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查考、註釋、講解》

「聖經 Bible」是至高神藉著神的工人們,將神的旨意忠實地寫下、流傳至今的經卷集合。為要正確地理解原作者的本意,必須要解決由於時空的變換、語言的差異,思想背景的不同、錯誤說法的迷惑……等等因素所造成的干擾。

至高神在教會中設立的有教師,是擁有聖靈恩賜之人,乃是為了造就教會(林前 1Co 12-14),其責任在於忠實地將神的旨意解明,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 2Ti 2:15),並且,我們重視原文查經。

神所差的工人必說神的旨意,主耶穌也是神所差的工人,他所說的話也是神的旨意,而主的羊必聽(從)主的聲音,也必明白這道是否是出於神,若是,就必會聽從,必會遵行!光聽卻不行,就不是真的聽從!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有行為的信心才是活的,才是真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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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_聖經經卷名稱、內容編寫約定

註釋內容編寫約定

一、經卷名稱按照下方列表,經文引用示例:(創1:1)為《創世記》第一章第一節。若省略寫為(1:1),則代表該註釋所在經卷的第1章第1節。

二、(H123)、或(HB123)、或(HEB123),代表「舊約希伯來文單字原文編號」(Hebrew Strong's Number)。

三、(G123)、或(GK123)、或(GRK123),代表「新約希臘文單字原文編號」(Greek Strong's Number)。

 

聖經各卷書中﹑英文名稱與縮寫

 

舊約

卷次 中文卷名 中文縮寫 英文卷名 英文縮寫
1

創世記

Genesis

Gen

2

出埃及記

Exodus

Exo

3

利未記

Leviticus

Lev

4

民數記

Numbers

Num

5

申命記

Deuteronomy

Deu

6

約書亞記

Joshua

Jos

7

士師記

Judges

Jug

8

路得記

Ruth

Rut

9

撒母耳記上

撒上

1 Samuel

1Sa

10

撒母耳記下

撒下

2 Samuel

2Sa

11

列王紀上

王上

1Kings

1Ki

12

列王紀下

王下

2Kings

2Ki

13

歷代志上

代上

1 Chronicles

1Ch

14

歷代志下

代下

2 Chronicles

2Ch

15

以斯拉記

Ezra

Ezr

16

尼希米記

Nehemiah

Neh

17

以斯帖記

Esther

Est

18

約伯記

Job

Job

19

詩篇

Psalms

Psm

20

箴言

Proverbs

Pro

21

傳道書

Ecclesiastes

Ecc

22

雅歌

Song of Songs 

Son

23

以賽亞書

Isaiah

Isa

24

耶利米書

Jeremiah

Jer

25

耶利米哀歌

Lamentations

Lam

26

以西結書

Ezekiel

Eze

27

但以理書

Daniel

Dan

28

何西阿書

Hosea

Hos

29

約珥書

Joel

Joe

30

阿摩司書

Amos

Amo

31

俄巴底亞書

Obadiah

Oba

32

約拿書

Jonah

Jon

33

彌迦書

Micah

Mic

34

那鴻書

Nahum

Nah

35

哈巴谷書

Habakkuk

Hab

36

西番雅書

Zephaniah

Zep

37

哈該書

Haggai

Hag

38

撒迦利亞書

Zechariah

Zec

39

瑪拉基書

Malachi

Mal

新約

卷次 中文卷名 中文縮寫 英文卷名 英文縮寫
40

馬太福音

Matthew

Mat

41

馬可福音

Mark

Mak

42

路加福音

Luke

Luk

43

約翰福音

John

Jhn

44

使徒行傳

Acts

Act

45

羅馬書

Romans

Rom

46

哥林多前書

林前

1 Corinthians

1Co

47

哥林多後書

林後

2 Corinthians

2Co

48

加拉太書

Galatians

Gal

49

以弗所書

Ephesians

Eph

50

腓利比書

Philippians

Phl

51

歌羅西書

西

Colossians

Col

52

帖撒羅尼迦前書

帖前

1 Thessalonians

1Ts

53

帖撒羅尼迦後書

帖後

2 Thessalonians

2Ts

54

提摩太前書

提前

1 Timothy

1Ti

55

提摩太後書

提後

2 Timothy

2Ti

56

提多書

Titus 

Tit 

57

腓利門書

Philemon

Phm

58

希伯來書

Hebrews

Heb

59

雅各書

James

Jas

60

彼得前書

彼前

1 Peter

1Pe

61

彼得後書

彼後

2 Peter

2Pe

62

約翰壹書

約一

1 John

1Jn

63

約翰貳書

約二

2 John

2Jn

64

約翰參書

約三

3 John

3Jn

65

猶大書

Jude

Jud

66

啟示錄

Revelation

Rev

 

 

 

 

 

 

 

 

 

 

 

 

 

 

 

 

 

 

 

 

 

 

 

 

 

 

 

 

 

 

 

 

 

 

 

 

 

 

 

 

 

 

 

 

 

 

 

 

 

 

 

 

 

 

 

 

 

 

 

 

 

第01卷、創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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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講解錄音 2009

《創世記》講解錄音,2009-06-20 至 2010-01-30

第02卷、出埃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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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講解錄音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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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卷、利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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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請點選以下章編號查看)

 

8 9 10 …… 23 24 25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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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Lev 1-7)五祭禮釋義

利未記,五祭禮釋義(利 Lev 1-7 章)

2011-07-09 09:00

0. 緒論,(利 Lev 1-7 章)經文結構分析

  全段經文分兩大段,一以五祭實行時,獻祭者當要遵守的規矩為主;一以祭司代為獻上時,祭司當守的規矩和福利。此兩大段互為補充說明,在執行祭禮時,獻祭者和祭司之間各有職責,以完成整個祭禮。

  五祭本身雖以五項不同名稱來稱呼,但就實際意義而言,分成三個部份。燔祭和素祭是一組,贖罪祭和贖愆祭是一組,平安祭則自成一組。而祭物也以牛、羊、潔淨鳥三種為限,因此在記載如何執行祭禮,亦多以「三」為主體結構。

  在敘述如何執行五祭時,第一大段以燔祭、素祭、平安祭、罪祭、愆祭之次序進行介紹。第二大段則以燔祭、素祭、罪祭、愆祭、平安祭之次序進行介紹。令人注意的是,平安祭的次序變更,這是作者特別的敘述安排,是為了凸顯其中心價值,亦是五祭中最緊要的中心思想。

  敘述各祭的經文分量為(以中文《和合本》為計算基準):

燔祭(1:1-17; 6:8-13),共計23節。
素祭(2:1-16; 6:14-23),共計26節。
平安祭(3:1-17; 7:11-36),共計43節。
罪祭(4:1-35; 6:24-30),共計42節。
愆祭(5:1-6:7; 7:1-6),共計32節。

  由此可見,平安祭的分量最大,因此明顯是敘述的中心。(罪祭和愆祭是一例,則其內容的分量更大,所要對付罪的問題,更是教導的中心。)。

  「雅威對摩西說」出現於(利 Lev 1:1; 4:1; 6:1, 8,19,24; 7:22,28)共計9次,其中燔祭、罪祭、愆祭、平安祭各有兩次,素祭一次。這是由於祭禮執行時,素祭是從未單獨被獻上,它都必須配合其他四祭而附帶獻上。因此素祭的意義,是作為其他四祭的意義之基礎而存在。本句在《利未記》的其他經文中,都是作為文章分段的開始而出現,但在(利 Lev 1-7)中,本句話並不必然作為文章分段的開頭,例如(利 Lev 5)中愆祭的記法,直到(利 Lev 6:1)才有本句,故本句的出現使用,反而在凸顯於未用在素祭的使用上,使得素祭的啟示都連接於燔祭之後。由(利 Lev 1利 Lev 2)和(利 Lev 6:8,14)的比較中,可以證實此目的,所以燔祭和素祭是一組,正如罪祭和愆祭是一組,參(利 Lev 7:7)。另一個凸顯的是,在本句出現第7次時,指出享受平安祭物的祭司福分,正如(利 Lev 7:27)平安祭也列在最末後。

  就《摩西五經》的次序而言,由(出 Exo 40)會幕立起後,才記載五祭,則五祭是在解釋會幕運作的實際意義。會幕代表神住在選民中間(出 Exo 25:8; 29:45;  利 Lev 26:11-12),它成為神人和好的證據,而這個證據是由五祭的實行所代表的意義來證實。

 

五祭的名詞解釋:

① 「燔祭」 <H5930>

  是“上升”的陰性主動分詞,意為使之上升之物。LXX譯為 <G3646>:“完全的燃燒”。首次出現於(創 Gen 8:20)挪亞獻潔淨動物為燔祭。《詩篇》(詩 Psa 20:3; 40:6; 50:8; 51:16,19; 66:13,15)五篇中,將此祭與神的悅納、還願、喜愛等字詞相連,表達本祭的基本意義是“蒙神悅納”。由(利 Lev 1:3)中,表目的的介詞(le),指出獻此祭的含意“在神面前求悅納”。由(撒上 1Sa 7:9)在燔祭之前加形容詞(Kalil)<H3632>“完整的”,(詩 Psa 51:19)則將燔祭和形容詞(Kalil)並列,故而,燔祭在LXX中可被譯為“完全的燒獻物”。

 

② 「素祭」 <H4503>

  是“給予”<H5414>的名詞,陰性,意為“禮物或貢物”。LXX譯為<G1435>:禮物,獻品。首次出現於(創 Gen 4:3,4,5),指亞伯和該隱的供物。《詩篇》(詩 Psa 20:3; 40:6; 45:12; 72:10; 96:8; 141:2)六篇中,《和合本》譯成“供獻,禮物,禮,禮物,供物,祭”等詞。本字在(利 Lev 1-7)特指穀物之祭(小麥,大麥),譯為“素祭”,是與原文有異,但與本段經文的文意卻頗為符合。詩篇中亦有用此字與神的“悅納”、“喜愛”相連,且連接於動詞“記念”之後(利 Lev 20:3),正如(利 Lev 2:2),表明此祭的主要意義在於“求神的記念”(記念神的約)。

 

③平安祭<H8002>

 字源來自“使和好”(<H7999>  shalam),指付出代價以求得和解。《TWOT》指出此詞三大方面的意思:1.它象徵 shalom 的禮物,指與神和好以祈完好、興盛之祝福。2.它是團契性獻物,即與他人一同分享祭物,有同桌共享的意義,對象為祭司、家人、任何潔淨的被邀請者。3.它是獻祭過程中最後一項被獻上的,是終結性的獻祭,由字根的強調主動形“完成”而來,指“至終的,最後的祭牲”。首次出現於(出 Exo 20:24; 24:5),與燔祭一同出現,成為立約之祭。在(出 Exo 32:6)成為以色列民與牛犢的約禮之祭。《洪同勉》先生不贊同此立約的用法,他又說:「雖然就個人獻平安祭而言,它並不等同於盟約祭,但就團體性的獻祭而言,舊約中的使用常與立約或更新盟約相連。」實在是前後矛盾。
  LXX譯為  σωτηρίου (σωτήριον) <G4992> 救恩,拯救之祭。《詩篇》中未曾提及此字,惟其字根“使和好,或答報”出現了17次,《和合本》中(詩 Psa 56:12)“我要將感謝祭獻給你”,原文應譯為“我要回報感謝與你”。《詩篇》不提平安祭,可視為平安祭是與神達到完滿和諧的狀態,這是詩人們所期望卻未達到的,因而不提獻上平安祭;反而在(箴 Pro 7:14)淫婦說:「平安祭在我這裡,今日才還了我所許的願」,她將平安祭和還願這兩同字源,同字意之詞並用,成為引誘之詞。

 

④「罪祭」<H2403>

  來自動詞字根“射不中的,迷失方向(犯罪)”,的名詞,陰性。

正如動詞因其語態的不同而意思各异:

  • 若純主動則指“犯罪”;
  • 若強調主動指“潔淨,除罪”;
  • 使役主動指“使人陷在罪中”;
  • 使役關身指“潔淨自己,獻贖罪祭”。

則名詞之意思也有兩種:

  • 一指“罪惡”:違背神的命令;
  • 一指“贖罪祭”:藉獻祭而除去罪惡和懲罰。

  罪的定義,非按今日世人標準而定(即功利主義),而以神的公義、聖別、堅愛為基準。凡是違反此基準的,都是罪惡。而此基準透過神的啟示,在五經中各項條例、案例、條約、審斷中來指明。其涉及之對象為“神、自己、他人”三個層面。其刑罰亦按罪的嚴重性、犯罪的動機,犯罪後的態度來決定。摩西律法的中心教導,就在闡述罪的各種層面和如何免除罪所帶來的影響,而罪祭就是其中除罪的重點教導。《利未記》第1至7章(利 Lev 1-7)的記載,就表明神給予人返回伊甸的路,免除古蛇所帶來的阻礙,使會幕成為神人同樂、同在的見證。

  《詩篇》用本字13次,在《和合本》中多被譯為“罪愆、罪、過犯、罪孽”,而(詩 Psa 40:6)中譯為“贖罪祭”的,則是相同字根的另一字 <H2401>。

  本字 <H2403> 首次出現於(創 Gen 4:7)該隱因其嫉妒,不行善,“罪”就蹲伏在門口。而指贖罪祭用意的字 <H2401>,首次出現於(出 Exo 29:14)。在《利未記》4至5章中(利 Lev 4-5),《和合本》對本字有時譯為“罪”,有時譯為“贖罪祭”,就文意而言,亦符合之。此種情況亦同樣發生在“愆祭”這字身上,另見其解釋。

  在(利 Lev 4:1-6:7)經文中,罪的內容以“神的命令不可做的而做了”,和“自己成為污穢而不知”,以及“涉及對他人利益之事”三項為主體。經文並未詳述罪行或所有種類,因此所提出的罪,應只是成為範例以作為教導之用。例如:干犯聖物之罪(利 Lev 5:15),並未列舉受污穢或被侵占之物的種類,它只是成為一種通例以作為教導。又如:污穢自己之罪(利 Lev 5:2-3),亦是未全部例舉污穢種類,其功能亦同於前面所言。

  考量能被贖之罪和不能被贖之罪,其罪所帶出的嚴重影響力才是決定因素,而不是罪的本身形態。經文之目的在於凸顯罪的影響力和藉由動機和態度來決定贖價。

 

1. 燔祭(利 Lev 1:1-17; 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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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五祭禮釋義

安息日,2011-07-09 09:00

 

0. 緒論,五祭禮釋義(利1-7章)經文結構分析

  全段經文分兩大段,一以五祭實行時,獻祭者當要遵守的規矩為主;一以祭司代為獻上時,祭司當守的規矩和福利。此兩大段互為補充說明,在執行祭禮時,獻祭者和祭司之間各有職責,以完成整個祭禮。

  五祭本身雖以五項不同名稱來稱呼,但就實際意義而言,分成三個部份。燔祭和素祭是一組,贖罪祭和贖愆祭是一組,平安祭則自成一組。而祭物也以牛、羊、潔淨鳥三種為限,因此在記載如何執行祭禮,亦多以「三」為主體結構。

  在敘述如何執行五祭時,第一大段以燔祭、素祭、平安祭、罪祭、愆祭之次序進行介紹。第二大段則以燔祭、素祭、罪祭、愆祭、平安祭之次序進行介紹。令人注意的是,平安祭的次序變更,這是作者特別的敘述安排,是為了凸顯其中心價值,亦是五祭中最緊要的中心思想。

  敘述各祭的經文分量為(以中文《和合本》為計算基準):

燔祭(1:1-17; 6:8-13),共計23節。
素祭(2:1-16; 6:14-23),共計26節。
平安祭(3:1-17; 7:11-36),共計43節。
罪祭(4:1-35; 6:24-30),共計42節。
愆祭(5:1-6:7; 7:1-6),共計32節。

  由此可見,平安祭的分量最大,因此明顯是敘述的中心。(罪祭和愆祭是一例,則其內容的分量更大,所要對付罪的問題,更是教導的中心。)。

  「雅威對摩西說」出現於(利 Lev 1:1; 4:1; 6:1, 8,19,24; 7:22,28)共計9次,其中燔祭、罪祭、愆祭、平安祭各有兩次,素祭一次。這是由於祭禮執行時,素祭是從未單獨被獻上,它都必須配合其他四祭而附帶獻上。因此素祭的意義,是作為其他四祭的意義之基礎而存在。本句在《利未記》的其他經文中,都是作為文章分段的開始而出現,但在(利 Lev 1-7)中,本句話並不必然作為文章分段的開頭,例如(利 Lev 5)中愆祭的記法,直到(利 Lev 6:1)才有本句,故本句的出現使用,反而在凸顯於未用在素祭的使用上,使得素祭的啟示都連接於燔祭之後。由(利 Lev 1利 Lev 2)和(利 Lev 6:8,14)的比較中,可以證實此目的,所以燔祭和素祭是一組,正如罪祭和愆祭是一組,參(利 Lev 7:7)。另一個凸顯的是,在本句出現第7次時,指出享受平安祭物的祭司福分,正如(利 Lev 7:27)平安祭也列在最末後。

  就《摩西五經》的次序而言,由(出 Exo 40)會幕立起後,才記載五祭,則五祭是在解釋會幕運作的實際意義。會幕代表神住在選民中間(出 Exo 25:8; 29:45;  利 Lev 26:11-12),它成為神人和好的證據,而這個證據是由五祭的實行所代表的意義來證實。


 

1. 燔祭(利 Lev 1:1-17; 6:8:13) 

  燔祭<H5930>:是“上升”的陰性主動分詞,意為使之上升之物。LXX譯為 <G3646>:“完全的燃燒”。首次出現於(創 Gen 8:20)挪亞獻潔淨動物為燔祭。《詩篇》(詩 Psa 20:3; 40:6; 50:8; 51:16,19; 66:13,15)五篇中,將此祭與神的悅納、還願、喜愛等字詞相連,表達本祭的基本意義是“蒙神悅納”。由(利 Lev 1:3)中,表目的的介詞(le),指出獻此祭的含意“在神面前求悅納”。由(撒上 1Sa 7:9)在燔祭之前加形容詞(Kalil)<H3632>“完整的”,(詩 Psa 51:19)則將燔祭和形容詞(Kalil)並列,故而,燔祭在LXX中可被譯為“完全的燒獻物”。

 

(利 Lev 1:1)

「呼叫」

  召喚;指神要教導摩西,如基督呼召門徒的目的(太 Mat 4:19-21; 可 Mar 1:17-20)。

① 摩西被裝備,以致於能擔負教導神律法職責;呼召亦意為宣講(拿 Jon 1:2; 3:2,4; 賽 Isa 61:1)。

② 基督亦以此身份論及他(太 Mat 19:7-8; 可 Mar 10:3; 12:19; 路 Luk 16:29,31; 約 Joh 7:19 等)。

③ 基督亦按摩西所教導的內容,持續闡釋其意義,使徒們亦是如此。

④ (利 Lev 6:8)獻祭程序傳授亞倫和子孫,使祭司承繼教導工作(利 Lev 10:11)。

⑤ 獻祭形式化:目的

i. 確保每件事,都以有次序又合適的方式被執行。

ii. 防備任何暗昧不明的觀點和異教儀式被引進。

  本字在LXX譯本譯為: ἀνεκάλεσεν :再一次召喚。

「會幕」

  相會的帳棚;指神與摩西相會(出 Exp 25:22),將旨意啟示的地方。

  LXX譯本: τῆς σκηνῆς τοῦ μαρτυρίου ,見證的帳棚。

  (出 Exo 40:34-35)無神呼召,摩西不能進會幕。(出 Exo 33:7-11)稱帳棚為會幕,“渴求雅威”時所用的地點(出 Exo 33:7)。雅威面對面與摩西說話(出 Exo 33:11)。(林前 1Co 13:12)在天上帳幕時應驗於成熟之信眾。(出 Exo 25:21)在見證櫃施恩座(蔽罪蓋)上基路伯中間說話。見證櫃:有石版為證。蔽罪蓋:有基督之血。基路伯:屬天使者。動詞:支搭帳棚(約 Joh 1:14),(創 Gen 13:12,18)亞伯拉罕,(賽 Isa 13:20)巴比倫荒涼情境。

  雅威對他說話,從會幕說:比較(利 Lev 1:2),對以色眾子說話,你對他們說。

① 兩次的“說”:此為日後神對先知啟示的模式(耶 Jer 1:4, 結 Eze 2:1; 但 Dan 8:17-19)。

② 相同格式,表明摩西是中間人。

 

(利 Lev 1:2)

「獻供物」

  將就近之物就近;指為親近神而以供物為代表內心渴望的行動。

  LXX譯本: προσαγάγῃ δῶρα ,帶來禮物。

  希臘文字義解釋如下:

「帶來」:(彼前 1Pe 3:18),基督為罪而死,為要領你們到神那裡。

「禮物」:(太 Mat 2:11; 5:23,24; 8:4; 15:5; 23:18,19; 來 Heb 5:1; 8:3,4; 9:9; 11:4)(可、路、弗、啟)。
(可 Mar 7:11)就是你從我這裡得益之物。(弗 Eph 2:8)得救是屬神的,是禮物。另外,此字亦指”賄賂“,為親近某人而帶來的物品。

「牲畜」

  指人所飼養的家畜,非打獵得到的動物。由(利 Lev 14:5)禁獻獵物(本節列舉獵物)。意為「被馴服的家畜」,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他不開口(賽 Isa 53:7)

「亞當」

  代表所要對付的是人肉體的問題(利 Lev 1:4)。

「給雅威」

  代表獻祭對象明確,絕不含糊!未用“神”,因為“神”可指巴力、或其他神明。

① 基督將自己獻上,是獻給父神雅威。從來沒有自己獻給自己的(來 Heb 7:27)!絕不是三位一體或是某些獨一神觀的矛盾說法!

② 信眾將自己獻上,是獻給神(羅 Rom 12:1; 6:13; 彼前 1Pe 2:5)。

③ 教會如童貞女獻給基督(林後 2Co 11:2),榮耀的教會獻給自己(弗 Eph 5:27)。

  本節的文意上是:“亞當,當他就近,從你們之中,就近物給雅威,……”。表示這是一個常態的,每當有此就近物給雅威時的規定。經文並無“自願”的字眼。

 

(利 Lev 1:3)

「燔祭」

  字根“上升”,為主動分詞而來之陰性名詞,“上升之物”。

  本節文意上是“若上升之物是他的就近物,從牛群,是公的,是完整的,……”

「公的」

  字根“記念”,公和母是為限制和區分各類祭的不同之處,使獻祭者清楚明白,所獻的是何種祭禮之用,並非用以區分價值高低。

「完整的」

  《和合本》譯為“無殘疾的”,原指“完全的,全備的”。首次出現於(創 Gen 6:9)指挪亞是完全人。按(創 Gen 8:20)“挪亞獻潔淨牲畜、飛鳥……為燔祭”,則完全人獻完整祭物,才使本祭物成為神所喜悅,是一種馨香之祭。

「會幕門口」

  本詞在本段中都是在界定壇的位置點,藉此強調壇位於雅威的相會之帳棚門口,若離此,其壇不當成為獻祭之壇。因此經文限定人要蒙神悅納,就必須就近神的壇,而非自立祭壇。比較《約書亞記》22章(書 Jos 22)兩支派半自立祭壇事件。

「在雅威面前」

  原指對著雅威的面,其介詞同前一詞“對著祂的悅納”,故連用相同介詞,以表示獻祭的目的,是“神的悅納”,而此悅納是經由雅威的面所評斷的。故而,人呈獻是否為美好的,蒙悅納的,不在於人自己評價,而在於按神的評斷,因為神看的是全面性的,不只以外在為準則。經文再次強調獻祭者所獻的,是按神眼中看為美善的,正如(創 Gen 6:9)挪亞在神眼中尋見美善一樣,這才是燔祭的真實含意。此詞在本章中出現四次,分別是 (利 Lev 1:3,4,5,11)。

「祂的悅納」

  《和合本》為“蒙悅納”。《洪同勉》則指“按著他的意願”,故指出於獻者是甘心樂意,而非勉強或視為重擔。但是本詞只出現在燔祭(利 Lev 1:3; 22:19)、平安祭(利 Lev 19:5; 22:21,29)、頭生祭(利 Lev 23:11)。由「悅納」這詞來自動詞“取悅於”,《TWOT》解此字有三意,1.指神或人的喜悅。2.指人的被接納。3.指渴望或心的意願。

  由(利 Lev 1:3,4)名詞和動詞(被動態)一同出現,在強調獻祭者被神悅納,同樣出現在(利 Lev 22:19-29; 詩 Psa 51:16-19),動詞和名詞同時使用,經文之意不在於強調獻祭者的樂意,而在於神的悅納。類似用語在(出 Exo 28:38)“這要常在他額上,使他們在雅威面前蒙悅納”,都帶同樣介詞 (le)。另外,(詩 Psa 19:14)亦是相同用語,“悅納”和“在雅威面前”同時出現。

  本句中只是用第三人稱“他的悅納”,(利 Lev 23:11)的格式和本節完全相同,用第二人稱複數“你們的悅納”,若解為“按著你們的意願(或樂意)”則與文章的文意不相容,造成初熟節的獻祭是出於人願不願意,而非神的命定,使人得蒙悅納之獻。(利未記七次,都帶 le)。LXX都譯為 δεκτὸν <G1184>,悅納。

 

(利 Lev 1:4)

「按手在頭上」

  《TWOT》解此意有四種:1.替代。2.補贖。3.除罪。4.認同。

  《洪同勉》和《丁道爾註釋集“利未記”》作者哈理遜都認為是替代的含意。關鍵點在本節最後一句“為了他,他蒙悅納,用他,為遮蓋”。

  LXX譯為:“ δεκτὸν αὐτῷ ἐξιλάσασθαι περὶ αὐτοῦ ”:對他而言,悅納,為他贖罪。

  故而,按手在頭上,是為蒙悅納,得贖罪,可將《TWOT》的四種含意整合為一,表明所獻上的牲畜,就是自己,亦即自己的生命是當獻上的,正如(羅 Rom 12:1)“將身體獻上,這祭物是活的、聖別的、神所悅納的”。

「遮蓋」

  中文譯為“贖罪”。《洪同勉》以為不當譯為贖罪,而當以為“修好,甚至代替的觀念”,就是“使他與神和好”的意思。

  本字基本含意是遮蓋,塗抹。首次出現於(創 Gen 6:14),挪亞用覆蓋物塗抹方舟。

  《TWOT》以為本字是由名詞而來的動詞,是為補贖,即獻上代替品以贖罪。

  LXX多譯為 ἐξιλάσασθαι <G2433>:挽回。另(出 Exo 30:10)則譯為 καθαριεῖ <G2511>:使潔淨。因此本字指贖罪並無錯誤。正如(羅 Rom 5:9-11)基督之血使我們稱義而帶進與神和好。在本節中將贖罪和蒙悅納並提是一體的兩面結果,要與神修好,必要有贖罪在先。至於所要對付的罪是何種性,經文本身未強調,也未直接說明,但當贖罪和亞當一併考量,使我們重回伊甸事件。由經文再三用挪亞時期的用詞,可以總結伊甸之罪,由挪亞方舟的意義作一對付的預表。在此贖罪之意,不是指藉燔祭求贖罪,而是表明獻祭者是已蒙贖罪而獻。

 

(利 Lev 1:5)

「潑血」

  《和合本》譯為“血灑”,此字原指大量液體倒出來。血在本節中出現兩次,參照(利 Lev 17:11)有血就有贖罪。但《洪同勉》則說血的角色不是代贖,而是死亡,但又前後矛盾,自言“奉上牲血,表示由祭牲替代,將生命奉獻,完全傾倒在雅威面前”,則血若不為代贖,何來祭牲替代之說?死亡是其過程,但是生命的付出是為得著更美好的生命,這正是基督之血甘願流出的意義,只言死亡而無盼望和目的,則五祭成為只有儀式而無福音。

 

(利 Lev 1:6)

「剝皮」

  只記牛要剝皮,且皮歸執行獻祭的祭司(利 Lev 7:8)。羊皮應是比照辦理,文學手法省略之。由以下經文在於強調全燒祭牲的執行,細節的記載,都為使燔祭牲得以全燒獻不得遺留。切塊之事,由(創 Gen 15:10)亞伯拉罕立約獻祭首次提及,因此,燔祭使人重新記念與神立約的意義,故而舊約中與神立約時,都將燔祭和平安祭並提(出 Exo 24:5; 書 Jos 22:21-19)。

 

(利 Lev 1:7-8)

「擺在」

  原指排列整齊,常將本動詞與筵席相連(詩 Psa 23:5; 78:19)表明燔祭是神的筵席,全然歸與神,以滿足神。

 

(利 Lev 1:9)

「水洗」

  不是洗祭牲之身,而是洗特定的內臟和腿,因它們帶有排泄物和塵污,洗淨後才獻上。實際執行順序是先水洗才火燒,但記載的順序是先記火燒,其次才補充水洗。此水、火合用,新約引為對人潔淨以獻與神。水洗只用在燔祭上,餘四祭皆未水洗,因所獻只限脂油。水洗就成為燔祭獨有的記號。此潔淨禮儀,讓人深思其意,全然歸神之祭,必經水、火。

「氣味的撫慰」

  《和合本》譯“馨香”,原文並無“馨香、芳香”之意。本詞首見於(創 Gen 8:21)。氣味:字源於“安息”<H5117>。撫慰:原指恬靜、愉快。

此組合詞僅用在燔祭、素祭、平安祭三種祭中。特別要說明的是,(利 Lev 4:32)是指罪祭的脂油如平安祭一樣,而非直接指罪祭也有氣味的撫慰。神所悅納的祭當是燔祭、素祭、平安祭三種。罪祭、愆祭兩種是為供人有路重回神面前,原非神所喜,卻為人的軟弱所設置的恩典之路。

 

(利 Lev 1:10-17)

  接續(利 Lev 1:3-9)獻牛的燔祭,改以羊和鳥類為祭牲,記載形式重複,惟鳥類略有不同。鳥類嗉囊和穢物的除掉,等同於水洗祭牲的內臟和四腿;撕開而不斷裂,是為了避免因其體積過小,放置柴木時掉在壇下未能全燒獻。

 

總結

  燔祭是為得神悅納而獻,如同臣民對大君主的呈獻,不在於獻者的自願與否,而在於如何獻才能取得悅納。正確地明白經文所定規的準則,才是神頒此戒律的要旨!今日對外邦信眾而言,正確的按照神所定規的祭物、祭儀,才是惟一得著悅納之路。神所要求的,由經文內容,並非難行,那完全的祭物是基督,亦是得恩典的信眾自己。惟有完全的祭物和合宜的祭儀,此祭才是神所要的,而合宜的祭儀正指向信眾人生經歷,如何發出撫慰氣息,以得神悅,此祭儀即信心的果效。


 

回應一:L

  關於《利未記》的五祭,弟兄將之整合成三種祭,分別是燔祭及素祭、平安祭、罪祭及愆祭。其中的平安祭,就獻祭者而言,位於中間;就祭司執行次序,位列最後,故平安祭是最中心的思想。人和神、人和人、人和祭司之間,成為完整的,重修和好。

  (利 Lev 1:1-9)所用的字眼,確實是要回復到《創世記》,談人類犯罪之後,他該如何透過義人、完全人,他因信造方舟,因信來拯救當代的人,但當代人卻總是不信,所以就被定罪。而信的人就得拯救,得稱義,這是《希伯來書》對此事的評價。既然談到了挪亞的獻祭,可見我們要回復到,就《創世記》來看,歷代獻祭而蒙神悅納的例證。由這些例證,可得到許多神學上的教訓。(來 Heb 11)中陳列出許多信心的例證,其中有許多談到了獻祭,有三人。

  談到亞伯,他的供物被神悅納,對應於該隱之土產的供物不被悅納,原因是神不悅納獻祭的人和所獻之物。《創世記》中強調,人所行的若是善的,必蒙悅納。《希伯來書》中強調,人憑著信心獻祭物。所以信心和行為,這兩方面是非常平衡的。若一個人不是完全的義人,其所獻的祭物,神是不會悅納的,因為神是厭惡罪惡的,罪人就算是獻上燔祭、素祭(如該隱所獻),神也是不喜歡的。所以,罪的問題若沒有先解決,人的獻祭也是神所不喜悅的。所以經文會引用《創世記》第3章,始祖違犯了神的誡命之後,神將他們趕了出去。人與神的生命隔絕了,就是因為違反了神的誡命,以致於他們不能夠在樂園中繼續享受神所賜給他們的「與神同工同行的福份」。人被趕出後,喪失了「與神同工同行」,所以要恢復與神和好,能來到神面前的唯一步驟,就是要他本人能悔改,就是要照神所定規的這些旨意、命令去行,唯有透過神所喜悅的方式,回到神面前。重視的是你這個人是否純正、正直,內心是否真的聖潔、良善,而不在乎你所獻上的祭物,而在乎你內心真正的改變!你要來到神的面前,獻上你的禮物,是要透過這些禮物,得到神的撫慰(使神得到撫慰)。罪人所獻的祭物,不可能化消神的怒氣,神不可能悅納之,這也是《箴言》中常講的。《希伯來書》第11章中,強調亞伯所獻的,是因著信心獻上的,表明了這「信」,是根據於「神所說過的話」!因此,對於「神所說過的話」,人必須是支持祂的,照著祂的話去做的,神才會悅納之。

  談到亞伯拉罕,他也是因信獻上他兒子,神試驗他,他也是憑著信心來順服、敬畏神。他相信,雖然他的兒子死了,神也能讓他從死裡復活!這種從死裡復活的信心,也和亞伯一樣,雖然死了,亞伯也因信仍然說話,這就好比是從死裡復活一樣!

  談到摩西,(來 Heb 11:28)他因著信,就守逾越節,就是獻上神所規定的羔羊,將血塗抹在各家門楣門框上,免得被滅命的天使滅,使各人得以逃脫,不被殺害,從死亡中得生,這也是因信稱義的另一種說法。

  所以,從以上三種人所獻的三種物可得知,如弟兄所說,這三種祭物都是以立約的血,來作為與神和好、撫平祂的怒氣之最主要的證據。所以《出埃及記》中,以色列民與神立約,也一定要獻上燔祭和平安祭,要有牛羊的血作為立約的記號。這都是要告訴我們,燔祭其中所含帶的「贖罪」(《和合本》沒翻錯),是為了要「討神喜悅」,必須要付出「完整的、正直的、純潔的」祭物,也代表這個獻祭的人,以後就是正直的、完全的人,他所做的事代表他自己,經文中「按手聯合」,代表著他自已就是這隻牛、這隻羊、這隻鳥!他所做的,就是他自己本身所要達到的。

  所以「燔祭」所要告訴我們的,不是只有獻上動物而己,因為動物都是出於神的,人把神所賜的東西又還給神,對人而言根本沒有付出什麼代價,頂多是人為飼養牲畜花費了些許精力。由於生命本身都是出於神的,若人僅僅是把神給的生命再還給神,對此,人實在沒有做什麼。要緊的是,獻祭的人自己是否是一個正直的人、完整的人,並且花費了工夫飼養並挑選出出完美的牲畜,人按手在其上,使之成為獻祭者的代表,最終將之獻給神,作為得以與神和好的禮物,這才是燔祭最主要的含義。燔祭的最主要目的,是討神喜悅,使神的怒氣撫平,從死亡中逃脫,得以存活,若不是為了這目的,為何要獻此祭呢?否則就會變成儀式了!

  再一點我們談,當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時犯罪,造金牛犢,按他們自己所喜悅的節期,獻上祭物給他們所認定的神,這使至高神非常憤怒!神不願意再讓他們存活,但摩西為他們代求,他說「願意為他們代死」,也就是他願意神咒詛他而不要咒詛這百姓。神說不可以,誰犯罪就當受罰、付出代價,每個人都是這樣。可是雖然如此,神仍然聽了摩西的禱告。談到摩西的禱告(出 Exo 33),特別記載他面對面與神溝通,談到說:「若我真的是你所認識的,能在神你面前找到恩典」,如此的寫法,和挪亞「在神面前找到恩典,蒙恩」的說法一樣。這表示,挪亞的獻祭和摩西的代禱都是等同的,都是獻上祭物,以求使神撫平他的怒氣,因有這些聖經根據,我們視之為等同。

  願透過我們的這些講解,能使神得榮耀及讚美!


 

回應二:T

針對《利未記》第一章(利 Lev 1)燔祭的大主題進行回應。

  從(利 Lev 1:1 - 6:7)雖涵蓋五祭,但從寫作的方式來講,是一種「上對下的命令條例」。不論人帶何祭物到神面前,最主要目的是為「蒙神的悅納」。所以我們可以發覺,從(利 Lev 1:1 - 6:7)中對五祭的規範,經文是強調神對人的定規,而不去強調人的內心,不去探討人的內在想法是什麼,而是強調獻祭的規則是由神所定,人應當按指定的地點(會幕門口),指定對象是雅威真神,指定祭物若是牛或羊,必須是公的、沒有殘疾的、沒有瑕疵的,若是鳥類,就是獻班鳩或是雛鴿。其中強調的是人當如何將祭牲帶到會幕門口,要牽牛羊來,按手在其上,代表他與祭牲聯合。獻時,要將牛剝皮,這是以此為特別說明。要宰殺、切塊,祭司將這些內放在壇的火上,而獻祭者要將臟及腿用水洗,這表示獻祭者與祭司互相配合同工。

  (利 Lev 1:4)此處所記,燔祭有「贖罪」的用意,但在其他關於燔祭之記載就未提此。此處表明說,就人而言(人的原文是亞當 <H120>),自從亞當在樂園犯罪,虧欠了神的榮耀以後,由亞當所生出的人們,不論人們在神面前是如何地完全,因為都在亞當體系之下,對神而言,人們都是背負著虧欠神的榮耀(的問題)。如保羅在《羅馬書》中所論,在亞當以下的,雖不像亞當那樣犯罪,但「罪」藉著死作王,眾人都在罪的轄制下,被死所奴役。《利未記》是接續《出埃及記》,從(出)中看“亞當 <H120>”這個字,大多具有負面意義,多用於對埃及的懲罰,也例如(出Exo 4)摩西推託時,神說:「誰造人(亞當)的口?」,又當百姓在西乃山下犯罪,摩西代求時(出 Exo 33:20),神說:「人(亞當)不能見神的面……見了就會死」,所以《利未記》在燔祭的開頭用“亞當”一字,談到這是要「討神喜悅,為他贖罪」,我們就可知其如此說的緣由,是要根據《創世記》中,亞當犯罪以後來講。人(亞當)要如何成為神所悅納的,就是要透過人實際的行動,就是要按照神的規定及命令去行。他並不談人是否甘心樂意,是否人自己很高興、快樂地獻上,而是談神的規範,是很嚴格的!既要獻上燔祭,就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公的牛羊。若是素祭,就有素祭的規範。對於贖罪祭,若是祭司或官長們的所獻的祭牲就有其性別的規範,對於平民百姓,又有另外的規範。

  為何神要有如此的規範呢?

  是要讓我們知道,神對於犯罪的人開恩,給了人一條可以親近祂的路。人惟有照著神所喜悅的方式、喜悅的地點,照著神所說規範的去作,配合祂的規範。所以從六章八節到七章末尾(利 Lev 6:8 - 7:38),這又是神透過摩西對亞倫子孫談到,作祭司的讓如何去執行這五祭。

  從一章到六章七節(利 Lev 1:1-6:7),將平安祭放在五祭的中央,因為平安祭是要作為贖罪祭柔贖愆祭的典範,故將平安祭置於罪、愆二祭前面。在文章的描寫上,罪、愆二祭的描述便因此很精簡,此二祭就是照著平安祭的方式來獻上神所要的,比如說臟上的脂油、腰子及其脂油、肝上的網子及其脂油等。

  若我們將獻祭者的規定,即「人所當行的」(利 Lev 1:1-6:7)」,一一對照祭司執行的要求,即「祭司所當行的」(利 Lev 6:8 - 7:38),可以看出,神要透過祭司,祭司也要透過獻祭者,彼此同工!此一真理讓我得知,神透過他的愛子,就是神差遣其愛子耶穌基督成為唯一的挽回祭,使眾人可以藉著此一挽回祭,得到一條進到神面前的管道,此一真理也是根據《利未記》第一章至第七章結尾所表述的法則。既然獻祭者要和祭司同工,我們也當知道:「耶穌基督雖然成為了世人的一個挽回祭,人若想要得到這恩典,人也必須要和耶穌基督一起同工!」這是極為重要的!因為一般常見的說法,都會把所有的責任歸在耶穌身上。他們認為「耶穌他成就了救恩,代替了一切,為我們成全了一切!」這是一般基督教界的講法。但是如果我們按照《利未記》給我們的真理,絕對不是這麼簡單的!因為人照著神的要求來擺上,透過祭的代求、代贖及代獻,這樣兩相的配合,才能夠達到神的喜悅!所以從《利未記》第一章至第七章裡頭,會談到「對人干犯的規範」及「對祭司干犯的規範」,這些規範都是極其嚴格的,也表示說,神是想透過在舊約中各種祭物的獻禮,要表明出以後新約的救法(救贖)。

  我的補充到此,阿們!

 

2. 素祭(利 Lev 2:1-16; 6: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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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素祭(利 Lev 2:1-16; 6:14-23)

安息日,2011-07-16 09:00

 

(利 Lev 2)《利未記》二章的結構分析

1-3 平時未經烹調的素祭

4-10 平時經過烹調的素祭

11-13 三項禁令:

11 禁酵和畜

12 首生祭非素祭(是舉祭,見 15:20-21,如十分之一物)

13 不可缺鹽

14-16 初熟的素祭(非首生祭 23:10)

 

(利 Lev 2:1)

「若有人」

  原文“並且一個氣息,當……”。

  自二章至七章,除另有四次(利 Lev 5:3,4; 6:3; 7:21)是以“亞當”來指稱主詞“人”之外,其他都以“氣息”來作主詞(共計17次)。

「氣息」

  首次出現於(創 Gen 1:20),指神所造有生命的物,原文為“有氣息,活的,滋生眾多之物”。是神所造有氣息的活物,就當獻祭。

「素祭」

名詞解釋:
  素祭<H4503>:是“給予”<H5414>的名詞,陰性,意為“禮物或貢物”。LXX譯為<G1435>:禮物,獻品。首次出現於(創 Gen 4:3,4,5),指亞伯和該隱的供物。《詩篇》(詩 Psa 20:3; 40:6; 45:12; 72:10; 96:8; 141:2)六篇中,《和合本》譯成“供獻,禮物,禮,禮物,供物,祭”等詞。本字在(利 Lev 1-7)特指穀物之祭(小麥,大麥),譯為“素祭”,是與原文有異,但與本段經文的文意卻頗為符合。詩篇中亦有用此字與神的“悅納”、“喜愛”相連,且連接於動詞“記念”之後(利 Lev 20:3),正如(利 Lev 2:2),表明此祭的主要意義在於“求神的記念”(記念神的約)。

  「素祭」既然是指禮物或貢物,則原本屬神之物就不能列為素祭,例如頭生之畜、十分之一物等(利 Lev 2:12)。「獻禮物」所代表的含意,是以臣民向君主呈獻貢物之意來表達神與獻祭者的關係,因此在二章強調“記念”和“約”的使用,表示有立約之關係。

  素祭在舊約中不能單獨獻上。
  但《洪同勉》反對此說,他提出例證:「(申 Deu 26)和(利Lev 6:19-23)和(利 Lev 2)序言句式與(利 Lev 4:2)“罪祭”,(利 Lev 5:1)“愆祭”的句式幾乎相同,但與(利 Lev 1:2)“燔祭”,(利 Lev 3:1)“平安祭”有所差異」。
  我們看法:
  (申 Deu 26)是頭生祭(《和合本》譯“初熟”),按照(利 Lev 2:12)首生祭非素祭,而是舉祭,是當獻的原本屬神之物,並非禮物。
  (利 Lev 6:19-23)亞倫受膏之日所獻素祭,按照(利 Lev 8-9)同獻的有燔祭、罪祭、平安祭物,因此素祭並非單獨獻上。每日早晚祭司所獻的,按(民 Num 28:1-8)有燔祭、素祭、奠祭,也並非只獻素祭。
  另就文章序言句式而論,燔、平安兩祭都提及“就近物”(名詞)和“就近”(動詞)二字,和(利 Lev 2)相同,反而(利 Lev 4:2)和(利 Lev 5:1)並無此二詞。
  另外(利 Lev 2:1)的開始有連接詞“we”和(利 Lev 3:1)一樣,表示燔祭、素祭、平安祭是一齊啟示的。(利 Lev 4:1)再有“雅威對摩西說話”,表示是一個新的啟示之開始,故就文章格式而言,不能證明素祭是單獨之祭。

  另有學者寓意解經,將素祭解為耶穌的完全人性,而燔祭解為耶穌的完全神性,神人二性共同獻上。此種解經法已越過經文本身所要論述的,將個人神學觀點讀到聖經裡面,乃是一大錯謬!

 

「細麵(麪)」

  《TWOT》指小麥研磨而成,雖普遍使用,在當時卻是昂貴的食品(結 Eze 16:13),富人才吃得起,一般人平時只能吃得起大麥。它用於招待上賓,(創 Gen 18:6)記載亞伯拉罕招待三位客旅為其首次出處。(利 Lev 2)中未提及素祭使用的細麵數量是多少,按照舊約其他經文,都以十分之一伊法為計算標準(約 2.2 公升)。《洪同勉》認為:「數量並不重要,可以酌量供奉。」然而,在同是論述素祭的第六章中,(利 Lev 6:20)其數量為“伊法十分之一”,這應是一個準則,否則若有獻上素祭的,其數量卻不足以一抓,這將何等矛盾!經文本身既是規矩,並需要前後文比對,絕不是隨意就好!

 

「澆上油」

  首次出現於(創 Gen 28:18)和(創 Gen 35:14),都是雅各立約的行為,使其所立之石分別為聖之意。他以此動作表明記念神向他啟示應許,因此素祭澆上油是必然的動作,在不同的素祭物都必用油。「聖別」是其中心思想。就實務上,澆上油可使細麵揉成麵團,以利用手抓取(利 Lev 2:2)。油被視為聖靈的預表,是由(詩 Psa 45:7)和(賽 Isa 6:1-3)所引喻而來。至於素祭的油能否套用此引喻用法,在新舊約中並無直接證據,故而根據舊約以色列人的認知,「聖別」應是主要意義。

  油的數量如細麵一樣,在此處經文中並未記載,根據其他經文,例如(利 Lev 14:12)“一羅革的油”,約半公升(0.5 L),是調油之後再額外添加上去的。若按(民 Num 15:4; 28:5)則油的量為四分之一欣,約0.6公升(0.6 L),因此油的數量對比細麵的數量,約是1比4,油是相當充足的。

 

「放上乳香」

  乳香出現於(出 Exo 30:34),是聖香的材料之一。聖香是祭司進會幕至聖所必要的物品,以香代表禱告,得以遮蓋祭司免死(利 Lev 16:13)。乳香和素祭一併燒獻,如同聖香的效果,使壇上火祭成記念,成為「氣味的撫慰」之效果(利 Lev 2:2)。平民的素祭等同於祭司燒香的含意。乳香在舊約其他經文出現都與素祭相連,惟獨《雅歌》三次(歌 Son 3:6; 4:6,14),都是負面寓義,指奢華與享樂。考量《偽經》的用法,此負面意義非聖經之原意。由(出 Exo 30:37-38)所命定,不可將乳香調用為自己作香之禁令,即已限定乳香之使用。至於乳香之量亦未記載,其他出處亦無可比較,惟就今日乳香仍在出產,少許的量即可造成極大香氣,其數量必不多。有以為是用小金杯盛用,但不可考,因為陳設餅之乳香亦可用於抹在餅的表面,而非必用杯盛之。有加乳香之素祭才是成為「氣味的撫慰」,反之則無法成為素祭。

 

(利 Lev 2:2)

「帶到亞倫子孫作祭司的那裡」

  素祭的燒獻和燔祭不一樣,是由祭司主獻,奉獻者並未參與獻祭,只在事前的預備妥當後,就交由祭司執行祭禮。因此此獻素祭,強調獻者事先的預備工作,由麥磨成細麵,橄欖壓榨成油,買來乳香,都需相當代價。

 

「抓滿一把」

  《和合本》譯“取一把”。舊約僅出現於(利 Lev 2:2; 5:12)。在用法上,使用同字根的動詞和名詞一併出現,正如“就近物的就近”一樣的形式。直譯為:抓取一抓(的量),此為細麵澆上油,用手掀住滿滿的一把,是一粘稠之物,而非鬆散之粉。然而(利 Lev 5:12)未加上油,則為鬆散之麵粉,該處指罪祭,而非素祭。

 

「作為記念」

  來自動詞“記念”的陰性名詞,指記念物或記念祭。舊約只出現於(利 Lev 2:2,9,16; 5:12; 6:15; 24:7; 民 Num 5:26),其中(利 Lev 24:7)是指陳設餅,其餘都指細麵作的祭物,當它燒獻時就成為記念祭物。
LXX譯為“ τὸ μνημόσυνον αὐτῆς ”,直譯“她的記念”。此希臘字 <G3422> 在新約聖經中出現於(太 Mat 26:13; 可 Mar 14:9),是指為耶穌膏抹的女人,她所作的要記念;另出現於(徒 Act 10:4)哥尼流的善行和禱告已蒙神記念。素祭代表善行和禱告,由其動詞“記念”出現於(創 Gen 8:1; 9:15,16)神記含挪亞和各樣有氣息的記載,他們都在方舟內而被神記念所表明了。因立約而記念,而立約要加「鹽」,表示恆久不變,故又名「鹽約」。

 

「在壇上,是火祭,為氣味的撫慰」

  《和合本》譯“在壇上,……為馨香的火祭”。素祭要燒獻時,才可稱「馨香(氣味的撫慰)」,否則便不是(利 Lev 2:12)。至於未燒獻而歸給祭司的祭物,被稱為「至聖的」。

 

(利 Lev 2:3)

「眾聖之聖」

  《和合本》譯為“至聖的”。本字於(利 Lev 2-7)二至七章中出現七次,都指祭物剩餘未燒掉,歸給祭司之部份,它們包含素祭、罪祭、愆祭三種。平安祭牲餘下的只稱為「聖的」,是平民可食用的,而非單單限定只有祭司可食用。

 

(利 Lev 2:4-10)

「經烹調的素祭,分成三種來描述」

  第一種爐烤,第一種盤煎,第三種用淺鍋。

而作成的成品亦有三種,分別是無酵餅、無酵薄餅、塊狀的。

用油的方式有三種:混調、塗抹、澆注。

材料方面:細麵三次,在三種調理方法中都出現,油亦是,但使用方法不同。無酵也出現三次。每一種調理,材料的記載有省略,以免重覆。

 

(利 Lev 2:9)

「舉起」

  原文編號 <H7311>,《和合本》譯為“取出”。此動詞若為使役形式,用在祭物上都是指「獻上之物所餘下的,成為祭司所有」之用。其名詞多譯成“舉祭”(利 Lev 10:14-15)。

 

(利 Lev 2:11-13)

  經文特別限定三項禁止令:①不可添加酵和蜜,②不可將頭生獻物當素祭般獻上,③不可缺少鹽。

「酵和蜜」

  就人所食用的麵餅,此二物可使食物更加可口,雖然素祭燒剩的歸與祭司在聖處食用,但就整體素祭物是合併製作獻上,因此,將素祭排除人的食慾因素,應是此禁止令的主因。一般解釋者亦以為不可過度寓意解為“與罪相關”,因為在聖經中,對此二物“酵和蜜”亦有用於正面含義之處。且“酵”亦可成為初熟物歸與神(利 Lev 23;17),亦加在平安祭中一同獻上(利 Lev 7;13)。而“蜜”則律法中從未提及此物參與祭物之列。就經文而言,並未視為不潔之物,只說不可同素祭燒獻。〔另詳見(利 Lev 7)注解〕。

 

「首生獻物」

  按律法規定,凡頭生之物,包含人、牲畜、五穀都當歸與神,因此初熟物不是禮物/貢物,它們如十分之一物,理當歸祭司、利未人所有,是他們的產業。此禁令是在補充說明,素祭原為歸神之禮物貢物,不可將原本當給祭司利未人的初熟物,更改而作為素祭獻上。此種情況令人想到,主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更改律法的情況,他們允許人將當歸給父母的當成各耳板(太 Mat 15:5-6; 可 Mar 7:10-13),就是與本禁令的意義相同。

  就11和12節(利 Lev 2:11,12),「火祭」和「氣味的撫慰」分別出現,其含意是相同的,亦即當祭物焚燒時,就產生氣味的撫慰,故此兩節都在指明禁止火獻之物。

 

「鹽」

  故意在同一節經文中出現本字三次,分別是“命令、禁令、命令”,可見其強調法!作者自行解釋「鹽」的含意為:“你神的約之鹽”,此形式僅相似地出現在(民 Num 18:19)“在雅威面前為永久的鹽之約”。(民 Num 18)是針對祭司當得之份,神以立約角度談此應許。在本段中,獻者加鹽調和素祭物,成為立約之物,正如素祭燒獻時成為記念祭一樣。經文不只在指獻者本身記念神、記念神的約,也在指獻者祈求神記念他、記念與獻者之約。因此素祭物就成為獻者的禱告一樣,正如(出Eco 30:34-35)製聖香的規定,必須加乳香和鹽,成為祭司的香壇之焚香必要條件之一。

  由“約”和“記念”二詞都首次出現於挪亞身上(創 Gen 6:18; 8:1)如同燔祭的用詞相同的模式,此二祭的基礎是挪亞的信心和義行,正如新約使用在哥尼流的身上一樣。神對祭物的要求,等同於對獻祭者的要求,由此可以明白。

 

(利 Lev 2:14-16)

  本段為素祭物第三種,按前兩種祭物都以細麵(小麥)為主要成分,本段提出另一種成分,是大麥或其新鮮的脫殼穀物為祭時的規定。此正如燔祭為三種不同祭物,素祭物亦有三種,彼此對映。

 

「初熟的素祭」

初熟 <H1061>,和首生 <H7225>,在(出 Exo 23:19)將此二詞合用表示同一意義,但“首生獻物”按照(利 Lev 23:11)中,初熟節所獻之物,是搖祭而非火祭,是符合(利 Lev 2:12)的規定。而初熟物若當素祭來燒獻,在本段就指非小麥之其他植物祭。

  “初熟物”在舊約中可指大麥、小麥、葡萄、無花果之類。經文在此用“火中烘烤的亞筆”,“亞筆”即“亞筆月”,就是大麥成熟之用份,即逾越節時分,因此它特指大麥也可當作素祭,正如前兩種小麥祭。

  另一種則為“果園的脫殼物”,應是前一種的補充說明,《和合本》就在譯文加上“就是”,表明後一種含意是前一種的說明。(經文未加連接詞 “we”),由(利 Lev 2:16)重提脫殼物即可證明此意。此大麥祭物正如潔淨鳥類之於燔祭物一樣,同為窮人所獻。

 

  (利 Lev 2:15-16)重複提到添加油和乳香,正如小麥祭一樣,亦為記念祭。就文章形式,和(利 Lev 2:1-2)相似,可視為文章前後對映,首尾呼應之法,再次強調凡為素祭必須加油及乳香,一併焚獻為火祭,才成素祭。


 

回應一:L

  需要牢記的是,素祭是與燔祭一同獻上,都與立約有關。燔祭中特別強調「悅納」,素祭則強調「記念」。獻祭者求神「悅納」他所獻之完全的祭物;求神也「記念」祂的約,在神與人立約的關係上,神的約中的應許。就「立約的內容」而言,神有所應許,也有所命令。

  「素祭」一字之解釋:《TWOT》談到的意思有“給予,引導,借給人的物”,從阿拉伯語的用法提到,將物借給人一段時間,使其可以生利,或是母畜會產奶,這些產生出的就成為了白得的禮物,故“禮物”的意思因此而生。阿拉伯人亦是閃族之一,素來有給人恩惠、禮物,供給別人需要,幫助窮乏者的傳統。聖經作者將此字原本描述對人的禮物,用來表達對神的禮物。

  上文特別強調,「素祭」本不是神原本已規定應該歸給神的,好比是“什一捐,頭生的物”,這些物是人一定要獻的,若不獻則是虧欠了神。而「素祭」不是一種硬性的規定,而是在規定的奉獻以外,若你願意獻禮物,這些禮物就成為你愛神的表現。禮物本身就是代表愛,代表一種善行。對人的愛,就是供給人生活必須品,或是各方面的撫慰、幫助。對神呢?由於神不需要吃飯,不需要人的這些東西。而神所要的是:

「人(你)能夠記念祂的約,人(你)能夠照祂的約、祂的話、祂的應許,去遵守他的誡命(命令)。」

  素祭中所談的東西數量及價值並不是太多,一般人應該是有能力獻的。

  上一講曾提到,燔祭內容的用詞,與(創 Gen 1-8)有許多相同。同樣地,「素祭」與(創 Gen 4)“該隱與亞伯的「供物」”,此字就是「素祭」。由此我們有個疑問,當時他們倆人怎知要獻這些禮物?這些禮物是否神所規定的?從經文中看不出答案,只是記載了在他們倆人獻上禮物後,神的回應內容,以及該隱對神的回應。(創 Gen 4)所強調的是,若獻祭者本身所作的不符合神的旨意時,神是不悅納其禮物的。而(利 Lev 2)所強調的是,人若要獻,要按神所規定的去作。故這兩段經文描述的著重點不同。

  我們當如何得知該隱、亞伯是否有神給予的規定呢?就我個人觀點,人要獻供物給神,不可能只是按照個人的想法、作法、他的愛心、或誠心,就可以隨便獻上。《TWOT》解釋(創 Gen 4)這段,就是以人的誠心來解釋,認為是因為該隱誠心不夠,而亞伯有足夠的誠心,所以悅納亞伯。這樣的解釋純粹是個人的想法,沒有什麼聖經根據。就(來 Heb 11)所言,“亞伯因著信心獻上禮物,蒙神悅納”。所謂「信心」是建立在對神的話語的支持上,也就是說,他是對神的話語的回應,他是照著神所指示的來作這件事,神因為他照著神所指示的作,因此神悅納了他及其供物。這是《希伯來書》所強調的,有神的規定為前提,其中含帶有神的應許,亞伯在應許尚未成就之前,就相信該應許將會發生,他就因此憑信心獻上禮物,所以他會蒙神悅納,神就因此稱亞伯為義。在神尚未成就所應許的話之時,亞伯和亞伯拉罕一樣,都是憑著信去作神所喜悅的事,然後就蒙了神稱義。

  《希伯來書》第十一章(來 Heb 11)非常強調這兩點:①「按神指示,你憑著信心去作」;
②「在還沒有成就應許之前,你憑著信心去作」。
這樣的人被《希伯來書》稱作「信心的見證人」。

  再來看挪亞,也說他是「因著信」。(來 Heb 11:7)

Heb 11:7    挪亞因著信、既蒙 神指示他未見的事、動了敬畏的心、豫備了一隻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

  他「蒙神指示」,表示有神的話指示他,且神所指示的事尚未出現,他就「動了敬畏的心」。一個人會去作神所喜悅的事,他先是「動了敬畏的心」,他的信心是在於他對神指示的話產生了敬畏!人因有對神的敬畏,他才會透過信心來表現出他的行動,就是「豫備了一隻方舟」。這種行動是透過信心,而信心是基於神的指示。這三點是相關的,首先是「神的指示」,其次是「人動了敬畏的心」,再者是「人的行動配合」,最後的結果是「使他全家得救」,這乃是應許,由於挪亞的遵行而果然最終成就了應許,「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也是神所應許的內容。

  同樣的,關於亞伯拉罕蒙召(來 Heb 11:8)

Heb 11:8    亞伯拉罕因著信、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往將來要得為業的地方去.出去的時候、還不知往那裡去。

  神有命令,所以亞伯拉罕「因著信」,「遵命出去」表示有行動。

  又談到亞伯拉罕獻兒子(來 Heb 11:17)

Heb 11:17   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

  神也有命令要他將兒子獻上,而他相信神的應許不落空,就是神曾應許「『從以撒生的纔要稱為你的後裔.』,既然如此,他相信就算以撒被殺了,也能從死裡復活,因為他相信神所應許的話不會落空。果然他就得回他的兒子以撒,因為神預備了一隻羊羔,替以撒死,使以撒如同從死裡復活過來。

  以上都是要告訴我們,對於亞伯和該隱的獻祭,不可能神沒有指示,因為聖經中律法書,從《創世記》至《利未記》是一脈相承的,它不是詳細記錄,但是可以彼此關照,我們越讀就越要瞭解,無論遣詞、用字、內容、主題,它是前後連貫的,因此我們可以斷定,神一定有給亞當夏娃指示,規定他們該如何獻祭,就好比以色列人是神的新的選民,神一定會指示他們如何對神對人,讓他們有所依循而行。

  對於「如何敬拜神」,許多人根據《和合本》的譯文,認為「人要用『心靈』和『誠實』拜神」(約 Joh 4:23-24),而且《TWOT》中也是類似說法,認為亞伯是用「誠心」來拜神,因此認為,「人只要誠心拜神就好了」。

  但是,(約 Joh 4:23-24)的原文直譯是「人『在靈的裡面』和『在真裡的裡面』拜神」。『在靈的裡面』一定要講到「聖靈」的事,不是只有談到我們「人的靈」的問題,因為新的聖殿的敬拜,不在乎耶路撒冷,也不在乎撒瑪利亞城,它一定是在於神的靈降下在人的裡面,然後神的靈賜給人能夠用靈來跟神溝通、來敬拜神。而不是〔在沒有以上前提之下〕你想要用靈禱告就可以禱告,那是一種神的恩賜。但是《和合本》譯成「用心靈」(敬拜、禱告),讓人誤以為是人在心靈裡向神說話就可以了。實際上,所謂「在靈裡」(敬拜、禱告),絕不是指一位沒有得到聖靈的人,可以用他的靈來禱告。「用靈禱告」絕不是指「用人的心禱告」!這有很大的分別,一定需要有神的賞賜、聖靈的降臨及同在,人才可能有這樣的敬拜。今天的我們的敬拜和古代人的獻祭敬拜相比,也是同樣的,若沒有神的指示賞賜,人怎麼可能有能力來跟神敬拜?!

  談到「在真理裡面」,所謂「真理」,就是神的話、神的指示,神的規定。我們當按神所規定的來敬拜神,而不是按照我們人自己的意思來敬拜神!所以獻上供物/禮物,還是要按神的規定。如前述,神規定要歸神的什一捐及頭生之物等(人的本分,當盡的義務),不能當作禮物來獻上,但是有的人就將這些弄混了,認為「不要緊,反正我的心是很好的,雖然是要歸給神的,今天我還是很誠心地將這些當作禮物獻給神,神難道不喜歡嗎?因為我很誠心啊!」這種情況是:「該歸給神的你不歸給神,而神說不要當成禮物的(本分義務),你偏要當作禮物獻給神,這豈是『誠心』?『誠心』難道是用這種方式表示?!而不是按照神所所喜悅的,神所定規的去行嗎?!」若人是按各自想法表示「誠心」,那麼就各有不同定義,便莫衷一是了!因此,我們談到獻祭、談到供物,就需要談到以上這些方面的內容,而這些內容也成為非常重要的內容。

 

  另外一點,就獻祭的影子和實體而言。《創世記》比較於以後的《出埃及記》和《利未記》〔(出 Exo 25)西乃山下的獻祭,到(利 Lev 10)的獻祭〕,在獻祭內容上有三個特點。

1. 獻祭地點:
《創世記》中,沒有固定的獻祭地點。
(出 Exo 25)和(利 Lev 10)有規定而(創 Gen 4)對亞伯及該隱未規定獻祭地點。對亞伯拉罕也未規定固定的獻祭地點,雖說要他到摩利亞山上獻以撒,但是並非指示他某個固定獻祭的地點,而是在遊牧過程中,神在何處對他顯現、應許,他就在何處築壇獻祭,可見並非是固定的。之後的以撒也相同,他在別是巴獻祭,是因為神向他顯現並說話,他就因此築壇獻祭。雅各也是在其逃難時,神在伯特利向他顯現、與他立約,他因此獻祭。以上告訴了我們,在尚未來到西乃山,神所規定的獻祭之處時,對神獻祭的地點並未限定在空間上的某一處,就算是會幕,它也是可移動的,隨著人的遷徙而搬遷,因此獻祭地點也是不固定的。

2. 祭司:
《創世記》中,並未特定某種祭司執行獻祭。
(出 Exo 25)和(利 Lev 10)規定要通過某些特定的祭司來獻祭,而《創世記》中卻不同。較特別是有位“麥基洗德”,經上說他是“至高神的祭司”,看起來又好像不是人間的祭司。故就《創世記》而言,除了獻祭的人以外,未有其他特定的祭司。祭司和獻祭的人是否是合一呢?這是我們所發現之很大的不同。

3. 祭物:
比較特別的是,《創世記》亞伯拉罕要知道神是否賜給他產業時,神指示他數種祭物“牛、山羊、綿羊、班鳩、雛鴿”(創 Gen 15),這些祭物種類也與《利未記》所要求的相同。神指示他祭物後,他就照辦,似乎亞伯拉罕是熟悉的,知道的要如何去作這些事。〔在祭物的處理上有所不同〕

  由以上可知,在祭物的種類上有相同之處,但其他的內容卻又有許多不同,例如獻祭地點不固定,不經由專門的、特定的祭司來執行獻祭。

 

  希望大家藉由以上的回應,能因此對於獻祭之事有更多的參考。

 

  就新約哥尼流的事件,與挪亞的事件進行對照,我們可以瞭解到,素祭的含意是「記念」,讓神能夠記念他的,一定是他「常常禱告」。「燒香」就是指「常常禱告」,主講者曾談到「平民的素祭等同於祭司燒香的含意」。還有就是「常常地賙濟人」,因為「賙濟人」本身就是「給人禮物、給人恩典」。就新約的角度,神對人的「禱告和賙濟」,都蒙神「記念」,這樣的文辭用字,是和(利 Lev 2)素祭的內容是一樣的,因此代表著,生活在新約時代裡之哥尼流的家,就是敬拜神的地點,就是神的使者進到裡面,來向他們說話、顯現、應許得救的重要地點,而哥尼流本身就是獻祭的人,所獻上的祭物是神所悅納、記念的「常常禱告和賙濟人」。

  「常常禱告和賙濟人」,就(太 Mat 6:1)耶穌說:「你們的善事(義)不要行在人的面前」,“善事(義)”就是指“你們的義”(太 Mat 5:20),也談到「賙濟/施捨」和「禱告,禁食」,主耶穌特別解釋這些是「你們的義」,故主耶穌已經透過這些教導了我們,何為真正的「素祭」!使我們可以從新約的角度來瞭解之。

  同樣地,在其他的“以物喻人”的事上,(徒 Act 10)彼得所見的另一種異象,其中出現的動物是與挪亞相關記載中的動物是一樣的。這是要表明,無論新約或舊約,《創世記》的第1章至第8章(創 Gen 1-8)極為重要,它是日後許多事物的原版、榜樣、重覆、擴張。日後所談的,都不會離開這(創 Gen 1-8)。

  願榮耀歸給神!


 

回應二:T

  「素祭」指的是土裡所生產的穀物,不論是小麥、大麥或是作物。(創 Gen 1)記載,地裡生長五穀菜蔬是在第三日。神曾應許以色列人,要賜迦南地給他們作為世世代代的產業,而(出 Exo 23)所談到之節期的條例,這些條例之所以能夠實行,非得要等到他們進入迦南地——得地後才能得土產,才能獻上給神。

  素祭之所以談到「記念」,不論是從(創 Gen 8),或是從以色列人以後進迦南地,對於蒙神恩之人,敬畏神的人,將如(創 Gen 4)的亞伯,憑著信心來獻上神所喜悅的物。何況神透過摩西教導以色列人,當他們進入迦南地,從地裡有收成之時,他們要將初熟之莊稼帶到祭司面前,在雅威面前獻為搖祭。參照(申 Deu 26)的吩咐,他們將初熟的物帶到雅威面前,他們要宣告“他們的先祖像是流浪者、將亡者,經過多年的遷徙、苦難,神保守亞伯拉罕的後代子孫,讓他們成為大國……”。素祭中,要加上乳香(由樹泌出的樹脂)及油(橄欖壓榨而得),而小麥及大麥均是地中種植而得,如此方能成為雅威面前馨的火祭。

  「素祭」是在神面前的一個「記念」,是記念神賜給以色列人土地,神已完成祂的應許,他們如今得到地了,可以從地中得到出產,照著神所規定的,憑著信心,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獻上。對於初熟之物,按規定當歸給神的只是一部份(十分之一),另外取一部份來(作素祭)。

  神對人的要求總是照著人的能力能作到的,不論是高價的小麥粉(細麵)或是低價的大麥粉,不論是富人或窮人,都能照著神所賜的福,來擺上神所喜悅的供物。

  又強調要加上「鹽」,是「神立約的鹽」。有另處經文談到此點,大衛的子孫所羅門王,晚年時隨從外邦女子去拜別的神,以致於神就把他的國分成兩部份,一部份賜給耶羅波安,後稱為“北國”,剩下兩個支派給所羅門的兒子羅波安。羅波安之子亞比雅常與北國的耶羅波安打仗,在爭戰前對眾人宣告:「雅威以色列的神曾立鹽約,將以色列國永遠賜給大衛和他的子孫……」(代下 2Ch 13:5)。「鹽」有防腐,使食物不腐壞的功用,「鹽約」引申為「不毀壞之約」。亞比雅之宣告乃有所根據,神也必「記念」他的約,既是「約」,就有兩造(雙方)間的關係。當兩造之間都遵守了約的條款,兩方面就各盡本分,各享權利。若單方面只欲享權利而不願盡義務的話,那是行不通的!所以素祭中強調是作為「記念」,記念什麼呢?據(創 Gen 8)與挪亞和各樣活物立約,求神記念“不再用洪水滅世”,而人當記念,不可如(創 Gen 6)所記那樣地“滿了強暴”,在各個方面敗壞、混亂,挑戰神所定的規則!

  人要成為在神面前的一個記念,就當按神的喜悅去行,就是人要憑著信心。「憑著信心」不是一般人認為的「照著人的甘心樂意」,因為人甘心樂意的標準,不見得是符合神的標準。所謂「信心」,就是對於神的話、神的應許、神的約的「遵守和力行」。這樣的「遵守和力行」就是「對神的信心」。素祭雖可由不同的縠物以不同的方法製作而獻上,但都是要按照神的吩咐,人願意獻上,就帶到雅威的會幕門口,透過祭司來獻。

  現今,神透過聖靈內住在得到聖靈的人裡面,透過不斷地「禱告」,祈求在地上,神的名能夠被尊祟、神的國度能夠彰顯,神的旨意能夠暢行。

  對於人與人之間,就力行「賙濟」,不論願作大的或已在高位的,都要俯就卑微,以大來服事小的,不讓弟兄中最小的一個跌倒、失落。對弟兄中最小的,你要以耶穌基督的心腸,以作父母的心腸來輔導他、來幫助他,這就是對人的一種幫助、賙濟。

  對於在教會當中服事神的工人,要把你一切的美物與他分享。對於擔心我們靈魂,而且不斷地引導我們的領導人,我們更是要在主裡聽從他的話。對於自己肉身的父母,對我們有養育之恩,我們也當照著神在十誡中的定規,要遵從父母、奉養父母、孝敬父母。

  以上這樣才是「素祭」在現今的各個層面、各種方式,我們實際地以活生生的方式將之實行出來,就是以聖經為基礎,透過神的定規,把它呈獻在神的面前。

 

3. 平安祭(利 Lev 3:1-17; 7:11-36)

錄音檔(MP3);  ★主講錄音MP3,  ★回應一錄音MP3,  ★回應二錄音MP3

3. 平安祭(利 Lev 3:1-17; 7:11-36)

安息日,2011-07-23 09:00

 

(利 Lev 3)《利未記》三章結構分析

  延續前面燔祭、素祭的結構,均以“三”為其結構的方式。也談到三種祭牲。

1-15 牛為祭牲(公母均可)
6-11 綿羊為祭牲(公母均可)
11-16 山羊為祭牲(省略公母)
17 結語(可視為一至三章的總結,有關脂油和血)

 

(利 Lev 3:1)

「平安祭牲」

  此為五祭中獨有的用法,其他四祭都只用單詞用法,惟此祭用組合詞(平安+祭牲)。

「平安」

  平安祭<H8002> shelem,字源來自“使和好”(<H7999>  shalam),指付出代價以求得和解。

  若人未付出代價,而只是心中想要求和好,實際上那是一種虛妄的事情,這不是聖經所談到的「和好」。很多的人以為,得到救恩是「白白地得到」,實際上這是誤解了聖經的原意。聖經所談的「恩典」,目的也是要人去跟神和好,「恩典的目標」也是要人認識到「應該付出什麼樣的代價」。若你先前的代價沒有付完整,神就不會跟人和好。

  《TWOT》指出此詞三大方面的意思:

1.它象徵 shalom 的禮物,指與神和好,以祈求完好、興盛之祝福。

2.它是團契性獻物,即與他人一同分享祭物,有同桌共享的意義,對象可以是祭司、家人、及任何潔淨的被邀請者。這是平安祭的意思。

3.它是獻祭過程中最後一項被獻上的,是終結性的獻祭,由字根的強調主動形“完成”而來,指“至終的,最後的祭牲”。之後的經文談到人的罪時,先獻上罪祭,其次是燔祭、素祭,最後是平安祭。

  本字首次出現於(出 Exo 20:24; 24:5),就是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神所頒佈的十誡和約書的時候,本字與燔祭一同出現,成為立約之祭。

  在(出 Exo 32:6)成為以色列民與牛犢立約之祭。《洪同勉》先生不贊同此立約的用法,他又說:「雖然就個人獻平安祭而言,它並不等同於盟約祭,但就團體性的獻祭而言,舊約中的使用常與立約或更新盟約相連。」就個人性獻祭而言,他不贊同本字與立約有關,但若就團體性獻祭而言,他又贊同本字與立約有關——實在是前後矛盾。實際上就聖經的觀點,不能將個人和團體一拆為二,就如不能將人的身體和人的心思意念一拆為二,這是不對的!聖經的意思是,二者是聯結在一起,只是各有其強調而已。

  LXX有二種翻譯,一譯為  σωτηρίου (σωτήριον) <G4992> 救恩,拯救之祭。此一翻譯與中文的翻譯差別頗大!《詩篇》中未曾提及此字(指名詞字根),惟其動詞字根“使和好,或答報”出現了17次。《和合本》中(詩 Psa 56:12)“我要將感謝祭獻給你”,原文應譯為“我要回報感謝與你”。《詩篇》中不提「平安祭牲」(組合詞),而只提「平安」,可視為平安祭是與神達到完滿和諧的狀態,這應該是詩人們所期望卻未達到的,因而不提獻上平安祭;反而在(箴 Pro 7:14)淫婦說:「平安祭在我這裡,今日才還了我所許的願」,她將平安祭和還願這兩同字源,同字意之詞並用,成為引誘之詞。

  另外,LXX在(撒上,下),(王上,下),(箴)這幾卷中,另譯為“ εἰρηνικός  <G1516>”和平。此字之動詞出現於(創 Gen 44:4),意為“回報”,就是約瑟所言:「……你們難道是以惡報善嗎?」。本字根基本含意,就是付出代價而得到報酬、這報酬就是和平。

 

「祭牲」

  來自動詞“宰殺、獻祭”的陽性名詞,可指宰殺的動作或被宰殺的祭物。舊約出現此字,幾乎等同於“平安祭牲”,雖無“平安”字眼,亦為平安祭牲之專用詞。首見於(創 Gen 31:54; 46:1),是雅各所獻上的。第一次出現在雅各和拉班立約時所獻上的,第二次出現在雅各下埃及前,向他父親的神所獻上的。

  此字又和公義組合成“公義的祭”(申 Deu 33:19; 詩 Psa 4;5; 51:19)。

  聖經出現獻祭和人內在的情感比較之經文:(撒上 1Sa 15:22)聽命,(詩 Psa 40:6-8)樂意行神的旨意,(詩 Psa 50:14-15)求告,(詩 Pas 51:17)憂傷的靈,(何 Hos 6:6)堅愛,都以此平安祭牲作對比,因此眾先知事實上即在解釋平安祭牲的真實意義為何。

  人若能明白其真實意義,就會「聽從神的命令,樂意行神的旨意,到神前求告,以憂傷的靈悔改,求神的堅愛」。

 

(利 Lev 3:2)

「宰於會幕門口」

  本節經文若未對照其他經文,和其實際操作空間,就容易造成讀者誤以為平安祭宰殺地點是特指會幕門口,有異於燔、罪祭於壇的北側(利 Lev 1:11)。就經文“會幕門口”的用法,它是一個概述性用詞,指會幕院區之內,而非指由會幕到祭壇之間的特定小區間。可以參照(利 Lev 8:3,4)會眾聚集到會幕門口,(利 Lev 8:31-35)祭司就職期間不可離開會幕門口,由此可以斷定,「會幕門口」是一種省略說法,意指「會幕整個院區」而言,故經文的文學手法是讀者當注意的,免得造成誤解。

 

(利 Lev 3;3)

「脂油」

  來自字根“使肥潤”之陽性名詞,通常指動物祭牲的脂肪,在詩體中有隱喻意為“至好的”(詩 Psa 81:16; 147:14; 民 Num 18:12,29,30,32; 申 Deu 32:14)。此係在農牧社會中,油脂缺乏,故多認為動物油脂是物以稀為貴,引申為至好之物。脂油一般多分佈於內臟周圍,故經文記此「特定的脂油」是以內臟、兩腰子、肝為限,將之取下作為燒獻。對於其他夾雜在肉中的油脂,不列入此「特定的脂油」之中。獻脂油代表獻至好的給神,是神所喜悅的(賽 Isa 43:24),首次出現於(創 Gen 4:4)亞伯所獻之物。

「內臟」

  可喻指人內在態度、思想。

「腰子」

  可喻指人的肺腑、心靈。

「肝」

  可喻指人的心。

  此三物在希伯來人的用法上,都指人的內在情形,因此日後詩人、先知隱喻解釋平安祭牲的由來,由此可知。

 

(利 Lev 3;5)

「燒在燔祭上的壇的柴上」

  此指平安祭牲是接續燔祭燒獻之後才燒的,加上平安祭的脂油,即火上加油,可想而知,會使火更加旺盛。由(利 Lev 6:12)祭司在早晨燒獻燔祭後,燒平安祭牲的脂油,故平安祭多為晨祭,但就獻者而言,他可單獨獻平安祭物(附上素祭),而不必要再附上燔祭。然就經文使用此意,為將平安祭連接於燔祭之上,使得此三祭(燔祭、素祭、平安祭)的內涵意義連成一塊,則平安祭在神前面前歡樂(申 Deu 27:7),是基於已取得神的悅納(燔祭),並取得神記念其約之下(素祭),才有真正與神、與人和好、同樂之祭(平安祭)。

 

(利 Lev 3:6-11)

重覆第一段的規定,牲口由牛轉為綿羊,而在7節(利 Lev 3:7)又特指綿羊羔。

「綿羊羔」

  (利 Lev 1;10)燔祭,(利 Lev 4:35)罪祭,(利 Lev 5:6)愆祭。此動物在逾越節為特定祭物(出 Exo 12:5; 利 Lev 23:12),在潔淨禮作除罪祭物〔(利 Lev 12:6)生子,(利 Lev 14:10)大痳瘋,(民 Num 6:12)拿細耳人〕,在早晚燔祭、安息日、月朔、諸節期(民 Num 28)都使用之。基督是綿羊羔的預表應驗對象,新約已指明。

 

(利 Lev 3:9)

「完整的肥尾巴」

  綿羊之尾巴可用來儲存身體脂肪,故亦當如脂油獻上。在迦南當地風俗,肥尾巴亦代表美食,其意義如脂油。首次出現於(出 Exo 29:22),是承接聖職的平安祭牲之公綿羊之肥尾巴。另出現於(利 Lev 8:25; 9:19)都指同一祭禮。惟獨最後一個出現於(利 Lev 7:3),指愆祭之公綿羊的肥尾巴。因此只要是綿羊,其肥尾巴都是必燒獻之物,代表至好的都歸神,如同脂油。

 

(利 Lev 3:11)

「食物」

  此字可指植物性麵餅類食物,亦可指動物性肉類食物,需按上下文意判斷指何種類別。基本含意是:按其字根“吃”,故廣義而言指「食物」。

  《洪同勉》為避免解釋神為何需要物質的食物,引用(詩 Psa 50:12-13),反對本處譯為“食物”,而改譯為“肉食”。然而,考證舊約對“神的食物”再三提及(利 Lev 21:6,8,17,21,22; 22:25),另用“大能者的食物”(詩 Psa 78:25)指嗎哪,“天上的糧食”(詩 Psa 105:40)指鵪鶉,可見神以物質為食物的用法是確定的,因此是當解釋以物質為食物的含意,而非閃避問題。

  就(詩 Psa 50),由上下文(詩 Psa 50:8-15)可知,詩人是以比較性來論祭物,而非指神拒絕人向他獻祭。神是靈,不以物質為食物,此為哲學思想;另有人以迦南偶像崇拜,多以牛羊視為神的食物,故聖經不會以此為神的食物,以免和偶像崇拜有關。此二觀點乃過度引申,未針對問題回答。

  按(民 Num 14:9)以迦南人為選民的食物,此“食物”已有隱喻之意。另由(創 Gen 9:3)“食物”(該字與本字不同,但意義相同),該字已帶有隱意,指權柄上的征服。因此食物一詞在此指祭牲之脂油成為屬天的食物,是至好的,是已聖別的,歸與神所有之意。“神的食物”在於強調所獻上的祭牲,經由祭禮和火燒,成為神的,而非指神實際上吃了牠們。正如燔祭的氣味,並非神真的用鼻子聞其味才悅納一樣。挪亞的燔祭,神聞馨香氣而立盟約,此隱喻法,對本段而言更是明確。

  由(利 Lev 3:11,16; 22:23-25)都明確指出,惟有平安祭牲的脂油才成為神的食物,其餘祭牲並無此用詞。脂油所代表至好的,是神的食物,新約耶穌以神的話為其食物,其意義上和應用隱喻法上,是一致的。

  (利 Lev 3:11,16)中「神的食物」,一般解經家都反對將食物和聖別劃上等號。《TWOT》在解釋食物一詞,開宗明義地說:「人並非吃什麼就是麼」,引用了(申 Deu 8:3)的名詞為證。

  考證(利 Lev 21)在針對祭司的分別為聖的理由上,

  在(利 Lev 21:6)“他們要聖別的,歸他們的神,且他們不可褻瀆他們神的名,因為雅威的火祭就是他們神的食物,他們親自獻上,所以他們務要是聖別。”
  在(利 Lev 21:8)“而你要聖別他,因你神的食物他獻上,對你而言他是聖別的,因我雅威是聖別的,就是使你們聖別的那位。”
  在(利 Lev 21:22)“他神的食物是萬聖之聖,而出自聖的,他可以吃。”
  由此三節明確指出,祭司分別為聖的理由在於祭司呈獻神聖的食物歸神,若是食物不能成為聖別出來的,就不能交由祭司去獻給神。而祭司成聖別,是因他們與聖別的食物有接觸。

  由(利 Lev 7:17-21)限定吃平安祭肉的平民是當潔淨者,否則必從民中剪除,若食物本身無分聖俗,何來要求吃的人是潔淨的?

  由(利 Lev 6:18,27)更加明確指出,祭牲經獻祭後,成為至聖的,摸的人都成為聖別,則食物和聖別劃上等號是再清楚不過的!摸祭肉的都可以成為聖,何況吃祭肉的更是聖別的!

  神的食物也可以給祭司享用,獻祭者和其家屬若是潔淨的,也可以享用,但是罪愆祭所剩下的可為祭司享用,卻不被稱為神的食物,因此平安祭物所代表的意義是排除罪和不潔之後,經由將至善至美的歸神,則人與神,人與工人,與他人,才有真正的“平安”shelem。

 

(利 Lev 3:12-16)

  第二次重覆第一段的規定,牲口轉為山羊。

「山羊」

  原文可指山羊羔、母山羊、公山羊,並未特定為何種。《洪同勉》指其為雌性祭牲,應是誤解本詞在舊約的用法。山羊為畜牧中常食用之牲,其皮可作皮革,羊毛可作衣服,母羊奶可食用,具有多種用途,為更普遍性之牲口。

  經文用意是:由燔祭、素祭三段式可以比照瞭解。惟更為簡精方式來記載,亦如前二祭文學手法,以簡精方式記載並非就無前段所要求祭禮。(6-11節省略燔祭柴火的規定,省略成為氣味的撫慰用詞。12-16節只省略燔祭柴火的規定,但後兩段都添加“食物”一詞。)

  〔祭祀禮儀要和神對人的內在的要求相結合,否則不能得神悅納。人必須要明白神設立祭祀禮儀的目標,並設法達成,絕不能只重視外在的禮儀,而忽視了真正的目標。〕

 

(利 Lev 3:17)

「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原文為“你們的諸世代永久的律例”。此在《利未記》中出現17次(利 Lev 3:17; 6:18,22; 7:34,36; 10:9,15; 16:29,31,34; 17:7; 23:14,21,31,41; 24:3,9),其中“律例”分別用陽性和陰性兩種詞,但其意義相同。查考此17次用法,都與祭祀和守節期有關,而未用在道德的教導、要求上,則祭祀和節期的規定永久有效,為經文所強調。就今日而言,祭祀被暫停無法執行,但節期的規定在日子上的要求,並未受限。

「脂油和血不可吃」

  此規定另只出現於(利 Lev 7:22-27)中,將脂油和血並列。聖經從未提到神吃血,但卻提到神吃脂油(申 Deu 32:38)。與其相反的,惡牧人卻吃脂油(結 Eze 34:3; 39:19之脂油和血)。《洪同勉》以為此例非常規,以為有些經文將脂油視為蒙神祝福及喜樂的事(申 Deu 32:14; 詩 Psa 63:6; 賽 Isa 36:6; 結 Eze 34:3; 39:19)。然而考證所引用之經文,事實並非如此。

  (申 Deu 32:14)脂油應是指上好的羔羊,在同一節中亦指上好的麥子,成為神所賜的。
(詩 Psa 63:6)是指我心像飽足脂油,此乃隱喻用法,指人如神得飽足,有真平安和諧。
(賽 Isa 36:6)是指神的刀(審判)滿了脂油,即神的審判被執行,使公義被滿足。
(結 Eze 34:3; 39:19)則以惡牧人為喻,指責官長的失職。

  因此脂油和血不可吃是通則、常規,不但指獻祭之脂油,一般性的動物特定部位之脂油亦不可食用。

  血代表生命,不可食用,由(創 Gen 9:4)開始。而吃血等同殺人的經文亦一再地在先知書中指出,因此神並不飲血,血是灑於壇或帶進會幕彈於神前,是成為犧牲之證據,並非歸神享用。生命是神所賜,神並不以殺生為滿足,亦不以殺生為樂,但以血為記,反而更加凸顯神珍重生命的價值。〈生命是代表著神的創造與救贖,尊重之便是尊重神的工作!〉

  脂油代表生命中至好的,卻要歸神所享用,代表人從神得著生命,就要按神的準則將生命中至美至善的,回報於神,因此不可自享至好的,等同於人不可自取榮耀、尊貴、權柄,人生中真正美善之事物,都當歸神所用、所享。

 

總結

  祭儀的三個含義(在錄音開頭,要補充)

  燔祭、素祭、平安祭,若以逾越節筵席比較,就經文的使用和用意上,有異曲同工之妙,此三祭亦可應驗在基督的身上,此由新約經文中都可找到相對應的含意。此三祭亦為立約之祭,正如基督所立新約之意義。

  眾先知指責以色列人的罪,以其所獻的祭物和自身的行為作比較,成為神不悅納的原因,此原因亦成為耶穌時代聖城和聖殿被毀的主因。但是不能以此來證明神已廢棄其所頒佈的律法。神絕未廢棄其所頒佈的律法,絕未廢棄所立的約!反而應當視為「這些人廢棄了神的約」之證據!

平安祭是祭司就職之祭(出 Exo29:19~28),亦對應耶穌在十字架之後,神立他為基督的含意。


 

回應一:L

平安祭的意義與目的:人真誠地遵行神的律例典章,人與神重歸和好

  以上主講者已將第三章的平安祭,從其結構、字句、意義,此意義是有關於由儀式的規範所帶來的,使我們內在的一種真心誠意地去遵行神的律例典章的意義。其目的從三種祭來看,首先是罪祭中之罪的解決,其次是透過燔祭而使神悅納,除去神人之間的隔閡,及素祭中神的記念,最後達到平安祭成為神的食物,就是獻上神所喜悅的、最好的脂油,由此達到人與神重歸和好,獻祭者也能因此成聖,分享這樣的和好,也能使受邀請的潔淨之人一同在和好的狀況下,就是在恢復、重整的關係下,有著和睦、喜樂、歡慶、豐富等等的平安(shalom)含義。

人的身體要成聖:當遵守身體的潔淨規範(律例典章)

  主講者最後也強調食物的神聖性,這是要告訴我們,人帶著肉體,會受到物質、外在所接觸的影響。現今之人們強調健康、衛生,所以很怕吃到有毒的、污穢的、不好的東西而危害人們的身體。如果人肉體的生命是如此寶貴,那麼如果人的身體已經成為聖靈的殿時,難道這「聖靈的殿/身體」就不需要成聖嗎?難道不需要使其更加聖潔,去除一切的污穢嗎?而跟人的身體最直接,最有所接觸〔污穢〕的,就是〔污穢的〕食物,以及淫亂的性關係。對於污穢的食物以及淫亂的性〔飲食男女〕這兩方面,神的律法有很清楚的規範〔食色性也——飲食和男女之事是人的本性〕。「神的食物」在獻祭上(利 Lev 1-7),以及「人的食物」在《利未記》11章以後(利 Lev 11)都在在地告訴我們:「“神與人交通之時”,及“人活在世上帶著肉體之時”,就應當按照神的規範,按照既詳細且清楚的祭儀規範,來保持聖潔。」

人當遵守外在的規範,以表現其內在的順服

  所以在我們的弟兄講完這些事情後,我倒是認為說:「今天我們所要解決的是,他們把它靈意化、內在化了,那就忽略了外在的形式。」對於“外在的形式、外在食物”,是現今許多人認為在新約時代中不必去遵行、不必去重視的。這種看法,實在是曲解誤會了“神為何要如此地重視這些規範”!祂清清楚楚地記載,也不斷地重覆〔在聖經中〕提到!如果我們將聖經中有關“獻祭”、“食物”、“節期”的內容完全除去,那麼,請問聖經還剩下什麼呢?請問聖經內容到底在重覆記載強調什麼呢?事實上是空空如也!這是要告訴我們,神不斷地重覆強調,是與我們肉體的身體有明確的關係,因為人之所以會犯罪,不是只有內心問題,因為內心常常是受到外在的肉體〔的影響〕,透過肉體的表現,他才有犯罪的實在,沒有這個肉體,他犯的是什麼罪呢?他犯的是哪些神所規定不可犯,或是當作的事情呢?都是這身體的問題〔與身體的外在表現有關〕。所以當我們講到“身體”時,一定要牽扯到“實際上的規範”,若沒有實際上的規範,就是身體上的食物以及淫亂等等規範,我們怎麼知道什麼是“犯罪”呢?這是我回應所強調的一點。

人當憑著信心獻祭,就是遵行神的規定,方蒙悅納

  另外強調的是「脂油」,代表著“肥美,稀少”所以成為“至好,上好”之意。就聖經角度來看,亞伯將上好的脂油獻上,神就因他有信心獻上此物,就稱他為義,他雖然死了,神也為他說話。可見,神是要我們透過信心〔獻上〕,若沒有信心,你所獻的物神還是不會悅納。該隱是沒有信心的,所以他獻上之物,本是神賜給他的,他不過是還給神而已,有什麼值得可誇的呢?但是人若真憑著信心,對神的話的順服、遵行,那才是神叫人獻祭之最要緊的要求!

信心:內在相信及渴望神,外在遵行獻祭規範,以尋求神與他的和好

  所以經上說:「人非有信,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的,必須相信神是,並且是成為一切尋求祂的人的賞賜者/還報者」(來 Heb 11:6 原文直譯)。人今天來到神面前,他必須要相信神是怎樣的一種〔神〕,而且是神要成為怎樣的一種〔神〕,就是要尋求得神賞報的那種信心。人要尋求這位神,就平安祭而言,就是要得到與神和好的回報,他必須要有這種信心,來產生他的祭物。人若沒有這種信心,若沒有這樣的渴望、尋求神與他的和好,那麼他是獻什麼祭物呢?這種祭物就變成外在的儀式了!而神是看透人內心的,神不是看人外在的。

若是外在的祭物不重要,那麼你要怎麼表達出你的信心呢?

  一般“基督教”就說:「既然神是看人內心的,所以人外在的祭物是不重要的。」開玩笑!若是外在的這些祭物是不重要的,那麼你要怎麼表達你的信心呢?若說有信心而不獻上這些祭物,這是不對的!

    所以「人的內容/內在,及外在的形式,這兩方面都是缺一不可的!」

神要人獻上「完整的/無殘疾的」,就是內在與外在缺一不可!

  就好比說,人有身體,也有內在的靈魂,兩者必須完整地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行動,神看的也是這“完整的行動”。

亞伯拉罕憑著信心,獻上他最愛的——上好的脂油

  因此當我們看亞伯拉罕所獻的,在《創世記》22章(創 Gen 22)神叫他將其最愛的獨生子以撒獻上時,他就憑著信心將他最愛的獻上。經文記載,是在亞伯拉罕的晚年,是他的孩子好不容易在他一百歲生下來,又經過幾年孩子長大了,神才叫他把這孩子獻上。神應許說:「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結果卻要把這最好的、最愛的、唯一的獻上,那他的希望不就落空了呀?可是經上說,他是憑著信心,相信神縱然取去,神還會賜給他,好像從死裡復活一樣(來 Heb 11:17-19)。對於要獻上最愛的,他當然會憂愁,真是如此!他生了一個肉身的長子以實瑪利,當他的妻子說要將他趕出去,他也很憂愁!但是當他聽到神對他說:「你不要憂愁,撒拉對你說:『要將他趕出去』這句話是沒有錯的,因為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他就相信了,就遵行了,趕出一個弱女子〔夏甲〕和一個小孩〔以實瑪利〕,給他們的只是一點點的食物和水,就打發他們走。他對於他的兒子都敢這樣地忍心,所以他對於他最愛的兒子也是一樣地將之奉獻,這個就是「脂油」〔的含意〕。

雅各憑著信心,獻上他最愛的——上好的脂油

  以後他的孫子雅各,他最愛的妻子拉結先死了,在死前生了他最後最愛的兒子便雅憫。對於雅各而言,他對便雅憫更是疼愛。愛妻拉結生兩個兒子,先是約瑟,是他最愛的,但在十七歲時就因兄弟間的嫉妒而被賣到埃及,但雅各並不知道,以為約瑟死了,他最愛的神都奪走。當他只剩下最愛的么子便雅憫的時候,甚至他聽見埃及的宰相也要求要帶走他的么子,來換回他的兒子。這件事對他是很大的爭戰,因為他要決定到底是要犧牲他最愛的么子的性命來救他全家呢?還是要保全他最愛的兒子而犧牲他的全家?最後,他的選擇就是「來到神的面前,憑著信心獻上平安祭物」,神就對他說:「不要怕,你去……神必與你同在,……你的孩子必給你送終。」(創 Gen 46:1-4),他得到了神的應許,就來到了埃及。

若你願把最愛的獻給神,就表明你最愛的是神

  這件事情就要告訴我們,你最愛的,到最後你還得要獻上,因為神常常從人最愛的當中來表現出,你最愛的是神呢?還是最愛的是你自己呢?

  「愛神?還是愛你自己?」就平安祭的意義來講,是人一生中最最大的一個爭戰。所以我們弟兄說:「平安祭乃是三祭中最大的,最後的目的。」

神愛我們,捨了他最愛的兒子,我們也當獻上最愛的給神——平安祭

  這也是要告訢我們,我們的神,耶穌基督是祂最愛的兒子,可是神把祂最愛的這個兒子,都甘願為我們來捨了,這樣的神的愛,是透過「祂最愛的,為我們捨了」〔來表明〕,那我們對神呢?我們要如何來回報神呢?就是要獻上神所喜悅的平安祭,把你最好的、最愛的、唯一的來獻上〔給神〕,這樣才是你真正地獻上平安祭。

保羅如何獻上「完完全全的祭物」——用諸般的智慧,勸戒、教導各人

  同樣的,講到保羅特別在《歌羅西書》(西 Col 1:28-29)這二節很重要,一般人都忽略了這二節的重要性。

Col 1:28    我們傳揚他、是用諸般的智慧、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的引到 神面前.
Col 1:29    我也為此勞苦、照著他在我裡面運用的大能、盡心竭力。

  保羅談到他們在傳道時,是用諸般的智慧,勸戒教導各人,其最大目的在於使每個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的」引到神面前。是「完完全全的」,這個真好!神要的是「完完全全的祭物」,人就是這「完完全全的祭物」,好像是燔祭牲是要「完完全全的獻上」,而平安祭是要「上好的脂油」,所以不管是「完全的燔祭」或是「上好的脂油」,都是保羅所瞭解到的!

基督愛我們,捨去自己,把自己作為祭物擺上

  保羅這樣的瞭解是依據於“耶穌基督也是這樣的一種祭物”。就《以弗所書》(弗 Eph 5:2)特別談到:

Eph 5:2     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 神。

  「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這件事,告訴了我們,他成為了真正的燔祭牲和平安祭,是一種「愛」。不論是神「愛」我們,或基督「愛」我們,都是用「捨去自己,把自己擺上」的含義〔來表明〕。

保羅把自己完完全全的擺上,也竭力把信徒完完全全的擺到神的面前

  保羅他當然也把自己完完全全的擺上!同樣的,他也特別談到說,他要把各人,就是他所教導、所傳講的人,也要能在基督裡面,跟基督一樣,完完全全的把他們擺到神的面前。

我們呢?是否生而不養?何以完全?

  他是為這樣的事來勞苦,而我們有沒有為這樣的事來勞苦呢?有沒有為了把每一個人完完全全的像燔祭物一樣、像平安祭物一樣,把他們帶領得這麼樣的完完全全呢?還是呢,你只顧著傳你的福音,結果傳了以後就丟掉了,你就不顧他了?你說:「我還有很多人要救!」你不斷地去生,結果你就不養,也不把他們完完全全的領到神面前,結果這些人都是小孩子、都是幼稚的,結果撒但就哈哈大笑:「神所要的完全的人在哪裡呢?」結果讓神沒有辦法來對撒但說:「看哪!這裡在地上有一個人像約伯那樣的,他是一個完全的、敬畏神的、真正遵行神律法的、遠離惡事的人。」祂還可以在地上說:「約伯是祂的一個證人。」祂也可以來對撒但直接發聲。撒但如何來激動這位神,神仍然能夠真正的以約伯,在地上配作為平安祭牲。

透過平安祭,達到真正的重整,神與人完全地和好

  今天回應這些事情,盼望神和我們人都能夠透過這平安祭牲,能達到真正的重整。“真正的重整”是在神所立的新天新地裡面,當神的帳幕在人間的時候,當人跟神之間同住的時候,同在一個聖殿裡面的時候,神與人完完全全地和好,享受神應許的那些福份(豐富),裡面就不再有死亡、哭泣,裡面只有生命、平安。

人必須照著聖靈指示,遵行神的律例典章,才有生命、平安,

  “聖靈的意念”就是生命、平安,我們若想要達到這樣的“生命、平安”,就必要照著聖靈的指示。我們在聖靈的事情上,或許會因為沒有被聖靈充滿,也不祈求聖靈〔降臨〕,就不懂得如何照著聖靈的引導〔去行〕,也不會瞭解聖靈的意念是生命、平安。擁有“生命、平安”乃是因為我們遵守了聖靈所引導給我們之神的律例典章。亦即,只有照著神律例典章而行的人,靠著聖靈引導而行的人,他才有“生命、平安”。

  我們今天一致呼籲,“生命、平安”是神所重視的,是尊貴的,也是聖靈的意念。若是聖靈住在我們裡面,我們是否深深地體會到,聖靈在我們裡面要引導我們進入到這樣的“生命、平安”裡面呢?我們有沒有真正地瞭解到,我們必須要遵行神一切的律例典章,才能得到這樣的“生命、平安”呢?

  願神神夠光照、啟示、憐憫我們,阿們。


 

回應二:T

各有應得的分

  平安祭中兩次談到,這是祭司在雅威面前呈獻雅威的食物。平安祭的內容在《利未記》第7章(利 Lev 7)有更加詳細的描述。此祭物一部份歸給神,一部份歸給獻祭的祭司,還剩下一大部份歸給獻祭者,強調的是,神、人、祭司之間各有應得的分,也透過在會幕門口前之公開的祭典,達到神人之間的平安、和諧。

「食物」的內在意義,與「立約」相關

  對於食物所涵蓋的意義,就《創世記》(創 Gen 31:54)雅各當初帶著他的妻子家當,逃離他的岳父拉班,後來拉班追上了他,神透過夜夢責備拉班,以致於他便與女婿雅各彼此立約、吃飯——這個「吃飯」,就是這裡所談的「食物」。

  另外,《出埃及記》(出 Exo 18:12)摩西的岳父葉忒羅,帶著摩西的妻子及二個兒子來到摩西面前。葉忒羅因為聽見,雅威為以色列人所施展的大能,而歸榮耀給雅威真神,獻上燔祭及平安祭,摩西、亞倫和以色列的長老就和他在獻祭的地方一同吃飯。

  以上兩處均與「獻祭」、「食物」有關,也可知這與「立約,取得彼此間的和諧,成為盟友」是有極大關係的。

  既然平安祭帶有濃厚之“立約”的色彩,那麼透過「食物」所強調的內在意義,就是“彼此能信守盟約,彼此負擔各自的義務,享受彼此當享的權利”。

吃祭偶像的筵席,是與偶像有分、與撒但相交

  「食物」,在希伯來文是該字根的名詞意思,若作為動詞用,就是「吃飯」的意思。千萬不要小看「吃」,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8至10章(林前 1Co 8-10)談到「吃祭物」的問題,但往往一般人沒有弄懂這部份內容,大多會斷章取義,輕忽了“食物的內在更深層意義”。他們大多錯誤地引用(林前 1Co 8:8)。

1Co 8:8     其實食物不能叫 神看中我們.因為我們不喫也無損、喫也無益。

錯誤的解釋都會引用這一節,認為說:「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這是一個天大的錯誤。這句話的意思要從前後文來看。保羅在(林前 1Co 10)特別地引用“以色列人在古時所犯的,就是隨同外邦的神,拜外邦的神,去吃他們的祭物。”他用古代的事情來警戒當時的哥林多教會,在(林前 1Co 10:14)強調“要逃避拜偶像的事”,且強調“同領基督的杯,就是分享著耶穌耶基督的身體,透過餅杯的一同分享,表現出教會是在主裡,是一個身體,也可稱為是一個家。”又引用“古時候的祭司,是侍奉祭壇的,就吃祭壇上的物,是跟祭壇有分。”那麼“如果人去吃祭偶像的物,那麼他就跟拜偶像有關,甚至於是跟魔鬼相交,是吃魔鬼的筵席。”這是保羅在(林前 1Co 10)中特別的吩咐!這是對祭偶像的物,拜偶像的事情,他的一個警戒。

不可與假弟兄相交,不可與他一起吃飯

  對於那些打著是基督徒名號的,但他們的所作所為卻是遠離耶穌基督教導的這些人,保羅更有以下教導的方針。他在(林前 1Co 5:11)講到說:

1Co 5: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

所以我們不要輕忽「食物」及「與他人一起吃飯」的內在、更深一層的含義!

在「會幕門口」獻祭的意義

  回歸到平安祭,在(利 Lev 7)有規範說“祭物要在什麼時候吃,什麼樣的人有資格吃、或沒資格吃”,只要大家詳細去看,就可知道這些規範。

  我回應的是說,就保羅的教導勉勵,更讓我們來對照《利未記》第3章(利 Lev 3)所說之「神的食物」的重要性。透過祭儀,透過獻祭這整個的活動,就代表著跟神的相交,是神跟人的和諧。反之,若不是在會幕門口——就是剛才引用的(林前 1Co 8-10)這一大段——而是在偶像廟裡,在外邦的祭祀埸合,你若認為說“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斷章取義,錯用這一節經文的話,那就會帶來(林前 1Co 10)中保羅所說之“嚴重的禁戒”!因為那是拜鬼,是偶像崇拜,與魔鬼相交,是牠的筵席。

  我以此回應作為補充,願神保守大家,阿們。

4. 罪祭(利 Lev 4: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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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罪祭(利 Lev 4:1-5:13)(贖罪祭)

 

安息日,2011-07-30 09:00

 

經文結構

4:1- 2  前言:贖罪原因和條件

  3-35  罪祭:A.血帶到聖所裡的(利 Lev 4:3-21)
           B.血只抹在壇角的(利 Lev 4:22-35)

5:1- 6  罪例:A.誓言(利 Lev 5:1,4)
           B.不潔(利 Lev 5:2,3)

  7-13  窮人:A.以鳥類為罪祭(利 Lev 5:7-10)
           B.以細麵為罪祭(利 Lev 5:11-13)

 

「罪祭」<H2403>

  「罪祭」<H2403>:來自動詞字根“射不中的,迷失方向(犯罪)”,的名詞,陰性。

  正如動詞因其語態的不同而意思各异:

  • 若純主動則指“犯罪”;
  • 若強調主動指“潔淨,除罪”;
  • 使役主動指“使人陷在罪中”;
  • 使役關身指“潔淨自己,獻贖罪祭”。

  則名詞之意思也有兩種:

  • 一指“罪惡”:違背神的命令;
  • 一指“贖罪祭”:藉獻祭而除去罪惡和懲罰。

  罪的定義,非按今日世人標準而定(即功利主義),而以神的公義、聖別、堅愛為基準。凡是違反此基準的,都是罪惡。而此基準透過神的啟示,在五經中各項條例、案例、條約、審斷中來指明。其涉及之對象為“神、自己、他人”三個層面。其刑罰亦按罪的嚴重性、犯罪的動機,犯罪後的態度來決定。摩西律法的中心教導,就在闡述罪的各種層面和如何免除罪所帶來的影響,而罪祭就是其中除罪的重點教導。《利未記》第1至7章(利 Lev 1-7)的記載,就表明神給予人返回伊甸的路,免除古蛇所帶來的阻礙,使會幕成為神人同樂、同在的見證。

  《詩篇》用本字13次,在《和合本》中多被譯為“罪愆、罪、過犯、罪孽”,而(詩 Psa 40:6)中譯為“贖罪祭”的,則是相同字根的另一字 <H2401>。

  本字 <H2403> 首次出現於(創 Gen 4:7)該隱因其嫉妒,不行善,“罪”就蹲伏在門口。而指贖罪祭用意的字 <H2401>,首次出現於(出 Exo 29:14)。在《利未記》4至5章中(利 Lev 4-5),《和合本》對本字有時譯為“罪”,有時譯為“贖罪祭”,就文意而言,亦符合之。此種情況亦同樣發生在“愆祭”這字身上,另見其解釋。

  在(利 Lev 4:1-6:7)經文中,罪的內容以“神的命令不可做的而做了”,和“自己成為污穢而不知”,以及“涉及對他人利益之事”三項為主體。經文並未詳述罪行或所有種類,因此所提出的罪,應只是成為範例以作為教導之用。例如:干犯聖物之罪(利 Lev 5:15),並未列舉受污穢或被侵占之物的種類,它只是成為一種通例以作為教導。又如:污穢自己之罪(利 Lev 5:2-3),亦是未全部例舉污穢種類,其功能亦同於前面所言。

  考量能被贖之罪和不能被贖之罪,其罪所帶出的嚴重影響力才是決定因素,而不是罪的本身形態。經文之目的在於凸顯罪的影響力和藉由動機和態度來決定贖價。

 

(利 Lev 4:1-2)

「雅威他說話,對著摩西而說」

  自(利 Lev 1:1)起有此句話,此為本段落的開始,一直到(利 Lev 5:13)結束,由(利 Lev 5:14)再出現,而帶出愆祭的啟示,此為文章分段的手法。

 

「說話!向著以色列眾子而說」

  此句重覆(利 Lev 1:2),故而《利未記》1至3章(利 Lev 1-3)是完整的一段,正如(Lev 4:1-6:7)也為完整的一段,都是針對以色列眾子的吩咐。而(利 Lev 6:8)以下則是另一個啟示的開始,是針對亞倫和他子孫的吩咐,直到(利 Lev 7:21)為止。而(利 Lev 7:22-7:36)再對以色列眾子的吩咐。

  因此就《利未記》1至7章(利 Lev 1-7)的整體分段如下:

  • (利 Lev 1:1-6:7)對以色列眾子的吩咐
  • (利 Lev 6:8-7:21)對亞倫和他子孫的吩咐
  • (利 Lev 7:22-36)對以色列眾子的吩咐
  • (利 Lev 7:37-38)結語

“一個有氣息者,當她犯罪,因著錯誤”

「犯罪」

  指達不到律法要求之行為,破壞履行盟約的必要條件,使約失效。用於創造的角度,可指未達到神賦予生命而存在的目的,這目的就是活出一個神的形象的生命,而神的形象就是義、聖別、聖愛,就是律法命令的實在內涵。

「因著錯誤」

  《和合本》譯“因著誤犯”。經文首先點出“能/應被赦免而獻祭的條件”。

  “錯誤” <H7684> 和其同字根動詞“誤行” <H7683> ,以及相似字根而同意義的字“偏差” <H7686> ,這些字在本段落中,以及在愆祭段落中一再出現,表達同一意義,即“獻祭得贖不是無限擴大到任何罪行”,對於“擅敢行事”(原文意:高舉雙手)(民 Num 15:30),就是那任意犯罪的,並沒有提供獻祭贖罪的可能。

  由(約壹 1Jo 5:16)中,有“不至於死的罪”,也有“至於死的罪”,就是根據律法所定規的。今日新、舊教將基督視為更完美的獻祭體系,認為他也能對任意犯罪的提供代贖,這實在是出於他們錯解經文,不顧新約經文中的勸戒!參(來 Heb 6:4-8),即蒙天恩後重新故意犯罪的,再無贖罪祭了。

  選民會有錯誤,考究其背後因素,一為無知而非有意之犯罪;一為陷入肉體迷惑,被誘惑而走迷。對於前者,按《TWOT》解為“無知和忽視”,後者按《LXX》解為 ἀκουσίως <G193> “無自制力,未能自我約束”。古今中文譯本中有譯為“不知情,疏忽地,非故意性地,無意,不知不覺,不慎,身不由己”,《和合本》亦有多種譯法“誤犯,錯誤,有錯”。

「在雅威一切吩咐,就是他們不可行的,而他從其中行了一件」

  出現在(利 Lev 4:2,13,22,27; 5:17)共5次,指不當行之事行出來。而(利 Lev 5:1-4)則強調人當行之事而未行出來,兩者互相補充。就律法用詞而言,即“逾越” <H6586> 和“不中的(目標)” <H2398> 兩種。經文在本處應視為範例,而非唯一犯罪的模式。

 

(利 Lev 4:3-12)「大祭司」

(利 Lev 4:3)

「那位祭司,就是那位受膏者」

  是特定大祭司本人,而非一般祭司。在本段中他所獻罪祭的記載中,並沒有如(利 Lev 4:15)以下對全會眾、官長、百姓所獻罪祭的記載中所提到“他將得贖罪蒙饒赦”的內容。對於犯罪後的大祭司,若按摩西犯錯後得懲的例子來看,此大祭司已失資格,惟聖經無此例子。按(來 Heb 5:1-3)大祭司也被軟弱所困,他需每日先為己罪獻祭(來 Heb 7:27)。

「使百姓陷在罪裡」

  原文又可直譯成“關乎百姓的罪行”,《KJV》譯“按百姓的罪去犯”,《AV》譯“罪責帶給百姓”,《LXX》譯“使百姓犯罪帶來他的罪”。

  由以上諸多譯法可得知,本詞句將祭司和百姓連結成一齊,祭司的犯罪必影響百姓,且其影響力甚大,以致所獻之物要以公牛為祭(其價值超乎勞工一年工作所得),且其血帶入聖所彈於幔子,抹於香壇,作為見證和遮蓋,因他使聖所蒙污,使禱告未能達於神。

「為他的罪」

  此句話更指明是大祭司本身犯罪,而非百姓犯罪,但是罪責卻延及全百姓,因他使贖罪之路中斷,其罪更嚴重。

「公牛犢」

  原文 <H6499>,此用詞在《利未記》中特指為大祭司和全會眾的罪祭,與燔祭、平安祭可獻公牛的用詞不同。在(出 Exo 29)中,為亞倫贖罪之公牛犢即本字,另(出 Exo 24:5)本字亦成平安祭獻上為立約之祭。(利 Lev 9:2,3,8)一歲“公牛犢”為 <H5695>,與本字不同,但比較(出 Exo 29)同為亞倫贖罪,則這兩詞應指同一種牛犢。

  此動物按《TWOT》指出,有7種場所需獻此物:

1. 亞倫和其子的就職時所當獻之罪祭(出 Exo 29:1,3,10,11,14)

2. 大祭司犯罪之罪祭(利 Lev 4:3,4,5)

3. 贖罪日時,大祭司先為自己獻的罪祭(利 Lev 16:6,11)

4. 全會眾犯罪之罪祭(利 Lev 4:14,15,16,20,21)

5. 住棚節(民 Num 29:20,36)

6. 七七節(民 Num 28:28)

7. 月朔(民 Num 28:11)

 

(利 Lev 4:6)

「彈血七次」

  彈在幕幔上,即香壇的前面,又抹在香壇的四角上,因此這個動作的意義,是針對香壇的功能而來。它與贖罪日的彈血位置不同,這血並未帶入至聖所裡面,只在聖所之內。大祭司的犯罪,使贖罪之路中斷,要恢復神的赦罪之路,香壇角色至為重要。真實的禱告加上血的代價才能恢後與神的交通,這也成為今日我們陷入犯罪時,重新得贖的途徑。〔香壇代表禱告,犯罪阻隔了禱告,使不能達到神前,需要付出血的代價,才能使之得潔淨而恢復。〕

 

(利 Lev 4:4-11)

“祭儀的方式”

  本祭儀的方式同燔祭、平安祭兩祭。本祭燒獻物同平安祭方式處理。本祭與燔祭和平安祭的重覆祭儀的方式記載,表明了罪祭的得悅納能赦其罪,是立基於神的約,是神視其獻祭為恢得約的關係,因而接納其罪祭。亦即此罪祭代表著人願意付上罪價,顯示出神的公義。另一面代表著,神因其堅愛而憐憫,而潔淨罪人〔神悅納人內在的回轉、悔改、棄惡從善〕。

 

(利 Lev 4:12)

“燒獻方式”

  罪祭全燒獻,連燔祭中要剝去的牛皮也一齊燒獻,雖如燔祭般全燒獻,但是燒的地點不在祭壇上,而在營外潔淨之地。這代表罪祭本身不是為神所喜悅之祭,神雖接受此祭,仍以至好的(脂油)為對象來接受,其他的都需燒毀淨盡,他們代表那“罪”。罪祭本身兩種意含,

  一為罪本身,是當全然毀滅的。經文用 焚燬<H8313> 而非“燒香” <H6999>,強調祭物本身代表罪。

  一為贖罪價,是神所接受的,故記載上用平安祭所談的脂油燒獻,用來代表神接受人所祈求恢復交通的請求。

 

(利 Lev 4:13-21)全會眾

(利 Lev 4:13)

「以色全會眾」

  此組合詞首見於(出 Exo 12:3)逾越節的吩咐,代表他們是神所呼召特選被聚集的一個團體,他們既已和神立約,倘若有犯違反約的事,就失去選民的資格,所以就需獻罪祭以求恢復。

「誤犯了罪」

  本字字根同(利 Lev 4:2)“錯誤,誤犯”,都是指相似含意。惟本節再加上“從議會眼中被隱藏之事”。《和合本》在本節中所譯的兩個“會眾”,在原文中是兩個不同的字,《TWOT》和《洪同勉》都認為,這應指不同對象,我們也同意。一個指一般以色列全體,一個特指有司法人員成組成的議會,則(利 Lev 4:15)會眾長老按手在公牛頭上,他們就是議會代表。因此經文所指出的罪行,是指雖干犯神的律法,卻可能不是明文規定的,而是違背了律法的精神,是議會無法判斷、察覺的罪行。由(利 Lev 24:10-23)“褻瀆聖名之罪”,(民 Num 15:32-38)“安息日撿柴之罪”來看,從律法的條文中都無法知道該如何審判,可知犯律法並非只是針對條文而已,因此整個律法的根本精意是需要不斷追尋而知道的。

  本罪行一方面指出全會眾陷入無知的罪,仍然需要付出贖價,因為無知也是罪。且是全會眾都無知而犯,其影響層面更廣、更深、更需要馬上對付。另一方面也指出議會的功能,在於不斷尋求、明白神的心意,領導份子若失去從神那裡的教導,將會引導會眾落入罪的轄制而不自知。歷史告訴我們,這種事是不斷地在重演,不光是在以色列人身上顯露出來,在教會身上亦是如此。

「隱藏」<H5956>

  本字另出現於(利 Lev 5:2,3,4)的案例中。(利 Lev 20:4)則指“人獻子給摩洛而對百姓隱藏其罪行”,(民 Num 5:13)“行淫婦人對其丈夫隱藏罪行”,(申 Deu 22:1,3,4)“對弟兄隱藏所迷失的牲口、財物,或受傷不助”。故本字有“為某種因素而隱藏”,都含有罪行之意。

「而有了罪」<H816>

  《和合本》未譯出本字,本字亦可指“有罪責”,即點明了,雖是誤犯,且被隱藏,罪責仍不可免。本字名詞亦多譯為“愆祭”。

 

(利 Lev 4:14-19,21)重覆大祭司罪祭的祭儀

  重覆大祭司罪祭的祭儀,表示此罪的影響力等同於大祭司犯罪

 

(利 Lev 4:20)贖罪而蒙赦免

「赦免」<H5545>

  本字首見於(出 Exo 34:9)摩西求神赦免彎曲、悖逆和射不中之罪。其本用意在《TWOT》中指出:本字如創造一詞,是專用在神身上的字,指神給人的寬恕和赦免。但人對他人的寬恕則從未使用這字。在(利 Lev 4-6)有關贖罪的事上,共出現9次,都指獻祭者得赦免。

舊約的罪祭能否真的有赦罪功效?

  一般引用(來 Heb 9:9; 10:1-18)而否定舊約的贖罪功能。然而我們認為,(來 Heb 9:13-14)更明確指出了,基督的血和牛羊的血,只是比較性的差別,而非指牛羊血無功效。因此牛羊血能聖別人,以致身體潔淨,但它無法對付罪的源頭,即那惡者和它的勢力,這些只有基督血才能對付的。《希伯來書》自頭到尾都用相互比較的方式來指出,基督所帶來的救恩是『更完整、更完全的』,而非在於否定其他神在基督之前所使用的工人、制度”。

  牛羊血能聖別人,意指,就罪的代價已被滿足,神不再追究罪責而言。其教導目的就在於“使犯罪者有所儆醒,對罪的權勢有所了解,而避免再陷入其中”。但人帶著肉體,肉體無法對抗那屬靈的,也就讓獻祭者產生仰望神的信心,盼望那完全的救贖臨到,這就是「五祭」更深的教導目的。〔附註:對本句話,《洪同勉》在玩文字遊戲,先說贖罪(kipper)原意上與除罪無關,但在說赦免(salah)時,結論又說是罪的赦免。〕

「赦免」

  《LXX》譯為“ ἀφεθήσεται ”將要被赦免(未來式被動態),希腊文基本含意為“豁免,使之自由”,意為“無債纏身”,故指“無罪責”之意。

  (利 Lev 10:17)用另一個字“除罪” <H5375> ,《和合本》譯為“擔當”,以此來指出罪祭的功能,因此,“赦免”和“除罪”二字有相同意義,而“除罪”這字也在新約(來 Heb 10:4)中出現。

 

總結

  1. 以色列眾先知長久以來,在其信息中一致地談到:“對於雅威的約,以色列人都在歷代中不斷背離,但另一面神仍然憐愛而安慰處於困境之中的以色列人,給予恢復聖約的契機”。

  今日以色列人從眾先知書中知道這事,也不斷尋求恢復聖約,但是就現今以色列人所建立的以色列國,對其所行之事的查驗後發現,他們仍然沒有尋得恢復之路。雖然他們中間有人想要恢復聖殿崇拜而為此努力著,雖然祭祀的恢復成為他們的盼望,但是對於祭祀的中心思想,他們卻仍未明瞭。

  罪祭是恢復聖約的路,但其主要條件是有完美的大祭司和完美的祭物,再加上完全的信心和認識,就是堅愛和神的認識(何 Hos 6:6),才有恢復的契機。血和香是大祭司恢復職任的條件,只有在耶穌基督身上,我們才找到了,基督的血和代禱,是他成為完美的大祭司,也成為完美祭物的證據;基督的信心和認識,也是選民得以重新進入聖約的證據;基督所差的聖靈,也成為選民進入天上帳幕的憑據。如果只是恢復祭儀,而缺欠基督為救主,沒有信心和真認識,不知尋求聖靈的同在,恢復聖約是永不可及之事。

 

  2. 《何西阿書》6章6節(何 Hos 6:6)“因我喜悅堅愛而非祭物/平安祭,且喜悅神的認識過於燔祭”。

  罪祭是立基於燔祭、平安祭兩祭的意義,而這兩祭真實意義是“神的堅愛和認識”,等同於《箴言》所說之“神的敬畏和智慧”〔註:中文多譯為“敬畏神”,將原文的名詞轉譯為動詞,讀者不可不察!〕。要想恢復聖約,血和香是必然的條件,但是獻祭者本身應具有的堅愛(信心)和認識(律法,智慧),缺一不可。這要求不僅對大祭司是如此,對全以色列會眾也是如此!罪的影響力如果不能從獻祭中去認識它,等同於沒有信心來面對神所給予的門路,所獻的罪祭就真無除罪功能!同樣的,今日信眾對基督的福音沒有真認識,雖然口中認他是主,卻無信心相稱於生活的見證,那麼基督的血祭也就對他毫無意義了!

 


 

回應一:摘要

常見問題:獻祭是否有赦罪功效?是否有除罪能力?

  一般「基督教」認為:「獻祭是影子,故沒有赦罪功效!」

  有上述看法的人,他們不明白神的話的功效。經上明明記著說:「神的每一句話都大有權柄、能力,我們是倚靠著神的口裡所出的每一句話而活著。」聖經上記有許多獻祭的內容,若是沒有赦罪功效,就互相矛盾!

  從(來 Heb 11)亞伯獻祭而言,他因著信,被神稱義。那時並沒有耶穌基督的寶血,但是神看中他及他所獻的,但是他的祭物並不是耶穌基督,因為當時耶穌基督還沒有來到!神就已經悅納,就「稱他為義」,這表示他所獻的祭是有赦罪稱義的功效。

  (利 Lev 9)祭司任職完後,到第八天就獻上祭物,其中包含公山羊作贖罪祭。經上記載,有雅威榮光顯現,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燒盡祭物,表示神悅納他們及所獻的祭物。

  所以,只要憑著信心,按著神所規定的去行,神一定會悅納。而是否有赦罪功效,就按經上所說的「必蒙赦免」。按神所定規的去獻贖罪祭,必定是有赦罪功效。若僅是新約時代的人才能得到赦罪功效,那麼舊約的人所作的豈不徒勞無工?

  所謂的「基督教」認為,只有耶穌基督的獻祭才有功效,反對舊約中所說的獻祭功效。「猶太教」反而認為,若不按舊約中所說的獻祭,就無功效。雙方立場對立,各執己見,互不相讓,實際上是各有偏頗,互為極端!

  為何不能持平地看呢?這些都是神的話,只要是神的話,每一句都大有能力。我們應當按神所啟示的,在當時你就去行,就對了。對於以後的啟示,是要以後人要憑信心去接納、去認識、去遵行的。在以後的啟示尚未出現時,我們不能否認早先的啟示是沒有功效的!不論是“用以後的啟示來否認以前的啟示”,或是“用以前的啟示來否認以後的啟示”,都是不對的。

  聖經是要教導人去行的,在不同的時代中,都是由聖靈透過有恩賜的工人而傳達神的律法,教導人們如何獻祭敬拜神,都是在聖靈裡面,照著神的旨意而行,而不僅僅限於新約時代!

  我們應當正確地、全面地看這些事。獻祭,是針對人誤犯了雅威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上,而不是故意地“擅敢行事/高舉雙手”去違犯神的律法。(民 Num 15)談到以色列人不信神所說的話,不願按指示進入迦南地,藐視神的話,神責罰這些人不能進入所應許的迦南地。他們明知道神旨意卻仍要違抗,如此地剛硬、頑梗的心,如此的罪惡,也常常出現在如今世代。

  但如今有時對某此神的吩咐,還不是完全很清楚地瞭解真正的意思,卻常有人會斬釘截鐵地斷定某結論,不僅自己去作也誤導很多人去作,就造成了耶穌所說的情況:“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 Mat 5:19)。

  耶穌是要告訴我們“當對律法謹慎、尊重的態度。不可對神的律法有排斥、誤解、忽略的情況發生。”耶穌說這話,在當時是為了更正文士法利賽人對律法的“誤解”,並且有所刪減或增加,但耶穌並不是在反對人要守律法。文士法利賽人所提倡的律法解釋,其中由於許多錯誤的傳統說法而改變了律法的本意,因此他們的解釋並不是正確的解釋,耶穌是在更正這些錯誤的解釋,而不是叫人不要去遵行律法,因為神的話(誡命、吩咐、律法)一點一畫都安定在天、不可違背(詩 Psa 119:89,太 Mat 5:18)。

  許多人引用《希伯來書》,認定惟有耶穌基督寶血有功用,其他的都沒有功用。但這是以偏概全的看法,不是《希伯來書》的本意。

  談到耶穌被高舉起過天使,難道天使就因此失去功用了嗎?這是非常誤解的!因為天使也是大有能力的,他是要照著神的旨意而行,難道天使就失去功用了、廢掉了、不存在了嗎?

  用這個極端的例子是為了告訴大家,對於獻祭的牛羊而言,經上明明記著說“能叫人成聖,使人的身體潔淨”(來 Heb 9:13),的確是有其功用的,不應該是廢掉的。

  《希伯來書》的本意並不是在強調,因為某一個更好,就廢掉了比較不好的,而是人為地理解成了錯誤的意思,形成錯誤的說法,也不知因此誤導了多少的人!

  對於耶穌和摩西的比較,兩者地位上有所不同,但並非因此否認摩西的功用,也絕不可因此而否認律法的功用——經由摩西傳給人的!

  對於耶穌和亞倫等次作大祭司的,是談到耶穌基督作為天上的大祭司,比起地上的大祭司而言,其尊榮更大,所獻上的功效更大,並非因此而廢掉地上的聖所、祭司、祭物!因為(來 Heb 8:4)“他若在地上、必不得為祭司、因為已經有照律法獻禮物的祭司。”可見在地上還是按神原定的規定,由地上的祭司來任職,而耶穌是作天上的職事,在天上的聖所,獻上屬天的祭物,並未改變地上的職事!

  我們如今肉身在地,主尚未再來,尚未成為新天新地,在地上是否仍要按神所規定的去作呢?

  就《撒迦利亞書》(亞 Zec 14:16-21)記載,“萬國的人都要到耶路撒冷守住棚節(節期)……獻祭……吃祭物……”,難道這些內容全部都要以靈意化來解釋嗎?都是指將來的耶穌基督嗎?對於這些內容,若我們還不能完全了解,就絕不可以偏概全!

  同樣的《以西結書》(結 Eze 40-48)記載,“當新殿、新祭儀、新聖城出現時,其中還是在獻贖罪祭。”有很多人將內容靈意化解釋,但是對於誠實的解經者而言,相信是不會完全贊同的。另有人推論說,那些只是關於猶太人獻祭,與我們外邦人無關,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主後70年聖殿被毀,獻祭的事暫停,但並不表示以後不會再恢復!暫停的原因是在於以色列人不遵守神的命令,殺了神的先知,罪惡不斷地重演,直等到時候到了,神才使獻祭暫停。若按現今反對獻祭的說法,為何神要等到主後70年才廢掉獻祭?不在主耶穌來之時就廢掉獻祭呢?而實祭情況是,當時新約時代的使徒和聖徒,他們還在聖殿中聚會,甚至於保羅為了許願的事,還要到耶路撒冷去獻祭,都表明了當時並沒有廢掉獻祭。

  這些規定都有其意義及目的,當然也有其時間性。只要新天新地尚未來到,主耶穌尚未再來,人還帶著肉體,神還按照挪亞之約使牛羊、五穀菜蔬、天地都還在,難道這些祭物就在新約時代就毫無功用了嗎?經上以影子和實體作為對比(來 Heb 10),雖說是“影子”也有其功用,但是常言道:「如影隨形」,不能說有了“身體”就沒有了“影子”!因此經文是使用譬喻性的方式來說明其對比,當重視譬喻的意義和目的,例如教會是基督的身體的譬喻說法,不能就字面上的意思來理解。

  有人會問:「我們現今還要恢復獻祭嗎?」是否要恢復,要看神是否有廢掉!經上是否有說:「在耶穌再來之前,所有獻祭的事都廢掉了?」若是並沒有找到神明確的話對此說明,則先前所提問之“是否恢復”則為時尚早!?

  不可否認的是,(羅 Rom 3:22-24; 8:3,4)明確地說,耶穌就是那贖罪祭物,透過他,已經定罪了“罪”,他已經把“罪”審判了,主要目的是叫人去遵守律法,不憑著人自己的肉體,而是憑著神聖靈,使律法的義能成就。”所以耶穌的獻祭,及舊約的獻祭,其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成就律法的義”,為此,就必須要遵行神的律法,人才有義。而人必須要靠著聖靈才能遵行神的律法,因為人的肉體就是受不了罪惡的迷惑才會犯罪,所以新約的重心是放在“神把祂的律法放在人的心上,叫人人都認識神,就是個個都能遵行神的律法典章,使律法的義成就在人的身上,如此便完成了神造人的原初目的,即有神的榮耀和形像,就是聖潔和公義。”

  以保羅在《羅馬書》中對耶穌的獻祭之解釋,對照比較舊約關於獻祭解釋,可以發現都有共同的意義和目標,因此我們當以這共同的意義和目標來看有關獻祭的事。

  願榮耀歸給神!阿們。


  

 

回應二:摘要

  (利 Lev 1-7)是君王對屬下的曉諭、規定,並未訴及人的內在問題,但並非因此就對人的內在沒有要求!

  就該隱及亞伯的獻祭而言(創 Gen 4),並不在於祭物的經濟價值高低。神所看中的是亞伯和他的祭物,是將人和祭物結合起來看的,不看中的也是如此。神看不中該隱及其祭物,原因在於他本身的忌恨兄弟,且不聽神的警告,因此反映出該隱的內在本質。

  人誤犯罪,獻祭以求與神和好,不能只有外在祭物而無內心的渴求。(撒上 1Sa 15)神命掃羅王要除滅亞瑪力人一切所有的,但是掃羅王卻未遵行,而留下美物,欲獻與神,但卻遭神棄絕!

  (撒上 1Sa 15:21-23)百姓卻在所當滅的物中、取了最好的牛羊、要在吉甲獻與耶和華你的 神。(22)撒母耳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23)悖逆的罪、與行邪術的罪相等.頑梗的罪、與拜虛神和偶像的罪相同.你既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耶和華也厭棄你作王。

  人若不聽從神的命令,而按照自己的想法,雖然想藉著燔祭、平安祭獻給神,但是神是不悅納的!但絕不可以將上述經節誤解錯用!

  獻祭的原則:人和祭物是相等的。以人按手在祭牲在頭上表明人與祭牲連結,以祭牲之死來平息神對人的罪的怒氣。對於所有人,神給予人贖罪的條例,就是神給予人恩典憐憫(使人可以平息神的怒氣,而不致死亡),人當願為己罪而付出代價,以示人內在是真心願意與神修好關係,人也可以明白,犯罪之人的結局,如同被宰殺的祭牲一樣,是死亡!這是透過獻祭的教導。

  主耶穌是天上的大祭司,我們如今能作的是:

  (申 Deu 29:29)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 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縱然如今聖殿未重建,祭司及獻祭制度暫時停止,到底以後如何演變,是關乎「隱祕的事」,在於以色列人是否悔改,神是否憐憫,時候是否滿足。

  而「明顯的事」,是我們所能作的,我們身為外邦人,照著神啟示保羅的書信內容:

l 對於無心之過,就要著耶穌基督向神悔改認罪。

l 對於獻祭的事,不要忘記行善和捐輸,不要忘記對神的禱告和讚美,保罪稱這些是「祭物、禮物」。

l 對於忠心傳道的工人,我們要把一切的美物拿出來與之分享,這也是馨香的祭物。

  與大家共勉!阿們。

5. 罪祭(利 Lev 4:1-5:13)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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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罪祭(利 Lev 4:1-5:13)續(贖罪祭)

 

安息日,2011-08-06 09:00

 

(利 Lev 4:22-26)領導者

(利 Lev 4:22)

「官長」

  原文為“被舉高者”,是動詞“舉起”的陽性名詞,在希伯來文化中被舉起的,都帶有宗教含義,因此被舉高者不光指社會地位上為首領者,也在宗教層面有領導、重大影響力者。

  因誤行而犯了罪:用詞的安排有別於大祭司和全會眾,而4:27“這地之民”的犯罪過程將這組合詞拆開置於“從雅威的吩咐即那不可行的一項去行”這句固定形式的前、後。考量經文用詞的考究,大祭司和全會眾是成一組,有別於領導者和這地之民為一組,將對全體的影響力和對小眾的影響力區分出來,不在於區分罪行的大小,而在於罪的勢力的專注層面。第一組所犯的,可能比較於第二組所犯的罪行為小,但所造成罪的勢力遠大於後者。此原則和經文安排由5:1-4列舉之罪案的目的,有關聯(另詳見該段解釋)。

 

(利 Lev 4:23)

「而他的罪已被他知道了」

  原文在句首的連接詞 “ô”<H176> אוֹ (o) 其含意,《洪同勉》取其第一意義“若”而譯成“或”,因而將本節與上節分成犯罪的兩種情況,意指這犯罪者是有人使他知道,他才獻上罪祭。但是《LXX》則譯為“並且被他知道了”,取 “ô”<H176> 的第二意義,因此是連於上節,指犯罪者自己知道了(即《和合本》的譯法)。考查“知道”的被動語態用法,它接後面受詞,則指後面受詞知道某件事,但如何知道的,由經文本身無法判別,因此經文的含意反而是取這兩種的綜合意義,不論是自己去知道,或者自己無知而被他人告知,都可以成立。大衛王兩次犯罪,一次數點百姓人數,一次殺人奪妻,都是被先知告知而認罪,“領導者”可指君王(王上11:34),則大衛之罪是否符合本條例,可再研究。

「多毛公山羊」

  《和合本》未譯出“多毛”這詞,本祭物在聖經上常是罪祭的代表性祭品,(利9:3,16:5,23:19)都作為全以色列百姓的罪祭,而與大祭司以公牛犢為罪祭區別出來。意為若為大祭司為全國舉行之祭典,則公牛犢和多毛公羊各代表兩個層面,以區別祭儀。

  多毛公羊在(利 Lev 17:7, 代下 2Ch 11:15)則代表另一種罪:淫亂。此由公羊的發情時期所延伸出來的含意,而此淫亂罪正是毀約的常用詞。聖經常以拜他神為淫亂罪為喩,以夫妻婚約被破壞來喩指聖約被違而廢。而領導者犯罪需獻多毛公羊,考究時代背景,古代族長多妻制為常例,律法並不以為是罪,但是族長過度放縱自己,常常成為被領導者的痛,經文特以此縱慾的動物為罪祭,事實上就領導者有警戒作用。

  迦南偶像崇拜常伴隨淫亂,希臘羅馬時代亦多追隨,新舊約時代都處於相似背景,則此人的肉體,最易犯的罪要被對付,聖經一再記載,就在指明人的肉體是不堪引誘,正如始祖犯罪,放縱肉體而輕視聖戒。

 

(利 Lev 4:24-26)

  祭儀上有幾項不同於前一組,除了祭物不同外,血未帶進聖所,而只抹祭壇角和倒在壇腳。另執行祭儀者由大祭司(利 Lev 4:3,15)轉為一般祭司(利 Lev 4:25,30)。祭物除脂油燒獻外,未提如何處置祭肉。此三項差異,都在表明其罪的影響力,遠小於前一組,也更可能成為常態性犯罪,此為經文另一面教導的意義。

  血的處理方式不同,但血的記號在意義上是一樣,沒有血,則罪不得赦免,(來 Heb 9:22)是希伯來書作者對罪祭的解釋,即(利 Lev 17:11)“因肉的生命在血中,且我指派給你們,在壇上來贖罪,為著你們的生命,因那血是在生命中贖罪”,的省略說法。《洪同勉》牧師一再否認罪祭有除罪、贖罪功效,因他誤解下列事情:

1. 按手即是代替,而非轉移罪,但祭物代表罪價,按手與之聯合,代表祭物的死,即犯罪者的死,罪的工價是死,此理不廢,但死的對象被改變,正如基督代替我們付出罪價的道理一樣,否認按手不能轉移罪責,則今日信眾亦未得著基督的代贖。洪牧師未能區別罪過和罪價的意義。

2. 同樣 Kipper一詞的堅持不能除罪,以致罪祭流血不能使獻者除罪,誤解(來 Heb 10:4)牛羊血斷不能除罪的含義,也在於未能區別罪價和罪的勢力的意義,不明白神為何要以基督之血對付的,不只在於罪行、罪價,更是在對付古蛇,那魔鬼,罪的權勢轄制罪奴的光景。

3.抹血的目的為潔淨(利 Lev 8:15),洪牧師反對,是為除罪,但經文的用意在強調罪有污染力,正如污穢會污染擴散,聖潔本身亦有感染力,這都不是單單限定在事件本身的問題,而是往外擴散影響力的問題。罪會使祭壇、香壇不潔,代表它成為阻隔人來到神前的障礙,以血來潔淨就代表將罪污的力量除去,那麼潔淨的意義就等同除罪污,不能將潔淨和除罪切成兩個不相干的事,否則(利 Lev 5:1-4)和(利 Lev 11-15)章有關污穢之事,又如何成為有罪呢?

4. 「血」按(利 Lev 5:11-12)以細麵為罪祭,確實血不是惟一的除罪代表,(來 Heb 9:22)“凡物幾乎都以血潔淨”,即按本段經文而用“幾乎”一詞。但是血和細麵都同是代表代價,這是聖經明確的含意,目的也都在乎除罪,不能說細麵就無贖罪功效,血也就無除罪,這完全違反經文用意。

5. 領導者和這地百姓的罪祭肉,由祭司在聖處食用,為至聖的,洪牧師以為祭物處理全無除罪的象徵含意。“吃祭物不代表將罪吃掉”。然而經文區分大祭司和會眾的罪祭身要全然燒滅,而另一組則成食物。就燒滅和吃食的含意,由(利 Lev 7:17,8:32,10:17)都指未食盡的祭物都要焚燒,都是相同含意,意指使之盡除,不留餘地。不是將罪吃掉,而是將罪的感染除去,是罪價的取走方式。祭司吃罪祭肉,等同基督將罪服在他腳下,都是行使權柄去對付罪的。

 

(利 Lev 4:27-35)這地的民

(利 Lev 4:27)

「這地的民」

  五經只出現在(創 Gen 23:7,12,13; 出 Exo 5:5; 利 Lev 4:27;20:2; 民 Num 14:9),另三次在(拉 Ezr 4:4;10:2; 尼 Neh 10:31)。就出現的經文含意,以“這地”代表神應許之迦南地,這詞就擁有特殊意義。它限定得入神應許地者才有獻罪祭的資格,而得入應許地者,由(民 Num 15:14-16,26-30),也包含那寄居的外邦人,所羅門建殿禱告詞也提外邦人來聖殿敬拜祈求,因此這詞就指向凡以雅威應許為相信的人,就有資格獻罪祭求贖罪。

 

(利 Lev 4:28-35)

  以母多毛山羊和母綿羊羔兩種為祭,再加上(利 Lev 5:7-13)潔淨鳥和細麵為祭,則平民的罪祭種類更多,是按個人能力來付罪價,表明罪價的要求是都能符合每一種人的條件,然而經文並未指明如何評定財富能力,反是交由犯罪者自行評定當付罪價,目的在於讓願意贖罪者都能得贖,這就是福音。

 

(利 Lev 5:1-6)罪例

  本段落按用詞的排序,應如《LXX》的譯法,將2-3節視為同一案例,由(利 Lev 5:1,2,4)每節的首字“氣息”引出三項罪例。《和合本》按希伯來文直譯,易造成讀者以為(利 Lev 5:2,3)兩節為兩種不同罪例。

  就(利 Lev 5:1-4)節有數個用詞都出現三次:“氣息”<H5315>,“犯罪”<H816>,“隱瞞”<H5956>,“知道”<H3045>,與起誓有關的字也出現三個 <H423>,<H7650>,<H7651>。

(利 Lev 5:1)

“起誓的聲音”

  就原文可有兩種情況,一是指法官要人以起誓方式來見證他所知道的事,正如歐美法庭常有手按聖經起誓所見證為實的例子。另一種則指《馬太福音》(太 Mat 26:63)大祭司指著永活的神起誓,要求聽見此誓言者當誠實回答,而耶穌就按事實回答之。聖經未再以這組合詞出現,無從判斷當屬何種,惟就犯罪事實是在於聽見起誓聲音者,卻不願誠實告知他人,有關他看見或知道的事,他失去一個見證者當有的責任,他就當背負罪過。

  起誓 <H423> 和(利 Lev 5:4)另一用詞發誓 <H7650>,在希伯來文中基本上是相同含意,一同出現在(創 Gen 24,26章),(利 Lev 5章),(民 Num 5章),(申 Deu 29,30章),《LXX》將這兩個希伯來文,譯成了同一個希臘文。有人將起誓 <H423> 視為“發咒”(如《思高譯本》),惟考量這兩詞一同出現的地方,都在指“誓言”而言,而非“咒詛”(本字亦確有此含意,)《TWOT》以為“誓言是鄭重的口頭陳述,而約是協議的實質內容”,因此這兩詞都以神的約為基準來論述的,因此耶穌聽見大祭司的誓言,他原先不予答覆公會對他誣告,現卻直接陳述他是神的兒子,因他原當按律法要求而行,就是死也要做此最後見證。

  願意與否將所知之事告訴他人,這原是無關犯罪,但現在是以見證人身份,按神的誓約原則來說話,保持沉默都有了罪,他是違背當行之義而不行。和四章(利 Lev 4)所說犯了神所吩咐不可行的而行,成互補說明罪的形態。

“擔當他的罪孽”

  本詞常成為審判之語,就刑罰而言是指犯罪者要負擔罪的刑責,就救恩而言則指犯罪者可因代價的付出而被饒恕。聖經這兩方面的含意同用在一個詞裡,如罪祭、愆祭,都是如此用法,就表明律法本身就已含有救贖的應許在其中。(賽 Isa 53:4)“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賽 Isa 53:12)“他擔當多人的罪孽”,都再再地按律法的原意指明救贖的原則。

 

(利 Lev 5:2-3)

“不潔”

  本字在此出現動詞一次,名詞二次,形容詞五次,《和合本》分別譯成“染了”、“污穢”、“不潔”。《LXX》則分別以 <G3392>,<G167>,<G169> 翻譯之,新約分別出現5次,10次,31次。本字及衍生詞舊約中共出現279次,約有64%在《利未記》、《民數記》,15%在《以西結書》。因此要明白聖經不潔的定義,應由《利未記》、《民數記》二卷來規範。新約中並未詳細解釋何為「不潔」!欲明白之,當視舊約定義。

  本處的不潔分成不潔的物、生物的死屍、人的不潔三大項,和合本譯法則只剩二項,《LXX》則譯成五項,然就經文的目的,在指出一切的不潔,不論是從物,從生物,從人而來的,是包含全律法書所指稱的。

  按聖潔律的規定,不潔的事其處理方式不同於犯罪之事,以隔離和水洗為主,另部份不潔者如生育、大痳瘋、血漏等則加上贖罪規定。本處經文以“摸”為染不潔途徑,因此所要處理的是以特定事物作為範例。

  人染不潔而不自知,其罪在於人的疏於防範,失去儆醒,否則聖經有明知會染不潔仍要去行,如十六章的罪祭牲處理,那燒牲者回來後以水洗而得潔。故而染不潔而自動水洗得潔,神不怪罪。因此人犯此罪正如誤犯,是無知亦為罪。

  (P.S和合本譯“他卻不知道”,按希伯來用詞 <H5956>“隱藏”後接受詞,此形式在利4:13,5:2.3.4,民5:13,代下9:2,伯28:21中都以被動語態,後接“mi”的受詞方式,表示後接受詞被隱瞞,《洪同勉》指“忽略”,《馮象》譯為“未加注意”,《思高譯本》為“未發覺”,《呂振中譯本》為“茫然不知”)〔污穢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未加防範,且不儆醒,沒有按神的旨意加以潔淨之。耶穌觸摸法定不潔者,目的為要帶來醫治。他承擔了他人的不潔,之後可按神的規定而得潔淨。〕

 

(利 Lev 5:4)

“冒失發誓”

  指未經仔細思量,衝動、浮躁而發誓。“冒失”另出現於箴12:18“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詩106:33摩西用嘴說了“急躁的話”,同字根詞(HB4008)出現於民30:6,8指妻子冒失許願。另“用嘴唇”(HB8193)在民30:6,8,12申23:23都指許願之事。因此在本節的用詞上,經文含意應指向“人隨意許願而後輕忽其言之罪”。《LXX》則用“遺忘” λάθῃ 譯之。

  總觀以上三項罪例,都以個人自身為行為之承受者,未提及他人受損事宜,然以律法觀點,受損的是神的約、神的聖別、神的信實。雖以人的口、手的小毛病為罪例,卻危及神的形象,經文以此案例在教導,那肉體中最微小的罪行,卻能成為大罪,若人不去儆醒對待的話。

 

(利 Lev 5:5)

“承認”

  使役主動多指“稱謝、頌讚”之意,惟使役關身則指“認罪”之意。又是一個雙重含意的字詞。

  人的告白、認罪和人對神的稱頌似乎為絕然不同之事,然而此用詞將神與人的差別表面清楚,神的全然信實、公義、聖別,每一先知得見或聽聞神時,都顯出人的不潔,不足而自卑,因此悔改認罪是神所喜悅的靈祭,就另一角度而言它是對神的完全之贊美。使役關身之認罪亦出現在以斯拉(拉 Ezr 10:1),但以理(但 Dan 9:4,20)身上。另大祭司在贖罪日的認罪(利 Lev 16:21),被擄者的認罪(利 Lev 26:40,尼 Neh 9:2,3),故本用詞可指個人,也用在集體的認罪上。(《LXX》譯為 ἐξαγορεύσει :說出、宣佈、透露)

  雖然本字在五祭中僅出現這次,卻成為新約救恩的必然條件,耶穌的教導中,對自身省察而辨明其罪,才是真正悔改者。若果不知認其罪,基督的救恩與他無益,然今人接受基督者,多不知當認何罪,實為撒旦蒙蔽心眼。

 

(利 Lev 5:6)

“愆祭”

  此為首次出現,就經文安排在同一節中出現愆祭和罪祭,目的在指明兩祭實為一祭,只是各有強調之處。罪祭出現於四章為主,以重大之罪染力為其強調點,愆祭出現於五~六章,以個人罪行和賠償受害者為強調點。

 

(利 Lev 5:7-13)窮人祭品

(利 Lev 5:7)

“手搆不到”

  表示“力有未逮”之意,相似用法另出現於(利 Lev 5:11,12:8,14:21)。耶穌出生時,其父母即按本段經文獻上兩隻潔淨鳥類(路 Luk 2:24)。

兩隻鳥一按燔祭方式全燒獻,一按罪祭方式流血後歸祭司食用。

 

(利 Lev 5:11)

  細麵不加油和乳香,就非素祭而成罪祭,雖祭儀同素祭方式,餘下亦歸祭司如素祭,但不加油和乳香(即聖別和禱告),就不能算是氣味的撫慰,只是成為罪祭為其贖罪得赦免。


 

 

回應一:摘要

此所論的是“誤犯的罪”,是可得赦免的罪

1. 《利未記》此處所談的是「誤犯的罪」,文中談到“他必蒙赦免”(利Lev 4:26,31,35; 5:10,13等),是“可得赦免的罪”(民 Num 15:22-29)。

2. 談三個案例,透過贖罪祭物,祭司為他代贖。

3. 窮人可用較小的代價。

4. 不管付出何種符合規定的代價(公山羊、母山羊、羊羔、班鳩或雛鴿),都為了對付所誤犯的代價。

另有“不可贖的罪”

5. “擅敢行事的罪”(民 Num 15:30-31)。

6. 新約經文中談到“至於死的罪”,(約壹 1Jo 5:16)作者說不當為這罪祈求神赦免,不為其代求。

7. 對於罪行的大小、影響力、感染力,在律法上是清楚區分的。

無法事後彌補的罪是什麼?從新約的角度而言

8. 新約中耶穌所談到:法利賽人誣耶穌是靠鬼王趕鬼,褻瀆聖靈之罪總不得赦免(太 Mat 12:22-37)。

9. 有些人將“褻瀆聖靈之罪”定義為:“在新約的時代,不聽耶穌基督福音的話,此罪不可得赦免”;但是對於舊約經文中所規定之不可得赦免的罪,他們認為:“那些是可以得赦免的”。

10. 他們的這種看法,是過份地強調耶穌福音赦免範圍之廣泛性,過份地將赦免範圍擴充到連舊約中所說不可赦免的罪也能得赦免。

11. 他們的這種看法,並不符合耶穌在此講論的主題。

12. 而耶穌講論的實際主題是:耶穌靠神的靈趕鬼,神的國就臨到;透過這神蹟清楚地證明,神的國已經臨到當時他所在的以色列國。如此清楚的證明,竟被誣陷為是靠污穢的鬼王所為,即將聖靈當成邪靈,就是褻瀆!

誰對誰錯?孰是孰非?現今還有法利賽人嗎?

13. 在當時,法利賽人自認為是聖的,而認定耶穌是邪的,靠的是邪靈。而耶穌認定法利賽人將聖靈當作邪靈。到底誰是對的?當然耶穌基督所說為是!

14. 反觀現今,許多信“三一神教”之人,對於律法中所說“可赦的、不可赦的罪”,他們並不在乎!他們認為:“現今人們不必再遵守律法所說的一切話,只相信福音就得救!”

15. 他們這樣的看法,就如同是過去的法利賽人一樣,將律法中所說的「神聖的話」,當作無所謂,認為這對現今的人沒有功效。在耶穌來了以後,就靠福音得救!

現今的法利賽人所認定的“福音”是什麼?

16. 至於他們所認為的“福音”,指的是“人只要信,不需要什麼行為,罪也可得到赦免,就是說,你只要在心中相信耶穌是救主、是獨一真神,從此你的罪一了百了,就是以後犯了罪,只要大膽的認罪,也可得赦。至於你的行為是否改正並不重要,因為一切都靠著恩典!”

17. 他們將恩典加以擴大化、極大化,這絕對不是忠實的基督徒所應當作的!

主寶血確比牛羊血更加寶貴,但不可因此反對舊約律法!

18. 不能否認的是,只有耶穌基督的寶血有贖罪的功效,此血比牛羊血更加寶貴。其所付出的代價及神所喜悅的程度,絕不是一般的牛羊血可以代替的。

19. 但是,若想以新約之規定,用以否認舊約對於“誤犯之罪的赦免功效”,甚至於用以否認“擅敢行事不可赦免”的規定,認為人在信了主之後,儘管犯了律法中規定之“不可赦之罪”,仍然是完全可以赦免的,也就是對於“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並不加以區分。這是大大的錯誤!倘若如此,福音與律法就不一樣了!

主寶血救贖“罪奴”,使人脫離罪的權勢

20. “福音”是,耶穌為了我們的重罪,付出了如此大的價值,為要除掉我們的罪!若按前述誤解,耶穌所行的一切便枉然了!

21. 耶穌所付出的重價,是為了從罪的感染力中挽回我們。耶穌已將罪的勢力釘死,將人(罪奴)從罪的權勢中釋放出來,成為自由之人。

被救之人,當成為“義奴”,就是當順從“神的律法”,這樣的人才有永生!

22. 這些得以自由的人,應當遵守神的律法,成為義的奴僕(義奴),以至於成聖!當把他們自己的身體獻給義的神,就以至於成聖!

23. (羅 Rom 6)清楚地說:“人從前作為罪奴,是聽從罪,把自己獻給不潔不法,以致於不法。”這是指人在過去,在罪的大權勢下成為不潔又不法的。“不法”即“違背律法”,“不潔”即“違背律法中的潔淨條例”。

24. 我們如今若成為了“義奴”,就應當信從“義”,就應當從“神的律法”。“順從神”和“順從神的律法”,這兩句話是合一的、一致的!

25. 因此,(羅 Rom 6)中所講的「以致於成聖」,就是說:「人因為順從了『神的律法』,就是『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律法/誡命』,人才能因此活著,才有永生!」

人若甘願違背神的律法,重染污穢,就是捨棄救恩,公然地羞辱主!

26. 反之,若你信了主後,還把自己的身體/肢體獻給罪,作為罪的兵器,那你仍然成為是不法不潔的,請問你還能因此活著嗎?這是撒但在整個的“基督教”中所佈撒之極大的欺騙的「網羅」,要網住那可憐的、無知的人!

27. 可憐無知的人啊!若你真的不知道這事的可怕,還罪有可原!但若你已知道律法中所說的不得赦免的,還去干犯,就如(來 Heb 2,6,10)所言,並非在新約中任何的罪都可得赦免!

28. (來 Heb 2:2-3)“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背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對應於)我們若忽略了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這表示,若你干犯了律法,就會受審判。反言之,如此大的救恩能救你,你卻忽略它,你當然要受罪的形罰,不能逃罪!這是“對比法”。

29. (來 Heb 6:4-8)“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 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 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這表示這樣的人又回到了未被救之前的情況中,又重犯了原先的罪惡,就不能叫他重新懊悔,因為他整個丟棄了耶穌基督救贖的功勞,就是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

30. 所以被救贖的人就不可再故意犯罪,也不可受人欺騙,認為這無所謂,結果又真的去犯了,這就如“像狗豬一樣重染污穢”。

得知真道後,人若故意干犯神的律法,就不再有贖罪的機會了

31. (來 Heb 10:26-29)“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 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32. 我們要千萬小心,要照著律法所說的,不要再犯罪!雖然救恩是這麼地大,主寶血是如此地有功效,使人成聖之約的主寶血這樣地寶貴,我們又有恩典的聖靈臨到我們身上,使我們可以倚靠聖靈來勝過罪惡,可以倚靠神的大能大力來遵行神的律法。

33. 人若偏偏不願意倚靠神的大能大力,反而還要放縱自己的肉體,那麼他該受的刑罰該如何地加重呢?

願榮耀歸給神!


 

 

回應二:摘要

不論是否知道或隱藏,人只要是干犯了神的律法(其中含潔淨的條例),就有了罪。

1. 此段經文所談的是:官長和平民,因無知而誤犯罪,因此有了罪責。神早已將祂的標準、祂的條例,藉著摩西向官長和百姓宣告了。但是或因疏忽、不明白而犯罪,達不到神的要求,儘管如此,還是在神的面前有了犯罪的行為,而沒有理由可以推卸!這是經文所強調的。

2. 至於“如何知道所犯的罪”,並非經文所強調的。這種描述方式就如同:(利 Lev 5:1-3)中,經文並不強調是“這人的污穢不潔對別人隱藏”,或是“別人的污穢對他來隱藏,以致造成這人的不潔”。

3. (利 Lev 5:1-4)的內容是:”這人心知肚明,故意不去行正直的事。(利 Lev 5:2-3)沾染不潔,干犯了神的潔淨條例,縱然從他的眼前來隱藏,但他還是有了罪責。有了犯罪的事實,即未達神的要求。

4. (利 Lev 5:1-4)經文所強調的是,不論是怎樣隱藏的,只要是干犯了神的律法(其中含潔淨的條例),就有了罪責。干犯了神的律法,就是達不到神的要求,其中特別談到干犯潔淨條例的內容。

5. 這就如同前文(利 Lev 4:22-23, 27-28)談到官長和平民誤犯,不論以後是怎樣知道的,只要干犯了就有了罪。

「不知者不罪」是錯誤觀念!當你知道有罪後,就要去認罪,尋求解決之法。

6. 人千萬不可以為說:「只要不知道就沒有罪」,而當在知道有罪之後,就要承認所犯的罪(利 Lev 5:5)。

7. 有人說:「不知者不罪。」這不是經訓,乃是世人對其無心之過所尋求的下台階之語,我們絕不可將之奉為行為的準則!

8. 以聖經所示的標準,當你達不到神的要求時,不論你是否已知,你在神前都是虧欠的!經文更強調:“當你知道有罪後,就要去承認,尋求解決的方法。”

“罪”常在暗中發揮著強大感染力,令人難以察覺!

9. 以贖罪祭、贖愆祭經文編排的重點,在於描述罪的感染力,使人在犯了之後而不自知,惹神忿怒。

10. “罪”具有隱藏性,經上常將之與“黑暗”結合在一起,而“公義”則常與“光明”一起。可見,“罪”常在暗中發揮著強大感染力,令人難以察覺!

神立下贖罪、贖愆的條例,這是神對人的恩典、憐憫。

11. 神立下贖罪、贖愆的條例,這是神對人的恩典,因祂憐憫人在肉體中生活,或因無知,或因他人的故意隱藏不潔而受沾染。

12. 神立下這些條例,使人從罪污(不法與不潔)中得以分別與聖潔。通過這些條例,人就可以明白何為污穢、世俗化的,並極力遠離、僻免之,與之有所分別。

神救了我們,要我們能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以作為神的子民。

13. 沾染污穢被視為罪(利 Lev 5:2,3),為何神如此地注重人的生活細節?

14. 因為神拯救以色列民出埃及,在《出埃及記》《利未記》均特別強調,神要讓他們分別「何為聖,何為俗,何為潔淨的,何為不潔污穢的,好讓以色列民在萬民中有別,使他們成為聖別,歸給雅威作其子民。」

15. 同樣的,如今我們透過耶穌基寶血的買贖,在主耶穌的國度裏成為神的子民。神選召我們也是要我們能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以作為神的子民。

神要每一個人都能除掉誤犯的罪污,不論人的身份地位財力如何!

16. 神要求不同身份地位者各有其贖罪贖愆規定,但都同時透露出,神要每一個人都能夠察覺、承認自己的罪,願意為所干犯的付出代價而得贖,不會因為人的財力不足而失去救贖的機會。

17. 不論富人或是窮人,均有所適從,由此更能體會出,一方面神是公義的,另一方面神又是憐憫的!同樣地照顧卑微弱勢者需求。

18. 神特別要人體認到罪的污染性、在陰暗中的強大感染力,使人認識瞭解這罪,並明白犯罪者終被神棄絕而滅亡。

19. 人在還能夠尋求到神的赦免時,就當認真地面對罪的問題,照著神所要的付出,承認自己所犯的一切。

20. 從整個《利未記》來看,由於人是在群體中生活,若人不對付自己所犯的罪,就會向外影響到他人,最終會致使整個國家民族都陷入在罪中,這是神所不樂見的。故祂就從整體的角度,分別針對各種身份等次進行規定,好使從上到下每一個人都能除掉誤犯的罪污,確保整體的聖別潔淨。

我的強調到這裡,感謝神!

6. 愆祭(利 Lev 5: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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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愆祭(利 Lev 5:14-6:7)

安息日,2011-08-13 09:00

經文結構

  • 5:14-19  愆祭
    • 14   序
    • 15-16  對聖物的不忠
    • 17-18  對神的吩咐干犯
    • 19   跋
  • 6:1-7   罪例
    • 1   序
    • 2-3   三項罪例
    • 4-5   歸還和賠償(對人)
    • 6-7   除罪   (對神)

(利 Lev 5:14,6:1)

“雅威祂又說話,對摩西說道”

此句在1-7章出現九次,而只有三次(另一次6:19),未接摩西要向誰說話。此用法有兩意義:

  • 一、它是接續4:1的內容,表示罪和愆的內容是一組系的,正如1-3章燔、素、平安三項為一組系的。
  • 二、它將愆祭分成兩段,和罪祭本身也分成兩段,都是先提這祭的意義,再提罪的範例,因而就(利 Lev 4:1-6:7)成三的組合:

    A  罪祭:4:1-35
      B  罪例:5:1-6
        C  窮人:5:7-13
      A' 愆祭:5:14-19
    B' 罪例:6:1-7
    

    經文的安排,凸顯窮人的罪祭仍能夠獻上,表面對罪的對付,沒有一人能夠推卸責任,就是最低微、窮乏之人,也當對所犯之罪負起罪責;另一面則是神的拯救也同樣臨及最卑賤的百姓,提供他得贖管道,有能力對所犯之罪負起罪責。

(利 Lev 5:15)

“有氣息者當他確實不忠,而他因著錯誤犯了罪,在雅威的聖物上,他要帶來他的愆祭給雅威,公綿羊,完全的,從羊群中(挑選),按你的估價舍客勒銀子,按聖所的舍客勒,為愆祭。”

“確實不忠”

  由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所組合的套詞,是希伯來文學慣用方式,表達明確、實在有此事。其字根指“違反神的律法是一個有意的背叛行為。”(本句話另可譯成“犯罪干犯雅威”,出現在利6:2,民5:6,書22:31,代上10:13,代下12:2;26:16;28:19,22;30:7,另一變體是第一人稱,犯干犯我的罪,出現在利26:40,結14:13;20:27;39:23,26,以上引自TWOT)

  本套句在聖經中出現,都指向人的行事不忠,違反約定,可指對神,也可指對人。聖經共出現20次,有四個範例可以來明白其含意:

1. 民5:6,12,27:指淫婦對丈夫的不忠,而隱瞞她的罪行。
2. 民31:6:指巴蘭的計謀,使以色列人陷在淫亂、與巴力毘珥相交。
3. 書7:1:指亞干貪戀當滅之物。
4. 書22:16,20,22,31:指約旦河東兩支派另立祭壇,造成分裂的恐慌,而指責犯了毘珥和亞干的罪行。

  由以上的例子,此句的罪行,確實是有意的去犯罪,且含有意隱藏其罪行,然而經文並未提及他的罪行被知道,反而是強調犯罪者當他有此罪行時,是“因著錯誤”,無論出於無知或忽視,或是肉體無自能力而干犯制,他就要主動帶來罪價以贖其罪。主動認罪是他得赦免的主因。

“雅威的聖物”

  另出現在利19:8,該處為單數的“聖物”,而本節則為複數的“聖物”。聖經其他地方多以“歸雅威為聖的(人、物)”,此複數型的“聖物”數量、種類眾多,但就本節所針對祭司賠償而言,應特指歸祭司利未人特有的獻品,如各種祭牲、十分之一物、頭生等物品而言。

  本節中若有違犯此聖物,當獻公綿羊並賠償五分之一價銀,而在利19:8則罪責為從民中剪除,兩者的處理方式不同,在於其罪的嚴重性不同。本節由22:14誤吃祭物,是干犯祭司權利而言,未提及罪及雅威,或未使雅威的聖潔成為通俗,故可以贖罪,反之,19:8怠慢雅威的平安祭牲,留到第三天還吃,是已成為可憎嫌的,不再蒙悅納的,等同擅敢行事(高舉雙手)之罪,不可原諒。

相較於17節,未提所犯之事的內容,而以“雅威的吩咐中不可行的去行了一項”,此句同四章四次的重複用法,考量經文前後安排模式,第四章和第五章有彼此補充說明的用法,一為不可行而行,一為當行而未行,則本處亦可有相同用法。因此15節是指雅威的聖物歸祭司(利未人)的部份,應有賠償,而17節則可指非歸祭司所有的其他聖物、聖地而干犯之罪,故而未提賠償。

“按你的評估(or估價)”

來自“謀算、安排、擺置”的陽性名詞,指對事物的評估價值、或次序上的等值。伯28:13智慧無人能評價,詩55:13我評定你如我的同伴和我的知己。因此可指將公綿羊評定為愆祭價值,洪同勉和馮象都誤以為將公綿羊評估為銀價格,而以銀價歸與祭司,祭牲並未流血。然而按7:2-5愆祭牲是和罪祭相同處理模式,一樣經過流血而成贖罪祭物。雖然細麵可作罪祭不流血,贖銀亦當贖生命之用,但經文更強調“沒有血罪不得赦免”。

干犯聖物雖無提到罪及雅威,但在19節將此15-16和17-18兩種罪行總結為“它是愆祭,對雅威實在是有罪責”。因此公綿羊是對神犯罪的罪價,不是將之估價換成銀子給祭司,而是指祭司要視為罪價而為他代贖,流血來贖罪蒙赦免。

“舍客勒的銀子,按聖所的舍客勒”

舍客勒是古代重量單位,因地方、時代不同而有不同的重量,經文強調按聖所的重量單位來評定,是將評價的權利交由祭司,則評定的準則是一致的,不因時地而變。此評定是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當賠給祭司權益受損的標準。因此祭司所得是公綿羊的祭肉和公綿羊價值的五分之一。

(利 Lev 5:16)

“償還”〈H7999〉

指付代價而和好,且名詞即“平安祭”。TWOT譯為“締結和平之約”,用在付戰敗金,賠償受虧負者,還願等多方面。表達為進入一種完整和統一的狀態,一種重建關係,而付出應當的代價。在約書中(出21:34-22:15)使用的含意,即本處的含意。 本動詞有公平、完好的含意,經由對神、對人付賠價,使原先不公平得以彌平,使受損者的權益恢復,此觀點是聖經救贖的基礎。新、舊約神的拯救,必要有此補償的條件被滿足,救贖才會臨到。

“五分之一”

希伯來文原位“它的第五個”,意為數算物品時,在第五個數目作記號挑選出來。此用法另於6:5;22:14;27:13,15,19,27,31民5:7,都指賠償的數目。6:5和民5:7是同義,都指虧負他人的賠償。其餘則用在對當歸祭司之物時,違背原先承諾或侵佔祭司權益時的賠償。比較約書的賠償以五倍或四倍,對偷盜者懲罰性賠價,在此賠價少了許多,兩者的罪行嚴重性不同。

此字首見於創41:34,47:24,26(相似字根的三個詞),都是指約瑟要求埃及百姓因其救濟而將土地歸為法老所有,日後土地生產的五分之一,盡歸法老所有。此用字就帶有拯救的代價含意,現透過賠償五分之一,則成為犯罪者再次蒙救的記號。

(利 Lev 5:17-18)

洪同勉以為本段是指人不知自己是否犯罪,但良心不安,故猶太人稱此祭為懷疑祭。然而律法無他處可資證明良心罪之事,經文言“他無知”,不在於犯罪者自以為有犯罪,或懷疑有犯罪,而是指犯罪者犯罪後,不知道已干犯神的吩咐,但是經由他人告知或審判為有罪時,他應當負起罪責之意。經文強調犯罪事實並不因人的無知,可以逃罪責。

此無知而犯罪之例,仍當負罪責,是律法一貫原則。律法審判“罪”是明確的,雖良心是個人認罪重要因素,但律法的定罪,更強調犯罪的事實。耶穌言及人內心犯淫亂罪,不是以良心做審判準則,而是仍按律法原則,只是將犯罪行為的發生源頭,事先告知門徒,正如殺人的源頭是人的怒氣、怨恨,淫亂的源頭是人的肉體情慾。

“因他的錯誤就是他誤犯的”

另出現於民15:28,將同字根的名詞和動詞同時使用,都在強調誤犯的事實。只要犯罪者願承認己罪,就有得贖之路。(和合本譯為“他誤行的那錯事”)

本節基本含意在補充前段15-16的事,對雅威聖物的不忠相映行雅威吩咐不可行。

六2-3三項罪例:(以確實不忠為此三項罪行的評斷語)

  1. “在寄託物上,或抵押品上,或戰利品上,對他的鄰舍行詭詐”:
    • “行詭詐”〈HB3584〉:TWOT指說不實的話,強調說謊的行為。BDB譯為“欺騙”、“背棄”、“變瘦”,意指虛偽待人,使對方受損,是一種大膽否認事實的行為。首見於創18:15撒拉害怕而說謊。(      GB5574)
    • “寄託物”(HB6487):TWOT譯為交付,字源有保管的含意,聖經僅出現三次,創41:36“積蓄的”糧食,利6:2,4“交付”的物。      GB3866“託管財物”。 “抵押品”:原為“手的安置物品”,BDB譯為“抵押品”、“擔保品”     GB2842“團契”、“分享”。舊約僅此一次,無法確定為何者。
    • “戰利品”:(HB1498):來自動詞“搶奪”的陽性名詞。BDB譯為“劫奪物”、“戰利品”     GB724“掠獲物”。動詞首見於創21:25亞比米勒僕人霸佔一口水井,創31:31雅各怕拉班把女兒奪去。

      以上三詞都在指出人對鄰舍的所有權否認而據為己有的罪行。

  2. “欺壓他的鄰舍”
    • TWOT指關於濫用權力和權威,將重擔加諸地位較低者身上,踐踏、壓榨他們。      GB91“不公平的做”、“虧負”。
    • 在利19:13;24:14,都指對工人的工價不正常的發放。何12:7“迦南人詭詐的天平在他手中,他喜愛去壓榨”。此用詞指在經濟層面的欺壓。
  3. “發現失物卻矢口否認,且就任何犯罪事實以虛偽發誓(為證)”
    • 本罪例以三個動詞“發現”、“行詭詐”、“起誓”來清除描述犯罪過程,由事實的發生——撿到失物,初步的否認——在這失物上說謊,完全否認事實——發假誓作偽證,來隱瞞事實。
    • 比較出22:9在約書中發現失物的審判賠償為兩倍,而本節的賠償為五分之一,但就6:4-5節用詞,先提要先歸還所榨得的物品,再說按它的數賠償再加五分之一,則可謂兩倍賠償再多五分之一。(5:16對聖物則要賠償再加五分之一,若指十分之一物等當獻之物,則亦謂兩倍賠償再多五分之一)。
    • 撒該悔改後說“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19:8),是按出22:1偷竊罪賠償,他採取更嚴重的罰則來表達自己的悔意,這更是律法沒有禁止的。

  這三項罪例,若按事實可謂故意犯罪,符合“確實不忠”的含意,但是由6:3-4罰則,表明犯罪者最後仍是認罪而付價贖罪,故而仍得以有贖罪的管道。犯罪的動機應是出於個人貪婪,但被查知有罪時,願意承認而賠償,表示此人尚有是非公義之心,尚可蒙憐憫寬恕。

(利 Lev 6:4-5)

“歸還與賠償”

先以五句話,都延用6:2的用詞,表示當歸還的種類。和合本將歸還和賠償都譯成同義詞“歸還”、“如數歸還”,易使人產生誤解。比較出21-22章賠償原則,是按有無罪責,和罪責大小而區分應否賠償及賠償數目。本段經文並未詳述額度,但亦非只是原物歸還再加五分之一而已。就文章而言,歸還原有侵佔物是第一步,再賠償其總數又加上五分之一,如此才有警戒作用。

“起假誓”

先知們所指責的(耶7:9;亞5:3,4;瑪3:5),由利19:12“不可以我的名起假誓,你將褻瀆你神的名”,成為耶穌指正法利賽人的虛偽之一(太5:33)。起假誓傷及人的信實,使人的可信度喪失,而人的可信度,對神而言就是信心,因此,起假誓更內在的問題,是對神喪失信心,而信心是神救恩的基本原則,罪例的最後一項“起假誓”,將罪與信心的關係,藉此連結而作為教導。(律法並不提信心,只是以“信心的行為”做評斷要件,律法並不直接評斷人內在信心。)

(利 Lev 6:6-7)

“除罪”

由5:14-6:7,共三次描寫除罪過程,而“按著你的估價”、“為愆祭”(兩次)、“從羊群中完整的公綿羊”、“祭司”、“牽來”、“贖罪”、“蒙赦免”在三段中都一再出現,成為愆祭特別組合用詞,表達愆祭是對付人的不忠、不信的條款。對人的失信,對聖物的輕忽,等同對神的聖約不忠,因此犯罪者先處理對人的應有責任後,才能得著神的赦免,(五節即在強調此事,“他過犯的日子,他要給它”,意指何時認錯,何時應賠償,才接續六節“他要帶來他的愆祭”)。

總結:

  1. 罪和愆祭的記載,主要以“對價原則”為描述方針,是評定罪的大小,影響力,而決定當付出的贖價以向神求赦免。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財富和所犯之罪的感染力是息息相通相連,故而依“對價原則”而區分祭物、賠償的大小。此“對價原則”亦應用在新約,在對付全人類所犯諸罪,神只有以祂的愛子為代價,才符合“對價原則”以贖回神的眾子。但就個人得救而言,保羅亦有此“對價原則”,羅12:1“以身體為祭物”,弗5:1-2“成為神的效法者,好像蒙愛兒女,在愛中行事,好像基督愛你們,並為我們交付自己成為供物和祭品獻給神,歸為馨香的氣味”,此兩處經文都在指出信徒亦當有對價原則的觀念,蒙恩者就要付出自己回報給神,這不是單指全職事奉的工人,平信徒就是如此。

  2. 罪、愆祭是為得赦免才獻上,新約希伯來書10:18“這些(罪)的赦免之處,不再為罪而獻祭”,作者指出基督之血已全然成為罪、愆祭物,就不再以動物血為祭了,人得除罪是出於基督的信心,而信徒若再有犯罪之事,只要不是至於死的罪,他仍能認罪、悔改、代求,不再重犯而得赦免。然而若犯罪以致有虧負弟兄的,仍按對價原則付出應有代價,以符公平。


回應一(摘要)

此所論的是“誤犯的罪”,是可得赦免的罪

(利 Lev 5:15)中文《和合本》未將原文全部翻譯出來,原文意思為“他「的確」是不忠實,行了詭詐”。 在(利 Lev 6:2)也同樣未譯出。但在(利 Lev 5:19)則有譯出“「實在」有了罪”。在原文中是一種強調用法。

為何要強調“他在雅威面前實在有了罪”? 是為要表明,人犯了罪,不能因無知、忽略、軟弱等原因而推卸罪責。「不知者無罪」不是真理!

不能將罪責推給“無知、愚妄”!

無知愚妄的罪是很難治的! 必須要知道這是實在有罪的!必須要正視無知愚妄所帶來的罪惡,纔能去對付這罪! 因為無知愚妄而犯的罪,若忽略遺忘,這將導致這些罪深深地隱藏潛伏,暗暗地蔓延出去,大大地影響別人,也影響自己的內在,讓神的榮耀因此受虧損。

當棄絕謊言

這“罪”因人的詭詐、不誠實而隱藏潛伏,導致這“罪”瀰漫至全世界。 「撒但是詭詐說謊者的父」。 按神形像新造之人,是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首當對付的是「當棄絕謊言,對鄰舍說誠實話」。 這撒但魔鬼,就是古蛇,對我們的始祖說了謊話,施行了詭詐。而始祖們因為無知,也忽略了神誡命的要點“不可吃,吃了一定要死”另一方他們又無法制止自己的肉體,所以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力!導致我們人都落入了始祖們所犯的罪和罪責中,我們被連累牽連到現在!甚是可怕! 這可怕之事乃起因於人的無知、肉體上的不謹慎,造成了極大的後續不良影響!

福音與律法間的關係,舊約與新約中的救贖

《利未記》4章到6章(利 Lev 4-6),不斷地告訴人們要如何對付罪,以及罪的影響力。教導人們當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對價,才能恢復與神的交通,否則就會與神斷絕。 從新約的角度而言,許多人對“福音與律法間的關係”暗昧不明,讓人嘆息難過。 福音是神的救拔,而贖罪祭和贖愆祭均是補贖的救拔,透過聖靈教導我們,如此的救拔在新約中,是透過耶穌基督的血,才能真正地贖我們內在良知的罪責,也就是讓我們內在“罪的良知”,變成“清潔的良知”,這是耶穌基督的血之功效,是第一步。 其次,人透過耶穌基督,完完全全地遵守了神的律法。 在新約中,(約壹 1Jo 2:1-2)目的要求我們不要犯罪,但若人犯了罪,就要透過天上的大祭司、我們的中保耶穌基督,來到父那裡,就是天上的聖所,為我們代求,為我們贖罪。

補贖的福音真理

神設立他作挽回祭/施恩座/蔽罪蓋,將全天下人的罪責放在耶穌基督身上,人就當真心地承認自己的罪,悔改,到神面前求告他的名,神就會赦免。但又在《約翰壹書》開頭中特別強調,我們當行在光中,好像神在光明中。——「行在光中」代表沒有黑暗,不犯罪,而是堅愛,不恨惡弟兄——若我們如此,神兒子的耶穌的血就不斷地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 1Jo 1:5-7)。

在新約的時代,人有了罪,要透過耶穌基督的寶血,承認自己的罪,才能得到赦免。 神是用水、血、聖靈,為他的兒子耶穌作見證,若人還是否認自己的罪,不認罪悔改,不靠著神這樣的救法,那麼這人就是把神當作說謊的,真理就不在這人心裡了(約壹 1Jo 1:8)。

律法的功用

“福音”與“律法”有所區分。律法是使人知道何為罪,是判罪的準則。 (利 Lev 5:1-4)是罪祭的案例,(利 Lev 6:2-5)是愆祭的案例,均是判罪的標準,是簡要地把律法的主要功用告訴我們。 在經文中,所犯的罪均是以律法作為標準來講述,我們千萬不可將這些講述加以靈意化,誤以為現今不必再遵守律法! 我們當知道,若是廢掉律法,就等於刨去福音的根本,因為福音是建立在律法所規定的事項上。 現今的“基督教”大多認為人不必遵守律法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導致許多人糊塗地犯罪,又糊塗地去認罪,又糊塗地以為罪已經得赦免,如此不斷反覆。這樣的說法帶有極強的內在化、神秘化的色彩,因為自述在犯罪後感到內在良心的不安,就趕緊去認罪,之後就有內心輕鬆的感覺體驗,以此體驗來認定自己已經沒有罪了。

罪的判定標準與個人的感覺體驗之不同

我們當慎思「是可以用個人的感覺體驗來作為判斷是否有罪的標準?」 用個人的感覺體驗來判斷是不準確的!因為個人的良知不見得是完整的、剛強的、可能有人的良知是軟弱的、有所缺欠的! 保羅就曾說,因有人對神的律法、真理的無知,他還可能去拜到偶像,因他按照過去拜偶像的慣例去作,他的良知是軟弱的,就確實有了罪(林前 1Co 8:7-10)。 有的人因常常犯罪,直到良知變成麻木不仁的地步,結果他的良知既不能成為斷定善惡的標準,他又沒有神的律法如明鏡般地可茲察看,也沒有別人能提醒規勸他,以致於這人就終日在“無知”、“愚妄”中不斷地重複,這就是現今基督教界的問題。

我們為何不斷地以「五祭」為題,與大家一同研究探討?

並不是說我們已經完完全全地通曉五祭中的所有問題,乃是用一種誠實地心態,面對罪惡及罪責,設法明白如何去對付罪的權勢,要如何按照神所定的標準、規範,竭盡一切力量,要把人完完全全地領到神的面前,這是我們當盡的責任,也是任何一位作為神的兒女之人所當盡的。

罪如“隱匿的頑固污漬”,不除則不去!

關於“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的內容,經文談到了在聖物上,對自己及別人等方面內容。 (利 Lev 6:2-3)是有關財物上的詭詐,屬於一種「貪婪」,這雖說是可以贖的,是“不至於死的罪”,但若是人繼續地犯、時常地犯,不按照經文的規定去對付這罪,這罪是不會離開人的! 人若不憑著信心,不靠著聖靈,也不強調這罪的隱匿性及強大沾染力,則這罪就如同是“隱匿難以發現的頑固污漬”,緊緊地吸附著人,而人卻不自知! 這罪是隱藏在人裡,絕對不會離開,除非人是竭盡一切力量,倚靠神的大能大力趕逐牠,靠主的寶血洗淨除去這罪! 這罪不離開人,是因為人沒有真正地去對付這罪,牠就從小到老,緊緊地纏累著人,絕不放掉人。

帶著“不至於死的罪”的人,可否進入神的國度?絕對不可!

如經上所記: > (約壹 1Jo 5:16-17)“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來 Heb 2:2-3)“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

若人干犯了神的律法,神會處罰人!

更嚴重的記在保羅書信中,一般人常說保羅書信是在講福音、得救、永生,可是細察《哥林多前書》第五章,有人娶了繼母,保羅認定是淫亂(亂倫罪),必須要將他從教會中趕出去(林前 1Co 5:2),這是教會對內應有的權柄。

保羅又提到: > (林前 1Co 5: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

(林前 1Co 6: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林前 1Co 6: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

這當中有些似乎是“不至於死的罪”,如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搶奪人的),保羅明確地說「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就是「不能進天國」

保羅又在第十章引用以色列人的例子:

1Co 10:6 這些事都是我們的鑑戒、叫我們不要貪戀惡事、像他們那樣貪戀的。 1Co 10:7 也不要拜偶像、像他們有人拜的.如經上所記、『百姓坐下喫喝、起來玩耍。』 1Co 10:8 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 1Co 10:9 也不要試探主、〔主有古卷作基督〕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 1Co 10:10 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 1Co 10:11 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

他們有五個均與貪婪、吃有關的例證,保羅引用他們因貪婪、貪吃而犯罪之事,用以警戒哥林多教會之人,對於吃祭偶像之物的事,一定要去避免,因為舊約中的例證,就是新約中教會的例證!

“小罪”若擴及群體,亦不容小覷!

這說明了,雖然這些事看似小罪,但若這些事是集體去犯,大家都是因無知而被引誘去作,而且不斷地重覆作這些事,神是不會原諒的! 因此《約翰壹書》中就告訢我們,

(約壹 1Jo 3:9) 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

“不犯罪”原文意思是指“持續不犯罪”。

若“小罪”常常纏累在我們裡面,我們該怎麼辦?

但是我們面臨的問題常常是「大罪不犯,小罪不斷」。 若“小罪”常常纏累在我們裡面,我們該怎麼辦?這就是我們在此要告訢大家的!

  1. 一定是你有容許小罪在你裡面,不斷纏累你的原因。
  2. 也一定是你在「體貼肉體的事」上,你不嚴格地對付之。
  3. 也一定是你可能認為「這事與得救沒關係」——你認為「沒關係」,但這才是大有關係!—— 你自以為你所行的一切,雖有小罪,還是會得救,還是可以承受神的國。這纔是最要命的!

聖經不斷地要告訴我們,神是按照我們各人的行為來審判人。

(啟 Rev 21:8)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

共列出七種人,當中「可憎的」經上指的是「吃不潔的食物」、「拜偶像的」等等違犯神的律法、潔淨條例的人。「可憎的」與「膽怯的、不信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一同並列,是不能進天國的,反而要進入火湖裡。

但願我們不要成為上述的人,反而我們要成為完完全的人,像耶穌基督那樣,他來到地上為了完成使命,多次盡諸般的義,就是多次完滿了神一切的律法。作為基督徒,他是我們的榜樣!

我們不要像亞干犯罪,也不要像巴蘭貪婪一點點的工價,而是應該切切實實地將“詭詐、不實”去除,把始祖的無知,就是“偷竊神所吩咐不可偷竊的、不可吃的”等惡行,從我們當中去除。

願榮耀歸給神!


回應二(摘要)

對於贖愆祭內容作補充。

以二個層面,一是對聖物的誤犯(利 Lev 5:15),另一是對人的干犯(利 Lev 6:1-3),都是“在雅威的面前不忠實”,都是對雅威的犯罪。

《利未記》所強調的是,人在與神背約的情況中,如何與神重修舊好,恢復約的關係,主要是解決罪及罪責的問題。

干犯聖物,賠償五分之一的含義

對聖物的干犯,按主講者所強調,要照祭司所評定安排,按聖所的舍客勒的公綿羊,以及他所干犯聖物的五分之一,帶到聖所前。

這五分之一,主講者說過,根據(創 Gen 47)的歷史典故,全埃及人因著七年大饑荒,將自己所有的一切都賣給了以約瑟為代表的埃及法老王。之後約瑟定下,他們所生產的“第五份/五分之一”將歸給 法老。能收取“五分之一”的,表示他擁有如同(創 Gen 47)所談到的主權、所有權。

關於賠償問題

根據(出 Exo 21-23)的條款,其目的是要作為審判量刑的依據,內容着重於人干犯後如何去處理。 其中談到,若所偷之物被賣或被殺,則判處五牛賠一生、四羊賠一羊(出 Exo 22:1)。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相當於未遂犯,則判處加倍賠還(出 Exo 22:4)。對於受託之物被偷,偷者亦要加倍賠還(出 Exo 22:7)。對於兩個人的案件為某物起爭議,由審判官裁定有罪者加倍賠還(出 Exo 22:9)。

(利 Lev 4-6)不強調經審判官定罪的問題,而是強調人因無知、非故意而犯罪,但仍有罪的責任,一旦知道後,就當認罪,要按規定執行除罪的工作。 另又強調「從他的眼前隱藏」,不論是如何隱藏,人還是有罪責,一旦知道後,經文說明了該如何執行除罪的工作。

兩相比較,(出 Exo 21-23)是有關於經過審判官審判過程的,而(利 Lev 4-6)並不談審判過程,而是談到人被通知或察覺到自己有罪。不論是在受託物上、交易上、戰利品上、撿拾物上侵害了鄰舍權益,或為了得利而作不實的起誓, 一旦有了罪責,就當透過神所給的解決罪的方法,去作除罪的動作。

(利 Lev 6:5)《和合本》譯為「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但在原文上並非這個意思。 試想,若按《和合本》意思是「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被定罪,那麼就當按照(出 Exo 22)所記載的條文來賠償,但此處並非如此。

(利 Lev 6:5)此處原文的意思是「在他贖愆祭的日子」,這是由(利 Lev 5)「對聖物的干犯」起所引申出來的,這人要按摩西所評估安排,要帶沒殘疾公綿羊,加上賠還的五分之一,來作認罪、贖罪的工作。

就算未向審判官提出控告,加害者並非就可因此逃罪

故(利 Lev 6)或許是在強調,這是發生在尚未經過審判官審判的情況下。 就例子而言,或許被你所欺壓之人尚未向審判官提出控告,但你並非就可以因此逃罪、沒有罪責。 這等同於你因著無知、不知道、隱藏而犯罪,但仍強調「有罪責」。你對於鄰舍權益的損害,就算對方未向審判官對你提出指控,但你在神面前、在人面前就有了 罪,就需要解決罪及罪責的問題。因此才有(利 Lev 6)中所記的「恩典的條例」,讓人能時時刻刻地對罪作反省,而不需要每每遇事,兩造之間都要在審判官前爭告!因為以色列人同為單一民族,若常因着人與人間 的利益衝突,互相控告,這就有失一家人的精神。

在新約中,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也有如此勉勵:若教會中有利益衝突,不要到外邦人面前去控告。本來在神的律法中就有法條準則可供依循,教會若為討回權益而在外邦人面前控告,豈不使外邦人得到笑話教會的把柄?

當省察自己的罪,並主動歸還賠償,以求與人與神和好

就(利 Lev 5-6)的贖愆祭內容而言,目的是要叫人可以去省察自己。

對於沾染不潔(利 Lev 5:2-4),當事者有可能不知情,但是對於侵吞他人的抵押品或戰利品上(利 Lev 6:2-3),當事者不太可能不知道,應該是心知肚明的。

就此處經文編寫的角度而言,對他人的虧欠就是對神的犯罪(利 Lev 6: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其嚴重程度被強調至如此等級,表示極為嚴重!並非因為受害者未主張其權益時,加害者就能逃避罪責!反而是在強調,沒 有經過控告的這一道程序,加害者就應主動地歸還賠償,其標準要按贖愆祭所規定的,按摩西所估定的祭牲,即無殘疾的公綿羊,加上所侵害價值的五分之一,帶到 聖所處,來認罪、贖罪。

神的律例典章注重對罪的解決,也就是注重人神關係的修好

這強調了“對罪的解決,對神的修好,也算是對人的表態,承認他傷害了別人”,這被傷害的人包含了祭司(利 Lev 5)、鄰舍朋友(利 Lev 6)。 這是贖愆祭所強調的,包含在宗教上,在神的面前、在人的面前,對罪的對付和解決。

(出 Exo 21-23)所強調的是,「在人與人之間的干犯,在法律責任上人所應該賠還的」,而不強調賠還之後是否要獻祭。也就是強調「人在法律上的民事責任」。

(利 Lev 5-6)除了已講過的民事責任外,更加側重於「對罪的對付」,「對神干犯與對人傷害後的關係修好」。 據(利 Lev 6:7)祭司要在雅威面前為他贖罪……必蒙赦免。 表示本段所提到的罪,通過人的認罪,擺上贖價,賠還五分之一,他的罪能得到赦免,得到解決。

神的律例典章是相輔相成的,在不同層面有不同的注重與強調。此處強調在對神的不忠、背約上,如何解決罪的問題,以重新與神修好。

願神賜福給各位,阿們。


回應補充

主耶穌對於「得罪弟兄者當主動向弟兄求和」的教導,符合舊約律法的教導

在(太 Mat 5:21-26)中,主耶穌談到有關仇恨的問題: > Mat 5:23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 > 24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 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

這一段和(利 Lev 6)對照,強調你一旦有了過犯,虧欠了弟兄,使弟兄向你懷怨,你就要趕快地主動去與弟兄和好,賠償他該得的(對人),然後才去到神前獻禮物,針對得罪神的部份求得神的赦免(對神)。

主耶穌基督在此的教導,應該是依照著(利 Lev 5-6)的原則而言。

主耶穌對於「主動規勸弟兄」「饒恕弟兄」的教導,亦是按照舊約律法的要求

另外,主耶穌基督在(太 Mat 18:15)談,

Mat 18: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若你的弟兄犯了罪,或得罪你,你要主動去規勸弟兄。

聖經上主耶穌不斷地強調「愛的指正」,之後又談「愛的赦免」(太 Mat 18:21-35),

Mat 18:35 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這些在新約中的教導,並非無中生有,乃是按照舊約律法的要求,要「指摘你的鄰舍」,要「愛人如己」的原則(利 Lev 19:17-18)。

Lev 19:17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愛人如己」是表現在「當你見到弟兄有錯時,你要把錯誤向他指出來,而不能任憑他繼續犯罪!」
從經文也可得知,有一些罪,當事人不知道或不主動表明出來,而弟兄看見就當主動地勸告他。

新約中,「當主動為有過犯的弟兄代禱」之教導,亦符合神的旨意

(約壹 1Jo 5:14-16)強調說,你若看見弟兄犯罪,你要主動地為弟兄禱告,因為我們知道神會聽我們的禱告,這種「愛的代禱」是合乎神旨意的。我們一旦知道,就要為弟兄代禱。

1Jo 5:16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神必將生命賜給他.……

「律法是福音的根基」,千萬不可廢棄律法!

所以,不論是主動地勸告、主動地代禱、或是主動地與弟兄和好後才去獻祭,這些要求都是根基於神的律法,因此,「律法是福音的根基」!
如果我們今天廢掉「律法」的根基,那麼我們就沒有所謂的「福音」了!

7.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6: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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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6:8-7:21)

安息日,2011-08-20 09:00

經文結構

  • 6:8-13 燔祭的律法
  • 6:14-23 素祭的律法
  • 6:24-30 罪祭的律法
  • 7:1-10 愆祭的律法
  • 7:11-21 平安祭的律法

概论

“雅威祂又說話,對摩西說道”

出現在6:8,19,24三次,只有兩次接“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眾子說”,而6:19之後接“這是亞倫和他眾子的就近物,就是他們就近給雅威,自從膏 他日子,……”,故經文整體而言分成6:8-23燔、素祭的指示,和6:24-7:21罪、愆、平安祭的啓示,兩大部份。6:19-23是在這前一大段 中,針對每日獻祭中,有關素祭的補充說明,它缺少分段的強調經文“這是……的律法”(6:9,14,25;7:1,11)。

由1:1-6:7兩大段,第一大段為燔、素、平安三祭,第二大段為罪、愆二祭,比較本處的分法,平安祭由原和燔、素在一起,改為和罪、愆一起,且都 列在每一大段的最後一個。經文安排的目的,在對民的啓示中,燔、素、平安三祭為一組,是與罪無關的祭品,強調獻祭是為與神和好。在對祭司的啓示中,罪、 愆、平安三祭為一組,是與每日當獻的祭無關,強調獻祭使選民們被聖別而結合成一獨特團體。

“律法”

“律法”〈H8451〉:是動詞“投、擲”(簡單主動)、“教導”(使役主動)的陰性名詞。其意為經由指示方向,使之明白當行的法則。TWOT以為 基本的含意是教導,它是神旨意的啓示,更明確些,律法是指任何一套規則,是針對約中的規定事項,是試驗以色列人確定他們是否完全聽從神的一個標準。因此律 法成為指南,更是以色列的憲法。 本字首次出現於創26:5“因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堅守我的典章、我的命令、我的法則、我的律法”。此四個名詞都是首次出現,日後此四詞有個別出 現,有兩個一組出現,事實上是包含全部意義就是“神的聲音”。它們都是由神啓示而來,是說出神的心意,使人得以行在正路。

律法不只是針對以色列人頒佈的,由民15:16,29寄居者與以色列人同有一樣的律法,以賽亞先知預言彌賽亞臨到時,萬民都要等候他的律法(賽 42:1-4),神的律法必從他而出……成為萬民之光(賽51:4-6),因此外邦人也要按同一律法被神拯救,因律法本身已包含福音的應許。

經文用“這是……的律法”為分段點,它要將五祭的各項規定成為法則,是永遠的法則(6:18,22;7:34,37),表明它們成為神所使用的管 道,使人得以和神相交,和聖民相交的法則,是永遠不改的,但是就另一層面而言,律法既是教導,它就不是只有字面意而已,真正的教導意義是聖靈的意義,聖靈 將此五祭的教導意義,闡明在新約基督的身上,而執行祭儀的模式,也闡明在教會的運作上,由使徒和眾長老來執行。

本段經文重心點放在祭司當行的職任,而此職任分成兩個層面,一是祭司在執行祭儀時,當有的職責為何,一是祭司在執行祭儀後,如何處理未燒獻的祭物。 因此一方面是祭司工作上的要求,一方面是祭司工作後的權益。工作要求上,以一~五章為基礎模式,再加上每日獻祭的獨特要求所構成,而祭司權益上,則以 2:3素祭物所剩的歸亞倫和他眾子,作為指示原則,在本段經文中更為詳述記載,然而正如前面已述及食和獻根本上有相同用意,則祭司權益的說明,一方面是對 祭司而言,工人得工價,一方面則對祭物而言,所獻的盡都歸神,經由筵席般的模式,神人同享。

聖經對祭司的職事有三個要求,一是在祭祀時主持祭儀,一是在審判中參與審斷和尋求神的裁斷,一是對律法的教導和解釋。在新約中是由使徒和眾長老來執 行這三個職任。第一個層面即對神敬拜的主持,徒2:41“門徒都堅守著使徒的教訓和交通、擘餅、祈禱”,雅5:14-15長老代求以蒙赦免,提前5:19 長老有管理教育之責。第二個層面即參與評斷,徒15:2,4,6,22,23,16:41指使徒和眾長老評斷外邦人不需受割也能蒙救恩的真理評斷,太 8:17-18、林前6:1長老代表教會行審判。第三個層面即教導工作,徒20:28長老作全群的監督,牧養神的教會,多1:5,9長老要以合乎信實的話 教導、使能在健全的教導中勸慰人並且能駁斥頂撞者。保羅自己在多處經文也將自己視為有祭司權利(參林前9:13)。使徒可算是長老中的長老,他們選立長老 (徒14:23),也都執行長老所當行的職分。耶穌設立十二使徒,其用意即在教會中執行祭司在聖殿中的職任,他們不是取代祭司,而是按祭司職任行使在神特 選的教會中,兩者之間由使徒行傳中可知,並無衝突。

“聖”、“潔”、“俗(污)”

“聖”是本段經文再三強調,此詞原指分別,即當人按神的命令去從事某些特別分別出來的事物時,才被視為聖的。它不是由人自以為聖而聖,或自認有聖靈 在我裡面就是聖。聖是經由外在行動而成為聖,祭物、會幕內的物件、地區,成為聖,都是經由祭司分別後而成立。6:11,27“觸摸到它們,他要聖別”,就 聖經它處比較,能觸及祭物的,只限祭司家中的男丁,他們雖未參與祭儀也可分享祭物,百姓和祭司女眷都不能觸摸。此句一方面摸聖物而被感染成聖,是聖經一貫 原則(出29:37,30:29),另一方面它更指向未參與的祭司家男丁,有分於聖,因他們本身是特被分別的一群。若是非祭司家族者觸摸它們,反而使它們 成為污穢,由7:19-21可證明。

“聖”、“潔”、“俗(污)”此為五經中三種區分,當人沾染不潔的人、事、物時就成為“俗污”;若從俗污中分離出來,不被沾染或經潔淨儀式者,他成 為“潔”,但他非為“聖”;只有已是“潔”的人再經分別歸與神,才算是“聖”。此三個層次之區分,為五經一再提及,不可混淆。聖物會被污成不潔之物,而污 穢之物不會因觸及聖物或成聖者而成聖,其間差異,和人的聖和污不同,經文另有記載。

(P.S如:潔淨物如牛、羊,可被獻上成聖的,但不潔物如豬不能被獻而成聖的;但不潔之人經潔淨後,若他願意亦可獻己成聖,如拿細耳人。)

新約基督使我們成聖,是在信徒受水浸與污穢分離後,再經由聖靈將我們獻上而成聖,我們的成聖代表信徒是呈獻給神的人,若是被污,沾染各樣不潔,就是 俗污,若不再經潔淨和重新獻上自己,成聖不是長久不變的。成聖是需要聖靈長久持續工作,以保持之,在每日裡去分別污穢事物而有的結果,正如祭司每日早晚二 祭以聖別。

六8-13燔祭的律法

(利 Lev 6:8)

雅威再次對摩西說話,從下句話,吩咐的對象由以色列眾子改為亞倫和他的眾子,因此話的內容雖是同為燔祭,但是所列舉的幾項要求,都是祭司職責。

經文本身為上下對稱結構:

  • 6:9:柴火從晚到晨常燒著
  • 6:10:祭司著裝和收拾灰
  • 6:11:祭司脫衣和倒灰
  • 6:12-13:柴火不可熄,每天要燒

經文中特提一點,排放燔祭時,並在其上燒平安祭的脂油(12節),將燔祭和平安祭並列,在燒獻燔祭時,也同時燒獻平安祭脂油。在三章中未記平安祭脂油是否一次就全燒獻結束,然就本處而言,平安祭脂油是成為壇火常燒時的助燃劑,使燔祭壇的火得以不熄滅。

燔祭和平安祭一同燒獻,使兩祭成為一體,也將兩祭的意義結合在一起,因此就一~三章經文,燔、素、平安三祭是連貫的,以雅威對摩西說為起首,都是撫 慰氣息之祭,則三祭又成一祭,所帶出的教導意義也當是一個完整的、全體性的內容它們都與人的罪行無關,而在於表達神人如何相處的條件和目標,是在未受罪污 阻攔之下,神悅納人的步驟。人未犯罪,並不代表他就是蒙悅納者,也未能隨意來到神前與神和好。神藉會幕前的三種祭,向選民啓示如何得著神喜悅的路,這才是 啓示的目的。

(利 Lev 6:9)

“條例”

“條例”,原文為“律法”,是指任何一套規則,成為神對人指導的準則(詳見前述)。TWOT強調律法與約的關聯,律法是約中的規定事項,易言之,律 法就是約的細項內容。律法成為選民是否完全聽從神的一個標準(申8:2;士3:4)。干犯、背棄、更改、廢掉律法,就等同對約的干犯、背棄、更改、廢掉。

在6:8,14,25;7:1,7,11,37出現七次,分別為“燔祭的律法”、“素祭的律法”、“罪祭的律法”、“愆祭的律法”、“它們是一個律 法”、“平安祭律法”(出現兩次)。五祭就是律法,就是選民與神立約的內容之一,神既未廢棄與以色列人的約,五祭就未廢棄。雖就耶路撒冷聖殿被毀後,五祭 就不再公開舉行(現今以色人中仍有極少數人在舉行獻祭),由新約經文將它們屬靈的意義解明,也指出天上會幕有真祭司和祭物,但聖經從無直接記下神已廢棄五 祭律法。

壇火常燒獻著:在此神指示祭司職責是使燔祭火,無論有無平民獻燔祭,都必須保持燔祭壇持續燒著,這與出29:38-42相符合,早晚各一次的燔、素奠祭,沒有停止之日。即便他人不獻祭,作為祭司者,每日兩次獻祭不鬆懈。

6:10細麻袍和褲:這代表祭司身份的衣服,在會幕內從事最低微的事也需穿著,但離開會幕,就當脫下這衣服。經文事實上在強調祭司服只在會幕內穿 著,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代表神職工作,但神僕離開神的面前,就失去神聖代表,其外在記號也要取下。 灰:本字和肥油、油脂同義,但與平安祭之脂油不同字根,故雖有雙重含意,但LXX就直譯為“      ”灰燼,事實上脂油本身火燒後不可能留下灰,只有 柴灰,它倒在營外潔淨之地,即全以色列營帳之外,但非人們方便之處(申23:12)。雖是灰燼亦是潔淨,故成為罪祭脂油以外的祭物焚燒之處。此正應驗於來 13:11。

結論

  • ①祭司的第一個職責,使燔祭壇火常燒著,且在會幕中祭司服都常穿著,來服事每一個與祭祀有關的事。舉灰與倒灰也成為祭司常態工作,只要壇火 常燒著,就必有這項工作。壇火是由天而降(9:24),此火代表神的同在和悅納,也代表神與祭司之約的記號,亞倫子孫有責任延續此火,正如以色列民有責任 延續選民後代,使之常在神律法之下。燔祭對選民和祭司,同有其代表之意義,共同成為神悅納之民。

  • ②本段的燔祭是針對每日早晚兩次的常獻祭之處理,6:19-23則是針對常獻之素祭的處理,此事由經文特別強調詞“整夜到早晨”(9節)、 “每日早晨”(12節)、“早晨一半、晚上一半”(20節)可以查知。因此經文是由通例為先,而特例再補述接續的方式來記載。百姓所獻的,是在祭司獻後, 才接續執行,但並非每日都必有百姓的獻祭,它們可算是特例。

(利 Lev 6:14-23)素祭的律法

燔祭的律法,經文用第三人稱單數的動詞十個,表達祭司當有的職責,在素祭中亦有十個動詞表祭司應有的職責,惟人稱上就以“他”、“他們”、“你”三 種方式來記載祭司的動作。燔祭的十個動作分為前七(10-11節)、後三(12節),素祭則分為前六(14-18)、后四(20-22),都以兩段式來記 載。

素祭兩段式結構:

  • 1.序言 “素祭的律法”(14a)       “雅威祂說話,對摩西說道”(19)
  • 2.主論 百姓的素祭處理原則(14b-17)    祭司的素祭處理原則(20-22)
  • 3.結論 永遠的法則(18)          永遠的法則(22-23)

(利 Lev 6:14b-15)

“這祭”

“這祭”:希伯來文為“那位將它就近(給神)的”,是指亞倫眾子中的一位祭司,洪同勉和和合本都誤以為是祭物。本小段是與二章百姓獻素祭時,祭司的動作和所表徵的意義:紀念,都一樣的指示。只是將二章祭儀以更為簡略方式重述,並非與二章有所不同。

(利 Lev 6:16-17)

“吃”

“吃”是本段對剩餘的素祭物處理原則。在6:16-18吃,出現四次,在6:26-30對罪祭剩餘的,也是四次。如何吃,在何處吃,在何時吃,以及吃者的資格,是六~七章中主要界定的。吃食的規定,由祭司延伸到百姓,十一章即由本段吃食規矩而來。

聖經強調食物的分別,因食物與人的生命延續有關,不光是食物上,在其他與生命延續有關,如生育、交配、如廁等方面,都有所規定如何分別。生命的創 造、延續、終結都在於神,耶穌引用舊約“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而是神口中的話”,他不是廢掉食物律法,反是更堅固食物律法,因這是神口中的話。耶穌只在反 駁魔鬼的引誘,那惡者要耶穌違反神的話,自己變石為食,將生命延續的權柄從神那裡奪取,耶穌反而更堅守神的命令和自己的職分,不逾規矩。

經文另強調祭司食用時,不可再攙酵,而要無酵的食用。雖然祭物是祭司的權益,但也不能逾過祭司職權去更改祭物性質。

(利 Lev 6:18,23)

一是祭司要吃百姓的素祭,一是祭司不可吃祭司的素祭,都成為永遠的法則。

(利 Lev 6:18)“亞倫眾子中所有男丁”

本節開首語為“亞倫眾子中所有男丁”,經文是在指示祭司家族的男丁的權益,他可以吃剩餘素祭,他觸摸到他們也成為聖別,這要做永遠的法則直到諸世 代。吃素祭和觸摸成聖,只能針對祭司家族的男丁,不能往外擴展到其他人身上。經文限定的目的,在使祭物歸神的祭儀中,不被外人玷污。

(利 Lev 6:23)“祭司的所有素祭”

本節開首語為“祭司的所有素祭”,經文則指示是祭司本身當獻的素祭,由20節經文文意是指每日早晚兩次的常獻祭,就如同燔祭是全然燒獻,完全不可 吃。也正如祭司本身獻罪祭時,祭物也全然燒獻而不留餘物,故經文可謂對祭司自身獻的,並無他人可以取代他為中保。八章摩西為亞倫和眾子獻祭,此時亞倫尚未 就職,故其祭物餘下的歸摩西(8:29),但是就職所獻的,亞倫和眾子也可吃(8:31),故經文進一步只限定為每日早晚常獻祭(燔、素兩種),和祭司犯 罪所獻罪祭,才是不可吃的。

(利 Lev 6:20-22)

“祭司的素祭”

祭司的素祭,數量為十分之一伊法細麵,以煎盤烹調,做成塊狀,此三項特別吩咐,讓祭司素祭有別於百姓的素祭(15節),亦有別於就職禮的素祭(8:26)。因此二章素祭的形式,由本段和八章的比較,可歸納成:

  • 百姓的素祭:未經烹調的細麵。
  • 祭司就職素祭:經烹調為無酵餅、油餅、薄餅。
  • 每日常獻素祭:經煎盤烹調為塊狀。

“膏”

“膏”:動詞(20節)、名詞(22節)各出現一次,表明每日常獻祭,是由大祭司執行的,不是交由任何一位祭司來執行。大祭司每日的獻祭,來 10:11“所有祭司天天站著事奉並屢次獻同樣祭物未能除罪”,即指常獻祭非為除罪,而天上祭司卻一次為罪獻上祭物。天上和地上的大祭司,其職分和功效是 不同,但天上大祭司同樣天天為信徒代求的服事,仍與地上的大祭司相同。

(利 Lev 6:24-30)罪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 24-25a 序言
    • A 25b     至聖之物:在燔祭牲被宰殺之處,罪祭牲被宰殺。
      • B 26     祭司吃祭肉:在聖處、在會幕院內。
        • C 27-28   成聖與離聖的方式:接觸和水洗或打碎。
      • B’29     祭司吃祭肉:凡祭司的男丁可吃。
    • A’30     全歸神之物:血帶進會幕贖罪之罪祭。

經文呈現上下對映方式來記載,其中心點為罪祭肉和血使衣服、器皿成聖,若要離聖需經水洗步驟,否則沾聖物的物品不能再被使用。相較於6:20是指人 要因觸聖物而成聖,6:27-28指物件的成聖,它們在成聖后不能被其他人或物再去沾染,除非經由離聖,否則將使他者成為得罪神的。

此以水洗代表離聖,正如以水洗代表離污的含意,水洗是代表死亡,而與原來處境斷絕關係。此處的水洗並非指血濺之衣、煮肉之器是污穢的,反是由經文開首語“凡觸及它的肉的,他要聖別”,它們是成聖的。

相似的經文在利11:33,15:12,是指用水離污的方式。物件本身無聖、污之分,但經由獻祭而使物件成聖,出29:21聖衣的成聖開始,會幕內 使用的器皿也都被聖化。同理,物件也經由死亡、污穢物的沾染而成不潔的。聖經在教導,物件的使用,等同人的權力使用,它們代表主人自己,不可輕忽。

(利 Lev 6:25) A

6:25經文比較4:24,29,33相似重複,故是指官長和蔗民的罪祭,正如6:30用詞是重提4:5,16血帶進會幕,故是指祭司和全會眾的罪 祭,但本節用被動態,有別於前三處(4:24,29,33)用主動態,且宰殺重複兩次,同7:2都指罪、愆兩祭必經死亡以得贖。

(利 Lev 6:26,29) B, B’

6:26,29經文相似6:16,18,凡是“諸聖之聖物”(即至聖物),都相同法則來處理。

(利 Lev 6:27-28) C

6:27-28由6:18指祭司家族男丁因接觸諸聖之聖物而成聖,但本處不是針對人而論的,經文並非重複論述,而是按相同原則由人而談及物,以下三 項物品因接觸罪祭而成聖,就用詞的詞性而言,衣服、瓦器、銅器都是陽性,正如句首的“凡是”是陽性詞,經文不是論“誰”聖別,而是“何物”會聖別。三項成 為聖別的物要如何處理,以水洗為主,而瓦器若用水洗不能完全被洗淨,故被打碎不會再被使用,意義上等同全然歸神,就不會被污染。經文再三強調已被聖別的人 和物,都不可被俗污,就新約而言,羅6:12-13保羅以罪和義的區別來表達被聖別者當保持不再犯罪的聖別狀態,若再犯罪等同被俗污,重回罪奴的身份。

(利 Lev 6:27-30)“凡是”

6:27-30由25-26節將通例啓示後,用三個“凡是”作為擴充啓示,因此亦可視為特例的說明,第一個“凡是”是針對已成諸聖之聖物,使他者也 成聖時的處理原則。第二個“凡是”是重提祭司男丁可吃罪祭牲,將主祭者吃祭肉,擴充為只要是祭司家族男丁都可食用。第三個“凡是”是再次重提血帶進會幕之 罪祭肉不可吃要用火焚盡,此律法由來13:10所引用,耶穌的血被帶到天上的聖別,就能贖全會眾,使百姓成聖,其贖罪功效即按律法的規定被計算,而非按今 日新、舊教的錯誤,他們以為惟有耶穌是神,其血才能贖萬民,這等思維是反律法的結果。

(利 Lev 7:1-10)愆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分上下兩段,2-5節記載祭司執行愆祭的步驟,補充五章未記之祭儀。6-10節記載祭司當得之分,將四種祭祭司所得作總結。

  • 7:1 序言
  • 7:2-5 愆祭祭儀
  • 7:6-10 祭司所得

(利 Lev 7:2-5)

經文以三個主動詞的句子來記愆祭祭儀:宰殺(2節上)、灑血(2節下)、獻脂油(3節)。而3-5節在說明如何獻脂油,其方式和平安祭牲一樣。與罪祭祭儀比較,沒有彈血或抹血的動作,又因祭物限定為公綿羊,故提肥尾巴。祭儀上的不同,成為愆和罪祭的區分。

(利 Lev 7:6-10)

三個“凡是”

經文以三個“凡是”來記祭司所得。6-8由祭司在聖處吃愆祭肉,引伸出罪和愆的規定是同一律法,對祭司所得的部份是一致的,以及引伸出獻燔祭之祭司得燔祭牲的皮(應包括牛、羊兩種)。9節針對獻素祭之祭司得素祭的種類,10節則對未烹調之素祭歸祭司家族平分。

“它是歸他”

7,8,9節原文最後一句都是一樣“它是歸他”,指明這四祭呈獻祭物的祭司當得之物,但是罪和愆的分配,由6:29凡祭司男丁都可食用,並非單給執行祭儀者。

“素祭的分配”

9-10節“素祭的分配”,參究6:16-18規定,百姓所獻以未烹調之素祭為主,故由全祭司均分,而祭司就職所獻為烹調之素祭為主,由就職者所食用,每日的常獻素祭則全燒獻。

就祭物的分配,以亞倫全家均分為原則,經文除燔祭牲的皮獨歸執祭者外,就職的素祭,為就職者所有,一生只有一次,其餘都是平分享用。猶太傳統為獨尊 大祭司,而將祭物分為兩等份,使大祭司所得和其餘祭司的總和相同,是按7:31“歸給亞倫和歸給他子孫”的解釋而來。這樣解釋造成日後祭司們為能被立為大 祭司以奪權和奪利,產生許多弊端,造成不必要的禍害。

耶穌在世並未獨享群眾的供給,由福音書證明他反而常是食、宿短缺,與門徒同處。保羅傳道時間更將自己工作所得供給同工,不願累及教會,雖然工人得工 價的原則,他未打破,但爲福音緣故,將他應得的分放棄,成為工人的楷模。因愛而放棄可享的權益,律法沒有禁止,但就選民自身當獻的物仍不可少,這是選民應 盡之責,是證顯為蒙召得恩的代表。

愆祭的結束

6-10是愆祭的結束,也是四祭物的總結,經文以祭司所得作總結,來對照祭司在會幕裡的勞苦事奉。保羅寫給提摩太的書信中,先提長執的職分(提前3:1-13),後提他們當得的敬奉(提前5:17-19),即按本處經文的安排。

 


回應一(摘要)

祭司所當盡的職任,應得的福份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6:8-7:21),談到有關祭司的義務及權利,有別於(利 Lev 1:1-6:7)對百姓的規定。經文重視祭司與人民間的區別,不應兩者混為一談,否則不合經文主題。因為經文明確表明,雅威曉諭的對象是「亞倫和他的子孫」(利 Lev 6:24)。

祭司晝夜工作,使壇火常燒,不熄滅。

  祭司每日晝夜的工作,強調壇上的火不能熄滅,不論晚上白天,表示祭司的職任不能中斷,要常常維持。

  以新約而言,耶穌基督在天上作大祭司,他的職任永不更改。同樣的,我們在地上,保羅說:「我們是天上的國民」,這是指「教會」而言。「教會」中的領導者就是祭司,如使徒、先知、教師、長老等,要常常為教會來儆醒。

  (來 Heb 13)談到「你們要順服那些為你們的靈魂常常儆醒的領導者」,因為他們為教會儆醒是很特別的事!教會中有的人並不知道,以為他事奉了、獻上了就沒有事了,但事實上,事奉以後會遺留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此處經文所說的「〔燔祭燒剩的〕灰」。這些灰若不清除掉,會影響、阻礙後來的祭物燃燒。而祭司/領導人們需要整夜守候,除去阻礙的灰,以保持壇上的火持續燒著。這是既卑賤(扒灰),又極其辛苦的工作,因為別人睡但他不能睡(夜不能寐)。這些領導人們要整夜為人們的靈魂儆醒、禱告。這些領導人們為了百姓的罪,不但白天要為他們獻祭,晚上也要為自己儆醒。所以主耶穌曾談到無用僕人的比喻:「這僕人白天在田間作完工作,晚上還要先事奉完主人,待主人吃完飯後,僕人才能做自己的事。」不僅僅是白天,連晚上也要工作!因此,教會的領導人當注意,不能像一般人白天作完工作,晚上就能休息。

  聖經上對於教會全職的工人的要求是:「全部時間奉獻,不分晝夜」。因為信徒們出問題的時間並不分白天夜晚,若僅白天為工作時間,那麼若信徒或教會在夜晚出了問題,該怎麼辦呢?

  所以就主耶穌基督在禱告的職事上,聖經記載他在特別之時,會整夜上山禱告,特別談到是「在神的禱告處禱告」(路 Luk 6:12),為要應付文士、法利賽人因安息日事件,心術不正,狂熱到要殺害耶穌基督,此時耶穌整夜禱告,揀選了十二門徒。同樣的,在門徒還不了解耶穌變餅的含義,眾人要立耶穌作王之時,記於(太 Mat 14)耶穌上山整夜禱告,特意吩咐門徒渡過風浪之加利利海,目的要訓練門徒,即使主耶穌不在他們身邊,但主仍然與他們同在。這種「信心的同在和代禱」,耶穌基督知道,門徒會遭遇撒但用篩子來篩他們,所以特別為彼得來禱告。主耶穌特別為門徒的問題來儆醒、在神面前禱告。當然,作為神的工人,也要為自己,為這些灰,就是在事奉後,有時候會將成就歸給自己,他就要好好地在神前省察自己!

  這種靈交靈修的禱告,對於神的工人而言,常常是在晚上,不斷地儆醒禱告。保羅常常為教會禱告,應該也是在白天工作完之後,在晚上常常禱告。(弗 Eph 1, 腓 Phi 1, 西 Col 1, 帖前 1Th 1, 帖後 2Th 1)保羅為他所建立的教會禱告,讓這壇火能繼續地常燒,這是他非常重視的。

穿上細麻衣

  「穿上細麻衣」的含義,(啟 Rev 19:7-8)指“新婦赴羔羊的筵席時,必須穿上細麻衣,是聖潔的光亮,是聖徒的義”。聖徒的義行,是指這些已經成聖的、要赴主耶穌羔羊筵席的人,要穿上細麻衣。這些不是指普通的人、或一般的信徒。他們必須要在服事時,收拾灰之時,要穿上很重要的「聖服」。這「聖服」代表著神的全副軍裝,要常常地穿在身上,以應付撒但不斷的攻擊。所以,祭司服是很重要的「爭戰的福份」,也是「聖別的福份」。這「聖潔」一定要和「義」有關,也就是要照神所說的、所做的一切律例典章,人要好好地去謹守、儆醒,使他與一般的世俗有所分別。

天天燒柴,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十字架)

  早晨要在壇上加上柴火,就是要在壇上把木頭放在火中燒。耶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這“十字架”原文就是“木頭、木柱”。因此,天天拿木頭燒在壇上,就等同於“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十字架)”。

天天燒上好的脂油,擺上自己最好的生命

  脂油代表最好的部份,天天擺上至好的脂油燒,表明了耶穌基督將自己最好的擺上,就是為我們捨了他自己的生命。

  今天這些教會真正的領導人,也應常像耶穌基督一樣,“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為教會捨棄自己的性命”。

  也如同保羅,在(腓 Phi 3:10)說,他得以認識這位耶穌基督,且得以認識他復活的大能,且能與他在受苦的同伴上有分,藉著同行於他的死,來認識這位耶穌基督。

  藉此也可以了解,保羅也是一位真正地把柴火擺上,把脂油燒在壇上的人。

關於素祭

  弟兄有提到關於祭司特有的份。 聖經上重視“吃”,(林前 1Co 9:13)談到:“在祭壇上事奉者,也吃祭壇上之物”。耶穌談到:“工人得工價”,保羅也說:“牛在場上踹穀,不可籠住他的嘴”。這些都要告訴我們,神的工人無分新舊約,就有他應得的分,是非常美好的。他為著教會的靈魂儆醒,而教會就應當將物質的養生之物供應給工人,讓他可以將所供奉給他的,當作是馨香的祭歸給神,而為教會祝福、為你們禱告。

  所以這些歸給祭司的福份,也成為了馨香的祭物。這福份不僅是祭司獨得,而是成為了神所悅納的祭物。因此,對奉獻者而言,其所獻的絕非空空地丟出去,乃是同樣成為了極大的福份。正因如此,(利 Lev 6:14-7:10)整篇不斷強調,不論是素祭或平安祭,都是祭司該得的份,且沒有獻祭者也能得到這些份。這些都要讓我們了解,一切神所喜悅的祭物,或是因犯罪求潔淨赦罪所獻的祭物、一般的民中所有獻祭事奉之事,祭司都要有份於此,使這些民都能得到這一份。

  因此“吃”跟人的靈魂是很有關係的,也是和“與神相交,與基督相交”非常有關係。尤其,基督為我們獻上了他自己的祭物,我們如今就理當將自己的身體獻上,歸給祭司(基督)來使用,因為我們己經是屬於基督的人了,我們是從死裡復活的人了,我們不再是屬於我們自己的,所以如今你當將自己分別出來,獻給神,這是應當做的!你若不分別出來,若不奉獻出來,那麼你就虧欠了神,就是虧欠了神的榮耀。

全身奉獻之神的工人所要得的福份何等美好

  關於舊約中“獻祭、飲食、諸般的洗濯等規矩”,這些是肉體的條例,有時限,命定到更改/振興的時期為止(來 Heb 9:10)。雖然如此,但這些原則,是神學上的教導,有很深的含義,如同該處強調用了 5 處的“律法”一字,也是表明“教導”。

  我針對這些教導,告訴弟兄們,我們應當要如何作為一個領導的人,應當更加地辛苦勞碌,那麼當然神所給予我們的報酬,也一定是多過於我們所付出的。

  我身為傳道者,深深地體會到:當一個人全身奉獻,又真的忠實地為教會勞苦工作時,神所給他的報償應該不僅僅是物質上,更是在屬靈上豐富地供應他。無論是神給他的恩賜、神給他的智慧、神給他的能力,和他在遭遇到各種困難、逼迫、患難時,神與他的同在、與他的深交,絕非普通人、普通信徒所能了解、所能體會、所能得到的。

  這些種種的福份,都是因為他完全地奉獻,成為一位祭司事奉時,神所賜給他的!

  願榮耀歸給神!


8.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7:11-38)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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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Lev 7:11-38)續

安息日,2011-08-27 09:00

經文結構

  • 7:11-21 平安祭的律法
    • 11-14 獻感謝祭牲的規定
    • 15-18 祭牲的食用期限
    • 19-21 食用祭牲的資格限定
  • 7:22-34 平安祭的補充條款
    • 22-27 禁吃脂油和血
    • 28-34 祭司當得平安祭的分
  • 7:35-38 五祭的跋
    • 35-36 對亞倫和他眾子受膏供祭司職的吩咐
    • 37-38 五祭就近物就近的吩咐

     

     

    7:11-21平安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1.洪同勉按祭司可得的分這主題,將7:11-34視為論平安祭的指示

    A.11-14:平安祭的麵餅,其中一個歸祭司。

    B.15-21:平安祭的牲肉,歸給獻祭者的部分應如何處置。

    C.22-27:由“從民中剪除”的觀念,(由上段落)引申其原因:不可吃脂油和血。 

    D.28-34:平安祭的牲肉,祭司應得的部分。

    2.若按五祭的律法為分段,視7:22-34為文學寫作技巧,正如5:1-6將罪和愆並提方式,是為將對百姓的吩咐和對祭司的吩咐,視為一整體的目的,則7:22-34用“對以色列人說”,將啓示對象轉變,有其特殊意義,使一~七章的結構更為完整,正如罪、愆兩者所要對付的主題是一致性的,對民和對祭司的吩咐,其中心主題也是一致性的,那麼7:11-21本身則有以三為主的結構:

    A.11-14:獻感謝祭牲的規定

    B.15-18:祭牲的食用期限

    C.19-21:食用祭牲的資格限定

     

      本段內容,與其他四祭指示明顯是對祭司的要求有所不同,然而若由“這是平安祭的祭牲之律法”此主題,則所論內容並未離題。編寫者故意將要求的對象,由祭司轉變為獻祭者,其目的在於顯示平安祭的功能異於其他四祭。其他四祭都單為獻祭者的需要而設計的,但平安祭的功能卻使全體選民和祭司、神,乃至外邦潔凈者,都一同共享同筵。平安的意義,由一同赴筵,同桌共食所表達,反之,排除在筵席之外者,是仇敵、敵對者、無分者。

     

    A.11-14:

    本段以“他必須獻”為每一小段的起首,11為序言,則可分成三個要求:

    a.12節:三種麵餅的配搭。此三種的記載方式,等同2:4-5的素祭,只強調調油或抹油,未記乳香和鹽。由民15:3-4規定,燔和平安祭兩種都必須配搭素祭獻給神,因此未提乳香和鹽,並不代表不是素祭,只是因獻者要將其中一個歸祭司食用,故以製成餅。日後以色列人傳統按十分之一原則而定出餅數為十個,其中一個歸祭司。

    b.13節:特加上有酵的食物餅。以色列人通常食用麵餅為加酵後的發酵餅,無酵餅是特為祭祀和守逾越節才製作的。平安祭是一分享祭,代表同領神恩,與神和好,正如五旬節亦獻無酵餅的素祭和加酵的新素祭一樣(利23:16-18),五旬節是領受神西乃律法的紀念日,代表選民同領神恩的日子,是一神人同樂的日子,出24:11即指明以色列被分別出來者,在神面前吃、喝。新約五旬節聖靈降臨,正是重演此平安、喜樂的日子,使神人再次和好。

    有酵餅表豐富,正如無酵餅表困苦(申16:3),先獻困苦餅,再獻豐盛餅,表明領受神恩,是先經困苦,才有喜樂。惟所有獻餅都只經舉升成搖祭,並未經火歸神,無論平安祭的餅或新素祭的餅,都不是馨香的火祭。

    c.14節:所有獻物中取一歸灑血的祭司。眾多中取一做代表獻與神,此為祭祀中的常例,在救恩的模式上,也套用這一格式。以一個來代表全體,全體不需經歷那一個代表者的經歷,也能成為和那一個代表者的身份一樣。保羅在羅5:12-21中,亞當和耶穌基督的代表性,就是套用此模式。

    舉祭(H8641):來自動詞“舉升”的延伸詞,TWOT指出,它的用法和搖祭(H8573)的用法大致類似。兩者都是特指祭物中歸給祭司的份之用詞。在其他地方,可指奉獻出來的物件,一般若只譯成“禮物”或“祭物”,而沒有說明祭物如何處理,就減輕本字原有的意思。(例如和合本出25:2,3;30:13,14,15;35:5,21,24;36:3,6等多處經文)LXX譯為  (GB851)取走的一部分。BDB則解釋,凡歸祭司或供會幕、聖殿使用的物品,都可稱之舉祭。

     

    B.15-18

    本段開首語“他的平安的感謝祭牲的肉”,就點明針對平安祭肉的處理要求,用了“日子”四次,作為食用時限的要求。經文亦可區分成三小段:

    a.15節,感謝的祭牲限當日食畢。感謝(H8426):來自“承認”(H3034)的陰性名詞。可指“表白”或“讃美”兩意思,書7:19約書亞勸亞干“認罪”,詩26:7發“稱謝”的聲音,故LXX多譯為      (GB133)“讃美”,而TWOT則指“宣認”。“表白”,對罪或神的性情與作為皆可。故若用於罪應譯“認罪”,若用於對神的敬拜,應譯為“讃美”。讃美神是當及時的,由食物不可留到早晨的規定,聖經另出現三處,一在出12:10逾越的羊肉,一在出16:19曠野的嗎哪,除第六天收的雙倍之外,一在出29:34承接聖職的肉和餅(即平安祭)。考量以上出處的用意,都有當日事當日畢的用意,強調時辰不可拖延,要及時完成之意,比較下節還願和甘心之祭物可多延長一日,經文在比較獻平安祭的源由不同,要求也不同。其意即領受神恩而對神讚美當及時完成,其要求最嚴;若出於許願後的還願,神雖未定還願期限,但其要求略遜感謝祭;若出於心甘情願的平安祭,是出於自發性的分享,其要求限定更弱,此由利22:17-23對祭牲要求,三種中甘心祭最鬆,而日子要求則感謝祭最嚴,比較出以上結論。

    b.16節:還願或甘心的祭牲,可在獻祭當日和次日吃食。還願(H5088):來自“發誓”(動詞)的陽性名詞,此詞僅用在對神的誓言上,可指誓願內容,也可指獻上祭物以還願。首見於創28:20,31:13雅各向神許了誓願,神也要求他還願,故本字是口頭向神所許之願(民30:3-4),許願成立後就有責任謹守、還願(申23:22)。許願者可為以色列人,亦可為外邦人(鴻1:15)。許願的原因可為報答神恩(民21:1-3),亦可為神成就某事所表現敬虔的熱忱(詩132:1-5)。許願的內容,除了律法已明定的規範(如十一物本當歸神,不可再許願用以還願),和神所憎惡的(申23:18淫亂所得的財物),其他事物都可以用之起誓。許願本身不是神所要求的宗教責任,而是選民自身對神的回報,因起誓到還願的整個過程,是顯示選民信心的證據,透過還願祭成為對神的信心的流露。

    甘心(H5071):來自動詞“使願意”、“激勵”的陰性名詞,此動、名詞除了詩68:9是神為主詞之外,其他43次都是指人對神的,正如還願一樣。本詞與還願比較,更強調非強迫而自願的動作。首見於出35:21(動詞)、29(名詞)是在更新立約之後,百姓對會幕建造所需物資甘願獻出。

    比較這三詞,感謝、還願、甘心,都是對於神的恩回饋的表達,其差別只在述說人對神回饋的快慢而已,及時的讚美需配上及時的限制,自動自發性的,則容許加倍的時限。

    c.17-18節:第三日吃祭物者成可憎惡的。律法中以第三日為期限的,利19:6-7是重述本段,民19:12,19和31:19則重複記載死屍不潔者,當潔淨的日子。第三日在聖經用法,代表事件的結束點,亞伯拉罕獻以撒,在第三日到達神所指示的地方(創22:4),雅各逃離拉班,第三日才有人告訴拉班,表示逃跑事實已成立(創31:22),示劍族受割後,第三日正疼痛,表示整族行割禮之事已完成(創34:25),約瑟解夢在第三日應驗(創40:20)。耶穌第三日復活,表示死亡的事實已成立,是已死透來了,而非昏睡。在本段落中,第三日表獻祭成聖及與神與人的和好已成立,就不當再污穢神的聖潔。(利19:8)。

      神已確定、接納的,若再去要求,就被視為不敬,是違抗神的。祭牲的分享在第二日以前完成,表示神的悅納已確定,事實已成立,第三日再去食用,等於再否認人已與神和好的事實。新約基督十架已顯明在信徒眼前,若再犯罪墮落,又再重新歸於悔改,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架,明明的羞辱他。希伯來書作者即按本處律法原則來解釋信徒犯罪的嚴重性,等同否認神原先透過基督的拯救。

    “可憎嫌的”(H6292):僅出現於利7:18,19:7,賽65:4,結4:14。LXX譯為  (GB3393):意為殺人造成的污染、血污。BDB譯為foul thing(含人厭惡的事),refuse(不被接受的)。由賽65:4與豬肉相提,結4:14與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相提,可以判定是不潔的物。因此在聖處吃不潔的肉,是違反神的聖潔要求,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本處經文的啓示,在於將神已確立之事,以不信的模式去對待之,就必召來禍事。日後先知對選民諸多警示神的審判,以色列人以不信回應先知,就按此律法原則對待他們剛硬的心。

    C.19-21

    本段以“污穢”為錀字,出現六次,按三小段啓示神的要求:

    a.19節:肉出現三次,將經文呈上下兩句對映方式:挨污之肉為不潔,反之,潔淨者可吃祭肉。“肉”都置於兩句的字首,表明本段和上一段經文,都是針對祭肉的處理原則,惟本段重點在於吃肉者的身份條件。19節上下兩句也呼應20,21節兩種情況,19節上句“接觸到任何污穢”,在21節句首重複,19節下句所有潔淨者則對比20節污穢在他身上。

    肉會接觸到污穢,表明祭肉已離開聖處,才會接觸污穢。聖經要求一切到會幕的人與物,都必須是潔淨的,故在聖處是不會觸及污穢的,平安祭即是與家人、窮乏者、寄居者共享,就會帶離聖處,不在聖處內食用。

    新約以基督是人與神和好的平安祭,若有人將使他成聖之約的血以為是平常的,此“平常的”原指通俗的,意為污穢的,這人將受何等嚴重的刑罰(來10:29),作者亦是引用本處條例原則。使徒行傳十五章,教會評斷神潔淨的都有分於這祭肉,亦按本節下句原則。

    潔淨者就是遵守潔淨律法(21節的規定)者,外邦人也是遵守此律法而被猶太人教會所認定為潔淨者。由徒十、十五、加二章都因外邦人未行割禮被拒於外,此為猶太人誤解未受割者為不潔者,而非外邦信徒不遵守潔淨律。因此當外邦人可以同吃此祭肉,就代表外邦信徒也遵守此律法。

    b.20節:自身為污穢的,吃祭肉要被剪除。

    經文“他的污穢在他身上”,按潔淨律的說法,如男人患漏症,女人月經,都是自身為污穢的,不是去染污而成為污的。自身既已是污者,就與聖物無份,若貪食祭肉,就有了罪責。污者本身不被定罪,但污者不去分辨聖與污,才有罪責。“從民中剪除”:此組合詞代表極端刑罰,由出12:15,19首次出現,指不守逾越節規矩者要被排除在救恩之外。剪除一詞原可指立約之意,故全句可譯為“這有氣息者要被斷約離開他的民”,此話可指被治死之意,也可指逐出團體。

    自身有污者去吃祭肉,將使祭肉成為污穢,他人就無法享用,結果使平安祭的功能失效,因此其罪至大。

    c.21節:人被污後,仍去吃祭肉,也要被剪除。

    比較5:2-3以不潔的物、死屍、人的不潔三項,本節以人的不潔、不潔的牲畜、不潔的可憎物三詞來對映,所描述的種類是一致的。五章指觸及不潔未去潔淨者是有罪,本處則指觸及不潔者再涉及聖別的祭肉,也是有罪。

    “可憎的”(H8263):聖經僅出現在利7:21,11:10-42(8次)、賽66:17,結8:10和18節“可憎嫌的”的出現經文地方相似。由利十一章八次經文,都指不可吃的不潔動物,因此這詞等同“不潔淨的”,申十四章論食物律法單用“不潔淨的”,未提“可憎的”。故本用詞專用於神定為不潔之肉類。本字來自動詞“憎惡”的陽性名詞,LXX譯為   (GB946)可憎的事物。同字根相似詞(H8251),則專用於偶像上的可憎之事物。本字在聖經中是針對宗教性,而非為著衛生、健康方面,不潔之食物是按宗教意義來區分,而非按今人健康考量而區分。將不潔食物和偶像並列,應是我們思考神何以將不潔食物定為可憎的原因和方向。

     

    7:22-34平安祭的補充條款

    此補充條款經文清楚分成兩段,都以“雅威祂說話,對摩西說道,去對以色列眾子說話,說道……”為開首語:

    7:22-27禁吃脂油和血

    7:28-34祭司當得平安祭的分

    經文既是對著以色列眾子的吩咐,則兩段經文都是針對以色列民的應盡責任,而非針對祭司的職責。全段經文只記祭司的工作是燒脂油(31節),其餘工作和祭儀都是獻祭者要行的。(灑血的動作被省略未記)。

    脂油出現七次,貫穿兩段經文,正如三章平安祭所強調,此美好之物被聖別單單歸獻神。第一段由不可吃脂油而延伸重提不可吃血,第二段由脂油燒獻而提及胸歸亞倫和他的眾子,右腿歸執祭之祭司,其寫作模式相同。

     

    7:22-27

    經文以“不可吃”三次(23,24,26)為主要要求,而吃者要被剪除(25,27)作為違律者的刑罰說明,因此經文結構如下:

    A.任何脂油不可吃

    1.牛和綿羊和山羊(23)

    2.自死的和撕裂的(24)

    B.吃牲畜脂油者,從民中被剪除(25)

    A’.任何血不可吃

    鳥類和牲畜的(26)

    B’.吃血者,從民中被剪除(27)

     

    7:23-25禁吃脂油,是否包含所有的脂油?洪同勉牧師以為單限可以獻祭祭牲而應燒在壇上的那些脂肪,其他部份的脂肪和其他牲畜的脂肪是可以吃。但是由24節的補充條款,非獻在壇上的脂油,也不可吃,可以當其他潤滑功用來使用,因此不是其他脂油也可吃,而是任何脂肪都禁吃。若脂油和肉相參雜的,並不被視為脂油,而是肉類,是可以吃。

    經文禁吃的要求是廣的,正如任何血都不可吃一樣,否則人們在遵守此戒律時,將無所適從,不知分辨何者是歸神的,何者是給人的。

      牛、綿羊、山羊是三章平安祭牲的種類,禁吃脂油和血是3:17最後的規定重複詳述,因此本段可視為三章的補充條款。全文聖經未再提有關禁吃脂油的事蹟,它只出現在利末記三、七章之中,然而他屬靈的意義:“至好、美善的當盡歸於神”,一再出現在其他經文,不斷被傳頌。

    7:26-27禁止吃血的律法命令,在創9:4,利3:17,7:26-27,17:11-14,19:26,申12:16,23,15:23,五經律法一再重複吩咐此一禁令,徒15:20,29特別再提此禁令於外邦信徒。考究古代外族祭祀禮儀,在祭祀中吃血是一常態性,各民族都有類似作法。神的禁令對選民而言,就有與外人分別的用意,正如律法其他規定,都有這個目的。

    “任何人,就是吃任何血的”經文的強調法,將人的種類和血的種類並提,使禁令更顯清楚明白,沒有任何可資質疑之處。以色列人因此在執行動物宰殺時,有一定的方式,使其血得以流盡,反觀今日有人以為肉中帶血汁為美食,有用悶殺而不放血,有肉未全享熟而帶血汁,皆是異教作法,當戒之。

     

    7:28-34

    經文以“就近者”(和合本為“獻……的”)為兩段式的句首,將本段分成上下對映的結構,用詞重複。

    A 序言(28-29a)

    B 對以平安祭牲為就近的人之要求(29b-32)

    C 對將平安祭血和脂油就近的祭司之賞賜(33-34)

    兩段都有幾個錀字重複對映:平安祭牲、脂油、胸、右腿、舉祭、搖祭、賜給。對以色列眾子而言,他們要將右腿奉為(H5414)舉祭給祭司,然而就神而言,將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成為祭司的分,是神賜給(H5414)亞倫和他眾子的。經文將獻祭牲者所給祭司的,視同是神賜給祭司的。此原則亦應用在獻祭和頭生物、十分之一物上,人將這些物品奉給祭司所有,是視同是奉給神的。神、祭司、選民彼此構成穩固、對等的三角關係,是神國彰顯的記號,在新約中則用神、使徒先知、教會來構成神國,其理相通。

    7:28-32

    首先在29-30中經文用三次“要帶來”:他的就近物、雅威的火祭、胸。獻祭者親手處理祭牲後帶來幾個部位,血未提及之外,平安祭的脂油、胸、右腿,都是獻祭者當帶來的。雅威的火祭,就是在胸腔上的脂油。和合本誤譯為脂油和胸,但是只有脂油經火燒歸神,胸歸亞倫家族並未經火。胸為“搖祭”(H8573):此字來自動詞“上下振動或前後搖擺”(H5130)的陰性名詞。本字僅出現在“出”、“利”、“民”、“賽”(以賽亞19:16;30:32都指審判的手“掄起”,僅此二次)。LXX在本節(30,33)特別譯為      再加上去的(祭物),意指特別的禮物,在他處則與“舉祭”混合都譯為禮物。有學者因其動作的特殊性而聯想到十字架的形狀,(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利未記P89),就其字根動詞,可指多種手部的運動,將之聯想為十字架形狀的動作,是過度寓意解釋。洪同勉牧師將“搖祭”整理成七項①平安祭的胸②承接聖職的祭物(8:25-29)③大痲瘋的潔淨祭物(14:12)④初熟的莊稼一捆(23:11)⑤疑妻行淫的素祭(民15:25)⑥拿細耳人的祭(民6:20)⑦五旬節初熟物(23:20),其中欠缺了建會幕時民所獻的亦稱搖祭(出38:24,29)、頭生的潔淨牲畜(民18:18)。而在民8:11-21利未人被獻為搖祭,此符合LXX的譯法,是加上去歸與神的,但成為祭司擁有的祭物和人。

    31-32則記所帶來的就近物,如何分配。脂油:燒在壇上;胸:歸祭司平分;右腿:獨歸執祭者。

     

    7:33-34

    句子開首先提平安祭的血,補充前段未提部份。右腿是“分”(H4490):來自動詞“計算、指定”(H4487)的陰性名詞。TWOT解釋為上好的部份,一般以為“右”代表比“左”的尊貴而來的解釋。申18:3將此分再擴大解釋為“前腿”和“腮”和“肚腹”(和合本譯為脾胃),基本上只是將祭牲的部位更廣的範圍歸給祭司做他們的產業,經文並非彼此有所衝突。

     

    7:35-38五祭的跋

    經文以兩段式重複格式,作為一~七章五祭的跋,其格式為:這是……就是雅威祂吩咐……在……日子……。

    7:35-36亞倫和他眾子受膏供祭職的吩咐。

    7:37-38五祭就近物就近的吩咐。

    跋的形式就將一~七章的內容,作一總結,一是針對祭司職分,一是針對供物的規矩,兩方面要求,構成選民來到神面前的必要條件。

     

    7:35-36和合本的譯法,使人產生誤解,以為在說祭司當得的分,但原文並無此意。“分”未在本段中出現,經文是指出亞倫和他眾子受膏,為要給雅威供祭司職分,這是神恩賜他們,從以色列眾子膏立他們。雅威特選亞倫和眾子為祭司,是神恩與他們,才能得此聖職。

    “他獻他們的日子”就是“他膏立他們的日子”,經文未直接指明“他”是誰,和合本譯為“摩西”,若按原文應指雅威神自己。

    亞倫的膏油(H4888):此用法僅此一次,表明膏油臨到亞倫和他眾子身上,正如利10:7“雅威的膏油在你們身上”的意思。

     

    7:37-38經文格式重複35-36節,目的在強調祭司職事和諸祭規矩兩者是不可分離,沒有祭司來執行祭儀,諸祭物就不能代表獻祭者來求得神的喜悅,沒有中保,就沒有路到神面前。

    “承接聖職”(H4394):來自動詞“使充滿”的陽性名詞。LXX譯為     (GB5050)完全勝任。僅出現在出埃及記、利未記、代上(僅一次29:2),和合本若指寶石譯為鑲嵌,若指祭司譯為承接聖職。TWOT指出,“使人兩手充滿”是指人使自己的服事,或祭司分別為聖的服事。此一特殊用法,將服事的含意,是兩手都充滿,就是兩手滿得福分的意思,表達出來。

     

    五祭對新約外邦信徒的價值

    1.文章寫作方式,是新約書信的模式。要瞭解新約寫作,就要瞭解五經文學形式。

    2.經文的教導原則也是新約書信教導原則。由中保(祭司或先知)傳達神的知識,中間人的教導原則不變。律法條文所教導原則也適用於新約。

    3.區分聖與俗的原則和規矩都一樣。針對人和物,或人的內和外,聖別區分的要求沒改變,聖俗觀點沒廢除。

    4.五祭的內容是福音內容的基礎。瞭解五祭各祭的含意,並明白祭司的功用,才能認識福音的本質。

    5.祭祀是神的救恩史成就、應驗的記號。在未來,外邦人和以色列人將一同獻祭,是神國臨到的應驗點。

     

(利 Lev 11-15)潔淨條例總論

《利未記》11至15章潔淨條例(1)

YH Lin

2011-09-03

總論

一、《利未記》11至15章之架構

  (利 11-15)章之架構源自伊甸園中,神分別食物之條例,也源自蛇誘始祖犯罪的罪例及咒詛和救贖的經綸。因此,就用詞、內容及教導目的,皆一脈相承。另外,由素食變葷食,則源自挪亞洪水事件的毀滅和拯救史源,其中,分別潔淨與不潔淨之活物,及得救後(出方舟)之獻上各樣潔淨之牲畜、飛鳥,亦是成為《利未記》獻祭的源頭。因此,選民是雅威神的創造和救贖的翻版。

  就對象言之,以色列人(利 Lev 11:2)女,「女人」及懷孕生子(利 Lev 12:2),並「亞當」(原文作人)(利 Lev 13:29),肚行者(利 Lev 11:42)。

  在分別食物、死屍並爬蟲,同(創 Gen 2:16-17; 3:1-5 蛇),女人生育不潔與潔淨法同(創 Gen 3:16);皮膚病條例同(創 Gen 3:17-19),參考《食物潔淨條例》乙文;「獻祭」同(創 Gen 4);「肉」同(創 Gen 2:21; 6:3)屬血氣。

二、勿因食物“使自己成為可憎,及使自己不潔,以致染了污穢”

  勿因食物“使自己成為可憎,及使自己不潔,以致染了污穢” (利 Lev 11:43)同(利 Lev 18:20-30)之“玷污自己和可憎惡的”,其所受的咒詛是“地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同樣的,出伊甸園(創 Gen 3:22-24)和洪水的洗淨地上一切污穢一樣作法。因此,食物禁忌乃是如同淫亂之不潔、可憎的嚴重性,正如(利 Lev 20:7-8,24-26)乃是(利 Lev 11:43-45)之聖潔要求的重複和強調一樣。是故,(利 Lev 11-15)章乃是與(利 Lev 18-20)章,構成上下對稱的結構和主題,甚至可以說,食色性也(飲食男女),比(利 Lev 18-20)章之食色禁忌更為嚴肅和嚴格,因為始祖犯罪乃是一切咒詛的源頭,肉體的、眼睛的情慾和今生的驕傲無不源自於此。

  只重視(利 Lev 18)的倫理道德,而勿略此潔淨條例,乃是輕重倒置、主客不分。

  (利 Lev 19)另有其目的,夾於(利 Lev 18)與(利 Lev 20)之中,自有其講究。因此,只有個人先能自潔成聖,克制肉體,方能進一步愛人如己,(利 Lev 19)的主旨,乃是以聖潔為源頭;(利 Lev 19:2),而勿吃帶血之物與異教法術、觀兆同列;(利 Lev 19:26)頭周圍及鬍鬚之周圍不可剪除和損壞,則與神當初之依神形像受造有涉(利 Lev 19:27,28),參(申 Deu 14:1-2)。

三、分段大綱

  由(利 Lev 11:46)劃分為四類:走獸、飛鳥、水族和爬蟲。前三類只用(利 Lev 11:19),而後一大類〔把昆蟲(利 Lev 11:20-23)列入此類中〕,則用了(利 Lev 11:20-38,41-45),除去(利 Lev 11:26-28,39-40)五節之外,21節之多,尤其對於沾染(利 Lev 11:24-28,32-45)的重視,更凸顯其在內室家中的侵入性及防備性。這些爬蟲,等同撒但使者一樣,喜於偽裝侵入教會(神家)中,造成的沾染。故宜慎加處置,成為聖潔自持的好管家。

  (利 Lev 11:46)故意把“走獸與飛鳥”分為一組,把所有的水族與地上爬蟲分為一組。而與本章內文之次序有別(1-8 走獸,9-12 水族,13-19 飛鳥,20-45 爬蟲),似把潔淨可作為祭物的先擺在一起(走獸與飛鳥),把非祭物列於後。 因此,就食物之性質言之,它們乃是宗教性的,是與神的聖潔及神的約之堅立(獻祭)有涉。

  比較(申 Deu 14)首尾(1-2, 21)強調與外人有別。主題內文(3-20)也只分四類:走獸,水族,鳥類,爬蟲。〔顯見(利 Lev 11)的聖潔條例,已擴及到(利 Lev 18,19,20)〕

  故(利 Lev 11)亦分四類,其敘述之次序同《申命記》申典,但用詞上則多出許多,尤其是“可憎”此字,但在走獸上可吃的方面,則少了《申命記》申典的野生七種(申 Deu 14:5),但多了可吃的昆蟲類(利 Lev 11:21-22)四種。並且《利未記》在爬蟲類上之著重描述及沾染不潔之死屍上著墨,在在顯示出其教訓的意義和目的之存在。《申命記》申典便只以一節(申 Deu 14:19)簡略之至。

  至於女人生育、皮膚病及漏症(此三種皆有獻祭規定)。

  • A. 皮膚病:只在(申 Deu 24:8,9),(利 Lev 13-14)之濃縮本並米利暗事件,並在(申 Deu 28:27,35)指出對埃及人的攻擊。瘡(出 Exo 9:8-12),參(撒上 1Sa 5:6)對非利士人的攻擊之痔瘡。換言之,選民違約遭咒,一如埃及人、迦南人和非利士人之遭咒。

  • B. 至於漏症:則只在(申 Deu 23:9-14)有類似的寫法,但加上方便所(作為便溺清除)。

  • C. 女人生育例:則未見於《申命記》申典中,此章乃《利未記》獨有,其重點與女人月事有涉(利 Lev 12:2),如同漏症例(利 Lev 15:19-24)及獻祭例(利 Lev 12:6-8; 15:28-30)。

四、(利 Lev 15:31)的“死亡論述”

  (利 Lev 15:31)的“死亡論述”把以色列人的污穢與神的聖所(帳幕為神住家)“區絶開來”〈H5144〉,此字共 9 次,它分別用於(利 Lev 22:2,3)之聖物上分別。(結 Eze 14:7)遠離偶像,(民 Num 6:2-3,5-6,12)用在拿細耳人(字根即分別)禁忌食物,與離俗歸雅威上。(何 Hos 9:10)選民向巴力委身,以乃此處選民在生理上不潔事上之分別。〔此字亦包括(利 Lev 11-15)之污穢區隔上〕

  可見在食物、生理上之分別與偶像巴力之分別是同等重要,彼此在聖別層面上,皆與神的聖所(住家)是否玷污有關。注意,《申命記》(申 Deu 23:9-14)在排泄便溺上的注重(與漏症同列),與營之聖潔相關,這是與仇敵(撒但及其軍團)爭戰是否勝負的關鍵,因與「裸露下體」(申 Deu 23:14)中“污穢”之原文為〈H6172〉,同(創 Gen 9:22)之「赤身(露體)」〈H6172〉,及(申 Deu 24:1)「有什麼不合理的事」〈H6172〉有關。

  (申 Deu 23:14)雅威常在營中行走,如同祂在伊甸園中行走,始祖因赤身而躲避神的面一樣(創 Gen 3:8),因此,在食物上違令、赤身,乃是羞恥受辱,不得見神榮顏的最佳範例。其他潔淨條例皆依附在此例上。 同理可證,凡不願在此種聖潔條例上與自己的污穢(即赤身、羞恥)分別的,就是遠離神,不得神同在,也不能爭勝,只有“死亡”等著他。

  (來 Heb 12:15-17)的聖潔論: 含涉“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名分給賣了。含涉有人失了神恩,有毒根生出擾亂你們,因此,叫眾人「沾染污穢」,恐怕有「淫亂的」,「貪戀世俗的……」。這三種(污穢、淫亂、和貪戀)也在(弗 Eph 5:3-5; 西 Col 3:5; 加 Gal 5:19; 林前 1Co 6:10)出現,皆是與神國無分,也與基督無分的,豈可小覻?

五、對平民與祭司的要求

  1. 平民與祭司,在分別聖俗、潔與不潔的要求一致:
    平民(利 Lev 11-15; 11:44-45),祭司(利 Lev 22:1-9)(利 Lev 10:10)。
    (利 Lev 7:19-27)吃與摸,(利 Lev 21:1-4; 22:4-9)吃與摸。
  2. 但在獻神的食物上,要求有別:
    (利 Lev 21:6-8,17,21,22; 22:25)在祭司食物,(利 Lev 22:7)限制,(利 Lev 22:10-16)外人,(利 Lev 22:25)聖物分吃上。

六、雅威曉論摩西、亞倫說

  “雅威曉論摩西、亞倫說”共四次出現(利 Lev 11:1; 13:1; 15:33; 15:1),此二人同時被吩咐的,只在此處出現於《利未記》

  但在《出埃及記》中則在(出 Exo 7:8; 9:8; 12:1,43),亦四次出現:(出 Exo 7:8)使杖變蛇;(出 Exo 9:8)瘡災;(出 Exo 12:1)定逾越節;及(出 Exo 12:43)定外邦人吃羊羔之律例。

  《利未記》與《出埃及記》兩相比較:

  • (利 Lev 11:42)食物潔淨條例中的肚行者(蛇)、(出 Exo 7:8)變杖為蛇;
  • (利 Lev 13)嚴重皮膚病、(出 Exo 9:8)瘡疱;
  • (利 Lev 14:33)的房屋、(出 Exo 12)家與房屋;
  • (利 Lev 15)牀,會幕/我的帳幕、(出 Exo 12:43-46)在一個房子裡;

  對照後可以發現,兩者有相同的內容和用詞。我們可以說,(利 Lev 11-15)乃是延續《出埃及記》的救恩史,它是(出 Exo 1-12)神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地之後,選民對於這位雅威神,

“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雅威,要作你們的神”(出 Exo 11:45)

  所當有的正確回應,即“要聖潔,不可污穢”。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爬物(埃及人)污穢自己”(利 Lev 11:44)

 

 

(利 Lev 11)食物潔淨條例-1

《利未記》十一章 食物潔淨條例緒論

  解釋《利未記》之動物,必由《創世記》的創造與墮落、洪水滅世、與方舟得救之歷史及教訓來作註腳。

  • (創 Gen 1:29-30)對人類與動物,吩咐素食和分別;
  • (創 Gen 2:16-17)對人類吩咐果類食物之分別;
  • (創 Gen 9:3-4)對於人類吩咐,作動物之主宰,並禁止吃血;
  • (創 Gen 9:5-7)對於獸與人吩咐,禁止流人血,及對干犯者之追討罪責,並重提神造人的原旨(依神形像受造,吩咐賜福:繁殖果實滋生,遍滿全地),並由出方舟之放出二種鳥類:烏鴉和鴿子,前者違背放出探地之原旨,沒有返回,後者則遵旨回報。

  由(創 Gen 8:7-12)之記載可知,神對動物的幾個原旨不可違背:

  1. 動物受命只能素食,並且只可草食(創 Gen 1:30);
  2. 動物由人命名,雖然同由神以土造,且吹生氣之靈生成(創 Gen 2:19-20),但不能成為人類配偶。牠們必須服在人類管轄底下,牠們有可能不受人制伏(創 Gen 1:26,28; 9:2-3),參(雅 Jam 3:7),故依神賜福角度言之,地上活物並無神加以賜福的記載,不像神對於水族鳥類及人類之賜福他們“滋生繁多(果實繁殖多),充滿和多生”(創 Gen 1:22,28)。
  3. 由三、四章(創 Gen 3,4)出現的蛇類狡猾描述,及違抗神旨,而受以肚行走並與人類為敵之咒詛;由土產和羊群首生的和脂油(上好的)的供物(禮物),其潔淨牲畜之特性已顯明,並且由神看中他的供物可知。那麼,七、八章(創 Gen 7,8)兩處提及分別潔淨與于潔淨的畜類和飛鳥為留種及獻祭之用。那麼,活物之潔淨性質之分別,乃在乎牠們是仍然遵照神的原旨吃草(創 Gen 1:30)。若是獸殺害人命(「強暴」在(創 Gen 6)出現敗壞/毀滅隨之)(創 Gen 9:5)。違背人的管制,還加以反抗殺害,則神必追究其責任,與人一樣都遭神譴(創 Gen 9:6)。

神為何定下這些規定?

  那麼,神為何定下這種分別食物的規定?為何這些是潔淨的,那些是不潔的?為何摸死屍是不潔的?

  這都可由底下之論述大略可知:

1. 活物受造是草食性的,不可違令(創 Gen 1:30; 賽 Isa 11:7; 65:25).

2. 牠們當受制於人類管制下(創 Gen 1:28)。牠們沒有滋生繁多,遍滿地面的賜福,表示牠們受限於生長繁殖。

3. (參考)牠們違抗溫順、乾淨之本性,變成強暴、敗壞,與罪人一樣時,便不再吃潔淨的草類食物,而變成暴躁之猛獸,或在污穢、腐臭、混濁的環境中生活,危害環境及人命,便成為不潔的活物。

4. (參考)由走獸之習性可知,牠們是分蹄、反芻的,好乾燥(乾淨)、草食性的家畜,皆是温順馴良的性情。

   反之,其他不潔活物皆違反此種特性,不是好潮溼,就是肉食性、雜食性、好腐敗臭爛,與死屍為伍等。喜好在地上爬行(爬蟲類),用掌行走及無鱗、無鰭(翅),就是無天上飛鳥之「翅膀」,也無地上有足有腿,用牠們腳來「蹦跳」〈H5425〉,此字原文有”驚嚇、嚇一跳“之含意,表示牠們有警醒、小心、謹慎的性情。另一含意有“放鬆、釋放”的意思,參(詩 Psa 105:20; 146:7),(賽 Isa 58:6)“解下”軛上索。

   這都與“分別、上升、與地面遠離、不愛地上的污穢混濁、小心避禍”有關之性情,因此由其特性特長來分,在濁世隨風尚潮流而去的水族,亦成不潔(來 Heb 2:1; 弗 Eph 4:14)。

5. 死屍〈H5038〉或死去〈H4194〉:

   罪的工價就是死(羅 Rom 6:23),死亡通過罪而來,臨及眾人/所有人(羅 Rom 5:12)。保羅在(弗 Eph 2:1,5)說:「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故而是與神的生命隔絕(弗 Epn 4:18)。犯了死罪者為神判定,但是非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 Rom 1:32)。這是死亡、死屍不潔的原因。
死亡乃是由於亞當一人犯罪而來(創 Gen 2:17; 羅 Rom 5:12),在亞當裡,所有的人都死了(林前 1Co 15:22),死亡成了最頑強、最後才會毀滅的仇敵(林前 1Co 15:26; 啟 Rev 20:14)。

   因此,吃不潔之活物與觸摸、抬拿其死屍者,皆是與罪及死亡作朋友,而且與違反神命令的人/動物相交來往,便是不與神同行來往,而是與狡猾之蛇、卑賤、陰險、詭詐之鼠類、兇暴之犬類、猛禽、猛獸為友者,這都是指與此世為友,而與神為敵了。

   再者,女人生育(出血)不潔、嚴重皮膚病不潔、漏症不潔,都是與喪失生命(血)有關的,與“死亡”有涉。因此被定(?)為不潔。生命乃是遵神命令者所擁有的美好禮物,死亡乃是違反神令(犯罪)的醜惡結局。

   (利 Lev 11)之內容與(利 Lev 10)亞倫二子違令獻上凡(異)火而死亡有關(利 Lev 10:1-2)。神叫祭司勿在任職時(進會幕時)喝任何酒類,且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並可使他們教化選民一切律例(利 Lev 10:8-11)。他們的死亡與“獻上凡火,是雅威沒吩咐的”有關。之所以會如此,可能與醉酒,及獻上“異樣(凡之原文)”、非聖別潔淨的火有關,因為在香壇上禁止奉上“異樣香火”(出 Exo 30:9)。同樣的,選民也禁止吃、或接觸這些“異樣、別種、外來的”食物,好與萬民有別,參(利 Lev 20:24)。

   與萬民有別乃是由“食物”之分別來作準則(利 Lev 20:25),這種以物喻人的教訓,可在彼得所見的異象、所得之啟示來作進一步的解讀(徒 Act 10)。

6. 食物潔淨例是否因只重視內心之潔淨,而不重視外在身體之潔淨?

  因為新約聖經似乎說:「凡物在信的人都是潔淨的」,因此許多人認為:「現今不再分別,凡物都可以吃,不必再守食物潔淨條例」。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我們試加分析這種說法的矛盾和錯處來:

  • ① 聖潔的要求也由外在的食物玷污了人的“靈魂”(自己)本我(利 Lev 11:44-45 原文);淫亂得罪自己的身體(林前 1Co 6)。

  • ② 主耶穌與法利賽人的辯論,主題不是食物本身之潔淨問題,而是飯前洗手問題。

    主耶穌所反對的不是神的律法,而是猶太教的傳統(太 Mat 15 上; 可 Mar 7 上)。

  • ③ 在彼得的異象中所出現的,是挪亞時代所記載的三種活物,其中並無水族出現。

    彼得誤把牠們當成此處食物潔淨律,故他拒絕食用,他也從未違反此律(徒 Act 15)。

  • ④ 保羅的書信不是在論廢除此食物潔淨律。

    他在(弗 Eph 5:3-5; 西 Col 3:5; 加 Gal 5:19-21)對“污穢”的強調,以及他在(林前 1Co 10:1-13)對食物之重視,勸勉人禁吃祭偶像物,以致與鬼相交而得罪神(林前 1Co 10:14-22),證明他擁護神的此律(食物潔淨律)。

    保羅所反對的是對軟弱之弟兄(因食物而不敢吃或會因此跌倒),不能接納的問題。他以基督為例,同樣擔代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己利。他說:「無論是吃肉、喝、是什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羅 Rom 14:21)。他並未提出這與食物潔淨律有關,只是泛稱為肉或食物。更可由上一章(羅 Rom 13:13-14)的內容來看,所談的應離不開“荒宴、醉酒、好色、邪蕩、爭競、嫉妒、為肉體安排、放縱私慾”等方面的勸戒。

  • ⑤ 信心與愛、與聖靈中的義和喜樂,這些與聖潔是有區別的。

    保羅論及的是“公義、和平、喜樂”的待弟兄之道。但聖潔乃是對自己分別為聖之道,對人和對己之內容和要求,顯然有別。

    對照(林前 1Co 8-10)可知,同是指向吃祭偶像物的問題,其中的用詞、內容、主旨等等皆是相同,若是強解作食物潔淨律,乃是曲解文意,扭轉神的道:視神律之永恆常律性為暫時可變的!

7. 把神限定可吃的食物,變作一切活物都是潔淨可吃的。

  這造成了對一切動物的殺害,而放縱人肉體情慾、眼慾、及今生之驕傲這三件世界的事,都是由世界來的(約壹 1Jo 2:16),換句話說,是由撒但來的。今日「生靈」塗炭,不正是違反食物潔淨律之結果嗎?


(利 Lev 11)內容劃分

一、就生命與死亡的嚴格劃分法

  吃乃是得生命之法,死亡乃是與神的生命隔絕。此章以六段“死屍”(利 Lev 11:8, 11, 24-25, 26-28, 31-38, 39-41),跳接六段“活物”(走獸 2-7,魚 9-12,鳥 13-19,有翅昆蟲 20-22,爬物 29-30/41-45 重複爬物)。因此利十一章(利 Lev 11)之分段法,就內容而分,只有此兩種分法。

二、就文學結構和相同性質而分

  • ① (2-25)  走獸與有翅的活物(魚、鳥、昆蟲)。
  • ② (26-45)  走獸與無翅的爬物(滋生齧齒動物,腹行蛇類及多足類)

  每段皆由走獸(2-8, 26-28)開頭,但與爬物類交雜在一起(29-40)。這凸顯出,可吃之潔淨走獸,雖死了,亦可吃;對比於地上爬蟲,雖然活著,亦是可憎,都不可吃(42-42)。

三、就文章順序而分四段(列入種類)

  • 序(1-2a)
    • ① 走獸(2b-8)與水族(9-12),四種不潔走獸。
    • ② 鳥類(13-19),二十種不潔鳥類。
    • ③ 昆蟲(20-25),四種潔淨昆蟲。
    • ④ 走獸(26-28),與爬蟲(29-45),八種不潔。
  • 跋(46-47)

四、就文學與教導交融,分為三大段

  • ⒈四段列舉四類動物(2-23)
    • ⑴走獸(2-4)
    • ⑵魚類(9-12)
    • ⑶鳥類(13-20)
    • ⑷有翅昆蟲(21-23)
  • ⒉四段對不潔污染之措施
    • ⑴有翅昆蟲死屍(24-25)
    • ⑵走獸死屍(27-28)
    • ⑶爬蟲及死屍(29-28)
    • ⑷走獸死屍(39-40)
  • ⒊四段對爬蟲的防衞和教訓(41-45),四次“因我是”
    • ⑴凡地上爬物(41)
    • ⑵凡地上爬物(42)
    • ⑶凡爬物(43)
    • ⑷凡地上爬物(44)

五、就十一章與十二至十五章之分段比較,皆是二分法

  • 十一章,(一)走獸與有翅的。 (二)走獸與無翅的。
  • 十二章,(一)女人生育不潔。 (二)潔法。
  • 十三章,(一)皮膚病檢驗。 (二)衣服檢驗。
  • 十四章,(一)潔淨獻祭法。 (二)房屋檢驗及潔法。
  • 十五章,(一)男漏症及潔法。 (二)女漏症及潔法。

  以上足證本章亦只可分成兩大段。

潔淨條例(利 十一至十五章)

一、潔淨條例的內容

(利 Lev 11-15)記載的內容

  • ⒈食物潔淨律法:

    即走獸、飛鳥和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律法;

  • ⒉生育的律法:

  • ⒊大痳瘋災病的律法、潔淨日的律法:

    即為各類大痳瘋災病和頭疥、並衣服、與房子的大痳瘋,以及癤子、癬、火斑的律法,來指教污穢日與潔淨日之大痳瘋的律法。

  • ⒋患漏症和夢遺而不潔淨的,並有月經病的,和患漏症的,無論因女,並人與于潔淨女人同房的律法。

  共計四種潔淨律法。

⒈食物潔淨律法

  這只針對四種動物的律法,亦即在葷食上之限制,並無素食(五穀、菜蔬)上的限制。自挪亞出方舟後,神賜人葷食正如素食一樣,只是加以限制,參(創 Gen 9:304)。

  食物對於立約之民而言,是加以限制的,正如在伊甸園中,對於亞當夫婦的禁果之限制(創 Gen 2:16-17)。就蛇之引誘始祖,破壞此約而言,最具體的就是在食物限制上的破壞,即「去除限制」。

註:
「吃」的意義:

新約中指“相交,同夥(林前 1Co 5:11, 10:20)。
舊約中也指“擔當罪”(利 Lev 10:17)。
主耶穌、門徒與稅吏、罪人同桌,被批評(太 Mat 9; 可 Mar 2)。
彼得與哥尼流全全家同桌吃飯(徒 Act 11),
彼得又於安提阿教會吃飯時因故退席(加 Gal 2:11-13)。

舊約指掌握利用生殺之權柄,由(創 Gen 9:2-3)之懼怕、手中、食物的三種描述可知。

  又如,在洪水時代,與立約之民,挪亞全家的分別潔淨和不潔淨的活物(創 Gen 7:1-9),及各從其類的吩咐(創 Gen 7:14)。 出方舟之後獻上的祭物,亦為潔淨的活物(創 Gen 8:20),不潔淨的活物不能獻上給雅威神。

  當然,不潔的活物也不可作為食物,否則不但使自己變成污穢的,也會在當時造成該活物的絕種,因為在當時,不潔的活物只有一公一母(一對)作為留種的,不能隨便食用之,否則會違背留種的本意了(創 Gen 7:3)。

  神又特別吩咐他們要拿各樣食物積蓄起來,好作你和他們的食物(創 Gen 6:21),這“各樣的食物”,必是照著(創 Gen 2:29-30)中規定的食物(素食),分別是人類的和動物的。

  人類的食物由五穀、蔬果,之後又加上“凡活著的動物”(創 Gen 9:3),此種簡單的筆法,實在非常容易令人誤解為“一切的「動物」都可以當作人類的維生食物”,故《和合本》譯作「動物」的原文,本是只限於“昆蟲”。——(《和合本》的另一種譯文,原指“快速移動的小動物”)。 若是譯如另一字“爬行的”,則是與走獸(活物)有別。

  (創 Gen 9:2)中有四種動物,(創 Gen 9:3)突然限縮成其中的一種,可作為人類的食物,且重提(創 Gen 1:30)的綠色菜蔬的賞賜那樣。這種筆法真是特殊!

  (創 Gen 9:4)特戒“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們不可吃”,這種限制亦在(利 Lev 17)中重提。

  而(創 Gen 9:2 上)之「你們的恐懼,和你們的懼怕,將在所有地上走獸、飛禽、地上昆蟲、和海中魚類,牠們被交在你們手中。強調“你們的恐懼和懼怕”,與“牠們被交在你們的手中”,並“給你們作為「食物」”(創 Gen 9:3),由其字裡行間點出了:牽制、征服、掌控的權柄,正如(創 Gen 1:29)所描述的用意。

  而(創 Gen 9:5-6)禁殺人命及追討刑責之原因:“因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這又重述了(創 Gen 1:26-28)的內容。

  至於(創 Gen 9:1,7)則是重述(創 Gen 1:26,28)的筆法。

  可見(創 Gen 9:1-7)的賜福內容乃是重述(創 Gen 1:26-31)造人的目的、賜福、吩咐、賞賜的內容。

  而(創 Gen 9:3)的“凡活著的”remes〈H7430〉,所意指的應與(創 Gen 3)對蛇的咒詛有關——蛇與女人為仇、後裔為仇,女人後裔之傷蛇頭,蛇傷其腳跟(創 Gen 3:15)。也與(創 Gen 4:7)神對該隱的警戒有關——當罪伏在門前,它的戀慕在你身上時,你卻要制伏它。 所談到的蛇就是這“罪”,會戀慕人,有如女人對男人的戀慕(創 Gen 3:16 下),因此(創 Gen 9:3)之 remes〈H7430〉應指向於蛇類動物,牠們必成為立約之民的「食物」,這樣的說法,正如同(民 Num 14)中,以色列民對迦南地七族的「征服」用語一樣,參(民 Num 14:9)。

  故(利 Lev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Lev 11:44)“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快速地滑動的」remes〈H7430〉污穢你們的「生命體/魂/nephesh」〈H5315〉”。

  在(利 Lev 11:46)“……和水中「游動」remes〈H7430〉的活「物/魂」〈H5315〉”。

  因此,在(創 Gen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Lev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Gen 9:3)的“食物”不可能是指字面上的含意,因為同樣作為神立約之聖民,不可能有兩種標準,或說,不可能在食物上不加以分別、限制。因為,食物之食用與宗教立約之聯合、交往有涉。正如我們吃主的晚餐是與主耶穌的神相交,我們吃祭偶像的物是與鬼相交,是一樣的道理(林前 1Co 10 下)。同樣的,對於淫亂的弟兄,教會禁止與這樣的人來往,一同吃飯也不可(林前 1Co 5 下)。這在在皆陳明一個嚴肅的主題:“吃食物與立約有涉”。

  (利 Lev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Gen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Lev 11:3 ),可作為食物。

「分別」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由三字組成: 分裂〈H6536〉,分蹄〈H6541〉,及劈開撕裂〈H8156〉,此三字之重複強調“完全分開”,毫無一點連接(無藕斷絲連)之關係。這種強調,在此章的結語上又再次強調出來:“要在污穢之間、潔淨之間,並在可吃的活物間、不可吃的活物之間〈H996〉分開〈H914〉”。

  注意,這種用詞完全與(創 Gen 1:4)“分開光與暗之間”;(創 Gen 1:6-7)“分開諸水與諸水之間的穹蒼”;(創 Gen 1:14-18)“光體分開在晝與夜之間”是相同的。神的三種“分開,創造的”:光、穹蒼、光體,正與立約之民在食物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活物與不可吃的活物之間分開一樣。立約之神與立約之民同是聖潔的,一在天上一在地上,皆有所分開,彼此方能同行、來往。

  由光暗之分別(光),諸水間之分別(天),晝夜之分別(光體),食物潔與不潔之分別(立約之民),相互比較,則立約之民即如光、天和天上光體一般,是在地上有所分別,即作為神的聖民。其神聖的使命是“管理”,其掌握的具體權柄,乃在乎“分別”食物上,若在地上失去了這種“分別”,則這地將如同天昏地暗、混沌不明之未曾受造/分別前之光景!

  因此(創 Gen 2:1)以神的造物是“軍隊”型態出現(原文〈H6035〉,中譯“萬物”),正如選民是以雅威之“軍隊”出了埃及地一樣(出 Exo 12:41,51)。軍隊首重軍紀,嚴格之軍紀必定是分明上下層次和先後次序,方有順服軍令的可能。天上軍隊與地上軍隊皆在萬軍之主雅成的統領下,依序行進或安營,參《民數記》。因此,凡是立約之民,若不分別食物上的潔淨與不潔淨,就心被這位神聖之主“分別”出去。

「倒嚼」

  原文由〈H5927〉“使上升”,〈H1625〉“反芻動物”,兩字合成“使〔食物〕上升的反芻動作”。

  〈H1625〉的字根動詞為〈H1641〉,在(利 Lev 11:7)出現,據《TWOT》指“拉網”(哈 Hab 1:15; 箴 Pro 21:7),據《原文字典》“粗暴地拖曳、反芻、鋸開、捕捉、毀滅”等用法。

  〈H5927〉“使上升”首見於(創 Gen 2:6),指霧氣〈H108〉上騰,其名詞〈H5930〉則在(創 Gen 8:20)“燔祭(如在烟中上升)”中出現。

  那麼,此種反芻之動作猶如霧氣之從地上騰,如燔祭之在烟中上升那樣,皆是與升到天上〔神〕那裡一樣,原來這潔淨可吃的動物,乃是與神之在天上一樣,正如蹄分開雙瓣,與天上之神分開光暗、諸水、和晝夜一樣。

  在(哈 Hab 1:15)中,除了有〈H1625〉的字根動詞〈H1641〉,也出現了〈H5927〉。“他用鈎「鈎住」〈H5927〉,用網「捕獲」〈H1641〉”。經文描述迦勒底人的殘忍暴躁(哈 Hab 1:6),他們如漁夫捕魚,義人如魚,和無人管轄的“爬物”〈H7431〉remes 被他們用鈎“鈎上來”,用網“拉住他”,然後用拉網將集起來,為此他歡喜快樂。這種由海中以網網住,用鈎鈎上來的動作,正如反芻動物之把食物(潔淨的草料)提升、拉住一樣。又如魚之鰭、鳥之翼、昆蟲之翅,皆有運行活動力之含意。而「分蹄」如魚之鱗,鳥、昆蟲之足腿在地上蹦跳,有分別力,防護力。

(利 Lev 11:4)

「就與你們不潔淨」

  此片語子句在(4,5,6,7,8)共五次出現,集中在四足的走獸上,也在(26,27,28,29,31,35,38)共七次出現,集中在四足走獸(26-28),及地上爬蟲類(29-38)。著重在死屍不潔上,故此句出現共計十二次之多。

  談到「十二」之數,與以色列十二支派數相同,也與十二使徒數吻合。此種數目相同,代表了新約選民在食物法上的相同意涵:這些物不但於舊約選民不潔,也與新約選民不潔。

「不潔淨」〈H2931〉

  是形容詞 tame’ ,也用作動詞“成為不潔、或使不潔”。它不是提健康衛生上的不潔意涵,而是對神而言的、宗教上的不潔。這種不潔由另一個字「可憎的」〈H8263〉「成為可憎」〈H8262〉來襯托加強其意涵。

  查「成為可憎」〈H8262〉,動詞 shiqqes ,有兩含義:“視……為可憎的”(利 Lev 11:11,13),使役動詞“使……成為可憎的”(利 Lev 11:43; 20:25)。本字與亞甲文 saqqasu “不潔淨的、污穢的”為同源字。名詞陽性〈H8263〉 sheqes 指“可憎之物”。

  這都是以神的眼光來看的,因為神是聖別的,所以選民也要聖別(利 Lev 11:44)。

  「可憎」涉及四種不潔物:

  1. 水族(10-12)
  2. 鳥類(13)
  3. 有翅昆蟲類(20,23)
  4. 爬蟲類(41,43)

  雅威是他們的神,是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要作他們的神(利 Lev 11:45),他們的神不是像在埃及地的諸神——並不是聖別的、至高的神、天地的造物主神,而是受造物,卻被當成神明,被敬拜事奉。埃及人的神接受不潔的豬狗為祭物,埃及人也吃此不潔物,所以這些不潔的埃及神明和人民並祭物、食物,構成了不潔、可憎的偶像崇拜集團勢力,左右著當時的世代。因此,當選民經由雅威大能的手,在埃及地顯出十大神蹟異能,以分別出他(和選民)與埃及神明(和埃及人)之後,此潔淨條例乃是為了去埃及化、去迦南化(利 Lev 18:1-5; 20:22-26)。

  由於食物與立約之民的關係,其深具宗教敬拜的權利和義務,且具自身身分認定的功能,故誰是雅威的選民,誰認雅威是他的神,而雅威也要當他的神時,他就不可使自己成為污穢、可憎的,其理由在此。

  對比撒但魔鬼及其使者們,乃是污穢、可憎的。在聖經中,這種污靈與聖靈彼此對比,正如撒但魔鬼是與基督之對比,基督來要除掉魔鬼的作為,使因牠的作為去犯罪的人,成為不再犯罪的神的兒子,參(約壹 1Jo 3:8)。

  (約壹 1Jo 3:3-4)把“潔淨和罪”並題,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4 節),凡向他〔主〕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3 節)。那麼,(利 Lev 11)的潔淨律法,乃是今日基督徒自潔,如同基督潔淨的最佳典範,凡是違背此律法的,就是罪,就是不潔。凡是遵守此律法的,就是自潔,像基督潔淨一樣。

  (利 Lev 5:2-3)出現了不潔與罪之關係,但強調的是此人構成了罪責,乃在乎他自己的被隱藏(從他自己被隱藏),他不知道(非主動知道),由外在身體的觸摸不潔,進至內在隱藏之罪責!這種分別還是有所講究的,正如(約壹5:16-17)把罪分成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

「可以吃」與「不可吃」

  這種筆法,正如(創 Gen 2:16-17)的分別食物法。經文嚴格劃分出食物之關係“生死”問題。禁果與禁物二者亦同樣意指“維生物(食物)”,無論是人未犯罪前之素食品,或人犯罪後,罪與死入世遍及眾人後之葷食品,皆在乎神的誡命之聖別性、公義性和良善性(有益性),參(羅 Rom 7:8-11)。

  蛇即是罪者,牠是反神誡命,違神律法者,經文稱牠為“不法者/違背律法者”。就(羅 Rom 6:19)獻給“不潔者和不法者”作奴僕,以至於“不法”及“不潔者”( τῇ ἀκαθαρσίᾳ ),保羅把“罪者”( ἡ ἁμαρτία )與“不潔、不法”並提,正如把“神”與“義、聖”並題,在在要陳明,彼此之間的分別和要求之不同點:

罪的奴僕與義的奴僕,是由「獻身,順服」來界定分別的。

  那麼,食物法的分別亦重在此種「獻身、順服」。凡是在食物上,不獻身、不順服的人,就是罪的奴僕,反之,則是神的奴僕。具體、公開、清楚、明白的界定,就是此可吃、不可吃的食物法。

(利 Lev 11:4-7)

經文強調「不可吃」的部份

  「駱駝」、「沙番」、「兔子」、「豬」,前三者是倒嚼不分蹄,後者是分蹄不倒嚼,經文列出了此 4 種不潔物,卻未列出潔淨物,這分明是在強調不可吃的部份,有詳細的說明:如下文在雀鳥類列出20種(利 Lev 11:13-19),及地上爬蟲類列出 8 種(利 Lev 11:29-30),只有在昆蟲類中提出 4 種可吃的(利 Lev 11:21-22),那麼,具體提出不可吃的共有 32 種/樣,而可吃的只提出 4 樣。我們當想,這種筆法之用意何在?正如水族,並未列出具體種類,只提出兩個判別的標準“翅和鱗”(利 Lev 11:9-12),而牲畜也是兩個判別的標準“分蹄和倒嚼”(利 Lev 11:3)。而「與其類」,亦 4 次出現(利 Lev 11:14,15,16.19/22 原文)

「四」的含意

  四樣的“四”數,代表之含意,由(箴 Pro 30)喜用三加一之四數看出:

  • 四宗人(箴 Pro 30:11-14);
  • 二女兒,三不知足,加上不說夠〔彀〕的共四樣(箴 Pro 30:15-16);
  • 測不透之奇妙有三樣,不知的共四樣(箴 Pro 30:18-20);
  • 使地震動的有三樣,連地擔不起的有四樣(箴 Pro 30:21-23);
  • 地上四小物,卻甚聰明(箴 Pro 30:24-28);
  • 步行威武的有三樣……共四樣(箴 Pro 30:29-31);
  • “有三樣……共四樣”的用語,也出現四次(箴 Pro 30:15,18,21,29)。

  (箴 Pro 30:1-10)也出現四的架構:

  • (2-3)共四句;
  • (4)有四處:天、風、水、地;
  • (5-10)以三加一的形式出現。
    • (5-6)對神的言語;
    • (7-9)求兩件事;
    • (10)戒讒謗僕人。

  這正如(利 Lev 11:4-7)的筆法:三樣(駱駝、沙番、兔),加一樣(豬)。

  同樣,在(箴 Pro 31)具有四段結構,先三個短小單元,加上一大單元:

  • 三小單元
    1. 戒女色(2-3);
    2. 戒酗酒(9-7);
    3. 要公義(8-9);
  • 一大單元
    1. 理想妻子(10-31)。

  如此看來,最後加上的第四樣常是最重要的、最強調的點:

  • (箴 Pro 30)
    • 火(16)
    • 戲笑父母的眼瞎(17)
    • 男女交合的道(19)
    • 淫婦的道(20)
    • 婢女接續主母(23)
    • 〔守宮用爪掀牆,卻住王宮(28)〕
    • 無人能敵的君王(31)
  • (箴 Pro 31)
    • 理想妻子(10-31)

「豬」

  那麼,(利 Lev 11:7)「豬」的角色重要,牠是埃及人及迦南人崇拜之偶像神明,但牠只在舊約出現七次〈H2386〉,在崇拜污穢、淫亂、貪婪之偶像崇拜有關之經濟大宗,這也是同迦南人與希臘羅馬人的(賽 Isa 65:4; 66:17),列入拜偶像行為,與可憎之物倉鼠並提。

「駱駝」

  (利 Lev 11:4)駱駝乃是馱運之良畜,若宰殺而食之,乃非正常狀態。沙漠上的遊牧民族倚賴牠,正如草原上之牧民倚賴馬一樣,這是以東人、以實瑪利人的主要牲畜。

「沙番」

  (利 Lev 11:5)「沙番」,《聖經逐字》譯為“石獾”。《原文字典》“沙番的一個品種,蹄兔”,後者則與(利 Lev 11:6)的兔子〈H765〉“野兔”同一品種。《TWOT》指“兔,岩狸”,此二詞不同種。(箴 Pro 30:26)指牠是弱類,卻在磐石中造房。

「兔子」

  (利 Lev 11:6)「兔子」〈H768〉,《聖經逐字》、《原文字典》、《TWOT》皆指「野兔」。

 

 

(利 Lev 12-13)生育、大痲瘋潔淨條例-1

潔淨條例,(利 Lev 12-13)

YH Lin

2011-09-10,安息日 Sabbath

 

壹、緒論

利十二章、女人生育的潔淨律法

  未犯罪前,生育子女如神生/造人類是好的(創 Gen 1:26,28),懷孕生產本身(時刻、過程)雖是產難、痛楚,卻是好的。始祖犯罪後,罪與死/不潔物與死屍臨到世界。故(利 Lev 11)章以數目字“四/4”代表地/世界,列出4類(牲、魚、鳥、爬蟲),分了4次記載死屍不潔法(利 Lev 11:8, 11, 24-28, 31-40)。

  此章中,女人生子出血如月經之不潔,只能居家獨處7天及33天,共40天,生女更加上一倍時間80天(幾乎佔了全年的四分之一,將近3個月)。在這樣嚴格的區分男女及生育不潔,處處局限著女人。至於(利 Lev 13-14)之外在皮肉疥瘡等皮膚病,與(利 Lev 15)漏出精血之內在生命,皆與死有涉。因為血就是生命,失血即是喪命。而死亡正是罪的工價,故定為不潔,實在是針對著“那罪”。獻祭及潔淨的措施一如皮膚病及血漏症,此乃是神福音的先兆,得以重回神前事奉。

利十三-十四章、大痲瘋律法

「大痲瘋」(H6883)

   「大痲瘋」(H6883)字根動詞首見於(出 Exo 4:6)摩西手“長大痲瘋”。由(出 Exo 4:1-9)摩西顯三神蹟要叫選民信神向他顯現(出 Exo 4:1),此三神蹟為:

  1. 手杖變蛇,伸手抓尾變回杖→(利 Lev 11:42)腹行者。
  2. 手放在懷中抽出便長大痲瘋,再放入懷中抽出便復原→(利 Lev 13,14)大痲瘋及潔淨。
  3. 手取尼羅河水在旱地變血→(利 Lev 12)女人生子,出血。(利 Lev 15)血漏。

  此三種權能,表示神賜他手中有權柄,①能掌控魔鬼之蛇,②能潔淨罪污不潔,③能使生命之水變成死亡之血於旱地。

  則(利 Lev 11-15)之主旨乃是神藉著祂所用的僕人在此三種權能上,能得勝仇敵(魔鬼、罪污、不潔及死亡)。潔淨律實是選民/信徒對摩西、亞倫/中保耶穌信心得勝之律法,這是得勝之凱歌,這是神榮耀之彰顯,這是人不再犯罪,成聖,不再虧缺神榮,完成神造人是照其形像榮耀之原旨。因此,潔淨律為撒但鬼魔所懼怕,深恐選民若能明白而遵行之,則牠們必定因此戰敗被俘,而為選民所審判。被投入永火中,故牠們竭盡全力封鎖人的眼睛,大展迷惑,欺騙萬民之法術,務要使人眼瞎、無知自是,而成為牠們的奴僕,否則牠們就難如法老埃及人掌控選民了。這是古蛇之詭計,一如牠迷惑始祖,洪水時代的塞特子孫一樣,對於神定的食物及潔淨律的破壞、廢棄,雖干冒大不諱,亦必盡力為之的原因。

貳、分段大綱

(利 Lev 12)女人生育律法

  依潔淨日期之限定而分二大段,每大段再分二小段。

  • (一)她的潔淨日未滿時(2-5),“不能摸聖物,不可進聖所”(4)。
    1. 生男孩之例(2-4)
    2. 生女孩之例(5)
  • (二)她的潔淨日已滿時(6-8),“要帶祭物到會幕門日交祭司”(6)。
    1. 力量夠時獻的祭物(6-7)
    2. 力量不夠時獻的祭物(8)

(利 Lev 13-14)大痲瘋病律法

  依診斷後隔離到潔淨日之潔淨措施而分兩大段,每大段再分兩小段。

  • (一)人身、衣物的皮膚病之察看,診斷與隔離(13章)
    1. 人身方面(13:1-46)
    2. 衣物方面(13:47-58)
  • (二)潔淨日,人身與房屋的潔淨措施(14章)
    1. 人身潔淨(14:1-32)
    2. 房屋潔淨(14:33-53),跋(54-57)

參、註釋

(利 Lev 12)女人生育律法

(利 Lev 12:1-2)

雅威曉諭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婦人」

  此節只針對“摩西”一人的曉諭,不似(利 Lev 11, 13, 14, 15)之對摩西亞倫二人。並且由他來“曉諭以色列人”,而非如(利 Lev 13:1; 14:1,33),沒有“對以色列人曉諭”的話。故這是與其他四章迥然不相同的筆法,甚為獨特。並且曉諭的對象乃是「婦人」,而是在她懷孕生男孩的情況下,才有此特別的筆法和規定。

  探討的方向就是由摩西獨對以色列眾子中的懷孕生產的婦人。此與由摩西亞倫二人在食物與死屍之律法(利 Lev 11)中的「豬與蛇」兩大首尾最重要的活物之可憎和不潔,乃指迦南人和埃及法老之代表。而由(出 Exo 7:8-12)所記來對付法老及埃及行法術、邪術的〔依(提後 2Ti 3:8)他們的名字是雅尼和佯庇,他們在信仰上廢棄了,心地壞了。〕

  女人先被蛇誘而犯罪(提前 1Ti 2:14),她們若能照使徒(保羅/摩西)的吩咐而行(提前 1Ti 2:9-11),就必由生育之事得救(提前 1Ti 2:15)。在保羅強調的蒙頭教訓中亦強調,“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提前 1Ti 2:13; 林前 1Co 11:8-9),這種次序等於是說,女人生育律法是在教示如何由被誘、犯罪到得勝仇敵之信心、愛心、聖潔、克己自守之道。

  • 其「信心」由沉靜學習以完全(一味)順服,不教訓男人,不轄管男人之沉靜來表現(提前 1Ti 2:11-12);
  • 其「愛心」由行善來表現(提前 1Ti 2:10);
  • 而其「聖潔、克己自守」則表現於廉恥自守之正派衣裳為妝飾,不以編髮、黃金、珍珠、和貴價衣裳為妝飾(提前 1Ti 2:9)。

「懷孕」(H2232)

  「懷孕」(H2232)原指“耕種,撒種(結種子)”,這如“繁殖,結 果實”(H6509)一樣。聖經把生產視如蔬果那樣結種子;

  (創 Gen 3:15)中女人的「後裔」勝過蛇的「種子」的應許,應驗在基督耶穌身上(加 Gal 4),在亞伯拉罕之約中擴大(創 Gen 12:7; 48:4)建立和持續(出 Exo 32:13; 書 Jos 24:3),大衛和種子(撒下 2Sa 7:12; 詩 Psa 18:50)。故在夏娃、亞伯拉罕、大衛之種子,被發現此同一性。

  (創 Gen 3:16)「懷胎」(H2032)是另一字,名詞陽性,而動詞(H2029)在(創 Gen 4:1; 25:21)中出現。女人能懷胎、結種子,乃是出於神的手(賜福)。施洗約翰的母親由不孕而老來懷孕,視為神除其羞恥(路 Luk 1)。

「生了」(H3205)

  「生了」(H3205)此字與「懷胎」(H2032)首在(創 Gen 3:16)中,女人被加增苦楚的兩個面向,故“生之苦”原文是指分娩的陣痛。女人犯罪前之懷胎生子,乃是神的賜福,犯罪後則成為神的咒詛,故原由與神同工同行之福,變成隔離分居孤獨之禍——參(創 Gen 5:1-4)把神之造人樣式、男女、賜福、稱呼,與亞當之生子樣式相似,及生男女、定名,皆同。因此,律法乃是為不義的人所定的(提前 1Ti 1:9),故女人生子就不潔。但是,律法卻帶來了福音之應許,可以得勝蛇的應許,故(創 Gen 4:1)夏娃生長子該隱,他原是神給夏娃之應許之子,能勝蛇子的(創 Gen 3:15),他卻因神不看中他的禮物而變成蛇之子,反而次子亞伯因信獻祭蒙神看中,成為神子,如同應許之子一樣,雖死猶生(來 Heb 11)。原來,殉道乃是打破蛇頭之法!

  婦女生產所受之分娩之苦(另字(H2342))(創 Gen 8:10),是使役用法。挪亞如產痛般苦惱地等候七天,但是卻是滿有信心期望之等候。在方舟之日子裡,猶如在母胎中,因此出方舟之日,猶如出生一般。經文把女人生子之痛苦如“患痛、軟弱之月經不潔之日(七天)”,一方面經歷犯罪受的刑期,另一方面卻是信心等候脫離苦難之期限。因此,唯有女人才能有此兩方面的經歷。對女人而言,不信的便只見刑期之長而繁複可厭,對有信心的,則憑信看見她的新生。她如死一般又再“重生”。生命吞滅死亡,產難又是美事一樁。

「月經污穢的日子七天」

  「七天」乃是神創造的完滿期,故表示,創造/分別的完成。「七」是神聖的,是“誓約”(原文同字)。故污穢七天,乃是創生/分別期滿的對比時期,以與女人犯罪被逐、被加增之苦楚對應。

  原由創生/分別,變成死亡(出血)/隔離(罪)。比較(利 Lev 13, 14)“關七天”亦類同。

「月經」(H1738)

  「月經」(H1738)原指“她的疾病。《TWOT》指“產後之排泄物導致她的不潔淨,觸摸屍體亦不潔,因許多排泄物沾染了會傳染。”這種解為公眾健康的話,又如何與贖罪有涉?女人此病既是與罪祭有關,就不是生理健康問題,而是宗教聖潔層面。

  此字在(利 Lev 15:33)亦與月經(H5079)並提,足見月經本身即是一種病態,凡此病態被神為不潔,故摸此期中的女人的,皆為不潔。生育被視同與月經病態式的不潔,乃因月經是出血,且是七天之久,已過了第七天,當守安息日敬拜神之本分,故只有污穢七天,並非死罪,但在(利 Lev 18:19)指與這月經不潔中的女人性交。經文用“親近”(H7126)“露出她的下體”(H6172)(H1542),表示並非只是同她躺在一起。(利 Lev 20:18; 18:19)原文上是:“不只是躺,他還露了她的下體(裸體),就是他露出她的源頭,她也露出她的血源”,故是死罪。

「污穢」(H5079)

  「污穢」(H5079)原指“被棄物”。字根有指“趕出,拒絕,思想”(亞甲文指“丟,不顧”),或指“逃跑,退避”等。本名詞陰性,《LXX》譯 ἀφέδρου 。在(利 Lev 15:25)指“血漏症”,在(利 Lev 15:19-20),指“月經”。

  女人每月都約有一次如此循環,構成了經期中及經期前後的病痛問題。可以說,女人都在其能生育的一生中,每月至少要受此病痛及出血之困擾。今人在神的潔淨律上已不如古人對於此病的看重,女人可以隨處亂跑,其自由自在造成的污穢漙汏力無遠弗屆,叫願意潔身自愛的人難以防備。此是現代化造成的特色:污染全地,污染人身、心、污染神聖所、污染神聖物。但聖經以義人(守神律者)的標準(結 Eze 18:6; 22:10)是不與行經之婦女親近,根據(利 Lev 18:19)之律。而以色列極惡之罪亦以此喻之(亞 Zec 13:1; 拉 Ezr 9:11; 代下 2Ch 29:5)。(結 Eze 36:17)談到污穢如下:

Eze 36:17 人子阿、以色列家住在本地的時候、在行動作為上玷污那地.他們的行為在我面前、好像正在經期的婦人那樣污穢。
Eze 36:18 所以我因他們在那地上流人的血、又因他們以偶像玷污那地、就把我的忿怒傾在他們身上.

可見女人行經之污穢不是生理病而已,它牽扯到宗教層面的偶像崇拜及殺人流血、破壞神形像之原旨。則女人行經、生育之污穢亦應等同此觀。以色列人就如一位曾是生產男孩,而如女經不潔期中之女人,他們應該如何由此種不潔中,像貞潔之女人沉靜學道、一味順服男人(即以摩西所代表的雅威)和領導和保護,居家安分守己,免得重蹈覆轍。耐心等候七天,加上三十天又三天的磨煉期,即四十天(人生曠野時期),就能安度而到彼岸的迦南地——來到雅威聖所,會幕門口,獻祭敬拜祂。

  (民 Num 19:9,13, 20-21)把女人月經不潔與摸人死屍並提,可知其中含意。這(利 Lev 11)摸動物之死屍不潔,只有一天,期限不同,反而是與流人血、偶像崇拜之不潔(死屍)等同。

  (拉 Ezr 9:11)污穢地指迦南地,那麼,列國之民在污穢中,和可憎之事充滿他們的不潔,選民與外邦人一樣變成女人生子之不潔可憎,皆與流人血拜偶像之不潔(死屍)同。(利 Lev 15:24)只是同她躺在一起,沒有性交。

「她就不潔淨」

  「她就不潔淨」(完成式),與「她將不潔淨」(未完成式),重複強調生子之不潔。

  (伯 Job 14:1-12)談到:人生自婦人是污穢的,故一生日短苦多,如雇工。樹有望發芽,但勇士死亡即消滅,亞當氣絕,即不在,如水盡河涸,此種肉生之人毫無復活重生之指望。故女人每次生子、女,她便污穢(33、66天),因她生了一個污穢,且受盡苦難,又不能重生的亞當(希伯來文原意:紅土)。

  耶穌說:“婦人所生的(即肉生的),與在天國裡的(即靈生的)截然不同,前者是屬肉的,後者是屬靈的。”參見(太 Mat 11:11; 約 Joh 3:3-4)。

(利 Lev 12:3)

「第八天要經嬰孩行割禮」

  此依(創 Gen 17)之約行之。「行割禮」乃是“割去包皮的肉”(創 Gen 17:11,14 原文),因亞氏(亞伯拉罕)以肉體生出以實瑪利來,神叫他守此約,以作為割去“肉體之身體”,即基督之割禮的記號(西 Col 2:11)。此基督之割禮即是神的約!保羅稱之為“信心之稱義”之記號(羅 Rom 4:11)。

「第八天」

  這是過了七天(七為完滿數)的第一天,乃是新生/新造。“造;生”的希伯來文原意:分開。新生/新造相當於是“分開的起頭/開始”。

(利 Lev 12:4)

「三十天加三天,她要居家,在潔淨的血中」

  原文強調日子,故字序先提“33天”,由每月的30天,再加上3天(一個小循環數)。加計3天,為與“每週的7天”相呼應,共計40天。生子之病痛不潔如月經病痛之日(7天),強調了兩次“她成為不潔”,家居的33天是“不潔的日子”(到她潔淨的日子的滿足)。

  為何由7天之月經不潔,加長到1個月加3天(33天)之不潔呢?經文未加以說明,但可由7+33=40可以推知,這40天乃是磨難苦楚的管訓期,是更與聖所、聖物相隔離的。原來「摸聖物」及「進入聖所」,代表她作為一位潔淨的人,當分別為聖地來到神面前,盡她所當盡之事奉敬拜神的本分職責,但是在此40天中,她已有4次無法到聖所去守安息日敬拜神。由於限定1天的不潔(如摸動物死屍),比較不會妨礙每週安息日敬拜,但是若7天不潔(如月經),就必會妨礙1次安息日敬拜,而40天或更長的不潔,便會更長久地遠離神!這種肉體之軟弱越是延長時間,便越是在肉體軟弱中、越是在被神視為不潔之罪污中,豈可容讓乎?

