2. 《哥林多前書》中的「律法」,即使徒傳統和權柄。

2. 《哥林多前書》中的「律法」,即使徒傳統和權柄。

 

2.1. 林前一~四章:引用的律法有(林前 1:19, 31; 2:9, 16; 3:19, 20)六處經文:

 

2.1.1. ①(林前 1:19)引自(賽 29:14)

  (林前 1:19)引自(賽 29:14),其文脈即是指猶太教傳統乃是遵守古人的吩咐,故智慧人、聰明人是指文士、法利賽人。所以保羅在(林前 1:20-2:16)中的智慧論(或教導)乃是以世人(包括不信的猶太人和希利尼人)與神(即以基督(林前1:22-30)或聖靈(林前 2:9-16)為教導)的智慧作比較。

2.1.2. ②(林前 1:31)引自(耶 9:24)

  (林前 1:31)引自(耶 9:24),其文脈亦是指猶太教傳統,他們的智慧人離棄神在他們面前所設立的律法,沒聽從神的話,不遵行。(耶 9:12-13)「智慧人不要因他的智慧誇口,誇口的卻因他有聰明認識我(是)雅威,又不知道我喜悅,在世施行堅愛典章(典章的原文是“公平”)和公義,以此誇口」。使徒所持守且傳教的乃是神的律法傳統。

2.1.3. ③(林前 2:9)引自(賽 64:4)

  (林前 2:9)引自(賽 64:4)舊約聖經馬索拉本(傳統本)希伯來文是“從古人以來,人未曾聽見,未曾耳聞,未曾眼見,在祢以外,有什麽神為等候他的人行事。”這「等候他的人」即是下文的:那歡喜行義,記念祢(道)的人。保羅指「愛祂的人」。(七十士譯本,下半節是「並且祢的那工作,就是對那些等候憐憫的人所行的。」)經文文脈是主被釘十字架乃是神奧秘的智慧,是這世上有權柄的人沒有一個知道的,只有神藉聖靈向我們顯明了。——「我們」指使徒和先知,參(弗 3:20)。使徒講說神奧秘的智慧,不是用人智慧教導的話,而是用靈的教導,用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林前 2:13)。使徒教導是由聖靈作為啓示的管道。

2.1.4. ④(林前 2:16上),引自七十士譯本的(賽 41:13)

  (林前 2:16上),引自七十士譯本的(賽 41:13)“誰認識主的心思?”,(羅11:34)則全節引用此節,加上「誰作過他的謀士?」(去指教他?)。此經文文脈在乎選民被擄期滿,先知宣告當安慰選民,勸其由貿易之地(巴比倫)逃出返回應許之地,雅威必差祂的使徒、先知,通過祂的靈,傳出此福音,雅威是大能勇士,及耐心之牧人,必親自牧放祂的羊歸回(賽 41:1-11),只有屬靈的人,能如聖靈看透萬事,卻沒有一人能看透他。使徒保羅者流則有「基督的心思」(林前 2:16下),故能看透萬事。

2.1.5. ⑤(林前 3:19, 20: 3:19)引自(伯 5:13)

  (林前 3:19, 20: 3:19)引自(伯 5:13),經文把有智慧的與上文的愚妄人並提(伯 5:2-7),下文則與狡詐人罪孽之輩平行(伯 5:13下, 16)。約伯反對三友對他的指控:「自己的詭計」。而直指他的朋友,他的弟兄,詭詐如溪水流乾之河道(伯 6:14-15)。三友代表守猶太教傳統,雖然是依律法立論,卻不知依聖靈的啓示教導約伯(義人守神誡命的完全人)於苦難中,快要因灰心(失望),離棄全能者的敬畏(指律法)的人。應以「忠誠、堅愛」待友,而非「背約、詭詐」。保羅、基督、約伯之受難,他們不是如世人犯罪而受苦,乃是爲了傳講神的福音,實行律法本意而受傳統背道的智慧人所指控。

2.1.6. ⑥(林前 3:20)引自(詩 94:11)

  ⑥(林前 3:20)引自(詩 94:11)。「雅威認識亞當(原文:人)的思想計劃(意念,原文)是虛幻的」。這「人」,上文指“外邦人”(詩 94:10)。他們是「驕傲人、惡人、作孽的人,強壓選民,是畜類人,是愚頑人」。神管教外邦人,也管教選民。雅威所管教用神的律法教導的“那勇士”(人,原文HB1397),是有福的(詩 94:12)。保羅指這時間的智慧,即智慧人的思想、計劃(意念)是虛妄不實的,是神看為愚拙的,因是違背神的律法,所以神要管教他們,用律法教導他們,這種人是大能勇士,是有福樂的。不再像亞當犯罪,變成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而是成為能征善戰的靈戰士,能穿上神的全副軍裝,抵擋這世界的執政掌權的撒旦軍團。

  最後保羅以(林前 4:6)“效法我們,不可過於律法所記,免得你們自高自大,貴此輕彼。”今日守使徒傳統,乃因使徒是承續神的律法傳統,超過律法傳統而效法使徒,是會自高自大的,會輕彼重此、產生各種派別。今日的基督教派正是陷入如此問題泥淖中,而不能自拔。他們是守“教派”(不是教會)傳統,是以尼西亞信經為傳統,偏離了律法:即使徒先知傳統。所以遭受神的咒詛,分崩離析。

2.1.7. 小結:(林前一~四章)的使徒權柄及人的權柄:

  4:19, 20, 21自高自大者的權柄與神國權柄並使徒權柄(杖)。「權柄」原文是(GK1411),強調意指功能上之能力。「杖」(GK4464),此處可知刑杖,對比的是愛及柔和之靈。(林後 13:10)的「權柄」,原文(GK1849)強調意指控制上之權利,或權力、權柄。權與能二者有別,但是在神國中,二者是兼備的。(林前 4:19, 20)把能力與話語對比,因為神的統治(國度)不再言語,而在爭戰得勝的「大軍之能」。誰都會說,但不見得具有實行之能力,正如文士(太 7:27)太五~七章(太 5-7)以此總結,耶穌的教訓,與文士之教訓之別。太八~九章(太 8-9)則以能力之一直證明神國臨到,不光只言語(耍嘴皮子)而已,也在乎權柄,(太 9:8)耶穌說話之權柄能力,是癱者得治,而醫治之能力,在證明赦罪之權柄。使人身心全然康復健壯,這正是神國臨到的具體顯現。保羅要求那些自高自大者能夠如此,正如耶穌對那時的文士的反駁。他們若是繼續自高自大,保羅就會顯出使徒權柄、能力來整頓他們。正如(林前 5:4)他的靈裡帶著主的權能。

 

2.2. (二)、林前五~十章:引用的律法有(5:13; 6:16; 9:9; 10:7; 10:26)共五處經文。
2.2.1.   ①5:13引自(申17:7)的七十士譯本。

  保羅區別:會內與會外,神的審判和教會的審判,惡人和義人。他把審判和趕出並提。正如律法書所記,以色列人有地方審判官和中央審判官兩級別。保羅視教會乃是以色列人的正統傳續者,故由五~十章開始,不斷以舊約五經(律法書)為其依據教導在外邦地的教會,視五經的權威應當繼續實行在他們當中,故他連續四次引用五經,這是首次引用之經文。

  「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趕出去」。

  此話,「惡人」與以色列對應,「那惡人」即犯亂倫罪的人,與以色列中的犯律法的人並論,「趕出去」(GK1808對應來文是HB1197)。這句慣用語常見於申命記中:如13:5對誘騙選民離棄律法的假先知。

  19:19對作偽證陷害弟兄的人。

  21:21對頑梗悖逆,不聽從父母的話、貪食好酒的逆子。

  22:22對姦夫淫婦的一倂治死。

  24:7對拐賣弟兄的人。

  17:7對諸城中之男女,行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去事奉敬拜別神的人。

  17:12對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雅威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那審判官的人。

  除了這七處經文使用此慣用語外,另外在利廿四章及民數記十五章,分別記載:褻瀆、詛咒雅威聖名的人(犯第三誡)及干犯安息聖日的人(犯第四誡)。總括這些經文,可知這是十誡的實際應用。凡是干犯十誡的人,就是由約書(出廿一~廿三章)及民數記中的教訓,並利未記中的聖潔典章,申命記中的七個案例,皆是保羅引用至新約教會中的依據。所以,(林前五章)的淫亂罪,是必須按律處治的。但因哥林多教會中有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會中趕出去。導致如用麺酵作用。因此,保羅使用使徒權柄,快刀斬亂麻,把這樣的人「遞交」(GK3860)給撒旦,進入那肉體之死滅中,好叫那靈在主日可以得救(5:5)。

  遞交(GK3860)乃是使徒「傳統」之動詞,這字被使用在此處,證明凡是干犯使徒傳統(即律法傳統權柄者),縱使教會不願意遵行,反倒自誇者(5:6),保羅亦親自以他的權柄加以處治,先行遞交給撒旦,防備惡事繼續擴大、傳染、影響教會全體,然後引用守逾越節、除酵節的除舊酵的律法傳統(5:6-8),並且再次重提信中的話之本意,凡號稱是弟兄,卻是犯律法中死罪的人,一改要加以審判,因為教內的人必須維持聖經中之聖潔。這種分別,正是律法的本色。

  有人強解(5:5)的「肉體」和「靈」,視為同一個人的靈、肉。以致如同希臘哲學之靈肉分離觀,被引至教會中。但作為一位猶太人(保羅),在聖經中,他所表明的是全人的靈、魂、體都當聖潔的看法,從未改變(帖前5:23,林後7:1)。我們可在(林前2:10-15)可以發現這靈出現有「人的這靈」(11上)及「神的這靈」(11下,12)及「屬血氣的」和「屬靈的」區別。另外在(林前3:1)有「屬靈的」和「屬肉的」區別。(3:2-4)強調屬肉的其實際表現在嫉妒紛爭上,如同世人的樣子行。因此,(5:5)的行淫乃是如同世人樣子行,這是屬肉的,而「主的日子」在(3:13)亦使用於審判時(6:9-10)指明不得救。(6:16-20)重提與妓女聯合是二人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乃是成為(或譯「是」)一靈。淫亂罪干犯這身體,而這身體乃是聖潔的殿,故保羅不可能把一個人的靈、肉(身體)分離。

  今日反對將犯淫亂罪治死(除名)的人,正是三一神教,反律法傳統的人。他們違反使徒傳統的證據之一,就是把原非聖經正文的(約8:2-11)的淫婦作為例證,卻強把這種經文解釋成是與耶穌所講的姦淫罪是一致的,沒有衝突的。但是對觀福音書中的律法解釋乃是主在反對古人傳統的離婚之誤解或錯解。(太5:27-32)若連心淫都要禁制,免得全身丟在地獄裡。(眼、手對比全身)那麼向弟兄,仇恨亦當快除,免得犯殺人罪,而入「地獄的火」(5:21-26)。難道身體犯姦淫罪的「弟兄」還可以從地獄中被救出來嗎?那是佛教的信仰(目連救母的邪道)。

