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Lev 16, 17, 18, 20)贖罪日、血為生命價、禁淫行

《利未记》(利 Lev 16, 17, 18, 20)贖罪日、血為生命價、禁淫行

《利未记》第十六章 贖罪日

  本章經文結構以重複、對稱方式來表達贖罪的執行,對映十七章同樣的結構形式,表達贖罪的理論根據。(用語以二、重複為主模式)

 

A.律法的緣由(1~4)

  A1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A2 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動作。

B.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5~16)

  B1 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B2 在至聖所為自己贖罪(11~14):焚香,彈血七個完成式動作。

  B3 在至聖所為百姓贖罪(15~16):聖所,曾棚,與他們同住的。

B’出至聖所的贖罪執行(17~28)

  B’1潔淨壇,放逐活山羊(17~22):亞倫出來兩次(在幕內)(17, 18)

  B’2更衣獻自己和百姓的燔祭(23~24):亞倫出來(在院中)(24)

  B’3脂油焚壇上出營外焚罪祭牲(25~28):亞倫出來(在院外)(27)

A’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29~34)

  A’1本地人和寄居者都當遵守(29~30)

  A’2大祭司ㄧ年一次當執行贖罪(31~34)

A’1、A’2有三句話是重複:要刻苦己魂,要成為你們永遠律例,什麼工都不可做(等同這是安息的安息日)。

 

  經文的分段是以動詞的未完成式和完成式的結合來判斷,多次都以未完成式的動作產生後,後接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作,作為整個行動的區分。此型式在(11~15章)也都是用同樣方式來表達某一狀況(事件)發生後,其後續的評判結果是為何。在本章中此型式出現在(5~16, 17~24)之中。

  亞倫進入和出至聖所,前後對映,而以穿、脫聖衣為區分。

  經文以吩咐摩西要對亞倫說話開始,而以一年一次他(亞倫)照雅威吩咐摩西的行了作結束。

  雅威面前、施恩座(遮罪蓋),各出現7次,罪(H2403)14次,分成帶定冠詞7次,無定冠詞7次。聖所(H6944)7次,至聖所1次,在本章中指同一區域。

 

A.律法頒佈的緣由

  (1~2):經文重複強調「雅威祂對摩西說話兩次」,和合本未譯出第一次句子,《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希伯來文馬索拉本聖經》都有譯出。此為經文故意之處,在(16和17章)此句子3次(16:1, 2;17:1),而(1~15章)雅威對…說話出現17次,(18~27章)亦出現17次,故而(16~17章)成為全卷的中心點。

  “在死後,亞倫兩個兒子當他們近到雅威面前,而他們死了”,重述(10:1~2)拿答、亞比戶在雅威面前用別的火,就是祂沒吩咐他們的,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並吞吃他們,他們死在雅威面前。在這描述中「雅威面前」用了3次,是最主要用詞,指明他們所行的,經雅威的審斷為有罪的,刑罰就從雅威而來。亞倫二子用別的火,是祂沒吩咐的火,是指未經香壇引入香爐的火,此與(出30:9)香壇不可奉上異樣的香,“異樣”和“凡”原文都是“別的”(H2114),這詞在(民 3:3, 10, 38)亦出現。首先指拿答他們獻凡火,其次指外人不得近前到會幕聖所,否則必治死。在用詞上“獻”和“近前”是同字根,一為動詞,一為形容詞,因此《民數記》將獻凡火而死和外人不按規矩近前到聖所必治死兩件是並列同等對待,則二人獻凡火就是未按規定來辦祭祀的事。故經文以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來指稱凡火的意義。

  未遵神的指示是射不中的含意,即“犯罪”(H2398)的原意,而無神的指示而行或超過神的指示,即“逾矩”的含意,就是“背逆”(H6586)的原意。亞倫二子就是犯下背逆之罪,神尚未指示摩西,亞倫尚未得知近到聖所的方式,他們卻先進入聖所雅威面前。因此,本章由二子之死而啟示祭司近到至聖所的路是當如何滿足神的要求,則贖罪才能完成。未按神的要求而擅自行動者,結果就是亞倫二子的模樣,不只未能為他人贖罪,自己先受其害。此二動詞的名詞同時出現在(16, 21)兩節中。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到…”原文的否定詞非禁令型式,而是告誡型式。“從現在起不宜進入…”,表示進入至聖所是有條件的進入,對比二子隨意進入。神的面不是人可以見到的,由(出 33章)摩西求見神的面,神指示不可見祂的面而只能見祂的背影,亞倫進至聖所亦非直接見神的面(約櫃上的遮罪蓋),而是由香壇的煙遮掩罪蓋(13節),他才能執行彈血的動作。

  遮罪蓋(H3727):來自動詞贖罪(H3722)的陰性名詞。《舊約聖經》27次其中《出埃及記》18次,《利未記》7次,(民7:89),(代上28:11)各1次。都特指約櫃的蓋子。《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成 ιλαστηριου (G2435),即(羅3:25)挽回祭和(來 9:5)施恩座。(新約僅此二次)(和合本譯法)。TWOT以為譯成贖罪的地方較能表達原意。《出埃及記》只記神的吩咐而造遮罪蓋,並未指明它的實際用途之含意,而只是成為約櫃的頂蓋版,直到本章神才啟示它的含意,是提供人贖罪的處所。這蓋非人自創,是神主動啟示的,由(羅 3:25)的動詞“設立”是關身語氣,保羅解釋這是神為自己而置于己前做為祂挽回選民的地方,就是基督。

  因而經文自解“在雲中我要遮罪蓋上被看見”,惟有來到遮罪蓋之處 ,人才得以尋見神。在雲中:此為舊約的描寫方式,每當神臨到時,就以雲朵代表,新約解釋它就等同那靈。神的靈臨到那裡,那裡就是得啟示的地方,若是臨到何人,他就是神話語的出口,代表神在說話,新約指明這位耶穌基督有神的靈臨到他身上,他就代表神在說話,他也成為神人相交的地方。

  神在雲中顯現,(出16:10)是嗎哪事件,(民16:42)是可拉黨事件,都是民對神僕摩西的攻擊中,神藉此為神僕見證,同樣在耶穌受洗和變貌山上兩次神為耶穌做見證,啟示他是神的愛子,都是為他做辯護。而這些事件的背後,是神在審判百姓,是追討人的不信之罪,因此在雲中顯現於遮罪蓋時,表明神人相會是為追討罪,故自3節以下就為此需贖罪,將血帶到遮罪蓋前來滿足神聖別、公義,則大祭司才能不死而成為中保,才能將百姓之罪求得寬容。

 

  (3~4):經文以7個未完成式動作:進來,穿上,存有,束上,戴上,洗身,穿上。用連接詞“為此”(和合本未譯出),將(1~2節)的吩咐成為(3~4節)的回應條件。每當亞倫進到至聖所,必須滿足此兩大條件,一是伴同罪祭和燔祭,一是穿大祭司聖服。第一個條件中,經文未用任何動詞來表示亞倫如何帶罪祭到神前,直到(11~14節)才解釋如何處理罪祭,而第二條件中,6個動作“穿上”前後呼應,表明聖衣的重要性,惟穿上之前的動作是用水洗身,和(利8:6~9)祭司就職的步驟相同,此水洗非為離塵土髒污,而是離世界習俗。(新約中耶穌水洗的意義亦應按此理解,否則施洗約翰不明耶穌為何也要受他的浸。)惟經文用細麻布四次來強調此聖衣,它的內袍,褲子,腰帶,冠冕都是細麻布,未提以弗得、胸牌、烏陵土明、金牌此四樣,經文含意要由細麻布(H906)來明白,本字源自動詞:孤獨”(H909),延伸副詞(H910)為“獨自、單獨”,用以形容以色列民為“獨居之民”(民23:9; 彌7:14),獨有雅威神(申32:12; 詩4:8)。因此以此用詞表明大祭司是獨自一人,身著聖服進入至聖所,他人不可在會棚(17節),贖罪唯獨藉由這位中保,別無拯救。

 

B 至聖所裡的贖罪

  (5~10):進至聖所前的最後預備是取二羊為之拈鬮,一歸與雅威的獻為罪祭,一歸阿撒瀉勒的差往曠野担罪。

  經文省略未提如何執行罪祭,只言亞倫兩種就近(H7126)獻上,一是為自己和本家所獻上的公牛罪祭(6節),一是為以色列全會眾所獻上的公羊罪祭(9節)。如何執行罪祭在前面第四章已詳述,本處單記罪祭的種類,因此取得兩種罪祭之血的方式也省略,而單記血帶進聖所的功用。(14~15節)

