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神救恩的實現(羅 Rom 12:1-15:13)《羅馬書註釋2012》

D、神救恩的實現(十二1-十五13)

  1、以善勝惡:三種對映 (十二1-十三14)

  2、以接納和擔代幫助弱者 (十四1-十五13)

 

第十二章

1 所以弟兄們,透過神的憐憫,我持續鼓勵你們,去獻上你們的身體,

  是活的、聖別的、使神喜悅的祭物,

  是你們那話語的事奉。      

2 而且對於這世代別持續被同化,

  反要對於心思的更新要持續被變化成形,

  以致你們去察驗神的旨意是什麽,就是那美善和喜悅和純全的旨意。

3 因為透過所賜給我的恩典,我對你們中間的每一位說:

  別太驕傲超過所當思想的,

  反要去思想以至於心思健全,按照神分配給各人信心的尺度。

4 因為正如在一個身體上,我們有許多肢體,

  然而眾肢體不都有同樣的作為;

5 照樣我們眾人在基督裡是一個身體,

  並按著一個(身體)彼此互為肢體。

6 且按著所賜給我們的恩典,而擁有不同的眾恩賜,

  或是解釋神言的,就按著信心的比例相稱來講說;

7 或是任執事的,就(運用)在執事上;

  或是作教導者,就(運用)在教導上;

8 或是作鼓勵者,就(運用)在鼓勵上;

  那施與者,就以單純態度用之;

  那站在前面(保衛)者,就以勤奮為之;

  那慈憐者,就樂意為之。

  12:1-8經文架構分析:

  12-13章是以ABCDCBA模式對映,其中心點在12:21,主要架構如下:

A、身體的使用和運作12:1-8

  B、愛的箴言12:9-13

     C、得勝的契機12:14-20

        D、別為惡所勝,反當以善勝惡12:21

     C、藉順服權柄以勝惡13:1-7

  B、愛完滿成全律法13:8-10

A、睡醒和穿脫比喻(與身體有關)13:11-14

  首尾都以身體作為主體,如何使用身體(個人和教會)是其重點,其次愛的主題

上下呼應,以教會身體為運作主體;再者以得勝邪惡為主題,以教內和教外的行為作

主體,提出保羅的得勝觀,中心點以善勝惡可視為信眾蒙恩的主要目標。

  第一段針對身體的勉勵,經文將個人的身體和教會是一個身體結合在一起,”身

體”一詞出現1、4、5節中,是本段的鑰詞,架構如下:

12:1 引言:身體的奉獻

12:2-8 申論:如何使用身體

『1』 個人身體的使用

  A不要被這世代同化,反要心思的更新變形而查驗神旨 12:2

  B不要太驕傲超過當理解的,反要按信心尺度理解而健全思想 12:3

『2』 教會身體的譬喻認識

  A正如一個身體有許多肢體,而肢體不都有同樣的作為 12:4

  B照樣一個身體,而互為肢體,有不同的恩賜 12:5-6a

 3』教會身體運作七項模式:各盡功用 

  A解釋神言的,按著信心的比例相稱來講說 12:6

  B任執事、作教導者、作鼓勵者,按恩賜盡功用 12:7

  C施與者、保衛者、慈憐者,按恩賜盡功用 12:8

  第一小段中,同依”不要……反要”的模式,帶出保羅的教導內容,而針對身體

的心思(二節)和思想(三節)方面來論,用詞上都是以相似詞來表達,二節的”形

狀”,三節的”思考理解”各提出兩次和三次。

  第二小段中”正如”對映”照樣”,都以”一個身體”、”肢體”為詞,提及不同之處,一是不同作為,一是不同恩賜。

  第三小段中用詞被區分成三組,第一組單獨不同用詞,第二組三個都以同字根詞

重複出現方式表達,第三組三個則各以不同詞來表達。

1〉

  十二~十三章的背景,是因教會在奉割的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間產生隔閡,對諸多 信念和生活方式不同觀點所致,使教會有分裂疑慮。保羅先用祭物觀點,談我們都已是分別歸神的人,是屬神所有的,不再是自我為主,在神面前同為奴僕服事神,地位相同。再用身體為喻,彼此同為肢體互相幫助,無分大小,彼此需要對方。而後以七種來自神所賜的禮物(5486和合本譯為恩賜),表達信徒現今所擁有的諸能,都是從神而來,不是為自身需要而得,而是為弟兄需要,在神面前忠心盡職。最後以教會生活中所遭遇的諸問題為論,信徒如何以善勝惡。

2〉12:1-2

  獻(3936),祭物(2378),活的(2198),聖別的(40),用詞等同利末記的燔祭牲,是完全歸神。保羅會以為信徒是活祭物,是為要討神喜悅而活著,是由羅六章所引申出來,6:11“活”,6:13“獻”用詞相同表示當信徒因基督的買贖而成為神的奴隸時,就當甘心服事新主人,不再求滿足自己肉體私慾而活。身體、祭物、可喜悅、事奉都是直接受詞,後三項可視為形容身體的獻之內涵。

  “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原文為(3050+2999+5216)其中(3050):原指講論,是形容詞,形容“你們的事奉”,故應譯為“你們的事奉是話語的講演”,參彼前2:2。故保羅認為信徒在神前的事奉是話語上的事奉,不再像以前的祭司利末人,以獻祭為主體的事奉,現今新約的事奉,主要在神的話語上傳講、教導、尋求、實踐之事奉,就是神的福音上的事奉,而這是符合理智的。“是神所喜悅的”喜悅(2101):出現在1節,指“對神而言是可喜悅的”,由腓4:18與接納(1184)同時出現,表贊同之意,亦出現在2節與美善(18),純全(5046),同列,表神所認可、接受之事。

3〉12:2

  重譯:“對於這世代不要被同化,對於心思的更新要被變形,以致你們去察驗神的旨意是什麽,就是美善和喜悅和純全的旨意”。

變形(3339): 字根為3445,形成,成型。本字由達到極致而顯露出來之意。用於耶穌山上變貌(太17:2,可9:2),表因心思的更新到極致,身體也變化,發光,不再受身體轄制。

心思(3563): 出現在7:23,25節中,與肉體占據者的對抗,故保羅在此強調信徒對肉體的軟弱要投以強力對抗。

  察驗(1381): 強調經過試驗證明而接受。參弗5:10同用法。

  美善(18): 是與惡相對,出現於17:18-19,12:9,21。

  喜悅(2101): 是與厭惡(3404)相對,出現於7:15;9:13。

  純全(5046): 達到目標,轉為完全,成熟意,以基督為模範。

  這世代(165):指現今不信的世界(參弗2:2這世界的世代)

4〉12:3

  重譯:“因為透過所賜給我的美福,我對你們中間的每一位說:”“透過所賜給我的美福”其介詞用dia(透過) ,在12:6同一句型則用kata(按照)。保羅所得的,就是信徒所得的,其間並無差別,都是被賞賜者。因此在以下的教導,保羅是以信徒是受托付者身份而對他們說,既是被賞賜者,就不當過於所當意念的,意即過分驕傲。而要求信徒要如同神分配給各人信心的尺度,達到心思健全。此指「正確的心態」(參與5:15“心裡明白過來”)。本節中以四個同字根(5426)“意念著”、“思想著”(參11:20)的字,來表達信徒當有的正確看法。由九~十一章針對猶裔的論點,保羅已提出外邦信徒當注意的三點事上,在本章他延續對外邦信徒提出當有的品德,以證顯外邦信徒的完滿,如何滿足神的計劃。

5〉12:3-16

  本段落可視為上下兩段的論述,互相補充,是針對同一主題的文學寫作方式來看。3-8節肢體相交,首重信心,保羅用“信心的尺度”(3節)和“信心的程度”(6節)兩詞,表達信徒要按神諭來評量自己,正如以西結對聖殿的量秤一樣,教會的量秤標準,是信心的量秤,以顯示神的榮光。先知對聖殿諸結構的量秤,正如教會肢體的量秤,每一肢體都需被量秤,以致成互為肢體,搭構成型。6-8節提出七種卓越的禮物,未用動詞,而只用介詞,第一個為kata其餘為en來表達如何使用這七樣禮物(中譯恩賜)。使用禮物是受後接介詞子句之內容所限制。第一個就是信心的程度(356:由 在上+話,組成,指憑依真道,神諭之意),意思為按著從神所領受的,不加多也不減少,完全的講出來。而這領受的話,是指福音的話,即基督的道。說預言的限制範圍在於基督的道,與這道無關的,就不是預言。由使徒行傳中預言的項目有耶京的饑荒,保羅被監禁,這與基督的道實踐和宣傳有關。

  任執事(1248):亦出現在11:13“職分”,15:31“事奉”是保羅的任執事。

作教導(1321):亦出現在2:21。其名詞則出現在6:17“教導的模範”。16:17“所學的教導”。是使徒對信徒的教導。

  作鼓勵(3870):亦出現在12:1,15:30,16:17,是保羅對教會的鼓勵。

  施與(3330):亦出現在1:11“分賜”,保羅要分賜教會屬靈的禮物。

  治理(4291):在帖前5:12,提前3:4,5,12;5:17,多3:8都指長老、監督的職分。

  慈憐(1653):亦出現在9:15,16,18;11:30,31,32都指神在施憐憫。

  由以上可知,這七樣禮物,不是對一般信徒說的,而是針對教會領導者說的。在此保羅不用哥林多或以弗所書對這此聖靈恩賜分等次。可見是強調領導者的忠心盡職,而非教會治理上有何分裂問題。施與和慈憐也和16章的捐助耶京有關。

  

  

9 那愛,無作假。

  要持續厭棄那罪惡;

  對於那善要持續被聯合。

10 對於那愛弟兄之事,要達到彼此相愛;

  對於那敬重之事,要持續彼此相敬。

11 對於那急切之事,不要耽延;

  對於那靈,要持續火熱。

  對於那主,要常常奴僕服事;

12 對於那盼望,要常喜樂。

  對於那苦難,要持續堅持下去;

  對於那禱告,要持續恒切。

13 對於那聖徒的需求,要持續共同分享;

  要持續追逐於那陌生人的愛。

  

14要持續祝福那追逼你們的;

  只要持續祝福而不可咒詛。

15要持續同著喜樂者喜樂;