  神頒佈律法給選民,在犯律法時,不分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外人都一體適用,「同歸一例」。無論是獻祭贖罪(犯不至於死的罪)或不可贖的罪(至死罪)(民十五章)。其目的乃在去外邦人(迦南人、埃及人)化。(利18:1-5)(廿下)今日的反使徒傳統,守教會錯誤的傳統者,大都是對神律法典章的無知,或是愚昧愚頑到以為新約的福音,是光講恩典而不必守律法,可以在罪中叫恩典顯多(6:1)或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可以犯罪。(6:15)他們強解(7:1-6)與(7:7-25)認為,這是未信之前的故事。難道他們故意忽略六章的①受洗之強調②獻身給神及③結出成聖果子,這三大主旨?正因為受洗之後遭遇的,乃是肉體軟弱之問題,行不出當行的誡律要求,保羅才會以自己為例證,點出他在靈肉爭戰的實錄,正如(加五、六章)一樣,這難道不是一位已經受過水、靈二洗者的困境,及如何實際按保羅的指示得勝肉體和肉體的意念(情慾)的方法嗎?靈肉爭戰的舊約實例在選民出埃及遇紅海之後,在曠野中的失敗,保羅以八~十章(林前)之吃祭物為主題,由下文我們可再細述此點。食色性也。(林前五~七章)之色(八~十章)之食,構成兩大題材。(6:13的食與色,亦兼論之)。這都是主的吩咐(7:10-11)神的誡命(7:19)。保羅在神的靈裡的使徒權柄(7:25, 40)。

2.2.2.   ②(林前6:16),引自(創2:24)。

  保羅與主耶穌都引用此處經文,用來闡釋婚約本意(太19:5)是主耶穌面對猶太教傳統人士試探時所引用的律法書,那時休妻乃是話題,【太】先寫耶穌引用(創2:24)答之,後記對方引經反駁他,但(可10:7)則把(創2:24)之引用列入於後。由保羅對哥林多教會的指示乃是依律法傳統,與主耶穌一樣重視。只是他把與娼妓聯合的夫婦一體,是和基督聯合的夫婦一靈有別。但皆是以身體為主詞論述的。復活的身體是靈體,不再需要在此人世中藉婚姻結合、生子立後,他們都是神的兒子,像天使一樣,參(路20:35)。因此(林前6:13-14)提到復活。而(15節)提到基督的肢體與娼婦肢體之異,(16, 17節)指出其因,(18-20)重複強調此種區別與原因;身體是聖靈的殿及重價買來的目的,由(9, 15, 16, 19)四次重複「豈不知……」可知,保羅的論述方式是:神、基督、聖靈三者為主詞,正如一、二章的論述法:神、基督、聖靈三者為主詞,作為受差遣的使徒角色乃是基督和聖靈,惟有神才是差遣者,祂所制定的律法豈容受差者(基督、聖靈)所忽略或更易、甚至廢除?

  這正是使徒傳統,使徒不是為己建立目的權柄,而是為那差遣他們來的那位差遣者混亂了這種等次,就違反了律法傳統,是神叫主復活,也要用己大能叫我們復活(14)。

  聖靈是從神而來(19),並不是由自己來的。教會在各人身子上,榮耀的對象乃是神本身(20)。這正是基督和保羅必要引用此處律法書的原因。他們不能夫子自道,自顯己榮,一切皆為顯那差他們來之榮。三一神教的信經高舉受差者基督為完全的神,與差他來的相等,這是人的傳統,不是神賜給我們的使徒傳統。

  ③(9:9)引自(申25:4)

  (9:9)「就如摩西的律法記著說」。保羅顯然是在強調這律法是「摩西的」好與(9:12)之「基督的福音」相互對照。作為受差者的摩西和基督,他們所傳的律法和福音是一體兩面的,由保羅在字義解釋及文義解釋的兩種涵義,牛可指字義,也可指文義(我們)。律法的「牛」與「使徒」可以等量齊觀,保羅認為律法是在「全為我們說的」分明是為我們說的。他說:神所掛念的,不只是牛,也掛念「使徒牛」,10下的因為(ότι <G3754>)應譯「就是」,意指對「分明為我們說(寫,記著)」此句話的解釋內容。作為犁田者和打穀者皆是存有分享的指望,而使徒就應有此種權利(權柄)。其權柄建立在律法傳統上。(9:1-23)法利賽人引(申24:1)論休妻合理化,保羅續引(申25:4),述及自己的權柄(權利),這都是在推崇傳統之可靠、穩固性。只是在解釋上有不同論點罷了。今日的教會傳統亦是在解經上出問題。他們重在古人的傳統,廢棄神的誡命,也都是因為釋經學上的歧意。但是就律法傳統言之,使徒傳統才是正統,因為是正解,今日自教父以來的傳統,已逐漸偏離當初的使徒的律法傳統。其偏離主因皆在解釋福音(其實福音本身也是一種釋經學)是與律法完全不同,甚至取而代之。但是就(9:7)之律法書保羅從未表示「福音」本身具有此種含意。(9:8)他說:「我說這話豈是照人(意見),律法不也是這樣說麼?」使徒的人的意見,不能與神(律法)抵觸,他的說法,是符合神(律法)的。若是律法在新約教會時代,便由今日的所謂福音取代了。保羅豈會不斷提及他的權柄(權利)是來自律法書呢?(9:9)再次強調是「摩西的律法」,若徒十五章的使徒議文乃是叫人不必再遵守摩西律法為何保羅還在引用,並且引至自己身上之權利來源?

  (林前9:21下)的原文難譯:因為原文用了兩個屬格「神的/基督的」,及兩個主格「律法」的附加詞「無/在內」,依上下文觀之,「不是……反而(是)……」這兩句話的意思是一致的。並且是保羅說明他當作「無律法的人」,並不是像外邦人那樣真的是「無律法的人」。而是真正有律法的人,他比那在律法下的人(猶太人)和沒有律法的人(外邦人)是更有律法的人。亦即是說,他不是沒有神的律法,而是「在基督的律法內」(此字《古典辭典》指:合律法的、按法律行事的、正直的。《包爾辭典》指:受制於法律、守法的(Aelian. VH2, 22異文):在基督的裁判權之下與摩西的裁判權相對:「我不在摩西的裁判權之下,我和其他與我處境一樣的人當然不是不在神的裁判權之下,而是在基督的裁判權之下。」單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也可把 ἔννομος <G1772> 翻為守法、正直、正當(如 έννομος 於埃斯庫羅斯,Suppl. 404;柏拉圖 Rep:4.424e)按基督的判斷。

  包爾提出的「受制於法律」在下文指「在……裁判權之下」,這是違反語言學的,因為他自己也承認,從語言學角度可翻為守法、正直、正當(如同《古典辭典》),另外若是指「在……裁判權之下」,這與「在律法之下」( ὑπό<G5259> νόμον<G3551> )似乎沒有兩樣,我們當質疑,保羅為何要用 ἔν (在……內),而不用 ὑπὸ (在……之下)?他實是在強調,在基督的律法規範內,他行的事是合乎基督律法的,或他是守法的,這種守法是正直、正當的,是「屬基督的」,他是按律法行事的,把屬基督和按律法行事並提,在凸顯凡是使徒的行事準則,乃是依差他來者(即基督)的律法,正如摩西是依那差他來者(即神)的律法。他絕非在取消律法傳統,而是如基督一樣,在維護此律法傳統。

  這種維護心態,我們可從林前十章所引用的七件律法書中的事件來佐證:(在過紅海之後)。

  (一)吃嗎哪(二)喝那從磐石出的水(三)貪戀惡事(四)拜偶像(五)行姦淫(六)試探主(七)發怨言。

  這七件事都與吃喝有關,因為八~十章的論題是與吃(祭物)有關。保羅特別在(四)拜偶像事件上引用(出32:6)「百姓坐下吃喝,起來玩耍。」這正好吻合題旨:勿吃祭偶像物,免得與鬼相交,惹主忿怒,正如舊約選民那樣,倒??在曠野。(10:14-22)。

  ④(林前10:7)引自(出32:6)

  這天大地大的背叛,選民剛到西乃山下不久,只因四十天未見領導,他們便自作主張,慫使亞倫立像崇拜牛金犢,視同神,那位領他們出埃及的神,雅威。他們的築壇、獻祭、坐下吃喝、起來歌舞之玩耍之守「自定的節期」方式,全然是埃及化的翻版,其在食祭物上的「食慾」上的縱慾,乃是不甘光吃素食之嗎哪滋味,不只求溫飽,還貪求葷食美味,如在埃及時期。

  保羅如同摩西,不在哥林多地方(西乃山下)。教會便有人慫動信眾自表有真理知識,可以大膽地吃祭偶像物,表示他的自由不受食物限制。這種背叛,直如西乃山下之背叛那樣嚴重。因這是滅族的大事。今日三一神教有人亦背叛神約,教導信眾可以吃不潔凈的豬狗,吃拜過偶像的祭物,他們自視這是在基督裡所得的自由,正如保羅說:「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基地(機會,原文)。」(加5:13,猶4,彼前2:16,林前8:9)使徒自證,他雖是自由的,卻不願使用自由作為得利的權柄,而甘作眾人之僕(九章)。他為與人同得這福音,而這福音的根基乃是以守律基督的榜樣為行事準則,(羅十四~十五上)亦以此論點闡述。光是在逃避拜偶像的情事上,他便多所著墨,何況是吃律法禁止吃的不潔凈食物。全文主旨並非在反對或論及食物潔凈律,卻被許多人牽扯進去,正如(太十五)(可七)一樣,也正如(徒十章)彼得異象。請問:若果基督和保羅膽敢公開提倡廢掉神的潔凈律,當時的傳統派人士,還會任其干休嗎?對於古人的傳統的再解釋和質疑,並更正這是登山實訓的主旨,也是基督和使徒所遭遇逼迫被拿、殉道的主因,否則他們便真的落入控告者的口實,如同他們控告司提反一樣(徒六章)。但是,這絕非福音書及路加書信之本意。

