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論(羅 Rom 1:1~18)《羅馬書註釋2012》

A、引論(一1~18)

  1、開首語(一1~7)

  2、兩種來訪目的(一8~15)

  3、福音中心信息(一16~18)

 

1、開首語(一1-7)

第一章

1 保羅、耶穌基督的奴僕,蒙召的使徒,被分別出來為傳神的福音。

2 這(福音)是祂事先應許了,透過祂的眾先知,在聖經中,

3      是關於祂的兒子,就是按照肉體,那出於大衛的後裔而被生的。

4              就是按照聖別的靈,出於死人的復起,

               以大軍之能被顯明,

               是神的兒子,基督耶穌我們的主。

5 透過他,我們獲得了恩典和使徒職份,

  爲了祂的名,在那眾列國中使人進入信心的聽從。

6 在這些人中也有你們,基督耶穌的蒙召者。

7 給那一切住在羅馬者、神所愛的,蒙召者,聖徒。

  願恩典和平安由神我們的父和主耶穌基督給予你們。

 

1:1-7經文架構分析:

  文章開首清楚以三段式,三句話來介紹寫信者、寫信內容概要和受信者的身份。而在對映角度上,經文也呈現多種對象的對映:寫信者與受信者都以三個詞介紹之,而福音的主角:耶穌基督,也以兩種不同身分介紹。多種對映如福音的傳授者和信從者的關係,最後祝福詞以恩典與平安,父神與基督雙重臨到,因此架構如下:

1:1  A、寫信者:保羅,三個詞介紹(耶穌基督的奴僕,蒙召的使徒,被分別為神福音)

1:2-6 B:書信概要:神的福音

     「1」福音源頭:是神事先應許,透過祂眾先知,在聖經中   1:2

     「2」福音主題:耶穌基督,他兩種身分

             a、按肉身:大衛的苗裔(被生出)     1:3

             b、按聖靈:神的兒子(被宣告)      1:4

     「3」福音傳與受:a、領取恩典與使徒職份者使人有信之聽   1:5

             b、承受者為耶穌基督的蒙召者       1:6

1:7  C、受信者:住在羅馬者,三個詞介紹(神所愛、蒙召者、聖徒) 1:7

      結語:雙重祝福詞。

 

  福音的源頭(二節)亦用三個詞來界定,而福音的對象耶穌基督按聖靈的角度(四節)也用三個介詞片語(在大能中、按著聖靈、出自死人中復起)來表明,對比在三節中按肉體角度只用兩個介詞片語(出自大衛苗裔,按著肉體),則福音的最凸顯點是基督的死而復活,是藉神的大能運行的結果,才有今日使徒奉差傳福音的事。

  耶穌基督的身分,保羅特別以祂的兒子(三節)、神的兒子(四節)、我們的主(四節)、主(七節)、重複指明:神子和我們的主這雙重身分,亦是經文所強調。神的福音(一節)、神的兒子(四節)、神所愛(七節),此三個有關神作為表達所有權的所有格套詞,貫穿前、中、後經文,更是羅馬書寫作的中心要旨。

  (三~四節)中介紹耶穌基督,由介詞“有關於”所帶出三個所有格定冠詞:祂的兒子,那被生出的……,那被宣告為……,而後兩個詞句才詳細說明,並互為對比,由此可以窺知保羅寫作風格:三重結構,雙重對比,在文章中一再使用。

 

1〉1:1

  保羅的身份,以三個片語介紹出來,亦點出其寫作的中心,神的福音。全書是以希伯來文士寫作方式表達,故頭章的用詞次數,對比性都如同舊約先知書般用法。三片語首以“僕人” 介紹自已,此意不在於強調其卑微,而是表達保羅在服事上無自主權,是必然當從事的本分,與1:4我的主-基督耶穌做相應。其次“蒙召的” 1至7節出現三次(1,3,7節),保羅和受信者都是蒙召的身份。

  最後“被分別出來” (G873)﹕由“出自” 和“被界定” (或宣告)組合,表示某人或物特別被分別顯示出來,如太13:49,耶穌的比喻中,惡人要在義人中被分別出來。而1:4這位耶穌也是特別被界定出來為神的兒子。

