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6: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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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6:8-7:21)

安息日,2011-08-20 09:00

經文結構

  • 6:8-13 燔祭的律法
  • 6:14-23 素祭的律法
  • 6:24-30 罪祭的律法
  • 7:1-10 愆祭的律法
  • 7:11-21 平安祭的律法

概论

“雅威祂又說話,對摩西說道”

出現在6:8,19,24三次,只有兩次接“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眾子說”,而6:19之後接“這是亞倫和他眾子的就近物,就是他們就近給雅威,自從膏 他日子,……”,故經文整體而言分成6:8-23燔、素祭的指示,和6:24-7:21罪、愆、平安祭的啓示,兩大部份。6:19-23是在這前一大段 中,針對每日獻祭中,有關素祭的補充說明,它缺少分段的強調經文“這是……的律法”(6:9,14,25;7:1,11)。

由1:1-6:7兩大段,第一大段為燔、素、平安三祭,第二大段為罪、愆二祭,比較本處的分法,平安祭由原和燔、素在一起,改為和罪、愆一起,且都 列在每一大段的最後一個。經文安排的目的,在對民的啓示中,燔、素、平安三祭為一組,是與罪無關的祭品,強調獻祭是為與神和好。在對祭司的啓示中,罪、 愆、平安三祭為一組,是與每日當獻的祭無關,強調獻祭使選民們被聖別而結合成一獨特團體。

“律法”

“律法”〈H8451〉:是動詞“投、擲”(簡單主動)、“教導”(使役主動)的陰性名詞。其意為經由指示方向,使之明白當行的法則。TWOT以為 基本的含意是教導,它是神旨意的啓示,更明確些,律法是指任何一套規則,是針對約中的規定事項,是試驗以色列人確定他們是否完全聽從神的一個標準。因此律 法成為指南,更是以色列的憲法。 本字首次出現於創26:5“因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堅守我的典章、我的命令、我的法則、我的律法”。此四個名詞都是首次出現,日後此四詞有個別出 現,有兩個一組出現,事實上是包含全部意義就是“神的聲音”。它們都是由神啓示而來,是說出神的心意,使人得以行在正路。

律法不只是針對以色列人頒佈的,由民15:16,29寄居者與以色列人同有一樣的律法,以賽亞先知預言彌賽亞臨到時,萬民都要等候他的律法(賽 42:1-4),神的律法必從他而出……成為萬民之光(賽51:4-6),因此外邦人也要按同一律法被神拯救,因律法本身已包含福音的應許。

經文用“這是……的律法”為分段點,它要將五祭的各項規定成為法則,是永遠的法則(6:18,22;7:34,37),表明它們成為神所使用的管 道,使人得以和神相交,和聖民相交的法則,是永遠不改的,但是就另一層面而言,律法既是教導,它就不是只有字面意而已,真正的教導意義是聖靈的意義,聖靈 將此五祭的教導意義,闡明在新約基督的身上,而執行祭儀的模式,也闡明在教會的運作上,由使徒和眾長老來執行。

本段經文重心點放在祭司當行的職任,而此職任分成兩個層面,一是祭司在執行祭儀時,當有的職責為何,一是祭司在執行祭儀後,如何處理未燒獻的祭物。 因此一方面是祭司工作上的要求,一方面是祭司工作後的權益。工作要求上,以一~五章為基礎模式,再加上每日獻祭的獨特要求所構成,而祭司權益上,則以 2:3素祭物所剩的歸亞倫和他眾子,作為指示原則,在本段經文中更為詳述記載,然而正如前面已述及食和獻根本上有相同用意,則祭司權益的說明,一方面是對 祭司而言,工人得工價,一方面則對祭物而言,所獻的盡都歸神,經由筵席般的模式,神人同享。