  ⑤10:26引自詩50:12及24:1(參考申10:149:29)「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雅威神)」。此句乃是出於申典10:14:摩西的律法,而後由詩人引用在獻祭敬拜雅威,「地」(世界是誤譯,因包括了「天」)和其中所充滿的,都是我的」(詩50:12)此背景是神為造物主神,受選物全是屬神的,把原屬神的,獻給神,並不是在獻禮物,而是還給神而已(代上29:14)。神要的是一顆樂意奉獻的心,故神要人獻上感謝的祭物,還願祭等平安祭物(詩50:14, 23)詩24:1提及雅威是造物主神,萬有皆是屬乎祂。因此,在被人邀請赴宴席時之謝恩而吃,當為榮耀神,若吃獻過偶像之祭物,而被別人的良心論斷譭謗,這是會跌倒人的。另外,在當時希臘羅馬人的市集上所販賣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麽,因為這些食物原是神的造物,並不因人無知的緣故拿去拜那原不是神的,就變成不潔凈了。不潔凈的乃是人污穢的良心(8:7),食物本身並不能叫神看中我們,吃或不吃無損無益於我們(8:8)。但是若是在偶像廟裡,正在敬拜偶像時,你也前去赴席,那不只是食物問題,而是良知污穢問題。世人存著污穢的良知,看偶像為神,使他們因此種敬拜吃祭物而與那背後的鬼魔一同有分,(相交)構成聯盟(立約之祭物)關係,這樣作正是參與一同偶像敬拜。(10:14-21)。當然,若我們已知是拜過偶像物的,就我們已知(良知是純潔的)的層面言之,我們也當禁戒一切偶像祭物之污穢,因為明知這已非純粹的食物,而是參與偶像不潔的敬拜,以致變成不潔(多1:15「在污穢不信的人、凡物都不潔凈。」)我們是身、心靈都潔凈的人,凡物都是潔凈的,保羅說的不是指已經拜過的偶像祭物,也不是在論食物潔凈律中定為不潔的食物,乃是在論奉割禮派的猶太人的傳統。「荒渺的言語,離棄真道之人的誡命」(多1:10, 14)他們言行不一(1:16)是污穢不信的人,心地和良知都污穢,連帶的他們的食物也都不潔凈。(1:15下)。(3:9)「無知的辯論,家譜以及分爭,並因律法而起的爭競」要遠避開,因這都是虛妄無益的。保羅的有益與無益於人的分別乃是就福音得救之善工(正經事業之原文),而非猶太教傳統。(林前10:33)。

2.3. (三)、林前十一~十四章中引用的律法:有11:3, 7, 8-10; 11:23; 14:21, 34。這都是使徒傳統和權柄(11:2, 23),主的命令(14:37)。

  ①11:3, 7, 8-10女人蒙頭的律法傳統。

  (11:2)保羅先提使徒的傳統,此節分別用了傳統的動詞:傳遞,和名詞:傳統(和合本未譯,依【新漢語譯本】:「又堅守我傳給你們的傳統。」這傳統是複數,指「各種」傳統,這個詞特指「傳統」,而不是一般的教訓。保羅傳給新約教會的各種傳統,包括11:3~十四章,亦即林前中的律法傳統,本處專指女人蒙頭的律法傳統。

  由一~四章智慧篇,乃與律法書中的,知識善惡樹果有關的論述,蛇是智慧(靈巧原文)吃禁果,會有智慧(創3:5, 6, 22)。保羅首論真智慧,實如箴言或古猶太智慧文學中之智慧。

  由五~十章,婚姻(性)和食物分別,乃與律法中之婚約、性事、與禁果、禁令有關的論述。保羅所論淫亂和不潔凈食物,亦與利十一~廿章的聖潔律有涉。這是神的誡命,成為他的使徒傳統。

  由十一~十四章,則男女會中次序,吃主晚餐,並在會中敬拜事奉,則與神的創造(創一~二章),救贖(出十二~十三章),治理(利一~廿六章)的律法傳統有關。

  就(林後11:2-3, 13-15)提及的蛇與夏娃乃指假使徒與教會,他們裝作基督使徒的模樣,因連撒旦也裝作光明的天使。而教會在伊甸園中,應存純一清潔的心,來對待基督(亞當),可惜夏娃受誘失去那等純一清潔的心。(林前11:3-16)的蒙頭教導不是一般教訓,因為這是使徒傳統,是依律法而定的傳統。蒙頭的頭,代表的是「權柄」(11:10),也是神的形象和榮耀(11:7)。因此,女人蒙頭,首論三種頭:

  A. 基督是各人(男)的頭:即基督對各人有神的權柄,這權柄就是「頭」,這權柄就是神的形象和榮耀。(創1:26, 28)。

  B. 男人是女人的頭:即男人對女人有神的權柄,這權柄就是「頭」,這權柄就是男人乃是依神的形象和榮耀而受造的,而女人乃是男人的榮耀,也就是說女人是爲了男人的榮耀而受造的。榮耀對比羞恥(羞辱11:4, 5, 14,羞愧11:6)。

  C. 神是基督的頭:即神對基督有權柄,這權柄就是作他的頭,這權柄是因基督乃是屬神的,正如教會是屬基督之等次一樣(林前3:23)。強把基督是與那造他的神同等、同榮,為何不也把教會是與基督,那造她的基督同等、同榮?沒有人敢如此不敬,作此等大不諱的事,那麼為何三一神教的人膽敢如此不敬,把基督當成所謂的三位一體神的第二位來尊榮、敬拜他呢?附屬的(教會是附屬於基督的,而基督是附屬於神的)在此清楚的呈現,不容狡辯、迴避、轉離焦點或試圖模糊焦點,誠實一點,面對吧!三一神教的徒子徒孫們!

  (11:4)凡男人禱告或說預言(講道、宣講神的信息),若蒙著頭,就羞辱自己的頭。」

  這自己的頭,即由(11:3)「基督是各人(男)的頭」來分解。故是指「基督」,男人羞辱了基督,是指在會中禱告或宣講神信息蒙著頭。這種蒙著頭,是把頭部整個用外衣的寬領「從頭上垂下來的」,或一塊亞麻布遮蓋頭部,因此男人的頭部,包括臉面、耳、鼻、眼、嘴、頭髮,全部遮蔽住。此節保羅先不提出原因,而在第(7)節提出。他反在第(5, 6)節先提出原因來,「因為這字連續在下文(5下,6, 7, 8, 9)出現五次,不斷地進一步地闡明男女受造的次序和目的,這是神定的律法、誡命,也就是說就主從關係立論,不可違背主從之次序(14:40)。

  (11:5)「凡女人禱告或說預言,若未蒙頭就羞辱她的頭,因為那是與這剃了頭髮的一樣相同的。」

  原文「未蒙頭」,是由不( ἀ )及使自己遮蓋( κατακαλύπτῳ )組成的,意為「未遮蓋」,是關身語態,故指「使自己未遮蓋」。女人自己不加以遮蓋,不是被迫,而是使自己如此行。

  「羞辱」是由「在……下」(κατα),「羞」(αισχύνω.)二詞組成的,意為:「使受恥辱、使丟臉,或奸污婦女」,它出現於(11:4, 5, 22)中,對應希伯來文的(HB3637),此字指賣淫為羞(結16:27)或遭父吐唾沫於臉上之蒙羞七天(民12:14)故如大痳病關鎖於營外,不得入營中、會中。這是極為不潔的事情。

  「剃了頭髮」  ἐξυρημένῃ 是. ξυράω ( ξυρὸν 剃刀)現在完成被動分詞,指「已被剃了且至今仍在剃了的狀況中」,此詞只三次見於新約(林前11:5, 6)及(徒21:24)(保羅剃了許願)作拿細耳人願的頭髮,就為分別為聖,歸給神而言,此種男人留長髮是爲了伺候、榮耀神而作的,參(民6)。這與(林前11:14)依人本性言,男人留長髮是他的「羞辱」有所區別。此字對應的來文是(HB1548)( galah ),在閃族中,剪髮或刮鬍鬚是悲哀、困蹇的表示(結41:5)。以色列祭司禁行此俗(利21:5, 結44:20),免同埃及人一樣(創41:14)。一被擄之外邦女子,即將嫁給以色列人之前,作此剃頭動作,連同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之衣服,住在你家裏哭一整月……因為你「玷辱了她」(申21:11-14)。此事指明或是戰爭所護來的女戰俘,夫已戰死,妻被迫另嫁,她不能為夫守節(林前7:40),或是處女未嫁,故是為父母哀哭,而非為夫哀一整月,她「被玷辱」(HB6031是卑微受苦壓、彎腰)乃是由作你妻子後,卻不被喜悅而遭遺棄(是隨她意出去)。我看後者較吻合原意,應該譯玷辱(參見申22:29,創34:2「玷辱她」)。

  以上用語表明女人剃頭乃是與羞辱同等含意,這是「可恥的事」(11:6 αἰσχρὸν 此字【包爾大辭典】指從外表的「醜陋」至道德上的「卑鄙」。在重視榮辱的社會這用語尤其重要;一般指「不能達到道德文化標準的」[跟「美、高尚」( καλός )「外觀上、類別上或質量上,達到高的標準或期望」相對。]關乎社會或道德上不被接納的、可恥的、可鄙的。)

  「如同……一樣」,原文句型是( ἓν... καὶ τὸ αὐτὸ ...)(在內……並且 相同、一樣……)同樣出現於(12:11)保羅使用此二詞( ἓν 一樣, καὶ τὸ αὐτὸ 相同),在十二章上半是用 τὸ αὐτὸ (相同),在12:4, 5, 6, 8, 9;在下半是用 ἓν(一樣)在12, 13上、中、下,20, 26,所以,此句(25)有強調意味,意指完完全全的一樣,毫無差別。正如12:11形容靈是獨一的(加上定冠詞 τὸ )和相同的。

{以下待校對}

  11:6“因為一位女人若不使自己遮蓋就應該把自己頭髮剪掉,但若對於一位女人這去使自己剪髮或去剃髮是羞恥的,她當使自己遮蓋。”

  保羅連用五個關身語態,不斷強調一位女人為自己或使自己有遮蓋頭部的舉動,否則她就應該使自己變成可羞恥的“無夫”狀態的淫婦、娼妓。他也連用兩個命令法,“從今起讓她使自己剪髮吧!”(簡單命令法),“讓她使自己繼續不斷地遮蓋吧!”(現在命令法)。這是保羅的命令,也是主的命令。這絕非世上風俗習慣而已,這是律法傳統,不容女人來會中破壞此傳統(14:34, 38)。

  11:7“因為一方面一位男人他不應繼續去使自己遮蓋這頭,他是(被製於“下”原文GK5225)神的形像和榮耀,另一方面這女人她是一位男人的榮耀。”此節進一步解明第六節,保羅用??(一方面……另一方面)分別提到兩種榮耀:神的榮耀及男人的榮耀,這是由創1:26, 27而來的律法依據,依照創1:27原文,但和合本是和一般譯本一樣誤譯了原文的:

  “神創造這亞當(這人),按祂的形像按神的形像祂創造了他,男和女(陽性和陰性),祂創造了他們。”按祂的形像即按神的形像,神只創造了亞當(這人),而不是“照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原文明顯把「神的形像」(祂的形像之強調重複了一次),只針對男人,而不是針對女人。所以保羅才只說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而另一方面這女人是男人的榮耀,他並未說女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依照創二章下,女人是男人受造的。

  故11:8, 9續說其因:“因為男人他不是出於婦女,但婦女出於男人,並且因為男人他被創造了不是為著這婦女,但婦女乃是為這男人的緣故。”

  由8節的“出於”,可指來源,由9節的“為……緣故”可指目的,那麼,“頭”的含意可以包括這兩個內容(來源和目的)。混亂了蒙頭次序,就是混亂了這來源和目的。神造男女的次序和目的,不容許夏娃(女人)來破壞。由七節開始,保羅把女人,加上定冠詞,也在九節出現,男女都有定冠詞,十節、十二節,皆同,可見由7-12節是有特定男女關係,各有特指的婚約關係,並非一般的男女。神制定的創造次序、目的、及婚約關係,絕不容許男人或女人來破壞、變型、混亂,因為當初蛇先誘女人犯罪,造成亞當隨妻犯罪,造成罪與死入世,全世界的人都成為罪和死的奴僕,這種罪過,不容重複發生於神新造的教會中阿!

