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罪祭(利 Lev 4:1-5:13)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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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罪祭(利 Lev 4:1-5:13)續(贖罪祭)

 

安息日,2011-08-06 09:00

 

(利 Lev 4:22-26)領導者

(利 Lev 4:22)

「官長」

  原文為“被舉高者”,是動詞“舉起”的陽性名詞,在希伯來文化中被舉起的,都帶有宗教含義,因此被舉高者不光指社會地位上為首領者,也在宗教層面有領導、重大影響力者。

  因誤行而犯了罪:用詞的安排有別於大祭司和全會眾,而4:27“這地之民”的犯罪過程將這組合詞拆開置於“從雅威的吩咐即那不可行的一項去行”這句固定形式的前、後。考量經文用詞的考究,大祭司和全會眾是成一組,有別於領導者和這地之民為一組,將對全體的影響力和對小眾的影響力區分出來,不在於區分罪行的大小,而在於罪的勢力的專注層面。第一組所犯的,可能比較於第二組所犯的罪行為小,但所造成罪的勢力遠大於後者。此原則和經文安排由5:1-4列舉之罪案的目的,有關聯(另詳見該段解釋)。

 

(利 Lev 4:23)

「而他的罪已被他知道了」

  原文在句首的連接詞 “ô”<H176> אוֹ (o) 其含意,《洪同勉》取其第一意義“若”而譯成“或”,因而將本節與上節分成犯罪的兩種情況,意指這犯罪者是有人使他知道,他才獻上罪祭。但是《LXX》則譯為“並且被他知道了”,取 “ô”<H176> 的第二意義,因此是連於上節,指犯罪者自己知道了(即《和合本》的譯法)。考查“知道”的被動語態用法,它接後面受詞,則指後面受詞知道某件事,但如何知道的,由經文本身無法判別,因此經文的含意反而是取這兩種的綜合意義,不論是自己去知道,或者自己無知而被他人告知,都可以成立。大衛王兩次犯罪,一次數點百姓人數,一次殺人奪妻,都是被先知告知而認罪,“領導者”可指君王(王上11:34),則大衛之罪是否符合本條例,可再研究。

「多毛公山羊」

  《和合本》未譯出“多毛”這詞,本祭物在聖經上常是罪祭的代表性祭品,(利9:3,16:5,23:19)都作為全以色列百姓的罪祭,而與大祭司以公牛犢為罪祭區別出來。意為若為大祭司為全國舉行之祭典,則公牛犢和多毛公羊各代表兩個層面,以區別祭儀。

  多毛公羊在(利 Lev 17:7, 代下 2Ch 11:15)則代表另一種罪:淫亂。此由公羊的發情時期所延伸出來的含意,而此淫亂罪正是毀約的常用詞。聖經常以拜他神為淫亂罪為喩,以夫妻婚約被破壞來喩指聖約被違而廢。而領導者犯罪需獻多毛公羊,考究時代背景,古代族長多妻制為常例,律法並不以為是罪,但是族長過度放縱自己,常常成為被領導者的痛,經文特以此縱慾的動物為罪祭,事實上就領導者有警戒作用。

  迦南偶像崇拜常伴隨淫亂,希臘羅馬時代亦多追隨,新舊約時代都處於相似背景,則此人的肉體,最易犯的罪要被對付,聖經一再記載,就在指明人的肉體是不堪引誘,正如始祖犯罪,放縱肉體而輕視聖戒。

 

(利 Lev 4:24-26)

  祭儀上有幾項不同於前一組,除了祭物不同外,血未帶進聖所,而只抹祭壇角和倒在壇腳。另執行祭儀者由大祭司(利 Lev 4:3,15)轉為一般祭司(利 Lev 4:25,30)。祭物除脂油燒獻外,未提如何處置祭肉。此三項差異,都在表明其罪的影響力,遠小於前一組,也更可能成為常態性犯罪,此為經文另一面教導的意義。