聖經對祭司的職事有三個要求,一是在祭祀時主持祭儀,一是在審判中參與審斷和尋求神的裁斷,一是對律法的教導和解釋。在新約中是由使徒和眾長老來執 行這三個職任。第一個層面即對神敬拜的主持,徒2:41“門徒都堅守著使徒的教訓和交通、擘餅、祈禱”,雅5:14-15長老代求以蒙赦免,提前5:19 長老有管理教育之責。第二個層面即參與評斷,徒15:2,4,6,22,23,16:41指使徒和眾長老評斷外邦人不需受割也能蒙救恩的真理評斷,太 8:17-18、林前6:1長老代表教會行審判。第三個層面即教導工作,徒20:28長老作全群的監督,牧養神的教會,多1:5,9長老要以合乎信實的話 教導、使能在健全的教導中勸慰人並且能駁斥頂撞者。保羅自己在多處經文也將自己視為有祭司權利(參林前9:13)。使徒可算是長老中的長老,他們選立長老 (徒14:23),也都執行長老所當行的職分。耶穌設立十二使徒,其用意即在教會中執行祭司在聖殿中的職任,他們不是取代祭司,而是按祭司職任行使在神特 選的教會中,兩者之間由使徒行傳中可知,並無衝突。

“聖”、“潔”、“俗(污)”

“聖”是本段經文再三強調,此詞原指分別,即當人按神的命令去從事某些特別分別出來的事物時,才被視為聖的。它不是由人自以為聖而聖,或自認有聖靈 在我裡面就是聖。聖是經由外在行動而成為聖,祭物、會幕內的物件、地區,成為聖,都是經由祭司分別後而成立。6:11,27“觸摸到它們,他要聖別”,就 聖經它處比較,能觸及祭物的,只限祭司家中的男丁,他們雖未參與祭儀也可分享祭物,百姓和祭司女眷都不能觸摸。此句一方面摸聖物而被感染成聖,是聖經一貫 原則(出29:37,30:29),另一方面它更指向未參與的祭司家男丁,有分於聖,因他們本身是特被分別的一群。若是非祭司家族者觸摸它們,反而使它們 成為污穢,由7:19-21可證明。

“聖”、“潔”、“俗(污)”此為五經中三種區分,當人沾染不潔的人、事、物時就成為“俗污”;若從俗污中分離出來,不被沾染或經潔淨儀式者,他成 為“潔”,但他非為“聖”;只有已是“潔”的人再經分別歸與神,才算是“聖”。此三個層次之區分,為五經一再提及,不可混淆。聖物會被污成不潔之物,而污 穢之物不會因觸及聖物或成聖者而成聖,其間差異,和人的聖和污不同,經文另有記載。

(P.S如:潔淨物如牛、羊,可被獻上成聖的,但不潔物如豬不能被獻而成聖的;但不潔之人經潔淨後,若他願意亦可獻己成聖,如拿細耳人。)

新約基督使我們成聖,是在信徒受水浸與污穢分離後,再經由聖靈將我們獻上而成聖,我們的成聖代表信徒是呈獻給神的人,若是被污,沾染各樣不潔,就是 俗污,若不再經潔淨和重新獻上自己,成聖不是長久不變的。成聖是需要聖靈長久持續工作,以保持之,在每日裡去分別污穢事物而有的結果,正如祭司每日早晚二 祭以聖別。

六8-13燔祭的律法

(利 Lev 6:8)

雅威再次對摩西說話,從下句話,吩咐的對象由以色列眾子改為亞倫和他的眾子,因此話的內容雖是同為燔祭,但是所列舉的幾項要求,都是祭司職責。

經文本身為上下對稱結構:

  • 6:9:柴火從晚到晨常燒著
  • 6:10:祭司著裝和收拾灰
  • 6:11:祭司脫衣和倒灰
  • 6:12-13:柴火不可熄,每天要燒

經文中特提一點,排放燔祭時,並在其上燒平安祭的脂油(12節),將燔祭和平安祭並列,在燒獻燔祭時,也同時燒獻平安祭脂油。在三章中未記平安祭脂油是否一次就全燒獻結束,然就本處而言,平安祭脂油是成為壇火常燒時的助燃劑,使燔祭壇的火得以不熄滅。