  為百姓的燔祭和為大祭司的燔祭是一樣的公綿羊,反而罪祭牲不一樣,一方面表達兩種罪祭的先後次序有別,藉由不同種類的祭牲來區別,另一方面燔祭牲是一樣的,也都同時獻上(24節),藉以表明神已接納兩者的贖罪,同為神所悅納的。(1:4)

  取二羊拈鬮成兩種担罪的方式,和祭司與百姓的二罪牲,其原則是相同的。祭司和百姓的罪祭,雖有前後次序不同的區別,但都為在神前作為贖罪之用,都將血帶入至聖所彈於遮罪蓋處。同樣二羊雖拈分成兩種型式,一宰於壇上,一逐於曠野,但都為担罪之用(22節)。

  本段中不斷重複用詞如下:(重複兩次者)

取(H3947)(5, 7節);就近(呈獻H7126)(6, 9節);贖罪(H3722)(6, 10節);上升(籤落H5927)(9, 10節);站(安置H5975)(7, 10節);雅威面前(7, 10節);鬮(H1486)(8, 9, 10節)四次。

由用詞重複的用意,可以證明上述二羊同二罪牲的意義是相同的。

  鬮(H1486):學者認定源自阿拉伯文:小鵝卵石(KB)有關,《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則以希臘文κληροs(G2819)譯之,指希臘人搖簽,將石塊或陶片、貝殼作記投於帽盔中搖動,首先跳出的為中簽。猶太人則是置金版於瓶中,兩手齊入瓶中,兩手各拿一簽,拿出置於羊頭上以定之。然而聖經雖多次提及拈鬮之事,卻從未指明是用何物來進行拈鬮,或拈鬮過程的詳情為何,反而單強調用拈鬮來決定神的心意為何。《利未記》的鬮成為其他經卷的源頭,引申指“產業,當得的分,必要承受的責任”。(若以寓意解二鬮,耶穌和強盜在百姓前做抉擇,百姓取耶穌為當釘十字架者,釋放強盜,正對比神面前之二羊,此凸顯人的抉擇之錯謬。)

  阿撒瀉勒(H5799):TWOT由多種譯本(《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Symmachus,Theodotian,Vulgate)均認為指:離去的山羊”,出自希伯來文”山羊”和”離去”(H235)組合而成。與阿拉伯文「azala」”放逐,除去”聯想,這詞變成”為了完全的除去”。由於(利16章)將罪位格化,藉由祭儀生動地說明污穢從營中除去,且帶到一個不能再感染百性的孤立地方。在痊癒麻瘋患者所行的儀式,以二鳥類似二羊方式表達污穢的離去,而宣佈為潔淨者。因此這詞只是表達罪的遠離,而非人格化成曠野鬼魔之意。就實際面而言,山羊能自行在曠野生活,正如活鳥被釋放能自行覓食而活,都無歸於死亡的含意,經文反強調兩者的“活”。(14:7; 15:10),一歸雅威,指成為罪牲,是贖價、和好的代價,一歸阿撒瀉勒,指成為罪的負担者,担起罪責,其目的是一致的,但卻藉由外面儀式來表達,這正符合以色列的思想模式,他們的思想不是全在言語、內在思索中表現出來,反是強調內、外一致的方式呈現其思想,因而由可見的事物表達不可見的思想,在聖經中彼彼皆是。

  亞倫首先呈獻公牛罪祭(6節),再獻公羊罪祭(9節),祭司要先為自己除罪,才能為百姓贖罪,表達出只有完全人才能真正担負中保之職。新約以此為基準而論耶穌是無罪而死,故被神高舉在天上成為中保,成為選民的大祭司。因此《四福音書》都在見證耶穌是遵守律法,未曾違抗律法,反襯猶太律法師在理解和遵守兩層面上,是違背律法真義,故而耶穌配得受膏者的身分。他以己身為祭獻與神,就滿足贖罪日兩方面的罪祭要求,一是中保身分的成全,一是選民罪價的成全。

 

  (11~14):經文重提亞倫為己獻公牛罪祭,從祭壇取火焚香遮掩遮罪蓋,彈血於蓋上和蓋之前之路,以贖自己和他的家。

  用詞上亦重複兩次為主要方式:

  為他的公牛罪祭、雅威的面前、滿、取、火、彈、血、指頭、都各兩次,只有三個詞出現三次:公牛、香,遮罪蓋。因此這三詞是贖罪的主要代表意義。

  公牛:成為罪祭,血被帶進至聖所,使其贖價被見於神前。

  香:成為雲去遮掩法櫃,使祭司得以執行中保職責。

  遮罪蓋:成為見證血的地方,滿足神的聖潔要求,使贖罪之路成就。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11節),”為他自己與他的家和所有以色列會眾贖罪”:出現在(17節),”為他自己也為百姓贖罪”:出現在(24節),”為眾祭司也為所有會眾百姓贖罪”,出現在33節,”為以色列眾子贖罪”,出現在34節。共計六次經文,由大祭司、祭司家族、百姓逐步擴大贖罪範圍。另為物件的贖罪:”為聖所”出現在16, 17節,”聖所和會棚出壇”:出現在20, 33節。其描寫方式亦同對人物的贖罪,由內向外逐步擴大範圍。正如6~10節亞倫要先為自己贖罪,才能去贖他人,本段落的主旨就在闡明大祭司何以贖自己。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A、"壇上的火炭”:此句話雖不能作為亞倫二子的凡火而遭神責罰的原因,但卻可作為大祭司的香爐、何以能為神所接納的理由。 此壇非指祭壇,由出三十10、利四7在雅威面前的壇,即香壇。由血的使用方式就可區別壇是指那一種,抹血在壇角,此壇為香壇,倒血在壇腳,此壇為祭壇。香爐是引香壇的炭火,代表香爐是延續香壇的功能,而將聖徒的禱告帶到約櫃。

  B、”雙手心的滿”:和合本譯為”一棒”,此組合詞只出現在出9:8摩西和亞倫各取一棒的煤煙灰,揚灑天空成瘡災。另出現在傳4:6與單手心的滿作比較。出埃及記此動作是行在法老面前(出9:10),而本處是在雅威面前,前者代表刑罰,後者代表遮護。

  C、”那香的雲(煙)遮掩”:雲的出現首見於創九13, 14,代表虹的約,成為神庇護的記號。出24:15, 16雲把山遮掩,代表神的榮耀臨在,出40:34 民9:15, 16; 16:42雲遮掩會幕,代表神臨到至聖所。雲就代表神的同在,等同神的靈,本章二節就先啟示神要在雲中臨到遮罪蓋,大祭司以香代表禱告,雲的遮掩就等同神的庇護,以致大祭司不會死亡。因此本句話可意指在靈裡的禱告,是信心的禱告,達到遮罪蓋,就是天上的大祭司。

  D、見證(法櫃)上的遮罪蓋”:2, 13節之外,另出現於出25:22, 30:6民7:89節。見證櫃代表神的律法和神的眷顧、前者用石版存在櫃中,後者用嗎哪存在見證櫃前。律法與福音在見證櫃中啟明是相合的,而遮罪蓋就是將律法和福音顯証於外的,大祭司進至聖所,只能彈血於蓋上和蓋前,並未將血彈或抹在櫃上,此蓋就成為神接納罪債之處。神的見證只有此蓋來代表,基督滿足神的見證,約五30~47即記載此事。故血需彈在兩處,一在蓋上,表基督的受死,一在蓋前,表基督一路走來,就是十字架的路。故此遮罪蓋才能應驗在耶穌基督身上,因他都滿足遮罪蓋的要求。

  

  (15~16):經文重複上段用詞宰殺(15節)、帶來(15節)、彈(15節)、贖罪(16節)四個動詞再加上三個製作(H6213)15節兩次、16節一次,和合本未在15節譯出這兩次,16節譯為”行”(最後一字)。將為百姓的贖罪動作,省略記載而單強調血彈在蓋上和蓋前。16節則增添贖罪的因由、以三個名詞表達:污穢、背叛、不中的之罪,以及罪污擴及聖所、會幕結果,就需大祭司來贖罪。

  只重複記載彈血於遮罪蓋上和蓋前,如同強調逾越節羔羊血塗在門楣、門框上的效果。彈血成為所強調的動作,彈(H5137),在民18:7, 19:21都指灑除污水,則彈血和灑水都成為象徵動作,表達經由血和水而與其所代表的罪與污隔離,正如逾越羊羔血塗在門上的功用,成為遮罪得贖的意義。