  血的處理方式不同,但血的記號在意義上是一樣,沒有血,則罪不得赦免,(來 Heb 9:22)是希伯來書作者對罪祭的解釋,即(利 Lev 17:11)“因肉的生命在血中,且我指派給你們,在壇上來贖罪,為著你們的生命,因那血是在生命中贖罪”,的省略說法。《洪同勉》牧師一再否認罪祭有除罪、贖罪功效,因他誤解下列事情:

1. 按手即是代替,而非轉移罪,但祭物代表罪價,按手與之聯合,代表祭物的死,即犯罪者的死,罪的工價是死,此理不廢,但死的對象被改變,正如基督代替我們付出罪價的道理一樣,否認按手不能轉移罪責,則今日信眾亦未得著基督的代贖。洪牧師未能區別罪過和罪價的意義。

2. 同樣 Kipper一詞的堅持不能除罪,以致罪祭流血不能使獻者除罪,誤解(來 Heb 10:4)牛羊血斷不能除罪的含義,也在於未能區別罪價和罪的勢力的意義,不明白神為何要以基督之血對付的,不只在於罪行、罪價,更是在對付古蛇,那魔鬼,罪的權勢轄制罪奴的光景。

3.抹血的目的為潔淨(利 Lev 8:15),洪牧師反對,是為除罪,但經文的用意在強調罪有污染力,正如污穢會污染擴散,聖潔本身亦有感染力,這都不是單單限定在事件本身的問題,而是往外擴散影響力的問題。罪會使祭壇、香壇不潔,代表它成為阻隔人來到神前的障礙,以血來潔淨就代表將罪污的力量除去,那麼潔淨的意義就等同除罪污,不能將潔淨和除罪切成兩個不相干的事,否則(利 Lev 5:1-4)和(利 Lev 11-15)章有關污穢之事,又如何成為有罪呢?

4. 「血」按(利 Lev 5:11-12)以細麵為罪祭,確實血不是惟一的除罪代表,(來 Heb 9:22)“凡物幾乎都以血潔淨”,即按本段經文而用“幾乎”一詞。但是血和細麵都同是代表代價,這是聖經明確的含意,目的也都在乎除罪,不能說細麵就無贖罪功效,血也就無除罪,這完全違反經文用意。

5. 領導者和這地百姓的罪祭肉,由祭司在聖處食用,為至聖的,洪牧師以為祭物處理全無除罪的象徵含意。“吃祭物不代表將罪吃掉”。然而經文區分大祭司和會眾的罪祭身要全然燒滅,而另一組則成食物。就燒滅和吃食的含意,由(利 Lev 7:17,8:32,10:17)都指未食盡的祭物都要焚燒,都是相同含意,意指使之盡除,不留餘地。不是將罪吃掉,而是將罪的感染除去,是罪價的取走方式。祭司吃罪祭肉,等同基督將罪服在他腳下,都是行使權柄去對付罪的。

 

(利 Lev 4:27-35)這地的民

(利 Lev 4:27)

「這地的民」

  五經只出現在(創 Gen 23:7,12,13; 出 Exo 5:5; 利 Lev 4:27;20:2; 民 Num 14:9),另三次在(拉 Ezr 4:4;10:2; 尼 Neh 10:31)。就出現的經文含意,以“這地”代表神應許之迦南地,這詞就擁有特殊意義。它限定得入神應許地者才有獻罪祭的資格,而得入應許地者,由(民 Num 15:14-16,26-30),也包含那寄居的外邦人,所羅門建殿禱告詞也提外邦人來聖殿敬拜祈求,因此這詞就指向凡以雅威應許為相信的人,就有資格獻罪祭求贖罪。

 

(利 Lev 4:28-35)

  以母多毛山羊和母綿羊羔兩種為祭,再加上(利 Lev 5:7-13)潔淨鳥和細麵為祭,則平民的罪祭種類更多,是按個人能力來付罪價,表明罪價的要求是都能符合每一種人的條件,然而經文並未指明如何評定財富能力,反是交由犯罪者自行評定當付罪價,目的在於讓願意贖罪者都能得贖,這就是福音。

 