  要持續同著哭泣者哭泣

16要持續彼此思想那相同的事。

  不要持續思想那高傲的事;反倒對於那卑微的人要持續陪同。

  不要持續自以為聰明。

17不要持續對於任何人以惡報惡。

  要持續在眾人眼前預先籌劃優美的事。

18若有能力,盡你所有的,同眾人持續尋求和諧安泰。

19不要持續為自己報復,親愛的(弟兄們),反倒寧可給這忿怒留地步。

  因為記著:「主說,施行公義在我,我必報應。」

20反倒「若你的那仇敵餓了,要持續給他喫,若他渴了,要持續給他喝,

  因為你持續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21不要持續爲惡所勝,反要持續以善勝惡。

  。

  12:9-21經文架構分析:

  整段經文都以格言式呈現,使用了九個命令主動詞,十七個命令分詞,在分段中

9-13節使用十個命令分詞,14-20節使用七個命令主動詞,七個命令分詞,21節則使

用兩個命令主要動詞,而9節的第一句話使用主詞,而非直接受詞或間接受詞,成本

大段的中心點,在13:1的開首詞亦是相同使用主詞(每一個魂),可視為下一段落的

開始,則本段架構如下:

12:9a中心點:愛,沒有作假。

12:9b-13愛的申論:六對句。

12:14-20對眾人的愛:六套句。

12:21愛的終極目標:以善勝惡。

  12:9b-13段落中,都以上下對句方式呈現,形同格言式,每一組都有共同主題,

12句話,呈六組對句,在首尾中那罪惡和那陌生人的愛是用直接受格,其餘10句話

則用間接受詞,使本段落前後連結為一整體:

  12:9b、c善惡對比

  12:10 彼此相愛、相敬

  12:11a、b 急切與火熱

  12:11c-12a服事與喜樂

  12:12b、c 堅持與恆切

  12:13 團契分享

  12:14-20段落中,以對象為主題作區分,六組套句第1、2、5、6組以兩句話組

成,第3、4組以三句話組成:

  12:14追逼者

  12:15喜樂者與哭泣者

  12:16彼此、卑微者、自己

  12:17-18 任何人、眾人、眾人

  12:19自己

  12:20仇敵

  9b-13和14-20之間用詞的差異,明顯前者是針對教內的人、事、物而言,後者

則包含教內和教外者。

6〉12:9-16

  以類似箴言式善惡對比方式,對教會的鼓勵,更可視為對領導者的勸戒。在本段中追逼者(即12:20仇敵)是指誰,若單指他是教會中人,則保羅教導的範圍被約束在小團體裡,和基督在山上寶訓中,提及外邦政權的追逼(太5:39以下)有明顯差異。若指天上掌權者(由羅13:1-7延伸出來),在其他經文中,從未有要我們善待天上掌權者,反要我們去敵擋、反擊他們的攻擊。若指教會中奉割禮派,由使徒行傳和其他書信中,只言明他們在信仰上的偏差而攻擊保羅,並未在實際生活中影響信徒。因此這等人由使徒行傳可證,是指不信的猶太人和不信的外邦政權和人民結合,才是在生活上直接攻擊信徒的。至於日後教會勢力在國家掌權,而引發的宗教戰爭,已超過保羅當代所要面對的問題。

  就本段落保羅的教導,雖是箴言式,但卻為保羅親身經歷的。12:9愛,無作假,在加拉太書“作假”(5272)即為羅12:9“作假”(505)的字根。當保羅見彼得和其他猶太人、巴拿巴都作假時,他直言此事不對,因愛無作假,在對待外邦信徒同桌共食,表達愛意之時,豈能作假。

7〉12:9-16

  以愛為中心,以上下對比式表達。9節“罪惡要厭棄,對於善要聯合”善惡對比明確,與12:1-2相連來看,信徒的奉獻、聖別、更新就是對現今世代的罪惡的一種切割。

10節“愛弟兄之事”是對教會內部當有的態度。“敬重之事”是指教外人,由13:7同字用於羅馬政府,也是上下對比。惟上下都用“彼此”則指教內人,在愛和敬重中取得和諧。11節“勤奮之事”在林後7:11-12;8:7,8,16指對有關服事神的事。(使徒們為模範)“靈要火熱”原指開水燒滾,或冶銅紅熱,有以此表追求聖靈充滿,在徒18:25同詞句用在亞波羅身上,當時他只受了“約翰的洗”,所以不當指聖靈說的,此火熱證實老底嘉所缺少的(啟3:15-19)。下句“對於主要奴僕服事”(現在分詞,表常常服事)指作為上面兩句的補充詞,則11節可視為針對服事而言。

  12節“盼望”和“苦難”在5:2-5中已一同並提,本節首兩句論相同環境時,上下互補,“喜樂”和“堅持”相應。第三句“對於禱告,要恒切”是再補充表達“持久”、“不住”的思想。本節的教導,在來10:32,彼前2:20再次被提出,雖然保羅寫羅馬書時,羅馬信徒尚未有大逼迫,但由教外而來的攻擊,因信仰上的差異,持續不斷,由歷史考證可知,當在羅馬時代對國神、帝神的敬拜,所導致對教會的逼迫,是漸漸累積能量,終必暴發出來。

  13節“聖徒的需要,要共同分享”:需要(5532):由弗4:28,29是指物質上的或金錢上的需求。(參徒2:45,腓2:25用法)

共同分享(2841):亦出現在15:26。其動詞“一同有分”則出現在15:27。由12-16節同指相同背景:苦難中,聖徒在外在和內在兩方面如何應對。本節下句“陌生人的愛”應指在外流浪或旅行的聖徒接待而言。保羅用“追逐”(1337),如同下節“追逼”,在此表示款待客人不是要勉強擔當的重擔,乃是要努力追求去工作的。主曾鼓勵門徒出外佈道時,需靠賴這種仁慈行動(太10:11)。正如亞伯拉罕和羅得,都因接待客旅而蒙福。

  14節“追逼你們的”在羅馬主要敵人不是來自猶太人,反而信徒被誤認為猶太人而被羅馬民眾和政府所逼迫。保羅的觀念如太5:44,路6:28。13節對象是教內聖徒,14節則是教外不信者。

  15節同哭同樂,是在受逼迫後的結果,與13節成互補。

8〉

  由一~八章所提及猶太信徒中奉割禮者,是在真道上引誘而非壓迫者,當保羅來到羅馬時,猶太人在羅馬並無勢力可逼迫保羅,(徒28:23-31),保羅在使徒行傳中屢次受不信的猶太人逼迫,都是透過當地不信的掌權者所致。因此在本段落中,保羅對追逼教會的羅馬政權,並無抵抗之意,也無否認該政權的合法性。比較哈巴谷書中迦勒底人的不義政權,神所給予的信息是義人因信得生。這正是保羅對羅馬政權的觀點。由13:1-7詳加吩咐如何看待這政權,表達信徒在外在環境上的受限,正是考驗義人的信心,故提順服掌權者,祝福追逼者,是對神信心的表徵,相信神的義終必充滿全地。(哈2:14)

9〉

  善(18),出現在12:2,9,21;13:3(二次),4。計六次,在這兩章中的意義是上下連貫,由神的善到信徒行出善。同樣12章17-21段落中的施行公義(1556)保羅認定在13章是由當時羅馬政權下的為官者來施行公義(13:4)。按13:2神在今日的安排佈置,有祂的理由,羅馬政權雖有可能不是施行公義,反是追逼教會的,信徒仍要堅持善的工作(13:3)。不因為官者的不義,而列陣對抗他,反要相信神的安排佈置是奇妙的,正如基督被殺害,並未指控羅馬政權的不義,屈從猶太人的誤告,反藉此成全神的義,我們不是說不義的政權不該指責、下台而是在他仍在位時,透過對他的順服,驗證我們的信心。

10〉12:17-21

  本段對象“眾人”(3956+44417,18兩節)是指誰,由12:14-16的對象是逼迫者。由12:16“你們別自以為聰明”。鄧雅各以這裡用的是多數的動詞,顯出可能是指一個團體說的。一個團體對另一個團體。因此這裏的眾人非指政府,而是教會內對教外所有人。(在加6:10指不信者,在林後8:21指教會內。)由太5:38-42耶蘇的教訓,本段的對象應放大到對任何敵對者的對待態度,而非特指不信者或猶太人或政府中的某團體。

  17節“預先籌謀優美的事”亦出現在林後8:21,何為優美的事,由7:16,18指律法是優美的。14:21不作使弟兄跌倒之事。在本節中附加「在眾人面前」,表美好的品德,符合福音標準的美。預先籌謀指事前思想,有“照顧”的意思。由上句“不要以惡報惡”和18節“若有能力,出於你所有的,同眾人尋求和諧安泰”。本句是上句的解釋和實際行動。意為不以惡報惡,不光是惡待仇敵不可行,更積極的是主動尋找和諧的道路,按著律法的良善原則,不作使弟兄跌倒的事,而達到彼此和諧地步。

  19-21節:引用箴25:21-22。李保羅將本段結構分享,19和20節是一平行結構關係(詳見李羅馬書九至十六章結構式研經注釋P219-220),而另引用申32:25(同來10:30)這兩處經文表達神才是施行公義審判者,惟祂總是藉由地上的人來執行這事,因此保羅在13:1-7的論點即由此而來。神所使用的工具,不一定是真正公義憐憫者,反倒多是殘暴,不公的,但我們相信祂的安排,祂的忿怒必臨到那該遭報應者身上。

21節:“別爲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由撒上24:17掃羅的話:「你比我公義,你以善報我,我卻以惡報你」保羅心中想的,就是這位預表基督的大衛。這樣以善報惡,結果往往並非人所預期能挽回人的迷失,使仇敵悔改,但這樣行卻使我們不會被惡所勝過。

第十三章

1人人應當持續順服居高位有權者;

  因為沒有權柄存有,除非是藉由神,

  且諸存有都是藉由神所排定的。

2由此,持續列陣對抗權柄者,就是站起來反對神的佈置;

  而反對者就為自己招得判決。

3因為執政的不是要使善的工作者懼怕,乃是要使那惡者(懼怕)。

  而你願意不懼怕那權柄嗎?你當持續行善,就將可從它得讃許。

4因為他是神的執事為使你達到那善。

  但若你持續行惡,就當持續懼怕;

  因為他不徒然佩劍;

