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釋意五(加 Gal 5:1-5:15)《加拉太書註釋2011》

 

2.2.2.2.2. 稱義後順從靈經由力行愛的信心來站穩  5:1-15

 

【經文】

5.1 為著這份自由,基督釋放了我們,所以你們應當堅定站住,並且勿再被奴役的          軛挾制。

5.2 看哪!我保羅不住的告訴你們:倘若你們再受割陽皮,基督對你們就毫無益處          了。

5.3 而我再次對於任何一位要被割陽皮的人作見證:他是欠債者,去遵行全部的律          法。

5.4 你們這些在律法中堅持被稱義的人,是從基督那裡隔絕了,你們從恩典中墜落          了。

5.5 因為我們藉著靈,出於信,熱切等候義的盼望。

5.6 因為在基督耶穌裏,既不是割禮有什麼可成為強壯有力,也不是未受割禮,惟          有經由親自不斷運行著愛的信心(才有)。

5.7 你們向來美好地奔跑著,是誰攔阻了你們不被真實說服呢?

5.8 這種勸誘不是出於那召你們的。

5.9 一小點麵酵能使全團生麵發酵起來。

5.10我先前至今深信你們在主裏:你們將不會存著任何別樣的意念,然而那不斷攪         擾你們的人,他將必擔受那刑罰,不論他是誰。

5.11至於我呢,弟兄們,倘若我還持續宣傳割禮,我還受什麼逼迫呢?這樣,那十         字架的障礙從先前到如今都被廢除失效了。

5.12我巴不得那些不斷攪亂你們的人,也將自己閹割。

5.13因為你們為自由蒙召了,弟兄們!不單單沒有讓這自由藉著肉體成為出發基             地,反要經由愛心,你們應當不住地彼此服事。

5.14因為這全部的律法早已被成全於一句話裡,在這個:你當不住的愛你的憐舍,         如同你自己。

5.15但倘若你們彼此持續相咬相吞,你們當專注小心,不要被彼此消耗殆盡。

 

【釋意】

  本段論自由的真諦,是以三層架構,每層對比呈現之方式,並且前後對映之文筆,逐步闡明。保羅將爭論點重回一~二章受割的事,以“軛”為喻,以“自由”和四章串聯,接續同一論點:如何看待自己為已得釋放的自由人。在用詞上,每一層有以相同字眼串起,試分析其結構如下:

前題:基督已釋放我們,應當堅定持守(5:1)

深論:自由與割禮的關係      (5:2-15)   每小段鑰字

一、 第一層對比論述        (5:2-6)

  A. 反面論述:從被割陽皮來看  (5:2-4)  被割陽皮(2,3)

  B. 正面論述:從信心來看    (5:5-6)  信心(5,6)

二、第二層對比論述        (5:7-12)

  A. 反面論述:對加拉人的信任  (5:7-10a) 相信(7,10a)

  B. 正面論述:對攪擾者的咒詛  (5:10b-12) 攪擾、攪亂(10b,12)

三、第三層對比論述        (5:13-15)  彼此(13,15)

  A. 正面論述:經由愛彼此服事  (5:13-14) 愛(13,14)

  B. 負面論述:互吞咬彼此耗盡  (5:15)

  “自由”:名詞出現在5:1,13(兩次),“使自由”:動詞出現在5:1(或譯:釋放)。第一節的命令語氣動詞“應當堅定持守”,對映第十五節命命語氣動詞“應當專注小心”。第十三節“要服事”對映第十四節“要愛”。第一節“所以”和第十三節“這樣”,是同義詞,都成為推論結果,在6:10再合併使用做為整大段的總結句,全新約經文僅此一次使用此類型。在第二層架構中,保羅也將自己加入對比中,使自己和那些攪擾者成對比。在第一層架構中,則以“你們”和“我們”代名詞的出現(2,5)作對比。靈(5)和肉(13)對比在首末互映,由下段(5:16-26)中再詳加解釋。第5,6兩節的因為和第13,14兩節的因為,前組帶出信心,後組帶出愛,若將第二層架構視為插入說明的,則此兩組“因為”都在解釋自由的真義,文章含意就前後連貫了。

