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神救恩的謀略—世人得救之路 (羅 Rom 3:21-5:21) 《羅馬書註釋2012》

B、神救恩的謀略(一19-八39)

  1、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一19-三20)

  2、世人得救之路 (三21-五21)

    a、基督的贖放 (三21-31) 神的義
    b、信心的例證 (四1-25)亞伯拉罕的義
    c、通路與掌權 (五1-21)信徒的義

 

3:21但如今隔開了律法,神的義既已被顯明出來,

  被那律法和那諸先知所證實。

22 且神的義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

  歸於那一切堅信者,

  因為並沒有區別。

23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並不斷虧缺神的那榮光,

24 當(眾人)白白地被稱義時,藉祂的恩典,

  透過那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

25因著先前所犯眾罪的不再追究,

   神已為自己預定他為蔽罪祭,

  透過信心,在他血裡,

    為了祂的那義的展示標記。 

26 在神的克制中,為了祂的那義的那展示標記緣故

  在現今時期裡,歸致祂自己存有義,

  並稱義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

27所以,誇口何在? 

   絕無可誇!

  透過什麽律法呢?那諸工作嗎?

  絕不!乃是透過信心的律法。

28 因為我們堅決算定人藉著信被稱義,隔開了律法的諸工作。

29 難道神僅僅是猶太人的,不也是外邦人的神嗎?

  是的,也是外邦人的神。

30  若果,神真是一位,祂出於信稱義割禮,也透過信稱義未割禮。

31所以,透過那信心,我們使律法失效嗎?

  但願這不成就!反倒我們不斷堅固律法。

 

3:21-31經文架構分析:

  論述完神的忿怒揭露在一切不義者身上,經文重回一17神的義的論述,由三21-五21這大段中,指出神給人得稱義的途徑,而3:21-31是稱義的中心論述段落,4:1-25則引歷史為例証來說明此稱義的確實,5:1-21則是稱義者可以擁有的兩種確據——通路和掌權。

  經文首先強調”現今”的事實,連續用兩個”神的義”表達(21~22a),再用兩個"因為”來說明理由(22b~23),而24-26節是接續23節的補充說明,其間無主要動詞(25節主動詞是在說明24節的耶穌基督),故以23節的主動詞為其修飾對象。27-31節則以四句問句來做結論,指出神以耶穌基督做為祂義的展示標記,所達致的結果。因此21-31節的中心點即為24-26節的內容,其架構如下:

 

  在基督裡的贖放,成為神義的展示標記

一、救贖事實:A、隔開律法,神義已顯明 3:21

                  B、透過基督的信心,神義歸於一切堅信者 3:22a

二、救贖理由:A、因為沒有區別 3:22b

                  B、因為都犯了罪,虧缺神的榮光 3:23

三、救贖媒介:耶穌基督3:24-26

四、救贖結果:堅固律法3:27-31
      分析24-26節內容,經文呈現如下方式:

24、白白的被稱義著,藉著祂的恩典,透過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

25a、 神立他為挽回祭,透過信心,在他血中(方法)

         為了祂的義的展示標記。(目的)

25b、      (時間比較)因先時所犯的眾罪的不追究目的(原因)

26            在神的寬容裡,(原因)

             為了祂的義的展示標記緣故 (目的)

              (時間比較) 在現今時期裡,

      歸致祂自己存有義,並稱義著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結果)

  由以上圖示,則“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沒有對稱句子出現,是其中心點,其餘句

子都是呈現對應或對比模式來強調之。

  分析27-31節內容,亦是以問答方式呈現,文章亦呈現 ABBA方式,

  A27a 結論:人無可誇口

  B27b-28、透過信心的律法,人被稱義

  B’29-30、 神是一位,祂出於信心稱義猶太和外邦

  A’31結論:透過信心堅固律法

 

15〉3:21

「在律法以外」是與「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3:28)和「在諸工作以外」(4:6)同義。由上述可知保羅在用詞上“律法”、“律法的諸工作”、“諸工作”三個方式表達相同涵義。神的義的顯明,不是人按律法的諸工作所能賺得。論者將它解為「在律法制度以外」,這樣解釋則神是違反自己所定的法則、神自己成為不義。由3:21b“被律法和先知所見證”可知保羅不是在排斥律法制度。律法中早已提及贖罪的需要,且神也指明贖罪的方法(獻祭),在申6:24-25人若謹守遵行神一切誡命,就常得美善(即恩惠)和存活(即生命),且義要歸於這樣的人。所以人若違反律法,按律法他去獻祭求遮蓋,是遵守神的誡命。他原仍被稱為義,然當人以此方式而自誇自義時,事實上“罪”並未被消滅。故仍要在每年的贖罪日上,為眾人贖罪。得以潔凈,脫盡一切的眾罪(利16:30),然而希伯來書作者指明,此每年常獻之祭物,不能叫那來到神前的人得以完全(來10:1)。由利十六章兩只公山羊,一代表遮蓋。一代表遣走。其意已指明此獻祭制度,並不能審判、拘束那“罪”,使人脫離罪的轄制。此為律法和先知所見證主題。惟有那應許者來到,藉他的身體和順從,成為祭物,才能使人脫離罪的轄制。這仍是按律法的制度來成就的,只是不按屬地,屬肉的祭司體系,而是按屬天、屬靈的會幕體系而成。神的心意在律法上顯明,祂不只是要讓人有得遮蓋的機會,而不立刻被處死,更要的是人能不再犯罪得罪他,不再使神的榮耀被虧缺。故他藉眾先知指明一條道路,是人可赦免其罪過,不再紀念他們的罪惡之路(耶31:33-34),被造者能行出創造者的形象,才是神所期盼的。若將神自定的制度廢除,就等同廢除神的救恩。因此本節“在律法以外”不能解為在律法制度以外,而是重述前面諸工作的果效,不能得神的義之顯明。

  律法和先知的見證,由四章亞伯拉罕和大衛為代表。亞伯拉罕的信心,見證他被稱為義,是在成文律法之先,神因他信神的應許,而非因亞伯拉罕受割禮或獻祭。大衛的悔改,見證在諸工作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信心和悔改,成為神稱義的方式,是使徒所領受的啟示(徒10:42-43,26:20-23),也成為當代所面臨的問題所在。(奉割禮派所反對的)。

 

16〉3:22“耶穌基督的信”

  論者提出一、保羅在本卷中完全沒有明白地提到或是叫讀者留意基督的信心或信實。二、保羅從未以基督為“信”這動詞的主詞。三、3:21-4:25共用十八次“信心”除3:22,25,26外,餘十五次都一致地是指人對神或基督的信靠。四、早期教父中把這片語解為受格意義的信基督。五、加2:16保羅在「因耶穌基督的信」之後,隨即說「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表明基督是信心的對象,不是運用信心的主詞。六、對於「你們要有神的信」(可11:22)為一種“不自然”的感覺。聖經的辯駁如下:

  一、3:24-25“在基督耶穌裡的贖放”,“本於他的血”。都和“耶穌基督的信”一同並列。基督的信實,是以他的血為表現,順服至死(腓2:8)。4:25他被交付審判,更顯明他的信心。由客西馬尼的禱告詞: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太26:39),更證明他對神的信託。5:19基督的順從(5218)由1:5及16:26信心的順從,可知順從是在信心裡的,由信心所產生的,故保羅並非完全沒提基督所信從的。

  二、在保羅用詞中3:3“神的信”出現一次,也沒有用神為“信”的主詞。雖然動詞“相信”未用在基督和神身上,但形容詞“信實”(4013)用在神的有林前1:9,10:13;林後1:18,約壹1:9。用在基督的有帖後3:3,提後2:13,來2:17,3:2,5很清楚地提到基督是信實的。(啓19:11)

  三、信心除3:22,25,26提及基督的信,其於的3:27,30(二次),31,4:13,14,16並無主詞,並未特定是人或基督或神,正如1:17一樣,故在3:21-4:25段落中,強將信心之定義只放在人身上,而忽略人得救是因神信實的應許,和基督信實順服,這種先入為主觀念排拒他人解釋,偏離福音真義。

  四、早期教父的解經,已有太多學者論述,他們對經文的解釋,多已偏離使徒教訓,排拒猶太對聖經的解釋,加上神觀上的偏頗,這論點無需探討。革利免一書引用詩22:6-8交托(H1556)雅威表達基督對神的信心,是教父中最好證明,並非將基督等同神,而去信基督。

  五、加2:16:「並且曉得:人不得稱義,本於律法的諸工作,除非透過耶穌基督的信,我們也相信歸入耶穌基督,為使我們被稱義,本於基督的信,而非本於律法的諸工作。因為每一個肉,本於律法的諸工作不得稱義」。本節的用詞等同羅3:20,22,26的組合句型。而“相信歸入耶穌基督”是眾使徒的用詞,不可忽略句型必帶介詞eis太18:6,約1:12(約翰福音書有太多相同用詞),或介詞epi徒11:17。由徒16:31“信靠在主耶穌之上”及16:34“信了神”以及羅9:33“信靠在他之上者”及10:9“信神”,可見其差異性。這是因眾使徒明白,信靠的惟一對象是神,對基督的信靠,是本於他的

血之贖放,他不是信靠的對象主體,而是信靠之終點,亦就是他是我們信心的榜樣和依據。透過他信心的運用,成就神義的要求,使我們這跟隨者,成為他的兄弟。最佳解釋見來12:2。

  六、可11:22“要擁有神的信(實)”,此句正符合羅3:3“神的信實能失去效用嗎”所強調不單對神要有信心,且是對神自身是信實的,他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更改,要信徒像神一樣,正如神是完全,我們也要完全一樣說法。信徒所擁有的信心是和神一樣信實不變。這就是最合理的期許,最自然說法。