     另一種讀法則可譯為”保羅,蒙召的基督耶穌之僕人,被特派於神的福音之使徒”,此譯法將原希臘文三個陽性單數主詞”保羅、僕人、使徒”作對等詞,更符合本書文章所要傳達信息,理解第一節希臘文十個詞,將使我們最終理解整個文本。

 

2〉1:2

  “所應許的”(G4279)﹕由“事先” 和“報告” 組合,表示神的僕人們(眾先知)在從前所記載的典籍中已報告予眾民知道,福音不是新約以後才被人知道,神在律法中已預先告知在律法條文以外眾民有另一條路是神拯救之道,凡願尋求神的,在耶穌未來臨前,他們已期待那位成全者來到,故福音是已先報告給舊約下的眾民,在新約中藉耶穌成全後,由眾使徒再傳給猶太和外邦。現羅馬書只是將舊約先知傳予猶太人的福音,現今傳給外邦人而已。

  1:2“從前應許的” 與1:1“福音” 有同字根“報告” 。保羅所傳的福音就是眾先知先前所報告的,是作者故意藉此文字上的相似,來突顯彼此間的關聯,亦即福音是舊約律法所告示的其中一個主題。

 

3〉1:3-4

  以三個 tou指示代名詞表達這位耶穌的身份(如同介紹保羅的三片詞)。首先“他的兒子” ,有別於保羅的身份和先知們,是僕人。在位分上更高,是屬神的,(4節又再強調一次),他不只是基督,那受膏者,從事神的權柄彰顯而已,更表達生命來源不同於人(亞當),故才能成就神的欲願。

  其次“出生”(G1096)﹕原指生發,事件的完成,字根有生產之意。在2:26“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用的是同一個動詞,指“成為” 或“變成” 之意。“按肉體” 由林後5:16“不再按肉體認識(基督)”。當人以肉體來看這位耶穌時,是錯誤的認識,正如太13:54-58家鄉的人因耶穌肉身身份而跌倒,不相信他是神所差來的。在本節中,因第2節的應許,要成就在大衞的應許上,按神對大衞說的,這位基督是成為大衞後裔,來執行王權的。而因大衞是人,肉身的,故指他在肉身上以大衞子孫來到人間,以成全神的應許說的。最後的“tou”以三個介詞片語來解釋他被宣告是神的兒子。

  由文章上下的對應,第3節的兩個介詞“ek” 和“kata” 與第4節的“kata” 和“eks” 相同,惟第4節多了一個“en” 在大能中,特被強調出來。由1:16“福音是神的大能”再次凸顯大能。表達今日的救恩能夠顯明在世上,都是出自神的大能,按祂的計劃﹑籌謀﹑安排﹑實踐,而使福音能達到一切相信者的救恩。故本節強調此介詞片語,即耶穌能成為神所重用,從死人中復起,按著聖別的靈被立為神的兒子的背後動力,就是神的大能。

 

4〉1:5

  領受了(原文:抓住了)“恩惠和使徒的職分”。

  恩惠charis(G5484)﹕按TAGL分析字源為chairw(G5463)﹕高興,喜悅。本字意為﹕快樂的展示,魅力,美麗,優美。舊約七十士譯本引譯(H2580)音譯hen ;美善,美好,喜悅,恩德。在中文譯本中大多譯為恩,恩惠,感謝。按本字在舊約的用法,常指出於律法的行動所帶來的美好結果,用於神和人的身上,表達領受者身心上的受益。

  使徒的職分apostol(G651)﹕按TAGL分析字源apostellw(G649)﹕差一位信差或代理人前往,傳話或命令。本字意為﹕受差遣擔任使者或代理人的職份或責任。舊約引譯 (H7971)音譯shalah ,差遣,打發。常用於神差遣祂的使者之意,現保羅奉差遣完成神所交付使命,即為下一句“為要在眾民族中為了祂的名,歸入信心的順從”。

 

2、兩種來訪目的(一8-15)