  5:1    “這自由”:原文置於句首強調之,是當間接受格用,表利益,即為了這份自由,基督完成其釋放的動作。婢女之子自然成為奴者,自由人之子則生為自由人。我們既按以撒,那應許承受者而成自由婦之子,為此目的,基督才受差來完成這份應許,使自由可以臨到。保羅重題這歷史事件,在11節再提“十字架”,讓讀者再確認所得著自由的代價,基督已付出了,不需讀者再為得自由重新付代價,也就是說,受信者再如何行出律法諸行為的補贖,也不能改變事實,反而是在貶低基督的代價,以為不足挽回罪價,欲以已來取代之,等同他在否認神經由基督所救贖的功效,也就否認保羅在徒十三章對加拉太人傳福音的中心信息:藉由這人,罪的赦免被傳告於你們。

  “堅定站住”:原為站立,喻指堅定、維持不動、穩住。對於被釋放得自由之事,應當確信,持定不被改變的立場。加位太人太易容受人煽動,以致對已得著的無法確信,他們一再想要藉由外在動作的可見性,去確定他們的救恩,以致想藉由律法行為作為憑據。對照今日基督門徒,反而從未對自己是否已有救恩的憑據,有所質疑和確認,並未按聖經所示水、血、靈這三樣見證,在己身審視,輕易相信他人所傳告的,只在心中相信,進到水中受浸就完成救恩了,既未對罪有何認識,更無得聖靈的憑據以對付肉體,怎能確信自己是蒙恩者呢?保羅說別再被奴役之輓挾制,此軛由新約聖經中出現六次分析,四次都以猶太傳統教導為喻,太11:29,30 徒15:10 加5:1,而提前6:1指為奴的實際身份,啓6:5則指軛的形狀。耶穌的教導(太11:29,30)、彼得的斷定(徒15:10)、都和保羅所面臨的問題一樣。猶太傳統對於律法解釋,有些是正確的,但有些是出於人意,反而成為重擔、阻擋人來到神前按律法生活行事,從主耶穌直到保羅時期,這樣的爭辯從未止息,這也是後人對此事件評為不同派別的律法觀。都在對如何實行律法作權威式的解釋,而非在對律法的廢棄作說明,這是今日讀者必須釐清的事實。耶穌和彼得以及保羅,都對猶太割禮的律法行為作出正確見解,這些律法行為挾制人的身體和內心,使人無法得著自由去遵行神的律法。

  自由不是指毫無絆羈,而是針對傳統錯誤教導不受其纏累,這是保羅提出的第一層意義。保羅在羅8:15說:並非領受奴役的靈,再次進入懼怕中。加拉太人反而如同領受奴役的靈,讓猶太傳統所帶來的懼怕之心,挾制住他們的心,不能自由來到神面前求得及時幫助。

  5:2-4    首先保羅以親臨現場作見證的語氣,在2,3兩節以相同格式,指出他作證的內容:再受割,基督無效益了,以及他是欠全律法的債。“我、保羅”此格式同樣出現在林後10:1、門19,類同“我親手(寫的)、保羅”林前16:21、西4:18、帖後3:17。指出保羅是現在臨在,由1:13指出他先前逼迫教會,1:14對於祖宗傳統的狂熱,1:15神從母腹中分別,1:16啓示和交託使命,直到2:18割禮已被拆毀,奴役之軛已除去,所以他現在可以作此見證。由弗3:1、帖前2:8以相同形式說出一種宣誓詞,是為起誓見證常用模式。

  5:2    作證的第一句話,以第三類條件句為開首,指出倘若這可能成為事實一發生,將造成極大傷害,他將基督和割禮並列,兩種截然不同的得救條件,加拉太人要選擇那一邊。選擇割禮,基督將對他們而言是無濟於事,不能幫助他們,也無任何功效了。人只能選邊站,不能兩邊都好,因為兩種得益的方法,彼此無法協調、相容、且終至成為仇敵。“毫無益處”:太27:24 可5:26 林前13:3,指對某人毫無幫助,以下經文保羅再解釋此“無益”等同欠債(3節)、隔絕、墬落(4節)。

  在救恩的路上,過與不及兩類型常常不自覺的顯露出來,各教派都提出他們得救的門檻,福音派常是不及的類型,多只強調人心中的相信為惟一條件,以人論為主的模式取代神揀選的證據,否認聖靈的工作。另一面靈恩派強調聖靈的能力,卻忽略人理性的探討。加拉太人和哥林多人應正是這兩極端的樣版。聖靈工作被加拉太人忽視,只要看見外在行動,看見可見的證據,正如猶太人求神贖的心態,保羅最終只能以如此嚴厲的話待之。