燔祭和平安祭一同燒獻,使兩祭成為一體,也將兩祭的意義結合在一起,因此就一~三章經文,燔、素、平安三祭是連貫的,以雅威對摩西說為起首,都是撫 慰氣息之祭,則三祭又成一祭,所帶出的教導意義也當是一個完整的、全體性的內容它們都與人的罪行無關,而在於表達神人如何相處的條件和目標,是在未受罪污 阻攔之下,神悅納人的步驟。人未犯罪,並不代表他就是蒙悅納者,也未能隨意來到神前與神和好。神藉會幕前的三種祭,向選民啓示如何得著神喜悅的路,這才是 啓示的目的。

(利 Lev 6:9)

“條例”

“條例”,原文為“律法”,是指任何一套規則,成為神對人指導的準則(詳見前述)。TWOT強調律法與約的關聯,律法是約中的規定事項,易言之,律 法就是約的細項內容。律法成為選民是否完全聽從神的一個標準(申8:2;士3:4)。干犯、背棄、更改、廢掉律法,就等同對約的干犯、背棄、更改、廢掉。

在6:8,14,25;7:1,7,11,37出現七次,分別為“燔祭的律法”、“素祭的律法”、“罪祭的律法”、“愆祭的律法”、“它們是一個律 法”、“平安祭律法”(出現兩次)。五祭就是律法,就是選民與神立約的內容之一,神既未廢棄與以色列人的約,五祭就未廢棄。雖就耶路撒冷聖殿被毀後,五祭 就不再公開舉行(現今以色人中仍有極少數人在舉行獻祭),由新約經文將它們屬靈的意義解明,也指出天上會幕有真祭司和祭物,但聖經從無直接記下神已廢棄五 祭律法。

壇火常燒獻著:在此神指示祭司職責是使燔祭火,無論有無平民獻燔祭,都必須保持燔祭壇持續燒著,這與出29:38-42相符合,早晚各一次的燔、素奠祭,沒有停止之日。即便他人不獻祭,作為祭司者,每日兩次獻祭不鬆懈。

6:10細麻袍和褲:這代表祭司身份的衣服,在會幕內從事最低微的事也需穿著,但離開會幕,就當脫下這衣服。經文事實上在強調祭司服只在會幕內穿 著,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代表神職工作,但神僕離開神的面前,就失去神聖代表,其外在記號也要取下。 灰:本字和肥油、油脂同義,但與平安祭之脂油不同字根,故雖有雙重含意,但LXX就直譯為“      ”灰燼,事實上脂油本身火燒後不可能留下灰,只有 柴灰,它倒在營外潔淨之地,即全以色列營帳之外,但非人們方便之處(申23:12)。雖是灰燼亦是潔淨,故成為罪祭脂油以外的祭物焚燒之處。此正應驗於來 13:11。

結論

  • ①祭司的第一個職責,使燔祭壇火常燒著,且在會幕中祭司服都常穿著,來服事每一個與祭祀有關的事。舉灰與倒灰也成為祭司常態工作,只要壇火 常燒著,就必有這項工作。壇火是由天而降(9:24),此火代表神的同在和悅納,也代表神與祭司之約的記號,亞倫子孫有責任延續此火,正如以色列民有責任 延續選民後代,使之常在神律法之下。燔祭對選民和祭司,同有其代表之意義,共同成為神悅納之民。

  • ②本段的燔祭是針對每日早晚兩次的常獻祭之處理,6:19-23則是針對常獻之素祭的處理,此事由經文特別強調詞“整夜到早晨”(9節)、 “每日早晨”(12節)、“早晨一半、晚上一半”(20節)可以查知。因此經文是由通例為先,而特例再補述接續的方式來記載。百姓所獻的,是在祭司獻後, 才接續執行,但並非每日都必有百姓的獻祭,它們可算是特例。