  11:10“因此,這女人應當繼續去有著一個權柄在這頭上,爲了這些使者的緣故。”

  「因此」乃是由上文5-9節的連續說明之五個因為而來的結論,故這女人同7-9節的這女人,而頭乃是繼續3-7的「頭」,至於「權柄」亦應是由蒙頭的題材而來的另一說詞,“去有著”此不定詞,是與「蒙(頭)」相同含義。至於「使者」一般譯為「天使」,原文??原指報信者,字根同“傳福音者”,故可譯為使者,或被差遣者,但由於和合本譯成「天使」,會引導朝向靈界的超然勢力,以致於【包爾大辭典】亦列入2. C“邪靈”中,視為同(彼後2:4,猶6之“天使”。尤其是“多神論者關於超然存在體的性慾觀念,“有些人推論出天使具有性慾,這主張解釋女人要在教會崇拜時蒙頭,因為天使在場(比較俄利根,OraT. 31及詩137:1??)。另一種看法在權柄(GK1849),一條目上他說:指行使權利的方法。就是說女人在禱告時戴的面紗(當她們接近屬天領域時)為保護自己免受某些天使多情的眼光。……但面紗/頭巾也可能是純粹女人尊嚴的記號,尤其適合於基督徒婦女,及尤其是在聖天使面前。”

  除了這種解釋外,也可從上下文脈(文義)及定義去著手,字義既是使者,那應該是指這女人(妻子)的角色,在8-9兩節顯明出來,這也是「因此」此詞所引出的文義解釋。我認為這女人(妻子)是男人(丈夫)的使者,既是使者,只能忠於她的主人,也就是那差她的丈夫(男人)。這種忠心正是對她的頭(男人),「權柄」顯明的正是這男人(是頭)。蒙頭即顯出女人是使者,而承認男人是她的頭(權柄)。這女人若是男人的妻子,就應該作好妻子/使者的角色。

  當然,夏娃首先是因越過男人(頭)的權柄不局於使者(出於男人,也是爲了男人而受造)的角色,而與蛇說話,導致被蛇以言語誘騙去犯罪的,這種犯罪都與舌頭(口)有關。女人在禱告和說預言時,都是在用舌頭說話。在靈裡的禱告和被聖靈感動時,更是進靈界中,因此,古蛇(墮落的天使)會在園中(教會內)行走,假使徒亦在會中行使誘騙。這種靈界的問題,也是保羅在此處突然使用「天使、使者」此詞的原因吧!總之,無論就女人角色或就受誘角度,並靈界使者角色言之,在創二、三章中的確出現這些現象,我們只能集中思考於保羅在論女人蒙頭時,是引用律法傳統來作為依據,朝此方向或背景來解釋,我想是正確的,女人一定要在會中蒙頭,這是使徒傳統,是律法傳統,由第十節的「使者/天使」的原故,更能佐證此點。

  另外,女人作為幫手的角色也是創二下的受造原因,因此11:11-12在主裡,男與女互相需要,彼此有關係,故11節說:“然而,一位男人不能沒有一位女人,一位女人也不能沒有一位男人,在主裡。”保羅把“在主裡”提出來作為範疇,無分男女,都在主裡彼此可以畫角色功用,因為,由第12節說的原因是:“因為正如這女人出於這男人,照樣這男人也通過這女人(而有),但這萬有出於這神。”「出於」是來源,有兩次,一指女人的來源,一指這萬有的來源。後者點明,不只女人出自男人,男人及其他受造物都是出自這位神。另一方面「男人是通過女人而生出來」,此句話不同於11:9(??接目的格)??加上「受造」這動詞,故不是指男人是爲了女人的緣故而受造。否則,這就互相矛盾。此句話應是在解釋11節為何,男女互有關係,即女非男不行,男亦非女不行,在主裡。男人也是通過女人才有的,這種關係,不可排除在外。保羅此處強調女人的用處,自亞當之後的男人,都是藉著這女人生出的,包括基督在內,這是因為這萬有都是出於這神。這位萬有的父,也是基督的頭,祂使基督生自一位女人,(加4:4)應驗了打破蛇頭的乃是女人的後裔(創3:15)。女人的失敗(戰敗投降)亦由一位女性的後裔來成功(戰勝),同樣教會亦可與基督,在主裡同工同行,因為教會是出於基督,而基督也藉著教會(他的身體),彼此相關,互相盡功用,完成那萬有的父神的定旨。因此,11-12節,補充了10節,免得女人被歧視、忽略。

  11:13的男人自己的審判力:是足夠有能力來判別「合宜的事」,查此「審察」,原文是「你們從今開始審判吧!」保羅訴諸於男人們(“你們自己”是陽性、複數型)的審判責任,不只是由保羅來作這種判斷,男人們也得開始作正確、正當、合宜的判斷。查「是合宜的」原文??是??的現在主動分詞法,【包爾大辭典】指“合宜的、適當的、恰當的。”GK4241的希伯來文對應字是HB5000??指“美麗的、好看的、合適的。”「美麗的」用於(歌6:4; 2:14; 1:5, 6)及(耶6:2)(秀美)。皆指向女人的美麗、好看。它的同義字有「美麗、榮耀」??「好的、美麗的」??「裝飾美麗」??;「令人愉快的、歡樂的、可愛的」??。而「合適的」都不是指女人方面。因此保羅在此是說,女人會中禱告不蒙頭,是“不美麗的、不好看的、不榮耀的”,這種女人,在4-5是羞恥的(如同娼妓),也是羞辱她的頭(丈夫)的。

  保羅要求男人們自己要作判斷,不可任憑他的妻子(女人)在會中混亂聚會敬拜神的規矩、次序。因為這是逾越男人對於女人美麗及合適的判斷標準。今日的男人失去這種判斷力,隨世俗而行,尤其在此女權高漲,女性主義掩蓋真理的時代,男人阿,你在那裡!拿出你的男性獨具的判斷能力吧!勿任憑你的女人在會中仿佛無夫一樣胡作非為。

  14-15“她自己的這本性不也持續地教導你們:一方面,一位男人若留長頭髮對他而言是一種羞辱;另一方面,一位女人若留長頭髮對她而言是一種榮耀嗎?就是(說)這長頭髮等同(作為)一種蒙頭的外衣寬領一樣已被賜給了她。”

  「本性」和「她自己」都是陰性、單數,故是指女人自己的本性。她的這種特性是愛美的,其愛美的本性是由留一頭烏溜溜的或金黃色的或棕色的長髮及腰作為美麗的妝飾品,正如(歌4:1)“妳的頭髮如同山羊群,臥在基列山旁。”這麼的眾多而綿密、長而綿延(歌6:5)的頭髮如群羊臥於基列山旁。基列山脈平均高度約900公尺,「公羊群」是陰性眾數型,指“母羊們”,「群」是陽性名詞,指一種排列之群集狀態(字根HB5737意為排列,一般指綿羊群、山羊群和牛群,但主要是綿羊,創29:2, 3, 8,撒上17:34)。保羅引用「本性」乙詞,在羅一、二章中,把神的忿怒顯示在人的一切不虔不義上,其中提到他們的女性??以違反自然的(性的用處),取代了自然天性的用處(1:26),而在2:14“沒有律法的外族人,若按著本性行合乎律法的事,那麼,他們雖然沒有律法,他們對他們自己來說就是律法。”可見人本性是合乎律法的,也是一種內在的律法於在人的心版上。(2:15)1:26的逆性即是背逆神安排在人心中的律法,2:14, 15的“按著本性行合乎律法的事”,則是作為一種標準,可用來審判那本有成文律法卻不遵守的猶太人(羅2:27)。當時的外邦教會既已歸主名下,又有神的聖靈內住,他們的本性是恢復神原初創造人之時,所賜給的美好、正直的本性,故保羅依此本性立論:他們可以依此本性來作取捨的標準。

  「羞辱」與「榮耀」相對,男人的羞辱(留長髮),反而是女人的榮耀,足見,男女各有不同本性,其愛好不同,今日的世代朝向不男不女的中性化,乃是違反神造男女之原旨,故是反神,敵基督的,其勢力逐漸坐大,在保羅當代中,仍未如此盛行,但已在亞該亞有造成教會敬拜之次序的混亂,足見哥林多教會是??今日商貿城市的(所多瑪之翻版:因此罪城之特徵即逆性)。區別乃是保羅還會訴諸於女性之本性,人是已喪失本性,則毋庸論及:蒙頭是與女人留長髮為榮耀、男人留長髮是羞辱之差異本性有關的。

  「等同(作為)」此詞,並非“取代”。【新漢語譯本】的附釋得好:“這裡要說的,是女人的長髮就好像蒙頭用的外衣一樣(而不是說長髮要取代蒙頭)。既然我們本性覺得女性是應該留長髮的,所以女性蒙頭是自然不過的事。”【包爾大辭典】亦採此說:??(GK473)2. 顯示一食物等同另一事物、為、作為、取代(《西西里狄奧多羅斯》3, 30, 3)頭髮「作為」遮蓋的,(林前11:15),“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太5:38,出21:24,「還」的來文是指“賠償”,作為一種賠還物)“以惡「報」善的,禍害必不離他的家。”(箴17:13),(羅12:17,帖前5:15,彼前3:9),(約1:16)的“恩典之後(或之上)又恩典”(即神的恩惠川流不息地來臨;參斐羅Poster. Cain. 145…Theognis 344…)。經文的含意是說,女人之長髮既然如外衣之寬領一樣,那麼,她就該把這種外衣寬領蒙上頭,好與她的本性相配。女性之美及榮耀既是長髮,若在會中顯出她自己的榮美,就羞辱了她的男人,因為只能有一個頭,而她的頭就是她的男人。女人若不依本性把此美榮之長髮蒙上頭巾/衣領,則變成了令男人羞辱的長髮,而男人是以長髮在頭上為不光彩的事(羞辱原文是由不及尊榮組成的)。我們要解明為何保羅要以本性作為教導,這是因為有人自以為是好爭辯的(11:16),但我們可沒有這種習俗(指“我們沒有這種不蒙頭的習俗”)。

  查「規矩」(GK4914),指“已經被確立為標準的用法或慣例、風俗習慣”,(林前8:7)指“主觀、個人的習慣。”(林前11:16)指“客觀的習慣:慣例、習慣、用法”(參約18:39)。

  11:16上的句型,對照14:37上有相同的模式出現:??“若有人自以為是……”

  11:16下“我們沒有這種習俗,神的眾教會也沒有”

  14:37下“他就應該知道,我寫給你們的是主的命令。”

  蒙頭是律法慣例(習俗),也是主的命令,有人想要爭辯(GK5380“與爭辯為友”或“好爭論的,有異議的”),保羅對於異議是採取否決態勢,我們(使徒們)及眾教會,都沒有這樣的「不蒙頭的慣例」。由11:2始到11:16終,保羅始終以新約教會乃是延續律法傳統,亦即使徒傳統權柄,作為依據,不容爭辯,不可異議!