8 首先,

 一方面我不住的感謝我的神,透過基督耶穌,為你們眾人緣故,

     就是你們的信心不住的被宣揚在全世界緣故。

9   因為神是我的見證人,是在我靈裡、在祂兒子的福音上,我不斷服事的,

     (見證)我怎樣不斷的生發關於你們的思念。

10    常常在我的禱告上,或許可以於何時,在神的旨意中,

        我不住懇求將有一豐盛的旅途去到你們那裡。

11  因為   我不斷切慕去見你們,為要分賜你們某樣屬靈的恩賜,

                  以至於使你們被堅固。

12  然而這事是在你們中間,透過那在彼此間,你們的同我的信心同被激勵。

13另一方面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弟兄們!

     就是我屢次親自預定去到你們那裡,惟直到如今仍不斷被攔阻,

     為要也在你們中間擁有一些果子,如同在剩餘的眾民族中一樣。

14  無論對希臘人和野蠻人、對聰明人和無知人,我都是有責任的。

15  照樣盡我所有的,所切願的,也向你們在羅馬的人傳講福音。

16  因為我斷不以福音為羞愧。

16B  因它(福音)是神的大軍之能,使那一切堅信者進入救恩,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7  因為神的義在這(福音)上正被揭露出來,出於信以致於信。

        正如所記:而義人出於信必活著。

18  因為神的忿怒從天上正被揭露出來,在人的每一種不敬畏和不義上,

        這種人在不義中壓制真實。

 

 

1:8-18經文架構分析:

 

  就8-18節可視為一完整架構,分為上下兩個對稱結構如下:

(8-12) 我一方面……就是……因為……

(13-18)我另一方面……就是……因為…….

然而16節福音是其中心點,16-18節連續使用四個因為,來說明之,因此特別將之分離出來,但就架構而言,16-18應包含在13-18之中。

 

A、到訪的目的:一方面

  1、保羅的禱告:

      我感謝神……你們的信心被傳開        1:8

      我事服神……生發對你們的思念        1:9

      我祈求神……有一豐盛之旅到你們那裡     1:10

  2、見面的目的:屬靈恩賜分賜,以致你們被堅固    1:11

  3、見面的含意:同被激勵              1:12

B、到訪的目的:另一方面

  1、保羅的意願:預定、被攔……到你們那裡得果子   1:13

  2、見面的原因:我是有責任的            1:14

  3、見面的目的:傳講福音              1:15-18

    a、保羅盡職傳福音給在羅馬的人         1:15

    b、因他不以福音為恥              1:16a

    c、因福音是神的大能……使眾信者達到救恩    1:16b

    d、因福音是神的義………出於信以致於信     1:17

    e、因神的忿怒………在每一不敬畏和不義者身上  1:18

 

  保羅將一方面是……另一方面是……,拆離在8和13節之開首詞,就一般用法是很少如此使用,因此大多數譯者會忽略之,或者將此二詞譯為”真地”…….“然而”…….。但是考量文意上,保羅在8-12節是一完整句子,則9-12只是在修飾說明8節他禱告的內容,對映13節的用詞有相同用法,則8和13節應視為保羅針對同一件事:到訪羅馬,兩種說詞。前一種是他在神前的禱告,能面見在羅馬與信眾見面,分享他的屬靈恩賜,後一種是現今實際限制,無法到羅馬與信眾見面,故現藉書信向羅馬信眾講福音。

  就對稱性,8-10用三個動詞表達保羅與神的關係,13節亦用三個動詞表現保羅現在的處境。11-12見面的目的,用Hina帶出內容,13節也同樣形式表達。

 

5〉1:8

  我感謝eucharistw 由美好和喜悅組合(2168)﹕意表非常的喜樂,讚美。對象﹕我的神,媒介﹕基督耶穌,目的﹕你們眾人,原因﹕你們的信心被傳揚在全世界。羅馬教會的信心,一方面指對神的任託,一方面指對神交付的使命上盡忠,因出於對神的話(應許)的堅定不渝,而表現在對周圍的人,行出美善。這包含傳福音,對耶路撒冷的捐輸,接待神的工人(保羅),是保羅所聽聞,也是他所期待教會的(比較1章和15-16章)。

