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神救恩的謀略—個人得勝之路 (羅 Rom 6:1-8:39)《羅馬書註釋2012》

B、神救恩的謀略(一19-八39)

  1、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一19-三20)

  2、世人得救之路 (三21-五21)

  3、個人得勝之路 (六1-八39)

    a、基督的復活 (六1-七6)
    b、聖靈的扶助 (七7-八30)
    c、神與基督的愛 (八31-39)

 

第六章

6:1-8:39經文架構分析:

信眾已由五21說明可以藉著義,藉著基督讓恩典作王掌權,但是在實際未來日子中,如何得勝那罪與死亡,自六章起,作者由五17”將要在生命中作王掌權”以未來式預示其日後的爭戰,開始闡述得勝的憑據和方法。

全段落以三次”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為每一分段的開始,出現在六1、七7、八31。作者指出三種可以使信眾得勝的方法。架構分析如下:

六1-七6: 應用基督復活的果效。

      A.受浸(6:1-14)

      B.献(6:15-20)

      C.結果子(6:21-7:6)

七7-八30:依靠基督和聖靈的扶助

  A.透過基督拯救該死的身體(7:7-25)

  B.按靈生活,治死身體行動(8:1-11)

  C.透過那靈代禱和得榮期望(8:12-30)

八31-39: 神與基督那不能隔開的愛

在六1-七6中,以三個”所以如何呢?”為段落的開始,在七7-八30中,以三個問與答為段落的開始,文章架構清楚。爭戰的標的物是我們的肉體(或身體),爭戰的規則是律法,爭戰的仇敵是那罪(即撒旦)。

在第一段中,以過去的經歷為主,在動詞時態上大多為過去式。在第二段中,以現在的經歷為主,在動詞時態上現在式增多了。在第三段中,以未來將遭遇的為主,以未來式為主要時態。

 

Ch6

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 我們能夠恆居在罪中,以致恩典可以更加增? 

2.願這事不發生!我們在罪上已死的人,怎能仍將要活在其中?

3. 抑或你們持續不驗知: 凡是我們曾被浸入基督耶穌的,是被浸入他的死?

4.所以,我們已同他被埋葬,,透過那浸 ,歸入那死,

   為要基督怎樣從死人中復起,透過父的榮耀,

   我們也照樣可以生活行動,在生命的新樣裡 。

5.因為假若我們既已聯合於他死的樣式上,,

  在復立上更將要聯合。

6. 在這事上我們持續驗知: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十字架, 

   以致可以使罪的身體失去功效,

   就是不再使我們持續奴役於那罪。

7. 因為已死的人現已被稱義,脫離那罪了。

8. 但假若我們已同基督死了,

  我們堅信:我們也將要同他活著。

9. 我們既已曉得: 基督已從死人中復起,

  他不再死,

  他的死不再作主管轄,

10.因為他死的事,是向罪死,僅有一次,

    而他活的事,是向神持續活著。

11,你們也照樣當持續算定自己,一方面向罪是死的

    另一方面向神是持續活著,在基督耶穌裡。

12.所以,別持續容那罪 在你們必死的身體中作王掌權,

  進入去聽從它的私慾之事。

13.別持續獻你們的肢體, 給罪做不義的兵器

     卻當要獻自己 給神,彷佛出於死人中活著,

  且你們的肢體 給神做義的兵器。

14.因為 罪將不做主管轄你們,

     因為 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6:1-14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三個”所以”做為分段的開始,每段落都是結論式的說明,說明信眾不當在未來的日子容許罪作王掌權,是接續五12-21的主題,而以信眾受浸的經歷做為論證的理由,架構分析如下:

1.以三提問為序言: 我們不當停留在罪中 6:1-3

2.以ABB`A`方式申論:我們與基督同死同活 6:4-11

   A.受浸同埋,也照樣能夠在生命新樣中生活行動6:4

   B.若聯合於死和復活,知罪身失效,因已脫離罪6:5-7

   B`若同死同活,知死不再做主管轄,因持續向神活6:8-10

   A`計算自己,也照樣向罪死,向神活6:11

3.以對比方式為結論:別容許罪作王掌權6:12

   A.二命令句:不要獻肢體給罪,成不義兵器6:13a

                   反要獻肢體給神,成義的兵器6:13b

   B.二理由:因為罪將不做主管轄你們6:14a

                因為不是在律法之下,反是在恩典之下6:14b

1-3節三個提問,作者只回答第一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問題本身就是答案。4-11節中,4和11節都出現”也照樣”的推論模式,而5-7和8-10則以”假若…知道…因為… ” 的推論模式。12-14節中,先以三個命令句作結論,再以兩個” 因為 ”為理由,其中13和14b節都以” 不是…反是… ”來表達其對比性。

在三段落中,都各自出現一次未來式,2節”將要活”,8節 ”將要同活”,14節 ”將不做主管轄”,以致將過去基督的死和復活,與信眾受浸的事實相結合,產生在未來中將要發生的果效。

1〉

  律法是因罪而外添,將違反神旨意的過犯,顯出其增大,而使人明白其惡極(5:20),原本神是將他的律法安置在人心中,就是內在律法,但因人的內心剛硬,拒絕神,神就外添於外在成刻寫下來的成文律法。保羅在羅1-6章中每當提及律法都與罪相連,是因為此律法是指成文律法,是外在刻下的,非寫在內在心版上,就義人而言,成文律法頒布不是為他們,而是為犯罪的罪人,使罪人明白所犯之罪的惡極,故保羅所說“在律法下”其意就等同“罪作王”。不是指律法在轄制人,人被律法所控制,而是罪籍著律法在我身上作成各樣的私欲,以致犯罪服在那罪(撒旦)權下。6:14-15在律法下,其情境等同3:9在罪之下。律法不等同罪,而是指現今信徒不當再像以前服在罪的轄制下,讓罪能透過律法來引誘,殺死我,其詳細描寫,保羅在七章才清楚解釋律法和罪的關係。比較加拉太4:4,5,21,5:18被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之下,其意非指信徒不再遵守律法,而是順從聖靈心思而行的人,就不再被罪在人的肉體中透過律法所誘騙,以致犯罪,反而能結出聖別果實。

2〉

  六章保羅論述的技巧有二,一是統一律,就是人只有一種選擇,只能活在一種狀況下,所以就“死在罪中”而言,就不能再“活在罪中”,否則違反統一律。此為6:1-14的論述中心。二是矛盾法,就是人只能成為某人的僕人,不能服侍二主,所以順服誰就成為誰的奴僕,否則相互矛盾,此為6:15-23的中心。

3〉

  “所以而我們將可說什麽?”本句型出現於3:5;4:1;6:1;7:7;8:31;9:14;9:30,七次,其所要論述的主題一致:罪和律法及信心之間的關係。“罪”在六章中帶定冠詞有14次,無定冠詞2次,它像一個有位格的人,由5-7章中,它有行動,能作王掌權,誘騙人,奴役人,有其能力和管轄範圍,是和聖靈作對。故保羅描寫人現今爭戰的對象,不是屬血氣的,而是與空中掌權者,在人的身體上為戰場,以人的身體為目標的爭戰,重點在於身體上的分別。

4〉6:1

  “仍在罪中”。“罪”是間接受格,故譯為“對於罪我們持續停留”(為間接受詞),而6:2“在罪上死了”且譯為“關於罪我們已死了”(為關聯性)。經文不在強調在某範圍裡,而是透過重複使用間接受格,表罪的影響力。

5〉6:3

“受過浸”是外在儀式,要和獻身(在肢體上服侍)相連,明白身體是屬誰作主,并明白一同生長,一同活著的意義,與罪斷絕關係,藉由內在的獻身和外在身體的分別,受浸的功用才是有效的。故4-8節G字根“同”出現在:埋葬(4),生長(5),釘十字架(6),死(8),活(8) 計五次,都是強調身體上的聯合,而不光是心思上的認可。

6〉6:4

  “透過父的榮耀”即父的榮光,亦即父的能力彰顯。下半句“我們也照樣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省略了這介詞片語,但仍意為透過父的榮光才能成就這事。“生命的新樣”強調生命性質的改變,與舊人相對。

7〉6:5-10

 6:5-7,和6:8-10是結構相同的對稱句,相互補述,

6:5因若。。。也。。。  6:8但若。。。也。。。

6:6驗識。。。不再。。。  6:9曉得。。。不再。。。

6:7因已死的人。。。  6:10因他死的事。。。

所以“在他死的樣式上一同生長”等同“同基督死了”

  “在他復立樣式上將是同長”等同“將與他同活”

“我們的舊人同釘十架,以致罪的身體無能為力”等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不再死”

  “那罪不再奴役我們”等同“死不再管轄他”

  “那已死的人從罪中被稱義”等同“他死是向罪死,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

  本段落將基督的死和活,聯結於信徒身上,信徒地位上的改變,是立基於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上。且不只是基督自己的經歷,信徒也按此經歷,而與他相合,故不單是經歷6:4的水洗事上,也暗指經歷靈洗的經歷。

8〉

  “復活”在本章中用(G1253):起來、復甦(出現於6:4,9;7:4;8:11,34)。(G386):重新站立,復立(出現於6:5,1:4)。(G2198):活著,有生命(出現於6:2,10,11,13)。其中“復立”的字根(G2476站立),同6:13獻(G3936)的字根,表示復活的意義,是能在神面前站立服侍。

9〉6:11

  這樣(G3779+2532):照樣也是...。由於6:5-10是在陳明6:4水洗的意義,6:4b“我們照樣也是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的結果,就是11節所對應的意思。

10〉6:11-19

  由自己(G1438),身體(G4983),肢體(G3196),肉體(G4561)等詞所組合,彼此對應。

6:11:算自己對罪是死的 12:在必死的身體作王         13a:獻肢體做不義的兵器

6:13b:獻自己給神      13c:仿佛(身體)從死中活著 13d:獻肢體做義的兵器

6:16:獻自己做奴僕     19a:透過肉體的軟弱         19b:獻肢體做奴僕

  因此,以上詞字之內涵是相同,重要的是我們這現存的肉身,如何使用它。“獻”出現五次,是就獻祭上而論,信徒以身體為活祭獻上,而不是奉割禮派所強調外面祭司的祭祀的獻祭。這樣的獻上,由6:16-17的聽從(出現四次)表明,是內在順從而外在身體的分別之意。

11〉6:12

  “聽從身體的私欲”私欲(GEB1939)本字原指人的欲望,無好壞的分別,視應用的場所而定其涵意,而羅馬書出現於1:24; 6:12 ;7:7,8; 13:14,都是指向壞的意義。本字根動詞(GEB1937),用法相同,出現於7:7; 13:9。在1:24心的私欲,加5:16,肉體的私欲,多2:12屬世界的私欲,彼後2:10汙穢的私欲,約壹2:16眼目的私欲。表明私欲的屬性若是為個人欲望的滿足,這種私欲就是違背神的,不論這種欲望的需求是出自心或眼或身體。本字所對應舊約是(H8378)創3:6那樹的“慾誘”指知識善惡果令人渴慕,始祖就順從這慾願以致犯了神律。現今在亞當之下的人類,就因那惡者的權下,被它壓制的結果,就去聽從身體的慾願而犯罪,像亞當犯罪的樣式。故保羅期望信徒認清,既已在身體的主權上轉移為神的,就不當仍像以前一樣服在罪權之下,仍聽從私欲。(現今歐美即以人內在情慾為最高標準)

12〉6:12-13

  兩個命令詞“別容罪掌權”及“別獻你們的肢體給罪”。神既已成就他救恩上的工作,將信者從那罪和死的權下,遷移主權了,人在自身的責任上,就當盡這兩方面的事,要認定“罪”已不能在我們這死的身體掌權,雖然身體仍會死,但神應許那更美好,永存的靈體給得勝者,就不要再怕死而服在罪下。另一面,我們的肢體不再是罪的兵器,而是義的兵器,不要再讓肢體服侍罪,犯罪得罪神,要認清肢體是屬神的,是聖別的,與罪是隔絕的,就不再被罪欺騙、迷惑,落入身體的私欲中。

 

13〉6:14

  “因罪將不能轄制你們”,動詞為未來式,對應5:17“將在生命中作王掌權”未來式強調動詞的必然性,罪仍會在今世持續引誘,攻擊我們的,但它已不能像以前轄制,掌權,因現在美善作王掌權(5:21)。

  

 

15.所以,如何呢? 我們可以犯罪,

  因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但願這事不發生! 