  今日反對女人蒙頭的人,他們採取當時的習慣不適於今日之時代說,這不是神律法,而是撒旦的話。因為毫無聖經依據。否則依他們的說詞,十一章下的守主晚餐也是猶太人的風俗;洗腳禮;洗禮;也都是當代風俗,我們東方人沒有這種風俗¸為什麽我們還要遵守?因此,厚此薄彼的取捨標準究竟依何而立?難道保羅由(林前11:2-16)都在講人的風俗?而不是在講神所立的律法?主定的命令?他們像文士法利賽人一樣,高舉古人的傳統,廢掉神的誡命,此又是一大例證。

  處出舉世女權高漲,男女平等(平權)的濁世,連同性戀都在提倡保護的淫世,將來廢除謀殺人者之死刑,亦勢必通行無阻,這都是因為今日教會廢除神的律法傳統,高舉人的傳統,中了古蛇的詭計,引誘女人反抗男人主權、父權。結果造成目前的混亂失序。聚會敬拜神,首重女人蒙頭,是十一~十四章,前後連貫的,女人在會中說話,律法是定為可恥的(14:35),但今人不講求律法,不遵守律法,結果就中計,如古蛇引誘始祖一樣:先由女人(軟弱的器皿)著手破壞家庭的根基,在破壞神與始祖的約,(亞當的約),這事在舊約選民持續發生,也在新約選民中產生混淆,如今已廿一世紀,更在教會中興風作浪。誰能守住神的約呢?誰愛雅威神、作他的僕人、事奉祂愛祂呢?我們這些外邦信徒是否與雅威神聯合呢?(賽56:6)。

  ②11:23教會守主聖餐的律法傳統

  使徒傳給教會的傳統,是主傳給使徒的傳統(“原是從主領受的”。)而主所傳統使徒的正是源自律法傳統:“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這一夜乃是律法書中的逾越節晚筵。(出十二章)。林前本書的主題正是主的受難夜,也是以色列人出埃及的那夜,這夜是雅威的夜,因雅威領他們出了埃及地,所以當向雅威謹守,是以色列眾人世世代代該謹守的。(出12:42)。

  「傳(給)」,原文是傳統的動詞(GK3860)。它同11:2,15:3的「傳給」。因此,這三處聖經之重複出現,凸顯了:蒙頭、晚餐及福音。此三件真理的重要性,在乎使徒傳統的本色,其源頭就是律法傳統,使徒叫外邦教會堅守,且為使徒所稱贊,若是背離,則不為使徒「稱贊」(11:17, 2)。

  「從主領受的」,領受(GK3880),字義:帶在身邊,此處作“精神上或屬靈上的遺產(哈利加拿修的希羅多德、《艾索克拉底》、柏拉圖等,尤其指留傳下來的神秘宗教儀式和禮儀)”【包爾希臘文大詞典BDAG】。使徒領受自主耶穌的遺產,就是宗教亦是和禮儀,他分別強調女人會中蒙頭之儀式和禮儀,不容【哥】會的人提出異議(爭辯)。也不容【哥】會的人混亂守主聖餐的儀式和禮儀,因為這是從主留傳下來給他們遵守的事(參可7:4“歷代拘守”。)這是教會珍貴的屬靈遺產。

  「被賣的那一夜」,這是特定的一夜,是每年一次(年度)的逾越節晚筵,今日曲解神的律法,把守神年度(一年三次朝見神)之節期廢棄、改變,擅自更改這聖節期的時間、日子,並且隨時舉行。他們取自律法的傳統,卻又破壞此傳統,因為採取寓意式解經法便把整個節期寓意化。以致連神所定的時間就是當敬拜祂分別為聖的日子,加以俗化,混亂時序隨自己的心意,熱忱、方便來加以持守。這種異教化的趨勢,簡直是西乃山下亞倫製金牛犢像,守自定的節期時間的翻版,更是依政治目的,學效北王耶羅波安一樣,自立宗教敬拜體系(王上12:25-33)。基督三一神教者亦在主後325年的尼西亞會議,亦是有樣學樣的,更改神觀、基督論,更改節期之算法,改第七日(安息日)為第一日(稱之為主日),改定復活節的算法,去猶太教的逾越節日算法。於是另一種異教體系產生,正如北朝一樣,皆回到埃及-希臘-羅馬,這獸國的政教合一的態勢。自325年始至今21世紀,基督教的傳統從未改變,正如北朝直到覆亡之時皆未改變:堅守住自定的傳統。新教改革的,並不是這些異教傳統,只不過在奪權鬥爭上著力更多,打破權威,再另立自己的權威,遇有大威脅便一如舊教,鏟除異己之方式。

  保羅所提出的「主的晚餐」是嚴肅而且嚴重到當時有人受到主的懲治,甚至於死亡的人也不少,這是主的審判,免得我們同這世界一起受定罪(11:30-32)。經文的「同世界一起受定罪」是指與5:5-8免得我們這些未受主審判的屬靈的人,與他們(屬肉體的人,如世人一樣)一同受定罪而沉淪了。

  但今日,我們看不見這三樣懲治,是因為這三樣(軟弱、患病、睡了)乃是針對有福音真理的教會傳統,有神的靈內住的聖教會,而有的“管教”,管教不是對私生子,乃是對自己的兒子(來12:7-8)。今日的三一神教不是神的兒子,他們是私生子,所以,沒有這樣事發生,也就不足為奇了。

  「每逢……每逢……」(25, 26節)(GK3740)新約聖經只三見,另一次在(啓11:6),這個副詞集中在此二書中,尤其是林前,兩次,其意原指“每當”或“每一次”。中譯文的“每逢”或英譯文的as often as,會使人聯想到有“常常”之意味在內。【斯隆抄本·馬禮遜謄本】是“凡…凡…”。這凡字原指篷、帆之本字,故造字:象帆或篷,它先指1. 在篷下的→總括(舉凡;凡例;大凡等)。2.一般的(凡民、平凡),它與每當、每逢意同,只是若未律法之節期的“凡遇此年度”作為解釋之背景,就會變成“常常”舉行的(每週一次、每月一次、或每季一次、半年一次)並且不限定在神定的亞筆月(正月)十四日傍晚才舉行。他們有的人謹守安息日,必定要在星期五晚上開始,卻不願受逾越節的主的“晚”餐。這也是叫人納悶不解的怪事。既知守由晚上到晚上作為一日的安息日,同樣是神的聖節期,卻不這樣按日期舉行?(利廿三章)。

  這就是今人偏執狂的證明,偏守人的傳統,不守神的律法傳統,不照主的吩咐,不依使徒傳給教會的傳統。若是吃主的聖餐是那麼重要的大事,為何對於守的時間、這麼要緊的事,卻可以忽略過去?他們拘守住吃無酵節的“葡萄汁”視為沒有發過酵的(酒不可喝的原因),卻不守神的聖會及節期,這正如主耶穌責備文士法利賽人一樣:“你們這瞎眼領路的,蠓蟲你們就濾出來,駱駝你們倒吞下去。”(太23:24)。11:21的「酒醉」,證明可以喝薄酒的。因為只有血紅的葡萄酒,才能與主說的:“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相同情況(11:25)。何況除酵節是在除酵,吃那困苦的(急忙出埃及,來不及等它發酵)的無酵“餅”,而不在所喝的杯是否為葡萄的“產物”(此字被解成“汁”)。是否發過酵沒有。在亞筆月的時期,根本無“葡萄汁”的可能。因為葡萄是在夏季採收的,存放到春季時,早已發酵了。

  ③14:21“律法上記著說”:「主說,我要用外邦人的舌頭,和外邦人的嘴唇,向這百姓說話,雖然如此,他們還是不聽從我。」這節引自賽28:11-12。

  讀此經的人,應當注意,保羅把以賽亞書視為“這律法書”。他的語意在強調律法傳統是包括說方言在內的。說方言原文是“用舌說話”,這舌頭,當然指特定的舌頭(參徒2:3, 4“用別的舌頭說話”),並不是“方言”(鄉談、土話),因為既然不是人聽得懂的,是對神說的(14:2)是“籍著靈用靈或在靈裡”(原文是與格的“靈”),對照14:14“我若用舌禱告,那是我的這靈在禱告。”15“我要用我的那靈或這靈,禱告……我要用我的這靈歌唱。”16“不然若你用靈(此字是與格同14:2的“靈”)稱謝神……”我們可知14:2的“用靈”就是用我的靈,在對神禱告、歌唱、稱謝、講說諸奧秘事情。(14:2下)。這種奧秘事,在新約有幾種奧秘:

  1. 神的奧秘,就是基督(西2:1-2)

  2. 基督的奧秘,就是外邦人同得為神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弗3:4-6)(西1:27-28)(林前2:7)。

  3. 以色列眾得救的奧秘(羅11:26-27)

  4. 神旨意的奧秘(弗1:9-10)、(3:9-11)。

  5. 死人復活,身體之改變(林前15:51)。

  6. 神奧秘的智慧,是神在萬世以前預定要讓我們得榮的(林前2:7),故(林前14:2)的「奧秘」是複數型,表示用靈說諸奧秘事,乃是有關於神國的奧秘(太13:35,可4:11)。這種奧秘事之解明乃是要靠神的聖靈(林前2:10-12)。保羅講的道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話(2:13)。保羅說的靈言是用聖靈所賜的口才“用別的舌頭講出來”(徒2:4,林前14:14-16)他感謝神“用靈說話”比教會眾人還多(18節)。只是他強調的重點是應當按規矩次序來運用這些屬聖靈的恩賜。(14:40)。因為神不是擾亂失序的,而是和平、完好的(神)。(14:33)。