  “在潔淨的血中”與“直到她潔淨的日滿足”,都是指贖罪獻祭的血和日子,故“贖生命之燔祭”與“贖罪之罪祭”,就是她得以“從她的血源,成為潔淨”的關鍵。女人要在每月之不潔中、及生育的不潔中,等候“那潔淨的日子”。月經不潔之後不必獻祭,但生育不潔是罪(已經拉長且與女人當初之犯罪有關),乃是叫女人們深刻地記住“夏娃強出頭犯罪之可怕惡果,由其後代承擔此苦楚不斷。”

(利 Lev 12:5)

「生女孩,就不潔兩個7天,像她的月經不潔,且66天,她要家居,直到潔淨的血」

  生女加倍,(7天x2,33天x2)家居時間之延長。若生男孩,她個人的不潔期只是40天,但若生女孩,則是重複了“女人”,成為兩位女人的不潔。

  由(出 Exo 22:4, 7, 9)中的賊偷他人之物要“加倍賠還”觀之,女人生女孩,彷若賊偷竊之賠率。那麼,當女人強出頭,偷拿神的禁果並且吃掉了,神視女人為賊人,這是公平的處治。又依處治的原則(創 Gen 3:16 下)“妳的戀慕對著妳丈夫,他要管轄妳”,故女人要家居40天/80天,在家被管束不得自由。《利未記》的律法,源自《創世記》之律法上判例,作為此法之依據。

  由(利 Lev 12:2-5)之律法可知,女人生子女乃是被律法定為軟弱不潔的。肉體之病弱(軟弱)時間越是延長,越是遠離神的聖所聖物,她就越是成為如罪犯一般,不得自由。律法圈禁人在罪中,在律法下被看守著,直圈到那忠信(即基督耶穌)來到(加 Gal 3:22-23)。此種律法稱之為“看守律法”。對於罪人而言,乃是一種限制,使人肉體受限,不至於放縱。

  由(利 Lev 12:6-9)之律法可知,這是獻祭贖罪律法,是人在病弱、罪過中,因潔淨得以釋放自由的日子,是「神福音應許的律法」。這種律法亦是得勝罪與死亡的福音,故(利 Lev 12)之女人生育律,便含帶此兩種律法,叫人由女人之罪過病弱中之圈禁,看守到得潔淨日滿足之釋放/自由,即由罪中得以釋放的自由,從此可以在神面前事奉敬拜父神了。

  對比大痳瘋病隔離期(不限期)之更長,則其罪之重和必獻上的祭物更多(要加上愆祭、素祭),更是點明此種病症之嚴重和嚴肅性。由於女人生育律是與亞當大痳瘋律相稱的律法,女人雖首先被誘而犯罪,但其罪責反而不如本應盡看守保護重責的男人。

(利 Lev 12:6)

「在她潔淨之日滿足時候」

  女人生育律法強調,女人得潔淨的補救機會,正如對男人痳瘋病或嚴重之血漏症那樣(利 Lev 14, 15)。因此,等候常被求快速便利的今人所忽略。原來,「日子」代表的乃是“生命”,而日子之分別由造物主神所定,人只能依照生命的神所定的日子來生活行動。

  那些把神的日子視為日日都一樣的人,誤把(羅 Rom 14:5)解作安息日或神的節期的人,正是反律法的三一神教的共犯結構。他們無視於女人月經不潔(7天)、生育不潔(40天/80天),因大講兩性平等,叫女人可以無拘無束地在不潔時期胡亂行動,污染遍處,這正是撒但的使者四處橫行的原因。

  「在女人潔淨日之滿足」,是女人之福音。福音之可貴也在乎律法的限制和保護、隔離時期,使人可以自卑下來,反省自己的生命、存留、動作都在乎神(徒 Act 17:28)。此“滿足”(H4390)同(利 Lev 12:4),指她已經等候完畢,不必再等了,應許的“潔淨日”已來到。這潔淨日即是獻祭贖罪之日,也就是可以來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她的祭物了。這真是極其喜樂、歡欣的自由日。所獻上的是「燔祭」和「罪祭」,未記先後獻之次序,但在(利 Lev 14:19)的大痳瘋潔淨日獻的,則是先罪祭後是燔祭。這如同獻罪祭一樣(利 Lev 5:7-10)。

「羊羔」(H3532)

  「羊羔」(H3532)即(利 Lev 12:8)之「羊羔」(H7716),這同逾越節之羊羔——(出 Exo 12:5)此兩字皆出現——必是公羊羔(陽性),故是歡慶鼓舞的日子,記念她得贖的日子,正如選民得救脫離埃及為奴之家的記念日。

  對照(賽 Isa 40:2)

「她爭戰日(勞役)已滿了,她的罪孽(扭曲/孤獨)(H5771)赦免了(蒙悅納)(H7521),因她已 為自己的一切罪加倍受罰自雅威神」

  則以色列人之被擄歸回日子(得救之福音),與女人生育之潔淨日之滿足並行,可知,女人生育期間彷如勞役(H6635)(爭戰),與肉體爭戰失敗之病弱,直到因信等候神的時候來到(即神國福音),可以得勝的日子。

(利 Lev 12:6-7)

「燔祭」與「罪祭」

  就「罪祭」之贖罪功效,及鴿子作為罪祭牲,則依(羅 Rom 8:3)而言,

(直譯)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因律法的無能是通過肉體在此情況下軟弱了,神就差自己的兒子在罪的肉體的樣式裡作贖罪祭,在肉體定罪了那罪。

亦即,神子作罪祭是審判了那掌死權的魔鬼,這魔鬼就是那罪。

  (來 Heb 2:14)此正是(約 Joh 12:31; 16:11)這世界的執政者被審判了。就(出 Exo 12)而言,就是指法老所代表的埃及一切的神明已被審判了(原文為敗壞)(出 Exo 12:12)。唯有先藉著神子之死敗壞仇敵的元帥,方能釋放牠的奴僕。

  就「燔祭」之贖放生命之功效及羊羔為燔祭牲,則依(羅 Rom 8:4)而言,

(直譯)耶穌基督在復活升天後求父,父就賜他“生命的聖靈”,降臨在信而切求的人身上,使“律法的義行”被完滿在我們這不依肉體,而依靈生活行動的身上。

亦即是,藉著生命之靈的內住,使我們成為在靈裡的人,而非在肉體裡的人(羅 Rom 8:11)。

  因此,罪祭的贖罪功能乃是先綑綁住那住在肉體中的“罪”(羅 Rom 7:20-21),燔祭的贖命功能乃是脫離那軟弱之“肉體”。罪與肉體在(羅Rom 8:3)組成了聯軍“罪的肉體”,就是那被舉起的“銅蛇”(約 Joh 3:14-15; 民 Num 21:9),凡被蛇咬的,一望這銅蛇就活了。

  西乃山之約的獻祭,只是出於“律法的行為/工作”,故不能在神前稱義(羅 Rom 3:20a),因為罪的充分知識是藉由律法誘殺人(羅 Rom 3:20b; 7:9-11)。新約是由基督耶穌的血所立的,是出於“信心的行為”,故能因信潔淨人的心,通過神的靈之澆灌、運行,能洗淨人的內在(良知),脫離死行,得以事奉活神(徒 Act 15:8-9; 來 Heb 9:14)。凡出於律法的而行的,都在咒詛下,亦即不照著律法書上所說去行——由(加 Gal 3:10)的兩句平行對應可知。若是到神面前獻祭的人,只是照律法所記的行事如儀,而不是以信心之聽從來行的,必不得赦罪(即被宣告為無罪),因律法的終極目標,是基督叫一切信的人得稱為義,此乃依(申 Deu 30:11-14)之預言應許:凡是悔改歸向神,遵行祂一切律例典章的人,就是凡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乃是靠神而行(羅 Rom 10:4-8; 申 Deu 20:1-10; 約 Joh 3;19-21)。耶穌才是真正的挽回祭(羅 Rom 3:24)。

「祭司」

  「祭司」是神人之間的中保,惟有靠著此中保獻祭於雅威面前,就是來到聖所“會幕門口”,她的罪才可以潔淨。“她的罪”由「她的血源」的露出來表現,參考(利 Lev 20:18)這段中“她的裸體之赤露”,就表示她的罪,她的羞恥。此經文同血漏症之女——參考(可 Mar 5:29)“她的血源”立刻乾了——故她的血源應指她的災病(血漏)。

  依(利 Lev 15:19-30)所記,乃是正如女人生子律法之延伸。舊約雖不記漏症得潔淨之原因,只以假設句出現,然後7天限期方潔(利 Lev 15:28)。新約則是因信得潔淨(得醫治)的方法——“妳的災病康復了”(可 Mar 5:34b)。這證明了女人漏症與月經不潔、生育、大痳瘋,皆視為與罪有關,由罪污導致「災病」——(τῆς μάστιγος)意為鞭打、瘟疫、災害——正如大痳瘋「病」(H5061)之原意。

  主耶穌就是這位祭司,女人對祭司必須有信心,這是律法中得潔淨的方法,否則她永遠不能算為潔淨。對於今日高舉每人可以自由的面見神,不必經由“中保/祭司的手”便可以奉獻自以為美的靈祭物的人,這是無神、無基督,只有自己,彷如夏娃、亞當一樣,重返受蛇迷惑之技倆中的無知。新約雅各把有災病者要請長老來醫治及信心的要求,及赦罪的應許,皆是一如此種祭司獻祭(雅 Jam 5:14-15)。

(利 Lev 12:8)

窮人條款

  此節放在7節之後,為窮人條款。在救恩之平等上無分男女、貧富或種族,一如罪祭(利 Lev 5:7),但僅限於“鳥祭”,並沒有“不加油、乳香的細麵依法十分之一”(利 Lev 5:11)。同樣的,大痳瘋得潔淨日則有此條款(利 Lev 14:21-22, 31-32)

(利 Lev 13)大痳瘋病律法,診斷

分段大綱

對祭司與大痳瘋病人

  此章由(利 Lev 13:2-44)“當有……”,可分為7小段(利 Lev 13:2, 9, 16, 24, 29, 38, 40)。   對祭司的要求有七段“察看”。

  • ① (2-8)亞當肉皮上,舊痳瘋,要被帶去,(癬3次,看7次);
  • ② (9-17)全身肉白、腫,毛變白,腫處長生肉;
  • ③ (18-23)長瘡;
  • ④ (24-28)火斑;
  • ⑤ (29-37)頭疥;
  • ⑥ (38-41)白火斑;
  • ⑦ (42-44)禿頭。

  對大痳瘋者之要求也有7種(45-46)

  • ① 衣要撕裂;
  • ② 頭要散髮;
  • ③ 要摀住(蒙住上唇);
  • ④ 口要喊叫;
  • ⑤ 災期;
  • ⑥ 獨居;
  • ⑦ 在營外。

※重在發散(共21次),即禁止罪之傳染,無論察看、關鎖、期限或獻祭。

對衣物大痳瘋病

47-58,是衣物的大痳瘋病

(利 Lev 13:2)

「人」

  「人」原文為“亞當”,正如(利 Lev 12:2)之“女人”;(利 Lev 12:42)之“肚行者(蛇)”。

  • (利 Lev 11-14)乃是依(創 Gen 3:14-19)雅威神審判的先後對象及內容而描述的。
    • (利 Lev 11)乃是以(創 Gen 3:14-15)對蛇之咒詛及與女人「種子」之爭戰為主軸;
    • (利 Lev 12)乃是以(創 Gen 3:16)對女人的審判內容為主軸;
    • (利 Lev 13-14)及是以(創 Gen 3:17-19)對亞當及地的咒詛為主軸來論述的。

「肉皮上」

  「肉皮上」這與割禮所割除之“包皮的肉”,皆重在「肉體」(H1320),但此處是“皮膚”的“皮”(H5785),指亞當的塵土本相和終究歸土的“肉體”,道出了犯罪者之結局。而皮膚上之疾病,正是他在被咒詛的地土上勞苦操作,“汗流滿面”後的反應。(由於大量流汗、悶熱潮溼,因此導致滋生諸多皮膚病變。)

「長了癤子」(H7613)

  「長了癤子」(H7613)指“隆起,腫起”。首見於(創 Gen 4:7)的「蒙悅納」。在(創 Gen 49:3)的「尊榮」,皆同一字根。

  在肉之皮上隆起,正是人肉體之升起,敵對了神,正如

(創 Gen 4:7)你行善,豈不「高舉」?你行不善“罪必戀慕你”。

  這正是肉皮隆起也!故皮膚的病變是人不行好獻祭(禮物)的結果,是罪深入人心所造成的結果。“皮”本是身體的外在防線,為要防止病(罪)變(入侵),如今卻不能防止,便由外在病變來表明內在的問題。

「長了癬」(H5597)

  「長了癬」(H5597)字根動詞指“聯合,附加,倒出,使長瘡”。《TWOT》指由名詞衍生而來之動詞,則名詞指“發疹,長癬”。癬是與罪聯合而附加的,正如該隱與亞當的例子一樣。

「長了火斑」(H934)

  「長了火斑」(H934)指皮膚上之白斑。字根同(H925),意為“閃亮,光亮”。

「大痳瘋的災病」(H6879)

  「大痳瘋的災病」(H6879)“皮膚病”此字出現30次,由經所記的患病者,皆與罪有關。如米利暗、烏西雅王、基哈亞,有關於“妒忿、貪婪”,這都是肉體的諸工作(加 Gal 5:19-21),都是顯而易見的,故可察看(H7200),那災病的現象(H4785),是深的(H6013)。

  至於約伯之皮膚病是出於撒但的“打擊”(H5060)(伯 Job 2:5),該字的名詞即是此“災病”(H6879)。查(伯 Job 1-3)章的用詞與(創 Gen 1-3)章、(利 Lev 13)章的用詞多有相同。如下列:

  • (伯 Job 1:1)「惡」,(創 Gen 2:9,17);
  • (伯 Job 1:10)「祝福」,(創 Gen 1:22, 28; 2:3);
  • (伯 Job 1:11)「擊打」,(創 Gen 3:8),(利 Lev 13)「災病」;
  • (伯 Job 1:21)「赤身」,(創 Gen 2:25; 3:1, 7, 10, 11);
  • (伯 Job 2:4)「皮」,(創 Gen 3:21; 利 Lev 13:2)「骨」,「肉」(創 Gen 2:23);
  • (伯 Job 2:1)「毒」「瘡」(利 Lev 13:18);
  • (伯 Job 3:1-3)「生」,(創 Gen 4:1; 利 Lev 12:2),「胎」(創 Gen 3:16)

  「災病」在(利 Lev 11)章為“摸”,原來,是人去摸(死屍不潔)而變為不潔。但(利 Lev 13)章是人本身(皮膚)(女人生育)是不潔,會因“接觸”而污染別人和聖物、聖所。

  「大痳瘋」的集合名詞為“大黃蜂”,在(出 Exo 23:28)是神所差遣之災害使者,攻擊迦南人,正如神差遣此大痳瘋病打擊埃及人一樣(出 Exo 9:8-12),參考(申 Deu 28:27)。

「祭司」

   「祭司」在(利 Lev 13)章出現56次,(利 Lev 14)章出現39次,共計95次之多,顯然這是祭司之重要職責。身為中保代禱者,也是察看之監督教會者。對於教會中隱藏的罪,要小心偵察防備,但對於已顯露的罪,則更是要小心察覺,使信徒早日明白自己的屬靈狀兄,以便加以處置(提前 1Ti 5:24-25)。

(利 Lev 13:3)

「要察看」

  「要察看」在(利 Lev 13)章有33次,在(利 Lev 14)章有7次,共計40次。「看」的意義很多,亦有隱喻“注意,理解,感覺,瞭解,學習,享受”。被動意為“被看見,暴露自己”(利 Lev 13:14)。強調被動意為“讓自己被看看見”。使役主動為“使人看見,顯露”。使役被動為“使被看見”(利 Lev 13:49)。使役關身為“彼此注視”。

  祭司首要的動作即是“注意了解。此字首見於(創 Gen 1:4),而(創 Gen 1)章的“神看”共7次,如同(利 Lev 14)章的7次“察看”(利 Lev 14:3, 36*2, 37, 29, 44, 48)。

「毛」(H8181)

  「毛」(H8181)泛指動物和人身上的毛、髮、體毛。全部共出現27次,有一半是在《利未記》中出現。皮膚病變與拿細耳人例之期限相比較,皆是7天剃髮,第8天獻祭,兩者有相同描述。

「災病」(H5061)

  「災病」(H5061)本節有4次,分別是“肉皮的、毛、現象、及痳瘋”。在本章中,共有40次。《TWOT》指“痳瘋病是一種刑罰”,但是我想,真正的含意不只於此也!

「已變」(H2015)

  「已變」(H2015)原指“向後轉”。首見於(創 Gen 3:24)“四面轉動的火(劍)”。本章有9次(利 Lev 13:3, 4, 10, 13, 16, 17, 20, 25, 55),大部份以毛髮變白為其徵兆。

「白」(H2015)

  「白」(H2015)的動詞首見於(創 Gen 11:3)“製磚,使變白色”。《TWOT》指“代表敗壞和死亡”。沒錯,亞當犯罪,不但汗流滿面(皮膚水汗),至終是“死亡”。

  • (利 Lev 11)章的吃、土地和「死亡」;
  • (利 Lev 12)章之女人生育、出血。血代表生命,出血代表「死亡」;
  • (利 Lev 13)章之男人皮膚病變:勞碌和「死亡」。——同女人一樣,原本耕種園子是福份,卻變成耕種自出的地之禍害。

「現象」(H4758)

  「現象」(H4758)的字根“看見”。首見於(創 Gen 2:9)悅人的“眼目”。(利 Lev 13)章共出現20次。

「深」(H6013)

  「深」(H6013)在(利 Lev 13)章共出現7次。 (箴 Pro 18:4; 20:5)指人的言語、思想如同深水。(箴 Pro 22:14; 23:27)淫婦、妓女之口是深坑,引人至滅亡,皆是負面的“深”。此處之“深奧的”,與(賽 Isa 33:19; 結 Eze 3:5-6; 23:32)指非選民之暴民之語深奧,隱晦不明。(詩 Psa 114:1)埃及為「異言之民」,皆負面意。故皮膚病變含有懷藏著惡而有死亡之徵兆,故斷為不潔。

「定他為不潔淨」(H2930)

  「定他為不潔淨」(H2930)本字是強調主動完成式,字根及此字皆同於(利 Lev 11:44)之「污穢」。此字在(但 Dan 1:8)出現,但以理固守食物潔淨律,不是因為吃偶像祭物才以為不潔。此章出現於(利 Lev 13:3, 8, 11, 15, 20, 22, 25, 27, 30, 44*2)共10次。

(利 Lev 13:4)

「關鎖」(H5462)

  「關鎖」(H5462),首見於(創 Gen 2:21)“合起來”。阿拉伯文有“關門,阻斷河水”二意。亞甲文有“停止,阻礙,關門”之意。其衍生詞有“包圍,有鈎的籠子,牢獄,邊境”等,故此詞是為隔絕、阻斷與他接觸來往而採取的措施。在此兩章中,(利 Lev 13:4, 5, 11, 21, 26, 31, 33)7次出現在人皮膚病症狀上。(利 Lev 13;50, 54)2次在衣物上。(利 Lev 14:38, 46)2次用於房子。

  關鎖是暫時性措施,直到診斷確定為大痳瘋災病,則隔離他獨居營外。在營外期間若有痊癒時,再由祭司出營察看,照潔淨措施實行後便可進營(利 Lev 14:2-8a),但只能居住在自己帳棚外七天(利 Lev 14:8b),第七天再剃光全身毛髮,洗衣洗身,第八天來會幕門口,獻上當獻的祭物及其他潔淨措施後,他才算潔淨(9-20),便可以在營中,恢復與他人的接觸、交通。這種隔離措施道盡了神對此病症之重視,而這也是此律法的目的,使人得以與神與人和好、親近的惟一道路和補救的措施。

「七天」

   「七天」在(利 Lev 13:4, 5, 21, 26, 31, 33, 50, 54; 14:8, 38)共10次出現,其中「第七天」共有八次,另外「七次」在(利 Lev 14:7, 16, 27, 51)共4次出現。

   “七”在此兩章如此重複地出現,乃是立基於神創造/分開天地及其中萬軍的“七日”,乃是創造分別充滿之完成。故與女人生子不潔之月經明七天(利 Lev 12:2),祭司任職住會幕門口七天(利 Lev 8:35)。故不分是祭司、女人、男人皆有同樣的期間。

「關鎖七天」

   這兩次的關鎖期,是對模糊不清狀況的等候,教導的用意如同挪亞察看洪水大軍之消退,先放烏鴉未回,再放鴿,共有兩次的「等了七天」。也與女人生育的七天不潔加上家居33天,或是雙倍(14+66天),直到日子滿足。雖主體是女人,但卻是對以色列男子的吩咐。

   “居家”與兩次“日子滿足”(禁足之反面意義,獻祭潔淨之正面意義),由挪亞在方舟內兩次的等了7天,與女人兩次的居家7天(7x2),男人皮膚病之兩次關鎖7天,及對祭及男人之分別看守(燔祭壇火不斷,女人居家)和潔淨日之獻祭職責皆同。

(利 Lev 13:5)

「止住了……沒有發散」

  「止住」的原文是指“站起來立住”,這是希伯來文動態式的意義,完全不同於希臘文靜態式的“靜止”含意。希伯來文之意思為:皮膚病症狀是由動態中止住了。

「發散」(H6581)

  「發散」(H6581)是 指“展開,擴散出去”,共21次,皆在(利 Lev 13-14)章中出現這奇妙字眼。

「災病」(H5060)

  「災病」原文同“觸摸”(H5060),這種把“災病/觸摸”視為“站住在他眼前不動了”的寫法,似如一活物之行動,或說是如播種一樣(利 Lev 13:5, 6, 7, 12, 22, 23, 27, 28, 32, 34, 36, 51, 53, 55)共21次,其中強調用法的不定詞獨立詞,後接本動詞:“的確擴散”,出現在(利 Lev 13:7, 12, 22, 27, 35)共5次,在(利 Lev 14:39, 44, 48)共三次。

  祭司之察看和關鎖是兩大處理法。對罪人顯露出的罪狀證據,則是由「深入表層」之病變之不潔及「擴散(播種出去」為兩大診斷標準,如同酵那樣的罪。深藏和感染力。祭司當仔細、小心、重複察看,此種罪的難以發現(晦暗不明)及頑固難除,具強大感染力,正如(利 Lev 5)章之罪祭(利 Lev 5:2-3),及此兩章之惡性皮膚病(摸)。

(利 Lev 13:6)

「發暗」(H3544)

  「發暗」(H3544),指“徽弱的,模糊的,暗淡”。在亞甲文為“變為虛弱”;阿拉伯文為“變得沮喪”。希伯來文多用於老眼昏花,如(創 Gen 27:1),此處為形容詞。《TWOT》指名詞有醫治之意,見《那鴻書》(鴻 Nah 3:19),此病體如同洪水大軍被止住了,且漸次消退/變為虛弱(創 Gen 8:1-5, 8, 11)。

「定他為潔淨」(H2891)

  「定他為潔淨」(H2891)此字之強調主動態完成式,在(利 Lev 13:6, 13, 17, 23, 28, 34, 37)共7次;r單純主動在(利 Lev 13:6, 34)共2次;本字根之形容詞(H2889)出現在(利 Lev 13:13, 17, 37, 39, 40, 41)共6次;本字根之名詞(H2893)出現在(利 Lev 13:7, 35)共2次。

  此字在新約(腓 Phi 4:8)保羅叫純外邦教會的人要思念“清潔的”中使用,它與“真實的、虔敬/敬畏的、公義/公平的等八德”並列,也同(雅 Jam 3:17)“上頭來的智慧”雷同。這證明了保羅叫教會要遵守律法上有關潔淨的律法,正如對於“真實、敬畏、公義等八德”之尊重。

  此詞之對比詞是(利 Lev 13:3)的“定他為不潔淨”,在本章(利 Lev 13)共出現10次。

  本章重在“潔與不潔”之診斷上,是潔淨律的主調,雖不多言「聖別」,卻是相關的;雖不言“罪”,卻是深藏不露,擴散出去導致了病變,產生罪的刑罰。此由(申 Deu 28:27-35)之違命受咒,及七個嚴重皮膚病例中可以得證,只有約伯之病由撒但之打擊而來,非出於他個人的罪。又在(出 Exo 12:17)對法老之災病,(出 Exo 11:1)的災(擊打)足證是因內在驕傲(米利暗,烏西雅王)不信(摩西,百姓),基哈西(貪財)而外顯出來的,乃是出於雅威神,而由祭司來裁定病狀,分別不潔、有罪與否,而加以關鎖,隔離此人,或焚衣物,拆除房子,逐出營外。故不潔應包括罪在內,這可由(利 Lev 16:16, 19, 21, 22, 30, 34)中“把一切罪孽過犯與污穢等同”的說法證明之。

  食物潔淨律、摸死屍、女人生子律中如人月經之不潔、漏症(精、血排出)、男女交合等,雖只是視為不潔,但這種不潔是與限制到聖所敬拜事奉、觸摸聖物、吃回物、守神安息聖日、節期等有關。《洪同勉》否認不潔與罪的關係,是錯在以賜福角度視男女交合、生子(創 Gen 1-2)章,但是他忽略了始祖犯罪後,“罪”與“死”入了世界,由生福變為死禍(創 Gen 3-4)章。

  (利 Lev 12)章不是指那生育的女人犯了何罪,而是她的生育是由交合而來,而交合的人是在罪中,是帶肉體的人,故生育乃是由罪的肉體生出的,就是肉體,也必是成為罪的身體。這既非由靈(神)所生,故皆在罪權下,而有死亡之虞,參見(羅 Rom 5)章下半。在亞當裡的人,皆被構成罪人,參見(羅 Rom 5:12)“在此情況下,眾人都犯了罪”,參考(羅 Rom 5:18-19)。同樣的,皮膚病是不潔,也是因肉體生出的工作結果,故律法定為犯罪之刑罰。女人生育、皮膚病及漏症皆要獻祭“贖罪”。獻祭物之血乃是要除罪(罪即指惡者魔鬼)(來 Heb 9:23)。(利 Lev 13-14)章之肉體的工作與肉體的意念(即罪的肉體之意念),此意念表現出來的即是死亡(羅 Rom 8:6 原文)。皮膚災病既是擊打,乃出於神形罰(殺死),故皮膚病是對死的身體,參見(羅 Rom 7:24; 8:11)。保羅認為,人一旦信主後,就不再是罪權下的人,但卻有人的肉體軟弱問題,若不解決,仍然會重回罪之迷感下之死亡結果。故律法引人到基督耶穌那裡,憑著耶穌的信,藉著聖靈,方能除罪勝罪,成聖而得永生,此乃(羅 Rom 7, 8)章的主旨,亦為潔淨律之主旨。

  由(利 Lev 11-15)章得知,不潔的期限有:

  • 1天:接觸動物死屍、接觸漏症患者等;
  • 7天:女人月經;
  • 40/80天:女人生育(利 Lev 12),
  • 7天:皮膚病變之關鎖7天;
  • 不定期限:確定感染嚴重皮膚病,逐出營外,不知何時中斷之隔離期。患漏症期間亦持續不潔。

1天及7天的不潔,不必獻祭贖罪,但超過7天之生育、皮膚病及漏症,則皆要獻祭後方得潔淨。不像1天及7天的不潔,只要用水洗衣洗身即可。獻上火祭乃是因著主的血、及神的靈的潔淨功能,使人得以“洗淨、成聖、稱義”(林前 1Co 6:11),此祭物的血能除罪(洗人的良知),也在乎永遠的靈(來 Heb 9:14),此即父神要差祂兒子,及祂兒子的靈來到世上的目的(加 Gal 4:4, 6; 羅 Rom 8:3, 4)。

(利 Lev 13:9-44)

  本段乃是重複(利 Lev 13:2-8)相同格式,現略過不詳加解釋,讀者請回顧前述,自行解讀。

(利 Lev 13:45-46)

「衣服要撕裂」「蓬頭散髮」

  這表示人要為此罪而哀慟、羞愧,參見(利 Lev 10:6)。因人是按神的榮耀和形像造的,故透過外在的不顧儀容,也表示犯罪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Rom 3:23)。

  後一句直譯為“他的頭要散開(髮)”。《TWOT》指“剪髮”(利 Lev 10:6; 13:45; 21:10),而(民 Num 5:18)才指“散髮”。這可依(賽 Isa 15:2; 22:12; 耶 Jer 7:29; 41:5),皆與剪髮,剃光頭髮、鬍鬚有關之哀傷表示。而「身披麻衣」應是撕裂外袍後換穿為麻衣(賽 Isa 22:12, 拿 Jon 2:6)。但剪髮還是不如散髮好,因已不潔,只有不潔淨者才要剃頭髮(利 Lev 14:8, 9)。

「蒙著上唇,喊叫不潔」

  若蒙上唇,卻又喊叫,實在矛盾。原文「上唇」非陰性的“唇”,而是陽性的“鬍鬚”《原文字典》,或是“鬢”《TWOT》。於(結 Eze 24:17, 22; 彌 Mic 3:7)指整個臉的下半部,表示弔喪或羞愧。在如此羞愧、哀慟之下,還要口呼不潔,叫人勿接觸,故(利 Lev 13:46)上直譯為“那災病 將污穢 在他身上 所有日子 他是污穢的”,罪使人污穢,與潔淨的人分開。

「就要獨居營外」

  原文直譯為“他將獨居 由營到外 從他的居所”。他的居所就是他的帳棚,是在營中(利 Lev 14:8b),今要搬到營外獨居,但非一個人生活,因為還有其他類似的人,參見(王下 2Ki 7:3)。罪使人離開自己的居所,即在神軍營之外,不得與神親近,正如逐出伊甸園(創 Gen 3:24)。

(利 Lev 13:47-58)

「衣物之皮膚災病」

  人身與衣物是形成一體的,正如人身與居家之房子一樣。此災病之感染力擴大至衣物和房屋,故要焚衣拆屋。

 

(利 Lev 11-15)潔淨條例總論(續2)

== (利11-15章)潔淨條例總論(續2) ==

=== 壹、解經釋義法 ===

(以下資料參考David Dorsey的約中之鑰)

==== 一、《利末記》屬於摩西律法書,解此律法書之根源在乎其歷史之序言 ====

  (創1:1~出19:2)。首卷《創世紀》至末卷《申命記》,合稱《摩西五經》。實依古稱《律法書》而分五卷稱之。但若按經文內容之結構分析,第六卷《約書亞記》應包括在內,此六卷分三個主要部份:
* a.條約的歷史引言(創1:1~出19:2)
* b.條約內容(出19:3~民10:10)
* c.條約的歷史結語(民10:11~書24:33)

===== a.條約的歷史引言(創1:1~出19:2) =====

  歷史引言乃是概述雅威(宗主國)與選民(附庸國)立約雙方的過去關係,目的是要引發附庸國對宗主國之感激、尊敬和信任。此部份,又分成七個單位:
* (a)雅威與亞伯拉罕從前的以色列先祖(創1:1-11:32)
* (b)雅威與亞伯拉罕(12:1-21:7)
* (c)雅威與以撒(21:8-28:4)
* (d)雅威與雅各(28:5-37:1)
* (e)雅威與約瑟(37:2-50:26)
* (f)雅威與出埃及(出1:1-13:16)
* (g)雅威與曠野旅程(13:17-19:2)

====== (a)雅威與亞伯拉罕從前的以色列先祖(創1:1-11:32) ======

  又依內部結構以“這是……後代(眾譜史)”作標記,共分七個單元:(2:4,② 5:1〔有些微修改〕 ③6:9, ④ 7:1, ⑤ 11:10,27)

* ①第一單元、(創1:1-2:3)創造史實
  又分七部份組成,與七天創造對應。在描述文詞上,頭兩天簡短(分別是31和38字),後三天(第三、四、五天),大概用雙倍篇幅(各為69, 69和57字),而最後一天(第六天)又用雙倍篇幅(149字),此種編法予人一越益繁複、多樣化之印象,尤其是第七天,無相對應的「祂歇息了」,這種結構予人一有秩序,而又獨特之感覺。
  首日、次日,是以直線形式排列,在安息日(第七日),則是此直線形式的高潮;又具平行結構層次排列(a - b - c ‖ a’ = b’ = c’ ‖d),而安息日(第七日)在平行組合中,它是獨特的,沒有相對應的單位,因此具有強調意義。
  依神的條約書,在(利末記23-26章)細述以安息日(第七日之七)為主軸的聖節期,正是依此種筆法,被強調出來。

* ②第二單元、(創2:4-4:26)亞當和他後裔的罪
  以“後代”公式描述的第二單元,它選取第一單元結束前之題目:人(亞當),使它成為新焦點。(2:1-3)乃創造的單元的結束,故未提第八日,也未繼續描述第七日。(2:4-25)由神名轉成“雅威神”這立約的神名,以與神的約:「守園、守食物約言、並違食物約言」相呼應。此種守約蒙福,違約受咒,乃是日後選民福禍的公式(源頭)。
  首單元全是正面描述,第二單元是負面描述,尤其更加嚴重的描述「罪」:(1)始祖的罪(2:4-3:24)(2)第二代的該隱更大罪(4:1-16),(3)第七代拉麥更顯邪惡(4:17-24),表現“變本加厲”之日益墮落,及其無可救藥的惡劣處境。
  此第二單元對照(利11章)之食物潔凈律,正是其翻版:「可吃與不可吃及死亡,蛇之罪與罰」;(利12章)之女人懷孕生育之潔凈律,正是「女人先被誘惑犯罪的處治」的翻版。(利13-14章)的嚴重皮膚病、衣物、房屋的不潔和隔離及獻祭,正是「亞當(男人)與地受咒」的翻版。(利15章)之血漏症律,正是「男女同房生子第二代之後的諸多淫亂不潔」的翻版,這包括了

* ③第三單元、亞當到挪亞的人類歷史(5:1-6:8)
** ◆從亞當到挪亞的家譜(5:1-32)。
** ◆神子與“人的女子”交合生子(6:1-4)。
** ◆雅威決定以滅世(6:5-8)
  由(4:1-2)首次始祖之交合生子,到(6:1-4)神子與人女子之交合生子,(4:1-6:8)之罪惡之逐次嚴重及擴大,由地面(人子)到天界(神子),皆由“交合”產生這罪的後代子孫,並累及人所掌控治理的地並其上的活物。這構成了第四單元的來到。

* ④第四單元、洪水的洗凈(洗除)(創6:9-9:19)的來到,故(利11-15章)以“洗衣服、洗身”之水的潔凈之重複。(4:3-4)之獻祭造成兇殺局面。(8:20-22)卻造成生命延續不絕,止住洪水滅世之賜福局面。這構成潔凈條例之「獻祭」源頭。也是《利未記》五祭的源頭。

* ⑤第五單元、挪亞醉酒之赤身(創9:20-29),則與(利18-20章)之赤身(下體)相呼應:咒詛和賜福,亦隨之而至。

* ⑥第六單元、巴別塔及分散(10:1-11:9)。

* ⑦第七單元、亞伯蘭蒙召(11:10-32)。

===== 由(創 1:1~11:32)七單元編排對稱結構: =====

|①a. 創造(創 1:1-2:3)            | ④a’. 洪水(創 6:9-9:29)        |
|②b. 人類墮落:罪和最初的人(亞當夏娃     | ⑤b’. 人的墮落:人(挪亞後代)     |
|    該隱)之分佈各地(創 2:4-4:26)    |       之分佈全地(創 10:1-11:9)  |
|③c. 從亞當到挪亞的十代(創 5:1-6:8)      | ⑥c’. 從閃到亞伯蘭的十代(創 11:10-26) |
|             ⑦d.結論 亞伯蘭(創 11:27-32)                 |

  由此種結構及最後突出的亞伯蘭蒙召,其子孫的歷史及立約的經過,則是(創12~出40章)的內容。
  因此,當講經釋義時,若忽略此潔凈條例的源頭,和其重要之神學教訓(作為案例的歷史序言),那麼,我們就無法明白雅威神為何制定此種條例的原由——來龍去脈。
  (創3:1)此蛇乃腹行之龍也(爬蟲)。此乃為何在(利11:20-45)中之「滋生繁多的滋生物(包括昆蟲與爬蟲)」乃列為與死屍不潔同等之重要的意涵。
  (利11:42)突顯了蛇被咒詛後的名稱「凡用肚子行走的」,正與(創3:14)吻合;
  (利11:44)的“凡在地上「爬行」的(HB7430 快速移動的)滋生物”。正與(創9:2, 3)“地上的「昆蟲」(HB7430)……凡活著的「動物」(HB7431名詞),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有相對稱關係。
  這是我們解經的原則,也是我們以經解經,但絕不斷章取義的原則。

==== 二、(利 11~15章)之潔凈律與上大段(利1~10章)及下大段(利16~20章)的關係緊密對稱。 ====

  對於上大段「五祭」及「祭司任職事奉禮」,若不加以詳細查明其原意,則對於此大段之“潔凈與聖別”之重視亦必等閒視之,並且視為與外邦信徒無涉,不必遵守的謬論亦隨之出籠。
  同樣,對於下大段「贖罪日獻祭」、「刻苦己心」、「圣潔典章論」、及「與萬民有別的食物潔凈」的重複筆法(利20:25),亦必忽視不以為意。
  (利20:25)直譯:“你們要分別(HB914)在潔凈、污穢的走獸之間,與在污穢、潔凈的飛禽之間,且不可使你們自己因走獸和飛禽、或凡在地上爬行的(HB7430)、我為你們分別(HB914)為不潔的、成為可憎的(HB8262)。”正緊密地銜接(利11:43-47)中的“地上爬物”(HB7430)及“分別出來”(HB914)“使你們自己成為可憎的(HB8262)。”
  經文間彼此呼應、重複、強調,表明了:「潔凈條例乃是聖潔典章的重點」。因為選民在日常生活中實際的行動「食衣住行的分別/聖別」,乃是聖潔典章的一部分。我們解經釋義的原則正是如此。

=== 貳、(利11-15章)經文結構分析 ===

2011.08.30

==== 一、段落分析:A-A’, B-B’, C-C’ ====

  食物、死屍(A),是與男女性事、血漏(A’),上下對稱的;
  正如女人生育、子女(B),是與亞當的大痳瘋症(B’),前後對稱的。
  所謂飲食男女、食色性也,此乃潔凈律的主要內容。
  亞當(男人)之大痳瘋症又分三大部分敘述,(C-C’)亦上下對稱;
  突顯核心主題(D),乃是大痳瘋症潔凈日之律法。涵蓋一切獻祭潔淨律(利14:1-32)。並且重複富人與貧窮者相同的律法用詞。

==== 二、由經文出現的分量言之:(以和合本譯文來算) ====

* 食物死屍不潔律(47節)
* 女人生育不潔律(8節)
* 亞當大痳瘋症律(59+57=116節)
* 男女性事不潔律(33節)
  由以上可見,大痳瘋症之分量116節最多,超過其他三種總和88節,故最為重視、重要。不只分三部份敘述,尤其在核心部份,又細分兩種人同等分量,在在突顯神對子民的窮富不論,但要求一致。對男女(利13:38)、衣物、居家亦一視同仁,不分彼此,都當求潔淨。尤其(利13:59)只提在衣物上其痳瘋病情之判定。

==== 三、由說話的對象言之: ====

  三次的“對以色列人說道”(利11:2; 12:2; 15:2),論及食物死屍、女人生育及血漏三方面不潔,構成以數目「三」為主的架構。
  四次的“對摩西亞倫說道”(利11:1; 12:1; 14:33; 15:1)論及核心乃是(利14:33-53)「房屋的大痳瘋症律」。對照(出7:8; 9:8; 12:1, 43),相同之主題用詞,更突顯出:“房屋”之潔淨與否,對於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之外人,在居家問題上的重要性。因事關能否在房中過逾越節慶,記念神救贖恩功。因此,人身、衣服及房屋,三合一,不能分離啊!
  依照(創2~4章)之記載方式,由對始祖之食物的誡命,女人為惟一配偶而非其他活物,並由蛇之出現誘惑始祖干罪,到雅威神的偵訊、審判——由蛇受咒開始;女人生育受苦之加重對男人之戀慕受制;最後對男人之聽女人話違命,地因此受咒詛。及逐出樂園,並開始記載男女同房、生育及因獻祭事宜產生的謀殺案件。
  同樣,在說話的內容對象上,先是對整體的以色列人/始祖及蛇(利11:2, 42,創2:16; 3:1),後談及女人(生育)(利12:2; 創3:16),對男人(亞當)(利13:2,9“人”原文)及對男女(血漏)不潔(利15:2, 19)。

* A 雅威又對摩西、亞倫說話,對他們說道:你們要說話對以色列人說道(利11:1-47);
**  B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說道:你要說話對以色列人說道(利12:1-8);
**  B’ (含 C,D,C’);
***  C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亞倫說道:(利13:1-59);
****  D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說道(利14:1-32);
***  C’ 雅威又說話,對摩西、亞倫說道(利14:33);
* A’ 雅威又對摩西亞倫說話,對他們說道:你們要說話對。

  以色列人說道(利15:1-33)。(C-C’ 的對稱結構表明人身皮肉、頭髮鬍鬚等是與居家環境有涉的。)

==== 四、七次的“這是……律法”: ====

* 1.這是走獸、飛鳥和所有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律法(利11:46)。
* 2.這是生男或生女的律法(利12:7)
* 3.這是大痳瘋災病衣服的律法。(利13:59)
* 4.這要做大痳瘋病患的律法(利14:2)……這是大痳瘋災病在其上他的手構不到的人在他的潔淨上的律法(利14:32)
* 5.這是所有大痳瘋災病與……的律法……
* 6.這是大痳瘋病的律法(利14:54-57)
* 7.這是患漏癥與……的律法(利15:32-33)。

  1、2、7的三種律法,對比3、4、5、6共五次出現律法(四次出現這是…律法)在大痳瘋病上,足見對後者這種“律法”的強調,不厭其煩的重複五次之多,
  (14:2)「(這)要做」(HB1961)多出此字是以未完成式出現,以與下句“在他潔淨的日子時候”相稱。也與(14:32)的「將搆(不)到」(使役主動,未完成式)相呼應。
  (13:59; 14:54, 57)共三次重複“這是……大痳瘋病的律法”,突顯出雅威在此事上的看重。始祖、或以色列人、或埃及人、或非利士人,在此等災病上所出現的問題,都源自於對神誡命的違抗、輕忽、或驕傲、不悔過,神皆以此嚴重的災害刑罰、管教他們,同歸一例。

=== 參、再論食物潔淨條例 ===

2008.12.21

  食物之潔淨條例是真神的誡命(利11、申14)。我們要深思,神為何如此重視始祖犯的罪?
  依現代人觀之,他們不過是吃了禁果,神何必大驚小怪(創3:11)?神真是小氣巴拉,有那麼嚴重嗎?祂不但對男人說:“地因你的緣故受咒詛,你必終身勞苦,纔能從地裡得吃的,……你必汗流滿面,纔得糊口,直到你歸了土……”(創3:17-18)。不但亞當一生爲了得糊口而勞苦(汗流滿面),還被逐出樂園,不能再伸手摘生命樹來「吃」(創3:22),而且還連累後代,直到第九代的拉麥(創5:29)。俗話說:“咒詛你祖宗八代”,真是應了此話,神真是氣炸了,祂才如此心狠手辣。若由此論斷,神確實是無可理喻的神。
  再說亞當的長子該隱謀殺次子亞伯,其原因還是在食物上面啊!兩兄弟獻給神的禮物正是食物(創4:3-7)。只不過神看中亞伯和他的供物,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該隱就「因此」大怒變了臉色。真神還「因此」對他解釋、勸告、並警戒。他卻仍然不解仇恨,謀殺兄弟洩恨(創4:8)。真神前來問話“你的兄弟在哪裡?”(創4:9)【如同祂呼喚亞當一樣“你在那裡”(創3:9)】,他頂嘴諷刺地說:“我豈是我兄弟的看守人?”(創4:9下)。真神審判他:“你必從這地受咒詛,你種地,地必不再給你效果,你必流離飄蕩在地上。”(創10-11)。神不讓他好過,連這種地的,都不能種出什麽好東西來糊口了,這又是“食物荒”的老問題。依此而論,神真是“少見多怪”的神(今人會說:「何必爲了殺了一條人命,便讓他如此歹命?連他的後代子孫一同受害連累?」)。
  挪亞在洪水滅世之後,為真神築一壇,獻上“各類潔淨的牲畜、飛鳥”在壇上為燔祭(創8:20)。奇怪,他怎麼知道分潔淨的祭品(食物)呢?依(創7:2-3, 8),神吩咐他時,他怎知道呢?經上沒有說明,但他卻知道遵命而行。可見,神重視的食物潔淨,並與動物之潔淨攸關。
  神為何如此龜毛(閩南語,意為吹毛求疵)?又何必多此一舉呢?食物不都是一樣嗎?何必分潔不潔呢?
  以今人觀點來看神和挪亞之言行,他們都是在作一些芝麻丁點兒小事,但神竟然因他所獻上的這麼丁點兒小事,而說:“我不再因人的緣故咒詛地,……也不再按我纔行的滅各種活物……”(創8:21)。這種反應,是否過度?今人必然視之為“神話”,但是這卻是千真萬確的事!
  其後,他還吩咐“凡活著的動物(原文是同“爬行的/昆蟲”,意為快速行走之小生物)都可作你的食物,但肉帶血不可吃。”(9:3-4),這又是食物上的規定。有人說既然是“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作食物”,便認為從此以後一切“動物”都可以隨意宰來吃了,不管是潔淨或不潔淨的動物。但是,神所說的“動物”及“食物”,對於挪亞及其眾子而言,神真的開戒了嗎?查「動物」既是指“蛇、鼠”之類的爬蟲,神怎麼把這種動物給人當食物?這真是叫人作嘔的食物!難道,神另有深意?是的,否則,神真是作弄人的神。
  挪亞醉酒事件(創9:21-28)引發了祝福和咒詛三子之原因,也跟他在飲酒上有涉。因為他的醉酒而赤身被子看見(這事不是好事),引起了他傳出父赤身給兩兄弟之事端來。不管如何演變,這事的開端總是因飲食惹起的。挪亞一生在出方舟後,獻給神喜之食物和自己醉酒事件,這兩事件特記在經上,竟都是由飲食問題引起的阿!
  亞伯蘭下埃及是因迦南地會饑荒,(創12:10)引起妻被奪去——實是被娶去——以及被逐出埃及(創12:14-20),兒子以撒也因同樣原因而想下埃及(創26:1)。同樣,孫子雅各也因為饑荒,差子下埃及糴糧(創42、43章)。三代都有食物上的問題要解決!所以,食物與人靈命和身命息息相關,否則,列祖何必下埃及?但神卻在食物上面常常使人為此而東奔西跑。
  再讀新約保羅書信(林前10:2-10),靈食、靈水及五件惡事,哪樣不是與食物有關?食物既然導致人對生死禍福之揀選,便是生死禍福的關鍵!那麼,在不合神旨意下的吃喝,便成為了不得進入應許地的主因。
  神為何也是如此重視人的吃喝呢?因為拜偶像與吃喝(林前10:6-7)、淫亂與吃喝(林前10:8)、試探主與吃喝(林前10:9)、怨言與吃喝(林前10:10)、貪戀與吃喝(林前10:11)更是相關。所以那因吃喝(食物),而叫人跌倒的人,竟然也是得罪了基督(林前8:12)!吃喝竟然成了榮耀神的大事(林前10:31)!
  所以,食物必須被規定有潔淨條例,其原因在於:人是由神用塵土所造,用生命之氣吹入鼻中,照神形象樣式受造的,人的身體是被造來彰顯神榮耀的。因此,人的食物,就必須爲了神的榮耀、聖潔而有所分別。以掃爲了一點點食物便賣長子名分,不得父之祝福(來12:16-18),這豈不值得人們細思食物在神眼中的份量嗎?

==== 一、(利十一章)分段論述 走獸與別種活物 ====

2011.08.28

(11:1-25)走獸與有翅的三種活物(水族、鳥類、昆蟲);(11:26-45)走獸與無翅的三種地上爬物(一般的、腹行的、多足的)。
「走獸」分三階段描述法:(1-8; 26-28; 39-40)這是特殊的文學結構,突顯走獸的顯著地位和專注的重心。走獸與其他活物之間的關係,茲論述如下:

===== (一)「可吃」與「不潔淨之不可吃」之肉的分別 =====

  (1-8)分蹄又倒嚼之走獸,與缺其中一項的之走獸(種類上共有三加一),此種分別,使前者為「可吃」之走獸,後者為「與你們不潔淨」之走獸。這種「可吃」與「不潔淨之不可吃」之肉的分別,正如(創2:16-17)所言「你不可吃」;而「死的,你們不可摸」的說法,則如(創2:17)下的「死亡」,以及(創3:3)夏娃對於禁果加上自己主觀判斷的「你們不可摸它」及「免得你們死」。神並沒有規定摸它會死亡,而是規定“不可吃它”。這是夏娃模糊了神所說清楚的誡命。
  (利11:26)特別的記法:“凡摸了的,就不潔淨”。到底是光摸到「它們」是指活著的不潔淨的走獸,還是(27節)指的是「其屍體」?就經文本身而論,似乎是有所區別的。光是摸牠們,就與你們不潔(26節),但摸牠們的屍體,則定下不潔淨期限(27節)。而(28節)更對“拿其屍的”,加上要洗衣服。那麼由(26節)之光摸活的,就不潔,到(27節)之摸死的;(28節)拿死的,則分別定下期限及洗衣服,這就有逐次加重的含意,表明了介入的程度多少,而有不同的污染和措施。

===== (二)對比“吃”、“摸、拿(死屍)”與不潔淨之關係 =====

  對照(1-8節)之“吃”與“不潔淨”,與(26-28節)之“摸、拿(死屍)”與不潔淨及其相應措施。那麼,就經文編排而言,在(11-25節)中插入三種活物,則應有其用意存在。
  就分別潔淨與不潔淨的(可憎惡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而言,只在(3-23節)定下吃與摸(死屍)之不潔(可憎),但並未定下污染措施,直到(11:24-25)才定其污染的期限及洗衣服之措施。那麼,(24-25節)應是總括(9-23節)中的三種活物(魚類、鳥類、昆蟲類),而(26-28節)則是回顧最早出現的走獸,然後加上其對摸和拿之污染期限和措施。但是這一小段含有承先(3-25節),啓後(29-45節)的關係。

===== (三)對於可吃的走獸之死屍、可憎的爬物之規定 =====

  在(39-40節)的「走獸」是第三次出現,尤其對於“可吃的”走獸的規定,再次強調摸其死屍之期限,(39節)及吃那死了的走獸之期限及措施(洗衣服),這與拿了死走獸的,有相同之期限和措施(40節)。這對於可吃之走獸之珍惜,連其死屍也可以吃,只是定下一日期限和措施,這顯然是故意突顯:「只要走獸是可吃的,雖然死了,吃其死屍的嚴重性,絕不能相比於吃神所定的絕不可吃的活物。對於於神所定的絕不可吃的活物,即使是活的,也明確規定不可吃,更何況其吃其死屍!(31, 41-42)」
  由(29-45節)可知,在地上的爬蟲中,先提(29-30節)兩類八種,尤其在(31-38節)特記這兩類爬物的死屍“寄在家中(房內)”的污染措施之詳盡分述:依木器、衣、物(皮、袋)器皿(32節)、瓦器(33節)、可吃食物飲料(34節)、家中廚具(35節)、泉池(36節)、種子(37-38節)不同之措施,這是此章中特別強調出來的。就家中的生理衛生而言,就人與死(屍)的預防和隔離及處治上,在在突顯這兩種寄居的活物與人類居住環境的親近關係。首提鼠類及其他齧齒類動物,會帶來的災病(如鼠疫、瘡、淋巴腺或農作物之重傷害等)。經文先提室內分類爬物(29-38節),後提室外爬物——(41-42節)未加分類種,只提最大區別,如蛇類之腹行者及四足、多腳行者。前後文都重複相同的禁令:“可憎,不可吃。”
===== (四)可憎的爬物為何不可吃的原因 =====

  (43-45節)最後的教訓和警戒,點出了為何不可吃的原因:「聖潔的神雅威,在救恩之功勞上,要求被救贖之民也當如他們的神一樣“成為聖潔”」。經文的聖潔,用了一個使役主動肉身完成式,“使你們自己成聖”;用了兩次形容詞:“是聖潔的”,加上兩次的“你們要作/是”;以及兩次雅威提出原因“因我是聖潔的”。以對比兩次:“你們自己(魂/生命體)”;受玷污、成為可憎(43, 44節),更加對比出現的:四次出現(兩兩對稱的)“滋生的小生物”,記在(41, 42, 43, 44節)——和合本皆譯為爬物或爬……的。它們皆是爬行在地上的,其動作速度是快的,繁生速度也是快的,因此極難加以捕獲或趕逐,正如教會中之假使徒、假先知、假教師、假信徒一般。

==== 二、「有翅飛行的」與「無翅飛行的」分別敘述 ====

  第一大段包括三種有翅的生物,逐次的由水族的“有翅”;鳥類的有翅;及昆蟲類的有翅,構成此大段為一整體關係。茲分述如下:它們與(29-42節)在地上無趐飛行之爬蟲有別。

===== 1.魚類的“翅” =====

  魚類的“翅”原文為(HB5579)指“鰭”(11:9,10,12),全部五次,三次在此處,兩次在(申14:9,10)。由出現之集中在食物潔淨律中,可知這是極為特殊的語詞。就鰭之功能而言,它是魚類的運動器官也,由鰭條與各鰭條間所張皮膜而成,分五種:胸、腹鰭:可以緩慢進退、變換方向、保持穩定之用;脊臀尾三鰭保持身軀於正位者,尾鰭如船舵。故其在水中的運動功能正如鳥類的羽翼翅膀一樣,可在空中飛翔運行,故魚鰭如鳥之翅。亦如人類之手腳一樣,魚鱗則如人之皮膚功能,有防禦保護效用。

===== 2.鳥類的「翅」 =====

  鳥類的「翅」原文為(HB5775)“鳥、昆蟲”(13節)的集合名詞,字根  (飛)。水族與鳥類同在第五日受造(創1:20,21)。故此處敘述亦緊接在水族之後,經文(12節)並無連接詞(並且),同樣,(20節)亦無(昆蟲)。鳥類被人類命名,帶進方舟(創2:20,7:8),潔淨鳥被獻為祭物(創8:20,利1:14),被選民吃掉(詩78:27)創八章首見兩種鳥類,一為烏鴉,一為鴿子,前者成為不潔與其素性有關,因吃死屍不潔為食物,後者則無而為潔淨。鳥類之翅與昆蟲之翅同時出現在20,21,23,皆具上升、飛行之功能,此處之列入不潔之鳥類。

===== 3.昆蟲之「翅」 =====

  昆蟲之「翅」(20,21,23)。20節21,23三次出現相同組合詞:“凡可飛、用四足行走的小生物”。此類活物可稱為昆蟲,他們能在空中作短暫的飛行,也能在地上行走,特別視為潔淨可吃的乃是“有腿在它的腳上,可用它們在地上蹦跳”(21),共計四種(22節),所強調的,在地上蹦跳,正如走獸之分蹄、魚之鰭一樣,皆能在“地上”“水中”生活,有堅固外殼可保護自己的功能,不受外敵入侵傷害。更具分別之功能。如人之皮膚。能蹦跳必是體態輕盈者,故亦如翅一般,蹦跳與飛行雙重功能。走獸、魚類與昆蟲,皆有對稱雙重的性能。

==== 三、具名和不具名的潔淨食物、和不潔淨食物的描述 ====

===== 具名和不具名之安排 =====

  在此有翅的三種活物中,獨有鳥類與地上無翅之爬物被分列出20種及8種名稱來(13-19, 29-30),也都未記載其他特性來分別為潔淨可吃的,反而只記其“可憎,不可吃的”(13)、“不潔淨的”(29)。
  同樣的,沒有提出種類名稱的有:水族(9-12)、在地上之爬蟲(41-42)這兩類生物。因此,作者在本章結尾的分類,是把它們分為後一組(46),並且加上「所有」及「在水中/在地上」兩種用詞。同樣的,把走獸和飛鳥分為前一組,而且同樣地列出不潔淨物的四種/八種名稱——走獸(4-7),飛鳥(13-18)。
  這種故意的安排,把不具名之水族和爬物,與具名的走獸和飛鳥分別提出,而成兩組,我想這是作者為何在(46)節這樣記法,及(47)節的說詞,要在兩種對比中,分別出來的原因。從而把“吃與潔淨”合一;人與活物也由吃合一。因此,對於所有具名的三種不潔物中——(4-7)走獸,(13-19)鳥類,(29-30)爬蟲——分別出具名的一種可吃的潔淨食物(21-22)四種昆蟲類,這“四”亦有三與一的分別——後者可能是指在曠野中流浪時,還未入迦南地前的食物之一。入迦南地後的食物,則以土產為主。

===== 命名、掌控、治理、和加以區別 =====

  凡活物的名稱是由人來命名的(創 Gen 2:18-20),命名有意指掌控、治理、和擁有區別權柄,但此處之命名正如神給天上的光、暗、天及把天下的水聚為地和海,並給地上的“人”命名一樣(創 Gen 1:5-10; 5:2)。正如亞當給夏娃命名,以區別一切活物,(創 Gen 3:20)意廯“眾生之母”。因此(利 Lev 11)章之具名,必有掌控、治理、和加以區別之權限之意。

===== 吃、維繫生命,當先區別出聖與俗 =====

  吃與生命維持有涉,但在維繫生命之前,必先由區別出聖與俗、潔與不潔。這種區別,除了尊重神所吩咐的,和感謝神所賜福的(創 Gen 1:26-30),還要善用神所定的聖俗與潔污之食物。人若不在食衣住行之實物上分別為聖,便是如始祖受蛇誘一樣,篡奪神榮,以己為神,如撒但一樣。因為由神之命名,表明了惟有祂是天、地、海、人類、並其中萬軍的主帥,但這位主帥的食物與選民的食物皆是聖別的。

==== 四、神與人的食物皆聖別 ====

  神的食物即是(利 Lev 1-7)章中的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皆是純全、無殘疾的犧牲。祭司和獻祭者亦因參與獻祭事宜,亦得以有分於一部分的食物,但限定在潔淨的人身上(利 Lev 7:14-21; 22:1-9),因為那是聖物,並且局限於吃的地點和時限。至於一般非獻祭事宜的食物,即日常生活的食物,也有所分別,此即本章(利 Lev 11)所定的律法,亦當是聖別、潔淨的,方可取用。是故,神與人的食物皆聖別,因為神雅威是聖別的神,祂也使祂的民成聖歸給祂(出 Exo 21:13; 利 Lev 11:45),故祂的民若以雅威為他的神,就要在食物上分別為聖,方能成為神的聖潔的民,符合神當初按祂的形像樣式造人之原旨(申 Deu 14:1-2, 21)。
  不可吃的,尤以豬和腹行者(蛇)為此章之代表,分居於經文的首(利 Lev 11:7)和尾(利 Lev 11:42)二處。尤其特別的是,經文並不具名稱呼“蛇”,而以受咒詛的稱法“用肚子行走”稱之(利 Lev 11:42; 創 Gen 3:14),皆有特意。如同挪亞之三子中的含,他的後代迦南受咒詛,一如蛇(創 Gen 9:24-27)。受咒詛之蛇因違神令與含之後代迦南是一樣原因,而經文把“赤身”(不可顯露,因羞恥也)同時出現於始祖和挪亞的描述中(創 Gen 3:7-10; 9:20),並且皆與飲食不節制有關。所以,對於肉體的克制,使肉身服於自己,而不使自己服於肉身,此乃是食物律的目的之一。此亦表示選民的得勝或失敗,皆以是否禁得住肉體之私慾之誘惑為關鍵。而引誘人上此當的,正是如豬類、如蛇類的人。

===== 走獸 =====

(11:7)
  「豬」:乃迦南地經濟之大宗。在中東,早至新石器時代村落:約旦之耶利哥、伊拉克之雅莫,希臘之阿吉薩(馬古拉),就有豬骨遺存。青銅時代前之中東村落遺址有大量豬骨祭壇和崇拜中心。豬之消化系統僅適合低纖維食物,類似於人。如狗一樣,皮膚無汗腺,在炎熱氣候,無法通過流汗而降溫,而通過大口喘氣,利用外界水分弄濕皮膚,因此喜於泥中打滾、甚至在糞尿中也照常打滾。或是趴臥於涼爽的地面來降溫,如同以腹著地之爬蟲類習性。體格越大的豬,其耐熱力越差,。豬的飼養成本高過牛羊,不能如牛拉犁服役。豬毛粗硬,不能如羊毛般用作紡織穿用。豬亦難以如牛羊般產奶供人食用。只有其肉、油脂是世人最重要產品。天竺鼠、兔是較小型者,禽類則產蛋、產肉。
(11:4)
  「駱駝」:為偶趾,脚下是又厚又软的肉垫子,但非堅硬的蹄子。其胃能發酵、消化纖維素、也有相似的反芻動作,但是其胃的構造還是與牛羊等非反芻動物的胃有所不同。反芻類的胃分四室,但駱駝胃分3室,相較之下缺少重瓣胃。
(11:6)
  「兔」:能消化草食,是藉由排泄出半消化的“排泄物”,然后再吃下去,把尚未完全消化之纖維素,重新送入腸道再次消化。以糞為食(Coprophagy),與豬狗一樣——吐出了又吃下之狗,洗淨後又泥中滾之豬。
(11:5)
  「沙番」:又稱石獾、豪豬、或家兔,皆體態相似之小動物,瘦小有蹄,體如松鼠之草食動物,棲息於懸崖、石壁、山頂、鵝卵石澗,屬近親之岩狸、蹄兔,皆不含瘤胃,不反芻。兔與沙番的嘴總動個不停,似與牛羊類同,但實際上不同。
  豬與人同食低纖維食物,也只有富人才吃得起這高成本食物。

===== 與走獸有關的教訓 =====

  吾珥人吃豬肉,早期蘇美王朝亦同。以上所述,經文首提駱駝及豬,乃是説出兩種民族在信仰生活上的特徵。駱駝是代表以東人/以實瑪利人的民族特徵,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妾所生之子,選民要與他們有所分別。豬是代表迦南七族之民族特徵,他們是含族後代,不是閃族。非利士人在(創 Gen 10章)列入含族麥西,即埃及後裔中。
  阿拉伯人是妾生的,不分別為聖的民族,故保羅稱他們為肉體生的;迦南人是受咒詛的,不反芻之民族,亦即不願保持清潔,也不反思己行者(彼後 2Pe 2:21-22),易背道。對此種人,勿把聖物給他們(太 Mat 7:6)。
  豬類人不會內省己錯,眼中有梁木,卻只知弟兄眼中有木屑(太 Mat 7:1-5),好論斷弟兄者必是不知反芻者。神要滅迦南七族,正因他們不知悔過——踐踏珍珠,反過來咬傷。
  他們是如屬世的——如無翅鱗之隨波逐流者;是屬地的——無法離地之腹部着地而行者;非屬天的——有翅飛行、有足腳在地上蹦跳;非謹慎小心者,而是混雜不清之混沌不分蹄者;是不悔過之無反芻之豬狗;是背道者。

===== 水族 =====

(11:9-12)
  水族未具名,只以鱗和鰭為分別準則。由於選民是陸耕民族,不是海邊居民如腓尼基或非利士人,故最多以溪、河、湖裡的魚類為主,亦即淡水的魚(但死海亦為鹹水)。(創 Gen 1:20-22)未出現「魚」這字。
(11:9)
  「鱗」:魚鱗由真皮化成,不同於蛇蜥之鱗是由表皮而非真皮化成。魚鱗構造性質分數種:
一、圓鱗/櫛鱗:角質蜇列如覆瓦,形圓,有環紋,如樹之年輪,周緣圓淜。櫛鱗之前緣呈櫛齒狀,硬骨魚類有之。
二、硬鱗與楯鱗:骨質表面被琺瑯質,排列如敷石,但硬鱗常是方板狀。楯鱗較小,表面有粒狀突起。(辭海3299頁),如人皮膚,可保護防禦入侵者(利 Lev 13章)。
  「鰭」,有奇鰭:平衡、直進;有偶鰭:變方向、浮沉,皆魚類之運動器官也,如人之手足功能。

===== 與水族有關的教訓 =====

  此處經文乃有防備如腓尼基人和非利士人之教訓意味,此二種人,在日後選民攻佔迦南地時,乃未曾攻克之地(書 Jos 13:1-7),皆佔据海邊平原之地,或迦南人在約但河流域。皆是以沿海岸商貿工商大城,與選民之以農耕鄉村部落之生活型態廻異。

===== 鳥類 =====

(11:13-19)
  並二十種「鳥類」,四次出現“從其類”,記述特色:
  A、細列,卻不記為何不潔,只叫選民要厭惡(可憎)。
  B、就其屬性皆是猛禽獸,掠食小生物,性殘暴,如無鱗之鯊魚。只有蝙蝠是會飛的哺乳類,迦南人飼養牠們,視為天上來的神明。鴞、貓頭鷹、角鴟,皆是夜間捕鼠。魚鷹、鵜鴣、鷺鷥、鸛,捕食魚蝦、泥中之蝦蟲,與上文所提不潔之水中物有關(利 Lev 11:10-11)。鴨、鵝無此習性,其喙尖非圓扁,其爪尖銳有力,雞膽小,不具主擊力。
  戴鵀,因頭上有毛花成勝,故又名戴勝,為候鳥。通常利用樹洞或崖壁之窟窿,白蟻巢穴等為巢,常棲息,或營巢於破墓穴,因而被金門人以臺語稱之“墓坑鳥”。戴勝巢極臭而聞名。按,一般鳥類母鳥有搬運其雛鳥排泄物於他處捨棄習性,惟戴勝則沒有這種行為而水污穢巢居。又雛鳥受驚時由皮脂腺排出極強的黴味。這種情形和鼬遇敵時由肛門能放惡臭而逃一樣,故在中國大陸有“臭婆娘”之名。戴勝之營巢位置容易受地上外敵侵襲,此惡臭有嚇除外敵來襲效果。
  其他一般鳥類捕捉鼠、蜘蛛等,經文把地上獸國喻如有鷹翅之獅(但 Dan 7:4),指其有力、敏捷、攻擊之迅速、可多日飛翔、捕食。
  「狗頭鵰」(H6538),字根同「蹄」(H6541),皆是“分開,裂為二”(H6536)。《TWOT》中指“肉食鳥,可能為禿鷹”。《逐字英譯》為“ the vulture ”,中文意為“兀鷹,貪婪而殘酷之人”。波斯亦同此字根發音[意不明?](H6539),與《逐字中譯[需要再確認]》(H5404)「雕」為兀鷹有異。
  「紅頭鵰」(H5822),字根(H5810)意“堅強有力”。此為肉食鳥。
  「鷂鷹」(H1676),字根(H1675)意“快速地飛翔、穿越空中”。此為肉食鳥,《逐字》譯為「鳶」。
  「小鷹」(H4327),逐字譯為「隼」,《TWOT》卻指「鷹、鳶」,字根不確定。
  「與其類」,本章共四次。兩次是陰性詞尾“她”(利 Lev 11:14, 19),兩次是陽性詞尾“他”(利 Lev 11:15, 16),與所連接的前一同詞,在文法上皆是相同的性、數。
  「駝鳥」與「蝙蝠」皆被視為「半鳥半獸」。

===== 與鳥類有關的教訓 =====

  經文不重視其分別的外表特徵,只有具名和分類。依猶太人傳統説法,以肉食性、殘酷性、嗜血,皆與潔淨之牲畜、鳥類之素食性、溫馴特性相反,亦即與原初創造時之草食性相左。先知書記載,回復彌賽亞王國統治時之溫馴、草食性情(賽 Isa 11:6-9; 65:25)。

===== 昆蟲類 =====

(利 Lev 11:20-23)可吃與不可吃的昆蟲類:
  (20, 23)節,上下重複強調其“可憎”,(21-22)節之內文則強調其“可吃”,這是可憎與可吃之對比。
  (20, 21, 23)三次出現“四”(H702),正如三次重複出現“凡有翅膀”。“用四(足)的小生物”,昆蟲原六足,故“四”是與“地”作一對稱。若只有腳,而無腿作為蹦跳之力道,則成為可憎。

===== 與昆蟲類相關教訓 =====

  查「腿」(H3767)原指人或蝗蟲的(膝蓋至踝骨),其字根為動詞(H3766)“彎腰、屈膝”,表示謙恭而彎腰為此字之含義;用來指崇拜姿勢,但非整個人伏在地上,而是雙膝跪下、鞠躬、敬拜。就爭戰言之,基甸之士兵採此姿勢飲水(士 Jdg 7:6),則有儆醒、小心、節制肉體之含意,這與“蹦跳”(驚嚇)有相類似之處。對神之崇敬、對敵之小心謹慎、對己之克制肉慾,乃是得勝勇士之秘訣。此種特性與走獸之「分蹄」、「反芻(上升)」、水族之「鰭、鱗」,具有相同之含意。
  獻祭中分別為聖歸神的祭牲,皆與分別為聖自潔的人一樣。

===== (利 Lev 11:26-28)走獸中的不潔及措施 =====

  三次出現「它們對你們不潔」,特點在於加強(2-8節)中的「分蹄卻沒有分成兩瓣,也不倒嚼」(26節),以及加上“四足走獸用它的掌行走”。
  「掌」(H3709)此字與「手」不同,正如「腳」與「腿」之區別。「掌」表示“打開;或向上,為要露出手”《TWOT》。它不似手有「力量」之含意,用途較窄。其腳掌在地上,是緊貼住地面的,如象之足掌。其敏捷度差,尤其是要離開地面,這對比於“有腳也有腿、可蹦跳之功能”。意指思想地面的事,參(腓 Phi 3:19; 西 Col 3:1-3),此為引申意,字義與教訓皆具。
  (26)摸,(27)摸,(28)拿(死屍),形成三種不潔及措施,逐次加強其分量,與因污染程度/層面而有更多的潔淨措施。

===== (利 Lev 11:29-38)地上爬蟲類之不潔,兩類八種 =====

(29)
  「爬物」,由“滋生”之動詞和名詞組成。查動詞(H8317)是指同一種生物「是滋生眾多的一大群」《TWOT》,表示繁殖力強的動物。故名詞(H8318)指滋生物,繁殖物。此種類確實具此特性。由此兩字組成的,有(29, 41, 42, 43)共四次,意即“滋生眾多的滋生物”,它們與(44)節的爬物——由兩字(H8318)“滋生物”和(H7430)“爬行”組成——是指腹部着地的爬蟲,亦即指(42)節之“用肚子行走的”。
  「鼬鼠」(H2467)字根有滑翔之動作,可迅速滑翔,只此一次出現,如「蜥蜴」(H6632)。「鼫鼠」(H5909)共六次出現,指一般老鼠或田鼠。

(30)
  五種譯詞不一,學者指或為上節蜥蜴與其類的一些代表。

(32-38)
  居家環境污染的清潔措施。本段強調不潔之傳染性。(2-23)只提不可吃、不潔、與可憎,未提後果;(24-28)續提死屍及措施,本段開始更進一步談死屍之污染性,與人有意主動觸摸之不潔不同,與人有意主動觸摸之不潔不同,連被動地受到死屍掉下而沾染,亦屬不潔;連容器未直接觸及死屍之食物和水,都受傳染而成為不潔。這與(利 4-6)章之獻罪祭、愆祭等相同之含意:罪的傳染力之可怕,與污穢的死屍之傳染力,「罪與死」因一人進入世界之可怕。

=== 神學教訓 ====

(利 Lev 11:39-47)
  此段把走獸中可吃的(39-40),對其死屍的「摸、吃、拿」三種措施,有別於地上爬蟲之不可吃的。(41-42)強調其「可憎」,但無措施。此段明顯之對比,深具神學教訓目的。而其神學教訓則由下文(43-45),以“勸戒式”的描述方式來說明。(41-45)中,「可憎、污穢」對比「聖潔」;食物(爬物)、人、神,三方面關係,構成了神學教訓的幾個面向:
# 地上滋生繁多的物,和腹行的、四足的、多腳的爬蟲類,是可憎的(41-42)。這種可憎物會因此使人成為可憎,並使人自己成為不潔而染污(43),以致於與神的聖潔,並與神的救贖抵觸(44-45)。
# 這種可憎及污穢乃是深及「靈魂」本我(原文:自己)。身體與靈魂息息相關,那些強調“潔淨條例只重外在不重內在潔淨”的歪論,可以休矣!全人包括靈、魂、體,都要全然成聖,這與新約的使徒教訓雷同(帖前 1Th 5:23; 林後 2Co 7:1)。
# 原來,新約使徒引用此處經文來教化新約的教會成員。(彼前 1Pe 1:16)引用「污穢」與「淫亂」並提,這與新約使徒會議提出的四項禁戒(徒 Act 15:20, 29)所重視的「污穢」和「淫亂」相同。人非聖潔,不能見主(來 Heb 12:14),誰能把神在管教祂的眾子的目的“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祂的聖潔上有分”(來 Heb 12:10)中的「神的聖潔」,當作與神所定的「潔淨條例」無涉?
# 不過,人的實際成聖與得永生,若非與人實際之日常生活(食衣住行)的潔淨條例有涉,我們就不知肉體和肉體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為何是指這世界的事(約壹 1Jo 2:16)?而潔淨條例,不正是要叫選民追求那永遠常存的(遵行神旨的人),而要棄絕那都要過去的,這世界和其上的事(約壹 1Jo 2:17)?凡是不遵守食物及其他潔淨律的,正是屬於此世界的人,故他們論世界的事,世人也聽從他們。我們是屬神的(聖潔的)、認識神的就聽從我們,不屬於神的,就不聽從我們(約壹 1Jo 4:5-6)。(啟 Rev 21:8)「惟有……可憎的……」他們的分就在燒着的火湖,這是第二次的死。(啟 Rev 21:27)「凡不潔淨的,並那行可憎與虛謊之事的」,總不得進那城。(啟 Rev 22:11)「污穢的,叫他仍舊污穢……,聖潔的,叫他仍舊聖潔」。看哪,我必快來,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啟 Rev 22:14)那些「洗淨」自己衣服的有福了,可得權柄能到生命樹那裏,也能從門進城。
# 《摩西五經》之核心字,正中央的正是(利 Lev 11:42)的肚子(H1512)。蛇自從受咒詛後即用肚子行走,此處以此受咒者的用詞,來強調那不只腹行,還“終身吃土”(創 Gen 3:14)。由足行到腹行之習性,由吃草到吃土之改變,不正是說明,蛇是由屬天的變成屬地、屬血氣的、屬鬼魔的。牠們的“終身吃土”乃是指(與女人後裔)爭戰,終必戰敗被俘投降(創 Gen 3:14-15)。參考(彌 Mic 7:17)的「列國」,是“餂土如蛇,又如土中腹行物”。(賽 Isa 49:23)列國……必臉伏地向你下拜,並餂你腳下塵土。(詩 Psa 72:9)他的仇敵必要餂土。(啟 Rev 12-21)中的魔鬼(大紅龍,那古蛇,名撒但,是迷惑天下的),由天上的爭戰失敗被摔下至地和海(啟 Rev 12:7-12),再由地與海(啟 Rev 13:1, 11),被擒拿扔入無底坑中(啟 Rev 20:1-3),再由牢中釋出,最後被扔在硫磺火湖裏,即獸和假先知所在的地方,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啟 Rev 20:10)。這由高天逐次墮落至最低下的火湖,正是魔鬼、這古蛇的可悲下場。凡是屬此世界的,必然與牠一同落在同樣的下場中,但願屬天的選民歡喜快樂,因為雅威真神必定成就這事。罪與死既除,義、聖、生命、和諧,則臨新世,由動物與人為友,到成為仇敵;由動物學智慧聰明,到避免妨害,其故何在?“古蛇”及“犬類”是也!(林後 2Co 11:3; 腓 Phi 3:2)。
 

(利 Lev 14)長大痳瘋得潔淨的律法

第十四章、長大痳瘋得潔淨的律法
 
(1節)
「雅威曉諭摩西說」
      此句簡短型式,乃是省略了摩西曉諭的對象(以色列人),也無亞倫〔祭司〕(相較於十三1)。但這與十三章乃是連為一整體的,組成了潔淨日之前以及潔淨日之後的不同措施,構造前後連貫——由病發後察看、關鎖期,到確定為此災病之逐出營外獨居,到被帶到祭司那裡察看,確已痊癒之後的潔淨動作,分由祭司的十一種動作(3-7),及求潔者的動作:在七天內有七個動作(8-9),並第八天,只有一個動作(10);最後由那祭司連續作十九種動作,專為他贖罪(11-20)。此二者彼此配合,但祭司的份量重(3-10節共三十個動作)。
      對於窮人(經文記:他的手搆不到,共五次,21,22,30,31,32節),求潔者作兩種動作(21-23),再由那祭司連作十一種動作為他贖罪(24-31),如同(3-7)共十一個動作,但所行的不同。
      對於入迦南地後之房屋染此災病時,則另起一段,而由雅威曉諭摩西亞倫二人(33-53),此又回應了(十三1)之人身方面及衣物方面之此災病之診斷和措施,如此構成(十三-十四章)全部大痳瘋災病的律法(54-56)
 
(2節)
「這要作大痳瘋病患的律法」
      此句〔除了「要作」(HB1961)〕,重複出現在(十三59,十四32,54-57),共五次。詳細強調上律法之獨特處,及其神學此之教訓風格,是全潔淨律之核心思想,亦為律法和福音合一、整全的神學思想。融會貫通此種律法,則對神的約便可以窺全貌矣。因為亞當一人而造成之罪與死之臨世,破壞神約之嚴重後果,及如此蒙神大恩,重回伊甸園之補贖措施,正是神信守其約,亦為求得潔淨者亦當如神信守此約,使神人同行同工,重顯神造人之榮耀形像,打敗仇敵魔鬼作為。
「得潔淨的日子」
      此句一如女人生育不潔和求潔淨日(十二4,6)。女人得潔之日有期限,只要耐心等候,即可等到日子。但是,此種災病,不知伊始結束,惶惶無期,足致患者無法可等,只有全賴神恩,待得痊癒後,方有求潔之日子來到。經文省略不記如何得痊癒,但由其他得痊癒之例子可知,照神的話,依神人之指示去行的信心,可以救那人。
 
(2-7節)
       祭司十一個動作中,共用了九個詞【出去、察看、吩咐、宰、拿、蘸、灑、定潔、放】。十四章以三數及倍數為主:如用詞上、物件上;3次“剃”、三樣毛髮、三樣祭物、三部分;宰殺(13, 14)6次:活鳥、贖罪。9次:愆祭,12個祭司動作,也與“七數”強調相關。1-9節潔淨物用詞與四大段經文有雷同(利十六;民六、8:7、十九章)。10節後獻祭與祭司就職同(利八章)。
 
3節「痊癒」(HB7495)字義上最直接之含義,首見於(創20:17),神藉亞伯拉罕之代禱「醫治」亞比米勒王一家人。最常用法為“被動態”,神擊打人能生大痲瘋之埃及瘡,在(利13:8)出現此字「治好了」這種醫治。是透過神人之代禱如摩西(民十二章),和信服神所差來的先知(如以利沙和耶穌基督)。埃及瘡癬、頭疥是民犯誡後之刑罰,原是對硬心之埃及人,今變成對選民。可見神之公義,同歸一例,無分以色列或外邦人。正如神在民十五章、利十七章不斷重複此種律法。「營」(HB4264)字根動詞為“支搭帳幕、安營”,它與14:8帳棚可以互用。希臘文譯詞,動詞??,名詞??(啟21:3)。應是圍繞會幕之四方軍隊。
4節「那求潔淨的人」(HB2891),在4-11節中,此動詞共“七次”出現於(4, 7, 8上下,9, 11上下)。使役主動關身,指“使自己潔淨者”。它在11節、19節與他的污穢有關。共五次,單純主動一次(8下),被動一次(9)。
 
「潔淨的活鳥」鳥(HB6833),首見於(創7:14),分一切禽鳥共三種(飛禽5775、飛鳥6833、有翅的3671)。配上其他三種(活物2416、牲畜929、爬蟲7431)。分兩類六種,把在天上的與在地上的,作為區分。此乃挪亞洪水時代,而(創1:20, 21)創造時則只記一切「有翅的飛禽」(5775, 3671),重在「飛翔」(地上和天上)。在1:28, 30記被人類所掌管,只記「諸天之飛禽」。(2:19, 20記在在人類所命名和配偶時,亦同)。而“飛禽”(HB5775翅膀)則在挪亞時代(6:7, 20; 7:3, 8, 21, 23)要被消滅(6:7)、被留種(6:20)、是潔淨的諸天飛鳥(7:3)入方舟的(7:8)、不入方舟的(7:8)。留在方舟的(6:20; 7:3, 8)有潔淨之鴿子(8:8-12),不潔的公烏鴉(8:7)。出方舟的鳥(8:17, 19),孤獨的母鴉去尋找那離牠而去的公鴉,找到了,也配種了。而那六隻母鴿、七隻公鴿,也必會同去尋找那公鴿配種,方有今日的鴿類後代。挪亞取潔淨的“各樣飛禽”(8:20)獻在祭壇上為燔祭,成為神悅納新生人類的祭物,一如(利1:14-17)。挪亞和後代掌控牠們(9:2),可做為食物(9:3),但不可吃其血(9:4),神也與飛禽立約(9:10)。
 
      在神的創造時,始祖;洪水滅世時,挪亞;及選民(以色列人)此三個時代的人,與飛鳥之間的關係,構成利未記,鳥類在食物禁忌上(十一章),在作潔淨祭物上(一~七章),作為窮人祭物上(12:8, 14:21-32等),此種潔鳥,與人的生活起居,與神之潔淨律息息相關,依此字的九種情景《TWOT》所列出的(詩11:1,飛逃124:7,箴6:5,傳9:12之落入陷阱。箴20:8離家等)。凈鳥喻指“選民”,故挪亞放出方舟之鴿,亦可喻選民(正如徒十章,彼得所見異象得聖靈啟示,外邦人哥尼流全家,亦為神之選民)。先放污烏鴉,後放凈鴿三次,表示洪水(世界、死亡)大軍之消退情況,与新生命之展現有三個時期,由此三期亦可對照大痳瘋災病之三期潔凈律:
      首鴿:(8:9)找不到它腳掌停息處,即是仍有死屍不潔,牠不停沾、不吃(故凈鳥比今人還守神誡命阿!比較烏鴉不飛回之因是有死屍)。牠飛回方舟,因“眾水仍在全地面上”這是神的咒詛(水退HB7043此字原指輕微少量。故名詞:詛咒,重在缺少祝福或合宜的狀態,並降卑其地位),故洪水之咒詛,等同大痳瘋之災病。而祭司如挪亞,放潔鳥察看,而等7天,亦如大痳瘋診斷之等七天,再觀察一樣(利13:4, 5, 21, 26, 31, 33)、衣物(50, 54)。
      次鴿:(8:11)再放至晚上回,叼擰下橄欖葉,知水退,如大痳瘋已除咒詛(7043),病醫好了。
      三鴿:(8:12)「再等七天」再放鴿,不見回,則如已治好之大痳瘋患者,要等七天後(利14:8,人,38,房),如放凈活鳥在田野(14:7)。可見,此凈鳥乃指以色列人。此祭司察看,一如挪亞之探看。祭司與此求潔之人,和祭司挪亞與此凈鳥,皆同工同行。由罪和死臨世,因此,眾人都犯了罪而死了。但挪亞和祭司則是在神前事奉,依神律而行之潔凈之人,成為得勝罪和死亡的戰士,在營內使求潔的人得勝,重回營中(神前事奉,一如伊園)。
 
「香柏木」此字首見於此,字根意:堅固、強壯。此種樹屬松樹類,樹高在乾地生長,黎巴嫩山最著,以其木的「平穩、繁茂」喻選民在水邊之木(民24:6),其佳美向外伸枝;(詩80:10)高大;(賽2:13,結31:3);義人發旺生長於雅威殿中(詩92:12-13),年老仍結果(14)。查「樹」(6086),首見於(創1:11),常喻義人(詩1:1-2, 92:12-14),為神看為潔凈,故與求潔者、凈活鳥並活水(如凈水)一同混用。
 
「朱紅色線」“朱”(8438)原指:「蟲,深紅色的」,首見於(出16:20)“嗎哪留到早晨,生蟲變臭”的“蟲”字。[TWOT]:“這類蟲是蒼蠅、蛾、甲蟲,指世人軟弱、不重要(伯25:6,詩22:6,賽41:14),吃腐的(出16:20)、屍(賽14:11, 66:24),古紅染料,是從雌性胭脂蟲取得,棲於胭脂蟲橡樹,產於中東,価高(哀4:5)。會幕中所染之布幔,(26次在出)耐久不褪又深,故罪如丹顏(賽1:18)。”可見,這軟弱之人的罪如蟲(深紅)。
 
“紅色線”(8144),指“深紅色”(創38:28),此詞用於富奢上,及會幕建材,帳幕幔、聖所帳幔,以弗得聖袍,為最上等手工織品,象徵潔淨之意及血(賽1:8),聖所潔淨,故建材亦用最上等之潔淨線,正如香柏木、皆指向義人之潔淨性質,因自潔回轉後之結果。
「牛膝草」(HB231)首見於(出12:22)“塗血於門上”,此物長在牆上之小植物(王上4:33),薄荷類,唇形科,在潔儀上與水、血同用,香柏最高貴,牛膝草最低賤。(詩51:7,民十九,來9:17,約19:29)用牛膝草除罪之功能,可由大衛悔改詩(詩51:7)“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HB2398)”。此字是指使他的罪得以洗淨。同14:49, 52之潔淨。
 
5節「活水」
「活」(2416)和「水」(4325)組成,查HB2416有“活的、活物、紅肉、新(年)、流動的(水)、生命”等用法,複數型指”流動、新鮮水”(創26:19活水井)(民19:17活水)[BDB]指“流動、新鮮的(水)”。(民19:17)活水與除罪灰連合。
「瓦器」  「瓦」(2789),指“陶器或其碎片”,在(利6:28)指煮祭物的瓦器,因聖物不能使用,要打碎。此物易碎(參利11:33),新約喻指人身(林後4:7)。
 
此七樣物:二活鳥,三植物(香柏木、朱紅色線、牛膝草)活水及瓦器(陶土)。涵蓋:動植物、水和土,但實際上,在求潔淨的人身上,是以活鳥之“血”在活水中,以三物同蘸而灑在此人身上“七次”後,而定他為潔凈。然後野放另一隻活鳥。這由基督所喻指之祭司,以此七物來凈此污穢的人。活水(聖靈)與活鳥(基督死與復活),乃是此人得潔的兩大原由。(參林前6:11,在主耶穌基督的各裡面,並在我們神的靈裡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故活水不是指某教派所強調的,水洗時,一定要在室外之流動的水中,否則便無赦罪功效。事實上,聖經從未指示“水”能潔淨人的罪污,惟有主的血通過聖靈,方有此功效(來9:14)(林前6:11)。把物質活水誤植與主的血和主的靈相等地位,乃是天主教的異端傳緒。活水(生命水),無論是在新舊約中,都與“生命水河”有涉,解釋此活水,在靈意上、功效法,全是與聖靈有涉。(結47:1-12,啟22:1,約四、七章中的水乃是指生命泉源〉;”保羅指“生命之靈(的律)”(羅8:2)就是神的靈或基督的靈。正如下次的“油”。
 
6-7節「蘸」與「灑」,此祭司最後的兩個動作,先是蘸(2881),原指“浸入”,創37:31, 「宰」、「蘸」亦同時出現於約瑟彩衣上,象徵約瑟如耶穌被宰獻。新約譯為“浸禮”之“浸”。此字浸(禮)有“聯合”主的死(流血)(羅6:5),潔淨此「罪的身體」之功效(6:6)。亦即(來10:22)中“心被灑過,從邪惡的良知,身體被清水洗淨”的洗淨身體和灑凈良知。查「灑」(5137)原指“湧出、噴灑、或彈”,用手指是彈,用器具是灑,它與用整雙手較大量的“潑灑”(出9:8; 29:20-21,利4:6,民19:20-21)有別。但與從罪中得淨有關(賽52:15,彼前1:2,來9:12-14)。故字根指較少量的灑/彈,用於較輕之補贖對象時,如:利4:6, 5:9,民19:4,利14:7, 51)。
      蘸字,在此處是聯合活鳥血、活水的,故灑在求潔者身上的,也必是血水聯合的,正如基督耶穌是藉著水(在約旦河裡受洗),藉著血(在十字架上被釘死),並且有聖靈作見證(約  壹5:6)是神的兒子(5:6)。神用此三樣為他兒子作見證,其史實記在約1:29-34,“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在約旦河但受約翰的洗,有聖靈降在他身上,證明他是用聖靈施洗的神子。”洗淨人良知的,乃是基督的血。〈來9:13-14)其功效各有不同,經文由“尚且……何況……豈不更能”此較性用詞來突顯之。
 
「把活鳥放在田野」
“在田野面上獻祭,對比會幕門口,雅威面前(17:5),田野在居處的可耕地(創2:5, 4:8)。它與16:10羊送「曠野」歸阿撒瀉勒的「曠野」(HB4057)不同,後者可指三種郊野之地:草場(書2:22),無人居之地(申32:10)(利16:22),有綠州或城鎮散佈其中之大片土地,如猶太曠野有六城市。但就“野放”角度言之,皆同為(另一隻)活放在野外的鳥/羊。正與洪水消退(咒詛除去)災病已得潔相關,故鴿不回。
 
     8節①洗衣②剃髮③洗澡④住他帳棚外七天,9節⑤第七天剃光髮發、鬚、眉,⑥洗衣⑦洗澡淨身。共七動作後,他將潔淨了。此“七”數之強調,正好2-6七物灑七次;8, 9之七天、第七天,16, 27彈七次,強調完全/完成一切當作成的程序。且重複前次三動作。
 
①衣服已因此身染病污而不潔②頭髮亦由此人長出,與此人病污聯合。③洗潔淨身,更是此身已經被污染過此疾病。第七天的剃光又分三樣“毛”:(髮、鬚、毛),此種“三”數的強調,正好是創一章的兩個“三”小循環數。則,七與三之重複,吻合神創生世界的作法。故2-9是重新受造,正好創六~八章,經洪水咒詛後的新世界及人類。
 
      七天居在棚外,正好同女人生育,有七天污穢如患病之月事日子(12:2)。10節“第八天”正好男嬰第八天的受割禮,這“七日的第一天”如基督復活聖靈降臨之日,皆有新生之含義。亦如祭司七天在會幕門口任職七天,第八天首次為己為民獻祭(8:33-36, 9:1-7)。民與祭司皆同樣要求,只有些微差異,如15-18,「彈」油七次及「抹」,祭司則無,祭司是「倒」在頭上(8:12)及彈油,血在聖衣上(8:30)。本質上,祭司是為民而大麻瘋是為已,祭司此人及聖衣代表全民。
 
「兩隻無殘疾公羊羔」(HB3532),這如(出12:6),及女人生育(12:6),故不分男女,凡是神的選民,都要靠基督作為神的羔羊,除去世界的罪孽的(約1:29)。在14:12是作為贖愆祭獻上的。不同於祭司任職時之第二隻公綿羊為燔祭(8:18, 22),及第八天祭司為民獻上的“作罪祭”之公山羊(9:15, HB8163)。
 
「一隻母羊羔」這是作為贖罪祭(14:19上)(4:32, 5:6,民6:14),另一隻公羊羔作燔祭(19下)。
 
「調油細麵伊生3/10為素祭,並油一羅革一同取來」
      此處的「素祭」(HB4503),沒有記“加上乳香”,只有“調油的細麵”。它類同感謝的平安祭物中的一種(參7:12下),但又同祭司任職禮之素祭(9:4, 17)。在14:20, 31它是與燔祭同獻的「素祭」,故非罪祭,也非平安祭。凡作為「素祭」,必須是調油加上乳香才算(利2:1, 2, 15, 16; 6:15)。否則只能作為罪祭(5:11),「伊法3/10」 這是一般素祭1/10之三倍量(6:20,民28:5)。罪祭也只1/10(利5:11,民5:15)這比結45:13, 46:14當獻供物的1/6量還要多,但比守逾越節安息日時,王獻的一伊法細麵還少(結45:24; 46:5, 11)了一伊法的22公升,窮人也只獻其1/10(14:21)。這3/10的“三”數,正如8-9之三動作之重複,也同此節取三隻羊(二公羊羔、一母羊羔),並三樣祭物(羊、麵、油),其重複三與七數正如創造之數。
 
11-20節,祭司的工作:在十九個動作中,用詞上有重複三次的(取、抹、贖)共十二字:①站(11),②取(12a, 14a, 15a),③獻(12b),④搖(12c),⑤宰(13a),⑥抹(15b, 17a, 18a),⑦倒(15b),⑧蘸(16a),⑨彈(16b),⑩贖(18a, 19b, 20b),備辦(HB6213原文中譯“獻”)(19a),使上升(HB5927中譯“獻”)(20a)。
 
“十二”數表示完整的行政工作,正如十二支派的名字刻寫在祭司聖服上胸牌上3*4=12寶石(出28:16-21)及兩塊紅瑪瑙上的以色列兒子的名字各分六名,安在以弗得兩條肩帶上,為以色列眾子作記念石(28:9-12)。祭司之肩擔這12個名字,在雅威前作紀念,故胸懷神選民,肩擔神選民,與祭司此處之為此求潔者之贖罪事工是相同的,此亦與利八~九章之職事有涉,故下文所載各種動作內容、程序亦大致照利八、九兩章。
 
11節「在雅威面前,會幕門口」
這與8節的“居住在自己帳棚外(HB168)共七天”相對應(會“幕”原文同帳棚此字)。只有先在雅威會幕前,先行處理好自己的污穢,得潔淨的人,方能重回自己的帳棚中,與家人同聚。
 
「在雅威面前」在11-20, 21-31共八次出現(各有四次重複)。此“四”數與“三”數,相加是七,相乘是十二。“四”也是三加一:在此處,則是同站在雅威面前,然後,由祭司三次在雅威面前(12油、搖祭,16彈油七次,18抹油在頭上),是與油有關的“贖罪”動作。
 
10節「油」即橄欖油,字根為“肥壯、變肥”,它在聖經中常用指富饒、健康(申33:15,耶5:28)、蒙福之喜樂含義(申32:13, 33:24,賽61:3,詩45:7)[TWOT]列出六種用途與古人生活有關:①人食物,②神祭物,③膏立聖職,④化妝品,⑤醫藥及⑥燃料。此處則是作為神的祭物:搖祭(14:12, 16),並在求潔者之右耳;右手大拇指、右腳大拇指上(17);並在頭上膏抹(18),就用詞份量言之,油比血還被加重;(10-12)出現八次,一次調和素祭用,七次是與搖祭有關,三次出現“羅革油”(10, 12, 15)。而“血”只出現一次(14)。(21-29)油共七次,血只兩次。
 
油,一方面作為素祭的油(調和之素祭細麺)與燔祭同獻上(14:20, 31);另一方面作為搖祭的油,與贖愆祭同獻上(14:12)也由祭司取些油與愆祭的血,抹在求潔者之右耳、手、腳的大拇指上及頭上(14:14-18)。
 
「一羅革」有說約0.3公升(洪同勉),或1/4升(原典)或半公升(TWOT),一小杯??約合0.28公升(七十士譯本)。總之這不到半公升的油量  用於“抹”或“蘸”或“彈”在求潔者身上四部位(14-18)。
 
      油預表神的聖靈與愆祭之主血同獻,預表著主的血必須通過此永遠的靈獻上(來9:14)。又此神的聖靈及是作為搖祭之油,在雅威面前搖。利23:10-15之獻搖祭的初熟莊稼是基督於七日的第一日復活(太28:1,可16:1-8,路24:1),並差聖靈於五旬節時降下(徒2:1-4)。那麼,作為基督個人而言,他必須籍聖靈把自己獻上,為民贖罪,他也求他的父賜他聖靈保惠師,降給那些信徒們(約14:16-17, 25-26; 15:26; 16:7-15)。因此,保羅對教會說:當獻身為活祭,是照基督量給各人的恩賜尺度,即照神所給各人信心之民意,看得合乎中道(羅12:1-3,弗4:7),亦即照聖靈顯給各人不同恩賜(林前12:7-11)去服事。因此五旬節之聖靈降在門徒身上,使他們向神說靈言,頌揚神偉大,也向人作見證說預言。聖靈在基督與在教會中的運作大能,使教會能如基督那樣成為神喜悅的僕人,行完神律法上一切的神旨,榮神益人造就自己。故右耳之聽從律法福音,右手之實行神的旨意,右腳之遵行神誡命,皆賴聖靈之功能,此與祭司所頻指的基督相同(利八),倒油在頭上,抹血在此四部位上。
 
12節「獻為贖愆祭」
HB817是名詞陽性??“包括罪行和所付上的代価、懲罰及其后遺症,或指贖愆祭,本字表示任何破壞神與以色列之間約的行為,和神解決這些問題的作為”(TWOT)。因此,大痳瘋病,是犯罪而遭神懲罰,而成的污穢,故要就近(呈獻)一隻公羊羔為愆祭。另外,他還要獻上一母羊羔作為罪祭(14:10, 19),祭司獻上此罪祭,是為那求潔譯者“他的污穢”“贖罪”(HB3722)此字不單用於罪祭,也用於燔祭(利1:4)。這表明獻五祭的原因皆與罪有關。利四~6:7專論為罪行而獻的罪祭和愆祭。但丁良才先生指出:“這裡的愆祭與普通的愆祭(5:4-6:8)有九種區別.洪同勉先生卻以病人因住營外,不能履行責任(獻什一、昂頭生物等)才獻此祭作「補償」,他否認此病為罪惡後果。
 
「和那一羅革油,一同作搖祭」
     搖祭(HB8573)為陰性名詞單數,字根為動詞(HB5130)其使役主動態,在本節即指“搖一搖”,原意指“舉起而上下振動,來回搖擺之動作”(申22:26)描述舉起鐮刀收割,即此“來回揮動”之意。或如(賽30:28)之用篩子搖動某物。此處名詞“搖祭品”是一羅革油,搖「在雅威面前」(12下)或彈油(16)或抹油在頭上(18),皆表示這祭物是歸神為聖的聖物,也是歸給祭司的(14:13,利23:20)。
 
「一同作」原文是它們,這個眾數的“它們”,是否單指“那一羅革油”?查「油」是陰性名詞單數,而不是複數詞,故應包含上文的「愆祭牲」,故中譯“一同作搖祭”。此一公羊羔和一羅革油,皆當作搖祭,且是未宰殺前之活祭,正如五旬節(23:20)。
 
13-19節,此處共有七節洪同勉先生略過,未加注釋,只在20節注釋“贖罪”,他否認此處有贖罪意思。他說 (1)本節指示燔祭和素祭,這些不是罪祭,目的不在除罪。(2)18節已經贖罪,就無必要重複再贖罪。(3)19節贖罪祭不是除罪,而是求「潔淨」。(4)本節指出??結果不是他的罪必蒙赦免(參4:26註),而是「他就潔淨」,所以,是「行潔淨之禮」之意思。
 
       我們反駁這種說法,(1)既然他承認18節此字具有“贖罪”含意。為什麽,此字在19之罪祭,20節之燔祭/素祭,就「變成」沒有贖罪的意思,同一個字可以如此變來變去,隨己意分解?(2)無重複再贖罪之必要,是他依據贖罪祭「已經贖罪」,但是他忘了,上文(12, 13節)已獻過「贖愆祭」,他怎可否認此祭無贖罪意思?而單指“罪祭”才有贖罪意思?愆祭有贖罪意,罪祭照他的「無重複再贖罪的必要」之說詞,那麼為何還要獻此“罪祭”?不是自相矛盾嗎?(3)(4)「求潔凈」難道與「罪」無涉?罪祭和愆罪的字根及其用法,在在都與罪有關,只因一句“求潔凈”,便武斷為“行潔凈之禮”,那麼,利十六章行的“贖罪之禮”(16:16, 18, 19, 33)所包括的,是爲“他們的過犯,為一切他們的罪及在他們的污穢中”的“贖罪”(3722),他就只應解作與除罪「無關」的潔凈禮了。但是他在利16:16的解釋中“可見「污穢」和「罪孽」在本章是同義詞,指一切達不到標準的過失。”(P522),可見他又在「行贖罪之禮」說這只是爲至聖所而作的事,是為「潔凈」因在以色列人不潔凈中間而受的污染(P522)。他可以忽是又忽非的,把潔凈變來變去,卻總是否認與除罪有關,只要一見此字,他就一口咬定只此含意,別無他意。這正是偏頗所在,因為14:14的“血”,若不是與除罪有涉,而只是“求潔凈”,而不是去「罪之污穢」,那麼,血祭就真的只是除人“身體的污穢”,而不是除去人污穢的良知(來9:14, 22“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凈」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申28:20-35中罪的刑罰包括此種病狀。由聖經七個患例可知此病與驕傲、不信、妒忌、貪婪等罪有關。而不是“潔凈禮”而已。
 
13節「把公羊羔宰於聖地,就是宰罪祭牲,和燔祭牲之地」
      此節強調宰殺之地點,同罪祭、燔祭之在「聖地」(聖所、會幕門口),而不是在田野(利17:3, 4, 5)求潔者被限定在祭地,在祭司上,皆按神所定規的去做,不可依照從前(自己)的作法,利一~七章之獻祭規定,合乎此處的定規。今人不重神定規的中保(祭司),也不重視神所選擇的居所(立祂名的),只憑己肉體喜悅、看法,或光禱告不細心查經、查看神已明示的律法,故易遭空中掌權的仇敵邪靈誘去。
 
「贖愆祭要歸祭司,與贖罪祭一樣是至聖的」
      此種吩咐,一如利6:17, 25,也如七7:1, 6, 7。這表示,此愆祭與五祭之愆祭律法一致。不可因丁良才先生所說的有區別,便變成只是“行潔淨禮”而已。愆祭要加上賠償物(加倍賠償,不只是1/5),故歸祭司,貧者之賠償仍不可少,此病患所犯的罪過,使他必須獻上此祭(參利5:15-16, 6:2-7)。
 
14節「抹」(5414),字根本指“給予、安放”之意。
      此“右”指的是“特愛和力量、分別地位”,如右手之子,在雅威的右邊,或雅威的右手等。
「耳」是對比「眼見」的耳聽,耳表示聽見和順從(耳穿透,出21:6,申15:7,終身事主)。它用在祭祀任職,新娘被戴上耳環(結16:12創24:22鼻環);創35:4與異教有關。割耳鼻表示全不接納(結23:25),耳未受割禮(耶6:10),故耳與心智互用(伯30:16)。耳試言語如上膛嚐食物(伯12:11);神耳垂聽(賽37:39,詩81:1),“告訴我”的原文“使我的耳裸露”,撒上22:8, 17指透露重要消息;啓示真理(撒上9:15,撒下7:27原文同上)。故抹血在耳,亦如耳之受割禮也,即開通其耳。(參申30:6原文耶4:4, 6:10耳未受割禮,出6:13, 30嘴未受割禮,即拙口笨舌。在司提反責言中(徒20:51)。“硬頸項、心耳未受割禮”,是與常抗拒聖靈有關,對照“主每晨提醒我耳,使我能聽,像受教者,開通我耳,我並未違背”(賽50:4, 5)。
 
「手」指權柄能力,此處為能作,能掌握權柄及力量之行使。
 
「腳」指站立且行走之能力,「大拇指」字根指“粗大的”,此字用於祭司任職(利8:23-24,出29:20),迦南王被斷大拇指、大腳趾(士1:6-7)表示受羞辱,不能再任王職。因此,手腳之大拇指皆指其尊榮、地位和權柄、能力之被分別出來。祭牲之血能使此人之受羞辱(隔離至營外及不能住己帳棚)之分別,到能開通他的耳,且重新得到尊榮之選民地位。主耶穌的寶血膏抹在求潔淨者身上,使人的耳、手、腳、頭被俗污不潔、犯罪、變成“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6:11)。
 
15-17節
      15-16是把一些油彈在雅威面前七次,表示與神相通。17節聖靈(油)膏在信者。聖靈是神的靈,是被神所差來的,卻是因著子的名(耶穌基督)所差來的,故祭司先把血和油一同獻上給神,意指主的血是藉永遠的靈獻給神的(未9:14)。
 
17節強調 求潔者“被主油膏抹在肢體上,也同被主血膏抹在同樣肢體上。”保羅在羅六、七章強調人的肉體之“肢體”當獻給神,如從死人中復活一樣。從前把肢體獻給不義,做罪奴,今把肢體獻給神做義的兵器,從前罪的律法在人肉體中的肢體上把人引誘、擄去,今得主血(做罪祭),在肉體中定罪了那罪,叫律法的義行被完滿在依靈、不依肉的人身上(羅8:3-4)。此皆指“生命之靈”的律法,勝過罪與死的律法(羅8:1-2)。
 
18節「頭」(HB7218)首見於(創2:10)比遜河之源頭,3:15指「蛇頭」,指最高級、上好(出30:23),字根多指“全部/總數”(箴8:26),油抹頭,是指把最好的,分別歸神使用,顯出此頭受造時的意義目的來(林前11:7)。頭也指一家之主(出6:14)。
 
「贖罪」    此字在18, 19, 20出現,分別用在油抹頭上之贖罪(18節)。從前的頭,所思所想,所有的主張主意,都是與神旨(律法)相違,(參弗2:1-3,照肉體和自己的“心思意念”而行)。今由聖靈來膏抹分別為聖,不再胡思亂想,只求神的事,只思想天上的事(西3:1-2,腓3:19-21)。
 
註1    可1:41「耶穌動了慈心」,人採用異文認為是“動怒”。(“製造耶穌”葉特曼作,大家出版社)。
19節之「罪祭」強調,那求潔者的「他的污穢」,並不因他的病身痊癒了,他的身體和內心的污穢便已除去,只有經過贖罪祭之獻上,方能贖罪,此處之“贖罪祭”必與除罪有關,故用此字,污穢和罪過,二者是同義字。因人之罪污產生神的刑罰而生嚴重皮膚病,雖已得治,還得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太8:4,可1:44)。(註1)。可見,獻此禮物/供物是作為一種見證/證據:主耶穌只能醫治人的病身,但得潔凈的證據乃是獻上律法定規的禮物!沒有獻上此禮物就不潔凈,真正的潔凈贖罪,仍是由於神照神的律法行才能得潔。六個程序步驟:營外、營內、棚外→內院(會幕門口)聖所、至聖所:由與神、與人、與自己隔絕的人,因此潔法而與自己與人、與神和好、來往。
 
20節之「贖罪」是燔祭、素祭。這最後的獻上強調“在壇上”。這表示19節以前都只是血和油,而只有此二祭才說獻在壇上的火祭,只有最後之火祭歸給神完全使用(全燔祭),做為馨香的火祭,他的一切罪才被贖了。但這正如13節一樣,皆是省略說法。
 
為何沒有獻平安祭呢?
      首先,象徵完好興盛和諧之祝福,不只赦罪,因生命之豐盛與人相處之和諧是出於完整狀態應有的結果,那麼,因罪致禍者則未因遵命而蒙福之平安祭、故不屬於此類也。
 
      第二,與人分享,乃因神同在而能喜樂分享,犯罪致禍者之剛開始贖罪為主,而非終結之完成祭。以上與蒙福、喜樂、終結皆不符合,故不獻此平安祭。
 
祭司職能與此處,並贖罪日,都一樣提及同樣贖罪,都用水、血和油(聖靈),故約壹5:7-8之水、血和靈乃是依據此處經文而立論的。
 
21-32窮人條款
  這段正如燔祭律的窮人條款:獻鳥(1:14, 17)、贖罪祭的鳥祭;甚至是細麵伊法1/10的窮人條款(5:7-13)。但此處之窮人仍得獻一隻“公羊羔”愆祭,加上調細麵伊法1/10為素祭,而取二隻斑鳩/雛鴿為罪祭和燔祭(21, 22),其中愆祭必定用一隻公羊羔之代価,而不能以鳥代替,如一般的罪祭窮人條款。它也與一般的愆祭三種條款,皆要用一隻沒殘疾的“公綿羊”不同。雖然罪祭和愆祭是一個條例(7:7),但是罪祭仍是用“母羊羔”(HB3776),與愆祭用“公綿羊”不同(5:15, 18; 6:6),也與此處的愆祭“公羊羔”(HB3532)或罪祭的母羊羔(HB3535)不同。所以,縱然“他的手不能搆到”(21),也得取此“一隻公羊羔”為代価,可見這是不論窮富最低的要求。就事實而論,窮人(HB1800指低位的),不是窮至一窮二白、家徒四壁那樣。大凡會生此病且被逐出營外的,多是較高位、較有經濟基礎的人。所以,對於此種代価,還是付得起的。
      由相同的用詞及相同的份量,重述一遍此窮人條款,巨細靡遺,尤其重複出現五次之多,在21, 22及最後30, 31, 32(三次),似乎專叫窮人在此代価上也要與富人一樣多(一隻公羊羔),而在獻祭內容及過程,也是一樣不可忽視:在求潔凈法上完全相同,毫無差別待遇,只由三隻羊減為一隻羊。
 
14:33-57     房屋染病之檢閱和潔淨法:
      檢閱與潔淨一如對人皮膚/衣物之過程,特殊的是屋主先察、有疑、先騰凈、後再察閱,可挽救時,要挖出丟城外。潔法不同只在皮膚病患要七天在營內,住己棚外,並剃毛、洗屋則無。又特指閱後,七天內進屋者算為不潔。
 
      就獻祭而論:只針對人,不針對衣物和房屋。
      就用詞言之:34節的“賜給”同上文的“抹”(14-18),或賜給人產業和災病(“使”之原文)。原文皆用HB5414。可見賜福、賜禍皆是依各人的行為而定,此乃是同利廿六章、申廿八章,災禍之律法。
 
34節「賜」「使」原文都是HB5414“給予”,它也同“抹”字,雅威的賜福是選民因信遵命,攻佔迦南地,信實守神約,神也信守其起誓應許給選民的約,「(迦南)地為產業」,重複兩次,在(創17:8)出現(首次)。神給人產業之地,神也給人災病(無論是在人身、在衣物、在房屋),這證明選民之生死、禍福全繫於神的手中,而神的手伸出或幫助、拯救或破壞、消滅,端視選民是否揀選生命或死亡,是否愛雅威他的神,聽從他的話,專靠他,遵行他的道,謹守他的誡命、律例、典章而定(申30:15-20)。
 
「房屋中有大痲瘋的災病」
      亞當犯罪,使地因人受咒詛(創3:17, 5:29, 8:21),房屋如地一樣雖不會犯罪,卻因人而受連累而遭殃,因此地與房乃是屬於人的,是被神委託管理的財產,正如人的妻兒一樣。亞當犯罪,累及全家全體(書7:24, 25)。聖經教訓我們的是整體觀念,不是今人的個人自由主義所胡說的,只關乎他自己的事。洪同勉先生認:,因房屋不會犯罪,所以大痲瘋災病與罪無關,不是罪的後果。這種說法根本就在否認“亞當一人,罪與死因此臨及眾人,以致(或在此情況下)眾人都犯了罪”(羅5:12-14)的真理。人的災病、衣物和房屋、土地,若不是因人罪的後果,何以會產生如此大的災變!罪的後果,若不是由災病來作標幟,使人由此標幟而認識罪之可怕及其傳染力,那麼,又如何能讓人因此而知所預防或受警戒?這由35. 屋主的查看,36. 祭司的察看,是爲了怕屋子會污染屋中人,正如人身染此病又會污染衣物或他人一樣,首先只由一人,卻因此傳染到其他(人、衣、房、地)。
 
49, 52節「潔淨」(HB2398),此字根為??單純主動是指“不中的,迷失方向”,一般譯為“犯罪”,就是未達到神定的標準/法則。此處皆作強調主動語態,大部分指“潔淨,使罪除去”之意。中譯“潔淨”是會令人誤會只與「污穢」有關,而與“罪污”無涉。事實上,由字根及此字幹,皆顯示出:“因犯罪帶來的後果,而必須加以除去罪果/影響力”,洪同勉先生又否認是罪的後果:因房屋不可能有犯罪行動。但是他不能否認此字與罪有關,無論他說是罪的比喻說,或象徵說,都是與罪有關,否則何必如此解說?(參詩51:7)。
 
53節「潔淨(房子)」,原文為HB3722的“贖罪”,此字也與罪有關,它用於五祭中,用於對於罪及其後果的除罪方面。房屋也當“贖放”,因受罪污沾染變成的災病,故當潔淨,使罪之後果得到解決。
      由(伯5:2-7),人的忿怒和嫉妒不但殺死自己,也累及他的住處、兒女、莊稼、財寶。約伯三友對於約伯之身受此惡性皮膚病及一日之間失去他的所有(兒女、家産),就一致認為是他本身犯了大罪之結果,這種錯誤的推論,是因他們倒果為因,是與本書開宗明義(伯一、二章)“那人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相違。但是因本書之立論,不在犯罪及其產生的後果,而在申論義人為何受苦,可見,三友所依據的律法中所記的罪人及其惡果乃是出於神公義之審判,這乃是正確的,只是牛頭不對馬嘴而已。我們也依據此處律法所記的災病來推論此患者(人、房)必是因犯罪所帶來的後果,並不是無的放矢、胡亂引證或推論,就經上多處記載此災病產生之原因莫不與人的犯罪有關,米利暗、烏西雅王、基哈西、約押,甚至埃及人和非利士人等都可作為例證。約伯記中的主旨跳脫出傳統的框架,更高層次的論述義人的受苦是出於撒旦的攻擊,以及神的試驗。故這與罪責無關,卻可因此羞辱仇敵魔鬼,榮耀雅威真神。原來,身帶肉體軟弱的人,也能全守神聖約,成為完全人,不再重覆始祖的失敗。
 
57節「指明」(HB3384)
      此字本義為“投擲、拋”,常用於“射箭、降雨和教導”。拉班“立”一石堆和柱子,作他和雅各間約定和平的“證據”(創31:51),這「立」字即作為一種“證據”或標幟,此大災病即是一種教導性的罪之標幟。同樣用於射箭可作為一種標幟,在撒上20:20,王下15:17,約拿單以射箭在童子前頭,作為其父必殺、大衛要去、勿回的標幟。因此,由“來指教污穢之日與潔淨之日,這是大痲瘋的律法”。此「律法」(HB8451)、與此「指明」,皆含有藉投擲標幟而有教導之強調用意。洪同勉先生一再否認此病非罪的標幟(480-481頁),就是否認此處的聖經啓示。
 
神學教訓
1. 活水:
      此原指“流動的溪水或泉水”。活水是人進聖殿時進水池受浸(為皈依猶太教或獻祭)。在(利11:36)之「泉源、聚水池」仍是潔淨,在新約約翰在約伯河邊施洗取此活水來潔淨,耶穌門徒亦取活水施洗。活水加上鳥血之潔淨功能,乃在此水是流動的、非死水。新約把活水解作聖靈,是人之心靈乾渴,渴望如活水江河之聖靈,這裡用法不是乾渴而是潔淨,其語意不同,不能相混為一談,因此宜作字義解。就水、油、血三樣言之:油是膏抹聖別:如祭司之分別;血為對付罪,水是對付人外在身體之不潔(與死亡有涉)。新約水洗、主血除罪、聖靈膏聖,新約的水從無靈意化,(除了活水靈意解作聖靈之外)。活水、鳥及此三物(香柏木、牛騰草、朱紅色線)只在出利、民、詩、王上共五處出現。
 
用此種線绑此種草、木來作蘸和灑,只在罪祭、愆祭及除污水上出現三次。故意把此三者作為對付污穢,而罪祭直接沾血,愆祭在14:16是沾油、彈油。16:6-7,把血和水結合。民十九章把祭物與此三物沾(灰水結合)潔也是水、血。故活水可作為潔淨罪污之功能,因已與鳥血混合。在洗衣、洗澡凈身上,它的作用則皆是淨身。
 
2. 14:4-7, 49-53之儀式,只在此章出現,似無從比較相同的經文,馮象先生指古驅魔儀式。但這毫無聖經依據。我們由利十四章與十六章相連對照,十六章用二羊,十四章用二鳥,差別只在一在會幕裡(施恩座),一在會幕外。但方式一樣,意義相同。鳥血不用「贖罪」此字,只羊血才用。故重在水潔功能,不在鳥血的鳥。類比十六章贖罪日赦免/遮蓋,有相似原則。
      有指此二鳥:一犧牲,一放走山林,是與活羊歸阿撒瀉勒必死無疑(自生自滅於荒山野嶺之曠野中)。而活鳥之放飛有釋放自由,大痲病(皮膚、衣物、房屋)皆經管控七天期,然後確定為潔,類似挪亞出方舟前之放鳥之自由自在,意思相同。但,放鳥歸田野,與放羊歸曠野,前者指耕作天地與居住地有別,而曠野則指空曠乾燥、水少、可作放牧用。公山羊未馴服前,仍可在曠野生活。「歸阿撒瀉勒」按字義是“成為遣走的羊”與野放鳥一樣。
 
3. 油:
      窮富,皆同一羅革,重複兩次,但愆罪固定用羊、油(一羅革)不變,其他可減(羊和麵量),何故?在探討此油之延申意前,先瞭解此二重點,或可啓發什麽。
      大祭司任職是用平安祭血沾抹,而非此處的愆祭血。有類似處也有特異處。減量,由五祭中:燔祭、素祭可減,但平安祭、愆祭不可減,此處無平安祭,只有燔祭、素祭減量。29節油抹頭與8:12倒油在祭祀頭上使成聖,份量也必同樣多才是,但此處是與“贖罪”有關(一羅革油量雖不到一公升,但剩下的油也不少)。雅5:14之用油抹病人,代禱,罪也可因信得赦。利末記中,油可作聖別和贖罪用,對會幕、聖所、祭壇成聖皆用油。新約除了基督血,就是“聖靈”(林前6:11)。
      大祭司就職禮與此處,先血後油之次序,與新約基督之流血和差聖靈來到,其次序先後皆同樣含義。水、血、油,在約壹5:7-8水、血、聖靈,可作對比。剩油抹頭也有實際功用(剃光頭),由14:9之洗身,此處是抹油(頭)。
 
4. 立約的意義:
   出廿四,立約的血,一半灑在壇上,一半在民上;來9:19, 20血水,是拿朱紅色線和牛膝草灑在書上和眾百姓上,故有重新立約之意。在出卅四章,神對罪民即是重新立約。而彼前3:21之水洗,亦有向神尋求純善良知之誓約含義。故此處之七物件混合使用,也有使那違約被逐出營外,而後癒痊的人,使他們透過此種立約儀式與神和好。故此章是延續:神與挪亞之約(延續亞當之約)及亞伯拉罕之約、並西乃山之約,就個人而言,是他與神重新立約之儀式。
 
注①:“救了”原文用現在完成式:表示已救了並且這拯救還延續到現在,對於過去的信從而得救,只是身得治,但現在的得救則是因愛(神、人)而使心得凈。
 
      新約指示
1. 大痲瘋病得治經過,在太8:1-4;可1:40-45;路5:12-16; 17:11-19共四次。皆記由耶穌基督(太11:5,路7:22)及使徒們(太10:8)來醫治,證明耶穌是基督(太11:2-3)及神的國近了(太10:7)。特別在《路加福音》中記載,以色列中有許多長大痲瘋的,但內中除了敘利亞國的乃縵,沒有一個得潔淨的(路4:27)。耶穌自比先知以利沙,也斥責以色列人,在當代之不信先知的話,正如今日不信他的話。這種情況,路加再次在17:11-19突顯出來。有十個人來求治,得治的人只有一位撒瑪利亞人回來歸榮於神,又俯伏在耶穌腳前感謝他。並且此次耶穌不再像以前那樣說:“我肯,你潔淨了吧!”(路5:13),而是直接命令他們去把身體給祭司察看,他們是“去的時候,就潔淨了”(14節)。對比的是那得潔淨的人,不聽話所造成的問題,此次是他們遵命去行摩西律法的事,不分是以色列人或是外邦的撒瑪利亞人。主耶穌都要他們去行律法上的事。這正是《路加福音》的重點所在:信心救了①你自己,不在光是身體的醫治和去給祭司察看而已,還要進一步知道:這是神的榮耀,通過這位耶穌基督來拯救,凡是在基督已來時,神國已近,卻不來他腳前感謝的人,這種信心是救不了他的。因為心靈的潔淨乃是由於主耶穌的捨身流出的寶血,才能使舊約贖罪的祭物有真正的潔淨功效。(來9:13-14)。經文突顯的是主耶穌尊重摩西律法,也要叫信徒不分猶、希,當信從這位基督,通過他才能把榮耀歸給神。否則,這只是人自己的得治或潔淨,仍歸回猶太教的傳統死胡同裡,而不是作主的真門徒。
      (太26:6,可14:3)(相似記載在路7:36-50),亦記載法利賽人西門是長大痲瘋者,在其家筵中,皆有一女人對耶穌獻上她的香膏,(太)(可)對比的是門徒的不悅及耶穌的悅納。路加對比的是接待主並不是禮貌作作樣,而是因信通過愛力行,才能得“健壯”(加5:6“功效”的原文)。罪的赦免,突顯長大痲瘋者的身體潔淨,必須再加上真正的獻上香(膏)、頭髮擦乾、嘴親、及眼淚。正如獻祭贖罪之抹油在耳、手、腳和頭上,及由祭司(基督)獻上燔祭、素祭,為他贖罪,才得潔淨。這女人所作的乃是見證福音果效,必由信愛力行方可。因為她的愛多,所以她的罪赦免也多。也因為她感知主赦罪之恩更多,所以她的愛也多。阿们!

 

(利 Lev 15)漏症律法

利十五章:

壹 緒論

    解經之依據、背景、文學結構(體裁用詞)、并經文的神學教訓,都成為正確解釋,或歪曲謬解的關鑑,要排除學派、傳統、及個人經歷、偏差、成見等因素,還要依靠聖靈作隨時的指示、教導,不可依靠自己和肉體的智慧、聰明,尤其是在異教、外邦之文化思潮影響下之異端、風尚,更要慎思明辦,免除同流合污之危險。

    因此底下幾點意見,作為潔淨律最後的一章生殖/性事律法之漏症,是與異教之豐年祭典崇拜相結合,即生殖、豐年崇拜所特有的飲食男女之混亂不潔有關。

    一、解釋男女性事潔淨律,應回到創二章下,雅威神所設立的婚約,於原初創造時,在未犯罪前之時代,是與在犯罪後之婚姻性事之時代,有天壤之別。創二章下乃是創造之最終目的,故放在最後面,正如男女性事潔淨律(十五章),被編排在潔淨律(十一~十五)之最後,是有同樣的旨趣。解此章經文,不能混淆犯罪前之婚事(是神聖而又美好、蒙福的),與犯罪後不敢見神面,遭咒詛、被逐出樂園之區別。強把未犯罪前之無罪、無死的時候,硬套入已犯罪後,受咒詛、驅逐、與死臨世之時代,正如瞎子摸象。使徒保羅在(羅5:12-15)說到:罪與死既已入世,“因此”〈和合本的“因為”,但原文較忠實的譯文是:“在此情況下”或“因此”。這個「此」字,是指上一句的罪與死入世,而下一句的眾人犯了罪,是其影響或結果。〉,眾人在亞當裡都犯了罪,成為罪人,也就都死了。在這種罪與死作王的情況下,人類之生殖性事,由神之賜福變成災禍,因此,災病、死亡之痛苦不斷,正如戰爭四起之蛇與女人後裔(種子)之戰事(3:14-15),女人生產之苦楚加重,被男人掌控不自由之情況(3:16),以及男人在地之手咒詛下勞苦一生,結果仍然無望,無力以回天,死亡等候每一個人(3:17-19)。因此,(4:1-2)之男女同房所生的兒女,是肉體所生〈約3:6是肉體〉,這肉體是在罪權下〈羅7:14〉,在死亡陰影中長大,亦是痛苦〈羅7:24〉、煩忙、卻凡事虛空,在日光之下,盡是虛空、捕風〈傳1:2–11〉。這是潔淨律產生的背景,我們依此背景來解釋此章。

    二、依(利18:3-5, 30; 20:22-23)中所指示的,“去異教(埃及化、迦南化)化”的目的,我們來解釋此潔淨:就埃及人、迦南人的生殖崇拜,乃是把性事當做在神明面前,敬拜事奉的表現方式。埃及之女祭司、迦南的女神亞斯他錄、希臘之愛神崇拜等等,無不如此。他們把污穢的性交崇拜,視為神聖莊嚴等事,透過儀式、男女混交,在酒色、歌舞中。(若依今日之青少年之縱情歌舞會中,亦是另一種偶像崇拜。)。因為偶像崇拜,總是含帶污穢、淫亂和貪婪、邪蕩〈弗5:1–6〉及其他邪術法術等等在內,皆屬於肉體的諸作為〈加5:19–21〉。此與使徒保羅、使徒彼得,在使徒議決文中所定的規條(徒15:19, 29)的理由是一致的。同樣,在進入迦南地後,選民勢必面臨當地的千百年風俗,正如今日的教會一樣,逐漸“本色化”或大部份俗化,其來有自阿!外邦教會並不比猶太教會在本質上特別聰明、謹慎。(利12:4)之“禁摸聖物,禁入聖所”與十五章結語:“你們要隔開以色列眾子,從他們的污穢中,並且他們不死於他們的污穢,〈死〉於他們污染那在他們中間的、我的帳幕。”雷同。原來神的帳幕、聖所是不容像異教崇拜那樣,受到污染的,因為神是聖別的,神的選民也當是聖別。,因為神救贖他出埃及,要重現神造人的目的:顯出神的榮耀和形像來。外邦人早已不把此等神形像/榮耀當做榮耀〈羅1:21〉,故為死人劃身、剃光頭、剃鬍鬚〈申14:1–2〉,女人則忘記何為貞潔、品行為何物。他們一同污穢「此身體」在(羅1:19-31)中,已道盡了這種不虔不義之事。選民被擄,乃因敬拜異教爬物、走獸,吃豬肉和蒼鼠並可憎之物〈賽65:3–4;66:17〉,與行經病弱女人同房(結8:10, 18:6, 利18:19, 20:18)。

    三、依利未記之紋章結構分析之:

(一)利未記之編輯分三大部分:一~十章:以祭司為主體,亞倫子孫之在衣食住行上事奉,與獻祭有關,第十章: 以二子干犯受罰死亡為結束;十一~廿章:以民為主體(不排除祭司),與一~十章區別,強調民在衣食住行上之分別事奉。故十一章食物律不記罰則,但是在此段中嚴重性逐次加強:如(12-15, 18, 20)章,皆與女人有關,18章不提罰則,但以涵蓋性之“剪除”逐次加重,20章重複18章許多且更加嚴格,由日常生活中之不聽從,最後(20:22-24, 25-26, 27)如迦南七族被滅之因,乃行十八章至二十章之惡俗。十六、十七章與敬拜贖罪有關¸仍然以逐次加強之筆調強調此罰則(17:9, 10, 14, 16)。故十五章乃是源於十二章之生育律。12:5之血源與(18:18, 20:28)有關。十八章與女人有關。「露」字不用十五章之「躺臥」,其意指“征服俘虜,扒光衣服羞辱之”,廿章又重複強調一次。此種由輕至重,說不聽則逐出。如申典之罰則,由輕而重,最後時候亡國被擄(廿八章,參利廿六章)。

(二)此章之位置,落在十二~十五章之最後一章,男女性事律,與另一段十六~廿章之最後一章(廿章)亦側重在男女性事上。此章性事重在潔淨與不潔淨及潔法,廿章之性事,重在聖別及剪除自聖地。

(三)本章之結構分析,是A-A’, B-B’,首尾對稱式

A’. 男人當有漏(2-7)當吐(8-12),當潔淨了(13-15)計七天,第八天獻祭

  B. 男人當精子從他出去(16-17),只一天不潔,(18)並女人、男人同房,精子

  B’. 女人當有漏(19-24)女月經七天不潔,男女同房亦七天不潔

A’. 女人當患血漏(25-27),若潔淨了(28-30)計七天,第八天獻祭

在B. 15:16-18又分a,b,c三小段,男與女,正常性交(精子三次皆出現)。

a. 男人精子出及洗刷全身,不潔至夜(16)

  b. 衣、物(皮)被精染,水洗不潔至夜(17)

    c. 女人,當男人同她躺臥,(有)精子,他們要刷洗污至夜(18)

在B’ 15:19-24亦分a-a’; b-b’; c-c’首尾對稱

a. 女人當有漏……她七天不潔……凡摸她的……不潔(19)

  b. 凡她躺臥在上的……不潔,???的……不潔(20)

    c. 凡摸她的,必不潔……(21)

    c’. 凡摸她生的一切物件,必不潔……(22)

  b’. 若在牀上、坐具上,當摸它的,不潔……(23)

a’. 若男人確與她睡在她的不潔中,他七天不潔……凡他睡之床不潔,以上16-18/19-24皆以三段式對稱式之文學格式表達出原意來。(24)

15:28並不是全章的核心節,它應列入正常性交的主題,同樣有精子及不潔的時限(一天)並潔法。(男與女都同樣要求)。16節是男人流精之處理法,18節是男女交合流精之處理法,是對稱筆法,不能獨立出來。

15:32-33的結語,也是32與33兩節上下對稱式:

32a節的“患漏症者”與33a節之“月經病,患漏症者”對稱

32b的“射精者因它污穢”與33b的“與污穢女同房的男人”對稱

尤其在最後一節(33b)出現的,強調的是“污穢女”、“與此種女人同房的男人”,這男女同房,只在18與24兩節中出現,而18a節躺臥是動詞,直譯是:“並且女人,那男人同她躺臥(動),種子的躺臥(名詞)”。由於18是由16, 17連續下來整體的。

因為16節同樣是“種子的躺臥”,但16節重在男人,18節重在男女,但不潔期限及潔法皆同,其不潔之原因即在於此“種子(HB2233)躺臨,從他出去”,因為依(創3:14-15)及(利12:2)的“種子/懷胎”,乃是要打破蛇頭的,若是“出去/出來”(HB3318),並不是出於天上的種子,而是出於地上的種子,則是被視為“污穢的”。正如女人之月經出血,及血漏症之出血不止一樣,皆是出於肉體的,聖經在此嚴格的區別天上/地上、屬靈/屬肉的“種子(後裔)”乃是要防止偽造,正如蛇之裝假。16, 18同樣被定為“污穢”就是此理。在15:31-50吩咐摩西亞倫要“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污穢隔絕,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同自己的污穢死亡”。這種“隔絕”正如創一章神創生萬軍時之“隔絕”(光暗、上下水及晝夜)。在罪與死作王的時代,生殖性事並非是原初的“好事”了,而是被扭曲變形,成為“惡事”了。否則律法就不會如此定為“污穢、不潔”並且需要以水及血(經火)來潔淨,並且要限定潔淨期限,甚至血漏與大痲瘋病,並無期限,只有何時得痊愈,才有期限七天,何時就得到潔身洗衣,並獻祭。我們若由創世紀到利未記一路看過來,就會明白,當初神的原造與洪水後的新造早已兩樣,罪與死仍在此世阿!

 

    四、新約時代福音強調憑信和藉著靈(生)之神生之後裔,耶穌本身的出生就是最佳範例,而他與先知施洗約翰,並使徒保羅、巴拿巴等都是獨身未娶。保羅與耶穌視獨身事奉神乃是神的恩賜(太19:11,林前7:7),並且保羅在(林前7:1, 2)“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這種觀念,就是說,那好的是“男不近女”。「但書」是“要免淫亂的事”,就是2-5在有此問題會實際出現時的防治法,而洪同勉卻視這種“但書(其次好的)”為最好的,(7:8)的“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及(7:32, 34)的能專心事主的獨身是“要身體靈魂都聖別出來為主事掛慮”¸你想,新約已把婚事性事(生子)視為非必要性質,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7:28),“但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保羅意願他們免這苦難阿!寡婦若能守素安常(守節),更有福氣(7:40),保羅說這是他被神的靈感動了,才這樣說的。若果如洪氏所言,性事是如此美好,是蒙福的,那麼,我主耶穌、使徒保羅、與神的靈為何如此教導不結婚更好呢?舊約律法,生子眾多是因遵守神誡命的福分,但是在恩典下的人,真福,乃是照神的旨意去聖處福音的“真子”(原文有“合法出生”之意¸多1:4,腓4:3)。而非憑肉體所生的(包括血統肉體的和人的慾望,約1:13)。他們縱然拋家棄子,亦在所不惜其因在此。因此結婚生子立後之建立家室¸和地上產業已因跟從主而撇下。主在世傳道時,對已因結婚、置產,甚至為父辦喪事而未能先以神國大事為念者¸是不能期許的(路14:15-21, 9:60-62)。

    五、律法教導選民,樂園裡因始祖為何由賜福落入咒詛,乃是由於那蛇之存在和誘惑,叫始祖放縱肉體,而與神敵對時,要小心謹慎。處在肉體污穢時,不願去洗潔而落入此罪中,身污穢不是罪(但利5:2-3無知摸不潔時是有了罪,但非死罪)。但此處是若是已沾染不潔,若不依律(水潔或獻祭),卻明知污穢,又去玷污神帳幕,則是死罪(15:31, 17:16, 22:2,3)。

  我們對於潔淨律,應以“潔淨”為主,以神是聖潔的,民住的營也當成聖潔,民也當自潔,若是民不守此潔律,必擔己罪(17:15-16),又沾染神聖物,必須從民中剪除(20:2, 3),又玷污神帳幕,而致死亡(15:31)。勿如猶太教因拉比傳統¸加上過多的潔淨細則捆綁人,耶穌來反對他們過多的重視造成的轄制(太十五,可七)。天主教之禁慾做作法亦同¸新教改革,反舊教禁慾、禮儀,反過頭了,便成為今日之放縱局面。

 

貳:釋義

1節:「摩西、亞倫」    此二人同食物律(11:1);大痲瘋病律(13:1, 14:33);飲食¸男女及與勞作生產的身體,三者構成了潔淨律的主題,這需要兩位神的代言人來曉諭百姓,亦即神關懷人的實際生活層面、衣食住行。尤其是性事方面的不潔,在各種情況下‚定下不同的潔法措施及期限,最終目的是要透過潔淨了污穢後,能使選民徹底與自己的污穢隔絕,方不致因此玷污神帳幕之神聖性而死亡。(15:31)。這要由他們同心完成此工,故“你們要使……分開”(使隔絕),是如同神使光、暗(創1:4),上下水(1:7),如日月星光分別明暗(1:18)。與神同工達成神創生/分別、救贖的目的,神造人是按神形像之原旨,而永遠活在神的榮光中,與死亡隔絕。(參弗5:3-5,污穢與淫亂、貪婪/拜偶像三者並列,此連接弗4:24,新人是“在真實/真理的仁義和虔聖中受造的”。)

2節「人    原文由兩個“男人”(HB376)組成,應譯成“人人”較好,此處強調的是“每個男人”,此字對應的是陰性的“女人”(18, 19, 25),在本章中的男女,被設定為夫妻關係,是正常的婚姻,而非不正常關係下的性交,那是淫亂,是死罪,而不是此處的只是不潔。由(創2:22),此字首見之含意,正是男人(丈夫)的骨肉,是要與男人(丈夫)成為一體的妻子。15:33的“男女”是另一詞,指“雄性、雌性”(不論人或動物)。首見於(創1:27)。神先造亞當(人),按神形像創生他,然後神創造他們¸分別陽性和陰性,正如神造萬軍¸皆是有分別一樣。此種陰陽分別乃是同一骨肉之分開,卻不是獨立的個體,而是以一化為二之頭和身夫妻關係,再合為一體(創2:24)。故主耶穌視夫妻乃是一人為神所配合,人不可分開(休妻、離婚)(太19:4-6)。保羅說,夫妻對待關係是頭身一體的,只有以順服和愛互相達成神造人的目的,而這乃是極大的基督與教會之奧秘(弗5:22-33),注意保羅重視的層面是捨己的愛,這種愛以要用在話語中的水,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其目的是“可獻給自己(基督)作個榮光教會”。

聖潔(兩次),“沒有瑕疵的”¸“洗淨”(一次),皆是以此處之潔淨禮為本的說詞。(“洗”GK3068 對應HB7364的“洗刷、洗滌”,15:16, 18。“凈”GK2511 對應HB2891的“潔淨了”15:13, 28;“聖潔的”GK39 對應HB6942“分別出來歸與神”,11:44,45;“沒有瑕疵的”GK299 對應HB8549“沒有殘疾的”,利1:3, 10; 14:10)。故2節之“以色列眾子”,包括男女,其受造之初當如基督與教會之關係地位,彼此當謹守各人分寸,律法是為不義的人設立的,是期望在罪與死亡下的人¸能由於神的救贖恩功¸再經聖靈及信心而遵守聖律,進至“化境”。

「當有……」    只在2, 19出現,剛好把本章,分由當男人漏症(2-18),當女人漏症(19-30)這兩大段落構成本章主題:漏症。

「身患漏症」    “身”(HB1320)原指“從他的肉”¸表示這漏出的源頭是“從他的肉中”出來的。“肉”,出現七次(23上下,7, 13, 16, 19),此節只用“肉”字¸好與12:3“他包皮的肉”,13:2“他的肉的皮上”連接,強調此種病態皆與男人的肉體有關。這種肉體的病弱,保羅說這影響了律法成為無能為力(羅8:3上)。六次用在男人身上(2, 3-16),一次用在女人身上(19)。六次中三次用於洩露上(2, 3上下),兩次用於刷洗身上(13, 16),一次用於接觸上(7)。這就是律法在人實際的肉體層面上的實用功能,但人能夠脫離肉體而變成靈體與基督榮耀的身體相似,這是我們選民極大的盼望和喜樂(腓3:20-21)。

“患漏症”(HB2100)    此字原指“液體的流動”,其用於①溪水之“湧出”(詩70:20)②土地之“流”奶與蜜(出3:8, 17)③此處的性事上的“漏症”:乃泌尿生殖道之排出物,除了(民5:2,撒下3:29,利22:4)之外,皆在利十五章,動12次,名8次,[TWOT]擴大解為:“可能包括腹瀉”。但腹瀉的大部份是食物或水分,而非此處之與女人經血、男人精子有關的排泄物。只有嚴重的腹瀉如痔瘡、便秘或內臟出血而由肛門排出的,並非由生殖器排出。七十譯本“淋病”由2-15觀之這種漏症,必須要先痊愈了,才能在七天潔身後,第八天獻祭,正如女人月經病之延長¸變成或其他感染而有的漏症¸也同樣處理(25-30),那麼,這應是一種嚴重的災病,正如大痲瘋病及女人生育病況嚴皆要在七天期限後,第八天獻祭(女人生育加上33,66家居),由獻祭贖罪之觀點,這種病是犯罪造成的惡果,並不是單純的潔淨禮儀而已。因此,由於此章是延續十二章女人生育律,故此漏症只限於性事上的生殖系統出現的病狀,故中譯“患漏症”是貼切的譯文。

「他的漏症他是污穢的」    動:25次,形:4次,名6次。“污穢的”(HB2931)此字(形)與名詞、動詞在此章重複出現(2, 3上下, 4上下, 5, 6, 7, 8, 9, 10上下, 11, 16, 17, 18, 19, 20上下, 21, 22, 23, 24上下, 25上下, 26上下, 27上下, 30, 31上中下, 32, 33)共計36次之多。現代人的文明特點是重視生理衛生上的清潔秩序,越被視為落後的象徵便是“髒”和“亂”,但是越是古老的民族,不在此種問題上,而在宗教層次上,聖經亦是同樣的層次。都是對於敬拜事奉神方面的潔淨和污穢,那是以神為主的時代,不像如今以人自我為主,重視的是物質經濟之富足享受上,極少有人願爲宗教付出代價,尤其是在此重私利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下的國家民族。因此,我們以聖經之潔淨觀點來看今日的衛生觀點,彼此是絕不相容的,現代人排斥聖經中的潔淨律,視為落後、古老、野蠻、目光短淺、只專注於神,這是不信派的必然反應,但問題是連教會眾人亦同樣反應時,那就令人惋惜了。這種同化之快速於今為最。事實上,自第二世紀開始外邦教會與猶太教會逐漸脫鉤後,又對孟他努主義之過分反彈造成靈恩的喪失,只有理性抬頭的希臘化,由使徒信經變成尼西亞信經,不過兩百年左右,基督教在律法的嚴格遵行上,便完全走樣了,尤其是在潔淨律及聖曆節期之改變,並對神觀基督論之異教希臘化的接受。形成了另一次西乃山下的背叛,及另一種以色列北國開國君王的施政措施的重現(出卅二章,王上十二章)。

3節「他患漏症]     原文出現三次「他的漏症」;兩次“他的肉身”“他的不潔”(污穢),分別出現在首尾“這是他的不潔……那是他的不潔”,中間插入:“因他的漏症他的肉身……他的漏症……他的肉身,從他的漏症……”。共計七個名詞,中譯文省略了這種強調式的重複法,減低了強度及不厭其煩,細膩地描述手法。而這正是此章的主軸,污穢是與漏症、肉身息息相關的,兩個動詞「下流的」、「止住的」在原文是:

“他的肉身出來了他的液體流出物,或他的肉身從他的液體流出物中關閉了。”故「止住的」是指不流出來而關住在肉身裡。七十士譯此漏症為遺精。譯此“止住的”為“凝結”,英譯LXX“感染了”。似乎指因受此排出物感染而成了“淋病”。(LXX又在此節加上“這是他的不潔律法”)。指生殖尿道因淋菌而起之傳染性發炎症,其特徵為黏質及濃液之流出。洪同勉指:生殖器中排泄物成濃液或凝結了暫時不流出來。

    我想這是一種性“病”,正如月經“病”,但更嚴重,如大痲瘋病,是嚴重皮膚病,而這裡是嚴重性病,2-15指男人,25-30指女人。因為他們都如大痲瘋要同樣的癒後措施,水洗及獻祭,表示這是因犯罪致罰。16-24節只水洗,不必獻祭,只是一般之清潔水洗及最多七天限期。故並不是罪罰。與大痲瘋不同的,在乎性病是內隱病情,大痲瘋是外顯病狀,故要由自己去計算天數(13, 28)自動取潔獻祭,而大痲瘋要經由他人領到祭司前。而此性病也不必像大痲瘋,要出營外隔絕於人群,但正因是內隱的,故在此最後一章中顯明神對人內裡隱密處的關懷,是祂與人內在良知的直接交流。故正如大詩懺悔詩:51:6, 10,神在人隱密處,在人裡面的故事。而利15:31最後提及“因百姓的污穢已不是因食物不潔,女人生育不潔或皮膚不潔,那樣可以由外顯得以預防或加以隔離,它直接會玷污到在營裡神的居所——我的帳幕”。同利十章亞倫二子那樣也在神的聖所中,干犯神誡而致死亡。

4節「躺、床、坐」    皆七次出現(躺:4, 18, 20, 24上下, 26, 33;床:4, 5, 21, 23, 24, 26上下;坐:4, 6上下, 20, 22, 23, 26)。同肉和器,皆七次。“躺”(HB7901),此動詞大部分用在死了的躺下和性交的躺下。其描述範圍有正常和不正常性事,其名詞(HB7902),在本章的16節及(出16:13, 14)(指露水的覆蓋)及(民5:13)指精子的覆蓋,皆與性交有涉。

“床”(HB4904)    指“躺臥的地方”,其字根同“躺臥”(HB7901)。洪同勉說:“一般平民並無傢俱,只用褥子、蒲團鋪放在地方,特別在曠野時期。”窮人的外衣也作晚上的床被,但“躺臥的床”組成此節上半句,對稱下半句“坐的器具”(HB3627)這“器具”既指“特定行業的裝備、容器、工具等”,它與“坐”構成“坐椅”之含意,則睡床(躺臥的地方)應更有講究,尤其地上濕氣重,日久必然染病。

“坐”(HB3427)    除了有“坐下,也有居留、居住範圍”之意,故“所坐的物”應是泛稱,包括他居住的一切物件在內。

  由此三詞可知,此點出患性病者居住的環境皆是污穢不潔的,3節指他本身不潔,4節指他接觸的家居環境也被沾染了不潔,故污穢連用兩次。

5節“凡……的”    原文是“男人”(HB376),這應指另一個男人,不指女人,因為古代人,女人不太可能會來到別人家中此男人的私密處。只有親朋好友比較有可能,且是男人。中文“凡”字是不確的,這是今人的通病。由5節開始一直強調被污者如何行,本人只在13-15, 28-30提出。

“摸那牀的”    5, 6, 7三節,對應的是3, 4兩節,首尾對應文。

a. 患漏症他的肉身,那是他的污穢(3節)。

  b. 所有他的床,不潔,他坐椅不潔(4節)。

  b’. 摸他牀的男人,不潔至??晚……那坐在患者的坐椅上的,不潔……(5, 6節)

a’. 那摸患者肉身的,不潔至傍晚……(7節)。

5-7節,是他人主動接觸患者及其居家環境而被污染的。

「必不潔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

    患者本身被定為不潔,其潔法不像他所污染的人或物,只要一天或者七天期限之不潔及水洗(衣、身)。他乃是要先求痊癒,及七天期限之水洗,並加上獻祭(13-15)。而被污染的人又分兩種:5-7是主動去接觸,8, 11是被動的被摸觸。他們的潔法都大致相同,只在10上,省去水洗。

    此句“摸……不潔……並洗衣,用水洗澡”一如十一章的對事物不潔死屍的措施,但是在“洗”(HB3526)字上,此處有不同的洗字:

  HB3526的“洗”,原指「洗布」:在冷水中用踏、擣‚打的方式,把東西變淨變軟。

  HB7364的“洗澡”,原指“湧流、滿溢”(亞甲文同源字),這類澆洗是大量的水,皆用於洗人的身體各部份(臉、手、身、腳等)。此字本章在5, 6, 7, 10, 11, 13等出現。

  HB7857的“涮”,此字在15:11出現,亦指“湧流、滿溢”,常用於水之流動(賽28:2, 17; 30:28; 43:2等急流、河水、大水)。此處譯成“涮”較少見,只在(利6:28, 15:11-12,王上22:38,結16:9等處。

    15:5-13及15:16-18, 21-22, 27等經文重複的以“水”作為潔法,“用水”(HB4325),共15次出現。因水潔法成為此章非常重要的主題,水洗皆與罪污無關,只與算日期(一天)洗(衣、身、物)有關。這是要與那患漏症者之獻祭贖罪之“血”經火焚燒之“罪”有別。          「不潔到晚上」    敬拜神乃在白天(15:31)¸每週安息日(利12:4)有聖會獻祭亦在白天(參民9:6-14)他不得參加此種在神帳幕前的敬拜。

8-12節,此小段是患者主動去沾染(8-10, 11-12)。

8節指他吐唾液在潔者,9-10節是他的坐騎及摸、拿者之不潔,而11節是指“凡摸患者的人”,還是指中譯的“患者本身去摸誰”。應指後者才是。無論是患者主動或被動觸摸,經文不斷強調、重複出現的是受污染者(及物品)的措施“更衣沐浴”,雖然他們并沒有犯罪致此病狀,但他們還是處在可能隨時隨處(家居)被污染。在此家居中,夫妻、兒女、主僕(奴婢),三者是最易沾染彼此的一群人,他們構成了這家人的命運共同體,這絕非如今的“個人主義”之自由放縱可比的,任由污染四處橫行,卻不知自制自守的時代阿!

13-15節  水洗與獻祭

13節「當他,潔淨時……用活水洗身……」    未完成式指動作的持續性狀況,就是完成式指非持續性。“痊癒了”是(HB2891)“潔淨”同下文“就潔淨了”,不同在它是未完成式或不是完成式。其前面有“當”字,一如8節,似乎8-12與13-15是此段的兩個小段的開始。此處並未用“醫治”如14:3(HB7495)。28節亦用“潔淨”此字。這是特別用詞,未強調生理上的痊癒乃是與潔淨有關,反之,未癒時是污穢的(2-3)。這是宗教上的觀點。新約的治癒是以“她血漏的源頭,立刻幹了,她認出她的身體:從然病中得醫治了。”(可5:29)照人理路言之,她並未得潔淨,因為下文明說:“就要為她的潔淨,自己計算七天,洗衣、用活水洗身才得潔淨。”

“自己計算”(HB5608)    別人不知他好了。故患者自己要計算天數,也無祭司在旁監視(察看),只是由他自己來,並不像嚴重皮膚病那樣。因為由營外獨居要重因群居生活,必得由祭司來作診斷,但此人非在營外,而是在營內,住在自己家中,故這種自己主動作計算和潔淨法,都是隱秘性的,是獨自對家人的。

“七天”      這天數與他污染人的天數不同,在19, 24, 28中是與女人月經中之不潔期(19),並與此時的女人同房的男人之不潔期(24)並女漏症的潔淨了之天數一樣(28),因此,這種男女之性病,等同女人月經之不潔。亦如大痊癒(14:8-9)的天數。經過完整的創造期,(七天)及誓約(七),則這是重新立約,故同樣在“第八天”要獻祭¸行立約儀式,重新與神建立完整(罪祭、燔祭)的和好關係。

“用活水洗身”      活水一如大痲瘋(14:5-7)的活水,但不同在那是與鳥血同混合。此處未見血,而只是用“流動的溪水”全身沐浴。可見此患者的嚴重性不似大痲瘋那樣。

14節“第八天取兩隻斑鳩”,鳥祭不如大痲瘋患者是用羊祭(代價高)。

15節「贖罪祭……燔祭……贖罪……」

   一如大痲瘋之獻祭的次序,但少了愆祭、素祭,而“贖罪”是相同的。14-15的兩節經文,顯然在此章中之份量少,不如水潔法的重複性那麼被看重,15與30的兩次重複相同,不過是男與女之分別,但贖罪法完全相同。在神眼中,得到救贖的人是不分性別的。沒有特權、優待。

(民5:2)是日後增添的條例,把患漏症與因死屍不潔增到入出營的對象中,為免污穢他們的營,而這營是神所住的。這或許與當時是曠野時期才有的出營規矩,日後進迦南地時,此種軍營圍在利未營¸即會幕周圍的情況便轉變。

16-18節      此三節皆分別出現“精子(種)的躺臥”三次,也只在此小段出現,故構成特別的段落,16-17節重點在“單身”男人的射精不潔,本身及其衣物皆染不潔,18節重在男女同房,女人因有男人躺臥射精,他們便染不潔。三節皆同樣有潔法措施但17節的洗,不同與16, 18的洗澡。

16節“並且一男人,當精子的躺臥從他將出來時”。

「精子的躺臥」    此片語是由種子(後裔)(HB2233)及躺臥的名詞(HB7902)組成的。種子,在12:2以動詞型出現,指“懷孕”。而因生了男孩/女孩,而造成不潔,此處的種子即男人的精子,這是神賜給男人能傳宗接代的生命源頭,一切生命之源頭乃是出於神¸而這種子,就(創3:14-15)而言,那是與被咒詛的蛇類種子爭戰¸並要打破蛇頭的種子(後裔)。只是,當男人的肉體,是被賣給罪時,即成為“罪的肉身”時(參羅6:6,舊人即此罪身,這種主(罪)僕(肉身)關係,構成了“罪奴”(6:16)。以致於縱然已因主的血而洗淨“罪的良知”(或邪惡的良知)之後(參來9:14, 10:2-3, 10:22原文)。罪的勢力仍然存在,牠在人軟弱的肉體內住,與人的內在自我爭戰,把人擄去,使保羅嘆此為“死的身體”(羅7:24, 8:11)。

    只有神差祂兒子成了“罪身的形狀”(就是那銅蛇)(約3:!4),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審判了那罪(羅8:3),這就是被釘在十字架死了,便審判了那世界的王(約12:31-32, 16:11)。也就是打破了蛇的頭,敗壞那掌死權的魔鬼(來2:14),然後為了解決這有罪之肉身的人的困境,神又籍祂兒子的靈(就是真理的靈/生命的靈)來¸內住人裡,使人不再在肉體裡,而在靈裡了(羅8:19),其目的是要叫“律法的義行,被完滿在不依肉¸而依靈行事的人身上。”(羅8:4)。“這種子”就是耶穌基督,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下,要贖出律法下的人,使得義子名並因是兒子,神曾經差祂兒子的靈進入你們心中¸他呼叫阿爸父(加4:4-6),可見男人的精子是何等的珍貴,神的福音乃是“藏”在這種奧秘的律法中,因此,這精子若不是為了此事而“外出”,則是生命的浪費,因為正如死亡一樣,男射精與女經血,皆是與死亡無異。死亡就是不潔,血是要獻在壇上的作為贖罪(利17:11),同樣,女人的“種子”也是如此。(創3:15)。在(利15:17)出現的「皮子」,首見於(創3:21)雅威神為人犯罪後所作的皮衣。

「夢遺」    這是中譯的引申譯法,把“精子的躺臥從他出去”¸以今日的醫學名詞加以詮釋,洪同勉也作同樣解釋。但是不一定是夢遺的方式才會有“精”。(精子的「躺臥」,此字是名詞要跟動詞(躺臥)相連結,表示由於躺在床上而有精子的「覆蓋」(TWOT作如此解),此片语在(出16:13, 14)指早晨露水的凝聚,故射出的精子原是“精液凝結成的黏液狀”。在青少年時期性已成熟,精子累積盡在夜間“夢遺”,也會因性慾高漲而如俄南那樣“遺在地”(遺原文HB7843是毀滅,把“種子”毀在地上,不給他兄弟留“後”HB2233)。今日,亦有所謂見色流精之情況,總之,凡是男人把精子之黏液洩出¸就是此處的說法,故不限於夢遺。

「他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全身」

“全身”的洗澡,是因裡面的精子外洩,是污染了“全身”,在17節又染了他的衣服和皮子(獸皮衣,參利13:51)。人合衣睡覺時之夢遺是會如此的,在不覺中,精液沾染了衣物皮件。“用水洗”及“不潔到晚上”一如18節,可見都是有構成不潔的因素,但此節不是性交之遺精,18節才是。

17節「衣服」(HB899)    普遍以色列人,穿羊毛衣或細麻衣製的衣服,獸皮製的衣服,即是「皮件」(HB5785)。(創3:21)的“皮的衣”此處之衣服,或是指“裹衣”。而獵人或穿”“皮衣”。經文字根此二字都是負面義,查HB899字根有指“假裝或違約不忠”或“行騙詐欺”(南阿拉伯語)。而HB5785(皮件)字根HB5783“赤祼”(創3:7, 10, 11)這皆具有背約不實之記號,乃是神製此種皮衣給他的穿的背後含意嗎?人的衣服代表其身分、地位,是內在光景之表露,衣飾乃尊榮或卑微羞辱之表示,但實在之尊榮乃在乎神所賜的聖衣¸在任聖職時使用之尊榮。而不是人因貧富,地位,名稱而穿著華飾,便顯得高貴、榮耀,反之¸越在此方面競勝、出奇怪鬥艶,越顯此人之華而不實之內在本色,此乃新約所鄙視的(彼前3:1-6,提前2:9-15)。此處既然把性事與衣服皮件相連合,自有其教導此含意在內:始祖犯罪後,人的性事、生殖變成了背約不實的“衣服”,卻是“裸露的、羞辱的”不潔要以此來看。

18節“並且女人,就是一男人同她躺臥的(有)精液,他們要用水洗澡,並污穢到傍晚。”

  原文重點在女人,而此一女人是有一男人同她睡覺(主動詞),並且有精液。此經語沒有動詞“出來”(HB5927)。但我們應可由18節延伸至此節,睡覺(躺臥)之同房,(同她躺臥),不是純睡覺,因有「精液」出現,查躺臥(HB7901)既與名詞“精子的躺臥”(16, 17, 18)一同出現,則這種躺臥即指性交,並且是正常的性交描述。

  此節的“女人”對應16節的“男人”,由“一個男人”是不好的¸雅威神先造的是亞當¸但沒有配偶(創2:18),再造另一個女人,使二人成為一體,那才是好的,(2:21-25)¸但是18節的“女人”¸是男人與她同房、射精。卻變成“要洗全身,還不潔至傍晚”,這是怎麼一回事?今人說男女同房不是美好的事嗎?洪同勉因此解釋說,這是不正常的性交,他否認正常性交是不聖潔的說法,而強調是聖潔了喜悅的事。所以問題在乎此處是指不正常性交嗎?

  ①16節不是普通性交射精,因為是“一個男人”(夢遺或其原因),沒有同房的女人,怎能“性交”?但這並不代表是違背律法規定的不正常性交:如近親結合或同性、獸交(利十八,廿)。而這都是有對象的,不是單獨一人時。(利19:20,民5:13)出現的,確實亦出現“精液”,且有相同的句法用詞,但是(利19:20)是男人對已“許配”給男人,卻沒完全得釋贖或自由時¸罪過並不重在她,而重在此男人,她要接受“偵訊求刑”(HB1244)而不是“補償”(TWOT採此意)。20節的“許配”(HB2778)原指“被責罵、侮辱”,不是通用的“許配”(HB781)(申20:7; 22:23, 27, 2,出22:16等),故應是和姦居多。兩人都有刑責但未至死罪,21-22記此男人之罪責。因此(利19:20)的上句“男人當與女人躺臥(有)精子。”只是一般性的“性交”用詞,因她是婦女,並來得釋放得自由,身不由已,但是(民5:13)的女人是有夫之婦,確實是不正常的性交,而此處是正常的夫婦關係的男女,怎是不正常的性交呢?

(利22:4下)“或是精液他出來的人”(遺精的人,原文)。這應同15:16, 15:16-18,對稱的是15:19-24(男人流精,與女經血,之不潔及措施)。

16節男人射精,對稱19節,月經不潔的女人的血。(一天比七天)

17節,衣服沾染,對稱20-23節的,女人居住環境沾染(個人衣物,比更廣大接觸面)

18節,男女性交(不潔一天),對稱24節,男與月經中之女人之“躺臥”不潔(期七天)。

  18節與24節,同樣以“污穢不潔”(HB2930)只在天數上不同,若說本章一切的性交都是非正常的,那麼,什麽才是正常的呢,洪氏說:“他與她同睡此句,是男女交合最普通的表達方式”。(15:24,創26:10; 34:2, 7等),但加上精液,就變成不正常。他又說交媾動作用的是另一同源字(HB7903)(只出現四次,利18:20, 23,民5:20),但這又與此處的字不同(7401是動詞),共計188次之多,[BDB]指“性交關係”的(共有42次):

 創30:15, 16; 39:7, 12, 14,出22:15,申22:22, 29,7處,撒下11:4, 11;12:11, 24,利15:33,以上為男人作主詞。創26:10; 34:2, 7; 35:22,撒上2:22,撤下13:14,結23:8,利15:24,民5:19, 13,利15:18; 19:20,申28:30,創39:10與女性睡覺。其他有利28:22, 20:13為同性戀,申27:21,利20:12為亂倫。創19:32, 24, 35,撒下13:11,創19:31, 34主詞是女人。)以上聖經多數記載的,確實是負面義居多,此更證明,淫亂苟合的事,確實處處存在,縱使是在神的選民或在外邦人中。食色性也,卻是染上了黑色情調,就是全然變了樣的性關係,正因為如此,律法在圈禁看守(護衛)著人,免墮入撒旦情色的圈套中,此種強調性事上的潔淨,正在凸顯著男女在性事上要求自制、自守。但16-18特記“精液”顯明是重在男人方面的“射出來”(HB3318)18節‚它與“躺臥”相連時,才算性交。19-24女人之不潔及潔法,在此六節中的份量,剛好是16-18三節的一倍多,反而女漏25-27三節‚比2-12之男人漏病,共十一節,則少了許多份量,那麼‚經文側重的似是女人之不潔(月經期),與男人之不潔(淋病等期)彼此對稱,男人之問題更大,造成的不潔,範圍接觸面更多。

19節「女人行經,必污穢七天」

  中文過於簡略譯法,原文直譯:“並且一女人‚當有一流出,有血她的流出‚在她身上時,她有七天‚在她的月經不潔時期”,呂譯本是“女人呢,若有所洩漏,而她身上所洩漏的是經血,那她就有月經污穢七天。”此節清楚,細膩地分析,女人月經來潮的必備條件,此處用了三次“有”(HB1961)分出三個句子:

  a. 一女人當有洩漏時:這不一定是漏血,可能是其他性病或排洩物:如白帶等。因此如同男人漏症時,不一定是遺精而是淋病等。

  b. 有血,她的漏出在她身上時:這種出現“有血”,表示與上句有區別是斷定經血來潮,正如男人的精液一樣。

  c. 她有七天在她的月經不潔時:這裡確定是每月中周期循環出現的,七天而以“她的月經不潔時”作為明示。

    查HB5079,在12:2中,是與“衰弱病”連用,故在15:33,此二字亦同時出現,故表明,凡在女人經期中必是病弱時期,她們被拘限在七天期中不潔,因為漏血,無法生育,被視為“死亡期”(出血)。正如男人射精之不潔,暫時死亡,被視為不潔。

    男女之精血乃是生命,流血射精乃是死亡,潔與不潔的設定乃以生與死作為判別,經文強調的乃是人當與生命的神連結,勿與掌死權的魔鬼相交,聖潔的神是生命的源頭,污穢的鬼魔是死亡的淵擞。受咒詛的始祖後代在生殖方面,由會如神那樣生殖像他形像的人中,因罪與死臨世掌權,而變成罪人及死人,其問題乃在人的肉體,不是肉體不好,而是肉體軟弱,會因易受誘干犯神誡,變成罪的幫凶¸作其罪奴(罪的身體或死的身體)。

    女人月經期之是不潔的,“七天”¸點出與神的創造分別時間之完成,與神立誓約的“七”同字表明,每月更新變化,乃是女人由咒詛中的盼望、等候¸有信,愛‚聖潔自守的女人必能得勝。

「凡摸她的,必不潔到晚上」

    這“摸者”經文用陽性表達,表示是男人,一經接觸,此男人變成污穢一天,若當天“白天”有聖會或有祭典、聖物,他都喪失此種機會參與。

“凡”      由19-24共七次出現(19, 20上下,21, 22上下,24下)包括①摸她的,②女人所躺的物件,③所坐物件,④摸她牀的,⑤摸她所有坐的物件⑥的男人及⑦躺在此床上的男人。19-22連用六個“凡”。23-24用兩個“若”,作開頭,凡字指出任何男性,若字指出假設情況出現,由19-24節先記女人月經中七天不潔。(19)次記她不潔的接觸層面,由人身到物件(所躺臨的物件、床,所坐的物件),一直到能摸這些物件的人之不潔。“摸”共4次(19, 21, 22, 23)。經文以上下對稱式出現:

a. 凡摸……她和躺……(19-20)

  b. 凡摸和摸……(21-22)

  b’. 若摸……(23)

a’. 若他確實躺,他躺……(24)

由a-a’, b-b’之對稱形式看來:

①這摸,或躺,都是純粹的字面義而已,並無性交含義在內,20節的她躺,與24節對稱他躺(三字重複)若是如此,

②經文未出現如16-18,三次出現同樣的“精液”。

③19節,女人“七天”“月經不潔”,對稱24節上:男人“七天”及有“她月經”在他身上的不潔。因此,19乃是24重在摸她只一天不潔和躺是七天不潔,變成與她聯合如女人在月經中一樣。經文未見潔凈的洗濯措施,正如女人七天不潔期,洗也是白洗,一定要等到七天過後,才能脫離此不潔狀況,21-22的不潔期和洗澡規定的重複(相同),都只是“摸”她所接觸到的物件(床、椅)。

④經文由19定“摸”她的一天不潔,到21-22(加上洗濯);23則由摸她的床、椅一天不潔,24則擴大到七天不潔的是“確實躺臥與她”,連他躺臥的床也變不潔(沒有洗濯)。

    以上分析爲了叫人看出與她同房(未性交)是比觸摸她其不潔期限拉長至七天。因女人月經中的不潔,會使人、物因接觸而與她同樣不潔,尤其是躺臥在一起時。拉班因拉結月經不潔,也就未去搜尋她的坐騎(創31:34-35)。大衛因拔示巴的月經剛得潔淨¸而與她同寢性交¸使她懷了孕。(撒下11:4, 5),足見,在月經期間的禁忌,是不可摸、不可性交。這乃是極其污穢令人噁心可憎的事,因此HB5097,原文字根即有“廢棄、逐出”義,被喻意用時,亦同(路7:19, 20,結36:17,亞13:1,拉9:11,代下29:5)民19:9, 13, 20-21“除污水”原文,即是“月經不潔的水”。19:11摸人死屍必不潔七天,故與女人同臥如摸死屍不潔。一個人可以在女人月經中上床與她性交嗎?義人絕不做此種死罪的事。(參結18:6, 22:10, 18:19, 20:18)。(利15:33)只記與不潔女同臥房的男人。23節的一天不潔,只在摸她的床和坐具,比較24節的七天不潔是因進一步親密、接觸(躺臥的強調)。也比較20節女人的躺臥(床),是在她的月經不潔時,都會受其污染,比較24節男人此時所躺的床也受污染了。

  洪同勉及許多人都認為此節有性交之意,卻未由經文用詞、結構及背景,未瞭解它們的原意,其誤導蒼生到一種匪夷所思的地步。24節的“爲了同房而同房”,豈可解成“爲了性交而性交”?故意如此行動,那在18:19, 20:18乃是死罪一條,豈有轉圜餘地?而且那也不是在強調不道德性交,核心點在於所行的乃是極其污穢的層面,那是與宗教層面有涉¸如同與死屍交合一樣。

15:25-27女人血漏症之不潔

    此三節,對比男人之漏症不潔共用12節,可見其省略筆法,經文反倒在25節重複細膩地描述用花了廿四字詞之多,而26(21字),27(11字)共32字。

25節:“a. 並且女人當患了漏症時,她的血不是在她月經不潔期間,許多日子

           b. 或是當她患漏症在她月經不潔上,她的污穢之漏症所有的日子

           c. 如同她月經不潔的日子一樣,她是不潔的”

此處用了三次“日子”(HB3117),分出三個句子:

a. 強調她的漏不是在她月經期間,是許多日子了:

    七天是月經不潔期,血漏症是此七天之外許多日子

b. 強調這種漏症是與她月經不順有關‚引申而出的病況日子

    女人血漏乃是經期中的血繼續漏出不停止‚所造成的衰弱病情

c. 強調這種不潔視同月經期時之不潔

  得此病的女人是極為可憐可痛的,其污染時間隨其病況而延長,也隨之污穢了她的環境及周邊人物。

26節「所躺的牀,所坐的物」     這是上文(4-6, 20-23)的簡縮。此節用三個“凡”字,指她的床、漏症日及坐器。

“如同月經”(HB5079)    有兩次:指“她月經的床”和“她月經的污穢”,這重複強調:血漏症日子乃是如月經不潔日子那樣,一如25節所強調的。並且她的生活環境亦隨之不潔。          27節「凡摸這些物件的」    與她一同接觸的人¸也會不潔¸連同因她的物件之不潔而不潔。

「洗衣、洗澡及污穢至晚上」     此三句乃是在21, 22,是細述法,原文,水洗先於時限,與中譯文相反。人能做的為先(水洗);不能做的在後(時限)。

28-30計算和獻祭

  28. 重複男漏症之取潔法,但簡短(13洗衣、用活水洗身)。

  29. 帶到會幕門口給祭司的鳥祭一如男人,平等的代價。

  30. 「因那人血漏不潔」,比15節多了“她不潔”此字,正如15:33下“污穢女”的加上一樣。

 

參 神學教訓(一)

31節「你們」    指摩西亞倫二人,領袖有責任使以色列眾子隔絕“從他們的污穢……因他們的污穢……他們的污穢……”,這是神學教訓,三次污穢(二名詞一動詞)。一從(脫離)二因(死因在污穢),(污穢了神聖所)神的僕人,在潔凈律上的輔助選民成聖、自潔,不像異教徒不重視神的潔凈律,像今日的許多牧師、傳道、長執、學者專家們¸一律反對教會遵守潔凈律。所以‚“選民”因己污穢了神的帳幕(會堂¸或身體),造成了死亡遍佈。米利暗因誹謗她的兄弟,患了大痳瘋,使神的營因她的不潔,沒有行路,直等她進來(民12:14-16),今日之教會無法快速前進,也不能行營爭戰,因為不遵潔凈律的教會,與世俗人何異?神的神靈怎會與如此不潔的教會同在?因廁所都要設在營外,否則因血漏不潔使行在營中的神離開,神視那漏症(夢遺)不潔¸不出營,不潔凈的人為諸惡。人的排泄物(遺精血及大小便)使營不潔,故當使營聖潔¸方能蒙神同在,得救敗敵(申23:9-14)。選民的居家就是軍營,是神同在行走救護之所!(民5:2-3)強調此營為神的住所,患漏症的人(與大痳瘋、因人死屍不潔三者同列)無論男女都要出營免污其營,因神/人之營,與神/人之帳幕一體無間。

「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

    人的肉體污穢,竟會導致他的死亡,這與吃神的禁果喪命一樣,無論是入口的(食物),或是出口的(漏症)都是同樣嚴重,這玷污神的圣所,使12:4的禁忌與此處緊連一氣。                                                                                                                                                               神學教訓(二)

   32-33節 此跋,共有五句,首句是男人漏症者律法,記在2-15節;次句是男人流精,記在16-18節;第三句是女人月經的病弱,記在19-30節;構成此章兩大段落。特別又用第四句:“那漏了他的漏症的,為男性(陽性),為女性(陰性)”;第五句:“並為那同污穢女同房的男人。”再次強調“男人”‚兩種污穢:漏症及與污女同房。這重複了上文2-15男漏症;16-18男人射精的兩種污穢。女子與女人之污穢(月經病)分別,故其段落亦是上下對稱的。

33「月經病的」     原文“在月經中”(HB5079),加上“是病弱的”(HB1739)。此片語是總結15:19-30女人月經不潔¸與因月經不順¸造成的血漏症不潔,皆成為一種病弱狀態並是不潔的。我們認為此節點出24節她的月經不潔,乃是她的病弱,故18:19, 20:18分別出現“月經不潔”此字(HB5079),和“病弱的”(HB1739)此字,這種交換使用,意味著可以互換,其意等同,故15:33同時的出現便把15:19-30全總括了。也與12:2同時出現此二字相呼應。因此,對於與月經不潔中的女人性交,這乃是律法不允許的死罪,故15:24不可能指性交。

  「為男性為女性」    此二詞,首見於(創1:27),就創造次序言之,作為神形象而受造的,先是亞當,後是分為男性、女性,故原文強調的乃是亞當(他)是神的榮耀形象,而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11:7男人不該蒙頭,女人該蒙頭的理由)。此處亦按此種排列次序組成:“先是男人,那漏了他的漏者,後分男性、女性。並且男人、那與污女同房的”。經文有意回歸與創造時之原旨,並且點名潔凈律乃是救贖的原因和目的。

  由於始祖一人(雖先犯罪的是女人,但男人該負全責)罪與死入世,使眾人皆犯了罪(構成罪人)也都死了。因此,病痛的加劇,死亡隨此病魔加身,此乃十二~十五章,生育、諸皮膚病及精血流漏症,諸症狀產生的背景原因。解決的首要在對付罪和死,憑信藉由水之沐浴更衣,憑信,由獻罪祭及獻燔祭來贖罪。進一步攻克肉身,使人的肢體在衣食住行及性事上,治死肉體的性慾,順從聖靈而行,即可反敗為勝,重回伊甸樂園。

 

神學教訓(三)

2-30節經文結構:首尾對稱式:abccba

男漏(2-12)

  a.1. 他所有躺的床

     2. 所有坐的器具

       b.3. 摸他床的人

          4. 坐他所坐器具的人

          5. 摸他身的人

              c.6. 他吐唾於人

              c.7. 他所有駕駛的車子

       b.8. 所有摸他底下之物的人

          9. 攜帶他底下之物的人

  a.10. 所有患者未洗手而摸的人

     11. 所有所摸的瓦器

     12. 所有所摸的木器

 

女經期(19-24)

a.1. 摸她的人

      b.2. 她躺的物

         3. 她坐的物

             c.4. 摸她床的人

             c.5. 摸她坐具的人

      b.6. 摸床或坐具的人

a.7. 與她躺臥的男人

   8. 這男人所躺的床

 

男精(16-18)

1. 流精者

2. 其衣服、皮件有精液者

3. 女人、那同她躺臥有精液的男女

 

女漏(25-30)

1. 她躺的床

2. 她坐的器具

3. 摸這些的人

 

  這是以“三”數,上下彼此對稱的文學型式,男漏與女經期,男精與女漏,皆是以三或三的倍數,互相對稱,點出了神學上的教訓意味。

一、男漏,是此章的重點,表述的份量,以十二種(3×4=12)情況最多。

記他本身接觸的,共有七種人物:

①床②椅③圖唾於人④所駕的車⑤手摸人⑥瓦器⑦木器

記接觸他身物的共四種:

①床②椅③身④底下物

    這都是由於他本身(肉體)的問題造成的不潔,因此肉體,在此段,出現於2, 3上下, 7四次,加上13, 16的“洗身”,共六次。另一次在19(女人的肉身)肉體的病(2, 3上下, 7, 13)和流精(16)或漏血(19),皆在教訓人,這是不潔的。主耶穌教人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3:6),不能進神國,律法指示人,當在不潔的肉身上,用水洗身,但只有患漏症的(男、女),則要等七天的潔凈期,然後要來圣所,交鴿鳥祭給祭司‚由他獻上罪祭、燔祭來贖罪,但是只有基督的血為人的罪、無疵的獻上¸是藉永靈獻給神,他的罪的良知才得以洗凈(未9:13-14, 10:1-18)。因此,人之問題不在肉體中行事,因為肉體不是壞事,而是他的肉體會軟弱無力抗敵,故在肉體行事,卻不可靠肉體爭戰,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肉體,而是在神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營壘(林後10:3-4)。這種能力乃是靠看神的靈、憑著信心通過愛力行,才有健壯的一天(加5:5, 6)。因此,潔凈律教導我們,當由此種律法時常自省:由神的律法警戒我們的乃是千萬不可倚靠人自己的肉體(智慧能力),而是靠神的基督和神的靈。尤其在這性自由、色情氾濫、酒色征逐、淫亂邪惡的時代,性事乃是男女當謹守的要道。此章既已指示我們,那房中罪隱密的不可告人的事,神都在監察、審問,人在隱密中行事,更當慎獨戒淫心、斷色慾,惟憑信愛‚靠聖靈不斷禱告神,常被聖靈充滿,方有力量,在色魔誘人當頭,在當下即能遠避逃脫,不作其性奴。

二、對女人的記載,有三種情況:她本身不潔,摸及躺臥者之不潔,女人在月經不潔中產生的困擾和解決方法。在在告訴她們,當安分守己、以家為重,她們天生是爲了相夫教子,以生育乳養兒女為其天職。這潔凈律可以約束她們、教導她們、警戒她們如何成為聖潔的女人,像撒拉那樣¸作她的女兒(彼前3:1-6)、因女人先犯罪,常存信愛、聖潔¸自守克己必通過生產而得救(提前二15)。

 

肆  新約指示

1.   路8:43-48,太9:18-22,可5:25-34,三福音書皆記十二年血漏女‚因信得治的經過,好叫求主醫治他病危的女兒之會堂管事睚魯¸能繼續堅信¸不受女死傳言所影響。血漏女患了十二年,醫生無法醫,花盡積蓄,只得病勢更重的惡果,她在絕望中聽見耶穌的事,使她信心油然發生,深信:手摸其衣裳病必痊愈,果然,其血源立乾,覺知身上災病得治,這是出於信心的力量,這力量卻是由耶穌身上的能力發出來的,這不是她自己的力量,她早已血枯力竭,而是出於神通過道成肉身的耶穌所顯出的能力(可5:25-30)。因此,潔凈律只告知人勿因己污穢而污染神的帳幕而死亡,但福音卻是能使人因污穢(血源)的根源‚得到從神而來的幫助而得潔凈。而這是信心的故事,無人能代替,只有因“你自己的信救了你”(可5:34,太9:22,路9:48),而這種信心包括她勇敢、誠實的公開自己“如何摸他和立刻得治之經過”都說出來後,這種原本見不得人的醜事,卻因此信心之行為變成好事乙莊,她的見證不但造就人、榮耀神、見證了耶穌之能力,也救了她自己,平平安安的去。希臘原文的“救”是現在完成式,表示她過去已因信、摸主衣而得醫治了,並且更強調這得醫治的狀況仍持續到她勇敢作見證的現在,這表示,得救有兩種層面,一是個人的信心對主的摸,不怕因此污染了所摸的人使他成為不潔(包括擁擠的眾人),若因此律法而退縮,她便永遠無法蒙恩。二是她的得治後的信心見證,這也是為何主定要尋出那摸他的人是誰,她個人的得治之秘密性的,但是主知道,她也知道,但旁人無一知道,尤其在去醫治病危的睚魯女兒 途中,因她而耽延時刻的原因,必定要叫眾人及睚魯明白:“只要信,不要怕”(可5:36),亦會同樣得治。她的見證比她個人的得治更美。正如得治的撒路利亞的大痳瘋病患者知回來榮神謝主,而得救。(路17:11-19)

2. 比較(可1:40-45)主禁止得治的患者傳揚,只立刻催趕他快走¸並且主也未叫她去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反而是要找出摸他的人是誰,而由她當衆見證出來。經文雖未記主吩吩她去獻祭,但是獻祭的目的是“對眾作見證”,現在她已經公開為她的救主作見證了,而且在新約的大祭司面前(耶穌),並眾人面前。因此律法所不能的事,因肉體而軟弱了,神就差祂兒子來以罪身樣式作罪祭,在肉身上,審判了那罪(羅8:3)。並且叫律法的義,被完滿在依靈不依肉的人身上(8:4)。

3. 新約經文把血漏得治與死人復活並列,皆因信,通過耶穌的信心而得痊愈。因此血漏和死亡是等同的,在這種不潔的(死亡)情況下,惟有靠那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我們,脫離那罪和死的律(羅8:2)。神的靈即是生命的靈,惟有憑信祈求聖靈的降臨、內住、充滿(以說方言為初降的憑據,以說預言,即作先知講道作見證為造就人之恩賜),使此身體為靈殿(林前6:19; 3:16, 17),方能由罪和死的身體中又活過來。(羅8:11)

4. 生育、血漏、大痳瘋,皆是出於罪的捆綁,彼得說耶穌來,是要醫好凡被魔鬼壓制的人。癱子(2:9):血氣枯竭的病人(約5:14),皆記與罪有關,犯重病臥床的人亦是(雅5:15)。因此,律法吩咐此三種人要獻祭贖罪,亦必是與罪有關,不只是不潔而已。一般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但是由“血源”流漏不住的人(生育女、血漏者及嚴重皮膚潰爛者),則要獻祭贖罪。免得他們因己污而沾染神圣所死亡。這是全部潔凈律(利十一~十五章)最重要的吩咐。今日的信徒、不知、不明、不重視、不遵守此種律法,使神的帳幕(人的身體和神的圣所、會幕、家庭)被嚴重的污染,也不以為意。我記得初次被差派至斗南教會時,他們辦主的聖餐,依規定只能由處女來洗聖餐器,並接觸聖器。當時我不明白律法潔凈之重要,反而視處女事奉為可笑,而改由婦女擔任,犯了大錯,當然,處女也有月經期,她們也應自知此事不能任職。至今已過三十年,教會對此潔凈律反對聲浪更加高涨¸福音與律法早已行同陌路¸互不關涉¸甚至因信廢棄律法¸俗化至此¸豈不可歎?雅威是獨一又真實的活神¸祂口中所出的每一句話就是律法¸令出必行¸決不徒然往回¸此潔淨律關係聖潔方能見主神¸是得勝肉體‚世界和仇敵魔鬼的秘訣或關鍵¸是以仇敵魔鬼竭力阻擋信徒明白這至要的真理¸不叫人去研究查考‚探索交通¸牠藉詞隱瞞潔淨律¸誤導人心轉向虛偽不實的哲理和人的傳統·真神雅威也在試驗人心¸尋找著驗可者

(利 Lev 16, 17, 18, 20)贖罪日、血為生命價、禁淫行

《利未记》(利 Lev 16, 17, 18, 20)贖罪日、血為生命價、禁淫行

《利未记》第十六章 贖罪日

  本章經文結構以重複、對稱方式來表達贖罪的執行,對映十七章同樣的結構形式,表達贖罪的理論根據。(用語以二、重複為主模式)

 

A.律法的緣由(1~4)

  A1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至聖所(1~2):雅威曉諭摩西出現兩次。

  A2 亞倫進至聖所必著聖衣(3~4):亞倫七個未完成動作。

B.在至聖所的贖罪執行(5~16)

  B1 先為公山羊拈鬮(5~10)

  B2 在至聖所為自己贖罪(11~14):焚香,彈血七個完成式動作。

  B3 在至聖所為百姓贖罪(15~16):聖所,曾棚,與他們同住的。

B’出至聖所的贖罪執行(17~28)

  B’1潔淨壇,放逐活山羊(17~22):亞倫出來兩次(在幕內)(17, 18)

  B’2更衣獻自己和百姓的燔祭(23~24):亞倫出來(在院中)(24)

  B’3脂油焚壇上出營外焚罪祭牲(25~28):亞倫出來(在院外)(27)

A’贖罪日定為永遠律例(29~34)

  A’1本地人和寄居者都當遵守(29~30)

  A’2大祭司ㄧ年一次當執行贖罪(31~34)

A’1、A’2有三句話是重複:要刻苦己魂,要成為你們永遠律例,什麼工都不可做(等同這是安息的安息日)。

 

  經文的分段是以動詞的未完成式和完成式的結合來判斷,多次都以未完成式的動作產生後,後接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作,作為整個行動的區分。此型式在(11~15章)也都是用同樣方式來表達某一狀況(事件)發生後,其後續的評判結果是為何。在本章中此型式出現在(5~16, 17~24)之中。

  亞倫進入和出至聖所,前後對映,而以穿、脫聖衣為區分。

  經文以吩咐摩西要對亞倫說話開始,而以一年一次他(亞倫)照雅威吩咐摩西的行了作結束。

  雅威面前、施恩座(遮罪蓋),各出現7次,罪(H2403)14次,分成帶定冠詞7次,無定冠詞7次。聖所(H6944)7次,至聖所1次,在本章中指同一區域。

 

A.律法頒佈的緣由

  (1~2):經文重複強調「雅威祂對摩西說話兩次」,和合本未譯出第一次句子,《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希伯來文馬索拉本聖經》都有譯出。此為經文故意之處,在(16和17章)此句子3次(16:1, 2;17:1),而(1~15章)雅威對…說話出現17次,(18~27章)亦出現17次,故而(16~17章)成為全卷的中心點。

  “在死後,亞倫兩個兒子當他們近到雅威面前,而他們死了”,重述(10:1~2)拿答、亞比戶在雅威面前用別的火,就是祂沒吩咐他們的,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並吞吃他們,他們死在雅威面前。在這描述中「雅威面前」用了3次,是最主要用詞,指明他們所行的,經雅威的審斷為有罪的,刑罰就從雅威而來。亞倫二子用別的火,是祂沒吩咐的火,是指未經香壇引入香爐的火,此與(出30:9)香壇不可奉上異樣的香,“異樣”和“凡”原文都是“別的”(H2114),這詞在(民 3:3, 10, 38)亦出現。首先指拿答他們獻凡火,其次指外人不得近前到會幕聖所,否則必治死。在用詞上“獻”和“近前”是同字根,一為動詞,一為形容詞,因此《民數記》將獻凡火而死和外人不按規矩近前到聖所必治死兩件是並列同等對待,則二人獻凡火就是未按規定來辦祭祀的事。故經文以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來指稱凡火的意義。

  未遵神的指示是射不中的含意,即“犯罪”(H2398)的原意,而無神的指示而行或超過神的指示,即“逾矩”的含意,就是“背逆”(H6586)的原意。亞倫二子就是犯下背逆之罪,神尚未指示摩西,亞倫尚未得知近到聖所的方式,他們卻先進入聖所雅威面前。因此,本章由二子之死而啟示祭司近到至聖所的路是當如何滿足神的要求,則贖罪才能完成。未按神的要求而擅自行動者,結果就是亞倫二子的模樣,不只未能為他人贖罪,自己先受其害。此二動詞的名詞同時出現在(16, 21)兩節中。

  “在任何時候不宜進到…”原文的否定詞非禁令型式,而是告誡型式。“從現在起不宜進入…”,表示進入至聖所是有條件的進入,對比二子隨意進入。神的面不是人可以見到的,由(出 33章)摩西求見神的面,神指示不可見祂的面而只能見祂的背影,亞倫進至聖所亦非直接見神的面(約櫃上的遮罪蓋),而是由香壇的煙遮掩罪蓋(13節),他才能執行彈血的動作。

  遮罪蓋(H3727):來自動詞贖罪(H3722)的陰性名詞。《舊約聖經》27次其中《出埃及記》18次,《利未記》7次,(民7:89),(代上28:11)各1次。都特指約櫃的蓋子。《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成 ιλαστηριου (G2435),即(羅3:25)挽回祭和(來 9:5)施恩座。(新約僅此二次)(和合本譯法)。TWOT以為譯成贖罪的地方較能表達原意。《出埃及記》只記神的吩咐而造遮罪蓋,並未指明它的實際用途之含意,而只是成為約櫃的頂蓋版,直到本章神才啟示它的含意,是提供人贖罪的處所。這蓋非人自創,是神主動啟示的,由(羅 3:25)的動詞“設立”是關身語氣,保羅解釋這是神為自己而置于己前做為祂挽回選民的地方,就是基督。

  因而經文自解“在雲中我要遮罪蓋上被看見”,惟有來到遮罪蓋之處 ,人才得以尋見神。在雲中:此為舊約的描寫方式,每當神臨到時,就以雲朵代表,新約解釋它就等同那靈。神的靈臨到那裡,那裡就是得啟示的地方,若是臨到何人,他就是神話語的出口,代表神在說話,新約指明這位耶穌基督有神的靈臨到他身上,他就代表神在說話,他也成為神人相交的地方。

  神在雲中顯現,(出16:10)是嗎哪事件,(民16:42)是可拉黨事件,都是民對神僕摩西的攻擊中,神藉此為神僕見證,同樣在耶穌受洗和變貌山上兩次神為耶穌做見證,啟示他是神的愛子,都是為他做辯護。而這些事件的背後,是神在審判百姓,是追討人的不信之罪,因此在雲中顯現於遮罪蓋時,表明神人相會是為追討罪,故自3節以下就為此需贖罪,將血帶到遮罪蓋前來滿足神聖別、公義,則大祭司才能不死而成為中保,才能將百姓之罪求得寬容。

 

  (3~4):經文以7個未完成式動作:進來,穿上,存有,束上,戴上,洗身,穿上。用連接詞“為此”(和合本未譯出),將(1~2節)的吩咐成為(3~4節)的回應條件。每當亞倫進到至聖所,必須滿足此兩大條件,一是伴同罪祭和燔祭,一是穿大祭司聖服。第一個條件中,經文未用任何動詞來表示亞倫如何帶罪祭到神前,直到(11~14節)才解釋如何處理罪祭,而第二條件中,6個動作“穿上”前後呼應,表明聖衣的重要性,惟穿上之前的動作是用水洗身,和(利8:6~9)祭司就職的步驟相同,此水洗非為離塵土髒污,而是離世界習俗。(新約中耶穌水洗的意義亦應按此理解,否則施洗約翰不明耶穌為何也要受他的浸。)惟經文用細麻布四次來強調此聖衣,它的內袍,褲子,腰帶,冠冕都是細麻布,未提以弗得、胸牌、烏陵土明、金牌此四樣,經文含意要由細麻布(H906)來明白,本字源自動詞:孤獨”(H909),延伸副詞(H910)為“獨自、單獨”,用以形容以色列民為“獨居之民”(民23:9; 彌7:14),獨有雅威神(申32:12; 詩4:8)。因此以此用詞表明大祭司是獨自一人,身著聖服進入至聖所,他人不可在會棚(17節),贖罪唯獨藉由這位中保,別無拯救。

 

B 至聖所裡的贖罪

  (5~10):進至聖所前的最後預備是取二羊為之拈鬮,一歸與雅威的獻為罪祭,一歸阿撒瀉勒的差往曠野担罪。

  經文省略未提如何執行罪祭,只言亞倫兩種就近(H7126)獻上,一是為自己和本家所獻上的公牛罪祭(6節),一是為以色列全會眾所獻上的公羊罪祭(9節)。如何執行罪祭在前面第四章已詳述,本處單記罪祭的種類,因此取得兩種罪祭之血的方式也省略,而單記血帶進聖所的功用。(14~15節)

  為百姓的燔祭和為大祭司的燔祭是一樣的公綿羊,反而罪祭牲不一樣,一方面表達兩種罪祭的先後次序有別,藉由不同種類的祭牲來區別,另一方面燔祭牲是一樣的,也都同時獻上(24節),藉以表明神已接納兩者的贖罪,同為神所悅納的。(1:4)

  取二羊拈鬮成兩種担罪的方式,和祭司與百姓的二罪牲,其原則是相同的。祭司和百姓的罪祭,雖有前後次序不同的區別,但都為在神前作為贖罪之用,都將血帶入至聖所彈於遮罪蓋處。同樣二羊雖拈分成兩種型式,一宰於壇上,一逐於曠野,但都為担罪之用(22節)。

  本段中不斷重複用詞如下:(重複兩次者)

取(H3947)(5, 7節);就近(呈獻H7126)(6, 9節);贖罪(H3722)(6, 10節);上升(籤落H5927)(9, 10節);站(安置H5975)(7, 10節);雅威面前(7, 10節);鬮(H1486)(8, 9, 10節)四次。

由用詞重複的用意,可以證明上述二羊同二罪牲的意義是相同的。

  鬮(H1486):學者認定源自阿拉伯文:小鵝卵石(KB)有關,《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則以希臘文κληροs(G2819)譯之,指希臘人搖簽,將石塊或陶片、貝殼作記投於帽盔中搖動,首先跳出的為中簽。猶太人則是置金版於瓶中,兩手齊入瓶中,兩手各拿一簽,拿出置於羊頭上以定之。然而聖經雖多次提及拈鬮之事,卻從未指明是用何物來進行拈鬮,或拈鬮過程的詳情為何,反而單強調用拈鬮來決定神的心意為何。《利未記》的鬮成為其他經卷的源頭,引申指“產業,當得的分,必要承受的責任”。(若以寓意解二鬮,耶穌和強盜在百姓前做抉擇,百姓取耶穌為當釘十字架者,釋放強盜,正對比神面前之二羊,此凸顯人的抉擇之錯謬。)

  阿撒瀉勒(H5799):TWOT由多種譯本(《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Symmachus,Theodotian,Vulgate)均認為指:離去的山羊”,出自希伯來文”山羊”和”離去”(H235)組合而成。與阿拉伯文「azala」”放逐,除去”聯想,這詞變成”為了完全的除去”。由於(利16章)將罪位格化,藉由祭儀生動地說明污穢從營中除去,且帶到一個不能再感染百性的孤立地方。在痊癒麻瘋患者所行的儀式,以二鳥類似二羊方式表達污穢的離去,而宣佈為潔淨者。因此這詞只是表達罪的遠離,而非人格化成曠野鬼魔之意。就實際面而言,山羊能自行在曠野生活,正如活鳥被釋放能自行覓食而活,都無歸於死亡的含意,經文反強調兩者的“活”。(14:7; 15:10),一歸雅威,指成為罪牲,是贖價、和好的代價,一歸阿撒瀉勒,指成為罪的負担者,担起罪責,其目的是一致的,但卻藉由外面儀式來表達,這正符合以色列的思想模式,他們的思想不是全在言語、內在思索中表現出來,反是強調內、外一致的方式呈現其思想,因而由可見的事物表達不可見的思想,在聖經中彼彼皆是。

  亞倫首先呈獻公牛罪祭(6節),再獻公羊罪祭(9節),祭司要先為自己除罪,才能為百姓贖罪,表達出只有完全人才能真正担負中保之職。新約以此為基準而論耶穌是無罪而死,故被神高舉在天上成為中保,成為選民的大祭司。因此《四福音書》都在見證耶穌是遵守律法,未曾違抗律法,反襯猶太律法師在理解和遵守兩層面上,是違背律法真義,故而耶穌配得受膏者的身分。他以己身為祭獻與神,就滿足贖罪日兩方面的罪祭要求,一是中保身分的成全,一是選民罪價的成全。

 

  (11~14):經文重提亞倫為己獻公牛罪祭,從祭壇取火焚香遮掩遮罪蓋,彈血於蓋上和蓋之前之路,以贖自己和他的家。

  用詞上亦重複兩次為主要方式:

  為他的公牛罪祭、雅威的面前、滿、取、火、彈、血、指頭、都各兩次,只有三個詞出現三次:公牛、香,遮罪蓋。因此這三詞是贖罪的主要代表意義。

  公牛:成為罪祭,血被帶進至聖所,使其贖價被見於神前。

  香:成為雲去遮掩法櫃,使祭司得以執行中保職責。

  遮罪蓋:成為見證血的地方,滿足神的聖潔要求,使贖罪之路成就。

  

  “為他自己也為他的家贖罪”,出現在(6, 11節),”為他自己與他的家和所有以色列會眾贖罪”:出現在(17節),”為他自己也為百姓贖罪”:出現在(24節),”為眾祭司也為所有會眾百姓贖罪”,出現在33節,”為以色列眾子贖罪”,出現在34節。共計六次經文,由大祭司、祭司家族、百姓逐步擴大贖罪範圍。另為物件的贖罪:”為聖所”出現在16, 17節,”聖所和會棚出壇”:出現在20, 33節。其描寫方式亦同對人物的贖罪,由內向外逐步擴大範圍。正如6~10節亞倫要先為自己贖罪,才能去贖他人,本段落的主旨就在闡明大祭司何以贖自己。

  亞倫需要親自執行七個動作,呈獻(H7126)、宰殺(H7919)、取(H3947)、帶進(H935)、放(H5414)、取(H3747)、彈(H5137),都是帶連接詞Wa的完成式動詞。

取火炭和取血是最主要動作,但是能成為贖罪,卻由下列用詞來表達:

  A、"壇上的火炭”:此句話雖不能作為亞倫二子的凡火而遭神責罰的原因,但卻可作為大祭司的香爐、何以能為神所接納的理由。 此壇非指祭壇,由出三十10、利四7在雅威面前的壇,即香壇。由血的使用方式就可區別壇是指那一種,抹血在壇角,此壇為香壇,倒血在壇腳,此壇為祭壇。香爐是引香壇的炭火,代表香爐是延續香壇的功能,而將聖徒的禱告帶到約櫃。

  B、”雙手心的滿”:和合本譯為”一棒”,此組合詞只出現在出9:8摩西和亞倫各取一棒的煤煙灰,揚灑天空成瘡災。另出現在傳4:6與單手心的滿作比較。出埃及記此動作是行在法老面前(出9:10),而本處是在雅威面前,前者代表刑罰,後者代表遮護。

  C、”那香的雲(煙)遮掩”:雲的出現首見於創九13, 14,代表虹的約,成為神庇護的記號。出24:15, 16雲把山遮掩,代表神的榮耀臨在,出40:34 民9:15, 16; 16:42雲遮掩會幕,代表神臨到至聖所。雲就代表神的同在,等同神的靈,本章二節就先啟示神要在雲中臨到遮罪蓋,大祭司以香代表禱告,雲的遮掩就等同神的庇護,以致大祭司不會死亡。因此本句話可意指在靈裡的禱告,是信心的禱告,達到遮罪蓋,就是天上的大祭司。

  D、見證(法櫃)上的遮罪蓋”:2, 13節之外,另出現於出25:22, 30:6民7:89節。見證櫃代表神的律法和神的眷顧、前者用石版存在櫃中,後者用嗎哪存在見證櫃前。律法與福音在見證櫃中啟明是相合的,而遮罪蓋就是將律法和福音顯証於外的,大祭司進至聖所,只能彈血於蓋上和蓋前,並未將血彈或抹在櫃上,此蓋就成為神接納罪債之處。神的見證只有此蓋來代表,基督滿足神的見證,約五30~47即記載此事。故血需彈在兩處,一在蓋上,表基督的受死,一在蓋前,表基督一路走來,就是十字架的路。故此遮罪蓋才能應驗在耶穌基督身上,因他都滿足遮罪蓋的要求。

  

  (15~16):經文重複上段用詞宰殺(15節)、帶來(15節)、彈(15節)、贖罪(16節)四個動詞再加上三個製作(H6213)15節兩次、16節一次,和合本未在15節譯出這兩次,16節譯為”行”(最後一字)。將為百姓的贖罪動作,省略記載而單強調血彈在蓋上和蓋前。16節則增添贖罪的因由、以三個名詞表達:污穢、背叛、不中的之罪,以及罪污擴及聖所、會幕結果,就需大祭司來贖罪。

  只重複記載彈血於遮罪蓋上和蓋前,如同強調逾越節羔羊血塗在門楣、門框上的效果。彈血成為所強調的動作,彈(H5137),在民18:7, 19:21都指灑除污水,則彈血和灑水都成為象徵動作,表達經由血和水而與其所代表的罪與污隔離,正如逾越羊羔血塗在門上的功用,成為遮罪得贖的意義。

  流血代表失去生命,流他人血代表殺人,血染在人身上代表罪罰臨身,血污大地代表地受咒詛(即住在地上之人受咒詛),因此血彈於遮罪蓋上面和其前面,代表遮罪蓋成為承受罪責之處,神親設此蓋為百姓承擔罪責,正如那活羊也是如此(21~22節),則承受罪責的方式有兩種形式,一是死亡以担罪,一是受苦以担罪,這在基督耶穌身上都被印證了。

  16節為聖所、會棚就是永久居留在他們中間的,亞倫要贖它們:經文並非指會棚、聖所會犯罪,故需贖罪,而是用”因為”來表達它們需贖的理由,就是以色列眾子本身的污穢,過犯,罪愆,使它們被罪污染、正如土地因流人血而污染,需要被贖(參見申二十一1~9處理被殺而不知誰殺的律列)。肉體污穢會傳染到它人和物件,使之成不潔,同樣原則,犯罪也會傳遞罪責到他人和物件,使之成為罪污受責。子因父罪受罪責,雖未直接受刑,卻終身帶者罪名受辱,此現象是普世原則,聖經亦一再提及。罪的影響力更大於污穢,怎可忽視或否認,洪牧師在此方面的解經,就未能脫離這迷失,以致一再否認kipper為贖罪用法。

  

  B’ 離開至聖所的贖罪執行

  (17~22):亞倫由至聖所到香壇再到幕前的贖罪工作,經文在時間和地點的轉換,特別強調。17節當亞倫在聖所時……,20節亞倫完成為聖所、會棚、壇贖罪後,……,兩個時間點帶出兩項贖罪工作,一是潔淨並聖別香壇(18~19節),一是使活山羊擔罪而遣至曠野(21~22節)。在有關贖罪對象的目錄上,17節是為人,20節是為聖物亦成對映關係。用詞上17節用了三個不定詞:進去、贖罪、出來,強調地點的轉換,而20節只用一個不定詞、贖罪。則本小段亦成兩個細項17~19和20~22。

  (17~19):”任何亞當不存在於會棚中”:當大祭司在聖所行贖罪時,不再存有亞當,這不只是說其他人不可進聖所,只留大祭司一人,經文用”亞當”一詞,代表大祭司在贖罪時,他是中保,不再是一個亞當,他才能執行贖罪。因此當耶穌是成為另一個亞當,而不是先前的亞當的族類,他才是天上的大祭司,才能執行贖罪。

  “為壇贖罪”:對映16節為聖所贖罪,是藉彈血於遮罪蓋的方式、同樣對壇另加抹血在壇角四周後,再彈血在其上。經文用”贖罪”,”潔淨”、”聖別”三個動詞來表示這些動作的含意。它們表達由罪到潔到聖的三種層次的轉換,是藉血而非水。血染於香壇,代表香壇亦成為承担罪責之處,如同遮罪蓋,則聖靈的禱告能成為中保般的担罪,保護,由羅八26~27被印證了。因此中保的職責在新約中有兩位在不同地點担起,一是天上的中保基督(羅八34),一是在信徒裡面的聖靈,這正符合本章彈血兩處的意義。

  “因以色列眾子的污穢”:出現在16, 19節中,另16節有一省略用法”在他們的污穢之中”,則三次強調,為聖所和香壇贖罪的原因。此污穢不只言及聖潔條列的不潔事項,更包含聖潔條列中需贖罪的事項,因此贖罪的抹血和彈血造成壇得以成為潔淨並聖別。

  (20~22):當亞倫完成贖聖所、會幕、香壇後他要呈獻活的公山羊,經由按手和認罪,如同罪祭,而活山羊就背負罪孽送到隔絕之地。經文的描寫方式視這羊如血帶進至聖所的羊,都是担罪之罪牲,一個在隱密處由大祭司與神的對話來成就,一個是顯在眾人眼前,由準備好之人的手送到曠野來成就。和合譯本未譯出”準備好”(H6261)這字,《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etoimou(G2092),這希伯來字只出現一次,一次字根為時間(H6256),意為適時的,就是準備好的。

  經文用了三個有關罪行的字來描寫所犯之罪當宣認出來:罪孽(H5771)原指彎曲、扭曲之事,首見於創四13指該隱之罪,亦出現利 5:1, 17; 7:18; 10:17, 由其字根動作”彎、扭、歪曲”衍生為”扭曲、歪曲、曲解”之意,用於律法則指曲解律法的行為,即不按正意解釋律法的要求、標準而隨意扭曲神的規矩後,所衍出的行為。此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神的話而行的,由太 15:1~20和可 7:1~23洗手之辯最為明確。惟今日基督信徒對律法的曲解之罪更是嚴重。過犯(H6588)原指背叛、悖逆、首見於創31:36雅各為自己辯駁他並沒有違背他與拉班之間的約定,另創50:17約瑟兄弟向約瑟祈求饒恕他們的背叛不順服之罪,因此本字根原指雙方關係破裂,不再忠順,是對君王的變節、背叛,或被棄雙方約定的行為。用於律法則指越過神律法的限制,抗拒神權威的行為,故聖經指稱背棄神的聖約即用本字。耶穌在教導門徒禱告中,就用此字,當饒恕他人的過犯,天父也必饒恕你們(太六14~15),將創50:17的用詞用在門徒身上,他人對己的背約和自己對神的背約作比較。罪愆(H2403)即射不中之罪就是達不到要求,用於律法就指行不出律法要求。

  “雙手按羊頭、承認……”,此用法五經僅此一次,”雙手按”在其他罪祭上都用單數的手按,“按和承認”在其他地方也未組合出現,故在本處是雙重強調此活山羊所代表的担罪意義。

  “隔絕(H1509)之地”:聖經亦僅此一次,字根源自動詞”切斷、阻隔”(H1504)猶太人解為懸厓之地,故認定此山羊必死無疑。惟本字字根用於獻祭指祭物劈成兩半(創15:17),故在此出現這詞,是將此羊視同流血之羊的獻上歸神。

  

  (23~24):第二次用亞倫進去…..出來…..,對比17~18節首次描寫。惟本次的進出是完全離開會棚到院中獻燔祭,並為出營做準備,故先記亞倫要脫下聖服,用水洗身,換上自己衣服。

  進入聖所要更衣洗身,離開聖所也要更衣洗身,一方面指出亞倫作大祭司中保是有限制性的,一年一次的執行。另一方面指出亞倫的洗身非關污穢,而是要離俗和離聖的代表,用水洗身不光在離污上使用,在無污者身上,是要與所處地位(或環境)分別出來之用意。猶太人解釋此更衣洗身,認為大祭司在當日幾次進出至聖所,就幾次更衣洗身,而算出亞倫需五次更衣洗身。惟由4, 23節再進出聖所的首尾才記更衣洗身,經文不在強調每次進出都當更衣洗身,而在強調大祭司的身份由聖衣作代表,洗身只為配合穿、脫聖衣,則亞倫再整個祭典中都應是穿著聖衣執行贖罪工作,直到贖罪完成才卸下聖衣。

  罪祭執行都是由身穿聖衣的大祭司來完成,之後只再獻燔祭、無同獻的素祭及平安祭,更加證明贖罪日的祭禮是為重得神悅納而執行的,是因諸罪阻隔神對人的悅納,故是神主動願意被人尋得,人才能來到他面前,若無神設立中保,罪祭,人所獻的(代保人尋找神)無法達到神前。

  

  25~28:本小段經文呈交對稱結構如下

  a、罪祭脂油在壇上燒          (25)

  b、送公山羊者洗身洗衣才得進營(26)

  a、罪祭帶到營外燒其皮、肉、糞(27)

  b、燒它們者洗身洗衣才得進營  (28)

  經文在動詞的類型(語根)亦成交叉結構,(主動詞而言)

  25節:使後主動               26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27節:使役主動+單純主動      28節:強調主動+單純主動二個

  因此經文故意按罪祭的處理原則(參四8~12)來重複記載,而將送羊者和燒羊身者作對比,處理兩支羊的人,最終同是洗衣洗身表達兩羊同是罪的替代者,與之接觸者都同需離污。

  另在主詞的使用上亦有故意轉換以彼此對稱,25節燒脂油者為單數應是祭司,26節送羊者是單數,那位準備好的人,27節帶血在聖所贖罪者,他要帶出營外是單數,應是祭司,但用火燒羊者是複數,28節眾燒羊身者洗衣洗身,之後進營動詞單數,應指祭司。因此經文在強調大祭司出到營外後,行完他的職責後,才得入營。希伯來書作者引此應用在基督和跟隨他的信徒(來13:12~14),最後要進的營,是那將來的城。

  

  A’定這日為永遠律列

  經文上下重複用詞作為結論,對比方式如下:

  它要做你門永遠律列(29節)      它要做你門永遠律列(34節)

  你們要刻苦己魂    (29節)      你們要刻苦己魂    (31節)

  因你們的眾罪      (30節)      因他們的眾罪      (34節)

  經文其他用詞是相互對稱、說明,對比方式如下:

  本地和寄居者     (29節)      接續他父親受膏的祭司(32節)

  任何工不可做     (29節)      安歇的安息日        (31節)

  贖罪和潔淨(二次)(30節)     贖罪(四次)        (32~33節)

  七月初十日        (29節)     一年一次             (34節)

  “永遠的律列”出現三次29, 31, 34節,是其中心要旨,將贖罪日的施行,成為選民每年必遵守的律列。同樣以三次出現”永遠的律列”來表達,出 12:14, 17, 24逾越節的規定,此兩個節期有相同意義,都與救贖為主題。(同為春、秋兩季節期的開端,互成相映,正如五旬節亦相映在住棚節的相同意義上)。

  守節的特徵為”刻苦己魂”,”刻苦”(H6031):字根有雙意,一為回答,見證、說話,一為壓迫、迫使臣服、懲罰、苦刻。在強調主動類型(本章所使用)上都為第二種含意。TWOT引Birkeland定義本動詞為”發現自己在一逆境、卑微、較低的地位之中”,都用在人的身上而未用在神,舊約使用這詞有四種含意:

  A、神使用困苦使人悔改,如曠野漂流的目的、要使以色列人學習謙卑(申8:23),在被擄事件亦有相同性質和目的(詩102:33,賽64:12,亞10:2)。

  B、本詞常伴隨著禁食一同出現(拉8:21詩35:13賽58:1~10)。

  C、由但10:2~12先知更擴大為禁美味、酒、肉、抹油等肉體享受上。

  D、在被動類似用法則強調自我受苦,甘願降卑,賽58:10”使困苦者得滿足”意對軟弱者的扶助,因此彌賽亞卑微自己,甘受不虔者欺壓,是為救助飢餓、困苦者,甚至是對他的敵人亦是如此。新約引用這詞的意義、由來13章對弟兄的愛,對性、財等肉體上的克制,都是本字的真實含義。”己魂”(H5315):原指生命,可指兩層面,一為食慾慾望,一為心智,因此刻苦己魂意義上就指對身體和心智上的壓迫,使之臣服。此身心合一而最終臣服於神的律法,是贖罪日最終目標。

  守節的對象為本地和寄居的外僑(29節),此要求在逾越節(出 12:19, 49)、安息日(出 20:10)同樣實行,因此守節不是只對肉身為以色列人的規定,凡願意得著同樣恩典的外邦人亦當遵守。(參見賽56:1~8)

  守節的原因和目的為” 為你們的眾罪”,經文在(30, 34節)用同一介詞(mi),和合本(30節)譯”脫(離)”,34節譯”因(為)”,就介詞的含義此二種都包含在內,它可指原因,故譯因為,也可指目的,故譯脫離,因而守節的中心思想為離開眾罪(或一切的諸罪)。選民被拯救,在今世雖靠羔羊得入神家,但在今生仍有不足、缺欠之處,仍需不斷被贖和被潔淨,經文在(30節)將此兩種不同的對付:罪和污穢,一併在這日中顯露其拯救事項,故而一方面因諸罪和污穢,需要贖罪日來贖與潔,另一面也表達守節的結果可以被贖與潔。今日猶太人守此節只被視為傳統要求,卻不以為可以得神救贖,已經失去守節的意義和盼望,只有儀文而無真意。

  大祭司的職分是不斷傳承下去(32節),他接承父職以穿細麻聖衣為標誌。細麻布(H906):此用詞日後在《以西結書》(結 9~10章)和《但以理書》(但 10~12章)中特指神所使用的那位啟示和審判者,他以身穿細麻布為代表,在新約中應驗於耶穌基督,故而(來 9~10章)將基督和大祭司比較,他一次獻上自己身體,成為永遠的贖罪祭,表達大祭司的職分成就的真正應驗,不在屬肉層面,而是屬天層面。

  新約啟示

  基督的血:  帶進聖所,在遮罪蓋前面,在遮罪蓋上面。

  基督的香氣:在壇上燒成香(客西馬尼的禱告,受苦成就神恩)

  基督的身體:在營外焚燒(被人棄絕、受苦、受咒)

  基督的脂油:在祭壇上燒(成為最美好的歸與神、為神所悅納)

  

  

  第十七章   血為生命價

  本章經文結構承繼十六章重複、對稱模式、表達何以罪祭牲血得以能為選民贖罪的說明,亦重複說明贖罪日的中心點,惟獨到會棚門口,雅威會慕面前,流血才可贖罪,若在他處流血,罪必及身。

  開首語1~2:對祭司家族和以色列的吩咐

    (A  )3~7:  要祭祀只能到雅威會慕內

    (A’)8~9:  祭祀不能到雅威會慕以外

    (B’)10~12:禁吃血

    (B  )13~16:非祭祀之肉處置條列

  經文用詞以三和四兩種為主,出現三次的有:”以色列家每一個人和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僑”(8, 10, 13節),1~2節的開頭語,說話(H559)和說話對象(亞倫、他的眾子、以色列所有眾子)各三個。3~7節血和帶來(H935)、獻祭(H2076)、祭牲(H2077)各三次。10~12節血六次。13~16非祭祀之肉類有三種:臘物、死屍、被撕裂的。更多的是出現四次,主要的有:”以色列家每一個人”(3, 8, 10, 13)和”剪除”(H3772)(4, 9, 10, 14),做為結構分段的依據。

  3~7和8~9兩段,都以祭祀為主,在用詞上亦與祭祀相關,而構成一上、下重複加強的主題。10~12和13~16兩段,都以血的意義為主,用詞上亦多與罪相關,而構成上、下重複加強補充的主題。

  就嚴格的禁令格式,只出現一次”不可吃血”(14節,第二人稱Qa1未完成式),其餘和合本譯為禁令的”不可在獻”(7節),就希伯來文法而言,是鼓勵式或祈願式否定(12節兩次”不要吃血”亦屬之)。故7節可譯為”他們不宜再獻”(如16:2對亞倫的吩咐),因此本章的吩咐正如16章是由亞倫二子事件引伸的應許和命令,同樣也是由以色列過去獻祭給公山羊(淫亂的象徵)而延伸出來的吩咐。就此律法頒佈原則,都是外添的,正如保羅所言(加3:19羅五20)但更重要是律法雖為過犯添上,卻都指出一條對付過犯的方法和成就的應許,亦即律法在第十六、十七章中,向讀者應許一種能按神啟示的方式,全然去對付過犯,使人不再犯罪。

  由創三章始祖犯罪”造成地受咒詛,四章第一位為義受逼迫,因信而流血者亞伯,他的流血,成為本段落的主軸。而創九章由八章挪亞獻潔淨祭牲為燔祭而延伸出流血和禁食血的命令,在本章中亦重申和加強其含意。另利七11~28平安祭的律法所提及的,由獻平安祭食肉規定,而延伸到禁食血以及對自死和被撕裂的動物處理,亦是本章的基本寫作模式。

  

  開首語1~2:除最後一句”這是雅威吩咐的事,去說”,全句同22:17~18a且8節開首語,亦同22:18b”每一位以色列家與在以色列寄居的,就是……”因此在使用格式上,17章和22章有相似格式的套語,則17至22章是一整系列的吩咐,無法拆解其中的律法,正如有反對律法主義者的注解,他們將18~20章視為當遵守的道德律法,而11~17和21~22章視為猶太禮儀律法與非猶太人無關,也不需遵守。此種迷思充斥在外邦基督徒中,無法全面明白經文的安排目的,都是為要使罪人得著神公義、聖潔的指示,得到一道到神面前蒙悅納的路,此正是基督所告知的窄門小路。

  “雅威吩咐的”同16:34”他照雅威吩咐摩西的行了”,在16章中以大祭司所行為主角,他為以色列民贖罪時,極為辛苦,工作煩重,在17章經文則以每一位以色列民為主角,祭司的責任只在第六節,其餘都是選民當遵行的命令。對付罪一方面是神設立的中保所當行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尋求神開恩的人,他們亦當有當行的責任,才能滿足罪價的要求。

  吩咐的對象強調三個:亞倫和他眾子和所有以色列眾子,其吩咐的內容和對象都同22:17~25,以平安祭為中心。本章強調獻祭的地點,而22章強調祭物的選擇,但中心目的仍是按平安祭的代表意義,與神和好。羅五10~11指出基督滿足與神和好的要求,使我們得贖,因此獻祭的地點要求,正如祭物的適當,都由基督來應驗,而其命令背後的含意,亦當由基督的代表性思考之。

  

A  祭祀只能到雅威會幕內(3~7節)

  經文以選民進到會棚門口對映十六章亞倫進到至聖所,作為蒙神接納的條件。都以帶來(H935,若帶介詞,則可譯為”進到”16:2, 3, 26, 28等處)這一動詞表達中保和選民之間是同一行動的。

  本段經文是以獻祭地點的指示為內容,但是被常誤解為要食肉類,就必須在會幕門口經過獻祭後,才能食用的指示。就3節的含意、宰殺三種動物: 公牛、公綿羊、母山羊,是平安祭的三種潔淨動物(參利三章)其動詞”宰殺”(H7819):在舊約中84次,大部分用於獻祭之時,只有少數幾次指殺人,而殺人之事有二種情況,一是宗教性的,如創22:10亞氏要殺以撒獻上,一是有計畫性的謀殺,如尼布甲尼撒在西底家面前殺戮其眾子(王下25:7)。(以上引自TWOT注解)。然而詳查用在殺人性質的事件,若從宗教性質的目的來了解,則事實上本字都是指祭殺,是與宗教崇拜相連的性質而殺人或殺牲。在《利未記》中自(1:5)至(22:28)共33次,都是為獻祭而殺牲的用法,而非為食肉而殺牲的情形,故本段非指成為食物為目的的殺牲。

  殺牲地點-在營中-在營外,表示殺牲目的是為獻祭,5和7節式相似的用法和意義,”在田野上獻祭”(H2076)和”獻祭牲”(H2076)給諸公山羊,就是他們那淫行者,跟隨他們之後”,都是指獻祭的對象不是雅威神而論的。因此地點的義意是指何種神,給那一位神,在那一種條件下才是真正歸雅威的。

  4節”到會棚門口”本章出現四次(4, 5, 6, 9節),而其後補述語”在雅威會幕面前”,即指明獻祭要按先前五祭的指示,帶就近物就近雅威的含意。而當這人未按此要求來獻祭牲者,血就歸諸於(H2803)這人身上。所用動詞(H2803)在主動意是指算計、在被動態是指經判斷而歸諸於某人。和合本譯法是符合原文,但是流血在此非指殺人,而是殺動物,而扼殺動物被視為謀殺的罪行,是因未將動物獻在神前,其罪是宗教性的,指拜別神之罪。經文非關生態問題,殺動物若非關係宗教行為,由申12:15的規定,人可隨心所欲殺牲食肉,只要他是潔淨動物,且血不可食即可。

  5節”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其他經文未有提以色列人先前是否有在田野獻祭給其他神明,但由5和7節的文意,是指以色列人曾有過此事實,神才為使他們回到正確的敬拜,而頒下本章律法。”田野”,使我們聯想到亞伯和該隱事件,他們的祭物造成該隱犯下殺人流血之罪,本段用詞都與創四章有相同之處。錯誤的祭祀等同謀殺之罪,本段經文說明其因由,亦可指亞伯和該隱的祭,事實上一給雅威,一給其他神明的兩種祭。

  “祭司獻平安祭給雅威”:就1~9節都未用與食物相關的用詞,10~16節才提食用(H398)八次,本章是由此兩大段所構成,而吃八次有六次指吃血,兩次才指吃獵物,死屋、撕裂物(13, 15節),因此經文的主軸絕非在論食物的事,而是獻祭的事,下半段會提食用問題,是由本節”平安祭牲”延伸出來,正如七11~28平安祭律法,就必須指明相關祭肉的食用問題。但是在十六章只提罪、燔兩祭的意義,本章繼提平安祭為主的祭祀,其含意就是接續十六章贖罪主體的闡明。祭物原為使人能來到神前,與人和好,而罪祭是為修補神人破裂而獻上,燔祭則是見證神已接納罪人,平安祭才是神人和好的表徵。因此此平安祭牲的脂油、血、肉的處理,在五祭中已啟明了,本章6節只提灑血和燒脂油,反而省略食肉規定,此目的更加強調本章不是在談食物。

  6節的記載,旨在強調此祭是合神所悅的。惟有祭牲血灑在雅威壇上,祭牲脂油燒成撫慰的香氣,才是獻給雅威的祭,而非獻給他神的祭。

  7節”公山羊”:在4:23已解釋此詞(H8163),原指羊的租毛,後引申特指公山羊。以色列民在出三十二章獻祭給金牛犢,在本處獻祭給公山羊,此兩種動物在遊牧民族中,常象徵能力和繁殖力,是在曠野生活中常需的,維持民族生存的必需物。而聖經藉此表明,生命的維持和延續不在於屬肉的能力,而在乎雅威神,此兩種動物即代表人屬肉的能力和慾望,卻是聖經一再告誡應當棄絕的對象。”行邪淫”(H2181):此為《利未記》首次出現,而後出現在(利 19:29; 20:5, 6; 21:7, 9, 14)。因此19~21章有關淫亂的戒律,是由本章延伸解釋命令的。此動詞基本含意為行不法的性交(特別指女人)。就字面意是不法的異性性交,通常指女人,亦有二次指男人(出34:16; 民25:1)。而其比喻用法可指國與國的不當交際(尤指以色列與他國的交往關係),亦多次指宗教上,敬拜假神。律法書將偶像崇拜和淫亂視為一體兩面、新約也延用之。

  “這樣成為他們永遠的律例”:此句亦在16:29, 34中出現,因此本段經文可視為接續16:29~34贖罪日的律例之延伸命令。專一敬拜這位救贖他們脫離罪惡的神,成為他們得以蒙神赦免其過的條件。

  

  A’ 祭祀不能到雅威會慕以外(8~9節)

  本段落重複前段的吩咐內容,惟在對象上增添外邦寄居者,而獻祭的種類由平安祭,增添為燔祭和平安祭。因此本段指是擴大首段經文的適用範圍,但命令的中心主旨:只能到會棚門口燒獻祭物,是一再重複提醒。

  由地點來代表所獻的對象為誰,此地點的意義就不光指空間上的限制,而是由地點所在的物件來代表其含意,因此出二十五~三十會幕的啟示,代表此地點的含意,這是經文背後的教導意義。當選民明白何謂神啟示建造會幕和其中物件的意義,才能明白神現在何以要求只能到此會幕才算是拜神的。

  祭牲的血被流出來,在本大段落中,只提成為追討罪債的含意,而其他的含意要由下一段落來解釋,然而由4和6節血成為記號的用法已被強調出來。十六章大祭司帶血入至聖所,也是一種象徵記號,代表罪價被帶到神前來滿足神的要求,因此祭牲的血若正確的被使用,它才可以發揮它的贖的功能,反之則它卻成為更重的追討罪債功能,這是4和6節血的用意,若對比基督的血,事實上都是同一原則,正確明白並接受基督血的代價這人才能蒙神赦罪,反之誤用或拒絕基督血的代價,這人與天國之門斷絕。

  “從民中剪除”:此刑罰首見於創17:14以色列人必受割的規定上,此刑罰的含意重在它代表不得赦免,與神的約無分。受割代表與神立約,成為亞氏後裔,是割除肉體的含意,不割除肉體就無與神立約,同樣若不專一敬拜雅威,而以其他為神,或以其他人或物為雅威神,就與神無立約關係,而專一敬拜雅威是由雅威所立為名的地方來代表(申十二章),就是按神律法所定規的方式來親近牠。

  

  B’ 禁食血(10~12節)

  血就是生命,創九4~6神的命令在本段再被重述和解釋,創九章中強調不可吃血和流血必遭討罰之間的關聯,而本處則將不可吃血和流血是為贖罪之間結合。吃:由創九3先以名詞食物出現,表人有權柄吞吃一切快速行動的活物,因此血不可吃,這代表人因神重新賦予更大權柄來管制他所造的世界,人就可以克制其他活物,不當再受其迷惑如始祖受古蛇迷惑,但是神並未付與毀壞生命的權柄,獨占生命的權柄,人只能取其肉而食而非滅其生命,故將血視為生命,吃血即毀生命。

  10節”變臉”:希伯來文用三個詞”我給我的臉在這人身上”,可譯為”我將我的臉面向這人”,”神的臉面代表神的審判,故本句話就是神將審判這人,同樣出現在利20:3, 6; 26:17,前者為獻種籽(兒女)給摩洛的,後者為不聽、不行神誡命,背棄神約者,此三種罪況,都以這句作為刑罰。這三種罪行是對神的生命大權、當得敬拜、誡命諸約、視如無物般的大罪,不得赦免。經文以有何種狀況產生時,神就對映何種處置,而處置的理由下節說明。

  11節神的理由用三句話,兩個”因為”來記述,譯如下:”因為肉的生命牠在血中,,並且我親自為你們設立它,在壇上來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為這血它在生命中它將贖罪”,兩個”因為”事實上是重複的加強用法,則理由只有一個,血就是生命,神設立它為贖罪之用。因這一個特別功用,以致人無權去佔有、吞吃它,這是神設立的,人不可廢棄,更改它的被造目的,這也是神提供給人得救的惟一門路,拒絕它的就是拒絕親近神的管道。

  血只能用在壇上,代表生命是要歸於神,回到神面前,當血灑在壇上將壇遮蓋,其型式如同創六14方舟用覆蓋物從裡到外塗抹一樣,其所用動詞kippar(H3722)的含意是一致的,壇就等同方舟,是能拯救人的。

  12節將命令的對象再重複說一次,對以色列眾子和寄居的外僑,都是同樣的吩咐,惟所用的動詞”說”,用完成式,表神曾說過這吩咐,(和合本未譯出),這是按創九章的吩咐而言的。

  

  B 非祭祀之肉處置條列(13~16)

  本段落談兩種狀況,13~14以有獵到可吃(即潔淨的)獵物時,當如何處制牠的血,其理由重述且節略10~12節內容。15~16以有吃死屍或撕裂物時,當如何處置食用者的肉身,而若未按律處置者要背負罪孽,用詞上同活羊擔罪(16:22)一樣。兩小段彼此對映,補充說明生命離開身體後,其肉的使用上,有所限制,是與利11:39~40一樣。

  13節”獵取活的獵物或飛禽,那可吃的”,經文強調所獵取之物是可吃的,代表是潔淨的動物,創27章以撒欲吃以掃所獵的野味,是本動詞首次出現之處,即代表列祖當時雖是打獵亦知分別潔淨,故雅各母親以羊羔取代美味而以撒食後不能分辨,證明獵物必是屬潔淨的牛、羊類。

  流血以土掩埋,此命令符合創一24”這地要帶出有氣息的活物”,動物是藉由地而出,生命就當歸回它出來之大地。

   14節再次解釋血的意義,惟經文強調”所有肉的生命”和”所有肉的血”,前者用了兩次,後者一次,”肉”(H1320)特別強調,和合本都譯成”活物”,本字原指人、血肉、身體而非指食物的肉,故首先經文不在強調肉中有血絲不可吃,因肉中所含帶之血不被視為吃血,其次經文指動物的身體而非人的身體,吃身體的肉,不是占有動物的生命,故非佛教所說殺生之罪。因此食用動物身體,不是被視為奪取神賜與動物的生命,反而食用血才是。

  15節死屍(H5038):和合本譯為自死的,本意為人或動物失去生命後的身體,故譯屍體、屍首。由11:39~40是特指潔淨動物的屍體,因未註明死亡的原因或流血是否完全,即非經正常流血過程的肉,和”撕裂物”同列為疑慮的食物,但卻未歸類於不潔的,因此食用此肉類需以水潔淨自己與之分離。

  16節食用前述肉類而不以水潔自己必担其罪,此為考量神既顧惜人的需求,而容許人食用上述肉類,食用者當為己身亦能回報於神的顧惜就必須與此有疑慮的狀況離俗分別出來,得以重返潔淨,否則是踐踏神的恩,故必要担罪。

  總結

1、 大祭司、會幕、血的贖價這三項構成選民得脫罪的控告之救恩管道,三樣都是神直接啟示、設立的,非人自尋而得,他們代表不是靠自身肉體的思考力,肉體的能力去完成救贖,只能藉由神所安排的人,地,物來成就。神深知人肉體易陷罪的勢力中,但祂更願意祂形象的代表者,能脫離這樣的悲劇,而再次給予重新回到祂所設定的公義、聖別之路上、選民若能堅信神所設立的,專一敬拜祂,離棄肉體力量,就是這三項的教導真意,才能遵守神的律法,活在律法之中(利18:5)

2、 這三項啟示都由基督全然應驗,成為信徒得以到神至聖所的新活路(來10:19~20),然而基督在世上的眾弟兄們:教會,是被神設立承繼同一職事的,也同樣成為當代世人的新活路,教會是每一世代的得救管道,沒有教會,基督成就之工不能為世人知悉而得救,保羅才說”人未曾信,焉能求,未曾聽,焉能信,無傳道者,焉能聽,若未被差,焉能傳道”(羅10:14~15),教會當負起中保、會幕之責,亦當付出真代價成為世上的真光。

3、 因著神的憐憫和堅愛,所立下得贖門路,進入此門路者就當尊重此門路的要求:禁戒眾偶像的污穢(3~4)、淫行(7)、勒死牲畜(13~16)和血(10~12)四項,這是猶太人和外邦人進此門路同要遵守的,雅各說這是他對神話語的判斷,卻也是聖靈和教會以為是美善的(徒15:19~21)。

 

 

  第十八、二十章 禁淫行

  這兩章在文學的用詞,結構寫作目的都呈現相似而互補的內容,十八章更特別以宗主國盟約條款方式記載,而二十章則強調違背這些條款時,應有的刑罰,其刑罰以罪的結果是死亡為主,回應創二17”因在你吃的日子,出於它你必定死”,也對比利18:5”實行它們的亞當,它就將要在它們裡面活著”。生命存活和生命死亡之間的對比,是這兩章的主軸。相似結構如下:

十八章                                          二十章

A、1~5  盟約的要求                       1~8   聖律的要求

            B、6~17 禁肉身極惡之淫行(血親) 9~16  強壯者毀壞生命(血)之罪行

            B、18~23禁可憎、混亂之淫行         17~21 強壯者揭露下體之罪行

            A、24~30違約的從這地吐出            22~27 淫行的從這地吐出

    就各別經文分析,則兩章有其特別安排如下: (參洪同勉牧師著作)

       十八章                                            二十章

1、 啟示對象                                      1:  啟示對象

      2:曉諭對象和名銜(我是雅威你們的神)2上:曉諭對象

      3:歷史序言:由埃及到迦南                  2下~6: 宗教淫行之罪

      4:基本要求:實行典章、看守律列         7~8:  聖別要求

      5:應許    :要在其中活著                    9~21:破壞家庭之罪

      6~23:詳細條款                                 22~26:聖別要求

      24~30:違約之刑罰                             27    : 宗教淫行之罪

  兩章之間相同之處詳列如下:

1、開始的啟示對象和曉諭對象是一致的、18:1~2=20:1~2上

2、在律法要求的用詞和格式是一致的、

   18:4  實行典章且看守律例             20:8  看守律例且實行它們

   18:5  看守律例和典章,而實行的    20:22看守律例和典章、而實行它們

   18:26看守律例和典章,而不實行

3、對於外邦的律例要禁行是一致的

18:3  按它們(指埃及和迦南)的律例,你們不可行走。

18:30不實行那可憎惡的律例

20:23你們不可行走,按外邦的律例。

4、神的名銜是一致的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   18:2, 4, 30    20:7, 24

     我是雅威               18:5, 6, 21    20:6

5、對於罪行的評價是一致的

極惡的計謀(H2154)     18:17          20:14(兩次)

可憎的     (H8441)      18:22          20:13

混亂的      (H8397)     18:23          20:12

6、罪名的用詞是一致的

   下體(裸體)18章24次      20章8次

   露出                   17次            7次

   玷汙(使不潔)       8次            2次

   躺臥                      4次            5次

7、特別強調女人的角色,其用詞女人(或妻子H802):18章11次   20章9次

8、最終違約的刑罰都以吐出或逐出這地為結束。

9、個別條列之間的對映關係如下:

      18:8         =20:11        禁與繼母結合 

      18:9         =20:17        禁與姊妹結合(異父同母或異母同父)

18:11       =20:17        禁與姊妹結合 (異父異母)

      18:12~13 =20:19        禁與姑母、姨母結合

      18:14       =20:20        禁與伯、嬸母結合

      18:15       =20:12        禁與兒媳結合

      18:16       =20:21        禁與兄弟之妻結合

      18:17       = 20:14       禁同娶母女二女或祖孫二女

      18:19       =20:18        禁與月經不潔之女結合

      18:20       =20:10        禁與鄰舍之妻結合

      18:21       =20:2~3     禁兒女歸摩洛神

      18:22       =20:13       禁同性結合

      18:23       =20:15~16 禁與獸結合

10、聖律的實行對象包含以色列和寄居之外人:18:26; 20:2

  兩章之間個別不同強調之處如下:

1、18章強調亞當肉的罪行,20章則以強壯者的罪行為強調。

   亞當(H120)只出現在18:5,肉(H1320)只出現在18:6,而強壯者(H376)一般譯成”人”,其陰性詞為女人(或妻子H802),在18章陽性出現在18:6(兩次)而陰性詞(女人)出現18:8~23計11次,反之在20章陽性詞由2~27節中出現19次,且在9~21節中有11次作為句首詞,而陰性詞由10~27節中出現9次。由在使用主詞的選擇上,兩章的強調有所不同,但是互補性的,亞當的肉體出現,就等同人肉體的強壯力量的顯露,此為新舊約共同的語言。

2、18章以條約模型簡略式的表達破壞聖約的嚴重性,而聖約是以性事上的混亂為表現,是來自出18~23章約書的再提醒,而申命記則再以精心設計之結構方式,更加完整表現出來。20章則以破壞家庭和婚姻為中心,將使家族生命延續和神所應許產業被混亂,社會次序蕩然無存為強調。

3、18章經文表達以絕對禁令方式計23條為基本模式。20章則以雙重閱讀為基本模式。此雙重閱讀在幾方面上,一為”必要治死”,使用動詞”死”兩次來強調,一為” 必要治死”和”用石頭打死”重複強調,在20:2, 27中出現。另在9~21節將此重複方式表達至極致,每一節都是可以找到雙重詞。

4、18章提及娶妻子的姊妹,20章未提,20章則提對父母咒罵(看輕、藐視)的嚴重性,是18章所無。且在文章的開始和結束,以”轉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原文有擁有奧祕知識含意)”在(20:6, 27)出現,此宗教上的混亂是20章更加強調的,而為18章所無。娶妻子姊妹來做妻子對頭,其用意和(出23:22)神要向以色列的仇敵作對頭式相似的,即此行為被視為破壞夫妻的婚約,而破壞婚約就等於破壞與神的聖約。

5、將種子(兒女)經(火)給摩洛,18章21節一次,而20章2~4節重複三次,將這罪的嚴重性,由褻瀆你神的名(18:21),更延擴到玷污聖所(20:13),且若有隱藏此事不告發的百姓,神也必將其家族一併剪除(20:4~5)。此宗教淫行在20:2~6節中以三為重複強調,成為刑罰典範。

6、18章結束時以”不可玷污自己,以致地玷汙”和”不可行任何可憎之事”,兩項為強調。20章則以”要從萬民中分別”和”要分別牲畜、飛禽、地上爬物”兩項為強調。前者重消極禁令,後者重積極要求。

 

  經文譯意

  (18:1~5)

  (3節):”埃及地的工作果效”和”迦南地的工作果效”,"和合本都譯為”行為”(H4639),此字為”製作、造成”(H6213)的陽性名詞,《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為”epitedeuma指生活方式、生活習慣。神的聖約的表現是在選民的生活型態上,與當代的生活型態有所區別,埃及和迦南,在當代中代表文明的先進,卻是與神的價值相反的社會型態,對於選民有極大的屬肉吸引力,故經文首先論及。

  5節:這句話是一個祝福,也是一個應許,”活著”(H2425)在希伯來文中基本含意是活著、有生命,而若二個重疊詞,則為給予生命或回覆生命。因此這詞延伸出有昌盛、恢復生機,更有勝過死亡之意。當保羅在羅10:5加3:12引用本句話,它不是在貶低律法的功能,而在指出按亞當的肉體行為,它無能去達到神所賜與的生命應許,就是無能去實行神的要求,而這個要求卻又是真實、必要的條件,否則選民只落入屬地的生活型態,不配成為神國的子民。

  4~5節:律例(H2708)指由一位權威者所訂定而紀錄下來,成為其族群的訓令和指導原則,是永久不變的行為法則。典章(4941)指藉由一個被委任適當權柄或本著傳統所達致的一個司法決定,它即所謂判例,用以作為將來法官們在一些特殊情況時,下判斷的指引。這兩個詞一同出現,在利未記為18:4, 5, 26; 19:37; 20:22; 25:18; 26:15, 43是僅次於以西結書(有15次)為舊約最多的經卷。(創、出兩卷都無此用法)。

  

  18:6~17

  露下體(H6172):由創9:21~22挪亞醉酒為基本法則,當含露出挪亞的下體而使其後代成為被咒詛的原由,此罪行就不只是關係到個人的放縱情慾層面,它也成為干犯到神的形象,使神的創造再次被黑暗、渾沌所破壞,失去神原先創造時的次序要求,使分別其類的美好光景成為混亂、無序的。

  骨肉之親:原來字面意為”他肉的肉”,肉(H7608):首見於出21:10”那女子的吃食”,指所吃的肉。而後延伸指親屬、血親、亦指人的肉體。利未記出現在18:6, 12, 13, 20:19; 21:2; 25:49六次為舊約最多之處。由下列經文禁令中共包括六種血親(7, 9, 10, 11, 12, 13節)和七種姻親(8, 14, 15, 16, 17節)。而最基本模式是由7節”你父親的下體”和”你母親的下體”為基準往外擴展其關係,經文省略祖母、岳母、親姊妹、自己女兒等,但由骨肉之親一詞即包含在內。而經文的罪行卻關係到以色列的列祖們,亞伯拉和和撒拉是兄妹關係,猶太和他媽是兒媳關係,流便和辟拉是繼母關係,利亞和拉結是親姊妹關係,亞倫和摩西的父親和母親是叔伯母關係,他們若按律法是被認為犯罪的。因此保羅才說”若非藉著律法,就不驗識罪”(羅七7),本章和20章特記這些罪的定義,是要以色列選民不要再犯他們列組所犯的。

  這本是大惡(H2154):這詞來自動詞”定意或計謀”(H2161)的陰性名詞。TWOT對動詞若用在神,指神定意、計畫,若用在人則指邪惡的陰謀。動詞首見於創11:6指巴別塔事件中人類陰謀。名詞則本節為首次出現,在以西結中出現14次為最多,和合本都譯成”淫行”。故18和20章就以此詞為主要禁戒對象。

  

  18:18~23

  本段經文用七個不定詞動詞:作對頭(18)、去露出(18, 19)、成污穢(20, 23)使經(火)(21)、去蹲居(23)共五個字,來表達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因此在解釋本段落應按經文的主要表達含意去明白。除22節是以平舖式說明罪況的禁令,其餘五節都是行為者的行為是有其特定目的和必然造成的結果。

  18節:經文明確指出是不要同時娶姊妹檔為妻,而非不要多妻的禁令。舊約從未禁止多妻制,而是基督教在中古世紀時才立下一夫一妻制,而以誤解聖經文意為此制度取得合法性。事實上一夫一妻制是羅馬法所延續下來,日後在外邦信徒中成為常態,卻引外邦法律去解釋神的律法,正是犯了本章開首語的罪行,尚以為自己是守神誡命。(然而聖經亦對多妻少有正面評價)

  19節:經文在講論女人生理上的不潔,也是她的身體軟弱不適之時,若放任男人情欲以滿足,這是破壞婚約的行為,由15:24只提與她躺臥在一齊就要污穢七天,本處用更明顯字眼指出這是羞辱妻子的行為。(18, 19都同一含意) 。

  20和21節,都以男人的種籽為主體,正如19節是回顧15章女人月經不潔,本處亦是回應15章男人流精不潔。而男人若在流精之事再加上流精對象的錯誤,正如女人月經不潔被侵犯是死罪,男人的種籽被誤用亦是死罪。

  22和23節,都以躺臥為主題,同性戀和獸交並列,都帶出一個評斷用詞。這是可憎惡的(H8441):首見於創43:32;46:34出8:26都指埃及人所憎惡的事,即有關牧羊或食羊或以羊為祭牲的事,而神所頒的律法,卻要選民以為是潔淨、聖別,可喜悅的事,正如本章開首語所提及"生活方式"的區別,埃及和羅馬文化中,同性戀是被視為平常的事,正如今日歐美社會,他們是同一國度的。

  這是逆性的(H8397):本字字源來自動詞”混雜”(H1101),指混亂次序違背神創造時各從其類的次序。獸交的禁令在約書(出22:19)已明定為死罪,和女巫和祭祀眾神並列為宗教行為的叛亂罪。

 

   18:24~30

  人行出上述諸惡事,將造成自己污穢,如同外邦人被污穢,就沒有分別可言。當選民污穢自己,就連帶使地污穢,經文用兩種方式表達同一結果,一是神親自逐出這污穢之民,一是地要吐出它的可憎居民。此形式是按創二~三章的原則而來,當樂園中神將大地交付亞當管轄,而亞當犯罪後造成地連帶被咒詛,與它的主人為敵。現神將迦南地賜與以色列人為產業,他們如同入樂園的亞當,若果犯罪而成污穢之民,如先前在迦南居住的外邦一樣,神必從他們手中再次奪取這地,正如這地將與他們為敵,以致如吐出那可憎之物。

  吐出(H6958),可憎惡的(H8441)各出現三次,使污穢(H2930)和實行(H6213)各出現六次,是其用詞重點。外邦(H1471)二次,地(H776)四次是回映首段(1~5)神的吩咐,埃及和迦南兩外邦,其用詞地(H776)也出現二次。

  30節”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原文直譯為”你們要投以極大的關注在我的看守職任”,經文以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組成,首次出現在創26:5亞伯拉罕是看守住神的看守職任,其次在利8:35對亞倫命令他要看守住雅威的看守職責。經文將選民得以入迦南是以他們如祖宗信心之父亞伯拉罕能看守住神所托付的職責為其條件,亦即神對祭司的要求原則,也同樣對選民們同一原則,若失去這一職責,就是廢棄與神立約,他們就不配進到迦南,這首先應驗在曠野四十年倒斃的以色列不信之民,而若以進迦南地者,同樣行這違約玷污之事,神也將他們逐出這地,同樣應驗在第一次被擄時期。新約時代,同一原則套用在以色列人對基督的態度,當他們棄絕福音時,就等同犯淫行的罪,最終也就從迦南地被逐出,耶京兩次被攻破,聖殿崇拜終止。現今這一原則又再次套用在外邦信徒身上,若外邦信徒不行神的聖潔條約,終將從神國中被吐出,正如啟三14~16老底嘉教會,她的行為既無信心又無愛心,且眼瞎、赤身而不自知,不配進神國之門。

  

  

  

  20:1~8

  1~6”將他的種籽給摩洛”,”我的臉敵對那人”,"剪除他”,”行淫”,都各出現三次,是本小段重點。與十八章先論亂倫之罪,再提敬拜摩洛之罪比較,本章形式轉換次序,則重複加強此敬拜摩洛之罪的嚴重性,其目的一方面使文章不會刻板枯燥,讓讀者印象深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作者將婚約和神的約視為一體,因此宗教的淫亂和個人的淫行是相同的,無論是罪行評價,犯罪背後動機,罪罰結果,都是一致的。

  “摩洛”(H4432):來自動詞”作王,統治”(H4427)的陽性專有名詞,此神明為亞們和腓尼基的主要神祇,是一般的解釋,但TWOT指出本字的子音用”神聖君王”的子音,而母音則用”羞恥”的母音,就成為外邦男性的神用法。因此使用這詞是故意貶低外邦神明好似統治者,卻是以羞恥為治理之道,因其敬拜是充斥者污穢、逆性、殘暴的手段。由摩 5:26為徒 7:43所引用,摩洛是以色列人給自己造出來的,正如金牛犢的形象,則誤以他物、他神、他人為雅威神,將其子女獻給它的,應是本處的真正含意。

  7~8:聖別要求,同樣格式僅出現在11:44”你們要聖別自己,而你們必要成為聖潔”,(同以聖別的使役關身後接形容詞聖潔),則食物的要求和宗教上的單一敬拜要求,在神的行事準則是相同的。

  

  20:9~16

  經文以七次必要致死為刑罰做主軸,以五次血在他(們)身上為罪行評價,再加上實行混雜的事(12),實行可憎惡的事(13),那是極惡計謀(14)三種評價。

     血即生命,血玷污身即擔生命罪責,故本段將所犯諸惡行視為破壞生命的行為。褻瀆或輕看父母,是藐視神的主權(9),與人妻姦淫等同侵占他人產業和破壞家庭雙重罪行(10),與繼母結合是羞辱父親,如同輕視父親之罪(11),與兒媳結合是混亂生命次序(12),同性戀是可憎惡的,使神的命令”生養眾多”無存(13),娶母女二人是極大惡謀,用火燒滅如罪祭牲(4:12)般担罪而死(14),獸交之男女以謀殺罪(創四8)論處(15~16)。經文強調犯其罪之人或獸,不分男女一同治死。

 

  20:17~21

  本段經文以七次揭露(H1540)和下體(赤裸H6172)為主軸,和合本在20和21節未譯出。

  17節,這是可恥的事(H2617):經文以”他看她的赤裸而她也看他的赤裸”來描述其罪行。娶姊妹事蹟由暗嫩玷辱他瑪(撒下 13章)為例證,暗嫩犯罪有兩個動機,一是他肉體的情慾發洩,一是精心策劃的陰謀,以奪取他父親大衛的王權。本用詞原是神的盟約之愛,現卻成為人羞恥的象徵。(參箴 14:34同字詞)

  18節:月經(H1739):出現在12:2生育期間,15:33女人月經或漏症,其使用動詞為揭露與12:7”離她的血源中,她潔淨了”所用動詞為潔淨,正成反比效果而表明罪狀。與18章有別的是20:17和18節都以女人也參於其事,特提女人的動作和男人一樣,故要一同担罪而死。

  19節:和18節一樣,同用裸露(H6168)一詞,表示與姨、姑的結合等同18節的罪,都屬放縱情慾的代表,都不是真正婚姻關係所代表的聖潔。

  20~21節:無子女(H6185):字源為動詞”使暴露”(H6209)的形容詞,TWOT以為其字源應是裸露(H6168)的副型,因此經文又使用一字多意方式來表達犯罪者自食惡果的結局。這是污穢的事(H5079):此字即指月經不潔之意,因此本段落的總結,將女人月經不潔中被人故意沾染作為整體評判,這些罪行事故意放縱,使自身成為不潔者,必担己罪而死,與神的生命無分。

  

  20:22~27

  經文以三個動詞作為與18章的結語的再補充,以及兩次神將那地賜給以色列民的應許之應驗(22, 24節),這地的流乳與蜜的豐富如同伊甸園般。

  厭惡(H6973):23節神厭惡原先居住迦南的外邦,如同創27:46利百加對以掃所娶的赫人女子的厭惡,而出1:12埃及人厭惡以色列人,因此本用詞是宗教性質的含意。

  分別(H914):神分別以色列民(24, 26節),以色列民分別潔與污(25節),因此在生活習慣和方式上,藉食、性兩方面表達,是聖經一貫原則,是一體兩面的事,經文不是如今日反律法者所言,只要在道德的性事上持守就好,食物的放縱無關救恩,經文由本段的結束用詞,將人生命維持和傳續是為一體,並無道德和禮儀之分。

  成為可憎(H8262):亦出現在11:11, 13, 43中,更加補充上述結論。

  

總結

1、 淫行的定義:

經文先由十七章那淫行的公山羊而論起,因此此淫行是出自宗教理由,是由非專一敬拜雅威神所導致的行為。由這兩章的經文明確首先指出,淫行的表現在於性事的放縱,而此放縱是由破壞婚姻和家庭來表現,並且它更破壞神所命定的生命次序,也破壞神所應許產業的承續問題,但經文更引導我們去了解另一種放縱:吃食,是和性放縱同為一體。淫行不能只按現今世代的道德觀來評定,而只能按神所命定的生活型態才能明白,神要的選民如何與這世代有別。淫行之事不是神學,也不是哲學,更不是道德學,而是離開神所犯的肉體之事。

      2、聖經的婚姻觀:

   婚約等同神與人的聖約,是聖約在地上的象徵代表。婚約中男女的對待如同神人關係,因此婚姻要禁止不潔的和混亂的滲入,更要維持彼此身分正常對待,愛和尊重的實行,如同神人之間。

   婚約的象徵由亞當的裡面選出其配偶,在基督裡也是由基督中創造教會為其配偶。教會如夏娃,是由她的男人的骨肉而來,因此基督的生命換得教會由聖靈中產生,是對比夏娃是由亞當屬肉的產生。基督新婦的本質和要求就與基督的本質和達成的果效是一樣的。

   亞當的婚姻是二人成為一體,即是身體,就在身體上夫妻彼此保守聖潔,因此經文一再提及危及身體的潔淨之用詞,如赤裸,裸露下體,月經不潔,而不正當的性事,就破壞此身體的合一。

   聖經從未說男女婚姻是一夫一妻制,正如教會由許多信眾組成,都是基督一個新婦,古代以色列一夫多妻並無直接律法明定是為不法的,因神與世人之約,也是一夫多妻的關係,強將外教制度道德準則加在神的啟示上,正是異教行為。然而聖經對男人在多妻之事,亦多有警言,因這事也常造成男人諸多困擾,故而聖經亦非鼓勵男人多妻。

3、經文教導目標:

神要人成聖潔,是透過明白聖潔的準則,而身體力行出來,因此神在經文開首即表達人實行此律法準則,將必得以有生命,此為神的應許,也是神的期許。人在實行神的聖潔要求時,一個有信心又有清潔良知者,必然會明白屬肉的力量絕對無法達到屬靈的完全聖潔,因此這等人必然需要幫助者,才能戰勝肉體的情慾、放縱的能力。新約就教導信徒,人要依靠使人成聖的神,就是神的聖靈的幫助。律法是聖潔又是屬靈的,達成律法目標當然也就需要以屬靈能力來完成,基督是如此,他的新婦更當如此。然而最終神也是要讓人能行出他聖別律法的要求,這才是經文向我們傳達的目標,否則光談人要倚靠神,而卻未能得勝,那就等同是要人逃避應盡責任,神的榮耀就成虛幻。

4、身體淫行的定義

a、身體的範圍:自己、妻子、兒子、女兒、再往上父、母、再擴到血親、姻親

b、身體的使用:食、性、敬拜、生活方式。

(利 Lev 19, 21, 22)敬神愛人、祭司與祭物聖別條款

《利未記》(利 Lev 19, 21, 22)敬神愛人、祭司與祭物聖別條款

  《利未記》 十九章 敬神愛人

經文以交叉多重對映方式,將十誡的精神和實行方針,具體表現的層面,多層次的教導和要求,向選民告示,一道敬神愛人的路。結構上用ABAB方式,四大段,每一段都出現四個”我是雅威”或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則此兩種名銜的宣告,各出現八次。整體結構是分組對稱,但每一大段中,分成四小段,亦都有彼此對稱的用詞或文學寫作相似的組合,因此是內外多重對映,重複且再加重複,以加強其教導用意。而其安排對映結構又是非全然工整式對映,先以代碼分析如下: 

A(1~10)

A’(19~31)

B(11~18)

B’(32~37)

1、1~2節

4、i.19~22節

a、11~12節

a’、32節

2、3節

4、ii.23~25節

a’、13~14節

b’、33~34節

3、4節

1、26~28節

b、15~16節

b、35~36節

4、i. 5~8節

2、29~30節

b’、17~18節

a、37節

4、ii.9~10節

3、31節

 

 

A1、要成為聖潔、由A’1、 七個禁制令來說明。

A2、敬畏父母、看守安息日、對映A’2、禁娼、看守安息日、敬畏聖所。

A3、勿轉向偶像,對映A’3、勿轉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兩者都用即刻的禁

      令(即從現在起,不可…….)。

A4、i獻平安記,對映A’4、i獻贖愆祭,都與侵占權益有關。

A4、ii 收莊稼, 對映A’4、ii收果實。

   而第四小段分兩個小節,都同以”當……”為文章的開首語,分別出現在5、9、 

   20、23節,和合本都未譯出。

Ba商業上的欺騙,對映Ba’工價上的扣留。

Ba’欺壓聾、瞎,由B’a’當尊重長者相對,都出現當敬畏神的結束語。

Bb審判公正,對映B’b審判公正。

Bb’愛鄰舍,對映B’b’愛寄居者。

     而Bb與Bb’出現相同對象用詞:同伴,百姓,鄰舍,

       B’b與B’b’出現相同地點用詞:埃及地。

  兩種用詞貫穿四大段,一是敬畏,出現在3、14、30、32節,一是對弱勢者用詞,窮人、寄居者(10)、聾瞎者(14)、婢女(20)、寄居者(33、34)。15節窮人原文為地位低的人,是對映有勢力的人,是一般性用法,並非特定所謂弱勢者團體。

  文章共計39個絕對禁制令,和合本在17節不可因他背負罪,譯成免得…….23節這果子不宜吃,和合本譯成不可吃。而積極的要求則約20個,是消極禁令的一半。

  文章結構的安排,可由作者使用”我雅威”和”我雅威你們的神”以代號Y和X來看其出現的分佈,明白其意圖。

A(1~10)

X

X

X

X

B(11~18)

Y

Y

Y

Y

A’(19~31)

X

Y

Y

X

B’(32~37)

Y

X

X

Y

這種交叉法,也反映在文章的內容上,如上述所列。

 

  經文釋意

  19:1~10

  2節、你們必要是聖的:聖的表現就由26~28節對映的七個禁制令來呈現,其命令分兩個面向,一是26節三個與異教有關的禁令,一是27~28節四個與身體有關的禁令。就實際面而言都與身體的運用相關,就宗教面而言,都與區分異教習俗相關,因此經文在表明藉由身體使用上的禁制,來與異教崇拜分別出來。(聖的原文即經由分別而歸神之意)

  3節、此為十誡之第五和第四條並列,對映29~30節,29節去使女兒為廟妓是干犯第六條誡命,但為廟妓的行為更重大的罪是異教崇拜。因此這段經文的對映關係,延續上一段的主旨,藉由與異教崇拜的切割,來凸顯敬畏父母和聖所以及看守安息日,是對雅威神崇拜的標誌,正如26~29節所列舉的事項都是異教崇拜的標誌。

  4節、不可轉向那無價值的,且不可為自己製造鑄造的諸神:

   無價值的(H457):本字根有兩種來源,一是不可(H408),指否定的意含,故對於敬拜對象而言是無真實價值。一是軟弱,有缺陷的(TWOT),與真神是有大能力的相反意。希伯來文聖經出現18次,有16次指偶像。另有以為字源和”神”是相同的,因此指以其他有能力者當做真神來崇拜,都是經文所禁戒的。

  經文以上下對映表達對異教神明崇拜的禁止,使用即刻禁令和永不禁令兩種,強調現在不可,也永遠不可的禁制。無價值的偶像和鑄造的諸神兩項,也同樣對映31節交鬼和行巫術者,一指神明,一指與神明打交道者,故同樣延續上兩段對映的主體,對異教的神明以及參與其神秘知識者,同等對待。聖經並未將人和物分離,反而今日讀經者卻常受錯誤教導,將人和他所從事的分離。

  5~8節,前三項的命令和對映經文,指出正確與錯誤崇拜的三個層面,本段經文進一步論到實際崇拜過程中,亦有當防弊的事,以平安祭的獻禮為例說明。

  5節”可蒙悅納”:本字由1:3是指獻祭的理由或目的,是為得著神的喜悅,而非強調個人的樂意,由本章7節”不蒙悅納”,正可對照獻平安記的目的是在取悅神,而非取悅人。由7:16在第二天也可吃是還願和甘心兩種祭,則還願祭就非按個人樂意與否而獻,而是人的本分,理當獻上,本字詞就不可譯成”以你們的樂意”,而是一般英文所譯”為你們蒙悅納”。

  6節”用火燒燬”:此用法另出現在4:12罪牲,20:14娶母女檔為妻之大罪,21:9祭司女兒為廟妓,故此刑表達平安祭牲到第三日已成為極其污穢之物,由下節指這物在第三天是可憎嫌的,不蒙悅納的。經文重提七章平安祭牲條款,而提出一個原由”他使雅威的聖潔成為通俗”,此罪與五15~16干犯聖物是因無知,錯犯的,有所不同。明顯是故意違反神的聖別要求,故當處于極刑以分別之。第三天還吃平安祭牲,是侵犯到神的權益,因神已定此祭物在第三日為可憎嫌的,經文強調神已立下的聖潔準則,人不可干犯,因此法則、次序非屬人可干預的。對映19~22節所強調的不可混雜,先由三種事物的攙雜禁令,帶出與婢女是已被指定給另一個男人,而尚未獲得贖放或未解開其奴僕身分者,故與她結合是破壞這女子和將被許配男子的權益。

  獻祭中將聖成為俗,和將已許配他人之婢女占為己有,被等齊看待,則聖潔的含意不只在對神的事物上才算數,對於混雜人世間的次序亦被視同破壞聖潔。

  9~10節、對田地和葡萄園的收割和採收,經文用四個禁制令三個動詞:耗盡(或滅絕)、拾取(或收聚)、摘盡(或凌辱、嚴勵對待),這三個動作都可用在人的身上,等同視莊稼、葡萄如僕婢般,不可苦待而要留餘歩,放鬆。(”留給”的原意)以物喻人的方式,由對映23~25將果子視如人一樣,前三年如未受割禮的男人,不可吃它。

  農作物不再是”單純的作物,而成為神分別選民的工具,藉此考驗選民的信心和愛心。選民原先在曠野拾取神賜下的嗎哪,因而得迦南地為產業時,就當紀念當時神的恩眷而顧念窮者的需求。反之者無信心仰望神者,必會急於收取作物且全然收盡不留餘果,如同那結果子的樹,初結果就去食用,害怕不能從作物中得飽足似。

  5~10節和19~25節都各只出現一次聖潔(8、24),將本段落的目的導向宗教理由,故而對待弱勢者的憐恤和對待農作物的不壓榨,不只是道德問題,而是與神的聖別相結合。一個像神聖潔的是一個待人、待土地合宜的,也是一個能分辨時機、次序、權益的人,這是本段落的中心旨意。

 

  19:11~18

  11~12節,此為十誡的第三、第八、第九條、然而經文所強調的是”詭詐”這詞,在本段中動詞和名詞各出現一次,由6:3、5是有關對同胞財物上的騙取,屬贖愆祭的範疇,正如20~22對婢所犯下的罪,是不守信用,侵占他人權益的罪,更是常用在商業行為上。所對映於37節的用詞,由18和20章:”看守律列和典章,並遵行它們”的用法,就是包括一切放縱身體的禁令,因此對人無信實等同淫行、放縱的含意,失去自我克制而偏向貪婪,就失去聖潔,這等人也將神的名通俗(褻瀆)了,正如那褻瀆神的聖別物(8節),經文將這兩種罪行視為同等。以神的名起誓而耍詐取信於人,日後猶太人仍然因商業行為而有起誓的手法,但未規避此法條,正如太五33~37,耶穌的教導。

  13~14節、本段延續上段的主題,也接續6:2、4有關對同胞的欺壓、搶奪行為,同屬愆罪。然而經文所強調的是以三種惡行來表徵其可惡:雇工工價留過夜,咒罵(篾視)聾子,放絆腳石在瞎子面前。對雇工當日工價是他當日的生活費而不給,聾未能聽卻咒罵,瞎未能看卻放絆腳物,這種行徑已是無人性的作為,本當禁止,所對映32節,對長者的尊重,正是正反相反的對比。經文將敬畏你的神置於兩段結束語,則歧視弱者和對長者輕忽是當代埃及和迦南風俗的常態,神要選民與之分別,去思考神在每一位被他造出的人身上,看見神的形象,他們必須得著尊重,這才是敬畏神的表現。

  11~14節這兩段都與商業行為有關,正如9~10和23~25兩段都與農業行為有關,都同樣禁止人去壓榨他人或土地,而要將之視如神所賜與的美物般,以正直、信實、尊重對待之。神的聖潔本質,原就隱藏在這此要求的背後含意,聖潔絕非是禮儀上的要求而已。

  15~16節、本段經文是十誡中的第九條延伸出來,有關審判公正的問題。”不可在審判上製作不義”,是本段主題,而以三件事來說明:不高抬低位者也不重看有權勢者,不要左右逢迎如毀謗者,不要站在鄰舍的血(罪債)上。這三件事都會造成審判不公的發生。首先是不看人的情面,經文用低位者的臉面和有勢者的面,才能在審判時是公義的(15節);其次由動詞”貿易”而來的名詞” 毀謗者 ”,表達不要在審判中傳達錯誤信息,不要想去逢迎雙方,才有真正的公義審判,最後站在血中的解釋有多種,若將”站”視為支持,則可指妄証置人於死地,如箴二十四 28”不可無故成立證詞在鄰舍中”,或視為參與,則可指五1不將所知道的在法庭上說出,就與犯罪者同犯之意。

  對映35~36節,都出現”不可在審判中作不義”和”公義”(H6664)這兩詞,而用四種量器表達公平交易的行為(亦是三種稱量:尺寸、重量、體積)。在古代,尤其迦南人的商業行為,不公平的交易行為是普遍性,且視為常規,故選民要從其不公不義的作為中分別出來,此審判公義,正反映神本身的公義。正如聖潔出現在兩段落中,公義也出現在兩段落中,都彼此對映出神的公義和聖潔,理當在選民身上被顯証、實現。

  17~18節、本段可視為11~16的總結,經由11~16節所論及商業上的欺壓或審判的不公義,總總惡行必造成怨恨在心中,因恨、憤怒、報復等產生的緣由都是經由外在負面行為而來。經文一方面禁止對鄰舍仇恨,另一方面提出解恨的方法:”確實指責你的同伴,不要因他而背負罪”。面對遭受不公義的對待時,能真實表達其不義,是避免更大罪產生的方法。耶穌引用本段而解釋人何以會殺鄰舍的原由,就在於人未實際遵守律法所教導的去彌平仇恨,就必然有報仇之事發生。

  埋怨(H5201):原指持守,保留、在此轉指持續含怒,若長久含怒終必傷人或傷己。本動詞另出現四次(雅歌不計),詩103:9,耶3:5、12都指雅威對其子民不永遠存怒,另鴻1:2則是雅威對他的仇敵懷怒。同樣”報復”(H5358)由出21:20、21中表達,報復是要按其罪行相稱刑罰以待之,先知也用此字指出神終會報復那叛逆的國民,如同神也報復那些外邦仇敵。無論選民或外邦,神刑罰的準則是一致的,故本段經文同樣指出報復鄰舍,若過於其罪責,是神所禁止,而非指沒有報復之事。因人含怒而報復必然責大於罪,故當交由審判官按公義裁斷,而非報私仇。愛鄰舍如同自己,是消彌仇恨的方法,卻非指廢除公義審判,經文不在指報血仇被終止,而在指以愛去對付恨的源頭,及自認遭受不公對待,而將心比心為鄰舍設想,且對照”確實指責”的作法,才是真正化除仇恨的管道。保羅因此在林前十三章闡明真愛是”不被刺激,不疇謀惡事,不在不義上歡樂而同樂於真理”即引用本段要義。

  對映33~34節不可壓榨寄居的外人,要愛他如同自己,其理由是選民曾在埃及地作過寄居者,理當明白寄居者的困境,以同理心來對待他們,才是神子民與外邦人的分別。因此”愛”是考量他人的處境而施以正確的回應,這是使選民得以共同在神的國度中行出神公義、聖潔的方法,但經文明確指明愛並無法取代公義和聖潔的準則,而是使此準則更加通行。

 

  19:19~31

  19~25節

  本段按經文本身,以三段式呈現:19、20~22、23~25。19節總原則,以三個禁制令表明當看守神的律例的方法,這三個禁令都出現異類或攙雜(H3610)這一詞,本字的字源是動詞”限制流動”(H3607),常譯為囚禁或禁止,指干擾正在進行中或將必進行之事物,名詞僅出現在本節和申22:9,是囚禁的雙數詞,TWOT和BDB都譯成”兩種”,而LXX則按文意而譯如和合本的譯法。由所用之詞:牲畜交配、田地播種、衣服不同材料,都與農牧相關,亦即生產的方式要純一,就有去異教混雜的用意。就神的創造本是各從其類,但人卻常要混亂生態以期製作更快速、有利的產物,自古迄今世人所犯的,都因人棄絕神純潔律法所致。

  按出二十八和三十九章祭司聖衣是羊毛和細痲織成,故本處三項當與宗教因素相連,指明凡混亂次序的都當禁戒。

  20~22節、以婢女(H8198)受辱為主題,此婢女非如洪同勉牧師所引,是外邦人,這詞在希伯來聖經並無特定為外邦婢女,例如耶34:9~11明顯指出婢女是希伯來女人。由出二十一章奴僕條例,雖為婢女仍有其權益,20節”二人受刑罰”此譯文有問題,若將原文(H1244)譯成刑罰,則當譯為”她要有刑罰”而非二人要受刑,與下文文意不合。應當如LXX所譯episkope(G1984):眷顧,或可指眷顧權,則指受辱的婢女當有被眷顧的權益,不可始亂終棄的作為,反而男主人才需獻愆祭,表明他是有過失的一方。

  23~25節、初入迦南栽種果樹條例,此條例要按25:18~23安息年條例來了解,神將土地賜與選民,選民就當以信心來面對土地耕種問題。神賜土地,不是要人自此不再信賴神而只信賴土地的生產。前三年果子為不潔如未受割,在表明先前土地受迦南人罪行所玷污,需經三年等待去除污穢,使土地得安息。第四年果子成聖潔,為筵宴歸雅威,即由祭司所享用,第五年才由地主得著。這樣的等待和分別,可帶來神的福分再增加(25節),正如安息年神將三年的出產量於第六年加增給有信心的選民一樣。

  創一29未犯罪的始祖要治理這地,但犯罪的始祖地要與之敵對,本章對選民的土地政策,是按未犯罪的始祖情況來論,故要防止對土地的過度壓榨、濫用、免得土地再次因人的罪污而連累,屈時土地就如18、20章要將其上的污穢之民吐出。

 

  26~28節

  26節、吃帶血的物:原文用介詞a1表達吃和血的關係,此介詞表”在…..之上、關於、對於、向著”含意,因此文意上指連血帶肉的吃,是肉在血上,肉在血中之意,有生食之意,由撒上14:32~34掃羅與非利士人爭戰所發生百姓生食肉之事,此為古代外邦異教中常有之事。

  用法術和觀兆:此兩名詞一同出現之經文為本處和申18:10,王下21:6、代下33:6。後兩處都指瑪拿西王的背叛神之作為,而本處和31節交鬼和行巫術都在前述三處經文一併提及。明顯這是異教崇拜中的行為,其目的都為求知未來之事的預兆有關,或與污靈相交有關,對比會幕中神啓示大祭司行事方針,經文從未明說神用何種方式來表明他的旨意,因此人欲知非屬乎人當知的事,此等誘惑在掃羅身上可看見,也是無雅威敬畏者所常犯的,經文特別提及當禁止此事,由傳道書一再指出神的作為亞當不能知道,因神要人只以信心堅持和仰望,直到神所定時候來到。

  27節、不可圍繞你頭的邊界而剃光:由耶9:26、25:23、49:32指以實瑪利的後代,就是阿拉伯人的特徵。

  不可毀損你鬍鬚的邊界:鬍鬚代表男人的榮耀,如同長髮是女人的榮耀,以色列人視剃光毛髮為極大恥辱,但若當在家中親人死亡時,多以撕裂衣服,剃光頭髮和鬍鬚,以表哀掉。在先知書中亦以此代表以色列的榮耀失去,當神用外邦人來剃其鬍鬚之時。由林前十一2~16保羅即引用舊約的觀點來論,男人因有鬍鬚而在外表上與女人有別,這是神創造時所命定的,不可蒙男人的頭,讓男人的頭顯出神的形象,故不可毀損。

  埃及的祭司和法老一定是剃光毛髮,故本節是為區分埃及崇拜相連,同樣下節身體上的切割或刺青,亦屬異教崇拜相連,是外邦宗教將其神明記號紋身(結9:4)的形式,亦當禁止。

 

  29~30節

  29節、不可使你女兒成為通俗去行淫:由21:7、9、14都指向迦南女神亞斯他錄的崇拜風俗,迦南人以為獻上自己女兒為廟妓,是最神聖的事,神卻以為是最”污穢”、 ”淫行”的事,經文透過這兩詞表明神的厭惡,用18:17”那地是極其邪惡”、來評斷。

  30節、安息日和聖所並提,另僅出現在利26:2和結23:38。安息日表時間,聖所表空間,時空的限定表明那位創造並維護時空的神,才是所敬拜的真神,更改時間和空間而敬拜,等同去拜另一位神明。

  經文將這兩種不同事物,結合在一起,其背後指向,是按人自己的敬虔來決定如何去敬拜神,還是敬拜的管道和方式,是由神來決定。不同的敬拜體系是代表所敬拜的對象不同。神既已啓示祂的道路,讓人可以親近祂,真愛幕這位施拯救並創造、給與生命的神的人,豈能自顯為義?

  31節、偏向(H6437):原指轉動,是身體上的扭轉,而引伸為心的轉向,用於神指神重新眷顧,用於人除了指人身體的轉向,也指人心的偏差,都是負面說法,與另一詞轉回(H7725):回到原點,常有正面用意”悔改”,有所不同。另出現20:6。向女巫媒或男巫師尋問,如掃羅的錯誤(撒上28:6~25)。

  本大段的主題:去異教化。異教的本質是藉由破壞神創造時各從其類的次序、以及神創造時的時間安排,並神靈運行的大能,這三大方向是那惡者所極力更替的,它藉由被其利用的污靈、污者,以極污穢方式來行其崇拜,本章律法就要選民能辯明而與之劃清界線,在不斷排除污穢過程中,得以成為聖潔,公義的子民。

 

  19:32~37

  32節、在白髮人的”面前”,老者的”面”:經文以上下對稱方式表達對年長者的尊敬,臉面出現兩次,但指同一種人,15節有兩個臉面,但指不同的人,14節則指瞎子的臉面之前。箴16:31、20:29推崇白髮,而賽3:5指出年輕人悔慢老年人,是被視為災難開始的預警。所用動詞起立和看重(H1921,另出現於15節”看重有勢者”)是表達實際尊崇的行動。

  33~34節、欺負(H3238):在使役動詞中有”壓榨某人”之意,其對象包含困苦和窮乏者(結18:12)、孤兒寡婦(結22:7)、鄰舍(利25:14、17)、奴僕(申23:15~16)以及寄居的外人。以色列民在埃及寄居時,所受壓榨由出一 8~16,五4~19可知,是經濟和生命雙重欺壓,但神的律法是對以色列和寄居者同一律例,同樣保護。因此愛鄰舍如己,亦當愛寄居之外邦人如己。愛的行動並未分猶、外,基督的愛,藉由福音的傳遞,使猶太和外邦同受一樣拯救。

  35~36節、審判(H4941),這詞在本段中應指公平性而言,不可偏向猶太而作出不利於外邦人的不義之事。在交易上童叟無欺的信用上,是表明人內在的信實如神的信實。故經文用四個”公義”(H6664)的強調法,將信實和公義等同,一個信實者就是一個公義者。

  37節、就文章安排,19和37節是相稱的,作為第二大段的起和尾。故第二大段是故意以許多異教,外邦的字眼,來強調選民如何按神所定規的次序、方法、步驟,來處理與外邦人相處之道。經文除強調與不潔的崇拜分別,也指出按公義、信實的法則以愛來對待外邦弱勢者。

 

 

  《利未記》第21、22章祭司與祭物聖別條款

  經文分段由每段開首語”雅威對摩西說”五次,成為段落分界,而”我是使他(你)們成聖的雅威”六次在段落結束點,則是經文頒布的原因,經文結構仍以交叉重複為主,而在敘述各項內容時,無論是各段的再分段之內容,或詳細要求之項目,就以四或其倍數為強調。

A、 21:1~15  祭司在喪禮和婚姻聖別要求

  A1:21:1~9   一般祭司條款

  A2:21:10~15七祭司條款

B、 21:16~24 殘疾之祭司限制執行獻祭

A’、22:1~16  食用神的食物聖別要求

  A’1:22:1~9   祭司食用時之限制

  A’2:22:10~16界定祭司家族可時用者之限制

B’、22:17~25 殘疾之祭物限制獻祭

C、22:26~33 結語:超越情感的獻上。

  神的食物是貫穿這兩章的主題,第一段(21:1~15)以要獻神的食物為由,所以對祭司要成為聖別的諸項要求。第二段(21:16~24)接續前段理由,身體有殘缺之祭司家男丁,不能去獻神的食物,但可食用神的食物。第三段(22:1~16)神的食物成為祭司家族的食物,則不潔的祭司和不屬祭司家族者,都不可食用。第四段(22:17~25)以色列民獻平安祭為神的食物,其祭牲的限制類同殘缺之祭司的規定。

  在用詞的特別選用,也呼應這四大段之間相映關係:

A、 使污穢(H2930)四次。使通俗(H2490)三次。祭司的女兒。褻瀆他們神        的名。

A’、使污穢(H2930)四次。使通俗(H2490)六次。祭司的女兒。褻瀆聖的名。

B、 殘疾(H3971)五次。獻上(H7126使役動詞)三次。十二種身體殘缺。曉 喻對象全體。

B’、殘疾(H3971)五次。獻上(H7126使役動詞)七次。十二種祭物殘缺。曉喻對象全體

  在A1和A2之間以及A’1和A’2之間同樣有此互映用法:

A1:八個否定詞。  A’1:吃四次,負罪。

A2:八個否定詞。  A’2:吃九次,負罪。

  另第三段(22:1~9)和第五段(22:26~33)各出現”我是雅威”四次。而褻瀆聖名出現在21:6;22:2;22:32三次,是其強調點。

  第五段結語是回應十一章的結束語,都在論食物條款同以”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成為你們的神”作結尾。則11~22章是前後呼應的結構,同是神要求選民的聖別條款,自不能按己意拆解經文,使經文局部被否認與新約相連,而以為另局部被接納為新約信徒當持守的這等錯謬之中。

  

  經文譯意

  21:1~9

  1節、、”為著魂不可玷汙自己”:此句話點出本段的主題,經文未如11節明確指出是為著死的魂,而行喪禮之事,但以魂(即生命)為代表用詞,在兩章中出現六次(21:1、11、22:3、4、6、11),只在21:11接死亡作形容詞之外,其餘五氣息,則強調生命的含意。故為著魂的緣故,不能玷汙自己,經文從兩方面來規定玷汙的管道:喪禮和婚姻,但是其他未提的事項,是比照11~20章的條例。

  2~3節、骨肉之親(H7138):來自動詞”近前、獻祭”(H7126)的形容詞,出現在2、3節各一次(和合本3節未譯出),此字表至親的親屬,與18:6的骨肉之親(H7607)有相似意。經文將這兩詞H7607和H7138結合,可直譯為”他的血親,就是他那至親近的人”,其界定範圍只限六種: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兄弟、未出嫁的姊妹,未提妻子,因妻子非血親,而是與他合為一體的。

  3節特別針對姊妹的限定法,是為祭司家族的認定設下一原則,若女子為祭司家族,而外嫁非祭司家族者,她就不再屬乎祭司家族成員,除非她丈夫死而無子嗣者,才能返回祭司家族得生活照料,但仍排除在可奔喪之列。

  處女(H1330):來自動詞”分別出來”的陰性名詞,一般都譯成處女,本節下半句”不是屬於一個男人的”來說明,而在13~14節兩次出現,可以界定本字在此特指處女而言,而非單單只是未嫁的。聖經將女人的貞操,視同以色列全族和神的關係,若失去貞操,等同以色列族去與異教結合的後果,由何西阿書先知婚姻可証。本字在其他經文的含意,TWOT以為譯為”未婚女子”比”處女”合宜,但若按摩西律法所強調的,由其出處:創24:16,出22:16、17,利21:3、13、14,申22:14、15、17、19、20、23、28,32:15,都是指童貞女而言。

  4節、為首(H1167):原指統治者、丈夫、主人之意,將祭司視為主人,另見民21:28邱壇的主人,本處強調在他的眾中為主人,百姓和祭司的身分關係由此可知。本句是八句否定的首句,是以下各句的原則,而非接續第2、3節為姻親而使自己玷汙的事。(洪同勉牧師引猶太傳統的解釋,將百姓譯指姻親)。因祭司既是民的主人、丈夫、統治者就不可使自己因死屍而不潔,以致無法執行聖職,阻礙選民來到神前的管道,因此祭司的職責,使得他要限制自己的情感,不可隨意為人奔喪,雖然奔喪在聖經被視為美德。(參傳道書)

  5節、三個否定詞是與19:27~28百姓的要求一致,但是為執喪而行的習俗,祭司不可行。百姓可以為執喪而剃髮、剃鬍鬚、割傷身體以表哀悼,但祭司被禁止。這三項都代表人落入極其羞辱的境界,因死亡臨及家族,就無榮耀可言,但禁止祭司行此情感流露的表徵,是因他並不只代表他個人,還代表百姓要到神前,就不可失去此榮耀的象徵。

  6節、”因他們呈獻雅威的火祭,就是他們神的食物”,將祭司要聖潔歸神和不能將神的名通俗化兩件事的理由,歸諸於祭司是執祭者,則相較於執喪者是死亡、不潔的事,這樣的對比,可由”將神的名通俗(H2490)”在18:21、19:12,20:3三次的出現,與本處三次出現對比,可以明白。對摩洛的敬拜等同使神的聖名通俗(被濫用),用神名為起誓以欺詐他人也等同濫用而通俗神的名,則祭司原是高舉雅威名的,若去沾染死亡,那麼原要使生命可因獻祭而賜與百姓的,變成混亂、交雜的、神的名是被帶來生命或死亡,就分不清了。

  執祭者是藉由動物生命而帶給百姓神的生命,就不可因奔喪使自己落在死亡陰影之中,既已被選召任此聖職,就當分別自己不沾死亡。

  7節、兩種女人不可娶:行淫被污的女人,此句指廟妓或離婚的女人。而其他如寡婦、被強姦的、不在此限。廟妓是宗教與身體雙重淫亂,離婚(被休)女人,則因其名聲可疑,且被休理由未明之前,按聖經原則本不當娶之,免得落入犯姦淫的罪中,故兩種女人都與淫行有關而被禁娶。

  8節、經文重複強調使聖別(H6942)和聖潔(H6918)各出現兩次,摩西代表以色列去使祭司聖別出來,對摩西(以色列)而言,祭司是聖潔的。經文用兩個理由:他是呈獻你神的食物以及我雅威是聖潔的,那使你們聖別出來的。這樣強調法,亦出現在11:44~45經文中。

  9節、本節和19:29百姓女兒為廟妓是同一原則,惟本處清楚指明其處理方式,火禁如那罪祭牲所代表的,是極其罪大惡極。祭司女兒出現四次21:2、9;22:12、13,都成為兩段落特別提及的對象,有其象徵意義。女兒(H1323):來自動詞”建造”的陰性名詞,指建立而得到女的子嗣。是由男子嗣而來的陰性名詞。創2:22神由亞當的身旁建造一女子,稱為眾生之母,則後續而出的女子,都有承續建造(生育)的使命,既生在祭司家族,就代表神聖使命的傳承,雖為女子,本當以雅威為唯一服事對象,去事奉迦南神明而為廟妓,是公然侮辱聖家族。由猶太對他瑪的審判詞(創38:24),這是自古以來的常例,借火焚滅那極污之物。

  

  19:10~15

  針對大祭司更嚴格的聖別要求,”膏抹的膏油”出現兩次來限定此對象。

  10節、頭不散髮,衣服不撕破:散髮和撕衣都是以色列人表示為死亡極度哀傷的方式,但大祭司被禁止行這等之事,因他頭是有膏油,衣服是聖衣,不可去使之通俗如常人。

  11~12節、雖死者為至親,也不可奔喪,離開聖所:大祭司被禁接近任何死屍,雖是父母亦不可,等同新約耶穌的呼召要放下父母、妻兒、財產來就神職的人,經文非指不可為父母死亡而哀傷,而是不可為父母而使自己成污穢,故在身體上的約束意義,就代表屬天職分的情感,要勝過屬地身分的情感。出聖所等同使神的聖所通俗,故大祭司不可奔喪,而非大祭司一生都只住在聖所。

  13~15節、娶妻條件更嚴厲,只限童貞女,強調兩次,故寡婦,被強暴女子都被排除在外,其理由在15節免得使他的種籽(後嗣)俗污了,表明若娶非童貞女,可能生下非亞倫子嗣血統而成大祭司情況。這將違背神與亞倫的聖約,使非亞倫血脈者成為大祭司,故有此嚴格要求。

  按此肉體條列,是為成就神所給予以色列的應許,使他們可以成為聖潔的國度。然而新約啟示這屬肉條列背後都有屬天的另一層應許和教導,則身體的聖別是第一步而非終結,心靈的聖別是第二步,使全人聖別,才是律法最終教導的用意。(當然若只是心靈聖別而身體污穢,這在全本聖經中找不到這種結果)

 

  21:16~24

  殘疾(H3971):或譯為瑕疵、斑點、指身體上的不健全,在本段中用12個詞來指明不健全的範疇,由五官到手、腳、到全身肌膚、形態都包含在內,正如祭牲的12個不健全的描寫方式。本字對比完全的(H8549)創6:9挪亞是完全人,17:1神要亞伯拉罕成為完全人。同樣完全的也用在祭牲上,利1:3、10完全的公牛為燔祭牲,22:21將完全的和任何殘疾不存在其身並列。因此正如完全的,是指全人的完全,而非單指身體的完全,則殘疾的雖在此指身體的,但在申32:5”有這弊病(即殘疾)就不是他的兒女,則此用詞也可全人的問題,故新約雖只一次出現(用G3470)在彼後2:13指假師傅是有瑕疵者,指人的屬靈生命有不健全之用意。

  經文用近前(H7126)和接近(H5066)兩相似詞各三次(H7126為使役動態),表達有殘疾祭司家的男丁,被禁止去執祭,就是獻祭牲,進幔內的工作都不可行,唯獨仍可食用那至聖的祭物。

  聖所(H4720):在12節兩次,23節一次,都指祭司去使聖所成為通俗的,當祭司是與平常百姓一樣去奔喪,一樣有殘疾(如罪的殘缺),都是俗污神聖所的作為。經文的用意,明顯是以身體代表生命,當祭司身體殘缺,等同生命不健全他就不適任中保。身體健全就代表生命是完全的,才配為不完全的會眾贖罪,故新約中保基督,就被稱為無罪的,等同完全的他才配成為屬天的大祭司和祭牲來贖眾弟兄的罪。

  24節、曉諭亞倫與他眾子與以色列眾子:經文記載方式特提此事與22:18一樣用語。一方面將祭司的殘疾和祭牲的殘疾等同對待,一方面指明有殘疾的現象,不只是祭司要察驗,以色列眾子也要察驗,都有相同責任,對人對物是同一律例。

  

  22:1~9

  2節、”要從以色列眾子的聖物中分別出來,就不致……”,此句型同於15:31只是以污穢取代聖物。因此經文指出人的污穢需要去隔離、分別出來,同樣要獻給神的聖物,也要保守,分別,不致成為俗污。這兩種分別若不貫徹,其結局是死亡和使神聖名通俗,事實上就審判而言是相同含意:死罪,,與神斷絕關係。

  3節、他的污穢(H2932):由本節到8節共出現污穢的名詞、形容詞、動詞計七次。對映的是聖潔(H6944名詞)六次,使成聖(H6942動詞)三次。在21:1~9同樣強調法,使污穢(H2930)和被俗污(H2490)計七次,聖潔和使聖潔也共計七次。則兩個彼此相對的組合用詞,在同一段經文一再出現,其用意是明顯A1段和A’1段同以對祭司的身體使用規定其限制性,使祭司免落入那些不潔之中,而無法與神的聖潔食物相結合。

  4~6節、提出兩大類不得食用神的祭物之規定,正如21:1~8祭司的兩種限制。

  第一類是大痲瘋或漏症,是自身的問題,故要直到他被潔淨時,這期間祭司和平民百姓是一樣的身分,也一樣當被隔離。

  第二類是暫時性的不潔,以四種形式說明:1摸任何人的污穢,,2遺精,3摸任何會使他污穢的爬類,4任何會使他成為污穢的。

  7~8節、提祭司限制食用類別兩種,當他是潔淨者,可吃聖物,不可吃死屍和被撕裂的物。在17:15中百姓和寄居者可食用的死屍和撕裂物,祭司卻被禁用,經文再一次將祭司身分所造成更嚴格的規定,又加上一項。4~6節兩項規定是和百姓一樣,因其不潔就不可食用祭牲,然而8節兩種食物的禁令,使祭司所受限制如同21:1~9在喪事和婚事之限制同出一輒。

  9節、”因它背負罪因它而死”本句等同3節”從我面前剪除那人的生命”,此因自身是污穢而明知故犯去接近聖物或去食用聖物,其罪刑是死亡而非單單革除祭司職務(洪同勉的觀點),這是按7:20~21的規定再次重申,祭司自己是教導他人分別聖、俗,也是審查聖、俗的判斷者,仍明知故犯而污穢聖物,本當罪加一等,豈是革職了事!

  

  22:10~16

  外人(H2114):出現在10、12、13三次,即10:1”凡”火。此字TWOT以為分詞的含意是指在某項神律法規定之外的行動,或行動者,故指人是不認識、無關係者。BOB譯為be a stranger成為陌生人。LXX譯為allogenes(G241)外族人。此外族人應指非祭司家族的其他以色列人。

  10~13節、”所有外人不可吃聖物”:在本段首尾兩端,而提到四種狀況來認定外人的含意。1祭司的寄居者和雇工是外人。2是祭司贖買的人和生在祭司家中的奴婢,不屬外人。3祭司女兒已外嫁外人的,是外人。4祭司女兒成為寡婦和被休無後嗣的,不屬外人。經文以交叉手法來論述。

  14~16節、按愆祭條列,若是無知而犯聖物的,就要背負愆的罰責。經文的主詞是干犯聖物的人,而非指祭司,和合本錯將祭司當作15~16節的主詞經文是要針對其他以色列人的告誡,因經文用”愆的罪則要背負在他們身上”。

  本段結束點、將對象由祭司家族轉指向非祭司家族,則21:1~22:13針對祭司的特別條款到此為止,接下來是以色列人對神的食物當有的特別條款。

 

  22:17~25

  經文以三段式將燔祭、平安祭、甘心祭三種分別記述其祭牲的內外殘缺上的限制。用六個禁制命令來表達祭牲要求的嚴重性。

  17~20節、燔祭的獻,對象為以色列和寄居者,獻祭的理由為誓言(願)和自願(甘心),祭牲為完全的(無瑕疵)、公的。

  本段經文兩個獨特點,一是獻燔祭的對象,由以色列人擴展到寄居者。一是獻燔祭的理由,由一章為蒙神悅納擴展到各人誓願和甘心自願獻上。後者是五經中首次提及,也是惟一一次提及。甘心燔祭在結46:12提及之外,誓願的燔祭僅此一次。寄居者獻燔祭則是17:8首次提及,以後只提獻祭上,寄居者和以色列人都歸一例(民15:14~15)。『一個禁止命令「20」』

  21~22節、平安祭的獻,只提兩項理由特許的誓願和自願。祭牲為完全的,殘疾不在其身,此殘疾以六個詞限定,都是外部可見殘缺的。六個殘疾詞有四個和祭司的限制相同:瞎眼、手腳折斷、長癬、長瘡。『二個禁制命令(22)』

  23~25節、本段都以連接詞為句首,是按21~22節為題所延伸出來的三種情況:1、23肢體有過長或不完整的、但非折斷或砍斷等明顯可見的缺失,可作自願獻的平安祭,但不可作還願的平安祭。表達還願是義務,其限制就大於自願獻的,而另一面又容許自願獻上的有較大空間,讓百姓因愛而獻,稍不受限(但仍是有限制)。2、24四種傷殘不可獻上,由TWOT、BOB都認定為受閹割不能生育的動物,是內部受損的,非主人無法得知。3、25從純外國人手中來的,當它們顏面受損、有殘疾的,同樣不可獻上。經文未詳提如何得此物,或戰爭而得,或價銀買得,都是同一條例。『三個禁制命令(24、25)』

  

  22:26~33

  經文以三段式將頭生祭、感謝祭和結語要求三項,作為這兩章,也是11~22章的總結。

  26~28節、當……時候(Ki),第一個狀況產生之時,本段是重述出22:30論首生牲畜奉獻時機。只談時間,不論這幼生的身體狀況,頭生歸神非一般牲畜作祭牲,因此不按18~25節有否殘疾而限定。經文用意由七天和第八天來表明,七天表完全數,幼牲有其屬地生命的完整,第八天是第一天的重複,代表屬天生命的開始,故而屬地的生命完結,就是屬天的生命開始。以牲如頭生子受割一樣用意。母子不可同一宰殺為祭,正如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的規定(出23:19、34:26申14:21)。這兩項鄰恤的特別法規,都與獻頭生有關,也是源自逾越節獻頭生的來源有關,故由33節重提領出埃及之事,都表明神的救恩是一切律法規定的主要依據。

  29~30節、當……時候(Ki),第二個狀況產生之時,經文將燔祭奉上的理由加在平安祭的感謝祭中,為著你們蒙悅納。相較18節的用法平安祭奉上的理由加在燔祭上,則同時非為贖罪的兩種祭在此結合其含意。只強調獻的當天吃完不可留到早晨,等同出12:10逾越羊羔的規定,則經文再次將獻祭的依據是源自逾越節救恩,重複加強其含意。

  31~33節、正面積極要求:看守並實行”我的誡命”,反面消極要求,不可俗話”我的聖名”,總結:在以色列眾子中”我要被尊為聖”。”我是雅威”三次(合和本將叫你們成聖的置於中間,而無法分辨出經文故意安排),而"聖別你們的”和”那領你們出埃及地要成為你們的神的”被放置在一起,作為補充說明,故那聖別者就是那拯救,因此以色列民去看守遵守神的律法,其背後的動力就在他們是被救贖去成為聖潔體系,此正回應出19:4~6的信息。

  總結

  1、18和20章是針對人的性慾,19章是人的物慾,21和22章則是人的情慾。透過祭司在死亡和婚姻的限制,表明對死亡哀働的節制和個人情感的控制,也透過祭司在身體缺欠上的限制,表明對神服事欲願的限制,同樣在祭物的選擇限制,也表明百姓求神悅納的期望,非按己欲自由奉獻,如洪牧師強調”按自己的喜悅”而獻之錯解,而是按神所喜悅之準則而獻,對於人的喜悅,愛好之管束,都一再表達當有的規矩,否則將落入瑪拉基先知所斥責的錯謬中。

  2、相較於前述的嚴格要求,經文又一再容許在人軟弱,不足時,仍得照應。有殘疾之祭司家族仍得聖物為食,祭司女兒失去依靠時,仍得算為祭司家族而得糧,不是明顯殘疾之祭牲仍可獻為甘心平安祭,這些特別許可之事,表明律法本身非違人性,仍是顧及人的需求而施堅愛、憐憫。

  3、獻祭本身是理性的活動的行為,也更是情感流露的表徵,但是經文含意有意更指向一種超越人理性和情感的期許。祭司和祭物的呈獻與神,考量其本身有諸般不足之處,而給與限制,此種限制反是一種保護,免得人落入自義中。且就滿足神這諸多限制之祭司和祭物,更表明是有更大的情感和理智來獻與神,而不留給自己。大祭司不能奔喪而仍要為民執祭,頭生牲七日跟著母,第八日仍終將獻上,都在表明這事。

  4、經文將人與物交互對映,使人與物同歸一理,由以西結書以獻祭和聖城事奉為中心,藉由以物喻人將神啟示向世人預告,末世神的慾願,這種方式就是按21~22章經文的安排模式更加發揮而顯著,並將祭祀之事由古時引到未來國度,超越時間限制,使本段經文不只被限定在會幕時期或聖殿時期,正如新約所言,律法一點一劃都不過去。

  5、對於祭司和祭物身體的要求,表明身體本身就是一種見證。耶穌和保羅在他們服事時期,其身體所呈現出來的,就証顯他們為神的事努力留下記號。他們雖非屬肉祭司,卻都經由身體來成就祭司中保和祭物蒙悅的功蹟,這表明身體的健全和保守是每一位要學習基督和保羅服事者,必先學習如何使用、善待、保守這身體,使身體的清潔和使用上,不受不當的限制。

第04卷、民數記

《民數記》講解錄音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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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卷、申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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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講解錄音 2009

《申命記》1-34章全講解(錄音MP3),2009-01-03 至 2009-06-13

第06卷、約書亞記

第06卷、《約書亞記》講解(錄音MP3)

《約書亞記》講解導讀(錄音MP3)

(書01:01-02:24), 2011-12-10,安息日

2011-12-10,安息日,(書01:01-02:24),約書亞專心跟從雅威,外邦女子喇合因信蒙救恩

 

(書03:01-05:12),2011-12-24,安息日

2011-12-24,安息日,(書03:01-05:12),聽從神的吩咐,信心的行為,立約的行動,立石,受割,受水洗。

 

(書05:13-07:26),2012-01-07,安息日

2012-01-07,安息日,(書05:13-07:26),有信心的喇合促使全家得救,有貪心的亞干連累百姓被殺害。

 

(書08:01-09:27),2012-01-21,安息日

2012-01-21,安息日,(書08:01-09:27),反省失敗,不信之外邦人也按律法原則審判,外邦人要學習喇合及基遍人投靠神。

 

(書10:01-11:23),2012-02-04,安息日

2012-02-04,安息日,(書10:01-11:23),雅威垂聽約書亞之禱告,神為以色列人爭戰,得勝凱旋。

 

(書12:01-14:15),2012-02-18,安息日

2012-02-18,安息日,(書12:01-14:15),分地,憑信心攻佔地土

 

(書15:01-17:18),2012-03-03,安息日

2012-03-03,安息日,(書15:01-17:18),以色列各支派當憑信心去爭戰,方能得地業,部分迦南人未滅盡,成為後患。

 

(書18:01-20:09),2012-03-17,安息日

2012-03-17,安息日,(書18:01-20:09),以色列人耽延,灰心喪志,當呼求神為其爭戰,擴張境界。

 

(書21:01-22:34),2012-03-31,安息日

2012-03-31,安息日,(書21:01-22:34),以色列人好內鬥,未好好求問神,故當先在神前對付自己。

(書23:01-24:33),2012-04-14,安息日

2012-04-14,安息日,(書23:01-24:33),當哀求雅威,當除去外邦神,當轉回事奉雅威,不可背離

2012-04-14,下午,查考《以弗所書》

第07卷、士師記

第07卷、《士師記》講解(錄音MP3)

(士07:01-08:30)《士師記》講解,2012-06-02,安息日

2012-06-02,安息日,(士07:01-08:30)《士師記》講解

(士19:01-21:25)《士師記》講解,2012-07-14,安息日

2012-07-14,安息日,(士19:01-21:25)《士師記》講解

第08卷、《撒母耳記上》註釋講解(索引)

《撒母耳記上講解 2012》

(撒上 01:01-02:36)、2012-08-04 安息日  (撒上 03:01-04:22)、2012-08-18 安息日
(撒上 05:01-07:17)、2012-08-28 安息日  (撒上 08:01-10:27)、2012-09-15 安息日
(撒上 11:01-12:25)、2012-09-29 安息日  (撒上 13:01-14-52)、2012-10-13 安息日
(撒上 15:01-16:23)、2012-10-27 安息日  (撒上 17:01-18:30)、2012-11-10 安息日
(撒上 19:01-20:42)、2012-11-24 安息日  (撒上 21:01-22:23)、2012-12-08 安息日
(撒上 23:01-24:22)、2012-12-22 安息日  (撒上 25:01-25:44)、2013-01-05 安息日
(撒上 26:01-27:12)、2013-01-19 安息日  (撒上 28:01-29:11)、2013-02-02 安息日
(撒上 30:01-31:13)、2013-02-16 安息日  

第08卷、撒母耳記上講解

(撒上 1Sa 23:01-24:22)《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2-22,安息日

(撒上 1Sa 23:01-24:22)《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2-22,安息日

内容提要如下:

====== (撒上 1Sa 23:01-24:22)《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2-22,安息日 ======

===== TJD 主講 =====

==== (撒上廿三章) ====

=== 大衞行事前求問神,救基伊拉人 ===

自(撒上 1Sa 19 章)起,大衞娶米甲,被嫉恨逼迫。(撒上 1Sa 21 章)挪伯祭司被殺;亞吉王前裝瘋;在亞杜蘭洞有許多人來投靠,含父母;托付父母家人於摩押王處;

在山寨的日子時,有先知迦得吩咐往猶大地;

大衞求問雅威:是否可去攻打非利士人,救基伊拉。雅威說可以。由於跟隨者的害怕,大衞再求問,得肯定回答。

提起「亞比亞他」,是要與(撒上 1Sa 21 章)相關聯。

有人把大衞的行蹤告訴掃羅,因此掃羅去追趕。大衞也知道此事,求問雅威:「掃羅是否來?基伊拉人是否交出大衞?」雅威回答均是肯定。

大衞行事前求問神,神均回答應允。

大衞與跟隨之人正在逃難中,卻還是為了拯救同胞而攻打外敵。

若大衞要留在基伊拉,一則束手就縛、一則號召當地人和他一同抵抗掃羅。

對比:先前因大衞的緣故,導致挪伯祭司城全被掃羅所殺滅。有此慘痛教訓,在關於是否拯救基伊拉城一事上,此時大衞已明白要先求問神,因為事關基伊拉全城性命。基伊拉在希伯崙的西北方約十三公里處。

經文看似大衞直接救求問神,但實則透過祭司亞比亞他進行求問。

=== 雅威神掌管一切,人是否得平安在乎神的旨意 ===

掃羅無法找到大衞:因雅威神掌管人的一切,是否把人交在另一人手中乃在乎神的旨意。

約拿單來找大衞:約拿單認定大衞會作以色列的王。
「作宰相」:原意是指約拿單「居次位」(大衞居首位)。

=== 西弗人效忠於掃羅王,討好他 ===

西弗人從大衞所處之地去找掃羅;反之,約拿單從掃羅所處之地去找大衞。

=== 在瑪雲曠野 ===

掃羅和大衞好像是在玩捉迷藏,雖掃羅處在優勢,但始終無法尋得大衞。由於神的保守,並使用非利士人之來犯,讓掃羅無法繼續尋找。

==== (撒上廿四章) ====

掃羅追趕非利士回來,此時雅威將掃羅交在大衞手中。在隱基底曠野。
掃羅入洞大解,一般而言,由於一時難以適應黑暗,沒有覺祭大衞在洞中,而大衞和跟隨者們已經適應黑暗,故對掃羅的入洞應該能看得一清二楚。

===  大衞割掃羅衣襟 ===

衣襟代表其地位,即王位。大衞為此自責。
大衞阻止他人傷害掃羅——雅威的受膏者。先知、君王、祭司——挪伯祭司——均是雅威的受膏者。
掃羅肆意殺害雅威的受膏者(挪伯祭司),反之,大衞卻處處尊重雅威的受膏者(君王掃羅)。

=== 大衞以善勝惡, 掃羅戀棧貪權 ===

大衞向掃羅說話自白,表明不敢加害掃羅,視之為主
大衞引用俗語,自比為卑微的死狗、虼蚤(ge4 zao3),即跳蚤。
掃羅深刻了解大衞之心,也因知大衞將作王,便求大衞保全。掃羅是基於求自己家族的利益而求,這是他一貫的作法。
上台容易下台難,由於掃羅戀棧權位,終致後來之敗亡,連累家人百姓。

=== 願遵行神公義律法者,蒙神保守並造就 ===

大衞在人生經歷中不斷學習,受雅威的訓練,逐漸成熟。
(撒上 1Sa 25 章)對於拿巴,幸蒙神保守,否則將因發怒太過而鑄下大錯。
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儘管這人偶有過失,但因他尊重神,便蒙神的憐憫。

大衞為義而受到逼迫,在此間得到神的同在,此喜樂是無人可奪。

 

===== LYX 回應 =====

==== 從用詞方式看經文 ====

神按人的行事為人而報應人。

「尋索」:六次。大衞一直躲避掃羅,逃跑至各處,表明掃羅之剛硬。

「困閉」:(撒上 1Sa 21)有多次譯為「交在……手中」,原意是困閉在某處。

「交在……手中」:是另一字,也用四次。

==== 善惡對比 ====

「惡」:用四次。如(24:9)大衞尋索為**惡**害你。
「善」:用四次。譯為「平安無事」。

===  四個面向 ===

大衞用四個面向,表明他是無辜的。
掃羅用四個面向,說:「大衞更公義,願雅威以善報你,知你必要作王,求你保全我後裔父家。」掃羅是看似認錯,但卻是充滿了各樣的算計。

=== 祭司體系 ===

掃羅滅除祭司體系,大衞保全祭司體系,是保護者。
經文犋似大衞直接求問神,但實際上是透過祭司求問。大衞和神的交通記有四次,表示與神之間沒有阻隔。

令人訝異於,在逃亡中還保持住神的律法,堅持按神公義的要求而行。

「以善報惡」:保羅在(羅 Rom )中也談到此點。真的順服神律法者,就能明白何謂「以善勝惡」。
「善」等同於「愛」,是持守律法的關鍵。愛仇敵,不在乎顯己胸襟,而在乎顯明神的義。

 

===== LYH 回應 =====

==== 大衞以善待惡,掃羅以惡待善 ====

掃羅明知故犯。神給人有機會,要人能改正。

大衞以善待惡,掃羅以惡待善。神與撒但之間的爭戰亦然,撒但以各種惡計來顯明牠的偉大,掃羅亦以各種方式如此表現。

==== 共犯結構 ====

經文以:有人告訴掃羅……,有關大衞之行蹤。
掃羅召聚眾民(神的百姓),不是去攻打外敵,而是尋索大衞。

西弗人:是猶大支派,成為共犯結構之一,逼迫反對同支派的大衞。

挑選三千精兵:在(撒上 1Sa 13)中是對外敵,而在此(撒上 1Sa 24)是針對自己人。
表明了領導人的失格之情況。

大衞在此清況下,蒙神保守。神不把大衞交在惡人手中(撒上 1Sa 23:14)。

「心中自責」:心被打擊,良心被責。其心是柔軟的,被責後馬上更正。

====(撒上 1Sa 23)分段:ABBA式 ====

  * A(1-5)對 A1(25-28)
    * 用詞類同:有人告訴……;有敵犯境。

  * B(7-13)對 B1(15-24)
    * 用詞類同:……知道了……。雅威……。以色列……。手……。……起身。

==== 大衞以神為主,合乎律法。 ====

我們當有之觀念:「神在我們當中居首,尊重神,當祂作為我們的治理者、審判者」。故我們當知:神喜歡什麼?厭惡什麼?