  流血代表失去生命,流他人血代表殺人,血染在人身上代表罪罰臨身,血污大地代表地受咒詛(即住在地上之人受咒詛),因此血彈於遮罪蓋上面和其前面,代表遮罪蓋成為承受罪責之處,神親設此蓋為百姓承擔罪責,正如那活羊也是如此(21~22節),則承受罪責的方式有兩種形式,一是死亡以担罪,一是受苦以担罪,這在基督耶穌身上都被印證了。

  16節為聖所、會棚就是永久居留在他們中間的,亞倫要贖它們:經文並非指會棚、聖所會犯罪,故需贖罪,而是用”因為”來表達它們需贖的理由,就是以色列眾子本身的污穢,過犯,罪愆,使它們被罪污染、正如土地因流人血而污染,需要被贖(參見申二十一1~9處理被殺而不知誰殺的律列)。肉體污穢會傳染到它人和物件,使之成不潔,同樣原則,犯罪也會傳遞罪責到他人和物件,使之成為罪污受責。子因父罪受罪責,雖未直接受刑,卻終身帶者罪名受辱,此現象是普世原則,聖經亦一再提及。罪的影響力更大於污穢,怎可忽視或否認,洪牧師在此方面的解經,就未能脫離這迷失,以致一再否認kipper為贖罪用法。

  

  B’ 離開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17~22):亞倫由至聖所到香壇再到幕前的贖罪工作,經文在時間和地點的轉換,特別強調。17節當亞倫在聖所時……,20節亞倫完成為聖所、會棚、壇贖罪後,……,兩個時間點帶出兩項贖罪工作,一是潔淨並聖別香壇(18~19節),一是使活山羊擔罪而遣至曠野(21~22節)。在有關贖罪對象的目錄上,17節是為人,20節是為聖物亦成對映關係。用詞上17節用了三個不定詞:進去、贖罪、出來,強調地點的轉換,而20節只用一個不定詞、贖罪。則本小段亦成兩個細項17~19和20~22。

  (17~19):”任何亞當不存在於會棚中”:當大祭司在聖所行贖罪時,不再存有亞當,這不只是說其他人不可進聖所,只留大祭司一人,經文用”亞當”一詞,代表大祭司在贖罪時,他是中保,不再是一個亞當,他才能執行贖罪。因此當耶穌是成為另一個亞當,而不是先前的亞當的族類,他才是天上的大祭司,才能執行贖罪。

  “為壇贖罪”:對映16節為聖所贖罪,是藉彈血於遮罪蓋的方式、同樣對壇另加抹血在壇角四周後,再彈血在其上。經文用”贖罪”,”潔淨”、”聖別”三個動詞來表示這些動作的含意。它們表達由罪到潔到聖的三種層次的轉換,是藉血而非水。血染於香壇,代表香壇亦成為承担罪責之處,如同遮罪蓋,則聖靈的禱告能成為中保般的担罪,保護,由羅八26~27被印證了。因此中保的職責在新約中有兩位在不同地點担起,一是天上的中保基督(羅八34),一是在信徒裡面的聖靈,這正符合本章彈血兩處的意義。

  “因以色列眾子的污穢”:出現在16, 19節中,另16節有一省略用法”在他們的污穢之中”,則三次強調,為聖所和香壇贖罪的原因。此污穢不只言及聖潔條列的不潔事項,更包含聖潔條列中需贖罪的事項,因此贖罪的抹血和彈血造成壇得以成為潔淨並聖別。

  (20~22):當亞倫完成贖聖所、會幕、香壇後他要呈獻活的公山羊,經由按手和認罪,如同罪祭,而活山羊就背負罪孽送到隔絕之地。經文的描寫方式視這羊如血帶進至聖所的羊,都是担罪之罪牲,一個在隱密處由大祭司與神的對話來成就,一個是顯在眾人眼前,由準備好之人的手送到曠野來成就。和合譯本未譯出”準備好”(H6261)這字,《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etoimou(G2092),這希伯來字只出現一次,一次字根為時間(H6256),意為適時的,就是準備好的。

  經文用了三個有關罪行的字來描寫所犯之罪當宣認出來:罪孽(H5771)原指彎曲、扭曲之事,首見於創四13指該隱之罪,亦出現利 5:1, 17; 7:18; 10:17, 由其字根動作”彎、扭、歪曲”衍生為”扭曲、歪曲、曲解”之意,用於律法則指曲解律法的行為,即不按正意解釋律法的要求、標準而隨意扭曲神的規矩後,所衍出的行為。此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神的話而行的,由太 15:1~20和可 7:1~23洗手之辯最為明確。惟今日基督信徒對律法的曲解之罪更是嚴重。過犯(H6588)原指背叛、悖逆、首見於創31:36雅各為自己辯駁他並沒有違背他與拉班之間的約定,另創50:17約瑟兄弟向約瑟祈求饒恕他們的背叛不順服之罪,因此本字根原指雙方關係破裂,不再忠順,是對君王的變節、背叛,或被棄雙方約定的行為。用於律法則指越過神律法的限制,抗拒神權威的行為,故聖經指稱背棄神的聖約即用本字。耶穌在教導門徒禱告中,就用此字,當饒恕他人的過犯,天父也必饒恕你們(太六14~15),將創50:17的用詞用在門徒身上,他人對己的背約和自己對神的背約作比較。罪愆(H2403)即射不中之罪就是達不到要求,用於律法就指行不出律法要求。

  “雙手按羊頭、承認……”,此用法五經僅此一次,”雙手按”在其他罪祭上都用單數的手按,“按和承認”在其他地方也未組合出現,故在本處是雙重強調此活山羊所代表的担罪意義。

  “隔絕(H1509)之地”:聖經亦僅此一次,字根源自動詞”切斷、阻隔”(H1504)猶太人解為懸厓之地,故認定此山羊必死無疑。惟本字字根用於獻祭指祭物劈成兩半(創15:17),故在此出現這詞,是將此羊視同流血之羊的獻上歸神。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17~18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4, 23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再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保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a、罪祭脂油在壇上燒          (25)

  b、送公山羊者洗身洗衣才得進營(26)

  a、罪祭帶到營外燒其皮、肉、糞(27)

  b、燒它們者洗身洗衣才得進營  (28)

  經文在動詞的類型(語根)亦成交叉結構,(主動詞而言)

  25節:使後主動               26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27節:使役主動+單純主動      28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四8~12)來重複記載,而將送羊者和燒羊身者作對比,處理兩支羊的人,最終同是洗衣洗身表達兩羊同是罪的替代者,與之接觸者都同需離污。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節送羊者是單數,那位準備好的人,27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13:12~14),最後要進的營,是那將來的城。

  

  A’定這日為永遠律列

  經文上下重複用詞作為結論,對比方式如下:

  它要做你門永遠律列(29節)      它要做你門永遠律列(34節)

  你們要刻苦己魂    (29節)      你們要刻苦己魂    (31節)

  因你們的眾罪      (30節)      因他們的眾罪      (34節)

  經文其他用詞是相互對稱、說明,對比方式如下:

  本地和寄居者     (29節)      接續他父親受膏的祭司(32節)

  任何工不可做     (29節)      安歇的安息日        (31節)

  贖罪和潔淨(二次)(30節)     贖罪(四次)        (32~33節)

  七月初十日        (29節)     一年一次             (34節)

  “永遠的律列”出現三次29, 31, 34節,是其中心要旨,將贖罪日的施行,成為選民每年必遵守的律列。同樣以三次出現”永遠的律列”來表達,出 12:14, 17, 24逾越節的規定,此兩個節期有相同意義,都與救贖為主題。(同為春、秋兩季節期的開端,互成相映,正如五旬節亦相映在住棚節的相同意義上)。

  守節的特徵為”刻苦己魂”,”刻苦”(H6031):字根有雙意,一為回答,見證、說話,一為壓迫、迫使臣服、懲罰、苦刻。在強調主動類型(本章所使用)上都為第二種含意。TWOT引Birkeland定義本動詞為”發現自己在一逆境、卑微、較低的地位之中”,都用在人的身上而未用在神,舊約使用這詞有四種含意:

  A、神使用困苦使人悔改,如曠野漂流的目的、要使以色列人學習謙卑(申8:23),在被擄事件亦有相同性質和目的(詩102:33,賽64:12,亞10:2)。

  B、本詞常伴隨著禁食一同出現(拉8:21詩35:13賽58:1~10)。

  C、由但10:2~12先知更擴大為禁美味、酒、肉、抹油等肉體享受上。

  D、在被動類似用法則強調自我受苦,甘願降卑,賽58:10”使困苦者得滿足”意對軟弱者的扶助,因此彌賽亞卑微自己,甘受不虔者欺壓,是為救助飢餓、困苦者,甚至是對他的敵人亦是如此。新約引用這詞的意義、由來13章對弟兄的愛,對性、財等肉體上的克制,都是本字的真實含義。”己魂”(H5315):原指生命,可指兩層面,一為食慾慾望,一為心智,因此刻苦己魂意義上就指對身體和心智上的壓迫,使之臣服。此身心合一而最終臣服於神的律法,是贖罪日最終目標。

  守節的對象為本地和寄居的外僑(29節),此要求在逾越節(出 12:19, 49)、安息日(出 20:10)同樣實行,因此守節不是只對肉身為以色列人的規定,凡願意得著同樣恩典的外邦人亦當遵守。(參見賽56:1~8)

  守節的原因和目的為” 為你們的眾罪”,經文在(30, 34節)用同一介詞(mi),和合本(30節)譯”脫(離)”,34節譯”因(為)”,就介詞的含義此二種都包含在內,它可指原因,故譯因為,也可指目的,故譯脫離,因而守節的中心思想為離開眾罪(或一切的諸罪)。選民被拯救,在今世雖靠羔羊得入神家,但在今生仍有不足、缺欠之處,仍需不斷被贖和被潔淨,經文在(30節)將此兩種不同的對付:罪和污穢,一併在這日中顯露其拯救事項,故而一方面因諸罪和污穢,需要贖罪日來贖與潔,另一面也表達守節的結果可以被贖與潔。今日猶太人守此節只被視為傳統要求,卻不以為可以得神救贖,已經失去守節的意義和盼望,只有儀文而無真意。

  大祭司的職分是不斷傳承下去(32節),他接承父職以穿細麻聖衣為標誌。細麻布(H906):此用詞日後在《以西結書》(結 9~10章)和《但以理書》(但 10~12章)中特指神所使用的那位啟示和審判者,他以身穿細麻布為代表,在新約中應驗於耶穌基督,故而(來 9~10章)將基督和大祭司比較,他一次獻上自己身體,成為永遠的贖罪祭,表達大祭司的職分成就的真正應驗,不在屬肉層面,而是屬天層面。

  新約啟示

  基督的血:  帶進聖所,在遮罪蓋前面,在遮罪蓋上面。

  基督的香氣:在壇上燒成香(客西馬尼的禱告,受苦成就神恩)

  基督的身體:在營外焚燒(被人棄絕、受苦、受咒)

  基督的脂油:在祭壇上燒(成為最美好的歸與神、為神所悅納)

  

  

  第十七章   血為生命價

  本章經文結構承繼十六章重複、對稱模式、表達何以罪祭牲血得以能為選民贖罪的說明,亦重複說明贖罪日的中心點,惟獨到會棚門口,雅威會慕面前,流血才可贖罪,若在他處流血,罪必及身。

  開首語1~2:對祭司家族和以色列的吩咐

    (A  )3~7:  要祭祀只能到雅威會慕內

    (A’)8~9:  祭祀不能到雅威會慕以外

    (B’)10~12:禁吃血

    (B  )13~16:非祭祀之肉處置條列

  經文用詞以三和四兩種為主,出現三次的有:”以色列家每一個人和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僑”(8, 10, 13節),1~2節的開頭語,說話(H559)和說話對象(亞倫、他的眾子、以色列所有眾子)各三個。3~7節血和帶來(H935)、獻祭(H2076)、祭牲(H2077)各三次。10~12節血六次。13~16非祭祀之肉類有三種:臘物、死屍、被撕裂的。更多的是出現四次,主要的有:”以色列家每一個人”(3, 8, 10, 13)和”剪除”(H3772)(4, 9, 10, 14),做為結構分段的依據。

  3~7和8~9兩段,都以祭祀為主,在用詞上亦與祭祀相關,而構成一上、下重複加強的主題。10~12和13~16兩段,都以血的意義為主,用詞上亦多與罪相關,而構成上、下重複加強補充的主題。

  就嚴格的禁令格式,只出現一次”不可吃血”(14節,第二人稱Qa1未完成式),其餘和合本譯為禁令的”不可在獻”(7節),就希伯來文法而言,是鼓勵式或祈願式否定(12節兩次”不要吃血”亦屬之)。故7節可譯為”他們不宜再獻”(如16:2對亞倫的吩咐),因此本章的吩咐正如16章是由亞倫二子事件引伸的應許和命令,同樣也是由以色列過去獻祭給公山羊(淫亂的象徵)而延伸出來的吩咐。就此律法頒佈原則,都是外添的,正如保羅所言(加3:19羅五20)但更重要是律法雖為過犯添上,卻都指出一條對付過犯的方法和成就的應許,亦即律法在第十六、十七章中,向讀者應許一種能按神啟示的方式,全然去對付過犯,使人不再犯罪。

  由創三章始祖犯罪”造成地受咒詛,四章第一位為義受逼迫,因信而流血者亞伯,他的流血,成為本段落的主軸。而創九章由八章挪亞獻潔淨祭牲為燔祭而延伸出流血和禁食血的命令,在本章中亦重申和加強其含意。另利七11~28平安祭的律法所提及的,由獻平安祭食肉規定,而延伸到禁食血以及對自死和被撕裂的動物處理,亦是本章的基本寫作模式。

  

  開首語1~2:除最後一句”這是雅威吩咐的事,去說”,全句同22:17~18a且8節開首語,亦同22:18b”每一位以色列家與在以色列寄居的,就是……”因此在使用格式上,17章和22章有相似格式的套語,則17至22章是一整系列的吩咐,無法拆解其中的律法,正如有反對律法主義者的注解,他們將18~20章視為當遵守的道德律法,而11~17和21~22章視為猶太禮儀律法與非猶太人無關,也不需遵守。此種迷思充斥在外邦基督徒中,無法全面明白經文的安排目的,都是為要使罪人得著神公義、聖潔的指示,得到一道到神面前蒙悅納的路,此正是基督所告知的窄門小路。

  “雅威吩咐的”同16:34”他照雅威吩咐摩西的行了”,在16章中以大祭司所行為主角,他為以色列民贖罪時,極為辛苦,工作煩重,在17章經文則以每一位以色列民為主角,祭司的責任只在第六節,其餘都是選民當遵行的命令。對付罪一方面是神設立的中保所當行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尋求神開恩的人,他們亦當有當行的責任,才能滿足罪價的要求。

  吩咐的對象強調三個:亞倫和他眾子和所有以色列眾子,其吩咐的內容和對象都同22:17~25,以平安祭為中心。本章強調獻祭的地點,而22章強調祭物的選擇,但中心目的仍是按平安祭的代表意義,與神和好。羅五10~11指出基督滿足與神和好的要求,使我們得贖,因此獻祭的地點要求,正如祭物的適當,都由基督來應驗,而其命令背後的含意,亦當由基督的代表性思考之。

  

A  祭祀只能到雅威會幕內(3~7節)

  經文以選民進到會棚門口對映十六章亞倫進到至聖所,作為蒙神接納的條件。都以帶來(H935,若帶介詞,則可譯為”進到”16:2, 3, 26, 28等處)這一動詞表達中保和選民之間是同一行動的。

  本段經文是以獻祭地點的指示為內容,但是被常誤解為要食肉類,就必須在會幕門口經過獻祭後,才能食用的指示。就3節的含意、宰殺三種動物: 公牛、公綿羊、母山羊,是平安祭的三種潔淨動物(參利三章)其動詞”宰殺”(H7819):在舊約中84次,大部分用於獻祭之時,只有少數幾次指殺人,而殺人之事有二種情況,一是宗教性的,如創22:10亞氏要殺以撒獻上,一是有計畫性的謀殺,如尼布甲尼撒在西底家面前殺戮其眾子(王下25:7)。(以上引自TWOT注解)。然而詳查用在殺人性質的事件,若從宗教性質的目的來了解,則事實上本字都是指祭殺,是與宗教崇拜相連的性質而殺人或殺牲。在《利未記》中自(1:5)至(22:28)共33次,都是為獻祭而殺牲的用法,而非為食肉而殺牲的情形,故本段非指成為食物為目的的殺牲。

