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素祭(利 Lev 2:1-16; 6: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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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素祭(利 Lev 2:1-16; 6:14-23)

安息日,2011-07-16 09:00

 

(利 Lev 2)《利未記》二章的結構分析

1-3 平時未經烹調的素祭

4-10 平時經過烹調的素祭

11-13 三項禁令:

11 禁酵和畜

12 首生祭非素祭(是舉祭,見 15:20-21,如十分之一物)

13 不可缺鹽

14-16 初熟的素祭(非首生祭 23:10)

 

(利 Lev 2:1)

「若有人」

  原文“並且一個氣息,當……”。

  自二章至七章,除另有四次(利 Lev 5:3,4; 6:3; 7:21)是以“亞當”來指稱主詞“人”之外,其他都以“氣息”來作主詞(共計17次)。

「氣息」

  首次出現於(創 Gen 1:20),指神所造有生命的物,原文為“有氣息,活的,滋生眾多之物”。是神所造有氣息的活物,就當獻祭。

「素祭」

名詞解釋:
  素祭<H4503>:是“給予”<H5414>的名詞,陰性,意為“禮物或貢物”。LXX譯為<G1435>:禮物,獻品。首次出現於(創 Gen 4:3,4,5),指亞伯和該隱的供物。《詩篇》(詩 Psa 20:3; 40:6; 45:12; 72:10; 96:8; 141:2)六篇中,《和合本》譯成“供獻,禮物,禮,禮物,供物,祭”等詞。本字在(利 Lev 1-7)特指穀物之祭(小麥,大麥),譯為“素祭”,是與原文有異,但與本段經文的文意卻頗為符合。詩篇中亦有用此字與神的“悅納”、“喜愛”相連,且連接於動詞“記念”之後(利 Lev 20:3),正如(利 Lev 2:2),表明此祭的主要意義在於“求神的記念”(記念神的約)。

  「素祭」既然是指禮物或貢物,則原本屬神之物就不能列為素祭,例如頭生之畜、十分之一物等(利 Lev 2:12)。「獻禮物」所代表的含意,是以臣民向君主呈獻貢物之意來表達神與獻祭者的關係,因此在二章強調“記念”和“約”的使用,表示有立約之關係。

  素祭在舊約中不能單獨獻上。
  但《洪同勉》反對此說,他提出例證:「(申 Deu 26)和(利Lev 6:19-23)和(利 Lev 2)序言句式與(利 Lev 4:2)“罪祭”,(利 Lev 5:1)“愆祭”的句式幾乎相同,但與(利 Lev 1:2)“燔祭”,(利 Lev 3:1)“平安祭”有所差異」。
  我們看法:
  (申 Deu 26)是頭生祭(《和合本》譯“初熟”),按照(利 Lev 2:12)首生祭非素祭,而是舉祭,是當獻的原本屬神之物,並非禮物。
  (利 Lev 6:19-23)亞倫受膏之日所獻素祭,按照(利 Lev 8-9)同獻的有燔祭、罪祭、平安祭物,因此素祭並非單獨獻上。每日早晚祭司所獻的,按(民 Num 28:1-8)有燔祭、素祭、奠祭,也並非只獻素祭。
  另就文章序言句式而論,燔、平安兩祭都提及“就近物”(名詞)和“就近”(動詞)二字,和(利 Lev 2)相同,反而(利 Lev 4:2)和(利 Lev 5:1)並無此二詞。
  另外(利 Lev 2:1)的開始有連接詞“we”和(利 Lev 3:1)一樣,表示燔祭、素祭、平安祭是一齊啟示的。(利 Lev 4:1)再有“雅威對摩西說話”,表示是一個新的啟示之開始,故就文章格式而言,不能證明素祭是單獨之祭。

  另有學者寓意解經,將素祭解為耶穌的完全人性,而燔祭解為耶穌的完全神性,神人二性共同獻上。此種解經法已越過經文本身所要論述的,將個人神學觀點讀到聖經裡面,乃是一大錯謬!