17〉3:22

  分別(1293):區別,分別安置,亦出現於羅10:22,林前14:7。舊約七十士對應用詞(H6304)救贖,出8:23,LXX與武加大譯本譯作“分開”or“區別”。(可能是注釋,或根據不同經文而雷同(H6395)。另由3:24(629):付完了贖金LXX為(H6306)贖銀。按猶太人在埃及得贖脫離為奴之家的過程,神安置贖價(出8:23),時候(出9:5),記號(出10:2)在其中,今日神救贖之民的經歷,亦等同出埃及之以色列,顯明神的行事準則是相同,並沒有不同的處置或命令。由3:22b-24a可視為三個“因為”表示神的義的顯明,惟有按神的方法而得,不是靠人的肉身身份和屬肉的祭獻體系代贖成就。

18〉3:21-26

  神的義已被顯明出來,保羅以三個dia(透過,通由)管道來表達顯明的途徑。因此耶穌基督的信實,表現在他裡面的贖放,也就是用他的血所表明的信實。Campbell提出這裏是以同一介系詞dia開始一連三個片語,這三重的重複構成21-26節的核心。論者以三點反對此說法。

<一>22節“透過耶穌基督的信實,進入一切相信者”不是形容21節“已被顯明出來”的副詞,而是形容22節“神的義”的形容詞。22c-24a三個“因……”也就不必視為插入句。24b“透過基督裏的贖放”亦可直接連於24a的“稱義”。

<二>三個dia開始的介詞片語,各有自己所形容的名詞或分詞,而不只在形容神的義(即22節的神的義,24節稱義,25節蔽罪祭)。

<三>把pistis釋為信實是論者反對的。

  以上論者之論點解釋於下:

  一、本段落的寫作結構,由作者的用詞清楚看出其中心思想為何。“義”名詞五次,動詞二次計七次。“信”名詞三次,動詞一次。“神的義”二次,“祂的義”二次,“神的榮光”“祂的美善”“神的寬容”各一次計七次。dia四次,eis三次,en四次。本段以神作主詞,而主動直述動詞只有一個“設立”(4388預先置留)25a“神已設立他為蔽罪祭”是全段的錀句。其前後句數約相同,本句位在中間,以本句的思想為全段成就的要因。神的義被顯明出來,是基於基督已被立為蔽罪祭。故神的義的滿足是透過他的信心和順服,本於他的血的見證,神的美善才臨及相信者身上。三個“因為”只是說明這個過程的必要性,等同插入說明用法。

  二、三個dia所接之形容對象:神的義、稱義、蔽罪祭,雖有不同用詞,但其意義是相同。同樣指向審判上的需要,神的義的要求是通過惟一的祭牲:耶穌基督,而使來到審判臺前的相信者得被視同清潔、無污穢的。故這三個用詞是連貫性的,以三個dia更能顯示其思路的一致性。

  三、pistis釋為信實或信心,是最自然的釋譯。將名詞轉為動詞之意反而是特殊的譯法,違反文字使用者原先之意,否則作者本可直接用動詞的“相信”,來免去誤解。因此是後人自己的錯謬,神觀上的迂腐不化所導致的誤解。

19〉3:23“虧缺了神的榮耀”

  神的榮耀之定義,按當人犯了罪,使自己身體成為羞恥、污穢的,對神原先所造,是“神的形象和榮耀”(林前11:7)的身體產生昏暗無光。由摩西和耶穌都曾變貌臉發光,在他們與神相遇時,他們反映出神的榮耀,在外貌上是可見的改變。這種榮光,不光指內在屬性而已,更在身體上變化,不再是那必朽壞的身體,而是榮耀、屬天的身體。今日也成為我們盼望的目標。司提反見證後看見神榮光,表他見證是代表神的啟示。

  出埃及記當摩西上西乃山,因雅威和他說話就發光,是在亞倫在山下造犢像後所記。在山上有神榮光,山下有牛犢形象。故以色列民看見摩西臉面後就怕接近他,正符合保羅所引用,是他們犯了罪,對神的榮光被虧缺而懼怕。1:20神永久的大能和神榮,眼不能看見,即表明是因人的肉身犯罪,以致看不見神原先的榮光,亞當犯罪後逃避神的面,以後被逐出更見不到神的面,該隱犯罪之刑罰之一,即不得見神的面。

  1:23人將神的榮光變換成朽壞的樣式,由原可見之榮光,成不可見的。最終只能憑肉來見那屬地的形象……偶像。

  1:25最終用虛假更換神的真實,進一步變換神原先所賜於人內在屬性。本節做為人犯罪結果,最終的刑罰,失去神的榮光為總結。

20〉3:26

  “信耶穌的人”原文直譯:“本於耶穌的信心者”,是與3:20“本於律法的功用”相對應。耶穌-律法,信心-功用。此為作者強調對比,耶穌一生的果效以信心為總結,他所行不違反律法,所教訓是律法真意,最後應驗律法和先知的證明(3:21-25),他才是神的義彰顯的管道。而耶穌的信心等同4:16亞伯拉罕的信心。論者反對將本句解為耶穌的信心,而以受詞所有格解為“本於相信耶穌的人”,並以加3:7,9要解為信耶穌基督(原文直譯應為:那些本於信心者)及同樣與本句相同之加2:16,3:22也都指因信耶穌基督,且強調本句型有七次(羅馬書中)都是描寫一些人的特徵,在本節和4:16同指有某種特徵的人。這特徵就是信耶穌基督。以上論點辯駁如下:

  一、以耶穌基督為信仰中心,視他為神,和父同等。三一神論為主,將對耶穌視同對那父神一樣,強調信仰對象是誰,而非按希伯來思想,強調信仰內容為何,這種基本思考模式相反,就無法按舊約所要介紹的那位要來者,所帶來的信仰內容認識清楚,而單強調他是誰,這非聖經的惟一主題。反是聖經要我們認識的是,那位造物主祂的心意、計劃、喜悅是什麼,而教導我們按這些成為我們的準則去行出祂的榮耀,不是只單信祂是誰並祂的兒子是誰。論者一再強調信耶穌基督,卻提不出這信的準則在那裡,則神稱義那些信者的標準何在?今日神稱義那些信者的標準就是耶穌的信心,也就是亞伯拉罕的信心,亦即相信神所說出的話祂必然成就的信心,是以神已說出的話為一切標準,而非相信某一對象才得救。

  二、加拉太書用詞和羅馬書相同,則不能以加拉太書自認的觀點來解釋羅馬書,若加拉太書的解釋是有誤的,對羅馬書也一樣。反是要以其他經卷的意思來論證才能佐證。就羅3:3 “神的信”能譯為“信神”?啟14:12“謹守神的誡命和耶穌的信心”能譯為“謹守神的誡命和信耶穌”?既然“信心”是名詞,有何道理硬要解為動詞。後接所有格,一般是主詞所有格,為何論到基督和神,就要解為受詞所有格?不能因無法自圓其說,就自創文法,修改其文意。

  三、本句型是描寫有某種特徵的人,但這特徵亦可解為按那信心創始成終(來12:2)的耶穌為典範,如同來十一章列祖的信心。列祖的信心不是對耶穌有信心,或信耶穌,而是對神的話有信心,今日這特徵也就是擁有相同原則的人而言。將原文譯為「那信耶穌的人」,完全忽視原文那個介系詞,論者並無法解釋。

21〉3:27

  “透過什麼律法?那諸工作?不,乃是透過信的律法”。

諸工作對比信,諸工作就是指肉體的行為。弗2:8-10保羅清楚指出得救是通過信,不是本於自己(本性),不是本於諸工作(律法)。但在十節他指出我們是祂所製作之物,在基督耶穌裏被創造的,為著善的諸工作。兩個諸工作,都指律法的工作,第一個諸工作是人屬肉體不能行出,故神拯救不是因人的行為,而是透過信。第二個諸工作是人得救後,按神的靈內住在人裡面,人不再屬肉體,不按肉體心思去行,而按聖靈心思行出神的律法諸工作,就是善的諸工作。所以羅3:27要表達的是人在神面前本無可誇,因人得赦免被稱義,不是人透過那諸工作,不是人的肉體的行為被神誇贊,而是人相信神的應許,相信神所預備的挽回方式,神透過耶穌基督的信心為標準,神的義就臨到有相同信心的人身上。

  論者一般以本節的“律法”(3551)是比喻性用法,解為「原則」、「準則」、「制度」、「體系」、「方法」,認為本詞在保羅的羅馬書中改變它的意思,由3:21及七章等處而賦予不同意思。且由古典希臘文用法中可以有rule,order意。但按猶太人對律法的尊重,本字不能指摩西律法以外之延伸意。

  一、3:20,21,27,28,31是一整段的描寫相同主題,都是指舊約或摩西律法,不可能隨意改變它的意思,否則讀者無法明白他在談什麼。

  二、由27節與28節的對應詞語,如下:

信的律法(27節)    =人因著信被稱義(28節)

諸工作[的律法](27節)  =在律法的諸工作之外(28節直譯)

27節原文並無“諸工作的律法”一詞,而是用“透過什麽律法?那諸工作”作者故意省略用法,免得產生“諸工作的律法”與“律法的諸工作”之混淆,故“諸工作”意指“律法的諸工作”,等同2:15,3:20之用法。

  三、在保羅的心意,律法只有一種,舊約或摩西律法,只有分頒佈成文律法之前和之後的差異點,律法的定義和內容並無不同。然在羅馬書七章有眾多的用詞如:丈夫的律法;神的律法;心中的律法;肢體中犯罪的律法;罪的律法;生命的靈之律法;死和罪的律法;這些用法,只在表達律法的屬性而已,亦即律法是在何者所掌控的底下來運作,而不是在說有諸多種律法在交戰。交戰的主體是人,交戰的地方在人的身體裡。雖然在希臘古典文學中有以法律一詞作文字遊戲的例子,但保羅不是在賣弄文學遊戲,而是在闡明神的道,且書信是給眾人聽讀的,豈可隨便使用其涵意,造成對神的話誤解呢!