  殺牲地點-在營中-在營外,表示殺牲目的是為獻祭,5和7節式相似的用法和意義,”在田野上獻祭”(H2076)和”獻祭牲”(H2076)給諸公山羊,就是他們那淫行者,跟隨他們之後”,都是指獻祭的對象不是雅威神而論的。因此地點的義意是指何種神,給那一位神,在那一種條件下才是真正歸雅威的。

  4節”到會棚門口”本章出現四次(4, 5, 6, 9節),而其後補述語”在雅威會幕面前”,即指明獻祭要按先前五祭的指示,帶就近物就近雅威的含意。而當這人未按此要求來獻祭牲者,血就歸諸於(H2803)這人身上。所用動詞(H2803)在主動意是指算計、在被動態是指經判斷而歸諸於某人。和合本譯法是符合原文,但是流血在此非指殺人,而是殺動物,而扼殺動物被視為謀殺的罪行,是因未將動物獻在神前,其罪是宗教性的,指拜別神之罪。經文非關生態問題,殺動物若非關係宗教行為,由申12:15的規定,人可隨心所欲殺牲食肉,只要他是潔淨動物,且血不可食即可。

  5節”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其他經文未有提以色列人先前是否有在田野獻祭給其他神明,但由5和7節的文意,是指以色列人曾有過此事實,神才為使他們回到正確的敬拜,而頒下本章律法。”田野”,使我們聯想到亞伯和該隱事件,他們的祭物造成該隱犯下殺人流血之罪,本段用詞都與創四章有相同之處。錯誤的祭祀等同謀殺之罪,本段經文說明其因由,亦可指亞伯和該隱的祭,事實上一給雅威,一給其他神明的兩種祭。

  “祭司獻平安祭給雅威”:就1~9節都未用與食物相關的用詞,10~16節才提食用(H398)八次,本章是由此兩大段所構成,而吃八次有六次指吃血,兩次才指吃獵物,死屋、撕裂物(13, 15節),因此經文的主軸絕非在論食物的事,而是獻祭的事,下半段會提食用問題,是由本節”平安祭牲”延伸出來,正如七11~28平安祭律法,就必須指明相關祭肉的食用問題。但是在十六章只提罪、燔兩祭的意義,本章繼提平安祭為主的祭祀,其含意就是接續十六章贖罪主體的闡明。祭物原為使人能來到神前,與人和好,而罪祭是為修補神人破裂而獻上,燔祭則是見證神已接納罪人,平安祭才是神人和好的表徵。因此此平安祭牲的脂油、血、肉的處理,在五祭中已啟明了,本章6節只提灑血和燒脂油,反而省略食肉規定,此目的更加強調本章不是在談食物。

  6節的記載,旨在強調此祭是合神所悅的。惟有祭牲血灑在雅威壇上,祭牲脂油燒成撫慰的香氣,才是獻給雅威的祭,而非獻給他神的祭。

  7節”公山羊”:在4:23已解釋此詞(H8163),原指羊的租毛,後引申特指公山羊。以色列民在出三十二章獻祭給金牛犢,在本處獻祭給公山羊,此兩種動物在遊牧民族中,常象徵能力和繁殖力,是在曠野生活中常需的,維持民族生存的必需物。而聖經藉此表明,生命的維持和延續不在於屬肉的能力,而在乎雅威神,此兩種動物即代表人屬肉的能力和慾望,卻是聖經一再告誡應當棄絕的對象。”行邪淫”(H2181):此為《利未記》首次出現,而後出現在(利 19:29; 20:5, 6; 21:7, 9, 14)。因此19~21章有關淫亂的戒律,是由本章延伸解釋命令的。此動詞基本含意為行不法的性交(特別指女人)。就字面意是不法的異性性交,通常指女人,亦有二次指男人(出34:16; 民25:1)。而其比喻用法可指國與國的不當交際(尤指以色列與他國的交往關係),亦多次指宗教上,敬拜假神。律法書將偶像崇拜和淫亂視為一體兩面、新約也延用之。

  “這樣成為他們永遠的律例”:此句亦在16:29, 34中出現,因此本段經文可視為接續16:29~34贖罪日的律例之延伸命令。專一敬拜這位救贖他們脫離罪惡的神,成為他們得以蒙神赦免其過的條件。

  

  A’ 祭祀不能到雅威會慕以外(8~9節)

  本段落重複前段的吩咐內容,惟在對象上增添外邦寄居者,而獻祭的種類由平安祭,增添為燔祭和平安祭。因此本段指是擴大首段經文的適用範圍,但命令的中心主旨:只能到會棚門口燒獻祭物,是一再重複提醒。

  由地點來代表所獻的對象為誰,此地點的意義就不光指空間上的限制,而是由地點所在的物件來代表其含意,因此出二十五~三十會幕的啟示,代表此地點的含意,這是經文背後的教導意義。當選民明白何謂神啟示建造會幕和其中物件的意義,才能明白神現在何以要求只能到此會幕才算是拜神的。

  祭牲的血被流出來,在本大段落中,只提成為追討罪債的含意,而其他的含意要由下一段落來解釋,然而由4和6節血成為記號的用法已被強調出來。十六章大祭司帶血入至聖所,也是一種象徵記號,代表罪價被帶到神前來滿足神的要求,因此祭牲的血若正確的被使用,它才可以發揮它的贖的功能,反之則它卻成為更重的追討罪債功能,這是4和6節血的用意,若對比基督的血,事實上都是同一原則,正確明白並接受基督血的代價這人才能蒙神赦罪,反之誤用或拒絕基督血的代價,這人與天國之門斷絕。

  “從民中剪除”:此刑罰首見於創17:14以色列人必受割的規定上,此刑罰的含意重在它代表不得赦免,與神的約無分。受割代表與神立約,成為亞氏後裔,是割除肉體的含意,不割除肉體就無與神立約,同樣若不專一敬拜雅威,而以其他為神,或以其他人或物為雅威神,就與神無立約關係,而專一敬拜雅威是由雅威所立為名的地方來代表(申十二章),就是按神律法所定規的方式來親近牠。

  

  B’ 禁食血(10~12節)

  血就是生命,創九4~6神的命令在本段再被重述和解釋,創九章中強調不可吃血和流血必遭討罰之間的關聯,而本處則將不可吃血和流血是為贖罪之間結合。吃:由創九3先以名詞食物出現,表人有權柄吞吃一切快速行動的活物,因此血不可吃,這代表人因神重新賦予更大權柄來管制他所造的世界,人就可以克制其他活物,不當再受其迷惑如始祖受古蛇迷惑,但是神並未付與毀壞生命的權柄,獨占生命的權柄,人只能取其肉而食而非滅其生命,故將血視為生命,吃血即毀生命。

  10節”變臉”:希伯來文用三個詞”我給我的臉在這人身上”,可譯為”我將我的臉面向這人”,”神的臉面代表神的審判,故本句話就是神將審判這人,同樣出現在利20:3, 6; 26:17,前者為獻種籽(兒女)給摩洛的,後者為不聽、不行神誡命,背棄神約者,此三種罪況,都以這句作為刑罰。這三種罪行是對神的生命大權、當得敬拜、誡命諸約、視如無物般的大罪,不得赦免。經文以有何種狀況產生時,神就對映何種處置,而處置的理由下節說明。

  11節神的理由用三句話,兩個”因為”來記述,譯如下:”因為肉的生命牠在血中,,並且我親自為你們設立它,在壇上來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為這血它在生命中它將贖罪”,兩個”因為”事實上是重複的加強用法,則理由只有一個,血就是生命,神設立它為贖罪之用。因這一個特別功用,以致人無權去佔有、吞吃它,這是神設立的,人不可廢棄,更改它的被造目的,這也是神提供給人得救的惟一門路,拒絕它的就是拒絕親近神的管道。

  血只能用在壇上,代表生命是要歸於神,回到神面前,當血灑在壇上將壇遮蓋,其型式如同創六14方舟用覆蓋物從裡到外塗抹一樣,其所用動詞kippar(H3722)的含意是一致的,壇就等同方舟,是能拯救人的。

  12節將命令的對象再重複說一次,對以色列眾子和寄居的外僑,都是同樣的吩咐,惟所用的動詞”說”,用完成式,表神曾說過這吩咐,(和合本未譯出),這是按創九章的吩咐而言的。

  

  B 非祭祀之肉處置條列(13~16)

  本段落談兩種狀況,13~14以有獵到可吃(即潔淨的)獵物時,當如何處制牠的血,其理由重述且節略10~12節內容。15~16以有吃死屍或撕裂物時,當如何處置食用者的肉身,而若未按律處置者要背負罪孽,用詞上同活羊擔罪(16:22)一樣。兩小段彼此對映,補充說明生命離開身體後,其肉的使用上,有所限制,是與利11:39~40一樣。