 

6〉1:9

  神是保羅的見證人,也是保羅所事奉的。見證的事為﹕“我不住地製作你們的記念” 。記念( 3417)﹕名詞,你們(5216)屬格,可當形容詞用,和合本譯“不住的題到你們”。直譯“屬於你們的記念” 。但原文字型前有定冠詞(同路22﹔19,林前11:24,25)逾越節的晚筵上,“對於我的記念” 則應譯為“達到我的記念” 。表達行出某動作的結果,達成主所期許的目標,故主的吩咐,行這樣事,是指按逾越節晚筵中,是一家人同聚,表達相愛﹑接納﹑寬容的時候,門徒如何按此教訓,在門徒中彼此去行出愛來,就是達到我的記念。而非在教會中行晚筵的儀式,來表達對主的記念。(記念的名詞或動詞不論何種譯法, 但要明白記念的意義, 不是單針對人, 而是對某人的所行的事之思念, 故可譯:製作記念我的記念)。

  事奉後接兩個介詞片語,表示事奉的範圍﹑內容。首先“在我的靈裡”,en ﹕介詞,可表示地點,時間,也可用於憑藉法,當指地點“在”,指藉詞“用” 。

  “我的靈” ﹕靈的定義,由約4:23-24,事奉敬拜者要在靈和真裡拜祂。這“靈” 是指經由天上賜下的聖靈,內住在人的靈,表現在方言禱告中(林前14:14)。由本卷1:4“聖別的靈” 所傳達之意,是在聖靈臨到以後,事奉的地點不再是在肉體中,單由亞倫(利未)後代所執行的,而是一切有聖靈內住,能以方言禱告者所執行。由2:29和7:6所指靈和典籍(中譯儀文,原指被雕刻後的文件)的對比中,更能顯出,今日的事奉,不再單僅能由律法中所規定祭司在聖殿中事奉,而是擴展到原先律法頌佈前,每一尋求神的,都能在神所定規的方式上來事奉祂,故保羅在其他書信中提及,教會和得贖者身上就是神的殿。

  “祂兒子的福音” ﹕1:1,神的福音,2:16我的福音。福音(好資訊)是出自神,關於祂兒子,由工人傳開。保羅事奉的內容,是有關於神的兒子所成全,帶來給世人的福音,由1:3-4節已闡明的。

       1:10    |常常在我的禱告上,不住懇求,是否終究於某時,我將有一豐盛的旅途,在神的旨意中去到你們那裡。|[是否終究:「懇求是否怎樣」表達出他渴望於某時成就某事。《和譯》意表不確定是否合神旨意。然而原文強調是不確定何時,但保羅能確定神的旨意要他去羅馬。「豐盛的旅途」是有豐盛收獲之旅、但不見得是平坦順利之旅。]

 

 

7〉1:11

“因見面以分給你們某一樣屬靈的禮物” 。比較提前4:14及提後1:6,“按手分賜給你”,兩處經文都表示經由在上者按手將禮物賜給在下的。保羅作為神的僕人,有權柄將屬靈的禮物賜與需要者。禮物雖來自神,卻需經由祂的工人傳遞給祂的子民,而非某解經者說“保羅不大可能會聲稱自已能把禮物(中譯﹕恩賜)授予別人” 。否則神的禮物,就如他人所說,只要渴慕就可向神求取,無需工人媒介,此說完全悖離神的行事原則,即“神不直接面見人,必藉使者傳達” 。此一屬靈禮物,由1:12這(touto5124)指示代名詞所代表,藉著彼此間的堅信,而同得鼓勵。就當世代,假使徒充斥,到處迷惑人,使人對神的話誤解,失去真信心,故保羅需要親自見面來排除假使徒的迷惑,藉著在靈裡真誠交通,就能破除誤解,恩賜被成全,達於神的兒子信心與真認識的一致。此非單由書信的交通所能達成,因當時通信不如今日之便利,惟有見面方能細談和互相交通. 故下言:你與我的信心.保羅藉此表達他切慕面見羅馬信徒,化解假使徒所帶來的錯誤。