  四、保羅從頭到底對律法都無貶低、負面之意,而是外邦人對律法不明白,不能真正明瞭人被定罪的主因是人靠肉體成全神的律法,而不是律法本身有何不能行。本節即再次說明透過信的律法使人無可誇口,若透過諸工作,人就有所誇口了,他靠肉體成全神的律法了。由林前15:56“那罪的能力就是那律法”是指“罪”藉律法因人的屬肉而不能行神所願意的,使“罪”得以掌權。在人心中,就顯出“罪”是何等惡,這“罪”就是那惡者,在人心中興風作浪,使人對神的律法誤解,進而棄絕律法,否認遵行律法的必要性,使神的心意落空,神對人的期望失落。

22〉3:30

  “若果真神是一位”。相似信仰告白有:可2:7;10:18;12:29,32;路18:19;約8:41;林前8:4,6;加3:20;弗4:6;提前2:5;雅2:19。保羅、馬可、路加、約翰、雅各,諸使徒同樣提出這信念,這不光是猶太人的傳統,而是神的啟示,在舊約中申6:4;亞14:9;瑪2:10告訴我們這不變真理。

23〉3:29-30“神是一位”

  保羅是指審判和稱義,都由同一位神執行,神並無不同標準對待猶太和外邦。由前面律法的功用,都在兩者間作工,定罪的標準是一樣。而神寬容先前所犯罪過免去懲罰的因素,也不靠兩者,有何代贖讓神滿足,反是神自己付代贖滿足祂義的要求。故神稱義的標準是本於ek信,通過dia信,而臨及一切相信者,就是本於耶穌的信心者,亦即相信於使我們主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之人。

24〉3:31

  “我們持續堅立律法”。透過信如何堅立律法?前面已述說律法的教導工作和諸般獻祭工作,不能使憑肉體行事的人,得以稱義,故神安置真正的挽回物:基督。他付出神的義之要求所必需之代價。是因他的信心置於神的應許上,使被挽回的人和他,同得神榮耀。所以通過這信心,使神頒佈的律法,得以被實踐在神所造有祂形象的人身上,讓神的榮耀被彰顯出來(因這律法代表神的榮美)。律法並未失去效用,它仍代表神的準則,顯明神的心意,現透過這信心,讓同有基督信心者,能使律法的諸工作結果於自身上,完成實現神的榮美。

25〉

  保羅論述的爭執點,與奉割禮派的差異,在於神贖放的管道之解釋上的不同。按舊約律法的獻祭條例,啟示當人犯罪,如何重得到神前伺立的方式,是透過亞倫體系之祭司,用潔凈祭牲來付出贖價,被神悅納後,神不再看獻祭者的罪責。今保羅從聖經的啟示,得知此赦罪系統的不足和預表性,看明神藉此系統向人應許天上的敬拜體系,要臨到人間,是藉由那真實、完全的代贖者,才能滿足神義的要求。所以彼此間的爭執,是出於對神啟示有不同看見而論的,並不是去否認舊約律法的不足和缺失,反而,何者的啟示才是神真正的心意,是讀者所要辨明。

26〉

  出埃及的以色列民,是因法老的壓迫奴役,就是罪和死的權勢在人身上,經文並不強調以民之罪因素。過紅海時將法老的追兵阻隔、滅絕,是因法老的剛硬追逼,就是那惡者的控訴不斷在人的身上,同樣不強調以民有何罪責因素。故神的稱義,即神拯救的開端,是由神的愛出發。神先預備贖價,主要在於脫離那罪的權勢。首要在罪責上的暫緩追究,次在罪污上的清潔,最終站在愛子國度中的身份,行出義行,與罪斷絕關係。這就是出埃及,在曠野,進迦南的教導目的。

27〉3:31

  廢掉(2673):失去功效,(由在下和逗留組成,引為無用、無效)在本節對律法而言,是使律法的諸工作失效,停止其工作之意。本字詞在羅馬書有3:3廢掉神的信實,3:31廢掉律法(的諸工作),4:14廢掉那應許,6:6廢掉罪的身體,7:2廢掉丈夫的律法,7:6從(罪和死的)律法上廢掉

  前三種保羅的答案很清楚,並不廢掉。后三種則是肯定必廢掉,由其他經文林前15:26死,加3:17應許,加5:4基督,加5:11十字架的絆腳,弗2:15在規條中誡命的律法,提後1:10死,來2:14掌死權的。都有相似說法。因此律法的諸工作,仍有功效,由下句“堅定”(2476),是立定,樹立意,更可說是使律法的諸工作完成之意,透過信來達成的。由5:2“在恩上堅立”,當神自付贖金後,使人得以站立律法,意同人在神的美善上站立了。故本節保羅之意是現今人可透過信,使神所頒佈神聖的、美善的、屬靈的律法之功用,完全實現出來,使神的義顯明,使神的榮光彰顯,使神創造和救贖之功完成。

28〉

   耶穌被成為義人,由彼拉多夫人(太27:19),彼拉多(太27:24),百夫長(路23:47),彼得(徒3:14),約翰(約壹2:1,3:7),雅各(雅5:6)等人多次見證為實。他自己也說“我的審判是義的”(約5:30),被人攻擊時也說“智慧按他的行為已被稱義”(太11:19),駁斥法利賽人時說“要憑你的話你被稱義,也憑你的話你被定罪”(太12:37)。因此耶穌被稱義,是按其言行,且最終死在十字架上,而斷定他為義,正如約壹3:7 “行義者才是義的,正如那位(指耶穌)是義的”。羅5:18“耶穌的義行使萬人歸入生命的稱義”,同樣指向義的得著有其行為印證。羅馬書及加拉太書,多次提出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若譯釋為行律法,則與新舊約評斷何為義的準則,全然相背。羅12:5-8及加3:12-13常被誤為“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的對抗。且律法的義,被認為是人作不到的,故被神棄絕,而重新設立信心的義,因而一般論者認定人不要再按律法的義去行,亦即不再去遵行律法了。這種錯謬的演變,是完全否認耶穌的義行,也要成為門徒當有的義行。

  按保羅對稱義的定義,由6:7“已死的人被稱義脫離那罪”及林前6:11“你們已經洗凈、成聖、稱義了”,稱義就是在法庭上被宣判無罪被分別出來視同潔凈的。這是指門徒重生開始,以信心的道路為依歸,以聖靈的心思為思念,站在神兒女的地位上,忍耐等候那看不見的盼望,就是我們身體的贖放,有聖靈來分擔我們的軟弱,而行出那義來,才是神救贖的最終目的,使神的義被彰顯,就是祂的話(律法)彰顯在祂所創造、救贖的天地中。故稱義是透過信,這原則是持續無間斷,我們因相信神的話是信實,而持守、遵行這命令直到肉身死亡時,一生的果效被神按其話(律法)評定是出於信的,最終在神面前被稱義,是按我們出於信心的義行。

  3:24,26“稱義”用現在分詞,表連續性,重生的稱義只是開端,不是單在初信時候要有信,而是信的持守到底者,才是被不斷稱義的。

  

四章

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麽?

  對我們的先祖亞伯拉罕按著肉體去尋得的?

2因為若亞伯拉罕出於諸工作被稱義,他就持續有可誇口的,

  但不是向著神。

3因為經上說什麽?

  「亞伯拉罕他堅信神,他就算定歸為義」。

4 惟對作工者而言,工錢並不按著恩典被算定,

  乃是按著當得價款。

5 且對沒作工者而言,只堅信在那位稱無敬畏者為義的身上,

  他的信心就被算定歸為義。

6也正如大衛說人的福分,這人就是隔開了諸工作,神持續算定是義的。

7 「有福阿!那眾不法之事被赦免,那諸罪過蒙遮蓋的人

8 有福阿!一個好漢,就是主決不算定為罪的人」。

9所以,這福分加於受割者身上,不也加於未受割者身上。

  因為我們說:對於亞伯拉罕那信心被算定歸為義。

  

4:1-9經文架構分析:

  第四章以亞伯拉罕信心為例證,說明因信稱義的計算時機,條件和方式、全章分三

個段落如下:

  1-9:亞伯拉罕因著信,按著恩被計算為義

  10-22:被計算的時機、方式、條件

  23-25:被計算的應驗對象

  在文章呈現格式上,一再使用對映和對比的模式,在用詞和句型上都如此。

A、提問:亞伯拉罕按肉體尋得什麼?4:1

B、回答:1、因為出於行為被稱義,就有可誇之處 4:2

            2、因為a、經上說:亞氏是堅信被計算的4:3

                i、對作工者,得工價不是按著恩被計算4:4

                ii、對未作工者,是他的信心被計算為義 4:5

                      b、大衛說:人的福分是隔開行為而計算4:6

                i、有福阿!眾罪蒙赦免者 4:7 

                ii、有福阿!主不計算為罪者4:8

C、結論:1、福分加於受割者,也加於未受割者 4:9a
            2、理由: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 4:9b

  文章前、後都以"我們說……”為句子的開首詞,2和3節以”因為”當作回答問

題的內容,而4-8節都是附屬在第三節的理由之再說明,以經上說和大衛說彼此呼應,

而每一個說話,都以兩句話來重複呈現其內容。而第九節的結語,也是1-8節格式的

濃縮版,同樣用”所以…..因為……”為模式。在提問的格式上1、3節都是問句,是

一種故意的模式,而引證希伯來經文上,3b和7-8兩段,在17和18節中也重複此格

式。

  另就6-9節的文章含義和用詞結構,本身也呈現ABBA架構:

6、正如.…..福分(名詞).......大衛說......算定為義

7、有福阿(形容詞)................眾罪.........

8、有福阿(形容詞)................罪............