  13節”獵取活的獵物或飛禽,那可吃的”,經文強調所獵取之物是可吃的,代表是潔淨的動物,創27章以撒欲吃以掃所獵的野味,是本動詞首次出現之處,即代表列祖當時雖是打獵亦知分別潔淨,故雅各母親以羊羔取代美味而以撒食後不能分辨,證明獵物必是屬潔淨的牛、羊類。

  流血以土掩埋,此命令符合創一24”這地要帶出有氣息的活物”,動物是藉由地而出,生命就當歸回它出來之大地。

   14節再次解釋血的意義,惟經文強調”所有肉的生命”和”所有肉的血”,前者用了兩次,後者一次,”肉”(H1320)特別強調,和合本都譯成”活物”,本字原指人、血肉、身體而非指食物的肉,故首先經文不在強調肉中有血絲不可吃,因肉中所含帶之血不被視為吃血,其次經文指動物的身體而非人的身體,吃身體的肉,不是占有動物的生命,故非佛教所說殺生之罪。因此食用動物身體,不是被視為奪取神賜與動物的生命,反而食用血才是。

  15節死屍(H5038):和合本譯為自死的,本意為人或動物失去生命後的身體,故譯屍體、屍首。由11:39~40是特指潔淨動物的屍體,因未註明死亡的原因或流血是否完全,即非經正常流血過程的肉,和”撕裂物”同列為疑慮的食物,但卻未歸類於不潔的,因此食用此肉類需以水潔淨自己與之分離。

  16節食用前述肉類而不以水潔自己必担其罪,此為考量神既顧惜人的需求,而容許人食用上述肉類,食用者當為己身亦能回報於神的顧惜就必須與此有疑慮的狀況離俗分別出來,得以重返潔淨,否則是踐踏神的恩,故必要担罪。

  總結

1、 大祭司、會幕、血的贖價這三項構成選民得脫罪的控告之救恩管道,三樣都是神直接啟示、設立的,非人自尋而得,他們代表不是靠自身肉體的思考力,肉體的能力去完成救贖,只能藉由神所安排的人,地,物來成就。神深知人肉體易陷罪的勢力中,但祂更願意祂形象的代表者,能脫離這樣的悲劇,而再次給予重新回到祂所設定的公義、聖別之路上、選民若能堅信神所設立的,專一敬拜祂,離棄肉體力量,就是這三項的教導真意,才能遵守神的律法,活在律法之中(利18:5)

2、 這三項啟示都由基督全然應驗,成為信徒得以到神至聖所的新活路(來10:19~20),然而基督在世上的眾弟兄們:教會,是被神設立承繼同一職事的,也同樣成為當代世人的新活路,教會是每一世代的得救管道,沒有教會,基督成就之工不能為世人知悉而得救,保羅才說”人未曾信,焉能求,未曾聽,焉能信,無傳道者,焉能聽,若未被差,焉能傳道”(羅10:14~15),教會當負起中保、會幕之責,亦當付出真代價成為世上的真光。

3、 因著神的憐憫和堅愛,所立下得贖門路,進入此門路者就當尊重此門路的要求:禁戒眾偶像的污穢(3~4)、淫行(7)、勒死牲畜(13~16)和血(10~12)四項,這是猶太人和外邦人進此門路同要遵守的,雅各說這是他對神話語的判斷,卻也是聖靈和教會以為是美善的(徒15:19~21)。

 

 

  第十八、二十章 禁淫行

  這兩章在文學的用詞,結構寫作目的都呈現相似而互補的內容,十八章更特別以宗主國盟約條款方式記載,而二十章則強調違背這些條款時,應有的刑罰,其刑罰以罪的結果是死亡為主,回應創二17”因在你吃的日子,出於它你必定死”,也對比利18:5”實行它們的亞當,它就將要在它們裡面活著”。生命存活和生命死亡之間的對比,是這兩章的主軸。相似結構如下:

十八章                                          二十章

A、1~5  盟約的要求                       1~8   聖律的要求

            B、6~17 禁肉身極惡之淫行(血親) 9~16  強壯者毀壞生命(血)之罪行

            B、18~23禁可憎、混亂之淫行         17~21 強壯者揭露下體之罪行

            A、24~30違約的從這地吐出            22~27 淫行的從這地吐出

    就各別經文分析,則兩章有其特別安排如下: (參洪同勉牧師著作)

       十八章                                            二十章

1、 啟示對象                                      1:  啟示對象

      2:曉諭對象和名銜(我是雅威你們的神)2上:曉諭對象

      3:歷史序言:由埃及到迦南                  2下~6: 宗教淫行之罪

      4:基本要求:實行典章、看守律列         7~8:  聖別要求

      5:應許    :要在其中活著                    9~21:破壞家庭之罪

      6~23:詳細條款                                 22~26:聖別要求

      24~30:違約之刑罰                             27    : 宗教淫行之罪

  兩章之間相同之處詳列如下:

1、開始的啟示對象和曉諭對象是一致的、18:1~2=20:1~2上

2、在律法要求的用詞和格式是一致的、

   18:4  實行典章且看守律例             20:8  看守律例且實行它們

   18:5  看守律例和典章,而實行的    20:22看守律例和典章、而實行它們

   18:26看守律例和典章,而不實行

3、對於外邦的律例要禁行是一致的

18:3  按它們(指埃及和迦南)的律例,你們不可行走。

18:30不實行那可憎惡的律例

20:23你們不可行走,按外邦的律例。

4、神的名銜是一致的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   18:2, 4, 30    20:7, 24

     我是雅威               18:5, 6, 21    20:6

5、對於罪行的評價是一致的

極惡的計謀(H2154)     18:17          20:14(兩次)

可憎的     (H8441)      18:22          20:13

混亂的      (H8397)     18:23          20:12

6、罪名的用詞是一致的

   下體(裸體)18章24次      20章8次

   露出                   17次            7次

   玷汙(使不潔)       8次            2次

   躺臥                      4次            5次

7、特別強調女人的角色,其用詞女人(或妻子H802):18章11次   20章9次

8、最終違約的刑罰都以吐出或逐出這地為結束。

9、個別條列之間的對映關係如下:

      18:8         =20:11        禁與繼母結合 

      18:9         =20:17        禁與姊妹結合(異父同母或異母同父)

18:11       =20:17        禁與姊妹結合 (異父異母)

      18:12~13 =20:19        禁與姑母、姨母結合

      18:14       =20:20        禁與伯、嬸母結合

      18:15       =20:12        禁與兒媳結合

      18:16       =20:21        禁與兄弟之妻結合

      18:17       = 20:14       禁同娶母女二女或祖孫二女

      18:19       =20:18        禁與月經不潔之女結合

      18:20       =20:10        禁與鄰舍之妻結合

      18:21       =20:2~3     禁兒女歸摩洛神

      18:22       =20:13       禁同性結合

      18:23       =20:15~16 禁與獸結合

10、聖律的實行對象包含以色列和寄居之外人:18:26; 20:2

  兩章之間個別不同強調之處如下:

1、18章強調亞當肉的罪行,20章則以強壯者的罪行為強調。

   亞當(H120)只出現在18:5,肉(H1320)只出現在18:6,而強壯者(H376)一般譯成”人”,其陰性詞為女人(或妻子H802),在18章陽性出現在18:6(兩次)而陰性詞(女人)出現18:8~23計11次,反之在20章陽性詞由2~27節中出現19次,且在9~21節中有11次作為句首詞,而陰性詞由10~27節中出現9次。由在使用主詞的選擇上,兩章的強調有所不同,但是互補性的,亞當的肉體出現,就等同人肉體的強壯力量的顯露,此為新舊約共同的語言。

2、18章以條約模型簡略式的表達破壞聖約的嚴重性,而聖約是以性事上的混亂為表現,是來自出18~23章約書的再提醒,而申命記則再以精心設計之結構方式,更加完整表現出來。20章則以破壞家庭和婚姻為中心,將使家族生命延續和神所應許產業被混亂,社會次序蕩然無存為強調。

3、18章經文表達以絕對禁令方式計23條為基本模式。20章則以雙重閱讀為基本模式。此雙重閱讀在幾方面上,一為”必要治死”,使用動詞”死”兩次來強調,一為” 必要治死”和”用石頭打死”重複強調,在20:2, 27中出現。另在9~21節將此重複方式表達至極致,每一節都是可以找到雙重詞。