  因為他是神的執事為施行公義的,為使忿怒臨到持續作惡者。

5所以必須持續去順服,

  不但因著那忿怒,

  也因著那良知(的緣故)。

6因為因著這緣故,你們也繳貢,

  因為他們是神的公僕,專責管理這事的。

7 你們應當向各人還清所欠的,

  當繳貢的,就給他繳貢;

  當納稅的,就向他納稅;

  當敬畏的,就敬畏他;

  當尊敬的,就尊敬他。

  

  13:1-7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特別以七個”存有”(GB1511和其變形)之Be動詞,一節三次,三節

四節兩次,六節一次,來表達一個事實:服從神所命定的權柄者。而第一個”存有”

是分詞,由其他六個主動詞正顯示本段的架構為ABCA`B`C`,每一小段中都以兩句或

四句話來說明,其架構如下:

13:1a前言:人人當順服居高有權者

  1b、c A:權柄由神所排定(兩個”存有”動詞)

  2       B:對抗權柄即反對神的佈置

  3       C:執政者是使惡者懼怕(一個”存有”動詞) 

  4       A`:執政者是神的執事,為賞善刑惡(兩個”存有”動詞)

  5       B`:為神的忿怒和良知、緣故去順服

  6       c`:順服表現於缴貢,他們是神的公僕(一個”存有”動詞)

  7結語:當向各人還清所欠的

四句格言的吩咐

  A、用了兩個”藉由神”,B、用了兩個”反對”,C、用了”懼怕”的名詞和動詞,善的工作者,對映行善,A`用了兩次”他是神的僕役(執事)”,行惡對映作惡者,B`用了兩個”因著……緣由”,C`你們缴貢對比他們專責管理這事。前言和結語則都用命令語氣,做為吩咐的實際內容:順服與償還。四句格言也是兩兩相稱方式呈現,缴貢等同納稅,敬畏等同敬重。

  就文意來分析本段,則呈現如下架構:

13:1a前言

13:1b-2A:權柄由來在乎神 (”神”出現三次)

13:3-4B:得權柄是為執行神的公義 (”懼怕”出現三次)

13:5-6C:因著忿怒和良知而行事:順服與缴貢 (”dia藉著”出現三次)

13:7結語

善惡對比延續十二章後段主題,出現在3-4節中,就文意是本段的中心點。

1〉

  十三章用詞和十二章用詞之比較:

善(18):12:2,9,21 13:3(兩次),4

惡(2556):12:17(兩次),21(兩次)13:3,4(兩次),10

愛(26):12:9 13:10(兩次)13章愛的動詞(25)三次,13:8(兩次),9

忿怒(3709):12:19      13:4,5

預先籌謀(4306):12:17    13章本字的名詞(4307):13:14 籌謀

施行公義(1556):12:19(兩次)   13章本字的名詞(1558):13:4 施行公義者。

  由以上可知“善”同出現三次,“惡”同出次四次,這兩章可視為平行互補結構:

12:3-8教會中身體配搭,領導者應盡之責。

13:1-7羅馬政權下,信徒與為官的關係。

12:9-11 教會中信徒應盡之責。

13:8-10 羅馬政權下,信徒與眾人的關係。

12:12-21教會面臨苦難、逼迫時的態度。

13:11-14羅馬政權下,信徒看待外邦不信者的行為,應有的態度。

2〉13:1-7

  對羅馬政權的順服,由歷史考證,保羅可能有意要警告羅馬的基督教會(那教會成員其中有些猶裔,也有些外邦信徒因對前者國家的困境表同情而有背叛政府的意向),切勿參與任何贊同背叛羅馬政權的革命運動。倘若這種需要在保羅寫信時已存在他心裡的話,那麼本段可認為是九~十一章的附筆。這樣就使保羅確實是效法主的腳蹤,他不肯因奮銳黨徒在巴勒斯坦的壓力而贊同使用暴力。波耳克對革老丟驅逐猶太人離開羅馬這件事(徒18:2),他的看法不認為是因基督徒傳揚耶蘇是彌賽亞,而引致羅馬猶裔社會的騷動和分裂,而是傾向認為由於彌賽亞運動所帶來的衝擊,包括那位拯救者必會使他們脫離羅馬控制的明確希望,才導致驅逐的行動。(以上見種籽聖經注釋:羅馬書P285-286)

  政府掌權的是神的佈置,施行公義,刑罰惡人是他們的責任,以維護社會秩序,所以基督徒要順服在上掌權的,這也是對世人愛心應有的表現。另一方面,猶裔一向不願接納外邦政權的統冶,特別在寫羅馬書時,猶裔(不分是否為基督徒)被羅馬政府從羅馬城逐出,當時難免有基督徒對政府存有敵意。(鮑會園:羅馬書卷下P127)保羅在本段的教導,完全符合舊約先知傳統,默示傳統和智慧傳統,也就是說,神使用地上執掌權者以成就祂的旨意。這種認知是不信的猶裔所無的,他們從不願相信先知的警戒。 

3〉13:1

  “居高位有權者”一般學者同意指政府的權柄。第一個字(1849)不是一個特別的或專門的術語,而只是指那些居別人之上的人。第二個字(5242)指在政府中職位的高低中,坐高位的,職位高的權柄就更大。所以居高位不是指在天上或天使或屬靈所占的地位。13:3“執政者”(758)約瑟夫用這字指羅馬帝國中那些統治者,且特別是指奉羅馬帝國之名統治巴勒斯坦的猶裔的那些人。

  “當順服”(5293)是一個比較特別的字(第三人身,被動,命令式)。希臘文中有幾個字都可譯為順服(3980,3982,5219在新約都用過)。本字有學者以為是表示一種規則,或者神所定的制度,在神所立定的世界上,是應當遵守的,因此就自然有了高低的地位。(G..Delling ,TDNT VIII,pp.41F)。本字用以指基督徒對教會領袖應有的態度(林前16:16)。有用指對世上執政掌權者應有的態度(多3:1,彼前2:13以下)。對神(雅4:7)。妻子對丈夫(弗5:22,西3:18,彼前3:1,5),奴僕對主人(彼前2:18),年幼的對年長的(彼前5:5),教會對基督(弗5:24),信徒彼此之間(弗5:21)。

這裡動詞是關身或被動,其意指:我們要主動的去使自己順服在上的掌權的,而不是盲目的去順服。保羅在此不是我們要絕對的順服,因他知這地上君王的命令,往往和神的命令相違背,哈巴谷先知的控訴,保羅清楚明白,有時「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該的」(徒5:29)。尊敬他們,順服他們,但以不與神的律法衝突為原則,若違反神的律法,則甘願負嚴重後果的責任而不順服他們。

  我們必須承認,是神把我們放在這權柄之下,並且承認有這權柄的乃是神的僕人,是基督施行王權統治的器皿。神從開始就已經這樣佈置了世界,要使世界能在其本身範圍內為祂服務。又這權柄的存在是為我們的鄰舍的好處,只要這權柄是為這目的而存在,我們就當服事這權柄,因這也是盡愛鄰舍之心的一部份表現。(活泉解經卷五羅馬書P205)。

  “順服”本字根是13:1-7的關鍵字,同動詞在5節又出現一次。本節的“排定”以及第二節的“列陣對抗”和神的“佈置”都是由同字根變化出來的。

4〉13:3

  順服和行善(原文:善的工作,等同律法的工作)有關。由多3:1,彼前2:13-15都同樣提及順服作官掌權的,要隨時準備行各樣善事。由徒28:22中順服掌權的和塞住他人譭謗的口有關。

  “從它得讃美”,它指句中的權柄。(同是單數、陰性)在第四節把這字擬人化稱之為“神的執事”。 

  善和惡的標準,在這裡有學者指一般社會標準,即政府對祂的公民所作的合法要求。但這樣解釋造成現今世代的標準往往是不符合神的律法的,且現今的標準常常在不斷改變中,雖然保羅對政府是賞善罰惡,行使國家主權,對於背叛者,絕無法容許其革命行動一事並無異言,但絕非指社會標準就是這裡善惡的分別。由日後羅馬政府對其轄下百姓指出全民要敬拜帝神一事,我們就不能同意上述說法。在信徒中,善惡標準只有一個,就是神的律法典章,這樣的準則,原不和世上政權所要求的納稅、服義務工作等事衝突,更在民、刑事上不會有干犯之慮(除宗教性法條以外),因此一個真正施行神約書的信徒,不會招惹政府的刑罰。

5〉13:4

  “佩劍”權威象徵。Vincent指出「他雅努(Trajan)皇帝,在每一位省長就任之初,都賜給他們一把匕首,上刻“給我,如果我罪有應得,刺我”。」(引自活泉解經P208)Sherwin White說「在羅馬帝國開國的頭兩個世紀中,這詞單指所賦與那些省長級總督的權力,使他們可以指揮羅馬兵,維持法紀,而不致受制於叛亂法條款」。「叛亂法」規定上訴的權利,所以保羅或許是警告信徒,不要參與羅馬政府認為是鼓勵革命或危害國家的行動。在這情況,就不是一般的罪行了。(種籽注釋P289)。

三、四節的經文令人驚訝,羅馬政權以“神的執事”兩次來稱呼,且羅馬政府也可能不公平,懲罰行善的,稱讃作惡的。保羅真的指本段經文是羅馬政權嗎呢?或他是暗指教會的掌權者(耶京的雅各為代表)呢?W.C.van Unnik 指出古代的人對政府掌權者有一個共同的觀念,即:掌權者最重要的功用就是稱讃行善的,懲罰作惡的。由中國歷史中,也可發現這種觀念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政府原就是履行這樣的責任,但不能因她不履行的可能,就否認執政的,乃是服事神的工作:罰惡賞善。經文有無暗指對耶京的教會掌權者的順服,雖“順服”這詞是有用在教會中的(見上頁(3〉)。“神的執事”,在林後6:4指保羅,在帖前3:2提摩太,但是居高位“有權的”“執政的”從未直接用在耶京的領導者(這裡除外)。且教會的審判,從未提及“懼怕”“刀劍”“施行公義者”除用在神和基督(帖前4:6)以外,也未用在使徒或教會領導者身上。保羅在此明確的是指羅馬政權而言,有無暗指耶京領導者,證據上薄弱。