 1:11分賜羅馬信徒屬靈禮物,目的在1:13得著一些果實。果實可指兩方面,一方面羅馬教會有責任傳福音,去得著在羅馬的其他人,因福音現已傳給了世人, 不再是隱藏. 故教會的任務是將使徒所傳講的,就是報告現今已因耶穌成全神所預備的救恩,不光是重述舊約先知所事先報告的,更是這報告已完成了,故對使徒而言,他可以來到羅馬收拾果實。另一方面羅馬教會領受恩惠(美善)了,就當將應獻禮物:“對傳福音給他們的猶太人”捐輸當成果實,由使徒來收取。

 

8〉著作羅馬書的目的

保羅著作羅馬書的目的,出於假使徒攻擊他不是使徒,說他所傳的福音是違背律法,此背景可由使徒行傳﹑加拉太書中得證。因此羅馬書一開始就介紹自己是使徒,確認他有資格傳講神的話,(其他眾多書信亦如此)。再者,馬上介紹福音的本質,以及人為何需要福音,來說明福音與律法並非悖離,相互排斥的。神的行事準則,自古迄今並無更動,對舊約的人和新約下的人都一視同仁去對待。福音不是只在新約才開始,神拯救罪人,在摩西五經中已顯明,諸應許是律法中的一部份,不可分離,故耶穌在世說他來是為成全律法,而非廢棄律法,是因他來應驗神在律法中諸應許,是需由祂的愛子來完成的,藉著他的降生﹑受苦﹑受死﹑復活﹑升上天,每一步驟都代表神大能的實踐,使神的計劃一一成就了。

 

3、福音中心信息(一16-18)

9〉1:16

“福音是神的大能,使一切堅信者「進入」救恩” 以“eis (希臘文greek以下簡稱為G或省略之)” 來表達目的或結果,英文聖經NAS,NIV及ESV都譯為for,表示目的。NKJV及DARBY都譯為to,表示結果。一般中文聖經也都譯為“要” (思高本為“為使” )表目的。可譯為“可以” 或“達到” 表結果,則視為分詞片語,等同“神的大能” 的彰顯結果。“救恩” 意指出於“拯救我們的神”(詩68:19),透過祂所差來的人來拯救,使人免陷入“危難” “被限制” “窮困” 等環境中(參舊約TWOT)。就使徒們而言,現神所差來的人,由耶穌為代表,一般學者都解為人屬靈生命得拯救,強調脫罪﹑稱義﹑不滅亡﹑進入天國。惟救恩的涵意不光只在人屬靈生命層面,更廣大的意義在於表達神對其受造之物(天﹑地﹑人﹑萬種活物),因罪的玷污所帶來的敗壞,重新的再造,成為新天﹑新地﹑新人。故此救恩不只在內在的改變,外在身體的得贖,最終萬物的更新,神的榮耀得以被彰顯在祂所創造的世界中(參羅8章)。因此救恩的範圍不只是針對人而已,人只是罪魁禍首,所帶來的對大地和萬物咒詛,更是神所要首先恢復的,使有神形像﹑樣式的人,真正成為神的榮耀彰顯,在大地上執行神的管治。「義人因信得生」這就是「這一禮物」,就是「福音」。這福音內容豐富,但常被人狹窄化,只重「因信稱義」;然而「因信稱義」是指「本於信」,因此而得以成為義人,接下來還要「以致於信」,就是「義人因信得生」,就是要憑信遵行順服神的一切律法,方能得生。就是要按照耶穌的信心,對神的話、即神的律法有絕對的相信、絕對的順服,而去作成、應驗神的律法/神的話。