4、18章提及娶妻子的姊妹,20章未提,20章則提對父母咒罵(看輕、藐視)的嚴重性,是18章所無。且在文章的開始和結束,以”轉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原文有擁有奧祕知識含意)”在(20:6, 27)出現,此宗教上的混亂是20章更加強調的,而為18章所無。娶妻子姊妹來做妻子對頭,其用意和(出23:22)神要向以色列的仇敵作對頭式相似的,即此行為被視為破壞夫妻的婚約,而破壞婚約就等於破壞與神的聖約。

5、將種子(兒女)經(火)給摩洛,18章21節一次,而20章2~4節重複三次,將這罪的嚴重性,由褻瀆你神的名(18:21),更延擴到玷污聖所(20:13),且若有隱藏此事不告發的百姓,神也必將其家族一併剪除(20:4~5)。此宗教淫行在20:2~6節中以三為重複強調,成為刑罰典範。

6、18章結束時以”不可玷污自己,以致地玷汙”和”不可行任何可憎之事”,兩項為強調。20章則以”要從萬民中分別”和”要分別牲畜、飛禽、地上爬物”兩項為強調。前者重消極禁令,後者重積極要求。

 

  經文譯意

  (18:1~5)

  (3節):”埃及地的工作果效”和”迦南地的工作果效”,"和合本都譯為”行為”(H4639),此字為”製作、造成”(H6213)的陽性名詞,《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epitedeuma指生活方式、生活習慣。神的聖約的表現是在選民的生活型態上,與當代的生活型態有所區別,埃及和迦南,在當代中代表文明的先進,卻是與神的價值相反的社會型態,對於選民有極大的屬肉吸引力,故經文首先論及。

  5節:這句話是一個祝福,也是一個應許,”活著”(H2425)在希伯來文中基本含意是活著、有生命,而若二個重疊詞,則為給予生命或回覆生命。因此這詞延伸出有昌盛、恢復生機,更有勝過死亡之意。當保羅在羅10:5加3:12引用本句話,它不是在貶低律法的功能,而在指出按亞當的肉體行為,它無能去達到神所賜與的生命應許,就是無能去實行神的要求,而這個要求卻又是真實、必要的條件,否則選民只落入屬地的生活型態,不配成為神國的子民。

  4~5節:律例(H2708)指由一位權威者所訂定而紀錄下來,成為其族群的訓令和指導原則,是永久不變的行為法則。典章(4941)指藉由一個被委任適當權柄或本著傳統所達致的一個司法決定,它即所謂判例,用以作為將來法官們在一些特殊情況時,下判斷的指引。這兩個詞一同出現,在利未記為18:4, 5, 26; 19:37; 20:22; 25:18; 26:15, 43是僅次於以西結書(有15次)為舊約最多的經卷。(創、出兩卷都無此用法)。

  

  18:6~17

  露下體(H6172):由創9:21~22挪亞醉酒為基本法則,當含露出挪亞的下體而使其後代成為被咒詛的原由,此罪行就不只是關係到個人的放縱情慾層面,它也成為干犯到神的形象,使神的創造再次被黑暗、渾沌所破壞,失去神原先創造時的次序要求,使分別其類的美好光景成為混亂、無序的。

  骨肉之親:原來字面意為”他肉的肉”,肉(H7608):首見於出21:10”那女子的吃食”,指所吃的肉。而後延伸指親屬、血親、亦指人的肉體。利未記出現在18:6, 12, 13, 20:19; 21:2; 25:49六次為舊約最多之處。由下列經文禁令中共包括六種血親(7, 9, 10, 11, 12, 13節)和七種姻親(8, 14, 15, 16, 17節)。而最基本模式是由7節”你父親的下體”和”你母親的下體”為基準往外擴展其關係,經文省略祖母、岳母、親姊妹、自己女兒等,但由骨肉之親一詞即包含在內。而經文的罪行卻關係到以色列的列祖們,亞伯拉和和撒拉是兄妹關係,猶太和他媽是兒媳關係,流便和辟拉是繼母關係,利亞和拉結是親姊妹關係,亞倫和摩西的父親和母親是叔伯母關係,他們若按律法是被認為犯罪的。因此保羅才說”若非藉著律法,就不驗識罪”(羅七7),本章和20章特記這些罪的定義,是要以色列選民不要再犯他們列組所犯的。

  這本是大惡(H2154):這詞來自動詞”定意或計謀”(H2161)的陰性名詞。TWOT對動詞若用在神,指神定意、計畫,若用在人則指邪惡的陰謀。動詞首見於創11:6指巴別塔事件中人類陰謀。名詞則本節為首次出現,在以西結中出現14次為最多,和合本都譯成”淫行”。故18和20章就以此詞為主要禁戒對象。

  

  18:18~23

  本段經文用七個不定詞動詞:作對頭(18)、去露出(18, 19)、成污穢(20, 23)使經(火)(21)、去蹲居(23)共五個字,來表達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因此在解釋本段落應按經文的主要表達含意去明白。除22節是以平舖式說明罪況的禁令,其餘五節都是行為者的行為是有其特定目的和必然造成的結果。

  18節:經文明確指出是不要同時娶姊妹檔為妻,而非不要多妻的禁令。舊約從未禁止多妻制,而是基督教在中古世紀時才立下一夫一妻制,而以誤解聖經文意為此制度取得合法性。事實上一夫一妻制是羅馬法所延續下來,日後在外邦信徒中成為常態,卻引外邦法律去解釋神的律法,正是犯了本章開首語的罪行,尚以為自己是守神誡命。(然而聖經亦對多妻少有正面評價)

  19節:經文在講論女人生理上的不潔,也是她的身體軟弱不適之時,若放任男人情欲以滿足,這是破壞婚約的行為,由15:24只提與她躺臥在一齊就要污穢七天,本處用更明顯字眼指出這是羞辱妻子的行為。(18, 19都同一含意) 。

  20和21節,都以男人的種籽為主體,正如19節是回顧15章女人月經不潔,本處亦是回應15章男人流精不潔。而男人若在流精之事再加上流精對象的錯誤,正如女人月經不潔被侵犯是死罪,男人的種籽被誤用亦是死罪。

  22和23節,都以躺臥為主題,同性戀和獸交並列,都帶出一個評斷用詞。這是可憎惡的(H8441):首見於創43:32;46:34出8:26都指埃及人所憎惡的事,即有關牧羊或食羊或以羊為祭牲的事,而神所頒的律法,卻要選民以為是潔淨、聖別,可喜悅的事,正如本章開首語所提及"生活方式"的區別,埃及和羅馬文化中,同性戀是被視為平常的事,正如今日歐美社會,他們是同一國度的。

  這是逆性的(H8397):本字字源來自動詞”混雜”(H1101),指混亂次序違背神創造時各從其類的次序。獸交的禁令在約書(出22:19)已明定為死罪,和女巫和祭祀眾神並列為宗教行為的叛亂罪。

 

   18:24~30

  人行出上述諸惡事,將造成自己污穢,如同外邦人被污穢,就沒有分別可言。當選民污穢自己,就連帶使地污穢,經文用兩種方式表達同一結果,一是神親自逐出這污穢之民,一是地要吐出它的可憎居民。此形式是按創二~三章的原則而來,當樂園中神將大地交付亞當管轄,而亞當犯罪後造成地連帶被咒詛,與它的主人為敵。現神將迦南地賜與以色列人為產業,他們如同入樂園的亞當,若果犯罪而成污穢之民,如先前在迦南居住的外邦一樣,神必從他們手中再次奪取這地,正如這地將與他們為敵,以致如吐出那可憎之物。

  吐出(H6958),可憎惡的(H8441)各出現三次,使污穢(H2930)和實行(H6213)各出現六次,是其用詞重點。外邦(H1471)二次,地(H776)四次是回映首段(1~5)神的吩咐,埃及和迦南兩外邦,其用詞地(H776)也出現二次。

  30節”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原文直譯為”你們要投以極大的關注在我的看守職任”,經文以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組成,首次出現在創26:5亞伯拉罕是看守住神的看守職任,其次在利8:35對亞倫命令他要看守住雅威的看守職責。經文將選民得以入迦南是以他們如祖宗信心之父亞伯拉罕能看守住神所托付的職責為其條件,亦即神對祭司的要求原則,也同樣對選民們同一原則,若失去這一職責,就是廢棄與神立約,他們就不配進到迦南,這首先應驗在曠野四十年倒斃的以色列不信之民,而若以進迦南地者,同樣行這違約玷污之事,神也將他們逐出這地,同樣應驗在第一次被擄時期。新約時代,同一原則套用在以色列人對基督的態度,當他們棄絕福音時,就等同犯淫行的罪,最終也就從迦南地被逐出,耶京兩次被攻破,聖殿崇拜終止。現今這一原則又再次套用在外邦信徒身上,若外邦信徒不行神的聖潔條約,終將從神國中被吐出,正如啟三14~16老底嘉教會,她的行為既無信心又無愛心,且眼瞎、赤身而不自知,不配進神國之門。