(利 Lev 6:14-23)素祭的律法

燔祭的律法,經文用第三人稱單數的動詞十個,表達祭司當有的職責,在素祭中亦有十個動詞表祭司應有的職責,惟人稱上就以“他”、“他們”、“你”三 種方式來記載祭司的動作。燔祭的十個動作分為前七(10-11節)、後三(12節),素祭則分為前六(14-18)、后四(20-22),都以兩段式來記 載。

素祭兩段式結構:

  • 1.序言 “素祭的律法”(14a)       “雅威祂說話,對摩西說道”(19)
  • 2.主論 百姓的素祭處理原則(14b-17)    祭司的素祭處理原則(20-22)
  • 3.結論 永遠的法則(18)          永遠的法則(22-23)

(利 Lev 6:14b-15)

“這祭”

“這祭”:希伯來文為“那位將它就近(給神)的”,是指亞倫眾子中的一位祭司,洪同勉和和合本都誤以為是祭物。本小段是與二章百姓獻素祭時,祭司的動作和所表徵的意義:紀念,都一樣的指示。只是將二章祭儀以更為簡略方式重述,並非與二章有所不同。

(利 Lev 6:16-17)

“吃”

“吃”是本段對剩餘的素祭物處理原則。在6:16-18吃,出現四次,在6:26-30對罪祭剩餘的,也是四次。如何吃,在何處吃,在何時吃,以及吃者的資格,是六~七章中主要界定的。吃食的規定,由祭司延伸到百姓,十一章即由本段吃食規矩而來。

聖經強調食物的分別,因食物與人的生命延續有關,不光是食物上,在其他與生命延續有關,如生育、交配、如廁等方面,都有所規定如何分別。生命的創 造、延續、終結都在於神,耶穌引用舊約“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而是神口中的話”,他不是廢掉食物律法,反是更堅固食物律法,因這是神口中的話。耶穌只在反 駁魔鬼的引誘,那惡者要耶穌違反神的話,自己變石為食,將生命延續的權柄從神那裡奪取,耶穌反而更堅守神的命令和自己的職分,不逾規矩。

經文另強調祭司食用時,不可再攙酵,而要無酵的食用。雖然祭物是祭司的權益,但也不能逾過祭司職權去更改祭物性質。

(利 Lev 6:18,23)

一是祭司要吃百姓的素祭,一是祭司不可吃祭司的素祭,都成為永遠的法則。

(利 Lev 6:18)“亞倫眾子中所有男丁”

本節開首語為“亞倫眾子中所有男丁”,經文是在指示祭司家族的男丁的權益,他可以吃剩餘素祭,他觸摸到他們也成為聖別,這要做永遠的法則直到諸世 代。吃素祭和觸摸成聖,只能針對祭司家族的男丁,不能往外擴展到其他人身上。經文限定的目的,在使祭物歸神的祭儀中,不被外人玷污。

(利 Lev 6:23)“祭司的所有素祭”

本節開首語為“祭司的所有素祭”,經文則指示是祭司本身當獻的素祭,由20節經文文意是指每日早晚兩次的常獻祭,就如同燔祭是全然燒獻,完全不可 吃。也正如祭司本身獻罪祭時,祭物也全然燒獻而不留餘物,故經文可謂對祭司自身獻的,並無他人可以取代他為中保。八章摩西為亞倫和眾子獻祭,此時亞倫尚未 就職,故其祭物餘下的歸摩西(8:29),但是就職所獻的,亞倫和眾子也可吃(8:31),故經文進一步只限定為每日早晚常獻祭(燔、素兩種),和祭司犯 罪所獻罪祭,才是不可吃的。

(利 Lev 6:20-22)

“祭司的素祭”

祭司的素祭,數量為十分之一伊法細麵,以煎盤烹調,做成塊狀,此三項特別吩咐,讓祭司素祭有別於百姓的素祭(15節),亦有別於就職禮的素祭(8:26)。因此二章素祭的形式,由本段和八章的比較,可歸納成:

  • 百姓的素祭:未經烹調的細麵。
  • 祭司就職素祭:經烹調為無酵餅、油餅、薄餅。
  • 每日常獻素祭:經煎盤烹調為塊狀。

“膏”

“膏”:動詞(20節)、名詞(22節)各出現一次,表明每日常獻祭,是由大祭司執行的,不是交由任何一位祭司來執行。大祭司每日的獻祭,來 10:11“所有祭司天天站著事奉並屢次獻同樣祭物未能除罪”,即指常獻祭非為除罪,而天上祭司卻一次為罪獻上祭物。天上和地上的大祭司,其職分和功效是 不同,但天上大祭司同樣天天為信徒代求的服事,仍與地上的大祭司相同。

(利 Lev 6:24-30)罪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 24-25a 序言
    • A 25b     至聖之物:在燔祭牲被宰殺之處,罪祭牲被宰殺。
      • B 26     祭司吃祭肉:在聖處、在會幕院內。
        • C 27-28   成聖與離聖的方式:接觸和水洗或打碎。
      • B’29     祭司吃祭肉:凡祭司的男丁可吃。
    • A’30     全歸神之物:血帶進會幕贖罪之罪祭。

經文呈現上下對映方式來記載,其中心點為罪祭肉和血使衣服、器皿成聖,若要離聖需經水洗步驟,否則沾聖物的物品不能再被使用。相較於6:20是指人 要因觸聖物而成聖,6:27-28指物件的成聖,它們在成聖后不能被其他人或物再去沾染,除非經由離聖,否則將使他者成為得罪神的。

此以水洗代表離聖,正如以水洗代表離污的含意,水洗是代表死亡,而與原來處境斷絕關係。此處的水洗並非指血濺之衣、煮肉之器是污穢的,反是由經文開首語“凡觸及它的肉的,他要聖別”,它們是成聖的。

相似的經文在利11:33,15:12,是指用水離污的方式。物件本身無聖、污之分,但經由獻祭而使物件成聖,出29:21聖衣的成聖開始,會幕內 使用的器皿也都被聖化。同理,物件也經由死亡、污穢物的沾染而成不潔的。聖經在教導,物件的使用,等同人的權力使用,它們代表主人自己,不可輕忽。

(利 Lev 6:25) A

6:25經文比較4:24,29,33相似重複,故是指官長和蔗民的罪祭,正如6:30用詞是重提4:5,16血帶進會幕,故是指祭司和全會眾的罪 祭,但本節用被動態,有別於前三處(4:24,29,33)用主動態,且宰殺重複兩次,同7:2都指罪、愆兩祭必經死亡以得贖。

(利 Lev 6:26,29) B, B’

6:26,29經文相似6:16,18,凡是“諸聖之聖物”(即至聖物),都相同法則來處理。

(利 Lev 6:27-28) C

6:27-28由6:18指祭司家族男丁因接觸諸聖之聖物而成聖,但本處不是針對人而論的,經文並非重複論述,而是按相同原則由人而談及物,以下三 項物品因接觸罪祭而成聖,就用詞的詞性而言,衣服、瓦器、銅器都是陽性,正如句首的“凡是”是陽性詞,經文不是論“誰”聖別,而是“何物”會聖別。三項成 為聖別的物要如何處理,以水洗為主,而瓦器若用水洗不能完全被洗淨,故被打碎不會再被使用,意義上等同全然歸神,就不會被污染。經文再三強調已被聖別的人 和物,都不可被俗污,就新約而言,羅6:12-13保羅以罪和義的區別來表達被聖別者當保持不再犯罪的聖別狀態,若再犯罪等同被俗污,重回罪奴的身份。

(利 Lev 6:27-30)“凡是”