  5:3“欠債者”:指欠他人債務,有義務去執行償還責任。經文後帶“去製作全律法”當其償還之義務。“全律法”:雅2:10“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已有全部的罪責”,保羅的觀點是和雅各相同,故此,雅2:9“以貌取人便是犯罪”,保羅意指外邦人去行割禮等同按外貌行事,是犯罪的(加6:12)。保羅在此並非否認去行全律法的必要性,而是針對外邦人仍按肉體為得救依據,欠債者等同犯罪者,由太6:12耶穌所教禱詞,免我們的債,即免我們的罪責。因此經文意為未曾受割者要以受割為救恩條件,他是犯罪,虧欠律法當盡的罪責。摩西律法以割禮和祭禮為贖罪條件,在基督未來之前,它們是成為信心的記號,表達來到神前求恩者的離罪求赦行動,現基督已將得赦之路打開,永遠的祭物和永遠的割除,已由基督和聖靈來成全,保羅由二章開始到這裡,仍然再強調唯有此信心和憑靈之路,沒有肉體之路。全律法在5:14再提一次,愛是製作全律法的網領(太22:40),可見得製作、實行全律法是美好,必然的,但不是以犯罪的心去還罪債,意即不以肉體之力去實行全律法,否則就是干犯全律法。

  割禮既為律法贖罪條款的必要條件之一,凡自願接受割禮者,他就簽了合約要按律法贖罪方式去奉獻罪祭,牛羊之血取代基督,割禮取代聖靈之浸,他已採納另一種稱義方法。就律法贖罪條款,犯一罪就獻一次祭物,保羅以為受割禮者就當按全律法的罪責來計算其罪價,因此他的罪債永難付清,他永遠是欠債者。

  5:4    “在律法中被稱義”:出現在徒13:38,保羅首次在彼西底的安提阿所傳講的信息,就是指律法贖罪的管道:獻祭,也就是律法的諸行為中被稱義。保羅由第四節的證詞,作出最後(也是第三句)的判語,是與基督隔絕了,無關係了。“隔絕”出現在3:17,5:11,在使用本詞,由羅7:2,6的用法,指脫離、隔絕之意,這等人與基督完全斷絕關係。“在恩典上墜落了”:加拉太人先前接受保羅的福音,也經歷聖靈同在,他們是真信徒,按今日而言,是已得救的基督徒,怎麼會再失去恩典呢,一信就永遠得救怎麼與此經文相符呢?當原罪論和永救觀在西方世界出現,正是人對舊有美好正確傳統的開始離棄,原先教會尚存律法定罪的觀念,但在時代潮流中被淹沒了,律法完全被否認其價值,以行為做為報應的原則被丟棄,過度高舉人的信心,以致連神都要被它約束,好似神不得不救這批人。不只在本處經文清楚指出,在來6:4-8都指明墜落論是真實的,因神必按公義審判,不分猶太和外邦,更不分信眾與未信者。彼後3:17“免得被無律法者的欺騙一同牽引去了,從屬乎自己的堅固地步上墜落”,猶太奉割者看似行律法,實是無律法者,不按律法真意而行,更何況今日許多反律法者,不以律法為生活依循者,迷惑信眾,保羅和彼得所處的境遇,就今日而言更加嶮峻。

  5:6-7    本小段以兩個“因為”作說明理由,事實上也是指出與前小段相反的道路。信心之路才是自由之民當行的。經文提及信、愛、望三詞,再加上靈和義,動詞則以等候和成為強壯,事實上就等同與魔爭戰的裝備,將真正面對抗戰時,能強壯以對的道路寫出。用詞上與林前十三章有諸多相同之處,兩教會的問題相似,指導原則亦同。本小段亦指出守全律法的最佳方法,而非去靠律法去割禮,它是守不全律法的,因背後是靠肉體在誇口。

  “藉著靈”:間接受格當憑藉格,亦可譯為“順著靈”,是指對聖靈的順從,在3:3;5:5,16,18,25(兩次);6:1,共七次間接受格都應指聖靈的引導,而非指人的靈。