==== 行事的先後次序 ====

我們在此世,有許多要做的事,但先後次序是我們當明確的。

拯救人是好事,但是否尊重神,求問神?
有的人想到是好事,就去行。但尊重神的大衞是先求問神。

神同意他去,但是跟隨的人懼怕,與他不同心,因此大衞必須停下來,再求問。
神的再次回答不同於上次,是要他:下到基伊拉,神必交敵於你手中。
教會的領導者有雅量,跟隨者願意將自己的意見向領導人提出,之後蒙神指示,問題消除。

掃羅是用計謀,用勇力去行事。對應於少數者——願意用倚靠神的、屬靈的方式去行事為人。

對於這些少數人,聖經指示當如何行:
大衞請祭司拿以弗來,求問神。
大衞會反省,從過去連累挪伯祭司城之教訓中學習,當時由於不敢坦誠而連累人。
此時對基伊拉人,大衞不是為己私利而救之。他們在共犯結構中,也基於現實考量,不會為了大衞之恩而反對掃羅——共犯結構的領導。

新教改革,本是反對舊教逼迫人之惡,當新教勢力壯大後,也反過來逼迫別人。這是結構性的惡。

==== 各種人物之比較 ====

=== 約拿單 ===

約拿單不願按己父之方式行惡,是值得尊敬的。是少數支持大衞的。

=== 西弗人 ===

成為間諜、特務,甘受掃羅支使。他們是主動去為掃羅賣命,是更加可惡的。——其他人或許是因逼不得已才為之。

=== 知錯後的反應,要有具體的改正行動 ===

大衞是心中自責(撒上 1Sa 24:5),掃羅是放聲大哭(撒上 1Sa 24:16),掃羅知錯的表現是更加明顯的,但不能光看外表來確定他是否真的改過。

大衞在行事上一改先前作法,在對待基伊拉時,凡事先求問神,而不再按照己意;反之掃羅卻仍是隨己意行事。

=== 不能以外貌斷定人 ===

不能以外貌之卑賤而視之為卑賤,若他是遵行雅威律法則是富有的;若人外在富有卻不行律法如掃羅,則他實是貧窮的。要以屬靈的眼光看。

=== 神有大能,可助人守住律法 ===

神會以機會教育使人得以完全。回首過往,神能夠使人達到律法的高標。

(撒上01:01-02:36)《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08-04,安息日

(撒上01:01-02:36)《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08-04,安息日

 

##(撒上 1Sa 1:1-7:17) 結構介紹 ##

 

### 七段式、首尾對稱結構 ###

類型:七段式、首尾對稱/呼應結構,一般可稱為 A-B-C-D-C-B-A 結構。

特點:、逐步深入核心,突出重點,再依序返回。

首尾對稱示意如下:

        A - B - C - D - C - B - A
        |   |   +-------+   |   |
        |   +---------------+   |
        +-----------------------+

以V字形表示為:

        A  <----------------->  A
            B  <----------> B
                C <---> C
                    D (核心要義)

 

###(1:1-3:18)分段###

    A.(1:1-11)前言(1:12-18)以利對哈拿說話。

        B.(1:19-28)撒母耳被獻上。

            C.(2:1-11)哈拿的禱頌之詞——對神,關於聖民。

                D.(2:12-26)【中心要旨】以利兩個兒子的罪;對比於撒母耳的善——雅威和人們越發喜愛他。
                                 對以利的兩個兒子和撒母耳,經文均使用“童子,少年人”一字,基本上三十歲前都可用此稱呼。

            C.(2:27-36)神人的咒詛之語——關於以利家、忠心的祭司、受膏者。

        B.(3:1-14)撒母耳被呼召。

    A.(3:15-18)以利對撒母耳說話。

###(3:19-7:17)分段###

    A.(3:19-21)撒母耳作先知。

        B.(4:1-11)在以便以謝,以色列敗於非利士人。

            C.(4:12-22)約櫃被擄去,以利家人被擊殺。

                D.(5:1-6:18)【中心要旨】約櫃在非利士地,神重重地刑罰他們(審判)。
                                    (妙的是,此段內容也是呈現七段式A-B-C-D-C-B-A 結構,讀者可試著自行分析。)

            C.(6:19-7:1)約櫃被送回,伯示麥人被擊殺。

        B.(7:2-14)在以便以謝,以色列戰勝非利士人。

    A.(7:15-17)撒母耳作士師。

 

## (撒上 1Sa 1:1-7:17)撒上 1-7 章整體結構 ##

就含意而言,以上兩段的中心點(D)也可以合成一個中心點,就是**神的公義審判**。

        A  <----------------->  A
            B  <----------> B
                C <---> C
                    D      【中心要旨、核心要義】
                C <---> C
            B  <----------> B
        A  <----------------->  A

**審判先從神的家開始,再審判不信的外邦人。**

  • * 以利家人的罪——兒子們行惡,以利尊重兒子而不尊重神,就是藐視神(2:29-30),神曾警告他,但他知兒子作惡,卻不禁止他們,所以雖獻祭奉禮物,也永不能得贖(3:11-14)。
  • * 外邦非利士人的罪——打了勝仗後,把擄來的約櫃放到偶像廟中,這帶有歸榮耀給所敬拜的偶像、炫耀戰功之意。將神的約櫃與偶像同列,完全不尊重神,因此受刑罰。

TJD講道摘要:

關於是否遵行雅威的律例典章的後果:生死禍福。

撒母耳記上下,主要記載四個人物:以利、撒母耳、掃羅、大衞。

經文結構,可參考《約中之鑰》。

撒母耳記上,以利加拿有二妻,家庭不和之況似雅各家。

哈拿心中愁苦,在雅威面前祈禱,被祭司以利誤以為是喝了酒的不正經女人。

(撒上1:16)不正經(H01100):又譯為匪徒、惡人。(基比亞的那些)“匪徒”(士19:22; 20:13)、以利的兩個兒子是“惡人”(撒上2:12)。

哈拿心中愁苦,原因是無法生育,並受另一妻毘尼拿的激動所致。

哈拿向雅威求一子,並許願使其子成為拿細耳人,終身歸與雅威,不剃其頭,如同參孫。 

祭司以利對哈拿說:“你可以平安地回去,願以色列的神允你所求。”(撒上1:17)。當時雖然以利家的兒子行惡,但以利身在祭司之位上,其言仍為哈拿所信,因而不再愁苦。

(撒上1:21-28)“孩子斷奶”為了不讓孩子對母親有過多過久的依戀。之後“帶孩子上示羅,還願”。以利加拿一家每年均上示羅獻祭、還願,表明是遵行雅威律法、合神心意之人。

(撒上2:1-11)

哈拿禱頌:1、已蒙恩之頌。2、對低微者之升高,對自高者之降卑。3、談及對以色列人及先祖之應許會成就。

(2:1)我的“角”:長於頭上,可作為器皿、號角。作為動物之武器,代表力量。

這一頌禱,是受聖靈感動,以先知之角度,對神的歌頌。如同在《摩西五經》中,宣揚遵行雅威律法者之生死福禍。

(2:10)“受膏者”,(2:35)再次出現。當時尚未有王,後來有掃羅王、大衞王。

(2:11)哈拿是和丈夫一同上示羅還願的。

(撒上2:12)“惡人”就是(1:16)“不正經”。記載了以利的兩個兒子如何在獻祭的事上違背了神的旨意(律法律例典章)。

(撒上2:18)記撒母耳之況,每年其父母帶外袍來給他。

(撒上2:21)“眷顧”,又譯為“數點”。

(撒上2:20-21)記載以利為以利加拿和他的妻祝福,是以丈夫(男人)為首的祝福。雖然以利的兒子們行惡(間接表示以利的問題),但神仍然成就其所祝福的內容。這是何故呢?主耶穌曾說:“凡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所教導的,你們都要聽,但是不要學他們的行為。”是將他們的職責和個人行為分開看待。古人云:“勿因人廢言”,意思是:“勿因某人素行不良而輕棄其言(要按其內容是非而定)”雖以利及其子是惡,但以利在職位上所說的話(合神旨意的話)仍當受尊重。

(撒上2:24)譯文問題:“使雅威的百姓犯罪”,另譯為“透過雅威的百姓聽到”。

(撒上2:26)雅威與人越發喜愛他(撒母耳),這類似於主耶穌年少時的記載。

(撒上2:27-36)先知對以利說預言

神的原則是:尊重我的,我必尊重他。以利的過錯在於,尊重他的兒子們過於尊重雅威。

“我(神)決不容你們這樣行”,這並不意味著神毀約。根據(代上6)的家譜,以利是亞倫兒子以他瑪一系,後來敗落。而另一系是以利亞撒會興起,就是後來的撒督家。

“人當將自己當作活祭獻給神(獻祭的本意),可得福避禍。”

 

LYX講道摘要:

“祈求”(H6419)出現多次(撒上1:10, 12, 26, 27; 2:1, 25),其中在哈拿的話中出現二次(1:26, 27),在祭司以利的話中也出現二次,(2:25)“審判”原文是“祈求”。“士師”原文是“神”'elohiym(H430)。

勿因人廢言:以利是站在神的職位上執行任務。另外例子:亞述、巴比倫雖惡,但仍為神的僕人。

為何某人會蒙恩?因為這人深知所求的合神旨意。

(撒上2:20)以利的再次祝福:他知神要他作什麼,因此祝福之。但是以利雖知兒子們之惡,卻因偏愛兒子們而未嚴肅地處理,反而縱容他們!

“真實的愛”(真理之愛),絕不取代神的律法,絕不免除人的責任!

(撒上1:33)你家中生一子,將死一男丁;對比於(1:20)哈拿生一子獻給神,再賜子代替之。

神賜人恩,人當付出代價,否則便是放縱。以利不重神恩(1:29),故神不尊重他,刑罰之。

(1:35)“忠心的”祭司……“堅固的”家:這字原文含意是如柱堅立、信實、信心。

有信心的人,神堅固之,否則神敗壞之。

 

LYH講道摘要

哈拿如先知,不論新舊約,男女均可作先知講道之職。對於女先知,當如保羅言:“女人當蒙頭”,因為這是神所定的次序,男人為女人的頭。

(撒上2:20)表明,以利是對男人和其妻祝福。對於女人許願,按律法規定,必須要經男人認可,否則不算成立(民30)。

神也會使用女人,透過她的痛苦經歷、呼求,而成就神的旨意。

守節是神對人的吩咐,要人以此報答神的恩典,守節也是神給人的大恩。

以利加拿是很敬虔的人,但經文記載卻不以他為主體,而是以其妻哈拿為主體。哈拿不能生育之苦,估計經歷了十多年。

經文雖記丈夫以利加拿愛哈拿,但是丈夫為了傳宗接代,再娶一妻,這為哈拿帶來更大痛苦,因為受另一妻的逼迫之苦。除此之外,她又受祭司以利的誤解之苦,不過哈拿卻不因此發怒、並不口出惡言,反而仍然是耐心地向祭司解釋,這表明了她的忍耐。

哈拿應該是知道祭司以利家所行的惡,她所求的是希望能有一個兒子歸給神,實行神的旨意,這表示她對神並不失去信心。

她要將自己得到的獻給神,希望能更加愛神。

既然知道這痛苦是神所給的,人便當不以為意,如主耶穌受苦、順服,放棄因受苦所生的私慾,而更能行神的旨意。

她愛神更勝於愛兒子,還願,將子獻給神。(反觀以利,尊重兒子過於尊重神。)

哈拿禱告內容:上下對稱,三重結構。

(2:1-2)我的角、高舉,對應(2:10)口的爭競,角高舉。

(2:2-3)有“三”次“沒有、不要”。

(2:3)“因為雅威……”,對應於(2:8)“因為地的柱子……屬雅威”。《和合本》譯文缺“因為”。

(2:3)譯文修正:“人的行為被他衡量”,應修正為“眾行為(眾知識)是不被衡量的”,這表示“神是難測的”——常言道:海水不可斗量。

“衡量”,該字又常被譯為“立”:雅威是衡量人心的(詩)。神立(衡量)地柱(多數),對應於(撒上2:8)立地柱。雅威的話是公平(衡量)。神衡量人,但神卻不能被衡量。

禱文中有十個動詞:

(2:6-8)三個,高舉;上升(使役主動未完成式)。興起,與王子同坐。高舉(H7311)(2:1, 10)。

(2:8)神使世界“設置”其上(柱)——同(2:20)“賜(安置)”種子。

(2:9)“聖民”堅貞之民,神保護之——投以極大關注“看守”之。

(2:10)“打碎”,原意“封閉”。對應(2:1)口“張開”。

(2:10)“打雷”對應(1:6)使他“生氣”,即“搖動”。——人會像打雷一樣使你生氣,你千萬勿生氣,若你無過錯而受人打擊,神必會為你打擊之。

不可因人之過錯、惡行,而停止對神之服事——例如奉獻、聚會。不可因對人不滿,而導致對神不滿。哈拿一家並不因祭司以利家之惡而停止對神的奉獻,因此勿效法那些輕視、不尊重神的人。

(2:10)“賜”:祂是萬軍之雅威,帶頭爭戰——萬軍之雅威對應(1:11)。神必賜所膏立之王力量,能以爭戰得勝。

受膏者被高舉,他本是卑微。掃羅王出自卑微的便雅憫支派,但他後來墮落。大衞王本是卑微的牧人之子,受逼迫之苦,作王後犯罪(佔人妻),又數點軍隊惹神怒。撒母耳晚年也是偏愛自己的兒子,立子為士師,卻不行義。

人若能年老仍忠心,實屬不易,令人佩服,例如約書亞、迦勒。必須儆醒、謙卑、從經歷中學習神的律法,要當完全人。哈拿是完全人。

“聖別”之民:從世俗中,以強大的力量分別出來。

願我們如哈拿,知道當時之惡敗之況,仍能堅持到底,向神求合神心意之事,求神的旨意能被遵行在地!

(撒上03:01-04:22)《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08-18,安息日

# (撒上03:01-04:22)《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08-18,安息日 #

內容提要(文字僅為輔助,請仔細聆聽錄音,以免遺漏精彩的詳細內容)

 

## TJD講道內容提要: ##

 

### (撒上3)即便當時「雅威的話」稀少珍貴,但絕不吝惜給予他所喜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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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段:(撒上3:1-9)、(撒上3:10-14)、(撒上3:15-18)、(撒上3:19-21)
  • * (撒上3:1-9)年輕的撒母耳事奉雅威;反之,以利的兩個兒子(也是年輕人)卻不然!
    • ** 雖「雅威的話」稀少、珍貴,但仍然一連數次呼叫撒母耳,並向他說話默示:雅威對年輕的撒母耳並不吝惜言語;反之,對於年老的以利則言語稀少。
  • * (撒上3:10-14)對於以利家的罪孽的審判詞,神將之告訴撒母耳.
  • * (撒上3:15-18)撒母耳大概因為震驚,起初並不敢告訴以利,後來在以利的要求下,便不再隱瞞,表示他尊重神的話。
    • ** 但以利在聽到「雅威的話」之後,並未積極尋求躲避災禍,卻對「雅威的話」表現出任其發生的態度。(與撒母耳截然不同。)
  • * (撒上3:19-21)撒母耳長大;雅威與他同在;人們知道雅威立撒母耳為先知;雅威在示羅顯現、默示,撒母耳將「雅威的話」傳遍以色列地。
    • ** 本段呼應於(撒上2:26)孩子(年輕人)撒母耳漸漸長大,雅威與人(們)越發喜愛他。

 

### (撒上4)人不當把神的表徵「約櫃」加以偶像化,反應當切實遵行神的律法(神的旨意) ###

  • * 分段:(撒上4:1-5)、(撒上4:6-11)、(撒上4:12-18)、(撒上4:19-22)
  • * (撒上4:1-5)以色列人敗在非利士人面前(4:2)原文為:為何雅威擊打我們,在非利士人面前?以色列人被雅威擊打,並不檢討自己是否有錯,並沒有找出真正的原因,反而決定抬「約櫃」來,以為如此便能得勝,孰料更加慘敗
    • ** 經文教導:以色列人不行神的律法、旨意,反誤以為有「約櫃」同在就是神同在,這便是使「約櫃」偶像化,神並不與之同在。
  • * (撒上4:6-11)非利士人害怕:連外邦人都風聞以色列的神是大有能力的神,故自我激勵,以免被奴役。他們雖然害怕,卻能打敗以色列人!上次殺四千人,此次殺三萬人。
    • ** 經文教導:外邦人不行神旨意,但仍對以色列的神心存敬畏/恐懼;以色列人只想著將「約櫃」當作偶像,並不因他們不守神的律法、旨意而害怕,也不害怕因此而來的災禍,就是更大的失敗,更多人的死亡
  • * (撒上4:12-18)以利觀望;(3:2)以利眼目昏花,以此表明其整個人的狀況;(4:13)呼喊:號淘大哭;(4:15)眼目發直:如同瞎眼。
    • ** 神曾預言,有一證據/記號:以利兩個兒子必同日而死(撒上2:34),這事果然應驗。
    • ** 這不是一般基督教所說的「預定論」:神的預定是,人若按神的律法而行便蒙福,否則將遭禍。神並不預定某個人將來一定賜福給他,或是降災給他。神所預定的是「賞善罰惡」之審判法則,至於人們會蒙福或遭禍,端賴其是否遵照神所定的此法則。「雅威的話」目的在於警告人,給予人們機會悔改,希望他們能痛改前非,把握機會悔改。
    • ** 以利在長久的時間中,並未對他兩個兒子的惡行加以處置,因為以利作以色列的士師(審判官)四十年——身為審判官,當按神的律例典章審判百姓——以利的兩們兒子按神的律法是不得存活的,但以利並未按章處置,以致於神便藉著非利士人的手,施行祂的審判。
  • * (撒上4:19-22)以利兒媳婦生子,名叫以迦博(無榮耀),說:「榮耀離開以色列了」。
    • ** 難產:雅各妻拉結生子而死,原取名叫便俄尼(苦難之子),雅各改名叫便雅憫(右手之子,右手代表有力量、有倚靠之意)。
    • ** 應驗了神人的預言,對以利家的警告;(撒上2:30-34)你家中必無一老年人……你家中所生的人都必死於中年:原文另譯為「當你家中生人時,就另有人死。」

### 小結 ###

  • * 不能不尊重神的表徵,也不能把神的表徵「約櫃」加以偶像化(撒上4:1-5)否則將使神不悅,受神懲罰。
  • * 神要透過這表徵,來教導人當遵重神的話,要照神所啟示的規矩去行。若把神的表表徵當作神自己(偶像化),神是不喜悅的。
  • * 「雅威的話」說出,就必成就!
  • * 撒母耳對雅威的話,內容雖然嚴厲,也不隱瞞,乃忠實、原本地宣講出去。
  • * 非利士人,作為外邦人,因風聞神的大作為而害怕,雖不因此而信服神,但由此反襯出:以色列人明知神的大能,卻故意忽略、褻瀆、輕忽,以致於 造成他們冥頑不靈,落入了神給他們的咒詛當中。
  • * 以上讓我們了解:原本你作為倚靠、引以為傲的,若你喪失了內在對神忠實的聽從,以及外在實際的遵行,神連祂自己榮耀的表徵「約櫃」,他都可以捨棄,讓外邦人奪去。——這作為我們的警戒,來時時刻刻地儆醒自己。願神賜福給愛他的人。

 

## LYX講道內容提要: ##

 

### 神的僕人當對神忠心、當忠實地執行神的話! ###

用詞:(撒上3)雅威「呼喚」、(撒上4)「約櫃」均使用12次。以上兩詞都使用12次之多,表達出其「中心用詞」。

被呼喚者,對於呼喚他的人,應當要忠心地回應。神的工人、先知當忠心地執行神的話。以利不忠心,撒母耳忠心。

神不是沒有對以利家說話,只是稀少而己。而以利一次次地蒙受神的啟示,但他失去了作為僕人的忠心。他不是不知道撒母耳得了神的話,也知道後果是什麼,但他卻是「明知故犯」。

(撒上3:12)我必「始終」應驗在以利身上:意為「從開始到結束」,從頭到尾,神的話都沒有改變。一次次對以利所說的內容,都讓他清清楚地知道。但他作為一位先知,卻明知故犯。

神不是在談「預定論」,而是在談祂公義的法則「賞善罰惡」。

(撒上4:13)以利在道旁坐在「自己的位」上觀望;對照(撒上1:9)雅威殿門旁,坐在「自己的位」上;表示(撒上4:13)的「道旁」是指通往雅威殿的道旁。

以利是祭司,更是大祭司,但他卻是大大地失職,神只好興起一位「童子」——此字也用來稱呼少年人,不見得是小孩子。

 

### 人不願意按神的話去行(就是眼目昏花),因為「內心剛硬」,長此以往,終必受神重重地刑罰! ###

撒母耳對神的啟示起初是生疏的,需要老先知的教導,這等同在《列王記上》有類似情況,有一位神人受啟示,來到北國宣告咒詛的話,有一位老先知也知道啟示,來迎接這神人。兩者的結局都是既荒謬又令人心痛。老先知的「明知故犯」造成了傷害,受神重重地刑罰!

人不在於是否知道神的話、神的啟示,而在於人的心願,是否願意回應。神一次次地給予人機會,但人卻因「眼目昏花、不能看見」,表示其內在的剛硬,如同人不願聽,也表明人內心的剛硬。

 

### 神的同在與否,該如何表明? ###

透過話語的應驗,來證明神與人同在:神使撒母耳所說的話一句都不落空,表明雅威與他同在。

當初製作約櫃的目的,在於證明神與以色列人同在,證明神的話臨到他所特別揀選的以色列人中間,故約櫃是代表神的話臨到以色列人。遵行了神的話的人,神才會與他同在,否則,神便不同在,神的榮耀便會離開。(撒上4:21-22)神有同在,就有榮耀,神未同在,就無榮耀。約櫃、榮耀的同在,就代表神同在的涵意。

 

### 人若不照神的話(律例典章)去遵守,神就不同在! ###

人若不照神的話去遵守、去實行,榮耀便會離開,就算有那約櫃,也不代表神與之同在,人所說的話也會落空。

在乎我們是否尊重神的話,是否願意遵行,照神的話,聽了就去做。光是聽了很多,知道了很多(而不行),並沒意義,因為知識只是要引導人成為有智慧的人。知識是要人去遵行,使這人顯出是有智慧的人。《箴言》中談到「雅威的智慧」。有智慧的人就是行神的道的人。

 

### 人若不遵守神的話(律例典章),就是罪人,必受刑罰! ###

(撒上4:3)以色列的長老知道,是雅威使他們敗在非利士人面前;他們的確知道這苦難是來自於雅威,但竟然不知道這苦難為何會臨到!「為何我們今天未得神的祝福,反而神的刑罰臨到?」原因在於:你沒有遵守神的話。

義人為義受逼迫,罪人為罪受刑罰。以色列人自以為是義人,而不認為自己是為罪受刑罰,這真是無知!

兩種人:一種是自認為是神的選民,因己無知而受刑罰,而不知悔改;另一種是根本不知悔改,雖知道神的大作為,卻完全硬心,拒絕悔改,而更加敵擋神。這兩種人神都會刑罰。

 

### 自以為有「方言」,卻不尊重神的律例典章,神的靈並不與之同在! ###

古代以約櫃來表徵神的同在,而新約時代,是透過「聖靈」來表徵與他的子民同在。透過賜給人的「方言」禮物/恩賜,來表徵聖靈臨到這人身上。

我們是否會把「方言」當作「約櫃」來使用?是否會將「方言」偶像化,如同以色列人將「約櫃」偶像化?意思是:是否自以為會說方言了,就認定神必定與我們同在了,但我們並沒有去遵守神的道,就是神的一切律例典章?

對於神的律例典章,我們真的尊重嗎?我們是否照著自己的方式來解釋?照著自己的方便,隨意地遵守?

我們看到,很多人看起來有方言,好像他們有神的靈同在,就像約櫃代表著神同在,但實際上神的靈早已離開他了,如同約櫃早己沒有神同在。他們高舉著神的安息日,高舉著有方言臨到他們身上,但實際上神早已離開他們。雖沒有明顯的災禍臨到他們,但在神的國度中,神早已棄絕了他們,因為照著(撒上3:1)神的話,對這樣的人(不守神的話、不按神的律例典章去行的人)是稀少的,神不再加添異象給他們了,因為他們早已沒有神的靈同在,所擁有的只是又在看得到的,不論是守安息日或是會說方言,但是神的話早已離開他們了。

 

### 神的僕人當忠心地傳遍神的話語,等候神使子民們回轉 ###

我們如何面對這樣的人呢?根據第4章(撒上4),我們只能靜靜地等候,除非神再次興起像撒母耳這樣的先知來領導他們;直到第7章(撒上7)時,當二十年後,這批人明白了自己所犯的錯,重新回轉於神之後,撒母耳才能夠向他們說話。

對於各教派中的這種人,我們也只能說:「只有等神讓他們重新回轉於神之後,我們這些話語對他們才真的有意義!」神的話語在他們中的確是稀少了,不再給他們有異象了,神已經離棄他們了。

對於這種人,我們不能做什麼,只能在神面前靜候、禱告,像撒母耳一樣。撒母耳起初會不敢(害怕)說神的啟示,但經以利說他之後,他就忠心地將神的話傳講,以後不論神向他說什麼,他都將之傳遍以色列地。神給我們的是什麼,我們就傳什麼。至於何時讓這些人重新尊重神的話,那在於神是否給他們機會。

神的忠心僕人就當將神的話傳遍在神的子民中,以便當神的子民悔改時可以聽聞到神的話語。

願一切榮耀歸在神面前,阿們!

 

## LYH講道內容提要: ##

 

### 「雅威的話」是中心主題 ###

(撒上3)「雅威的話」向撒母耳默示,撒母耳忠心地傳遍神的話,讓大家都知道神立他作先知。
對比於(撒上4)沒有雅威的話,而充滿了七種人的話。

 

### 第一種人的話:以色列長老的話 ###

 

#### 以色列長老及百姓不信、不聽神的話 ####

其中 「以色列長老的話」表明了:他們以外在的表徵(約櫃)作為自我安慰,而沒有切實地反省他們戰敗的真正原因在於:

沒有信心,沒有遵行神的誡命律例典章,反而異教化、崇拜偶像(撒上7:3)。

 

#### 祭司以利不信、不聽神的話 ####

祭司以利沒有好榜樣,他的兒子們也沒有好榜樣,因為以利沒有按神的旨意教導兒子們。

《箴言》道:
 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 (箴 13:24)
愚蒙迷住孩童的心、用管教的杖可以遠遠趕除。 (箴 22:15)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 (箴 23:13-14)
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 (箴 29:15)

當無知時要用話語教導,若還是屢次不聽時就要用杖管教。以利不忍用杖責打管教,導致兒子敗壞。

神屢次用話語警告以利,但以利始終不聽,最終神用杖責打。因此,*以利家滅亡的主要原因是:他輕忽了神的話,輕忽了對兒子們的管教!*

 

#### 現今的家庭教育情況 ####

(弗6:4)你們作父親的、……只要照著主的教訓(管教)和警戒(懲治)、養育他們。 也是要話語和杖教導孩子。

在現今不信的、荒謬的、異教的時代中,提倡「愛的教育;要愛,不要打」。這種方式導致許多老師寧願趕快退休,因為發現用這種方式,孩子不容易教。現今的家長也不願意打孩子,一見到孩子被老師嚴格處罰就向學校抗議,導致許多老師寧願提早退休(臺灣現況)。

 

#### 現今的教會教育情況 ####

現今的教會也一樣,許多長執們沒有榜樣,也不願按照神的話去嚴格執行——這些都是「共犯結構」。

造成的影響力,就是整個國族好像被滅亡一樣,等同於好像是王國時代被擄一樣。因為約櫃象徵神的榮耀、同在、顯現;以色列國本當由神作王掌權,但此時神都不願與這國同在而離開,任憑祂的象徵被擄去,豈不等同於亡國?

 

#### 失敗的原因:沒有遵行神的律例典章,沒有以雅威為他們的王! ####

以色列的長老竟然在此時,用神的象徵(約櫃)表示神的同在、必然得勝;只以外在的表徵求勝,而不求解決內部失敗的真正原因,這等同於(士 19-21)當以色列人內亂時,不反省造成內亂的原因在於:沒有遵行神的律例典章,心中沒有王——沒有以雅威為他們的王!

但支派中有偶像崇拜(士 18),以色列眾人不去處理,反而在聽到了便雅憫支派中有些惡人,竟然眾支派集結(從但到別是巴……),興兵攻打不願聽從他們的便雅憫人。事實上,這些攻打者並不比被打者更好!

以色列人兩次出征均戰敗,被殺者眾,第三次仍要求出征,結果雖勝卻幾乎滅絕便雅憫支派,導致後悔。為了彌補他們的過錯,照他們的起誓,又去做了更加可惡的事,就是對於不附和他們的基列雅比人,用刀殺盡其男丁及婦嬬,搶其四百個未嫁的處女給便雅憫人為妻,供其傳宗接代。

 

#### 神就不斷興起先知,目的在於:要人尊重神的話,就是尊重神。 ####

《撒母耳記上》前面(撒上1-7)不斷地重覆《士師記》的內容:以色列民仍然行神眼中看為惡的事。對此,神就不斷興起先知,目的在於:要人尊重神的話,就是尊重神。但是,這些長老們卻不尊重神!

 

### 第二種人的話:以色列眾人/軍兵的話:大聲歡呼 ###

據(撒上4:5),以色列眾人得知約櫃到了營中,大聲歡呼,地便震動——想必是數以萬計的人,高興地連喊帶跳,震撼了地——這也讓非利士人嚇了一跳。但此時,神為此歡呼嗎?不!神閉口不言!

 

#### 不遵行神的話,反將神當作僕人一般來利用 ####

神要人聽祂的話,並且去遵行。人的得勝在乎對神的話有信心並且遵行,而非靠外在象徵——如同弟兄先前所說的:你有方言、你有聖靈、你有守安息日、有受割禮、有受洗禮……等等記號,結果你卻將神當作用具一般來使用,把神當作僕人一樣來利用。

 

#### 尊重神的話(福音、律法)之人,其生命才有重大價值,否則如同草芥一般 ####

戰敗被殺之人該死嗎?非也!根據(路13)當時彼拉多殺了加利利人,西羅亞樓倒而壓死十八人,難道這些人該死嗎?主耶穌曾說:「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

世人尊重人的生命,的確,因為人的生命重於其他萬物——不是佛教所說「眾生平等」。但是,人若不是以尊重神的律例典章、以尊重神的方式來行事為人,那麼人的生命就如同草芥一樣不值錢!(賽40)人好像花草。

(賽 40:6-8)
6 ……說、凡有血氣的、盡都如草、他的美容、都像野地的花。
7 草必枯乾、花必凋殘、因為雅威的氣吹在其上.百姓誠然是草。
8 草必枯乾、花必凋殘、惟有我們 神的話、必永遠立定。

神的話就是神的福音(彼上 1:24-25)、神的話就是神的律法,因此福音和律法是並行的。當一個人不尊重神的話,他的生命就如草與花,將必枯乾凋殘,沒有價值;反之尊重神的話之人,其生命將有重大價值!

那些被殺的三萬四千名以色列軍兵,其生命毫無價值;雖然他們看似為神爭戰,但卻不是按神的話行,有何價值呢?

今天我們人活著,辛辛苦苦地去拚命、去賺錢、去用很多自認為好的東西,去尊重人的生命。其實,若不悔改,若不回到神的律例典章,去明白神律例典章的用意,且把神所興起的僕人們的話當作馬耳東風一般,最終,你的生命就如花草一般不值。

 

### 第三種人的話:非利士人的話 ###

這些外邦人因懼怕,自己說話鼓勵自己。如弟兄所說,他們雖然不信服神的話,但至少他們會害怕。

他們自我鼓勵後打了勝仗,但這卻誤導了他們,使他們自以為是所拜的偶像大袞使他們得勝。這就是之所以他們把約櫃放在大袞的旁邊(撒上 5:2),用意在於「敵人的戰神失敗了,成為了我們的俘虜,放在我們的神旁邊。」

經上所記兩軍爭戰,乃是神明之間的爭戰,不要小看成只是人與人間的爭戰,只看人的生命很重,這乃是(關乎)神的榮耀、神的聖名的爭戰!以色列人並非以神的榮耀來爭戰,而是以他自己生命、以他自己的看法為榮耀、為尊重,這和外邦人一樣。他們的吵雜、喊叫、自我鼓勵等等事情,都不是有神的話。

 

### 第四、五種人的話:逃兵、以利的話 ###

神透過這逃兵傳惡信,即以色列人戰敗,何弗尼、非尼哈死亡,約櫃被擄(撒上 4:17)。此惡信如一記悶棍,擊打在垂老的、快死的、昏花的、屢次不聽神的、不得神憐憫的以利身上。這話如刀一般地刺入以利,使他壽終正寢,終年九十八歲。

從記載內容發現,以利只是擔憂約櫃,但卻沒有意識到,他竟然同意讓約櫃出戰。他確實應當好好反省,怎可靠著象徵神同在的約櫃、容許它出戰呢!他最應當要阻止的是他自己,但竟然沒有阻止!

他當然希望聽到好消息,但又怕聽到壞消息,當他所怕的臨到就倒斃。他本應眼睛明亮,但卻眼目昏花。「昏花」之意是「使之衰敗,有視盲症」,即視力漸漸惡化。我們知道,作為一位先知,又稱先見,就是神使他耳聽到神的話,眼見到異象,透過異象,神向他說話。而聖經上記以利的眼睛不好,表示他真的沒有聽到神的話。

(撒上3)強調,神透過童子說話,耐心地四次對他說,因為童子沒有經驗。你沒有經驗不要緊,就怕你有經驗卻自以為是!以自己的愛恨情仇,偏愛自己的兒子,偏愛到那個地步,還讓他們(抬約櫃)上場!你明知道這兩個上場的是惡人,是神要治死的,是神說:「他們二人必一日同死的」(撒上 2:34),你竟然還讓他上場!經上明明記載,如果是惡人,神不可能讓他們戰勝,但以利竟讓他們同行抬約櫃,這表明了,以利的確昏花到了極點!

 

#### 今天有的教派,如同這裏所記的以色列人,不行神的話、不行神的律法,結局將如以利那般「痛死」 ####

因此剛才弟兄不客氣地講,今天有的教派,以他們自己外在的表徵(有方言),一直批評別人不說方言,只有他們有方言,只有他們才有聖靈,結果你看看他們,他們真的有神的話嗎?真有神的話跟他們啟示嗎?沒有!雖然他們看似擺了很多聖經,但實際上沒有聖經!聖經不是擺著好看的,而是要人去查考、去研究、去按明白多少就行多少的:但他們並沒有如此。如同神的律法給以色列人,不是擺著好看的,約櫃也不是為了人的榮耀而設立的!

神透過這報惡信逃兵來責罰以利,讓以利痛死!我們今後也會樣講,你們若一直不尊重神的話,神也會透過一種人所報的惡信,讓你們痛死!

另外一個痛死的人是以利的兒婦。

 

### 第六、七種人的話:以利兒婦、一旁婦人的話 ###

兩個生產的婦人:一是哈拿,二是以利的兒婦。

哈拿本不能生子,她痛哭、祈求、許願、生子、還願,以後神給她六個孩子,這是好事。他也好好地教導這個孩子撒母耳,奉獻給神。

以利的兒婦在難產時生出了兒子,一旁的婦人說出安慰的話:「不要怕!你生了男孩子了。」的確,生了男孩子還有什麼好怕的,因為不再沒有後代了、不再有羞恥了!這安慰的話本是好的話,但以利兒婦卻認為這不算什麼,不放在心上,因為她重覆地說:「榮耀離開以色列了」。

當以西結先知看到「神的榮耀漸漸離開」(結 10:1-19),這是要告訴我們「王國被擄」。同樣地,(撒上 4)也是要告訴我們,以色列「王國被擄」。

 

#### 今天的教會也是「被擄」,但是否對神已離開他們一事感到沉痛? ####

今天的教會也是如此,也是「王國被擄」。不要自以為沒有遇到大災禍、沒有大量的人跑掉,因此就不是「被擄」。雖然你的教派仍存、組織還在、運作還在,但是神已經不在了!就是這婦人所看到的:「雅威的榮耀已經離開了!」她深知約櫃被擄是從未發生過的、是空前絕後的。這婦人取了如此沉痛的名,你是否像沉痛如這婦人?是否沉痛到如此地步,知道神如今已經離開了你們的教會?

我們今天來講這些事:神,絕對是一位不可隨便輕忽的神。保羅在(羅 11)說:「神對信從祂的人是恩慈的,但對那些不信祂的人是嚴厲的!」神對哈拿施恩慈,因為哈拿她自卑、愁苦,神由此升高她,故神是恩慈的;神對這些從頭到尾始終不自卑,反而自高、自傲、自大、自滿、自以為是的選民,無論是以利、長老、軍兵等等都是如此,神對他們都是嚴厲的,所以神是公平的。

我們今天講到神的公義、公平、正直,從(撒上 4)可看出,神寧願讓祂的選民死了三萬四千人——這比先前任何一次戰役都多,比(士 19-21)便雅憫死的人(二萬五千多人)都多,比《民數記》中神所擊殺的(二萬多)都多——我們可以發現:「榮離開以色列了」。

 

#### 今天的以色列人也沒有真的悔改,沒有得到真的福音 ####

我們看今天的以色列人有沒有真的悔改了?沒有!他們有沒有按照神所給他們歷史的慘痛,真正地照神的律法去遵行?沒有!他們今天還認為,只有他們才是猶太人,所以他們可以回到他們的應許地,可以用他們自以為是的方式,去殘害、逼迫現在的阿拉伯人。他們有沒有真正地悔改?沒有!他們有沒有真正地遵守神的誡命?沒有!因為到如今,以色列人真的相信耶穌基督作為他們的彌賽亞的,少之又少!就我們所知,以色列人成為所謂基督徒的,不過是3%-5%,何況這些基督徒,也沒有按照神的律例典章去遵行,所以他們所接受的「福音」,也不是「真的福音」。以色列人雖然謹守他們的舊約律法,但是他們卻也沒有聽到「真正的福音」,因為若照施洗約翰所講的信息,他們若真的遵行真理、真的遵行神的律例典章,神就會帶給他們更大的救恩,就是福音真理,可是並沒有!可見他們並沒有真正地遵行!

 

#### 今天的外邦教會自以為有神的榮耀同在,但也是「榮耀離開他們了!」 ####

用以上這點來告訴大家,今天的外邦人呢?那更是沒有!可憐的外邦人,他們本來是跟神的救恩無分,他們也用很多自以為是「約櫃」,抬著,四處去遊行,自以為他們有神的榮耀同在。我也是很沉痛地說:「榮耀離開他們了!離開了以色列,也離開這些外邦人了!」

 

### 神的律例典章強調的是聖潔。一個人沒有聖潔,是因為他不遵守神的律例典章 ###

我們不妄言!神的行事準則,如弟兄所說的,神的律例典章強調的是聖潔。一個人沒有聖潔,是因為他不遵守神的律例典章。

神的聖潔的律例典章,首要的是在「食物潔淨」上,要和萬民有所分別。可是以色列人去敬拜巴力,就一定會去吃巴力的祭物;他們去敬拜亞斯他錄,是淫亂的、生殖崇拜的女神,就一定不可能去吃聖潔的食物!

同樣地,按律法規定,女人生子是不潔淨四十天,若生女兒則加倍為八十天。現今有多少人遵守這條例呢?許多女人坐月子不是為了遵行神的律例、不是為了聖潔,而是為了健康。

 

#### 不遵行神律法的教會,就不可能是聖潔的,就沒有聖靈真正地同在! ####

所以今天我們很沉痛地說,不論是食物、生孩子、皮膚病、血漏等等,或是神的三大節期、安息日、神的土地政策等等,對於今天的基督教而言,他們馬耳東風,認為這些不必遵行,認為這些是以色列的事情,與他們無關。你說這樣的人,怎麼是神的教會呢?神的教會若沒有神的旗幟,就是神的律例典章被遵行,他們哪裏是聖民呢!他們哪裏是聖教會呢!他們哪裏有聖靈的真正同在呢!

 

### 不聖潔的、污穢的子民,等同於外邦人、悖逆之子 ###

今天一個不聖潔的、污穢的子民,他和外邦人——就是(弗 2:2)中所說的悖逆之子——有何不同呢?何謂「悖逆之子」?就是不信的人、不相信神、不遵守神的律例典章的人,是死在過犯罪惡當中的人。他們是照著今世的風俗,照著空中掌權的惡靈來實行,他們按照自己肉體的私慾而行。如今,誰是悖逆之子?自己好好去查考聖經吧!好好地去研究、去讀吧!就如弟兄所說的,至少神給你們二十年的時間,讓約櫃在外二十年,你們好好地去思想吧,看你們能否照聖經上說的去行。

 

我們今天照我們的本分好好地傳講,至於你們是否能聽到,是否能去遵行,那是神的事情!

願我們大家在傳講的人,真的有這樣的信心。願榮耀歸給神!

(撒上05:01-07:17)《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08-28,安息日

# (撒上05:01-07:17)《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08-28,安息日 #

 

# 2012-09-01 (撒上 5:1-7:17)#

## TJD讲道提要 ##

### (撒上 5)神一連三次,懲罰那些對神不認識、不尊重的外邦非利士人。 ###

以色列民對雅威的约櫃懷有偶像崇拜的思想,未按雅威的律例典章,以致約櫃被非利士人擄走。

(撒上 5:1-7)
雅威真神雖不與以色列民同在,但也不容許外邦的敵人,對於祂所臨在的約櫃任意地褻瀆。
    「大袞」被視為能使物產豐饒、生殖繁多;又有認為其字含有「魚」的意思,是個人首魚身的神。是非利士人最崇奉的神衹。

雅威的手重重地懲戒亞實突四境,使他們生痔瘡。「痔瘡」原意「隆起」,是使人身上有類似腫瘤的隆起,又有說是毒瘡。非利士人意識到這是以色列神的手所作的,因此要求不可留下約櫃——此時非利士人還沒想要將約櫃送回原處,只想要送往別城。
約櫃運到迦特後,雅威的手攻擊那城,使那城的人大大驚慌,所有人生痔瘡,便把約櫃送到以革倫。
約櫃到以革倫後,神的手重重攻擊那城,有人因驚慌而死,未死的都生了痔瘡——此時非利士人才想要把約櫃送回原處。

「神的手也重重攻擊」所描寫手段和字眼,類似於與《出埃及記》中,神降災給那硬心不讓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法老及臣民們。
「合城呼號,聲音上達於天」的描寫,好比(出 2:13)當以色列人在埃及受奴役時,因受苦而呼號,聲達於天。

神一連三次,在非利士的三個城中,懲罰那些對神不認識、不尊重的外邦非利士人。

### (撒上 6) ###

(撒上 6:1-12)
非利士人想要明白該如何送回約櫃,也想知道所遭之災是否出於以色列的神。
(3)要獻上賠罪禮。(5)無論地位及年齡性別,都遭了一樣的災。
特別強調,非利士人千萬不要像埃及人那樣硬心。

「未曾負軛的母牛」:按《摩西五經》,這是用於「除污水」(民 19:2)及「除去流無辜人之血的罪」(申 21:3)。
剛生小牛的母牛,按動物天性,是割捨不了小牛的,但卻仍直直地走到伯士麥,證明這是出於神的管理、經營。
「不偏左右」:這字常出現於《申命記》摩西對以色列人的警戒,勸導以色列人跟隨以色列的神雅威,走在祂後面,不可偏離左右;要遵守祂的律例典章,不可偏離左右。
這兩頭有乳的母牛都可以順服神的旨意,不偏左右,更何況人呢?

(撒上 6:13-21)
伯士麥,按《約書亞記》是歸利未人為業之城。當時收割麥子,約陽曆四至六月間。
按律法規定,獻燔祭當用公牲畜,但此處用了母牲畜。
對雅威的賠罪禮是各五件,數目是按非利士人的五個首領的城市,代表全體賠罪。

為何雅威擊殺伯士麥人?

1. 將母牛獻為燔祭,屬於就地取材——是按著人的想法,照著人的方便而行,但並不合神的律法規定。
2. 雅威的約櫃是一般人不可觀看及碰觸的,對於約櫃的扛抬有嚴格的規定、特定的人選——伯士麥人也沒照神的律法而行。

這裏的利未人應該不少,但在獻祭的方法、對約櫃的態度上,卻不按神藉摩西頒佈的律例典章而行。

對約櫃的態度,(撒上 6)和(撒上 4)對比。
(撒上 4)爭戰時期 | 開始很高興,後來慘敗於非利士人,約櫃被擄。
(撒上 6)收割時期 | 開始很高興,因褻瀆了約櫃,像非利士一樣,視之為燙手山芋,要趕快地送走約櫃,不要留下。

由此看到,一個利未人之城,他們對神的態度竟然如此!

(撒上 7:1-2)
「基列耶琳」原意是「眾森林的城市」。
「分派」的意思是「他們使成聖」,他們使以利亞撒分別為聖,看守約櫃。
只要對神是敬重的、能分別為聖的人,這等人好比撒母耳那樣,被分別出來作拿細耳人,能來服事神的人。
(撒上 7:1-2)對比於(撒上 3:19-21)當時以利執政,其兩子作不好的祭司,以色列人由北到南都知撒母耳被神立為先知。
經文以對比方式描寫,要表明何種人是神所喜悅的人,就是分別為聖的人,以襯托出亞比拿達分別為聖他的兒子來看守約櫃,對比於伯示麥這屬利未人的城,其中的人對於約櫃的態度。

(撒上 7:3-6)撒母耳對以色列人的治理和勸導。
提出具體作法:除外邦偶像,專心歸向雅威,單單事奉祂;
信仰上的復興,在於人的回轉、悔改,聽從神所立的工人的話,神的工人就為他們禱告祈求。

(撒上 7:7-17)撒母耳如何帶領以色列人和非利士人爭戰。
撒母耳不是靠人的勇力爭戰,而是獻公羊羔燔祭給雅威。
雅威大發「雷聲」:這字也用在(撒上 2:10)撒母耳母親哈拿的禱告讚美詞中「神大發雷聲驅趕敵人;用雷聲來攻擊以色列的敵人」。
在米斯巴和善的中間,立石「以便以謝」:意「幫助之石」,此處是(撒上 4)和非利士人對戰安營處,這是該地名的講解。
是雅威神為以色列人爭戰,而非靠以色列人的勇力。收回失地。
「以色列人與亞摩利人和好」意為「有和平存在於以色列人和亞摩利人之間」。

此段強調:宗教上的復興、爭戰制服敵人、收復失土、有和平沒爭戰。

(7:15-17)
撒母耳每年巡行三個地方,是為和(撒上 5)作對照。非利士人受懲罰也列了三個地方作代表。
「伯特利」:雅各離迦南地時,神向他顯現之地,他也曾在此立石為記號。
「吉甲」: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後,要攻打耶利哥城之前,約書亞在此地為他們施行割禮。
「米斯巴」:意「瞭望台、守望台」,《士師記》耶弗他曾經過此地,來到亞捫人那裏。

在對撒母耳的描寫上,記他立石為記、與亞摩利人和好、為神築壇,對照《創世記》以色列人的先祖亞伯拉罕的事蹟、雅各的事蹟,是類似的筆觸。藉此讓我們了解,為何還有神的會幕,還有以利家族遺留下來的祭司,為何神暫時把他們擱置一邊不用,反而使用了被分別為聖的拿細耳人撒母耳。經文故意不強調撒母耳的家譜,正如亞比拿達分別為聖他的兒子以利亞撒,是用了相同的筆調來作對比。

以利家族有作為祭司的血統;伯士麥是利未人的城,對神的律例典章應是了解明白的,但這二種人對比於撒母耳和亞比拿達一家,以突顯神所喜悅的人,是如何對待雅威;如何存著虔敬、分別為聖來事奉神——他們在肉體上雖無顯赫的血脈家世,但神卻是重用這樣的人。他們在對待自己人上、制服敵人上、對待周圍的外邦人而言,都有積極正面的描寫。

反而對於不遵行神的律例典章的人,他們的表現、態度和做法就如同非利士人一樣。非利士人也風聞神大能,了解該如何消災去禍,經文用以反襯出,作為神的子民,該如何看待神所賜他們的律例典章及恩典,而不要淪落到比外邦人還不如的地步。

 

(撒上08:01-10:27)《撒母耳記上》講解, 2012-09-15,安息日

# (撒上08:01-10:27)《撒母耳記上》講解, 2012-09-15,安息日 #

 

## TJD 主講 ##

### (撒上 1Sa 8)

以色列民要求立王,理由是:一、撒母耳年老;二、其子不行真道。
(7:7, 9, 21) 神對撒母耳所說的:要好好聽百姓的聲音。
以色列要求立王的真實原因:厭棄雅威,不要雅威作他們的王。
撒母耳遇此事,便向雅威禱告——教我們,遇事也要向雅威禱告。

神的律法中對王的要求:1、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2、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馬匹;3、不可為自己多立嬪妃;4、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5、要抄錄律法書,要平生誦讀,好好學習敬畏神,謹守遵行律法上的一切話;這是(申17:14-20)的要求。

王會取你們的兒子、女兒;取你們的田地、土產;財產、僕婢、少年人、羊羣、你們自己——你們因王而哀求雅威,雅威卻不應允你們。

先知的職事:領受神言,忠實傳述。

### (撒上 1Sa 9)

掃羅和行事為人與撒母耳之比較。

掃羅的出身、家世:正統以色列人,其父基士有名望,家業豐富。掃羅身材高大、玉樹臨風。

基士差掃羅尋驢——驢生性倔強,或許因發情而走失。掃羅因此事而找到雅威的先見先知撒母耳。
掃羅的人格特點:對父親命令的忠心執行,不顧因難險阻,且會顧念父親的心情,怕父親擔心。

先見:能見異象;先知:能說出尚未發生的事。

掃羅竟然不知道蘇弗地的城中有神的先見,表明了掃羅雖人格有很多優點,但對與神相關的知識上,不如他的僕人,但還好願意接受僕人的建議,去找先見。

掃羅的人格優點:雖是財主之子,但仍願意詢問打水的婢女。可以對比後來掃羅的表現,由好變壞。

掃羅對撒母耳對他恭維的話,表現出謙卑,如同(士 6:15)基甸對天使的話之回應。掃羅在被立王前,除了屬靈的認識上較為欠缺以外,在人格方面具備很多優點。

掃羅

### (撒上 1Sa 10)

撒母耳告訢掃羅多個兆頭。
(撒上 1Sa10:5)神的山:基比亞。(1Sa 10:9)新心:成為新人。

到(1Sa 12)為止,經文記載了諸多掃羅的優點,而(1Sa 13)起,登基後就發生轉變。

掃羅也受神的靈的感動/摧動,也受感說話——儘管他先前缺乏屬靈的認識,但神仍願意感動他,也希望他能按先知撒母耳所教導的而行。

(1Sa 10:14-16)掃羅不透露有關撒母耳所說的國事,因為尚未成就——這是正確的!

掣籤掣出掃羅:
如同(書 Jos 7:16-18)攻打艾城失敗,亞干擅取物,違神命令。對此,約書亞掣籤查出。

撒母耳將神的國法典章,向眾民說:
如同(書 Jos 24:25-28)約書亞年老,百姓要求立約,宣告神的律法。

掃羅在屬世屬人的層面是美好的,但屬靈方面卻欠缺,但神不斷引導他。也證明撒母耳是神的先知,王應當倚重之,聽從之。

有些匪徒看不起掃羅,但掃羅也不以為意,這也是掃羅的優點。

神是以色列人的救贖主,經文不斷重提之。以色列人三番五次地要求立王,要如列國有王領其戰勝外族,但在(撒上 1Sa 7)中就記載了神為百姓爭戰,大獲全勝,但民仍然忘記,要求立王。

儘管尋得一位外表、人品俱佳的人作王,但若不在屬靈方面按照先知的話而行,則仍然會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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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X 講道 ##

經文之對比性
(1-18)分三段:1-5,6-9,10-18
(19-22)分三段:19-20,21,22

神三次要撒母耳聽百姓的聲音,而百姓卻不聽先知的聲音(8:19)——是諷刺的話,民本當聽先知。

民所持的理由,都是先知的責任:你年老,你兒子不善。表示民推卸責任。

立王一事,絕非神的本意,非神所喜悅,只是由於民悖逆,神不得已寬容之。

以《士師記》內容而言,除了約書亞以外,其他士師基本上都是因民悖逆,受苦哀求,神才興起士師拯救之。

神在律法中應許,若由神作王領導,是如何地有福、強盛但民卻不願意遵照神的律法,不願意按神領導的方法,因此軟弱而受外族欺壓。

神興起士師,表示神的確憐憫百姓。但人執意要立王,自此神便不聽人因王行惡而發的哀告,因為這是人咎由自取。

健壯、美好(1Sa 8:16; 9:2),這兩節都是指從人的眼光、角度來評斷的美好。(1Sa 9:2)中文未譯出“他的肩”,表示他是有擔當的,是良好的。

蘇弗地是撒母耳的住處,掃羅竟渾然不知,表示他在屬靈上的幼稚。

(1Sa 9:21)掃羅自以為小——對比(1Sa 15:17)掃羅沒有滅盡亞瑪力人及其物,自作主張留下私用,不聽神的吩咐——表示這是掃羅自以為小是推托之言。

掃羅隱藏,表示心理上不強大,撒母耳用方法建立他的內心,就是同坐席,並奉為上賓。吃祭肉,類似於大衞及其跟從者也曾吃聖物。

掃羅受靈感動,前二次是好的——第三次(1Sa 19)就不好了。
由於以色列人受外族欺壓而哀求神,神的靈就感動掃羅來施行拯救,如同在士師時代一樣。因此,作王的人就應明白神的心意,神使他作王是要使用他,要他施行拯救,但是綜觀列王,作王的卻往往行出許多自私的惡事。

邱壇:原文是高地,是敬拜之處,此為敬拜雅威,但其他經文常用作敬拜偶像之處。

驢子生性倔強、頑梗,但一般而言,負過軛的驢能識路。

此時應是守節的日期,但是掃羅只重視找驢子,而忽視守神的節期。其父如此,掃羅亦如此。

(撒上 1Sa 10:8)撒母耳要求掃羅到吉甲,但是經文沒記掃羅有聽從,之後記他們同在米斯巴(1Sa 10:17)

立王絕非神所喜悅的,是因為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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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H 講道 ##

一、人民推卸責任,找撒母耳的缺點作為藉口

人民只看撒母耳的缺點,找他的碴;人民忘恩負義,不記得他的好。人難免有小缺點,年老,有私心。撒母耳立兒子為士師——立士師是在非常時期神特別的憐憫。

人民找士師的缺點,找撒母耳的碴,是作為藉口,為了達到人的目的——立王。立王,就是如同回到埃及的管轄。

舊約先知的話,都是責備人的悖逆。

撒母耳名字的含義:聽。神三次在殿中呼叫少年撒母耳,責備以利。而(1Sa 8)神也三次要撒母耳聽百姓的聲音,這也意指責備以色列人。

以利不聽神的話,導致全家敗落,約櫃被擄;如今,以色列民不聽神的話,要立王,如同重回埃及國,必定遭禍!

神是公平的、正義的,人以正直待神,神必以正直待之,反之亦然。人民咎由自取,神也有辦法治之!

人稱王萬歲,就是把人當神!永生的是神。

 

二、人民自願成為人的奴隸

掃羅在人民的眼中是極其完美的,選立王,如同現今的民主選舉。所選出的王竟是只重其父親的命令,重視財產,卻忽視神的節期而不守,不認識先知所在。

神體貼人(掃羅)的軟弱,但人(掃羅)是否有體貼神呢?

(1Sa 10:1-13)掃羅只為自己的家事忙碌,但別人卻忙著在拜神。撒母耳要掃羅為神忙碌,要作王治理,就要先成為先知。約構上是 ABCDCBA 模式。

(1Sa 10:8)這是最重要的核心(D節點),(1Sa 13)這是經過了兩年的記錄。吉甲原是滾去百姓的羞辱之處,但如今羞辱又回來。

不聽神藉先知所說的話,等同於是拜偶像!我們要小心,神是容不得輕慢的。

掃羅王的行為與主耶穌基督相反。一個外貌受人看重,行為卻不合神旨意,另一卻受人輕視。

現今的教會,只重視用異象來證明道理,而不是以神的話!

雅威聖會傳講神的話、神的律法,但卻被人誤解為律法主義者,講這種話的人表明了他看不懂律法,不明白神的旨意,耳聾眼瞎,我們也無話可說。神只有用奇謀對待教會,看看人是否能從經歷中醒悟過來。

 

(撒上11:01-12:25)《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09-29,安息日

# (撒上11:1-12:25)《撒母耳記上》講解, 2012-09-29,安息日 #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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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 講道 

基列雅比:今約旦北方。

亞捫人:《士師記》耶弗他時代,常侵犯以色列。他們是羅得之子孫,神不允許賜地給他們。

基列雅比人害怕亞捫人,而亞捫王拿轄很可惡,要投降之以色列人剜出右眼——表示喪失勞動力,不要他們作有完整勞動力的奴僕,而為要羞辱他們。按律法規定,若主人損傷奴僕之眼或牙,就要讓其得自由,可見神對人身之保護極為看重。可見亞捫王之驕縱狂傲、有恃無恐。

七日:發音類似於「誓約」,也是代表完全之數,有極深的教導意味。

拿轄給以色列人有七日之寬限,而以色列人無計可施。

掃羅將牛切塊並送全境,類似於(士 Jdg 19)利未人將妾身切成十二塊送至以色列全境。

(12-13)以色列人打敗了亞捫王拿轄後,有人說要殺那些輕視掃羅的匪徒(撒上 1Sa 10:27),但掃羅不挾私怨而報復,是正直之人。記載此事乃為要和後來掃羅之轉變作為對比。

(14)提到吉甲、立王共有三次,並且(撒上 1Sa 12)提到雅威之拯救也是三次——這當中說到以色列人立王之舉乃與世人一樣。

(撒上 1Sa 12)是撒母耳權力移交掃羅的分界點。
(1-5)年老……兒子:是因為先前以色列人提出立王就是以他年老,他的兒子不行他的道為由(撒上 1Sa 8:1-5)。

撒母耳的告別演說,證明自己的公義,是為回應(撒上 1Sa 8)以色列人要求立王時對他的指控。

(11)比但:未出現於《士師記》。雅威差遣士師拯救以色列人脫離仇敵的手。撒母耳強調,惟有雅威是你們的王。

撒母耳的講論,求神給記號證明所言為實。「打雷降雨」:當時為收割麥子之時,按常理不會打雷降雨,但卻應驗,證明其所言。

以色列眾民知道求立王是罪上加罪,求撒母耳為他們代求免死。撒母耳安慰百姓說不要怕,要他們和所立的王要盡心事奉雅威,不要偏離雅威。

但好景不常,(撒上 1Sa 13)起就記載掃羅的不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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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X講道

「剜出右眼」

有人認為,由於射箭時要用右眼瞄準;或是
故拿轄是要人失去戰鬥力,永遠無法再反抗。

撒但就是要弄瞎人的心眼,我們在面臨惡者的攻擊時,至少要學習基列雅比人求救。

如今許多人認為人不可能勝過罪,因此就直接投降,永遠無法再反抗。

聽到求救的人,大多數都只會哭,而無能為力,無計可施,唯有受膏者(此處是掃羅)勇於面對仇敵。如今神的受膏者、神的愛子耶穌基督有能力對抗仇敵。

若如今我們對罪無計可施、對惡者的攻擊無力抵抗,表明我們並沒有得到真的福音!

掃羅是便雅憫人,先前基比亞人之惡導致便雅憫人幾乎滅絕,但因基列雅比人的處女而存留。如今掃羅是報恩,洗刷先前基比亞人之惡。(中斷少時)

「他們都出來如同一人」(7)

耶穌是神的受膏者,是成了人的神子,不是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

「平安祭」(15)

是百姓和王之間立約之祭。

(撒上 1Sa 12)

撒母耳的宣告

撒母耳和雅威是義的,而你們和所立的王也應當是義的。

(14)論福:你們若敬畏雅威……你們和治理你們的王若順從雅威你們的神就好了。

(15)論禍:若不聽從,就要受攻擊

(20)「懼怕」就是「敬畏」(14, 24)。

(24)「誠誠實實」:穩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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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講道

###雅比人求救

亞捫人是羅得子孫,是淫亂、亂倫所生的。他們沒有神的律例典章,也不按之行,是污穢之民。而以色列人有神的律例典章,可按之行,是聖潔之民。

但我們見到教會作為神的選民,卻落在罪中,表示沒有被聖靈充滿。人在罪中妥協,表示與惡者立約。人在罪中是否願意竭力掙脫?

真自由不是犯罪的自由,而是不犯罪的自由,是能行律法的自由。由於人犯罪,所以神發怒,所以律法帶來咒詛,若不犯罪,就不會有咒詛,跟從救主才是真自由。

被神興起者,必是聖靈充滿的,敢於在眾人懦弱哀哭時去行當行之事。他反對的是那惡,而不是反對神的律法。

###「甚是發怒」

並不是世人所推崇的「要溫柔」。這是因神的靈感動而發的公義之怒!因為仇敵悔辱神的選民到了極點,但百姓卻只知道哭。

(路 Luk 4)猶太人聽到主耶穌的話怒氣滿胸,是反面例子。

只要人跟從神的受膏者,就能出來如同一人。
「雅威的敬畏」等同於雅威的律法放在他們當中。人有了雅威的敬畏,就能出來。
牛切成塊子,參照(創)亞伯拉罕與神立約。故此是王和民立約。

###事情扭轉的關鍵

有神的靈、神膏立的人、按神的律例典章行,就造成了扭轉。

(14)「立」國:「立」原意是「復興」。
先前撒母耳興起時有復興,但後來由於他的兒子不行義而混亂。如今掃羅認為是復興之良機。

「吉甲」是入迦南地時、勝外敵、滾去埃及羞辱之處。

(撒上 1Sa 12)結構:ABCBA,首尾對稱。

A(1-5)因賄賂而眼瞎(出 Exo 23:8)。
B(6-11)證明神是義的、守約的,也顯日人是不義的。
     藉著耶穌基督顯明神的義,也施行神的拯救。
C(12)雅威是你們的王,你們的神,是長久不變的。但是人所立的王是常常改變的,是不完全的。世上的王是為王自己的利益而立法,不是為了救百姓而立法。
B1(13-22)顯明撒母耳是義的,神使打雷降雨作證據。也重複說明神的義,人民的不義。突顯出人民自出埃及至今,人民始終在拜虛神/假神/偶像。
A1(23-25)

(19-20)人民是罪上加惡……行這一切的惡。
因為他們沒有真的拜雅威真神,而是在滿足人自己的想法。

現今許多的教派拜三位一體神或其他說法,並不是拜聖經上所說的雅威真神。他們多有總會制度,組織上類同於世上的組織,以上種種,相當於是立人作王,不是以雅威作王的形態,這將導致最終滅亡!這當中的人,雖然信了主,等於沒信,雖然被救,還要再救!
 

(撒上13:01-14-52)《撒母耳記上》講解, 2012-10-13,安息日

# (撒上13:01-14-52)《撒母耳記上》講解, 2012-10-13,安息日 #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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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 講道 

  掃羅成立私人衞隊,與(撒上 1Sa 11)的情況截然不同,只求偏安。但其子約拿單卻主動攻擊敵人。
  掃羅因百姓散去而私自獻祭,沒有等候撒母耳。

(撒上 1Sa 14)

  祭司亞希亞,是以利的曾孫。

重要:(撒上 1Sa 14:6)「雅威使人得勝,不在乎人多人少。」
僕人聽從主人,全心全意地支持主人。

地理位置:迦巴在耶路撒冷之北約十公里處,密抹在耶路撒冷之北約十六公里處。

(撒上 1Sa 14:14)一畝地約四分之一公頃,是一頭牛一日犁田工作的範圍。半犁溝有譯為半畝地,是半日犁田之面積。

掃羅本想運約櫃來:回想(撒上 1Sa 4)之心態是相同的。

(撒上 1Sa 14:21)「希伯來人」一般是是外邦人所用的稱呼。對照(撒上 1Sa 3:3-7)掃羅吹角要使希伯來人聽見。跟從掃羅的才稱為以色列人。

(撒上 1Sa 14:24)掃羅叫百姓起誓。
原因何在?個人看法如下:
  約拿單之主動攻擊,奪了其父掃羅之光彩,掃羅應該有些吃味,為此掃羅表示殺敵之決心。

「極其困憊」(撒上 1Sa 14:24)此與《出埃及記》中的以色列人被埃及督工嚴嚴地要求作苦工,字眼是相同的。用以表示掃羅與埃及督工之相同情況。約拿單未聽見其父之誓言而吃食,並使百姓也吃食。新約中(徒 Act 23)也有人起誓不殺保羅就不吃不喝。

眾民說:「你看怎樣好就去行吧。」這是人民立王之代價,只有按所立王的意思去行。

掃羅兩次用起誓的口吻,說:「就是我兒子約拿單犯了罪,他也必死。」

掃羅為鞏固自己的威信,就想要殺人。掣籤掣出是自己和約拿單,此舉類似於亞干犯罪事件的情況。

由此看到掃羅之敗落:在意於其威信、勇名,而忽視百姓之需要。故(撒上 1Sa 14)結尾之功績記載實為反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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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X回應

撒母耳說到,立王不是神所喜之事,但也勸戒說,若你們和所立的王跟隨雅威的律例典章。

###架構:ABCDCBA

(13:1-)掃羅揀選人;對應(14:47-52)
(13:3-7)約拿單出征,掃羅被動;對應(14:46)人回去了。
(13:8-)因敵勢太強,百姓離去。

掃羅為樹立王的威信,撇清自己的罪責,因此要求掣籤。他始終不承認自己的罪責。

(撒上 1Sa 14)掃羅和同在的祭司,並沒有從神那裏得到指示和幫助。而約拿單是主動出擊。

(撒上 1Sa 12)順從、聽從雅威,原意是跟在雅威後面。約拿單就是以此向拿兵器的人說:「或者雅威為我施展能力,因為雅威使人得勝,不在乎人多人少。」他們以一對十,二人殺倒二十人,這不是他們二人有多大勇力,而是雅威的同在。並且非利士人因這二十人被殺而全軍戰兢,此乃雅威所作的。

###約拿單未守本分,違背次序

約拿單雖有信心,卻沒有順服所定的次序,違背了王的旨意,儘管這旨意看似有問題。如此整體看來,約拿單的行為並不得神喜悅。

大衞雖被王逼迫、追殺,但卻不敢去逼迫、追殺王,因為王是神的受膏者。

神所立的,我們就當尊重。若神未出手,我們卻出手反抗在上的,就是違背了神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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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回應

###耐心等候神

王會設立常備軍、設立人的組織,征用百姓服役(撒上 1Sa 8:10-18)。但這常備軍並未產生效果,只採守勢而未主動攻擊。

真正的信心,在於對神真正的敬畏!若缺此,神並不透過他行事。

妻子要聽從丈夫,要敬畏(害怕)他的丈夫。這表示妻子要把自己列在丈夫以下。順服丈夫如同兵順服長官。

掃羅沒有以神為第一位,而是以民心為上,而人民也沒有以神的首位,乃是見風轉舵。

今日世界,推崇「槍桿子出政權」,重視軍事武力發展,但是,在靈界中,聖靈的寶劍乃是神的道,就是堅守神的道!

掃羅不斷轉換駐守地點,表明他們不斷被敵人打敗(撒上 1Sa 13:1-7),密抹被攻佔。而掃羅見百姓離去,就等不及。耐性等候雅威,在於將自己的性命交給祂,因為堅信祂必定會保護。

(詩 Psa 40:1)耐性等候雅威。(詩 Psa 40:12)外有無數禍患圍困我,內有我的罪孽追上了我。真是不容易的。

###主動出擊

約拿單主動攻擊敵人,若能保持就好。他得勝之主要原因在於:讓雅威施展作為。使他們的窄小變為寬敞。是為了作神的工而遇到困難,而不是因為自己犯錯而受苦(趕緊改正就好)。

是主動出去爭戰後,神會給人具體的智慧。他看清了神的作為,按照神的帶領。神會給人能力,是在他出戰時,而不是躲在家中,如保羅出去時是恐懼戰兢,但神給他能力。

###

(撒上 1Sa 14:15-16)雅威在攻擊非利士人,是靈界之攻擊。
爭戰之時最重要的氣勢,決不能害怕。

###

掃羅叫人起誓,如同埃及督工。百姓沒有吃什麼,肉體困憊,這其實也不算什麼,因為是雅威使人得勝。

就教會的治理而言,在下位的當順服在上位的。有許多人不在其位卻謀其政,自以為是先知、反對在上位的。

約拿單有信心、有知識,卻沒有真正的愛心,因為叫人跌倒。約拿單是落井下石,叫軟弱的人去吃不該吃的。

在救恩上,人人平等,但在治理上,神定有次序,男女有別,主僕有別,長幼有別。神立了王,或許他推委塞責、有問題,但只要命令一下,就當順服。

若人們不順服長老,教會就無法治理。如同亞伯拉罕要求撒拉稱為其妹子,但撒拉只能在忍耐中等候神的救恩。

(撒上15:01-16:23)《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0-27,安息日

#(撒上15:01-16:23)《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0-27,安息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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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上 1Sa 15:01-16:23)20121027#

##TJD

表明神所喜愛的,要人去做的事。

###(撒上 1Sa 15)

立王之事神所不喜,但神容忍人們。神要求人(王)聽從雅威的話(撒上 1Sa 15:1)
(撒上 1Sa 15:2)(申25:17,19)亞瑪力人之惡行,極其可惡,不被赦免。

「忘記」與「數點」(4節)是同一字。

基尼人,是摩西岳父的民族,曾恩待以色列人。

(撒上 1Sa 15:7)從哈腓拉直到埃及前的書珥。此說法相同於以實瑪利的居住地(創 Gen 25:18),表示不是神的選民的居住區域。

掃羅和百姓憐惜亞甲、愛措上好的牲畜——沒有遵行神的命令。

###後悔

使用多次,不是要談神學問題。神「後悔」造人在地上(創 Gen 6)。此字義是深深的哀痛、嘆息。是因人不聽神的話而犯罪,讓神因此深深的哀痛、嘆息。

(12)
記念碑:堅立其手,表示為他的戰功加此留存記念,留名。
吉甲:逾越節、打敗耶利哥等歷史事蹟,過去撒母耳也吩咐掃羅去吉甲,與獻祭有關。

(13)
掃羅向撒母耳說:他已遵守雅威的命令。

(19)
「急忙擄掠」財物:形容掃羅和百姓「如狼般地」急忙擄掠。

掃羅的理由看似充份:要將上好的牛羊獻與雅威,掃羅重覆使用此說法兩次。

(23)
「行邪術」:異教相關的行為,如占卜等。
「虛神和偶像」:相同於雅各的妻拉結藏了他父親的「神像」。
「你厭棄雅威的命令」:經文中重覆兩次(23,26)。

(24)
我有罪了:經文中重覆兩次

(29)
「神絕不後悔」:是指神與人民立約是絕不後悔的。但對於神立掃羅王一事,神是後悔(深深地傷痛、嘆息)。經文中看似相似的用詞,需要人們好好地深入了解、分辨,提高人的注意力。

(32)
吉甲歡歡喜喜:在《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LXX》中意思是相反的。

(35)
雅威「後悔」立掃羅為王:這是第四次使用「後悔」。

###(撒上 1Sa 16)

####撒母耳的問題

撒母耳在年老時似乎有所衰弱,不夠堅強,因此神要堅固之;撒母耳深浸在過去的情感中,過於哀傷。

(2)
撒母耳向神提出一個不能去的理由,看似不是心甘情願去遵行,但是不能如此理解。神給予一個良好的理由,解決此問題。

「你是為平安來的嗎?」:因為勞煩大先知來到,當地人深怕有不平安的事。
「同吃祭肉」:是符合律法(申)之規定。

(6)
撒母耳看到以利押,就是過往的經驗(撒上 1Sa 9:15-17),看身材高大。

(7)
「人是從眼睛來看,神是從內心來看」:神要矯正撒母耳的問題,使他不要受過往的經驗來影響事實的判斷,要仔細地查究人的內在。此時不是要撒母耳自己下判斷,而是神會判斷並指示他。

耶西最小的兒子被父親差去放羊:一位能在野外放羊的人,是大有能力的,如同雅各的事蹟所表明,是能抵禦危險及惡劣環境之人。也表示他不被父親所重視,所得待遇低於其他兄長,表示他父親耶西也是看外貌來對待小兒子。

(14)
惡魔從雅威那裏來:「惡魔」原文是「邪惡的靈」,這表示這靈是被神所差遣,如同使者進行任務。

(15)
「擾亂」:使擾亂、驚嚇。

(16)
「彈琴」:指與宗教崇拜相關的音樂,不是一般音樂。

藉此機會訓練將來要作王的大衞,明白王宮中的事。

疑心生暗鬼,使人受驚嚇。

(詩):神降災(原文是邪惡),使人受驚嚇。

神對不遵守他命令之人,就刑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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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

###(撒上 1Sa 15)用聽的「聲音」共七次。

####(1)雅威的話的聲音(14)牛羊叫的聲音(24)百姓的聽音。

人們當聽雅威的話的聲音(原文直譯)。神藉撒母耳吩咐掃羅去行,表示是主人差遣僕人去行——主耶穌也曾說:僕人若聽主人所差遣去行便有福,若不去行則有禍。

受差遣的要去忠心地執行主人的命令。現今的問題是在於人們判斷不清楚誰為神所差遣的工人,以致於聽不到神的話,如同(摩8:11)人最大的災禍是饑荒乾渴(聽不到雅威的話),因為人不聽雅威的話(不遵行)。

掃羅的問題是「怕百姓」:因為百姓中包含自己的家族及其他患難共享福之子民。主耶穌要求門徒跟從,要撇下自己的家人、家產、甚至是自己的生命。掃羅所遇的問題在新約時代亦同樣會遇到。

新約時,跟從主耶穌的人是耳可聽、眼可看的,而對於逼迫者而言,是眼瞎、耳聾、心被油所蒙。

「眼睛」:一般人是看外貌(撒上 1Sa 16:7),用眼睛(肉眼)看就代表用肉體來認,如(林前5)以前是用肉體來認耶穌。——耶穌在肉體上不是利未人、不是祭司,他實際上是伯利恆人,與大衞同族。

大衞和耶穌都沒有很好的外貌——父親耶西是看重長子,忽略小兒子。雖然耶穌說的話很有道理,但是猶太人認為加利利地(受人輕視的外邦地)不會出先知。

人的信心:耶穌的信心,匠人所棄的石頭成了建殿的頭塊石頭。要憑信心看,要憑公義來看。

你們是以外貌(肉身)判斷人……我判斷(論斷)人也為真……(約)。

用耳朵聽入內心,去遵行。(箴 Pro 4:20-27)「聽」我的言詞……不可離你的「眼目」,要存記在你「心」中……要保守(看守)你「心」。人的心常受外在影響,若要人心穩定,則要用以上的要點,要聽得正確,看得正確,要看守住內心。

以上說明了為何許多人不能明白神的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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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X

###滅盡

對惡瑪力人及其物要滅盡。律法上也規定有「永獻物」,有些是可贖的,如頭生的人,要以代價贖之,有些則不可贖。

(民 21)住南地的迦南人擄了一些以色列人……發願……「盡行毀滅」。
對埃及的頭生、亞瑪力人、住南地的迦南人在《摩西五經》中都談到要對他們「盡行殺滅」,因為這三類人實在是同一種人,都是在以色列人要遵行神旨意的路上,不斷地阻撓,因此神極其厭惡這樣的人。

不是說只要出了埃及就能進到迦南地,因為在路上人若是軟弱,落後於隊伍,成為儘後邊的人,就會被亞瑪力人而殺,就會被住南地的迦南人所擄去。

要想不成為儘後邊的軟弱人,就要如剛才弟兄所說的:要耳仔細聽、眼用心看、看守住內心。

###尋求真理的途徑、方法

希臘人用眼睛仔細地看,依此尋求神,後來的羅馬人,西方文藝復興等都是。他們不是無神論,只是他們用的方法(歸納法),並不是聖經上的方法。過於重視外在的,眼可見的內容,便不能越過外在現象,難以明白內在的意義。先知就是要解釋外在現象所蘊涵的內在真實意義和道理。

掃羅的百姓也是願意去遵行雅威的命令,只是他不明白該命令其中所蘊涵的道理。他們自認為只要我們去殺敗亞瑪力人,使他們沒有反抗力量,而能將所得到的美物獻給神,難道神不喜悅嗎?神的確不喜悅,因為神要人明確地去執行他的命令,並且不喜悅罪惡。

###憐憫、公義之探討

現今許多人過於重視憐憫,卻不斷容忍罪惡,不看重公義。

撒母耳不斷為掃羅禱告,神糾正之。耶穌教導門徒要憐憫那願意悔改的稅吏和罪人,而法利賽人卻是行義過度,因為他們並不憐憫那些願意悔改的人;現今的許多人是另一極端,過度憐憫了那些不願意悔改、不斷犯罪的人。

「先知」並不是憑自己來得到道理,而是從神那裏得到道理;先知是透過已有的神的話,仔細地考察、正確地解明神的話語真義。
 

(撒上17:01-18:30)《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1-10,安息日

(撒上 1Sa 17:01-18:30)《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1-10,安息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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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對話的形式描述故事內容=====

====第十七章====

(1-17)用很長的篇幅描述以色列人和非利士人的戰事。

歌利亞約三公尺高,槍頭六百舍客勒(一舍客勒約11公克,故約6.6公斤),鎧甲五千舍客勒(約55公斤),故全身軍裝至少超過六十公斤。「歌利亞」意為「光彩燦爛」。

以色列人對敵人的叫囂極其驚慌。「以色列」意為「神的王子」,來自於「雅各」——意為「抓住不放」。他在雅博渡口和神的使者摔角,之後緊抓使者求賜福,後被改名。

(12)記大衞的父家,表示其出身低微。

耶西的三個大兒子,隨王一同出戰。——立王一事乃神不喜悅,因以色列人效法列邦立王。(撒上8)神藉撒母耳預言立王後會有許多對百姓的要求,徵召入伍服役就是其中之一。

(17)耶西要大衞帶大量食物去:一伊法約四十公升。據(林前 1Co 9:7)當兵者有糧餉,但是以色列人卻還要自備糧餉,就是立王後受王的剝削付出。

大衞作為忠心的僕人,完成父親的吩咐命令。

(25-27)是百姓說王的意思,勝敵者可得好處。此處特意隱去掃羅王的聲音,表示掃羅王對敵人的罵陣無計可施。

未受割禮的非利士人:外邦人,不再提歌利亞的名字。

大衞的發問,表示他對以色列人的懦弱而氣憤!

(28-30)長兄以利押認為大衞心懷惡意。大衞回答:「……我來豈沒有緣故嗎?」原文可譯為「……這只不過是一句話」。

(31-41)掃羅召見大衞,大衞向掃羅見證,他過去得神同在,能擊退猛獸,保護羣羊,表現了他的信心。而掃羅王卻害怕畏縮。

(41-)非利士人藐視大衞,因他年輕,面色光紅,容貌俊美,這在先前也曾如此描述。

大衞對非利士人的回話,表示爭戰是靠雅威,這相同於約拿單和拿兵器者去攻擊非利士人時所說的(撒上 1Sa 14:6)。

(49)機弦甩石,是野外牧人常用的防身武器,利用離心力甩出石子,擊打來犯者,威力強大。

(51-54)歌利亞的兵器和軍裝後來會被大衞使用。

(55-58)為何問「是誰的兒子?」,這看似矛盾,但乃為突顯出掃羅及其臣僕對大衞的輕視、不認識。(又表示他們重視人的家世出身,表示看重人的外貌。)

====第十八章====

(1-5)掃羅之子約拿單,深深地愛大衞,送他軍裝兵器——當時以色列缺乏冶鐵技能,故缺少兵器,故贈兵器表示貴重之禮。
大衞也受眾人喜悅。

(5)作事「精明」:意為「盡心、通達、亨通、有智慧」。本章記四次。

(8)「……千千,……萬萬」:是詩歌對仗用法,表示「同等(的榮耀)」,不在於強調數量的多寡。

(12)掃羅對大衞害怕,本章記載四次。

(17)掃羅對大衞的忌恨:掃羅欲藉非利士人之手殺大衞,經文記載三次,表明了掃羅之忌恨。

(19)掃羅不守約:他違背律法,言而無信,在大衞守約完成要求後,掃羅竟不履約。

掃羅害怕大衞,是害怕民心轉向大衞,使其王位不保,故也忌恨之。

立王是作王的奴僕,而敗給非利士人就要作非利士人的奴僕。保羅要我們作義的奴僕,而不要作罪的奴僕(羅),而不可能人作自己的奴僕。

=====LYX=====

====經文記載與教導間的關係====

經文記載歷史,一方面為了有所「教導」,一方面也是存在的「事實」,兩者間必須求取平衡。

例如古希臘特洛伊之戰(木馬屠城記),也是史實。而為何談到歌利亞的軍裝,大衞穿軍裝之事,表示他們都是代表各自的君王出戰,是兩國之戰。

===大衞的機弦甩石===

有人誤解為:除了神的同在以外,也要好好地裝備自己,要訓練戰技。

經文表明了:大衞的甩石能深入敵人的額內,這是「神蹟」,是神所為,不在乎人力!

===經文描述中,大衞與掃羅的對比===

兩人均是出身低微。大衞之父雖是地主,但從其子出征的比例,是八取三,此負擔應是相當地重。(在中國古代,一般是十取一。)因此大衞特別詢問「可免納糧當差」一事。

(撒上 1Sa 11)記載掃羅當時除掉亞捫人加給以色列人的恥辱。(撒上 1Sa 17)記大衞也是除掉非利士人加給以色列人的恥辱。

他們都是在神的靈的感動之下,使以色列人免於受辱。

(撒上 1Sa 8)神不悅百姓立王,但神也要人及王要聽神的命令,要為神所用(撒上 1Sa 12:14-15)。

===掃羅的害怕===

要怕神而不怕人。作為領導者,要對雅威有敬畏,而不害怕人的恐嚇、惡者的恐嚇。

大衞當時應極為年輕,二十歲上下,但他卻不怕威嚇,因為他在日常的生活經歷中,能體驗到神的同在。這如同上安息日所說的內容(路7)百夫長也是從其生活工作的經歷中體驗到信心的道理。

我們不當凡事都要靠神蹟來斷事、行事。有信心的人,能從其平日神給予他諸多信心的經歷中,體認到當行的道。

掃羅作為領導者,失去了神的話,只求人的喜悅,就失去了信心,產生了嫉妒,這就如主耶穌所言,等同於殺人。

=====LYH=====

TJD強調:立王的事,神不喜悅,但先知還是提醒立王所要付出的代價。這代價極大,百姓毫無抗拒能力。

神從卑微中抬舉人:哈拿之詩歌充份表明(撒上 1Sa 2),同樣地,馬利亞的頌讚也是如此(路)。

神的約,就是盟約,是軍事同盟,是希望同盟軍能與神一同出戰。敵人的目的是要羞辱對方,如同撒但也是引誘人犯罪,與神為敵,以此來羞辱神。

但,神是無敵的!要人看神怎麼作為,在出埃及時,用兩個人打敗全埃及軍兵。門楣塗羔羊血者蒙保護,以過紅海作為區分,表明受水洗之義。

並要人行曠野路,頒律法要人行之。出埃及時奪取埃及之物,昂首出埃及,這是神的軍兵。而在行曠野時卻變為軟弱,因為缺乏吃喝而發怨言。

極其害怕:強調多次。

「人」(亞當)不必因非利士人「膽怯」(落下):亞當是按神榮耀和形像造的,本不當「落下」。此「落下」也用在「落在非利士人手中」的描述中。

掃羅王原本是神的受膏者,但可以改變人選,不過神的約是不改變的。

===史實與教訓===

許多人誤解:不重史實而僅重視其中的教訓。

神的約、律例典章是永不改變的。例如(創)中亞伯拉罕的史實,表明了神的約永不改變,此乃蒙約的關鍵。

誤解的人認為:這些史實記載是人為編造的、不真實的。這就反對了這些史實。

神重視人的內心,但掃羅王只重人的外貌。

(撒上 1Sa 17:12-30)在《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LXX》中是缺少的,故有許多學者也認為如此。

(撒上 1Sa 17:12)很重要,表明了大衞是耶西之子,祖先是來自於《路得記》中兩位合神心意的人,波阿斯及路得的後代。

非利士人有冶鐵技術,在當時是高科技,而大衞卻不是以高科技勝之。

人若不守神的律例典章,就不是神的奴僕、義的奴僕,那麼就是罪的奴僕、撒但的奴僕。

若自稱是神的僕人,卻不按神的律例典章去生活、行事為人,不按神的律法飲食、敬拜、守安息日,那麼如何能被視為是神的僕人?不覺得慚愧嗎?

大衞王從小就是以詩歌、音樂來事奉、讚美神。而神起初呼召掃羅時,是要他加入到先知班中,去歌頌讚美神。

神讓大衞人在大自然中體會神的大能,成為牧人。而不是在人的高科技中、在人所重視的事中,如迦南人拜農神。

小牧童有此信心和認識,故我們要在各自的生活中去學習。學生在學業中、帶職者在工作,都要靠神去行,體會到神的同在,而不是靠自己之力。大衞在他牧羊的工作中,體會到神的同在。

教會不能只重視神蹟,僅以此判斷神的同在與否。關鍵在於人自己。

===僕人===

作為王(人)的僕人,不能隨便照王的指示去行。例(撒上 1Sa 18:22-25)掃羅有陰謀,而臣僕們就成為了掃羅王陰謀之的工具。

大衞如此地順服掃羅王,但掃羅王竟然成為了大衞的仇敵。但大衞卻一一得勝,大有信心;反之,掃羅王是高強大漢,但欲極其害怕、膽怯。這也表明了以前講過的,「保守內心」的重要性。

掃羅王棄絕了神、棄絕了律例典章,其內心是極其怯懦的。
 

(撒上19:01-20:42)《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1-24,安息日

(撒上 1Sa 19:01-20:42)《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1-24,安息日

内容提要如下:

====== (撒上 1Sa 19:01-20:42)《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1-24,安息日 ======

===== TJD主講: =====

==== (撒上19章) ====

分段:(1-7)掃羅欲殺大衞;(8-17)大衞受妻米甲幫助而逃脫;(18-24)找撒母耳先知。

=== 第一段(1-7) ===

(1)掃羅要殺大衞。由於掃羅之私心要保王位,要殺屢建戰功的大衞。自大衞殺歌利亞後,約拿單和大衞心心相印,以王子之尊和大衞成為好友。

不可流無辜人的血,是為神的律法,自從神造萬物後,就啟示了人(創)。約拿單以此向其父說,掃羅起誓不殺大衞。

=== 第二段(8-17) ===

大衞爭戰得勝後,掃羅又受惡靈侵擾。
百姓立王,主要目的是希望能有一位堅強有力的領導者,得以戰勝仇敵,但是掃羅雖作王,卻越發懦弱,對於屢建戰功的大衞則越發嫉恨,恐怕己王位不保,因此又要殺大衞,以致槍刺入牆內,可見其用勁之大!

大衞之妻米甲愛大衞,幫助大衞從窗戶裏縋下去,這讓我們聯想到(書)中耶利哥的喇合也有同樣之舉。

米甲以神像放床上假裝。這神像的出現,透露出掃羅一家的信仰影響了其女兒米甲,其信仰並不純正,有極大的問題。這情況也類似於拉結的情況。

=== 第三段(18-24) ===

撒母耳監管一班先知,其中有神的靈使人受感說話。由於從雅威來的靈,有可能是會侵擾掃羅的惡靈,也可能是能使先知受感說話的靈,因此需要撒母耳在其中監管。

(24)「掃羅也列在先知中嗎?」先前也出現在(10:11)。此次掃羅是脫衣露體,這表示是羞恥,是人犯罪後的表現,如同是始祖犯罪後、挪亞醉酒後,導致迦南受咒詛。

==== (撒上20章) ====

=== (1-11)大衞向約拿單說明掃羅欲殺他。 ===

經文中得知,約拿單並不知掃羅命人搬床要殺大衞,也不知掃羅三次派人,並且自己也去撒母耳那裏,要殺大衞的事。

大衞向約拿單求恩,能去躲藏,並且請他透過對大衞缺席之反應而確定掃羅是否對大衞有殺意。

=== (12-23)約拿單向大衞求恩典 ===

約拿單求大衞照雅威的堅愛來恩待他及他的家。如何通知大衞,則利用射箭之暗號。

=== (24-32)大衞躲藏未出席。 ===

「偶遇不潔」:這是根據律法的規定(利 Lev 11-15),有些不潔是可經過洗濯而隔天得潔。當時月初獻祭後之共享之筵席,只有潔淨之人可以享用。

(30)掃羅發怒,說:「……以致你母親露體蒙羞」:這是由於若新王興起,一般會接收前王之嬪妃而露其體,參(撒上 2Sa 12:8)。

(34)他因見父親羞辱「他」:根據原文不是「大衞」,而是「他」,認為應是指「約拿單」。

約拿單以暗語通知大衞,兩人痛哭而別。

人若願意堅守神的律法,雖受苦境經歷,終必歷練成成功。

------

===== LYX回應: =====

神會保守這位受諸多考驗的大衞,神三次的拯救。第一次是約拿單,第二次是米甲,第三次是神的靈。

第一次是約拿單以言語勸戒掃羅,如主耶穌的教導。掃羅也鄭重起誓,但是還是敵不過惡靈在他內在的攪擾。

第二次米甲的幫助,是以米甲表現出的荒謬的方式來表現出掃羅之荒謬。

第三次以神的靈出手,使掃羅一天一夜的受感說話,如此清楚地阻擋,但是掃羅仍舊不聽。這如同新約的教導,若弟兄不聽,給予三次的勸戒機會,若是還不聽,則與之隔絕。

(撒上 1Sa 20)共有七次的對話,表現出約拿單願意向大衞施堅愛,願意犧牲自己,去保守弟兄。

「恩典」(3)蒙恩,(12)好意,(29)蒙恩。「堅愛」(8)施恩,絕了恩惠。

大衞向約拿單求恩典,約拿單求大衞施堅愛。經文一次次地記載兩人之間的立約、結盟。這表明了神與人之間的立約與施堅愛的關係。人的愛是開端,要以守約來進行到底。若僅談「愛」而不守「約」,則無法表現出愛。

大衞後來再娶回米甲一事:一般多解釋為大衞要除去其所受的羞辱,這並不是出於「約」的角度。而應該是大衞基於遵守和約拿單的約,要恩待約拿單的家——米甲是約拿單的家人。

夫妻成為一體,不可分離,這是「約」。男人間的立約亦是不可廢。因此我們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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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H回應: =====

==== 三重語法 ====

TJD弟兄說:掃羅王違約,而受管教。LYX弟兄說:神三次地勸阻掃羅,給他有三次機會。掃羅也是派三批人去抓大衞。

神創世,也是前三日後三日。事不過三。(35)也是第三日,去告訴大衞離去,以射箭代表掃羅要殺大衞。

談神的約,多是以三。叫人以「盡心、盡性、盡意地愛神。」也是以「三」的方式。

==== 對「立王」的反諷:懦弱無用的王 ====

經文中不斷地重覆,大衞不斷地「躲藏」,不斷地說「要逃」。這是表現出「體制問題」,是對於百姓要求立王一事的反諷。原本立王是為了領兵出戰得勝,但是他們所立的王卻在強敵面前懦弱無用。另一方面,愛大衞的人如米甲,竟是以虛謊的方式(透過神像)來愛他。

==== 不守神律法的,即不守神約的,神憎惡他的禱告 ====

立約與起誓。主耶穌要門徒為鹽為光,表示要門徒守神的律法,守神的約。要有門徒的義。不是要得人的稱讚,而是要得神的稱讚。

掃羅王要殺大衞,並不是在戰場上殺人,而是私下謀殺,是因為他的仇恨嫉妒,自私地為了私利。如此,他的獻祭不被神喜。(箴28:9)轉耳不聽律法的,神憎惡他的禱告。

=== 主耶穌的寶血使神不再記念人的罪。另外要靠神的靈,人才能去遵守神的律法。 ====

主耶穌的教導,是要對付人內在的良知,當人內在的良知是惡的,則律法也無法救人。因為人陷在惡的權下,一直犯罪,無法行義。掃羅王也本不想犯罪,但是他深陷惡中,無法勝過。人內在的罪責,只有靠主耶穌基督的寶血,並且要加上聖靈的內住,才能使人除去罪,並且能勝過罪的肉體/死的肉體。若是人住在神的靈裏,則人就不是屬肉體的,而是屬靈的了。

主耶穌的寶血,要解決人的罪責,神不再記念人的罪愆。另外要靠神的靈,人才能去遵守神的律法。神的兒女必定是聽從神的話,行神的律法的。

神和人立約,表明神與鬼的爭戰。反之,人若如掃羅王一樣,則神的靈漸漸離開他,而惡靈則降在他身上。

律法因人的肉體軟弱而人不能行,神便差他愛子成為肉身的樣式,是為我們這些罪人成為贖罪祭,使撒但被定罪。

聖靈來對於世人之職能:為罪、為義、為審判作見證。對於信徒之職能:神把一切真理告訴耶穌基督,耶穌基督也將真理告訴聖靈,聖靈也將真理告訴信徒。

==== 「如何證明現今的說方言,如何證明是使徒時代的說方言?」 ====

過去我多是反問:「你如何證明現今的說方言,不是使徒時代的說方言?」

我目前有一個答案:
使徒當時,又憑什麼斷定他們是受聖靈?就是《約珥書》所預言的呢?
使徒是憑舊約的律法,聖經根據,用以確定。並且是根據耶穌事先的預言(徒1),而主耶穌也是根據《約珥書》的預言。
若不是憑舊約的律法,則不是出自於神。
對於哥尼流受聖靈,也是根據於聖經。猶太人是神先將律法交託給他們,讓他們正確地解釋律法,使之能教導萬民。背後是撒但極力地破壞,使猶太人不能好好地履行他們的職責。

==== 我指着「雅威的生命」/「永生的雅威」起誓(20:3):是與人活着有關。 ====

==== 休妻問題: ====

大衞後來娶回米甲。若按(申)規定,若休妻則不可在被玷污後再娶回。
(撒上 1Sa 25)掃羅強將別人的妻給別人。他們是被迫分開,並不是自願。

(林前7:10)妻子不可主動離開丈夫,(11)若被動離開,則不可再嫁,或是被動和好。丈夫也不可主動離棄妻子。若是主動離婚,則會導致他人行姦淫,使大地受污染。

==== 起誓問題: ====

不是不能起誓,而是不能亂起誓。一旦起誓則必須要遵守,要信實守約。

==== 愛的問題: ====

大衞王並不對逼迫他的人,以任何方式去傷害之。他只有逃跑求自保,甚至逃到外邦,並且不敢加害神的受膏者。他存着愛,這愛是基於守約的基礎上。

==== 約的問題: ====

大衞以一百非利士陽皮來要求掃羅守約,將米甲賜給他為妻。如同雅各也守約,以自己的勞苦服事來要求拉班守約,給他妻子。
我們也當謹守約。

(撒上21:01-22:23)《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2-08,安息日

(撒上 1Sa 21:01-22:23)《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2-08,安息日

内容提要如下:

====== (撒上 1Sa 21:01-22:23)《撒母耳記上》講解,2012-12-08,安息日 ======

===== TJD主講 =====

==== (撒上廿一章) ====

挪伯祭司亞希米勒見大衞來。
(4)「尋常」(普通)的餅,是為了突顯、有別於「聖別」。
「陳設餅」按律法規定,每個是伊法的十分之二,要有十二個,分六堆,上放淨乳香。

大衞逃到迦特,裝瘋,得脫身。

(撒上廿一章)第一段,主耶穌引此,在(太 12:3-4)引用,並引用(何 6:6),神喜愛憐恤,不喜祭祀。亞希米勒因着憐恤大衞,給予他聖餅。

大衞為要保命,在外邦人面前裝瘋,失去尊嚴,這是讓大衞從苦難中學習完全。

==== (撒上廿二章)====

第一段:大衞的父家

  * 談「大衞的父家」,是為與「亞希米勒的父家」作對比。
  * 凡受窘迫的:因掃羅與外敵爭戰,要徵兵,要財力支援,故橫征暴斂,故也使許多人成為「欠債的」,或因有收高利貸的;也有「心裏苦惱的」。
  * 往摩押的米斯巴,求摩押王容他父母住。用語「住……多少日子,他父母也住……多少日子」,這類似於先前經文之語法。
  * 神仍在引導大衞,特派先知迦得對他說:「要往猶大地去。」

第二段:屠殺挪伯祭司

  * 掃羅召挪伯祭司,審問他們,認為他們與大衞結盟要害掃羅,故要殺他們。
  * 亞希米勒認為大衞是在王家中尊貴的,並不是從今日才為他求問雅威。
  * 由於臣僕中沒有肯動手殺祭司,掃羅命以東人多益殺祭司。
  * 殺的方式是「盡都殺滅」,這本是神先前吩咐掃羅要如此殺盡亞瑪力人及牲畜,但掃羅卻憐愛亞瑪力王及其財物。

用語:雅威的祭司亞希米勒、以東人多益都出現三次。
  * 神對無辜的血都記念,如亞伯的血。對於流亞希米勒的血的罪,神必追討,此罪歸於掃羅身上。
  * 「雅威神的祭司」也是雅威的受膏者,不可伸手加害之;同樣地,掃羅作為君王,也是雅威的受膏者,大衞也兩次不敢加害他。大衞是因為尊敬神,故遵守神的律法,不敢加害神的受膏者。

--------

===== LYX回應 =====

獻給神,歸給祭司的祭物,是至聖的,撤下的陳設餅也是至聖的。神所接納的祭物,代表神記念人的獻上,記念神的約。

「神喜愛憐憫,不喜愛祭祀」,獻祭本身就是表達神的憐憫,也要人學習這樣的憐憫。聖餅本是給祭司生活需用,但他基於對大衞的憐憫而給他。安息日也是神的憐憫,同樣地,大衞及主耶穌門徒都是為了守神的律法而生活困窘,出於憐憫而給予生活所需是合神旨意的。

「不親近婦人」:人要自潔,這要求相於在西乃山領受律法時之吩咐。神頒律法也是為了要施憐憫和恩典給人。而人必須要保持聖別、公義,才能有資格領受神的憐憫和恩典。因此祭司才要求少年人必須要保守聖別,才能承受陳設餅,絕對是有條件的。祭司是明白大衞為人,因此給他陳設餅絕對不是沒有理由的。

祭司願意把陳設餅給大衞,大衞應當要儆醒,當見到多益在場時,就應警告亞希米勒。但是大衞因着逃難害怕,為求自保而不向祭司說實話,導致後來祭司被殺,大衞也承認此事他有責任,因此他必須要保護亞比亞他,如此表現出大衞的真實悔改。

主耶穌並沒有犯錯,但是因着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吃被猶太人攻擊,為此,主為不使自己的苦難連累到他人,就出面辯駁。

亞倫之子為祭司,被神擊殺,從此,祭司們都戰戰競競地在神前服事。但此後沒有祭司被以色列人殺之事,但竟然被以色列第一位君王所殺!掃羅透過政治權力殺祭司,後來的主耶穌也被猶太人藉政治權力而殺。故神的僕人絕對不會依附政治權力,而政治逼迫教會是常態。羅馬的將基督教成為國教,這絕不是基督教的勝利,而是撒但的勝利。自此,許多荒謬的惡事被定下來,例如許多教條信經的被制定。在政治不逼迫宗教的環境下,必須要保持儆醒,且必須要為受逼迫的人禱告,因為他們正在被神使用。

--------

===== LYH回應 =====

==== 分段 ====

撒上廿一、廿二章,針對文學架構分段:ABCBA。

(A)(21:1-9)      (B) (21:10-15)
      (C)( 22:1-5)
(A1)(22:11-23)    (B1)(22:6-10)

==== (A)與(A1)之對比 ===

A(21:1-9):正面的,大衞逃難到祭司亞希米勒處,祭司接待他,幫助逃難的大衞。
A1(22:11-23):這人民所立的王(神不喜悅),雖也是神的受膏者,但是與神所喜悅的受膏者祭司,是完全不一樣的。祭司是在人受難時幫助人,但這王卻定罪並殺害祭司。

自從選民求立王率領抵抗外敵開始,(撒上8)神對撒母耳先知說:「他們棄絕的不是你,而是雅威神。你要警告他們,要成為王的奴僕。」但這些人民自甘墮落,甘願作王的奴僕。儘管如此,神還是特別地警告他們:不論是王或是民,都要敬畏雅威真神,要遵行神的律例典章,便能得福,否則將遭如以利的禍患一樣。

=== 對於聖潔的要求 ==

談到少年人的器皿還是潔淨的,對於婦女,男女同房:(利15)親近女人的,當日不潔,當日不能到聖處去獻祭和敬拜,故當時不能得恩典。

=== 得恩典的條件 ===

== 聖物不給豬狗之類 ==

對於恩典:今日基督教界認為:「在新約時代,神的恩門大開,恩典勝過律法,任何人想要都可得。」這是現今基督教界放鬆了神律法的要求,他們所說的不是恩典。主耶穌曾說:「不要把聖物給豬狗吃。」(太 Mat 7:6-7)何人是豬狗呢?就是假冒為善之人,因他們看不清也不認為自己本身是很殘暴的。耶穌認為他們不知己眼中有大梁木、有罪惡,他們就如豬狗。他們假冒為善,自以為是善的,以自己的眼光看別人時,就只見人眼中有很多刺,卻看不到自己有很多地方需要被改正。

== 看重神蹟、輕忽律法之謬誤 ==

現今恩典派之基督徒,認為「一信得救,永遠得救」,認為「律法今天再沒有限制我們的職份,因為恩典就是把律法除掉了。」我最近親耳聽到有人說:「主耶穌和門徒同在時,有一患血漏婦人憑信摸耶穌而得痊癒、得潔淨。」他認為:「由於她憑信心就得潔淨了,以後就不必再遵守律法,因為律法是束縛人的。」他的說法就如同外邦人:「只要能讓病好的,不論他是聖是俗,就可以去拜他,把他當作神。」這就如同於外邦人拜他們的神明之心態。只看重神蹟,只要他能治好病,就能聽他的。但試問:「外邦人神明的話能聽嗎?他藉着這種迷惑的工作,你就可以因此去拜他嗎?」

== 律法絕不廢掉 ==

主耶穌絕不是要廢掉律法,所謂的成全律去就是律法絲毫不廢(太 5:19),這是(太 5-7章)所講的主題,他絕沒有設立任何一條新律法,而是反對文士法利賽人所曲解的律法,而不是反對神原本的律法。

保羅也強調:「因信廢掉律法嗎?斷乎不是,而是因信堅固律法!」(羅3:31)這是保羅的結論,但很多人卻不看。

血漏女因信得潔淨,並不因此廢去神的潔淨條例,因為潔淨條例的功用是要告訴人:何為潔淨或污穢。若是廢掉潔淨條例,就會導致聖潔或污穢不分!

另有人認為:「血或不潔淨之物都可以吃,食物已不分潔淨與否,也不分偶像祭物的污穢。」但有人又認為,根據(徒 15 章)不能吃血,也不可吃祭偶像之物,如同不能犯姦淫,都是必須要守的律法(徒 15)。對的,姦淫不可犯,因是在身體上犯的,同樣地,吃血或祭偶像之物也是與人的身體有關。

因此,為何這些在新約中和身體有關的命令,我們必須要遵守,為何舊約中其他的潔淨條例,同樣是和身體有關的內容,我就不必去遵守了呢?這很奇怪!所以他們遵守神的話,都是**有所選擇的**!而且會根據耶穌的話,或是使徒的會議內容,將之斷章取義,拿來用在現今的教會中。

== 恩典是要給會堅守律法的人 ==

所以我們說:「我們不是因信廢掉律法,而是因信來成就、堅固律法!」(羅3:31),所以恩典是要給會堅守律法的人,尤其是我們外邦人。

在(羅 2)中不斷強調,不是律法的聽者得稱義,而有律法的遵行者才得稱義,也說到外邦人若全守律法,就要審判不守律法的猶太人。在(羅 3)中強調,耶穌是神所設立的挽回祭,這些律法是有關於獻祭的律法,是為了贖罪,是神給人的恩典,但不能把這些律法範圍擴充到包括其他的誡命。在(羅 7)保羅談到其他聖潔公義的誡命,這些怎可廢掉呢?會廢掉這些誡命的是那「惡」,在人要去遵守時就來阻擋人,引誘人、殺害人,此乃(羅 7)所強調的內容。保羅也告訴我們,若沒有律法,人就不知道何為善惡。

== 要遵守神的一切律例典章,具體地實行,而不是流於理論空談 ==

很多人又說:「只須要守十誡就好了,不必守其他的萬條律法。」——這是很幼稚的!因為十誡只是綱要,在實際生活上要如何來執行、如何審判、如何劃分聖俗,這是要按典章的內容(出 21-23),是神實際要人來行的。

許多人只講理論,就是只講十誡,但到底當如何去實行呢?就是要按照(出)及(利)中的律例典章去行,才能真的成為一個善良的、公義的人。

神花費了極大的功夫,甚至要求人們在西乃山頒佈律法之前,都要先自潔,更何況你今天要去遵行!若你要得到神同在,你不聖潔可以嗎?你不遵守神聖潔的律法可以嗎?

現今的基督教界,自從主後325年的尼西亞會議後,就走了大彎路,大大地偏差!從此政教合一。【政治】世界上的王,拜的是世界上的神,而教會拜的是天上的真神,兩者怎可合在一起呢?豈有此理!若是如此,那這位神是什麼神呢?神的僕人竟和外邦神的僕人合成一羣?!政教合一後開始逼迫那些不願意屈服的人。他們所定下來的內容,是似是而非的內容,是混淆的,就如所謂的混合主義、諾斯底主義,就是混淆的,也如同現今崇尚的「多元主義」,本質就是混亂的。但是神的真理是純全的、單一的、不混淆的。

我們一定要認清:「世界上的王和神的受膏者,絕對是誓不兩立!」

我們也不要因世上的王偶爾給我們恩典、寬待我們,我們就對他感恩莫名——不要如此。

=== (B)與(B1) ===

B(21:10-15)大衞逃到迦特王亞吉處,亞吉王和臣僕的對話。
B1(22:6-10)掃羅王和臣僕的對話

大衞求政治庇護,至少外邦王亞吉沒有想殺大衞,反而掃羅王一心要殺大衞。這樣的王遠不如外邦王。
若有王收容,便會給予人財物,這就成了「荊棘」,會擠住神的道,這是主耶穌對第三種土的比喻說明,這些「荊棘」就是世上的思慮、錢財、宴樂,使人不能結實。就如掃羅王對臣僕所說的話(22:7)給人田產、官職。掃羅要便雅憫人聽他的話,卻是鬼話,但卻使人相信會得到財富和地位,但卻使人成為王的奴僕。王要人效忠王,而王將使人名利雙收,但這王卻是要殺害拯救人脫離仇敵的大衞。故這王還真不如外邦人的王,因為他殺害神的祭司。

=== (C)段 ===

大衞逃到亞杜蘭洞,又到摩押地,但神差先知要大衞回猶大地。他是猶大人,神曾規定以色列支派的生活區域,但大衞逃離本地可以避免受到逼迫,若回去將面臨危機。但是更大的危機也是轉機,更大的迫害也會帶來神更大的能力。保羅說他:「常常誇主的恩典,因為他的恩典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只有留在猶大地才能顯出主的恩典,若在摩押地則不能顯出。主耶穌一生也在猶大地,不論是否遭到逼迫,也從不逃到國外。

這是(撒上21-22)所要談的主題,由先知迦得表明出來,指示這位神所立的王大衞。我們身為基督徒,若是將來合格了,也要成為王,和大衞、基督一樣。因此,你就要在神所賜給你的地方去接受神更大的熬煉,也接受神更大的恩典,這就是神給大衞的話。

親愛的弟兄姐妹們,如果你為了個人的財富和地位,你可以對當世的王妥協,你就可以很安全,但是你要為他賣命,就會有善惡之爭,會遇到很多你不願意做的事,因為這個王會逼迫你去做,此時你怎麼辦?

所以,所謂的「猶大地」,就是當今的王會給你名利,但是你不願意效忠他,就會受到逼迫,那地就是你的「猶大地」。

自(撒上 22)起,大衞就在猶大地,但當他離開猶大地到外邦,他就不再受逼迫。(23:3)他回到猶大地,(27:1)他又去投奔非利士的迦特王,掃羅就不再尋索他了,但他又經歷不必要的苦難,遭到掠奪。

人時常陷入在個人軟弱的想法上,但神不斷地教導人,讓人悔改。只要你願意不斷求問神,願意來遵守神的話,神最終會使你明白當定居之地,不再離開。

==== 對於爭自由和平等 ====

很多人認為台灣是好地方,由於二十多年前爭自由和平等的運動,使現今可以自由、平等地生活行動。但我們細察,當現今的教會跟世上的政治人物去爭自由平等,而卻放棄了神話語的原則時,最大的差別是**女人抬頭**,教會的女人跟男人來爭平等、爭自由。

可以發現,當反對黨在爭自由平等時,就好比美國的反對黨/民主黨,為爭自由平等,他們用**放寬神的話語**的方式來迷惑人,而提出允許同性戀、殺人無死罪(只要坐牢就好)、姦淫的除罪化。因此,你若和世人一同爭自由平等,就會落入撒但的圈套,就會和當代的王一起滅亡。

我們不是說不能理會政治,只要政治與神的話是對敵的,我們就有權出我們所當堅持的。但不能因無知而和世人一同搖旗吶喊,就會上當。

聰明人會步步謹慎,要分辨神的話和世人的話,而世人的話透過世上的媒體大量地、不斷地在你面前宣傳。你若聰明,便會善加選擇,謹慎地分別,甚至於要淘汰,根本不必去看,因為他們的話很多都是污穢的話。世上的媒體、影片、廣告等,都是不斷地、一步步地要欺騙你,要滲透到你的內心中,要改變你的思想,這是今天世界上的王背後的撒但魔鬼所作的。

我說這點是要回應剛才弟兄所說的:連雅威聖潔的祭司都敢殺的王,是以色列的第一個王,並不是因為神的先知有何過錯。反觀今世之王所說所作的如何?今天的教會如何跟世人妥協?如何對待教會中願意照神的話行的少數人呢?若教會是以投票來表示民主,則這些少數者絕對失敗,他們沒有辦法來改變什麼,因為人數少。所以教會若走自由民主路線,不以聖經的話語為主,那麼,這些自由平等絕對成為逼迫、殺害、造成你污穢的最大力量。

願神憐憫我們!因我們見到第一位以色列的王連祭司都敢殺,利用以東人多益來殺。以東人就是以掃,原是雅各的兄弟,但卻不斷逼迫雅各,他也為了一點點食物而賣了長子的名份。此處亦相同,以東人殺了神的祭司。

這歷史的借鑒要告訴我們什麼呢?

在你教會中逼迫你殺害你的,除了當政之外,還有一種假弟兄,會在你的面前。

這以東人就是假弟兄,經上說他「留在雅威面前」(21:7),「留」和「親近」(5節)原文都是「被壓制、被限制」,也「站在掃羅臣僕中」(22:9)。有人說他是監視祭司,這很有可能,因為祭司竟然窮到沒有其他食物可以給大衞,表示掃羅王對祭司的苛待,也可知為何他敢殺神的祭司,因為他目中無神!從(撒上 13)他自己獻祭,願等撒母耳先知來獻祭,由此可知,他心中只有自己的王位。從(撒上 15)可發現,他也是把應當要毀滅的財物當作要獻祭之物,想要獻給神。以上兩次獻祭的事,都是違背神的旨意和作為。所以聖經上說,凡是轉耳不聽律法的,就是他的祈禱和獻祭,神也是憎惡的。這樣子的人,怎會給負責獻祭的祭司有好處呢?

以東人和掃羅王,他們聯合起來敵對神的先知、祭司及所膏立的王。《使徒行傳》中也是這樣記載,在(徒 4)中是引用(詩 2)內容:世上的王及臣僕一同逼迫神的受膏者。可知,共犯結構下不是單一的人,尤其在教會中,在所處的環境中使你最受傷的不是別人,而是自己人。

願你深深地了解,站在你旁邊的,也可能是你最大的敵人,但倚靠神的人,可因神的而得保護。

願榮耀歸給神!

第09卷、《撒母耳記下》註釋講解(索引)

《撒母耳記下講解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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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列王記上》註釋講解(索引)

《列王紀上講解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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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列王記下》註釋講解(索引)

《列王記下講解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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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卷、《以斯拉記》註釋講解(索引)

第16卷、《尼希米記》註釋講解(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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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以斯帖記》註釋講解(索引)

第19卷、《詩篇》註釋講解(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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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福音註釋》 by 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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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可福音註釋

《馬可福音》註釋

作者:LYX
成書時間: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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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 Mar 1:1-20)福音工人的職事和傳承

1. 福音工人的職事和傳承(可 Mar 1:1-20)

 

1.1. 福音的開端(要素、權威),先知的預言(1:1-3)

Mar 1:1      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福音的起頭、

Mar 1:2     正如先知以賽亞書上記著說、〔有古卷無以賽亞三字〕『看哪、我要差遣我的使者在你前面、豫備道路.

Mar 1:3     在曠野有人聲喊著說、豫備主的道、修直他的路。』    

  福音就是有關於耶穌的事,其後以“基督”,“神的兒子”這兩名詞來界定這位耶穌。也就是說,福音是由耶穌這人為關鍵的、要素的事。“神的兒子”指明他是那位從起初在神右邊,那位同在者,作為神工程師創造萬有的,也與神同受榮耀的真兒子。他是按父所給予而得著一切,也按父旨意行事,明白父心意的那真兒子。

  “基督”指明他是「受膏而立的」,是按舊約設立君主、先知、祭司時,同以膏油膏立的。其意指神的靈同在,神的見證(天上的聲音)臨到的那位。(參閲:可1:10-11)。

  這福音是按先知所預言,經文引用以賽亞書40:3; 瑪拉基書3:1兩處,但作者合併而省略瑪拉基先知的名字,單單提出以賽亞先知之名,因在當代信徒,只要提到“以賽亞”先知,就使人聯想到神的救恩之應許。馬可福音1:1-15的內容,即由以賽亞書40:1-11的內容所引伸而出。在此段落中,馬可以三次的宣講<G2784>(1:4,7,14)節,成為三段式的宣告福音內容。以賽亞書40:1-2, 3-5, 6-8三個宣告,向世人宣佈神的救恩要臨到世人了,因為神子民爭戰時間己滿了,他們罪的刑罰己夠了,神要再次悅納他們。因此作者直接引用以賽亞書40:3,來表明神己差派祂的使者蒞臨,要預備神的國,以迎接神的榮耀。

  然而作者先以瑪拉基先知之言,套在以賽亞先知之言的前面,以致造成雙重效果。現在有兩個使者要來,第一位是施洗約翰,他是應驗瑪拉基預言的那位先鋒,是那位眾人所尋求的主的使者,是約的使者,他為這位主,也為萬軍之雅威預備道路。第二位是耶穌,他是應驗以賽亞預言的那立使者,先知以雅威的榮耀、雅威的靈、神的話(以賽亞書40:5,6,7原文直譯)三項來表徵這位使者的性質和工作內容。耶穌是神國的建造者,將神國建成後,就將神國的榮耀和他自已都獻在神前,叫父在萬有之上,為萬有之主(林前15:28)。

  使者是在曠野發聲的,(1:4)約翰,(1:12,13,35,45)耶穌,(6:31,32,35)耶穌門徒,三種福音工人,按其傳承,都在曠野中開始他們的職事,正是應驗先知之言。福音的內容、權柄、來源都不是人自已發明的,因此作者先界定福音是神先前己應許,是透過神的啟示、教導而傳承下來。福音的工人也不是人自已取得。光憑人的犠牲、奉獻並不能成為福音工人,而是神在時候滿足,為祂自已需要而透過聖靈膏立的。

  

 

【補述】

A、1:2-3引用瑪拉基書3:1「看我差遣我的使者,他在我面前預備道路,忽然之間他將進入他的殿宇,他是你們所尋求的主,你們所仰慕的約的使者,看啊!正在來臨,萬君之雅威他如此說」。由經文可知,雅威的使者,是眾民所尋求的主,是約的使者。在瑪拉基書3:1-7以“萬君之雅威說”三次來表明神的救贖和審判,首次說話內容為1-4節,祂應許差遣使者林到世上,而這位使者的臨到,按新約的啟示是分作兩次,首節的臨到即基督的道成肉身,2-4節的臨到是基督再臨審判作王。第二次說話內容為5-6節,神的審判臨到那些違律背約者,此正是基督第二次降臨的工作。第三次說話內容為7節,神再次呼籲人轉回,正如基督首次降臨的工作,惟添加了人的拒絕。

瑪拉基先知已預先告知我們,基督的臨到之工作內容和目標,並且也宣告工作最終結果是帶來審判。人的轉回是神所冀望的,但事實上大多數人仍心中頑梗,不以為在何事上需悔改轉向,此正是基督在世上所面臨的處境。

然而馬可福音的作者將“在我面前”改為“在你面前”,七十是譯本也未曾如此變動,但作者卻將“我”更變為“你”,即表明作者重新詮釋瑪拉基之言,且單單取用前半句內容,在加上自己的解釋“道路”是誰的道路。在瑪拉基書中,道路明顯指向是雅威神的道路,但是馬可卻指為是基督的道路。因此就產生了雙重指派,神指派基督為立約使者,重新堅立約的實際,神又指派施浸者約翰,成為基督的使者,作立約前的呼籲之聲,使人事先預備心靈,以迎接立約使者。此番更動經文,就古代帝王與所屬臣服的番王之間立約模式完全相同,因此我們才有新約的說法。

約的內容,在瑪拉基和馬可作者而言,似乎未加詳述,所看重的是立約的過程。由新約福音書和使徒書信中,救恩只是立約的另一種說法。基督的代贖,聖靈的膏臨信徒,都只是立約過程的必須歷程,約的內容和細則,在新約全書中,我們只能找到一些眉目,整體性的內容,記在舊約律法書中。因此我們只能說,神立下新約,其中心目標,仍無更動。新、舊約只是互補,而非取代。神非放棄先前約書,也未放棄先前選民,只是他將約的對象,透過基督,施與外邦人,再次表明祂的信實、公義,反襯出人的失信、不義。不論是猶太人、外邦人,再次思及立約之事,都不能不感念神的堅愛、憐恤。

 

B、引用以賽亞40:3「呼喊者的聲音:在曠野要預備雅威的路徑,在沙漠要修平我們神的大道」。七十士譯本將“雅威”改譯為“主”,馬可亦引用之。“我們的神”:七十士譯本照樣譯出,但馬可改譯為“他”。因此馬可1:2-3中,沒有“神”當主詞,而用“主”來代替。正如2節中的三個代名詞“我” “你” “他”,作者省略主詞名稱,同樣在3節也是如此,呼喊者是誰,由馬可一章中宣傳的是施洗約翰(7節)和耶穌(14節),則約翰是為耶穌預備道路,耶穌是為雅威我們的神預備道路。故此,2-3節的經文就被統一起來,作者的用意就清楚了,在賽40:3-8中“雅威的榮耀必被顯露”(5節)、“雅威的靈颳在其上”(7節,七十士譯本省略這句),“我們神的應許之言必興立到永遠”(8節),這三個應許之福,藉由神所設立的宣傳者向世人宣告了。宣告的內容,作者不再重提,但宣告者的腳蹤卻是作者所強調,由賽40:9報好消息的不要懼怕,意指宣傳者將面臨逼迫攻擊,因此施洗約翰和耶穌的最後結局,不是按世人以為報好消息的是帶來喜樂、平安,必蒙善待,他們反而被囚、被殺,是因他們所報的信息,在世人中並不以為好。因此何謂“好消息”?預備主的路、修直他的路徑,對世人而言,是一大掙扎,對付罪不是口說而已,而是一場持續不斷的考驗,作者向我們說出,面對福音,它絕不是一個廉價的禮物。

1.2. 施洗約翰的職事(1:4-8) 在曠野,約但河

Mar 1:4     照這話、約翰來了、在曠野施洗、傳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

Mar 1:5     猶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裡、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裡受他的洗。

Mar 1:6     約翰穿駱駝毛的衣服、腰束皮帶、喫的是蝗蟲野蜜。

Mar 1:7     他傳道說、有一位在我以後來的、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彎腰給他解鞋帶、也是不配的。

Mar 1:8     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洗、他卻要用聖靈給你們施洗。

  (1:4原文直譯)“施洗約翰生成了”,是應驗先知預言,而他的出現,作者立即解釋應驗的內容實質意義,就是“在曠野裡,不住地宣講悔改的洗”。

  回顧(1:3)“預備”和“修直”,即人心的轉正。悔改的原意,就希臘文而言,指心思的轉換,就舊約七十士譯本(LXX)所翻譯的希伯來文,其意是“轉向”。經查考,“轉向”這個希伯來文,在(申命記30章)中出現了七次(中文和合本分別譯為“追念、歸向、救回、回轉、歸回、歸向、再”等七個詞),表示出神非常期待百姓重新由偶像轉向神,神就必轉向祂的百姓,降福與他。因此神要將此救恩賜與人,必須人先轉向神,聽而遵行祂的道,就必蒙福。故此,約翰向世人宣講“轉向神”,願意領受此啟示者,就當改變其心意,詭詐變正直,心中有預備,就會因神的公義而認罪,追求罪的赦免。

  “使罪得赦”:原文為“為要罪的赦免”。悔改而去受洗的目的是能夠得著罪的赦免,而非指受洗就等同於罪的赦免。

  (1:5)“猶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即指原先在聖殿敬拜者,靠殿前潔淨池得潔淨者,現在來到約翰那裡求真正的潔淨。

  悔改的表現,就是承認自已違背神律法的準則而犯罪。到約翰那裡受洗,表明在聖殿裡的潔淨,因殿裡的祭司本身是污穢、犯罪的,無法潔淨到聖殿裡敬拜的人。這位約翰在約但河施洗潔淨,反而是能潔淨人,因為他是神真正的祭司。祭司潔淨人,不再受外在地點限制,正如向神求潔淨,是在人的內心問題,而非地點問題。

  約翰所穿服飾,正是按舊約先知的穿著。列王紀下1:8記著先知以利亞的穿著。撒迦利亞書13:4則記著哄騙人的先知之穿著。約翰所食用的,是起初神創造時,吩咐亞當從大地所出的為食。因此作者透過約翰的衣、食,表達他是靠神的話而活著的,與在耶路撒冷的眾祭司,身穿細麻衣,食用人提供的最佳美食物,靠的是人按傳統遺留下來的規矩過活的,兩者正成為對比。這些祭司原當按神頒佈的律法,先潔淨自已而後潔淨前來求告神的人,但現在這些祭司依靠羅馬政權得著宗教上的權柄,靠這樣的權柄過活,正是作者所要斥責的。

  約翰的宣講,(1:4)的“悔改”是預備動作,為要迎接神國的大君王來到。(1:7-8)即介紹這位大君王,是在他以後出現的,能力比他大。“能力”原指“更為強壯的”,在耶穌的比喻中(3:27),就是“壯士”。這位要在約翰以後來到的大君王,他才能夠進到“壯士”(就是鬼王、撒但)的家中,搶奪他的家,將撒但國度裡的罪奴搶奪出來。因為他是神國的大君王,由馬太福音11:11-12耶穌的教導中,神國中的最小者,比約翰還大,因此約翰深知自已的職事,只是預備人心,並不能帶來得勝的能力,去對抗撒但的權勢。光是悔改、認罪、潔淨自已,並不足以勝過罪和死亡,而是這位大君王,用聖靈的浸,才能拯救人脫離罪與死的轄制。在神國與罪國之間的爭戰上,所依靠的不是人與生俱來的能力,人的心思、意志,人的身體力量,在這一場屬靈爭戰上,全無功效。惟有神的話所帶出的信心,和神的靈同在的保守,才能持守在神國裡。因此,這位大君王帶來聖靈的浸,是建造神國的兵器,是得勝的契機。每一位要進入神國的,都要親身領受這樣的靈浸,正如主耶穌他親自去受水浸一般,才能同死又復起。沒有取用靈浸者,只是停留在約翰的浸之狀態下,正如使徒行傳19:1-7保羅在以弗所遇見約翰的門徒,他們算不得是神國裡的人。

  

 

【補述】

1:8他要用聖靈浸你們

在舊約馬索拉本經文相關用詞,賽32:15“直到靈從上頭被澆灌在我們上面”。賽44:3“我要澆灌我的靈在你的後裔上面”,結11:19“我要賜與新靈在你們裡面”。(36:14, 37:14同句型)。因此“澆灌”、 “賜與”、 “傾注”三個希伯來詞,在新約希臘文馬可經文中,用“施浸”、 “降臨”(10節)、“催逼”(12節)三個字詞來描寫聖靈和耶穌的關係。先知書中的澆灌、賜與、傾注,其用詞的意義上,強調神在人內在裡面的工作,由外在的現象(如同可見的)來象徵。因此在馬可一章中藉由施浸、降臨、催逼,表達神如何在末後的亞當、真後裔、真以色列家的王,顯明工作的結果。

     “聖靈”在馬可福音中只出現四次(1:8; 3:29; 12:36; 13:11),除了1:10和1:12帶定冠詞的靈,確定是指聖靈,2:8; 8:12指耶穌的心靈,14:38指門徒的心靈,以外共十四次是指汙靈的靈。因此聖靈的工作意義,在1章中的三個動詞涵義,當由3:29; 12:36; 13:11來明白作者的界定意義。3:29聖靈與耶穌的教導有關,否定耶穌的教導,即同否定是聖靈的工作,作者用褻瀆來表達其嚴重性。12:36聖靈與大衛見證將要來到的這位君王有關,否定這位耶穌教導的權柄,等同否定大衛的見證。13:11聖靈與門徒在受逼迫中的見證有關,聖靈此時如同一位安慰者,他將主動教導門徒如何見證。因此聖靈的工作明顯與教導相連結,使耶穌以及他的門徒的見證,達成天父所託付的使命。這樣的觀點,與約翰福音的用法是相同的。聖靈外顯的能力,被指向真理的彰顯,神基異能的呈現不是中心,反是父神旨意的成就才是要旨。

     “聖靈”在耶穌身上的工作,使之成為神國份子的典範,能明白父神救贖大恩的計畫,這樣的工作模式,在大衛身上,在門徒身上都是如此,對於讀者而言,也是相同的。

     “聖靈”其他方向的工作和意涵,在馬可作者筆下,並未提及,這與全書寫作的目標有關,作者主要是安慰在苦難中的受信者,聖靈是來使之明白苦難的意義,正如耶穌對門徒的應許,而非使之逃避苦難,或有大能力去勝過逼迫。耶穌在曠野受撒旦的試探,經文並未指出是靠聖靈得勝,或者靠聖靈行出異能來對抗撒旦。作者單以催逼耶穌去面對試探,可知其意圖是明顯表示,聖靈反而是要使領受者面對苦難,經由苦難被教導成熟,見證神國確已臨到己身了。

 

1.3. 耶穌職事的記號:受洗,接受聖靈和見證(1:9-11)

Mar 1:9     那時、耶穌從加利利的拿撒勒來、在約但河裡受了約翰的洗。

Mar 1:10    他從水裡一上來、就看見天裂開了、聖靈彷彿鴿子、降在他身上。

Mar 1:11    又有聲音從天上來說、你是我的愛子、我喜悅你。

  “當那些日子産生了”(1:9原文直譯),是接續約翰的預言,耶穌出現了,他是從加利利的拿撒勒來到約但河,與(1:5)那些猶太地區來的人不一樣。他不是像這些人是來求潔淨,而是來到約翰那裡,按著神的義的要求,承接福音的職事。因此當他從水裡一上來,就有從天而來的記號:聖靈和天上的聲音,雙重印證他的職事。

  “聖靈似如鴿子降臨在他身上”,此異象只有約翰和耶穌看見,(參閲:約翰福音1:32-34),目的是向約翰作見證,他自己預言要用聖靈施浸的那一位,現在來到了,他的職事有了承續者。按照舊約眾先知預言,以賽亞書32:15; 44:3,以西結書11:19; 36:26-27; 37:5-14; 39:29,約珥書2:28-29,撒迦利亞書12:10,神要以祂的靈與祂所差遣的那位主同在,使他能澆灌神的靈給那活在神創造的天地中的人,讓他成為百姓的中保,外邦人的光。也藉這靈,他要審判萬民,分別屬雅威的民,使之以雅各的名自稱,並奉承為以色列。

  施洗約翰的職事,以水施浸,水代表死亡,悔改即是懊悔死亡,他讓期望脫離撒但國度的人,先進入水中,進入死亡,是為要成為新造的人。因此水洗就是與耶穌同死,然而只有死,不能成就什麼。耶穌的職事,以靈施浸,靈代表生命,受聖靈,說方言(靈言),就是重生,就是真正向神敬拜的人,他與耶穌同活(羅馬書6:3-5)。

  “另有從天上來的聲音:你是我的愛子,在你裡面我視為美的”(1:11另譯),這位耶穌,有神親自見證,是祂的兒子,就是祂所差而來的中保,來完成神人之間和睦的事,並使所呼召的,藉他自己以神為誇耀(羅馬書5:10-11)。按以賽亞書62:1-5先知預言錫安再次蒙神喜悅,這位耶穌就是錫安的王,是真聖殿,他要在神的手中作為華冠,作為君王的冕旒,神要稱他為“我所喜悅的”就是“雅威在你裡面喜悅”。天上的聲音,按先知之言,印證在耶穌身上。神要透過這位耶穌,喜悅他國度裡的人。

 

1.4. 耶穌的受試驗(1:12-13) 在曠野

Mar 1:12    聖靈就把耶穌催到曠野裡去。

Mar 1:13    他在曠野四十天受撒但的試探.並與野獸同在一處.且有天使來伺候他。

  神兒子的最後記號:被試驗合格。作者已提出神旳兒子的出現,是應驗先知之言,且他要用聖靈施浸,神的靈和天上的聲音也印證,最後這位末後亞當,要被受試探如同第一位亞當,當他同樣受古蛇(撒但)的引誘而能得勝,他才配成為新人類的始祖,重新建立神國度的開創者。

  這是聖靈催逼耶穌到曠野,作者特別指出,是神主動要耶穌被考驗,不是像始祖是被動引誘。因為神急切要建立祂的國,他的應許時候滿足了,這位神子要向撒但國度宣戰了,而得勝的記號是原先神所造的活物(中譯“野獸”),一直與他同在,且天使持續服侍他。他像在伊甸園中,執行神當初創造始祖後所給予的命令:管理各樣的活物。

  在曠野四十天,正如先祖以色列民在曠曠野四十年,他們因著不信,一一倒斃了,但這位主,四十天被撒但試誘,他得勝了,正如(希伯來書2:14)“兒女同有血肉之體,他照樣親自同有血肉之體”。血肉之體的各樣軟弱,耶穌親身經歷,但他憑著信,因著聖靈同在,他不犯罪去得罪神,就成為眾弟兄的榜樣。在主裡我們也能夠不犯罪,只要我們按著神國的元帥之模式,至死堅持,我們就是他的家人(希伯來書3:6)。

  耶穌受試驗合格,是神國建立最關鍵的開端,因為他被驗合格,通過神的話之親身體驗,他才擁有對神的話之解釋權柄,也才擁有赦罪的權柄。因為他在肉身中得勝撒但的權柄,他就擁有勝過撒但權勢的能力,能趕逐撒但的僕役。在他傳道的生涯中,作者不斷指出這位主擁有的權柄,是當代人們所不能理解的,因為從來沒有一位神的僕人所擁有的,像這位主所擁有的。這樣的權柄,主也應許門徒擁有,也實際經歷,如果他們學得像這位主,有堅信和聖靈同在的印證。

 

1.5. 耶穌職事的開始(1:14-15) 在加利利

Mar 1:14    約翰下監以後、耶穌來到加利利、宣傳 神的福音、

Mar 1:15    說、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信福音。

  福音和下監,何等的對立反差!作者以約翰下監以後,耶穌才開始他的職事。在神國與罪國的爭 鬥上,撒但對神國裡的工人、子民,乃至宣傳預備神國的,它一概不會放過。約翰的下監,原就是福音工人所遭遇的常態形式,以後的福音工人,都必然會經歷同樣的過程。耶穌是如此,耶穌的門徒也是如此,以後的保羅,和一切宣講真正福音的,都有分於這樣的苦難。神國的子民,原本就不容於這現今撒但所掌權的世代。

  作者以耶穌來到加利利宣傳為開始,與約翰在猶大境內約但河旁職事地點有別。當時的猶太人藐視加利利地區的人們,因為加利利地區有一些混雜的外邦人,他們以為這是不潔的。但是耶穌以加利利為他職事的開始,正顯示他職事的對象是那些被人藐視,視為不潔的人們,這些人是渴望拯救,而非自義的人,是對比那些住在聖殿地區,自以為高人一等的人。這些人原應到約但河去就約翰的浸,但是主親自到他們那裡宣講神的福音。

  耶穌的宣講福音內容,是和約翰一樣,“人要悔改”。然而作者先強調“時候滿足了”,此正應驗以賽亞先知所說:“服役的日子滿足了”(以賽亞書40:2)。耶穌明白神的迫切、渴望,祂為祂的子民所留下的恩福,何等期望眾兒女們能嘗到。

  “神的國近了”,這位成就神國的大君王已來臨了,作者多了一句“要在福音上相信”,成為耶穌職事的另一個特徵“信”。“信”所代表的,是透過神的話,産生信賴,對神的話語有全然信實的接受,這就成為支撐人一生所建造的根基。耶穌是按著神本身是信實的,而建立耶穌他的“信”,這“信”也成為跟随他的門徒所必須去建立的,使神的話語同樣活畫在每一位信徒身上。

 

1.6. 首先呼召西門、安得烈兄弟(1:16-18) 在加利利海邊

Mar 1:16    耶穌順著加利利的海邊走、看見西門、和西門的兄弟安得烈、在海裡撒網.他們本是打魚的。

Mar 1:17    耶穌對他們說、來跟從我、我要叫你們得人如得魚一樣。

Mar 1:18    他們就立刻捨了網、跟從了他。

  先知職事的傳承,在舊約中以利亞和以利沙是最典型模式。施洗約翰正如以利亞(馬可福音9:11-13),以利亞的服事記載於《列王紀上、下》(列王紀上17章 - 列王紀下2章)。他職事的終結,是膏立三位有權柄者,最主要的是他的門徒以利沙,是接續他作以色列的審判者。以利沙的服事記載於(列王紀下2-13章),其事蹟遠多於其老師。耶穌正如以利沙,其事蹟遠比施洗約翰多,其權柄(雙倍的靈所代表的意義)更大於約翰。他在世上行審判和拯救兩方面的工作,和以利沙一樣。然而,耶穌的職事也有終了之時,故此,他呼召門徒跟随他,正如當時以利亞呼召以利沙,以利沙馬上離開牛群,與父母告別(列王紀上19:19-20)。現在耶穌所呼召的西門和他的兄弟安得烈,他們也立刻捨了他們的謀生工具,跟從了耶穌。

  耶穌呼召門徒,特別記載是在加利利海邊。在《馬可福音》中,“耶穌在海邊的服事”共出現七次,所在經節如下:(1:16; 2:13; 3:7; 4:1; 5:1,21; 7:31)。

  “海”這個字,在希伯來人的觀點上,有二個意義:

  其一,“海”是希伯來人所不熟悉的,一般希伯來人被稱為“山民”,他們幾乎不航海,也不靠海謀生。“海”對他們而言,是恐怖、不安定的,不像在山中的踏實,因為他們的祖先原是在山中放牧的,因此“海”就成為希伯來人所懼怕的代名詞。舊約中的海,就常常意涵著死亡、是惡魔所掌控之處。

  其二,“海”是遙遠、未知的。希伯來人對於當時住在海邊的非利士族和推羅、西頓的腓尼基人,在歷史中常是以色列人所無法勝過的,因此從“海”而來的民族,就成為外邦人的代名詞。這些人是被憎惡的,因為他們沒有律法,不知道雅威神的公義要求。因此在新約中的作者,同樣承續舊約先知的筆法,將“海”視為撒但國度所控制,也代表不認識神律例典章的外邦罪人。《馬可福音》雖是寫給在外邦的羅馬信徒,而不是給猶太人,但是這樣的暗喻對這些外邦信徒而言,也是他們能明白的。因此在《馬可福音》中,不斷記載耶穌在海邊、在海上,甚至走海面等等的事蹟,就是要指出神國的創建,是深入到撒但的國度中,去搶救失喪的人。

  西門兄弟二人是漁夫,耶穌要求他們來跟在我“後面”(1:17 原文直譯),意為「作他的門徒」。此用詞也同樣出現在約翰的宣詞中(1:7),用來表示耶穌是在他“後面的”。因此福音職事就由約翰,到耶穌,到耶穌門徒,逐一傳遞下去。

  耶穌要使他們“成為人的漁夫”(1:17 原文直譯)。他們的職業就由打魚維生的,成為抓人進神國的漁人。原來是靠今世財物、靠海為生之人,在耶穌呼召他們之後,就成為不再受海所掌控、不再靠海過活之人,反而是進到人海中拯救失喪在海中的人們。

 

1.7. 其次呼召雅各、約翰兄弟(1:19-20) 在加利利海邊

Mar 1:19    耶穌稍往前走、又見西庇太的兒子雅各、和雅各的兄弟約翰、在船上補網。

Mar 1:20    耶穌隨即招呼他們.他們就把父親西庇太、和雇工人留在船上、跟從耶穌去了。

  在耶穌呼召門徒的描述上,作者使用了三組相似的詞彙。

首先,(1:16-18)對西門、安得烈,以“經過”<G3855>,“看見”<G1492>,“對他們說”,“跟在我後面”。

  其次,(1:19-20)對雅各、約翰,以“往前行”<G4260>,“看見”<G1492>,“呼召”<G2564>。

  最後,(2:14)對利未,以“經過”<G3855>,“看見”<G1492>,“對他說”,“跟從”<G190>我為詞。

  作者強調耶穌是位導行者,在福音事工上,他不斷往前行,注視著周邊事物,及時呼召人來跟從他,成為他的門徒。

  被呼召者都即時回應主的話語,撇下他們所有的,來跟從耶穌。他們所撇下的,是原先賴以為生的事業、是父親、同伴等等。他們不僅僅放下了今世的親情、財物、工作,並且更放下了在世人眼中認為應負的家庭責任,從此不再賺錢供應家庭的需要,直接加重了其他家人的負擔。

  經文教導我們,這是場戰役,是個職業軍人的戰役,絶非業餘人士所能勝任。要得以進入神國的門,這些考驗是必經之路!作者在(10:17-31)再次詳加教導我們關於“撇下”的功課,這無非表明了,這門功課實在不是那麼容易能學會的。

 

2. (可 Mar 1:21-3:6)耶穌以會堂為主,在加利利的傳道、醫治、趕鬼

2. 耶穌以會堂為主,在加利利的傳道、醫治、趕鬼(可 Mar1:21-3:6)

2.1. 在安息日的服事(1:21-31) 在迦百農

Mar 1:21    到了迦百農、耶穌就在安息日進了會堂教訓人。

Mar 1:22    眾人很希奇他的教訓.因為他教訓他們、正像有權柄的人、不像文士。

Mar 1:23    在會堂裡有一個人、被污鬼附著.他喊叫說、

Mar 1:24    拿撒勒人耶穌、我們與你有甚麼相干、你來滅我們麼.我知道你是誰、乃是 神的聖者。

Mar 1:25    耶穌責備他說、不要作聲、從這人身上出來罷。

Mar 1:26    污鬼叫那人抽了一陣瘋、大聲喊叫、就出來了。

Mar 1:27    眾人都驚訝、以致彼此對問說、這是甚麼事、是個新道理阿.他用權柄吩咐污鬼、連污鬼也聽從了他。

Mar 1:28    耶穌的名聲、就傳遍了加利利的四方。

Mar 1:29    他們一出會堂、就同著雅各約翰、進了西門和安得烈的家。

Mar 1:30    西門的岳母、正害熱病躺著.就有人告訴耶穌。

Mar 1:31    耶穌進前拉著他的手、扶他起來、熱就退了、他就服事他們。

  作者以耶穌在安息日一天的服事過程,介紹出這位神國的勇士,他如何在地上顯出他屬天的權柄,拯救世上各種被撒但轄制的人們。

   首先,他進到猶太會堂,這會堂原是取代耶路撒冷聖殿崇拜的地方,成為猶太人敬拜神、學習神話語的場所。他先教導神的話語,正確地解釋律法的真義,因此他的教導不像文士的教導。文士的教導只注重在如何守住誡命,而不能提出有關於誡命頒佈的背後教導意義。文士的教導成為人的傳統教條,使人受此教規限制,失去律法的美意,讓人看不清律法所要帶來的善,更讓人只以肉身力量,極力遵守各項誡命,來向神索取報酬,這樣的傳統迄今仍未改變。耶穌就是要打破這樣枷鎖,他將神的律法解明,使人明白律法本質是良善、公義、聖潔,是一條讓人行在其中,充滿神喜悅的道路,是簡易可行的事(申命記30:11-14)。

   會堂中有污靈纒身的人,這污靈知道耶穌是神的聖者。“污穢”<G169>和“聖別”<G40>的定義,是必須按律法書的指示, 在《利未記》中清楚記明何為“聖別”,何為“污穢”。符合神的律法之要求,即義的要求,此便為“聖”,不符合神的律法之要求則為“污”。會堂中有污靈,表明猶太人在會堂中並未能達到神之義的要求,反而這位神國勇士經過試驗,證明他是符合律法之義的要求,他能斥責這污穢之靈,禁止它作聲,將它逐出,潔淨了 人,也潔淨了敬拜神的地方。這樣的作為,成為了耶穌職事的代表作。他來就是要潔淨人的內在,使人能全身脫離惡者的控制而能服事神。污靈的最後反抗是抽瘋、 大喊、傷害人的身體,這也成為福音書中污靈的典型作為,不斷地去殘害人的人智和身體,使人無法自主,只能伏在它的掌控下,這正是保羅所說之“罪的轄制”。

   眾人不能明白耶穌的作為之背後意義,所以表現出“以致彼此爭論,這是什麼新的教導?”(1:27原文直譯)。耶穌在會堂中趕逐污靈,其背後的意義,就是他來破除人達不到神律法要求的枷鎖。文士的傳統教規和人內在的罪污,是人無法達到神的義之枷鎖。唯有這位神的兒子,才有權柄攻破撒但種種的束縛,使人得以釋放,尋得活路。

  出會堂後立即到西門的岳母家。西門的岳母因為肉體軟弱,在家中躺臥如同死亡,不能去會堂敬拜神。當有人一告訴耶穌有關 西門岳母的事,耶穌立即握著她的手,扶起她,熱病就離開了她。作者在此的用詞,是相似於“使死人復活”或“將死人復起”的用詞。耶穌對付人的疾病,即身體 的軟弱,就是“使軟弱變為剛強”,在西門岳母不再軟弱/病弱時,就立即能夠服事他們。關於“熱病”,在(利未記26:16; 申命記28:22)中出現, 都是指當人違逆神的律法典章時,神的刑罰臨到的跡象之一。耶穌在安息日一天當中的服事內容,都為符合使人遵行神律法的目標,這是建立神國之目的所在,使人 在神國中能遵行神的義。

 

 

【補述】

1:21立即在安息日進入會堂教訓人

     安息日(sabbaton):馬可1:21; 2:23,24,27(兩次)、28; 3:2,4; 6:2; 16:1-2,安息日前夕(prosarbaton):15:42,共計十二次,(16:9為後人補述,不計在內)。第1,2,3,6章出現這字,都與耶穌的服事相關,耶穌進到會堂教導和醫治,都在安息日。(由馬太的用詞我們可推測,法利賽人是隨時注目耶穌和門徒的所作所行,對話的場景和時間就是麥地和安息日)。第15,16章出現這字,則與耶穌埋葬和復活有關。

     安息日的意義,由作者的使用出現場景,將教導、逐汙靈、醫治的實質意義,與耶穌自身的死與復活相連結。在摩西五經的安息日,是見證雅威神創造和救贖的記號,是承受神約之人在今世必須遵行的記號。耶穌宣傳神國臨到,神擴張舊約的恩典,帶來新約的條款,使是人不分男女,主僕,猶裔和外邦,都同得一樣的恩典。然而這新款並非更改,撇棄舊條款,安息日作為約的記號,耶穌來成全其意義,而非取代這記號。

     安息日所代表的是人重回神創造救贖的目標,由始祖犯罪以來,勞苦於世上塵土是必然的,人類不再得已進入神的安息。西乃山的誡命頒布,是神恩典的應許,人再次在安息日事上,重得神的安息之期望。耶穌在安息日的工作,就是詮釋安息日的應許真意,對神的話的真認識和得以逐出人心理汙靈的權勢和得勝肉體軟弱,這就是安息的真義。

     由於“安息日”出現的場景,1:21-34耶穌首次在安息日公開傳道,他的教訓和醫治能力,眾人都驚訝,以至於全城人都聚集來到他跟前。2:23~3:6耶穌第二次在安息日醫治枯乾手的人,作者就直接記載法利賽人和希律黨人共同商議除滅耶穌。6:1-6耶穌第三次在安息日教訓人,被家鄉的人棄絕,連帶耶穌不能行出任何異能。三次安息日事件,作者故意安排耶穌的職事,由受愛戴的到被棄絕,主因在於耶穌對安息日的解釋,與傳統教導截然不同。安息日的頒布,遵守方式和所代表意義,耶穌的解釋不是另創新意,由第二以賽亞56:2守安息日即手不行惡事,就是可3:4耶穌問眾人“在安息日行善行惡……”。耶穌將安息日的意義視為在艱難困境中,克服難題的記號,就是回應申5:15安息日成為神救助的保證。然而進一步說,作者又將安息日的意義帶進更深的目標,馬可15,16兩章三次提及安息日,都指向耶穌死而復活的事,正如希伯來書作者所言,“另有一個安息日式的安息為神的子民存留”,這位死而復活的大祭司已經升入高天,為我們預備將來安息之所。因此安息日的記號,對於信徒不單是克服生活的保證,更是仰望天家的質定。今日信徒不光有聖靈在裡面成為神國的質定,更有安息日在每周中的遵守,成為對於神豐盛恩典的實際樣品的預嘗。

     更改安息日為七日的第一日來遵守,或者視保羅在羅馬書14:5-6所言為更改安息日為日日安息,都是忽視聖經新舊約所一再強調的,時間和空間都是神在掌控、制定、安排,藉由時空的轉換,不變的是神的話安定在天。當我們對生命的看重,不應只表現在空間物質上,更當注目時間的意義,安息日是時間意義的鎖頭,解不開安息日對人類的意義,就解不開神國的奧秘。但以理書第2章,但以理為尼布甲尼撒王解夢,這夢就是奧秘,是時間的奧秘,那位將來到的石頭,何時完成它的使命,是作者隱藏的秘密。耶穌在安息日所引發的衝突,即為他將來使命的完成埋下伏筆,神的時候絕非人所能左右的,正如生命的長短不是人能決定的。

2.2. 在安息日結束後的服事:醫病、趕鬼(1:32-39) 在加利利全地

Mar 1:32    天晚日落的時候、有人帶著一切害病的、和被鬼附的、來到耶穌跟前。

Mar 1:33    合城的人都聚集在門前。

Mar 1:34    耶穌治好了許多害各樣病的人、又趕出許多鬼、不許鬼說話、因為鬼認識他。

Mar 1:35    次日早晨、天未亮的時候、耶穌起來、到曠野地方去、在那裡禱告。

Mar 1:36    西門和同伴追了他去。

Mar 1:37    遇見了就對他們說、眾人都找你。

Mar 1:38    耶穌對他們說、我們可以往別處去、到鄰近的鄉村、我也好在那裡傳道.因為我是為這事出來的。

Mar 1:39    於是在加利利全地、進了會堂、傳道趕鬼。

猶太人以天晚日落作為前一日的結束及下一日的開始,所以此時為安息日結束之後,眾人才來求耶穌醫治。經文向我們暗示,這些人受傳統教導,受拘於傳統禮法而不 敢在安息日內來求醫治,只敢於安息日結束後才敢來到主耶穌前。安息日是神和祂子民之間立約的記號,遵守安息日的人才是神立約之民。這記號並未廢棄,因為時間的掌控在於神,透過安息日,表達我們所敬拜的神是創造和救贖的雅威神。然而以色列民因被擄歸回後,痛定思痛,重新思考列祖之過,尤其關於偶像和安息日等 有關與神立約的條款,特別強調不敢再干犯。因此在先知沉寂之後(即不出現先知),負責教導及解釋律法的文士們,在律法的解釋上就顯得非常謹慎,為了避免民 眾有干犯律法的絲毫嫌疑,就立下多條規矩,將安息日當行和不當行的事,詳細地列出條目,形成人民在遵守上的重擔,在當時,使得平民百姓受此傳統規條的束 縛,失去在安息日內安息的意義。因此耶穌傳道期間,他與當時文士、法利賽人最大的衝突,就是在解釋、實行安息日的誡命上。

正如西門岳母因熱症無法守安息日,無法得著安息,因著耶穌醫治,福音的臨到,使她能從束縛中解放,在安息日服事安息日的主(耶穌)。這些受安息日規條束縛而無法求醫的人, 耶穌仍然憐恤他們,治好他們的病症。作者形容這些人的病症,一種是“惡的,不良的”,意指“因罪被咒詛而成為禍患”,另一種是“鬼”,意指“屬魔鬼的,屬 撒但的”。以上兩種都是撒但國度下的受害者,耶穌對他們一一醫治、趕逐鬼,特別提到不許鬼說話,這是因為他不需要撒但之國來宣傳他的來到。福音不是靠鬼、 也不是靠人來印證,而是用諸般忍耐,藉著神蹟、奇事、異能顯出福音使者的記號(哥林多後書12:12)。

“在很早,天還暗的時候” (1:35原文直譯),作者凸顯出主耶穌禱告的時間點,以表明主耶穌個人對於他與神的關係之重視。《馬可福音》只記載了耶穌三次的禱告,記載於 (1:36; 6:46; 14:32-39),這三次都是他私下的禱告,分別是他在工作服事前,服事後的時間去禱告,表示耶穌的能力都是從父神而來,向 父神支取的。他與父神的關係不因外在服事之繁重而被忽視。要能每天面對各種艱苦的考驗,撒但諸般計謀挑戰,若無在神面前的禱告,一切都是空談,聖靈無法在人身上作什麼工。雖然作者並未記載耶穌教導的禱告詞,但是卻記載了三次耶穌對禱告的教導(9:29; 11:24-25; 13:18,33),並特別指出耶穌對文士假意作很長的禱告一事之指責。由以上這些經文,可以教導我們禱告的真實意義與其重要性。

門徒們並不明白耶穌服事的中心點,卻看重眾人的擁戴。耶穌教導他們所謂的服事,並不是為要得著他人的擁戴,而是要使更多的人得著神國福音的好處,因此他必到各處去宣傳神的國,特別是先到猶太會堂內對那些擁有律法,卻仍未得著律法所應許之福分的人,正如他在(1:21-28)中所記,在會堂所行的教導和趕鬼,直到這些在會堂內的人拒絶為止,同樣 的,這也成為日後使徒保羅傳福音的模式。

2.3. 醫治大痲瘋(1:40-45) 在加利利某城內

Mar 1:40    有一個長大痳瘋的、來求耶穌、向他跪下說、你若肯、必能叫我潔淨了。

Mar 1:41    耶穌動了慈心、就伸手摸他、說、我肯、你潔淨了罷。

Mar 1:42    大痳瘋即時離開他、他就潔淨了。

Mar 1:43    耶穌嚴嚴的囑咐他、就打發他走、

Mar 1:44    對他說、你要謹慎、甚麼話都不可告訴人.只要去把身體給祭司察看、又因為你潔淨了、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

Mar 1:45    那人出去、倒說許多的話、把這件事傳揚開了、叫耶穌以後不得再明明的進城、只好在外邊曠野地方.人從各處都就了他來。

在 耶穌的史蹟上,由其他福音書中得知,耶穌曾多次醫治大痲瘋,但作者僅在本書提到這次的醫治。另外在(14:3)記載主耶穌在受難前,在長大痲瘋的西門家裡 受香膏澆在頭上之事。作者的用意,凸顯出大痲瘋的醫治不是常例,是罕見的!關於大痲瘋,這一嚴重的皮膚疾病,向來為舊約聖經所重視,是被視為極大的污穢、 患病之人成為不潔淨,必須按規定遠離群眾居住生活,就是必須強制隔離,直到得此病痊癒後才能回到人群中正常生活,所以患者必會承受諸多的不便及身心兩方面巨大的痛苦。但在舊約聖經的記載中,所有患此病的人中,卻只有兩個人曾被醫治好,即得到潔淨,一位是犘西的姐姐米利暗(民數記12),透過摩西的代求而得 醫治,另一位是外邦人亞蘭王的元帥乃縵(列王紀下5),透過以利沙先知的吩咐,乃縵順服他的話,在約但河沐浴七回而得到醫治。

按照律法所記,大痲瘋是因為罪而導致的,在摩西律法中只記載了得醫治者該如何在神前被察驗七日,獻上贖罪祭物,以對眾人作見證,證明他已經得醫治,恢復原狀了。但是律法卻未直接寫明患有大痲瘋者該如何求醫治,因此有關米利暗和乃縵之得醫治過程的描述,就成為來自聖經教導的依據。

關於米利暗,她因著嫉妒而毀謗自己的弟兄摩西,神降下大痲瘋在米利暗身上,亞倫及時認罪,於是摩西哀求雅威神醫治她,最終得到醫治。因此,得到醫治是先透過認罪,再由如同大祭司身份者之代求而得赦免。

關於乃縵,並未記載他是如何患上大痲瘋,但是根據他原先曾表現出對先知的吩咐不以為然的記載,就是高舉大馬色的河比以色列的水更好,可以看出他的問題就在於 他對雅威神的藐視。他是透過以色列婢女的介紹才知道先知,因接受他的僕人之勸戒,乃縵才順服先知的吩咐,照神人的話去約但河沐浴,最終才得潔淨,因此他得到醫治,也是透過他人的告誡和自己的相信順服。

《馬可福音》中這位長大痲瘋的,他先求、跪、說:“你若肯,必能叫我潔淨”。他的祈求、順 服、相信,成為耶穌憐憫的要素。耶穌伸手摸他,這一動作是被律法所禁止的。按律法的規定,禁止一般人與患大痲瘋的人有任何的接觸,若有所接觸,這人就被視為污穢不潔的。耶穌原是神的聖者,與污穢無任何相干,在他沒有污穢,但現在他願意醫治這位因犯罪而成為污穢之人,親手摸他,表明他真的是以賽亞先知所預言 的那位“擔當我們的病痛,背負我們痛苦者”(以賽亞書53:4)。他的觸摸,在一般人看來是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人願意為別人的罪孽擔負任何痛苦,但這位主卻以實際行動表達他的憐憫。因著耶穌的背負和釋放,大痲瘋即時離開了這人,他得到了潔淨,摸他的耶穌也不算是不潔的。然而耶穌主動吩咐他要按律法所規定 的去給祭司察看,獻上應有的祭物禮物,以作為證據,這充份表明,耶穌深知他不是廢除律法,而是成全律法。他雖是天上的大祭司,但並不是取代地上的祭司應有的職權。

這位被潔淨者,反倒不按耶穌所吩咐先去給祭司察看,卻單為自己被潔淨的事而誇口,這事成為了日後許多蒙恩之人,他們在回應主的拯救 後的錯誤示範。蒙拯救的目的,是要能按律法所吩咐的去行,若只著重於蒙恩的果效,而不願意再按神律法的規定,即行義的要求,其結果只是阻擋福音,阻擋主的宣傳,讓神國的建造受到破壞。耶穌的拯救,不是單為了個人利益,也不是為了屬於人的好處,惟有神國的建造達到完全,才是其中心意旨。使徒們日後按耶穌的宣傳和教導,就是要建造教會成為基督完美的新婦,這新婦有神的公義、聖潔的形像,才能配得上基督的完全。因此這位大痲瘋患者不願意遵行律法規定,先沉靜去接 受察驗,反而傳揚自己得潔淨,致使耶穌不得公開進城,因為耶穌被視為破壞律法、竊佔祭司權柄者,被視為不法之人。儘管如此,這樣的醫治卻大大吸引人來就 他、找他,只為求著各樣苦難的釋放。

  

 

【補述】

1:40使我潔淨

     潔淨一詞,在希伯來文中原指潔淨律法中污穢不潔者得以潔淨。由利未記11~15章中,主要以身體的汙染為主論,但在論及大痲瘋時,患者得潔淨時,要獻上贖罪祭物,才得真正被視為潔淨者。因此,身體的污穢就不再是單指身體而言,污穢若不清除,或是長久處在污穢中,這人就被視為犯罪。在利未記5:2-3不潔因無知而長在人身,就被視同有罪,這樣的觀點,在新約中被擴大解釋了。

     潔淨不光是對身體的,潔淨等同赦罪,在徒10:15哥尼流身上,用潔淨代表神已將赦免他們。約壹1:7,9潔淨罪和不義。基督的血能潔淨人的內在罪惡,不只是身體被潔,內在的也清潔了。因而在馬可7:19“使各樣食物潔淨了”與洗手與吃食的傳統規矩作對比,他所論述的不是律法的潔淨律,而是猶裔對此律法的傳統解釋。

     潔淨的事,經由作者的文章安排,他將身體和內在心靈合在一起看待,污穢不是只涉及身體,也不是只涉及心靈,污穢是將身和心一併成為不潔。律法的潔淨律,不再是單指身體而已,身體的不潔反應出人心的罪污,水靈二洗的救恩工作,將身與心一同潔淨了,正是1:8的真義。

     耶穌在世從未對律法的規定,提出反對意見或更改規定,他一生遵守律法,不因為他是猶太人,而是律法的規定原是義的,聖別的。耶穌的死和復活,也不是將律法中止或廢除,由馬太福音28:20最後一句「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當教導他們遵守」,耶穌的吩咐就是對律法真義的認識和實踐,藉由基督的拯救、聖靈的臨及,和信心的堅持,而達到天父救恩計畫的完成。

     「給祭司查看和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1:44),是利未記14:1-20的簡潔解釋。在利未記這段成潔過程,等同利十六章贖罪日和八章祭司就職的記載內容。馬可一章耶穌潔淨大痲瘋雖未提及罪赦,然而實質上已將身體之汙和罪汙一併潔淨了,因此經文用「對眾人作見證」來補充解釋為何需經由祭司察看和獻禮物的意義,正如祭司就職和贖罪日的儀式過程中,最明顯的是眾民都看見祭司的潔淨行動,然而祭司隱密性的行動,只在會幕深處為神所看見,兩者無一不可。信徒被潔也是身心同潔淨,以後不再犯罪,也是指身和心兩方面都當保守潔淨,因此律法中對身體潔淨要求,和對心靈潔淨要求,同樣重要。

2.4. 在迦百農房內醫治癱瘓(2:1-12) 在迦百農

Mar 2:1     過了些日子、耶穌又進了迦百農.人聽見他在房子裡、

Mar 2:2     就有許多人聚集、甚至連門前都沒有空地、耶穌就對他們講道。

Mar 2:3     有人帶著一個癱子來見耶穌、是用四個人抬來的。

Mar 2:4     因為人多、不得近前、就把耶穌所在的房子、拆了房頂、既拆通了、就把癱子連所躺臥的褥子都縋下來。

Mar 2:5     耶穌見他們的信心、就對癱子說、小子、你的罪赦了。

Mar 2:6     有幾個文士坐在那裡、心裡議論說、

Mar 2:7     這個人為甚麼這樣說呢.他說僭妄的話了.除了 神以外、誰能赦罪呢。

Mar 2:8     耶穌心中知道他們心裡這樣議論、就說、你們心裡為甚麼這樣議論呢。

Mar 2:9     或對癱子說、你的罪赦了.或說、起來、拿你的褥子行走.那一樣容易呢。

Mar 2:10    但要叫你們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就對癱子說、

Mar 2:11    我吩咐你起來、拿你的褥子回家去罷。

Mar 2:12    那人就起來、立刻拿著褥子、當眾人面前出去了.以致眾人都驚奇、歸榮耀與 神說、我們從來沒有見過這樣的事。

前面作者已舉出耶穌教導的權柄,他能勝過污靈、惡病、痲瘋,是在會堂的文士所無能為力的。耶穌的權柄不光只在對付因犯罪而有的罪孽,對於律法的遵行更賦予能力。但是撒但的權勢更透過罪的控告使人癱廢。作者接續神國的建造,就直接對付罪的權勢,這位神子有赦罪的權柄,對於有罪的癱子、税吏,他來呼召拯救,正是約翰所傳的那位帶來得勝的元帥,要迎娶新婦的新郎,人們當以全新的態度來面對這位大主宰。

本段落耶穌醫治癱子的事蹟,中心要旨是信心和赦罪權柄的關係。

作者以“他們的信心”來描寫他們求醫過程的行為,對癱子說“你的罪赦了”,表示癱子是因罪而癱廢,所以要醫治癱子就需要先對付他的罪。

(6)節,文士的談論,以為耶穌說了僭妄的話,下半句是作者解釋此僭妄話的意思(這和路加福音的作者一樣),內容為“誰能赦罪?除了一位,就是神”,這話是按照下列舊約經文(出埃及記34:6-7; 以賽亞書43:25; 彌迦書7:18)的意思所導出的結果。舊約經文明確顯出,神是透過祂的眾僕役,向祂的子民宣告祂的赦免,如果祂的子民確實轉向神,憑藉著信心祈求,以憂傷痛悔的靈來到神前,神必不輕看(詩篇51:17)。耶穌的赦罪權柄正顯明他是神的兒子,是按父的心思明白人認罪求赦的心。日後耶穌也將這權柄交付給他的門徒說:“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約翰福音20:23)。赦罪的權柄原是由神而來,只要是神真正差遣的工人,就能得著此權柄。福音工人不斷被神興起,對付撒但權勢的能力從未喪失,這正是文士所不能明白的,也是今日許多人因這事件而誤 解了經文意義,以為耶穌就是至高神,所以他才能赦罪,其實不然。

“哪一樣容易呢?”:原來兩樣都不容易。說“罪赦”可能比較容易,因為人不能拿出反證來證明這話是妄語。說“起來,拿褥子行走”是不容易的,因為病人若不立時起來行走,就馬上顯出這話是虚假的。但是假先知、假基督也能行出神蹟異能(13:22),人卻不能從他們所傳的道中得著罪赦。那真正明白神國奧秘的,他所宣傳的道卻未必有神蹟異能(如施洗約翰)。耶穌為要使當時在場的眾人知道,他真正是神所設立的,是那末後亞當,神國裡的第一個人,因此他說“人子在地上擁有權柄去赦罪”。

“人子”在《馬可福音》中出現共計十五次,除了(3:28)使用複數,指“世人”,其他十四次都是指這位基督、神的兒子在地上的身分。這身分是代表神國裡的人臨到今世的身分,因此他擁有神國的權柄去釋放人離開罪的權勢,日後他也同樣給他的門徒這種釋放的能力(太16:19)。

“人子”用在耶穌身上的記載有十四次,正如“神國”這個字在 《馬可福音》也同樣出現十四次。“人子”的意義就由原本是“亞當之子”(聖經希伯來文原意),轉換成“特定的末後亞當”,成為神國裡真正按神形像,行出神國裡應有本質的新人類。這一新人類在地上所擁有的和所必須經歷的磨難,在作者的描寫之下,成為日後每一位新人的模式。

相信這位耶穌,就是相信他所代表的權柄,這權柄是由神的話而來,因此作者先描述耶穌正在講道。神的話通過信心,就帶來能力和權柄,去對抗罪和罪所帶來的惡果,這是福音的能力,就是耶穌所宣傳的內容,是當代人未曾見過,未曾聽過的事。眾人因著耶穌所行的事,就歸榮耀給神,因這是神國的福音,是神從前應許而今應驗的事。

2.5. 在稅關上呼召利未(2:13-17) 加利利海邊的稅關

Mar 2:13    耶穌又出到海邊去、眾人都就了他來、他便教訓他們。

Mar 2:14    耶穌經過的時候、看見亞勒腓的兒子利未、坐在稅關上、就對他說、你跟從我來.他就起來跟從了耶穌。

Mar 2:15    耶穌在利未家裡坐席的時候、有好些稅吏和罪人、與耶穌並門徒一同坐席.因為這樣的人多、他們也跟隨耶穌。

Mar 2:16    法利賽人中的文士、〔有古卷作文士和法利賽人〕看見耶穌和那些罪人並稅吏一同喫飯、就對他門徒說、他和那些稅吏並罪人一同喫喝麼。

Mar 2:17    耶穌聽見、就對他們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纔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們、乃是召罪人們。

這次耶穌單單呼召利未(又稱為馬太),作者描述耶穌巡廻到海邊教導,經過税關時,呼召正在執行收税工作的利未。作者在此特意使用連續三次、三重描述筆法,用來描寫耶穌的職事之工作情形分別為:①來到海邊,②呼召門徒,③進屋教導。這種描述模式出現在 (1:16-2:12; 2:13-3:6; 3:7-3:35),有三次重覆,這表達出主的工作是有計畫性的,有謀略性的,且更有深層意義。

先前我們已經說明“海”所代表的意義,對於“房子”,也同樣代表著另一種意涵,就是“聖殿,是敬拜神的地方”。無論是新約聖經希臘文、舊約聖經希伯來文的用字,“聖殿”和“房子”都是共用同一個字。希臘文中意指“聖殿”的還有一個特定用詞 ἱερόν <G2411>,指廟宇,這是因為希臘人對於與其神明有關的事物有特定用詞,但是在希伯來文的用法上並無任何分別,神的家和人的家都是一樣的用詞。作者以猶太人的習慣用法來表達,耶穌是在撒但的國度尋找可拯救的人們,帶他們進神國內來教導、辯證神的話之意義。

雖然只是單單呼召利未一人,但是卻有一太群同伴跟随他來到耶穌這裡。作者重覆描述耶穌坐席兩次,同吃飯兩次(2:15, 16),指明是耶穌主動與税吏、罪人同坐席,這樣的描述與《路加福音》中強調是利未回應呼召後的主動邀宴是相互補述的。罪人和税吏,其意義由作者在(15)節為“税吏和罪人”。16節是“那些”罪人和税吏,在“罪人”之前,使用“那些”定冠詞,因此在文意上為“罪 人就是税吏。税吏普徧被視為”罪人“,這是有原因的:在當時羅馬統治時期,羅馬政府只在乎各地方政府上繳税款,按時按量,不在乎當地的背景,困境,以致在猶太地區,對代表羅馬政府部執行税收的人,視同仇敵的,是不潔的人,且當時收稅者並無明定薪資,因此收稅者常從中詐欺取利,更被人鄙視。文士、法利賽人, 自認為看重潔淨律法而與這些人分離,同席吃飯是不可能的。他們只強調分別和潔淨,以致失去憐憫和關懷,斷絕這些罪人有重得神接納的機會,因此視耶穌接納這批稅吏,是違背潔淨律法的。他們只向門徒提出控訴,是要影響門徒對其夫子的信任,使門徒離開主。

耶穌知道他們的計謀,再次闡明神國的福音, 就是要呼召罪人重回神懷抱裡,因此他先以比喻式說法,強壯和軟弱的對比(中文譯為康健和有病)。下句再用諷刺用法,義人和罪人的對比。法利賽人靠自己遵守潔淨而自誇,不以為自己有何罪過,事實上他們的心裡,只有自高自傲,沒有神的愛在其中,才是真罪人。稅吏執行羅馬政權,不得不干犯潔淨律法,他們心裡自知有罪,期待有人瞭解他們的軟弱,無助,這位大醫生來了,他不光醫治人身體病痛,更治癒人的內心,使人得入神門之路。保羅深知此理,他說:“基督耶穌降世,爲要拯救罪人。”(提前1:15),他也因此蒙了憐憫,因他認罪、知罪、悔改並且跟從這位主,正如這些稅吏。

潔淨律法的頒佈,是要神的子民, 從日常生活中,去不斷與今世和今世所沾染的污穢作分別的動作,從中學得屬天與屬地的差異,進而明白罪和污的可怕,以及感染力,不斷提醒自己尚活在今世中,卻能仰望來世。並且藉由分別,而不至於與今世同流合污,警戒自己更不可犯罪得罪神。遵守潔淨律法者,當更有憐憫和關愛,看見今世眾人仍在罪污之中,不知逃脫,不知聖別之道,神的心未得滿足,這樣的人也更有動力去向世人作證神的聖別公義之道。《馬可福音》特別著重潔淨律法、有關食物、大痳瘋、婚姻性關係、漏症,等等議題上都有提及,他要向受信的外邦信徒明瞭潔淨律法與人的關係。

罪與不潔原是不相同的事,但也只是一線之隔。人常處於不潔之中而不自潔或不知是不潔,就是罪(利5:2-3)。舊約聖經沒有道德律法和禮儀律法之分(這是反律法主義者的分類),神的律法只有一類,干犯與未干犯之分。耶穌來世上,就是要拯救干犯律法者,使之不再干犯,這正是法利賽人(分離者)所不明白,也不能做作的,也因而埋下他們反對耶穌,反對福音的因子。

2.6. 對約翰門徒和法利賽人論禁食(2:18-22)

Mar 2:18    當下、約翰的門徒和法利賽人禁食.他們來問耶穌說、約翰的門徒和法利賽人的門徒禁食、你的門徒倒不禁食、這是為甚麼呢。

Mar 2:19    耶穌對他們說、新郎和陪伴之人同在的時候、陪伴之人豈能禁食呢.新郎還同在、他們不能禁食。

Mar 2:20    但日子將到、新郎要離開他們、那日他們就要禁食。

Mar 2:21    沒有人把新布縫在舊衣服上.恐怕所補上的新布、帶壞了舊衣服、破的就更大了。

Mar 2:22    也沒有人把新酒裝在舊皮袋裡.恐怕酒把皮袋裂開、酒和皮袋都壞了.惟把新酒裝在新皮袋裡。

律法書未記載有關禁食的規定,以色列民在律法頒佈後,因著與神的關係有所衝突,以致生活中遭遇各樣難題,藉由禁食方式,刻苦己心,來表達與神與人的隔離之苦,然而也成為民間有心追求與神親密關係者所常用方式。施洗約翰克己的行為(太11:18),成為他的門徒所效法的。法利賽人也常每個星期固定二、三次禁 食,表明他們追求之心。現在耶穌將神國福音帶來,宣告神悅納人的禧年來到,就與約翰門徒和法利賽人藉由禁食所表達的意義:“神離棄選民,選民只有哀慟等候救主來到”,是相互矛盾。

耶穌再次以新郎比喻、新布補舊衣比喻、新酒裝新皮袋比喻,來說明神國福音的意義。比喻原是用人日常生活常見事物之理,來說明教導的內容,使聽者容易明白其意。但比喻本身也常另帶他意,使教導的意義有更深層目的。這三個比喻都與神國有關,頭一個新郎之喻,是指基督是新郎,現在是新婚筵客之時(猶太婚筵一般長達七日),陪伴之人(原文為新房之子,是猶太習慣用語,指賓客)在喜筵中豈能禁食。但當新郎“被取去”(原文直 譯,用詞與(賽52:8)的七十士譯本同字根,中文譯“被奪去”,意指神僕受難,此為耶穌首次預言他自己的受難),門徒們就要禁食。這比喻是按《何西阿 書》(何2:14:23)神與選民立約,聘為妻,神再次眷愛其選民。惟選民的定義擴大,按保羅的解釋(羅9:25),外邦人已被列入在新婦之中。耶穌現在代表神要來立新約,重聘選民為妻,是值得慶賀的日子,沒有人在新婚,在禧年,仍然愁苦等候。約翰門徒不明白約翰的見證,只知守其教訓而成為傳統,直到《使 徒行傳》第十九章(徒19),仍有人宣傳約翰的浸,而不知耶穌基督,可知人守舊之心難以突破。法利賽人更以禁食自誇,卻不知禁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得著神應允重憐,現在神既已差遣祂福音使者臨到,他們仍然拒絕接受,因此耶穌接著以兩比喻,來表達這些人的問題所在。

新布補舊衣的比喻,人都知道新舊難合,不會做此愚昧之事。然而耶穌言中之意,是這些人不願拋棄舊衣服。但是他們知道這舊衣服有破洞,期望有能補其破洞者即可。這些仍活在撒但國度權下 者,不想放棄舊身份,只想靠外面力量來補其不足,然而神國福音的本質,就是要人全然放下舊身份。正如保羅在《羅馬書》第六章(羅6)對神國子民身份的轉 換,是將舊人釘死,復活成為新人,才是耶穌所帶來的福音果效。如果這些守舊派,仍想靠自己得救,他們永不明白禁食之道,不配作為陪伴者。

新酒裝新皮袋比喻,同樣指福音的本質是喜樂的,生命力強健,如新酒有漲裂力量,一個舊人是無法承載福音的要求。神國福音,不光是帶來喜樂、福分,也同樣帶有另外的目標,以及達成目標所必經考驗,惟有新皮袋,新生命,新思維,才配得上耶穌的福音本質。

2.7. 在安息日與法利賽人的衝突(2:23-3:6)

Mar 2:23    耶穌當安息日、從麥地經過.他門徒行路的時候、掐了麥穗。

Mar 2:24    法利賽人對耶穌說、看哪、他們在安息日為甚麼作不可作的事呢.

Mar 2:25    耶穌對他們說、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缺乏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麼。

Mar 2:26    他當亞比亞他作大祭司的時候、怎麼進了 神的殿、喫了陳設餅、又給跟從他的人喫.這餅除了祭司以外、人都不可喫。

Mar 2:27    又對他們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

Mar 2:28    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

Mar 3:1     耶穌又進了會堂.在那裡有一個人、枯乾了一隻手。

Mar 3:2     眾人窺探耶穌、在安息日醫治不醫治、意思是要控告耶穌。

Mar 3:3     耶穌對那枯乾一隻手的人說、起來、站在當中。

Mar 3:4     又問眾人說、在安息日行善行惡、救命害命、那樣是可以的呢.他們都不作聲。

Mar 3:5     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憂愁他們的心剛硬、就對那人說、伸出手來.他把手一伸、手就復了原。

Mar 3:6     法利賽人出去、同希律一黨的人商議、怎樣可以除滅耶穌。

 

 

神國福音的發展,前六段都以耶穌對付各項人的不足以致干犯神律法為說明,最後一項作者以如何遵守神律法,是福音的啟示和釋放,使人不陷入律法字句,而拘泥於傳統規定。福音與律法本是一體,透過福音的解釋,使律法的本意更加明顯而得以正確遵守,而非更動律法,將人以為難題的律法規定刪減或加增,這都與耶穌自己的見證不符,他說:“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過去,都要成就”。在安息日如何遵守神原先頒佈的心意,就成為遵守律法的基本模式,人在如何認知這一點上,也成為人對律法遵行的作法。

作者連續記載兩次在安息日,可行不可行的事(2:24; 3:4 ),原文的意思是“許可、容許、允許”,因此他是論安息日所允許或不允許的事情,經文不是在辯論要不要遵守安息日,也不是在講更動安息日為主日,這些都已離開聖經文意,也都違反解經原則。

安息日的重要性,在於它是與神立約的記號,正如割禮是猶太人與神立約的記號。割禮的事件,由《使徒行傳》、《羅馬書》、《加拉太書》 三卷經文,已經向外邦信徒闡明,身體的記號不是由外在可見的為主體,而是內在屬靈的為主體,但是這記號本身並未廢除。今日沒有聖靈在人的裡面,沒有聖靈向神敬拜的,他沒有這個記號,他就不是與神立約的子民。同樣的,安息日是約的記號,表達神創造和救贖的記號,不去遵守這記號,他所敬拜的神,不是聖經所啟示的那位雅威神,更改這記號的,而去守其他日子的,自以為是安息日的精神,七日休息一日,事實上是敬拜另一位神明,不論是回教,基督教,都是如此。

安息日的記號, 同樣不是由外在可見的為主體。猶太拉比傳統,為免干犯安息日,立下諸多限制。這些限制都是在外可見的規定,諸如拉比傳統的代表作《米示拏》或名《密西 拿》,規定卅九條在安息日禁止做的事,卻未說明是否容許人於安息日解救人的性命。考察律法書有關安息日的記載,我們從耶穌的話中,就明白安息日的規矩,原是與人有益的,使人在這日身體休息,不為今生勞苦,享受與神親密契合,使神人同得滿足。因而這日也成為末世安息的預嘗和盼望,透過遵守這日的休息,表達信徒的祈望,更表達神才是掌管時間、掌管生命、掌管這世界的神。遵守這記號,就在內裡屬靈征戰上得勝那今世的王,不只在身體、時間上分別歸神,心思、意念、 情感也在這日為神所有。因此,耶穌就教導我們,得享神的美福者,更當看顧神其他子民,使之能同享這福分。因著這原則,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吃,是因為在這日 其他猶太人無憐憫心,不使旅客得飽足,享安息,是這些猶太人他們不義,沒有律法的愛,不去幫助不得食的同胞,反而指責門徒,這些人才是真正干犯安息日律法的人。耶穌引用大衛逃難時,食用祭司專享的陳設餅,猶太人不敢指責大衛違背律法,事實上他們知道愛人的事,不受律法限制。亞比亞他大祭司敢拿陳設餅給大衛和他的跟隨者,是在危難中,又無其他食物,不得不干犯祭司條例的聖別規定,他明白救人比自己的應享權益更重要。

神六日創造,人是最後一刻被造的,隨即經文記載進入第七日,神定為聖別之日,神歇了祂創造的工而安息,萬物和人也一同進入安息。因此耶穌解釋安息日是爲了人的緣故而設立,是要神人同得安息舒暢。人不是為著安息日而生發出來的,記號不是要取代人成為人的主人,來約束人,而是來幫助人,使人學習與神的關係的建立。最終“人子是安息日的主”,表達正確明白安息律法,而遵守它的真義者,就能明白而接受這位人子,是神所差來,釋放人的約束者。他才是真正傳講律法真意,使人在遵守律法上不被迷惑,使神的律法彰顯於地,使榮耀歸於天上父神。

另一件在治病的爭論中,作者特別強調法利賽人的心剛硬,只在乎字句和傳統,毫無憐愛之心,耶穌對在堂會中聚會的人,失望至極,沒有一人願意有愛心去拯救,經文至此表達耶穌對甘願服在傳統教導之下的人,他不再願意教導他們什麽,因此作者除了在 (6:2)提出耶穌在家鄉被拒事件,就不再記載耶穌進堂會教導。由此可知傳統教導,使人失去理智、不辨是非、不明真理。安息日原是神賜給人最好的禮物,是神讓世人在今世得嘗來世恩福的機會,使律法的義和愛,被彰顯的最佳時刻。然而世人扭曲神的義,也隨意曲解神的愛,以致今日有兩種錯謬存在教會中間。一種是用未確知,有爭議的經文,扭曲經文意義,而更改神的安息日為星期日,美其名稱為“主日”。他們以為自己是遵守律法的精義,事實是廢棄神掌管時間的權利,取代神自立新法。一種是守安息日,卻美其名為“恩典的安息日”,將安息日視為敬拜時間的律法,只有在安息日當天的聚會時間段內去聚會,認為這就是敬拜神,就認為已經守了安息日,當天的其他時間就認為可以随己意自由使用,或上班,或玩耍,或行個人喜悅的事,這著實違背律法的原義,成為放縱的機會。

門徒的飢餓、受苦,耶穌知道,那枯乾手的患者,他的無助耶穌也知道。律法頒佈原不是要人受苦,也不是要人用苦行去尊榮神,而是要彰顯神的榮耀。每當神子民明 白神的心意,行出律法的義和善時,神就得著榮耀。因此在安息日的遵守上,能按律法規定使自己、他人分別為聖,因著愛分享這一日所共有的,幫助其他軟弱、無助者,同享神國度的和諧,就成為信徒立約的記號,神必因此降福給守此記號者(賽56:2,6-7; 58:13-14)。

 

【增註】

  • 第二章提到罪和罪人,是馬可福音全卷最多的地方。名詞“罪”出現於5,7,9,10四節,形容詞“罪人”出現15,16(兩次),17三節四次。其他經文出現於3:28; 1:4,5; 8:38; 14:41。合計十三次,為沒有出現動詞“犯罪”。可見得作者以為讀者都很清楚罪的定義,反是讓讀者自己去思考罪的除掉,這才是他的主題。

  耶穌所面臨的對象,都是一批知道律法,且大多都遵守律法,極力避免犯罪,且是尋求如何逃罪的猶太人。這個和我們今日所處世界是截然不同的,外邦人自又無律法教導和規範,且進到基督團體時,大多按既有傳統,否定律法的價值,在教導門徒時,極力攻擊律法,視為洪水猛獸,避之而不及。但是第一世紀時代的信徒,大多是猶太人和外邦虔敬者(即遵守律法但未受割禮),在加上一些初信的外邦人,新約聖經是寫給這樣背景的人,因而一提到律法的字眼,作者大多不需解釋,反而作者大多解釋耶穌當所用語文維亞蘭文,將之翻譯為希臘文。

  因此在面對如何除罪的議題上,作者先告訴我們眾人都認罪,進而才說明除罪的管道為何。由1:4,5施洗約翰宣傳悔改的浸,而眾人在承認他們的眾罪上而受洗,眾罪的定義是眾人悉知的。猶太人對於眾罪的認知,由律法書已明確告知,在路3:10-14三次對答中,路加不是對最重新解釋,而是認罪悔改者如何避免走回頭路去重新犯罪的方法被告知了。這方法的中心是愛,有鄰舍之愛的人,就能顧念鄰舍的需要,但是愛卻不是除罪的主要管道,彼得前書4:8“愛掩飾諸多的罪”,它能將罪的傷害降到最小,但不能除去罪在人心的控告。

  摩西律法書啟示人犯罪後得贖的途徑,透過祭物和祭司的代求,使人得到神願意再次面對犯罪者。不是犯罪者不願意面對神,而是罪阻隔公義的神去面對人。罪的傷害是多面向的,在人神關係,在人與人之間,在人與自己,在心靈層面也在身體層面,這麼多的傷害,要修復原狀,也當是諸多代價和步驟。從眾先知所啟示復原之路,祭物和祭司的代求,能有功效的決定因素,在人而言是徹底對罪的認知而棄絕犯罪,在神則是所提供的罪價能否達到律法公平原則。

  除罪不是靠亞伯拉罕蒙恩(太3:8-9),不是肉身是以色列人,神就受其約定應許而赦免其罪。同樣今日信徒不是因自己是基督門徒,教會中的一份子,神就赦免其罪。嬰兒受洗的教義,就是由這種錯誤認知所產生,其思想模式是和猶太人自以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必蒙恩一樣。癱子能得赦罪,是由祂的信心和朋友的行動,被耶穌認同了,正如利未和他的同伴被耶穌接納而同坐席,是因他們自認是罪人,需要被救贖。

  詩篇32:1-5詩人清楚地說出“知道我的罪愆,不遮蓋我的頑梗……承認我的叛逆,你就赦免我的罪愆、頑梗”。人來到神前求赦免,是心思轉變為首要條件,約翰所宣傳的即在此,然而其後應付出的代價為何,才能使神轉向罪人?馬可作者向我們提出他以為的代價,對長大痲瘋的而言,他要把身體給祭司察看,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見證(1:44)。對癱子而言,拆房頂造成汙主的損失,是他日後必當補償的。對利未而言,跟從主,就等同他要放棄他的職業。這些代價不是因耶穌的死而沒有了,耶穌的死,保羅以為是對罪和死的全是作出審判時所當付出的,但對個人因犯罪所當償還受害者的代價,並未消失,仍當及時給付。

  罪的工價是死,這由耶穌為我們付出了,但這工價神仍向每一位信徒追討,是以基督的信心有無落實在信徒裡面來償報。作者先以耶穌所受試探和順服為代價的範本,強調福音不在於勝利的結局,而是衝突。每一位接受福音者,未來所付出的代價,是和耶穌一樣。神對耶穌的要求,同樣的標準將來也放在相信者身上,那麼罪的對付才有真正的代價被付出了。因此總結除罪的管道,在於人對於基督來臨是否有正確的知識,這知識帶來信心的行為,使信者正確付出應有工作果效,使罪真正被對付了,不再犯罪不是口號。神的榮要透過基督和它的根從者完全遵守律法義的要求,罪被除掉了而顯明。

  人子有赦罪的權柄,就在於他透過付代價而擁有,在曠野的試探,即代表人子未來在十字架的付出。也正如摩西和以利亞都曾在西乃山四十天(出34:28;王上19:8),摩西的代禱功效和以利亞膏抹權柄的繼承者,現在由耶穌在罪的權柄方面應驗了。“除了一位,就是神,誰能赦罪呢”(2:7),猶太人的指控和約翰福音中“你是個人,反將自己當作神”(約10:33)相似,同樣也造成今日信徒在神觀上誤以為這樣的指控是真實的,耶穌即是神。耶穌在約翰福音的回答(約10:34-36),也同樣適用馬可福音,雖然作者不是引用詩篇82:6作回應,然而神所設立的審判者,即代表神行權柄,耶穌行出赦罪權柄,正顯明他是彌賽亞,那末後在天上的大祭司。

  • 2:15“耶穌在利未家裡坐席的時候,有好些稅吏和罪人,與耶穌並門徒一同坐席。”2:16“他和稅吏並罪人一同吃喝麼?”

  坐席(2621),一同坐席(4873),吃喝(2068)。耶穌在福音書中常被記載在與人坐席同食時,發生許多事。有耶穌被指責沒有分別,也有耶穌指責接待者未善盡接待之責,更有耶穌在坐席中引出諸多教導。坐息吃喝是猶太人生活上最寫實的一件事,猶太人只與他們認定為同鄰舍的人吃飯,外邦人、犯罪的,都被視為不潔,排拒門外。以同桌飲食作為彼此接納,在創世記中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都有相同經歷,藉由同吃而立約接納。以後同坐席就漸漸演變成彼此相合不分別的代表。

  就律法規定只在食物上分別,並未在與誰同食的規定上作區別,因此與誰同席的觀點,只是對食物潔淨律法的延伸解釋,基本上同席而食並未觸及食物潔淨律法,因此新約中同席而食的場景,都未論及食物律法的改變,無論福音書、使徒行傳、使徒書信上,從未談及食物律法的更動,羅馬書14章即為同席而食所延伸出來的問題,根本上仍是接納的問題,而非律法潔淨律的探討。

  福音書中耶穌因他人的邀請而參加筵席,出席者雖為猶太人,但是同席者有認同他的,也有只是為增加自己名聲而邀請(路7:36, 44-46),故耶穌出席筵席,只以主人是否願意主動邀請,耶穌可藉此傳楊神的道,福音書中無記載耶穌拒絕邀請。

  使徒書信中,在林前8章談及在偶像的廟坐席,保羅是以反諷語氣指那些自認為信心剛強者,他們自認為在偶像廟裡坐席,也不會被污穢。然而事實上祭偶像之物是污穢的,保羅實際上是要信徒有真知識去分別污穢之物,不要被它們沾染還以為沒關係。在林前5章針對稱為弟兄,卻是行淫、貪婪、拜偶像、辱罵、醉酒、勒索,這樣人不可與祂參雜相混,也不可與他同食。

  因此新約對同席的基本要求,與猶太人傳統要求不同,不是以血統(對外邦人)、評價(對已悔改的罪人)為準則,反是將同席推展為教會肢體內相交的表現。對於教外的人邀請參宴,只要是按清潔飲食而準備的,保羅說你們若願意去就參加罷。(林前10章)歌羅西2:16, 20-23在飲食上的規條,是針對猶太傳統對食物律法的解釋所產生的規條,保羅以為這些規條在克制肉體情慾上,是毫無功效,然非指律法食物條例的廢棄。此說法正是馬可7章所面臨的挑戰。

  • 禁食(3521名詞,3522動詞,3523名詞):

新約對禁食規定並無常規,耶穌自己禁食(太4:2),門徒日後進食(太6:16-18),女先知亞拿(路2:37),安提阿教會(徒13:2-3),保羅(徒14:23;林後6:5;11:27)都禁食過。耶穌對禁食的談話只記在可9:29;2:18-20兩處,都是對禁食的需要時機提出說明。因此經文注重在禁食的動機,而不是在禁食的施行細則。

  舊約對禁食要求,一般指以每年的贖罪日為禁食節期(徒27:9),猶太人在這一日全國成年人大多不吃不喝(白天),至於其他自行增加的時間,聖經並無明文規定。法利賽派為顯明自己為虔,一星期禁食兩次(路18:12),此非常規。按律法在贖罪日的禁食,是要刻苦己心(利23:27, 29, 37),是為求在神前得以潔淨,脫盡一切的眾罪(利16:30)。日後猶太人沿用此禁食方式,表達對神恩典的渴慕,或對親人失喪的哀悼。

  耶穌兩次教禱禁食,也是同樣含意。2章當日後耶穌離開門徒,門徒亦當為此哀悼。9章當門徒面臨靈界的攻擊時,也唯有藉禁食禱告,表明在此屬靈爭戰中,不是憑藉肉體,而是神的恩典,也能得勝。因此安提阿教會為主的服事而禁食,保羅自己言明“因進入神的國,必須經歷許多艱難”(徒14:22),透過禁食禱告交託於主。

  因此約翰門徒和法利賽人常常禁食,表明他們渴望神的恩典臨到。然而神的恩典藉著耶穌已顯明在他們眼前,他們拒絕這個恩典,反而只求自己以為神恩典顯露另一種模式。罪人得蒙再造之恩的模式,使人歡欣,本當無禁食必要,但是他們要的卻不是這樣的恩典,耶穌的降臨是為應驗贖罪日的應許,使人脫離罪的轄制,猶太人卻要的是大衛之國的重建,在今世上的盼望,這盼望經過兩千年仍無改變,他們的禁食,神不以為可貴。

  禁食和同席而食,耶穌在這兩件事上同遭受攻擊,由太11:16-19耶穌的比遇中,這世代的人排斥耶穌到極點,只因耶穌不按傳統而行,處處指正傳統,觸及傳統的價值,要人重新按新啟示來認識神律法教導真意,以及傳統是否有存在的價值。日後保羅在對外邦信徒的接納上,也同樣遭受傳統而來的攻擊。在吃食上的意義,今日對於外邦信徒,處於無律法的社會環境下,同樣也要面臨抉擇。

  在舊約中提到禁食的例子,可區分為三類:  

  • 士師記20:26全以色列人為攻擊便雅憫支派而受挫時,眾人坐在雅威面前哭號,當日禁食到晚上。此禁食是表達哀悼。
  • 撒上7:6以色列人為脫離非利是人的手,他們聚集在米斯巴,打水澆在雅威面前,當日禁食說,我們得罪了雅威。此禁食是表達認罪。
  • 代下20:3摩押人和亞們人、米烏尼人一同攻擊約殺法王,約沙法便懼怕,定意尋求雅威,在猶大全地宣告禁食。此禁食表達祈求神的幫助。

哀悼、認罪、祈求幫助這三大類別,也是新約信息在禁食的時機選擇上,最主要的依據。

  

 

 

3. (可 Mar 3:7-6:6)耶穌第二次巡廻的傳道、醫治、趕鬼

3. 耶穌第二次巡廻的傳道、醫治、趕鬼(可 Mar3:7-6:6)

3.1. 首次因逼迫退到海邊,醫病趕鬼,選立十二使徒(3:7-19) 加利利海邊,山上

猶太宗教團體對耶穌所帶來的福音,不只是不接受,且深感其權威受威脅,因而欲除之而後快。(3:7-12)

Mar 3:7     耶穌和門徒退到海邊去.有許多人從加利利跟隨他.

Mar 3:8     還有許多人聽見他所作的大事、就從猶太、耶路撒冷、以土買、約但河外、並推羅西頓的四方、來到他那裡。

Mar 3:9     他因為人多、就吩咐門徒叫一隻小船伺候著、免得眾人擁擠他。

Mar 3:10    他治好了許多人、所以凡有災病的、都擠進來要摸他。

Mar 3:11    污鬼無論何時看見他、就俯伏在他面前、喊著說、你是 神的兒子。

Mar 3:12    耶穌再三的囑咐他們、不要把他顯露出來。

 

《馬可福音》以七次記載(3:6; 7:5; 10:3; 11:18; 12:13; 14:1,11)且頻率逐步加快方式,描寫這些人的反對,控告,除滅 等等意圖。耶穌深知自己職事的內容,也知道惟有他完成這些職事:神律法真義的解釋及方法,門徒訓練承接職事,神國福音的宣傳。他才能去作神最後交付他的任務:神國之門的敞開,就是他以身為贖價之時。因此在他尚未完成生前當盡職事,時候未到,不是他捨身之時,他就暫退戰場。《馬可福音》只記此事退避,《馬太 福音》則記四次(太4:12; 12:15; 14:13; 15:21)。但這次的退避不是消極逃跑,反而造成更多的人跟隨。作者描寫耶穌的風潮,影響所及,不只是加利利、猶太、耶路撒冷三個猶太人集中地區,其次以土買,約旦河外兩個猶太邊界之地,更有外邦的推羅、西頓。逐步擴大如同漣漪,神國福音因著暫時退讓,卻給眾人更多思考空間,而願意主動來就耶穌。

第九節作者用詞上有雙關語之意,小船的伺候是時常行之,眾人的擁擠如同壓迫(參閲:林後1:6的受患難,4:8的受敵,同字詞),若人太擠,耶穌就登船,正如3:6-7的描述一樣。耶穌服事時,是按智慧而行,而非一頭熱猛栽下去。

本段落的描寫方式,不記耶穌確切地點、人物,而單記耶穌的醫治和趕鬼,作者三次相似手法(1:32-34; 3:10-12; 6:53-56)來記載耶穌的服事(1:34; 3:10“治好”此字,有服事之意),且耶穌醫治的能力,逐步被描寫更加神奇,不光摸耶穌身體可得醫治,連他的衣繸子摸著的人也都好了。此種能力在《使徒行傳》(徒5:15-16)彼得身上,(徒19:11-12)保羅身上,更加顯著。神國福音的工人,都同樣帶著屬天權柄,對於來自人 犯罪而被神擊打的災病者(10節的原意),和撒但差役的污靈,他都有大軍之能去應付。

然而作者又以禁止污靈顯露他是神的兒子,來表示耶穌的神蹟式服事,不是要人以為耶穌是要來以神奇力量奪取國權。在他尚未死及復活之前,主都禁止污靈和門徒說他是神子(8:29-34)。他們皆是認識他,卻不許他們張揚。福音作者明白,耶穌不是死而復活才是神子,但是神子要證明他自己,不是光靠口說,或做不合乎神旨的方式來證明。而是用合乎神預定的方式:“受難而復活”,那時神旨成就,神試驗合格,才可以被世人宣揚他是神所立的兒子。這就成為他的眾弟兄效法模式,考驗合格者,才是神的眾子。

上山選立十二門徒(3:13-19)

Mar 3:13    耶穌上了山、隨自己的意思叫人來、他們便來到他那裡。

Mar 3:14    他就設立十二個人、要他們常和自己同在、也要差他們去傳道、

Mar 3:15    並給他們權柄趕鬼。

Mar 3:16    這十二個人有西門、耶穌又給他起名叫彼得.

Mar 3:17    還有西庇太的兒子雅各、和雅各的兄弟約翰.又給這個兩人起名叫半尼其、就是雷子的意思.

Mar 3:18    又有安得烈、腓力、巴多羅買、馬太、多馬、亞勒腓的兒子雅各、和達太、並奮銳黨的西門。

Mar 3:19    還有賣耶穌的加略人猶大。

 

 

作者第三次記載耶穌在海邊之後,眾人跟從中,他呼召了12位,並稱呼他們為使徒(中文未譯出,惟較早期版本經文有此句話)。這次的呼召,特記耶穌上了山,由 《路加福音》(路6:12)可知是為禱告,之後隨他的意願呼召。這樣的呼召,就明顯與他的職事相連接。作者特別用“他造作”(中文譯“設立”)十二人,表 示這十二人代表新子民、新以色列人,是要復興真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兆頭,是神國的新兵,是應驗先知預言使雅各眾支派復興,使以色列的保護者去保護。(賽 49:6)設立之後有兩個目的,其一是“與他同在”,指身體與之同在,也指陪伴去一同行事,在神國的工人訓練上,這十二人成為日後教會建造的根基。其二是 “好能差遣他們”,因著訓練就能承續聖職。作者用三個不定詞表達差遣的目的,傳道、擁有權柄、趕逐眾鬼。後兩個是同一組,表明和耶穌有相同職事和能力,成 為神國的勇士去攻擊撒但之國。

以下記載十二使徒名字,特記西門、雅各、約翰三人被耶穌加上另一個名字。彼得:其名指一大片巨大磐石分出來的 較小的一部分。雷子:是半尼其的翻譯。半尼其,意為忿怒之子。雷:在(約12:29; 啟4:5; 19:6),常指屬天的,故雷子意為神忿怒的眾子、神的兒子們。這二名字,與神國建造息息相關,日後耶穌特別帶這三人成一小組,參與更深奥的工作,啟示更奥秘的信息。十二使徒經福音書的對參,可知他有三對兄 弟:彼得和安得烈,雅各和約翰,亞勒腓的兒子雅各和達太(路6:16)。另腓利和巴多羅馬(即(約1:45)拿但業)是至交朋友。耶穌造作這十二人,有他 特定目標,因此兄弟檔被召,在彼此配搭上容易上手,正如神呼召摩西、亞倫兩兄弟一樣,在時候緊迫,無太多時間可供磨合,兄弟同召,同心服事,更易達成目 標。

奮銳黨:原指匕首黨,在當時常有人身懷匕首,刺殺為羅馬政法辦事的猶太官員。此黨熱心恢復猶太國,是當時最激烈的一群復國主義者,今日可稱呼恐怖份子。“賣”(原意“交出”)耶穌的加略人:是十二人中惟一的猶太地區的以色列人,其他都是住在加利利區的以色列人。此二人被列在最後,事實上也要凸顯神的國建立時,與之不同方式建國者的錯謬。奮銳黨靠自身熱忱,以血肉建造自以為是大衛之國,按歷史記載,西元七十年耶路撒冷被滅是受此黨的影響, 猶大的設立為使徒,表明神國的建成是按神的方式“受難、犧牲”,因愛而擺上自己的方式,耶穌已預知他職事終了的方式。但神國仇敵的伎倆,他不斷滲透神國裡,攻擊神國裡的信徒,日後在使徒時候是如此,直到今日也是如此。

 

3.2.  進屋辯駁文士和自已親屬的攻擊(3:20-35)

Mar 3:20    耶穌進了一個屋子、眾人又聚集、甚至他連飯也顧不得喫。

Mar 3:21    耶穌的親屬聽見、就出來要拉住他、因為他們說他癲狂了。

Mar 3:22    從耶路撒冷下來的文士說、他是被別西卜附著.又說、他是靠著鬼王趕鬼。

Mar 3:23    耶穌叫他們來、用比喻對他們說、撒但怎能趕出撒但呢。

Mar 3:24    若一國自相分爭、那國就站立不住。

Mar 3:25    若一家自相分爭、那家就站立不住。

Mar 3:26    若撒但自相攻打分爭、他就站立不住、必要滅亡。

Mar 3:27    沒有人能進壯士家裡、搶奪他的家具.必先捆住那壯士、纔可以搶奪他的家。

Mar 3:28    我實在告訴你們、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

Mar 3:29    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

Mar 3:30    這話是因為他們說、他是被污鬼附著的。

Mar 3:31    當下耶穌的母親和弟兄、來站在外邊、打發人去叫他。

Mar 3:32    有許多人在耶穌周圍坐著.他們就告訴他說、看哪、你母親、和你弟兄、在外邊找你。

Mar 3:33    耶穌回答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

Mar 3:34    就四面觀看那周圍坐著的人、說、看哪、我的母親、我的弟兄。

Mar 3:35    凡遵行 神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親了。

 

 

本段落的記敘法是《馬可福音》獨特三明治結構,或稱「夾敘」,為了要點出兩段故事間,其平行或對應關係之處。作者總共有五段類似文學結構: (3:20-35; 5:21-43; 6:7-30; 11:12-25; 14:1-11)。因此所描述的兩件故事,其中心主旨是一致的,互為說明或加強作者的旨趣。本段落藉由兩組人馬:耶穌的親屬和耶路撒冷城(耶城)來的文士,對耶穌的棄絕、攻擊、阻擋、不信,表達神國福音爭戰的對象和得勝契機,也表達出神國勇士的選召和抉擇。與(6:7-30)耶穌差派門徒和施洗約翰被殺兩事件,作者以相同手法寫出神國之士,在今世必經世人所棄絕之路,來完成神國使命。

本段場景置於一未知地點的屋內,群眾再次聚攏而來,以致耶穌連飯都顧不得吃,表示耶穌熱切之心到了廢寢忘食地步,以致“耶穌的親屬”“他所親近的家屬”,聽見耶穌如此投入,出於肉身之愛而要來規勸耶穌,不要太投入、太熱心,他們感嘆他癲狂了。

“耶穌的親屬”或譯為“他所親近的家屬”,原文:在他旁邊的人,指他的朋友、跟從者、親屬、家人等,從(31節)所記的“耶穌的母親和弟兄”,應是(21節)的主詞“耶穌的親屬”。

作者用“拉住”,原文意為“抓拿,拘捕”之意,表示親屬要限制耶穌傳道行動。這種阻擋神國的行動,又轉向耶城來的文士,他們代表猶太地區宗教人士,是當代猶太人對屬神之事解釋的權威者。

這些文士聽見耶穌所行的記號,不願相信,且要阻止人民相信耶穌是神所差來的,因這會使他們失去所擁有的權威。他們不能說耶穌沒有趕出鬼,反而轉移話題,譭謗 耶穌附有鬼王別西卜(22節),是附有污靈(30節)。耶穌主動反擊,以比喻向他們辯解,一國一家自相分爭必不能站立(23-26節)。惟有擁有比撒但更強能力,才能進入撒但家強奪它所擁有的,就是那些沉淪者。(27節)這個能力就是聖靈,耶穌因著神賜下聖靈在他裡面,他是憑著聖靈的權柄和能力來勝過鬼王。因此意有所指,文士要擁有他們的權威,就當相信耶穌所代表的福音信息,他們可以因耶穌自身的身份卑微而拒絕他,但是不可在耶穌執行神旨意時,拒絕神的信息。否認耶穌的權威就是否認神藉聖靈行事的見證,是拒絕神靈在人心動工的機會,也就失去悔改轉向神的機會,不能擁有赦免之恩。

“褻瀆”之意,指對幫助者回應輕視、侮辱的態度。耶穌的拯救,被文士們視為撒但權勢之爭,同樣被耶穌家人視為沒有價值。經文兩次用他們“在外邊”叫耶穌離開職事工 場,就是表明他們不贊同耶穌的工作,企圖攔阻他的職事。在(4:11)耶穌的比喻中,“外人”和“外邊”原文是同一個字,在神國的爭戰中,自己的家人並不和耶穌站在同一陣線,因此耶穌環視周圍的人,正如他在(3:5)安息日事件中對周圍的人環視,期望他們作出正確反應,他說:“誰是我的母親和弟兄呢?”這 話必帶給周圍的人震撼,實行神旨意的人才是耶穌的家人,然而何謂“實行神旨意”呢?作者用本段落文士和耶穌親屬拒絕耶穌的職事,就是拒絕神國的呼召,作為下段落撒種比喻的鋪陳,遵守實踐神旨意的人,就是神國種子結出果實的人。

神國的爭戰,不是靠權貴贊同,也不是家人支持而得力,反而他們常因啓示內容無法接受,成為抵擋神國者。耶穌親身經歷如此反對和干擾,他不為所動,雖親如父母,在神國戰場上,耶穌只聽天父的旨意,因他知撒但的阻擋計謀。

 

增註1) 3:11~12 污靈對耶穌的認識,和耶穌禁止污靈將他顯露。

在馬可筆下污靈對耶穌的認識,1:24~26;3:11~12;5:6~13這三段落都記載污靈認識耶穌,稱他為神的聖者(1:24),神的兒子(3:11;5:7)。“神的聖者” 只出現在可1:24、路4:34、約6:69。馬可和路加是同一件事,約翰福音則是門徒在耶穌追問他們是否跟隨眾人離他而去時所回答的。另於路加1:35 天使將聖者和神的兒子並提,這兩詞有相同意義。因此污靈對於耶穌的身分是清楚、一致地,亦即污靈對於耶穌被差遣所要作成的工作,它們有所了解,並非一無所知。

馬可作者在描述耶穌與污靈之間的互動上,針對污靈這用詞上,就用斥責、責備(GB2008),若用鬼(GB1140)這詞,則用趕逐(GB1544)。斥責污靈:1:25,3:15,9:25。趕逐鬼:1:34、39;3:15、22、23;6:13;7:26;9:18、28、38。 污靈和鬼是否為兩種不同類型的靈界抵擋者,由馬可七章25~30節耶穌針對希利尼婦人的女兒醫治事件,將這兩種詞類同時使用來看,這兩種詞的意義是一樣的。污靈的使用,是為與聖靈的用詞對比。當聖靈出現時,是神國爭戰得勝時,當污靈出現時,帶來傷害於被附著者。鬼的出現使用目的,在於強調神國能力的顯露對鬼的管制能力。

鬼這詞在希臘人早先是等同神的用詞,而後逐漸演變指低於神的小神,

但在新約聖經中除了徒17:18指鬼神,靈異界之外,都被使徒們指稱魔鬼的含義,是抵擋對抗神旨意的污靈眾界,貶低它們的地位。鬼認識耶穌(1:34),正如污靈認識耶穌,在馬可福音中,有五段是較為詳細記載耶穌和污靈或鬼交鋒爭戰,1:21~28; 1:32~34;3:9~12;5:1~20;9:14~29。另外3:20~30是耶穌趕鬼之後,與文士辯駁趕鬼的權柄由來之事。由以上這六段落的描述,作者意圖要我們體認幾件事:

一、靈界的戰爭是真實的事情,它不是只在人的心思幻想中存在,不是人内在的善惡爭鬥而已,實際上它也會顯露於外,直接傷害人的身體,干擾聚會。這種戰爭也不是只在耶穌在世時才有,信徒在為神國而戰爭時,同樣也會經歷。並且也不是只在第一世紀使徒時代才有,日後每一閱讀福音書的信徒,也將有相似經歷在考驗著。今日人們否認神蹟,否認一切神奇、難測,無法眼見之事,只以理性來看聖經,以心思來評論經文所記,他們同樣無法接受鬼附之說,現代心理學取代鬼附之說,純科學已否認神學存在。然而馬可作者(同樣其他福音書作者)確據明白,靈界戰爭是每一位真信徒都將面臨的,除非他逃避這樣的考驗。

二、污靈惡鬼的能力,絕非肉身之人所能敵抗的,在屬靈知識,它比人早先知道各樣奧秘之事,在權能上,每一位不在神保守之下的人都將服在它的能力管轄之下,魔鬼是世界的王(約12:31),一切權柄榮華都曾交付他(路4:6),然而當神子受聖靈之後,就不在它的權下,由耶穌受試煉之後,天使伺候他,代表屬天的權柄交付這位神子,重新將一切權柄榮華歸於父神(林前15:28)。因此馬可作者記下耶穌面臨污靈惡鬼的挑戰,只有一面倒的結果,污靈惡鬼的哀求,經文以”禁止作聲”(GB5392),來描寫耶穌對它們高喊時的回應(可1:25),又不允許鬼說話(可1:34),再三嚴斥它們,不要將他顯露出來(可3:12),第五章格拉森事件,耶穌巧妙回應污靈哀求,顯明污靈當只能與污穢之物(豬)同在,凡被聖別者,污靈沒有權柄再去佔有。然而當人從聖別中再沾染污穢時,保羅警告說,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4:27),雅各說”務要抵擋魔鬼”(雅4:7),”因為魔鬼如吼叫的獅子,遍地遊行,尋找可吞吃的人”(彼前5:8),魔鬼就重新有權柄去抓住污穢的信徒,”哪人末後的景況,比先前更不好了”(太12:45)。 

三、已被神聖別的,不需要從污靈來的稱讚和尊榮,聖與污之間本沒有灰色地帶,按照律法明示,落在污穢之下的,在一切聖事、聖物上無分。耶穌不需要也不當要污靈的尊榮,經文兩次記載天上的聲音來尊榮他(可1:11;9:7),耶穌承受尊榮的來源是屬天的而非屬地的。經文七次說明他不要任何人或靈,將他的身分張揚(1:34鬼;1:44患大痲瘋的;3:12污靈;5: 43睚魯和門徒們;7:36耳聾舌結者;8:30門徒們;9:9門徒們),人子尚未完成父所賜給他的諸工作之前,他得榮是不適當的。

四、趕逐鬼不只是耶穌才有的權柄,門徒、奉主名的其他人,都能行使這能力,但是同樣都需藉由屬天的差派,才能得著。門徒兩次得著趕鬼權柄(可3:15;6:7),另有一人奉耶穌的名趕鬼(可9:38),都因神子所得權柄的移轉,他們才能制服惡鬼,然而由九章變貌山下趕鬼事件中,對付頑梗的惡鬼,需要再加上個人的禁食禱告,因為鬼非單一的,它們是軍團(可5:9)、族群(可9:29),絕非個人單打獨鬥所能勝任。舊約最有名的趕鬼事蹟當屬大衛彈琴使惡靈離開掃羅(撒上16:14~23),彈琴的意義,由撒11:16是指受神的靈感動能說方言之意,因此受聖靈者即可在主的名裡對抗惡靈,只要他本身是聖別未受沾染污穢者。

 

增註2) 第三章作者寫作上,不斷以三為數,來提及耶穌的事蹟,三次趕鬼:11~12、15、22~30。對門徒的呼召是第三次(1:16;;2:14;3:13~19)。設立十二門徒時對三人特別起名,日後成為耶穌主要帶領的三人小組。進屋辯駁趕鬼權柄時,以三種對比:聖靈(29)和污靈(30),得著赦免和不得赦免(28~29),外面(31、32)和內面(肉身親屬關係和屬天親屬關係,亦即地上的家和天上的家之對比。撒但家國的分開(中譯:分爭)三次(24~26),將一國分裂為二個,對撒但而言是不可能如此行的,反是撒但要將神的國分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就針對教會內部彼此分爭結黨,他說:” 基督是分開的麼”。如果教會不明白屬靈爭戰的要訣,就會誤中撒但詭計,造成基督身體分裂。但就神國和撒但國而言,人不是屬這個就是屬那個,沒有中立之國,沒有置身事外的。

聖與污,內與外,神國與撒但國,耶穌的教導直指中心問題,人不是進入門內,就是仍站在門外。由第三章的教導真義明白了,我們才能再進入第四章神國比喻的分類法,撒種比喻有四類,事實上只有兩大類,一是群眾,那尚未委身跟隨,尚未撇下所有跟從者。一是門徒,隨時隨地以耶穌為主,學習夫子的言行,成為基督的效法者。然而跟從者也是兩大類,一是成功成為神國勇士,得勝歸榮耀給神,一是失敗成為撒但國的奴隸,服在罪下,不能行出神公義、聖別的律法者。

污鬼、文士、親屬,這三種阻擋者,事實上是同一類,都是阻擋人進入神國,無論是撒但罪的權勢、長久以來宗教傳統(不只是未信者的偶像敬拜傳統,已認識主耶穌者在各宗派大旗下的各種教義、傳承,只要是不符合神話語的真義,拘束人明白聖靈所要教導的,都會成為傳統)、今世屬人的價值、責任,都成為抵擋神國的工具。這三大類也就是第四章撒種比喻中,被阻攔者的枷鎖。

 

增註3 )耶穌的親屬在作者的筆下,是以負面的角色出現。

馬可作者不記載耶穌出生,成長的家庭背景,只在最後在十字架死亡和安葬之時,耶穌的母親被提及在場,經文另在3:21、31~35;6:3~4兩段落中出現,這兩次的描述,耶穌的親屬阻擋耶穌傳道,或成為耶穌傳道的絆腳石,不光是沒有見證耶穌的使命如約2:1~12,且是阻擋人來到耶穌那裡。馬可作者與馬太,路加,約翰三卷福音書同樣激進,絕對性的排除人的肉體關係,在一個不斷往前服事的人子身上,屬肉親戚反而成為累贅。保羅在林前七章說到:”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26節),”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28節),”我願你們無所罣慮”(32節)”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並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是”(35節)。明顯地,保羅自身傳道的經歷,他深以有肉身親屬為重擔,會阻礙他全心服事主。因此馬可作者對此有同樣觀點,人當看重的是屬靈的親屬,這等人才是同走天路的同伴,反而肉身的親屬常是與信徒是不同的族類,這是新約福音的特點。不再以肉身血統為關聯,正如神不以屬肉的猶太人為他的選民一樣。讀者在面對相同問題的處境,與耶穌、保羅是相同的。故此克服人天然情感關係,看重屬天的身分,是作者所要在經文中暗示的。

“凡遵行神旨意的人”(3:35):神的旨意只在此出現,這組合用詞較常出現在眾使徒的書信上,然而神的旨意,究竟指的是什麼?在馬可經文中並未直接解釋,這代表讀者在當代都能明白其意,不需要再詳加說明。並且這裡所指稱神的旨意,不是指神對基督的救恩安排,或是對使徒的選召,而是對一般信徒的吩咐,因此由眾使徒書信中,我們可以明白所指稱的方向是遵守聖別公義的律法。個別使徒書信針對這個主題,有不同的用詞、方針,但是其中心點是律法的要求要被行在信徒的見證中。當信徒愛慕神的律法,就會來到耶穌面前(正如約5:39~47節),尋求耶穌的教導(可3:20、32),他們成為圍坐在耶穌四周的人,耶穌視他們才是他真正的親人。神國之子是實踐神國律法之人,耶穌來是實踐律法,應驗律法的應許,使蒙召者得以將神的旨意”律法”,彰顯於天地之間。

 

3.3. 在海邊用比喻教導(4:1-34) 加利利海邊

Mar 4:1     耶穌又在海邊教訓人.有許多人到他那裡聚集、他只得上船坐下.船在海裡、眾人都靠近海站在岸上。

Mar 4:2     耶穌就用比喻教訓他們許多道理.在教訓之間、對他們說、

Mar 4:3     你們聽阿.有一個撒種的.出去撒種。

Mar 4:4     撒的時候、有落在路旁的、飛鳥來喫盡了。

Mar 4:5     有落在土淺石頭地上的、土既不深、發苗最快.

Mar 4:6     日頭出來一曬、因為沒有根、就枯乾了。

Mar 4:7     有落在荊棘裡的、荊棘長起來、把他擠住了、就不結實。

Mar 4:8     又有落在好土裡的、就發生長大、結實有三十倍的、有六十倍的、有一百倍的。

Mar 4:9     又說、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

Mar 4:10    無人的時候、跟隨耶穌的人、和十二個門徒、問他這比喻的意思。

Mar 4:11    耶穌對他們說、 神國的奧秘、只叫你們知道、若是對外人講、凡事就用比喻.

Mar 4:12    叫他們看是看見、卻不曉得.聽是聽見、卻不明白.恐怕他們回轉過來、就得赦免。

Mar 4:13    又對他們說、你們不明白這比喻麼.這樣怎能明白一切的比喻呢。

Mar 4:14    撒種之人所撒的、就是道。

Mar 4:15    那撒在路旁的、就是人聽了道、撒但立刻來、把撒在他心裡的道奪了去。

Mar 4:16    那撒在石頭地上的、就是人聽了道、立刻歡喜領受.

Mar 4:17    但他心裡沒有根、不過是暫時的、及至為道遭了患難、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

Mar 4:18    還有那撒在荊棘裡的、就是人聽了道.

Mar 4:19    後來有世上的思慮、錢財的迷惑、和別樣的私慾、進來把道擠住了、就不能結實。

Mar 4:20    那撒在好地上的、就是人聽道、又領受、並且結實、有三十倍的、有六十倍的、有一百倍的。

Mar 4:21    耶穌又對他們說、人拿燈來、豈是要放在斗底下、床底下、不放在燈臺上麼。

Mar 4:22    因為掩藏的事、沒有不顯出來的.隱瞞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

Mar 4:23    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

Mar 4:24    又說、你們所聽的要留心.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並且要多給你們。

Mar 4:25    因為有的、還要給他.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去。

Mar 4:26    又說、 神的國、如同人把種撒在地上、

Mar 4:27    黑夜睡覺、白日起來、這種就發芽漸長、那人卻不曉得如何這樣。

Mar 4:28    地生五穀是出於自然的.先發苗、後長穗、再後穗上結成飽滿的子粒。

Mar 4:29    穀既熟了、就用鐮刀去割、因為收成的時候到了。

Mar 4:30    又說、 神的國、我們可用甚麼比較呢.可用甚麼比喻表明呢。

Mar 4:31    好像一粒芥菜種、種在地裡的時候、雖比地上的百種都小、

Mar 4:32    但種上以後、就長起來、比各樣的菜都大、又長出大枝來.甚至天上的飛鳥、可以宿在他的蔭下。

Mar 4:33    耶穌用許多這樣的比喻、照他們所能聽的、對他們講道.

Mar 4:34    若不用比喻、就不對他們講.沒有人的時侯、就把一切的道講給門徒聽。

 

 

本段落為神國與撒但之國爭戰,作者三次說明的首次,藉由耶穌的比喻,將神國爭戰的內容解釋。本段落按文章安排,以七個耶穌“說”為分段如下:

前言:群眾聚攏,耶穌上船坐下教導。(1~2a節)

七說:

1.撒種比喻(2b-9節)

2.對外人只用比喻(10-12節)

3.對門徒解釋比喻(12-20節)

4.燈檯是為要顯露光之比喻(21-23節)

5.對比喻當留心看和聽,實踐比喻內容(24-25節)

6.神國撒種必收割(26-29節)

7.神國成長使人安息(30-32節)

結論:比喻是為分別內外(33-34節)

 

經 過初期傳道,耶穌的名聲已傳遍當時巴勒斯坦地區,也吸引大批群眾的好奇和追從,有如今日時下的風潮,諸多明星藝人,各界名人,所到之處必有大批擁擠者。 《馬可福音》的記載,約有三十處的事蹟,都提及這些群眾的聚集,然而經過耶穌自身呼召的門徒,是真放下今世的所有來跟從的,耶穌才視為寶貴,是視為可塑之 才,至於其他的大眾,耶穌知道他們的心,因此耶穌的教導轉向比喻,不再明說。

第一說,“用許多的比喻教訓他們,在他的教訓中對他們說”(原 文直譯)。耶穌用比喻,在《馬可福音》中的用法,有直接指明是比喻,也有未指明但明顯是比喻,如(2:17,21-22)。當群眾尚未主動跟隨,相信他是神所使用的神國元師,也未主動求問耶穌教導意義時,耶穌常用比喻來教導大眾。但當耶穌的門徒跟隨他到一個地步,仍不明白耶穌職事最後意義和目標,就是透過苦難甚至到死的方式,表明對神的信服和對人的憐愛,耶穌在這方面也同樣用許多比喻對門徒說,不再明說了。因此比喻的緣故是因著人的內心未坦然向神敞開,時候未到時不得不使用的方式。

撒種的比喻,是針對以色列地當時的地形,習慣而使用。加利利地區為丘陵地形,多巖石,河川沖積的平原少,農耕地 多為山區開墾而來。農地的表土較淺,多有巖石於底下,田地周圍有尚未開墾的林區。秋季撒種前,先以人力或獸力挖掘鬆土,撒種後再略為覆土。因此撒種後會有 這四種狀況出現,前三種是浪費種子,后一種才有收穫。路旁,石頭上,荊棘中,是當時種麥子的常見狀況。惟一般撒種的收穫中,三十倍是正常狀況,少有百倍的收成。

“有耳可聽的,就當聽”,此諺語在新約聖經中出現十六次,出現在(太11:15; 13:9,43; 可4:9,23; 7:16; 路8:8; 14:35; 啓2:7-13:9八次),是針對聽眾的提醒,要明白話中之意。

第二說,當耶穌獨處時,群眾散去,跟隨者和十二門徒主動進前詢問比喻的用意,耶穌直接指明這比喻是關乎神國的奧秘。“這奧秘被賜給你們,是關乎神的國”(原 文直譯),神國之事,曾是歷代向人隱藏,先知透過神所差來的這位兒子,他知道父的心意,以他的比喻向世人揭開這奧秘,但是仍帶著一層薄紗。耶穌套用先知以賽亞(6:9-10)的話,指出世人至今心蒙脂油,耳朵發沉,眼睛昏迷,仍硬心不肯聽勸,看見神國已臨近,依然貪婪今世所有,他用反話來指出群眾事實上在 外面徘徊,不願進神的門,得神的赦免。

第三說,耶穌先點出這比喻的了解,是明白其他比喻的關鍵。也就是說撒種之喻是入門關卡,解開這道門才能窺得神國全貌,這句話是馬可獨有的說明。麥種即是道:神的話,人對神的話的回應,決定神的話能否在人裡面生長結果。第一種是路旁的,就是未被覆土,飛鳥吃盡了。人未將神的話藏在心裡,晝夜思想,就如照鏡後轉離忘了。輕忽神的話,就是拒絕屬天生命的餵養,撒但輕而易舉的奪走了。有多少人高舉神的話何等寶貴,但是又有多少人視之如生命,仔細查考要曉得這道是與不是(徒17:11)。第二種是石頭上,沒有許多的土,雖能立即發苗,歡喜地領受這道,卻沒有根,只是暫時情感上得釋放,理路上了解,但在內裡心意上無法接受,心裡的大石頭未被挖除,及至苦難或逼迫臨到,立即失去這道的救贖,仍然跌倒犯罪,落在撒但權 勢之下。第三種是荊棘中,以三種用詞代表三種阻攔,這世代的思慮、財富的迷惑,關乎其他眾私慾。這三類也是耶穌對門徒訓練的重點,門徒雖已撇下所有,但是 今世罣慮,財富迷惑,其他私慾,仍然在今生不斷困擾著信徒,如何得勝這些撒但的伎倆,就必須能根除周遭的棘藜。荊棘是伴隨麥種一同生長,神的話雖然逐漸在信徒心中生長建造,帶給信徒長大成熟,但是諸般的考驗也逐步加深加重,為神國所必須取捨的事物也越來越難放棄。撇下不是一次就完結,撇下是今生不斷的功課。要能經得住這樣考驗,不是光靠自己所能達成。耶穌帶著門徒持續去經歷主的同在,或是主的離去,門徒都要學得如何面對。也透過主的帶領,門徒要自己在神 面前學得如何與神建立關係,如何從神得著幫助,建立自己的信心。這樣考驗合格者就是第四種在好土裡的,他們聽見、接納並結果實,成為神國的勇士,能進入撒但國強奪失喪之人,帶出生命的果效是卅、六十、百倍,神國榮耀要因他們而更加彰顯。

第四說,耶穌對“他們”說,他們是指(4:10-20)那班來求問的人,耶穌進一步解釋神國的事。“燈”在此不是指人的工作、行為,而是接續撒種比喻的神國意義,斗和床是當時每戶人家必備傢具,一是乾糧量器, 一是休息睡覺。在這比喻中,指出神國的奧秘原是被隱藏在人習以為常的事上,現在燈要來到,是被放在燈臺上,顯明神國的旨意。22節:“因為沒有隱藏什麽 事,無非要被顯明出來,也沒有隱秘的事發生,反而是要歸於明顯”(原文直譯)。神的國事實上只已來到,神藉律法和先知,不斷曉諭列祖,就在最後時候在祂的 兒子裡曉諭我們(來1:1-2)。因此耶穌說:你們若信摩西,也必信我;因為他書上有指著我寫的話,你們若不信他的書,怎能信我的話呢?(約 5:46-47)。神國的啓示早已臨到,現在耶穌再詳細指明,聽見的人當明白這話含意。

第五說,“你們當專注於所聽見的事”(24節另 譯),耶穌的意思是要聽見神國奧秘的人,能全身投入神國的爭戰。量器的量稱,表示投入的心力。原文並無“給人”這個意思,這句話不是指人對他人的愛或對待 方式,而是指人對神國的專注力。為神國付出越多的,神必再加給他們。下一節是解釋24節的意思,為神國投入的,他從神國爭戰中所獲得的各種益處,神還要在 來世賞賜他更大權柄,與基督同掌權,反之,在神國爭戰上失敗的,神連原先託付給他的,都要奪去。在屬靈爭戰上,只有分得勝與失敗,神的子民被呼召投入戰 場,經過各種戰役去學得得勝方程式。神容許人有失敗的機會,為要學得像基督一樣,靠神跨勝,但是不願學習,或是在戰場上後退的,正如撒種中前三種者,最終 連神的道也要失去。

第六說,種子成長的比喻,由種子、苗、穗、果實,重點在於時日上。“黑夜睡覺,白日起來”,是指持續進行的方式,日復一 日進行著。神國雖有諸多阻礙,但神的時候已到,神國終將立定,雖然人無法知曉如何發生,但這事總必成就。因此這個比喻的教導,與第五段相連接,神國建造不 是按人的方法、能力、想象來成就,而是正如生命本身有它的激發力量,神國的能力(就是聖靈的能力)必能戰勝仇敵,成就神的心意。人若願意相信順服神國的呼召,投入這場戰役,堅持到底者,就與神共享收割之樂。人若單看眼前各項難題,仿佛高墻阻攔,看不見聖靈水流終將溢過高墻,他也將失去真正福分,因為“收割 季節早已來到了”(29節原文直譯),神必審判。

第七說,菜種由至小的長成至大的,是按當時猶太人所知道的,做為引喻。這種變化,一般人無 法明白他所要指示的目的何在,尤其按《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是與麵酵比喻並列,而按麵酵的理解來看介菜成長的意義(以為是指神國日後變質,撒但侵入教 會)。但是在《馬可福音》中,我們清楚作者一貫文筆方式,整個第四章都在說明神國的本質,如何影響世人,因此在這比喻中也應按上下文路來瞭解。從第四、 五、六段神國如燈必照亮這世代,人當按神國呼召,極力回應投入,神國終必有成,堅信到底者必能收成。因而第七段仍指出神國的能力,正如以西結先知 (17:22-23)以植香柏樹嫩枝為喻一樣,是要使世上諸國知道,是雅威神在掌控一切政權,祂說了就算數。耶穌引用相同說法,指明神國現在世人看它似乎 不起眼,但當他種上以後,那死而復活的大能使它變化,軟弱變剛強,正如耶穌死後升天,聖靈降在門徒身上,那種改變,常人無法明白,這形象與當時人的期望大 相徑庭。然而神國的建成,恩澤四海,連外邦人都來蒙恩,那撒但的差役,它所轄制的工具,終能因神國大能而使他們也得釋放。

最後經文總結,用 “他們”和“自己的門徒”作對比,“他們”是指群眾,尚未認清這道寶貴而撇下跟隨者,耶穌用同樣類似手法來講論神的事,對門徒就私下講解一切比喻。一個入門者和一個門外漢,對神的道有截然不同的領受,是在乎內心的轉換。耶穌深知此理,對不願投入一切要得著神的話之人,只能按目前他們所能領受的,對他們教 導,講太多、太深入,對他們不是益處,反可能阻擋或斷了他們日後追求的心。

 

3.4. 在海上平靜風和海(4:35-41) 加利利海

Mar 4:35    當那天晚上、耶穌對門徒說、我們渡到那邊去罷。

Mar 4:36    門徒離開眾人、耶穌仍在船上、他們就把他一同帶去.也有別的船和他同行。

Mar 4:37    忽然起了暴風、波浪打入船內、甚至船要滿了水。

Mar 4:38    耶穌在船尾上、枕著枕頭睡覺.門徒叫醒了他、說、夫子、我們喪命、你不顧麼。

Mar 4:39    耶穌醒了.斥責風、向海說、住了罷、靜了罷.風就止住、大大的平靜了。

Mar 4:40    耶穌對他們說、為甚麼膽怯.你們還沒有信心麼。

Mar 4:41    他們就大大的懼怕、彼此說、這到底是誰、連風和海也聽從他了。

 

就在海邊教導完撒種比喻的意義,當天晚上就立即經歷撒種比喻的第二種考驗,撒但藉著風和海造成波浪,欲淹沒門徒所駕駛的船。門徒中有漁夫(彼得等四人),且 都在加利利打魚的,他們尚且驚慌,耶穌卻在船尾以舵工常用皮蓋枕頭枕著睡著了。他們責怪夫子不顧他們即將喪命,在患難中失去冷靜。門徒叫醒耶穌的目的,作 者的用詞指出,他們似乎不在於要耶穌平息風浪,而是抗議主的漠不關心。在患難中不知求告神的,是無知。大聲求告,失去方針的,是小信。因相信神是信實,而 坦然面對的,才是真信心。這樣信心,是千錘百煉後的信心。在這次考驗中,門徒對所跟隨的這位主,尚未明瞭他為何能處災難而不慌,為何他能責備風和海,使之 大大平靜,他們尚看不明背後屬靈爭戰的因子。這次門徒因無信首次拒絕了他們的老師,作者也在後面重複這個主題,雖已跟隨多年,看見耶穌所作所為,門徒仍然 有失敗的時候。

作者以三個“大”(1)大的暴風(37節)。(2)大大的平靜(39節)。(3)大大的懼怕(41節)。來描述事件的轉變。 正如暴風侵襲不只是針對門徒,耶穌,也有同行的其他船集上的人。撒但藉由風(苦難)、海(死亡)的攻擊,使我們看出作者的意圖,由前後文中,撒種比喻的教 導,是神國爭戰的原則。到對岸格拉森醫治污靈附著的事件,是實際爭戰的示範。則在海中遇險,是那惡者的伎倆。風暴的由來,在當時加利利地形因素,常有熱氣 旋把山上的氣流吸下來,造成強烈風暴。但是這次的大暴風,是表明背後黑暗勢力的反擊,耶穌用“斥責”的口吻對他們說:“不要作聲,沉默吧”,這是重複語詞 表達其嚴厲責備。這“斥責”在(1:25; 3:12)出現,都是對污靈的用詞,這裡第三次出現,就是斥責風海背後的污靈。“那風止息了,大大的平靜產生 了”。這樣的轉變,有人以為只有神才能行此事,門徒也因這事意識到神的臨在而生發敬虔的畏懼。作者用動詞加名詞“他們就“敬畏”一個大大的“敬畏”” (41節直譯)。是沿用《約拿書》1:10,16希伯來文法方式,來表達門徒的敬畏是對於雅威神的。約拿的平靜風海,是以身殉海,這位比約拿更大的(太 12:41;路11:32),他看見風和海背後真像,他還不是殉道的時候,就直接斥責它們。因此經文不是在說耶穌是神,而是說明這位神子在屬靈爭戰上的權 柄,是出自他的信心和認知,這正是耶穌指責門徒膽怯,沒有信心,問題所在,看不清也沒信心面對屬靈爭戰。

 

增註1 )第四章文學技巧仍要按猶太文學以三為主,且更多以三加一的方式,如同箴言31:11~31。在撒種的比喻中前三種人,由對神的話無反應,不領受它的人、有領受卻屈從外來壓力的人、再是領受,至終被自己內在各種思慮慾望夾死的人、再後加一種是好土能結實的人,組成這完整的比喻。其中第三種人也有三種情況來壓制他。在文章編輯上,撒種比喻是關乎神國,神國也出現三次(11、26、30)另外作者再加三種比喻,燈台比喻(21~23)、撒種收割比喻(26~29)、芥菜種比喻(30~32)來解釋前面撒種比喻的中心意旨:神國。因此燈台、種子收成、芥菜,三項都是指神的國而言。同樣飛鳥(撒但)、石頭(硬心)、荊棘(今世憂慮)三項都是抵擋神的國,然而作者也用對稱式來寫比喻,撒種比喻第一種情形中的飛鳥,與最後芥菜種比喻結束時,飛鳥宿在它陰下,前後的飛鳥對比反差,一是指撒但,一是指神國裡的人。藉由這對比,他教導讀者對神國的寄望,是經過種種考驗後,神對於受考驗合格者的報賞是何等的大,神可以使抵擋者轉換成安歇者。15節的奪去和25節的奪去同字根,也是對稱手法。

 

增註2)土地(GB1093):四 1~31 出現九次,在三種比喻:撒種、收割、芥種都出現。“地”指生命本身應是能自動激發神創造的能力,是回應神大能的。“地”正是對比”海”,意如神國對比撒但國。神將生命之道撒在人心田裡,人原有神形像,只要他的良知被清潔,就當會明白生命之道的果效,結出更多生命來歸榮耀給創造和救贖他的神。耶穌用有關於土地的比喻,即指出問題不在於種子(神的道),而是人心(心田)。

 

增註3) 用撒種比喻來看作者文章安排:1,第一種被撒但奪走者,就是四章以前聽見耶穌名聲仍不願跟從者。 2,第二種土淺不耐旱,就如約翰門徒因約翰被抓被殺,所面臨的逼迫,又如門徒隨即在海上受難(四章),見鬼怪(六章),無信心表現,然而只要仍緊跟著這位主,他的同在保守,仍留機會逐步增強教導難度,又如主預言他受難之事,門徒欲阻擋,也不明白,有無信心能跟從到底。第三種落在荊棘裡,此荊棘的試探:a.六章給五千人吃飽的難題,是為別人沒得吃的思慮,耶穌走海面與分餅之事相連。八章再給四千人吃飽重複這難題,耶穌引當防備傳統的酵,再次指門徒沒有明白今世思慮的試探,所指何事。 b.十章 財主求永生,是何等難,財富難捨。 c.九 33~50和十 35~45 門徒彼此爭大,是各項私慾的代表,休妻另娶也是人情慾的問題。四種落在好土裡,由十一~十五章耶穌到耶京親受各種考驗,直到受難成就神國,就從死裡復活,能結出神國新力量。

 

增註4)四30~32 芥菜種比喻和馬太十三31~32其意義是否相違背? 同一種比喻可否有不同的解讀?

耶穌比喻在馬太和馬可的寫作編輯方式,略有差異,馬太以連續七個比喻來統籌講述耶穌的心意,但其中心主軸仍圍繞第一個撒種比喻所表達的思想,其他六個比喻成兩組,彼此對稱逐次添加撒種比喻的思想範圍,而建構成一完整的神國福音起承轉合至最終結果。馬可則以連續七次說話內容來建構神國福音,雖然其範籌沒有馬太那麼廣,但中心思想是一致的,並無彼此矛盾。

一般解經學者在對馬太芥菜種和麵酵兩比喻上,除了時代論之外,大多看明這兩比喻是再重複述說同一主題:神國日後的擴展,同樣手法以極小之物,至終成為影響至大之物,雖然”酵”在聖經終常被喻為不良的影響者,但是在舊約中”酵”有時被視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而成美好之物,在獻平安祭時所附上有酵的餅,成為祭司所享用,因此”酵”本身是中性之物,而其效果的使用,視說比喻者所要取用的方向而定。保羅在林前5:7~8將”酵”喻指未信之前諸般惡風俗,有違律法之行為,並且馬太16:6~12,可 8:15,路 12:1都以”酵”喻指法利賽人和撒督該人錯誤的傳統律法解釋之教訓,然而馬太13:33和路 13:21耶穌以”酵”喻指神國起先是隱藏的,但終將使全世界受影響,神所造之物是按人的智慧來使用它,耶穌使用”酵”為喻有正面意也有負面意,在於人能如耶穌般的智慧分辨它,明白耶穌話中之意。

比喻的解釋法,仍受文章一脈主題所限制,能分辨前後文章主題,才能了解比喻的中心思想,比喻的解讀若造成前後主題不連貫,或其解讀超出文章所要論述,而成為像預言般的未應驗之語,則違反作者寫給第一批讀者之用意,成為無解的謎語。比喻不等同預言,而是事實的說明,耶穌以芥菜種和麵酵之喻,重點不在預言的實現,而在教訓的目的,福音日後如何傳開,影響世人的層面為何,不是比喻中要解開的,耶穌教訓的目的,使門徒知道神的話是有能力的,但需要時間在人心中運行,最終會產生令人意想不到的結果,因此教訓的另一目的,在於訓練門徒對神話語的信心,正如撒種的果效,總有結出百倍的子粒,雖然就預言層面而言,這勢必將應驗的,但應驗在那一位身上,就不是比喻所要說的。

新約的比喻絕大多數出現在耶穌的談話中,這是當代拉比教學中很普遍的方式,只是耶穌在使用的對象和時機,讓我們更大佩服,進而也當更清楚明白耶穌為何要用比喻。猶太人和耶穌門徒在耶穌在世時,並不清楚認識他是基督,就是彼得說耶穌是基督,他以後的言行也證明他不是完全明白基督成就神國的計畫。世人皆醉我獨醒,就是耶穌在世最好的寫照,耶穌只能多用比喻來告訴不信的猶太人,同樣當門徒不明白耶穌為何要踏上”十字架的道”,以成就神國奧秘,在到耶京途中耶穌也多次以比喻向門徒說明神國之事,唯當耶穌死而復活,聖靈降在門徒身上,眾門徒再次思考耶穌比喻之用意,他們就進一步明白,在福音書中向我們闡明了。

一個比喻可否有不同解讀,正如耶穌常引用的一句話”有耳可廳的,就當聽”出現在福音書八次,出現在啟示錄也八次。在福音書中,使用在不同時機和內容之上,目的在喚醒聽眾要能領會話中之用意;在啟示錄中對七教會的警語都附加這句,另在13:9 海獸得勝聖徒,使世人拜服於它時,作者加上這句,成為警語。這句話的意思很清楚,只有一種意義,但它卻可用在不同場合、時機,同樣耶穌的比喻也如此,比喻出現在不同時間點,但其基本意義不變,然而做為教導的引伸意,卻可有多樣性。

比喻本身是否能按字面來實現?在耶穌所用比喻中,很多是以色列日常生活發生的事,然也有超乎自然的誇飾法。在可二:19~22耶穌所用三種比喻,新郎和陪伴者之間的關係,每一位陪伴者是否都會因新郎離去而禁食呢? 比喻只是就常態性而言,在婚筵中每位陪伴者是不會禁食,而日後新郎離去,他們才可能會禁食,這比喻本身只在強調耶穌與門徒現在同在,如同婚筵之中,門徒不需要也不會禁食,但當主離世後,門徒才會因耶穌不再是隨時同在而需禁食禱告,但是像猶太之輩是不可能禁食,然而這不是比喻所要陳述的內容。 同樣新布補舊衣,新酒裝舊皮袋,耶穌比喻是取其常識,而非沒有人這樣作。在可3:23~27 耶穌以比喻來駁斥文士的讒言,撒但怎能趕出撒但呢? 這是以國內戰爭分裂的常識,來說明耶穌不是靠鬼王趕鬼,反而耶穌是捆住鬼王才能搶奪被鬼困住之民。然而就今世卻有許多鬼趕鬼的事發生,而迷惑許多人,這已超出耶穌比喻的範圍,那惡者已用更狡猾的手段在迷惑世人,在學習耶穌的比喻時,當更有智慧去分辨那惡者的手法,正如耶穌那時,惡者在文士、祭司,等人身上所起的惡念,他們彼此商議怎樣除滅耶穌,今日那惡者也同樣行此計謀,則比喻用法已延伸出更大意含。芥菜種比喻中,當他長大後比各樣菜都大,雖是誇飾法,但就耶蘇時代在巴勒斯坦地區而言,這是當時人民所能知道的事實,而非與全世界的菜種作比較。

 

3.5. 到格拉森,醫治污靈附身者(5:1-20) 底加波利

Mar 5:1     他們來到海那邊、格拉森人的地方。

Mar 5:2     耶穌一下船、就有一個被污鬼附著的人、從墳塋裡出來迎著他。

Mar 5:3     那人常住在墳塋裡、沒有人能捆住他、就是用鐵鍊也不能.

Mar 5:4     因為人屢次用腳鐐和鐵鍊捆鎖他、鐵鍊竟被他掙斷了、腳鐐也被他弄碎了.總沒有人能制伏他。

Mar 5:5     他晝夜常在墳塋裡和山中喊叫、又用石頭砍自己。

Mar 5:6     他遠遠的看見耶穌、就跑過去拜他.

Mar 5:7     大聲呼叫說、至高 神的兒子耶穌、我與你有甚麼相干.我指著 神懇求你、不要叫我受苦。

Mar 5:8     是因耶穌曾吩咐他說、污鬼阿、從這人身上出來罷。

Mar 5:9     耶穌問他說、你名叫甚麼.回答說、我名叫群、因為我們多的緣故。

Mar 5:10    就再三的求耶穌、不要叫他們離開那地方。

Mar 5:11    在那裡山坡上、有一大群豬喫食。

Mar 5:12    鬼就央求耶穌說、求你打發我們往豬群裡附著豬去。

Mar 5:13    耶穌准了他們.污鬼就出來、進入豬裡去.於是那群豬闖下山崖、投在海裡、淹死了.豬的數目、約有二千。

Mar 5:14    放豬的就逃跑了、去告許城裡和鄉下的人.眾人就來要看是甚麼事。

Mar 5:15    他們來到耶穌那裡、看見那被鬼附著的人、就是從前被群鬼所附的、坐著、穿上衣服、心裡明白過來.他們就害怕。

Mar 5:16    看見這事的、便將鬼附之人所遇見的、和那群豬的事、都告訴了眾人。

Mar 5:17    眾人就央求耶穌離開他們的境界。

Mar 5:18    耶穌上船的時侯、那從前被鬼附著的人、懇求和耶穌同在。

Mar 5:19    耶穌不許、卻對他說、你回家去、到你的親屬那裡、將主為你所作的、是何等大的事、是怎樣憐憫你、都告訴他們。

Mar 5:20    那人就走了、在低加波利、傳揚耶穌為他作了何等大的事、眾人就都希奇。

 

 

神國爭戰中,撒但在背後操控的事件上,格拉森的事件是最佳典範,由本例中作者清楚交代撒但的本質和計謀,也成為門徒看清耶穌行事的方針。

經 文以出現三次的用詞,來表達主要內容:海(1,13二次)、墓(2,3,5)、污靈(2,8,13)、出來(2,8,13)、來到(1,14,15)、鎖 鏈(2,4二次)、看見(6,14,16)、鬼附身過(15,16,18)、耶穌(7,15,20)。以及許多出現兩次的用詞, 來加強爭戰的確實性。

對於屬靈爭戰的認知,作者按著耶穌的行程,來表達爭戰的連貫性。他用一天的連續工作,正如1:29-39安息日事件的 工作一樣,海邊講道,海上平靜風浪,到海的另一邊趕鬼。屬靈爭戰的性質,由作者所故意安排事件的意義,被連串起來了。在格拉森趕鬼,就是要顯露聖與污的分別。經文描述被污靈附身者2-7節這一大段對於耶穌的來訪之回應,以墳墓(死亡)、鎖鏈(生命的束管)、污靈、喊叫、割傷自己等等情節,讓我們看到處在罪的權勢之下的人,他是何等無奈。他只能跑過來拜伏在耶穌面前,但是無法逃離污靈的控制,他可以主動迎接耶穌,但是他無法控制他的口,正如他無法控制他的身 體。

耶穌和污靈的對話中,一是被稱為至高神的兒子,一是稱其名為軍團(原文指古羅馬軍團一個營的兵力,約三~六千人)。污靈喊說不要叫我受苦,受苦原指審判中的拷問。因此這段對話事實上是耶穌在審問污靈,不是在討價還價。污靈的計謀,投入豬中以造成財物重大傷害,耶穌知道,也允許它們,是為成為考驗格拉森人,是看重豬價值,還是看重人的生命價值。污靈要求不要離開那地區,因為那地的人看重污穢所帶來的利益,輕視分別的寶貴。這地是希利尼人地區,行此記號,正要顯示他所說芥種成長的比喻,在格拉森地區應驗了,外邦人只要願意來的主面前蒙憐憫,分別自己為聖,他們也可以成為神國的一份子。

格拉森人也來到耶穌面前求他,但他們的祈求和污靈的祈求是一樣的,同性質的。物以類聚,格拉森人和污靈是同類,污靈求不要遣送它們在那地區之外,格拉森人求 耶穌離開他們的境界。在這個外邦地區,污靈能持續掌控,是因人不願離開污穢的事,看重今世的財寶,勝於神國的呼召。反而這位被醫治好的,坐著,穿上衣服, 神志清明,他來求主好能與他同在。福音的目的,就顯在這人身上,他被救治離污,是主的憐憫主動尋找,也是他內在渴望,雖無能為力,仍到主前。主耶穌使他從污穢中得潔淨,從死蔭中得生命,耶穌更要他從以墳墓爲家,成為到屬於他自己的家,去傳報主為他作的事和憐憫他的好消息,作神國的精兵在外邦地區,好顯揚神的名。

聖與污的征戰中,人的力量、計謀都顯出何等渺小,污靈輕而易舉將人一切管束掙開,反而緊緊控制住這人。神國種子撒出,能否出死入生, 結出善果歸神就在乎人對聖別的渴望。整個故事就是關乎潔淨與不潔淨的爭鬥。在外邦人的地方也被潔淨了。豬是代表律法中潔淨的要求,在這裡又一次顯明神公義聖別的要求,對於猶太和外邦是同歸一例。潔淨是不分裡外,不是只在乎內在潔淨(污靈被趕走),外面的污穢(豬)也當除掉。身體的潔淨和內心的潔淨原本是一體,無法分開,主耶穌的拯救,神國的征戰,是要讓全人被釋放,身與心同為神所用。

撒但的差役是眾多的,更是一個組織嚴謹的集團,它透過今世種種事物,要來糾纏人,使人想甩也甩不掉,想撇也撇不清。它更透過人對於神話語真義的無知,設下各式迷惑網羅,在傳統,在人際關係,在自我追求上,層層架構中,使人失去方向。有心追尋真道的人,耶穌指出一條清潔的活路,作者以接下去兩個醫治來教導我們,何為信心的道路。

 

3.6. 在海邊和屋內,醫治血漏和死人(5:21-43) 加利利海邊

Mar 5:21    耶穌坐船又渡到那邊去、就有許多人到他那裡聚集.他正在海邊上。

Mar 5:22    有一個管會堂的人、名叫睚魯、來見耶穌、就俯伏在他腳前、

Mar 5:23    再三的求他說、我的小女兒快要死了、求你去按手在他身上、使他痊愈、得以活了。

Mar 5:24    耶穌就和他同去、有許多人跟隨擁擠他。

Mar 5:25    有一個女人、患了十二年的血漏、

Mar 5:26    在好些醫生手裡、受了許多的苦.又花盡了他所有的、一點也不見好、病勢反倒更重了。

Mar 5:27    他聽見耶穌的事、就從後頭來、雜在眾人中間、摸耶穌的衣裳.

Mar 5:28    意思說、我只摸他的衣裳、就必痊愈。

Mar 5:29    於是他血漏的源頭、立刻乾了.他便覺得身上的災病好了。

Mar 5:30    耶穌頓時心裡覺得有能力從自己身上出去、就在眾人中間轉過來、說、誰摸我的衣裳。

Mar 5:31    門徒對他說、你看眾人擁擠你、還說誰摸我麼。

Mar 5:32    耶穌周圍觀看、要見作這事的女人。

Mar 5:33    那女人知道在自己身上所成的事、就恐懼戰兢、來俯伏在耶穌跟前、將實情全告訴他。

Mar 5:34    耶穌對他說、女兒、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的回去罷.你的災病痊愈了。

Mar 5:35    還說話的時候、有人從管會堂的家裡來說、你的女兒死了、何必還勞動先生呢。

Mar 5:36    耶穌聽見所說的話、就對管會堂的說、不要怕.只要信。

Mar 5:37    於是帶著彼得、雅各、和雅各的兄弟約翰同去、不許別人跟隨他。

Mar 5:38    他們來到管會堂的家裡、耶穌看見那裡亂嚷、並有人大大的哭泣哀號。

Mar 5:39    進到裡面、就對他們說、為甚麼亂嚷哭泣呢、孩子不是死了、是睡著了。

Mar 5:40    他們就嗤笑耶穌.耶穌把他們都攆出去、就帶著孩子的父母、和跟隨的人進了孩子所在的地方.

Mar 5:41    就拉著孩子的手、對他說、大利大吉米.繙出來、就是說、閏女、我吩咐你起來。

Mar 5:42    那閨女立時起來走.他們就大大驚奇.閨女己經十二歲了。

Mar 5:43    耶穌切切的囑咐他們、不要叫人知道這事.又咐咐給他東西喫。

 

作者一開始就用與前段落耶穌來到格拉森同語詞:管會堂的來到,本段落有很多用詞,是與前段落相同,作者故意這樣安排,目的就要讀者體會,這兩段落的意義是連 貫的。本段落強調信心的果效,和前段強調耶穌因著憐憫而分別聖污,信心和分別是同一層面的,因著信,不潔的血漏,乃至死亡,都可以醫治、潔淨,使人在基督裡成為聖別。

血漏婦人和睚魯女兒被一致的描寫,都有下列幾點相同:

1.許多人:21,24,27,30,31(以上用詞為GB3793群眾)21,24,26,38(以上用詞為GB4183許多的)

2.女人:小女兒(GB2365,23節)、女兒(GB2364,34,35節)、女人(GB7135,25,33節)

3.十二年(歲):25,42

4.血漏和死亡:在律法中皆為不潔(利15:25;22:4;民19:11-13)

5.懼怕:33,36

6.信心:34,36

7.手摸:27,28,30,31;手按:23;手拉:41。

“管會堂的”:原指“會堂首領”,代表律法教師(參路13:14,管會堂的指責耶穌違反安息日)。這樣的人,無法醫治好他自己的女兒。“醫生”:使十二年血漏 婦人受許多苦,又花盡她一切所有的,反而更加嚴重。這兩種人,原都是為幫助人而設立的,一是幫助人認識神的律法,使人能遵守律例典章而活著。一是幫助人身 體上的軟弱(聖經用詞,疾病的原意是軟弱、無力),得以重新康復。但是律法教師和醫生,都無法實際救助污穢、不潔、軟弱、死亡。律法本身無人使人得著力量,律法知識教導,無法使人得著遵守全律法的能力。聖經不斷指出,惟有透過信心,義人因信而活。這信心,不只是相信耶穌死而復活,而是相信神能夠,也已經使耶穌復活,這信心是基於對神說出的話,成為立基根本,持續建造到完全穩固不動搖,並使之整修完備,成為榮美的,歸給神。血漏婦人的信心,表現在她的行動上,耶穌需要確認是誰摸他,也是為要堅定她的信心。且透過這婦人的信心表現,成為對睚魯的勉勵。

醫生的治療,沒有使軟弱變剛硬,反而變為嚴重,然而摸耶穌,卻有能力從他出來。耶穌周圍觀看,正如3:5,34,其目的是期望有人回應他的問題,這女人以懼怕、戰兢、拜伏、將事情說出,來回應耶穌的期望。女人的信心不只重在她的想法、手摸,而且透過她自己勇敢的見證,而成就她的救恩。耶穌不光醫治她的血漏,也醫治她內在心靈,血漏者原是不可摸他人,使人成為污穢,她原當隔離自己,因此她只能偷偷的摸,不敢光明正大的來求耶穌。罪污常使人自覺污穢不堪,甚至來到神面前求赦免潔淨,都自覺不配。現主使之安泰康復,就不再是污穢,沒有罪責,可以坦然面對了。

神國的戰鬥是與空中掌權者的爭鬥,它用它的差役佔用人的身體、心思,如在鬼附者、 血漏不潔者、死亡者身上。這些無法用人的教導、幫助所能勝過的,惟有神國之子才有權柄。被撒但所擄者,再如何努力都是虛空的,因而神子來到就要讓有信心者掙脫罪國,從今世埃及權勢救拔出來,雖然人以為無藥可救了,正如那邪惡信息者所說:女兒已死,何必麻煩先生呢?耶穌就要糾正人的錯誤觀念,只要相信,堅持 到底,神的大能就連死也勝得過。

耶穌只帶三位門徒進到屋內來醫治,這三位門徒成為耶穌特別訓練的模式,透過死而復活的事件重複教導,在睚魯女兒死而復活上,在變貌山看見耶穌與摩西、以利亞同在(律法和先知要應驗在耶穌身上),在客西馬尼園與耶穌儆醒禱告(經歷死亡苦難),三次事件都教導同一主題,可知最難教導的是如何透過死亡苦難去相信神復活大能,如何面對至死的逼迫,去成就神國的建造,這是耶穌在世學習的功課,也是他門徒必經的功課,日後使徒同樣教導他們的門徒,(彼前4:1,12-14)與基督同受苦難。

人面對死亡,只能表現出無能,因而他們喧嚷、哭泣、哀號,耶穌說這孩子是睡了,他們因著不信嗤笑耶穌,已死的怎能說是睡呢?然而由王下4:8-37以利沙使孩子甦醒的事上,我們看見先知是將這已死的孩子視如睡著了。在馬可首章神國職事的傳承中,馬可以施洗約翰是應驗以利亞,耶穌接續約翰職事,他就如同應驗以利沙的職事,有更大異能和靈力行出,以利沙的變餅(王下 4:42-44)、醫治大痳瘋(王下5:1-19)、和死人復活,耶穌都一一應驗行出,他成為以利沙所代表的,審判這世代一切不信的工具。(王上 19:17)

在醫治少女時,耶穌趕出不信的人,單單握住小孩的手,吩咐她起來,她就立即起來並走路。作者用日後耶穌死而復活的字,來描寫這次醫治,甦醒和復起兩字,表示這是死而復活的事,在耶穌尚未完成他的職事,他禁止人去宣講死而復活。耶穌只對他的門徒說他要受難,三天後死而復起,這神國的奧秘門徒再三被告知,仍不明白,連撒但也不知這奧秘,反而再三透過宗教領袖和羅馬政權要逼迫耶穌,致他於死地才甘願。然而耶穌要讓門徒從這次教導中,日後聖靈降在人裡面,就要明白死而復活的大能,是要臨到每一位跟從到底的堅信身上,顯明神的榮耀。

耶穌與污靈附身人對話,讓血漏不潔者摸他的衣裳,主動用手握住死屍,這三次的行動,按律法規定,禁止人交鬼(利19:31; 20:6),被不潔者所觸摸的物件,都成為不潔(利 15:26-27),已死的身體,是不潔的(利11:39-40)。耶穌按律法是成為不潔的,他就受律法所限制,需要潔淨自己。經文未記耶穌用水洗身、洗衣,不表示耶穌沒有按律法去潔淨,反而經文是要凸顯這位人子,是應驗撒迦利亞書13:1-2,他成為洗除罪惡和不潔的泉源,使這地假先知和污穢的靈移走。 聖經從未隻字半句,提及耶穌的來到,是廢除、終止、停用律法的規定,反而強調人子和使徒們,如何守全律法,以律法教導原則,對猶太、外邦一視同仁吩咐。潔淨,分別是神的本質,透過律法我們才知道何為義、聖潔的,何為罪、污穢的。律法教導神判定的準則,將這準則拿掉,另創新律法,這種人不是神的選民,是背逆神的。今日若不按律法潔淨標準來作我們生活規範,我們就仍然活在污穢之中,基督的救恩與我們無益。耶穌基督來到,是給我們一條得以按潔淨要求來生活的道路,使們稱義成聖實際可行的道路,因此《馬可福音》第五章,透過這三件醫治的事蹟,讓我們這活在基督裡的人,更可按著信心,排除生活中會污穢我們的諸般不潔,使我們身和心都分別出來歸與神,成為蒙悅納的活祭。

 

增註1 )五:1~20 經文描寫方式探討:

本段對於被污鬼附著者的描寫,用了57個希臘字,五句話,主動詞四個(擁有,有能力,勝過,是)都是過去未完成式(指過去持續進行中),不定詞五個(捆住,被捆住,被折斷,被破碎,制伏),現在分詞二個(喊叫,割傷),”沒有一個”出現三次。地點,”在墳墓”兩次,” 在山中”一次。時間,”黑夜和白晝”。 作者如此詳盡記載鬼附者的背景資料,同樣的也用了五句話,記錄污靈所說的,”我與你何干,至高者神的兒子耶穌”,”我指著神誓求你”,”不要折磨我”,”我的名字叫軍團,就是我們是眾多的”,“差遣我們進到那些豬裡,好使我們可以進到它們裡面”。反觀作者對耶穌的記載非常簡短,耶穌下船,耶穌兩次簡短說話,耶穌准許鬼要求,耶穌上船,對從前被鬼附的人所作吩咐的話,最後一個吩咐是全段落耶穌最長的說話內容,由本段落的分析,可知作者在全卷福音書中,記載耶穌在未進耶路撒冷前,都已相似的方式來描寫。耶穌的工作是多樣的,煩重的,像永不止息般的不斷在工作,反而在實際說話教導上除了第四章和第九、十章對門徒爭為大的警戒上有較長篇幅之外,大多以簡短的對話為模式。

作者不在於強調耶穌的服事的眾多,反而是強調耶穌面對諸多服事,是游刃有餘,他擁有屬天的權柄來對付人身體的各樣軟弱、疾病,也能夠對付屬靈的權勢,但是他卻無能去改變這些心中剛硬,為猶太傳統教導緊緊捆住的法利賽派和撒督該派的人。作者在耶穌被捉拿前,用了十四段猶太對耶穌的攻擊:1、赦罪權柄(2:6)。 2、與罪同席(2:16)。3、不守安息日(2:24)。 4、安息日治病(3:2,6)。 5、靠鬼王趕鬼(3:22)。 6、因他肉身身分而厭棄他(6:3)。 7、不守古人遺傳(7:5)。 8、求顯神蹟(8:11) 。9、與門徒爭辯(9:14) 。10、以休妻來試探(10:2)。 11、潔淨殿後陰謀殺他(11:18)。 12、辯駁耶穌教導權柄(11:28) 。13、以納稅來陷害(12:13) 。14、想法子用詭計捉拿殺他(14:1)。 由宗教、禮儀到政治,社會,仇敵千方百計的謀取耶穌把柄,但這位屬天的神國君王,在世完全按照神的律法來生活,也正確按靈意將律法真意教導眾人,仇敵們無任何可滲透的途徑來落實罪名,只能以無須有的罪名謀殺他。

因此我們可以更清楚了解作者編輯寫作的意圖,他要一再凸顯人內在的問題,才是一切的癥節所在。格拉森人的內在價值是豬:他們的財富;法利賽人的內在價值是傳統禮儀,當耶穌所代表的神國是與他們原先所擁有的不同,他們不但不能接受耶穌的福音,更會反對,攻擊那些傳講、贊同這福音的人。格拉森人只是要求耶穌離開他們的境界,猶太傳統份子則要消滅傳這福音的源頭:耶穌。耶穌一再受挫於傳統所帶給人的束縛,不只是法利賽和希律黨人有此束縛,跟隨他多年的門徒也同樣有諸多觀念被傳統束縛,在馬可福音第一章記載,耶穌教導的內容(2:19~22)新舊難合的比喻中,已將此種思想戰爭的主軸表達出來。

神國帶進新觀念,新思維,是從神的律法中被釋出其屬靈新意,這原是神頒布的律法之原意,只是為人為思想所遮蓋,若果不能重新評價舊思維就無法接受神國的新要求。五章格拉森被污靈所附之人就代表整個世界伏在罪權之下的人類,他的行為和他的思維都是與死亡為伍,外面種種禮教都無法約束他服在正常之下,連他自己都不斷傷害自己而不知。他不斷排拒耶穌的要求,拒絕將心思清空以容納神國思維,他的第一句話”我與你何干”,就透露出他在排拒。 原先所佔拒在人心的絕非容易完全拋棄,不論是財富、親情、名聲,甚至自己的習慣、愛好,乃至身體的使用權,都會成如鬼附般,無法捨下。反而這位神國之君,他既已撇下一切,在對付今生的難題上,他是輕省的,隨時常有能力去挑戰世人以為無能為力的難題。 因此,作者在兩者之間的用詞,有這麼大的差別,一個是積累重複於他的困境,一個是清風飄逸帶來恩典,藉此反差來顯明福音本身不是難以理解,而是人自身的束縛才是阻擋人接受福音關鍵。 

被醫治者是一個外邦人,他來求主要跟隨主,卻被主拒絕 。主準了鬼所求到豬裡面,是因他早已看清污靈的惡謀,反藉此成為對格拉森人的考驗。同樣的,主不許被醫治者跟從,是因有更大的計畫將被開展,福音不單單賜給猶太人,在主死後,福音是給一切相信的猶太人和外邦人。馬可作者只提兩位外邦人在耶穌生前蒙恩,這位格拉森鬼附者和希利尼婦人(7:26)的小女兒,同是經由趕鬼得醫治 。一個強調他的困境,無力自救,一個強調他的信心卑微求助。 這兩例子即成為外邦人得救的模式,外邦人當伏於猶太救主之下,承認猶太人的神是唯一的,真實的,聖別的神,才能藉由他所差來的僕人得知救恩之道。 耶穌為神所差,照樣耶穌也差這位被治癒者去宣講救恩,使福音開展在各地。

 

增註2 )第五章三個醫治之間相互關連的探討:

三種醫治:趕污靈、止血漏、死而復起,他們之間有些共同點:

一、都與律法的潔淨法規有關,豬為不潔之物,血漏和死屍也是不潔。

二、都與生命流失狀態有關,污靈附著者是人格分裂症,善惡在心中交戰,生不如死,也力不能勝,是與死亡為鄰。十二年血漏女,污穢纏身,他人無能助她,生命不斷流失,也無能阻止。小女兒的死亡,在人看來是希望破滅,哀號大於呼求,連耶穌也被視為不能救助她,死亡決定一切。

三、都因疾病與世人隔離,身心俱疲:污靈附著者以墳瑩為住處。血漏女按潔淨條列,不能外出,也不能觸及他人會接觸到的任何物品,人身,需自我隔離如大痲瘋患者。睚魯之女死亡臨及,是與人完全隔開,但耶穌在救助她時,先將一切恥笑者攆出去,與一切不信者分開。

摩西律法的潔淨條列,在利未記十一至二十七章中,潔淨的目的有多項教導意義,首先它是表達神的秩序,是屬天國度的秩序,藉由食物、身體、生育、居家、衣著、農牧、商業行為、婚姻、祭祀,種種實際生活必遭遇的事物,來教導選民神所分別為聖、為義的準則。 豬的不潔是因它分蹄卻不倒嚼,意即它有與世分離(如污靈附身者與世人分離),卻不能反思神恩(如附身者只能按污靈意念而活)。血漏的不潔在利未記中它是與大痲瘋同屬相同等級的層次,都在被潔後,需潔身和獻贖罪祭(利14:1~32;16:28~30),故患血漏者如大痲瘋被視為犯罪所導致的(可1:44),而且血在神眼中視為生命(利17:11,申12:23),流血不止代表死亡臨及。死屍不可摸,由可吃的牲畜到人,若是死了都為不潔。(利11:39~40,21:1,11),願意摸她也是因當耶穌拉著睚魯女之手,似視為自己至親者(利21:2~3),願意摸她也是因視她為睡了,無論是出於憐愛而願意讓不潔觸身以拯救她們也是因出於救恩的大能,使血漏者一摸得潔能歸與神,成為神所喜悅無瑕疵的祭牲,是活祭(羅12:1)。

潔淨條例第二教導意義,是顯明生命的本質,是神形像的彰顯。凡是與之相反的,即為不潔,例如飛禽中以殺戮為生的鳥,為可憎的,男女漏精、漏血都為不潔,獻兒女給摩洛神的(古代殺親生骨肉以向神明明志),交鬼、行巫術的是尋錯生命源頭。因此馬可五章三種病症,都是與生命相反,失去神造人當有的活潑,繁殖,再生的生命本質。這三項失敗也表達逐漸嚴重性,污靈附者沒有任何一人能制伏他,連他自己也不能;十二年血漏女,醫生無法治好,且受許多苦,花盡所有,病勢反倒更重;睚魯之女由快要死了,到死了,人以為何必勞動耶穌去醫治 。律法書未提大痲瘋,血漏,當如何求得醫治的方法,只單單提出若被治癒者當如何盡潔淨和贖罪要求,耶穌受差來到,要將先知書中先知醫治這些人以為無力可救的方法,再次闡揚,生命是可以復得的,屬靈權勢是可以抵擋的,這位天國之君以其身力行,使污穢轉向聖別,使失望轉為盼望,只要人願意相信神已將這好信息交由祂兒子傳開了。血漏女突破傳統來到人裡,只願摸耶穌衣裳,她心裡信必痊癒,耶穌在眾人以為耶穌來到也無能為力去救小女兒之時,對管會堂說:不要怕,只要信。耶穌是來完滿律法的,將律法的吩咐,人按肉體無力遵行的,未得幫助的,他來成全。因神既將律法賜下表明聖潔,公義的本質,就要有神形像的人,同樣顯出相同本質,故此這位神子因他的信實,有世人的肉體一樣,承受相同考驗,卻不犯罪且勝過罪,這就是福音,一個神造的人,是可以達到神的要求,像神一樣完全。只要相信這一位耶穌是神國的開創者,相信神也讓其他眾子也能進入這國度,他們就可以勝過污穢,勝過生命流失,有永生成為盼望。

 

3.7. 回到自已家鄉,被拒絶(6:1-6a) 拿撒勒

Mar 6:1     耶穌離開那裡、來到自己的家鄉.門徒也跟從他。

Mar 6:2     到了安息日、他在會堂裡教訓人.眾人聽見、就甚希奇、說、這人從那裡有這些事呢、所賜給他的是甚麼智慧、他手所作的是何等的異能呢。

Mar 6:3     這不是那木匠麼.不是馬利亞的兒子、雅各約西猶大西門的長兄麼.他妹妹們不也是在我們這裡麼.他們就厭棄他。〔厭棄他原文作因他跌倒〕

Mar 6:4     耶穌對他們說、大凡先知、除了本地親屬本家之外、沒有不被人尊敬的。

Mar 6:5     耶穌就在那裡不得行甚麼異能、不過按手在幾個病人身上、治好他們。

Mar 6:6     他也詫異他們不信、就往周圍鄉村教訓人去了。

 

耶穌第二次巡迴傳道(3:7-6:6)結束時,作者以他回到家鄉拿撒勒,遭家鄉的人厭棄,這是一個悲劇。第一次加利利巡迴傳道,作者就以在安息日醫治枯手的人,造成法利賽人和希律黨人商議要除滅耶穌。現在第二次巡迴結束,同樣以安息日耶穌在會堂教導人,以致猶太人不尊敬他,不願相信他的言行所代表的信息:認識神國,並投入神國與神同工。

在第二次巡迴的整大段落中,作者都安排當耶穌被拒絕時,他就離開,並且隨即針對他的職事傳承,在第一小段中 (3:7-19)設立十二使徒,而在第七小段中則後接他差派十二使徒出去傳道,首尾相接,主要目的,使讀者明白,遭遇敵擋是必經之路,但神國的宣傳不可中斷,這地的人不接受,就到其他地方繼續宣傳,這一代的人不信,就傳承給下一代的人,繼續神國的見證,在神尚未將現今世界終結時,神尚給人類存留餘種時,神國的爭戰就尚未完成。

耶穌最後一次在堂會教導,也是最後一次記載在安息日的事件。“安息日”原是給世人一個信息,一個記號,讓人透過遵行安息日,而事奉創造和救贖的雅威神,並仰望神至終應許的永世安息。在《馬可福音》最後一次出現,是在十六章耶穌復活事上,顯證這位神子的死而復活,是要應驗神至終應許的永世安息,在耶穌身上已開始成就,至終每一個神國得勝子民,也將同享這個永世安息。但是現在耶穌家鄉的人,聽見他的真理教導,看見他所行的能力,仍然厭棄他的聲音,在他所行的事上,因著屬世的因素而跌倒了。作者以他們發出五句疑問詞:這個人的一切從何起源?這個人被賜給他的是什麽智慧?藉由他的手怎能重複地發生像這樣的能力?這個人不是那木匠,就是馬利亞的兒子,雅各、約西、猶大、西門的兄弟嗎?他的妹妹們不是同我們在這裡嗎?(2-3節原文 直譯),來表示拿撒勒人的不信緣由,三次“這個人”是表示貶低、藐視的意思。他們對耶穌的智慧和能力,質疑不是從神兒來,正如三章文士和耶穌家人,不信他的權柄能力能趕鬼,二章文士不信他有赦罪權柄。世人以今世評價方式,看重出身、財富、權貴、推薦者、名聲,而來決定這人所說的,是否接受,並未以神的律法為評斷。摩西在申命記13;18:15-22兩段律法中,已提出判斷先知的原則,這原則在任何世代都一體適用。拿撒勒人不願按律法來做評審,表明他們是不遵守律法,耶穌就回答先知在三個地方不受敬重:在他的家鄉、在他的親族、在他的家中。話中之意,由大範圍“家鄉”到小圈圈“家人”,先知都被拒絕。

人看重肉身關係,拒絕神國信息,以致連耶穌都不能施行任何能力,耶穌詫異這樣的不信,所造成阻攔的是如此嚴重。神國福音的美好,人沒有願意相信跟從的表現, 再大的能力也無能改變人心的剛硬。撒但的手法是細緻,在人心所設下的網羅是人常常無法察覺,當人阻擋神的工進行時,人還以為他是為神大發熱心,也自認心思是清明的。第二段文士和耶穌家人和第六段睚魯家人和耶穌門徒,都成為阻擋者。文士是出於嫉妒,家人是出於親情,睚魯家人是出於現實,門徒是出於習慣。在不知不覺中他們都阻擋耶穌的職事,也使人被擋在外面無法進前領受神國福音。但是因著信心,不怕攔阻,就能夠來到主前。耶穌說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他的家人,血漏婦人和睚魯的信心,使他們成為耶穌的家人,耶穌服事他們,就是視他們是神國的家人。不再是按肉體看這世界的一切,而是在信心裡用神所賜屬靈眼睛看到神國,則撒但任何計謀都不再成為絆倒。

撒種比喻的教導,在本大段落中逐一的在各事件中顯明。撒但的奪走種子,由在耶路撒冷下來的文士和拿撒勒家鄉人中應合了。被烈日熬煉,受患難而跌倒,由在耶穌平靜風和海時,門徒的反應應合了。荊棘的擠住,財富的迷惑,在格拉森人央求主離開時,應合了。撒在好土能結出果實的,在格拉森污靈被逐的人,血漏十二年的女人,管會堂的睚魯身上應合了。最終寫作目的,就是要勉勵讀者,面對各項生活上、生命上難題時,當以神的話為信念,雖致至死地而後生,就是神國裡耶穌基督的家人了。

 

4. (可 Mar 6:6b-8:26)耶穌第三次的巡廻傳道、醫治、趕鬼

4. 耶穌第三次的巡廻傳道、醫治、趕鬼(可 Mar6:6b-8:26)

4.1. 被拒而周遊各地,差派十二門徒,約翰被殺,十二門徒回報(6:6b-33)

Mar 6:6     他也詫異他們不信、就往周圍鄉村教訓人去了。

Mar 6:7     耶穌叫了十二門徒來、差遣他們兩個兩個的出去.也賜給他們權柄、制伏污鬼.

Mar 6:8     並且囑咐他們、行路的時候、不要帶食物和口袋、腰袋裡也不要帶錢、除了柺杖以外、甚麼都不要帶.

Mar 6:9     只要穿鞋.也不要穿兩件掛子。

Mar 6:10    又對他們說、你們無論到何處、進了人的家、就住在那裡、直到離開那地方。

Mar 6:11    何處的人、不接待你們、不聽你們、你們離開那裡的時候、就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對他們作見證。

Mar 6:12    門徒就出去、傳道叫人悔改。

Mar 6:13    又趕出許多的鬼、用油抹了許多病人、治好他們。

Mar 6:14    耶穌的名聲傳揚出來.希律王聽見了、就說、施洗的約翰從死裡復活了、所以這些異能由他裡面發出來。

Mar 6:15    但別人說、是以利亞.又有人說、是先知、正像先知中的一位。

Mar 6:16    希律聽見、卻說、是我所斬的約翰、他復活了。

Mar 6:17    先是希律為他兄弟腓力的妻子希羅底的緣故、差人去拿住約翰、鎖在監裡.因為希律已經娶了那婦人。

Mar 6:18    約翰曾對希律說、你娶你兄弟的妻子是不合理的。

Mar 6:19    於是希羅底懷恨他、想要殺他.只是不能.

Mar 6:20    因為希律知道約翰是義人、是聖人、所以敬畏他、保護他.聽他講論、就多照著行.並且樂意聽他。〔多照著行有古卷作游移不定〕

Mar 6:21    有一天、恰巧是希律的生日、希律擺設筵席、請了大臣和千夫長、並加利利作首領的。

Mar 6:22    希羅底的女兒進來跳舞、使希律和同席的人都歡喜.王就對女子說、你隨意向我求甚麼、我必給你。

Mar 6:23    又對他起誓說、隨你向我求甚麼、就是我國的一半、我也必給你。

Mar 6:24    他就出去、對他母親說、我可以求甚麼呢.他母親說、施洗約翰的頭。

Mar 6:25    他就急忙進去見王、求他說、我願王立時把施洗約翰的頭、放在盤子裡給我。

Mar 6:26    王就甚憂愁.但因他所起的誓、又因同席的人、就不肯推辭。

Mar 6:27    隨即差一個護衛兵、吩咐拿約翰的頭來.護衛兵就去在監裡斬了約翰、

Mar 6:28    把頭放在盤子裡、拿給女子、女子就給他母親。

Mar 6:29    約翰的門徒聽見了、就來把他的屍首領去、葬在墳墓裡。

Mar 6:30    使徒聚集到耶穌那裡、將一切所作的事、所傳的道、全告訴他。

Mar 6:31    他就說、你們來同我暗暗的到曠野地方去歇一歇.這是因為來往的人多、他們連喫飯也沒有工夫。

Mar 6:32    他們就坐船、暗暗的往曠野地方去。

Mar 6:33    眾人看見他們去、有許多認識他們的、就從各城步行、一同跑到那裡、比他們先趕到了。

 

 

經文接續記載耶穌在家鄉被拒絕後,仍然到各地宣傳,正如(3:7-8)在被法利賽人拒絕後,耶穌並沒有停止他的職事,反而設立十二使徒成為接續他職事的工人。先知門徒需要親身去經歷他們夫子所教導的,耶穌就兩兩一組,差他們出去,實際經歷神國的使命。作者在此段中,也正如(3:20-35)對文士和他的家人的指正。(5:21-43)對睚魯和血漏女信心的指導,同樣以兩組人馬平行記載的夾敘法。耶穌和他門徒的職事,和施洗約翰與他門徒的職事,在這大段落中,再次被串聯起來。神國的使命不會被惡者的勢力所攔阻,神的工人完成他的職事而回到神前,神必再興起後續工人。因此為義受逼迫至死,不是終結義人在世的 見證,反是讓神更能廣泛的呼召接續者,如春雨過後萬物甦醒,生命是在願意被埋在土裡後,有更豐盛的結實顯出其果效。

耶穌的被棄和施洗約翰的被殺,只是更顯露神國福音的寶貴和真實。沒有棄絕和逼迫,反而無法證顯所宣傳的真理。真正出於神的啓示,承受神託付的道,無一不被當代所厭煩。世人只要神蹟異能,但對於先知的義的宣告,卻往往閃避不聽。耶穌門徒被差得著權柄,趕鬼醫病顯露,人都以為稀奇,但耶穌反要他們自己暗暗的到曠野去歇息。神國所證顯的大能,不是要榮耀工人,反而工人更當謹慎,因為福音宣傳的目的,是讓神的義彰顯,工人當謹慎的是自己在服事中有無顯露自己的私心。《路加福音》(路 10:20)耶穌對門徒說:不願因眾靈服了你們就歡喜,要因你們的名記錄在天上歡喜。神蹟異能是為不信的人所顯露,神國工人不當因有神蹟異能而驕傲,反要因神蹟因更加小心,因不信的心在其中顯露了。

耶穌差遣十二門徒,經文以對稱式來記載:用ABBA方式:

7節: 差門徒出去,賜制伏靈的權柄 A

8-9節: 要求門徒四不二可的旅行裝備 B

10-11節: 要求門徒只進接待聽從他們的家 B

12-13節: 門徒顯出被差職事,悔改、逐鬼、醫病 A

這段猶太文學表現手法中,強調出兩兩相配搭的重要性。門徒兩個為一組,四個被禁止攜帶的物品,兩個被許可的杖和鞋,兩件掛子,兩種家庭(是否接待、聽從)。

(12-13節)門徒工作的表現,以四個直說語氣:宣傳以至悔改,趕出許多鬼,用油抹了許多病人,治療(他們),來表達。這正為約翰與耶穌兩人的配搭提出說明。

(14-16 節)就說明耶穌被當地人所認識的幾個身份:a.施洗約翰復活b.以利亞,c.先知中的一位。其中經文重述希律王聽見而說是施洗約翰從死裡復活了。耶穌和約 翰的配搭,是就職事的內容而言,不是工作在一起,門徒需要兩個兩個。就是尚在學習者所需要的。日後彼得、保羅他們的服事,不是一個團隊(三人以上),就是他們個別出來宣傳。兩兩配搭有其好處(傳道書4:9-13),但這不是惟一選項,也不是傳福音的工作守則。

《馬可福音》只記載耶穌出來宣講神國福音,是在施洗約翰被希律王鎖在監裡後,未記耶穌在施洗約翰仍在執行他的職事時,所發生的事蹟。這是作者故意安排,目的要顯出耶穌的職事是接續約翰職事,他們之間沒有衝突,反是耶穌等同約翰,且正如以利沙接續以利亞,所證顯的大能更明顯,所表明的神國內涵更完整。作者一再的重複記載職事的傳承問題,應是針對當代讀者所處背景有關。在使徒後期中,由保羅、彼得的書信中,我們得出兩個最大問題,一個是教會受逼迫,一個是假使徒假先知的錯誤教導。《馬可福音》同樣面臨這兩大難題,如何面對逼迫,如何判別工人身份和他的教訓。約翰已用他的信息和他的生活方式,證顯他是義人是聖人,耶穌現在名聲傳出,也被人認為他是和約翰一樣,擁有神所賜異能和信息。他們都坦然面對逼迫,雖至死不悔。他們也都誠實宣講神的道,是按律法為評斷的道,是彰顯律法的公義、聖別的道, 讓當代人接受他們確實是神的先知。神國的工人若在生活的見證和宣講的信息,偏離律法所規定要求,他們不配稱為神國的使者。

(14-28節)對於約翰被殺記載,是以對希律的褒貶方式來描述,用ABAB方式:

對希律的褒:(A)14-16節,(A)20節

對希律的貶:(B)17-19節,(B)21-28節

這段敘述方式,看似對當權的希律有所褒貶,因他承認施洗約翰的職事,是神所使用的工人,同樣也對耶穌的職事有所認同。但事實上,透過經文之中彼此矛盾的記載,更加凸顯希律的假冒為善。他被約翰指責違背律法,離婚且娶自己兄弟的妻子,這兩項都犯了罪,他所娶得妻子希羅底要殺約翰,他的保護是把約翰下監,而不是遵照律法去悔改,離開淫婦。雖然敬畏約翰,聽他的信息,但最大的罪行卻無視之。透過他自己的生日喜慶,放縱自己的生活方式,被撒但得著機會,用他繼女的舞蹈成為陷阱,隨意信諾言語,造成約翰被斬。都是為自己的美名而對待先知,以取得當代人民的信服他的王位。希律所行正如文士法利賽人的虛偽,法利賽人的酵和希律的酵,看似各有所偏重的錯誤,實質上都是一樣的。(可8:15)。

(6:21)經文對希律對待施洗約翰的記載,中文和合譯文“聽他講論,就多照著行”,小字注明“多照著行有古卷作遊移不定”,這才是正確的意思。從對希律王的歷史考據,這位君王是靠羅馬政權而當上加利利和比利亞分封的王,他亟力推行希臘化運動,建造羅馬式城市,加利利湖畔的提比哩亞城(約6:23)。聖經記載耶穌曾經有一次形容這位希律為「那個狐貍」(路 13:31-32)。約翰根據《利未記》(利18:16; 20:21)的律法誡命,責備希律娶他兄弟的妻子是不被允許的(即不合乎律法)。那天的舞蹈, 學者考據說:那種舞蹈既放縱,又淫佚,通常由職業舞女表演。官府或正規人家的女人是絕不作那等事的。故事情節和東方君主的規矩無異,參閲《以斯帖記》(斯 5:2-3)。希律將約翰傳給他的真理,當作兒戲,以後耶穌第一次,也是惟一的一次站在他面前時(路23:7-11),耶穌是一言不發的,因這個靜默代表耶穌知道,希律對他的勸告不會有任何反應。

經文描寫希律阻擋其妻對約翰的殺意,他知道義和聖,也看重誓言,為他的誓言而極為悲傷,不情願拒絕(26節直譯)。一個知道善道的王,情感上也極為認同,但為他的王位,他還是成為殺先知的人。反觀這位神國的王,充滿憐憫,眷顧他的子民,(30-32 節)記載使徒回來報告,耶穌紀念他們的勞苦,吩咐他們暗暗地退到曠野休息,因為人多,連吃飯都沒有空閒。

來來往往的人很多,經文連續提到三次(31,33,34),他們尋找這位神國的主,一同跑到耶穌和門徒休息的曠野地方,且是先趕到了,他們尋求的心感動了耶穌,因而生出憐憫之心。希律因同席人而守其誓言殺約翰,耶穌因眾人而放棄休息,眷顧教導眾,兩位王的差異,屬地的和屬天的,何等不同。

 

4.2. 變餅給五千人吃飽,耶穌履海面(6:34-52) 加利利海,山上

Mar 6:34    耶穌出來、見有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他們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於是開口教訓他們許多道理。

Mar 6:35    天己經晚了、門徒進前來說、這是野地、天已經晚了、

Mar 6:36    請叫眾人散開、他們好往四面鄉村裡去、自己買甚麼喫。

Mar 6:37    耶穌回答說、你們給他們喫罷.門徒說、我們可以去買二十兩銀子的餅、給他們喫麼。

Mar 6:38    耶穌說、你們有多少餅、可以去看看.他們知道了、就說、五個餅、兩條魚。

Mar 6:39    耶穌吩咐他們叫眾人一幫一幫的、坐在青草地上。

Mar 6:40    眾人就一排一排的坐下、有一百一排的、有五十一排的。

Mar 6:41    耶穌拿著這五個餅、兩條魚、望著天祝福、擘開餅、遞給門徒擺在眾人面前.也把那兩條魚分給眾人。

Mar 6:42    他們都喫、並且喫飽了。

Mar 6:43    門徒就把碎餅碎魚、收拾起來、裝滿了十二個籃子。

Mar 6:44    喫餅的男人、共有五千。

Mar 6:45    耶穌隨即催門徒上船、先渡到那邊伯賽大去、等他叫眾人散開。

Mar 6:46    他既辭別了他們、就往山上去禱告。

Mar 6:47    到了晚上、船在海中、耶穌獨自在岸上.

Mar 6:48    看見門徒、因風不順、搖櫓甚苦.夜裡約有四更天、就在海面上走、往他們那裡去、意思要走過他們去.

Mar 6:49    但門徒看見他在海面上走、以為是鬼怪、就喊叫起來.

Mar 6:50    因為他們都看見了他、且甚驚慌。耶穌連忙對他們說、你們放心.是我、不要怕。

Mar 6:51    於是到他們那裡上了船、風就住了.他們心裡十分驚奇。

Mar 6:52    這是因為他們不明白那分餅的事、心裡還是愚頑。

 

 

因著群眾積極主動的追隨,耶穌就教導許多事,以致時間延誤,門徒主動上前要求解散群眾。兩種完全不同的心態,因而耶穌需要再次教導他的門徒,神國的生命維護,是透過對神話語的信心而來。門徒經歷醫治趕鬼神蹟異能的彰顯,但是生活的需求,身體的滿足,卻不是一次神蹟就能解決。荊棘的同在是無時不刻的,生活的衣食住行,是每天都要面對的。作一個神國的領導者,耶穌看這些群眾如羊群,作者引用《民數記》(民27:16)摩西向神求一個接續他使命的導領者,現在耶穌也同樣為著他使命的傳續,需要讓他的門徒,再次經歷神在生活中隨時供應,如同當日在曠野以嗎哪供應以色列民一般。

從本段開始到這一大段落結束(6:34-8:26),作者以重複相似事件來說明耶穌對門徒的教導,他的中心要旨是神國的實現是要透過人心的潔凈,對神完全的信託,才能看清神國職事的完成,是透過耶穌走到十字架這唯一的路,每一個信徒都無法避免、推辭的一條路。

(35-38 節)耶穌和門徒的對話,雷同《列王記下》(王下4:42-43)。耶穌看到的不是需要多少錢,多少餅才能滿足人的需求,而是像先知以利沙一樣,他看到雅威 的話:眾人必吃了,還有剩。神國的君王命令他的僕人行事,僕人就當因信聽從不疑惑,然而門徒仍然看眼前的難題,他們誤解夫子的話,以為耶穌是叫他們買餅給群眾吃,而不是他們自己給群眾食用。“你們給他們吃”,何等艱難,難以理解的一句話。人不是神,怎能供應他人?世上的思慮往往不是為自己而產生,反而是考量現實所需,是每一個在世有責任感的人,都會為周圍的親友而思慮。為夫、為子、為父,不論是什麽角色,都有他應盡責任。神不是說人都不要盡責,而是要人能信服神有能力來完成人當盡的,祂透過其他管道來滿足人的要求,先決條件是祂的子民有無先交託出來。曠野四十年的嗎哪,就考驗人能否單靠神口中一切的話而活。只有水和嗎哪的生活,是單調、重複的,沒有埃及的肉鍋,就是要選民體認有衣有食就當知足的生活。在今世期望太多的奢華,只會使人更難撇下跟隨主。門徒想到的是“買”,耶穌看到的是“擁有”。耶穌對門徒的要求,是按他們所擁有的,不是按他們所無的。門徒解決的方法是經濟問題,不是順服他們的主所吩咐的。 在這裡作者讓我們看到,荊棘的產生,是人本身的問題未解決,荊棘就伴隨人一同生長,如果人在神面前已被對付完全,荊棘就不會產生。

(39-44 節)耶穌出於憐憫,愛這些無牧人的羊,主動吩咐他們來領受神的供應。《出埃及記》(出16:1-6)以色列民在曠野無食物而發怨言,聖經未記摩西代求,反而是神直接啓示他要降嗎哪給他們,為要試驗他們是否行走在神的律法中。耶穌吩咐他們排序而坐,按次領受,就如律法的教導,原是要能按神所命定的次序來活。 神的次序是彰顯神的公義和聖別,也是證顯神的堅愛信實。沒有次序的生活,不配領取神的恩典,也不明白神的安排和計劃經綸。他們“一幫一幫的”原指酒宴的賓客。“一排一排的”原指花壇成列排序。耶穌像是宴會主人邀請群眾坐席,他們坐得整然有序,就像綠茵上顏色鮮豔的花壇,凡事都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神的供應就臨別。耶穌在宴會上望天祝謝擘開遞給,是猶太習俗,主人先感謝禱告後再分享食物。兩次的變餅和最後晚餐,耶穌都相同步驟。他是他們的主人,領導者,供應者,因此向天而祝謝,表明他的供應是從神而來,神知道祂僕人的需求,在他尚未祈求前,神早已預備妥當來供應他。神直接啓示嗎哪降臨,未透過摩西代求,其意就是這樣。神知道祂子民何時需要食物,門徒在受主派遣出去傳道,主已經吩咐他們不要為日常生活所需掛慮,所需食用神會預備,他們也確實經歷這樣神奇安排。但在為眾人需要上而產生的掛慮,是遠比單為自己掛慮,所需的信心是更大的。相對的,耶穌變餅剩下的可裝十二籃子,吃餅男丁有五千人,神所供應於人需要的也是大的。難題愈大,考驗愈深,所需信心堅持愈久,神最終賜福也愈大。

(45-52節)在如此大的記號顯露出來後, 耶穌急催門徒離開自己和群眾,由他來使眾人散開。時候未至,記號顯露只爲教導門徒和憐恤群眾,不是為要榮耀他自己。不由門徒來解散眾人,只因怕門徒不明這次記號顯露的目的,以致誤解而有眾人要來逼迫他作王的事(約6:15)。由炫爛走向沉寂,在這至緊關頭,他必須馬上打發門徒離去,以便他能自己退到山上, 由面對人轉到面對差他來的神。在外頭的服事是根源於在內裡與神關係建立良好而有的。沒有在神前個人的服事,就沒有外面對眾人彰顯神國內涵的職事。

時間的記載是本段所注重的,(35節)天已晚,是指日頭西下近黃昏時。(47節)晚上,是日落後的夜晚。(48節)夜裡約有四更天,是按羅馬人計時,介於三點到六點之間。變餅吃飽事蹟約用了三小時,耶穌上山禱告則有六至九小時。在這裡讓讀者更深刻瞭解服事力量的源頭從何而來。(本段事蹟發生於春天近逾越節時期,時間推算按當地春天日夜時辰而計算,參閲(約6:4))。

(47節)門徒在海上,耶穌在陸地(中譯“岸上”),正成強烈對比。門徒奉命上船到對岸等候、休息,但事實上他們還在海上奮鬥,逆風行船遲遲無法到達。“海”和“地”的意思是作者要凸顯的地方。(48節)門徒在海中搖櫓甚艱難,以致耶穌要走往他們那裡。“意思是要走過他們”(和合本譯法):按前後文意,耶穌不是要“走過”、“經過”,這字希臘文除了有“從旁走過”或“超到前面去”之意,尚有“到達”“抵達”之意。耶穌的心意是走向他門徒,且到達那裡與他們同行之意。這兩節的意思作者明顯表達,門徒在麥餅事上不明白,在今世撒但掌權內,無法突破它的圍困,搖櫓的苦,是因他們尚不能學習他們的夫子那般堅信。但主仍憐恤他的跟從者,知道他們的難題,他願意與他們一同經歷這個挑戰,在今世茫茫大海中,成為他們的助力。

耶穌走在海面上,這是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以色列人兩次走到海中,都是神用風使海成壘或使水斷絕成壘,但這位神國君王直接走在海面上。他是勝過撒但權勢,不 受它管轄,藉走在海面上,他是踐踏撒但者。然而這個形象卻被門徒以為是“鬼怪”(這字希臘文原指幻影、夢境,是人心中呈現的幻像)。人子彰顯他神國能力, 卻被誤認是虛幻的,正如文士以為他是靠鬼王趕鬼一樣,門徒在此被試驗出他們的信心尚且軟弱無知。馬可強調他們仍然心眼未開,以致分餅的記號沒有使他們能更深認識神國的元帥。門徒看見耶穌在海上而大聲喊叫,也如同安息日會堂鬼附身的人一見耶穌就大聲喊叫(1:23)。見到耶穌上船而風就止住,他們心裡十分驚奇,也如同眾人看見耶穌一句話就叫癱子起來行走(2:12),而大大驚奇。門徒在這次事件中的表現如同未跟隨者,心是剛硬如石(52節另譯),沒有洞察力。

這世代罣慮的荊棘何等難除。

4.3. 在革尼撒勒地方醫病(6:53-56) 加利利海西岸

Mar 6:53    既渡過去、來到革尼撒勒地方、就靠了岸。

Mar 6:54    一下船、眾人認得是耶穌.

Mar 6:55    就跑遍那一帶地方、聽見他在何處、便將有病的人、用褥子抬到那裡。

Mar 6:56    凡耶穌所到的地方、或村中、或城裡、或鄉間、他們都將病人放在街市上、求耶穌只容他們摸他的衣裳繸子.凡摸著的人就都好了。

 

 

本段是《馬可福音》中第三次簡短記載耶穌為未記名的眾患者醫治。眾人立即認出耶穌,跑遍那地區,開始將患者抬著,三個連續動作,表達眾人對這位拯救者何等期 望,追隨著他的腳步蹤,在各處凡耶穌會經過的地方,他們安置患者而懇求他醫治。他們的行動如同(2:3-4)抬癱子到耶穌面前者的信心,接續三個動作“聽見”、“放在”、“求”都是表持續不斷的動作(希臘文動詞為過去未完成式主動直說語氣),信心的表現就是不停地顯出內在渴望而付諸實際行為,祈求所望之事成就。他們祈求能摸他的衣裳繸子,這繸子是由藍、白色線織成,用了題醒佩帶的人「看見就記起雅威所有的命令,並就遵行它們,不去追逐心和眼的貪欲而墮入淫行」《民數記》(民15:39)。他們要摸這衣繸,代表他們認同耶穌是遵行神所有命令,能成為神所聖別的人,摸的人就與衣繸所代表意義聯合,他們原先不能行而癱的病因,就在於他們不能遵行神的命令,現在他們祈求認罪,再次來遵守神誡命,以分別自己不墮入私欲,這樣的人就被拯救了(“好”原來意思)。神國君王再次拯救願意憑信心求醫,好得以遵行神命令的人。

本段落也成為下一段落的引介,衣繸所代表的分別為聖,在下一段落如何食用食物以分別自己,成為主要教導重點。衣繸和食物潔淨,都代表神聖別要求,在生活中的實踐。這是非猶太民族常常誤解的一段經文,因著傳統錯誤教導,使外邦信徒在今日無法看明這教導主題。

 

增註1) 6:4、5兩節,在希臘文句型上,是相同句型,都是用”不無…除非…”,先知沒有不受尊敬的,除非在他的家鄉…;他(耶穌)不能在那裡施行任何異能,除非幾個虛弱的…。此類雙重否定句型,是在強調尊敬和異能之間的關連。尊敬一詞,原指計算價格,評定價值,以引為貴重的,尊榮的之意,異能一詞按希伯來文意,含有天上之諸軍或諸權之意(引自司徒雷登希漢英字典)。 當人以為有價值的,值得看重而產生尊重,他對於此事物會投以極大專注力於上,就是付出應有代價也會覺得值得。經文就在表達耶穌家鄉的人,對於先知的言行不以為意,看輕異能的施行背後所代表的意義。有許多人一生經歷太多神蹟異能,反而以為必再重複經歷,當每一次的異能顯露,對他而言只是廉價的證明,異能不能夠在人裡面成為永久性的教導,是因人對異能價值太輕忽,保羅以為神蹟是為不信者作記號,正是因為不信者輕看神蹟異能的價值。

作者向我們提出挑戰,若果看重異能的寶貴,神是否會不斷行出這異能呢?馬可16:17為後人私加增添的結尾詞:信的人必有神蹟隨著他們,就是在我的名裡他們要趕鬼,說新的舌頭語。這句話已將每一位信徒視同是先知,神的大能將必隨著他們而顯出。然而這不是一件必然的事實,很多人經歷神的大能,但是有更多的人一生未曾親身經歷異能,耶穌說:那沒看見就信的有福了(約20: 29)。在歷史中也不斷將事實告訴我們,神蹟異能常常是不會出現的,特別是在信徒處在逼迫、死難當頭之時。

耶穌不行異能是家鄉人不看重異能背後所代表的意義,正如耶穌說:不要把聖物給狗,也不要把珍珠丟在豬前(太7:6),然而當人聽見有這等異能顯出時,是證明行異能者是神所差來的,他的教導是按律法正意所做的講解,人就當來信從跟隨,而不是反再求更多神蹟異能,這是法利賽人不信之心所行的 。因此經文將這段回家相所遭遇被厭棄的過程,和耶穌差門徒出去時,特別強調有權柄去趕出鬼,治好許多人之事相連,都與異能彰顯的意義有關。

異能是為神僕來成就其職事,不論在救助需求者,在印証工人所作,都為顯明神託付其工人的使命,不被阻攔。異能絕非單為個人的,每次的顯出,背後必有教導、引導的目的,使得神的旨意得以通行無阻。由馬可福音作者使用十七處神蹟異能(限定為有特定之人、物,概述性記載不記入),將之列表比較,分析其意義如下:

 

編號

出現經文

事績

人物特徵

地點

異能之歸類

1

1:21~27

趕出污靈

猶太人

迦百農會堂

靈界戰爭

2

1:29~31

醫西門岳母

猶太婦人

彼得的家

身體軟弱

3

1:40~45

潔淨長大痲瘋的

猶太人

加利利

聖污分別

4

2:1~12

醫癱子

猶太人、 四抬者

迦百農屋內

身體軟弱

5

3:1~5

治手枯乾的

猶太人

會堂

身體軟弱

6

5:1~20

趕出污靈

外邦人

格拉森

靈異爭戰

7

5:21~43

使睚魯女兒死而復活

猶太人小女兒

加利利

身體軟弱

8

5:25~34

醫治血漏女

猶太婦人

加利利

聖污分別

9

6:34~44

變餅給五千人吃

猶太人

加利利

天地權柄

10

6:45~52

履海面

門徒

加利利海

天地權柄

11

7:24~30

趕希利尼婦之女污靈

希利尼婦之女

推羅西頓境內

靈界爭戰

12

7:31~37

醫耳聾舌結者

猶太人

加利利

身體軟弱

13

8:1~10

變餅給四千人吃

猶太人(更可能是外邦人)

加利利海濱

天地權柄

14

8:22~26

治瞎子

猶太人

伯賽大

身體軟弱

15

9:14~29

治聾啞鬼附者

猶太孩子

變貌山下

靈界爭戰

 

16

10:46~52

治瞎子巴底買

猶太孩子

耶利哥城外

 

身體軟弱

17

11:11~26

無花果樹被咒枯乾

門徒

伯大尼城外

天地權柄

以上十七處異能,有十四處是相似的或意義上重複的:

會堂趕污靈  和格拉森趕污靈

醫大痲瘋    和醫血漏女

醫睚魯女兒  和醫希利尼女兒

變餅給五千  和變餅給四千

醫聾啞者    和趕出聾啞鬼

醫伯賽大瞎子和醫瞎子巴底買

履海面      和咒詛無花果樹

作者藉由重複意義或相似意義的異能顯露,來表達其寫作目的。這些異能可被歸類成三大類:靈界聖污的分別、身體軟弱死亡、天地間掌管之權柄 。異能顯出的對象,一半是對當代的猶太男人,一半是針對婦人、小孩、門徒以及外邦人。可見他所要教導或救助的對象,一方面是願意來到他面前尋求恩典的猶太人,他們大多被記載知道自己的軟弱地方,另一方面是針對不知恩典的外邦人或身處恩典之中卻不明白它教導的門徒們,耶穌的異能是受限於異能本身見證目的,當耶穌被捉拿時他說:我不能求我父,立即為我差遣十二軍團天使來麼?(太26:53)。因在這時刻見證功能已由異能轉為耶穌自身苦難了,異能被限制不能行出,故此異能絕非為一人之私而行出。它總與神的計畫有關,要來成就神旨意,若果人將它視為隨召即來的,如同法利賽人出來開始同耶穌辯論,向他求一個來自天上的神蹟,來試驗他(可8:11),耶穌答以沒有神蹟給這世代,因法利賽人心中和耶穌家鄉的人是一樣的不信,異能不能為耶穌見證什麼,馬太福音十一:20~24記載耶穌對哥拉汛、伯賽大、迦百農、加利利的諸城,是他行了許多異能之地,那些城的人終不悔改 。異能行出並不保證親身經歷者必因而改變一生果效,除了保羅之外。反而是神話語的亮光在人心中點亮了,這純一、簡單的靈進入人裡面,才是真正改變人的。保羅因著那從天而來的光,而獨自往亞拉伯去,重新思考神的話語,將他從人而來的傳統教導,逐一檢視,去蕪存菁,才有今日我們所見的書信啟示,因此異能由耶穌身上運行出來,只讓希律王以為施洗約翰死裡復活,但無法改變希律王成為一個義人。

 

增註2 )6:7 “他呼召那十二位,並開始兩個兩個地差遣他們,並賜給對付那諸靈的,那污穢的權柄,予他們”。

“污靈”出現予馬可1:23、26、27;3:11、30;5:2、8、13;6:7;7:25;9:25計十一次,其中有七次是用雙定冠詞來描寫。相對於”聖靈”出現次數僅四次,作者反而更凸顯污穢之靈給讀者的影響力。 “聖”與”污”同時出現只在一章迦百農會堂逐污靈事件,三章屋內與耶路撒冷來的文士辯駁逐鬼權柄來源,六章耶穌和約翰職事的聯結,這三次都提到以權柄制服污靈(1:27:3:15:6:7)。“權柄”出現十次(異能亦出現十次)用在講道和逐污靈兩件事上。作者在記載耶穌差遣十二門徒之事,他未提宣傳內容、宣傳對象,也未應許工人必得報賞,供應,當門徒回來時,也未提工作果效的實際內容,反而只強調權柄和工作後勞累又無法休息。

權柄的使用,在講道和趕污靈兩者,是同一效果,污靈佔據人身心,等同人心被諸般不潔的道污穢,唯有從天而來的權柄才能清除之。猶太會堂裡,耶路撒冷掌權文士,希律王宮,都充滿著污穢之靈,佔據他們心中而排斥聖別者來到,作者用逐污靈來表達聖道的效果,而不直接引用耶穌講道的果效,指明人當先倒空自己,才能承裝聖道,正如耶穌的虛己取了奴僕的形象,他才能承載神的道,成為聽命的(腓2:7~8)。人的尊嚴、自我肯定、人格建立、價值觀準則,這些從小逐步經歷而被形成的圍籬,人靠自己是無法自行拆毀的,也不願去拆毀,因此從外而來的道只能在圍籬外徘徊,不能進到人心。耶穌得著屬天權柄,也交付門徒同樣權柄,使他們的宣傳,能轉回心意(中文譯”悔改”),趕出許多鬼,就是從人最根本的地方突破,而人會突破這內在城池,由6:1~6可知是人先看重這權柄所帶出的異能,記號的工人,內在一切污穢才得清除。

 

增註3 )6:21”合宜的日子來到” 6:31”他們沒有適宜的時間去吃飯”。

作者在約翰被殺和門徒受差回到耶穌那裡,報告所作一切事。兩個事件,故意用了同字根”合適時機”來串聯,在21節用形容詞,指合時宜的日子,在31節用動詞”有閒暇”、”有好機會”。這是一個諷刺用法,約翰終結他的職事,使他有閒暇休息來到了,門徒才開始他們的職事,因此沒有閒暇休息。作者在全卷福音書的記載方式,讓讀者深深感受,做為神的工人,是如此勞累,不得休息,內外交逼,事件重覆出現,直到時候滿足,工人以身殉道,才得終止。從約翰到耶穌,日後也必將在門徒身上應驗這條艱難的路。工人職事的傳承,不只在所宣講的內容上一脈相傳,他們必經的磨難,被棄絕,也是必然相同的。馬太10:24~25,就將此模式的原由寫出來,作為神僕若欲閃避這等磨難,而要保全親情、愛情、友情、生命財產,他不配成為神僕。

第六章和八章是重覆事件和重覆教導,六章先提供人的磨難,再記變餅事件。八章先提變餅事件,再提耶穌自身的磨難。同樣都提到門徒不明白那餅的事,心中愚頑(6:45~52:8:11~21),也同樣以耶穌的衣繸和按手,帶來拯救(6:53~56;8:22~26)。重覆記載相似情節,本身就在向讀者解釋他的意義和目的,因此耶穌履海和法利賽人求神蹟,有相同不信的成分存在,衣繸所代表的律法遵行和按手所代表的將之歸聖,去除污穢之意,也是相同意義。

 

4.4. 與法利賽人辯論潔淨(7:1-23)

Mar 7:1     有法利賽人、和幾個文士、從耶路撒冷、來到耶穌那裡聚集。

Mar 7:2     他們曾看見他的門徒中、有人用俗手、就是沒有洗的手、喫飯。

Mar 7:3     (原來法利賽人和猶太人、都拘守古人的遺傳、若不仔細洗手、就不喫飯.