  賽28:11-12,先知預言選民不信從神的律法,也不聽勸,所以,被神逐出聖地,像當初迦南地七族被以色列人逐出那樣‚(利18章)¸被擄至外邦,聽到的竟然是異族人的舌頭和嘴唇所說出來的、聽不懂的話。直到徒二章,五句節來到,神用聖靈在主門徒身上賜予聖靈的恩賜,使他們“用別的舌頭說話”。故¸這一百廿位門徒同時‚同在一屋裡禱告的話,乃是對神進入靈裡的事奉,這正是主耶穌所說“在靈和真裡”的敬拜父(約4:23, 24)。此時,竟被敬虔的猶太人(注意‚他們是歸國的猶僑¸正吻合律法中的話¸因不聽從律法的聖潔條款¸又屢次拒絕眾先知的警戒的話¸而慘遭亡國被逐之噩運)¸聽成是在用他們當地的鄉談在講說神的偉大(或大作為),這簡直是奇蹟,因為眾聲吵雜,若是門徒直接用“方言”而非靈語,必然是無法聽懂的,他們同時用了約十五種人的方言在說話,聽的人只能聽見轟轟聲響,怎有可能聽得清楚明白?因為這是要應驗先知的預言,所以,首次如此顯現出奇蹟來叫猶太人驚奇,進一步去探討究竟發生何事,使徒才告訴他們這不是說酒醉的話而是如約珥書的預言。

  在(徒八章)撒瑪利亞城,在該撒利亞城(十章),在以弗所城(十九章),可發現,這種聖靈降臨在不同的族群身上,造成普世人都得到這福言的奧秘之成全(應驗先知的話)。這樣¸使那些傳統拘守割禮的信徒¸不得不接納未受割禮的外邦信徒進入神的家中。這種天下一家,在聖靈裡¸同在主耶蘇基督的名裡,一同敬拜父的情況,正是創十~十一章巴別塔事件¸神混亂背逆的世人口音(舌頭)的再次團結為同一族群的選民。這同一族群,不再依各民族、血統、地域而分成不同的國家、部落、組群,乃是成為神國裡的新選民。他們用靈言禱告敬拜神,正是神國奧秘,要叫在諸天的執政掌權者(天使族群)能知神各樣的智慧(弗3:8-9)。因為這位神是萬有的父(弗4:6),天上各家族和地上各家族,都為父所命名(3:15)。父將萬有服在子腳下,使子為教會作萬有之首(弗1:22)。

  14:22由21節之引用賽28章,保羅認為【“這樣看來”之原文是GK5620,隨後有陳述語氣,故意指“為這原因、因此、所以(參林前3:7; 7:38; 11:27,林後4:12; 5:16-17)。”】那些捲舌頭話的,不是給那些信的人作一種標號,而是給那些不信的人,而宣講預言信息不是給那些不信的人,乃是給那些信的人。

  標號(原文同神蹟),包括說靈言和說預言兩種,只是針對不同的對象:信者和不信者。對於不信者說靈言可以做為證據,證明神真是在我們中間,但是這種神蹟之所以會出現,乃是因對方不信才有此需要,21節是專指那些不信先知信息¸又在酒醉迷糊中抱怨先知對他們不厭其煩的教導,反而以為厭煩的人,即被據到外邦的猶太人。

  (參耶5:15及19賽28:11)。

  23節,保羅當時的全教會都能說靈言,所以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今日的福音派中反對說靈言者¸或誤認為說的只是聽得懂的“地方話”者,他們因沒有切求聖靈,也不信要有此種說靈言‚造就自己的“基礎的”普遍恩賜,只視為特殊恩賜。這種人當想想看,保羅可以說此種“若全”「聚在一處」”(原文此片語同徒2:1下),並且眾人都用舌頭講話。(這同徒2:3-4的火舌分落在他們的每一個人上面,他們都曾被聖靈充滿,並且開始用別的舌頭說話。)(參徒10:45, 46),但對於兩種人進來時要注意,是否適用。

  A. 「不通方言的」(GK2399),指“對某群人的經驗不在行的人、不知內情的人、外人。”【包爾大辭典】“他既不是不信的人,也不完全是基督徒,卻是介乎兩者之間,很可能將來會成為教會的一份子,因此相對上是外人,他認為是宗教生活的專門用語,可用作指可參與獻祭的非教徒。相對於不信的人,他們與基督徒群體有較親密的關係,有聚會特別為他們而設的地方,(14:16)對於這種人,應是正在學道的人,此時最需要的是教導他們福音真理,而不是說那些聽不懂的靈言,除非禱告這靈言能被翻出來才能造就他們(14:12-13)。否則,就應當閉言,只對神對自己說,(28節)反之,他們同不信的人進來,聽到的是說神言信息的話就被責勸、審明,他心中隱情被顯照而臉伏地敬拜神,傳說:神真在你們中間。(24-25)。

  B「不信的人」:說靈言若無當時聖靈初降,而有翻方言的恩賜出現時(如徒二章,虔誠的猶僑能聽出來,及徒十章,奉割禮的信徒能聽出外邦人,他們都在稱讚神為大),則會像當初被沒有翻方言,而聽不出來的人說是“發酒瘋一樣”。(GK3105)此字瘋狂,失去理智,在邪靈旁邊,其結果是不能自制。(約10:20,指耶穌所說的話被誤以為是瘋言瘋語)。事實上,今日許多靈恩派的人,正是在邪靈附身中,不能自制,還以為是被「聖靈」擊倒而昏迷不醒的。這種情況竟然還看不出是邪靈的工作,真是幼稚無知。

  除非是這兩種人有在場,否則全教會都應用舌頭說話(說靈言),但若有人說靈言在會中對「會眾」說如說預言時,就必須要限定人次數的,(不超過三個人三次)且限定要有一人來翻譯,若是沒有翻方言者,他就該閉言。注意保羅此時的用詞皆用單數性的,如26節的“每個人/各人”

  27節的有某個人說話(單數)用舌頭(單數)。

  28節的有一人解釋/翻譯(單數),他當開口、及對己說(單數),可見它與29之複數詞,(諸說預言/神言信息者及讓“他們”說)不同。

  14:30另有人得了啓示在座時,那先說話的就當閉口,31節之原因,表示每個成年男人都可或都要傳講神言,要叫眾人可學習,都得鼓勵。

  34-35婦女們,應指妻子們(原文有定冠詞),在眾教會中(原文複數)。表示不只在哥林多教會,被限制說話,34下提出原因理由:不被准許(GK2010)此詞是被動、直述、現在式,是持續性的,它由(在上)及(轉動)組成,“上面……轉動”(原文字典)。在古典希臘文指“Ⅰ①轉向傾向於②交托,Ⅱ遺留給,Ⅲ①故意②許可、容許。”此字既“被動態”在此處指“某人被獲准”(參徒26:1; 28:16),故由被委託給他/她們=這是他/她們的職責《黑馬牧人書。異象篇》2, 4, 3。保羅指妻子們沒有被委托給她們說話之職責。此字在提前2:12,保羅用主動態“我不准許女人去教導,也不准許她以權威壓一男人。”GK831的不定詞,意指“去表現出有獨立權柄的姿態,向……下命令,向……發號施令,亦即實際上=告訴一個男人當作什麼” (耶路撒冷版聖經中譯)。這是現代女性常犯的罪過,她們教男人當做什麼,也以命令口吻向男人發號施令,宛如主人、上級一般,這種口氣和心態叫任何有男人氣慨的丈夫,都是覺得被侮辱,被藐視的,何況這種情況越來越嚴重,甚至有女辱駡罵毆打丈夫的惡行惡狀出現。這真是天翻地覆的時代,黑白顛倒的世態,男人在此時候,只好忍氣吞聲,充耳不聞不問,較好化解這種尷尬局面。神阿!難道這是世界末日的徵兆否?同性態及廢除死刑,律法不彰、典章不出、惡人圍困義人,所以典章(公平公理)顯然顛倒(彎曲)(哈1:4),提前2:13-14,提出原因說明:亞當首先被塑造(GK4111指被鑄造/籍擠壓成形,創2:7「造」),然後夏娃。保羅點明受造的次序,如同林前11:8所教導的傳統、律法觀。“並且不是亞當被引誘(欺騙)而是這女人被/受盡欺騙【原文用複合詞,(盡/強調語詞)及欺騙】。產生/出現於過犯中。

  保羅控訴這女人(夏娃之後代)的罪,使用的字眼強烈而又嚴厲,所指控的對象是作為一位本當退居其次、安於其下、守己本分,卻不安於本分,如同那不守本分的天使一樣,(猶6),「順服」原文是(提前2:11,林前14:34)(GK5293)。【包爾的【BDAG】Ⅰ。 使處於一個順從的關係,使服從,使位於較低級別。b. 被動:“順服、受制於或臣服於、服從。(羅13:5,下對上,林前14:34,弗5:22異文,西3:18,多2:5,彼前3:1,等)。保羅使用此字,在對父母(路2:51),主人(多2:5,彼前2:18),在上掌權者(羅13:1)(多3:1,彼前2:13),長老(彼前5:5),神(林前15:28b,子對父的順服)以及妻子對丈夫的此處。那麼,這種臣服的上下尊卑高低的次序,正是此字由(在……下)及(按序排列)之複合詞,妻子豈可與夫爭此頭銜?變成頭來教導命令她的頭,那豈不變成聖經中的怪獸之一(七頭,啟13:1; 13:3)。保羅也禁戒女人如同世俗人那樣不以編髮、黃金、珍珠和貴價衣裳為妝飾(提前2:9),因為那騎在怪獸上的大淫婦正是如此穿戴妝飾的阿!(啟17:4)。作為羔羊的新婦,豈可變成淫婦者流,不受拘束,放任其自由?最後,她們便如夏娃那樣騎在怪獸上,手中杯盛滿可憎物,即她淫亂之污穢,她又喝醉了聖徒的血和耶穌的見證者之血。(啟17:4-6)。

  「又正如這律法所說的」:不只是保羅不准,而是又正如這律法書所言,她們在11:1-14已經依律法的使徒傳統被吩咐¸當蒙頭服在男人及基督、並神的權柄下。

  14:35“她們願意去學習什麼”:學習的場所是「在家中」,學效的對家是「自己的丈夫」。“讓她們求問於自己的丈夫”,但不是質訊式的質問,乃是謙和地求問,保羅再次提出說明(原因):一位婦女在會中去說話是可羞恥的(如同11:6,不蒙頭說話那樣的可羞恥的事),難道這樣可恥的事都不能叫今日的女信徒引為最大的借鏡?難道她們變成夏娃一樣?就是要去聽古蛇的話,乾犯神律法,吃禁果,見己羞恥(赤身肉體)才會知道自己大錯特錯了?難道神的靈神的話不能如刺棍,又如釘穩釘子,刹入她們剛強、堅硬的心,釘住她們的浮動的心?路8章記載許多婦女跟隨耶穌基督¸她們用自己的財物來資助¸而當耶穌用比喻來講道時¸是由十二門徒而非婦女們來求問的°