9、所以........福分(名詞).........我們說......算定為義

 

1〉4:1-17

  與3:27-30的平行情況(參馮蔭坤“羅馬書注釋”卷壹P544)

三27a 並無可誇。                                 四1-2並無可誇。    

三27b-28稱義是因藉信,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四3-8在諸工作以外。 

三29-30 受割和未受割都藉信稱義。            四9-17受割和未受割都藉信成亞氏子孫。

  由以上平行對稱,可看出四1-17是在說明三27-31。也可以說,保羅所表達爭執的點為何種條件下才是真子民,承受產業(律法)者,是按肉體上的割禮、獻祭的滿足,聽教於律法下,而成為以色列民,還是有心裡的割禮(受聖靈)、天上敬拜的實踐(耶穌為祭物、大祭司、蔽罪蓋)、遵行律法的,才是真以色列民。所以四章的諸工作,狹義上是指亞伯拉罕的受割,廣義上就是律法的諸工作。亦即仍回到辯論主題:針對猶太人為何自誇而論述。由二章猶太人自誇的是神是猶太人的神,律法頒佈和看守的是猶太人,這原都與外邦人無分。然保羅先以執行律法、守衛律法、履行律法,來駁斥猶太人,雖他們從小聽教於律法,卻不去按律法而行,割禮與他們是無益的(二17-29)。再以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顯明出來,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受不受肉體割禮並無差別(三21-31)。因此四章的律法,是指割禮而言,不是泛指摩西五經。(最多保羅亦延伸到獻祭條例上而論的)。猶太人不是以他們是遵守律法自誇,全卷並無此句,若他們確實遵守律法,就有所誇。正如保羅在腓三3-6所言,他不能否認猶太人的自誇,故羅馬書的主題,不是在爭論要否遵守律法,而是奉割禮派所帶到教會中的偏差:不能單憑有耶穌基督的信,成為門徒,而還要求受割、獻祭才可以。

2〉4:1

  “按著肉體”經文之意是指亞伯拉罕按著肉體為祖宗或指亞伯拉罕按著肉體得著什麽。本段若指強調時間上先後次序,亞氏的信心是先於神頒佈律法(受割禮而言)。若指亞氏的工作與神的美善(恩典)和他自己的信心之差異而論,其肉體並無可誇,這兩種解釋是可融合為一。四章中按著肉體和按著該得債款為一組,對不按著美善(4節)和(16節)兩詞保羅強調肉體和美善的對比。正如三章諸工作和信心的對比。

3〉4:2

  “並非來到神前”。指亞氏的工作(從夏甲生子之事)並非是在神面前行事,而是單憑肉體行事。亦可指亞氏被吩咐受割,不是出於他有義可誇口之處,能夠提到神面前被稱讃。

4〉4:3

  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和4:5大衛相信神的恩免,其對象都指向神,雖兩者在相信時的條件不同,一在爭戰後落入恐懼中,一在犯罪後落入刑罰而悔悟中,但都不是出他們的工作得稱義,而是出於神的美善(計劃),使應許之子(以撒和所羅門)那預表者得以生出。故以色列人的受割就無所誇口,並且未受割者亦可得著兩人相同之福分。創十五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後的獻祭工作,保羅不提及此事,故意隱藏,表明亞伯拉罕的諸工作不被誇口。且由他的獻祭帶來他的後裔將受逼為奴之啟示,此段落的記事有負面教導之意,正如4:15所隱藏之意。

5〉4:5

  “相信在那稱不虔者為義者上”與出23:7“神必不以惡人為義”其衝突點,是由大衛所說的來定義不虔者,即4:6-8所表明,他是悔改尋求赦免者,相信神仍願按其美善施與寬容,以大衛自身為證。而出二十三章則是神告誡以色列民中的審判者當注意審判的公平性而言。彼此對象不同,一為犯罪者當有悔改相信,一為判官當有公義,論述目的不一樣。本節與1:18的差異點,也是同上所論。

  4:4“作工的得工價”按亞伯拉罕其作工可指娶夏甲得以實瑪利,亦可指他行割禮來確信神再次的提醒應許。現奉割禮派,去成全律法的諸工作,以求得神的報償。因其出發點是在亞當之下以肉身成全,以致神的應許無法成就,如同亞氏娶夏甲般,故4:4b不按美善來計算其工價,不是神所要的。神要的是人不再屬肉體,受死和罪權勢控制,而相信神能使人活在祂的靈管制下,此為4:5之意。

6〉4:6-8

  大衛公開所犯之罪,承認其惡,憂傷其過,並且相信神的寬容、堅愛,是基於出埃及記33-34章神對其犯罪之列祖作為,深知神的心而得神稱義,此為奉割禮派所反對。大衛犯罪並未以律法的諸工作為補救之道,因他深知人不能以各樣美善工作來填滿犯罪所帶來的傷害,更不能潔凈罪污,而是出於神重造式的救贖,遣走不法,遮蓋眾罪,不計算為罪的人,才是人的喜樂所在。

7〉4:9

  “對於亞伯拉罕而言那信心被計算為義”重覆4:3“他相信神就對他而言被計算為義”保羅兩次的提及“信”,表明亞氏在創十五及十七的記載,經由按肉體的作工娶妾生子之教訓後,他不再憑自己能力去成就神的應許,而單單相信神有能力並要做成(4:21)。因這緣故,那喜樂(福分)就臨及猶太和外邦,並無分別。外在記號不是蒙恩的必要條件,它是神的提醒和人願相信的表徵而已,神要的是藉此表明人的內心之順服,相信祂的能力,等候祂的時。新約中神以聖靈所帶來的方言,取代外在割禮為神施恩的記號,證明神與蒙揀選者立約,正如當初與亞氏立約一樣,外邦人不再肉體受割而是在內心的割禮,割除一切邪情私慾,一切出於亞當的背叛。

  

10 所以怎麼被算定?

  是在受割時或在未受割時?不是在受割時,乃是在未受割時。

11 且他獲得受割的兆頭,

  就是那在未受割時、那信心、那義的印記,

  叫他做那一切透過未受割而堅信者的父,

  以致於那被算定的事對他們而言是義的。

12 且是受割者的父,

  是對於不單出於受割的人,

  更也是對於循序而行的人,

  也就是按我們祖先亞伯拉罕在未受割時信心的蹤跡者。

13 因為不是透過律法,乃是透過信心之義,

  那應許給與亞伯拉罕,或給與他的後裔,使他成為世界的承繼產業者, 

14 因為若是那些出於律法的產業承繼者(存在著),那信心就早已落了空,

  而那應許就早已失去功效了。

15 因為律法不斷的成就忿怒,且那裡不存有律法,就沒有違犯的事。

16 因此,出於信心(才是承繼產業者),

  為要按著恩典,對那全部後裔而言,使那應許成為穩固的事,

  不單對於出自律法者,更也是對於出自亞伯拉罕的信心者,

      他是我們眾人的父。

17 正如所記:「我已派定你為許多民族之父」。

  在他所堅信的神面前,

  就是那位賦以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有之事物如同存有的神。

18 他趨近盼望,在盼望上堅信,

  以致他成為許多民族之父,

  按著曾被說過的:「你的那後裔將照樣存有」。

19 並且他細察自己的身體早已死了,

  當在信心上不軟弱時,

  他已是將近百歲了,

  而且(看透了)撒拉的子宮之死絕。

20 但是達成神的那應許,

  沒有因不信而疑惑,反倒因信被剛強,當他將榮光歸給神,

21 並且充滿信念:【祂曾應許的事,祂必有大軍之能且去作成】之時。

22 因此,他被算定歸為義。

 

4:10-22經文架構分析:

提問:怎樣被計算? 4:10a

問答:1、計算的時機:在未受割時4:10b

       2、計算的結果:A、做未受割而堅信者的父 4:11

                           B、做未受割而詢亞氏信心蹤跡者的父 4:12

       3、計算的理由(方式):A、不是透過律法,乃是透過信心的義而應許4:13

                                      B、若出於律法,應許就失去功效4:14

                                      C、律法只能成就神的忿怒4:15

   4、計算的結果:A、出於信按著恩,應許成為穩固 4:16a

                           B、結果的承受者:出於律法者,更出於信心者 4:16b

   5、計算的事證(內容):A、亞伯拉罕的信心內容4:17-18

                                      B、亞伯拉罕的信心事証4:19-21

   6、計算的結果:他被算定為義4:22

  文章一再重複計算的結果,以三個層面來闡明,第一個結果(11~12節),用兩個介詞eis來表

達其目的和結果,第二個(16節)則用dia  Touto、第三個(22節)用dio。

  計算的事証上,17-18和19-21兩段都呈現ABBA的模式:

  17-18

A、 正如所記:立為許多民族之父 4:17a

  B、所堅信的神,是賦以死人生命,使無成有 4:17b

  B’他趨近盼望,在盼望上堅信 4:18a

A’按著被說過成為許多民族之父4:18b

19-21

A、當他信心不軟弱時,他已是近百歲4:19a

  B、他看透自己身體和撒拉子宮 4:19b

  B’關於神的應許他不因不信而疑惑,反因信被剛強 4:20a

A’當他將榮光歸給神並被說服時4:20b-21

  就文章而言,16b-22是說明16a亞伯拉罕這一位的信心見證之內容,而以兩個關係

代名詞(os)在 16b-17和18-21兩大段來說明之。

  9和22節兩個結語也用相同結構詞,只是九節加了”那信心”,其他用詞和結構完

全相同,而22和3b節則是完全相同用詞,則結語"他被算定為義”一再被重複引用,相

似的句子尚有5b、11b共有五處,成為本章的中心思想。

8〉4:10

  “所以怎麼計算(那信)?”是在未受割情況下,也在未受割時候,被計算。按創15-17章記事先後及當時情況,(en) 可指在何種情況下,也可指在何種時候下。保羅所以強調的首次被算及以後猶太人被算的條件,都是按信心的表現來計算,而非按諸工作來計算。計算的原則並無改變,猶太人不能以受割來自義。4:11表明受割的意義就是信心的義之印記(4973)。印記,可譯為封印的記號,指被封存的應許,要因信得成就。故亞氏的受割為記號,是表明他自己願意因信等候神的應許,這記號不但是在提醒他不可再憑肉體的工作,更表示他的盼望,這要成為他的後裔學習目標。然後代猶太人錯解此記號之涵意,反成為得救的憑證,而要求外邦人信徒也要受割才能成為應許的族類。誤將記號視同信心的見證,證明他們是蒙神稱義的,完全將神設立割禮之約,轉換成肉體的工作。先將信心和工作混雜,後再排除信心只留下工作,最後單強調工作,此種變換正符合1:23-26所寫。