6〉13:4-5

  “忿怒”(3709)(合和譯本為刑罰):在1-12章出現10次,都是指神的憤怒,神的刑罰臨到之意。政府的罰惡賞善,在舊約以色列亡國中,眾先知即認定神使用外邦政權來刑罰祂的忿怒。“共知”(4893)(合和譯本為良心):亦出現在2:15;9:1。2:15是外邦信徒的共知見證的工作。9:1是保羅的共知見證他為猶裔的傷痛,因此在這裡,也應指見證的功能。信徒順服政府,一方面神的忿怒是透過祂所設立佈置者來執行,違反祂的善(律法)者神必報應他,故對祂所排定的次序當順服。另一方面信徒自身的共知,使我們有負責任的意識,知道人最終的根基是神,政府的最後根據也是神。基督徒由於神的啟示,對掌權的地位能比政府官員所了解到的會更加清楚。我們要讓這種認識成為對自己的見證,以指導自己明白順服政權的意義。

7〉13:6-7

  “繳貢”(5411):指進貢給一個外國統治者的東西,指直接稅,如人頭稅(路20:22;23:2)或土地稅。表示執政者的權威為信徒所承認。

“納稅”(5056):指間接稅,如通行稅或關稅(太17:24丁稅),為維持當地政府和公共事業所需經費來源。根據當時法律,猶太人要交聖殿稅,就可以免交當地政府的稅;基督徒多半被認為是屬猶太人一部份(因同遵行律法的諸條例,如潔凈條例、節期、安息日等,在食物、時間的表現(含外貌的蓄鬍、蒙頭)和猶裔一樣)他們可以免繳政府的稅,但保羅說:你們也納稅。

  “還清”(591):字義「歸給or給回」有人拿納稅事問耶穌,他們用的是(1325) 給予,但耶穌回答時用本字“歸給”(可12:14,17)在此可暗示稅付給政府是先假設人已先從政府得到益處(羅馬所帶來的平靜、無戰爭和公共建設是當時人所樂道的)。

敬畏(5401)和尊敬(5092)。在彼前2:17前者指對神,後者指對君王。在其他經文中,敬畏都是歸給神的,故保羅以這兩字,表達對既有政權的尊敬,事實上是反應信徒對神的敬畏。

 

8別欠任何人任何事務,除了彼此相愛。

  因為愛別人的,他已完滿(成全)了律法。

9 因為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欲,

  以及任何別的誡命,

  都總歸於這句話內:

  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

10  那愛是不會向鄰舍作惡事,

  所以那愛是律法的完滿(成就)。

 

 

11 再者,你們知道這時機:就是迄今是你們從睡中被喚醒的時候了,

  因為那救恩現今比初信時更近我們了。

12 黑夜已深,白晝將近,

  所以讓我們親自脫去黑暗的作為,

  讓我們親自穿上光明的軍裝。

13 讓我們端端正正地行事為人,像在白晝中;

  而非在荒宴和醉酒中,

  也非在好色和淫蕩中,

  也非在紛爭和嫉妒中。

14 反是當要親自穿上主耶穌基督, 

  且不可持續製作那肉體的籌謀去放縱私慾。

 

  13:8-1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ABBA方式呈現,以愛的動詞三次,名詞兩次為中心用字,律法和鄰舍各

出現兩次,為其對象,架構如下:

13:8a前言:彼此相愛

13:8b A:愛完滿(成全)律法 (愛和完滿是動詞)

13:9B:愛鄰舍如同自己

13:10aB:愛是不向鄰舍行惡

13:10bA:愛是律法的完滿(成就) (愛和完滿是名詞)

  九節將十誡的第6、7、8、10條例舉,再加上任何別的誡命作為補助對映,而兩

個”因為”是互補的,律法和誡命意義上是相同的,因此在本段經文中,充滿彼此對

稱的方式,在解釋本段經文時,不能將律法的條文只限定在”誡命”,以為保羅只要

受信者遵守”誡命”,而不要遵守其他條文。

  

  13:11-14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一方面以對稱或對比模式來強調差異性,另一方面亦以三的架構作為主要

論述,分析如下:

13:11時機的分辨:從睡中被喚醒的時候

13:12時機的比喻:夜深、晝近

13:12b-13a當行之事:A、脫去黑暗作為

  B、穿上光明軍裝

  C、端正行事為人

13:13b當戒之事:A、荒宴和醉酒

 B、好色和淫蕩

 C、紛爭和忌妒

13:14 當行和戒之事:要穿上主耶穌基督

 不可製作肉體的籌謀去放縱私慾

  就時機的用詞,11和12節是重複、互補。衣服的穿、脫的對比和穿衣的重複(軍

裝和主耶穌基督)。12-14節亦都呈現正反兩面的對比方式:

  引喻

  解釋

  結論

12b

12c

13a

13b

14a

14b

反面

正面

正面

反面

正面

反面

脫黑暗

穿光明

端正行事

六項惡事

穿基督

禁肉體私慾

 

8〉13:8

  “愛已完成了律法”。由8:4律法的斷為義行之事,可以在那按靈而行的人身上成全。愛和按靈而行是相似說法。律法的遵行要求,是透過愛和透過人勝過肉體私慾來達成。光就律法本身的命令,人不能按命令就去實行,惟藉由自身的得勝和愛的分享,回應神所賜的諸美福,神的律法就必彰顯出來。

  13:9“愛你的鄰舍”。由路10:31,32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此鄰舍是包含外邦人仇敵,是要廣包普及性的,非單指內部本身。

  保羅就十誡中特提出四項姦淫、殺人、偷竊、貪慾,此四項和人要抑制自己的肉體私慾有關,亦即再次補充8:4的意義。

  愛和律法的關係,一般以為在基督裡這兩個似乎無共通點,以為是基督重立新誡命(約13:34)事實上基督清楚表示,律法的總網是愛,意為愛是實行律法的方法,而非另一條新誡命,基督只是再次強調五經中已啟示的。愛不是取代律法,乃是成全律法的管道,有了愛的生活方式,就成全律法的要求義行。

9〉13:11-14

  在外邦社會中的行為,與13:3-4善的工作關連。 “穿上”(1746)兩次。此象徵比喻是以摩西五經中祭司就職時,需穿上祭司服為例。當祭司穿上這禮服,才能進會幕服事神,而不被擊殺,這禮服代表神的祭司資格。惟符合資格,被聖別出來者,才能在神前服事。在現今信徒服事神是在外邦社會中,他要穿上基督,代表信徒的行為準則,是以基督為模範,才符合神所要求的資格。這樣的要求,正與所列出的荒宴、醉酒、好色、邪蕩成對比。也由12章的教會配搭所需的要求和所列出的紛爭、嫉妒成對比。以此引出14-15章經文的主題:教內的和諧安泰。

  “肉體的籌謀不要作,以致進入私慾中”。“籌謀”(4307):有事先設想之意,僅本節和徒24:3時“先見”兩次出現。本句和12:17成對比,再次補充愛和律法成全的關係。愛的實施,和人肉體私慾的得勝成正比。

第十四章

1在信心上軟弱者,你們當持續接納,

  別進入意見的爭辨中。

2一方面堅信者去吃百物,另一方面軟弱者只吃蔬菜。

3吃的人不可持續藐視不吃的人;而不吃的人別持續審斷吃的人,

  因為神已親自接納他了。

 

4你是誰,竟審斷別人的家僕呢?

  他站穩或仆倒,自有他的主人,

  況且他將會站穩,因為主有能力使他站穩。

5有人持續審斷這日强於那日,又有人持續審斷日日(都一樣)。

  各人在自己的心思上要持續堅定信念。

6那思想日子者,是為主持續思想;

  那吃的人,是為主持續吃,因為他持續感謝神;

  那不吃的人,也是為主持續不吃,他也持續感謝神。

7因為我們無一人是為自己而活,也無一人是為自己而死。

8因若我們活是為主而活,若死是為主而死。

  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屬乎主。

9因為這緣故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和活人的主。

 

10但你為何持續審斷你的弟兄呢?又為何持續藐視你的弟兄呢?

  因為我們將必站立在神的審判臺前。

11 因為記著:「主說:(只要)我活著,萬膝必向我跪拜,萬舌必要頌揚神。」

12 因此我們各人關於自己的賬將要在神面前交出來

 

  14:1-15:1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亦以三段式為主架構,每段以兩個層面來詳加說明,如下:

A、 當接納信心軟弱者 14:1-12

  1、前提:別成為意見的爭辦14:1-3

  2、第一個質問與回答:各人都要為主而活14:4-9

  3、第二個質問與回答:各人都要交帳14:10-12

B、別因食物毀掉弟兄 14:12-23

  1、不可毀掉弟兄14:12-18

  2、不可拆毀神的工程14:19-23

C、當效法基督 15:1-13

  1、不取悅自己而彼此同心15:1-6

  2、當彼此接納15:7-13

  對照12-13章的內容,本段落更加著重於信徒之間生活的相交問題,是一群生活

在一起的信眾,而非離群索居者的問題。看待本段落保羅所指出的問題,先決條件是

讀者心中有無律法做生活的規範,若是忽視律法規定的聖污觀點就無法正確理解問題

的中心方向。

  A的兩次質問,其回答都以三方面解釋,強調”各人”當盡責任,都以”因為”

作為其理由來解答。B和C都以兩個面向來解釋,且其架構是相同的,B的兩面向在

用詞上,上下雷同,對映(或對比),C的兩個面向則格式相同,都以”前提”、榜樣

、經文引証,祈願”模式呈現。

  本段落所探討的問題,比較林前八1-13、十14-33有相當類似教導原則,在解釋上應抱持同樣原則看待,雖然一個是保羅未曾到過的教會,文詞上比較柔和,一個是保羅自身建立的教會,文詞上比較強硬、直接,但是詳加考究其文詞,同樣的命令語氣和要求都是一致的。

  就全段文意區分,A段以討論模式呈現,B段以解釋和要求表現,C段以列証做出

結論。其鑰字為”審斷”這詞,全段出現11次,其中三次為字根詞(14:1、23)而”

接納”出現在首尾(14:1、15:7)是其答案。

  

  14:1-12經文架構分析:

14:1a前提:當接納信心軟弱者

14:1b-3理由:1、別成為意見的爭辯 14:1b

                  2、不可藐視,不可論斷14:2-3a

                  3、神已親自接納對方 14:3b

14:4a質問:你有何資格審判別人家僕?

14:4b-9回答:1、因各人有他主人,主有能力使他站穩 14:4b

                  2、因各人當心思堅信,為主而活14:5-8a

                  3、因基督已死而復活做眾人的主 14:8b-9

14:10a 質問:你為何審斷、蔑視你的弟兄?