Mar 7:4     從市上來、若不洗浴、也不喫飯、還有好些別的規矩、他們歷代拘守、就是洗杯、罐、銅器、等物。)

Mar 7:5     法利賽人和文士問他說、你的門徒為甚麼不照古人的遺傳、用俗手喫飯呢。

Mar 7:6     耶穌說、以賽亞指著你們假冒為善之人所說的豫言、是不錯的、如經上說、『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

Mar 7:7     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

Mar 7:8     你們是離棄 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

Mar 7:9     又說、你們誠然是廢棄 神的誡命、為要守自己的遺傳。

Mar 7:10    摩西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罵父母的、必治死他。』

Mar 7:11    你們倒說、人若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己經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獻的意思)

Mar 7:12    以後你們就不容他再奉養父母.

Mar 7:13    這就是你們承接遺傳、廢了 神的道.你們還作許多這樣的事。

Mar 7:14    耶穌又叫眾人來、對他們說、你們都要聽我的話、也要明白.

Mar 7:15    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惟有從裡面出來的、乃能污穢人。〔有古卷在此有句子〕

Mar 7:16    〔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

Mar 7:17    耶穌離開眾人、進了屋子、門徒就問他這比喻的意思。

Mar 7:18    耶穌對他們說、你們也是這樣不明白麼.豈不曉得凡從外面進入的、不能污穢人.

Mar 7:19   因為豈不是進入他的那心裡,反是入了那 肚腹,又持續出來入了那廁所,(正當那同時就)潔淨(排清)著那一切的食物。』?

Mar 7:20    又說、從人裡面出來的、那纔能污穢人.

Mar 7:21    因為從裡面、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

Mar 7:22    偷盜、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驕傲、狂妄.

Mar 7:23    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裡面出來、且能污穢人。

 

 

本段落最大癥結在於如何解釋(19節)下半句,和合本譯“這是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呂振中譯“使各樣食物都化凈了”。希臘原文未標明句子的主詞是誰,到底誰將各樣食物潔淨呢?一般都以(18節)“他說”的主詞,即耶穌。認為是彼得影響本書作者馬可,引用(徒11:9-15)彼得的異象而在本段落中,以這句話作為附加的說明。因此認為耶穌透過這一簡短的說明,將律法書中的食物潔淨條例廢除了,不再分別食物聖與俗。這個錯誤我們可從經文的本意中一一釐清:

1. 首先,當要確定本段的食物是指不洗手而吃的符合律法之潔淨食物。整段句子是由(18-19節)兩節來記載耶穌對門徒詢問比喻的回答,因此說話者是耶穌,說話的內容耶穌先是驚訝門徒蒙昧,不能明白這比喻,而後以兩個希臘文關係連接詞(hoti)來說明。這兩個關係連接詞表示所說明的內容,是彼此互補。“凡物從外面進入那人裡面,並不能使他成為俗”這就是說“不是進入他的心裡面,反是進入肚腹,又進到廁所裡排洩出來了,他使各樣食物成為潔的”。在這段句子中,俗與潔,肚與心相比。“使聖別潔淨”是分詞法,當作形容用,指進到廁所排洩出來,是一個淨化動作。主詞“他”是指那一個“人”,食用了食物,又到廁所排洩,就凈化食物了。

耶穌是以猶太人傳統潔淨教導中, 每日當行潔淨規矩來駁反這傳統教導,本身是自我矛盾。他們規定猶太人每日必行潔淨是:洗手,沐浴,上廁所。這樣才不會被外面污穢所沾染。既然上廁所就能淨化食物,為何一定要強制人洗手,這種潔淨原是為人的肉體得好處,但卻不能成為律例,視同神的規定來要求人。

2. 將(19節)視為完整的一句話,而不是分割成上下兩句,則耶穌的回答,門徒清楚耶穌解釋的意思。如果硬將這句子拆成兩段,就會造成難以解釋的問題,再以自己傳統想法,如同這些法利賽人一樣,認為耶穌是廢除舊約另立新律法了。(18節)已先說明從外面來的進入人裡面是不能污染這人,指的是不洗手所吃進入的食物,不會污染人。整段經文是辯論是否先洗手才可吃食,免得受污穢為主體。猶太人所食用的食物,絕對按神舊約律法《利未記》(利11章)所定規的選用,他們為避免聖別的食物受污穢而成不潔,就以諸多傳統規定來避免之。洗手即是其中之一,(2-4節)即為作者特別為外邦讀者加以注解的。因此辯論主題不可偏離成食物潔淨是否廢除。

3. 法利賽人的責備,是以古人的傳統教導為評判準則,耶穌引用《以賽亞書》(賽29:13)的含意,該段落先知之言所責備的,是人的智慧、計謀成為人的教導依據,而不是神的啓示。耶穌將當時猶太列祖口傳規矩,視為人的智慧,不是由神來的智慧,這種屬人智慧的教導,是違抗神真實律例的教導,使人失去信靠神的話而活的道路。因此耶穌指責他們是假冒為善之人。何為假冒為善?就是打著遵行神的話之旗,實際是廢除神的律法真義。耶穌就引用當時人對律法遵守的輕重緩急,來印證他的指正。當時文士解釋律法中對神和對人的律法,其先前次序,是以對神的為先,甚至因而使對人的事被疏忽了,也不以為意。故有當奉給父母生活之需的錢,因著表示自己對神敬虔,而將這筆錢奉獻出來,他們就解釋對神忠心的,是可以免除對父母當盡責任。傳統教導人重某一誡命輕其他誡命,守了某一誡命而犯其他誡命是被容許的。這種對律法錯誤教導,也充斥在現今世代的教會之中。既然耶穌指責文士法利賽人所教導的,是廢除律法真義,更改律法,加添律法,那麼耶穌怎能自己自打嘴巴,把律法清楚的誡命廢除呢?若果(19節)的經文意思,正如反律法主義者所解釋,耶穌正是當代宗教人士所定罪的,他不遵守神的律法。

4. (14-15節)耶穌再次說明他對污穢人的意見,他先要求人要聽,且聽得明白。“沒有任何東西是從人的外面進入他裡面而能夠使他成為俗的,惟獨從人裡面出 來之物,才是使人成為俗的物”(15節直譯)。污穢人的原意是使人成為通俗,與外邦沒律法的人一樣。律法是教導人成為聖別歸神的標準所在,違背律法,就是達不到聖別歸神的標準。故當人成為通俗,就是沒有聖別歸神。耶穌言中之意,外面進去的是未洗手吃進去的食物,從人裡面出來的就是(21-22節)十二種從人心裡發出來的惡謀,經由它的經營,種種惡行都顯露出來了。這十二種惡行,就是違背律法的行為,使人通俗如外邦罪人。耶穌怎麼可以說將分別潔淨食物的律法標準,改成沒有標準,像外邦罪人沒有分別呢?若果耶穌是這樣的解釋律法,他自己又成為他所評斷假冒為善的,自立一套傳統教導,而離棄神的誡命了。

彼得的天上降不潔食物異象,經文本身已自我解釋,這是以物喻人的教導,外邦人如不潔食物,現神要將不潔的外邦人接納進來,透過靈洗和水洗,使不潔的外邦人, 成為神國潔淨的子民。因此彼得更不可能教導馬可,使馬可對此潔淨律法更改。本段落爭辯的原因,在第一節即點明出來,從耶路撒冷來的文士,正如(3:22) 一樣,是要來挑耶穌毛病的。由不洗手吃飯都可以成為他們攻擊的地方,則耶穌說“各樣食物都是潔淨”的這種錯誤講法,早就被他們抓到公會審判定罪了,不用等到耶穌到耶路撒冷了。

耶穌引用摩西律法“當孝敬父母”(出20:12)、“咒駡父母的,必治死他”(出21:17)這兩條誡命,正是十誡和約書(出20-23章)兩部份對於人的要求之首要。律法總剛是愛神和愛人,這兩項並無彼此衝突的事,對神的忠心表現出來的聖別生活,和對人堅愛表現出來的公義生活,原是一體兩面。作者透過衣繸所預告遵行神命令的要求,在本段落中將如何遵行才是王道釐清真相。原來遵守神聖律法,是從人的內心發出,才能使人按神律法而行。外面的規矩只是輔助人瞭解何謂聖別要求。人的內心沒有清潔,外面的規矩成為假冒為善的工具,所顯現的真實行為就是經文的十二項惡行。原來荊棘也可以隱藏在人的內心,透過傳統將內在污穢美化,給自己藉口不去遵行聖別律法真正要求的,而只是行出自己以為義的,事實是自己在騙自己而已,逃避神聖別要求。人無聖別無法面見神,基督的血使我們稱義成聖,這是就基督已完成的,但每一個神的兒女,都有責任在今世行出公義聖別,像神國元帥一樣,才配進到天父面前。裡外合一兼備的信徒,才是彰顯神榮光的器皿。

食物聖別條例和衣繸規定,不是表面禮儀(律法不談禮儀,只談生活依據)。外在生活所遭遇的每一件事,都與宗教信仰息息相連。聖經教導我們生活即律法,行事為人離不開神國要求。只爲講內心聖潔,生活上卻與不信的人無分別,吃一樣食物,過一樣生活方式,不信的人所求的:財富、 健康、生活品質、舒適人生、美名、善名、信徒同樣遵循,這樣的人,不僅被撤但欺騙弄瞎心眼,更不知道何謂聖潔。耶穌受歧視、攻擊、是因他不願按當時的傳統束縛來活,在今日信徒也當不按現今的傳統:“凡物沒有分別、不分上下次序、一律平等、一視同仁。”而活,反而神的律法教導的中心就是生命和次序。生活中每一件事物都有次序,按生命原則在運行。長幼有序、男女有別,信與不信不能同軛,聖俗清楚,這些神的話語明明白白宣告的,若能堅持,雖有歧視、攻擊,卻才配為基督門徒。

4.5. 趕出希利尼婦人兒子的鬼,醫耳聾舌結者(7:24-37) 敍利亞

Mar 7:24    耶穌從那裡起身、往推羅西頓的境內去.進了一家、不願意人知道、卻隱藏不住。

Mar 7:25    當下有一個婦人、他的小女兒被污鬼附著、聽見耶穌的事、就來俯伏在他腳前。

Mar 7:26    這婦人是希利尼人、屬敘利非尼基族。他求耶穌趕出那鬼、離開他的女兒。

Mar 7:27    耶穌對他說、讓兒女們先喫飽.不好拿兒女的餅丟給狗喫。

Mar 7:28    婦人回答說、主阿、不錯.但是狗在桌子底下、也喫孩子們的碎渣兒。

Mar 7:29    耶穌對他說、因這句話、你回去罷.鬼已經離開你的女兒了。

Mar 7:30    他就回家去、見小孩子躺在床上、鬼已經出去了。

Mar 7:31    耶穌又離了推羅的境界、經過西頓、就從低加波利境內來到加利利海。

Mar 7:32    有人帶著一個耳聾舌結的人、來見耶穌、求他按手在他身上。

Mar 7:33    耶穌領他離開眾人、到一邊去、就用指頭探他的耳朵、吐唾沬抹他的舌頭、

Mar 7:34    望天歎息、對他說、以法大、就是說、開了罷。

Mar 7:35    他的耳朵就開了、舌結也解了、說話也清楚了。

Mar 7:36    耶穌囑咐他們、不要告訴人.但他越發囑咐、他們越發傳揚開了。

Mar 7:37    眾人分外希奇、說、他所作的事都好、他連聾子也叫他們聽見、啞吧也叫他們說話。

 

 

本段落特記耶穌在腓尼基、低加波利外邦人地區繞行一大周,再回到加利利。馬可只記載在推羅境內行了一件逐污靈事蹟,到加利利海邊醫了一個聾啞者。在這一段期間,經文強調耶穌不欲人知,隱藏自己,卻事與願違。經文記載目的,是要凸顯耶穌受難時間逼近了,這次的巡迴是暴風前的寧靜,耶穌需要時間來訓練教導門徒, 也對自己將遭遇到的苦難做一個預備。在加利利三次巡迴宣傳神國,真正願意追尋明白的不多,求神蹟醫治的反而一大群。耶穌名聲傳至外邦地區,外邦的婦人主動來俯伏主的腳前求醫,藉由耶穌與她的對話,傳達外邦人若願屈就自己,卑微尋求神國救主,他們也能拾得餘恩。

外邦人原被視為無應許福分、諸約律法的(羅9:4),如狗一般,沒有可誇耀的。但若外邦人認清自己的身份,謙卑渴求神的恩典,服在神所命定的次序下,福音恩典也就臨及原是不配得之人。今日外邦信徒常自誇自己得神恩典,鄙視猶裔的律法傳統,高舉恩典以為只有外邦人才知此理,實是井裡之蛙,不知神國計謀。現在得恩的外邦人若行出的行為果效,與猶裔一樣違背神公義聖別之路,不願按神律法所教導的去行,其下場將和猶裔不信神的恩之人一樣。

反觀第二件事,猶裔是耳聾舌結之輩,若非主施憐憫開啓閉塞之耳,他無法聽得明白神國之道,開啓阻塞之舌,他無法宣傳神國之恩。外邦婦人主動、卑微求主醫治,猶裔男子被動求治,透過主詳細病療過程,傳達惟有藉由主的聖潔,才能使人得醫治,脫離無知困境。作者將這兩件趕鬼醫治並提,正成反差效果。外邦有污靈占領,藉由母親代求,認清自己的地位,耶穌隔空逐鬼,是由於婦人的信心。(另一件隔空醫治也發生在外邦百夫長為他所器重的僕人代求,參閲(太8:5-13; 路7:2-10)。猶太有心閉耳塞,藉由他人帶來懇求,耶穌引至他處,以指探耳,以唾沫抹舌,是出於主的憐恤。主從未拒絕來求醫者,雖然求醫者或有不足之處,他仍然透由醫治一併建立他們的完全。馬可兩次記載主是用唾沫來醫治,針對人的聾啞和眼睛(8:23),正如十二年血漏摸主衣服,病人摸主衣繸。或主拉患者的手(彼得岳母和睚魯女兒),作者都以兩次重複動作,來見證主的施恩。然而主的身體能成為醫治泉源,是在乎主本身成為聖潔,才使神的能力流通出來。由清潔進一步到聖潔,才是神最終期許的。罪污的洗滌到全人的聖潔,是需要藉由火煉成金過程得來的。七章的食物潔淨到能逐污靈、明真理,這是神國子民當有的見證。

以賽亞書50:4-5耳朵是為聽神聲音(律法)如受教者,舌頭是為扶助疲乏者得以重新得力遵主教導。彌賽亞尚且需由神賜教、提醒,世人豈不更當祈求聖靈的教導,開啓心眼心耳,眾人傳揚聾子聽見,啞巴說話,是應驗(賽29:18),上一段經文耶穌引用(賽29:13)指責文士假冒為善,因此文士們實是聾啞眼瞎,傳統教導規條,何等可怕,使人心閉塞而不自知。

 

增註1) 第七章21~22節十二個從人心理發出來邪惡的盤算,在聖經中常有類似的組合句子,較長的句子用以描寫人心或外面顯露出來的罪惡如下:太十五19,羅一29~31節,林前五11、六9~10,林後十二20,加五19~21, 弗四31,西35、8,提前一9~10、五4~5,提後三2~5,彼前四3,啟二十一8、二十二15。這是按舊約文學方式,以多個文詞堆砌出罪惡的恐怖,令人惡心。十二個詞重譯解釋之:(前六個詞為複數型,後六個詞單數型)

1. 茍合:淫亂、賣淫。在舊約中亦指拜偶像。基本含意為在男女關係上放縱情慾上。

2. 偷盜:偷竊的行為,複數,表明諸多欺騙、剽竊,不光指財物、人身、名聲的偷竊,更指出是違反十誡中的第八條。

3. 兇殺:殺人流出的血,流血事件,希臘古典用法和希伯來文有相同含意,是違反十誡中的第六條。

4. 姦淫:通姦,姦淫,與有婚姻關係者發生性關係,律法中為死罪,違反十誡中的第七條。

5. 貪婪:貪性,貪念,想要侵占他人利益、所有權,也有貪得無厭之意,是違反十誡中的第十條。

6. 邪惡:邪僻之性,惡態,惡意,另一意指卑鄙、胆怯 。本字在保羅書信中與惡毒一併出現(羅一29,林前五8),惡毒有災禍,損傷之意。

7. 詭詐:原指魚餌,有牢籠、詭詐、奸計等意。在可14:1譯為”詭計”, 約1:47 耶穌說拿但業是心中沒有詭詐的,指其心中是正直、無欺謊。

8. 淫蕩:放肆,蠻橫。指人之妄作妄為,放縱無度之事。本字在保羅書信中與污穢、淫亂一併出現(林後12:21,加5:19, 弗4:19)。

9. 嫉妒:邪惡之眼。是希伯來文語法,出現在太6:13,20:15、路11:34 帶含貪婪和嫉妒的眼神看人,另有學者以為吝嗇之意,貪愛自己所擁有的。

10. 謗讟:對神指說大不敬的、褻瀆的話。 對人為誹謗、辱罵的話。在可2:7,14:64譯為”僭妄的話”,可3:28”譯為”褻瀆的話”。

11. 驕傲:逞露自己高過別人,優於群眾之驕心,對人輕慢。 新約聖經僅出現於此。

12. 狂妄:由無和理解力組合而成,意為愚妄、無知。指”缺乏倫理或宗教意識之人”。保羅三次引用這詞指自己(林後11:1、17、21)。                                                                 

增註2 )第七章作者將三件事:洗手吃食、醫治希利尼婦人的女兒、醫治耳聾舌結者,連接成一組教導內容,其前後教導主題:污穢的清除。

本章的中心教導是接續第五章:聖與污的爭戰,只是作者插入第六章工人的磨難。同樣在第八章也是接續第六章的主題,再次深入闡明跟隨者當受的挑戰。 這四章(5~8章)是在應合第四章的撒種比喻,在比喻中前三種失敗的原因,在這四章中逐一以例證來說明,因此第七章接第五章將如何清除内在污穢的方針表明出來,使不能結實的內在因素得以真實清除。

清除的方式按三部曲:認清污穢的來源、去除的堅持、主的憐憫。

一、 阻擋人去結出神國果實的,一方面是舊有傳統帶給人的束縛,另一方面是人心已被污穢,無法判別真實聖別。第七章全章未使用“律法”一詞,而是使用誡命(7:7、8、9 三節,和合本分別譯為吩咐,誡命,誡命)三次,其相對用詞傳統(7:3、5、8、9、13五節合和本都譯為遺傳)五次。此傳統是祖先的(3、5節),人的(7節),你們的(9、13節),而不是神的。反而神的誡命撇棄了(8節),廢棄了(9節),神的話取消了(13節),但對傳統卻是緊抓(3、8節),按此遵行(5節),小心看守(9節),傳授(13節)。因此經文強烈對比出法利賽人最大錯誤,是將人的傳統視同神的誡命,反而廢棄神的誡命。他們不但自以為是在遵行神的誡命,更質疑他人不按他們所認可的傳統而行,就是違反神的誡命。在今日基督信仰中不也是有如此自義的人, 因著傳統教導而不能認清神真正的福音內涵,以外面的儀禮視為得救的要道,看不清那暗中的束縛。這幾個用在傳統教導上的動詞,原是新舊約經文中常用在神的律法上,作者卻故意用在傳統上,讓熟悉舊約經文讀者產生反差而明白他的諷刺用意。 “俗污”:在7:1~23中名詞出現兩次(2、5節),動詞出現五次(5(兩次)、18、20、23節)共計七次。使之沒有分別、世俗化,是此字原意,中文譯為污穢,是為要與”聖別”相對比。法利賽人在耶穌時代,原是指分別自己歸神的一個教派,為了証顯他們的虔誠,他們對自己同胞若不遵守眾洗滌、潔淨的傳統教訓,也都視為不潔而斷絕往來,不同桌共席。 然而耶穌卻指出他們的分別是虛偽的,不是按照神律法的原意來分別自己,他們的敬虔只是贏得名聲的工具,不是出於對神的敬畏,這些傳統教導不是出自神的啟示,也不是由神所差的先知所講解律法原意,沒有一項是神所認可和驗證。當人對神的律法增添或刪減,都不為神所喜悅,對神律法的解釋,也只有擁有神的靈,為神所差的,才有解釋權。猶太人自從撒迦利亞先知之後,再無啟示和先知,他們所做的律法解釋,只能視為個人敬虔手段參考用,但在耶穌時期卻演變成與律法併列,歷代傳統所產生的不成文律法的權限和摩西的成文律法視為一體。耶穌就是要打破此觀點,若猶太人不能從這一點上走出來,耶穌時代的猶太人和現在的猶太人都是同樣被這軛束住了。同樣的,兩千年來基督信仰者,若不認清在解釋神的話上,沒有聖靈同在,沒有神所差工人的解釋,歷代以來的諸多傳統教義信條,照樣束縛者外邦信徒,不明白神的律法才是一切的中心,福音是為成全律法而傳的。傳統教導造成人自義,自我安慰,自以為高人一等,進而產生分別,這等分別不是聖經的分別,而是排斥性。聖經中律法的分別,是一種見證,使人產生盼望,引導人來到神面前。耶穌指出外面未經洗滌而入口的不會使人俗污,因這本非律法分別的準則,他進一步指出從人裡面出去的,這個才俗污人。這個人已受傳統教導牽引而偏差了,造成他內在有諸多惡的意圖,卻仍不以為意。這些法利賽人質問耶穌他的門徒未洗手而吃飯,背後的惡念,就是要讓人以為耶穌和跟隨者是俗污的,以致耶穌的教導無效。若果門徒還是愚頑,不明白耶穌的比喻,他們真的中了法利賽人的奸計。故此,要先認清污穢的來源,是出於人無神真正啟示,將人的傳統教導當作教訓,俗污則永無清除的一日。

二、    希利尼婦人自以為是桌底下的狗,能得著主人的碎渣兒恩典,這種堅信才能去除污穢。狗為不潔動物,卻是中心於主人,婦人知自己是外邦人,按律法是不潔的人,但她仍忠於神,忠於神所差這位主,經文中特別指出她的女兒為鬼所附著,但是經文用了”鬼”三次,也用了”污靈”(25節)在起先的句子裡。這表明是污穢(不潔的)是這小女兒的問題,她也自認自己是不潔的人,卻仍能期望主人的施恩。

作者故意以狗來形容外邦人,從主口中說出,這等卑賤之詞。代表就神聖律法而言,不知道、不明白律法的人,是隻狗,它不知也不能行出律法的聖與義。但這婦人知道這事,也認同自己原與律法、諸約、諸應許無分,是不配得恩典的,因此她的表白成為她的見證,見證蒙恩的首要條件是認清自己污穢所在,因而祈求蒙恩,堅信這位主能夠使之離污。她極力求去除污穢,因為她渴望聖別,她的女兒不再受污穢之靈轄制。如此堅決渴求,使主能在她身上作工,她和法利賽人的堅絕排斥主所帶來的真聖潔,寧願存留在傳統教導中而成污穢滿心的人,正成反差。

    法利賽人緊抓著祖宗傳統,希利尼婦人女兒擁有著污穢之靈,一個在內心不斷行出諸般惡意,而使一個原為選民的猶太人成為俗污的世人;一個從內心屈拜耶穌腳前,祈求憐憫的外邦罪人,反成為被潔淨的。祖宗傳統和污穢之靈是同層次的,一樣在束縛人不能結出果實,是另一類的荊棘,隱藏在人心裡。基督宗派的祖宗傳統,今日已發展成比猶太傳統更加綿密,這原非作者所樂意看見,因為外邦人蒙恩就是他沒有祖宗傳統,而是受污靈轄制,神國之主將這轄制解開,就帶進律法的聖潔中。若果今日反其道而行,將歷代教父,信經,註解書,視同神的話而受其約束,定為教義,他們就在行猶太人所行的惡道,拒絕真正的福音,污靈仍在他們心中。

三、    聾啞者被帶到耶穌面前,請求他,為要按手于他。按手之事在5:23睚魯的祈求,6:5耶穌家鄉幾個病人,8:23、25兩次按手伯賽大瞎子,作者用了四次來敘述醫治過程中很重要的因素:耶穌按手在患者身上,按手代表何種意義,應由舊約的記載來認識。

按手的希伯來文字碼HB5564(camak)首次按手在出29:10 亞倫要按手在祭牲上,使之成為贖罪牲。同樣在民8:10 按手在利未族上,使之成為替代以色列人歸神者。這是正面按手與之聯合,另一面在利24:14 按手在詛咒聖名者上,用石頭打死他,是律法中滅絕淨盡之意,對於違背神者要完全清除分隔,因此按手有將之歸聖,去除污穢之意。

另在詩3:5 雅威他按手在我身,摩5:19以手撐牆,此按手有支持、幫助的含意,故此按手在猶太人的用意,就有拯救、幫助之目的。耶穌實際動作是用指頭探耳,吐唾沫抹舌,望天嘆息(GB4727),耶穌為這位聾啞者嘆息,在8:12耶穌為法利賽人求顯神蹟,靈裡深深嘆息(GB389,是與GB4727同字根),同樣的嘆息,意指他們有同樣的悲傷的地方,就是與福音阻隔,不能聽神的信息,但是法利賽人心硬可聽見卻拒絕聽,聾啞都卻是想聽而不能聽,因此耶穌憐憫他的軟弱,開了他的耳,舌,能聽也能傳講。本段故事,同有去污(按手)得潔的意義,是出於主的憐憫而得著,軟弱者若沒有認清這位主是肯憐恤人,願意及時幫助人,就不會來到他面前得力量勝過諸樣荊棘的阻攔,因此從俗污到聖別,在作者寫作下清楚告訴我們這條道路要如何走。

 

4.6. 再次變餅給四千人吃飽,對變餅的教導(8:1-21) 加利利海,山上

Mar 8:1     那時、又有許多人聚集、並沒有甚麼喫的.耶穌叫門徒來、說、

Mar 8:2     我憐憫這眾人、因為他們同我在這裡已經三天、也沒有喫的了。

Mar 8:3     我若打發他們餓著回家、就必在路上困乏.因為其中有從遠處來的。

Mar 8:4     門徒回答說、在這野地、從那裡能得餅、叫這些人喫飽呢。

Mar 8:5     耶穌問他們說、你們有多少餅.他們說、七個。

Mar 8:6     他吩咐眾人坐在地上、就拿著這七個餅、祝謝了、擘開遞給門徒叫他們擺開、門徒就擺在眾人面前。

Mar 8:7     又有幾條小魚.耶穌祝了福、就吩咐也擺在眾人面前。

Mar 8:8     眾人都喫、並且喫飽了.收拾剩下的零碎、有七筐子。

Mar 8:9     人數約有四千。耶穌打發他們走了、

Mar 8:10    隨即同門徒上船、來到大瑪努他境內。

Mar 8:11    法利賽人出來盤問耶穌、求他從天上顯個神蹟給他們看、想要試探他。

Mar 8:12    耶穌心裡深深的歎息說、這世代為甚麼求神蹟呢。我實在告訴你們、沒有神蹟給這世代看。

Mar 8:13    他就離開他們、又上船往海那邊去了。

Mar 8:14    門徒忘了帶餅.在船上除了一個餅、沒有別的食物。

Mar 8:15    耶穌囑咐他們說、你們要謹慎、防備法利賽人的酵、和希律的酵。

Mar 8:16    他們彼此議論說、這是因為我們沒有餅罷。

Mar 8:17    耶穌看出來、就說、你們為甚麼因為沒有餅就議論呢。你們還不省悟、還不明白麼.你們的心還是愚頑麼。

Mar 8:18    你們有眼睛、看不見麼、有耳朵、聽不見麼.也不記得麼。

Mar 8:19    我擘開那五個餅分給五千人、你們收拾的零碎、裝滿了多少籃子呢.他們說、十二個。

Mar 8:20    又擘開那七個餅分給四千人、你們收拾的零碎、裝滿了多少筐子呢.他們說、七個。

Mar 8:21    耶穌說、你們還不明白麼。

 

 

同類似事蹟一再被記下,就猶太教導方法是普遍的一種方式,其目的就事件而言,表示這類事件是重要的,亦即他們內含的教導是確實、正確,就被教導者而言,表示 被教導者在同類似事件中,常顯露出不足、失效、欠缺的,亦即學徒在這類學習上,常會重複經歷而未能完全得勝。人活著每天都需要食物,每天都面臨相同考驗, 經上說“人活著不單靠食物,而是神的話”,要秉持這樣信心來每天面對,是不斷在磨練信徒,衝擊著身體的軟弱的現實狀況,這是何等艱難的功課,但在神國的戰 役上,卻是最真實的上演著。因此很多人會選擇逃避考驗,正如《馬可福音》(可10:17-22)財主所面臨的,寧可現在可以掌握住每日需用的來源是不慮缺 乏,也不願交托給未知數的天上賞賜。在現今世代中,物資充裕且被濫用的社會上,要按照耶穌所教導,不要為明天憂慮,只求今日的飲食今日賞賜來實行,常被信 徒認為是緣木求魚,不切實際。耶穌門徒和今日的信徒,所處的境遇是相同的。

同六章給五千人吃飽事上,經文首先強調主的憐憫 (6:34;8:2)才有分餅的事蹟發生。與主同在三天沒有什麽可吃,身體確實變虛弱,留在耶穌面前聽他宣講神國福音,不會光聽福身體就無需求,這是一種身體軟弱實際經歷。這些人是遠處而來,長時間聽道,表示他們確實有求道之心,耶穌叫門徒來對他們說這些話,門徒在現場都已看見也知道,並不需主再次提醒他們,但門徒仍然不明白耶穌對他們說話的用意,仍然和分餅五千人事一樣。要學會依靠神而活已是不容易,還要學得隨時供應他人的需求,這在人無能力。但是在神國裡的神子是為服事人,為人需求捨己,因此他顧惜人的軟弱,正如出埃及的以色列民在曠野所遭遇,透過摩西的吩咐每日天上糧降下一般,主再次分餅給四千人吃飽。

人軟弱是以疾病和飢餓來總括,而勝的秘訣是信心和愛心。對於雅威神是堅愛和信實的信念,以及以神對己所施之恩分賜與人的愛惜,是對抗軟弱的惟一方法。在希利尼婦人的事件對信心的教導,和在聾啞人身上所顯示的愛惜,都是門徒在現場經歷,但他們仍未學得成功,對神的信心對人的愛心尚待加強。

(8:6-7)“擺在面前”:連續出現三次,表明這個見證在眾人在門徒眼前是真實無可推委。群眾再次由聚而散,耶穌和門徒也再次退隱,藉由船隻離開。

法利賽人再次不停地質問耶穌,他們是為著辯論,找麻煩的,尋求一個眼見的記號,來試驗耶穌。耶穌為著他們的不信靈裡深深歎息,歎息有兩個意味,一是為著人的 軟弱十分難過,心被擾亂而發出呼喊,需在神的幫助,用於(7:34)對聾啞之人。一是為著人屬靈景況的破產而痛心,哀泣不已,如同《以西結書》(結 21:6,7)對以色列人硬心不悔改。在這裡就是後面的情況,神蹟已在分餅如天上降嗎哪的事顯出,法利賽人仍不願相信,還再求從天上顯神蹟,耶穌說沒有神蹟給這世代看,等同他已宣告法利賽人罪已定,視同審判已臨。耶穌再次離開,藉由船隻與之分離。

經文最后提到在船上發生只有一個餅沒有預備其他的,將分餅和法利賽和希律的酵聯結在一起。給四千人分餅后上船離開,對法利賽人做最后審判後也上船離開,經文將這兩段結合在船上作解釋。不明白分餅神蹟的意義就不知道法利賽人和希律黨的酵所指為何,正如(6:52)門徒不明白分餅的事,也就以為耶穌走海面是鬼怪,心中驚奇不信一樣。

主就是天上來的生命糧《約翰福音》(約6:51),神國的君王既已臨到,他豈不隨時供應、保衛他的子民。但是人總是先考量現實面,看在眼前的才是真實,法利賽人求神蹟和門徒看見自己沒有餅,都是一樣剛硬無知。

先就作者在(6:14-8:29)記事上的安排來看寫作的目的。

6:14-15; 8:27-29: 提到人對基督的認識,是施洗約翰、比利亞、先知。

6:34-52; 8:1-21: 分餅和分餅意義的教導。

7:1;8:11: 法利賽人的質問。

7:14-23; 8:14-21: 主對門徒的教導。

7:24-37; 8:22-26: 主的醫治之意義。

在如此嚴密重複的記事上,中心要旨就是讓讀者不斷思考這位神國福音傳佈者,他本身及他的職事的意義,進而如何與之聯合成一體,就是教會與基督的聯合。神國福 音不是廉價福音,要進神的國,是要強力進取的,途中各種攔阻層層障礙,都要一一排除。撒但的攻擊,人的軟弱和各樣的迷惑、私慾,若不能藉由主的同在和啓示,信者的堅持和撇下,這場戰役必然一敗塗地。

門徒在而臨如此艱辛的考驗,常常是失敗的,這也反映在每一個信者身上。我們對聖經的教導,常 常如門徒一般不加深思熟慮,看的是表面,不明白其中真正意涵。法利賽人的酵已深入我們中間仍無察覺,按著人的傳統來看聖經,而非按著正意來明白。無論是原 罪,三位一體,都非聖經所有的,也非聖經所啓示的,卻透過神秘說法而發酵在教會之中。門徒因為沒有餅而議論不定,今日人也沒有聖靈內住而來教導神的話,以致各種異端邪說充斥。希律黨的酵更已融入信徒生活中,世俗沒有分別生活方式,彌漫在教會之中,自立節期、日子,自定律法規矩,按現今世人的生活方式而活, 以致空談信心,只為眼前利益而活。

耶穌再次提醒兩次擘餅,問門徒收拾零碎多少,他們記得十二籃七筐,卻不明神恩有餘,沒有希利尼婦人的信 心,就等同聾啞者、神的話語就看不清,聽不明,如同法利賽人的曲解律法,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傳統。耶穌用三個疑問句(8:17)來告誡門徒,心中的剛硬愚頑,如荊棘隨伴,把神的道擠住了,雖有主在旁隨時教導,這道仍不能結實。接著說他們有眼看不見,有耳聽不到,正如4:12主對外面的眾人所評斷的,門徒現在的程度竟落到像外面的人,而不是進到裡面學習效法他們夫子的人。這話是何等嚴重,主從未客氣對待心中頑梗的人,正如神在先前透過眾先知對頑梗的以色列人說話一樣。門徒再不長進,再看不清主福音的要旨,他們將成失去鹽味被棄的石頭。

4.7. 伯賽大醫治瞎子(8:22-26) 伯賽大

Mar 8:22    他們來到伯賽大、有人帶一個瞎子來、求耶穌摸他。

Mar 8:23    耶穌拉著瞎子的手、領他到村外.就吐唾沫在他眼睛上、按手在他身上、問他說、你看見甚麼了。

Mar 8:24    他就抬頭一看、說、我看見人了.他們好像樹木、並且行走。

Mar 8:25    隨後又按手在他眼睛上、他定睛一看、就復了原、樣樣都看得清楚了。

Mar 8:26    耶穌打發他回家、說、連這村子你也不要進去。

 

 

本段落經文以重複字詞或相似字詞來記載耶穌在加利利地區最后一件事。瞎子被帶到耶穌面前求他觸摸,這是七件耶穌用身體接觸的第六件((1:41)摸長大痲瘋 的;(3:10)有災病的都擠進來要摸他;(5:27-31)血漏婦人摸耶穌;(6:56)摸耶穌的衣繸子,凡摸著的人都被拯救了;(7:33)耶穌用唾沫摸聾啞者的舌頭;(8:22)瞎子求摸;(10:13)有帶小孩來要耶穌摸他們)。耶穌兩次按手按在他眼睛上,正如前面經文不斷重述二次擘餅,二次行船 (平靜風海和走海面),二種酵,這次醫治是本大段落的意義總結。耶穌重複教導門徒,正如瞎子眼得醫治的過程,是逐漸明朗看清,門徒跟隨耶穌,透過重複教導,才使他們的心眼漸開,明白耶穌走的是一條十字架的路。第六章約翰被殺,是種子比喻的第二種遭遇患難逼迫的考驗,兩次的分餅是第三種荊棘世上思慮,第七 章法利賽人傳統錯誤教訓,是荊棘中的各樣熱烈慾望,這些都是要蒙蔽心眼,阻擋人明白。耶穌最後在伯賽大醫治的方式,領瞎子到村外,把發他回家,說連這村子 也不要進去,其意思如《馬太福音》所記:哥拉迅哪你有禍了,伯賽大阿,你有禍了,因為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推羅西頓,他們早就已披麻蒙灰悔改 了。(太11:20-24),在加利利地區,馬可經文安排三次巡迴佈道,福音果效是未顯露的,絕大多數以色列民,是無法成為結實的子粒,他們不能成為神國呼召的勇士,不明白神國福音的宗旨,他們的心眼未開,與神國無分。耶穌只能離棄他們,從此經文不再記載耶穌在加利利地區(他原先福音基地),作什麽工,反而他只能帶領門徒踏上他人生最後旅程。

作者以耶穌身體的接觸來醫治,拯救落在各項軟弱中的人,其教導意義,讓我們再次省思。律法書對選民要求分別為聖歸神,是從身體的各項潔淨為基礎。透過水洗和祭牲血,人才能進到神前得恩典,身體的聖別,是最基本要求。因此基督身體的觸摸,代表聯合,基督的代贖成聖功效,預先被表明了,然而身體先清潔再由血而聖別,這兩步驟方式,今日被錯解為受洗和相信,因而落入人只要因信受洗必然得救(可16:16)這種後人傳統解釋裡面。然而經文事實上反是要強調二階段成聖步驟,受洗只能在神面前求得清潔的良知(彼前3:21)進一步為行善苦難,才是與基督真正聯合成聖 別。第一層次的清潔,代表身體已從罪的國度被遷移至愛子國度,不再是罪的奴僕。第二層是聖別,是用成為神奴僕的身體,作義的器皿,如同基督的獻上自己,成為活的,聖別的祭物(羅12:1)。這不是一種勉勵而已,而是一個標準、規範。人無聖別不能面見神,不經火焰的祭物達不到天上,不經苦難以致學得完全的, 沒有馨香之氣顯揚。沒有在今生與主完全聯合的,沒有與主身體聖別有分的,神國之門對他是關閉的。

 

5. (可 Mar 8:27-10:52)耶穌由該撒利亞腓立比直到耶路撒冷的教導

5. 耶穌由該撒利亞腓立比直到耶路撒冷的教導(可 Mar8:27-10:52)

5.1. 彼得認耶穌是基督,第一次預言受難(8:27-9:1) 該撒利亞腓立比

Mar 8:27    耶穌和門徒出去、往該撒利亞腓立比的村莊去。在路上問門徒說、人說我是誰。

Mar 8:28    他們說、有人說、是施洗的約翰.有人說、是以利亞.又有人說、是先知裡的一位。

Mar 8:29    又問他們說、你們說我是誰.彼得回答說、你是基督。

Mar 8:30    耶穌就禁戒他們、不要告訴人。

Mar 8:31    從此他教訓他們說、人子必須受許多的苦、被長老祭司長和文士棄絕、並且被殺、過三天復活。

Mar 8:32    耶穌明明的說這話、彼得就拉著他、勸他。

Mar 8:33    耶穌轉過來、看著門徒、就責備彼得說、撒但、退我後邊去罷.因為你不體貼 神的意思、只體貼人的意思。

Mar 8:34    於是叫眾人和門徒來、對他們說、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

Mar 8:35    因為凡要救自己生命的、〔生命或作靈魂下同〕必喪掉生命.凡為我和福音喪掉生命的、必救了生命。

Mar 8:36    人就是賺得全世界、賠上了自己的生命、有甚麼益處呢。

Mar 8:37    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

Mar 8:38    凡在這淫亂罪惡的世代、把我和我的道當作可恥的、人子在他父的榮耀裡、同聖天使降臨的時候、也要把那人當作可恥的。

Mar 9:1     耶穌又對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站在這裡的、有人在沒嘗死味以前、必要看見 神的國大有能力臨到。

 

本 大段落用三次耶穌預言自己即將受難為中心,探討基督的意義和認識。同樣門徒也三次回應有關人子受難的認識,以爭大和耶穌三次教導為內容,指出神國臨到的實 際意義。神的國在本段落(9:1-10:25)中共出現七次,再次貫穿整段文脈,由首次啓示預言受難,對十字架跟隨的路,在山上變貌的異象,在山下逐污 靈,教導得勝之道。其次再預言受難,門徒彼此爭大,耶穌以小孩為喻教導和睦之道,法利賽人盤問婚姻關係後,再次以小孩為喻神國之人,隨後財主求道不成,耶 穌再提十字架的路。第三次預言受難,門徒又彼此爭大,耶穌解釋為大者當學習人子服事人,且是走上十字架之路,最終以瞎子巴底買眼看見在路上跟隨耶穌,作為 教導總結,如上一大段落的聾啞被醫的意義。

文士來與門徒辯論(9:14),法利賽人來問休妻(10:2),少年財主來問續承永生之道 (10:17),三種人都誤解神國的內涵,反觀門徒的爭大三次,也是不明白神國內涵。第一段被鬼附身者是個孩子,第二段耶穌兩次抱摸小孩子,三次小孩子都 代表將入神國者的身分和處境。以利亞被提到三次(8:28; 9:4-5; 9:11-13),信心也提到三次 (9:23-24;9:42; 10:52),彼得出現三次(8:29-33; 9:2-6; 10:28),門徒約翰也三次 (9:2; 9:38; 10:35),其他用詞也以三為主重複使用。

該撒利亞腓立比位於黑門山下,離加利利海約四十公里,為外邦人城市。耶穌來到外地才坦然說明人子必經苦難之路。他主動問門徒,以為他是誰,當彼得確認他是基督時,耶穌就需對門徒解明基督的意義。

「基 督」一詞在猶太人觀念中指受膏者,有三種人是舊約中被膏抹的,擁有特別職分。一是先知,如以利亞膏以利沙為先知(王上19:16),接續他作先知。先知的 職分是按律法為標準教導。使百姓認識明白神的意旨,他解釋當代所經歷的現象,並透過所行的神蹟異能來印證,最終更透過神啓示的內容宣判對當代的審判。耶穌 是先知,被當地人所信服,因此以為他是施洗約翰復活顯靈,或是以利亞復臨,或是先知裡的一位。耶穌並未否認他先知的職分,但受膏者的另兩種職分,君王和祭 司,更是他必須執行的職分。君王的職分在新約開始的年代,以色列人對基督的認知,是以君王為期望。猶太人對舊約神的應許解釋上,偏向字面意,以為是地上以 色列國的重建,因此提到基督一詞,就是要搞革命,推翻當時羅馬政權,成立大衛之國。但耶穌知道他的國是屬天的,不是在地上建立一個小小的以色列國度,而是 對神所造的世界重新再創造,透過他祭司的職分,救贖舊世界進入新創造裡。因此神國的建成需透過他中保的職分,使今世之王被限制,最終將之扔在火湖裡,神國 從天而降,基督登上王位,萬物都服在他腳下。新約中常將基督和神併提為王,是以舊約猶大南國中,常有的父子同時期作王為例,被認為是最佳組合方式,來表達 神國的統治是如此完美。這絕非在指基督與神是同位格的神學解釋。

當彼得說耶穌是基督,即指耶穌是神所膏的君王,因此耶穌禁止他們不要告訴他 人,以為耶穌要在當地作地上君王。反而耶穌新的啓迪,這位君王要透過苦難,被棄絕、殺害,三天復活,來得打他屬天的國度。亦就是說耶穌是以祭司中保職分來 獻上自己為祭,滿足神對罪的要求,使撒但權勢被拘禁,神的悅納臨到,耶穌就依神的大能復活為新造初熟之人,成為神國的第一人,就是神國的君王。這個啓示是 憑肉體而活的人無法接受,彼得因而責備耶穌。(本段落中(30節)的“禁戒”,(32節)的“勸”,(33節)的“責備”在希臘文是同一字,指評定懲罰、 責備、嚴斥意)。彼得的責斥,是他以為地上的君王豈能自甘受辱,耶穌怎能妄自菲薄。耶穌深知彼得內裡的迷惑,是那惡者的詭計,要干擾耶穌的啓迪,他斥責彼 得視如撒但(控告者、敵對者),因彼得所思量是人的事,是屬乎地的,而不是神的事,就是屬乎天的。耶穌對門徒首次啓迪他的受難,所得到的反應是直接阻止他 的職事。作者特別將耶穌的啓迪對象,延伸到眾人,而非單對門徒,表示十字架捨弃自己的道路,不是針對十二門徒日後要學他們夫子一樣受難,而是每一位被呼召 跟隨者都必經功課。

在對觀福音書(馬太、馬可、路加三卷)中,只有馬可只提兩次十字架,一次是本段,一次是耶穌被釘十字架。其他兩卷福音 書,都另加上耶穌對門徒教導跟隨他的若不背自己十字架的,不能成為他的門徒(太10:37; 路14:27)。耶穌接下來就解釋捨己背十字架的意思,將現 今世界裡的生命和未後神國裡的生命作比較,在今世生命中得著一切財富、名聲,卻無分於神國,這樣的人生是無希望的。反而願意為基督和福音(兩者併題這也是 馬可所獨有,其他兩卷都無“福音”這詞)緣故喪失今世生命的,必將拯救來世生命。將兩個不同價值的生命做交換,除非這人是明白基督的工作職分,否則世人是 無法作此比較,因此耶穌預告基督職分的顯露,就是神的國大有能力臨到,使看見而明白的人能走上同樣的十架路。

“人子在他父的榮耀裡,同聖天 使降臨的時候”,是引用《撒迦利亞書》(亞14:5),基督的再來和天使並題,由(帖前4:16; 帖後1:7)保羅的說法,是在最後審判時候。“神的國 大有能力臨到”則是變貌山上神的啓示見證基督的職分。在這裡作者向我們啓明基督的臨到是兩次,這是當時猶太人所不明白的。

 

增註1)8:17”你們還沒有省悟,一點也沒有理解嗎?你們仍存有使你們的心剛硬嗎?

“省悟”;原文指經由看見而認出,分辨出,意指察覺,理解,想到。

“理解”:原文指串聯一起,意指聯想,領悟,了解。

此二詞基本上都指人經由事件連續重複生發,應有適當聯想而明白背後的含意。“剛硬”:原文指使化成石頭,使硬化,意指頑梗不化,昏花、暗昧。作者用耶穌的口說出跟從耶穌的眾門徒,在他們夫子所經歷的諸多事,他們缺欠屬靈的敏銳性,不能明白每一事件背後所隱藏的屬靈戰爭意義。由馬可福音中,我們可以找出七件眾門徒所不明白的教導和事件如下:

1 四13     門徒不明白耶穌所說撒種的比喻

2 六52     門徒不理解耶穌分餅之事

3 七18     門徒不明白耶穌所說如廁的比喻

4 八 17、21門徒不理解酵和分餅之間的關聯性

5 九 32     門徒沒察覺耶穌對人子受難復活的預告

6 十38     門徒不明白向耶穌求高位的意義

7 十四 40   門徒不知道如何回答耶穌要求他們儆醒禱告

除了以上七件眾門徒不明的事,其他在第一章門徒在曠野找到耶穌,他們不明白耶穌為何在眾人都尋找他時,耶穌卻隱藏獨自禱告。第四章耶穌平靜風和海時,他們也不明瞭為何耶穌能使風和海聽從。第九章在變貌山上彼得看見以利亞和摩西向他門顯現,他不明白這顯現的意義。第十二章耶穌因撒都該派不信復活而指責他們不明白聖經。第十三章耶穌預言耶城和聖殿被毀後,他的再來門徒不知道。這些不知道和不明白的最主要原因,由8:33耶穌對彼得所說”你不思量神的眾事,反倒思量人的諸事”來理解。

一個在屬靈爭戰上沒有歷練的人,對於什麼是屬靈爭戰,是否真有這種爭戰,常常是抱著懷疑態度,甚至排斥這樣爭戰,不以為神國臨到必有爭戰,反以為只是好信息的傳講,何來受苦之說呢?這樣的人就是作者所指稱的門徒,對於屬靈的事幼稚無知,只看見表面事件的發生,而無智慧通曉背後含義。所列舉的七件眾門徒不知道的事,第一件和第三件都是比喻的解釋問題,門徒不僅不明白耶穌所說比喻的內容,更不明白耶穌為何在此時刻要用比喻。當耶穌對外講道時,作者特別題出”若不用比喻,就不對他們講”(4:34)。作者用”比喻”三次(3:23;4:2,12:1)對猶太人解釋神國的事,但在耶穌職事結束前,他對門徒說:”你們當從無花果樹學習比喻”(13:28)。門徒在久跟耶穌之後,應當由一個聽比喻到明白比喻,最後能使用比喻(去教導),否則當門徒始終不明白耶穌的言行時,耶穌也只能用比喻來對他們說了(路19:11)。

同樣第二件和第四件都與耶穌分餅有關,作者都指出門徒不明白為何耶穌要行出這記號的目的。屬靈爭戰就在日常生活的事物上,每日的吃食就是一個爭戰,食物從何而來,吃什麼食物和什麼人同吃,這幾樣都在作者筆下成為爭戰場所,第二章與稅史並罪人同吃,第二章結束時在安息日要如何得吃,第六、八兩章吃是由天而來,第七章怎樣食物才可以吃,讓讀者從每日都要面對的事物上,再次思考爭戰的事實,實際上是每一個信徒都親身蒞臨了,倘若仍然遲鈍如門徒們,他們是吃喝自己的罪而不知。最後三件事是有相同的背景,門徒們不明白彌賽亞的登基為何是由死亡,羞辱開始呢?人子必經死而復活的過程,和雅各、約翰求高位時,耶穌所教導的內容,彼此是相通的。門徒要得為大,就必先從犧牲服事開始,正如耶穌必要到耶京受辱,被殺而復活。因此當耶穌獨自在客西馬尼園向父祈禱時,門徒無法回答耶穌的要求,他們順從肉體的軟弱,無法攻克己身,叫身服己,在屬靈爭戰上毫無見識。作者未像約翰福音以聖靈臨到門徒時,門徒就能明白耶穌的言行意義,他反而再三提及耶穌要門徒儆醒,謹慎。儆醒(GB1127):指清醒,注意,也就是不睡(13:33合和本譯為儆醒),馬可出現六次(13:34、35、37;14:34、37、38),都在耶京最後時期,對門徒最緊要的教導中。謹慎(GB991):指眼睛的活動,朝著某一方向看,引指留心,當心之意,若其後接希臘文(apo),則指防備之意(8:15;12:38)。馬可出現十四次,其中指留心之意,在4:24要對所聽見的留心,13:5、9、23、33要謹慎於四週所發生的事。因此作者對如何去明白屬靈爭戰的事,提出細心觀察週遭每一件事,省思背後意義,如同今世教育的方式,有著相同原則。 屬世事務的學習,都當仔細注視學習明白,屬靈事物更當如此,然而人卻單對屬世的學習有此心態,對屬靈的學習卻以可有可無的心態面對之。

8:17”他們彼此議論:他們沒有餅”作者指出門徒所思考的和6:37一樣,都是從現實面來看問題,而沒有耶穌的敏銳心。耶穌再次要他們留心防備舊酵,那出於傳統教導,而不是出神啟示的教導,要能夠去分辨。這屬靈的功課卻被誤以為屬物質的問題,再一次提醒讀者當仔細分辨,免得落入門徒的無知之中。

 

增註2 )馬可福音的末世論的觀點

作者對於末世論的記載只出現在8:38~9:1;13:23~27;14:25、62

都以耶穌第二次以審判者角色臨到為主。其中在雲彩中是其特徵,這時的人子是在神的右邊。作者三次題及降臨8:38;14:25、62,都以”人子”稱呼耶穌,而分別以”在他父的榮耀裡,同聖天使”,”有大能力,大榮耀”,”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來形容他降臨的情形。

雲彩的出現,13:26;14:62都在第二次降臨時題及,在9:7則是變貌山的事件。變貌山的事件,是預演第二次臨到的情形,也是對耶穌的話應驗,使門徒對於末後的事有信心。雲彩的意義,除了字面意指天上的雲朵之外,在舊約有兩種意義,一種是神同在的地方,在出埃及記以及許多神蒞臨顯現之時,另一種則是由鴻1:3和7:13所代表是能力權柄的象徵。這兩種含意都在馬可中出現,不論是變貌山的雲彩,還是耶穌自己宣稱他的再臨,都代表他是與神同在,且擁有神所託付的能力權柄。由”右邊”這詞即可表達這個含意。”右邊”出現在12:36;14:62;16:5(另外10:37、40;15:27是針對門徒和同釘十字架的犯人),它都有與神同在,擁有能力權柄之意。尤其16:5特別提到一個青年人坐在右邊,作者用這詞來代表耶穌復活後所得著的地位之隱喻。

8:38是由35節開始以連續四個”因為”(和合本只在35節譯出),為解釋34節耶穌的呼召:”想要來跟從我,就當棄絕自己,且拿取他的十字架,而來跟隨我”,最後一個解釋點。38節耶穌提出”人若以我和我的話為可恥”參照35節”為我和福音的緣故”, ”我的話”就等同”福音”。以為可恥(GB1870)在希伯來文對映字為HB2659,38節整節文意是賽一28~29的意義,賽一24~31神對先知啟示,他們救贖祂的子民,其手段是透過對仇敵的報復和對眾子民的煉淨,但對於眾子民有背叛和犯罪的,就如馬可8:38”姦淫和有罪的這個世代”,姦淫是指以任何受造之物或人造之物取代神的行為,在此非單指婚姻關係,更主要的是宗教信仰上的,亦即偶像崇拜之意 (此偶像崇拜更非單指看得見的”像”,更指在人心的諸偶像)。賽一29"因你們所喜愛的橡樹(指敬拜其他神明的敬拜禮儀,參見列王記下16:4)抱愧,你們必因所選擇的園子(指敬拜偶像的地方)蒙羞。這節的含意就是耶穌指責這世代的姦淫、有罪的同義詞。因此門徒若日後背叛耶穌和他的話,以為蒙恥的,耶穌再來時,就如賽一24~31先知所告示的一樣,那末後的審判必先臨到神的家。馬可福音的末世觀點是以對門徒報酬為主題,若門徒是堅信到底,而非耶穌所指責”無信的世代”(九19),主再來必以其公義得救贖(賽一27)。若果門徒是失信的,經不過十字架考驗的,最終離棄的,必致消滅(賽一28~29)。作者沒有”一信就永遠得救”的觀點,反而是起初很多人因耶穌所帶來的好信息而來相信跟從,最終在十字架下能堅持的只有少數幾位婦人。作者對神國的爭戰是不間斷的觀點,一再重述,信心是要一再受考驗的,最終因其信實和公義得賞賜,若果中途背棄,主也將以他為恥。然而在今日最可恥的是,許多聽聞福音的,大多閃避爭戰和考驗,對主和他的話不願坦然面對而深思其意,寧做無知之民,免得深陷煉淨之苦,這等人主也必以為可恥。

在今世是姦淫有罪的世代,耶穌所要建立的是與之相反的世代:堅貞公義的時代 ,這就是末世的景況,是按照律法所要求的,對神的堅貞信實守約,按神所訂規而行的義,在那世代就是律法被成全的世代。14:25耶穌言中之意,在那世代裡就是在神國裡,逾越筵席所代表的,不再只是救贖的預表和紀念,而是經由救贖產生的新子民,一同歡慶吃喝,救恩已被完滿現實,神人同樂滿足, “要喝新的”就是啟示錄五9”唱新歌”,一個新時代來臨,眾聖徒就得主使他們成為國度和祭司。他們被買贖製作成國度和祭司,目的都是為著神(啟五 9~10),這就是耶穌生前最後的期望,也是他被差的主要職事。

13:24~25 耶穌以日月星三光受損來描寫末日臨到,是由賽13:10引用,而”在天上的眾能力者將被搖動”,是由賽34:4引用。這兩段經文都是論神刑罰世界,為其民復仇伸冤的預表。這也是撒迦利亞先知所預言”那日”來到時必有的情形(亞14:6)。因此本段馬可作者的用意和前面所論述的是一樣的內容。   總結馬可的末世觀,他未提保羅所論述信徒的復活和被提,而是單單以對信徒的償報為中心,至於新天新地的情形也未曾論述。 這樣的觀點由可13:13 作總結最符合作者之意,”唯獨堅定不渝到終末者,這樣的人才能得救。

 

5.2. 上山變貎,下山趕聾啞鬼(9:2-9:29) 黑門山

Mar 9:2     過了六天、耶穌帶著彼得、雅各、約翰、暗暗的上了高山、就在他們面前變了形像.

Mar 9:3     衣服放光、極其潔白.地上漂布的、沒有一個能漂得那樣白。

Mar 9:4     忽然有以利亞同摩西向他們顯現.並且和耶穌說話。

Mar 9:5     彼得對耶穌說、拉比、〔拉比就是夫子〕我們在這裡真好.可以搭三座棚、一座為你、一座為摩西、一座為以利亞。

Mar 9:6     彼得不知道說甚麼纔好.因為他們甚是懼怕。

Mar 9:7     有一朵雲彩來遮蓋他們.也有聲音從雲彩裡出來說、這是我的愛子、你們要聽他。

Mar 9:8     門徒忽然周圍一看、不再見一人、只見耶穌同他們在那裡。

Mar 9:9     下山的時候、耶穌囑咐他們說、人子還沒有從死裡復活、你們不要將所看見的告訴人.

Mar 9:10    門徒將這話存記在心、彼此議論從死裡復活是甚麼意思。

Mar 9:11    他們就問耶穌說、文士為甚麼說、以利亞必須先來。

Mar 9:12    耶穌說、以利亞固然先來、復興萬事.經上不是指著人子說、他要受許多的苦、被人輕慢呢。

Mar 9:13    我告訴你們、以利亞已經來了、他們也任意待他、正如經上所指著他的話。

Mar 9:14    耶穌到了門徒那裡看見有許多人圍著他們、又有文士和他們辯論。

Mar 9:15    眾人一見耶穌、都甚希奇、就跑上去問他的安。

Mar 9:16    耶穌問他們說、你們和他們辯論的是甚麼。

Mar 9:17    眾人中間有一個人回答說、夫子、我帶了我的兒子到你這裡來、他被啞吧鬼附著.

Mar 9:18    無論在那裡、鬼捉弄他、把他摔倒、他就口中流沫、咬牙切齒、身體枯乾、我請過你的門徒把鬼趕出去、他們卻是不能。

Mar 9:19    耶穌說、噯、不信的世代阿、我在你們這裡要到幾時呢.我忍耐你們要到幾時呢.把他帶到我這裡來罷。

Mar 9:20    他們就帶了他來。他一見耶穌、鬼便叫他重重的抽瘋.倒在地上、翻來覆去、口中流沫。

Mar 9:21    耶穌問他父親說、他得這病、有多少日子呢.回答說、從小的時候。

Mar 9:22    鬼屢次把他扔在火裡、水裡、要滅他.你若能作甚麼、求你憐憫我們、幫助我們。

Mar 9:23    耶穌對他說、你若能信、在信的人、凡事都能。

Mar 9:24    孩子的父親立時喊著說、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幫助。〔有古卷作立時流淚的喊著說〕

Mar 9:25    耶穌看見眾人都跑上來、就斥責那污鬼、說、你這聾啞的鬼、我吩咐你從他裡頭出來、再不要進去。

Mar 9:26    那鬼喊叫、使孩子大大的抽了一陣瘋、就出來了.孩子好像死了一般。以致眾人多半說、他是死了。

Mar 9:27    但耶穌拉著他的手、扶他起來、他就站起來了。

Mar 9:28    耶穌進了屋子、門徒就暗暗的問他說、我們為甚麼不能趕出他去呢。

Mar 9:29    耶穌說、非用禱告、〔有古卷在此有禁食二字〕這一類的鬼、總不能出來。〔或作不能趕他出來〕

 

 

在 本段落中“耶穌”和“看見”在希臘原文中各出現七次。“看見”(GB1492):本字有看見和知道兩類意義,藉由看見某事物而明白。用於彼得(9:6)、 耶穌帶上山的三個門徒(9:8,9)、耶穌和門徒下山看見群眾(9:14),群眾也看見他(耶穌)都甚稀奇(9:15)、污靈看見他(耶穌) (9:20)、耶穌看見群眾跑上來(9:25)。作者故意用看見這詞,來表達對耶穌的認識。第八節“他們看見只有耶穌同著他們,周圍環視再無一人”。第 25節“耶穌看見,就是群眾都跑上來,他就斥責那污靈對它說”。在山上的啓示,中心要旨是要看耶穌且看得明白。下山後的服事,是將山上所啓示的職分表達出 來。為著世人,耶穌要與撒但的使者爭戰,雖然這世代是不信的,他仍需盡職完成父所託付他的。

在山上,耶穌只將神的啓示讓三門徒看見:摩西和 以利亞被顯現給他們看,是在耶穌“變了形象”(GB1339:新約只出現在太17:2,羅12:2,林後3:18和本處),衣服放光之後。耶穌能和摩西、 以利亞併列說話,是在他改變形象,得著榮耀之後。這表示耶穌完成神託付的使命,受難復活後,摩西和以利亞的職事和預言應許,都在耶穌身上成就、應驗了。這 樣的啓示彼得尚未明白,但他看見這何等榮耀的事已發生在他的眼前,他只求能保留在這榮耀裡,因而提出搭棚居住,使他能常留在這榮耀中。

作者 特別強調耶穌衣服的改變,它閃耀發光極其潔白,在地上的漂布者不能夠使它那樣潔白。表示以人的能力、方法都無法作到如此聖潔地步。衣服所代表的含意,在猶 太人中都知道代表人的形象、地位。耶穌的改變,如同但以理所看見的,如坐在寶座上那位恒古常在者(但7:9)一樣的衣服潔白,之後他再看見一位像人子的被 領到亙常在者面前,得了權柄、榮耀、國度。耶穌在山上的變貌,正是應驗先知但以理所預見,也是應驗耶穌在山下先前所說,神國大有能力的臨到。耶穌要在神面 前領取他的權柄、榮耀、國度,就必須符合摩西和以利亞的職事,將神的律例典章彰顯出來,教導萬民遵守,就是透過他的捨身對付撒但權勢,以及在世上對律法解 釋定下新的里程碑,兩項的事工的完成,使得從雲彩來的聲音,要印證耶穌的職分,門徒要聽從這位國度君王所行一切教訓。

摩西所代表的意義,由 《申命記》(申18:18-19)「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誰不聽他奉我 名所說的話,我必細尋誰的罪。」耶穌是應驗摩西之言,像摩西一樣的先知,傳神的話,將律例典章的真意表明出來。

以利亞所代表的意義,由《列 王記下》(王下10:10)「由此可知,雅威指著亞哈家所說的話,一句沒有落空。因為雅威藉他僕人以利亞所說的話、一句沒有落空。」以及《瑪拉基書》(瑪 4:5)「看哪雅威大而可畏之日來到以前、我必差遣先知以利亞到你們那裡去。」耶穌也同樣如以利亞,所說的話一句不落空。他的審判之言為使為父的心轉向兒 女,兒女的心轉向父親。

這次天上的聲音從雲中而出,正如耶穌受洗一樣,為耶穌見證他的身份,也印證耶穌所行的,是符合神所悅納。上一次是對 約翰,這一次是對三門徒,都是神國開創的先鋒。一在受洗一在變貌,都同是預表耶穌的死和復活之後得榮。因此下山時,耶穌吩咐門徒在他尚未從死裡復活,不可 將這異象告訴他人。這次的異象最大目的是向耶穌的三門徒證明耶穌是誰,在門徒未能明白死裡復活的意義之前,異象的意義也同是不明的。正如先知看見異象,若 無天使指明異象含意,先知不能說什麽。聖靈尚未降在門徒裡面,不明白主的復活,這次山上的異象的意義,也被保留著。

下山之後,面對山下的世人,作者在9:11-29以耶穌七次說話為段落,將他山上的異象啓示內涵表達出來:

一. (9:11-13) 論以利亞先來的事

二. (9:14-18) 問眾人聚集辯論的事

三. (9:19-20) 耶穌感歎世人不信

四. (9:21-22) 耶穌詢問病情

五. (9:23-24) 耶穌堅立病人父親的信心

六. (9:25-27) 耶穌趕鬼,使病人死而復活

七. (9:28-29) 耶穌教導門徒趕鬼的能力來源。

第 一小段,下山途中門徒主動詢問以利亞為何必須先來到?門徒是引《瑪拉基書》(瑪4:5)來問耶穌,因為在山上他們看見以利亞了,在門徒看來,耶穌:這位彌 賽亞,還比以利亞先來了,因而對文士的解經起了疑惑,耶穌澄清了兩件事:首先以利亞的臨到,已在施洗約翰身上顯明,施洗約翰在世宣講回轉歸向神的職事,證 明他就是以利亞,並且他已遭棄絕和殺害,「正如經上所指著他的話」,即指以利亞所遭遇的逼迫說的(王上19:1-3)。亞哈和耶洗別就等同希律和希羅底。 其次,人子耶穌所將遭遇的,和他的先驅者毫無異致,耶穌也引用舊約經文關於人子,經文是如何記載?耶穌隨即引用一個受難經文,可能是套用(賽53:3)的 意思。

第二小段,他們來到眾門徒那裡,有文士和門徒辯論,論述點由病人的父親口述,文士和門徒都不能把鬼趕出去。在這關鍵時刻耶穌不期而 至,眾人因而稀奇,他們寄望耶穌來解決這個難題。文士的辯論可想而知,他們否認門徒有趕鬼的權柄。門徒雖曾經由主賜給他們權柄制伏污鬼(6:7),也確實 趕出許多鬼,但現在面臨這一頑固的鬼,他們的能力顯得不足。這個啞巴靈所表現出來的動作,異於其他經文出現的,正如《馬太福音》(太17:5)「害癲癇的 病」的外徵。文士來和門徒辯論,顯出他們是一班滿口批評,滿心敵意的虛偽者,只有批評別人的失敗,自己卻一個指頭也不動。面對這一個局面,第三段由耶穌表 達他的悲歎。

第三小段,無論是文士、病人的父親,乃至門徒,耶穌深感他們的信心是何等低落。他已在世傳道三年了,門徒也看了這麼久,仍無學 得信心來對付污靈。門徒尚且如此,在這世代還有誰深知主的心?人的愚頑和沒有信心,在每一世代竟沒甚兩樣。主只有持續忍耐等候,也只有無限的憐憫,把病人 帶到他面前。那靈一見到耶穌,仍然顯出它的頑固,故意傷害病人,以敵擋耶穌。馬可獨有記載污靈的反抗是如此強烈,正與耶穌山上得榮成對比。撒但不甘心伏在 神國君王的權下,在耶穌尚未真正得著天上權柄、國度,它仍要作怪。

第四小段,耶穌竟然任由孩子受苦而花上一些時間和孩子父親談話。耶穌詢問 孩子發病多久了,無非是要試驗這位父親的信心。他回答耶穌的問題後,竟也主動求耶穌憐憫,然而他的話說:“你若能夠,求你幫助我們,施憐憫在我們身上”。 從來沒有一位來到耶穌面前的人,以這樣的口吻對耶穌說“你若有足夠能力”。經文都不提這位父親是什麽身份,也無法判別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經文故意省略 背景,就有他的目的。山下這次的醫治,是一決定性的行動,馬可記完這事以後,只再記醫治瞎子巴底買,其方式同《馬太福音》一樣。在面對上耶京受難之先,惡 者以死亡阻攔耶穌的職事,是本段落的目的。要對付這樣的挑戰,惟有信心,再加上禱告。無論是什麽身份,都要先建立自己的信心,信心是透過主的憐憫而得著的 (來4:15-16),人的軟弱被重新興立,不是單靠自己所能達成。

第五小段,耶穌以猶太式教導,用那父親的話反用回答他的懷疑。“你若有 能力,這樣的事對於有信心的人,萬事都是能夠得”。(23節另譯)。有信心的人,原希臘文是指持續保有信心的人。耶穌的回答,我的能力不是問題所在,關鍵 點是你對神的信心能否持續堅守,不看眼前孩子的狀況,也不在乎他人的權柄能否得勝污靈的侵害,只要確信神的大能,雖死亦能復活,你能夠這樣,就能夠面對任 何事情。孩子的父親接受了主的詢問,立即回應說:“我堅信這事!求你幫助我的不信”(24節另譯)。他對神的認知使他相信神的大能,但是現實的不足,每次 傷害的產生,使人軟弱如同沒有信心的。他深知自己的不足,祈求主尚且持續地幫助他的軟弱。耶穌要他能夠堅守住這信心,他祈求主能夠不住地幫助他建立信心。 面對如死亡般的苦難,不是在爭誰的權柄能力大,而是神的信實能否被顯證出來,苦難者的信心是在於對神信實的話的實踐中被成全。

第六段,眾人 好奇要一睹結局,耶穌斥責污靈,稱它為“耳聾不能說話的靈”。此靈在此又一次大大地抽瘋才不情願地出去,在本落段中,它三次(18,20,26節)被描寫 形容如今日稱為癲癇症般,就和五章格拉森的污靈同樣占有人的心靈和身體,阻止人來到神前領受那聖別的道,現在這靈表現結果,使這人好像成為死人,阻攔耶穌 的見證,但是正如讓耶穌再一次證明他並不畏死亡,且將得勝死亡,(27節)中文譯為“扶”和“站”兩字,在耶穌復活後,使徒的證詞中指復活的意思。(26 節)“死亡”出現兩次,現在復活也出現兩次,證明耶穌在山上得榮的預言,在山上這孩子身上已先應驗,死而復活的事是透過神信實的話,由堅信者表現完成了。

第 七段,門徒再次主動詢問耶穌,正如第一小段耶穌對以利亞的指示,這一小段正好首尾銜接,耶穌仍以門徒為主,再次暗暗的教導他們明白復活之道。趕這鬼就是等 同得勝死亡,“這一類的”就是“不信的世代”,(族類和世代在原文是同一個字)。惟有以信心和禱告才能得勝。禱告的意義,在此就表明它是學習信心的最佳途 徑,(可11:22-26)耶穌就將信心和禱告劃上等號。禱告是人在神前以神的應許向神表達感謝,稱頌以及祈求,禱告得蒙垂聽,是人相信神說出來的信實之 言,必再次掌控一切以成就神的美意,使神榮光顯現。禱告也表明祈求者願意服在神在時機、方式、內容等等方面有比人更美好的安排。山上的變貌得榮,事實上是 耶穌禱告的結果(路9:28-29),因此山下的得勝逐鬼,也是因為有山上的禱告。

在 以利亞和以利沙兩位先知身上都經歷過死而復活的事《列王記上、下》(王上17:17-24,王下4:18-31),以利亞使外邦寡母之子復活,以利沙使以 色列書念婦之子復活,神同樣恩待外邦和以色列,在本段落中耶穌再次證顯他是像以利亞、以利沙般的先知,是神國裡的預先傳告者,將接納一切相信者進入神國。

5.3. 第二次預言受難,教導門徒和睦之道(9:30-9:50) 迦百農

Mar 9:30    他們離開那地方、經過加利利.耶穌不願意人知道。

Mar 9:31    於是教訓門徒、說、人子將要被交在人手裡、他們要殺害他.被殺以後、過三天他要復活。

Mar 9:32    門徒卻不明白這話、又不敢問他。

Mar 9:33    他們來到迦百農.耶穌在屋裡問門徒說、你們在路上議論的是甚麼。

Mar 9:34    門徒不作聲、因為他們在路上彼此爭論誰為大。

Mar 9:35    耶穌坐下、叫十二個門徒來、說、若有人願意作首先的、他必作眾人末後的、作眾人的用人。

Mar 9:36    於是領過一個小孩子來、叫他站在門徒中間.又抱起他來、對他們說、

Mar 9:37    凡為我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凡接待我的、不是接待我、乃是接待那差我來的。

Mar 9:38    約翰對耶穌說、夫子、我們看見一個人、奉你的名趕鬼、我們就禁止他、因為他不跟從我們。

Mar 9:39    耶穌說、不要禁止他.因為沒有人奉我名行異能、反倒輕易毀謗我。

Mar 9:40    不敵擋我們的、就是幫助我們的。

Mar 9:41    凡因你們是屬基督、給你們一杯水喝的、我實在告訴你們、他不能不得賞賜。

Mar 9:42    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扔在海裡。

Mar 9:43    倘若你一隻手叫你跌倒、就把他砍下來.

Mar 9:44    你缺了肢體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手落到地獄、入那不滅的火裡去。

Mar 9:45    倘若你一隻腳叫你跌倒、就把他砍下來.

Mar 9:46    你瘸腿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腳被丟在地獄裡。

Mar 9:47    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去掉他.你只有一隻眼進入 神的國、強如有兩隻眼被丟在地獄裡。

Mar 9:48    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

Mar 9:49    因為必用火當鹽醃各人。〔有古卷在此有凡祭物必用鹽醃〕

Mar 9:50    鹽本是好的、若失了味、可用甚麼叫他再鹹呢。你們裡頭應當有鹽、彼此和睦。

 

 

作者已在第一段落向我們解釋,認識耶穌為受膏者是開啓神的國關鍵,在第二段落山上變貌預告死而復活的耶穌是神的國建立的開始,接下來第三、四、五段落,作者要傳達進入神國者的資格。

第三段以門徒彼此爭大,如鹽失味被棄,惟有服事弱者,和睦相處者才配入神國。第四段以神原先創造心意,用孩童般的心去承接的,才配入神的國。第五段仍對今世貪戀,無法撇下的,是無法進入神的國。這三大段落,都與基督的苦難相連結,再次解釋告難的定義。

作 者續記載耶穌的行程,由該撒利亞腓利比外邦境界重回到加利利,耶穌持續隱藏他的行蹤,其原因中文和合本未能譯出,(31節)“於是”原文希臘文是“因 為”。經文事實上自己已經解釋耶穌為何不讓人知道,就是因為他持續教導門徒這位人子有關受難和復活,這樣的啓示由(9節)耶穌的吩咐已說明。這與今日我們 有何關係?一方面經文要告訴我們,在加利利的工作已屆結束,當前最重要的事,是教導門徒明白死而復活的職事。在耶穌成就這事的時候,他們不至於跌倒。另一 方面經文也在提醒讀者,對于死而復活的職事,信徒常常聽訓,但實際遇到苦難考驗,身體軟弱纏身,能否學得教訓,憑信堅持復活大能必能克服眼前難關?當最以 為容易的考驗來到,彼此爭論誰為大的事,今日信徒自認不會陷入這個難題,事實告訴我們,人內在的私欲是隱藏的,人的驕傲常是自我隱藏,當最高的啓示帶來最 高的屬靈權柄,就會在人的心上產生驕傲。因此神就需要用厲害的手段來使我們卑微下來。在本段落中耶穌的教導何其難解,以自殘來面對內心的私慾,雖是暗喻式 手法,卻讓我們驚心膽跳,因為「謙卑是天使的裝飾,驕傲則是鬼魔的醜形」(清教徒William Jenkyn名言)。死而復活的職事,是以大事小,是捨 己當得權益,這是每一個尚未深刻體會聖靈在人裡面深層工作結果者,所不能明白和實踐的。

基督與門徒續往耶穌撒冷之道路行走,門徒在路中爭 大,基督主動詢問他們,他們自愧不敢作聲。主教導死而復活之事,他們不明白卻不敢問,是因他們內在以為耶穌要得地上國將近了,他們要的是結果,過程不重 要。但耶穌因他們的問題,不得不坐下再次教導門徒。基督藉由小孩子點醒他們,約翰卻轉移話題,批評有人妄自奉耶穌的名趕鬼,他吩咐他們接納之道仍是關鍵, 繼續指出對軟弱者的扶助才是王道。

(35-37節)耶穌用兩種人來表達在神國家中為首者,當表現出來的行為,一種是眾人的執事。“執事”這 詞指服役于事而非服役于人,在希臘神廟中指廟中供職非單是普通工役之用。譯為“用人”、“僕人”常造成人誤解耶穌之意,有錯誤引伸為要在教會為大的,就要 從最卑微的事上做起,因此教會牧者竟然被要求去打掃會堂,佈置會堂等等瑣事。事實上這詞是指在服事神上的工作要專職、專心,反面而言是對映法利賽文士,只 做表面工夫,卻要他人對他言聽計從,尊重他的權柄。

另一種是接待小孩的。“接待”這詞有歡迎、款待、期待之意。耶穌之意是要門徒對教會中軟 弱、無知的肢體不可輕看,反要積極去扶助、幫忙他健壯、長大成熟,而非壓制他們,看輕他們。用“首先”和“末後”兩詞對比,在耶穌另一教導上:在前的將要 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可10:31),也同樣出現。都是談到有關賞賜的事,既然已全心投入跟隨的腳步,耶穌勸勉門徒更當明白他們夫子如何成就他的職分, 學習同樣模式,才最終得到神珍貴的賞賜,這也是保羅在(林前3:10-15)神工人建造的原則。

(38-41節)約翰對耶穌的教訓,所回應 出來的卻是以他人的行為不合自己所想的而責怪之。他不是用夫子所教來自省,反是用他人不如自己來回答耶穌的要求。耶穌先回答他所指出的問題,約翰用了兩次 “跟從我們”, 耶穌第一句話則用了兩個“我”,門徒因耶穌曾賜給他的權柄去趕鬼(3:15; 6:7),就以為除了他們之外,其他工人不算是神的工人。 門徒對別人的態度,反應出他們狹隘的思想,排斥非屬他們的其他服事者。耶穌反而深知人性,一個人能在主的名裡行出異能,證明他不是仇視耶穌,他就不會輕易 譭謗耶穌。“不是反對我們的,就是贊同我們”(40節另譯),在神國戰場上是要結交戰友,而非另豎立敵人。因一杯水之助就可得到報償,神對贊同祂所命定的 使命者,從舊約就是一再重複這觀點。亞伯蘭搶救他侄子羅得時,幫助他的幔利和以實各和亞乃都得應得之分。甚至亞述和巴比倫滅了以色列國和猶大國,神也視他 們為神的工具。波斯王古列攻滅巴比倫,猶太人蒙赦得而還鄉,對古列感恩戴德之極,視如神派來的救星(參閲:賽45:1-5; 48:12-16)。

(41-50節)作者用了七個假設子句,七個假設語氣動詞,構成耶穌第二段教導。耶穌雖然約翰的回答而打插了他的教導,但文脈卻仍按主題在走。

(41節)以一個“若”(和合本譯為“凡”)假設條件子句,帶兩個假設語氣動詞“給…喝”、一定不“失去”(和合本譯為“不能不得”),反襯這事是必成事實,神紀念人的任何為了耶穌所作的功德,祂對這麽微小的事奉都珍惜。

(42 節)以二個“若”(和合本譯為“凡”、“倒”)假設條件子句,帶一個假設詞氣動詞“絆倒”,和一個直說語氣“拴”所構成,顯出這事的嚴重性。這些相信者的 小子中的一位“(另譯)”,“小子”可指(38-40節)中未能跟隨門徒的,卻被門徒攔阻而成絆倒的。也指(36-37節)那信心微弱的小孩。故泛指一切 卑微信徒,為首的工人,有責任捨己也要救拔他們。

(43-48節)都以相同格式藉由三件肢體的自殘,以搶救生命,來表達它的急迫性。“地 獄”是原文希伯來文“欣嫩子谷”的不正確音譯。這峽谷人曾在那裡使兒女經文獻給摩洛神明(耶7:31),約西亞改革時,下令拆毀邱壇(王下23:10), 改作焚燒垃圾之處。如此一來,這地就真是「火不滅,蟲不死」,儼如“永遠刑罰”的景象。手、腳、眼這三樣都代表人的能力,當人的自我私慾如荊棘將自己夾死 了,只能砍除這種天然能力,透過復活大能才能再次救拔出來。耶穌的教導到此已清楚表明神國得尊榮之路,一方面是對神其他兒女彼此相愛和相容的義務中顯出 來,一方面是對自己經由苦難、克己來煉凈,正是待人以愛,律己以嚴模式完成神國軍隊訓練。火和鹽原是與人有益,但為人內在荊棘的根除,則只能在今生被醃, 和合本有古卷加上“凡祭物必用鹽醃”是引用(利2:13)。在苦難逼迫的日子,門徒將來的際遇一如聖殿的祭物,泡浸在苦難逼迫的火堆裡,輾轉的被熬煉(參 閲:彼前1:7; 4:12)

(50節)作者引用耶穌的比喻做這段教導的總結,以色列的鹽是岩鹽,由於有雜質和化學變化,使用後外層通常都 失了味。鹽在當代是極重要的防腐劑以及調味品。東方民族常用鹽來確立契約,鹽就代表忠誠及堅貞的象徵。因此耶穌引用鹽的性質和功能兩項,說出兩種門徒當謹 慎而行的行為。要常保鹽味也當彼此調和。保羅就說:你們的話要時常在恩典中用鹽調和。(西4:6)。在神國的治理原則,是以達到彼此和解,和睦相處的律法 目標,這是承受律法的猶太人歷代以來未能達到的目標,現在神國的建立就是要使律法頒佈的目的達成,使神透過律法的教導,讓神的義和神的聖潔光顯。

 

增註1)變貌山的啟示,獨尊這位耶穌的意義:

綜合對觀福音的記載,神直接干預耶穌一生事績,在三件事上:出生,受洗、變貌(死而復活)。 三次都有使者直接說出神的啟示,這証明在三件事上是有相同意義,同樣在述說同一主題:神要藉由這位新亞當,以全新的方式創造出新的子民,新人類,是按神的形像、樣式來彰顯神自己。

變貌山的啟示,比較彼得自己的說明(彼後一12~18),在用詞上比對,可以更清楚山上所要啟示的意義。馬可的記載(雷同於馬太、路加)將變貌山與耶穌自己啟示的話”這裡站著的人當中,有人沒有嘗過死亡之前,他們可以看見神的國在能力中來臨”,相連一起,亦即山上的啟示和耶穌說”神國在能力中來臨”,是同一意涵。彼後一16”我們使你們知道我們主基督耶穌的能力和臨到之事”,彼得用”能力”(GB1411)和”臨場” (GB3952)來表示山上變貌,而馬可用”能力”(GB1411)和”來臨” (GB2064),只是將”臨場”的名詞改用”來臨”的動詞。因此”神的國”和”我們主基督耶穌”這兩個主詞的含意就明顯了。當基督耶穌按照律法和先知(摩西和以利亞)所預言成就神國的建立,以死而復活的方式建立,就是神國的臨到,正是彼得所說:”那個通路進入我們的主,即基督耶穌救主的永世之國”(彼得1:11)。

摩根(Campbell Morgan)說:山上變貌不是神性的流露,而是無罪和完美的人性所顯出的榮耀,並認為主在那時候正有不經過死而回到天上的資格(因死是罪的結果,而他是無罪的),但「他卻第二次以背向天,轉回地上,這是為了他要以完全人的身分,來經歷人類死亡的奧秘」(引自聖經新譯)。然而聖經給我們的說明卻不是這樣,彼得說在那山上耶穌是從父神得尊貴和榮耀,而非他自顯榮耀,且路加說摩西和以利亞同耶穌談論耶穌去世的事,就是他在耶穌撒冷將要成的事。因此學者是以三一神觀在看變貌山,而非以神真正的啟示來認識經文,沒有不經死而回天上的路,這是律法和先知所明確的預言,耶穌從未以背向天轉回地上,他反而渴望向著天回到天上,客西馬尼的禱告,耶穌就是如此祈求著。因此,死而復活的路是難行的,也是必然的,這正是經文所強調雲中之聲來臨:這一位是我的兒子,就是蒙愛的,你們要聽從他。也是經文所記:不再有任何一位他們看見,除了只有這耶穌同他們在一起” 獨尊這位耶穌,因他是神國建立的第一人,也成為神國進入的唯一通道,建立神國進入的準則:死而復活的行事準則。

先知和律法的成就方式,就是耶穌對門徒教導的方式:跟從我,就當捨棄自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因耶穌自己就是以這個方式來成全律法和先知,門徒也當經歷同樣方式。獨尊耶穌就是獨尊唯一的通路,除此之外別無他路,作主門徒就是來學習主走過的方式,而非自創另一條通路,繞過苦難、死亡之路,成為進神國的捷徑,那不是真信徒,只不過是偷溜進來的假門徒。

下山時耶穌囑咐當人子還未從死裡復活,不要將所看見的告訴人,這一通路尚未成就,奧秘就當繼續成為隱藏的。希伯來書十19~22指明,現在到神面前的通路已完備了,耶穌已用他的身體開創這條又新又活的路,山上的啟示已清楚了,這也當成為我們宣傳的福音內容。

捨己的路就是死而復活的路,八章耶穌首次啟示自己的死而復活,就連接對門徒教導,要捨己跟從。九章山上變貌後,經文又第二次記載耶穌預言受難復活,也接連對門徒教導肢體自殘以進神國的捨己之意。十章又再記第三次預言受難復活,同樣接續對門徒教導為首必為僕的捨己之路。作者三次同樣筆法,將第五大段的內容串聯起來,讀者當更容易明白他的用意。

 

增註2) 9:48~49經文背景查考

48節是引自以賽亞66:24上半句,49節則套用利未記2:13的文意。作者將兩個完全不同的背景:以賽亞66章是雅威神最後審判的場景,利未記2章是獻素祭時祭物事先處理的要求,將它們並題且以49節作為48節的解釋,是一種方式,另一種解釋則將49節與48節分離,而與50節結合整段最後結論。此兩種解釋各有所本,前者強調審判所帶出了絕對性,對作惡者有永久刑罰之意,後者強調對門徒的煉淨效果。49節的用詞”火”是與48節地獄之火相連,”用鹽醃”則與50節三個鹽的句子相連,就文脈而言,49節正是將48節和50節的文意串起,因此以上兩種解釋應合併為一齊,正如42節是指使他人跌倒的刑罰,43~47節是使自己跌倒的防備,這兩種跌倒是一體兩面,事實的內涵都指向捨己的必要性。

神是嚴厲的再度來看,對於已是蒙召得恩者,神對他們的期望和要求是按律法原則對待,若果已蒙神垂憐從罪中贖回歸基督者,是神的奴僕。對於奴僕所要求的是盡忠職守,當他失職而背叛時,地獄的刑罰正如以賽亞66章所啟示是對”違背我的人”(賽66:24)而論的。“違背”希伯來文是指背叛統治者,它的用法和”悖逆”(賽1:2)是同義詞,因此48節是對失職的門徒說的,而非對不信者。同樣49節也是針對門徒而非不信者,刑罰的另一面意義是教育和磨難,神所喜悅的祭物是經過查驗無瑕的,因此利2:11~13節所要求於素祭的,首先是無酵的,其次它不是初熟供物,初熟供物有另外的使用限制,第三項要用鹽調和,鹽是約的意思。這三項的用意在耶穌的教導中除了初熟果未提其他兩項”酵”和”鹽”常被引為教導中的比喻法。在這此未強調”無酵”,因在八章已提及,而是強調”鹽”的作用,49節就是鹽的第一種功能”醃製”,50節則是鹽的調和功能,這兩種功能就是門徒的要求,是透過如火中煉淨般的醃製過程,使門徒能成為神所喜悅可作為馨香祭物。鹽能成為約的鹽,就代表它是成為對神對人能永保效用的,因此馬可作者以此表達門徒對神對人應有的果效,正如在跌人和跌己的兩方面警戒一般。

對觀福音都提到鹽的比喻,約翰福音未記鹽的教導,反以光為主題在七件比喻上(約1、3、5、8、9、11、12章)作為教導。光和鹽都有相同模式在其發揮功效上,就是燃燒自己,犧牲自己以助人,這就是捨己的路也是死而復活的路,正如火焰及身是痛苦的,醃製自己也是難過的,但卻可以叫身服我(林前九 25~27),火和鹽的意義就在此了。

 

5.4. 在猶大境內教導接納:夫妻和小孩(10:1-16) 猶大境約但河外

Mar 10:1    耶穌從那裡起身、來到猶太的境界、並約但河外。眾人又聚集到他那裡、他又照常教訓他們。

Mar 10:2    有法利賽人來問他說、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試探他。

Mar 10:3    耶穌回答說、摩西吩咐你們的是甚麼。

Mar 10:4    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

Mar 10:5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

Mar 10:6    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 神造人是造男造女。

Mar 10:7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Mar 10:8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Mar 10:9    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Mar 10:10   到了屋裡、門徒就問他這事。

Mar 10:11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

Mar 10:12   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Mar 10:13   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要耶穌摸他們、門徒便責備那些人。

Mar 10:14   耶穌看見就惱怒、對門徒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 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

Mar 10:15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要承受 神國的、若不像小孩子、斷不能進去。

Mar 10:16   於是抱著小孩子、給他們按手、為他們祝福。

 

 

耶 穌的腳步踏到猶太境界,就在約但河外,正是先前施洗約翰工作的地點(約一1:28; 3:26)。本段落可分為三段,一是法利賽人質問耶穌休妻的誡命,二 是耶穌進屋內對門徒教導休妻的真意,三是耶穌藉以小孩的單純教導門徒。主題都放在如何看待神律法教導本意。這約但河外尚是希律王的管轄境內,希律的行為不 端,施洗約翰諫責希律休妻另娶而被殺之事(可6章)才不久之前,所以法利賽人故意以休妻條例來試探,為要讓耶穌陷入施洗約翰的苦難中。耶穌引用創世記經文 來解釋婚姻的真意,但耶穌只在屋內對門徒教導休妻是犯姦淫罪,並未公開講給法利賽人聽。耶穌雖知自己的苦難已近,但是他要應驗聖經預言,就不能在猶太境外 被阻,這是撒但計謀,在神國爭戰中,以智慧面對抗戰是必須的。在同時,有人帶小孩來見耶穌求他祝福,門徒的阻攔動作造成耶穌惱怒,門徒尚未從耶穌對休妻的 教導中領悟,惟有重回亞當未犯罪前的純一如小孩般,對神的話就不能了解。摩西律法容許休妻,是人因犯罪以致心硬,休妻也非要人落入淫罪,反是成為警戒教導 的目的。因此重回伊甸,不以心硬而以單純、信靠順從父母之心來面對神的誡命,才能承受、進入神國。

休妻的案件被題出來探討,一方面猶太人和 羅馬人對這事的法律規定不同。另一方面猶太人內部解釋神的法律也分成兩派。這對今世的信徒也是重要的信息,如何面對今世法律與神的誡命相違抗時,信徒應當 持守何種態度。羅馬法和現世法律(中國、台灣、香港,華人社會的法律)對婚姻規定都一樣,允許男子或女子主動提離婚。猶太律法則只提到允許男方主動提離 婚。在當代猶太人中解釋此條例也分兩種。屬煞買(Shammai)派的看法,嚴謹而不合實情,惟有不貞才可休妻;但屬希爾(Hillel:保羅的老師)派 的看法,採放任、流行的看法,任何小事都可成為休妻理由。

耶穌對此事回答,分三段式回應,首先指出摩西在《申命記》(申14:1-4)的制 定,是出於人心剛硬,沒有像神那樣的心胸來寬容妻子的犯錯,沒有神的堅愛來持守婚約。申命記的誡命是事實的描寫,而非條件許可,目的是警戒離婚所造成的罪 過嚴重性,將使人和神所賜產業之地都陷在罪中。律法並非要人休妻,而人以為律法允許休妻。其次,他從摩西進一步說到神原先創造對婚姻的理想觀念。《創世 記》(創1-2章)兩段創世記記錄,是證顯神所創造的一切異乎尋常得好而且美,創造最後的一事件是男女被造結合成一體,這成為創造的最高峰,亞當不再是獨 居不好,夏娃被造成為他的幫助者,二人同負一軛(和合本譯為“配合”),在伊甸園中管理萬物,完成神造人的目的。因此人不可分開,分開就表示破壞神創造的 原意,耶穌引用創造的經文來為婚姻的意義作解釋,表明人不可因自己私慾尋找神的話為自己辯護,對神已啓示的話注解,當按正意分解。人要休妻的內在因由未解 決,光談律法的規定是本末倒置,最後一次門徒入屋問耶穌,他們不能確定耶穌對法利賽人的回答,休妻的意義何在。耶穌再次確定離婚的結果,男女再嫁娶,都犯 了姦淫,廢了婚約,不論是羅馬律或猶太律,正確明白而遵行神的心意,才是正道。只求男、女的權益,是落入撒但的詭計里。(神立約永不廢棄,神所配合,人所 立的婚約,豈可隨意廢棄!)

(11-12節)耶穌針對男方和女方主動求離開,不是在說兩性平等,反是定罪雙方。若只是分離未再娶嫁那是破壞 婚約,尚未玷污自己身體,各自保守自己這是保羅對離婚的再解釋(參閲:林前7:10-15),但是離婚再嫁娶就成姦淫者,是干犯十誡的第七條,這才是(申 24:1-4)原意。雖是如此,門徒對神律法的認識仍是不足,(13-16節)小孩子來到主前,成為耶穌教導門徒最好例證。門徒排斥小孩,正顯露他們內在 驕傲,容不下比他們不如的,視如無物,這心態正是法利賽人的心態,因此他們不能明白神律法的意義,只能從字面來認識、解釋、和遵守外表規矩。(這也是今世 多人對神律法膚淺看法)耶穌連續兩次指出神的國的定義和界限,“神的國就是這樣的人”,“若不接受神的國像小孩子,決不能進入它裡面。”第一句話意指神的 國就是心存單一、信靠、自卑的對神話語渴慕,如這些小孩要來到主前得主摸他們,與他們親近,得主的聖別和賜福。有這樣心態的人就是神國裡的人,對於神的律 例典章就能進入真認識。第二句話即神國排拒那心裡剛硬的人,對神的誡命曲解,以己意取代神律法,不願意接受耶穌對律法的真解。

對於這段經文 常被人誤解為耶穌要人像小孩,只要單純接受救恩即可,不要人的豐功偉業,不必計較有無遵守神律法。但事實上本段話題是跟著論婚姻而來,是為了達到敘述上類 別的一致。救恩確是非靠人的行為,但這非本段要論述的,且將此引申為不需遵守誡命就能進神的國,更是錯謬!作者的本意是要人像小孩子對神吩咐那樣單一純 真,如同重回伊旬未犯罪的心,將神所安排的視為美善,樂意遵行,“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他們自己不以為恥”,對罪無認識,就是律法頒佈的最終目的,使罪不再轄 制人的身體。

5.5. 財主求永生(10:17-31) 上耶路撒冷途中

Mar 10:17   耶穌出來行路的時候、有一個人跑來、跪在他面前問他說、良善的夫子、我當作甚麼事、纔可以承受永生。

Mar 10:18   耶穌對他說、你為甚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 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

Mar 10:19   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

Mar 10:20   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

Mar 10:21   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

Mar 10:22   他聽見這話、臉上就變了色、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

Mar 10:23   耶穌周圍一看、對門徒說、有錢財的人進 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Mar 10:24   門徒希奇他的話。耶穌又對他們說、小子、倚靠錢財的人進 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Mar 10:25   駱駝穿過鍼的眼、比財主進 神的國、還容易呢。

Mar 10:26   門徒就分外希奇、對他說、這樣誰能得救呢。

Mar 10:27   耶穌看著他們說、在人是不能、在 神卻不然.因為 神凡事都能。

Mar 10:28   彼得就對他說、看哪、我們已經撇下所有的跟從你了。

Mar 10:29   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母、兒女、田地。

Mar 10:30   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就是房屋、弟兄、姐妹、母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在來世必得永生。

Mar 10:31   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

 

 

妻 子、孩子在當代被視為無價值、無生產力、不值得投資、不值得看重,反而一般人以為財主、權貴才是神所看重,配入神國的族類。前後兩段經文恰成對比,神國所 要呼召的是一無所有的人,而非擁有許多財富、能力、權勢的人。門徒看重文士和財主,對於他們來詢問耶穌,與有榮焉,針對這些人的問題,再三回應,尋找答 案,反觀小孩子及瞎眼巴底買來求見耶穌,他們都一概排拒在外,作者故意用相同字詞“責備”,表現出門徒趨富欺貧的內在缺慊。作者也同樣在用詞上獨有的方式 表達耶穌教訓主題。上一段耶穌“惱怒”門徒,這是新約聖經唯一一次記載耶穌對門徒所做的生氣,另一次是耶穌帶著怒氣環視法利賽人(可3:1-6)。耶穌不 是凡事只表現他的愛、寬容,好像好好先生,事實上他不容忍人明知故犯的行為,門徒的作為視同法利賽人的虛假,這樣的虛偽正是耶穌所對抗的,他豈能容忍門徒 學像他的仇敵那般?聖經從未禁止人生氣,為義而怒本是應當,神的公義豈能踐踏,神的律法豈能貶低!容許法利賽人的虛假、無憐愛,和門徒逢迎權貴,排拒貧 弱,都是對神國的最大傷害。耶穌教訓門徒後用了一個意思甚強的字“他熱切地,接二連三地給他們祝福”。(16節另譯)在新約中只出現在本處。對門徒和小孩 子,耶穌用了這麼強烈對比的字,作者的意園,我們就更能明白他的用意。

在本段落中,作者也用了相似手法,來凸顯耶穌教導的主題。這位財主因 耶穌的要求變賣所有分給窮人,聽見後就“臉色一變”憂憂愁愁的走了。當耶穌針對此事對門徒說,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是何等的難,門徒同樣對耶穌的話“驚 訝”,作者同用“在這話上”而表現出“變臉”和“驚訝”。門徒的反應竟是和財主一樣,雖然門徒沒有很多產業,但是在今世的財富觀點上,門徒和財主是一樣 的。按著律法書所記載,遵守神的律法者(如這財主已守全耶穌對他說的誡命),神就在今世賜福他健康、兒女、財富、平安,這樣按字面意來認識神話語的,是法 利賽人和門徒都一樣。神在(利未記26章, 申命記28章)律法書上所記,遵命有福違命有禍的主題下,提到在今生的福分。但字面意的更深教導,並非如猶太 人以為財富的擁有即是遵守律法得福而來,他們將財富等同神的祝福,這樣的錯誤,已在約伯記中論及。耶穌所要提出的觀點,再次衝擊門徒舊有觀念,財富的定義 不再是以今生所擁有為唯一準則,且今生的財富無法換得來世的國度,門徒因而越發驚駭,誰才能決定進神國得救?耶穌的回答:不在乎人的能力,而在乎神的大 能,不是人憑其能力、財富來配得神國,而是以神國為重的人,在今世撇下所有,並伴同逼迫,而能考驗合格者。

神的國和遵守誡命是相連的,財主 求永生之道,是他認為自己在對消極的律法要求,已有一定程度的善行表現,他所求問的是耶穌能告訴他某種困難或特別能顯出他的完善的功課。耶穌從他跑來 “跪…問…”的表現上,知道他的熱忱和敬意,也由他能從小就遵守十誡的後六誡,就真心愛他,期望他對誡命的更高教導是為神為人付出一切,這才滿足這位良善 的神立下的誡命的目標。耶穌看出他真正需要是良善,是像神那樣的良善,善待他所造的萬有,若果財主看明這點,他就能撇下所有,與窮人分享他從神所得財富, 他就對誡命中有關神的事奉,完全明白。但是最終他的荊棘還是擠住他了,錢財的迷惑使人變臉,誡命的總綱是愛這一點,他無法突破。

(23-27 節)耶穌和門徒的對談中心,就是如何突破這個難關。按人的本性和私利之心,誰能突破荊棘限制,以致愛神愛人?財富既然不再是蒙神恩眷的標誌,人又有何能力 證顯自己配得入神國?耶穌答以“在神面前凡事是有能力的”。意指進入神國不是達不到的,只是要按神的方式。能達到神良善的標準,乃是神的幫助,就是透過基 督的拯救,聖靈的助力,方能遵行神良善的誡命,這是倚靠錢財的人所不能,也是任何要依靠肉體力量的人所不能。彼得因而體會耶穌的話,說他們已撇下所有的, 跟從主了。“所有”這詞即“凡事”,當人看清這場屬靈爭戰,不是憑肉體,也不是憑今世所有一切,而是單單信靠神,就當攻下所有的,連自己也擺上跟從到底, 這人才配進神的國,因為遵命守律的鑰匙他已得著。

耶穌舉七樣撇下的東西(房屋、弟兄、姐妹、父親、母親、兒女、田地)代表今世所擁有的產 業,為他和福音緣故而撇下,這里將耶穌和福音並列,相信而跟從基督,就是神的福音。耶穌同樣舉七項神的回報(房屋、弟兄、姐妹、母親、兒女、田地、伴同受 逼迫)在今生得著,這表示回報的七項不是只限於原先撇下的原物、人、地,而是將神國里的產業作回報的內容,因為在現今時期神國尚在爭戰中,受逼迫是每一位 得承受神國的人必須經歷的。并且神的報償在永世中的生命,正是財主所尋求的,這就是天上的財寶,財主未能以今生財富換得的。

作者最後以“在 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前”作教導結束,耶穌對門徒警戒在得賞賜這一路上,勿以蒙召在前為傲,勿以一時成功撇下而鬆懈,若不以信心之眼看見日後得百倍的 賞賜,沒有人能真正撇下跟隨。正如(9:35節)的教導,所要對付的正是門徒內在驕傲,此事是一路上門徒最難根除的荊棘。

“沒有一個良善 的,除了一位,就是神”(10:18另譯),這話的意思常為人所誤解,認為是在探討耶穌神性的含義。但「惟獨神是良善的」,是猶太人一向的觀念,耶穌不以 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腓2:6),不敢竊占神的榮耀,耶穌言中之意是指的律法才是良善的(羅7:12),人要得著神的生命就必須有神良善的本質。律法是訓 蒙的師傅,使人來到基督的信心上,以此為根基來建造良善的工作果效。故此,耶穌要財主撇下所有,就是要他以信心來學習這位夫子所走之路,所撇下妻、兒、 父、母相信神能看顧他們,正如彼得自己的證詞,惟有信心的路,才能持守住良善的律法。

5.6. 第三次預言受難,教導門徒為首之道(10:32-45) 上耶路撒冷途中

Mar 10:32   他們行路上耶路撒冷去.耶穌在前頭走、門徒就希奇、跟從的人也害怕.耶穌又叫過十二個門徒來、把自己將要遭遇的事、告訴他們說、

Mar 10:33   看哪、我們上耶路撒冷去、人子將要被交給祭司長和文士、他們要定他死罪、交給外邦人。

Mar 10:34   他們要戲弄他、吐唾沫在他臉上、鞭打他、殺害他.過了三天、他要復活。

Mar 10:35   西庇太的兒子雅各、約翰進前來、對耶穌說、夫子、我們無論求你甚麼、願你給我們作。

Mar 10:36   耶穌說、要我給你們作甚麼。

Mar 10:37   他們說、賜我們在你的榮耀裡、一個坐在你右邊、一個坐在你左邊。

Mar 10:38   耶穌說、你們不知道所求的是甚麼。我所喝的杯.你們能喝麼.我所受的洗、你們能受麼。

Mar 10:39   他們說、我們能。耶穌說、我所喝的杯、你們也要喝.我所受的洗、你們也要受.

Mar 10:40   只是坐在我的左右、不是我可以賜的.乃是為誰豫備的、就賜給誰。

Mar 10:41   那十個門徒聽見、就惱怒雅各、約翰。

Mar 10:42   耶穌叫他們來對他們說、你們知道、外邦人有尊為君王的、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

Mar 10:43   只是在你們中間、不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

Mar 10:44   在你們中間、誰願為首、就必作眾人的僕人。

Mar 10:45   因為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

 

 

本 段記載耶穌最后一次對門徒預告自己受難的事,所用的字詞是最詳細的。首先行路上耶京,耶穌在前頭走,這是違反常理的,一般隊伍行走都有先鋒人員在前引路, 其後才是主帥,最后是跟從者。現在耶穌自己走在最前頭,他的心何等迫切,要趕在逾越節期之先到耶京,門徒再次驚駭(同10:26用詞)並害怕,他們仍無法 理解耶穌要如何得國。耶穌再次帶到一旁告訴他將遭遇之事,這樣的啓示仍只是對十二門徒預示。這預言也清楚告知人子受難經過,兩種交付,一給祭司長和文士, 一給外邦人,同樣定死罪,且加上各樣羞辱,擊打,然后三天將必再復起。猶太祭司文士和外邦人合作對付猶太人,這已不是新事,門徒早已聽聞此類消息,但是他 們無法想像,這麼有能力的主,怎能遭遇相同處境。主再三的預告他十架的路,門徒因自私的想法,不斷排斥主的受難可能性。這樣的事同樣在今日信徒上看見,人 們進入教會是為得好處,卻拒絕為主受苦,以為福音帶來的是恩典、平安,若遇到考驗則懷疑、排斥、逃避,永遠像學不乖的小孩,用吵鬥來面對,長大成熟之路離 他們太遠了。

雅各、約翰在此時尚且上前求榮耀,他們不明白受難的意義,就產生許多爭權、私慾、思慮的問題。耶穌這次對他們爭權的教訓,直接 以自身的榜樣來教導,這是門徒朝夕相處看在眼裡,主的管理不是按外邦君主統治方式,而是按愛心服事,且付出代價取得治理權柄。他引用兩個詩歌術語:杯和受 洗,這兩個術語有正面的意義為福杯溢溢和潔凈歸神,也有反面意指受苦和體驗極大哀愁的說法(“杯”:參閲詩11:6,賽51:17;“洗”:參閲詩 42:7-11; 69:1-4; 124:4-5),但門徒無知,沉浸在另一思想模式中,無法領會耶穌言中之意。耶穌預告他們的未來,接受他們的承諾, 但只有天父才有權決定賞賜的榮位,因為父早已預備給當得的人。

其他門徒的反應,不甘居人之下,這也是今日教會的問題。耶穌召聚他們,重述先 前的教導(9:33-50),指出神國與地上國度基本差別。世界的人是以支配,管轄方式來治理,神國卻以服事和捨命方式來治理。並非神國無長幼、上下、尊 卑的次序,好像神國不講權柄、順服,這是誤解耶穌的話。耶穌此言是從猶太歷史中要求立王管理他們,像外邦國度有君王治理,先知苦勸不聽,只得選立君王(參 閲:撒上8章)日後以色列民嘗到先知的預言,為君王做牛做馬,兒女產業盡失,是因為他們沒有信心信靠神的隨時幫助,只求立一看得見的王,如偶像般的神明來 帶領他們。但是神國權柄的建立絕非如此,人子不是要受人服事他、高舉他如地上君王,從《馬可福音》起頭到(10:52),就是敘述人子的服事,其餘部分則 講論他的代價付出。“作多人的贖價”是應驗(賽53:11-12)。“多人”這字表明廣大的人群將因他而得蒙恩澤,但絕非指一切的人。這字在(2:15) 有“好些”稅吏和罪人與耶穌坐席…這樣的人“多”,他們也跟隨耶穌。耶穌要贖的是自己知道的罪人,他們認罪,悔改并且跟從他,這樣的人是許多的。耶穌捨命 替代人的罪責,只有願意像利未樂意接納他、跟從他,才得著這贖命價,自以為義的,視如糞土,如文士法利賽人,基督的代贖與他們無分。太多人過度渲染耶穌這 句話,僅就文意而言,神國的管理仍以十字架為中心,得權柄的路就是捨己的路。

5.7. 耶利哥城外醫治瞎子(10:46-52) 出耶利哥城

Mar 10:46   到了耶利哥.耶穌同門徒並許多人出耶利哥的時候、有一個討飯的瞎子、是底買的兒子巴底買、坐在路旁。

Mar 10:47   他聽見是拿撒勒的耶穌、就喊著說、大衛的子孫耶穌阿、可憐我罷。

Mar 10:48   有許多人責備他、不許他作聲、他卻越發大聲喊著說、大衛的子孫哪、可憐我罷。

Mar 10:49   耶穌就站住、說、叫過他來.他們就叫那瞎子、對他說、放心、起來、他叫你喇。

Mar 10:50   瞎子就丟下衣服、跳起來、走到耶穌那裡。

Mar 10:51   耶穌說、要我為你作甚麼。瞎子說、拉波尼、我要能看見。〔拉波尼就是夫子〕

Mar 10:52   耶穌說、你去罷.你的信救了你了。瞎子立刻看見了、就在路上跟隨耶穌。

 

 

和 第肆大段結束時,以伯賽大醫治瞎子事件作總結比較,第伍大段的醫治眼瞎,有異曲同工之妙。兩次的醫治,經文描寫略有不同,伯賽大的瞎子是人帶來,耶穌在醫 治的過程較為詳細記載,以重復語詞為模式,最後瞎子回家,耶穌吩咐不要再進村子做見證。現在途經耶利哥城,特記瞎子名叫巴底賣,他主動呼求,以信心求告, 其進到耶穌面前的過程較為詳細,反而耶穌如何醫治只用一句話就成就,更加凸顯巴底賣本身的信心和認知自己的需求,最後瞎子在路上跟隨耶穌,成為一個活見 證,正符合耶穌到耶京的職事。

伯賽大的瞎子不再對加利利人見證,是要證顯他們只求好處而不願付代價跟從。巴底買在路上跟隨,是要到耶城作見 證,人們當用什么觀點來看這位來耶京的大君王。身體外顯的能力,使人看見事物的表像,惟有內在辨識力量才使人看見事實的真相。人看耶穌是那位風光進京的耶 穌,還是那位被釘在十字架的耶穌?正如耶穌對眾人論施洗約翰,人看他如風吹動的蘆葦,或是穿細軟衣服的人,還是看的先知(路加7:24-26)。當約翰在 獄中派門徒求問耶穌是否為彌賽亞,耶穌答以把所看見所聽見的事告訴約翰,就是瞎子看見……(路加7:18-23)。這位巴底買高呼耶穌為“大衛的子孫”, 這是彌賽亞的名號,是應驗(賽35:5),現在瞎子在呼求,連續兩次憐恤,當他知道耶穌要見他,他立即丟棄他的外袍,跳起來,這是何等興奮!耶穌對他說 “我要為你作什麽”這話在(36節)也對雅各、約翰說過,但得到的答覆全然有別。“你的信救了你”這話也在(5:34)對血漏婦人說過,得到的結果是一 樣。因此經文的對比,是要讓讀者再次確認,我們是那一種眼睛在看耶穌。是像許多人責備瞎子,不許他作聲的人,以為主不在乎這卑微的瞎子,還是像瞎子,卻心 知肚明這位主的憐恤心能救他。有時候我們太像這些“許多人”不敢將繁瑣小事提到主前,以為主不需為此幫助我們,然而信心的成長,就是由小而大的,內在的心 眼開啓,不是只有像保羅所見大光,才能開啓。

 

增註1)耶穌對於離婚的教導,有別於當時的法利賽人兩大派別的觀點,他的聖經依據為何,使耶穌能做出這些判定呢?

由瑪拉基二10~16先知的論述中,對猶太人的棄神趨偶像的指責,先知以兩件事為喻,作為猶太人背棄神的約的事証。 第一件是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二11),第二件是離棄幼年(所娶)的妻(二13~15)。先知由神的創造和與先祖立約(二10)這兩件事引申到對弟兄背約,再伸及對妻子背約。先知將神的創造、立約與人對弟兄、妻子背約作對比,對弟兄、妻子的背約,就是對神的背約,這些人就是到聖所獻供物,神也不收納,必要剪除他們。二15的原文直譯如下:他創造不單是一人,而靈的餘留者給他,這一位不住的尋找什麼?就是神的後裔。先知將創世記二18~25神為亞當造配偶的意義等同神創造一種約,男女的婚約,其目的作為神人之約的學習模式,人的婚約和神與列祖的立約,在先知眼中是同樣意義,因此人背棄婚約和人背棄神的約,都同是出於一樣的惡心。和合本譯為”詭詐”一詞在此段中出現五次,是先知指責的要點。這詞原指在約定上背叛,不守約,譯為”不忠”、“背約”更接近原意。先知的論點由原文直譯中,這位新婦是靈的餘留者,在聖經的使用意義上,指血親、後裔即”神的後裔”,這用法是與二11外邦神的女子相對應。婚約既是神配合,娶妻就是娶神所造的夏娃,就是立下約定,反之,休妻另娶的,就是等同迎娶外邦神的女子,就是偶像崇拜之罪。

耶穌的教導由來,即以瑪拉基先知的啟示為論點,律法中休妻條列,並非廢棄或更改創世紀中神立下的婚約。神的話本身並無自相矛盾或是今日人以為有前律被後律更動的情形。而這些律法的意義是人未按神教導的中心用意來明白,就會犯下等同法利賽人的錯誤解釋。申命記的律法條列也是教導,而非光是死板板的字面條規,耶穌在解釋神的律法,就是以經解經的最佳列証。

聖經對於人再娶嫁的限定,由馬太五32是一方有姦淫,另一方才可取消婚約。由羅七2~3是一方死亡,另一方才可另外婚嫁。因此聖經對於婚約何等看重,有一方先違約、背約,才可取消約定,但是經文並未允許雙方再另結新歡。聖經如此看重人的身體的聖別,除非夫妻一方死亡,才可再婚,這與現今世代的婚姻觀截然不同,也顯明信徒是與今世分別的,神要人的身心都是聖潔,這人才能在基督裡與神相合。

 

增註2)耶穌對於今世錢財的觀點,有別於文士和門徒,他的論點有何依據使進神的國的門檻這等的高?

耶穌對於親情正如對於錢財,都是以同一準則來對待,當他要求門徒棄離自己所擁有的親情、錢財,由十29~30七項就可得知,這七項就等同情感和財務,再由三31~35耶穌對親情的新定義:遵行我父旨意者,他已將這兩項世人最以為寶貴的,最有價值的提升到一個新的界限,以天父的意願為評判準則而非人的評判。人的自我意識會為自己的生命的保存和繁殖,而下決定去行動,但是耶穌要跟從者看到更深遠的目標,永恆的生命,而重新做評價。在今世以為可貴的,在永世中卻是無價值的。 因此錢財和親情不是不重要,不需要,而是當他們與永生的賞賜比較時,就顯得毫無輕重。耶穌要跟從者將他們的情感和價值觀重新思辨,錢財是現實的,卻肯將它放在神國裡,而非單為個人,這正是律法所教導和規範的,要時刻看到你的鄰舍的需要,對孤寡寄居者的幫助,也是耶穌對求問他的財主所吩咐的。財主的離去,正顯出他對律法的根本教導是背離的,他如文士法利賽人,只定晴注視誡命的字面意義,因此十誡的後六誡命他自認從小都遵守了。然而在耶穌提出誡命背後真實的意義,愛神愛人,財主只愛他自己和他所擁有的,在此連親情(父母)也成為個人的枷鎖。

當利未計十八5這樣說:你們要防衛看守我的眾律列和我的眾典章,持續實行它們的人,他必在其中活著,我雅威。這經文被引用在羅十 5、加三12,常被基督教傳統宗教誤解,以為律法只有要求而無應許,然而由路10: 28耶穌說:持續實行這(律法),亦將必活著。律法事實上已向我們應許永生,這是耶穌的觀點,耶穌來,是將這應許之路打開,成就律法應許。光靠律法,確實只有要求和應許目標,而這位耶穌是達成這要求和目標的管道。耶穌將實際可行的路教導門徒,就是重新評定親情和錢財,這是律法已告訴我們的,而耶穌再說出另外一個步驟:你還要來跟從我。這就是信心的路,是學習耶穌如何面對今世諸般難題,苦痛,逼迫,最後領取聖靈的幫助,這是耶穌最後對門徒教導的應許,面對苦難,得幫助是在乎聖靈,這已不是個人爭戰,個人取捨問題,而是屬靈的事,道德與信仰最大區別就在此。律法有一半的內容是道德原則,不過是屬神的,以公義和聖別為軸,另一半則是實際行為的指導,也就是宗教內容,將道德原則成為生活可行的行為。信仰(聖經實際上用的是信心,現代人則稱之為信仰)是將這兩個半結合成一體。信仰不只是道德原則,也不只是一個宗教行為,而是按照律法所告知我們的兩個原則:標準和實踐,能在今世被結合。英國的馬修阿諾德提出道德和宗教的差別是情感,宗教將情感投入道德原則,而成為實際行為。但是羅馬書七章保羅告訴我們,個人情感無法戰勝肢體的律法,投入再大再深的情感,仍無法使人去實踐公義和聖別的要求,保羅告訴我們只有聖靈,這就是耶穌生前最大應許。今日的宗教沒有聖靈,也不知道如何尋求聖靈,但是耶穌卻不斷啟示門徒,當信心和聖靈結合時,就是成就律法的道路,因此錢財、親情,不再是難題,進神國的門檻,在人不能,在神卻不然,耶穌已將神所能的路向我們開啟。

6. (可 Mar 11:1-14:11)耶穌在耶路撒冷,受難前的考驗和教導

6. 耶穌在耶路撒冷,受難前的考驗和教導(可 Mar11:1-14:11)

耶穌進耶京到他過逾越晚餐之先,這一大段落,作者以首尾相對稱方式來記載這段史實,首段進耶路撒冷,眾人以衣服和棕樹迎接這位君王,末段在伯大尼婦人以哪達香膏膏在耶穌頭上,代表耶穌預先登基之意。次段以夾敘法,記載用無花果樹代表以色列,因無花果實被咒枯乾。倒數第二段以耶京的聖殿將被拆毀,代表神審判以色列家,福音轉向萬民。中間則以七小段,三件事,記載耶穌在聖殿里的言論。第一次事是祭司長和文士對耶穌的教導權柄質疑,耶穌反問他們對施洗約翰的看法,並用兇園戶的比喻,喻指神必將審判現今掌權者。第二件事是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以納稅和復活的事質問他,之後有一文士問耶穌誡命的真意,三小段組合成對耶穌的考驗。第三件事則是耶穌在殿中對眾人教導基督的身份、防備文士的虛偽、奉獻的真意,三小段組合成耶穌對這些宗教領袖的評斷。整大段都與神國大君即將就位,對現今猶太領袖的審判因由一一列出,成為對未來神國僕人一個警戒,神國的建立不當再如這些領袖們的傲慢、不信,反當謹慎儆醒,忠心作成分派各人當作的工。

6.1. 耶穌騎驢進耶路撒冷(11:1-11) 第一次進京

Mar 11:1    耶穌和門徒將近耶路撒冷、到了伯法其和伯大尼、在橄欖山那裡.耶穌就打發兩個門徒、

Mar 11:2    對他們說、你們往對面村子裡去.一進去的時候、必看見一匹驢駒拴在那裡、是從來沒有人騎過的、可以解開牽來。

Mar 11:3    若有人對你們說、為甚麼作這事.你們就說、主要用他.那人必立時讓你們牽來。

Mar 11:4    他們去了、便看見一匹驢駒、拴在門外街道上、就把牠解開。

Mar 11:5    在那裡站著的人、有幾個說、你們解驢駒作甚麼。

Mar 11:6    門徒照著耶穌所說的回答、那些人就任憑他們牽去了。

Mar 11:7    他們把驢駒牽到耶穌那裡、把自己的衣服搭在上面、耶穌就騎上。

Mar 11:8    有許多人、把衣服鋪在路上、也有人把田間的樹枝砍下來、鋪在路上。

Mar 11:9    前行後隨的人、都喊著說、和散那.〔和散那原有求救的意思在此乃是稱頌之話〕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

Mar 11:10   那將要來的我祖大衛之國、是應當稱頌的.高高在上和散那。

Mar 11:11   耶穌進了耶路撒冷、入了聖殿、周圍看了各樣物件.天色已晚、就和十二個門徒出城往伯大尼去了。

 

 

基督耶京進城記,是先以先知預言開端,藉由耶穌打發兩門徒,預告載他的驢駒已預備好了,事情就照耶穌所說成就,再以應驗先知《撒迦利亞書》(亞9:9)方式 “謙和的”(原文希伯來文為“困苦的”)進城。最終人們迎接他,卻以迎接君王(參閲:《列王紀下》王下9:13)將衣服鋪地,以棕樹枝(約12:13,在 以色列它代表得勝的生命)歡迎,以他是奉神之名來登基得國的。

進耶京的角度:先知和君王,就成為他在耶京工作的職事:審判和救贖。正如先知 的命運是受排斥、逼迫、殺害,先知的話仍然不離神所託付他的使命,當代的以色列是神所失望和厭棄的,他們的偶像是今世的財富、名聲,神僕審判警戒之言發 出,在對無花果樹、聖殿等預言,就是對以色列民的預言,但神僕最終也以身殉職來救贖,不是只有警告,而是提供一條得救之路。

驢駒和看守驢駒者,都成為順服主的預象和表徵,他們代表應當順服神,被神使用的以色列民。驢駒的本性不是容易馴服,但因主而順服,以色列人也應當如此,然而事實上所表現出來的猶太人卻是只要今生財富,所期望的是今世之國,最終他們還是離棄他們原先擁立的耶穌。

“伯其法”意為未熟的無花果之家,“伯大尼”意為棗椰之家。兩種果樹都在本章出現(棗椰樹即棕樹),再加上橄欖山的橄欖樹,在舊約中都曾被眾先知所引喻為以色列的三種植物,在此出現,代表意義和聖殿被耶穌祭看同義,作者引此而帶出下段落,無花果被咒,聖殿被清理。

6.2. 無花果樹被咒,潔淨聖殿(11:12-26) 第二次進京

Mar 11:12   第二天、他們從伯大尼出來.耶穌餓了、

Mar 11:13   遠遠的看見一棵無花果樹、樹上有葉子、就往那裡去、或者在樹上可以找著甚麼.到了樹下、竟找不著甚麼、不過有葉子.因為不是收無花果的時候.

Mar 11:14   耶穌就對樹說、從今以後、永沒有人喫你的果子。他的門徒也聽見了。

Mar 11:15   他們來到耶路撒冷、耶穌進入聖殿、趕出殿裡作買賣的人、推倒兌換銀錢之人的桌子、和賣鴿子之人的凳子.

Mar 11:16   也不許人拿著器具從殿裡經過。

Mar 11:17   便教訓他們說、經上不是記著說、『我的殿必稱為萬國禱告的殿』麼.你們倒使他成為賊窩了。

Mar 11:18   祭司長和文士聽見這話就想法子要除滅耶穌.卻又怕他、因為眾人都希奇他的教訓。

Mar 11:19   每天晚上、耶穌出城去。

Mar 11:20   早晨、他們從那裡經過、看見無花果樹連根都枯乾了。

Mar 11:21   彼得想起耶穌的話來、就對他說、拉比、請看、你所咒詛的無花果樹、已經枯乾了。

Mar 11:22   耶穌回答說、你們當信服 神。

Mar 11:23   我實在告訴你們、無論何人對這座山說、你挪開此地投在海裡.他若心裡不疑惑、只信他所說的必成、就必給他成了。

Mar 11:24   所以我告訴你們、凡你們禱告祈求的、無論是甚麼、只要信是得著的、就必得著。

Mar 11:25   你們站著禱告的時候、若想起有人得罪你們、就當饒恕他、好叫你們在天上的父、也饒恕你們的過犯。

Mar 11:26   你們若不饒恕人、你們在天上的父、也不饒恕你們的過犯。〔有古卷無此節〕

 

 

第四次的夾敘法在本段無花果和聖殿,倆者意義是相似的。耶穌代表神義的要求,耶穌餓了即他有需要使用受造物,但受造物卻不能及時提供,滿足他的需求。無花果 樹只有葉沒有果,聖殿只有猶太人可安靜敬拜神,外邦人的院區卻充滿利益買賣,沒有分別,失去它應有被建成的使命,不再是吸引萬國歸向神的目的,它們都失去應有見證功能。

兩次記載耶穌都在黃昏時刻離城,他不願住在耶城內,正如經文故意使用“尋見”這字,在(2,4節)(和合本譯“看見”)可尋見驢駒備用,在(13節)(和合本譯“找著”兩次)卻無法尋見可滿足這位君王使用的果實。耶京原是大君的城,現在神國之君卻不願住在其中,即因這城如無花果,是已成被咒之城。

巴勒斯坦的無花果樹,在春天長新葉時。往往伴隨結出小初果,是不能成熟的小果,若未結這初果,明顯它將不結夏果。耶穌只見葉未尋得小初果,正如以色列人,滿了宗教敬拜的葉子,卻結不出公義的果子。主的預言,驗證這批宗教首領的命運。第一次入殿耶穌只巡看各物,第二次入殿他就發出義怒,引用(賽56:7, 耶7:11)兩段經文主題,是要回應當初所羅門建殿時的禱告(王上8:41-43)。聖殿是使人的禱告能達于神而建的,不只是為以色列民建的,更是為萬國建的,成為通達於神的管道。耶穌說“你們當擁有神的信”,這樣的禱告就必蒙神垂聽而成就所求。也當饒恕人,則我們的禱告必蒙神饒恕過犯。聖殿真正的功能,已在耶穌身上成全了,在他身上我們找到神的信心和饒恕他人的動力,使我們的禱告能達于天。

聖殿的目的在於彰顯神的信實和公義(透過人的悔改和祭物),現在卻成宗教頌領袖得利的場所,更可惡的是他們視外邦人如污穢,雖然外邦人有求告神之心而來聖殿求神饒恕,仍被視為不潔,正如彼得在哥尼流事件上所學得的功課,“神已經指示我,不可稱任何人俗或不潔”《使徒行傳》(徒10:28),只要是憑信來到神前的, 神不再視為不潔,但猶太人迄今仍無法明白這個真理。

耶穌對門徒的教導,透過信心、盼望(禱告)、愛心(饒恕),神必回應來祂面前的人。擁有神的信心,就是對神信實的話語的堅持,有了這樣的信心,就能把橫亙在我們面前的阻礙如大山,移除至海。大山代表猶太(他們被稱為山民),海代表外邦人,只有蒙恩的外象如有“無花果葉”,而無蒙恩的實體如沒有“無花果實”,不論是猶大和外邦,沒有聖別和公義,都如棄物,神國之君審判之言必成就。

6.3. 質疑耶穌權柄(11:27-12:12) 第三次進京

Mar 11:27   他們又來到耶路撒冷.耶穌在殿裡行走的時候、祭司長和文士並長老進前來、

Mar 11:28   問他說、你仗著甚麼權柄作這些事、給你這權柄的是誰呢。

Mar 11:29   耶穌對他們說、我要問你們一句話、你們回答我、我就告訴你們、我仗著甚麼權柄作這些事。

Mar 11:30   約翰的洗禮是從天上來的是從人間來的呢.你們可以回答我。

Mar 11:31   他們彼此商議說、我們若說從天上來、他必說、這樣、你們為甚麼不信他呢。

Mar 11:32   若說從人間來、卻又怕百姓.因為眾人真以約翰為先知。

Mar 11:33   於是回答耶穌說、我們不知道.耶穌說、我也不告訴你們、我仗著甚麼權柄作這些事。

Mar 12:1    耶穌就用比喻對他們說、有人栽了一個葡萄園、周圍圈上籬笆、挖了一個壓酒池蓋了一座樓、租給園戶、就往外國去了。

Mar 12:2    到了時候、打發一個僕人到園戶那裡、要從園戶收葡萄園的果子。

Mar 12:3    園戶拿住他、打了他、叫他空手回去。

Mar 12:4    再打發一個僕人到他們那裡.他們打傷他的頭、並且凌辱他。

Mar 12:5    又打發一個僕人去.他們就殺了他。後又打發好些僕人去.有被他們打的、有被他們殺的。

Mar 12:6    園主還有一位、是他的愛子.末後又打發他去、意思說、他們必尊敬我的兒子。

Mar 12:7    不料、那些園戶彼此說、這是承受產業的.來罷、我們殺他、產業就歸我們了。

Mar 12:8    於是拿住他、殺了他、把他丟在園外。

Mar 12:9    這樣、葡萄園的主人要怎樣辦呢.他要來除滅那些園戶、將葡萄園轉給別人。

Mar 12:10   經上寫著說、〔匠人所棄的石頭、已作了房角的頭塊石頭.

Mar 12:11   這是主所作的.在我們眼中看為希奇。〕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

Mar 12:12   他們看出這比喻是指著他們說的、就想要捉拿他、只是懼怕百姓.於是離開他走了。

 

 

(11:27-13:37)是馬可最長篇幅記載耶穌的教訓,沒有神蹟和奇事。都是在殿裡或對殿宇的談語。

整段分成兩部分(11:27-12:44)可區分為七小段在殿裡對宗教首頌的辯駁和審判,(13:1-37)在橄欖山上對著聖殿問門徒說預言和教導。教訓的主題由權柄的質疑到預言聖殿被毀,神已將恩典從猶太人身上轉向萬國,神國福音因猶太人的拒絕,聖靈將同工,將神的產業移轉到配得的人。

本段是(11:27-12:44)七小段的開始,七小段可分為如下所示:

一. (11:27-12:12) 神國福音要除滅凶惡園戶,轉給教會

二. (12:13-12:17) 神國福音不在乎地上政權,而在乎神的權能。

三. (12:18-12:27) 神國福音是透過復活而實現。

四. (12:28-12:34) 神國福音是以愛為中心,比祭物更美

五. (12:35-12:37) 神國福音是以基督為主

六. (12:38-12:40) 神國福音當防備自高和假冒

七. (12:41-12:44) 神國福音的回應是全部投入的奉獻

這是挑戰權柄的事,猶太人首領挑戰耶穌的權柄,相對的,耶穌的回答是神要收回他們的權柄。同樣納丁稅的事,也是人對地上或天上的權柄的順從和區別。復活的事,則是對神的權能的信心。誡命更是表彰天上政權的代表,基督與大衛的關係之認明,更關乎神國君主的地位。文士的好高位和假冒為善,是挑戰神國為首之道。 寡婦的兩個小錢,是對神國完全信服的代表。

作者也同樣以耶穌和聖殿七次的關係,表達聖殿的實質意義由耶穌應驗。七次聖殿與耶穌的關聯如下:

一. (11:27-12:12)神國之君首次入殿環視各物,正如(3:5; 3:34; 5:32; 9:8; 10:23),環視之詞表其有特別用意,期望得著所想要的。對聖殿的環視就表示他對聖殿的期望。

二. (12:13-12:17)神國之君潔凈聖殿,聖殿被誤用,正如神國之君被藐視,首領失去謀利機會,就要除滅他。

三. (12:18-12:27)神國之君在殿中被質問其教導權柄,被設陷阱試探,質疑復活的事。這樣的質疑,正如對殿的功用的質疑。

四. (12:28-12:34)神國之君在殿裡三樣的教導,真與假的區別,實與虛的定義。基督與大衛的先後,文士在三個場所的爭大,寡婦與財主的比較,三件事的教訓同導出相同主題。真正的敬拜,惟有透過基督,在靈與真實中顯露。

五. (12:35-12:37)聖殿被毀的預言,是要預備人子再次榮耀降臨,召聚選民。

六. (12:38-12:40)基督被抓拿和受審,正是預備聖殿被拆的應驗,三日後的復活是另造一座非人手所造的殿。

七. (12:41-12:44)基督的死,使殿的幔子裂為兩半,人到神前的路已敞開。

祭司長和文士質問耶穌有何權柄去潔凈聖殿,禁止人隨意進出。他不是亞倫後代,也無政權在身,為什麽他可以如此行事?這是因為他們否認先知權柄,只以血統為得權勢的依據,拒絕神的警告。祭司血統過度高舉,就如同世上君王世襲一樣,耶穌以施洗約翰的職事反駁,天上來的權柄他們不敢回應,以致耶穌再以兇園戶為喻, 他們歷代以來不斷殺害神的先知,拒絕神的警告,現在最后一位警告者來到,他們仍然照樣殺害棄於園外。耶穌最後引用《詩篇》(詩118:22-23),他就是匠人所棄的,但神卻要高舉他成為聖殿再建的頭塊石頭。在這篇詩歌的(詩118:25-26)節,正應驗在耶穌入京時,雅威的殿應是充滿讚美的殿,但現在卻被這批原該盡使人認罪獻祭的祭司職分者,因著不信約翰的職分,代表他們不願悔改的心,使得讚美不再有,反而是攻擊神的僕人。不接受約翰職分,才使他們對聖殿的被污穢視而不見,他們只看見百姓的反應,卻未看見神的忿怒。

耶穌的比喻,園主三次差派僕人,三次被辱甚至被殺,正如耶穌在殿中三次被質問、陷害,文士對耶穌的態度就是凶惡園戶的態度。因此他們知道耶穌的比喻是指著他們說的。這個比喻是套用《詩篇》(詩80:8-16)和《以賽亞書》(賽五章),葡萄園的受辱,等同這批宗教首領受懲戒一樣。

“這經你們沒有念過么?”耶穌之意,對神的話語有真認識者,才是擁有權柄者, “人的傳統”阻塞文士對話語的認識,他們不配擁有權柄。今日教會的首領,不是以他們的熱心、奉獻而取得治理,而是對神的話有真認識,實現在他們日常生活中,才配為治理者。(參閲:提前3章,多1章)          

 

增註1 )十一章耶穌進耶京和十四章耶穌過逾越節晚筵,兩次耶穌都行使先知預言,使之預備驢和筵席之事,其用意和在?

許多現在解經學者排除這兩次事件中神奇的成分,將之歸列於耶穌私下秘密與他人商議安排妥當,才告訴門徒去完成預備工作。然而考量經文如此記載的目的和教導意義,以及耶穌在進那京之時段都與門徒同在,則將之歸諸私下約定,有違常理。四福福作者都將此事記下,且進耶京之後的內容,在篇幅上都佔相當大的比列,計算耶穌最後一次進耶京後的篇幅所佔比列,概略為馬太28%、馬可37%、路加23%、約翰47%,因此進京和逾越晚餐同為四福音的共有,而預備這兩件事則為對觀福音所共有,在作者的心中,這兩件由耶穌主導的事,就具有特別意義。

經文本身在強調事件的發生都按照耶穌的指導而行,他所預告的都成為事實,在用詞上作者故意以重複兩次或四次,來表達這是的確實發生。差遣(1、3),找到(2、4),牽來(2、7),你做什麼(3、5),衣裳(7、8),和散那(9、10),當受稱頌的(9、10),那將要來的(9、10),驢駒四次,惟有解開(2、4、5)三次。 “照耶穌所說的”(6)就成為本段最中心點,整件事都是為成就耶穌所說的,先知預言都成全了。而事件的最大喻意由”解開”來表示。”解開”原指解除束縛,釋放,鬆開,作者用在1:7解鞋帶,7:35舌結也解了,都指鬆開之意。驢駒被鬆開束縛而被用在神國之君進京的行伍,他代表一個從未被奴役過的,成為神聖用途,正如民19:2,申 21:3,那用來潔淨和贖罪的母牛犢一樣,耶穌身騎驢駒,牠和耶穌相互映稱,應驗先知撒迦利亞的預告(九9~10)。民眾迎他如君王進京,但事實上並不明白耶穌騎驢駒的意義,否則民眾不會在耶穌被捉拿受審時,應和祭司們的要求,將他釘十字架(15:11)。騎驢的君王是將以色列的戰車、戰馬、戰弓都除滅。它向外邦宣告和平,(亞9:10) 這個預告是完全不符當代以色列人的期望,但耶穌卻藉由他主動的預告備驢,且騎上驢進京城,成為一個表記向以色列宣告神的真正福音。

民眾引自詩篇118:25~26節以及作者獨有的記載,”大衛我們祖宗的國”作為迎接耶穌之詞,由詩篇118:22~23”匠人所棄的石頭,成了房角的頭塊石頭,這是主所作的,在我們眼中看為希奇”,在可12:10~11為耶穌引用在自身上,因此馬可作者明白詩118:22~27此段落是應驗在耶穌身上。是人所棄絕的卻是神所成就的,詩人因此發出求救聲,承認神所差來的是應當稱頌的,現在民眾在耶京向耶穌發出同樣的求救聲(和散那之原意),將耶穌為從神而來的拯救者,並且作者再加上這位拯救者是建立大衛祖先之國的,也就是以色列人視耶穌進京是要施行神的救恩,重建大衛王國。由詩118:27 詩人以為救恩是以神的壇為代表,壇角代表祭牲之血流出抹在其上(利8:15)使祭司被贖以就職,神是透過祭司的贖罪來對選民拯救,而非戰士身分以殺戮來拯救,民眾在迎接的場合上,所表達的期盼和耶穌以先知和祭司的身分喻意的拯救,是截然不同的。

進耶京的君王身分,不是要對付羅馬政府的政權,而是對付以色列人官長的罪。先知是宣告罪狀,並預告審判速臨,君王則是執行公義,判決罪行。耶穌進京到最後上十字架,就成為對屬肉的以色列人最後的評斷,當他們棄絕耶穌之時,神以立他為主為彌賽亞,因此以色列人的罪已定,與神的關係終止,救恩與屬肉的以色列人無分。那按著血統和律法諸工作的,並宣告為無果效,保羅從耶穌的死和復活,他明確指此猶太人的自義之處,已無可誇的,救恩從耶京轉向全人類。

14:12~16預備逾越筵席之事,首先作者就用同樣筆法和用詞,14:13等同11:1~2,而用詞也是二或二的倍數,逾越節四次,預備四次,吃二次,門徒四次,城二次,在那裡二次,14:16”照他說的”等同11:6。14:15”擺設”整齊(整齊原指預備妥當的,是預備的形容詞),等同11:8衣服”舖”在路上14:14”客房”的字根為”解開”,即11:2、4、5的”解開”。由以上的用詞,更明確指明,逾越筵席和進京是相連的,耶穌在這兩件事上都特別以先知預言來成就,其目的在顯露這兩件事與耶穌最後一次到耶京的使命攸關。進京的身分是先知,君王,但進京所要實際執行的是祭司身分,因此羔羊和祭司由逾越節和詩篇118篇所指明,耶穌自身的最後使命就是完成羔羊和祭司的工作。

 

增註2 )11:16 耶穌禁止人拿著器皿從聖殿裡經過:

本句話是只有馬可才獨有記載的,此禁令事實上聖殿當局早有這樣禁令,是為防止人隨意進出聖殿。經文用詞上,”拿著…經過”原意上有把某物帶到各處去,意為將各項非聖殿用品器皿帶進聖殿,作為買賣交易之用。在聖殿歷史約千年中,聖殿是神所使用的一件很重要的工具,它延續曠野會幕的功能,表達神的聖別和臨在,是神與以色列人之約的記號,在這記號未被完全取代之前,耶穌、保羅等新約神的工人,按聖殿規矩遵守著,耶穌和保羅都不是反對獻祭體系,因這是神所安排作為工具引導人到真正天上的聖所,憑著信心來敬拜神,直到西元135年耶京完全被毀,祭司被殺,猶太人被逐離巴勒斯坦,聖殿崇拜才完全中止。耶穌對聖殿崇拜的觀點,以賽亞56:7被引用可作為說明,在五十六章中先知指出外邦人將有分於安息日和聖殿這兩大記號,作為與神聯合之約的記號,不再只是針對屬肉的以色列人,而是一切憑信遵守律法者,不分猶太和外邦,神都招聚納入為屬他的子民,“我的殿必稱為萬國禱告的殿”,既是萬國,就不再是單屬以色列人的。但在耶穌時代,外邦人來敬拜神時,卻被視為次等人,不被看重,且是成為搾財的對象。聖殿當局將外邦人所到之聖殿外院(外邦人不能進聖殿內院),放寬成為交易場所,以為外邦人的敬拜,神不看重,因此污穢外院以謀利,不會污穢猶太人的敬拜。耶穌潔淨聖殿,一方面是對神的尊重,將神賜與世人的得恩方式,再次高舉,分別為聖。一方面則表明外邦人的朝拜也當看為珍貴,因這是神所應許和喜悅的事,猶太人不當成為阻擋者。因此祭司長和文士失去謀利工具而想法子去除滅耶穌,作者用兩個”因為”(和合本只譯出一個)來表示他們謀殺的原因,一個懼怕耶穌,一個是群眾希奇於他的教導。經文之意是將耶穌和他的教導視為一體,出於他的教導帶給群眾的影響力,成為耶穌的權能彰顯,這樣的權能將取代祭司長和文士的權柄,他們所憂懼的就在此。

聖殿崇拜被終止迄今,不是聖殿崇拜不完全或是有不週全之處,而在於兩方面的限制,一是猶太人的心態未能改變,一是聖殿本身只是天上聖所的模子。 兩千年來猶太人自封心態,排除外邦人,以為也能因神的律法中的福音得救,致使教會被排拒在外,教會本身也出於仇限和對抗,將猶太人隔離、歧視、逼迫、殺害,致使猶太人藐視基督,自立於福音之外。福音的目標正如保羅所說”是拆毀中間隔斷的牆,就是仇恨”(弗二14~15)已落空了,反而在雙方心中再次被築起仇恨之牆,一方高舉律法,一方高舉福音,此對抗沒有終止前,聖殿崇拜的重建永不成就。再者耶穌以身為殿之教導,也讓福音本身將聖殿崇拜的限制打破了,藉著聖靈,眾信者可以進到天上聖所,因著天上大祭司耶穌基督,成就真實的敬拜。 因此唯有猶太和外邦同樣認明福音和律法是一體兩面,不是對抗,而是相通,聖殿崇拜重建才有意義。這就是耶穌潔淨聖殿更大的目的,使猶太和外邦同在律法與福音的基礎上,雙方在一個身體裡與神和好(弗二15)。

 

增註3 )11:22~26詳解:

22節:”你們應許當持續擁有神的信實” 耶穌首句話就點出全段落的的中心思想,”神的信實”是指神福音的應許,是十一章的中心點,由耶穌進京,對無花果樹的審判,潔淨殿這三件是相連,共同指出耶穌是以和平之君臨到這世上,他的福音是要讓猶太和外邦共得神的救恩,而不是造成兩者的分裂。猶太人堅決以為救恩只及他們屬肉的亞伯拉罕後裔,此種思維困住神選召他們成為祭司國度的目的。耶穌進京就是要來打破這思維,無花果樹不結果,表示以色列人未使外邦人有一條正確的道路進到殿裡一樣,耶穌對它的審判咒詛,也就是對聖殿外院潔淨的意義。神的信實在舊約先知之中早已預示,救恩不再只是猶太人的專利,以色列人當重新思考他們為何蒙神賦予律法、應許、諸約,是為著神的榮耀要透過他們得彰顯。現在他們失職了,這位真以色列的王進京,就是要將神的信實再次向猶太和外邦宣告,並且成就這信實。

23節”我實在告訴你們” 以下經文是對22節的解釋說明,當這一詞句”我實在告訴你們”出現,它不是一個不同的內容的啟示,而是接續前面主題的說明,因此移山投海不是按字面意來實踐,耶穌,歷代先知,使徒,從沒有人行此事跡,耶穌是以隱喻法來說明,猶太傳統如大山,阻擋人來到神面前,要去除這阻礙,如同咒詛無花果樹枯死,唯有心中不疑惑,相信所說的必成,神將成就這事。這山指空占地土不結果的以色列民,它們阻礙福音之事必被挪開,使福音傳至外邦四海之事,神必作成。24節是23節的重複說法,用詞也重複,禱告和祈求即等同心中不疑惑,對神的信實有真認識才有信心。 23節用假設語氣,後接現在式句子為受詞”只要能夠持續相信:它所說的事是持續成就”。24節則用命令語氣,後接過去式句子為受詞”你們應當持續相信:你們得著了”作者故意轉換語氣和時態,但其結果是一樣的。它必將成為事實給于它(或你們)”因此耶穌在此有勉勵和要求門徒,對於神的信實之事,當堅持下去,不要受到傳統的逼迫、阻擋而退縮。25節”若擁有敵對任何一位的事,你們應當持續釋放”。就是敵對福音者,門徒也當饒恕它們,”為要你們的父就是那在天上的,它能夠釋放你們的眾過犯”。這句話成就在司提反身上(徒7:60)。 26節在古老版本中無此經文,應是套用馬太6:15,因為將25節的經文含意視同馬太6:14所造成的,但是馬可作者事實上雖引用耶穌的講詞,但是其用意與馬太有別,馬可用此句在補充24節,以同樣的現在命令語氣”相信”(24節)和”釋放”(25節)來成為禱告蒙成就的條件。

 

6.4. 盤問納税、復活、最大誡命三項(12:13-34) 聖殿中

Mar 12:13   後來他們打發幾個法利賽人和幾個希律黨的人、到耶穌那裡、要就著他的話陷害他。

Mar 12:14   他們來了、就對他說、夫子、我們知道你是誠實的、甚麼人你都不徇情面.因為你不看人的外貌、乃是誠誠實實傳 神的道.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

Mar 12:15   我們該納不該納。耶穌知道他們的假意、就對他們說、你們為甚麼試探我.拿一個銀錢來給我看。

Mar 12:16   他們就拿了來。耶穌說。這像和這號是誰的.他們說、是該撒的。

Mar 12:17   耶穌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 神的物當歸給 神。他們就很希奇他。

Mar 12:18   撒都該人常說沒有復活的事.他們來問耶穌說、

Mar 12:19   夫子、摩西為我們寫著說、人若死了、撇下妻子、沒有孩子、他兄弟當娶他的妻、為哥哥生子立後。

Mar 12:20   有弟兄七人、第一個娶了妻、死了、沒有留下孩子.

Mar 12:21   第二個娶了他、也死了、沒有留下孩子.第三個也是這樣。

Mar 12:22   那七個人都沒有留下孩子.末了、那婦人也死了。

Mar 12:23   當復活的時候、他是那一個的妻子呢.因為他們七個人都娶過他。

Mar 12:24   耶穌說、你們所以錯了、豈不是因為不明白聖經、不曉得 神的大能麼。

Mar 12:25   人從死裡復活、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

Mar 12:26   論到死人復活、你們沒有念過摩西的書、荊棘篇上所載的麼. 神對摩西說、『我是亞伯拉罕的 神、以撒的 神、雅各的 神。』

Mar 12:27    神不是死人的 神、乃是活人的 神.你們是大錯了。

Mar 12:28   有一個文士來、聽見他們辯論、曉得耶穌回答的好、就問他說、誡命中那是第一要緊的呢。

Mar 12:29   耶穌回答說、第一要緊的、就是說、以色列阿、你要聽.主我們 神、是獨一的主。

Mar 12:30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 神。

Mar 12:31   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

Mar 12:32   那文士對耶穌說、夫子說、 神是一位、實在不錯.除了他以外、再沒有別的 神.

Mar 12:33   並且盡心、盡智、盡力、愛他、又愛人如己、就比一切燔祭、和各樣祭祀、好的多。

Mar 12:34   耶穌見他回答的有智慧、就對他說、你離 神的國不遠了。從此以後、沒有人敢再問他甚麼。

 

 

首次的盤問就點出他們不是以求道的心來詢問真理,而是撒但的計謀,化裝光明的使者來試探,獵取話柄。他們指出耶穌不專注於人的外貌,反是按著真實教導神的道。這話正與12:38-40第六小段耶穌指責文士的掩飾、假意成對比,是真實與遁詞(40節“假意”的原意)的對比,不專注外貌和好穿長衣(馬太 23:5記為“衣繸子做長了”)的對比。

在當代法利賽人反對羅馬政權,以為只有對神的奉獻才是人應當給予(即和合本的“納”),而希律黨人 (即撒都該派)則認為應服從羅馬政權,以取得和平,好順利地朝聖,故此人民應納稅給該撒皇帝。現在猶太落入羅馬政權,是出於他們對神的不信,為爭權而引外力介入的後果。既然不信神,耶穌就抓住他們的話柄回答他們,正如他們的計謀要抓耶穌話柄。

耶穌在殿里的談話,作者將他對話的技巧表顯無遺,幾次的巧言盤問,耶穌掌握住辯論的中心,一方面不落人把柄,一方面引藉比喻、物品、經文來釋明真理。因而在納稅事上,耶穌言中之意,你們既拿該撒銀錢,還來質問他人是否該納稅?

納稅等同服從該撒的王位,這是猶太人所認知的,但另一面的意義,由歷代先知之言,這等同服從神在當代所設立的掌權者。在以色列王國時代,聖經已不斷告知百姓當服從神所設立的掌權者,即便他是外邦政權,然而猶太人不信惡心直到耶穌時代,仍未改變。稅制的不合理,是猶太人起而反抗的主因,卻不是因為對神的忠心而起義。人對今世的貪戀才是他們假冒為善(即15節“假意”的原意)的因由。

第二段的盤問沒有復活之事,撒都該人以五個否定詞來問耶穌,耶穌回答他們以七個否定詞來解釋復活的啓示。耶穌的回答七否定,正是他們的問題七個弟兄。復活的意義,是表明生命的權柄在於神,否定復活,就是否定神的生命權,以為是人在掌握生命。撒都該人的問題,反應出他們掌握著猶太宗教大權,卻反對神在他們的生命掌權。

復活之人不娶不嫁,生命的意義和延續,不再是以肉身的生命為唯一評判標準,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當人的信心和行為一生果效,是如列祖一樣,蒙神紀念,這樣的生命是長存的,復活歸天家的盼望在列祖裡面(希伯來書11:13:16)。撒都該人不信神的大能,否認神的權能,不信神可使人長存,故需藉嫁娶來延續後代生命。他們不明白聖經的教導,始祖的犯罪才須藉由婚姻來延續生命,神的心意是人能夠不犯罪,而非不斷犯罪來求赦免。

耶穌引用(出埃及記3:6,15,16)在西乃山對摩西呼召之時,神用這句話來表明祂是誰,解釋對摩西所題問的,神的名字的意義為何。因此神的名雅威:那自有永有者,祂名的真正内涵是:这位神是不断行事的神,祂的创造,救贖,是不間断的,惟有從祂的行事中才能明白祂是谁。神不是静止不动,單單成为人所朝拜的對象,祂不是單單在廟宇中接受人对祂的服事。在生命的過程中神親自参與,也親自掌控一切,不只在人的出生上是出於祂的赏赐,在今生的經歷中,也都是按着神的赏赐而活,更在末後的日子也是祂在評断奖懲,因此撒都該人虽然在當代掌管着聖殿敬拜,似乎握有赦罪大權,但真正的權柄是在於神,他们否認神的大能彰顯,就等同神也宣告他们不再擁有赦罪權柄,聖殿敬拜的真正果效,已轉移在这位基督身上。

神是復活者的神,這真理早已啓示在律法書上,不是到間約时期(即主前400年到耶穌出生時代)才被人從巴比倫文明中所模仿而以啓示文学表彰的,從耶穌和保羅身上,都引用律法書的記載来論復活,而非啓示文学的用法来論述,可见使徒時代早已明白復活的啓示是旧约所说的。撒都該人讀神的话,他们的心眼未曾被開啓,只落在文字字義而無聖靈同在,復活之事向他们隱藏是因为他们只想藉由聖殿崇拜得利益,當人的心被今世的荆棘擠住了,神国的種子不能結实。他们引用(申命記25:5-10)兄终弟及的律法来挖苦耶稣,却不明瞭兄终弟及立嗣的背后意義,是產業的繼承,而這樣堅持產業的真正意義是仰望天上的產業。如果沒有復活就沒有天上產業,則地上的產業何足掛念!

第三個詢問者是法利賽人,他們只單著重對神的敬重,以為律法的命令分輕重緩急,只要對神有足夠的敬虔表現,就足以彌補對人的不義,律法的刑責是可以功過相抵。馬可七章洗手的事件中就已表明他們的態度,只要神不要人。從耶穌和保羅對律法的解釋是相同的,任何人遵行全部律法,只是他絆跌在一條上,就這一條而言他成了有全部罪責的,違律就需付代價求得神、人的赦免和和睦,無法以功德來抵其罪行,只有真心悔改,賠還相對價值,才有罪的彌平。因此文士的求問背後動機,耶穌深知他的缺欠,引用(申命記6:4-5)對神的愛再加上(利未記19:18)對人的愛,將律法的綱領道出,對神和對人的愛是相連不可分的,守全律法而非單看重某些條文。

“神是獨一的”,在新約中超過十次的記載,神格惟一說法。當耶穌引(申6:4)“主我們的神”他將雅威神視同以色列對這位神的觀點,他自己是包含在“我們”裡面。經文的意思絕非將耶穌排拒在外,否則耶穌要說 “主你們的神”才有可能將自己的位格與以色列人分離。對律法的尊重和解釋,文士是以比較性來論對神全心全魂全意全力愛神和以燔祭和各樣祭祀之間的關係,雖是比較性(這是文士的習性)但這樣的理解神的誡命,耶穌以為他的回答是有分辨之才,他對神的開放心態,使他離神國不遠。在神國裡,誡命是透過愛來運作,而非外在祭物的多寡,愛本身不是律法,也無律法限制,但誡命所要求的義、聖潔,卻只能透過愛神和愛人來完成,愛是信心的產物,因著施恩者神是惟一的,對祂的信心而回報以愛,這就是律法的綱領。

至此辯論終結,對律法書的解釋,在政治上、教義上、道德上三方面,耶穌的認知提供了律法原意的再思,基督就是解釋律法,實踐律法,成全律法應許者,他不只是像先知有傳講神律法教導真義之能,更是以祭司身分來成全律法所託付的職分。亦即基督不光宣講神國之路,更是以己身成為引到神國的媒介,他將透過對神對人的愛,捨身成義,因此下段落角色變換,耶穌不再是被盤問有無資格來解釋神的律法,他成為律法的教法師, 解釋神國福音成全之道。

6.5. 耶穌教訓大衞與基督,責文士虚偽,稱讚寡婦捐貲(12:35-44) 聖殿中

Mar 12:35   耶穌在殿裡教訓人、就問他說、文士怎麼說、基督是大衛的子孫呢。

Mar 12:36   大衛被聖靈感動說、『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的右邊、等我使你仇敵作你的腳凳。』

Mar 12:37   大衛既自己稱他為主、他怎麼又是大衛的子孫呢。眾人都喜歡聽他。

Mar 12:38   耶穌在教訓之間、說、你們要防備文士、他們好穿長衣遊行、喜愛人在街市上問他們的安、

Mar 12:39   又喜愛會堂裡的高位筵席上的首座.

Mar 12:40   他們侵吞寡婦的家產、假意作很長的禱告.這些人要受更重的刑罰。

Mar 12:41   耶穌對銀庫坐著、看眾人怎樣投錢入庫.有好些財主、往裡投了若干的錢。

Mar 12:42   有一個窮寡婦來、往裡投了兩個小錢、就是一個大錢。

Mar 12:43   耶穌叫門徒來、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這窮寡婦投入庫裡的、比眾人所投的更多.

Mar 12:44   因為他們都是自己有餘、拿出來投在裡頭.但這寡婦是自己不足、把他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

 

 

三項教導前一項的教導是對在殿裡敬拜的眾民,最後兩項是針對門徒的教導,所用受詞前一項是“群眾”,後兩項是“你們”。對象不同,意義也隨之有別。(參閲: 路21:45-47)。第一項的內容與神觀有關,為要正確表達基督與大衛王、神之間的隸屬關係。第二項的內容則與教會日後治理有關,為要基督所建立的教會領袖,勿陷入當代宗教領袖的後塵。第三項的內容則與信徒對於神,需要透過正確態度來成就神國的事奉。

首項教導基督是大衛後代,又是大衛的主,引用 (詩110:1),第一個主是雅威神,第二個主是按麥基洗德的等次永為祭司的基督。該篇詩歌是描寫神所膏立的這位主,是透過他的犧牲得勝仇敵而被高舉,此啓示是文士所不明白,因而他們單單看到大衛的後裔要重登大衛王位,承繼大衛之國,他們所認識的基督是在今世得國。耶穌引用此經文,讓人重新思考基督的王位 不是和大衛的王位相同,而是高於大衛的王位。不是屬地的,而是透過神成就,在天上為王。因此神、基督、大衛的隸屬關係清楚被交待了,對於基督的身位,猶太人把他貶低為地上王,今日的外邦人卻把他過度高舉與神並列,都不是按聖經本身的說法來認識基督。

“三位一體神”的說法是異教之風在教會中迷惑眾人,越過聖經本身所解釋。而至今猶太人所期望的彌賽亞,要在今世帶領他們重建大衛之國的榮耀,也是越過聖經教導中,出於人的誤解而來,是不能实现的迷思。

上一段落作者提到燔祭和各樣的祭祀,本段再引用詩篇基督是祭司的角色,作者要將耶穌的身份由先知和君王角色,再延伸為祭司。耶穌是彌賽亞的意義,在此就完整呈現出來。也透過詩篇的預言,再次呼應耶穌自己受難的預告,他的國的建立,是以他自己的獻上成就,這是眾人所未明的,連他的門徒也不明白神的行事,是超乎人所思所想,對讀者而言,在受逼迫中的信徒,因此更得激勵,他們將要承受的將是與主相符合的。

次項教導防備文士的虛偽,“文士”在 (28,35,38節)連續三次題及,此因法利賽派的教導是當代最大主流,影響最深,至今世代仍是如此,二千多年以來耶穌、使徒、教會都無法改變他們,因此只有防備他們的酵進入教會,是耶穌、使徒們不住的提醒和關注。改變他們的責任,不是教會所能作的,反是教會的責任是行出光、塩的見證,不當容許假冒的事在教會流竄。

本段的用詞以三個分詞:喜好、侵吞、禱告,三個地點:市場、會堂、宴席,三種自高:受人請安、高位、首座,來表達文士們多重虛偽,不但在其教導上是虛偽,在行為上也是假冒為善。他們以迎合民眾心理而行,用掩飾手法顯己為義,連禱告神都可以成為虛偽。對弱勢者的欺壓更是耶穌指責重點,其虛偽的目的即藉此謀利。在當代習慣做法,寡婦們會將家產委由堂會代為管理,堂會則選出公正之士代為經營,文士因其虛偽而被舉薦,結果藉機侵佔她們家產。

長外袍和長久的禱告,原是身份和敬虔的代表,因著人心偽善和貪婪,成為他們的工具,耶穌的教訓要人不要只看外表,當聽其言而觀其行,真實的教導必由真實的人所帶出。

最後一項教導,作者描述耶穌像一個觀戲者,他細看眾人如何投奉獻。對於寡婦所投入的,視同門徒撇下所有跟隨主,故他特別對門徒說這些話,是對門徒的鼓勵。 “投入”這詞在這簡短教訓中出現七次,投入全部養生之資,對比文士的侵吞家產。在神國裡真正奉獻的本質是犧牲,這正是救主親自將行的,將生命交付神手中, 信任神的看顧和安排,才有成就神國事奉的見證。

“小錢”指猶太最小錢幣,“大錢”指羅馬最小錢幣,在當代二個猶太幣換一個羅馬幣,都是最小單位,竟然成為寡婦的一切。然而在人生過程中,當人開始貧窮時,他樂於奉獻所有,當人奮鬥一生而有所餘富時,反而不容易投入所有。富人奉獻一大筆財富,在他是可能的,但若將全部奉獻出來,大多數人會像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表現(使徒行傳5:1-11)。在对神奉献的事上,神真正看重的是真实對待,全部財物都拿出來奉献,不是聖經對每一個人的要求標準。

 

增註1) 12:1~12耶穌比喻再說明

本段落耶穌的比喻,接續11:23”耶穌說,我也不告訴你們,我仗著什麼權柄做這些事”,雖然耶穌未直接明白告訴文士祭司長等人,它的權柄來處,但由比喻之中,卻是清楚交代他是神的愛子,而文士祭司長也明白比喻的內容,卻未反駁耶穌的比喻說法。

在對觀福音之中,作者幾乎不以耶穌直接辯駁他是從神而來,是神所差的愛子,有神直接交付的屬天權柄,但在約翰福音中,他的作者卻一再直接由耶穌口中說出來這一事實。這之間的差別,是作者之間寫作目的的差別,而非事實之間有出入(更非漸進式啟示的緣故)。在對觀福音者中,作者們強調人子的身分,是成全律法要求所必須的,耶穌不是以神子身分來履行,而是以新亞當,有着他弟兄血肉肢體來得勝掌死權的魔鬼(來2:14)。然而本段落的比喻,是對觀福音中特別的一段記載,耶穌藉由比喻而說出他是神的愛子,是應當被尊重的。這是唯一一次由耶穌親口喻指他是神子的身分,耶穌由進京,潔殿所代表的意義,福音是與外邦人有分,在這比喻中再次闡明,12:9將葡萄園賜給別人,就是指神的產業將由猶太人轉給外邦人。

在這比喻中耶穌以承受產業者的身分來到猶太人中,這產業由12:1經文的描述方式,等同將葡萄園視同神為以色列民所施行的諸樣保護措施,由以賽亞5:1~7先知的審判之言,這葡萄園就是神的律法之喻。神要從葡萄園中得到公平和公義的果實,猶太人也知道神的律法就是他們的產業,10:18財主求問耶穌如何才能承續永生為產業的事件中,耶穌就將律法真實的實踐就是永生之道,指明律法就是承續產業的內容,能真正履行律法的要求者,就是承續產業者。律法的諸樣要求,目的就是要保護選民不受撒但之國的侵擾,沒有律法的圍籬,人不知善惡的界限。葡萄園中的籬笆,壓酒地樓房(看守者居住用)都指明所必要的都備齊了,正如律法本身是公義審判的準則,也是福音應許的媒介,更是彰顯神榮耀的唯一準則,祭司文士長老他們原是被神託付的工人,應當有公平公義的行為成為獻給神的果實,但是耶穌指出他們是違背律法者,強佔地土成私利,棄神的子民於不顧,正如保羅在羅馬書二章所描寫,猶太人有外在律法為誇口,卻違背律法玷辱神 。反觀外邦人他們看重這恩典,神將福音傳給外邦人,就是將他的律法和實踐律法的方法告訴外邦人,所以保羅才說”那生來未受割者,行盡律法,必審斷你這透過成文典籍和割禮,卻作律法的違犯者”(羅二27)。

耶穌潔淨聖殿就表明,猶太人正如園戶的私心,將聖殿視為禁臠,是符合耶穌所說的,將神的產業變成私人謀利工具,耶穌在其他地方也同樣指責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中,指出他們勾引外邦人入教,既入了教卻使他作地獄之子(太23:15)。律法原是使人配稱為神國之子,若果聽聞律法者,能憑信藉恩而成全。但是猶太人只看到律法表面的善,卻未給人行善的路,把天國的門關了,不讓人進入。眾先知的指責,猶太人明知卻硬心不悔改,曲解經文意義,否認福音廣傳于外邦人的路,以割禮等律法諸工作成為律法目標,因而塞住了福音的門。耶穌最後引用詩篇118:22~23的內容,被棄之石已成為房角的頭塊石頭,神國的建立已由耶穌開始了,福音不受猶太人所束縛了,律法之福藉由神的工人宣傳,成為眾人眼中看為希奇的事,這事由耶穌起頭,由使徒接續,由保羅成全了。

 

增註2 )12:17耶穌的話中之意為何?

 “屬該撒的物應當償還該撒,屬神的物應當償還神”,耶穌對政府的態度是當政府所帶來的利益,服在其下的民就當償還所得利益,同樣當神賜福而得的也當償還神。作者不是在勸人服從政權,正如保羅在羅十三1~7的教導,也不是教人做順民。對於今世掌權者,若果他們按照神所給他們的使命,引導萬民到公義的道上,屬天的子民也當服從屬世的政權。作者和保羅一樣,對於反面的事,隻字未提,因此我們只能以正面的態度來面對屬地的權柄,況且在納稅與審判兩個領域上,就為維持今世的和平運作而存在,耶穌的降世不是在對抗他們,而是對抗屬靈的權勢以及虛偽的傳統權勢,因此爭戰不是外求的,而是內裡的,是屬乎每個對真理有回應者,在其心中、家中、個人所擁有的領域上爭戰。

12:14”你是真實的,並且你不會顧忌於任何人,因為你不看人的外貌,只在真理上教導神的道路”。法利賽人和希律黨人第二次合議要除去耶穌,(第一次在3:6),在耶穌時代,法利賽人在政治上憎惡希律黨人,因他們贊同順服羅馬政府,而從羅馬得著好處,此種交往正是與法利賽人要求分別的相反,法利賽人對外邦人,乃至自己的同胞如未遵守他們教派口傳律法者,都與之分離不相往來。現在兩派為著各別利益而結合,正是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耶穌,因耶穌所帶來的風潮,使法利賽人以為驕傲的口傳律法失效,也使希律黨人以為羅馬政權會被政變、革命而造成社會動亂,失去他們在社會的利益。他們一同向耶穌說出如此多的稱讚詞,以耶穌為誠實勇敢說話的,來套住耶穌,要求耶穌誠實回答他們的問題。經文記載耶穌知道他們的演戲,他們並不以耶穌所說的真理而順服真理,說再多的真理對他們也無益處,且會像耶穌自己所說過的把珍珠丟在豬前,他會用腳踐踏了珍珠,並轉過來咬你(太七6)。 耶穌再次以物為媒介,藉由當時銀錢的頭像和銘文來回答,這是繼祭司長文士們首次質問,耶穌以比喻回答而不直言,同樣的模式。時候未到以先,耶穌不會直接與他們衝突,造成把柄,落人口實。耶穌的回答後半句:屬神的物當歸還神,對於新約奉獻的真理,這話是最直接清楚的吩咐,很多信徒以為新約時代,聖經未曾再提外邦信徒是否當納十分之一的奉獻,因而提出不須守舊約奉獻的規定,而改以自由奉獻。這個誤解和作法正如法利賽人對稅納給該撒的態度一樣,他們認為納稅給羅馬政府是對羅馬臣服的表記,雖然如此他們還是不得不納稅,只是在外宣稱他們的無辜。奉獻給神的,是償還從神得著的諸福分,是欠債當還之物,聖經要求選民該還給神的,就還給神,這人才是神的真選民。

 

增註3) 12:26摩西的書,荊棘篇的內容為何?

 出埃及記三章在猶太人中視為荊棘篇,是神向摩西首次顯現,呼召摩西成為帶領以色列民出埃及的首領,在神顯現中首先啟示他自己是誰,耶穌以神自己的啟示”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雅各的神”作為神是復活者的神來解釋復活之事。在出埃及記中神為何對摩西啟示神自身呢? 難道神啟示給摩西之意,是指復活嗎?若神是要啟示復活之理,這又與神要救出以色列人有何相關?

在荊棘中第一個顯現異象是荊棘焚而不毀,這異象吸引了摩西要看明。經文本身並未解釋為何荊棘焚而不毀,但由出三7~10 神對摩西說話內容,以色列人現在所受欺壓,正如荊棘被焚,但由於神的保守仍未被滅絕,這由出一~二章中已向我們說明,以色列民在法老的陰謀中仍存生機。因此當神的使者從荊棘裡火焰中向摩西顯現,他說”我是你祖宗的神…”,他是先向摩西啟示神是賜生命的神,是保存生命的神,是祖宗所依存的神。是神揀選他的祖宗亞伯拉罕,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是神賜福亞伯拉罕子孫如海邊的沙,天上的星那麼多。因此神說”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在出3:6、15、16連續三次,指明這個啟示是確實不變的,神所立約應許的話永不落空,他當初如何在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生命中掌權、保守、賜福,現在神也要在他們後裔如此行。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就是神啟示自己的用意。他是仍在行事的神,是掌控世界的神。這世界不只是今世的世界,也包含來世的世界,因此耶穌對神的啟示有更深的理解,是按著屬靈的意義來認識神說話的內容,耶穌對之解釋為”神不是死人的神,而是活人的神”,在神來看人是常存在他眼前,或受賞得榮,或受懲得刑罰。故此,耶穌說撒都該人是被誤導,引入迷途(可12:24、27和合本譯為”錯了”),他們自以為是只有今生,所以他們在今生於以色列民中掌權得利是理所當然,然而耶穌引摩西荊棘篇,就是要告訴他們,工人受召是為服事神,拯救百姓,如果撒都該人離棄神所託付的使命,只顧念自己今生所擁有的,那麼日後死人復活,乃像天上的使者,就如那位向摩西顯現者一樣,在火焰中而不毀一樣,有永刑為他們存留。

耶穌的回答,不只在駁倒撒都該人的錯繆引例,他意有所指的是對他們的審斷,神是活人的神,他的權能永在,撒都該派在宗教上的得利,不能逃避在復活後的受審。神當初救出以色列人帶領他們要進迦南,得著安息,希伯來書作者指明這迦南地不是真安息之地,而是列祖在仰望天上的家鄉。因此神拯救以色列人是要預表今世每一個落在撒但國度的罪人,透過神所差的那一位,得拯救進入真家鄉,在來世得真安息。若果無復活,就無審判,則拯救是落空的,神信實的話被誤導了。撒都該人對今世的貪戀,造成他們不能明白神的啟示,因此他們長久以來的解經,只按摩西五經的字面意來遵守,這思潮是受希臘思想所影響,以理性辯証為主體,否認啟示和靈意。他們所犯的毛病今日也在基督教瀰漫,正如法利賽人所犯的毛病在今日猶太教界瀰漫,都各取所需,卻無聖靈所帶來的真明白。

 

增註4 )12:28~34再探討”

首先文士問誡命中哪一個是首要的,耶穌不是以十誡中的任一條來回答,因此基本上文士和耶穌將誡命和律法這兩用詞,看為是同義詞。在外邦人中看聖經用詞,常以誡命就單指出20:1~17和申5:7~21神在西乃山所頒佈內容為限,而律法則以誡命以外的吩咐為內容,因此這樣的分類在耶穌、保羅的口中是不存在的,神所說出的任何一句話,就是誡命,就是教導(律法之原意),並無分輕重緩急,犯一誡就等同全干犯。今人常將誡命遵守掛在口中,卻說律法不須全守,就是說有人以十誡為當守之命令,至於其他律法則只持守他們所認為道德律法的,剩餘律法則廢棄之。由耶穌回答的內容,所引用經文在申6:4~5和利19:18,都不在十誡當中,尤其利十九18是一系列吩咐中的一句話,它和許多聖潔條例並列,因此耶穌之意絕非以為”愛人如己”才是唯一的對人之誡命,其他吩咐不必遵守。文士的問題是提出比較性的,其比較目的是要人對神的話學習,有提綱挈領用意,而非在做篩選。反而常有人將本段內容誤解為只要愛神愛人,就已成全全部律法,律法其他教導和命令不再看重,這是完全錯解耶穌的話。

比較耶穌和文士的用詞,相同的是對神的認識都以”他是一的”,文士再加上申4:35,39”除他以外,再沒有別的” 做回應耶穌所說的。在對神的敬拜上,他們同有相同觀點,神格唯一論,也就是神的榮耀,尊貴,是不與他神共享,沒有三位神,也沒有三位一體神,一切源頭,出處和歸處都在於這位神。猶太人由古迄今所堅持的神觀,耶穌是與之相同,並無出入,耶穌也未提出新的觀點。文士說”很好,老師,在真理上你說:它是一的…”(12:32原文直譯),文士贊同耶穌所說是真理 “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耶穌首用十誡的首句的含意,再加上他自己的解釋,將首誡”在我的臉面之前,對於你沒有別的眾神存在”(出20:3原文直譯),說成神格唯一且對這神的全心意的愛。也就是說,認明神是一的和盡全力的愛神,兩者是合一的,反面說,對神認識不明的,以他人,他物,他神來取代,加添神格的,他對真神的愛,就非神所限定的真理之愛,而是混亂的愛

耶穌再加上第二條”愛人如己”,則愛神愛人成為律法的總綱,這樣的解釋在文士中確實沒有人有此見解,在舊約先知中也沒有那位先知有提出這種說法

,這是全新的觀點,在今人來看我們早已習以為常,但在耶穌時代,這樣的說明產生的沖擊是何等的大,文士說這兩項是更加卓越於一切全燔祭和各樣祭祀,耶穌將詩篇40:6;51:16的精神,以申命記和利未記的經文直接套入,表明神真正想要的是人能按律法對神對人有和諧的正確作為。對神的回報,奉獻不是不重要,但要緊的是行出律法的真義,就是對神的最佳回報。

由12:28~40這三段落中,文士是主角,耶穌對文士由褒到貶,作者將這三件事併提,目的在對文士做審斷,若文士是按律法真意在解明神的話,他們是當得報賞,但文士常常錯解神的話,或無法理解聖經的真意,正如第二段大衛的子孫的含意,他們無法分辨基督、大衛的關係,正如今日神學家無法分辨神和基督的關係,最後當文士落入私心,假冒偽善,無法以正確話語教導人時,反以虛偽敬虔搏取人的敬重,耶穌嚴厲斥責之。

 

6.6. 預言聖殿被毀,教導門徒因應之道(13:1-37) 橄欖山

Mar 13:1    耶穌從殿裡出來的時候、有一個門徒對他說、夫子、請看、這是何等的石頭、何等的殿宇。

Mar 13:2    耶穌對他說、你看見這大殿宇麼.將來在這裡沒有一塊石頭留在石頭上、不被拆毀了。

Mar 13:3    耶穌在橄欖山上對聖殿而坐.彼得、雅各、約翰和安得烈、暗暗的問他說、

Mar 13:4    請告訴我們、甚麼時候有這些事呢。這一切事、將成的時候、有甚麼豫兆呢。

Mar 13:5    耶穌說、你們要謹慎、免得有人迷惑你們。

Mar 13:6    將來有好些人冒我的名來、說、我是基督.並且要迷惑許多人。

Mar 13:7    你們聽見打仗、和打仗的風聲、不要驚慌.這些事是必須有的、只是末期還沒有到.

Mar 13:8    民要攻打民、國要攻打國、多處必有地震、饑荒.這都是災難的起頭。〔災難原文作生產之難〕

Mar 13:9    但你們要慬慎.因為人要把你們交給公會、並且你們在會堂裡要受鞭打.又為我的緣故、站在諸侯與君王面前、對他們作見證.

Mar 13:10   然而福音必須先傳給萬民。

Mar 13:11   人把你們拉去交官的時候、不要豫先思慮說甚麼.到那時候、賜給你們甚麼話、你們就說甚麼、因為說話的不是你們、乃是聖靈。

Mar 13:12   弟兄要把弟兄、父親要把兒子、送到死地.兒女要起來與父母為敵、害死他們。

Mar 13:13   並且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恨惡、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

Mar 13:14   你們看見那行毀壞可憎的、站在不當站的地方.(讀這經的人、須要會意)那時在猶太的、應當逃到山上.

Mar 13:15   在房上的、不要下來、也不要進去拿家裡的東西.

Mar 13:16   在田裡的、也不要回去取衣裳。

Mar 13:17   當那些日子、懷孕的和奶孩子的有禍了。

Mar 13:18   你們應當祈求、叫這些事不在冬天臨到。

Mar 13:19   因為在那些日子必有災難、自從 神創造萬物直到如今、並沒有這樣的災難.後來也必沒有。

Mar 13:20   若不是主減少那日子、凡有血氣的、總沒有一個得救的.只是為主的選民、他將那日子減少了。

Mar 13:21   那時若有人對你們說、看哪、基督在這裡.或說、基督在那裡.你們不要信。

Mar 13:22   因為假基督、假先知、將要起來、顯神蹟奇事.倘若能行、就把選民迷惑了。

Mar 13:23   你們要謹慎.看哪、凡事我都豫先告訴你們了。

Mar 13:24   在那些日子、那災難以後、日頭要變黑了、月亮也不放光、

Mar 13:25   眾星要從天上墜落、天勢都要震動。

Mar 13:26   那時他們〔馬太二十四章三十節作地上的萬族〕要看見人子有大能力、大榮耀、駕雲降臨。

Mar 13:27   他要差遣天使、把他的選民、從四方、從地極直到天邊、都招聚了來。〔方原文作風〕

Mar 13:28   你們可以從無花果樹學個比方.當樹枝發嫩長葉的時候、你們就知道夏天近了。

Mar 13:29   這樣、你們幾時看見這些事成就、也該知道人子近了、〔人子或作 神的國〕正在門口了。

Mar 13:30   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世代還沒有過去、這些事都要成就。

Mar 13:31   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

Mar 13:32   但那日子、那時辰、沒有人知道、連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子也不知道、惟有父知道。

Mar 13:33   你們要謹慎、儆醒祈禱、因為你們不曉得那日期幾時來到。

Mar 13:34   這事正如一個人離開本家、寄居外邦、把權柄交給僕人、分派各人當作的工、又吩咐看門的儆醒。

Mar 13:35   所以你們要儆醒、因為你們不知道家主甚麼時候來、或晚上、或半夜、或雞叫、或早晨。

Mar 13:36   恐怕他忽然來到、看見你們睡著了。

Mar 13:37   我對你們所說的話、也是對眾人說、要儆醒。

 

 

本段落所注重的是時間的应驗,在時間用詞上多個詞語重覆使用,因此時間點的認知不是單一的時段,而是多重应驗。故对經文的解釋,要按經文所點出的時間點來了解,而非一般單以末世論來看本段記載。

作者以三段式描寫法來記錄耶穌對聖殿被毀的教導,每一段說明都附帶一段插入的話,插入話的時間點和正式的說明段落是不同的,詳如以下:

1.第一段的說明(5-8),  第一次插入(9-13)。

2.第二段的說明(14-22),第二次插入(23-27)。

3.第三大的說明(28-32),第三次插入(33-37)。

每一段的說明都是針對聖殿被毀的情狀預告,在三段說明中都是同一時間點应驗。由預言轉而對門徒的教訓,都由“你們要謹慎”開始,每個插入的時間是各別不同的時間。因此時間的应驗點可由經文分為下列幾種:

1.耶穌死而復活,聖灵降臨,門徒見證福音所面臨逼迫的時間點(9-13)

2.門徒被託以重責,得着權柄,等候家主來的時間點(33-37)

3.耶路撒冷被攻破,聖殿被污,被拆毀的時間點(5-8, 14-22, 28-32)

4.人子最後要在榮耀駕臨審判,將選民招聚的時間點(23-27)

三段式說明和三段式插入教導,再加上(1-4節)門徒提問的緣由,將本段落分成七小段。將逐段說明如下:

第 一小段,因着殿宇的莊嚴雄偉,門徒發出贊嘆,其心態如南國猶大未被巴比倫攻陷前,在耶路撒冷的百姓、首領、都以為神的殿堅立,必蒙神保佑,先知之言未被採信,聖殿必永立在聖城。耶穌預告聖殿將再次被毀,正如先前以色列民的罪過達到神前,公義的神給予悔改的時機已滿,神現在藉祂兒子的最後警告,猶太人仍不尊敬,那凶惡園戶的比喻(可12章)就要应驗了。聖殿被毀與基督受難是息息相連,基督就是神的殿,猶太人棄絕這殿,神也將回報棄絕這外表華美,實為污穢的聖殿。門徒因着不明白這啓示,而有疑問。所求問的是何時將有和其徵兆兩件,耶穌的回答也就以這兩件事為中心。

從耶穌受死到聖殿被毀,歷史告訴 我們約四十年,在這不算短的時間裡,聖靈降臨,福音傳及萬國,教會被建立,使徒書信絕大多數在此時段完成,新約職事已帶進神國,然而這四十年的歷史也告訴 我們,假基督、假使徒林立,假福音、假教訓也衝擊著教會的根基,在以色列地發生多次反抗羅馬政權的战事,這些都應驗耶穌的預言。先知預言是多重应驗,耶穌在本章的預言、警告也當視同之,因而在了解本段的文意上,就當先建立預言已絕大部分應驗了,剩餘的也將在末後日子重覆應驗。

第二段,耶穌開始解說門徒問題,在以下經文中,作者故意使用十二個第二人稱命令語氣,在以下六小段中平均出現,成為耶穌不只是在說預言,更藉先知預言在教導門徒當行之路。 這種先知職事就是使徒時代所謂先知講道的模式。耶穌說話內容兩個主題,⑴许多假基督要臨到迷惑人,⑵普及世人的災難頻傳。這些都在主後七十年之前應驗了。光在猶太地自稱是基督而有文獻記載的三、四個,戰爭和地震、饑荒也在這期間有文獻記載。

作者在(6節)說有“奉我名說:我就是”, ἐγώ εἰμι (ego eimi)在當時是一種平常慣用、肯定的意思,絕非指稱說的人就是神自己。

第三段,時間用語出現在(11節),指聖靈降臨在門徒身上之後,為基督緣故被交官受辱受審的時間點。以四個地點:公會、堂會、統治者與君王之前指明見證對象為猶太和外邦,故作者獨有記載“福音必須先宣傳給萬國”之詞。聖靈將為他們辯護,是指見證的內容,而非指他們可靠聖靈免除逼迫。(12節)以三個未來式動詞:置之死地、起來為敵、處死,來描寫逼迫的慘狀,(13節)繼續說明門徒為基督之名被人厭惡,也合計有四個未來式動詞。“四”意指屬地的,門徒在今世所遭遇處境是和他們夫子一樣,最後耶穌以能夠留下不走(當別人都離去時)到末了,這樣的人將必得拯救,來安慰門徒。

在耶穌將要受難之先,留下不走(和合本譯“忍耐”)是耶穌對門徒的期待,他急需同伴理解他所將面臨的痛苦,然而門徒的表現是讓他們夫子失望,但是這樣功課卻是必須學會的,夫子離開後,他們還是要孤獨面對相同挑戰,能站立得住的,才是神國真正使者。

第四段,預言的對象轉向選民(猶太選民),預言的指標以“行毀壞可憎的”其行動來說明。可憎的:指因惡臭而作嘔,在律法上指飲食上污穢的,拜偶像的,故通稱外邦人不潔的作為。這詞是套用(但以理書9:27; 11:31; 12:11)三處,預言外邦人將污穢聖殿,逼迫選民。歷史將再重演,耶穌時代的聖殿是第三次重建,且比前兩次更壯觀華美,但是猶太人的心只看殿的雄偉而自高,不能體會聖殿的目的是使人神和睦,他們所作所為讓神失望,他們謹守律法字義規條, 實際卻無異於外邦人,神的刑罰就以他們以為污穢的外邦人來污穢他們,當主後七十年羅馬提多將軍攻入耶路撒冷時,希律王朝時以七十年所建聖殿被毀成荒涼之地, 耶穌提醒他們當盡速逃跑,不要有與殿城同滅的想法。(14節)在猶太的,(20,22節)選民是指同一批人,信主的猶太人,他們要逃離耶京、猶太地,直到人子再臨招聚這些信主猶太人同歸應許地(26-27節)。耶穌的說法,即舊約先知的餘民預言。若非雅威對他們留餘種,施恩保守餘民,沒有一個得救的。假基督假先知的說法,也是由眾先知說預言時,總有假先知反其道而入,迷惑猶太人,說神必保護聖城,堅守祂對列祖應許,不會容許外邦人污穢祂的殿。(正如今日有人言神必保守,潔淨祂的教會,教會有不足處,神必寬容,直到它完全,這話卻忽略啓示錄對七教會的警戒,對個別教會的審判是及時的)。

第五 段,以(但以理書7:13-14)為應驗,用七個未來式直說語氣動詞,表明耶穌就是將要審判、掌管全地的那位人子。(24節)在那些日子那個苦難之後即神殿被毀之後,天上日、月、星、眾權能,四種代表屬靈權勢者被審判擊打,人子才會再來,招聚選民。這話不單在預言人子的再臨,在使徒們的體會上,更指向教會的見證是對眾天象的審判。惟當教會成為地上的見證者,見證神的義透過福音和律法被顯明在神創造裡,人子的職事才算真正成就,基督才會被神高舉登基,使仇敵作他的腳凳。因此本段的意義,正如第三段對門徒的鼓舞一樣,成為信徒的盼望。

第六段,重題無花果樹(11章),就是以色列民的果實何時可成為神所享用,夏日近正是它結果之時,此比喻正應驗神審判速臨。28,29節的主動詞“是”為同詞同時態,和合本譯為“人子”是誤譯,原文為“他是”,指神的審判。這些事成就(29,30節)是指耶城被毀之事,一般論者卻多以為指末日之事,實是不解耶穌言語的教導目的。30,31節“過去”和“廢去”是同詞,就時間而言指流逝,就目的地而言指抵達。時間流逝,不是指時間終止,同樣天地經過而抵達他被造的目的,也不是指天地歸於無有。惟主的話持續有效力,因他是按神的律法行審判,神的公義永不廢去。至於審判時刻非人子、天使所決定,惟有雅威神所定,再次耶穌向門徒確認他的身份,他是神的地上的使者而已。

第 七段,無花果被除滅,即葡萄園被移轉給別人,就是移轉給教會,作為教會的領導者、眾使徒,他們當謹慎,儆醒(和合本多添加“禱告”)現在權柄重新賦與,每人有自己的工作、自己的責任。“看門的”對比“他在門口”(29節),神對教會的要求和審判,是同等於先前對比以色列一個標準。若果教會導領者睡了,正如猶太首領所行的,神仍不會寬容他們。

本段落是馬可獨有記載耶穌的教訓,重述十二章凶惡園戶比喻的內容,著重在家主不知幾時會回來,黃昏、半夜、雞叫、清早四個時間點,都是人休息之時,在人自認最不可能的時刻,或是人最鬆懈的時刻,他忽然臨到。屬靈爭戰沒有西線無戰事的時刻,作者連續三個“不睡”(儆醒原意),其意清楚。

全章十二個第二人稱復數命令詞:“你們務要……”出現在“謹慎”(原指“仔細觀察看”5,9,23,33 節)、不要“預先掛慮”(11節)、“你們應當說”(11節)、“應當祈求”(18節)、“你們別相信”(21節)、“學”比喻(28節)、“要醒著” (33節)、“要不睡著”(和合本譯“儆醒”35,36節)。可知本章預言的目的,不在說出應驗時間點,而是所引出的諸項教訓主題;面對神的審判,我們的態度為何?這才是先知預言的中心,而非計較應驗的時刻為何。

 

增註1) 13:3經文記載彼得,雅各,約翰和安德列私下問耶穌,在1:16~20這兩對兄弟被呼召跟從耶穌,僅此兩次是四人同時被記載。回想耶穌呼召這四人,是要他們的日後得人如得魚,現在耶穌面對耶路撒冷的聖殿,有感而發的預言,將之相連結,作者的意圖就明朗了,耶穌是要重建屬靈的殿宇來敬拜神,這是神的心意,也是耶穌降世的目的,他呼召這些跟從者們,就是要日後靠門徒將神的靈殿建造完成,那這屬世的殿就將完成它的使命和見證,它也將最終成為審判的記號。屬世之殿的被拆毀,是在屬靈之殿建成之後,門徒不了解這事,耶穌以三種阻礙提醒門徒:假基督的興起迷惑、戰事頻傳、天災不斷,在使徒時代都一一應驗,並且13:9~13耶穌以門徒親身陷入逼迫苦難之中,來證顯屬靈之殿建立是一場苦戰。13:10福音必須先傳給萬民,表示屬靈之殿必然建成。

經文雖以對聖殿被毀的預言開頭,但耶穌對門徒的話中,不是只有預言,更加強調的是門徒當行之道。要謹慎就是不要陷入假基督的迷惑,不要驚慌於亂象,受逼迫不要憂慮,為當持定到底,這些勉勵的實質內容就是建造教會時,將會遭遇的。13:11”說話者乃是聖靈”,最後一次提到聖靈,作者雖全卷少記聖靈工作,但是聖靈的臨到是每一位神僕必然看重的。由保羅、彼得的書信,他們一再強調藉由聖靈所建成的靈殿,是神福音的主要內容。聖徒不再是個體、屬肉的,他們藉由聖靈建成神內住的殿,是教會群體,屬靈的。 

林前6:19”你們的身體是聖靈在你們裡面的殿”。

腓3:3 “我們才是受割者,那藉著靈事奉神的,並且在耶穌基督裡誇口,而不在肉體裡相信”。

彼前2:5”你們自己也正如活石正被建造為靈殿,歸為聖別的祭司,藉由基督耶穌去獻上神所悅納的靈祭物。

約4:23~24”那真實的敬拜者要在靈和真理敬拜父”,”神是靈,而敬拜者必須在靈和真理去敬拜”。

聖靈和新約的關係,由以上經文中,清楚告訴我們,沒有聖靈內住者就不能成為靈殿,也不能真實敬拜父神。馬可作者將聖靈當作說話者,由使徒行傳二章聖靈賜下他的恩賜,”舌頭說話”,保羅在林前14:2說”那舌頭說話的,不是對人說,乃是對神說”,聖靈的首要工作是讓信徒得以向神說話,就是讓信徒能夠敬拜、事奉神(在舊約與神說話者就是事奉神的人)。聖靈另一面是教導人如何述說神的心意,這是馬可作者的用法。不論對神說話,還是對人說話,都同是藉由聖靈指教、引導而行,在聖殿裡的事奉將屬肉的全然排除,這是耶穌這一段教導的目的。

 

增註2 )13:14~22針對日後耶路撒冷被毀,聖殿被拆,猶太人災難臨到這些與外邦信徒有何相關?經文有何教導用意?

耶穌是按但以理先知對耶路撒冷末後預言,以重複應驗角度,再次預言耶路撒冷和聖殿的拆毀,歷史上以告訴我們,在西元前175~164年間敘利亞王國的安提阿古四世,將聖殿污穢的事蹟,已應驗但以裡先知所預言的。現在希律王所重建的耶路撒冷和聖殿,是第三次聖殿時期,前兩次聖城和聖殿都因猶太人得罪神而被毀,耶穌是按歷史重演來看聖殿被毀,猶太人得恩卻不惜幅的態度,並未改變,神按其公義必然有第三次的刑罰臨到以色列民。因此本段的預言雖是針對猶太人,但其教導功能對外邦信徒是一樣的。神既不愛惜祂長久以來眷顧的以色列人,若外邦信徒犯了猶太人相同的過犯,不以救恩為珍貴,災難同樣也會臨到外邦信徒。教會歷史同樣告訴我們,各地各族蒙恩的外邦民,在對真理的認識和堅持有所偏差之時,神的靈不再降臨,他們個人所爭取的,不過是出於權勢,所謂宗教戰爭,不是為神而戰,而是為自己利益而戰。

13:20本節的意義就是”餘民”的說法。由第一聖殿時期,眾先知不斷向以色列人告知餘民觀念,”若非出於雅威存留餘種,我們早就滅絕了”,是神為祂自己保存餘民,否則無人能在災難中存留下來。在古時是如此,在今日也是如此,真正能堅持真道者,在歷代以來的逼迫中留存下來的都是少數。“餘民”代表被篩選後的信徒,在經歷苦難後仍能堅信的,神為其救恩的延續而留下的。馬可作者用”那選民就是祂選召的”重複語詞來強調(和合本未譯出),在苦難中仍能存活下來的,是出於神特別揀選保存下來,而非他們有特別之處。13:19~20有人將它們列在末世的範疇,然而由整段13:14~22來看,它們是指教會在耶京被毀之前必經歷的。西元七十年之前,教會在耶京未毀之前就先受羅馬政府極力壓迫、殺害,眾使徒大多受害,而假基督假先知四處流竄、造假,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後書二1~10再次提及這事已造成教會受迷惑了,因此災難是重複的出現,成為刑罰,也是篩選信徒的時機。對虛違者是刑罰,對真信者是歸回天家之時候。由14節”可憎惡的”這詞,在新約只出現在太24:15;可13:14;路16:15;啟17:4、5;21:27六次。 馬太,馬可同用在對耶京預言上,路加引用在法利賽人的貪愛錢財上,他們成為神所憎惡的。啟示錄作者則引用在淫亂的巴比倫,就是在信心上混雜的宗教,是逼迫聖徒和神僕的代表。 因此這詞的出現,都帶出逼迫的主題,原先這詞是指屬神者當厭惡的事物,現在反而這些可憎的事物反倒成為逼迫屬神的。聖經教示信徒因厭棄屬世一切俗污、不潔的事物,正按律法所指示的,必帶來這一切俗污、不潔者的報復,他們因聖徒的自潔、分離而厭棄聖徒,指責他們不融入團體,是分裂者,最終攻擊、逼迫聖徒。這事已在耶穌身上發生,在眾使徒的經歷也是如此,在今世凡願按神聖別之律分別為聖者,也都必發生。

”可憎惡的”在舊約中多指吃不潔食物者和與偶像有關連者兩種,這是神最憎惡的。在新約時代,猶太人對偶像棄絕,因此耶穌將貪愛錢財者等同偶像崇拜,他們是拜瑪門者。猶太人在食物上視外邦人為食不潔者,不與之同桌共食,在使徒行傳和加拉太書都有記載。然因福音傳給外邦人,神潔淨原不潔者,外邦人因神律的認識不再是不潔者,保羅因而對外邦人不當視為不潔者,因真正不潔者是不遵守律法者,而非肉體未受割者。故此,可憎者是貪愛今世者和不遵守律法者,這是屬靈的巴比倫,是虛偽的弟兄,是聽從假基督、假先知之言,啟示錄21:27將之列在不得入神的城者,為神所憎惡的對象。末後的日子必再次應驗耶穌之預言,不只應驗在耶路撒冷被毀之時,那可憎者站在聖殿行污穢之事,更在日後站在教會裡行各樣貪婪、違律之事,他們將神的律法棄絕,藉宗教斂財之事層出不窮,這是作者藉耶穌之言的警戒。

 

6.7. 被賣前的預備(14:1-11) 伯大尼

Mar 14:1    過兩天是逾越節、又是除酵節.祭司長和文士、想法子怎麼用詭計捉拿耶穌殺他.

Mar 14:2    只是說、當節的日子不可、恐怕百姓生亂。

Mar 14:3    耶穌在伯大尼長大痳瘋的西門家裡坐席的時候、有一個女人、拿著一玉瓶至貴的真哪噠香膏來、打破玉瓶、把膏澆在耶穌的頭上。

Mar 14:4    有幾個人心中很不喜悅、說、何用這樣枉費香膏呢。

Mar 14:5    這香膏可以賣三十多兩銀子賙濟窮人.他們就向那女人生氣。

Mar 14:6    耶穌說、由他罷.為甚麼難為他呢.他在我身上作的是一件美事。

Mar 14:7    因為常有窮人和你們同在、要向他們行善、隨時都可以.只是你們不常有我。

Mar 14:8    他所作的、是盡他所能的.他是為我安葬的事、把香膏豫先澆在我身上。

Mar 14:9    我實在告訴你們、普天之下、無論在甚麼地方傳這福音、也要述說這女人所作的以為記念。

Mar 14:10   十二門徒之中有一個加略人猶大、去見祭司長、要把耶穌交給他們。

Mar 14:11   他們聽見就歡喜、又應許給他銀子.他就尋思如何得便、把耶穌交給他們。

 

 

本段是最後一次夾敘法,以祭司文士的計謀殺害和猶大尋計賣主為主題,夾敘耶穌在伯大尼受膏為安葬預備之事。本段出現七種人物:祭司長、文士、長大麻瘋的西門、婦人、幾個人、猶大、耶穌、他們都圍繞在基督將受害的事,以如何處理這事,對照出如何面對死難。

時間用詞仍是作者所強調,由(11章)春天時節無花果樹未結初熟果開始,(13章)夏天時節無花果樹將結第一次果,正是由逾越節(陽曆三、四月)到五旬節 (陽曆五、六月)的時間。耶穌於逾越節受難成為初熟果歸神,五旬節聖靈降臨,眾門徒成為第一批結果,知道夏日結束,無花果在陽曆八、九月再結第二批果實, 正是秋季節期吹角節(每年陽曆九、十月)開始。因而在時間的意義上,我們必須詳加了解與救恩的關聯。

在(創世記1章),我們看見以時間計 算,作為各項被造之物的區別,時間不只是一個計算年歲的工具,它成為彰顯神大能的代表。神不只在空間上擁有主權,更在時間上自由使用,對於時間的掌控,代表神在每一世代祂都是一樣,因此當人在空間上體認神的所有權,萬有都出於祂也歸與祂,就當在時間上順服於祂,是神在決定時間,子不知道,因他沒有這權柄。 因此由時間的了解和順從神所定的時間,就決定這人所敬拜的對象為何。(創世記2章)神在時間上安排,安息日成為代表性,透過每周輪轉,人的生活次序被安 排,顯明神是背後的主宰。同样在每年的時節制定,透过春夏秋冬的輪轉,萬物更替有序,更是神智慧的彰顯。萬有服在神之下,最清楚的图畫就是日升月落,没有 一物不在時間使者的掌控中,因而律法明白告訴,教導人當如何在日子上尊崇神,表達祂是創造、救贖、供應、維護生命的神。因此,在猶太拉比文學中,常常有对 時候安排的記事。顯明是神在背後掌控一切,主人翁也在時間上完全順服神的安排,《馬可福音》更是如此。

安息日所發生的事件,是要凸顯神創造救贖的主題,同樣逾越節所將發生的事件:基督受難,更是凸顯同一主題,從律法書中以色列民族因逾越節而成為與神立約的族類。現在神同樣在逾越節時間中,只 有逾越救贖,重新創造新選民,與基督的新婦立約,使信者歸為祂的聖民。作者再次提及節期的名稱,背後即在告訴讀者,苦難雖是既定事实,但是仍是符合神掌控 的,服在這時空裡,即服在神大能裡。逾越和除酵,代表透过苦難除罪,耶稣要以身作則成為初熟果,這是門徒(也是今日信徒)日後所必須學習的。苦難不只使自 己成全,也往往帶給週边的人一個生機。

祭司長和文士“想法子”,猶大“尋思”,都用同字詞,表達他們出賣殺害基督的惡心。他們的心思已敗坏 成無可挽回地步,只能讓他們自成減亡之子。有不信者批評基督教高舉愛心,為何耶穌容許惡事發生?這正是伊甸園中,神為何不在始祖要吃禁果前阻止,一樣的批 評。然而作者記載著,他們要用詭計捉拿殺害耶穌,一面又因節期日子害怕生乱而暫停。他們不是怕神,而是怕自己反得傷害,在未傷害耶穌之前,事实上他們已犯 了謀殺罪,這才是耶穌在(太5:21-21)對律法真義的解釋,人所起的惡心早使他們犯罪背逆神,定罪不光在行出惡時。

反觀這婦人,作者以三個動作:拿著,打破,倒在,來強調她對基督的尊崇,未記其言,只見動作,更凸顯她的可貴之處。這香膏值三十多兩銀子(直譯:超過三百得那流,一得那流為 一個勞工一天工資),為一年工資的價錢,確實可貴。賙濟貧人和尊榮主,原非互相抵觸,但在時間因素考量下而分別。耶穌死後婦人要去膏他,他已復活,耶穌的身体沒有得着安葬的膏抹,這女子却事先作了她不明白的事,但耶穌贊許她所作是美事。

律法的審判,也是耶穌對之解釋的主軸:出於惡念被定罪, 行出真愛被贊許。神對該隱的告誡(創4:6-7),即為事未發生前的審判之言,該隱仍然執意行惡。謀殺者和敬愛者在此強烈對比,耶穌說要紀念這婦人所作 的,等同福音內容,,就是說福音的真意是彰顯律法的審判,使人的惡心被除,更換肉心行出善工(6節“美事”的原意)。

經文到此,在耶京一周時間,是以對當代以色列民作出最後通牒和審判,來記載耶穌的行事與教訓。在耶穌預備成全神的全新創造救贖之光,仍然給當代猶太人一個悔改轉向神的機會。耶穌對他同胞的愛,正和保羅一樣,雖死不悔。但是他的教訓是當代民眾和首領所不能承受,絕大部分的人是按肉體而活,對於神國和其要求多採排斥、拒絕,神國福音反成為對當代的審判。猶太人只要神的賜福,以為只要盡其所能討神喜悅,就能被回報今世的財富、平安、健康,然而神國卻以受苦受辱為開端。真正的公義和聖別被人棄絕,在神國卻以愛來成就律法的義。基督最後為自己安葬預備之言,證明他是坦然面對神的艱難要求,在舊約中只有約瑟可以比擬。

 

7. (可 Mar 14:12-16:8)耶穌在耶路撒冷一天中完成最後職事:受難

7. 耶穌在耶路撒冷一天中完成最後職事:受難(可 Mar14:12-16:8)

7.1. 逾越節筵席(14:12-25) 耶路撒冷

Mar 14:12   除酵節的第一天、就是宰逾越羊羔的那一天、門徒對耶穌說、你喫逾越節的筵席、要我們往那裡去豫備呢。

Mar 14:13   耶穌就打發兩個門徒、對他們說、你們進城去、必有人拿著一瓶水、迎面而來.你們就跟著他。

Mar 14:14   他進那家去、你們就對那家的主人說、夫子說、客房在那裡、我與門徒好在那裡喫逾越節的筵席。

Mar 14:15   他必指給你們擺設整齊的一間大樓、你們就在那裡為我們豫備。

Mar 14:16   門徒出去、進了城、所遇見的、正如耶穌所說的.他們就豫備了逾越節的筵席。

Mar 14:17   到了晚上、耶穌和十二個門徒都來了。

Mar 14:18   他們坐席正喫的時候、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中間有一個與我同喫的人要賣我了。

Mar 14:19   他們就憂愁起來、一個一個的問他說、是我麼。

Mar 14:20   耶穌對他們說、是十二個門徒中同我蘸手在盤子裡的那個人。

Mar 14:21   人子必要去世、正如經上指著他所寫的.但賣人子的人有禍了。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

Mar 14:22   他們喫的時候、耶穌拿起餅來、祝了福、就擘開遞給他們說、你們拿著喫.這是我的身體。

Mar 14:23   又拿起杯來、祝謝了、遞給他們.他們都喝了。

Mar 14:24   耶穌說、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的。

Mar 14:25   我實在告訴你們、我不再喝這葡萄汁、直到我在 神的國裡、喝新的那日子。

 

本段的筵席和上一段西門家的筵席之間的對比,在用詞上有諸多相同:逾越、除酵(14:1,12)、家(14:3,14)、坐席(14:3,18)、來 (14:3,17)我實在告訴(14:9,18,25)、賣(14:10,11,18,21)、文章的安排將筵席成為受難的預告,原是喜慶的,現在卻成為離別的最後晚餐。

本段落可成三小段,

(12-16)預備筵席,

(17-21)在筵席中預告有人出賣耶穌,

(22-25)餅杯的新意。

逾越節是亞筆月(新穀之月,即大麥成熟月份)十四日黃昏,日落後(聖經日子計算以日落後為一天的開始)為十五日無酵節開始,因此一般守節由下午日落之先即聚集一齊,吃逾越節羔羊、苦菜、無酵餅,四巡葡萄淡酒,此為耶穌時代守節必備。由《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的內容而言,對於守節日子非常清楚明白記錄,因此《約翰福音》對守節日子的記載似乎有所沖突,這是後人對經文不明白而產生誤解。耶穌確實在正月十四日黃昏(14:17和合本譯為“晚上”)開始坐席,因此他受害死亡的日子是十五日下午。有許多學者為了應驗逾越羔羊是在十四日下午被宰,而認定耶穌是十四日被害,因而認為耶穌提早一天守節。這是出於對律法的誤解,也不認為耶穌是守律法節期所導致的錯誤。對於《約翰福音》中的時日問題,請參閱《耶穌聖蹟合參註釋》丁良才著(1998年增訂版),第581-592頁《主最後吃晚飯和釘死的時日論》,作者論述證明《約翰福音》中時日的記載和其他福音書中的表述一致。

《馬可福音》是為耶穌作見證,他遵守律法一切規定 ,才成為对當代神的百姓審判依據。他守律法,就必須以律法所規定為前提,而不是以應驗羔羊死亡為前提。再者羔羊死亡的意義,不以應驗耶穌死亡的時刻為主,在逾越晚筵中,耶穌所言餅杯的新意中,餅杯代表他的死亡, 才是應驗的主題。

每年逾越時分,是以春分之後的第一個滿月為記號,這是猶太人長久以來計算日子的方式,耶穌和使徒們也都遵守這種計算。時令的安排和決定是神奇特的用意,每個時令都有其教導用意,真正順從神的人,會在與生活相連的時令安排上,證顯他們是信服神的,(出埃及記32:4-6)以色列民集體犯罪,(列王紀上12:26-33)耶羅波安陷北國犯罪,都有同樣模式:另立節期,另立神明,另立祭司。因此在世界各地,不同宗教有不同節期,守什麼日子,成為他敬拜什麼神明的記號。今日人們更改神所定日子(耶穌和使徒們從未作過,從未教過),安息日更改成主日,逾越晚餐更改成每週或每月或每季, 或更改為自定日子來守。五旬節,住棚節,吹角節,贖罪日等等神的日子,不是被忽略,就是以為廢除。人在日子上以自己為主人,個人主義早已深藏人心,不再以神的安排為悅,時間自由使用,好像自己才是自己的神明,生命好像掌握在自己手中,人的背逆已到無傷無痛,麻痹不仁地步。

經文明確指出門徒詢問逾越晚筵的地點,而非時間。時間是確定的,但從四福音書中,我們卻無法明確知道是星期幾,只能由經文作推算,認定為星期四,(此為絕大多數教學者贊同, 另有人以為三天復活計算是以實際三天三夜為期,因而認定為星期三),但這非聖經要強調的,更不是以星期幾來守逾越節的方式提供依據。

三小段的記載,是要凸顯逾越的意義,而非耶穌要另立新節期。由出埃及記中聖經告訴我們,逾越節日的制定,是與救贖相連,因此作者重用入耶京的描寫方式,告訴我們耶穌在他受難的事上,他早已知道且甘願照神的定旨而行,一步一步走向逾越祭壇。筵席早已預備妥當(“預備”出現三次12,15,16),正如主自己已預備如無疵羔羊。拿水的人是男人(原文陽性單數),因此很容易認明,因當代打水的是女人工作。告訴家主的話,以“夫子說”詢問那裡是筵席地點。這個家主應是聽過耶穌教導的。

次小段記載坐席中耶穌指出有出賣者,猶大接受耶穌洗腳(約翰12章)也和耶穌同吃逾越筵席,然而他出賣主的惡心勝過主對他的愛和警告。心中的惡念終是導致眾惡生發出來,神定罪了惡念,最大目的是要成為有惡念者的警告,使之離惡不行出罪來。耶穌指出人子被賣是聖經所記必須應驗,但出賣者的禍難難免,神的刑罰仍按律顯公義,此言也是為猶大而發。本段落也再次強調耶穌早知其將如何遭難過程。正如埃及頭生將如何遭難,神事先告知摩西,日後眾先知從這事上被啓示,將有另一位頭生者為神的選民,再次遇難而救贖他們。新造的頭生者(西1:15)耶穌基督要如何離世,在(詩篇22,以賽亞書 53),清楚記明,其他經文也多有提及。

作者最後簡略記載餅杯之意,是延續逾越意義,餅成身體,杯成立約血,這時耶穌對逾越晚筵的新解,在 舊約中從未有如此暗示、諭言。透過對筵席的新解,將耶穌所要立的新約向世人宣示,這約的對象、方式、媒介和舊約不一樣,由使徒們的著作中得知,對象由猶太轉向教會,方式由屬肉轉向屬靈的,媒介由牲血轉向基督血,更重要的是約的實現,由外在轉向內在,亦即律法透過聖靈寫在信者身上,然而約的內容,主體目標, 卻是不變的,仍按十誡、典章、律例的內容來要求立約的相信者行出神的義,目標仍是神的榮光。

基督立下這新約之後,說出他的期望,(25節)葡萄淡酒原意指喜樂、滿足,現在這喜樂、滿足要暫停,直到神國成就,新約立定,聖靈降臨的日子,基督才和他的新婚:教會,同領這喜樂杯。

7.2. 客西馬尼園的禱告(14:26-42) 橄欖山

Mar 14:26   他們唱了詩、就出來、往橄欖山去。

Mar 14:27   耶穌對他們說、你們都要跌倒了.因為經上記著說、『我要擊打牧人、羊就分散了。』

Mar 14:28   但我復活以後、要在你們以先往加利利去。

Mar 14:29   彼得說、眾人雖然跌倒、我總不能。

Mar 14:30   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就在今天夜裡、雞叫兩遍以先、你要三次不認我。

Mar 14:31   彼得卻極力的說、我就是必須和你同死、也總不能不認你.眾門徒都是這樣說、

Mar 14:32   他們來到一個地方、名叫客西馬尼.耶穌對門徒說、你們坐在這裡、等我禱告。

Mar 14:33   於是帶著彼得、雅各、約翰同去、就驚恐起來、極其難過。

Mar 14:34   對他們說、我心裡甚是憂傷、幾乎要死.你們在這裡、等候儆醒。

Mar 14:35   他就稍往前走、俯伏在地禱告說、倘若可行、便叫那時候過去。

Mar 14:36   他說、阿爸、父阿、在你凡事都能.求你將這杯撤去.然而不要從我的意思、只要從你的意思。

Mar 14:37   耶穌回來、見他們睡著了、就對彼得說、西門、你睡覺麼。不能儆醒片時麼。

Mar 14:38   總要儆醒禱告、免得入了迷惑.你們心靈固然願意、肉體卻軟弱了。

Mar 14:39   耶穌又去禱告、說的話還是與先前一樣。

Mar 14:40   又來、見他們睡著了、因為他們的眼睛甚是困倦.他們也不知道怎樣回答。

Mar 14:41   第三次來、對他們說、現在你們仍然睡覺安歇罷.〔罷或作麼〕彀了、時候到了.看哪、人子被賣在罪人手裡了。

Mar 14:42   起來、我們走罷.看哪、那賣我的人近了。

 

(17 節)到了晚上,15:1一到早晨,15:25是巳初的時候(約上午九時),(15:33)從午正到申初(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三時),(15:34)申初的時候,(15:42)到了晚上(黃昏時),(16:2)清早出太陽的時候(約上午六時)。時間確定的用詞七次,將逾越晚筵直到耶穌復活連接成一體,經文的時間約二天半,經文的目的將舊約逾越節的救贖接連到耶穌的死而復活,在時間意義上是連貫的。

客西馬尼的禱告也與時間相連,(38節)“儆醒片時”即儆醒一個鐘頭,耶穌期望在他最需要同伴,有人能理解他將面臨的苦難之時,他的門徒能同他一齊禱告一小時,但連一個小時門徒都無力量(37節“不能”的原意)。

唱詩,新約只出現在耶穌和保羅(徒16:25)身上,都同是在災難臨身時,仍能讚美神。在門徒而言這是逾越節慶的正常回應,對耶穌而言卻是逾越苦難的臨及, 因此他們的禱告是不一樣的。耶穌在路上告訴他們都將跌倒,引用(撒迦利亞書13:7),先知之言帶有警戒之意,門徒若瞭解耶穌的用意,就明白先知所說,神的保守才使牧人的同伴得以存留,他們也必經熬煉如精金,才能成為神國的子民。然而門徒並不明白,彼得自義剛強,耶穌才會預告他的失敗。

雞叫兩遍,時約三、四點,天未亮,距耶穌告誡他們之時,不過六、七小時,耶穌再三對他們告誡儆醒(出現三次:34,37,38節),實際上門徒睡著三次。由 (13:33-37)耶穌對門徒要求儆醒(<G1127>,出現三次:13:34,35,37節)到本段落要求儆醒,可將這一大段 (13:33-14:42)視為更大的夾敘法,在苦難將及之時,儆醒以對是惟一能做的。苦難是必經的,無法逃避的,耶京被毀和耶穌被害同是神既定計謀,為要敗壞死權,然而神的僕人們只能坦然以對,因此耶穌的禱詞:“不是我意願,反是你所意願的”(36節另譯)。

面對苦難,耶穌和我們一樣,經文說:“開始深感苦惱和激動”(33節另譯),耶穌不是超人,肉體軟弱和我們一樣,身體的痛,心思的苦惱,這些種種反應,表明他並非高我們一等,然而他透過禱告和信心來得勝這一切,他說“在神凡事都能”,正如(10:27)他對門徒之言。耶穌在人前是如此相信,在神前也是這樣。

耶穌的禱詞被記錄下來,只有短短三句話,但耶穌禱告三次,應有三小時,他禱告詞內容應該更多,只是門徒的疲倦,使得他們只在第一次禱告中聽到主的禱詞,這更加顯出門徒順從肉體的軟弱,他們知道夫子要求,靈是情願和主同禱,但在屬靈爭戰上,他們敗陣下來。

肉體軟弱是事實,但卻不能成為失敗的籍口。耶穌徹夜未眠的禱告,在福音書中一再題及,可見這是平常就養成的結果。禱告一小時,是耶穌的期望,這個期望也成為對每一個信者的最基本的經歷。(然而在今世,眾多信者連靈裡願意禱告都沒有。)

禱告和睡覺,用詞各出現四次,兩者成強烈對比,睡覺是人的本能,也是必須的,反而向神禱告卻非人所喜悅的。每一個在禱告上有經歷的人,都知道人的本性會排斥禱告,長時間的禱告更是違反身體的慾望。耶穌第三次禱告結束,對門徒之言(41節),其意非容許人的軟弱,而是訝異門徒軟弱至此,連提兩次賣他,表明他只能自己面對這苦難,門徒無法和他同受,因他們陷在肉體轄制。

耶穌用三個字來對門徒評價這次的爭戰,軟弱(38節),困倦(40節),安歇 (41節)。軟弱:由不和使強壯組成,沒有強壯。困倦:由在下和擔重擔組成,壓倒意。安歇 ἀναπαύω <G373>:由 ἀνα 加強 意味和使止息 παύω 所組成,表示完全停息。門徒沒有克制肉體的強壯心志,被疲勞壓倒,最終完全止息無能為力,這正是屬靈爭戰失敗的教訓。

7.3. 盜賣和捉拿(14:43-52) 橄欖山

Mar 14:43   說話之間、忽然那十二個門徒裡的猶大來了、並有許多人帶著刀棒、從祭司長和文士並長老那裡與他同來。

Mar 14:44   賣耶穌的人曾給他一個暗號、說、我與誰親嘴、誰就是他.你們把他拿住、牢牢靠靠的帶去。

Mar 14:45   猶大來了、隨即到耶穌跟前說、拉比、便與他親嘴。

Mar 14:46   他們就下手拿住他。

Mar 14:47   旁邊站著的人、有一個拔出刀來、將大祭司的僕人砍了一刀、削掉了他一個耳朵。

Mar 14:48   耶穌對他們說、你們帶著刀棒、出來拿我、如同拿強盜麼。

Mar 14:49   我天天教訓人、同你們在殿裡、你們並沒有拿我.但這事成就、為要應驗經上的話。

Mar 14:50   門徒都離開他逃走了。

Mar 14:51   有一個少年人、赤身披著一塊麻布、跟隨耶穌、眾人就捉拿他.

Mar 14:52   他卻丟了麻布、赤身逃走了。

 

本段落仍以拉比寫作方式,以三為數來記載耶穌被賣,被拿和門徒反應。三種人組成捉拿隊伍:祭司長、文士、長老。三次說話(44,45,48節)。“捉拿”三 次(<G2902>,44,46,49節,48節的“拿”用另一字)。“刀”三次(43,47,48節)。門徒有三種反應:50節離開逃 走,51-52節少年人丟衣赤身逃走,54節彼得遠遠的跟著。按照律法的角度來看這次的捉拿,他們買通人來抓拿是違背申27:24:暗中殺人的。這樣子捉拿是以虛假之名屈枉正直,也是違背出23:1-3爭訟上以詭計待人。捉拿耶穌如抓盜賊(出23:2-3),明知他是拉比,教訓人明白聖經,不以公開方式捉拿,也是違背律法公義。這樣的捉拿完全不公不義,違反他們自義是律法的看守者,更證顯他們虛偽。

以一個猶太人親密相交的記號(和合本譯“暗號”)來出賣,更顯出猶太全然出賣給撒但。他的夫子在向神敬拜、禱告,他向他的撒但也全然伏服。

耶穌最後對他們說的一句:“為要應驗經上的話”是套用(詩55:12-14, 41:9)被朋友出賣。耶穌在殿中他們不捉,因猶太出賣才捉拿,耶穌言中之意,有“讓經上的話應驗罷”的意思。耶穌最後一天內,應驗眾先知所說眾多預言,是為要總結神歷代以來曉諭的中心,由(希伯來書1:1-2、羅馬書 1:1-4)就是這位基督。耶穌就是彌賽亞,是福音書、使徒書信的主軸。猶太人不當再期盼另一位彌賽亞。若果一位真心愛慕神的話,他就能從耶穌諸多應驗經 上的話,相信神已賜下彌賽亞了,反證今日猶裔仍在期望他們的彌賽亞,他們是不信神的話。

由(14:10)“交給”,(11)“交給”, (18)“賣”,(21)“賣”,(41)“賣”,(42)“賣”,(44)“賣”原文同一字詞,是政治和法庭術語,指遞交監管的意思。譯為出賣是猶太的為利交付他的夫子引伸出來的意義。基本上以今世政權為首,行審判之實的意思。在本章出現七次,代表今世的權勢在審判來世的權勢者,這位未來的君王甘願在今世被不公義的捉拿,不公義的審判,來印證神所交付他來世的權勢,必在公義中審判,凡不義的不免刑罰。

由(14:21,21,41,62)耶穌四次自稱人子,而大祭司問他是否神子,羅馬百夫長稱他神子。基督在世從未自稱神子,他成為神子是出於神的應話和贊許,人稱他為神子,也是出於他所行的讚許。在今世耶穌自知他凡事和他的弟兄一樣,同一肉身面對苦難,但他對神的認識和信心,成為他眾弟兄的模範。

7.4. 在公會前受審,彼得三次不認主(14:53-72) 耶路撒冷

Mar 14:53   他們把耶穌帶到大祭司那裡.又有眾祭司長和長老並文士、都來和大祭司一同聚集。

Mar 14:54   彼得遠遠的跟著耶穌、一直進入大祭司的院裡、和差役一同坐在火光裡烤火。

Mar 14:55   祭司長和全公會尋找見證控告耶穌、要治死他.卻尋不著。

Mar 14:56   因為有好些人作假見證告他、只是他們的見證、各不相合。

Mar 14:57   又有幾個人站起來、作假見證告他說、

Mar 14:58   我們聽見他說、我要拆毀這人手所造的殿、三日內就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

Mar 14:59   他們就是這麼作見證、也是各不相合。

Mar 14:60   大祭司起來、站在中間、問耶穌說、你甚麼都不回答麼.這些人作見證告你的是甚麼呢。

Mar 14:61   耶穌卻不言語、一句也不回答。大祭司又問他說、你是那當稱頌者的兒子基督不是。

Mar 14:62   耶穌說、我是.你們必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雲降臨。

Mar 14:63   大祭司就撕開衣服、說、我們何必再用見證人呢。

Mar 14:64   你們已經聽見他這僭妄的話了.你們的意見如何.他們都定他該死的罪。

Mar 14:65   就有人吐唾沫在他臉上、又蒙著他的臉、用拳頭打他、對他說、你說豫言罷.差役接過他來用手掌打他。

Mar 14:66   彼得在下邊、院子裡、來了大祭司的一個使女.

Mar 14:67   見彼得烤火、就看著他說、你素來也是同拿撒勒人耶穌一夥的。

Mar 14:68   彼得卻不承認、說、我不知道、也不明白你說的是甚麼.於是出來、到了前院.雞就叫了。

Mar 14:69   那使女看見他、又對旁邊站著的人說、這也是他們一黨的。

Mar 14:70   彼得又不承認。過了不多的時候、旁邊站著的人又對彼得說、你真是他們一黨的。因為你是加利利人。

Mar 14:71   彼得就發咒起誓的說、我不認得你們說的這個人。

Mar 14:72   立時雞叫了第二遍.彼得想起耶穌對他所說的話、雞叫兩遍以先、你要三次不認我。思想起來、就哭了。

 

從本段落開始,作者以三個相似模式來記載耶穌受審判之后,三種人對他的棄絕、侮辱、戲弄。在公會受審,後帶門徒彼得三次否認是耶穌的同伴。在羅馬巡撫前受審,後帶羅馬兵丁對主的戲弄。在十字架受死,三組人:從那裡經過的人(15:29),祭司長和文士(15:30)和他同釘的人(15:32)都辱駡,譏誚 他。無論是他原先最忠心的門徒、羅馬兵丁、猶太祭司長和文士、路過者,有罪被釘之犯人,都離棄這位為世人擔罪的人子,對受信者而言,若處相同境遇時,當學得如何面對為這真道受世人棄絕之路。

在夜間開審判庭,在當時而言,非屬正式性質,馬可只記載本次審判,未再記載日出清晨第二次正式審判庭 (參閱:路22:54-71),且在公會審判過程有幾項明顯違背神的律法要求。作者寫作目的,即在凸顯今世審判的不公義,他們明知律法的規定,卻以不合法的方式來對付他們以為來自耶穌的威脅,將失去他們今世權勢而作出維護的行為。整個審判讓我們看到,是如些荒謬無理,無論是他們審判的原因、依據、方式、結果,都讓人不可思議,事實上背後是那撒但操弄一切。一個原當維護律法公義的地方,卻成為撒但一會。

經文以“見證”的希臘文字根,出現七次, 來表達審判的虛偽。沒有證據,卻先抓再找控告的證據(55節),作假見證的也不相合(56),第三次以聖殿拆毀的控告,也是不相合(57-59)。三次的 誣告都無效,本當當庭釋放,大祭司是法官,不是檢控官,卻逾越職權控告耶穌,詰問耶穌:“你是基督,那當稱頌者的兒子嗎?”一方面大祭司對神的名諱稱表其尊重神,但一方面大祭司否認神差遣祂兒子。耶穌在其他方面的指控不予回應,但大祭司詰問的問題,耶穌回答了。這回答不是耶穌直接向大祭司承認他是神的兒 子,由馬太26:24路加22:70,耶穌是按大祭司的話回答大祭司,若你以為我是基督,神的兒子,我就是你以為的那位。在新約立定的角度而言,基督的血未流出,未死裡復活開天之前,耶穌不會直接承認他是神的兒子、基督,因這職稱是神賜與的。(參閲:腓2:9-11)。接下這句“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 駕著天上的雲降臨”是套用詩篇110:1上半句,再加上但以理書7:13上半句組成。都是指神將其彌賽亞升高掌權,將要來審判萬國之意,因此耶穌之意,你們現在濫用神賜你們的權勢,以不義審判,神將來必用彌賽亞審判你們。因著耶穌這句話,他們就定他死罪,悔辱,擊打耶穌,這證明他們審判耶穌時,心中所存的惡意。

耶穌受到大祭司審問,彼得卻受大祭司使女審問,作者故意以使女為審問官,兩次的對話,引介在旁的站立者,同是認定彼得身分,在三次的指證下,彼得和耶穌相反,一再否認自己身份,為自己辯護,如此成就耶穌的第一個預言(14:30)。彼得與耶穌在受審的事上,如此大的差異,是作者教導目的,由(13:11)聖靈的教導在受逼時,只應驗在耶穌身上,而未應驗在彼得身上,不是彼得沒有信心,而是聖靈尚未內住彼得裡面。彼得經歷過聖靈的教導和感動,認耶穌是基督,但未經歷五旬節聖靈內住,彼得仍是靠肉體之力在對抗惡者的控告,在禱告上無力,就在審判上失敗。

 

增註1)耶穌被賣的身價和哪達香膏膏耶穌的價值比較: 

馬可和約翰福音都清楚記載香膏的價值為三百個”得那流”錢幣,反而未記猶大賣出的價錢為何,馬可14:11祭司長應許給猶大銀錢,則是猶太人所使用的貨幣的通稱”亞基利安”。馬太26:15,27:3,9則提到猶大賣主價錢為三十亞基利安,依據考古證據一”亞基利安”可能指羅馬的”得那流”,因此三十亞基利安即三十得那流。猶大賣主與婦人膏主的關連性,就在當耶穌說明他被膏是為安葬之事,猶大或者至此才認識到,他內心慾求的權勢和發達的機會,勢必將失落了,因而產生他主動到祭司長那裡交付耶穌的機會,這使得14:2祭司長原定計畫於節期結束後才捉拿耶穌的行動,提前發動。猶大所得三十塊銀錢,等同工人三十日所得工價,這數目並非很大,比較膏的價值,相差十倍以上,他是賤賣他的主,而婦人卻是高舉主。

和合本在馬太26:15和馬可14:5同譯為三十錢,這是許多人以舊約奴僕被殺的賠償價格(出21:32)來解釋為何以三十塊做交易數,但除了數字上的符合之外,就貨幣的單位,種類,價值而言,古代的舍客勒和耶穌時代的亞基利安是完全不相同的。在耶穌時代一個成人奴隸的買賣價格比一頭強壯的驢還要便宜,但應比三十亞基利安多,福音書作者並非以出埃及記奴隸價來表示耶穌被賣的身價,而是以應驗撒迦利亞11:12~13先知的預言,這預言指出以色列民棄絕神的約,以三十塊錢作為代價,出賣與神立約的價值。先知指出對神所立的牧人棄絕,就是對神的約棄絕,神也回報折斷榮美的杖和聯索的杖,神的恩不再寬容那背逆之子,猶太人對耶穌的棄絕殺害,攔阻福音在猶太民族的宣傳,除非他們如彼得所言:各人要悔改,在耶穌基督名裡受洗,……領受聖靈的賞賜”(徒二38),否則他們就是認同謀殺耶穌的共犯。

猶大以賤價賣他的夫子,是對他的夫子的一種報復行動,當他撇下所有和其他門徒一樣來跟從耶穌,耶穌反而教導他們為首的必做眾人的僕人,他原是定睛在今世得百倍的(可10:30),而不明白耶穌應許的本質不在屬世的,而在屬天的。由十一章耶穌光榮進耶京,到十四章耶穌受膏,作者將第六大段前後串聯,耶穌確實為受膏的君王,但在屬地的人眼中卻是失望的,猶大就是最明顯的代表人物。反觀膏主的婦人(由約翰福音12:3是馬利亞),為了耶穌將最珍貴之物獻上,她並不求回報,不像猶大的撇下之後的期望回報,這種自獻是神悅納的,正如摩西書中平安祭的甘心獻上的。猶大和馬利亞的奉獻動機是不同的,猶大講求投資報酬,正如今日許多信徒初信蒙恩得著許多神的賜與,但日久之後神的賞賜不再像先前一樣,一祈求就應驗,反而各項犧牲、逼迫、反對接踵而來,信心、愛心退後如同老底嘉教會,神巴不得從口中吐出去,他們的結局也將如猶大與基督無分。

 

增註2 )第六大段的整體對稱結構詳述:

第一段進京和第七段受膏,同指耶穌為君王,但這君王不是爭戰的王,不是排拒外邦的王,他的王位是以捨己、十字架為道路來承受,是屬世之人所不理解。

第二段對無花果樹咒詛和潔淨聖殿,與第六段對聖殿被拆毀的預言,同指神恩因猶太人的違律棄恩,神要重建靈殿,藉由外邦人信服福音,使神的義彰顯。兩段落同樣強調門徒的禱告和祈求(11:24~25,13:18,33)。

第三段祭司長文士質疑耶穌權柄和第五段耶穌在殿中行教訓權柄,同指權柄的問題。耶穌以園主的愛子身分對園子修理是理所當然,同樣耶穌是大衛子孫,卻承受大衛稱他為主,在神國中他是神立為王,掌王權者。猶太人不願承認施洗約翰的權柄是由天上來的,正如文士的假冒為善,好高位,都為神所厭棄,必要除滅的。寡婦將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正如耶穌最終生命也擺上了。

第四段三個辯論主題:納稅、復活、誡命,在時間上的分野:現在、未來、過去,在對象上:政府與神,夫婦關係與天使,人與神。納當償還之物是在現在仍活著的時候,誡命頒佈是過去神藉先知啟示的。總體對象是對神對人的應盡之責,從過去到現在到未來,神的公義在每一層面上都要被彰顯出來,在律法上愛神愛人的要求,在奉獻上償還當納之物,在復活後神按公義審判,這是人被造的目的,在彰顯神的形象。因此基督耶穌是神的形象,他在耶京一週的最後時刻,就是按神的公義形象來審判一切不信的猶太人,成為本大段的主題。

 

增註3) 14:10~54 耶穌被出賣的主題探討:

“出賣”在這一段落中出現七次,10、11、18、20、41、42、44節,和合本前兩次譯為”交給”,後五次譯為”賣”。對照馬太26:14~58同樣記載,馬太用了十次”出賣”。這字原指將某人或某物交出去,轉譯為叛變,出賣,耶穌在本段中兩次提醒眾門徒他們中間有出賣者(14:18~21,14:41~42),但是門徒的反應卻讓我們驚訝他們的無知和卸責。14:19第一次的反應眾人憂愁而問耶穌是我麼?原文直譯為”不是我吧?”。他們將出賣視為未完全履行耶穌的教導而自責,以為耶穌是在責備他們的不盡職,並未明瞭耶穌所指何事。

猶大成為耶穌門徒,他應受過水洗,受耶穌差遣傳道行異能,在最後逾越晚宴前也應受耶穌洗腳,並與耶穌一同吃逾越晚餐,在今日基督教以為得救的聖禮上,他都行過,惟獨使徒行傳耶穌應許的聖靈,他未承受。猶大要賣他的弟兄、夫子、主人:耶穌,神為何要用這種方式來讓耶穌走上人生最後路程,難道神不怕世人以此譏笑耶穌一生果效是落空的嗎?除了要應驗先知預言之外,神的用意何在?在列祖的歷史中約瑟一生的經歷是耶穌的翻版,約瑟要成為雅各家的拯救者,他最後體會他被弟兄謀害、出賣,都是出於神的計謀和保守,使他歷經苦難才能成為被高升的拯救者,不是出於他的出身背景、過程的神奇成分,而在於他要經由親弟兄的背叛,仍能堅持走上十字架的路,相信神的計畫不會落空。耶穌信實所表現出來的,就在這裡。他如亞伯拉罕相信神是使無成為有,使死人復起,肉體的終結不是真正結束,神的復活大能才是一切的終點。因此猶大的出賣,只是讓耶穌的拯救,顯明這原非人所當配得的。

耶穌向神的禱詞,表明苦難之路非人所願的,就是耶穌自己也不願親嘗此苦,因此他向神求撤這苦杯。就帶肉身的耶穌,他不是為以後的榮華富貴而犧牲自己,也不是為榮譽、名聲而甘願受死,更不是出於畏懼神的權能而死,而是對神的珍愛。“不是我願意什麼,而是你願意什麼“(可14:36),愛和信一樣,是一個實際的行動,耶穌知道神所欲所好的,知道也明白神的心意和計畫,他付出行動來表達他對神的愛,這個行動正是出賣的相反詞。所以耶穌不在意人日後以為他的一生成效是虛空的,正如他一生都閃避人要擁立他作王,他知道神要設立他為神國之君,但非立於歷史中的一個帝王。出賣令人心傷、沮喪,耶穌一再提此事,是為要挽回弟兄,正如雅各書五章19~20:”若你們中間有人從真理迷失了,而有人使他回轉過來,你們應當知道:那位使一個罪人從他的迷路迴轉過來的,他將拯救他的靈魂脫離死亡,也將遮蓋重罪的群眾”。雅各將耶穌對猶大所作的事,作了最好的註解,在被出賣的事上,耶穌也行出他愛人的行動,他按自己所註解律法首要在愛神愛人,耶穌確實遵行律法的真意了。

 

增註4) 14:55~65和15:1~20 兩段受審的再思:

猶大公會的成立是依據民11:16~17和申1:9~18;16:18~20;17:8~13等經文所教導,在猶大各地立審判所,按律法行公義判斷,耶京的公會更是這一切的代表。羅馬政府在各地派有行政長官亦是按羅馬法律,行使公平審判,由彼拉多的審判可知,其過程亦為公正,只是判決結果卻不按公義而行。 這兩段受審的記載,在審判過程、結論、後來的欺辱,都是一樣,過程中都尋不出有何罪行,結論卻是因主審者主觀認定而被判有罪,所受侮辱也相同。在公會時先用四個不定詞”吐唾沫”、”蒙他的臉” 、“用拳頭打” 、“告訴他你說預言吧”,最後再對他甩耳光。在衙門院子裡,則先鞭刑後,再戲弄耶穌,給他穿紫色袍(君王的顏色),戴荊棘冠冕,以葦子當權仗擊打他頭,吐唾沫,如對該撒行朝拜禮般的戲弄。作者以猶大人譏耶穌為先知,羅馬兵丁譏耶穌為君王,作為對耶穌棄絕的行動。

審判過程中,大祭司問耶穌,”你是……”,彼拉多也問耶穌,”你是……”,耶穌回答也相似。同樣在其他詰問耶穌的罪時,都同樣記載”你不回答任何話嗎”(14:60,15:4)耶穌”不回答任何話”(14:61,15:5)。

審判終結時,大祭司撕開衣服,以耶穌說出褻瀆話為定罪,彼拉多則有意使群眾滿意而將耶穌釘十字架,不是耶穌有何把柄被確立有罪,而是以群眾的愛好來定罪。

稱耶穌是彌賽亞,是神的兒子,在舊約中神稱以色列為祂的兒子,唯獨從未有人自稱為神的兒子,在以色列人的觀念中,神與人是相隔的,無法親近的,因此耶穌稱為神的兒子是自抬身價,貶低神的地位,是視自己如神般。唯以色列人並無位格問題,因此視己如神,並非今日三一神教的說法,基督如神同格,而是在以色列人中,若自稱神子是竊取神的榮耀,因此猶太人無法接受神子這個稱呼,這個等同將人視為神,違反他們對神的唯一尊崇思想。雖然約翰福音中耶穌有清楚解釋,神將其權柄能力賜與人時,在聖經中有多處經文指稱這等人也被稱為神,然而猶太人拒絕這個解釋,進而否認耶穌是神所差來,擁有神的權柄和話語能力。今日三一神教也忽視這個解釋,進而高舉耶穌就是神格的第二位,擁有神的一切權柄。猶太人和三一神教者都未按真義來明白耶穌的解釋,是故意曲解耶穌的話,因此大祭司以撕開自己衣服作為抗議耶穌的回答。在五經中律法明定大祭司不得為任何人撕開衣服(利21:10),然而猶太人日後在解釋這個規定時,未按字面意遵行,另加但書作為大祭司撕裂衣服的規定。雖然祭司屬撒督該派,其解經原則是按字面意解,但在這件規則上,就未按其原則來解釋神的律法。作者強調大祭司的撕裂衣服本身的違背律法之行動,作為他們判決耶穌的死罪是違背律法的審判。

在衙門的審判結束後,由15:6~14中先提當時的慣列,羅馬政府因歷史中以色列人是自迎羅馬政府入耶京掌權,因此特對猶太人有一些特權賜與,除了宗教權限交由公會定奪,也尊重猶太人信仰,在逾越節期中,因逾越節有神拯救以色列人的意義,而循此意義特別釋放違反羅馬法律之罪犯中一個,表示羅馬政府的恩典。巴拉巴是反羅馬政府的叛亂份子,和撒督該人順從羅馬政府卻是互為敵對者,現在為耶穌是他們最大危險份子緣故,寧願要殺人犯,也不放過耶穌,反觀彼拉多,作者以彼拉多三次說話為說明,彼拉多明知耶穌被陷害,為得民心以安其政權,而將耶穌定為叛亂份子,其刑罰即十字架之刑。

因此這兩場審判反襯出猶太人在爭誰是律法解釋者,他們只容許自己去解釋聖經,而容不下耶穌更符合神心意的解釋者,他譏耶穌說預言,是因他們自稱為先知者,才是獨擁解釋權之人。今日三一神教界,不容人解釋不同於他們的神學觀點,而將反對三一神觀者定為異端,禁止在教會中傳說,也驅逐與他們不同見解者,名為保護信徒,實為自己權益受損而排拒。外邦掌權者的審判,則反應出誰才是施恩者,誰才是要得其喜悅者。彼得在日後見證此事,他說:”若它是神面前為義的,聽你們過於聽神的,你們判斷罷!”(徒四19) ,“應當信服神過於信服人”(徒五29),神才是施恩者,不是現今的掌權者,神才是應當使其滿意,而不是群眾。兩場審判,事實告訴我們更多背後爭戰的緣由。

 

7.5. 在彼拉多前受審,兵丁羞恥之(15:1-20) 耶跭撒冷

Mar 15:1    一到早晨、祭司長和長老文士全公會的人大家商議、就把耶穌捆綁解去、交給彼拉多。

Mar 15:2    彼拉多問他說、你是猶太人的王麼.耶穌回答說、你說的是。

Mar 15:3    祭司長告他許多的事。

Mar 15:4    彼拉多又問他說、你看、他們告你這麼多的事、你甚麼都不回答麼。

Mar 15:5    耶穌仍不回答、以致彼拉多覺得希奇。

Mar 15:6    每逢這節期、巡撫照眾人所求的、釋放一個囚犯給他們。

Mar 15:7    有一個人名叫巴拉巴、和作亂的人一同捆綁.他們作亂的時候、曾殺過人。

Mar 15:8    眾人上去求巡撫、照常例給他們辦。

Mar 15:9    彼拉多說、你們要我釋放猶太人的王給你們麼。

Mar 15:10   他原曉得祭司長是因為嫉妒纔把耶穌解了來。

Mar 15:11   只是祭司長挑唆眾人、寧可釋放巴拉巴給他們。

Mar 15:12   彼拉多又說、那麼樣你們所稱為猶太人的王、我怎麼辦他呢。

Mar 15:13   他們又喊著說、把他釘十字架。

Mar 15:14   彼拉多說、為什麼呢、他作了甚麼惡事呢。他們便極力的喊著說、把他釘十字架。

Mar 15:15   彼拉多要叫眾人喜悅、就釋放巴拉巴給他們、將耶穌鞭打了、交給人釘十字架。

Mar 15:16   兵丁把耶穌帶進衙門院裡.叫齊了全營的兵。

Mar 15:17   他們給他穿上紫袍、又用荊棘編作冠冕給他戴上.

Mar 15:18   就慶賀他說、恭喜猶太人的王阿。

Mar 15:19   又拿一根葦子、打他的頭、吐唾沫在他臉上屈膝拜他。

Mar 15:20   戲弄完了、就給他脫了紫袍、仍穿上他自己的衣服、帶他出去、要釘十字架。

 

猶太公會只有宗教審判權而無司法權,為了他們的利益而再次與外邦政權妥協,商議這詞除了徒25:12用在非斯都巡撫和議會針對保羅上告之事,都用在猶太公會 對耶穌之事(太12:14; 22:15; 27:1,7; 28:12; 可3:6; 15:1)。猶太人對耶穌所引起的風暴太在意,一再彼此商議去平息耶穌所帶來的衝擊,現在最後的手段就是藉用外邦人的手殺害。這事正落入神的預告,神在(詩22:16-18)預告彌賽亞將被犬類(指外邦人)殺害,然而按律法同態報復原則,神在以色列南國未期,耶利米先知的預告(耶34:17-18)中,神對那些原已釋放希伯來奴隸,又重新奴役他們的人們,發出祂復仇的聲音。現在針對猶太人對耶穌的不義,神也同樣方式報復他們,由先知書中告知,神將救恩由猶太人轉向外邦人,這成為對歷代猶太人不悔改的報復。

耶穌被誤判為猶太人的王,經文由(2節)至(32節)連續記載六次,藉由公會、彼拉多、羅馬兵丁的宣告他的罪狀是以色列的王。耶穌現在為他不曾說過、作過的事承受罪狀,對比那曾經作亂,殺人的巴拉巴,經由彼拉多明知故犯,為討好猶太首領,使他任期內減少紛亂為由,將無辜者送上十字架,耶穌和彼拉多的對話,基本上是同耶穌和大祭司的對話。作者省略細節,更加凸顯外邦政權亦是不公不義。(10節)解釋大祭司為何解送耶穌到外邦人權勢之下,這原是猶太人所痛恨的 事,但是出於相同于該隱對亞伯的嫉妒,而殺害亞伯,大祭司也同樣殺害耶穌。地上的祭司嫉妒天上的祭司,亞伯的血發出控告,神聽見了。基督的血豈不更要為他報復!神國的審判在耶穌被殺害的事上,神也同樣審判以色列了。耶路撒冷經過羅馬軍團兩次攻陷破壞,聖殿崇拜終止,祭司體系不再擁有,迄今以色列人雖復國, 仍無法恢復祭司體系。

逾越節期原是紀念神救贖以色列人的,羅馬政權為安撫猶太人臣服而利用此節期中釋放 一個囚犯,來表達他們的恩情。一個出於善意的作為,現在卻成為一場荒謬的戲劇。神救贖的戲碼仍在演,只是劇本不再按猶太人心中期望的而演完了。這場戲的尾聲由羅馬兵丁接續,他們盡期所能悔辱猶太人的王,將猶太人的彌賽亞戲弄,正應驗耶穌的預告(10:33-34)。

全營到齊來看猶太人的王被辱過程,一方面有立軍威用意,另一面也是給猶太人立下殺雞儆猴之意。

在耶穌被悔辱的過程,作者用了十二“他”(中文只譯九個),十二個動詞來對耶穌的藐視和欺凌。以戲劇登基的過程,穿戴代表君王的衣冠、權杖表其尊榮,再以擊 打頭部,吐唾沫在臉,脫其衣冠,表示其蒙羞。這樣戲弄的用意不在乎耶穌個人,乃針對猶太國族。耶穌在此就真正代表以色列人,被外邦人鄙視,被今世政權棄絕,以色列族已失去當初和神立約的尊榮,不再是君尊的祭司國度,神已將這選召移給聖靈所建立的真子民。以色列人離棄他們的彌賽亞,神也離棄按肉體成子民的以色列國。日後眾使徒也因而堅決認定肉體割禮不再成為立約的必要條件。

7.6. 在各各他釘十架,眾民侮辱棄絕(15:21-41) 各各他山

Mar 15:21   有一個古利奈人西門、就是亞力山大和魯孚的父親、從鄉下來、經過那地方、他們就勉強他同去、好背著耶穌的十字架。

Mar 15:22   他們帶耶穌到了各各他地方、(各各他繙出來、就是髑髏地)

Mar 15:23   拿沒藥調和的酒給耶穌、他卻不受。

Mar 15:24   於是將他釘在十字架上、拈鬮分他的衣服、看是誰得甚麼。

Mar 15:25   釘他在十字架上、是巳初的時候。

Mar 15:26   在上面有他的罪狀、寫的是猶太人的王。

Mar 15:27   他們又把兩個強盜、和他同釘十字架.一個在右邊、一個在左邊。〔有古卷在此有〕

Mar 15:28   〔這就應了經上的話說『他被列在罪犯之中』〕

Mar 15:29   從那裡經過的人辱罵他、搖著頭說、咳、你這拆毀聖殿、三日又建造起來的.

Mar 15:30   可以救自己從十字架上下來罷。

Mar 15:31   祭司長和文士也是這樣戲弄他、彼此說、他救了別人、不能救自己。

Mar 15:32   以色列的王基督、現在可以從十字上下來、叫我們看見、就信了。那和他同釘的人也是譏誚他。

Mar 15:33   從午正到申初遍地都黑暗了。

Mar 15:34   申初的時候、耶穌大聲喊著說、以羅伊、以羅伊、拉馬撒巴各大尼.繙出來、就是我的 神、我的 神、為甚麼離棄我。

Mar 15:35   旁邊站著的人、有的聽見就說、看哪、他叫以利亞呢。

Mar 15:36   有一個人跑去、把海絨蘸滿了醋綁在葦子上、送給他喝、說、且等著、看以利亞來不來把他取下。

Mar 15:37   耶穌大聲喊叫、氣就斷了。

Mar 15:38   殿裡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

Mar 15:39   對面站著的百夫長、看見耶穌這樣喊叫斷氣、〔有古卷無喊叫二字〕就說、這人真是 神的兒子。

Mar 15:40   還有些婦女、遠遠的觀看.內中有抹大拉的馬利亞、又有小雅各和約西的母親馬利亞、並有撒羅米.

Mar 15:41   就是耶穌在加利利的時候、跟隨他、服事他的那些人、還有同耶穌上耶路撒冷的好些婦女在那裡觀看。

 

十字架之刑原指直立的木桩,其型式有“I”形,“X”形,“十”形等形狀,譯為十字架是由於歐洲人畫圖的圖像錯誤所致,此詞正符合(申21:22-23) “掛在木頭”之意。在律法上指當受詛咒之罪刑,在羅馬國則指犯重罪的非羅馬籍者或犯叛國罪者之刑,耶穌在這兩方面都符合,因為他非羅馬籍也被審判為叛國罪,但也都不符合,因為他未犯任何罪。為滿足神義的要求,他為眾弟兄成了受詛咒的對象,爲了猶太首領的誣告,被視為叛敵份子,他是當受此刑。然而他卻是守全律法的,沒犯罪,不當受律法控告,他一生從未宣傳過要建立地上國度,在思想、行動上未圖謀叛國,不當被判十字架刑的!釘十架:動詞由 (15:13-27)出現七次。名詞由(15:21-32)出現三次,作者仍以拉比文學方式,將此刑法形成一個象徵記號,代表基督為罪人代受刑的記號。

整個釘刑的過程都符合二千年前羅馬法律制度,要求古利奈人(今利比亞)西門(仍是一猶太人)代背耶穌的木架,是羅馬法允許軍隊按其需求强征人力運輸物資(參 閲:太5:41)。以沒藥調合之酒是當要釘十架時,為減輕犯者痛苦而使之神志迷糊的習俗。拈鬮衣服,是因被釘者以赤身受刑,其衣裳歸行刑者。罪狀高懸架上,是羅馬法的規矩。因此這事指明耶穌受死是真實事件,對讀者身處逼迫終是死亡,主尚且是如此受刑,跟從者有何可懼。

兩強盜分處耶穌左右,正是雅各和約翰所求位置(10:37),然耶穌受刑過程,作者未記門徒相隨,反記幾位婦人跟到十架,不離不棄,這些婦人的愛,勝過門徒自誇的信心。

時間用詞共計三次,是以羅馬計時方式記載,(25節)第三時辰(約上午九時)被釘刑,距離耶穌受彼拉多審判時間不過三小時,在這麼急促中,審判怎可能明斷? (33節)第六小時(約正中午)到第九小時(約下午三時),三小時天地昏暗,成為對當代人的控訴,黑暗代表他們離棄那大光,光照在黑暗裡,黑暗卻拒絕光 (約1:5),但黑暗只是一時,那光仍舊再次高懸天際,基督的欺辱是短暫的。神視他為罪價使耶穌高喊,神為何離棄他。眾人棄絕,門徒遠避,路過者以為他是當受刑的,再三譏笑他不能自救,耶穌在架上無曾回應這些,作者只記耶穌說此句話。被神拒絕遠比被人拒絕,更令一個一生以神旨意行事的人傷心。耶穌此言仍是套用詩篇22:1,一方面表達他的傷痛,另一方面按詩人的禱詞之意,有向神求堅立其應許之意。(詩22:19-21)。整個受刑也符合詩人的預言,因此基督的受難目的,也要應驗詩人的期望(詩22:22-31),他的公義成為福音的中心。

耶穌的呼求,在他人耳中成了誤意,以羅伊和以利亞的音相似,因而他們以為耶穌在求以利亞來拯救他。耶穌在架上所言所行,再次成為審判依據,在不信者眼中,他們視如罪犯,在這監督行刑的百夫長眼中,卻是真為神子。猶太人不信,反是外邦人看明事實,福音因而轉給外邦人了。

酒使人麻醉減輕痛苦,耶穌不受,醋使人刺激保持清醒,耶穌受了(約19:30)。給酒是好意,給醋是為繼續嘲弄,但耶穌受此最後嘲弄而死。殿的至聖所和聖所 分隔之幔子裂成兩半,人到神前領受救恩之路敞開了,基路伯(天使)不再阻攔進入伊甸,伊甸園中的生命果再次成為信者的賜 品。(14:53; 15:29,38)三次聖殿的意義,再明確不過了。出埃及記會幕的意義,在耶穌身上全然應驗,他成為神人相會之處,使人與神和好,使神榮光再次滿溢。

釘木架全程作者用了六句話,(29-30節)路過者的嘲弄,(31-32節)祭司長和文士的戲笑,(34節)耶穌的禱詞, (35節)旁人誤解耶穌喊叫之意,(36節)兵丁餵食醋的嘲弄,(39節)百夫長的真知。一邊是戲弄,一邊是對神有真敬畏,一邊是求神蹟,一邊是真信神。 以利亞再次題及,由第一章福音的起頭到第十五章結束,約翰所代表的以利亞,與耶穌是基督之間的對應,作者前後連貫,不信者常誤以為耶穌是以利亞,或者與以利亞關係密切,但作者要給我們清楚意象,以利亞的職事是向世人宣告雅威神才是我們的神,人當敬畏祂而不是其他神明。這職事由約翰的浸在當代已傳開,但接續這職事的基督,不只是在悔改事上宣傳,停留於此。基督的職事,正如以利沙的職事,所要完成的是雙倍於以利亞。基督的職事是打開至聖所的通道,由希伯來書更 清楚這職事的內涵。正如神的兒子(15:39)最後一次被提出,其目的就在印證耶穌職事的見證,是神兒子的見證,亦即憑信走十字架的路者,神將接為兒子。

三組嘲弄者:路過者、祭司文士、羅馬兵丁,也有三組見證者:西門、百夫長、跟隨的婦人們。婦人們被記名的也有三人,描寫百夫長也以三個動詞:站、看、說,西門也以三詞介紹:古利奈人,從鄉下來的,亞歷山大和魯孚的父親。(魯孚應是(羅16:13)在主裡蒙揀選者魯孚)。

“百夫長”一詞是聖經惟一在《馬可福音》中使用的,其他經卷都使用另一個希臘文。這詞是由拉丁文譯為希臘文,可證顯受信者應是羅馬籍者。百夫長所言之依據為何,作者並未解釋,目的在於作為猶太人的不信和外邦人的接受之間的對比。新約聖經對羅馬的百夫長,盡忠職守,秉公行義,多有稱贊,耶穌時代,使徒時代都是如此。一個外邦人有足夠學識,又能辨知是非,掌握局部權能,他們常成為福音的贊同者或同情者,神並非推斥軍人,也非輕忽有識之士,雖是外邦人,仍能成為敬畏神,遵守神律法的好種子。

這些婦人是從加利利就跟隨耶穌,服事他,同他上耶京,(也是以三動詞介紹婦人們)。在《馬可福音》中她們幾乎是無聲、隱藏的,但是她們卻是最堅定的跟從者,也成為耶穌受難的見證者,更是耶穌復活的惟一被作者記載的見證者。

7.7. 埋葬與復活(15:42-16:8)

Mar 15:42   到了晚上、因為這是豫備日、就是安息日的前一日、

Mar 15:43   有亞利馬太的約瑟前來、他是尊貴的議士、也是等候 神國的.他放膽進去見彼拉多、求耶穌的身體。

Mar 15:44   彼拉多詑異耶穌已經死了.便叫百夫長來、問他耶穌死了久不久。

Mar 15:45   既從百夫長得知實情、就把耶穌的屍首賜給約瑟。

Mar 15:46   約瑟買了細麻布、把耶穌取下來、用細麻布裹好、安放在磐石中鑿出來的墳墓裡.又輥過一塊石頭來擋住墓門。

Mar 15:47   抹大拉的馬利亞、和約西的母親馬利亞、都看見安放他的地方。

Mar 16:1    過了安息日、抹大拉的馬利亞、和雅各的母親馬利亞、並撒羅米、買了香膏、要去膏耶穌的身體。

Mar 16:2    七日的第一日清早、出太陽的時候、他們來到墳墓那裡。

Mar 16:3    彼此說、誰給我們把石頭從墓門輥開呢。

Mar 16:4    那石頭原來很大、他們抬頭一看、卻見石頭已經輥開了。

Mar 16:5    他們進了墳墓、看見一個少年人坐在右邊、穿著白袍.就甚驚恐。

Mar 16:6    那少年人對他們說、不要驚恐.你們尋找那釘十字架的拿撒勒人耶穌.他已經復活了、不在這裡.請看安放他的地方。

Mar 16:7    你們可以去告訴他的門徒和彼得說、他在你們以先往加利利去.在那裡你們要見他、正如他從前所告訴你們的。

Mar 16:8    他們就出來、從墳墓那裡逃跑.又發抖、又驚奇、甚麼也不告訴人.因為他們害怕。

 

福音書的終了,以墳墓為主場景,墳墓出現六次。其他主要用詞以三次出現的有:來(15:43; 16:1,2),安息日(15:42; 16:1,2),石頭(15:46; 16:3,4),告訴(16:7*2次,8)。以約瑟求耶穌屍體安葬和三婦人要膏耶穌屍體為最後見證。約瑟素來等候神的國,神國最後一次提及,將耶穌的受難和復活再次連接,就人來看約瑟等候神國來臨,因耶穌的死而幻滅,然而他卻要將耶穌安葬在已預備好的墓穴中。在當代猶太人相信復活之事的人,為妥善保管屍體,抹上香膏,置於岩穴中。因此約瑟的作為印證他是相信復活的,他所期盼神國並未消失,只是他不知耶穌何時應驗復活之事。

彼拉多詫異耶穌已知,因按常態釘木架者要經二至三日才會流血而死,這證明耶穌在世身體並非保養良好,為神國福音的操勞,日夜不得安眠,身體素質不得良好照管而成虛弱之體。

因著耶穌是近安息日黃昏來到之前死亡安葬,未能妥善膏抹香膏,婦人們為守安息日而未能來得及進行膏抹,這正應驗了耶穌生前預言(14:8),也證顯不只耶穌守安息日,跟隨的婦人們也遵守安息日。

耶穌復活,作者並未記載顯現給婦人看,也未記載耶穌顯現給門徒看見,作者非常簡略式提到復活之事。復活一詞在本段落中只出現一次,婦人看見一年輕人(同詞出現在14:51“少年人”),未指明他是天使,透過他的口見證耶穌醒了,不在這裡了,吩咐婦人要去告訴門徒和彼得。

整件事的記載方式,重在耶穌確實死了,被埋在洞穴中,以大石擋住,婦人也都看見。耶穌的死亡是作者所強調,耶穌的復活卻是作者故意省略,對當代讀者應有其特別目的。

一般學者多以為《馬可福音》寫作是早期使徒時代,視為四福音的最早完成作品,然而由作者故意以耶穌的行動為主題,教導訓詞為副,從另一面思考,若是最早記載耶穌的作品,反是應當以教訓為主。因此若視為晚期使徒時代,則異端在教會中興盛,復活反在外邦信徒中被排斥或質疑。由林前十五章保羅重申復活之道,間接證實外邦教會對於復活沒有猶太教會清楚。若針對教會處在受逼迫處境,一再強調復活,反會造成負面效果。作者強調耶穌的行動,和面臨苦難時所表現的態度,則信心和捨己之路,是受患難者真實感受,復活的盼望就成配角。

神國的意義在本段落中,它指出人所能做的是以死勝過罪,以此等候神才能做的,以生命復活勝過死亡。在對抗罪的權勢,耶穌不以其權能對付之,在福音書開端耶穌的大能可抵擋污靈、宗教領袖,但最終要勝過他們背後的權勢,惟有死才能勝過它。 這個行動也是作者所要強調的最後一擊,耶穌不語,不辯,直到木架上,這就是他的反擊。他信神怎能容忍將無罪者送上木架,他信惡者以為殺害他,事實是他定惡者為罪。再也沒有比甘願至死也不順從罪的迷惑、欺壓,所帶出的能力更大。

惟有神才能使人死裡復活,祂賦予生命以勝過死亡,死亡不再是威脅,信神凡事都能,是耶穌教導我們的,也是他親身經歷的。耶穌如同他的比喻中那落在好土的種子,因著埋葬而發芽,神使之成為千萬倍的麥子。

門徒和婦人常是不明白主的事和主的話,因他們常陷在文士傳統裡,而非以新心新靈來面對主。在當代教會漸漸落入猶太教傳統,作者的寫作也有意提出警戒,藉由耶穌言行和門徒反應作比較,使讀者更加警醒。

今日世代同是落入反律法主義的傳統裡,查閱《馬可福音》,也當讓我們再以省思神國之意,神的公義在耶穌身上顯明,做為基督門徒,豈可離棄神的公義的準則:律法典章!

 

增註1 )耶穌受難記載的再思:

 作者以21節經文記載受難過程,馬太用了34節經文,路加用了24節經文,約翰用了31節經文,因此馬可作者在最少的經文中,對耶穌受難的每一細節都寫下了

初期第三時辰(現今上午約九時)發生之事的記法:

1 古利奈人(現今利比亞)被勉強代背十字架(太5:41)    21節

2 釘十字架地點:各各他(特別將這名的意思翻譯出來)   22節

3 沒藥酒為減輕被釘時的痛苦(如現今麻醉藥),耶穌不受 23節

4 耶穌衣服被釘他的官兵拈鬮(當時的習慣做法)         24節

5 釘十字架的時辰                                  25節

6 耶穌的罪狀:猶太人的王                          26節

7 兩個強盜與耶穌同釘十字架                        27節

這七件是被記下的目的,在為耶穌被釘十字架的事作證,都符合當時羅馬政府十字架的規定,證明耶穌的死亡不是虛幻,傳說。

中期第三時辰到第六時辰(現今上午九時到十二時)之記法:

1 路過者辱罵耶穌(掛在木頭上的是可被咒詛:申21:23)  29節a

2 辱罵的內容:以耶穌預言未能實現為攻擊,譏他自救罷  29b~30節

3 祭司長和文士戲弄耶穌(如15:20 官兵對待耶穌)       31節a

4 戲弄的內容:以色列的王應能自救                    31b~32 a

5 同釘者的譏銷                                      32節b

這三等人都以耶穌不能自救,而否認耶穌的話,否認耶穌為先知為以色列的王,亦即全盤否認耶穌一生工作果效,作者編輯的目的,在突出猶太人棄絕的理由:耶穌是一個被釘十字架的罪人。

末期第六時辰到第九時辰(現今中午十二時到下午三時)之記法:

1遍地黑暗(1)符合阿摩司書8:9 這記號成為審判以色列人的棄絕神律法的記號。 (2)符合以賽亞書13:10,雅威的審判的日子,除滅罪的日子。 33節

2 耶穌惟一被記下的一句話,這話的意義亦可由賽53:10 “雅威喜悅將他壓傷,使他受痛苦,他獻自身為贖罪祭“,來了解耶穌最終一句話是在完成他人生的使命,雅威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這擔子太重了,以致耶穌要向父神祈求。

3以利亞被誤以為拯救者,和送醋給耶穌。這兩者都為解除身體之痛,十字架之苦在人來看,無法忍受,只能閃避和求解脫                35~36節

4 耶穌大喊和斷氣。最後一口氣的呼出去,代表亞當生命的終結,等候另一個新生命的開始。                                          37節

5 殿內幔子由上到下裂為兩半,神人之間因罪隔閡,現在由上直到下,裂為兩段,代表是由神到人的隔閡被對付,正是應驗大祭司在贖罪日時以血彈在施恩座的前面和對面的意義,那罪因基督血而被定罪,不再有權去束縛人來到神前得恩的記號。                                        38節

6 百夫長的見證,將耶穌是神的兒子做最後的見證。            39節

7 觀看的婦人,特提三婦人之名字,以及其他跟隨並服事耶穌同耶穌上耶京的婦人們。有提名字者也在耶穌的安葬(撒羅米除外)、復活兩件事上,都是見證者。                                                  40~41節

十字架上的功課完成了,結果只留下一個外邦百夫長的見證,和一小群婦人的緊緊跟隨,猶太人棄絕,門徒逃避,只有神以天象黑暗,殿幔裂開為記號,將耶穌的犧牲,做了銓釋。按肉體的認識,人只能看見有形的成功為果,看不見無形的果報。十字架的成功,在世人眼中是無意義,白作工,更是蒙羞受辱,無人跟隨,除了那些他們以為無知的婦人們出於情感,並無大礙的。作者將苦難的結局,坦然記下,若要緊跟耶穌腳蹤到死的地步,並無今世的美名、榮耀可得,只有神會紀念,因為這等人為神國打了一場聖戰,得勝的見證和果效,不為世人,只為神的榮耀和旨意,只有屬神國裡的人,才知寶貴。

推估耶穌在十字架上的七句話次序:

1 父阿,赦免他們 (路23:34)

2 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23:43)

3 婦人,看你的兒子,……看你的母親 (約19:26~27)

4 我渴了 (約19:28)

5 成了 (約19:30)

6 我的神,我的神,為何離棄我(太27:46,可15:34)

7 父阿,我將我的生命交在你手中(路 23:47)

說話的對象由父神開始,也由父神結束,說話的目的由為眾人,為同釘的強盜,為母親和門徒,為自己,若將之視為禱告的範例,則禱告的對象、內容,禱告的目的、次序,由為世人,為教會,最後為個人,可成為參考實例。

 

8. 後記(可 Mar 16:9-20)據信為後人所添加

8. 後記、據信為後人所添加(馬可福音 16:9-20)

Mar 16:9    在七日的第一日清早、耶穌復活了、就先向抹大拉的馬利亞顯現.耶穌從他身上曾趕出七個鬼。

Mar 16:10   他去告訴那向來跟隨耶穌的人.那時他們正哀慟哭泣。

Mar 16:11   他們聽見耶穌活了、被馬利亞看見、卻是不信。

Mar 16:12   這事以後、門徒中間有兩個人、往鄉下去.走路的時候、耶穌變了形像向他們顯現、

Mar 16:13   他們就去告訴其餘的門徒.其餘的門徒、也是不信。

Mar 16:14   後來十一個門徒坐席的時候、耶穌向他們顯現、責備他們不信、心裡剛硬.因為他們不信那些在他復活以後看見他的人。

Mar 16:15   他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萬民原文作凡受造的〕

Mar 16:16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Mar 16:17   信的人必有神蹟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

Mar 16:18   手能拿蛇.若喝了甚麼毒物、也必不受害.手按病人、病人就必好了。

Mar 16:19   主耶穌和他們說完了話、後來被接到天上、坐在 神的右邊。

Mar 16:20   門徒出去、到處宣傳福音、主和他們同工、用神蹟隨著、證實所傳的道。阿們。

 

(馬可福音16:9)以下經文為後人所添加,非神所啓示,由三方面評定之:

8.1. 就經文鑒定

  就經文鑒定而言,於第四世紀之前所有抄本沒有這幾節文字,有「較長的結語」的抄本,都為第五世紀之後。早期教父優西比鳥和耶柔米見證說:就他們所知,幾乎所有 希臘文抄本都沒有這段「較長的結語」;因而視之為「不可靠的」經文。另有一些「較長的結語」抄本,在該段結語的邊上,出現這樣的說明:「較早的抄本無此 段」,或是被標上特殊記號,暗示它是後人添上的。學者幾乎一致認定第九至二十節是後人補上的,很可能是從教義問答上轉錄來的。

 

8.2. 就經文用詞

  就經文用詞而言,詳錄於下:

(9節):在七日的第一日清早,耶穌復活了。就文章記事,(可16:2)已記時間,在此又重複時間用語,此寫法於《馬可福音》全書其他地方不存在。

(9節):耶穌從他身上曾趕出七個鬼。從某人身上趕出鬼,一般用介詞 ἐκ ek;這裡用 παρά  para,是新約惟一的一處。

抹大拉的馬利亞,前面已題過三次(15:40,47; 16:1),如今第四度題她,竟加上(路8:2)描述字眼,似乎把她當成新人物介紹似的。

(10節):他說。“他”這代名詞在馬可只出現這一次。

“去”在全書裡只出現在(10, 12, 15節)三次,(16:8)之前未曾出現。

(10節):那向來跟隨耶穌的人。這樣稱呼門徒,四福音裡只此一次。

(11節):不信。此用詞新約只出現八次,馬可只在(11, 16)節出現,其他未曾出現。

(12節):這事以後。這樣寫法,馬可只在此處出現。(12-14節)內容套用(路加24:13-38)的故事。

(15節):本節內容套用(馬太28:19)。萬民:“受造之物”。此說話只有這結語中出現。在(13:19)作「創造」解。猶太人稱呼萬民,多以“萬國”(13:10)此詞。

(16節):本節內容套用約翰3:18。多添加“受洗”的神學解釋。

(17-18節):五句神蹟式用詞,只有這裡出現,新約其他經卷從無此觀點,或類似神學用詞。

(19節):主耶穌。這樣稱呼耶穌,在四福音書裡,僅此一次,其餘多在使徒行傳,和保羅書信偶用之。

(19節):坐在神的右邊。作者已然「越過歷史的領域,進入神學的範疇」了,將初期教會的信念添加上來,這只在使徒們書信中出現。

(20節):“同工”“隨著”“證實”,這三詞四福音書裡僅此一次。

由以上各節用詞的出現、內容來看,絕非原作者的寫作。

 

8.3. 就神學目的

  就神學目的而言,考據第四世紀使徒信經和尼西亞信經出現後,很多異端和傳統進入教會,而教會也全然接受,將之記載於經文中,使之成為教導內容。洗禮成聖,成為 得救必然條件,是第三世紀形成的錯誤傳統。強調神蹟,是為對猶太人作記號,證明神悅納外邦人,此為排猶的結果。“說新方言”是聖靈不再臨到,將使徒時代的 方言,解成全新的舌音,而非按使徒行傳所記載,是各地鄉音。聖靈降臨的記號,表現出各地鄉音是其中一種見證,林前十四章對神說的方言,是人所不明白的。強 調遇難不受害的觀點,與馬可所載耶穌最終身受苦難不合。反而馬可的精神是雖受苦害,仍當堅持到底,不是求解脫苦難,而是憑信坦然以對。由以上神學觀點,添 加者的目的,顯然是為其教義,而非神啓而來,不當視為聖經本文。

 

增註1 )16:9~20 本書最後的十二節經文,在聖經學者就經文考古學上已做深入研究,不論就版本學,已確知不是馬可原本為作者所寫,而是後人添加的,若就文章寫作特色,馬可作者是情節生動逼真,細節上清楚記載,但在這十二節經文內,所見的卻是講述復活後顯現的一項摘要或概覽。

然而我們更反對這十二節經文的理由,是在於這十二節經文所表達的道理是違反新約真理,他們造成教會因誤信而傳講這錯誤的道,我們要逐一辨明這十二節經文所包裝的偽善(與耶穌在世對十二門徒的吩咐比較):

1、 12節”他變了形像向他們顯現”:原文為”在別樣形像中他被顯現了”。

“形像”一詞僅出現在腓2:6~7神的形像和奴僕的形像,添加者用這詞,意在使人以為耶穌復活後,將奴僕形像變成神的形像,耶穌復活後等同神一樣的錯覺中。詳加比較路加二十四章耶穌在以馬忤斯向兩門徒顯現的記載,路加的筆觸使我們知道,這二門徒不認識復活的耶穌,是眼睛被控制,而他們事後認出耶穌,是眼睛被打開,路加以眼睛為喻,由耶穌對他們的指責中點明原因:”無知又心理遲鈍”(路24:25)。耶穌復活的形像,在約翰福音中,眾門徒起先也都認不出耶穌,只有耶穌所愛的那個門徒,一見耶穌就知道是耶穌復活,因此對復活的耶穌,惟有門徒的信和愛才是他們對於向他們顯現的那位,能否認明就是耶穌,最主要因由,這才是聖經要向讀者啟示教導的,而非復活的耶穌,他在形體、外貌有何異於常人,更甚的是他復活後不等於就是神的形像向人顯現。在新舊約經文教導我們,人是不能看見神,就是復活的耶穌,也不是將神顯給門徒看見,聖經一貫思想,這位耶穌所要顯給世人的神的形像,是透過他遵行神的一切話語,這就是亞當有神的形像、樣式的意義,耶穌是真亞當,使日後跟從他腳蹤者,也同樣能夠遵行神的一切話語,顯出律法的義和信實和聖別。因此本節的添加,偏離真道,意圖造成讀者錯誤觀念,與四福音書的教導衝突。

2 、15節"要去到全世界向一切受造者宣傳福音":在馬可福音中福音傳到全世界經文出現於13:10和14:9兩處,13:10是耶穌指明門徒受逼迫的時間點,對照使徒行傳12:1~3 是在福音已向希利尼人傳福音之後,十一使徒中的雅各被殺,彼得被囚。雖然在此之前教會已受逼迫,但在應驗耶穌的話而言,行傳12章才是高峰。但是馬可13:10經文本身並無直接指示十二門徒, 向全界傳福音的意思,同樣14:9 也一樣,耶穌命令福音傳到全世界,都要傳說這女人所做的事去記念她,亦無直接指示十二門徒去到全世界對外邦人傳福音,馬可3:14和6:12兩次記載耶穌差遣十二門徒去傳福音,對象是猶太人而非外邦人(參馬太10:5~6),耶穌自己在世之時,也只向猶太人為主的服事,外邦人只有短暫性,且是出於猶太人的排斥,攻擊所致。因此本節經文將傳福音到外邦的責任,交付給十一門徒,明顯與加拉太書二:7~9保羅的見證:主託保羅傳福音給未受割禮的人(外邦人),正如託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猶太人),有截然不同的使命。一般以馬太28:19為駁,認定復活的耶穌將傳福音給外邦人的使命,託付給十一門徒。馬可16:15是仿造馬太28:19,在用詞、述說主體都雷同,但由路加24:45~48耶穌是以十一門徒為見證者身分來吩咐他們,行傳1:8重覆這個使命,經文都無直接啟示十一門徒要到全世界傳福音給外邦人。約翰福音的結束詞,同樣以見證者為最終使命,而非以傳福音給外邦人為最終使命,反而強調對彼得要以教會的小羊餵養為重。因此,馬太和馬可最後經文的使命,明顯和路加,約翰不同。考究馬太28:19”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在新約中只在此出現,日後成為三一神教者,洗禮的儀式,只是{父,子,聖靈}這三位一體的神觀在教義上,是紀元三二五年的尼西亞信條之後,後人修改的痕跡,是按十二使徒的教訓遺經這本書更改的。馬太和馬可最後經文的不可信,由使徒行傳的描寫更可佐證。在路加的筆下,彼得好像從未知道要去向外邦人傳福音的使命,因此哥尼流事件在彼得是新奇,無法理解的,若非神以異象和聖靈降下為證,彼得萬萬不會主動去向外邦人傳福音。假若復活的耶穌有直接命令十一門徒要向外邦人傳福音,彼得的行為就不配作為主的見證人。由新約經文啟示,傳福音的使命和對象,是由神在掌控,不是光憑人的熱情來成事,若非神的差派,他們就是假使徒,宣傳假福音,正如保羅的見證一樣。傳福音到外邦,這是神的旨意,也是必然會成就的,但是透過何種方式,由何人來傳開,這是神的奧秘,總觀新約聖經,十一門徒並無傳福音給外邦人的使命。。

3 、16:16~18此段經文所描述的,逐次詳述如下:

16節”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本節除了套用約三18之外,也引用使徒行傳16:31~34保羅對禁卒一家的吩咐,信靠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洗”和馬太末段經文一樣,都強調受洗的重要性,反觀路加和約翰福音,強調對於這道的信和愛,以及聖靈的參與,才是得救的途經。約翰的水洗只是代表悔改的入門功課,耶穌復活最在意的應是聖靈的洗(徒1:5),馬可此處的洗,應指水洗,而非受聖靈,因此添加者將福音的門大大的敞開,入門成為容易的事,窄門不見了,酵就進到教會裡面了,得救之道好似一條康莊大道,得救所要對付的諸罪、肉體,都被簡化了。這節經文成為某教派的信條,強調受水洗為得救惟一必要條件,違背神藉基督血才能得救的啟示,簡化信心的行為只在水洗,忽略祈求聖靈。

17節:”信的人必有神蹟跟隨著他們”,”隨著”原指緊緊跟隨之意,喻指聽者跟得上,能領會。新約三次,路1:3”我定意也從起頭詳細地考察這些事,按次序寫給你”,提前4:6”在信心和美好教導的話語中,就是你向來緊跟隨的,得著餵養 “,提後3:10 “然而你已緊跟隨了我的教訓、品行、志向、信心、長久耐性、愛心、堅忍”,以上三處經文,都指對於話語教訓的跟從,如同學生對老師的學習精神般,緊緊聽從,領會之意。現添加者以神蹟像一個學生來跟隨信的人,在聖經上並無他處可資佐證,反而緊跟在信的人之後的,是患難和逼迫,決擇和捨棄,神蹟的出現則是可遇而不可求。保羅也教訓說,神蹟是為不信的人做記號,正如猶太人要神蹟般,能行神蹟,代表這人有神的權柄所託付,除非是撒但的使者也行神蹟,神所特選的工人在新約中只有耶穌、彼得、腓利、保羅、十一門徒被記載行神蹟,一般信眾本身並無此能力,也不當求此能力,以証顯自己的信心。哥林多前書十二章聖靈分配恩賜,是按其意念私下分配給每一個人,不是人去強求的,保羅要信眾切求的是最好的恩賜,就是造就教會的恩賜,而非單求行異能,行醫治的恩賜,既是聖靈隨其意分配恩賜,神蹟異能就不是每一個信者會經歷和行使,在新約的頭百年歷史中,信者多次受大逼迫,被殺的信眾都無神蹟隨著他們,正如耶穌受死。因本節而求神蹟來解決面臨的困境,等同對在十字架上的耶穌說,”你可以從十字架上下來,叫我們看見救信了”。

17下半句到18節,以五句神蹟式用語,在新約中雖然有曾有記載發生在使徒的身上,考究這些神蹟的出現有其特別目的,一方面它們成為記號給當時猶太人證明神已經悅納外邦人,另一方面在對已信的會眾能接納新加入的弟兄們,都在接納上作證,而非要顯出傳福音者有神奇能力。前三項在福音書和使徒行傳中有記載過,趕鬼、說新方言、手能拿蛇,於耶穌、保羅、門徒都曾行過。後兩項”喝毒物不受害”,新約沒有這類例證,偽經(約翰行傳)等,就不乏此例了。“手按病人,病人救必好”,除了徒28:8保羅對島長部百流的父親按手治好熱病和痢疾之外,這樣的寫法新約裡僅此一處。添加者的用意,在於引用諸位神的工人所曾行過的神蹟異能來安慰受信者,身處困難之時,不要失去信心,惟實際情形反是並無神蹟異能在患難、逼迫中出現,除非神要保存其工人,有特別使命交付,否則在逼迫患難中能堅持到死的地步者,他們成為真道的見證人,”弟兄勝過它,是因羔羊的血和他們所見証的道,他們至死也不愛惜牲命”(啟12:11)。

第42卷、《路加福音》註釋講解(索引)

《專題註釋》
■(路 11:01-13)當向父求聖靈

《路加福音講解 2012》
■(路 01:01-01:38)、2012-07-28 安息日  ■(路 01:05-01:80)、2012-08-11 安息日
■(路 02:01-02:52)、2012-08-25 安息日  ■(路 03:01-04:14)、2012-09-08 安息日  
■(路 04:14-05:11)、2012-09-22 安息日  ■(路 05:12-06:11)、2012-10-06 安息日  
■(路 06:12-06:49)、2012-10-20 安息日  ■(路 07:01-07:50)、2012-11-03 安息日  
■(路 08:01-08:56)、2012-11-17 安息日  ■(路 09:01-09:50)、2012-11-17 安息日  
■(路 09:51-10:42)、2012-12-15 安息日   (接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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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卷、路加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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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向父求聖靈,路加福音 (路 Luk 11:1-13)

當向父求聖靈,路加福音 11:1-13 

2011-06-22 09:00

路加福音 11:1-13

簡介:
  路加在此大段中,特記主耶穌在個人禱告後,教導門徒的禱告(路 1-13)。接著才記載以法利賽人缺失為主的記事(路 11:14-54)。他略過主在耶路撒冷裡的記事(約 7:1-10:39)。直接選取他來到約但河外之伯大尼之記事(約 10:40-42)。

  今日,教會對於“求聖靈”之論述,應依《路加福音》對聖靈之論述為主要依據。主耶穌是用聖靈施洗的“基督”(路 Luk 3:16),沒有如同(類似於)路加在《使徒行傳》中所記的聖靈澆灌情況的人,都不是屬基督的。

(路 11:1)

BGT Luke 11:1 ¶ Καὶ ἐγένετο ἐν τῷ εἶναι αὐτὸν ἐν τόπῳ τινὶ προσευχόμενον, ὡς ἐπαύσατο,  εἶπέν τις τῶν μαθητῶν αὐτοῦ πρὸς αὐτόν·  κύριε, δίδαξον ἡμᾶς προσεύχεσθαι,  καθὼς καὶ Ἰωάννης ἐδίδαξεν τοὺς μαθητὰς αὐτοῦ.

BGM Luke 11:1 καί@cc γίνομαι@viam3s ἐν@pd ὁ@ddns εἰμί@vnpa αὐτός@rpams  ἐν@pd τόπος@ndmsc τὶς@aidmsn προσεύχομαι@vppmams ὡς@cs παύω@viam3s  λέγω@viaa3s τὶς@rinms ὁ@dgmp μαθητής@ngmpc αὐτός@rpgms πρός@pa  αὐτός@rpams κύριος@nvmsc διδάσκω@vdaa2s ἐγώ@rpa-p προσεύχομαι@vnpm  καθώς@cs καί@b Ἰωάννης@nnmsp διδάσκω@viaa3s ὁ@damp μαθητής@nampc αὐτός@rpgms

CU5X Luke 11:1 耶穌在一個地方禱告.禱告完了、有個門徒對他說、求主教導我們禱告、像約翰教導他的門徒。

 

「耶穌在一個地方禱告」
  中譯本「耶穌」,在原文中是 αὐτὸν (他)。此段又是路加習慣開始用句型 Καὶ ἐγένετο ἐν τῷ ... ,直譯為“而發生於他是在一個地方禱告的時候”。

「禱告完了」
   ὡς ἐπαύσατο ,直譯“當他自己曾停止(後)”。

  路加每次在記主私自禱告時,總有大的轉折,接續發生,而此次是發生門徒的求教禱告,及主的教導。這種教導門徒禱告,有異於一般拉比的禱告內容。此處特記耶穌的“停止(後)”,而不說“完了”。因原文 ἐπαύσατο 是 παύω 之直述、簡單過去,關身,第三人稱,單數形。查 παύω 是指由動作告一段落完了的止息、休息。那麼,禱告本身,乃是主對神的命令的一種義務、聽從的項目之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命令,凡遵行者即是行義者。

「有個門徒對他說」
  直譯 “他的門徒們的某位來到他那裡說”。 πρὸς αὐτόν ,或譯“對他,或向他”。

「求主」
  原文是 κύριε ,是呼格,直譯“主啊”。

「教導我們禱告」
  教導是 δίδαξον ,是命令,簡單過去,主動,第二人稱,單數形,意為“你當(從現在起)教導”,或“你教導吧”。乍看下是門徒在命令老師,但似乎,命令法也用在祈求上時,則有“求教導”之意味,並未是以“主”之口吻來命令他的“主”。同樣地,在變餅時門徒對耶穌說話也用命令式,應也是同義才是,因為主聽完後,也是教他怎樣禱告。

「像約翰教導他的門徒」
  門徒會提出此句,應與主似乎甚少公開如此教導門徒,而約翰則常如此做,以致主門徒如此請求。那麼,由這位門徒之請求,也可發現,主是要由門徒自動(看見主禱告的榜樣)而生出求教的心態,而求教時,他才教導“他們”。

 

(路 11:2)

BGT Luke 11:2 ¶ εἶπεν δὲ αὐτοῖς· ὅταν προσεύχησθε λέγετε·  Πάτερ, ἁγιασθήτω τὸ ὄνομά σου· ἐλθέτω ἡ βασιλεία σου·

BGM Luke 11:2 λέγω@viaa3s δέ@cc αὐτός@rpdmp ὅταν@cs προσεύχομαι@vspm2p  λέγω@vdpa2p πατήρ@nvmsc ἁγιάζω@vdap3s ὁ@dnns ὄνομα@nnnsc σύ@rpg-s  ἔρχομαι@vdaa3s ὁ@dnfs βασιλεία@nnfsc σύ@rpg-s

CU5X Luke 11:2 耶穌說、你們禱告的時候、要說、我們在天上的父、〔有古卷只作父阿〕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有古卷無願你的旨意云云〕

 

「耶穌說」
    εἶπεν δὲ αὐτοῖς·,直譯“他曾對他們說”, αὐτοῖς 是“他們”,表示那位門徒是代表眾門徒來請求的。

「我們在天上的父」
  這在不同系統的抄本中有不同。此文見於以下抄本 A, C, D, W, D, Q, Y, f13……,但另一系統的抄本如 P75 , a , B, I, 700, 1342,……馬西安,俄利根,特土連vid,則是“πάτερ”(父啊),這是有異於馬太的禱文型式。對照主自己對神的禱文,也是“父啊”“πάτερ”(路 Luk 10:21),顯然,這才是原版,參考(路 Luk 22;42; 23:34, 46),這位父即是指雅威真神(路 Luk 4:8),因祂也是耶穌的父,故門徒們是主的弟兄(約 Joh 20:17; 羅 Rom 8:29; 來 Heb 2:11-17; 弗 Eph 1:2, 3; 彼前 1Pe 1:2, 3)。

如此稱呼,極為重要,因為唯有實在聽從神的話,守神的約,才能在萬民中作屬神產業/子民(出 Exo 19:5; 彼前 1Pe 2:9),也就是有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是神的孩子,是神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若我們和他同受苦,為叫我們也和他同得榮(羅 Rom 8:16-17)的這種“神的兒子”。這樣祈求的嗣子,自有資格承受父所應許的產業,就是“神的國臨在”。不過,聽從神言,遵守神約,在此亦即“尊神名為聖,行神旨,赦欠債者,向神祈求賜糧,及求救。”

「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
   ἁγιασθήτω 字根是 ἁγιάζω (vdap3s 命令,簡單過去,被動,第三人稱,單數形),意為“它當被聖別”,參(路 Luk 1:49)。

「你的名」
  指“神的名”,是「雅威」。雅威此名稱必須由出埃及記三章十三節的摩西之問題,並由十四至二十二節的雅威之長回答才能說清楚。但首先必須確認的就是:此處正是在重複強調雅威就是神的名,並且神是用三次回話來重複強調說明解釋此名字的含意和行動內容的實質目的。由摩西的問題可以了解到他的難處和困惑點:以色列人長期寄居埃及的信仰早已埃及化的問題〈結20:4–9〉,所以,摩西才會提到他在面對以色列人的問題時,他要如何回答。雖然,他們是因作苦工、嘆息哀求,他們的哀聲達於神〈出2:23〉,神聽見、紀念他和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神看顧以色列人,也知道他們。〈24,25〉。但是,他們對於祖宗的神之信心和認識是早已喪失或忽略,這由第一、二章可知:只存幾位婦人,如:兩位收生婆、摩西之母的敬畏神並對他的一點點信心。雅威此名字在他們當時來說,是陌生而又遙遠的,因為連自己祖宗的神之名是什麼都會提問的人,他們的傳承早已出現極大的落差、斷層。這就是摩西首要面對的難處,而這不也是今日我們的難題麼?你真的認識這位真神麼?〈約8:55;14:7;17:3〉,若果對他的名字都搞不清楚的話,又如何為此名之尊稱為聖而禱告呢?同樣,神對所要差傳他名字的人、摩西而言,也要加以教導改正,因此,出三至六章的主題,就是放在以色列人和摩西對神的認識和信心上,這也是耶穌基督的認識和信心。

     神的回答甚為重要,神的名字是自有永有的,中文譯法是差強人意的,但是,因有許多學者專家對於第十四節早已投入極多、極深入的研究、探討,例如:托利福‧柏曼先生他在《希伯來與希臘思想比較》一書中,他說:“顯見神名雅威,與此名詞根yah,vahu,比摩西此名更古老。它不在於聲音片斷之傳遞,只在於聲音的密切聯繫上。此節澄清了雅威的名字,這要麼是正確而且重要的,要麼只有大眾詞源學的意思。按照拉茨柯夫堅持認為,此節沒有解釋神的名,但對於名字及其廣為人知的事實具有特殊的意義。這hayah若不能歸屬雅威,那麼它就不能歸屬於世上任何一個人或事物。盡管這樣,有句話對於雅威的信仰者還是具有典型意義的:雅威是不可改變的hayah,也是永恆的hayah,而這hayah是一種運動的、活躍的、效力顯著的、人格化的實存。他貫徹他的意圖,達到他的目的。〈吳勇立譯,上海出版社48、49頁〉”,不過,我個人認為,此節的字根hayah,原文 ('ehyeh)  HB1961,既然是使用未完成式、單純主動態、第一人稱、普通、單數,依據郭榮敏先生翻譯的《實用古典希伯來文文法》一書所說的:未來完成式使用人稱詞前質詞,行動者才是主要觀念所繫的,而其行動是未完成的,他不同於完成式強調的是行動本身。所以,此節應直譯:“我將要存有、生成和生效,就是我將要存有、生成和生效的那位”。原文用重複兩次未完成式的 'ehyeh,除了強調這個動作者、神、之外,還有由後一詞來說明這種 'heyeh是,一直存有、生成、生效的,是繼續不斷的存有,是繼續不斷的生成,是繼續不斷的生效的。另外,有人譯成:「我是我所是」,這種人應該去查一查希伯來文的hayah,它最主要的意義和功能是:一、表達存有、生成、生效;二、用作繫動詞。但希伯來文因有名詞句,故繫動詞不必有,hayah不作為繫詞已成一條普遍規則,它與英文的動詞存在之區別是,它是真正具有完整的動詞力〈Verbalkraft〉的動詞,事實上,希伯來文本身就不是靜態性的,而是動態性的。常把繫辭省略不用,因此,譯作“是”,這是極大的誤解,極多數的人是由英語的 Im  who Im,來譯成中文的。甚至由此延申出:耶穌基督也說過:我是〈約8:28〉,而定下他們的神觀:耶穌基督就是那位雅威神,祂的名就是耶穌。卻不去了解希臘文的:ego eimi,究竟在上下文義為何;約9:9的瞎子他也說:我是,I am,因此,把神的名變成耶穌,而把耶穌變成獨一真神來崇拜,這種錯誤的認知,甚囂塵上。

    第十四節下文又重覆 ('ehyeh) 我將要存有、且一直存有的那位。這是神吩咐摩西要這樣說:那永有的,〈這就是神的名    'ehyeh〉差我到你們這裡來。第十五節再說得更清楚:雅威〈YHWH〉 你們祖宗的神 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這個”是我名字直到永遠,“這個”是我的紀念,直到世世代代。此處連用神共四次、這個〈此代名詞就是指雅威神的名字〉兩次,首次是你們祖宗的神,下由三位祖宗的名字的神來說明〈在此章重複三次:6,15,16〉,這位神的名字便與他們祖宗的名字串連在一起來,注意:此三位的名字都是由雅威所命名的,亞伯蘭改稱亞伯拉罕;以撒是神取的名;雅各改稱以色列,命名者有權來對被命名者施行統治權,而這些名字都是與他們所立的約有關,同樣,雅威神名也使與他們的約有涉。神是守約施堅愛的神,對與他的選民也是一樣的要求他們守約堅愛,這種雙方面的盟約,是宗主對附屬者的盟約,雙方是由信實不變的誓約來維繫彼此的關係的,任何一方決不可以片面違約或廢約。因此,神的名字和三祖名字之重提和認識,就成為此處極為關鍵處。

    第十六節至二十二節的長話語,只不過在強化這種神名、及三祖名字的守約、施堅愛的表現。我實在眷顧了你們,我說過的應許,長老他們必聽你的話,對埃及王說的話,神的知道,神的施行一切奇事,以及你們的得勝凱旋式的出去等等,這都是這位神對選民的再一次創造、救贖、及對埃及王的審判刑罰。而神的名字雅威正是意涵著:信實、公義的神;萬有的創造者,救贖者,審判者。因此神說:“我必〈與你同〉在”,〈3:12〉,就是神對以撒、雅各的應許的重複〈創26:3,28:15,31:3〉。而這詞:「我必在」〈HB1961〉就是雅威此名的原義和詮釋,因為它的原文完全一樣,就是:'ehyeh 我將要存有、生成、生效;我,創造者救贖者以及公義的審判者、是信實守約的神。這就是說雅威神的名字,早就出現在以色列之列祖中,而非在出埃及記才突然蹦出來,若果如此,就是摩西去對長老說這個新名字,他們更是無法聯繫或聯想到,這位神究竟與他們何干。

  十誡之第三誡,“不可妄稱雅威你神的名,因為妄稱雅威名的,雅威必不以他為無罪”(出 Exo 20:7)。第一誡“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與第二誡“禁造及拜偶像”並未被直接提及。但此句“願神的名被尊為聖”,亦即包括此二誡在內,若是雅威神之外,還拜別神,還拜受造者之像,便都包括在未獨尊神名(雅威)在內了。至於第三誡“勿妄稱神名”,更是指向(為虛謊不實的人事物而舉起神名來)未尊神名為聖別。至於第四誡守安息“聖日”,更是尊神名為“聖”。至於第五誡至第十誡,事實上,亦包括在此禱文中,哪有不尊榮父母而有雅威神父神之名的?哪有殺、姦、偷、說謊、作假證、貪婪者,是在尊神名為聖呢?故此句實為十誡之主旨。亦包括神的救贖、審判之神聖權能。

  門徒是神的新造,即照神之形像所造的,即是神在真實的虔聖和正義裡所造的新人(弗 Eph 4:24),他們理當在生活上有善工以榮父,在禱告上以神的名為聖,終身在神前坦然無懼的用聖潔公義事奉神(路 Luk 1:75)。神是聖潔的,所以選民也是聖潔(彼前 1Pe 1:15-16,此處經文引自食物潔淨條例上,追求聖潔如神一樣的,利 Lev 11:44; 19:2; 20:7),其心中所思所望,也是以尊聖潔的神之名,被尊為聖,為一生職志,這也是主耶穌的禱告。

  現今有所謂「絕對的權力等同絕對的腐化」的說法,是人們根據歷史中帝王的腐敗情況而作出的結論,但這樣的說法是由不信、邪惡的世界裡的人所認定的,這絕不能搆得上是神及其子民的說法,因為主耶穌的父神,及主和主的使徒徒們,都擁有神賦予他們的絕對權力。

「神的國降臨」
   ἐλθέτω 字根是 ἔρχομαι(vdaa3s,動詞命令式,簡單過去 aorist,主動,第三人稱,單數)。意為“願它來臨”。

  神的國是由天上來臨的,故譯為“降臨”。由於約翰和耶穌、使徒都是傳神國“近了”(太 Mat 3-4; 路 Luk 9:1; 10:9)。由傳“臨近” ἤγγικεν (字根 ἐγγίζω vixa3s),到求“來臨” ἔρχομαι ,這其中的區別就是宣告“接近了”,以至“來到了”的實現。一是來到,一是已到。而神國來到,乃是與此地上有撒但國存在,而與之相對抗爭勝(路 Luk 11:17-18)。而實際的來到,就是用神的手指頭(能力)趕出眾鬼,為最明顯證據之一(路 Luk 11:20)。足見,神的靈(能力)與撒但之靈(鬼)乃是以內住人身為戰場。凡是那些忽視這種不同的“靈”內住之問題的人,都是與神國無分的,所以路加才會在此段最未一節以「聖靈」為父賜給求父之門徒的好禮物(路 Luk 11:13)。故求父賜聖靈應是為求神國來臨為主旨。

  有人說:「門徒是先求神國,後求日用飲食,參(太 Mat 6:33)」。但是依(路 Luk 12:29-31),主教導門徒不要求吃喝(飲食需求)等外邦人所求的事,而是“只要求”神的國,那麼,這是何意呢?有否衝突?

  其實(太 Mat 6:33)同《路加福音》一樣,不必求世上需求,因父知道,那是外邦人所求的,不要像他們一樣!

「願你的旨意……」

  有些抄本如P75,俄利根,B,C,L,特土連,奧古斯丁等,皆無此句,而西乃抄本1,西乃抄本2, A, C, D, P, W,  895,f13, 2833, 157, 180, 205, 565, 579,……敘利亞譯本等則有。我看,有無並無礙於“神國”這主題。因皆有關於它。倒是(太 Mat)重視此項,參(太Mat 7:21)。

 

(路 Luk 11:3)
BGT Luke 11:3 τὸν ἄρτον ἡμῶν τὸν ἐπιούσιον δίδου ἡμῖν τὸ καθ᾽ ἡμέραν·

BGM Luke 11:3 ὁ@dams ἄρτος@namsc ἐγώ@rpg-p ὁ@dams ἐπιούσιος@anamsn  δίδωμι@vdpa2s ἐγώ@rpd-p ὁ@dans κατά@pa ἡμέρα@nafsc

CU5X Luke 11:3 我們日用的飲食、天天賜給我們。

 

「日用」
   τὸν ἐπιούσιον  字根是 ὁ ἐπιούσιος (anamsn 形容詞,直接受格,陽性,單數) 

《司徒雷登字典》參見 ἔπειμι “隨後,跟隨”,似為相同字源 )。查 ἔπειμι 是由 ἐπί (臨近) εἰμί (存有、是)所組成,合為“臨在”。而 ἐπιων, ἐπιοῦσα, ἐπιόν 指時候、即次日,次夜也。 the following。《冒頓分析》, ἐπιούσιος 每日地供應。( ἡ ἐπιοῦσα )每日的,充分的。

《Bauer》多種說法:有以為是“不斷的”;有以為“我們所需要的”;或作“每天的食物”;或以為“明天的”;或作由“將來的”衍生的:有將來所需的糧食;有來到即今日所當得之糧;有下一個;有臨到(我們)的糧食;最後是指這請求是指到天國和天國的宴席之來臨。尤其是這最後的說法,甚是為多。

  PS.本字的同字根詞,在新約都譯為“第二天、次日( ἐπιοῦσα )”。若指次日屬靈食物天天賜與(或馬太的“今天”),這是接續神國臨到所當有的預備天糧。正如軍隊出征前,當先預備日後備用之糧,才能出爭戰。
另外,食物被隱喻為非物質性的,在耶穌教導中,變餅和擘餅兩大事蹟,是最明顯的隱喻用法。

這麼多不同的主張,其實是只有兩種不同主張,就是「飲食」 τὸν ἄρτον (原文作餅)作何解,比較有關鍵性。餅字在此文中是作者精心經營的字眼,正如賜給此字的重複出現一樣。就字義而言,是指“物質界的”,或就象徵意義而言,是指“真理的”,或“國度中的”筵席 ?我們解經注重雙重的、多義的解經法,但是一切的解法還是應回到最基本的字義解經法,這是新教改革最為重要的改革。因為從多元、歧義的中世紀經院神哲之後,基督耶穌所成就的恩典和真理、就是神的真道、已經完全陷入希臘哲學的附庸地位,因此,只有回復聖經原本的字義解經法,循著聖靈的啟示、教導、使徒才明白在字義之外還有靈義或精義。例如:林前第九章九節的“牛”,不單只是字義的在地耕種的牛,也是指使徒們。這開啟了解經法的另一扇門,但是,從此若不是小心謹慎、如履薄冰似的,對基本的字義解經法的堅持,就會又重蹈經院哲學派的覆輒。原來保羅並非丟棄此法,而是加上另一層,但這一種解經法卻又變成專權獨霸的寓意解經法。舉凡對舊約聖經的律法、律例典章等等的解釋或遵行,都是指注重心靈層次的、而無身體方面的。但是,保羅絕不是如此本末倒置,棄字義法只擇精義。這是我們對於此處:日用的餅,採取字義解,而不只用精義或靈義解的原因。並這兩種解法並不是彼此衝突,而是由後者的靈義解來作為前者字義解的補充說明。既是指做補充說明就不是取代或改換。但是底下的說法是採靈義解的:

若是指物質的“餅”,這是否與上文提及的有所衝突?就是(路 Luk 12:22-32)“勿像外邦人所求的,也別掛慮、分心,而是尋求神的國”。若跟主的門徒還要每日如此向父求賜“日用飲食”,就正如在曠野遊牧之選民,每日是在求嗎哪一樣,而那是父神每日必降,何需去求的?(出16)。而嗎哪降下是要使他們知道,“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雅威口裡所出的一切話”(申 Deu 8:3)。至於入迦南地過農業定居生活,更是經由種稙得養生之物,何需如此尋求、禱告?除非這撇下一切所有之門徒已身無分文,他們的差傳也是別人招待供應,就是主及十二門徒,也是婦女供給(路 Luk 8:1-3; 9:1-6; 10:4-11),何需“每日”禱告?以上種種問題或說法並非在取代物質的餅這種解法,因為,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的“單”字,這意指物質食物也是人的需要。曠野中受神熬煉、管教的用意是應作靈義解,但是每日物質的嗎哪從天而降,這種字義並不可廢,耶穌引用嗎哪作為他的身和血,確實是使用靈義解。就當時的教訓主題而言,這是要由字義引到靈意。所以他才會對於百思不解的門徒說:叫人活著的乃是靈,肉體是無益的。我對你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6:63〉。像這樣由字義轉靈意的解經法,在對於地上聖殿、祭物、祭司等等的靈義解,是對於新約的真理的主要解法。但是除此之外,對於神定的節日和飲食或其它潔淨條例的解法,就要以字義解為主,不可倒客為主、本末倒置,只採所謂的靈義解。若再用此解法,那麼,十誡中的聖日、偶像、聖名、人物如父母、鄰舍、妻子、財物等等,就都當靈意解了才對。'
其他,在《使徒行傳》中,耶路撒冷門徒之天天凡物公用了,何需天天求父賞賜?(徒 Act 2:44-46; 4:32-35)。若是每日求這些食物,那麼,又何需弟兄實際之食物分享、均平?又既然主說:「尋求神的國,這些東西必加給門徒。」既然必加給那求神國之徒,又何必求告,彷彿主是不知道,或忘記了,或是非求不可,否則父就吝嗇不給?但父是“樂意”賜「國」給求祂的人,而不是“餅”。主也對這從他鄉來迦百農找他的眾人說:「不要為那必壞的食物勞力,乃要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榮力,就是人子要賜給你們的」(約 Joh 7:27)。這種清楚的教訓,主怎會再叫門徒求這必壞的食物?我們也找不到新約聖經有那一處記載門徒每日禱告這些必壞食物的,反而是記門徒在安息日“因飢餓(無食物)”而掐麥穗,搓著吃(路 Luk 6:1, 3)。若是“飢餓的人有福,因為你們將要飽足”(路 Luk 6:21)的飢餓得飽足乃是指“今生的食物”,那麼與“貧者之福是神國”的意思便互相矛盾(路 Luk 6:20)!
因此,飢民之福乃在神國裡。遵主言而行者必然有筵席(路 Luk 22:8-13)。若是吃主晚餐前的門徒可先在家中吃喝(林前 1Co 11:34, 22)。

  又從下文借餅之比喻(5-13節)得知,門徒要<Greek>借餅,而為求父給他<Greek>,何況這是為了招待他人而非自己。並以“餅”喻,用地上父給子之好食物,來喻天上父給求“聖靈”(食物)。更可證此種求餅乃是指與神國息息相關的“聖靈”。所以難怪在「你的國降臨」之異版中有“你的聖靈降臨,和潔淨我們”《700,Gregory-Nyssa,特土連vid(Maximus-Confessor)》或“你的聖靈降臨”《馬西安寫給特土連的信》。但依(詩 Psa 104:27)“這都仰望(他們看望)你按時給他們食物”。這種空中飛鳥、地上百獸、海中大小活物所需的食物,只能照字義解。

      總之,就祈求禱告的信心角度言之:當把所需要的告訴神,但要一無掛慮〈腓四:6〉。所以,並不是說因已一無掛慮,便不必禱告祈求神、告訴神〈原文是向神或來到神那裡秉知或被認識〉。因為神喜悅他的子民凡事親近、信任他,而禱告祈求的行動正是一種親近、信任的表現方式;並非因為神已經事先知道我們的需要,祂也會按時賜給信靠祂所喜悅的我們,我們便可以不必禱告告知祂。詩篇五十篇第十 四、十五節說:“你們要獻上感謝祭給神,又要向是高者還你的願;並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我必搭救你,你也要榮耀我。”。這種獻祭、還願、求告、榮耀神的舉動,都是神所要人去行的“本分”的。就人靈魂體這三樣的合一性言之,這完整的人,除了照神的形象受造而與其他活物有別之外,人體需要物質的食物一如其他活物那樣,都是神從地上塵土所造;但內裡的靈魂則需要靈性的食物,就是天上來的餅:神的話、耶穌基督和聖靈,一如其他活物那樣 ,都是神對他們的鼻孔中吹了一口生氣。〈創二:7;七:22〉。因此,人活著,不是單靠物質的食物,而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前者是依照字義解,後者是依照靈義解。這就是雙重解經法,一切神的話就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見證或訓詞等等,都是先求字義解,後“加上”靈義解來做補充說明。阿們!