  “義的盼望”:新約僅此一次,其他相似詞如救恩的盼望(徒27:20、帖前5:8)、神榮耀的盼望(羅5:2)、呼召的盼望(弗1:18)、福音的盼望(西1:23)、榮耀的盼望(西1:27)、美好的盼望(帖後2:16、來7:19)、永生的盼望(多1:2、3:7)。本詞句與審判有關,是信眾得救稱義後,尚有一末日審判等著信徒,是按公義的審判。由上下經文一再出現的受審字眼,保羅在此表明要免去將來的懲罰,惟有走在正道上,這樣的勸勉在其他經卷中也一再出現。信徒不可自恃已蒙稱義,卻仍按屬肉行事,雖然貴為律法諸行為這等神律之事,仍無法逃罪。本節經文亦提醒信眾,神的救恩是以義為中心,以堅愛為手段,義和愛同用所有格(義的盼望、愛的信心),表達屬性、性質的說明,兩者的合併才是神所喜悅的。“熱切等候”:羅8:19,23,25 林前1:7 腓3:20 來9:28新約其他六處出處,都以神的兒子或眾子為等候對象,這表示本動詞是一種期望有神榮耀身份的臨到,可指基督,亦可指信眾自身身份的改換之時。若以復活而言,就是基督再臨時,使配得榮耀復活者與他同在、掌權之時。“順著靈憑著信”:這樣的說法,在新約中林後4:13“信心的靈”,腓1:27“在同一靈同一魂裡持定,共同奮鬥於福音的信心”,帖後2:13“在真理的信心和聖靈的聖別中達到救恩”,信與靈兩者並列使用,或者分開描述,都為同樣目的,它們是神國得勝的惟一管道。

  “運行著愛”:保羅在此強調愛是可以運作、成為有功效的,對比肉體的代表:割禮。它使人變得強壯,有力量去面對攻擊。保羅要讓教會眼光注視焦點由割禮轉向實際可能的道路上,他才說是否有無受割,都無使人變得剛強,他不是說割禮一無是處,仿佛是可廢的。他在羅2:25“因為你若實行律法,割禮是益處”,益處這詞即5:2的同字。因此這裡所指稱運行著愛,就是遵行律法,而非無律法的濫愛。當人真認識律法所教導的,不只是外在諸多要求,它更指出一個福音,一個聲音、信息,就是藉由愛來遵行律法要求,而非被逼不得不去行,像奴僕般的卑下,反是它指出人可以像神的眾子般,對父神之愛的回應,去聽從父神的指示而遵行,這才是運作愛的意思。經由運作愛的信心使人變成強壯,對照6:15同句型,這等同就是一個新造的,就是基督裡的新人(林後5:17),亦同新亞當的族類,不是按著屬肉來面對撒但,而是順著靈得勝引誘,如同耶穌一般。

  5:7-10a    本小段指出保羅對加拉太人仍然有信心,他們可以被挽回的,因為問題的根源不是由他們中間出來,而是外面進入的 。他用兩個比喻來表示,一為賽跑中,外人干擾中斷賽程,一為麵團,加入酵而改變麵團的性質。都指向是某位假先知來到,迷惑信眾,如古代的以色列王國時代,受假先知迷惑,不知已偏離神旨意,反而還以為為神大發熱心,必蒙神眷愛。

  用詞上他以“相信”的字根出現三次,七節“被說服”、八節“勸誘”、十節“深信”,來連接上一段信心之路。門徒和保羅在信心之路的表現上,有如此截然不同的表現,由10b-12小段更加明顯其差異處。門徒易於受干擾,毫無防衛之心,那惡者才能藉由它的僕人去迷惑眾人,因此一方面保羅是指出外在的干擾因素,另一面也點出教會內在無分辯、阻攔的能力問題,雖然他們心思不會隨意去意念。真理、呼召者、主,這三詞出現,其含意是互補的,都指向屬天的,正與屬地的截斷者、勸誘者、罪酵,作對比。