6:27-30由25-26節將通例啓示後,用三個“凡是”作為擴充啓示,因此亦可視為特例的說明,第一個“凡是”是針對已成諸聖之聖物,使他者也 成聖時的處理原則。第二個“凡是”是重提祭司男丁可吃罪祭牲,將主祭者吃祭肉,擴充為只要是祭司家族男丁都可食用。第三個“凡是”是再次重提血帶進會幕之 罪祭肉不可吃要用火焚盡,此律法由來13:10所引用,耶穌的血被帶到天上的聖別,就能贖全會眾,使百姓成聖,其贖罪功效即按律法的規定被計算,而非按今 日新、舊教的錯誤,他們以為惟有耶穌是神,其血才能贖萬民,這等思維是反律法的結果。

(利 Lev 7:1-10)愆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分上下兩段,2-5節記載祭司執行愆祭的步驟,補充五章未記之祭儀。6-10節記載祭司當得之分,將四種祭祭司所得作總結。

  • 7:1 序言
  • 7:2-5 愆祭祭儀
  • 7:6-10 祭司所得

(利 Lev 7:2-5)

經文以三個主動詞的句子來記愆祭祭儀:宰殺(2節上)、灑血(2節下)、獻脂油(3節)。而3-5節在說明如何獻脂油,其方式和平安祭牲一樣。與罪祭祭儀比較,沒有彈血或抹血的動作,又因祭物限定為公綿羊,故提肥尾巴。祭儀上的不同,成為愆和罪祭的區分。

(利 Lev 7:6-10)

三個“凡是”

經文以三個“凡是”來記祭司所得。6-8由祭司在聖處吃愆祭肉,引伸出罪和愆的規定是同一律法,對祭司所得的部份是一致的,以及引伸出獻燔祭之祭司得燔祭牲的皮(應包括牛、羊兩種)。9節針對獻素祭之祭司得素祭的種類,10節則對未烹調之素祭歸祭司家族平分。

“它是歸他”

7,8,9節原文最後一句都是一樣“它是歸他”,指明這四祭呈獻祭物的祭司當得之物,但是罪和愆的分配,由6:29凡祭司男丁都可食用,並非單給執行祭儀者。

“素祭的分配”

9-10節“素祭的分配”,參究6:16-18規定,百姓所獻以未烹調之素祭為主,故由全祭司均分,而祭司就職所獻為烹調之素祭為主,由就職者所食用,每日的常獻素祭則全燒獻。

就祭物的分配,以亞倫全家均分為原則,經文除燔祭牲的皮獨歸執祭者外,就職的素祭,為就職者所有,一生只有一次,其餘都是平分享用。猶太傳統為獨尊 大祭司,而將祭物分為兩等份,使大祭司所得和其餘祭司的總和相同,是按7:31“歸給亞倫和歸給他子孫”的解釋而來。這樣解釋造成日後祭司們為能被立為大 祭司以奪權和奪利,產生許多弊端,造成不必要的禍害。

耶穌在世並未獨享群眾的供給,由福音書證明他反而常是食、宿短缺,與門徒同處。保羅傳道時間更將自己工作所得供給同工,不願累及教會,雖然工人得工 價的原則,他未打破,但爲福音緣故,將他應得的分放棄,成為工人的楷模。因愛而放棄可享的權益,律法沒有禁止,但就選民自身當獻的物仍不可少,這是選民應 盡之責,是證顯為蒙召得恩的代表。

愆祭的結束

6-10是愆祭的結束,也是四祭物的總結,經文以祭司所得作總結,來對照祭司在會幕裡的勞苦事奉。保羅寫給提摩太的書信中,先提長執的職分(提前3:1-13),後提他們當得的敬奉(提前5:17-19),即按本處經文的安排。

 


回應一(摘要)

祭司所當盡的職任,應得的福份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6:8-7:21),談到有關祭司的義務及權利,有別於(利 Lev 1:1-6:7)對百姓的規定。經文重視祭司與人民間的區別,不應兩者混為一談,否則不合經文主題。因為經文明確表明,雅威曉諭的對象是「亞倫和他的子孫」(利 Lev 6:24)。