1:16“一切堅信者” 現在時態分詞,表持續相信﹑堅持者。這“信心” 溤蔭坤說﹕「信心是得救的媒介或管道,卻不是得救的條件,好像沒有這條件,神的拯救大能便不能發生功效似的」,的確,信心不是一種功德,以換取神的救恩,但信心卻是神拯救中的條件。神的行事是信實永不改變,這是我們所眾知的,因此祂說出的話,成為我們的支撐。當人願意以此支撐,來行走他的一生,如舊約所說﹕「實行它們(指神的律例﹑典章)的人,他必要在其中活著」(利18:5)。此話在以西結20:11,13,21被重覆三次,代表確定性。因神既已說出,亞伯拉罕就將祂的話當成他一生的支撐,神就以此為義。神願意受祂自己所說出的話限制,雖有一時地阻撓祂的計劃,且使神有所虧損祂的榮燿,祂仍堅守祂的約,持續等候,寬容﹑付出代價,使祂的計劃終必成就。而祂所造的人,因這樣信實的話,學習神在善的工作上的堅定不渝,這等人亦終必得著神所預備的救恩,報應他們榮耀﹑尊貴及和睦。惟不願以神的話為其支撐者,神亦報應憤怒﹑苦難﹑困苦在他們所上,此為羅2:6-11所申論的。因此神按他的義,必將得福得禍的條件講清楚,獎懲分明,所以” 信心“是條件而非只是媒介或管道,因這是神自己訂定的。

 

10〉1:17

” 神的義“dikaiosunh qeou”(G1343)和(G316)。

溤蔭坤六種解釋﹕

一. 神的屬性﹔

二. 一種地位(身份)﹔

三. 神的能力或拯救的行動﹔

四. 強調關係﹔

五. 兩種意思的合併﹔

六. 綜合接納。

“義” 的定義,保羅不能離開舊約的意思來使用它,否則他會詳加解釋,而下文並無此詞擴充或解釋,因此保羅用這詞來表達的意思是讀者所熟悉的(So seifrid, Justification. 44; cf. Williams, “Romans” 260)(引自溤蔭坤“羅馬書註釋” 卷壹 P. 253 注 46)。因而需查考舊約背景來瞭解它。

由TWOT編號1879 (Hebrew以下簡稱為HEB或H, sadeq 6662)的解釋﹕(公義,義)

I. 字根基本含義﹕合乎倫理或道德的(判斷)標準。原是「弄直」,代表某種「標準」。最早用法都與審判者的職責有關。(該篇文指出,創15:6,18:10,30:33三處不適用,然經文的含意卻顯明是適用此定義的。)

II. 

1. 倫理上的定義﹕以約伯所行﹑所言之見證,義人的義是指願遵行神的命令,以維護社會的和諧 shalown。他是事奉神的人(瑪3:18),是順服神律法的,與神的本性一致,以美善(hen)對待缺乏無助者。他一切義行的來源乃出於神(或律法)公義的判斷(詩72:1-2)。由約伯書29:12-15﹔31:31-32,24-25,13﹔可見約伯的義行。而公義的行為源於一個新心(結36:25-27)。

2. 在法理上的定義﹕指在律法前人人平等。無罪與有義是同義。而個人都可依據自己的善行,求神拯救脫離悲慘的審判。

3. 在神自己的表現上﹕祂是公義的審判者(代下12:6,詩11:7,耶12:1,哀1:18),祂的標準,話語所定的審判都是義的(詩119,名詞計出現14次,形容詞1次),神的義在法理上必然結果是以救恩為伸冤(對選民)的觀念(參賽1:27,46:13救恩與義平行)。神的救恩是藉由義的彰顯而來,因此神的表現在三方面﹕(1) 神是義的,祂遵照這約拯救祂的百姓脫離危難、敵人、惡人,為他們報仇。(2) 因著百姓的罪,神必審判刑罰,不以以色列的罪行為義。(3) 對於犯罪者,給予稱義的方法,包括悔改歸正,相信神給予的應許是信實不變的,如同耶穌基督的信心一樣。重新轉向神,按義人所行的標準而行,重得(1) 中所談的救恩。