  5:7“奔跑”,由2:2保羅自己的奔跑比較門徒們的奔跑,都是為得著神所賞賜的冠冕而努力。賽跑有其路徑、規則,正如人生過程也有當遵守的規律,保羅對於外邦信眾,引用他們所熟悉的希臘兢賽,在賽跑中若有人去阻礙比賽,是何等大的罪過。“攔阻”:原意有擺放障礙物、阻擋去路,恰與1:14“取得成就”同字根不同前導詞,“取得成就”有清除路障、作先頭部隊之意。保羅原在猶太教中是作先峰部隊,清除反對猶太傳統者,當他改變身份後,他看到這些奉割派所作的,正是他先前所行的,他才更加確信這批人的主張,是阻斷人來到基督那裡,反而引人回到猶太傳統裡。“被真理說服”:相似用法在羅2:8“對於出於抗爭且不信服真理,反是被不義說服的人”,約13:19“我們是出於真理,且在祂面前我們將說服我們的心。”“說服”:出現在1:10保羅自身使命上,他不斷重述自己的經歷,來對比出這批人的錯誤是可預見的。真理(或真實)是一件客觀的事實,人能否面對事實而接受,有兩方面的阻礙,一為自身的缺陷,或無知或眷戀今世的一切貪婪,但保羅在此更強調來自外面的影響,他稱之為“那勸誘”,這詞的字根同“說服”,表達一種主動煽誘以勸服他人的意思。門徒對真理因他人的勸誘而不願跟從,反而跟從勸誘者的虛偽,保羅要教會省思這點。

  5:8    “那呼召你們的”:保羅喜用這詞來表達神對祂所揀選的族類,有所特別的施恩和期許,這詞等同舊約對以色列民的揀選,不是出於行為而是因著神的堅愛,然而也引出神種種的期徒。保羅在羅8:30 林前7:15 加5:13 弗4:1 西3:15 帖前4:7帖後2:14 提前6:12,這幾卷經文中指明呼召者有其呼召的目的,且被呼召者應按呼召者的期許達成目標,而付出行動以完成之。在加拉太書中,保羅再兩方面的對比,一為反面,神不是為使信眾不被真理說服而來呼召信眾,一為正面,在5:13神是為信眾的自由而呼召之。因此何為自由,就是能信從真理,按真理而行,才是真自由。加拉太人放縱他們肉體出頭,那不是自由,而是反自由,重新被罪藉肉體轄制自己。在對真理的理解上,人人皆可指責他人是異端,當他人是與自己的認識不同時。自保羅時代迄今,有多少被指為異端的,可見異端判別是必然存在,不能因這是攻擊人的,就閃避、忌諱不語,好似自己清高般。重要的在於自己有無神的真理做判別的依據,像保羅一樣,他清楚神呼召的目的,因而與此呼召的目的有礙的,就是異端,這樣的勸誘不是出於神,而是那說謊者。將呼召本身内容增添或簡化,是人常犯的錯誤,前已述及,但將呼召目的遮蓋的,使神藉律法說出祂的公義和聖別的期許被淹沒,這等人比那將呼召的門弄寬或緊縮者,罪更大。奉割禮者的行為,不光在入門事上,使人混消,更使人失去行走在正路之上,製造無數的岐路。

  5:9    麵酵的比喻在耶穌的教導上占有很大的警惕作用,保羅在林前五章也用在那自高自大的人身上,自以為有足夠辨識,比他人有更大容納者身上。酵被隱指錯誤的教訓,由耶穌說法利賽人的酵或希律的酵可比擬。酵的擴散、滲透能力,是常人所熟知,且當它已使全團發起時,已無法挽回。保羅在此指教會尚有機會去除酵,正如在四章應當逐出那屬肉者,否則當屬肉者成熟時,他也要來分享產業,屆時就無法阻止了。加拉太人受迷而付諸行動的,應尚在少數,教會應當馬上除酵,而非等候。奉割者的教導,應屬乎加添性質,且加添的是屬肉的行動,再進一步將該行動視為規範、條件、非此不可,這在教會歷史中常常發生。相對的,刪減的動作反不為人所注意,以致福音的門成為廣大的門,在今日若有人提出反省的,都被打入律法主義者,這才是今日教會可悲之處。

  5:10a    保羅在此對於教會有如此信心,相信他們在將來必有正確的意念,這是因為保羅確信是出於神的選召,就終必歸與神。雖然加拉太教會目前仍有其他不同的意念,但他仍然堅持去說服教會,直到他們接納真理。“意念”一詞在羅15:5 腓2:2,4:2都指要同心而言,意為保羅信任教會終不會背棄他,反而會與他同心。“在主裡深信”:羅14:14“在主耶穌裡我被說服而深知” 腓2:24“在主裡我深信…” 帖後3:4“在主裡我深信你們…”。這是保羅喜用的格式,表達他被說服不是肉體被說服,而是在屬靈裡因著主所給予的信心,而被說服去相信目前的困境終必克服,他必得坦然之路,在他和他的門徒之間,有一致的意念和行動。