祭司晝夜工作,使壇火常燒,不熄滅。

  祭司每日晝夜的工作,強調壇上的火不能熄滅,不論晚上白天,表示祭司的職任不能中斷,要常常維持。

  以新約而言,耶穌基督在天上作大祭司,他的職任永不更改。同樣的,我們在地上,保羅說:「我們是天上的國民」,這是指「教會」而言。「教會」中的領導者就是祭司,如使徒、先知、教師、長老等,要常常為教會來儆醒。

  (來 Heb 13)談到「你們要順服那些為你們的靈魂常常儆醒的領導者」,因為他們為教會儆醒是很特別的事!教會中有的人並不知道,以為他事奉了、獻上了就沒有事了,但事實上,事奉以後會遺留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此處經文所說的「〔燔祭燒剩的〕灰」。這些灰若不清除掉,會影響、阻礙後來的祭物燃燒。而祭司/領導人們需要整夜守候,除去阻礙的灰,以保持壇上的火持續燒著。這是既卑賤(扒灰),又極其辛苦的工作,因為別人睡但他不能睡(夜不能寐)。這些領導人們要整夜為人們的靈魂儆醒、禱告。這些領導人們為了百姓的罪,不但白天要為他們獻祭,晚上也要為自己儆醒。所以主耶穌曾談到無用僕人的比喻:「這僕人白天在田間作完工作,晚上還要先事奉完主人,待主人吃完飯後,僕人才能做自己的事。」不僅僅是白天,連晚上也要工作!因此,教會的領導人當注意,不能像一般人白天作完工作,晚上就能休息。

  聖經上對於教會全職的工人的要求是:「全部時間奉獻,不分晝夜」。因為信徒們出問題的時間並不分白天夜晚,若僅白天為工作時間,那麼若信徒或教會在夜晚出了問題,該怎麼辦呢?

  所以就主耶穌基督在禱告的職事上,聖經記載他在特別之時,會整夜上山禱告,特別談到是「在神的禱告處禱告」(路 Luk 6:12),為要應付文士、法利賽人因安息日事件,心術不正,狂熱到要殺害耶穌基督,此時耶穌整夜禱告,揀選了十二門徒。同樣的,在門徒還不了解耶穌變餅的含義,眾人要立耶穌作王之時,記於(太 Mat 14)耶穌上山整夜禱告,特意吩咐門徒渡過風浪之加利利海,目的要訓練門徒,即使主耶穌不在他們身邊,但主仍然與他們同在。這種「信心的同在和代禱」,耶穌基督知道,門徒會遭遇撒但用篩子來篩他們,所以特別為彼得來禱告。主耶穌特別為門徒的問題來儆醒、在神面前禱告。當然,作為神的工人,也要為自己,為這些灰,就是在事奉後,有時候會將成就歸給自己,他就要好好地在神前省察自己!

  這種靈交靈修的禱告,對於神的工人而言,常常是在晚上,不斷地儆醒禱告。保羅常常為教會禱告,應該也是在白天工作完之後,在晚上常常禱告。(弗 Eph 1, 腓 Phi 1, 西 Col 1, 帖前 1Th 1, 帖後 2Th 1)保羅為他所建立的教會禱告,讓這壇火能繼續地常燒,這是他非常重視的。

穿上細麻衣

  「穿上細麻衣」的含義,(啟 Rev 19:7-8)指“新婦赴羔羊的筵席時,必須穿上細麻衣,是聖潔的光亮,是聖徒的義”。聖徒的義行,是指這些已經成聖的、要赴主耶穌羔羊筵席的人,要穿上細麻衣。這些不是指普通的人、或一般的信徒。他們必須要在服事時,收拾灰之時,要穿上很重要的「聖服」。這「聖服」代表著神的全副軍裝,要常常地穿在身上,以應付撒但不斷的攻擊。所以,祭司服是很重要的「爭戰的福份」,也是「聖別的福份」。這「聖潔」一定要和「義」有關,也就是要照神所說的、所做的一切律例典章,人要好好地去謹守、儆醒,使他與一般的世俗有所分別。