 

「細麵(麪)」

  《TWOT》指小麥研磨而成,雖普遍使用,在當時卻是昂貴的食品(結 Eze 16:13),富人才吃得起,一般人平時只能吃得起大麥。它用於招待上賓,(創 Gen 18:6)記載亞伯拉罕招待三位客旅為其首次出處。(利 Lev 2)中未提及素祭使用的細麵數量是多少,按照舊約其他經文,都以十分之一伊法為計算標準(約 2.2 公升)。《洪同勉》認為:「數量並不重要,可以酌量供奉。」然而,在同是論述素祭的第六章中,(利 Lev 6:20)其數量為“伊法十分之一”,這應是一個準則,否則若有獻上素祭的,其數量卻不足以一抓,這將何等矛盾!經文本身既是規矩,並需要前後文比對,絕不是隨意就好!

 

「澆上油」

  首次出現於(創 Gen 28:18)和(創 Gen 35:14),都是雅各立約的行為,使其所立之石分別為聖之意。他以此動作表明記念神向他啟示應許,因此素祭澆上油是必然的動作,在不同的素祭物都必用油。「聖別」是其中心思想。就實務上,澆上油可使細麵揉成麵團,以利用手抓取(利 Lev 2:2)。油被視為聖靈的預表,是由(詩 Psa 45:7)和(賽 Isa 6:1-3)所引喻而來。至於素祭的油能否套用此引喻用法,在新舊約中並無直接證據,故而根據舊約以色列人的認知,「聖別」應是主要意義。

  油的數量如細麵一樣,在此處經文中並未記載,根據其他經文,例如(利 Lev 14:12)“一羅革的油”,約半公升(0.5 L),是調油之後再額外添加上去的。若按(民 Num 15:4; 28:5)則油的量為四分之一欣,約0.6公升(0.6 L),因此油的數量對比細麵的數量,約是1比4,油是相當充足的。

 

「放上乳香」

  乳香出現於(出 Exo 30:34),是聖香的材料之一。聖香是祭司進會幕至聖所必要的物品,以香代表禱告,得以遮蓋祭司免死(利 Lev 16:13)。乳香和素祭一併燒獻,如同聖香的效果,使壇上火祭成記念,成為「氣味的撫慰」之效果(利 Lev 2:2)。平民的素祭等同於祭司燒香的含意。乳香在舊約其他經文出現都與素祭相連,惟獨《雅歌》三次(歌 Son 3:6; 4:6,14),都是負面寓義,指奢華與享樂。考量《偽經》的用法,此負面意義非聖經之原意。由(出 Exo 30:37-38)所命定,不可將乳香調用為自己作香之禁令,即已限定乳香之使用。至於乳香之量亦未記載,其他出處亦無可比較,惟就今日乳香仍在出產,少許的量即可造成極大香氣,其數量必不多。有以為是用小金杯盛用,但不可考,因為陳設餅之乳香亦可用於抹在餅的表面,而非必用杯盛之。有加乳香之素祭才是成為「氣味的撫慰」,反之則無法成為素祭。

 

(利 Lev 2:2)

「帶到亞倫子孫作祭司的那裡」

  素祭的燒獻和燔祭不一樣,是由祭司主獻,奉獻者並未參與獻祭,只在事前的預備妥當後,就交由祭司執行祭禮。因此此獻素祭,強調獻者事先的預備工作,由麥磨成細麵,橄欖壓榨成油,買來乳香,都需相當代價。

 

「抓滿一把」

  《和合本》譯“取一把”。舊約僅出現於(利 Lev 2:2; 5:12)。在用法上,使用同字根的動詞和名詞一併出現,正如“就近物的就近”一樣的形式。直譯為:抓取一抓(的量),此為細麵澆上油,用手掀住滿滿的一把,是一粘稠之物,而非鬆散之粉。然而(利 Lev 5:12)未加上油,則為鬆散之麵粉,該處指罪祭,而非素祭。

 