「天天」 
  τὸ καθ᾽ ἡμέραν  “逐日”,“每日”;異版有”今日“ σημερον (D……等抄本)(路 Luk 16:19; 19:47; 22:53; 徒 Act 2:6, 57; 3:2; 16:5; 19:9)。此句片語顯明,這靈餅是需要”天天“供應的。門徒若是求與神國來臨有關的聖靈,那麼,應是時常求聖靈充滿,而不是求今生食物。惟有天天求聖靈充滿,才能與撒但爭勝。求天父的聖靈充滿,與求天天的聖道充滿應是不可或分的。門徒既是求道者、學道者,怎麼不天天向父求聖道呢?否則何必作主門徒?惟有天天如此求得靈糧,方能長進成熟,符合天父的完全之要求標準。

「賜給」  此詞在本段之中總共出現有七次之多,他在3、7、8a,b、9、13a,b、重複出現,這證明餅和賜給的含意深遠。作者強調的重點,指向天國的降臨或實現,是與聖靈的給予,有絕對的關聯的。耶穌基督由下文的借餅比喻來教導門徒,期望門徒在神國的關懷上,是教他們只為天父的需要,就是父的名、父的國、父的旨意能夠早日實現在人間,一如在天上一樣。正如下文借餅是為別人的需要,而非自己需要。視他人的需要正是自己的需要那樣的關懷,這正是同樣對於父神的需要,雖然一時一刻不能達到,或是遭人為難、拒絕,也要臉無羞恥的求到為止。是使用現在命令法,他與其他的字詞是用簡單過去命令法不同,意思是指持續的、不斷的、賜予的動作。可見,他是與簡單過去命令法的從現在開始起所做的一個動作不同,他是有持續與不斷的涵義在內。神國的子民當切慕的,是父神不斷的賜予這種神國和神國宴席不斷的來到。

(路 Luk 11:4)

BGT Luke 11:4 καὶ ἄφες ἡμῖν τὰς ἁμαρτίας ἡμῶν,   καὶ γὰρ αὐτοὶ ἀφίομεν παντὶ ὀφείλοντι ἡμῖν·  καὶ μὴ εἰσενέγκῃς ἡμᾶς εἰς πειρασμόν.

BGM Luke 11:4 καί@cc ἀφίημι@vdaa2s ἐγώ@rpd-p ὁ@dafp ἁμαρτία@nafpc ἐγώ@rpg-p  καί@b γάρ@cc αὐτός@rtnmp ἀφίημι@vipa1p πᾶς@aidmsn ὀφείλω@vppadms ἐγώ@rpd-p  καί@cc μή@x εἰσφέρω@vsaa2s ἐγώ@rpa-p εἰς@pa πειρασμός@namsc

CU5X Luke 11:4 赦免我們的罪、因為我們也赦免凡虧欠我們的人。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有古卷無末句〕

 

「罪……虧欠」
  此二詞並列,表示,罪即是虧欠。
 ὀφείλοντι 是 ὀφείλω(vppadms (分詞,現在式,主動,間接受格,陽性,單數),「虧欠」此字由亞蘭文而來,意即”得罪“。

「赦免」
   ἄφες 是 ἀφίημι(vdaa2s 動詞命令式,簡單過去,主動,第二人稱,單數), ὀφε (釋放之舉,赦罪之事),原文直譯為“求你赦免吧!”,普通希臘文常用。

  《司徒雷登字典》即如由埃及江河而導水溉田,秋縠成熟,官徵稅完畢,准人收賣,又人之負欠或犯罪,而蒙釋放等意。故這是指對虧欠應負之責的免除。

  對於何等罪方能蒙赦,此處未論及,但是若是指一切罪的話,似乎又與悔改信服主而受浸之門徒相矛盾。對照信而受水靈二洗過後,即是新造的人,凡對人所犯的眾罪,已由悔改信主而受洗還清,其後若再犯罪,也不過是可赦免的過錯,故可以獻祭贖罪。反之那些故意犯罪的(即擅敢行事的,如拜像、褻瀆神名、犯聖日、不敬父母、殺人、行淫、說謊等),這些罪不可赦免,是死罪。偷竊、貪婪、辱罵、姦淫、勒索等,都不能承受神國(林前 1Co 6:10)。至於打架、偷竊,皆非是死罪(出 Exo 21:18-22:15; 民 Num 15:30-31)。

「因為」
   γὰρ 此詞說明,求神赦罪的理由,神會基於我赦免人罪而赦免我得罪神之罪,那麼(路加)所強調的正與(馬太)的「如同」。

「赦免」
   ἀφίομεν 字根是 ἀφίημι (vipa1p 動詞,直述,現在式,主動,第一人稱,複數),直譯“我們繼續不斷地赦免(所有虧欠於我們)”。神是因為我們繼續赦人罪而開始赦免我們的罪。神是看我們的行為而施恩給我們的,這正與一般人所說“我們得救不是因著人的行為”的說法相反!

「不叫我們遇見試探」
 καὶ μὴ εἰσενέγκῃς ἡμᾶς εἰς πειρασμόν  

「叫」
   εἰσενέγκῃς 字根是 εἰσφέρω (vsaa2s 動詞,假設語氣,簡單過去,主動,第二人稱,單數),本字是由 εἰς (進入)及 φέρω (負、攜、帶)而組成,意為「攜入;帶入」。
  φέρω 原意是“承擔或背負”,如“背負”十字架(路 Luk 23:26),“帶著”香料(路 Luk 24:1)。引申為“被帶到”完全的地步(來 Heb 6:1)。被動時為“讓某人被帶走”,或被風、天氣(徒 Act 27:15, 17)。喻意指用於神的靈,“聖靈感動”(彼後 2Pe 1:21)或有“引導”之含義(徒 Act 12:10; 可 Mar 1:32, 2:3, 9:17, 19, 20),另一同義字“帶領;引導”的希臘文是 ἄγω 。
此 εἰσφέρω ,根據《Bauer》的解釋:指“搬進去,攜帶進去”,字義用法有
“抬……進去”(路 Luk 5:19,18)。“帶什麼”(提前 1Ti 6:7)。
或被動態之強力“拉入”(路 Luk 12:11),被帶入聖所(來 Heb 13:11)。
喻意指“領”某人進入試探(路 Luk 11:4),“某事傳到某人耳中”(徒 Act 17:20)。
門徒是父在“攜帶”如鷹,背在翅膀上帶來歸他的(出 Exo 19:4)。
如今神的靈也是在“背負”門徒,“推動/感動”門徒,而門徒當求「不被推動、背負到一種地步或處境,就是“進入試探”  

「進入試探」
   εἰς πειρασμόν
  πειρασμόν 字根是 πειρασμός(namsc名詞,直接受格,陽性,單數),此字根的動詞為 πεῖρα 。此字原指“嘗試、試著”(來 Heb 11:29),此字用在撒但方面是譯如“那「誘惑」人的到底「誘惑」了你們”(帖前 1Th 3:5),「引誘」(林前 1Co 7:5),「迷惑」(太 Mat 26:41)。這與下句“兇惡”並列,可知是指那惡者,亦即指“勿帶我們進入那惡者(迷惑人者)的嘗試裡”。

  此名詞是LXX譯自希伯來文之「瑪撒」(出 Exo 17:7),希臘文動詞 πειράζω 則譯自希伯來文的「試驗」(創 Gen 22:1; 出 Exo 17:2)。父會引導神的眾子進入「考驗」的「嘗試」中;撒但則會來「迷惑」神的眾子,進入自己的私慾(如財富、色慾、宴樂等)的試誘中(雅 Jam 1:13-14)。父的考驗,使門徒的信德生出堅忍而結出美果(雅 Jam 1:2-4),就是得生命冠冕(雅 Jam 1:12),但是惡者的試探則是叫人陷於己私慾中,使人犯罪,結出死果來(雅 Jam 1:14-15),雅各書即在用同樣的字眼“嘗試” πεῖρα ( πειρασμός ),而運用在不同情況下時各有不同結果,正是要警戒門徒們,神的本意與撒但的本意是完全相左的,那透過試驗是要把各樣美恩、全備賞賜給忍耐到底成功而無瑕疵者(雅 Jam 1:17),但是撒但的本意則是“邪惡”,叫人違犯神聖的律法、犯罪而遭受死亡之刑罰。這種區別,門徒萬不可看錯了。誤把因自己的私慾牽動自己犯罪的後果,推給受神之試探,所以,門徒務必要如此禱告:「求勿帶領我們進入迷惑之中」,因為主說:「你們要儆醒禱告,免得入了迷惑,因為靈雖願意,肉體卻軟弱。」(太 Mat 26:41; 路 Luk 22:45)。

  “肉體的軟弱”就是門徒因有肉體的“疲乏及憂愁”(太 Mat 26:43; 路 Luk 22:45)而睡著了,以致不能儆醒禱告,但這種軟弱正是門徒務要儆醒禱告的原因。
靈肉之爭戰,在經上是多處論及(羅 Rom 7:14-8:3-14; 加 Gal 5:16-26),哥林多教會因屬肉體,被保羅視為在基督裡的嬰孩(林前 1Co 3:1-3),就是有嫉妒分爭,即是照世人之樣子作;雅各說這是“信徒肢體中我戰鬥的私慾(宴樂),是出於地上情慾屬鬼魔的”(雅 Jam 3:15-16; 4:1-4)。這種屬肉體的事,正是門徒要藉著禱告來克服,祈求能得聖靈之力的援助,而恪守己職,不被迷惑而犯罪(來 Heb 4:15-16)。

  附註:「勿帶我們進入試誘中」是禁止假設句,表示禁止動作的開始。正如「勿為明天憂慮」的句型(太 Mat 6:34)。前面用四個命令語氣,除了「賜給」為現在式(表示持續動作),和本句都是過去式,指「由現在開始的動作」。「禁止神攜帶我們進入試誘的動作中」,和上句「現在開始赦免我們的眾罪」,都是連接於「我們來日的食物天天賜給我們」。和《馬太福音》一樣,在句子之前用連接詞「並且」,將三句話串聯。和最前面兩句不同,它們都為獨立句,以動詞為句首。因此後三句是在彼此補充說明,賜天糧,赦眾罪,勿陷誘,都是延續為神國來臨所作之預備。

「救我們脫離兇惡」
  古抄本無此句。在《UBS》斷定為{A}指「稍有疑惑」,表示可信度高,出現的抄本有(<Greek>)。但是異版則有的是 A, C, D, W……,33, 157 , 180, 205  等眾多抄本、譯本。事實上,有無此句並不重要,不過當可增加對上句的了解時,亦是值得的。
門徒跟主所走的天路,真是險惡非常,為對付肉體的軟弱,應是求父神,能夠在心靈渴望遵父旨下得力,帶過險境(試煉或試探),就是得到父神的施恩和及時的幫助(來 Heb 4:15-16)。如同神子主耶穌,在肉體裡時,用其虔試而蒙垂聽,在苦難中學習順服,而得以完成(來 Heb 5:8-9)。

  由「父名」,「父國」,「父糧」「父赦」,「父領」,「父救」可知,這都是以「神國」實現在地上為主題,以遵行神律去(誡命)為中心,使神名得榮為最大目的,脫離迷惑和兇惡,得到神糧、供給,得以奔走天路至終站(天國永生),為門徒之目標,故「天天賜下靈糧」應是其本意。

 

(路 Luk 11:5-13)借餅之喻

  路加記此大段強調,門徒禱告之迫切,必蒙父神垂聽。可見教導禱告,只簡單幾句在禱告內容上,但花大篇幅講解禱告的態度上,是見門徒在此方面才是重要的缺欠“信心”之禱告!有了正確的禱告內容,若無信心之祈求,光知道內容於你何益?

 

(路 Luk 11:5-6)

BGT Luke 11:5 ¶ Καὶ εἶπεν πρὸς αὐτούς· τίς ἐξ ὑμῶν ἕξει φίλον  καὶ πορεύσεται πρὸς αὐτὸν μεσονυκτίου καὶ εἴπῃ αὐτῷ· φίλε,  χρῆσόν μοι τρεῖς ἄρτους, 6  ἐπειδὴ φίλος μου παρεγένετο  ἐξ ὁδοῦ πρός με καὶ οὐκ ἔχω ὃ παραθήσω αὐτῷ·

BGM Luke 11:5 καί@cc λέγω@viaa3s πρός@pa αὐτός@rpamp τίς@rqnms  ἐκ@pg σύ@rpg-p ἔχω@vifa3s φίλος@anamsn καί@cc πορεύομαι@vifm3s  πρός@pa αὐτός@rpams μεσονύκτιον@ngnsc καί@cc λέγω@vsaa3s αὐτός@rpdms  φίλος@anvmsn κίχρημι@vdaa2s ἐγώ@rpd-s τρεῖς@acampn ἄρτος@nampc 6  ἐπειδή@cs φίλος@annmsn ἐγώ@rpg-s παραγίνομαι@viam3s ἐκ@pg ὁδός@ngfsc  πρός@pa ἐγώ@rpa-s καί@cc οὐ@b ἔχω@vipa1s ὅς@rrans παρατίθημι@vifa1s αὐτός@rpdms

CU5X Luke 11:5 耶穌又說、你們中間誰有一個朋友、半夜到他那裡去說、朋友、請借給我三個餅. 6 因為我有一個朋友行路、來到我這裡、我沒有甚麼給他擺上。

 

「你們中間誰有一個朋友……」 
  
φίλον 主耶穌以窮乏的門徒在友情間之對待為喻,更使門徒感同身受「禱告父神的態度更應懇切實在的“信”」。

「半夜」
  指來客在半夜來到、臨時性、無法在白天買到餅,參(可 Mar 6:37)。

「因為」
   ἐπειδὴ ( ἐπεί, δὴ )與 ἐπεί 同,但語氣較重,有「實因」之義,參(路   )

「行路」
   ὁδοῦ 夜間旅行,是因巴勒斯坦夏季,白晝炎熱,故多在清早或日落後行路。

「我沒有什麼給他擺上」
  這人雖有對半夜來訪友人之款待情誼,卻也有身無長物之窘,說出此人之「窮乏」,連三個餅都沒有!可能當時的窮人每天只做夠用的份量,也不似今日有冰箱保存多餘食物,或是加熱即可。律法對於客旅之接待甚為重視,耶穌和保羅也視接待遠人為善工,(太 Mat 25下半; 提前 1Ti 4:10)。這正是好撒瑪利亞人之比喻的好鄰舍,這正是對於神國關懷是由真心的相愛來表現,這正是向父求聖靈的宗旨或目的,而不是單為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求。今日有許多人並不注重這種要旨,光是叫人去切求聖靈或聖靈充滿,若只為自己的得救,或能力、恩賜等自私自利的求法,這是與此段的教導內容有所違背的。

 

(路 Luk 11:7)

BGT Luke 11:7 κἀκεῖνος ἔσωθεν ἀποκριθεὶς εἴπῃ, μή μοι κόπους πάρεχε·  ἤδη ἡ θύρα κέκλεισται καὶ τὰ παιδία μου μετ᾽ ἐμοῦ εἰς τὴν κοίτην εἰσίν·  οὐ δύναμαι ἀναστὰς δοῦναί σοι.

BGM Luke 11:7 καί+ἐκεῖνος@cc&adnmsn ἔσωθεν@b ἀποκρίνομαι@vpapnms  λέγω@vsaa3s μή@x ἐγώ@rpd-s κόπος@nampc παρέχω@vdpa2s ἤδη@b ὁ@dnfs  θύρα@nnfsc κλείω@vixp3s καί@cc ὁ@dnnp παιδίον@nnnpc ἐγώ@rpg-s μετά@pg  ἐγώ@rpg-s εἰς@pa ὁ@dafs κοίτη@nafsc εἰμί@vipa3p οὐ@b δύναμαι@vipm1s  ἀνίστημι@vpaanms δίδωμι@vnaa σύ@rpd-s

CU5X Luke 11:7 那人在裡面回答說、不要攪擾我.門已經關閉、孩子們也同我在床上了.我不能起來給你。

 

「不要攪擾我」
   μή μοι κόπους πάρεχε·  
   πάρεχε 字根是 παρέχω(vdpa2s 動詞,現在式,命今法,主動,第二人稱,單數), παρέχω 這個字是由 παρά (向)和 ἔχω (有)所組成,意為“讓出,交出”。現在命令式是指“你當讓出吧”。此處禁令法則是“別繼續帶來(難處)吧!”
  《冒頓分析》指“是……之原因,在……情況”(太 Mat 26:10; 可 Mar 14:6; 路 Luk 16:5)。
  《逐字對照》也是“因”(Cause),意指“導致(麻煩)之因由”。

  κόπους 是 字根是 κόπος(nampc 名詞,直接受格,陽性,複數)。κόπος 意思是“勞苦、困難、不安狀”。本字的動詞字根為 κόπτω 意為“割下,打擊”。

「門已經關閉」
  原文前有 ἤδη “現在”,指出時間是在深夜。「門已關,孩已與我同床」,這是指窮人所居之小舍,以泥土瓦版撘建之狹屋,只有一樓一室,工作場所、飯廳、臥室都在一處,家畜與人同居一室,參(撒下 2Sa 12:3),故若要起來給他餅時,因床與門相連,要連小孩、妻子一起叫醒(也會把家畜弄醒),才能開門。

 

(路 Luk 11:8)

BGT Luke 11:8 λέγω ὑμῖν, εἰ καὶ οὐ δώσει αὐτῷ ἀναστὰς διὰ τὸ εἶναι φίλον αὐτοῦ,  διά γε τὴν ἀναίδειαν αὐτοῦ ἐγερθεὶς δώσει αὐτῷ ὅσων χρῄζει.

BGM Luke 11:8 λέγω@vipa1s σύ@rpd-p εἰ@cs καί@b οὐ@b δίδωμι@vifa3s  αὐτός@rpdms ἀνίστημι@vpaanms διά@pa ὁ@dans εἰμί@vnpa φίλος@anamsn  αὐτός@rpgms διά@pa γέ@x ὁ@dafs ἀναίδεια@nafsc αὐτός@rpgms ἐγείρω@vpapnms  δίδωμι@vifa3s αὐτός@rpdms ὅσος@rrgnp χρῄζω@vipa3s

CU5X Luke 11:8 我告訴你們、雖不因他是朋友起來給他、但因他情詞迫切的直求、就必起來照他所需用的給他。

 

「我告訴你們」
   λέγω ὑμῖν ,“我對你們講”,此句有強調意味,正如(路 Luk 11:9)「我又告訴你們」一樣效果。

「情詞迫切的直求」
   ἀναίδειαν 是字根 ἀναίδεια 的(nafsc 名詞,直接受格,陰性,單數)。
  據《司徒雷登字典》是由 ἀ (無) αἰδώε (敦品思想,廉恥態度)所組成,為“無恥”之義。
  此處作“纏擾不休的哀求,堅持的強求,不顧時、地、人。”《冒頓分析》。這種比喻用詞類似寡婦告狀之喻(路 Luk 18:5),皆在勉勵門徒常常禱告,不可灰心的信德。用於祈求聖靈降臨,以實現神國降臨(即福音)更是妥確。

 

(路 Luk 11:9)

BGT Luke 11:9 Κἀγὼ ὑμῖν λέγω, αἰτεῖτε καὶ δοθήσεται ὑμῖν,  ζητεῖτε καὶ εὑρήσετε, κρούετε καὶ ἀνοιγήσεται ὑμῖν·

BGM Luke 11:9 καί+ἐγώ@cc&rpn-s σύ@rpd-p λέγω@vipa1s αἰτέω@vdpa2p  καί@cc δίδωμι@vifp3s σύ@rpd-p ζητέω@vdpa2p καί@cc εὑρίσκω@vifa2p  κρούω@vdpa2p καί@cc ἀνοίγω@vifp3s σύ@rpd-p

CU5X Luke 11:9 我又告訴你們、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

 

「你們祈求……尋找……叩門」
  這三個詞皆是“現在命令法”。

「就給……就尋見……就開門」
  這三個詞皆是“直述法,未來式”。

  此句合起來,意即“你們當繼續不斷地求、找、叩,一直到你們得到為止”,在未得到以前,都要繼續禱告,不可停止。祈求聖靈不是一時一刻,要等候,耐心切望,直到得到聖靈充滿。本節強調命令,當按命令而行,就必帶出來未來成就的應許。

 

(路 Luk 11:10)

BGT Luke 11:10 πᾶς γὰρ ὁ αἰτῶν λαμβάνει καὶ ὁ ζητῶν εὑρίσκει καὶ τῷ κρούοντι ἀνοιγ[ήσ]εται.

BGM Luke 11:10 πᾶς@ainmsn γάρ@cc ὁ@dnms αἰτέω@vppanms λαμβάνω@vipa3s  καί@cc ὁ@dnms ζητέω@vppanms εὑρίσκω@vipa3s καί@cc ὁ@ddms κρούω@vppadms  ἀνοίγω@vifp3s/vipp3s

CU5X Luke 11:10 因為凡祈求的就得著、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

 

「祈求……尋找……叩門」
  都是現在分詞法。「得著……尋見……開門」,都是現在直述法。
  這意指:每位不斷禱告者都必不斷得著所要的。分詞用法是說明直述動詞的形容用法,表示祈求和得著是同時發生,與上節用應許未來式比較,整節更再加強祈求所帶出的結果是可見的:「當祈求時就會得著」。

 

(路 Luk 11:11-12)

BGT Luke 11:11 τίνα δὲ ἐξ ὑμῶν τὸν πατέρα αἰτήσει ὁ υἱὸς ἰχθύν,  καὶ ἀντὶ ἰχθύος ὄφιν αὐτῷ ἐπιδώσει; 12  ἢ καὶ αἰτήσει ᾠόν, ἐπιδώσει αὐτῷ σκορπίον;

BGM Luke 11:11 τίς@aqamsn δέ@cc ἐκ@pg σύ@rpg-p ὁ@dams πατήρ@namsc  αἰτέω@vifa3s ὁ@dnms υἱός@nnmsc ἰχθύς@namsc καί@cc ἀντί@pg ἰχθύς@ngmsc  ὄφις@namsc αὐτός@rpdms ἐπιδίδωμι@vifa3s 12  ἤ@cc καί@b αἰτέω@vifa3s  ᾠόν@nansc ἐπιδίδωμι@vifa3s αὐτός@rpdms σκορπίος@namsc

CU5X Luke 11:11 你們中間作父親的、誰有兒子求餅、反給他石頭呢.求魚、反拿蛇當魚給他呢. 12 求雞蛋、反給他蠍子呢。

 

「求」及「拿」
  都是未來直述法,表示說話時的未來情況。

「餅;石」,「蛋;蠍」之對比,
  強烈地說明,子向父求食物,父愛子是天經地義的,豈有反其道而行者?甚且供給“這些日常食品”,原是身為父親之責任。除非是極度窮苦家庭,連這些食物都缺乏,導致兒子才會向父祈求,否則父怎會要等兒子來求才給他吃呢?豈有父親日日要等兒子求才給呢?世上父親尚且知賞給兒女好禮物(贈品),何況天父呢?那麼,上文的「日用的餅」若是指“物質上的”,那麼就真是不如地上的父了。難道,門徒每日要向天父求餅,天父才賞給神子們嗎?難道天父是那麼窮乏或吝嗇嗎?

 

(路 Luk 11:13)

BGT Luke 11:13 εἰ οὖν ὑμεῖς πονηροὶ ὑπάρχοντες οἴδατε δόματα ἀγαθὰ διδόναι  τοῖς τέκνοις ὑμῶν, πόσῳ μᾶλλον ὁ πατὴρ [ὁ] ἐξ οὐρανοῦ δώσει πνεῦμα ἅγιον  τοῖς αἰτοῦσιν αὐτόν.

BGM Luke 11:13 εἰ@cs οὖν@cc σύ@rpn-p πονηρός@annmpn ὑπάρχω@vppanmp  οἶδα@vixa2p δόμα@nanpc ἀγαθός@ananpn δίδωμι@vnpa ὁ@ddnp τέκνον@ndnpc  σύ@rpg-p πόσος@aqdnsn μᾶλλον@b ὁ@dnms πατήρ@nnmsc ὁ@dnms ἐκ@pg  οὐρανός@ngmsc δίδωμι@vifa3s πνεῦμα@nansc ἅγιος@anansn ὁ@ddmp αἰτέω@vppadmp αὐτός@rpams

CU5X Luke 11:13 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天父、豈不更將聖靈給求他的人麼。

 

「雖然不好」
   εἰ οὖν ὑμεῖς πονηροὶ ὑπάρχοντες 
   εἰ οὖν ,據《司徒雷登》“誠若,然如”,此處的 εἰ 是有假設意味的“若、如”,而後接的 οὖν 是推理性之過渡性連接詞,意為“所以,因此,然後,於是”。上接的 εἰ 則有「倘若,既然」之義,參(太 Mat 6:23; 路 Luk 12:26; 約 Joh 13:14; 西 Col 3:1; 門 Phm 17)。
  據《包爾Bauer》譯成“既然”,則與下文之「不好」 πονηροὶ (邪惡),則是指“既然你們(門徒)是惡的”。這種斷定門徒為“邪惡”的說法,實不足取!主不會如此對門徒斷定,因為門徒既已悔改跟主,怎會仍是“惡的”呢?這種“門徒”怎是真正的跟從者呢?所以應是譯如“因此、若……”較合理。由上文而來的推斷而假設門徒受制於惡劣的生活環境下,還是知道要給孩子好贈品。

  「不好」 πονηροὶ ,壞(眼目昏花),惡,磨難,錯,不好。字根: πόνος ,名詞,原指“勞力,勞苦,痛苦,悲苦”(啟 Rev 16:10, 11)。而 πονηρός ,形容詞,用於身體時指“不好,有病之眼睛”(太 Mat 6:23; 路 Luk 11:34)。“痛苦、惡性、有毒、嚴重的瘡”(啟 Rev 16:2)。“壞的果子”(太 Mat 7:17, 18)。雖可用於倫理(道德)上,指“罪惡、墮落”,但是,此處絕非用在道德上,而是指在經濟拮据的窮困,財況不佳來說。主是說,雖然門徒你們經濟狀況不佳,但是還 是知道賞給兒子好贈品。所顯出的父愛。在原文翻譯上,中文缺譯一詞,即 ὑπάρχοντες , 字根 ὑπάρχω(vppanmp) ,是由 ὑπό(在下),及 ἄρχω (為首,開始,初)所組成 據《包爾辭典Bauer》,意為“實際的存在,出現,聽人支配”,與財物有關之用法時指“擁有之物”,因此,在此處是指“門徒的財況不佳”。

①由上文而來之推理詞 οὖν (因此)可知,上文是指窮困家庭(二友之間),或(父子間)。
②由“不好”( πονηρός ),也是指“財物狀況”,而非倫理上的好壞對比。“好”( ἀγαθὰ )東西( δόματα )。
③由 ὑπάρχοντες ,也是指“所有物”,非指②與子句之名詞連用代替 εἰναι (是)。
④由下文文脈,“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子”,都是指財物方面,而非道德上的論述。

「何況……豈不更……」
   πόσῳ μᾶλλον 
   πόσῳ 字根 πόσος ( aqdnsn 形容詞,是間接受格,比較級),此處為用於比較級的副詞,“多少,何等,何況”(太 Mat 7:11; 10:25:)。
   μᾶλλον “更多”,此處是指天父的豐富財富比地上父親所擁有的更多。

「將聖靈給求他的人」
  注意“聖靈”與“好東西” δόματα ἀγαθὰ (良好的眾禮物或贈品)的對比用法。
主在此處用此詞(聖靈),顯然是指它及是“一個好的禮品”,天父知道賞給那些求他的門徒。天父之豐富財富中最好的禮物,乃是「聖靈」。這比較(路 Luk 12:31-32)“他的國”,主似是指:進入神國,乃是由得到聖靈而言,父賜國給門徒(為產業),而“聖靈”即是得此產業的“質定”或“保證”,“兌現的證書”。不過,主用“聖靈”來回應上文所談禱告的內容“餅”,更可知“日用的飲食” τὸν ἄρτον τὸν ἐπιούσιον 並非指“日用品”,而是指“聖靈天天內住充滿”,而用“靈”以有別於上文中之“物品” δόματα (東西),即“魚、餅、蛋”等「好」( ἀγαθὰ )物。

  “聖靈” πνεῦμα ἅγιον ,有此抄本的是:P75, א A, B, C, W, Δ, Ψ, 等大部份可信的主要抄本。
  有異版使用“好靈” πνεῦμα ἅγαθόν ;另有異版:伯撒抄本,使用是“好東西” ἅγαθόν δοίμα ,或 δόματα ἀγαθὰ (好東西),或“好的”ἀγαθὰ 這用於武加大等,但這些異版大多是屬於不可信的拉丁版。

  神的國之臨到當代,顯然必與當代宗教領袖(文士法利賽人、祭司長、撒都該黨、希律黨等)所建立的撒但國度爭戰。而這些被鬼所附之人所表徵的,為撒但所迷惑控制的人們,正虎視眈眈地在對主耶穌及門徒所傳的神國加以攻擊,試探。污鬼(不潔的靈)正是與聖靈對比,屬鬼的與屬神的爭戰不休,故門徒當向父求聖靈內住、充滿,方能在傳神國時能夠識破撒但的各樣詭計和伎倆,也才有神的全副軍裝,成為剛強者,抵擋住牠的詭計,在磨難中能站立得住(弗 Eph 6:11-19),也唯有聖靈之內在引導,才能明白(進入)一切真理(神的話、律法、福音)。

  (約 Joh 16:12-13)因這靈是聖別的,正與主禱主之主題:「願人都尊祢名為聖」相吻合。沒有向聖別的父求賜下聖靈,神的名如何被尊為聖?聖徒之所以成為聖,乃由於靠主耶穌的名和神的聖靈(林前 1Co 6:11 原文),今日,教會對於“求聖靈”之論述,應依《路加福音》對聖靈之論述為主要依據。主耶穌是用聖靈施洗的“基督”(路 Luk 3:16),沒有如同(類似於)路加在《使徒行傳》中所記的聖靈澆灌情況的人,都不是屬基督的,其理在此。

 

【附註】

【第一條件句】
13節 εἰ 加直述語氣(給, δώσει 字根 δίδωμι vifa3s 動詞,直述,未來式,主動,三身,單數,意指“他將給”。),後加任何語氣,表示【第一條件句】,意指現在真實的可能性(Reality),此處用的正是【第一條件句】,這證明父的應許“賜給”是與事實吻合的條件句,而不是【第四條件句】( εἰ 加祈使/期許語氣),與未來較低的可能性(Possibility),參(彼前 1Pe 3:14)。
(加 Gal 5:18) εἰ ..... ἄγεσθε “但假如你們被聖靈引導,你們就不在律法之下”,這也是第一條件句。
(約 Joh 15:20) εἰ ..... ἐδίωξαν “假如他們逼迫了我,他們也將逼迫你們。”這些都是與事實相符合的第一條件句型。

補充【第二條件句】:在(約 Joh 8:42)<Greek>〈 εἰ 加直述語氣,與過去時態—不完成式/過去式。〉,假設之可能性與事實相反(Unreality),事實即:神不是他們的父,他們也不愛耶穌。

補充【第三條件句】:在(約 Joh 3:8) ἐὰν μὴ νίψω σε
(我若不洗你)  〈 ἐὰν 加假設語氣〉,指與未來較高的可能性。

【第四條件句】( εἰ 加祈使/期許語氣),與未來較低的可能性(Possibility),參(彼前 1Pe 3:14)。

  

 

第42卷、路加福音講解

(路01:01-01:38)《路加福音》講解,2012-07-28,安息日

(路01:01-01:38)《路加福音》講解,2012-07-28,安息日

路加講章1,要點

路加獨特用詞:

  1. 有許多字只出現在路加或路加和行傳中
  2. 對聖靈特別愛用,且是”聖靈”而非”那靈”,路加13次,,行傳42次
    (新約86次、太5次、可4次、約4次)
  3. 對耶穌稱謂有7種:神子、人子、至高者之子、我的愛子、大衛之子、約瑟之子、復活之子

結構上的使用模式:

  1. 三的架構乃是常有
  2. 二的重複和對比、對映模式更是常用,成為他最常使用模式
  3. 七的使用有,但不多

整體的架構:

  1. 引論:1:1-4:13
  2. 第一主論:4:14-9:50   在加利利之事跡
  3. 第二主論:9:51-19:44由加利利經撒瑪利亞、比利亞到猶大之事跡
  4. 第三主論:19:45-24:53 在耶路撒冷之事跡

三個主論記載方式相似的地方:

  1. 都以耶穌傳道開始被拒:在拿撒勒、撒馬利亞、耶路撒冷
  2. 都以耶穌教導門徒結束:9:1-50  對門徒教導

                       19:1-28  對門徒教導

                       24:13-53對門徒教導及安慰

路加獨有的事蹟和言論:

  1. 在引論中,除約翰事奉和耶穌受洗(3:3-22),耶穌受試探(4:1-13)外,其餘事蹟都是路加獨有的。
  2. 在第二主論中(9:51-19:28)有一些特別記載的故事和耶穌比喻及言論,在這一大段的內容,幾乎是其他福音書所無的。
  3. 在第三主論中(19:29-24:53)獨有的資料如回頭看彼得、先到亞拿處受審、為兵丁禱告、對強盜應許、交託自己的靈魂、治好大祭司僕人馬勒古,被彼得刀削的耳朵、在以馬忤斯和二門徒對話、復活的早晨向婦女們顯現等等。
  4. 在第一主論中則僅有命令彼得下網打魚、復活拿因婦人的兒子特別記載。

 

路加特別強調禱告事宜:

  1. 禱告用三個詞共計25次
  2. 記耶穌本身禱告有七次:(3:21; 5:16; 6:12; 9:18; 11:1; 22:41, 46; 9:28, 29)。
  3. 記耶穌教導禱告有三次:(6:28; 11:1-13; 18:1-14)。

 

路加對婦人的事蹟特別多(以下為代表性內容):

  1. 以利沙伯受孕和稱福(1:5-25, 40-45)
  2. 馬利亞受孕和讚美詞(1:26-39, 46-56)
  3. 女先知亞拿(2:36-39)
  4. 拿因寡婦(7:11-17)
  5. 供給耶穌的婦人(8:1-3)
  6. 血漏婦人(8:43-48)
  7. 馬大和馬利亞(10:38-42)
  8. 被鬼附18年的女人(13:10-17)
  9. 為耶穌哭號的婦人(23:27-28)

 

引論結構分析(1:1-4:13)

一、以經文模式

1:1-4  總序言

   5-7 第一段序言

   8-80第一段內容

2:1-7 第二段序言(該撒亞古士督即屋大維,該撒的繼任者)

   8-52第二段內容

3:1-6  第三段序言(該撒提庇留為屋大維之後的第二位繼任者)

   3:7-4:13第三段內容

 

二、以內容為模式

  1. 序言 1:1-4
  2. 耶穌和約翰第一次對比 1:5-56
    1. 預言約翰出生 1:5-25
    2. 預言耶穌出生 1:26-38
    3. 在腹中第一次相交 1:39-56
  3. 耶穌和約翰第二次對比 1:57-2:52
    1. 約翰出生和長大 1:57-80
    2. 耶穌出生和長大 2:1-52.
  4. 耶穌和約翰第三次對比 3:1-4:13
    1. 約翰職事  3:1-20
      1. 序言 3:1-2a
      2. 職事中心內容 3:2b-14
      3. 職事延續:介紹基督 3:15-17
      4. 職事暫停 3:18-20
    2. 耶穌職事的預備 3:21-4:13
      1. 受洗 3:21-22
      2. 家譜 3:23-28 (普遍認為是馬利亞的家譜)
      3. 試探 4:1-13

1:1-4總序言:

  1. 特有字詞,僅新約出現一次的1:1三個、1:2一個。
    1. 1:1)中出現一詞“因為眾所周知的事實”,中文和合本未譯出。
    2. 1:1)按著次序:意為有許多的人按著次序寫出了。
    3. 1:1)敘述:意為此事已有許多人證實了。
    4. 1:2)從起初:意為“從上頭、從以前的、重複的”,表示此事的傳述是極其慎重的。
    5. 1:2)親眼看見:此字名詞代表“驗屍官”,表示實際見證目擊者。
    6. 1:2)
    7. 1:3)定意:法律上用法意為“決議、決定、決心要……(後接不定詞——包爾辭典)”,此指多人議決之事,用法同(徒15:28)。不是個人自己的決定,而是議決之事。
    8. 1:3)詳細考察:是追查、領會之意。
    9. 1:4)所學之道:口授教導。
    10. 確實的:是穩固的、確定的、真實的,是強調(1:1)所傳的內容是確實的、顛撲不破的內容。
    11. 1:2)道:指神的道。不稱耶穌,而是用道這字,表示神的道。
  2. 強調所言是事實
  3. 針對”道”的說明

 

用舊約名詞:人名

用舊約規定:原來24班,但被擄至巴比倫,後僅回來4班,之後又將之分為24班,沿用原來名字稱呼。總人數約上萬人,許多人一生抽不到機會進主殿燒香。服事規定為30歲至50歲。估計當時撒迦利亞已近50歲。

 

1:5-38耶穌和約翰第一次對比

  1. 相同的模式啟示、用詞雷同、天使預言事項第一次都用八個預言句子
  2. 相異的部份:撒迦利亞和馬利亞對天使預言,反應大不同,成為事情成就方式也不同。
  3. 用舊約名詞:人名
  4. 用舊約規定:原來24班,但被擄至巴比倫,後僅回來4班,之後又將之分為24班,沿用原來名字稱呼。總人數約上萬人,許多人一生抽不到機會進主殿燒香。服事規定為30歲至50歲。估計當時撒迦利亞已近50歲。
  5. 與撒迦利亞對話,(1:13-17)使用8句未來式描述,關於施洗約翰。
  6. 與馬利亞對話(1:30-33)使用8句未來式描述,分為兩組,前3句關於馬利亞,後5句關於耶穌。
  7. 以上兩對話的相同點:是加百列天使、天使說兩次。
  8. 以上兩對話的相異點:撒迦利亞存疑心,結果成啞吧;馬利亞表示不明白如何成就,但仍情願按天使的話成就在其身上。
  9. 天使的啟示是承繼舊約經文中的預言、神的話,而非天使自己的意思。
  10. 這兩個啟示是直接對人說話啟示,如同摩西被直接啟示律法。因此表明,這些啟示均不能離開舊約內容及律法。
  11. 一切誡命禮儀(1:6):應譯為“一切誡命律例”,表明對義人的要求標準。

 

TJD:

忠心的僕人將確實之道寫下傳出。

目的:要見證這一位已經死而復活的耶穌基督,對相信者,是舊約諸先知所預言將要來者。對不信者,認為耶穌是不守律法的叛亂份子。路加欲向提阿非羅大人,將可信確實之道,按次序寫出。

每一位欲作真道的見證者,當如路加,詳加考查,下苦工,絕不人云亦云、道聽途說。

約翰和耶穌不是偶然出現的,是神所安排的。

人可從(路)中的三段主論中可以學道、並行道。

猶太人在受到啟示時,多會要求確據,只是撒迦利亞心態不同於馬利亞,故後果不同。

施洗約翰是先鋒,當先來,以應驗舊約預言。耶穌基督乃承繼施洗約翰之執事,且所行更加寬廣。

每一位欲作真道的見證者,當效法路加的精神,詳加考查,並加以力行。

 

LYH:

“定意”:(G2803)對應希伯來文之“計算、謀略”。這同於(徒15:28),是長老執事們議決。故可說路加是代筆者,將決議內容寫出。可能由於路加身為醫生,受過良好的文學訓練,及舊約內容訓練。有人認為,路加是安提阿人。據(徒15)當時教會差派巴拿巴和保羅,用語為“他們”(徒15:30),後來變為“我們”(徒16:16),表明了同工團的關係。

(路1:6)“禮儀”:原文是“律例”。同字根(羅5:18)耶穌基督的義行。對於安息日,耶穌並未違反神的誡命律法,而是違反了當時猶太文士法利賽人所規定的內容,因而被他們所恨。祭司在安息日也在神殿中作工,安息日,人是要服事神,使神得榮耀。路加強調,要遵行神的一切律例典章,如此方為義人。惟有遵行神的一切律例典章之義人,神才會向之顯現、啟示。(約)中主耶穌也說:“摩西要控告你們……因你們不守律法”。故為人父母者當行神的一切律法。

“這道”:這是主詞,是所談的主題。(約1:1)這道是神——不能改成神是這道。傳講的主題是從舊約中的那位基督(受膏者)開始談,證明是新約時代的耶穌。現今基督教界對基督之說法,並不符合舊約內容。

馬利亞:信天使所說之啟示,並被聖靈充滿,說出預言。

“主”:(路1)中大部份“主”均是指至高者雅威真神。而現今許多人不明白這點,將所有的主等同,因為不明白舊約內容。(詩110:1)“主對我主說”。此為LXX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而希伯來文馬索拉本聖經為“雅威對我主說”。

“聖靈充滿”:

目的:為使為父的心轉向兒女。

叫悖逆的人轉從義人的智慧。“智慧”是指不糊塗的明達知識。不是世界之智,而是指遵行神的律例典章。

使人有救恩的知識(1:77)〔和合本譯為:知道救恩〕。而下一節,平安的路(1:79),同於(弗)平安的福音。

批判“自由神學派”:他們認為神的啟示在各時期是不完全的。——如此是否認了神的啟示,叫人無法完全,不去遵行神的律法。路加中不斷強調行為上要符合神的律法,否則就如同“佛教”所說的“一切在心,不重行為是否符會神的律法”。

“自由神學派”又認為不可能有童女懷孕生子之事,認為(路1,2)兩章是後人加添——這是謬論。

聖靈充滿之人,高聲喊說祝福之話(路1:42)。胎動:在胎中就互動,何等奇妙!你若是聖靈充滿之人,你的話能得到印證嗎?

有福的女子:如同過去的哈拿,蒙神憐而孕。

卑微的升高:這是救恩論。要使原來的罪人後來成為義人。

 

相信神的話永不改變。

 

(路01:05-01:80)《路加福音》講解,2012-08-11,安息日

(路01:05-01:80)《路加福音》講解,2012-08-11,安息日

內容提要(文字僅為輔助,請仔細聆聽錄音,以免遺漏精彩的詳細內容)

路加講章2(路1:5-80),要點:

一. (1:5~80)架構:

  A. (5~7)二人沒有孩子,在他們的日子上

    B. (8~25) 撒迦利亞受天使預言:

           先行在祂前頭(16),預備主的子民(17)

      C. (26~38)馬利亞受天使預言;以利沙伯有孕六個月了

             將生子(31)、命名(31)、主和你同在(28)

        D. 中心點,馬利亞印証天使之言 39~56

          a. (39~40)二人見面

            b.  (41~45)以利沙伯對馬利亞的稱福

            b'. (46~55) 馬利亞對神的頌歌

          a'. (56)二人分手

      C'. (57~66)以利沙伯生約翰

             生子(57)、命名(59)、主的手和他同在(66)

    B'. (69~79)撒迦利亞說預言:

             先行在主前頭(76)、預備祂的道路(76)

  A'. (80) 這孩子長大,直到他顯示的日子

 

重覆強調:神的話必然應驗。

 

約翰的職事:(1:16-17),這是根據於《瑪拉基書》(瑪4:5-6)。

按黃迦勒解釋:1. 對比平行法;2. 語意法。較贊同對比平行法的解釋。

約翰是救主的先鋒,是要預備人的心,使人對神的話有正確的理解,免得救主來時仍是無知。

“道成肉身”是透過聖靈充滿而成就(1:35),若不透過聖靈,則無法成就神的救恩,過去如此,現今亦然。

. 1:39~56架構

(1:39~56)第一次相交過程,經文以ABBA模式呈現:

 A. (39~40)兩人見面

   B. (41~45)以利沙伯稱福

   B'. (46~55)馬利亞讚美

 A'. (56) 兩人同住三月而分離

 

對馬利亞的啟示,其中心點是:(37)出於神的話,沒有一句不帶能力的。

馬利亞的回話也緊扣此中心點:(38)情願照你的話成就在我身上。

同樣地,回顧對撒迦利亞的啟示,其中心點是:(20)到了時候,這話必然應驗。

以利沙伯所說的話,其中心點是:(45)因為主對他所說的話,都要應驗。

 

. 1:41~45架構

(1:41~45)用詞結構(如詩歌般)

 A. (41)聽見問安,腹中嬰兒跳動

   B. (42)蒙祝福

     C. (43)我主的母親

 A. (44)問安的聲音,腹中嬰兒跳動

   B. (45a)有福的

     C. (45b)主對她說的事

 

以“我主”、“我主的母”為稱呼,是為中心。

 

. 1:46~55架構

(1:46~55)詩歌體,分兩大部分,文詞使用上特徵如下:

 “二”:充分發揮對稱、對應、對比的方式

 “三”:結構上的強調法在兩大部分上是相同的

 “七”:“聖”的組成在第二部份上凸顯神的作為

 

(46~50)“我”出現五次;三個因為構成頌讚理由,對神的稱呼三次,分別為:主、神我的拯救者、全能者。

 A. (46~47)對稱句構成對神的頌讚(動詞+主詞+受詞)。

 B. (48~49a)三組套句(因為……因為……因為……)構成頌讚理由。

  卑微:低賤的,也意指受苦的。神因見人的苦情而助之,稱為“眷顧”。

 C. (49b~50)對應句:頌讚的內容(中心點)。

  神言必成就。神不僅眷顧憐憫她,也會眷顧憐憫一切敬畏他的人。

 

(51~55)七個主動直述動詞。

 A. (51~52)雙重/二個對應句,表彰神的權能。

  (51)“妄想”本意是“人心中的心思意念”。神是用人內在意念來驅趕人的狂傲。

 B. (53)對稱句,表彰神的公義(分詞+動詞+形容詞)(A+B共三組套句對神頌讚)。

 C. (54~55)說明神施恩的目的(中心點)。

  神對以色列的列祖所說的話

   

兩部份之間的對映和對比關係:

 1.都提及卑微(48、52),憐憫(50、54)

 2.由我轉成我們(55);他的使女(48)轉成他的僕人(54)

 3.那敬畏祂者(50)就是我們的列祖(55)

 4.50節:他的憐憫直到世世代代

   55節:紀念憐憫……直到永遠

 5.都有對稱句、對應句的文詞形式

 

. 157~66架構

1:57~66

 A.57 :以利沙伯生子

   B.58 :   眾人聽見主對她施展祂的憐憫

 A.59~64 :給孩子命名為約翰

   B.65~66 :眾人聽見主的手曾與他同在

 

結構,ABCDCBA,七段,往返結構。

A,聽見:57-58;66

B,發生,生成(egeneto);59;65

C,名字:60;63-64

D,叫/稱呼……(名字):61;62

 

. 167~79架構

【按語詞】

A,“眷顧”:(68)對應(78)。

B,“贖放,救恩”(68)對應(77)。

C,(69-70)“眾聖者的先知們”;(76)“至高者的先知”。

D,(71-75)對應(73-75)。

 

【按語法】

1:67~79以頌歌形式說預言,如舊約先知的形式。分兩大段

  68~75 對神:再分兩小段68~69、70~75(70~72、73~75)

  76~79 對孩子:再分兩小段76~77、78~79

 

中心點(71-75):神的救恩

 

68主以色列的神當受稱頌的:

   因為他眷顧並施行贖放給祂的子民,

69   且祂在祂僕人大衛家中為我們興起救恩的角。

70   是按照祂從古時藉祂眾先知那聖別者的口所說的:

71     (就是)脫離我們的仇敵和一切恨惡我們者的手之救恩,

72          (目的)為要向我們列祖施行憐憫,

               並為要紀念祂的聖約。

73     (就是)祂向我們祖宗亞伯拉罕所起誓的誓言,

74          (目的)為要賜給我們從仇敵手中得救援,是無所懼怕地,

75              為要盡我們的日子在祂面前以虔敬和公義事奉祂。

 

76而你孩子阿!你將被稱為至高者的先知!

   因為你將先行在主前頭,

      (目的)為要預備祂的道路

77        為要在他們罪的赦免中之救恩的知識賜給祂的子民。

78因著我們神的憐憫心腸緣故,

   由此,旭日(指這位神)將從高處眷顧我們,

  1. 為要照亮坐在黑暗和死陰中的人,

為要引導我們的腳到平安的道路。

 

虔敬和公義:指遵守律法的,尊重神的律法及人的律法。又出現在(弗4:24);(申32:4)用在神的身上,表示是用來形容神的作為。“虔敬”(G3476),和“公義”共用時兩者幾乎是同義詞。

 

被聖靈充滿的表現:

以利沙伯,能如先知說預言;撒迦利亞亦然。

施洗約翰,從母腹中就被聖靈充滿,要用以利亞的靈和能力告知。

耶穌:不犯罪。

會顯出喜樂:眾門徒、施洗約翰在胎中時跳動。

會講道:眾門徒也會。

 

聖靈充滿的目的:

(弗)在靈的裏面被充滿——聖靈是媒介。

充滿:基督的完滿,神的充滿(弗)。

被聖靈充滿的人,是要應驗神的話,行出神的旨意。

 

一(1)68a主旨               二(1)76a 主旨(事實)

    68bA理由                  76b 理由

    69 B 理由                  77c  A目的

  (2)70引証                    77   B目的

   1. 71事實                 (2)78a 理由

     72a  A 目的               78b 事實

     72b  B 目的               79a  A目的          

   2. 73事實                    79b  B目的

     74   A 目的

     75   B 目的

 

約翰和耶穌的出生,都用三段式來記載

約翰

1:57~66出生

1:67~79撒迦利亞預言

1:80 長大

耶穌

2:1~24 出生

2:25~39西面和亞拿預言

2:40~53長大

 

1:8~23架構

A 8~10撒迦利亞供職,百姓在外禱告

B 11 天使站在香壇右邊顯現

C 12 撒迦利亞嚇住了

D 13~17 天使預言約翰出生和職事

C’18 撒迦利亞質疑天使的預言

B’19~21 天使是站在神前,回答撒迦利亞質疑

A’21~23 百姓等候,撒迦利亞供職日子滿了

 

1:26~38架構

A 26~27天使奉差到馬利亞那裡

B 28~29 天使說她是蒙大恩的女子

C 30~33   天使預言耶穌出生和位分

D 34      馬利亞求問(中心點:沒有認識男人,怎能有這事?)

C’35~37 天使回答馬利亞問題

B’38a 馬利亞說她是主的婢女

A’38b 天使離開她

 

 

回應:TJD

在談施洗約翰和耶穌出生之內容中,強調天使是奉差的,是奉神的命令所差的。

加百列之名,舊約《但以理書》中記載。

神的使者代表了神,有神般的聖潔和能力。但奉差的使者必然有差遣他的主。

作者路加用此筆觸,目的為使讀者(當時是提阿非羅)明白,神的話、先知的預言必然成就。

路加重視談論聖靈的同工、內住、驅動。

讓我們學習,如何在神面前成為義人,及其重要性。

  從撒迦利亞、以利沙伯、馬利亞的表現。

 

回應:LYH

(8-25)約翰的職事,中心點(16-17),要以色列人回轉、悔改。要人在心思上的轉變,必須要對神的律法有所理解,否則無法承接神的約。故強調“義人的理解力”,對應到(76)“救恩的知識”。

談到“義人的理解力”,是與人的內心狂熱有關。由(51)狂傲的人……人的心思……;可看出。

現今基督教說法,狂熱地認為:“耶穌是三位一體,或稱其為獨一真神”。

人的回轉/悔改的心,是神所賜,並且赦罪的恩也是神所賜。

律法本來就是對人的肉體及心思加以束縛,免得人放縱,但悖逆神之人不願接受而極力掙脫。惟有悖逆之人轉變心思,願意接受神的律法,如此神的救恩才能臨到。

 

神的名是聖的,他差來的靈是聖的,差的先知是聖的,(72)神的約——神的律法典章——也是聖的。

  “聖的”反義是“俗的”,就動詞而言,是“成聖”對比“褻瀆、俗化”。

目的在於“神的名是聖的”。以色列人悖逆,不願倚靠神,反而倚靠外人的力量求,希冀從世人得保護。以色列人屢勸不聽,故神的救恩臨到外邦,以激勵以色列人(羅11)。

(結36:16-31)以色列人被擄,被“褻瀆、俗化”。神做這些事不是為人,是為了神的名被顯為聖,讓世人明白“我是雅威”。故1.使其歸回;2.用清水潔之;3.使其石心變柔軟之肉心;4.使神的靈入人心中,作神的工。被神的靈充滿,表現出基督的完滿,也是神的完滿。使人住應許之地。

 

“聖潔”是重點,故對於律法中一切的聖別條例(食物,女人、土地、聖節期等),必須要遵行!但現今的基督教卻不遵行,只重視內心的喜樂平安,初信時喜樂,後來原形畢露,無法勝過私慾。而他們的工人們,重視人的榮耀,追求世上的成就。

 

神的憐憫

(1:50)他的憐憫;(72)施憐憫;(78)憐憫的心腸。

一般望文生義:人遭困難,需要他人憐憫救助。

按舊約經文用字,恩惠(hen)慈愛(hesed)兩者同義詞。

(詩51)人的心憂傷/破碎,之後神所要求的是“公義”,表示人對神的忠誠。

(出3)摩西被差時問神的名,神答曰:“自有永有的”……“雅威是我的名,我的記念,直到萬代”,這表示“以神的名為中心點的約,是神所不斷記念的”。

神的約是雙方面的,但現有錯誤的說法,認為神的約僅是“單方面”的約,僅是宗主國對附屬國的約定。基督教普遍認為(以加爾文主義為代表),認為恩典的預定論,而反對阿民念主義——認為人當有自由意志去遵行神旨意。

 

若沒有基督的代贖,人的確無法來到神面前,因為罪的根源是“撒但”,就是保羅書信中所說“人格化的罪”,表現在這罪有其主觀意志,有其僕人等。我們承認且支持這一點,因為我們絕不是在談“律法主義”。

但不能僅僅只有基督的代贖,而是人當活出新人。

人不能自救,因為人在罪和死之中,但是人還得自救,就是要按神所定的步驟、方法,讓聖靈在人的身上,行出合神律法的果子,這包含真實的悔改,就是(徒2)使徒對人們所教導的內容。

如以利沙伯長久不孕,受人歧視,在苦難中堅守、不懈禱告。如義人約伯得病,被人視為有罪,只能繼續堅守。

 

要用詩歌頌讚神,用基督的敬畏,用愛自己身體的方式去愛妻子,教導之;教導兒女們;主僕之道。

 

願人不要只怕在地上無財無勢,願神憐憫這些人。

(路02:01-02:52)《路加福音》講解,2012-08-25,安息日

(路02:01-02:52)《路加福音》講解,2012-08-25,安息日

內容提要(文字僅為輔助,請仔細聆聽錄音,以免遺漏精彩的詳細內容)

LYX講道內容提要:

全章架構以三為主架構,以重複、對映的二為記載重點

<一>(1-20)耶穌誕生事蹟

  1. 事件發生於…(1-5)結束於馬利亞有孕在身;
  2. 事件發生於…(6-14)結束於天使天兵頌讚神;
  3. 事件發生於…(15-20)結束於牧人們榮耀頌讚神;

中心點:天使兩次的話語(10-12)和(14)。

<二>(21-39)耶穌嬰孩時期事蹟

  1. 按律法行事(21-24)行割禮、命名、獻與主、行潔淨獻禮;
  2. 按律法規定(25-38)西面和亞拿的見証;
  3. 按律法履行(39)   履行律法的一切事宜;

中心點:西面的兩次話語(29-32)和(34-35)。

<三>(40-52)耶穌成為律法之子的事蹟

  1. 耶穌漸長,被智慧充滿而變強壯,神恩在身上(40);
  2. 耶穌在耶路撒冷的學習和順服父母(41-51);
  3. 耶穌智慧、身量、恩典都取得進展(52);

中心點:馬利亞和耶穌彼此的對話(48-49)。

 

全段的主要鑰詞是

  1. 話(G4487) ῥῆμα rhema :出現於(15、17、19、29、50、51)六次。都帶定冠詞,表示特定的話。
  2. 說(G2980) λαλέω laleo :出現於(17、18、20、33、38、51)六次。指所訴說的話題。

 

(1-20)

  1. 三段落都以希臘文”發生”(G1096)為段落的起首。
  2. 事蹟發生地點由拿撒勒開始,本章結束時也以拿撒勒(51節)為止。
  3. 1-2節歷史考証,耶穌應在西元前4-6年時誕生,則耶穌死時,年約34-36歲。
    1. 亞古斯都,即屋大維,締造了羅馬和平時期。此時救主降生。
    2. 三百多年後的君士坦丁大帝,將異教太陽神之生日定為聖誕節,這原是為了使原信異教者接受,以便於統治,因此我們反對這點,因這不是真理。這如同以色列北國的耶羅波安另立節期。也因君士坦丁大帝定下了尼西亞信經,其中的三位一體說法也不合聖經真理。現許多人也知聖誕節不合聖經真理,但仍積極地支持此日,並認為是傳福音的好機會:我們認為,這反而更易使人跌倒,故不應如此!
  4. 8節在野地露宿看守羊群,按猶太伯利恆地區,其緯度約30度,標高約800公尺,則野地夜間放牧只能在春秋兩季,絕非冬季。牧羊人:
    1. 只能守住律法基本規定,但對於猶太人傳統額外加上的潔淨禮儀要求,無法持守,而為一般百姓鄙視。
    2. 多數牧羊人都非牧自己的羊,而是雇工,社會地位低,很可能是受雇看管聖殿獻祭所用之牛羊,因為伯利恆處的草地佳美,適合此事。正好應驗(賽62),是由卑微的看守、守望者來傳報佳音。。
  5. 天使的信息如今新聞報導:
  1. 性質:是喜訊,”大大令人歡喜的事”(原文)
  2. 對象:一切的子民(原文用單數,故指以色列民)
  3. 內容:拯救者,是主基督被生出了
  4. 時間:今天
  5. 地點:在大衛的城(伯利恆而非耶路撒冷)
  6. 記號:安置在槽中的嬰兒(以色列人基本上不養馬,而是指牛、驢槽)
  1. 天軍:新約另出現於(徒7:42)是負面說法。另相似詞則在(啟19:14)指羔羊成為天軍的元帥。則(13)節天軍的頌讚,指神所設立天上軍隊的元帥已誕生,將為神爭得最後勝利参(啟十九章)。
  2. 14節的頌讚,由用詞上的比較:
  1. 榮耀在至高處,另出現於(19:38),則天使的頌讚呼應於耶穌進耶路撒冷
  2. 平安歸於他所喜悅的人,由(12:3)2耶穌說:”父喜悅把國賜給你們”,則神所喜悅的人,即指有信心祈求神國的人。
  1. 經文特別強調馬利亞對所發生的事情反應,由(19、51)兩次相似用法,以及(35, 48)針對馬利亞的情傷特別強調,則作者藉此凸顯屬肉的關係如何轉化成屬靈的關係,其間所受折磨的苦難,才是當受的。参(8:19-21)
  2. 反對守聖誕節的理由:
    1. 它不是聖經真理
    2. 它會造成偶像崇拜
    3. 若藉以當作傳福音機會,會使聽見者更易跌倒

 

(21-39)

  1. 三段落都以律法的遵行為其中心
  2. (21-24)
  1. 對初生兒行三件事:行割、起名、獻頭生禮(新約僅此記載這事)。
  2. (21)和(22)節用相同句法描寫兩種日子的滿足,則行割禮和潔淨雙重日子強調法,經文重譯如下:

21: 當給他行割的八天滿足了,並他的名被稱為耶穌,就是他在腹中受孕以前,天使所稱名的。

22: 並當他們潔淨的日子滿足了,按照摩西的律法,他們帶他到耶路撒冷 去獻與主。

由以上譯文清楚指明獻與主,是在三種情況都完成了:行割、命名、潔淨期滿(40天),才去獻。

  1. (23)節引律法規定重新記載一次,來說明為何要獻耶穌與神(由此可知受信者非猶太裔,故需引述摩法律法的規定)
  2. (24)節是接續22節的動作(獻),但是只為女人生育後的贖罪祭,且是窮人才獻的祭物,而非指嬰孩的獻禮(律法規定頭生子的獻禮是五舍客勤,(民3:47-48; 18:15-16),不分貧富均一價)
  3. 三條律法規定的意義:
    1. 割禮:代表與神立約成為亞伯拉罕子孫(對付肉體)
    2. 買贖頭生子:代表被救贖歸神奇      (對付世界)
    3. 生育潔淨律:代表從夏娃之惡中得赦免(對付罪)
    4. 以上這些律法,均是為了對付我們的肉體、今世的掌權者,就是“那罪”。
    5. 這些律法並未廢去,現今我們仍當按新約的教導來遵行,例如不是在肉體上受割禮,而是心的割禮等等。
  1. 對西面的描述用三個”存有”得過未完成式來記載(25-26節),且聖靈也用三種方式來記載(靈是聖的,這靈這聖,那靈)。對亞拿的描述也用三個代名詞”這人”來記載(36-38節)。(38)節《和合本》譯”正當那時”是採用(10:7, 21)等希臘文格式來譯,但原文在本節少了介詞,則非指那時間本身或同樣的時間,而是當譯為"這人在那時候",將這代名詞置於句首而未加定冠詞或介詞,《BDAG》指緊接上文的人,即剛剛被提到的人,即亞拿本身。

則由兩人的描述是故意相似方式來介紹,則(25-39)呈現對映架構

(25-27)介紹西面:公義又虔誠,素常盼望以色列的安慰。

(28-32)西面的頌讚

(33-35)西面的預言和祝福

(36-39)介紹亞拿:禁食又祈求,素常盼望耶路撒冷的贖放。

  1. (25-27)西面是義的、虔誠的,聖靈在他身上,由徒十章介紹哥尼流也是相似用詞(10:2, 22, 44-47)則以色列和外邦人蒙恩,都是相同條件。路加更加強調聖靈在人裡面,並啟示人,不只是耶穌一人,更不只在耶穌復活後才賜下聖靈在人裡面,他表明神藉聖靈工作是由古迄今持續不斷的。
  2. (27)律法的規矩:原為“律法的習慣”,路加不用律法的規條一詞,而用”風俗、習慣、慣例”來表達,是因為受信者非猶太人。既是外邦人,就按當時敬拜神明的習俗讓受信者明白,這是猶太人對雅威神敬拜的方式。經文並非在指遵守律法的習俗只是猶太人的習慣,外邦人並不需要按相同習俗來敬拜,反是強調對真神的敬拜只有猶太人的方式才是神所啟示的唯一方式,這已經成為猶太人的生活形式。惟這一方式是要給予外邦人來遵守時,已將外在可見的耶路撒冷改變成天上的耶路撒冷,因此敬拜條例的執行由《希伯來書》來看明。
  3. (31-32)重譯:

(31)就是你在所有眾子民的面前預備的。

(32)就是光作為外邦人的啟示,並就是榮耀,屬乎你的子民以色列的。

這兩節是首次提及救恩要臨到外邦人,(2:10)”是關乎每一子民”用單數詞,新約中”子民”若用單數是特定指以色列人,若用複數形才指以色列和外邦的總合,新約除了徒4:27”以色列的眾子民”是複數形而指以色列之外,其餘如(路2:31、徒4:25、羅15:11、啟7:9;10:11;11:9;17:15;21:3),都是指所有人類。

活泉希臘文解經針對32節用詞的差異,提出其見解:

耶穌乃是啟示外邦人的方法,見(賽52:10),對以色列而言,則是他們的榮耀(見賽46:13),外邦人要就近以色列,因為這是神啟示救恩的地方。

這見解尚好,但由(賽49:6)神僕是要使以色列和外邦人同得救恩的,故(31)節本身就已先提及”萬民”,神的救恩不光給外邦人,告知救恩方法,同樣也是對以色列告知,真正得救恩的道路只有這位神僕。由(賽40:5)”雅威的榮耀”,在(路3:6)作者改成”神的救恩”,可知作者將榮耀等同救恩,故32節用詞的差異,實際上兩者是一樣含意,應按作者習慣來了解,不致造成誤解。

  1. (34-35):西面第二次發言,是一種預言,他等同先知說話,經文雖未說他是先知(如一章撒迦利亞預言)。預言內容分成兩層面,重譯如下

 

(34b)看阿,這人被設立以致以色列中許多人要跌倒和復起,也成為反對的標誌。

(35)而你自己的心將被刀刺透,以致可以讓許多人心裡的盤算被顯露。

 

首先針對耶穌被設立的預言,由(4:14)以下作者所記耶穌在世的遭遇來應驗。其次針對馬利亞的心破碎的預言,由(19:25)以下耶穌在十字架上的遭遇來應驗。

  1. (36-39)對亞拿的描述,可看出三個要點:
  1. 以她是女人的身分,一再強調,用詞如下:女先知、女兒、同丈夫生活、童女身分、寡婦。
  2. 她年紀老邁,至少106歲了,北邊支派亞設人,不提猶大等主要支派男人。
  3. 生活的中心在殿中,以禁食和祈求來事奉神。

由於是女人,只能限於聖殿的女院中活動,也在此向其他女人傳講。另外,西面向馬利亞預言,馬利亞也只能在女院中,故西面也是在女院中說,故知道消息最多的也是女人們。

則作者只引述她的稱謝(原文有贊同之意),是接續西面的公開言論,卻省略她講論的實際內容,這符合聖經啟示原則,當有男人在啟示神的話語時,從未記載女人也有傳講,只有贊同。除非男人不能得啟示時,神才用女人來傳話。從聖經中的事例看,但凡有女先知出現,表示當時的男人大有問題,因此這是神特別使用女人,為特例,並非常態。現今有些教派推崇女先知,這是反常的。

 

(40-52)

1. 本段亦可以七小段成對稱結構來了解:

  A.(40)孩童三方面的長大

   B.(41-45)孩童同父母上耶路撒冷守節

    C.(46-47)孩童在殿中的學習(他明白所受教的)

     D.(48-49) 孩童與母親間的應答(中心點)

    C’.(50)孩童之言父母不明白

   B’.(51)孩童同父母回拿撒勒

  A’.(52)耶穌三方面的成熟

2.(41-45)

 (1) 逾越節:作者由耶穌孩童時期以此節期為場景,在本卷結束時(22章)再提此節期,是相似於《約翰福音》——(2:12)至(19:14)止至少三次的逾越節——惟約翰是記已出來服侍的耶穌作開始。《四福音書》都共同強調此節期,因耶穌要應驗神的救恩,希伯來聖經最顯著的就是逾越所代表的意義。

 (2)逾越節期有八日,逾越日加上七天除酵,並非一般人以為只有七天。(43)節日子的滿足,是指八日後,而非指守前兩日而已(如《活泉解經》所言),由(徒2章)聖靈降臨的記載,敬虔者來耶路撒冷守節都是長時間的,且此節期按律法更是首尾兩日都要守為聖日,耶穌父母更不可能只停留兩天就回拿撒勒。今人不守神定的節期,反守外邦神明(太陽神)的節期,或守世人自定節日,就不明白經文所記的要義。

 (3)十二歲成律法之子

   A.須遵守律法規定:守節期成為代表性;

   B. 須學習律法規條,以明白神旨意;

   C. 心志上需以天父旨意為最中心;

(2:46-47)耶穌學習的過程用三個詞表達:

1. 聽(46)、詢問(46)、回答(47);

2. 坐在教師們中間:即徒22:3保羅坐在迦瑪利腳下;

3. 聰明:原指將事物引在一起比較之而理解(動詞即2:50明白)。

 

(2:47-48)兩個稀奇:

(47)節:原指使地位改變,意境上如眼球落下而改變另一角度觀看。

(48)節:原指被用力推出,被嚇呆,意境上如被重擊一下。

 

(2:48-49)母子對話

  1. 母親以肉身父親為句首,指其痛苦的尋找;
  2. 耶穌以天父為句首,指其必須存在於父之處;
  3. 兩者都以疑問句對話。

 

(2:40, 52)兩句話相同:

同指三方面:智慧、身量、恩典。

要從屬肉的眼光,轉變為屬靈的眼光。

 

TJD講道內容提要:

 

一、對牧羊人啟示

天使對牧人報佳音:牧人地位低微,但仍堅守崗位。

使者出聲:和《創世記》聯結。這些內容不是空談、神話;這些都是神的定旨,是神所主導,由祂差遣的使者,按祂指令去進行的,這大大有別於泛神想法的希臘思想(《路加福音》受信者提阿非羅,應該是希臘人。)

施洗約翰之父撒迦利亞,受了天使啟示,卻是不信,因此成啞巴。對比於——牧羊人受了啟示,得了記號,查證後確認。

 

二、對西面啟示

他長久盼望得見救主,終得實現。《路加福音》忠實地記載下這人的盼望及其舉動。

 

三、女先知亞拿

她晝夜事奉神:指他竭力地事奉神;這是具教導含意。按《保羅書信》中看,當時許多婦女們常常不能竭力事奉神,而是浪費時間、遊手好閒。

 

四、以神的事為念

耶穌留在聖殿中邊聽邊問,而其肉身的父母為找他而因此心焦。

馬利亞把這一切的事存在心裏,反覆思想(路219, 51)):她就算不明白(路2:50),仍然存記在心,反覆思想。《路加福音》特意如此記載,是推崇之,也勉勵此書讀者提阿非羅大人,就算是不明白,也要存記在心,反覆思想。

 

LYH講道內容提要:

 

一、馬利亞

  • 對天使說有關於童女懷孕之預言,反覆思想(路1:29)
  • 對牧羊人之言存記在心,反覆思想(路2:19)。
  • 對耶穌十二歲時在聖殿中所說的話不明白,但仍存記在心,反覆思想(路2:51)。

耶穌留在聖殿中,之後對其母說:“豈不知我當在我父的家裏嗎?”看來馬利亞當時還是不明白,就算她在子孩子出生前至今經過了十二年,其中也受到了啟示,但至今還是不明白。

馬利亞能蒙福的重要原因:她不似許多女人遊手好閒、浪費時間,而是會將不明白的話存記在心、反覆思想,由此可看出這女人是很理性的——一般說女人多屬感性的,而常說男人多為理性,但並不盡然!

 

二、女先知亞拿

另一位理性的女人是女先知亞拿,他應當是寡居了八十四年,84是12個7,寡居也是7年,7是完全數。她在如此長久的時間內,必會遇到許多肉體情慾問題及諸多引誘,但她都能勝過,按經文說是靠“禁食祈求,晝夜事奉神”。她必須很冷靜,很理智地面對這些問題。

而當時的聖殿,根據主耶穌的話,被當時服事的人當作“賊窩”,想必當時存在諸多敗壞。但這位女人卻能持守聖潔,克制肉體情慾,實屬不易!

他和西面一樣,等候又等候、盼望又盼望、煎熬又煎熬,神並沒讓他們失望;在苦難中堅守神的律例典章,克制自己的肉體情慾,從孤單寂寞、無可奈何中,專心地以神為他的主,盼望神的救恩——這位“主的基督”(路2:26 原文)來到。以“禁食祈求,晝夜事奉神”的文學描述來表達出,他是一位真正的、屬於神的祭司。

 

三、有一個人西面

路加不記載西面的出身如何,而特別記載他的人品,在信仰上如何傑出。

“公義”:他是公義的,即他是實行神的律法的人,表明其他人的不公義!突顯出當代的全面敗壞。因此,就算當世代普遍敗壞,神仍會留下長久忍耐的見證人。

他們來見證這“光”,就是“主的基督”(路2:26 原文),換句話說“雅威的基督”,表示這位基督是屬於雅威的,是從雅威那裏來的,而不是說“這位基督就是那位雅威真神”,這是很荒謬的說法!

“虔誠”:(徒2)中記載,由海外回來的,“虔誠”的猶太人。此種特別的說法也用在西面身上,看來似乎是指西面也是猶太僑民,原居外地。儘管少之又少,當時還是有人堅守神的律法、持守節期,每年定期回耶路撒冷朝見神。

他能得知此事,是得了聖靈啟示,而非靠個人能力。一位一直保持有聖靈同在的人,他必是一直持守律法的人,保持聖潔,因此聖潔的靈才能一直同在。律法的功用是要引人到真正的救主那裏。

在(路2:25)西面盼望以色列的安慰者來到,這裏指的是主耶穌。主耶穌也稱聖靈是“保惠師”也就是“安慰者”,是他升天後要求父所差下來與同徒同在的。另一個盼望是(路2:38)一切盼望耶路撒冷得救贖的人。

 

四、耶穌基督的救恩

耶穌為何得以成為以色列人的榮耀,又是萬民的,外邦人的啟示的光?(路2:32)

 

耶穌是女人後裔,帶有肉體

(加4:4)耶穌要與我們一樣,成為女人後裔,與蛇爭戰。應驗(創3)女人犯罪受咒,女人後裔與蛇爭戰。故耶穌要成為女人後裔,與我們一樣,道成了肉身,率領天軍對蛇宣戰。(來2)他是我們救恩的元帥,要領許多兒子……。因此(路)要特別記載耶穌出生的況,絕非希臘神話式人的想像;而是符合歷史、實際存在。

按歷史,奧古斯都有兩次報名上冊之要求,最後一次是公元前8年,故推算耶穌出生時間在公元前8年之後,是確有其事的歷史人物,絕非神話人物。

對於耶穌確切出生的根據,另可由:是大衞的後裔;有確切的地點,是伯利恆(大衞的君王之城),客店之馬槽中;

他們是窮人家庭,因只獻得起斑鳩或雛鴿;旅居時也住不了好地方;

馬利亞也十月懷胎,受產難之苦,我們也是十月懷胎;馬利亞產期到了,對應於(加4:4)時候滿足;《摩西律法》滿了潔淨的日子;《傳道書》凡事有定時、定期,生有時死有時。神所做的事都有祂的定時定期,絕不更改。這是要讓人知,人不能做什麼,只能在神面前存著敬畏。神也永生放人裏面,也把敬畏放人裏面,要告訴人:時候不是人定的。

生了頭胎的兒子,(路2:23)“頭生的”原文是“打開子宮”,這是引用(出13)之用詞,原文是一致的。

 

對馬利亞的正確認識

天主教始終認為馬利亞是貞潔的,沒有和男人同床過的。認為馬利亞後來沒生子,是一直童貞,這是不對的,因耶穌是頭生子,故就表明有後來的孩子。天主教至今仍不改過,仍高抬馬利亞是上帝之母,認為要向馬利亞禱告,透過馬利亞代禱更有功效。因此就人開玩笑說:“若由馬利亞的母親來代禱豈不更有功效?”如此推下去,到底要向誰禱告呢?!此乃天主教的謬誤之處,因此才有後來的抗議宗,就是新教改革,反對馬利亞崇拜。

由於抗議宗的反對,導致人們忽略了:神揀選馬利亞的目的。《路加福音》記載馬利亞的信心、順服、認真求告、她如先知般的預言內容(路1:46-55),神升高卑微者等,均是《路加福音》的主要內容。他所說的話絕非平常!

 

“結婚”與“獨身”的教導

馬利亞是處女,另外女先知亞拿是寡居不婚,而新教抗議宗反對天主教的神父修女制度,認為不結婚不對,例如馬丁·路德本是修道士,後來結婚。事實上我們看新約聖經中有許多人不結婚,如耶穌、約翰等,保羅也強調有一種恩賜,如主耶穌所說,不結婚的比結婚的更好,因為不結婚的更能專心事奉神(林前7)。保羅的明確教導,寡婦若能守素安常更好,父親若能將女兒(處女),身體與靈魂都聖潔,完全歸給神更好。

若保羅如此教導,我們就不當忽略!現今之人說:“一定要結婚,一定要生子。”這種說法不見得是聖經真理。

 

在肉體上受苦,學習律法,克服肉體的軟弱,得以完全

就新約的角度而言,強調的是:“天上的福氣”,故由天上的天使來傳報,榮耀要歸給天上的神,而地上的人要作為神所喜悅的人,神把平安歸給人。所以人的盼望,首先是由天上來的救主,透過一個女人和我們一樣同帶肉體,在肉體中同樣遭受苦難試驗,還可以順服神的律法,得以完全,這是一生的學習,一生學習律法,克服肉體的軟弱,使人得以實行神的律法:而非因為肉體軟弱而不能實行律法,絕非如此!反過來講,那是因為罪在人的肉體上作工所造成的。

如今,神的救恩就是要透過一個在肉體上和我們一樣,在苦難當中、饑餓當中、貧窮當中、卑賤當中……種種肉體上的難處中,他可以不犯罪,可以完全地、樂意地順服神的律法,來得以完全,像耶穌一樣。

 

耶穌要生在律法之下

耶穌要生在律法之下,要成為律法之子,和一般猶太人一樣。(路2:22)是按律法潔淨律,女人生子潔淨律而行。

(出13)頭生的要獻給神,因為神是用埃及的頭生子作為贖價、來贖出以色列人,日後神以利未人作為贖價來歸給神。耶穌是頭生的,理當要事奉神;他作為救主,理當以他父的事為念。若耶穌不在律法之下,他不可能成為救主。

 

耶穌要將律法下的人贖出來

人當按律法的規定去行人才得以活著,可是律法卻成為一種綑綁,把人圈在罪中。這不是因為律法不良善、不屬靈(律法是聖的),而是因為人賣給罪了,因人是屬肉體的。

 

倚靠神的靈幫助,可以勝過肉體

何謂屬肉體的?是指:聽肉體的意念而行的人。這樣的人甘願聽從“這罪”在人的肉體中所行的引誘,由於不願聽從神的靈,因此不能克制肉體,以致不能服從神的律法,不能成為神的選民。耶穌是肉體(由肉體所生),但他不是屬肉體的,能倚靠神的靈幫助,可以勝過肉體!

 

只能仰望神、單單倚靠神

人若是抗拒聖靈的,就是屬肉體的,就無法成為被神拯救的選民;反之,神要拯救的是,雖身處肉體的軟弱無力、病痛當中,深深了解到人只能仰望神、單單倚靠神,而不靠人的能力、外在、財物而得救。如同亞拿,沒有可倚靠的人、無記載有兒女,只有寡居,只能單單倚靠神,只能以這位神作為他的榮耀,作為一生的盼望,好像西面一樣。

為何我們今天對救主不了解?是因為我們太重視肉體上的事情、太重視世界上的事、太重視這罪要給我們的很多教導、很多習慣,我們卻沒有好好分辯清楚。

 

對付肉體、對付世界、對付這罪(撒但)

所以的確,“割禮”要對付肉體,“頭生的”要對付世界,“女人的生子條例”是因那罪轄制了人,這三個是救主要救我們出來的內容——如保羅所說:“我們已和耶穌基督同釘十字架”,也就是在肉體上,不再屬肉體,而是屬神的;而“釘十字架”就是對比於世界;耶穌基督把我們從這罪(撒但魔鬼)的權勢下救出來,透過聖靈他能救我們。

現今有多少人似西面、女先知亞拿一樣?有多少人像處女懷孕的馬利亞一樣,一生中他的心要遭受多少的刀刺之痛,來顯明出他所要生的、撫養的、面對的這一位救主,要付出多少苦痛!

 

凡是合乎聖經真理的,就當好好地去遵行

天主教有些道理是對的,因為他們有堅持、有強調(守獨身的要求),因此透過許多的神父修女才能夠去行很多常人所不能行的事工,所以我們不能說天主教就是邪教異端。凡是合乎聖經真理的,若是忽略了,我們就當好好地去遵行。

 

耶穌、馬利亞、西面、亞拿,他們都成為了我們要如何得救、要如何得勝的重要榜樣!

耶穌生於一個貧窮的家庭中、生在律法轄制之下、生在屬肉體的地方,但耶穌卻是“出淤泥而不染”。耶穌在那樣的時代中長大,我們就不能挑剔說:“由於今天身處的教會很差勁、很多人不遵守,所以就埋怨,起誓……”。(要好好想想:)耶穌生在這樣(糟糕)的時代中,耶穌是怎麼樣的?馬利亞是怎麼樣的?西面是怎麼樣的?亞拿是怎麼樣的?他們都成為了我們要如何得救、要如何得勝的重要榜樣!要告訴我們:就是教會黑暗、眼睛是瞎了——光是要給明眼人看,但現今許多人甘願作瞎子,蒙住自己的耳朵。由於自己看不到光,所以就不能說:神不願救他們。

所以,這光是以色列的榮耀,是外邦人的啟示的這光!你得到了神的啟示了嗎?

 

在這個黑暗又不實行神的律法的時代中,你也能成為光嗎?

如果你現今仍然遊手好閒,只光會埋怨、不存記神的話又反覆思想、又靠聖靈實行出來,(因此)在這個黑暗又不實行神的律法的時代中,你也能成為光嗎?這是我們最大挑戰!

願榮耀歸給神。

(路03:01-04:14)《路加福音》講解,2012-09-08,安息日

(路03:01-04:14)《路加福音》講解,2012-09-08,安息日

內容提要(文字僅為輔助,請仔細聆聽錄音,以免遺漏精彩的詳細內容)

3:1~20架構

A. 1~6:      七政治和宗教領袖對比約翰的宣講

B. 7~9:     約翰指正受洗者的心態

C. 10~14:約翰對三種人的教導

B’.15~17:  約翰指正百姓的錯誤期待

A’.18~20:    政治人物代表希律對比約翰的傳福音

 

A與A’ 都提到分封王希律,宣講等同傳福音,罪對映惡。

B與B’ 群眾對映百姓,都是約翰針對人民有錯誤觀點時的指正,也都以神的審判為終結。

C      中心思想:按律法所定規對人最基本的要求,而非苦修主義。

 

4:1~14架構

A1a        耶穌從約旦河回來,充滿著聖靈

  B1b      受魔鬼試探

    C2~4   第一個試探:你若是神子就變餅

      D5~8 第二個試探:你若拜我,一切將是你的

    C’9~12 第三個試探:你若是神子就自己跳下

B’13      用完各樣試探,魔鬼離開

A’14       耶穌回到加利利,帶著靈的能力

 

路加描寫耶穌受試探,有別於馬太之處如下:

  1. 將第二和第三個試探次序互換,而針對第二個試探魔鬼的話,特別增加內容,並以兩個第三條件句(有可能是事實)來試探耶穌。
  2. 耶穌被引領受試探,所用動詞字根是相同的,馬太則用兩個不同助詞。在第二個試探中,馬太將地點高山特別強調,則其地點由曠野到殿簷到極高山,是逐步增高位置,反觀路加未詳記地點,只用一個動詞”帶上”,則地點由曠野到有人居住的大地(“天下”原文之含意)到殿簷,如同出埃及到應許之地的行程。
  3. 經文本身強調”四”的使用:

   耶穌(帶定冠詞)、魔鬼、神(以上亦都帶定冠詞)各出現四次。

   引用希伯來經文四次,三句為申命記律法,強調神的規定,一句詩篇,強調人的感受。

   四句條件句,其中3、9節兩個第一類條件句(與事實相符),6、7節兩個第三類條件句(有可能與事實相符)。

  1. 經文用了”三”的詞:

帶領(1、5、9);回答(4、8、12);經上說(4、8、10);靈(1、1、14);試探的字根(2、12、13)。

 

3:1~2七位政治和宗教領袖,以六句話來界定約翰服事時間點:

  1. 福音不是經由政治和傳統而來啟示人的,而是由神的話臨到特定的人才有的。
  2. 福音的宣傳也不是經由政治手段,更非藉人的傳統教導,去使人認識福音。
  3. 福音宣傳結果不是要更替今世政權,也不是取代神原定次序。
  4. 福音必帶來對於政治和宗教傳統的衝擊。

 

3:2神的話臨及約翰:

   此句話在舊約中常使用在先知身上,但新約僅此一次。作者強調正如耶穌針對約翰所說:在婦人所生的中間,沒有一個是大過約翰(7:28),他是律法和先知預言的終結者,針對彌賽亞來臨角度,再也沒有另一位先知被興起來預告基督,亦即日後耶穌歿後所興起自稱為基督的,都不是和律法和先知書所預示的那位,因他們沒有一位約翰來事先預告。

   然而這句話並非新約不再有先知了,而是就預告基督來臨的角色之先知,不再被興起,同樣亦指基督第二次再臨時,不再有神所指示的先知,作此宣示。則以此可作為信徒對那宣稱得啟示、預告基督再來時間的人,斷定他是假先知。

 

3:3罪的赦免:聖經所列舉的條件如下:

  1. 流血:太26:28 ; 弗1:7 ; 來9:22
  2. 救恩的知識:路1:77
  3. 悔改:路3:3 ; 24:47 ; 徒2:38 ; 5:31 ; 可1:4 (包含浸)
  4. 他的名:路24:47 ; 徒2:38 ; 10:43
  5. 相信:徒13:38 ; 26:18
  6. 在愛子裡:西1:14

 

3:3悔改(G3341):來自動詞(G3340),指改變想法、後悔、悔恨。

   此字在七十士譯中是對應H5162”深深歎息”,其被動態指後悔,其強調主動態指安慰。

新約的作者們都未使用”回轉”,”離開”的希臘字來對應舊約先知們所強調的人”離開”罪,”回轉”向神,但用本字的希臘文原意來解釋舊約經文所告知的真意。因此悔改和轉向神兩者是互補性的,共同說明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懊悔,而改變信念,轉向神的心意,尊重神的律法所教示的內涵。

悔改代表對救恩之事有基本認識,而此知識是經由律法教導而得,律法指明罪的赦免必有代價,而血是最珍貴的(它代表生命)。當人相信神所立下得救的方法而行,由愛子信心將此代價付出,則新約作者們會將罪的赦免用不同詞語來表達,是基於同一律法原則而來。那麼當外邦人要歸入基督身體時,也必須對此律法知識有基本認知,進而悔改、相信、受浸、歸入愛子名下而得罪的赦免。

   今人談赦罪、得救,不能只單提某一層面並僅憑此而認定為有功效的,如有人單談只要呼喊耶穌是主,就以為得救了,或者單行施浸行動,就以為受浸者已得救了,以致今日有靠聖禮得救論,或呼喊派的生產,造成教會充斥著假信徒、假教師。

   路加對悔改受浸者,特別添加3:10~14內容,是為要指出悔改得赦,是由其行為改變來印證是蒙神拯救的。心思改變即是行為更正,樹木是由其所結的果子來証明它是值得保留下來,否則光有一時的感動而悔改,一時激動而呼求,乃至受浸,若無真果實顯在神與人面前,那都歸於無用。

 

3:4~5對比賽40:3~5的差異(70士譯文):

  1. 以”祂”取代”我們的神”(4節最後一字)
  2. 省略”一切”彎曲的,而只寫”彎曲”
  3. 以 “ 平的路”,取代 “ 平坦的”
  4. 省略“主的榮耀被顯露”。

差異的生產原因在於:

  1. 以賽亞是對以色列人說的,故記”我們的神”,路加是對外邦人說的故改為”祂”。
  2. 省略第三個”一切的”,是因希伯來文亦只使用兩個”一切的”。
  3. 平的路,原指無石頭、光滑的路,正可對比”高高低低’:原指崎嶇的、粗糙的石頭地,而”平坦的”,一般指地勢是平的,另只出現於路6:17。故路加更改七十士譯文,使熟悉希臘文的讀者更易明白其文意。
  4. 七十士譯文在對希伯來生經翻譯時,添加”神的救恩”,其譯文是對希伯來經文的解釋,路加接受此解釋,故直接省略譯文的上半句。故”主的榮耀被顯露”,意同”一切屬肉的要看見神的救恩”。(呼應2:32以色列的榮耀,其意同以色列的救恩)

 

3:8  以為 (G756),另出現於3:22。【古典字典】意為1.開始2.準備3.中動:開始獻祭4.統治、管轄5.被動:被統治(者)。BDAG:本節為”甚至不要起意”,不要懷疑不恰當的想法。

對映3:23耶穌的開始,是按照習慣來承認(他是屬約瑟的),則約翰是對來受洗者說,按以色列習慣,他們常高舉他們是屬亞伯拉罕的,由3:38以屬神的為結束,正呼應約翰說神從石中興起子孫。

本段約翰和耶穌的對應:

約翰施洗 ---- 耶穌受洗                                   對付行為

約翰對受洗者開始(毒蛇的後裔) ——耶穌的開始(神的兒子)    對付血統

約翰對罪的對付 ---- 耶穌受罪的試探                       對付罪

 

3:7~9約翰的第一篇講章:

  1. 他稱受他浸者為毒蛇的後裔,路加未如馬太指明受浸者是法利賽和撒都該人(太3:7),他是直接指明受浸者就是毒蛇後裔,即那忤逆神者。
  2. 他用”別開始…”與馬太用”別以為…”不同,差異點如前述。
  3. 經文內容架構為:

A 7b逃避將要來的憤怒

B 8a當結果子                         要逃避忿怒就結果子

C 8b  高舉自己是亞伯拉罕子孫

C’8c神另興起亞伯拉罕子孫

A’9a斧子放樹根,忿怒已快臨到

B’9b不結好果子,被砍入火中         忿怒已近,不結果就被砍下

 

3:10~14三問三答:

  1. 群眾的詢問,以類似賽59:5的文意回答。(對付人的自私)
  1. 衣裳:指男子穿在裡面貼身的長衣,長及腳面或膝蓋,外出時再加外衣,如(G5511)太27:28、31或(G2440)太5:40等。BDAG:犬儒主義者有兩件外套,一支手杖和一個背包。耶穌是穿內衣和外衣兩件,是較尊貴的穿著,窮人一般只有外衣一件,冬天再加一件外套。約翰是針對有兩件內衣者才分給沒有的人,則他不是在講中世紀修道院精神,不在要求人一貧如洗般的生活方式,而在人可行善時,就當行善的精神。這個符合律法規定的救濟原則。不是苦待自己和家人,不是如佛教一切成空,而是按蒙福感恩原則去照顧缺乏者。
  2. 食物:一般指固體食物,複數詞,則如衣裳的分給原則是一樣的。
  3. 分給:VMAA現在就要分給。

當行:VMPA要一而再的行這樣的事。

作者用不同時態的命令動詞,就表達”現在就作”且”要持續作”兩層面。

  1. 稅吏的詢問,以他們最容易干犯的事回答。(對付人的貧婪和欺詐)
  1. 羅馬帝國對屬地的徵稅,以人頭稅和關稅為主,但一般代徵機關會另立名目或私添稅額,充作稅吏報酬。
  2. 若在規定之外不多取,則稅吏無法靠此為生,因帝國本身給予報酬工價極低,故約翰在於禁止人的貪婪和欺詐。
  3. 則按照約翰教導,稅吏幾乎成為無給職,約翰要求人不可利用權勢為己謀利,但他不禁止人去成為外邦統治者的代理者。
  1. 當兵的詢問,以人的知足回答。(和稅吏一樣,利用權勢去欺壓人)
  1. 當兵:在當時羅馬帝國特准猶太人不用服兵役,而以稅金取代,故當兵非成為羅馬軍團成員,而是聖殿的警衛、稅吏的護衛。
  2. 強暴:原指極力搖撼,轉指恫嚇、勒索。

訛詐:原指做告密者,轉指用告密威脅以勒索金錢敲詐。

錢糧:由”煮好的肉”和”買來”組成,原指買來和麵包同時的食物,轉指軍隊的供應、兵丁的酬勞。

  1. 以上三個教導,對映耶穌受三個試探的內容,其涵意是相互呼應的。

 

3:15或許他是基督:

   本句用”指望”(原指等候、期待著)和”猜疑”(同1:29”反覆思想”一詞,其名詞出現於2:35”意念、盤算”)兩動詞表達群眾的心理,他們由約翰的教導中彷彿找到彌賽亞的影子,而期許約翰就是基督(希臘文用祈使語氣,表達一種盼望)。

   本節是路加獨有的說明,作者在說明何以約翰要說16~17節的背景因素。和合本私自添加”基督來”,但原文是百姓對關於約翰所做和所說的的內容產生期待和盤算,造成他們期許約翰或許就是基督。

   由16~17節約翰回答的內容,比較7~9節內容,都有相同末世警語意含。則來到約翰那裡受洗的人,並非全然是真心悔改者,正如馬太福音三7就直接套用於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身上,他們以為若受約翰的洗,就可以直接免除將來的審判,他們仍然可以在今世如先前一樣的生活型態。今日在教會中更多這類假基督徒,雖受洗,在知識上亦相信基督,但實際生活中仍然拒絕按照神公義、聖潔、良善的律法來行事為人。

 

3:16約翰的水洗和猶太教入教洗禮的比較:

  1. 相同之處
    1. 都是全身走入水中受浸,由施洗者將水由上傾下受洗者身上。
    2. 都是入會儀式,使受洗者加入新團契中。
    3. 都包含道德要素,要求受洗者與昔日之惡斷絕,過新生活。
    4. 都由律法中的潔淨禮之水洗含意延伸而出的。
  2. 相異之處:
    1. 約翰的洗屬末世性質,目的在預備人迎接將近的屬天國度。
    2. 猶太教入教是針對外邦人而行的,約翰的洗起先只針對猶太人,耶穌門徒施洗對象亦是猶太人直到太監和哥尼流事件(徒八、十章)才將對象拓展到外邦人身上。
    3. 施洗地點由耶路撒冷受洗池改到約旦河流域,日後門徒受洗不在受限於地點(不分室內或室外,如保羅給禁卒全家)

 

3:16~17

   “一方面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洗,另一方面那比我更有能力者來到……他是用聖靈和火給你們施洗…”。

和合本在馬太3:11和本處,都未譯出原作所強調”一方面…另一方面…”,經文本身的用法,是故意將這兩者並列,水與聖靈和火,同是施洗的媒介,且是兩種施洗而非成為一種(正如有人就以為當他水洗時,就是靈洗也同時發生)。約翰水洗,日後耶穌也水洗,門徒也給人水洗,但是當五旬節後,聖靈的洗才在門徒中展開,由撒瑪利亞信徒、哥尼流、保羅、以弗所十二位約翰門徒、,都經歷水洗和靈洗不同時候、方式的兩種洗。若是將兩種洗混為一談,則水洗所帶出的審判亦當同時臨到,但是事實上這是指基督再臨時的審判之洗,由17節即在說明這火洗所代表的是最後區分麥與糠之間不同的賞懲,這話絕非只信主時就已經歷的。

   基督用聖靈和火施洗,三福音書都用未來式表達在約翰水洗之後所要發生的事。馬可不記火洗之事,他未強調末世審判的光景,但馬太和路加都強調末世性質。日後門徒按耶穌吩咐也吩咐悔改重生者,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將領受聖靈賞賜(徒二38),門徒並未能用火去施洗,他們只能在世上宣告末世審判的來到,但真正執行這審判的,是當耶穌第二次再臨之時。聖靈雖有火的煉淨功能,但聖靈不等同審判之火,他只能做預備工作,使信者最終能成為成熟的麥子被收入天倉,新約聖經未直接講明聖靈就是審判之火。

 

3:18~20

“于是一方面他用許多不同的勸勉向百姓傳福音,另一方面分封的王希律,他受約翰的責備,關於他的兄弟之妻希羅底並關於希律一切惡的行動…”。

和合本同樣未譯出原作所強調的兩種不同行徑,約翰尚有許多且不同的教導,但福音書未再多記載下來,惟作者特別用傳福音一詞來表達他的教訓就是福音,就等同日後耶穌所承繼而傳講的內容。反觀當代政權的代表人物:分封王希律卻行出律法所認定的死罪,娶兄弟之妻,並行出諸多違反律法的惡事。作者再次強調福音與政治之間的衝突,呼應3:1~6的內容。

 

3:21~22

  1. 首先耶穌受洗和禱告,經文用不同時態的分詞法,受洗是過去分詞,禱告是現在分詞,則受洗在先,而後耶穌禱告。由此時態的差異,可以反駁受水洗就有靈洗的效果。耶穌是先水洗,洗後由可1:10他從水裡上來,才開始禱告,而後受聖靈,明顯兩種洗是不同的時間和方式去承受的。
  2. 路加特別強調(也是他獨有)鴿子是”藉由身體的形象”(間接受格)而在他身上,表明聖靈的降下是可見的,故太3:16”他看見”,指明耶穌本身在受聖靈之事,他是親眼看見、體驗,而非只是一種感覺、感動,日後門徒也同樣經歷相似方式,在徒二章聖靈以彷彿火的方式臨時。可見受聖靈絕非人自身相信有了,曾經感動了,就代表他真的受聖靈了,而是人必須經由禱告祈求,當神賜下聖靈時,他必有親身體驗,雖然有許多人曾有過這樣經歷,但因受錯誤教導而有所誤判,以致雖受聖靈而不自知。
  3. “天開了”,新約只出現七次,太3:16;路3:21;約1:51;徒7:56;10:11;啟4:1;19:11。另馬可用”天裂了縫”來表達。每一次的天開了,都代表一個見証,不論是耶穌、門徒未來要見的(約1:51) 、司提反、彼得,都是一樣。
  4. “我喜悅你”:這是希伯來文語法,在七十士譯本的賽62:4,撒下22:20、瑪2:17、詩43:4,或是新約其他出處太3:17;17:5、可1:11、林前10:5、來10:38,都用介詞片語”在你裡面”,表達受詞”你”。不能將受詞片語譯成”因著你,我喜悅”,這是因按希伯來語法直接翻譯所造成希臘文的結果。

 

3:22~38

  1. “依人來看”:原希臘文是指按照習慣來承認或受古老法律和習俗制約。[古典]在2:44和合本譯為”以為”一詞。這詞表達當人按傳統習俗來看耶穌,這位兒子是屬約瑟的,但經文最後連接到神本身,按神角度來看,這位兒子是屬神的。作者故意強調其間的差異,是在指正當代人以肉身身分來認識耶穌,就造成耶穌開始傳福音時,在拿撒勒他家鄉中,被人棄絕了。但作者並非在論述耶穌的神格問題,反而是指明他是一位年約三十歲的人,成為神所使用的僕人。
  2. 經文倒數第二詞用”屬亞當的”,耶穌按肉身是亞當之子,但按神旨意他成為另一位亞當,所以四1~13耶穌必須受和亞當一樣的試探,當他不犯罪時,他才由亞當之子真正成為神之子。

 

4:1~14

  1. 經文明確指出耶穌、聖靈、神完全不同的獨特位階,神是聖靈的差遣者,也是耶穌的主與父。聖靈是媒介、僕役、幫助者。耶穌是亞當之子,會餓,需要幫助。因此由本段更可反駁三位一體論的錯謬。(他們將這三位同尊同榮)
  2. 藉著聖靈被引導到曠野:靈是媒介,並非主導者。耶穌是被引領者,更非主導者,魔鬼是試探者,也非主導者,則只有這神才是背後掌控者。
  3. 引領和試探,一個未過去未完成式,一個是現在分詞,則四十天期間耶穌同時受那靈引領和被魔鬼試探,是同時進行的。
  4. 路加以”他沒吃任何東西”來強調耶穌以亞當之子身分受試探。馬太則以”禁食”是宗教上分別為聖的行為來強調耶穌本身的認知,兩者之間所強調的有別。
  5. 第一、三個試探的中心目的,在引導耶穌行神蹟來印証魔鬼所宣稱,他是神的兒子。就魔鬼(毀謗者)原是控告耶穌(亞當)不配當神子的,現在牠反其道而行,以話激動耶穌,正如伊甸園中古蛇以話引誘夏娃回應而陷入牠所設立的網羅中。
  6. 耶穌引第一個申命律法,申8:3(只引上半句,古抄本都只記此上半句,而較晚期抄本私自添加下半句,以和馬太一致性)。此申命律法首在強調神的管教是要人知道神的管教是美好的,有意義的,而魔鬼的試探就在於讓人逃避神的管教,以自己的能力去取代神的苦煉,則人成為神,正如夏娃聽古蛇之言,以為吃了就和神一樣。
  7. 第二個申命律法,申6:13。此句話的背景是當神引領百姓入迦南得一切美物時,神告誡要投以極大關注,免得忘記神的恩和神的作為,因祂才是一切福分的來源。魔鬼就是在挑戰這點,牠的立足點是當人犯罪時,牠就能掌控罪的世界,則牠向耶穌的試探就等同要耶穌成為犯罪者以服在牠之下。
  8. 第三個申命律法,申6:16。同上段,當魔鬼只引用詩篇的一句話而忽略上下文意來試探耶穌,則同以色列在瑪撒(出17:1~7)對所遭遇困境發怨言,以為神必須時刻都與他們同在,祝福他們,神成為人的僕役來服侍人,而非人對神的尊重和相信。亦等同始祖對神的吩咐視為綑綁、限制,不加看守而輕呼。且此試探地點在殿上,代表已蒙福仍不知足,只被眼前事物所迷惑,如始祖眼目上的失敗。
  9. 13節和合本未譯出”直等到合適的時機”,而譯為“暫時”,代表魔鬼試探只是暫時性停止,以後牠是透過代理人來試探耶穌,直到十字架才終止。
  10. 試探能得勝的要訣在於是站在做為人的兒子而非神的兒子的身分,不高舉自己,而是高舉神本身,這是任何一位人都能發表的答案,因神早已將這利器交付在律法中,來保守任何一位願投身在神律法中者。

再者經文的開首和結束,強調耶穌是充滿著聖靈,是帶著靈的能力,則得勝的另一要訣在於我們有無被聖靈充滿,聖靈有無同工。

 

提要:

  • 約翰傳水洗——悔改。
  • 福音之目的:要對付罪,使人能勝過罪。福音讓人有能力不犯罪。
  • 人對神的態度。

 

  • 約翰的水洗、猶太教的水洗之比較
    • 最大的不同:末世性的,有關於罪的赦免
  • 欲得到罪的赦免,需要多項條件,不可偏廢。
  • 神的話只臨到聽從者。福音不在於推翻政體、改變執政者。
  • 福音是基於律法原則,而非以律法的字面意來解釋。
  • 約翰的福音和耶穌的福音是一脈相承的,不能視為相異!

 

 

第二個試探,《路》的用詞有別於《太》,是《路》特別強調,重要。保羅也提到過,人若犯罪,就在罪的權勢之下。

要透過律法,人才能知道罪/魔鬼的詭計,但要能勝過罪,不犯罪,必須透過倚靠聖靈。

 

TJD回應:

施洗約翰的職事與耶穌的職事之異同:

約翰

  1. 預備主的百姓。
    1. 在曠野、約但河邊。
    2. 宣講,語帶責備,對三種人的問答。
    3. 明確表示,他不是基督。
    4. 指正政治人物的醜惡,並因此受害。讓人儆醒於不要受迷於政治。
  2. 耶穌,照人看是人的兒子,但最終表明,他是神的兒子,這有別於(太)。
    1. 他不是以神兒子的身份來行神的事,而是以人子的身份,以神的僕人的身份來行。例:耶穌被釘於十字架上,兵丁、百夫長看異象後說,(路)中是“這人是義人”,(太)中是“這人是神的兒子。

 

 

LYH回應:

毒蛇的後裔
就是人因錯誤的傳統,陷在罪中。

 

(路3:2)神的福音一定是聯結於神的話,是忠實地傳講神過去在舊約聖經中,經由先知所傳講的話。

 

“道路”:罪人之道路是彎曲的、不正直的,而神的道路/律法所教導的是正直的。

人的道路表現出人心所想的,人口所說的,道路若彎曲則盡都彎曲,反之亦然。

 

以色列人被擄歸回至當時約五百年,但敬拜神的道路卻受當時領導人的誤導,並自以為是唯一得救的選民;現今許多教會亦然,自以為是唯一得救的。

 

約翰嚴厲地責備,若人是悖逆的,則不聽責備,如同畜類,現今許多人亦然!若人願聽責備,則才是有智慧的人。若人甘願作畜類,則必要先審判。

 

神的話是唯一標準,要審判眾人。

水洗審判、神的話審判、聖靈的審判。

 

現今之謬傳:嬰兒洗,奧古斯丁原罪論。——若原罪論成立,則父母信了,他們的孩子就不用信了,因為信的果效也應該能遺傳——這是荒謬絕倫的說法!!!

 

水洗:紅海是吞沒、審判那些毒蛇的後裔——埃及法老和軍兵。

 

神的忠僕忍受羞辱:

耶穌被釘死,沒有活著從十字架下來。

約翰被殺害,順服至死。

我們的信心要放在永遠的審判,永遠的生命。

 

 

(路04:14-05:11)《路加福音》講解,2012-09-22,安息日

(路04:14-05:11)《路加福音》講解,2012-09-22,安息日

內容提要(文字僅為輔助,請仔細聆聽錄音,以免遺漏精彩的詳細內容)

講章5

前言:一13-四13

 

開始在加利傳福音。1. 福音的內容?2. 傳福音的人是誰?耶穌的身分(受膏者:祭司、先知、君王)

 

四14~九50架構

一、四14~六11在選召十二門徒前的教導(門徒一詞出現三次)

A. 四14~30:在安息日家鄉裡公開自己受差的職分卻被棄絕

B. 四31~37: 在安息日迦百農會堂使用聖靈能力除去污靈   

C. 四38~五11:藉神醫、教訓而選召彼得等四人

   D五12~16:成全律法的事證:潔淨大痲瘋

C’. 五17~39: 藉神醫、教訓而選召利未

B’. 六1~5: 在安息日宣稱自己是安息日的主

A’. 六6~11: 在安息日公開治病卻被棄絕 

A與A’ 都提到在安息日,宣講和治病等同傳福音,卻被棄絕。

B與B’  都提到在安息日,都是針對耶穌擁有權柄除去污靈和解釋律法。

C與C’ 都藉神醫、教訓而選召門徒

D中心思想:按律法所定規對人施行拯救

 

二、六12~八56選召十二門徒後對門徒的訓練(門徒一詞出現九次)

 

三、九1~50差遣十二門徒後對門徒的教導(門徒一詞出現六次)

 

四14~30:在安息日家鄉裡公開自己受差的職分卻被棄絕

1、惟有路加將這家鄉被棄絕之事,安排於耶穌事蹟之首,比較四福音內容:

  a.太四12~17等同路四14~15的序言,太四18~22召彼得等四人,等同可一14

~20。則馬太與馬可開首記載是相同的(到加利利並召彼得等四人)。

b.約一35~51耶穌召彼得兄弟、腓力、拿但業四人,則相似馬可所記載召彼得

  兄弟、雅各、約翰四人,但呼召方式有所不同。未記耶穌受試探和試探結束

  後,到加利利的傳福音。

c.家鄉被棄絕之事,太十三54~58和可六1~6兩者經文相似,被拒理由是“ 木匠的兒子…家屬在我們這裡…”,耶穌的回答僅記先知在家鄉不被尊重(G820),結束時以耶穌不多行異能為結果。

d.路加增加許多編輯資料:

(1)在安息日的日子,照他平常習慣進會堂

(2)念賽61:1~2經文並說這記載已應驗

(3)眾人為他作見證,並希奇出自他口的恩言

(4)耶穌首次比喻說法:醫生醫自己罷

(5)眾人求神蹟:耶穌行神蹟如在迦百農所行(證明他是先知)

(6)先知不被悅納稅(G1184)

(7)引證以利亞到西頓的撒勒法寡婦那裡和以利沙時代敘利亞的乃縵得潔淨

(8)會堂群眾的反應:攆出城,推下山崖(殺他),他卻直行而去

 

2、路加將這事置於開首的用意:

 a. 耶穌的職事是應驗先知的預言:神悅納人的福音(19節)

 b. 但人因眼見而不接納稅(24節:猶太人的最大問題,求神蹟)

 c. 福音因猶太人不信而傳給外邦人(25~27節)

 d. 猶太人因耶穌的話而欲殺他,在耶穌的職事開始時就發生了

 

3、4:16照著他的習慣(規矩):

 a.人一定有其習慣、常例,無規矩不成方圓,尤其是眾人聚集時,否則必大亂

 b.耶穌站起來要宣讀,人就遞聖經給他,這是當時會堂的習慣,但是日後猶太人更改這規矩,限定特別指定的人來宣讀,以致耶穌可以自由在會堂中講話

   方式被限制住(今日基督教會都學猶太人方式了)。

 c.人的規矩若符合律法的規定,則是好的,當持續保持下去,正如耶穌守安息日的敬拜。但人的規矩若不符合律法,則規矩是拿來打破的,印證這是出於

   人的規矩,而非出於神的規矩。

 d.今人不守安息日的敬拜規矩,而以天主教的規矩來行,為辯護自己的行為是正,就曲解新約經文有關安息日的教導,來使自己的良知被安撫。這等人才

   是真正需要耶穌傳福音給他們,因他們才是被撒旦擄走,心眼瞎了,完全被

   罪壓抑而不知。然而這等人都像猶太人一樣,拒絕福音,厭棄先知,只願聽

   他們想聽的恩言,就是神是仁慈施愛的神,是使他們被釋放得自由的神,必

   賜福與他們,而非限制轄礙他們。他們聽不了以利亞和以利沙的見證。

 

4、4;18~19

     要明白耶穌何以引述賽61:1~2經文用意,必須了解賽55~66章所描述的內容。由開首以安息日為評判蒙福的依據,而直指以色列人干犯諸多律法規定,行事偽善。59章開始以色列人所行而遭殃,無人代求,神就應許一位救贖主臨到,來轉離過犯之人。60章神應許因救贖主的拯救,使錫安有榮耀的復興。61章這位被應許的救贖主開始自明其職責而施行拯救之事,一直到66章最後再以安息日做為得以在新天新地者的記號。

     因此耶穌宣讀此段經文,又說這記載今天已應驗了,他一方面指出他是神所應許的救贖主,要來使人轉離過犯,離棄罪的轄制,得以入神新造的國度。另一方面也向以色列宣告,當認清罪在自身所造成的轄制,若認明自己是貧窮、被擄、眼瞎、被破碎的,藉這位救主代求,使神再次接納。

     經文本身與七十士譯本及馬索拉版略有差異,但在文意及文章架構上是一致(架構上都以四個不定詞組成對稱結構)。主悅納的年,在希伯來文為神的恩年,則悅納等同恩惠,由林後六2悅納的時期等同救恩的日子可印證。因此耶穌的意思是現在為神重新拯救的時候,但由耶穌在4:24用同一詞表達人並不接納先知所傳遞的信息,因為人只看見屬肉的事實,而看不見自己屬靈的殘缺,不以為自己是貧窮、被罪所擄、心眼蒙蔽、心思剛硬的。

     窮人、俘擄、眼瞎、傷者這四詞,就字面意指肉體上的受限,他們需要救助,然而就延伸層面而言,指心靈上的限制,按經文本身兩者都是神要這位拯救者去援助的,故而,以下記載耶穌釋放、解救是兩者兼顧。

 

5、4:14~44對稱用詞:

14耶穌名聲傳遍四方             37耶穌名聲傳遍四方

 15在加地利利各會堂教導         44在加地利利各會堂宣傳

  16在安息日進會堂起來宣讀       38在安息日起來出會堂進西門的家

   18差遣我                       43我奉差遣

    29起來攆他出城                 39起來服事他們

     30他從他們中間離開了           42留住他,不使他離開

 

經文將14~30和31~44作互相呼應、對比的模式呈現,兩次安息日的事蹟,除了呼應六1~11兩次安息日的事件,本身也彼此呼應。作者將耶穌開始的宣講與能力彰顯,藉由不同的對象的反應來說明,福音的接受與否。其中17~27耶穌的傳講內容,與31~36趕逐污靈事蹟,雖然在用詞上並無彼此呼應之處,卻是作者故意對比的所在,因為都以迦百農(23、31節)的神蹟為中心所引發的。

 

6、4:20定睛看他:

  這動詞表達仔細、認真的看,以明白所看到的真實現象。大祭司的使女看彼得而認出他素來是同耶穌一夥(路22:56)。彼得、約翰在殿的美門口看一位求賙濟的瘸子,而認明他真正需要的是身骨健壯(徒3:4)。在會堂的眾人看著耶穌,要明白他是怎麼樣的人,結果他們認出耶穌屬地的身分,卻認不出他屬天被差先知身分。

 

7、4:21耶穌開始對他們說:

  當眾人在看著他以認識他時,耶穌再次點明他所宣讀經文的用意,在於指明他就是神所應許差遣的救贖主。眾人因這話而不住見證和希奇,表示眾人一時間得以承認耶穌的話是真實的,但是敵不過人的眼見,22節下半句另一個反面之言擊潰屬靈的光射到他們的果效。

 

8、4:23

 a.俗語:即一般譯成比喻一詞,原指將某事並列以比較之,引指比喻、寓言、諺語。這是路加第一次使用這詞(本卷共18次)

 b.比喻的含意指出眾人要求耶穌行出能證明他自己的話,由下半句在迦百農的神蹟也要行在家鄉人面前,來證明他確實是神所應許差遣的。由此可知猶太人一開始就以神蹟為辨識神僕的標誌,然而由申13:1~5和18:15~22兩段查驗先知的準則,是以他所說的是否應驗和是否符合所教導的兩層面來印證,而絕非以顯神蹟奇事來評定。

 c.耶穌在迦百農所行的事,路加記載在兩段經文中,4:31~43和7:1~10。由此可知作者故意將在家鄉被棄絕之事,置於文章開首,並不按事件發生先後來記載,表明作者在1:3按次序寫作,不是按事件發生次序,而是按明白福音本質的次序來記載。

 

9、4:24~27

  耶穌藉由先知沒有一位在他的家鄉是受接納的這句話,將家鄉這詞轉指全以色列都拒絕先知。在以利亞和以利沙時代,北國以色列屬靈光景是最低落時期,絕大多數的以色列民厭棄雅威和祂的律法,神最終藉西頓的撒勒法寡婦接待以利亞而得存活,亞蘭國的將軍乃縵聽從以利沙之言,到約旦河洗七次而得潔淨,這兩件外邦人蒙福的見證,在屬肉層面饑餓者得供應,在屬靈層面犯罪者得赦免,都因他們肯真實面對先知,雖然起初都有疑惑,最終出於信心而得拯救。這一原則在本段落以及彼得蒙召事上都一體適用。耶穌所宣讀內容,猶太人原以為經文是指神會再次恩澤以色列人,絕非指神拯救污穢的外邦人,但耶穌之言的含意,不在乎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這血統問題,而在乎人如何對待神所差的先知,更在乎人如何認定那人是先知,這就是信心和啟示原則。

    本段經文是路加獨有資料,將外邦人也能蒙福之事記於前頭,表明受信者必是外邦人,也正如保羅一再強調救恩原是先給猶太人,因其不信轉而給相信的外邦人。

 

10、4:28~30

    本段經文是與4:42~43經文含意互相呼應,猶太人因耶穌貶低他們而欲殺他,耶穌卻能通過他們而離開,反觀被醫治的群眾看見耶穌的神奇能力,而不斷尋找他,來到他面前,拘限他不使他離開,耶穌同樣以他必須到別城傳神國福音而離開他們。

    一個是求神蹟而不得,就反目成仇,一個是神蹟顯示卻放不下神奇能力,沒有看見神國福音的本質而拘限耶穌的職事,作者向讀者表達神蹟本身造成人的迷失,往往勝過神蹟本身所要作見證的目的。

 

四31~37

1、4:31~44記載耶穌一天的職事都相同於可1:21~39,除了少數幾個用詞略有不同知外。將四16~30和31~37兩段安息日事件,對映六1~5和6~11也是兩段安息日事件,作者故事編輯在一起做為四14~六11這大段的前後呼應,他要表達:

 a.都以安息日這個立約標誌為象徵,安息日所代表的意義都要與這四小段內容相連結。安息日是神所親定分別為聖的日子,它代表神的創造,生命是掌握在神的手中(出20:11),它也成為以色列人出埃及後與神立約的十條誡律,代表神的救贖(申5:15),一切生活次序都由神定規。

 b.在會堂的安息敬拜中,猶太人求神蹟來印證神的工作,和會堂中有污穢鬼靈同在卻不能除去,以聖別敬拜的場所,都使安息日敬拜神的意義大大失色,神的名無法在會中被稱讚。同樣,無法使臨舍同得安息的安息日敬拜亦是如此。

 c.作者在這四次安息日事件介紹耶穌,他是神所膏立的,神所差遣的,是神的聖者,是安息日的主,是使人在安息日得到安息的。因此耶穌正如他所宣告的,他是來應驗神悅納人的使者,使神所應許之約的福分臨到那真正看守神的約者身上,得著與神同在的安息。

 d.但那破壞神的安息者,就是看重肉體,只憑眼見者;也是污靈要轄制人的;或是那些只看重傳統教導,以人意曲解神的話,私自添加自以為敬虔種種束縛作法;或是添加自以為代表蒙恩記號的外在禮儀條件;更是那些只按字句來遵守神的律法,或是全然靈意化神的律法,而反對與他們不同作法的人,這等人失去憐愛而自義者。

e.安息日本身代表神的應許,它等同那位救贖主,使人得到在神裡的安息,只有當被呼召者看見這位救贖主所教導的律法內涵,是讓人得以在神的律法規範下進入真安息,這等人才是遵守神的安息日者。

 

2、本段記載耶穌第一次趕鬼的記號,作者在耶穌於加利利境內最一次神蹟(9:37~45),亦是趕鬼的事蹟,則4:14~9:50呈現一個完整前後呼應的結構。耶穌對於魔鬼的試探,他的反擊是明確的,藉由三次的逐污靈,分別置於本大段前、中、後(4:31~37;8:26~39;9:37~45),正是本大段架構分成三小段的第一個理由。

 

3、作者在用詞上特別強調幾個詞都出現兩次:教訓(31、32),權柄(32、36),這(32、36),話(32、36),污靈(33、36),鬼(33、35),耶穌(34、35)。耶穌教訓即是他的話,是帶有權柄能命令污靈、那鬼去遠離人。他是神的聖者,新約只出現於路1:5,4:34、可1:35、約6:69,應是引用詩106:16七十士譯本對於亞倫的稱謂,則耶穌被視為像亞倫的大祭司,而成為神的聖者,也就能對付污穢的靈。故而,只有當人在全人是神的聖者,不只在身分、地位、性質,在身體上更進一步是聖的,才能帶著權柄去勝過污穢的沾染。

 

四36 ~五11

  經文用三個“ 發生…”(4:36、42,5:1)將三件事串聯成一完整述說內容。以群眾因耶穌的醫治神蹟,造成群眾對耶穌的風靡,藉此指出一條正確的道路:撇下而跟隨。

   接續迦百農會堂中逐污靈,以斥責一詞表達耶穌滿有聖靈能力,行在眾人面前。本段亦用兩次斥責,此為與馬太和馬可同事件上,用詞上最大差異。耶穌對於污鬼和熱病都用相同方式來醫治,作者未如馬太和馬可以耶穌手摸來醫治彼得岳母,他在強調無論是肉體的軟弱或屬靈勢力,要對付它們只能以聖靈能力去斥責之,不容許它們有任何做工的機會(作者將手摸的動作用在40節對群眾的醫治)。

   有關群眾對於耶穌的反應,記在三處4:36~37、42,5:1,由彼此交談到群眾尋找,到群眾摧逼、壓迫他,表明群眾對於耶穌所行的神蹟何等瘋狂,但耶穌兩次談話4:43和5:10,就指出惟有跟從他,將他的職事延續使更多人聽聞神國福音,才是對耶穌的正確回應。

1、4:38~39“ 有人為她求耶穌,耶穌站在她旁邊斥責這熱病”:

   作者記載此醫治過程不同於馬太和馬可,主要在表明耶穌的神醫是當人祈求時,他才站立而斥責,並未如馬太和馬可是主動手觸摸而醫治。這是作為醫生的路加所強調的主題之一,耶穌的神醫背後一定有其目的,或為教訓、或為指正人的錯誤觀點、或為人的信心被堅定而行出聖靈能力。會堂中斥責逐污靈是在潔淨敬拜神的場所,成為神願意接納人的敬拜必要條件。在西門家醫治他岳母是在於人的祈求,表明耶穌是顧念人的軟弱。在湖邊叫彼得下網打魚,是為讓他再次認識他當跟從的路。

2、4:41“斥責而不容許它們說話,因為它們早已知道他是基督”:

  作者特別記載“ 誰是基督”出現七次2:11,3:15,4:41,22:67,23: 2、35、39。此句型由對等動詞(G1510)帶基督一詞所組成,但七次除第一次由天使宣傳(2:11)之外,其餘六次都非正面描述方式呈現。眾人誤以為約翰是基督(3:15),污靈知道耶穌是基督(4:41),最後四次則都是耶穌受害前,眾人對他的嘲諷。因此作者在指明能真正認識耶穌是神的基督,是出於屬天啟示而得,由九20彼得的宣告可以証明。

     因此耶穌不容許污鬼說話,因這不是為耶穌作見証,反是成為阻礙耶穌基督事工的手段,他只能容許神所啟示的人,在神所預定的時間下為他作見證。

 3、4:42~43  

“群眾不斷的尋找他,來到他面前,就一直攔住他不使他離開他們,他卻對他們說:我也必須在別城傳神國的福音,因為我奉差遣是為這緣故”:路加不用馬可所記,是門徒在尋找他,且強調是群眾拘住他,因他行出神蹟奇事。群眾不是因耶穌所宣傳的福音而來到他面前,是看見神蹟才來的,耶穌不將自己交託在這等人身上,他更指明他是奉差來傳神國福音的,能聽明而來跟隨的才是他所要呼召的。

 4、5:1~ 11   

路加用比馬太、馬可更加詳盡的細節描述呼召彼得的過程,但在10節處將雅各和約翰一併加入在同一次的呼召中,此手法雖與另兩位作者所記分開呼召有所不同,但其目的在於將呼召的意義一次講明清楚,對這兩對兄弟的呼召和他們的回應是相同的。

眾人擁擠(希臘文原指摧逼、施力壓迫)他,要聽神的話,耶穌不得不要求一隻船稍微划出去,從船上教訓眾人。但是耶穌最終只呼召彼得等人,並未呼召群眾中的人。

藉由耶穌吩咐,彼得雖不明白卻尊重耶穌而下網,結果圈得一大群魚,以致彼得驚恐而認罪。耶穌既上彼得的船來教導眾人,彼得他們應有聽到其教導,但由口頭教導轉換成實際操作,且此操作是違反他們的經驗,他們仍然願意順從,雖然已經洗完網收工了,卻再次下網。真實情形又再次超乎原先預計的結果,彼得對於耶穌的認識,由律法的教師或能行異能的人,轉成認識到耶穌是先知,原先尊重耶穌只是對律法的尊重,但是現在他親自經歷耶穌不只是另一位律法教師,而是擁有能力去實現律法應許在現實生活中。他自慚形穢,自覺不配與耶穌同行,耶穌卻安慰他而應許日後要活捉人,其意即不要再作打魚者。他們對這呼召是明白的,因此他們跟隨作門徒,就是撇下所有的。

 

 

LYX 講道提要:

20120922 (路 Luk 4:14-5:11)

開始在加利傳福音。1. 福音的內容?2. 傳福音的人是誰?耶穌的身分(受膏者:祭司、先知、君王)

註:①十二門徒代表以色列十二支派。②福音的擴展:耶穌一人→十二門徒(以色列十二支派)→外邦人的使徒保羅→外邦人、萬國。

以利亞:使寡婦之子復活,耶穌也行同樣神蹟,也應驗。
以利沙:(行了十多件神蹟)使乃縵大痳瘋得潔淨——是對外邦人。耶穌(路 5:12-16)也應驗潔淨大痳瘋。

人如何得潔淨,如何得解救?
     律法告訴人犯罪之標準,也預告拯救者是哪一位。

(賽 56-66)所預言的那一位。要人守神的約,守神的律法,而守諸安息日就是守律法的代表記號。(諸安息日:指每周第七日安息日及每年的諸節期安息日)。

主耶穌先引用(賽 Isa 61),之後再到(賽 Isa 66)之新天新地也守安息日。(路)之安息日事件。

(路 Luk 4:18-)膏立——目的是要傳福音。差遣——就是膏立的解釋,等同。禧年——原文是神悅人之年份。

瞎眼——認不出、看不到神所差遣之人。不認識這位耶穌是神所差遣的基督。

若我們自認所傳的是福音,卻沒有承受諸多的逼迫,那這福音並不和主耶穌的福音相同。跟隨主耶穌的人,就會和主耶穌有相似的遭遇。

世人求神蹟:說醫生你醫治自己吧。又在十字架上說:你自己救自己吧。

先知:1.所說的成就。2.照律法所說的去遵行,完全應驗律法。

2.照律法所說的去遵行,完全應驗律法。
     神的話(食物潔淨條例)不會因人的傳統(洗不洗手)去改變。

(路 Luk 4:27)因為耶穌說神只施恩給外邦而不給以色列人,眾人就氣憤!——因為他們認為:神應當先施恩給受割的猶太人。

乃縵因為婢女之提醒而聽從先知以利沙而得潔。撒勒法的寡婦因為聽先知以利亞的話先給他做餅而得存活。

《路加》的編寫次序不是《編年史》,而是以先知的角度來解明福音。
     時間上迦百農的事先,但是編寫次序上卻先寫拿撒勒事件(路 Luk 4:23)。

(Luk 4:33)污穢的靈竟然在安息日的敬拜中存在!只有通過神所應許的這位安息日的主、耶穌基督才能得潔淨、趕出污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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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

第一點:
《路加》描寫,(賽 Isa 61:1-2)強調以色列人的苦況,是因撒但之迫害。主耶穌來就是要打敗敵對的勢力、撒但魔鬼。

第二點:眾人的對耶穌的反應:
     家鄉人的棄絕,甚至要推他下山崖。
     迦百農人:因主在會堂中趕鬼而驚訝。
          在西門岳母家,家人請他醫病。而眾人直等到日落(安息日結束)才來找耶穌。西門岳母服事主(主為服事眾人而極為辛苦,還時常要退到曠野禱告)。
     西門彼得因耶穌的話應驗,且合乎雅威律例典章——因此是神所差的先知。因此就跟隨。

第三點:耶穌退到曠野(路 Luk 4:42)
     耶穌清楚知道,他當時刻與神親密交通,而不能因世人之擁戴而改變。
     描寫類似(撒上 1Sa 10)膏掃羅後,被神的靈充滿,受感說話。
神的工人一定要領受神的靈,有領受神的話,才能行神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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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
1. (4:14)滿,聖靈能力充滿     ,(4:28)滿,人的怒氣,(4:33)被污鬼靈附着。

有聖靈充滿的人才是神所差的。而被污鬼之靈所附着的會反對神的工人。
如何判斷污鬼靈所附之人?就是反對神的律法之人。
神的差的人,有神的聖別的、溫馴之靈所充滿。
怒氣滿胸——他們對耶穌講的律法、所講神的話而發怒,反對他!

現人執拗認為,先知要先給我!可是以利亞是先要求撒勒法之寡婦先給他活命之僅存糧食,這表示她捨了他自己和她兒子的需要,而先愛了先知,聽先知的話,因她知道神派先知到她這裏必有特別用意。她不求自己的利益,而先給先知。

這些以色列人雖說是聽律法的,但卻是多多地要而不給人、不愛人。如施洗約翰也要人先分給人,去愛人!

2.《路加》對象是提阿非羅,(4:16)耶穌是神的愛子,是君王,卻在拿撒勒小城中長大。當地人都應該知道、親眼看到耶穌是充滿智慧,充滿神的恩(2:40),但他們卻因聽不下耶穌所引用的經文,所說的內容不合他們的意,因此便發恕。

平常的規矩:神的工人、耶穌基督,要經歷種種苦難,死而復活。

神的話為他作見證,所行的事作見證,施洗約翰作見證。

耶穌被自己長大之城,被趕出城。如司提反被趕出城。

先知的話,純正的神的話,人們不願意聽。許多人都說我們聽神的話,但是活生生的人來到,所講的神的話人們卻往往不聽!

西門彼得卻不同!他的家人敢於安息日求耶穌醫治,這時他的家就成為了聖所。

西門的工作場所,生財工具,供耶穌使用,傳講道理。

西門願意擺脫個人的經驗,而聽從耶穌:雖然他整夜勞碌打不着魚,雖我也不太認識你,但是知道你在我家中行的醫治,因此就下網,而驚奇。

不信耶穌、神所差來的人,是有罪的人:彼得表面上沒有干犯律法,但是他過卻不認識神所差來的人,將神的工人當作平常,這就是罪。

要抓的是人,而不是魚。要去活捉人,要救人,要以福音去救人,這才是最要緊的,因此就撇下一切所有的跟從了耶穌。

 

(路05:12-06:11)《路加福音》講解,2012-10-06,安息日

(路05:12-06:11)《路加福音》講解,2012-10-06,安息日

內容提要(文字僅為輔助,請仔細聆聽錄音,以免遺漏精彩的詳細內容)

#(路 Luk 5:12-6:11)2012-10-06 #

##LYX主講

「改革始於知識」

主耶穌和法利賽人和教法師(律法教師)辯論的內容是:律法。人若沒有律法的知識,則不能明白此處真義。

三次醫治,三場辯論:

醫治癱子、辯論赦罪;
召利未、論禁食;
安息日搓麥穗、……。

(路 Luk 5:12-16)

醫治大痳瘋:是耶穌向施洗約翰作見證的內容之一。舊約中醫治大痳瘋:摩西醫治米利暗的大痳瘋,以利沙(以利亞的傳人)醫治乃縵的大痳瘋。故耶穌是律法和先知的繼承者——律法以摩西為代表、先知則是以利亞為代表。

這一段表明了耶穌是完全遵照神的律法,是末後的亞當,是以人的身份(不是以神的身份)來面對罪,來勝過罪。猶太人不明白這一點,也不認為人有如此的赦罪權柄;而現今許多教派,卻把耶穌當成至高神(三一神),正好符合猶太人反對的理由,實在是謬誤!

對於犯罪的代價(罪價),一方面是人要對神付出罪價,另一面是人要對受害者付出罪價,這是按照律法的規定原則,如同撒該受呼召後所說的:「若訛詐了人,就賠四倍。」

###耶穌退到曠野去禱告

「退」是故意閃避人。身為人子,要和父神保持良好關係,就是時常禱告,否則無法完全實行神的旨意。禱告是他力量的來源。

醫治癱子和召稅吏利未合起來談,因為教導內容是一致的。呼召和罪的覺醒是相關聯的,如同召西門彼得時,也談到西門彼得認識到他自己是個罪人。而利未撇下所有的,和西門彼得一樣。利未為耶穌大擺筵席,因為他希望他的同伴們有機會得恩典,如同彼得也和同伴分享,使他們有機會跟從。

###醫治癱子

耶穌行了神蹟後,要通過對律法的解釋和辯論,使人們明白神的旨意。

對於律法,一般人有兩個難題:罪的難題、肉體的軟弱難題。一般人對此無能為力的:無力赦罪、肉體軟弱無力。

文士和法利賽人認為只有神能赦罪,而許多教派(三一神派、獨一神派)也都如此認為。

「人子」,舊約中

(詩 Psa 8:4;但 Dan 7:)是將人子當作是受膏者。(但 Dan 8:)的人子是指但以理本身。故人子就是意指以人的身份來到的,就是亞當之子。那一位人子,是不按原先犯罪的亞當的樣式來的,而是末後亞當,是新的亞當。而我們也是要成為新人,要成為新的亞當之子。是以人的身份來行神的律法、旨意,而不是以神的身份來實行。

關鍵在於,這一位人子是神所差的,符合神的律法規定,就有權柄,就能解決罪的難題、及肉體的軟弱難題。

文中也談到「人的意念」,若人的意念有誤,就無法執行神的律法,或是執行錯誤。

另外又談到「新觀念」,即異於傳統觀念的想法;另又談到(路 Luk 6:11)「滿心大怒」。

耶穌與稅吏並罪人同席,並不是說他違背了律法的潔淨律,而是和那些認罪悔改的罪人,此時這些罪人已經因認罪悔改、付出罪價後,得了赦罪,成為義人。因此,耶穌並不是和罪人同席,而是和義人同席。

###「禁食」

三種禁食:

1. 為弟兄代求;2. 特別求神指示帶領;3. (如但以理)……。

耶穌也教導門徒,禁食禱告時不要叫人看出來。按(路 Luk 5:35)這是指耶穌離開門徒後,門徒就要禁食禱告。門徒以後也是有禁食的,並不似有些人解經說以後沒有禁食了。

###「新舊難合」

不要如此行,而使在舊傳統中的人們不能得助,也傷害了有新觀念的人們。

###耶穌是否有犯安息日?

禁止生火之規定,是為使人們從勞務中得釋放,可以對敬拜神。一般而言,生火、勞務都是落在僕婢們身上,主人們應當要體會神的律法之本意,使僕婢們也能得到安息,去敬拜神。

在安息日中治病也是要使在病苦中的人們得到釋放、安息,這是神的律法本意,絕對不是破壞神的律法,也絕不是要人更改安息日的日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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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回應:

###一、耶穌人之身份

大痳瘋,按《利未記》律法規定,必須離羣索居,若見有他人臨近,必須大聲呼叫「不潔淨……」以提醒他人。但律法中並未見有醫治的方法。

這病人說:「主若肯,必能叫我潔淨。」《對觀福音書》記說,主耶穌動了慈心:「我肯,你潔淨了罷!」

對於患大痳瘋者,惟有得潔淨後,才能回歸正常的生活,得以敬拜神。而對於癱子而言,他毫無行動能力,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只有得到醫治方能行動、敬拜神。

###二、文士和法利賽人們之反應

、在醫治癱子時,文士和法利賽人們是「心裏議論」,而在召利未並同坐席時,他們則是「發怨言」,只到安息日治病後,他們就「滿心大怒」,彼此商議,怎樣處治耶穌。——他們是由心,到口,再到行動表現出反對耶穌的行為。

路加所寫的,先是偏重耶穌是怎樣的人,而被呼召的人當如何地與所蒙的恩相稱。而跟隨者們如同當時大衞的跟隨者們一樣,主人受逼迫,跟隨者們也同受逼迫。

對於跟隨者們、即主的羊羣,必受主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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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回應:

###整理園子

飛鳥們會啄食果子,主人來驅趕之。雜草叢生會阻礙作物生長,主人除去之。體會到,要拯救人的,必須具備能力。

耶穌退到曠野禱告,目的是要知道主(神)的旨意,才能去行正確的事。

為何耶穌要退到曠野去禱告?

因為這個大痳瘋者雖因有信心而得潔淨,卻因不順服主耶穌的吩咐,不去按照律法的規定去獻、去作,反而是去傳耶穌的名,導致耶穌的工作受到影響,只好退到曠野去。

這個患者本是有大罪的,如同米利暗是因嫉妒而譭謗摩西而得大痳瘋。他若不按律法規定去行,會造成別人的誤解,以為不再需要按律法去行,這完全有違耶穌的本意!現今的許多教派亦然,以為有了耶穌就不必再守律法了,這完全是大錯!

按保羅教導,的確,我們不應和不潔、有罪的同席。但此時主耶穌是要救這些稅吏們,這些人原是被文士、法利賽人所輕視、所排斥的邊緣人。這些人如同撒該聽到主的呼召聲音,就跟從了耶穌。而這些宗教領袖們卻不接受主耶穌的教導,反而是反對。好牧人知道羊兒們的需要,會為羊兒們做必要之事。

###你的罪赦了

是因為那人的信心而得赦罪,耶穌是依據他的信心而宣告他得到赦罪。他的罪那時已得赦免,且狀況存留至今。

「你的信救了你」,罪女膏主「因為他的愛多」,他用最好的香膏、用眼淚、用頭髮、用嘴親吻等,他因感念到他過去的罪大,因此對耶穌有許多的愛,表明出他的信心。

真正的救恩,絕不是守某種外在洗禮儀式、外在的洗腳儀式等,而是要有真正的愛,就是受了洗,真正地愛主、跟從主,並且真正地出於愛而為弟兄洗腳,且真正地明白聖餐的意義,真正地效法主而捨己為人。

人會因自己的地位、財物、家人等而受到轄制,不敢去跟從主。

跟從主耶穌的難處極大,但只有願意跟從的人才是真得勝的人。

###「滿心大怒」

原意是「滿是狂心」,這些人是發狂了,失去了理智。主耶穌知道他在安息日治病的後果是會因行善而被定罪,但他仍是去行,真不簡單。而被醫治者也有可能被定罪。跟從主的人也是不簡單的,因為也會因此被逼迫。這是個窄門小路,若沒清楚認識的人不要隨便跟。

 

講章6

(路 5:12-16)〈基本意義參見(可 1:40-45)的詮釋〉

    耶穌潔淨長大痲瘋者,新約記載三次,一次即本段落,同(太 8:2; 可 1:40);一次為長大痲瘋的西門,但未記他如何得醫治(太 26:6; 可 14:3),有以為他就是這裡得醫治的人;一次為(路 17:12)撒瑪利亞十位長大痲瘋者。醫治大痲瘋成為對施洗約翰作見證(路 7:22、太 11:5)中的一項記號。耶穌差十二使徒出去傳福音時,也賦予他們潔淨大痲瘋的能力(太 10:8),但未記使徒有事例證明他們也潔淨大痲瘋了。

    潔淨長大痲瘋事例在希伯來聖經中只有二次,一是米利暗因摩西代禱得潔淨,一是乃縵事件。其他得大痲瘋者如約押(撒下 3:29)、基哈西(王下 5:27)、撒瑪利亞城四位長大痲瘋者(王下 7:3)、烏西亞王(王下 15:5),都未得醫治。當摩西得啟示受差到埃及領以色列人出來,神給摩西三個記號,第二個記號即摩西手長大痲瘋又復原,但是前後二記號杖變蛇,水變血都顯示在埃及法老面前,獨獨手長大痲瘋事蹟未再記載行在眾人面前。

    因此使大痲瘋得潔淨成為一個非常獨特的記號,只有摩西、以利沙和耶穌曾經真正被記載行出此記號,作者要證明這位耶穌就是承繼律法和先知,故而他一方面擁有權柄使人從罪的轄制中得釋放,另一方面他既承繼摩西和以利沙的職事,必然按照律法和先知的教訓而行,且他對律法和先知的解釋是真實而不是錯誤。14節對眾人作證據,一方面是為得潔淨者作見證,證明他確實已潔淨了,另一方面也是為耶穌作見證,證明他是遵守律法規定的。

    醫治大痲瘋事件成為(路 4:14-6:11)的中心焦距,耶穌所行的每一件事,都是遵守律法、成全律法,也將律法所應許的福分帶來。因此當這位承繼律法和先知者,他以人子的身分臨到這世上,遵照律法真意而行,他就有權柄宣告他是神所差遣的(路 4:16-30),他能逐出污穢之靈佔據人的身體(路 4:31-37),他能醫治人身體的軟弱而呼召人撇下所有來跟隨(路 4:37-5:11),他也能赦罪並呼召罪人跟從(路 5:17-39),他更能夠正確解明安息日律法的真義,使人得著真正的安息(路 6:1-11)。

    (路 5:15-16)本段記載與(可 1:43-44)是相同事件卻有不同的內容:

  • 馬可強調被醫治者未聽從耶穌的勸戒,反而主動去宣傳這次醫治,以致耶穌不能公開入城,只得到外面曠野,而人们從四面來到他那裡。
  • 路加則以關於耶穌的事越發散佈出來,群眾聚攏要聽並要得醫治,他卻退到曠野去禱告。
  • 馬可注重這次醫治對人们的影響,耶穌雖不能公開入城,群眾仍然主動去到他那裡。
  • 路加則注重耶穌本身因眾人的擁擠求醫,他反主動撤退並尋求與神建立關係。

    路加在強調作為人子的耶穌,他需要時刻保持在父神的旨意和幫助之下,雖然他有聖靈能力與他同在,使他能醫治病人(路 5:17),但是一切源頭都在乎僕人和主人的溝通是否通暢,耶穌的行事都按父神計畫而作的,就在乎他的禱告。禱告成為(路 4:14-6:11)人子見證的力量來源。

 

(路 5:17-39)

    經文將兩件事:醫治癱瘓和呼召利未結合在一起,其記事次序都與(可 2:1-22、太 9:1-17)相同。但是路加由文章結構安排而對稱於(路 4:38-5:11)所記事件,藉以重複表達所要教導主題:「呼召」絕對與「罪的覺醒」相連。

 

(路 5:17-26)〈基本意義參見(可 2:1-12)的詮釋〉

作者首先點出事件發生的背景,一是法利賽人和教法師與耶穌同坐,他們來自三個地區(耶路撒冷當時被試視為獨立教區),等同當代猶太教法師的代表全部到齊。其次主的能力與他同在去醫治,成為耶穌能向這批律法教師们見證的背後原因。此兩點是路加特有也是作者要詮釋這事件的背後意義。

與律法教師談論,能折服他們的,不是用言語論證解釋,而是用來自神的權柄能力。因此當癱子被抬到他面前時,耶穌第一句話是:「人啊!你的罪對於你已經被赦免了」。癱子和四個朋友的信心透過實際行動被看見了,耶穌藉此信心行動引出其結果是罪得赦免。律法帶給人的第一個功效就是使人知罪,但是這些律法教師们只按傳統教導系統來認識律法,他們在意的是如何從生活細節中遵行律法規定。對此,耶穌則以「身體的軟弱(如癱子)如何能遵行律法規定?」來回應法利賽人的觀點,當人們因身體軟弱而犯罪,律法不能被實行時,最重要的是如何挽回這樣困境!他們的信心成為一切問題解決的關鍵,而不在律法條規的細節研究。(並非意指律法細節不重要,而是指當人已不能遵行律法時,再多的律法細節也不能拯救人重回律法之公義、聖別的路上。)

    癱瘓的產生,耶穌歸咎於罪的刑罰,他首先需要的是滿足罪責,而能為他付出罪責的是人子。作者將「律法教訓」和「醫治癱子是透過罪得赦免」兩者並列,此異於《馬太福音》、《馬可福音》的記載,是為詮釋律法的執行要在兩項事上先解決其難題,才有成全律法的道路來實現。

    一為罪的難題,另一為肉體的軟弱,(路 5:23)節的提問就指出這兩點,都是世人所無能為力的,沒有一項是容易的。耶穌先對付罪的難題,他能說罪赦了,是按(徒 5:31),支用神賜給他的赦罪權柄,因他是神所差的工人,就有神的權柄。這權柄耶穌也對門徒預先告知,日後他們也有審判和釋放的權柄,參(太 18:18; 路 24:48-49; 約 20:13)。

    文士和法利賽人質疑唯獨神一位以外,誰能赦罪呢?(路 5:21節),路加不同於馬可的筆法,他將疑問句寫成:「這人是誰」和「誰能…」,耶穌和神兩個位格作比較,造成三一神觀者以為他們是向耶穌的神性挑戰了,若果真如此,由耶穌的回答正好可反駁這錯誤觀點——耶穌說人子在地上有權柄赦罪,是一個完全的人在執行赦罪權柄,正如日後門徒也執行赦罪權柄。我們無法依此推論門徒像耶穌那般有同樣的神性特權,除非我們認定基督門徒和基督一樣,同擁有神人二性。

    「人子有權柄赦罪」和「人子是安息日的主」(6:5),都是今日的教會常錯解的經文,惟有明白「人子」一詞是何意,對象是指誰,才能判別經文意義。

    「人子」一詞來自希伯來聖經,(申 32:8)是最早出現的地方,用複數詞表世人,用與以色列之子區分。以色列之子是限定以色列人,他們在大範圍上也是屬「亞當之子」(希伯來文人子的原意)。其後人子有單數詞和複數詞出現,複數詞都表世人,但是單數詞在(詩 8:4; 但7:13)是預表基督,然而在(賽 51:12; 耶 50:40; 51:43; 伯 16:21; 25:6; 35:8)單數詞都指世人,(詩 80:17)指以色列民,《以西結書》92次都指先知本身,(但 8:17)亦指先知本身。。因此人子一詞並非是限定用詞,並非指亞當的後代,而是只要他是人,就是亞當之子,是人的兒子。但是當耶穌以第二個亞當出現,在肉體上他是亞當之子,在屬靈上他是神之子,亦即當耶穌是完全符合神原先創造的目的,擁有神的形象和樣式,就是遵守神一切的話,他是新的亞當,日後門徒同受一樣的靈成為新人,就是按基督模式重新計算,我們也成為人子,有權柄赦罪,是安息日的主。

    能赦罪,使人得安息,不是只有耶穌才能執行,他是元首、開創者,我們是他的身體、他的跟隨者。都要去對付罪,去使人得神的安息,是以人的身分來執行,而非以神的身分。耶穌原本要糾正猶太人傳統錯誤的認知,所以他說人子能赦罪,是當人子是神所差的,就擁有神的權柄。今日教會反而跟隨猶太人相同的思維,以為只有當耶穌是神,他才能赦罪。如此導致,耶穌的教訓中心要旨被遮蓋;耶穌的教訓中心要旨就是「只要是神的僕人,當他是符合神律法規定的,他就能行神的救助,不論是對抗罪或是對抗肉體的軟弱」——這要旨已被今日教會的傳統所遮蓋了。

    傳統教訓與耶穌教訓的差異,在於其出發點是:以人的思想意念對神的律法有錯誤的認知。經上說:「耶穌知道他們的意念」(和合本譯成他們所議論的),同樣用詞出現在(路 6:8),當人的意念是錯亂時,對於罪的處置就無法按照父神所期望的去對抗,這事同樣發生在安息日的律法執行面上。

    (路 5:17-6:11)耶穌與法利賽人的衝突,作者告訴我們:

  1. 這些問題都是在意念的問題,即針對律法認知上的問題。
  2. 由(路 5:26)非常的事,原意為異於傳統觀念的事,表示群眾看見一件與他們原先傳統認知有別的事。
  3. 由(路 6:11)反對者滿心大怒,原意為他們被無理智所充滿,表示法利賽人因耶穌作為違反傳統,在理智上全然拒絕。

 

    因此作者在表明反對者是:

  1. 他們習於傳統所教導給他們對律法的解釋,也習於傳統作法。
  2. 他們排斥新觀點、新作法,若解釋者不是出於傳統當中的人。
  3. 他們否定人可以代表神執行赦罪權柄。
  4. 他們否定人有責任使他人也同得安息的權利。

 

    耶穌由其言行表明他是:

  1. 證明他是遵守律法,而非違背律法者,更非改變律法既有規定。
  2. 他成為人子而使用神差遣給他的權柄能力,並非以神的身分在行事。
  3. 他帶來律法新觀點、新作法,是對律法正確解釋所帶出的果效,必然使人得到律法的美善,能勝過罪勢與肉體軟弱。
  4. 他帶來律法中應許的真正安息,使窮乏者和無助者同得神國裡的歡樂。

 

(路 5:25)立刻起來:

    路加記載神奇的醫治,共用七次立刻得醫治,(1:64)撒迦利亞的口立刻開了,另六次由耶穌醫治,(4:39)彼得岳母立刻起來服事,(5:25)癱瘓立刻起來拿所躺臥的回家,(8:44, 47)十二年血漏立刻止住,(8:55)睚魯女兒立刻起來,(13:13)十八年駝背女人立刻再次直立,(18:43)耶利哥瞎子立刻看見。「立刻」一詞新約19次,路加和行傳共17次。(比較今日教會中的神蹟,絕大部份都只是片面改善病況,而未根治,卻被過分高舉宣傳)

 

5:25-26榮耀神

    作者特別強調癱子本身和眾人都在榮耀神,此記載方式由彼得在美門醫治生來是瘸腿的(徒3:1-26),在用詞和醫治果效及最終結局都是一樣。它們都將肉體癱瘓不能行與罪的赦免轉回相結合,也都提及醫治能力的來源,同樣證明人可以成為神的醫治工具,最後醫治結果重複強調神得到應有的榮耀。

    就醫治的過程,癱子和右手枯萎者有相同方式,他們都是耶穌吩咐,而基於對耶穌是神所差來的身分深信,就聽從去行動,都在眾人面前作見證(5:25,6:8),也因耶穌一句話而順從就得醫治。兩件事背後都是要對付文士和法利賽人在意念上的錯謬(5:22;6:8),在結果上一個是眾人看見異於傳統觀念的事(5:26),一個是文士和法利賽人被無理智所充滿(6:11),都直指耶穌所行是相反於傳統的觀念。

 

5:27-39(基本意義參見馬可2:13-22的詮釋)

 

    本段將呼召利未和禁食的教訓合在一起,基本意義參見馬可2:13-22的詮釋。對觀福音都將這兩件事合併記載,指明這兩件事實為同一教導主題,後面耶穌對禁食的解釋以及新舊難合比喻,都在回應前面文士和法利賽人針對耶穌和罪人同席發怨言的辯解。

    耶穌是否打破猶太人不與罪人(或外邦人) 同席的見解呢?若果這人是犯罪仍然不悔改,耶穌是否仍舊會與之同席呢?耶穌並非打破潔淨律法所教導與罪和不潔分離的命令,由保羅對哥林多教會吩咐要與犯淫亂者分離(林前5:1-13),可知耶穌和保羅對於死硬不悔改者的對付是一樣的。因此本段經文是為耶穌作辯護,耶穌和罪人同席並非指耶穌不重視潔淨分別的要求,反在指證真正潔淨分別的真義是由人的內在觀念的改正開始。

    經文首先強調利未對於耶穌呼召的反應是和彼得一樣的,並且當他得到拯救之後,在家中為耶穌大擺宴客,召集同樣需要拯救的人來與耶穌同席,同得救恩之樂。這是路加異於馬太、馬可之處,也是作者解釋這段事蹟的要點之一,另一要點在文章結束時(39節)只有路加增添耶穌對比喻的總結論,這兩點是作者解釋呼召罪人並與之同席的鑰匙。

    呼召罪人並與之同席,由利未本身的行動可以說明耶穌此舉的目的。這些罪人知罪、認罪、付出代價來跟從,他們已經不再是罪人了。耶穌不是與罪人同席,好似他違反律法的分別要求,耶穌是與義人同席,因他們自知有病,是罪人,需要重得神的呼召、悅納。耶穌的呼召代表神悅納人(4:19),呼召的目的是去悔改,接受呼召者即是神赦其罪者,就成為義人。

    悔改需付出罪的代價,由律法書早已指明此事,施洗約翰宣傳悔改的洗,由3:7-14內容已說明,耶穌接續約翰的職事,他所呼召悔改的,同樣的要求更在其中被強調出來,本段對利未的呼召,19:1-10對撒該的呼召,都同樣的強調罪價的付出,不只是耶穌日後的捨身而已,更重要在於悔改者本身有無按律法規定去賠償受傷害者。今日教會接納被呼召的罪人,將福音的門大開,使窄門成寬大的門,以致假信徒充斥在教會中,這才是與罪人同席。

    當這批人首次發難被耶穌駁倒後,他們另以禁食為題攻擊耶穌和門徒是好食、放縱身體的。希伯來聖經提到禁食刻苦己魂的時間,除了贖罪日當日以外,另三個例證,一是詩35:13為軟弱的弟兄代禱,一是拉8:21當遭逢危難時,求神給予一條通達的路,一是但10:12為求明白神未來對選民的安排。法利賽人禁食都與此無關,禁食反成為他們自誇虔誠的舉止。現在耶穌幫助弟兄的軟弱,賜人一條到神面前通達的路,更給予選民未來盼望的啟示,則禁食的理由無一成立,這就是新郎同在的意義。但當耶穌被取去後,門徒只能藉著禁食禱告,透過聖靈指教和幫助,才能面對這三項難題,所以耶穌說他們就將要禁食了。

    摩根(Campbell Morgan)認為耶穌的回答分成兩部分,新郎之事是局限於當時、當地的,只適用於他被釘死到五旬節期間,當聖靈降臨與門徒同在,他們不需禁食禱告了。這話誤解耶穌的意思,自34-39節以三個比喻為說明,都是同一主題:新觀念需新作法來配合。耶穌帶來神國福音的信息,這一新觀點需要人以全新思維來承接,當耶穌同在時,如喜宴般的歡樂臨到人間,神與人和好的宴席中豈能禁食,正如在節慶中必然不禁食。然而耶穌教導門徒日後若遇難以逐出的污鬼,需禁食禱告來應付(可9:29),並且教導門徒禱告中禁食,不可讓人看出你在禁食(太6:16-18),安提阿教會禁食禱告差派巴拿巴、保羅(徒13:2-3),保羅在首次傳道時,選立長老後禁食禱告交託於主(徒14:23),都證明耶穌說那些日子他們就要禁食了,都符合希伯來聖經提到禁食三個時機。

    後二個比喻,路加比馬可多添加了36節”他講比喻對他們說”、”從新衣撕下一塊來”、”免得新的撕裂且舊的也與新的補釘不相稱”,以及39節全句子。對攻擊者他不再直接回應他們,也提醒門徒與舊傳統分離,,不要為救在舊傳統裡的人,而犧牲所得著的真理去俯就他們,因為這樣作對門徒是傷害而無益。願意待在舊傳統裡的人,他們的心思未被神更新,總以為陳的好,不能接受新觀念、新作法,反以為他們才是正統。

 

6:1-11(基本意義參見馬可2:23-3:6的詮釋)

    事件的焦點在於耶穌和門徒違反猶太人的Toldoth(遺傳、儀文),但未違反律法本文。律法條規本身是明確的,也是死板板的,但條規原先立下目的為何更是重要。安息日原是為人設立的,使人得安息而與神交通。安息日是神的手段、方法,使神人之間的交往不被罪的刑罰所阻隔。六日要勞碌作工,因這是人類帶著肉體必為肉體需要所付出的代價,也為表明身為亞當之子,承繼亞當之苦,但第七日是恩典之日,人類得以休息來親近神。若為守安息日而添加儀文傳統,反使人不得安息,則此儀文是不當加上的。同樣當神命令人不得生火作餅,是為不讓人去作勞碌的工,以致失去和神親近交通的時間,神得不著當得榮耀,人失去神的福分。且這些工作在當代多是僕婢所作的,他們就失去這日的休息。現在門徒如僕婢不得休息,法利賽人沒有憐憫心去資助缺乏者,反而控告門徒不守安息,即因他們活在傳統裡,被傳統弄瞎心眼,看不見安息律法的真義。

    耶穌對律法解釋的權威,不在表明他是不受律法條規限制,也不在於他要提出一個全新的律法,更不是在他的教化下,使安息日可以隨意更改日期、遵守方式。耶穌並未放鬆律法規定,反是更加堅固律法成為神國可實施的條約。

    路加對於兩安息日事件的記載和解釋,比其他作者省略許多,但他多了兩個細節之處,一是門徒用手搓着吃(1節),一是右手枯乾(6節),都強調手部動作,對應申5:15神用大能的手領出埃及,因此吩咐守安息日。手的功能不只在為自己去勞動掙得食物而安息,這手更能幫助他人得安息,這是耶穌對安息日律法更深的解釋。

    由11節原文意思,當傳統人士再次被刺激到他視為珍貴的事時,理智已不存在他們裡面。人會拒絕耶穌所帶來新的律法觀點,總有傳統因素在作祟,不論是猶太人還是今日基督教,都不能也不願保持開放的心,知錯則改。然此常更改的作法,雖會失去權威,不再有人跟隨,卻是追求真理者惟一得啟示的路。

 

(路06:12-06:49)《路加福音》講解,2012-10-20,安息日

(路06:12-06:49)《路加福音》講解,2012-10-20,安息日

內容提要(文字僅為輔助,請仔細聆聽錄音,以免遺漏精彩的詳細內容)

#(路 Luk 6:12-49)20121020 #

##LYX

講章(附註資料)

6:12~8:56架構分析:

A6:12~19揀選十二使徒             A’8:1~3十二使徒和婦人們同行

B6:20~49長教導                  B’8:4~21長教導

C7:11~17醫治百夫長僕人(權柄)     C’8:22~25平靜風浪(權柄)

D7:11~17使寡婦之子復活           E’8:26~39格拉森逐鬼(對外邦人的見証)

E7:18~35論約翰(對猶太人的見証)    D’8:40~42,49~58使睚魯女兒復活

F7:36~50罪女膏主                F’8:43~48血漏女摸主

  基本上本大段是以重複為原則,但在事件和次序上不是以完整對稱方式呈現。A“能力從他發出”對映F’“能力從我發出”,使全段首尾相連。A和A'以耶穌和十二使徒關係為主。B和B’都是耶穌一段教導的一段合集編輯,以三個主要項目呈現。C和C’都指出信心和權柄彰顯相連。D與D’則復活是其關聯。E和E’是猶太和外邦對耶穌的接納問題。F和F’則都提到兩女的摸耶穌和你的信救了你,平安的去罷。

  汙靈的附著出現在A.E和A’.E’上,用詞雖非完全一致,但都相似。信心(名詞)也出現在C.F和C’.F’上,百夫長的信心反稱出門徒信心軟弱尚待學習,罪女和血漏女的信心成為她們得赦被醫治的原因。

  長教導中B段以四福禍、愛仇敵、四比喻三個主架構論到同一主題,B’段以撒種比喻,點燈比喻和真親屬三項亦是論同一主題。

  權柄的彰顯C和C'都以一句話的吩咐就成就事實表現,而結論也以耶穌對事件的評斷為結束。

  復活的事耶穌的動作一是按住棺一是握住她的手,相似記法。都用相同詞”起來罷”使之復活。

  對耶穌的態度,猶太人棄絕施洗約翰,就棄絕耶穌,亦即對律法的指責仍不悔改,就不認為耶穌是使人得義的(7:35)。外邦人要不潔的豬和鬼附的人,以為平常,不要耶穌是使人得救的(8:36),亦即對律法的無知(不以污穢的豬為污穢)和不以心思清明為寶貴(8:35),就不認識救主的救恩的意義。

6:12~19

  1. 全段記載耶穌有七個簡單直述動詞的動作:

他是整夜禱告神(12b),他召集他的門徒而揀選十二個(13b),他稱呼這些人為使徒(13C),他稱呼西門為彼得(14),他與他們同站在平地上(17),能力從他發出(19b),他醫治眾人(19c)。

  1. 全段用三個“發生”(G1096):

在這些日子裡發生他出去到山上禱告(12a),當天亮生成了(13a),加略人猶大,就是成為背叛者(16)。

  1. 當眾人來找耶穌亦用三個直述動詞的動作:

他們來要聽他並從他們的疾病中得醫治(18a),那些被汙靈纏磨的,持續被醫治(18b),全群眾都持續想法子去摸他(19a)。

  1. 十二使徒被記下其名子,有六位特別備注:

西門那位他稱呼為彼得,安德烈他的兄弟,雅各亞勒腓的兒子,西門被稱為狂熱份子,猶大雅各的兄弟,猶大加略人就是成為背叛者。

 

作者以猶太人寫作習慣,用三和七的數,由以上分析可証明之。

 

6:12

希臘原文指明耶穌上山禱告,並非如和合本或新譯本所指,耶穌只一次的禱告,而是如呂振中譯本和天主教思高譯本所指,耶穌的禱告是持續一段日子。下半句則是“他過去持續熬夜在神的禱告處裡”,這是新約聖經唯一用“神的禱告處”。禱告一詞原文有二意,一指一般的禱告,一指禱告的地方,如徒16:13、16。在耶穌時代這詞常指猶太會堂的同義詞。日後基督教興起,這詞也轉指教堂。摩根引用兩點來說明這詞是禱告室,而非大多數譯者和學者所以為將所有格的神當受詞所有格(即譯成禱告神),一是雅各在路斯蒙神啟示時,稱所在地為神的殿,另一是約四20~24耶穌和撒瑪利亞婦人談論敬拜神,最重要在乎靈和真,只要有神的靈同在,按著神的真實(話語、律法)就是敬拜神之場所。若由本節上下文來看,前句已提耶穌上山去禱告,對象是神,下句若再指耶穌在禱告神,則禱告一詞,前者用動詞,後者用名詞就無區別,而形成重複累贅之詞。若視為禱告處,則耶穌的禱告就表明有神的靈同在,按神的真實實現的用意,選立十二使徒就成為符合神心意的動作,這不光只在表明耶穌選十二是神的指示,更在乎揀選十二是耶穌要完成神的欲願的動作。

  由下節“他為自己揀選十二個”,關身語氣,表達自己親自挑選,所揀選的這些人是為他自己。耶穌必須為自己所做挑選負起完全責任,包括他所挑選的背叛者猶大。因此選十二使徒的意義表達神要藉此十二人代表以色列十二支派,救恩是先給以色列的,耶穌帶領、訓練十二使徒,如同摩西在曠野帶領以色列一族一般。然而這最後一位的背叛,也代表以色列人對摩西的背叛,而摩西在山上為以色列民作中保的角色(出33~34章),由耶穌在十架上的代求應驗(路23:34)。這一條路是耶穌自己揀選的,是為著父神的欲願所做的決定,是他在神的禱告處裡決定,是經過長時間禱告,藉聖靈而定下的。

 

6:17~19

  1. 本段與馬太中(4:23~5:1)所描述的內容有些不一樣,路加是在耶穌上山揀選十二人之後下山和門徒及群眾站在平坦的地上,馬太則是群眾來跟著他,他就上了下坐下。則馬太和路加是否記載同一次教導的事件,就兩者的文意比較(即太4:23~5:1和路6:17~19之間,而非指教導的內容而言),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件。兩作者各有其寫作的目的,不必強加當作一件事。路加的記法,首先百姓來到的地區不如馬太的詳記(他提加利利、敘利亞、低加波利、耶路撒冷、猶太、約旦河外),只以三個不同區域為代表:猶太全部、耶路撒冷、推羅西頓的海邊,這樣記法只出現這一次,意指海內外的群眾來到是要聽和得醫治,馬太只記他們一切患者被帶來,路加強調耶穌工作的兩個面向:教導與醫治。最後路加以全群想盡辦法要摸他,因能力從他身上發出醫治眾人作結束,這樣6~8章得主要行事:講道、醫治、摸而釋放能力三項被告知了。
  2. 馬太山上教導以耶穌坐下為開始,路加以山下平地耶穌和眾人同站立為開始。前者為猶太拉比教導的模式,是一同坐著講與聽,後者是希臘哲士教導的模式,一同站立聽講。就教導內容而言,路加省略馬太五章針對律法公義的觀點和猶太拉比對公義的觀點之間的對比。則路加所編輯內容是比較適合外邦信徒來聽的,不需要有猶太拉比教導背景,亦能明白他所記載的內容。

 

6:20~49

    文詞特徵如下:

  1. 就用詞相似性而言,本段區分成三小段:

20~26:四福禍對參

27~38:愛仇敵

39~49:四比喻

2. 就內容而言,本段與馬太五~七章、局部的十、十二、十五章是相似的,但在用詞和句字的次序以及結構上,和馬太有相當多的差異。

3. 就整體用法,是以四為主的寫作方式,可區分成七小段:

  A.20~23a 四福                23b   理由

  B.24~26a 四禍                26b   理由

  C.27~28  四善行

  D.29~30  對四惡行的回應      31~34理由

  E.35~36  四善行              35b   理由

  F.37~38a 四善行              38b   理由

  G.39~49  四比喻              43~45理由

  根本上寫作方式是相似手法,先提當行的事項,後提何以如此作為的理由。31~34節的理由,是說明27~30節兩種類別行為的背後因素。

  E和G段有相似結構,其理由都在三個要求或比喻後寫出,最後再加上一個要求或比喻。C、D段所論內容,是等同E、F段所論內容。

 

    文章寫作目的而言:

1.  作者整體寫作採用箴言三十章的模式,以三加一共四項呈現所要傳遞的內容。在七小段落中此模式幾乎都可以找到相對應的模式,則作者意圖透過格言式,以智慧為本去教導受信者。在明白耶穌智慧的處世之道商,沒有一言中的之事,只有重複思考,多方多面的觀察,從中學得耶穌智慧所在。耶穌對門徒的教導既是採用這般重複而逐步添加新意涵的模式,要明白此用意亦當是從重複的言語中,持續挖掘不同意涵而組成。今世人對神的話無耐性,多求速食行果效,若能一言概之是最容易接受的,因此人對於神的話單以愛字來解,則本段落作者如此重複編輯相似內容,就易被今人忽略其用意。

2.  全段內容耶穌沒有一句是全然套用律法和先知之言,甚至有些教導已超出律法和先知之言字面意義,不再只受限律法的最低道德要求而已,而是提出律法的另一層次的要求。他引用以賽亞書的模式,將摩西五經背後意涵重新詮釋,正如以賽亞書中神的應許,是對於背叛、悖逆者的重新施堅愛之應許,則全段主題明確,我們如何學習父神是憐憫又有恩慈的,來面對現實生活中反對我們,排斥、攻擊我們的人。

3. 誰是敵對、逼迫我們的人?絕非與我們無關聯的人,而是與我們生活在一起的人。人的仇敵是自己的家人,他們是直接恨惡,與我們劃清界線,以噓聲噓我們下台的人,才造成我們最受傷害的人。沒有愛就沒有怨,但愛不只在順境中呈現出來,更在被排斥、拒絕時,仍然能不絕望於這人,這樣的愛,神給的工價才是大的。愛不是沒有理由、純感性的行動,反而愛是符合理性,是發自神性品質的,是符合神最終公義的。對人不絕望,事實上是對神存有盼望,不以今世所擁有的財物、名聲、地位、親情為寶貴,而是看明天上的報酬遠超過今世之物,信心就是建立在這等盼望上。這是耶穌教導的中心,也是作者經由前段經文被文士和法利賽人所棄絕之後,在編輯上的安排所要呈現的目的。

4. 經文一再用比較手法來強調作門徒與罪人的差別所在。愛,要知當愛的對象,要明愛所付出的代價,要達到愛的最終目標:神的全然公義,而這一切的動力來源,是知道我們真實的報酬在那裡。福與禍的差別不再只按今世所承受的為判斷,這是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價值觀。他们以字面意來理解律法的福與禍,這雖是最直接可領會的律法觀,但這不是律法惟一且最要緊的觀念。作者特別添加人對先知的作法,當作評論結語,,是路加特有的記載,類似太23:29~37的記載。因此明白律法的福禍真價值,是神對祂的旨意被祂所揀選之民實踐與否的反應,才能對聽此道的人要求去愛仇敵。反之,罪人之愛是違背律法真意的,這等的愛不能滿足神的公義,只滿足個人所願意的,看似有愛,卻達不到神所欲願的。

5. 經文架構既是線性而非交叉對稱,則第一個和最後一個組合才是最重要的。第一個組合告訴我們擁有神國、未來有飽足和喜笑、配稱是為義受逼而得天上工價,這個福才是信徒當追求的。而要擁有這些福,就必須成為貧窮、現今饑餓、哀號,堅守義道而受逼迫的,正是當代宗教領袖所以為恥的,正如約伯的三友攻擊約伯遭殃的理由。與當代傳統相反的,卻符合神律法本意的,都要受排拒,古今通然。耶穌、約伯、眾先知是如此,真門徒受教完成不過是像我們的先生一樣。最後一個組合四比喻,前面兩個都指出誰是你的引導者,是瞎子還是那智慧者,能去分辨自己的領導者是屬乎那一種,這人才配是智慧之子。瞎子領路和先生教導,其結果是一樣的,屬瞎子的只能掉到坑裡,屬智慧先生的,只能和先生一樣承受同樣被人棄絕、逼迫的路。前者只能看見他人眼中刺,後者能看見自己的梁木。世上有多少人能看見自己的梁木呢?多少人在不知不覺中跟隨瞎子,不願見自己的梁木,他們不是看不見而是沒有除掉梁木的心。那願意除梁木者,才是開掘並加深而立下根基者,將隱藏在自己裡面的汙穢、雜物全數挖出、查究,並立基於穩固盤石,就是耶穌所教導神的律法真義者。反之,是那些追求速成者,不願付出真實代價,就只能逐波隨流而去。

 

6:20~23

    路加對於耶穌所指稱的對象,由第一個福的用詞上,他省略馬太的”靈裡”,則作者更加重視現實生活中是貧窮者、饑餓者、哭泣者、受逼者。馬太的用詞指出耶穌的用意,可指貧窮本身,也可指貧窮的心靈,但路加更加直接挑明是真實生活的遭遇,由27~38節所引述內容,是當代人常會發生的事。現今世代物資過度充裕,一般信徒已經很少能理頡解在物資缺乏的時代,如何憑藉信心渡日。靈裡的貧窮、饑餓以致愛慕靈糧,這是求道者必要條件,但在身體上也處於同樣環境下,就不是在指一種條件,而是真實考驗求道者對神話語的信心。作者藉由耶穌的教訓所編輯內容,,他更加重視耶穌對跟隨它的,所提出的考驗問題。若來到耶穌面前只為尋得好處、受安慰、得醫治,那就是建屋卻無根基者,一些些的苦難考驗,就將使跟隨者成為反對者。

    面對考驗是逐步加重其難度,作者以當代常有的事為證,在希臘城邦政治中,被以為是叛國者所經歷的步驟就是恨惡、劃清界線(和合譯本為拒絕)、辱罵、革除名號,在蘇格拉底身上就經歷這事。路加不是引猶太人的模式(馬太才是,參見太5:10~11,比較兩者用詞的差異),而是羅馬帝國裡的公民都知道的模式。因此最後一個福的得到是更難、更寶貴的。

    基督的救恩也講工價,是在成為基督門徒之後。能被赦免遷入愛子國度,是出於神的堅愛施恩,但是成為神國一份子,都要像那首生者一樣,走十字架的路,付出相關的代價,才有天上的工價為報酬。今日太多教師指稱這樣付出工價,不是對價關係,他們指稱能付出代價亦是恩典。這話只講一半真理,另一半真理是若人付不出代價,他就有禍了,連他原先擁有的恩典,神也要奪去。

 

6:24~26

    作者引用先知们的指責來呼應前面的四項,首先以摩六1~6責備國中領導份子的安逸放縱,不為百姓的苦難難過,耶穌指出他们已受安慰。受過一詞原指計算結帳,得全工價之意,故指承認已收足報酬。因此今世他们得到富足就是工價已結,末世他们有禍,神必追討他们為神國未付的代價。

    其次由賽65:13~14原指神僕们從神得報賞,而行惡又悖逆的民必有災禍為例證,耶穌轉指現今飽足、喜笑者即這些悖逆的民,他們隨自己欲望行惡,是隨己意敬拜,內裡有污穢隱藏,現在得飽、歡樂,神在末世必報以他們先前所行的量給他們。

    最後以賽30:10彌2:11百姓對假先知要求只說好兆頭為例證,對象亦如首禍般,假若日後門徒成為領袖,只說、作討好人的事,他們就如假先知般虛偽,是中了文士和法利賽人的酵,神必刑罰降禍。

    本段內容是馬太所無的,,路加卻故意安排使之成福禍對參,正如律法書中利二六、申二八章兩段福禍比較。對外邦信徒,神對之獎懲原則是和以色列人一樣,由此可知作者文章寫作編輯的目的。

 

6:27~30

耶穌不是在教門徒成為沒有脾氣,不分敵我,沒有對錯的人,而是要認清誰是仇敵,而對他仍存盼望。愛,不是沒有目的,而是存有盼望(林前13:7),只要目的和盼望是符合神原先創造人的旨意,這樣的愛才是無私的。。

    新約論愛仇敵只出現在太5:44、羅12:20以及本段裡,而誰是仇敵,在太10:36指自己家裡的人,在羅5:10信徒成為神的仇敵,加4:16保羅成為教會的仇敵,林前15:26死亡是仇敵,腓3:18奉割禮者是基督十字架的仇敵,因此馬太、路加、保羅所論到的仇敵,絕非指魔鬼、死亡、背道者,而是在我們生活周圍中會與我們起衝突的人。當這些人不認同我們為義而堅持時,會去敵擋、汙辱、攻擊我們的人,會去劃清界線、去掉我們名號者,才是經上所論到當正面回應他們的。

    愛與善待,祝福與代禱是成雙的重複強調詞,打與求是反面強調詞,奪東西時不攔阻和拿走東西不要回來,是相似重複強調詞。經文八個命令句,都在講同一真理,且意指不光只有面對這些狀況才如此,而是要讀者知一反三,有智慧和愛心去面對一切考驗。

 

6:31~34

    本段和太7:12;5:46~47比較,路加少了”因這是律法和先知”,”問安你們的弟兄,外邦人也這樣行”,,而且用罪&取代馬太用的稅吏,另多了33~34兩句第三類條件句來補充強調32節的第一類條件句。

    由用詞的差別,可以斷定路加是寫給外邦人看的,所以他不需要將31節的原則歸源於律法和先知,也省略外邦人也這樣行的句子,且猶太人將稅吏等同罪人的觀點,在外邦人並沒有,故需改成罪人一詞。

    34節是指借給人不指望收回利息而言,而非指借給人等同放棄,不用回還所借出的。收回一詞是譯希伯來文”咬回”一詞,在律法中指借貸的重利息,故經文等同律法書出23:25利26:36申23:19的重述。

    “有甚麼可酬謝的呢?”原指”有甚麼恩典給你們的呢?”或譯成”對你們而言甚麼是恩典呢?”前者指我們的善行從神那裡得到甚麼樣的回報呢?若我們只作我們自以為喜悅、美善的事,只對善待我們的人如此作,豈能從神得恩典呢?這裡恩典一詞不在強調免費、無代價,反是指神給我們的報酬、工價。後者則是在強調善行若只行於與我們相合的人身上,這不是恩典,而是責任。

 

6:35~36

再次重述27節用詞以強調主題,然而中文譯本在第三個命令詞的翻譯上,除了呂振中譯本在附注欄說明:或譯”總不絕望”,而在西奈與威遜頓兩版本(第四、五世紀)則指”對誰總不要絕望”(此譯法正確)之外,都譯成不指望甚麼,失去原文所強調的內容。本節是接續34節借出不收利息的主題,而進一步提出不光借給與自己相合者不求利息,對仇敵要求借貸時也要一視同仁,對這等人絕不絕望而借出。這樣行為是符合律法最高原則,就是視對頭為鄰舍,正如耶穌所講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猶太人世來敵視撒瑪利亞人,但當猶太人遭難時,那撒瑪利亞人仍然伸手援助他,不因對方的敵視而縮手。經文不是在談借給敵人就不存任何希望收回原物,而是對仇敵仍然不絕望,仍然施堅愛於他,如同神在我們仍是祂的仇敵時,憐憫而施恩於我們。

我們將是”至高者的兒子”,這詞另只出現於可5:7路1:32;8:28都指耶穌身分,馬太5:45則用”在天上的父的兒子”。作者故意用這詞以表明門徒若行出耶穌教訓的標準,他們和耶穌是弟兄,這在路八4~21詳細說明。

36節用慈悲一詞取代馬太的”完全”, 慈悲原指有憐憫心,它和上句恩待一詞共同出現在出33:19;34:6裡。作者引摩西代百姓求神寬恕民的悖逆,摩西深深體會神是恩待又憐憫那行惡且忘恩負義的百姓,仍然不放棄這等人,存留機會給他們悔改,則門徒亦當和父一樣,對反對者不絕望。

 

6:37~38

別論斷與別定罪,要釋放與要恩給,也是成雙的重複強調詞,則神的回報是按我們的量器量還我們。這是按申15:1~11律法原則的解釋,也是智慧人對律法的解釋(箴19:17)。

38節”要恩給,就將恩給你們,他們將用好的量器,連搖帶按,上尖下流地倒進你們衣兜裡”。這句子是路加獨有的,用以強調下一句內容,回報是豐富的,是超出原先想像的。然而經文雖用”他們”在回報,可指受恩者的回報,但經文更指向未來是神在回報。

 

6:39~49

    43~45節不是另一個比喻用法,經文用了三個”因為”(和合本44節句首未譯出這詞),表達三個說明理由,第一個理由是好樹必結好果,第二個理由是觀果知樹,第三個理由是善者必然行善。三個理由都在說明同一個真理,人是由行為來斷定善惡,絕非是因其身分、地位、思想。今人言神不按行為評判信徒是否得救,他們將得救和得賞賜(工價)區分成絕然不同的層面,是完全錯解經文用意。神的工人们做工果效和本段經文門徒對律法真義的實踐,才是兩個不同層面,得救後卻不行耶穌的道,怎能是稱為屬基督呢?

    誰在稱呼耶穌為我主阿?信徒都稱呼耶穌他為主,但正如主所說,呼召的多,選上的少,誰能建成他的房子而不搖動,誰才是真正稱他為主的人,其餘的人都倒斃在人生曠野裡,不能得天上基業。

    前三項比都可視為與眼睛有關,學生若以為可以高過先生,他是自視過高,仍然不明白先生的教導。也都與假冒為善一詞有關,瞎子演戲在騙瞎子,學生演戲自認為將必高過先生。這三項比喻都以誇大手法為媒介來表演聽道者,日後是要成為甚麼樣的人。是一個聽智慧之言成智慧人,還是仍然頑梗,自以為是眼目明亮,可以高過先生,不必承受先生的被棄之路,可以論斷人眼中之刺,而不被定罪自己眼中之梁木呢?

    最後一項比喻,以希臘建築程序詳加說明所建之屋何以堅固之因。在馬太中強調受試驗的複雜和難度,僅簡略記下蓋在盤石和沙土的區分,是聰明和愚蠢的分別。路加則強調建造的模式是正確的,就可以經得起考驗。和合版採用”因為根基立在盤石上”,是取用西方經文版本,而較古老版本(西奈、梵蒂岡版等)是和合版小字注明的”因為蓋造得好”。這一說明更凸顯耶穌比喻路加所要強調的內容:人要建造得好,才能通過考驗。遵行耶穌教導的,才是能進入神國的人,聽見福音而不實行的,神的審判就在其中。    

43節:此節成為第二世紀馬西昂的惡之起源問題,他錯誤引用耶穌比喻含意,提出神倘若真的同時是善的、全知的和全能的,祂又怎能容許人類的敗壞和墮落呢?所以他斷定神不可能完全具有這三種屬性,因為一棵好樹不結壞果子。此錯謬推論造成日後有後繼者提出撒旦自存論說法,以為惡與善在創造之前都已同時存有,神並不創造惡。以上解釋在歷代教會中都被評定為異端,他們所犯根本錯誤,在於將比喻說法當作教義來爭論,這是解經學上常有的錯誤,另一方面經文本身耶穌是論人的一生果效而言,其果效善惡源於人的心對神的話承接,是出於惡心(太9:4、路6:45),還是出於善心(太12:35、路8:15)所致,並非在論神的本質,更非論創造起源。對經文解釋不能離開前後文的主題,更不能過度延伸出經文本身未曾論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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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就是領兵出征的將領。主耶穌對不同對象,說出相同的教導和真理;在重覆的過程中加上新意。

###能力、信心

有能力從他身上發出(路 Luk 6:19)連結到醫治血漏女之描述。故不斷強調能力。沒有信心就無能力、就無權柄,就無法領兵出戰。

###經文結構

(參考附註資料)

###禱告

耶穌是時常禱告神,他的能力是由於他和神的關係。

整夜禱告神:整夜在神的禱告處。

###揀選

他深知要揀選一位賣他的人,深知他將來要走的路是十字架的路,並且要由這些使徒承繼他的工作。
耶穌教導的對象是門徒。

###救恩的工作並不停止

耶穌的救恩工作並不因他不在世上就終止,還要使徒們接續進行。主說:「我父做事直到如今,我也做事。」耶穌要不斷教導門徒。使他們能承繼他的工作。

###病

跟隨耶穌的人,要將身、心都交給父神。

###摸

三個福音書都談七次的「摸耶穌」,很奇特。因着摸而使病人和污穢者得到醫治和潔淨。律法中的潔淨律,惟有人來到耶穌基督裏,便能得到潔淨,使人得以滿足律法的要求。

###三加一描寫法(路 Luk 6:20-49)

(箴 Pro 30)三樣不知足的……加上……共四樣……

四福、四禍、對仇敵應有之善行、如何面對仇敵之惡行……。細節參考附註。

由於是智慧之言,因此要從多方面、多角度來理解,不應簡化為一以概之。

中心點:門徒要走和老師相同的路,否則就不算是他老師的門徒。

###貧窮

跟隨者就應該暫時拋下家產,才能去跟隨老師。由於跟隨了主,沒有收入,並且並沒有很多人資助他,因此就會落入貧窮之境地。

###仇敵

主要是熟悉的、有關係的人。由於有關係,門徒去向他們說話,但卻不被接受。由於想法、做法不同,以致於受到周遭的人逼迫。在此情況下,門徒更應堅持到底。

###

成為主門徒,受苦難是理所當然的,否則要思考是否還是門徒。若是一帆風順,受人愛戴,就要思考是否我們是在附和別人?法利賽人就是求從人來的稱讚。

善待那善待你的人,這是責任,是應有的回報,並不值得稱讚,惟有善待那惡待你的人才值得稱讚。

###恩待、愛仇敵

(出 Exo 33:19;34:6)摩西之禱告祈求。、

盼望仇敵能悔改,因此發出愛,為之禱告。這愛是有目的,是為了顯明神的公義。這愛不是個人自私的給予,也不是為個人自私目的之愛。

###利息、借貨

借而取利息,會咬住他人。耶穌教導的是:借給弟兄卻不要取利息,本金還是要收回的;他不是教導人借給弟兄而不取回本金,今人有誤解之況。

對於仇敵,要存着盼望去借給他,因為他在急難中;不要因為他是仇敵就不借給他。這是完全滿足律法的公義和慈愛的。

###饒恕、釋放

當人在錯謬中,你要饒恕他、要釋放他。

###給

要給人,也會受人給予。
有人說救恩是沒有代價的,這話只說對一半。蒙救恩者也應付出。所得的報償不在今世,乃在天上的報償。你若沒付出應有代價,就是不公義,將來會被追討。

###學生不能高過先生

學生若自高於先生,就不會跟隨先生一同行。

###遵行

若聽從主言而去行,這才是將房子蓋造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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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

###講道的對象

對門徒說(6:20);聽道的人(6:27);你們為何稱我主阿主阿……(6:46)。

(太)真門徒是不會被棄絕的。(路)將真、假先知所受的不同待遇相比較。假先知是受人額首稱慶。

###對仇敵

(路)是生活化的教導。

文士法利賽人視稅吏如罪人。

###論斷與定罪

(太)中沒有:借給人不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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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

本國人如何對待外邦人及如何對待稅吏。以及對於提阿非羅如何在外邦世界中自處?

(路 Luk 3)中施洗約翰就談到:百姓、稅吏、兵丁所當行的。

對於「不要論斷人」這一段,不能誤解。由於這是如箴言般的精義之言,故不能簡單地解釋。

「論斷」,相當於「定罪」,也相當於「去掉弟兄眼中的刺」。

(雅 Jam 4:11-12)是以律法的角度而言,強調若論斷律法就不是去遵行律法。神是用律法來判斷人。

在受人論斷時,我們的心態要正確。門徒會受文士法利賽人所論斷、定罪。

「去掉」眼中刺(路 Luk 6:42),用字同於「棄掉」你的名(路 Luk 6:22)這是猶太教中最大的刑罰,趕出會中,就是除名,他們的祖宗還會殺掉這些人。

「當那日」,表示不是現今。「待先知」,表示當門徒就如同當先知。門徒在今世的苦難是不足掛齒,與將來要得的賞賜對比,是無法相比的。

過去的掃羅王以其權勢逼迫弱勢的大衞,大衞因此逃難,因受苦而寫出許多詩歌。大衞極為尊重神,絲毫不敢加害掃羅王。掃羅王後來向大衞認錯。

現今有許多人不服體制,認為順服行惡的領導者是順服罪,這想法是有違大衞的作法!大衞善待掃羅王,甚至責備押尼珥沒有盡到保護掃羅王的責任。

你若身處某一教會體制下,卻又不順服長老(儘管他行惡如掃羅),不等候神將來設立的王,那麼你與掃羅王、或文士法利賽人有何不同?

###

動物尚且因知危險而遵守規則,人豈不更當遵守神的律法?

人和獸有相同處,有不同處。相同都要得救,能以牲畜來獻祭來替代人。而不同處是在於人是按神的榮耀和形像所造,人當按神的律法活出神的榮耀。

人當高出禽獸之處在於:不是單說愛而沒有公義,不是光說信而沒有行為!

要先了解耶穌是如何走過來的,就是路加福音四到五章(路 Luk 4-5),之後學習耶穌教導門徒的內容,就是路加福音六章之後(路 Luk 6)。

(路07:01-07:50)《路加福音》講解,2012-11-03,安息日

(路07:01-07:50)《路加福音》講解,2012-11-03,安息日

內容提要(文字僅為輔助,請仔細聆聽錄音,以免遺漏精彩的詳細內容)

======(路 Luk 07:01-07:50)《路加福音》講解,2012-11-03,安息日======

講章8(參考資料)

7:1~50架構分析:

    經文分成四小段,前兩小段成一組,後兩小段一組,兩組之間的記載方式有異,而每組之間則呈現相互呼應,為ABB’A’結構:

A  1~10  醫治百夫長之僕    (信心)

B  11~17使寡婦之子復活    (大先知)

B’ 18~35 施洗約翰求證      (先知)

A’  36~50罪女膏主求赦     (信心)

 

    兩組之間的差異列舉於下:

  1. 對耶穌稱呼上:

前組提耶穌之名三次(4、6、9節),但人對他的稱呼和作者對他的稱呼,以主(6、13節)和大先知(16節,肯定語氣),而後組則以耶穌(19、40節)和先知(39節,否定語氣)。

  1. 在地點上:

   前組明確指出在迦百農和拿因兩城,後組則未記地點,最後小段僅記在一個法利賽人家中。

  1. 記載事蹟上:

前組是兩個神蹟,後組是兩次教導。

  1. 記載方式上:

   前組無耶穌和對象之間彼此交集對話,都是單向說話,後組耶穌與約翰門徒以及法利賽人西門有對話。

  1. 記載獨特用詞上:

   前組以死亡為鑰,後組以義和罪為鑰。

  1. 記載世人或耶穌的反應上:

   前組以耶穌希奇、眾人敬畏,後組以世人或眾人對耶穌的排斥。

 

    AB之間相互呼應點上:

  1. 百夫長的愛和耶穌對寡婦和其子的愛。
  2. 百夫長求耶穌一句話,就必使其僕得救,耶穌一句話使死人復活。
  3. 百夫長在人的權下受安排,耶穌在神的權下被興起為先知。

 

              

    B’A’ 之間相互呼應點上:

1、都以耶穌回答說(22、40節)為教導開始。

2、以比較用詞來闡述:更大(26節)、更小(28節) 呼應更愛(42節)、更多(43節)、更少(47節)

3、約翰和耶穌的外在表現差異,對映西門和罪女對耶穌對待的差異。

4、都以比喻手法為教導的切入點。

5、耶穌提七種人因他得福(22~23節),罪女因自身七個動作(37~38節)得救。

 

    路加與馬太在文章安排上的差異點(馬可都無本章內容):

1、路加獨有拿因城復活事蹟和罪女膏主,分別插在百夫長事蹟和施洗約翰求證之後,成為這兩件事的補充說明。路加將百夫長求醫僕人置於耶穌長教導之後首件事,馬太則置於耶穌山上教導後連續施行十件神蹟的第二件。

2、路加以百夫長兩次差派人來求耶穌去醫治,百夫長未曾面見耶穌。馬太以百夫長來求耶穌,耶穌答以照你的信心給你成全,彼此間似有交談。路加特提百夫長因愛百姓配得耶穌去醫治,配得一詞強調三次,馬太則強調耶穌的回答內容(太8:11~13a),是馬太獨有的。。

3、約翰求問之事,路加特別提求問的時機,是在耶穌治好許多患者時(21節),且添加29~30節百姓和稅吏與法利賽人和律法師兩群人的差異比較,但馬太則以努力進天國為其特有教導。最終結語時路加以她的兒女,馬太則以她的諸工作果效作為見證智慧的正當性。

 

7:1~10

    經文本身從頭到尾一氣呵成,雖然1、3、4、5、10五節與馬太不同,但事蹟主要表達含意是一致的。外邦人對耶穌的認識而擁有的信心,是耶穌在以色列中未曾發現的。對照7:18~35耶穌感嘆以色列人對他和施洗約翰的認識,竟是如此膚淺。做者在表人信心的建立,往往智慧者能夠從他的生活經歷中,對於神的行動有所察覺,從而反推回應而成就之。百夫長能從軍旅生涯中認知權柄的意義,他反推到耶穌身上亦如他自己一樣,既都被權柄者所安排、託付,就擁有權柄去執行。他自身是軍人,以服從為要務,因此相信神既將權柄交付給耶穌,主就能在屬天權勢上掌權而醫治他的僕人。

    由經文1、3節”耶穌完成他一切的話進入百姓的耳”以及”他聽見有關耶穌”這兩句話,路加將六章耶穌的長教導與七章耶穌的行事相連起來。”完成”一詞原意為充滿,和合版常譯成應驗(如1:20;4:21;21:22;24:44)。亦可指成就、完滿,如本處;9:31;22:16。則作者意圖表達耶穌不只是講完他的話,更是要成就他自己的話,而成就他的話首件例證就是百夫長。話本應進入色列人的耳,但現在話卻被外邦百夫長聽見了。希伯來聖經一再指出人本當將神的話入其耳而遵行,因此聽神的話者就等同行神的話者。然而人的愚昧使人雖聽仍不解其意,無信心與所聽見的結合,以致神的話不能通行在人的生活中,反怪罪神的話太難執行,今人就隨意更改、曲解,如猶太人般。

    路加強調百夫長兩次差派人來求耶穌,連猶太人長老也甘願受差,因他們指出百夫長配得的。證明百夫長的平常行為是義的,願意善待猶太選民,建造會堂給以色列人,這行為在當代和救濟窮人、埋葬死人同列為最大善行。但雖然如此,百夫長仍然以為自己不配耶穌移駕到他家中,更顯出在屬天層次上百夫長自知地位低微,反照第三、四小段中猶太人自視高等,視耶穌是低微的,評判他是放縱肉慾,與罪人同伴。外邦人能認識耶穌到這等地步,是他聽見耶穌的事蹟,然而猶太人也同樣聽見,其認識卻截然不同。

    百夫長認清自己身分不過是一個執行帝國權柄的器皿,反觀耶穌由其言行證明他是執行神國的元帥,而這正是被囚的約翰疑惑所在。神國的元帥自有其權柄按其意願來執行,因此百夫長只求耶穌一句話就夠了。約翰原先也是和百夫長同樣有這樣認識和信心,只是在獄中等不到耶穌執行神國的證據,才需同樣差派門徒來求問,讓他的信心能夠繼續堅持下去。路加由6~7節百夫長之言來點明,外邦人得福原是不配得的,作者強調百夫長來和耶穌見面都自認不配,,此用語等同視耶穌如羅馬皇帝般的尊貴。得耶穌一句話就滿足他的期望,他既非為自己求醫,卻仍然自謙,他的信心表現不光在信耶穌一句話能救他僕人,更顯示在他表現出來的自卑上。

    10節是路加特有,為要呼應耶穌在以色列中的尋見(9節),奉差者回家同樣尋見僕人是康復了,用詞一樣。耶穌在以色列中的尋不見有如此大的信心者,因他們對主認識是不足的。奉差者能在家中尋見那康復的僕人,因他們和其主人一樣有同等認識。這點成為第七章的主題。

 

7:11~17

    描寫手法是對比方式,耶穌按其同行的群眾,對比寡婦和其送殯群眾,耶穌與寡婦成為主角。耶穌叫少年人起來,對比群眾說大先知興起,所用動詞起來和興起是同詞,新約常用於復活之意。主看見寡婦而憐憫她,對比神在上注目祂的百姓,都以看見的動作表達愛的流露。

    此段經文是路加獨有,作為前段醫治事蹟的對映說明。前段強調人對耶穌的認識而稱他為主,,外邦人以信心來順服他的權柄,本段則故意未提猶太人有任何信心的動作,卻出於耶穌的憐憫而主動使死人復活。眾人因耶穌的作為而稱他為大先知,作者也未提耶穌的名字,直接記載他是主,這是本卷中作者稱呼耶穌為主九次(7:13、10:1、11:39、12:42、13:15、17:6、18:6、22:61、24:3)的第一次。百夫長的愛被以色列長老所讚許,耶穌的愛卻使群眾被敬畏抓住了(16節),因這愛的力量是如此大以致勝過死亡,而使人敬畏。

    迦百農意為安慰之城卻有將死之人,拿因意為愉快同樣有死人被運出,但都因人的信心和主的憐憫,使死亡變成健全。勝過死亡的兩項因素在本組中被強調出來。信心和憐憫的關聯由本段指出死人復活是在人無能作為時,主仍有憐愛,願意施恩救助,當人雖無法直接回應神的行動時,主仍再次給予機會,有重新建立信心的機會,本卷經文一再重複這一信息。

    12節”獨生的”,路加使用三次(7:12、8:42、9:38),他為將這詞用在耶穌身上如約翰福音(有四次),,不帶有神學意味。這詞指出是人所珍愛的,對寡婦更是盼望所在。作者藉經文將耶穌的人性強調出來。憐憫一詞希臘文有三個同義字,只有路加福音都出現。G1656出現於1:50、55、58、72、78,10:37。G3629出現於6:36。G4697出現於7:13、10:33、15:20。就希臘文而言它指人的情緒良善的流露、認同,即惻隱之心。七十士譯本用這三詞來譯希伯來語的H2617、H7355、H2550三字,意指堅愛、悲憐、愛惜。它們不在強調人的情感上的感受,而都在強調為別人緣故而採取行動去幫助、安慰他們,重在實際作為,,而非只是個人感同身受而已。

    耶穌有七個直述語氣主動詞的動作:去(11)、接近(12)、憐憫(13)、說(13)、摸(14)、說(14)、交給(15)。都在強調耶穌本身主動去救助人。

    14節”按著槓”原文為”摸棺材”,這是耶穌七次身體接觸(5:13大痲瘋、6:19群眾、7:14寡婦之子死亡、7:39罪女、8:44~47血漏女、18:15小孩、22:51大祭司的僕人之耳)的第三個。以色列人因律法潔淨要求以致不與大痲瘋、死人、血漏者等不潔有身體接觸,但對觀福音三作者都分別記載不同的七次耶穌和這些污穢接觸,則透過接觸使死亡遠離、大痲瘋得潔、血漏止住、瞎子看見、罪人得赦免等現象。作者们不是強調以色列人的守律分別所造成人際關係疏離感,也不是在指分別潔污不重要,而是在應驗律法潔淨要求所要達成的應許,就是神是使親近祂的,都成為聖潔、擁有生命、不再犯罪的應許,這由耶穌來成全了,日後也將成全在跟隨他的人身上。

    16節”敬畏抓住眾人”:此描寫法新約僅此一次,這是希伯來語法,在希伯來聖經中常有相似用法。和合本譯成”眾人都驚奇”,失去與下句他們榮耀神相關聯。敬畏與榮耀神成為同義詞,耶穌的作為使看見者產生敬畏神的心而去榮耀神。由他們說出的兩句話”大先知在我們中間興起”、”神眷顧祂的子民”,其含意也是相同。耶穌被認定是神興起的先知,是眷顧以色列選民的器皿,就功能性而言耶穌和百夫長是一樣的。

 

7:18~23

    兩次的神奇醫治後,作者安排約翰求問耶穌,他是否是神所應許將要來到的基督,前後經文關係明顯互相呼應。耶穌對約翰得回答,由前兩小段事蹟已經證明他就是已經來的基督。耶穌提七種人因他的來到而得福,前四項由賽35:5~6已提出作為證明神的拯救臨到的記號,後三項死人復活記號在前面經文已證明,福音傳給窮人由賽61:1提及,最後一項”因我緣故而不跌倒者”由賽8:14~15提及。則此七項是綜合先知書預言所提的驗證記號,卻無一項是直接可以拯救在獄中的約翰,耶穌之意並非只在安慰被囚的約翰,反而是要約翰堅持他原先的異象。約翰先前對耶穌的認識在三15~17已記明,雖然目前耶穌尚未用聖靈和火施洗,但耶穌所展示神的能力上,就可以向約翰證實他就是當初約翰親自見證的那位。

    如何從耶穌所行的諸項記號,看到它們所代表的意義,百夫長已經明瞭了,約翰也應當要明瞭同樣的意義。作者故意重複約翰所求問的問題,且在耶穌行出眾多記號之後,約翰已經知道這些事,耶穌仍然再要約翰門徒向約翰說同樣的事。可見對記號的背後意義,是耶穌和約翰共同語言。此雙重重複:求問問題和告訴約翰相同事蹟,作者在表達求問之事本身就是一個問題,而答案早已向約翰告知了,就在乎約翰有無像百夫長的信心,不用耶穌來到,只要他的一句話就夠了。作為一位先知,約翰明白記號的意義,他一生以悔改的洗為記號向世人作見證,耶穌要他對於耶穌目前所行的記號,理解背後所見證內涵,是做為先知當有的智慧。今日讀福音書者也當擁有相同先知的認識,對經上所記的諸神蹟記號明瞭其意含,否則只是如同當代猶太人一樣,看也看不明,聽也聽不明白。

    原是不能看、不能走、是污穢、不能聽、是死亡、是窮乏無助的,都能夠因耶穌而改變,則原已看見、行走在正路、是神所聖別、能聽見神啟示、擁有神生命的約翰,怎能一時困惑而失去他原先先知的職責呢?

    19節和合本採用西方經文而非東方經文,將耶穌改為主,是本段惟一名稱。由經文架構1~17節以主稱呼耶穌,是要對比18~50節以耶穌稱呼之,則東方經文是比較可信的經文。

 

7:24~35

    耶穌藉由談論約翰在世人的眼中被評定為何,進而引延自己同樣被世人評定。人對約翰的認識就使人同樣以何種眼光來認識耶穌,當代人是這樣,現今也是一樣,惟有真認識約翰和耶穌的職事,才是神國裡的人。

    經文以猶太拉比教導方式呈現耶穌的講論,首先三問三答,點出約翰的職事以及人如何接受這個職事,其次孩童遊戲的比喻,點出世人無智慧去認識神國工人。兩者都以比較手法來闡述,風吹搖動的蘆葦和在王宮穿華麗衣服宴樂度日者的比較;婦人所生的和神國裡最小的比較;約翰的禁食和耶穌赴宴的比較。三個比較是為使受教者更深認識所要闡述的主題:人當以何種眼光來認識神僕们,是如眾百姓和稅吏们,願意認罪悔改受洗,表達自身的卑微、無義而以神為義,還是如法利賽人和律法師,不願意受洗,為自己緣故廢棄神的計畫(就是神安排約翰為先鋒以水的潔淨如獻祭者的淨身,而後才能接受血的贖罪即耶穌的靈洗)。

    24~26a:就耶穌提問三個對象,問題的答案耶穌已自行解說,則第一個問題的答案風中蘆葦是何意義呢?這話是雙關語,一方面指出人不是到曠野觀戲(經文的第一個看G2300,在希臘文中指在劇場中觀看、注視),風吹動蘆葦絕非當代人所願意勞師動眾去觀看的,另一方面指約翰亦非風中蘆葦,他不是一個無定見之人,他來求問驗證耶穌,表達他是有主見之人,他對主的認識不會因獄中苦難改變他的心志。第二個答案被披上細軟衣服的人是何意呢?同樣指出一方面人不會到曠野參見王者,那被披上王衣的不在曠野而在宮中,另一方面指約翰亦非貪圖安逸之人,不是在今世享樂之人,而是為著他的職事甘願受苦,遠離世人以為可享受的權益。他是祭司後裔,本可在耶路撒冷中如祭司们享受人们所供給的衣物美食。耶穌不是在反對工人得工價,而是針對當代怎整個體系是違反神原先設立的目標時,作為神僕要拒絕接受他們的供給,免得同流合污。第三個答案則讓人震驚,更大於先知,有誰比先知更大呢?有誰比傳神的旨意者更大?這個答案由26b~30節解釋之。

    26b~30:經文為ABA’B’結構

A  26b  我告訴你們是的且更大於先知,

B 27    這人是關於經上所記的:看阿!我差我的使者在你的面前……

A’ 28    我告訴你們,婦人所生中沒有一個大於約翰,然而……

B’ 29~30 聽見的百姓和稅吏以神為義,因受約翰的洗……

約翰大於一般先知,在於他不只是一個神的傳聲筒,更在於他用自身為記號在執行神國臨到前的預備。沒有為罪慟悔,返回律法公義的心志和行動,就不配迎接神國元帥所帶來的救恩。約翰所傳遞的信息,猶太宗教領袖拒絕,因這將使他們喪失權威去領導百姓,惟有聽見的百姓和稅吏,就是認識約翰所代表神的記號之意義者,他們明瞭神的義在約翰身上被證實了。得成為神國的一份子,必然要經歷約翰的洗所代表對罪認識而痛恨,亦即知己身的不足求神赦免寬容,急迫渴望能夠行出律法的公義行為者,當基督的血滿足神公義要求時,這等人就從約翰職事進入耶穌職事裡,則正如約翰所證,那要來者是比他更尊貴的(3:16),有耶穌職事者(神國裡最小的)是比約翰更大。然而拒絕約翰者必然也會拒絕耶穌,因而引出31~35耶穌再進一步的解釋。

31~35:經文開始就指明以下是一個類比說法,意同比喻說法,用來解釋人對約翰和耶穌所行的職事何以無回應。耶穌將這世代的人和約翰與自己視為人生玩伴,本當同心對待,但是現在二人的作為不能起任何回響,反而成為受攻擊、批判的對象,則誰才是義的呢?耶穌將它歸於智慧去作判斷,因為個人都按自己所相信的去堅持,,就堅持角度,耶穌和約翰所堅持的,與當時法利賽人和律法師所堅持的是在內容上有異,而非在態度上有別。因而如何斷誰是義的、是符合神心意的,才是重要,則惟有擁有神的智慧者從自己所行的工作果效來印證。馬太用工作果效(和合本譯行為),路加用所有兒女,它們是同義詞,因神是按人的工作果效來審判。工作果效或所有兒女不是指誰的跟隨的人多,誰就是對的,否則約翰和耶穌的門徒比較法利賽的門徒,一定是人數較少的。故在於誰讓跟隨者能走上以神為義的路,行出義來,才是被證為義。在現今世代何嘗不是如此?判斷的準則在神沒有改變,誰行出義符合神要求,誰才被神最後稱義的。

 

7:36~50

    經文編輯目的正如前述,是為繼續說明前段的主題,如何認識誰才是神所稱義的人。藉由法利賽人宴請耶穌的場合,來呼應前段耶穌最後比喻。法利賽人原是不回應耶穌的職事,他們現在卻要邀宴耶穌,由經文內容證明他的邀宴不是出於接受耶穌是神所興起的先知,反是只在凸出他自己的身位高過耶穌,藉耶穌赴宴來榮耀自己,正和百夫長所認知的截然不同。

    經文開始用詞就和百夫長要求耶穌入他的家一樣,法利賽人也要求他進入他家。為ABB’A’結構:

A  37~38 罪女信心的行動求赦免     女人(37節)

B  39~43耶穌回答西門的質詢       女人(39節)

B’ 44~47 耶穌指責西門的自傲        女人(44節)

A’  48~50耶穌回應罪女的行動赦免之  女人(50節)

    女人一詞出現在每一小段的開頭(最後一段則在結尾),貫穿全場。

37~38:女人七個動作(知道、拿、站、哭、擦乾、親吻、抹上)對映耶穌的腳出現七次(38、44~46)。作者詳述她的動作表達她的信心行為,對比她是罪女。女人知道憋耶穌坐席於法利賽人家,對比法利賽人說耶穌會知道摸他的女人是罪人。女人知道,耶穌事實上也知道,反襯出法利賽人不知道,他雖宴請耶穌,卻不知道赴宴的耶穌是怎樣的人。

39~43:西門心裡說,而同席的人也心裡說,對照5:21~22法利賽人從心裡排斥耶穌是神所差的先知。經文用第二類條件句表示與事實相反,即西門不認為耶穌是先知,不會知道摸他的是罪人,不知道已被罪污染。耶穌和西門在本段三次對話(包括西門心裡說),耶穌以一個勸導者角色對他說明,比喻的目的在使西門重新思考他對耶穌的認識,但西門雖然回答斷定是對的,卻沒有驚醒自己的缺失不亞於罪女。罪債使人都無法償還,是債主開恩才能免除,不在乎債務大小,而在乎人是否清楚自己所欠為何。

44~47:耶穌轉身向著女人而對西門說,此句對比7:9耶穌轉身向跟隨者說。向著女人卻對西門說,表達責備之意,正如耶穌在跟隨者中找不到有這麼大的信心一樣,西門的接待違背當時常態,是非常藐視的行為。洗腳親嘴是基本待客之道,油抹頭則代表尊敬被邀請者的尊貴身份。47節比較用詞顯示西門對耶穌的愛是極少的,並非指人犯錯少而赦免就不需要多,而是指人對自己犯錯認知少,就對主的愛慕少。愛主的多寡就在於對罪的認識清潔與否。

48~50:首尾指出罪被赦免是因信心行動,反襯同席者不認識耶穌是誰,竟能赦罪。將事與人結合在一起,赦罪之事和被赦罪之人是劃上等號,不認識神所興起的人,就無信心來面對他,也無得赦免的機會。神在歷代都有興起祂所使用的人,在歷代中只有智慧人才能跟隨、聽從神僕,今世呢?聽見神僕所說的,才能得到正確之路蒙神拯救,聽從假先知的,如同同席者雖眼見亦不信,神並未賜給他們智慧之眼去看見、認識神僕。

事件:百夫長、拿因城婦人、施洗約翰的求證、罪女膏主。

前二件用詞相似,同比。施洗約翰的求證,帶出神的作為,也顯出人的作為——有認罪的以神為義,有不認罪的不以神為義,即廢棄了神的計劃、作為。只有透過智慧和其結出的果實,才能評判是非。

法利賽人宴請耶穌對比罪女膏主,顯出對罪的評判和了解。要知道這位耶穌基督是勝過罪的,有記號——約翰本身也不斷表徵出記號,故耶穌也提醒他不要忘記主所行出的記號,使之勝過在獄中的煎熬。

(1)

「講完」:講的動作「完滿了」,是「成全、應驗」,他所說的,是會被應驗的,會實現的。

外邦人對耶穌基督的認識。

「對百姓」:進入到百姓的耳朵。這百姓本是指猶太人,但是他們幾乎沒有反應,反而是外邦的百夫長認識,並有信心——(3)百夫長聽到(用耳朵聽)。

這百夫長透過人生的經驗去體會主的話:吾人亦然!這百夫長也在羅馬皇帝的權下,使他這卑微的器皿能承受皇帝的權柄而有能力去執行。這百夫長體會到耶穌基督也有屬天的權柄,能以執行此權。耶穌對這百夫長的信心極為訝異,也顯明出猶太人竟然無人如此!

拿因城婦人:此事件中並無人向他求,全是耶穌主動。耶穌有七個動作,但這其中他並未對周遭人們講任何話。

耶穌「憐憫」……神「眷顧」百姓:意義等同於神人。

(11-17)這一段,只稱耶穌是主、是先知,這是作者稱呼他,而百姓卻不如此認為。

耶穌和神愛人的目的是為了使人產生對神的敬畏。

(18-)

對約翰:是問與答(22),交談的方式,等同於在法利賽人西門家中的方式也是如此。

(21)是回應、解釋(1-17)所行的兩件神蹟,使約翰能明白。

神本是要人按神律例典章去行,使人得神稱讚。但人落在軟弱中而行不了,因此耶穌基督就是要救拔人,使人能不再軟弱,能行出神的律例典章。

(20)是(太)和(路)間的不同,是重覆兩次——約翰求問兩次,和耶穌也回答兩次,故「約翰的求問兩次」這本身就是個問題,因為約翰早已對主耶穌有所認識,與百夫長的認識無異,因此耶穌希望他能堅持原先的認識。約翰的求和百夫長的求,模式是一樣的。

世人對耶穌的認識是基於對約翰的認識,只有正確地認識約翰才能正確地認識耶穌,這樣的人才是神國裏的人,就是承受救恩的人。

經文多用「三」重描述筆法。

「三問三答」:去曠野中看……在王宮裏——互為對比。受過洗……沒受洗——人對神的僕人的看法、眼光如何?自以為有罪……自以為義。

(24)「看」(GK2300):去劇場看。約翰本身雖是求問,但他仍是心中有定見。約翰本有身份地位,本可受人供奉,但他卻為行神的旨意而到曠野而不住在王宮中。

約翰是大於先知,因他是神的傳言者,本身是個記號,也是神的國臨到前的預備。若僅以作為記號而論,過去有以西結和何西阿先知等,但仍不同於約翰。

渴望耶穌基督來,因他行出了神的公義,達到了神的要求,使進入神國裏的人也能行出神的公義來。

(31-35)拒絕約翰的人也同樣會拒絕耶穌。耶穌和約翰共同向這世代的人發聲,希望互動,但這世代的人卻不回應。

判別誰所信的是對與否?「智慧之子……」:智慧是從其工作的果效(或其兒女)被證明是義的。工作的結果不是指:跟從的人數,有多少人來聚會。若以此標準判斷,則耶穌也不符合,因為法利賽人的門徒更多。寘正的工作果效乃是:門徒是否能行出神的公義。這如同是保羅的工作果效,使各教會能行出真正的公義、憐憫。惟有如此,才能真的被驗證出:誰是義的!

對於法利賽人的宴請:這法利賽人並不同於百夫長。

(39-43)三次的對答,(44-)責備西門的罪。(36)「法利賽人要求耶穌來他的家」,用法相同於「百夫長要求耶穌到他的家」。

「耶穌的腳」有七次。突顯這女人知道耶穌來到法利賽人的家、知道他是主,也顯出這法利賽人不知道這位耶穌是何人!

耶穌是用勸勉的話對西門說話,為要使西門去思想主言之意。用人的錢債喻人的罪債,要西門思想自己的罪債。

西門不給主洗腳,不給膏油,表示他藐視主,不認識主是神所興起之人,不如這罪女所行的。

人若不認識神所興起的人,就不會聽從神的僕人的話,就不會得到罪的恩免。

這些所記下的話,雖是過去所記,但卻是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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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回應:

第七章延續於第六章

第六章中論福與禍,主旨要愛仇敵,第七章談,猶太人長老為百夫長求耶穌。可以看出這百夫長雖是外邦的統治者,卻是愛猶太人,這在當時外邦羅馬人欺壓猶太人、種族對立與衝突不斷的情況下是極為特別的!

凡不因我跌倒的就有福了:這回應第六章中談到,跟從耶穌的人會受人逼迫。

對約翰而言,小於神國裏的人。談到婦人所生的,是有關血統的角度,就是猶太人所自誇的血統,若僅是如此,是遠小於在神國裏的人。

法利賽人西門心中對這女人有論斷,定他為罪人。但這女人所行的,卻是西門所沒作的,他是很失禮的,表示他並不敬重主耶穌,所以他得的赦免少。

作者要使受信者明白,耶穌是要使人無瑕地被帶到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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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回應:

智慧:智從中文字而言,乃每日知道一些。神是造物者,分別光暗的,他是不混亂的。他看光是好的,暗是不好的。他又命名之,表明其不僅有智慧,也擁有權柄。

「在人權下」:原文有「次序安排好」,表兩軍對陣,必須要列隊好,否則無法爭戰。百夫長從其工作生活上,得以明白這位耶穌是主。(徒17)神安排好在某個環境下,存留、動作也是神所安排。有智慧的人能明白神的安排,因此活得有意義、有目的。

百夫長愛猶太人,而猶太人認為,愛那些愛我們的人,是一種公平,這種想法是和孔子一樣,不要以德報怨。要以直報怨‚惡人也是愛那些愛他們的人。

之後百夫長又趕緊更正,不配讓主到他的家,因為他也不配讓羅馬皇帝到他的家。但長老們卻認為他配讓耶穌到百夫長的家,因為長老們認為耶穌並不是高高在上的、尊貴的人。但是百夫長後來表現出,他認為耶穌是高高在上的,因此不配請耶穌來。

一個兵丁或是僕人,必須去行上級主人的命令,否則會受責罰。

我們當學習耶穌的言行,他成長情況(路 Luk 2:40-52),其智慧和身量是逐漸增長。他也是去求問律法師(拉比)、去學習律法。今人為何無智慧?因為不學習律法。而這百夫長會幫忙建會堂,表明他應該是常去會堂的人。要學習律法並應用在生活中,例如愛仇敵,也是在律法中體現,例如去救仇敵的牲口脫離危險(申)。

寡婦的獨生子死了,而猶太人只能陪同,並不能解決問題,只等到救主耶穌來到才能真實地幫助他。

耶穌先說「不要哭」,意指“從今開始停止哭”¸因為真盼望來到了。先前在路5:30被說:「耶穌來了、又吃又喝……」的確是不需要哭,要歡樂!因為新郎娶媳婦和陪伴的人同在的時候豈能悲傷?

百夫長事件中兩段話,使他僕人好了的,並不是耶穌所說的話,而是他在生活中所表現出的信心和知識救了他的僕人。

沒有真的實行神律法的人,就沒有真智慧。信心和愛心是基於對神律法的真認識。

許多人以復活寡婦兒子的事,認為耶穌就是獨一真神,這種三位一體的說法實是荒謬!猶太人認定耶穌是大先知的看法是沒有錯的!

心裏所充滿的,口裏就說出來:當代人說耶穌是鬼附的,表明那些人心中充滿邪惡!又說耶穌是貪食好酒的,表明他們就是如此。

約翰是耶穌基督的先鋒——《瑪拉基書》的預言。耶穌基督的來到,是代表着神國的來到。耶穌基督是銜接施洗約翰的職事,但兩者職事內容差異極大。耶穌也要人明白,不要停留在只作約翰的門徒,而要轉變成耶穌基督的門徒。

讓百姓來到曠野受約翰的洗,之後有耶穌來到,讓人受耶穌的洗。這如同是摩西和亞倫的工作,讓人行曠野、進迦南。受約翰的洗,是要人真的悔改,要人真的認自己的罪。若一個人說他受了洗,卻沒有真的認自己的罪,那那他所受的洗是什麼洗?

廢棄了神的「旨意」:原文是「計劃」。

法利賽人、律法師:他是為了誇耀自己的好客,因為他連最起碼的待客之道都缺乏,他們和同席的人都不是真的認同耶穌的話,同樣地,他們也不聽從約翰的教導,也不認罪悔改。他們都是「心裏說」,不願口中承認,表明他們的偽善、假冒為善。

當時的女人,若如寡婦喪子,則無所依靠,而由於當世代的缺乏公義、憐憫,因為無法維生,而被逼無奈而去從事娼妓賣身。一旦他得到幫助,便不再從事。主耶穌強調,要從當世存在娼妓的事情中,去體會當世的不公義!如同當時的稅吏也有不得以的苦衷,也有良心責備。誰能真心地體會到這些身不由己者的痛苦之處?

這罪女以自己最尊貴的一切,以行動來表明他的愛心及信心。他何時信,有愛的行為,就何時得到赦免,反之,若無信及愛,就不得赦免。

「耶穌的腳」:就是這些卑微之人(路 Luk 6:21-23),就是這些作「腳」的人,而不是作「頭」的人,就是那些尊貴的人。耶穌就是來服事這些作「腳」的卑微之人,也包括我們這些本來身在罪中的外邦人。而那些自認為尊貴的人卻不願意聽從耶穌的教導!為何現今許多人也是不願意聽耶穌的話,不願意遵行神的律法?不按照神所指示的方式生活——在飲食、男女、生子、日子上按神的規定而活,就是按照「鬼樣」而活。
 

(路08:01-08:56)《路加福音》講解,2012-11-17,安息日

(路08:01-08:56)《路加福音》講解,2012-11-17,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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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Luk 08:01-56)《路加福音》講解,2012-11-17,安息日======

講章9(參考資料)

八章架構分析:
  經文以三大段,每段再分兩小段,兩小段都由前小段引出後小段,使前後的教導所表明的意義完整呈現出來,架構如下:
A. 1~21 聽而遵行者與主的關係
    A1. 1~3跟從與服事主的人與主的關係
    A2. 4~21對神的話持守而遵行者與主的關係
B. 22~39靈界爭戰者如何教導跟從者
    B1. 22~25與風和水爭戰
    B2.26~39與汙靈爭戰
C. C.40~56 得勝死亡者如何教導跟從者
    C1.40~42、49~56死亡中復起得救
    C2.43~48 流失生命中站住得救
    經文所要教導主題是接續6:12~7:50,正如前面所述,本段是重複教導前段經文內容。惟前大段將耶穌教導的中心置於神國福音的內涵為何,本大段則以門徒如何面對神國福音,其回應為何。前大段的耶穌行為是對付死亡和罪,本大段耶穌行動在對付空中掌權者和污穢、死亡。同以信心和認識為教導關鍵,然本大段更強調人的堅持與實踐。經文第一段鑰詞為聽(出現在八節經文8、10、12、13、14、15、18、21共九次),第二段鑰詞為出來(出現在八節經文27、29、33、35、38共六次),第三段鑰詞為立即(or當場)(出現在44、47、55節三次)。而貫穿第八章的鑰詞則是因信得救,出現在12、48、50節,得救另出現在36節,則相信神的話等同相信耶穌是神所差來的。
    經文的編輯次序絕大部分同可4:1~5:43,而馬太將本大段拆散,大部分放在8:23~13:23之中。與馬可不同處在於8:16~18耶穌的母親和弟兄事件,馬可置於3:31~34,亦即路加將這事實置於撒種教導之後,當作總結,而馬可置於撒種教導之前,成為引言。(本章釋義大概含義參見馬可註解)另8:1~3置於全段之首,亦與馬可不同,成為路加特別之處,作為本大段的引言。
    靈(2、29、55節)和鬼(2、27、30、33、35、38節)的用詞分別出現三和六次,風(23、24、25節)亦三次,死(動詞,42、52、53節)亦三次,都成為耶穌要去爭戰得勝的對象。
    特別強調門徒的同在,在1、3、9、19~21、22~25、45、51節耶穌和門徒的同在、對話,成為本章耶穌教導的主要對象,則本章的訓練成為第九章耶穌差遣十二門徒出外宣傳神國的基本訓練。

8:1~3
    作者特記耶穌服事團隊的組成成員,由十二門徒和幾位婦女成員共同參與神國的宣傳。與耶穌同在的用詞(1節),路加僅出現五次(7: 7,8:1、38,22:14,23:32),而8:38鬼被逐出者求於耶穌同在,耶穌未同意,則只有以色列長老,十二門徒,兩釘十字架的犯人三組人與耶穌真實同在。他們分別代表耶穌的醫治、訓練、死亡三項主要服事內容。
    婦人的名單可比較太27:55~56、可15:40~41,與約19:25。其他三卷作者未詳述婦人何以在耶穌釘死時仍跟從到底的理由,然由路加本段記載她們都曾經被醫治通靈惡靈和疾病,其中以抹大拉的馬利亞為代表,並且她們以她們所擁有的來服事耶穌和門徒,則婦人三項特點:得恩經歷、財務供給服事、與耶穌同在,成為她們中心跟從到十字架的理由。
    1節:”在相繼之事發生,他旅行…”,作者表明本章內容是接續前大段的事蹟,耶穌已將神國福音宣告出來,並藉由他本人來應驗成全這福音內容,現在他持續在各城各鄉傳此福音,帶著十二門徒是為訓練他們明白神國征戰所要經歷的考驗。”傳道宣講”:作者用兩個相似詞來強調耶穌持續傳揚神國福音。
    2節:婦人們得醫治的事蹟在四福音書都未曾詳記(就馬利亞、約亞拿、蘇撒三人而言),福音書作者們似乎都省略耶穌對她們的救助過程,而路加強調她們回應耶穌的救助就是盡她們所擁有的服事他,正如彼得岳母一樣。

8:4~21 
前段經文藉由耶穌的宣傳神國福音,”傳”是其鑰字,引出本段對於所傳內容,人應當有的回應是”聽””問””信””持守”與”遵行”為本段鑰詞。
    本段內容參見太13:1~23、可4:1~25,就內容編輯次序,路加和馬可相同,馬太則將路8:16~18、可4:21~25的內容整併在太13:10~18之中,則路加、馬可將耶穌對門徒警戒之言分拆在解釋比喻的前後兩端,馬太則都先置於比喻解釋之前。在用詞上馬太強調聽(14次)要明白(6次),馬可強調法則再用耶穌七次的說更詳細的將本段比喻含意以更多比喻來解釋之,但路加強調法在於描寫過程中添加細節用詞,例如五節灑在路旁的”被踐踏”;6節落在磐石的生長起來時枯乾了”因為沒有(水氣)滋潤”;7節落在荊棘的,荊棘”一同長起”就把它擠住了;8節落在好土的”生長起來時”結了果實。作者用詞上更加符合植物生長過程細節上的描述,而其用詞略與太、可不同,更符合農業上詞語,這是路加的特徵。
    8節:作者省略用法,只提一百倍,但是增加”他大聲說這些話”。此句亦出現於23:46耶穌死前最後一句話,而相似用詞對比出現在8:28格拉森鬼附者的喊叫。此用語在強調說話者欲使他人注意到他所說的話,則耶穌下句內容被強調出來。”有耳可聽就應當聽”此格言對觀福音八次(馬太三次、馬可三次、路加三次),用聽的不定詞加命令語氣重複使用,是仿照希伯來聖經常使用來加強動詞含意的模式。希臘人重視”看”,要詳細觀察以明白事實;希伯來人重視”聽”,要仔細專注的聽以明白說話者的用意。在新約作者使用看和聽二詞,其用意是相同,都在要求讀者能夠明瞭所記載的用意。由10節的用詞可以參照之。
    9節:他的門徒問他:”「 這是什麼?」這個比喻”。此用法另出現於1:29;18:36;22:33三處,為路加特有用法,表達間述句的祈願語氣,故當譯成”這比喻意指為何?”等同直述句的”這比喻是什麼意思呢?”。門徒問耶穌,用詞上同8:30耶穌問鬼附者,則8~9節門徒與耶穌的問答,對比在耶穌與鬼附者的問答。路加故意用相同詞表達(大聲說話、問(G1905)),將本段教導與下段內容連結,則神國福音不光只給猶太人也給外邦格拉森人,不只對神志清明者說,也對鬼附者說,而其果效是相同的,並不分猶太外邦,而在乎人對道的重視與否。
    10節:”看”(G991):原指目光瞧見,另可指信賴、依仗,如9:62向後看的不配進神的國,意將心依仗在家人身上的,不配進神國;本字更轉指留心、當心、謹慎、防備等用意,由18節將看和聽,合用,看和聽在10、18節的含意是相同。則本節的用法第一個看等同聽,第二個看等同明白。人的感官器具眼和耳原要使人理解所接觸的事物,但神的話卻不能單憑人的器官去明白接受,更要緊在於神願否將啟示的靈置於人裡面。而神賜祂的靈的條件在於人的自卑低微和渴慕,此道理在希伯來與希臘聖經一再出現,表明神是樂意讓人知道祂行事準則,使人按此原則到神前求得啟示的靈,正如耶穌門徒們。相反的,其他的人並不願照神已定的準則來行,則已啟示的話對他們仍如奧秘般,他們總不能曉悟其理。
    11~15節:作者獨有用詞如下,12節”免得他們因信可以得救”,13節”那暫時相信而在試煉時離棄的人”,14節”生活的歡樂”,15節”在良善而美好的心裡””在恆久忍耐中”。在耶穌所講解的每一類型,路加都有與太、可不同用詞的添加和解釋。
在第一類型:落在路旁的即被魔鬼取走的,魔鬼的作為是為要免得人能夠因信而得救,這表明神的道聽入人心,卻沒有說服這人,不能將神的道堅立起來成為穩固支撐,就不能成為抵擋罪的控告之辯護。亦即罪的控告者(魔鬼)隨時有權柄在這等人身上執行牠的意願,神的道對聽入者無任何幫助,他們只能仍然像先前一樣服在罪下。
在第二類型:落在盤石上的即用喜樂接受卻沒有根者,就是暫時相信卻在試煉時離棄者。這等人能藉神的道勝過罪的控告,卻勝不過考驗,正如出埃及的以色列民,離開埃及法老權下,卻遇見紅海阻攔,後有追兵,他們就懼怕而埋怨摩西何必救他們。磐石雖難扎根,但若肯去扎根者,正如耶穌對彼得說要將教會建在這磐石上,則教會是經過考驗而深扎於磐石之上,才是基督的教會。但不能扎根者是沒擁有水氣者(6節),亦即他們不能靠聖靈幫助來扎根,神的話的實行必須有神的靈同在,否則人只會看見眼前的諸般阻擋,卻看不見盼望和背後的幫助者,就被曬乾而離棄神的道。
第三類型:落在荊棘中者,就是被生活型態的掛慮和財富和歡樂之行動中窒息而不能使果實成熟者。作者用了兩個字生活方式(G979)和生活行動(G4198動詞)來強調掛慮、財富、歡樂這三種內容都是人生必然經歷的,則這等考驗是更勝一籌的,如同以色列民已過紅海在人生曠野漫長之路四十年的生活考驗般,有喜有憂,有失有得,卻不能像傳道書中的傳道者一樣,經歷這些人生磨練後知道”神一切的造作是要人在祂面前存敬畏”(傳三14),”這些話聽見,就是敬畏神,謹守祂的誡命,這是人的全部”(傳十二13)。在曠野本不該四十年的流浪,但以色列民在首次進迦南的考驗中失敗了(民十三~十四章),則四十年曠野生活是刑罰亦是再次給予考驗機會,若如約書亞和迦勒般的信心者,就能結出成熟果實,否則生活擔子憋死神的道,雖有經歷諸般屬靈恩典,亦曾有信心敵擋罪與患難,但無成果回報神。作者用一詞表達(G5052)結成熟果實,這字意指生育健全子女(新約僅出現這次)。工作果效再次被強調如七章35節,沒有義行在神面前者,就是不能謹守祂誡命者,仍是達不到神國撒種的目標。
最後一種是在好土裡的,就是以善良且美好的心聽那道而持守且以恆久忍耐結出果實者。作者以重複的相似詞”美善”的兩詞來形容心,則此心與12節的心就有了區別。路旁者的心是不以為意的心思,等同惡心,而好土者的心是如耶穌的心低微卑下(太11:29),聽道後能持守。不同的心去聽神的道,而區別出道對人的影響。且這等人進一步能以堅忍去結實,代表他們通過第三類型者的考驗,在人生考場成功,歸榮耀與神。
16~18節:此三節成三句格言式教訓,馬太將之分別置於5:15、10:26、13:12,馬可則置於4:21~25,中間加入可4:24量器教訓,被路加置於6:38b。由此可知耶穌語錄中,有許多類似箴言的用法,福音作者们將之應用在所描述的內容之前或後,作為主題的前提或結論,以前強化主題的重要性。本三句話路加將之組合成一起,作用和馬可相同,都在強調耶穌的比喻最終目的不是要向人掩藏而不知其用意為何,反而是透過間接手法使人有尋究之心,去明白比喻所要表明的真理,這才是耶穌要用比喻的目的。對照10節的含意,更加凸顯人若無心追求神的道,神藉工人所解明的真理,亦不能入其心,行於生活中。
16節:點燈是為要使進來者持續看見光,這表明耶穌的教導不是要向人隱瞞神國的奧秘,好似只有門徒才得知道。事實上比喻用法,反是要使有心者學習如十二門徒,惟有放下一切跟蹤耶穌的,他們才不會像路旁的、盤石的、荊棘間同長的,度能結出神國子粒。耶穌樂意凡進前來的都得看見真光,現他既已將燈點上了,神國信息已講開了,就看人是否願意去找到窄門小巷。
17節:以重複語詞來強調先前的奧秘透過耶穌的解明,不再是隱藏不讓人知道,而是更加指出神早已要讓人知道祂的旨意。他願意萬人都擁有神的知道,愛子來到就為使父的心意成就,若愛子仍將神國的奧秘掩藏,世人都不解其意,則愛子就未盡全責。今日三一神觀者一再強調其神學是奧秘的,人不能理解其理是正常的,以致迄今沒有一種解釋能清楚講明三位一體的道理,他們亦不以為意而堅持此奧秘神學。由本段耶穌的講解闡明,神是要祂所選召者都明其話,而堅其理,行其果以滿足父神欲願,則可佐證所謂三位一體奧秘不能解,正是撒旦深奧之理。
18節:”應當專注於怎樣聽”,指聽的態度。而可四24”應當專注於所聽的事”指聽的內容。就路加記載耶穌出來傳神國福音,至此所描述內容,論人對神的道上的態度問題,其篇幅遠比神的道之內容多得多。就本段4~21節而言,態度是關鍵,故而作者講論撒種比喻的篇幅是對觀中最精簡的,但由其鑰詞和關鍵字,讀者可以能明白教導主軸。”凡沒持續擁有,連他以為擁有的,將要從他奪去”,耶穌指出神的態度是如此嚴厲,人怎能輕忽自己對待神道的態度呢?不全然在乎明瞭多少甚的話,而在乎已明瞭的是否慎重來成就、遵行,這等人才是落在好土者,才是真門徒。
19~21節:耶穌母親、兄弟因人多不得見他,對映許多人來見耶穌,則母親與兄弟此時並未如門徒和服事的婦人,與耶穌同行傳道。眾人得見耶穌,聽他聲音,是因他們有求道之心,反觀此時母親、兄弟並無此心,故而不得見他。耶穌言中之意並未否認親屬關係,而是將此親屬關係延伸為以神為父的關係上,不光是以人為父的關係上。耶穌認同與之為親屬者,是聽而行神道者,即15節聽而持守這道,且以忍耐結果者。就作者用詞,聽與行兩詞原是相同的,如六47”聽我的話而遵行它們”,但由撒種比喻耶穌故意引出三種聽而不行的人,可見並非神的到難以聽見,也非難以明白,更非難以實行,而是人心太詭譎,才留給魔鬼、罪惡、私慾許多機會去阻擋、消滅已進入人心的道。

8:22~25
    對觀福音中馬太本段最精簡,同樣馬可最詳細,路加則以獨特用詞來強調前後關係。湖、開船、入睡、被(水)完全充滿、危險、夫子、止息、吩咐等八詞都是路加在本段特有用詞。猶太人稱加利利海,羅馬人稱革尼撒勒湖,因此路加應是寫給羅馬官員的。稱耶穌的名稱,馬太用主,馬可用教師,路加用G1988監督(即和合本譯為夫子),此字原指站住旁邊的人,可指懇求者、乞丐、幫助者。在軍事上特指戰爭列陣時,列在第二陣的士兵,即比較老練的士兵。在政治上指公共事務的主席、主持人、工頭。在此應指幫助者較合宜。
    22節:”在這些日子的一天發生,他上了船…”,參見1節。路加將22~56連成一串如馬可記載方式,此四件事是息息相關,好似一天內完成,如同路四31~43、可一21~38的模式。此種緊驟記載模式,為要強調耶穌行事是有計畫性,卻又能面對突發事件。過湖到格拉森是耶穌主動、有計畫的,湖中風波是突發臨到,但在教導意義上是相關的,正如醫治睚魯女兒和血漏女之間的關係。比較24~25節門徒與耶穌的對話內容,和38~39節鬼所離開者與耶穌的對話內容,有耶穌同在的門徒们,仍然因外面風浪而害怕,失去信心;但那求耶穌同行卻未得同意的,能憑信心去各城傳揚耶穌作為。經文故意藉此前後事件比較,而教導讀者思考何為真信心,是那凡事求即得成全者有信心,還是求卻未遂其願但仍知己職責而盡職者呢?
    25節:”你們的信心在那裡?”,太8:26”為什麼你們是膽怯的,小信的人阿”,可4:40”為什麼你們是這麼膽怯的,怎麼沒有持續擁有信心呢?”。三位作者都以疑問句表達耶穌的訝異,門徒被訓練至今,在信心的考驗上仍是薄弱。對映他們同樣也希奇,亦以疑問句表達”這人到底是誰?”,表明他們對耶穌仍有所不知。耶穌吩咐風和水,用詞上同耶穌吩咐污靈(4:36、8:31)。同是屬靈層面爭戰,耶穌看清背後運作的勢力而得勝之,反觀門徒尚待學習。人不能只見眼前的現象而被迷惑、嚇住,如同格拉森人見耶穌所行就大大懼怕,門徒反應即如格拉森人。因此,風浪的攻擊成為耶穌對門徒的訓練項目,沒有這次的學習,就不明白為何要到格拉森。

8:26~39
    整件事門徒都被隱藏起來,未見他們發言或反應,且格拉森是希臘化城市,屬外邦之地,猶太人較少。與耶穌同到格拉森的,僅有門徒,其他猶太人不會隨之。因此耶穌特到外邦地拯救外邦被污靈轄制者,是路加記事中惟一一次。馬太、馬可都曾記載耶穌亦曾到過其他外邦地,例如該撒利亞腓立比境內彼得認耶穌是基督,但在路加中卻故意省略此外邦地名,造成本卷福音書耶穌僅此一次到過非猶太人之地。
    外邦人對耶穌所行的拯救,反應是大大懼怕,被強調兩次(35、37節)。未提豬的數量和價值,豬一詞只用兩次(馬太三次、馬可四次)。鬼求別吩咐它們到無底坑去,僅路加有記載。無底坑僅羅10:7和啟示錄(共七次)提及,此詞為間約期間「禧年書」五6、「以諾一書」十4、11所提及,指邪零污鬼住處,在此這詞指污鬼被拘禁的所在。
    因此整件事件成為對比,格拉森人拒絕耶穌求他離開,40節耶穌回到加利利時眾人迎接。外邦人若非耶穌主動去施救,他們原不配得此救恩,由百夫長事件已先提證此理,但外邦人如何得救(36節),正如12節魔鬼的阻攔,是在罪的認識上無知成為阻攔外邦人得救的原因。沒有認識律法,就不以耶穌的拯救為寳貴,就是看見神蹟也不能使他們心裡扭轉回來。
在用詞上”出來(離開)”、”鬼”、”耶穌”原文都出現六次。鬼和耶穌出現相同次數,他們之間的對話成為本段主要焦點,而在結局上”鬼出來”亦用三次(33、35、38),這人由不穿衣服,不住房屋(27),成為穿著衣裳且神志清明在$腳旁。穿衣且心志明白是馬可、路加共同作為鬼離開者的記號。衣服代表知羞恥,心裡明白代表鎮定、清醒,這是接受神道必要態度,外邦人沒有律法約束,則良心成為判斷的依據,若無羞恥心和自制,就不能判別是非曲直。這已是現代人所輕忽的,他們反而追求解放與放縱,如格拉森的眾民,要求那實行律法者速速離開他們。
    28~32節:三次對話,首次為28~29節,以倒敘法呈現,耶穌吩咐污靈從那人出來,而擁有鬼的人高聲喊叫且拜伏耶穌說。此對話焦點在鬼所說的三句話:”我與你何干?”,”耶穌至高神的兒子”,”我求你不要讓我受苦”。第二次為30節,由耶穌問其名,答以軍團。表明污靈不光數量眾多,更以軍隊型態佔據,則耶穌以一人敵一軍團,屬靈爭戰上教導門徒不畏它們的數量多寡。正如2節從馬利亞身上趕出七個鬼,鬼習好群聚。第三次對話為31~32節,鬼兩次求,耶穌准了。此對話對映格拉森眾人對耶穌要求離開,耶穌亦准其所求,則污穢不信者與污靈是同夥人,他們不以鬼為懼,反懼那擁有聖靈者,因他們都求不要受苦。
    38~39節:在耶穌事蹟中僅此一次不要人跟隨他,反要他回家傳說神的大作為。也是惟一一次外邦人成為福音的宣講者,然而傳播內容只是神蹟的事實,成為福音的預工,直到外邦人的時候來到(即猶太人拒絕而殺害耶穌之後)。這事也成為9:1~6的伏筆,門徒看見耶穌竟差使一個外邦人去宣告神的作為,他們豈能遜於他呢?

8:40~56
故事場景再回到加利利猶太人區域,就對觀福音比較,耶穌是回到自己的城,即迦百農,此為七章百夫長事蹟之地點。睚乳魯來俯伏在耶穌腳前,也許他是七章百夫長所建造會堂的執事。比較兩者事蹟有相似情節,都是年少者快要死亡,也都強調信心成為得救根源。惟耶穌對睚魯的信心建立,是藉由血漏女的見證而建立,路加都特別提到彼得的臨在見證(45、51節)。
40~42a節:群眾大大歡迎耶穌回來,因眾人都期待他,作者描述將群眾視耶穌是神所差的基督般來對待他,等候一詞即3:15;7:19、20對基督的等候。這是福音書中兩次群眾對耶穌的迎接之首次,另一次則在耶穌入耶路撒冷時。則此時耶穌處於傳道的高峰期,會堂的領袖(即管會堂之原文)都來俯伏他腳前求他。獨生女是路加特有說明(參7:12獨子),表示她的珍貴,然而只有十貳歲,其父母的信心決定她的拯救,符合聖經一貫原則,未成年者一切所有,都由其監護之父母決定之。這個律法次序原則迄今尚被世人應用。
42b~48節:參照馬太十19~22,馬可五24~34,馬太最精簡,馬可最詳細,路加則省略血漏女的自言自語和病情詳細描述,按古版本43節僅為”不能從任何人得醫治”,記事簡單明瞭,反而強調耶穌三次的說話內容(45、46、48)。首次說話眾人都不承認,彼得甚至反駁之。第二次說話,有能力從身上出去,符合6:19眾人摸他,因有能力從他身上出去醫好他們。本段內容印證6:19耶穌醫治的事蹟由此可說明8:1~56是6:12~7:50的再次加強教導主題。女人知道”不能隱藏”,”在眾民面前述說她摸他並如何立即得醫治”,此兩句子為路加獨有。由這兩句,作者指明耶穌何以要再次說有人摸他的原因,是要女人能公開作證得醫治。摸就立刻血漏停止,得醫,對映下段醫治睚魯女兒,她也是立刻復活。第三次說話”妳的信心已救了妳,平安去吧”,信心是在拯救之前已建立的,而非在拯救之後才建立,這是律法原則。神是按公平看待世人,人願意接受而相信神的道,這道才能救他,正符合撒種比喻的教導。福音書作者们都將耶穌視同神的道(而非神本身),則對耶穌回應就是對神的道回應。。耶穌本身將道與人結合,正是應驗道製作肉身的意義。
49~56節:以相同記事手法呈現,耶穌三次說話(50、52、54)為主軸,對比眾人在認知上的錯誤。首次對話眾人宣告女兒已死,別再麻煩教師了,但是這話是沒有信心的,同樣用詞在百夫長口中(七6)卻是信心的宣告。眾人的已往經歷使人認知死亡就是完結,任何人都無法逆轉。”不要怕,只要相信而他將得救”,第一句子對比格拉森人的懼怕(35、37),第二句子對比向血漏女所說的(48),耶穌的反駁和禁止他人進入家中,且最終耶穌吩咐不可將這事告訴任何人,,都顯示此事違反世人常理,,是世人尚未能接受之事,現在時候未到,死而復活的事尚被隱藏,日後門徒才明白此事的代表性。三門徒得同入家中是為日後作見證,死而復活不只是在耶穌身上發生,也在耶穌在世時至少有三起同樣的見證這事是真實發生的。第二次對話(52~53)在用詞上”別哭”出現在七13寡婦之子復活事上,表明死亡的傷痛是人自然的反應,但對人子的認知卻是錯誤的。相似情景出現在約十一31~33拉撒路事件,人子亦流露情感,卻不被情感限制。”她還未死,只是睡著”,這話日後成為眾使徒的用語,死亡只是另一種睡覺(參太27:52,約11:11,徒7:60,林前15:6、18,帖前4:13~15,彼後3:4)。事實而言女兒是已經死了,但眾人卻因耶穌之言而恥笑他,他們只認識耶穌是律法教師,卻未認識他是律法實踐的應許者。”凡遵行律法者,必因律法活著”(加三12),這位遵照律法者耶穌將神的應許帶到世上,相信這事的就必得救,這就是作者的用意。
第三次對話(54~55)耶穌緊握她手呼叫說,對映8:8撒種比喻最後一句”他大聲說這些話”和鬼附者亦”大聲說”。由此可知真理教導與屬靈爭戰以及生死之爭三項都是相同的,就連耶穌亦需如此費力來爭勝,沒有一項是容易的,且這三項也息息相關,不可分離。路加特記”她的靈返回”,此用法新約僅此一次。返回一詞在神學上指人的悔改歸向(徒3:19,26:20),但無他處可佐證死亡是靈肉分離。此處靈的歸回只是引用創一~二章神生命之氣(靈)臨及人,使人有生命之用法。
血漏女要當眾說出如何得救,此時門徒不信有此神奇醫治,對比睚魯女兒得救後不得說出,此時三位門徒親見此神奇醫治。耶穌帶著門徒所經歷的事件,向讀者見證神的道要如何成長,由遇風浪到鬼被逐出到聽見血漏女的見證到女孩復活事蹟,都可以看見撒種比喻所顯示人的態度問題,而正確且惟一的態度就是經文一再重複的”信而將必蒙救”的態度。

講解

======(路 Luk 08:01-56)《路加福音》講解,2012-11-17,安息日======

LYX:

(馬可)的內容最細,不同點在於(路 Luk 8:1-3),(路 Luk 8:19-21)聽道而行道者是親屬,是作為結論,而不像其他福音書是作為引言。

(1-3)
耶穌和蒙恩者、跟從者們的關系。
供給:服事。也用於:耶穌治好彼得的岳母後,她起來「服事」。故這些蒙恩的婦人們後來就服事耶穌。

(22-25)
風浪成為阻攔:約拿奉差,但不願意去,而遭大風浪。
耶穌以風浪之事教導門徒,是屬靈之爭戰。

(26-)
格拉森,鬼,名為「羣」,本字指的是「羅馬軍團」,數量約六千人。
耶穌教導門徒,如何和屬靈界的爭戰。

(40-)
(可、太)記他回到迦百農,這等同於(路 Luk 7)在迦百農醫治百夫長的僕人及寡婦之子。因此(路 Luk 8)是接續(路 Luk 6:12-7:50)之內容。(路 Luk 8)是強調人當如何回應「神的道」(此字眼本章多見)。

 

和耶穌「同在」,此字眼使用多次,表達了耶穌有三方面的工作:醫治、訓練門徒、以他的死完成奉差的工作。

婦人的名字:和耶穌死亡時同在的婦人們幾乎一致。

=====撒種的比喻=====

中心點:人對神的道,應當以何態度回應。
耶穌強調:人應當信,才能得救恩。而人要如何信?這會在(路 Luk 8)中說明。

在風浪事件中,門徒的信心問題。睚魯和血漏女事件:耶穌要該女見證,也強調:「你的信救了你!」這也成為對睚魯的教導,使其能信。

撒種的比喻中,多次使用「聽」,若聽不明白就要「問」,明白後就要「信」,並要人「持守」。落在磐石和在荊棘裏的也是會信。

落在磐石的就如同出了埃及,過了紅海的以色列人,他們因遇困難而發怨言。而落在荊棘裏的,也是這些在曠野中的人,卻被人生生活上的考驗而無法「結出成熟的子粒」——原意:生出健康的子女。

神撒種的目的:是要人結實纍纍。人生的意義及價值乃在於滿足神的要求,而不在於滿足人自己。

人聽道之態度,若是以撒但的惡心——有也好、沒也好——就無法接受神的道。

神的道極其寶貴,故要好好持守,視之如「珍寶」,以重價買來而持守住。

(16-18)
這一段被(太)分置三處,(可)和(路)編輯較類似,只是路加將「量器的教訓」放在(路 Luk 6)中。

(9-10)談神國的奧秘不讓世人知道,因為世人不願聽。(19-21)表明了神的道要人去遵行,因此關鍵在於人是否願意去行,但世人卻不願意。

我們應當知道的真理,乃是父讓子知道,並且向世人所傳的內容。而若沒有向世人知道,子也不知道的內容,就不是我們目前應去追求的。

持三一神觀者,承認其中有「奧秘」而至今不能解,這完全違背了「聽道明白而去行道」的要求,如此完全無法滿足神的要求,因此,這「三一神觀」乃是保羅所言之「撒但奧秘之理」。

=====格拉森事件=====

人是否接受耶穌,就表明了他是否接受神。

(24)「夫子」:原意是站在一旁的。此字獨特,僅出現在(路)中有七次。在軍隊中指列陣在中後排的老練士兵,是前方士兵的幫助者。在政治上用於稱呼總督等人。(可、太)中的稱呼是:主、夫子(導師)。

(25)門徒害怕,他們跟從了耶穌許久,卻還不能真認識他是誰。門徒害怕、格拉森人害怕、睚魯也害怕。

耶穌一人對抗六千多的鬼,不害怕,是因為他深知他是誰的兒子,就是天父的兒子,就有能力去趕鬼,能吩咐風和水平靜。耶穌也以此教導門徒要有相同的認識,也要知道門徒自己也是天父的兒子,因此不要遇困難而害怕。

耶穌不要這「鬼出來了的人」來跟隨他,這是耶穌唯一一次的拒絕。他要這人在外邦地好好地去傳神為他所做的大事。這不是指傳這神蹟,而是傳神的道,讓人知道神藉耶穌來拯救世人,要人因此來聽耶穌所說的道,並且去信從。

這「鬼出來了的人」是外邦人,本沒有受律法的教導。他沒穿衣,表示他不知羞恥。始祖因犯罪後自知羞恥而穿衣,但這人失去了對羞恥的判斷。今世之人強調「解放」,要人脫開一切的束縛,表示他們就如同格拉森人一樣,求耶穌離開他們,拒絕神的道。

在記載上,有諸多用語使用「三次」,表示使用三重描述加以強調。

=====睚魯=====

睚魯之女約十二歲,在律法上尚未成年,由父母所監護,故父母的信能救其兒女。

血漏女得到「即刻」的醫治,是即刻的回應。這女人聽而信,並去摸(行動),馬上就得到醫治。也是呼應(路 Luk 8:18)凡有的還加添,凡無的還要奪去。

(49)夫子:是教師,不同於門徒所用的(23)。睚魯家裏來的人,認為人已死了,就沒救了,就不要勞動夫子來了。

死而復活之事件:寡婦之子、睚魯之女、拉撒路(約),加上耶穌基督後來的死而復活。

耶穌在沒死而復活前,不要門徒傳此。耶穌自己也是按其所言:「不要怕,只要信……不要哭!……不是死了,是睡着了。」

信徒只要是遵守律法的人,也會因着遵行律法而活着,如同耶穌也是因着遵行律法而活着。信徒雖然在世上死了,但只是睡着了。

屬靈的爭戰:遇風浪,趕鬼,醫治血漏女。教導門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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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回應:

十二門徒是耶穌經長時間禱告而挑選出的,而與之並列的是這些蒙恩的婦女,她們本是可憐而卑微的。因此,無論何人、男女,都能因蒙恩而被重視抬升。

人們會聽而不聞、視而不見,如以賽亞先知所言,是因人心之剛硬。

耶穌說:「聽神的道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親屬和弟兄了。」這表示這些跟從的人是實行供給服事的人,如同主說的「兩樣根基」、「兩種的果樹」之意義。

耶穌的工作主要是針對以色列人,但神的救恩並不受限於以色列人中,也要施與外邦人。

對於風浪事件,我們可以得到對於不成熟之人時,當如何行的教導。一般年長者對年幼者犯錯時,多是先責備再解決問題,但耶穌示範,先解決問題再教導他們。

有人誤把耶穌能趕鬼羣,視之為三位一體神,這是無稽之談。

這蒙恩者想要跟從耶穌,但耶穌要他去傳。教導我們:蒙恩的人不應當按自己想法去服事神,而是要按主的吩咐去行。不要像主曾對那大痳瘋得潔者說,不要傳耶穌的名,只要按律法上的要求去獻禮物、作證據。但是這人卻不聽耶穌的話,四處傳耶穌的名,導致耶穌不能再公開在當地傳道。

奧秘的事是屬神的,不要受人誤導而聽信不正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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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回應:

(路 Luk 6)教導:人因為許多問題,如眼有梁木的問題,導致人無法得建立並無法結果。

(路 Luk 7)教導:對於施洗約翰,他有疑惑,但仍是派他門徒去求問,這是對的態度——而不是存疑,導致懷疑生暗鬼,這就不好了。
之後耶穌談到施洗約翰是耶穌的先鋒,是婦人所生中最大的,但更大的是神國裏的人,表示人要好好地聽主耶穌所說的話。
接下來,耶穌在法利賽人西門家,並有位罪女來膏主。這時有很多人聽,但並不是真的在跟從。耶穌要人好好地聽,並且跟從他,這跟從指的是要好好地學習。

(路 Luk 8)教導:有許多人聽道,但是很少人讀聖經,多是在會堂中聽,但是很少有機會可以問。這時撒但也會來阻擋人接受神的道。人會受逼迫,不論在何情況,不同的宗教之內也會有。

人若掛慮人生的需求,就會分心,不能掛慮神的國。而且希望有錢財,能解決人生的需求,並且能夠享樂。「擠住」這字意為「悶住而窒息」,也用在「眾人擁擠」(45)中。

撒種比喻是神國的奧秘。(15)誠實善良的心:佳美良善的心。要好好地持守。

《羅馬書》中,本於信,以致於信的人是義人,要義人因信得生,能夠成聖,能夠結果子。現人多講「得救」,但是,沒有「成聖」如何能「得救」呢?因為現今的教會不探討律法,也不了解。新約談「不要沾染污穢」,但若不懂律法,就不懂得何為潔淨。福音是律法的實行。按律法規定,「血漏」是污穢不潔的,律法規定是得潔後所當行的事,但是律法並沒有能力使人得潔淨,換句話說,律法的功用並不能使人得潔淨。真能使人得潔淨的是屬靈的「福音」。

血漏女由於找不到醫生可治他,所以來找耶穌。重點在於,他因病而軟弱無力,並且受律法限制不能以污穢之身去接觸他人,但是她的信心使他突破了她的軟弱無力,突破眾人的擁擠封鎖,突破了律法的限制,因他信只要摸到耶穌就能得醫治,這就救了他。

我們不當受到世上的事而悶住了,而應當好好地結出更多的果子,效法耶穌
 

(路09:01-09:50)《路加福音》講解,2012-11-17,安息日

(路 Luk 09:01-09:56)《路加福音》講解,2012-11-17,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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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Luk 09:01-09:56)《路加福音》講解,2012-11-17,安息日======

=====LYX主講=====

====經文分段====

(1-17)耶穌對門徒信心的訓練;分三小段(1-6);(7-9);(10-17)
(18-50)耶穌的教導:分三小段,分對應於上述的三小段。

====(1-17)====

耶穌差門徒去傳道,是完全仰賴神的供應。對於不接待的人,則視為不潔的——以跺腳上的塵土為表現,這是出自於舊約律法。門徒所行的,也是耶穌過去所行,乃是實現:「人活着不是單靠食,乃靠神口裏所出的一切話。」希律王因耶穌所行的一切事,就不明白耶穌到底是誰?也猜想與施洗約翰有關。

(10)「伯賽大」是(路)獨有的字眼。(11)「接待」也是(路)獨有的字眼。這表明了他實現/應驗先前所教導門徒的內容——「使無變有」。真正的接待,不僅是口頭上的教導,也包含供應人們生活上的需要。

(15)「……食物不夠」表示門徒的信心不足。要門徒明白,是否有如耶穌般,對願意聽道者的「愛心」。

(14)「一排一排」原文為「一團團、一堆堆」。這表示他們在赴天國的筵席,全都坐下享用。

(16)人們大多習慣於獲取,而較少付出。耶穌訓練門徒要多付出。

====(18-50)====

耶穌主動去受苦,是來自於他人添加的苦。跟從耶穌的人則也要如此受苦之心。

(23)「捨己」:要捨棄人自己所欲願的,而選擇主所欲願的。「天天……」:要持續地如此行。

「如何背起自己的十字架」: 1. 為了救自己生命,與耶穌作比較。  2. 與世界作比較:何者為要? 3. 與主所要給的榮耀作比較:何者為要?(27)「看見神國」:並未明講某些人才能看到。

(31)「去世的事」:希臘原文是指「戲劇中最後一場表演」。(32)「打盹」:表示門徒不明白耶穌在山上變貌的意義。(34)「雲彩」:指神的靈。(36)「只見耶穌一人」:不可誤解為福音要取代律法和先知。福音是神要將律法和先知所應許的內容,透過耶穌基督來應驗、完成,也就是成全了律法和先知所應許的,使應許的成為現實。

(37-42)這世代沒有信心。(41)「悖謬」指轉離正道。許多人謬解神的話,如今亦然。律法有命令人去行的事,如愛人,這點有許多人強調;律法也禁止人去行某些事,如不可沾染污穢,這點卻被許多人所忽視、扭曲、反對——如此也就不行律法了。

(44)「存在耳中」:由於門徒不明白耶穌所教導的話,耶穌要求他們先存記。若不明白就不要任意強解。——有感於最近在TJC有一個小孩見了異象,有人任意解釋。

(46)由於門徒「爭論誰為大」,因此他們失去了趕鬼的能力。
(49)「禁止不跟從者奉主的名趕鬼」:門徒的心態是,我們十二位跟從的人還是優於其他不跟從的人。這是爭論「誰是正統」,理由原是要除去異端,但這些自認為正統的,所說的也不正確,反而與異端一樣,這是數千年來反覆出現的情況。

若真有信心的人,就當存真實的愛,切實地行出愛的行為,否則便為虛假。

=====TJD回應=====

關於耶穌差門徒出去:傳講福音的人,要對神的旨意絕對地順從。因着「接待」,門徒領受了供應,並且也表明,接待門徒的人是有信心的,例如亞伯拉罕接待了天使。

關於希律的反應:施洗約翰、以利亞、古時的一位先知等,都是行神的旨意的人。希律想見也見不着。

(37-43)撒但對一孩子的攻擊,有誰能為此與受苦的人同在,趕出污鬼?

(20)「神所立的基督」:神的受膏者。受膏者身份為:祭司、先知、君王。
(48)為主名接待小子的就是接待了主(受膏者),接待了差主來的。
(23)要捨己,就是不要按自己的想法不接待人,反而要接待五千人。由於門徒自知擁有的少,不足以接待五千人,因此打算不接待五千人。但是主耶穌要門徒明白,不要因自己的缺乏而裹足不前,反而因完全付出而顯明神的大莫大作為,如同舊約的一寡婦接待了先知以利亞所行的。

=====LYH回應=====

====信心與愛心====

信心:信神使無變有、使死者復活。(路 Luk 8)談到血漏女的信心。(路 Luk 9)對於鬼附、疾病,只要有信心,都能解決,都不是難事。
(林前 1Co 13)若沒有真的愛,則信心的行為也算不得什麼。有人憑信心,重視神蹟;中國內地會的建立,有諸多信心的見證。但「愛是不喜不義,只喜真理」,因為有許多行神蹟異能的,卻傳的不是真理,這就不正確了,因為異教徒也能行許多異能。

關鍵在於:誰才是神的先知,誰是真的被主耶穌所差。被差者回來必須向差遣的主報告,被差遣者不能忘記自己的身份,不能忘記了差遣他的。耶穌也是被差遣的,他也不忘記他是被差遣的,不能違背、偏離了差遣者(天父)的旨意。天父的旨意是要向貧窮者、受苦者傳福音。

哥林多教會因為失去了愛,便不顧念軟弱的人,而認為可以吃祭偶像之物。

門徒要學習如何接待別人,首先要憑「信心」。不能因見到自己的缺乏而認為無能為力,反而要相信神是使無變有的神,是可以倚靠的,如此使能顯出神的大能。

施洗約翰被殺一事,也預示耶穌將被殺。以「捨己」、「擘開」來表示,是以自己所擁有的來擘開,雖所擁有的少,但有的還有加給他。就算什麼都沒有,還能好好地聽,好好地學習。但許多人憑一時的感動,但後來因自己的慾望、宴樂而離開。要主動地去受苦,持續地跟從主。對世人認為的羞恥不以為意,反而看重將要得的榮耀。耶穌是受極大的羞恥而死,是被當代的宗教權威、當權者所棄絕。

====背起十字架====

當全界都在反對主耶穌時,你是否還能支持主耶穌?「賺得全世界」指得到全世界的認可,這世界指的是撒但統治的世代,是使人神志不清。
「不能明白」:指的是不能明白神的旨意,故不能「亨通」(原文的另一意思)。
許多人扭曲神的話,搞出了很複雜的「神學」,事實上,願意行神律法的人並不難明白神的旨意!
撒但扭曲了神的話,說謊欺騙了夏娃。許多人扭曲了律法,只強調「愛」,就如同夏娃相信撒但的話,只看重「可喜愛的」而忽略了遵守神的話,公然違背律法,還自以為好!

惟獨這位耶穌基督,為了我們的罪而死,為了我們的稱義而復活,我們絕對要承認他,不論他人是否承認他。若把主耶穌和他所講的道當作可恥的(不承認),則當主再來時也會被當作是可恥的。我們不要理會那些不聽的人,而要好好地聽主的道。

====如何認出真先知、真門徒?觀果知樹====

有些教派重視聖禮,如洗腳禮、聖餐禮等,守之如同舊約的獻祭,但卻失去了真正的愛,不為弟兄捨己、擘開自己身體,如此的教派便「沒有好果子」。按主教導「觀果知樹」如何認出是好樹?要憑是否有好果子。是否是真先知、真門徒,就憑是否有好果子。

 

=====  講章十    9:1~50 =====

   講章十    9:1~50          
  經文以三為架構,呈現彼此呼應模式如下:
壹、 訓練門徒經歷使無變有、死裡復活信心
A.9:1~6  差十二人宣傳神國
    B.9:7~9  分封王希律聽見而困窘
  C.9:10~17變餅給五千人吃飽                    
貳、 訓練門徒走十字架的道路
A.9:18~27 上山前認耶穌是基督,就當捨己跟從
B.9:28~36 上山啟示基督將以死成就救恩
C.9:37~50 下山啟示人子將被交付

    第一大段9:1~17是如同8:40~56夾敘法模式表現,在馬可6:7~44有更詳細記載。路加另一次夾敘法在11:14~26之中。
    第二大段9:18~50則以連續時間模式將相關教導同置一處,使教導主題更明確,馬可8:27~9:40有更詳細記載。
    第一大段耶穌差門徒所作之事有兩項:傳神國和行醫治,當門徒回來而眾人跟從他,耶穌也對眾人行同樣兩項(比較2、6、11節希臘文)。差門徒時吩咐有關接待的事宜(5節),當眾人跟從他,耶穌也接待他們(11節)。門徒被要求不可攜帶任何多餘東西去傳福音,等同耶穌接待眾人時,在眾人無使食物時,耶穌給他們吃飽所代表的教導。使無變有的經歷在前後兩段被強調出來,中間夾著約翰被疑為死裡復活之事蹟,則經文正符合羅四17”在他所堅信的神面前,就是那位賦與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在之事務如同存在的神”。經文前面已有兩大段對門徒的訓練,6:11~7:50揀選十二之後神國福音內容的教導,以及8:1~50神國福音正確回應態度的教導,是耶穌與十二使徒同行時的教導。進入本大段時,是第三層次的教導,先是差遣出去的訓練,為以後耶穌不再同在時,門徒仍能為成就神國福音而當有像耶穌般能力和心志,以及如耶穌的信心和認識的訓練。此為做為神工人日後經得起磨難的教導。
    第二大段經文以相同句法開始:”當…時候發生了,他就…”,出現在18、28、37節重複著。三段內容都圍繞著捨己的主題,耶穌要求門徒捨己跟從,他自己在山上和下山,也都以他將離世為中心,以成就神交付的職事。門徒對此事的理解是遲鈍,也一再被提出。捨己不只是自己生命的捨棄,經文最後以門徒爭大和他人不與門徒一同跟從時門徒的錯誤反應兩件事作結束,來教導捨己的另一方面意義。

9:1~6
    路加記載本事蹟是對觀福音中最精簡的,尤其耶穌對門徒的吩咐3~5節上,作者筆觸簡潔,只提重點兩項,一是不要預備任何食物與物品,一是坦然接受接待。
1節:”叫齊”原指一同召集、一齊邀請,用在軍隊召聚(可15:16),公會召開會議(路23:13,徒5:21),也指平常呼朋喚友(路15:6,徒10:24),在本處用意等同徒28:17”保羅請猶太人首領來”,有特別目的要告知而召喚。
“賜給他們能力和權柄”,路加獨有加上”能力”一詞。能力和權柄是重複加強語調。”制伏一切的鬼”,以介詞(epi)片語表達能力和權柄的目的,其用法同樣出現於5節”作為見證反對他們”,見證的目的是為反對那些不肯接納使徒者。則作者將鬼和不接待者視為同一種類。
2節:耶穌第二個直述主動詞是”差遣”,而以兩個不定詞表其目的:宣傳和行醫。由第一個直述主動詞是”賜給”,而制伏眾鬼和治好疾病表其目的。則兩節經文呈現相同結構,同以雙數詞表達這次差派的真實性。
3節:比較22:35~36,有解經學者引用後者而否定本節耶穌對門徒的要求是通則,而只是當時特定要求,日後此要求不適用於福音工作者。然而比較兩處經文背景,確有極大差異處,本節是耶穌尚未受死前,猶太人尚未反對耶穌的職事到全面性,只是宗教領袖的反對,一般百姓仍然期待先知傳講的風氣,因此接待客旅,尤其是傳播神的話者,在當代仍有被接待的可能。反觀22章是耶穌預知死期將屆,猶太人將因耶穌被釘死而群起逼迫門徒们,故而耶穌言中之意,不在於要門徒自備糧餉,而是要門徒明白日後所遭遇的逼迫如主一般,在心中要預先謀定,所以反而22章耶穌的吩咐才非通則,本段傳道者要依靠神的供應才是通則。今日福音在外邦地被傳開,保羅工作的例證可以說明在外邦地的工人们,當如何預備自身所需。保羅偶有自己工作養活他和同工们,但這非常例,反是特例,因當西拉和提摩太從馬其頓來之後,保羅就專務福音事工,接受馬其頓(腓立比教會)的供給。工人得工價是應該的,除非在特殊情況下才需另有打算,耶穌對門徒教導出外服事神,不必為自身需求憂慮,神必會預備,這正是每一位神的工人必須學會的功課,這個才是神國的通則。
4~5節:連續兩個第三類條件句,表有可能事實如此。第一句”若入何家,就當住那裡,也從那裡出發”,表示有接待的人,就當接受款待,不要避諱也不要挑戰。第二句”若不接待你們的…,當從你們腳抖去塵土…”,表達拒絕神國福音者,不需憐惜,當視為可恥之地,與之無關。則耶穌教導門徒對他人接受福音與否,在態度上是堅定的,沒有模擬兩可。神國之道是珍貴無比,不配承受者,就無需顧惜,他們是不潔者,就毅然與之絕別。
6節:”出去”第三次出現,前兩次和合本譯成”起行”(4節),”離開”(5節)。耶穌吩咐門徒出發,門徒就出發;耶穌吩咐門徒傳福音和行醫,門徒就傳福音和行醫,門徒信心由此見證出來,他們願意接受託付,也願意憑信心去經歷耶穌基督一切教導,事實上也因而造成當時極大回響,7~9節即是回響之一。

9:7~9
    馬太對十二的宣傳所造成回響,以施洗約翰求問耶穌是否是將要來者為內容,約翰在獄中聽聞耶穌和門徒所行,表達此現象廣被傳說。馬可和路加則同以分封王希律聽聞這事,造成他極大疑惑,因他以為只有約翰才能有這等影響力,耶穌怎能如約翰般造成當代風潮呢?因此門徒受差出去傳道的結果,造成當代人重新評價耶穌為何!
經文以希律的反應為主軸,他聽見眾人對耶穌的評論,三福音書用詞是一致,首提”約翰從死人中復活”,其次為”以利亞被顯現”,最後”古時的某一先知復活”,三個詞句都指向復活顯現的含意。但希律本身的反應先是”游移不定”,原指困惑、不知所措,為路加獨有之詞。其次他說”關於我聽見他的這些是,這人是誰呢?”,再次表達希律的困惑,因此他尋法子要見耶穌。由23:8希律最終見到耶穌,竟是要求耶穌行出一件神蹟,為要印證他心中的疑惑,耶穌是否真是約翰復活了。由馬太和馬可的記錄,都提希律說”是約翰復活了”(太14:2,可6:14),路加雖未直接記載這話,但由他的困窘之情可知,復活之事是他所長久困惑的。
耶穌雖非約翰復活,但作者们都以復活為引子,代出所要教導主題,也同樣都接續變餅給五千人事件,則正符合亞伯拉罕的信心,是以神為使無變有,死人復活的神,也正是耶穌基督對神的信心,更是他要教導門徒也有這等信心。

9:10~17
    本段內容馬可最詳細(可6:31~44),馬太和路加最相似,用詞上亦多雷同。
10節:”撤退到一座城,被稱為伯賽大”,此為路加獨有資料,其他兩卷僅記到曠野。耶穌帶著門徒撤退,比較5:16耶穌退到曠野去禱告,可6:31耶穌同門徒到曠野去休息,經文意指門徒出外傳道回來後,最需要的是重回到神面前再次得力,亦即今日退修會的來源。在身體上的休息和在心靈上與神交通,,是工人重新得力的契機。
11節:比較可6:33所強調群眾的諸多動作:看見、知道、步行、跑向、先到達,表明群眾對耶穌的渴慕求道,路加反而強調耶穌的動作:接待、講論、醫治,表明耶穌對群眾的憐愛,也正呼應9:2他對門徒差派目的。主不只差門徒去作,自身更是以身作則,接納一切渴慕求道者。
12節:作者再次強調是十二使徒對耶穌要求解散群眾,為要”他們可以投宿和尋找必需品”。對比3~4節耶穌對十二的教導,此時十二使徒無法從他們自身所經歷的,轉化對群眾的供應。十二使徒可以經歷神在他們身上行出使無變有的果效,卻不能主動去使他人同樣得着神那使無變有的信心果效,是因他們定睛在他們現在所有的,而未看見在神手中所有的。
13節:耶穌說”你們給他們吃”,門徒說”我們只不過是五餅二魚,除非去買食物給全民”。耶穌以命令語氣吩咐給他們吃,門徒答以第三類條件句,除非去買給他們,語氣上的差異,顯示門徒此時並不解耶穌的用意。他們知道自己的不足,卻不能憑信心去作主要求的,只能設想其他解決之道,或許可能解決問題,卻非耶穌要他們學得的功課。
14節:比較可6:40”一排”原指菜畦或花床般排列,路加的”一排”原指赴宴席圍成一團。將領受餅魚的五千人,視同赴宴般的舒服躺臥來吃。
16節:拿著、望天、祝、擘開、給予,連續五個動作,三福音書都同用,約翰福音則省略望天和擘開。這些動作只是一般猶太人在節慶時領受宴客時所行的禱告方式。前四個動作都是一次性的動作(簡單過去式),只有給予是過去未完成式,表持續的給予,則五千人吃且飽足,是由於不斷的給予所造成的結果。
17節::”十二碎片兒的籃子”,作者由1、12、17節使用”十二”一詞,將全段經文串聯起來,是路加特有用法,目的在將教導的意義連結成一起,訓練門徒多重的體會何為使無成有的信心。

18~27
    架構分析如下:
  A、18~27  啟示耶穌是基督,必經死而復活
    a.18~19  眾人對耶穌的認識:三種對象
    b.20     彼得對耶穌的認識:神的基督
c.21~22  耶穌自身的認識:苦難中被復起
  B、23~27  啟示跟從者必要條件
    a.23~26  捨己背十字架跟從:三要求(23)、三理由(24~26)
b.27     跟從到底者的賞賜

    以上分段都以耶穌說(G3004與G2036兩字)為段落分隔點,上下兩段,一以耶穌走向十字架為啟示焦點,一以門徒亦當背負自己十字架為焦點,,則捨身成義的道路成為前大段使無成有、死裡復活信心實踐的見證。
18~19節:耶穌同門徒私下禱告時,耶穌才向他們提問,此為路加特有強調法(參見9:28)。當門徒能夠同耶穌禱告,他們才足配得到更深的啟示。只有當與神交通充足,才配與他們的監督得同樣啟示。先問群眾觀點,重複9:8的用詞,可知此認識是當代百姓對耶穌的認知,群眾基本上並不以基督由耶穌應驗了,他只不過是神所興起的眾僕人之一。然而耶穌既已訓練十二使徒到現今地步,他們應當被預備承接耶穌的職事已近,耶穌才需要告知未來的道路方向。
20節:”神的基督”,”你是基督,永生神的兒子”(太16:16),”你是基督”(可8:29)。用詞略有不同,含義相同。比較2:26”主的基督”,路加獨特用法之名號,神的或主的,都指明基督是來自神所差,是神所膏立,而神要特立一位基督,是為完成當初第一位始祖亞當或第一批被選召出埃及的以色列民,他們所未完成的使命。由1:31~33天使啟示耶穌將達成的高位,就是基督所顯於世界的目的:神有掌權的王:基督,有治理的法規:律法,有按神法則行事的子民:得勝的聖民,使萬有服在其下,使榮耀歸於神。彼得認耶穌就是神的基督,就是承認耶穌是國度君王,但耶穌知道他的國非地上的國,是目前門徒尚未了解的。
21~22節:因此特記耶穌魘嚴詞警告門徒,命令不告訴任何人這事,因連門徒都不知道基督作王的途徑,更未明白神國的範疇,在事未明顯前,正如2::19、51馬利亞尚未明啟示的意義時,只能存在心中直到時候滿足。然而耶穌仍需開始解明神國建立的途徑,使門徒心裡預備,因而啟示人子就是第二個亞當,第二個被選召出埃及的真選民,他必須經歷苦難,為宗教領袖(以三名詞來代表)視為不配而棄絕,並被處死,且第三日被復起(此處用第三日而非三日,有引述約拿三天三夜在魚腹中(太12:40),則耶穌必也按他所比喻對映,三完整白天三完整夜晚才能復活。此解釋將比喻用法來限制明確的經文,犯了解經上的錯誤)。所用動詞”受苦”為主動詞,而後三動詞為被動詞,表明受苦是耶穌自願選擇的路,然而經歷苦難是他人強加於上的,得神報償亦非他自身所能作的。則神國君王尚需經歷這些才能就王座,,那麼跟從者呢?
23節:”無論何人想要來跟在我後面”當人有此欲願,渴想跟隨主後的,就表明他要按主所行的標準、所遭遇的阻難,來承受而行。。主怎樣行出神的律法一切義的要求,跟隨者也要像他一樣,主怎樣遭受惡者在當代人中間設下各樣阻撓、反對、棄絕、乃至殺害,跟隨者也要像他一樣,則跟隨者的心志就必須和主一樣。”否認自己並天天拿起自己的十字架而持續跟從我”三個第三人稱命令語氣,前兩個為簡單過去式,表示”現在就得…”,後一個為現在式,表示”要繼續不斷的…”。”現在就得否認自己”:指對來自老我的一切情感、慾望、目標,都需先否定、棄絕,才能容下神的欲願、愛好。亦即以神所願的成為自己所願的,神的欲願(何合本常譯為旨意)已啟示在律法和先知上,則否認自己就是以律法和先知所記為一切準則來行事為人,而不在以自己所掛念的,為之生活。先否定、棄絕自己,才能承受他人的否定、棄絕,因此第二句”現在就得天天拿起自己的十字架”,就指出實施的道路。能按律法先知準則行事為人,就在乎天天背負十字架的行走,是以走向死亡的心志,是明知前方是無有的,仍以為這是神已交付的職責而堅持走下去。正如主所說他”必須以我父的事為念”(2:49),”必須在別城傳揚神國的福音”(4:43),”我必須前行,因先知在耶路撒冷之外喪命是不被容納”(13:33),”必須要應驗在我身上,因那關係我的事,必然成就”(22:37),路加一再記下耶穌天天背負他的十字架,他因而走向他職責終點,這也是跟隨者當行的。” 要繼續不斷的跟從我”,走在十字架路上,就需能持續走下去,否則惡者的逼迫、引誘阻擋這路,常使人走不下去而功虧一簣,故而只有堅持跟隨的,才能得著神要我們得著的果效和賞報。
24~26節:三個”因為”來解釋前面三個要求的正當性。第一個因為帶兩句第三類條件句,救與喪之間的關係,正如中文常話”置之死地而後生”含意,它們是極可能發生的事。這話要按律法角度來理解耶穌的用意,何人不愛自己生命,遇見生命危機時總會設法拯救,但也因而可能傷害到別人,更可能違反神公義聖別的律法規定,連神都受虧損,則一時的拯救卻帶來更大的審判,以致在神面前的生命可能流失了。反之為義人受逼喪失生命,是堅固律法公義要求,他在神面前因而得以永存。第二個因為以世界和他自己作比較,是眼前世界的喜樂、享受為美好,還是自己才是重要。多少人為世界一切美好事物而喪失自我,成為今世之奴,賠上自我價值,有何益處?這個比較已較前一個比較低階,由將主和自己比較降為自己和世界比較,卻更符合人心價值判斷,讓人更清楚來分辨何者為重。第三個因為更降至羞恥上的比較,是今世一時之恥為重,還是永世之榮為重?作者特提三種榮耀,人子的、父的、聖天使的,表明這榮耀極大,對比在今世以耶穌和他的話引以為恥,不與之同行,如同眾長老、祭司長、文士對耶穌視為不配而棄絕,在救恩的路上神終亦將棄絕這等人。
27節:首先耶穌是針對僅有某些人能未嘗死亡前見到神國,這些人是特定對象,耶穌未指明是誰,則需先界定耶穌所指神國意義何在。。馬太增加人子降臨在他的國裡(太16:28),馬可則記神國大有能力臨到(可9:1),何時應驗這話成為歷代以來末世論爭辯焦點,,結論莫衷一是,無一真確定論。然而由下節經文”當這些話發生知後,約八天,他帶著…”,第二段經文開首語,就文意而言耶穌上山變貌啟示,就成為應驗27節的開始。這個應驗不是一個時間點而已,而當視為持續不斷被應驗中,由27節開始,到十字架上,到復活升天,到聖靈降下,到福音傳遍世界,到基督再臨,都是在應驗神的國,則站在此地者都有可能經歷這些,亦即跟隨他到底者都必經歷神國的應驗,這是耶穌最大應許。

9:28~36
    同樣以三種說話為分段,前後帶著前言和結局,注意三個時間點:29節禱告時、33節分離時、35~36節聲音發出時,架構分析如下:
A、 28~29前言:上山禱告中變貌
B、 30~35主論:山中的談論對話
  a. 30~31:摩西以利亞和耶穌談話
  b. 32~33:彼得的說話
  c. 34~35:雲中聲音的說話
C、 36   結局:發現耶穌獨在,門徒閉口

    本段記載雖與太17:1~8,可9:2~8相同,但作者添加許多獨有內容和特有用詞,使山上變貌的用意更加清晰明白。
28~29節:”約八天”的算法,馬太、馬可都記”過了六天”,他們以羅馬人表達時間方式,是完整六天過去了,但路加以猶太人計算時間方式,在27節說話時算一天,經過六天後,到山上時是第八天,故言”約八天”。因此計算耶穌復活的時間,亦應參照作者是採用何種時間計算方式來理解,參見後續討論。
    禱告被強調兩次,且是正在禱告中變貌,比較18節禱告所帶出的教導內容,在山上再次同樣發生,作者何等強調啟示是建立在個人與神的關係是正常的狀況下才會發生。”他的臉面的樣子變化了”,其他兩作者則用”他改變形狀”,馬太再補充”他的臉面發光像日頭”。下句”他的衣服如星閃爍般的白”,作者们都以天體發光來形容耶穌的變貌,他如同神創造首日的光,也如第四日的光體,正如約1:14”從父而來獨一族類的榮光”,林後4:6”神榮光的認識之光耀在基督的臉面上”,來1:3”神榮光的閃耀和實體的像”。新約啟示耶穌基督是神完整的像,這原是始祖當有卻失去的形象,現在耶穌顯給三門徒看,是要證顯神國之人本有的榮光。
30~31節:第一個談話是耶穌去世,就是他在耶路撒冷將要應驗的事。榮光和死亡並提,去世一詞可指戲劇的結局,劇場最後一場,則耶穌將他一生如戲劇演在世人眼前,如保羅所言(林前4:9)成了一台戲,現在要預備退場了,卻是藉由榮光初現來證明,死亡是為領受榮光的途徑。律法和先知都一同談論基督如何成就神救恩的事,代表律法和先知早已啟示恩典,基礎則是成就恩典。三人的談論更要顯示兩約的啟示是相通的,沒有間斷也沒有差異,更沒有時代上不同的成就方式。由這段經文(對觀福音共有)可以否認馬西昂獨舉恩典論,也否認正統派靈義解經法(事實上他們是寓意解經,否認希伯來聖經字面意義的權威性),恩典和律法在山上榮光中共同顯給使徒看見,代表使徒傳統就是承繼律法和恩典的傳統。這經文也否認時代論說法,正統派都以為兩部聖經的差別是以同一位神在兩大時代的作為為基礎的,,因而他們謬論推斷律法只給猶太人遵守,恩典是給外邦人承受。如此說法何必傳福音給猶太人呢?啟示竟被進化論所佔據,成為正統派的思維辯論準則,他們引用來1:1~2來贊同時代論。然由本段經文三福音作者共同證明,沒有時代的差異,神的旨意沒有改變,神的作法和啟示內容也沒有改變,律法先知恩典三詞是永遠併存,直到新天新地。36節”獨有耶穌”不是否定律法和先知已過去,現僅存恩典的含義,而是律法和先知只有藉由耶穌才得成就。太5:17基督自言他來是要成全律法和先知,成全和31節成就(或譯應驗)是同一詞,兩處經文都在證明,基督是以死亡亦不能阻隔他遵守律法和先知之道,來成全神的欲願。
32~33節:經文前半段描寫彼得談論之前的背景,此為路加獨有資料。當摩西和以利亞與耶穌談話時,彼得三人正被重壓而困倦睡覺了,則彼得並不了解三人談話的意義,以致清醒了看見榮光,卻不明白其意。32節兩句子都表示彼得對第一個談話內容不明白,33節首句特提當他們和耶穌分離時,彼得才提議要搭棚同住,也再次強調彼得的無知,因而下山後絕口不提山上異象,因他們尚不解異象含義。彼得不明白他所提議的內容,是因他的談論是與第一個談話相抵觸。人只以為活在榮光中是美好的,卻不明白榮光是用犧牲換取的。榮光從來就不是白白得到的,神給人恩典,是為要人能走基督的路來贏得榮光,此時的彼得正如今日眾多信徒,以為得恩典就是保證日後亦得榮光的錯謬與迷失。
34~35節:雲中聲音第三個談論,雲在聖經中都代表神的靈同在,則只有神靈同在才能啟示人明白,耶穌基督是惟一成就律法和先知的路,只有聽從他(第八章主題),人才能得着律法和先知實踐的道路。彼得三人進入雲中而懼怕,等同摩西走到焚燒的荊棘前的害怕,約書亞見雅威軍帥的害怕,靈裡的敬畏才能聽見神正確的啟示。聲音指示兩項,一為耶穌是誰,一是人當對耶穌的態度。”我的兒子,那被揀選者”,”我的兒子,那蒙愛者”(太17:5,可9:6),被揀選者意同蒙愛者,都指天父才是施恩者,愛子是承受者,天父才是源頭,愛子是倒映、像模,惟有認識兒子的身分,才有天父的救恩臨及,錯誤的敬拜,救恩是空談。”你們務必持續聽從他”,命令清楚不容曲解,耶穌和他特選的使徒才是聖經啟示的來源,接受且惟以為他們的言論寫作是一切真理的根基,而非正統派所倡言接受且以大公教會的傳統為惟一啟示的準則。當馬丁路德高舉惟獨聖經時,他仍然接受大公教會的傳統為惟一啟示,而非真以聖經為惟一啟示。新教改革迄今近五百年,大公教會的傳統取代聖經的啟示,仍未被一般教會看明此事實。今日教會真聽耶穌教導呢?還是仍然聽從第二、三世紀以後眾主教们的注解所歸納的尼西亞信經和使徒信經呢?(它們是大公教會的傳統的根本),歷史早已向我們說出答案了。
36節:律法和先知再次隱藏,獨見耶穌一人,彼得由其寫作記錄這事(彼後1:16~18),指出異象的結局是要使徒擁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認識”(彼後1:8)。聽(35節)和看(原文為尋見36節)再次同用來指明相同意義:了解而遵行。聽他和見他,都在指出了解耶穌的教導含義並在生活中遵行出來,這人才是將律法和先知成全在他裡面的人。門徒不傳說此異象,他們是不知為不知,是知也。不明白異象含意就不要隨處傳講,造成自己和聽者的困惑迷茫,就當學馬利亞存在心中直到其意義顯明時。

37~50
    經文分成兩段,前段以一個男人為其子喊叫和耶穌回答為焦點,後段以耶穌三次對門徒吩咐和教導為模式,藉由用詞上雷同和時間上特意安排,將上下兩段經文文意結合,表達寫作主題:以愛實行權柄。
A、37~43a   下山趕污靈
   1、37    背景:時間、地點、人物
   2、38~41 男子與耶穌對話
   3、42~43a結局:鬼與耶穌交鋒,眾人驚訝神的威嚴
B、43b~50   耶穌三次吩咐
   1、43b~45 當將耶穌吩咐放入耳中,門徒卻不明白
   2、46~48  門徒爭大,耶穌拉小孩為喻指明何為大
   3、49~50  約翰禁他人奉主名趕鬼,耶穌指正之

    時間用詞僅在開首時提及,”當次日時,他們…”,B段時間點故意引用眾人針對逐鬼而希奇時,開始三次耶穌說話,將時間和前段連在一起,造成後段耶穌的吩咐成為說明前段事蹟所代表的意義。用詞上,39節那靈抓住孩子,對映47節耶穌抓住孩子;40節逐出鬼,對映49節逐出鬼。
    男人提到他的兒子的用詞”我的獨生子(G3439可譯為獨一族類)”,路加另出現於7:12;8:42,約翰福音用在耶穌身上(1:14、18;3:16、18),因而山上異象和山下逐鬼成為鮮明對比。雲中聲音說”我的兒子”,男人說”我的兒子”;山上啟示兒子要去世,山下說兒子受折磨;山上有榮光,山下是不信又扭曲的世代。證明山下的世界是棄絕人子的,正符合山上啟示人子必將以死成就神恩。
37節:背景資料,接續28~36節山上變貌,時間是次日,地點是下山,人物是一大群人迎面碰見。作者省略馬可諸多細節(參可9:14~16),專注在兩人的對話。
38~40節:男人的呼喊而說首句為”祈求去看顧…”,他的心迫切和卑下,使得主願意施憐愛救助之。次句描述那靈抓住孩子,以三個動作描寫折磨情節:尖叫、抽瘋(原指撕扯,表達悲痛,喻指凶猛地攻擊)、難以離開。又當耶穌面對孩子,鬼還故意顯露它的能力,再次抽瘋,來抗拒耶穌的救助,表明這鬼難纏,難以對付。男人第三句話提到門徒的無能,作者未直接針對這問題作說明,但由44~50節的內容就在回答門徒無能的原因。
41節:耶穌感慨這世代的無信又被扭轉,對象並未指明,或以為耶穌是針對門徒的問題而發的(參太17:20),但路加不提門徒暗地求問何以他們不能趕鬼,反由本章文章安排顯示門徒是有信心要去趕鬼,卻是無能力逐出,因此作者指出問題不光在信心上而已。他們對耶穌的話也不會隨意扭曲改變,而是群眾對耶穌的話沒有信心來聽,且隨意曲解耶穌的話,這在其他經文上已佐證,也正呼應山上啟示何以耶穌必要受死的原因。然而耶穌仍然對這世代容忍,只是時候將近。容忍一詞也用在保羅身上(林前4:12),保羅也勸教會要彼此容忍(弗4:2,西3:13,帖後1:4)。容忍是愛的表現,原指堅持,緊抓不放,意指對他人仍存信心和盼望去改變成為符合神欲願之人,而控制自己不輕易發怒,這是門徒此時尚待學習的功課。
42~43a節:耶穌三個動作:斥責污靈、醫治孩子、交還他。主未理會鬼的表演,作者也簡略記載它的表演,反而添加了”眾人驚訝於神的威嚴”。威嚴(G3168):原指浩大、壯麗,如金字塔是令人生畏的景象(BDAG),用在神明上如徒19:27女神亞底米的崇高、莊嚴。彼後一16彼得指耶穌被宏偉的榮光所帶領。在本節中指耶穌將山上的榮光顯示在救助事宜,使神的威嚴顯露在世人眼前而被嚇呆了。
43b~45節:作者將焦點轉向對門徒的教導,當眾人還在希奇耶穌的一切作為時。”這些話現在要放入耳中”,這些話是指18~42耶穌在三處教導,當走十字架的路,而必被這世代所棄絕,門徒此時仍不明白耶穌的含意,故而耶穌要他們放入耳中思考以備將來得以了解,正如馬利亞一樣。因為人子被交付的時刻近了,他期盼門徒不被外面神蹟所驚奇,能轉向內在自身問題的解決。門徒不明白的原因由46~56節三次對話所表明,是他們欠缺耶穌愛心的接待、包容,沒有謙卑服事的心,以致當初能被交付逐鬼的權柄能力(9:1),現在失去了。馬太和馬可將問題放在門徒欠缺信心和禱告上,但路加以另一面來解說,問題是在乎信心沒以愛的態度來實施,以致信心行不出果效,就等同耶穌說的”小信”(太17:20)。耶穌的話現在竟也對門徒是被遮掩而不明白,對比八章撒種比喻,門徒落入和世人一樣的困境,他們的心出問題了。
46~48節:再次以接待一詞來回應門徒爭大的問題。前面兩次接待(5、11節),門徒是承受接待者而非施接待者,那裡是信心學習的功課之考驗,現在則是愛心功課。經文用議論一詞,原指結算、算帳,轉指盤算、考量,負面則指爭論、爭議。46節可指負面之意:爭議,47節可指心裡的盤算,一詞兩意,顯出問題所在。會去爭大,是內心為自己盤算,而非為神榮光愛慕而犧牲,但耶穌指出神國裡為大的,是藉由為別人考量而成就的。由小孩到耶穌本身到差主來的神,逐步提升地位,都是在表明藉由接待比自己軟弱、缺乏的人,來顯示自己的內在尊貴,而非打壓別人來顯出自己的尊榮。
49~50節:約翰稱耶穌為”監督”和彼得一樣(8:45;9:33),也同樣和彼得犯相似錯誤。彼得兩次稱呼,一為否認耶穌說話的事實,一為不明白耶穌何以要變貌,約翰此次是藉否認他人來抬高自己。23節耶穌要跟隨者否認自己,約翰卻市否認他人可以行出和自己一樣的權柄去趕鬼,只因他人不與門徒同跟隨。門徒無包容的心,是自己爭大心態另面表現,他們雖然常見到主謙卑服事軟弱者,卻總以為自己既有權柄行和主一樣的事,他人理當要向他們看齊。門徒彼此爭大被糾正,約翰回答之言,指出那麼與他人比較,他們總可算是較優秀罷!主卻同樣指正神國之路不在乎爭誰是正統,而在乎誰是戰友。沒有否認自己的,這人只有他人來服從他,他沒有真正的戰友、諍友,在神國爭戰上,神不會將對付污靈的權柄交付給他,正如山下門徒無能力對付污靈。

(路09:51-10:42)《路加福音》講解,2012-12-15,安息日

(路 Luk 09:51-10:42)《路加福音》講解,2012-12-15,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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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 Luk 9:51-10-42)《路加福音》講解,2012-12-15,安息日 ======

===== LYX主講 =====

==== 簡介 ====

「將到」,原文是「復原」,即耶穌要恢復他原在天上的身份。

向耶路撒冷,是因「先知在耶路撒冷外受害是不可以的」。

約半年時間,據(約)是逾越節、修殿節、住棚節三次進耶路撒冷,但(路)作者刻意編輯,看似只有一次,刻意表現出緊迫性,這是在解釋上必須要注意的。

對於神的國和人的家,經文刻意作對比,並不是說耶穌缺乏人情味。

不論對是否接待之人,傳道的人都要向他們講,傳神的國。

七十人回來,耶穌談到天上和地上爭戰的對比。

耶穌的歡樂,所談的內容,也是有所對比反差,這和耶穌母親馬利亞向的禱告內容可相對比(路 Luk 1:46-55)。

==== 架構 ====

(9:51-61)
(10:1-16)三重架構。(2-4)三要求、(5-12)三種當說之言、(13-15)三城之禍。
(10:17-20)ABBA架構

==== 解釋 ====

=== (9:51-62) ===

(9:55-56)某些古抄本無此內容。
對於不願接待的人,門徒缺少對他們的愛,這是接續(路 9)的內容。
門徒也不明白耶穌面向耶路撒冷的心,反而是要滅不接待之人。
後人所添加的內容目的是為了使人更加明白這內容。
以利亞降天火記載(王下 1:9),當時奉王命去找以利亞的五十夫長,認為王權大過神權,他們是認識先知的。但是(路)中,撒瑪利亞人並不認識耶穌,因此不能等同。

「人子沒有枕頭的地方」:是因為沒有人願接待耶穌,但耶穌仍愛他們,故門徒是否明白也向耶穌同心?

「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不要和死人有份,耶穌要人明白。不要讓世上的事來打斷神國的事業。要持續地傳神的國。
人當看明,在這特別的時間點,當跟從誰?

「容我先……」:這是人之常情,耶穌並非無血無淚。而是要表明:若人一心看重自己的家,則不配作先知的門徒,惟有看重神的國,方能作先知的門徒。

=== (10:1-) ===

「七十個人」:希伯來人多用「七十個」作為完全數,而且也用來代表全世界(七十個國),包含外邦。

「打發、差遣」到各城各地:這是耶穌一直要去之地,而這些奉差之人就是代表耶穌前徒。這等同於耶穌向全地、世人宣告,神的國要臨到。

「莊稼多、工人少」:「打發」之原意是「扔擲出來」,也用於「拿出銀子」(10:35),就是挪移物品位置。
這些人是代表主耶穌出去,主耶穌要他們求莊稼的主「扔出他們自己」。並沒有說他們是否已經裝備完全,而是要進入狼羣,雖有可能被傷害,但仍要前行。他們也沒有自己選擇的餘地,在進哪一家時問安,不要計較接待方所給的待遇,而要計較神的國是否被傳出。這樣的方式,是以帝王的使者,向藩屬國們宣傳帝王的旨意。

「推羅、西頓」之喻:這是以約拿先知向尼尼微城傳道之情況而喻。

「撒但之墜落」:這並非如戲劇演出,而是憑信心所看見的,表示撒但在天上已經失敗,但撒但並不因此就停止攻擊,而門徒必須堅持到底。

(20)要因你們的名「已被記錄」在天上而樂:門徒當持續地、保持此種狀態。

(21)耶穌之樂,如同其母馬利亞之讚美。卑微的,就是嬰孩。

對父的信心和認識,門徒和神愛子必須相同,這是保羅所祈求的(弗 1、4章)。啟示的源頭是這位父。

「看見」(23-24):看見的內容不是指神蹟奇事,而是指得到啟示。

=== (10:25-) ===

律法師所說的內容並不能說是錯的,而是他的心態是有問題的。

「愛神、愛人」:只要讀神的律法之人,就會得到相同的結論,如同耶穌後來說「律法的總綱是愛」。問題不在於他不知道,而是在於他不遵行,且他的心態要自以為義。

律法是要去行的,但人們又害怕無法全行律法,因此就「縮限律法」:此律法師便將鄰舍的範圍「縮限」為只有猶太人,不含外邦、撒瑪利亞人。現今的人亦然,有的將律法縮限為十誡,或是只和耶穌所說過的有關的範圍等等說法,這都不合真理。

猶太的祭司、利未人都不願意去救助受傷者,惟有好撒瑪利亞人去救之,這是真的愛,突破了限制。耶穌亦然,動了慈心,不怕染上不潔,就盡一切所有的去愛人,按着憐憫的心去愛人。這愛是勝過了不義(惡人),也將照顧傷者的責任視為是己責。

律法師在良知上也知要愛人,但缺乏遵行。難就難在於人習於現今安穩的環境、不明白所受的束縛。

但也不能走另一個極端,認為毫無區別的眾生平等。還是應當要注意到仍然是有先後次序,而不是泛愛。

(38-)在原文上表明,馬利亞也接待了耶穌,在他接待後就坐下來聽耶穌講道。

「挪移」:馬大的心思不斷挪移,而馬利亞的福份不能挪移。

「思慮」:字根同於馬利亞的福「份」。

耶穌是要馬大明白,要回到敬拜的最中心點。

律法師、馬大都落在工作上,是自己所關注的點上。而耶穌強調,真正的中心點應是「神的啟示」。

===== TJD回應 =====

撒瑪利亞人不接待,是傳統的情況(約 4)。
兩位門徒欲降天火燒滅不接待之人,表示他們應該有這樣的權柄。
「你們的心如何你們並不知」:耶穌最親密的三個門徒心有所想,如(路 9:33)彼得所說的。
門徒以為耶穌是要上耶路撒冷要作王,故他們就開始爭地位。

從耶穌對跟從者的對話,要表明「手扶着犁頭向後看的,不配進神的國」。

主耶穌教導奉差者們,對於不接待的人,就當着他們擦去腳上的塵土,而其他類似經文是跺下腳上的塵土。

這些不接待的城,所要受的刑罰是大的,不比古時受罰的例子要輕。

耶穌說「撒但已從天上墜落」,門徒沒有親眼看見,只能憑信心相信耶穌所說的。

律法師是自義心態,他被耶穌比喻成,他是一位被惡人打傷的人,需要人幫助。而耶穌自比為好撒瑪利亞人——在其他經文中有人視耶穌是撒瑪利亞人。

馬大和馬利亞的接待:馬大有許多煩惱,(42)的意思是「但需要之物是很少的,或只有一件」,這也可以視為,耶穌所需要的並不多。他所要的是:願意喜愛神的道,願意聽的人。

===== LYH回應 =====

==== 今天此時,你的神、你的鄰舍在哪裏? ====

今天所讀的經文,與我們有何干?

耶穌打發使者,目的是要人說話。耶穌遭遇兩種:(一)不接待的和接待的(馬大和馬利亞);(二)試探人的律法師。

不是神所差的人,會講似是而非的話,而神的差的人,會說神的話。

很多人解經,說人當持守的,最大的是愛。很多人說,有了愛,那麼這些聖別條例就不要了;這豈不是說:有了愛,所以信心就不要了,或是有了愛就不要恩賜了,或是有了愛,就不需要接待了……這是很荒謬的!

從比較的角度而言,名記錄在天上的確比趕鬼的神蹟更重要,但是在人的程度是幼稚時,還是需要有神蹟。

(彼前)七層的要求:信心、德行作為基礎、還要有知識——不可沒有信心和德行之基礎。

神的律例典章,在本章中談到「愛」,人當行在其中,就是行律法,也有高的標準「盡心、盡性、盡力、盡意地愛」。

就如律法的要求「安息日」,有人解釋為「恩典的安息日」,沒有基於律法去解釋而偏離。

律法師的「試探」,這竟被馮蔭坤解釋為:律法師是出於好意。也有很多人同意他的說法。——這豈是好意?聖經使用「試探」一字,絕對沒有好意!

聖經稱過紅海得救,但並不是馬上就能進入迦南地,還要走曠野,但現今之謬論充斥,竟說「一信得救,永遠得救」!