III. 神的義,按希臘式想法,「神一致並標準的行動」,神自己就是標準,而非受標準約束。但按聖經的說法﹕神是受祂自己說出話(標準)而約束,來顯明神是義的。因此SchrenK說﹕「義,是指關係,當某人符合他人因著彼此的關係而加諸於他的某種要求時,他就是義的。」「公義和救恩的聯結乃深椬於盟約的觀念中,義,就是屐行盟約的忠誠與盟約的應許」。因強調盟約,神的公義成為信守應許。

一,“馮” 在其書中P246-247言﹕「義與約二者,保羅從沒拉上關係」。其解釋完全是誤解新約的意義。神與選民(以色列民)以外的外邦人原本沒有關係,但因基督所成就的新約臨及世上,願意相信神的應許已達及一切尋求並行出神的義者,故今以色列民與外邦人成為一。此乃弗2章所論主題。所以神的義都是從神與子民的關係來看的。詩98:2-3,神向萬國顯示“義”和“救恩”,只是祂對全世界顯明「祂向以色列家所發的堅愛和信實」而與外邦人無分嗎﹖此種解釋亦誤解經文,將應許只局限在屬肉的以色列人身上,如此則98:9節,神何能按公義審判世界﹖如果世界不能聽聞神的救恩。因此本詩不只論到神向屬肉以色列民,顯明祂的義和救恩,而對外邦人刑罰,以證明神的得勝,並且更是神的義顯明於祂施行拯救義人,向著堅信的以色列民記念祂的堅愛和信實,四極都看見神的救恩,而向雅威歡樂,因同樣的準則亦要行於外邦人中。

二,“溤” 在其書中P256-257言﹕「神的義不可能是神公平或正直的屬性,因為不是神的公平使我們得救(神的公平本身只會使我們被定罪)」,「神的義宜解為主要指神的拯救行動,…一種義的賜予,…在這行動中,神把義者的地位賜給信耶穌的人」。然而按舊約“義” 和“公平”(或正直)常一同出現,可由詩98:9“義” 和“公平” 其意相同看出。由前述II2,3可知,正因為神的公平審判,祂給予受審者有悔改的路可行走,而非一味刑罰。神的公平表現上不能只於在審判﹑刑罰上,在祂已立的應許和救恩的道路上,神也是公平﹑公義的。“行義的蒙福,犯罪的受懲” 是神的公平表現,“悔改蒙赦,硬心抵擋的忿怒待之” ,也是神公平的表現。保羅對“神的義” 的定義不光在首項的表現上,更強調後項神的恩待上。再者,將神的義解為神的義的賜予,此錯誤解釋讓人的責任不見了,“義” 和“律法” 被切割分離,人只要“信耶穌” 就可得著一切,而將神的義要彰顯在人的目標拋棄了,人不再需要行出神義的要求了。

 

11〉“出於信歸於信”

1:17“出於信歸於信”另有釋經者比較羅3:21-22的思想,顯示相同的節拍,而引出﹕“本於信”,指信心乃是稱義的根據或方法﹔“以致於信” 指顯明給那些相信的人(任何相信者都是這義的受惠者)(以上說法乃溤蔭坤所贊同)。

 類似本節詞語的片語包括﹕GREEK ek dnamews eis dunamin(詩84:8 [LXX 83:8] ,英文譯本KJV,NAS,NIV都為 from strength to strength,和合本﹕力上加力,思高本﹕體力越行越有)。GREEK ek kakwn eis kaka (耶9:2)英文譯 from evil to evil,和合本﹕惡上加惡,呂振中本﹕出於壞而歸於壞的,思高本﹕變本加厲作惡。 GREEK ek thanatou eil thanaton及 GREEK ek zwhs wis zwhn(林後2:16) 英文譯本NAS, ESV from death to death; from life to life 。GREEK apo doxhs eis doxan (林後3:18)英文譯 from glory to glory,和合本﹕榮上加榮。因而要把這詞語視為一種辭令式語法,意即「自始至終都靠著信」(當代聖經)。在神為人的救恩而顯明祂的義這事上,一切都是由於信,從開始直到末了。至於把兩個介詞片語賦予不同“意義” ,解釋“階段”,“進程” 都只是個人領受延伸之意。英文譯本NAS,ESV 翻譯本句亦為 from faith to faith,表示“信”是一種進展,從始至終,強調“信”的單一性﹑唯獨性之意。由下句“義人出於信心必活著”,與LXX (七十士希臘文譯本之簡寫,下同)“我的信”,馬索拉版“祂的信” 的差異,本句省略主詞,“信”是作者故意強調的。