「作為記念」

  來自動詞“記念”的陰性名詞,指記念物或記念祭。舊約只出現於(利 Lev 2:2,9,16; 5:12; 6:15; 24:7; 民 Num 5:26),其中(利 Lev 24:7)是指陳設餅,其餘都指細麵作的祭物,當它燒獻時就成為記念祭物。
LXX譯為“ τὸ μνημόσυνον αὐτῆς ”,直譯“她的記念”。此希臘字 <G3422> 在新約聖經中出現於(太 Mat 26:13; 可 Mar 14:9),是指為耶穌膏抹的女人,她所作的要記念;另出現於(徒 Act 10:4)哥尼流的善行和禱告已蒙神記念。素祭代表善行和禱告,由其動詞“記念”出現於(創 Gen 8:1; 9:15,16)神記含挪亞和各樣有氣息的記載,他們都在方舟內而被神記念所表明了。因立約而記念,而立約要加「鹽」,表示恆久不變,故又名「鹽約」。

 

「在壇上,是火祭,為氣味的撫慰」

  《和合本》譯“在壇上,……為馨香的火祭”。素祭要燒獻時,才可稱「馨香(氣味的撫慰)」,否則便不是(利 Lev 2:12)。至於未燒獻而歸給祭司的祭物,被稱為「至聖的」。

 

(利 Lev 2:3)

「眾聖之聖」

  《和合本》譯為“至聖的”。本字於(利 Lev 2-7)二至七章中出現七次,都指祭物剩餘未燒掉,歸給祭司之部份,它們包含素祭、罪祭、愆祭三種。平安祭牲餘下的只稱為「聖的」,是平民可食用的,而非單單限定只有祭司可食用。

 

(利 Lev 2:4-10)

「經烹調的素祭,分成三種來描述」

  第一種爐烤,第一種盤煎,第三種用淺鍋。

而作成的成品亦有三種,分別是無酵餅、無酵薄餅、塊狀的。

用油的方式有三種:混調、塗抹、澆注。

材料方面:細麵三次,在三種調理方法中都出現,油亦是,但使用方法不同。無酵也出現三次。每一種調理,材料的記載有省略,以免重覆。

 

(利 Lev 2:9)

「舉起」

  原文編號 <H7311>,《和合本》譯為“取出”。此動詞若為使役形式,用在祭物上都是指「獻上之物所餘下的,成為祭司所有」之用。其名詞多譯成“舉祭”(利 Lev 10:14-15)。

 

(利 Lev 2:11-13)

  經文特別限定三項禁止令:①不可添加酵和蜜,②不可將頭生獻物當素祭般獻上,③不可缺少鹽。

「酵和蜜」

  就人所食用的麵餅,此二物可使食物更加可口,雖然素祭燒剩的歸與祭司在聖處食用,但就整體素祭物是合併製作獻上,因此,將素祭排除人的食慾因素,應是此禁止令的主因。一般解釋者亦以為不可過度寓意解為“與罪相關”,因為在聖經中,對此二物“酵和蜜”亦有用於正面含義之處。且“酵”亦可成為初熟物歸與神(利 Lev 23;17),亦加在平安祭中一同獻上(利 Lev 7;13)。而“蜜”則律法中從未提及此物參與祭物之列。就經文而言,並未視為不潔之物,只說不可同素祭燒獻。〔另詳見(利 Lev 7)注解〕。

 

「首生獻物」

  按律法規定,凡頭生之物,包含人、牲畜、五穀都當歸與神,因此初熟物不是禮物/貢物,它們如十分之一物,理當歸祭司、利未人所有,是他們的產業。此禁令是在補充說明,素祭原為歸神之禮物貢物,不可將原本當給祭司利未人的初熟物,更改而作為素祭獻上。此種情況令人想到,主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更改律法的情況,他們允許人將當歸給父母的當成各耳板(太 Mat 15:5-6; 可 Mar 7:10-13),就是與本禁令的意義相同。