16你們從前迄今不曉得: 你們持續獻自己為奴以致聽從誰,你們就是奴僕聽從誰;

    或屬乎罪,以致於死

    或屬乎聽命,以致於義。

17.然而恩典在於神, 你們從前是罪的奴僕,

     但(現今)已從心裡聽命於你們被交給的教導之模範中,

18. 且你們已被釋放脫離那罪,

     你們已是給義做奴僕了。

19.我就按人(的常話)說, 因著你們肉體的軟弱緣故:

     因為你們從前怎樣已獻你們的肢體,

  給那不潔和不法為奴僕,以致不法,

      你們現今照樣已獻你們的肢體,

   給那義為奴僕,以致聖別。

20.因為當時你們是罪的奴僕,對於義是不受約束的。

 

6:15-2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相似前段的架構,先提問,再回應,後申論之,正如前段接續五12-23主題而

論證,同樣本段亦接續六12-14而申論之:

1.提問:在恩典下就可以犯罪嗎?6:15a

2.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6:15b

3.以三重對比申論:現今不當再犯罪

    A.奴僕原則:作罪奴以致死,或作聽命以致義6:16

    B.恩典原則:從前是罪奴,現今是義奴6:17-18

    C.肉體緣故:從前獻肢體給污穢和不法,現今獻給義6:19-20

 由六12-14中,保羅提出”獻”、 ” 聽從”、 ” 肢體”和 ”兵器”的觀點,在本段中除直接按14節內容所引發的問題外,這幾項觀點除了兵器用詞改為奴僕,其他都在本段中重複出現。因此本段是上段經文的重述補充,所以在架構和用詞都雷同。

申論中A和C以相似結果互相呼應,16節以致於死,以致於義,對映19節以致不法,以致聖別。B和C則以時間先後做為狀態改變的相同效果。A和B之間,則以句首結構相同做呼應,都以hoti帶出說明(16和17節)。

”奴僕”的動詞出現一次(18節),名詞兩次,形容詞四次,共有七次,是本段的鑰字。相對的,義和罪各出現四次,彼此對立。

19和20節兩個”因為”,19節是說明人的肉體軟弱緣故,只能獻自己為奴,不能自主,20節則說明19節從前的狀況,再次加強罪奴與義無關。

18和20節都提及自由一詞與為奴相對,18節得自由脫離罪,20節對於義而言是自由的(意為與義無關),彼此間似乎衝突,但在18節中人是被動的釋放,改變主人之意,事實上下句指出人仍是義的奴僕,地位上仍然未改變,而20節指出反面效果,當人仍是罪的奴僕時,就不能是義的奴僕,事實上保羅意指自由是不可能的,人無自由可言,只能成為一種主人的奴僕,就是日後成為義奴,若再犯罪也將落在罪奴的名下。

 

14〉6:14-15

  “不在律法之下,而在美善之下”由四-五章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教導和補贖,引出那惡者的背後誘騙之因。在未得神的真正贖價來到前,人類在地位上仍受那罪和死的律管轄中,如同未得產業的嗣子服在管家之下,受管家的約束。現既已得贖,承繼產業,可按父的心意自行按律而行,不受外面律法約束,來成全律法的義行,這就是在神美善安排、計劃中,顯明神的榮光。

15〉6:16

  奴僕(G1401)名詞,出現於6:16(二次),17,20、奴僕的(G1400)形容詞,出現於6:19(二次),作奴僕(G1402)動詞,出現於6:18,22。在本段中同字根出現計八次。表明在主權的使用上,人并不是自主的,能夠自行決定他身體的歸屬,不是屬於罪(那惡者),就是屬於義(神),人只能被動選邊站,不能自我中立,獨立存在,人若不能看清這事實,自以為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就是被撒旦 誘騙了,落在那惡者權下而不自知。

16〉6:17

  "感謝神"出現於7:25,林後8:16,9:15,一般譯為“感謝神或要對神感謝”,視為向神感謝的禱文。然直譯應為“美善是屬乎神的”,所帶的句子,常是神的美好安排,以回應神本身是美善,所行的也是美善的。“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直譯“你們被交付的教導模式”,由5:14“那將要來著的模式”指基督而言,這裡“教導的模式”就是指基督所教導的。

  “交付”於1:24,26,28指交付在心的私欲中,本節是從心中聽從於被交付的事物中,前者是犯罪者的結局,落入心的私欲洪流中,後者是攻克私欲而聽從基督所教導的模式中,就從罪中得自由。故作門徒能不犯罪,有不犯罪的自由,是因在身心的私欲被管束,并順從學習基督樣式,遵行神律法。不是成為門徒,就能不犯罪,對罪有能力阻擋,而是需要被教導、學習。在日常生活中對私欲的管束,不放縱,免得肉體的軟弱得勝了,重陷罪中。“模式”G(5179):出現於5:14,在本節強調是一種典範、模範。“教導的典範”指基督所教訓的,經由使徒教導,傳於門徒的典範。

1:24,26,28交付在罪中,由林前5:5,交付給撒旦,敗壞身體,犯罪者的刑罰是身體為價,如能認罪悔改,靈魂仍有得贖機會。(以大衛為例子)

 

17〉6:17

  “美善屬乎神”,本句是由“在美善之下”引續而來,解釋“不在律法之下,而在美善之下”的意思。出於神美善的施予,臨到相信者,使曾做罪奴的,現今得以聽從教訓的典範,句中(G3754) :因為。表17b-18都是神美善的顯露。教訓的典範是對比5:14亞當的典範,正如美善和過犯的對比。由5:14當不按亞當樣式犯罪的人,仍在死的權下,神就來拯救那不願被死壓制而去犯罪的人,使他們從罪中被釋放。

呼召的多,選上的少。惟有不願沉淪於罪中的人,神才拯救他們。而被救者日後的考驗是合格的,才證明他配得被選上。由6:17從心裡聽從,表明這種人根本上改變了,律法和割禮都是在心裡了,所以獻肢體給義,給神。表明他們在身體上如祭司侍奉般的服侍,是神的奴僕。

18〉

  5-7章論述的律法,都指摩西的成文律法,本身并無改變,改變的是誰在掌權作王的問題,按舊約“律法”的本意,有教導,指引方向之意,或有譯“路標”,保羅所用之詞,“罪的律法”,“心思的律法”,“在我肢體中的法律”,其意指人被該主題所引導之下對律法的態度,對律法的實踐功用上差異。原先人因在亞當之下犯罪,如同亞當過犯的結局,被罪和死所轄制,現在因基督的死和復活,神重新改變當權者,使信者得進入愛子國度,受義管轄,對律法本身的實行要求,其標準仍是一樣,故五章論信者地位上的更替,六章論信者本身的認知更替,進而在身體的主權上服從新主人,服侍新主人,就是義,就是神本身。由6:7“已死的人,從罪中被稱義”是福音的起頭,藉由受浸同死的意義,再由7:6“在靈的新樣中侍奉”最後由8:4“律法的義行得以充滿在按著靈生活行動者身上”,表明福音的最終目的,就是律法的義行是能被顯露出來的,人類不是一定會犯罪,不能有律法的義行,此與猶太人只追求義的律法,卻終仍落入罪的轄制何等差異。保羅的推理是按出埃及的史實,被召的選民,由出埃及,過紅海,在雲中的曠野路,表明神今日仍呼召他的新選民,出罪的國度,受浸與追兵斷絕,在聖靈的浸中受今生試驗,試驗合者格得入迦南,神永世國度中。

  

 

21.所以,當時你們擁有什麼果子? 現今在此狀況下你們以為可恥的,

     因為那些事的結局是死。

22. 但現今你已被釋放脫離罪,而向著神已成奴僕,

      就持續擁有你們的果子以致於聖別,而結局是永生。

23.  因為罪的諸工價是死,

   但神的恩寵是永生,在基督耶穌我們的主裡面。 

Ch7

  1抑或你們,持續不驗知,弟兄們!

     因為我是對驗知律法的人說: 律法做主管轄人是儘在他活著時候。

  2 因為在丈夫之下的女人 

     對還活著的丈夫而言,她被律法管束,

         但是丈夫死了,她就早已從律法中被釋放了。

  3所以,這樣看來

     丈夫活著,她要取得淫婦的稱號,若她歸與別的男人;

         但若丈夫死了,她是不受約束,脫離律法,

         她不是淫婦,雖歸於別的男人。

     4.由此,我的弟兄們!對律法而言你們已被處死了,

     透過基督的身體,為要你們歸與別人,

     就是歸與那從死人中復起的,

         以致於我們可以結果子給神。

      5.因當我們還在肉體裡時,那眾罪的邪惡,

        就是透過那律法在我們的肢體裡運行的,

        以致於去結果子給死。 

      6.但現今我們已被釋放脫離那律法,既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死了, 

        由此,去服事是在靈的新樣中,

        而不是在成文典籍的舊樣中。

6:21-7:6經文架構分析

  應用基督復活的果效,在六1-14向罪死、向神活,是心志上的抉擇,人要自己計算這事,在六15-20作罪奴或作義奴,是心思上明瞭,人無自由抉擇作自己的主人。

在本段中則以信眾的身分地位上來論述,接續六15-20奴僕原則的說明,以夫妻婚姻

原則再次論證,我們已是改變身分了,是成為基督新婦的地位。

文辭上接續六15-20先前和現今的比較差異,而以結果子為鑰詞,在文章首尾呼應,文義上如下示:

1.提問與回應:先前擁有什麼果子?現今以為可恥的6:21a

2.以今昔果子比較回答:作罪奴結局是死,作神奴結局是永生 6:21b-23

3.事實例證:A.律法例證:死才能脫離律法限制 7:1-3

                B.律法應用:信者對律法而言是被處死,脫離律法 7:4-6 

經文架構:

六21b-23中經文呈現AB A` B`型式:

    A.因為那些事結局是死21b

    B.但成為神奴,結局是永生22

    A`.因為罪的工價是死 23a 

    B`但神的恩寵是永生23b

 

七2-3中經文亦呈現AB A` B`型式:

  A.丈夫活著,她被律法約束 21b

      B.丈夫死了,她從律法中被釋放 22

      A`.丈夫活著,歸於他人是淫婦23a 

      B`丈夫死了,歸於他人不是淫婦 23b

 

七4-6中經文以重複對應方式呈現:

   A.由此a.對律法而言被處死了 4a

            b.透過基督身體,結果子給神 4b

            b’還在肉體裡時,結果子給死 5

           a’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律法的限制) 死了 6a

  B.由此a.在靈的新樣中服事6b

           b.不在成文典籍的舊樣中服事6c

 

 

 

19〉6:19b-23

  本段的結構明顯,由三組G gar(因為)及G non(如今)組成最後以gar(因為)(23節)做總結。

  6:19a“因你們肉體的疾病,我就按人的常言來講論”本句是為回應6:17-18神美善的安排主題,此用法由3:5可清楚。故本句不是6:19b以下論述主題的結論。肉體的疾病(軟弱),表現於外就是不法,污穢,而表現於內指人心願意順服神的律法,卻無力克服肉體私欲。

  第一組,因為...如今...,19b:因為你們從前怎樣... ...現今照樣... ... 。 

  ”污穢”(G167)不潔凈,即按利11-15章身體潔凈條例而論

  “不法”(G458):違反律法,由上述則對應利17-20章內在潔凈條例而論,仍與身體有關。

  “進入聖別”(G38):按利11-20章的中心論點“神是聖別,所以你們要聖別”,表明信徒現是進入聖別的狀況中,持續按聖別而活。

  第二組,因為...如今...,20-21a:因為當你們從前是... ...如今你們... ...,和合本譯法有誤,直譯為 20:“因為當你們從前是那罪的奴僕,對於義是不受約束的,

  21:所以當時你們得著什麽果子?如今對於這事你們以為可恥的”。

  “以為可恥的”,是按律法準則看出何為羞恥,若信徒不再須遵守律法,如何看出羞恥?

  “對於這事” 希臘文句型雷同5:12希臘文前為偶數,後爲單數,其意相同,指在此狀況下,在是罪奴狀況下,以為可恥。

  第三組,因為...如今.21b-22:因為那此事的結局... ...但如今從罪中的釋放... ...。

20〉

  保羅在四-八章中,每一章的結束4:24-25;5:21(G dia透過基督);6:23(G en在基督裡);7:25(G dia透過基督);8:39(G en在基督裡),都以基督為結尾詞,表明福音是透過他,在他裡面完成的。撇開基督,奉割禮派,什麽也不能達成,不論他們所憑據的是可等神聖,也無功效。

21〉6:16-23

保羅以七個希臘文(eis)表結果

16a.為奴的進入聽從   16b.聽從罪進入死   16c.為聽從的進入義

17.從心裡聽從進入你們被交付的教訓典範

19a.給污穢和不法為奴僕進入不法   19b.給義為奴進入聖別

22.你們擁有你們的果子進入聖別。

  結局(G5056):末期、終點,21節結局是死,對應16b,19a,而22節結局是永生對應16c,17,19b,22.

22〉6:23

  “罪的工價”意為“罪的報償”,而“神的恩寵”就是5:15及16所論“那要來到者,不是按過犯的典範,而是按恩寵的典範”以及“定罪出於一次的…恩寵出於眾多過犯而進入義行”。藉由死和永生,定罪與義行的對比性,顯出神恩寵的寶貴。

  “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強調在此範疇中,停留在此地位上,按此準則堅持到底之意。此句型為保羅所愛用,等同約翰福音“在我裡面”(約十七章)。當信者按基督的教訓典範而行,以基督為模範,行其義行,就是在他裡面。

第七章

1〉

  7:1-6.本段落是接續6:15-23所論何謂“在美善之下”,當行的事,而續論“不在律法之下”的意義。并藉此說明而引出律法和罪的關係,再由7:7-13接續申論,故本段有承先啟后之用意。不能單認定.本段落為六章主題的結束,而與七章後段分離,以致認為本段應用在一般信徒身上,而七章後段就非一般外邦信徒的經歷之錯解。

  7:1.保羅是對能驗識律法者說明律法功能,表明受信者羅馬教會是明白并經歷、實踐律法的,否則外邦人是不知律法。由所用字眼表明一般信徒不論是猶太或外邦,都對律法知悉,不只是聽聞。

  首先要辨明,六章脫離罪,向罪是死的,七章脫離丈夫的律,向律法是被處死的(7:4)意義上并不完全相同。保羅的用詞差異,表明是指信徒如何脫離律法控訴的關係,正如7:2-3有婦之夫歸於別的男人,而不被控訴為淫婦。故不是指藉基督之死結束與律法的關係,而是不在被律法的控訴而服罪以致於死,反而按神美善計劃,重新有與罪對抗的地位。

  其次,律法的作主掌權(7:1GEK(2961) :作主掌管 ,同6:9.14)是和‘死和罪’的作主掌權不一樣,死和罪的權勢必要過去,但律法從未被說會死或廢棄,反而它會被成全,以彰顯神的榮光。

2〉7:1

  “律法作主掌管人,當他活著時候”是延續6:14-15“不在律法之下”的解釋,惟死才能脫離律法權力管束,故犯罪者在律法之下必要付出代價“死”。因此當基督的死(和復活),既已成就神律法義的要求,當判那惡者就是罪,門徒也要同經此條件而死和復活,才能不在律法之下。

3〉7:2

  “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約束(GEK1210):捆綁,捆鎖,直說語氣被動現在完成式(時態同“廢掉”GEK2673).丈夫和律法都是間接受格陽性,故指婦人對還活著的丈夫和律法,她是受約束。下半句“但若丈夫死了,她就從丈夫的律法被廢除了”。廢掉指失去效用,停止工作,故指丈夫的律法對她不再有管轄的功用。“丈夫的律法”意指關乎丈夫的律法,屬格當性質或來源意,即律法中丈夫對妻子的管轄之律例。由7:4-6的引論,丈夫是指何種意義,最大的困難在於是要將每一個細節都當作一件事實來解釋這樣的例證,還是找出保羅整個教導的大原則?由六章已死的是“舊人”“罪的身體”(6:6),由7"5“在肉體中結果子給死”,7:6不在典籍(or刻寫)的舊樣中服侍。而另一個男人由7:4,“歸於別人,就是歸於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指基督,由7:6在靈的新樣中服侍”。同是被轉換主權的婦人和信徒,都無權利可爭辯,正如五-六章主題轉移時人類無話可說,由七-八章,那内在的我與外在的我的爭戰,保羅由將人分為二的方式來看,死去的是舊人,罪身,肉體,現今的掌權者是基督,是新人,內在有靈居住的我(當信者是在正常狀態下,勝過肉體私欲者)。丈夫不等於律法,不是律法死了,不是律法政權倒了。(有此解釋是今日論者們最大錯亂)。今日對信徒自身的經歷,是“死亡可以解除罪的約束”。死亡不是解除神的律法,而是解除罪的律法(8:2)。所以保羅的教導原則,與他所要表達的每一細節的對應,這之間并無衝突。

  在初選召者未被拯救之前,一切對犯罪者掌權的,不是論外面的那控告者,那罪,死亡,或是犯罪自身的私欲、肉體、罪身,保羅在此表明他們對信徒是不再有權來轄制了,因信徒已歸入基督的死之中,死亡已解除這一切的捆綁了。

4〉7:4-5

  “結果子”(G2592)給神和死。按6:21-22聖別的果子,指生命的表現上的差異而言,是一種行為的果效,故人從律法的控訴中得釋放,目的(原文 hina): 對於神,我們可結出神所喜悅的生命,結果,就是義、善。亦即蒙拯救之信徒,其日後生活的果效,最終要在神面前交賬。引出七章後段的爭戰問題,能否得勝,關乎我們結出什麽果實給神。

  7:4“透過基督的身體對律法而言你們已被處死”。就審判角度,舊約為人代受刑罰而言,基督的身體就成為我們受刑的代替者,因此就律法執行面上,我們就被視同被受刑而死。故本節可說明,脫離律法,亦即7:6“從律法中被解放”的意義,是脫離律法對犯罪者的控訴(詛咒 加3:12-13)。

  P.S.律法的控訴是為伸張公義,教導人按公義而行,引人到神面前求救,是正面的。撒旦的控訴是為帶來死亡,恐嚇人對死懼怕,攻擊人肉體軟弱,為向神爭權誇勝,事負面的。由7:7-11那罪的工作可證之。

5〉7:5

  惡欲(G3804+266):原文直譯“那眾罪的惡欲”。本句型之涵意,由6:12“身體的私欲”和7:8“在我裡面各種私欲”來明白。眾罪亦出現於4:7,11:27都指具體的罪行,本句型和下句:那透過律法的,其意相通,即“那眾罪的惡欲,就是那透過律法的”。

  7:5發動(G1754運行):直說語氣,過去未完成,關身語態,第三人稱單數。表在過去已開始并持續至上下文所指的時間,并未說明動作是否已完成。此運行是否已結束,由下文“如今已從律法得解放,在拘留我們的(律法)中已死了”表明7:5的運行事可以結束,眾罪行的惡欲是可以被管束的,在於7:6下半句,是在靈的新樣中奴僕服侍,而不是在典籍的舊樣。故7:5-6本段落是7:7以下的序論,不可(參加五下)將它們從中切斷,視為不同對象的論述,而是7:7以下在解釋7:5-6所帶來的誤解。

  肉體(G4561):指血肉之驅,在亞當之下的人,等同6:19、7:24的用詞(G444)(此字在對應希伯來文,即“亞當”之意)故不是講“在未重生的狀況”,“生活於舊的、非基督化的政權下”,而是實際上人的身體,它由諸般的需求:食物、情感、傳宗等事物,是人外在生命的表徵。常與靈相對。本字在七章出現三次,八章十三次,其意義相同,指人的身體不按律法的規定而行,不服從聖靈的心思,以致污穢,不法的狀況。而人的靈或人的心思,是人內在生命的表徵,是已被重生,有無虧良知的信徒,應管束其身體。(7:23,25)

6〉7:6

  靈的新樣,等同6:4,生命的新樣,亦即8:4,不按著肉體生活行動。典籍的舊樣,就是儀文下的舊人,如同法利賽派,靠肉體成全律法,將律法儀文化,刻版化。這兩種的差異,不在於都要去遵守律法,討神喜歡,因這原本當行的,而是在實際行動上的表現,一是憑按靈而行,一是憑儀文按肉而行。神最終事以誰終究遵守成全了律法而定獎賞,經上告訴我們,憑儀文按肉而行的,終不能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在神面前稱義,因他們達不到神的準則。

  一般論者在這事上被誤導,以為在靈的新樣中服侍,是不靠任何行為來立功勞,而是出於心裡願意侍奉的心去侍奉即可。然而不知侍奉神就是按神的準則——律法,來服侍神,靈的新樣是使我們可以遵行神律法的意義。

7.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律法是罪嗎?

  但願這事不發生!

   但是,我未曾驗知那罪,若非透過律法,

   又因我從未曉得那私慾,若非那律法先前不住地說:不可貪戀。

8 然而那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

  就在我裡面做成各種的私慾,

    因為隔開了律法,罪是死的。

9.然而,我從前隔開了律法, 我是活的,

  然而,當誡命來到時, 那罪就活了起來。

10. 然而, 我就死了,

  且那誡命那進入生命的,對我而言,不斷被我發現它是進入死亡。

11. 因為那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

  就誘騙了我, 且透過它(誡命)殺了(我)。

12.由此,那律法真地是聖別的,而那誡命是聖別、義、良善的。

  

13.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出死嗎?