  5:10b-12    前段保羅正面信任教會是被攪擾的,非主動生發異心,本段他則對主動去攪擾的發出詛咒,他以這人(原文在七節和十節為單數詞,在十二節則為多數詞,想必這些人非大數目)和他自己作比較,擔受審判和受逼迫是兩種不同狀況,去顯出其間的本質不同。最終他用與七節同字根的字“自閹”表達這等人截斷他人正路,正是截斷自己在神面前的福分。

  5:10b    “攪擾者”:在1:7保羅即用這詞來稱呼這批人。他未指明是那些人,但由文章前後就是那奉割者。“擔受”:背負、擔當之意,在此指應得報償或應承受之責任,此用法如6:5,8的意思。本詞亦用於擔負十字架(路14:27 約19:17)、或指代替他人承當責任(太8:17擔當疾病,羅十五擔當無能力的軟弱者),如6:2。保羅在此公義審判原則,重提神必照各人行為報應各人(羅2:6),無論這攪擾者是真弟兄還是假弟兄,都必承受神對他的審判。

  5:11    經文突然轉向保羅自己,若他仍像先前一樣在宣傳割禮,其意是指他現在容許人去宣傳割禮。本節的句型和結構確實不同於一般用法,有學者指出保羅是帶著激動的情緒說出這話,然而我們可以說,保羅故意使用不同的句法,為要凸顯他所遭遇的不公。那攪擾者尚未得著神的報應,教會也未逐出他們,反而說真話傳真理者,持續受攻擊、逼迫。“仍然…仍然…”,本句為第一條件句與事實相符,他若仍在傳割禮,為何他還在受逼迫?結束句為修辭問句,將條件句變成疑問句,使得原先應與事實相符的事,成為疑問。這疑問就帶出他受逼迫不是他傳割禮,反面而言他若傳割禮,他就不受逼迫。所以結論就是若保羅也像奉割者一樣按照猶太傳統去傳割禮,十字架(此字原指木樁,其形狀或為T形,或為十形,亦有簡化為I形)的障礙早已被移除廢掉了。“障礙”:是接續七節的賽跑比喻,故七~十二節是在同一比喻中。“十字架的障礙”:是指他不按傳統教導傳講信息,反而以為傳統是有誤的,就造成猶太人的追逼、阻擋,這成為基督福音的障礙。十字架在羅馬時代是羞辱和苦難的記號,一個羅馬籍的人,犯死罪也不用十字架為刑,但一個賤民若有反叛羅馬的意圖,必以十字架為刑。因此十字架就成為反抗既有權威的記號,耶穌要門徒擔起自己的十字架來跟從他,一方面是指將來必受的苦難,另一方面卻是現在就面臨來自四周傳統的攻擊,各樣辱罵、恥笑隨時臨到,因為跟隨耶穌者,就代表他要放棄傳統,放棄世人以為寶貴的,這包含親情、財富,更包含先前的教導,他才能從主那裡得著新啓示、新產業、新親情。無論十字架是造成障礙的原因,或是十字架本身就是障礙,保羅關注的是在於他當初受人逼迫而傳十字架的道,現在這些逼迫他的人反被加拉太教會接納,加拉太教會以為接納這種人,就可以免除障礙和逼迫,使基督福音更廣傳了,他為此以自身為證,廣傳基督福音是藉十字架的能力,意為不在乎人的智慧和能力,而在乎神自己。神選了一個突破傳統的拯救之路,必經的苦難和阻攔不能免除,若保羅像這批人一樣宣傳傳統,他就無十字架記號在身上,他也不是神所揀選的使徒。

  5:12    “閹割”在古典用法若為關身語氣時,可指捶打自己的胸膛,表衰悼之意,則這詞可指保羅祈望這批人自己能為他們所任的事表示悔改,但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本節經文另一含意,在告訴加拉太教會,不要期望奉割者放棄他們的錯誤,反而應當有壯士斷腕,如除酵般與之分離。