  就11和12節(利 Lev 2:11,12),「火祭」和「氣味的撫慰」分別出現,其含意是相同的,亦即當祭物焚燒時,就產生氣味的撫慰,故此兩節都在指明禁止火獻之物。

 

「鹽」

  故意在同一節經文中出現本字三次,分別是“命令、禁令、命令”,可見其強調法!作者自行解釋「鹽」的含意為:“你神的約之鹽”,此形式僅相似地出現在(民 Num 18:19)“在雅威面前為永久的鹽之約”。(民 Num 18)是針對祭司當得之份,神以立約角度談此應許。在本段中,獻者加鹽調和素祭物,成為立約之物,正如素祭燒獻時成為記念祭一樣。經文不只在指獻者本身記念神、記念神的約,也在指獻者祈求神記念他、記念與獻者之約。因此素祭物就成為獻者的禱告一樣,正如(出Eco 30:34-35)製聖香的規定,必須加乳香和鹽,成為祭司的香壇之焚香必要條件之一。

  由“約”和“記念”二詞都首次出現於挪亞身上(創 Gen 6:18; 8:1)如同燔祭的用詞相同的模式,此二祭的基礎是挪亞的信心和義行,正如新約使用在哥尼流的身上一樣。神對祭物的要求,等同於對獻祭者的要求,由此可以明白。

 

(利 Lev 2:14-16)

  本段為素祭物第三種,按前兩種祭物都以細麵(小麥)為主要成分,本段提出另一種成分,是大麥或其新鮮的脫殼穀物為祭時的規定。此正如燔祭為三種不同祭物,素祭物亦有三種,彼此對映。

 

「初熟的素祭」

初熟 <H1061>,和首生 <H7225>,在(出 Exo 23:19)將此二詞合用表示同一意義,但“首生獻物”按照(利 Lev 23:11)中,初熟節所獻之物,是搖祭而非火祭,是符合(利 Lev 2:12)的規定。而初熟物若當素祭來燒獻,在本段就指非小麥之其他植物祭。

  “初熟物”在舊約中可指大麥、小麥、葡萄、無花果之類。經文在此用“火中烘烤的亞筆”,“亞筆”即“亞筆月”,就是大麥成熟之用份,即逾越節時分,因此它特指大麥也可當作素祭,正如前兩種小麥祭。

  另一種則為“果園的脫殼物”,應是前一種的補充說明,《和合本》就在譯文加上“就是”,表明後一種含意是前一種的說明。(經文未加連接詞 “we”),由(利 Lev 2:16)重提脫殼物即可證明此意。此大麥祭物正如潔淨鳥類之於燔祭物一樣,同為窮人所獻。

 

  (利 Lev 2:15-16)重複提到添加油和乳香,正如小麥祭一樣,亦為記念祭。就文章形式,和(利 Lev 2:1-2)相似,可視為文章前後對映,首尾呼應之法,再次強調凡為素祭必須加油及乳香,一併焚獻為火祭,才成素祭。


 

回應一:L

  需要牢記的是,素祭是與燔祭一同獻上,都與立約有關。燔祭中特別強調「悅納」,素祭則強調「記念」。獻祭者求神「悅納」他所獻之完全的祭物;求神也「記念」祂的約,在神與人立約的關係上,神的約中的應許。就「立約的內容」而言,神有所應許,也有所命令。

  「素祭」一字之解釋:《TWOT》談到的意思有“給予,引導,借給人的物”,從阿拉伯語的用法提到,將物借給人一段時間,使其可以生利,或是母畜會產奶,這些產生出的就成為了白得的禮物,故“禮物”的意思因此而生。阿拉伯人亦是閃族之一,素來有給人恩惠、禮物,供給別人需要,幫助窮乏者的傳統。聖經作者將此字原本描述對人的禮物,用來表達對神的禮物。

  上文特別強調,「素祭」本不是神原本已規定應該歸給神的,好比是“什一捐,頭生的物”,這些物是人一定要獻的,若不獻則是虧欠了神。而「素祭」不是一種硬性的規定,而是在規定的奉獻以外,若你願意獻禮物,這些禮物就成為你愛神的表現。禮物本身就是代表愛,代表一種善行。對人的愛,就是供給人生活必須品,或是各方面的撫慰、幫助。對神呢?由於神不需要吃飯,不需要人的這些東西。而神所要的是:

「人(你)能夠記念祂的約,人(你)能夠照祂的約、祂的話、祂的應許,去遵守他的誡命(命令)。」

  素祭中所談的東西數量及價值並不是太多,一般人應該是有能力獻的。

  上一講曾提到,燔祭內容的用詞,與(創 Gen 1-8)有許多相同。同樣地,「素祭」與(創 Gen 4)“該隱與亞伯的「供物」”,此字就是「素祭」。由此我們有個疑問,當時他們倆人怎知要獻這些禮物?這些禮物是否神所規定的?從經文中看不出答案,只是記載了在他們倆人獻上禮物後,神的回應內容,以及該隱對神的回應。(創 Gen 4)所強調的是,若獻祭者本身所作的不符合神的旨意時,神是不悅納其禮物的。而(利 Lev 2)所強調的是,人若要獻,要按神所規定的去作。故這兩段經文描述的著重點不同。

  我們當如何得知該隱、亞伯是否有神給予的規定呢?就我個人觀點,人要獻供物給神,不可能只是按照個人的想法、作法、他的愛心、或誠心,就可以隨便獻上。《TWOT》解釋(創 Gen 4)這段,就是以人的誠心來解釋,認為是因為該隱誠心不夠,而亞伯有足夠的誠心,所以悅納亞伯。這樣的解釋純粹是個人的想法,沒有什麼聖經根據。就(來 Heb 11)所言,“亞伯因著信心獻上禮物,蒙神悅納”。所謂「信心」是建立在對神的話語的支持上,也就是說,他是對神的話語的回應,他是照著神所指示的來作這件事,神因為他照著神所指示的作,因此神悅納了他及其供物。這是《希伯來書》所強調的,有神的規定為前提,其中含帶有神的應許,亞伯在應許尚未成就之前,就相信該應許將會發生,他就因此憑信心獻上禮物,所以他會蒙神悅納,神就因此稱亞伯為義。在神尚未成就所應許的話之時,亞伯和亞伯拉罕一樣,都是憑著信去作神所喜悅的事,然後就蒙了神稱義。

  《希伯來書》第十一章(來 Heb 11)非常強調這兩點:①「按神指示,你憑著信心去作」;
②「在還沒有成就應許之前,你憑著信心去作」。
這樣的人被《希伯來書》稱作「信心的見證人」。

  再來看挪亞,也說他是「因著信」。(來 Heb 11:7)

Heb 11:7    挪亞因著信、既蒙 神指示他未見的事、動了敬畏的心、豫備了一隻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

  他「蒙神指示」,表示有神的話指示他,且神所指示的事尚未出現,他就「動了敬畏的心」。一個人會去作神所喜悅的事,他先是「動了敬畏的心」,他的信心是在於他對神指示的話產生了敬畏!人因有對神的敬畏,他才會透過信心來表現出他的行動,就是「豫備了一隻方舟」。這種行動是透過信心,而信心是基於神的指示。這三點是相關的,首先是「神的指示」,其次是「人動了敬畏的心」,再者是「人的行動配合」,最後的結果是「使他全家得救」,這乃是應許,由於挪亞的遵行而果然最終成就了應許,「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也是神所應許的內容。

  同樣的,關於亞伯拉罕蒙召(來 Heb 11:8)

Heb 11:8    亞伯拉罕因著信、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往將來要得為業的地方去.出去的時候、還不知往那裡去。

  神有命令,所以亞伯拉罕「因著信」,「遵命出去」表示有行動。

  又談到亞伯拉罕獻兒子(來 Heb 11:17)