  但願這事不發生!

      但是,是那罪,為要罪能夠被顯明是透過良善對我做成死,

      為要罪能夠極度地生發出有罪的。

14. 因為我們既已曉得:那律法是屬靈的,

  然而我是屬肉的,已被賣於那罪下。

15. 因為我持續做成的, 我不驗知。

      因為我持續願意的, 我並不實行,

  反而我持續恨惡的, 我倒去做。

16. 但若我持續不願意的, 我仍去做它,

  我就不住的贊同那律法是高尚的。

17. 但如今不再是我持續做成它,

  反是那持續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

      因為我既已曉得:良善不持續住在我裡面,就是在我的肉體裡面。

      因為那期願的事 對我是持續預備好,

  然而那做成的事即那高尚的 卻沒有(持續預備好)。

19. 因為我持續願意的, 我並不做出良善,

  反而我持續不願意的惡, 我倒去做它。

20. 但若我持續不願意的, 我仍去做它,

      就不再是我持續做成它,

  反是那持續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

21.這樣看來,

  我不斷的發現這律法,

  就是我願意行那高尚的,那惡就與我同在。

22.因為我持續贊喜神的律法,按著那內在的人而言,

23.然而我不斷的觀覺另一個的律法

  就是在我的肢體中(的律法)和我的心思的律法交互爭戰,

    而在那罪的律法中,就是存在於我的肢體中的,擄走我。

 

  24.何等磨難阿!我這個人。

          誰將拯救我脫離這死的身體?

  25.恩典在於神!

           透過耶穌基督我們的主。

          這樣看來,我自己一方面以心思持續服事,神的律法,

          另一方面以肉體持續服事罪的律法。

  

7:7-25經文架構分析

  三次的提問和回答,構成本段落模式,雖然第三次的問與答相當簡短,卻是構成整段的結論和重心。前兩段都提罪透過誡命(8節)或良善(13節),作成死亡的果效,但是第三段提出透過耶穌基督而有神的恩典(25節)。架構如下:

一.罪利用律法作成私慾

提問:律法是罪嗎? 7:7a

   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 7:7b

引言:a. 若非律法告知,就不驗識罪 7:7c

申論:b. 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做成各種的私慾 7:8a

       c. 從前隔開了律法,罪是死的,我是活的 7:8b-9a

       c’ 現在,誡命來到,罪活了起來,我就死了 7:9b-10

       b’ 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誘騙了我,殺了我 7:11

結語:a’ 律法是聖別的,誡命是聖別、義、良善的 7:12

 

 二.罪利用律法作成死亡

提問:良善生發出死嗎? 7:13a

   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7:13b

   引言:A. 對那罪的認識

            a.罪被顯明透過良善做成死亡 7:13c

            b.罪生發出(它是)有罪的7:13d 

      申論:B. 我們曉得:

                a.律法屬靈,我屬肉,被賣於那罪下 7:14

            b.因為我做成的,我不驗知 7:15a

                c.因為我願意的,不實行,反而我恨惡的,倒去做 7:15b

                d.但若我不願意的,仍去做,是住在我裡的罪做的 7:16-17

            B’我已曉得:

                a.因我肉體中沒有良善居住 7:18a

                b.因願與善同在,卻不能作成那善 7:18b

                c.因我願意的善不做,不願意的惡倒去做 7:19

                d.但若我不願意的,仍去做,是住在我裡的罪做的 7:20

        結語:A’a.我發現:我願行善,惡就同在,雖我贊喜律法7:21-22

                  b.我觀覺:肢體和心思交戰,肢體的律擄走我7:23

 

 三.透過基督拯救該死的身體

提問:誰能拯救脫離該死的身體7:24

回答:神的救恩,透過耶穌基督我們的主7:25a

結語:一面心思服事神的律法,另一面肉體服事罪的律法7:25b

 

由以上分析,清楚指明其重複效果,則其論述的焦點清晰明白,一個已蒙神呼召者在遵行律法以行善的事上,不是靠自己的意願、心志、喜好能夠成事,因出於肉體都使它們歸於無效,無力勝過那屬靈的。由首段中,自引言到結語,行成對硬結構,第二段亦是如此,惟在第三段中其問與答,提供一條得拯救的路,但是其結語卻說出現今的事實,則期望與事實之間的衝突如何協調,要由八章來解答。

 

 

7〉7:8

  “沒有律法,罪是死”,死代表沒有生命的表現,沒有能力,沒有果效。沒有律法,罪不能定人的死刑,然律法賜下,是告示何為罪,為要人不去犯罪,是人自身的私欲,讓罪在肉身上作工,給罪抓住資源,而殺死人。是罪在人裡面發動私欲,不是誡命做主體。

8〉7:7-12

  論述律法不是什麽,7:13-20論述律法是什麽,是接續解釋在律法之下的含意。“律法”由保羅的用詞,它應是達到生命(10)、聖別、義、良善(12)、屬靈(14)、美好(16),但當罪在人的肉體工作,以致對律法扭曲成刻寫的(在石版上)(6),達到死(10),是罪(7),是拘留我們(6)。故對律法的驗識清楚,才能明白保羅在七章的爭戰,對信徒的意義,不致誤解為未信者的爭戰或猶太信徒的掙扎。

9〉

  七章整體論述,應依照申30章所強調,心裡的回轉,則神必在他們心裡行割(意割除肉體),故七章的爭戰,起於人蒙召後,心思轉向神,內在良知甦醒,他的內心愛慕神,故也願意服侍神的律。但因人仍在這世上,帶有屬血肉的身體,罪持續透過身體引誘,攻擊人,這時爭戰再起,神才透過所賜下的圣靈,居住在人的裡面,對抗罪的訴訟,而使人能因信對付自己身體的軟弱,使身體服從內在的人,就是那新人。

10〉

  就法庭審判,罪已被定罪(7:13),但就刑罰實際執行而言,尚待新天地來到,罪和死才被仍到火湖(啓20:14,10)。在現今世代中,罪仍然在人的身體中居住(7:5.8.17.18.20.23),它仍想占有人的身體,像未蒙召之前一樣,在人裡掌權。但當人在身體上拒絕罪作主,如同之前拒絕罪在心思上作主,就等同在人的身體上執行對罪的判決,然若人順從肉體的私欲,則罪重新在身體上作主掌權,就使人進入死亡的權下。

11〉7:7-25

  保羅用“我”來作主詞,這代表包括保羅在內的信徒,必然會面臨的爭戰。7:14“我屬肉”,不是保羅軟弱犯罪,而是血肉之驅會有滿足自身的種種需求和欲望,而不按律法規範行事的掙扎,以及單靠血肉之軀的力量,如苦修僧般去達成律法的規範(如3:20上半句),正像奉割者所強調,憑肉體成全律法的錯誤,這都是屬乎肉,按肉而行,為肉的計謀。而律法是屬靈,代表它是屬神的,是彰顯神一切屬性的,故是聖別、公義、良善(7:12),另一面它是內在的、活的、有生命力,不是儀文化,只在外面要求人,反是從裡面使人來到神前,而達到生命(7:10),故保羅同意它是優美的(7:16)達於至善的。因此我屬肉,表身體有罪居住(7:17,20),以致我就死了(7:10),雖我已蒙拯救,在今世身體仍持續受罪誘騙(7:11),并未脫離,對那屬靈的律法的愛慕和服侍常事無力,因我的屬肉,律法就無能、軟弱了,它不能直接對抗人的肉體私欲了,現透過神自己兒子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8:3),就是成為贖罪祭牲(5:14),在肉體中為罪,定那罪有罪,使律法的義行被充滿在我們身上(8:4),這就是神拯救的方式和最終目的,使原屬乎肉的我們,不被肉體的私欲所轄制,而能將律法的義行行出。

12〉7:8-13

  保羅以三段式論證,用“罪透過。。。 。。。”(7:8,11,13),來說明律法(誡命)與罪的關係。

  一,8-9節:“罪透過誡命持續占有基地,在我裡面作成各種的私欲”。8b-9說明罪工作的結果。

  二,10-11節:“罪透過誡命持續占有基地誘騙了我,且透過誡命殺死了”,再次解釋罪的工作及結果。

  三,12-13節“為要顯明罪是透過那良善的對我作成死亡,為要極度地生發那罪透過誡命是有罪的”。誡命在此段落中,是成為被利用者,本身確實是無能為力,軟弱生病的(8:3),它在那罪的操弄下,對陷入肉體私欲的我,只有行審判之能,而不能救我。

  由創四章亞伯和該隱的事上說明,當他們會去獻祭給神,表示神將救贖之道告知他們,惟亞伯更加察知神所愛的獻祭牲代表人自己,故他獻最好的羊羔。該隱發怒變臉,嫉妒弟兄,神再次告知該隱當警戒之事,表示律法是為阻止罪而顯出。但因該隱自身的不信和私欲(正如夏娃一樣),以致放縱而順服罪,殺死弟兄,神按其公義審判該隱,正如律法必要定罪人有罪而致死,而這一切的發生,都是罪在人肉體工作的結果。

13〉7:1-13

  所用動詞主要為過去式,可回應5:12-21在以往神透過基督所成就的救恩,對罪顯明它的有罪,使我們脫離它的權勢。但正如5:12-21死仍然臨到那不犯罪的,7:7-13,罪仍然會臨到已蒙呼召者身上,持續誘騙、控告。7:14-8:11所用動詞主要為現在式,可回應六章蒙召者已受浸歸入死,法老的權勢不能再追及,而要獻身為奴服侍神。由7:14-25身體的私欲問題阻止人來服侍神,且這樣的事是持續不斷的發生,在今世中爭戰永無止息,如何才是真正獻身服侍神,而不受肉體私欲阻擋,成為信徒的難題。在曠野中的磨練,是為進迦南攻擊仇敵得產業前的預備,故8:1-12指出如何勝過身體的壓迫和那惡者的計謀,而成為真正未來產業的承續者。這就是時態上的差異之涵意。

14〉7:14

  “我是屬肉,被買在罪(權勢)之下”,被賣的是我的肉體,心思卻是自主的,且由7:18“住在我裡面,就是住在我肉體裡面”是罪,故7:23的抗戰,是由我的肢體和我的心思為主體的爭戰,然因8:9“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我們就在靈裡而不在肉體裡”這個爭戰最終身體要再次被心思所奪回,身體就歸為聖別。保羅這兩章的用詞,肉體、身體、肢體其意相通,而心思,內裡的人(7:22),人的靈,其意亦同。

