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Lev 1-7)五祭禮釋義

利未記,五祭禮釋義(利 Lev 1-7 章)

2011-07-09 09:00

0. 緒論,(利 Lev 1-7 章)經文結構分析

  全段經文分兩大段,一以五祭實行時,獻祭者當要遵守的規矩為主;一以祭司代為獻上時,祭司當守的規矩和福利。此兩大段互為補充說明,在執行祭禮時,獻祭者和祭司之間各有職責,以完成整個祭禮。

  五祭本身雖以五項不同名稱來稱呼,但就實際意義而言,分成三個部份。燔祭和素祭是一組,贖罪祭和贖愆祭是一組,平安祭則自成一組。而祭物也以牛、羊、潔淨鳥三種為限,因此在記載如何執行祭禮,亦多以「三」為主體結構。

  在敘述如何執行五祭時,第一大段以燔祭、素祭、平安祭、罪祭、愆祭之次序進行介紹。第二大段則以燔祭、素祭、罪祭、愆祭、平安祭之次序進行介紹。令人注意的是,平安祭的次序變更,這是作者特別的敘述安排,是為了凸顯其中心價值,亦是五祭中最緊要的中心思想。

  敘述各祭的經文分量為(以中文《和合本》為計算基準):

燔祭(1:1-17; 6:8-13),共計23節。
素祭(2:1-16; 6:14-23),共計26節。
平安祭(3:1-17; 7:11-36),共計43節。
罪祭(4:1-35; 6:24-30),共計42節。
愆祭(5:1-6:7; 7:1-6),共計32節。

  由此可見,平安祭的分量最大,因此明顯是敘述的中心。(罪祭和愆祭是一例,則其內容的分量更大,所要對付罪的問題,更是教導的中心。)。

  「雅威對摩西說」出現於(利 Lev 1:1; 4:1; 6:1, 8,19,24; 7:22,28)共計9次,其中燔祭、罪祭、愆祭、平安祭各有兩次,素祭一次。這是由於祭禮執行時,素祭是從未單獨被獻上,它都必須配合其他四祭而附帶獻上。因此素祭的意義,是作為其他四祭的意義之基礎而存在。本句在《利未記》的其他經文中,都是作為文章分段的開始而出現,但在(利 Lev 1-7)中,本句話並不必然作為文章分段的開頭,例如(利 Lev 5)中愆祭的記法,直到(利 Lev 6:1)才有本句,故本句的出現使用,反而在凸顯於未用在素祭的使用上,使得素祭的啟示都連接於燔祭之後。由(利 Lev 1利 Lev 2)和(利 Lev 6:8,14)的比較中,可以證實此目的,所以燔祭和素祭是一組,正如罪祭和愆祭是一組,參(利 Lev 7:7)。另一個凸顯的是,在本句出現第7次時,指出享受平安祭物的祭司福分,正如(利 Lev 7:27)平安祭也列在最末後。

  就《摩西五經》的次序而言,由(出 Exo 40)會幕立起後,才記載五祭,則五祭是在解釋會幕運作的實際意義。會幕代表神住在選民中間(出 Exo 25:8; 29:45;  利 Lev 26:11-12),它成為神人和好的證據,而這個證據是由五祭的實行所代表的意義來證實。

 

五祭的名詞解釋:

① 「燔祭」 <H5930>

  是“上升”的陰性主動分詞,意為使之上升之物。LXX譯為 <G3646>:“完全的燃燒”。首次出現於(創 Gen 8:20)挪亞獻潔淨動物為燔祭。《詩篇》(詩 Psa 20:3; 40:6; 50:8; 51:16,19; 66:13,15)五篇中,將此祭與神的悅納、還願、喜愛等字詞相連,表達本祭的基本意義是“蒙神悅納”。由(利 Lev 1:3)中,表目的的介詞(le),指出獻此祭的含意“在神面前求悅納”。由(撒上 1Sa 7:9)在燔祭之前加形容詞(Kalil)<H3632>“完整的”,(詩 Psa 51:19)則將燔祭和形容詞(Kalil)並列,故而,燔祭在LXX中可被譯為“完全的燒獻物”。

 

② 「素祭」 <H4503>

  是“給予”<H5414>的名詞,陰性,意為“禮物或貢物”。LXX譯為<G1435>:禮物,獻品。首次出現於(創 Gen 4:3,4,5),指亞伯和該隱的供物。《詩篇》(詩 Psa 20:3; 40:6; 45:12; 72:10; 96:8; 141:2)六篇中,《和合本》譯成“供獻,禮物,禮,禮物,供物,祭”等詞。本字在(利 Lev 1-7)特指穀物之祭(小麥,大麥),譯為“素祭”,是與原文有異,但與本段經文的文意卻頗為符合。詩篇中亦有用此字與神的“悅納”、“喜愛”相連,且連接於動詞“記念”之後(利 Lev 20:3),正如(利 Lev 2:2),表明此祭的主要意義在於“求神的記念”(記念神的約)。