  "巴不得"由上節保羅反諷語氣,現在他轉為祈望語氣,表達願成就而未成就的願望,另出現在林前4:8、林後11:1,啓3:15。本字字根同5:3“負債者”,是動詞“欠債或應還債”的不定過去式第二種形式,意為“我應該…”。保羅希望發生這些攪亂者自己閹割自己的事,然而迄今並未發生。“閹割”:字詞由“離”和“切斷”組成,和5:7“攔阻”同有相同字根“切斷”。那些截斷信眾之路的,保羅亟待他們也截斷自己。此截斷是針對肉體的,然而事實上罪無法用肉體的切割來斷絕,而是只有在十字架上才能除去罪(5:24,6:14)。就“閹割”而言,賽五十六章指出太監雖如枯樹,仍能得神恩重得新生命,現在保羅對奉割禮者反而期望他們如太監不能得入神殿。太監出於神因信而蒙恩(徒8:26-39),奉割者則出於自義而閹割以求神恩。正如四章所引證,撒拉未能生育反蒙恩生出應許者,現在卻有人反要自割不生育以求恩典。由上節保羅十字架障礙的失效,和奉割者肉體能力的閹割,原非同等、相似的,但在奉割者的眼裡卻被視同為一類,他們以為藉由自割可以除去障礙,來到神前,但在保羅眼中,他們是自割與神恩斷絕,十字架的障礙阻攔在他們面前。

  本句話亦為反話的祈使句,這等人不可能切斷自己,切斷與加拉太教會的關係,雖這是保羅所祈望的,反而造成加拉太教會和保羅的分離。保羅對加拉太人有信心可以改正,但對於這批攪亂者他無此信心,由此對比中,讓我們思量救恩是有限制的,神救那願意自救的人,至於那些棄絕救恩者,神無法救他們,也不願救他們。

  “攪亂”原指使混亂,常用於干擾、阻攔某事成就,用於政治事件可指叛亂如徒17:6,21:38。在徒17:6-8中攪亂和攪擾(10節)一同出現,正如本段的用法。

  5:13-15本小段也自成一個對稱結構:

A. 期望別讓自由成為肉體的出發基地。(13a)

  B.    反要經由愛彼此服事(13b)

  B’.    律法成全於愛人如己(14)

A’. 期望別相吞相咬(15)

  本小段是對映於2-6節,再詳加解釋得自由的目的。在1節中以自由置句首,間接受格,在13節“你們”置句首,自由則接在其後,多了一個介詞“在上面epi”,自由亦用間接受格,則介詞之含意為表示目的之用法,為了自由緣故,因此它的用法等同1節“為了這份自由”你們蒙召了。“因為”這連接詞不只作承接上文繼續陳述而已,主要是將七一十二節被插入的經文所打斷的主題,重新接回去,13和14節都用“因為”,是對映5和6節的用法,持續作說明理由之用法,都是正面表述得自由後應有的表現行為。5-6節強調等候時應如何面對現今的挑戰,得以剛強的方法,13-14節則以另一面對於弟兄們之間,如何同心連結,成為軍隊,互補互助的方法。首先他以負面表述其禁令,省略主動詞,是延續上句“為自由蒙召”的內容,蒙召得自由,不是為讓這自由成為因著肉體的緣故而作出發點。“出發基地”:出現於羅7:8,11 林後5:11,11:12 提前5:14,可指出發的港口、基地,亦可指資源,如作戰用的財物、船只等。常用於戰爭之述語。在本節中,可指自由成為放縱肉體的出發點,也可指自由成為放縱肉體的背後資源。由後面“互相服事”的對比,是成為奴僕般的服事,反而失去自由,因此這自由的使用是有所限定的,而非無限應用,以致放縱。律法本身就是在限定一個自由人如何不可逾矩,律法不是束縛而是像一個老師去管教幼童,這是三~四章保羅所題及的,現在他將律法最主要的實行管道說出,等同耶穌的說法(太22:39)。“經由愛而彼此服事”,不是以愛心為動機或出發點,這是今人常錯誤認知所在。而是以愛為管道,媒介、即愛的表現作為彼此服事的方法。正如5:6運行愛的信心方可成為健壯者。律法的規則是一定的、死板板的、不可更替,但是藉由愛的運作,使律法的真義:公義與聖別,得以實現在每一信眾的生活中。

  將13節和1節再次并排來看,就罪的權勢而言,基督已將信眾完全贖出成為對於罪債是自由人,他們不再受罪軛所轄,也不再受律法諸行為的傳統所轄,信眾對此有權使用他的自由權去阻止它們再來轄軛。但就神的主權而言,信眾反成為奴僕,他們當聽從神的命令吩咐,就是律法的真義,信眾不再是自由人,不是屬乎自已的人,也就不能為所欲為地放縱自已,乃要為他的真正主人而活,並要以愛服事別人。以上在羅馬書六、十四章有詳細解說,保羅在此只是提出綱要。