  

  

  

  20:1~8

  1~6”將他的種籽給摩洛”,”我的臉敵對那人”,"剪除他”,”行淫”,都各出現三次,是本小段重點。與十八章先論亂倫之罪,再提敬拜摩洛之罪比較,本章形式轉換次序,則重複加強此敬拜摩洛之罪的嚴重性,其目的一方面使文章不會刻板枯燥,讓讀者印象深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作者將婚約和神的約視為一體,因此宗教的淫亂和個人的淫行是相同的,無論是罪行評價,犯罪背後動機,罪罰結果,都是一致的。

  “摩洛”(H4432):來自動詞”作王,統治”(H4427)的陽性專有名詞,此神明為亞們和腓尼基的主要神祇,是一般的解釋,但TWOT指出本字的子音用”神聖君王”的子音,而母音則用”羞恥”的母音,就成為外邦男性的神用法。因此使用這詞是故意貶低外邦神明好似統治者,卻是以羞恥為治理之道,因其敬拜是充斥者污穢、逆性、殘暴的手段。由摩 5:26為徒 7:43所引用,摩洛是以色列人給自己造出來的,正如金牛犢的形象,則誤以他物、他神、他人為雅威神,將其子女獻給它的,應是本處的真正含意。

  7~8:聖別要求,同樣格式僅出現在11:44”你們要聖別自己,而你們必要成為聖潔”,(同以聖別的使役關身後接形容詞聖潔),則食物的要求和宗教上的單一敬拜要求,在神的行事準則是相同的。

  

  20:9~16

  經文以七次必要致死為刑罰做主軸,以五次血在他(們)身上為罪行評價,再加上實行混雜的事(12),實行可憎惡的事(13),那是極惡計謀(14)三種評價。

     血即生命,血玷污身即擔生命罪責,故本段將所犯諸惡行視為破壞生命的行為。褻瀆或輕看父母,是藐視神的主權(9),與人妻姦淫等同侵占他人產業和破壞家庭雙重罪行(10),與繼母結合是羞辱父親,如同輕視父親之罪(11),與兒媳結合是混亂生命次序(12),同性戀是可憎惡的,使神的命令”生養眾多”無存(13),娶母女二人是極大惡謀,用火燒滅如罪祭牲(4:12)般担罪而死(14),獸交之男女以謀殺罪(創四8)論處(15~16)。經文強調犯其罪之人或獸,不分男女一同治死。

 

  20:17~21

  本段經文以七次揭露(H1540)和下體(赤裸H6172)為主軸,和合本在20和21節未譯出。

  17節,這是可恥的事(H2617):經文以”他看她的赤裸而她也看他的赤裸”來描述其罪行。娶姊妹事蹟由暗嫩玷辱他瑪(撒下 13章)為例證,暗嫩犯罪有兩個動機,一是他肉體的情慾發洩,一是精心策劃的陰謀,以奪取他父親大衛的王權。本用詞原是神的盟約之愛,現卻成為人羞恥的象徵。(參箴 14:34同字詞)

  18節:月經(H1739):出現在12:2生育期間,15:33女人月經或漏症,其使用動詞為揭露與12:7”離她的血源中,她潔淨了”所用動詞為潔淨,正成反比效果而表明罪狀。與18章有別的是20:17和18節都以女人也參於其事,特提女人的動作和男人一樣,故要一同担罪而死。

  19節:和18節一樣,同用裸露(H6168)一詞,表示與姨、姑的結合等同18節的罪,都屬放縱情慾的代表,都不是真正婚姻關係所代表的聖潔。

  20~21節:無子女(H6185):字源為動詞”使暴露”(H6209)的形容詞,TWOT以為其字源應是裸露(H6168)的副型,因此經文又使用一字多意方式來表達犯罪者自食惡果的結局。這是污穢的事(H5079):此字即指月經不潔之意,因此本段落的總結,將女人月經不潔中被人故意沾染作為整體評判,這些罪行事故意放縱,使自身成為不潔者,必担己罪而死,與神的生命無分。

  

  20:22~27

  經文以三個動詞作為與18章的結語的再補充,以及兩次神將那地賜給以色列民的應許之應驗(22, 24節),這地的流乳與蜜的豐富如同伊甸園般。

  厭惡(H6973):23節神厭惡原先居住迦南的外邦,如同創27:46利百加對以掃所娶的赫人女子的厭惡,而出1:12埃及人厭惡以色列人,因此本用詞是宗教性質的含意。

  分別(H914):神分別以色列民(24, 26節),以色列民分別潔與污(25節),因此在生活習慣和方式上,藉食、性兩方面表達,是聖經一貫原則,是一體兩面的事,經文不是如今日反律法者所言,只要在道德的性事上持守就好,食物的放縱無關救恩,經文由本段的結束用詞,將人生命維持和傳續是為一體,並無道德和禮儀之分。

  成為可憎(H8262):亦出現在11:11, 13, 43中,更加補充上述結論。

  

總結

1、 淫行的定義:

經文先由十七章那淫行的公山羊而論起,因此此淫行是出自宗教理由,是由非專一敬拜雅威神所導致的行為。由這兩章的經文明確首先指出,淫行的表現在於性事的放縱,而此放縱是由破壞婚姻和家庭來表現,並且它更破壞神所命定的生命次序,也破壞神所應許產業的承續問題,但經文更引導我們去了解另一種放縱:吃食,是和性放縱同為一體。淫行不能只按現今世代的道德觀來評定,而只能按神所命定的生活型態才能明白,神要的選民如何與這世代有別。淫行之事不是神學,也不是哲學,更不是道德學,而是離開神所犯的肉體之事。

      2、聖經的婚姻觀:

   婚約等同神與人的聖約,是聖約在地上的象徵代表。婚約中男女的對待如同神人關係,因此婚姻要禁止不潔的和混亂的滲入,更要維持彼此身分正常對待,愛和尊重的實行,如同神人之間。

   婚約的象徵由亞當的裡面選出其配偶,在基督裡也是由基督中創造教會為其配偶。教會如夏娃,是由她的男人的骨肉而來,因此基督的生命換得教會由聖靈中產生,是對比夏娃是由亞當屬肉的產生。基督新婦的本質和要求就與基督的本質和達成的果效是一樣的。

   亞當的婚姻是二人成為一體,即是身體,就在身體上夫妻彼此保守聖潔,因此經文一再提及危及身體的潔淨之用詞,如赤裸,裸露下體,月經不潔,而不正當的性事,就破壞此身體的合一。

   聖經從未說男女婚姻是一夫一妻制,正如教會由許多信眾組成,都是基督一個新婦,古代以色列一夫多妻並無直接律法明定是為不法的,因神與世人之約,也是一夫多妻的關係,強將外教制度道德準則加在神的啟示上,正是異教行為。然而聖經對男人在多妻之事,亦多有警言,因這事也常造成男人諸多困擾,故而聖經亦非鼓勵男人多妻。

3、經文教導目標:

神要人成聖潔,是透過明白聖潔的準則,而身體力行出來,因此神在經文開首即表達人實行此律法準則,將必得以有生命,此為神的應許,也是神的期許。人在實行神的聖潔要求時,一個有信心又有清潔良知者,必然會明白屬肉的力量絕對無法達到屬靈的完全聖潔,因此這等人必然需要幫助者,才能戰勝肉體的情慾、放縱的能力。新約就教導信徒,人要依靠使人成聖的神,就是神的聖靈的幫助。律法是聖潔又是屬靈的,達成律法目標當然也就需要以屬靈能力來完成,基督是如此,他的新婦更當如此。然而最終神也是要讓人能行出他聖別律法的要求,這才是經文向我們傳達的目標,否則光談人要倚靠神,而卻未能得勝,那就等同是要人逃避應盡責任,神的榮耀就成虛幻。

4、身體淫行的定義

a、身體的範圍:自己、妻子、兒子、女兒、再往上父、母、再擴到血親、姻親

b、身體的使用:食、性、敬拜、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