一談到要守律法,就會有背後的力量、聲音就會來干擾你;馬利亞要好好地靜聽主的道,也會受到馬大的干擾;當你要好好地學習、研究聖經時,就會受到干擾,質疑你:讀聖經有用嗎?好好地去作事工吧,去盡你的責任吧……。

真相是:撒但已經失敗,從天上墜落。我們現今當盡快成熟,要好好地先明白律法,才能真明白福音。但是撒但一直要人去傳「福音」——是被撒但所更改過的福音。

要明白誰是你的鄰舍?家人——可能是和睦相處、也可能是成為仇敵的。

根據(申)中的律法,出征的人要看是否剛成家,或是不怕死。到了一城要先對那城說和睦的話,不接受再爭戰。

要解釋福音,就不能脫離律法。不要斷章取義,不要受撒但的誤導。

讀經上,對於和合本翻譯的問題,要參考其他譯本,可行的話就研究原文。學到一點就行一點。每天都有記錄,並加以反省。

===== 參考資料 =====

==== 講章十一    9:51~10:42 ====
          
9:51~13:21架構分析如下:首段到耶路撒冷旅程
壹、    9:51~10:42經撒瑪利亞到伯大尼
  A.9:51~61   雅各約翰的自義和主的三次說明跟從者的心志
  B.10:1~24  主差遣七十門徒出去傳神國臨近
  C.10:25~42  律法師的自義和主說明接待的心                    
貳、    11:1~54    在某地禱告而教導門徒與眾人
  A.11:1~13   教導門徒禱告
  B.11:14~36  說明趕鬼和求神蹟的意義
  C.11:37~54  邪惡的世代和文士法利賽人罪過
參、12:1~13:21 在同時,耶穌開始說話
  A.12:1~59    警戒門徒假冒為善等數項教導
  B.13:1~9     說明悔改的意義
  C.13:10~21   假冒為善者不使人得安息

    第壹大段:以前後耶穌進入一個村莊,撒瑪利亞和伯大尼(馬大的家),作為前後包夾,彼此對映的教導內容。
    第貳大段:以三個”正當…時候”的時間用詞,將耶穌的教導串聯起來。
    第參大段:以三個時間用詞”在這時”(12:1),”在同時”(13:1),”正在教導時”(13:10),也連貫耶穌以假冒為善為主題的教導,與第貳大段法利賽人的攻擊相連接。

9:51~10:42架構分析:
A、9:51~61
  a.9:51~56  面向耶路撒冷方向
  b.9:57~62  行路的時候
    1.57~58:人子無枕頭之地
    2.59~60:任憑死人葬死人
    3.61~62:手扶犁向後看的,神國不合用
B、10:1~24
  a.10:1~16  差七十門徒傳神國臨近
    1.前言:10:1     七十位受差者代表耶穌
    2.吩咐:10:2~4   受差者當有之三項要求
         10:5~12  三入何家(或城)受差者當說之言
         10:13~15 三城之禍
    3.結語:10:16   受差者代表神自己
  b.10:17~20 門徒回報,耶穌回答
      17:  鬼順服,七十人歡喜,耶穌的名
      18:主早已在天上見撒旦失權
      19:主現已在地上賜門徒權柄
      20:  靈順服,名錄天上而歡喜,門徒的名
  c.10:21~24 主在聖靈裡歡樂
      21~22:父的旨意由子啟示
      23~24:門徒有福得子啟示
C、10:25~42
  a.10:25~37律法師的試探
     1.25~28:首次對話,律法怎麼寫,你怎麼讀
     2.29~37:再次對話,你以為這三人誰是鄰舍
  b.10:38~42 行路的時候
     1.38:    馬大接待主
     2.39:    馬利亞坐主旁聽他的道
     3.40~41: 馬大被許多事煩擾
     4.42:    馬利亞只揀選一件,那美好的部分

    9:51~19:44由耶穌走向耶路撒冷到他入耶路撒冷為止,經文六次提到他走向耶路撒冷(9:51,13:22,17:11,18:31,19:11,19:28),將之分成三大段落。首段9:51~13:21兩次提及明確的地點:撒瑪利亞和伯大尼(馬大的家);次段13:22~18:30未再提及明確的地點,而以一連串的教導組成;末段18:31~19:44再提及明確的地點兩處:耶利哥和橄欖山,作為進耶路撒冷的結束。對比約翰福音7:2~12:1耶穌似乎一年三入耶路撒冷,在住棚節(約7:2、10、37),修殿節(10:22),逾越節(12:1),且由地點的轉換,先提伯大尼(10:38)後提耶利哥(18:35),與實際路程前後相反,則本大段落可視為耶穌三段旅程的結合體,正如約翰福音三次到耶路撒冷。故而本大段落並非按時間先後來安排,而是按作者所要闡述的真理次序作安排。
  強調面向耶路撒冷,由9:51的原文直譯”當他復原日子屆滿的那段時間裡,它使臉面固定走向耶路撒冷的方向”,表明耶路撒冷就代表他職事結束的地點,而上耶路撒冷的意義由13:33”祂不容納先知在耶路撒冷外喪命”,指出到耶路撒冷就是受死,則面向耶路撒冷就代表主甘願走上十字架,他以苦難為完成神使命的方法,坦然面對。反觀這段旅程對門徒是極大考驗和學習,由耶穌自身體認時間上的緊迫性,反映在他的教導語氣和用詞上,充滿反差和比較性例證。耶穌說話內容需要考量這時間緊迫性來了解,否則將過度分析耶穌的要求,以致有前後矛盾發生。以七36~50法利賽人和有罪女人對耶穌接待的差異,對比十38~43馬大和馬利亞對耶穌接待上不同作法為例證,若不加入時間上的緊迫性因素,將會造成在接待上很大誤解。
    9:51~10:42同樣在反差和比較性上,經文一再使用這樣用法,由主的心與門徒的心之差異,來看撒瑪利亞人的不接待;跟從者與家庭的關係來看耶穌的要求之間的反差效果;接待門徒與否的後果之間的比較;天上爭戰與地上得勝之間的關連;聰明通達者與嬰兒的反差;祭司利未人與撒瑪利亞人的對比;馬大和馬利亞的差別,都是相同手法。
    本段內容亦有許多路加獨有資料:9:51~56撒瑪利亞人的不接待;9:61~62與家人的辭別;10::1、7~9、16~20差七十人出去的特有資料;10:29~37好撒瑪利亞的比喻;10:38~42馬大的接待。再加上對觀福音分散在不同場景所說的內容,組成本段經文,則作者編輯手法和目的,讀者可以查究。

9:51~56
    經文在版本上有兩段內容是較古老版本(P45、P75、西乃版、梵諦岡版)所無,在9:54”像以利亞所作的麼”,9:55~56”說你們的心…救人的性命”,和合本小字都有注明。此後人增添門徒和耶穌說話內容,是為使本事件教導意義更加顯注而已。
   51節“被接上升的日子將到”:上升一詞原為名詞意指拿起,轉指復原、修復,動詞出現於徒1:2、11、22,都是被動態可譯成”被提、被取走”,七十士譯本亦出現在王下2:10~11以利亞的被提。然而本句是名詞用法,則應指耶穌復原他原來的地位,故而他要重新回到在天上的身份,他就必須走向耶路撒冷完成使命,使他的復原才得成就。
    “將到”:新約只出現三次,路8:23指水將灌滿船隻,本處及徒2:1都以介詞片語表達時間的滿足。現在式不定詞,則應譯為”在那段時間裡持續填滿的時候”。故以本句話作為9:51~19:44的開首句,表達整段內容都在同一時段內發生的,其時期約半年(參照前論約翰福音的比較)。
    “定意向耶路撒冷去”:定意一詞原指使某物固定,在此接臉面為受詞,則主將自己臉面固定在同一方向,就是往耶路撒冷去的方向。
  52節“在他前頭走”:同樣用詞在10:1(和合本譯成在他前面往…),也都用”他差遣”,因此當主一心面向耶路撒冷走去,他就一再差遣使者的用意可以明白了,他到耶路撒冷雖是受苦難甚至於死的地步,但就神國而言,他是去就王位之職的,故他必須先差派使者到四處宣告他的來到,此事到19:28~38騎驢進耶路撒冷時完成。
  52~53節“他們進入一個村莊,屬撒瑪利亞的”:同樣用詞在10:38耶穌到馬大家。但是撒瑪利亞不接待主,而馬大接待主,接待一詞字根相同。兩者故意反差,強調53節”因他的臉面是走向耶路撒冷”,撒瑪利亞人對主要到耶路撒冷的用意不理解,故受傳統猶、撒之間世仇所限制,以致他們不接待。然而10:29~37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耶穌故意將猶、撒傳統仇恨拿掉,這人只見憐憫未見仇恨,是文章上有意安排。
  54節“你願意讓我們吩咐火從天降下而燒滅他們麼?”:用詞同王下1:10、12以利亞對兩位五十夫長的回答。五十夫長明知先知是神人,卻以王權壓制神權,而為先知所刑罰,但撒瑪利亞人並不知耶穌是神人,門徒此言是以怨報怨,他們的心如撒瑪利亞人的無知,仍不知主到耶路撒冷的心意,不知走耶路撒冷之路即是走被棄絕之路。
  55節”他轉身而責備他們”:路加記主轉身七次(7:9、44;9:55;10:23;14:25;22:61;23:28),轉身之舉都帶有指責及期許人改正之意,他期許門徒不要落入自義和無憐憫中,這些不能成就走向耶路撒冷的路。耶穌知門徒如撒瑪利亞人般無知,在走上耶路撒冷十字架路上,他們尚有很多學習之路。

9:57~62
    經文以三個”跟從”(57、59、61)串聯,前後為人對耶穌主動說要跟從,中間則是耶穌要求人持續跟從。
  57~58節”人子無枕頭的地方”:表示走向耶路撒冷之路是不受人歡迎的,沒有人願意接納這樣子的人子。受難的先知總不受人尊敬,真先知總是孤獨的,為世人的罪勞心勞力,卻無人接受他的信息。耶穌一言道盡先知之苦,對他人而言,他們總不接待一個被眾人棄絕的先知,對先知而言,被棄絕已是常態,卻仍為罪人擔憂,不得安眠。要跟從主走向耶路撒冷,就必有先知的心志,否則就不要走這條路。但是又有何路可走?保羅到外邦傳道,每到一處雖有接受福音者,但必伴隨反對和逼迫發生,今日傳福音者廣受世人景仰、愛戴,何來反對和逼迫,何來棄絕和攻擊,若是真工人就必自問所傳真是神啟之路,還是傳統知路,是十字架苦難之路,還是只見恩未見義之路。
  59~60節”現在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參見約五25的用法。第一個死人是未聽從主福音的道之人,在神來看他們是已在神的生命上無份的人。第二個死人是肉身滅亡之人,他們在世亦未得見神國之福,則兩種死人都與神國無分,想要跟從主的人,都當速速與他們分別,去為神國盡力,免得也和死人一同埋葬。”你當持續去遍傳神國信息”:前一句是過去命令語氣,指現在就當留下死人去…,本句為現在命令語氣,指應當持續不斷去…。時態上的轉變,再加上前述時間緊迫性,耶穌言意是指不要被現今世界之事打斷神國事業,尤其在特別時刻上,當看明時機。埋葬父親是否是藉口,詮釋者各有不同看法,但經文以三個事件都與家有關,文意上應與太19:29、可10:29、路18:29相同。
  61~61節”沒有一人手扶犁而向後看的,是合適於神的國”:耶穌將自己臉面固定向著耶路撒冷,若跟從者卻將臉面向後看,他怎能合適於神國呢?經文在59、61兩節人所說之言,都提”首先”去作家中之事,埋父辭家都是人之常情,耶穌不在反對、拒絕人倫之親,而在乎跟從者是將何事列為首要之事。以家庭責任為重的,不能成為先知門徒,只有看明神家為重的,才配得上神國。

10:1~24
    設立七十人(另較古版本為七十二人)是路加獨有資料,何以在主要到耶路撒冷途中行這事呢?由13~14節特別提到外邦的推羅西頓兩城,雖然七十人所到之處仍是猶太之地,並非向外邦人傳講,但整體事件卻另有所指。七十人之數在希伯來聖經意指全數,對人指全民族,對地指全世界,對時間指完整時期。故用在以色列中,以七十代表以色列完整治理,如當時公會人數或在埃及組織翻譯希伯來聖經時所召集之文士總數。此為引用出1:5;24:1、9;民11:16。但在創十章特記當時列國為七十之數,亦泛指全世界。則此七十人不只代表神國治理之數,更意指不只猶太人要聽聞神國將近之事,日後全地也將聽聞此福音。對於外邦受信者而言,基督信息同樣要臨到。
    就編輯手法而言,九章差遣十二門徒,用詞簡短,事件交待急速而過,但本章詳細編列許多在差十二門徒時所無的內容,藉由第二次的差派,將主為何差派使者的用意再次強調出來。

10:1~16
  1節”設立”(G322),原指再次將某物(人)顯示使人知道,另只出現於徒1:25。名詞則僅出現於路1:80”耶穌顯明的日子”。耶穌現在將七十人顯示出來,向世人宣告,他差遣他們兩兩在他的臉面前,到他過去一直想要去的各城各地。這七十人是代表耶穌自己,到他想去而尚未去的各城鄉,等同耶穌在昭告全地,也向撒旦宣告全面開戰了。
  2~4節:受差者既代表主本身,是神國戰士,向屬靈權勢開戰,他們必然要在三方面有所預備。”莊稼多,工人少”,這是第一件事實。世人多未接受神國呼召,成為神國工人太少了,因為人多承擔不起走向耶路撒冷的考驗。所以工人要得同工幫助,只能求莊稼的主,使祂將工人扔出為著祂的莊稼。”打發”原指擲出、扔出,使某物(人)離開原先位置,路加福音出現20次,多譯成趕出、去掉,本章35節”拿出”二錢銀子,亦是本字。則本字都指受詞是人或物為被動出現,離開原來位置,工人被扔出,表示時間緊迫,主人不得不摧趕工人到莊稼去。七十人現在就是被扔出的工人,自己要體認這事實,他們可能不是完全合適、裝備完整的工人,但在神國宣戰後,他們就需代表主去爭戰。
  “如羔羊在狼群中”, 這是第二件事實。受差者知道自己是趕鴨子上架,仍然願意上戰場,視自己既是神差派的,雖在狼中必有傷害,依然坦然接受苦難,仰賴差他們的主。神國工人不能挑選戰場,只有勇往直前,隨時都有被吞吃的危機,還是要堅持。由保羅傳道事蹟,可以佐證耶穌這三句話都應驗他身上。
  “不帶錢囊、口袋、鞋子,也不要沿路問安”,這更是一件挑戰,除了憑信心仰望神供應的功課,更需放下人情事故。受差者不能藉由路旁問安事先得知那一家是願意接待他們的,耶穌要求他們直接進入一家來問安,將會造成許多誤解。也會造成他人誤解他們是高傲的,因問安是猶太人常態性表達友好的方式,法利賽人喜愛人在街市問他們的安(11:43),但耶穌要七十人看清時候緊迫,到耶路撒冷時間已近,無法再浪費時間於無用之事。
  5~12節”無論你們進入那一家(城)”:連續三次(5、8、10),將受差者三種狀況下當行的事講解。經文以三個命令句表達受差者在第一種狀況時所當處置。首先”入何家就當說平安歸這家”,這與沿路問安不同,這不在於示好,而是表明受差者是平安使者,正如亞伯拉罕所接待天上使者,是傳報神悅納人的平安使者。以鳥類擇木而棲為喻,類似芥菜種比喻,天上飛鳥宿在蔭下,是這樹為天國種子所長成。受差者與接待者若果同為平安之子,他們就可以因神所賜平安中和睦同居,共享神的平安。否則平安將折回到受差者身上,這意表不接納受差者即不接納神的福音,由16節結語來表明。其次”當住在這家吃喝同他們,因工人配得工價”,當受差者傳平安福音給平安之子,配得與平安之子共享神賜之物。”不要搬遷”,代表不可計較所受待遇,不以所受接待良莠不齊為意,只當在意平安是否傳出。
  第二種狀況亦以三命令句表達,”要吃擺在你們前面東西”,這句話並無改變食物潔淨律法的要求之意,因為他們都是猶太人,不吃污穢食物,保羅在林前10:27也引用相同手法,是針對食物是否獻過祭來論,而非指改變食物潔淨律法的要求之意;這話意指受差者要學習接受神所預備的供給,無論這供給是豐富還是貧瘠。”要醫治接待你們的病人”,當接待由一家轉成一城時,表明受差使命已為眾人知悉,使者就當回報神的平安於接待的城裡之人,這是傳福音的次序問題,也是第一種狀況的擴大。”要對他們說,神的國已臨近你們”,臨近用現在完成式表示神國早已臨到,現在持續臨到你們這裡,這句話有祝福和咒詛双意。接待使者即接納使者的信息,他們就理當按所傳信息而行,則神國之福將臨到這城,反之即第三種狀況。
  最後不接待使者即拒絕使者信習,他們抗拒神國統治要求,以兩命令句表達其後果。一是在街道公開宣告,罪污與使者無干,但另一方面亦當使該城知道神國已臨近,審判已到。
  本段內容以帝王使者受差到各籓屬國,宣告帝王旨意般來描寫神國信息傳遞方式,各城之民本當承受王的意旨而遵守。但是主的使者又非真如帝王使者般的行頭,可以在外周告人知其尊貴,只有內裡謙卑、窮乏者才看清受差者使命的尊貴,他們才配得神國臨到之福,反之那只見外觀而棄之民,他們的罪已定。
  13~15節:神的大能在加利利區域已由耶穌發出,猶太人早已看見卻仍舊拒絕神國要求。以推羅西頓二城作比較,二城在希伯來聖經代表外邦文明極致象徵,它們的文化、商業是以色列人所不及,但在眾先知預言中(以賽亞、以西結、阿摩司),它們都將受神報應,這已應驗在亞歷山大大帝東征時期。因此加利利人拒絕耶穌大能顯示的信息,代表他們不在追求神律法的通行,而是如外邦人追求物質文明。”坐在麻與灰中”,是引用約拿傳信息給尼尼微城時,全城悔改的表現(拿3:6)。外邦人因先知信息知悔改,以色列民反有眾多明確大能的記號顯在其中仍不悔改。14~15節即成為以色列人受審的結局,他們原在誰國地位是高於外邦人,福音和律法也都先傳給他們,但如今在前的將要在後,以為自己被神高舉到天上,將被推下陰間與神隔絕。
  16節:再次以逐步推高層次來說明受差者的尊貴身分,正如九24~26、48的方式。太10:40約13:20以正面接待來表達受差者的尊貴身分,但路加以反面棄絕來表達。這是由10~15節都在論拒絕使者段落所引致的結語,但由文章如此長的一段落來強調以色列人的抗拒神國,是為凸顯耶穌面向耶路撒冷的信息,不只撒瑪利亞人拒絕,猶太人也拒絕。

10:17~20
    經文以ABBA架構呈現,七十人的歡喜對比名錄於天的歡喜,撒旦從天墜落對比主賜權柄勝過仇敵。七十人只見現今鬼被屈服而歡樂,代表神國信息使撒旦之國敗亡,但主提到他們的敗亡是因天上的爭戰早已完成,他已事先看見這事實,所以現在他可以賜下權柄給受差者。
  17節”因你的名”,介詞片語,等同保羅書信的”在基督裡”。可作位置用法也可作憑藉用法如本句子,參見9:49同樣用法。名代表全人,是猶太人習慣用法,因你的名即因耶穌這人所作、所代表的一切。使者使鬼順服,,即因他們代表耶穌,現在他們嶜親自體驗這意義而歡樂,證明前述經文耶穌的吩咐是被驗證了。
  18~19節:”耶穌過去以來一直看見”:表示看見的不是一幕撒旦如閃電從天落下的戲劇演出,而是用信心眼光看見一件既成事實,所以用過去未完成式動詞,表示過去持續發生的事實。耶穌能看見這事實,由21~22節是父啟示在他裡面,經文並未指神子的先存性來說的。地上所行的,是因天上已完成的延續,這個啟示是沿自創三5,由啟12:9詳細說明。由創世記古蛇被咒,直到啟示錄最後應驗,路加特別加入本段內容,說明耶穌走向耶路撒冷是清楚他的使命,是為將天上爭戰結果在地上實踐出來,正符合11:2耶穌教導的禱告詞。他要他的跟從者明白屬靈的爭戰結局早已成定局,跟從者若明白這點,就能憑信心堅持下去,門徒正需要這屬靈眼光看見,否則一時的得勝,只會讓跟從者自傲,以致空歡喜一場。
  20節”你們的名過去已記錄且現在仍在諸天上”:類似用法在啟13:8,17:8,20:15,21:27,”名錄在生命冊”。希伯來聖經中,出32:33賽4:4但12:1都有相似用法。希臘城邦時期公民資格被造冊登錄,在名冊中者才能行使公民權。這觀念自古就在各民族中實施,非城邦之民甚至有被禁止入城的要求,則耶穌要門徒知道,惟有最終得勝而名錄天上未被塗抹的(啟3:5),才是神國之民,才值得歡喜。一時的信心與捨己,而有一時的爭戰得勝,不能成為天城公民的永久保證,也不能完成神國的使命。21~24節將接續本段的指正。

10:21~24
    本段是新約福音書僅有一次耶穌親自歡樂的記載。歡樂的理由由21節兩個”因為”子句來說明:神的啟示方式一是由人的自卑、渴望而賜下(21b),一是神將此權柄交由愛子的意願而給予(21c~22)。歡樂一詞另見於1:47馬利亞的頌詞,在用詞和結構(1:47~49與10:21~22)都相同,則本段”聖靈”等同”神我的救主”,嬰孩等同卑微,神的美意等同神成就大事。
  21節”你、父、天地的主”:耶穌對神的稱呼引自創14:19、22;24:3。第二次稱呼則省略為”父”,22節再用三次父,11:2教門徒禱告亦稱神為父,此父子關係引致子才能得父的恩愛,因此耶穌以神啟示給他奧秘為樂。他不是在神奧秘事上甚麼都知道,而是父先啟示給子,子才能啟示給跟從者。而子能啟示給人也同樣按父啟示原則而行,就是嬰孩與聰明通達者的比較原則,因子在世同樣自卑(腓2:8)才得神啟示。
  22節”萬有由我父已被交付給我”:這話兩個含意,一是子所有是父給予而非子自有的,一是子已成為父的代表,正如太28:18約3:35,子可以按其意願分賜跟從者。下一句路加比馬太多添加”是誰”一詞,知道子和父的身分成為啟示的中心點。子的身分只有父知道,因此保羅在弗一17~23求父啟示讓教會知道子的身分。父的身分只有子和子願意啟示的人知道,同樣保羅在弗四11~13說明子賜下各種職事使教會達到神兒子信心和認識的一致性,亦即教會受子啟示,達到和子一樣對父的信心和認識。
  23~24節”他轉身私下對門徒說”:經文再回到17~20節對門徒的更正上。外面的神蹟異能彰顯,只是記號不是實體,神國的啟示才是主體。轉身私下說,一方面是啟示只給門徒知道,正如22節子所願意啟示的;一方面對門徒亦是改正他們偏差而說的,真正福分是看見神國奧秘,而非看見鬼的屈服,歷年來神蹟異能不希罕,但能認識神國奧秘啟示,才是先知和君王所想看見的。
    17~24節經文組合的內容是路加獨特見解,將主所看見的和門徒所看見的作比較反差。門徒看見神國福音被傳開,甚至鬼都屈服,好似走向耶路撒冷是一片光明,耶穌登基時刻到了。耶穌看見的卻是天上爭戰,神已得勝,但撒旦氣呼呼的下到地來(啟十二7~17),牠將逼迫神子。走向耶路撒冷由事後所成就的來看,門徒所看見只是假象,他們沒有真正看見神國建立的模式,是捨己跟從的模式,耶穌卻看見神國建立在地上,必須按神的計謀來成就,這是父指示他的惟一道路,他何等期望門徒也能看見。

10:25~37
    本段內容有別於太19:16~19可10:17~19路18:18~20一位少年官對主的詢問,雖然提問內容一樣,但整體回答及編輯目的都不相同,這是路加特有資料,編輯目的在於凸顯門徒的心和律法師一樣,犯下自義毛病,雖有律法和耶穌教導,兩者內在問題都未根除,為都未看明律法和耶穌教導中心價值為何。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造成他們的偏差,律法和耶穌的話同樣是神的啟示和要求,不了解律法的真義,也就不了解耶穌教導的真意。
    經文分成兩段對稱記載彼此對話內容,每一段都是律法師發言作開始,耶穌回答作結束。每段也都各兩次的對話,同樣在律法師說話前,都先提及他說話的原因,一是極度試探(25),一是想使他自己為義(29)。鑰字為”做”(G4160),出現四次(25、28、37、37和合本有一次未譯出),每段個兩次。
  25節”當我先做甚麼,將來可承繼永生”:經文不在指出他的問題是錯的,而是指出他提問的心態是錯的,由以下耶穌和他的對話中,證明這人是明知故問。聖經應許永生不是在耶穌以後才顯明,讀律法和先知書者,能夠從希伯來聖經得知神的救恩,歷代教父見證如下:德爾圖良認為,任何傾聽舊約者都能發現神就在那裡,倘若他想理解它,他就產生信心。塔提安說,舊約它的文學風格、預言性異象、道德力量和神旨意說,都使他相信舊約。狄奧菲魯斯說,當他還不是信徒時,他從舊約眾先知感召,從而導致皈依。承繼永生,由耶穌對他的回答,兩次的結語都是”你當持續這樣做”,證明主亦是說,在乎行為而非只要信心即可,是出於信心的行為。
  26節:耶穌未直接回答問題,而反問他如何念律法所寫的,即是他本身對律法的認識和理解才是重要。約五39”你們探索這經,因你們設想在它裡面有永生”,律法師若真追求神的話,他自己可以知悉律法的總意,並不需他人教導。
  27節:心、性、力、意四項在希伯來文和希臘文用法都是一種重複加強含義,包含全人之意,再加上四個”盡”(原指完整、全部),又是再強調之意涵。律法師的回答和耶穌在殿中回答另一律&師的試探是一樣的內容(太22:37~37,可12:29~31),同是引用申6:5和利19:18。
  28節:耶穌贊同他的回答,而再加上”你當持續行這個,而你將活著”,是引用利18:5,也為保羅引用於羅10:5加3:12。律法本身即有告知得永生之道,只是人不願按神所定次序來行。不是不能知,而是不願行。保羅的文章常被人誤解他在貶低律法,若果如此他就不是耶穌揀選的外邦使徒。由本句話可以佐證保羅的用意是和耶穌一樣的,人是可以按神應許得生的,只要他遵守這律法。耶穌不能推翻神的原則,也不在改變神拯救原則,而是幫助人去完成神拯救法則。律法師明知卻不行,是因他自義,企圖改變神律法準則,以致他要將鄰舍的定義縮限,這也是今日基督教界的問題。他們提出律法是難行的,犯一條就等同犯全律法,無人能夠遵守全律法,因此有人縮限在十誡,有人縮限在道德性律法,更有人縮限在有關耶穌的應驗上。保羅只是將主的教訓再詳加解釋,當人面對律法首先難題是如何對付罪,其次如何對付自身肉體軟弱,他將解決之道由耶穌對撒旦、死亡的得勝,和耶穌應許聖靈同在的幫助,兩項來堵住破口,使人今日遵守律法不再有藉口。今人對保羅的話不理解,正如律法師對耶穌的回答不理解。
  29~37節”誰是我的鄰舍?”這指明人對愛的意義自我限制,他對愛神愛人的真義曲解成以自我為中心的愛,而非律法本意是以神為中心的愛。撒瑪麗亞人的比喻,耶穌要突破猶太傳統的轄制,雖是祭司、利未人神職人員,沒有神的愛,他們的職事無法助人,反觀敵對的撒瑪麗亞人擁有神的堅愛,動了慈心如主對死了兒子的寡婦(七13),他們都越過傳統束縛(一是世仇、一是怕染不潔),那愛完整的流露出來,這才是律法所說盡心盡性盡力盡意的愛。人若有如此的愛,他來行神的律法就不再有阻礙,就是死、肉體也不能阻擋人來行神的律法。不再有藉口,也不再推諉,真心愛神愛人的,神一切律法對他都是有益的,如此行他將得永生。”誰是落入強盜者的鄰舍?”:不再是自我選擇鄰舍,真愛是按憐憫需求而行,不當阻塞憐憫的心,而是主動去成為落入軟弱、無助者的鄰舍。愛的真義是為勝過不公義(強盜所代表),而不是為聖別自己(祭司利未人所代表)顯出自己的高超;真愛也不光是一時憐愛,而是成為責任,”你(他)所需用的費用,回來時我還你”。有傳福音者只知傳福音于人,卻不知如何照養接受福音者,任其自生自滅,這不是真愛而是不負責任。生他、救他,就當養他、教他,這才是盡一切所能得愛神愛人。
    律法師的良知使他能正確判斷何為真實,不論在律法的要求上(26~28),還是在事務正誤的判斷上(36~37),但正如他所提問”我該作甚麼?”,是他迄今只有知道和判別,卻無行動。只要突破傳統的枷鎖,認識神律法的真義並不困難,如同愛子樂意讓跟從他的人得同樣啟示,看見神國內涵;難在人仍願服在長久習慣、安穩的日子裡,多不願思考何為傳統束縛,他已被撒旦似是而非的道理欺騙而不自知,耶穌向他啟示的機會都沒有了,更不用談該如何行動。然而經文常讓人造成另一種誤解,由比喻中以為一切人都是鄰舍,將所有區別因愛而打掉了,成為佛家的眾生平等,造成另一種極端,神的愛變成泛愛,失去律法分別本意,更當警惕之。

10:38~42
    注意作者細緻用語,才能明白所要傳遞的真理。首先他們走路時,進入一村莊,馬大極力接待入家中,對比9:52~53撒瑪利亞村莊不接待。其次”馬利亞「也」坐在主的腳旁持續聽他的話”,表達馬利亞是作完基本接待工作後,才坐著聽。第三:馬大心亂,經文原意為”她被許多伺候的事不斷的轉移”,轉移一詞原指思想從某事務轉移到另一事務上,對比耶穌最後一句”那不能從她被挪移的”。第四:耶穌說馬大為許多事思慮煩擾,”思慮”一詞的字源即馬利亞揀選那美好的”部分”,思慮指將心思分成許多部分來關心。馬利亞只關心一件。第五:煩擾一詞原指太多聲音在喧嘩以致人被混亂了,是再強調馬大的情況。
    接待本身是件美事,撒瑪利亞人不接待主,因他們不知耶穌面向耶路撒冷的意義,也失去神國福音傳播知悉的機會;馬大極力接待,因她知道耶穌的身分,”接”原指在下接納,表示這個接待是由在路上門外直到家中極力款待之意,她的熱忱、愛心流露無遺,也對比律法師缺乏如此的愛。耶穌並未指責她所操勞的事不好,而以馬利亞智慧揀選,美好的一份,就是能靜心聽他的道,只有一種聲音、一件事是當專注的,因主已將走到耶路撒冷了,作為對比來點醒馬大。
愛的表現不只在接待、服事上、更重要在學習當一位跟從者。不要只定睛在好撒瑪利亞人所行的,那原是好的,但尚有更要專注的事,就是學習如何專一愛神。愛鄰舍是由愛神所延伸出來的,但人常被愛鄰舍的事獨佔,落入許多繁忙的事上,以致當專一敬拜服事神的事被遺忘了,馬利亞能從眾多雜聲中安靜坐在主旁聽,她為自己揀選一份不能被挪移的,是安定在天的。
門徒、律法師、馬大都落入自以為義的陷阱中,他们歡樂於自己所看見的事,而不辭辛勞,但主是歡樂於父所啟示的道路,他因看見當承受的而將自己固定在向耶路撒冷上。明白愛神之道,才能行出愛人之道,而這一切都由律法和耶穌親行力為表明了。

(路11:01-11:54)《路加福音》講解,2012-12-29,安息日

(路 Luk 11:01-11:54)《路加福音》講解,2012-12-29,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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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 Luk 11:01-11:54)《路加福音》講解,2012-12-29,安息日 ======

===== LYX 主講 =====

前言:本章是接續自(路 Luk 9:51)起,耶穌將他的臉面向耶路撒冷並前往之。在此前耶穌的教導內容,主談到他要到耶路撒冷,目的是成就:神的國要臨到。

談到耶穌來到一處禱告,《路加福音》共記七次耶穌的禱告,最後一次是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

第一段(1-13):(路)共記七次耶穌的禱告,這是第六次的禱告。前三次是耶穌自己的禱告,後三次是與門徒一同禱告,其中第四、第五次記於(路 Luk 9),分別是在該撒利亞腓利比及山上變貌時的禱告。
這是第三次耶穌和門徒一起禱告,產生了門徒求問,並教導禱告。

==== 分段 ====

  * 第一段(1-13):耶穌教導門徒禱告的內容 ===

禱告內容參考古版本(莎草紙抄本P45、P75、西乃抄本、或是梵締崗版本),其內容均按《和合本》的小字所述,是較簡短的,省略處有三。後來的版本有所添加。(路 Luk 11:5-8)是特別添加的資料,說明禱告的態度。

  * 第二段(14-36):耶穌趕出一鬼 ===

「趕出(鬼)」,使用過去未完成式動詞,表示過去進行中的事情,以此作為引言,述說猶太人對耶穌的二種批判:一為耶穌靠鬼王趕鬼,二為求從天上來的跡象/徵兆,讓他們來看得見。如此耶穌有較長的回答。

  * 第三段(37-54):有一法利賽人請耶穌吃飯,論吃飯前洗滌 ===

猶太人飯前會洗手,甚至是洗身更衣,以表慎重。這法利賽人評耶穌飯前不洗手是違反律法規定,耶穌以此批判文士法利賽人對律法的解釋及實行的方式。這是兩兩對稱的,也對稱於(14-36)對耶穌的兩種攻擊,是以「二」的方式為主。

以「二」的方式為主還有(5-13)是兩個比喻——為友求餅,父應允子所求的。主架構是「三」的方式,而見證的內容是以「二」的方式敘述,是相同或類似的內容組合在一起,成為見證的內容。這樣的架構是在(路 Luk 11)不斷出現的,兩兩的出現可使我們了解到其前後文的關聯性何在,尤其是在於:如何確定耶穌所言是否為比喻?要從前後文內容來了解。

==== 第一段(1-13):耶穌教導門徒禱告 ====

=== 禱告 ===

自(2)起出現三個命令動詞:「你們要說」、「你們要尊……為聖/把……分別出來」、「要降臨」。命令語氣並不一定表示是命令,要視其上下文、動作對象等而定。

你們要持續地祈願、禱告,對象是:父(古卷僅此,而不是「我們在天上的父」)。

確認禱告的對象:天上的父。(路 Luk 10:21-22)先前的內容中曾說過,耶穌和天上的那一位是父子關係。而我們與天上的那一位也要確認是否為父子關係。

禱告的中心點不在於人,而在於神,在於神所欲願的,他的旨意。

教導禱告的方法:用三個連接詞 kai (而且)帶出子句,表示後者補充說明前者。

=== 「神的名」是關鍵 ===

摩西在被神呼召時,也詢問:「你的名是什麼?」,答曰:「我是自有永有的」,另可解為「我是那我所是的」。神的名代表了神自己,即他所說、所行,在聖經的律法書、先知書中所敘述的一切,就是表明了神的所說、所行、本性。

耶穌不斷高舉神的名,但是後來卻許多人不斷高舉耶穌的名為至高,此乃謬誤。

神的國,就表明神的統治,要透過祂的律法典章來統治。

對於我們,要成為神國的戰士,其要點有三:

  * 「日用的」:此字是罕見字,另有譯為「來日的」。按耶穌先前的「五餅二魚」教導,這餅的意義不僅是針對物質的餅/食物。我們不當只顧慮今生的需求,而應重視神國的需要。
  * 對於「罪」,要赦免人的虧欠,如此便能得神對我們自己的赦免,而不受撒但的控告。
  * 對於撒但的攻擊,要求神的幫助,使我們不落入在撒但的攻擊中。

主耶穌之比喻內容,是針對於朋友的需要的方式來講。重點在於「情詞迫切地直求」。禱告是為了朋友的需要,是為了教會羣體的需要,要認識我們的戰友是誰?我們的同伴是誰?我們要互相幫助,為此,我們就應勇於說出個人的需要、軟弱,才利於互相代禱。

聖靈要成為我們的幫助者,為我們代求。對於聖靈要如何幫助我們,要直到《使徒行傳》中才詳細談。(路)中主要談,天父是樂意要賜聖靈給我們,我們當「情詞迫切地直求」。

==== 趕鬼 ====

試探者是要他行從天上來的記號(神蹟的原文),而認為耶穌所行的是從地上來的。

耶穌之論點:1. 一個團體若內部紛爭,則會敗落,故撒但不會趕自己。2. 你們的子弟也趕鬼,他會會斷定你們的是非。3. 我若靠神的「手指頭」(能力的原文)趕鬼,是神的國臨到。——法利賽人自己連一個「手指頭」也不肯動。

不與耶穌相合的,不加入神國中的人,就是與耶穌為敵,是分散的。

耶穌有神的手指頭(能力),能夠勝過撒但;我們要成為神國戰士,也要有神的手指頭(能力),否則不能勝過撒但,傳福音也沒有果效。我們要穿上神的全副軍裝(弗 6),有六項,才能攻克撒但,搶佔營壘。

撒但被喻為壯士,而污鬼和人身屋子也是比喻。這七個更惡的污鬼,是喻:當代的許多錯謬傳統,透過文士法利賽人的教導而進入到人心中,使人的景況更加的不好。現今亦然,也是有諸多錯謬的傳統,不斷地要進入到人裏面,要污染人!

==== 女人說話 ====

懷胎乃乳養耶穌的人是其家人,而耶穌強調的是與眾人相關的是:聽從神的道(話)而看守(遵行的原文)的人。

==== 邪惡的世代 ====

=== 約拿的神蹟 ===

並不是說約拿行了什麼大能記號(神蹟),而是約拿本身就是一個記號,因為他去傳神的話,尼尼微人就全悔改了,這就是記號(神蹟之原文)。

=== 南方女王 ===

大約是從現今的衣索披亞(埃塞俄比亞),前往以色列地去聆聽所羅門王的智慧話。

==== 裏面的光 ====

耶穌就是代表這光。

人的眼睛就是人的分辯能力,要「瞭亮」(單一的、純潔的),就是要看得純全,不受污染地看。

你要「省察」,就是要專注地看,不分心地仔細看。

==== 潔淨 ====

=== 食物的潔淨,對比於人內在的潔淨 ===

文士法利賽人對律法的解釋,着重於外在對於食物的潔淨,但耶穌將之強調為人內在的潔淨。

神在律法上要求人外在潔淨,也應當擴展至人內在潔淨。人若僅外在潔淨卻內在不潔淨,就不能來到神前。

對法利賽人,他們外在潔淨,但還要加上內在潔淨,才是真潔淨。

對於外邦人,也要內外都潔淨,才是真潔淨。現在許多的錯謬說法,誤以為只要內在潔淨而不在乎外在潔淨與否,這是誤解了主耶穌的話!

=== 對神的獻上,對人的愛心 ===

法利賽人只重對神的什一奉獻,卻忽視對人的愛。他們所喜愛的是讓人尊敬他、問他的安。

若是教會中缺乏神的公義、信實、慈愛等,而只重規模、擴張人數,則這就如同保羅所說:「草木禾稭的工程」。

耶穌批判法利賽人如同不顯露的墳墓——墳墓是死亡、不潔的代表,本應該會以墓碑作為標識,但現今卻是「深藏不露」,令人難以覺察。

=== 律法的解釋 ===

猶太法典就是律法師們對律法的解釋,內中諸多不對之處,把難擔的擔子放人身上,自己卻不肯行。

猶太人殺害先知,其後代又修造先知之墓,但卻不認真反省祖先之錯,仍然持守先前的錯誤傳統。

奪了知識的鑰匙,表示掌握解釋律法之權柄——這是極其重要的。自己不開門進入,也不許人進入,是極可惡的!一旦有人與他們所說的不同,他們就羣起攻擊。現今的教派亦然,承續許多錯誤傳統,也不容異己,例如不許人質疑三位一體論。

 

===== TJD 回應 =====

==== 主禱文 ====

神的名、神的國、神的旨意:是主心之所繫。而後之飲食、赦罪、離凶惡等是與後文相關之內容。

對於「求赦與赦人」之理,可參照(路 Luk 10:25-37)自義的律法師問「誰是我的鄰舍?」。

對於半夜求餅:這求的人是為了朋友的需要,他是厚着臉皮地(情詞迫切的原文)一直求。被求的人不得不「起來」(這字也用於死人復起)。朋友的需要可解釋為教會的需要。

按人的天性,父母再不好也會善待兒女,俗諺曰「虎毒不食子」,因此天父樂意將聖靈賜給他的兒女們,天父絕不會吝於賜給兒女們聖靈,因這聖靈是極好的禮物。

先前耶穌對於欲跟從之人所說的話,人子無枕首之處,還不如狐狸與飛鳥。又談到他進了一村莊,對於人的接待,在乎人選擇。而此處談到「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因為這裏有人誣蔑他是靠鬼王別西卜趕鬼——這別西卜是外邦之污穢的蒼蠅王。因此這種人絕非盟友,而是敵人。

(路 Luk 11:16)求從天上來的神蹟;(路 Luk 11:29)這邪惡的世代求看神蹟。他們聽見過耶穌所傳的福音,卻不願相信,甚至於輕視、污蔑之,就成為耶穌所說的「邪惡的世代」。而經上所記之悔改的尼尼微人、不遠千里尋找聆聽智慧之言的南方女王,就成為了審判這邪惡世代的見證。

門徒將來要面對與撒但的爭戰,就必須要在此好好學習主耶穌的教導及作法,才能在將來好好執行任務。因為將來主耶穌不在身旁,他們將來要如何能克敵制勝?他們要明白何為神的全副軍裝,要好好裝備自己。

神國與撒但國的爭戰是不可迴避的!而對於自己的弟兄、鄰舍要以不顧顏面地向求,互相代禱。

===== LYH 回應 =====

==== 解釋聖經 ====

今天的教會對於解釋聖經,多重個人的領會,也喜愛以少數經節,大大地發揮,並且將他們的傳統強行插入到解釋中。

則才LYX弟兄講解時,重視從經文結構來解明經文的本意真理。我們重視去明白經文的本意,就是神的真理,而不是要聽個人的意見。

==== 靈 ====

有撒但、污靈。

=== 對於求聖靈 ===

第一種錯誤:有人認為「聖靈不必求,信就有了。」

    這是違背耶穌本意的說法,因為耶穌是在教導禱告時,強調要求聖靈。

第二種錯誤:有許多靈恩派誤以為,所有求到的都是聖靈,殊不知,他們可能求到的是污靈。

    他們以為,天父喜愛將聖靈給人。但是,污靈也可能趁虛而入!那些意識不清、嘔吐的靈不是聖靈,要注辨別諸靈。

第三種錯誤:有人求得聖靈,卻只是重視個人的得救及需要,而不關注他人的需要,不重視神的律例典章是否被滿足。

    這樣的教派只強調靈言禱告,卻不提倡悟性禱告(僅在少數情況下進行),因此無法在會中大家共同為着眾人的需要而禱告。因此這樣的教派就變成諸多自私的情況,並且不重視神的律法是否被遵行。

有的人沒有好好地分辨,讓許多世俗、錯誤的教導、傳統說法進入自己裏面,導致污靈入侵,如此就會使神的律法(神的道)被擠住,就無法實行!

有的教派認為自己的惟一得救的,就是將「不與我相合的」解釋為「不與我這個教派相合的」,這是極其自大、極為謬誤的。

故步自封,以自我為中心的教派,在耶穌當代存在,在現今亦存在,邪靈大大充滿在其中。

剛才弟兄已經講過,主耶穌並不是反對食物潔淨條例——並不是反對律法上的潔淨律——而是更正他們,要重視內在的潔淨問題。

現今諸多基督教派錯誤地認為,只要重視內在的潔淨,而不必注意外在的潔淨。這樣的想法是與希臘哲學、諾斯底主義的說法如出一轍。他們並且會引用耶穌不定罪行淫婦人的經文來佐證——這段經文是公認為後人添加的,卻被當作立論根據!他們因此就視「律法」為洪水猛獸,只要談律法就冠上「律法主義」而大加指責!

撒種的比喻中,對於神的道是否能生長並結實,在乎是否除去一切的阻礙,並提供良好的土地。而(路 Luk 11)此處主耶穌沒用土地,而使用了「屋子」來比喻人。

今人設立「真理研究會」,視其決議內容為真理,以此來審判持不同意見之人。猶太人殺先知,而後來的人互相殘殺,如舊教殺異己,新教殺舊教,號稱基督教國家(美國)去殺伊斯蘭國家等。

《路加福音》中強調,(路 Luk 11:54-55)極力(厲害地、可怕地)去催逼耶穌,是埋伏着要殺害耶穌,這是犯了(申)神的律法。因此神的憤怒極大,直到現今已數千年,以色列國還不能恢復過往之強盛。

人當受水浸,並受聖靈;先是與主同死同埋葬,並且後來能從靈生。耶穌要呼召神國的勇士,建立神的國度。一開始人少並沒有關係,只要堅持到底,因為往往是從少數人開始要成就大事。

願榮耀歸給神,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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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章十二  11:1~54
11:1~54架構分析:以三為架構,以二為見證內容  
壹、11:1~13  耶穌教導門徒禱告
  A、11:1  背景說明  
  B、11:2~4  教導主題
    1、11:2  為神而禱
    2、11:3~4為己而禱
  C、11:5~13  比喻說明
    1、11:5~10為朋友求餅比喻
      a.11:5~8 比喻內容  
      b.11:9~10比喻說明
    2、11~13恩給兒女比喻
      a.11:11~12比喻內容
      b.11:13  比喻說明.
貳、11:14~36  耶穌回答兩種攻擊和試探
  A、11:14~16 背景說明
    1、11:14  背景
    2、11:15~16攻擊和試探  
  B、11:17~26  針對鬼王趕鬼的攻擊答覆
    1、11:17~20一國自相分爭就成荒塲
      a. 11:17   答覆中心內容:撒旦之國不會自相分爭
      b. 11:18~20以三個”若”的說明:神國與撒旦國的戰爭
    2、11:21~26 敵我分明
      a. 11:21~22 以兩個”一旦”的說明:國與國爭戰在乎能力
      b. 11:23  答覆中心內容:不是戰友就是敵人
      c. 11:24~26 第三個”一旦”的說明:不加入神國的惡果  
  C、11:27~36  針對要求神蹟的答覆
    1、11:27~28答覆中心內容:聽而行比肉身福分更有福
    2、11:29~32 定這世代的罪
      a.11:29~30 人子的宣講代表約拿的信息
      b.11:31~32 由南方女王和尼尼微城來定罪
    3、11:33~36  比喻說明
      a.11:33~34  點亮心眼看見光明(兩個”一旦”)
      b.11:35~36  省察自己以照亮自己(兩個”所以”)
參、11:37~54  耶穌駁斥假潔淨
  A、11:37~38  背景說明  
  B、11:39~41  教導中心內容:把裡面的給人,一切於人是潔淨  
  C、11:42~52  針對法利賽人和律法師的虛偽指正
    1、11:42~44 法利賽人的三禍
      a.11:42  不行神的審判和愛
      b.11:43  只愛高位
      c.11:44  不顯露的墳墓
    2、11:45~52 律法師的三禍
      a.11:45~46 不摸難擔的擔子
      b.11:47~51 修先知的墓證明是逼迫先知的
      c.11:52  獨占知識的鑰匙
  D、11:53~54   法利賽人和律法師的硬心和惡謀

  第壹大段:為馬太五~七章山上寶訓的節錄版,只增加5~8節為朋友求餅的比喻。。
  第貳大段:是馬太十二章的改寫版,同是針對兩種攻擊的答覆。將馬太中耶穌母親求見之事改成為婦人的呼喊稱福,另將馬太5:15、6:22~23內容置於耶穌的結語,架構上與馬太不同。
  第參大段:是馬太二十三章的改寫版,另將太15:2,可7:2~5的場景,置於段落之首,作為引言。
  由以上編輯上的差異,可以探知作者故意排列這三項主題在一起,有其獨特用意。其關連性就再神國要建立在地上,其間的爭戰成為耶穌教導中心點。

11:1~13
  第1、5~8、12節是路加獨有用法,反而他精簡耶穌的禱告教導內容,在較古老版本中,正如和合本小字注解,有三處是省略未提,應是後人參考馬太內容而添加上去。作者精簡用法反而更加凸顯禱告的焦點。神名、神國(省略神旨)兩項對映要成為神國戰士的三大要件:人的憂慮、罪責、試驗,再以兩個比喻來說明禱告者的心態和父神如何回應人的禱告,作者並未如神學家般去探討禱告的預知論(即神在人未求之前已事先知道人的需要)和自由意志論(即禱告者能否自主為己祈求)兩方面。由經文第六次提及耶穌自己的禱告,以及引約翰教導其門徒禱告,兩個理由成為門徒求主教導的原因,為要說明何以需要知道如何禱告。禱告是需要教導的,,雖然每一為子的,自然會向其父要求所需,但是所要求的內容是以父的欲願得滿足為前題,才是父神所喜悅的禱告,而非只為滿足子的需求而給予之,因此耶穌的教導內容偏向神國的成就這一方向,經文用意並非限定禱告內容僅為經文所提及的而已。
  比較馬太五~七章耶穌教導內容,禱告中人的食物、罪、試探三方面有詳細說明,故可按馬太所記載來呼應之。人的食物等同人的掛慮,在太6:19~34詳加記載;人的罪責由太7:1~5、12來對映;人的試探考驗由太5:21~48對律法遵行的正確作為來表明。路加既未詳加說明禱告細節內容,而以大綱式用詞籠統概括,就在指明禱告的焦點不在於人的需要,而在於神的需要。那位行路的朋友是代表誰?天父所給予的聖靈又是何意?是了解本段經文的關鍵。
  1節”正當他在某一地方禱告的時候,這樣他自己停下來”,路加記載耶穌前三次禱告(3:21,5:16,6:12)是自己一人,尚無門徒相隨,自第四、五次禱告(9:18、28~29),門徒已跟隨且和他一同禱告,最後一次客西馬尼園(22:41~46)門徒亦同他在一起禱告,則本次禱告門徒理當同他禱告,只是門徒突然求主現在教導禱告,好似耶穌先前並未教導過般。猶太人從小就被教導禱告事宜,但作者以此求教導的背景,為要指出耶穌的禱告有別於常人所禱,更與約翰教導其門徒有更深廣的內涵。另外由九章耶穌兩次禱告,都有特別行事和啟示教導,則本次耶穌禱告又呈現在門徒面前,讓門徒渴慕之心由此流露出來。
  2節”每當你們禱告時,應當持續說,父阿!祢的名現在理當被成為神聖,祢的國現在願它臨到”,禱告首詞”父”,指明禱告對象是父神,意為禱告者是神子身份如耶穌,神將禱告者視為兒子,而非單是禱告者視神為父,由11~13節即可證明。則禱告者首要關注是確認自己與神的父子關係,為子的就當為父所欲所願來祈求,正如出33~34章摩西代求,是符合父神所願而得以保全以色列全族。能蒙神垂聽的禱告,都是為成就神所欲的計謀,就是為人(己)的祈求,也是如此才得神應允之。非神是自私,而是惟神是真實,只求神所欲願才是符合神人利益,禱告者首當有此確知。
  次提神名,代表神一切所是所為,包含祂的創造、救贖之工,也包含祂由聖言所啟示的本質:公義、信實、堅愛等等。神名非單指”雅威”一詞之意,雖則此名本當尊重分別,”名”在猶太人用法是含括這位的一切,故而神的身份、地位、權柄、能力、作為,都包括在內,則神之言行和神性可概括其意。動詞”成為神聖”,意為將之分別歸神,它與其他諸名有別,如神子之名、天使之名、神僕之名,乃至其他神明之名、撒旦之名。這名由摩西五經所啟示,就是透過祂的律例典章所表明的一切真理都被視為神聖的而顯於世間之意。故而本句話實指神的律法被世人視為當尊重而實踐之,才是真正將神名分別之意。這不單包含十誡的意涵,更是希伯來聖經律法和先知的總合,被分別出來與今世撒旦之國的總合有別之意。
  第三個命令詞神國臨到,臨到一詞指已來到現場,而另一詞”神國近了”(10:9、11)原指接近,尚未到達,但又用現在完成式,則呈現似乎到了又未到的錯覺。對觀福音喜用此二詞來表達神國與世人的關係,就神而言,祂早已將其統治臨及全地,不只在天上有其統治的事實(10:18),在地上神從未失去祂的統治,從亞當犯罪到如今,神從未失去對祂所造萬物的治理權柄。就人而言,只有相信神言者,他們被告知神國臨近,則因著信心,神國已臨到他的周遭生活環境中;但對未信者而言,雖被告知神國臨到,但因著不信的惡心,神國被隔鄰在他的生活之外。因此禱告者是為神的統治通行在他所造之萬有(也包括人類)而祈,是屬靈爭戰的祈求。當撒旦仍占據人的心思和身體,阻礙神權治理,則此禱告永不終止。”國”一詞原指統治,轉指統治的疆界,則神國即神的律例典章所治理的疆界,神國臨到意為神律法被通行於地之意。棄絕神律法,不遵守神律法,就等同將神國隔絕在外。
  3~4節再以三個命令詞成為祈願句。首提”我們的食物就是生活所需的,持續按著日子賞賜給我們”:本句用了一個馬太(6:11)和路加共同獨創之詞”生活所需”,在古希臘文中,此字是兩作者獨有之字,按希臘文本身特性,文詞可以由二或三個字根組成新詞以表達作者用意。惟在以後其他文獻中極少被引用,以致其含義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學者基本分成兩大說法,一指今日一指來日。由主動詞為現在命令語氣,意為持續性的給予,則不論是指今世生命維繫所需,或是來日神道屬靈生命所需,禱告者都需交付神來負責供應,正如太六19~34耶穌教導,本句話等同先求神國神義,不要為明天憂慮之意。作者既用如此精簡用詞,正如前述,是一種概括式用法,則食物一詞既指麵包亦指天糧,由耶穌變餅給五千人,擘餅分給門徒兩大是蹟,可以佐證”餅”的意義不當只被限定在某一層面而已。禱告者不是為憂懼無餅而祈,而在乎神國臨到不受阻斷而祈,因惡者總是藉由人所缺失之處成為它的攻擊點。亦如耶穌言”人活著不單靠餅”,缺餅缺神糧都是惡者可以利用的,在耶穌的試探中所教導的意涵裡可探知的。
  次提”現在開始就赦免我們的眾罪,因我們也持續赦免所有虧欠我們的人”:解釋這句的關鍵在於”我們”是誰,由文章開首即已道明,是門徒、已蒙耶穌揀選呼召成為神國戰士的學習者,而非不信者。摩根(Campbell Morgan)說得對”國度之外的罪人,不會對他說如果你赦免人,你就會被赦免。還在國度之外的人,只要信,就可以無條件的被赦免。但國度之人是活在國度律法之下,除非他肯赦免人,否則就不得赦免”。在相信神國之人,由本句話可佐證神律法準則對他仍是同樣效用,神的公義在此被顯明,這正是神國臨到的證明。正如上一句是証顯神的信實,祂必供應祂的眾子所需,同樣本句証顯神的公義,必按祂的眾子所行報應之。因此、信者按祂堅愛憐憫去對待同為受造之人,善待那逼迫攻擊我们的,神必同樣善待我们這些尚有軟弱、虧欠者,不因一時過犯就被視為無可救藥之人,免除我们的罪債,重新視為完全無虧者。禱告的意義就在於確信神必為成就祂國度統治而要成全聖徒使惡者無可控告的餘地。
  第三點:”不要帶我们進入試探”主動詞可視為假設或命令語氣,但基本含意是相同的,都是禁止句子。假設語氣則有請求禁止之意,而命令語氣則強烈否定之意。正如前面兩句都指不要讓惡者有機可乘的防備事項,本句更是如此。故而試探是針對惡者而來的,藉著人自身的缺失成為攻擊目標,另一面也由人對神律法認識的不足,造成錯解神意,以致失去律法本意,無法遵循。正如太五章以傳統教導和耶穌講解之間的差異,可知當代猶太人被迷惑失去真道而不知,以致落入惡者那似是而非的教訓中,行出不義之事,尚以為自己所行是義的。來自神本身的試探是美意的,為要煉淨我们的雜質,故而不符合本句的用意;來自惡者的試探是為擊垮神國戰士,落入它的權下,這才是當向神祈求得勝之處。在屬靈爭戰上,若非神靈幫助,我们的肉體太容易陷入各樣陷阱中。  
  3~4節這三句子的句型和2節兩個句子不同,2節兩句都以動詞為句首語,是獨立句、3~4節句子則以連接詞”並且”將之串聯,因此後三句子是彼此補充說明同一主題:為神國臨到所作之預備事項,賜天糧、赦罪、勿陷誘都為防堵撒旦計謀。
  5~8節:所用比喻和11~12節同是一種反差性比喻,亦即神不同於那位熟睡的朋友,祂比這位朋友更加樂意去幫助,供給我們所需的。比喻焦點在於能為需求而不怕羞恥的表達出來,不只是相信可以得到所需用的,更在乎去表達自己的不足。屬靈爭戰不是個人戰事,由2~4節用六個”我們”,表明這是一場群體戰,因惡者在今世已形成結構性犯罪模式,由政治、經濟、宗教、思想多方面改變世人思考價值,再由國家、社會、家族各層面來轄制人去同流合污,要讓神國臨到以改變世人重歸神的治理,絕不是個人而是國與國的爭戰。比喻中人的缺乏是由朋友來到才知曉,若為個人緣故,他不必去祈求,但因朋友需要他能坦然告知自己的不足,並且知道從另一位朋友中,可以滿足這個需求。這就是教會的意義,在一個能彼此幫補的團隊中,才有能力去得勝那強壯的敵人,則每一個個體就需要為自己和同伴去祈求得到完整的裝備。
  9~10節:首先9節是命令語氣後接未來式構成一種條件句的形式。意味人當按命令而行去祈求、尋找、敲門,就將帶來未來成就的應許。反之,若不去祈求、尋找、敲門就沒有成就的可能。故當持續不斷的行這樣事,直到成就的時刻,這是耶穌對比喻的說明,重點在祈求的態度成為誰查驗的關鍵。神不是延遲祂的賞賜,也不是需要我們苦苦哀求以顯祂的高貴,而是總在等候眾子按祂的欲願,符合祂的計謀來與祂同工。
  10節用相同字詞不同語氣和時態來加強祈求所帶出的結果是立即可見的。”凡祈求者就必得着,那尋找者就必尋得,那敲門者將會得開”,然而應用本節經文,必要先決條件是符合前述神國利益。本節不是開一扇寬廣之門,如似天國窄門在此突然變大了,只要人出聲求,神必答應。今日多少人誤用本節,將神視同隨喚隨到的僕人,或視神成萬應公了。
  11~13節:第二個比喻同是比較性,蛇蠍對比魚和雞蛋,人父對比天父。蛇蠍與魚和雞蛋,在外形上有相似(蠍若捲曲如雞蛋樣),在食用功能上卻截然不同(巴勒斯坦地區非如華人世界,不食用這等動物)。同樣人父與天父都有同理心,知兒子祈求就必按其所需給予,正如美好的禮物對比聖靈,但是天父比人父更有美善智慧與計謀。人美好的禮物都是今世的,雖能滿足人肉體需求,卻無能在靈界上助人得勝。天父所賜聖靈卻是靈界得勝關鍵。路加對聖靈的記載,在1:15~4:1引論中出現九次,來表達耶穌和約翰出生和日後職事,這些都與聖靈相連;10:21~12:12第二主論中出現四次,指出聖靈要成為啟示的媒介。因此作者對聖靈所要成就的分為兩部分,一是聖靈成為信者重生的證據,受聖靈者如同耶穌和約翰的出生,他們也都是神的兒子、神的僕人。一是聖靈成為教導信者明白神的話,如何與撒旦之國爭戰,使信者得助如耶穌和約翰能盡忠職守於神所託付的職責。聖靈成為禱告成就的要件,但作者未再詳細說明聖靈之事,直到使徒行傳中,他才讓我們見識何為聖靈工作。

11:14~16
  路加和馬太一樣,以記錄耶穌某次趕鬼的故事,來說明屬靈爭戰中猶太人的迷思。但路加將之連在耶穌教導之後,就使文章呈現後事例是為說明前教訓的含意,尤其13節提聖靈,對比本鬼王、污靈,所以14~36節兩種層面的答覆應視為禱告所帶出靈戰的範疇。
  14節:經文用过去完成式表示趕鬼事件是過去發生的事,這是一件實例,但與24~26節污靈重返是一假設例子不同,卻構成文章更完整的說明。兩位作者都提這鬼是啞巴的,正呼應禱告的呼求聲,更有前後對比效果。啞巴說話,就代表他能祈求,但祈求是為迎進聖靈,而非空置無主,否則更惡之靈進入,就失去原先的拯救。這事例正說明今日教會不求聖靈內住,以洗禮等同靈洗,雖前已逐出污靈,但終又被更狡猾之靈占據,造成教會失去神國見證資格。
  15~16節:由同一批驚奇耶穌神能彰顯者,產生兩種不同的反應。一種是攻擊耶穌靠鬼王趕鬼,另一種是要求耶穌從天上顯神績。前一種攻擊提鬼王別西卜,這詞原指非利士的以革倫人偶像之名,意為蒼蠅之主,飛翔之巴力,希伯來文H1176,首見於王下1:2,被視為污穢之王。這等人言中之意如太10:25稱耶穌是別西卜一樣,認為他的權勢來自鬼魔賦予的,是雅威神極為厭惡的,耶穌成為撒旦國的代表。後一種攻擊是同樣不信耶穌趕鬼是出自天上來的記號,因而要求一個從天上來的記號。他們試探主用詞上即4節試探的動詞,”求”即9~10節的”尋找”(這詞原指要求、得着)。故而這等人言中之意否認耶穌是向神求得能力,惟有從天上來的神蹟才能證明他是神所差遣的。趕逐污靈算不得是特別記號,他們的子弟亦能行此記號,心態上等同摩西時代的法老王,其術士亦能行同樣記號。
11:17~20
  17節”意念”(G1270),此自常被柏拉圖使用,心約僅此出現,指人的思想、概念,轉指意圖、打算,與10:27盡”意”同字根。馬太12:25則用G1761,常為亞里士多德使用,其意等同G1270。”分爭”(G1266)被動態用法,則僅路加使用,意為引起爭論。馬太12:25用G3307,則指分成若干份、瓜分。不論是國中引起爭端或一國瓜分成多個派系,都指國內鬥必致被棄置、放棄而成荒涼。”敗落”(G4098)原指落下、跌倒,或指倒塌、被摧毀,活泉解經將其直譯為”一個房子倒在另一個房子上面”,更生動表達一國分裂,自相分爭的後果。本節是耶穌駁斥的中心論點,意為撒旦國不會如此愚昧,自相殘殺,果若有此事,那是演戲給人看的,以欺瞞人的眼目。
  18~20節:以連續三個假設句(第一類,表與事實符合)作為詳細推論的理由,佐證17節的主旨。三個推論將會成為事實來駁斥耶穌市靠鬼王趕鬼,一是撒旦國是槍口一致對外的;一是猶太子弟兵若能趕鬼,它們將成為攻擊者的審判官;一是耶穌靠神指頭趕鬼,以致神國臨到猶太人中。撒旦、子弟兵、神三方面都可以證顯耶穌行出這等能力,是得自他禱告的力量。他仰望神,接受神所賜聖靈,憑藉聖靈趕鬼。”神的手指”來自出8:19摩西在行出第三災後,法老術士们不能行出而說這是神的手指(和合本譯成手段)。作者故意用這詞,在46節中再出現,將神的手指對比律法師的手指,一個使人得解脫,一個不願行憐憫救助人。耶穌基督話之意,指出他知神欲願,行神憐憫作為,神的統治就臨到世人,他如摩西欲救以色列人,而今猶太人如其先祖否認摩西一般,來否認耶穌的呼籲。
11:21~26
  三個時間質詞”一旦、當其時”分成兩處,中間插入格言式結論(23節),構成本小段結構。34~36節有相似結構。三個質詞三個假設動詞,表達無論何時若有偶發之事。意為耶穌所提出的三件事,都是隨時會發生的,則趕鬼的意義不只在神蹟的意思上,耶穌將之提升到分辨敵我關係的層面上。
  21節”當那強壯者將自己全副武裝起來看守”:撒旦是那強壯者,它隨時裝備自己看守屬乎它的產@,不是隨便一人就能攻克它的爪牙,使他人得解脫它的轄制。這個比喻是為說明撒旦國在今世裡是勞固的,故而為神國而戰絕非易事。
  22節”當比它更強壯者來到,勝過它,奪去它的全副裝備”:耶穌因與天父的交通禱告成為更強壯者,能將撒旦所憑據的全副裝甲奪走,並且分贓它的戰利品。相似用法在耶穌被釘十字架時,羅馬兵丁亦是分贓耶穌的衣服一樣。在古代戰爭中這種行為是理所當然,耶穌用這情境來指明撒旦國必然敗亡,但是真實手段不在於一時的趕鬼功效上,反在他被釘十字架時。這是惡者所無法知悉的方法,卻是神奧秘智慧的作為(參西二15)。全副裝備的比喻說法,由弗六章信者也當穿上以敵擋魔鬼的詭計,此六項軍裝:真理、公義、和好福音、信心、救恩、神的話,可對比撒旦在法利賽人和律法師身上所武裝的傳統教導,由37~52節所責備之諸虛偽來代表。
  23節:比較9:50耶穌對約翰的更正說法,本節是以耶穌自己作評判準則,不是朋友就是敵人,沒有中間路線。9:50則是反面真理的述說,不是敵人就是同伴。句子本身是格言式重覆語詞,聚散用法可指軍隊召集參戰和驅散,在凱撒與龐培爭雄時,亦使用這二詞表示敵我分明。
  24~26節:應視本段為一比喻說法,以呼應21~22節的比喻。”我將回到先前我所出來的房子”,比喻中心市惡靈從未甘願認輸,在屬靈爭戰中,它千方百計要占據人心,反面而言,人雖一時得脫離先前罪惡的轄制,卻未迎進聖靈來作主安居,如此只是讓鬼魔優機會以更細緻的說辭來迷惑人,造成最後犯罪更大而不知。馬太引用這比喻而應用在這邪惡的世代也要如此,似乎歷史事實已應驗比喻內容。猶太人雖經歷被擄到巴比倫事件而蒙潔淨脫離偶像崇拜,但因現今不信的惡心以致對神的律法曲解,犯比被擄前偶像崇拜的罪更惡地步。路加雖未直接套用,但由下段經文37~52節內容,同樣指出此錯亂也在猶太人中間。
11:27~28
   在這一段路加獨有資料中,記載兩項說明,首先婦人之言符合1:42以利沙伯對馬利亞的頌歌,也應驗1:48馬利亞的預言,可是她說的是女人家的話,只顯露血統關係。耶穌答以8:21的話,將焦點由個人肉身福份轉向眾人的屬天福份,他要糾正人與他之間關聯錯誤的觀念。在23節中既在神國評斷上是以他為基準,人與他的關係就不再按肉體來看,而是屬靈上。這話對天主教將馬利亞神聖化有絕對性否定,神看重的不是一時為祂所用的工具(二、三世紀教父即以此推論馬利亞的尊貴),雖然他們是有福的,但如亞述、巴比倫帝國怎能是神所喜悅呢?神更看中聽而極力看守祂的話之人。這人才是神國裡的人,正如7:28在神國裡的比約翰還大。
  這對話也成為29~36節的教導中心。人常只見外面顯赫的事,卻無屬靈眼光看見真正黑暗的事。無論神蹟、趕鬼、眾人跟隨、肉身條件美好,外在現象的迷惑,不只是不信的猶太人,連耶穌的門徒也會同樣受迷(10:17)。能否點亮心眼看見這位耶穌所代表的真實意義,才是神向世人所顯示的中心徵兆,能聽而行他的教導者,才證明他們是蒙神賜聖靈於內。
11:29~32
  耶穌的說話被婦人打斷後,現在又重新對群眾說話,文章藉以轉折再回到16節的問題上。”這世代”:帶指示代名詞用法,出現於29、30、31、32、50、51六節,馬太12章只用四次。”是邪惡的世代”,馬太增為”邪惡淫亂的世代”。”邪惡”一詞同字根詞本章出現於13、26、29、34、39五節中。作者使用以上兩詞將趕鬼、求徵兆、法利賽人和律法師受責備三件事相聯起來,正與耶穌禱告教導內容作反面對比。不聽從耶穌禱告教導者,就等同被更惡的靈進駐,他們是不聽智慧之言、不悔改之民,是如猶太傳統限制人知道神律法真義以致成為虛偽者。
  約拿的徵兆由30節”正如約拿怎樣成為對於尼尼微人是個徵兆,同樣人子也將對於這世代是個徵兆”,是以人為徵兆而非以所行的能力作為徵兆。猶太人要求耶穌行出徵兆,耶穌答以他本身就是徵兆。耶穌從未以其出生作為他是神所差的愛子身分證明,本身就是徵兆不是在論他的神格,而是他所說所行的為證。約拿怎樣藉一日口傳信息(拿3:4),尼尼微人就信服神悔改離棄惡道,現在耶穌同樣傳神國信息要成為猶太人的徵兆,他們卻不如外邦人。南方女王風聞所羅門智慧,不辭千里之苦來聽,這世代卻棄絕耶穌智慧言語。作者同馬太一樣用兩個復活的不同字眼,表達外邦人因信悔改聽從智慧,將來在神的審判作證這世代人的罪。”在這裡有比所羅門、約拿更大者”,耶穌的信息比所羅門更有智慧,比約拿信息更美好的拯救之道,猶太人卻棄之如敝屣,因他們看重眼見之物,求血統純正(如法利賽人和律法師的出身),由27節婦人之言所暗示;也求神蹟能力大顯(如以利亞從天降火),如十章門徒行事鬼亦屈服。然而除了約拿神蹟再沒有神蹟給他們,人若不能明白約拿徵兆的意義,就不能得着耶穌的福音,也不能得到聖靈內住。聖靈是為顯明最後徵兆的那位,作者在本段中未提約拿的三日三夜,則死而復活不是作者在此所要強調,反由33~36節來說明人當如何看見這最後徵兆,才是作者要強調的。
11:33~36
  點燈的比喻在第八章16節已使用過,8:16”所以當持續仔細看,你是怎樣聽”,其命令語氣動詞成為比喻的目的。同樣11:35”所以當持續注目,免得你裡面的光是黑暗”, 命令語氣動詞也成為比喻的目的。兩段經文同樣以眼目的關注為媒介,去查驗自己,兩者架構、用詞相似,所要表達內容也雷同。查驗自身如何聽耶穌教導,即以何種態度去接受耶穌的教導;查驗自身是否黑暗,即對耶穌教導是否照亮自己,是否接受他的教導。作者再三強調聽者對耶穌的話有無回應,作為接受神國信息的評判。猶太人如浣頑石不點頭,耶穌教導進不到他們的心裡,點燈卻照不亮他們,原因在於他們自身已是惡的,黑暗遮蔽他們心眼,不再是單純、坦率的眼光,心早有定見(偏見)才來聽耶穌的話,這話與他們無益。今日這道理同樣存在那活在教派裡的信徒中。
  用詞上,光的相關字詞出現六次;”完整的”出現三次,按希臘文一次指身體(34節),一次指光明(36b),而36a則身體和光明並列,”完整的”可共同修飾;”黑暗”出現三次;”身體”出現四次,以致文詞呈現一再重複的效果,如同格言般的修辭,凸顯”瞭亮”(原指單一、坦然、不複雜)和”昏花”(原指辛勞,轉指邪惡、卑鄙)之間的差別。人的眼等同人如何看待耶穌,由猶太人兩種攻擊顯出他們視耶穌為污穢的代言人,因他所傳播的異於傳統,但這也是耶穌教導的中心點。能突破人的傳統教導,才能看見神國的呼召。撒旦以更惡的靈內注那心眼已是邪惡的人身上,他們就是邪惡世代,拒絕智慧不肯悔改,裡面裝滿強奪和邪惡,耶穌話中之光只能照亮那裡面尚存有光的人,就是時刻省察自己,對神存有單一愛慕的眼之人。
11:37~52
  本段內容與馬太23章相符,惟在架構和用詞兩者截然不同,但教訓主題又一致。馬太以路加的第二、四禍當作前言,後接七禍,結束時以耶穌對耶路撒冷歎息作結。路加以馬太的第五禍為前言,後接六禍分成兩部分,一對法利賽人,一對律法師,結束時以文士法利賽人對耶穌極力試探作結。對猶太人傳統錯誤的指正內容,整體評估而言,其教導重在外在虔誠表現而內在律法的義卻相對是較為忽略,不是都不重視,而是想藉外在行為表現影響內在心力,因而顯在神前是極為虛偽、無價值。他們是拿著紅旗反紅旗,看似尊重律法要求,實質是使律法蒙羞。對外邦人而言,這只是一種宗教行為,並未能成為引導萬國萬民來敬拜真神的祭司作為,使神當初選召目的落空(參見出19:5~6)。作為神國新選民必須認明猶太人傳統錯誤之處,不當落入他們的老路裡,律法的義行是其責任,不只有內在實質的潔淨、公義、愛、生命等等美德,外在敬虔亦不可忽視,這才是勝過文士法利賽人的義。
  37~38節:與27節相同情境用法來凸顯本段內容與前段所述,是相連接的,並非獨立論述。法利賽人藉請吃飯打斷耶穌的教導,耶穌以飯前不洗滌作引子,由此引出後續教導。路加省略太15:1~20、可7:1~23長篇論述有關潔淨真理的爭辯,只以簡短五節重點闡釋,不是他不重視食物潔淨律法,而是外邦人無猶太人傳統的包袱,他們只要清楚明白潔淨的實質教導用意,不受律法規範以外屬乎人的細節要求即可。
  39~41節:三句話三個對潔淨的解釋,是對律法中潔淨要求的真實含意講解。耶穌的解釋等同保羅對申25:4”牛踹穀時,勿籠住牠的嘴”的解釋法(提前5:17~18),是說出律法真義又非將字面要求移去,牛仍是不可籠住牠的嘴,當牠踹穀時。同樣耶穌談食物潔淨時,他點出潔淨律法屬天含義,但並非只有內裡潔淨外體污穢沒關係。猶太人只重外體潔淨,因在其社會中最易為人垢病,但內裡潔淨他人看不見,如44節的比喻,也就不在意。現今外邦教會犯下只求內裡潔淨,但實質上仍未達到神的標準時,卻將外體潔淨廢除了,以致落入污穢裡還自以為市潔淨的,因著外面污穢也讓污穢滲透入內心,良知也污穢了,不能判斷何為神以為美善的了。
  39節:杯盤外面對比人心裡面,一是食物潔淨,一是人心潔淨,傳統只要求律法字面遵循,耶穌要求更高的律法聖別,此聖別不只對自己身體上的潔淨,對他人的掠奪和惡行更當清除,才是守神的潔淨律法。
  40節:以神的創造是全面的,則潔淨律法是為讓人能得以到創造他的神面前的管道,裡外都得潔,才符合創造他的主也是聖潔。否則不論何種不潔,在聖潔的神前,都站不住腳。耶穌對猶太人說他們是無知的,今日聖靈也評定外邦教會違反潔淨律法者是無知的。
  41節:”諸多裡面的物”,指杯盤裡面的食物,也指人裡面所佔據的掠奪物。要真正成為潔淨的,不光是能施捨財物憐憫人,占據人心的諸多貪婪、愛癡,也當給出來,才是真潔淨。猶太人有外面潔淨,若再加上內裡潔淨,那就一切是潔淨了。受詞你們是指猶太人,但若外邦信徒以為只要內裡潔淨,那就一切是污穢了。
  42~44節:以下三件事:虛義、空名、假潔淨是作為補充上述潔淨內容。
  42節:對神獻十分之一是律法要求,行神的審判的義和愛也是律法要求。就申命記14:22~~26獻十分之一律法,是列在潔淨律法之後,而其後章節14:27~29也要求當顧及利未人、寄居的並孤兒寡婦的需要。因此食物潔淨與獻十分之一和愛及義的實踐,是同時並列彼此相聯的,都是必須遵守不可忽略。”神的公義審判和愛的事”:和合本錯誤譯成公義和愛神的事,將希伯來語法以神為中心的用詞法,更改成以人為中心的譯法,是今日基督教界最常見的錯亂。
  43節:愛好榮譽是正面的,但常常成為負面愛好虛名,其間差異一線之隔。正如今日許多教會喜於傳福音廣殖教會,看似為神大發熱心,但所建立之教會無真實救恩表現出來的公義、堅愛、聖別,正如保羅所言是草木禾稭,在神面前一文不值,但如法利賽人於他是美名滿滿。
  44節:死亡是不潔的,按律法當遠離死亡,猶太潔淨規條亦重視埋葬要立標誌,免得人沾染不潔。但法利賽人卻隱藏自己的不潔(非指身體上),使與他交往者在不知中染上不潔,這等人罪更大。因著虛偽而以更大謊言遮掩,從古迄今未曾間斷。
  45~52節:作者藉一位律法師的插話,帶出本章耶穌第七次說話(前六次分別於2、5、17、28、29、39節)。律法師以為耶穌的責備也侮辱他們這些律法的解釋者,由此可知當代法利賽人的行為,背後有其學術依據支持,故而耶穌更深入指出他們的錯誤,才造成這世代落入惡者詭詐說辭,如夏娃受蛇話語迷惑而犯罪。
  46節”難以負擔的擔子”,是針對律法解說而言,非指謀生方面。”擔子”只出現在太11:28、30,23:4加6:5和本節。都不是談生活重擔,而是針對律法所當有的個人責任。保羅將之區分為彼此擔當和自己擔自己的,在兩方面共同盡責就能擔負起律法責任,成全律法。但律法師的作為正好相反,為表現個人虔誠以致解釋律法字面含意時,不斷擴大範疇而成口遺傳,日後又視之與摩西五經同等地位,不讀拉比法典就視為不懂律法。”動”一詞原指接觸,用在醫療上指醫生的觸診以知傷患情況,則律法師只知下猛藥,卻不知病因,看似救人屬靈生命,實際是害人陷入律法陷阱。
  47~51節:分成兩小段,47~48節是責備猶太人先前殺害先的事,由其為先知修造墳墓作為見證;49~51節神的智慧宣告未來藉差遣眾先知和使徒再受殺害和逼迫,以致一併追討歷代的血價於當世代。
  47~48節:修墳原是為紀念先知受害以記起教訓,但事實上宗教領袖永遠都在作秀,他們持續逼迫、反對與他們不同的律法解釋者,正如先知活著時受當代領袖棄絕一樣。”你們就是見證者,並且你們和你們祖宗有同一思想”,由猶太法典內容可知他們對律法的解釋,證明他們是反對眾先知的信息,所作所為和其祖宗一樣。
  49~51節:”神的智慧”亦出現在(羅11:33、林前1:21、24、2:7)。保羅使用這詞都指向神藉基督十字架作為,成為神的智慧。路加以下內容也同樣指出日後受差遣的先知和使徒,再受殺害與逼迫,是步基督十字架的道路,也和基督都成為審判以色列人的見證。歷代眾先知的血價,神都要再未來一併追討,這應驗在耶路撒冷被毀滅,聖殿崇拜終止的事上。
  52節”拿起知識的鑰匙”,鑰匙在太16:19指天國的,在啟1:18指死亡和陰間的,在啟3:7指大衛的,在啟9:1;20:1指無底坑。因此其用法都指進入神國或進入撒旦必滅之國的關鍵點,就是律法。知識是指對律法的認識,律法師只容讓與他們相合者所解釋如何成全律法,而完全阻斷神按天上的啟示來認識律法,由他們對耶穌的攻擊以佐證,他們同樣禁止人民去按耶穌教導來認識全備的律法。
11:53~54
  面向耶路撒冷的結果,首次宗教領袖群起反對,他們狡猾地以猶太人長久以來教學模式”用問答法教導”來極力刺入耶穌的話,等候埋伏以獵取之。作者以此做為全章結束,表明猶太領袖一致反對耶穌對神國的宣講,更顯示他們沒有聖靈引導,在價值觀上本末倒置,他們的祈禱神不垂聽。

第43卷、約翰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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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筆記

約翰福音筆記  白捨得

(內容中或有錯別字,正校定中,請讀者知悉並見諒!)

第一章

本書之總論(1--18節):

一、道與創造(1-3節)二、道與生命(4-5) 三、約翰見證(6-8節) 

四、道成肉身 (9-14)五、恩典與律法(15-18)

本段是本書的中心,有關於耶穌與父的同工。創造萬有及救贖上,父神都是藉這位神的獨生子來完成。

一、道與創造(1- 3): 

1、道在萬有之初:

‘初’[αρχη],是指創造之初,即在世界的開始或起源。‘有道’,‘有’是動詞,過去未完成式,意為過去常有,過去一直有。‘道’即思想的話語或理性,亦即真理、事實或真相。合起來就是:在世界創造之前,已有道一直存在。

[η αρχη τη? κτισεω? του θεου]

the begining of the creation (the) of God

直譯:神的受造物的開始。‘the beginning of God's creation.’

和合本:神創造萬物的之上為元首的。(啟3:14)

根據[]辭典,這[αρχη]是包含受造物之內,在語源學上是可以成立的,因根據(伯40:19)河馬在神所造的物中為‘首’。保羅說:“愛子是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西1:15下)。

[πρωτοκο? πασθ? κτισεω?]

fistborn of all creation

這就是說他在萬有之先,首先被造(西1:17),亦即他首先被生,故他當然也在亞伯拉罕之先(約8:58),也在約翰之先(約1:15)。他也包括在被造之物裏面,但子乃是這受造者的開始或元首。

2、 道與創造萬有之工:

‘道與神同在’ :

[ο λογο? ην προ? τον θεον]

the word was with (toward) the God

另譯:道過去一直到神那裏。

從(2、3)可知,他在起初到神那裏參與創造之工。他如何參與此工呢?之裏並未寫出,但根據(約5:19)可知,他到父那裏,要看父所作的,他才能作。子從自己不能作什麼,惟有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

(約5:30)我從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怎樣聽見,就怎樣審判,……,只求那差我來的意思。

(約8:26)我有許多事講論你們,但那差我來的是真的,我在他那裏聽見許多事,我就傳給世人。

(約8:28)並且知道我無一件事是從自己作的,我說這些話,乃是照父所教訓我的。

(約8:38) 我所說的,是在我父那裏看見的。(40節)我將在神那裏所聽見的真理告訴了你們以上所引,皆在強調:子從自己不能作什麼,子也知他沒有一件事是從自己作的。子既然知道不是根據於他自己,而是根源於父,所以他的參與創造乃是(箴8:22-31)所講:道在神創造萬物之先,就有了,就被立,就已生出……。物之先就已‘有’了。‘有’可譯成‘創造’、英譯為:possessed與created。呂振中譯為:在永恆主造化的起關頭,他就創造了我。現在中文譯本為:在亙古,他先造我(22節),……我就被造(23節)。

(創14:19)天地的‘主’:意為所有者,創造者。本字的字根即‘有’或

‘創造’。 (箴8:22-31)“有、立、生”並列,表明了他不但是在萬有之先,他也是被立,被造(有),被子生的。‘被生’就是等於‘被造’之其他例子:(詩90:2)諸山未曾‘生’出,地與世界你未曾‘造’成,從亙古到永遠你是神。‘生’與‘造’並列。(詩139:13-16)我是被‘造’,未成形,指未‘生’出。

(伯10:8)你的手‘創造’我,(10:18)你為何使我出母胎(生)?

‘創造’與出‘母胎’並列。 (伯15:7)你豈是頭一個被生的人嗎?你受‘造’在諸山之先嗎?

附注:

被生與被立:(詩2:6-7)我已立我的君在錫安,我的聖山上……,耶和華曾對我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申32:6-7)‘賣來’(有、創造),製造、建立(培植,形成)。“(詩119:73)同上”

這一段只講到他創造萬有。

(西1:16-18)父在他裏,通過他,也為了他(進入)

[原文:————εν¨¨(in)^διᨨthrough ει?¨¨ into]

創造萬有。[διᨨthrough]

(來1:2)父通過他造諸世界(世代)。(10 節)天地之創造主。但真正的造物主,乃是這位父神耶的和華,他是獨自創造的。(賽44:24)“我耶和華是創造萬物的,是獨自鋪張諸天,鋪開大地的,誰與我同在呢?”父與子就好象建造者與工程師之關係。父這位建造者把他所要作的告訴這位工程師,工程師按照建造者之藍圖(模型)去進行,(因為主是先看見父所作的,他才能作。)

3、道是神:

[θεο? ην ο λογο?]

God was the word 

直譯:這道過去一直是神。“神”在希伯來文是‘有權能者;是向自己起誓約束者’。他即是有權能的,當然可以參與創造之工。當猶太人聽見他說我與父原為一,便說:“他是人,欲把自己當作神。”(約10:30-33)。神的兒子是神,耶穌解釋說:“你們的律法豈不寫著(詩82:6)‘我曾說你們是神’,那你們是指至高神兒子們,是指有權能者,是審判官。這些審判官是主甩說:“承受神道者,皆可稱為神。”但絕不是那一位獨一真神。天使是大有權能的,也可稱為‘神’。(詩詞 8:5)你叫他比天使(諸神)微小一點。(詩103:20)大有權能的天使。這些神的兒子,有權能者都可以稱為諸神,參照(出21:6、23,22:28,)不可譭謗神(官長)。耶穌既是神有兒子,他是道本身,當然更可以稱為神。你看,承受神道者可以稱為神。

(約10:36)耶穌自稱是神的兒子,他與父合一。這種合一是在創造、救贖之工作上合一。有人沒有分別“獨一的真神”以及“神的兒子”也可稱為‘神’,所以才會有“三位一體”等說法。

其他經文:

(約1:18)從來沒有人見過神,只有父懷裏的‘獨生神’將他表明出來。這位獨生子是神。

[μονογεη?¨¨θεο?]————the greek new testanent

獨生的^^^神。—“希新”united bible societies third edition

(約5:18)稱為他的父,將自己與神當作平等。神的兒子確是與神平等,是神類的平等。(約20:28)多馬說:“我的主,我的神……”。(來1:8)論到子說:“神啊!你的寶座……(9)所以神(父),就是你(子)的神(父),用喜樂油膏你(子),勝過膏你(子)的同伴。此出(詩45:6-7);是論到這位神所立的君王,就是指耶穌,但絕不是指那一位獨一神(父)!!

( 提前3:16)‘神’在肉身顯現:這裏的‘神’,原文是‘他’‘(這一位),也就‘道’。有人說:這‘他’是指(3:5)所說永生神……’但這裏在原文上,兩者是無關的。

二、道與生命(4-5)

4節直譯:“在道裏面,在過去一直有生命,這生命就是人的光。”‘生命’與‘死亡’作對照。(傳9:5)死了的人毫無所知,活著的人就有所知。死了人的不再有賞賜,活著的人可得賞賜。死了的人無人記念他們的名,活著的人有記念。死了的人不有分於日光之下所行的一切事,活著的人就仍有分。死了的人其愛恨、嫉妒早已消滅,活著的人則有愛恨、嫉妒。(10節)死亡就是陰間或墳墓,沒有工作,活著的人有工作。死亡的人沒有謀略(設計),活著的人有謀略。死了的人無知識與智慧,活著的人則有,故說:“活著的狗比死去的獅子更強。”

道的裏面有生命,就是他能夠給我們永生,能使我們永遠活著,以認識神,得賞賜,得神記念(生命冊上的記念),得神所愛。“這生命是人的光,耶穌是世界的光(約9:5),跟從主的就不在黑暗裏走,必得生命的光(8:12)”這生命的光與死亡的黑暗作對照。這裏黑暗被生命之光(耶穌)所照,屬死亡的黑暗世界卻不接受光(1:11);‘他在世界’;‘他到自己的地方’;就是指到這黑暗的世人中。主是生命的光,但是這生命不是他自己有的,乃是父所賜的,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就‘賜給’他的兒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5:26)

三、約翰為光作見證(6-8)

約翰的見證:經上說他是點著明燈(5:35),他為真理作見證(33節)猶太人情願暫時喜悅他的光(35),因為眾人都到他那去承認他們的罪(太3:5-6)。他們就吳會是基督(路3:15)。(約1:19-28)也證明約翰不是基督,故(約1:8)他不是那光,乃是要為光作見證。他說他不是基督,不是以利亞,不是那先知,而是如以賽亞所說的:“那曠野的人聲。”我們現今當注意:

1 偉大的工人會被高抬,被誤以為是像基督那樣的地位,使人崇拜他。凡是幼稚無知的群眾,總是把人當作偶像,即所謂的‘克裏斯瑪’([] 有特別恩賜的人)。保羅責備當時哥林多教會的紛爭結黨,均因有人說:“我是屬保羅,屬磯法,屬亞波羅”等等。這些問題是出於:‘高抬人,以人為誇口。’他不明白(不認識)這些人只不過是基督的僕人,是引導我們相信的。

2 另外,神的僕人因擁有恩賜也會自抬身價,超過其他工人,甚至驕傲,自以為是神的唯一代言人。凡是這種驕傲的工人必然敗落。經上說:“推羅王不過是人,自以為是神(居心自比神)。他有大智慧,貿易增添,錢多就心裏驕傲。”聖經中將他比喻成好像亞當在伊甸園中,就如摭掩約櫃的‘基路伯’,(有人說這裏是指撒但),他們終因驕傲(不聽神的話,自以為神,自以為有智慧,行事按照自己旨意,而不是從神的旨意。),而被神趕出伊甸樂園(結28:1-19)。約翰他不是那光,只有耶穌才是那光。我們都是神的一種聲音,是傳聲筒,都是同為基督,作見證,都是神的奴僕,都應當來敬拜神,和神所立的基督(啟22:9)。現今的教會就是出了這些問題,自以為是得救的教會,更驕傲的不得了,不把神和基督看在眼裏。以上所論述的(約1:1-8),有三點:

一 、 神觀 .二、 生命. 三、工人

以下要強調:他是神的兒子 -- 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他是被差及如何地謙卑。亦即: 1、他是誰?(他是神的兒子,是‘神’,‘是有權能者’,是人的光,)2、他的工作是什麼:(帶來恩典及真理)。

四、道成肉身(9-14)

(9節)呂振中譯本:“那真的光,那照亮萬人的光,當時正到世界上來呢;”思高譯本:“那普照每人的真光,正在進入這世界。”現在中文和:“光……來到世上,照亮了全人類”以上三譯本都在描述“光進入世界”,而非描述一切的人生在世上(這是和合本的譯文)。 1 、 :“那光是真光”,所謂“真光”是指真實的光,含有‘完全’

的意思(司徒雷登)。“真實的光是要表明出‘他是生命的真光’,就如主棠說他說“他是真葡萄樹”(約15:1)。以及稱讚拿但業是‘真以色列人’(約1:47)。有真必有假,亦即有假基督,假使徒,假師父,假先知,假弟兄,……。撒但也會裝成光明的天使,所他的差

役若裝作仁義的差役亦不足為奇(林下11:14、15)。使徒保羅論到這種人像蛇用詭詐誘惑夏娃一樣,傳另一個耶穌,另一個福音,叫人受另一個靈,而不是使徒所傳的(林下11:3、4)。那光是真光,是真理的光,主耶穌帶來豐滿的恩典與真理,能叫我們因此得生命,所以他是真光。 2 、 “他進入世界,照亮全人類”這是指他的道成肉身,故說:“他在世上”,也就是在屬靈的人間。

‘道成肉身’的二大目的:

1 為得完全:“他要令許多的兒子進入榮耀裏去,使救他們的元帥因受苦難,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來2:10)。主以成了肉身,乃是要因受苦難,學了順從,才得以完全,才成為順從他的人永遠得救的根源,並蒙神照麥基洗德等次,稱他為大祭司(來5:8-10)。可見主成為肉身,對他而個人而言是必要的,是合宜的,是不可缺少的,否則他無法成為神的大祭司。

2 為救亞伯拉罕的後裔;敗壞掌死權的魔鬼:那使人成聖的和那得以成聖的,都出於一(指同一位父),所以他稱他們為弟兄也不以為恥(?)“兒女既同有血肉之軀,他也親自成為了血肉之軀‘(成了)又譯為(同有)’(來2:14上)。上述的‘兒女即信他名的人’(約1:12)”。主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作’原文‘被生’;此字是由希伯來文而來,就是指成為兒子,成為國王,成為神的代表或神的助理。此即神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天生你”(詩2:7 徒13:33來1:5 、5:5)。 以上都是指我們主耶穌被生,我們也因信被所生,都是神的兒女,都是出於一。我們與主是弟兄,信的人有血肉之體,主也親自同有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掌死權的魔鬼,並要釋放那一生因死亡的恐懼而為奴僕的人(來2:14、15)他並不救拔天使,乃要救拔亞伯拉罕的後裔,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心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來2:16-17)。他既然被試探而受受苦,就能搭救被試探之人(來2:18),所以‘道成肉身’; 一方面是為了他自己要成為像麥基洗德那樣的大祭司,需要受試探,同弟兄肉身之苦,並且學習了順從,方得以完全。 另一方面。是為了藉著死,敗壞魔鬼,拯救亞伯拉罕的後裔。以上二方面,都是必須要在肉身上,即在世界中,在黑暗裏來表明他是‘真光’。耶穌是世界上的光(約8:12),他說:門徒也是世上的光(太5:14)。主和他的弟兄是出於一,就是出於那‘眾光的父’(雅1:17),這位父是住在人不可靠近的光裏(提上6:16)。‘眾光之父’就是獨一真神,他是賜給耶穌有生命,使他成為人的光,所以耶穌是那位眾光之父的表現。

(10):“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他造的,世界卻不認識他,此處的‘世界’是指猶太人。耶穌生在律法之下,為女子所生,要把律法之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女的名分(加4:4、5)。在律法下之猶太人乃是在這世界的小學底下,那是懦弱無用的小學中,不能叫人成聖。因為律法是由摩西傅來的,不能使人赦罪得生,而恩典和真理是由耶穌而來。此一‘來’字,原文是指:因創造而存在。此字與(3、10、14、17)中的‘造’‘成’‘來’均為[εγενετο] 。故應譯為‘產生’‘出現’成。本處直譯:恩典與真理是通過耶穌基督而生成。“世界卻不認識他”:猶太人不認識主。‘認識’:學而知之,[γινωσκω] 。不認識主,就是不認識父,若是認識子,就認識父。(約8:19、14:7)關於這些不信他名的人;

(11):“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卻不接待他”。猶太人是主弟兄,主生在伯利恒,長在拿撒勒,他家鄉的人不信他是神的兒子,輕看他不過是木匠的兒子(太13:53-58)。猶太人看他是外加利利地之人,出不了什麼先知。宗教的領袖棄絕他,嫉妒他,視他為叛國者,背道者,連他自己的母親和弟兄都不信他,說他是顛狂的(可3:22)。主的一生,猶太人都有棄絕他,並把他當成罪不可赦的罪犯而釘在十字架上,只有極少數的猶太人跟從他,反而是那些猶太人所視為罪人的外幫人接納了他,大有信心,為主所稱讚(太8:10、15:22、28;路17:18、19)。

(12):“凡接待他名的,就是信他名的,他就賜給他們作神的兒女。”‘接待’與(11)‘接待’[παραγαμβανω] ,收在身邊,或心領。這和(5){κατελαβεν}

‘接受’。 (5)是指抓住,掌握,含領會之意。從俄利根(Origan) 起,很多希臘注釋者認為此處是勝過,壓制之意。但約翰在此可能是把二種意均涵蓋了。

所謂真正的抓住、掌握、領會、接納,均可以來說明何謂‘信’他名。但‘信他的名’之意(全部)是“他是神的兒子,是基督”亦即“悔改、受浸、歸入他名下,並且跟隨主,學習主的教訓且一味遵行”之意。真正的信心要加上行為。‘信’不(可8:35)。

只是在心裏,還要口頭上公開承認耶穌是主,凡在人面前不認耶穌是主的,主在天父面前也不認他(太4:33)。‘不認主’意為把主和主的道當作可恥的,就只愛自己的生命(可8:36、38)。承認主名的,在必要時會主動為主的福音喪失生命(可8:35)。主說:“愛自己生命的必喪失生命,在這世界上恨自己生命的,就要保守生命到永生(約12:25)。信主名的人,就是服事主的人,主在那裏,服事他的人也在那裏。所以信心和愛心是並行的(雅2:14-26),凡不愛看得見的弟兄者,就不是從神生的兒女(約一4:20、21)。‘作’神的兒女:‘作’就是‘被生’,即與基督同為後嗣(羅8:17、加4:7),是屬於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加3:29),這‘被生’,在原文是與:你是我兒子,我今日‘生’你,‘生’字同字根。

附注:

天主教:指主的降生,道成肉身,亦有教父指:永遠生於聖父之奧秘。新教職工啟導本:指君王受封之日,在新約指耶穌的復活(徒13:33),超越天使之權柄(來1:5-6),及大祭司之職位(來5:5)。中國神學院:及其它許多說法均指‘復活’。

黃彼得:蒙父悅納和委託重任及立他許多職分:1、死亡權柄而復活。(徒13:33)。2、萬有之決定。(來1:4-5)。3、擔任一職。 (來5:5)

**此三處之正意:(1)、談到保羅所傳之福音:“耶穌是神的兒子”,是神已應驗之內容(這是對神的應許而言,而不是論到他復活)。接著的(34節)以後才論到他死裏復活。他引用了四 處經文。(33節)是指耶鈺是神兒子。(34、35)是證明他死裏復活,不再歸於朽壞。(41節)論到不信之惡果。(來1:5)“你是我兒子”神是立一位他的兒子,(就是主耶穌),他坐在神的右邊,這位兒子是神榮耀之光輝,是神本體的真像。以上明明指出他不是神本身,乃是真神榮耀之反照,是神本體之印記。‘反照’及‘印記’均不是神本體,只是本體的像而已。這位兒子是特別的兒子,為了與眾天使即神的眾子作比較。神從來對他的某一位天使說過這樣的話?(來1:5-6),只有向這一位兒子說過。這一位兒子被神立為萬有的承受者,透過他創造了萬有,托住萬有,成就了罪的洗淨之事,又坐在神右邊的那一位兒子,這樣的一們兒子是在造物之先,已首先被父所‘生’,又是神所愛的那一位兒子。(此‘生’是現在完成式,意即‘過去已生了’成為神的兒子,此一狀況一直維持到如今)。(來5:5):主耶穌作大祭司,不是自取榮耀,而是對他說:“你是我兒子,我今日生你”的那一位使他作大祭司。這個‘生’是:{ 他本是神早已生了這神子為大祭司。但神的兒子與大祭司是兩回事,不可混淆。大祭司是指他的職位,復活是指他永遠不朽壞(為要稱義我們)因此各不相同。本節是要說明那位大祭司是誰,就是這位神的兒子耶穌。}

(13節)神的兒女不是從血或是從肉體的意思,也不是從人(男人)的意思,而是從神(含從神的意思)生的(原文直譯)。前三者均指從肉體生,就是肉體。因猶太人重視血肉傳統,也重視律法,他們要靠肉體,藉著肉體的工作稱義,要因此成為神的兒女,但是只有信主耶穌之名的人才是照神的旨意所生的人。猶太人要自立為義,就不服神的義。律法的總結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3-4)。從神生的,就是從靈生的(約3:5),就是按應許生的(加4:23),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加4:26-29)。

(14節)道成肉身:‘成’就是‘造’(原文),意為因被創造而存在,可見道成肉身是一項神創造的工作,正如神對信的人是一種新的創造一樣,即‘新造的人’(林後5:17)。

‘肉體’--指有血肉之意。只有肉體才能流血,為我們贖罪(來9:22),神是要用主的血來作立約的憑據(來9:20),所以主也要用血來立新約(路22:20)。肉體有肉體的軟弱及極限,主在肉體裏會饑餓(太4:2),走路會困乏,會渴(約4:6、19:28),肉要休息(太8:24)會害怕、恐懼、優愁、難過、有被罪迷惑,試探的可能,所以他叫門徒與他一同儆醒等候,因為人的靈雖然願意,肉體卻軟弱(太26:41)所以榮耀的主常常禱告,甚至整夜禱告,使他的肉體能照靈的意思,順服神的旨意。‘住’在我們中間:‘住’--‘支搭’帳幕(原文字意),也就是暫居,寄居在我們中間。主的身體就是神的帳幕,也就是神的殿(約2:21)。故主的身體就是天梯(約1:51),所以他就是通天的道路(約14:6),這道路是神的道。中文的翻譯為道,含有道路,道理,話語之意,是很不錯的翻譯。“充充滿滿有神的恩典有真理”:‘恩典’--指(羅4:4-5)不作工,只信那稱為不敬虔之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就是不作(律法上的)工作就得工價(被稱為義)。這恩典是指赦罪稱義的恩,也就是得救,脫離撒但的權勢,信入愛子國度裏的那種恩(弗2:5、8,西1:13、14)。赦罪得恩典是從耶穌基督來的。

真理是神的道(約17:17),是主耶穌從天父那裏聽來的,是父教訓他的(約8:28、38),這不是他自己的,乃是他在父那裏所聽見而傳給我們的。‘神的道’是什麼呢?就是耶穌的福音,即他是神的兒子,是基督,叫人因信他的名得生命,這就是本書的主題。‘恩典’與‘真理’合起來就是指赦罪之道(徒13:38);也就是悔改,赦罪的道(路24:47)生命的道(徒5:20約一1:1)。救世之道(徒13:26)恩典之道(徒14:3)。“我們也見過他的榮光,就是父獨生子的榮光”。‘見過’即“‘看見’,用眼睛來辯別;視覺。意為我們看見基督其人及其工作,由此察覺到神的榮耀。”(包爾幹辭典)。觀、視、瞻仰(司徒雷登字典)。如此表示,耶穌基督是的確被人所觀看,瞻仰,察覺之真實歷史人物,絕非空茫,不可觸摸,不可接近的神秘人物。但也不只是區區一位木匠之子,他乃是父的獨生子。所謂“獨生子”與“首生者”均是指耶穌,但其區別在於,前者是指在萬有被造以前,他是神的獨生子,是那位被神結他說:“你是我兒子,我今日生你”的那一位。那時這無神的眾子(諸神、天使),亦無萬有,單單只有父與子。而後者“首生者”是指他在許多子(許多弟兄)中為長子(西1:15-18)(來2:12-13、羅8:29,約20:17-18)。“神的獨生子”以保羅的解釋,是那看不見之神的像,此‘像’就是一種表明(演出,詳述)。愛子將看不見的神詳述出來,叫人認識父(約1:18),所以他不是父神,他乃是神的兒子。作者和使徒們是見過這樣的神之獨生子孤榮光,約翰也為他作見證。這種‘神子’身份不是在道成肉身‘後’,而是之前,道成肉身之後是成為‘人’子,之前是‘神子’不可混淆而變成只在‘人’子時才有父比子大的錯誤認識。

五、 律法與恩典(15-18)

(15)指耶穌的先存:他本在約翰之前,他不只是‘人的兒子’(即肉身),他又是‘神的兒子’。神的兒子在萬有之先,與神同在有榮耀(約17:5),他也在亞伯拉罕之先(約8:56),他是亞伯拉罕所仰望的那一位子孫,就是基督(加3:16)。“還沒有亞伯拉罕以前,就有了我”(被造成,被產生,而存有)(約8:58),所以他當然在亞伯拉罕以前。約翰本節如此地見證,是要告訴我們,耶穌不單是一位普通的人,乃是要太初與神同在的那一位道。

(16)“從他的豐滿裏……”(豐滿的恩典):‘豐滿’意為‘充充滿滿’‘成全’‘應驗’。經上說:神一切的豐滿在他裏面居住(西1:19),神本性一切豐滿都形有體地居住在他裏面(西2:9),你們在他裏面也得以豐滿(西2:10)。另翻譯為‘成全’或‘應驗’: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成全’(太5:17),就是:凡指著我的話都必應驗(路24:44)。所以‘我們都領受了這豐滿的恩典’意為‘我們這些信的人所蒙的恩典(是恩上加恩的恩典),表示是非常豐富的恩典。’經上說:“我們藉著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著他‘恩典之豐富’”(弗1:7)。神在聖徒裏得的基業有何等之‘榮耀豐富’(弗1:18)。恩典的豐富的指赦罪,稱義(成為神兒子)。榮耀的豐富是指我們得永遠天國的產業。

在此節有2點非常重要: (1)主的豐滿的恩典是藉著他的死,我們的罪得以赦免。藉著他的復活,升天,我們得進入天國,這是主照著父神旨意所完成的救恩。

(2)、我們人要憑信心來領受基督這豐滿的恩典,人若不領受,光要持守摩西的律法是不能達到赦罪,進神的國之目標。

(17)“因為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原文有‘因為’之意(στι……)。‘傳’原文為‘賞賜’故律法是神所賞賜的,原是好的只要人合宜地使用(提前1:8),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14),是神藉摩西,通過他賜給人們的,這律法一般是指整部舊約全書,猶太人而言是摩西五經,其他部分則為先知書和智慧書並詩篇。神賞賜給我們的律法是安定在天,永不廢掉的,廢除的只屬肉體的律法(來7:16,9:10),也就是有關於照律法獻祭的那些規條這些本是天上事的形狀和影像(來8:5)。

(17下)、“恩典和真理是藉耶穌基督而成的”:‘成’字為εγενετο此字同(3、10、14)或譯為‘造’,就是因創造而存有。恩典和真理是藉著耶穌基督之創造性的工作而存有的。“我們信的人是神的新造物,舊事已過,都‘變成’(造成)新的。‘變成’之字根同上,是神重新的創造,所以‘因典、真理’與‘律法’之不同處乃在於此。‘律法’是對舊造的人,即一亞當的後裔,屬肉的人所頒佈的。‘恩典’和‘真理’是賜給在耶穌基督裏新造的人。有的人根據(弗2:8、9):“你們得救本乎恩,也因著信,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認為得救乃完全是神的恩典,不必再遵守律法,也不是靠著‘行為’。但是‘行為’,乃是指‘律法的工作’及‘聖靈的工作’有所區別,我們必須分清楚這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說明‘恩典’是什麼:‘恩典’乃是‘基督的工作’,是他為我們所作的,不是我們所作的,他為我們作的是:

1、道成肉身,2、為我們的罪受死,3、為我們稱義而復活,4、為我們升天,作大祭司,顯在神前,5、又為我們差下聖靈,作我們的保衛師,6、也要為我們的得救,第二次再臨,迎接信徒進天國。

以上六大工作就是基督已作的或是將要作的工作。我們若沒有基督的成為肉身,就沒有那信心的創始成終者之榜樣可以遵行信心之道;也不能藉著他的死(肉身的死)得以赦罪;也不能藉著的復活把廢除;也不能藉著他的升天,打開一條通天的道路,坦然進入至聖所;也不能藉著他所差的聖靈,內住在我們裏面,使我們成為神的殿,與神合一,遵行神的旨意;也不能藉著他再來,進入不朽和永生。若非基督作成這些事,則從然要靠我們自己的力量和善行或倚靠律法的工作,都有不能因此得稱義進天國。

至於‘律法的工作’乃是叫人知罪,或說成‘罪的完全認識是通過律法’(羅3:20),意即‘律法不能使人赦罪稱義’{}

並且那些屬肉獻祭之律法只是一種影子,這些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因為公羊和山羊的血不能除罪,所以基督要來獻上他的身體作贖罪祭,他來是要照神的旨意行,就是除去在先的(就是舊約獻祭之條例),要立定在後的(就是指新約的赦罪方法)(來10:1-10)。

‘赦罪稱義’不是律法的工作,在保羅的書信中一再針對這個主題大發;議論(羅3:21-22)

談到‘神的義’就是神照他的信心所作成的,也就是通過他所差來的耶穌基督之信心所顯明的(神的信絕不廢掉)。(羅3:3)。‘神不廢掉他的信’意思就是神對他說過的話(應許)尚未成就之時,就滿有把握必然實現;故經上說:“我口所出的話絕不徒然反回,卻要成就我所喜悅的在我發他去成就的事上(‘發他去成就’或作‘所命定’)必然享通。”(賽55:11)‘神口所出的話’就是神所打發的耶穌基督,他所要成就的事必然享通。

我們被稱義也是憑著信,就是信‘神使耶穌從死裏復活了’(羅4:24、10:9)。這就是神的義之證明;主亦憑著信心作成贖罪事工,被神稱為義,在聖靈裏稱義(提前3:16);我們憑著信,與主同死同復活,也神稱為義。從(路7:36-50)得知,那位罪女因得神的恩免多,他的愛就多,也因著他的愛多,他的許多罪就赦免了。主說:“她的信救了她,顯然她的信乃是信神所作成的義(在基督耶穌裏所完成的義)。她的罪得到赦免,她以愛多來證明信心所發出之功效,就是罪已得赦(加5:6)。我們行在光中,如同神行在光中,……,他兒子耶穌的血正不斷地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一1:7原文直譯)。所以人的稱義是神把他的義加給信的代碼這‘人的信心’與‘神的信心’與‘神兒子耶穌的信心’其性質是一樣的,故因信稱義包括神、主、人的信心及神、主、人的稱義各三方面之講究,經上說這是“出於信心的律法(羅3:27、28)

恩典與律法之七大要點:

一、人得救是本乎恩,乃是基督的那六大工作,與人憑信心所作的無關,也與律法的工作無關。

二、人遵守律法及誡命乃是人的本分,(傳12L:13),人是因行律法活著(加3:12);不遵行的就被咒詛(加3:10);行義的才是義人(約一3:7);乃是行律法的稱義(律法的遵行者稱為義)(羅2:13),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若能全守律法,豈不要審判你這有義文(聖經)和割禮竟犯律法的嗎?(羅2:26-27)。

三、人該如何才能成為義人?用什麼方法才能全守律法呢?不是憑著我們人去作的方法,若是如此,就有可誇的!!而是藉著信心的律法,無法關乎律法的工作,人稱義是完全出於基督的信心所作成的贖罪工作,以及人相信基督所作成的贖罪工作。基督為我們贖罪,救我們脫離那掌死權的魔鬼,這乃是恩典。我們憑著信,受浸歸入主名下,與他同死同埋葬,就不再兒罪的奴僕了。我們憑著信;與基督同活,這種同活乃是藉著基督所差遺的聖靈,內住在我們裏面,我們就不在肉體裏受肉體的轄制,而是在聖靈裏,是義的奴僕了(羅6章,8章)。我們的軟弱,有聖靈來擔當,代禱,得以勝過刀劍、逼迫、死亡。我們的罪已有基督在天上作中保代求,不再被定罪了。我們過去倚靠了基督,現在倚靠聖靈,我們就可以照聖靈所說的:‘憑著信,藉著靈等候所盼望的義’(加5:5)。所以新約得救的方法,一方面要靠神的恩,在基督裏面所作成的(弗1-3章);另一方面,行事為人要與所蒙的恩相稱,(就是要靠‘或順從、依照’聖靈生活行事,這是理論方面(弗4-6章),此即藉聖靈。等候所盼望的義,以上就是‘恩典’與‘信心’的故事,憑此而得救。

四、猶太人只遵守摩西律法,不信耶穌所帶來的恩,典與真理,他們以神的律法自誇,要憑著律法的工作及自己的能力,追求公義的律法,反而達不到律法(羅9:31)直譯。那屬靈的律法,即公義,聖潔,良善的律法,根本不是屬肉的人,倚靠人的行為或律法的工作所能作成的,因為人肉體裏面住著罪,人因此被罪轄制,根本無法勝過罪,所以這些代表人三方面的困境:(1)受到肉體的限制(2)罪惡(惡者)的轄制(3)律法的高標準。肉體軟弱之限制:若有聖靈幫助就不軟弱了。罪惡轄制:若信基督的代死,受浸歸入基督名下,就能被贖而脫離罪的轄制。律法的高標準:若是憑著基督復活的信心,藉著聖靈,與基督同行,就能過到此標準。

五、神是照各人的行為審判各人(羅2:1-6)。信心若無行為,有何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信心好比身體,行為好比靈魂,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2:14-16)。保羅所說的‘因信稱義’與雅各所說的‘因行為稱義’實際上並沒有衝突,原因在於:前者所說的‘信心’是強調與‘律法的工作(行為)’作比較。雅各所說的‘行為’是與‘信心’作比較,他強調有行為的信心,這信心才是活的。保羅所說的信心,也是與行為並行,因為人心裏信,口裏也承認,這種承認耶穌是主之情況,就是一種行為的表現,並且要有信心,也要因呼求主名受浸後,人才能得救(稱義)。他亦談到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忍耐等候。神的應許在他八十六歲時賞賜給他,在他等到一百歲時才得以實現。以上所提,均是告訴我們,‘因信稱義’的意義,絕對不是只有心裏信,而無外面的行為表現就能稱義!

六、新舊約的律法都是不改變的;廢掉的乃是屬肉體的條例,這些條例已由主來成全了。至於其他屬靈律法不是基督所成全的,好比十誡,乃是神的選民所當共同遵守的,人盡本分就可向神求恩,尼希米作完了神所吩咐的,便求神記念,施恩給他(尼13:14、22、29、31)詩篇中也有許多例子,如(詩119:1)行為完全的,有福,有恩典。及(詩24:篇)手潔心清的(行為),使他成義(恩典)。(申6:25)我們若照神所吩咐的誡命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主耶穌亦說過(新約):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5:20);主耶穌叫我們要小心,不要將‘善事’(你們的義)行在人前,故意叫人看見……(太6:1)。這‘門徒的義’又包括施捨、禱告、禁食、其中主的禱文中:‘免了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別人的債’(太6:12);另記:‘赦免我們的罪,因我們也赦免凡欠我們的人’(路11:4)這裏強調因我們赦免了人,神才赦免我們的罪。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太6:14)。你們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待你們(太18:33-35)。以上就是證明主耶穌要人去行的義,就是我們人的義,這當然是憑著信心,藉著聖靈所作的。

七、新約的門徒因有主的同在和聖靈的幫助,也當比舊約的選民更能遵守神的律法。那些反對律法的人,乃是過分膨脹恩典的功效。那些律法主義的人乃是要倚靠人肉體和律法之工作,便縮小了恩典的功效。因此,恩典不是反律法,正如不是因信廢掉律法,而是堅固律法。我們若正確地把恩典和律法定位好,這就是真正進入真理(真實)的人。

(18)‘從來沒有人見過神’:神是靈,住在人不能近的光裏,是人未曾看見,也是不能看見的(提上6:16)。人看見神的面就不能存活(出33:20)主說:“凡聽見父的教訓又學習的,就到我這裏來,這不是說有人看見過父,唯獨從神來的,他看見過父”(約6:45、46)。此所言‘唯獨從神來的’即指主耶穌,他是父的獨生子。(他看見過父),就是看見過父所作的,聽過父所教導的真理,就把所聽見所看見的見證出來,叫人認識父。所以主說:“信我的,不是信我,乃是信那差我來的。人看見我就是看見那差我來的”(12:44-45)。這裏的‘看見主’就是‘相信認識主’。“你們若認識我,也就認識我的父,從今以後,你們認識他,並且看見他。”(約14:7)。這裏的‘認識父和看見父’,都是指‘相信父所差來的神兒子耶穌’,所以我們不能單憑這句話“人看見我就是看見父”就斷定子就是獨一真神是你本身!“看見子”原意為:‘看見子而相信,歸入他裏面’(約6:40)。因為‘子是與合一的’也就是說:“子完全遵照你的旨意行”(約6:38-39)。但子就是子父就是父,子不會

變成父,父不會變成子。救恩之前如是救恩之後也是,因為耶穌基督昨天,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詩13:5)

以上就是“那在你懷裏的獨生神,將父珍表明出來”的意思。(約1:18)原文直譯)。

 

一、施詵約翰之見證(19-36):

(1)在約但河外對伯大尼之見證(19-28) . . . . .(2)主來到他那裏之見證(29-36)

I、見證主題是:耶穌是基督。(19-28)

猶太人問二個問 題:

1、你是誰?共問三次。他們為何如此問呢?因為眾人均到他那裏,承認他們的罪,受他的浸,歸入他名下,甚至法利賽人及撒都該人都來了,這真是不得了,眾人都心裏猜凝約翰是基督(路3:15)。因此而調查他。約翰回答是明說:好使人都知道,他不是基督。歷代以來,好多假基督都自稱是基督,尤其對於那些宗教狂熱分子,主的是子俞接近,這種假冒的愈來愈多。真正屬於神的工人,必須要明講,免得被人誤捧,誤傳,誤信。他們又問:是以利亞嗎?是那先知嗎?(21節)因為經上說:在耶和華大而可畏的日子來到以前我(神)必差以利亞到你們那裏去(瑪4:5)。至於‘那先知’是因摩西曾說:‘耶和華你的神,要從你們弟兄中給你們興起一位先知象我,你們要聽從他(申18:15)。“若有先知擅敢托我的名說我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或是奉別神的名說話,那先知就必治死”(申18:20)。所以猶太人(尤其是法利賽人)要問清楚,好回復那差他們來的人。他的回答是:“我就是那在曠野有人聲喊著說修直主的道,正如先以賽亞所說的(23節)。”這樣‘曠野的呼聲’正是應驗(賽40:3-5)。修直‘主’的道路是指修直‘耶和華’的道路。有的人把耶穌當成耶和華,因為新約都稱主,比如主對我主說(太22:44)(徒4:26)要抵擋主並主的受膏者(詩2:2),從詩篇出處就可以知道第一個主是指耶和華,第二個主是指耶穌,耶穌稱為主為基督這是神所膏立的(徒2:36);連他自己了不敢強奪與神同神等(腓2:6)。他是神的像(西1:15)林後4:4)。

‘修直主的路’之意:修直--是預備,修平,是叫人的心認罪悔改歸向神;又是為主預備合用的百姓。

2、你為何施洗?因為施洗是破天荒的事情,由約3:24節大家在辯論潔淨之禮可知,約翰本是祭司之後代(1)他未穿祭司服(2)未住在祭司之地(3)未吃祭司當吃之物,(4)亦未講祭司所當傳的。

他本人所說所作的與舊約潔淨禮完全不同。他的回答(26節)似乎是答非所問。人是問為什麼……?他卻只說:“我是用水施洗的但有一位站在你們中間,是你不認識的。也就是說:‘他們不認識主耶穌,他是道成肉身,已住在他們中間,世界卻不認識他(約1:4)。猶太人不相信他是基督,是神兒子,他們看他是木匠的兒子,尤其是法利賽人。(24)約翰的見證是一直強調:我所見證的這位乃是你將來要棄絕的,他極尊貴,能力更大,連我也不配服事他(太3:11)但你們意不肯接待他,服事他。

見證的內容是神的羔羊除去人罪惡的(29、30節)。耶穌就是那位逾越節的羔羊(林上5:7)他將被殺害獻祭。(賽53:47))這位神的羔羊是誰呢?是約翰曾說過的那一位,15節說過,30節也說這話,表示約翰一直在說這一位是誰,就是:要我以後的反成了在我以前的,就是後出生的主耶穌卻是生在約翰之前,主被生為人子是在約翰之後,但被生為神的兒子卻在約翰之前。約翰經前不認識他(主)(31、33節)約翰他以後之所以會認識是因為他看見聖靈仿佛鴿子降在主身上,他才認識耶穌是神的兒子(34節)。這印證了你曾對他說垸的話。他已看見了(現在完成)或就證明了(現在完成式)。(過去看見,過去證明,狀況直存至今);(31下)約翰是用水來施洗的,為了要叫耶穌顯明給以色列人,這就是修直主的道,也就是(保羅)所說: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訴百姓當相信歸入那在他以後要來的就是耶穌(徒19:4)。這裏有談到水的洗與靈的洗;水的洗是要歸入約翰,預備要來歸入基督,也就是要先作約翰門徒,照約翰所說的天國近了應當懺悔,使罪得赦。等百姓都知道悔改,也會結出悔改的果子,就是有兩樣的會分給別人一樣,就是會周濟人,會憐憫人。

以上具備了,就是預備好神合用的百姓了,可以作主的門徒了歸入主的名下。所以連Peter也對猶太人這樣教導:‘你們各人要悔改奉主耶穌的名受浸,使罪得赦,必領受聖靈的賞賜(徒2:38)因為耶穌是用聖靈施洗的,是神的兒子是基督,約翰只是叫人悔改,並不能使人成為神的兒女。我們現今若只是受到人教導,無論這人是多麼地偉大,也不能代替主的教導及主在信徒當中之地位。因為約翰是婦女所生中最大的先知,也只不過是叫人悔改相信,歸入主名下,任何一個宗派給人施洗,也不是要人歸入什麼宗派,乃是要歸入主基督裏,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約翰的施洗是要把主顯明出來給世人知道他是神兒子(約1:31)且那藉著水和血來的就是耶穌基督,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和血,並且人有聖靈作見證。作見證的原有三,就是聖靈,水,血(約一5:5-8)。水是指約翰用水施洗,耶穌也受約翰的洗。然後才受聖靈澆灌。這就是說耶穌一定要先受水洗,才會有聖降下證明他是神兒子。至於用血乃是指他是神的羔羊,要為我們的罪被殺獻祭,流出血來。三樣,聖靈、水、血均是神要為‘他兒子耶穌所作的見證(約一5:9)。神差約翰來用水施洗這是要他用水來見證耶穌是神的兒子。神差他的兒子來作神的羔羊,因受苦難學會了順從,就得以完全,這種受死的苦而得以完全。就是神用血來證明耶穌是神的兒子。神又用聖靈降在耶穌身上住在他裏面,叫約翰看見,也是要證明他是神的兒子。現今有的教派把水,血,聖靈。誤用到其他目的,有的將之用到受水洗有這三樣見證;有的將之應用到三種不同的洗,(就是水、靈、血洗)這都是照自己的教派說法,而不是照聖經使徒的教訓,因為這三樣都只是為“耶穌是神兒子”作見證,叫我們信他的名得永生,而不是為某一個宗派作見證。

二、安得烈的見證(35-42):

他本是約翰的門徒,被約翰之見證指到,而跟從了耶穌。安得烈和另外一位門徒,是聽見約翰的話就跟從了主子穌,並不是看到神跡才跟隨。約翰並沒有行過神跡,偏偏猶太人就是要求神跡(林上1:22),凡是因著神跡信的主不把自己交給他們(約2:24),就是日後彼得,安得烈在海邊整夜打不到魚,但依從主的話下網,竟捕獲2船的魚,(路5:1-6)。他們是由信入門,神跡是隨信的人(可16:17)。猶太人不認識主就是只求神跡而不信主的話,也就是不信聖經所記的,因主所說的都有是出於聖經(約5:38-47)。

安得烈認識主之過程是由他老師約翰之見證,然後跟隨了主耶穌並且子穌問他們要什麼,他們所要的只是要知道耶穌住在何處,意思就是要與耶穌住,好知道他是否是基督,是神的羔羊。此處並未記安得烈是如何知道耶穌是基督,只說他們去看他在那裏住,並與他同住。這是要告訴我們:與他同住即與一位帶著肉身的人子同住。

安得烈對他哥哥的見證:我們遇見(找到)了彌賽亞(基督)41節。他素來尋找主,果然主讓他尋見了。主有應許:不斷尋找的人必定尋見(太7:7-8)。他領他可哥哥西門去見耶穌(42節)。 安得烈在本書中有三次的帶領:一、是他的哥哥,二、是一個孩子的五餅二魚(給主使用)(約6:8-9)三、是引領外幫人(希臘人)見主(約12:20-22)。耶穌說彼得將被稱為磯法,這句話是要顯明:耶穌是基督,也是先知,他知道萬人(約6:24)他也知人心所存的。主知道西門將來要成為他的大使徒,成為教會的根基(太16:18)。

三、腓力和拿但業的見證(43-51):

(1)、43-45節他見證:耶穌是摩西在律法書上曾寫的和眾知已經記載的那一位(45節)。這話之意為: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都是照聖經所應許的,所指明的那一位。耶穌是神的兒子(詩2:7)耶穌是照麥基洗德等次的大祭司(詩111:4);耶穌是神的受膏者(就是基督)君王(詩2:26)。及(路24:44)。這告訴我們:認識耶穌,見證耶穌要依據聖經所記的,不只是從人來的見證也要親自來找耶穌,聽主耶穌的教訓。

(2)、46-51節拿但業聽見腓力說:基督就是約瑟的兒子,拿撒勒人耶穌。之時,說:拿撒勒還能出什麼好的呢?(46)拿撒勒是沒名無聞的小地方,約瑟只是一位木匠,怎麼能出一位先知或基督(君王)呢?腓力叫他來看,他來看耶穌,一聽見耶穌所說的話,就信了。耶穌說:這是一個真以色列人,他心裏是沒有詭詐的,耶穌這樣講,是要叫人認識他是先知,是神的兒子,是以色列王。這是拿但業不憑眼見只憑信心。耶穌對他說:“因我說你在無花果樹下你就信嗎?(50上)凡是跟隨主的門徒,能成為專一跟隨主的門徒如使徒,都是由信心入門。他們只聽從主的教訓,不隨從人的傳統或由其他神跡廳事入門,主喜悅這種人,應許這種人將看見比這更大的事(50下)也就是:看見天開了神的使者上去下來,在人子身上。這是指他不但認識耶穌是神的兒子,是以色列的王,還能認識耶穌是通天的道路,也就是雅各在夢中所見到的天梯,就是神的殿,天之門。神在伯特利對雅各的應許,就是指向耶穌(就是雅各的那一位後裔,就是那天梯)是萬國的盼望,要因他而得福,就是得稱為神的兒子,得為神的後嗣,承受神所應許天上的產業(創28:10-17),雅各醒了說:耶和華真在這裏。耶穌降生就是神與人同在,是神人之間的中保(提上2:5)。信的人可以因著主的名得永生,這就是更大的事,信的人得見開了,神的使者上去下來,要‘人子’身上,是說明耶穌是道成肉身,成為人子的基督。耶穌是神的兒子也是人的兒子,這就是本章的主、旨。神的兒子是指明他是從天上來的,特別被分別為聖的那位聖者,又被差來之神的兒子(約10:36)。人的兒子定指明他的虛己,謙卑,取了奴僕的形象,成為人的樣式,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主耶穌說:“這是個真以色列人,心裏是沒有詭詐的”(47節)就是在這人裏面是沒有詭詐的,而撒但是詭詐多端的從起初是殺人的,在他裏面沒有真理(約8:44)。保羅說: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羅2:28-29)。拿但業是裏面沒有詭詐的,所以他是真的以色列人。何謂“裏面沒詭詐”呢?就是公義,完全正直,遠離惡事如同約伯一樣。這種人是主的羊,必聽主的聲音,也就是當主對他說(48),他就信了。主要揀選的就是這種人。

第二章 

分段:

一、耶穌在迦拿變水為酒(1-11)二、潔淨聖殿(12-25)

第一:

(1)‘第三日’這是之演算法應接連(1:29)次日,1:35再次日。(1:43)第一日可能是(1:35)。第二日可能是(1:43)。耶穌參加了取親的宴席,他與門徒都是被請去的。猶太人的婚宴,在(來13:4),婚姻(婚宴)人人都尊重。一般猶太人都有七天的婚宴,例如(士14:12)參孫之婚宴。新郎(約3:29)新郎的朋友站著,聽見新郎的聲音就甚喜樂。這就是說婚宴會有新郎之朋友參加,主和門徒可能就是他的朋友,所謂朋友可能就是陪同之人(太9:15),在當中會喝新酒或陳酒。我們的主常與門徒及罪人又喝又吃,所以常被當時之人批評為“貪食好酒的人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太11:19)。猶太人甚重視同桌吃飯,他們視罪人及稅吏為外邦人,絕不與他們同桌吃喝,怕被沾染成為不潔。當彼得初次與外幫人一同吃飯,奉割禮的門徒就與他諍辯(徒11:2-3)。彼得在安提阿和外才人一同吃飯,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幫人隔開(加2:11)。主常接待罪人又常與他們一同吃飯(路15:1-2),顯然主去參加婚宴也是這個道理,因為他來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太9:11-13)。主與人一同吃飯一定是有目的的,他喜愛憐憫,不喜愛祭祀。耶穌的母親對他說:“沒有灑了”(3)耶穌說:母親(婦人),那對我對你何干呢?(原文直譯)(這句放是猶太人的習慣用語,意指“為什麼不讓我來作決定?亦即同意他母親的自作主張。他們預備酒之工作是管筵席的應當負責的,不是主該管的。主對母親稱婦人並非輕視的稱呼,也不是說:我與你有何干(和合本譯)。主說:我的時候還沒有到(4)。此意為:主作事有他的時候,因他是主。而不是按我們人的時候。(約7:6)主說:“你們的時候常是方便的”。主並不隨便顯揚他自己的名聲,他來不是要榮耀自己(太12:16)不要人給他傳名。由他的母親對用人所說的話(5)可以知道,他就是主,是基督,是神的兒子。是主吩咐我們作,而不是人去吩咐主作,這是很重要的原則,所以主才對用人說:把缸倒滿,把水送去。聖經這種記載叫我們明白.

天主教把馬利亞稱為上帝的母親,又靠馬利亞向耶穌代求是何等的錯謬。馬利亞不過是一位罪女,只是蒙神大恩的女人,只是耶穌肉身的母親,她不能吩咐這位原在她之前的神的兒子作什麼。在神人之間我們只有一位中保,就是為人子的耶穌基督,不是馬利亞(提前2:5)。

(6)照猶太人潔淨的規矩,有六口石缸擺在那裏。主耶穌回答法利賽人和文士的責問:“他的門徒犯古人的傳統,吃飯之時不洗手”。主說:“他們因著傳統犯神的誡命。”法利賽人不服。主說:凡栽種的物若不是父栽種的,必要拔出來(太15:2-3、13)。猶太人重視古人潔淨的遺傳,主卻把這些水變為上等,可喝的酒,這是要告訴我們舊約潔淨的條例,在主來時已經廢去,只要憑信心來到主面前就必得著生命,也就是真正的潔淨,沒有罪汙,所以主醫治大麻風者特別用手摸他,或是叫那摸他衣服的十二年血漏者要當眾見證他是如何得治的。主叫死人復活,拉那十二,歲已死去的女孩子的手,主如此作者是要告訴我們:舊約的這些屬肉條例(7:16、9:10)主到來時已經廢去,而由無窮的生命的大能來代替。這種大能唯獨由主耶穌身上表明出來(來7:16下),因為主是神的兒子,是照麥基洗德的等到次永遠作祭司。我們靠著這位慈愛憐憫有信心的大祭司獻上神所悅納的靈祭,比舊約所獻的祭更美。(彼上2:5)。

(9)‘水變酒’管筵席的人並不知道是從哪里來的,只有舀水的人知道(οιδα) 。這些用人是聽從主的奴役,所以他們知道這件神跡,我們也只有信從主的話,才能看見神跡。這個定律在這裏又一次地證明;管筵席的人不知道,是因為他用盡人的努力,就好象酒用盡了一樣。若沒有主的憐憫,他實在會出很大的{}。我們作神的工人,為人擺上天國的筵席,

也當注意這些原則:

1、耶穌是我們的主,我們只是無用的僕人(路17:4)。

2、一切是出於主的憐憫,不在乎人的努力,聰明或才能。

3、我們不可以憑著肉身的關係來取得主的特別恩典,就是好比馬利亞一樣。

(10)連新郎都不知道這種神跡如何發生,但他的婚宴因有邀請耶穌來能參加而蒙恩。

(11)這是耶穌在加利利的迦拿所行的頭一件神跡(直譯)(特別決載是在加利利的迦拿所行的,另在(約4:46、54)記說是在當地的第二件神跡。由上可知,此變水為酒應不是他所有神跡中的第一件,而是指在加利利的迦拿所行的第一件神跡。“他的門徒就‘信入’他了”(直譯),主顯出了他是神獨生子的榮耀來充充滿滿有恩典有真理(約1:14)。不會變酒是恩典,而因此顯明他是神的兒子就是顯明真理,這是完全與舊約律法不同。也只有藉著耶穌所行的神跡(表號,證據,Sign)來表明出那看不見的神(約1:18),所以他的門徒就信他了。

第二:

耶穌潔淨聖殿(12-25)

猶太人的逾越節近了(12、13),由(12)知在迦拿所行之神跡距逾越節很近,此事也是要顯明耶穌是神的兒子;他把聖殿稱為我父的殿(16),就是要告訴我們:他是神的兒子。他潔淨聖殿的動作與他的謙卑溫柔並不衝突因:“你喜愛公義,恨惡罪惡”(來1:8-9)猶太人把聖殿當作買賣的地方,使之變成賊窩(太21:13)。但這殿是要稱為萬國禱告的殿(可11:17),也就是猶太人及外幫人均可來這殿裏敬拜神。“那些與耶和華聯合的外幫人要事奉他就是凡守安息日,不幹犯……。我必領他們到我的聖山,在禱告我的殿中喜樂,因我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示的殿”(賽56:6-8)。這裏清楚的告訴我們:外幫人只要與耶和華聯合,都可作神的選民,進入神的殿中;但這神的殿乃是指“耶穌基督的身體”(約2:21);這是指新約時代,他們要事奉他;要愛耶和華的名,要作他的僕人。這裏特別提出與耶和華聯合的也要守安息日,不幹犯,持守他的約。可見安息日不是只頌給猶太人的,因為猶太人和外幫人同有一位神,也同在主的聖殿裏(主的身體)事奉神。愛神的人就應當守安息日的誡命(出20:6)。猶太人把外幫人的院當作買賣的地方,這有他們特別的緣故。

舊約時代,外幫人不能進神的殿,只能在外幫人的院裏敬拜,但新約時代,就是主來的時候,主就宣告:我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外幫人也可因信成為神的選民,歸入基督裏(就是神的殿)。以聖潔,公義來事奉神。他們(外幫人)在舊約時代受了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就是猶太人和外人中間隔斷的嗇。主藉著他的身體,廢掉冤仇使雙方歸為一體,與神和好(弗2:15-16)。外幫人也池持守安息聖日以敬拜神,這不是指舊約時代,因為他們沒有這個資格進入聖殿,受舊約律法的限制,個但現今的信徒均是祭司(彼上2:8啟1:7,5:10),可以通過耶穌基督的血進入至聖所(來10:19)。律法書上所記的當安息日,祭司在殿裏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但我告訴你們,在這裏有一人比殿更大……,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2:27)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5-8)。祭司應當在安息日的時候在殿裏事奉神,這裏的‘殿’是指耶穌,而耶穌是安息日的主。我們若是神的祭司,就應當在‘安息日’事奉這位‘安息日’的主。

(18)你即作這些,還顯什麼神跡給我們看呢?原文直譯:因為你作這些事情,現在你顯我們什麼樣神跡呢?

這是說:猶太人要求主顯一個神跡來證明他是從神來的,有權柄來作這些事情(潔淨聖殿),因為不信,只求神跡所,所以主耶穌回答: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起來(19)。這是主預言他要被殺,第三日要復活(太16:21、17:23、20:19)。舊約的聖殿是46年才造成的,主三日內就要再建造起來(20),他們不能瞭解耶穌這話是以他的身體為殿,所以到他從死裏復活以後,他的門徒就想起他說過這話便信了聖經和耶穌所說的話(22)。主所說的“你們拆毀這殿,”這是預言猶太人把他釘十字架的,而主卻藉著此完成神的救恩,就是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他的身體(來10:19-20),主把他的身體獻上,當作贖罪祭物,撒但藉著不法之人要來除掉耶穌,主卻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者。‘主第三日建立起這殿’是指了他的身體第三日復活。從主的死和復活,應驗了舊約聖經和主所說的話,這就是最大的神跡(太12:39路11:29、30)。猶太人當然無法憑著他們的頭腦或理性來看出這是他們所要的神跡,除非藉著聖靈向他們顯明,否則他們無法明白這件深奧的事(林上2:10)。我們現今也是要藉著聖靈內住,祈求他的教導我們才能明白屬靈的事。門徒在主從死裏復活後,他們想起了經上的話(約2:17)和耶穌所說的話(約2:22),都是藉著聖靈的引導(約16:12-13)。

這一段特別記載主潔淨聖殿,顯明他是神的兒子,他有權柄潔淨聖殿;猶太人不信他是神的兒子,把他釘在十字架上,正好拆毀了他們辛苦建造的殿(人手所造的)。主一面舍己被殺,另一方面卻是藉此拆毀了舊約人手的作,建立了新約神的聖殿。“匠人所棄的石頭已成了房角的頭一塊石頭,這是耶和華所作的,在我們眼中看為希奇”(詩118:22-23)。

(23-25)主不把自己交托他們,因為他知道萬人,由(23)可知,這些人是看見他所行的神跡才信他的名,所以他知道這種人裏面所存的是什麼。這裏也表明他是神的兒子是基督,不需要靠著人,也不需要誰見證人怎麼樣,因為在人裏面所存的充滿詭詐,比萬物更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17:9);耶和華能識透人心,主耶穌是神的兒子是基督故他也能識透人心。

第三章

分段:第一:重生之道。(1-21)第二:約翰這再次見證(22-36)

第一:

(1)本節少了‘但’這轉折詞,於(2:24)亦有一‘但’即和合本的的‘卻’是由(23)許多人信他名,之後轉折,不將自己信託他們。意即見神跡而信的人並不真的認識主。這就好比尼哥底母,他也是見神跡而認定是由神那裏來作師父的(3:2),也是說他頂多認定耶穌有神同在的拉比(現今意為:猶太人之神學家或博士)。由(太16:13-26)當時的人只認為耶穌是施洗約翰,以利亞,耶利米等先知中的一位,並沒有像彼得那樣認識他是基督是神的兒子,彼得能這樣地認識,主還說這是天父啟示他的。由(約11:17)除了父以外,無人能知道子,除了子和子所願意啟示的無人認識父。彼得是天父藉耶穌來向他啟示的,如今主耶穌也要向這位尼哥底母啟示耶穌他自己是誰。為何他要向尼哥底母講這些道理呢?

因為尼哥底母像嬰兒一般,故父就藉主向他啟示。這位尼哥底母法利賽人是官長,是猶太人的領袖。這種人在夜裏來見耶穌,還稱呼他是拉比,是神與他同在的,針對這一點已很不得了。因為一般法利賽人是貪愛錢財的又是自稱為義的(路16:14-15)。並見主所行之神跡便說他是被鬼附的是靠鬼王趕鬼(太9:34、12:24)。又屢次要來試探主,叫耶穌從天顯個神跡給他們看(太12:38、16:1)。他們持守古人之傳統,廢掉神的誡命,歧視(藐視)別人:就是稅史等。常私下批評論斷耶穌及其門徒。尼哥底母不修正是認定耶穌所行神跡是神與他同在,且他親自在夜裏來見耶穌,稱他是從神來作師父,表示說他肯聽耶穌的教訓,是極謙卑的人(他是教訓人的法利賽人,肯聽人教訓真是不簡單)從前面主不交托眾人到這裏尼哥底母肯來聽主的教訓;他能前來見耶穌是天父吸引他來的(約6:44)。而到這裏來的人是聽見父的教訓,又學習的人只有這種人。主才會教導,他們才會明白耶穌是誰。認識了他才有永生。(3)所以耶穌在此說:“我實實在在告訴說: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用“實實在在”開頭,表示主耶穌非常慎重,而且是作一個真實的見證,這一個見證就是“人重生,才能見神的國”,“重生”原意是:從上頭生,關於“從上頭”耶穌曾說明。從下頭是出於這個世界,從上頭是指不出於這個世界,就是從神那裏來。‘從上頭生’就是從神生(約1:13)。

至於‘神的國’是與‘人的國’作對立,‘人的國’是指出於這個世界的國,神的國是不出於這個世界的國,意為不是物質世界的體系(18:36)。神的國乃是神藉著穌統治,就是他兒子耶穌作基督作王,作祭司,他揀選信的人作他的子民。神的國是屬靈的,血肉之體不能承受神的國,也就是說:“神的國是不朽壞的(林上15:50)”;

(4節)尼哥底母這問題是:“如何能……?”他問二次都是“如何能……”

一是:“人已老了如何能重生?”

二是:“如何能再入母腹?”

這種問題是由於不了解主所講的“重生和神的國之關係”及重生這意義,所以(5)耶穌又特別講:“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和(3)一樣非常慎重,且作一真實見證,所謂“重生”就是從水和聖靈生。

(6-8)就是來解釋(5)中的:重生,尤其是講到從靈生。因為從靈生他們並沒有聽過,但從水生是他們所熟悉的,主也不再解釋。因為施洗約翰來就是要用水施洗的,連主和門徒也給他施洗這可由(1:28、31,3:22、23,4:1、2)知道。從水生乃是和“收門徒之事有關(47)”。

‘收’原為製造,意為教導,教導的目的就是要他們受洗歸入某人名下,因此歷代以來對於從水生都有不同之解釋,有人說是指約翰的洗,有人指是神的道或是暗示悔改的需要,和信心(使人得著信心的靈洗)或是指基督教之洗禮,甚至於於有人說是“女人”的羊水(胎水)。主的解釋是:“從水生”和“從靈生”都是從上頭生的,也就是說都有是出於神生的意即這是出於神作的,不是出於人作的。約翰的洗禮雖然是用水也是神啟示,吩咐他的而且這種洗禮是一種潔淨的禮(3:5)。主也承認約翰的洗禮,是要盡諸般的義(太3:15)。約翰用水洗是出於神的旨意(路7:30)凡以神為義的人都有受約翰的洗。法利賽人和律法師沒有受過約翰的洗,意為自己為義廢掉神的旨意。主用兩個兒子的比喻來指責當時的宗教職工領袖,稅史和娼妓倒比他先進神的國因為約翰遵著義路而來。所謂“義”就是神的旨意“遵”者為義路,就是“遵著神的旨意”(太21:31-32),所以主才說盡諸般的義。受水洗就是從水生也就是使罪赦(可1:4)照這話,約翰來在曠野施洗,傳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從水生劉指水的潔淨,的赦罪功效,故主和他的門徒也用水給人施洗,不但是要收門徒歸主名下,作他們的師傅,也與赦罪稱義有關,這就是“新約”。約翰本是祭司,理應用舊約的行例,在對殿裏盡祭司的職他,神卻吩咐他,叫他宣講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路3:2-3)。當然約翰之洗禮是要引人悔改,,引人有弄虛作假正相信歸入主的名下(徒19:4),所以約翰的水洗乃是出於神的,由主承續又吩咐使徒們給人施洗(太28:19)。

.....從水生既然與進神的國有關,絕不是一種外在的形式或是義式,也不是一種信心的見證與象徵,就如今日許多教派所認定的。也不是一種公開的宣認,他實在是與赦罪,重生,歸入主名(羅6:34)。作為神的兒子(加3:26--27)有關。受水浸的重要性已由約翰出現(就是這位婦人所生的最大先知)用水來見證耶穌是誰可知。耶穌是用靈來施浸的(約1:31-34),即要接受主用聖靈施浸必先接受使徒用水施洗,這二種洗也就是二各重生之方法這是神定的藉主證明了,日後由使徒所實行,在使徒行傳中可以證明,因此從水生就是叫人悔改,這一點是沒有錯的,彼得是如此吩咐:唯有悔改受洗歸入主的名下方能使罪得赦徒(2:38)。

“從靈生”(6)從肉體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肉身是指從血、從肉從人的意思,這些都是與“從靈生”相反的,因為從靈生的就是靈,‘是’可譯為存有,職本質是……;‘是靈’這詞,有人說是‘人的靈’重生,但主的意叫是:這個人是靈。神是個靈,天使是服役的靈。恥穌復活後是成為:使人活的靈,我們有神的靈住在裏面就不屬肉體了,乃是屬靈的。“屬靈的”原文“在靈裏”由(羅8:9-11)保羅的教導 “聖靈的意念是生命平安,肉體的意念是死亡。”一位屬靈生的人就是有生命和平安,也就是說神會藉著住在人裏面的靈使他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犯罪是屬魔鬼的,是屬死亡的,身體是必死的乃是因為肉體裏面住著罪。罪和死的律勝過了人心向善的律,唯有藉著生命的聖靈的律,在耶穌基督裏才得釋放(羅8:2)。“是靈”意即從神的眼光看是靈,信的人也要有神的這種眼光看法,意即當他信主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受浸歸入主的名意裏。意是歸知識份子的死與他一同埋葬,他的肉體已與主的身體現埋葬掉了,與在是因信著基督的復活,又藉神的靈澆灌入住在他裏面,與耶穌現活著,這種活著和然勝過罪和死的律,所以稱這為在主基督之生命聖靈的律。在今世的生活行為上,從靈生的是靈所以他就不再放眾肉體之情欲,他要憑信心來看,自己向罪是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裏是活的(羅6:11)。在永生裏,他是復活的人。刀就是神兒子,乃象天使一樣,不娶也不嫁,也不會再死,因為他們是靈,跟他們的主一樣(路20:35、36),復活的人是屬靈的身體再是血肉之體是不朽壞的(林上15:44-50)。既是不朽壞的,就是進入神的國時,就是得永生,掃以“是靈”。

從靈生的是靈乃是件破天荒的事,所以(約3:7)主又耶穌說,你們必須從上頭生,你們不要以為希奇。

(8節)特別解釋“從靈生”是怎麼一回事,“風隨著意思吹,你聽見風的響聲卻不曉得從哪里來往哪里去,風從靈生的也是如此,風原文是靈(Ιονευμα),這是指聖靈照自己的旨意遵行,人雖然看不見聖靈,就是如看不見風一樣。卻能聽見聖靈的響聲,正如我們能聽見風的響聲一樣。由聽見風聲知有風在吹,抽以聽風娃靈的響聲可知有聖靈同在,可見從聖靈生絕不是無法聽見的!這是主特別的解釋。體力為聖靈的聲音呢?在原文是: (την φωνην αυτου ακουει?)

響聲他們你聽見

"你聽見他的響聲"。

從(徒2:4、6)這聲音響眾人都來聚集,各人才聽見門徒用眾人的鄉談說話。原文為(τη? φωνη?τχυτη??……ηκουον ει? εκαστο? 

響聲 這 聽見 一個人 每

τη ιδια διαλεκτω λαλουντων αυτων.

用他們自己的 土話 說話 他們

這響聲是(φωνη?),就是聖靈的響聲,是透過使徒說出來的,是不同於這世界的國度的話語,就是(徒2:4)所說,用別的舌頭(語言)說話。一般翻成說方言是錯誤的,因它不是這世界的地方話,而是依照聖靈所賞賜給門徒一種特別簡潔、強而有力的聲調,來宣告屬神的奧秘,是人所聽不出來的,(林上14:2)。除非有人翻譯,否則人不能明白。這是指用靈向神說話或禱告或感謝,讚美並不是向人說的某一種土話。

從靈生必須要說這聖靈的聲音,就是說靈言,有話多人不明白主在此所解釋的。我們從使徒行傳的記載可以清楚看出從靈生是怎麼一回事。在哥尼流事件及以弗所的門徒,都是由聽見他們說靈言如說預言而斷定他們這些人受聖靈。在約翰福音中,從聖靈生不關於這一方面的記載,至少有七處,都是要證明:從靈生就是受聖靈。

列舉如下:

1、(約1:33)主是用聖靈施洗的;

2、(約3:5)重生之道是從聖靈生;

3、約4:24父要找用靈和真理來敬拜神的;

4:約6:13)叫人活的乃是靈:

5約7:38-39)信他的人要受聖靈,那時還沒有賜下聖靈,因為耶穌尚未得榮耀;

6:(約14--16章)這三章都應許另一位保惠師,就是真理的HS,要被差來內住門徒裏與他們同在教導他們進入一切真理裏面並且為主作見證,榮耀主,又指責人的罪;

7:(約20:22 )復活的主顯現吩咐門徒 要去領受聖靈。以上紼與:‘聖靈生’有關,即主用聖靈來給我們施洗,人藉著聖靈的澆灌內住而成為神的兒女,從他的腹中流出活不江河。得到主所賜之生命並翰理(約4:14、7:38、39)。

以上是聖靈與生命、真理之關係,以下談聖聖靈和恩賜、能力之關係。臺何來斷定受了聖靈?乃是由:

1 : 這個人是否信主,是基督,是神的兒子, 2、並且照神所賜的命令彼此相愛,來斷定(參約一3:23)。由遵守以上所說神這二個誡命可以知道神住在他裏,他也住在神的裏面,而信在他裏面的靈是神抽賜的聖靈(約一3:24)並參(約一4:1--14)所論說之內容。

斷定重生乃是要從這個人甩結的果子,而不是他的能力。這些果子是指他所說的和他所作的。他們若傳說心承認耶穌是神遙兒子,是道成內身的耶穌督,神就是住在他裏面(約一4:2、15)。但若認耶穌是獨一真神與父一樣,同質同榮或只認定他是常人中的一位,而不是神的獨生子(獨生神),也不認定他是道本身,是神藉他創造萬有的救贖主和[審判的主,有關他們所作的:若沒有照主的命令彼此相愛,如同主的愛(犧牲舍己)一樣,那以可以斷定,有以上情況的人並沒有重生。

恩賜問題:說靈言是神的一種賞賜,主有應許,信的人有這些神跡隨著,就是奉我名趕鬼,口說新靈言手能拿蛇,手按病人,病人就好了,喝了什麼毒物也不受害。(可16:17、18)。說靈是一種聖靈的恩賜,是給信的人能行神跡的應許,是為了要;證實神的道,為不信的人作證據,這是必要的!有人誤會保羅的意思,認為說方言不過是一種恩賜,且是恩賜中最小的,所以與現在不必說方言。而保羅之意是在說明對信的人而言,說靈言的功交在聚會中是只造就自己,而無法造就教會,他之所以是最小的恩賜,原因在此。但是對不信的人而言說靈言乃是一種證明神的道之神跡(或記號)

由(徒2、10、19章)都記載聖靈初降之情況,都是為了給即些不信的人作證據而有說靈言的恩賜。

二章是對那些不信耶穌是神兒子的猶太人,

十章是對那些奉割禮,不信外幫人也可得救這之耶穌,

19章對那些紅翰之門徒和基他不信的人,

以上情況均需要聖靈藉這些恩賜:說靈言,說預言,來證明神的道,就是對不信的人的證據。

至於自己個別的重生而必須說靈方乃是普遍性的稱讚神為大每個人都能得到,不是特別的恩賜,因為他能造就自己,用靈向神敬拜,禱告,讚美,正如方才所提,聖靈初降時,均有靈言出現,且是每一個人都有這恩賜,而且(徒2:38、39)直譯……罪得赦就將領受‘聖靈的一個恩賜’因為這應許是給……一切在遠方,就是主我們的神所召來的。這應許是指聖靈的一個恩賜,就是說靈方這一個聖靈的恩賜,在(徒2章)並沒有別的恩賜顯出,就是(2:33)所說:“你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他們看見門徒受聖靈說靈言時如同醉酒一般,聽見他們盡靈言,甚至撒瑪利亞人受了聖靈時,西門看見使徒按手便有聖靈賜下(徒8:18)。而不論是外幫人或猶太人均可得這恩賜,正如他可以向不信之人有五種神跡作證據,因為這些人是神所召來的信徒。

結論:從水和聖靈生之意為:因信,悔改呼求主的名受水浸歸入主名並受聖靈,說出靈言,結出果子來。

(約2:9)尼哥底母之問題,‘如何從靈生’又是用‘怎能……?是第三次怎能有這些事(從靈生)之事,意為:人怎能從靈生呢?

故主便再解釋此點。怎麼樣能達到這一點。他的問題是如何達到之方法,耶穌也針對此回答(10-21)均是。(10-12)耶穌很詫異是要提醒一些聖經學者應當知道這件事。

((11)靈生之事是主知道及見證過的(均是現在完成式,表示已經知道及見證過的),他並不是作假證,這是真實的。主是用第三次‘實實在在地告訴’表示極為確定。因為尼哥底母是帶懷疑之口氣詢問。主說“你們不領受這是問題所在。所謂不領受意為‘不相信有靈生之事’。從32節約翰亦清楚說:“他將所見證出來只是沒有人領受……》

猶太人不領受之原因與他們只求神跡有關,而不領受真理也就是說:“沒有神的愛(愛是贊同真理,不喜不義(林上13:6)他們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約3:19)恨光不就光是怕其行為受揭露(不願意悔改認錯)。

(12)地上的事指(8)風運行的奧理,主用這種地上之事來解釋天上的事(這措的事靈生的事)。主說:若我說風運行的事,人都不信不明白,那麼怎能明白靈生的事呢?耶穌感到詫異之因為在於為何他不明白地上風的運行之理和靈生之事的關係。因為尼哥底母不信主說:從耿生的也是如此他太重人的頭腦,不是單純地領受主的道。

(13)主要談到這位‘從天降下之人子,是指主的道成肉身’‘仍舊在天’在很多古卷中並無此句。除了人子‘沒有人升過天’;也就是這位道成肉身的耶穌他升過天,所以他知道,他也見過靈生的事情,因為這是天父在天上親自教導他的真理(約8:26、28、40),有的人因為這一節,說他是獨一真神,說他是又在天,同時存在地,但事實上道成肉身就是在地上不可能是在天上,‘仍舊在天’這句,在UBS 3RD中,Nestles26呂譯新譯均無,RSV也是,RBLW

Origen lat cyn'l(敘利亞)Apollinaris, Didymus 等。

如何能從靈生? 

1、主是升過天的,他知道父教他的真理,

2、道成了肉身被父差來將他所見到的告訴人,

3 、道成肉身當之目的是照摩西舉蛇之一樣子被舉起,意即耶穌要被針十字架,為我們贖罪要把永生賜給我們。

4、(15)一切信的人在他裏面就可以得到永生,(就是靈生);

靈生這件事情不是憑眼見,而是要憑信心。神要賜給他們,沒有見過卻憑信心,如同見過,這就是信心神要賜給他們的靈生也就是得永生,進神國,這事必須要憑藉著兩個管道:

一是神的愛(16)

二是憑信心,神的愛是什麼?就是(16)神這樣地愛世人,這樣與‘照樣’(14)原文同字,意即人子被起就是神把他的獨生子賜給我們為我們舍己,神照這樣地愛我們,這是要說明,神是信實的是照他的應許那些被大蛇所咬傷的人一仰望摩西所舉的銅蛇就必得(民21:4-9)。神是照這樣地愛世人,不只有愛猶太人,因為世人均是他所造的他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幫人的神,神不願一個人滅亡。乃願萬人得救,並且達到真理的完全認識(提上2:4),神不愛惜他的兒子照舊約所應許的,設立耶穌作贖罪祭物,藉他的血,憑著信,要顯明神的義(羅3:25)。人只要信並受浸歸人入耶穌基督,就有永生的應許,只要相信,一點都有不疑惑,忍耐等候,實行真理,就近真光,信靠神而行就必得著。

(17)‘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所以耶穌是世人的救主,更是罪人的救主,凡是相信歸入他裏面的人就不被定罪,亦即不被永火所燒,而受痛苦,即滅亡。’ 不信的人罪已定了,因他們不信歸入神獨生子的名。因他們所作的行為是惡的,他們不愛光,倒愛黑暗,他們的罪就是在此,亦即他們已經有得救之可能,卻怕他們的行為受責備,不願意謙卑認罪,因此靈生(得永生進神國)對他們而言就變成不可能的了(18-21)。

主耶穌告訴尼哥底母,他是誰

一、人子

1、他就是從天降下來的人子;  2、他又是升過天的人子;  3、他又被釘十字架的人子

二、神子,

1、是神的獨生子(16、18);  2、他是神兒子降世(道成肉身)是本段重點.3、他是世人的救主。  4、也是審判主(18、19) 

一、耶穌是神的兒子,也是人的兒子,他是基督,叫我們因信他名得生命。

二、靈生就是得永生(15、16)就是得救(17)就是進神國。靈生的可能性都是建立在耶穌督的身上,他是神人之間的中保,他是道路,真理,生命,藉著他的血,我們可以與神和好,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藉著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來10:19、20)。

注(14)1、火蛇害命,銅蛇救命,但皆是蛇;

2、神差他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原文:就是銅蛇’;為了罪在肉體裏定罪了那罪‘那被審判定罪的那罪者就是火蛇’(羅8:3)。

3、耶穌的死是敗壞了掌死權的魔鬼(來2:13),神的兒子的顯現是為了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約一3:8)魔鬼的作為就是要藉著誡命引誘人,殺害人(羅7:8-11),主耶穌是神的兒子,藉著道成肉身要來打破蛇的頭(創3:15),藉著十字架的釘死,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西2:15)就是擄掠了仇敵(升上高天時弗4:8)

第二:

約翰的見證(22-36):

(22-26)耶穌和約翰施洗:

施洗就是要收門徒(參考前面談過),約翰和耶穌兩方面都在收門徒徒,所以約翰的門徒來見約翰,說眾人都往耶穌那裏去,約翰所收的門徒就會俞來俞少;

(27-36)約翰之見證:

I、耶穌必曾加,我必減少(30之原文)是在指收門徒的權力和人應當歸從之對象。

約翰針對(25、26)之問題:潔淨禮和人數的減少之問題:

1 耶穌收門徒徒,是從天上賜給他的(27)。耶穌說過:凡父所賜給我的必到我這裏來(6:65),參(17:2、6、9、24)。約翰之意思:收門徒的事,若不是天父賞賜的,人不能收到真的門徒,要等到的是:我們要照天父的旨意而行。

2、(28)約翰自己說:我不是基督,而他耶穌是基督,我是奉差遣在他面前鋪路的,他才是你們歸從的對象,他收門徒是應該的。

(29)我是新郎的朋友,不是新郎(指耶穌)我只是陪同新郎的人,只是配角,不是主角,我也應當喜歡。反過來說,是他在娶新娘,不是我在娶,我只是陪同與他同樂,怎能可因此嫉妒眾人都到他那裏去呢?故此我就喜樂滿足(29),這是指約翰深知自己的地位和使命之緣故。(30)才說:耶穌他的門徒 一定會增加,我會減少,也就是說約翰的洗是悔改的洗,他乃是要告訴人。當悔改,相信,歸入耶穌,也就是受浸歸入耶穌基督作他的門徒 (徒19:3-5)。因此他減少是必然的

(31-36)談到耶穌是從上頭來的,是萬有之上,這話連說兩面次,從上頭就是從天上。從天上來的和從地上赤的作比較。從地上來的是‘出於地’,(原文是屬於地);是出於魔鬼的因為地是交給撒但管理(路4:6)這種人講的是出於地的事情。也就是講世界上的事。(這一些敵基督者的靈就是謬妄的靈,他們是出於世界的,所以論世界的畫(約一6:3、5)。世界的事就是:肉欲、眼欲,今生驕傲的事,都不是從天你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約一2:16)。假師傅,假先知都說這些事情。以滿足人肉體的欲望,所以屬世界的人都會聽從他們。他們的結局就是火湖,他們的神就是他們的肚腹,他們以自己的{}為榮耀,尊經地上的事為神念(腓4:19)約翰見證耶穌是從天來的,在萬有之上,因他是出於天上,所以他將天上所見聞的見證出來(約8:26、28、38、40)。雖然約翰也是從天上來的:亦即是父所差來的先知(路20:4-8)。但比耶穌還小,因為耶穌是在萬有之上,是超過約翰的,所以約翰說他能比我大,連我給他解鞋帶也配。因此約翰收的門徒也應池歸到他那裏,只沒有人領受他見證的人,蓋印承認神是真實的,(原文直譯)。這節中的‘蓋印’是指信的人他承認神是真實的,也就是承認神不是說謊話的,都是照他的應許拯救世人。

第一原因:(34)乃是說明這一位神所差來的,他說(現在持續不斷的說)的是神的道。神所差來的是這位耶穌基督,他的見證是真實可信的,凡相信他的見證之人,也就是承認神是真實的,他已照他應許差了他的兒子來世界,此已應驗了(羅1:2-4)。若人不領受主的見證,就表明人認為神是說謊的神。

另一方面,就此(33-34)而言那不認耶穌為基督的就是說謊話的,那不認父和子的就是敵基督的(約一2:22),這些人就是出於地的確良那些人。父愛子,已將萬有交在他手中;也就是說:神的兒耶穌是在萬有之上的主。‘神自己將萬有服在他腳下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弗1:22)。因為經上說:“神叫萬有都服在他腳下”既說萬有都服了他(子),那叫萬物服他的(父神)不在其內(就是不包括在服在子腳下的萬有),萬有即服了他,那時,子也要自己服那叫萬有服他的(父神),可見子是要順服父,因為父神是子(耶穌基督)的頭(林上11:3)叫神在萬有之上為萬有之主(原文是:萬有的萬有)。這顯明‘子在萬有之上’是那比他大的父神因愛他才賜給他的。父這樣愛他,也叫一切信子的人得永生(約:3:36),也能得到神宋的愛(約17:23,26,15:9)。

反過來說:不信子的人不得見永生就是不得見神的國;也就是沒有經垸水和靈生,他們的罪還在,他們的罪已定,所以神的震怒(神的審判)常在他們身上。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人的一切不虔不義上就是行不義抵擋真理。(羅1:18)。

(羅1:19-32)就是說明神對這些罪狀的指證或起訴。

II約翰之見證的說話:

一、見證他不是基督,

二 、見證基督的增加。

三、自己的減少。他的喜樂,

四、 見證基督是在萬有之上,他的見乃是神的話。

五約翰見耶穌是神的愛子

“注”: 1 神賜獨生子給我們,這樣的愛是……。亞伯拉罕獻花以撒給神,(約3:16)這位以撒是他的獨生子,是他的愛的。所以神獨生子之意就是神地喜愛的兒子,神是將他最看重的兒子賜給我們(太3:17,17:5)。” 信他的人得永生,不信的必滅亡。

“注·2 無限量的聖靈”聖經上說:這位神的羔羊有七角,七眼就是神的七靈,七是表示完整,無限,極致,整滿之意;是奉差遣到普天下去的。(啟5:6 )。

基督得到父那無限量的聖靈,腦是在他受約翰的洗浸之時,他就是用聖靈施洗的,是被約翰所看見,所證明的。他是神的兒子,的以他的見證就是神的兒子的見證有聖靈同在是真理。

(4:13)這裏有‘因此’且有‘當……時’故是承接3:36。此時法利賽人不斷的知道耶穌,不斷的矚目門徒及施浸,比約翰,他就離開猶大原因可能是雖然約翰知道主必增多(收門徒及受浸)。但是這兩股新粉興勢力(約翰與耶穌之門徒)對法利賽人之舊有勢力大有威脅力。的所以才有(1:19-28)法利賽人派人來問約翰之事。但是現在耶穌不願在時候便引起不必要的阻礙或更大的敵意,因為他來不是為了顯揚自己的名聲(約1:4 太12:16)。法利賽人控制著宗教界,已經藉著不同的理由來質問過耶穌和其門徒,例如在與稅吏和罪人同坐席一事(太9:10-11)。禁食之事(太9:14)。後來還譭謗耶穌是靠鬼王趕鬼(太9:34,12:24)。大概害主傳道之前期,他大部分都是遭受到這一方面之壓力,一直到‘安息日治病事件,法利賽人便聯合希律當要除滅耶穌(太12:1-14),當時耶穌知道了,便離開那裏;

第四章

分段:

一 、耶穌在撒瑪利亞城傳道(4-42):

1 他對一位提水之婦人講道(4-26) 。2 撒瑪利亞城好多人信主(27-42)

二耶穌在加利利傳道(43-54):

1 加利利人接待他(43-45) 2 在迦拿的第二次神跡(46-54)

(4-42):

(4)‘他必須經過(過去未完成式,過去一直是經過)撒瑪利來亞’。可能這條路主耶穌過去常常走,不是偶然才走,不像平常耶穌為了不下次入外幫地而繞路,表示耶穌並沒有種族之歧視或民族優越感,撒瑪利亞,是過去北國以色列國之所在地。阿摩司先知指責他們(撒瑪利亞人)。敬拜撒瑪利亞之牛犢(摩8:14)他們都是照耶羅波王所犯的(北國之人)的大罪(王上12:17-22)

,這是在信仰上來講。在種族上:亞述王將異族人遷至撒瑪利亞的名域,將原來的人均掠至亞述地,這些外幫人又怕耶和華,又事奉自己的神(王上17:24-41)。

(5)到了敘加(6)有一雅各井,特記:耶穌旅途困乏,就坐有井旁,我們的主,道成肉身與我們凡人一樣,也會勞累疲乏,但是我們的父神耶各華,是創造地極的主,永在的神,並不疲乏,也不困倦,(;賽40:28)。疲乏的他賜能力,軟弱的他加力量。門徒去賣食物。還未回來,主又渴,所以(7)他向來提水之婦人要水喝等到他向此婦人見證完畢,門徒回來了,他竟說:我有食物吃(31-32 ),就是遵行差他來者旨意,作成他的工。主身雖然困乏,又饑雙渴,卻仍以遵父旨意為念,把握機會向人傳道,神也賜給他力量和智慧,向她見證作成神的工,我們若是作主的真門徒,亦當主的榜樣,凡事以遵行父旨傳揚福音為重,拋棄我們個人肉體之需要,不體貼肉體之軟弱。

(9)耶穌和撒瑪利亞人沒有來往。‘來往’有參雜之意因為這二族之人在信仰 和種族上素不同,而有深仇大恨。就好像現今的‘以阿之爭’或是包爾幹半島上基督教民兵與回教軍隊,這是世界上最為嚴重的問題,解決之道吸有效法主耶穌之榜樣,,不體巾肉體軟弱,以遵行神旨意為糧食,主動地親近這些人,把神的活水賜給他們,使他們認神的恩賜和耶穌基督(10),因為在耶穌基督裏不再不種族之區別,也不再有各種錯誤的傳統信仰,這可由且來主對她說如何拜父一新的敬拜(21--26)而知道沒有種族隔開,及信仰紛爭。所以主說:“你若知道神的賞賜和對你說話的是誰,你必求他,他也會給你活水。‘神的恩賜 ’就是神的獨生子耶穌基督(3:16)。‘對你說……的人’是指你所差來的耶穌(17:3)‘活水’是指永生的水即指基督(4:14)。在神兒子裏面有永生(約一5:12)活水就指永生的水。

(11-12)人的問題就是:仍然會陷在無活水之器具,這表示他們得不到通天的道路(耶穌基督),也就是缺得永生之方法。井雙深,也是這個問題。她懷疑耶穌要從那裏得活水,我們現今許多人也是不知道要從那裏得活水(永生),四處奔波,求神求佛,求醫,修行,煉丹,行善,積德,銳是找不到真下的救主。她的另一個問題,認為耶穌不可能比他的祖宗雅各大,人種族及信仰上的傳統常常會越過那萬有的主耶穌,阻礙人們認活水之根源耶穌基督。

(13)人喝物質的水,世上的水,不能滿足人裏面的乾渴(人饑餓非因無餅,乾渴非因無水,乃因聽不到耶和華的話(摩8:11)。

(14)參4:10)已解釋了。不過:活水與受聖靈有關(7:38,39),信我(子)的人從他腹中要流出活水汪河,耶穌這話是指信他的人要受聖靈說的,就是叫有活著的乃是靈(6:63)。(15)‘先生’原文是‘主’她求主將這種活水賜給她,這時已經主客易位,原先是主求她,現在是她求主,好所盼望的活水雖然仍是物質性的水(16-18),耶穌突然提天他的丈夫,是要引導她認識她裏面的罪,主深知他裏面的罪,也就是淫亂的問題,不論是肉體上或信仰上(屬靈的)的罪,她都需要潔淨。(19)從此他看出耶是先知,就是神代言人,因主把她素來所行的一切事都說出來(29)她的心便被主引到‘在那裏敬拜父’之問題上。敬拜與赦罪有關,至於在那裏敬拜是她重視的。 

(21-24)主指示她一個新的敬拜法,就是:

1、你當信我,現在命令式)意為命令你應當,現在不斷地信我。

2、拜父不在某個固定的地方,也就是不在這胩地面上,所以說不在這山上或耶路撒冷。

3、 談到:我們知道所拜見的是誰,你們敬拜的是誰你們不知道。意為你們不認識 所拜的只是牛犢偶像,而不是當拜的這位父神。我們是指耶穌與門徒,不是指一般猶太人,因為連一般猶太人也不了解,現在必要先信耶穌,得到神的拯救,就是罪的赦免和聖靈澆灌,就是從水和聖靈生(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來7:14)我們的主分明是從猶大之派出來,也就是(創49:10)主必不離猶大,權必不聞他兩腳之間:只等細羅(就是賜平安子)來到,萬民都必歸順。我們的主他是大衛的後裔(太1:1),保羅說:從大衛後裔中神已經照著所應許的為以色列人立了一位救主,就是耶穌基督(徒13:23)。

4、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這是指新約的敬拜,‘真正拜父的,要在靈裏和真理(tiuth )裏敬拜他,意為:(腓3:3)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在基督耶穌裏敬拜和誇口不在肉體裏,

(原文直譯),這是使徒Paul直接的教導。與主在這裏的教職工訓完全一致,並非和合本的譯文所表示,‘用人的心靈和人的誠實拜神’,因為人的心靈乃是污穢,詭詐,不誠實的,神不悅納的。就連外幫人也會說:他是用心靈誠實拜神。委多人將之解釋成神是看人內心和誠實,但是人的本分,並非藉此就能敬拜神。乃是要照主所指示的,在真理裏,就是在耶穌基督裏,耶穌就是真理,他把從神那裏聽來的真理告訴我們,這真理就是道成肉身,他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人因他的名可以得生命,就是因信受浸歸入他名下,使用權罪得赦,歸入耶穌基督及穿上基督在基督裏合一,成為神的後嗣,‘在靈裏’就是指從靈生。在聖靈裏受浸,得神的靈(聖靈)內住,就不在肉體裏,而在靈裏(羅8:9),就是以神的靈來敬拜事奉,總之就是從水和聖靈生,就是藉著重生的洗和聖的更新(多3:5)。“在靈裏”是與“在肉體裏”對比的。

(23)你尋找這樣的人拜他;要是指尋找;是現在式;現在不斷地尋找。

(24)神是靈在原文‘靈’擺在神之前,有強調之意味,就是說:神不是物質,乃是‘靈’是無骨肉的(路24:39)。主耶穌以此來說,人必須要在對靈裏及真理裏才能拜到神,由(25-26)可知就是指‘在耶穌基督裏’因為這婦人談到基督要來,他要將這一切事告訴我,‘這一切事’就是指‘敬拜的事’耶穌直接講他就是那一位,就是基督。即是神所立的領導神百姓敬拜父的之大祭司(來8:1-2)。‘神是靈’是與‘神的靈’不同,‘神是靈’是指他的‘所是’為靈,人他非血肉的。神的靈是指這靈是神的所屬,或說;神是這靈之來源。或說這靈是出於神的。神是靈是指父獨一的真神。神的靈是指聖靈,是被父差遣的,也是被子(耶穌)所差遣的。故又稱為耶穌的靈。被差的不會比差他的大,正如子是被你差的,子不大於父,父是比子大的,這三位在位格上各自獨立,各不相同,只有父才是獨一真神,

在聖靈裏敬拜之意:

1 、在靈裏面禱告 

2、藉耶穌基督大祭司獻上靈祭物,就是公義之祭就是門徒因信心藉著聖靈所行的義,

3、 不是在人手所造的殿中,也不是藉亞倫的後裔作祭司來獻祭敬拜神。亦非藉屬肉條例(來9:9、10)就是關於飲食,洗濯及獻祭規矩,就是義文舊樣,而是照聖靈的新樣就是生命的新樣,照主復活之樣式(羅6:4-5)。

二 撒瑪利亞城信主(27-42)

(27--30)主向婦人談道後,有兩種人的反應,

一是:門徒的希奇,

一是:婦人的見證。

門徒希奇的是:耶穌與一位婦人說話,這是他們瞭解,猶太人素來與他們不相來往,何況是與一位婦人說話。他們沒有問主:你是要“找”什麼(27你“要”什麼)或你為什麼同他說話。這是因為他們還不明白,所以在(31)請主吃食物之時,耶穌便對他們說一段很重要的話(32-38)來解釋他們所不明白的。主是知道他的心的,即使他們不說,主也知道。主說的這段是:我有食物吃,是你們所不知道的(32),門徒認為是有人另拿來食物給主(33),(34-38)是主的食物之解釋。

主的食物:

一、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裏所妯的一切話,物質的食物並非是養活我們之唯一的倚靠,真養活我們的是神,是信靠神的話。(詩117:3)你們當倚靠耶和華而行善,住在地上,以他的信實為糧。所以舊約的聖徒以神的信實為糧。主也是遵行神的旨意,且作成他的工為糧。

二 、就是遵行……(34)原文是:‘為了要遵行……’主耶穌的食物是為了要遵行和完成神的工。神的信實就是指神差基督來,叫人相信歸入他名下得永生。神不廢掉他的信(羅*8:3)必要完成他所應許的工作。

這說是通過耶穌的信心所顯明出來的神的義:

1、那差子來的是父而父對子的旨意乃是父賜給子的,叫子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叫他復活,也就是叫一切見子而信入他的人得永生,在日復活(約6:39、40)。

2、神的工作是要叫人相信,歸入神所差來的(耶穌)(約6:29)。這是神作的工,為是人作的工,因為是他差主耶穌來,把天上事的見聞告訴人,叫人相信,歸入子裏而得永生。故主叫那些猶太人不要為了那些會壞的食物作工,而要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作工。(27)。

信徒也是神的工作(*弗2:10)就是神的建造教職工會,成為神的殿,就是神藉著所差來的*種有恩賜的工人所要完成的目標,就是達到神兒子的完全認識和信心的一致裏(弗4:11-13)原文直譯,{收藏是這是在5日——22日為收藏節,收藏五穀以備過冬(出23:10-16)(利23章)(申15-16)五旬節到住棚節即是收割時期,依次收割大麥小麥葡萄,無花果,棕桐果……收藏五穀到永生就是把一切得救的人都引入天國(主再來之時)} 主要遵行並要守成那差他來的父之旨意和工作,就是指主對父的信心及完全認識,唯有本著信心,並行為與信心並行,來遵行神的旨意,聖經上說:忠信的使者叫差他者心裏舒暢。如收割的時候,冰涼的空氣(箴25:13),而懶惰的人,叫差他的如醋倒牙,如煙薰目(箴10:26)。主是忠信的使者,所以他(肉體)走路困乏,又饑又渴,卻仍然向罪人傳道。引他歸主。我們的主認識父,所以遵行他的旨意(約8:55)。他愛他的父,所以父怎樣吩咐他,他就怎樣行(約14:37)(約一2:3-4)。主遵行且完成神的工作。是使徒保羅之榜樣,所以他對什麼樣的人就作什麼樣的人。為叫他他同得福音的好處(林上9:22-23)。保羅也* 免羅馬教會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就是不要有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羅14:20),教會是聖靈的居所,是神的殿,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林上3:16-17)。

三、主與神同工,教會的工人也要與神同地。父作事直到如今,子也作事(約5:17)。就是指父把所作的指給子看,父所作的工子也照相館樣作(約5:26)。父愛子,子也愛父,父把自己所作的一切指給子看,並將萬有交在子手中。子也受父,就遵行並完成父的工作。這表明了父子同工間的愛父子在愛中合一這是主一生的食物。作主門徒不應以世上食物為主,否則如何作完神的工作?主以遵行神旨意作完神工為食物。

四 、父的旨意是叫‘一切’見子而信入子的人得永生。撒瑪利來人也可因信成為神的先民,不單是猶太人,門徒不了解這一點,所以他們希奇。因主曾對他們說:外幫人的路你們不要走,撒瑪利瑪亞人的城你們不要進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裏去(太10:5、6)。這時的門徒認識到收割的時候,還有四個月,他們認為剛播種,而且是屬世的,主卻說舉目向田觀看,莊稼已經熟了,可以收割了(35)‘莊稼’是指世人,‘收割的時候’是指新約時代。過去的播種,指神從創世以來用聖地靈多資助多方來曉諭列祖(來1:1)。收割之時候就是指末世。藉著他兒子(耶穌基督)曉諭我們(來1:2)就是主宣傳神的福音,說:‘時候’滿了(可1:14、15)。依主來的時候主是指他也是播種者,經過麥子入地裏死了(逾越節***)

(約4:36)原文直譯:收割的人不斷地接受賞報。並且不斷地集果實實進入永生,叫撒種的人和收割的人現一同快樂。約翰曾風證:他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浸,他手裏拿著簸箕,要揚淨他的場,把麥子收在倉裏,把糠要用不滅的火燒盡了(太3:10-11)。耶穌也講撒種和稗子的比喻,與這裏所說的舊給時撒種,和新約時的收割時候是不同的。主的撒種是撒天國福音,收割的時候是世界的末了,收割的人是天使,耶穌撒下拯救的福音,天使乃是把稗子薅出來,用火焚燒(太13:39-40),叫撒種的人……。這是指舊約的先知聖徒。‘收割的人’是新約的使徒,聖徒,‘一同快樂’是指天國來到。新舊約的人同得神所應許的更美的產業(或復活)(來11:35-40)**

(37-38)主所差的使徒,去收舊約先知所作之工作的成果,彼得說:論到這救恩那預先說你們要得恩典的眾先知;(彼上1;10)就是指別人勞苦……的‘別人’

你們享受……是指那些靠邊著從天上差來的聖靈,傳福音給你們的使徒(彼上1:12)。

(39-42)撒瑪利亞的憲多人信了耶鰷,兇惡不介是聽見婦人的見證,且是親自來見耶穌,求耶穌住下,親自聽見耶穌的話而知道他真是救世主。1 猶太人是要風神跡才信,他們卻聽見主的話就相信。 2 婦人說:莫非這是基督嗎?他們說:這真是救世主,可見真知道耶穌的人不是由神跡入門,而是由聽道,並與主同在,親聞主的教職工訓。

第二耶穌在加利利傳道(43-54)

一、 (43-45)加利利的人接待主:這是因為看見他在耶路撒冷反行的一切事,這種‘接待’是因為看見才信,就好像猶太人若不看見神跡總是不信。(44)耶穌自己見證過說:先知在本地是沒有人尊敬的。有人說‘本地’ 是指猶太地,但根據對觀福音書,這是指拿撒勒地,就是主自己的家鄉。在路加福音,主還特別舉以利亞和以利沙先知在本國受自己的人棄絕,而到外地去為例,顯然‘本地’是指猶太地,就是指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都有不接待他(約1:11)。所以本地,或親屬,本家(可6:4)這都是因為拿撒勒人憑肉全來認識他,而猶太人領袖是要憑律法稱義。要靠自己的行為得救。

二 (46-54)加利利迦拿之第二神跡:迦拿大臣的兒子在迦百農患病,他就互迦拿請耶穌去迦百農去治他快死的兒子,耶穌特別對他說:若不看見神跡奇事,你們總不不信(48)。猶太人的不信和撒瑪利亞人的相信,使耶穌有如此的感歎。那位大臣信耶穌所說的話,就回去,他的兒子就活了,他並沒有看見神跡,只信耶穌所說的話,就聽命回去,可見這是因信心而表現出順服和行動,也就是神所喜悅的,叫人因主的名進入信心的順從(羅1:5、16:26原文),這是聖經一慣的道理,順服是由於信心,就是對主應許的信心,真正的信心,活的信心要有順服的行為。當他回去的時候,就是因信心所生的行為。

(51-52)他的兒活了,正是昨天未時(第七鐘頭)也就是當主對他說:你的兒子活了的時候,可見信心是超越時空,不憑眼見,不照自己的時候,我們順著這樣的信心被稱義。(53)他自己和全家就都信了,這裏的信是指信耶穌是基督與(50)的信不一樣。(54)

1、特別記載這是在加利利的第二件神跡,是從猶太回去以後行的,正如第二章的‘第一件神跡’顯出他的能力,他的門徒就信他,這種信心的層次還是憑眼見的信,那沒有看見神跡就信的比這更有福(約20:29)

2 、特別記載這二件神跡都在加利利是要應驗主所說:猶太人若不看見神跡總不信(48) 

 

第五章

主題:第一次安息日事件,

分段:一 、1-9節主在安息日治病,二 、10-16節猶太人因耶穌犯安息日而逼迫他 三 、17-47節因猶太人要殺他,主之辯護

分段說明:

一、 猶太人的一個節期,耶穌上耶京。

(1)主生在律法之下,他每年按律法規定三次去耶京:路撒冷朝風神,參加(申16:16)。逾越節:是預表基督之受難,七七節(五旬節)是預表聖靈降臨,住棚節是預表基督徒在世暫居為客旅,盼望永恆天國來到。

這三節期所預表的是人從這世界裏被拯救出來進入神愛子的國度就是因信基督,從水和聖靈生進入神的國度。

(2)羊門是聖城十二門之一,在東邊,是面對著聖殿的正門,新約叫美門(徒3:2)。舊尼希米記中重建聖殿時,大祭司和眾祭司們痢先起來重建成羊門,分別為聖(尼3:1)

(注)以色列人出埃及入迦南42站,重建之部他有42個部分,亞伯拉罕至耶穌有42代:

畢士大池:的殿(房子)。為何要提出以上特別說明呢?是要說明:這個事件是主耶穌特地揀選這個地方,這個時候(安息日)來表明他是神的兒子,是基督,他是慈悲的殿(約2:16-21)。

兩次安息日事件都是在池邊,都與池有關,一是畢士大池,二是西羅亞池(約9:7),意為奉差遣---表明子是奉差遣來的,是羊門,慈殿。

(3)這些病人都盼望靠邊水動得醫治,根據(14),他們的病因可能與犯罪有關若非有主的憐憫,他們是無法痊癒的,他們就好像世人一樣,犯罪虧欠了神的榮耀,在罪中生活,受到病痛的刑罰,在神的安息日,及歡樂節其中仍然得不到,平安(安息日)喜樂(節期),唯有他們所盼望的神的兒子耶穌來到才能得到拯救,進入社的安息和喜樂中。

(5)特別記載這位病人病了三十八年,人生的一大半都生活在病中,這實在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其實像那樣犯罪的人何當不是生活在各樣的病痛中,失去平安喜樂?

(6)耶穌看見並知道;這是指神的眷顧之時候已經來到。舊以色列人在埃及作苦工,就是歎息哀求,他們的哀歎達於神,神聽見他們的哀聲,就記念他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神看顧以色列人,也知道他們的苦情(出2:23-25)。神就差遣僕人摩西,拯救他們。現在神也差遣他的獨生子耶穌親自上而下為拯救他們,脫離罪惡和撒但的捆綁。

主問他:你要痊癒嗎?

直譯為:你現在還一直地想繼續地想要健康嗎?

經過三十八年長久的病痛刑罰,人的盼望常會因此消失而變成約望,因他別無倚靠。

從(7)他的回答,便知道,那唯一的良機來到,也無人助他放入池中,何況別人都捷足先登。這是告訴我們,肉體是何等地軟弱,以及此人是何等無助,可憐。

(8)主不但看見,知道,關心他的病情,並且醫治了他。以賽亞先知說:你們要安慰安慰我的百姓……(賽40:1-2)。這病人代表了所有因受苦,未得安慰的以色列人如今時候已滿,福音已到,就是神差他的兒子,來施恩救助在罪中受苦的人。成為他們的得救的門和慈愛悲的殿。主對他說:‘起來拿你的褥子走吧’起來:走:是現在命令式,指從現在開始當繼續不斷地起來走。‘拿’是簡單(過去)命令式,指開始作這拿的動作。‘起來走’及拿是主的命令,而這病人仍需照主命令起來,並拿起褥子走,他如果因怕犯安息日而不敢拿起褥子走的話,主的命令只有完成一部分。主有命令人要順服,才能得到所應許的,正如(約20:22)你們受聖靈的‘受’是簡單命令式,意為:你們當開始去作‘領受’的動作。門徒若不遵從主命令去領受主賜聖靈的應許,他們是不可能受聖靈的。在(徒1:4、5)耶穌曾囑咐過I簡單元直述。指曾囑咐過)他們不要離開耶京,要等候父所應許的,濁在聖靈裏被浸,就是(1:8)‘領受’能力。領受與受聖靈均同字根,與(徒19:2,8:15、17)均相同說明以上是要使大家明白,不是主當時命令,他們就立刻得到,乃是順服主命令,回去耶京禱告等候聖靈來到(徒1:12-14)才受了聖靈。參(路11:13)

那人立刻痊癒,且拿著他的褥子走了(9).

‘那一天是安息日’(10)主在安息日釋放他,有特別含義,正如他在安息日醫治一位女人(她被鬼附著,病了十八年,腰彎了,一點直不起來)管會堂的氣忿忿地對眾人說,六日應當作工,那六日內可以來求醫,在安息日卻不可。他們認為安息日不可作工,連醫治的工也不可,但主在安息日作醫治的工,他們認為是違反安息日,主責備他們,

1、 假冒為善,因為他們也在安息日解開槽上的牛驢,牽去飲水,

2、這女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因為他也來守安息日,雖然病瞭解18年)

3、她被撒但捆綁18年(主來是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4、在安息日解開了他的綁,可見安息日指從撒但的捆綁中解開釋放之神祝福的日子(創2:2-3)。所以他在安息日也解開了這位因犯罪而患病38年的人可見安息日對猶太人而言,除非主耶穌來到,對他們從新講守安息日的真義,否則他們是不能瞭解的。

正如 (賽58章)神責備他們禁食的日子仍求利益,勒逼人(6-12)為你們作苦工。由此章之前後文可瞭解,他們並不使那些困苦人得到釋放,正如在安息日掉轉他們的腳步,在神的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是,不 **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並以耶和華為樂(13)。他們沒有受人也沒有愛神,他們只有作虛假的禁食禱告,所以經上說(箴28:9)轉耳不聽律法的,他的祈求也為可憎。(箴15:8)惡人獻祭為耶和華所憎惡,正直人祈禱為他所喜悅,

目的二

使選民知道,耶和華是他們的神(結20:20)。神使所揀選的人成聖,叫他們知道這一日,也賞賜這一日給他們。若沒有神創造和揀選,人就不可能存在,人也不可能從這世界觀上分別出來歸主。

安息日列為誡命:神救出舊約選民出埃及到汛的曠野,特別指示神的聖安息日(出16:23)。但他們沒有信心的順從,直到西乃山下,神頒佈十誡,安息日列入第四誡,就是第七日安息。要他別為聖,是屬於耶和華神的安息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愛神的必守神的誡命,神也必向他發慈愛直到千代萬代,神的改變或廢去(因為凡事增加或冊減神的話的神咒詛必臨到他)而在乎如何遵守這一日,我們用新約的眼光來看主耶穌如何遵守安息日。

1、他在這一日參加聖會,教訓人,照分素常駐的規矩(路4;16)李在安息日特別念以賽亞書,說到神用膏膏他,叫他傳福音給貧窮人,差遣他報告被掠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神悅納人的禧年(路4;17-19)主特別在安息日宣佈這樣的好消息,是因為主知道神的安息日乃是神安息舒暢的日子,也就是神要人得釋放的日子所以主耶穌常駐在安息日傳道,行善(趕鬼,治病,憐憫,饑民,救助貧民)。(路6:1-11、13:10-17、14:1-24、約5、9)以上這些記載是要告訴我們,人子耶穌是安息日的主,他對跟隨他的人之憐憫是勝過安息日的禱告祭祀,也就是說這要教訓我們:他是神的獨生子他是基督在這一日作工,是因為人在罪中,不得安息,又沒有神的兒子耶穌來到,仍在律法下受束縛,不得安息。現今主已來到。天國的福音已以傳開,人可以因信主與神同得安息舒暢。

2 主並未在安息日作世上的工,他乃是作神的工,了就是愛神愛人,叫神喜樂,叫人安息,猶太人不明白這一日行善是可以的。他們認為六日可經求醫,第七天不可以,到現在還是如此(路13:14)當然信主的人求不信的人以世俗不信的方法醫治,本就不是神所喜悅的,但是信的人憑著信心,特守安息日,神的祝福必臨到,所以主在這一天釋放這位38年的病人,是出於主的權柄及憐憫,故他並不是作世一的工,而是神的工。針對這一點猶太人認為耶穌和這位蒙醫治者是犯了安息日的。

(11)強調:使他痊癒的叫他拿……(12、13)他(病人)卻不知醫治他的是誰,因那裏的人多,耶穌已躲開了。

(14)‘遇見他’原文是尋找到他;找到他的目的是要告訴他你已痊癒了,不要再犯罪,恐怕你遭遇更利害。由此可知,犯罪造成了他38年的病痛,,今年內有主的醫治,即的赦免,而不是靠他自己如何努力才得治癒,乃是要叫他知道,犯罪所帶來的惡果是何等可怕,絕不可再犯罪,免得遭遇更大的刑罰。

(15)那人去告訴 猶太人(16)猶太人逼迫耶穌,是因為他在安息日作了這事。(17)耶對他們說: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作事’的原意是:現在繼續地作工,這句話表明了:

1 耶穌他是神的兒,神是他的父。

2 耶穌有權安息日作工,如同父一樣,(舊約)。稱神為以色列人的父(賽63:16)。但耶穌稱神是他自己的父。

(18)猶太人要殺他的原因就是從(17)而來,因他不但犯安息日,全稱神為他的父,將自己與神當作平等,猶太人應酬殺他,可見猶太人認為他所說的這句話非常嚴重,是褻瀆神的事,因為他們認為耶穌不過是人,充其量也不過是先知,而神的兒子在猶太人的看法,絕非人類,而是神類,(詩82:1-6)。但主耶穌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要說明他的身份不只是人子,乃是神的兒子。安息日本是神的安息日,但神在這一日仍一直斷續作善工,所以神的兒子也同父宰一樣作工。猶太人不明白,也不相信耶穌可以“破壞安息日”的規定,更不信他是神的兒子可以像神那樣作工。他們也不會理解,神怎麼到現在還在作工,尤其是地安息日。因為安息日是神的安息日。神跟人都在這一日休息。

三 主的辯護

1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 你們(19上、24、25)主一直在強調。他所說的真實性。“子憑自己不能作什麼”憑著:原文是從。表示神的兒子所作的工作的根據,動力的來源不是由於他自己(子)。這在(30)重提此言。

‘唯有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19中)這表示神子耶穌除非看見父所作的,他才有權能作,若沒有看見父所作的。他一點也不能作(約8:28)。此‘看見’與聽見(30)及‘父教訓子的’(8:28)都是指同一件事。即子曾經在天上聽見過父教訓他的真理。並且看見過父所作的事,子便把所見所聞見證出來(3:11、32)由此點可以證明,耶穌不是獨一真神,也不是父神,他是神的獨生子,不是全知全能。若他是全知全能的獨一真神,他何必講;這種話?我們若是說他是獨一真神,便是替耶作偽證。我們更不可以說耶穌只不過是人,面不是神的兒子,那麼他就不是在天的他也不可能聽見看見父所作的和父所教訓的這樣我們便認為耶穌是在作偽證。

(19下)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樣作;原文;因為那一位無論作什麼,子照樣了作這些事。

照樣意為:egually ομιιω? likewise.‘平寄’(18)ισον ¨¨eguol

所以與神平等就是作事和你作事一樣。不是位於格上的平等。而是‘作事的平等:’所以在(19)耶說:子是照樣作事。從(21)‘怎樣’‘照樣’(23)‘如同’。這些詞皆表示同樣的意思。(20)因為父喜愛子,並且他自己所作的所作的都現在不斷的指示給他看,並且他將指示給他看比這些事更加大的事工(原文)父愛子;這是耶穌說明你為何指示給他看的原因,也因為子尊敬父(8:49),認識父遵守他的道(8:55)。父愛子指示他看一切事就是要叫子認識父,子既認識就遵父的旨意而行。

‘不斷的指示他父所作的所有事’‘指示’既然是現在式,表明子在地上的時候,父仍然繼續地指示他。‘他將指示……’是指日後,可能是指他升天以後,也可能是在地上之時,這些都要表明,主子穌原不是全知的父神,因為父是比他大的(14:28)。

(20)‘叫你們希奇……’這是指子通過聖靈所要作的事工,這聖靈要引導門徒進入一切真理,因為他不是從自己說的,乃是要把他所聽風的都說出來……。因他要將受於我的告訴你們,使你所愛我的愛,在他們裏面,我也在他們裏面。這幾節所說的都是父將來要指示子,再由子指示聖靈,再由聖靈來指示門徒一切的真理,這些事叫猶太人希奇。

四、符注

(10)接上。固聖經規定:安息日是十中第四誡: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守為聖日’就是把這天分別為聖。這一天是耶和華神的安息日。也就是主的日子。現今年內所稱的‘主日’應是指這一天安息日。

安息日的起源:在六天創造完畢。神在第七天歇了他一切的工,安息了。這是指神在這一天安息舒暢(出31:17)。安息日是神的安息,不是人的安息,這乃是安息日之來源。

安息日的本意:安息日就是:神六日作工為人勞碌,神也賜六日使人能勞碌作。他的本意是要人在這一天休工。與他的神一樣安息舒暢。安息日之目的;神設立這一天,是要叫人知耶和華神是叫選民成不聖的(出31:13)

五、聖經:

1 為主作見證(39)

2 即使查考聖經,若不信主,則表示神的道未存在心裏。(38)

3 摩托車西書上亦有指著主所說的話(46)

六、 榮耀

1 猶太人這些人由於不信主,心中未存神的道,便不肯到主那裏得生命:這造成他們心裏無神的愛,人們乃是互相受榮耀,而不求從獨一神來的榮耀。

2、 主不受從人來的榮耀(41)意即,主要受的是從神來的榮耀。

七控告猶太人

連猶太人所敬仰的摩西都會控告他們的信,主希望他們能夠真正地信摩西的話便信主的話了。

符加:

(1)因節期而上耶路撒冷 

( 2 )醫治38年之病人(2-9)

耶穌看他躺著知其久病而問之;‘你要痊癒嗎?’他沒回答要或不要,而回答:‘水動的時候……別人比我先下去’意思可能是:我是想痊癒呀!但是每一次一有機會,總是沒人幫我下池以致於都給別人搶先了,我已經等好久了!

耶穌此時並未提及‘信心’,類似情況:

1 (路7:11-17)以 拿困城寡婦之子復活:主看見寡婦就憐憫他……眾人就驚奇,歸榮耀給神說:‘有大先知在我們中間興起了,神眷顧了他的百姓。’由此事,使神得榮耀,並使民眾知主之權能(知主是大先知)。

2 (約11;1-46)主耶穌聽見拉撒路病了,便說:這病不至於死,乃是為神的榮耀,叫神的兒子因此得榮耀(11:4),之後等2天,拉撒路死後,主才動身,並對門徒說明原因:好叫你們(門徒)相信。(11:15)(11:40)你若信就必看見神的榮耀。是對不信的馬大說的。主又是向神禱告:叫他們信是你差了我來。(42)然後使拉撒路復活,由以上兩事件而知:主這些神跡乃是為了榮耀神,並眾人知道主耶穌之身份,是神所差來的,是神的兒子。

而猶太人仍然是認為主犯安息日,並且不接受他的身份是神的兒子(5:18),因為他們不明白主行此神跡之用意,正是要使人知道。審判定罪之權在主手中,且主也有赦罪之權,因其使38年之死(病)人,使之活(好)起來了。因他乃是神的兒子。故主便對他們說明,要他們能明白,而有以下講道。主使人得釋放,因為人活在咒詛之下,無法靠邊己力脫離,現今是新約時代,傳道人在安息日反而更加勞碌,根本無法安息,但是由於已脫離咒詛了,已成為主門徒,辦求神國神義。乃成為祭司了是專敬拜,不用六日工作了,雖然因為敬拜之事在殿中(即在基督裏)也是無罪。並知此日更值得重視,因是主祝福施恩之日,凡所行均非為已,乃是為神作世上之工,如此怎不得神喜悅呢?

19節以後主耶穌針對以上所發生之問題加經說明:

19-22節子因為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父所作的子照相館樣作。父曾叫死人活著,子也能照樣作。但若父未意味作過,則子從自己是不能作什麼的!

23-25節父將審判權交給了子,叫人尊敬子如同尊敬父。尊敬子:就是要聽主所說的話,若不瘭子,便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是沒有永生的。那聽主話又信差子來的神便有永生。

(26-29)主審判之依據:

1 他從自己不能作什麼,乃是怎麼聽見就怎麼審判。

2 不求自己之意乃赤誠(父)差者之意考試是公平的。

29節依bauer 辭典解釋。並非指今復活進入永生,而是指基督徒現今所擁有的生命的復活,是從生命中所產行的復活(;羅5:24)已出死入生了)。

(30)主審判之依據: 

1、他從自己不能作什麼,乃是怎麼聽見就怎麼審判。

2、不求自己之意,乃求差者之意,故是公平。

31-39節為主所作的見證;見證主是父所差來的(36 ). 表明不是自己作自己的見證。(31)

1 另有一位給主作見證。(32)這一位不是約翰,因為此見證非從人來。並不十分肯定這位指何?但應當指‘聖靈’。此說應有理,但此處未明說,亦不必一定指明是那一位。主之所以如此說,可能是為了叫你們得救(34)之原因吧。或許說出這一們是指何者的會令眾人大感吃不消吧!因為連父與子之間的關係他們便無法明白與接受了,更何況是提到其他不是從人來的事呢?(意即屬靈之事)參3:12。

2 父交給我要成就之事,就是我所作之事,這便見證我是父所差來的(36)

3  你為他作的見證(37)(包括水,和聖靈,血的三樣見證)

37-44節從37節起,一方面主說明父為他作的見證,另一方面指責猶太人雖然有這些見證卻不信之情況。並說明了他們的根本問題。

1 沒有神的話(道)存在心裏……(38)用他們不信被差者此事證明身份;;

2 沒有神的愛在他們裏面(42)用互受人榮耀,不求從神來的榮耀,因以2點,說明他們的不信,(38)也是不能信(44)。

另外:

39-40節說明了他們查考聖經之目的是為了永生,但在實際上的追求行動上卻行不出來或是不肯行,也就是不肯到主那裏得生命。這原因就是前述:

1、 沒將神的話存在他們裏面。

2、沒有神的愛在他們裏面,因為不求從神來的榮耀。不接待主,不聽主所說的話,不尊敬奉神的名而來的人,也就是不尊敬神的名!只尊尊敬人的名!如此之人,怎能信呢?因為‘信’是不憑眼見,不以貌取人,唯有尊神的話,神的旨意為上,只要此人所合乎神旨意,不論如何均要接納。即使其所言甚不中聽。只要是真正‘信’的人,敬畏神的人便會聽下這些話。但是這些猶太人根本只注重世事,雖然知道聖經內有永生,但不能瞭解真正能賜人生命之主是誰,因為他不是真心追求神國度之人,因為他們不願意經謙卑之心暫且接受,並細細思量:查考,因此他們是永遠無法得知主所說的話是否正確的!無法得知主言正確,故絕對無法相信(44)主所言真結極了!

(45-47)以摩西之角度來說明他們的不信,主用此亦希望他們能夠信主的話。因為摩西書上已有指著主的話,故他們若真信摩西,也必信主的話。而他們不信主的話,便證明了他們並不信摩西的話了!

 

第六章

一 神跡

1 變餅 (1-14) 2 走海面(15-20)。

二 證道

1 對猶太人(22-59) 2 對門徒(60-71)

第一 :

(1 -2)說明時,地、及許多人跟隨之原因。(因見神跡而跟隨)

變餅:時:逾越節之前且近了。地:加利利附近之山。(1-10)

(5-7)與腓利之對談:為了試驗腓利,主原知要怎麼行。腓利之回答是很無奈的認為用許多錢也無法滿足眾

人需要。

(8-9)獻出所擁有的交給主。

(10-14)主行神跡分餅使眾人吃飽且仍有剩餘很多(12籃)眾人亦認同主乃是‘要到世間來的先知。’

為何主耶穌 要試驗腓利?(太14:16是向門徒說)。 A、此時猶太人除了在耶路撒冷已商議要除滅他之外K(太12:14,可3:6,路6:11法利賽人及希律黨人);連主耶穌之(本鄉)本地本家也公開厭惡他了。(太13:53-58,可6:1-6) B、施洗約翰也被希律殺害了。(太14:1-12,可6:17-29)意即也棄了施洗約翰。主知道時候近了,而這些門徒是必須將來承接牧養群羊之工作的人,必須要有‘信’,要完全的依賴天父的供應,如此才能應付如此多的人

。主要藉此事試驗門徒們是否懂得憑‘信’向天父祈求。結果門徒並不會如此,主便親身示犯,教導他們這件事。並且這乃是由於小孩子緊有的少數奉獻而成就此事。

以後耶穌升天後,福音廣傳,門徒的確都學了主所教的這件事(徒3:41-47,4:32-37),且內中沒有一個缺乏(徒4:34),如同主所行的一般,並非變點餅洽門徒的施與,(約6:15節)耶穌既知眾人要來捉住他作王,就獨自退到山上去了。(太14:22)。隨即催門徒上船先……等他叫眾人散開…… ;可6:45與上略同。

要牢記主耶穌 在此事之表現!他並未陶醉在權力欲之中,並未任由眾人之心意而被擁護而在地為王。主乃是深深明白神的旨意乃是要他因受苦難才得以進入他的榮耀(路24:26)(來2;9)

因此在事情未成就以前,他深知這乃是那惡者之計謀引誘!因此‘催’門徒上船,叫眾人散開,然後獨自上山禱告與神靈交。主耶穌用實際行動來抵擋誘惑。不可因為眾人找來而來者不拒,一定要有所節制不可因與人親近卻與神疏遠,如此便會漸漸失去能力,要慎重!!

約6:16-18節門徒在船上,遇見暴風浪。6:19-21節耶穌走海面,門徒害怕,耶穌上船(太14:22-33) 

獨自禱告,船遇見風浪,主走海面,門徒害怕,主發聲安慰彼得信心之跟隨,見風浪肌害怕,將沉,被主救,主責之小信的人(參可4;40,太8:26意為沒信心的人)耶穌上船,風浪止息,所有門徒認主是神的兒子。

可6:52節他們心裏十分驚奇,這是因為他們不明白那分餅的事,心裏愚頑。可6:48主要走過他們去。

1 門徒遇見風浪,又見海上怪影而害怕:因未禱告。而主則是行完分餅之事後馬上去禱告,自己與神靈交,而充滿能力,使我們知道禱告之重要性。

2 主要走過他們:使我們知主都默默與門徒同在。雖有大風浪,但主行走海面之精神是我們應當有的!在這時放棄船(人所造,人素不所靠之世物)。憑著對主應許之話的信心走上海面,被主引導,才是明智之舉。但是信心要經過試驗:彼得由於仍重眼見,故因看風浪而害怕:便無信心了,便危險了。為何主能行,彼得不能?《我認為是:主恒切禱告使他信心堅定不移,而彼得事前並未有與神禱告之動作,可說是軟弱不堪。值得我們借鑒》。

3 門徒仍不明白分餅之事。以致主走海面仍感希奇。事實上。這兩件事均在教導門徒‘信心’之道理。門徒只要照社所吩咐的去行,便是信心。(路17:5-10) A 主曾吩咐你們給他們吃吧;(太14:16)門徒若是照主吩咐去行,也能行神跡,因為這在人所不能,在神凡事都能,所行乃是神作的不是作的,但是門徒沒有照相館作,而說無信心之話:‘只有……’。主只好親自身示範。 B 主亦曾回答彼得在船上之祈求要行海面,主亦回答:‘你來吧’。彼得產刻照吩咐行,果然不沉,如此理應更有信心,不過又因眼見而害怕生命危險而沉下。由上而知:照主吩咐去行,不因現實環境而害怕,如此便是人信心了,便能成就大事!使徒彼得後來的確學成了不畏風浪之信心(徒12:7)為何如此不怕呢?因不主同在,有何所怕?

第二 證道

一、在會堂對猶太人(22-59))。

(22-24)眾人尋找主耶穌。

(25-27)第一次問答:問何時來到?答:說明書眾人這本意是為肉體,主教導眾人要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勞力,是人子要賜給人們的。第二次問:當行何事才算了神的工?答:;這是神的工,為使你們信而入神所差來的。能夠信入主,這乃是神所作的,因為他預備好了一切的,例如神從古時就一直不斷地藉眾先知的中預言他愛子將來世上,成全神的救恩,神並且按計畫使世人得有機會來認識主,一切均是神所安排好的,若無他所作的,我們是無法被引導而信主的,人也不懂得去信主,乃是神吸能上能引人願去聽主的聲音並願學習。因此這一切便不是人能夠乍誇的了,這一切均是恩典!(弗1:4-7)神從創世以前,在基督裏揀選了我們,使用權們……聖潔無疵……,又因愛我們,就按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耶穌基督得兒子名分。使他恩典之榮耀得著稱讚……,我們藉這愛子的血蒙救贖……照他恩典的豐富。

(弗2:8-10)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但是有些人有一觀念:就是多作神的工便能多得神所給人的賞賜。---以葡萄園雇工之比喻而言:這些人就像中那些眼紅了的人一樣的心理,以為作一整天應該能得的比作少時之人要多,這純翠是要以自己的行為換取更多的報酬,但是他忘了,一錢銀子是,事先講定的,作多或是作少都是同樣的,主人並未虧負人。且也忘了能夠被召面為主工作這就是極大恩典了,人所作的是無法完全賞報主恩的,怎麼有可能用多出之工作來換取報酬呢?我可以說:連人所得的一錢銀子也都是主人恩待工人賜給工人的不是因工人作了多少工作,乃是因為主人樂意如此,願意作好人!因此,得以為主工作這便是恩典,難怪保羅曾說: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才成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與我同在(林上11:10)

(30-33)三問:你行何神跡叫人看見就信入你呢?(30)提及祖宗在曠野吃過瑪哪。主便說:從天上來的糧食是神所賜的,而神的糧就是那從天降下,賜生命給世界的。這話之含意是說:主耶穌就是神的糧。

(34-40)他們向主求這糧---顯然仍不明白主言所指為何主便更明白解釋:我就是生命的糧。主又說:你們已看見我。還不信。因為他們不是神所賜給主的人,若是神所賜給主的人必會到主那裏,且必不會被丟棄,這乃是父的旨意,不丟棄之意思就是在末是會復活,永生。

(41-46)猶太人聽了主的話後便懷疑,不能相信,而議論主重提“父所吸引的人”(即方才:父所賜給主的)才能到主媾在,末日將復活。並說明這種人之情況是聽見父證而使學習之人。(47-51)之種人是‘信的人’,是一直有永生。再提主是生命糧,是叫人吃了不死的。而所要賜的是主的肉---指的是為世人罪舍己為祭,以除去世人罪。世人吸要願意接受(即吃)使可得赦罪之恩,而得生命。

(52-59)猶太人 聽見主所說:‘我的肉是為世人生命所賜的’。便爭論,無法瞭解。主再次強調人子的肉,人子的血是從天上降下賜給世人的,而吃、喝等到等到在猶太人亦有比喻性用法,如同拉比們說:‘吃麵包’指的就是領受律法。以及約翰吃小書卷,也指領受其內容。從事實上我們可知,主的肉及主的血並未給任何一個人真正成為肚子中的食物,因此主在此之意並非指一般的吃食。乃是指:信入主,到主這裏來得永生。接受相信主所說的話。

付注

有的人將以上轉為論聖餐之情況:這極不妥!因為此處並非論及聖餐(主晚餐)。而所謂的吃喝也不是真正入口的吃喝,乃另有所指。因為依前文,後文,均是談到‘信入主’之方面。主不可能會迷糊離題的!只不過世人不明白,乃是因為他們如同當時猶太人一樣,不是神所賜給主的不是父所吸引的因此是不願意學習,相信的。

二、 對門徒(60-71)

(60-63)就連主的許多門徒也無法接受(因為其非父所吸引來的人,是不願意學習的。)主便說:他們不信(64)主方才所言並非指其身體,乃是指其所說的話,是真理,就是靈。就是生命,就是神的話。(63)故主要人信主的話就是信主是生命糧。而非真正去吃他的肉。因肉體是無益的(64),此肉體便是指主之身體血而言。

(64-65)許多教派之說法:信就得救。用的例子有用猶大(加略人)的,其依據是耶穌知道誰人起頭不信他,誰要賣他。例如猶太人大時常偷媽銀錢,證明他的不信。

1、 本文是‘耶穌 從起頭就知道 誰不信他,誰要賣他,並非猶太人大從起頭不信!他也是跟隨主的人,怎會不信呢?而他會犯錯,難道彼得便不犯錯嗎?不也爭論誰為大嗎,不也時常駐無信心嗎?三次不認主!

2 ’誰 ‘不信他的誰 --是複數,所指的應是那些退去的門徒及其它眾人。‘誰’要賣他的誰--是單數,指的才是猶大。

(66-71)跟隨主的人回答:認定主有永生之道,且信主是神的聖者,主在此警告猶大,說他是魔鬼。他雖是門徒,但後來要賣耶穌。這***

事實上,猶大也是神所賜給主的人,否則他怎會留下?而且主亦是為他洗腳,為的是要挽回他。猶大亦曾信,且跟從主,學習,只是不明白,也未遵主吩咐去切實地行,而後來受錢財迷惑,才被魔鬼進入其心,主在此乃是預告,他最後甚至為了挽回猶大而為門徒洗腳,要的是希望猶大能悔改轉回,只不過猶大仍然不願意回頭,最後賣主之後連悔改痛哭都沒有而自殺!真是值得信徒鑒誡!而彼得也曾三次不認主,難道這罪不大嗎?可因此主便不在父面前認他!但是彼得明白自己的錯後,痛哭悔改,依然蒙主赦免,故由以上兩事例,所給我們信的人有很大的警惕,犯了錯要馬上悔改,轉回,不要再犯!

 

 

第七章

第一:

(1-2)時間接近住棚節(猶太陰曆七月(egthanim.以他念 tishri提斯利)(15-21日)參利23:34,民8:章即收藏節,是男子要上耶路撒冷之節期之一。另外2個是一月(舊:亞筆月新:尼散月)14日逾越節。14-21日之無酵節及三月(西彎月)6日五旬節。)耶穌在加利利遊行而不在猶太之因是猶太人找尋他要殺他。

(3-10)耶穌他的兄弟因為不信他,對他說話:要他上猶大,明明地顯揚自己所作的給門徒,及世界看。為何說這些話就表示不信他呢?我認為與(約5:42-44)有關,即他的兄弟以為他是只求自己之榮耀的。

為何主不明上耶路撒冷?

1 主絕不是為了顯揚自己的名聲;因此在其他地方有吩咐人不要給他傳名之情況。如(太12:16、約5:41-46)等

2 唯有在復活後吩咐門徒要奉他的名(約14:13、14)

3 主的時候不像世人的時候一樣是方便的,而主的時候尚未到,由於他指出猶太人的惡,以致猶太人尋找要殺他,因為此主的時候不是方便的,因他犧牲之時候尚未到:由於尚未作完見證,因此不能輕言犧牲(啟11:7)情況也一樣。但是主仍然是上去過節只不過是暗去。

(11-13) 1 猶太人尋找主耶穌。

2 從人私下議論紛紛,說好或說歹均有。

方才有提到:主不求自己之榮耀,只求神的榮耀。但是現今基督教界的說法:均將主耶穌(神的兒子)當成就是獨一真神本身(天父),這明明是搶奪神的榮耀!而且令人無法通過理智而接受:因為父怎會與子平等到?神的道理一定能夠通過理智判斷,否則神何必使經上的話應驗呢?神使預言應驗之目的便是使人能夠理智,從事實中來相信,如此才能不迷信。(羅12:3)神旨:(可12:57)審判() 但是,人實在是有限的,並無法用理智來解釋一切,因為仍然有非理性之層面,故亦不可完全使用理智。除神的靈人不知神的事(林上2/11)。人的哲學,基本上就是研究人的理性,我們不是要完全用人的理性解釋一切,因為人的理性仍是有限的!但我們要用的乃是基礎之方法:即人基本之推理能力來研究聖經,例如對聖經前後文之瞭解便是。但是人必須要先接受經上之話,要相信聖經是神的話才可。(來11:3)

14-15節耶穌上殿裏,猶太人希奇他的知識,因為他未學過

16節耶穌 的講論。--18節說明他的教訓不是自己的乃是神的。

猶太人所發之言,說明了世人所崇尚的乃是公認的文憑,權威,若非經過這些則無法受肯定。而這此權威真的使人有所舉益處嗎?不,反而更糟,因為更加地使人只信人的學說,而非真理。人的學說就是傳統---有人常以其教會之傳統而自誇,但若要論傳統,有何能比約二千年之天主教,約三千年之猶太教?事實上天主教仍保存一些很好的真理,但是多選了經上無的說法和作法,

為何猶太人會如此希奇?大概是主不是由法利賽人出身吧!主應是在天上便學了神的教訓了(約5:19-21)他在地上乃是要學順服(在肉身中)(來5:8)。而十二歲時入聖殿是與教師們辯論,而其智慧及身量漸漸被人知。而其肉身分,因他將聖殿當成是我父的殿。(17)要如何知道主的教訓是從何來,只要人(立志)遵行舊約聖經便知。這原理就好比:人的旨意要與神的旨意相配合,人要努力找,且力行,如同調收音機頻率要一樣。神的旨意就是舊約聖經,極為重要,只重視新約,而缺乏舊約之基礎,在解釋上常易偏差。

(18)主是只求神的榮耀。人若內在不義,怎能求神之榮耀呢?假先知只會盡力討好人,以求自己之地位。因怕自己受苦,受人排擴拆,故不敢指責他人罪惡,完全是出於自己的意思來行事,來迎合他人的罪,不是照神的旨意行事。

如何才能明白呢?:1 意願遵神旨意,2只求神的榮耀。(箴2:7)正直人便會智慧,愛真理,就是會愛耶穌基督。例如拿但業心無詭詐,是正直 人,聽主的一句話便立刻信了。

(19)提出‘你們沒人守律法,為什麼要殺我’之論點。提此之因:1 附和並所言:(17)人若守律法,便知主的教訓是出於神。因為沒人守律法,故沒有一個人能知道主之教訓是出否出於神。因此他們沒有殺他之理由!所主在此用‘為什麼’反問。 2 主又言自己是真無不義(18)之原因是只求神榮耀---人怎可殺他呢?用以上兩點來反擊猶太人想殺他之錯謬思想!

(20)眾人之回答認為主有鬼在裏。為了要立自己的義(因主指責,他們未守律法)因此說出邪惡之言(說謊,譭謗等)。他們認為主是犯安息日的,故是有鬼的。

(21-)主便說明他在安息日秘作之事,比起他們在安息日作的事要更好,以他們的行為定他們的罪,要他按公平斷定是非!主極為重視其所傳 1 安息日之道 ,2 神兒子之身份,並遵聖父旨意。他為此受逼迫,我們現今亦然。猶太人怕違犯‘第八天受割禮之律法’而違犯第七天並叫人受損傷。安息日的主則在第七天作律法上未禁止之事,使人得醫治,使人得益處,誰 是誰非自當分明!

(25-27)有其他人私下議論,說:‘這人何處來,我們知,但基督何處來沒人知’。

(28-29)此處標點可能有2種:你們知道我,?也知我從何來。?若為‘?’則語意上可能較通。其實重是後半段。主再次說明:他是被真的那位所差來的,是世人不認識的,主卻認識他。

(30-31)因主的時候未到,無人拿他。

眾人中有好些信他的,因他有神跡證明。(32)法利賽人見態勢不好,有多人信他,因此趕緊派人去捉拿主耶穌,企圖挽回民心。人的政權便是如此。由於無法在真理上取得民心(由於陶醉 在權力之中,自尊為王,便不肯降卑聽人訓言,因此日久便未長進。)只好使用人之手段鎮壓平亂,殘害神的先知及工人。(33)耶穌於是說,他不久後便要離開,到世人不能到之地方,他們找不著之地方,這令眾人不明白這話何意。(37-39)耶穌利用機會講論活水之道一信他的人要受聖靈。(參約4:14)人渴了要喝活水,應到主那裏去--指的就是要‘信他’,信他就包括信他講的一切話,並要照著作。 

(40-44)有人說:1、 他是那先知,2、他是基督, 3、他不是基督,因出來之地不合經上所言。

事實上耶穌確是由伯利恒出生,且從那出來(太2:1-13),但是賽9:1-2節亦談及加利利地要得榮耀,要見大光。這亦是指著基督之預言。因此就是要人去好好去查經,才來相信。這乃再度證明要從舊約來明白新約。我們亦要謹慎,不要發生只知一面,不知全體之錯誤。

(45-49)差役因主說的話而未下手拿他。由於百姓信主,這些官長們視他們之地位極低,是被詛咒的,是不明的律法的。(50-52)尼哥底母發言,要他們聽見人之口供再定奪,否則不合律法,但是這些法利賽人及祭司長仍堅信其傳統說法(只知君王要從伯利恒出)而未明白加利利地之人要見大光。且其言加利利未出過先知是錯誤的,因約拿亦是出於加利利。

 

第八章

(1-11)本段存在與否,在各抄本中,明顯分為:1 存在 2 無此段記錄之截然不同的經結果,因此這段經文之確切性值得探討,茲分以下數方面;

一 語意前後矛盾:(2)地點是在殿裏,(9)……一個一個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那婦人……。表示此時只有耶穌和那婦人同在並無他人。但是(12)耶穌又對眾人說……。何以有眾人出現呢?不是都出去了嗎?由(20)知道耶穌仍然是在殿裏教訓人並出去呀!而且文中怎麼未提及眾人再回到殿之過程?此為一疑點。

二 就其內容而言:1 這淫亂之罪明明是違犯律法,必要治死。(出20:14,利20:10,申5:18,22:20-21,22-24)

2(7)……誰沒有罪就可先拿石頭打他。此話並無聖經根據。若真是照此而言,那麼這個世界無人可以審判了,因為都犯了罪,而舊約聖經的教訓都是多餘的了!或許有人會以(12:47)說主來了,改變了律法,不再像舊約如此嚴苛,因為認為律法廢棄了,其標準是低級的是屬於報復性的律法。但是律法,誡命並未因主來而廢去(太5:17-19)而且律法誡命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人幹犯摩西律法,憑兩三上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來10:28)。由以上反駁那些認為律法廢棄或更改之說法。(9)說每一個人都出去難道每一位均如此謙卑,自認為有罪嗎?

三的確福音書中存在其他單獨存在,特有的記載,但是其文意必定連慣。例如(4:5-42)在井旁與敘加婦人談道,(4:46-54)醫治迦百農大臣之子等,文意上並無前後不合之況發生。

四根據新約經文鑒別學,麥子格著,康來昌譯, 神出版社(11頁)福音書的司提克(stichos.抄散文的一行,含16或15音節,常當作計算抄經報酬及判斷抄寫是否正確的簡便方法。)有的抄本記載,約翰福音2300個,但較準確之抄本分別為2024個,表示沒有(約7:53-8:11)。(72)頁最近發現一卷宗早期波海利語薄草紙抄本,年代為四世紀,其中沒有記載(約7:53-8:11),與亞曆山太式的經文類型很接近。據(UBS 3rd. 此段未記載之抄本包括約200A。D 之 P66約300A。D ;之 P75 及入(西乃本) B (以法蓮抄本)等等之原---亞曆山太系文獻,且革利免,俄利根之文獻以及其他如;[L (瑞吉士抄本) T] 。 W等等之後期亞曆山大系經文。均未包含此段。(參新約經靈鑒別第213頁)經以上探索,認為此段記載令人存疑。

(12-)主對眾人說:我是世界的光。跟隨他的必得生命的光,意為:主就是生命的光,跟隨他的人就會得著他,就是得永行。如同:主也是生命的糧(6:35、51)到主那裏就不餓也不渴……叫一切見子而信入的人得永生(6:40)

什麼樣的人叫作跟隨主的人呢?就是(6:45)聽見父之教訓又學習的人就一直來到主那裏,就是(5:24)那聽和(主)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

(13)法利賽人根本聽不進主的話,不懂得照主的話行(就是跟隨主,如此必得生命之光,)反而一心只想控告主,說其證不真。這真是顯明了這些人實在是不聽,不信,不從,永生與他們無分!(14-18)主仍然極耐心地解釋回答他們的控告,證明見證真偽。

因為:1 主知道他是從何而來,往那裏去(14)主所說的。所見證的,是他知道的,是他見過的(3;11)為何他們不知呢?因為他們以肉身判斷人(審判人)(15)意為他們不信主的話,不領受主的見證(3:11)

2 父與他同在(16 )因主所行之神跡證明(3:2 )。因此主不是單獨作見證的了,乃是有兩位作見證是真的(17)神為主作見證(18)。差我來的父也為我作過見證(5:37)聖經就是神的話,聖經為主作見證(5:39)就是神為主作見證。

(約一5:6-12)作見證的有三,就是水,血,聖靈,都歸於一,這就是神的見證,是為他兒子作的。人若不作神所作的見證,就是不信神。這見證就是神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在他兒子裏。人若有這們神的兒子就有永生,即人若信神的見證,就會信他兒子,就是有了這位神的兒子耶穌基督。人要得生命就必須到主那裏去。(約5:40)

19節這些人便問:你的父在哪里?很明顯地他們不信也不接受神就是主的你這一真理,因為主所行的神跡,證明神的同在(3:2,5:36),以及神的話,摩西的書等等神為主所作的見證(約5:36-47)。他們(眾人)不領受,不相信主耶穌就是神所差來的基督,是神的兒子,因此他們沒有辦法認識主,也就不能認識神,而若是認識 主,便認識 神,是主的回答。

問:而這些人為何無法領受眾見證,而相信主,認識主進而認識父呢?其原因何在?

答:1 ( 約5:39-47)A沒有神的道(話)持守存留在他們裏意即不存記神的話,(約**

B、 沒有神的愛在他們裏面:神的愛是不喜不義,只喜真理。主來將從父所領受的真理教導告訴他們,但他們根本不喜愛,不贊同主所說的真理,因此他們並不接待主,不尊敬主,不聽從主的話,也就是不聽神的話,不求從神來的榮耀。簡言之,就是沒有真理在他們裏面,他們並不愛真理。主曾說:作惡性迴圈的便恨光,不來就光(親近光)。怕受責備,但是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親近光),要顯明他的工作是在神裏面行的(約3:19-21),這些人正如主所言的職此他們的工作是惡惡的,因為他們不行真理,不在神裏面行,也就是在黑暗裏行,因神是光,在他毫無黑暗(約一1:5-6)而怎樣才是行在光明中呢?就是愛弟兄,不恨弟兄(約一1:9-10)這些人根本不愛主耶穌,而主乃稱那些願遵神旨意行的人(可3:35,路8:21)為弟兄,也就是那些得以成聖的(來2;11)及愛神的人,就是按神旨意被召之人(羅8:28-29),而主耶穌是眾弟兄中的首先者。他並不是自有永有的獨一真神,而是與亞伯拉罕後裔(即他的眾弟兄)凡事相同,他必須道成肉身,來到世界(約1:14)

因為作惡的人是不行真理(即天父旨意)。故無法成為主的弟兄,根本不可能來愛弟兄中的首先者,因此真是行在黑暗中。其實怎麼判斷一個人是認識主呢?(約一2:3-4)就是人若遵守他的誡命,就知道是認識主的,認識主的,就是認識神的。許多教派只強調‘只要信主,就能得救’。而讓許多人只有口頭上說是信主,卻不遵行主的話去行,如此仍不能成為認識主,及父神之人,因為他們不明白,所謂’真正的信也就是活的信。乃是信心與行為(善工)並行。(雅2:22)也就是信心必須經過試驗,成功地用忍耐通過試驗,才能被稱義,如同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例子(雅1;3,2:21).經過以上所說,大家應刻瞭解人必須要竭力遵行神的旨意。然而主耶穌所說“神的旨意”,到底是指什麼呢?主當初是針對猶太民族說的,從(約5:38)他垢道,(5:39)聖經(指現今的舊約全書)(5:46)摩西的書(摩西五經)。(7:15、17)書,他的旨意,出於神的教訓 ---以上看來,神的旨意或是主的教訓,都有包含在舊約聖經中,因此無論是當初的猶太人或是現今的世人,都應該認真的從舊約中查考神的旨意,並要立志行出來,不可以勿視它,否則便無法瞭解主的教訓是否出於神(約7:17)。事實上,新約全書與舊z我全書是一體的不會,有所矛盾,現今年內許多教派的某些人,辦重視新約,不重視舊約,而且由於所的均是經過別人翻譯過的,在翻譯過程中往往會加入許多不是出於神旨意的觀念因此造成譯本中教訓不是了於神,而且是從人來的。如果此造成譯本中的教訓不是出於神,而是從人來的。如果讀者沒有立志遵行神的旨意(舊約全書),便無法分辯這些錯誤的教訓(約7:16-17),故其重要性由此可見!

(8:21)在此說3點:

1 我要去了,2 你們要找我, 3 你們要死在罪中,不能到主要去的地方。(21)。

1 主說:我還有不多時與你們同在,以後就回差我來的那裏去(約7:33)主將要回到父那裏去,這就是他要去的地方。

2 這些人要找主,卻找不著(7:34)

3 他們要死在罪中,無法到神那裏去。主乃是照舊約聖經中神的命令來警戒世人,使他們脫離惡行,若們有查考這一點,並願意遵行神的吩咐,就可知主的教訓地出自舊約,出自於神(此為一例,但不只此處,若細心探求,必能發現其他例子。出自(結:3:17-19、33:7-9)

猶太人不明白主的話,以為他要自盡(22)。23節主開始解釋他方才所說的話,並警戒他們。因為主是從上頭來的,而且不是出這世界,意即不是出於血(氣),也不是出於肉體的間思,也不是出於人的意思 乃是出於神(約1:`13)。而這些猶太人,主說他們是了於世界,是從下頭來的是出於肉體之意的,故是肉體,因此已被賣給罪了(羅7:14)。而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因此若不信‘我是’必要死在罪中,即若人信‘我是’便不會死在罪中了。問:到底主說‘我是’其意為何?(εγω ειμι) .有許多 人說‘我是’就是指我是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 ),到底正不正確呢?

答:就句型來看,這是一個由連接詞(οτι, that)所引導的一個子句,是由於(23)已說‘我是出於上面的’。因此省略,只簡單地說:我是;12節也說:我是世界的光;(7:29)我是從他(差我來的)來的,(6:34)我是生命的糧(6;48、51)因此主向眾人說明自己是使用以上數點(當然還有其他的)而且必定是明白地指明他的身份與獨一真神不同。所以門徒們所認識的主就是‘神的聖者’(約6:69)絕對不是天父本身!

各位,您是否真正認識主是誰?你所認識的是否與眾使徒相同?若是不同您怎麼會認識天父呢?(8:19)。若主認識主怎能信主?不能信主,便如文中之眾人,將要死在罪中!(8:24)不可不慎呀!

(25)這些人仍問‘你是誰’?顯然他仍然無法明白主的話,無法明白主的身位。(26)主耶穌便回答(沒有給予接答復),乃是從起初所告訴你們的。也就是方才所列出的數點。(說明他基督)。雖然還有很多有關眾人之事要說及判斷,但是差主來的是真的,主的話是從那位真的那裏來的,意即放的話也是真的,眾人應當相信主的(是他所說明,表白的身份,位格)。但是眾人仍不明白差主來的那位就是父(27)。

(28-30)舉起人子(參約3:14、15)信的人在他裏得永生)。就知道‘我是誰’(這是針對25節回答的),並知所說的所行的,均是從父來的,是父教他的。因為主常遵守我的道(話),就真我的‘門徒’,意即不守主道的就不是主門徒,主所要的門徒乃是要遵守他的話之人,若不是遵行出來,因此這種人不是主的門徒,而主耶穌隨後說‘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使你們自由。’之應許便與不是主門徒之人無關。(上句均是未為到:將曉得……將使……。)

唯有真心遵行主話之人才將會曉得,認識真理,才會真正得到由真理而來之自由。自由就是從原先的轄制中得釋放,不再作原先主人之奴隸了(加5:1)。真理包括律法,律也是自由的,有自由之律法之稱(雅1:25、2:12)。主說這些話(31-32)是對信他的人要求,要他們常常遵守主的話(道),如此就真是主門徒了。主對這些人立刻告誡之理由是:不只是信,更要藉著信來常遵守主的道,作主門徒,跟從主,最後學習與主一樣。舍己……這乃是主的旨意,也神的旨意。(羅8;26-30)

(30)他們感到自己乃是自由之人,不明白主為何說他們仍需要自由,因此回答說:並沒作過誰的奴隸呀?

(34-36)主針對他們所回答之話而說2點:

1、 所有犯罪的就是罪奴,你們不是自由式的,不能永遠住家中,

2、你們想殺我,難道是亞伯拉罕之子孫嗎?

第一點:主知道他們陷在罪中,被罪轄制。主將可使他他脫離轄制之真理告訴他們,但是他們並不明白,也不承認自己陷在罪中,真是枉費,糟蹋了主所言使人自由的真理。該如何才能罪惡中脫離出來,而得自由呢?乃是要靠主所言:‘要常遵守主的話。’如此地跟從主,才算是真正的門徒。且主又說:唯有兒子才能永遠住家中。兒子乃是自由,不受罪轄制者,是指主自己,唯有主叫(使)這些真門徒自由,他們才可得真自由,才能真成為兒子,永住家中。

第二點:(37-41)由於這些猶太人自認為亞伯拉罕子孫,主針對此來說:重提‘要殺他’之事件。原因:1 他們心中沒有主的道之空位,主的道乃是從天父來的。2 他們所行的與亞伯拉罕不同,他們行的他們的父所行的事。(41)他們認為看書非因淫亂而生的,其父為神,

42-43節主言:你們不愛我,不明白我的話,固不能聽我的道(話)主明言之,他們的父就是魔鬼,(42)主是曾出於神來,而且是現在不斷地來:指他是被差來的基督。由此可見,神差其兒子來作基督。就是主耶穌他並不是天父本身,因為 

1 他不是從自己來(約8:42)(來2;11) 2 他不從自己說(約5:9),乃是天父教他的,否則他不會。

43節‘不能’聽主的道:‘無力、乏力’聽,不是真願意聽,不是真的要聽主的道。

44-47節魔鬼是殺人的,說謊的。是不行真理的(同約一2:4)這些私欲猶太人也照樣行。且魔鬼他裏面是沒有真理的。這些猶太人人也一樣(8:37)裏面容不下主的道。神給人有犯罪之可能,叫人自由選擇是否行正直之事。猶太人既無法遣責(指證)主有罪,無法駁斥主的話,但是卻仍是不信主,原因是:由於他們不是出於神,因此並不聽從神的話(主所傳的乃是神教他的,就是神的話。)48節猶太人答:主乃外幫,且是被鬼附的。(你裏有魔鬼)。(46)文中之‘指證’意為‘遣責’與(16:8)同意思。而上48所說的正應驗了(詩69:8)我的同胞看我為外幫人。更甚的是:說主被鬼附,他乃是在求神的榮耀。並仍強調此次談道之主題:人若遵守(持守)主的道,就永遠看不見死亡。主真是有極大耐心,一再強調真理。

若是任何人遵守主的話,就將必定不看見死亡,直到永遠;考試何時遵守,何時便活。何時犯罪,在神的眼中,神看他就是死的。例如:神對亞當說不可吃分別善惡之果。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

52-53節猶太人更認為主是鬼附的,因為無法明白主的地位比亞伯拉罕更高,因為他們不信主是從天降下之神的兒子。他們為何不信用卡呢?是因為他們不行聖經中神的律法,吩咐,分階段乃作惡之人,無法知道主的道是否出於神(參約7:16-18)

54-55節主再提不求自己榮耀自己,自己乃是被神榮耀,這神就是他的父,就是真神,主認識父。也遵守他的道。我們現今,如何街道是認識主呢?乃是會遵守主的道。認識主也就認識了神(約8:19)。因此一位不遵守主的道之人,便是不認識神的人。

(56-59)主談及過去在天上之事,這些人更加不能接受。這些人完全是只重外貌,肉身之事,對於主說的話根本地加以排斥。因為只見到道成肉身的耶穌,年齡不及50。這在他們而言,一定無法接受他早於亞伯拉罕,因此要殺主,主乃躲藏,而離開殿出了。主早於‘亞氏’指他的‘先存’,並非指他的’永存或‘自有永有’。

 

第九章

第二次安息日事件

(1-2)這人生來是瞎眼的,在猶太人一般的觀念上認為是因為人的罪帶來的,可能是其祖宗,父母或他自己。這例子可參看(伯4:7、8)以利法所言無不正直之人不不滅亡,而罪惡之人必受害(伯8:4)。比勒還言:或者你兒女得罪了神,使他們受報應。(伯11:14、20)瑣法言:當除去罪……必忘記苦楚……坦然安息,惡人眼目必要失明。(伯17:5)控告他朋友,以朋友為可搶奪的,連他兒女的眼睛也要失明。由以上知,一般的以觀念就是如此。

(3)但主的回答是:要在他身上顯明神的作為。主並未指責門徒之說法,而用很特別,有極大把握之口吻說。要因此顯出‘神的工作’。這工作就是主照著神旨意所作。因為主曾說:‘我作作事直互如今,我也作事’。這是乃是安息是,兩事件有相似之處(約5;17 本章14節)

(4-5)“白日”指的是光還在世上的時候。世上的光就是主在世上的時候,因此(4)之意是:要趁著我(主)還在世上之時,作神的工。“黑夜”意即‘光’從世上消失之時,指的是這世界之王將主抓走之時,便成黑夜,也就是主離開世界之時,主知道他在世上的時候不多了,故要反握時間與機會,作成神的工。

主特別要藉著神跡顯明二項真理: 1、他是安息日的主,是神的兒子,是神所差來世上的基督。這在第五章時曾討論過。 2、使瞎眼的成為明眼的(拯救人),反使明眼的成了瞎眼子(審判)。這均是神的工作。因此主把握時間,作成神的工。(6-7)主行神跡醫治瞎子之過程,瞎子順命(聽主之言)去洗眼,(8-12)他憐舍們之談論,詢問,及此人之回答見證。

由於此人單純地聽主吩咐,順服去行,並沒有懷疑,因此成就主的這一次神能力之章顯,此人也得到了極大的恩典。(13)憐舍們帶他到宗教領袖那裏,此日是安息日。(有牽涉到安息日遵守之問題)。(15-18)他與法利賽人之問答:

主要論及法利賽人的看法:

1 耶穌不守安息日(行醫治之工)故不是從神來的.(16)

2 反對意見:耶穌不是罪人否則怎能行這樣的神跡.(16)

得治之人之看法: 

1 他是個先知(17)他是從神來的(33)

2 他是敬奉神遵行其旨意者(31)故神聽他的禱告(能行神跡)。猶太人不信此人從前是瞎眼的(因對主耶穌已有成見,而不信神亦)故叫其父母來詢問。

(19-23)其母親之答:證實這位是其子,生來是瞎眼的,但是由形式地怕猶太人之逼迫,因此有關耶穌醫治其子之事不願回答而叫猶太人直接問他兒子。(24)法利賽人第二次叫從前瞎眼之人來,要他公開認定耶穌是罪人,歸榮耀給神。

說得很崇高,似乎是極敬畏神,要他歸榮耀給神,但實際上乃是恨惡真理,生命:就是主耶穌,及其所說之話也就是恨惡了神,如此之人還口口聲聲說叫人要歸榮耀給神,這種人不正是普偏存在於所謂的‘信徒’中間嗎?是互相稱為弟兄之人,是信徒中的領袖,代表人物,有高的宗教地位,為了聲固其地位,不惜扭曲真理,因為這些人之錯誤被真理照明顯揚出來。因此他們恨惡傳揚真理之人,逼迫這些人,這正應驗了主所言:‘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恨他的行為(工作)被責備’。(約3:20);

(27)他願意重複,反而問他們是否要作主的門徒(諷刺意味)?(28)法利賽人罵他(動怒,生氣了)。說他是主的門徒,而自稱他們為信摩西,但實際上對摩西書上指著主所說的話卻不信(約5:46),因此他們不是真正信摩西之人。現今也有很多人自稱為信主之人,但是卻不信的的話,不遵他的話行,而且也不信摩西書上的話,以為那些老掉牙的東西,已經廢了,不守律法了,這種人完全與法利賽人相同,是不信摩西,不信耶穌,更不是信神的人!

(30-33)這蒙恩之人照猶太人所言:‘不知他(主)從何而來’而大感驚異,因在此事上,這些人真是愚不可及,竟不明白耶穌行之證明他是義人(敬畏神,遵神旨意行之人),且證明他是從神來的。(34)他們可說是極其憤怒,大罵這人,是生在罪中,且竟敢教訓他們,就把這人趕出去了(趕出會堂)。這人只有照實述說:見證,而猶太人由於自曝其短,反而惱羞成怒,仗其權柄勢趕逐空,說這人生在罪中,這些人真是說謊行惡!(35-38)主耶穌特地去尋找他(遇見一詞原文是尋見)。對他說明自己就是神的兒子(這乃是主來世上所要顯明之事,使人信入神所差來的主乃是神的工,參看本章第五節),這人立刻相信,拜主。(39)以下這些話乃是特意要對在場之猶太人人所說的:主是為審判來到世上,叫可看見的瞎眼,叫瞎眼的可看見,

主為的是什麼審判呢?參(約16:11 )這世界的王受審判。(羅8:3)在肉體中定罪了罪。(直譯)。(來2:14)藉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約12:31)屬這世界的受審判(直譯)。由以上知,不單是這世上的王,就是魔鬼被審判,被定罪,被定罪,被敗壞。而且這些屬世界之人也一樣受審判。又(約12:47-48)主解釋他來乃是要拯救世界,因他所說的有永生,人當遵行,便可行拯救世主。但是有人不聽,不守主所講的道,在末日將審判這種人。這種棄絕主,不行他話之人,就是真正的瞎子,因為他們雖然乍見救世主主,但卻不信他,因此證明他們的確是瞎眼的就是在黑暗中,就是在罪中,這罪就是不信從主,棄絕主的罪,即是撒但魔鬼。主若未來,他們便無罪,介是如今這些原先是可看見的卻成瞎子,因為他們作惡。無神的道存在心中,驕傲不行主道,因此他們若說自己看見,就是說謊,罪仍在,--不以為有罪,不求赦免罪過所至,現今眾教派均定了一些不是真理之規條教義,這便是取代了真理,抵擋了真理,此乃作惡,而且有人以真理教訓眾人之錯謬,眾人便是無故恨之,排斥,這樣子的話,這些人便是主所言的‘瞎子’。

第十章

(1-)主繼續說了一比喻,大意是盜賊與牧人進羊圈方式不同,羊只認得牧人,不認得盜賊,不跟他走。但這些法利賽人不明白。 羊圈:指的是當時的猶太民族集合。神的羊之集合處。盜賊:假冒為善,不由正門。偷著進去。對羊有不良企圖之人,要偷主的羊。

(2)羊的牧人從門進入,看門的認識他,給他開門,他的羊認得他的聲音,他將自己的羊趕出羊圈,而領著他們。(4)原本的‘放出’意為‘趕出’,指的是主趕出屬於他的人,離開猶太宗教(趕出同9:34、35),因此瞎子被人趕出,說實在,應是被主所趕出的,是主的旨意,要他離開宗派。

主的羊認得主聲音,會聽主的話,而跟著主走,那原本瞎眼之人,被人趕出後,主去找他,向他說明自己是神的兒子後,他便信了,拜主,這人確實是主的羊,屬於主之人聽見了主聲音,便信他跟隨他走。羊不跟陌生人走,因為聲音不同,而會逃跑,因此即使有錯跟的,也會逃跑。直到尋見牧人,跟對了為止。

(7)由於眾人不明白,主加以解釋比喻:主就是羊門,凡是在主以前自稱為是基督的人,均是盜賊,不是真正的牧人。(9)凡是從主的門進來的,必然得救,得赦罪,並且出入得草場意思是:要通過窄門,進人才能得救(得赦免),但是找到的人少,原因是跟隨的人少。而羊圈中無肥草可吃,因此必定要通過主,跟隨牧人,便會得到一個草場,才有得吃。‘草場’意指神的殿,神的聖所即指真正的教會。

(10)得的更豐富應譯為‘得更豐富,’更超過的。一般常誤解為‘更豐盛的生命’似乎只是長大民熟,但是實際上乃是得2樣:

1 生命即永生。2 更豐盛,更超過的(比原先更好的。)此即基督的愛---帶來的是豐富的恩典與真理,李其飽足,這必須是被主所趕出圈的羊才得到的。而不是一直待在羊圈,在牧人之帶領下,便會來到比原先羊圈好之草場,因此得更豐成盛。而盜賊卻是偷羊,殺害,毀壞羊,因為羊不是他的他乃要從羊群中取利。(林後2:17,11、13)

(11-13)主是牧人,為羊捨命,主不是雇工,雇工見有狼便逃跑並不顧慮羊。

(14)主的羊為是屬主的之人。是為主所認識的屬於主之人也認識 主,其雙方認識之情況,如同父認識子,子認識父之情況。父乃是認識那真正遵守他旨意的,是離開不義的(提下2:19)。而且認識神是光,神是愛的人才被神所認識,因此我們也應達到主的如此完全認識才真正是屬主之人。(約17:1-9)主的門徒是神賜給主的人,乃是屬於主之人。這些門徒已知主所擁有的乃是神賜的(結20:12),故神的真理乃是人接受神的賜予,而不是人的能力多麼大,能夠自己明白,創造。天父賜給主的包括:(17:2)權柄,(6)門徒(8)神的道(11)名(2)榮耀。

1 主先確定門徒是神所賜的,

2 將神的道賜給他們。

3 使他們明白主是神所差來的神子基督。

4 使門徒認識明白神,使神的愛在他們裏面。以上便是’門徒的認識。因為屬於主的門徒是主的寶貴財產,主拚命也要保護好他們,因此主就是捨命也不惜,故主是好牧人。因此我們要明白,自己是否是真正屬主之人,若是的話,主必定愛我們到底,就是連猶大,主也愛他到底為他洗腳,為要挽回他。

認識神的人必定認識主的道,知道神是愛、是光因此會行主的道(約一2;3)。被神認識之人乃是遵行天父旨意之人,也是被主所認識(太7;21-23)

(約10:16)外幫人也要與猶太人合一,同蒙應許,(弗3:5)將萬有歸於耶穌基督這一位牧人(來13:20)因此原因,故天父一直愛他(17),就是使主有捨命且取回命之權柄,就是為羊死(為了他們的罪),為羊活(為了他們的稱義)--這乃是天父之命令,即天父之旨意。(18)

父愛子,因此命令子要捨命,就是為了能經歷受苦學習順服,以致於死。才得以完全(來2:10、5:8),將來才得以復活,得榮耀。神也愛我們,但並非白白地愛我們,他一樣也加給我們(他的)命令,要我們學習如同主一樣,照天父旨意,經歷受苦,學習順從,就是效法主耶穌基督的樣子,將來才能夠復活得榮耀(羅8:28-30)。神的愛乃是贊同真理,真理乃指神的旨意(林上13:6)

(17)關於此處的愛是現在式(約3:35)亦同。(5:20)愛(親愛)現在式,神將自己所作指給他看,均是現在式表示且一直持續與去地指給他看。(8:38)看見是現在完成式,表示過去‘看見’之影響存到現在。(8:26-28)‘看或‘聽’均是過去式,表示過去曾作過。(8:40)‘聽’同上是過去式。

由以上原文時態可知,神不謹過去教導主,愛主,直到主說話之當時,神仍然不斷地教導主;表示主的確是被教導之事,因此主與獨一神是不同的,(約16:13)聖靈也是被主所教導的,然後才告訴使徒,才寫下新約聖經。我們讀,學習,受教導,在這過程中,均不可加人的意見,否則便失去原意了,故我們應當努力從聖經中,靠邊著聖靈的教導,來學習神純全的真理,切勿貪求方便,而光信從別人之研究,恐怕入了圈套而不自知。

(19-21)主被人說是被鬼附的,何況是跟隨他的我們呢?(太10:34)此乃顯明我們是真正跟隨主的人。往往我們得到了如同瞎子得到的恩典與真理,但是由於外在之壓力,逼迫可能會怕傳講,但是此給了我們很好的例子,要竭力為主作見證,必蒙神的喜悅。(24-26)主在之前已說明得很清楚,若是不信,便不是主的羊,主也不浪費口舌,唯有用他所行的事作為證據。

(29-30)只要是主的羊,是聽主的話的便一定永殯得救。主的手與神的手相同,均可保守羊群。由(6:38-40)主保守羊群乃是出於神的旨意。連一個也不失去,因此天父旨意是要主一定保守羊群到底,因為主這些羊是父所賜的,故也是屬天父的,因為天父比萬有大。故無人能奪去:在以上之情況下,因此主說:‘我與父原為一’。故合一是指在保守羊群此一工作上及旨意上合一。父要子好好保守他們,子便照父之旨意去行,如此便是合一。(31-38)猶太人要殺主之原因:

1 是真理問題。不是為了善工(33)。

2 位格問題:認為怎麼是人,又說是神兒子呢?

主針對以上而答:以(詩82)中,‘你們是神’。這話是不能廢的,因此神的兒子可稱為神的沒錯的。

主解釋:1 那些承受神道的(直譯:那些主的道的與之同在的)尚且稱為神。

2 何況是你所分別出來(從眾位神兒子中)是特意對別的那位,是神的獨生子(如‘詩2:8)’你是我兒子,我今天行你的那位)。並且差這位兒子到這世界(就是道成肉身)他自稱是神的兒子,難道有錯嗎?

3因為主行了父的事,即使不信主的話,也應當信這些事。如此證明子與父是合一的(也就是父在子裏,子在父裏面---但並非子就是父。)所謂合一乃是:子與父在心志上,旨趣上為一致的。信徒也當如此與主合一。

(10:39)主又逃因時候未到。

(8:59)主也是逃。(40)然後到約翰起初施洗之地,藉當初約翰在當地的見證(預備的道路),再讓當地那些人知道主就是約翰所見證的那一位神的兒子。(41)多人來就近耶穌,約翰未行過神跡,但補眾人信服他的見證。(42)信的人就是多了,指極有功效的約翰見證。證明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

第十一章

主題:耶穌叫拉撒路復活。

(1-6)拉撒路病了,他姐姐差人去見耶穌,告訴他。說:‘你所愛的人病了’說“‘這病不至於死乃是為神榮耀,叫神的兒子因此得榮耀’。並且仍在所住之地仃留2天。這一家人是耶穌所愛的。(3)病人姐姐關人去告訴主所用的愛--是親愛;友愛,弟兄間之愛;#為何主說這病不至於死,但卻明明死了?答:這2位姐姐認為拉撒路是主所親愛的,與主時常同在,但是主耶穌在此要強調的是聖愛,是突破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的。即使沒有與拉撒路同在,仍然愛他。對主而言:這病是為神榮耀而有,也要使神兒子(指主自己)得榮耀。意即在這病上,可以使神得榮耀,也可使神的兒子得榮耀。在人這方面:應對主所說的話有信心。主的話就是談到他的愛,因此我們的信心乃是建立在主的受上,主的愛就是表明了神的愛。這愛是不在乎‘時間’‘空間’之限制,其目的乃是要使這家人門徒(15)及猶太人相信主。

(7-16)仍住兩天後,主向門徒說要再到猶太地,意思是要去找這一家人。門徒回答:猶太人近來要殺你……意即害怕猶太人的不利興舉動,而有勸阻耶穌勿上猶太之意。主又回答有關光之事,說明只要是見到光就不會跌倒。又說拉撒路睡了,要去叫醒他。這乃是指說他死了,但門徒並不明白,以為只是般的睡。主便明白說他死子,且說他未在那裏就歡喜,這是為了叫門徒能相信之緣故多馬以為這次去是要與他同死,可能是擔心猶太人之逼迫殺害。

(17-19)耶穌到了伯大尼,拉撒路已入墓四天了,伯大尼離耶路撒冷很近,的確在當時耶城有很多要殺主之人,因此是很危險的,有許多人來安慰這一對姐妹。

(20-22)馬大去迎接主,但馬利亞仍坐家中,表明了他們兩位個性是不同,馬利亞是後來因馬大所說之話去見主(28、29)馬大說:“你若早在這裏……”意思是:因為主沒有即時趕來,因此拉撒路,無法得醫治而死,也就是說,主沒有在時間上與空間上配合,因此造成了有人死亡之況。但是方才所談,主的愛乃是突破時間及空間的,主也一直要表蛤給這些人知道,使他們能相信。

1 時間:

A當時主以五餅二魚給眾人吃飽後,叫門徒渡海,而主並未與他們同在船上,難道神的愛有差別嗎?(約6:16-21)。主仍是要走過他們(可6:48),不與他們同在船同在船上,為的是要門徒學習用信心勝過風浪,主是否親自與門徒同在都沒關係,但是主的愛是不因時空而受限制的。有次主與門徒同在船廠上遇風浪,主仍然睡覺了,(太8:24);由此知:主在遇風浪時,是如此地平靜安穩,不論是在船上或海上,但門徒卻是驚慌害怕,而被主罵小信,也就是沒有信心(可4:40)。因藉著許多機會要教導門徒信心之功課,要憑信心,不憑眼見來勝過眼前之災難。

B 馬大與馬利亞之信,不是建立在主的話語上面,而建立在主耶穌這個身體上,均是認為,因為主未親臨,因此拉撒路死去(21,31)。而主仍要藉此事教導他們,要建立根基在信心上面,在主的話上,就是真理上面,信心乃是因聽見真理而生出,兩者必須調配。很多團契交通來往都是建立在人的身上,因此時空一改變。彼此的交接便會消逝。這並非真正的團契。真正的團契乃是以生命之道的傳送來與人相交,為要使人能與神相交(約一1:1-3)。唯有真正由信心而來的道理,用信心承受主的話語才是‘活活的真理’。因此真正的團契乃是不受時空之限制,因為每一位成員均明白主的愛是不受時空限制,而每一位均是建立在主的話上是直接與神交通,因此不論目閃是否大家均同在一處,均無損團之進行。

C 真理之愛不因人的逼迫改變。 當時,當地(猶太地)有人要殺主,主仍是閃往,要完成救拉撒路出死亡之工作。(約11:7-8)。門徒會害怕,介是主說,只要看見這世上的光(指主自己約9:5)便不會跌倒,跌倒之意是(死亡)。因此一個人只要是見到了主走天路不會跌倒(死亡)即使有人要殺害,也不必害怕。(9、10)行在白日,即行在光中,即行在主的愛中。也就是在神裏面行,也是在主裏面(約一1:7、2、5約3:21)。主的愛是突破一切攔阻的,不論是時間空間危險,困難,主的愛仍要達到每一位蒙愛之人。人們若見到這般的愛(光),便不會跌倒,死亡。難怪保羅言: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事上已得勝有餘了……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就是在主裏面的(羅8:35-39)。

D 人若沒有在光裏面,表示沒有在主裏,也就是犯罪的,就是恨弟兄的,不愛弟兄的,就是在黑暗中(約一2;9、11)是瞎眼的,行路會跌倒。

(11:23-26)主說:“你弟兄將要復活”。復活==複起,也就是醒起。馬大亦是知道霜末日會復活。但主說:“我一直是複起(醒起)。我一直是生命。信而入我裏面的即使死了,將必活著。活著的,且相信而入我裏面的。絕不死直到永遠,你信這話嗎?”主在此一直提及‘信’。困此有了對主的話真正相信。必能達到主所言:活著直到永遠之情況,死了肝活,是因為‘死’是‘睡去’,不是真正永遠死亡。只要去叫醒,他就會起來。(路20:38)神乃是活人的神,所有人對他是活著的,(帖上4:14)在耶穌裏睡了的人所指的是先離世之信徒。(林上15:51)不是都要睡了,乃是都要改變:這是指活到主再臨時的信徒。要改變成不朽壞的。主說這些話乃是要人明白知道:睡了也必醒。因為主耶穌有神給他的能力,就是可以在自己有生命(約5:26)因此可以叫人有生命,只要人願意真正地信主及差主來的神,就有永生,是已經出死入生了(5:24)

(11:27-32)主問馬大信這話嗎?她的回答卻只信他是基督,並沒有肯定地答復否主的話。另外由(39)可知她心中認定他弟弟是不可能復活的,必是臭了(28)夫子叫你及32節到耶穌那裏,而耶穌到她那裏。由以上可見,馬大所認識的基督,是沒有使人復活之能力的基督,並非真正經上所記的基督,但是他卻說信耶穌是基督,故其所說的和所行(信)的並不相同,主是見到眾人不信他的能力,不信他的話,反而是絕望地痛哭。靈裏生氣忿怒,而使他難受,被攪擾刺激因此流淚。但是猶太人誤解,以為主謹是同眾人一樣的傷心。就是因為拉撒路無法再與大家同在了,所以傷心。但主耶穌絕不是因此而流淚,因他深知信他之人雖然死(睡)了,也必定活(醒)起來。主的傷心乃是因為眾人沒有信心,無法歸榮耀神。(37)又有猶太人似乎語帶諷刺,說主既然能開瞎子之眼,豈不能叫死人復活?主又因此在他裏生氣忿怒。但是主並未犯罪,或是因此而口出急躁的話。但是摩西要被眾民攪擾激動後口說了急躁的話(詩106:33)而自己受了虧損,因此我們要學習勒住自己的口,像主一樣。在翻譯上有不同:和合本之說法可能是受了(36)猶太人之說法所影響,這說法乃是人一般的說法,我們應當很小心,勿受此影響,以為完全無誤的話,會有很多問題出現。(11:40-44)主是要顯明神的愛,神的榮耀,人只要信就必得見。但當時他們眾人並無法真正地瞭解主是被父所差來的(15:42),故主便憑著他的信心和他的認識(對神的信心及對神的認識(41))使拉撒路醒起,使眾人相信主耶穌他是神所差來的基督。耶穌(子)感謝神,因為神曾聽了他(過去式)他也知神現在一直聽他(現在進行式)。這就是信心及認識,耶穌與神之關係如此親密可見父在子裏面,子也在父裏面,他們是此合一的。我們對主的信心及認識,也要達到像主對神之信民主及認識一般,才能與主合一。(弗4:11)。

(45-53)見了神跡的猶太人,也有信的,也有不信的反而去報世上的大祭司及法利賽人。這些人不信,反而要殺主之原因為何呢?

1 害怕眾人都信他(主),而不跟隨,不聽公會了,其既得之利益失去,這在他們而言是無法接受的,因為他們是只求自己的榮耀及益處。並不求神的榮耀。也就是他們並非全心遵行神旨意之人,真理在他們而,是無法大於自己之益處的。他們的眼中,只看重自己的肉體,並沒有重視神的真理,因此他們是不會去探求接受真理的基督,而在判斷是否基督時,只憑外表(肉體),而不憑著認識的基督,不是經上所記的那位其貌不揚,受苦受難的‘彌賽亞’舊約,而是他們心中想像的基督。現今有那個教派不是落入這個圈套中呢?這實在是撒但的詭計,使人迷惑,心中詭詐。唯有那心中正直無詭詐之人,才能如同那位被主開眼之瞎子一般。被主趕出羊圈(雖是教派趕出了他,實際上卻是主故意趕出他脫離那頑固邪惡的教派)。被主領往草場,得著肥草吃,過去如此,現今亦然,因為羊圈內無肥草,且有盜賊在其中破壞,主一定會想辦法救出他的羊,就是屬於主之人。我們當自問,是否是完全屬於主之人?若是的話,則主必定愛我們到底。

2 公會害怕羅刀政府之攻打。教派(公會)向政府委曲求全。為求保命也不怕改變真理,真是怕人而不怕神。而且用的理由非常正當且很寇免堂皇;獨不想一個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雖然說是預言。但其心卻是邪惡,因為若不如此,他自己也遭禍。表面上似乎為眾人著想,但實際上也是在為保命,以及自己之地。(49、50)這真是地上的大祭司===地上君王(受膏者)反抗天上的大祭司(受膏者)。(詩2:2)。這乃是敵擋了耶和華。

第十二章

綱要:

(1-8)馬利亞膏主(4-6)猶大反對,(7-8)耶穌贊同這理由。9-22許多人信入了耶穌:9-19猶太人信且迎接他。(20-22)希利尼人求見耶穌。23-36耶穌對眾人之講論,末次之講論。23節時候到了,人子得榮耀之時候。(24-26)要人跟隨他舍己命。27-29求父救離此時,願父榮耀他自己,從天上發聲。為眾民作見證,30-34預言自己要怎樣死,眾人不明白,35-36要人信入這光,是趁著光仍存在之時,而成為光明之子,(37-43)應驗先知預言,眾人不信入他?7-41眾人不信他合先知之預言,42-43眾官長中信卻不承認他,因為不愛神榮耀。44-50再次強調要聽從神命令,信入耶穌,44-46信入主才是信入神,才能入光明(生命)中,47-50主的道就是神的道(話)將審判聽而不從之人,神的命令(道、話)就是永生。馬利亞膏主事件:在逾越節之前,在伯大尼的一個筵席上,在席者到少有主耶穌,十二門徒,備設筵席之人,馬大,撒路,馬利亞等人,馬利亞趁此時用自己所擁有的極貴香膏抹耶穌的腳,此處之記載也就是膏抹耶穌。此舉曹致加略人猶大因感浪費而提出義議可說是帶不悅口氣的責備。此時馬利亞並未出聲,而是主耶穌不謹未,加責備反而加以肯定,並藉此再度宣告他即將離世之消息,並且說門徒將要無法時同主在一起了。

下此事件與(路7:36-50),(太26:6-13)(可14:3-9)所記簡單比較之下,

I 沒有衝突之處:

1 設筵席款待之人。

2 被膏之人均是耶穌,

3 均用香膏,

4 膏主之人均是女人,

5 均有抹身或抹腳,

6 設筵席之地及伺候之人(在伯大尼, 馬大伺候)

II 有互相行衝突或相異之處:

1 責備心中存異議之人不同。各為猶太人大,幾位門徒,設筵之西門。

2 責備心存異議之理由:有為了膏油之價昂貴卻枉費之因,或為此女人之罪重而輕視意即是為了膏油的價值及人的價值(低卑之罪女)。

III 主耶穌對此事件之講論回答也各有不同

。IV 時序記載上之差異.(太、可)記載於入京之後,(路)難以定出確定時間,(約)記於入京前。綜合以上得出:

1、敘述部分(事件記錄)大同小異,並無衝突。

2 心存異之人各有相同,自然所持觀點不同,如此正好提供各種角度之記錄使之益加完備。

3 由於不同的異議,主自然針對各方面加以回答,藉此更加顯明了主將受難之真理及‘愛’與罪赦之關係。

4 馬利亞應當是極其感受念主恩之浩大,才會甘心獻上極其貴重之香膏。而到底主對她之大恩為何呢?若是將她與罪女視為同一人,則我們可以推論,就是因為馬利亞過去蒙主赦罪大恩,因此為報主恩,甘心獻花上香膏而不顧惜。

5 關於時間次序編排這問題:‘太’是排於主進京之後,該處之記載只明記地點,並未明記時間(太26:6)。而過兩天是逾越節顯然是在描述主向門徒說話之時間(太26:1)‘可’則於(可11:1)明記主騎驢進京前曾來到伯大尼,且又出城至伯大尼住宿(可11:11太21:17)。兩卷書均未明記主時京之確切時間,均於其後記載主的講道,然後再記時間為逾越節前兩天。因此其重點均在主的講道之後才記載有可能是進京前所發生的膏主事件,用以說明受主之人與賣主之人之對比,如此記載並無不可。(因為其後均緊接猶大賣主之記錄,由此知之。)關於‘路’其編寫幾乎不重視事件之時序,大多只記明事件發生地點,其如此作之原因大概是為了向外幫人傳揚(提阿非羅大人,路1:1、2)而將耶穌在世事蹟按次序寫給他,並且說明他對這些事乃是祥細考察,而與親眼所見之人作了一個區別(路1:1-4)。所謂‘按次序寫’可能是分成權次將之介紹寫出,一次寫一部分。關於‘約翰’則明記膏主事件乃發生於逾越節前六天,此時乃是進京前來到伯大尼之時,符合(可11:1)所記。約12:12)明記騎驢進京乃是發生於膏主事件之日的隔天,與(馬太、可)之記載並未突(見前述),而路加也並未明記時間之關係,由此可得以下結論:

1 膏方事件各卷所記均為同一件事,文中之罪女就是馬利亞,而名個記載各有其重點,雖然有所不同,但由於角度看法各異;所以反使此事件之記載更加地完備。此事件如此地受重視,果真符合主的命令‘傳福音在任何地方都要述說此事以為記念’(太26:13、可14:9)

2 膏主事件乃是在主騎驢進京之前,可說是被神膏立為王后才進京,而被稱為奉主名來的以色列王,若無此一膏主事件,耶穌何以能夠符合大祭司之例呢?(利8:12),及君王受膏(王上19:16以利沙受膏先知)。在此處應是強調主耶穌被膏為王以及安葬的膏抹。現依照以上結論,將四處記載視為同一事件一起討論其肉容:

馬利亞愛主的心是由他的信心而來。主說他的許多罪都赦免了,由於她的愛多(路7:47),並對她說:你的信救了你(路7:50),其愛乃是信之表現,因真正的信必定有愛之行為表示。如此罪能得到赦免,且能得救,在以上兩節中之赦免及救均是現在完成式表示這些動作乃是以前便作了,其狀態存留至現在。意思就是由於她的受多,她的罪過去赦免了直存至現在。(路7:47)你的信過去救了你,直到如今也是。(路7:50)以上之下如同保羅於(加5:2-6 )所言,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此功效就是(5)義的盼望(直譯)也就是稱義;此乃不靠受割禮之律法而得,此律法及與肉體有關,可稱為屬肉之條例(來7:16-19、9:1-10),這些已在耶穌來後廢去了。但是另有‘屬靈的律法(羅7:14)此乃指以誡命為主要肉容之聖潔,公義,良善,之律法,這並未廢去,是永存在),因此誡命怎能廢呢?仍然要將持守第四誡:記念安息日。並要教訓人尊行誡命,如此在天國:記念安息聖日,並要教訓人尊行誡命,如此在天國要稱為大(太5:19)。到底馬利亞是否知道主將為世人死之道理?

看法1 :她並不知道,純粹是感恩。受聖靈激動而獻上香膏。主正好藉此講道。

看法2 :他應當明白主將為世人死之道理,或許是聖靈使她明白,因為她素來愛聽主的道,時常親近主。選擇了上好的福分(就是永遠的生命),聖靈啟示讓她明白。且相信主要為眾人死之道理,她深感主要為他的罪而犧牲,如此大愛,怎能輕忽,惟有用她自己珍愛之香膏完全獻上如此猶恐不足,只有用眼淚,頭髮及口,來服事主的腳(身體)可以說一位女人最貴的都已完全獻上,是盡她所能的(可14:8)。這真是愛的極致表現,難怪主說她愛多。主的腳步乃是最卑之處,所所指可以是用愛來服事主的教會(身體)尤其是最不體面之弟兄。這一點主尤其是用以對設筵席之家主法利賽人長大麻瘋的西門(路7:36、40、44 可14:3)向他說明:這女人用眼淚給我洗腳,用頭髮擦幹,用嘴親我,用油膏我,你卻一樣也沒有作,所以她的罪都赦免了,你不要以為她仍是罪女。你所行的猶不及她呢?(路7章),不應當歧視蒙主赦罪,且力行善工之人。馬利亞此事雖然遭受到門徒的責備及人的歧視,但是主親自為他說話。使她不受羞辱反受榮耀,這真是信徒工為主受辱受逼迫時最好的榜樣。不為己在人前申辯,乃是交給主,主必為之伸冤。(約14:21)有了主的命令又遵守的人,就是受主的人且會蒙父愛他,主也愛他,且要向他顯現(與他同在,將主名啟示他)主的命令就是‘你 們要彼此相愛’ (約15:12),

而神的命令是1 信神的兒子耶穌基督之名,耶穌基督是神兒子,不是獨一真神。

2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約一3:23)。馬利亞既有信: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神兒子,能赦免她罪(7:50),受心之受心,不謹是作在主身上,連附近之猶太人都喜愛她,可見她的為人得眾人之肯定(約11:15、25、42、45)。正如(提上1:5)愛心是由信心而生,若無信心,無法生出受心。(加1:5)信心要透過愛心力行才有功效,愛心乃批行為。使徒約翰,雅各,保羅,均深知,信心與愛心(行為)之不可分,若無愛心,則轔死信心。若無信心,則為假愛心。流覽福音書,可知主的受難乃是所占篇幅最多的,可見其重要性(太、可)均起過1/3(路)1/2。約則幾乎從卷首就是開始提及主的受難,

故可說是全卷:(1:29)神的羔羊,背負世人罪孽的。(2:21)折毀殿……以他的身體為殿。(3:14)人子被舉起。(4:10)神恩賜,指的就是耶穌自己,磐石裂開(主被殺)活水由他而出。(5:18)猶太人想殺他。(6:48-58)主是生命的糧,其肉可吃,其血可喝,指的就是要為世人舍己身。(7:1、19、25、44、45、)猶太人想殺他。(8:21、28、37、40、44、59),人子被舉起。殺害主是出於撒但之意。(9與10::11、15、18)主是好牧人,為羊捨命。(11:47-53)猶太人商議殺主。(12:1)逾越節(4)將賣主之猶大(7)為我安葬……(8)不常有我……(10)連拉撒路也要殺(當然主耶穌為要殺之主要對象)。以上均是談及耶穌將為世人捨命之經節。(約12章到19章均是記有關主受難之事)。(12:23)人子得榮耀之時候到了。並非被釘就是得榮耀,乃是復活升天,(遵父旨意完成使命);被神高舉,坐其右邊才是父榮子。(32、33)被舉起,是指要怎樣死。(35)……趁有光……光就是指主耶穌成為老師,表明他的愛。是用‘主的受難’表明他的愛,世人只要是明白此等大愛,怎會不盡其所能地愛主呢?而主就是要如同馬利亞一樣,獻上所有一切,作在主的身上,也就是主的教會(太25:48)。因為受主之人便是聽主命令之人(約14:21 )會遵主命而行,就是常駐在主的愛中(約15:10)。主命令就是要彼此相愛,就是愛主的肢體(約15:12林上6:15),這種愛是要像主愛世人一樣,為人捨命,這些人不是普通人,乃是尊主命令而行之人,是主之朋友。是主的親屬(太12:50約15:12-14來2:11、12、17太28:10約20:17羅8:29)。

有關於榮耀:分三大部分:

1、子榮耀父。

2 父榮耀子。

3、世人愛己之榮耀 

I 子榮耀父

1 、(27)主是為了捨命救世人而到世上,主之被釘,安葬,以及他在世上教導並保守門徒,教導眾人,責備惡人均是為了榮耀神而作的(約7:18,11:4、40)。(28)天上發聲說‘還再榮耀’指的乃是當時尚未成就之事,就是神使主死中復活,並將這提到天上。(高舉為基督)。(30)這聲音是為使眾人知道,神要再在人子身上得榮耀,指被舉起之後。這分成2點:(1點)審判權,(2點)生命權,此乃是光之功能,光就是榮耀,人子就是這光,生命在他裏面,這生命就是這光(約1:4),不信這光的就是在黑暗中的(約1:5)罪已經定了(3:18),是作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3:19)。(1點)審判權:這世界的王被趕出,屬這世界的受審判。因為他是人子,就賜給他行審判員的權柄。(約5:27)。為何被賜予此權之原因是:成為人子身分:因為惟有成為肉身,帶有軟弱,受盡軟弱之苦,被試探,在苦難中學習順從,但仍不犯罪,而成為完全,(來4:15、5:8、9)如此才真是得勝,勝過世界及勝過世界的王,才有資格審判,否則被審判者,屬其之使者將不服。由於(羅8:3)在肉身為了罪審判(定罪)了那罪。(來2:14)成血肉之體,藉著死敗壞掌死權的魔鬼。故使魔鬼(世界之王)之權撤去。又前述(來4:15、5:8、9)受試,受苦,學順從成完全而獲得權柄。主耶穌成為人子(約5:27)就有審判權,因神的道賜給他,他是神的道審判世界(約12:48)。受死之後成為審判的主(徒17:31)這乃是在神所定的日了,藉著服所設立之人,按公義審判——就是按著神的道審判。

2 生命權:

神已給耶穌‘永生’(生命)(約5:26),神的話,神的命令就是‘永生’(約12:50,11:25,1:4)也就是主的話,因主不是從自己說的,(約8:26-28),主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6:63)因此信主的人(就是信主的話),就有永生(約6:40),(5:24-25)主就是復活,主就是生命,信主之人雖然死了,也必將要復活,活著信主之人將永遠不死(約11:25、26)主所說的真理,就是永生,(約一5:11 -12)在神兒子耶穌裏面有永生——就是要聽他的話才有永生。

II 神榮耀子 

(16)等到耶穌得榮耀:指的是他復活升天,作大祭司作君王審判的主。(23)人子得榮耀的時候:同(約17:1)父啊,時候到了,願你榮耀你的兒子。(17:5)同神共用榮耀———因此乃是指升天後才能得到。(徒2:32、33、36)死,復活,升天,作主,神將之高舉,就是榮耀他,打敗仇敵也是得榮耀,被立為主,為基督,就是君王,統治神的國,就是神榮耀他。受苦不是榮耀,乃是受羞辱,因此才會說‘配為主名受辱’;(17:10)我因他們(神賜給他的人)得榮耀。因為這些人領受了從神來的道(17:8),也明白了父的名(就是父本身)(17:6),也遵守了神的道(17:6),也知道主所有的都是從父那裏來的(17:7),知道主是從父而出,且信神差了主來(17:8)。因此會使主得榮耀之人,乃是不會將主耶穌看成就是獨一真神,或是兩者同質,同尊,同榮的!這種人才是主的真門徒,才是天父所賜給主的。再者:因他們原文為在他們裏面;指主耶穌是否透過門徒的見證而得榮耀,這得榮耀意指耶穌的 為主為基督的事已被他們傳揚出去,被世人信服等

……,*****III官長愛人的榮耀(12:43)::(37)主在眾人面前行了許多神跡,但是他們仍是不信入主,這下符合以賽亞先知之言:‘主啊,我們所聽的那件事(直譯)有誰信呢?’(賽53:1)。所聽的那件事指這全救世主無佳形美容,被藐視,多受苦痛,不被尊重,為我們罪而受害,如同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並不開口,他獻本身為贖罪祭(賽53:3-10)。而眾人之所以不能信信是應驗(賽6:10)這是在先知以賽亞他看見神榮所說的,神使他們無法明白,無法相信,這一切之原因,就是因為人們受人的榮耀過於愛神的榮耀,因此變成了怕人之逼迫趕緊逐卻不怕神的忿怒,所以是聽從人而不聽從神。而使徒後來明白此理,不論如何,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這就是不聽從人的禁令,而聽從神的旨意(徒4:17-20)。

(44-50) 1 主所要搭救之人:歸主之萬民(12:32),(1)萬民:指包括外幫人。(2)是信入主裏的人,有如同馬利亞這般信心愛心之人,將今生所有均獻上給主使用,包括自己身體。是恨己生命(25),而跟隨主,服事主,等到於以利沙跟從且服事其師傅以利亞,好好學習,遵其命而行。

2 主所要審判的對象:世界,是不信入主的人,如同猶大為利賣主,並常偷取獻給神的錢,因此一個人對金錢之處理可看出是否信入主。(12:20-30)針對外幫人:希臘人(20)找腓力引見耶穌。腓力此名乃是希臘名字,但他本人是猶太人,可能因其名字之關係而他。腓力於經上所記之事蹟:1 引拿但業見耶穌(約1:45)2主耶穌試驗他否有信心來解決眾人之食物問題(約6:6)。

.3 引外幫人見主(12:20),就是因為有外硪人被子吸引來,主才說時候到,時候才滿足,因此並未拋棄其他之外幫人如同(約10:16)外幫有羊,要合一群,歸一牧人就是耶穌其督。(約11:52)神四散的子民都聚集歸一。在猶太人不信,而外幫人信福音之情況下,結果就是:不信的就是屬這世界的(12:31、15:19),而信的人就是不屬世界的,是被世人所恨的(15:18),所謂的世人就是指屬於(出於)世界之不信入的人。(約3:16)主乃是來到物質界(世界)叫一切受造之物(羅8:21)及萬有(是中性,複數),無論在地在諸天的都與神和好(西1:20)。因此世界指的可以小至地球,大至宇宙。(30-34)主一面審判,也一面救贖,吸引萬人(32)正是回應(20)希臘人來見主。(約12:35-36)就是主再次勸告眾人要趕快信入主,因時候不多了。(12:38)此句引用同(羅10:16),是我們所聽見的那件事;如此羅馬書第十章才會連貫,因為都是在講‘聽’。(12:40)為何不能信,因為神使之瞎眼,同(羅11:7)決定於神的揀選與否。而這些瞎眼之人,就是只要憑自己的行為求,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也就是不信從耶穌。原因就是他們自己愛人的榮耀,不愛神榮耀,因此怎能信呢?即使心裏信,但卻不敢公開承認,害怕受逼迫,被排斥,因此這乃是不認主(在人面前),因此主在父面前也不認他。(太10:32)。現今亦然,許多人明知教派之錯謬卻脫離不了,就是這個原因。因此可以從一個人是否愛神的榮耀而不求人來的榮耀,這一點上知道這人是否真正信入主之人,若是的話,則此人是真信神的人。而到底人脫離不了教派,他所愛的榮耀是包括那些呢?——愛人的稱讚(奉承)怕人的指責辱罵,怕失去舊友,喜愛宴樂等等,教派中之既得利益,以及在教派掌權管轄人之地位等等,不合真理之惡事。*** 人若信主就是看見神,就是認識神(12:44、45),就是會聽從他的話(約10:14),就是遵守他的道(12:47)也就是領受他的見證(約3:11),也就是接待主(約1:12),領受他的話(約12:48)。(48)‘主的話'(ρημα)就是主的道(λογο?)。要審判人。(49)主所說的話所講的道,均不是從自己講的,乃是照父命令,也就是父對他所說的話——也就是永生。因此人若不聽此命令就要被定罪,受審判。 

第十三章

綱要:

A 1-11耶穌洗門徒的腳 B 12-17耶穌吩咐門徒彼此洗腳。 C 18-30耶穌預言要出賣他的人? D 31-35吩咐一條新命令:即彼此相愛,,E 36-38預言彼得不認主,彼得自願跟隨主和告白及主的預言。 

A (1節)逾越節’之背景:神的羔羊被殺獻祭,只有靠著此羔羊血才能使滅命天使越過此門而不殺這一家。參見(出12:1-33)當時以色列民欲出埃及時,神藉摩西,亞倫之手在埃及地施行十災,以使法老肯讓‘以’民離開,最後一災就是神要在埃及地擊殺一切頭生的,但為使他的百姓‘以‘民能免去擊殺,便定此是(正有十四)必須宰殺羔羊,並將羊甸塗於門框及門楣上,如此這房屋內的人,畜便不受害,而得救。行此禮乃是獻給耶和華逾越節的祭(出12:27)。

Β、主為門徒洗腳之動機:他知道自己離世歸父之時候到了,他到世界是要表明神的榮耀,使人認識神,要將恩典及真理帶來世界:這最大的表現是:贖罪(為世人贖罪)。因此門徒一定要明白,認識此真理。而且他也要完成打破(傷)蛇頭之使命。(來2:14應驗創3:15)神的話,因此神的兒子成了肉身,成為人子,為女人後裔而名叫耶穌。除此以外,他也會被傷了腳跟,意即他將被蛇(即撒但)殺害,此時就是主所言‘離世歸父的時候。此時主知道’時候到了,就是將被殺之時到了。

(35)主知道:神將萬有交在他手中:因為父愛子(約3:35)他知道神很愛他,使他在萬有之上(3:31)。(弗1:22)神將萬有服在他(主)腳步下,使他為(對;向)教會作萬有之首: 意即教會也要作首,因為教會是主身體。與(林上15:27)相同。

萬有所指的是一切的受造之物,包括一節執政的,掌權的,有能力的(林上15:24)這些都要毀滅:這就是服在他腳步下,這是主所知的。 

(37)要如何才能達到上述情況呢?就是要經歷過死的苦,學習了順報,而達到完全成聖(來2:9、10)才能得尊貴榮耀:這就是萬有均服在他腳下(來2:7、8)。何謂經歷死的苦,學習順服呢?就是像奴僕的樣子,成了人的樣式,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而被子神升高,使榮耀歸給父神(腓2:7-11)。上述主均知道,簡言之,主知道受死的苦也是神受之表現,因為為了使他升高(約10:16、17)神過去就愛他了(在約10:17)討論過,雖然所出現之時態均是現在式[3:35、5:20]但是由於父愛子,才將自己所作指給子看,使他知道如此與[8:38、8:26-28、40]配合,則知子是過去就已經看過及聽過了,因此過去就蒙父他了.C主知道父愛這些人,如同愛主一般,(約17:23、26),神是為教會使主作萬有之首:故神對之心意乃是與對主耶穌之心意相同,要使教會一樣完全成聖。(羅8:28-30、西15-22)。這些人是父賜給子的,是見子而及,聽父之教訓而學習的人,是父所吸引來的人(約6:44-45),是信主是跟隨主的人(約6:68),是與主同在困難中的人**這些人主以前已愛了他們,仍要愛他們到底,到最後:這是神的旨意,叫主連一個也不失落,使他們於末日復活,將來得永生(約6:39-40、10:27-29)。如此便要為他們捨命贖罪(6:15-18)。所謂愛他們到底到最後,指的是到逾越節,因為此時撒但乃盡全力要阻礙主之工兒(就是將主殺掉)。主也知道撒但之計謀:將主出賣給官長們。撒但運行,使背叛的心放入猶大裏面,但撒但並未進入,直到(27)才進入猶大裏面。其實就連彼得,撒但也要得著他(路22:31)以上這些,主均知道,他該如何破解呢?==》用行動。(為門徒洗腳,試圖洗淨不潔者(4-)這些動作就是‘奴僕之動作’正符合(腓2:7、8)所言。他本有神的形

像,卻虛己:就是‘離席,脫衣,拿手巾’(取奴僕形像# 此處似乎只要統稱為‘奴僕形像就好,不用如此細分?)奴僕的形像==人的樣式。倒水冼腳就是自己卑微服事人。所謂洗腳:此字之含意為何?不但是作奴僕服事,還為人死。(弗5:25)基督愛教會,為之舍己,藉著在話語中的水來洗淨;也就是藉真理洗淨教會。(此節之原文直譯又如同約17:17)用真理使人成聖,真理就是神道(話),使人從世界被分別出來,就是脫離惡者(約14-17章)。(弗5:25-32)簡言之:主是如此地謙卑,順服神旨意而學習,這叫作愛因其捨棄了自己(5:27)(背叛自己與交自己)。

(約13:2)撒但已經放入猶大的心為要交他(主)直譯),主也交出自己給神因愛教會,如此才能打破魔鬼(蛇)頭。故主只有以洗腳表明:

1、 那麼地愛門徒

2、 那麼地遵行神旨意。 

3、要打破魔鬼的頭,

4、使門徒成聖得榮耀,由(可10:45)可知,主來服事人,捨命,作多人贖價,這就是’洗腳之含意。如此奧秘難懂之事,門徒怎能知道?就連西門彼得也不明白,而不讓主為他洗腳(約13:6、7)用頭髮擦幹,這乃是愛的表現,愛的極致。主因為愛門徒才洗他們的腳,舍了自己,是自以前至現今均是一直舍己(:**)。(13:6)由於此理他們現今不知,若是知道,怎會發生否認主的事情呢?這裏的不知道是生來不知道。而主便說後來必明白這一個是學了以後甜美。而主便說‘你們學知了嗎?’雖然主在(13:6-11)解釋了此一行動(洗腳)之含意,但在此仍詢問門徒是否瞭解,不明白的話,絕不可洗我的腳到永遠(13:8直譯)。神開恩之事(林上2:14)反而阻擋主要行的事。此一情況另一處也發生,就是(太16:22)主為了遵父旨意而要受死之苦,但彼得卻阻礙他,拉著他勸他。此處的勸原文意為:嚴斥切囑,強烈地告誡,就等於是控告及罪狀之申訴:就是撒但之含意。因此主對彼得說:撒但(控告,罪狀申訴)退去吧……。主視此為障礙,是絆他腳的,因為彼得不思候神的事(主乃是思想神的事,虛己,順服神旨意而受死之苦‘腓2:5’)只思想人的事。撒但就是要人只思想人的事體貼人的感情:而不順服神的思想(旨意)。例如主出來傳道,撒但藉著其親屬,來阻礙其工作,視他為癲狂(可3:21)。且法利賽人視他為鬼附的。(可3:31)其親屬來找他,他知這是阻擋,故不認他們,寧可為了神的道理,而被人視為無情。彼得再次於洗腳時阻擋他,主施行洗腳就是在談到他的道理,要受死,要復活,要赦去人的罪。

主說:“我若不洗你,你就與我無分”。此處之洗就是洗腳,是表明主的愛,愛他們到底,謙卑虛己,順服,死在十架上,將自己交出兒多人的贖價。如此的愛,主事先表明。若非主如此地愛,罪怎能得贖?若未被贖怎能與主有分呢?這此門徒是從世界分別出來屬主之人跟隨主之人,若是沒接受主如此的愛,那他們的跟隨那不是枉然,歸於虛空?毫無功效?若真是如此,那麼罪仍存在,仍然要死,沒有永生。(約一4:9、10)是神先愛了我們,是主先洗了我們,作了挽回祭,否則信徒是無法得生命,得救。主乃是作世界之救主(約一4:14)故主洗腳是一定要作的,若主未如此地愛信他的人,人怎能與他有分,人怎能得救?但並非是靠‘洗腳禮’得救,這不是禮,這乃是主親自作的,不是信的人作的!這得救乃是主愛我們,為我們舍己作多人之贖價,如此的得救。指在地屬於自己的人(約13:1)當時是有分於晚餐

(有分)就是成為他的弟兄(來2:11、17)

(10)主為何要洗腳?洗過澡的沒需要洗(此句大概抄時有遺漏!語意不知是否正確)吃晚餐前要先去洗澡,但去赴宴時仍會弄髒腳(由於他們所穿之鞋的緣故)。因此要再次洗腳。‘你們不都是乾淨的’指的是猶大要賣主(猶大是不乾淨的,而其他門徒是乾淨的)。主耶穌要受他,用愛洗他。主也愛眾門徒,愛就是實際地服事人。

c、(12-17)主洗完後教訓要照主所行去行,(就是彼此洗腳)即彼此相愛,如同(34)是新命令。主是先作榜樣,而這些門徒將來也要當主人,當老師教導人。那時若有人要背叛他,該怎麼辦?因為這些人(指跟隨使徒們的人)是用福音秘生的,如同哥林多,加拉太,教會,(是保羅傳福音給他們的)及聯合會。對這些人(後來有人離棄真道,也是要恒久忍耐,[現在就是將真理寫出,再想辦法找機會挽回他們,]這乃是主最直接的教導,照主所作的去作(15)。

(`16)說主人就已如此服事僕人了,僕人也當如此服事人……這乃是受苦,受難,以至於死的服事,是為弟兄捨命的愛,不是世俗的愛(約一3:10)主為人捨命,他知何為愛,是為弟兄捨命。(約一4:11)神如此愛我們,舍其子之命,為了伯罪(慈善災害罪)。故我們也要為猶大慈善之罪,彼得災害阻礙擋控告之罪,不認主之罪來捨命,要如此地相愛。(約一4:17)這樣愛在我們裏面得以完全,我們就可以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因為他(主)如何,我們在世上也如何。所謂能夠坦然無懼就是不被定罪。而原因是我們所行與主一樣,也就是照主所行去行(約一2:6),因此愛裏沒有懼怕。行義的才是義人,(行義)就是去愛人。愛人的就是在光明中,不在罪中。主洗門徒的腳證明他是神的兒子,是基督,是首生的。其他兒子也要作這事,才被主領入永生。

(18)預告賣主之人:我這話是指‘你們不都是乾淨的’。我這話不是指著你們眾人……直譯:我不是有關你們說的。為了應驗經上的話:主預言的原因,是要使他們相信他是基督。

(20)基督被父差來,基督差遣人,人只要接待被基督差遣的人,就是信主(基督),也就是信神(天父)。由(約17:18)天父怎樣差子(道成肉身,受苦作贖罪祭),故主也怎樣差門徒作贖罪祭,而世人乃是木要殺被差之人(因為他們未曾認識神與主,約16:1-3)。(約20:21)你是怎樣差子(呢?)是藉聖靈,是無限量的(約3:34),是有大能力的。(而差門徒也是)說神的話:因為他們要直接站在世界王面前,(因此)是豐豐富富地澆灌。是赦罪權柄及定罪權。(本段語句不太通順,為加注。)(多3:6-7)聖靈是藉耶穌基督厚厚澆灌表示很豐富,可稱義,成子嗣。(是如同主從你領受無限量的聖靈)。(徒2:17-22)神說在末後的日子,我要將我的靈澆灌……顯出奇事……。是指十二使徒的受差遣,大有能力及恩賜,講道說預言,醫病趕鬼,大有信心,不怕死,滿有恩典及能力,(如司提反),有智慧……。主來世上前,其在知識上早已蒙神教導(約8:26、4)),來世上是學肉體上順服之功課(來5:8)。(並非來世上之時才在真理知識上學習)。被主差的人是代表主,接待這些人(使徒)是接待主也就是接待差主來的神。(主說這話)此乃表明他是基督。

施行所謂‘洗腳禮’之疑點:

1 現今很多工人不是主親自差遣,憑什麼代表主(洗人的腳)。

2 主叫我們彼此洗,不是單方向的,因為會彼此得罪。(而洗腳禮純粹是單方向施行的,未曾聽過有彼此洗腳之例子,且也不鼓勵如此行,明顯未遵主命令)。

3 未認明被洗耳恭聽之人是否有背叛主。(主洗門徒的腳是因認明他知當中有人要賣他,主是要藉此挽回這人,但是施行所謂的‘洗腳禮’並非基於這個考量)。不是被主所差遣之人,是說人的話(磨拳擦掌不是神的話,也就是從自己說的)。聖靈淌有能力(怪大概是‘沒有聖靈之能力彰顯’)。未行主捨命之路。

(21)心裏憂愁意為:被攪擾在靈裏。耶穌見證說:有一人要賣主(和合經文中的‘明說’實為見證之含意。

(23)耶穌所愛的門徒,所指的就是作者約翰他自己。此時主清楚地指出要賣他的人是猶大(26)猶大仍不認錯。比較:在其他福音書中的記載,均是記載主的晚餐並未記主為門徒洗腳。這2種型式均是說明主的捨命,為人贖罪。然而其重點不同。(路22:20)是用主的血立下新約,能夠真正赦人罪:是神的遺命)。其重點:晚餐:用餅表示他的身體,用杯表示他的血。洗腳:用水:話語中的水洗淨(弗5:25),因此主是從(用)水和血來的,所以他必定要洗腳和受(施)洗。且死後被紮:也是流出水和血。主在晚餐時擘餅,也是要門徒學他捨命,擘開身體,為弟兄捨命(路22:19)。保羅也是強調要彼此相愛。(羅13:8)。(弗5:12保羅也是要人憑愛行事如同基督舍己為祭獻給神,意即要信的人也要像主一樣地去愛弟兄,為弟兄舍己作為祭物獻給神)。但是現今很多教派不明白主所行,所吩咐的含意,反反而去注重各項飲食條例,如嚴守無酵,必用原汁(葡萄)等等,(根本失去了主所教訓的本意,叫人注重義式,而不願意去照主所行的舍了自己作為祭司獻給神,也沒有真正地弟兄處彼此相愛,彼此洗腳服事人,甚至為弟兄捨命)。

(31)猶大出去後主便說:人子已被榮耀了神也是。所謂榮耀是指主完成了這一件事,也就是洗腳及晚餐,便已榮耀一次。主在世上乃是一藉其所行之事來榮耀神。主的犧牲及舍己顯出神的愛及神榮耀,這就是為鹽為光。神要榮耀主,要將他高舉至天上。門徒也當如同主為鹽為光,使主及神得榮耀(太5:13-16)約17:10)。(34)主的新命令是為了叫你們彼此相愛,是以相愛為目的,其內容是像主一樣地為僕人洗腳步,捨命:這是不同於舊約之愛人如己(愛人如己是對眾人且不及捨命之程度。而為弟兄捨命之彼此相愛,是轔著弟兄(屬他的人)且捨命)所謂‘新’命令:此新是指內容之新穎,是未曾有過的,未曾出現過的(G K 2537),而另有一新是摣新近頒佈的(是時間上的新)可見(徒18:2)。(35)若你們彼此相愛,眾人在此將認識你們是我的門徒,這語法與(約一)相同。(是否如(約一3:10,4:2,13)。(33-36)彼得一直要跟從主,服事主,有願意為他捨命之決心,但是行不出來,是因有罪阻擋,因不知主死之意。

彼得之所以下此決心,是根據主說過的話(約12:26),使徒後來之所以有大能力,是因為使知道主的死主的復活,且願捨命了,能作人所不能。而屬血氣的人不能(林上2:14),彼得此時就是如此。我們乃是要藉聖靈,使基督住在我們裏面,使用權我們在神的愛上有根基,基督乃是因信住在我們裏面。如此就很有能力地明白基督的愛:就能被聖靈充滿,就是被神的豐滿所充滿。(弗3:16-18)即信:愛 藉聖靈主內住: 聖靈充滿。所謂與主有分。應是指與主在將來的神國筵席,吃喝,這就是在晚餐時所說的(路22:16)因此洗腳與晚餐所表示的意議是相同的。) 

第十四章

分段:

1-15要信主,也要信父, 16-20插入談聖靈, 21-24要愛主,守命,25-31 又談聖靈.

本章由4個門徒之問題引出,1彼得(13:36),2多馬(14:5)此兩個都與主往何處有關, 3 腓力(14:8) 4 猶大(14:22)與顯現有關。 

JOHN15 1-17要相愛,18-16:6恨……又談及聖靈,恨主之因:不認識你(21)主為父,聖靈為主作見證。16章接上段---6--7保惠師要來。8-11 對世人。12-15對門徒,16-28等不多時就不得見主,29-門徒信,31 -耶穌之回

接13 章:36節彼得之總是問題是由於(13:33)主說:你不能到。主的回答是強調:你現在不能到—是時間上之問題, 將來就可以到但彼得自認現在就可以去就是心意願為主捨命。捨命等於脫興衣脫(13:4),意為置放一旁等於( 1 0:11)捨命。主為羊捨命θησω==τιθημ GK5087就是置放,擺上自己,因此洗腳——就是捨命。彼得首先問主往何去,但主並未立即回答,而說‘現在不能到——>表示他主導談話內容。延緩得用願為主捨命這一點來證明他能跟,現在能去,但主藉此向他說一重要真理:與主要離開此事有關,並且警告彼得將要不認主。因為惟有主先離開,凶們才能跟去這一道理 將在(14章)說明。

告訴他們不要憂愁:即攪擾(同13:21),不要攪擾你們的心,(12:27、11:33等等均是),GK5015 Ταρασσω 也就是要他們有信心,不害怕,因主要離開了,全章就是說明要信主,應池信的內容是(14:10)我在你裏你在鋰‘這一句話,:也就是信子與父是合一的。池信父也當信子,信耶穌是神兒子是基督 。(2)主離開之原因是為要去預備地方,並接他們到那裏去。(3)因此妥離是為了下一次的相聚:如此就能安慰人,我在那裏,你拉也在那裏:是說主與門徒要永遠同住。(4)主往何去,門徒是知道的(現在完成式),彼得也是,他之所以會問是他不明白為何現今年內不能跟去(因訾並未回答他往何去之問題,而是回答為何現今年內不能去)。

主又說另一點:你們知道那知路(現在完成式,過去就知)但是多馬竟問說從來不知主往何去。怎麼知道:另譯為怎能知道?但認為前者較優。我必來接……(3)所謂接有以與解釋:

1 聚會所:是主復活以後,變成那靈,來接他們,地方是復活以後便預備好了。主秘密升天了。

另外:2 是指人死的時候:如司提反(徒7:59)。

3 人復活之時(林下5:8)離開身體指復活。

4 末世之時(腓1:23),情願離世與父……指末世。個人認為:主接去是主第二次再來之時(約一2:28、3:2)即顯現之時,是在審判之時(約一4:17)。由於多馬問‘這知路’,主便說:“‘我就是那條道路’ 人若不藉主,不能到父那裏去;在此明說:主==那條路,而那條路是去父那裏——也說明了主要去的地方。

(6)道路,真理,生命之含意:就是從子來認識父。從今以後,指的是:主要去你那裏的時候是現今。你們認識他:是現在,且一直認識他(現在式)。道路:主是天梯:是指被舉起,吸引萬民(來10:19),真理:這條路是神賜給人真理(之路),先將真理告訴主,主再告訴門徒。生命:指神將子賜給人,人就得生命,因此父賜給子在他裏面自己有生命。以上三點,主提出。乃是說明並非他本身原先就是這三樣,乃是父賜給子後才有的,父是為了我們而賜給子這三樣。因此才說,若不藉主,沒人可到父那裏,故(7)說認識子就是認識 父,看見子就是看見父。腓力說:把你顯給我們看:他的理由是:若父如同子一樣顯現出來的話,就可證明主就是這三樣,就是神兒子,此乃是求神跡:這想法被罵,

1 我與你們同在:這表明這是他們共同的問題,

2 這麼久還不認識:表示認識子即認識你父,有時何他時間長就能夠認識。最具體在(10)父已藉子顯現給人看了,人還不明白,不認識:即看不見。真耶穌教會(TTC)之問題:以此世(9)見子即見父,作為主就是獨一真神之根據。其認為主在父裏面父在子裏面,也是指主是獨一真神。實際上這二句是說:父是藉子來顯現,子是與父合一的,這合一是指旨趣上,心志上,作法之合一。即其所說,所行是合一的。所說的:(10節後半)所作的(11 節後半),從這二點證明,叫他們能信。(10子在父裏面:這不是憑自己說的,是父作自己的事,在子裏面,藉子說話:這說明了父在子裏面:即父藉子顯現。主將說話及作事連在一起講。故不論說話或作事,均是你在子裏面作自己作自己的事。從上明顯得知 

1 父、子位格分開(獨立)

2、子比父小,(因為不是從子說,乃是從父說的),從主所行之事叫他們信他:信父、子合一,但(12)又說:信他的人有許多好處:

1 我所兒的你們也要作,

2 且作得更大,

.3 禱告神,就是成就,叫父因此得榮耀。此事與主往父那裏去有關,是要去的理由。另一理由是要接他們去與主同住。故主去之理由給信他之人有好處接他們同住。

(15)用假設語氣,表示是在說明情況,而不是命令。這種人就能得到以上所應許的。

(16)是子向父求後才給,是神的兒子向父求。凡是遵守神誡命,信神之人愛人之人:向神求就會照所求的賜給(約一3:29),這種人是如同主一樣,是守命,信神之人。有人把求解為列為同等地位之請求,其實是武斷地偏頗之解釋。 保惠師之意:被呼召到旁邊來,被召來至法庭佐證者:即辯護律師。此詞是威克裏夫所創,是加力量者之意,但就語言學上而言,以‘中保’較為適合,這不但是安慰,且有啟示主的工作及性質。(16)是強調‘同在’,因主要離開(肉身),而強調‘永遠同住’由於他的同住,所以門徒認識 他,而世人不認識 。先確定聖靈有同住,才能確定是否認識聖靈,因此那些無法說方言者,不認為有聖靈同住。使徒行傳很清楚,使徒均用是否說方言來判斷聖靈的初降。何種人能與聖靈同住?是信主名守主道之人。若是不信主名,不愛弟兄(不守主命)則可斷定無聖靈同住。(21)也就是這所說守命之人,才能蒙主顯現;就是父、子、聖靈與之同住。真理聖靈與之同住:是守主命之人,是(21——23)蒙主顯現之人:是照主命彼此相愛之人。同住又與顯現不太相同:(18-20)是指七日的第一日,向這些門徒顯現(徒10:40)。

(18)是指復活後藉聖靈與門徒同住(奇怪與前似乎矛盾。)(徒1:2)是藉聖靈吩咐揀選。如同大衛被聖靈教導而寫出詩篇。就如:第三天復活也是聖靈之工作,只是將來才住門徒裏面。(20)指的是復活(門徒也要復活),在那日,復活那日。(21)因此顯現之對象是門徒,(達40天之久)。猶大發問,為何向我們顯現……主乃說明若……就不但是顯現,且是同住。(24)不愛主便不遵守父的道(命令),這命令是透過主頒佈的,因此也是主的道。所以主在此強調他是神的兒子,是基督。……差我來……是差神的兒子作基督,耶穌基督被差,乃是神的兒子(名耶穌)被差。但可簡單成……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25)主在世時,把一些話向門徒說清楚,包括聖靈要來這事。而聖靈來。要接續主的工作,可說是承先(叫門徒想起主說過的),啟示(將一切事指教門徒)。承先啟後,就是聖靈災害工作。而聖靈之工作。而聖靈是被差來的。是在主的名裏被差來的。此處的重點是在聖靈:

談及1 聖靈要同住,2聖靈承先啟後之工作。3聖靈帶來平安。?()

平安交流電不再憂愁,害怕,是在主裏的平安,(約16:33)在主裏就是在聖靈裏!因為他們當時是憂愁,並膽怯,主便在此安慰他們。主:平安不像世人所賜:世人屬肉體之平安無法與神和好罪得赦。 ).

(28)主曾說:我去了還要到這裏來。你們若愛我:就是會遵守主誡命,信耶鯨是神兒子,是基督,是從父來的,又要回父那裏去,這種人就會喜樂。原因是,父是比我大的。為何父比子大,人便會喜樂呢?聖經新釋解釋此句:這是在職分上各作用方面的比較,但不是比較品格的高低或身份的尊卑;這話應按前後文關係解釋。這裏沒有指示子受造及暗示他不及父尊貴陽市的意思,只說出這是成肉身的一定情況。(P158);這一句經文指出他是道成肉身之子的情況下,是被差來的(職分上,作用上)當然是比你小。

反駁:1 子就是子,在天上就是神兒子,這位子有生日(詩2:7)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

2 這位子是被造的(箴8:22)被造,被立,被生,是連丐,一同講的(箴8:22-24),既然同列,故意義是相同的,(西1:15)愛子是一要切被造的首生者,(啟3:14)神受造物的起初。起初;首生一詞,在語言學上,是包含在受造物之內。() 首先被造之意在語言規則上亦是許可的。(見伯40:19)。被立:被列了出之意。為何因父比子大,而子回父那裏,門徒便喜樂呢?