(利 Lev 5:1-6)罪例

  本段落按用詞的排序,應如《LXX》的譯法,將2-3節視為同一案例,由(利 Lev 5:1,2,4)每節的首字“氣息”引出三項罪例。《和合本》按希伯來文直譯,易造成讀者以為(利 Lev 5:2,3)兩節為兩種不同罪例。

  就(利 Lev 5:1-4)節有數個用詞都出現三次:“氣息”<H5315>,“犯罪”<H816>,“隱瞞”<H5956>,“知道”<H3045>,與起誓有關的字也出現三個 <H423>,<H7650>,<H7651>。

(利 Lev 5:1)

“起誓的聲音”

  就原文可有兩種情況,一是指法官要人以起誓方式來見證他所知道的事,正如歐美法庭常有手按聖經起誓所見證為實的例子。另一種則指《馬太福音》(太 Mat 26:63)大祭司指著永活的神起誓,要求聽見此誓言者當誠實回答,而耶穌就按事實回答之。聖經未再以這組合詞出現,無從判斷當屬何種,惟就犯罪事實是在於聽見起誓聲音者,卻不願誠實告知他人,有關他看見或知道的事,他失去一個見證者當有的責任,他就當背負罪過。

  起誓 <H423> 和(利 Lev 5:4)另一用詞發誓 <H7650>,在希伯來文中基本上是相同含意,一同出現在(創 Gen 24,26章),(利 Lev 5章),(民 Num 5章),(申 Deu 29,30章),《LXX》將這兩個希伯來文,譯成了同一個希臘文。有人將起誓 <H423> 視為“發咒”(如《思高譯本》),惟考量這兩詞一同出現的地方,都在指“誓言”而言,而非“咒詛”(本字亦確有此含意,)《TWOT》以為“誓言是鄭重的口頭陳述,而約是協議的實質內容”,因此這兩詞都以神的約為基準來論述的,因此耶穌聽見大祭司的誓言,他原先不予答覆公會對他誣告,現卻直接陳述他是神的兒子,因他原當按律法要求而行,就是死也要做此最後見證。

  願意與否將所知之事告訴他人,這原是無關犯罪,但現在是以見證人身份,按神的誓約原則來說話,保持沉默都有了罪,他是違背當行之義而不行。和四章(利 Lev 4)所說犯了神所吩咐不可行的而行,成互補說明罪的形態。

“擔當他的罪孽”

  本詞常成為審判之語,就刑罰而言是指犯罪者要負擔罪的刑責,就救恩而言則指犯罪者可因代價的付出而被饒恕。聖經這兩方面的含意同用在一個詞裡,如罪祭、愆祭,都是如此用法,就表明律法本身就已含有救贖的應許在其中。(賽 Isa 53:4)“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賽 Isa 53:12)“他擔當多人的罪孽”,都再再地按律法的原意指明救贖的原則。

 

(利 Lev 5:2-3)

“不潔”

  本字在此出現動詞一次,名詞二次,形容詞五次,《和合本》分別譯成“染了”、“污穢”、“不潔”。《LXX》則分別以 <G3392>,<G167>,<G169> 翻譯之,新約分別出現5次,10次,31次。本字及衍生詞舊約中共出現279次,約有64%在《利未記》、《民數記》,15%在《以西結書》。因此要明白聖經不潔的定義,應由《利未記》、《民數記》二卷來規範。新約中並未詳細解釋何為「不潔」!欲明白之,當視舊約定義。

  本處的不潔分成不潔的物、生物的死屍、人的不潔三大項,和合本譯法則只剩二項,《LXX》則譯成五項,然就經文的目的,在指出一切的不潔,不論是從物,從生物,從人而來的,是包含全律法書所指稱的。

  按聖潔律的規定,不潔的事其處理方式不同於犯罪之事,以隔離和水洗為主,另部份不潔者如生育、大痳瘋、血漏等則加上贖罪規定。本處經文以“摸”為染不潔途徑,因此所要處理的是以特定事物作為範例。