  5:14    “成全”:原指使充滿,用在不及物之事,指執行、完成、實現(本節之用法),或指預言之應驗(福音大多數之用法)。最有名的經文,太5:17 “我來非為使之失效,乃要成全",耶穌不是要使律法和先知失去它們的效用,仍是要執行,實現律法和先知的教導。與本節相似經文,羅13:8“因愛他人的,他已完成了律法”,所用動詞時態和本處一樣,為現在完成式,表達從過去的事實,持續到現在仍然存在。愛是成全律法這個事實,自古迄今仍未改變。但經文的意思不是和合本所譯“包在…之內”,它使人誤解律法只剩下愛,有愛就足夠了。保羅是使用猶太拉比的解經法,和耶穌回答文士求問誠命何為最大的,耶穌的解釋也相同用法,將誠命、律法作提綱闕領式的注解。因此經文的意思在於愛是實踐律法的管道、途徑,也是律法被實行出來後的一種狀態。律法不等同愛,律法反是在要求去愛,因為神是透過愛而頒佈律法,使被造者在神所以為榮美,良善之事上,去將神的形像彰顯。受造者因承受這愛,而回報以愛,去愛神的其他受造者,就是保羅所說“彼此服事”。所引用經文為利19:18,詳加比較利末記十九章,本節經文可視為該章文本結構的中心點,由此中心點向外擴展,可看出經文要求為公義,這是其中心思想,而為達成公義,是經由分別、聖潔來實踐,因而在對神、對人、對物的區別是必要的,但要實踐區別,卻是由內在開始,因此愛人如自己,是由內向外的步驟,意為當人先認清自己,明白自己所有都是從神賜與的,人才能真正愛自己,這種愛是看重神的恩的表現,律法也才要求將這種愛往外展開,視他人亦從神受造得恩,愛人就等同將愛神的表徵顯出。

  5:15    “咬”:舊約經文多指蛇咬;“吞”:指貪婪地吃。林後11:20“有人來吞吃”,是指放從縱肉體之意。因此咬吞的動作,即為肉體為基地所發出的行為,亦為5:16“肉體的私慾”。吞咬的比喻,是以蛇的貪婪為喻,在律法書中以此咬,喻指借債之利息所壓搾情形(申23:19-20,出22:25,利25:36-37),由此可知保羅是借用律法所禁止弟兄之間的取利息之例,來說明弟兄之間的爭權奪利,是違反律法要求以愛相待的誡命,這批假弟兄要阻斷教會與使徒之間的交往,目的就在奪權得利,保羅才以律法教導之例證反駁他們。當他們高舉律法行為時,事實是在作違背律法的行為,保羅要求教會當要小心、仔細的察看,不要彼此被耗盡了。“消耗殆盡”:可指用掉了,浪費了,例如長睡消耗時光,也可指殺死、毀滅之意。路9:54 帖後2:8即指毀滅之意,在本處可指浪費、耗損,是針對自由而言。從神所得的自由,不當用在弟兄之間的爭門,這是浪費神藉基督所付代價。也可指毀滅,當信眾不遵行神律法的要求,反以仇恨相待,落入肉體行為之中,按神的公義審判,豈能逃罪。

  本段所指稱的自由,是由四章撒拉為自由婦人而來,其意非今日所言生而自由的政治口號,而在強調撒拉和夏甲之爭,代表憑信堅守應許者和按肉體力量成全者之間的爭鬥,自由的使用,是為要實踐神心意所在,保羅因而指出信、愛、望三種內在動力,藉由順從聖靈,使律法中心:公義,得以顯明。自由絕非等同放縱、無律法,而是去遵行律法的自由,反之未得真救贖者,他們無法擁有遵行律法的自由,因為仍在罪下,使他們雖願遵照律法所顯明的諸善,還是最終落在肉體之中。反律法主義者,雖相信基督救贖之功,卻不明白神贖的目的,是要人不再違反律法,而非將律法丟棄,像似失去控告者,就不能作證指罪。新約不在貶低律法的功能,而在藉由基督去成全律法,神已將這自由賜於相信者,信眾就當以加拉太人為戒,勿聽從攪擾者的聲音,以致失去這自由,再犯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