  身為頭的丈夫們!你們有職有責站出來為神為己說話,因為你們不是啞巴狗,你們不是瞎子,也不是聾子,若你們看見神的話,聽見了聖靈的聲音,你們豈可坐視不管?不聞不問?任憑你的妻子隨俗他去?放任她大放厥詞、不聽管教?還讓她們侉侉其詞當起牧師,長老上臺教訓男人;你們當作什麼!這是現今的大淫婦公然佔住講壇/聖壇阿!無恥的女人,不知輕重的愚婦,之所以如此,乃因在上一個世紀,有些自以為是自由派份子,公然與女權份子/主義唱同一調子,由於他們的推波助瀾、相互朋比、狼狽為姦的結果。而其他的男人,則作縮頭烏龜,沉默隱忍,隨波逐流,這才叫此種女權不斷高漲,由著她們奪權:先是政治選擇權,後是教育,再是出來任職賺錢,經濟財政獨立,最後是性自主權、婚姻自主、自由戀愛、自由的身體自主權。信仰完全獨立、自主。這是自亞當以來,男女始終打不完的爛仗,本不當打起來的內戰,都變成內戰不已,以致家庭破裂,婚約失效,兒女亦有樣學樣,造成如今的鬼樣。

  對於14:34, 35,這經文的正典性加以更動字序的有之(如安伯羅修注釋等抄本或注釋)。把此二節移到14:40之後。亦有懷疑它們是後人增添進去的,原不屬於此處的,因為與文派突兀。等等,但是不管是更動字序的抄本或注釋它們是不可信的劍橋抄本,亦都是屬於拉丁抄本居多,其刪增自由度叫人不敢恭維。至於文脈不順,後人增添的,都是在最古老抄本中出現,且是最可信的抄本(如P46(屬第三世紀前葉)(西乃抄本,希臘文新約大楷體手抄本中,唯一完整的)A(亞歷山大抄本,第五世紀左右)B<梵蒂岡抄本,第四世紀寫成,新舊約都全,次經只缺馬加比書,年代略後於西乃抄本,是最寶貴的抄本之一。)4(阿勞抄本,第八、九世紀)小草體抄本中33(草體之後)、81(抄本中最重要的)。及其他譯本都是較可信的。

  今人婦女運動造成的反保羅之父權夫權之女權高漲,影響所及,亦視聖經是以男性主宰,轄制女性的作品,因此舉凡是與女性平權有違的經文便多加質疑,因此,女人蒙頭及在眾教會中禁止說話,只能呆在家中問丈夫的,這些經文便成為他們攻擊的劍靶。他們是不信派的世俗人,竟然連一些號稱是自由派的信徒、教派,亦附合之,懷疑經文,攻擊或隨意解經,視女人蒙頭及會中禁口是落伍、是當代習俗,於今日之國情風貌不同而弃捨之。他們對神的律法早採此種心態或認知,分律法為三部分(禮儀、民法和道德),他們是新教改革家慈運禮(瑞士人)的徒子徒孫,而慈運禮之分法亦直追教父後期的人的分法。把律法之整體性弄得支離破碎。

  總之,由十一~十四章,首尾結構分析,保羅是以創世紀的律法傳統作為使徒傳統之本源,其中尤以人的舌頭(口)為主題,故11:1-16女人會中之蒙「頭」(禱告、講道)是與十四章之說靈言和說預言(1-33)及女人會中禁止說話(34-35),前後對稱,11:17-34的聚會吃主的晚餐是「身體」與十二~十三章的「肢體」相對稱,構成了頭、身、肢體三大部分,由上而下,由大而小,由頭部至身體到各肢體井然有序(14:40之規矩次序)。這才是神的都教會。除去了頭(女人蒙頭),再混亂守主晚餐的年度一次的聖節期(身體中貧富階級差別性,實與神的節期分享精神相反)。最後,再各自為政,突顯肢體個別功用,強調自己才最重要,失去肢體相連相顧的合一性,這正是哥會分爭結黨(一~四章)的延續,尤其在此世紀(20世紀)中,靈恩運動造成的分爭,更是一大傷害。

  這是成一種士師時代之翻版,各人任意而行,沒有主耶穌基督作他們的君王,各支派自行其是,崇拜異教神明導致為異邦人所轄制。神的先知何在?士師何在?

 

  (四)林前十五章中的使徒傳統:

  15:1-3的用詞大都與11:2雷同:傳(統)、領受、持守「聖經」(律法所記的)。這種相同證明,福音是與律法傳統(女人蒙頭,守逾越節晚筵,並五旬節之靈歷靈恩)一脈相承的,福音的三要素:主死亡、主復活及主顯現,正是與逾越節的羔羊,並五句節的聖靈相通。因此從死人中復活,是與主差聖靈降臨(在聖靈中施洗門徒)相連的,否認靈洗福音,即是否認死人(主)復活。而主的復活又與終末論信仰相連:主的再來審判,及萬有歸附真神統治,神國實現(15:20-28)息息相關。

  保羅把「傳福音」(GK2097)(兩次見於1, 2節)與「傳統」(GK3860)及「我領受的」(GK3880)相提並論,也把你們持守,你們相信”與你們得救”齊觀,足見:當保羅認為福音的內容是“依照這些聖經(舊約律法和先知書)所記的”,正是在講明他是依律法傳統在傳這新約福音,否則他不必重複(兩次)(3, 4節)。對照當耶耶穌復活顯現,他對門徒及十一門徒講解的聖經,正是保羅所依照的聖經,(路24:27)從摩西和眾先知起,凡經上所指著自己的話,都給他們講解明白了。44節“摩西的律法先知書‚和詩篇上所記的‚凡指著我的話,都必須應驗,於是耶穌開他們的心竅¸使他們能明白聖經”。又對他們說:“照經上所寫的……我要持父所應許的……”(45-49)。這是使徒傳統,耶穌作為神的一位使徒(來3:1),他也是依照聖經所記的來講解福音,保羅也是使徒,他也是如此。因此,新約的福音是對神律法傳統的解釋,及神賦予使徒們的解釋審斷權。(使徒是用複數型,7, 9a兩次一次單數在9b三次出現)。由15:1-12,保羅連續用兩次重複用詞來強調他的話:我先前傳給你們(1, 2),你們所領受的那個(1, 3),依照聖經(3, 4),顯現(5, 6, 7, 8共四次),然後(5b, 7b),後來(6, 7),眾使徒(7, 9a),神的恩(10a, 10b),你們相信(2, 11),宣傳(11, 12),復活(4, 12a甦醒),尤其是對於“甦醒”的重複共計(6:14, 4, 12a, 13, 14, 15a, b, c, 16a, b, 17a, 20, 29, 32, 35, 42, 43)有20次且集中在林前十五章(19次之多)。對比的是“睡了”(15:6, 18, 20, 51)共四次。另一詞是用名詞GK386“興起”(15:12, 13, 21, 42“死人的復活”)共四次,(但動詞GK450反而不用)。另一字“復活”是用GK2227“賦以生命”,(15:22, 36, 45)共三次。他用三詞來表明復活的三種表現:甦醒,活起來,及賦以生命。他也把已死的人和不死的,對比;朽壞的和不朽壞的對比,尤其是“朽壞”在(50a, 53a, 54)三次;“不朽壞”的(50b, 52, 53b, 54b)四次。這用兩次的“改變或更替”的(GK236新約只六見,用於改變摩西規條,徒6:14改變神榮為偶像,加4:20改換口氣,來1:12天地都改變了,及林前15:51, 52改變朽壞的身體為不朽壞的靈體)。這是一種奧秘,保羅指:到復活的時候,那時還活著的真信徒,並不是要死去(長眠),而是身體直接改變成為靈體,像我們的主那樣屬天的“形像”(15:48, 49, 51-52)。

     因此,保羅把律法所記的「死被得勝吞滅」的話就應驗了。(15:54-55)他引用賽25:8/何13:14尤其在何13:10-14,經文以上下對映式彼此對比。

13:10a你的王何在?治理你的何在?對比13:14“死亡……何在?陰間……何在?”

13:10b他救你,對比14a我必救贖你。

12節對比13之產婦痛/產期到。

12節被凸顯出來的是:“以法蓮的罪孽包裹,罪惡收藏”

①王被興也被廢,則死害被興,死滅也會被廢。

②王不能救你,只有我雅威神才能「贖放」你们。

③賜王有時、廢王有時,故以法蓮的罪果終必到時顯露不能隱

④以法蓮的罪今是被“包裹、收藏”(被動分詞法)。屆時,必有審判日來到,正如立王後,王引誘他們去拜埃及牛犢像(13:2, 14:2下),神便在怒中將王奪去,也就是說,立王時期(列王)乃是被收藏罪果(胎兒)的時候,但廢王時期必到期¸就是產婦產期必到。

⑤但是最終的救贖主真正神立的王,必救贖他們,把最終的仇敵“死亡”廢去。原來,選民的真正的仇敵不是別人(埃及、亞述、大國)¸乃是自己(罪和死亡)。當基督首次來之救贖是把罪權由魔鬼手中收回,再來則把死權廢去,這是最大的醫生,最好的醫療,因神甘心愛他們(14:4)。“因為雅威的路是正直的,義人必行在其中,罪人卻在其上跌倒”(14:9b)。義人與公義的雅威神同行在這律法正義路上,罪人既然不願同行,則必然跌倒。正如詩篇首篇結局(1:5-6)。

    林前15:27    “因為經上說”:「神必萬有都服在他腳下」,是引自詩篇八章六節。新約聖經引用此節的,另有希伯來書2:8,而15:25「等神把一切仇敵都放在他腳下」,則引自詩110:1,同樣這也在來1:13被引用。可見,這兩書作者是同一個作者或是同工團的人。

      15:25的「仇敵」是指「一切執政的、掌握的、有能的」(24)以及「死亡」26,就啟十九~廿章分別記載此事。

      15:27的「萬有」則包括一切仇敵及一切非亂者,26, 27, 28的「服」字共用了六次。此字有「順服在排列好的次序下」之意,依此排列次序:(在林前3:21-23)由最低到最高,依次是:萬有(包括三種工人、世界、生、死、現今事、將來事)——教會——基督——神。