天天燒柴,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十字架)

  早晨要在壇上加上柴火,就是要在壇上把木頭放在火中燒。耶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這“十字架”原文就是“木頭、木柱”。因此,天天拿木頭燒在壇上,就等同於“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十字架)”。

天天燒上好的脂油,擺上自己最好的生命

  脂油代表最好的部份,天天擺上至好的脂油燒,表明了耶穌基督將自己最好的擺上,就是為我們捨了他自己的生命。

  今天這些教會真正的領導人,也應常像耶穌基督一樣,“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為教會捨棄自己的性命”。

  也如同保羅,在(腓 Phi 3:10)說,他得以認識這位耶穌基督,且得以認識他復活的大能,且能與他在受苦的同伴上有分,藉著同行於他的死,來認識這位耶穌基督。

  藉此也可以了解,保羅也是一位真正地把柴火擺上,把脂油燒在壇上的人。

關於素祭

  弟兄有提到關於祭司特有的份。 聖經上重視“吃”,(林前 1Co 9:13)談到:“在祭壇上事奉者,也吃祭壇上之物”。耶穌談到:“工人得工價”,保羅也說:“牛在場上踹穀,不可籠住他的嘴”。這些都要告訴我們,神的工人無分新舊約,就有他應得的分,是非常美好的。他為著教會的靈魂儆醒,而教會就應當將物質的養生之物供應給工人,讓他可以將所供奉給他的,當作是馨香的祭歸給神,而為教會祝福、為你們禱告。

  所以這些歸給祭司的福份,也成為了馨香的祭物。這福份不僅是祭司獨得,而是成為了神所悅納的祭物。因此,對奉獻者而言,其所獻的絕非空空地丟出去,乃是同樣成為了極大的福份。正因如此,(利 Lev 6:14-7:10)整篇不斷強調,不論是素祭或平安祭,都是祭司該得的份,且沒有獻祭者也能得到這些份。這些都要讓我們了解,一切神所喜悅的祭物,或是因犯罪求潔淨赦罪所獻的祭物、一般的民中所有獻祭事奉之事,祭司都要有份於此,使這些民都能得到這一份。

  因此“吃”跟人的靈魂是很有關係的,也是和“與神相交,與基督相交”非常有關係。尤其,基督為我們獻上了他自己的祭物,我們如今就理當將自己的身體獻上,歸給祭司(基督)來使用,因為我們己經是屬於基督的人了,我們是從死裡復活的人了,我們不再是屬於我們自己的,所以如今你當將自己分別出來,獻給神,這是應當做的!你若不分別出來,若不奉獻出來,那麼你就虧欠了神,就是虧欠了神的榮耀。

全身奉獻之神的工人所要得的福份何等美好

  關於舊約中“獻祭、飲食、諸般的洗濯等規矩”,這些是肉體的條例,有時限,命定到更改/振興的時期為止(來 Heb 9:10)。雖然如此,但這些原則,是神學上的教導,有很深的含義,如同該處強調用了 5 處的“律法”一字,也是表明“教導”。

  我針對這些教導,告訴弟兄們,我們應當要如何作為一個領導的人,應當更加地辛苦勞碌,那麼當然神所給予我們的報酬,也一定是多過於我們所付出的。

  我身為傳道者,深深地體會到:當一個人全身奉獻,又真的忠實地為教會勞苦工作時,神所給他的報償應該不僅僅是物質上,更是在屬靈上豐富地供應他。無論是神給他的恩賜、神給他的智慧、神給他的能力,和他在遭遇到各種困難、逼迫、患難時,神與他的同在、與他的深交,絕非普通人、普通信徒所能了解、所能體會、所能得到的。

  這些種種的福份,都是因為他完全地奉獻,成為一位祭司事奉時,神所賜給他的!

  願榮耀歸給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