 

③平安祭<H8002>

 字源來自“使和好”(<H7999>  shalam),指付出代價以求得和解。《TWOT》指出此詞三大方面的意思:1.它象徵 shalom 的禮物,指與神和好以祈完好、興盛之祝福。2.它是團契性獻物,即與他人一同分享祭物,有同桌共享的意義,對象為祭司、家人、任何潔淨的被邀請者。3.它是獻祭過程中最後一項被獻上的,是終結性的獻祭,由字根的強調主動形“完成”而來,指“至終的,最後的祭牲”。首次出現於(出 Exo 20:24; 24:5),與燔祭一同出現,成為立約之祭。在(出 Exo 32:6)成為以色列民與牛犢的約禮之祭。《洪同勉》先生不贊同此立約的用法,他又說:「雖然就個人獻平安祭而言,它並不等同於盟約祭,但就團體性的獻祭而言,舊約中的使用常與立約或更新盟約相連。」實在是前後矛盾。
  LXX譯為  σωτηρίου (σωτήριον) <G4992> 救恩,拯救之祭。《詩篇》中未曾提及此字,惟其字根“使和好,或答報”出現了17次,《和合本》中(詩 Psa 56:12)“我要將感謝祭獻給你”,原文應譯為“我要回報感謝與你”。《詩篇》不提平安祭,可視為平安祭是與神達到完滿和諧的狀態,這是詩人們所期望卻未達到的,因而不提獻上平安祭;反而在(箴 Pro 7:14)淫婦說:「平安祭在我這裡,今日才還了我所許的願」,她將平安祭和還願這兩同字源,同字意之詞並用,成為引誘之詞。

 

④「罪祭」<H2403>

  來自動詞字根“射不中的,迷失方向(犯罪)”,的名詞,陰性。

正如動詞因其語態的不同而意思各异:

  • 若純主動則指“犯罪”;
  • 若強調主動指“潔淨,除罪”;
  • 使役主動指“使人陷在罪中”;
  • 使役關身指“潔淨自己,獻贖罪祭”。

則名詞之意思也有兩種:

  • 一指“罪惡”:違背神的命令;
  • 一指“贖罪祭”:藉獻祭而除去罪惡和懲罰。

  罪的定義,非按今日世人標準而定(即功利主義),而以神的公義、聖別、堅愛為基準。凡是違反此基準的,都是罪惡。而此基準透過神的啟示,在五經中各項條例、案例、條約、審斷中來指明。其涉及之對象為“神、自己、他人”三個層面。其刑罰亦按罪的嚴重性、犯罪的動機,犯罪後的態度來決定。摩西律法的中心教導,就在闡述罪的各種層面和如何免除罪所帶來的影響,而罪祭就是其中除罪的重點教導。《利未記》第1至7章(利 Lev 1-7)的記載,就表明神給予人返回伊甸的路,免除古蛇所帶來的阻礙,使會幕成為神人同樂、同在的見證。

  《詩篇》用本字13次,在《和合本》中多被譯為“罪愆、罪、過犯、罪孽”,而(詩 Psa 40:6)中譯為“贖罪祭”的,則是相同字根的另一字 <H2401>。

  本字 <H2403> 首次出現於(創 Gen 4:7)該隱因其嫉妒,不行善,“罪”就蹲伏在門口。而指贖罪祭用意的字 <H2401>,首次出現於(出 Exo 29:14)。在《利未記》4至5章中(利 Lev 4-5),《和合本》對本字有時譯為“罪”,有時譯為“贖罪祭”,就文意而言,亦符合之。此種情況亦同樣發生在“愆祭”這字身上,另見其解釋。

  在(利 Lev 4:1-6:7)經文中,罪的內容以“神的命令不可做的而做了”,和“自己成為污穢而不知”,以及“涉及對他人利益之事”三項為主體。經文並未詳述罪行或所有種類,因此所提出的罪,應只是成為範例以作為教導之用。例如:干犯聖物之罪(利 Lev 5:15),並未列舉受污穢或被侵占之物的種類,它只是成為一種通例以作為教導。又如:污穢自己之罪(利 Lev 5:2-3),亦是未全部例舉污穢種類,其功能亦同於前面所言。

  考量能被贖之罪和不能被贖之罪,其罪所帶出的嚴重影響力才是決定因素,而不是罪的本身形態。經文之目的在於凸顯罪的影響力和藉由動機和態度來決定贖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