15〉7:10,14,16,18,21,23

  保羅觀察結果,他用“發現那誡命那達於生命的對我而言,它進入死亡”(10),“曉得律法是屬靈,我卻屬肉”(14),“同意律法是優美的”(16b),“曉得沒有良善住在我裡面,就是在我肉體中”(18a),“發現這律法(我所意願的),對我而言去行這優美的(律法),對我而言就有那惡常同在”(21),“看見在我肢體中另一個律法,對我心思的律法抗戰者,而擄去我在那罪的律法中,就是存在我的肢體中”(23),這六個觀察,使保羅下了最後的結論7:24-25,“我,亞當,忍受嚴厲的磨練阿!誰能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我出來?美善歸於神,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以上7:10和21,兩個發現,都有同樣兩個與所期望的相反結果。神的律法是要帶來生命給人,人也是意願去遵行這優美的律法,但結果神的律法只能對人宣判死刑,人的身體居住的那惡者使人行出所不願意的干犯律法,這兩種雙面性:律法作為罪所利用的工具,和律法作為神彰顯其意旨的方法,立志行善的我,同樂於神的律法和在肉體為罪所控制下的我,落在干犯神律法的罪中。律法的雙面性和“我”的雙面性相配。而7:15-16a,17,18b-20,22,11-13是保羅觀察這爭戰的實際過程。

16〉7:21-25

  律法出現七次,(七,八章計28次),神的律法——罪的律法,心思的律法——肢體的律法,善——惡,三個對比,故律法在本段中是指摩西律法如何被遵行的客體,主體是人對律法的實踐態度。當人屈服肉體的欲望,行出奸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紛爭、妒忌、惱怒、結黨、分立、訛醉荒宴和諸類之事(加五19-21),是肉體的行為,表明罪在人裡面透過罪人的血肉之軀掌權了,律法被罪所踐踏,這就是所謂“罪的律法”。當人的心思因蒙恩更新後,喜悅神的律法,惟獨單靠人的心思,仍無法管束人的肢體,故神賜下生命之靈,就是聖靈,內住在人的靈(說方言)裡,並且當人常被聖靈充滿,就是被律法的義行充滿,不再為肉體圖謀,籍著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必將活著。被呼召稱義的,就可以不在罪和肉體所轄制,不再讓那惡在我們身上出現了。

17〉

  希羅主義者,有靈肉分離之說,靈的清潔,不被身體的作為所影響,靈可永保良善,雖身體是污穢、死亡,故他們對身體的使用,順其所需。另有一說,身體的控制,影響到靈的純潔,故他們極端的壓制身體所需,苦待其身,以求得靈的純潔。這在當代造成風潮,也影響信徒對身體的定義和分別上的混亂,按保羅七-八章之意,靈肉并不分,他們是彼此影響,信徒的身和心都要被潔凈、分別歸神,不能單方面成全。故蒙召先由心思轉換開始,身體受浸分別出來,聖靈在降臨并內住在靈裡,不斷剛強內在的人,使內在的人可管束其身體,雖受苦難,不改其志,堅守神律法達到良善。 這是聖經啟示的方法,和希羅主義完全不同,也和今世各種宗教不同。

18〉7:14-23

  按Dunn解釋將本段視為重複三次講論靈肉的掙扎,都在解釋對律法的辯護:14-17,解釋:使律法表面上顯為不美好的是那罪;18-20講出罪發生效力是藉人裡面的兩個“我”;21-23講出罪能發生效力的第二個原因是這兩“律法”。故7:21-25的律法,是罪在人裡面操控後,使人對律法有不同實踐的方式。并非律法本身有何惡或不同,而是對律法的掌控以致被分為兩種律法,所以可釋為一種是遵行實踐出來的神律法,是人心思所喜悅的律法,一種是被違背、干犯的律法,是人肢體被罪誘騙,隨從而最終至於死地步的律法,律法的內涵是一致的,是優美的。若將“律法”解為普通原則、定律,則爭戰的主體就易被誤解為神的律和罪的律,而非人本身的問題,人在這場爭戰中就無責任了。

 

第八章

1. 這樣看來現今,沒有一個是定罪的,那些在耶穌基督裡的人。

2. 因為那生命之靈的律法在基督耶穌裡,已釋放你脫離那罪和死的律法。

3. 因為那律法無能為力的事,在此狀況中透過肉體,它軟弱了。

    神既差遣自己的兒子,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

    且為著罪,在肉體中祂定了那罪的罪案,

4. 為要那律法的法則可以被實現在我們身上,

    就是那不按著肉體,反是按著靈持續生活行動的人。

5. 因為那按著肉體的人,常是留心於那肉體的事,

    然而那按著靈的人,留心於那靈的事。

6. 因為那肉體的心思是死亡,然而那靈的心思是生命與平安。

 

7. 因這緣故,那肉體的心思是與神為敵,

    因為常常不服從神的律法,

    因為也無能為力(去服從)。

8. 且在肉體裡的人,常是無能為力使神喜悅。

 

9. 然而你們不是在肉體裡,反是在靈裡,

    如果神的靈真的持續住在你們裡面。

    但若有人沒擁有基督的靈,這人就不是屬乎他的。

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裡面,一方面這身體是死的因罪緣故,

     另一方面這靈是生命因義緣故。

11.但若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

    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也必透過祂持續內住在你們裡面的靈,

  將要賦以你們那必死的身體生命。

  8:1-1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結構與8:12-30的結構相似,都由一個結論句引出說明,以三段式逐一

深入說明其前言之意義和實際方針,保羅不只在探討神學意義,更實際指導受信者有

一可行的道路,來到神前得蒙悅納。

  經文以”這樣看來”第三次(7:21、25兩次)出現,一方面它是延續前兩次總結

含意,另一方面在本處它帶出更深含意和說明。它不光是7:21和7:25的結論式句子,

更可視為8:2-11的前言。其架構如下:

8:1前言:在基督耶穌裡者沒有定罪。

8:2-6神透過基督耶穌和那靈從罪中釋放。

8:7-8肉體是無能為力。

8:9-11 神透過基督和那靈從死中釋放。

  每一小段都以上下對映方式呈現:

8:2-6:A因生命之靈的律法而釋放脫離罪和死的律法 (2)

         B因差自己兒子在肉體中將罪定罪,使律法法則實現 (3-4)

         A`因按著靈生活行動者圖謀那靈的事 (5)

         B`因那靈的智謀是生命和平安 (6)

第一小節以生命之靈和神的兒子兩種媒介達到神公義要求,以致沒有定罪。

第二小節以肉和靈的對比式來說明人當如何取得神不再定罪的方式。

8:7-8:A因那肉體的智謀是與神為敵 (7a)

         B因常是不服神的律法 (7b)

         B`因沒有能力去服(神的律法) (7c)

         A`且沒有能力使神喜悅 (8)

  本小段再度強調肉體的無益,與神為敵即不能使神喜悅,不服從神的律法也不能

夠去服從是再三強調語法。要能不被定罪,只有將律法法則實現出現,否則按神的公

義,即便是已在基督裡被稱義赦免其罪的人,仍然按肉體來行事,就必重新若入違反

神律法而被定罪。

8:9-11:A、在靈裡者,神的靈內住。 (9a) 

           B、沒有基督的靈,就不屬基督 (9b)

           B`、有基督在裡面,那靈就是生命(10)

           A`、復活的靈內住,將賦以生命(11)

  本小段再以基督和那靈為主角,他們的工作果效是釋放死亡,而賦以生命。

是再補充第一小段的內容。第一小段罪出現四次,死亡出現二次,第三小段則相反,

罪出現一次,死亡出現四次,相同的是生命(名詞或動詞)都出現兩次(8:2、6、

10、11)。”靈”在首段出現五次,末段出現六次。”肉”在首段六次,次段二次,

末段一次(再加上一個”身體”)。”律法”在首段四次,次段一次,自第七節後第

八章不再出現。

  由用詞的使用頻率而言,2節罪和死分別在3-6節針對罪,在9-11節針對死,

做加強論述,但是兩者也都在這兩段同時出現,也都提到基督和那靈,因此分析這兩

段經文時,不可切割,事實上應視為重複說明。

 

 

1〉8:1

  “在基督耶穌裡”的定義,是已和主同死同活,生命上聯合,更重要的是遵守基督所吩咐的,才是真正屬他,在他裡面,亦即惟有遵行神律法的,(由基督和聖靈幫助),才是沒有定罪。定罪(GEB2631):原文為“按著審判”,出現於:18,5:16,8:1。而動詞(2632)出現於:2:1,8:3,34,14:23。本字強調審判後的譴責、責難,故指被定為有罪。因此本句不是說得救後的基督徒,就沒有審判之事,因犯罪、干犯律法的審判,是不分得救前後,一視同仁。而是說當得救後的,惟持續停留在基督耶穌裡的人,才沒有定罪,原因由8:2說出。

2〉8:3

  “律法的無力,在此狀況它軟弱透過肉體”,G句型可参考8:15比较5:12及6:21,譯為“在此”,而非“因為”,指律法的軟弱,乃是因肉體的緣故,而非律法自己無能力。下半句基督的受差,是因律法本身無法將“那罪”定罪,需要那無罪的代贖者,透過它的義行而在肉身中定“那罪”的罪刑,毀掉那罪的作工,打破那罪的權勢,證明人的肉體可以遵行神的律法。基督不只是在意志心思、情感上不容罪掌權,更重要是他以血肉之軀來遵行律法,表明肉體是可服在靈(或心思)之下,人可不受肉體左右,而單憑神心意而活。

3〉8:4

  “為使律法的義行可以被充滿在我們裡面,就是那不依肉而依靈生活行動的人”。義行(G1345):出現於1:26;2:26;5:16;5:18;8:4,來9:1,10,啓15:4;19:8,路 1:6計十次。名詞,中性,是一正直的行動、公義的行動。亦即符合律法要求的行為。本句表達人行出律法的要求行動,不單是基督工作的結果,更是神從起初差遣它兒子來的目的。被充滿(G4137):出現於1:29,8:4,13:8,15:13,14,19。在這裡為被動假設過去式,表可以被充滿,完全被占有。我們被律法的義行占滿,是指我們去遵行律法,正如耶穌說我來是要充滿律法(太5:17)。由13:8“愛別人者就充滿律法”雖有主、被動之分,但其意相同,是指所行的是符合律法,被動式不是指不需自己的努力去充滿,否則就不需去愛別人來充滿律法。主要的關鍵在我們是否已依靈而非依肉來行動,這不光在乎人的動機,也不是在論我們是否盡全力來做到多少,而是一個得勝的方程式,不再像奉割禮者,只憑肉來充滿律法,而以成就多少律法自誇。P.S.被動假設法帶G hina:爲了可以被... ...。由8:2、3節生命之靈的釋放和神兒子的受差遣,目的是要使律法的義行可以被充滿在... ...。此用法不是說律法的義行被賜予,被算為某人的,如稱義的用法般,而是律法的義行可被某人所實踐完成。

4〉8:5-7

  以三個“因為”來解釋依肉和依靈的意義。五節體貼(G5426):指思想、意念著某事,有圖謀之意。六節體貼G是名詞,舊約對應為智慧、通達、聰明。故保羅用此字,意同13:14的預先籌謀(4306)表依肉是為肉的需要去圖謀、籌劃,因肉體的智慧有其可誇的,它能敵對神,不服在律法之下,也沒有能力服。本段落保羅明顯指出人有他自己的意念來決定,是以肉體的事為念,還是以聖靈的事為念,他將按自己的決定得著相應的結果,因此人的責任無可免除,在遵行律法之事,不可推給罪,也不可推說基督成全,自己就不需去充滿律法。

5〉8:9-11

  經文以(G1512):果真,果若是,後接三個(G1536+1161)但若,組成條件句。釋者常以“既然”譯之,將條件句變成事實句,是一大錯誤。8:9a,保羅先說一件事實:“你們不是在肉體裡,乃是在靈體”,引出下面條件句“果真神的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神的靈內住的問題有二,1.有無內住,2.是否常久內住。基督徒中間沒有“有聖靈”或者“沒有聖靈”的分別,但基督徒有真假之分。(加2:4:私下引進的假弟兄),聖經從未有信徒自然擁有聖靈,而是信徒需懇求愛慕聖靈,因它有教導認識神話語的奧秘和得勝肉體的幫助。惟有聖靈持久內住,亦即被聖靈充滿著,才是在靈裡,不在肉體。

8:9 “但若沒有擁有基督的靈者,這人不是屬他的”

8: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裡面這身體因罪是死的,那靈因義是生命”

8:11“但若那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那使基督耶穌從死人中復起者,也透過他內住你們裡面的靈,賦予你們必死的身體生命”

  保羅再次以重疊語法述說靈與肉的差異,因此神的靈、基督的靈,那靈,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內住你們裡面的靈,都指聖靈而言。8:10是按5:21對應,罪指撒旦,義指基督(即5:21的美善)。

  

12所以這樣看來,弟兄們!