Heb 11:17   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

  神也有命令要他將兒子獻上,而他相信神的應許不落空,就是神曾應許「『從以撒生的纔要稱為你的後裔.』,既然如此,他相信就算以撒被殺了,也能從死裡復活,因為他相信神所應許的話不會落空。果然他就得回他的兒子以撒,因為神預備了一隻羊羔,替以撒死,使以撒如同從死裡復活過來。

  以上都是要告訴我們,對於亞伯和該隱的獻祭,不可能神沒有指示,因為聖經中律法書,從《創世記》至《利未記》是一脈相承的,它不是詳細記錄,但是可以彼此關照,我們越讀就越要瞭解,無論遣詞、用字、內容、主題,它是前後連貫的,因此我們可以斷定,神一定有給亞當夏娃指示,規定他們該如何獻祭,就好比以色列人是神的新的選民,神一定會指示他們如何對神對人,讓他們有所依循而行。

  對於「如何敬拜神」,許多人根據《和合本》的譯文,認為「人要用『心靈』和『誠實』拜神」(約 Joh 4:23-24),而且《TWOT》中也是類似說法,認為亞伯是用「誠心」來拜神,因此認為,「人只要誠心拜神就好了」。

  但是,(約 Joh 4:23-24)的原文直譯是「人『在靈的裡面』和『在真裡的裡面』拜神」。『在靈的裡面』一定要講到「聖靈」的事,不是只有談到我們「人的靈」的問題,因為新的聖殿的敬拜,不在乎耶路撒冷,也不在乎撒瑪利亞城,它一定是在於神的靈降下在人的裡面,然後神的靈賜給人能夠用靈來跟神溝通、來敬拜神。而不是〔在沒有以上前提之下〕你想要用靈禱告就可以禱告,那是一種神的恩賜。但是《和合本》譯成「用心靈」(敬拜、禱告),讓人誤以為是人在心靈裡向神說話就可以了。實際上,所謂「在靈裡」(敬拜、禱告),絕不是指一位沒有得到聖靈的人,可以用他的靈來禱告。「用靈禱告」絕不是指「用人的心禱告」!這有很大的分別,一定需要有神的賞賜、聖靈的降臨及同在,人才可能有這樣的敬拜。今天的我們的敬拜和古代人的獻祭敬拜相比,也是同樣的,若沒有神的指示賞賜,人怎麼可能有能力來跟神敬拜?!

  談到「在真理裡面」,所謂「真理」,就是神的話、神的指示,神的規定。我們當按神所規定的來敬拜神,而不是按照我們人自己的意思來敬拜神!所以獻上供物/禮物,還是要按神的規定。如前述,神規定要歸神的什一捐及頭生之物等(人的本分,當盡的義務),不能當作禮物來獻上,但是有的人就將這些弄混了,認為「不要緊,反正我的心是很好的,雖然是要歸給神的,今天我還是很誠心地將這些當作禮物獻給神,神難道不喜歡嗎?因為我很誠心啊!」這種情況是:「該歸給神的你不歸給神,而神說不要當成禮物的(本分義務),你偏要當作禮物獻給神,這豈是『誠心』?『誠心』難道是用這種方式表示?!而不是按照神所所喜悅的,神所定規的去行嗎?!」若人是按各自想法表示「誠心」,那麼就各有不同定義,便莫衷一是了!因此,我們談到獻祭、談到供物,就需要談到以上這些方面的內容,而這些內容也成為非常重要的內容。

 

  另外一點,就獻祭的影子和實體而言。《創世記》比較於以後的《出埃及記》和《利未記》〔(出 Exo 25)西乃山下的獻祭,到(利 Lev 10)的獻祭〕,在獻祭內容上有三個特點。

1. 獻祭地點:
《創世記》中,沒有固定的獻祭地點。
(出 Exo 25)和(利 Lev 10)有規定而(創 Gen 4)對亞伯及該隱未規定獻祭地點。對亞伯拉罕也未規定固定的獻祭地點,雖說要他到摩利亞山上獻以撒,但是並非指示他某個固定獻祭的地點,而是在遊牧過程中,神在何處對他顯現、應許,他就在何處築壇獻祭,可見並非是固定的。之後的以撒也相同,他在別是巴獻祭,是因為神向他顯現並說話,他就因此築壇獻祭。雅各也是在其逃難時,神在伯特利向他顯現、與他立約,他因此獻祭。以上告訴了我們,在尚未來到西乃山,神所規定的獻祭之處時,對神獻祭的地點並未限定在空間上的某一處,就算是會幕,它也是可移動的,隨著人的遷徙而搬遷,因此獻祭地點也是不固定的。