14:10b-12回答:1、因各人都必站在神的審判台前 14:10b

                      2、因各人都必跪拜,承認神 。14:11

                      3、因各人都必交帳 。14:12

  首段中2-3節將接納的方向以”吃”出現六次來點明,而萬物和蔬菜的對比,則

指明”吃”的物件非在聖潔與污穢的差別上,即利十一章的食物律法的規定,不是保

羅要去討論是否應當遵行,而是與廟宇的偶像崇拜有關。由古羅馬習俗,人們將動物

帶到偶像前宰殺,無論是否都燒獻給神明,成為未信者的習慣,因此與哥林多所遭遇

的情況相同,信眾是否可食用購自市場的肉品(都是潔淨的牛、羊),成為外邦信眾

和猶太信眾不同觀點(今日猶太人不食用購自市場的肉品,除非經由認證按猶太傳統宰

殺方可)。

  次段中”主”出現九次,成為我們如何看待不同觀點的弟兄們主要憑據,只要他

是真門徒,是主的僕人,就是同地位的人,彼此沒有權柄去評斷各人思想認定,吃與

否,不是重點,而是為主而活的觀點才是要緊。

  第三段中神的台階、神的治理全地、神的結賬三方面都指向審判角度,而這三個

不同角度說辭,一是希臘羅馬的官長審判模式,一是希伯來聖經對神的審判的說法,

一是商業交帳用詞,則將外邦和猶太不同群體都包含在內。

1〉14:1

  接納(4355):由 近 和 抓,組合,有用於聚餐,譯為“吃飯”,(徒27:33,34,36),也用於“拉著”某人(太16:22,可8:32,徒18:26),而譯為“接納”,在徒28:2,羅14:1,3,15:7,門17等。在古代猶太人中,接納某人為弟兄,是抓住他,與他同吃。在本段落論述吃的問題,本字表達信心剛強者,要拉住信心軟弱者,與軟弱者同吃他所願吃的食物,接納他是弟兄。

  “別進入意見分辨”(1253)+(1261):兩字字首是介詞dia(兩者之間,分)和(2919)審斷及估算(3049)組合。在議論或爭辯中作判斷之意。分辨(1253):參考林前12:10,來5:14,由動詞“辨別”“分別開來”而來。動詞出現於14:23,和合本都同譯為“疑惑”。本字是表達對某事的判別,在正面上用於善惡間的分別,(來5:14)。在本段為負面用法,為教會弟兄之間的分辨,以致分開使教會不能合一。故14:23是指當人去分辨事情,以致將弟兄分成兩半者,他的吃就必被定罪。保羅論述食物問題,強調不是對錯問題,而是信心問題。

  “別進入意見分辨”:兩名詞都是複數詞(意見及分辯),故可譯為“別進入議論紛紛的爭辯中”,強調“不要爭辯”。在非關神誡命的真意上,而只是個人對如何聖別自己的執行方式,有所不同時,保羅的觀點是互相包容彼此間的差異,不藐視、不論斷對方,進而為愛的緣故,而更嚴格的限制自己的自由,不去爭取自己的權益,以謀得義, 和諧,喜樂,更勝於自己的好處。

2〉14:2

  蔬菜(3001):由動詞變話而來,原意是:挖地。轉而為名詞時,指園中所種出的蔬菜。Denney認為,保羅這話可能指著在羅馬的那個奉行素食的團體講的。(引自活泉,羅P216)。Dunn認為吃肉或不吃肉是羅馬教會中外邦和猶太爭論的焦點。食物上的爭論,由耶穌到使徒都曾遭遇,諸多的論證中,是針對律法的解釋,在執行及接納外人兩方面的探討,要明白這類問題,首要明白律法的聖別條例中的食物律。 

  五經的食物律,是藉人所食用,所獻與神的物種,而與當代異教崇拜作分別。保羅在討論這問題,不是對食物律法的挑戰,而是人在遵守食物律法時,擴大解釋食物或伸延分別的對象,所造成的教會分裂。故在羅馬書中他未言明此肉類為何種,應由相關論述主題的林前6,8,10章中互相比較,其中雖有用詞不同,但中心思想是一致。都是論獻祭給外邦神明後的物,是否潔凈之問題。(羅馬書探討的物,其範圍應更一般性,不光是祭物而已)由徒15:28-29(同19-21)在對偶像敬拜上的分別,是猶太人接納外邦人為弟兄的先決條件,這為眾使徒所認同。羅馬書和哥林多前書是以此會議議決事項,引申論接納弟兄,在猶太和外邦,剛強和軟弱之間,不可因食物而被分裂。祭偶像的物,是否可吃,在使徒議決中只指祭偶像的污穢(複數,表示個別獨立的行動)被禁制,但食物本身未被提及,只提勒死的牲畜和血。就希羅異數敬拜習俗,被獻上的牲畜是勒死或擊斃,和血一同在廟中食用,與猶太人的牛羊食用一定要放血幹凈後才可食用不同。因此雖是潔凈的牛羊,在猶太人眼中,仍視為污穢。然在當代市場常緊靠廟宇,商販常在販賣肉類時,異教敬虔者會先送引廟中祭祀後再到市場販賣,不一定就在廟中宰殺。因此保羅就說信者不需事先詢問市場潔凈牲畜之肉,有否獻祭,因律法定為潔凈的食物本身不因無法判定是否被獻給偶像就成為污穢,除非有人告知是獻祭偶像的,神所定為潔凈和俗污條例,不被不確定的行為所改變。但為教會合一,保羅認為這比食物更重要,故為軟弱弟兄緣故,就不吃,免得破壞合一。

  在對觀福音中,多次記載耶穌和法利賽人辯論食物問題,是對如何執行食物潔凈條例上的爭論,而非論食物潔凈條例應否遵守。因在吃飯上猶太人以他人是否潔凈而決定要否接納這人,耶穌的觀點是食物本身的潔凈與否,律法已明確,但人是否潔凈才可食用,並不改變食物本身由潔凈變為不潔凈,故飯前洗手,或清洗食物,都不是必要條件,不可以此改變神的律法,而排斥弟兄。

  食物本身是否潔凈,是知識上的分辨,但接納弟兄是愛心問題,故保羅在林前中對祭過偶像之物,也說不要吃,免得絆倒弟兄。

  徒十~十一章彼得從天上來的異象中解釋為“神已經指示我,論到人,不是俗或不潔”(10:28)當由他自語中來明白食物異象的含意,而非光由異象中的聲音說“神所潔凈的,你不可當作俗物”來認定食物條例被廢止。由哥尼流得聖靈事上,彼得更清楚,神所論的是人而非食物。猶太人因食物條例,而排拒一切外邦人,不論他們是否遵守神律法。彼得由此異象和經歷明白神心意,福音不只傳給猶太人,也要傳給他們自認是不潔,不配得的外邦人。徒十一章彼得將此教導傳給在耶京奉割禮派的門徒,眾人聽見就不言語,說神也使外邦人悔改得生命了,而非說神廢了他的律法。徒十五章雅各對彼得的解釋,而提出四項結論,並不違背彼得的解釋,而是與猶太人的軟弱有關,也與外邦人偶像習俗有關,為求合一,而特別要求外邦信徒在個人分別上注意這四項,以取得猶太弟兄的寬心,彼此接納,保羅和其他使徒也不予爭辯,因這本是合乎律法。此後保羅在各書信中並無推翻這項結論。

3〉14:2

  保羅用“信”和“軟弱”兩詞代表吃百物和只吃蔬菜者兩種人,由1節上下文路可知,信者是剛強,有能力的,他吃百物。軟弱者只吃蔬菜,但保羅不用信的相反詞“不信”或“背逆”等,只強調“軟弱”並非不信,指在對神的事務上無力,易受他人影響,這包含來自傳統解釋,素來習俗等方面。

4〉14:1-5

  用詞與4:19-22相似。有能力4:21,14:4,軟弱4:19,14:1;分辨4:20,14:1,23;信心4:19,14:1;充滿信念4:21,14:5;算是4:22,14:14。在羅4:19是指對神的信心軟弱,就是對神的話是否能實行的信心動搖。在本段中信心軟弱,也是指對神的話誤解,以致對神所賜糧食潔凈與否,沒有肯定把握。

5〉14:3

  “論斷”(2919):原意:分開,選擇。作為法律術語:審判,判決,定罪。針對個人:假定有偵查的權力,使某人負責。在14章中出現八次,在2-3章中出現十次。在3和10節中與藐視(1848)一同出現,由13節“所以我們別再彼此論斷”將論斷和藐視視同要被棄絕的行為。人的論斷指對人的定罪,對自己的審判,而非對神的誡命分辨。在本章中無牴觸神誡命是明顯的,否則造成教會對神的誡命有審斷,解釋的權責之錯誤認知。保羅說不要審斷,就表明所爭論的與神的福音、教訓、誡命無牴觸,而是個人對傳統的認知問題。

6〉14:4

  保羅引用僕人與主人的關系來加強這種指摘的不恰當。在日常生活中,企圖干涉別人的僕人行動有關的事情,都是不合宜,頂多把僕人行徑告訴他主人,但即便如此,已被認為是管他人閑事了。(Harrison 羅譯P302)“站住”或“跌倒”出現於11:20,22中,指接受神的呼召相信而存立和不願聽從神,拒絕救恩兩種人。保羅在此重覆用此字,表示人對食物的選擇無關神的義,故與救恩無關,人得以站立或跌倒是因人的信心,與對如何看待食物上的堅持無相連性,因此本句不是指人所行的好或不好,得主人的喜悅與否,因下半句指“他必被站住,因主有能力使他站住”。再次佐證對食物問題不影響個人在神面前的應盡之義。

7〉14:5

  日子和食物並提,則直接推測保羅的意思,在某此日子不可吃那些食物,或者與猶太人的禁食日子有關。因用詞上,保羅以人可以審判日子來看,這日子就必不是神所定的日子:安息日、節期。在律法書明確教導日子、時間是神在掌控、決定、安排,藉此表明祂才是創造者和救贖者。人不可以越過神所定的日子,否則就是否認祂是雅威神,那萬有之主。因此誡命絕非人所能審判要不要守,人所能審斷的,是關乎自己的習性和認知。