  我們持續是有義務者,不是對於那按著肉體去活的肉體。

13因為假若你們按著肉體活著,就將要去死;

   但假若你們藉著靈不斷治死那身體的行動,就將要活著。

14因為凡蒙神的靈引領的,這些人他們是神的眾子。

15因為你們不是獲得奴役的靈,再次陷於懼怕中, 

   反是獲得立為義子的靈,在此狀況下我們是不住的呼叫阿爸、父!

16那靈親自對我們的靈持續同作見證:我們是神的眾子。

 

17 但假若是眾子和眾後嗣,一方面是神的眾後嗣,

  另一方面與基督同作後嗣。 

    如果我們真的持續同他受苦難,以致我們也能夠同他被榮耀。

18因為我不斷算定:在現今時期的苦難,是不配於將到顯明於我們的榮耀。

19因為那受造物的熱切期待,它不斷等候神的眾子的顯現。

20因為那受造物持續被服於虛空下,不是自願的,反是因著那使它屈服的。

 

21. 因這緣故,那受造物自己也懷著盼望將要被釋放,脫離那敗壞的奴役, 

      進入神眾子榮耀的自由。

22.因為我們既曉得:

  那全部受造物

  不斷一同歎息,並同受產難直到如今。

23 且不但如此,更何況我們自己擁有那靈的初熟果的,

  也自己在裡面不斷歎息,

    不斷等候著立為義子,就是我們那身體的贖放。

24.因為為著盼望我們曾被拯救,

    然而盼望被看得見就不是盼望。

    因為那看見的何必還不斷的仰望呢?

25.但假若那看不見的我們不斷的仰望,

   我們就透過堅定不渝不斷的等候著。

26.然而那靈也照樣不斷一同扶助我們的軟弱, 

     因為按照他的需要,我們未曾曉得祈求什麼,

  反倒那靈親自用說不出的歎息持續代求。

27.然而那監察人心的,既曉得那靈的智謀是什麼,

     因為他按著神(的定規)不斷為聖徒懇求。

 

28 然而我們既曉得:

  就是對於那愛神者,神使萬有持續一同作工進入良善中,

    即是那些按預旨所蒙召的人。

29. 就是祂已預知的人,也已預設他們相似於祂兒子的形象, 

     使他在眾弟兄中為長子。

30. 然而即是祂已預設的人, 祂也已呼召他們; 

     並且即是祂已呼召的人, 祂又已稱義他們,

     然而又即是祂已稱義的人, 祂也已榮耀他們。

  8:12-30經文架構分析:

8:12前言:我們有義務按靈去生活

8:13-16 主論1:是神子就藉靈治死身體的行動

8:17-20 主論2:是後嗣就同基督受苦難

8:21-27 主論3;等候仰望禱告身體的贖放,那靈能扶助軟弱

8:28-30 結論:神使萬有同工,使愛神者得榮

三段主論都以相同模式作深論式說明原因,其模式如下:

1.事實和期望: 8:12b 8:17 8:21 

2.原因:第一因 8:138:18 8:22-23

          第二因8:148:19 8:24-25

          第三因8:15-16 8:20 8:26-27

 

三個主論將何謂按着靈去生活行動的內容和理由分別敘述,而結論亦以三節三句話

提及神的計畫如何逐步成就,來作保證。李保羅先生和馮蔭坤先生兩位,都將8:12-13視為8:1-11的總結,而視8:1-13為一完整段落,其原因馮氏提出三點:(一)”這樣看來”是從上文推至結論。(二)8:4-9肉與靈的對比,在12-13中繼續出現。(三)”生命”這一主題也粢持續到第死十三節末句。這三點都可以成立,但是(一) ”這樣看來” 結論式句型,除了表達前面所述的一個結論,由8:1的開首語同樣使用這詞,則8:1-13都應併入7:13-25之中,成一完整段落,如真這樣子來分段落,那麼分段的解釋來理解作者的含意,是沒有必要了。由7:6-8:30是一完整結構來看,8:12的結論式導言,接續7:7的模式。(二) 肉與靈的對比是8:1-11的主論,但是在這一主論中,卻未能看出信者如何藉靈來生活行動,也就是說,在這一段經文中未能提出按靈去生活者的實際表現為何,因此8:12-30是針對這個主要問題作回答,若將8:12-13從本段中切斷,就無法看出保羅用這麼長的經文主要對付的問題為何了。(三) ”生命”這一主題不只持續到第十三節而已,雖然8:1-11用了” 生命”(名詞)三次,而8:12-13用了”活”(動詞) 三次,但肉與靈的對抗,最終是”身體的贖放”(23節),才是生命主題的完整結語。因此由經文本身以”因為”將8:13-15連貫成一連續說明來看,硬將8:12-13和8:14-15分割,而以”因為”做為8:14-30的開首語,這不是保羅習慣用法,在文意上也不能連貫。

8:14以下用兒子、後嗣為主要用詞,是與8:1-13的用詞不同,但是由8:3神差

祂的兒子這事就已設下伏筆,祂的兒子的得勝和日後眾子的得勝既是一樣的,所以保羅必須在8:14以後重回”兒子”的身分問題,解決信徒的身分地位,才能解決同樣帶着肉體的困擾,因為第一個兒子如何得勝而被立為長子,其他的兒子也當同樣得勝而得着立為義子。8:14的文詞由此而轉,就能夠明瞭保羅的用意。

一:首段主論分析(8:12-16):

事實和期望:不按著肉體去活。 8:12b

原因和理由:1、因為藉者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必活著 。 8:13 

               2因為這人蒙神的靈引導,是神的眾子 。 8:14

               3、因為這人得立為義子的靈,可以呼求:阿爸父8:15-16

  靈出現六次;肉體三次;兒子(用三個不同詞)三次(GB5207、5206、5046);

  8:12-16中,敘述動詞(GB1510)三次:我們是(12),他們是(14),我們是(16),

  神三次。

  “但假若”出現在8:13、17、25三節中,分別成為三段主題的中心點:治死身體

  行動,同受難、堅定等候(祈求)。

二:次段主論分析(8:17-20):

事實和期望:與基督同為後嗣,同受苦難、同得榮光。8:17

原因和理由:1、因為現今時期的苦難不相配於將來的榮光 8:18

               2、因為受造物都熱切等候神的眾子顯現 8:19

               3、因為受造物都被迫服在虛空之下 8:20

  17節兒子和後嗣計出現三次,字根”同”出現三次,18-20節連續三個”因為”。

三:末段主論分析(8:21-27): 

事實和期望:受造物懷著盼望得釋放,進入神眾子榮耀的自由8:21 

原因和理由:1、因為受造物和我們都在嘆息等候 8:22-23

               2、因為先前為著盼望而得救,現在持續仰望等候 8:24-25

               3、照樣那靈扶助我們的軟弱,不斷代求 8:26-27

  盼望(名詞四次,動詞二次)六次,嘆息三次,等候二次,禱求三個不同詞各一次(GB4336,5241,1793),那靈四次。23節的等候,帶出24-25節的盼望、仰望、和等候。22-23節的嘆息,帶出26-27節的禱告、代求、懇求和嘆息。因此24-27節只是22-23節的延伸說明。同樣的,22-23節是說明21節受造物的盼望。

四:結論的經文分析:

由”我們曉得”帶出28和29節的”就是”的兩個句子,而28節用兩個間接受格

  定冠詞,帶出兩個同位語的句子。而29節的前面句型模式,在30節連續使用三次,

  則本段架構就形成三中有三的模式:

28a愛神者………….,即是按預旨蒙召者 28b

29a祂預知者,祂預設他們……..

29b使他…….為長子。

30a祂預設者,祂呼召之。

30b祂呼召者,祂稱義之。

30c祂稱義者,祂榮耀之。

6〉

  上段落,聖靈的內住,成為信徒得勝肉體和撒旦的保證。在今世中身體雖會受損、死亡,因聖靈的內住,身體也將復活重生,對信徒而言,就可不再懼死,故8:12-13,是以此狀況下(希臘文直譯:這樣看來,所以)而說我們是何種人。“我們是欠債者”,即我們是有義務在身的,有履行某種責任的。

8:12b“不是對於順著肉體去活的肉體”,此句解釋8:9“不是在肉體”的意思

8:13a“因若順著肉體而活,必將枯死”此句解釋8:10a“身體因罪是死的”之意

8:13b“但若對於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將必活著”,也解釋8:10b“靈因義是生命”。8:12-13濃縮而言:我們是欠那靈的債,我們是對那靈有履行義務的責任:治死身體的行動。(參加5:24)

7〉

  7:24-8:13主題為從肉體的死亡進展為靈的生。

  肉體14次,身體4次,死(動詞和名詞)9次,靈12次,生(動詞和名詞)6次,罪6次,律法7次。

  7:24從這死的身體救出,是生命的靈之律法釋放(8:2),是神兒子受差在罪的肉體樣式中定那罪的罪責(8:3)是神的靈內住(8:9),是我們治死身體的行動(8:13)。保羅向我們述說,我們可以不依肉而活,而能依靈而活,在乎基督所成就的審判,和聖靈內住我們裡面。我們被成全為產業的繼承者,就在那願攻克己身,叫身服我者身上,達成神的計劃,由下段落陳明。

  8:14-30主題為神兒子的榮光顯示出來。這是神既定計劃。

  榮光(18.21),得榮光(17.30),就是身體的贖放(23),神兒子的顯出(19)本段與林前十五章對照,原是羞辱、軟弱、朽壞的,現成為嗣子,將來就變成榮耀、有能、不朽壞的。8:26靈的分擔,為達目標(G5241),就是使兒子得榮光,8:29同形(G4832)她兒子的像,就是有他兒子的榮光,8:30神已預定、呼召、稱義、得榮光的作為,成為今日信徒的保證,神先前對眾聖徒所作的,以後也必作在那願意堅信到底者身上。

8〉8:13

  “依肉持續活著,必定枯死”,必定(G3195):必定要成就的未來。本句型為複式動詞(直接語氣動詞+不定詞動詞),表達事情的肯定性,過於它的將來性。出現於4:24;5:14;8:13,18,38。既是肯定說法,表其必然結果, 故信徒仍依肉持續活著, 其結局是死亡,如樹木之枯萎,與神的生命斷絕。保羅所強調的死,不是肉體(身體)的死,而是宗教上,屬靈的生命死亡。(由此句,完全推翻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錯謬)。