2. 祭司:
《創世記》中,並未特定某種祭司執行獻祭。
(出 Exo 25)和(利 Lev 10)規定要通過某些特定的祭司來獻祭,而《創世記》中卻不同。較特別是有位“麥基洗德”,經上說他是“至高神的祭司”,看起來又好像不是人間的祭司。故就《創世記》而言,除了獻祭的人以外,未有其他特定的祭司。祭司和獻祭的人是否是合一呢?這是我們所發現之很大的不同。

3. 祭物:
比較特別的是,《創世記》亞伯拉罕要知道神是否賜給他產業時,神指示他數種祭物“牛、山羊、綿羊、班鳩、雛鴿”(創 Gen 15),這些祭物種類也與《利未記》所要求的相同。神指示他祭物後,他就照辦,似乎亞伯拉罕是熟悉的,知道的要如何去作這些事。〔在祭物的處理上有所不同〕

  由以上可知,在祭物的種類上有相同之處,但其他的內容卻又有許多不同,例如獻祭地點不固定,不經由專門的、特定的祭司來執行獻祭。

 

  希望大家藉由以上的回應,能因此對於獻祭之事有更多的參考。

 

  就新約哥尼流的事件,與挪亞的事件進行對照,我們可以瞭解到,素祭的含意是「記念」,讓神能夠記念他的,一定是他「常常禱告」。「燒香」就是指「常常禱告」,主講者曾談到「平民的素祭等同於祭司燒香的含意」。還有就是「常常地賙濟人」,因為「賙濟人」本身就是「給人禮物、給人恩典」。就新約的角度,神對人的「禱告和賙濟」,都蒙神「記念」,這樣的文辭用字,是和(利 Lev 2)素祭的內容是一樣的,因此代表著,生活在新約時代裡之哥尼流的家,就是敬拜神的地點,就是神的使者進到裡面,來向他們說話、顯現、應許得救的重要地點,而哥尼流本身就是獻祭的人,所獻上的祭物是神所悅納、記念的「常常禱告和賙濟人」。

  「常常禱告和賙濟人」,就(太 Mat 6:1)耶穌說:「你們的善事(義)不要行在人的面前」,“善事(義)”就是指“你們的義”(太 Mat 5:20),也談到「賙濟/施捨」和「禱告,禁食」,主耶穌特別解釋這些是「你們的義」,故主耶穌已經透過這些教導了我們,何為真正的「素祭」!使我們可以從新約的角度來瞭解之。

  同樣地,在其他的“以物喻人”的事上,(徒 Act 10)彼得所見的另一種異象,其中出現的動物是與挪亞相關記載中的動物是一樣的。這是要表明,無論新約或舊約,《創世記》的第1章至第8章(創 Gen 1-8)極為重要,它是日後許多事物的原版、榜樣、重覆、擴張。日後所談的,都不會離開這(創 Gen 1-8)。

  願榮耀歸給神!


 

回應二:T

  「素祭」指的是土裡所生產的穀物,不論是小麥、大麥或是作物。(創 Gen 1)記載,地裡生長五穀菜蔬是在第三日。神曾應許以色列人,要賜迦南地給他們作為世世代代的產業,而(出 Exo 23)所談到之節期的條例,這些條例之所以能夠實行,非得要等到他們進入迦南地——得地後才能得土產,才能獻上給神。