9〉4:13“透過律法”

  等同4:2“出於諸工作”,亦即4:11“割禮的記號”,正如“透過信心的義”等同“透過基督信心被稱義”。本節用詞只是三章的節略用法。應許(1860):原指宣告之詞,轉意為應許、誓約,4:13-16出現三次為本段錀詞,其內容即4:13b“使他成為世界的承繼產業者”。承繼者(2818)在舊約創15:3-4為(H3423),是要承繼迦南地為產業的人,是亞氏也是他真正的後裔才能得著。這應許給亞氏是在創15:7所記,而創15:6“亞氏相信雅威,祂就算他為義”,是他能得到應許的先決條件,故保羅是詮釋十五章與十七章之間聯連性,不是提到以後西乃律法為承受條件,而是割禮與信心的對比性。

10〉4:13-16

  “律法”出現五次,其意都是指割禮的律法。在本段落中律法如同記號、表徵,是一影像,對比本體:內在的割禮——信心的記號。而本於律法者(14節及16節)其意是相同指受割的猶太人。14節是說應許單給猶太人,那信就無效了,16節再說應許不單給猶太人,也給本於亞伯拉罕信心(即同本於耶穌的信心3:26)者。由二章保羅說“透過典籍和割禮是律法的違犯者”(27節)律法是指摩西五經,而典籍是指成文律法,尤指獻祭律法。故典籍和割禮是因應人的軟弱犯罪,所輔助加添的律法,不能因此外添的律法使神原先的應許失效。4:15 惹動(2716):由1:27及2:9都是指完成某件事。在本節中可譯為“作成”、“完結”。就亞伯拉罕而言,割禮的律法執行後,平息神對他的指責,表明他不再憑肉體行事。就以後的猶太人,若指割禮的律法執行,表明要像他們祖宗,割除內在污穢,憑信而活,滿足神約的要求。若指獻祭律法執行,表明求神遮蓋其罪污,平息神的忿怒。因此4:15b“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意同“沒有割禮,就沒有按肉體的行為”,也可說“沒有獻祭的執行,就沒有犯罪的事”。不論是割禮或獻祭,就會因人的問題,將神原先補救的律法之目的,改變成儀式或儀文。此強調儀式就是奉割禮派問題所在,是他們所引以為誇,也正好證明他們是犯罪的,憑肉體而活的人。此種看重外在儀式更甚於神原心意,是因出於人的不信,將神頒布律法的目的拋棄了,使原為顯明神的義,要使人憑信遵行祂的誡命之目標失去了。故當猶太人將割禮和獻祭儀文化時,本節的惹動就可譯為“生發”,“成就”如5:3當他們去執行這樣的儀文律法,就愈生發神的忿怒了。故4:15常引起論者們的誤解,如同3:20,5:20一樣,對律法的真正功能錯解,而只強調律法的定罪功用。事實上律法的首要功用是教導,而非定罪,由7:7“不透過律法,我就不能驗識罪”,律法是要讓人知道神定的是非,使人有路可遵循。至於定罪也是為要教導,而非單為刑罰。不能因律法有定罪的教導,就棄絕律法逃避律法的要求,像鴕鳥般視而不見神的律法,更甚的有認為律法已失效,新約不需遵守了。

11〉4:15

  4:15有反諷之意,對猶太人而言,“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亦即“沒有違犯,就沒有外添的律法”,割禮和獻祭原非神心意,他們愈高舉,愈表明他們違犯神心意。

論者以“律法命令人遵守它的誡命,卻沒有同時給人遵行律法的力量,因而凡違犯了律法,而有罪的人帶進審判中”(參加3:10),但事實上全節思想可表達如下:律法存在,有罪的人違犯律法,違法的行為激起神的忿怒。”然而本節意義如下

  一,就本節上下文意,是以割禮為主體之論述,不是遵行律法(摩西五經)的問題,所用之G(3847)是逾越律法之意,指超過神所吩咐的話,亞伯拉罕以肉體去成就神應許後裔,就是逾矩違法。

  二,在新舊約中,對神的話,人能否有力量去遵行。新約中聖靈內住和代求,由羅8:26和腓4:122表明人的信心與聖靈內住彼此同工互補,而不是單由神賜人力量去遵行。反而由可9:23,“在相信者而言凡事都有能力的”,林後13:3“基督進入你們裏面不是軟弱,而是在你們裡面有能力的”。律法的教導,是未給人一種能力去遵行,因這是人自身的本分,人有神的樣式和形象,本就當照神的話去施行。神造亞當時,吩咐亞當耕種、看守、稱各種活物,當吃園中一切果子,惟不可去吃善惡知識樹之果,并未說是因亞當沒有力量遵行神命令而犯罪,而是人的自高自傲,思念肉體,勝過思念神靈所欲,以致不遵守律法。不能將不能遵守律法,歸罪在律法上,否則就是歸罪在頒布律法的神,怪罪神未賜人力量去遵行。故新約中再三強調“信心”才是解決的方法,人相信神的話是可行的、必行的,而去行,由基督為我們榜樣(聖靈內住其中和我們一樣),成為激勵,就能遵行神的話(律法)。律法仍是要去遵行,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

  三,在本節“律法”是主詞而非受詞,不是人遵守律法所帶來的結果,而是律法本身的工作或功能,“律法作成忿怒”如同5:3“苦難作成堅忍”,應指律法作成忿怒的要求,平息忿怒所需條件。不論是人是神,其受傷害的補償,是按律法的規定得赎價,惟按律法所定规的,才顯明是義,就是神本身,也同樣按此規定模式得滿足,就是從基督的血來平息,正符合本節之意,下半句更可證明,沒有按律法付代價的事,就沒有過犯需彌平。

12〉4:16

  “信”和“美善”的定義,是連於3:24-25,基督成為蔽罪蓋是神的美善,基督對神的信心是信徒的模範,都不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割禮和獻祭),亦即13-15節連三個因為(G1487),說明律法的諸工作帶來應許,成全應許,本節開頭“因這緣故”就是這三節的總結。

13〉4:17

  “他所信的神就是賦以死人生命,并呼叫不存有之事物如同存有的那位”,參照來11:6,“他存有且他成為尋找他的人之獎賞者”。亞伯拉罕所相信神的兩方面內涵,一,使死人得生命,由4:19,“已死的身體和子宮的死絕” 亞伯拉罕和撒拉身上,應驗他對信神能重賦生機予他們,表明他的信心和基督的信心相同。二,不存有如同存有,由來11:6神存有報賞且成為報賞,當他堅信到底時,對神的報賞不懷疑,相信必然得著應許。

14〉4:18

,“他趨近盼望,基於盼望上堅信,以致他成為多國的父,是按照先前所記的:你的後裔照樣存有”(如諸天的眾星不能數算),仍有(G3844),在本句中當副詞性直接受格,衡量用法,表說明動作的範圍,故應譯“來到”或“在旁”,兩個盼望(G1680),同詞其意應相同,指神的盼望,由神的應許所帶來的盼望,中譯(或英譯)多數將它們分指人的盼望和神的盼望,在上下文中并無相關經文可佐證,故此種譯法是出於人的解釋和想像。經文應是強調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在神的應許成就之盼望上,而其結果使他成為多國之父。

  4:l8C是引用創15:5,按希伯來經文全句之意,神應許他的後裔如同諸天的眾星不能數盡般存在著,因此“諸多的族類之父”是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屬靈之父。是按天上來計算,而不是按地上(屬肉)來計算。

15〉4:19-21

  信心(G4102)出現兩次,間接受格,不信(G570)出現一次,間接受格,都可當原因或憑藉格,表“因”或“藉著”信、不信,也可當位置格。然本三詞都連於動詞(一次分詞動詞,兩次主動詞),意義上可有分別,第一個“信”可譯對信心上不軟弱(參14:1,同句型,表間接受詞)。第二個“不信”可譯“沒有疑惑神的應許因沒有信”,(表原因或憑藉格)。可比較太21:21“要擁有信心不疑惑”,羅14:23“若疑惑而吃的,就必定罪,因不是出於信心”,雅1:6“他在信心中尋求,一點不疑惑”。第三個“信”可譯“在信心上被剛強”(表位置格)。但都用憑藉格來用也解釋得通,雖然本段是以“信心”為主題,但信心的表現上,在身體上生出以撒是其結果。經文在新舊約中都未曾提及他們夫妻身體上有何神跡復生,反而強調以撒的生不是憑著肉體,成為基督的預表,故去探討他們的身體狀況,反是脫離主題。能因信生出以撒,被神看重算他為義是主題,如何生出以撒的方式,非經文要探討的。

16〉4:22

  本句是回應4:3的簡略寫法,和4:9共出現三次,表明因信算為義是本章中心點,而信心的表現是由4:19-21來印證他信心的內涵(4:17)。

 

 

23而這不單為他被記下:他被算定

24 更也是為我們,就是必將被算定的人,

  也就是那堅信於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之人。

25 他被交付是由於我們的墮落,

  而他被復起是由於我們的公義判決。

 

4:23-25經文架構分析:

  經文以三句話呈現,第二句話在說明第一句話的受詞”我們”,第三句話在說明第二句話的間接受詞”我們的主耶穌”,(其直接受詞指神,即相信的對象是神)。因此環境相扣而構成一段總結,將神計算亞伯拉罕的模式,也同等應用在我們這堅信者身上,而我們所相信的內容由第二、三句話呈現,等同17節亞伯拉罕相信的內容,用詞上和格式上都相似。

A、計算的應用:不單為他計算,也為我們必將計算4:23-24a

  B、計算的對象:堅信那位使耶穌死裡復活的(神)4:24b

        C、計算的模式:他被交付是為我們的過犯4:25

                                他被復活是為我們的公義判決。

  本段落的套用亞伯拉罕的稱義模式,其基本立基點不光只在亞伯拉罕生以撒的事蹟上(18-19節),更進一步隱指亞伯拉罕在創22章獻以撒的事蹟上,將亞氏獻子喻指神犧牲他的愛子耶穌基督,這等犧牲才使我們得以被計算為義的根本條件。