  人染不潔而不自知,其罪在於人的疏於防範,失去儆醒,否則聖經有明知會染不潔仍要去行,如十六章的罪祭牲處理,那燒牲者回來後以水洗而得潔。故而染不潔而自動水洗得潔,神不怪罪。因此人犯此罪正如誤犯,是無知亦為罪。

  (P.S和合本譯“他卻不知道”,按希伯來用詞 <H5956>“隱藏”後接受詞,此形式在利4:13,5:2.3.4,民5:13,代下9:2,伯28:21中都以被動語態,後接“mi”的受詞方式,表示後接受詞被隱瞞,《洪同勉》指“忽略”,《馮象》譯為“未加注意”,《思高譯本》為“未發覺”,《呂振中譯本》為“茫然不知”)〔污穢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未加防範,且不儆醒,沒有按神的旨意加以潔淨之。耶穌觸摸法定不潔者,目的為要帶來醫治。他承擔了他人的不潔,之後可按神的規定而得潔淨。〕

 

(利 Lev 5:4)

“冒失發誓”

  指未經仔細思量,衝動、浮躁而發誓。“冒失”另出現於箴12:18“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詩106:33摩西用嘴說了“急躁的話”,同字根詞(HB4008)出現於民30:6,8指妻子冒失許願。另“用嘴唇”(HB8193)在民30:6,8,12申23:23都指許願之事。因此在本節的用詞上,經文含意應指向“人隨意許願而後輕忽其言之罪”。《LXX》則用“遺忘” λάθῃ 譯之。

  總觀以上三項罪例,都以個人自身為行為之承受者,未提及他人受損事宜,然以律法觀點,受損的是神的約、神的聖別、神的信實。雖以人的口、手的小毛病為罪例,卻危及神的形象,經文以此案例在教導,那肉體中最微小的罪行,卻能成為大罪,若人不去儆醒對待的話。

 

(利 Lev 5:5)

“承認”

  使役主動多指“稱謝、頌讚”之意,惟使役關身則指“認罪”之意。又是一個雙重含意的字詞。

  人的告白、認罪和人對神的稱頌似乎為絕然不同之事,然而此用詞將神與人的差別表面清楚,神的全然信實、公義、聖別,每一先知得見或聽聞神時,都顯出人的不潔,不足而自卑,因此悔改認罪是神所喜悅的靈祭,就另一角度而言它是對神的完全之贊美。使役關身之認罪亦出現在以斯拉(拉 Ezr 10:1),但以理(但 Dan 9:4,20)身上。另大祭司在贖罪日的認罪(利 Lev 16:21),被擄者的認罪(利 Lev 26:40,尼 Neh 9:2,3),故本用詞可指個人,也用在集體的認罪上。(《LXX》譯為 ἐξαγορεύσει :說出、宣佈、透露)

  雖然本字在五祭中僅出現這次,卻成為新約救恩的必然條件,耶穌的教導中,對自身省察而辨明其罪,才是真正悔改者。若果不知認其罪,基督的救恩與他無益,然今人接受基督者,多不知當認何罪,實為撒旦蒙蔽心眼。

 

(利 Lev 5:6)

“愆祭”

  此為首次出現,就經文安排在同一節中出現愆祭和罪祭,目的在指明兩祭實為一祭,只是各有強調之處。罪祭出現於四章為主,以重大之罪染力為其強調點,愆祭出現於五~六章,以個人罪行和賠償受害者為強調點。

 

(利 Lev 5:7-13)窮人祭品

(利 Lev 5:7)

“手搆不到”

  表示“力有未逮”之意,相似用法另出現於(利 Lev 5:11,12:8,14:21)。耶穌出生時,其父母即按本段經文獻上兩隻潔淨鳥類(路 Luk 2:24)。

兩隻鳥一按燔祭方式全燒獻,一按罪祭方式流血後歸祭司食用。

 

(利 Lev 5:11)

  細麵不加油和乳香,就非素祭而成罪祭,雖祭儀同素祭方式,餘下亦歸祭司如素祭,但不加油和乳香(即聖別和禱告),就不能算是氣味的撫慰,只是成為罪祭為其贖罪得赦免。


 