  意見堅定(4135)命令語氣,現在被動式,出現於4:21 “滿心相信”本句由“充滿”+“負”所組成,主動為“豐富的成就”“完全的實行”提後4:5。被動為“完全地被建立”,用於事,譯為“確定”,提後4:17,路1:1。用於人,譯為“確信”羅4:21,14:5。(新約僅出現五次)。因此本詞由4:21及14:5比較,在4:21提到亞伯拉罕確信神的應許,但在此處,只提“自己的心思要確信”,所確信的非神的應許,神明確的誡命,而是各人對食物問題的認知而執行,不必受他人影響,在各自成長學習中,按自己所學得的堅持或改變,不要急於符合他人期許。

8〉

  本章所論食物問題,保羅不提獻祭或祭物相關用詞,故他所論的,不單在祭肉上,在洗手(馬可七章)、在宰殺方式,食用時機(猶太人的傳統解釋,非關律法明確命令,如無酵餅、羔羊等處理事上),在當代都可能成為外邦和猶太之間接納問題。他強調不要因個人在文化背景上的不同,以致生活習俗不同,就排拒他人的信心。由12-13章以善勝惡,惟愛常以為虧欠的教導,在14章中善惡再被提出。16節對“善”,20節的“惡”相對比。因此保羅延續12-13章的教導主題,對在教會內部所產生的非真理上的爭執,他處理上的方式,同樣以愛為中心的原則,以善勝惡。

9〉14:7-9

  每節都以gar:“因為”為起頭,以三個原因來說明第六節的凡事都是為主而行。(六節也同有三個“主”字,本段中也有三個“主”字出現)。當信徒因主的血而進入神國中,就不再是屬惡者所管轄,而是屬乎基督透過聖靈所管轄(此為五~八章主題),我們不是自己的主人,而是主的奴僕。因都是奴僕,就無權評論同是為奴的弟兄們,只能各自在主前討其喜悅,主按有否盡忠而定賞罰,而非按我們對他人的批評,以自顯為義來求得獎賞(此正為奉割禮者所為)。

10〉14:10

  “站在”神的審判臺前(3936)另出現於6:13,16,19;12:1;16:2。原“立於旁”引為“供獻”,“供某人支配”(及物),和“旁立”“就近”“伺候”(不及物),在本節中為不及物(未來關身語氣),有就近伺候意。14:12“將自己的賬交給神”在4:22神計算亞伯拉罕的賬,這裡同樣信徒在神面前受審查,一生的果效要顯露出來,使榮光歸於神。14:10-12重覆4-9節的主題,都是蒙恩為奴者所以不要論斷、藐視弟兄了。

11〉14:11

  引用賽45:23由賽45:18-25全段主題,論神才是大地的創造和治理者,並非偶像,祂要在地上居住,登上王位,統治祂所造的一切,惟獨祂公義者、拯救者,公義和能力在祂裏面,因此神定規萬膝要向祂跪拜,萬舌要向祂起誓。賽45:24-25論兩種人,一種是惹祂發怒的,必致蒙羞。一種是以色列的後裔(指一切信者)要被稱義且誇耀。這兩種人都要服在他公義和能力之下。故保羅以此為結論,信徒也要在神面前將自己的話交付,我們是惹他發怒呢,或成為他所喜悅的以色列族類,信徒當知如何處置食物問題,以同心承認神主權。14:10在神的審判臺,指我們受審。14:11-12在神面前交付自己的話,有當讚美事奉之意。事奉讚美本身是嚴謹的,不能隨意,故我們若非同心讚美事奉,就必成為惹祂發怒,受審的。

  引用以賽亞45:18-25,其中18-19節“說”(H559)/(H1696),“講”(H5046)原有“宣告”意。合計出現五次,強調神的說話。在21節“述說”(H5046),“陳明”(H5066原為“挨近”)“商議”(H3289原指提出一件經深思熟慮後下決定之意)“指明”(H8085,使役動詞:使聽見之意)“述說”(H5046)也以五個動詞表被呼召聚集者(即那餘民)也要因神的宣告和創造及作工,他們按神的行事方式去宣告並作工。故羅14:12“我們要將關於自己的話在神面前交出來”就是在神審判臺前的讃美和事奉。由太12:36-37耶穌的教導,每一人要因自己的話被審,若果定為義是因我們的事奉是蒙神悅納,但若定為有罪,是因我們的事奉是失敗的。對弟兄的建造上,若非出於愛,而只是知識上的分別,對弟兄不是幫輔,反是成為絆倒,故保羅要信徒知有所警惕,免得自以為是的熱心,成為受審緣故。對弟兄在食物上的認知,要本於律法的原意來持守,但為弟兄緣故,放棄當可食用之物,不會造成自身有何傷害,卻可幫助弟兄建立信心,這才是保羅的期許。

  

13 所以讓我們不可再持續審斷彼此;

  倒要寧可應當這樣審斷:不給弟兄放置絆腳的或跌人的物。

14 在主耶穌裡我既已被說服並深知: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

  除非有人算定某物是俗污的,對那人而言,就是俗污的。

15 因為若為著食物使你的弟兄持續憂愁,你就不再是按著愛生活行動。

  不可在你的食物上毀掉他,基督已為他死了。

16 所以不可使你們的善被譭謗。

17 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和喝。乃在乎義、和諧並聖靈中的喜樂。

18 因為在這事上服事基督的,是神所喜悅的,又得人的驗可。

 

19 所以這樣看來讓我們持續追逐和諧的事並彼此建造的事。

20 不可為了食物拆毀神的工程,

  一方面凡物是潔凈的,

  但另一方面在透過使人絆腳而吃的,對這人而言,卻是惡的。

21 這是優美的:不吃肉,也不喝酒,也不作任何使你弟兄持續碰倒之事。

22 你擁有信心,就當按著你自己(所評估的)在神的面前持續擁有著;

  有福的!在他持續驗可的事上,能不審斷他自己的人。

23 但假若因為自己分辨不明而吃的,就已受定罪,就是不是出於信心。

  凡不是出於信心的就是罪。

  14:13-2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兩個結論式”所以”作為開首,都以表達當行的要求為其結論(都帶假設

語氣)。分析如下:

  14:13前提:不可彼此論斷。

  14:18發揮:1、不可在食物上毀掉兄弟 14:14-15

                 2、不可使你們的善被毀謗 14:16-18

  14:19前提:要追求和睦和彼此建造

  14:20-23 發揮:1、不可為食物拆毀神的工程 14:20-21

                       2、不是出於信心的就是罪 14:22-23

上下兩段中,相同或相似或對比的用詞如下:

13節 審斷22節 審斷

13節 彼此19節 彼此

13節 絆腳20節 絆腳 、21節 碰倒

14節 俗污20節 潔淨

15節 毀掉20節 拆毀

16節 善21節 優美

17節 神的國20節 神的工程 、22節 在神面前

18節 驗可22節 驗可

14節 被說服(深信)22-23節 信心

  十四章提出日子和食物兩個例子,作為彼此接納的實際內容,一般學者都能分辨

此處的守日問題,不是在講有關敬拜的時間,因為聖經有很明確論及此事,且第一世

紀教會都守安息日為敬拜日子。但對食物的分辨上,一般學者都因反律法主義,而對

相似問題,卻提出不同的處理角度,以致造成被教導者都以為食物潔與污的分別,被

保羅更改了,不再有潔污之分。但是由14節來看,對比20節的文意,則無一物是俗

污(14),凡物是潔淨(20),其後面的論點才是重點:食物是有俗污的(14),食物

會造成人絆腳。因此食物的區分是存在的,雖然保羅不是針對食物律法而談的。

12〉14:14

  “在主耶穌裏我被說服並深知”保羅強調他以下的結論,是按主耶穌的教訓而得的,是與耶穌的教訓相符,亦即與福音書所記載耶穌的教導相同。“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比較多1:15“對潔凈者而言,凡物都潔凈,但對染污穢和不信者而言,什麼都不潔凈。”保羅強調當人本身是潔凈的,相信神的,則凡物是潔凈,因他知神所命定潔凈標準而按此行事,即他是按律法潔凈條例之定規吃食,所食用是潔凈的食物。但當人失去信心,對神原先命定的律法加添或刪減,以符合自身自以為義或自我安慰時,則當他認為是潔凈的標準,神視他是成為俗污。

  比較提前4:3-5神創造萬物之初,祂分別一切視為潔凈,美好的,因萬物出於他,但當亞當始祖犯罪,自我審斷越過神的分別時(他視神禁戒之物如其他美物),他就成為俗污。然信徒不再像始祖,越過神的分別,對萬物就按神的分別而領受時,不要再受傳統認知所迷惑了。

13〉

   就猶太人特有歷史背景,而非五經律法定規的節日,如普洱節,聖殿被毀節,等等諸多節日,他們禁食,不飲,以追悼先祖的苦難,因此在飲食和日子的遵守與外邦信徒不同,彼此生活的限制上很大差異造成無法彼此接納。在羅、加、西、多、提前等經文,都是針對奉割禮派的猶太信徒過分嚴謹的食物禁忌,所帶給外邦教會困擾。故保羅在對外邦信徒教導時(此為其他猶太使徒們所未接觸的問題),是以人對食物額外的約束(越過律法書的規定),以祈求蒙神喜悅的自以為虔誠,為辯論主軸。然而今日基督教中,誤以為保羅是在討論律法的潔凈條例,而將神的律法視為已被停用,更是越過神的定規,將神的律法放鬆了。14:14及20兩節經文簡短,無法以此引論保羅是對律法的存廢問題的解答,也不當視為保羅是否認外邦信徒當如猶太信徒遵守食物條例,否則猶太和外邦就按不同標準在生活了,那麼如何使他們成為一體呢?這樣說法更破壞保羅在此所要追求的合一了。羅馬教會的問題,由一~十一章可知,不是外邦信徒自己起疑惑,而是有奉割禮者來到所引起的,奉割禮者是守食物條例,再加上傳統習俗的規矩。正如論稱義和得勝事上,奉割禮和外邦都在同一標準下受神呼召,拯救,不是按肉體。同樣在生活的標準,也是兩族同一準則,不能猶太人要守食物條例,外邦人就不用守律。故保羅在此不是論食物條例,而是同耶穌一樣論傳統風俗。

14〉14:16

  “你們的善”:“那美善的”本字原指美好的性質者而言,可用於人或食物,在功用或裨益上或在道德、價值上而言。在本處應指信徒合法的享受神賜的食物所帶來的喜樂、好處。既是神賜的美福,就不當成為被毀謗的對象,故為此原因,信徒自願放棄這美福,受約束以成全更大美福——基督身體的合一,是合宜的。