林前11:3:女人——男人——基督——神。

林前15:23-28萬有——屬基督的——基督——神。

     就救贖的進程而言則反其向而行。神→基督→屬基督的(教會)→萬有(一切受造物/世界)。

    這是神先差基督來救贖,再由基督賜聖靈給教會¸依樣,長成如基督身量(神子之信心和完全認識),然後¸基督如期再來,迎接新婦,使天地和其中萬有更新了(啟21:5)。此即是萬物復興(徒3:21,太17:11, 19:28)。

因此萬有的復興,脫離敗壞的奴役,進神兒女們的榮耀之這自由中(羅8:21),這方是救贖的全部實現,神把萬有和基督(他應指神的兒子),一同白白的賜給教會中得勝者(羅8:32)。

    神首先造了基督¸故他是一切受造物的首生者,是看不見之神像(西1:15)。神通這住首造的長子,也就是末後的亞當,第二人,再塑造出同樣形像的其他弟兄(兒子)(羅8:29)¸使他依首生者被召來、稱義,然後,再叫萬有(別的受造物)服在基督腳下,也叫教會作為基督身體與他完全聯合成為一靈,而叫一切受造物一同進入神兒子的榮光之自由(羅8:21)。因神把萬有和基督都賞賜給教會(8:32)。正如“神對那些愛祂的人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持續同工「萬事萬物」進入良善/美益中。(8:28)。”

(五)林前十六章,林後八~九章論捐錢的使徒傳統

1. 林前16:1-9的捐錢事宜:

     由“每逢七日的第一日”的計算開始,是以五旬節的節期為終結的“七七節”算法。依利23:9-16的雅威春季節期,是以五旬節為第三大節,另兩大節是合併的逾越節和無酵節(23:4-8)。因為五旬節的起算法是以安息日的次日獻禾捆為搖祭的那日算起(23:11, 15, 16再次重複強調)。保羅才會把“每逢七日的第一日”作為湊錢捐獻的起算日,這日是希臘羅馬人的「太陽日」(英文叫sunday),是異教節日,敬拜太陽神之聖日是休息日,羅馬皇君士坦丁大帝在主後325年定的尼西亞信經大會¸即是規定在此日的商家在城裡休息,作為代替每週第七日的安息日之休息,又另外決定守主耶穌的復活節起算法,固定在同一日期上,不再依猶太歷算法來守節。

     我們知道這次大會是基督教邁入國教、墮入異教的關鑑,正如耶羅波安王朝之開國君一樣,為了鞏固固政權收買人心,便設計制定埃及化的敬拜模式,引誘無知選民上當。同樣的日光之下沒有新事。無知而狂熱的教徒便一頭栽下,從未回頭,也未省思這種跟從的後果:這乃是教會被擄的開始。(西2:8)。

我們知道捐輸救濟乃是守雅威節期非常重大的事。律法規定每年三大節期中的七七節期和住棚節期,要與家人、住在城裡的利未人及在你們中間寄居的與孤寡,在雅威你神所選擇立為名的居所,在雅威你神面前歡樂(申16:11-14)。因此與保羅同去耶路撒冷的各地外邦信徒(教會)代表(徒20:4),他們依照賽五六章中的外邦皈依雅威的先知記載,就是守安息日,持守神的約的人,要獻上這種神悅納的平安祭和禮物給在猶太地的聖徒(即猶太人的教會),這在羅十五章提到。而這種作法顯證:外邦教會與猶太教會同樣遵守這種節期,並且按照新約的教導的真理去貫徹這種律法傳統。

     林前5:6-8的新約教會是守逾越節的,所以林前10:16-22的吃主筵與11:17-34的記念節日亦是以逾越節、無酵節為背景的,這節日的時間及守節的算法乃是雅威神所命定的,無論何人都無權更改或廢除或增刪。

     林前十二~十四章的靈恩,乃是與五旬節的聖靈降臨有關。因此,在靈裡,如何按真理來事奉神乃成為新約事奉父甚為重要的大事。說方言和說預言與女人會中說話之限制等規矩,難是使徒規定的,卻也是有所遵循於律法的(14:34)。

     保羅的福音只局限於“成全或應驗”的點上,這由兩位為神所差遣而來的聖僕(耶穌和聖靈)所作成。若果受差的,更改差他們來者的旨意,那便是違反受差的使命,成為抗命不從的僕從,這種僕從便非神所喜悅的,神也必定否認他們。

     就林前十六章8-9,保羅提及的“五旬節”由徒廿~廿一章章可知,他是要趕在此節之前抵達耶路撒冷,把眾外邦教會的損款送達(羅15:22-33)。那麼“五旬節”的聖節和聖會,並此聖會節期的中心要旨乃是要把神的救贖(由逾越無酵、獻初熟物,到獻新素)完整的應驗在全地上,使萬民一同敬拜天地主宰之造物主神雅威,而非局限於一民(猶太人)、一地(猶太地)、一國(猶太國)、一族(以色列族)。乃是如啟示錄所強調的:各族、各方、各民、各國(5:9, 7:9, 11:9, 14:7, 17:15),也就是列國(2:26, 24:24,賽6:5, 66:12)及萬有都復興,歸回那位造物主神雅威,因萬有是因他的旨意受造而存有的。(啟4:11)。

     我們當謹守雅威的聖節期,依律法所定的日期,要守每週的第七日的“七”數及其倍數的節期:因逾越節定在正月“十四日”傍晚,無酵節的守“七日”無酵餅。獻初熟物一捆(在安息日之次日)以及七七節,都是七的倍數,這在秋節時的七月一日(吹角節),七月十日的贖罪日,並七月十五日到七月廿二日的住棚節也是重複春節的算日法。因此,神以“七”數為期約,乃因七是與「誓約」的起誓相同字,也與其中的含義目的相關:立約起誓,絕不改變。這是守信稱義的基礎。新約的教會也是在此「新約」的基礎上,成為神的選民的,它與被稱為「舊約」的“舊”,不是約之內容要旨有任何改換更替,而是舊在贖罪、成聖、稱義的管道,不再是別的事物,而是唯獨在基督耶穌身上,我們新約教會是立在這位神人中保的人子身上,除他之外,別無拯救(徒4:12)。我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為對我們而言是智慧(不是人的高言大智之世智)、公義(不是人的肉體依律法的諸行為的行事方式之義,那是文士、法利賽人的義,而是神的義及門徒信心的義,表現在以神律法的實行上之義)、聖潔(不是法利賽人所重視的傳統的古人的外在潔淨條例和規矩,可七章,而是與萬民有別的聖別典章之遵行的聖潔)、救贖(不是付出牛羊祭物,依亞倫祭司進屬此世界的聖所,獻祭及飲食之潔淨洗濯之肉體條例/稱義,乃是單靠主耶穌基督的血,透過永遠的靈獻上洗淨人的內心/良知;單靠主的身體一次獻為永遠的贖罪祭,並差聖靈給求他的人,內住在信徒裡,按照聖靈的智謀/思想去行事為人的人,也就是順服神律法之次序、安排而行的義人,憑藉聖靈所賜的真靈言來禱告敬拜事奉神,忍耐等候主再??堅持守住神的一切律例典章,在七種苦難中,靠著神在基督裡的大愛得勝有餘了的永世救贖之來到,萬物復興得釋放的日期來到的救贖)。(羅8:31-39)。

     因為新約的兩大要項:贖罪及律法放入心中能夠認識神,這是舊約所無法成就的事,基督已先行完成、立下根基和可行進入天家的路,我們依此路而行,憑著信,依著那靈的帶領,治死肉體惡行,就必活著;與基督同受若;堅持忍耐盼望中不住禱告,常感謝神。這三種債血務是我們當去返清的(參羅8:12-30)。

「捐錢」原文(GK3048)字根有“收集”之意,分別在16:1, 2出現而已。保羅使用此詞雖與「捐錢」的譯文有差異,但依古典希臘文的“賙濟窮人或供給宗教用途的稅款、捐款,募集金。”;通用希臘文的“關乎神道之事而言,如建廟修殿,出會等之集款,捐集之款。”[BDAG]在GK3047a亦指“捐款/湊捐款,尤其是為宗教用途的捐款。”因此,既指在宗教用途上也在賙濟窮人的事,二者兼備,構成了,宗教慶典,節期對神之敬奉,並對同來敬拜事奉神的人,給予賙濟分享,這兩種行為本是合一的。不可偏廢。因此,自從五旬節聖靈大降於耶京的主門徒身上,至今保羅又選在此節期,帶此捐款上京,亦都符合聖靈降臨,見證基督復活,被舉為主為基督使歸國之各地敬虔猶太人及皈依猶太教的人都可以看見聽見,此聖靈及使徒們的雙重見證,亦使福音本質,由此向世界各地的選民顯明出來,不只是限於一民、一地、一時的。今保羅已向外邦各民族傳講福音,且已在加拉太區,亞該亞、並亞西亞省,收到屬靈的果實,這些外邦信徒(教會)自當把屬於肉身之物,回饋給京城聖徒返清其債務(參林前9:11,羅15:26-27)。這是教會合一,成為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的證明(弗3:6,羅15:5-12)。也是使徒傳統傳續維繫的證明,證明他不是破壞這古老而美好的律法傳統,因為有人譭謗他們: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羅3:8)。而律法傳統乃是以善報惡、以善勝惡的(羅12:9-16, 17-21的雙重對稱結構,其主題即是,“聖徒缺乏要幫補,客要一味的款待”,以及逼迫你們的要給他們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詛。”這是節期中分享的真理體現。保羅的福音絕非“作惡以成善”,絕非叫人(一切在外邦的猶太人)離棄摩西,而是你自己為人循規蹈矩(GK4748“符合一個被視為行為標準的人或事物”),遵行(GK5442“繼續遵守律法或誡命”)律法。(徒21:21, 24)。

保羅本身是猶太人,自小受割禮,去聖殿守節獻祭,行潔凈禮,這是猶太教的傳統,也是律法上對猶太人的誡命,他不能不遵守。至於外邦信徒是不必守這些肉體的條例,在新的時代,已由主耶穌的代死,成全了贖罪的律法,並由聖靈降臨,使人的心身靈都在靈裡受了真割禮,身體亦由受水洗而得清潔(即受歸入主耶穌的名裡,失志跟從主的人),所以他們只要依利未記所載守聖潔典章,好與萬民有別(徒15:19, 28; 21:25,利十一~廿章)。在當時獻祭的體系,仍在耶路撒冷聖殿中維繫著外邦人與猶太人也是,可以一同入殿中敬拜神的,只是猶太人看不起外邦人,只把外院給外邦人,比婦女還不如,故有基督潔淨聖殿之舉,所引用的正是以賽亞先知書(56:6-8)。在主後70年及130幾年之兩次毀殿城之後,聖殿的敬拜方告終止這也使福音可以證顯出:為何外邦選民可以人在靈裡和真裡拜父的原因(約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