17〉4:23-25

  信者今日比照亞伯拉罕的信心(等同耶穌基督的信心)而被稱義,仍是像亞伯拉罕所期望,持續等候神今日應許在我們身上成就。亦即相信神的兒子代死和復活,所帶來的福分,而能堅持到底者才是被稱為義的。亞伯拉罕所面臨的長期考驗亦在我身。

  4:24-25主詞以“我們”為主,表已相信神救贖稱義者,含保羅和受信者,且保羅再次強調“復活”的重要性,其意義正如4:17,亜氏所信的那位神,是怎樣的神。而基督耶穌被交付和被復活,正表明他的信心內涵,這都成為今日要承繼這救恩為產業者當有的信心明證。

  

第五章

1.所以,我們既已稱義,出於信 讓我們持續存有和好來到神前。

  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2.且,透過他 我們早已擁有一通路進入這恩典中,

   在這裡面 我們早已站穩(伺立)了,

   且,我們持續以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 

3.且,不單單如此更也 我們持續以諸苦難為誇口。

   我們早已曉得就是: 苦難成就堅定不渝,

4.且 堅定不渝成就驗可,

   且 驗可成就盼望,

5.且 盼望它沒有羞愧,

   就是: 神的愛早已傾注

   在我們心裡 , 

  透過聖靈,那曾賜給我們的。

6.的確,當我們還是軟弱時, 基督仍然按定期為無敬畏者死了

7.因為,是罕有的 有將為義人死的,

   因為,或有勇氣有為善人去死的,

8.但 神不斷的薦明祂自己的愛

   歸給我們,

   就是:當我們仍然還是罪人時, 基督已為我們死了。

9.所以,如今在他的血中, 我們已被稱義了,

   豈不更要透過他,從忿怒中我們將被拯救。

10. 因若,當我們還是仇敵時, 

    透過祂兒子的死,我們已得與神復和。

    既已得復和,

    豈不更要在他的生命中,我們將被拯救。 

11.且不單單如此,更要我們持續以神為誇口,

    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

    如今透過他,我們已獲得這復和。

 

 

5:1-11經文架構分析:

A.信徒因信已稱義,享有和諧來到神前5:1

  B. 信徒以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 5:2

  B’更以苦難為誇口5:3a

         因知道:1.苦難的結果是沒有羞愧(四句推論詞)5:3b-5a

                   2.神的愛已傾注 5:5b

                    表現於a.基督替無敬畏者死5:6

                               雙重強調:i、罕見替義人死 5:7a

                                           ii、罕見替善人死 5:7b

                            b. 神薦明祂自己的愛 5:8a 

                                雙重強調:i、基督替死帶來稱義、得救 5:8b-9

                                            ii、基督替死帶來復和、得救 5:10

A’已獲復和者,更以神為誇口5:11

 

  經文本身呼應三21-27的內容,由五1-2是由三23-26節所延伸其意義而來,三21言及人缺虧神的榮光,三26神就因著耶穌的信心而稱義那些同樣擁有耶穌的信心者,五1先以此為基準,論及當人既出於耶穌的信心而稱義了,就當要持續不斷來到神的面前,以擁有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因此,三21-五21當是一完整文理結構,闡述神救恩臨及罪人的方式和結果。

  五3-4苦難、堅忍、驗可、盼望四詞,都出現於二9、7、18-28、四18,是引用前面所論罪人定罪的內容,現今既不再定罪,則此四詞反成為正面的稱義後,所帶出的福分。雖然八35、25、21、24都再次使用三個詞人(驗可未出現),亦應視八章為延續五章的結論,用在於生命得勝者身上(此即八章的主題)。

  五5神愛已經被傾注,且現在仍是持續著(現在完成式),五8神將祂的愛持續不斷

薦明歸於我們,是當我们仍是罪人時,基督就為我们死了這事實來說明,因此五章神的

愛是一個已經臨到的事實,是由三21開始的拯救行動,一直到五章為止的,信眾可以

作王掌權的應許,這是一完整救恩的論述。反觀八章神的愛和基督的愛,是對一位在實

際爭戰中的勉勵和應許,所用時態(八35、39)都是未來式,與五章文意上有所不同。

  五6-10亦以三23-26為基礎,重新論述拯救的結果,而在五2、3、11節誇口一詞

,正呼應三27的誇口,因此三21-27由五1-11重述加強,而三28-31由五12-21的內

容再次申論之。

 

  五1-11文詞詳細分述如下:

  1-2節:由四個主動詞帶出四句話,第一、四個動詞為現在式,第二、三個動詞為現在完成式,因此成為ABBA架構,其中間兩個現在完成式,成為說明現在可以擁有到神前和誇口的理由,是接續稱義的事實所帶出的結果:擁有通路和站穩(侍候)。此句可對比三17”他們不驗知和諧的路”,罪人無法進到神前,因這路已被阻斷了,現在由三章神藉基督將這通路重新建立,五章保羅就勉勵信徒當持續保有和好來到神前。

  經文以假設語氣現在式表達保羅的期許,而非一般學者自行推論,更改文意而成直述語氣現在式,就經文鑑別原則,愈難以理解的經文,愈屬於原先文稿的用法,並且與第六章相連其文意,保羅在此不是光在談一件已成就的事實,而是期許信者能夠持續把握這事實,因第六章受浸事實,是為信者再次抓住這事實:我們已將舊人浸入死亡,新人已和基督重得生命,來服事神,而重新認定自己是做神義的兵器。再者,與神復和的事,是過去、現在、未來的事,並非單在某一時期才需與神復和,因此信徒不光因神已和我們復和為滿足,更需要持續保守在這一復和的狀態中,我們才有可能進入以神為誇

口的地步。

  最後由用詞的時態變化,更可以證明保羅要用假設語氣,而不用直述語氣,在1-5節是現在式五個,現在完成式三個,過去分詞一個(稱義),保羅是要受信者能立基於神已成就的事,而持續保持這狀態下去,雖然只在第一句話中使用假設語氣,但期許的含意貫穿1-5節中。3-5節:由副詞“不但如此,且更是要…”為句首詞,表達文意上接續2b的誇口內容,而以現在完成分詞”知道“作為主動詞”誇口”的副詞,表達先知道何種事實,才使人可以誇口。此事實以兩個hoti所帶出的子句來呈現,第一個子句指出由苦難到盼望的過程中,以兩個直述語氣現在式“作成”和“羞愧”為起、終的動作,表示此事實是持續不斷的狀態。第二個子句指出神的愛已經傾注在我們心中的事實,以現在完成直述語氣,表達神傾注愛是過去已完成,而現在仍然持續保持這事實,故而神的愛從過去到如今,都不斷在傾注。經文更以“透過所賜給我們的聖靈”作為傾注的媒介,所用動詞“賜給”為過去分詞,表達神賜聖靈是早於神的愛傾注,其意為有神所賜的聖靈者,才是擁有神的愛臨在者,沒有得著神賜的聖靈,就沒有神的愛傾注不變的事實。

  6-10節:由副詞“的確”為句首詞,表達文意上接續5節神的愛臨在的事實。6、8兩節是主要論述句子,7、9、10節則是說明主要句子的理由,故帶主動詞而以de做為連接詞,成為一完整句子。6節先以基督“已死了”為主動詞,而以分詞“還是”表達狀態,以介詞片語”按時機”表達時間,雙重說明基督死的事實。7節則以兩個”因為”作說明死的可貴之處,其句型是一樣的,用詞是相似的,而成雙重詞調的說明,此重複之目的,在於凸顯為罪人死的事,世上未曾有過。8節首先以”舉薦”為主動詞,後接oti子句來說明神的愛舉薦的內容,以介詞片語”歸給我們”表對象。在此子句中,同以6節句型和用詞,將6和8節連成一重複的表述內容。8-9節用詞、句型和10節相似,罪人對映仇敵都使用分詞”還是”表狀態,基督的死對映他兒子的死,在他的血中對比在他的生命中,被拯救重複使用,稱義對映復和,也都使用比較副詞”豈不更要"作為前後句子的反差效果。因此8-9和10都是重複強調神的愛舉薦的內容,其功用正如7節的兩個句子重複強調基督的死之珍貴。

  11節由副詞”不但如詞,且更是要………”為句首詞,重回3節的論點,而以介詞“透過”所帶出的兩個介詞片語,重複強調耶穌基督作為媒介,正如1b-2節的句型,則主動詞“獲得”為過去直述,等同1節首次“已稱義”之意含。

 

1〉5:1-2

  用詞和結構是由3:21-26的簡略而成,故“藉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藉由他”其意為“藉由基督耶穌裡的贖放”,“藉由基督耶穌的信心。”

  A.擁有(G2192)二次,表擁有和睦和擁有一帶領的通路,都指向來到神面前站立且侍立侍奉為目標。與(G4314):一般譯本僅譯with與、和。但原意是來到某人面前,故應譯來到神面前。人被稱義就擁有和睦來到神面前,等同擁有導向的通路(G4318),稱義後不單與神和睦,更要來到他面前站穩且在他面前侍奉。

  B.兩個dia,回應“擁有”兩次,而以eis表目的,“進入這美善中”就是至聖所。

  C.站立(是G2476“樹立”,“立定”的現在完成主動詞)其意有二,一指站穩,一指侍立侍奉。和合本譯“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直譯“進入這美善中,在其中我們已站穩(或伺立)”強調現在應有的光景:站穩。

  D.“並且以神榮耀的盼望為誇口”,誇口亦指歡慶、誇耀、喜樂之意。本句如表來源,則如上所譯,如表性質,則譯“以屬神之榮耀的盼望為誇口”比較3:23,同樣“神的榮光”和6:4“父的榮光”,8:21“神兒女榮光的自由”,9:23,“他榮光的豐滿”,15:7“神的榮光”,本句型表性質,較符合保羅全書的用法,在此句“盼望”可視同尚未成就的應許。