  素祭之所以談到「記念」,不論是從(創 Gen 8),或是從以色列人以後進迦南地,對於蒙神恩之人,敬畏神的人,將如(創 Gen 4)的亞伯,憑著信心來獻上神所喜悅的物。何況神透過摩西教導以色列人,當他們進入迦南地,從地裡有收成之時,他們要將初熟之莊稼帶到祭司面前,在雅威面前獻為搖祭。參照(申 Deu 26)的吩咐,他們將初熟的物帶到雅威面前,他們要宣告“他們的先祖像是流浪者、將亡者,經過多年的遷徙、苦難,神保守亞伯拉罕的後代子孫,讓他們成為大國……”。素祭中,要加上乳香(由樹泌出的樹脂)及油(橄欖壓榨而得),而小麥及大麥均是地中種植而得,如此方能成為雅威面前馨的火祭。

  「素祭」是在神面前的一個「記念」,是記念神賜給以色列人土地,神已完成祂的應許,他們如今得到地了,可以從地中得到出產,照著神所規定的,憑著信心,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獻上。對於初熟之物,按規定當歸給神的只是一部份(十分之一),另外取一部份來(作素祭)。

  神對人的要求總是照著人的能力能作到的,不論是高價的小麥粉(細麵)或是低價的大麥粉,不論是富人或窮人,都能照著神所賜的福,來擺上神所喜悅的供物。

  又強調要加上「鹽」,是「神立約的鹽」。有另處經文談到此點,大衛的子孫所羅門王,晚年時隨從外邦女子去拜別的神,以致於神就把他的國分成兩部份,一部份賜給耶羅波安,後稱為“北國”,剩下兩個支派給所羅門的兒子羅波安。羅波安之子亞比雅常與北國的耶羅波安打仗,在爭戰前對眾人宣告:「雅威以色列的神曾立鹽約,將以色列國永遠賜給大衛和他的子孫……」(代下 2Ch 13:5)。「鹽」有防腐,使食物不腐壞的功用,「鹽約」引申為「不毀壞之約」。亞比雅之宣告乃有所根據,神也必「記念」他的約,既是「約」,就有兩造(雙方)間的關係。當兩造之間都遵守了約的條款,兩方面就各盡本分,各享權利。若單方面只欲享權利而不願盡義務的話,那是行不通的!所以素祭中強調是作為「記念」,記念什麼呢?據(創 Gen 8)與挪亞和各樣活物立約,求神記念“不再用洪水滅世”,而人當記念,不可如(創 Gen 6)所記那樣地“滿了強暴”,在各個方面敗壞、混亂,挑戰神所定的規則!

  人要成為在神面前的一個記念,就當按神的喜悅去行,就是人要憑著信心。「憑著信心」不是一般人認為的「照著人的甘心樂意」,因為人甘心樂意的標準,不見得是符合神的標準。所謂「信心」,就是對於神的話、神的應許、神的約的「遵守和力行」。這樣的「遵守和力行」就是「對神的信心」。素祭雖可由不同的縠物以不同的方法製作而獻上,但都是要按照神的吩咐,人願意獻上,就帶到雅威的會幕門口,透過祭司來獻。

  現今,神透過聖靈內住在得到聖靈的人裡面,透過不斷地「禱告」,祈求在地上,神的名能夠被尊祟、神的國度能夠彰顯,神的旨意能夠暢行。

  對於人與人之間,就力行「賙濟」,不論願作大的或已在高位的,都要俯就卑微,以大來服事小的,不讓弟兄中最小的一個跌倒、失落。對弟兄中最小的,你要以耶穌基督的心腸,以作父母的心腸來輔導他、來幫助他,這就是對人的一種幫助、賙濟。

  對於在教會當中服事神的工人,要把你一切的美物與他分享。對於擔心我們靈魂,而且不斷地引導我們的領導人,我們更是要在主裡聽從他的話。對於自己肉身的父母,對我們有養育之恩,我們也當照著神在十誡中的定規,要遵從父母、奉養父母、孝敬父母。

  以上這樣才是「素祭」在現今的各個層面、各種方式,我們實際地以活生生的方式將之實行出來,就是以聖經為基礎,透過神的定規,把它呈獻在神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