“顯明出來”(GEB601)被動現在直說語氣:“正不斷被揭示”,指從前神所應許的現已成全,不斷被神的工人(使徒們)傳講,神的義是被證實了,1:17b“出於信歸於信”等同1:17c,“義人出於信必活著”。舊約先知所說的印證了新約基督所成就而使徒所傳講的話。

 

12〉1:18

“人的不虔不義”不虔(G763):無懼怕,LXX對應馬索拉版,舊約為(H7562)/(H7563):錯誤、惡的事,或為(H2555)強暴、暴力。不義(G93):舊約為(H5766)不公平、不公義。此二字在舊約中常平行使用(賽26:10,結18:24,28:15-16,33:12,15,18詩58:3,125:3,伯27:7,34:10)是指敵對神屬性的行為,涵意上有重疊之意。“人”在此指以色列人和外邦人。按2:12-16,神對這兩種人,採同一準則:“內外律法”,行審判。由一章不斷出現“顯明”(601及5319),“宣告”(3724),“報告”(31)等字根,表達人類都能知道、驗識、看見、領悟神的能力和神榮,使猶太和外邦都無可推諉。

1:16-18節四個因為(1063)相連,故是相關聯的解釋1:15,保羅為何盡其所能要將福音傳於羅馬,因它是與全人類的福禍相連。按Bassler(Impartiality204-5)的解釋羅一18和一16-17的邏輯關係:保羅將哈二4和利十八5所表達的兩項對應而相反的原則,視為反映他信息的核心(信心和律法的行為相對)。但事實上利十八5:人若遵守(典章),就必因這而活著和哈二4,義人因信必活著,兩者之間并非是衝突相反的。人對神所說的話,視同應許,盟約,在利十八5,神應許當人去遵守他的律例、典章時,就有生命賜予。故人因著信,不憑著肉體遵守這盟約的責任,神必按人信心的果效報酬他。羅一18神的忿怒,不是指他要愛人類,而人類拒絕他的愛,神受傷而怒,而是神站在約的上面,已先施堅愛,拯救以色列人脫離埃及法老權勢(就是羅七章所論罪的權勢),他已守約,但人卻不愿守約,盡其在約上(顯明在律例典章上)的責任而有罪責,故神的忿怒(咒詛)才臨到,正如一18下半句,這些人以不義來阻攔神的信實(就是他的守約)。神的義的顯明,在正面上以一16-17表明在救恩上,而反面以一18忿怒臨及,這就是神的義的表現,不可分割的。

1:18“真理”(G225)原指無隱瞞、不遮蓋。意同1:19“顯明”(5318):發光,照明出來的。1:20“被領悟”(3539),“被看見”(2529)。這些詞都指向神已向人類顯明祂的能力,榮耀,驗識的準則。1:19-20即解釋神忿怒的正當性,1:19“神所驗識的事”是指神對義和敬畏的定義、準則,是被人知道的,在那些行不虔不義的人身上,是明顯的。1:20藉由神對世界的創造行動上,和祂可被領悟的諸行事上,祂那永遠的能力和神榮,被人看見了。只是人類不愿順從“真理”,反而壓制、囚禁它。本段落應按創世紀一~十九章所記人類的犯罪史來明白,由亞當(始祖)犯罪、該隱殺人、供水事件、所多瑪被毀一連串的刑罰,表明在摩西成文律法來寫下前,神早已按人的不虔不義報應在罪人身上。都印證神的審判,不只是對有成文律法的猶太人,而是一切犯罪的,因為行事準則,神早已告知,放在人心裡,彼後二4-8及猶6-7都提及相同事件:洪水及所多瑪,神不寬容他們,只搭救義人挪亞一家和羅得,正如羅一16-20所述情形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