  E. 相合G(1515):和睦、諧和,舊約為(H7965),表一種和好關係所帶來的興盛情景,可用人和人,也用於人與神之間。羅馬書出現10次,表達和神之間完整無虧缺的情景,由3:23人因犯罪的虧缺藉稱義(被宣布為無罪)而有的福分。

  F.5:2eis…en進入這美善中,在這(美善)中,經文強調出稱義的結果使我們進入并在其中的“美善”。被稱義而得擁有和睦和在美善中站穩,兩件事都透過基督所達成。5:12-21美善的字根計出現七次,也都是透過神和基督帶來的。

2〉5:3-5,

  “在苦難中誇口”,苦難(G2347):字源,擠壓,逼迫(2346),由太13:21為道而遭受的欺壓、虐待。保羅之意,蒙召稱義者,雖擁有諸多福分和盼望,但伺立在神面前的,并非是光鮮亮麗的服侍,而是諸多考驗的開始,出自那惡者和惡者所利用的人,必然壓迫屬神的。

  生(2716):出現於1:27,2:9,4:15,指實現,完成,而非生成。故其意為經歷苦難而不跌倒者,這種人成就出“堅忍”的意志,作為堅忍的果效,老練(1382):原指試驗后而稱許,合格,故譯為驗中,驗可。有堅定不渝的信心,就成就神的試驗,而被驗可了。

  “不至於羞恥”,原意:沒有羞愧。盼望是沒有羞愧,意即盼望必成就,神的榮光必彰顯,原因在下句:聖靈將神的愛傾注在我們裡面。神已賜下聖靈并他兒子的生命,是今日我們能勝過苦難考驗的憑據,亦即我們可像他兒子一樣行他所喜悅的,不再被罪引誘和轄制,也能勝過死亡的威迫,正如基督所說:你們是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今日的基督徒不能承受考驗,不知何為考驗,就在乎不明白他兒子的生命(死和復活)與我們的直接關聯性,並且聖靈的降臨目的和功效也一樣不明白(可悲的是有無聖靈降臨己身的憑證都不知道)。

3〉5:1-5

  本段落動詞(直述語氣)現在式五個(5:1擁有,5:2,3誇口兩次,5:3作成,5:5羞愧),現在完成式三個(5:2擁有,站穩,5:5傾注),現在完成式表過去已完成的事實,現在持續在這事實中,故本段落保羅以兩個過去被動分詞(5:1稱義,5:5賜給(聖靈))表過去已完成的事實為基礎,表現信徒現在應有持續不斷的光景,來安慰,鼓勵信徒堅持下去,不要受他人(奉割禮派)的攪擾。

4〉5:6

  軟弱(G772):無強壯,指有病,乏力,由6:19肉體的軟弱意味猶太人和外邦人未歸入基督之前的情景。我們的身體就如夏娃之於亞當的身體一般,蛇先引誘夏娃,現蛇亦以罪的形式引誘我們身體犯罪,使我們落在罪和死的權下。

5〉5:6-11

  本段落是接續5:5神的愛如何臨到我們,以三個(G5607)存有,帶軟弱、罪人、仇敵三詞,後接(G599過去式動詞)已死,兩次及死亡(G2288名詞),構成本段主題。直述語氣主動詞現在式三個(5:7敢作,5:8舉薦,5:10複合),過去式三個(5:6,8死兩次,5:11領受),未來式三個(5:7死,5:9,10得救),神的愛在過去他兒子的替死,現在使我們領受複合,未來使我們從審判和生命中得救,來表達他的愛落在我們這些原不配得的人身上。5:8-10的結構是一致的。

我們是...替...死,更多... ...在他的血上,將要得救。

我們是...藉...死,更多... ...在他的生命上將要得救。

  由上下對比可知:5:9透過他從忿怒中得救等同5:10在他的生命中得救,從審判中逃離出來,就是在基督生命中有分的,故永生是在未來審判中并判為義的,不只是初信被稱義,是暫時的,而是考驗過的人之賞賜。

  5:10“作仇敵”之意,按8:7,肉體的心思是與神為敵。猶太人以肉體的割禮和祭司肉體條例為誇口,外邦人玷污身體不看重分別,這都是作神仇敵。由8:7下半句,“不順服神的律法,也沒有能力(順服)”,評判仇敵的準則是律法,由1:18-3:20保羅已說明清楚。在本段落中軟弱,罪人,仇敵都指向人憑肉體行事,而不憑信而行所犯過錯。

6〉

  5-8章的講論中心是以4:24-25耶穌的死和復活之意義,引伸出來。5:10“他的生命”,在2:7;5:21;6:22,23,都用“永生”,因此4:25“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由5:10“在他的生命中得救”,可表明基督的復活所帶給我們的是,他的生命在我們裡面,而活出能被神稱義的生命,這才是復活的涵意。神的愛的顯露,是因神的盼望而有的行動,他以對他兒子所行的諸樣計劃中,引出他的盼望,就是引導眾人按他長子的榜樣,在今世中學得完全,使在人裡面原有神的榮光,再次彰顯。保羅以(G3568)如今和(G3570)現今(出現於5:9,11;6:19,21;8:1,18,22;以及6:22;7:6,17)十次,表達信徒現今的光景和之前的比較,來安慰鼓勵。

 

 

經節

以前

現今

未來

5:9

:是罪人

:被稱義

:從忿怒中得救

5:11

:為仇敵

:領受復和

:以神為誇勝

6:19

:肢體獻給不潔不法

: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聖別自已

6:21

:做罪的奴僕(6:20)

:以為可恥

 

6:27

:得著果子,結局是死

:從罪得自由

:聖別自己的果實

7:6

:在捆綁我們的罪中死了

:從律法中被釋放

:靈的新樣侍奉

7:17

:住在我們裡面的罪作出

:不再是我作成它

: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出來(7:24)

8:1

:在肉體上服事罪的律法(7:25) 

:沒有定罪

:必死的身體活起來(8:11) 

8:18

:領受被立為兒子的靈(15) 

:現今時期的苦難

:將要來的榮光

8:22

:受造物服於虛妄(8:20)

:受造物一同嘆息和受產難

:等候我們身體的贖放(8:23)

                                              

 

5:9  以前:是罪人   現今:被稱義  未來:從忿怒中得救

5:11 ::為仇敵    :領受複和   :以神為誇勝

6:19 :肢體獻給不潔不法  :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聖別自已

6:21 :做罪的奴僕(6:20)  :以為可恥

6:27 :得著果子,結局是死 :從罪得自由  ::聖別自己的果實

7:6  :在捆綁我們的罪中死了 ::從律法中被釋放 ::靈的新樣侍奉

7:17 :住在我們裡面的罪作出 :不再是我作成它 :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出

            來(7:24)

8:1  :在肉體上服事罪的律法(7:25) :沒有定罪 :必死的身體活起來(8:11) 

8:18 :領受被立為兒子的靈(15)  :現今時期的苦難:將要來的榮光

8:22 :受造物服於虛妄(8:20) :受造物一同歡喜和 :等候我們身體的贖

            受產難放(8:23)

 

12,因這樣緣故,那罪怎樣透過一人,進入這世界,

  且那死透過那罪,那死且照樣臨到萬人,

      在此狀況下,眾人都犯罪了。

13. 因為律法以先 罪已存於世界中,

      但罪不被算定,

      當沒有律法時。

14.但是,那死已作王掌權了

     從亞當直到摩西 也臨在那些不去犯罪者身上

  即不按亞當違犯的模式(去犯罪)者身上

      他(亞當)是將要來者的預像。

15.但是 不是正如那墮落般而是照著那恩寵般。

     因若藉一人的墮落,眾人都已死了 神的那恩典和在耶穌基督裡恩典中的那賞賜,

     豈不更要豐盈歸給眾人。

16.且透過一人犯罪 不是相似那賞賜,

     一方面那判決是出於一人 以致於定罪,

  另一方面那恩寵是出於眾多的墮落 以致於判決無罪。 

17. 因若藉一人的墮落, 

      那死作王掌權,

      透過一人 ,那些獲得那恩典和義的那賞賜之豐富者

      豈不更將要在生命中作王掌權,

      透過一人耶穌基督。

18.所以這樣看來,正如透過一人的墮落

     以致於眾人歸於定罪 ,照樣也透過一人的義舉

     以致於眾人歸於生命的公義判決。

19.因為怎樣透過一人的不聽從, 

    眾人已被列為罪人, 照樣也透過一人的聽從,

    眾人將被列為義人 。

20.但是律法從旁進來了,

     致使墮落更加增了, 但那罪在那裡更加增,

     那恩典就格外的豐富。

21.以致於怎樣那罪在死中作王掌權, 照樣那恩典透過義能夠做王掌權

    直到永生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5:12-2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一再使用類比法模式,以”怎樣…照樣…”的用法,來說明罪與義的果效

如何套用在世人身上。第一次的使用指罪和死的臨到世界(12節),第二次指墮落和恩

寵在世人身上作王掌權(14-15節),第三次指墮落、不聽從和義舉、聽從使世人被列為

罪人或義人才18-19節),第四次指罪和恩典同樣作王掌權(20-21節),因此文章形成

AB A` B`型式重複述說,由每節句首的連接詞可以分成:

  A.12. 因這緣故,怎樣…罪入世界,死照樣臨到世界

     13. 因為…罪已存於世界中…

  B.14. 但是(alla),那死已作王掌權了…

     15. 但是(alla),非正如墮落般,而是照著恩寵般;因為假若…豈不更要…

     16. 並且…一方面…以致於…另一方面…以致於…

     17. 因為假若…豈不更要…

  A`18. 所以這樣看來,正如…墮落…照樣…義舉…

      19. 因為怎樣…不聽從…照樣…聽從…

  B`20. 但是(de) …但是(de) …

      21. 以致於怎樣罪…作王掌權, 照樣恩典…做王掌權

  