15〉14:17

  “吃和喝”指吃喝的動作,不是指食物本身,藉此表明對吃喝的態度,不應在吃喝事上堅持自己的權利。(比較西2:16,都是猶太信徒對自身傳統所帶來的種種約束)。吃喝既與神國無關,如何吃喝不重要,因人活著不單靠食物。但神的國和食物分別有關。保羅提出三樣義,和諧,喜樂,以界定何種事物與神國有關,每當任何事或物,涉及義,和諧,喜樂時,這此事或物就是我們當看重的。食物(或潔凈律)在神來看,是藉此分別選民,是顯明神的義的一件相當實際的方式,透過食物本身被分別,使領受者成為潔凈(即14節無一物是俗汙的,因它已透過自身被分別,使領受者知所食用是無污穢的)。11節中引用賽45:18-25中,強調神是義,故要跪拜祂面前,且是萬膝、萬舌同來跪拜、事奉,故表眾人的和諧。這樣的跪拜,事奉合乎神所悅納,帶給讚美者歡呼喜樂。因此義,和諧,喜樂,都與承認神才是大地的治理者有關。保羅以此提出我們當回應神的義,正如太3:15耶穌對施洗約翰說:“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就是遵守神所定行事準則,按律法行,以明顯神的義。信徒在神國中盡諸般的義,不在吃喝的方式,而是在律法為標準的實踐面上,以謀求信徒之間的共識,這就是和諧的定義。

16〉14:17-20

  “神的國和神的工作”(合和本譯為神的工程,希臘文為(2041)即羅馬書常用的律法的“工作”)比較出32-34章亦用神的工作來指法版。神的工作指神在行事,祂要執行祂計劃,就透過基督建立神人的溝通橋梁,現在人因食物取代神的審判、治理權柄,更有使信心軟弱者失去盼望,以致毀滅,使神人交通管道被拆毀,是保羅最大擔憂。

  正如出32章以色列民在牛犢敬拜中,表現在食物的放縱,引致神忿怒。保羅同樣擔憂羅馬信徒在食物上因無知,加上他人的迷惑而跟隨,如西乃山下以色列民。這等模式引人絆倒,在使徒以後,同樣發生在教會中,使人對神聖別律法疑惑而自以為廢止,結果不再持守分別律,與不信的外邦人一樣,隨意食用不潔物,還自以為是剛強,是蒙神賜福,享受神所賜美福。

17〉14:20-21

  “就是他的罪”原文為20節“固然凡物都是潔凈,但有人透過使人跌倒之物而吃,對他而言這是惡的”。21節“這是優美的:不吃肉,也不喝酒,也不作任何使你弟兄碰倒事”。出現的“惡”和“優美”都是指人的行為而非指食物。“凡物都是潔凈”只是14節的簡單說法。“肉”(2907)新約中只用於本節和林前8:13指祭偶像後的肉類,雖它原在律法中被定為潔凈動物,可食用的,因弟兄緣故也不吃,是美好的行為。

18〉14:22

  “自己以為可行的事”(1381):直譯:“在他驗中的事上”本字出現於1:28;2:18;12:2都指人的察驗,藉試驗證明而接受之意。1:28不信者他們不驗中神。2:18猶太人能驗別那更有價值的事。12:2信者去察驗神的意旨是什麼。因此本節應指信徒在自身所行事上,經過試驗,是符合神意旨,而能不論斷自己的,他是有福的。

  “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原文直譯為“按著你自己擁有的信心,就當在神面前持續擁有”。“按著你自己”由12:3,6指人要適當評估自己的信心,且這信心也要在神面前被評估。故人自身經評估而擁有的信心,是指對整件事有合宜的認知,在不傷害弟兄和睦,且不落入惡者控訴中,所行出的信心行為,在神面前被神認可。

19〉14:23

  “有疑心”(1252):現在分詞關身語氣,亦出現於雅1:6:徒10:20。其他關身語氣,出現於太21:21;可11:23;羅4:20;猶22;雅2:4。本字在關身語氣中,指因分辨不明以致猶豫,疑惑。在本節中,信心軟弱者,在分辨食物上不能確知何者為正確時,而因他人緣故去吃這食物,亦即他不能分辨所食用之物是否可視為潔凈的,就去吃,如同14節以為污俗的還去吃,成為與鬼相交而被定罪了。

20〉

  由13:13提及三類當禁戒的,是與不信的外邦人,在宗教敬拜上所遵行的習俗有關,即食物、性欲、紛爭是他們拜偶像的行為和後果。在14章對信徒的告誡,就與食物、性事有關,且這種爭辯必致分裂。在林前保羅也將食、色、爭並提,是因外邦信徒在歸信之後,對這些事上受習俗影響深遠,而有各自不同看法,加上猶太人在這些事有其拉比的教導習俗,造成教會生活中諸多不能合一的阻礙。由徒十五章對祭物和性淫亂的特別提出,也與外邦信徒受偶像崇拜長久影響下的吩咐有關。因此在使徒時期,明顯他們所爭論的即與偶像崇拜下的食、色為主軸。因禁欲而在日子上有分別(14:5-6)在食物上有分別(14:2-3),都是出於同一因素。現今我們看到許多解經者在論本章的解釋,太多偏離主題,以為食物在律法上的分別,被保羅停用了,其因在於對律法定位不清,加上時代隔閡,背景不明下所犯下的錯誤。

第十五章

1我們這有大能者,有責任持續去背負無大能者的軟弱,而不取悅自己。

2我們各人都當持續取悅鄰舍,達到那美善,得以建造。

3因為基督也不取悅自己;

  倒正如所記:「辱罵你者的辱罵,都落在我身了。」

4因為凡從前預先所記下的,為成為我們的教導而被記下,

  為要透過堅定不渝和透過經上的鼓勵, 我們可以繼續持有那盼望。

5但願那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

  按著基督耶穌(為準則)賜給你們那在彼此間的相同意念。

6以致於在同一口中,你們能夠持續同心地榮耀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和父。

 

7所以你們應當持續彼此接納,

  如同基督也已接納我們一樣,以進入神的榮光中。

8因我說基督既已成為受割禮者的僕役,是爲了神的真實;

  要去證實眾列祖的諸應許。

9也為要外邦人因着憐憫去榮耀神,

  正如所記:「為這緣故我要在外邦中頌揚你,並要歌頌你的名。」

10 並且又說:「你們外邦人當同著祂的子民歡樂。」

11 並且又說:「萬國阿!你們當讃美主;願萬民都頌讃祂。」

12 並且又有以賽亞說:「將來必有耶西的根,就是那興起來治理列邦的,

  列邦都寄望與他。」

13 但願盼望的神,

  因著那堅信,將全備的喜樂與和諧充滿你們,

  因著那盼望,並因著聖靈的能力,達成那豐盈你們的事。

  

  15:1-13經文架構分析:

1、  擔代無能力者的軟弱

  訓戒:不取悅於己而取悅鄰舍,為要建造15:1-2

      榜樣:基督不取悅於己15:3a

      引証:基督應驗經上預言:承受辱罵,使我們有盼望15:3b-4

      祈願:求賜彼此相同意念,以致同口同心榮耀神15:5-6

2、  彼此接納

  訓戒:當持續彼此接納15:7a

  榜樣:基督接納我們,使外邦人榮耀神15:7b-9a

  引証:因基督緣故,外邦和猶裔同頌神15:9b-12

  祈願:求喜樂和平安充滿,以致成就豐盈教會15:13

  在經文引證上,都是為證實前面經文有關基督的作為和所造成的結果,首段中只

引詩69:9,再加以解釋其意義,次段引四處經文詩18:49(同撒下22:50)、申32:

43.、詩117:1、賽11:1、10而將解釋放在文前,其對映模式如下:

(A)3a基督不取悅於己(A)7b基督已接納我們

(B)3b經文引証(C)8-9a經文意義解釋(因為)

(C)4 經文意義解釋(因為) (B)9b-12經文引証

  在首段起首處1-3節連續用了三次”取悅”,在次段結束處13節連續用了三個介

詞片語”在….裡”(當憑藉用法,譯成”因著”)。因此在全段中其對稱性相當嚴謹。

1〉15:1

  “堅固的人”(1415):“大軍之能者”。1:4在大軍之能中顯明是神的兒子。4:21祂必有大軍之能且去作成。9:22播知祂的大軍之能。11:23因神存有大軍之能再重新接上他們。12:18若有大軍之能,要盡你們之力,與眾人尋求和諧(興泰)。形容詞作名詞用,對映之希伯來文(H2428):力量、軍隊、財富等意。本字常指戰爭中的大能者,能出營爭戰的。保羅對信心者有所期許,願他們像基督般在諸事上有所節制。例如13:13荒宴和醉酒,房事和邪蕩,紛爭和妒忌諸事以致如軍兵出去爭戰時,對自身權益有所限制。神的殿在今日就指向教會中的服事,基督為神的殿受辱,我們也當為教會中的肢體有所節制、受限,免得破壞神的軍隊戰力。故有責任去背負無大軍之能的軟弱者,而不為自己去求所喜悅的。

2〉15:2

  “使他得益處(18)”原意 “進入(達到)那善”。

  “建立德行”(3619) 原意“來到建造”意為“得以建造”

全句為“我們各人都要使鄰舍喜悅,達到那美善,得以建造(教會)”。

  “那善”指神律法實踐後的結果。“得以建造”指信心建立,以建造教會為基督那榮美的身體,進入神的榮光中(15:7)。

3〉15:3

  引用詩69:9“因你的殿的嫉恨吞吃我,並且責備你人的責備,都落在我身上”。亦為約2:17所引用(上半句),故本句是應驗在耶穌潔凈聖殿時,文士祭司等質問耶穌有何權柄去如此行,其意即指責耶穌怎能行此事。按當時外邦人之院,被祭司們濫用成兌換祭品之地,成為污穢之處,使來耶京敬拜的外邦人,身處不潔之所,也使神的名受羞辱。因此猶太人對耶穌的責備(辱罵),是他們污穢神的殿,還以為是高舉神,將外邦人貶低以高舉他們的身份。兌換之事原是當行的,但非在聖殿外邦人院,耶穌按聖殿是為神人交通管道而立的,其實踐在他的身體上,故潔凈聖殿,引致他受審時成為被攻擊的原因,正符合詩篇作者的原意。在詩69:8我的弟兄看我為外路人,我母的眾子看我為外邦人,他成為弟兄攻擊目標,是因他為神的真兒子們而受辱,正如詩69:10-12所言,他的克制己身,反成為笑柄,如此受苦非帶來世人的接納,反而帶來更多的辱罵和棄絕。保羅引此要我們學習基督,克制己身的權利,不是為求自身得榮,而是為求弟兄的好處。如同摩西在西乃山上為領受神的約而四十日禁食,而民在山下卻自立牛犢取代他,又吃又喝,然因摩西的中保式代求,才使民得以存留不被神滅絕。所以我們不吃不喝是為神,也為使弟兄不落入試探中,以保存弟兄在神的道上。