“但若對於靈,持續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將活著”。治死之意,是使其失效,不發生功用,不是要毀掉它的生命(即屬肉生命),故指屬靈上的治死。本句是再次駁斥割禮派在身體行動上的誇口:行肉的割禮,以及駁斥撒都該人在身體行動上的誇口:耶路撒冷屬肉祭司的獻祭。保羅不是說身體的道德、倫理的行為要治死,而是宗教性的身體動作要治死。割禮和獻祭,是身體的行動,是以肉體成全律法諸工作的作為,必要治死。不光這兩項事上要如此,舉凡依肉而活的行動,都是治死的對象。本節類同6:10的用法,本節中肉和靈,以及6:10罪和神,都是間接受詞。故“向罪死”“向神活”即本節所解釋的。按以色列出埃及是向埃及而言,是死的,已分離不再有關連,到西乃曠野神的山之前,神親自顯現向他們說話,如今聖靈降臨在我們裡面向我們說話。以色列民對神吩咐的律法典章,他們同聲說願意遵行這道,因他們是欠神的救恩,有義務遵守神律法,現我們也是欠聖靈的債,有義務遵守聖靈所教導的,治死身體作為。9〉8:14-17

  本段是以產業的承繼者是為以後能攻占迦南美地所預備。承繼者不是白白承受,而是要去爭戰攻得應許產業,故17節“我們果真同受苦,為要我們也同得榮”。神立我們為產業繼承的義子(G5206),不是按世上承繼方式,而是按出埃及的以色列民一樣,在曠野被預備,先受律法教導和成全,才能面對仇敵的攻擊、誘騙。

  8:14,“蒙神的靈帶領著是神的兒子”此結論是出自9-11節三個“若”所導論而出的結果。神的兒子,保羅定義和奉割禮派的差異,是他們以肉體和血統定之,保羅則以為“不在肉體”,乃在乎“神的靈”。

  8:15“因不是領受奴隸的靈再進入懼怕中”,由來2:15,指怕死(死亡,懼怕)為奴者,“乃是領受被立為義子的靈”,保羅雖未寫出這種狀況會進入什麽,然由上句的反面推敲是喜悅、歡樂。G在此狀況中(參8:3),“我們呼叫阿爸父”。(參加4:5-6),領受神的靈者,一面他呼叫阿爸父,是見證我們是他的兒子(16節),是一種宣告,成為兒子的確信。一面他呼叫,在舊約是指對神的敬拜。神在舊約中嚴格界定敬拜者的條件,和敬拜他的地點、方式,以區分對眾偶像敬拜的分別,今因以色列人失去見證,轉向萬民中揀選他所預定的,理當按相同原則來敬拜他。然在時、空對萬民的限制,加上聖城和祭司系統被以色列人神格化,將萬民排拒在外,故神回到起初敬拜的模式,有神的名(靈)同在的,就是敬拜他的地方,故保羅再次提及聖靈內住著,就是有神的靈臨到處所,藉他裡面的聖靈禱告神時,就是以方言禱告(林前14:2,14)時,他是敬拜神的。

  8:16“那靈親自一同見證,與我們的靈(說):我們是神的嗣子”。同聖靈見證的,是我們的良知(參9:1,2:15).被見證的對象是那背逆神的(邪靈,撒旦的控告,奉割禮派的不信者,悖逆者),是因敬拜神不是用口、舌、血肉,而是靈(約4:24)(方言禱告,就是我們的靈禱告),所以我們的靈(掌管我們的良知,內在的人,我的心思,它容納神的靈成為神的燈,探索人的心腹,成為見證,箴20:27),因聖靈內住而更新,才能敬拜神。林前十四22“說方言是為不信者作證據”,即對不信者作見證,然本處保羅不用方言,而用我們的靈,是因羅馬信徒依肉持續活著是不信者,故以我們的靈為見證者,見證我們是神產業的繼承者。

10〉8:14

  “對神的靈而言,凡是被引領的,這些人,他們是神的兒子”。

被引領的,即上節治死身體的作為者,是欠聖靈的債,聽從聖靈引領的,這些人就是神的兒子。兒子的意義,在此不是強調身份、地位而言,而是在本質上、生命上與神相同。正如耶穌的教導,「若你們遵守我的誡命,你們必住在我的愛裡,正如我遵守我的父的誡命,並且我住在祂的愛裡」(約15:10),惟遵行基督的吩咐(就是遵守父的誡命: 律法典章),才是連接於真葡萄樹者,這種人既藉受浸和他同死,就要因聖靈內住,引導,治死身體作為,行出律法的義來而與基督同活。

11〉

就對他人的愛,也當站在欠債者身份,要按主人的吩咐去愛鄰舍。(羅13:8-10)按救恩的成就,是藉基督的死和聖靈的內住更新,帶來神的拯救,故對救助我們的基督和聖靈,我們都是欠債者,都有義務履行主人們的吩咐。由8:8“住”及8:11“住”兩次,強調“住在你們裡面”的靈,必賜以生命,正如林前15:45“未後的亞當是賜人生命的靈”。他們一同執行神拯救的計劃,理當要被尊崇,因他們都按神的旨意行事,知神的意願,正如神曉得他們的心意。

12〉8:15

  奴隸的靈和兒子的靈對比,是為解釋依肉而活和治死身體作為的內涵。懼怕是指對肉身死亡的害怕,就順從肉而活,以滿足肉的需求。

  肉與靈的對比,其意同8:6死和生命的對比。肉體的心志就是依肉而活,靈的心志就是內在的人活起來(他治死外在身體的作為)。而這對比的產生,是因亞當犯罪後,所傳下來的血肉之身,是被誤用、污穢、羞辱,如同亞當一樣,故神需要將這原是祂所造的身體,重新更新,成為聖別、榮耀的身體。所以耶穌和保羅都強調救恩,是由內在引到外在,而全部潔凈。按死有內、外之分,先後之別。以前我們先在內在心思上死了,與神的律法斷絕,聽從了那罪,最終我們外在的身體,終究要死。現救恩由眾先知已啟示,基督成全,使我們的石心更換為內心、新心,使心思重新復甦,藉受浸重得那無虧的良知,祈求聖靈內住,聽從那靈教導,治死外在身體的作為,切望身體最終得贖。此由耶穌責備法利賽人,只注重外在身體的潔凈的諸多教訓,和他對門徒在山上寶訓中的教導,要從靈、從內心的潔凈做起,才是真正遵行神的律法。這和保羅七、八章所論靈、肉之爭的意義,是相同的。

  “奴隸的靈和兒子的靈”,原文直譯應為“奴役的靈” 和“收養為子的靈”。此二字是比較特別,在此可當形容詞所有格用。馮蔭坤先生將奴役的靈,解作人的心志、態度上是被逼聽從那靈(他將靈在此解為同一位,就是聖靈),兒子的靈,解為人願意讓聖靈在人心裡工作,將人更新改變,成為將來承繼產業的嗣子。這兩個用詞的用法是相對,表人對聖靈工作的態度,一是被迫聽從,一是自願聽從。但事實上比較林前2:12,提後1:7的用法,是指兩種不同的靈,而非同一靈不同功用。由加4:16林後11:42.都指不同靈而言。故本節表實際服事上的地位是兒子而非奴僕,故能呼叫阿爸父,且得父所差的靈幫助來服事祂,明白父所施美福(恩典)之事,成就父所預定我們必要完成的計劃(使命),在未來成為承繼這世界為產業的後嗣。

13〉8:17

  “但若是兒子,便是後嗣,這後嗣是屬神的,那同為後嗣是屬基督的”;是兒子,指有領受被立為子的靈,即領受神靈者,才是後嗣,為要日後承繼產業。單就後嗣而言,是屬神的後嗣,如同為後嗣,則是屬基督,和基督一樣的模式來成為後嗣,故下半句要論如何成為和基督一樣模式的後嗣,就是“同受苦楚”(4841):字根(3958),使苦惱,出現於太16:21,耶穌第一次向門徒啟示,他要上耶城,受長老祭司長文許多的苦。8:18本字根的名詞(3804):因感受某事的影響,在感情上的反應、忍受。耶穌到耶城,首先的逼迫不是身體上,而是心思情感上的被棄。祭司文士的攻擊,跟隨者四散,最親近的門徒不知警醒,才是他所受的苦楚。本節及下節用此字眼,表達人最先、最主要的,是人內在的爭戰上,惟在內在心靈的剛強得勝者,才能成為治死身體行動者,也才是充滿律法義行在其身者。能經歷這種苦楚考驗,才能同得榮光。

14〉8:18

  我想(3049):我算定(同4:3神算定為義)。這是信心的圖謀、計算,不是靠經驗而得的判斷,因將來的榮光尚未來臨。顯於我們的“榮耀”(601):使無遮蓋,引為使光亮、打開。名詞用於8:19,神兒子的“顯露”,表神兒子的榮光顯露出來。

“將來的”(3195):同8:13“必將”死。表肯定會臨到的榮光。8:19受造物(2937):22節所有的受造物,在28節萬有(3956)及32節萬物(3956)。此受造物指神創造之一切,本段中他們被置於虛空之下而歎息、受產難,等候神兒子的顯露。神創造天地後,再造人來管理萬有,代表神執行祂的次序。那惡者透過引誘始祖犯罪將神的管理人置於它的權下,代表它將奪取神創造物的管理權,如同奪取神的產業。保羅先說我們被神重新立為後嗣,就是要恢復神起初原定計劃,使人重掌萬有,顯出神的榮光。故今日我們受苦的目的,不單為我們自己將來得榮、身體贖放,更要因萬有陷於亞當罪中所帶來的轄制解放,使原為神產業的天地,再次重回神既定的旨意。故8:28萬有一同作工(4903),是出自它們的切望,而與神的兒子同工,進入美善(18),即進入神律法所帶來的福分、利益,人和萬有同得釋放,同蒙神所賜的榮光。因而8:32保羅確認神必將萬有賞賜給我們,顯明我們成為萬有的管理員,代表神掌權(同基督)。8:20因那叫他如此的(5293):原文直譯:由於那使它屈服的。由4:13,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成為世界的承繼者,因5:12罪入世界掌權,以致現在萬有受它奴役。這不是因萬有犯罪受神刑罰,服在虛空之下,而是按萬有的管理權因人的失敗而喪失,使管理權為那惡者所奪服,故使萬有屈服的不是神的決定,反而神計劃使萬有不再陷於此屈服,因此它們暫時屈服,卻在盼望中,就是8:21,從敗壞的奴役中得釋放,進入神兒女榮光的自由中。

15〉8:18-25

  8:21神兒女榮光的自由、對比敗壞的奴役。由5:2“神榮耀的盼望”,相同用法,表示主要受詞是“自由”(正如5:2所要表達的是“盼望”),故神兒女的榮光是對比敗壞,亦即朽壞,則榮光代表不朽壞(此思想比較林前15:40-44在新天地中,有不同的形體,不光是人,萬有也是一樣)。所以榮光的自由,指萬有也將改變它們的形體,正如先知書所預言,獅羊共處,而不殺戮。