  12和18節都以一個結論式開始其論點:”因這緣故”和” 所以這樣看來”。

      14-15和20節同以兩個反義詞開始其論點,雖然用詞有異,但用法相同。

“做王掌權”出現在14、17(兩次)、21(兩次)節,其主詞由死亡(14節)、死亡(17節)、

獲得恩與義的賞賜者(17節)、罪在死中(21節)、恩透過義(21節),由類比法而不斷更替

,更加凸出在後面出現者的寶貴和高超,則做王掌權是本段的鑰字。

“透過一人”出現11次,在12、15、16、17、18、19中,先指亞當,後指耶穌基督

,是整個辯論技巧的中心點。

就文章文義而言,12、14、18、20-21、是主要論點,13、15-17、19是說明論點,

或補充其內容,因此形成平行效果如下:

1. 透過一人影響眾人:亞當>>>眾人(12)

                           亞當>>>摩西>>>將要來者的預像(14) 

                           基督>>>眾人 (18)

2.罪與律法的關係 :罪不被計算,當沒有律法時(13)

                         律法從旁進來,墮落更加增 (20)

3.做王掌權 :死(14)

                恩典 (21)

7〉5:12-21

  稱義和美善都是透過基督而來,同樣5:12-21美善出現七次也強調是出自神的基督。

  5:9,10兩次的更多的得救,5:15更多的美善和白恩加給5:17更多的領受美善和白恩。

  5:9,10得救是未來式,5:17掌權和5:19被指定為義人也是未來式。

因此,5:12-21是在解釋5:1-11,神的愛和神的盼望的內容。

8〉5:12-6:23

  此一大段落,保羅喜用(G5618):怎樣,恰似,就如;後接(G3779):照樣,五次:5:12,19,21;6:4,19,以及用(G5613):如同,好像;後接(G3779)二次:5:15,18,合計七次,另(GEB5613)單獨出現於5:16,(G3779)也單獨出現於6:11。這種“就如同... ...照樣”的用法,後接詞往往是有勝於前接詞之意。保羅用此方法,表達本段落的主題是前後連貫,5:12-21是以掌權者的轉換更替為主題,是神和那罪為主角。6章是從奴僕轉換掌權者時,奴僕應盡的責任為主題,是信徒和那罪為主角。而6:1-11是從奴僕現今應站立的地位而言,而6:12-23則是奴僕侍立的內涵。也回應5:2的立穩和侍立。

9〉5:12-21

  是接續反駁奉割禮派所帶來的干擾,以律法的諸工作(割禮、獻祭、教導)都不能得勝罪和死。而以商業計賬(四章的引用)而言,由不能計算賬目(5:13)到賬目增大,盈餘(5:15)其主因是出於美善,故由罪所帶來的虧損(3:23),現因美善而帶來盈餘。奉割禮派者以肉體行律法的諸工作,來因應罪和死亡,并以人類生命的延續(生兒育女)對抗死亡,但保羅說,神是以基督和他的義行去對付,故信徒對付罪和死,也以效法基督的信心和基督完全的義行(遵守成就律法)為惟一方法。

  律法本身并未提供一條使人逃離罪在人心裡的控訴,也不能提供力量使人按律法的誡命之吩咐,就能去施行。故律法本身并不是去對付死和那惡者,對罪的發動,律法無法阻止它,只能指出它是惡的,是神所厭惡的,律法是標準,但惟從神來的那位,以信心來對付死和那惡者,從人的身體去對付罪在人身上的發動力量,使人的身體服從人的內在那無虧良知,才是真正使人脫離罪的轄制和控告。

10〉5:12

  罪透過一人進入世界。相同用法, 來10:5基督進入世界。神對付那罪,都是透過人的身體。由創世紀中夏娃是亞當的身體,洪水時期神的兒女揀選人的女子,也是藉人的身體,生出壓制當世代的偉人。那惡者如污鬼要附在人的身體,占有人的身體,使身體污穢成為它所居住。今神以其愛子成為人,擁有人的身體,并保持身體聖別,不染不潔,不違背律法,而成為義的,聖別的來獻給神,向那惡者見證人的身體,可不為罪管轄,成為審判罪的證據。

  “因為罪,人都犯了罪”原文為“出於這個罪,人犯了罪”,G介詞片語意為:在此狀況下,按此條件。指罪人相似於亞當犯罪模式,按肉體行事,在身體上犯了同樣的罪,故本句不是說人都會犯罪,也不是原罪在人裡面,而是強調當人在屬亞當時,順從罪在身體私欲上的引動,就會犯罪

  由5:14b“那不犯罪的人”就是,“有不按亞當違犯的樣式者”。當人聽從聖靈的心思,憑信攻克己身,叫身服我者,如基督、保羅,他們就不犯罪了。

11〉5:13

  “沒有律法”指沒有成文律法(摩西律法),不是指創世時神所吩咐的,而是刻在石版明文的標準。若只靠人的內心作判別標準,罪不能計算為罪,就是對那惡者的定罪,是按神親自所頒布的律法,為審判標準。不是不計算人所犯的罪刑。當基督的死以後,神就定它的罪案,審判那惡者為罪,將之扔入火湖中(啓20:14)。本節的“罪”比較4:8“主決不計算為罪”,其間不同在於5:13是主詞,而4:8是直接受詞,故本節直譯“但罪沒有被計算”。因此其意義應由8:3“在肉體中定那罪的罪案”,來明白。“罪”成為一個有位格的,是實際存在的,就是撒旦,那惡者,而不是一個物件或事情,它如聖靈般,有其能力和意志,且實際運作在人肉體裡面。

12〉5:14

  “犯一樣罪過的”直譯應為“違犯的樣式”,樣式(G3667):依標樣而成之物,由強調內涵上的表現樣子,而不是外貌的相似。出現於1:23;6:5;8:3,且按後兩次出現的意思,指人在身體中(人還在世上時)不是與亞當違犯神命令相同者的犯行,也同樣要俯伏在死的權下,正如8:3基督成了“罪的身體之樣式”,就是成為贖罪祭牲,就必要經過“死的樣式”,暫時伏在死的權下。全句譯如下“按著亞當違犯的樣式沒有犯罪的人,死仍然作王掌權”。故人的身體會死亡,不是表死人都是曾犯罪的,亦即不是表示人會死,是因人都犯罪。按新約對已死的聖徒,說他們是睡了,表明聖徒是暫時脫下該屬地的身體,為要等候那屬天的身體穿上,舊約的以諾和以利亜,未經肉身的死而被提到天上,新約保羅也認為當基督再臨時,已死的聖徒要先復活,而在世的聖徒要直接被提,未經死亡(帖前四13-18)。因此死的作王掌權,不是永久,而是直到基督作王掌權時,死就被廢掉,這就成為不犯罪的聖徒的盼望,(參5:17,21)。只是還未成就這事前,死仍會臨及不犯罪的聖徒。

  “亞當是那將要來到者的預像”,由路24:21“將要來到的”就是耶穌基督,預像(G5179):墼打而成的模型,亦出現於6:17“教導的模式”。指一種模範、榜樣,也可指外在的像。(徒7:43)

13〉5:15

  直譯“但不是如同墮落(的榜樣),而是像美善(的榜樣)”,本句是續14節下半句,對亞當是榜樣的說明,不是如中文(和合本)所譯,把兩樣作比較。墮落和美善是不用比較,也不能比較其優劣。故基督是亞當的預像,是指當亞當被造之時,由神的形象和樣式的預像,是神原先的心意。

14〉5:15b-17

  以三個(G1063)gar“因為”來解釋神用基督來取代亞當違犯的結果,所帶出的果效:15b,更多的盈滿,16成為義,17將在生命中掌權。對比18-21節所帶出的果效:18生命的稱義,19將被指派是義人,20格外的滿溢。21美善掌權達到永生。故15b-21都是在解釋14-15a,死在屬亞當的人掌權,生命在屬基督的人又重新掌權。在這一段落中,亞當犯罪所帶來的果子是過犯(G3900或譯墮落)6次,罪(G266或譯錯失,射不中)2次,死(G2288)3次,(“過犯”6次再加上“犯罪”(G264)16節1次計七次)。基督的死和復活所帶出的果是義行(G1345)16,18節二次,稱義(G1347)18節一次,義人(1342)1次,公義(1343)17,21節二次計6次。美善(5485)15(二次),17,20,21節計5次,再加上恩寵(5486)15,16節,2次,計七次,白恩(G1431或譯禮物、賞賜)15,17節2次,恩賞(1434)16節1次,生命(2222)17,18,21節3次,因此可歸納其對比如下。

過犯、違犯,七次     義行、稱義、義人、公義,六次

罪,二次,定罪,二次, 罪人, 犯罪 美善、恩寵,七次,白恩,三次

死(2288)三次,死(599)一次   生命,三次

15〉

  5:15b和17結構相似,義的白恩等同美善的白恩

  15b“這人”耶穌基督的美善之白恩,強調基督成為人,是與亞當相稱。

  16a“恩賞并不相同於透過一次犯罪”,由16c“而恩寵出於許多次的過犯而達到義行”,是比較他們的不同次數,表達神的寬容。

  17在生命中掌權是未來式,19被派定為義也是未來式,表現今的稱義和權力的轉換,都還不是必然的,信徒需堅定於盼望中,直到未來的成就,才是真正從罪和死的權下脫離。

  18-19本段無主詞,由20-21,那罪和那美善的對比,18-19主詞應指那罪和那美善的各自帶出的結果。

  15及20“過犯”都特加定冠詞,故不是在說亞當的一人過犯,而是等同那罪,20-21律法的從旁進來,帶來兩個目的,以(G2443) hina來表示

  20節參照加3:19,“所以是什麽律法呢?是為違犯之事增設的(律法)”并由13節律法是為那罪被計算而設立的。故本節中“過犯”是指那罪所違犯的,因律法的設立,顯明出來。

  21節第二個(G2443) hina,同上節結構由20b,“因著那罪增多,那美善也格外滿溢”,帶出美善也如同罪在死中掌權作王,透過義就是基督,它作王掌權直到永生。本節不是在保證人得永生,而是美善作王的結果帶來永生,是故人當憑信活在美善中,就是作義僕結出聖別果實,其最終成就就是永生(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