 

回應一:摘要

此所論的是“誤犯的罪”,是可得赦免的罪

1. 《利未記》此處所談的是「誤犯的罪」,文中談到“他必蒙赦免”(利Lev 4:26,31,35; 5:10,13等),是“可得赦免的罪”(民 Num 15:22-29)。

2. 談三個案例,透過贖罪祭物,祭司為他代贖。

3. 窮人可用較小的代價。

4. 不管付出何種符合規定的代價(公山羊、母山羊、羊羔、班鳩或雛鴿),都為了對付所誤犯的代價。

另有“不可贖的罪”

5. “擅敢行事的罪”(民 Num 15:30-31)。

6. 新約經文中談到“至於死的罪”,(約壹 1Jo 5:16)作者說不當為這罪祈求神赦免,不為其代求。

7. 對於罪行的大小、影響力、感染力,在律法上是清楚區分的。

無法事後彌補的罪是什麼?從新約的角度而言

8. 新約中耶穌所談到:法利賽人誣耶穌是靠鬼王趕鬼,褻瀆聖靈之罪總不得赦免(太 Mat 12:22-37)。

9. 有些人將“褻瀆聖靈之罪”定義為:“在新約的時代,不聽耶穌基督福音的話,此罪不可得赦免”;但是對於舊約經文中所規定之不可得赦免的罪,他們認為:“那些是可以得赦免的”。

10. 他們的這種看法,是過份地強調耶穌福音赦免範圍之廣泛性,過份地將赦免範圍擴充到連舊約中所說不可赦免的罪也能得赦免。

11. 他們的這種看法,並不符合耶穌在此講論的主題。

12. 而耶穌講論的實際主題是:耶穌靠神的靈趕鬼,神的國就臨到;透過這神蹟清楚地證明,神的國已經臨到當時他所在的以色列國。如此清楚的證明,竟被誣陷為是靠污穢的鬼王所為,即將聖靈當成邪靈,就是褻瀆!

誰對誰錯?孰是孰非?現今還有法利賽人嗎?

13. 在當時,法利賽人自認為是聖的,而認定耶穌是邪的,靠的是邪靈。而耶穌認定法利賽人將聖靈當作邪靈。到底誰是對的?當然耶穌基督所說為是!

14. 反觀現今,許多信“三一神教”之人,對於律法中所說“可赦的、不可赦的罪”,他們並不在乎!他們認為:“現今人們不必再遵守律法所說的一切話,只相信福音就得救!”

15. 他們這樣的看法,就如同是過去的法利賽人一樣,將律法中所說的「神聖的話」,當作無所謂,認為這對現今的人沒有功效。在耶穌來了以後,就靠福音得救!

現今的法利賽人所認定的“福音”是什麼?

16. 至於他們所認為的“福音”,指的是“人只要信,不需要什麼行為,罪也可得到赦免,就是說,你只要在心中相信耶穌是救主、是獨一真神,從此你的罪一了百了,就是以後犯了罪,只要大膽的認罪,也可得赦。至於你的行為是否改正並不重要,因為一切都靠著恩典!”

17. 他們將恩典加以擴大化、極大化,這絕對不是忠實的基督徒所應當作的!

主寶血確比牛羊血更加寶貴,但不可因此反對舊約律法!

18. 不能否認的是,只有耶穌基督的寶血有贖罪的功效,此血比牛羊血更加寶貴。其所付出的代價及神所喜悅的程度,絕不是一般的牛羊血可以代替的。

19. 但是,若想以新約之規定,用以否認舊約對於“誤犯之罪的赦免功效”,甚至於用以否認“擅敢行事不可赦免”的規定,認為人在信了主之後,儘管犯了律法中規定之“不可赦之罪”,仍然是完全可以赦免的,也就是對於“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並不加以區分。這是大大的錯誤!倘若如此,福音與律法就不一樣了!