  8:23“擁有那靈的初熟果”那靈:所有格,表來源,由那靈而來的,相似詞:那靈的質定(林後1:22,5:5),聖靈的賞賜(徒2:38,10:45)(P.S弗1:13聖靈的印記,原文為“對於所應許的聖靈,你被蓋印封存了”,是間接受詞,而印記是動詞,與本處句型不同)。都有相同涵意,表由聖靈所成就的工作。在本節初熟果按舊約律法規定,每年的初熟果或頭生的牲畜,都理當送到神前,成為供物,是為奉獻用,是歸神所有,因這原是神所有。故聖靈在我們裡面作工,使我們成為奉獻給神的第一個收成,就是神恢復祂創造時之預旨,對人、萬物的安排、次序,以彰顯祂榮光。保羅用三次“我們自己”,表雖有那靈工作,但就立為義子以承受產業的事仍未成就而需等候中,因肉體尚未得贖,爭戰仍未完成而嘆息。此嘆息和萬物嘆息及那靈嘆息(前兩個為動詞,後為名詞,其意相同)都是因與撒旦的爭戰未克全功,那惡者的權勢尚在今世運行,壓制迷惑萬有,神的眾子尚未完全彰顯父的榮光。

就用詞結構,18-20都用“因”起首,21“因這緣故”,22“因”,23“且”24“因”。這一連串都指明保羅持續解釋得榮的意義。得榮不僅是為著我們,也為著受造之物,更是為著神自己。

  8:18 苦楚(3804):此字的定義,由以下文的論述為界定:

① 19節受造物切盼、嘆息和受產難,是因虛空所帶來的敗壞之奴役。

② 23節我們自身也切盼、嘆息,是因身體尚未得贖。

③ 26節那靈也嘆息、代求,是因我們的軟弱。

故一、此苦楚指向尚未得著的盼望下,等候時的熬煉。

二、35節那惡者所用七種逼迫帶來的苦楚。

三、36節如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苦難,也臨到我們。

由8:12“欠債”,8:18“算定”都是商業用詞,表明人自己要去計算,今日的苦楚,對比將來的榮光,是否符合效益,以此安慰鼓勵門徒堅定信心,持續等候,盼望那必來,但現今未見之永久榮光。

  8:17得榮的內涵,其定義,亦由下文為界定: 

21節受造物進入神兒女榮光的自由中。

②23節我們身體的釋放,就是脫下這朽壞的身體,得著那不朽壞的靈體。

③28節受造物與我們同工,進入律法所帶來的益處。

      26節聖靈一同扶助、參與神的計劃。

  27節基督照神的標準、規範為聖徒代求、辯護。這二節是得榮的過程中之幫助。

16〉8:26-30

  本段落以五個de“然而”相連成一段落,每一單元的主詞都不同,以表達今日的爭戰,我們不再是孤獨去面對那惡者。

  8:26那靈為主詞,他的一同分擔、代禱。

  8:27那探索心者,是指神。由8:17與基督同苦之故,那靈探索那同受苦者的心(參林前2:10),知其內在需求而向神代求。由啟示錄中將啟示就是神的啟示,由基督來傳達、表明,而由使者來向先知使徒約翰告知解釋,再由先知記錄寫下使我們知悉,說明啟示有次序之需。同樣在舊約,無論是啟示、律法告示、獻祭禱告,都有次序,絕非人人相同地位,可直接面見神。故保羅在此用詞之意,表人的禱告,藉由內住的聖靈,提到中保基督面前,再由中保向神為我們祈求,此次序符合聖經一貫次序。

  8:34基督為主詞,由8:6靈的智謀是我們當依據的,故基督代求,是在人順從那靈教導之後,才為我們禱告神所以那靈“照神的標準”代禱,即按神律法的旨意為規範,向神代求。

  8:28我們為主詞,知道兩件事,以hoti(就是) 為事件之句首:

① 28節:對愛神者,祂使萬有同工進入良善中,就是對那些按預旨成為蒙召者。

② 29節:對祂所預知者,也預定同形於祂兒子的像,進入他在眾弟兄中作長子。

此兩件事既為我們知道,就成為我們的勉勵和目標,就是去達到那律法的良善和達到基督在我們中間為長子的終極目標。

  8:30神為主詞,祂預定、呼召、稱義、榮耀聖徒,是以過去式表達,故指神已成就之工作,就歷史上祂已對先前聖徒所作的,成為我們今日的保證,而安慰了我們。

17〉8:26-29

  四個知道:26節“我們不知道(1492)……”27節“神,知道(1492)……”28節“我們知道(1492)……”29節“神預知(4267)”。由26節“因為我們按照他(指那靈)該有的,禱告什麽事,我們不知道,但那靈親自用非言語的嘆息(在使徒行傳和哥林多前書中,其用詞為舌音,一般譯為方言,意即聖靈在我們腹中流出活水江河,說出神的奧祕,對神讚美,是我們理智上所無法知道的),不住的大大懇求”,其中“他應當”(1163),指那靈責任所致的強制狀況。靈內住在我們裡面後,與我們一同分擔我們的軟弱,而按那靈所分擔和教導,在對抗肉體軟弱上,我們應要持續禱告尋求他在諸事上的保守和同工,然而那靈分擔軟弱所應有的事上,即祂必須防備惡者攻擊事上,我們常常是無知的,因而祂親自代禱,保守我們。由27節神知道那靈的意念,靈依神所定規,將代求提到神前。由於靈和基督的代求,28節我們就知道,神的最終目標:以基督為模範的眾子,尊基督為首,和基督同形,一同完成神對天地的治理。

18〉8:27-28

  8:27聖徒(40),8:28愛神者,蒙召者。由1:7同字根也出現,保羅寫信的對象,是聖別者,是蒙召者,是愛神者(參弗1:4相似用詞)。因他們聖別、愛,才成為神所喜悅的,聖靈和基督才同工、代禱。因此12:1保羅鼓勵門徒獻身為禮物,由基督為大祭司,將此活祭帶到神前。正如祭物必經火,門徒也經歷苦楚的熬煉,才成為祭物歸神。8:29比較弗1:5,同用eis表目標,一致指向以基督為首之目的。

19〉8:29-30

  神的預旨(4286),預知(4267),預定(4309),三個預先用詞,表神的揀選是打破血統論,不是出於人的血、肉成為門徒,正如今日不是因人的嬰兒洗禮成為神所召的。8:16-29“同”字根出現九次,七次用於人身上,二次用於受造物,表明爭戰上我們不再是孤兒,此為八章保羅認定我們會得勝的主因,不再陷入七章的苦戰。聖靈的代求和幫助,為保羅在羅馬書所強調,與當時代猶太奉割者對聖靈的認識有關。他們可能否認聖靈工作和聖靈聖別人之事,由林前所記聖靈的諸工作常被人所誤用,聖靈的恩賜和方言禱告都錯用了。羅馬教會也可能受相同攻擊,對聖靈工作認認不清。聖靈用說不出的歎息和我們所不明白的禱告,(指方言禱告)(8:15)。就屬靈爭戰角度而論,聖靈藉方言禱告幫助我們。我們的靈願意亦指在方言禱告中。然而肉體軟弱是未得那靈幫助,在遵行律法路上,此爭戰是必然存在。聖靈的初熟果表明已奉獻給神的人,在身體未得贖前,聖靈來到加添力量是必要的,而聖靈藉方言禱告(我們的禱告),是本章所強調。

 

 

3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對於這些事。假若神為我們,

     誰能敵對我們?

32.祂既不顧惜自己的兒子,反為我們眾人交付他,

     祂豈不也將要把萬有和他恩賜給我們? 

33.誰將要控告神的揀選者?

     神是稱義者。

34.誰將是定罪者?

    基督耶穌那曾死了的,倒更該說已復起的,

    他是在神的右邊,

    他也不斷為我們懇求。

 

35. 誰將要隔開我們脫離基督的愛?

     是苦難、或困苦、或追逼、或飢餓、或赤身、或危險、或刀劍呢?

36.正如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處於待殺;

  我們被算定如將宰的羊。

37.但是在這萬事上,我們持續大大得勝,透過那愛我們的。

38. 因為我既被說服:無論

     是死、生、諸天使、諸執政者、現今的事、將來的事、諸權能者、

39, 高傲、奧理、別的受造物,都將不能隔開我們脫離神的愛,

     就是那在基督耶穌我們的主裡的(愛)

  8:31-39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主架構雷同8:1-30,分成兩大段,都由前言引介句,帶出三個說明,分析如下:

  一、任何指控、定罪之事,因神的作為而不能成立:31-34

          31a前言:若神是為我們的

          31b-32 第一個問答:誰抵擋我們?

          33 第二個問答:誰控告神的揀選者?

          34 第三個問答:誰定罪?

     二、任何事物都不能隔開基督(和神)的愛: 35-39

      35a前言:誰隔開基督的愛?

      35b七項地上苦難不能

      36-37應驗經上所記,透過愛我們的,我們要大大得勝。

      38-39 十項屬靈的勢力也不能。

  

20〉8:31-39

  是由26-30節的總結,按神的次序被彰顯,對那惡者的爭戰才成功。同樣以四個句子說明爭戰得勝的因由,以回應26-30節的四個同工。31a節神為我們,31b-32神交付祂愛子給我們,33節神稱義我們,34節基督現在神右邊為我們禱告。此四項對抗撒旦的敵擋(31節)、控告(33節)、定罪(34節)、隔絕(35節)四種工作。

  8:32神將萬有賞賜給我們,正如神將祂兒子交付給我們一樣,故我們再次對萬有的治理和掌權,是那惡者無法控告的。

  8:35那惡者所用的七種方法,是針對不受他誘騙犯罪的門徒而作的。

困苦(4730):指狹窄、為難、束縛。亦即諸事不順。

赤身(1132):指羞辱而言。

  8:37得勝有餘(5245):由超越和征服組合,表大大得勝。在這“一切”事:指35-36惡者所加在我們身上的苦楚,對比前面“萬有”同工,並賜給我們。

  8:38死(2288):枯死(同8:13)。指36節處死(2289)及35節的刀劍。 生(2222):生命。即8:3的前六項尚存活時的難題。

  天使(32)、執政者(746)、有權能者(1411):指天上的,而非地上的敵對者。

  現在的事:指門徒現面臨的考驗。參8:18a現今時期的苦楚。

  將來的事:指門徒未來或將面臨的考驗。

  高處(5313):指高傲,參林後10:5,指人思考高傲如高墻阻隔。

  低處(899):指深奧、奧理。參林前2:10,啟2:24,亦指人深處敵擋神真理的藩籬,是撒旦所作成的。如同神秘主義進入人心,阻擋人認識神的知識。P.S此後兩項為撒旦在人內心所做阻擋工作。

21〉

  受造物(2937):指創造的行動或被造之物。出現於1:20,25;8:19,20,21,22,39,計七次,在彼前2:13,引為人的“制度”,即人所造出之物。是指現今世界掌權之人,我們服在他們權下。對在耶路撒冷的祭司體系而言,他們自己造出一套救贖觀,是按肉而行的,那服在他們之下的萬有正是切望神兒子顯出。現基督已臨,這一切人所造出的(雖他們根據於神頒佈的律法體系,但不從神律法的真義明白,不以信心反以肉體來成全之救贖法),無論是制度體系、生命形態都將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