  由腓2:5-11,保羅解釋賽45:23萬膝跪拜,萬舌頌讚,是透過基督的苦難,而成就之。此正是羅15:1-13的基本論點。

  由羅14:21保羅更引伸出,不光在吃、喝事上,更重要在任何使人跌倒的事上,都秉此原則來對待弟兄。

4〉15:4

  “從前所寫的”(4270)由預先+寫(1125)組成,意:預寫,明繪於前。亦出現於加3:1“活畫”,弗3:3“以前略略寫過的”,猶4“自古被定”。本用於人貼告白於通衢,俾眾周知。在此指舊約聖經被記錄下來。

  “為要教訓我們寫的”原意:為成為我們的教訓而被寫的。以eis 表目的,達到某一目標,成為……。(15:1-13出現六次)“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原意:為要透過堅定不渝和透過經上的鼓勵。

  本節以(1125)為字根的三個字為強調聖經的功用,在於成為教導,鼓舞我們也藉此表明,保羅今日的吩咐和期許,都是源於神的話,並非空口說白話,而是透過聖經的認知而對信徒們教導,不是像猶太拉比的傳統教導,只是自我解釋,而蓋過經文的原意,過度延伸的吩咐和限制。

  “可以得著盼望”(1680+2192):配合前面的語助詞hina 構成結束句:「如此,我們可以繼續持守那盼望」。“持守”基本涵意為“有”,“擁有”。

  “透過堅定不渝和經上的鼓勵”。此句不易翻譯,有將堅定不渝和鼓勵都視為從聖經來的之意,因本節強調聖經的功用。但原文在這兩個詞前面都有一個「透過(籍著)」的字。按一般用法,將兩個詞分開看更好。當然能堅定不渝和得鼓勵都是從神來的,但這裡保羅的勉勵是我們藉著堅定不渝的信心和籍著聖經的安慰鼓勵,來持守住那盼望,就是神之榮光的盼望(5:2-4)。

  忍耐(5281):恒忍之性質或事務,出現於2:7;5:3.4;8:25;15:4.5。本詞在保羅書信中,常與盼望或喜樂同用。當信徒在各樣考驗、苦難中,他需要持續堅持下去,來面對諸難處,並因末日的盼望,使信徒滿懷喜樂地忍受苦難、事實上不僅是忍受,更是能勝過苦難。故本詞表達人因信堅定不渝的決心坦然面對問題。由15:5神是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故信徒是因神的本性和基督的典範效法(帖前1:3,帖後3:5)而當學得這美德。

5〉15:5

  直譯:但願那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賜給你們那按著耶穌基督(為準則)在彼此間相同意念。

  保羅以基督為模範和基準,教導門徒在行為上,效法基督。kata(按著),有以此為準則之意,門徒的同心是以基督為準,而非以某人為準,不是以有大軍之能者也不是以軟弱者的意念為準。

6〉15:6

  直譯:以致於在同一口中,你們同心地榮耀那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和父。“神和父”在本節中被強調,同一結構亦出現於林後1:3,弗1:3,彼前1:3。在這結構中,所強調的是事工上,就是父與子同心所成就的,而非在位格上。子在對關於父的榮光上所作的努力和犧牲,是我們榮耀神的榜樣。

“同心”3661(同+強烈的情緒所組成)表達情感上的一致。在使徒行傳中出現十次以外,僅在本處出現。由使徒行傳中用於在耶洛撒冷的信徒們的同心合意,也用在敵擋福音的猶太人上。故表達因情感一致而有同一行動之意。

7〉15:7

  我們彼此的接納(4355,同14:1,3)和基督接納我們。都是同一目標:為神的榮光。當基督接納我們,是在我們仍是軟弱,被罪所勝,他不嫌棄我們,仍為我們付出,這就成為我們的榜樣,我們也當接納弟兄,不因他是剛強才接納,也不是他的想法意念和我們一致才接納,而是在基督裏接納弟兄,接納的標準和方式就是按基督的標準和方式對待他的門徒。因這樣的接納都出於對神的信心,故也就成就神的榮光。

保羅在當代被割禮派所排拒,保羅為福音的真理,極力爭辯,不讓福音被遮掩,扭曲,對傳假福音者,一點不讓步,因他們不是真門徒。故彼此的接納基礎,不是無限延伸,而是有所限定。在羅馬書中,如其他書信,僅在對個人生活上的差異,傳統的認知不同,而要求信徒彼此接納,但越過福音真理,對神的話(律法和應許)有錯誤的解釋,保羅並不因要接納而隨便放棄他的原則。現今教會的接納上,常在解經上不同見解以致分裂。這樣的分裂,我們要一一細察,不能一概認定是好或壞。有些的分裂是好的,因真理被誤解且實行在教會中,使教會落入那惡者的圈套中,教會不能再被稱為教會,而是教派,不是神的教會了。但有些分裂是惡的,因所爭執的真理,雙方都錯了,或只是某一些執行的細節不同而已,以致分裂是辱了神的名。

8〉15:8-9

  “為要證實列祖的應許”基督成為受割禮者的僕役,是猶太人和外邦人同得益處。對猶太人而言,神所賜給的應許(成為列祖的應許),現被證實,列祖的期盼藉基督成就了他們要頌贊神。外邦人也因透過基督福音傳給他們,使外邦人也要頌贊神,故9-11節引用舊約眾先知預言,猶太和外邦合一頌讚神,今日教會就是應驗這一美事,保羅以此暗喻教會更當彼此接納同心同口歸榮光給神。

9〉15:9

  本節引用詩18:49(同撒下22:50)由詩18:43-45外邦人臣服在大衛統治之下。由撒下八章描寫大衛的功績,外邦人臣服是以進貢來表示,證明神的子民高於外邦人,因他們有按神律法忠心治理者大衛,神就高舉以色列民。保羅以此對外邦人要求應以能和以色列民同頌神為榮,因他們彰顯神的律法時,外邦人就要依從以色列人。由此更可暗喻外邦人更要依附猶太人較嚴謹的律法解釋,若這解釋未違背律法原意,在食物和日子上的謹守,外邦人當接納之。

10〉15:10

  本節引用申32:43。此為摩西之歌的結語。按全篇詩歌內容,神揀選以色列人,但以色列人不知感恩反而得罪神,神轉而向外邦人施恩,興起外邦人來懲罰、警戒以色列人,但外邦人亦因而高傲,神將伸冤、報應眾人。故外邦和猶太人都原是犯罪者,當神再次審判,救贖他的百姓時,外邦和主的百姓就同被拯救,一同歡呼。全篇詩歌正符合羅九~十一章的主題,現保羅於教會合一的問題中,以此詩歌向受信者勉勵,外邦人和猶太選民同心合一,原是神的計劃,得以共同歡呼,原是當行的。

11〉15:11

  本節引用詩117:1。本篇是逾越節詩集(113-118篇)中一篇。以讚美神的高超為主。由詩117:2“因他的堅愛向我們是何等堅定,且雅威的信實存到永遠”其中的“我們”是指以色列民,神既對猶太信徒大施堅愛,外邦選民要因此讚美神。保羅以為在使徒時代就是應驗神的應許,神已向猶太人施堅愛,外邦人因而得蔭福,就當為猶太信徒感謝神。

12〉15:12

  “耶西的根”就是基督,他必治理萬國,他才是地上的掌權者。列國必盼望於他,以此回應14:7-9基督是眾人的主,信徒們服在他權下,一同歡樂頌讚神,因他「以公義審判,以正直判斷。豺狼與綿羊同居,豹子與山羊羔同臥……這一切都不傷人不害物,因雅威的知識要充滿遍地……。」(賽11:1-10)。當信徒在地上所行的,就是預嚐未來國度中和諧生活,就更當同心合意建造彼此。

  本節引用賽11:1,10。其意義等同羅15:9所引之用意。都是指外邦人臣服在大衛(耶西之根)——基督治理下。由9-12節其意都指向外邦人要主動和猶太信徒合一,以求能同心讚美神奇妙救恩計劃。故外邦人要擔待猶太人。當列國仰望基督的統治,就將帶來喜樂和和諧。(神國存乎和諧、喜樂14:17)。故15:13保羅期願,神因外邦人的順服和能與猶太信徒合一,就將神國降下,基督按公義和典章治理時(賽11:2-9),必帶來喜樂和和諧。

13〉15:13

  “ 在那相信中”。“在那盼望中”。“在聖靈的能力中”。

三個en 介詞片語中,en的功用應是一致的。故可譯為“本於”,“因著”。全句譯文:「願那盼望的神,因著(你們的)信服,降全備的喜樂和和諧成全給你們,因著那盼望,並因著聖靈的能力,達成那滿溢你們的事。」 en在此可指媒介或原因,憑藉格表動詞動作被完成所憑藉的途徑,或使動作產生的最終原因。不論是媒介或原因,“信服”“盼望”“聖靈的能力”三詞並提,保羅強調三者之間的關聯性。正如其他書信所提及,相信帶來盼望,盼望的實現是靠藉聖靈的大能完成的。充滿你們的心,原意:為要達成那滿溢你們的事。由eis後接不定詞動詞,表一目的子句,如第八節“為要證實列祖的應許”。保羅在本段中最後禱告,期願信徒被喜樂和和諧所滿溢,所使用的雙重詞法,滿溢和成全(或充滿)其意相同。

14〉15:1-13

  本段保羅以基督為例證來勉勵信徒,按基督的模式彼此接納,互為肢體。15:14-21保羅則以自己為例證,他盡職忠心,使外邦人能信服福音,都出於他是基督的公僕。15:22-27再以馬其頓和亞該亞人的捐項為例證。這三項例證都是為使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合一的例證,都同出於愛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