主寶血救贖“罪奴”,使人脫離罪的權勢

20. “福音”是,耶穌為了我們的重罪,付出了如此大的價值,為要除掉我們的罪!若按前述誤解,耶穌所行的一切便枉然了!

21. 耶穌所付出的重價,是為了從罪的感染力中挽回我們。耶穌已將罪的勢力釘死,將人(罪奴)從罪的權勢中釋放出來,成為自由之人。

被救之人,當成為“義奴”,就是當順從“神的律法”,這樣的人才有永生!

22. 這些得以自由的人,應當遵守神的律法,成為義的奴僕(義奴),以至於成聖!當把他們自己的身體獻給義的神,就以至於成聖!

23. (羅 Rom 6)清楚地說:“人從前作為罪奴,是聽從罪,把自己獻給不潔不法,以致於不法。”這是指人在過去,在罪的大權勢下成為不潔又不法的。“不法”即“違背律法”,“不潔”即“違背律法中的潔淨條例”。

24. 我們如今若成為了“義奴”,就應當信從“義”,就應當從“神的律法”。“順從神”和“順從神的律法”,這兩句話是合一的、一致的!

25. 因此,(羅 Rom 6)中所講的「以致於成聖」,就是說:「人因為順從了『神的律法』,就是『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律法/誡命』,人才能因此活著,才有永生!」

人若甘願違背神的律法,重染污穢,就是捨棄救恩,公然地羞辱主!

26. 反之,若你信了主後,還把自己的身體/肢體獻給罪,作為罪的兵器,那你仍然成為是不法不潔的,請問你還能因此活著嗎?這是撒但在整個的“基督教”中所佈撒之極大的欺騙的「網羅」,要網住那可憐的、無知的人!

27. 可憐無知的人啊!若你真的不知道這事的可怕,還罪有可原!但若你已知道律法中所說的不得赦免的,還去干犯,就如(來 Heb 2,6,10)所言,並非在新約中任何的罪都可得赦免!

28. (來 Heb 2:2-3)“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背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對應於)我們若忽略了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這表示,若你干犯了律法,就會受審判。反言之,如此大的救恩能救你,你卻忽略它,你當然要受罪的形罰,不能逃罪!這是“對比法”。

29. (來 Heb 6:4-8)“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 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 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這表示這樣的人又回到了未被救之前的情況中,又重犯了原先的罪惡,就不能叫他重新懊悔,因為他整個丟棄了耶穌基督救贖的功勞,就是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

30. 所以被救贖的人就不可再故意犯罪,也不可受人欺騙,認為這無所謂,結果又真的去犯了,這就如“像狗豬一樣重染污穢”。

得知真道後,人若故意干犯神的律法,就不再有贖罪的機會了

31. (來 Heb 10:26-29)“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 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32. 我們要千萬小心,要照著律法所說的,不要再犯罪!雖然救恩是這麼地大,主寶血是如此地有功效,使人成聖之約的主寶血這樣地寶貴,我們又有恩典的聖靈臨到我們身上,使我們可以倚靠聖靈來勝過罪惡,可以倚靠神的大能大力來遵行神的律法。

33. 人若偏偏不願意倚靠神的大能大力,反而還要放縱自己的肉體,那麼他該受的刑罰該如何地加重呢?

願榮耀歸給神!


 

 

回應二:摘要

不論是否知道或隱藏,人只要是干犯了神的律法(其中含潔淨的條例),就有了罪。

1. 此段經文所談的是:官長和平民,因無知而誤犯罪,因此有了罪責。神早已將祂的標準、祂的條例,藉著摩西向官長和百姓宣告了。但是或因疏忽、不明白而犯罪,達不到神的要求,儘管如此,還是在神的面前有了犯罪的行為,而沒有理由可以推卸!這是經文所強調的。

2. 至於“如何知道所犯的罪”,並非經文所強調的。這種描述方式就如同:(利 Lev 5:1-3)中,經文並不強調是“這人的污穢不潔對別人隱藏”,或是“別人的污穢對他來隱藏,以致造成這人的不潔”。