1、以父比子大而言:子是被立,;被生,被造;之神的兒子,神要使他成為大祭司(來5:5)基督不是自取榮耀作大祭司,而是蒙神所召作大祭司。他能作大祭司,是因父對這位兒子說:我今日生你的基督,才能作大祭司,是照麥基洗德之等次。因此若子未回到父那裏,則無法作大祭司,便無法為人贖罪。

2 若主未回去,則聖靈怎能來?人怎能得‘平安?平安之意就是

A 得以稱義, 

B 成為後嗣(多3:6、7)。

3 另一方面:主說:你們若愛我就必喜樂,是指尊他命令,信他的人,也就是相信的雖不在,介主所說的話必能成就,肝作更大之事所求災害事均成,聖靈被差來同住,父子顯現,指教職工一切事等等,這些均是主必須回去之後,愛他之人才能得到的,這麼地好,怎能不喜樂呢?從(15),(21)(28)可知愛主就是信主,守主命令。

(29)主在此先預告,使事情成就後,門徒能信從。此處的‘信’是指預言成就後就信這小範圍,不如愛主,信主守命令之信如此大範圍。(30)以後是指被抓,分離以後,這以後不再多說話,但如今是說很多,原因是世界之執政者[] 故此執政者也是包含在世界了:指的是撒但。(西1:18)他(主)是從死人中出來的首生(活)者,故他也是曾死過,是曾包含在死人之內。此處之復活是指由屬肉之身體變成屬靈之身體。主來世界是要與世界爭戰,是屬靈的,不是屬肉的(弗6:12)‘在我身上他無任何世東西(直譯30後半);此一解釋很多種,但個人之解釋審主沒有罪,也不給魔鬼留地步。1在受試探時也不犯罪(來4:15)。他是與罪無關,在罪之外,又是不知罪的(林下5:21)。知道罪的就是犯過罪的,不知罪的就是沒犯過罪的。因此罪無權勢在他裏面(約一3:8)。罪指的就是撒但,犯罪的是屬撒但的,猶大是犯罪的,故最魔鬼可入他裏面。但是主是未犯罪的故魔鬼無法入他裏,為何主未犯過罪呢?因他愛父,完全照父之旨意吩咐去行,嘎他是行義的義人,是無罪的。

(31)主乃是將以上這一點讓人知道,主是如此地愛你,也就是完全順服父旨意,將這一點表現給世人知道,因此要人表現出愛父時,也要以順服父旨意這一點來表現出來,而不光是空談。‘起來……走罷’對照福音書,這正是吃完晚餐,要去客西馬尼圓。就是已聽了主那麼多話(真理),也吃飽了,便當與主一同起來走去禱告,是與主一同警醒。走就是要離開現狀,追求長進,萬向主給人的目標。

結論:主離門徒回天:

1 預備天家,使門徒永遠與他同住:永生盼望,

2 使門徒因信作更大工作:神國度擴展,

3 能差聖靈來,與門徒同住,教導一要真理,賜平安喜樂,

4 表明他受精父,遵父誡命,作門徒榜樣:使門徒合一,完全。禱告,及聖靈被差,均奉(因)主的名。所謂‘因數的名’就是因神的兒子(13)。因我的名就是因我(神兒子)(26)聖靈是因我的名(因神的兒子是差來的;均在強調:他是神的兒子。 

第十五章

1-17叫他們彼此相愛,重點放在:要常住在主裏面。(1-8)用葡萄樹作比喻,叫他們要常住在主裏面。(9-17)吩咐要遵主命,彼此相愛。

(1)主是真葡萄樹,父是園工(此字根耕種:[γεωργο?] 由(γμ) 地+(εργογ) 工合成);(2、5)門徒是枝子:主是真葡萄樹,父是真園工,門徒是真枝子,因此必能結果子。父栽培樹必定是要枝子能結果子,父就能得果子。主以此比喻叫人一定要結果子。(2、3)是比較2種信徒:屬我:應是在我裏面。不結果子的父要除掉(現在式),是不斷地除掉他。結果子的,便不斷地潔淨他(現在式)。所謂不結果子之人,是已經信主,受浸歸主之人,但是不遵守主的道,見(約 8:31),不繼續住院在主的道中,也就是(6)不常在我(主)裏面,便會被丟在外裏,被火燒。而結果子的,見(7、8)是指門徒,因常與主同在,常聽主命令:例如常濟人,助人,醫病,傳道之人。(3)主的道是已經講過的,而現在他們是潔淨的。(7)主的話常在他裏面。一個真有果子(真有悔改之行動)的人,神的道要這人裏面會有更多潔淨的行動。對當時是如此,現今也是這樣。‘潔淨’=‘成聖’(約17:17),就是脫離惡者,也就是脫離那惡者所掌握之世界及世界之事情,

共有三樣:

1 眼目的欲,不憑信,只憑眼見,但是約翰卻要人以信心勝過世界(約一5:4-5)。真理能叫人產生信心,如此便能使人從世界之事脫離。憑眼見:多指猶太人,要求神跡(記號),(太12:38,林上1:22)撒但也是藉此迷惑,引誘夏娃。見(創3:6)悅人眼目。也誘惑,主耶穌(太4:6),叫耶穌從殿頂跳下去,求神跡(記號)顯明自己,叫世人看見而知他是神兒子。(這對一個工人而言是很大之誘惑)。

2 肉體的欲:吃,喝,性等,撒但會叫假先知迷惑人。來說一些滿足人肉體健壯(行醫病趕鬼)。這些肉體健壯之事。因一般人會信就是吃喝得滿足,身體病痛得醫治,這就是肉體最基本的需要。假先知就是是利用這一點,引誘信徒。撒但引誘夏娃,也是用此一點:好作食物;也引誘主耶穌:將石頭變餅。主雖然也醫病趕鬼,也賞賜人日常需要,但他是叫人先追求神國神義,叫人要有信心:此為最先決條件。因此現在問題不在乎會不會得到,最大總是問題在他是否遵行神旨意,或是只滿足人肉體之欲望?因為肉體欲是與聖靈對敵(加5:16、羅8:6、7)。這與愛心有關,愛,肉體與愛神:棄絕肉體。

3今生之驕傲:談到虛榮之事,像夏娃想得智慧與神一樣,希臘人也一樣是求智慧,撒但便用這些智慧,哲學來迷惑人,他乃是把這世界和世界之榮華指給主看(太4:8、9)現今則是叫人在世界的貿易,金錢上,以人及世界來誇口,叫人只追求世上之虛榮,在那裏爭竟,這均讓只求在世上有盼望,屬靈人之盼望在天國,不以世上為榮。離信心就是離愛心。

真理使人成聖就是叫人從以上三點分別出來,叫人完全歸主使用,使人有信心,不憑眼見。使人有愛心,不放從肉體。使人有天上之盼望,不看重世上之事。信,望,愛永遠常存,其中以愛最大。主的道潔淨人之目的;叫人結果更多。結果更多之意:有人說是聖靈之果子,認為這是與愛有關,聖靈之果就是愛,但是主在此所說之果是應許,不是命令。命令乃是條件,應許是賞賜,要得應許就要守命。這些果子可發現:得救,吸引萬人歸主(約12:32)從主而言他是一粒麥子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約12:24)。從彼得來看:五旬節守主命令,禱告等候聖靈降臨之後,向人傳道,吸引眾人信主就是果子?如主所應許:得人如得魚。因此得果子及得魚均是同意思。指的是好多人信主。(徒2:41)三千人(4:4)五千人。教會守使徒教訓,即彼此相愛,主就天天將得救之人加給他們(徒2:47),神的道興旺(徒6:7)門徒數目加添甚多許多祭司都信了。簡言之即是福音廣傳出去,散會得平安,被建立(徒9:31),福音愈發廣傳達室(12:24),人數加添,許多,人信主(16:5),主道興旺,得勝,(行邪術的也信主)(19:20)。現今教會沒有如此,可能教會內部出問題,不守神誡命。(4)這些能結果的,主吩咐要常在主裏面(5):這是談到住在主裏面之重要,因為這與結果子關。惟有住在主裏面才能多結果子,離了主就是不遵守主的道貌岸然不彼此相愛:就是不住在主裏面。相愛:包括彼此之代禱。當個人也不能離開主,但主在此是談到團體的關係;不是指個人與神之關係。如同(徒二章)是彼此相愛,彼此交接,禱告……是彼此之間的關係。一起敬拜,一起用餐:是疇體之間的愛心表現。真正的團體乃在此,而不是只叫人去聚會,因聚會乃是個別人對神之敬拜,禱告及聽道。團契乃是:彼此相勸(來3:13),彼此禱告(悟性)(林上14:)彼此詩歌對唱(弗5:18西3:16),彼此相顧(來11:24)。為何現禽不能如此行?因他們違背主命,沒照相館主的教訓去行,沒住在主裏,沒有主的道在裏面,就是離了主。(5)我也常在他裏面:就是指主的話常在他裏面。(6)是指不遵守主的道貌岸然之人,就不常住在主裏面:命運就是毀滅,可見人不是信了就永遠得救,這是主的審判權。(7-8)神給主的生命權。這裏用假設語氣:若住在主裏面這就是指:主的話在這人裏面。

帶來應許:(是給守命之人)應有以與下:

1 禱告蒙垂聽;(徒二章)禱告求神,聖靈便澆灌。彼得,約翰被抓後,回來禱告,使能放膽講道,能行神跡奇事(徒10:23-35)。教會禱告(徒12:5-12)。(徒9:40)彼得為多加禱告,使復活。保羅也禱告神。使猶推古復活(徙20:10),(徒16:25)監門開,地基動,使徒或門徒們祝壽告神,神便成就:這就是是應驗主的話。但禱告必須是義人之禱告才大有功效(雅5:16)。

應許2 :多結果子。這裏的翻譯較為不一樣:呂譯:叫你們成為我門徒。叫你們多結果子。這裏的成為主門徒,與主成就他們祈求是同一字根。這些聽命之人是主使用權他們作成主門徒。並作成他們的禱告祈求。作成門徒就是要他們多結果子。

應許3 :如作成主門徒(約13:35)你們若彼此相愛,(約8:31);

4:使神得榮。神栽培果樹,就是要取果子,而得榮耀。真門徒,很多人來相信:故不但是得生命。且得更豐盛。主本身是多結果子的(17:20、21)主祝壽告使教會能合一使世人信主,就是多結果子(17:23),重複叫世人知你(神)差我來,且叫人知父愛教會之人如同愛主一樣。所謂教會合一,就是談到彼此相愛這方面。(9)主愛門徒,如同父愛他:主談到要彼此相愛,之前,先談到這一點:‘父如何愛他’。到底父是如何愛主呢?(3:35)將萬有賜給他。(5:20)將一切所作的指給他看(要在天上),(10:17)能復活。(弗1;19)。信的人能力很大,(20-23)神使他復活,坐右邊,將萬有服他腳下,使他還超一切,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弗1:10)使萬有都說歸在基督之位元首之下,就是使他作王。父在地上也愛他為他作見證,與他同在,與他同工。主也是用這樣的愛來愛門徒,這愛就是為門徒舍己(約15:13)。主的愛就是為朋友捨命,將自己的生命‘置於一旁(舍之意思L),不顧自己讚頌。主的生命是寶血,用血成就救贖之工作。是神兒子的讚頌舍去,不是一般人,有罪之人的生命,故神是將自己兒子賜給世人,如此的愛,叫信他之人得永生。這是父的愛,主也用此種愛來愛門徒,保守他們不失落一個(約6:39、40)腫守他們永不滅亡。(約10:28)如同父一樣。這是主愛門徒到底,是為他們洗腳所表明的愛。要將天父如何愛主,給門徒知道這榜樣,門徒才能夠如此去行。主要為教會作萬有之首,教會也要作萬有之首。父如何給主,也要如何地給這些他的弟兄,就是教會,作萬有之首。(弗1:19-23)教會是他的身體……,是談到主如何,教會也要如何。如果我們也有如同主的愛,我們也可從神那裏得到他所賜給主相同之榮耀,及眾多的成果。

(9)你們要常在我的愛中:什麼是住在主愛中呢?就是繼續被主所愛,能夠如此就能夠得到上述(1:19-23)所說的那麼多的應許。

(10)如何能常在主愛中呢?就是守主的道(命令),正如主所行的,遵守父的命令:用此作為引證,是鼓勵他們效法(此榜樣),是作榜樣。還有是指遵守命令的程度及情況要像主遵守父命令一樣。就是照主的信心和認識來遵守神的命令。主的信心及認識乃是表現在愛上(是用愛的行動來表現。)

(11)這是要叫主的喜樂存在他裏面:就是要叫他們喜樂,是滿足的喜樂。主的喜樂為何?(來12:2)就是坐在寶座右邊,得著榮耀之喜樂。主就是要將這種與主得之喜炙給我們,得榮;簡言之就是得永生(彼上1:8-9)。(約一1:4)這些話——喜樂滿足——就是(約一1:2)得永生。這喜樂是榮耀的,與得榮有關,就是救恩。這是因信,因愛而得。(12)遵守主命就是要像主愛門徒末一樣地彼此相愛。主如何愛,人就如何相愛。(13)朋友是誰?

(14)是知道主人所作的,知道父所作的,稱為朋友(主將父所作的告訴門徒,門徒就知道父所作的事了。)就是知道真理,又遵守主的吩咐(真理)的。這種人——主乃是為這種人捨命。如同亞伯拉罕遵神吩咐而成神朋友(雅2:23)。(創:18:17)神所作的給他知道。門徒如此,亞伯拉罕也如此,因此門徒是‘亞’氏之子孫。這些子孫就組成教會(弗5:23),基督乃是為教會舍己。這教會就是所謂的弟兄。(來2:11 )因那成聖……出於一,故稱他們為弟兄。以上是說明主為何稱之為弟兄之原因。(13)人的愛心沒有比這更大,為何?‘無人有愛比這更大(直譯)。但是(羅5:7)這些弟兄還是罪人,不是義人之時,主就為他們死了,這種愛是沒有人有的。是為罪人贖罪而死的愛——這種愛是最大的,他所舍的是神兒子的命,是神所珍視的寶血(彼上1:18-19)。(約一4:9-10),是為我們之罪作挽回祭。是神獨生子使我們得生——他神的王子,不是普通的兒。敢問世上有何君王肯舍自己王子為國中罪人而死?這真是莫大的愛,太大了。

(16)是主為自己揀選門徒(關身語態,)而非門徒揀選主,這是談到主差派,設立之些人作使徒。

使徒是作什麼呢?1 去(GO )(太28:19)去使萬民作主門徒——就是教導萬民並且施洗,吩咐遵守主的一切命令,

2 派他們結果子——就是使萬民永遠成為主門徒,永遠遵行主教訓,教會得堅固,長大成熟,完完全全地獻給神。保羅為何如此勞苦教導教會呢?就是為了防止這些果子被破壞,被偷(弗4:11),五大工人就是被差之人。結果子而掌存,指的是——長大成熟。向父求就賜給你們,這是主派他出來的第二目的,就是叫他們禱告。因此前為傳道職事,後為禱告職事,(徒6:4)。這與彼得所言相同,這是彼得自知當行之事,也是被差派之人當行的。

(17)是主的結論:1 父神要得榮,因此 栽培:先栽培他兒子,他兒子再分派這些人去結果子,使父藉教會,藉基督得榮(弗3:21)、

2 你有審判權及生命權,不結果的便除去,會結果的便賜給永生,且能得人,就是多得果子,

3 主愛門徒,是愛到底,是為他們捨命,如奴僕服事他們。

4 門徒的相愛也要如同主一樣,作奴僕服事人,作多人贖價(可4:45),如此行之人得四大應許(約15:7、8)叫他們喜樂可以滿足。(約15:18-27)-(16:6)這一段談到(門徒會被世界所恨)門徒會被屬世界的所恨。(世界與屬世界的似乎不同?屬世界的是指出於世界的,在此段指的是不同於主門徒之世人,而世人(出於世界而屬於世界者)是蒙世界所愛,此點即(19)。而主也假設表示有可能,也算了預言。世人會恨主門徒(18),由此點而言,門徒會被屬世界的所恨——也沒有錯!但個人認為不妨兩者列出以示固全。為何會造成門徒被恨之況呢?

原因如下:A (18)恨門徒以先是已經恨主了(可否直接寫成因為先恨了主,所以也會恨門徒)。

B(19)原因是門徒是出於神的而屬於主的(根源於神,而為主所有),不是根源於撒但的,撒但是恨主的故會恨門徒,因為他們是被主揀選的,是與世界敵對的(是神的國與撒但的國相爭,[太12:25-30)門徒是與主相合的,而世界是不與主相合的‘屬世界的也是’便是敵對主的,也不和主收聚,便是分散的。由此可知為何世界及屬世的會恨主)。(20)逼迫主的也將要逼迫門徒,反對主的就會反對門徒,由此明顯知道:門徒是與主合一的。(主於(20)將逼迫人的稱他們,可見是指世人,即屬世界的因此所謂世界恨門徒,是藉著屬世界的來逼迫門徒的,故這世界與屬世界的也是合一的,也就是聯合的! B、(21)因為他們不認識父(那差主來的),也就是(22)他也恨父。——(此似乎有筆誤,修正為‘不加此三字,(21)他們因主的名恨門徒——因不認識父。此處認識是{οιδασιν .字根 οιδα.知,} 弄虛作假理,不須借重外物,而自然絕對知覺也。另有一字,同譯為知,(),含得知及如何得知二意,即學而知之之意)。指生而知之他們是沒學過,沒經驗過的,故不知道,此即(約16:3)所言:他們不認識父(沒有不γινωσαν學而知之)保羅也同樣(提上1:13)說他在不信當中無知(學而知之)之時。(22)主來世上,錯他所教訓的(所說的)及他所行的之別人未行過的事(所作的)——因此兩點,世人有罪。(25)主引用他們無故的恨我(來說明書應驗經上所記正如現況)。而(23)恨子的也是恨父的:

這是主仍要強調:A 父、子、門徒是合一的。(恨其中之一就是恨全部)撒但與這些屬世之人也是合一的,這兩個國度是互相爭戰的,(神國與鬼國)。

B 門徒是子所差,子是父所差,他們所說的教訓及所行之事是同樣的。從耶穌身上已經首次遭遇到這種世界之恨惡了因此世界也一定恨惡門徒。(門徒也相同)(26)主的工作已告一段落了,故他要差保惠師來,要為主作見證(16:13-15)。為要需要他來呢?因主要離開。

(27)使徒也要為主作見證;因此主現今是差遣聖靈及門徒為主作見證,故我們現今要認識 神所差來的靈與人。神所差了就是主所差,父與子在此方面是合一的:神所差來的靈,

A 是從父旁邊:強調是從你出來的,而不是從子出來的(εκπορευεται),在希伯來文中常用於出入(分折)行出(字典)這一點極為重要,因為東西教會之分裂由此面起:東方教會認為聖靈是從父和子出來的(訂下尼希亞君士坦丁信經而東方教會不同意上述看法,乃按照經記是從父而出。

B 是子所差來(15:26)也是父所差來(14:26),但未言聖靈從子而出。

C 是真理之靈,即(16:13、14)是傳真理的,是將受於子的說出來告訴門徒,其所說的不是從自己說的(中文憑為‘從’原文)由引可知,他不是三位一體的神(子的情況也一樣,不是從自己說的,約12:49、8:28故子也不是三位一體的神,也不是獨一神本身。)聖靈是要領門徒進入一切真理。真理是由父而出,能通過耶穌見主出來,聖靈是通過這種見證而來的,要見證耶穌神的兒(約一5:8)。因此(筆2章)聖靈降臨便是見證耶穌是神兒子是基督——(這是聖靈通過使徒所講論見證的故也是使徒之見證。

問題是:如何判斷靈是出於神呢?A 惟有靈認耶穌 道成肉身,是出於神(約一4:2)。 B 靈說世界之事,世人(世界也聽從他,這靈是出於世界(約一4:5)使徒地出於神,故靈會聽從使徒,才是出於神(約一4:6)這是指聽從他們裏面的生命之道:是指主所傳講的真理,就是神的命令——即信耶穌是神子是基督。並照他所給我們的彼此相愛。這是聯合的,真信就會愛。真愛就有信

。總結:

一、神國與鬼國是敵對的,有四朋證明:

A 此世界與其所愛與所恨,和神之愛恨是不同的,且正好相反,

B 此世界不信耶穌 陽神兒子,是天上大祭司,

C 此世界觀不信從父出被父及子所差來之聖靈,也就是不接受真理聖靈,若他們接受,便會認識父與子,並會愛他們之弟兄。

D 此世界不守神的聖安息日而改變成星期日。

二、真信徒就是有以下:

A 他是愛弟兄的,是為弟兄捨命的,是拒絕假師傅,假弟兄及假基督之靈的人。

B 是信耶穌是神兒子,是基督,是道成肉身,為我們捨命。

C 我們要領受聖靈之澆灌,堅守主的聖日(安息日),拒絕所謂之‘主日’及恩典之安息日。 

第十六章

在(1、4、7)中有3個ινα,表示有以下3個目的(主說:這此事之目的): 

I :不使他們(門徒)跌倒。

A、主怕他們跌倒。(彼上2:8)主耶穌對不信的從是絆跌之石。(使人死)。但對信的人是生命之石。(使人活),使信的人能繼續順服,走在主路上,就是不跌倒之含意。由於底下所提及的逼迫極大,要趕人出會堂,也就是要隔絕作選民之資格,將之視為外人,如同罪人。此一心能在宗派之中的人就會如此,且若是他們有權殺人的話,就會殺人且會以為是事奉神。

B 事奉: 為作祭司獻祭司給神,即以為他們是供獻一種祭司事奉給神。此處和合本少翻了一個這(λατρειαν προσφερρειν雇工之事(N)、事神之禮、供獻(N) )、

C 、這裏談到他們這樣行之原因:不經學習及經歷去認識你。 

II他過去不曾認識父(此節認識εγνωσαν是學而知之,過去式)是學而知之,過去式。)是承接(2)(指的是在逼迫來到之時,可以因為主說的這些事而想起主曾對他們說過的話,這是第二目的)。因為當時尚未到被殺之時,主仍與他們同在,而與今主將要與與他同在了——因此主說些事(5)他要去父那裏。(5)為何主在此說:沒有人問他往何處去?似乎先前有人問過?彼得問的是為何現今不能去(13:37)而13:36節主往何去並非他問的重點,多馬是說:不知主往何處去怎能知那條路?因此他疑問是那條路為何?由以上知他們均沒有問主往何去即問的重點不在此。(正符合主所說的)。(6)由於主將要離開一事,憂愁充滿他的心(直譯)(路9:44)門徒不明白主說人子要被交之意思,也不敢問主。就是害怕問主,就是憂愁之意思。主將要離開,令他們憂愁,也不敢問。但主仍是要說明他要去的地方。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他們若能知道主將要去的地方便不會憂愁。

C :真情(真理)對他們有益——就是保惠師要來,並且他將要責備世界。(由逐字對照來看主說真理之目的是為了他去,而他去了以後,保惠師才會被差來。) 

聖靈責備世界分三方面:

A (9)不信主之罪,也就是不信神,而殺害門徒 。(徒2:彼得講道,聖靈使聽的覺得紮心,這乃是聖靈藉著使徒(責備人)作事。

B (10)有關於義——主升天,成為神立的在祭司,及人與神間的中保。他為我們顯在神前(來9:24)。獻祭,為人贖罪,使人的罪得赦免,完全了新約。主復活是為了我們稱義(羅4:25),就是為義。(徒13:39)赦罪,稱義是靠主而得。他往父那裏去(10),蠻說他將死,復活,升天——打通稱義之路。聖靈就是責備人為何不接受此路。

C (11)這世界之王受了審判,聖靈來責備世界人。主乃是藉死來敗壞魔鬼(來2:14),在肉身裏審判了那罪——即魔鬼。這世界之王(即魔鬼)將被趕出去(約12:31)。(西?2:15)將一切執政掌權的擄來,明顯給世人看。世人也是屬魔鬼的,故這些人也是被的指正被審判。保惠師之意即辯護律師,是為門徒辯護,而指正惡人錯誤。

(約15:22-25)聖靈來是要A 指正遣責世人無故恨主之罪。

B 炎主所說所行的來作見證。

C 為門徒來辯護且教導安慰門徒。聖靈也是可以藉著門徒被交官之時(路12:11-12)指教他們說話,而使世人受責備。(路21:12-13)。被交官之事將轉變成門徒之見證。(太10:18-13)被交官時作見證之話,就是靈所指教的話,乃是遣責世人,且見證主的事。為了罪:(徒2:23),不信之人釘死主——人的罪。(2:36)神已立他為主基督——聖靈藉使徒來責備世人——世人覺得紮心。(徒3:13)棄絕主,殺主,就是不信主,(3;15、16)聖靈藉使徒作見證。(3:19)因此世人當塗抹此罪——就是人的罪。(徒4:10聖靈藉彼得來責備官長。(徒7:1)靈藉司提反責備眾人。。(7:52)他不信之罪(就是責備之原因)。為了義:(徒2:32、33)主已複,被高舉升天,因此人可稱義,因為他升天作大祭司,他求父,差聖靈,又從父受‘聖靈之應許。’這應許乃是(加3;8)因信稱義——就是神的應許。萬國因你得福——就是福音。(因信得應許加3:14)就是因信稱義。神的應許:稱義,是先對耶穌說的,他先完成工作,成了完全人,義人,之後為了世人而升天,才能將義賜給人,人因信才能得到這義,如此人才能承受產業,成為神兒女(加3:8-22)。(來7、8、9、10章)均:主升天要作大祭司,作基督(王,人的罪才能得赦免。為了此事。轔了此事 ,聖靈來責備世人殺害了這位可使人稱義之基督。(約一2:1—)耶穌作中保,人竟釘死這位為人罪作挽回祭之神的兒子。主在地上作祭物,獻花上(為了人的罪),才能升天作大祭司(為了義)。

羅4:25)耶穌被交是為了我們的稱義 ?為審判……——前已述說,不再重述。聖靈來見證:一方面指責。另一方面教導信的人一切真理。(13)聖靈之見證,不是從自己說的,乃是將所聽的說出(16:13),這些真理是主教導他的,他學習了這些真理,再將之見證出來,告訴門徒。從這裏告訴了我們重要的神觀問題:父把真理教導耶穌(約5:19、20、8:28、12:49、14:24)。主升天後再把一切真理(包括未告訴門徒的真理,這是因門徒尚無法領會這些真理,亦包括將來之事)。這真理就是使徒行傳中及各書信中所記的,將這些告訴了聖靈,聖靈再告訴人,這一情況好比約翰,寫啟示錄(啟1:1-)耶穌基督的啟示是父給子的,這位子就差一位使者告訴約翰。(在聖靈裏,和合本譯成被聖感動)。因此聖靈並非三一神,與神並不同榮同尊,因為聖靈是受於子(約16:15),故他才能傳告給門徒,這就是為主作見證,以榮耀主,如此怎會與主同榮呢?(故要榮耀神就是要為神作見證)。(16-28)主對門徒預言說了過不久要不見主,再不久又要見主,門徒因此彼此對問而向他們解釋。由於耶穌要復活,升天,這在門徒而言是極難以理解及接受的,門徒不明白主所說的話(18)‘看出’(19)原意為‘知道’(學而知εγνω原式γινωσκω)之過去式主動)。此時主知道(得知)門徒要問他話之含意,主便告訴他們。主能夠知道人心所想的,同樣在(約2:25),主也是得知在人裏面是什麼。主告訴門徒以下之話的用意是:要使門徒知道主的信心很大,他的認識很清楚。

(20)主針對他們的問題,慎重告訴他說:你們將痛哭哀號,(阿們阿們是強調語氣,表示慎重)因為他將要被抓,被殺,而門徒就不得見主了,這便導致他們憂愁,同樣地(太(:15)說明另一方面,新郎(指主耶穌自己)將要離開門徒,那裏他們就要‘禁食’。這指的就是憂愁哀哭。‘世人倒要喜樂’(20)因為世人殺掉主,除去了心大患,因為在(約11:47-50)他們害怕民眾。都信主,羅馬人奪地,通國滅亡。又如(約15:18-16:2)他們恨主,恨門徒,將殺主及門徒,並以為這就是事奉神,是為著宗教理由殺人,如此世人會因此喜樂。‘你們的憂愁將變為喜樂’就是門徒將要再見到主,(22)因將要復活及顯現難他們看見,就是(約20:20)門徒見主就喜樂了。‘你們現今也憂愁’(22)故門徒是‘將要憂愁’(20)且現今便憂愁,主將此事用婦女生產來比喻。在生產過程中會受苦憂愁,但是最後會有收穫,生出孩子。因此是暫裏受苦,但最終會有成果,就是‘救恩’見彼上1:5、6節(彼得在此告訴信徒,雖然如今在百般試煉中,暫時憂愁,但是必能(將能)得到末世要顯現之救恩。在產難時就是‘百般的試煉’之意,是為了叫(1:7)信心被試驗合格(直譯:信心的試驗),像主一樣。故主的信心曾被火試驗合格我們也當一樣(這就是施洗約翰所說的火浸I路3:16,太3:11。

(雅1:2)百般試煉,就是信心的試驗(和合本信:心經過試驗) ??就會生出(成就、作成)忍耐,但忍耐也當成功(直譯:但讓忍耐有完全的功效/工作/功用),使你們成全完備,毫無缺乏(為使你們在毫無缺欠中是完美的和全備的)——就得生命的冠冕(雅1:12)因此‘神的試驗’是要人得生命,得完全,無瑕疵。而惡的試探是要索引人的私欲。使人犯罪死亡。同樣稱為’試驗(或試探)但其動機及結果截然不同的。因此償要看錯了(雅1:16),要看清楚,要自潔(因人若是仍存有自己的私欲)雅1:14),便會被此牽引誘惑,而會懷胎,生出罪來,罪長成就生出死來(1:15)便不能得生命的冠冕,意即不得生命而永遠死亡……這就是惡的試探;其開始及結果,其起因就是因轔人仍存有自己的欲望;這便使人看重自己的欲望,而行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事(弗2:3直譯),在肉體的情欲望裏起居為人(ανεστραφημεν.原文.αναστρεφ。GK390。ανα回στεφω轉)字典:(1)傾倒(to oneitain)(約2:15)(2)回返(to retuin)(徒5:22、15、16)、(3)周遊各地而時行時止, to twon hithei and thithei,to live(林下1:12,提上3:15,弗2:3,來10:33,13:18,彼上1:17,下2:18)結果造成‘由於你們的過犯和罪惡,你們是死的(弗2:1)直譯)。不論是雅各書或是以弗所書,甚至是彼得前書(1:13-17),才都在談論這一點:不要在肉體的欲望裏活,而要自潔,“在開始所行的事上要潔淨”因為經記“你們要聖潔的,因為我(神)是聖潔的。(彼上1:15、16),惟有懂得自潔的人,才能從神領受恩典(雅1:16、17),

(此處似乎未明記此點);神要人自潔,以免給魔鬼留地步。雅各書主要所談的是財富及宴樂是人的私欲,人想要去得到,惡便由此誘惑眾人。“宴樂”(雅4:3、4)人要求(妄求)這就是與世俗為友。“財富”(雅4:13-5:6L)人想賺錢提利(知道行善卻不行,只顧賺錢)。富人欺壓工人殺害義人。(以上談到:的就是世人之罪,而有些人就想要照此去行,災就是所謂的在‘人的私欲中起居為人’,也就是‘與世界為友’(雅4:4直譯為作世界的朋友)這種人是稱為‘淫亂的人’同節,是成為‘神的敵人’同節也稱為‘驕傲之人’(4:6)是得不到神的恩典,他們求也得不著!(4:3)。也就是說,這種人是不順服神的人,因此雅各在此勸告‘要順服神抵擋魔鬼’(4:7)。要親近神(4:8)要潔淨手及心(4:8)要悲哀哭泣,自為卑,(4:9、10)……(另外雅各又勉勵那些弟兄們,‘要忍耐直到主來’(5:7)因為魔鬼一直想要用以上兩點私欲,牽引誘惑人去犯罪。這對弟兄們(信徒們)而言是爭戰,必須時刻儆醒不懈的(4:7)。而且這些富人會定義人的罪,要殺害逼迫他們(5:6),並且人也有疾病。以上一切,造成信徒必須忍耐,雅各並告訴他們,在受苦的,就該禱告,有喜樂的就該頌(5:13)這就是倚靠神實際表現。

關於婦人生產:主曾說兩點————插述引申:‘災難的起頭’(太24:8),原文:生產之難。這是在主離開以後,世人及主將再臨之末期(可否改變成直到主再臨之時期?)並有假先知之迷惑。這時就必須忍耐到底,(最後)就會得到成果(生了孩子,)就是看到主再臨(太24:30)。II (啟12:1-)婦人懷孕生子,大紅龍要吞吃此子……此子將轄管萬國。‘大紅龍’指的是撒但魔鬼(啟12:9)。而此‘子’指為何呢?是國民(賽66:7-8、54:13)(是指錫安之兒女,錫安表示是以色列國,耶路撒冷)就是(加4:26-29)在上的耶路撒冷之兒女(是自主婦人之婦人所生的,是憑應許生的,與以撒同類。)是指從神應許,從神的話及從聖靈生的——所指的是真正的神子民,:將來要用鐵杖轄管列國。(啟(2:26)這種人是要過苦難的試國而得勝之人,才能與一同作王。 ——————————————————————————————————————約16:23-28)‘到那日’(23)指的是那日?主末說。原文是在那一個日子。不以下數種說法:

1 主復活後(聖經注釋串珠,中國福音神學院)根據(約14:26)。 

2 升天以後(啟導本)

3 藉聖靈與父相交,將要在禱告中對他旨意有完全的認識之時(聖經新釋) 

4 升天到第二次再臨此段時期(思高本) 

5 主再來之日(馬有藻O其所再來指:主透過聖靈再來之時。如何斷定此日所指為何?只要所應許的成就就是了。到此日門徒便不必問主任何事了。———主復活後,門徒並未完全明白,乃昌聖靈來後才完全明白——故當是指此日。會奉主的名求的日子。——向來未曾有主的名賜下,人可以奉此名求。——在主復活之時不合。在聖靈降下後藉使徒之口見證主被立為基督了。但要知道,神早在創世前便已應許要立他為基督了,如今他受苦得完全而成就應許,成為神的大祭司,君王。(這名則下給人乃是主升天後作大祭司才有的,人才能奉此名求父)。這一日子是指人懂得去主名求你而得著,且會喜樂之日子,每人均不同。(25)‘時候將到’,這裏的時候:原文是一個鐘頭(ωρα),是指更小的時間。當這一時候來到,主便明說有關於父之事。‘明明的’(παρρησια.),意為坦然無懼地;直言無礙地說,故此時候(鐘頭O指是聖靈來的時候,此時人才能明白。但門徒現今仍不能明白時,主並未明明地說。

(徒1:2)主復活後是藉聖靈教導使徒I吩咐或是教導?)藉聖教導使徒是在復活後(本節所記為在被接上長升之前,主是藉聖靈,吩咐這些所遷的使徒。吩咐與教導之意應是不同?路24:44、45)主在復活後,開門徒的心,使他們的心,是指主藉聖靈開啟。(因此門徒先受聖耿開啟,再去受聖靈澆灌,故‘受聖靈’之定義有不同)由以上知,‘一個鐘頭’(25),指的是主復活後教導門徒的時候,就是明明將文告訴他們的時候。1、如‘今你是明說……’(29),2 ‘現在(如今……不用人問你’(30)。門徒以為現今就是主所說的那日子(是否應改‘那一個鐘頭(時候)?因為這是指主明說的時候(25)而不是奉主名祈求的’那日子(23、26)而不是以後才來。門徒說他們現今知道(主)凡事都矢,不用人問你(主)因此相信主是從神而出。

——————————————插述:此句之‘……因此……’的用法,與(約一)用法極類似兩卷為同一作者之可能性極大。句法:(εν(在) τουτω(這一點)+動詞+οτι……)現今之問題是:‘這一點’所代珍的是(EV)之前所提到的或是(οτι)子句所提到的?(非οτι 所引出之子句)。合本翻譯之方式:非θτι 子句之內容(約16:30,約一2:5、3,3:24);οτι子句:(約一3:16,4:9、13),由以上得知,其翻譯造成了混亂———————————————————— 

(31-33)主說你們現在繼續信嗎?(相信一定是現在進行式。)強調是否持續,堅持地信。(27)主肯定他們過去曾經已經信了,但是主知道他們的信心還不是很堅定,當逼迫來到便失去,可14:50),他們對於主的話,即主將要被抓,被殺的真理,對此不能明白,而影響他們的信心及禱告(例如他會憂愁以及在客西馬尼園打盹睡)。也影響他跟隨主(主被抓,他們卻逃跑)。故主被釘這一真理,對門徒及我們而言真是太重要了。(32)主說‘父與他同在’表示主有信心,單純地仰望神,而不是靠門徒(當患難來到之時)。而主認識到:父與他同在,就是父愛他,絕不撇下他一人,故在遵行父命令之時,我們會遇到孤獨的情況,

例如(提下4:16)保羅上羅馬申訴之時,惟有主站在他旁邊,加他力量,傳明福音,叫外幫人聽見,從獅口中救出。以上三點就是你與他同在之意:加力量(路22:43)作見證(提上6:13)被救出免死(來5:7)。主的名‘他的名稱以馬內利’(神與人同在)太1:23)。在此同在之意就是神將人從罪中救出(太1:21)施洗約翰之父(撒迦利亞)口開了,說出話來,證明神同在(徒10:38)神同在便有能力顯出。結論:約16:33):這些話之目的:在主裏面有平安,就是有喜樂,因此一定要常住在裏面。 ‘住在主裏面’就是常與主親近,相信主禱告,並遵其誡命而行,如此才能在苦難上得平安,使徒們均是如此,但是信徒工‘在這世界裏有苦難’,在世界裏之意就是常與世界在一起。‘但們們放心’放心原文為放膽(有勇氣),此為現在式(現在不斷地)命令語氣,故是命令不斷地放膽,‘我已經勝了世界’ 憑信心勝過(約一5:19),世界在撒但手中凡由神生的勝過世界,且這就是那勝過世界的勝利,就是我們的信心。‘由神生的’是指主耶穌是神首生的,他先勝過世界,是由於他的信心,故他是信心的創始成終者。我們也是因信面可勝過世界:就是勝過撒但:這是兩面三刀軍對,世界觀是邪惡的,是叫我們犯罪的,而主是良善的,是叫我們們完全遵守神旨意,誡命面臨是生命,因此這世界之王有他裏面沒有(約14:30),他尊行神旨意直到被釘十字架上,藉死敗壞魔鬼作為。‘在世界有苦難/(33)’就是主曾說(15:18-16:2)要被世界逼迫(提下3:12)贈立志在主裏敬虔度日的也要受逼迫,(帖上3:3)受難是命定的。(徒14:22)進神國,遇艱難。故此段便是:苦難VS,平安憂愁VS ,喜樂。與(14:1)連起‘憂愁’,(14:27、28)平安喜樂。主說這些話就是為了他們的喜樂(15:11),叫他們有平安(16:33),這表現了主的關愛(對門徒)。(16:33)神與主同在,使他勝了世界,使我們在他裏面有平安。我們今天也是由於主同在(不是靠血肉之人同在)而可勝過世界,如此就有平安喜樂,(太28:20)直到世界末了。

第十七章

神兒子大祭司的禱告:

1 說這話’:指14-16章真理之教導。‘望天’指的是:禱告。此乃‘使徒之職’(徒6:4),包括傳道(對人),及禱告(對神)。主講完了道就為他們禱告,不能只講道而不禱告!此點保羅也是如此,見(弗1-3)章有2次禱告。這乃是神的使徒必作之事(來3:1主是神的使徒)。

2 主禱告之內容,重點是‘榮耀’

A 願榮耀子(1-5),(6-8)是述說這些門徒。

B 為門徒祈求,因他們得榮(10),是門徒榮耀他。(12-18)為門徒,教會(信徒)禱告,使能合一‘合一’是由於父賜給子榮耀這點上。(22)是子賜給他們的榮耀。分段敘述:(1-5)願父(神)榮耀子,目的是為引子榮耀父;父榮耀子之意為:使子回到過去榮耀之情況(5)。這禱告的目的:‘使子榮耀父’;這情況‘正如’父賜給子‘權柄’,是每一個肉體的權利;(管下理凡有血氣)一句之直譯;因為他是成為人子,賜給他審判權(約5:27),當然也有生命權(26),這兩方面就是‘肉體的權——是與他道成肉身相關,無道成肉身,便無這權。這義下有兩個’為了要(ινα…)

(2)叫他將永生賜給父賜他之人。——這些人是(來2:11)那些得以成聖之人,也就是(約17:6-8)這種知識就是永生。主就是得這種權,要賜給人永生,也就是將這樣的知識告訴人:過去基督教攻擊‘靈智派’(諾斯底派),進天國乃是要進窄門——進此門就是認識父與此同時。(6-8)談到怎樣的認識。以上就是‘父榮耀子’(即過去曾經這樣給他這樣的權柄,賜給永生,給人認識)。

(4)子已榮榮耀父表示父所托子的事工已完成了,因為父先榮耀子,好使子來榮耀父。這件工作(事工)就是:將永生賜給這些得以成聖之人,就是叫他們認識父與子而得永生,這件工作完成了就是子榮耀父。

(5)再重提主題(1),並強調這種榮耀之情況,是‘在創世以前,子與父同在之時的榮耀’。這時之榮耀只是說明‘在他世以前’,這個時間,不是有強調這榮耀之性質。(即非說明同榮同尊,與神同等到的那種三位一體之榮耀。(6)主已完成榮耀神工作之內容,子將父的顯明,對象是這些父所賜給子的人,也就是(13:1)‘屬自己的人’,就是見子而信跟隨主(子)之人,把神的道賜給他們,‘這些人’

A 本是(來2:11)因此與主(子)是弟兄,是同有血肉。(是後來賜給子),(羅8:29)神預定同形他兒子(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預定,選召,稱義,得榮。他們是尊守神首的。這才是真正認識神的人(約一2:10)。就是(7)如今他們知道(認識)你已經給了我任何多的所有事是從你來的(逐字譯);

b\從此知道子所有的是從父來的,不是子從自己有的,如(約5:19、30)所記,子都是看見父,聽見父(是從父來的。)門徒所認識的,乃是子從父所聽,所見的真理,就是父所教導他的(約8:28),也認識子看見父所作而作的事,例如在安息日作善事,醫治病人,他說‘父他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這是父作榜樣給子看,因此子也學父。在安息日作善事——因此他作這些事是從父來的而非從自己來的——因此他(子)若是獨一真神,他不會,也不公說這些話,因為父比子大的,被生之子要效法父(弗5:1)在愛心上效法。(太5:48)效法父,要完全。是指舍己之有——故子在安息晶治病如同父一樣,是愛。他要表達他是神兒子,就要效法這位愛的神。認識了以上的關係後,他們會有這樣的認識是由於父賜給子的道,子已賜給他們,他也領受了,也認識了‘子是從父出來的並且相信父差子來。(7、8)的關係告訴我們:父的名,神的道是透過子給門徒知道認識,門徒乃是透過子所傳的道來認識子與。(這就說明子是中保的決思)。

(9)主為這些人禱告,而非為世人,並再強調這些人是神所賜給子的,本是屬於父,凡是子有的(包括門徒)就是父的(也包括父賜給他的名,道及權柄。)因為子所擁有的原先都是父,後來的賜給子,故造成了‘凡是子胡的就是父的’。這種關係,這一點一直重複,但許多人卻不重視,而誤以為他是從自己有的,(9)主為他們(門徒)禱告之原順:他們本是神的;子已因他們得榮耀,(得寧一定為現在完成式,被動,意為:子已在他們身被榮耀,此狀況維持至現在。)主所選召的這些門徒在地上曾經領受了主的道又認識了子,(這樣就是所謂的)這種情況就是曾經榮耀了子,這情況也能讓子來榮耀父,故主的禱告最終(目的)乃是為了神的榮耀。從此子不在世上,門徒仍在世上,故子要禱告,因為門徒仍會受到攻擊,逼迫,被恨惡(之事)禱告之內容:求保守他們,叫他們合一。——合一的程度,情況)是如同父與子合一之情況。‘父與子合一’之意:父在子裏,子在父裏——就是父的旨意,子都遵守。如何合一呢?(思高本):因你(父)的名保守……呂譯本用你(父的名保守……注:用你所賜給了我的名……(有在卷作此)(同和合本)此處異文很多,但不論如何,是強調‘父的名’來保守他們。(過去曾提過,名字與本體是幾乎不可分的,提及其名,意思就是在代表其本體,故在此父的名可以講成是父自己;希中辭典P453,GK3686 15-18行ονουα)。意思就是‘父親自保守’如(約16:27)父自己愛他們的情況,所以父會保守他們。(主相信且退到父的旨意必會保守他們,這就是主的信心及認識,主乃是照相館這個來祈求,也就是照神旨意求,必能成就,這一點在(約一5:14-16)

(12)在門徒與主同在之時,子因(用)父的名,已經保守過他們了,這變就是主對他的保守,如同(約10:26、27-29)子賜給這些跟隨者永生,誰也不能從子手中將他們奪去。同樣的,父把羊賜給子,誰也不能(把羊)從父手中把羊奪去。因為父比萬有都大(萬有)原意一切。這‘萬有’也包括子在內,因父是大於子的。(此更包括惡者魔鬼,其雖然兇惡,但仍然無法大過神,且主已且過它,敗壞它了,參(約16:33)之說明;更何況是父神呢?!(林上15:28)父在萬有之上,子也要服他。保守他們脫離惡者,除了那滅亡之子(單數)——意指滅亡之人,指猶大。(稱呼‘某某之子’,希伯來文及希臘文均有此用法。這時其屬格是形容法,而非所有格用法(不知否對?)如智慧之子等於智慧之人,以色列眾子等於以色列眾人,可怒之子等於可怒之人。這滅亡之子本是跟隨主,後來卻出賣主,主從起初知道誰信他(約6:70)(13)喜樂同(15:11)是主的喜炙,(請參考前所寫)。因為世界恨他們,故主為他們禱告,保守他們脫離惡者,又強調他們不屬於(不出於)世界,此連說2次(很強調)。有神的道賜給之人,世界必恨這些蒙神所愛之人,這是必然的,這種子逼迫爭戰乃是兩國相爭——因為這些人是屬神的,故子在此求父一定要保守他們,因為世界必定會殺害,逼迫,誘惑這些人。如何保守呢?

(17)用神的道,即‘真理’來聖別他們。(真理之原意為:真實,truth. 是強調這一事實,這真的事情實況等於情況而不是強調‘真的道理 ’等於理論,兩者確有差異。因此(因父的名保守他們)之意,就是(用)父道(真實;‘真理’),保守他們’(17)。這就如同‘主將父的名賜給……’(6),就是‘主將父的道賜給……’(8)。所謂認識主就是認識他所說的道,認識父也是認識他的道。(約一5:7)聖靈就是真理(真實)(約14:6)子就是真理。‘父的道是真理’(17),(但並非父本身就是真理)。——此意為:父的道(真理‘實’)教給神兒子。神子再教給聖靈(16:13-15),因此造成以上的說法。(18)談到父差子,子也差他們。父是如何差子呢?——在天上將子分別為聖(10:36),子被分別為聖。(19)另外,子自己‘為了他的緣故自己分別為聖’——主對門徒也是一樣,子將他們分別為聖,且他們也要自己因弄虛作假理(真實)成聖。子與他們均是父的使徒,均應自己分別為聖,歸給神。‘歸給神’就是分別為聖之意(出13:1)凡頭生的都是神的,要分別為聖。後來以‘利未’人代替(民3:12-13)——是頭生的,因此主是長子,而使門徒也是歸神的諸長子(見來12:23,諸長子之會)。所謂‘分別為聖歸給神’就是要事奉神,如何事奉呢?(路1:74-75)用聖潔和公義事奉神,就是脫離那罪惡,(瑪3:3-4)憑公義獻,供物給神。(詩51:19)神喜愛公義之祭。意即神要的是公義。(彌6:8)神要的是人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這是認識神,遵守神道之人所應有的,也就是效法父的愛,如同主在安息日所行之善事,正如(約一2:24)神是公義的,行義的才是義人,才是神所生的,(約一4:8-9)神愛,凡有愛的人才是神所生的,(約一)及(約)所言均同,可見是同作者。故所謂‘要成聖’就是上述有公義,有慈愛。(成聖之內後有補充)。合一(約17:11、21)之定義是:達到神兒子信心及認識的一致狀況(弗4:13直譯),也就是達到基督豐滿身量,是像父與子合一的情況一樣。子的(信心及知識)就是有公義,有慈愛,有信心,有聖潔,有與神一樣的性情(但子並非就是獨一真神,故不可說他與神(父)一樣!)神的性情就是(彼下1:4-8)的七樣性情,這就是神兒子的填寫知識(8節之直譯),有了這些,就會結果子,就是要有這些性情,也就是要有主的知識(這七樣中包含了信心,故統稱為主的知識,能多結果子的人,就是住在主裏之人,主也住在他裏面(約15:5),故所謂的‘住在主裏’就是人有這些‘主的知識’在他裏面,也就是等於‘主在他裏面’。‘主的知識也包括了愛(彼下1:7)故主也吩咐門徒要彼此相愛(約15:12)。彼得深深明白‘主的認識’為何故詳細列出七樣,真值得我們好好切實遵守,就是能夠多結果子達到主的要求了。以上所說的‘果子’就是——使世人能信(17:21),而且知道父差子來(約17:230又知道父愛這些信徒如同愛子一樣——這就是世人的信心及認識———這種信心及知識就是達到神兒子的信心及知識——教會有這種狀況就是與主合一。世人的信心及知識就與信徒之信心和知識一樣,他們就全事了他們(教會)便不會分裂——故教會之領導人很重要,會影響教會的合一,領導人要有榜樣。

‘成聖’ (11-19)主稱父為聖父,此與主自己分別為聖,且這些人也要成聖潔——因此人要聖潔才能服事神,而不要沾染世俗(界)(雅1:27),不作世界之友(雅4:1-3),不行那些世界之事——就是眼目之欲,肉體之欲,今生之驕傲(約一2:16)。就是(弗4:24)穿上新人,這就是依照著神,在這真實(真理)的公義和聖潔裏已被造的新人。

(20)‘因使徒的話而信我的’,使徒話是由主而來,主的話又是從神而來,這說明了‘道統’——是由神而來。保羅也說(提下1:30他是接續祖先,用清潔的良心……(貼下3:6)有人違背使徒之傳統(παραδοσιν),(林上11:23)使徒所傳的是從主所領受的。但是現今很多人(持守的不是使徒所傳的)而是堅持從人來的傳統,常廢掉神的誡命,正如(太15:1-9)主責備這些人持守他們的傳統,而犯神誡命,主責備他們假冒為善:用嘴唇尊敬,心卻遠離神(就是遠離神誡命)。而真正為善乃是照神誡命切實去行。假冒為善之意是伶人虞子。傳統所帶給人的重在壓力及束縛,可由彼得之例子看出:哥尼流事件:向外邦人傳道,在安阿與外邦人吃飯,因傳統之飯食禁例,所捆綁,以致從福音之真理上脫開,若不是聖靈藉異象及神跡(用方言來證明,給不信的人處見證),彼得也不敢給這些外邦人施洗,以及和他們吃飯。若不是保羅當面抵擋他,外邦人可能會變成次等到子民!若果真如此,那教會要合一就難了,因為仍然愛人的吩咐影響。主早已啟示:入口的不污穢人,出口的(從心發出的)才會污穢人(太15:17-20),猶太人持守這些束縛,也受這些所束縛。若教會要合一,一定要打破這些束縛。主在此為教會代禱,使他們合一。這‘合一’在原文:‘是一’各我與父‘原為一’的原文一樣,是(εν ωσιν,10¨30εν εσμεν.)。合一之意就是經主席底下所說:是指達到神子之信心及完全認識,在基督裏是一體的。‘不再分’意為:沒有種族,(猶太人,希臘人,)沒有性別(男女)地位(主、僕)的分別,這種合一必須達到主的信心及認識(弗4:13),這種合一就是在聖靈裏合一(弗4:3)正如同那七一(弗4:4-7)體一,靈一,望一,主一,信一,洗一,神一,(以上七個一,是主之信心及知識所要使人達到的。)

(21)正如父在主裏,(22)’像(正如)我們(父與子)合而為一。有人說這裏表示耶穌就是父神,有說他是與父一樣,同等,同質,同榮。但實際上是:不論是(21)所說:‘正如 ’父在主裏,子在父裏,也就是(22)像我們合而為一,這意思就是(約10:28-30)所說的,父的旨趣與子之間的旨趣是合一的而為一,也就是(10:37)子行父的事,使他們信,知道,明白父在子裏,子在父裏。子行父何事呢?就是誰也不能把他信從我手中奪去,正如誰也不能把他們從父手中奪去的這件事,這也是(約14:4)所說:我在你,父在我裏之意,就是說:子對門徒所說的話,是父在子裏作他自己的事,父乃是藉聖靈住在子裏,我們今天的信徒也是父藉聖靈住院在我們裏面,作父自己的事,這種在聖靈裏的合一,就是主藉聖靈所作,如同父藉聖靈所作的一樣。 

(約17:21)後半使他們在我裏:使教會藉聖靈在父,子裏若是以三位一體或撒伯流派之說法,這些信毪徒的合一,結果會變成每一們信徒都是神,且是獨一真神,這豈不變成‘泛神論’?這種合一之目的,是‘使世界可以信父差了子來’,這是教會的合一,若達到神子的信心及認識的一致狀況(即長大成熟),必能使世界信服耶穌是父所差子來的基督,也會使他們知道(認識)(23)所說的2點:

A 父差子來。 B 認識父愛教會。

(22)‘你所賜我的榮耀,我已賜給他們’這種榮耀在(17:2)‘一切肉體之權利賜給子’(包括生命權及審判權)主也將這個賜給教會,(約20:23)主告訴門徒可以赦人罪或留人罪,即(太18:18)凡你們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6:18-19)主給彼得的捆綁權及釋放權。(林上6:2)聖徒要審判世界及天使。有權柄曾賜給他權柄。故父賜權柄給子乃是榮耀兒子。這種榮耀之目的使教會合一,當然,權柄是指審判權(定罪權)及賜生命權(永生)主所給人的榮耀也包括在天國裏永遠之榮耀,這榮耀使他們合一。為什麼呢?

(24)父啊,我在那裏,願你所賜給我的人也在那裏;叫他們看見你所賜給我的榮耀。所謂‘看見’意即進入(22)只是說:子已把父賜給他的榮耀賜給教會。這時仍未得到,但這成為他們共同的目標及權利。這一點促成了他們合一,必能見到這種榮耀,主乃是為此禱告。(23)特別講到:子在教會裏是藉聖靈,父在我們裏也是藉聖靈。這種聖靈的內住會使他們完完全全地合一,也會使世人知道父差了子,並愛他們(教會)。‘我在他們裏……’是指主差聖靈來世界非常重要之事工,也就是(14:20)到那日你們就知(認識)我在父裏,你們在我裏,我也在你們裏。真理的聖靈內住,永遠的同在乃是給那些會祈求神國度降臨之人,也給那些順服這些話之人(徒5:32)。主也叫他們去領受聖巡(約20:22)你們受聖靈:是簡單命令式,意即叫他們開始作領受之動作,並非說當時便已受了聖靈,乃是直到五旬節時,聖靈才大大降臨。因為主來榮之前,聖靈尚未賜下(約7:39)。在關聖靈到20章詳細再論。(23-24)談到:父愛子甚至創世之前父已愛他,同樣,這也談到父愛教會,也是在創世之前(弗1:4)在基督裏揀選我們。使我們成聖。在基督裏,又因愛我們(在愛裏面)預定我們藉基督得兒子的名分,歸於他(父)。因為有這種愛,才是(17:24上)主禱告(否則若無虎種愛,主不可能作這禱告)。神愛兒子的這種愛也在教會裏,這種神的愛在他們裏,乃是指住在神的愛裏(約一4:16,約15:9)何人為神的愛在他裏面是完全的人呢?就是遵守主道之人(約一2:5),遵守主道就是信神兒子,並且彼此相愛(約一3:23)。信耶穌是神子,是基督的這種信心,乃是與認識父與子有關。真認識父的人,必遵守彼此相愛之命令,凡是彼此相愛的,神就是住在他裏面,神的愛在他裏面是完全的(約一4:12-13)在他裏面的靈是神所賜的靈我們若彼此相愛,從此知道(認識)我們是與神合一(住在神裏)。

故結論是:從人彼此相愛可以認識三點:

A 他們與父是合一的,

B 神的愛在他們裏面是完全的, 

C 在他們裏而的靈是神所賜的靈:這就是(約17:25)所說:父是公義的父。因為遵守主的這道貌岸然才是行義的———會遵守這道是由於認識父差子來。‘認識’就是‘相信’不可分。世人不認識父故不遵守神的道,主認識你,故主遵守神的道。這些門徒也認識父差子來,也遵守父的道。

(26)主還要使他們認識父的名,就是要藉聖靈指教他們認識一切真實(真理),故主說:我還要使他認識(即‘還要指示他們’之直譯)愈是藉著聖靈認識父,愈會遵守神的道貌岸然,愈會成聖,行義成為義人,愈會使神的愛在他們裏面,主也更住在他們裏。反過來說;愈不倚靠聖靈,愈不能認識父,因為聖靈來是要為主作見證,要來榮耀子透過子我們才能認識,而認識父,就是父藉聖靈,把神的愛澆(認識)在他們裏(羅5:5),可見主在此所禱告的是以‘榮耀子叫子也榮耀父’為主旨(約17:1),而藉著神的道來認識這種榮耀(17:8)。這各種認識乃是有父的愛之認識(17:26)。有這種胸部的愛之認識 ,他們就當彼此相愛,達到彼此合一。‘父的愛’就是: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之時,為我們死(羅5:8),就是神差他的獨生子來到世間,便我們藉著他得生,神的愛在此就顯明了,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了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兒挽回祭(贖罪祭),這就是愛了(約一4:9-10)。在這種神的愛裏,我們保守自己(猶21)(弗3:18)保羅代禱,希望父藉聖靈,使信徒因信叫基督住院在他們裏面(就是(約17:26)我也住他們裏)。在愛裏有切基,能夠與聖徒一同明折(了悟)基督的愛(神的愛:在基督裏羅8:39)是長闊高深至超過人理智所能瞭解的愛,這樣叫我們充滿了神的豐滿——意即父愛子的這愛住在他們裏面。(羅8:31-39)惟有基督先住在人裏面,人才能在愛中有根基,才能明白此愛,才能被神充滿。所謂基督住人裏,就是(約17:26未)我也在他們裏之意——是藉聖靈,因著信,(加5:5)等候義的盼望——就是永遠的榮耀(羅8:17-18、21、24、30)與主現一同得榮。

第十八章

綱要:

一、(1-14)耶穌被抓二、彼得初次不認主三、(19-24)天上大祭司受地上大祭司審判。四、(25-27)彼得二、三不認主,五(28-40)主受政權審問

一、(1-2)主去客西馬尼園,並沒有寫明他去作什麼,但從對觀福音書知道主去作特別禱告。此處的著重點特別在‘耶穌是神兒子,也是大祭司;’故在(`17章)已有大祭司之禱告,故在此便不記載他作人子時禱告。從(2)瞭解,主與門徒‘屢次’聚集在客園那裏,表示常去在此可以說是他們的團契是遠離宗派之場所。

(3-4)主照他預言的(太16:21),其內容正是約18、21章之內容,是照相館他所預言,受長老祭司(大祭司)文士許多的苦並被殺,第三天復活。(太20:18-19)更清楚之撲克哪,我們上耶城,人子被交……(被抓),被審判定死罪(約18章)又交約外邦人,戲弄,打,釘十字架(約19章)第三天復活(約20、21章)談到他被交在祭司長及文士此事上:榮耀的主為了愛世人寧願自己受淩辱,被欺壓,照父的旨意,被交在罪人的手中,這是他早已深知的,但他絕不閃避,故(18:4)‘耶穌知道將臨到自己的事,就出來對他們說’(他是主動的),在此之知道是(οιδα)。發揮(5-6)主說:我就是,他們就退後倒在地上;;有人說他是獨一真神;他練過氣功,很厲害,有特異功能。其實這個意思:從他說我就是耶穌,(約8:24)你們若不信我是(約8:28)我是:均是(εγω ειμι)有人就以此認為定他是獨一真神。但是不要斷章取義,乃要從文脈上判斷,主的本意是指‘我是耶穌’或是說‘我是基督’。三位一體論或認定耶穌為獨一真神者,都是以斷章取義來強解。

一般很多人在語意上認識錯誤多是下列三項:

A 反射思考之錯這是將命題方程式當成命題,方程式無義意,命題才有意義,例:草是綠的,這是方程式,並未說明是何種草,怎樣的綠色。

B 推論思考之錯,而不是就事實觀察思考:例:如有人認為好吃,而說好,但另一個人就不一定喜歡同樣之食物,故食物不一定是好吃的。及我與父是一,——要看前後文對‘是一’之定義為何才正確性,

C 定義思考之誤:各一定義不同以上三者均相關,會造成解釋真理上之謬誤幾乎出於此,

一般三位一體之說法均是犯以上三點,但是卻大言不慚地說是神的奧秘,難以瞭解的(當無法自己圓其說之時)。其實不是神的事令人難以瞭解,而是他們說的令人難以瞭解。信心是從認識來的,認識是由所聽的加以判斷,思考,有所瞭解後,才用人的意志去行,因為信心就是對神的應許認為是奧秘,是難以瞭解的還勉強自己去認定的話,這就是迷信,是自欺欺人!我們的主說:我就是,他們就退後,倒在地,乃是要證明(約10:18)所說,無人奪去我的命,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權舍,也有權取回,這是我從父所受的命令。他對彼拉多說(約19:11)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就無權辯我。耶穌是神子是基督,在此事上以得了證明,但是絕非證明他是獨一真神。(8-9)此處說:“讓這些人去”這是應驗主從前說的話“你所賜給我的人,我沒失落一個”(約6:39)。主對父所託付他的人是捨命愛到底的。但是對於逼迫他的人,是絕不反抗,或以暴力報復的。彼得還帶著人的血氣,而以武力反擊,但是主說:收刀入鞘,我父給我的那杯,我豈可不喝呢?主是照自己的教訓“不要與惡人作對”來實行(太5:39-42),故主是言行一致的。

今天的世界有二大問題:

A 沒有真理, :聽不見神說的話(摩8:11)人饑餓乾渴,乃因不聽耶和華的話。人飄流,尋求耶和華的話,卻尋不著,因為他們指著偶像起誓,就是撒瑪處亞的牛犢,是北國耶羅波安最大的罪,就是這個世界的宗教,是違背神命令,雕刻自己的偶像,像神那樣受人崇拜,阻擋人到真正的聖殿去敬拜。(耶穌的身體就是聖殿)。也就是運用人自己作王之權勢(在宗派中居高位)引誘人離開基督,又立凡民為祭司,(就是那些不是神所呼召的,非神生的,不守神命脈的人為祭司,正如舊教在歷史上所行的,許多教王各主教,簡直是比一般平民還糟,有歷史為證),又私定節期(宗教愈大,便私定節期來敬拜神,這種宗教是與真道敵對的。是那淫婦巴比倫城。所改的是住棚節15/7-15/8)這王(宗派領袖)又去獻祭,如同掃羅,耶羅波安王自己獻一樣。猶大王烏西雅也是因去燒香而生大麻瘋!但北國王去燒香並非在聖殿,神並未出手懲治他,但是對猶大王,他是神所愛的,神就管教他。神之所以一時不刑罰人,為的是寬容人,為叫人悔改。好比以色列人在安息日剛頌布之時,不人幹犯,立刻便治死(民15:32-36),有人褻瀆耶和華的名,當日也被治死(利24:10-23),但是以後以色列民幹犯安息日及大大褻瀆神的名,神並未立時處罰。這並非是說神的律法有所改變而是由於他寬容(彼下3:9)。真理是從耶穌基督來的(約1:17)。所謂的真理是指神的話(約17:)神的話就是神的律法(詩19:7-9)故不可把新約主所傳的道與舊神的律法分開。這些都是真理,永不改變。

B 沒有恩典。:這世界沒有恩典,也常不以恩典待遇人,恩典乃是從耶穌欺基督來的(約1:17)。這是指赦罪之恩;稱義是指赦罪的稱義(羅4:6-8)赦罪與稱義是混在一起使用,連在一起講的。(徒13:38-39)赦罪之道是由耶穌傳來的,‘靠摩西律法不處稱義’這是指摩西律法在獻祭上來說的:也就是那些屬肉之條例(來7:16、19、9:10)而非屬靈之律法(羅7:14)。信靠耶穌就得稱義,是說在他裏信的(原文)。故耶穌所傳達室之真理,乃是專指赦罪之道,是由他來的。故所恩典和真理是從他來的,在他裏面有這二樣。(徒13:章)非常重要,談到了:耶穌是神的兒子。赦罪之道——現今之人不明白這些,怎能得恩典及真理呢:?他們沒有得到恩典,怎能以恩典對待別人呢?而是以暴力血氣待人。但我們的主是用恩對待人,而非暴力。

從歷史上的新教,舊教,均以暴力來使人屈服他們之教義,那完全是猶太教公會之翻版。他們派軍隊千夫長,和差役拿住耶穌,捆綁帶到大祭司亞那,那,今天的世界宗派,也是照這樣的行經,來逼迫真信徒,就是(12-14)。約翰福在此偏重歷史之記載,這些記載之中心點在於:“叫人信耶穌是神兒子”/他是神兒子他知道要被抓,他有信心出來,主動被抓(18:4),他有這樣的信心乃是由於在客園中的禱告,是信心的順從之禱告,天使加力量給他。(18:6)他說:我就是,他們就退後倒地——顯明他是神兒子,有基督作王權柄在此顯明出來。(18:8-9)‘讓這些人去應驗聖經,是他作基督之使命保守他們得永生,不失落一個,(10-11)主是和平之君,他是以非暴力之手段來完成救恩。

(12-14)那些與大祭司一黨的,是氏表屬世界之宗教分子。(15-18、25-27)彼得的不認主,也是應驗主的話,證明他是基督,所說的話不落空,亦要來告訴我們,憑血氣行事是不能跟主到底的(依肉體行,林下10:3),我拉均在肉體中行事,(肉體是血氣之原文),卻不憑(依)肉體爭戰(羅8:13),憑著(依照)肉體行事將死,憑(依)聖靈行必(將)活。(19-24)主受教權(大祭司)審問;審問之主題是(19)耶穌的門徒各教訓。此為何意?乃是他們要依些二點誣告他叛國,(23:2)告他誘惑國民(與門徒有關),禁止納稅,並說自己是基督,是王。(太26:63)大祭司問的重點是:你是神的兒子基督嗎?(這就是主的教訓,並以此收門徒)。主當然回答是。(約18:20-21)主的教訓是明明講的,意即在公開場所講的,而非在暗地裏講的教訓。主的意思是:我明明講,你不抓我,為何現在問我呢?你(大祭司)可以問那些聽之人,他們都知道我講的,我是基督,是神子,你信不信由你,而你為何問我?(帶有反問責備之意)由此可知主直人是基督,是王。事實上大祭司應該都知道主所說的,意即大家都有知道,只有你不知道——真是明知故問,多此一舉!

(22-24)為了證明他是基督,應驗聖經,眾人打他——這是審問不公,用暴力刑求之手段。主說:“你為何打我?意即:你打我是不對的(而之前是你為何問我?——是問得不對)。主反駁之原因:我若說的不是(指違背律法之事,犯罪合法之事),這是對大祭司方才所說之話,若(主)以前的教訓有不合法之處,則你(大祭司)可以指證我(主),不要用打的,這顯明了大祭司的違法(不按公義審判) ?我若說的是(對),這更上一層樓可以打主。因此,由以上證明,無論如何都不可以打我(主),打我是錯的!(這是在亞那裏,他是過去作大祭司,為本年作大祭司該亞法之岳父(13))從主受審問,受責打的事上,證明他是我們的基督,因他所回答和所反駁的,真是有神的智慧和神的同在。雖然說是耶穌審問,但實際上卻是:主並未被指出有任何錯誤在他所說及所行的上面,反而是主反證出大祭司在所說的(問的不對)及所行(打的不對,不該打)事上是違法的有罪的,因此可以說是:主在審問大祭司)。主真是勇敢就是是軟弱之相對,是剛強,不害怕之意,也就是有信心完全把自己交給神,相信神心定會照其旨意成就,必使主死而復活。

(28-32)要應驗耶穌所說,自己要將怎樣死(32)。這可證明他是基督,因為所說的應驗,也試就是:‘猶太人’無殺人權柄(31)他們把他解到彼拉多面前,彼拉多叫他們按自己的律法審判,他親不想審判。但是猶太人直要他審判,因為猶太人知道他們看重世界政權之律法過於神的律法,他們不敢自己判人的刑且執行,可能是因為害怕政權之執力,惟恐激怒政權,因而採取如此的妥協態度。事實上猶太人的審判並不公義,不掃神律法審判,怎能使用神所賦予的制裁權呢?神的律法中確實有給人制裁權,眾人能夠制裁那些違背神誡命的人,例如人在安息揀柴,宰吩咐要治死,全會眾全守神律法而當中少數人成了害群之馬時才能夠如此,眾人是公義人,才能夠按公義審判人制裁人。曾幾何時,這種義人竟成了少數民族,而會眾卻是由那些大多數不義之人,也就是是罪人所組成,他們怎能按義審判人,制裁人呢?但是這些罪人卻仍然想辯法要殺害那些謹存少數的義人,因此教權便勾結同是敵對神的政權,借刀殺人正如(詩2:2)世上的君王一齊起來,臣宰一同商議,要敵擋耶和華和他的受膏者(就是基督)。猶太人在此表明了他處心積慮地要殺耶穌,要把他釘十字架。這十字架的刑的刑罰是針對奴隸,或是非常重大的罪犯而設的,一般擁有羅馬籍,如保羅之人是不受此刑的,但基督為我們的罪被欺壓,受欺壓之時自卑不開口,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又像羊在剪毛人手下無聲(賽53:7-8、12)將命傾倒,以致於死,他也被列到罪犯之中。十字架是非常殘酷,不仁道之刑罰,主是受了這種殘酷及可怕的十架苦刑,乃是為人擔當多人的罪(賽53:12)。

(33-37)主受政權(巡撫)審問,來證明他是基督是神的兒子,彼拉多審問耶穌的主題是:你是猶太人人的王嗎?(33)這樣你是王嗎?(37)耶穌的回答是:這話?是從你自己說的(和合本少‘從’字)還是別人談論我對你說的?(34)。主反問他這名話的意思是:若是從你說的,我是猶太人的王(如37)也是,你說我是王),你怎能審判我?你審判我是有罪的!(因為你不過是一個巡撫,怎能審判神的兒子,是基督,是王的人呢?)若是別人說我是王,是別人證明了我是王,你又何必問我呢?應該去問別人,何必多此一舉呢?彼拉多回答:我豈是猶太人(35),此意為:不是別人說的,是從我自己磨拳擦掌(所以主在後來說:你說我是王(37))(這一點不太明白)。‘你本國的人……’(35)意為:是猶太人抓你來交給我的。(我豈是猶太人之意是否為:我問你是否為猶太人的王,乃是因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知詳情,所以我才問你,所以我說的當然是從我自己說的)。彼拉多還問他(主)說:你作了什麼樣事?(36)主回答了很重要的話:‘我的國不屬於(出於)這世界’。關於這句話很多人應用到神的國和人的國,兩者的不同,政,教是分開的,但是主這句話的原意是:基督的國,它的性質及來源皆與現今的國度,世界不同。現今的世界是:臣僕必要為他的王爭戰(要抵抗外力,用暴力及武力爭戰)。使王不致被抓。現今的世界,例如臺彎,積極購買軍火,乃是要以武力為後盾,作為他們談判的籌碼,或是要以武力取勝(在戰爭中),甚至消滅別國。但是基督的國不出於這世界,意即他為了要遵照神(這位真正的王)的旨意,受這世界的恨惡,殺害,卻不用武力抵擋,反用愛心來包容,為罪犯代禱,這才是真正神的國,也就是憑著信心;把自己的靈魂交托給那一位信心的造他之主(彼上4:19),所以‘政教是分開的,’並不是主這句話的原意。為何要討論方才的問題呢?因為這個世界的國其中的政黨,就會以方才所提謬誤碼率之說法來騙基督徒說:因為政教是分離的(這當然不對!)故國家歸我管(你們只管好宗教就可以了)。而我們乃是要更正他們曲解的聖經,且被欺騙,人云亦云。我傘兵仇敵是魔鬼,是那惡都,也是那惡者所統治的世界,由肉體之欲,眼目之欲及今生之驕傲所表現出來,所以說:我們不用武力,不憑(依照)肉體行事,就是不去愛這個世界,因為這世界及其上的情欲必要過去惟獨遵行神旨意的是永遠常存(約一2:16-17)。主在(約17:14-18)說到門徒不屬於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一樣,他們是用神的道(真理,真實)從世界分別為聖歸主的,怎麼可以又回到世界,用世界之方法來

建立基督國度呢?所以彼拉多問他說:“這樣你是王嗎”?(37),用這樣意是因為先前主談到他有臣僕,他的國以及爭戰之事而用的。這句話是彼拉多從主的話中所得到的理解,而想進一步加以確認之表現。這表明了他的初步理解(不一定相信及接受)耶穌是王。其後彼拉多的話表明了他承認這一點。(37)主說:你說我是王。這世上的政權也承認耶穌是王,由彼拉多後來的話可看出(約19:14、15、19)和耶穌為“猶太人的王” 我為此而生,也為此來到世間:耶穌的降生(道成肉身)及來到世界(出來傳道就是公然與魔鬼對抗)(目的是為了作王)?為了叫我給真理作見證:因為若主未降生,未出來傳道,那麼真理就無法被子說明,真理(實)就是神的道,神的道乃是“他吩咐他兒子作基督,叫人因他的名得生命,(約20:31)凡屬真理的就是聽我的話(聲音),如同主的羊(父賜給子的那些人),就聽主的聲音(約10:4、16),就是出於神的必聽神的話(約8:47),是父所吸引的,就是會到主那裏,就是會學習(約6:37),所指的這些人就是見子而信的人(約6:40) 

(37-40)此段也要證明:“耶穌是神兒子,是基督”。彼拉多說:真理是什麼樣;他問這句話後,他應聘來了,並不繼續審問。其實“真理是什麼”很重要!前面已經講過了。對這世界的政權(有權有勢之人),保羅說過,沒有一個知道‘真理’,就是所謂‘榮耀的主’,就是神從前所隱藏奧秘的智慧,他們若知道,就不會反榮耀的主釘十字架了,(林上2:8-10)彼拉多對猶太人說:我查不出他有何罪狀。‘罪’的原文是:‘原由’ 意指:可以被起訴的原由,他連續說了三次(18:38、19:4、6),這表示且證明彼拉多是不願意釘死耶穌而願意釋放他,故他才說:你們要我給你們釋放猶太人的王嗎?(39下)。猶太人不要耶穌作他們的王,反而要一們位強盜。(40)可以證明他們是屬於這個世界的,不是真猶太人(以色列人),也承認,除了該撒,他們沒有王(19:15下)真猶太人乃是以耶穌基督為王(加6:15-16、羅3:28-29均是論到真猶太人,所以這在說明:‘宗教上的對立’比道德與不道德之對立所用的手段是更加可怕,更殘酷;信仰更無情;我們可以說:這些擁有教權之人是與強盜一顆的,是同屬於世界的,也就是同屬於罪,同屬於魔鬼的。 

第十九章

主題:主被鞭打,並被戲弄。被釘死,

戲弄之主題是有關猶太人之一,是兵丁作的。耶穌實在是猶太人之王,卻被猶太人交給外邦人,這種罪,與彼拉多第二次對分階段說: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狀(約19:4),顯然是一個對比, 這種對比就更可證明我們的主是那無罪的(不知罪的)替代我們成為罪(林下5:21),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父面前(彼上3:18),我們本是罪人,也就是不義的,與神為敵的,神卻使基督成為我們的和好(弗2:14)。

(19:5)耶穌也出來,他頭戴荊棘,穿紫袍。他本應戴榮耀的冠冕,現卻戴荊棘冠冕。榮耀之主為我們成為受羞辱的奴僕,他穿著紫袍,乃是頭上戴血的冠冕。我們抵擋罪若達到流血之地步,是否能像基督那樣堅持到底?(5節下)‘你們看這人’不信之猶太人,就是祭司長和差役,看見他就喊著說:釘他十字架;這正如聖經所說:匠人所棄的石頭,已作了房角的頭塊石頭。又說:作了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彼上2:7、8)。叫我們信這位基督是寶貝的房角石,是神所揀選的,放在錫安,使信的不致羞愧(彼上2:6、7上)。看這個人,這句話在如今的世代裏,我們是否正確地認識他?(此句似乎不順?)我們是否因著自己的罪,就是自己所作的是惡的,而不愛光倒愛黑暗,恐怕我們所作被揭發?(約3:19-20。看之個人,對已信的基督徒而言,若把他看成像天父那樣,或是像新約神學或人文主義者所看成的一般偉人,都是不正確的。彼拉多說:你們自己把他釘十字架吧,因為彼拉多已經第三次說: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來(19:6)。彼拉多已親自證明,猶太人仍然回答:因他以自己為神的兒子,所以要釘死他(7)。耶穌是神兒子,凶只不過把比一事實(真理)陳明,就因此被這個世界所恨惡,欲除之而後快。釘他的第二根據,是按照他們的(猶太的)律法。神的律法在猶太人手中已經被改變了,他們遵從古人的教訓,又因自己嫉妒,以致被撒但利用,作為反對(truth)真實的工具。現今的宗派也用他們自己的傳統以及自己的私欲,受邪靈工作,以不義抵擋真理,又以說謊話來抵擋真理。

誰是說謊 之人呢?就是所說與所作的不合一之人(約一1:6)。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中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凡恨他弟兄的,到如今還是在黑暗中!所以凡自以為是獨一得救的教會,便常會因所說的和所作的(就是恨他弟兄)不合,而成為了說謊的各不實的(因無真理)。

(約一2:22)誰是說謊呢?不是那不認耶穌是基督的嗎?不認父與子的就是敵基督的,凡不信耶穌是基督,是神兒子的,而強解作耶穌 就是獨一真神,(或是與獨一神同質同尊同榮的,不正是說謊的嗎?各教派普遍這樣地說謊(在他裏面)那裏真理呢?約一2:21)。如今我們傳講並堅信:耶穌是神兒子,乃是把真下理陳明好在神面前,把自己與各人良心。若我們的福音蒙蔽,就是蒙蔽在滅亡之人身上(林下4:2-3)。彼拉多聽見這話,愈越害怕,(8)他害怕什麼呢?就是他聽見耶穌是神兒子(就想)怎麼可以把他交給猶太人呢?故他又進衙門,對耶穌問說:“你是那裏來的?”

(9)耶穌卻不回答。(10)彼拉多就說:“你不對我說話嗎?”困為耶穌該說的話已經都說了,並不必回答從何而來的問題。又說:你豈不知我有權放你,也有權把你釘十字架嗎?由於他所說的不對,不正確,所以主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是毫無權柄辦我 ,故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11)。

以上二個重點:政權是出於神的。凡是誤用神所賜的權柄之人(像彼拉多一樣)(或是把主交給政權之人那樣誤用是有罪的!彼拉多的罪是不按公義審判——是從犯。而把主交給彼多的人(大祭司該亞法)罪更重——因為教權是主謀。耶穌基督,神賜給他審判權,他是公義的主,竟被人(這些罪人)交給政權,可以顯出這世界觀是與神為敵的!而從這樣看來,更可證明耶穌是基督,否則不會被交給人,因為世人之王是魔鬼,故一定要把猶太人的王(即萬有的主(徒10:36)除掉)。

(12)從此,彼拉多想放耶穌;因為他明白這位耶穌是誰,但是猶太人棄絕耶穌。彼得說:彼拉多定要放他,你們竟在彼拉多面前棄絕了他。你們棄絕了那聖潔公義者,反求著放一個兇手給你們。你們釘了那生命的主(徒3:13-14)猶太人用話來恐嚇彼拉多‘你若放了此人,就不是該撒之以(忠臣)’並說:‘凡自以為王的,就是背叛該撒了’耶穌本是猶太人的王,更是萬有的主,猶太人卻說他是背叛該撒的,也就是說:他們只承認該撒是他們的王,不承認耶穌是他們的王。

(13)彼拉多聽見這話,就把耶穌帶到厄巴大,在那裏坐堂,那日是逾越節的預備日,約午正時。這裏將時間記載特別祥細,是為了要應驗聖經所:耶穌是逾越節的羔羊,要被殺。彼拉多對猶太人說:看哪,這是你們的王,連說 2 次(14、15),但是猶太人一直以該撒為王。這樣的罪在舊約以色列國也要像列國一樣求王的情況相同。他是要棄絕神作王(撒上8:58)。現今的教派因為懼怕政權之壓力,而不敢堅持耶穌的信心和神的誡命,便與政權妥協,寧願作人的奴僕而不願作基督之奴僕,他們以為與世界和好就不必付出太大代價,也就是說不必受釘十字架的苦楚,這就是他們不從窄門進入神的國,而在從寬門大路進入,進去的人也多,結果卻是滅亡之路(太7:13-14)。耶穌是窄門,唯有從他進入的必要得救,並且出入找到草場(約10:9),我們要作跟從主的真門徒,乃是要舍己,天天背起自己的十字架來跟隨主,因 為凡要救自己生命的(貪生怕死),必喪失生命,凡為我(主)喪失生命的,必得著生命(路9:23-24)(跟隨主,走主的路,效法主耶穌的模樣乃是神的旨意(羅8:28-29、羅12:1) 。

(16-22)(17)耶穌背著自己的十字架出來,到各各他(髑髏地),意為死人之地,基督要舍己,忍受十字架之羞辱,才能進入榮耀 裏,耶穌是向著死前進,我們也要與他一同受苦,受辱,為道殉難也不足惜。

(18)‘寫了一個名號……是猶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穌’證明了耶穌是基督,這名號是用三樣文字寫的。希伯來文:代表猶太教。羅馬文:代表世界政權,希利尼文(希臘文):代表世界文化。這三樣都是與基督為敵的,也代表這世界之文明乃與神國相反的,為什麼?因為希伯來是猶太教,他們是要靠自己的律法稱義,就不服神的義。神的義是通過基督因信而被顯明(證明)出來(羅3:22-26)。羅馬的政權乃是這世界的制度,是以人為主的(所謂的民主),或是共和,最後仍是以該撒,為神為王,當然不容許神所立的王耶穌。希臘文是今世的文化,代表他們追求今世之智慧,就是人的喬石,他們見基督被釘十字架,為愚拙,

正如 

猶太人視基督被釘為軟弱,(林上1:18-25),但耶穌是基督,是猶太人的王,乃是以虛己謙卑來服事人,作眾人之贖,作眾人之贖價來表現,來證明‘為大的必先為小’這乃是與這世界之性質不同,這世界之王乃是要人服事,而不去服事人。這名號是彼拉多親自寫的,猶太人卻反對,但他仍堅持不改,要來證明耶穌實在是王,猶太人也無法改變,他們的罪就這樣定了。(23)兵丁分主的外衣,為主裏衣拈輅。這件事情正應驗了聖經所說(詩22:18)這乃證明耶穌,也符合了主的教訓。任憑人拿(6:29)。有人奪外衣,連裏衣也由他拿去。主愛他的仇敵,故我們也當愛我們的仇敵,因為只有愛才能遮掩許多的罪,恨只會挑起爭端(雅5:20、彼上4:9)。主把他母親交給他所愛的門徒 ,這一位門徒還站在他身旁,並沒有逃走,(此睦主已被釘在十字架上)所以主把與他最親近的母親交給這位門徒。若我們現今要作一個有信心的,愛主的門徒,也就是主所受之門徒的話,就應當學習這位門徒,堅持跟隨主到底。如果我們的確作到這一點,那麼主就會把他所最親愛的教會交托給我們管理看成顧。主臨死前把肉身的母親安屯好,更可證明‘孝敬父母,遵守神誡 命,乃是作為人子之一生所當盡的本分。耶穌 在年少十二歲時有順從父母的記載(路2:51),(雖然耶穌本是神兒子,但既降生成為人子,亦盡人子之本分。)’因此身為人子,怎可不照在顧自己的親人呢?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信心(真道),比不信的的還好。不看顧自己的親人呢?是如此。(提上5:8)。現在很多人自以為主熱心,被教派所誤導,好像猶太人一樣,以為把當奉給父母的,供獻給神,就可以不孝敬父母 了(太15:4-5).他們撇棄父母不管,四處傳道,結果使神的名受譭謗及辱罵,受羞辱 。(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當然也包括妻,兒等人)。

(28—30)耶穌知道(ειδω? οιδα)生而知之。各樣的事已成了,為了叫經上的話應驗,就說我渴了(詩69:21),兵丁拿醋,等耶穌賞了那醋便說:成了(30上),

主來到世上,完全 遵行了父神的旨是,就是要應驗聖經的話,受了這許多的苦,他絕不是在演戲,或裝模作樣,若說他是獨一的真神,那更不可思議!因為若自己照自己之意思 作。這乃是在演戲,但耶穌 是神兒子,他就必須遵照父神旨意為世人的罪受苦。那獨一不死,榮耀的父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裏而,是人所不能見的,也未曾見的(提上6:16)。若耶穌是天父,是那獨一真神的話,他怎麼會死呢?只有神的兒子,與我們一樣,同作弟兄,同有血肉之體(他也成為血肉之體),特為要透過死,敗壞掌死權的魔鬼,並釋放一生因受死亡之恐嚇,而成為罪之奴隸的人(來2:12-14)。耶穌所的每一件事都要讓聖經指著他的話得應驗(路24:44),他是絕對的順服,不敢把神的吩咐打對折,故他要說:我渴了;並且仍要賞最後的苦味,就是那沾滿了醋的海絨。‘便低下頭,將靈魂交付神’(30),

有的教派將‘低下頭’當成受洗時必備的樣子,他們引用(羅6:3、4)作證明。我們必須瞭解,這種引用聖經之荒謬處在於:‘低下頭’原文是頭傾斜(κλινα?.inclining)。並非直直地低下頭,到底傾斜到那一邊了知道(未說明)。可見耶穌的死與我們的受洗,不在乎模仿外面的樣式那是無功效的,就像有些火熱的信徒,每處都學耶穌,背起自製的木架,甚至還叫人勒打他,這種作法充量只不過是個人的抉擇,而不是普遍的 truth(真理真實),何況耶穌傾斜了尚未死去,仍然大聲喊著說:“父啊,我將我的靈交在父手裏”說了這話氣才斷。可見耶穌死的形狀並不是這個!若說真要模仿耶穌死時原樣子來受浸的,豈不還要像主一樣呼喊那句話?何況在(羅6:4)還說要與主復活的形狀,聯合,那麼什麼是主復活之形像呢?是模仿外面之樣子嗎?外面之樣子又為何呢?

(31-37)主的骨頭一根也不折斷。耶我的腿沒被打斷,是因為他那時已經死了,有兵丁拿槍紮他肋膀,隨即有血和水流出,這兩件事:不打斷腿,;拿槍紮他,流出血及水,都是看見這事的那人所作的見證,他的見就是這2件事,都應驗了聖經,要來證明耶穌 是基督,是神兒子。至於有人研究,血和水是否會真的從死人身上流出,這不是主題,但這是因為耶穌被紮這件事是千真萬確的合乎聖經,這才是聖經要我們注視之重點。

(38-42)耶穌 被安在新墳墓裏,這是那暗作門徒之約瑟及尼哥底母前來處理後事,把他葬在新墳墓裏,都是要應驗聖經(賽53:9)他雖未行強暴,口中亦無詭詐,人還使他與惡人同埋,誰知死的時候,與財主同葬。耶穌若是在演戲,怎能在死後還能繼續演下去呢?難道他與葬他之人事先串通好了嗎?那新墳有羅馬兵丁看守,又用大石頭堵塞,耶穌已死了,也埋葬了,這是千真萬確的事。我們因著受浸,歸入基督,就是歸知識份子 的死與他同葬,是叫我們有新生的樣式,就是不再犯罪,憑著信心,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裏看自己地活的(羅6:10-13)所以不要容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我們順服罪的私欲,也不將自己作罪的器皿。這一段就是受浸的意議及目的,而非外面的學樣,如此才可以得勝罪而脫離罪的轄制。 

第二十章

照聖經所記,主第三日復活,

分段:I 主向抹大拉之馬利亞顯現(1-18), II 主向眾門徒顯現(19-23) III主向多馬顯現(24-29) IV 本書之結語(30-31)

說明: 1 七日的第一天主復活,(主復活)之含意是叫我們稱義,即要把死廢去,把生命乃不朽顯出(彰顯)。主復活成為我們最大盼望,是我們信心及盼望之基礎,我們盼能瓦在末日復活,得入永生。若無主的復活,則我們所信的都有是枉然。羅馬書談到主的復活。(我們仿這位從死裏復活的,就得稱為義(4:25-26),因信稱義與神和好,站在神恩典中,是以神榮耀之盼望為誇口,此盼望就是:‘盼望我們的身體得贖’。惟有身體復活才叫得救!肉身在世上為主受苦,目的就是為了這新樣式(羅6:13-14)就是要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裏看自己活的,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把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兵器(器具)獻給神。我們末日復活之盼望及目前與主同活之信心,都是建癢主已復活個真理事實(真實truth) 上。 

2 主復活後是向‘何種人’顯現?(徒10:41)他不是顯現給世人看,乃是顯現給神預先所選,為他作見證的人看,就是我們這些在他死裏復活後和他同吃同喝之人,是顯給這些人看。猶大曾問過主,為何向我們顯現,而不向世人顯現呢?因為這些人是有主命令 又遵守之人,即愛主之人主回答他的是:L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 我們(父與子)要到他那裏去,同他帛作一個住所(約14:21-23)。所以主在此說的是在復活後便與他同住40天之久與他們同吃同喝,這是起初主同住之情況 ,當以後他也藉聖靈,與那些受他,守他誡 命之人同住。

先向抹大拉的馬利亞顯現:因為他是何等地愛主!他平常就用自己的財物供給主耶穌(路8:1-3),並且跟隨主直到十字架之下(約19:25),並特地去看主葬在哪里,為的是在準備膏抹主身體(可15:47),且在過了安息日時,賣了香膏,在七日第一天清早了太陽時,來到墳墓(可16:1、2)由此知道過了安息日與七日之第一日的早晨乃不同時間——供安息日之參考)。(約20:1)記說這位馬利來在天還黑時便跑去墳墓,這種愛主的心表現在他積極尋找主的行動上。他見到大石頭挪開了,便趕緊跑去告訴彼得及主所愛的那門徒,等到這二人來看,又回去之後他卻在外面哭,他比彼得及主所愛的那門徒還愛主,所在地他這資助看到了天使顯現。儘管如此,他所問的,所說的仍是以主耶穌為首要,心中完全以主為念,甚至把主耶穌當成是看園的,仍然對他問主之下落。這樣愛主的心表現在正如 主所說:人若服事我,就當跟隨我,我在那裏,服事我的人也要在那裏。若有人服事我,我父必尊重他(約12:26)。

有關馬利亞之記載,從起初看見的直到看見了主,約翰有很詳細的記載,應有其深意,我們一一來說明:

他看見石頭挪開了,也不進去看就跑去找見二門徒,說了 一句話,這句話就是‘有人把主挪去了’(2、13、15)這句話他在找尋主時共說了三次,都說這一句,要證明我們的主實在是復活了。不過起初他並沒有看見,只是根據他的推論,直到彼得他們跑去墳墓那裏,彼得進去了,看見細麻布在那裏(6),又看見裏頭巾另放一處卷著(7),他們看見就信了(9),但不是信了耶穌復活,而是信了馬利亞所說:‘有人把主從墳墓挪去了這句話’。這是因為他還不明白聖經的意思(9)。我們若不明白聖經的意思,也就是‘耶穌必須從死裏復活’,則我們的信仰(心)便會仃頓在根據人推論之結果,而有錯誤之判斷!

正如 馬利來所推論的, 以及那二門徒所錯誤相信的,今日,我們各人的信仰若不想被人誤導的放,就必須要先明白聖經,就如提摩太從小明白聖經(提下3:15),因為聖經的主題就是‘主從死裏復活’(20;9),這聖經能使我們(明白的人)藉著信,在基督耶穌裏面有得救之智慧(提下3;15)彼得及那門徒,他們因為沒有像馬利亞那樣地繼續尋找主所以繼續仃留在不明白聖經的情況裏,我們若能像馬利亞一樣因著愛主,不斷地尋找主,也就是站在墓外哭,(找不到主當然只有哭了,這代表了一個人的真情流露,內心急切。他不但哭,還低頭向墳墓裏看。這次他進步了,懂得得自己抽裏面看。(撫前是只有看到墓外石頭挪開便跑去找人,這次懂得自己向裏一探究竟。這正如我們的信仰路程,起先只看到了表面,以後因著愛主,要與親近(的心,)。便漸漸看見了認識了主。馬利亞他留在墳墓外沒有跑開,又哭又尋看的這種表現是要告訴我們,若我們對主之態度及追求,能夠像他那樣的話,漸漸的,逐步的就看到別人所沒有看到的,就好比他又看到二位天使,是別人所沒有看到的,這裏特別記載穿白衣,坐在放主身體之處,一位在頭,一位在腳,這更要清楚地證明,耶穌的身體的確是不見了,真是復活了。天使問他說:你為什麼哭(13)路24;5)為什麼在死人中找活人呢?主耶穌已不在此,已經復活了,這是與幾個婦女一同看見的(路24:5-8)馬利亞的回答與第一次一樣,他的心是完全擺在主身上。

(14)記載 ,他看見了耶穌,卻仍不知是耶穌(οιδα.生而知之)。可能是耶穌此時的外貌與以前不同,也可能是馬利亞一心只想到主被挪去(心中焦急,慌亂壓根兒沒想到主會活活地瞳在他面前,他只是認定主必定死了,不可能會活,這種情況換成是我們的話,也有可能會這樣。)不過人們知道,當主對她說:馬利亞(叫她的名字)時她就知道了(16),可見主一叫她的名字,她才明白主復活了,她就說:夫子。因為她是主的羊,便會聽主的聲音),是主開啟她,使好裏看見主復活(心眼看見主復活)。我們今天 也不是從外貌(肉體)來認識主(林下5:16),我們對其他‘主的工人’也應當不憑肉體來認識他們。有關這種看到主,卻還不認識 (知道)之情況,

正如 在往以馬杵斯的路上,主向這顯現的兩位門徒一樣,與主談了許多話,且同行一段路還不知道他就是主,經上記著說:他們的眼睛迷糊了(路24:16),直到了侍席的時候,他們的眼睛才明亮,才認出主來(路24:30-31),因此 若非主要向某人顯現的話,是沒有人能認識 主的,這種裏面的看見,是憑信而出現的神跡,不信之人靠肉體是不能看見主顯現的!

主顯現後所說的話:;不要‘摸’我(17)之原文意為拉,綁,非謹謹碰觸而已!有人因文會意把這裏解釋成馬利來不聖潔或是其他之解釋,但是這裏乃是要強調:‘馬利亞不想讓主耶穌走’。因為‘不要拉我’之時態是現在命令式,否定——是指不要再繼續作一件事,就是要他終止這一個動作,不要再一直拉著我了,可見他已被馬利來纏住了I馬利亞千盼萬盼主,最愛的主一時被他尋見了,他怎肯輕易地讓主走呢?他高興地拉著主耶穌,主怎能升天見神呢?可見他的確是被馬利亞住了。主又說:你往我弟兄那裏去(17)。耶穌稱他們為‘弟兄’,這點太重要了,所謂的弟兄就是主所說的:同為父所生的,故說:見我父,也是你們的父。同是神造的故說:見我的神也是你們的神。耶穌是神的兒子,是首生的兒,在此就得了證明,並非是獨一真神或三位一體的神。聖經的教訓都是一貫的,保羅稱神是耶穌基督的父和神(弗1:3),也是我們的父神(弗1:2)。彼得也稱神是‘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神(彼上1:3),我們也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彼上1:2)。既然主各使徒都這麼說,為何我們不容主人的傳統呢?硬說主是我們的父我們的神。神只有一位,就是舊約的耶和華神,在他沒有轉達變的影兒(雅1:17)。主稱門徒為朋友不稱為僕人乃是他把父聽見的都告訴他們(約15:15);

耶穌要升天,證他還沒有向父求聖靈,故父仍未差聖靈下來。有人說他’秘密升天,故聖靈已降下來了。這乃是人的推測!主升天之目的是:為了義(約16:4),(來9:24)我們得救稱義是在乎主的復活及升天,他為我們的義要顯在神的而前。我們以後也要與主一樣,複,升天,見欠的父(貼4:-)這個地上不是我們的家鄉,我們的家鄉,我們的家鄉,在天上(來12:)在天上有神為我們預備建造一座有根基之城,乃是主去為我們預備,就是天上的新耶路撒冷,那裏有千萬天使,並諸長子所共聚的說會,有審判眾人的神,和被成全之義人的靈及新約的中保耶及他所灑的血。主升天來到 那裏,將來也要帶他的弟兄,就是那將來得以成聖的人,進入那裏(來2:10),我們是有何等到的盼望和福分,都是由於主升天見父。所以他吩咐馬利亞告訴他的弟兄這些事。馬利亞便照主所說的去把主吩咐的告訴主的門徒。受主的馬利亞,率見主復活及主吩咐,又是首位主復活之見證人,這實在是他至大的福分,這襪分竟是一個女人所行天的,同是女人,夏娃也是第一位女人,但他卻是犯罪的第一位女人。若為秘密升天,是為何故?

主初次向眾門徒顯現(19-23)七是第一天晚上——晚上亦是第一天,故當時是羅馬時間之演算法與今同。在(太28:1)安息日將盡,七天的第一天,天快亮之時(安息日將盡之原文:安息日之後),(路23:53)安息日也快到了——應是指晚上就開始安息日(可16:1)過了安息日,與七天第一天早晨並不同時。耶穌來站在當中;他並未敲門,他復活之身體是屬靈之身體,可吃也可不吃,不受時空限制(林上15:)耶穌復活以後是成了使人活的靈,但這裏是顯現出來的情況可以給他們摸(路24:)可以與他同吃飯。顯現出來便有骨有肉,而不是看不見摸不著之靈。以上之情況 如同天使向亞伯拉罕顯現。天使原是服役的靈,但是顯現後可以與他同吃喝,而吃喝談話之後,到了所多瑪,他們也可拉羅得進信屋內——顯然是有骨有肉,因為羅得不可能接待靈。而且城中惡人也看得見他,所以才發生暴民要行惡性循環之事。耶穌向他說‘願你們平安’因他們很害怕猶太人,這句話連說二次,而又因見主便喜樂,應驗了(約16:20-22)所說的。所以主初次顯現,特別強調在平安及喜樂。由害怕變成 有平安及喜樂,是主向他們顯現的重要目的,要證明主所說的必應驗,證明耶穌是基督。若根據(可16:14)耶穌責備他們不信,心裏剛硬。這11位門徒同坐席,主至少已有三次產顯現見證給他們知道,但他仍然不信,他們的心實在是剛硬這是要告訴我們,主要給他們平安。另一方面也責備,責備之重點在於他們的不信,他們心裏剛硬。為了教導他們明白聖經(路24:44)

故顯現之用意是1 安慰,2責備,3教導,4差遣吩咐(約21:)父怎樣差我,我也照樣差你們。從這裏表明了:差之方式;,

過去曾差過,但這一次的吩咐及差遣不同於過去之差遣,而是(路24:),這次是要往普天下,去向萬民作見證,使萬人作主門徒。 

(22)你們受聖靈這受是過去命令式,主動態。意即你們當開始作一件領受的事,故不是當時就領受,乃是要他開始去含領受聖靈。聖經也並未在此記載 他們要在城裏等候,直到你們領受從上頭來年能力。主就是要李他們同心合意地禱告(徒1:14),直到主升天之後,他們回到耶路撒冷,在那裏禱告之時才得到聖靈,就是這‘父的應許’,因此我們可以斷定,他們在當時並未受父所應許的聖靈。主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吹了一口氣,有人說這口氣就是說聖靈。,認為靈和氣在原文是相通的乃是根據(創2:7)耶和華用土 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中,他們就成了活的魂。此處並未記載他們受聖靈。若說當時門徒已受聖靈,那麼未被主吹氣的怎麼辯呢?例如是多馬及其它婦女,他們不就沒有受聖靈嗎?

又根據(23)主應許他有赦罪及留罪之權,乃是針對這些使徒,難道只有使徒才受聖靈嗎?難道就像有的人所說的,五旬節的聖靈降臨在這些門徒身上,就已經代表教會都受了聖靈嗎?這種廉潔是沒有根據聖經的。明文記載,只是根據人的推理或教派之傳統。我們解釋聖經,尤其是‘何時受聖靈’一事上,必在意四福音是如何記載波,也必須兼顧主在這裏顯現之用意。約翰在此處所寫本意,重點並不放在‘何時受聖靈’。乃是入在‘主如何差遣門徒’。而‘叫他們去受聖靈’乃是為了使他們完成‘到普天下作見證’之使命。(23)赦罪之權柄,乃是指(路24:47)人要奉他的名傳悔改赦罪之道,並不是像天主教所說‘向神父告角,他的罪就可得’乃是要因主名,罪才得赦(徒10:43)。眾先知也為主作見證說:‘凡信他的人,就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也就是(徒10:47-48)。因耶穌基督之名受洗,使罪得赦(徒2:38),各人要悔改,並奉耶穌基督之名受浸 ,使他們可見主此處所說之赦罪權及留罪權,是針對那些悔改,不悔改或信不信主之人說的。當然受主差遣之人,只要他是相信主的悔改赦罪之道貌岸然,信而受浸之人當然得救,不信的人必被定罪(可16:16)也是歸入主的名下,並且都聽從使徒之教訓,主乃是一直跟他們同在的,直到世界末了。

多馬不信:(24-25)聖經特別 記載這件事,可以看出多馬的性格和聖經之用意,多馬曾在(11:14-16)時說:‘我們也去與他同死吧’,很明顯,他並不明白 死而復活之,也就是主磨拳擦掌‘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但他並不相信。在(14:5),他問主:‘我們不知你往何處去,怎能知道那條路呢?可見他並不明白主是往父那裏,主就是通天的道路,考試在(約20:)當門徒對他見證,他非看見,總不信。我們可以瞭解,聖經為何特別記載有關的事,乃是有告訴我們,有的人之信心是像多馬那樣的一定要看見才信!但是主向他顯現後(26-28)特別對他說:‘你因看見才信,那未見就信的有福了。’我們今日的信徒,並未親眼看見主復活顯現,但只要憑著信不憑眼見就有福了。意即是:我們一聽見基督的道,就信耶穌基督是神兒子,並受浸歸入他的名下,因著他的名得生命的這一福氣。耶穌特別對多馬說,伸出你的指頭來摸(原文為看)。又說:‘伸出你們的手探險入我的肋旁,不要疑惑,總要信。多馬會疑惑,要用他的手指來看,而不用他心裏面的眼睛來看,當然會疑惑,信心 是在我們心裏面的,是(羅10:8)這道離你們不遠,正在你心裏,而不是在我們的手指頭。這是強調有這種疑惑 之人,只要他願意追查,又肯作主門徒,主還會向他顯現,使他明白真理(TRUTH )即這道。(28)多馬說:我的主並且 我的神’,有人根據此節說:耶穌是獨一真神,但到底到多馬說這句話有何用意呢?‘我的主’是指誰呢?當然是指耶穌。‘我的神’是誰呢?也是指耶穌,但是這位神不是獨一真神(父)。正如(約10:34—)經上記著說:你們都是神。這裏特別強調,你們都是神,者至高神的兒子。神的兒了可以稱為神,聖經叫我們信耶穌是神兒子,這是本書之主題(約20:31),所以多馬說‘我的神’,可以說他是在見到復活的主顯現時很自然的反應。三位一體的神論,不明白耶穌也是可以稱為神,就好像那些承受神道者也可稱為神。而神的含意,是指有權力及有權能者。(詩8:5)你叫他比‘諸神’微小一點。在新約七十士譯本(來2:7)則翻為‘天使’不論是天使,是審判官,或是道本身,都稱為神兒子,都有是有權能的,但是他都要敬拜萬神之神,就是獨一的父神耶和華神(詩136:1-2)(詩97:7)萬神啊,你們都當拜他。連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都稱這位獨一真神為:‘我的神’,‘我的父’ (約20:17)但就本段主題所談,乃是指他信主,弄虛作假是復活了,而非寫耶穌的身位。

本書之結語(30-31)‘沒有記在之書上許多神跡’此句告訴我們,約翰對神跡之 取材是有他的目的的。

有2個目的:1 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子。

2 叫你們在他的名裏信了他得生命,或信了他在他的名裏得生命。你若不認識耶穌是誰或是有錯誤認識,也就是有錯誤的信仰,斧罪怎能得赦呢?你怎能進永生呢?本書全卷寫了那麼多,就是要叫你們有正確的相信信認識‘耶穌是誰’! 

附: 約翰取七個神跡與神的道連在一起寫出。這是說:神所作的(神跡LIGN)來證明神的道(神所說的)。故約翰對LIGN之取材有他在這一方面特別用意。他用七件 LIGN 來證明及講解神的道。

第一件:水變酒(2:)目的是:11顯出神兒子之榮耀來,他的門徒就信他是基督,是神兒子。他回答母親說:‘婦人我與你何干?我的時候還沒到,’這是要告訴我們,他是神的兒子,不只是人的兒子,故稱她為婦人。他變水為上好的酒,就是要告訴我們:因信他的名,可以得‘生命’這是酒所代表的。

第二件: 醫治大臣之子:(4:46-54)這目的是(53)他自己和全家就都信了,就是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這與(50)所說的‘信’不同,這是‘信兒子活了’這句話。(53)是全家信耶穌是神兒子,是基督,這才是神跡之重點。(48)猶太人是求神跡的,但是主對他說,他就信,他的兒子就活了,主的話就 是靈,就是生命。得生:之範圍包括永生而由這位孩子復活來作代表。 

第三件:(5:1——)主在安息日醫治38年病人,目的:叫人尊敬子如同尊敬父。聽子的話又信差我來的(父)就有永生,不致定罪。

第四件: (6——)變餅,目的:(14)這真是要來的先知(即指基督)。他變餅這件事,就是叫我們因信他的各得生。

第五件 (9:)醫治生來瞎眼,目的:叫人來信耶穌是神兒子。因他的名得生(10章全部,以10節為代表)。主叫瞎子得見就是象徵我們要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就是(徒20:18)從撒但權下歸向神。

第六件 (11:)叫拉撒路復活,目的:(42)叫他們信父差了子來。從拉撒路復活好叫我們因信他的各得就是(25)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

第七件 (20:)神叫耶穌從死復活,叫人相信,目的:(17)往我弟兄那裏去,告訴他們說我要升一去見我的父,也是你們的父,見我的神。也是你們的神——就是叫我們信耶穌是神兒子,是這位基督,他要升天,回父那裏去,我們這些信徒,也要因他的各得生,就是因主的拯救得以成聖之人(來2:11)。‘七’是一個完整的數目,約翰用七大神跡告訴 我們(約20:31)最主要之真理。 

第二十一章

I(1-14)要建立??在基督裏有信心(主第三次顯現)。II(15-23)建立門徒在基督裏有愛心

I 此段,主向他們顯以前,彼得和其他六位門徒又重操舊業,打魚去了,又像初次蒙召時一樣(路5:5 )那夜沒有得著什麼。主已經差遣他們,也向他們顯現2次了,在聖靈還未降臨以前,他們仍未穿上上頭的能力以前,就是神的時候還沒到之時,即主尚未未升天之前,他們在神國的事上還是需要主來教導。他們21章特別講主在提比哩海顯現。重點放在:主叫使用權徒去牧養教會(上一章是差遣去傳福音)。

這兩件事使徒重要事工,

1 傳福音是對一般世人,他們要作復活之見證,他們必要領受聖靈的能力。

2 牧養教會對信徒,就是要建立教會讓他們長大成熟,達到神兒子信心及完全認識的一致狀況,就是基督長成之身量(弗4:11-12)現在的各教派,把這二件事分開,結果造成畸形發展。有的在量上增長很多,但質不好。有的質好,卻不向外傳福音,建立教會,所以他們教會在量上便不增長,這都是由於教會的領導人出問題。本章(21章)就是要來教導我們如何使主所交代的二大使命得以完成,即在基督裏有信心及愛心。I在生活需要上神必供應的信心。即在主耶穌基督裏的信心還要再次加強,主對他們顯現所說的話及所作之事仍然是叫他要有先求神國神義,這一切都要加給你們的這種信心及認識 。

(1-3)彼得他們那夜沒打著什麼,就是告訴我們照人的意思及力量,是沒有辦法打到什麼樣的。一般的世人,他們或話可以得到但主的門徒在特別的那一夜並沒有打到什麼樣。這些教會之領導人,他們已被子主所揀選了,主在他們身上的計畫和應許必定要成就。他們若那一夜打著了什麼,那麼靠他們自己就可以了,不必靠邊神了。(4-14)我們可以看見主一步步地帶領他們認識:1主是與他們同在的,主絕不撇下他們為孤兒,主是要訓練他們在主復活後,他們要憑信心與主同在同行。過去他們常常與主有肉身的同在,現在主忽然出現又忽然不現,乃是要叫他們不憑眼見之信心,這一點在他跟從主的後半期(施洗約翰被斬之後)主變餅能對他們說:‘你們給他們吃吧’!這是要試驗腓力(約5:6)。主在海上行走的這件事上,就是要教他們‘主肉身不在,他仍然可以憑著信心,在風浪中與主同行,但他們還辦法學會信心之順從(可6:52)他們不明白變餅之事,心裏愚妄(以為主在時才能變,主不在就不能了)別說他們,就是我們現在,有的教會對他們敬受的牧者,被主所差到他們中間來服事之旨意不明白 ,也就是常不讓(他們)牧者離開這問教會。會眾們門徒不會直接尋求主,而有的牧者也受了他們的勒絆,不能往外傳福音,正如 當時主醫病趕鬼之後,眾都要找他,但主卻到別處去傳達室道,並未受勒絆!(可1:36-38)

II 主如何帶領他們呢? 主在天亮時站在岸上,主並沒有告訴他們他是誰,這由’門徒不知道是耶穌‘可知’(4)。復活的主在此顯現,有他特別的目的。前二次主都親自對他表明自己是誰,但這一次沒有,只問他們,你們有吃的沒有(5)。主為何如此問呢?看起來好像是主很關心他們,其實是要叫門徒自省:你們憑著自己,離開了主,又不憑信心,你們能夠得到所期望的嗎?主叫他們‘撒網在船右邊,就必得著’(6)這與他們初次蒙召一樣(路5:4),他們也聽從了主,果然得魚甚多,也跟那一次一樣。這時候門徒有三種不同反應:

1 耶穌所愛的那門徒,立刻認了出是主,

2 彼得聽見是主,就束外衣,跳入海中, 

3 其他則在船上把魚拉過來(8)。這三種反應很有意思:‘船上’是比喻教會

1 有人得恩賜,有智慧之言語和知識之言語,他們首先查出是主在說話,在作事,就是在生活動作上非常敏銳地體會到一切都是出於主。

2 有的像彼得,一聽見是主,就束上外衣,跳到海中,是行動派的,

3 其他的人當然也聽到是主,他們把因順從主所得的賞賜集中過來。我們從使徒行傳的記載(徒3、4章)彼得約翰是時常同工,是帶頭見證,傳福音,行神跡的人,也首先被公會捉拿,被逼迫,被釋放,其他門徒,配合,把他們所作的領到教會來,一日三千,一日五千(徒5章)聖靈給各信徒恩賜不同,照功用以愛心彼此搭配服事,在愛中建立自己(自己:是否指教會呢?)。

(9)他們上岸,看見有魚有餅,原來主已以預備發 好他們生活所需,就對他們說(10)把剛打的魚拿幾條來。主的意思是要叫他們瞭解:只要順從主的話,就有這麼多豐富的供應。(153)條魚與沒有之對比是何等大呀!主一直與他們同在,主早已發預備好這些!只對主的話有信心,順服,也就是雖無肉身之同在,可看可摸,但憑主已經教訓過的,憑信而行,必得人如得魚,結果更多,使神得榮耀,才顯出是他的真門徒。耶穌說:你們來吃早餐,他默默地吃,因為已經知道是主。主又拿餅和魚給他們。

(13)他們 為何不敢問?親愛的讀者,這是何原因?他們是多麼地不好意思 呀!主一時不在,他們就重操舊業,離開了主,但主還是那麼地愛他們,處處為他們著想,又不責備他們,這種愛叫他們自覺羞愧。

前面第一段是說:主是作愛心牧養他的羊,使他們認識主,而這一段(15-23)乃是主吩咐他們用愛心牧養主所交托的羊,所以他們吃完飯後(15)主對彼得說:三次問他,你愛我比這些更深嗎?‘這些魚和餅,是人肉身所需用的,是外邦人所求的。當中‘我’是指耶穌,我們愛主是否比外邦人愛他們所愛的更深呢?主這句話不但是對彼得問,也是要叫他思想‘你三次當眾否認過主,現在重操舊業。你的愛在那裏?你愛我……此愛是(αγαπμ)聖愛理性愛。連用2次,是表示對主的聖愛是表現在餵養主的羊,而不顧自己生活所需,彼得回答說:’主啊,是的你知道我愛你‘這愛是(φιλω)親愛,弟兄間的友愛。這種愛重在情感之上聖愛重在理性上。人的情感常會隨環境改變(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但真正理智和有道德之愛是永遠不變的,主三次問他,有人說這是為了建立他因三次不認主所造成的傷害,影響,來重新交托他牧養,這表示主仍然信任(托)他。真正的愛主,就是要在主離開後,去牧養主的羊。在這當中有二種羊,一是小羊,一是大羊。小羊要餵養,大羊要牧養。因此愛主就是要照顧這此羊,這是主非常重視的一件事,也就是不能愛看得見的弟兄,就不能愛那看不見的神(約一4:20)。若愛心作在主最小後個弟兄上,就是作在主身上(太25:40),因為教會是基督(主)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的豐滿(弗1:23)。

(17)第三次主問他:主稱他是西門(不稱他為彼得)意思是:你若愛我比這些深,你就是教會之磐石(彼得),你若不愛我比這些更深,你不過是未蒙召前的罪人西門,這也是他自己承認的(路5:8)/我們要認清自己本來是誰,若沒有主的恩召,離了主,我們不能作什麼,如今能被召來牧養主的羊,災乃是主對我們的恩典。主在此問他的愛已變成(φιλω親愛的,就是人與人間的,而不是神對人的愛,連這個愛主都問他,表示說他甚至連這種弟兄之愛都沒有,所他就憂愁!我們如果會憂愁 那就好了。因為這種憂愁 是依著神的意思生出沒人後悔的懊悔,以至於得救(林下7:10-11)。但如果是依著世俗之憂愁是叫人死,即只憂愁吃喝,生活所需,結果是滅亡 。彼得的憂愁使他得救,就是從過去的自視自義,自尊自大之舊人中說:你是無所不知的,(意思是:你知道我的軟弱),其實這此話都是要他反省,目的是要告訴他們:你餵養我的羊(17)。

(18)你處少時……隨意往來,這就是過去之西門。但年老時,你要伸出手來,別人把你束上帶你不願去之地方去,這是彼得。由照自己的意念行事之西門,到完全順服神旨意之彼得(教會之磐石)。

(19)耶穌這話,是指要如何死,榮耀神——這乃是神的旨意。過去三次憑著肉體否認主,現在是順從神旨意,不再因死的恐懼而為奴(來4:14-15)。主再次呼召他跟從主:(19下)這種跟隨就是因著認識 主是那位上耶路撒冷,受文士,祭司長,許多苦的並交在人的手中戲弄,侮辱,被釘死第三日複之主。因有神子耶穌的這種對神完全認識 ,而憑信心完全跟從主的腳步蹤行(彼上2:22-24)彼得已有此認識 了(故此寫出,)他要以這樣來跟從,來榮耀神。

(20-21)針對這門徒的跟著,彼得問主說:‘這人將來如何?’主重新提:你跟從我就是了,與別人無關。我們有時會忘了問我們自己是否跟從主,呼召的是我,不是別人,受交托使命的是我不是別人,只管專心跟從主,完成 神托的使命,只有每一個都跟從主,就能榮耀主。若不肯跟隨主,怎能 榮耀主呢?(23)本節是要避免當時人的誤會,以為約翰不死而彼得會死之誤會 。

(24、25)及(19:35)似乎是別人添上的不是約翰本人寫的。

總結:主第三次顯現,特別記在這裏,跟基他的福音書不同。對於彼得的事特別著重,這是告訴 我們,他原是一位不配之西門以後會成為主所用之工人,實在是出於主之憐憫,恩典及慈愛。天主教說彼得是第一任教皇,以後歷任教皇,都承接彼得之權柄,美其名要來牧養教會,實際上是把教會建立在人身上把教會與基督隔開了。這種教皇制度,影響是後的新,舊教又深遠,以致於到如今,許多人還是受人轄制,作人奴隸,不會憑著信心,順服聖靈行事專一地跟從主。

2 教會之工人,若不是有主的同在之信心及認識,實在沒有辦法勝過世界,也當然沒辦法完成 主的使命,傳佈福音,牧養教會。意思是自己都無法得勝世界了,如何能幫助別人勝過世界呢?我如畜類,然而我常與你同在,你挽著我的右筆手,你要以你的訓言引導我 ,以後必接我到榮耀裏。(73:22-230有如此的信心及認識,就能得勝進入榮耀。

評論:

金陵神學院希臘文教授  駱振方 著之《關於約翰福音‘道論’的探討》  (誠守聖)

出處:聖經原文學報試刊號,浸宣出版社  P8-13;

 

該文中談到神的話有兩方面意義,一是創造的話,二是啟示的話(耶1、4  結1,摩3  )藉先知傳給人。……,約1:2、3)萬物藉神的話造的,故這是創造的話。又提到光(1:4、5、7、9)在此特指神的啟示用‘從沒人看過神,只有在父懷裏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1:18)由於將神表明出來,這就是神啟示的話。

我的看法是:

就(約1:4)原文在他裏面是生命,這生命是人們的這光,亦即是:這生命是這光是屬於人們的。(8:12)耶穌又對眾人說,我是世界的光,跟從我的就不在黑暗裏走,必要得關生命的光。(約一1:1)論到從起初……的生命之道……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將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由以上可以知,作者約翰所言‘光’指的是生命,舊約中(伯3:20)受患難的人為何有光賜給他呢?心中愁苦的人為何有生命賜給他呢?他們切望死卻不得死。由於是詩哥體故光是指生命,(伯3:11、16)我為何不出母胎而死……不然我就……或像隱而未了現,不到期而落的胎,歸於無有,如同未見光的嬰兒此處作者深死亡,如同未見不之嬰兒,故未見光指的是死亡,而光便是指生命。因此其前詛咒生山日:願那……那夜……那夜都有滅沒(3:3),願那日變為黑暗……願亮光不照……願罪和死陰索取那日(3:4)由上可見,黑暗所指的就是滅商,死陰等於死亡因此下列經文便可明瞭,(賽9:2)在黑暗中行走的百姓,看見了大光,住在死陰之地的人,有光照耀他們。在黑暗與死陰指的是在罪惡中,沒有生命,是死亡的,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而光指的是生命,是救主耶穌。

其實約翰一書很強調: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中行就是說謊話,和不行真理了。(約一1:6)所說的與實際不符合是說謊。仍在黑暗中行,不實行真理,也就是罪,而在光明中是什麼呢?(約一1:10)愛弟兄的就是住在光明中,遵守主的誡命的人就是認識主的人(約一2:3)而主的誡命是什麼呢?就是要彼此相愛(約15:12)因此彼此相愛行出來的人,就是認識主的人,也就是愛主的人(約14:21),且心有愛心的就是從神生的,並且認識神(約一4:7),我們因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亡中(約一3:14)。因此,沒有愛心的,就是在黑暗裏的,而愛弟兄者的就是脫離黑暗而進入光明中的,也就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的血也一直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一1:7)。(弗5:8、14)在主裏是光明的……14你這睡著的人當醒過來從死從活基督要光照你,要從死中起來(原文)且基督將要光照。光指的即是生命,就是基督要將生命給從死中起來的人,醒過來的人。

二、P.9左下:工師的意思:是能工巧匠,他協助神訂了設計,把萬物創造得更加美好。答:工師不是設計者,亦不是協助神訂出設計,他乃是負責施工者,如此才合乎‘萬有是藉他造的’,而神是在淵面畫出圓圈……為滄海定出界限,使水不越過他的命令……(箴8:21、29)因此設計者是神。就連將來那亞伯拉罕所等候的有根有基之城其設計者和公眾的工作者是神(來11:10)。

三、P9右下:(上帝均改稱為神)。斐羅堅持猶太教獨一超在上帝的信仰。(超在:神在宇宙以外獨立存在)。道是上帝與世界之間的仲介道在創造世界以先首先被神所造,又是神創造世界之工具,採取斯多葛派之思想,認為道是構成宇宙萬物之理性道次於神而在神以外,在這一點上,與基督教不同。約翰認為道與神同體,道就是神。問:約翰堅決相信道與上帝同體嗎?道就是上帝嗎?答:我們來看看約翰是怎麼說的!  (約1:14)他是獨一生子,又稱,父懷裏的獨生神(1:18原文)他是在上帝創造世界以前就已生出(箴8:22、26)他是上帝的工師(工頭),且是上帝那裏。又常常來到神那裏,踴躍,又在(可住之地踴躍(箴8:30-31),可見他是來來去去於神面前與大地之間。他怎麼有可能是神本身呢?以上完全符合(約1:1)之前段)在起初有道,這道是一直來到神那裏(**)但為什麼道就是上帝(**)?注意:(8**)  該如何翻譯呢?應該譯成:這位道是一位神(大能者)。那麼,照此來看,不就有很多位神了?的確,是有很多位神!在此要先瞭解,(**)神,這個這字之含義(G K 2316)其從舊約之含意,指有權柄的,有權柄者,(不一定指人) ,(約10:34、35)如果他稱那些是GODS(**)此處的代名詞:那此,不能硬指是人(和合本),主耶穌是從諸有能者(有權柄者)所差到世間,因此這些有能者並非在上。若看此句之舊出處會更明燎(詩82:1)神站在有權力者的會中,在諸神中行審判,是至高神獨一真神。(詩82:6)我曾說你們是神(即有權力者都是至高者的兒子。耶穌是神的獨生愛子,是父懷裏的獨生子神(約1:18),當然可以稱作一位‘神’,但是並非地位自有永有的獨一真神,因為主耶穌亦有生之始,例證如下:(箴8:23-26)從亙古從太初,未有世界以前,我已被立。沒有……我已生出,……未曾奠定……我已生出,……還沒有……我已生出。可見這位道是被立的,被生的,被神所創造的,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一切被創造者的首者(西1:15原文),(來1:5,5:5)神對他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的那一位,8就是耶穌基督,此是出於(詩2:7)同樣(從13:32、37)亦用此言,但是有人會將之看成‘我今日生你就是指神叫耶穌復活那時候,就是神神行耶穌的時候’,但是事實上是否此呢?我們一同來研究:13:32,我們也報好資訊,就是應許祖宗的話……已經應驗了,叫耶穌復活了,(至此均是保羅宣告的好資訊,也就是福音)(保羅傳講福音,主要是先確定兩個重點《參羅1:2、4》1  確定耶穌(那一位是神所應話的救主—神的兒子 , 2確定 耶穌已從死裏復活,因此 接下來,他便引據經文,以證明以兩個重點)(13:33下),正如 詩篇第二篇上記:‘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過去已經)生你’(此為證明,耶穌是神的兒,是神曾經對他說過了,而當初生他之時所說的,絕不是在後來神使他復活後才說的!)34,論到神叫他從死裏復活,不再歸於朽壞,就曾經這樣說:‘我將來要給你們大衛的聖潔可靠之事’賜給你……“你必叫你的聖者不見朽壞”。在以上很明顯是指著耶穌從死裏復活所說的。因此主耶穌並不是在復活之時才被神生,乃是壺去已生出,在創世之先,是一切被創造者的首生者,如此就能貫穿,不至於矛盾了。以上證明道是神(大能者),但道不是那位至高的獨一真神,而到底那一位較大呢?(約14:28)父是比我在的(約12:49)……惟有差我來的父已給我命令,叫我說……主耶穌被父所命令,因此父大於子。這例子(很多),而主耶穌和真神是否為同一位,是否是本質上的合一呢?因為(約10:30)我與父原為一。根據(10:24、29)他是在談到他奉父的名行事,且保守羊之工作說’誰也不能從我手裏把他們奪去……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裏將他們奪去;而說出‘我與父原為一’意思是說:在這件事上,我和父的立場相同的,我和父是一致地保守他們。並不是在談到本質為一。若果真本質為一,那麼會造成一件矛盾的事:(可13:32)但那日子,那時辰,沒有人知道……連天上使者也不知道,子也不知道,惟有父知道。若說子就是父,父就是子,為何子不知,只有父知呢?因此子就是子,父就是父,不可混為一談。

四:文中所提:由於當時約翰用羅格思這字來解釋基督,而分別對於希臘哲學思想之看法及希伯來思想感情之人解釋神的道成了肉身,因此此這一點對中國教會自傳達室頗有啟發……我們可以把中國固有觀念與羅格思進行比較,分析二者的異同:問:難道約翰是全盤接受希臘哲學“羅格思”災害觀念而解釋嗎?答:我的看法是:約翰對“羅格思”之定義是出於自於舊約中,因為希伯來思想背景的人,並不會只把“羅格思”解釋成:神的話”。如此單純,就以(箴8:22-31)智慧是神的道是神首造的這一位,其亦有思想,有位格,難道一般猶太人看不出來嗎?就是因為希臘哲學之觀念有部分,合乎經中所記,所以才會借用此一名詞,但是說明的時候必定是用經上的話說明,完全是用神的話來解釋真理,他並沒有將之與希臘哲學著作中的話加以比較!因為那不是聖經!事實上正如 要想用歐美的語言來研究(解釋)中國的文學,是非常駐困難的即使可以,也無法達到用中國之語文直接研究中國文學之境界,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用中國語文直接研究中國文學,同樣的,要想用人的觀念(中國古代道的觀念)來解釋神的道,神的智慧(神在聖經中所啟示的觀念),倒不如直接學習直接找出神對此事之觀念,用神的話語來解釋神的(觀念)。(林前2:13)。  

五:  文中提及:P11如果耶穌復活,是生命,有偉大的救贖能力,那麼他一定是上帝的化身,他就是上帝。問:耶穌的復活,耶穌的生命,和偉大的救贖能力,是自己有的嗎?答:  (徒13:37)耶穌是神使他復活的,不是耶穌有能力使自己復活(約5:19)子從自己不能作什麼,惟有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5:26)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就賜給兒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子的生命是你賜給的),就連審判的權柄也賜給他呢!甚至萬有都已交給了子(約3:35)因此子所有的一切都是父賜給的!不可由於子有與父相同之能力,便斷言:子就是父,耶穌就是上帝,如此就在錯矣!父是比我大的(約14:28)這是主耶穌親口所講的!

六:P13  肉身(SARX)原文意思是‘人’或‘人性’,不單指血肉之體。問:不知此意義從何查得?不知其對人性之定義為何?答:此定主要指屬於物質的,有形的部位,若用到不屬於物質之‘人性’,似乎太過牽強。七:P13:猶太教相信獨一超在的神,因此不會有上帝成為人的思想。斐羅關於道學說,也絕不會主張道會成為肉身。道成肉身是約翰對基督教思想的獨特貢獻。猶太教的確不會接受上帝會成為人的思想!因為舊約聖經中找不到根據!但舊中卻有應許將有一位救主,彌賽亞,將成為人的後裔(當然就成了肉身)來到世間與人同在。且(箴1:20、23、8:1、4)均談到神造世界之前所生的智慧,將要在街市上,城門口,路旁,高處頂上,十字路口,城門旁,向世人發聲說話——所指的就是將來到世界觀上,而斐羅不可能連彌賽亞會成為人的後裔之道理都不懂吧!只不過若是他人解釋成上帝會成為肉身來到 世界(因為將道視為上帝)的話,斐羅必定不會接受!因為約翰福音中道中道的本意及所提的是那一位,我在本文均已說明證明了,道指的是上帝的獨生子神,而不是那位至高獨一真神(上帝,天父)!若是約翰知道後來的人將他的本意扭曲成如此,不知會作何感想?約翰所信的一定不與舊約思想相達!因此猶太人一定無法駁斥他!但是造成猶太人一直無法接受主耶穌基督的事實,到底是誰的錯呢?絕不是約翰吧!?  ? ?

 

神的名:論《聖經要道》(楊約翰著 P.45 - 52)之相關內容

P.48 最後一行:‘神’字單數與意思無關,只是用法之區別。

答:

聖經原文報,試刊號P21 左下:“伊羅欣” ?具有聖父,聖子,聖靈三個位格,從創世之始,父子靈就同時行創造,協同工作,‘伊羅欣’意味著人所敬拜,崇敬,懇求之對像。這對象就是上帝,(**)大有能力的神在詩篇中大多單獨出現,在散文書卷中,不常作為單獨詞語出現,而是與形容神品格,屬性的形容詞組成複合詞。例如:至高的神。全能的神,永生的神真理的神,……。筆者認為單數(EL)指神自己。是那一位全能者,不是其他的。而在創世紀二三章提到:‘耶和華神’均是‘耶和華’(**)指的應該是與至高神耶和華一同創造之諸神,包括‘智慧’(箴8:22-31約1:1、3)約翰所言道就是那位智慧,就是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是父懷裏的獨生子神(參約1:18原文)。 ? 

神的名是‘耶穌’ (P51)

答:

1. 在舊約,神自稱己名為‘耶和華’為何會更改呢?  P50‘耶和華’不是神的名——其根據:01 耶和華之原文不是名詞;應該說其詞根是動詞,但並非其不能成名詞。

2. 神說亞伯拉罕未曾知道我的名(出6:3)意指神未曾用耶和華這名叫人認識他,以前未曾解釋這名之意思,而如今向摩西說明了‘我是自有永有的’,亞伯拉罕雖然知此名,但未必瞭解此名之意義。

3. 他耶穌是奉耶和華的名來的。以此談及:耶和華另有他名,即耶穌。——使徒們奉耶穌的名趕鬼,醫治,施浸,行神跡……,難道耶穌另有他名?不是的其意應是:奉耶穌基督的這名。先知耶利米亦是奉耶和華我們神的名向我們說話(耶26:16)難道神的名是耶利米?(王上20:35、42)先知之工作就是:奉耶和華的命,說耶和華的話如此就是奉耶和華的名向人說話。  

4.(約17:11、12)不同之經文:

(約 17:11)求你因你所賜給我的「你的」名保守他們。——「你的」在UBS原文版本鑒別等級為{C},表示學者們普遍認為較不可靠。{A}為最可靠。

提到神的名賜給他,因此名保守那些人。此所提到:是用神的名,保守門徒,未談到主耶穌的名故此節不宜用來談論‘神的名是耶穌。’  主耶穌就是要使信徒認識神,就是認識神的  不光是認識神的名,而是認識神,若是耶穌這名如此難明白,真令人難以理解。(約17:6-26)主已將神的名顯明給門徒。而前一節(17:5)是說:叫他們認識你,獨一真神,——這就是將父的這名顯明給他們。此亦未明白指也神的名是耶穌!

5. 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徒四:12)引經不可斷章取義,後應接上‘人們可以靠著得救’。指的是人們可以靠著得救的名——耶穌。但神亦曾賜下給許多 人名字。如亞伯拉罕、撒拉、以色列、施洗約翰……。

6. 耶穌這名是超乎萬有以上的名(腓二:9-11)是超乎萬名這上的名——  主耶穌基督,使榮耀歸與父神此處並非說明神的名是耶穌!

7. 奉父子靈的名施洗(太28:19)

疑點:

1. 全聖經只此一處, 

2. 為何門徒從未引用中使用此處的名?

3.父子靈總有數十個名,為何此為單數?

4. 優尼西斯引用此處大多是為他的名。若以此而言,他的名較為合理,就是耶穌,故使徒均奉此名行事。但與父的甸並無相關!你名等於你:若奉父子靈的名等於 父子靈等於用父,用子,用聖靈施洗。等於沒有耶穌這名得救,父子聖靈之名是指父子聖靈,不是靠此得救,但經上說是靠耶穌此名得救,如何靠耶穌此名得救?求告耶穌這名,若不求告如猶太人亦是求告神,是不能得救的!心事耶穌基督的這名,常感謝父神,(弗5:20)耶穌是人與神之間之中保,名這G K 3686(**)之用法:希臘文中文辭典浸宣)四用在神和基督有關原事上(一)與屬性連用(即屬於某某的名) 

A. 他的名為聖(路1:49),我要將你的名傳與我的弟兄(來2:12)由於是代名詞,故指的是所表示的這一位這名字,但實際上此與冠此名者不可分;其名幾乎代表其本身,以下例子更貼切;宣揚我的名(徒9:15)除滅偶像的名(番1:4)敬畏你名(啟11:18)將你的名(父的名父本身等於耶和華)顯明給革某人(約17:6)將你的名(啟11:18)將你的名(父的名父本身)指示某人(約17:26)

B. 若以某一名當屬格連用。如主耶穌的名……得榮耀(帖下1:12),奉耶穌的名趕鬼(可9:38) ……。則指耶穌這個名,並非另有他名!使徒行傳中,有關聖靈的恩賜之研究:前言:本文所要探討的,不是在於‘被靈充滿是否一定說方(靈)言’因為五旬節使徒們被聖靈充滿之後(2:4),他們亦用大眾能懂的話向眾人演講(2:14-)。另一例子是(4:8——)彼得被聖靈充滿後亦用一般話語向他人說話。在七其他處亦然因此筆者認為:聖靈充滿這人不一定要說方言。該探討乃是:受聖靈的人,是否能說靈言)。(徒2:38)原文試譯)彼得說……,就將領受聖靈的恩賜。(和合本為……所賜的聖靈,但原文為()恩賜此字為單數,是單指一項恩賜。到底此處所說‘聖靈的恩賜 ’為何?(2:33)說明了這是可看見,可聽見的,亦即是受聖靈所會表現出來的。(徒10:44-47)彼得和其他許多人都見到‘聖的恩賜’澆灌在(傾注於)外邦人身上,便很希奇,原因是:聽見他們說方言(靈言)。而且稱讚神為大。於是保羅便由前兩項表現,判定這此人受聖靈,是和彼得並同他來的人的情況是一樣的。(11:17亦是)。這‘聖靈’的恩賜 ‘是和此處相同的。是外人(他人)可以聽出,觀察出,並加以判斷的,更況是當事人自己了!因此在(8:18),西門可以看見使徒按手後便有聖靈賜下。而且(19:2)在以弗所,保羅明白地問:‘受了聖靈沒有?’他亦堅地答:“沒有”。 這此都顯示:受了聖靈,是他人明白 可知的,自己亦能肯定的!這都是由於有了這一個‘聖靈的恩賜’,也就是能說靈言。但要注意:使徒判斷是否受聖靈不光是只憑能說靈言,乃是加上會尊神為大才判斷受聖靈的。到底這一項恩賜是否只局限在當時,哪地?而現今地人會不會有呢?

在(2:39)說道:因為這應許(指的是38節所言:悔改,奉耶穌基督之名……使罪得赦,就將領受聖靈的恩賜而言)。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的神所召來的。由未句可知,只要是神所召來的,便可得此應許包括有聖靈的恩賜在內。因此並未有空間與時間之限定!因此在現今年內世代中神亦會將此應許給所召來的人。結論:受聖靈的人一定能說方(靈言)。

或許有人仍會以:在使徒行傳中尚有其他多處亦記載‘被聖靈充滿’但是卻未記載有說靈(方)言的舉動出現!因此這些人不一定能說靈言!答:(4:8)彼得被聖靈充滿,對他們說……由於在五旬節時彼得已能說靈言(有聖靈之恩賜),而此處並未明白 反映出彼得不能說靈言,故不為證!(4:31)亦同上)。(6:3並未說:被聖靈充滿便不能說靈言)(7:55同)(9:17)在此雖未說明保羅是否能說靈言,介從(林上14:8)可,保羅亦能說方言(靈言)。(11:24),(13:9)(13:52)由以上是不能證明出‘聖靈充滿之人是不能說靈言的。’只能證明出‘在當時他們被聖靈充滿之時,並未說出靈言,而能夠用悟性話語向他人說話。’換言之:被聖靈充滿之人,能說靈言。’此一點是無法用上述經文駁倒的。

 

認識主耶穌身份地位之嚴重性:

一、對於真理。1不能明白 神創造的真理:若神的兒子就是天父。則該可何解釋世界是神藉其愛子造的(西1:16;約1:3)(林前8:6)(來1:2)。2不能明白子與父之關係。天父之見證:這是我的愛子(太3:17,可1:11,路3:22)。主耶穌 的自稱:(太26:64,27:43,可14:62,路22:70,約9:37);其他人之見證:如施洗約翰(約1:39)彼得(太16:16)約翰(約20:31)……;3不能明白子像父但子不是父之道理,(西1:15)愛子是看不見之神的像。(林上4:4來1:3)子是像神,且在地被人看見,怎能說子就是父神呢?亞當,形像樣式是照神的樣式造的,也是相像的,但豈能說亞當是神呢?  4  無法榮耀天上的父,自己也無法得榮耀(約11:4),(提上6:16)無法顯明天上的父。如此變成耶穌只能榮耀自己,無法榮耀神。5不能理解:為何父是不可見的(西1:15),也是不被惡式探,但耶穌在地上是可見的,且被惡試探,受極大之羞辱。

二、對於魔鬼:

神應許有一位女人後裔要傷其頭(創3:15),若主耶穌是父神便不是應許的這一位了,便無法敗壞掌死權的魔鬼了(來2:14),因此吾人是無法與罪脫離的,那麼這信仰不就是枉然費力嗎?

三、若耶穌是父神,他就不必受苦難才得完全(來3:10)。那麼吾人就無法盼望能得兒子之名份,也無法被他領入榮耀裏去了。

四、大祭司。

1  主耶穌若不是神應許的那一位,則無法成為大祭司,無法在天上為世人祈求(羅8:34,來7:25),世人便無法被拯救。若堅持說子就是父,便形成很可笑的情況:自己向自己祈求。

2 關於天上敬拜之事,若此位水祭事就是父本身,那不就形成了;天父自己在拜自己嗎?而且他自己領導他的子民來拜他自己,如此不就是自己榮耀自己,是極為虛偽的,我們豈可使天父成為虛偽呢?

五世人得救,若不信是神兒子,則無法勝過世界(約一5:5)無法得生命(約5:40)。人若不藉著神的兒子耶穌,則無人能到父那裏去。

 

附注: 林義鴻傳道對該文之看法:

一、真理不明:

1. 子是被造的,世界是藉著他造的,此理無法瞭解。(他是一切受造者的首生者)

2. 子要榮耀父,父從子身上得榮耀之真理便無法解釋,而變成了將父的榮耀 奪去,並無父之存在,

3. 子是被造的與這些信從他的人同為神的兒女,且稱這些人為弟兄(來2:10-14)

4. 若子就是父,則其所受之苦難,是與世人所之苦難不同的。凶便無法體恤人的軟弱,凡事並無與他的弟兄相同,無法搭救被試探的人(來2:16-18)

5.  若子就是父,父便受苦,但經上言:父是住在人不能接近的光中,

二、對世人而言:

1. 主耶穌是神兒子,我們將來亦要成為神兒子,且凡事以主耶穌為榜樣,若他就是天父,則我們一定無法成為如同天父那般的和度,因我們不過是人,仍有軟弱。但天父豈有難成之事?一切事對他而言是輕而易舉的!因此我們無法學習到他的樣式及程度,要如何進天國呢?

2. 若不明白主耶穌是神兒子不是獨一神本身,便無法明白天上大祭司之職份,因此將來神兒子們將來該如何敬拜之道理無法清楚明白 了。

3. 搞不清楚到底在天上當敬拜,尊為至高的是那一位?

4. 由於惟有藉著耶穌,人才得以到神那裏,若不明白耶穌與天父之間之關係,人怎能到神那裏去呢?

三、若耶穌不是神的兒子,是父本身,則耶穌便不是經上所應許要來的那一位了!這便造成:魔鬼未敗壞,頭尚未被打破,因此世人仍然在其轄制之下,是無法脫離的!意即神的救恩仍未臨到世人!這便造成我們的虧損,我們仍在罪中,受罪轄制也!

四、對猶太人而言:

主耶穌在世傳道時,只說其為神子,稱為神為父,如此便致使猶太人想用石頭打他(約10:33-36)若我們向他傳講:耶穌就是天父,豈還得了?根本不要指望猶太人會信入主名之下。而猶太人若不信主耶穌,未全家得救的話,主怎會再來呢?主若未再來,怎會進入審判呢?

 

第44卷、《使徒行傳》註釋講解(索引)

 

第45卷、羅馬書

羅馬書,雅威聖會中文聖經譯本(2009-03-31版本)

羅馬書,雅威聖會中文聖經譯本(2009-03-31版本)

 

一章

1保羅、耶穌基督的奴僕,蒙召的使徒,被分別出來為傳神的好信息

2這(好信息)透過祂的眾先知,在聖經中已被事先應許了。

3是關於祂的兒子,就是按照肉體,那生自大衛的後裔。

4亦即按照聖別的靈,出於死人的復起,以大軍之能顯明是神的兒子,我們的主基督耶穌。

5透過他,我們取得了美福和使徒職份,爲了祂的名在眾民族中達成信心的聽從。

6在這些人中也有你們,基督耶穌的蒙召者。

7對所有住在羅馬,是神所愛的,是蒙召者,是聖徒。願美福和安泰由神我們的父和主耶穌基督給予你們。

8首先,我透過基督耶穌為你們眾人,不住的感謝我的神,就是你們的信心在全世界不住的被宣揚。

9因為我的見證是神,祂是在我靈裡、在祂兒子的好信息中,我不斷服事的,(見證)我怎樣不斷的生發關於你們的紀念。

10常常在我的禱告上,不住懇求是否終究於何時,我將有一豐盛的旅途,在神的旨意中去到你們那裡。

11因為我不斷切慕去見你們,為分賜你們某一樣屬靈的禮物,使你們被堅固。

12而這(禮物)就是在你們中間,透過那在彼此間,你們的和我的信心同被激勵。

13但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弟兄們!就是我屢次預定去到你們那裡,為要也在你們中間可以得到一些果子,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中一樣,惟直到如今仍不斷被攔阻。

14無論對希臘人、化外人、聰明人,無知人,我都是欠債者。

15照樣盡我所有的,所切願的,也向你們在羅馬的人,傳好信息。

16因為我不以好信息為羞愧,因為神的大軍之能它是使一切堅信者達成救恩,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7因為神的義在這(好信息)上持續被揭露出來,出於信以致於信。正如所記:義人出於信必活著。

18因為神的忿怒從天上持續被揭露在一切人的不敬畏和不義上,他們在不義中拘禁真實。

19因這緣故,神所驗知的事在他們中間是明顯的,因為神曾顯明給他們。

20因為祂諸不能看見的事,從世界的創造行動中,藉所行的諸事,連祂那恒久的大軍之能和神權,可被不斷了悟的看清楚,使他們成為無可答辯的。

21因這緣故,他們驗知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或感謝祂,反倒在他們的意見分辨上成為虛空,且他們無通達的心被矇昏了。

22自稱是聰明者的變成愚蠢。

23且曾以人類和飛禽和走獸和昆蟲朽壞的肖像樣式,更替神那不朽壞的榮光。

24所以神交付他們在他們心中的私慾裡,以致彼此玷辱他們的身體污穢中。

25這類人曾以虛假更替神的真實,且敬拜事奉那受造物,來取代造物主;祂是當讃美的,直到永世,阿們!

26因這緣故,神交付他們進入可鄙視的邪情中,因為不但他們的女人更替本性的功用,以致違反本性。

27且男人也同樣撇棄女人本性的功用,在彼此慾火中燒,男和男之間成就了那裸露羞恥的事,在他們自己身上得著他們欺哄應有的報應。

28且正如他們不驗中神,去擁有確知,神就交付他們進入不被驗中的心思,去作達不到神前的事。

29已被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損害所滿溢,裝滿了嫉妒、兇殺、爭吵、詭詐、慣行惡事。

30中傷、誹謗、神所憎恨的、高傲、傲慢、自誇、設計惡事、對父母不順從

31冥頑不靈、不守約、無親情、無堅愛。

32這類人確知神所斷義行,就是:凡實行這樣事的人,他們配當死亡。不但他們不斷的作,更與實行這些事者同樂。

 

二章

1所以,人哪,一切審斷人的,你是無可答辯了。因在何事上你審斷人,你就定罪自己,因你這審斷人的,正實行同樣的事。

2但我們曉得:神的判決是按照真實對實行這樣事的人。

3人哪,你這審斷實行這些事者,又去作它們的,你算定這個:你必逃脫神的判決。

4或者祂慈善、克制、延長怒氣的豐富你輕蔑了,不驗知:神的慈善是為要引領你悔改。

5竟按照你剛愎不悔改的心,在神忿怒和揭露公義判決的日子,為自己積存忿怒。

6祂必按照他們的諸工作報應各人。

7一方面對按照美善的工作,堅定不渝,不斷尋求榮光、尊貴和不朽壞的人,以永生報應。

8另一面對出於抗爭且不信服真實,反被不義所說服的人,以忿怒和暴怒報應。

9並且苦難、困苦加在一切成就惡事之人的氣息上,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0然而榮光、尊貴和安泰給與一切行出那美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1因為對神而言,祂不是以貌取人的。

12因為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也必在律法之外滅亡。而凡在律法之內犯了罪,也必透過律法受審斷。

13因為並非律法的聽見者在神面前為義的,乃是律法的遵行者才必被稱義。

14因為每當那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依本性去行律法的事,他們雖沒有律法,律法對他們是存在的。

15這類人自己證顯律法的工作刻寫在他們心中,他們的共知(中譯良心)一同見證,並且同時在推理上相互控告或做出辯護。

16就在神透過耶穌基督審斷人隱密事的日子,按照我的好信息(所言)

17而若你自稱為猶太人,並倚靠律法,以神為誇口。

18又驗知那旨意,且出於律法受教而能驗中那更有價值的事的,

19並且既確信自己是瞎子的領路人,是在黑暗中者的光,

20是愚笨人的管教者,是孩童的教師,擁有在律法上驗知和真實的講論體系。

21所以,你不斷教導別人,卻從未教導自己。不斷宣講不可偷竊的,卻不斷偷竊。

22不斷說不可姦淫的,卻不斷姦淫。不斷憎厭偶像的,卻不斷掠劫廟中之物。

23以律法為誇口的人,你們透過律法的違犯,不斷侮辱神。

24因為神的名因你們的緣故,在外邦人中不斷被褻瀆,正如經上所記。

25因為一方面你若實行律法,割禮是有益;但另一面你若是律法的違犯者,你的割禮變成未割的。

26所以,若未割者關注護衛律法所斷為義的,他的未割豈不被算定為割禮嗎?

27且生來未割而成全律法者,必審斷你這透過成文典籍和割禮,卻作律法的違犯者。

28因不是那在明顯中的作猶太人的,他就是猶太人,也不是那在明顯中的、在肉身的割禮。

29惟那在隱密中的才是猶太人,且是心的割禮,在靈中而不是成文典籍。對於這位頌讃之事,不是出於人,乃是出於神。

 

三章

1所以,猶太人的非凡之處是什麽?割禮的益處是什麽?

2在各種生活形態上多得很,首先,他們不斷被托付神的話。

3即若有些人不堅信,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使神的信實失效嗎?

4斷乎不能!反倒神是真實的,而眾人是撒謊的。正如經上所記:在祢的話上祢怎樣被稱為義,在祢被審斷時祢也必得勝。

5我按人(的想法)說:但若我們的不義薦明神的義,我們可回答什麽?難道神彰顯忿怒是不義的嗎?

6斷乎不能!否則神如何審斷這世界呢?

7但若神的真實在我的虛謊中,越發彰顯,達到祂的榮光。為何我還被審斷如同罪人呢?

8而豈不正如我們不斷被譭謗,且正如有些人不斷說我們有說過:讓我們作惡使善來到。對於他們的審斷是公正的。

9那又如何呢?我們自顯為強嗎?決不是的,因為我們已經控訴猶太人同希臘人,都是在罪下。

10正如所記: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沒有洞察周詳者。

11沒有詳細尋究神的人。

12他們全都偏離正路,一同成為無益、沒有作出慈善的人,連一個也沒有。

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有毒蛇的毒汁在他們的嘴唇下。

14他們的口充滿咒罵和苦恨。

15他們的腳飛快的,要流(人)血。

16毀壞和凄涼在他們的道上。

17安泰之道他們不曾驗知。

18他們的眼中沒有神的敬畏。

19然而我們既已曉得:凡律法它說話,係對在律法之內的人講論,為叫每一張嘴被堵住,且使全世界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20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因為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

21但如今隔開了律法,神的義既已被顯明出來,被律法和諸先知所證實。

22且神的義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進入每一堅信者,因為並沒有區別。

23因為每一人都犯了罪,並不斷虧缺神的榮光。

24藉祂的美福,透過基督耶穌裡的贖放,白白地被稱義。

25神已預定他為蔽罪祭,透過信心,在他血裡,使祂的義展示出來。

26在神的克制中,先前所犯眾罪的不再追究,在現今時期裡,使祂的義展示出來,以致祂自己成為義,並稱義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

27所以誇口何在?絕無可誇!透過什麽律法呢?那諸工作嗎?絕不!乃是透過信心的律法。

28因為我們堅決算定人藉著信被稱義,隔開了律法的諸工作。

29難道神僅僅是猶太人的嗎?不也是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是外邦人的神。

30若果真,神是一位,祂出於信稱義割禮之事,也透過信稱義未割禮之事。

31所以,透過信心,我們使律法失效嗎?斷乎不能!反倒我們不斷堅固律法。

 

四章

1所以,對我們的先祖亞伯拉罕按著肉體去尋得的,我們可回答什麽?

2因為若亞伯拉罕出於諸工作被稱義,他就有可誇口的,但是在神面並沒有。

3因為經上說什麽?「亞伯拉罕他堅信神,他就算定歸為義」。

4惟對作工者而言,工錢並不按著美福被算定,乃是按著當得價款。

5且對沒作工者而言,只堅信在那位稱無敬畏者為義的身上,他的信心就被算定歸為義。

6正如大衛也說人的福分就是隔開了諸工作,神算定是義。

7「有福阿!眾不法之事被赦免,諸罪過蒙遮蓋的人

8有福阿!主決不算定為罪的人」。

9所以這福分加於受割者身上,不也加於未受割者身上。因為我們說對於亞伯拉罕那信心被算定歸為義。

10所以怎麼被算定?是在受割時或在未受割時?不是在受割時,乃是在未受割時。

11且他取得受割的兆頭,就是在未受割時信心之義的印記,叫他做每一位透過未受割而堅信者的父,以致於那被算定的事對他們而言是義的。

12且是受割者的父,就是不單出於受割,更也是循序而行的人,也就是按我們祖先亞伯拉罕在未受割時信心的蹤跡者。

13因為不是透過律法,那應許給與亞伯拉罕,或給與他的後裔,使他成為世界的承繼產業者,乃是透過信心之義。

14因為若出於律法者才是承繼產業者,那信心就落了空,而那應許就失去功效了。

15因為律法不斷的成就忿怒,且那裡不存有律法,就沒有違犯的事。

16因這緣故,出於信心,為要按著美福,對每一位後裔而言,使那應許成為穩固的事,不單對於出自律法者,更也是對於出自亞伯拉罕的信心者,他是我們每一人的父。

17正如所記:「我已派定你為眾民族之父」。在他所堅信的神面前,就是那位賦以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有之事物如同存有的神。

18他趨近盼望,在盼望上堅信,以致他成為眾民族之父,按著曾被說過的,你的那後裔將照樣存有。

19且在信心上不軟弱,當他細察自己的身體已死了,他已是將近百歲了,而且撒拉的子宮之死絕。

20但是達到神的那應許,沒有因不信而疑惑,反倒在信心上被剛強,將榮光歸給神。

21並且充滿信念:祂曾應許的事,祂必有大軍之能且去作成。

22因此,他被算定歸為義。

23而這不單為他被記下:他被算定

24更也是為我們,就是必將被算定的人,也就是那堅信在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身上之人。

25他被交付是為我們的墮落,而他被復起是為我們的稱義。

 

五章

1所以,我們既出於信被稱義,就擁有和泰來到神前,是透過基督耶穌我們的主。

2又透過他藉著信,我們已擁有一被帶領的通路,進入這美福,在這美福中我們已站穩了,就不住的以神榮光的盼望為誇口。

3且不單單如此,更也以那諸苦難不住的誇口。我們曉得:苦難成就堅定不渝。

4又堅定不渝成就驗可,且驗可成就盼望。

5而盼望它沒有羞愧。因神的愛已透過曾賜給我們的聖靈,傾注在我們心裡。

6的確,基督當我們仍是軟弱時,還按著定期為無敬虔者死了。

7因為將為義人死的是罕有的,因為或有勇氣為善人去死。

8但神不斷的薦明祂自己的愛歸給我們,就是當我們還是罪人時,基督就已為我們死了。

9所以,現今在他的血中我們已被稱義,豈不更要透過他從忿怒中將被拯救。

10因若我們仍是仇敵時,透過祂兒子的死,我們已和神復和。既已復和,豈不更要在他的生命中將被拯救。

11且不單單如此,更要不住的以神為誇口,是透過基督耶穌我們的主,現今透過他,我們已經取得這和好。

12因這緣故,怎樣透過一個人,那罪進入世界,且死透過那罪,死也照樣臨到每一人。在此狀況下每一人都犯了罪。

13因為直到律法來到前,罪已存於世界中,但沒存有律法時,罪不被算定。

14然而死作王掌權,從亞當直到摩西,也在那些不按亞當違背的樣式去犯罪的人身上。亞當是將必來到者的預像。

15然而不是好像那墮落般,而是照著禮物般。因若藉一個人的墮落眾人已死了,神的美福和在基督耶穌一人的美福中之賞賜,豈不更要豐盈歸給眾人。

16並且賞賜之物不像透過一人犯罪,因為一方面判決是出於一人以致於定罪,另一方面禮物是出於眾多的墮落,以致於義行。

17因若藉著一個人的墮落,死透過一人作王掌權,那些取得美福和義的賞賜之豐富者,豈不更要透過基督耶穌一人在生命中,他們將要作王掌權。

18這樣看來正如透過一人的墮落,以致於萬人歸入定罪中,照樣也透過一人斷為義行的,以致於萬人歸入生命的稱義中。

19因為怎樣透過一人的不聽從,眾人已被列為罪人,照樣也透過一人的聽從,眾人將被列為義人。

20但是律法從旁進來了,致使墮落更加增,然而那罪在那裡更加增,那美福就格外的豐富。

21以致於那罪怎樣在死亡中作王掌權,美福照樣也透過義可以作王掌權,透過我們的主基督耶穌,直到永生。

 

六章

1所以,我們可回答什麽?對於罪我們可以持續下去,以致美福更加增嗎?

2斷乎不能,對於罪我們這已死的人,怎能還要活在其中?

3或你們豈不驗知:我們曾被浸入耶穌基督,是浸入他的死?

4所以,透過浸,我們已同他被埋葬,歸入死,為要基督怎樣透過父的榮光從死人中被復起,照樣我們也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

5因若在他死的樣式上我們既已一同生長,更是在復立上我們將要如此。

6在這事上我們驗知: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十架,以致罪的身體失效,那罪不再持續奴役我們。

7因為已死的人現已被稱義脫離那罪了。

8但若我們已同基督死了,我們堅信:我們也將與他同活。

9我們既已曉得:基督已從死人中復起,他不再枯死,他的死不再做主管轄。

10因為他枯死的事,對於罪他死儘有一次,而他活的事,對於神持續活著。

11你們也照樣要算定自己是死的,對於罪這一方面,另一面對於神在耶穌基督裡是活著。

12所以,別讓罪在你們必死的身體中作王掌權,以至於去聽從它的私慾之事。

13也別獻上你們的肢體,對於罪做不義的兵器,卻要獻上自己對於神仿佛出於死人中活著,且獻上你們的肢體對於神做義的兵器。

14因為罪將不能做主管轄你們,因為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美福之下。

15所以,如何呢?我們可以犯罪,因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美福之下?斷乎不能

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為奴僕以致聽從誰,你們就是奴僕聽從誰;或屬乎罪以致於死,或屬乎聽從以致於義。

17然而美福是屬乎神的:你們從前是罪的奴僕,惟現今已從心裡聽從進入你們被交付教導的模範中。

18且你們已被釋放脫離那罪,對於義你們已做奴僕了。

19我是按人(的想法)說,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因為你們從前怎樣獻上你們的肢體,對於不潔和不法為奴僕,以致於不法,現今照樣你們已獻上你們的肢體,對於義為奴僕,以致於聖別。

20因為當你們從前是罪的奴僕,對於義是不受約束的。

21所以,當時你們擁有什麽果子?現今在這些事上你們以為可恥的,因為那些事的結局是死的。

22但現今你們已被釋放脫離那罪,而對於神成為奴僕,就擁有你們的果子以致於聖別,而那結局是永生。

23因為罪的諸工價是死,而神的禮物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是永生。

 

七章

1抑或你們不驗知,弟兄們!因我是對驗知律法的人說:律法做主管轄人是在他活著時候。

2因為在丈夫之下的女人,對還活著的丈夫,她被律法管束。但若丈夫死了,她就已從律法中被釋放了。

3這樣看來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的男人,就被稱為淫婦;但若丈夫死了,她是不受約束,脫離那律法,就是歸於別的男人也不是淫婦。

4所以,我的弟兄們!你們透過基督的身體,對律法而言已被處死了;為要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人中復起的,為要我們對於神可以結果子。

5因當我們還在肉體裡,那眾罪的邪情,就是那透過律法在我們的肢體中運行的,以致對於死結出果子。

6但現今我們從律法中被釋放了,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死了,所以去服事是在靈的新樣中,而不是在成文典籍的舊樣中。

7所以,我們可回答什麽?律法是罪嗎?斷乎不能!只是若非透過律法,我就不驗知那罪。且因若非律法說:不可貪慾,我就不注視那私慾。

8然而那罪透過誡命不斷占有基地,在我裡面作成各種的私慾,因為隔開了律法,罪是死的。

9但我從前隔開了律法是活的,而當誡命來到時,那罪就活了起來。

10我就死了,且那誡命那進入生命的,對我而言,它被發現是進入死亡。

11因那罪透過誡命不斷占有基地,誘騙了我,且透過它殺死了我。

12所以,律法是聖別的,而誡命是聖別、義的、良善的。

13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死嗎?斷乎不能!卻是那罪。為要罪被顯明,是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為要透過那誡命,極度地生發那罪是有罪的。

14因我們既曉得:律法是屬靈的,我卻是屬肉的,是已被賣於罪下。

15因我所作成的我不驗知,因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實行,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16但若我所不願意的我去作,我就同意律法是優美的。

17而現今不再是我作成它,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作的。

18因我既曉得:住在我裡面的,就是在肉體中的,沒有良善。因我願意與善同在,但作成那優美卻不能。

19因我所願意的良善,我反不作,但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實行。

20但若我所不願意的,我不斷作它,就不再是我作成它,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作的。

21這樣看來我不斷發現這律法,就是我所願意去作的那優美律法,那惡就與我同在。

22因按著內在的人,我贊喜神的律法。

23但我看見別的律法在我的肢體中和我心思的律法交互爭戰,就擄走我在那罪的律法中,就是存在我肢體中的律法。

24我這個人忍受何等磨難阿!誰將拯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身體?

25美福是屬乎神的,透過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這樣看來,我自己以心思服事神的律法,卻以肉體服事罪的律法。

 

八章

1這樣看來現今那些在耶穌基督裡的人,就不定罪了。

2因生命之靈的律法在耶穌基督裡,已使你被釋放,脫離罪和死的律法

3因律法無能為力之事,在此狀況中透過肉體,律法軟弱了。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而為罪在肉體中將罪定罪了。

4為使律法斷為義的可以被充滿在我們裡面,就是那不按著肉體而按著靈生活行動的人。

5因按著肉體的人,常是圖謀著肉體的事,而按著靈的人圖謀著靈的事

6因肉體的智謀是死亡,而靈的智謀是生命和安泰。

7因這緣故,肉體的智謀是與神為敵,因為常常不服在神的律法次序因也無能為力去服。

8且在肉體裡的人,常是無能為力使神喜悅。

9但你們不是在肉體裡,乃是在靈裡。若果真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但若有人沒擁有基督的靈,這人就不是屬他的。

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裡面,一方面身體因罪是死的,另一方面靈因義是生命、

11但若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住在你們裡面,那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者,也必透過祂內住在你們裡面的那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有生命。

12這樣看來弟兄們!我們是欠債者,並非虧欠那按著肉體去活的肉體。

13因若你們按著肉體活著,就必枯死,但若是虧欠靈,你們不斷治死那身體的行動,就必活著。

14因凡蒙神的靈引領的,他們是神的眾子。

15因你們並非取得了奴役的靈,再次進入懼怕中,乃是取得了立為義子的靈,在此狀況中,我們呼叫:阿爸,父。

16那靈親自與我們的靈一同見證:我們是神的眾子。

17但若是眾子,便是眾後嗣;一方面為神的眾後嗣,另一方面是與基督同為後嗣。若果真我們同受難,為使我們也同得榮光。

18因我不斷算定:現今時期的苦難,是不配於將來必顯於我們的榮光。

19因為受造物不斷渴望地等候神的眾子的顯現。

20因受造物被置於虛空次序下,並非自願的,乃是由於那使它屈服的。

21因懷著這盼望,受造物自己必被釋放,脫離那敗壞的奴役,進入神眾子榮光的自由。

22因我們既曉得:一切受造物不斷一同歎息,同受產難直到現今。

23不但如此,就是我們自己擁有那靈的初熟果的,也是自己在我們裡面不斷歎息,等候著立為義子,就是我們身體的贖放。

24因藉於盼望我們曾被拯救,但盼望被看見就不是盼望。因人看得見的何必還不斷仰望呢?

25但若我們不斷仰望那看不見的,我們就透過堅定不渝,不斷等候。

26而那靈他也照樣不斷一同扶助我們的軟弱;因我們按他該有的禱告何事,我們既不曉得,反倒那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歎息不斷大大的懇求。

27而鑒察人心的,既曉得那靈的智謀是什麽,他就按著神(的定規)不斷為聖徒懇求。

28而我們既曉得:神使萬有一同作工,對愛神者使進入良善中,就是那些按預旨所蒙召的人。

29就是祂已預知的人,也已預設他們同形於祂兒子的形象,為要他在眾弟兄中為長子。

30而祂已預設的人,祂也已呼召他們;而祂已呼召的人,祂又已稱義他們;而祂已稱義的人,祂也已榮耀他們。

31所以,對這些事我們可回答什麽?若神為我們,誰能敵對我們。

32祂既不顧惜自己的兒子,反為我們眾人交付他,祂豈不也把萬有和他施美福給我們。

33誰能控告神的揀選者?神是稱義者。

34誰是定罪者?耶穌基督:那曾死了的,倒更該說已被復起的,他是在神的右邊,不斷為我們懇求。

35誰能從基督的愛中隔開我們呢?是苦難,或困苦,或追迫,或飢餓,或赤身,或危險,或刀劍呢?

36正如所記:我們為祢的緣故,終日被處死,我們被視如將宰的羊。

37然而在這一切事上,透過愛我們的那位,我們大大的得勝。

38因為我既被說服:無論是枯死,生命,眾天使,眾執政者,現在的事,將來的事,眾權能者。

39高傲、奧理、別的受造物,都不能從神的愛中隔開我們,就是那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的。

 

九章

1在基督裡我說真話,並不說謊,我的共知在聖靈裡為我一同見證;

2就是我的憂愁是極大的,我的心不住的傷痛。

3因我祈望我自己為我的弟兄,就是我骨肉親屬,與基督隔絕,成為咒詛。

4他們是以色列人,那收養為養子的和那榮光,諸約和立定的律法,敬拜之事奉和諸應許都是他們的。

5列祖是他們的,那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那存在萬有之上的神,當被稱頌直到萬世,阿門。

6但這並不是說:神的話已落空了,因為出自以色列者,並非全都是以色列這族的。

7也不是說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是(承繼產業的)兒女,乃是「本於以撒者,才可稱為你的後裔」

8這就是說,這些肉體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乃是那應許的兒女,才算定為後裔。

9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按著這時候,我將要來,撒拉必生一個兒子」。

10且不但如此,尚有利百加從一人,就是我們的祖宗以撒有了孕,

11因還未生下來,善或惡還沒實行出來,為要使那按著揀選,神的預旨能堅立。

12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就告訴她:「大的將於服事小的」。

13正如所記,「雅各我愛了,但以掃我恨惡了」。

14所以,對這些事我們可回答什麽?莫非在神有何不義?斷乎不能!

15因為他對摩西說:「我要憐憫我所憐憫的,我要悲憐我所悲憐的」。

16這樣看來,這不在乎那願意者,也不在乎那奔跑者,只在乎那發憐憫的神。

17因為經上有話對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正為這緣故,以便我自己在你身上證顯我的大軍之能,且以便我的名在全地可以遍傳。」

18這樣看來,祂願意的人,祂就發憐憫,且祂願意的人,祂就使他剛硬;

19所以,你必對我說:為何祂還指責人呢?因有誰抗拒祂的定見呢?

20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跟神頂嘴呢?受造者豈能對塑造者說,為何你造我像這樣呢?

21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同一團泥,造貴重的器皿,又造卑賤的器皿嗎?

22倘若神願意證顯(祂的)忿怒,並播知祂的大軍之能,在眾多的長期忍受中,擔負那可怒的,已準備合適進入滅亡的器皿;

23且為要播知祂榮光的豐富在蒙憐憫的器皿上,就是那準備妥當進入榮光中的;

24這器皿就是祂呼召了我們這一群,不但從猶太人中,更也從外邦人中。

25就如在何西阿書上,祂說:「我要呼召那非我民的,為我的子民,那非蒙愛的為蒙愛的。

26從前在什麼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將來就在那裏稱呼他們為活神的兒子。」

27但以賽亞指著以色列人喊著說:「以色列子孫的數目雖多如海沙,卻只有餘種,將要得拯救。

28因為主必徹底終結並完全切定以成就祂的話在地上。

29又正如以賽亞先前說過:「若非萬軍之主給我們存留後裔,我們早就成如所多瑪,似如蛾摩拉了。」

30所以,對這些事我們可回答什麼?那本不追逐義的外邦人,卻抓著義,就是那出於信的義。

31但以色列人追逐義的律法,反而未先達到律法。

32這是什麼緣故呢?因他們不是出於信,反而好像出於諸工作。他們就跌在那絆腳石上。

33正如所記:「看哪!我在錫安安置一塊絆腳石,就是跌人的磐石,信靠於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十章

1弟兄們,我心所喜悅的,向神所求的,是為他們能進入救恩。

2因我可以證明他們:他們有神的妒忌,但不按著完全驗識。

3因為他們不領悟神的義,而不斷尋究去立自己的(義),對於神的義,就持續不順服。

4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對於一切堅信者都歸於義。

5因為摩西所記:「那出於律法的義,行出來的人必在它裡活著。」

6但那出於信的義是這樣說:「別在你的心裏說,誰要升上天?就是要領基督下來;

7或誰要下到陰間?就是要領基督從死人中上來。」

8到底他怎麼說呢?「這話與你相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這就是我們宣傳的信心之話。

9就是若你在口中宣認耶穌是主,又在你心裏堅信:神曾使他從死人中復起,你將必得拯救。

10因為心裡堅信就歸於義,而口中宣認就歸於救恩。

11因為經上說:「凡信靠於他的人,並不至於羞愧。」

12因為猶太人和希臘人沒有區別,因為同一位萬人的主,他以豐富待一切呼求他的人。

13因為「凡呼求主的名者,他將必得拯救。」

14那麼人怎能呼求於所不相信者呢?又怎能相信所未曾聽聞者呢?且怎能聽聞呢?若沒有宣傳的。

15他們怎能宣傳呢?若沒有奉差遣;正如所記:「那傳善事的好信息者的腳蹤何等佳美!」

16但是並非所有人都聽從好信息,因為以賽亞說:「主啊!有誰堅信於我們的聽見呢?」

17因此這信是出於聽,而聽是透過基督的話。

18但我說,難道人不曾聽見嗎?他們的確聽見了。「他們的響聲發出達及全地,他們的話傳到地極。」

19但我說,難道以色列人不曾驗識嗎?先有摩西說:「我要激動你們羨妒不是國民的,我要惹動你們氣忿蒙昧的國民。」

20又有以賽亞非常大膽而說:「我被那些不尋究我的人尋見,我向那些不求問我的人顯現。」21然後論到以色列,他說:「我終日向不信從又透坑的子民,伸開雙手。」

 

十一章

1那麼我說,難道神棄絕了祂的子民嗎?斷乎不能!因為我自己也是以色列人,出於亞伯拉罕的後裔,為便雅憫支派。

2神未曾棄絕祂所預知的子民。難道你們不曉得經上論到以利亞是怎麼說的呢?他怎樣懇求神敵對以色列人?

3「主啊!他們殺害了你的先知們,拆毀你的眾祭壇,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尋究我的命。」

4但那對他的回話怎麼說呢?「我為自己留下了七千人,他們未曾向巴力屈膝。」

5所以也照樣在現今時期裡,按著美福的揀選,已成為餘數。

6若是美福,就不再是出於諸工作,不然美福就不再成為美福。

7那又如何呢?以色列所持續尋找的,竟未得著它,反而揀選者射中目標了。而其餘者就成為頑梗不化的。

8正如所記:「神給了他們刺透(昏迷)的靈,眼不能看,耳不能聽,直到今日。」

9大衛也說:「願他們的筵席成為網羅和陷阱,絆腳石,報應他們。」

10「願他們的眼睛昏暗,不能看見;使他們的腰常常彎下。」

11那麼我說,難道他們失了腳,是要他們仆倒嗎?斷乎不能!乃是對於他們的過犯,那救恩便臨及外邦人,好激動他們羨妒。

12但若他們的過犯是世界的富足,且他們的失敗是外邦人的富足,更何況他們的完滿呢?

13但我對你們外邦人說,我既是外邦人的使徒,我就以我的職分為榮。

14或者可以激動我骨肉(之親)羨妒,好拯救他們之中一些人。

15因若他們的丟棄,是世界的復和,那(他們的)接納豈不是出自死亡的生命呢?

16且若初熟的麥麵是聖別的,全麵團也是;樹根是聖別的,眾樹枝也是。

17但若由幾根枝子被折下來,而你這野橄欖得接在其中,成為一同有分於橄欖樹根的肥汁。

18不可對那枝子誇勝,若是誇勝,也不是你托著根,乃是根托著你。

19所以你必說:那枝子被折下來,是為我能被接上。

20實在不錯,他們被折下來是不堅信,而你因那信才站穩。別意念高傲,卻要懼怕。

21因若神不愛惜那按著本性的枝子,也不會愛惜你。

22所以看哪!神的慈善和嚴厲,一方面向那仆倒者是嚴厲,一方面向你卻是神的慈善。若你恒居那慈善中,不然你也將被砍下來。

23而對他們,若非恒居那不堅信中,仍將被接上。因為神存有大軍之能,能再接上他們。24因若你原從那按著本性的野橄欖上被砍下來,而逆著本性被接上好橄欖樹上,這些按著本性(的枝子)豈不更要被接上原本的橄欖樹上。

25因為我不願意你們不驗識這奧秘,弟兄們!免得你自以為聰明,就是以色列人有部分是硬心的,直到外邦人的完滿可以來到。

26而照樣以色列人全家將會得救,正如所記:「那拯救者必自錫安來到,他必使不敬畏(之心)轉離雅各。」

27且這個就是那從我對他們所立的約:那時我可以除去他們的罪。

28按著好信息來說,因你們緣故,他們是仇敵。但按著揀選來說,因列祖的緣故,他們是蒙愛的。

29因為神的禮物和呼召不帶著憂慮的(或沒有後悔)。

30因為正如你們從前不信從神,但如今在他們的不信從上,你們蒙了憐憫。

31如今照樣他們也不信從,在所給與你們的憐憫上,如今他們也可以蒙憐憫

32因為神把眾人都圈在不信從中,特要憐憫眾人。

33神的豐富、智慧和驗識,何等深奧阿!祂的判決何等難測,祂的道路何等難尋!

34因誰知道主的心思?又誰做過祂的謀士?

35誰曾先給他,好要祂將來償還呢?

36因為萬有都是出於祂、透過祂、歸於祂。願榮光歸於祂直到萬世,阿門。

 

十二章

1所以弟兄們,透過神的憐憫,我鼓勵你們,去獻上你們的身體,是活的,聖別的祭物,對神而言是可喜悅的,是你們話語的事奉。

2對於這世代,不要被同化,對於心思的更新要被變形,以致你們去察驗神的旨意是什麽,就是那美善和喜悅和純全的旨意。

3因為透過所賜給我的美福,我對你們中間的每一位說:別超過思想所當思想的,乃要去思想以至於心思健全,正如神分配給各人信心的尺度。

4因為如同在一個身體上,我們由許多肢體,然而眾肢體不都有同樣的行動;

5照樣我們眾人在基督裡是一個身體,並按著一個(身體)彼此互為肢體。

6且按著所賜給我們的美福,而擁有眾禮物,是更卓越非凡的,或是說預言,就按著信心的比例相稱來講說;

7或是任執事,就用在執事上;或是作教導者,就用在教導上;

8或是作鼓勵者,就用在鼓勵上;施與者,就以純誠態度用之;那站在前面(治理)的,就以勤奮為之;那慈憐的,就樂意為之。

9愛,無作假。罪惡要厭棄;對於善要聯合。

10對於愛弟兄之事,要達到彼此相愛;對於敬重之事,要彼此相敬。

11對於勤奮之事,不要猶豫;對於靈要火熱。對於主要常常奴僕服事;

12對於盼望,要常喜樂。對於苦難,要堅持下去;對於禱告,要恒切。

13對於聖徒的需求,要共同分享;對陌生人的愛,要追逐。

14要祝福那追逼你們的;只要祝福不可咒詛。

15要同著喜樂者喜樂;要同著哭泣著哭泣。

16要彼此思想相同的事。不要思想高傲的事;乃要陪同卑微的人。別自以為聰明。

17不要以惡報惡。要在眾人眼前預先籌劃優美的事。

18若有能力,出於你所有的,同眾人尋求和諧安泰。

19別為自己施行公義,親愛的(弟兄們),寧可給這忿怒留地步。因為(經上)記著:主說,施行公義在我,我必報應。

20反倒若你的仇敵餓了,要給他喫,若他渴了,要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21別爲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十三章

1居高位有權者,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藉由神,且諸存有都是藉由神所排定的。

2所以列陣對抗權柄者,就是站起來反對神的佈置;而反對者就為自己招得判決。

3因為執政的不是要使善的工作者懼怕,乃是要使那惡者(懼怕)。你願意不懼怕那權柄嗎?你行善就可從它得讃許。

4因為他作神的執事是為你達到那善。但若你行惡,就當懼怕;因為他不是徒然佩劍;因為他作神的執事是施行公義的,為使忿怒,臨到行惡者。

5所以順服是必要的,不但因著那忿怒,也因著那共知(的緣故)。

6因為爲了這緣故,你們也繳貢,因為他們是神的公僕,專責管理這事的。

7你們要向各人還清所欠的,當繳貢的就給他繳貢;當納稅的就向他納稅;當敬畏的,就敬畏他;當尊敬的,就尊敬他。

8別欠任何人甚麼,除了彼此相愛。因為愛別人的,他已完成了律法。

9因為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欲,以及任何別的誡命,都總歸於這句話內: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

10那愛是不會向鄰舍作惡事,所以那愛是律法的完滿成就。

11再者,你們要知道時機,現在是你們當睡醒的時候了,因為我們的救恩現今比初信時更近了。

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所以我們要脫去黑暗的作為,當穿上光明的軍裝。

13行事為人要端正,像行在白晝中;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紛爭嫉妒。

14總要穿上主耶穌基督,不要行肉體的籌謀去放縱私慾。

 

十四章

1在信心上軟弱者,你們當接納,別進入意見分辨中。

2有人堅信去吃百物,然而軟弱者只吃蔬菜。

3吃的人不可藐視不吃的人;而不吃的人別審斷吃的人,因為神已接納他了。

4你是誰,竟審斷別人的家僕呢?他站穩或仆倒,自有他的主人,況且他會站穩,因為主有能力使他站穩。

5有人審斷這日强於那日,又有人審斷日日(都一樣)。各人在自己的心思上要充滿信念。

6那意念日子者,是對主意念;那吃的人,是為主而吃,因為他感謝神;那不吃的人,也是為主不吃,他也感謝神。

7因為我們無一人是為自己而活,也無一人是為自己而死。

8因若我們活是為主而活,若死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屬乎主。

9因為這緣故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和活人的主。

10但你為何審斷你的弟兄呢?又為何藐視你的弟兄呢?因為我們將必站立服侍神的審判臺前。

11因為記著:「主說:我活著,萬膝必向我跪拜,萬舌必要頌揚神。」

12因此我們各人要將關於自己的話在神面前交出來。

13所以我們別再審斷彼此;倒要寧可這樣審斷:不給弟兄放置絆腳的或跌人的物。

14在主耶穌裡我被說服並深知: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除非有人算定某物是俗污的,對那人而言,就是俗污的。

15因為若為著食物使你的弟兄憂愁,你就不再是按著愛生活行動。別在你的食物上毀掉他,基督已為他死了。

16所以別讓你們的善被譭謗。

17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和喝。乃在乎義,和諧並聖靈中的喜樂。

18因為在這事上服事基督的,是神所喜悅的,又得人的驗可。

19這樣看來我們要追逐和諧的事並彼此建造的事。

20不可為了食物拆毀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凈的,但在透過使人絆腳而吃的,對這人而言,卻是惡的。

21這是優美的:不吃肉,也不喝酒,也不作任何使你弟兄碰倒之事。

22你擁有信心,就當按著你自己(所評估的)在神面前擁有著;有福的!在他驗可的事上,能不審斷他自己的人。

23但若因為自己分辨不明而吃的,就要受定罪,因為不是出於信心。凡不是出於信心者就有罪。

 

十五章

1我們這有大軍之能者,有責任去背負無大軍之能的軟弱者,而不為自己去求所喜歡的。

2我們各人都當使鄰舍喜歡,達到那美善,得以建造。

3因為基督也不為自己喜歡;倒像所記:「辱罵你者的辱罵,都落在我身了。」

4因為凡從前所記下的,為成為我們教導而被記下,為要透過堅定不渝和透過經上的鼓勵,我們可以繼續持有那盼望。

5但願那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賜給你們按著耶穌基督(為準則)那在彼此間的相同意念。

6以致於在同一口中,你們同心地榮耀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和父。

7所以你們要彼此接納,如同基督也接納我們一樣,以進入神的榮光中。

8因我說基督成為受割禮者的僕役,是爲了神的真實;以證實列祖的應許。

9也為要外邦人爲了憐憫去榮耀神,正如所記:「為這緣故我要在外邦中頌揚你,並要歌頌你的名。」

10並且又說:「你們外邦人當同著祂的子民歡樂。」

11又說:「萬國阿!你們當讃美主;願萬民都頌讃祂。」

12又有以賽亞說:「將來必有耶西的根,就是那興起來治理列邦的,列邦都寄望與他。」

13願盼望的神,因著那堅信,將全備的喜樂與和諧充滿你們,因著那盼望,並因著聖靈的能力,達成那豐盈你們的事。

14然而我已被說服,我的弟兄們!就是關於你們是滿有美善,被各樣的驗識充滿了,又能夠彼此勸誡。

15但我稍微大膽的寫信給你們,為要再次提醒你們,是透過從神所賜給我的美福。

16為要我向外邦人作耶穌基督的公僕,作神的好信息之祭司職責,為使外邦人的供獻,能成為蒙悅納的,在聖靈中被分別為聖的。

17所以在與神有關的諸事上,我在基督耶穌裡有可誇口的。

18因為我不敢說什麽事,只說基督藉著我所成就的事,就是藉著言語和工作果效,在神蹟19奇事的大軍之能,在靈的大軍之能中,使外邦人聽從,所以我從耶路撒冷,直到以利里古一帶,已完滿了基督的福音。

20並且照樣我以不再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傳好信息為尊榮,免得我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

21卻是正如所記:「未曾被傳告關乎他的,將必看見;未曾聽聞過的,將必洞察周詳。」

22因此我多次被攔阻去到你們那裏。

23但如今在這些區域中不再有(可傳講的)地方,而且多年來又有切慕到你們那裡。

24當我可以到西班牙去時,因我寄望路過時能見到你們,若先從你們得些滿足,然後從那裏蒙你們送行

25但如今我要去耶路撒冷,伺候聖徒們。

26因為馬其頓和亞該亞人樂意湊集捐項,給耶路撒冷聖徒中的窮人。

27因為他們樂意,他們也是他們的債務人;因為若外邦人既一同分享他們屬靈的事物,就有義務在屬肉身的事物上服事他們。

28所以我辦完了這事,將這果子蓋印封好交付他們,我將離開,經過你們往西班牙去。

29而我已深知:我到你們那裡,必帶著基督福分的豐滿而去。

30弟兄們!我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並透過那靈的愛,鼓勵你們在為我向神禱告的事上,與我一同出賽爭戰。

31使我從猶太地不信從的人中得拯救,並使我的事奉在耶路撒冷眾聖徒面前,可以蒙悅納。

32也使我透過神的旨意在喜樂中到你們那裏,可以與你們同得休息。

33願乎安的神與你們眾同在,阿門。

 

十六章

1我向你們舉薦我們的姊妹非比,她是堅革里教會的女執事,

2為要你們在主裡以合乎聖徒相稱方式接待她,並在任何她需要你們的事上,站立服侍她。因為她素來是眾人的幫助者,也是我的幫助者。

3請你們代我向百基拉和亞居拉問安!他們是在基督耶穌裡我的同工,

4他們為我的性命不顧自己的頸項,不單我,連所有外邦人的教會都感謝他們。

5也代為問候在他們家中的教會。代為問候我所親愛的以拜尼土,他是亞細亞歸基督的初熟果子。

6代為問候馬利亞,她曾為你們多多勞苦。

7代為問候安多尼古和猶尼亞,我的同族且與我一同坐監的,他們是在使徒中有名望的,也是先於我在基督裡的。

8代為問候暗伯利,在主裡我所親愛的。

9代為問候耳巴努,在基督裡我們的同工,和士達古,我所親愛的。

10代為問候亞比利,在基督裡被驗可的,代為問候亞里斯多博家中的眾人。

11代為問候希羅天,我的同族。代為問候拿其數家中在主裏的眾人。

12代為問候土非拿和土富撒,在主裡勞苦的。代為問候彼息,那親愛的,她曾在主裡多多勞苦。

13代為問候魯孚,在主裡蒙揀選的,和他的母親,她也是我的母親。

14代為問候亞遜其都、弗勒干、赫米、八羅巴、赫馬,並與他們在一起的弟兄們。

15代為問候非羅羅吉和猶尼亞,尼利亞和他的姊妹,並阿林巴及與他們在一起的眾聖徒。

16你們要以聖潔的親吻彼此問安。基督的眾教會都向你們問安。

17弟兄們!我勸你們要注意,提防那些造成分裂,絆倒,使你們越過你們所學的教導;你們也要離開他們。

18因為這樣的人并非服事我們的主基督,乃是服事自己的肚腹;且透過花言巧語欺騙無邪者的心。

19因為你們的聽從已經遍傳眾人,所以我因你們的緣故而喜樂,但我願意你們能夠有智慧進入那善事,而不摻雜陷入那惡事。

20平安的神將快快地把撒但踐踏在你們腳下。願我們主耶穌的美福與你們同在。

21我的同工提摩太向你們問安,我的同族路求、耶孫和所西巴德也向你們問安。

22我這代筆寫信的德丟在主裡向你們問安。

23我的也是全教會的接待者該猶向你們問安。

24本城的司庫以拉都和弟兄夸圖向你們問安。

25惟那位按照我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宣傳,並照著歷世歷代穩秘不宣的奧秘之啟示,能堅固你們的。

26然而如今已經顯明出來,還透過眾先知的經書,按照神永恒的命令,要使眾列國知曉,而達到信心的聽從。

27願榮光透過耶穌基督,歸給那獨一全智的神,直到世世代代,阿們!

 

 

《羅馬書註釋2012》by LYX

作者:LYX

  保羅按猶太文士的文學寫作習慣,多以「三層架構」和「二面向」對稱、對比、重複的形式為羅馬書的主要模式。

  在整體文章架構上,由三個主要層面組成,構成它的書信的主軸。此三個不同論述點:1~8章神的救恩的謀略,9~11章神的救恩的次序,12~15章神的救恩的實現,都圍繞着救恩的主題……

0. 概論《羅馬書註釋2012》

一、 文章寫作形式探討

  保羅按猶太文士的文學寫作習慣,多以「三層架構」和「二面向」對稱、對比、重複的形式為羅馬書的主要模式。

  在整體文章架構上,由三個主要層面組成,構成它的書信的主軸。此三個不同論述點:1-8章神的救恩的謀略,9-11章神的救恩的次序,12-15章神的救恩的實現,都圍繞着救恩的主題。

  而在前言引論和結語總論中,則以對稱方式,前後呼應。這兩大段引論和結語中,各以三小段主題為其小架構,也都彼此呼應。同樣的,在首個主論述中,亦以三小段為其小架構,由定罪到拯救、最後得勝三步驟,描述神福音的主要內容。而在二、三個主論述中,則反以兩個主要面向為其架構,其下再以三個細架構作為內容。

  保羅活用文學格式,而不受固定形式所拘束,因此其架構和面向的使用,是多變化的,不是單純的格式。由摩西五經的寫作,分析其形式和架構,也同樣得此相同結論,即以「三」為其重複強調,再以階梯式和軸心式的變化,使得文章既重複強調卻又不斷有新意補充,在讀此種經文時,其解釋和論點,就不可以單一小節和純字面意的方式來了解,而是應由上下文路、整體性來認識,並深思引喻和背後延伸意的用意。

  「三」的使用,不在於神觀的意義,因在猶太思潮中,並無此觀念(猶太人從不用三來描述神觀),反是在異教文明才有的。但是三的使用,卻由摩西五經立下典範,成為猶太寫作中最常使用的模式。由創世記一章的文學分析中,就充滿三和二(重複)的格式,無論此方式是否為神啟示的模式,在認識新、舊約經文上,不能離開此鑰匙,否則難以窺探神話語的奧秘。

  保羅雖受過希臘式教育,但在拉比系統中亦應有受過長期教導,因此問答式的教學方法應是相當熟悉,在古代希臘教學和希伯來拉比教學的影響下,此種自問自答成為羅馬書最常使用的模式。在本書卷中共計58次的疑問句型,僅在1、2、5、12、13、15、16七章中未使用,其餘九章中,3-8章(5章除外)使用27次,9-11章更高達28次。但在譬喻的使用上則少出現,而人物的例証僅提亞當、以撒、撒拉、以掃、雅各、以利亞,因此羅馬書根本上以論証說理為主,比喻和例証為副。另14章則用3次。惟問句多達58句,但其中有些是不需回答的問句,因此回答的内容,就可成為分段的依據,而構成文章結構分析的判別點。

  在引証和譬喻的使用上,一般比較明確引用舊約經文次數有44次,包括十三卷書:創、出、利、申、撒下、王上、詩、箴、賽、何、珥、哈、瑪,共55處經文。另外相似經文出現的有耶利米、約伯等經卷,然而整體而言以賽亞和詩篇是最多引証的經卷。而在用詞使用上,亦有取舊约多處經文作一連貫性引用,如羅三10-18。

  組合詞的使用上,以神為所有格的組合詞共66次,最為獨特,在新約其他書卷從無如此多的組合,將神的一切作為、屬性、所有權、幾乎全都包含在本卷之中。這樣的強調法,比較以形容詞加”神”的受詞之組合詞,僅出現七次(其一次用分詞當形容詞9:16),且只出現在九、十五、十六這三章中,作者的意圖很清楚表明,他在指出福音的本質和來源、目標、都是由神而出,且歸回到神自身。基督、聖靈是他的工人,來成就救恩的工具,正如律法和應許是在表達神的最終準則所在,全書的最中心是神本身。

 

神的所有權組合詞

  • 1:4神的兒子、1:7神所愛的、 1:10神的旨意、1:16神的大能、
  • 1:17神的義、1:18神的忿怒、1:19神的熟知、1:23神不朽壞的榮光、
  • 1:25神的真實、1:32神的法則、
  • 2:2神的判決、2:3神的判決、2:4神的慈善、2:5神的日子、2:24神的名、
  • 3:2神的話、3:3神的信實、3:5神的義、3:7神的真實、3:21神的義、3:22神的義3:23神的榮光、3:26神的克制、3:18神的敬畏、
  • 4:20神的應許、
  • 5:5神的愛、5:2神的榮光的盼望、5:15神的恩典、
  • 6:23神的恩賜、
  • 7:22神的律法、7:25神的律法、
  • 8:7神的律法、8:9神的靈、8:14神的靈、8:14神的兒子、8:16神的兒子、8:17神的後嗣、8:19神眾子的顯現、8:21神兒女榮耀的自由、8:28神的愛、8:33神的揀選者、8:34神的右邊、8:39神的愛、
  • 9:6神的話、9:7神的兒女、9:11神的預旨、9:26神的兒子、
  • 10:3神的義、10:2神的妒忌、
  • 11:22神的慈善和嚴厲、11:22神的慈善、11:33神的豐富、智慧、熟知、
  • 12:1神的憐憫、12:2神的旨意、
  • 13:2神的佈置、13:4神的僕役、13:4神的執事、13:6神的公僕
  • 14:10神的審判台、14:17神的國、14:20神的工程、15:16神的福音、
  • 15:32神的旨意、
  • 16:26神永恆的命令。

 

以形容詞加”神”的受詞之組合詞

  • 9:5那存在萬有之上的神
  • 9:16那發憐憫的神
  • 15:5那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
  • 15:13盼望的神
  • 15:33平安的神
  • 16:20平安的神
  • 16:27那獨一全智的神

 


二、《羅馬書》文章結構、分段、綱要

A、引論(一1-18)

  1、開首語(一1-7)

  2、兩種來訪目的(一8-15)

  3、福音中心信息(一16-18)

B、神救恩的謀略(一19-八39)

  1、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一19-三20)

    a、定外邦人的罪 (一19-32)
    b、定猶太人的罪 (二1-三8)
    c、定全人類的罪 (三9-20)

  2、世人得救之路 (三21-五21)

    a、基督的贖放 (三21-31) 神的義
    b、信心的例證 (四1-25)亞伯拉罕的義
    c、通路與掌權 (五1-21)信徒的義

  3、個人得勝之路 (六1-八39)

    a、基督的復活 (六1-七6)
    b、聖靈的扶助 (七7-八30)
    c、神與基督的愛 (八31-39)

C、神救恩的次序(九1-十一36)

  1、引言: (九1-13)

  2、對以色列民的三問三答 (九14-十21)

  3、對外邦人的三問三答 (十一1-32)

  4、頌詞 (十一33-36)

D、神救恩的實現(十二1-十五13)

  1、以善勝惡:三種對映 (十二1-十三14)

  2、以接納和擔代幫助弱者 (十四1-十五13)

E、結論 (十五14-十六27)

  1、保羅服事中心事項 (十五14-32)

  2、兩種問安 (十六1-16、21-24)

  3、兩種結束語 (十六17-20、25-27)

  架構分析

A.前言一1~18

  B.先前的失敗一19~三20

​    C.神拯救的方式三21~五

​      D.得勝的模式六~八

​    C.神拯救的計劃九~十一

​  B.以後的得勝十二~十五13

​A.結語十五14~十六

0. 目錄《羅馬書註釋2012》

== 目錄 ==

 

A、引論(一1-18)

  1、開首語(一1-7)

  2、兩種來訪目的(一8-15)

  3、福音中心信息(一16-18)

B、神救恩的謀略(一19-八39)

  1、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一19-三20)

    a、定外邦人的罪 (一19-32)
    b、定猶太人的罪 (二1-三8)
    c、定全人類的罪 (三9-20)

  2、世人得救之路 (三21-五21)

    a、基督的贖放 (三21-31) 神的義
    b、信心的例證 (四1-25)亞伯拉罕的義
    c、通路與掌權 (五1-21)信徒的義

  3、個人得勝之路 (六1-八39)

    a、基督的復活 (六1-七6)
    b、聖靈的扶助 (七7-八30)
    c、神與基督的愛 (八31-39)

C、神救恩的次序(九1-十一36)

  1、引言: (九1-13)

  2、對以色列民的三問三答 (九14-十21)

  3、對外邦人的三問三答 (十一1-32)

  4、頌詞 (十一33-36)

D、神救恩的實現(十二1-十五13)

  1、以善勝惡:三種對映 (十二1-十三14)

  2、以接納和擔代幫助弱者 (十四1-十五13)

E、結論 (十五14-十六27)

  1、保羅服事中心事項 (十五14-32)

  2、兩種問安 (十六1-16、21-24)

  3、兩種結束語 (十六17-20、25-27)

1. 引論(羅 Rom 1:1~18)《羅馬書註釋2012》

A、引論(一1~18)

  1、開首語(一1~7)

  2、兩種來訪目的(一8~15)

  3、福音中心信息(一16~18)

 

1、開首語(一1-7)

第一章

1 保羅、耶穌基督的奴僕,蒙召的使徒,被分別出來為傳神的福音。

2 這(福音)是祂事先應許了,透過祂的眾先知,在聖經中,

3      是關於祂的兒子,就是按照肉體,那出於大衛的後裔而被生的。

4              就是按照聖別的靈,出於死人的復起,

               以大軍之能被顯明,

               是神的兒子,基督耶穌我們的主。

5 透過他,我們獲得了恩典和使徒職份,

  爲了祂的名,在那眾列國中使人進入信心的聽從。

6 在這些人中也有你們,基督耶穌的蒙召者。

7 給那一切住在羅馬者、神所愛的,蒙召者,聖徒。

  願恩典和平安由神我們的父和主耶穌基督給予你們。

 

1:1-7經文架構分析:

  文章開首清楚以三段式,三句話來介紹寫信者、寫信內容概要和受信者的身份。而在對映角度上,經文也呈現多種對象的對映:寫信者與受信者都以三個詞介紹之,而福音的主角:耶穌基督,也以兩種不同身分介紹。多種對映如福音的傳授者和信從者的關係,最後祝福詞以恩典與平安,父神與基督雙重臨到,因此架構如下:

1:1  A、寫信者:保羅,三個詞介紹(耶穌基督的奴僕,蒙召的使徒,被分別為神福音)

1:2-6 B:書信概要:神的福音

     「1」福音源頭:是神事先應許,透過祂眾先知,在聖經中   1:2

     「2」福音主題:耶穌基督,他兩種身分

             a、按肉身:大衛的苗裔(被生出)     1:3

             b、按聖靈:神的兒子(被宣告)      1:4

     「3」福音傳與受:a、領取恩典與使徒職份者使人有信之聽   1:5

             b、承受者為耶穌基督的蒙召者       1:6

1:7  C、受信者:住在羅馬者,三個詞介紹(神所愛、蒙召者、聖徒) 1:7

      結語:雙重祝福詞。

 

  福音的源頭(二節)亦用三個詞來界定,而福音的對象耶穌基督按聖靈的角度(四節)也用三個介詞片語(在大能中、按著聖靈、出自死人中復起)來表明,對比在三節中按肉體角度只用兩個介詞片語(出自大衛苗裔,按著肉體),則福音的最凸顯點是基督的死而復活,是藉神的大能運行的結果,才有今日使徒奉差傳福音的事。

  耶穌基督的身分,保羅特別以祂的兒子(三節)、神的兒子(四節)、我們的主(四節)、主(七節)、重複指明:神子和我們的主這雙重身分,亦是經文所強調。神的福音(一節)、神的兒子(四節)、神所愛(七節),此三個有關神作為表達所有權的所有格套詞,貫穿前、中、後經文,更是羅馬書寫作的中心要旨。

  (三~四節)中介紹耶穌基督,由介詞“有關於”所帶出三個所有格定冠詞:祂的兒子,那被生出的……,那被宣告為……,而後兩個詞句才詳細說明,並互為對比,由此可以窺知保羅寫作風格:三重結構,雙重對比,在文章中一再使用。

 

1〉1:1

  保羅的身份,以三個片語介紹出來,亦點出其寫作的中心,神的福音。全書是以希伯來文士寫作方式表達,故頭章的用詞次數,對比性都如同舊約先知書般用法。三片語首以“僕人” 介紹自已,此意不在於強調其卑微,而是表達保羅在服事上無自主權,是必然當從事的本分,與1:4我的主-基督耶穌做相應。其次“蒙召的” 1至7節出現三次(1,3,7節),保羅和受信者都是蒙召的身份。

  最後“被分別出來” (G873)﹕由“出自” 和“被界定” (或宣告)組合,表示某人或物特別被分別顯示出來,如太13:49,耶穌的比喻中,惡人要在義人中被分別出來。而1:4這位耶穌也是特別被界定出來為神的兒子。

     另一種讀法則可譯為”保羅,蒙召的基督耶穌之僕人,被特派於神的福音之使徒”,此譯法將原希臘文三個陽性單數主詞”保羅、僕人、使徒”作對等詞,更符合本書文章所要傳達信息,理解第一節希臘文十個詞,將使我們最終理解整個文本。

 

2〉1:2

  “所應許的”(G4279)﹕由“事先” 和“報告” 組合,表示神的僕人們(眾先知)在從前所記載的典籍中已報告予眾民知道,福音不是新約以後才被人知道,神在律法中已預先告知在律法條文以外眾民有另一條路是神拯救之道,凡願尋求神的,在耶穌未來臨前,他們已期待那位成全者來到,故福音是已先報告給舊約下的眾民,在新約中藉耶穌成全後,由眾使徒再傳給猶太和外邦。現羅馬書只是將舊約先知傳予猶太人的福音,現今傳給外邦人而已。

  1:2“從前應許的” 與1:1“福音” 有同字根“報告” 。保羅所傳的福音就是眾先知先前所報告的,是作者故意藉此文字上的相似,來突顯彼此間的關聯,亦即福音是舊約律法所告示的其中一個主題。

 

3〉1:3-4

  以三個 tou指示代名詞表達這位耶穌的身份(如同介紹保羅的三片詞)。首先“他的兒子” ,有別於保羅的身份和先知們,是僕人。在位分上更高,是屬神的,(4節又再強調一次),他不只是基督,那受膏者,從事神的權柄彰顯而已,更表達生命來源不同於人(亞當),故才能成就神的欲願。

  其次“出生”(G1096)﹕原指生發,事件的完成,字根有生產之意。在2:26“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用的是同一個動詞,指“成為” 或“變成” 之意。“按肉體” 由林後5:16“不再按肉體認識(基督)”。當人以肉體來看這位耶穌時,是錯誤的認識,正如太13:54-58家鄉的人因耶穌肉身身份而跌倒,不相信他是神所差來的。在本節中,因第2節的應許,要成就在大衞的應許上,按神對大衞說的,這位基督是成為大衞後裔,來執行王權的。而因大衞是人,肉身的,故指他在肉身上以大衞子孫來到人間,以成全神的應許說的。最後的“tou”以三個介詞片語來解釋他被宣告是神的兒子。

  由文章上下的對應,第3節的兩個介詞“ek” 和“kata” 與第4節的“kata” 和“eks” 相同,惟第4節多了一個“en” 在大能中,特被強調出來。由1:16“福音是神的大能”再次凸顯大能。表達今日的救恩能夠顯明在世上,都是出自神的大能,按祂的計劃﹑籌謀﹑安排﹑實踐,而使福音能達到一切相信者的救恩。故本節強調此介詞片語,即耶穌能成為神所重用,從死人中復起,按著聖別的靈被立為神的兒子的背後動力,就是神的大能。

 

4〉1:5

  領受了(原文:抓住了)“恩惠和使徒的職分”。

  恩惠charis(G5484)﹕按TAGL分析字源為chairw(G5463)﹕高興,喜悅。本字意為﹕快樂的展示,魅力,美麗,優美。舊約七十士譯本引譯(H2580)音譯hen ;美善,美好,喜悅,恩德。在中文譯本中大多譯為恩,恩惠,感謝。按本字在舊約的用法,常指出於律法的行動所帶來的美好結果,用於神和人的身上,表達領受者身心上的受益。

  使徒的職分apostol(G651)﹕按TAGL分析字源apostellw(G649)﹕差一位信差或代理人前往,傳話或命令。本字意為﹕受差遣擔任使者或代理人的職份或責任。舊約引譯 (H7971)音譯shalah ,差遣,打發。常用於神差遣祂的使者之意,現保羅奉差遣完成神所交付使命,即為下一句“為要在眾民族中為了祂的名,歸入信心的順從”。

 

2、兩種來訪目的(一8-15)

8 首先,

 一方面我不住的感謝我的神,透過基督耶穌,為你們眾人緣故,

     就是你們的信心不住的被宣揚在全世界緣故。

9   因為神是我的見證人,是在我靈裡、在祂兒子的福音上,我不斷服事的,

     (見證)我怎樣不斷的生發關於你們的思念。

10    常常在我的禱告上,或許可以於何時,在神的旨意中,

        我不住懇求將有一豐盛的旅途去到你們那裡。

11  因為   我不斷切慕去見你們,為要分賜你們某樣屬靈的恩賜,

                  以至於使你們被堅固。

12  然而這事是在你們中間,透過那在彼此間,你們的同我的信心同被激勵。

13另一方面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弟兄們!

     就是我屢次親自預定去到你們那裡,惟直到如今仍不斷被攔阻,

     為要也在你們中間擁有一些果子,如同在剩餘的眾民族中一樣。

14  無論對希臘人和野蠻人、對聰明人和無知人,我都是有責任的。

15  照樣盡我所有的,所切願的,也向你們在羅馬的人傳講福音。

16  因為我斷不以福音為羞愧。

16B  因它(福音)是神的大軍之能,使那一切堅信者進入救恩,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7  因為神的義在這(福音)上正被揭露出來,出於信以致於信。

        正如所記:而義人出於信必活著。

18  因為神的忿怒從天上正被揭露出來,在人的每一種不敬畏和不義上,

        這種人在不義中壓制真實。

 

 

1:8-18經文架構分析:

 

  就8-18節可視為一完整架構,分為上下兩個對稱結構如下:

(8-12) 我一方面……就是……因為……

(13-18)我另一方面……就是……因為…….

然而16節福音是其中心點,16-18節連續使用四個因為,來說明之,因此特別將之分離出來,但就架構而言,16-18應包含在13-18之中。

 

A、到訪的目的:一方面

  1、保羅的禱告:

      我感謝神……你們的信心被傳開        1:8

      我事服神……生發對你們的思念        1:9

      我祈求神……有一豐盛之旅到你們那裡     1:10

  2、見面的目的:屬靈恩賜分賜,以致你們被堅固    1:11

  3、見面的含意:同被激勵              1:12

B、到訪的目的:另一方面

  1、保羅的意願:預定、被攔……到你們那裡得果子   1:13

  2、見面的原因:我是有責任的            1:14

  3、見面的目的:傳講福音              1:15-18

    a、保羅盡職傳福音給在羅馬的人         1:15

    b、因他不以福音為恥              1:16a

    c、因福音是神的大能……使眾信者達到救恩    1:16b

    d、因福音是神的義………出於信以致於信     1:17

    e、因神的忿怒………在每一不敬畏和不義者身上  1:18

 

  保羅將一方面是……另一方面是……,拆離在8和13節之開首詞,就一般用法是很少如此使用,因此大多數譯者會忽略之,或者將此二詞譯為”真地”…….“然而”…….。但是考量文意上,保羅在8-12節是一完整句子,則9-12只是在修飾說明8節他禱告的內容,對映13節的用詞有相同用法,則8和13節應視為保羅針對同一件事:到訪羅馬,兩種說詞。前一種是他在神前的禱告,能面見在羅馬與信眾見面,分享他的屬靈恩賜,後一種是現今實際限制,無法到羅馬與信眾見面,故現藉書信向羅馬信眾講福音。

  就對稱性,8-10用三個動詞表達保羅與神的關係,13節亦用三個動詞表現保羅現在的處境。11-12見面的目的,用Hina帶出內容,13節也同樣形式表達。

 

5〉1:8

  我感謝eucharistw 由美好和喜悅組合(2168)﹕意表非常的喜樂,讚美。對象﹕我的神,媒介﹕基督耶穌,目的﹕你們眾人,原因﹕你們的信心被傳揚在全世界。羅馬教會的信心,一方面指對神的任託,一方面指對神交付的使命上盡忠,因出於對神的話(應許)的堅定不渝,而表現在對周圍的人,行出美善。這包含傳福音,對耶路撒冷的捐輸,接待神的工人(保羅),是保羅所聽聞,也是他所期待教會的(比較1章和15-16章)。

 

6〉1:9

  神是保羅的見證人,也是保羅所事奉的。見證的事為﹕“我不住地製作你們的記念” 。記念( 3417)﹕名詞,你們(5216)屬格,可當形容詞用,和合本譯“不住的題到你們”。直譯“屬於你們的記念” 。但原文字型前有定冠詞(同路22﹔19,林前11:24,25)逾越節的晚筵上,“對於我的記念” 則應譯為“達到我的記念” 。表達行出某動作的結果,達成主所期許的目標,故主的吩咐,行這樣事,是指按逾越節晚筵中,是一家人同聚,表達相愛﹑接納﹑寬容的時候,門徒如何按此教訓,在門徒中彼此去行出愛來,就是達到我的記念。而非在教會中行晚筵的儀式,來表達對主的記念。(記念的名詞或動詞不論何種譯法, 但要明白記念的意義, 不是單針對人, 而是對某人的所行的事之思念, 故可譯:製作記念我的記念)。

  事奉後接兩個介詞片語,表示事奉的範圍﹑內容。首先“在我的靈裡”,en ﹕介詞,可表示地點,時間,也可用於憑藉法,當指地點“在”,指藉詞“用” 。

  “我的靈” ﹕靈的定義,由約4:23-24,事奉敬拜者要在靈和真裡拜祂。這“靈” 是指經由天上賜下的聖靈,內住在人的靈,表現在方言禱告中(林前14:14)。由本卷1:4“聖別的靈” 所傳達之意,是在聖靈臨到以後,事奉的地點不再是在肉體中,單由亞倫(利未)後代所執行的,而是一切有聖靈內住,能以方言禱告者所執行。由2:29和7:6所指靈和典籍(中譯儀文,原指被雕刻後的文件)的對比中,更能顯出,今日的事奉,不再單僅能由律法中所規定祭司在聖殿中事奉,而是擴展到原先律法頌佈前,每一尋求神的,都能在神所定規的方式上來事奉祂,故保羅在其他書信中提及,教會和得贖者身上就是神的殿。

  “祂兒子的福音” ﹕1:1,神的福音,2:16我的福音。福音(好資訊)是出自神,關於祂兒子,由工人傳開。保羅事奉的內容,是有關於神的兒子所成全,帶來給世人的福音,由1:3-4節已闡明的。

       1:10    |常常在我的禱告上,不住懇求,是否終究於某時,我將有一豐盛的旅途,在神的旨意中去到你們那裡。|[是否終究:「懇求是否怎樣」表達出他渴望於某時成就某事。《和譯》意表不確定是否合神旨意。然而原文強調是不確定何時,但保羅能確定神的旨意要他去羅馬。「豐盛的旅途」是有豐盛收獲之旅、但不見得是平坦順利之旅。]

 

 

7〉1:11

“因見面以分給你們某一樣屬靈的禮物” 。比較提前4:14及提後1:6,“按手分賜給你”,兩處經文都表示經由在上者按手將禮物賜給在下的。保羅作為神的僕人,有權柄將屬靈的禮物賜與需要者。禮物雖來自神,卻需經由祂的工人傳遞給祂的子民,而非某解經者說“保羅不大可能會聲稱自已能把禮物(中譯﹕恩賜)授予別人” 。否則神的禮物,就如他人所說,只要渴慕就可向神求取,無需工人媒介,此說完全悖離神的行事原則,即“神不直接面見人,必藉使者傳達” 。此一屬靈禮物,由1:12這(touto5124)指示代名詞所代表,藉著彼此間的堅信,而同得鼓勵。就當世代,假使徒充斥,到處迷惑人,使人對神的話誤解,失去真信心,故保羅需要親自見面來排除假使徒的迷惑,藉著在靈裡真誠交通,就能破除誤解,恩賜被成全,達於神的兒子信心與真認識的一致。此非單由書信的交通所能達成,因當時通信不如今日之便利,惟有見面方能細談和互相交通. 故下言:你與我的信心.保羅藉此表達他切慕面見羅馬信徒,化解假使徒所帶來的錯誤。

 1:11分賜羅馬信徒屬靈禮物,目的在1:13得著一些果實。果實可指兩方面,一方面羅馬教會有責任傳福音,去得著在羅馬的其他人,因福音現已傳給了世人, 不再是隱藏. 故教會的任務是將使徒所傳講的,就是報告現今已因耶穌成全神所預備的救恩,不光是重述舊約先知所事先報告的,更是這報告已完成了,故對使徒而言,他可以來到羅馬收拾果實。另一方面羅馬教會領受恩惠(美善)了,就當將應獻禮物:“對傳福音給他們的猶太人”捐輸當成果實,由使徒來收取。

 

8〉著作羅馬書的目的

保羅著作羅馬書的目的,出於假使徒攻擊他不是使徒,說他所傳的福音是違背律法,此背景可由使徒行傳﹑加拉太書中得證。因此羅馬書一開始就介紹自己是使徒,確認他有資格傳講神的話,(其他眾多書信亦如此)。再者,馬上介紹福音的本質,以及人為何需要福音,來說明福音與律法並非悖離,相互排斥的。神的行事準則,自古迄今並無更動,對舊約的人和新約下的人都一視同仁去對待。福音不是只在新約才開始,神拯救罪人,在摩西五經中已顯明,諸應許是律法中的一部份,不可分離,故耶穌在世說他來是為成全律法,而非廢棄律法,是因他來應驗神在律法中諸應許,是需由祂的愛子來完成的,藉著他的降生﹑受苦﹑受死﹑復活﹑升上天,每一步驟都代表神大能的實踐,使神的計劃一一成就了。

 

3、福音中心信息(一16-18)

9〉1:16

“福音是神的大能,使一切堅信者「進入」救恩” 以“eis (希臘文greek以下簡稱為G或省略之)” 來表達目的或結果,英文聖經NAS,NIV及ESV都譯為for,表示目的。NKJV及DARBY都譯為to,表示結果。一般中文聖經也都譯為“要” (思高本為“為使” )表目的。可譯為“可以” 或“達到” 表結果,則視為分詞片語,等同“神的大能” 的彰顯結果。“救恩” 意指出於“拯救我們的神”(詩68:19),透過祂所差來的人來拯救,使人免陷入“危難” “被限制” “窮困” 等環境中(參舊約TWOT)。就使徒們而言,現神所差來的人,由耶穌為代表,一般學者都解為人屬靈生命得拯救,強調脫罪﹑稱義﹑不滅亡﹑進入天國。惟救恩的涵意不光只在人屬靈生命層面,更廣大的意義在於表達神對其受造之物(天﹑地﹑人﹑萬種活物),因罪的玷污所帶來的敗壞,重新的再造,成為新天﹑新地﹑新人。故此救恩不只在內在的改變,外在身體的得贖,最終萬物的更新,神的榮耀得以被彰顯在祂所創造的世界中(參羅8章)。因此救恩的範圍不只是針對人而已,人只是罪魁禍首,所帶來的對大地和萬物咒詛,更是神所要首先恢復的,使有神形像﹑樣式的人,真正成為神的榮耀彰顯,在大地上執行神的管治。「義人因信得生」這就是「這一禮物」,就是「福音」。這福音內容豐富,但常被人狹窄化,只重「因信稱義」;然而「因信稱義」是指「本於信」,因此而得以成為義人,接下來還要「以致於信」,就是「義人因信得生」,就是要憑信遵行順服神的一切律法,方能得生。就是要按照耶穌的信心,對神的話、即神的律法有絕對的相信、絕對的順服,而去作成、應驗神的律法/神的話。

1:16“一切堅信者” 現在時態分詞,表持續相信﹑堅持者。這“信心” 溤蔭坤說﹕「信心是得救的媒介或管道,卻不是得救的條件,好像沒有這條件,神的拯救大能便不能發生功效似的」,的確,信心不是一種功德,以換取神的救恩,但信心卻是神拯救中的條件。神的行事是信實永不改變,這是我們所眾知的,因此祂說出的話,成為我們的支撐。當人願意以此支撐,來行走他的一生,如舊約所說﹕「實行它們(指神的律例﹑典章)的人,他必要在其中活著」(利18:5)。此話在以西結20:11,13,21被重覆三次,代表確定性。因神既已說出,亞伯拉罕就將祂的話當成他一生的支撐,神就以此為義。神願意受祂自己所說出的話限制,雖有一時地阻撓祂的計劃,且使神有所虧損祂的榮燿,祂仍堅守祂的約,持續等候,寬容﹑付出代價,使祂的計劃終必成就。而祂所造的人,因這樣信實的話,學習神在善的工作上的堅定不渝,這等人亦終必得著神所預備的救恩,報應他們榮耀﹑尊貴及和睦。惟不願以神的話為其支撐者,神亦報應憤怒﹑苦難﹑困苦在他們所上,此為羅2:6-11所申論的。因此神按他的義,必將得福得禍的條件講清楚,獎懲分明,所以” 信心“是條件而非只是媒介或管道,因這是神自己訂定的。

 

10〉1:17

” 神的義“dikaiosunh qeou”(G1343)和(G316)。

溤蔭坤六種解釋﹕

一. 神的屬性﹔

二. 一種地位(身份)﹔

三. 神的能力或拯救的行動﹔

四. 強調關係﹔

五. 兩種意思的合併﹔

六. 綜合接納。

“義” 的定義,保羅不能離開舊約的意思來使用它,否則他會詳加解釋,而下文並無此詞擴充或解釋,因此保羅用這詞來表達的意思是讀者所熟悉的(So seifrid, Justification. 44; cf. Williams, “Romans” 260)(引自溤蔭坤“羅馬書註釋” 卷壹 P. 253 注 46)。因而需查考舊約背景來瞭解它。

由TWOT編號1879 (Hebrew以下簡稱為HEB或H, sadeq 6662)的解釋﹕(公義,義)

I. 字根基本含義﹕合乎倫理或道德的(判斷)標準。原是「弄直」,代表某種「標準」。最早用法都與審判者的職責有關。(該篇文指出,創15:6,18:10,30:33三處不適用,然經文的含意卻顯明是適用此定義的。)

II. 

1. 倫理上的定義﹕以約伯所行﹑所言之見證,義人的義是指願遵行神的命令,以維護社會的和諧 shalown。他是事奉神的人(瑪3:18),是順服神律法的,與神的本性一致,以美善(hen)對待缺乏無助者。他一切義行的來源乃出於神(或律法)公義的判斷(詩72:1-2)。由約伯書29:12-15﹔31:31-32,24-25,13﹔可見約伯的義行。而公義的行為源於一個新心(結36:25-27)。

2. 在法理上的定義﹕指在律法前人人平等。無罪與有義是同義。而個人都可依據自己的善行,求神拯救脫離悲慘的審判。

3. 在神自己的表現上﹕祂是公義的審判者(代下12:6,詩11:7,耶12:1,哀1:18),祂的標準,話語所定的審判都是義的(詩119,名詞計出現14次,形容詞1次),神的義在法理上必然結果是以救恩為伸冤(對選民)的觀念(參賽1:27,46:13救恩與義平行)。神的救恩是藉由義的彰顯而來,因此神的表現在三方面﹕(1) 神是義的,祂遵照這約拯救祂的百姓脫離危難、敵人、惡人,為他們報仇。(2) 因著百姓的罪,神必審判刑罰,不以以色列的罪行為義。(3) 對於犯罪者,給予稱義的方法,包括悔改歸正,相信神給予的應許是信實不變的,如同耶穌基督的信心一樣。重新轉向神,按義人所行的標準而行,重得(1) 中所談的救恩。

III. 神的義,按希臘式想法,「神一致並標準的行動」,神自己就是標準,而非受標準約束。但按聖經的說法﹕神是受祂自己說出話(標準)而約束,來顯明神是義的。因此SchrenK說﹕「義,是指關係,當某人符合他人因著彼此的關係而加諸於他的某種要求時,他就是義的。」「公義和救恩的聯結乃深椬於盟約的觀念中,義,就是屐行盟約的忠誠與盟約的應許」。因強調盟約,神的公義成為信守應許。

一,“馮” 在其書中P246-247言﹕「義與約二者,保羅從沒拉上關係」。其解釋完全是誤解新約的意義。神與選民(以色列民)以外的外邦人原本沒有關係,但因基督所成就的新約臨及世上,願意相信神的應許已達及一切尋求並行出神的義者,故今以色列民與外邦人成為一。此乃弗2章所論主題。所以神的義都是從神與子民的關係來看的。詩98:2-3,神向萬國顯示“義”和“救恩”,只是祂對全世界顯明「祂向以色列家所發的堅愛和信實」而與外邦人無分嗎﹖此種解釋亦誤解經文,將應許只局限在屬肉的以色列人身上,如此則98:9節,神何能按公義審判世界﹖如果世界不能聽聞神的救恩。因此本詩不只論到神向屬肉以色列民,顯明祂的義和救恩,而對外邦人刑罰,以證明神的得勝,並且更是神的義顯明於祂施行拯救義人,向著堅信的以色列民記念祂的堅愛和信實,四極都看見神的救恩,而向雅威歡樂,因同樣的準則亦要行於外邦人中。

二,“溤” 在其書中P256-257言﹕「神的義不可能是神公平或正直的屬性,因為不是神的公平使我們得救(神的公平本身只會使我們被定罪)」,「神的義宜解為主要指神的拯救行動,…一種義的賜予,…在這行動中,神把義者的地位賜給信耶穌的人」。然而按舊約“義” 和“公平”(或正直)常一同出現,可由詩98:9“義” 和“公平” 其意相同看出。由前述II2,3可知,正因為神的公平審判,祂給予受審者有悔改的路可行走,而非一味刑罰。神的公平表現上不能只於在審判﹑刑罰上,在祂已立的應許和救恩的道路上,神也是公平﹑公義的。“行義的蒙福,犯罪的受懲” 是神的公平表現,“悔改蒙赦,硬心抵擋的忿怒待之” ,也是神公平的表現。保羅對“神的義” 的定義不光在首項的表現上,更強調後項神的恩待上。再者,將神的義解為神的義的賜予,此錯誤解釋讓人的責任不見了,“義” 和“律法” 被切割分離,人只要“信耶穌” 就可得著一切,而將神的義要彰顯在人的目標拋棄了,人不再需要行出神義的要求了。

 

11〉“出於信歸於信”

1:17“出於信歸於信”另有釋經者比較羅3:21-22的思想,顯示相同的節拍,而引出﹕“本於信”,指信心乃是稱義的根據或方法﹔“以致於信” 指顯明給那些相信的人(任何相信者都是這義的受惠者)(以上說法乃溤蔭坤所贊同)。

 類似本節詞語的片語包括﹕GREEK ek dnamews eis dunamin(詩84:8 [LXX 83:8] ,英文譯本KJV,NAS,NIV都為 from strength to strength,和合本﹕力上加力,思高本﹕體力越行越有)。GREEK ek kakwn eis kaka (耶9:2)英文譯 from evil to evil,和合本﹕惡上加惡,呂振中本﹕出於壞而歸於壞的,思高本﹕變本加厲作惡。 GREEK ek thanatou eil thanaton及 GREEK ek zwhs wis zwhn(林後2:16) 英文譯本NAS, ESV from death to death; from life to life 。GREEK apo doxhs eis doxan (林後3:18)英文譯 from glory to glory,和合本﹕榮上加榮。因而要把這詞語視為一種辭令式語法,意即「自始至終都靠著信」(當代聖經)。在神為人的救恩而顯明祂的義這事上,一切都是由於信,從開始直到末了。至於把兩個介詞片語賦予不同“意義” ,解釋“階段”,“進程” 都只是個人領受延伸之意。英文譯本NAS,ESV 翻譯本句亦為 from faith to faith,表示“信”是一種進展,從始至終,強調“信”的單一性﹑唯獨性之意。由下句“義人出於信心必活著”,與LXX (七十士希臘文譯本之簡寫,下同)“我的信”,馬索拉版“祂的信” 的差異,本句省略主詞,“信”是作者故意強調的。

“顯明出來”(GEB601)被動現在直說語氣:“正不斷被揭示”,指從前神所應許的現已成全,不斷被神的工人(使徒們)傳講,神的義是被證實了,1:17b“出於信歸於信”等同1:17c,“義人出於信必活著”。舊約先知所說的印證了新約基督所成就而使徒所傳講的話。

 

12〉1:18

“人的不虔不義”不虔(G763):無懼怕,LXX對應馬索拉版,舊約為(H7562)/(H7563):錯誤、惡的事,或為(H2555)強暴、暴力。不義(G93):舊約為(H5766)不公平、不公義。此二字在舊約中常平行使用(賽26:10,結18:24,28:15-16,33:12,15,18詩58:3,125:3,伯27:7,34:10)是指敵對神屬性的行為,涵意上有重疊之意。“人”在此指以色列人和外邦人。按2:12-16,神對這兩種人,採同一準則:“內外律法”,行審判。由一章不斷出現“顯明”(601及5319),“宣告”(3724),“報告”(31)等字根,表達人類都能知道、驗識、看見、領悟神的能力和神榮,使猶太和外邦都無可推諉。

1:16-18節四個因為(1063)相連,故是相關聯的解釋1:15,保羅為何盡其所能要將福音傳於羅馬,因它是與全人類的福禍相連。按Bassler(Impartiality204-5)的解釋羅一18和一16-17的邏輯關係:保羅將哈二4和利十八5所表達的兩項對應而相反的原則,視為反映他信息的核心(信心和律法的行為相對)。但事實上利十八5:人若遵守(典章),就必因這而活著和哈二4,義人因信必活著,兩者之間并非是衝突相反的。人對神所說的話,視同應許,盟約,在利十八5,神應許當人去遵守他的律例、典章時,就有生命賜予。故人因著信,不憑著肉體遵守這盟約的責任,神必按人信心的果效報酬他。羅一18神的忿怒,不是指他要愛人類,而人類拒絕他的愛,神受傷而怒,而是神站在約的上面,已先施堅愛,拯救以色列人脫離埃及法老權勢(就是羅七章所論罪的權勢),他已守約,但人卻不愿守約,盡其在約上(顯明在律例典章上)的責任而有罪責,故神的忿怒(咒詛)才臨到,正如一18下半句,這些人以不義來阻攔神的信實(就是他的守約)。神的義的顯明,在正面上以一16-17表明在救恩上,而反面以一18忿怒臨及,這就是神的義的表現,不可分割的。

1:18“真理”(G225)原指無隱瞞、不遮蓋。意同1:19“顯明”(5318):發光,照明出來的。1:20“被領悟”(3539),“被看見”(2529)。這些詞都指向神已向人類顯明祂的能力,榮耀,驗識的準則。1:19-20即解釋神忿怒的正當性,1:19“神所驗識的事”是指神對義和敬畏的定義、準則,是被人知道的,在那些行不虔不義的人身上,是明顯的。1:20藉由神對世界的創造行動上,和祂可被領悟的諸行事上,祂那永遠的能力和神榮,被人看見了。只是人類不愿順從“真理”,反而壓制、囚禁它。本段落應按創世紀一~十九章所記人類的犯罪史來明白,由亞當(始祖)犯罪、該隱殺人、供水事件、所多瑪被毀一連串的刑罰,表明在摩西成文律法來寫下前,神早已按人的不虔不義報應在罪人身上。都印證神的審判,不只是對有成文律法的猶太人,而是一切犯罪的,因為行事準則,神早已告知,放在人心裡,彼後二4-8及猶6-7都提及相同事件:洪水及所多瑪,神不寬容他們,只搭救義人挪亞一家和羅得,正如羅一16-20所述情形一樣。

2. 神救恩的謀略—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羅 Rom 1:19-3:20)《羅馬書註釋2012》

B、神救恩的謀略(一19-八39)

  1、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一19-三20)

    a、定外邦人的罪 (一19-32)
    b、定猶太人的罪 (二1-三8)
    c、定全人類的罪 (三9-20)

 

19因這緣故,神所熟知的事在他們中間是明顯的,

  因為神曾向他們顯明。

20 因為祂諸不能看見的事,從世界創造行動中,

  藉所造諸物,連祂那恒久的大能和神榮,

  可被不斷了悟的看清楚,為使他們是無可答辯的。

  

21因這緣故,他們熟知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或感謝祂,

  反倒在他們的爭辯中被延誤,而他們無通達的心就被矇昏了。

22自稱是聰明者的被愚弄了,

23而曾以人類和飛禽和走獸和昆蟲朽壞的肖像樣式,

  更替神那不朽壞的榮光。

24所以神交付他們在他們心中的私慾裡,

  以致彼此玷辱他們的身體污穢中。

  

25這類人曾以虛假更替神的真實,且敬拜事奉那受造物,來取代造物主;

  祂是當讃美的,直到永世,阿們!

26因這緣故,神交付他們以致可鄙視的邪情中。

因為不但他們的女人更替本性的用處,以致違反本性。

27 且也同樣男人撇棄女人本性的用處,在彼此慾火中被焚燒,

  男和男之間作成了那羞醜的事,在他們自己身上得著他們欺哄應有的報應。

 

28且正如他們在確知裡不曾驗中有那神,

  神就交付他們以致不被認可的心思,去作達不到(神前)的事。

29  已被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損害所滿溢;

  充滿了嫉妒、兇殺、爭吵、詭詐、慣行惡事;

30  諸多的中傷、誹謗、神所憎恨的、高傲、

  傲慢、自誇、設計惡事、對父母不順從

31冥頑不靈、不守約、無親情、無憐憫。

 

32這類人確知神的法則,就是:凡實行這樣事的人,他們配當死亡。

  不但他們不斷的作,更贊同實行這些事者。

 

1:19-32架構分析:

1:19-20前言:神的知識是明顯的………………. ……人無可答辯

1:21-24第一個審判:知道神…..又更替神的榮光……神交付他們進入……

1:25-27第二個審判:更替神的真實…………………..神交付他們進入……

1:28-31第三個審判:不驗中神………………………..神交付他們進入…….

1:32結語:確知神的法則………………….人配當死亡…………

 

三個審判的內容型式各有不同方式呈現:

1、 控方提證;神的創造結果人可知曉。 (19-20)

控方控訴:知道神卻不榮耀神,反以偶像取代神。 (21-23)

控方求刑:交付於身體污穢 (24)

2、控方控訴:重述第一次控訴相同罪行 (25a)

 控方提證:神本當讚美 (25b)

 控方求刑:交付於可鄙視的激情 (26a)

 控方理由:更替本性 (26b-27)

3、控方控訴:已喪失驗可神的能力 (28a)

 控方求刑:交付於心思的不驗可,行不能達到神前之事 (28b)

  補充說明不能達到神前之事細項: (29-31)

  A、被四種罪所充滿(間接受格單數)(29a)

  B、滿有五種罪行 (所有格單數) (29b)

  C、十二種諸多罪過(直接受格負數)(30-31)前七項為一組,後五項同為否定詞為一組

  

  一19-32本段經文以三個重複審判為主架構,每一個審判都由人的行為帶出神回應,以相同詞句“神交付他們進入……”,做為連結。且神的審判的嚴重性,是逐步加強,所敗壞的對象,由身體(24節)到激情(26節)到心思古(28節),是由外而內的敗壞。人的行為在第一個審判中,以六個直述動詞“榮耀”、“感謝”、“被延誤(意:徒勞無功)”、“被矇昏”、“被愚弄”、“更替”來描述,其中三個主動動詞,三個被動動詞。在第二個審判中,以三個直述動詞“更替”、 “敬拜”、 “事奉” 三個主動動詞來描述。在第三個審判中,以一個直述動詞“驗中”主動詞為描述,但在29-31節中用21個詞分三組來表達其罪行。此三組中,第一組以分詞“被充滿”帶四個受詞;第二組以形容詞“滿有”帶五個受詞;第三組則以數目上為複數的使十二個受詞所構成。

 

  前言和結語則同以神的知識和神的法則兩詞相對映,且知識(G1110)和確知(G1921)是同字根,一是形容詞,一是動詞,分置於前言和結語中,構成整個定罪的主因。“神的知識”或譯 “神所熟知的事”,由20節三個詞來界定:“祂不能看見的事”(即指人看不見神這件事)、“祂永恆的能力”、 “神權”(或譯神榮、神本質),而人藉受造物可以領悟地看清楚這些原被隱藏的屬天之事。

 

  整體文脈充滿著因果之論,三段審判詞都先提出人所犯的罪過,而帶出神的刑罰,其用詞為“交付”,這詞在當代常指將犯罪之人交付官府審判之意,因而保羅在此不言神直接的刑罰,而是當一位主控者,反而執行刑罰的是人的諸多污穢的罪行,此種隱喻式的說法,要按律法的控告原則來理解。神對犯罪者從不直接面對之,而是交給祂所已頒布的審判官——律法,來執行其公義、聖別的報應,因此人犯更多更大罪行,在律法之前其刑罰更嚴厲。並且就猶太人的觀點,外邦人因其罪孽遭報,原不配神直接面對之,視同那惡者是當遠離神的,故而保羅在本段中的文詞用法,充分表達是針對外邦人的控訴詞,以為這等人的罪行已將屬神的形象完成踐踏,其良知損毀,完成符合羅馬時期羅馬

人的行為舉止。

 

13〉1:20

“世界的創立”(G2937):本字可指受造之物(如8:19-22帶定冠詞)或創造的行動,此處無定冠詞,不特定某物,故可指行動方面而言。神“創造的諸行動”之意,由創一-二章已表明在創造的過程中,他的次序視為美的事,所分別的,所期許的,都一一顯明,使人從中得知神的形象、樣式的內涵為何。再者“所造之物”(G4161)(名詞中性複數間接受詞)僅在此和弗二10出現。可指物或事,若指物,世上神所創造之物,人藉此而看見神,此非聖經一貫所表達的方式,反之指事,包括他的創造及他在歷史中所行的事,更明確地解為神與以色列民的交往(Barth),人藉此而看見神,因他是歷史的神,掌管歷史,藉他所行的諸事,一再顯示他的能力和榮耀所在,以及他行事的準則永不改變,人類就能領悟神所表現出來的。希臘時期,猶太護教文學的論點,引用希臘哲學觀點,就是外邦人可透過自然界可見之物,而獲得關於看不見神的至少局部的知識,此論點與保羅在這裡的觀點并不相符。按羅二14-15外邦人仍存有律法,只是非成文律法,人的本性和共知,如未被遮蓋,昏暗,按人裡面原有神的形象樣式,在他的行事中,可判知何者是符合神所定的律例,故在外邦人中人仍可藉神在他一生所遭遇的事,知道神的準則。

14〉1:23

“更換”(236)有更替衣服之意,可譯“取代”,“改變”。本節所提各種偶像是希臘、羅馬、埃及、迦勒底等最文明國家中的多神宗教所崇拜,但依申四16-18 及25-28,神警戒以色列民不可敗壞自己,雕刻偶像,然而歷史印證他們卻如此犯罪,以偶像取代神而終被神逐出應許地,分散在萬民中,因此本節偶像之罪,不單指外邦人,以色列人事實上也犯同樣錯誤。

本節可指向獻祭的條件。在利未記中記載“人若”獻牛、羊、鴿子等潔凈之物時,當如何獻祭,所代表之意,利未記是重新恢復神原先喜悅的祭祀方式,并非之前人不知如何獻祭,正如創世紀中列祖的築壇獻祭,并無成文律法所定規事項,但列祖知如何獻神所喜悅的。故是因人更替了獻祭方式,以各樣不潔之物,和不符神要求的方式來獻,所以摩西所吩咐的,是重回原先神所定的而已。正如本節所論述,原先人是知道神,只因犯罪之後,以其他形象來取代神去敬拜祂的原則相同。

15〉1:24

“成為去彼此玷辱自己身體的污穢中”,污穢(G167):不潔凈,舊約為(H2932)污穢不潔的或(H8441)可憎、痛恨的,所指并非單是道德上的污穢,圣經上所指往往是身和心的雙重不潔,而且身體的不潔往往先被提出并且不潔的結果是無法到神面前敬拜。這種犯某種罪,帶來該罪應有的刑罰,是舊約聖經先知所一再強調的,1:23,由偶像崇拜的罪帶來1:24神的交付審判,結果因身體的污穢不能去敬拜神是本段落第一個例子,其原則在第二、三例中也是如此。所以,這裡所謂性道德方面的罪,不只是道德上產生愧疚,所帶來的傷害臨及自己的身體和對方的身體,并對方親屬權力上的受損。最終造我們身體的神也受辱了,因人不善用,保護自己身體,使賜生命的主人失去祂當得的權利。

16〉1:26

女人的罪,指向她濫用自己的身體,但非指女人的同性戀如下節男人的罪。按五經所提及的,獸交(利十八23,二十16)多指是女人所犯(男人亦有),而所用之詞(H8397)tebel ,按TWOT解釋,指在性這方面顛倒神所設立的次序(利18:23,20:12)。女人在身體的使用上,并無自主權,按律法精神,女人是依其父親或丈夫的許可,才能許愿,使用身體去還愿(民三十章),故女人本性的功用是順從丈夫的,不可與其他受造之物(其他男人和獸類)結合,且由創三及六章,兩次犯罪,都先提出是女人自己出頭,與蛇,天使交合,產生各種罪來,女人違背本性,是指她違反神所創造的秩序,在身體上而言,就產生在偶像崇拜上廟妓的淫亂,此即本段所論主題,崇拜上的混亂。至於先提女人的罪,後提男人的罪,按先知書的編輯方法,後面所論述的往往才是所要強調的,故男人的罪的嚴重性,不單是因同性戀在性質上較具攻擊性(參創十九章所多瑪事件),而且他違背神直接的命令:生養眾多并使自己的身體受損,傷害神造男造女的旨意,其罪更重。

女人取代本性的功用,成為逆性,保羅的用詞強調對應23及25節上,與偶像崇拜上相聯,若因受迷惑而濫用她們的身體,正如夏娃和洪水時期與天上使者生子的女人一般,在宗教上的混亂,靈和心的昏暗,以致身體的污穢帶來惡果,正如始祖犯罪,罪臨及世上每一個人,因而本段落的女人,不光指外邦女人在廟妓上的罪惡,猶太女子不愿服在男人之下亦是經文所暗指,同樣的犯罪。

17〉1:27

男同性戀,在希臘,羅馬文化中,男人利用小童的雞奸,而現在文化中是一種彼此相慾的關係,雖對象有所不同,但主題上都是男人的主動慾火貪戀表現,是孌童或其他男人不是重點。男和男“成就”那“可羞恥的事”,“成就”在一-七章出現於1:27;2:9;4:15;5:3;7:8,13,15,17,18,20,十次,由按著(2596)和工作(2038)組成,指工作上的完成、成就。意義上與字根(2038)無分別,“可羞恥的”(G808)字根:無和外表,形狀,組合,其意與(G2158)比較,指殘疾、不完美,故為完善、尊貴的反詞。舊約為(H6172),(利18:6,出20:26)赤裸、私處,引為恥辱、蒙羞。故本組合詞為男與男作出露下體,可恥的事,而按律法是致死的罪,是神人所憎惡的。

18〉1:28a

“且正如他們在確知裡不曾驗中有那神”,按1:19神所驗識的事已顯明給人,人就能夠驗識神,然而人卻不愿去驗可、承認神所啟示的。在此句中有故意之意,如和合本所譯的。1:28b,“神就交付他們,成為不被驗可的魂中,去行達不到(神前)的事”,作者再次強調,是人內在的問題,而作出外面的罪惡,而神就按其所行的惡,成為刑罰來報應他們。

19〉

知道(G1097):驗識、理解,舊約為(H3045),對事物的觀察而認識進而認可它。本字根出現於1:21驗識神,1:19形容詞(G1110)所驗識的事。組合詞(G1922名詞)充分的驗識1:28,(G1921動詞)1:31“充分驗識神的義的要求”。一章中四次使用本字根,表達人有足夠能力去對創造他的神觀察祂所啟示的準則,并由該準則來行出應對應的行為,然人的本身的頑梗,而所行出的違背神創造人并賜予他有神形象樣式的本意,顯明人的惡是應當受交付審判,而無藉口可言。

20〉1:30

怨恨神的(G2319):由神和可恨惡組成。此類的組合詞,早期僅具被動意義,指被神所恨惡的,因後期對“神所恨惡的”認識不明白,未按律法所告知的準則來明白,而演變為主動意義:恨神的。類似組合詞有譯為被動的:蒙神教訓(2312帖前4:9),神所默示(2315提後3:16),神所愛的(2321提阿非羅)。以為主動的:攻擊神(2314徒5:39神所攻擊的),敬畏神(2318約9:31存有神的敬畏的)。按希伯來語法,常以神為主體,而非人為主體,來談對於神的事,此與希臘思想以人為主體來談論神的事,有極大不同,因而按舊約的用詞,神所敬畏的,是指神藉其律法來教導人,為使人不落入沉淪中,此為神出於愛而害怕他的子民受傷害之意。同樣神所恨惡、不悅的,是因人不按律法而行,成為神的仇敵,故本節所指的罪,要按律法所定規的標準,人所違犯的,并不特定為何罪過。

21〉

按一章的論點,引用創一-三及六-七章;耶二5,11;詩106:19-20;申4:15-18;利18:22-23,20:13;哈二4,眾多經文表達相同涵意,保羅的論述,不能離開先知和律法,也不應與先知和律法的吩咐相左。故本段若解為單指外邦人的罪,與猶太人無關,則先知和律法對猶太人所告示的,豈非落空了。若說保羅因熟讀舊約聖經,因此當他要描寫外邦人的罪,就借用舊約以色列人犯同樣罪的字彙,此種說法太過牽強,失去保羅的主題,而自己發明出“特別啟示”,“普通啟示”等名詞,來自圓其說了。

 

第二章

 

1所以,人哪,那每一審斷人的,你是無可答辯了。

  因為在何事上你審斷別人,你就定罪自己;

  因為那審斷人的,你正實行同樣的事。

2然而我們曉得:

  神的判決是按照真實對待實行這樣事的人。

3人哪,那審斷人的,就是實行這些(審斷人的)事者,又去作它們的,

  你算定這事:你將必逃脫神的判決?

4或者祂慈善、克制、延長怒氣的豐富你持續輕蔑了,

  你不驗知:神的慈善是為要持續引領你歸於悔改?

5 竟按照你剛愎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存忿怒,

  在神忿怒和公義判決揭開的日子。

 

6祂將必按照各人的諸工作報應各人。

7 一方面對那按照美善的工作的堅定不渝,不斷尋求榮光、尊貴和不朽壞的人,

以永生報應。

8另一面對那出於抗爭且不信服那真實,反被不義所說服的人,

  以忿怒和暴怒報應。

9 並且苦難、困苦加在每一作成那惡事之人的氣息上,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0 然而榮光、尊貴和平安給與每一行出那美善的人,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1因為對神而言,祂不是以貌取人的。

 

12因為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也將必在律法之外自行滅亡。

  而凡在律法之內犯了罪,也將必透過律法受審斷。

13因為並非那律法的聽見者在神面前為義的,

  乃是那律法的遵行者才將必被稱義。

14因為每當外邦人,那沒擁有律法的,若藉本性去遵行那律法的事,

  他們雖沒擁有律法,對他們自己而言他們就是律法。

15  這類人自己持續證顯那律法的工作在他們心中是刻寫的,

  當他們的良知持續一同見證,

  並且同時在推理上相互控告或甚而做出辯護時,

16 在神審斷人的隱密事的那日子裡,按照我的這福音,透過耶穌基督。

  2:1-16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對於所論述對象為何,是明白本段的關鍵所在,有以為是針對外邦而論的

(如李保羅),但絕大多數學者以為是針對猶太人而論(如陳終道、鮑會園、cranfield、

種籽聖經註譯的Harrison、活泉新約希臘文解釋),而馮陰坤則以為主要是猶太人,但不

必完全排除異教的道德哲士。就文章主要對話者以”你”(出現於3、4、5節)為詞,

同樣出現於17節,其間6-16節都是解釋1-5節的內容,雖然6-16節所論對象是猶太和

外邦兩種人,但是總體而言,是針對猶太人而辯論。

  文章本身由1-16節是連貫的,6-10是以5b神忿怒和公義判決為基礎所延伸論述的,

而11-16節則以連續四個因為來解釋之。然而2節是其中心思想,”神的判決”而其審

判的原則由2節按著真實,6節按著個人的行為,16節按著我的福音,此三項分別論述,

因此文章勉強分成三段如下:

  一、神的判決是按照真實2:1-5

  A、審判他人者是定罪自己,不能答辯

    a、在何事審斷人,就在何事定罪自己 1a

    b、審斷人的,實行同樣的事 1b

      B、我們早已知道:神的判決是按真實而行2
      A`、審斷他人者的無知

    a、自己算定:可逃脫神的判決 3

    b、不能驗知:神的慈善、寬容、恆忍是為領人悔改 4-5

  二、神報應人是按照個人的行為2:6-11

  A、神報應各人6

  B、正面:以永生報應那按善工的堅持者7

  C、反面:以忿怒、暴怒報應那不信服真實者8

  C`、反面:以苦難、困苦加在那坐成惡事者9

  B`、正面:以榮光、尊貴、平安加在行善者 10

  A`、神不以貌取人 11

  三、神審斷人是按照保羅的福音2:12-16

  A、外邦人無律法而犯罪,在律法外自行滅亡12a

  B、猶太人有律法而犯罪,透過律法受審斷12b

  B`、猶太人非聽見律法為義,而是律法遵行者都被稱義 13

  A`、外邦人的本性、良知、推理即是律法的功用 14-16

  

1〉2:1

  所以(G1352):應是由G1223和3739組合的縮寫。譯為“因這緣故”指一章保羅所論述,世人犯罪仍不以為意。所以後接“你是無可推諉的”(G379)由無和答辯(626)組成:無可辯訴,沒有藉口,出現於1:20,為法庭用詞。保羅用詞由一章18節“他們”,到本章開始用“你”。如果因所用受詞不同,就一定表示對象不同,惟舊約中常在論述時,主詞和受詞的格數,常常變換,但卻表示同一對象,此為文學上的技巧,應注意的是所論述的主題是否一致。按本章1-16節,依李保羅“羅馬書(一-八章)機構式研經注釋”,P64-66,本段思想前後呼應,1-5節人的論斷定自己的罪,對應12-16節人的本性和共知定自己的罪,并非特定猶太人或外邦人才去論斷人或被按本性和共知來見證自己裡面有神律法的功用。

  另有論者以為2:4回應智慧書(次經)15:1-3,論及猶太人所犯任何罪,都不足以動搖他們以神選民身份所享有的,在神面前的特殊地位,保羅有意打擊猶太人的優越。然而按智慧書15:1-3節這段話,強調“承認”出現三次,對神的主權高舉,是表明神才是掌控者,人能從認罪後,不再犯罪,不再受罪迷惑像外邦人被偶像、圖畫等引誘誤入迷途。基本上智慧書11-15章的目的,不是在說猶太人犯罪,不會危及他們的地位,而是人犯罪所帶來的懲罰,是要人想起所犯的罪,藉以警告他們離棄惡事,相信神(12:2)。并以偶像崇拜的愚妄和結果為戒,對讀者的提醒,注意神的義。因此同樣用美善、寬容等字眼,故保羅和智慧書的論述并不衝突。因此本(二)章的對象按2:9-10可指一切人類而言。

2〉2:1

  “你”後接兩個呼格“人”“一切論斷的”。前一個“人”在1:18已出現“人的不虔和不義”,并不特定指誰,故本節并非專論猶太人是論斷者,而是論人去評斷別人和人的本性去評斷自己,都是按神的律法來定罪,由2:6“他必按各人的工作結果報應各人”。神是以一生的果效、行為來審判他,不是按他能否教導,評斷罪的知識來審判他。因此2:2“神的判決是按著真理對實行這樣事的人”。 表明神的判決是公正的。

3〉2:3

  判定(G1345):義的要求、條例,舊約:(H2708)chuggah ,律例。亦出現於2:28及8:4。LXX對應希伯來文(2708)律例都用本字,故本節可譯:充分驗識神的律例,按二14-15,外邦人亦有律法,故本節意為世人都知神的準則。就是(G3754):解釋世人所知道神的準則為何,“實行這樣事的人,是有死亡的對應”。表明人明知是死罪,仍不悔改。此正合2:4-5所論述的,不單神對猶太人寬容、等候,對世人都是如此。(由5:16,18及啟15:4,19:8應譯為所斷為義行的).

 

4〉2:3-4

  人算定所行的結果有兩項,一、逃脫神的判決(2:3b)。二、輕蔑神的美善、寬容和不輕易的發怒之豐富(2:4a)。故持續他的剛硬和不悔改的心來面對神。輕蔑(G2706),由使之屬下和意念組成,意:經評估而輕視之。屬內在思想上的一種背叛。

悔改(G3341)轉換和心思組成,意:悟性上的改變。保羅書信中只用四次,而動詞(3340)只有一次(林後12:21)。大多出現在對觀福音書、使徒行傳和啟示錄中。有論者說“悔改”一詞:離棄一種惡的生活方式(如林前6:9-11),也離棄一種好的生活方式,在這生活方式中人靠一己遵守道德律的成就(腓3:6),不足以涵蓋信心的本質,故保羅贬值它,多談信心,少用悔改這現象。實際上,悔改一詞是針對罪人入門時的用詞,不是針對信徒,信徒不能再不斷去脫離死亡行為的悔改(來6:1-6),保羅書信是給教會的,不是對未信者傳教,故本詞也不需常使用,並非保羅贬值它。再者腓3:6所論是保羅自身見證,按肉體他是無可指責,強調之前保羅所誇口的是信賴肉體(腓3:3)現在則以在基督裡誇口。故保羅並非離棄原先所恪遵的律法生活方式,而是離棄憑著肉體去行神的律(參羅七章)。

5〉2:6

  “行為”(2041),工作,成就,功用。本字為名詞,但和合本及許多譯者和論者,喜將它變為動詞“行”來使用,此為中希文化上的差異,造成對文詞意義的誤解。本字在舊約中有二字對應。一、(H4399)受雇傭、工作(字源H4397使者,代理人的派遣)。二、(H6467):工作的結果,用於神,表神在歷史中的作為。用於人,表人的行為結果。(字源H6466去做作工)。本字詞在新約亦有兩方面意思,一指工作,一指果效,故指用於人的工作或工作成品,可譯作:行為、作品。用於律法則可譯為:功用、工作。中文譯法常將此字混用,“律法的工作”成“行律法”;“善的工作”成“行善”;“工作的律法”成“立功之法”;“善的工作者”成“行善的”;“神的作為”成“神的工程”。

  律法的“工作”(2041),2:15為單數,3:20為複數,基本上的意義差不多,在二章中,對應2:18-22指該工作性質為教導。按“律法”當“主詞所有格”而非一般辯稱“受詞所有格”,將律法視同人位,如“罪”一般,是“律法”在教導人去明白神的旨意(3:20)。然按著律法所教導的,正如2:13“律法的聽見者”,不能說他是義的,惟有“律法的實行者”才是被稱為義。故人聽見律法所教導,卻憑著肉體去實行,按七章保羅自身的經歷,可知必失敗反被陷入罪中而定罪,故我們說“律法的工作”并不能使人達到稱義,而非“達到律法所要求的行為”不能使人稱義。所以終結問題的所在,保羅說不是律法本身有問題,故他稱律法是“屬靈”、“聖別”、“公義”、“良善”(7:12-14)而是人本身有問題,是人的裡面,就是在肉體中沒有良善,故因人的屬肉無能得勝那屬靈的引誘,就是那“罪”(即撒旦)在人的肉體中活動。此爲七章所論述主題,論者如不以此章的論點來看“律法的工作”之意義,則往往錯解為“行律法的不能稱義”,而大大貶值律法了。

6〉2:7

  “善之工作的堅定不渝”。“堅定不渝”(5281)由在下和停留組合,表不屈不撓的精神。舊約對應(H8615)期待、指望。故本字是人對某事物的堅持、剛毅不氣餒。“善之工作”就等同“律法的工作”(2:15)非指道德價值,而是神所規定、喜悅的事。“善”按馬太19:17,路18:19耶穌指出除了神以外,再沒有善的。因此“善”的定義,并非按人的道德價值來判定,而惟有按神的標準:律法來判定。故善之工作即律法的工作,也就是按律法所教導的標準去行的人,堅定不渝的尋求榮耀、尊貴、不朽。此三項都是從神而來的,故即表達所尋求的是神的喜悅和旨意,神必報答他永生。在本節中,並未提及人的缺點、軟弱,而不能行出此堅定尋求,保羅只是談及神審判的準則而已,人能否做到,在此不是他要論述的。

7〉2:8

  “不信服真理,反被不義說服”。不信服(544),被說服(3982),此二字同字根,原指說服,信任。對應舊約(H982)穩固、依靠,及(H2620)尋找一屏障,尋求保護。本字名詞(4102)信心、信實,對應舊約(H530)穩定、可靠。其動詞(H539)尋求一個支撐。因此所謂“信心”是在一個穩固可靠的支撐下不動搖的情況。故指神,則是神的話,應許、誡命是一穩定不變的支撐,不會改變,故可譯為信實、確實。指人則可譯確信、忠信。本字動詞,則可指尋求支撐,以被堅立之意。

8〉2:9

  “一切成就惡事的人之氣息上”。本句型人的氣息(5590)+(444)(活命、魂)是舊約中常用的組合語。在創六一七章洪水事件中,人的氣息成為神審判的對象。保羅用詞句,再次可證他以創世紀一~十一章所記為他論述的依據,在此情形下,成文律法並非他的談論重點。

9〉2:6-11

  按行為受審判的原則,是否與「憑信心,不靠行為」得救原則相抵觸(加2:15-16,羅3:28)。馮蔭坤的書中P359-363的結論:一、保羅並非真的認為有人可以在藉基督而來的救贖之外,獲得末世性的恩澤(P361)。二、神以公平按行為審判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兩種情形之間卻有一重要分別,對不信者,這原則絕對嚴格施行,對信者,「憑恩藉信」原則已生效,這原則並不廢除按行為受審判的原則,卻免除信徒在得救與否上直接地受制於這原則,信徒先按「憑恩藉信」原則稱義,再按行為(信心的果子)受審判,以判定是否會得或得多少賞賜(P362-363)。以上所引述的內容,反應今日基督教的迷思,將以下列數點一一 釐清:

  一、首先信心和行為是不可切割、分離,由雅各書中很清楚的表明。保羅的書信中,常被人誤以為兩者是對立、不相容的,而忘了他所要強調肉體和罪使兩者(信心和行為)分離。所以他所要對付的不是行為,而是肉體和罪。

  二、今日基督教講“得救”,多用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的觀點,卻從不去探討兩人的觀點有何錯誤,是否符合聖經的原則,就直接引用不諱.一信就得救,且是永遠得救,來思考聖經經文的涵義。當其基本命題是錯誤的,所引論出來的也就荒謬了。“得救”(動詞4982)羅馬書八次,“救恩”(名詞4991)則五次。“得救”的定義,不只在得永生;初信之時的稱義,並非保證班永保得救。“得救”的時機、範圍,常因使用的時候,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如何界定“得救”,要按聖經經文當時目的而決定。

  三、使徒們再三強調惟有藉著基督,才能被神稱義、得救。但並非否認基督第一次來臨前,神亦稱義於人、拯救於人。否則舊約中的義人,就得不著神的救恩,來十一章所引述的見證者,神將如何對待他們?所謂藉由基督,按羅3:22、加2:16都是“通過基督的信”在此將信心的標準立為基督,亦即列祖和先知們的信心總結在基督,正如來1:1-2神的曉諭最終藉由他,因信心就是對神的話的回應。日後神的接納、寬容人,就按基督信心的標準。另一方面因基督的信所成就的,將“罪”定為罪。建立愛子國度,是人類從撒旦國度得以遷入神的國度中,不再受“罪”的控訴,不再憑肉體慾願從事,而憑聖靈所教導、所加添能力行事。所以“惟有藉著基督”一詞只是簡略說法,並不能否定先前的義人們所行的、所見證的、所蒙的福分。

  四、神的話我們說它是永不改變、信實、公義。如果說神的審判標準有兩套,一對不信者,一對信者。正如論者所言,神對待猶太人是一套行事方式,對待外邦人是另一套方式,這是何等褻瀆神,將神視同隨意行事單憑祂喜好,任意更改祂所說的準則,那我們所信的準則何在?神又如何要求他所造的,按祂的信實而行?可見神審判的標準從未改變。正如耶穌自己的見證,律法一點一劃也不能過去,都要成就。所以祂審判的準則在舊約和新約都是一樣,對任何人,在何時都是一致的,才能說明神是公義、公平、信實。故2:6-11本段審判原則與“憑信藉恩”的原則不衝突。保羅所說“按各人的工作結果報應各人”是永不更動,而人也確實按此審判原則受審。使徒用信和美善的原則,是因神的寬容,暫不審判罪人,罪人所欠的罪債,仍未被完全抹去,只是被遮蓋了,藉由所立的基督為遮罪蓋。而後被稱義,視同無債而已,後續仍需按主人所行的準則,去行出愛來。

  五、最後的審判,才是我們要注意的。保羅在一~三章的審判,是按舊約所定下的審判標準…..律法。而其時機是人一生的果效呈現神面前之時,在人尚未被奪取生命之前,人仍然有機會悔改回到神前求救,人死了就按其果效來受審,故信心是在他還活著時相信神的話,按神所訂下準則行出信心的果效,如果在活著時,仍無神義的果效被驗出,不論生前是否為信徒,受的審判都一樣標準,這就是2:6的重點。這一嚴格原則是不分信者或不信者。

  六、林前3:10-15,得賞賜之對象,是神的工人,在其神所交付的任務上,受試驗後的結果。如對一般信徒,神並無像使徒或其他工人託付使命,門徒一生經試驗過的信心所表現出來的成果,也成為神評價審判依據,而其獎賞正如啟二~三所論,在啟2:23也重述羅2:6之言。可見惟有得勝的才有獎賞,不是失敗者仍有永生的賜與之錯謬講法。

10〉2:12

  “沒有律法”(460),由下文在律法內的對比,應譯“在律法之外”。故這裡的“律法”是指成文律法,而非說外邦人沒有神的律法,而是他們沒有成文律法。反而是指因他們犯了罪,干犯神所賜在他們裡面的律法,也在“律法”之外滅亡,就是按他們裡面的律法審判而滅亡。保羅在本節中只談定罪的審判,並非暗示,神審判的結果就是沒有人有資格獲得永生的賞賜。在本段中(12-16節)所強調的是審判,而非救恩或獎賞。故未提何種人可從審判中得逃脫。說保羅有以上的暗示,實際上就要誤導人以為人所付出的結果,不論善惡,都不能得神賞賜。使人落入不需要按義的律法來行,以求得神喜悅。

11〉2:13

  “律法的聽見者”和“律法的實行者”的對比。本段話參見雅1:22-33。本節和3:20的翻譯,常使人不知所措,在本節中強調的是人實行律法所規定的被神稱義。3:20則是律法的諸工作所教導出來,因人屬肉體的,故不能行出律法所規定的要求,以致不能被神稱義。彼此之間原無衝突,所強調的原是不同的對象。論者說:事實上沒有人能完全地遵行律法,以致他能靠自己的行為稱義。在人無基督的信之前,人憑自己屬肉的,確實無法完全地遵行律法,惟當人學習像基督、亞伯拉罕般的信心,也像他們經過驗可的信心,他所行的就是完全符合神的律法要求。如有一個達不到的標準,神將它擺在受造者之前,則神的話就是虛謊,是要陷人於罪,不如當初神就不要造有祂形象樣式的人類。惟有是人能達到的標準在眾人面前,這才是審判的依據。問題不是神所訂的標準(律法)太高,而是人的內在問題使人達不到這標準。基督來到這世上,就是來對付這一個問題,故他一再說律法是要成全而非廢掉,這是神的慾願,是必要成就的。而人內在問題不是人自己能解決的,故藉那完全的人之死,將罪的權勢拘束,人才能藉神所賜的聖靈,不再陷入肉體的失敗,得以行出神義的要求。

12〉2:14-15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應譯為“對他們自己而言,他們存有律法”。一個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出律法的事,是要證明律法的(教導)工作寫在他們心裡,正如林後3:3神以聖靈將律法的功用刻寫在人的心裡。舊約先知(耶利米、以西結)所記神應許這事,並非指以前的人類神未將律法放在心裡,而是因以色列民心已昏暗,思念成虛妄(1:22),故先知再一次提出神律法是要刻寫在他們心中,表他們要清潔內心,將硬心轉為肉心,才能按神的律法,行出神所喜悅的事。

本段落中本性(5449)、共知(4893)、推思(3053)三詞都出現於1:21-28相似字詞,是彼此驗證神所驗識的事,就是神的律法,外邦人早已知悉。共知本身不是內在律法,也不是道德標準的來源,心裡的律法要求才是。共知是一種機能,共知的功能是見證(參9:1)。本段中“心”和“共知”一同作見證。“心”可指其後的推思,人的內在,人可以按神的心意而做出審判。故由外邦人行出合乎律法的行為以及他們的共知,加上對行為所作的判斷能力,合成一股三重見證,證明律法的功用是刻寫在他們心裡的事實。(馮蔭坤P381)內裡總稱。“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直譯“控告甚或做出辯護”。其意即審斷,。人可判斷。

  

17然而假若你仍自稱為猶太人,

  並持續倚靠律法,

  又不住的以神為誇口,

18 又不住的驗知那旨意,

  也能持續驗中那更有價值的事,當你從律法受教時。

19並且既確信自己是瞎子的領路人,

  是那在黑暗中者的光,

20 是愚笨人的管教者,

  是孩童的教師,

  是在律法上擁有知識和真實的講論體系。

21 所以,你不斷教導別人,卻從未教導自己。

  不斷宣講不可偷竊的,卻不斷偷竊。

22 不斷說不可姦淫的,卻不斷姦淫。

  不斷憎厭偶像的,卻不斷掠劫廟中之物。

23不斷以律法為誇口的,你們透過那律法的違犯,卻不斷侮辱神。

24因為神的名因你們的緣故,在外邦人中不斷被褻瀆,正如經上所記。

25因為一方面你若持續實行律法,割禮是有益;

  但另一面你若持續是律法的違犯者,你的割禮早已變成未割的。

26 所以,假若未割者持續關注護衛那律法的法則,

  他的未割豈不將被算定為割禮嗎?

27 且生來未割者,行盡那律法,

  將必審斷你這透過成文典籍和割禮,卻作律法的違犯者。

28因為不是那在外表為猶太人的,他就是(猶太人),

  也不是那在外表的,在肉身的割禮。

29 反是那在內裡的才是猶太人,

  且是心的割禮,在靈中而非成文典籍。

  對於這位稱讃之事,不是出於人,乃是出於神。

  2:17-29經文架構分析:

  文章開首以連接詞de表示接續前一段經文所談論的,針對猶太人而定其罪。架構

上以ABCCBA環狀對稱形式呈現,首尾都出現猶太人(17、29節),而B和B`都以”所以

”帶出結論式的定罪,指出猶太人是律法的違犯者,中心部分則以兩個”因為 ”指出

猶太人使神的名受褻瀆,他們的割禮是無益的。架構如下:

A. 猶太人以神為誇口a1 五個誇口內容,以直述動詞呈現(17-18)

                       a2 五個誇口內容,以直述受詞呈現(19-20)

  B. 猶太人以五種罪行定罪自己(以律法為誇口)(21-23)

  C. 因猶太人緣故神的名在外邦中受褻瀆 (24)

  C’因猶太人是律法的違背者,其割禮變成非割禮 (25)

  B’外邦未割禮者遵行律法而定罪猶太人(26-27)

A’真猶太人是在乎心、在乎靈,是得神稱讚者(28-29)

 

  A和B段都以猶太人的狀況為主題,對比B’和A’以外邦人的狀況,而C和C’則以猶太人犯罪後的結果褻瀆神的名和使割禮失去功效為對比。

A和B段由以神為誇口開始,到以律法為誇口結束,共使用三組以五句話為內容,來批判猶太人的行為。而在25-26節則以連續三個第三類條件句(表達極有可能成為事實)接27節未來式的審判,作為批判猶太人的理由。

有學者以為既然26-27節是以假設句來表達外邦人遵行律法的法則,則保羅不是以為外邦人是可以遵行律法的,而只是一種論證的手法,作為指控猶太人也是落在罪中的一份子。若是這論點是可行的,則25節本身也是可行的,它也是假設句,那麼猶太人就非必然是律法的違背者,相對的猶太人中也有不是律法的違背者,則他們就不是保羅所能指控的罪人。因此,以假設句型來否定外邦人是可以成為遵行律法法則的人之事實,在文意上是行不通的。

以神為誇和以律法為誇,其含意是相同的,且不是負面說法,雖然其間插入猶太人的罪行,使其誇口落空。在羅馬書五章中,保羅繼續使用相同詞句指稱有信心的、蒙稱義者,也當以神為誇,其行為也當使誇口落實,則外邦人遵行律法法則,在五章中保羅再次驗證此事實。

 

13〉2:17“以神為誇口”,2:23“以律法為誇口”

  相同句型表律法在猶太人心中等同神的地位。保羅不是在貶低律法,如是則他所論述的與其對手將無交集點,反而是高舉律法,貶低猶太不真正實行律法,干犯律法的行為,怎能以律法為自誇呢!律法是神的呼出、神的聲音、神的道,代表神的心意。猶太人以有神所托付的律法為榮,視不知律法的外邦人為不潔,此為新舊約所一貫思想,並無錯誤。錯誤在於擁有律法,反不遵守律法,利用律法謀利,而玷辱那託付律法給他們的神。

  你若自稱為“猶太人”。“猶太人”來自“猶大”,意是贊美,以色列被擄歸回者以猶大族居多,因此本詞成為以色列民的通稱,其意代表他們是被神所稱贊的,以其遵守律法的傳統和受割為自誇。2:17以下,保羅論述猶太人也被定罪,不是因他們行律法,或有律法的行為。反是他們違反律法的行為,能知不能行。

  “倚靠”(1879):指停留、棲息、靠一靠,並非執行,猶太人將律法視同附身符,可提供保護,卻只在肉體上誇口,而非指5:3的誇口,那是經過神驗可在苦難中誇勝。以為有神和律法,是其他民族所不知的而自誇,而非去行律法,成全律法而誇。保羅隨後以2:26-27外邦人關注護衛律法、成全律法,2:28-29外邦人有屬心的、在靈裡的割禮。3:29神也是外邦人的神,三項事實反駁猶太人的誇口。

14〉

羅馬書寫作目的,雖然一~八章的諸多內容,不是針對某一特定者來論述,但也不是在談保羅自己的神學。而是對於割禮問題,引發猶太和外邦人間的隔離。在身體記號的差異,以及對成文律法的功用沒有清楚,造成兩者無法合一,使基督所成就的工,就是拆除那隔離的墻,再次被人所重築。以受信者既已聽從福音,對摩西五經的教導已有初步認識的基礎上,保羅由創世紀所記,開始來論述神起初揀選的原則。這原則早於成文律法,而不受成文律法所限制(但也非彼此衝突)。故1:16-2:16可指在成文律法未頒佈前,人類受審的準則和過程。2:17-3:8是指有成文律法後,受成文律法教導的也受審。教會中的假先知、假使徒、律法傳統主義、並神秘主義(天使崇拜、苦修僧)等等,才是保羅傳福音之後,所要對付的,可知傳福音一事在使徒而言,並非難題,而是人進入教會後,將其種種出於世上的、撒旦的思想作風帶到神的子民中,並未按神的心意,以律法為準則,來彼此對待,才是諸多書信共同的難題。

經文中多次將猶太和外邦並提而論,雖有先後次序,但神對兩者的方法和原則,都無分別。因此一~八章所寫的目的,在於闡釋人得以進入神國,並走這一天路的準則,都是按神的計劃來成就。不分種族,不分先後,也不出於人的肉體,也非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藉此講解,使教會明白神的救恩的奧秘,不再憑肉體和傳統,單按信心和律法,建立基督身體。

15〉

  就神稱罪人為義,是等同應許一般。按神因亞伯拉罕的相信,是先應許並稱義,並非亞伯拉罕就此成為完全人,經過以實瑪利事件,神再將誡命和割禮告知他去遵守,故罪人因信神應許而被稱義,不代表他就是完全了,神只是因他的信心,暫且不追究其罪責,此後仍按神律法是否被遵行,查驗他的信心是否為真實。

16〉2:18

  「出於律法的受教,能驗識那慾願(屬神的)又能驗中那更優越的事」驗識和驗中兩詞亦出現於1:28節中。猶太人既經由律法受教,理當明白神的慾願和認可真正有價值的事,結果仍和外邦人一般犯罪被神交付歸於不被驗中的心思中。本節即開始強調,藉由外在的教導,雖尊貴、真實如律法,亦不能使人行出律法。

17〉2:19-20

  本段落有論者以為引自賽四二6-7。雖用詞有局部相似,但以賽亞先知所說對象是那公義的僕人;基督,神託付他的使命,是對以色列和外邦人。本段保羅引述的對象是那些假先知們,這些人深信自己的使命,卻非神託付的使命,是自認為先知,事實是假使徒。今日眾多傳福音者,豈非如此,不明神的道,卻光憑一股熱忱,所傳講的,正如20節的模範(3446):外貌、形體、字源(3445)成形,形成.指形式,設定好的形式,講述的系統,亦即他們在律法上驗識和真理有系統的講述,但對實行律法、成全律法卻棄絕不行出。

18〉2:21

  “教導”假先知的教導,是人對律法傳統解釋的增添或刪除。正如耶穌所對抗的文士法利賽人一樣。他們對摩西律法的真義誤解,故所教導的,也必不像基督對神律法的真認識。

  2:21-22這種人的罪,也像耶穌所指責的一樣,所犯的仍無改變。總括一是明知故行,二是以傳統取代真義。“偷竊”:不光是行竊,而是在對孤兒寡母寄居者的欺壓、奪取,對貧窮者不鬆手。“奸淫”:正如耶穌所指責重婚罪,使被離棄的婦人犯奸淫。“掠劫廟中之物”:對流遷在外地的猶太人而言,偶像廟中的聖物買賣,是當時猶太人賺錢的手段之一。(參馮P400)

19〉2:23-27

  律法的違犯者(or事)出現三次,表這些人犯罪的嚴重性,結果侮辱神(23節),割禮變成未受割(25節),被外邦人審判(27節)。

2:25遵行律法的受割猶太人,割禮對他們有益。是指藉身體的記號,可不斷提醒神立約的要求,正如頭上的額帶,手上的經文匝的功用。割禮也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紀念,向他保證神會履行那約的應許。故割禮要有價值的先決條件是人先履行當盡之約的責任:“神所吩咐的,我們都要遵行”(出24:3.7)而遵行神所吩咐,就是履行、看守、成全律法,不單努力遵行而已,更應滿足律法的要求。肉身的割禮,在五經中常引出內在的割禮的實質意義,藉身體的割,來強調內心的割,也才能遵行律法,因行律法不在乎肉,而在乎靈。憑肉體無人能稱義,惟在聖靈裡才能成全。有論者說保羅在此節的意思是負面的:割禮絕不能使人得救,因割禮帶來遵行律法的責任,而沒有人可以完全地遵行律法。此論點完全否認神應許的價值,不明白割禮的內涵,光從外在的割來認識神立約內容,也否認神為何要亞伯拉罕行割之目的。

20〉2:25-27

  真有能實行律法、遵守律法、成全律法的人嗎?除了基督一人以外,眾人能達此要求嗎?基督教對此解釋大多採用經文是第三類的條件句子,是假設性的論證,而非真有外邦人能行出律法來。第三類條件句子,可為真實,也可為否定,在於論點的結果為何,而非單因是假設句,就否認它是可執行的。由2:28-29用(5318):和合本譯“外面”,原指“公開的、可見的”。及(2927):和合本譯“裡面”,原指“隱秘的、內在的”,作對比。並且進一步闡述割禮為心的割禮在靈裡,非成文典籍。最後一句:對有心的割禮者,其稱頌者是來自神的(意如和合本譯:這人的稱贊……從神來的),表明確有來自神的贊許。如說是否定意,則神要稱許何人?且猶太人也可安眠,因這一切的辯論都是虛假的,有何外邦人能真正來審判他們呢!若這不可實行的論證是真實的,今日所有外邦人都要行肉體的割禮,則保羅終身所對抗的都成虛空了。

本段落割禮之事,參耶9:25-26。神對有割禮而心沒割禮的刑罰,強調光外在割禮是無功效的,神原有的心意是心的割禮,將心中的邪情私慾割除的,才不被肉體所轄制,不因肉體軟弱而不能行。由耶9:23-24,人自誇自己的智慧、勇力、財富,是身受割、心未割。惟認識、明白雅威才是神,是在地上行堅愛、公平、公義的神,這種人才是真受割、行出神所喜悅的事者。

21〉2:27,29

  儀文(1121)有契約之意,指成文律法。本節強調心的割禮,是出於聖靈的能力,而非出於律法的教導所能作的。

  儀文(1121):刻寫下來的典籍表被確定,難已更正的,故引為刻板的,死的。與“靈”對比,靈指氣、風、活動的,不易限定,引指活的、有生命的、靈巧。在此處不直接用“律法”字眼,可喻表屬人的傳統律法解釋而成為生活諸般外在儀文,不再是使人活的律法,反成約束人的諸習慣。正如割禮的頒佈原指不要依靠肉體,心中的割除才是神吩咐的目的,而人卻誤認用在肉體的記號,才是神所要的。此種更改就如羅1:22-28人類的更換神諸多旨意和榮耀。原本猶太人是知曉神律法真意,但歷經各項外來宗教、文化、經濟、軍事上的攻擊、誤導,以致人的傳統解釋漸漸變成正統,成為像有律法的權柄,等同律法,最終超越律法,使人反而違犯律法。

稱贊(1868):名詞、專有、陽性,指之稱贊的事(非指人)。它與猶太人的自誇互比。神誇贊這種有心的割禮者,對自誇有律法割禮者成為反面譏笑。本詞句首有一關係代名詞,故直譯“對於這位的稱贊的事”。

 

第三章

1所以,猶太人的那非凡之處是什麽?

  或那割禮的那益處是什麽?

2 在各種生活形態上多得很!首先,真的,他們曾受託神的話。

3這有何妨呢?

假若有些人不堅信,難道他們的不信使神的信實失效嗎?

4  但願這不成就!

  反倒這神總是真實的,反而每個人都是撒謊的。

  正如經上所記:為要在祢的話上祢被稱為義,

  且在祢被審斷時你將必得勝。

5我按人(的想法)說:

但假若我們的不義薦明神的義,我們該回答什麽?

難道神,那位彰顯忿怒者是不義的嗎?

6  但願這不成就!

  否則神將如何審斷這世界呢?

7但假若神的真實在我的虛謊中,越發彰顯,達到祂的榮光,

  為何我還持續被審斷如同罪人呢?

8而難道正如我們不斷被譭謗,且正如有些人不斷說我們有說過:

  讓我們作那諸惡使那諸善可以來到?

  對於他們的審斷是公正的

  

3:1-8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為第三段針對猶太人的定罪,以四句問句和回答來呈現,而第1、2句一組,第3、4句一組, 後一組形式是重複前一組的方式,即第1、3句的回答是簡略的,而第2、4句回答是詳細的,且都引用例證來加強其事實,架構如下:

  第一問答:神的話被託付給猶太人,是其非凡之處 3:1-2

  第二問答:神的信實透過人的虛謊'被証顯出來 3:3- 4 

  第三問答:神的義顯明在他將審斷這世界 3:5-6

  第四問答:神的真實不因人的虛謊被掩飾 3:7-8

  在二、四句(4、8節)中,以正如經上所記和正如有人說,相互戶應。而在二、三、四句開首,都以假設句(第一條件句,表與事實相符)呈現,且都已審斷為主題,第二句指出人審斷神,第三句指出神審斷世界,第四句指出猶太人被審斷。而神的話、神的信實、神的義、神的真實在每一句中各別出現,成為審斷的依據。在主詞人稱上的轉換,1-3節用”他們”,5-7節用”我們”或”我”,而8節則先用”我們”,結束時再用”他們”,而構成前後環繞效果,將每一猶太人都包含在受控告底下。

  就問句的使用上,四組問句都以兩個句型呈現,在第一組中以連續兩個疑問詞(Ti)作問句,而後三組則都以一個疑問詞(Ti)後接疑問否定詞來做問句。就問句的意義而言,1、3節的問句是直接問法,而5、7節的問句是間接問法,亦即1、3節是要回答的問法,而5、7節問句本身就是答案。因此雖然保羅的直接回答是簡略式的,但整體而言就是一個答案,其答案隱藏在問句中。

 

 

1〉3:1-31

  本段落以神的信(3節),耶穌基督的信(22、26節),和人的信三個字詞,表達神人同心,“信”的定義也就間接闡明。而透過這信實,神的義,經由耶穌的血,人也被算為義。人和神的通道再次相連,不被罪隔絕了。

2〉3:1-8

  以神的聖諭為中心,論述猶太人對此被信託之事的實際回報為何,來定其罪過。3:2猶太人在每一生活型態上有很好的好處,然首要的是……。(5158)指生活方式、言行舉止、心思習慣的模式。基本上猶太人因律法所要求的聖別,經文所表達的思考模式,使其內外的生態,確與外邦人不同,這也成為他們自認與人不同之處。若熟識舊約者,按它所吩咐、所教導去生活者,對他們實際上的益處是非凡的,不可否認的。惟保羅的重點由此轉向更要緊的事:神的聖諭曾已託付(4100被動式),即他們是被神所信賴,要將神的欲願實行、看守、成全。然由3-5節他們的不相信(569),說謊(5583),不義(93),真實表達他們失職了,違背神的期盼,成為不可託付的對象。

  3:3廢掉(2673:使失效、無用、斷絕)。保羅在羅馬書中用了六次恰好三個不會廢:3:3神的信,3:31律法,4:14應許。

  三個要廢:6:6罪的身體,7:2丈夫的律法,7:6罪的律法(參8:2)

  3:4原文直譯:神生發(或成為)真實,人成為說謊者。意指神被看出/被發現是真實,猶太人被發現為說謊者。所用動詞(1096命令式),與一般描寫是真實所用動詞(1510)不同。此處強調在神自己所說出的話上,神自己是信實不變,祂自己以堅愛守約證明祂成全這事。反證猶太人在神的話(約)上是違約、背叛、成為說謊者。亦符合下半句的事實。詩五一4,神在法庭上進行訴訟,“祂的聖諭被稱為義,在祂被論斷的事上必得勝”。表明神對大衛犯罪之事,祂是公義、信實,大衛是不義、說謊的,是從神對大衛的審判上被發現的。祂以實際行動來表明,正如大衛是實際行動是犯罪的一樣。因此本節要強調“成為”這動詞之意義。

3〉3:3, 5, 7

  三種詭辯,是仿照希臘辯論法所提出的,是奉割派對使徒的攻擊,三節中人稱上的改變:他們→我們→我,是凸顯辯論者的惡。第二、三句的舉薦(4921)和彰顯(4052)意義上是相似的。保羅的駁回是以舊約經文大衛所言(4),創世記18:25亞伯拉罕所言(5),以及對保羅的譭謗(8)來印證。

4〉

  以神、律法為誇口,實質內容是以人肉體地位來自誇。(肉體意屬亞當的,那違反神命令者)。今所謂基督徒,從加爾文以來,認為他已得救,從撒旦國度被遷至愛子國度,地位和以前不同了,就誤認神按新約(如同猶太人誤認神按舊約),神必拯救他子民到底為自誇,同犯一樣毛病。人對神立約的內涵不明白,以人的認識來曲解神約,猶太和外邦都一樣。

  

9所以那又如何呢?我們高舉自己嗎?

  決不是的,因為我們已經控訴猶太人同希臘人,眾人都是在罪下。

10正如所記:

  沒有義人,甚至一個也沒有;沒有洞察周詳的人;

11沒有詳細尋究神的人;

12眾人偏離正路,一同成為無益;

  沒有作出慈善的人;連一個也沒有。

13 他們的喉嚨是被敞開的墳墓; 

  他們習慣用他們的舌頭弄詭詐;

  有毒蛇的毒汁在他們的嘴唇下,

14那嘴持續充滿咒罵和苦恨是屬他們的;

15他們的腳飛快的,要流(人)血;

16毀壞和凄涼在他們的路上,

17而安泰之路他們不曾驗知。

18他們的眼中沒有神的敬畏。

19然而我們既已曉得:

  凡那律法它要求的,係對在律法之內的人講論, 

  為叫每一張嘴被堵住,且使那全世界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20  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將必不能在祂面前被稱義,

  因為罪的完全認識是透過律法。

 

3:9-2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的控訴由前頭(9節)和結語(19節)都以”我們”為主詞,將對猶太和外邦的罪狀,按照律法的法則作出判語,因此文章段落當以20節為分界線。李保羅先生的分析,將段落分在18節,而將19-20節列在3:21-31之中,以致無法清楚指明保羅的控訴是以律法為基準的控訴,因為19-20節就表明這事實。架構如下:

前言: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下3:9

  1、第一個判語:以五個”沒有存有”呈現其罪行3:10-12

  2、第二個判語:以五個"他們的….”呈現其罪行 3:13-17

  3、第三個判語:他們的眼中沒有神的懼怕3:18

結語:全世界都伏在神審判之下3:19-20

  9和19節以"眾人都是在罪下”和"全世界都伏在審判之下”彼此呼應。在用詞上9和19節也都是以法庭的控訴辯護為例證,(9節的控訴和在罪下,19節的被堵住和應受審判或伏在審判下)。

  19-20節本身也呈現ABBA模式:

  A、律法要求,是對在律法內者說的19b

  B、每張嘴被堵住,全世界伏於審判19c

  B‵、每肉體出於律法的行為,不被稱義20a

  A‵、透過律法才有罪的完全認識20b

  10-12節五個"沒有存有”,帶出五句話指出五種對象,13-17節五個"他們的喉嚨、舌頭、嘴唇、腳、道路”也同樣帶出五句話。18節將”沒有存在”和”他們的…..”結合,作為結論,成為判語的中心點,此觀念是希伯來聖經對於犯罪者的評判,多出現在詩篇和箴言中,也出現在創22:11、撒下23:、尼五15、伯六14、代下十九9、賽11:2、3;33:6等等眾多經文中。

 

5〉3:10-18

  以猶太人列祖所犯之罪為基礎,引伸為全人類都被控訴在罪中。所以本段落非自單一處經文引用,而是保羅自己的總結,不一定完全按舊約經文直接引述,故本處經文在解釋上,不能以單一句詞來代表保羅的神學內涵。最常見是3:10“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以這引句,來全盤否定2:7、10、26-29,“恒心行善者,可得神的稱贊”“遵守律法就是真猶太人”等論點。認定這種義人是不存在,都屬假設性說法。果真如此,無論新舊約都不斷出現的義人字眼,都要重新解釋,這種一桿打翻一船人的荒謬說法,竟被諸大學者所贊同,何等瞎眼!本段的前後文,既已總結,世人都被控訴,且都被定為有罪,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其論述的主題是以罪人為對象,義人不被包含其中,當然沒有義人。

再者既是起訴狀,惟有罪人才被起訴,罪人就是1:17-3:8所論犯以上諸罪者,新舊約的諸多義人,並沒有犯這些罪過,怎能說他們也被列在罪犯中?保羅在本句中,不引用舊約直接經文,而以概括性來說,是要受信者自行評量,自己是屬何種罪人,從中思考自己當初得入教會,蒙神施恩,不是出於自己的義,而是單靠神的恩和基督的信,自己也憑這信堅持以致蒙拯救。所以保羅不是在否認人無法行義,無法憑信在靈裡行出神旨意,果真如此,神拯救的人,仍是一批廢人,終要沉淪滅亡。

 

6〉3:11-12

  引自詩13:2-3,惟省略神在天上的行動,而宣告神「重看」的結果。明白      (4920):曉悟、明智、實用的判斷力。希伯來文為(H7919):洞察周詳。指對神的話語的理解。尋求(1567):詳細尋找。希伯來文為(H1875),用在對神,則為努力不懈的祈求。行善的(4160+5544):作出美善的人。此三詞亦即所謂義人的定義。詩十三篇表達神的愛,期望有願明白、尋求,行出他的美善的人,然在亞當之下(即人是屬肉)神宣告他未見一人是屬他的。

 

7〉3:13-14

  強調口舌之罪,口為心聲。由雅3:2-10對口舌的見解,它代表人的外在顯露,對應人的內心問題。故中心問題是人的心出錯了。

  3:15-17暴力殺害,由徒22:20,太23:35,路11:50,啟16:6是對無辜人、先知殉道者、聖徒,亦即他們殺害神的工人,反抗的是神。“和好的路”也指是與神和好,而非指與人和好。故此三句都是對抗神的行為。

8〉

  行(2041):名詞、意為諸工作、功用、果效(和合本常譯為動詞),對“律法”的諸工作,都是指“律法”的工作成果,可譯:律法的果效。對“人”的諸工作,指人一生行為上的成果,可譯:人的行為。在羅馬書中,此字是指人或指律法,要按前後文所談對象而定,和合本或其他譯本,常譯為人的行為,而忽略有時是指律法的果效。

9〉

   “律法的功用”(2:15;3:20,28;加2:26;3:2,5,10)僅出現於保羅給羅馬和加拉太教會的書信上,時間約在耶城會議(徒十五)後6-9年間。法利賽派的門徒勢力仍盛,其錯誤傳統教訓影響當代教會至鉅。就保羅使用這句,在表達律法的功用(功能)是一、能知曉何為善惡,分別其標準。二、能驗識善惡之外,另有一惡者,其罪更惡。三、律法的影子功用,喻指本體是基督,在獻祭系統上為天上的影子。(有體就有影,就物理學(光學)有體無影是不存在,此影與體的比喻說法是文學表達方式的一種,不可因而推諭有本身就不需要影子了)。

10〉

 “神”和“罪”在羅馬書中是相抗,用相似名詞或動詞。

1:18 神所驗識的事       3:20 罪的充分驗識

6:22 神的奴僕         6:6  罪的奴僕

7:25 神的律法         7:25  罪的律法

8:9  神的靈內住        7:17,20內住裡面的罪

由以上,罪不再單是一種狀況,而是代表一個實體,即那惡者之意。

11〉3:19

  曉得(3608):明白、有生而知之意,如人對於真理,不須藉外物,而自然絕對知覺也(司徒雷登JOHN LEIGHTON STUART)。保羅用此字,表達由3:10-18對猶太人指控之諸多罪行,是猶太人已明白,故能共識其指控的真實性,而引出其結論:“凡那律法它要求是對在那律法之內的人講論,為叫每一張嘴能被堵住,且使全世界都伏於神審判之下”。說(3004):有命令要求、告訴、報告、宣稱之意。講論(2980)有說話、講道、宣佈意。前者重於說話的內容,後者著眼於說話本身的行動。堵住(5420)有關閉、攔阻意、使人無話可說(無可辯解)。“在那律法之內”本片語亦出現於2:20;7:23,林前14:21,太12:5。無定冠詞之介詞片語出現於羅2:12;2:23;加3:11;5:4,腓3:6,路2:2 3,徒13:39。有無定冠詞其意指人或事。論者以生活在律法的權力範圍內的人,即是指猶太人,且將本句與6:14在律法之下混為一談。按2:12及2:20強調在律法內的人擁有驗識和真理之講述系統。若犯罪藉由律法被定罪,故本片詞是指生活在律法的教導下的猶太人,以教導律法為己任,並以此為自誇者,他們是擁有律法的知識,並施行律法的諸工作。律法不是壓制者主體,而是工具,人或那惡者(罪)使用這工具來壓制人,才是神及神僕所要對付之對象。故基督來臨他說是成全律法,是因律法被當代文士所誤用,成為壓制人的,使人在傳統中被捆綁,不能得到律法所要帶來的生命、公義、聖別和愛,反誤認律法是難行的,是重擔。加上那惡者藉人的肉體軟弱,以律法為定罪工具,使死的懼怕臨到眾人(參羅七章)。所以基督在世時,其仇敵是那假先知們(文士、法力賽人),他的死則對付屬靈仇敵,那惡者(罪)。其後眾使徒所要對抗的,也和他們的主一樣(太10:24-25)。羅馬書所論述的對象,就是那些奉割禮者,他們以肉體的事奉為憑,抗拒福音真理,要解釋羅馬書保羅的心意,不能離開這主題。

12〉3:20

  “凡有血氣的”直譯應為“每一個肉體”意為所有屬肉的,是舊約創6:17,12,13用詞,其意不在強調全人類、或人的軟弱和必死,而是指如亞當,在亞當之下,像亞當一樣單按自己欲願行事犯罪。是與挪亞所代表的義人,完全人,與神同行者相反。保羅不是否認人可以在神面前稱義,而是否認屬 肉的本於律法的諸工作(教導的工作)被稱義。“在神面前”的意義: 在神面前被審查的省略說法, 下句用“因為罪的充分驗識透過律法” 來解釋上句。罪的充分驗識等同罪的律法,即7:23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律法,現透過律法的教導工作,把我擄去了。它勝過我心思的律法(那願意為善、喜歡神的律法),因我在肉體上順皈罪的律法了(7:25)。故下半句亦是強調人的肉體問題(由7:23-25),讓人無法本於律法的諸工作被稱義,而非指律法叫人認識罪,以致無法稱義。所以根本上保羅還是回到問題癥結是人出問題,而非神頒佈的律法有問題。

13〉3:20

  所以(1360):因這緣故。本節是一個總結,是按3:9-18及上節的推論,而做出的結語。3:10-18的諸多罪行,是人在肉體中所犯下的。肉(4561):肉身、肉體,亦出現於1:3論基督,2:28論割禮,4:1論亞伯拉罕。強調人屬地的身體,常與屬靈的身體相對。保羅在本節中,不用“人”而用“肉”,有其強調論證目的。1:3基督“按著肉身出自大衛後裔所生”是針對猶太人血統上誇耀而寫的,然由1:4,他被宣告為神的兒子,是按著靈來凸顯,按著肉本身,并不能成就任何事,只單應驗神的話而已,惟按著靈,他才能在大能中自死人中復起,故基督不是單憑肉來成全神的救恩,而是按靈,即按信心成就。2:28在肉身上的割禮,是與在靈裡心的割禮相對,因此3:20的肉,不單指“人”而已,而是與靈、心相對應的,表明來源和憑藉的主體是在亞當裡,而非在基督裡。這種人“出自律法的諸工作不能被稱義”。“律法的諸工作”本句的出現,都與“罪”相關,而與“信”相對(耶穌基督的信)。此工作在三~四章中,專指獻祭上的意義,正如二章指肉體的割禮。因在三章的用詞遮罪蓋(2435:挽回祭or處所),贖放(629),血,4:25被交付(3860)都與代贖有關。神的救恩在奉割禮派主張是,肉體要行割禮,並至聖殿獻祭者,才能得著。此種論點否認耶穌代贖目的,及聖靈運行功用,而為保羅所要辯述中心,神的美善(恩惠)是律法的諸工作:割禮、獻祭所不能換得,而律法的教導工作:使人分別善惡並行出善來,在每一肉體中,就是在亞當下之人,也無法成就。故保羅的結論之真義為:肉體上的割禮和諸般祭物,以及律法教導,因人在罪的權下,(非在律法權下),按自己的肉體,無力出於教導和獻祭,使自己免於犯罪,也不能行出神律法所要求的諸義,來被神稱義。

14〉3:20b

  “因罪的充分驗識透過律法”。“罪的驗識”在句中是主詞而非受詞,故不能譯為“律法叫人知罪”。此句型於來10:2“諸罪的共知”,10:3“諸罪的紀念”有類似用法,惟希伯來書是複數詞,應指人的諸罪。在羅馬書中用單數詞,於七章中所用相同,是如同人位一樣,強調“罪”在主導,行事。“罪的驗識”指罪的工作,由7:8,13,17,20都指明是罪在工作,其所用動詞為(2716):成就、作成。罪的工作是利用律法教導功能,使人都伏在審判之下。本句只是保羅的第二個結論,其申論應詳七章之論述。

聖經中關鍵詞:罪、死、律法、信心            20101013     LYH
 
羅3:20「因為律法是要人知罪」的原文:「罪的真知識是透過律法」。
我聯想到:罪的知識就是罪的律法,正如神的知識就是神的律法(箴1:7,29,2:5,何6:6,4:6,哈2:14,賽11:9)。
以羅馬書為主的「罪與死、律法與信心」:
A. 罪:
a. 罪的知識/罪的律法、
b. 罪的奴僕(6:6,16,17,20)、
c. 罪的身體、
d. 罪入世界,罪已存在世界,罪不被算、罪作王(5:21,6:12),
e. 罪的私慾(6:12b),
f. 罪作主(6:14),
g. 肢體獻給罪(6:13,19),
h. 罪的工價就是死(6:23),
i. 無律法、罪死了(7:8),罪趁機會藉著誡命,叫諸般貪心在我裡發動——罪活了(7:8):即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7:5),罪…引誘我、殺死我(7:11),
j. 罪之可惡、真實(13),
k. 我被賣給罪,罪內住我裡面做(7:14,17-20),
l. 我肢體中的律法/罪的律法(7:23,25,8:2),
m. 罪身的形狀,審判了那罪(8:3b)。
n. 罪的權勢/能力是律法(林前15:56)。
B. 死:
a. 死透過罪、死入世界、死遍佈dieelthen進入一切人們(羅5:12b)。
b. 死從亞當到摩西作了王,也在那些為犯罪者之上、(就是)在那些亞當的過犯的形狀的之上(5:14)。
c. 死因一人做了王(5:17);
d. 死的身體(羅7:24,8:11),
e. 死的律法(8:2)。
f. 死因一人而來(林前15:21),
g. 終末毀滅的仇敵,就是死(林前15:26),死被吞滅入征服中(15:54),陰間,你得勝的權勢,死,你的毒鉤何在?(55),死的毒鉤就是罪(56),
h. 一方面,死在我們裡面運動;另一方面那生命在你們裡面運動(林後4:12);
i. 魔鬼擁有「死權」(來2:14)
j. 灰色馬的名字就是死(啟6:8),人求死不得(9:6),大巴比倫一天即死亡臨到(18:8),
k. 第二次的死就是火湖(20:6在頭次復活者並無權柄,14死亡和陰間,21:8七種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死人(如海)(20:13),死亡和陰間被扔進火湖裡(14),死、不再存在(21:4),死的毒鉤就是罪(林前15:56),  
C.律法:
a.  神的律法(羅2:12,13,14,15,17,18,20,23,25,26,27,3:19,20,21,31,4:13,14,
15,16,5:13,20,6:14,15在律法下、
b. 丈夫的律法(羅7:1ab,2ab,3,林前7:39,丈夫活著時,妻子被約束在律法裡),4,5,6,7abc,8,9, 22,25a,
c. 律法是12聖別的,14屬靈的,16善美的kalos,提前1:8>那在律法上的義(腓3:6),8:3,4律法的義,7,9:31ab義的律法。
d. 又稱摩西律法(林前9:9),律法下的人/猶太人(9:20),無律法的人(9:21),先知書指律法(林前14:21),律法說婦女不可說話,總要順服(林前14:34)。
e. 新約稱:基督的律法(加6:3,林前15:21)、對神不是無律法,而是對基督、在律法內(林前9:21b);生命之靈的律法(羅8:2)、那愛他人的、成全了律法(羅13:8,10),全律法都被完滿在『愛鄰如己』這句話(加5:14)。若藉著聖靈pneumati被引導,不是在律法下(加5:18),就是神的孩子(羅8:14)。
f. 罪的律法(羅7:25,8:2)、
g. 死的律法(8:2b),
h. 肢體裡的律法(7:23b)、
i. 有一種律法:在我願意為善時,就是/因為hoti那惡與我同在(7:21)。罪的權勢/能力就是律法(林前14:56),
j. 我心思的律法(7:23a),
k. 工作的律法與信心的律法(3:27);
l. 律法的工作(3:20a,28b,9:32,加2:16abc,3:2,5,3:10a);
m. 律法的咒詛(3:10b,3:13);
n. 我透過律法我向律法死了,為了向神活著(加2:19),
 
在律法下:羅6:14,15,加4:4,5,21ab,5:18
a. 羅7:1ab,2ab,3丈夫的律法(林前7:39,丈夫活著時,妻子被約束在律法裡),
b. 在律法下的人/猶太人(林前9:20)。
c. 在律法裡、在神para無一人稱義(加3:11),律法不是本乎信,而是:那行這些事的,必在它裡活著(3:12),
d. 是430年後的律法(3:17),後嗣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3:18);律法是為了過犯添上的,等候那應許的種子來到,是透過天使在中保之手中設立的(3:19)。
e. 因此,這律法是與那應許敵對的嗎?絕不會發生!因為若律法、那能夠賜予生命的、它曾被賜給,那麼,這義就真的本乎律法(3:21),但這信來到之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下,直圈到那要來的信顯明(3:23),因此,律法是我們的訓蒙師父,早已生成了直到現在更是生成到基督,為要我們本乎信稱義(3:24)。
f. 孩童和成人:依此而論,律法還有用時,是因我們還是無知孩童,還未長大成人,必須被它看守、圈住。若能信,則成為長大成熟的義人,如基督一樣。正如說方言與說預言的應用之喻(林前14:20-25)。
g. 律法的終極目標telos是基督(10:4),律法是指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必因此活著(10:5),但那本於信的義(羅10:6-9)。
h. 那受割禮的是欠行全律法的債(加5:3),要在律法裡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墜落了(5:3),
i. 那愛他人的、成全了律法(羅13:8,10),全律法都被完滿在『愛鄰如己』這句話(加5:14)。若藉著聖靈pneumati被引導,不是在律法下(加5:18),就是神的孩子(羅8:14)。
j. 肉體的諸工作:姦淫、污穢、邪蕩、崇偶、邪術、仇恨、爭競、記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兇殺、醉酒、荒晏等類(這都是律法所禁止的,是為不法不服的、不虔和犯罪的、不聖潔的和戀世俗的、弒父母的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強人口和說謊的、並起假誓的或別樣的健康的教義的是而設立的,提前1:10),故違背律法必然不能進神國(5:20-21);反之,(行律法的),就是聖靈的果實:仁愛、喜樂、和好、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沒有律法/律法沒有反對這些事(5:22-23)。
k. 凡屬基督耶穌的人(就是遵行律法不干犯的人),是以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十架上了(5:24)。互擔重擔就完全/完滿應驗了anapleepoosate基督的律法:
愛鄰如己(6:2)。
l. 那些受割禮的人,連自己也不守律法,他們願意你受割禮,是要藉你們的肉體誇口(6:13)。此處「守不守律法」是判斷的標準。舊人和新人的分別是律法的聽與行(6:15)(弗4:17-24,羅6:4-6)。不可犯罪:這就是律法的規矩。違犯律法為罪,就是肉體的諸工作(加5:20-21)。
m. 拆毀的是在規條中誡命的律法(弗2:14)。就是祭司職任的律法(來7:12),照著肉體的誡命的律法(來7:16),那律法一無所成,引進更美的指望(7:19),律法利軟弱的人為大祭司,律法以後啟示的話勢力而子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遠(7:28);照律法獻禮物的祭司(8:4),新約律法放心上(8:10,10:16),摩西當日照著律法,降各樣誡命傳給百姓,拿朱紅色絨和牛膝草,把牛犢山羊的血、灑在書上、百姓身上(9:19)。按著律法、凡物都是用血潔淨的(9:22)。律法「有」將來美事的影兒,每年長線一樣的祭物(10:1)。按著律法獻的祭物、禮物、燔祭和贖罪祭,不是神喜歡的(10:8)。因為干犯摩西律法的,不得憐憫而死(10:28),何況干犯褻瀆新約的血、恩典的聖靈?(29)。詳查使人釋放的律法的,必定得福(雅1:25),愛鄰如己和按外貌待人都與律法有關,批評弟兄、批評律法、不遵行律法,都要受神審判(2:9-10,11,12,4:11abcd)。
n. 依照律法,我保羅是法利賽人(腓3:5),那在律法上的義(6),不是有本乎律法的義(3:9),而是在那信心裡神的義。
 
o. 信心:共有的團契的信(多1:4)、同籤得一樣的、寶貴的信心(彼後1:1b)
a. 神的信心(可11:22,羅3:3)。
b. 基督耶穌的信心(羅3:22,加2:16,3:22)、在耶穌基督裡的信(加3:26)、耶穌的信心(羅3:26a)、神子的信心(加2:20,弗4:13)
c. 信徒的/教會的信心。

3. 神救恩的謀略—世人得救之路 (羅 Rom 3:21-5:21) 《羅馬書註釋2012》

B、神救恩的謀略(一19-八39)

  1、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一19-三20)

  2、世人得救之路 (三21-五21)

    a、基督的贖放 (三21-31) 神的義
    b、信心的例證 (四1-25)亞伯拉罕的義
    c、通路與掌權 (五1-21)信徒的義

 

3:21但如今隔開了律法,神的義既已被顯明出來,

  被那律法和那諸先知所證實。

22 且神的義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

  歸於那一切堅信者,

  因為並沒有區別。

23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並不斷虧缺神的那榮光,

24 當(眾人)白白地被稱義時,藉祂的恩典,

  透過那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

25因著先前所犯眾罪的不再追究,

   神已為自己預定他為蔽罪祭,

  透過信心,在他血裡,

    為了祂的那義的展示標記。 

26 在神的克制中,為了祂的那義的那展示標記緣故

  在現今時期裡,歸致祂自己存有義,

  並稱義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

27所以,誇口何在? 

   絕無可誇!

  透過什麽律法呢?那諸工作嗎?

  絕不!乃是透過信心的律法。

28 因為我們堅決算定人藉著信被稱義,隔開了律法的諸工作。

29 難道神僅僅是猶太人的,不也是外邦人的神嗎?

  是的,也是外邦人的神。

30  若果,神真是一位,祂出於信稱義割禮,也透過信稱義未割禮。

31所以,透過那信心,我們使律法失效嗎?