3. (利 Lev 5:1-4)的內容是:”這人心知肚明,故意不去行正直的事。(利 Lev 5:2-3)沾染不潔,干犯了神的潔淨條例,縱然從他的眼前來隱藏,但他還是有了罪責。有了犯罪的事實,即未達神的要求。

4. (利 Lev 5:1-4)經文所強調的是,不論是怎樣隱藏的,只要是干犯了神的律法(其中含潔淨的條例),就有了罪責。干犯了神的律法,就是達不到神的要求,其中特別談到干犯潔淨條例的內容。

5. 這就如同前文(利 Lev 4:22-23, 27-28)談到官長和平民誤犯,不論以後是怎樣知道的,只要干犯了就有了罪。

「不知者不罪」是錯誤觀念!當你知道有罪後,就要去認罪,尋求解決之法。

6. 人千萬不可以為說:「只要不知道就沒有罪」,而當在知道有罪之後,就要承認所犯的罪(利 Lev 5:5)。

7. 有人說:「不知者不罪。」這不是經訓,乃是世人對其無心之過所尋求的下台階之語,我們絕不可將之奉為行為的準則!

8. 以聖經所示的標準,當你達不到神的要求時,不論你是否已知,你在神前都是虧欠的!經文更強調:“當你知道有罪後,就要去承認,尋求解決的方法。”

“罪”常在暗中發揮著強大感染力,令人難以察覺!

9. 以贖罪祭、贖愆祭經文編排的重點,在於描述罪的感染力,使人在犯了之後而不自知,惹神忿怒。

10. “罪”具有隱藏性,經上常將之與“黑暗”結合在一起,而“公義”則常與“光明”一起。可見,“罪”常在暗中發揮著強大感染力,令人難以察覺!

神立下贖罪、贖愆的條例,這是神對人的恩典、憐憫。

11. 神立下贖罪、贖愆的條例,這是神對人的恩典,因祂憐憫人在肉體中生活,或因無知,或因他人的故意隱藏不潔而受沾染。

12. 神立下這些條例,使人從罪污(不法與不潔)中得以分別與聖潔。通過這些條例,人就可以明白何為污穢、世俗化的,並極力遠離、僻免之,與之有所分別。

神救了我們,要我們能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以作為神的子民。

13. 沾染污穢被視為罪(利 Lev 5:2,3),為何神如此地注重人的生活細節?

14. 因為神拯救以色列民出埃及,在《出埃及記》《利未記》均特別強調,神要讓他們分別「何為聖,何為俗,何為潔淨的,何為不潔污穢的,好讓以色列民在萬民中有別,使他們成為聖別,歸給雅威作其子民。」

15. 同樣的,如今我們透過耶穌基寶血的買贖,在主耶穌的國度裏成為神的子民。神選召我們也是要我們能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以作為神的子民。

神要每一個人都能除掉誤犯的罪污,不論人的身份地位財力如何!

16. 神要求不同身份地位者各有其贖罪贖愆規定,但都同時透露出,神要每一個人都能夠察覺、承認自己的罪,願意為所干犯的付出代價而得贖,不會因為人的財力不足而失去救贖的機會。

17. 不論富人或是窮人,均有所適從,由此更能體會出,一方面神是公義的,另一方面神又是憐憫的!同樣地照顧卑微弱勢者需求。

18. 神特別要人體認到罪的污染性、在陰暗中的強大感染力,使人認識瞭解這罪,並明白犯罪者終被神棄絕而滅亡。

19. 人在還能夠尋求到神的赦免時,就當認真地面對罪的問題,照著神所要的付出,承認自己所犯的一切。

20. 從整個《利未記》來看,由於人是在群體中生活,若人不對付自己所犯的罪,就會向外影響到他人,最終會致使整個國家民族都陷入在罪中,這是神所不樂見的。故祂就從整體的角度,分別針對各種身份等次進行規定,好使從上到下每一個人都能除掉誤犯的罪污,確保整體的聖別潔淨。

我的強調到這裡,感謝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