  但願這不成就!反倒我們不斷堅固律法。

 

3:21-31經文架構分析:

  論述完神的忿怒揭露在一切不義者身上,經文重回一17神的義的論述,由三21-五21這大段中,指出神給人得稱義的途徑,而3:21-31是稱義的中心論述段落,4:1-25則引歷史為例証來說明此稱義的確實,5:1-21則是稱義者可以擁有的兩種確據——通路和掌權。

  經文首先強調”現今”的事實,連續用兩個”神的義”表達(21~22a),再用兩個"因為”來說明理由(22b~23),而24-26節是接續23節的補充說明,其間無主要動詞(25節主動詞是在說明24節的耶穌基督),故以23節的主動詞為其修飾對象。27-31節則以四句問句來做結論,指出神以耶穌基督做為祂義的展示標記,所達致的結果。因此21-31節的中心點即為24-26節的內容,其架構如下:

 

  在基督裡的贖放,成為神義的展示標記

一、救贖事實:A、隔開律法,神義已顯明 3:21

                  B、透過基督的信心,神義歸於一切堅信者 3:22a

二、救贖理由:A、因為沒有區別 3:22b

                  B、因為都犯了罪,虧缺神的榮光 3:23

三、救贖媒介:耶穌基督3:24-26

四、救贖結果:堅固律法3:27-31
      分析24-26節內容,經文呈現如下方式:

24、白白的被稱義著,藉著祂的恩典,透過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

25a、 神立他為挽回祭,透過信心,在他血中(方法)

         為了祂的義的展示標記。(目的)

25b、      (時間比較)因先時所犯的眾罪的不追究目的(原因)

26            在神的寬容裡,(原因)

             為了祂的義的展示標記緣故 (目的)

              (時間比較) 在現今時期裡,

      歸致祂自己存有義,並稱義著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結果)

  由以上圖示,則“在基督耶穌裡的那贖放”沒有對稱句子出現,是其中心點,其餘句

子都是呈現對應或對比模式來強調之。

  分析27-31節內容,亦是以問答方式呈現,文章亦呈現 ABBA方式,

  A27a 結論:人無可誇口

  B27b-28、透過信心的律法,人被稱義

  B’29-30、 神是一位,祂出於信心稱義猶太和外邦

  A’31結論:透過信心堅固律法

 

15〉3:21

「在律法以外」是與「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3:28)和「在諸工作以外」(4:6)同義。由上述可知保羅在用詞上“律法”、“律法的諸工作”、“諸工作”三個方式表達相同涵義。神的義的顯明,不是人按律法的諸工作所能賺得。論者將它解為「在律法制度以外」,這樣解釋則神是違反自己所定的法則、神自己成為不義。由3:21b“被律法和先知所見證”可知保羅不是在排斥律法制度。律法中早已提及贖罪的需要,且神也指明贖罪的方法(獻祭),在申6:24-25人若謹守遵行神一切誡命,就常得美善(即恩惠)和存活(即生命),且義要歸於這樣的人。所以人若違反律法,按律法他去獻祭求遮蓋,是遵守神的誡命。他原仍被稱為義,然當人以此方式而自誇自義時,事實上“罪”並未被消滅。故仍要在每年的贖罪日上,為眾人贖罪。得以潔凈,脫盡一切的眾罪(利16:30),然而希伯來書作者指明,此每年常獻之祭物,不能叫那來到神前的人得以完全(來10:1)。由利十六章兩只公山羊,一代表遮蓋。一代表遣走。其意已指明此獻祭制度,並不能審判、拘束那“罪”,使人脫離罪的轄制。此為律法和先知所見證主題。惟有那應許者來到,藉他的身體和順從,成為祭物,才能使人脫離罪的轄制。這仍是按律法的制度來成就的,只是不按屬地,屬肉的祭司體系,而是按屬天、屬靈的會幕體系而成。神的心意在律法上顯明,祂不只是要讓人有得遮蓋的機會,而不立刻被處死,更要的是人能不再犯罪得罪他,不再使神的榮耀被虧缺。故他藉眾先知指明一條道路,是人可赦免其罪過,不再紀念他們的罪惡之路(耶31:33-34),被造者能行出創造者的形象,才是神所期盼的。若將神自定的制度廢除,就等同廢除神的救恩。因此本節“在律法以外”不能解為在律法制度以外,而是重述前面諸工作的果效,不能得神的義之顯明。

  律法和先知的見證,由四章亞伯拉罕和大衛為代表。亞伯拉罕的信心,見證他被稱為義,是在成文律法之先,神因他信神的應許,而非因亞伯拉罕受割禮或獻祭。大衛的悔改,見證在諸工作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信心和悔改,成為神稱義的方式,是使徒所領受的啟示(徒10:42-43,26:20-23),也成為當代所面臨的問題所在。(奉割禮派所反對的)。

 

16〉3:22“耶穌基督的信”

  論者提出一、保羅在本卷中完全沒有明白地提到或是叫讀者留意基督的信心或信實。二、保羅從未以基督為“信”這動詞的主詞。三、3:21-4:25共用十八次“信心”除3:22,25,26外,餘十五次都一致地是指人對神或基督的信靠。四、早期教父中把這片語解為受格意義的信基督。五、加2:16保羅在「因耶穌基督的信」之後,隨即說「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表明基督是信心的對象,不是運用信心的主詞。六、對於「你們要有神的信」(可11:22)為一種“不自然”的感覺。聖經的辯駁如下:

  一、3:24-25“在基督耶穌裡的贖放”,“本於他的血”。都和“耶穌基督的信”一同並列。基督的信實,是以他的血為表現,順服至死(腓2:8)。4:25他被交付審判,更顯明他的信心。由客西馬尼的禱告詞: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太26:39),更證明他對神的信託。5:19基督的順從(5218)由1:5及16:26信心的順從,可知順從是在信心裡的,由信心所產生的,故保羅並非完全沒提基督所信從的。

  二、在保羅用詞中3:3“神的信”出現一次,也沒有用神為“信”的主詞。雖然動詞“相信”未用在基督和神身上,但形容詞“信實”(4013)用在神的有林前1:9,10:13;林後1:18,約壹1:9。用在基督的有帖後3:3,提後2:13,來2:17,3:2,5很清楚地提到基督是信實的。(啓19:11)

  三、信心除3:22,25,26提及基督的信,其於的3:27,30(二次),31,4:13,14,16並無主詞,並未特定是人或基督或神,正如1:17一樣,故在3:21-4:25段落中,強將信心之定義只放在人身上,而忽略人得救是因神信實的應許,和基督信實順服,這種先入為主觀念排拒他人解釋,偏離福音真義。

  四、早期教父的解經,已有太多學者論述,他們對經文的解釋,多已偏離使徒教訓,排拒猶太對聖經的解釋,加上神觀上的偏頗,這論點無需探討。革利免一書引用詩22:6-8交托(H1556)雅威表達基督對神的信心,是教父中最好證明,並非將基督等同神,而去信基督。

  五、加2:16:「並且曉得:人不得稱義,本於律法的諸工作,除非透過耶穌基督的信,我們也相信歸入耶穌基督,為使我們被稱義,本於基督的信,而非本於律法的諸工作。因為每一個肉,本於律法的諸工作不得稱義」。本節的用詞等同羅3:20,22,26的組合句型。而“相信歸入耶穌基督”是眾使徒的用詞,不可忽略句型必帶介詞eis太18:6,約1:12(約翰福音書有太多相同用詞),或介詞epi徒11:17。由徒16:31“信靠在主耶穌之上”及16:34“信了神”以及羅9:33“信靠在他之上者”及10:9“信神”,可見其差異性。這是因眾使徒明白,信靠的惟一對象是神,對基督的信靠,是本於他的

血之贖放,他不是信靠的對象主體,而是信靠之終點,亦就是他是我們信心的榜樣和依據。透過他信心的運用,成就神義的要求,使我們這跟隨者,成為他的兄弟。最佳解釋見來12:2。

  六、可11:22“要擁有神的信(實)”,此句正符合羅3:3“神的信實能失去效用嗎”所強調不單對神要有信心,且是對神自身是信實的,他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更改,要信徒像神一樣,正如神是完全,我們也要完全一樣說法。信徒所擁有的信心是和神一樣信實不變。這就是最合理的期許,最自然說法。

17〉3:22

  分別(1293):區別,分別安置,亦出現於羅10:22,林前14:7。舊約七十士對應用詞(H6304)救贖,出8:23,LXX與武加大譯本譯作“分開”or“區別”。(可能是注釋,或根據不同經文而雷同(H6395)。另由3:24(629):付完了贖金LXX為(H6306)贖銀。按猶太人在埃及得贖脫離為奴之家的過程,神安置贖價(出8:23),時候(出9:5),記號(出10:2)在其中,今日神救贖之民的經歷,亦等同出埃及之以色列,顯明神的行事準則是相同,並沒有不同的處置或命令。由3:22b-24a可視為三個“因為”表示神的義的顯明,惟有按神的方法而得,不是靠人的肉身身份和屬肉的祭獻體系代贖成就。

18〉3:21-26

  神的義已被顯明出來,保羅以三個dia(透過,通由)管道來表達顯明的途徑。因此耶穌基督的信實,表現在他裡面的贖放,也就是用他的血所表明的信實。Campbell提出這裏是以同一介系詞dia開始一連三個片語,這三重的重複構成21-26節的核心。論者以三點反對此說法。

<一>22節“透過耶穌基督的信實,進入一切相信者”不是形容21節“已被顯明出來”的副詞,而是形容22節“神的義”的形容詞。22c-24a三個“因……”也就不必視為插入句。24b“透過基督裏的贖放”亦可直接連於24a的“稱義”。

<二>三個dia開始的介詞片語,各有自己所形容的名詞或分詞,而不只在形容神的義(即22節的神的義,24節稱義,25節蔽罪祭)。

<三>把pistis釋為信實是論者反對的。

  以上論者之論點解釋於下:

  一、本段落的寫作結構,由作者的用詞清楚看出其中心思想為何。“義”名詞五次,動詞二次計七次。“信”名詞三次,動詞一次。“神的義”二次,“祂的義”二次,“神的榮光”“祂的美善”“神的寬容”各一次計七次。dia四次,eis三次,en四次。本段以神作主詞,而主動直述動詞只有一個“設立”(4388預先置留)25a“神已設立他為蔽罪祭”是全段的錀句。其前後句數約相同,本句位在中間,以本句的思想為全段成就的要因。神的義被顯明出來,是基於基督已被立為蔽罪祭。故神的義的滿足是透過他的信心和順服,本於他的血的見證,神的美善才臨及相信者身上。三個“因為”只是說明這個過程的必要性,等同插入說明用法。

  二、三個dia所接之形容對象:神的義、稱義、蔽罪祭,雖有不同用詞,但其意義是相同。同樣指向審判上的需要,神的義的要求是通過惟一的祭牲:耶穌基督,而使來到審判臺前的相信者得被視同清潔、無污穢的。故這三個用詞是連貫性的,以三個dia更能顯示其思路的一致性。

  三、pistis釋為信實或信心,是最自然的釋譯。將名詞轉為動詞之意反而是特殊的譯法,違反文字使用者原先之意,否則作者本可直接用動詞的“相信”,來免去誤解。因此是後人自己的錯謬,神觀上的迂腐不化所導致的誤解。

19〉3:23“虧缺了神的榮耀”

  神的榮耀之定義,按當人犯了罪,使自己身體成為羞恥、污穢的,對神原先所造,是“神的形象和榮耀”(林前11:7)的身體產生昏暗無光。由摩西和耶穌都曾變貌臉發光,在他們與神相遇時,他們反映出神的榮耀,在外貌上是可見的改變。這種榮光,不光指內在屬性而已,更在身體上變化,不再是那必朽壞的身體,而是榮耀、屬天的身體。今日也成為我們盼望的目標。司提反見證後看見神榮光,表他見證是代表神的啟示。

  出埃及記當摩西上西乃山,因雅威和他說話就發光,是在亞倫在山下造犢像後所記。在山上有神榮光,山下有牛犢形象。故以色列民看見摩西臉面後就怕接近他,正符合保羅所引用,是他們犯了罪,對神的榮光被虧缺而懼怕。1:20神永久的大能和神榮,眼不能看見,即表明是因人的肉身犯罪,以致看不見神原先的榮光,亞當犯罪後逃避神的面,以後被逐出更見不到神的面,該隱犯罪之刑罰之一,即不得見神的面。

  1:23人將神的榮光變換成朽壞的樣式,由原可見之榮光,成不可見的。最終只能憑肉來見那屬地的形象……偶像。

  1:25最終用虛假更換神的真實,進一步變換神原先所賜於人內在屬性。本節做為人犯罪結果,最終的刑罰,失去神的榮光為總結。

20〉3:26

  “信耶穌的人”原文直譯:“本於耶穌的信心者”,是與3:20“本於律法的功用”相對應。耶穌-律法,信心-功用。此為作者強調對比,耶穌一生的果效以信心為總結,他所行不違反律法,所教訓是律法真意,最後應驗律法和先知的證明(3:21-25),他才是神的義彰顯的管道。而耶穌的信心等同4:16亞伯拉罕的信心。論者反對將本句解為耶穌的信心,而以受詞所有格解為“本於相信耶穌的人”,並以加3:7,9要解為信耶穌基督(原文直譯應為:那些本於信心者)及同樣與本句相同之加2:16,3:22也都指因信耶穌基督,且強調本句型有七次(羅馬書中)都是描寫一些人的特徵,在本節和4:16同指有某種特徵的人。這特徵就是信耶穌基督。以上論點辯駁如下:

  一、以耶穌基督為信仰中心,視他為神,和父同等。三一神論為主,將對耶穌視同對那父神一樣,強調信仰對象是誰,而非按希伯來思想,強調信仰內容為何,這種基本思考模式相反,就無法按舊約所要介紹的那位要來者,所帶來的信仰內容認識清楚,而單強調他是誰,這非聖經的惟一主題。反是聖經要我們認識的是,那位造物主祂的心意、計劃、喜悅是什麼,而教導我們按這些成為我們的準則去行出祂的榮耀,不是只單信祂是誰並祂的兒子是誰。論者一再強調信耶穌基督,卻提不出這信的準則在那裡,則神稱義那些信者的標準何在?今日神稱義那些信者的標準就是耶穌的信心,也就是亞伯拉罕的信心,亦即相信神所說出的話祂必然成就的信心,是以神已說出的話為一切標準,而非相信某一對象才得救。

  二、加拉太書用詞和羅馬書相同,則不能以加拉太書自認的觀點來解釋羅馬書,若加拉太書的解釋是有誤的,對羅馬書也一樣。反是要以其他經卷的意思來論證才能佐證。就羅3:3 “神的信”能譯為“信神”?啟14:12“謹守神的誡命和耶穌的信心”能譯為“謹守神的誡命和信耶穌”?既然“信心”是名詞,有何道理硬要解為動詞。後接所有格,一般是主詞所有格,為何論到基督和神,就要解為受詞所有格?不能因無法自圓其說,就自創文法,修改其文意。

  三、本句型是描寫有某種特徵的人,但這特徵亦可解為按那信心創始成終(來12:2)的耶穌為典範,如同來十一章列祖的信心。列祖的信心不是對耶穌有信心,或信耶穌,而是對神的話有信心,今日這特徵也就是擁有相同原則的人而言。將原文譯為「那信耶穌的人」,完全忽視原文那個介系詞,論者並無法解釋。

21〉3:27

  “透過什麼律法?那諸工作?不,乃是透過信的律法”。

諸工作對比信,諸工作就是指肉體的行為。弗2:8-10保羅清楚指出得救是通過信,不是本於自己(本性),不是本於諸工作(律法)。但在十節他指出我們是祂所製作之物,在基督耶穌裏被創造的,為著善的諸工作。兩個諸工作,都指律法的工作,第一個諸工作是人屬肉體不能行出,故神拯救不是因人的行為,而是透過信。第二個諸工作是人得救後,按神的靈內住在人裡面,人不再屬肉體,不按肉體心思去行,而按聖靈心思行出神的律法諸工作,就是善的諸工作。所以羅3:27要表達的是人在神面前本無可誇,因人得赦免被稱義,不是人透過那諸工作,不是人的肉體的行為被神誇贊,而是人相信神的應許,相信神所預備的挽回方式,神透過耶穌基督的信心為標準,神的義就臨到有相同信心的人身上。

  論者一般以本節的“律法”(3551)是比喻性用法,解為「原則」、「準則」、「制度」、「體系」、「方法」,認為本詞在保羅的羅馬書中改變它的意思,由3:21及七章等處而賦予不同意思。且由古典希臘文用法中可以有rule,order意。但按猶太人對律法的尊重,本字不能指摩西律法以外之延伸意。

  一、3:20,21,27,28,31是一整段的描寫相同主題,都是指舊約或摩西律法,不可能隨意改變它的意思,否則讀者無法明白他在談什麼。

  二、由27節與28節的對應詞語,如下:

信的律法(27節)    =人因著信被稱義(28節)

諸工作[的律法](27節)  =在律法的諸工作之外(28節直譯)

27節原文並無“諸工作的律法”一詞,而是用“透過什麽律法?那諸工作”作者故意省略用法,免得產生“諸工作的律法”與“律法的諸工作”之混淆,故“諸工作”意指“律法的諸工作”,等同2:15,3:20之用法。

  三、在保羅的心意,律法只有一種,舊約或摩西律法,只有分頒佈成文律法之前和之後的差異點,律法的定義和內容並無不同。然在羅馬書七章有眾多的用詞如:丈夫的律法;神的律法;心中的律法;肢體中犯罪的律法;罪的律法;生命的靈之律法;死和罪的律法;這些用法,只在表達律法的屬性而已,亦即律法是在何者所掌控的底下來運作,而不是在說有諸多種律法在交戰。交戰的主體是人,交戰的地方在人的身體裡。雖然在希臘古典文學中有以法律一詞作文字遊戲的例子,但保羅不是在賣弄文學遊戲,而是在闡明神的道,且書信是給眾人聽讀的,豈可隨便使用其涵意,造成對神的話誤解呢!

  四、保羅從頭到底對律法都無貶低、負面之意,而是外邦人對律法不明白,不能真正明瞭人被定罪的主因是人靠肉體成全神的律法,而不是律法本身有何不能行。本節即再次說明透過信的律法使人無可誇口,若透過諸工作,人就有所誇口了,他靠肉體成全神的律法了。由林前15:56“那罪的能力就是那律法”是指“罪”藉律法因人的屬肉而不能行神所願意的,使“罪”得以掌權。在人心中,就顯出“罪”是何等惡,這“罪”就是那惡者,在人心中興風作浪,使人對神的律法誤解,進而棄絕律法,否認遵行律法的必要性,使神的心意落空,神對人的期望失落。

22〉3:30

  “若果真神是一位”。相似信仰告白有:可2:7;10:18;12:29,32;路18:19;約8:41;林前8:4,6;加3:20;弗4:6;提前2:5;雅2:19。保羅、馬可、路加、約翰、雅各,諸使徒同樣提出這信念,這不光是猶太人的傳統,而是神的啟示,在舊約中申6:4;亞14:9;瑪2:10告訴我們這不變真理。

23〉3:29-30“神是一位”

  保羅是指審判和稱義,都由同一位神執行,神並無不同標準對待猶太和外邦。由前面律法的功用,都在兩者間作工,定罪的標準是一樣。而神寬容先前所犯罪過免去懲罰的因素,也不靠兩者,有何代贖讓神滿足,反是神自己付代贖滿足祂義的要求。故神稱義的標準是本於ek信,通過dia信,而臨及一切相信者,就是本於耶穌的信心者,亦即相信於使我們主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之人。

24〉3:31

  “我們持續堅立律法”。透過信如何堅立律法?前面已述說律法的教導工作和諸般獻祭工作,不能使憑肉體行事的人,得以稱義,故神安置真正的挽回物:基督。他付出神的義之要求所必需之代價。是因他的信心置於神的應許上,使被挽回的人和他,同得神榮耀。所以通過這信心,使神頒佈的律法,得以被實踐在神所造有祂形象的人身上,讓神的榮耀被彰顯出來(因這律法代表神的榮美)。律法並未失去效用,它仍代表神的準則,顯明神的心意,現透過這信心,讓同有基督信心者,能使律法的諸工作結果於自身上,完成實現神的榮美。

25〉

  保羅論述的爭執點,與奉割禮派的差異,在於神贖放的管道之解釋上的不同。按舊約律法的獻祭條例,啟示當人犯罪,如何重得到神前伺立的方式,是透過亞倫體系之祭司,用潔凈祭牲來付出贖價,被神悅納後,神不再看獻祭者的罪責。今保羅從聖經的啟示,得知此赦罪系統的不足和預表性,看明神藉此系統向人應許天上的敬拜體系,要臨到人間,是藉由那真實、完全的代贖者,才能滿足神義的要求。所以彼此間的爭執,是出於對神啟示有不同看見而論的,並不是去否認舊約律法的不足和缺失,反而,何者的啟示才是神真正的心意,是讀者所要辨明。

26〉

  出埃及的以色列民,是因法老的壓迫奴役,就是罪和死的權勢在人身上,經文並不強調以民之罪因素。過紅海時將法老的追兵阻隔、滅絕,是因法老的剛硬追逼,就是那惡者的控訴不斷在人的身上,同樣不強調以民有何罪責因素。故神的稱義,即神拯救的開端,是由神的愛出發。神先預備贖價,主要在於脫離那罪的權勢。首要在罪責上的暫緩追究,次在罪污上的清潔,最終站在愛子國度中的身份,行出義行,與罪斷絕關係。這就是出埃及,在曠野,進迦南的教導目的。

27〉3:31

  廢掉(2673):失去功效,(由在下和逗留組成,引為無用、無效)在本節對律法而言,是使律法的諸工作失效,停止其工作之意。本字詞在羅馬書有3:3廢掉神的信實,3:31廢掉律法(的諸工作),4:14廢掉那應許,6:6廢掉罪的身體,7:2廢掉丈夫的律法,7:6從(罪和死的)律法上廢掉

  前三種保羅的答案很清楚,並不廢掉。后三種則是肯定必廢掉,由其他經文林前15:26死,加3:17應許,加5:4基督,加5:11十字架的絆腳,弗2:15在規條中誡命的律法,提後1:10死,來2:14掌死權的。都有相似說法。因此律法的諸工作,仍有功效,由下句“堅定”(2476),是立定,樹立意,更可說是使律法的諸工作完成之意,透過信來達成的。由5:2“在恩上堅立”,當神自付贖金後,使人得以站立律法,意同人在神的美善上站立了。故本節保羅之意是現今人可透過信,使神所頒佈神聖的、美善的、屬靈的律法之功用,完全實現出來,使神的義顯明,使神的榮光彰顯,使神創造和救贖之功完成。

28〉

   耶穌被成為義人,由彼拉多夫人(太27:19),彼拉多(太27:24),百夫長(路23:47),彼得(徒3:14),約翰(約壹2:1,3:7),雅各(雅5:6)等人多次見證為實。他自己也說“我的審判是義的”(約5:30),被人攻擊時也說“智慧按他的行為已被稱義”(太11:19),駁斥法利賽人時說“要憑你的話你被稱義,也憑你的話你被定罪”(太12:37)。因此耶穌被稱義,是按其言行,且最終死在十字架上,而斷定他為義,正如約壹3:7 “行義者才是義的,正如那位(指耶穌)是義的”。羅5:18“耶穌的義行使萬人歸入生命的稱義”,同樣指向義的得著有其行為印證。羅馬書及加拉太書,多次提出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若譯釋為行律法,則與新舊約評斷何為義的準則,全然相背。羅12:5-8及加3:12-13常被誤為“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的對抗。且律法的義,被認為是人作不到的,故被神棄絕,而重新設立信心的義,因而一般論者認定人不要再按律法的義去行,亦即不再去遵行律法了。這種錯謬的演變,是完全否認耶穌的義行,也要成為門徒當有的義行。

  按保羅對稱義的定義,由6:7“已死的人被稱義脫離那罪”及林前6:11“你們已經洗凈、成聖、稱義了”,稱義就是在法庭上被宣判無罪被分別出來視同潔凈的。這是指門徒重生開始,以信心的道路為依歸,以聖靈的心思為思念,站在神兒女的地位上,忍耐等候那看不見的盼望,就是我們身體的贖放,有聖靈來分擔我們的軟弱,而行出那義來,才是神救贖的最終目的,使神的義被彰顯,就是祂的話(律法)彰顯在祂所創造、救贖的天地中。故稱義是透過信,這原則是持續無間斷,我們因相信神的話是信實,而持守、遵行這命令直到肉身死亡時,一生的果效被神按其話(律法)評定是出於信的,最終在神面前被稱義,是按我們出於信心的義行。

  3:24,26“稱義”用現在分詞,表連續性,重生的稱義只是開端,不是單在初信時候要有信,而是信的持守到底者,才是被不斷稱義的。

  

四章

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麽?

  對我們的先祖亞伯拉罕按著肉體去尋得的?

2因為若亞伯拉罕出於諸工作被稱義,他就持續有可誇口的,

  但不是向著神。

3因為經上說什麽?

  「亞伯拉罕他堅信神,他就算定歸為義」。

4 惟對作工者而言,工錢並不按著恩典被算定,

  乃是按著當得價款。

5 且對沒作工者而言,只堅信在那位稱無敬畏者為義的身上,

  他的信心就被算定歸為義。

6也正如大衛說人的福分,這人就是隔開了諸工作,神持續算定是義的。

7 「有福阿!那眾不法之事被赦免,那諸罪過蒙遮蓋的人

8 有福阿!一個好漢,就是主決不算定為罪的人」。

9所以,這福分加於受割者身上,不也加於未受割者身上。

  因為我們說:對於亞伯拉罕那信心被算定歸為義。

  

4:1-9經文架構分析:

  第四章以亞伯拉罕信心為例證,說明因信稱義的計算時機,條件和方式、全章分三

個段落如下:

  1-9:亞伯拉罕因著信,按著恩被計算為義

  10-22:被計算的時機、方式、條件

  23-25:被計算的應驗對象

  在文章呈現格式上,一再使用對映和對比的模式,在用詞和句型上都如此。

A、提問:亞伯拉罕按肉體尋得什麼?4:1

B、回答:1、因為出於行為被稱義,就有可誇之處 4:2

            2、因為a、經上說:亞氏是堅信被計算的4:3

                i、對作工者,得工價不是按著恩被計算4:4

                ii、對未作工者,是他的信心被計算為義 4:5

                      b、大衛說:人的福分是隔開行為而計算4:6

                i、有福阿!眾罪蒙赦免者 4:7 

                ii、有福阿!主不計算為罪者4:8

C、結論:1、福分加於受割者,也加於未受割者 4:9a
            2、理由: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 4:9b

  文章前、後都以"我們說……”為句子的開首詞,2和3節以”因為”當作回答問

題的內容,而4-8節都是附屬在第三節的理由之再說明,以經上說和大衛說彼此呼應,

而每一個說話,都以兩句話來重複呈現其內容。而第九節的結語,也是1-8節格式的

濃縮版,同樣用”所以…..因為……”為模式。在提問的格式上1、3節都是問句,是

一種故意的模式,而引證希伯來經文上,3b和7-8兩段,在17和18節中也重複此格

式。

  另就6-9節的文章含義和用詞結構,本身也呈現ABBA架構:

6、正如.…..福分(名詞).......大衛說......算定為義

7、有福阿(形容詞)................眾罪.........

8、有福阿(形容詞)................罪............

9、所以........福分(名詞).........我們說......算定為義

 

1〉4:1-17

  與3:27-30的平行情況(參馮蔭坤“羅馬書注釋”卷壹P544)

三27a 並無可誇。                                 四1-2並無可誇。    

三27b-28稱義是因藉信,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四3-8在諸工作以外。 

三29-30 受割和未受割都藉信稱義。            四9-17受割和未受割都藉信成亞氏子孫。

  由以上平行對稱,可看出四1-17是在說明三27-31。也可以說,保羅所表達爭執的點為何種條件下才是真子民,承受產業(律法)者,是按肉體上的割禮、獻祭的滿足,聽教於律法下,而成為以色列民,還是有心裡的割禮(受聖靈)、天上敬拜的實踐(耶穌為祭物、大祭司、蔽罪蓋)、遵行律法的,才是真以色列民。所以四章的諸工作,狹義上是指亞伯拉罕的受割,廣義上就是律法的諸工作。亦即仍回到辯論主題:針對猶太人為何自誇而論述。由二章猶太人自誇的是神是猶太人的神,律法頒佈和看守的是猶太人,這原都與外邦人無分。然保羅先以執行律法、守衛律法、履行律法,來駁斥猶太人,雖他們從小聽教於律法,卻不去按律法而行,割禮與他們是無益的(二17-29)。再以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顯明出來,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受不受肉體割禮並無差別(三21-31)。因此四章的律法,是指割禮而言,不是泛指摩西五經。(最多保羅亦延伸到獻祭條例上而論的)。猶太人不是以他們是遵守律法自誇,全卷並無此句,若他們確實遵守律法,就有所誇。正如保羅在腓三3-6所言,他不能否認猶太人的自誇,故羅馬書的主題,不是在爭論要否遵守律法,而是奉割禮派所帶到教會中的偏差:不能單憑有耶穌基督的信,成為門徒,而還要求受割、獻祭才可以。

2〉4:1

  “按著肉體”經文之意是指亞伯拉罕按著肉體為祖宗或指亞伯拉罕按著肉體得著什麽。本段若指強調時間上先後次序,亞氏的信心是先於神頒佈律法(受割禮而言)。若指亞氏的工作與神的美善(恩典)和他自己的信心之差異而論,其肉體並無可誇,這兩種解釋是可融合為一。四章中按著肉體和按著該得債款為一組,對不按著美善(4節)和(16節)兩詞保羅強調肉體和美善的對比。正如三章諸工作和信心的對比。

3〉4:2

  “並非來到神前”。指亞氏的工作(從夏甲生子之事)並非是在神面前行事,而是單憑肉體行事。亦可指亞氏被吩咐受割,不是出於他有義可誇口之處,能夠提到神面前被稱讃。

4〉4:3

  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和4:5大衛相信神的恩免,其對象都指向神,雖兩者在相信時的條件不同,一在爭戰後落入恐懼中,一在犯罪後落入刑罰而悔悟中,但都不是出他們的工作得稱義,而是出於神的美善(計劃),使應許之子(以撒和所羅門)那預表者得以生出。故以色列人的受割就無所誇口,並且未受割者亦可得著兩人相同之福分。創十五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後的獻祭工作,保羅不提及此事,故意隱藏,表明亞伯拉罕的諸工作不被誇口。且由他的獻祭帶來他的後裔將受逼為奴之啟示,此段落的記事有負面教導之意,正如4:15所隱藏之意。

5〉4:5

  “相信在那稱不虔者為義者上”與出23:7“神必不以惡人為義”其衝突點,是由大衛所說的來定義不虔者,即4:6-8所表明,他是悔改尋求赦免者,相信神仍願按其美善施與寬容,以大衛自身為證。而出二十三章則是神告誡以色列民中的審判者當注意審判的公平性而言。彼此對象不同,一為犯罪者當有悔改相信,一為判官當有公義,論述目的不一樣。本節與1:18的差異點,也是同上所論。

  4:4“作工的得工價”按亞伯拉罕其作工可指娶夏甲得以實瑪利,亦可指他行割禮來確信神再次的提醒應許。現奉割禮派,去成全律法的諸工作,以求得神的報償。因其出發點是在亞當之下以肉身成全,以致神的應許無法成就,如同亞氏娶夏甲般,故4:4b不按美善來計算其工價,不是神所要的。神要的是人不再屬肉體,受死和罪權勢控制,而相信神能使人活在祂的靈管制下,此為4:5之意。

6〉4:6-8

  大衛公開所犯之罪,承認其惡,憂傷其過,並且相信神的寬容、堅愛,是基於出埃及記33-34章神對其犯罪之列祖作為,深知神的心而得神稱義,此為奉割禮派所反對。大衛犯罪並未以律法的諸工作為補救之道,因他深知人不能以各樣美善工作來填滿犯罪所帶來的傷害,更不能潔凈罪污,而是出於神重造式的救贖,遣走不法,遮蓋眾罪,不計算為罪的人,才是人的喜樂所在。

7〉4:9

  “對於亞伯拉罕而言那信心被計算為義”重覆4:3“他相信神就對他而言被計算為義”保羅兩次的提及“信”,表明亞氏在創十五及十七的記載,經由按肉體的作工娶妾生子之教訓後,他不再憑自己能力去成就神的應許,而單單相信神有能力並要做成(4:21)。因這緣故,那喜樂(福分)就臨及猶太和外邦,並無分別。外在記號不是蒙恩的必要條件,它是神的提醒和人願相信的表徵而已,神要的是藉此表明人的內心之順服,相信祂的能力,等候祂的時。新約中神以聖靈所帶來的方言,取代外在割禮為神施恩的記號,證明神與蒙揀選者立約,正如當初與亞氏立約一樣,外邦人不再肉體受割而是在內心的割禮,割除一切邪情私慾,一切出於亞當的背叛。

  

10 所以怎麼被算定?

  是在受割時或在未受割時?不是在受割時,乃是在未受割時。

11 且他獲得受割的兆頭,

  就是那在未受割時、那信心、那義的印記,

  叫他做那一切透過未受割而堅信者的父,

  以致於那被算定的事對他們而言是義的。

12 且是受割者的父,

  是對於不單出於受割的人,

  更也是對於循序而行的人,

  也就是按我們祖先亞伯拉罕在未受割時信心的蹤跡者。

13 因為不是透過律法,乃是透過信心之義,

  那應許給與亞伯拉罕,或給與他的後裔,使他成為世界的承繼產業者, 

14 因為若是那些出於律法的產業承繼者(存在著),那信心就早已落了空,

  而那應許就早已失去功效了。

15 因為律法不斷的成就忿怒,且那裡不存有律法,就沒有違犯的事。

16 因此,出於信心(才是承繼產業者),

  為要按著恩典,對那全部後裔而言,使那應許成為穩固的事,

  不單對於出自律法者,更也是對於出自亞伯拉罕的信心者,

      他是我們眾人的父。

17 正如所記:「我已派定你為許多民族之父」。

  在他所堅信的神面前,

  就是那位賦以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有之事物如同存有的神。

18 他趨近盼望,在盼望上堅信,

  以致他成為許多民族之父,

  按著曾被說過的:「你的那後裔將照樣存有」。

19 並且他細察自己的身體早已死了,

  當在信心上不軟弱時,

  他已是將近百歲了,

  而且(看透了)撒拉的子宮之死絕。

20 但是達成神的那應許,

  沒有因不信而疑惑,反倒因信被剛強,當他將榮光歸給神,

21 並且充滿信念:【祂曾應許的事,祂必有大軍之能且去作成】之時。

22 因此,他被算定歸為義。

 

4:10-22經文架構分析:

提問:怎樣被計算? 4:10a

問答:1、計算的時機:在未受割時4:10b

       2、計算的結果:A、做未受割而堅信者的父 4:11

                           B、做未受割而詢亞氏信心蹤跡者的父 4:12

       3、計算的理由(方式):A、不是透過律法,乃是透過信心的義而應許4:13

                                      B、若出於律法,應許就失去功效4:14

                                      C、律法只能成就神的忿怒4:15

   4、計算的結果:A、出於信按著恩,應許成為穩固 4:16a

                           B、結果的承受者:出於律法者,更出於信心者 4:16b

   5、計算的事證(內容):A、亞伯拉罕的信心內容4:17-18

                                      B、亞伯拉罕的信心事証4:19-21

   6、計算的結果:他被算定為義4:22

  文章一再重複計算的結果,以三個層面來闡明,第一個結果(11~12節),用兩個介詞eis來表

達其目的和結果,第二個(16節)則用dia  Touto、第三個(22節)用dio。

  計算的事証上,17-18和19-21兩段都呈現ABBA的模式:

  17-18

A、 正如所記:立為許多民族之父 4:17a

  B、所堅信的神,是賦以死人生命,使無成有 4:17b

  B’他趨近盼望,在盼望上堅信 4:18a

A’按著被說過成為許多民族之父4:18b

19-21

A、當他信心不軟弱時,他已是近百歲4:19a

  B、他看透自己身體和撒拉子宮 4:19b

  B’關於神的應許他不因不信而疑惑,反因信被剛強 4:20a

A’當他將榮光歸給神並被說服時4:20b-21

  就文章而言,16b-22是說明16a亞伯拉罕這一位的信心見證之內容,而以兩個關係

代名詞(os)在 16b-17和18-21兩大段來說明之。

  9和22節兩個結語也用相同結構詞,只是九節加了”那信心”,其他用詞和結構完

全相同,而22和3b節則是完全相同用詞,則結語"他被算定為義”一再被重複引用,相

似的句子尚有5b、11b共有五處,成為本章的中心思想。

8〉4:10

  “所以怎麼計算(那信)?”是在未受割情況下,也在未受割時候,被計算。按創15-17章記事先後及當時情況,(en) 可指在何種情況下,也可指在何種時候下。保羅所以強調的首次被算及以後猶太人被算的條件,都是按信心的表現來計算,而非按諸工作來計算。計算的原則並無改變,猶太人不能以受割來自義。4:11表明受割的意義就是信心的義之印記(4973)。印記,可譯為封印的記號,指被封存的應許,要因信得成就。故亞氏的受割為記號,是表明他自己願意因信等候神的應許,這記號不但是在提醒他不可再憑肉體的工作,更表示他的盼望,這要成為他的後裔學習目標。然後代猶太人錯解此記號之涵意,反成為得救的憑證,而要求外邦人信徒也要受割才能成為應許的族類。誤將記號視同信心的見證,證明他們是蒙神稱義的,完全將神設立割禮之約,轉換成肉體的工作。先將信心和工作混雜,後再排除信心只留下工作,最後單強調工作,此種變換正符合1:23-26所寫。

9〉4:13“透過律法”

  等同4:2“出於諸工作”,亦即4:11“割禮的記號”,正如“透過信心的義”等同“透過基督信心被稱義”。本節用詞只是三章的節略用法。應許(1860):原指宣告之詞,轉意為應許、誓約,4:13-16出現三次為本段錀詞,其內容即4:13b“使他成為世界的承繼產業者”。承繼者(2818)在舊約創15:3-4為(H3423),是要承繼迦南地為產業的人,是亞氏也是他真正的後裔才能得著。這應許給亞氏是在創15:7所記,而創15:6“亞氏相信雅威,祂就算他為義”,是他能得到應許的先決條件,故保羅是詮釋十五章與十七章之間聯連性,不是提到以後西乃律法為承受條件,而是割禮與信心的對比性。

10〉4:13-16

  “律法”出現五次,其意都是指割禮的律法。在本段落中律法如同記號、表徵,是一影像,對比本體:內在的割禮——信心的記號。而本於律法者(14節及16節)其意是相同指受割的猶太人。14節是說應許單給猶太人,那信就無效了,16節再說應許不單給猶太人,也給本於亞伯拉罕信心(即同本於耶穌的信心3:26)者。由二章保羅說“透過典籍和割禮是律法的違犯者”(27節)律法是指摩西五經,而典籍是指成文律法,尤指獻祭律法。故典籍和割禮是因應人的軟弱犯罪,所輔助加添的律法,不能因此外添的律法使神原先的應許失效。4:15 惹動(2716):由1:27及2:9都是指完成某件事。在本節中可譯為“作成”、“完結”。就亞伯拉罕而言,割禮的律法執行後,平息神對他的指責,表明他不再憑肉體行事。就以後的猶太人,若指割禮的律法執行,表明要像他們祖宗,割除內在污穢,憑信而活,滿足神約的要求。若指獻祭律法執行,表明求神遮蓋其罪污,平息神的忿怒。因此4:15b“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意同“沒有割禮,就沒有按肉體的行為”,也可說“沒有獻祭的執行,就沒有犯罪的事”。不論是割禮或獻祭,就會因人的問題,將神原先補救的律法之目的,改變成儀式或儀文。此強調儀式就是奉割禮派問題所在,是他們所引以為誇,也正好證明他們是犯罪的,憑肉體而活的人。此種看重外在儀式更甚於神原心意,是因出於人的不信,將神頒布律法的目的拋棄了,使原為顯明神的義,要使人憑信遵行祂的誡命之目標失去了。故當猶太人將割禮和獻祭儀文化時,本節的惹動就可譯為“生發”,“成就”如5:3當他們去執行這樣的儀文律法,就愈生發神的忿怒了。故4:15常引起論者們的誤解,如同3:20,5:20一樣,對律法的真正功能錯解,而只強調律法的定罪功用。事實上律法的首要功用是教導,而非定罪,由7:7“不透過律法,我就不能驗識罪”,律法是要讓人知道神定的是非,使人有路可遵循。至於定罪也是為要教導,而非單為刑罰。不能因律法有定罪的教導,就棄絕律法逃避律法的要求,像鴕鳥般視而不見神的律法,更甚的有認為律法已失效,新約不需遵守了。

11〉4:15

  4:15有反諷之意,對猶太人而言,“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亦即“沒有違犯,就沒有外添的律法”,割禮和獻祭原非神心意,他們愈高舉,愈表明他們違犯神心意。

論者以“律法命令人遵守它的誡命,卻沒有同時給人遵行律法的力量,因而凡違犯了律法,而有罪的人帶進審判中”(參加3:10),但事實上全節思想可表達如下:律法存在,有罪的人違犯律法,違法的行為激起神的忿怒。”然而本節意義如下

  一,就本節上下文意,是以割禮為主體之論述,不是遵行律法(摩西五經)的問題,所用之G(3847)是逾越律法之意,指超過神所吩咐的話,亞伯拉罕以肉體去成就神應許後裔,就是逾矩違法。

  二,在新舊約中,對神的話,人能否有力量去遵行。新約中聖靈內住和代求,由羅8:26和腓4:122表明人的信心與聖靈內住彼此同工互補,而不是單由神賜人力量去遵行。反而由可9:23,“在相信者而言凡事都有能力的”,林後13:3“基督進入你們裏面不是軟弱,而是在你們裡面有能力的”。律法的教導,是未給人一種能力去遵行,因這是人自身的本分,人有神的樣式和形象,本就當照神的話去施行。神造亞當時,吩咐亞當耕種、看守、稱各種活物,當吃園中一切果子,惟不可去吃善惡知識樹之果,并未說是因亞當沒有力量遵行神命令而犯罪,而是人的自高自傲,思念肉體,勝過思念神靈所欲,以致不遵守律法。不能將不能遵守律法,歸罪在律法上,否則就是歸罪在頒布律法的神,怪罪神未賜人力量去遵行。故新約中再三強調“信心”才是解決的方法,人相信神的話是可行的、必行的,而去行,由基督為我們榜樣(聖靈內住其中和我們一樣),成為激勵,就能遵行神的話(律法)。律法仍是要去遵行,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

  三,在本節“律法”是主詞而非受詞,不是人遵守律法所帶來的結果,而是律法本身的工作或功能,“律法作成忿怒”如同5:3“苦難作成堅忍”,應指律法作成忿怒的要求,平息忿怒所需條件。不論是人是神,其受傷害的補償,是按律法的規定得赎價,惟按律法所定规的,才顯明是義,就是神本身,也同樣按此規定模式得滿足,就是從基督的血來平息,正符合本節之意,下半句更可證明,沒有按律法付代價的事,就沒有過犯需彌平。

12〉4:16

  “信”和“美善”的定義,是連於3:24-25,基督成為蔽罪蓋是神的美善,基督對神的信心是信徒的模範,都不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割禮和獻祭),亦即13-15節連三個因為(G1487),說明律法的諸工作帶來應許,成全應許,本節開頭“因這緣故”就是這三節的總結。

13〉4:17

  “他所信的神就是賦以死人生命,并呼叫不存有之事物如同存有的那位”,參照來11:6,“他存有且他成為尋找他的人之獎賞者”。亞伯拉罕所相信神的兩方面內涵,一,使死人得生命,由4:19,“已死的身體和子宮的死絕” 亞伯拉罕和撒拉身上,應驗他對信神能重賦生機予他們,表明他的信心和基督的信心相同。二,不存有如同存有,由來11:6神存有報賞且成為報賞,當他堅信到底時,對神的報賞不懷疑,相信必然得著應許。

14〉4:18

,“他趨近盼望,基於盼望上堅信,以致他成為多國的父,是按照先前所記的:你的後裔照樣存有”(如諸天的眾星不能數算),仍有(G3844),在本句中當副詞性直接受格,衡量用法,表說明動作的範圍,故應譯“來到”或“在旁”,兩個盼望(G1680),同詞其意應相同,指神的盼望,由神的應許所帶來的盼望,中譯(或英譯)多數將它們分指人的盼望和神的盼望,在上下文中并無相關經文可佐證,故此種譯法是出於人的解釋和想像。經文應是強調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在神的應許成就之盼望上,而其結果使他成為多國之父。

  4:l8C是引用創15:5,按希伯來經文全句之意,神應許他的後裔如同諸天的眾星不能數盡般存在著,因此“諸多的族類之父”是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屬靈之父。是按天上來計算,而不是按地上(屬肉)來計算。

15〉4:19-21

  信心(G4102)出現兩次,間接受格,不信(G570)出現一次,間接受格,都可當原因或憑藉格,表“因”或“藉著”信、不信,也可當位置格。然本三詞都連於動詞(一次分詞動詞,兩次主動詞),意義上可有分別,第一個“信”可譯對信心上不軟弱(參14:1,同句型,表間接受詞)。第二個“不信”可譯“沒有疑惑神的應許因沒有信”,(表原因或憑藉格)。可比較太21:21“要擁有信心不疑惑”,羅14:23“若疑惑而吃的,就必定罪,因不是出於信心”,雅1:6“他在信心中尋求,一點不疑惑”。第三個“信”可譯“在信心上被剛強”(表位置格)。但都用憑藉格來用也解釋得通,雖然本段是以“信心”為主題,但信心的表現上,在身體上生出以撒是其結果。經文在新舊約中都未曾提及他們夫妻身體上有何神跡復生,反而強調以撒的生不是憑著肉體,成為基督的預表,故去探討他們的身體狀況,反是脫離主題。能因信生出以撒,被神看重算他為義是主題,如何生出以撒的方式,非經文要探討的。

16〉4:22

  本句是回應4:3的簡略寫法,和4:9共出現三次,表明因信算為義是本章中心點,而信心的表現是由4:19-21來印證他信心的內涵(4:17)。

 

 

23而這不單為他被記下:他被算定

24 更也是為我們,就是必將被算定的人,

  也就是那堅信於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之人。

25 他被交付是由於我們的墮落,

  而他被復起是由於我們的公義判決。

 

4:23-25經文架構分析:

  經文以三句話呈現,第二句話在說明第一句話的受詞”我們”,第三句話在說明第二句話的間接受詞”我們的主耶穌”,(其直接受詞指神,即相信的對象是神)。因此環境相扣而構成一段總結,將神計算亞伯拉罕的模式,也同等應用在我們這堅信者身上,而我們所相信的內容由第二、三句話呈現,等同17節亞伯拉罕相信的內容,用詞上和格式上都相似。

A、計算的應用:不單為他計算,也為我們必將計算4:23-24a

  B、計算的對象:堅信那位使耶穌死裡復活的(神)4:24b

        C、計算的模式:他被交付是為我們的過犯4:25

                                他被復活是為我們的公義判決。

  本段落的套用亞伯拉罕的稱義模式,其基本立基點不光只在亞伯拉罕生以撒的事蹟上(18-19節),更進一步隱指亞伯拉罕在創22章獻以撒的事蹟上,將亞氏獻子喻指神犧牲他的愛子耶穌基督,這等犧牲才使我們得以被計算為義的根本條件。

17〉4:23-25

  信者今日比照亞伯拉罕的信心(等同耶穌基督的信心)而被稱義,仍是像亞伯拉罕所期望,持續等候神今日應許在我們身上成就。亦即相信神的兒子代死和復活,所帶來的福分,而能堅持到底者才是被稱為義的。亞伯拉罕所面臨的長期考驗亦在我身。

  4:24-25主詞以“我們”為主,表已相信神救贖稱義者,含保羅和受信者,且保羅再次強調“復活”的重要性,其意義正如4:17,亜氏所信的那位神,是怎樣的神。而基督耶穌被交付和被復活,正表明他的信心內涵,這都成為今日要承繼這救恩為產業者當有的信心明證。

  

第五章

1.所以,我們既已稱義,出於信 讓我們持續存有和好來到神前。

  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2.且,透過他 我們早已擁有一通路進入這恩典中,

   在這裡面 我們早已站穩(伺立)了,

   且,我們持續以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 

3.且,不單單如此更也 我們持續以諸苦難為誇口。

   我們早已曉得就是: 苦難成就堅定不渝,

4.且 堅定不渝成就驗可,

   且 驗可成就盼望,

5.且 盼望它沒有羞愧,

   就是: 神的愛早已傾注

   在我們心裡 , 

  透過聖靈,那曾賜給我們的。

6.的確,當我們還是軟弱時, 基督仍然按定期為無敬畏者死了

7.因為,是罕有的 有將為義人死的,

   因為,或有勇氣有為善人去死的,

8.但 神不斷的薦明祂自己的愛

   歸給我們,

   就是:當我們仍然還是罪人時, 基督已為我們死了。

9.所以,如今在他的血中, 我們已被稱義了,

   豈不更要透過他,從忿怒中我們將被拯救。

10. 因若,當我們還是仇敵時, 

    透過祂兒子的死,我們已得與神復和。

    既已得復和,

    豈不更要在他的生命中,我們將被拯救。 

11.且不單單如此,更要我們持續以神為誇口,

    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

    如今透過他,我們已獲得這復和。

 

 

5:1-11經文架構分析:

A.信徒因信已稱義,享有和諧來到神前5:1

  B. 信徒以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 5:2

  B’更以苦難為誇口5:3a

         因知道:1.苦難的結果是沒有羞愧(四句推論詞)5:3b-5a

                   2.神的愛已傾注 5:5b

                    表現於a.基督替無敬畏者死5:6

                               雙重強調:i、罕見替義人死 5:7a

                                           ii、罕見替善人死 5:7b

                            b. 神薦明祂自己的愛 5:8a 

                                雙重強調:i、基督替死帶來稱義、得救 5:8b-9

                                            ii、基督替死帶來復和、得救 5:10

A’已獲復和者,更以神為誇口5:11

 

  經文本身呼應三21-27的內容,由五1-2是由三23-26節所延伸其意義而來,三21言及人缺虧神的榮光,三26神就因著耶穌的信心而稱義那些同樣擁有耶穌的信心者,五1先以此為基準,論及當人既出於耶穌的信心而稱義了,就當要持續不斷來到神的面前,以擁有神的榮光的盼望為誇口。因此,三21-五21當是一完整文理結構,闡述神救恩臨及罪人的方式和結果。

  五3-4苦難、堅忍、驗可、盼望四詞,都出現於二9、7、18-28、四18,是引用前面所論罪人定罪的內容,現今既不再定罪,則此四詞反成為正面的稱義後,所帶出的福分。雖然八35、25、21、24都再次使用三個詞人(驗可未出現),亦應視八章為延續五章的結論,用在於生命得勝者身上(此即八章的主題)。

  五5神愛已經被傾注,且現在仍是持續著(現在完成式),五8神將祂的愛持續不斷

薦明歸於我們,是當我们仍是罪人時,基督就為我们死了這事實來說明,因此五章神的

愛是一個已經臨到的事實,是由三21開始的拯救行動,一直到五章為止的,信眾可以

作王掌權的應許,這是一完整救恩的論述。反觀八章神的愛和基督的愛,是對一位在實

際爭戰中的勉勵和應許,所用時態(八35、39)都是未來式,與五章文意上有所不同。

  五6-10亦以三23-26為基礎,重新論述拯救的結果,而在五2、3、11節誇口一詞

,正呼應三27的誇口,因此三21-27由五1-11重述加強,而三28-31由五12-21的內

容再次申論之。

 

  五1-11文詞詳細分述如下:

  1-2節:由四個主動詞帶出四句話,第一、四個動詞為現在式,第二、三個動詞為現在完成式,因此成為ABBA架構,其中間兩個現在完成式,成為說明現在可以擁有到神前和誇口的理由,是接續稱義的事實所帶出的結果:擁有通路和站穩(侍候)。此句可對比三17”他們不驗知和諧的路”,罪人無法進到神前,因這路已被阻斷了,現在由三章神藉基督將這通路重新建立,五章保羅就勉勵信徒當持續保有和好來到神前。

  經文以假設語氣現在式表達保羅的期許,而非一般學者自行推論,更改文意而成直述語氣現在式,就經文鑑別原則,愈難以理解的經文,愈屬於原先文稿的用法,並且與第六章相連其文意,保羅在此不是光在談一件已成就的事實,而是期許信者能夠持續把握這事實,因第六章受浸事實,是為信者再次抓住這事實:我們已將舊人浸入死亡,新人已和基督重得生命,來服事神,而重新認定自己是做神義的兵器。再者,與神復和的事,是過去、現在、未來的事,並非單在某一時期才需與神復和,因此信徒不光因神已和我們復和為滿足,更需要持續保守在這一復和的狀態中,我們才有可能進入以神為誇

口的地步。

  最後由用詞的時態變化,更可以證明保羅要用假設語氣,而不用直述語氣,在1-5節是現在式五個,現在完成式三個,過去分詞一個(稱義),保羅是要受信者能立基於神已成就的事,而持續保持這狀態下去,雖然只在第一句話中使用假設語氣,但期許的含意貫穿1-5節中。3-5節:由副詞“不但如此,且更是要…”為句首詞,表達文意上接續2b的誇口內容,而以現在完成分詞”知道“作為主動詞”誇口”的副詞,表達先知道何種事實,才使人可以誇口。此事實以兩個hoti所帶出的子句來呈現,第一個子句指出由苦難到盼望的過程中,以兩個直述語氣現在式“作成”和“羞愧”為起、終的動作,表示此事實是持續不斷的狀態。第二個子句指出神的愛已經傾注在我們心中的事實,以現在完成直述語氣,表達神傾注愛是過去已完成,而現在仍然持續保持這事實,故而神的愛從過去到如今,都不斷在傾注。經文更以“透過所賜給我們的聖靈”作為傾注的媒介,所用動詞“賜給”為過去分詞,表達神賜聖靈是早於神的愛傾注,其意為有神所賜的聖靈者,才是擁有神的愛臨在者,沒有得著神賜的聖靈,就沒有神的愛傾注不變的事實。

  6-10節:由副詞“的確”為句首詞,表達文意上接續5節神的愛臨在的事實。6、8兩節是主要論述句子,7、9、10節則是說明主要句子的理由,故帶主動詞而以de做為連接詞,成為一完整句子。6節先以基督“已死了”為主動詞,而以分詞“還是”表達狀態,以介詞片語”按時機”表達時間,雙重說明基督死的事實。7節則以兩個”因為”作說明死的可貴之處,其句型是一樣的,用詞是相似的,而成雙重詞調的說明,此重複之目的,在於凸顯為罪人死的事,世上未曾有過。8節首先以”舉薦”為主動詞,後接oti子句來說明神的愛舉薦的內容,以介詞片語”歸給我們”表對象。在此子句中,同以6節句型和用詞,將6和8節連成一重複的表述內容。8-9節用詞、句型和10節相似,罪人對映仇敵都使用分詞”還是”表狀態,基督的死對映他兒子的死,在他的血中對比在他的生命中,被拯救重複使用,稱義對映復和,也都使用比較副詞”豈不更要"作為前後句子的反差效果。因此8-9和10都是重複強調神的愛舉薦的內容,其功用正如7節的兩個句子重複強調基督的死之珍貴。

  11節由副詞”不但如詞,且更是要………”為句首詞,重回3節的論點,而以介詞“透過”所帶出的兩個介詞片語,重複強調耶穌基督作為媒介,正如1b-2節的句型,則主動詞“獲得”為過去直述,等同1節首次“已稱義”之意含。

 

1〉5:1-2

  用詞和結構是由3:21-26的簡略而成,故“藉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藉由他”其意為“藉由基督耶穌裡的贖放”,“藉由基督耶穌的信心。”

  A.擁有(G2192)二次,表擁有和睦和擁有一帶領的通路,都指向來到神面前站立且侍立侍奉為目標。與(G4314):一般譯本僅譯with與、和。但原意是來到某人面前,故應譯來到神面前。人被稱義就擁有和睦來到神面前,等同擁有導向的通路(G4318),稱義後不單與神和睦,更要來到他面前站穩且在他面前侍奉。

  B.兩個dia,回應“擁有”兩次,而以eis表目的,“進入這美善中”就是至聖所。

  C.站立(是G2476“樹立”,“立定”的現在完成主動詞)其意有二,一指站穩,一指侍立侍奉。和合本譯“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直譯“進入這美善中,在其中我們已站穩(或伺立)”強調現在應有的光景:站穩。

  D.“並且以神榮耀的盼望為誇口”,誇口亦指歡慶、誇耀、喜樂之意。本句如表來源,則如上所譯,如表性質,則譯“以屬神之榮耀的盼望為誇口”比較3:23,同樣“神的榮光”和6:4“父的榮光”,8:21“神兒女榮光的自由”,9:23,“他榮光的豐滿”,15:7“神的榮光”,本句型表性質,較符合保羅全書的用法,在此句“盼望”可視同尚未成就的應許。

  E. 相合G(1515):和睦、諧和,舊約為(H7965),表一種和好關係所帶來的興盛情景,可用人和人,也用於人與神之間。羅馬書出現10次,表達和神之間完整無虧缺的情景,由3:23人因犯罪的虧缺藉稱義(被宣布為無罪)而有的福分。

  F.5:2eis…en進入這美善中,在這(美善)中,經文強調出稱義的結果使我們進入并在其中的“美善”。被稱義而得擁有和睦和在美善中站穩,兩件事都透過基督所達成。5:12-21美善的字根計出現七次,也都是透過神和基督帶來的。

2〉5:3-5,

  “在苦難中誇口”,苦難(G2347):字源,擠壓,逼迫(2346),由太13:21為道而遭受的欺壓、虐待。保羅之意,蒙召稱義者,雖擁有諸多福分和盼望,但伺立在神面前的,并非是光鮮亮麗的服侍,而是諸多考驗的開始,出自那惡者和惡者所利用的人,必然壓迫屬神的。

  生(2716):出現於1:27,2:9,4:15,指實現,完成,而非生成。故其意為經歷苦難而不跌倒者,這種人成就出“堅忍”的意志,作為堅忍的果效,老練(1382):原指試驗后而稱許,合格,故譯為驗中,驗可。有堅定不渝的信心,就成就神的試驗,而被驗可了。

  “不至於羞恥”,原意:沒有羞愧。盼望是沒有羞愧,意即盼望必成就,神的榮光必彰顯,原因在下句:聖靈將神的愛傾注在我們裡面。神已賜下聖靈并他兒子的生命,是今日我們能勝過苦難考驗的憑據,亦即我們可像他兒子一樣行他所喜悅的,不再被罪引誘和轄制,也能勝過死亡的威迫,正如基督所說:你們是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今日的基督徒不能承受考驗,不知何為考驗,就在乎不明白他兒子的生命(死和復活)與我們的直接關聯性,並且聖靈的降臨目的和功效也一樣不明白(可悲的是有無聖靈降臨己身的憑證都不知道)。

3〉5:1-5

  本段落動詞(直述語氣)現在式五個(5:1擁有,5:2,3誇口兩次,5:3作成,5:5羞愧),現在完成式三個(5:2擁有,站穩,5:5傾注),現在完成式表過去已完成的事實,現在持續在這事實中,故本段落保羅以兩個過去被動分詞(5:1稱義,5:5賜給(聖靈))表過去已完成的事實為基礎,表現信徒現在應有持續不斷的光景,來安慰,鼓勵信徒堅持下去,不要受他人(奉割禮派)的攪擾。

4〉5:6

  軟弱(G772):無強壯,指有病,乏力,由6:19肉體的軟弱意味猶太人和外邦人未歸入基督之前的情景。我們的身體就如夏娃之於亞當的身體一般,蛇先引誘夏娃,現蛇亦以罪的形式引誘我們身體犯罪,使我們落在罪和死的權下。

5〉5:6-11

  本段落是接續5:5神的愛如何臨到我們,以三個(G5607)存有,帶軟弱、罪人、仇敵三詞,後接(G599過去式動詞)已死,兩次及死亡(G2288名詞),構成本段主題。直述語氣主動詞現在式三個(5:7敢作,5:8舉薦,5:10複合),過去式三個(5:6,8死兩次,5:11領受),未來式三個(5:7死,5:9,10得救),神的愛在過去他兒子的替死,現在使我們領受複合,未來使我們從審判和生命中得救,來表達他的愛落在我們這些原不配得的人身上。5:8-10的結構是一致的。

我們是...替...死,更多... ...在他的血上,將要得救。

我們是...藉...死,更多... ...在他的生命上將要得救。

  由上下對比可知:5:9透過他從忿怒中得救等同5:10在他的生命中得救,從審判中逃離出來,就是在基督生命中有分的,故永生是在未來審判中并判為義的,不只是初信被稱義,是暫時的,而是考驗過的人之賞賜。

  5:10“作仇敵”之意,按8:7,肉體的心思是與神為敵。猶太人以肉體的割禮和祭司肉體條例為誇口,外邦人玷污身體不看重分別,這都是作神仇敵。由8:7下半句,“不順服神的律法,也沒有能力(順服)”,評判仇敵的準則是律法,由1:18-3:20保羅已說明清楚。在本段落中軟弱,罪人,仇敵都指向人憑肉體行事,而不憑信而行所犯過錯。

6〉

  5-8章的講論中心是以4:24-25耶穌的死和復活之意義,引伸出來。5:10“他的生命”,在2:7;5:21;6:22,23,都用“永生”,因此4:25“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由5:10“在他的生命中得救”,可表明基督的復活所帶給我們的是,他的生命在我們裡面,而活出能被神稱義的生命,這才是復活的涵意。神的愛的顯露,是因神的盼望而有的行動,他以對他兒子所行的諸樣計劃中,引出他的盼望,就是引導眾人按他長子的榜樣,在今世中學得完全,使在人裡面原有神的榮光,再次彰顯。保羅以(G3568)如今和(G3570)現今(出現於5:9,11;6:19,21;8:1,18,22;以及6:22;7:6,17)十次,表達信徒現今的光景和之前的比較,來安慰鼓勵。

 

 

經節

以前

現今

未來

5:9

:是罪人

:被稱義

:從忿怒中得救

5:11

:為仇敵

:領受復和

:以神為誇勝

6:19

:肢體獻給不潔不法

: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聖別自已

6:21

:做罪的奴僕(6:20)

:以為可恥

 

6:27

:得著果子,結局是死

:從罪得自由

:聖別自己的果實

7:6

:在捆綁我們的罪中死了

:從律法中被釋放

:靈的新樣侍奉

7:17

:住在我們裡面的罪作出

:不再是我作成它

: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出來(7:24)

8:1

:在肉體上服事罪的律法(7:25) 

:沒有定罪

:必死的身體活起來(8:11) 

8:18

:領受被立為兒子的靈(15) 

:現今時期的苦難

:將要來的榮光

8:22

:受造物服於虛妄(8:20)

:受造物一同嘆息和受產難

:等候我們身體的贖放(8:23)

                                              

 

5:9  以前:是罪人   現今:被稱義  未來:從忿怒中得救

5:11 ::為仇敵    :領受複和   :以神為誇勝

6:19 :肢體獻給不潔不法  :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聖別自已

6:21 :做罪的奴僕(6:20)  :以為可恥

6:27 :得著果子,結局是死 :從罪得自由  ::聖別自己的果實

7:6  :在捆綁我們的罪中死了 ::從律法中被釋放 ::靈的新樣侍奉

7:17 :住在我們裡面的罪作出 :不再是我作成它 :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出

            來(7:24)

8:1  :在肉體上服事罪的律法(7:25) :沒有定罪 :必死的身體活起來(8:11) 

8:18 :領受被立為兒子的靈(15)  :現今時期的苦難:將要來的榮光

8:22 :受造物服於虛妄(8:20) :受造物一同歡喜和 :等候我們身體的贖

            受產難放(8:23)

 

12,因這樣緣故,那罪怎樣透過一人,進入這世界,

  且那死透過那罪,那死且照樣臨到萬人,

      在此狀況下,眾人都犯罪了。

13. 因為律法以先 罪已存於世界中,

      但罪不被算定,

      當沒有律法時。

14.但是,那死已作王掌權了

     從亞當直到摩西 也臨在那些不去犯罪者身上

  即不按亞當違犯的模式(去犯罪)者身上

      他(亞當)是將要來者的預像。

15.但是 不是正如那墮落般而是照著那恩寵般。

     因若藉一人的墮落,眾人都已死了 神的那恩典和在耶穌基督裡恩典中的那賞賜,

     豈不更要豐盈歸給眾人。

16.且透過一人犯罪 不是相似那賞賜,

     一方面那判決是出於一人 以致於定罪,

  另一方面那恩寵是出於眾多的墮落 以致於判決無罪。 

17. 因若藉一人的墮落, 

      那死作王掌權,

      透過一人 ,那些獲得那恩典和義的那賞賜之豐富者

      豈不更將要在生命中作王掌權,

      透過一人耶穌基督。

18.所以這樣看來,正如透過一人的墮落

     以致於眾人歸於定罪 ,照樣也透過一人的義舉

     以致於眾人歸於生命的公義判決。

19.因為怎樣透過一人的不聽從, 

    眾人已被列為罪人, 照樣也透過一人的聽從,

    眾人將被列為義人 。

20.但是律法從旁進來了,

     致使墮落更加增了, 但那罪在那裡更加增,

     那恩典就格外的豐富。

21.以致於怎樣那罪在死中作王掌權, 照樣那恩典透過義能夠做王掌權

    直到永生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5:12-2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一再使用類比法模式,以”怎樣…照樣…”的用法,來說明罪與義的果效

如何套用在世人身上。第一次的使用指罪和死的臨到世界(12節),第二次指墮落和恩

寵在世人身上作王掌權(14-15節),第三次指墮落、不聽從和義舉、聽從使世人被列為

罪人或義人才18-19節),第四次指罪和恩典同樣作王掌權(20-21節),因此文章形成

AB A` B`型式重複述說,由每節句首的連接詞可以分成:

  A.12. 因這緣故,怎樣…罪入世界,死照樣臨到世界

     13. 因為…罪已存於世界中…

  B.14. 但是(alla),那死已作王掌權了…

     15. 但是(alla),非正如墮落般,而是照著恩寵般;因為假若…豈不更要…

     16. 並且…一方面…以致於…另一方面…以致於…

     17. 因為假若…豈不更要…

  A`18. 所以這樣看來,正如…墮落…照樣…義舉…

      19. 因為怎樣…不聽從…照樣…聽從…

  B`20. 但是(de) …但是(de) …

      21. 以致於怎樣罪…作王掌權, 照樣恩典…做王掌權

  

  12和18節都以一個結論式開始其論點:”因這緣故”和” 所以這樣看來”。

      14-15和20節同以兩個反義詞開始其論點,雖然用詞有異,但用法相同。

“做王掌權”出現在14、17(兩次)、21(兩次)節,其主詞由死亡(14節)、死亡(17節)、

獲得恩與義的賞賜者(17節)、罪在死中(21節)、恩透過義(21節),由類比法而不斷更替

,更加凸出在後面出現者的寶貴和高超,則做王掌權是本段的鑰字。

“透過一人”出現11次,在12、15、16、17、18、19中,先指亞當,後指耶穌基督

,是整個辯論技巧的中心點。

就文章文義而言,12、14、18、20-21、是主要論點,13、15-17、19是說明論點,

或補充其內容,因此形成平行效果如下:

1. 透過一人影響眾人:亞當>>>眾人(12)

                           亞當>>>摩西>>>將要來者的預像(14) 

                           基督>>>眾人 (18)

2.罪與律法的關係 :罪不被計算,當沒有律法時(13)

                         律法從旁進來,墮落更加增 (20)

3.做王掌權 :死(14)

                恩典 (21)

7〉5:12-21

  稱義和美善都是透過基督而來,同樣5:12-21美善出現七次也強調是出自神的基督。

  5:9,10兩次的更多的得救,5:15更多的美善和白恩加給5:17更多的領受美善和白恩。

  5:9,10得救是未來式,5:17掌權和5:19被指定為義人也是未來式。

因此,5:12-21是在解釋5:1-11,神的愛和神的盼望的內容。

8〉5:12-6:23

  此一大段落,保羅喜用(G5618):怎樣,恰似,就如;後接(G3779):照樣,五次:5:12,19,21;6:4,19,以及用(G5613):如同,好像;後接(G3779)二次:5:15,18,合計七次,另(GEB5613)單獨出現於5:16,(G3779)也單獨出現於6:11。這種“就如同... ...照樣”的用法,後接詞往往是有勝於前接詞之意。保羅用此方法,表達本段落的主題是前後連貫,5:12-21是以掌權者的轉換更替為主題,是神和那罪為主角。6章是從奴僕轉換掌權者時,奴僕應盡的責任為主題,是信徒和那罪為主角。而6:1-11是從奴僕現今應站立的地位而言,而6:12-23則是奴僕侍立的內涵。也回應5:2的立穩和侍立。

9〉5:12-21

  是接續反駁奉割禮派所帶來的干擾,以律法的諸工作(割禮、獻祭、教導)都不能得勝罪和死。而以商業計賬(四章的引用)而言,由不能計算賬目(5:13)到賬目增大,盈餘(5:15)其主因是出於美善,故由罪所帶來的虧損(3:23),現因美善而帶來盈餘。奉割禮派者以肉體行律法的諸工作,來因應罪和死亡,并以人類生命的延續(生兒育女)對抗死亡,但保羅說,神是以基督和他的義行去對付,故信徒對付罪和死,也以效法基督的信心和基督完全的義行(遵守成就律法)為惟一方法。

  律法本身并未提供一條使人逃離罪在人心裡的控訴,也不能提供力量使人按律法的誡命之吩咐,就能去施行。故律法本身并不是去對付死和那惡者,對罪的發動,律法無法阻止它,只能指出它是惡的,是神所厭惡的,律法是標準,但惟從神來的那位,以信心來對付死和那惡者,從人的身體去對付罪在人身上的發動力量,使人的身體服從人的內在那無虧良知,才是真正使人脫離罪的轄制和控告。

10〉5:12

  罪透過一人進入世界。相同用法, 來10:5基督進入世界。神對付那罪,都是透過人的身體。由創世紀中夏娃是亞當的身體,洪水時期神的兒女揀選人的女子,也是藉人的身體,生出壓制當世代的偉人。那惡者如污鬼要附在人的身體,占有人的身體,使身體污穢成為它所居住。今神以其愛子成為人,擁有人的身體,并保持身體聖別,不染不潔,不違背律法,而成為義的,聖別的來獻給神,向那惡者見證人的身體,可不為罪管轄,成為審判罪的證據。

  “因為罪,人都犯了罪”原文為“出於這個罪,人犯了罪”,G介詞片語意為:在此狀況下,按此條件。指罪人相似於亞當犯罪模式,按肉體行事,在身體上犯了同樣的罪,故本句不是說人都會犯罪,也不是原罪在人裡面,而是強調當人在屬亞當時,順從罪在身體私欲上的引動,就會犯罪

  由5:14b“那不犯罪的人”就是,“有不按亞當違犯的樣式者”。當人聽從聖靈的心思,憑信攻克己身,叫身服我者,如基督、保羅,他們就不犯罪了。

11〉5:13

  “沒有律法”指沒有成文律法(摩西律法),不是指創世時神所吩咐的,而是刻在石版明文的標準。若只靠人的內心作判別標準,罪不能計算為罪,就是對那惡者的定罪,是按神親自所頒布的律法,為審判標準。不是不計算人所犯的罪刑。當基督的死以後,神就定它的罪案,審判那惡者為罪,將之扔入火湖中(啓20:14)。本節的“罪”比較4:8“主決不計算為罪”,其間不同在於5:13是主詞,而4:8是直接受詞,故本節直譯“但罪沒有被計算”。因此其意義應由8:3“在肉體中定那罪的罪案”,來明白。“罪”成為一個有位格的,是實際存在的,就是撒旦,那惡者,而不是一個物件或事情,它如聖靈般,有其能力和意志,且實際運作在人肉體裡面。

12〉5:14

  “犯一樣罪過的”直譯應為“違犯的樣式”,樣式(G3667):依標樣而成之物,由強調內涵上的表現樣子,而不是外貌的相似。出現於1:23;6:5;8:3,且按後兩次出現的意思,指人在身體中(人還在世上時)不是與亞當違犯神命令相同者的犯行,也同樣要俯伏在死的權下,正如8:3基督成了“罪的身體之樣式”,就是成為贖罪祭牲,就必要經過“死的樣式”,暫時伏在死的權下。全句譯如下“按著亞當違犯的樣式沒有犯罪的人,死仍然作王掌權”。故人的身體會死亡,不是表死人都是曾犯罪的,亦即不是表示人會死,是因人都犯罪。按新約對已死的聖徒,說他們是睡了,表明聖徒是暫時脫下該屬地的身體,為要等候那屬天的身體穿上,舊約的以諾和以利亜,未經肉身的死而被提到天上,新約保羅也認為當基督再臨時,已死的聖徒要先復活,而在世的聖徒要直接被提,未經死亡(帖前四13-18)。因此死的作王掌權,不是永久,而是直到基督作王掌權時,死就被廢掉,這就成為不犯罪的聖徒的盼望,(參5:17,21)。只是還未成就這事前,死仍會臨及不犯罪的聖徒。

  “亞當是那將要來到者的預像”,由路24:21“將要來到的”就是耶穌基督,預像(G5179):墼打而成的模型,亦出現於6:17“教導的模式”。指一種模範、榜樣,也可指外在的像。(徒7:43)

13〉5:15

  直譯“但不是如同墮落(的榜樣),而是像美善(的榜樣)”,本句是續14節下半句,對亞當是榜樣的說明,不是如中文(和合本)所譯,把兩樣作比較。墮落和美善是不用比較,也不能比較其優劣。故基督是亞當的預像,是指當亞當被造之時,由神的形象和樣式的預像,是神原先的心意。

14〉5:15b-17

  以三個(G1063)gar“因為”來解釋神用基督來取代亞當違犯的結果,所帶出的果效:15b,更多的盈滿,16成為義,17將在生命中掌權。對比18-21節所帶出的果效:18生命的稱義,19將被指派是義人,20格外的滿溢。21美善掌權達到永生。故15b-21都是在解釋14-15a,死在屬亞當的人掌權,生命在屬基督的人又重新掌權。在這一段落中,亞當犯罪所帶來的果子是過犯(G3900或譯墮落)6次,罪(G266或譯錯失,射不中)2次,死(G2288)3次,(“過犯”6次再加上“犯罪”(G264)16節1次計七次)。基督的死和復活所帶出的果是義行(G1345)16,18節二次,稱義(G1347)18節一次,義人(1342)1次,公義(1343)17,21節二次計6次。美善(5485)15(二次),17,20,21節計5次,再加上恩寵(5486)15,16節,2次,計七次,白恩(G1431或譯禮物、賞賜)15,17節2次,恩賞(1434)16節1次,生命(2222)17,18,21節3次,因此可歸納其對比如下。

過犯、違犯,七次     義行、稱義、義人、公義,六次

罪,二次,定罪,二次, 罪人, 犯罪 美善、恩寵,七次,白恩,三次

死(2288)三次,死(599)一次   生命,三次

15〉

  5:15b和17結構相似,義的白恩等同美善的白恩

  15b“這人”耶穌基督的美善之白恩,強調基督成為人,是與亞當相稱。

  16a“恩賞并不相同於透過一次犯罪”,由16c“而恩寵出於許多次的過犯而達到義行”,是比較他們的不同次數,表達神的寬容。

  17在生命中掌權是未來式,19被派定為義也是未來式,表現今的稱義和權力的轉換,都還不是必然的,信徒需堅定於盼望中,直到未來的成就,才是真正從罪和死的權下脫離。

  18-19本段無主詞,由20-21,那罪和那美善的對比,18-19主詞應指那罪和那美善的各自帶出的結果。

  15及20“過犯”都特加定冠詞,故不是在說亞當的一人過犯,而是等同那罪,20-21律法的從旁進來,帶來兩個目的,以(G2443) hina來表示

  20節參照加3:19,“所以是什麽律法呢?是為違犯之事增設的(律法)”并由13節律法是為那罪被計算而設立的。故本節中“過犯”是指那罪所違犯的,因律法的設立,顯明出來。

  21節第二個(G2443) hina,同上節結構由20b,“因著那罪增多,那美善也格外滿溢”,帶出美善也如同罪在死中掌權作王,透過義就是基督,它作王掌權直到永生。本節不是在保證人得永生,而是美善作王的結果帶來永生,是故人當憑信活在美善中,就是作義僕結出聖別果實,其最終成就就是永生(6:22)

 

4. 神救恩的謀略—個人得勝之路 (羅 Rom 6:1-8:39)《羅馬書註釋2012》

B、神救恩的謀略(一19-八39)

  1、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一19-三20)

  2、世人得救之路 (三21-五21)

  3、個人得勝之路 (六1-八39)

    a、基督的復活 (六1-七6)
    b、聖靈的扶助 (七7-八30)
    c、神與基督的愛 (八31-39)

 

第六章

6:1-8:39經文架構分析:

信眾已由五21說明可以藉著義,藉著基督讓恩典作王掌權,但是在實際未來日子中,如何得勝那罪與死亡,自六章起,作者由五17”將要在生命中作王掌權”以未來式預示其日後的爭戰,開始闡述得勝的憑據和方法。

全段落以三次”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為每一分段的開始,出現在六1、七7、八31。作者指出三種可以使信眾得勝的方法。架構分析如下:

六1-七6: 應用基督復活的果效。

      A.受浸(6:1-14)

      B.献(6:15-20)

      C.結果子(6:21-7:6)

七7-八30:依靠基督和聖靈的扶助

  A.透過基督拯救該死的身體(7:7-25)

  B.按靈生活,治死身體行動(8:1-11)

  C.透過那靈代禱和得榮期望(8:12-30)

八31-39: 神與基督那不能隔開的愛

在六1-七6中,以三個”所以如何呢?”為段落的開始,在七7-八30中,以三個問與答為段落的開始,文章架構清楚。爭戰的標的物是我們的肉體(或身體),爭戰的規則是律法,爭戰的仇敵是那罪(即撒旦)。

在第一段中,以過去的經歷為主,在動詞時態上大多為過去式。在第二段中,以現在的經歷為主,在動詞時態上現在式增多了。在第三段中,以未來將遭遇的為主,以未來式為主要時態。

 

Ch6

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 我們能夠恆居在罪中,以致恩典可以更加增? 

2.願這事不發生!我們在罪上已死的人,怎能仍將要活在其中?

3. 抑或你們持續不驗知: 凡是我們曾被浸入基督耶穌的,是被浸入他的死?

4.所以,我們已同他被埋葬,,透過那浸 ,歸入那死,

   為要基督怎樣從死人中復起,透過父的榮耀,

   我們也照樣可以生活行動,在生命的新樣裡 。

5.因為假若我們既已聯合於他死的樣式上,,

  在復立上更將要聯合。

6. 在這事上我們持續驗知: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十字架, 

   以致可以使罪的身體失去功效,

   就是不再使我們持續奴役於那罪。

7. 因為已死的人現已被稱義,脫離那罪了。

8. 但假若我們已同基督死了,

  我們堅信:我們也將要同他活著。

9. 我們既已曉得: 基督已從死人中復起,

  他不再死,

  他的死不再作主管轄,

10.因為他死的事,是向罪死,僅有一次,

    而他活的事,是向神持續活著。

11,你們也照樣當持續算定自己,一方面向罪是死的

    另一方面向神是持續活著,在基督耶穌裡。

12.所以,別持續容那罪 在你們必死的身體中作王掌權,

  進入去聽從它的私慾之事。

13.別持續獻你們的肢體, 給罪做不義的兵器

     卻當要獻自己 給神,彷佛出於死人中活著,

  且你們的肢體 給神做義的兵器。

14.因為 罪將不做主管轄你們,

     因為 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6:1-14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三個”所以”做為分段的開始,每段落都是結論式的說明,說明信眾不當在未來的日子容許罪作王掌權,是接續五12-21的主題,而以信眾受浸的經歷做為論證的理由,架構分析如下:

1.以三提問為序言: 我們不當停留在罪中 6:1-3

2.以ABB`A`方式申論:我們與基督同死同活 6:4-11

   A.受浸同埋,也照樣能夠在生命新樣中生活行動6:4

   B.若聯合於死和復活,知罪身失效,因已脫離罪6:5-7

   B`若同死同活,知死不再做主管轄,因持續向神活6:8-10

   A`計算自己,也照樣向罪死,向神活6:11

3.以對比方式為結論:別容許罪作王掌權6:12

   A.二命令句:不要獻肢體給罪,成不義兵器6:13a

                   反要獻肢體給神,成義的兵器6:13b

   B.二理由:因為罪將不做主管轄你們6:14a

                因為不是在律法之下,反是在恩典之下6:14b

1-3節三個提問,作者只回答第一個問題,其餘兩個問題,問題本身就是答案。4-11節中,4和11節都出現”也照樣”的推論模式,而5-7和8-10則以”假若…知道…因為… ” 的推論模式。12-14節中,先以三個命令句作結論,再以兩個” 因為 ”為理由,其中13和14b節都以” 不是…反是… ”來表達其對比性。

在三段落中,都各自出現一次未來式,2節”將要活”,8節 ”將要同活”,14節 ”將不做主管轄”,以致將過去基督的死和復活,與信眾受浸的事實相結合,產生在未來中將要發生的果效。

1〉

  律法是因罪而外添,將違反神旨意的過犯,顯出其增大,而使人明白其惡極(5:20),原本神是將他的律法安置在人心中,就是內在律法,但因人的內心剛硬,拒絕神,神就外添於外在成刻寫下來的成文律法。保羅在羅1-6章中每當提及律法都與罪相連,是因為此律法是指成文律法,是外在刻下的,非寫在內在心版上,就義人而言,成文律法頒布不是為他們,而是為犯罪的罪人,使罪人明白所犯之罪的惡極,故保羅所說“在律法下”其意就等同“罪作王”。不是指律法在轄制人,人被律法所控制,而是罪籍著律法在我身上作成各樣的私欲,以致犯罪服在那罪(撒旦)權下。6:14-15在律法下,其情境等同3:9在罪之下。律法不等同罪,而是指現今信徒不當再像以前服在罪的轄制下,讓罪能透過律法來引誘,殺死我,其詳細描寫,保羅在七章才清楚解釋律法和罪的關係。比較加拉太4:4,5,21,5:18被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之下,其意非指信徒不再遵守律法,而是順從聖靈心思而行的人,就不再被罪在人的肉體中透過律法所誘騙,以致犯罪,反而能結出聖別果實。

2〉

  六章保羅論述的技巧有二,一是統一律,就是人只有一種選擇,只能活在一種狀況下,所以就“死在罪中”而言,就不能再“活在罪中”,否則違反統一律。此為6:1-14的論述中心。二是矛盾法,就是人只能成為某人的僕人,不能服侍二主,所以順服誰就成為誰的奴僕,否則相互矛盾,此為6:15-23的中心。

3〉

  “所以而我們將可說什麽?”本句型出現於3:5;4:1;6:1;7:7;8:31;9:14;9:30,七次,其所要論述的主題一致:罪和律法及信心之間的關係。“罪”在六章中帶定冠詞有14次,無定冠詞2次,它像一個有位格的人,由5-7章中,它有行動,能作王掌權,誘騙人,奴役人,有其能力和管轄範圍,是和聖靈作對。故保羅描寫人現今爭戰的對象,不是屬血氣的,而是與空中掌權者,在人的身體上為戰場,以人的身體為目標的爭戰,重點在於身體上的分別。

4〉6:1

  “仍在罪中”。“罪”是間接受格,故譯為“對於罪我們持續停留”(為間接受詞),而6:2“在罪上死了”且譯為“關於罪我們已死了”(為關聯性)。經文不在強調在某範圍裡,而是透過重複使用間接受格,表罪的影響力。

5〉6:3

“受過浸”是外在儀式,要和獻身(在肢體上服侍)相連,明白身體是屬誰作主,并明白一同生長,一同活著的意義,與罪斷絕關係,藉由內在的獻身和外在身體的分別,受浸的功用才是有效的。故4-8節G字根“同”出現在:埋葬(4),生長(5),釘十字架(6),死(8),活(8) 計五次,都是強調身體上的聯合,而不光是心思上的認可。

6〉6:4

  “透過父的榮耀”即父的榮光,亦即父的能力彰顯。下半句“我們也照樣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省略了這介詞片語,但仍意為透過父的榮光才能成就這事。“生命的新樣”強調生命性質的改變,與舊人相對。

7〉6:5-10

 6:5-7,和6:8-10是結構相同的對稱句,相互補述,

6:5因若。。。也。。。  6:8但若。。。也。。。

6:6驗識。。。不再。。。  6:9曉得。。。不再。。。

6:7因已死的人。。。  6:10因他死的事。。。

所以“在他死的樣式上一同生長”等同“同基督死了”

  “在他復立樣式上將是同長”等同“將與他同活”

“我們的舊人同釘十架,以致罪的身體無能為力”等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不再死”

  “那罪不再奴役我們”等同“死不再管轄他”

  “那已死的人從罪中被稱義”等同“他死是向罪死,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

  本段落將基督的死和活,聯結於信徒身上,信徒地位上的改變,是立基於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上。且不只是基督自己的經歷,信徒也按此經歷,而與他相合,故不單是經歷6:4的水洗事上,也暗指經歷靈洗的經歷。

8〉

  “復活”在本章中用(G1253):起來、復甦(出現於6:4,9;7:4;8:11,34)。(G386):重新站立,復立(出現於6:5,1:4)。(G2198):活著,有生命(出現於6:2,10,11,13)。其中“復立”的字根(G2476站立),同6:13獻(G3936)的字根,表示復活的意義,是能在神面前站立服侍。

9〉6:11

  這樣(G3779+2532):照樣也是...。由於6:5-10是在陳明6:4水洗的意義,6:4b“我們照樣也是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的結果,就是11節所對應的意思。

10〉6:11-19

  由自己(G1438),身體(G4983),肢體(G3196),肉體(G4561)等詞所組合,彼此對應。

6:11:算自己對罪是死的 12:在必死的身體作王         13a:獻肢體做不義的兵器

6:13b:獻自己給神      13c:仿佛(身體)從死中活著 13d:獻肢體做義的兵器

6:16:獻自己做奴僕     19a:透過肉體的軟弱         19b:獻肢體做奴僕

  因此,以上詞字之內涵是相同,重要的是我們這現存的肉身,如何使用它。“獻”出現五次,是就獻祭上而論,信徒以身體為活祭獻上,而不是奉割禮派所強調外面祭司的祭祀的獻祭。這樣的獻上,由6:16-17的聽從(出現四次)表明,是內在順從而外在身體的分別之意。

11〉6:12

  “聽從身體的私欲”私欲(GEB1939)本字原指人的欲望,無好壞的分別,視應用的場所而定其涵意,而羅馬書出現於1:24; 6:12 ;7:7,8; 13:14,都是指向壞的意義。本字根動詞(GEB1937),用法相同,出現於7:7; 13:9。在1:24心的私欲,加5:16,肉體的私欲,多2:12屬世界的私欲,彼後2:10汙穢的私欲,約壹2:16眼目的私欲。表明私欲的屬性若是為個人欲望的滿足,這種私欲就是違背神的,不論這種欲望的需求是出自心或眼或身體。本字所對應舊約是(H8378)創3:6那樹的“慾誘”指知識善惡果令人渴慕,始祖就順從這慾願以致犯了神律。現今在亞當之下的人類,就因那惡者的權下,被它壓制的結果,就去聽從身體的慾願而犯罪,像亞當犯罪的樣式。故保羅期望信徒認清,既已在身體的主權上轉移為神的,就不當仍像以前一樣服在罪權之下,仍聽從私欲。(現今歐美即以人內在情慾為最高標準)

12〉6:12-13

  兩個命令詞“別容罪掌權”及“別獻你們的肢體給罪”。神既已成就他救恩上的工作,將信者從那罪和死的權下,遷移主權了,人在自身的責任上,就當盡這兩方面的事,要認定“罪”已不能在我們這死的身體掌權,雖然身體仍會死,但神應許那更美好,永存的靈體給得勝者,就不要再怕死而服在罪下。另一面,我們的肢體不再是罪的兵器,而是義的兵器,不要再讓肢體服侍罪,犯罪得罪神,要認清肢體是屬神的,是聖別的,與罪是隔絕的,就不再被罪欺騙、迷惑,落入身體的私欲中。

 

13〉6:14

  “因罪將不能轄制你們”,動詞為未來式,對應5:17“將在生命中作王掌權”未來式強調動詞的必然性,罪仍會在今世持續引誘,攻擊我們的,但它已不能像以前轄制,掌權,因現在美善作王掌權(5:21)。

  

 

15.所以,如何呢? 我們可以犯罪,

  因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但願這事不發生! 

16你們從前迄今不曉得: 你們持續獻自己為奴以致聽從誰,你們就是奴僕聽從誰;

    或屬乎罪,以致於死

    或屬乎聽命,以致於義。

17.然而恩典在於神, 你們從前是罪的奴僕,

     但(現今)已從心裡聽命於你們被交給的教導之模範中,

18. 且你們已被釋放脫離那罪,

     你們已是給義做奴僕了。

19.我就按人(的常話)說, 因著你們肉體的軟弱緣故:

     因為你們從前怎樣已獻你們的肢體,

  給那不潔和不法為奴僕,以致不法,

      你們現今照樣已獻你們的肢體,

   給那義為奴僕,以致聖別。

20.因為當時你們是罪的奴僕,對於義是不受約束的。

 

6:15-2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相似前段的架構,先提問,再回應,後申論之,正如前段接續五12-23主題而

論證,同樣本段亦接續六12-14而申論之:

1.提問:在恩典下就可以犯罪嗎?6:15a

2.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6:15b

3.以三重對比申論:現今不當再犯罪

    A.奴僕原則:作罪奴以致死,或作聽命以致義6:16

    B.恩典原則:從前是罪奴,現今是義奴6:17-18

    C.肉體緣故:從前獻肢體給污穢和不法,現今獻給義6:19-20

 由六12-14中,保羅提出”獻”、 ” 聽從”、 ” 肢體”和 ”兵器”的觀點,在本段中除直接按14節內容所引發的問題外,這幾項觀點除了兵器用詞改為奴僕,其他都在本段中重複出現。因此本段是上段經文的重述補充,所以在架構和用詞都雷同。

申論中A和C以相似結果互相呼應,16節以致於死,以致於義,對映19節以致不法,以致聖別。B和C則以時間先後做為狀態改變的相同效果。A和B之間,則以句首結構相同做呼應,都以hoti帶出說明(16和17節)。

”奴僕”的動詞出現一次(18節),名詞兩次,形容詞四次,共有七次,是本段的鑰字。相對的,義和罪各出現四次,彼此對立。

19和20節兩個”因為”,19節是說明人的肉體軟弱緣故,只能獻自己為奴,不能自主,20節則說明19節從前的狀況,再次加強罪奴與義無關。

18和20節都提及自由一詞與為奴相對,18節得自由脫離罪,20節對於義而言是自由的(意為與義無關),彼此間似乎衝突,但在18節中人是被動的釋放,改變主人之意,事實上下句指出人仍是義的奴僕,地位上仍然未改變,而20節指出反面效果,當人仍是罪的奴僕時,就不能是義的奴僕,事實上保羅意指自由是不可能的,人無自由可言,只能成為一種主人的奴僕,就是日後成為義奴,若再犯罪也將落在罪奴的名下。

 

14〉6:14-15

  “不在律法之下,而在美善之下”由四-五章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教導和補贖,引出那惡者的背後誘騙之因。在未得神的真正贖價來到前,人類在地位上仍受那罪和死的律管轄中,如同未得產業的嗣子服在管家之下,受管家的約束。現既已得贖,承繼產業,可按父的心意自行按律而行,不受外面律法約束,來成全律法的義行,這就是在神美善安排、計劃中,顯明神的榮光。

15〉6:16

  奴僕(G1401)名詞,出現於6:16(二次),17,20、奴僕的(G1400)形容詞,出現於6:19(二次),作奴僕(G1402)動詞,出現於6:18,22。在本段中同字根出現計八次。表明在主權的使用上,人并不是自主的,能夠自行決定他身體的歸屬,不是屬於罪(那惡者),就是屬於義(神),人只能被動選邊站,不能自我中立,獨立存在,人若不能看清這事實,自以為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就是被撒旦 誘騙了,落在那惡者權下而不自知。

16〉6:17

  "感謝神"出現於7:25,林後8:16,9:15,一般譯為“感謝神或要對神感謝”,視為向神感謝的禱文。然直譯應為“美善是屬乎神的”,所帶的句子,常是神的美好安排,以回應神本身是美善,所行的也是美善的。“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直譯“你們被交付的教導模式”,由5:14“那將要來著的模式”指基督而言,這裡“教導的模式”就是指基督所教導的。

  “交付”於1:24,26,28指交付在心的私欲中,本節是從心中聽從於被交付的事物中,前者是犯罪者的結局,落入心的私欲洪流中,後者是攻克私欲而聽從基督所教導的模式中,就從罪中得自由。故作門徒能不犯罪,有不犯罪的自由,是因在身心的私欲被管束,并順從學習基督樣式,遵行神律法。不是成為門徒,就能不犯罪,對罪有能力阻擋,而是需要被教導、學習。在日常生活中對私欲的管束,不放縱,免得肉體的軟弱得勝了,重陷罪中。“模式”G(5179):出現於5:14,在本節強調是一種典範、模範。“教導的典範”指基督所教訓的,經由使徒教導,傳於門徒的典範。

1:24,26,28交付在罪中,由林前5:5,交付給撒旦,敗壞身體,犯罪者的刑罰是身體為價,如能認罪悔改,靈魂仍有得贖機會。(以大衛為例子)

 

17〉6:17

  “美善屬乎神”,本句是由“在美善之下”引續而來,解釋“不在律法之下,而在美善之下”的意思。出於神美善的施予,臨到相信者,使曾做罪奴的,現今得以聽從教訓的典範,句中(G3754) :因為。表17b-18都是神美善的顯露。教訓的典範是對比5:14亞當的典範,正如美善和過犯的對比。由5:14當不按亞當樣式犯罪的人,仍在死的權下,神就來拯救那不願被死壓制而去犯罪的人,使他們從罪中被釋放。

呼召的多,選上的少。惟有不願沉淪於罪中的人,神才拯救他們。而被救者日後的考驗是合格的,才證明他配得被選上。由6:17從心裡聽從,表明這種人根本上改變了,律法和割禮都是在心裡了,所以獻肢體給義,給神。表明他們在身體上如祭司侍奉般的服侍,是神的奴僕。

18〉

  5-7章論述的律法,都指摩西的成文律法,本身并無改變,改變的是誰在掌權作王的問題,按舊約“律法”的本意,有教導,指引方向之意,或有譯“路標”,保羅所用之詞,“罪的律法”,“心思的律法”,“在我肢體中的法律”,其意指人被該主題所引導之下對律法的態度,對律法的實踐功用上差異。原先人因在亞當之下犯罪,如同亞當過犯的結局,被罪和死所轄制,現在因基督的死和復活,神重新改變當權者,使信者得進入愛子國度,受義管轄,對律法本身的實行要求,其標準仍是一樣,故五章論信者地位上的更替,六章論信者本身的認知更替,進而在身體的主權上服從新主人,服侍新主人,就是義,就是神本身。由6:7“已死的人,從罪中被稱義”是福音的起頭,藉由受浸同死的意義,再由7:6“在靈的新樣中侍奉”最後由8:4“律法的義行得以充滿在按著靈生活行動者身上”,表明福音的最終目的,就是律法的義行是能被顯露出來的,人類不是一定會犯罪,不能有律法的義行,此與猶太人只追求義的律法,卻終仍落入罪的轄制何等差異。保羅的推理是按出埃及的史實,被召的選民,由出埃及,過紅海,在雲中的曠野路,表明神今日仍呼召他的新選民,出罪的國度,受浸與追兵斷絕,在聖靈的浸中受今生試驗,試驗合者格得入迦南,神永世國度中。

  

 

21.所以,當時你們擁有什麼果子? 現今在此狀況下你們以為可恥的,

     因為那些事的結局是死。

22. 但現今你已被釋放脫離罪,而向著神已成奴僕,

      就持續擁有你們的果子以致於聖別,而結局是永生。

23.  因為罪的諸工價是死,

   但神的恩寵是永生,在基督耶穌我們的主裡面。 

Ch7

  1抑或你們,持續不驗知,弟兄們!

     因為我是對驗知律法的人說: 律法做主管轄人是儘在他活著時候。

  2 因為在丈夫之下的女人 

     對還活著的丈夫而言,她被律法管束,

         但是丈夫死了,她就早已從律法中被釋放了。

  3所以,這樣看來

     丈夫活著,她要取得淫婦的稱號,若她歸與別的男人;

         但若丈夫死了,她是不受約束,脫離律法,

         她不是淫婦,雖歸於別的男人。

     4.由此,我的弟兄們!對律法而言你們已被處死了,

     透過基督的身體,為要你們歸與別人,

     就是歸與那從死人中復起的,

         以致於我們可以結果子給神。

      5.因當我們還在肉體裡時,那眾罪的邪惡,

        就是透過那律法在我們的肢體裡運行的,

        以致於去結果子給死。 

      6.但現今我們已被釋放脫離那律法,既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死了, 

        由此,去服事是在靈的新樣中,

        而不是在成文典籍的舊樣中。

6:21-7:6經文架構分析

  應用基督復活的果效,在六1-14向罪死、向神活,是心志上的抉擇,人要自己計算這事,在六15-20作罪奴或作義奴,是心思上明瞭,人無自由抉擇作自己的主人。

在本段中則以信眾的身分地位上來論述,接續六15-20奴僕原則的說明,以夫妻婚姻

原則再次論證,我們已是改變身分了,是成為基督新婦的地位。

文辭上接續六15-20先前和現今的比較差異,而以結果子為鑰詞,在文章首尾呼應,文義上如下示:

1.提問與回應:先前擁有什麼果子?現今以為可恥的6:21a

2.以今昔果子比較回答:作罪奴結局是死,作神奴結局是永生 6:21b-23

3.事實例證:A.律法例證:死才能脫離律法限制 7:1-3

                B.律法應用:信者對律法而言是被處死,脫離律法 7:4-6 

經文架構:

六21b-23中經文呈現AB A` B`型式:

    A.因為那些事結局是死21b

    B.但成為神奴,結局是永生22

    A`.因為罪的工價是死 23a 

    B`但神的恩寵是永生23b

 

七2-3中經文亦呈現AB A` B`型式:

  A.丈夫活著,她被律法約束 21b

      B.丈夫死了,她從律法中被釋放 22

      A`.丈夫活著,歸於他人是淫婦23a 

      B`丈夫死了,歸於他人不是淫婦 23b

 

七4-6中經文以重複對應方式呈現:

   A.由此a.對律法而言被處死了 4a

            b.透過基督身體,結果子給神 4b

            b’還在肉體裡時,結果子給死 5

           a’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律法的限制) 死了 6a

  B.由此a.在靈的新樣中服事6b

           b.不在成文典籍的舊樣中服事6c

 

 

 

19〉6:19b-23

  本段的結構明顯,由三組G gar(因為)及G non(如今)組成最後以gar(因為)(23節)做總結。

  6:19a“因你們肉體的疾病,我就按人的常言來講論”本句是為回應6:17-18神美善的安排主題,此用法由3:5可清楚。故本句不是6:19b以下論述主題的結論。肉體的疾病(軟弱),表現於外就是不法,污穢,而表現於內指人心願意順服神的律法,卻無力克服肉體私欲。

  第一組,因為...如今...,19b:因為你們從前怎樣... ...現今照樣... ... 。 

  ”污穢”(G167)不潔凈,即按利11-15章身體潔凈條例而論

  “不法”(G458):違反律法,由上述則對應利17-20章內在潔凈條例而論,仍與身體有關。

  “進入聖別”(G38):按利11-20章的中心論點“神是聖別,所以你們要聖別”,表明信徒現是進入聖別的狀況中,持續按聖別而活。

  第二組,因為...如今...,20-21a:因為當你們從前是... ...如今你們... ...,和合本譯法有誤,直譯為 20:“因為當你們從前是那罪的奴僕,對於義是不受約束的,

  21:所以當時你們得著什麽果子?如今對於這事你們以為可恥的”。

  “以為可恥的”,是按律法準則看出何為羞恥,若信徒不再須遵守律法,如何看出羞恥?

  “對於這事” 希臘文句型雷同5:12希臘文前為偶數,後爲單數,其意相同,指在此狀況下,在是罪奴狀況下,以為可恥。

  第三組,因為...如今.21b-22:因為那此事的結局... ...但如今從罪中的釋放... ...。

20〉

  保羅在四-八章中,每一章的結束4:24-25;5:21(G dia透過基督);6:23(G en在基督裡);7:25(G dia透過基督);8:39(G en在基督裡),都以基督為結尾詞,表明福音是透過他,在他裡面完成的。撇開基督,奉割禮派,什麽也不能達成,不論他們所憑據的是可等神聖,也無功效。

21〉6:16-23

保羅以七個希臘文(eis)表結果

16a.為奴的進入聽從   16b.聽從罪進入死   16c.為聽從的進入義

17.從心裡聽從進入你們被交付的教訓典範

19a.給污穢和不法為奴僕進入不法   19b.給義為奴進入聖別

22.你們擁有你們的果子進入聖別。

  結局(G5056):末期、終點,21節結局是死,對應16b,19a,而22節結局是永生對應16c,17,19b,22.

22〉6:23

  “罪的工價”意為“罪的報償”,而“神的恩寵”就是5:15及16所論“那要來到者,不是按過犯的典範,而是按恩寵的典範”以及“定罪出於一次的…恩寵出於眾多過犯而進入義行”。藉由死和永生,定罪與義行的對比性,顯出神恩寵的寶貴。

  “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強調在此範疇中,停留在此地位上,按此準則堅持到底之意。此句型為保羅所愛用,等同約翰福音“在我裡面”(約十七章)。當信者按基督的教訓典範而行,以基督為模範,行其義行,就是在他裡面。

第七章

1〉

  7:1-6.本段落是接續6:15-23所論何謂“在美善之下”,當行的事,而續論“不在律法之下”的意義。并藉此說明而引出律法和罪的關係,再由7:7-13接續申論,故本段有承先啟后之用意。不能單認定.本段落為六章主題的結束,而與七章後段分離,以致認為本段應用在一般信徒身上,而七章後段就非一般外邦信徒的經歷之錯解。

  7:1.保羅是對能驗識律法者說明律法功能,表明受信者羅馬教會是明白并經歷、實踐律法的,否則外邦人是不知律法。由所用字眼表明一般信徒不論是猶太或外邦,都對律法知悉,不只是聽聞。

  首先要辨明,六章脫離罪,向罪是死的,七章脫離丈夫的律,向律法是被處死的(7:4)意義上并不完全相同。保羅的用詞差異,表明是指信徒如何脫離律法控訴的關係,正如7:2-3有婦之夫歸於別的男人,而不被控訴為淫婦。故不是指藉基督之死結束與律法的關係,而是不在被律法的控訴而服罪以致於死,反而按神美善計劃,重新有與罪對抗的地位。

  其次,律法的作主掌權(7:1GEK(2961) :作主掌管 ,同6:9.14)是和‘死和罪’的作主掌權不一樣,死和罪的權勢必要過去,但律法從未被說會死或廢棄,反而它會被成全,以彰顯神的榮光。

2〉7:1

  “律法作主掌管人,當他活著時候”是延續6:14-15“不在律法之下”的解釋,惟死才能脫離律法權力管束,故犯罪者在律法之下必要付出代價“死”。因此當基督的死(和復活),既已成就神律法義的要求,當判那惡者就是罪,門徒也要同經此條件而死和復活,才能不在律法之下。

3〉7:2

  “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約束(GEK1210):捆綁,捆鎖,直說語氣被動現在完成式(時態同“廢掉”GEK2673).丈夫和律法都是間接受格陽性,故指婦人對還活著的丈夫和律法,她是受約束。下半句“但若丈夫死了,她就從丈夫的律法被廢除了”。廢掉指失去效用,停止工作,故指丈夫的律法對她不再有管轄的功用。“丈夫的律法”意指關乎丈夫的律法,屬格當性質或來源意,即律法中丈夫對妻子的管轄之律例。由7:4-6的引論,丈夫是指何種意義,最大的困難在於是要將每一個細節都當作一件事實來解釋這樣的例證,還是找出保羅整個教導的大原則?由六章已死的是“舊人”“罪的身體”(6:6),由7"5“在肉體中結果子給死”,7:6不在典籍(or刻寫)的舊樣中服侍。而另一個男人由7:4,“歸於別人,就是歸於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指基督,由7:6在靈的新樣中服侍”。同是被轉換主權的婦人和信徒,都無權利可爭辯,正如五-六章主題轉移時人類無話可說,由七-八章,那内在的我與外在的我的爭戰,保羅由將人分為二的方式來看,死去的是舊人,罪身,肉體,現今的掌權者是基督,是新人,內在有靈居住的我(當信者是在正常狀態下,勝過肉體私欲者)。丈夫不等於律法,不是律法死了,不是律法政權倒了。(有此解釋是今日論者們最大錯亂)。今日對信徒自身的經歷,是“死亡可以解除罪的約束”。死亡不是解除神的律法,而是解除罪的律法(8:2)。所以保羅的教導原則,與他所要表達的每一細節的對應,這之間并無衝突。

  在初選召者未被拯救之前,一切對犯罪者掌權的,不是論外面的那控告者,那罪,死亡,或是犯罪自身的私欲、肉體、罪身,保羅在此表明他們對信徒是不再有權來轄制了,因信徒已歸入基督的死之中,死亡已解除這一切的捆綁了。

4〉7:4-5

  “結果子”(G2592)給神和死。按6:21-22聖別的果子,指生命的表現上的差異而言,是一種行為的果效,故人從律法的控訴中得釋放,目的(原文 hina): 對於神,我們可結出神所喜悅的生命,結果,就是義、善。亦即蒙拯救之信徒,其日後生活的果效,最終要在神面前交賬。引出七章後段的爭戰問題,能否得勝,關乎我們結出什麽果實給神。

  7:4“透過基督的身體對律法而言你們已被處死”。就審判角度,舊約為人代受刑罰而言,基督的身體就成為我們受刑的代替者,因此就律法執行面上,我們就被視同被受刑而死。故本節可說明,脫離律法,亦即7:6“從律法中被解放”的意義,是脫離律法對犯罪者的控訴(詛咒 加3:12-13)。

  P.S.律法的控訴是為伸張公義,教導人按公義而行,引人到神面前求救,是正面的。撒旦的控訴是為帶來死亡,恐嚇人對死懼怕,攻擊人肉體軟弱,為向神爭權誇勝,事負面的。由7:7-11那罪的工作可證之。

5〉7:5

  惡欲(G3804+266):原文直譯“那眾罪的惡欲”。本句型之涵意,由6:12“身體的私欲”和7:8“在我裡面各種私欲”來明白。眾罪亦出現於4:7,11:27都指具體的罪行,本句型和下句:那透過律法的,其意相通,即“那眾罪的惡欲,就是那透過律法的”。

  7:5發動(G1754運行):直說語氣,過去未完成,關身語態,第三人稱單數。表在過去已開始并持續至上下文所指的時間,并未說明動作是否已完成。此運行是否已結束,由下文“如今已從律法得解放,在拘留我們的(律法)中已死了”表明7:5的運行事可以結束,眾罪行的惡欲是可以被管束的,在於7:6下半句,是在靈的新樣中奴僕服侍,而不是在典籍的舊樣。故7:5-6本段落是7:7以下的序論,不可(參加五下)將它們從中切斷,視為不同對象的論述,而是7:7以下在解釋7:5-6所帶來的誤解。

  肉體(G4561):指血肉之驅,在亞當之下的人,等同6:19、7:24的用詞(G444)(此字在對應希伯來文,即“亞當”之意)故不是講“在未重生的狀況”,“生活於舊的、非基督化的政權下”,而是實際上人的身體,它由諸般的需求:食物、情感、傳宗等事物,是人外在生命的表徵。常與靈相對。本字在七章出現三次,八章十三次,其意義相同,指人的身體不按律法的規定而行,不服從聖靈的心思,以致污穢,不法的狀況。而人的靈或人的心思,是人內在生命的表徵,是已被重生,有無虧良知的信徒,應管束其身體。(7:23,25)

6〉7:6

  靈的新樣,等同6:4,生命的新樣,亦即8:4,不按著肉體生活行動。典籍的舊樣,就是儀文下的舊人,如同法利賽派,靠肉體成全律法,將律法儀文化,刻版化。這兩種的差異,不在於都要去遵守律法,討神喜歡,因這原本當行的,而是在實際行動上的表現,一是憑按靈而行,一是憑儀文按肉而行。神最終事以誰終究遵守成全了律法而定獎賞,經上告訴我們,憑儀文按肉而行的,終不能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在神面前稱義,因他們達不到神的準則。

  一般論者在這事上被誤導,以為在靈的新樣中服侍,是不靠任何行為來立功勞,而是出於心裡願意侍奉的心去侍奉即可。然而不知侍奉神就是按神的準則——律法,來服侍神,靈的新樣是使我們可以遵行神律法的意義。

7.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律法是罪嗎?

  但願這事不發生!

   但是,我未曾驗知那罪,若非透過律法,

   又因我從未曉得那私慾,若非那律法先前不住地說:不可貪戀。

8 然而那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

  就在我裡面做成各種的私慾,

    因為隔開了律法,罪是死的。

9.然而,我從前隔開了律法, 我是活的,

  然而,當誡命來到時, 那罪就活了起來。

10. 然而, 我就死了,

  且那誡命那進入生命的,對我而言,不斷被我發現它是進入死亡。

11. 因為那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

  就誘騙了我, 且透過它(誡命)殺了(我)。

12.由此,那律法真地是聖別的,而那誡命是聖別、義、良善的。

  

13.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出死嗎?

  但願這事不發生!

      但是,是那罪,為要罪能夠被顯明是透過良善對我做成死,

      為要罪能夠極度地生發出有罪的。

14. 因為我們既已曉得:那律法是屬靈的,

  然而我是屬肉的,已被賣於那罪下。

15. 因為我持續做成的, 我不驗知。

      因為我持續願意的, 我並不實行,

  反而我持續恨惡的, 我倒去做。

16. 但若我持續不願意的, 我仍去做它,

  我就不住的贊同那律法是高尚的。

17. 但如今不再是我持續做成它,

  反是那持續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

      因為我既已曉得:良善不持續住在我裡面,就是在我的肉體裡面。

      因為那期願的事 對我是持續預備好,

  然而那做成的事即那高尚的 卻沒有(持續預備好)。

19. 因為我持續願意的, 我並不做出良善,

  反而我持續不願意的惡, 我倒去做它。

20. 但若我持續不願意的, 我仍去做它,

      就不再是我持續做成它,

  反是那持續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

21.這樣看來,

  我不斷的發現這律法,

  就是我願意行那高尚的,那惡就與我同在。

22.因為我持續贊喜神的律法,按著那內在的人而言,

23.然而我不斷的觀覺另一個的律法

  就是在我的肢體中(的律法)和我的心思的律法交互爭戰,

    而在那罪的律法中,就是存在於我的肢體中的,擄走我。

 

  24.何等磨難阿!我這個人。

          誰將拯救我脫離這死的身體?

  25.恩典在於神!

           透過耶穌基督我們的主。

          這樣看來,我自己一方面以心思持續服事,神的律法,

          另一方面以肉體持續服事罪的律法。

  

7:7-25經文架構分析

  三次的提問和回答,構成本段落模式,雖然第三次的問與答相當簡短,卻是構成整段的結論和重心。前兩段都提罪透過誡命(8節)或良善(13節),作成死亡的果效,但是第三段提出透過耶穌基督而有神的恩典(25節)。架構如下:

一.罪利用律法作成私慾

提問:律法是罪嗎? 7:7a

   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 7:7b

引言:a. 若非律法告知,就不驗識罪 7:7c

申論:b. 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做成各種的私慾 7:8a

       c. 從前隔開了律法,罪是死的,我是活的 7:8b-9a

       c’ 現在,誡命來到,罪活了起來,我就死了 7:9b-10

       b’ 罪透過誡命已先占有基地,誘騙了我,殺了我 7:11

結語:a’ 律法是聖別的,誡命是聖別、義、良善的 7:12

 

 二.罪利用律法作成死亡

提問:良善生發出死嗎? 7:13a

   回應:但願這事不發生!7:13b

   引言:A. 對那罪的認識

            a.罪被顯明透過良善做成死亡 7:13c

            b.罪生發出(它是)有罪的7:13d 

      申論:B. 我們曉得:

                a.律法屬靈,我屬肉,被賣於那罪下 7:14

            b.因為我做成的,我不驗知 7:15a

                c.因為我願意的,不實行,反而我恨惡的,倒去做 7:15b

                d.但若我不願意的,仍去做,是住在我裡的罪做的 7:16-17

            B’我已曉得:

                a.因我肉體中沒有良善居住 7:18a

                b.因願與善同在,卻不能作成那善 7:18b

                c.因我願意的善不做,不願意的惡倒去做 7:19

                d.但若我不願意的,仍去做,是住在我裡的罪做的 7:20

        結語:A’a.我發現:我願行善,惡就同在,雖我贊喜律法7:21-22

                  b.我觀覺:肢體和心思交戰,肢體的律擄走我7:23

 

 三.透過基督拯救該死的身體

提問:誰能拯救脫離該死的身體7:24

回答:神的救恩,透過耶穌基督我們的主7:25a

結語:一面心思服事神的律法,另一面肉體服事罪的律法7:25b

 

由以上分析,清楚指明其重複效果,則其論述的焦點清晰明白,一個已蒙神呼召者在遵行律法以行善的事上,不是靠自己的意願、心志、喜好能夠成事,因出於肉體都使它們歸於無效,無力勝過那屬靈的。由首段中,自引言到結語,行成對硬結構,第二段亦是如此,惟在第三段中其問與答,提供一條得拯救的路,但是其結語卻說出現今的事實,則期望與事實之間的衝突如何協調,要由八章來解答。

 

 

7〉7:8

  “沒有律法,罪是死”,死代表沒有生命的表現,沒有能力,沒有果效。沒有律法,罪不能定人的死刑,然律法賜下,是告示何為罪,為要人不去犯罪,是人自身的私欲,讓罪在肉身上作工,給罪抓住資源,而殺死人。是罪在人裡面發動私欲,不是誡命做主體。

8〉7:7-12

  論述律法不是什麽,7:13-20論述律法是什麽,是接續解釋在律法之下的含意。“律法”由保羅的用詞,它應是達到生命(10)、聖別、義、良善(12)、屬靈(14)、美好(16),但當罪在人的肉體工作,以致對律法扭曲成刻寫的(在石版上)(6),達到死(10),是罪(7),是拘留我們(6)。故對律法的驗識清楚,才能明白保羅在七章的爭戰,對信徒的意義,不致誤解為未信者的爭戰或猶太信徒的掙扎。

9〉

  七章整體論述,應依照申30章所強調,心裡的回轉,則神必在他們心裡行割(意割除肉體),故七章的爭戰,起於人蒙召後,心思轉向神,內在良知甦醒,他的內心愛慕神,故也願意服侍神的律。但因人仍在這世上,帶有屬血肉的身體,罪持續透過身體引誘,攻擊人,這時爭戰再起,神才透過所賜下的圣靈,居住在人的裡面,對抗罪的訴訟,而使人能因信對付自己身體的軟弱,使身體服從內在的人,就是那新人。

10〉

  就法庭審判,罪已被定罪(7:13),但就刑罰實際執行而言,尚待新天地來到,罪和死才被仍到火湖(啓20:14,10)。在現今世代中,罪仍然在人的身體中居住(7:5.8.17.18.20.23),它仍想占有人的身體,像未蒙召之前一樣,在人裡掌權。但當人在身體上拒絕罪作主,如同之前拒絕罪在心思上作主,就等同在人的身體上執行對罪的判決,然若人順從肉體的私欲,則罪重新在身體上作主掌權,就使人進入死亡的權下。

11〉7:7-25

  保羅用“我”來作主詞,這代表包括保羅在內的信徒,必然會面臨的爭戰。7:14“我屬肉”,不是保羅軟弱犯罪,而是血肉之驅會有滿足自身的種種需求和欲望,而不按律法規範行事的掙扎,以及單靠血肉之軀的力量,如苦修僧般去達成律法的規範(如3:20上半句),正像奉割者所強調,憑肉體成全律法的錯誤,這都是屬乎肉,按肉而行,為肉的計謀。而律法是屬靈,代表它是屬神的,是彰顯神一切屬性的,故是聖別、公義、良善(7:12),另一面它是內在的、活的、有生命力,不是儀文化,只在外面要求人,反是從裡面使人來到神前,而達到生命(7:10),故保羅同意它是優美的(7:16)達於至善的。因此我屬肉,表身體有罪居住(7:17,20),以致我就死了(7:10),雖我已蒙拯救,在今世身體仍持續受罪誘騙(7:11),并未脫離,對那屬靈的律法的愛慕和服侍常事無力,因我的屬肉,律法就無能、軟弱了,它不能直接對抗人的肉體私欲了,現透過神自己兒子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8:3),就是成為贖罪祭牲(5:14),在肉體中為罪,定那罪有罪,使律法的義行被充滿在我們身上(8:4),這就是神拯救的方式和最終目的,使原屬乎肉的我們,不被肉體的私欲所轄制,而能將律法的義行行出。

12〉7:8-13

  保羅以三段式論證,用“罪透過。。。 。。。”(7:8,11,13),來說明律法(誡命)與罪的關係。

  一,8-9節:“罪透過誡命持續占有基地,在我裡面作成各種的私欲”。8b-9說明罪工作的結果。

  二,10-11節:“罪透過誡命持續占有基地誘騙了我,且透過誡命殺死了”,再次解釋罪的工作及結果。

  三,12-13節“為要顯明罪是透過那良善的對我作成死亡,為要極度地生發那罪透過誡命是有罪的”。誡命在此段落中,是成為被利用者,本身確實是無能為力,軟弱生病的(8:3),它在那罪的操弄下,對陷入肉體私欲的我,只有行審判之能,而不能救我。

  由創四章亞伯和該隱的事上說明,當他們會去獻祭給神,表示神將救贖之道告知他們,惟亞伯更加察知神所愛的獻祭牲代表人自己,故他獻最好的羊羔。該隱發怒變臉,嫉妒弟兄,神再次告知該隱當警戒之事,表示律法是為阻止罪而顯出。但因該隱自身的不信和私欲(正如夏娃一樣),以致放縱而順服罪,殺死弟兄,神按其公義審判該隱,正如律法必要定罪人有罪而致死,而這一切的發生,都是罪在人肉體工作的結果。

13〉7:1-13

  所用動詞主要為過去式,可回應5:12-21在以往神透過基督所成就的救恩,對罪顯明它的有罪,使我們脫離它的權勢。但正如5:12-21死仍然臨到那不犯罪的,7:7-13,罪仍然會臨到已蒙呼召者身上,持續誘騙、控告。7:14-8:11所用動詞主要為現在式,可回應六章蒙召者已受浸歸入死,法老的權勢不能再追及,而要獻身為奴服侍神。由7:14-25身體的私欲問題阻止人來服侍神,且這樣的事是持續不斷的發生,在今世中爭戰永無止息,如何才是真正獻身服侍神,而不受肉體私欲阻擋,成為信徒的難題。在曠野中的磨練,是為進迦南攻擊仇敵得產業前的預備,故8:1-12指出如何勝過身體的壓迫和那惡者的計謀,而成為真正未來產業的承續者。這就是時態上的差異之涵意。

14〉7:14

  “我是屬肉,被買在罪(權勢)之下”,被賣的是我的肉體,心思卻是自主的,且由7:18“住在我裡面,就是住在我肉體裡面”是罪,故7:23的抗戰,是由我的肢體和我的心思為主體的爭戰,然因8:9“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我們就在靈裡而不在肉體裡”這個爭戰最終身體要再次被心思所奪回,身體就歸為聖別。保羅這兩章的用詞,肉體、身體、肢體其意相通,而心思,內裡的人(7:22),人的靈,其意亦同。

15〉7:10,14,16,18,21,23

  保羅觀察結果,他用“發現那誡命那達於生命的對我而言,它進入死亡”(10),“曉得律法是屬靈,我卻屬肉”(14),“同意律法是優美的”(16b),“曉得沒有良善住在我裡面,就是在我肉體中”(18a),“發現這律法(我所意願的),對我而言去行這優美的(律法),對我而言就有那惡常同在”(21),“看見在我肢體中另一個律法,對我心思的律法抗戰者,而擄去我在那罪的律法中,就是存在我的肢體中”(23),這六個觀察,使保羅下了最後的結論7:24-25,“我,亞當,忍受嚴厲的磨練阿!誰能從這該死的身體救拔我出來?美善歸於神,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以上7:10和21,兩個發現,都有同樣兩個與所期望的相反結果。神的律法是要帶來生命給人,人也是意願去遵行這優美的律法,但結果神的律法只能對人宣判死刑,人的身體居住的那惡者使人行出所不願意的干犯律法,這兩種雙面性:律法作為罪所利用的工具,和律法作為神彰顯其意旨的方法,立志行善的我,同樂於神的律法和在肉體為罪所控制下的我,落在干犯神律法的罪中。律法的雙面性和“我”的雙面性相配。而7:15-16a,17,18b-20,22,11-13是保羅觀察這爭戰的實際過程。

16〉7:21-25

  律法出現七次,(七,八章計28次),神的律法——罪的律法,心思的律法——肢體的律法,善——惡,三個對比,故律法在本段中是指摩西律法如何被遵行的客體,主體是人對律法的實踐態度。當人屈服肉體的欲望,行出奸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紛爭、妒忌、惱怒、結黨、分立、訛醉荒宴和諸類之事(加五19-21),是肉體的行為,表明罪在人裡面透過罪人的血肉之軀掌權了,律法被罪所踐踏,這就是所謂“罪的律法”。當人的心思因蒙恩更新後,喜悅神的律法,惟獨單靠人的心思,仍無法管束人的肢體,故神賜下生命之靈,就是聖靈,內住在人的靈(說方言)裡,並且當人常被聖靈充滿,就是被律法的義行充滿,不再為肉體圖謀,籍著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必將活著。被呼召稱義的,就可以不在罪和肉體所轄制,不再讓那惡在我們身上出現了。

17〉

  希羅主義者,有靈肉分離之說,靈的清潔,不被身體的作為所影響,靈可永保良善,雖身體是污穢、死亡,故他們對身體的使用,順其所需。另有一說,身體的控制,影響到靈的純潔,故他們極端的壓制身體所需,苦待其身,以求得靈的純潔。這在當代造成風潮,也影響信徒對身體的定義和分別上的混亂,按保羅七-八章之意,靈肉并不分,他們是彼此影響,信徒的身和心都要被潔凈、分別歸神,不能單方面成全。故蒙召先由心思轉換開始,身體受浸分別出來,聖靈在降臨并內住在靈裡,不斷剛強內在的人,使內在的人可管束其身體,雖受苦難,不改其志,堅守神律法達到良善。 這是聖經啟示的方法,和希羅主義完全不同,也和今世各種宗教不同。

18〉7:14-23

  按Dunn解釋將本段視為重複三次講論靈肉的掙扎,都在解釋對律法的辯護:14-17,解釋:使律法表面上顯為不美好的是那罪;18-20講出罪發生效力是藉人裡面的兩個“我”;21-23講出罪能發生效力的第二個原因是這兩“律法”。故7:21-25的律法,是罪在人裡面操控後,使人對律法有不同實踐的方式。并非律法本身有何惡或不同,而是對律法的掌控以致被分為兩種律法,所以可釋為一種是遵行實踐出來的神律法,是人心思所喜悅的律法,一種是被違背、干犯的律法,是人肢體被罪誘騙,隨從而最終至於死地步的律法,律法的內涵是一致的,是優美的。若將“律法”解為普通原則、定律,則爭戰的主體就易被誤解為神的律和罪的律,而非人本身的問題,人在這場爭戰中就無責任了。

 

第八章

1. 這樣看來現今,沒有一個是定罪的,那些在耶穌基督裡的人。

2. 因為那生命之靈的律法在基督耶穌裡,已釋放你脫離那罪和死的律法。

3. 因為那律法無能為力的事,在此狀況中透過肉體,它軟弱了。

    神既差遣自己的兒子,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

    且為著罪,在肉體中祂定了那罪的罪案,

4. 為要那律法的法則可以被實現在我們身上,

    就是那不按著肉體,反是按著靈持續生活行動的人。

5. 因為那按著肉體的人,常是留心於那肉體的事,

    然而那按著靈的人,留心於那靈的事。

6. 因為那肉體的心思是死亡,然而那靈的心思是生命與平安。

 

7. 因這緣故,那肉體的心思是與神為敵,

    因為常常不服從神的律法,

    因為也無能為力(去服從)。

8. 且在肉體裡的人,常是無能為力使神喜悅。

 

9. 然而你們不是在肉體裡,反是在靈裡,

    如果神的靈真的持續住在你們裡面。

    但若有人沒擁有基督的靈,這人就不是屬乎他的。

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裡面,一方面這身體是死的因罪緣故,

     另一方面這靈是生命因義緣故。

11.但若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

    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的那位,也必透過祂持續內住在你們裡面的靈,

  將要賦以你們那必死的身體生命。

  8:1-1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結構與8:12-30的結構相似,都由一個結論句引出說明,以三段式逐一

深入說明其前言之意義和實際方針,保羅不只在探討神學意義,更實際指導受信者有

一可行的道路,來到神前得蒙悅納。

  經文以”這樣看來”第三次(7:21、25兩次)出現,一方面它是延續前兩次總結

含意,另一方面在本處它帶出更深含意和說明。它不光是7:21和7:25的結論式句子,

更可視為8:2-11的前言。其架構如下:

8:1前言:在基督耶穌裡者沒有定罪。

8:2-6神透過基督耶穌和那靈從罪中釋放。

8:7-8肉體是無能為力。

8:9-11 神透過基督和那靈從死中釋放。

  每一小段都以上下對映方式呈現:

8:2-6:A因生命之靈的律法而釋放脫離罪和死的律法 (2)

         B因差自己兒子在肉體中將罪定罪,使律法法則實現 (3-4)

         A`因按著靈生活行動者圖謀那靈的事 (5)

         B`因那靈的智謀是生命和平安 (6)

第一小節以生命之靈和神的兒子兩種媒介達到神公義要求,以致沒有定罪。

第二小節以肉和靈的對比式來說明人當如何取得神不再定罪的方式。

8:7-8:A因那肉體的智謀是與神為敵 (7a)

         B因常是不服神的律法 (7b)

         B`因沒有能力去服(神的律法) (7c)

         A`且沒有能力使神喜悅 (8)

  本小段再度強調肉體的無益,與神為敵即不能使神喜悅,不服從神的律法也不能

夠去服從是再三強調語法。要能不被定罪,只有將律法法則實現出現,否則按神的公

義,即便是已在基督裡被稱義赦免其罪的人,仍然按肉體來行事,就必重新若入違反

神律法而被定罪。

8:9-11:A、在靈裡者,神的靈內住。 (9a) 

           B、沒有基督的靈,就不屬基督 (9b)

           B`、有基督在裡面,那靈就是生命(10)

           A`、復活的靈內住,將賦以生命(11)

  本小段再以基督和那靈為主角,他們的工作果效是釋放死亡,而賦以生命。

是再補充第一小段的內容。第一小段罪出現四次,死亡出現二次,第三小段則相反,

罪出現一次,死亡出現四次,相同的是生命(名詞或動詞)都出現兩次(8:2、6、

10、11)。”靈”在首段出現五次,末段出現六次。”肉”在首段六次,次段二次,

末段一次(再加上一個”身體”)。”律法”在首段四次,次段一次,自第七節後第

八章不再出現。

  由用詞的使用頻率而言,2節罪和死分別在3-6節針對罪,在9-11節針對死,

做加強論述,但是兩者也都在這兩段同時出現,也都提到基督和那靈,因此分析這兩

段經文時,不可切割,事實上應視為重複說明。

 

 

1〉8:1

  “在基督耶穌裡”的定義,是已和主同死同活,生命上聯合,更重要的是遵守基督所吩咐的,才是真正屬他,在他裡面,亦即惟有遵行神律法的,(由基督和聖靈幫助),才是沒有定罪。定罪(GEB2631):原文為“按著審判”,出現於:18,5:16,8:1。而動詞(2632)出現於:2:1,8:3,34,14:23。本字強調審判後的譴責、責難,故指被定為有罪。因此本句不是說得救後的基督徒,就沒有審判之事,因犯罪、干犯律法的審判,是不分得救前後,一視同仁。而是說當得救後的,惟持續停留在基督耶穌裡的人,才沒有定罪,原因由8:2說出。

2〉8:3

  “律法的無力,在此狀況它軟弱透過肉體”,G句型可参考8:15比较5:12及6:21,譯為“在此”,而非“因為”,指律法的軟弱,乃是因肉體的緣故,而非律法自己無能力。下半句基督的受差,是因律法本身無法將“那罪”定罪,需要那無罪的代贖者,透過它的義行而在肉身中定“那罪”的罪刑,毀掉那罪的作工,打破那罪的權勢,證明人的肉體可以遵行神的律法。基督不只是在意志心思、情感上不容罪掌權,更重要是他以血肉之軀來遵行律法,表明肉體是可服在靈(或心思)之下,人可不受肉體左右,而單憑神心意而活。

3〉8:4

  “為使律法的義行可以被充滿在我們裡面,就是那不依肉而依靈生活行動的人”。義行(G1345):出現於1:26;2:26;5:16;5:18;8:4,來9:1,10,啓15:4;19:8,路 1:6計十次。名詞,中性,是一正直的行動、公義的行動。亦即符合律法要求的行為。本句表達人行出律法的要求行動,不單是基督工作的結果,更是神從起初差遣它兒子來的目的。被充滿(G4137):出現於1:29,8:4,13:8,15:13,14,19。在這裡為被動假設過去式,表可以被充滿,完全被占有。我們被律法的義行占滿,是指我們去遵行律法,正如耶穌說我來是要充滿律法(太5:17)。由13:8“愛別人者就充滿律法”雖有主、被動之分,但其意相同,是指所行的是符合律法,被動式不是指不需自己的努力去充滿,否則就不需去愛別人來充滿律法。主要的關鍵在我們是否已依靈而非依肉來行動,這不光在乎人的動機,也不是在論我們是否盡全力來做到多少,而是一個得勝的方程式,不再像奉割禮者,只憑肉來充滿律法,而以成就多少律法自誇。P.S.被動假設法帶G hina:爲了可以被... ...。由8:2、3節生命之靈的釋放和神兒子的受差遣,目的是要使律法的義行可以被充滿在... ...。此用法不是說律法的義行被賜予,被算為某人的,如稱義的用法般,而是律法的義行可被某人所實踐完成。

4〉8:5-7

  以三個“因為”來解釋依肉和依靈的意義。五節體貼(G5426):指思想、意念著某事,有圖謀之意。六節體貼G是名詞,舊約對應為智慧、通達、聰明。故保羅用此字,意同13:14的預先籌謀(4306)表依肉是為肉的需要去圖謀、籌劃,因肉體的智慧有其可誇的,它能敵對神,不服在律法之下,也沒有能力服。本段落保羅明顯指出人有他自己的意念來決定,是以肉體的事為念,還是以聖靈的事為念,他將按自己的決定得著相應的結果,因此人的責任無可免除,在遵行律法之事,不可推給罪,也不可推說基督成全,自己就不需去充滿律法。

5〉8:9-11

  經文以(G1512):果真,果若是,後接三個(G1536+1161)但若,組成條件句。釋者常以“既然”譯之,將條件句變成事實句,是一大錯誤。8:9a,保羅先說一件事實:“你們不是在肉體裡,乃是在靈體”,引出下面條件句“果真神的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神的靈內住的問題有二,1.有無內住,2.是否常久內住。基督徒中間沒有“有聖靈”或者“沒有聖靈”的分別,但基督徒有真假之分。(加2:4:私下引進的假弟兄),聖經從未有信徒自然擁有聖靈,而是信徒需懇求愛慕聖靈,因它有教導認識神話語的奧秘和得勝肉體的幫助。惟有聖靈持久內住,亦即被聖靈充滿著,才是在靈裡,不在肉體。

8:9 “但若沒有擁有基督的靈者,這人不是屬他的”

8: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裡面這身體因罪是死的,那靈因義是生命”

8:11“但若那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持續住在你們裡面,那使基督耶穌從死人中復起者,也透過他內住你們裡面的靈,賦予你們必死的身體生命”

  保羅再次以重疊語法述說靈與肉的差異,因此神的靈、基督的靈,那靈,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內住你們裡面的靈,都指聖靈而言。8:10是按5:21對應,罪指撒旦,義指基督(即5:21的美善)。

  

12所以這樣看來,弟兄們!

  我們持續是有義務者,不是對於那按著肉體去活的肉體。

13因為假若你們按著肉體活著,就將要去死;

   但假若你們藉著靈不斷治死那身體的行動,就將要活著。

14因為凡蒙神的靈引領的,這些人他們是神的眾子。

15因為你們不是獲得奴役的靈,再次陷於懼怕中, 

   反是獲得立為義子的靈,在此狀況下我們是不住的呼叫阿爸、父!

16那靈親自對我們的靈持續同作見證:我們是神的眾子。

 

17 但假若是眾子和眾後嗣,一方面是神的眾後嗣,

  另一方面與基督同作後嗣。 

    如果我們真的持續同他受苦難,以致我們也能夠同他被榮耀。

18因為我不斷算定:在現今時期的苦難,是不配於將到顯明於我們的榮耀。

19因為那受造物的熱切期待,它不斷等候神的眾子的顯現。

20因為那受造物持續被服於虛空下,不是自願的,反是因著那使它屈服的。

 

21. 因這緣故,那受造物自己也懷著盼望將要被釋放,脫離那敗壞的奴役, 

      進入神眾子榮耀的自由。

22.因為我們既曉得:

  那全部受造物

  不斷一同歎息,並同受產難直到如今。

23 且不但如此,更何況我們自己擁有那靈的初熟果的,

  也自己在裡面不斷歎息,

    不斷等候著立為義子,就是我們那身體的贖放。

24.因為為著盼望我們曾被拯救,

    然而盼望被看得見就不是盼望。

    因為那看見的何必還不斷的仰望呢?

25.但假若那看不見的我們不斷的仰望,

   我們就透過堅定不渝不斷的等候著。

26.然而那靈也照樣不斷一同扶助我們的軟弱, 

     因為按照他的需要,我們未曾曉得祈求什麼,

  反倒那靈親自用說不出的歎息持續代求。

27.然而那監察人心的,既曉得那靈的智謀是什麼,

     因為他按著神(的定規)不斷為聖徒懇求。

 

28 然而我們既曉得:

  就是對於那愛神者,神使萬有持續一同作工進入良善中,

    即是那些按預旨所蒙召的人。

29. 就是祂已預知的人,也已預設他們相似於祂兒子的形象, 

     使他在眾弟兄中為長子。

30. 然而即是祂已預設的人, 祂也已呼召他們; 

     並且即是祂已呼召的人, 祂又已稱義他們,

     然而又即是祂已稱義的人, 祂也已榮耀他們。

  8:12-30經文架構分析:

8:12前言:我們有義務按靈去生活

8:13-16 主論1:是神子就藉靈治死身體的行動

8:17-20 主論2:是後嗣就同基督受苦難

8:21-27 主論3;等候仰望禱告身體的贖放,那靈能扶助軟弱

8:28-30 結論:神使萬有同工,使愛神者得榮

三段主論都以相同模式作深論式說明原因,其模式如下:

1.事實和期望: 8:12b 8:17 8:21 

2.原因:第一因 8:138:18 8:22-23

          第二因8:148:19 8:24-25

          第三因8:15-16 8:20 8:26-27

 

三個主論將何謂按着靈去生活行動的內容和理由分別敘述,而結論亦以三節三句話

提及神的計畫如何逐步成就,來作保證。李保羅先生和馮蔭坤先生兩位,都將8:12-13視為8:1-11的總結,而視8:1-13為一完整段落,其原因馮氏提出三點:(一)”這樣看來”是從上文推至結論。(二)8:4-9肉與靈的對比,在12-13中繼續出現。(三)”生命”這一主題也粢持續到第死十三節末句。這三點都可以成立,但是(一) ”這樣看來” 結論式句型,除了表達前面所述的一個結論,由8:1的開首語同樣使用這詞,則8:1-13都應併入7:13-25之中,成一完整段落,如真這樣子來分段落,那麼分段的解釋來理解作者的含意,是沒有必要了。由7:6-8:30是一完整結構來看,8:12的結論式導言,接續7:7的模式。(二) 肉與靈的對比是8:1-11的主論,但是在這一主論中,卻未能看出信者如何藉靈來生活行動,也就是說,在這一段經文中未能提出按靈去生活者的實際表現為何,因此8:12-30是針對這個主要問題作回答,若將8:12-13從本段中切斷,就無法看出保羅用這麼長的經文主要對付的問題為何了。(三) ”生命”這一主題不只持續到第十三節而已,雖然8:1-11用了” 生命”(名詞)三次,而8:12-13用了”活”(動詞) 三次,但肉與靈的對抗,最終是”身體的贖放”(23節),才是生命主題的完整結語。因此由經文本身以”因為”將8:13-15連貫成一連續說明來看,硬將8:12-13和8:14-15分割,而以”因為”做為8:14-30的開首語,這不是保羅習慣用法,在文意上也不能連貫。

8:14以下用兒子、後嗣為主要用詞,是與8:1-13的用詞不同,但是由8:3神差

祂的兒子這事就已設下伏筆,祂的兒子的得勝和日後眾子的得勝既是一樣的,所以保羅必須在8:14以後重回”兒子”的身分問題,解決信徒的身分地位,才能解決同樣帶着肉體的困擾,因為第一個兒子如何得勝而被立為長子,其他的兒子也當同樣得勝而得着立為義子。8:14的文詞由此而轉,就能夠明瞭保羅的用意。

一:首段主論分析(8:12-16):

事實和期望:不按著肉體去活。 8:12b

原因和理由:1、因為藉者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必活著 。 8:13 

               2因為這人蒙神的靈引導,是神的眾子 。 8:14

               3、因為這人得立為義子的靈,可以呼求:阿爸父8:15-16

  靈出現六次;肉體三次;兒子(用三個不同詞)三次(GB5207、5206、5046);

  8:12-16中,敘述動詞(GB1510)三次:我們是(12),他們是(14),我們是(16),

  神三次。

  “但假若”出現在8:13、17、25三節中,分別成為三段主題的中心點:治死身體

  行動,同受難、堅定等候(祈求)。

二:次段主論分析(8:17-20):

事實和期望:與基督同為後嗣,同受苦難、同得榮光。8:17

原因和理由:1、因為現今時期的苦難不相配於將來的榮光 8:18

               2、因為受造物都熱切等候神的眾子顯現 8:19

               3、因為受造物都被迫服在虛空之下 8:20

  17節兒子和後嗣計出現三次,字根”同”出現三次,18-20節連續三個”因為”。

三:末段主論分析(8:21-27): 

事實和期望:受造物懷著盼望得釋放,進入神眾子榮耀的自由8:21 

原因和理由:1、因為受造物和我們都在嘆息等候 8:22-23

               2、因為先前為著盼望而得救,現在持續仰望等候 8:24-25

               3、照樣那靈扶助我們的軟弱,不斷代求 8:26-27

  盼望(名詞四次,動詞二次)六次,嘆息三次,等候二次,禱求三個不同詞各一次(GB4336,5241,1793),那靈四次。23節的等候,帶出24-25節的盼望、仰望、和等候。22-23節的嘆息,帶出26-27節的禱告、代求、懇求和嘆息。因此24-27節只是22-23節的延伸說明。同樣的,22-23節是說明21節受造物的盼望。

四:結論的經文分析:

由”我們曉得”帶出28和29節的”就是”的兩個句子,而28節用兩個間接受格

  定冠詞,帶出兩個同位語的句子。而29節的前面句型模式,在30節連續使用三次,

  則本段架構就形成三中有三的模式:

28a愛神者………….,即是按預旨蒙召者 28b

29a祂預知者,祂預設他們……..

29b使他…….為長子。

30a祂預設者,祂呼召之。

30b祂呼召者,祂稱義之。

30c祂稱義者,祂榮耀之。

6〉

  上段落,聖靈的內住,成為信徒得勝肉體和撒旦的保證。在今世中身體雖會受損、死亡,因聖靈的內住,身體也將復活重生,對信徒而言,就可不再懼死,故8:12-13,是以此狀況下(希臘文直譯:這樣看來,所以)而說我們是何種人。“我們是欠債者”,即我們是有義務在身的,有履行某種責任的。

8:12b“不是對於順著肉體去活的肉體”,此句解釋8:9“不是在肉體”的意思

8:13a“因若順著肉體而活,必將枯死”此句解釋8:10a“身體因罪是死的”之意

8:13b“但若對於靈,治死身體的行動,將必活著”,也解釋8:10b“靈因義是生命”。8:12-13濃縮而言:我們是欠那靈的債,我們是對那靈有履行義務的責任:治死身體的行動。(參加5:24)

7〉

  7:24-8:13主題為從肉體的死亡進展為靈的生。

  肉體14次,身體4次,死(動詞和名詞)9次,靈12次,生(動詞和名詞)6次,罪6次,律法7次。

  7:24從這死的身體救出,是生命的靈之律法釋放(8:2),是神兒子受差在罪的肉體樣式中定那罪的罪責(8:3)是神的靈內住(8:9),是我們治死身體的行動(8:13)。保羅向我們述說,我們可以不依肉而活,而能依靈而活,在乎基督所成就的審判,和聖靈內住我們裡面。我們被成全為產業的繼承者,就在那願攻克己身,叫身服我者身上,達成神的計劃,由下段落陳明。

  8:14-30主題為神兒子的榮光顯示出來。這是神既定計劃。

  榮光(18.21),得榮光(17.30),就是身體的贖放(23),神兒子的顯出(19)本段與林前十五章對照,原是羞辱、軟弱、朽壞的,現成為嗣子,將來就變成榮耀、有能、不朽壞的。8:26靈的分擔,為達目標(G5241),就是使兒子得榮光,8:29同形(G4832)她兒子的像,就是有他兒子的榮光,8:30神已預定、呼召、稱義、得榮光的作為,成為今日信徒的保證,神先前對眾聖徒所作的,以後也必作在那願意堅信到底者身上。

8〉8:13

  “依肉持續活著,必定枯死”,必定(G3195):必定要成就的未來。本句型為複式動詞(直接語氣動詞+不定詞動詞),表達事情的肯定性,過於它的將來性。出現於4:24;5:14;8:13,18,38。既是肯定說法,表其必然結果, 故信徒仍依肉持續活著, 其結局是死亡,如樹木之枯萎,與神的生命斷絕。保羅所強調的死,不是肉體(身體)的死,而是宗教上,屬靈的生命死亡。(由此句,完全推翻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錯謬)。

“但若對於靈,持續治死身體的行動,就將活著”。治死之意,是使其失效,不發生功用,不是要毀掉它的生命(即屬肉生命),故指屬靈上的治死。本句是再次駁斥割禮派在身體行動上的誇口:行肉的割禮,以及駁斥撒都該人在身體行動上的誇口:耶路撒冷屬肉祭司的獻祭。保羅不是說身體的道德、倫理的行為要治死,而是宗教性的身體動作要治死。割禮和獻祭,是身體的行動,是以肉體成全律法諸工作的作為,必要治死。不光這兩項事上要如此,舉凡依肉而活的行動,都是治死的對象。本節類同6:10的用法,本節中肉和靈,以及6:10罪和神,都是間接受詞。故“向罪死”“向神活”即本節所解釋的。按以色列出埃及是向埃及而言,是死的,已分離不再有關連,到西乃曠野神的山之前,神親自顯現向他們說話,如今聖靈降臨在我們裡面向我們說話。以色列民對神吩咐的律法典章,他們同聲說願意遵行這道,因他們是欠神的救恩,有義務遵守神律法,現我們也是欠聖靈的債,有義務遵守聖靈所教導的,治死身體作為。9〉8:14-17

  本段是以產業的承繼者是為以後能攻占迦南美地所預備。承繼者不是白白承受,而是要去爭戰攻得應許產業,故17節“我們果真同受苦,為要我們也同得榮”。神立我們為產業繼承的義子(G5206),不是按世上承繼方式,而是按出埃及的以色列民一樣,在曠野被預備,先受律法教導和成全,才能面對仇敵的攻擊、誘騙。

  8:14,“蒙神的靈帶領著是神的兒子”此結論是出自9-11節三個“若”所導論而出的結果。神的兒子,保羅定義和奉割禮派的差異,是他們以肉體和血統定之,保羅則以為“不在肉體”,乃在乎“神的靈”。

  8:15“因不是領受奴隸的靈再進入懼怕中”,由來2:15,指怕死(死亡,懼怕)為奴者,“乃是領受被立為義子的靈”,保羅雖未寫出這種狀況會進入什麽,然由上句的反面推敲是喜悅、歡樂。G在此狀況中(參8:3),“我們呼叫阿爸父”。(參加4:5-6),領受神的靈者,一面他呼叫阿爸父,是見證我們是他的兒子(16節),是一種宣告,成為兒子的確信。一面他呼叫,在舊約是指對神的敬拜。神在舊約中嚴格界定敬拜者的條件,和敬拜他的地點、方式,以區分對眾偶像敬拜的分別,今因以色列人失去見證,轉向萬民中揀選他所預定的,理當按相同原則來敬拜他。然在時、空對萬民的限制,加上聖城和祭司系統被以色列人神格化,將萬民排拒在外,故神回到起初敬拜的模式,有神的名(靈)同在的,就是敬拜他的地方,故保羅再次提及聖靈內住著,就是有神的靈臨到處所,藉他裡面的聖靈禱告神時,就是以方言禱告(林前14:2,14)時,他是敬拜神的。

  8:16“那靈親自一同見證,與我們的靈(說):我們是神的嗣子”。同聖靈見證的,是我們的良知(參9:1,2:15).被見證的對象是那背逆神的(邪靈,撒旦的控告,奉割禮派的不信者,悖逆者),是因敬拜神不是用口、舌、血肉,而是靈(約4:24)(方言禱告,就是我們的靈禱告),所以我們的靈(掌管我們的良知,內在的人,我的心思,它容納神的靈成為神的燈,探索人的心腹,成為見證,箴20:27),因聖靈內住而更新,才能敬拜神。林前十四22“說方言是為不信者作證據”,即對不信者作見證,然本處保羅不用方言,而用我們的靈,是因羅馬信徒依肉持續活著是不信者,故以我們的靈為見證者,見證我們是神產業的繼承者。

10〉8:14

  “對神的靈而言,凡是被引領的,這些人,他們是神的兒子”。

被引領的,即上節治死身體的作為者,是欠聖靈的債,聽從聖靈引領的,這些人就是神的兒子。兒子的意義,在此不是強調身份、地位而言,而是在本質上、生命上與神相同。正如耶穌的教導,「若你們遵守我的誡命,你們必住在我的愛裡,正如我遵守我的父的誡命,並且我住在祂的愛裡」(約15:10),惟遵行基督的吩咐(就是遵守父的誡命: 律法典章),才是連接於真葡萄樹者,這種人既藉受浸和他同死,就要因聖靈內住,引導,治死身體作為,行出律法的義來而與基督同活。

11〉

就對他人的愛,也當站在欠債者身份,要按主人的吩咐去愛鄰舍。(羅13:8-10)按救恩的成就,是藉基督的死和聖靈的內住更新,帶來神的拯救,故對救助我們的基督和聖靈,我們都是欠債者,都有義務履行主人們的吩咐。由8:8“住”及8:11“住”兩次,強調“住在你們裡面”的靈,必賜以生命,正如林前15:45“未後的亞當是賜人生命的靈”。他們一同執行神拯救的計劃,理當要被尊崇,因他們都按神的旨意行事,知神的意願,正如神曉得他們的心意。

12〉8:15

  奴隸的靈和兒子的靈對比,是為解釋依肉而活和治死身體作為的內涵。懼怕是指對肉身死亡的害怕,就順從肉而活,以滿足肉的需求。

  肉與靈的對比,其意同8:6死和生命的對比。肉體的心志就是依肉而活,靈的心志就是內在的人活起來(他治死外在身體的作為)。而這對比的產生,是因亞當犯罪後,所傳下來的血肉之身,是被誤用、污穢、羞辱,如同亞當一樣,故神需要將這原是祂所造的身體,重新更新,成為聖別、榮耀的身體。所以耶穌和保羅都強調救恩,是由內在引到外在,而全部潔凈。按死有內、外之分,先後之別。以前我們先在內在心思上死了,與神的律法斷絕,聽從了那罪,最終我們外在的身體,終究要死。現救恩由眾先知已啟示,基督成全,使我們的石心更換為內心、新心,使心思重新復甦,藉受浸重得那無虧的良知,祈求聖靈內住,聽從那靈教導,治死外在身體的作為,切望身體最終得贖。此由耶穌責備法利賽人,只注重外在身體的潔凈的諸多教訓,和他對門徒在山上寶訓中的教導,要從靈、從內心的潔凈做起,才是真正遵行神的律法。這和保羅七、八章所論靈、肉之爭的意義,是相同的。

  “奴隸的靈和兒子的靈”,原文直譯應為“奴役的靈” 和“收養為子的靈”。此二字是比較特別,在此可當形容詞所有格用。馮蔭坤先生將奴役的靈,解作人的心志、態度上是被逼聽從那靈(他將靈在此解為同一位,就是聖靈),兒子的靈,解為人願意讓聖靈在人心裡工作,將人更新改變,成為將來承繼產業的嗣子。這兩個用詞的用法是相對,表人對聖靈工作的態度,一是被迫聽從,一是自願聽從。但事實上比較林前2:12,提後1:7的用法,是指兩種不同的靈,而非同一靈不同功用。由加4:16林後11:42.都指不同靈而言。故本節表實際服事上的地位是兒子而非奴僕,故能呼叫阿爸父,且得父所差的靈幫助來服事祂,明白父所施美福(恩典)之事,成就父所預定我們必要完成的計劃(使命),在未來成為承繼這世界為產業的後嗣。

13〉8:17

  “但若是兒子,便是後嗣,這後嗣是屬神的,那同為後嗣是屬基督的”;是兒子,指有領受被立為子的靈,即領受神靈者,才是後嗣,為要日後承繼產業。單就後嗣而言,是屬神的後嗣,如同為後嗣,則是屬基督,和基督一樣的模式來成為後嗣,故下半句要論如何成為和基督一樣模式的後嗣,就是“同受苦楚”(4841):字根(3958),使苦惱,出現於太16:21,耶穌第一次向門徒啟示,他要上耶城,受長老祭司長文許多的苦。8:18本字根的名詞(3804):因感受某事的影響,在感情上的反應、忍受。耶穌到耶城,首先的逼迫不是身體上,而是心思情感上的被棄。祭司文士的攻擊,跟隨者四散,最親近的門徒不知警醒,才是他所受的苦楚。本節及下節用此字眼,表達人最先、最主要的,是人內在的爭戰上,惟在內在心靈的剛強得勝者,才能成為治死身體行動者,也才是充滿律法義行在其身者。能經歷這種苦楚考驗,才能同得榮光。

14〉8:18

  我想(3049):我算定(同4:3神算定為義)。這是信心的圖謀、計算,不是靠經驗而得的判斷,因將來的榮光尚未來臨。顯於我們的“榮耀”(601):使無遮蓋,引為使光亮、打開。名詞用於8:19,神兒子的“顯露”,表神兒子的榮光顯露出來。

“將來的”(3195):同8:13“必將”死。表肯定會臨到的榮光。8:19受造物(2937):22節所有的受造物,在28節萬有(3956)及32節萬物(3956)。此受造物指神創造之一切,本段中他們被置於虛空之下而歎息、受產難,等候神兒子的顯露。神創造天地後,再造人來管理萬有,代表神執行祂的次序。那惡者透過引誘始祖犯罪將神的管理人置於它的權下,代表它將奪取神創造物的管理權,如同奪取神的產業。保羅先說我們被神重新立為後嗣,就是要恢復神起初原定計劃,使人重掌萬有,顯出神的榮光。故今日我們受苦的目的,不單為我們自己將來得榮、身體贖放,更要因萬有陷於亞當罪中所帶來的轄制解放,使原為神產業的天地,再次重回神既定的旨意。故8:28萬有一同作工(4903),是出自它們的切望,而與神的兒子同工,進入美善(18),即進入神律法所帶來的福分、利益,人和萬有同得釋放,同蒙神所賜的榮光。因而8:32保羅確認神必將萬有賞賜給我們,顯明我們成為萬有的管理員,代表神掌權(同基督)。8:20因那叫他如此的(5293):原文直譯:由於那使它屈服的。由4:13,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成為世界的承繼者,因5:12罪入世界掌權,以致現在萬有受它奴役。這不是因萬有犯罪受神刑罰,服在虛空之下,而是按萬有的管理權因人的失敗而喪失,使管理權為那惡者所奪服,故使萬有屈服的不是神的決定,反而神計劃使萬有不再陷於此屈服,因此它們暫時屈服,卻在盼望中,就是8:21,從敗壞的奴役中得釋放,進入神兒女榮光的自由中。

15〉8:18-25

  8:21神兒女榮光的自由、對比敗壞的奴役。由5:2“神榮耀的盼望”,相同用法,表示主要受詞是“自由”(正如5:2所要表達的是“盼望”),故神兒女的榮光是對比敗壞,亦即朽壞,則榮光代表不朽壞(此思想比較林前15:40-44在新天地中,有不同的形體,不光是人,萬有也是一樣)。所以榮光的自由,指萬有也將改變它們的形體,正如先知書所預言,獅羊共處,而不殺戮。

  8:23“擁有那靈的初熟果”那靈:所有格,表來源,由那靈而來的,相似詞:那靈的質定(林後1:22,5:5),聖靈的賞賜(徒2:38,10:45)(P.S弗1:13聖靈的印記,原文為“對於所應許的聖靈,你被蓋印封存了”,是間接受詞,而印記是動詞,與本處句型不同)。都有相同涵意,表由聖靈所成就的工作。在本節初熟果按舊約律法規定,每年的初熟果或頭生的牲畜,都理當送到神前,成為供物,是為奉獻用,是歸神所有,因這原是神所有。故聖靈在我們裡面作工,使我們成為奉獻給神的第一個收成,就是神恢復祂創造時之預旨,對人、萬物的安排、次序,以彰顯祂榮光。保羅用三次“我們自己”,表雖有那靈工作,但就立為義子以承受產業的事仍未成就而需等候中,因肉體尚未得贖,爭戰仍未完成而嘆息。此嘆息和萬物嘆息及那靈嘆息(前兩個為動詞,後為名詞,其意相同)都是因與撒旦的爭戰未克全功,那惡者的權勢尚在今世運行,壓制迷惑萬有,神的眾子尚未完全彰顯父的榮光。

就用詞結構,18-20都用“因”起首,21“因這緣故”,22“因”,23“且”24“因”。這一連串都指明保羅持續解釋得榮的意義。得榮不僅是為著我們,也為著受造之物,更是為著神自己。

  8:18 苦楚(3804):此字的定義,由以下文的論述為界定:

① 19節受造物切盼、嘆息和受產難,是因虛空所帶來的敗壞之奴役。

② 23節我們自身也切盼、嘆息,是因身體尚未得贖。

③ 26節那靈也嘆息、代求,是因我們的軟弱。

故一、此苦楚指向尚未得著的盼望下,等候時的熬煉。

二、35節那惡者所用七種逼迫帶來的苦楚。

三、36節如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苦難,也臨到我們。

由8:12“欠債”,8:18“算定”都是商業用詞,表明人自己要去計算,今日的苦楚,對比將來的榮光,是否符合效益,以此安慰鼓勵門徒堅定信心,持續等候,盼望那必來,但現今未見之永久榮光。

  8:17得榮的內涵,其定義,亦由下文為界定: 

21節受造物進入神兒女榮光的自由中。

②23節我們身體的釋放,就是脫下這朽壞的身體,得著那不朽壞的靈體。

③28節受造物與我們同工,進入律法所帶來的益處。

      26節聖靈一同扶助、參與神的計劃。

  27節基督照神的標準、規範為聖徒代求、辯護。這二節是得榮的過程中之幫助。

16〉8:26-30

  本段落以五個de“然而”相連成一段落,每一單元的主詞都不同,以表達今日的爭戰,我們不再是孤獨去面對那惡者。

  8:26那靈為主詞,他的一同分擔、代禱。

  8:27那探索心者,是指神。由8:17與基督同苦之故,那靈探索那同受苦者的心(參林前2:10),知其內在需求而向神代求。由啟示錄中將啟示就是神的啟示,由基督來傳達、表明,而由使者來向先知使徒約翰告知解釋,再由先知記錄寫下使我們知悉,說明啟示有次序之需。同樣在舊約,無論是啟示、律法告示、獻祭禱告,都有次序,絕非人人相同地位,可直接面見神。故保羅在此用詞之意,表人的禱告,藉由內住的聖靈,提到中保基督面前,再由中保向神為我們祈求,此次序符合聖經一貫次序。

  8:34基督為主詞,由8:6靈的智謀是我們當依據的,故基督代求,是在人順從那靈教導之後,才為我們禱告神所以那靈“照神的標準”代禱,即按神律法的旨意為規範,向神代求。

  8:28我們為主詞,知道兩件事,以hoti(就是) 為事件之句首:

① 28節:對愛神者,祂使萬有同工進入良善中,就是對那些按預旨成為蒙召者。

② 29節:對祂所預知者,也預定同形於祂兒子的像,進入他在眾弟兄中作長子。

此兩件事既為我們知道,就成為我們的勉勵和目標,就是去達到那律法的良善和達到基督在我們中間為長子的終極目標。

  8:30神為主詞,祂預定、呼召、稱義、榮耀聖徒,是以過去式表達,故指神已成就之工作,就歷史上祂已對先前聖徒所作的,成為我們今日的保證,而安慰了我們。

17〉8:26-29

  四個知道:26節“我們不知道(1492)……”27節“神,知道(1492)……”28節“我們知道(1492)……”29節“神預知(4267)”。由26節“因為我們按照他(指那靈)該有的,禱告什麽事,我們不知道,但那靈親自用非言語的嘆息(在使徒行傳和哥林多前書中,其用詞為舌音,一般譯為方言,意即聖靈在我們腹中流出活水江河,說出神的奧祕,對神讚美,是我們理智上所無法知道的),不住的大大懇求”,其中“他應當”(1163),指那靈責任所致的強制狀況。靈內住在我們裡面後,與我們一同分擔我們的軟弱,而按那靈所分擔和教導,在對抗肉體軟弱上,我們應要持續禱告尋求他在諸事上的保守和同工,然而那靈分擔軟弱所應有的事上,即祂必須防備惡者攻擊事上,我們常常是無知的,因而祂親自代禱,保守我們。由27節神知道那靈的意念,靈依神所定規,將代求提到神前。由於靈和基督的代求,28節我們就知道,神的最終目標:以基督為模範的眾子,尊基督為首,和基督同形,一同完成神對天地的治理。

18〉8:27-28

  8:27聖徒(40),8:28愛神者,蒙召者。由1:7同字根也出現,保羅寫信的對象,是聖別者,是蒙召者,是愛神者(參弗1:4相似用詞)。因他們聖別、愛,才成為神所喜悅的,聖靈和基督才同工、代禱。因此12:1保羅鼓勵門徒獻身為禮物,由基督為大祭司,將此活祭帶到神前。正如祭物必經火,門徒也經歷苦楚的熬煉,才成為祭物歸神。8:29比較弗1:5,同用eis表目標,一致指向以基督為首之目的。

19〉8:29-30

  神的預旨(4286),預知(4267),預定(4309),三個預先用詞,表神的揀選是打破血統論,不是出於人的血、肉成為門徒,正如今日不是因人的嬰兒洗禮成為神所召的。8:16-29“同”字根出現九次,七次用於人身上,二次用於受造物,表明爭戰上我們不再是孤兒,此為八章保羅認定我們會得勝的主因,不再陷入七章的苦戰。聖靈的代求和幫助,為保羅在羅馬書所強調,與當時代猶太奉割者對聖靈的認識有關。他們可能否認聖靈工作和聖靈聖別人之事,由林前所記聖靈的諸工作常被人所誤用,聖靈的恩賜和方言禱告都錯用了。羅馬教會也可能受相同攻擊,對聖靈工作認認不清。聖靈用說不出的歎息和我們所不明白的禱告,(指方言禱告)(8:15)。就屬靈爭戰角度而論,聖靈藉方言禱告幫助我們。我們的靈願意亦指在方言禱告中。然而肉體軟弱是未得那靈幫助,在遵行律法路上,此爭戰是必然存在。聖靈的初熟果表明已奉獻給神的人,在身體未得贖前,聖靈來到加添力量是必要的,而聖靈藉方言禱告(我們的禱告),是本章所強調。

 

 

31.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對於這些事。假若神為我們,

     誰能敵對我們?

32.祂既不顧惜自己的兒子,反為我們眾人交付他,

     祂豈不也將要把萬有和他恩賜給我們? 

33.誰將要控告神的揀選者?

     神是稱義者。

34.誰將是定罪者?

    基督耶穌那曾死了的,倒更該說已復起的,

    他是在神的右邊,

    他也不斷為我們懇求。

 

35. 誰將要隔開我們脫離基督的愛?

     是苦難、或困苦、或追逼、或飢餓、或赤身、或危險、或刀劍呢?

36.正如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處於待殺;

  我們被算定如將宰的羊。

37.但是在這萬事上,我們持續大大得勝,透過那愛我們的。

38. 因為我既被說服:無論

     是死、生、諸天使、諸執政者、現今的事、將來的事、諸權能者、

39, 高傲、奧理、別的受造物,都將不能隔開我們脫離神的愛,

     就是那在基督耶穌我們的主裡的(愛)

  8:31-39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主架構雷同8:1-30,分成兩大段,都由前言引介句,帶出三個說明,分析如下:

  一、任何指控、定罪之事,因神的作為而不能成立:31-34

          31a前言:若神是為我們的

          31b-32 第一個問答:誰抵擋我們?

          33 第二個問答:誰控告神的揀選者?

          34 第三個問答:誰定罪?

     二、任何事物都不能隔開基督(和神)的愛: 35-39

      35a前言:誰隔開基督的愛?

      35b七項地上苦難不能

      36-37應驗經上所記,透過愛我們的,我們要大大得勝。

      38-39 十項屬靈的勢力也不能。

  

20〉8:31-39

  是由26-30節的總結,按神的次序被彰顯,對那惡者的爭戰才成功。同樣以四個句子說明爭戰得勝的因由,以回應26-30節的四個同工。31a節神為我們,31b-32神交付祂愛子給我們,33節神稱義我們,34節基督現在神右邊為我們禱告。此四項對抗撒旦的敵擋(31節)、控告(33節)、定罪(34節)、隔絕(35節)四種工作。

  8:32神將萬有賞賜給我們,正如神將祂兒子交付給我們一樣,故我們再次對萬有的治理和掌權,是那惡者無法控告的。

  8:35那惡者所用的七種方法,是針對不受他誘騙犯罪的門徒而作的。

困苦(4730):指狹窄、為難、束縛。亦即諸事不順。

赤身(1132):指羞辱而言。

  8:37得勝有餘(5245):由超越和征服組合,表大大得勝。在這“一切”事:指35-36惡者所加在我們身上的苦楚,對比前面“萬有”同工,並賜給我們。

  8:38死(2288):枯死(同8:13)。指36節處死(2289)及35節的刀劍。 生(2222):生命。即8:3的前六項尚存活時的難題。

  天使(32)、執政者(746)、有權能者(1411):指天上的,而非地上的敵對者。

  現在的事:指門徒現面臨的考驗。參8:18a現今時期的苦楚。

  將來的事:指門徒未來或將面臨的考驗。

  高處(5313):指高傲,參林後10:5,指人思考高傲如高墻阻隔。

  低處(899):指深奧、奧理。參林前2:10,啟2:24,亦指人深處敵擋神真理的藩籬,是撒旦所作成的。如同神秘主義進入人心,阻擋人認識神的知識。P.S此後兩項為撒旦在人內心所做阻擋工作。

21〉

  受造物(2937):指創造的行動或被造之物。出現於1:20,25;8:19,20,21,22,39,計七次,在彼前2:13,引為人的“制度”,即人所造出之物。是指現今世界掌權之人,我們服在他們權下。對在耶路撒冷的祭司體系而言,他們自己造出一套救贖觀,是按肉而行的,那服在他們之下的萬有正是切望神兒子顯出。現基督已臨,這一切人所造出的(雖他們根據於神頒佈的律法體系,但不從神律法的真義明白,不以信心反以肉體來成全之救贖法),無論是制度體系、生命形態都將更新。

 

5. 神救恩的次序(羅 Rom 9:1-11:36)《羅馬書註釋2012》

C、神救恩的次序(九1-十一36)

  1、引言: (九1-13)

  2、對以色列民的三問三答 (九14-十21)

  3、對外邦人的三問三答 (十一1-32)

  4、頌詞 (十一33-36)

 

第九章

1 我說真話,在基督裡,

  我不說謊,我的良知為我一同見證,在聖靈裡,

2 就是我的憂愁是極大的,

  且我心的傷痛是不住的。

3 因為我原本祈願我自己成為咒詛,與基督隔絕,

  為我的弟兄緣故,(他們)按肉體是我的同族。

  

4 這等人是以色列人,

  那收養為義子的、那榮光、那諸約和

  那立定的律法、那敬拜之事奉、那諸應許都是他們的;

5 那列祖是他們的;

  那基督也是出自他們的,那按肉體(說)。

  那存在萬有之上的神,當被稱頌直到萬世,阿門。

  

6 然而這樣決非(說):直到如今神的話已落空了,

  因為並非全部那出自以色列者,就是以色列(這族)的。

7 也並非(說):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是兒女,

  乃是(說):「在以撒裡的,才將被稱為你的後裔」

8 這就是說:並非這些肉體的兒女,就是神的兒女,

  乃是說:那應許的兒女,才被算定為後裔。

9 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

  「按著這時候我將要來,而撒拉將必有一個兒子」。

10且不但如此,更有利百加出自一人,就是我們的祖宗以撒有了身孕,

11因為還未被生下來,還未實行善或惡出來,

  為要使那按著揀選的事,就是神的預旨得以持續堅立。

12 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

  就告訴她:「大的將必服事小的」。

13 正如所記:「雅各我愛了,但以掃我恨惡了」。 

 

 

  

  9:1-1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一方面呼應三-八章救恩臨及個體的內容,轉而說明群體性的拯救,另

一方面開啟九-十一章針對兩大群體得救的原則之一致性,提供引證,再三引用希伯

來經文作為證明,這也是九-十一章的基本模式。

  經文仍以三段式說明,首段(1-3)以七個”我”為標誌,強調出保羅自身的祈

願,次段(4-5)以三個”屬乎他們的”代名詞為標誌,強調出以色列人的福分,末

段以四個”不是…..反是…..”句型為標誌,關係代名詞”這樣”或”這等”五次出現,

來說明神對以色列人的計算方式。其架構如下:

A、 1-3保羅的禱告和祈願:

   a、保羅良知的見證(九:1)

   b、見證的內容:內裡的憂傷(九:2)

   c、見證的事實:所祈願的,不可能實現(九:3)

B、4-5肉身以色列人的福分:

   a、引句:這等人是以色列 (九:4a)

   b、有三種福分

   (1)與神的關係:六種、(由前三種和後三種對映)(九:4b、c)

   (2)與列祖關係:(九:5a) 

   (3)與基督關係:(九:5b)

 c、頌詞(九:5c)

 C、6-13神計算選民方式

    a、按著應許:由亞伯拉罕經撒拉生出的例証 (九:6-9)

  (1)三不二是:以撒才是後裔 (九:6-7)

  (2)保羅推論:肉身的不是,應許的才是 (九:8)

  (3)經上應許的話為証 (九:9)

    b、按著揀選:由以撒經利百加生的例証 (九:10-13)

  (1)三不一是:出於呼召按著揀選才是(九:10-11) 

  (2)神自己啟示:大的要服事小的(九:12)

  (3)經上所記為証。(九:13)

  就使用Be動詞的次數(即”存有”「GB1511和其變形」)六次,1-5節三次,6-13

節三次,則文章亦可視為上下兩大段落。而在引用創世紀的記載,6-13節出現四次,前

段6-9用了兩個(7b、9),後段10-13亦用兩個(12、13)。則文章上下對映的形式,在

本段中被充分使用。

  而在三的使用上,首段中:我的良知(1)、我的憂愁(2)、我的心(2)、我的弟兄

(3)、我的同族(3)、我是以色列人(4)。四節中六種福分,在第三、六種以複數型出

現,而區分出前三和後三。四-五節三個”屬乎他們的”。以色列、應許、後裔各出現

三次,神的話,神的兒女,神的預旨,三個帶定冠詞神的所有權之組合詞。6-8節三個

不是,11節三個否定詞。

1〉9:1-5

  “存有”出現四次,以不同語態出現,都是現在時態,字根為GB2076(2節,直說詞),GB1511(3節不定詞),GB1526(4節直說詞),GB5607(5節分詞)。2節:保羅“現有”極大的憂愁和不住的傷痛。3節:保羅祈望自己“成為”咒詛。4節:猶太人“是”以色列人。5節:神是那“存在”萬有之上。此四種各自存有的狀況,表達出保羅在本段落中的語意,保羅自己的情況和情感所在,猶太人的背景和地位,神的主權。

9:6-33不是…乃是…此句型出現計七次:7,8,10,12,16,24,32節。表達出保羅所要辨明的事實:

一、6-7節:“出自以色列族的並非全是以色列這族,亞伯拉罕的後裔,也不全是兒女;乃是在以撒裡的才被稱為你的後裔”。

二8-9節:“肉體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乃是應許的兒女才被算定為後裔”。

三10-11節:“且不是僅此,乃是還有利百加,……為使那按著揀選,就是神的定旨能夠堅立”。

四12-13節:“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

五14-18節:“不是在乎那願意者,也不是在乎那奔跑者,乃是在乎那施堅愛的神。”

六19-29節:“這些器皿就是我們被祂呼召的,不是僅從猶太人中,乃是也從外邦人中”。

七30-33節:“因不是出於信心,乃是如同出於諸工作,他們絆倒在那絆腳石上”。

  由以上保羅所申論的事實,重新解釋何者方為以色列人。在舊約中諸預言和應許的實現,已不再按肉身的區別而有所不同,神已表明凡祂所造的人類,一體適用祂一切的話語,雖有承受的先後,但神行事的原則並無改變,故由保羅其他書信中他強調在基督裡已無外邦人和猶太人、男和女、主與僕、父和子的差異,都按相同準則:神的應許、呼召、揀選、施堅愛和 人對祂話語所回應的信心, 來定這人是否為“以色列人”

 2 〉9:1-3

  保羅的代禱,視己如同摩西,肉身的以色列人如西乃山下犯罪之民。他以中保的身份,為自己族人代求,祈求的基準如同摩西,故所引用的舊約經文是出33:19,9:16,因此對保羅9-11章論述的主要依據,就是出33-34章中摩西和神的對話所延伸出來,神對犯罪之民的處置方法為何,祂給予背叛者重新回歸的應許之道為何,此正是保羅在羅1-8章所已論述的,透過基督的福音,而非透過屬肉的條例,才是使人不分外邦或猶太,在同一原則下得蒙與神和好。

3〉9:4-5

  那(GB3739):指示代名詞,出現三次,一指以色列人有六種福分,以兩兩相映出現:那收養為義子的和那榮光,諸約和立定的律法,敬拜之事奉和諸應許。二指列祖是他們的。三指基督在肉身上也出自他們。此三種就神原先計劃,是先透過以色列人在世上為見證國度,引萬人歸向神,所定下的。然就保羅認知,神不是對屬肉體的以色列人講的,惟按信心才是承受神選召的以色列人。

  三個houn(GB3739) 那,代表完整的描寫,是對以色列人所擁有的眾優勢的描寫。而其後用相似詞oun(GB5607)存有,表明以色列人能擁有如此多的美福,是出於神,而讃美神。正如1:25保羅在描寫完人類諸多對神的不敬之後,以致他要特別提及讃美神一樣。此文學習慣,正是猶太文士常有的方式,將此句(9:5b)引論為神觀上的問題,已是偏離主題。

  9:5b 萬有(GB3956):指一切的萬物和萬人。因是名詞中性複數,故可指人或物。比較弗4:6的萬有(GB3956)之用法,可知此字是與單一作比較,表達多樣性,由本句亦傳達神的獨一性、崇高。

4〉

  保羅論及以色列的失敗,如在曠野的以色列民一樣,不在於他們離棄神而在於想依靠肉體,憑眼見。他們造牛犢非要拜別神,而是對神律法無真知識,對神所揀選的工人無信心。現今以色列的問題,保羅所前述的割禮,耶京的獻祭,都同出一轍,對律法未透過真先知來明白,反而被傳統所約束,不接收真先知的教導,就偏離神的救贖之道,雖有追求,仍只爲自己。

5〉9:6-29 

9:6-13話, 以色列,被稱呼,後裔,兒女, 呼召,愛

9:14-18 憐憫,意願      19-23意願,憐憫

9:24-29 呼召,愛, 被稱呼,兒子,以色列,話, 後裔

  由以上看出九章用詞上下對應,並藉這些重覆使用的用詞,點出保羅寫作的中心:“神無不義”(9:14,11:1,11:11)。神對待人是以約為判定標準,這約是出於神,臨到人則成為應許,神並不違背其約,反是以色列人違背了,未按信心來堅持這約,不願回應神對他們的呼召,他們就不再是真後裔,不得被成為神的兒女。如今外邦人能成為與神立約的人,在於他們的信心回應神的呼召,原不是後裔的,成為真後裔,承繼神應許的產業。

  9:6-7肉體的以色列人,保羅再次稱他們不是全“以色列”這族的,由2:28-29保羅已表明,真以色列人不是肉體上,不是靠成文典籍(傳統、儀文),而是屬乎心的,在靈裡的。神的話、諸約、應許,是對有信心的以色列人說的,那些無信心,憑眼見,靠肉體的以色列人,已和神分離,不再是真以色列人了。當保羅論及使兩造成為一(弗2:14),外邦和猶太之間,在神來看不再有分別了,經文說神不偏待人,表明神對眾人的要求、應許,是相同的,使人得赦罪的道路同是透過基督,所要的回應標準:信心也一致。故保羅的代禱正如摩西,不是否認以民的犯罪,而是在按相同呼召條件下,相信神仍會給予以色列人機會,只要以色列人再親身體驗一次出埃及,而不是憑他們祖宗的經歷得救,每一個別以色列人,都要如同外邦人所經歷的,去憑信心來到神前求赦免,他們才算是真以色列民。

6〉9:6

  “神的話落空嗎”由9:6,9,11三個gar(因為)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就何為真以色列人方面,論神說話的對象為何,表明承受話的人並未使神的話落空,因受話者是憑信行出神應許。神不是對不信的人應許祂話。

二、就話的內容,表明神真正揀選、應許的,是那憑信生出的,而非憑肉生出。

三、就實際成就話的人,是神的預旨,是祂的呼召,以成就這話,神已事先看明何者才是真正愛祂,看重祂的應許的,故不在乎人的奔跑和意願,如以掃在屬世曠野的奔跑、獵取。

7〉9:12

  “不是出於諸工作”,9:32“如同出於諸工作”,11:6“不再是出於諸工作”。三次提“諸工作”,按1-8章的認知,保羅再次強調,肉體割體,耶京獻祭,憑肉遵行神話,都與救恩無分。由9:11-12保羅使用揀選、預旨、呼召三詞,與諸工作相比,前者是出於神,後者是出於肉。雖然割禮、獻祭、律法,這三樣都出於神所指示之事,然由神自身透過諸先知的啟示,他們只是表達神的公義要求的心意,人若欲透過自身肉體的力量,而非憑信心堅守,則出於神的也成為人的網羅。因此惟人知道透過神直接啟示的話,回應祂的呼召,憑信心承受,並遵守這話者,才是得神喜悅的道路,現今神已啟示祂施救恩的真正方式,就是透過基督和基督在世所見證的,這不再(也從不是)透過諸工作所達成的,能成就神旨意,惟有出於神所安排的方式,才是神所要的。

8〉9:13

  “雅各我愛了,而以掃我恨了”,所引用瑪拉基1:2-3的背景為歷史中以東人和以色列人的作為,都成為神審判的基準點,神使以東人受審,終至滅國,不再存有,是因他們的惡行,神恨惡他們。神一按以色列人的行為報應他們,他們的行為在神的眼前也同樣不及格,然先知點名仍尚存有敬畏神的以色列民,仍蒙神所眷愛,是以神仍賜與以民盼望,公義的日頭升起,醫治他們,他們的信心是印證神當初揀選是無誤的。

  就舊約所用“以東”一指雅各肉身的弟兄,因他出於肉體的追逐,並貪戀肉體,而失去長子名份。一指按以掃的行為,喻指不信的以色列人,因出於不信,也同樣失去神子民的名份,視同必滅亡的以東人。在羅9-11章,保羅對奉割禮的以色列人的不信,引此原則視之,貫穿整段的脈落。

  

14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麽?莫非在神之前有何不義?

  但願這不成就!

15 因為他對摩西說:「我將憐憫我所憐憫的,

  我將同情我所同情的」。

16 這樣看來,這不在乎那願意者,也不在乎那奔跑者,

  只在乎那發憐憫的神。

17 因為經上有話對法老說:「正為這緣故,我將你興起來,

  以便我自己可以在你身上證顯我的大能,

  且以便我的名在全地可以遍傳。」

18  這樣看來,祂願意的人,祂就發憐憫,

  且祂願意的人,祂就使他剛硬。

 

  9:14-18經文架構分析:

  由本段落開始,羅馬書中用六種問題來作為解釋前段引言的結論:神計算選民的

方式不是按肉體而是按應許和揀選。因是解釋,所用模式是以見證詞方式呈現,故多

以雙數句型為主。

  每一個問答,都由保羅自行提問而後對這個問題的回應,再針對問題做解答,這

成為本大段的基本模式。前三個問答和後三個問答也彼此呼應,每三個一組中,前兩

個問答都比較簡單的回答問題,而最後一個問答則保羅用了不同的方式來闖明真理,

其經文架構較為複雜。

  李保羅先生將前三問和後三問視為對不同的對象作回答,前者為以色列人,後者

為外邦人,而每段落前兩問答都可視為針對相同問題的重複問答,由保羅所用的問句,

型式上看出,九14和30都用”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而11:1和11:11都用“那

麼我說,難道……?”,在結構上是彼此相稱。

  本段架構分析如下:

9:14a 提問:莫非神不義?

9:14b 回應:但願這不成就!

9:15-18 解答:

(1) 一切出於神的憐憫

   「a」因神對摩西說(經上的話)9:15

   「b」這樣看來(經文含意)9:16

(2) 滅亡在於人的剛硬

   「a」因神對法老說(經上的話)9:17

   「b」這樣看來(經文含意)9:18

  本段經文是按著上段經文6-13節所導論的觀點:神計算其選民方式,不是按照

出身、種族,則以色列人必反問:神當初豈不已對祖先亞伯拉罕說過,行割禮是約的

記號,現在以色列人守割禮、又出身為以色列族,即或不信,神怎能自己違約以致不

義呢?保羅的解答以兩方面對比性來呈現,一則為神的憐憫,是在西乃山下以色列人

都犯罪時,則神將其約廢棄,並無不義,但神仍然守約施憐憫。一則為人的剛硬,是

在埃及時法老抗拒神的預旨,則神刑罰埃及,滅其長子是出於人的惡的報應,神並無

不義。因此保羅引用兩段出埃及記中的歷史,作為他的辯証,指出以色列人現遭神棄

絕,是自食惡果,但神仍存有憐憫給他們。

9〉9:14

  “在神有何不義?”的回答由9:15-18明白指出誰配得憐憫?神的律法審判,是一致不變的,但祂的憐憫是向誰發出,是按神自定的。就出埃及記的以色列和法老比較,在神來看他們的行為都是應受律法審判,但是一成為蒙揀選的族類,一成為受審以彰顯神大軍之能,是以願否信心聽從神的啟示成為判別標準,這就是神自定施憐憫的準則,如此未蒙神施憐憫,是罪該受懲,神並無不義,但蒙神憐愛的,也不是出自自身功勞,故9:16人的意願和奔跑等同以掃的行為,在神來看並無價值。

  9:15引用出33:19,神回答摩西為犯罪的以色列民代求時,所提出神印證祂同在的證據。雅威說:我要顯我一切的美善在你面前經過,宣告我的名,我恩待我所恩待的,憐憫我所憐憫的。神願意向摩西啟示祂的美善,並透過摩西宣告祂的名,如同祂使用法老為工具,使祂的名傳遍天下,更啟示摩西,神是按祂自定施憐憫的準則對待以色列人,如果他們果真悔改,以信心聽從,在曠野中的磨煉合格,則神必會和這些以色列人同去迦南,神不與無信者同行。

  9:17引用出9:16,神先前已多次透過神蹟和摩西的啟示,向法老傳達祂的拯救心意,按法老對以民的作為,由出9:15神早就從地上除滅他了。然亦出於神的可知,仍未立即懲治殺滅他,給他一而再的機會服在神權下,但法老卻剛硬、自高,如同不信的以色列民。神使用法老正如現在使用不信的以色列民,使神的憐憫臨到神真正的選民:有信心的外邦人和猶太人。

10〉9:14-18

  神的意願(GB2309),而非人的願意。9:19-24神的旨意(GB1013)和權柄(GB1849)。保羅藉這些用詞,表明神當初先揀選以色列人,而今再揀選外邦人,並無不義之處。揀選的標準已明:不按人的諸工作,而按信心接受呼召,堅定不渝者。正如福音書中耶穌比喻(太20:1-16),家主雇人進葡萄園作工,時間有先後,所得工價是一樣,因主說“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麼。”救恩是神的,神是美善的,以色列人則眼睛邪惡。亦如耶穌呼召罪人,談及法賽人和稅吏的禱告(路18:9-14),其差異在乎人心態的正確比外面行為更為神所重視。羅11:6-9的主題,即心的問題。

  

  

19所以,你將必對我說:為何祂還不斷指責人呢?

  因為直到如今有誰抗拒祂的定見呢?

  

20人哪!無論如何,你是誰,竟跟神頂嘴呢?

  被塑造物豈能對塑造者說,為何你製造我這樣呢?

21  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同一團泥,

  這些製成貴重的器皿,那些製成卑賤的器皿嗎?

  

22但倘若神願意去證顯(祂的)忿怒,並去曉諭祂的大能,

  就在眾多長久忍耐中,擔負那可怒的、已準備合適進入滅亡的器皿;

23 且為要能夠使人知曉祂榮光的豐富臨在蒙憐憫的器皿上,

  就是那準備妥當進入榮光中的;

24 且就是祂呼召了我們這一群,

  不但從猶太人中,更也從外邦人中嗎?

  

25且就如在何西阿書上,祂說:

  「我將呼召那非我的子民,為我的子民,那非蒙愛的,為蒙愛的。

26  且從前在什麼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

  將來就在那裏他們被稱呼為永活神的眾子。」

27但以賽亞指著以色列人喊著說:

  「假若以色列子孫的數目雖多如海沙,卻只有餘種將被拯救。

28因為主將必徹底終結並速速縮短以作成神諭在地上。」

29又正如以賽亞先前說過:

  「若非萬軍之主存留後裔給我們,

  我們早就成如所多瑪,似同蛾摩拉了。」

 

  9:19-29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接續上段經文的問題:神怎能對肉身以色列行審判,若果一切的決定權都在

神本身?既然應許、揀選、呼召都有神主動發出,憐憫、同情、意願也都由神決定,

則神怎仍然去責備人呢?因此看似有理的反駁人是無辜的,保羅再次透過相同架構的

問答,去解釋神的作為,他在本段中以陶泥塑造為喻,一方面指出神如泥匠有其絕對

主權來決定泥團的未來,另一方面指出神卻在恆久忍耐承擔這批本當遭受刑罰者,留

下餘種,給予再一次悔改機會。

  經文後段以三段經文為印証,表明神早已透過先知們,給予以色列人信息,要他

  們快快悔改,否則恩典將由以色列轉向外邦人了。

  架構分析如下:

9:19提問:為何神還指責人?

9:20-21 回應:以三句反問句回應,神是創造者有絕對權柄。

9:22-29 解答:事實上神在恆忍中負擔可怒的器皿,存留餘數

「1」 神擔負可怒器皿和其目的(三個表達目的用法之動詞)

   『a』神願意去証顯忿怒9:22a

   『b』去曉諭祂的大能,在可怒器皿上9:22b

   『c』要曉諭祂榮耀的豐富,在蒙憐憫器皿上9:23-24

       (蒙憐憫器皿中有猶大人和外邦人)

「2」 經文印証:誰才是憐憫的器皿,(三句先知之言)

   『a』何西阿說:外邦人可成為神子民(文意上是雙重應驗) 9:25-26

   『b』以賽亞說:以色列成餘數以成就神諭9:27-28

   『c』以賽亞說:是神給以色列存留後裔 9:29

  就文意而言,呈現上下呼應形式,20b-22呼應27-29,都是針對拒絕神的人而論,

  而23-24和25-26,都是針對信服神的人而論,則如李保羅先生所寫架構:

9:19 發問:為何神可以責備人

9:20a回應:人怎能跟神頂嘴

9:20b-29 解答:神忍耐人

  『a』對拒絕神的人(9:20b-22)

    『b』對順服神的人 (9:23-24)

    『b』對順服神的人 (9:25-26)

  『a』對拒絕神的人(9:27-29)

  經文中三個用詞各出現三次,是其鑰字:器皿、呼召、子民。

11〉9:19-24

  本段主要引用以賽亞29:16,45:9,64:8三處先知的信息。

  9:19-21經文以四個問題為答辯的內容,是保羅一貫用法,先提控告者的指控,再用問句回答其指控,而問句本身就是一個回答。

一、9:19a:為何他還指摘人?

二、9:19b:因他的旨意誰抗拒?

三、9:20a:人阿!可知你是誰?你這向神頂嘴(答辯)的。

四、9:20b被塑造者豈能問塑造者?

  9:20c為何你造我像這樣?

  9:21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同一團泥中去製造有些成為貴重的器皿,有些成為卑賤的器皿嗎?

  保羅引用賽29:16的背景,由29:9-16整段來了解。以色列民對神的旨意不明白,是雅威將沉睡的靈鑄造他們、封閉他們,因他們只願領受人的教導。(指人的謀略、智慧,在先知時代可指國中有人提倡與埃及聯盟以對抗亞述,其後可指人更改律例,以傳統解釋取代律法真意。)顛倒權柄,否認神的主權和能力,人去依靠外面軍力。故先知指責他們不願信靠神,反而自以為聰明,相取代神的主權,靠肉體得勝。

  賽四十五章先知再次提出:雅威以外別無他神,祂掌管列國,雖強如古列,也是祂所立,萬有由祂所造,福禍也由祂,祂才是獨一救主,人惟有仰望祂才能得救,不是靠祖宗、傳統、軍力、智謀,而是認知惟神才是義的,轉向祂尋求祂,就必得稱義且要誇耀。

  賽64:8則是人犯罪、敗壞,不能與神爭辯,只能服在神大能之下,求神憐憫、紀念祂的約,重新救拔祂的子民。

  由以上先知的信息,代表先知的代求,祈望百姓能悔改,重新信靠神的安排,是不使人失望的。保羅引此信息,亦表達相同意味,不光要強調神有絕對的主權和自由,使用不同的人以完成祂的計劃,更要表達現今神尚留時候給不信的人,使他們可以從原是當受滅亡的器皿,速速歸向神,知道神榮光的豐富臨到憐憫的器皿。

12〉9:22-23

  使人知道(GB1107):傳知,播知。出現兩次,表達神的大軍之能和神榮耀的豐富,要使人明白。前者意指福音(1:16),後者意指盼望(5:2),這兩方面都是出於神意願。

  神不光拯救那可怒應受滅亡者,祂也拯救蒙憐憫者。故24節的器皿為外邦和猶太組成,表明神呼召眾多子民,以彰顯祂的豐富。

22節“在眾多的延長怒氣中,祂擔負那已徹底被預備進入滅亡的可怒器皿”

23節“為要傳播祂榮耀的豐富在蒙憐憫的器皿上,就是那已預備進入榮耀的器皿。”

  這兩節的主動詞為擔負(GB5342)和早先預備(GB4282)。保羅的意思為兩種器皿的結果,並不是預定、必然的,而是決定於人對呼召的回應。由9:25-29引用舊約經文來印證這論述,並由9:30-33再次回應這主題。

13〉

  羅1-8章是以個人為論述標的,主題為神的福音與個人關係。1~4章論罪人因信稱義不分媨太ˋ外邦(個人稱義是會幕問題,是到至聖所的問題) 5~8章論義人因信得生得榮(得生是遵行神的話,在真會幕中事奉)然而哈巴谷先知的“義人因信得生”是以全以色列人為論述標的。故9-11章是續論以色列人如何在神的約中被按神的福音所拯救之執行問題,如何因信稱義。12~16章論信徒如何因信得生,對人愛和接納是施行律法的關鍵,並對神獻身。因此解羅馬書要以先知書為基礎才能明白。

  P.S哈巴谷書是以全族如何得神拯救而求問神,神回應因信得省,此在羅馬書被保羅引用,是先使用在個人的拯救(1-8章)。再使用在全以色列人身上(9-11章),神拯救的原則不變,不論個人或民族都同適用。

  論神的拯救,是以“律法被放鬆,典章不出現,惡人圍困義人,因此典章顯明被歪曲了”(哈1:4)為主因,透過律法本身所應許,藉悔改而因神信實的話被拯救。按哈2:4“義人因祂的信實得活”與今日罪人因信稱義,先知所傳達的,更強調拯救是在乎神本身守約信實,才使遵守祂話的人蒙拯救。故罪人的悔改認罪,相信神所應許的話,堅持遵守到底的,才是神所要拯救的。而非那靠一時感動,如撒種比喻中的前三種土地,神並非選召這等人。

  羅九~十一章,保羅也對付外邦信徒,他們或以為肉體的以色列人與神無分,事實上屬肉以色列人仍有神保守,其中也有願相信神救恩,且日後福音對他們仍留門戶,使他們得按信心的果效,重回神前,如同外邦人一樣,並無分別。血統和諸工作都不是蒙揀選的條件,這不光對以色列人說,也對外邦人講的。正如一~四章保羅所論述的主題,由9:1-13,14-18兩段中在此闡明。

14〉

   九~十一章用詞,保羅慣用三次和四次的組合成七方式,以強調他的主題。

堅信(GB4100動詞)八次,信心(GB4102)六次,計十四次(七的兩倍)。

憐憫(GB1653動詞)七次(本字即希伯來文的堅愛)。

話(GB3056 )三次,(GB4487 )四次,計七次。

愛、揀選、呼召、美福(GB5485),各四次。

15〉9:25-26

  引用何西阿書1:10及2:23,其背景為北國以色列耶羅波安作王,自立敬拜中心,引誘北國偏離雅威敬拜。神呼召何西阿先知,藉娶淫婦為妻生子命名,表明北國所行,以牛犢代替約櫃,以雙城代替耶路撒冷,以平民代替祭司,以他日代替神定節期之日,是背逆行為,在神眼前雖名為敬拜雅威,實如外邦人般污穢,算不得是對雅威敬拜。由何1:2“這地大行淫亂,離棄雅威”故神必行審判以色列國,然而神仍憐愛這些受引誘之民,雖背逆神,神仍願呼召並施堅愛,就何2:14-23是以色列國受罰悔改之後,復蒙眷愛,基本上神再次施堅愛,不是因他的身份、血統,而是神的揀選和旨意,他們等同外邦人,都成為被憐愛而得呼召,並無可誇之處。保羅引用此兩節,表示任何人只要願意回應神的呼召,悔改堅信神的話,不論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都可成為蒙愛者,是再次回應9:11“神揀選的定旨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所以人能被呼召,是神先發憐恤。

  9:27-29引以賽亞書10:22-23及1:9,其背景為南國猶大,如其弟兄以色列罪孽沉重,再次變節受責打,外邦人入侵,僅錫安城被存留。故保羅引用賽1:9,不是講神要審判猶大,因審判早已臨到,而是神再次憐憫以色列民,稍留餘種是出於神的憐愛。同樣賽10:22-23由10:5-19,神使用亞述國為刑杖,然而亞述自大自誇,越分踐踏猶大,神要使餘數歸回、得救,但對亞述的報復,神必成就滅絕和命定。故保羅引用此段,亦是述說神的保守和眷顧,猶大才得以不被滅國,亦是闡明神的施堅愛和大能。

  本段25-29節的思想為:無論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在神來看都是背棄祂的,原為神所棄絕的人,今日再次成為神所捏造的器皿,完全是出於神的堅愛,神要呼召屬祂的子民,重新成為永活神的兒子,神的行事原則並無改變,並不特別偏愛何者,使人不能向神強嘴。

  

30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

  就是因外邦人,那本不追逐義的卻已抓著義,就是那出於信心的義。

31 但以色列人追逐義的律法,反而未先達成律法。

32 這是什麼緣故呢?

  就是因他們不是出於信,反而依照出於諸工作。

  他們就跌在那絆腳石上。

33 正如所記:「看哪!我在錫安安置一塊絆腳石,就是跌人的磐石,

  信靠於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9:30-33經文架構分析如下:(第一種方式,李保羅所提)

    9:30-32a提問:不求義的外邦人抓住義,追求義的以色列反未先到達?

    9:32b-33解答:以色列不是出於信去追求義的律法

「1」 保羅評斷:不是出於信心,反是以為出於律法諸工作 (9:32b)

「2」 經文印証:他們跌在神所設立的絆腳石 (9:32-33)

  本段落最大爭議點在於提問問題本身,是否當視為問句,還是一般學者多視為先

前段落所述所得的結論。第一種看法,將30-31節視為完整問句,是一猶太反對者的

反對意見,第二種看法,將30b-31節是平行32節,視為一項陳述,其最主要理由在

於30C”就是那出於信心的義”此句說明句若安置在問句中,將不得其所,在體裁上

相當笨拙。

  李保羅先生提出他的看法,認為30-32a看成是像第十四節的問題那樣,是由反駁

保羅的人所問的,而32b以下就回答這個問題。但這並未解決文意上30b-31是一種陳

述而非問句的問題,則第二種架構分析如下:

 9:30a 提問:以色列人何以背棄於神外?

  9:30a-31回應:外邦人抓住義,以色列人未達到律法(要求)。

 9:32a 再提問:為何如此?

  9:32b-33解答:以色列人不是出於信心去追求義的律法 

  「1」保羅的評斷

  「2」經文的印証

  30節和32節的句型是相似的,在一個問句之後都帶一個(hoti)來說明,Bauer(包爾)詞典針對32節hoti提出他的看法,將本問句譯成”為什麼?這是因為……”,(參造林後

十一11同型式),則30節亦當視為”我們該回答什麼?這是因為……”,hoti所帶出的

句子當被視為解釋前面的問句,而30節的問題要由前面27-29節所引証的經文內容來理

解,其提問的內容是以賽亞先知在賽10:22-23和1:9所回答的為基礎。由賽一、十兩

章的內容,都是指以色列人受神刑罰仍不悔改時,神只有為自己保存餘數,其餘的盡都

滅絕,故保羅在提問何以會這樣呢?同樣的解釋亦用在32節上。

16〉9:30-33

  本段的背景是以色列人從古到今,都是同樣背棄神,不願遵守神的律法,離棄神的義。

  9:30“得了”義,原文(GB2638):原為獵戶在獵取,獲得獵物。

  “追求”義,原文(GB1377):原奔跑、急行,喻意為追逐,渴想。

  以掃一生在野外打獵,獵取自身所愛的,但對神的應許輕忽,重口慾而失長子名份。雅各安居家中,不出外獵取其父所愛野味,但看重神對其祖的應許,汲汲爭取長子名份。9:10-13的背景,使我們明白保羅在本段引用“獵取”、“追逐”的用意。對奉割禮派而言,他們如以掃,一生追逐義的律法,反而達不到律法的要求,不是他們真心要明白神所啓示的律法,並遵守律法以得神的義,而是堅立自己的義(10:3),最終如以掃失去神的應許般,神視他們也是如外邦人犯罪一樣。而外邦人正如雅各,本不追逐獵取的,卻因神的呼召,出於信心的回應,堅持不渝,反倒獲得神的義。

  9:32“不是出於信心,反而以爲可出於諸工作”。和合本譯爲“行爲”的諸工作,不是指遵守律法義的要求之行爲,在福音書中是指人對律法的傳統解釋而視如律法般遵守的傳統行爲,在加拉太書中,保羅的觀點亦同此。傳統行爲在希伯書中是指人獻祭的行爲,慾藉諸多祭物和禮儀,換得神的義。在羅馬書中本字之涵意,是以上兩種的結合。

  鮑會園注譯羅馬書P35(下冊)言及:保羅這裡的意思是說以色列人在追求一個叫人稱義的律法,但他們卻沒有得著這樣的律法;他們追求的目標沒有錯,但追求的方法錯了。神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是一個能使人得義的律法,目的要叫以色列人知道如何能在神面前成義。但律法使人得義的方法,卻被以色列人誤會了。

  確實以上所論是正確的,按加拉太四章,律法的目的是教導人認識是非的準則,並明白犯罪背後有一惡者在掌控人的肉體,使人明白自身肉體的無助,而引人帶到神所設立的基督面前,藉他得勝那惡者的控告,也藉神所賜聖靈,在肉體上得勝罪的引誘,不再犯罪。

  但以色列人對得義的方法之誤會,是指如何?鮑氏P36言:以爲因著行律法的功勞,就可以得著成義的果效,亦即以爲只要能行出律法上的事,就可以成爲義了。此種說法現充斥在基督教中,而誤導人以爲行律法是錯的,人無法去完全行出律法,故不再需要行律法所吩咐諸般要求。

  因此正確明白第一世紀時猶太人對得義的施行方法才能明白保羅的用意。由羅馬書一~九章,我們不斷看到割禮和獻祭的字眼被提出,保羅所要對抗的是猶太人以傳統、割禮、耶路撒冷獻祭敬拜儀式,這才是當代的猶太人自以爲得義的方法,割禮和獻祭都是律法所吩咐的工作,正如律法也咐咐人行諸般義的條例,重點在於猶太人以爲惟有割禮才能算是神子民的先決條件,也惟有到耶京獻祭,才是滿足神的要求,由耶稣在世對猶太人的指責,他們知法犯法,他們所獻的,神並不以爲好,故他以自身爲則,守全律法,證明神的律法是能完全遵守,(否則神是不義的,因祂所賜下的是人所不能行的,而祂以此來審判人)。保羅一生也受猶太人控告他不守律法,故由使徒行傳及保羅書信,不斷證明保羅像主耶稣一樣,守全律法。因此保羅用“諸工作”(GB2041)絕非指行律法,遵守律法,而是特指猶太人以割禮、獻祭、傳統爲其工作果效,反而不行律法所的吩咐義的要求而言。

17〉9:33

  本節引用以賽亞8:14以及28:16的組合。其背景為列王記下十六章亞哈斯作猶大王,亞蘭王利汛和以色列王比加合攻耶京,亞哈斯不願求告神,反向亞述求救。神藉先知以賽亞生子命名(如同何西阿先知),表明神的審判必臨,因以色列兩家都不願信從等候神的拯救,他們厭棄西羅亞緩流的水,對神恒常眷顧不以為意。然神已立下以馬內利,以色列人必因自己的不信,而在這磐石上失腳。由賽28:11-13,神藉先知預言,神藉外邦人的舌對百姓說話,見證他們不肯聽從,此事在聖靈降臨後,外邦人也受聖靈,來見證以色列人的不是,應驗了神的話。神的話在以色列民中就成為諸多傳統誡條,“命上加命,令上加令,律上加律,例上加例,這裡一點,那裡一點,以致他們前行仰面跌倒,而且跌碎,並且陷入網羅,被纏住。”這正符合第一世紀猶太人所行的,也是耶穌和保羅所對抗的。猶太人不再以神原先啟示的律法為惟一準則,而以色列私加諸多傳統誡條為行事準則,自以為是擁有神的熱心,實際上是不按神的真知識(10:2)。因此神重新在耶京安置基石,是重建聖殿的基石,不再以耶京的聖殿為敬拜中心,而是啟示神所賜的基督,要成為真聖所“信靠於他的人,不至羞愧”。然猶太人棄絕這真聖所,仍以耶京的獻祭為熱心對象,反映他們對神的不信,正跌在那碰腳的石頭上

第十章

1 弟兄們,一方面,我心所喜悅的並向神所求的,

  是為他們能進入救恩。

2 因為我持續給他們作證:

  就是他們持續有神的妒忌,

  但不按著完全驗識。

3  因為他們不領悟神的義,而尋究去立自己的(義),

  就不臣服於神的義。

4  因為基督是律法的實現,

  要使一切堅信者都達到義。  

5    因為摩西所記:

  「那出於律法的義,行出來的人將必因這個活著。」

6 另一方面而那出於信心的義也是這樣說:

  「別在你的心裏說,誰將要升上天?就是要領基督下來;

7           或誰將要下到陰間?就是要領基督從死人中上來。」

8   到底他怎麼說呢?:

  「這話與你相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

  就是我們持續宣傳的信心之話。

9   就是倘若你能夠在口中宣認耶穌是主,

  又你能夠在心裏堅信:神曾使他從死人中復起,

  你將必得拯救。

10   因為心裡持續堅信就達到義,

  而口中持續宣認就達到救恩。

  

11因為經上說:

  「凡持續信靠於他的人,將不至於羞愧。」

12  因為猶太人和希臘人之間沒有區別

  因為同一位萬人的主,他使一切親自持續呼求他的人富足。

13  因為「凡親自呼求主的名者,他將必得拯救。」

 

14所以,人怎能呼求於所不相信者呢?

  又怎能相信所未曾聽聞者呢?

  且怎能聽聞呢?除非有宣傳。

15 並怎能宣傳呢?若沒有奉差遣;

  正如所記:「那親傳美事之好信息者的腳蹤何等佳美!」

  

16但是並非所有人都聽從這好信息,

  因為以賽亞說:

  「主啊!有誰相信於我們所聽的呢?」

17  這樣看來那信心是出於聽,

  而那聽是透過基督的話。

  

18但我說,難道人不曾聽見嗎?他們的確聽見了。

  「他們的響聲發出達及全地,他們的話傳到地極。」

19但我說,難道以色列人不曾驗識嗎?

  先有摩西說:

  「我將激動你們妒忌不是國民的,我將惹動你們氣忿蒙昧的國民。」

20 又有以賽亞放膽而持續說:

  「我被那些不尋究我的人尋見,我向那些不求問我的人變成顯明的。

21 然後論到以色列,他說:

  「我終日向不信從又強辯的子民,伸開雙手。」

  10:1~2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基本以對稱方式呈現,是ABBA的模式,每一小段都由兩小節所組成

      其架構如下

        前提:保羅祈願以色列人能夠進入救恩                            10:1

        解釋:此事實無法實現的原因

           A 因為以色列人擁有神的律法卻不服神的義

              1 他們是不按完全認識,不領悟,不順服                 10:2~3

              2 律法目標是基督,為使信者成為義,就是行出律法   10:4~5

           B 因為經上應許的救恩之真意

              1 摩西說:堅信而宣認耶穌是主的人才得到救恩           10:6~10

              2 經上說:堅信而呼求的人才得到救恩                      10:11~13

           B’ 透過基督的話使人相信

              1 神已傳福音使人可聽而呼求                                10:14~15

              2 但人不都聽而相信                                           10:16~17 

           A’ 以色列人已聽見而不信神的話

              1 以色列人的確已聽見福音                                   10:18

              2 但神仍然藉外邦人得恩而向以色列人伸開雙手         10:19~21

     2~5節和18~21節這兩段都以以色列人的作為,作為論述主軸,6~13節和14~17節這兩段則用摩西和以賽亞兩人所說,作前後呼應,引用他們的話做為印證。且在18~21節再次提到兩人名字和言詞,可視為本段落的總結。

     經文本身是承續9:30~33的提問內容,作進一步的解釋,仍然是在回答以色列人,何以現今是被棄於神救恩之外的原因。

     在用詞上,則有多個字詞是出現三或六次:相信(六次),義(六次),其他出現三次的有:信心,口,呼求,聽見(動詞),聽(名詞)。 

1〉10:1-4

  本段和上一段9:31-33之間,呈現明顯平行(參馮蔭坤“羅”卷參P290)。本段是上一段的延續和進一步解釋。

  10:2“向神有熱心”應譯為“他們擁有神的妒忌”。神是所有格,但不可當受詞所有格。由約2:17相似句型,其引用詩69:9“因你的殿的妒忌吞吃我,並且辱罵你人的辱罵,落在我身”,在此節中為詩體上下對稱格式,殿和辱罵者都是所有格,故中譯“為你的殿心裡焦急”是錯誤的,否則下句會變成“我辱罵那辱罵你的”。因此本節指出“神的妒忌”原在聖經的用法是正面的,是與不潔不義相對,是對惡的妒忌。猶太人擁有此妒忌,原是好的,若譯為“對神有熱心”失去保羅的原意,因猶太人有神的妒忌,卻不按真知識,是指他們以為外邦人都是污穢、不義、不值得神眷顧,神亦不會對他們施憐憫,給予赦罪之道,卻不知道神對每一犯罪者存有憐憫,因祂看出是那惡的誘騙伎倆,故不分猶太和外邦,神都向他們啟示赦罪之道。(本句型比較林後11:2)

他們將神的妒忌原表現在諸樣崇拜禮儀上,但卻對鄰舍塞住憐憫之心,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律法,將對神的崇拜放大到將對人應盡的責任、愛心都視同可忽略的(路11:42),結果神的話之原意,被傳統解釋遮蓋了,公義和愛遺失了。

  10:3“神的義”同3:21-26所論述,故應視同論從罪中的赦免的條件,因此上下文中的諸工作,更可證明是指獻祭。“他們不斷尋求去站穩在屬自己的(義)”,由在耶京上的獻祭被當代猶太人所自誇,他們以擁有對雅威的敬拜禮儀爲區分是否爲神子民而自義。

  10:4“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合和本譯為總結(GB5056)亦出現於6:21,22,13:7。本字在當代希臘文學中多指過程所指向的目的或目標。(憑蔭坤、羅、卷參P312)故基督是在神的計劃中,透過律法要引領人達到那個目標。由羅6:21,6:22,10:4,提前1:5,彼前1:9,五處都用「(GB5056)+所有格名詞」尤其提前1:5,“命令的「目標」就是愛”,彼前1:9“得著你們信心的「果效」”。如果譯成結束、結局,將看不出句子所要表達原意,由貼前2:16“神的忿怒臨在他們身上已經到了「極處」”,在這裏(GB5056)就不應是結束,而是完全,成全之意。由太5:17“我來並非要廢掉,乃要完滿(GB4137)”,耶稣自己見證,他來不是要將律法終止,而是要去充滿律法,成就律法,故將本字解為結束,則律法在基督身上終結,不再有存在價值,與聖經一貫教導相反,這不是保羅的用意。

  就人得罪神,復合之道是保羅在羅九~十一章所論主題,復合後如何達到神榮光的見證,由羅十二~十六章申論,因此10:1-14的內容。仍以罪人得拯救的方法爲辯論目的,律法的目標或成全,是要引人到神所設立復合之道,所啓示會幕或聖殿的祭拜,由先知書和詩篇中即不斷啓示其中真理,基督才是神所設立的蔽罪處。猶太人所無法信服的即在此,雖有追求、意願,卻不是按神啓示的真知識,以致落入肉體的迷惑中,以自我爲中心的敬拜方式,靠牛羊祭物而非靠信心。由本節下半句更可證明本字涵意。

2〉10:5

  引用舊約利18:5,其背景是以色列民被神從外邦人中分別出來,在曠野中行出義來,就可存活,因神按此應許獎懲,表明祂的話是可行的,必能行的,然不是神的話不可行,而是人的肉體軟弱,以致以色列民雖有律法和摩西四十年教導,神的會幕同在,仍然陷入迷惑中,犯罪倒在曠野中,因此神憐憫人的軟弱,再次提醒百姓,惟靠信心才能堅守神的道,故10:6-7所引用申30:12-13是人犯罪之後受審,神再開一信心之門,使願真心悔改歸向神者,因神自己所設下蒙赦之應許道路: 信神是信實守約,必按祂話實踐祂的拯救。就申30:12-13舊約經文原指遵行律法不是人難行,離人遠的,保羅解釋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 律法原是應許諸福分,也包含犯罪後得赦之路,惟只是隱喻那信之道,非經神靈啓迪,人未能知悉,這道現已由基督公開表明,猶太人仍不願接受,是因他們不信摩西律法,故保羅在6-8節中每一節的上半句是引用摩西律法,而下半句則是他的解釋,6節原為取神的律法下來,使人聽見可以遵行。保羅解釋為基督就是神所賜下,使人可以遵守的管道,藉他所成就的,和所傳講的信息,使人可以遵守神的律法,不再成為被控訴的罪人。7節原為過海取來,使人聽見可以遵行。保羅解釋海就代表陰間、死亡,惟有神使基督從死人中領上來,勝過死亡。正如羅5-6章所論,透過基督,信者不再服於死亡權下,罪不再轄制人,肉體不再成為阻礙人遵行神律法的藉口,因他的死裡復活,使人得著聖靈的能力,勝過罪。8節原指話就是律法,由4節基督是律法的目標,在此“這話”就是“那信心的話”,就是基督的信心所傳達出來的信息。

  猶太人苦守獻祭律法,卻不是按信心原則來看律法,而是憑肉體,重字句的方式,這違反神當初頒佈律法的期許,以致律法在屬肉的人眼中,只剩下諸般嚴厲的規條,其中的信、愛、望都失去了。律法一再應許那位將來的拯救者,就成為他們心中救抜他們從外邦而來的現實壓制,而不是救抜他們內在罪的轄制者。耶穌在世不能被他們接納是基督,其因是在此,當他死而復起升天為大祭司時,也不被他們接受是神所設立的。正如3節“他們不領悟神的義”,迄今仍是不能領悟,是因不是憑信面對神的話:律法。所以他們也無法透過基督的信得神稱義。

3〉10:9

  本節開頭字hoti一般譯為“因為”(because),然本節是在接續8節“我們所宣傳的信心的話”,故應譯為“就是”(that),表本節是“信心的話”之內容。用心和口的意思,代表人內在意念、情感和外在談論行動的結合,全人的順服。宣認耶穌是主,代表他是神所差來的彌賽亞,信神使他從死人中復起,代為他成為初熟物,獻給神,合乎神旨意者,我們跟隨他的腳蹤行,正如以色列民跟隨摩西一樣,要去得那安息。

  10:10-13用四個gar“因為”來解釋那些信心跟從者的得拯救之內容。

  10節以兩個eis 表這拯救是歸入義裡,是歸入救恩。

  11節用“不至羞愧”代表拯救的必然性,引用賽28:16基督是神所安置的,是考驗過的,是為根基的,寶貴的房角石,故他所拯救的,必不失喪。用詞也同5:5,代表這拯救不光指犯罪後的拯救,更指向日後在苦難中的拯救,正如先知以賽亞在8:17-22所宣告在審判中的拯救。

  12節這拯救沒有區別肉體上的差異,且是使一切呼求者富足,能應付一切將來到的逼迫(參林後6:10)。

  13節再次引用約珥書2:32,當神的子民禁食、慟哭、號咷、一心歸向神(珥2:12)、

吹角,分定禁食日子,宣告節會,自潔、召聚會衆(珥2:15-16)神就憐憫百姓,將祂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珥2:28),求告者就成爲苦難的逃脫者,是神所保留的餘民,是雅威所呼召的,故這拯救是確定不移。

4〉10:14-15

  以四個pous(GB4459)“怎能”帶出四句辭令式問句,所用動詞皆商討式的假設語法,將引至求告主名的過程中四個步驟倒數出來。

  奉差遣者→宣傳者→聽聞者→相信者→求告者。而整個步驟的首尾應個別加上神的義和神的救恩,構成整個神的計劃,最後保羅引用賽52:7是出於神主動憐憫祂的百姓受壓制,祂差派使者宣傳神拯救的信息。當使者來到錫安(神的真子民)時,被聽聞者所讃許和接收。本段落所強調的不是人要奉遣才能宣傳,而是強調神主動的差遣,一切是出於神的拯救和安排,按祂的時候和方式,這正是猶太人所不能明白和接受,故10:16接著引用賽53:1,使者的宣傳,爲屬肉的以色列人所拒絕,他們不是沒聽聞過神的福音,而是拒絕從巴比倫出來,持續沾染不潔,正如奉割者以肉體自誇,不願丟棄,以致他們排斥基督,不曾顧及他。

5〉10:17

  “因此這信出於聽,而這聽透過基督的話”。在本節保羅將“信心”等同基督,正如10:8“信心的話”一樣。保羅在加拉太書中也同樣手法,將信和基督視同同位語來使用。羅3:22及26“基督耶稣的信”,一方面神是透過耶稣對祂的信服,使救恩完成。一方面神是透過擁有耶稣的信的信者,施行祂的救恩,故信和基督在保羅經文中的涵意是等同,而非一般論者將信和基督視爲相對詞,而成“信基督耶稣”,將信心的對象由神的改成耶稣本身。耶稣是神所差並被立爲基督的事實,是我們所相信,但這是透過使徒的話而爲我們接受相信,神要我們相信的,是祂所說出的一切話,是信實、可靠的,基督是成就祂的話,也是相信祂的話,才被升高,這樣的信才是神所喜悅,也才是我們當擁有的同一標準,因此信的標準是基督,而非要我們去相信基督是誰,他是人或神的問題,絕非聖經所要傳達。

6〉

   “這信出於聽”表明信心是因聽見神所作成之事的宣傳,而回應神的一個行動,正如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對神將要作之事的應許,而回應神的動作是等候那應許之子的生出,(羅4:17-22)。信心不光只在人的內心層面,而更要由外在行動來印證,信心改變人內在的問題,也改變人外在的行為。“這聽透過基督的話”,基督的話一方面指基督在世所宣傳神律法的真義,帶進神國的福音,一方面指關於神如何使用基督成爲遮罪處(3:25)使福音臨及一切相信者。

7〉10:18

  引用詩19:4,整篇詩上半部分是神使用諸天、穹蒼、太陽為使者,傳遞神的話。普天之下無不知曉,下半部分是表明神的話就是律法,律法是一更超越的見證之表顯。藉此律法的見證,神的僕人受警戒,看守這些者便為大賞賜,因此它就是福音,使人知罪而求赦免,明白雅威我們的救贖主所傳達之道。這道就是保羅所宣傳的,就是這超越形式之律法的“言語”,這信息在使徒宣傳的“話語”中已傳遍全地。故由舊約經文成為對不信的猶太人的見證,他們誠然聽見神福音了。10:19-21保羅續論不信的猶太人,神一再透過眾先知的口,傳講神的福音,就是“信的話”,而猶太人不願明白這話。

8〉10:19

  “先有摩西說”,摩西是一整列見證人的首位,意表從摩西五經(律法書)神就傳講福音,福音是隱喻在律法書中,惟有遵行律法者,才能明瞭。所引用申32:21對比申30:12-14所說屬神的話就是福音(羅10:6-8),本節就成為拒絕福音者審判之言。在原來描寫中,是神對其變節子民的審判。本節的翻譯如呂振中譯本:「我要激動你們羨妒那不是國民的,我要惹動你們氣忿那蒙昧的國民」或如新譯本所譯。epi 在此為間接受詞位置格,英文可譯on,at,over 意為外邦人非神用以激起以色列人的嫉憤之工具或媒介,而是以色列的嫉憤之對象(參“馮”羅卷參P441)。然由申30:16-17以色列民以無關係者,可厭惡的,來惹神妒憤。19節又說:“祂眾子女的激煩”是以色列民本身激怒神,故21節神也同樣以非子民,無知的列國來激怒以色列,使他們嫉憤,因此按申命記原意,本節是指以色列因外邦人的得好處而嫉憤,故外邦人是嫉憤的工具或媒介,也成為以色列嫉憤的對象。就保羅引用申命記之用意,也在乎經文本身有雙重涵意,正符合新約時代猶太和外邦的背景關係。

9〉10:20-21

  引用以賽亞65:1-2,就以賽亞60-66章是一整體而言,60章神先應許錫安必再次得榮,61-62章神的工人被膏來傳講神對錫安的諸應許,這工人應驗在基督身上,也應驗在眾使徒身上。63-64章被膏者帶著權柄臨到,施行拯救和審判,並求告神從天垂顧,不再靜默,來成就祂的美意,這正驗證基督以死審判那罪。65章神回應僕人的求告,啟示真錫安是那願求問,不斷尋找者,而非那不信、狡辯者,故保羅引證表明,外邦人現因信尋求神,而成為那蒙福的錫安,以色列人明知福音卻故意拒絕不信,被排拒在錫安之外。但賽65:8神不將這民全然毀滅,正如2節神整天伸手來邀請以色列民,神仍未廢棄祂與列祖之約惟有遺民仍可得救蒙福,只要他們像外邦人一樣,願意回轉相信

第十一章

1所以我說,難道神已棄絕了祂的子民嗎?

但願這不成就!

  因為我自己也是以色列人,出於亞伯拉罕的後裔,為便雅憫支派。

2 神未曾棄絕祂所預知的子民。

難道你們從未曉得經上藉著以利亞說了甚麼呢?

  他怎樣持續懇求神控告以色列人?

3 「主啊!他們殺害了你的先知們,拆毀你的眾祭壇,

  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持續尋索我的命。」

4 但那對他的回話怎麼說呢?

  「我已為自己留下了七千人,這類人未曾向巴力屈膝。」

5 所以也照樣在現今時期裡,

  按著恩典的揀選,早已成為餘數。

6 而若是恩典,就不再是出於諸工作,

  不然恩典就不再成為恩典。

 

 

7 所以怎麼了呢?

  以色列所持續尋獵的,竟未射中標的,

  然而揀選者已射中標的了。

  然而其餘者就成為頑梗不化的。

8 正如所記:「神給了他們昏迷的靈,

  不能看的眼,

  不能聽的耳,直到今日。」

9 大衛也說:「願他們的筵席成為網羅和陷阱和絆腳石和對他們的報應。」

10 「願他們不能看見的眼睛昏暗;使他們的腰總是彎下。」

  11:1-10經文架構分析:

  第一段經文接續上段所提及以色列人因不信,神就將救恩轉向外邦人,這就外邦

人而言,神棄絕他原本的子民嗎?保羅先針對他個人的身份為證,表明神仍未棄絕全

部的以色列人,個別的以色列民仍按自己對神的忠心被保留下來,他再以古時神與以

利亞之間的對話為例証,證明以色列民中仍有忠心者,他們按神的憐憫被保守著。

  經文架構如下:

11:1a 提問:神已棄絕他的子民嗎?

11:1b 回應:但願這事不成就!

11:1c-6 解答:神仍然按著恩典的撿選留下餘數。

  『1』保羅自身的見證

    A、保羅自身身分的說明:三項細項為證11:1c

    B、小結論:神並未棄絕他所預知的子民(詩94:14)11:2a

  『2』舊約經文的見證

    A、以利亞與神的對話:神仍為自己留有餘民11:2b-4

    B、小結論:按著撿選,藉由恩典,非出於行為,古今同例11:5-6

  第二段經文重複第一段的架構,但是卻以對比的角度回答同一問題。在3-6節中

以利亞對北國以色列民的控告下,神為其子民辯護尚有忠心於神之人,但在8-10節中

保羅引用申29:4和詩69:22-23,神藉先知的口控告以色列民的硬心,

其架構如下:

11:7a 提問:這是如何?以色列趕出(獵物)卻未射中目標?

11:7b 回應:揀選者射中目標,其餘者是頑梗不化。

11:8-10 解答:以色列持續頑梗,必遭報應。

  『1』律法書說:神給他們暈眩的靈直到今日,眼耳無用 11:8

  『2』大衛也說:神按他們頑梗行為,報應他們 11:9-10

  解答第一條,對映上段(11:1c-2a),是保羅對神的話再解釋,因此他既非按七

十士譯本,也非按馬索拉文來引用,他更動經文原來的模式(希伯來聖經原文應譯為:

雅威沒有賜給你們去明白的心,和去看見的眼,與去聽見的耳,直到這個日子),正

呼應上段他的回答模式,是重解神作為的模式。

  解答第二條大衛的話,是套用詩69:22-23七十士譯本,也呼應上段經文的套用

詩94:14,因此整段經文模式如下:詩篇、先知、先知、詩篇,或者為詩篇、先知、

律法、詩篇,是一個ABBA的模式。

1> 11:1-2

  棄絕(GB683):舊約爲(HB5203)指抛棄,離棄,詩94:14“神不丟棄祂的百姓”。因神管教(懲治)、教導祂的民。撒上12:22神“因祂的大名,不撇棄你們”,舊約清楚指明神不廢其約,仍堅定其約。保羅在11:15用(GB580)扔、抛,對比本字,神不推開以色列民(1-2),以色列民反將神扔棄(15)。由10:21節神伸手招呼,仍未收回,神對以色列民的期盼仍未放棄。保羅以自身是以色列人爲例,表明仍有以色列民,蒙神救贖,接納爲錫安城子民,其他的以色列民也可同得一樣的拯救。

2> 11:2b-4

  引用王上19:9-18在北國以色列王朝亞哈當政時期,偶像林立,耶城敬拜被北國另立敬拜中心取代,以色列十支派幾乎與雅威神無關,視如外邦人一般,按先知以利亞指控,是事實,也是他逃至神的山原因。然而神回答他在當代保留七千人,仍是敬拜雅威,不爲當代風潮所影響,持守對神的信心,保羅以此引證,現今大多以色列民的不信,如當初一樣,但仍有少數以色列民堅持信心,不因傳統教導,屬肉敬拜體系而失去尋求神的心,這是出於“美福的揀選,成爲餘數”(5節)。神的揀選不以血肉爲條件,而按信心原則,在過去是如此,在未來也是一樣。11:10-12也是指現今以色列民,仍能藉悔改相信重回神面前,甚麽時候他們相信神真實不變的話,甚麽時候就被神接納爲真子民。因此十一章所論述,並非談將來以色列民會有何境遇,也非論他們未來在某特定時期會全族得救,而是重覆主題:何時悔改相信呼求,何時就得救,神福音之門對他們並未封閉。

  11:5(GB3779),11:26(GB3779),11:31(GB3779)“照樣也”……出現三次,11:5強調“在現今時期”,11:30-31 nun(GB3568)“現今”連續出現三次,經文都指向同一目標,現今神的作爲並無改變,神對外邦人施恩寵,也對以色列人施拯救,神的救贖應許不分人種、性別、地位,同是有效,在基督再來審判之前,這應許的效力,不隨時間而變遷。

3> 11:3

  拆毀(GB2679):組合詞,字根kata加上挖掘 同字根另出現於11:4 留(GB2641):撇下,留置。11:8 昏迷的(GB2659):刺透(指受傷無力,以致反應遲鈍)在這三字中,kata 有強調徹底意,故本字由挖下,掘下轉意爲拆毀。

4> 11:5-6

  “照樣也在現今時期,按著美福的揀選,既成爲餘數,且若是按美福,就不再是出於諸工作,不然,美福就不再是成爲美福。”

  餘數(GB2640),同9:27,舊約為(HB7605):剩餘者,此字首次出現於創45:7約瑟對來到埃及的十一位弟兄說,出於神的憐憫和拯救,存留餘民,這餘民是已悔改歸向神的人,就是十一位弟兄爲代表。此觀念爲衆先知所認知,以賽亞、耶利米、彌迦、西番雅、以斯拉都引用此用法,論及神所要拯救的,只是餘數,因只有少數百姓是分別自己,相信神的應許,而在患難中,仍持定信心,仰望神的拯救。因此這詞被提出,往往都是正面意味,表明神未丟棄祂的子民以色列。在本段中及9:27-28,都是相同意義,而非在9:27-28指負面意為(那是神審判記號)。9:27直譯:“假若以色列子孫的數目,如海沙,只有餘數必得救”。按神對列祖應許他們的後裔如海沙,表屬肉的後裔眾多,但真正成為屬靈後裔卻是餘數,因正如列祖在當代只爲少數相信雅威的,在歷代中,我們也看出真正有信心,同其列祖般堅守神應許的,也是少數,先知同樣看明此事。故以此字詞勉勵同胞,只要堅定不渝於神應許上,雖為少數,在神看來卻是寶貴,顯明他們是神美福的揀選

5> 11:7

  本節的涵意,是重覆9:30-33及10:1-5的論述主題。正如10:3-5以三個“因為”來解釋以色列民不能得神的義,因不驗識神的義(3節),因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4節),因那出於律法的義,遵行的人,在其中必活著(5節),證明以色列民並不真心行此律法的義,也不驗識神的義,是在基督裡,反而追逐儀文、傳統的義,就是自己的義。故保羅再說“他們切求渴望的,竟未獲得它,惟獨那揀選者獲得了,但其餘者就昏花看不清(神的義)”。不是神沒為他們預備救恩,而是自身冥頑剛硬,只靠諸工作不靠信心。

6> 11:8

  保羅引用兩處經文來佐證他的結論,一為申29:4,神在埃及地所行大奇事,以色列眾看在眼前,仍不明白神行事的準則,神藉摩西之口再次警戒他們,要謹守遵行這約的話,不可因宗教領袖的不順服和假先知的誤導,偏離這約。再由賽29:10“昏迷的靈”取代申29:4的“(不能)明白的心”,此為保羅對申29:4的解釋,他以先知以賽亞對以色列民宣告,他們不能看明所遇的諸苦難,是出於神的管教所致,因神將昏迷的靈鑄造他們,反襯他們的頑硬,不願聽勸。故今日以色列民如其列祖一樣頑梗不化,基督已經活畫在他們眼前,他們堅拒接受他是神所設立的,是因宗教領袖和假先知的誤導,而持守他們屬肉的諸工作來立自己的義。

  11:9-10引用詩69:22-23,本詩篇經文前段論述他們攻擊神所立的僕人:大衛,而今日應驗在基督身上,故因不信而成被咒詛對象,也應驗在現今拒絕基督的人身上。

  

11所以我說,難道他們失了腳,是要他們仆倒不起嗎?

  但願這不成就!

  反是因他們的過犯,那救恩便臨及外邦人,好激動他們羨妒。

12但倘若他們的過犯,是世界的富足,且他們的失敗是外邦人的富足,

  更何況他們的完滿呢?

13 但我對你們外邦人說,

  只要我是外邦人的使徒,我就持續以我的職分為榮。

14或許可以激動我的骨肉(之親)羨妒,好拯救他們之中一些人。

15因倘若他們的丟棄,是世界的復和,

  那(他們的)接納豈不是脫離死亡的生命呢?

 

16且倘若初熟的麥麵是聖別的,全麵團也是;

  並倘若樹根是聖別的,眾樹枝也是。

17 但倘若由幾根枝子被折下來,

  而你這野橄欖得接在其中,成為橄欖樹肥汁根的一同有分者。

18 不可持續對那些枝子誇耀,

  倘若是持續誇耀,也不是你持續托著根,反是根持續托著你。

19所以你必說:那些枝子被折下來,是為我能被接上。

20實在不錯,他們被折下來是因不信,而你因信才站穩。

  不可持續意念高傲,卻要持續畏懼。

21因倘若神不愛惜那些按著本性的枝子,也將不會愛惜你。

22所以看哪!神的慈善和嚴厲,一方面向那仆倒者是嚴厲,

  一方面向你卻是神的慈善。

  倘若你持續恒居那慈善中,不然你也將被砍下來。

23而對他們,若非持續恒居那不信中,仍將被接上。

  因為神存有大能,能再接上他們。

24因倘若你原從那按著本性的野橄欖上被砍下來,而逆著本性被接上好橄欖樹上,

  這些按著本性(的枝子)豈不更將要被接上原本的橄欖樹上。

 

25因為我不願意你們不驗識這奧秘,弟兄們!免得你自以為聰明,

  (這奧秘)就是因著以色列人從前迄今是有幾分硬心,

  為要直到外邦人的完滿可以來到。

26而照樣每一以色列人將會得救,

  正如所記:

  「那拯救者將必自錫安來到,他將必使不敬畏(之心)轉離雅各。」

27「且這個就是那從我而來給他們的約:每當我可以除去他們的罪時。」

28一方面按著好信息來說,因你們緣故,他們是仇敵。

  但另一面按著揀選來說,因列祖的緣故,他們是蒙愛的。

29因為神的恩賜和呼召不帶著憂慮的(或沒有後悔)。

30因為正如從前你們不信從神,但因著他們的不信從,如今你們蒙了憐憫。

31照樣如今他們也不信從,由於屬你們的憐憫,以致如今他們也可以蒙憐憫。

32因為神已把眾人都圈在不信從中,特要可以憐憫眾人。

 

  11:11-32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最後提問解答,保羅詳細說明神對以色列的計畫,這次提問的答案,他用了

三段式方式來解釋此奧秘,整體架構如下:

11:11a提問:以色列絆倒就仆倒不起嗎?

11:11b回應:但願這事不成就。

11:11c-32 解答:因著神的憐憫,以色列全家仍將得救。

  『1』第一個答案:神藉外邦人得救,好激動以色列人羨妒。 11:11c-15

  『2』第二個答案:以麵團和樹枝被聖別的譬喻 11:16-24

  『3』第三個答案:神因列祖緣故,將給他們相信的機會 11:25-32

每一個答案都按對映模式兩兩呼應來說明,詳細架構如下:

  第一個解答:

       11:11c     A、神將救恩給外邦人,好激動他們羨妒

       11:12      B、以色列的過犯和失敗,使外界富足,更何況當他們完滿時?

       11:13-14 A`、保羅職分是激動他們羨妒,好拯救他們。

       11:15      B`、以色列的棄神,使世界與神復和,更何況當神接納時?

  第二個解答:

        雙重譬喻:麵團和樹枝的聖別 11:16

        譬喻解釋:

      A、外邦人得接在橄欖樹,是神的大能11:17-18

         B、被接上者當持續敬畏11:19-20

         B`、被接上者當持續恆居慈善中 11:21-22

      A`、以色列人得重新接回橄欖樹,是神的大能 11:23-24

  第三個解答:

      11:25-26a A、奧秘解開:外邦人完全來到時,每一以色列將會得救

      11:26b-27 B、經上預言:將有拯救者使其硬心和罪孽遠離

      11:28-29   B`、神因對列祖應許,神不後悔再次呼召恩賜他們

      11:30-32   A`、解釋何以給他們機會:神把眾人圈在不信從中,要憐憫眾人。

在第一個解答中,11C和14都提激動羨妒,而12和15則明顯對稱。

在第二個解答中,A和A`都提到野橄欖和橄欖樹,而B和B`則在結語中都提及蒙接上

橄欖樹者當行之道和警戒之言。

在第三個解答中,A和A`都將外邦和以色列並提其得救和蒙憐續,而B和B`則都提及

神原先的約和應許必要成就,且已應驗在基督的來臨時。

 

7> 

  原文(GB3863):激動(他們)羨妒。出現於10:19,11:11,11:14三次,同字根名詞亦出現於10:2。(神的妒忌)

  原文(GB4417):設網羅,引誘而跌倒,或因奔跑而絆跌。亦出現於彼後1:10,雅2:10,3:2。在此處,以對以掃的行動(常在野外打獵)為喻,不信的猶太人像以掃一樣,靠的是自己而非神。在舊約中本字為(HB3369)常指人對神的應許不相信而失腳。

  原文(GB3900):墮落,引伸為過犯,罪愆 。指違犯律法的罪行而言。

  在4:25,5:15-20中,耶稣爲我們的過犯被交付,使我們得稱義。以掃所行的如10:5是行那出於律法的義,但因靠自己肉體力量,終究犯罪違反神律法,無法達到律法的義;雅各所行的如10:6是出於信心的義,他相信神的應許,愛慕神的產業,持續等候到列祖的應許來到,憑信得長子名份,而達到律法的義,反觀以掃的外出奔跑,去遠離福份,最終更主動搬離應許之地(創36:6-8),成爲外邦子民。

  保羅在此指明,不信的猶太人失腳,不是要使他們撲倒不起,而是救恩因而轉向外邦人,以此好激動這些不信的猶太人羨妒,外邦人竟得神所賜的美福。

8> 11:12

  “富足”(GB4149):可指財貨的豐富,引爲豐富的狀態,某事上富足、豐盛。(參9:23)在本處,應指外邦人信徒信心上的富足,(參雅2:5,啓2:9)。而非指救恩臨及後所得的恩福是富足。經文直譯:“但若他們的過犯,是世界的富足,且他們的失敗是外邦人的富足,更何況他們的完滿呢!”保羅意指猶太人不信犯罪,在神的義上失敗,反使外邦人聽聞福音後,憑信接受,信心十足,猶太人的棄絕,成爲外邦人的美福,則當猶太人重新接受神的福音,完滿成就神的話時,所帶給這世界的豈不是更大的福分!

  完滿(GB4138)11:12,25;13:10;15:29,本名詞對物品爲充滿,對日子爲滿足,對人爲完滿,在此是對人,故指質量上的完滿。在11:25,25兩節中,常被人解爲所有的以色列人要成爲相信的人。然在九~十一章保羅主要用“餘數”( 餘民)這觀念來看以色列人。成為餘數是因他們的不信,神的憐憫,保留所致,而以色列人中能成為餘民的,又是出於以色列人回應神的召喚,實際行動配合者才是。所以保羅在12及25節的重點不在於人數的滿足,反而是在人的完滿見證上,當外邦人的見證達到神的要求時,神因而激動以色列家愛慕者,他們也要加入這見證中,榮耀神的名。

9〉11:13

  (GB3745):介詞片語,只要……就是。(參太25:40,45)

  (GB3767):表示對比,於是……,兩片語組合,意爲:既……就……。

  “我既是外邦人的使徒,我就以我的職分爲榮”。鄧雅各稱這句話爲一句讃美,因神差他成爲外邦人使徒的呼召那麽完美,他就以此爲榮,更加全心去事奉,然保羅在此強調這一呼召,是與神將救恩轉向外邦以激勵猶太人發憤追求有關。故14節他續言這呼召成爲見證,使他的骨肉得著拯救,意當他將對外邦人的責任完成得好,他就會達成神福音的計劃,使猶太人也能得拯救。再次表明神並未放棄猶太人,祂仍透過外邦人,如舊約衆先知所宣告,神使用外邦人來刑罰、激動猶太人,使他們轉向神。

10〉11:15

  “因若他們的丟棄,是世界的復和,那(他們的)接納豈不是出自死亡的生命?” “出自死亡的生命”指以色列民因外邦的見證而激動轉向神、靈裡復興主動接納神的應許,正如樹枝被砍下,尚留有餘汁,枯枝尚未完全死亡,則重新接上母株仍可復生。

本節的筆法和意義,基本上和第十二節差不多,只是在第十二節中猶太人的行動是指他們的過犯和失敗是在神的律法要求上。在本節則猶太人的行動是主動丟棄神。一般解經者都將「他們」當作受詞所有格,作為「丟棄」的直接受詞。故譯為「他們被丟棄」。然正如十二節的語法,如按同一格式,則十二節變成「他們被得罪」。因此將「他們」當作受詞所有格是不必要的。經文既未提神丟棄他們,就應直接說是「他們丟棄」,如此上下文一致,更合乎保羅再三強調的,不是神丟棄他們,而是他們丟棄神。神自古應許列祖後,神從未失約,是猶太人失約,不信神的應許,神透過歷代先知所傳講的內容也是如此,保羅按此真理而說他們的過犯、失敗、丟棄,是他們自食惡果,然而神仍未失信,透過使用外邦人使祂的應許終必成就在以色列的餘民中,使他們恢復對神信心。

11〉11:16

  在這段比喻中,樹根指以色列列祖,那憑信承受應許者。樹枝則指以色列民。但樹根亦指基督,那應驗應許者,樹枝則指信徒。聖別的延伸之意義,參見林前7:14。本節無主詞,並未特定何者,只是一通則,是按民15:20-21原則而說的。無論以色列或外邦人,能聖別歸神,並非出自自身功勞,11:17-24節即按此原則來論述,救恩是出於神的憐憫、守信,無論何人只能默默信守神應許而無可自誇。17-24節的比喻,是違反正常果園接枝方式,但卻符合以色列民對外邦人的認知。外邦人原非多結果子之枝,是野種不能繁殖的,但今日神卻願施恩與那被藐視的外邦人,使其接上母株得以結果歸神。此種用法也如眾先知對以色列的警戒一樣,在違反常理中,突顯以色列人違逆神,更是荒謬。(參耶11:16-17)

12〉11:17-24

  在這段話中,對於外邦人,保羅特別提出三點,要外邦信徒引以為戒,免得像以色列人被神砍下。一.18節“別對那枝子誇勝”。“誇勝”(GB2620) :不但是誇耀自己好,且同時要顯出自己比別人好。“那枝子”(GB2798)所有格陽性複數:指那些被折下來的以色列民。二.20節“別意念高傲”:原意為「不可有驕傲的思想」和18節的警戒相似。三.22節“恒居於那慈善”保羅用假設句,以勉勵外邦信徒紀念神的慈善,否則高傲者仍會被神砍下。這三點內涵相同,表明救恩出自神的選召和慈善,人無自誇可言,對現未悔改的猶太人,更不可加以藐視,且當思神的心,為他們將來得以重被神接上,齊心努力,見證主的道。在這段話中,對猶太人而言,更表明“按著本性,將必被接在原本的橄欖樹上”(24節下)神的應許必然成全,只要信神所出的一切話語,都必連於那真樹根上,同得救恩之樂。

13〉11:25

  “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幾分”原文(GB3313):出於部分。是作形容用法,形容硬心(原文意爲:昏花(GB4457),引伸意爲頑梗,看不清)。在這裡不是以色列人中有某部分的人昏花,而被砍下,由外邦人遞補補完整。而是在論因以色列民現稍有昏花看不清神的計謀,直到外邦人的完滿見證來到,補足他們的缺欠,藉此激動以色列民悔改,終必全以色列將必得救。

  “外邦人的完滿”(4138+1484):在25下-26節中,保羅用三句話來表達神的計劃成就的過程,在解釋這三句的意義,最主要就在第二句“外邦人的完滿來到”的定義上。一般解經者,都將神的計劃放在人數上的互補性,這三句話就解譯爲「以色列人有部分人成爲硬心的」,「直到外邦人全數都進來」,「這樣全以色列就要得救」。在九~十一章中,以色列人被分爲一部分是已悔改,一部分是仍昏花不悔改的分法,雖在現實是如此,但在整體文章中,並不強調這樣的分法。所強調的是以色列人的不信和外邦人的蒙恩做對比性。由11:7“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爲昏花”。之後所論述的對象,不再是那些已蒙揀選者的問題,而是其餘已成昏花者的問題,因此這裡的以色列人,是指那些昏花者,是有幾分昏花,不是全然看不清。

  他們自持有神的律法自誇,以擁有諸應許、諸約、敬拜事奉自誇,只是不明白如何透過神的義:基督,以成全救恩。因此“外邦人的完滿”就是最重要的步驟,當外邦人得著神的稱義,透過基督和聖靈,得勝肉體和世界的王,完滿神的律法時,就成爲點醒猶太人的見證,使他們明白,稱義不是依靠肉體、傳統、獻祭,而是基督的信心。“照樣”(GB3779)按著同一模式之意。全以色列將會得救,是按著外邦人的完滿方式得著的,這才是神的奧秘。祂對待每一選民的方式都是一致的,外邦和猶太都需藉由信心,成全神的律法,使神的名彰顯於祂所造的之中,這才是神所要的。

14〉11:26下

  「那拯救者必自錫安來到,他必使不敬畏(之心)轉離雅各」引自賽59:20馬索拉(希伯來文)版爲「那拯救者,來到錫安雅各中過犯轉離者那裡」。

希伯來文與希臘文差異,在於猶太人文化以人爲中心,希臘文化以哲學爲主軸,探究罪的主題。此爲文化上使用文字的習慣不同,整句基本意義是相通。主來到是使那願意悔改轉離過犯者,得以轉離過犯。

  11:26下-27是過去神已應許,並透過基督第一次臨到,成就應許了。以色列家全家得救,由30-31是指當代神給與以色列民的機會,當保羅最後回耶路撒冷將外邦人的捐項(外邦人完滿的象徵)交給猶太人,就是最後給猶太人機會,藉外邦人的愛心,激勵猶太人,猶太人能否相信,決定他們是否得救(在本段中並非指未來基督再臨,末日時代論說,猶太人要全數得救,此說違反神奧秘:凡成為選民都必須透過基督的信心,相信神的信實。這是個別性,不是家族式,更不是國族式的相信、悔改。經文並未暗示有一時期,外邦人相信者期滿,就輪到以色列人相信。此類時代論說法,是將數處經文誤解,硬湊在一切解釋末日情境之故。路21:24是論耶京被毀的事,是已完成,非論末日。啟7:9來到寶座前穿白衣,拿棕樹者,是指散居外邦之猶太得勝信徒,非指外邦人。啟6:11,被殺者完滿成就,不是指人數滿足,而是見證滿足。

  保羅在這裡所講的神在祂百姓身上計劃的成就,是經文中心,末世論中,以色列得救要在那一刻發生,絕非在此討論中,故這樣的討論不是必要的,下面保羅引用來支持他立論的舊約經文,更可顯明這一點。

  (GB3956+GB2474) :以色列全家,參考七十七譯本所出現經文:撒上7:5;25:1;王上12:1;代下12:1;但9:11。本句之意指以色列全國,但並非每一個人都包括在那,是以代表性而言。 (GB4506):那拯救者,指基督。由賽59:21神應許:“那在你身上的我的靈,和我放在你口中的我的信,不會離開你的口”。這話在聖靈降臨時已應驗了。故這引句是指基督第一次來到世上之事。

15〉11:27

  「且這個就是那從我對他們所立的約:那時(or當)我可以除去他們的罪。」本句是組合賽59:21上及27:9上兩段經文,來說明11:26,神的計劃已透過基督成全了。在舊約相關經文中,賽59:19-21,耶31:31-34,結39:25-29,都論及當基督來時,神也將聖靈和律法賜下,在人口中,在人心裡,使基督所帶來的新約,有憑證,能實現。由此更可明白保羅引用這些經文,是指當代猶太人,因外邦人的見證完滿,有聖靈和律法在他們中間,而激憤他們悔改,與末日論無關。

16〉11:28

  (GB2190):仇敵,其意同9:13“憎惡”。以色列人因為外邦人按福音原則得救而被視為是可恨的,正如以掃的不信,憑肉體般,故當以色列人不信時,他們是可恨的。

  (GB27):蒙愛的,其意同9:13“所愛”。以色列人因為列祖(緣故)按揀選而言是蒙愛的,正如雅各的相信,渴求神給列祖的應許般,當以色列人重拾神給列祖應許時,就神揀選角度而言,他們是蒙神所愛,仍給予他們悔改機會。

  本節意同11:15,以色列民的丟棄和接納,決定他們成為以掃或雅各族類。

17〉11:29

  沒有後悔(GB278由“無”+“後悔,帶著憂慮”組合)另出處林後7:10。指神對雅各的選召是無後悔,神賜給雅各“大的要服事小的”禮物是適宜的,但神對以掃是不斷憂慮,他的硬心終致遠離神應許。以色列民不持續背逆神,當他們悔改之時,神就後悔重施憐憫給他們。故本節的無後悔,是指神不會收回祂給百姓的禮物和選召,是不會改變的。舊約中神的後悔,是指神的憐憫,改變祂原定的刑罰,表明神對人犯罪後的悔改之回應,不降祂說的災禍,不是神改變心意,而是神再給人以此機會,認識祂的旨意。

18〉11:30-32

  現在nun(GB3568):如今。出現三次“如今你們蒙憐憫”,“如今他們也不信服”,“如今他們也蒙憐憫”。憐憫(GB1653)和不信服(GB544),都出現四次,前者動詞三次,名詞一次,後者動詞二次,名詞二次。保羅再次總結他的論點,時間是現在,不是未來,外邦人蒙恩和猶太人蒙恩兩者是同一準則,都是出於神憐憫,透過蒙恩者的信服所致。

  

33 神的豐富、智慧、驗識,何等深奧阿!

  祂的諸判決多麼難測!

  祂的眾道路多麼難尋!

34 因為誰曾驗知主的心思?

  又誰曾做過祂的謀士?

35 且誰曾先給祂,好要祂將來償還呢?

36 因為萬有都是出於祂、透過祂、歸於祂。

  願榮光歸於祂直到萬世,阿門

  

  11:33-36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是一首詩句,以三為主的架構提出神意、神能、神權三部分,作為頌讚內容,

來高舉神的作為,架構如下:

11:33難知神意

   「1」 神的豐富、智慧、驗識,何等深奧阿!

   「2」 他的判決,多麼難測阿!

   「3」 他的道路,多麼難尋阿!

11:34-35誰能助他

   「1」 誰曾知主的心思?

   「2」 誰曾做他的謀士?

   「3」 誰曾先給他而要他將來償還?

11:36一切源頭、運行、目標都在於他、(三個介詞來表達),

  此段頌詞呼應9:5c”那常存於萬有之上的神”,都以萬有做為標的物,來彰顯神

的高超。而所提神的智謀作為,對映9:4-13神在列祖身上的應許、揀選、表明神的安

排是超乎人的理智、能力,必有其道理和目的,故九-十一章的前言和結語是相互對映

的。

19〉11:33-36

  11:33 “神的豐富、智慧和驗識,何等深奧啊!”33-36節對神的頌詞,是詩歌體裁,是猶太人詩歌常用的一種“三”的結構。33節講神的三方面之豐富,33節a,神的三種偉大,33b和c,和前面加起來,也成三句頌讚詞,論神的智能、審判、道路。

34-35節用三個修辭性的問題,講出神的獨特大能。最後36節以三個介詞講出祂與萬物三方面的關係。這樣三、三的構造非常完整,表明神的完全。

  11:34“誰驗識主的心思?誰作過祂的謀士?”引用賽40:13(七十七譯本一字不改),由賽40:14出現審判和道路之詞,在羅11:33b,c亦以這兩詞爲內容,故保羅這詩歌,主要由賽40:12-14爲主軸,所發揮之讃詞。

  11:35“誰先賜給了他,好要祂償還呢”引用伯41:11,是由希伯來文意譯而來(希伯來文直譯爲:“誰接待我,而我要締結和平?”)

  11:36 “因爲萬有都是出於祂、透過祂、歸於祂。”以ek,di,eis 表來源、途徑、結局三項都是這位憐憫人的神。

20〉

  二~四章談及猶太人對神的律法違抗,不信,更棄絕神所立的那中保基督,在九~十一章也重覆這主題,猶太人如同以掃般,凡事憑肉體行,求眼見而非信心,在世不斷追逐。對外邦人而言,透過以色列民的不信,看到神的旨意被落空了,就當更加堅立自己。在被奉割禮派所攻擊中,堅言神的話,並明白神原定旨意,成爲選民不是因自己的義,而是出於神的義,憑信成爲神救恩的見證人。否則外邦人也會像猶太人背逆的後果一樣,承受惡果。

  九~十一章闡明今日神行事的準則已定,不會更改,透過基督爲遮罪處,猶太人和外邦同歸一律法,並無所謂未後猶太人在外邦人得救數滿了,他們就會悔改得救之時代論點,而是在基督復活升天之後,歷代神呼召,揀選的模式被宣傳出去了,世人同按此律得救或受審,不再有猶太和外邦之分了,意即不再按肉體區分了。

九~十一章外邦人成爲彰顯神榮光的器皿,是爲激憤以色列民,故外邦人本身並無可誇,反當要達到完滿成全,不可思想高傲,當恒居在神恩慈中,以成就神的計劃,故十二章以後,保羅對外邦信徒教導,如何成爲貴重器皿的道路。

  九~十一章再三強調神未棄絕以色列,以後也未棄絕,只在乎以色列人願否相信神已設立的管道。神並不按肉體上的區別,新約揀選的原則一致,神給以色列和外邦的悔改時間、方式都相同。神主動打破這阻斷的墻(透過基督弗2:14-15),現今我們就不應再重建這墻,對聖經的真理,再按肉體來區分神的應許和實踐。(人常常誤以為律法是單給猶太人遵守,外邦人是按福音對待。)

21〉

九~十一章保羅共引用以賽亞書七次,來論述神的計謀,以佐證他的論述主題:

一、羅9:21→賽29:16;45:9;64:8。先知在這三段經文,所表達以色列人遠離神,憑自己謀略,暗中行事,並與主爭論,以色列的顛倒,先知以窯匠和泥,比喻以色列人向神奪權,先知並向神為民所犯代求,神是窯匠,以色列是泥,神有絕對權柄決定祂的工作成品。

二、羅9:27-28→賽10:22-23;羅9:29→賽1:9。

先知以餘種(H8300:生還者,餘數)和剩下的(H7605)兩詞形容以色列人,他們的犯罪,如神追究刑責,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樣子了。在創18:22-33亞伯拉罕的代求,才有餘種羅得存留下來。神在全地所行的完結和命定之事,是溢漲祂的公義,以色列民成為餘數,是神公義的作為,以色列民無可辯駁。

三、羅9:33a→賽8:14;羅9:33b→賽28:16。

先知以神使列國喧嚷、驚潰、來拯救以色列,祂成為聖所,表明神與我們同在;祂也成為絆腳石和跌倒的磐石,藉此絆倒那些背逆神的以色列民,下文就提神要封住律法,正如賽28:13,神的話,使他們跌倒,並且跌碎了。他們違背神律法的精意,是褻慢者。神立下基石,使願投靠它的不再渴望等候。保羅印證基督就是絆腳石,跌人的磐石,是按律法顯出以色列民的失敗,然而他成為投靠者所賴以得救的基石,使信靠在他身上者得著赦免。

四、羅10:15→賽52:7;羅10:16→賽53:1

報佳音者來到錫安說你的神作王了,這福音卻被以色列民拒絕了,先知預言主為人藐視厭棄,正驗證在耶穌身上,以色列民不願相信神所差的這位,是因他們按肉體認識耶穌,正如他們按肉體行律法諸工作。

五、羅10:20-21→賽65:1-2

因以色列民的拒絕,先知預言外邦人被神使用,以激動以色列民,使他們轉而相信神的救恩,就是那些答應神的呼喚,聽從神的說話者,才成為祂選民。

六、羅11:26-27a→賽59:20-21a;羅11:27b→賽27:9,59:21b

先知啟示將來到的救贖主,帶來神的靈,使那些願意轉離過犯者,得以轉離過犯,正應驗在基督應許聖靈臨到每一願意勝過罪惡,遵行律法者身上。

七、羅11:33→賽40:14;羅11:34→賽40:13。

萬民在神來看,如虛無、無用,像水桶的一滴水,天平上的微塵,不足為論,人所作所成的,無法和神相比,以色列民不能用肉體所作的諸工作,在神面前換得工價,一切出於祂,藉著祂,歸於祂。保羅以此總結,福音是神的工作,無論以色列和外邦,是按同一模式,就是基督信心的榜樣,承受救恩,在神來看都是祂所定下的,所安排,所賞賜的無論何人都無可誇口。

  由以上七處經文,建構出神的應許、諸約、名份、榮耀、律法、事奉,不再分以色列和外邦,而只按信作區別,以色列不能再高舉他們的血統,割禮,外邦人更無可誇耀,惟按堅信神的話語,在盼望上堅定不渝,以愛心彼此幫助,遵行他永不更改的律法,才是保羅所要論述的中心。

 

6. 神救恩的實現(羅 Rom 12:1-15:13)《羅馬書註釋2012》

D、神救恩的實現(十二1-十五13)

  1、以善勝惡:三種對映 (十二1-十三14)

  2、以接納和擔代幫助弱者 (十四1-十五13)

 

第十二章

1 所以弟兄們,透過神的憐憫,我持續鼓勵你們,去獻上你們的身體,

  是活的、聖別的、使神喜悅的祭物,

  是你們那話語的事奉。      

2 而且對於這世代別持續被同化,

  反要對於心思的更新要持續被變化成形,

  以致你們去察驗神的旨意是什麽,就是那美善和喜悅和純全的旨意。

3 因為透過所賜給我的恩典,我對你們中間的每一位說:

  別太驕傲超過所當思想的,

  反要去思想以至於心思健全,按照神分配給各人信心的尺度。

4 因為正如在一個身體上,我們有許多肢體,

  然而眾肢體不都有同樣的作為;

5 照樣我們眾人在基督裡是一個身體,

  並按著一個(身體)彼此互為肢體。

6 且按著所賜給我們的恩典,而擁有不同的眾恩賜,

  或是解釋神言的,就按著信心的比例相稱來講說;

7 或是任執事的,就(運用)在執事上;

  或是作教導者,就(運用)在教導上;

8 或是作鼓勵者,就(運用)在鼓勵上;

  那施與者,就以單純態度用之;

  那站在前面(保衛)者,就以勤奮為之;

  那慈憐者,就樂意為之。

  12:1-8經文架構分析:

  12-13章是以ABCDCBA模式對映,其中心點在12:21,主要架構如下:

A、身體的使用和運作12:1-8

  B、愛的箴言12:9-13

     C、得勝的契機12:14-20

        D、別為惡所勝,反當以善勝惡12:21

     C、藉順服權柄以勝惡13:1-7

  B、愛完滿成全律法13:8-10

A、睡醒和穿脫比喻(與身體有關)13:11-14

  首尾都以身體作為主體,如何使用身體(個人和教會)是其重點,其次愛的主題

上下呼應,以教會身體為運作主體;再者以得勝邪惡為主題,以教內和教外的行為作

主體,提出保羅的得勝觀,中心點以善勝惡可視為信眾蒙恩的主要目標。

  第一段針對身體的勉勵,經文將個人的身體和教會是一個身體結合在一起,”身

體”一詞出現1、4、5節中,是本段的鑰詞,架構如下:

12:1 引言:身體的奉獻

12:2-8 申論:如何使用身體

『1』 個人身體的使用

  A不要被這世代同化,反要心思的更新變形而查驗神旨 12:2

  B不要太驕傲超過當理解的,反要按信心尺度理解而健全思想 12:3

『2』 教會身體的譬喻認識

  A正如一個身體有許多肢體,而肢體不都有同樣的作為 12:4

  B照樣一個身體,而互為肢體,有不同的恩賜 12:5-6a

 3』教會身體運作七項模式:各盡功用 

  A解釋神言的,按著信心的比例相稱來講說 12:6

  B任執事、作教導者、作鼓勵者,按恩賜盡功用 12:7

  C施與者、保衛者、慈憐者,按恩賜盡功用 12:8

  第一小段中,同依”不要……反要”的模式,帶出保羅的教導內容,而針對身體

的心思(二節)和思想(三節)方面來論,用詞上都是以相似詞來表達,二節的”形

狀”,三節的”思考理解”各提出兩次和三次。

  第二小段中”正如”對映”照樣”,都以”一個身體”、”肢體”為詞,提及不同之處,一是不同作為,一是不同恩賜。

  第三小段中用詞被區分成三組,第一組單獨不同用詞,第二組三個都以同字根詞

重複出現方式表達,第三組三個則各以不同詞來表達。

1〉

  十二~十三章的背景,是因教會在奉割的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間產生隔閡,對諸多 信念和生活方式不同觀點所致,使教會有分裂疑慮。保羅先用祭物觀點,談我們都已是分別歸神的人,是屬神所有的,不再是自我為主,在神面前同為奴僕服事神,地位相同。再用身體為喻,彼此同為肢體互相幫助,無分大小,彼此需要對方。而後以七種來自神所賜的禮物(5486和合本譯為恩賜),表達信徒現今所擁有的諸能,都是從神而來,不是為自身需要而得,而是為弟兄需要,在神面前忠心盡職。最後以教會生活中所遭遇的諸問題為論,信徒如何以善勝惡。

2〉12:1-2

  獻(3936),祭物(2378),活的(2198),聖別的(40),用詞等同利末記的燔祭牲,是完全歸神。保羅會以為信徒是活祭物,是為要討神喜悅而活著,是由羅六章所引申出來,6:11“活”,6:13“獻”用詞相同表示當信徒因基督的買贖而成為神的奴隸時,就當甘心服事新主人,不再求滿足自己肉體私慾而活。身體、祭物、可喜悅、事奉都是直接受詞,後三項可視為形容身體的獻之內涵。

  “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原文為(3050+2999+5216)其中(3050):原指講論,是形容詞,形容“你們的事奉”,故應譯為“你們的事奉是話語的講演”,參彼前2:2。故保羅認為信徒在神前的事奉是話語上的事奉,不再像以前的祭司利末人,以獻祭為主體的事奉,現今新約的事奉,主要在神的話語上傳講、教導、尋求、實踐之事奉,就是神的福音上的事奉,而這是符合理智的。“是神所喜悅的”喜悅(2101):出現在1節,指“對神而言是可喜悅的”,由腓4:18與接納(1184)同時出現,表贊同之意,亦出現在2節與美善(18),純全(5046),同列,表神所認可、接受之事。

3〉12:2

  重譯:“對於這世代不要被同化,對於心思的更新要被變形,以致你們去察驗神的旨意是什麽,就是美善和喜悅和純全的旨意”。

變形(3339): 字根為3445,形成,成型。本字由達到極致而顯露出來之意。用於耶穌山上變貌(太17:2,可9:2),表因心思的更新到極致,身體也變化,發光,不再受身體轄制。

心思(3563): 出現在7:23,25節中,與肉體占據者的對抗,故保羅在此強調信徒對肉體的軟弱要投以強力對抗。

  察驗(1381): 強調經過試驗證明而接受。參弗5:10同用法。

  美善(18): 是與惡相對,出現於17:18-19,12:9,21。

  喜悅(2101): 是與厭惡(3404)相對,出現於7:15;9:13。

  純全(5046): 達到目標,轉為完全,成熟意,以基督為模範。

  這世代(165):指現今不信的世界(參弗2:2這世界的世代)

4〉12:3

  重譯:“因為透過所賜給我的美福,我對你們中間的每一位說:”“透過所賜給我的美福”其介詞用dia(透過) ,在12:6同一句型則用kata(按照)。保羅所得的,就是信徒所得的,其間並無差別,都是被賞賜者。因此在以下的教導,保羅是以信徒是受托付者身份而對他們說,既是被賞賜者,就不當過於所當意念的,意即過分驕傲。而要求信徒要如同神分配給各人信心的尺度,達到心思健全。此指「正確的心態」(參與5:15“心裡明白過來”)。本節中以四個同字根(5426)“意念著”、“思想著”(參11:20)的字,來表達信徒當有的正確看法。由九~十一章針對猶裔的論點,保羅已提出外邦信徒當注意的三點事上,在本章他延續對外邦信徒提出當有的品德,以證顯外邦信徒的完滿,如何滿足神的計劃。

5〉12:3-16

  本段落可視為上下兩段的論述,互相補充,是針對同一主題的文學寫作方式來看。3-8節肢體相交,首重信心,保羅用“信心的尺度”(3節)和“信心的程度”(6節)兩詞,表達信徒要按神諭來評量自己,正如以西結對聖殿的量秤一樣,教會的量秤標準,是信心的量秤,以顯示神的榮光。先知對聖殿諸結構的量秤,正如教會肢體的量秤,每一肢體都需被量秤,以致成互為肢體,搭構成型。6-8節提出七種卓越的禮物,未用動詞,而只用介詞,第一個為kata其餘為en來表達如何使用這七樣禮物(中譯恩賜)。使用禮物是受後接介詞子句之內容所限制。第一個就是信心的程度(356:由 在上+話,組成,指憑依真道,神諭之意),意思為按著從神所領受的,不加多也不減少,完全的講出來。而這領受的話,是指福音的話,即基督的道。說預言的限制範圍在於基督的道,與這道無關的,就不是預言。由使徒行傳中預言的項目有耶京的饑荒,保羅被監禁,這與基督的道實踐和宣傳有關。

  任執事(1248):亦出現在11:13“職分”,15:31“事奉”是保羅的任執事。

作教導(1321):亦出現在2:21。其名詞則出現在6:17“教導的模範”。16:17“所學的教導”。是使徒對信徒的教導。

  作鼓勵(3870):亦出現在12:1,15:30,16:17,是保羅對教會的鼓勵。

  施與(3330):亦出現在1:11“分賜”,保羅要分賜教會屬靈的禮物。

  治理(4291):在帖前5:12,提前3:4,5,12;5:17,多3:8都指長老、監督的職分。

  慈憐(1653):亦出現在9:15,16,18;11:30,31,32都指神在施憐憫。

  由以上可知,這七樣禮物,不是對一般信徒說的,而是針對教會領導者說的。在此保羅不用哥林多或以弗所書對這此聖靈恩賜分等次。可見是強調領導者的忠心盡職,而非教會治理上有何分裂問題。施與和慈憐也和16章的捐助耶京有關。

  

  

9 那愛,無作假。

  要持續厭棄那罪惡;

  對於那善要持續被聯合。

10 對於那愛弟兄之事,要達到彼此相愛;

  對於那敬重之事,要持續彼此相敬。

11 對於那急切之事,不要耽延;

  對於那靈,要持續火熱。

  對於那主,要常常奴僕服事;

12 對於那盼望,要常喜樂。

  對於那苦難,要持續堅持下去;

  對於那禱告,要持續恒切。

13 對於那聖徒的需求,要持續共同分享;

  要持續追逐於那陌生人的愛。

  

14要持續祝福那追逼你們的;

  只要持續祝福而不可咒詛。

15要持續同著喜樂者喜樂;

  要持續同著哭泣者哭泣

16要持續彼此思想那相同的事。

  不要持續思想那高傲的事;反倒對於那卑微的人要持續陪同。

  不要持續自以為聰明。

17不要持續對於任何人以惡報惡。

  要持續在眾人眼前預先籌劃優美的事。

18若有能力,盡你所有的,同眾人持續尋求和諧安泰。

19不要持續為自己報復,親愛的(弟兄們),反倒寧可給這忿怒留地步。

  因為記著:「主說,施行公義在我,我必報應。」

20反倒「若你的那仇敵餓了,要持續給他喫,若他渴了,要持續給他喝,

  因為你持續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21不要持續爲惡所勝,反要持續以善勝惡。

  。

  12:9-21經文架構分析:

  整段經文都以格言式呈現,使用了九個命令主動詞,十七個命令分詞,在分段中

9-13節使用十個命令分詞,14-20節使用七個命令主動詞,七個命令分詞,21節則使

用兩個命令主要動詞,而9節的第一句話使用主詞,而非直接受詞或間接受詞,成本

大段的中心點,在13:1的開首詞亦是相同使用主詞(每一個魂),可視為下一段落的

開始,則本段架構如下:

12:9a中心點:愛,沒有作假。

12:9b-13愛的申論:六對句。

12:14-20對眾人的愛:六套句。

12:21愛的終極目標:以善勝惡。

  12:9b-13段落中,都以上下對句方式呈現,形同格言式,每一組都有共同主題,

12句話,呈六組對句,在首尾中那罪惡和那陌生人的愛是用直接受格,其餘10句話

則用間接受詞,使本段落前後連結為一整體:

  12:9b、c善惡對比

  12:10 彼此相愛、相敬

  12:11a、b 急切與火熱

  12:11c-12a服事與喜樂

  12:12b、c 堅持與恆切

  12:13 團契分享

  12:14-20段落中,以對象為主題作區分,六組套句第1、2、5、6組以兩句話組

成,第3、4組以三句話組成:

  12:14追逼者

  12:15喜樂者與哭泣者

  12:16彼此、卑微者、自己

  12:17-18 任何人、眾人、眾人

  12:19自己

  12:20仇敵

  9b-13和14-20之間用詞的差異,明顯前者是針對教內的人、事、物而言,後者

則包含教內和教外者。

6〉12:9-16

  以類似箴言式善惡對比方式,對教會的鼓勵,更可視為對領導者的勸戒。在本段中追逼者(即12:20仇敵)是指誰,若單指他是教會中人,則保羅教導的範圍被約束在小團體裡,和基督在山上寶訓中,提及外邦政權的追逼(太5:39以下)有明顯差異。若指天上掌權者(由羅13:1-7延伸出來),在其他經文中,從未有要我們善待天上掌權者,反要我們去敵擋、反擊他們的攻擊。若指教會中奉割禮派,由使徒行傳和其他書信中,只言明他們在信仰上的偏差而攻擊保羅,並未在實際生活中影響信徒。因此這等人由使徒行傳可證,是指不信的猶太人和不信的外邦政權和人民結合,才是在生活上直接攻擊信徒的。至於日後教會勢力在國家掌權,而引發的宗教戰爭,已超過保羅當代所要面對的問題。

  就本段落保羅的教導,雖是箴言式,但卻為保羅親身經歷的。12:9愛,無作假,在加拉太書“作假”(5272)即為羅12:9“作假”(505)的字根。當保羅見彼得和其他猶太人、巴拿巴都作假時,他直言此事不對,因愛無作假,在對待外邦信徒同桌共食,表達愛意之時,豈能作假。

7〉12:9-16

  以愛為中心,以上下對比式表達。9節“罪惡要厭棄,對於善要聯合”善惡對比明確,與12:1-2相連來看,信徒的奉獻、聖別、更新就是對現今世代的罪惡的一種切割。

10節“愛弟兄之事”是對教會內部當有的態度。“敬重之事”是指教外人,由13:7同字用於羅馬政府,也是上下對比。惟上下都用“彼此”則指教內人,在愛和敬重中取得和諧。11節“勤奮之事”在林後7:11-12;8:7,8,16指對有關服事神的事。(使徒們為模範)“靈要火熱”原指開水燒滾,或冶銅紅熱,有以此表追求聖靈充滿,在徒18:25同詞句用在亞波羅身上,當時他只受了“約翰的洗”,所以不當指聖靈說的,此火熱證實老底嘉所缺少的(啟3:15-19)。下句“對於主要奴僕服事”(現在分詞,表常常服事)指作為上面兩句的補充詞,則11節可視為針對服事而言。

  12節“盼望”和“苦難”在5:2-5中已一同並提,本節首兩句論相同環境時,上下互補,“喜樂”和“堅持”相應。第三句“對於禱告,要恒切”是再補充表達“持久”、“不住”的思想。本節的教導,在來10:32,彼前2:20再次被提出,雖然保羅寫羅馬書時,羅馬信徒尚未有大逼迫,但由教外而來的攻擊,因信仰上的差異,持續不斷,由歷史考證可知,當在羅馬時代對國神、帝神的敬拜,所導致對教會的逼迫,是漸漸累積能量,終必暴發出來。

  13節“聖徒的需要,要共同分享”:需要(5532):由弗4:28,29是指物質上的或金錢上的需求。(參徒2:45,腓2:25用法)

共同分享(2841):亦出現在15:26。其動詞“一同有分”則出現在15:27。由12-16節同指相同背景:苦難中,聖徒在外在和內在兩方面如何應對。本節下句“陌生人的愛”應指在外流浪或旅行的聖徒接待而言。保羅用“追逐”(1337),如同下節“追逼”,在此表示款待客人不是要勉強擔當的重擔,乃是要努力追求去工作的。主曾鼓勵門徒出外佈道時,需靠賴這種仁慈行動(太10:11)。正如亞伯拉罕和羅得,都因接待客旅而蒙福。

  14節“追逼你們的”在羅馬主要敵人不是來自猶太人,反而信徒被誤認為猶太人而被羅馬民眾和政府所逼迫。保羅的觀念如太5:44,路6:28。13節對象是教內聖徒,14節則是教外不信者。

  15節同哭同樂,是在受逼迫後的結果,與13節成互補。

8〉

  由一~八章所提及猶太信徒中奉割禮者,是在真道上引誘而非壓迫者,當保羅來到羅馬時,猶太人在羅馬並無勢力可逼迫保羅,(徒28:23-31),保羅在使徒行傳中屢次受不信的猶太人逼迫,都是透過當地不信的掌權者所致。因此在本段落中,保羅對追逼教會的羅馬政權,並無抵抗之意,也無否認該政權的合法性。比較哈巴谷書中迦勒底人的不義政權,神所給予的信息是義人因信得生。這正是保羅對羅馬政權的觀點。由13:1-7詳加吩咐如何看待這政權,表達信徒在外在環境上的受限,正是考驗義人的信心,故提順服掌權者,祝福追逼者,是對神信心的表徵,相信神的義終必充滿全地。(哈2:14)

9〉

  善(18),出現在12:2,9,21;13:3(二次),4。計六次,在這兩章中的意義是上下連貫,由神的善到信徒行出善。同樣12章17-21段落中的施行公義(1556)保羅認定在13章是由當時羅馬政權下的為官者來施行公義(13:4)。按13:2神在今日的安排佈置,有祂的理由,羅馬政權雖有可能不是施行公義,反是追逼教會的,信徒仍要堅持善的工作(13:3)。不因為官者的不義,而列陣對抗他,反要相信神的安排佈置是奇妙的,正如基督被殺害,並未指控羅馬政權的不義,屈從猶太人的誤告,反藉此成全神的義,我們不是說不義的政權不該指責、下台而是在他仍在位時,透過對他的順服,驗證我們的信心。

10〉12:17-21

  本段對象“眾人”(3956+44417,18兩節)是指誰,由12:14-16的對象是逼迫者。由12:16“你們別自以為聰明”。鄧雅各以這裡用的是多數的動詞,顯出可能是指一個團體說的。一個團體對另一個團體。因此這裏的眾人非指政府,而是教會內對教外所有人。(在加6:10指不信者,在林後8:21指教會內。)由太5:38-42耶蘇的教訓,本段的對象應放大到對任何敵對者的對待態度,而非特指不信者或猶太人或政府中的某團體。

  17節“預先籌謀優美的事”亦出現在林後8:21,何為優美的事,由7:16,18指律法是優美的。14:21不作使弟兄跌倒之事。在本節中附加「在眾人面前」,表美好的品德,符合福音標準的美。預先籌謀指事前思想,有“照顧”的意思。由上句“不要以惡報惡”和18節“若有能力,出於你所有的,同眾人尋求和諧安泰”。本句是上句的解釋和實際行動。意為不以惡報惡,不光是惡待仇敵不可行,更積極的是主動尋找和諧的道路,按著律法的良善原則,不作使弟兄跌倒的事,而達到彼此和諧地步。

  19-21節:引用箴25:21-22。李保羅將本段結構分享,19和20節是一平行結構關係(詳見李羅馬書九至十六章結構式研經注釋P219-220),而另引用申32:25(同來10:30)這兩處經文表達神才是施行公義審判者,惟祂總是藉由地上的人來執行這事,因此保羅在13:1-7的論點即由此而來。神所使用的工具,不一定是真正公義憐憫者,反倒多是殘暴,不公的,但我們相信祂的安排,祂的忿怒必臨到那該遭報應者身上。

21節:“別爲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由撒上24:17掃羅的話:「你比我公義,你以善報我,我卻以惡報你」保羅心中想的,就是這位預表基督的大衛。這樣以善報惡,結果往往並非人所預期能挽回人的迷失,使仇敵悔改,但這樣行卻使我們不會被惡所勝過。

第十三章

1人人應當持續順服居高位有權者;

  因為沒有權柄存有,除非是藉由神,

  且諸存有都是藉由神所排定的。

2由此,持續列陣對抗權柄者,就是站起來反對神的佈置;

  而反對者就為自己招得判決。

3因為執政的不是要使善的工作者懼怕,乃是要使那惡者(懼怕)。

  而你願意不懼怕那權柄嗎?你當持續行善,就將可從它得讃許。

4因為他是神的執事為使你達到那善。

  但若你持續行惡,就當持續懼怕;

  因為他不徒然佩劍;

  因為他是神的執事為施行公義的,為使忿怒臨到持續作惡者。

5所以必須持續去順服,

  不但因著那忿怒,

  也因著那良知(的緣故)。

6因為因著這緣故,你們也繳貢,

  因為他們是神的公僕,專責管理這事的。

7 你們應當向各人還清所欠的,

  當繳貢的,就給他繳貢;

  當納稅的,就向他納稅;

  當敬畏的,就敬畏他;

  當尊敬的,就尊敬他。

  

  13:1-7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特別以七個”存有”(GB1511和其變形)之Be動詞,一節三次,三節

四節兩次,六節一次,來表達一個事實:服從神所命定的權柄者。而第一個”存有”

是分詞,由其他六個主動詞正顯示本段的架構為ABCA`B`C`,每一小段中都以兩句或

四句話來說明,其架構如下:

13:1a前言:人人當順服居高有權者

  1b、c A:權柄由神所排定(兩個”存有”動詞)

  2       B:對抗權柄即反對神的佈置

  3       C:執政者是使惡者懼怕(一個”存有”動詞) 

  4       A`:執政者是神的執事,為賞善刑惡(兩個”存有”動詞)

  5       B`:為神的忿怒和良知、緣故去順服

  6       c`:順服表現於缴貢,他們是神的公僕(一個”存有”動詞)

  7結語:當向各人還清所欠的

四句格言的吩咐

  A、用了兩個”藉由神”,B、用了兩個”反對”,C、用了”懼怕”的名詞和動詞,善的工作者,對映行善,A`用了兩次”他是神的僕役(執事)”,行惡對映作惡者,B`用了兩個”因著……緣由”,C`你們缴貢對比他們專責管理這事。前言和結語則都用命令語氣,做為吩咐的實際內容:順服與償還。四句格言也是兩兩相稱方式呈現,缴貢等同納稅,敬畏等同敬重。

  就文意來分析本段,則呈現如下架構:

13:1a前言

13:1b-2A:權柄由來在乎神 (”神”出現三次)

13:3-4B:得權柄是為執行神的公義 (”懼怕”出現三次)

13:5-6C:因著忿怒和良知而行事:順服與缴貢 (”dia藉著”出現三次)

13:7結語

善惡對比延續十二章後段主題,出現在3-4節中,就文意是本段的中心點。

1〉

  十三章用詞和十二章用詞之比較:

善(18):12:2,9,21 13:3(兩次),4

惡(2556):12:17(兩次),21(兩次)13:3,4(兩次),10

愛(26):12:9 13:10(兩次)13章愛的動詞(25)三次,13:8(兩次),9

忿怒(3709):12:19      13:4,5

預先籌謀(4306):12:17    13章本字的名詞(4307):13:14 籌謀

施行公義(1556):12:19(兩次)   13章本字的名詞(1558):13:4 施行公義者。

  由以上可知“善”同出現三次,“惡”同出次四次,這兩章可視為平行互補結構:

12:3-8教會中身體配搭,領導者應盡之責。

13:1-7羅馬政權下,信徒與為官的關係。

12:9-11 教會中信徒應盡之責。

13:8-10 羅馬政權下,信徒與眾人的關係。

12:12-21教會面臨苦難、逼迫時的態度。

13:11-14羅馬政權下,信徒看待外邦不信者的行為,應有的態度。

2〉13:1-7

  對羅馬政權的順服,由歷史考證,保羅可能有意要警告羅馬的基督教會(那教會成員其中有些猶裔,也有些外邦信徒因對前者國家的困境表同情而有背叛政府的意向),切勿參與任何贊同背叛羅馬政權的革命運動。倘若這種需要在保羅寫信時已存在他心裡的話,那麼本段可認為是九~十一章的附筆。這樣就使保羅確實是效法主的腳蹤,他不肯因奮銳黨徒在巴勒斯坦的壓力而贊同使用暴力。波耳克對革老丟驅逐猶太人離開羅馬這件事(徒18:2),他的看法不認為是因基督徒傳揚耶蘇是彌賽亞,而引致羅馬猶裔社會的騷動和分裂,而是傾向認為由於彌賽亞運動所帶來的衝擊,包括那位拯救者必會使他們脫離羅馬控制的明確希望,才導致驅逐的行動。(以上見種籽聖經注釋:羅馬書P285-286)

  政府掌權的是神的佈置,施行公義,刑罰惡人是他們的責任,以維護社會秩序,所以基督徒要順服在上掌權的,這也是對世人愛心應有的表現。另一方面,猶裔一向不願接納外邦政權的統冶,特別在寫羅馬書時,猶裔(不分是否為基督徒)被羅馬政府從羅馬城逐出,當時難免有基督徒對政府存有敵意。(鮑會園:羅馬書卷下P127)保羅在本段的教導,完全符合舊約先知傳統,默示傳統和智慧傳統,也就是說,神使用地上執掌權者以成就祂的旨意。這種認知是不信的猶裔所無的,他們從不願相信先知的警戒。 

3〉13:1

  “居高位有權者”一般學者同意指政府的權柄。第一個字(1849)不是一個特別的或專門的術語,而只是指那些居別人之上的人。第二個字(5242)指在政府中職位的高低中,坐高位的,職位高的權柄就更大。所以居高位不是指在天上或天使或屬靈所占的地位。13:3“執政者”(758)約瑟夫用這字指羅馬帝國中那些統治者,且特別是指奉羅馬帝國之名統治巴勒斯坦的猶裔的那些人。

  “當順服”(5293)是一個比較特別的字(第三人身,被動,命令式)。希臘文中有幾個字都可譯為順服(3980,3982,5219在新約都用過)。本字有學者以為是表示一種規則,或者神所定的制度,在神所立定的世界上,是應當遵守的,因此就自然有了高低的地位。(G..Delling ,TDNT VIII,pp.41F)。本字用以指基督徒對教會領袖應有的態度(林前16:16)。有用指對世上執政掌權者應有的態度(多3:1,彼前2:13以下)。對神(雅4:7)。妻子對丈夫(弗5:22,西3:18,彼前3:1,5),奴僕對主人(彼前2:18),年幼的對年長的(彼前5:5),教會對基督(弗5:24),信徒彼此之間(弗5:21)。

這裡動詞是關身或被動,其意指:我們要主動的去使自己順服在上的掌權的,而不是盲目的去順服。保羅在此不是我們要絕對的順服,因他知這地上君王的命令,往往和神的命令相違背,哈巴谷先知的控訴,保羅清楚明白,有時「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該的」(徒5:29)。尊敬他們,順服他們,但以不與神的律法衝突為原則,若違反神的律法,則甘願負嚴重後果的責任而不順服他們。

  我們必須承認,是神把我們放在這權柄之下,並且承認有這權柄的乃是神的僕人,是基督施行王權統治的器皿。神從開始就已經這樣佈置了世界,要使世界能在其本身範圍內為祂服務。又這權柄的存在是為我們的鄰舍的好處,只要這權柄是為這目的而存在,我們就當服事這權柄,因這也是盡愛鄰舍之心的一部份表現。(活泉解經卷五羅馬書P205)。

  “順服”本字根是13:1-7的關鍵字,同動詞在5節又出現一次。本節的“排定”以及第二節的“列陣對抗”和神的“佈置”都是由同字根變化出來的。

4〉13:3

  順服和行善(原文:善的工作,等同律法的工作)有關。由多3:1,彼前2:13-15都同樣提及順服作官掌權的,要隨時準備行各樣善事。由徒28:22中順服掌權的和塞住他人譭謗的口有關。

  “從它得讃美”,它指句中的權柄。(同是單數、陰性)在第四節把這字擬人化稱之為“神的執事”。 

  善和惡的標準,在這裡有學者指一般社會標準,即政府對祂的公民所作的合法要求。但這樣解釋造成現今世代的標準往往是不符合神的律法的,且現今的標準常常在不斷改變中,雖然保羅對政府是賞善罰惡,行使國家主權,對於背叛者,絕無法容許其革命行動一事並無異言,但絕非指社會標準就是這裡善惡的分別。由日後羅馬政府對其轄下百姓指出全民要敬拜帝神一事,我們就不能同意上述說法。在信徒中,善惡標準只有一個,就是神的律法典章,這樣的準則,原不和世上政權所要求的納稅、服義務工作等事衝突,更在民、刑事上不會有干犯之慮(除宗教性法條以外),因此一個真正施行神約書的信徒,不會招惹政府的刑罰。

5〉13:4

  “佩劍”權威象徵。Vincent指出「他雅努(Trajan)皇帝,在每一位省長就任之初,都賜給他們一把匕首,上刻“給我,如果我罪有應得,刺我”。」(引自活泉解經P208)Sherwin White說「在羅馬帝國開國的頭兩個世紀中,這詞單指所賦與那些省長級總督的權力,使他們可以指揮羅馬兵,維持法紀,而不致受制於叛亂法條款」。「叛亂法」規定上訴的權利,所以保羅或許是警告信徒,不要參與羅馬政府認為是鼓勵革命或危害國家的行動。在這情況,就不是一般的罪行了。(種籽注釋P289)。

三、四節的經文令人驚訝,羅馬政權以“神的執事”兩次來稱呼,且羅馬政府也可能不公平,懲罰行善的,稱讃作惡的。保羅真的指本段經文是羅馬政權嗎呢?或他是暗指教會的掌權者(耶京的雅各為代表)呢?W.C.van Unnik 指出古代的人對政府掌權者有一個共同的觀念,即:掌權者最重要的功用就是稱讃行善的,懲罰作惡的。由中國歷史中,也可發現這種觀念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政府原就是履行這樣的責任,但不能因她不履行的可能,就否認執政的,乃是服事神的工作:罰惡賞善。經文有無暗指對耶京的教會掌權者的順服,雖“順服”這詞是有用在教會中的(見上頁(3〉)。“神的執事”,在林後6:4指保羅,在帖前3:2提摩太,但是居高位“有權的”“執政的”從未直接用在耶京的領導者(這裡除外)。且教會的審判,從未提及“懼怕”“刀劍”“施行公義者”除用在神和基督(帖前4:6)以外,也未用在使徒或教會領導者身上。保羅在此明確的是指羅馬政權而言,有無暗指耶京領導者,證據上薄弱。

6〉13:4-5

  “忿怒”(3709)(合和譯本為刑罰):在1-12章出現10次,都是指神的憤怒,神的刑罰臨到之意。政府的罰惡賞善,在舊約以色列亡國中,眾先知即認定神使用外邦政權來刑罰祂的忿怒。“共知”(4893)(合和譯本為良心):亦出現在2:15;9:1。2:15是外邦信徒的共知見證的工作。9:1是保羅的共知見證他為猶裔的傷痛,因此在這裡,也應指見證的功能。信徒順服政府,一方面神的忿怒是透過祂所設立佈置者來執行,違反祂的善(律法)者神必報應他,故對祂所排定的次序當順服。另一方面信徒自身的共知,使我們有負責任的意識,知道人最終的根基是神,政府的最後根據也是神。基督徒由於神的啟示,對掌權的地位能比政府官員所了解到的會更加清楚。我們要讓這種認識成為對自己的見證,以指導自己明白順服政權的意義。

7〉13:6-7

  “繳貢”(5411):指進貢給一個外國統治者的東西,指直接稅,如人頭稅(路20:22;23:2)或土地稅。表示執政者的權威為信徒所承認。

“納稅”(5056):指間接稅,如通行稅或關稅(太17:24丁稅),為維持當地政府和公共事業所需經費來源。根據當時法律,猶太人要交聖殿稅,就可以免交當地政府的稅;基督徒多半被認為是屬猶太人一部份(因同遵行律法的諸條例,如潔凈條例、節期、安息日等,在食物、時間的表現(含外貌的蓄鬍、蒙頭)和猶裔一樣)他們可以免繳政府的稅,但保羅說:你們也納稅。

  “還清”(591):字義「歸給or給回」有人拿納稅事問耶穌,他們用的是(1325) 給予,但耶穌回答時用本字“歸給”(可12:14,17)在此可暗示稅付給政府是先假設人已先從政府得到益處(羅馬所帶來的平靜、無戰爭和公共建設是當時人所樂道的)。

敬畏(5401)和尊敬(5092)。在彼前2:17前者指對神,後者指對君王。在其他經文中,敬畏都是歸給神的,故保羅以這兩字,表達對既有政權的尊敬,事實上是反應信徒對神的敬畏。

 

8別欠任何人任何事務,除了彼此相愛。

  因為愛別人的,他已完滿(成全)了律法。

9 因為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欲,

  以及任何別的誡命,

  都總歸於這句話內:

  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

10  那愛是不會向鄰舍作惡事,

  所以那愛是律法的完滿(成就)。

 

 

11 再者,你們知道這時機:就是迄今是你們從睡中被喚醒的時候了,

  因為那救恩現今比初信時更近我們了。

12 黑夜已深,白晝將近,

  所以讓我們親自脫去黑暗的作為,

  讓我們親自穿上光明的軍裝。

13 讓我們端端正正地行事為人,像在白晝中;

  而非在荒宴和醉酒中,

  也非在好色和淫蕩中,

  也非在紛爭和嫉妒中。

14 反是當要親自穿上主耶穌基督, 

  且不可持續製作那肉體的籌謀去放縱私慾。

 

  13:8-1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ABBA方式呈現,以愛的動詞三次,名詞兩次為中心用字,律法和鄰舍各

出現兩次,為其對象,架構如下:

13:8a前言:彼此相愛

13:8b A:愛完滿(成全)律法 (愛和完滿是動詞)

13:9B:愛鄰舍如同自己

13:10aB:愛是不向鄰舍行惡

13:10bA:愛是律法的完滿(成就) (愛和完滿是名詞)

  九節將十誡的第6、7、8、10條例舉,再加上任何別的誡命作為補助對映,而兩

個”因為”是互補的,律法和誡命意義上是相同的,因此在本段經文中,充滿彼此對

稱的方式,在解釋本段經文時,不能將律法的條文只限定在”誡命”,以為保羅只要

受信者遵守”誡命”,而不要遵守其他條文。

  

  13:11-14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一方面以對稱或對比模式來強調差異性,另一方面亦以三的架構作為主要

論述,分析如下:

13:11時機的分辨:從睡中被喚醒的時候

13:12時機的比喻:夜深、晝近

13:12b-13a當行之事:A、脫去黑暗作為

  B、穿上光明軍裝

  C、端正行事為人

13:13b當戒之事:A、荒宴和醉酒

 B、好色和淫蕩

 C、紛爭和忌妒

13:14 當行和戒之事:要穿上主耶穌基督

 不可製作肉體的籌謀去放縱私慾

  就時機的用詞,11和12節是重複、互補。衣服的穿、脫的對比和穿衣的重複(軍

裝和主耶穌基督)。12-14節亦都呈現正反兩面的對比方式:

  引喻

  解釋

  結論

12b

12c

13a

13b

14a

14b

反面

正面

正面

反面

正面

反面

脫黑暗

穿光明

端正行事

六項惡事

穿基督

禁肉體私慾

 

8〉13:8

  “愛已完成了律法”。由8:4律法的斷為義行之事,可以在那按靈而行的人身上成全。愛和按靈而行是相似說法。律法的遵行要求,是透過愛和透過人勝過肉體私慾來達成。光就律法本身的命令,人不能按命令就去實行,惟藉由自身的得勝和愛的分享,回應神所賜的諸美福,神的律法就必彰顯出來。

  13:9“愛你的鄰舍”。由路10:31,32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此鄰舍是包含外邦人仇敵,是要廣包普及性的,非單指內部本身。

  保羅就十誡中特提出四項姦淫、殺人、偷竊、貪慾,此四項和人要抑制自己的肉體私慾有關,亦即再次補充8:4的意義。

  愛和律法的關係,一般以為在基督裡這兩個似乎無共通點,以為是基督重立新誡命(約13:34)事實上基督清楚表示,律法的總網是愛,意為愛是實行律法的方法,而非另一條新誡命,基督只是再次強調五經中已啟示的。愛不是取代律法,乃是成全律法的管道,有了愛的生活方式,就成全律法的要求義行。

9〉13:11-14

  在外邦社會中的行為,與13:3-4善的工作關連。 “穿上”(1746)兩次。此象徵比喻是以摩西五經中祭司就職時,需穿上祭司服為例。當祭司穿上這禮服,才能進會幕服事神,而不被擊殺,這禮服代表神的祭司資格。惟符合資格,被聖別出來者,才能在神前服事。在現今信徒服事神是在外邦社會中,他要穿上基督,代表信徒的行為準則,是以基督為模範,才符合神所要求的資格。這樣的要求,正與所列出的荒宴、醉酒、好色、邪蕩成對比。也由12章的教會配搭所需的要求和所列出的紛爭、嫉妒成對比。以此引出14-15章經文的主題:教內的和諧安泰。

  “肉體的籌謀不要作,以致進入私慾中”。“籌謀”(4307):有事先設想之意,僅本節和徒24:3時“先見”兩次出現。本句和12:17成對比,再次補充愛和律法成全的關係。愛的實施,和人肉體私慾的得勝成正比。

第十四章

1在信心上軟弱者,你們當持續接納,

  別進入意見的爭辨中。

2一方面堅信者去吃百物,另一方面軟弱者只吃蔬菜。

3吃的人不可持續藐視不吃的人;而不吃的人別持續審斷吃的人,

  因為神已親自接納他了。

 

4你是誰,竟審斷別人的家僕呢?

  他站穩或仆倒,自有他的主人,

  況且他將會站穩,因為主有能力使他站穩。

5有人持續審斷這日强於那日,又有人持續審斷日日(都一樣)。

  各人在自己的心思上要持續堅定信念。

6那思想日子者,是為主持續思想;

  那吃的人,是為主持續吃,因為他持續感謝神;

  那不吃的人,也是為主持續不吃,他也持續感謝神。

7因為我們無一人是為自己而活,也無一人是為自己而死。

8因若我們活是為主而活,若死是為主而死。

  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屬乎主。

9因為這緣故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和活人的主。

 

10但你為何持續審斷你的弟兄呢?又為何持續藐視你的弟兄呢?

  因為我們將必站立在神的審判臺前。

11 因為記著:「主說:(只要)我活著,萬膝必向我跪拜,萬舌必要頌揚神。」

12 因此我們各人關於自己的賬將要在神面前交出來

 

  14:1-15:1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亦以三段式為主架構,每段以兩個層面來詳加說明,如下:

A、 當接納信心軟弱者 14:1-12

  1、前提:別成為意見的爭辦14:1-3

  2、第一個質問與回答:各人都要為主而活14:4-9

  3、第二個質問與回答:各人都要交帳14:10-12

B、別因食物毀掉弟兄 14:12-23

  1、不可毀掉弟兄14:12-18

  2、不可拆毀神的工程14:19-23

C、當效法基督 15:1-13

  1、不取悅自己而彼此同心15:1-6

  2、當彼此接納15:7-13

  對照12-13章的內容,本段落更加著重於信徒之間生活的相交問題,是一群生活

在一起的信眾,而非離群索居者的問題。看待本段落保羅所指出的問題,先決條件是

讀者心中有無律法做生活的規範,若是忽視律法規定的聖污觀點就無法正確理解問題

的中心方向。

  A的兩次質問,其回答都以三方面解釋,強調”各人”當盡責任,都以”因為”

作為其理由來解答。B和C都以兩個面向來解釋,且其架構是相同的,B的兩面向在

用詞上,上下雷同,對映(或對比),C的兩個面向則格式相同,都以”前提”、榜樣

、經文引証,祈願”模式呈現。

  本段落所探討的問題,比較林前八1-13、十14-33有相當類似教導原則,在解釋上應抱持同樣原則看待,雖然一個是保羅未曾到過的教會,文詞上比較柔和,一個是保羅自身建立的教會,文詞上比較強硬、直接,但是詳加考究其文詞,同樣的命令語氣和要求都是一致的。

  就全段文意區分,A段以討論模式呈現,B段以解釋和要求表現,C段以列証做出

結論。其鑰字為”審斷”這詞,全段出現11次,其中三次為字根詞(14:1、23)而”

接納”出現在首尾(14:1、15:7)是其答案。

  

  14:1-12經文架構分析:

14:1a前提:當接納信心軟弱者

14:1b-3理由:1、別成為意見的爭辯 14:1b

                  2、不可藐視,不可論斷14:2-3a

                  3、神已親自接納對方 14:3b

14:4a質問:你有何資格審判別人家僕?

14:4b-9回答:1、因各人有他主人,主有能力使他站穩 14:4b

                  2、因各人當心思堅信,為主而活14:5-8a

                  3、因基督已死而復活做眾人的主 14:8b-9

14:10a 質問:你為何審斷、蔑視你的弟兄?

14:10b-12回答:1、因各人都必站在神的審判台前 14:10b

                      2、因各人都必跪拜,承認神 。14:11

                      3、因各人都必交帳 。14:12

  首段中2-3節將接納的方向以”吃”出現六次來點明,而萬物和蔬菜的對比,則

指明”吃”的物件非在聖潔與污穢的差別上,即利十一章的食物律法的規定,不是保

羅要去討論是否應當遵行,而是與廟宇的偶像崇拜有關。由古羅馬習俗,人們將動物

帶到偶像前宰殺,無論是否都燒獻給神明,成為未信者的習慣,因此與哥林多所遭遇

的情況相同,信眾是否可食用購自市場的肉品(都是潔淨的牛、羊),成為外邦信眾

和猶太信眾不同觀點(今日猶太人不食用購自市場的肉品,除非經由認證按猶太傳統宰

殺方可)。

  次段中”主”出現九次,成為我們如何看待不同觀點的弟兄們主要憑據,只要他

是真門徒,是主的僕人,就是同地位的人,彼此沒有權柄去評斷各人思想認定,吃與

否,不是重點,而是為主而活的觀點才是要緊。

  第三段中神的台階、神的治理全地、神的結賬三方面都指向審判角度,而這三個

不同角度說辭,一是希臘羅馬的官長審判模式,一是希伯來聖經對神的審判的說法,

一是商業交帳用詞,則將外邦和猶太不同群體都包含在內。

1〉14:1

  接納(4355):由 近 和 抓,組合,有用於聚餐,譯為“吃飯”,(徒27:33,34,36),也用於“拉著”某人(太16:22,可8:32,徒18:26),而譯為“接納”,在徒28:2,羅14:1,3,15:7,門17等。在古代猶太人中,接納某人為弟兄,是抓住他,與他同吃。在本段落論述吃的問題,本字表達信心剛強者,要拉住信心軟弱者,與軟弱者同吃他所願吃的食物,接納他是弟兄。

  “別進入意見分辨”(1253)+(1261):兩字字首是介詞dia(兩者之間,分)和(2919)審斷及估算(3049)組合。在議論或爭辯中作判斷之意。分辨(1253):參考林前12:10,來5:14,由動詞“辨別”“分別開來”而來。動詞出現於14:23,和合本都同譯為“疑惑”。本字是表達對某事的判別,在正面上用於善惡間的分別,(來5:14)。在本段為負面用法,為教會弟兄之間的分辨,以致分開使教會不能合一。故14:23是指當人去分辨事情,以致將弟兄分成兩半者,他的吃就必被定罪。保羅論述食物問題,強調不是對錯問題,而是信心問題。

  “別進入意見分辨”:兩名詞都是複數詞(意見及分辯),故可譯為“別進入議論紛紛的爭辯中”,強調“不要爭辯”。在非關神誡命的真意上,而只是個人對如何聖別自己的執行方式,有所不同時,保羅的觀點是互相包容彼此間的差異,不藐視、不論斷對方,進而為愛的緣故,而更嚴格的限制自己的自由,不去爭取自己的權益,以謀得義, 和諧,喜樂,更勝於自己的好處。

2〉14:2

  蔬菜(3001):由動詞變話而來,原意是:挖地。轉而為名詞時,指園中所種出的蔬菜。Denney認為,保羅這話可能指著在羅馬的那個奉行素食的團體講的。(引自活泉,羅P216)。Dunn認為吃肉或不吃肉是羅馬教會中外邦和猶太爭論的焦點。食物上的爭論,由耶穌到使徒都曾遭遇,諸多的論證中,是針對律法的解釋,在執行及接納外人兩方面的探討,要明白這類問題,首要明白律法的聖別條例中的食物律。 

  五經的食物律,是藉人所食用,所獻與神的物種,而與當代異教崇拜作分別。保羅在討論這問題,不是對食物律法的挑戰,而是人在遵守食物律法時,擴大解釋食物或伸延分別的對象,所造成的教會分裂。故在羅馬書中他未言明此肉類為何種,應由相關論述主題的林前6,8,10章中互相比較,其中雖有用詞不同,但中心思想是一致。都是論獻祭給外邦神明後的物,是否潔凈之問題。(羅馬書探討的物,其範圍應更一般性,不光是祭物而已)由徒15:28-29(同19-21)在對偶像敬拜上的分別,是猶太人接納外邦人為弟兄的先決條件,這為眾使徒所認同。羅馬書和哥林多前書是以此會議議決事項,引申論接納弟兄,在猶太和外邦,剛強和軟弱之間,不可因食物而被分裂。祭偶像的物,是否可吃,在使徒議決中只指祭偶像的污穢(複數,表示個別獨立的行動)被禁制,但食物本身未被提及,只提勒死的牲畜和血。就希羅異數敬拜習俗,被獻上的牲畜是勒死或擊斃,和血一同在廟中食用,與猶太人的牛羊食用一定要放血幹凈後才可食用不同。因此雖是潔凈的牛羊,在猶太人眼中,仍視為污穢。然在當代市場常緊靠廟宇,商販常在販賣肉類時,異教敬虔者會先送引廟中祭祀後再到市場販賣,不一定就在廟中宰殺。因此保羅就說信者不需事先詢問市場潔凈牲畜之肉,有否獻祭,因律法定為潔凈的食物本身不因無法判定是否被獻給偶像就成為污穢,除非有人告知是獻祭偶像的,神所定為潔凈和俗污條例,不被不確定的行為所改變。但為教會合一,保羅認為這比食物更重要,故為軟弱弟兄緣故,就不吃,免得破壞合一。

  在對觀福音中,多次記載耶穌和法利賽人辯論食物問題,是對如何執行食物潔凈條例上的爭論,而非論食物潔凈條例應否遵守。因在吃飯上猶太人以他人是否潔凈而決定要否接納這人,耶穌的觀點是食物本身的潔凈與否,律法已明確,但人是否潔凈才可食用,並不改變食物本身由潔凈變為不潔凈,故飯前洗手,或清洗食物,都不是必要條件,不可以此改變神的律法,而排斥弟兄。

  食物本身是否潔凈,是知識上的分辨,但接納弟兄是愛心問題,故保羅在林前中對祭過偶像之物,也說不要吃,免得絆倒弟兄。

  徒十~十一章彼得從天上來的異象中解釋為“神已經指示我,論到人,不是俗或不潔”(10:28)當由他自語中來明白食物異象的含意,而非光由異象中的聲音說“神所潔凈的,你不可當作俗物”來認定食物條例被廢止。由哥尼流得聖靈事上,彼得更清楚,神所論的是人而非食物。猶太人因食物條例,而排拒一切外邦人,不論他們是否遵守神律法。彼得由此異象和經歷明白神心意,福音不只傳給猶太人,也要傳給他們自認是不潔,不配得的外邦人。徒十一章彼得將此教導傳給在耶京奉割禮派的門徒,眾人聽見就不言語,說神也使外邦人悔改得生命了,而非說神廢了他的律法。徒十五章雅各對彼得的解釋,而提出四項結論,並不違背彼得的解釋,而是與猶太人的軟弱有關,也與外邦人偶像習俗有關,為求合一,而特別要求外邦信徒在個人分別上注意這四項,以取得猶太弟兄的寬心,彼此接納,保羅和其他使徒也不予爭辯,因這本是合乎律法。此後保羅在各書信中並無推翻這項結論。

3〉14:2

  保羅用“信”和“軟弱”兩詞代表吃百物和只吃蔬菜者兩種人,由1節上下文路可知,信者是剛強,有能力的,他吃百物。軟弱者只吃蔬菜,但保羅不用信的相反詞“不信”或“背逆”等,只強調“軟弱”並非不信,指在對神的事務上無力,易受他人影響,這包含來自傳統解釋,素來習俗等方面。

4〉14:1-5

  用詞與4:19-22相似。有能力4:21,14:4,軟弱4:19,14:1;分辨4:20,14:1,23;信心4:19,14:1;充滿信念4:21,14:5;算是4:22,14:14。在羅4:19是指對神的信心軟弱,就是對神的話是否能實行的信心動搖。在本段中信心軟弱,也是指對神的話誤解,以致對神所賜糧食潔凈與否,沒有肯定把握。

5〉14:3

  “論斷”(2919):原意:分開,選擇。作為法律術語:審判,判決,定罪。針對個人:假定有偵查的權力,使某人負責。在14章中出現八次,在2-3章中出現十次。在3和10節中與藐視(1848)一同出現,由13節“所以我們別再彼此論斷”將論斷和藐視視同要被棄絕的行為。人的論斷指對人的定罪,對自己的審判,而非對神的誡命分辨。在本章中無牴觸神誡命是明顯的,否則造成教會對神的誡命有審斷,解釋的權責之錯誤認知。保羅說不要審斷,就表明所爭論的與神的福音、教訓、誡命無牴觸,而是個人對傳統的認知問題。

6〉14:4

  保羅引用僕人與主人的關系來加強這種指摘的不恰當。在日常生活中,企圖干涉別人的僕人行動有關的事情,都是不合宜,頂多把僕人行徑告訴他主人,但即便如此,已被認為是管他人閑事了。(Harrison 羅譯P302)“站住”或“跌倒”出現於11:20,22中,指接受神的呼召相信而存立和不願聽從神,拒絕救恩兩種人。保羅在此重覆用此字,表示人對食物的選擇無關神的義,故與救恩無關,人得以站立或跌倒是因人的信心,與對如何看待食物上的堅持無相連性,因此本句不是指人所行的好或不好,得主人的喜悅與否,因下半句指“他必被站住,因主有能力使他站住”。再次佐證對食物問題不影響個人在神面前的應盡之義。

7〉14:5

  日子和食物並提,則直接推測保羅的意思,在某此日子不可吃那些食物,或者與猶太人的禁食日子有關。因用詞上,保羅以人可以審判日子來看,這日子就必不是神所定的日子:安息日、節期。在律法書明確教導日子、時間是神在掌控、決定、安排,藉此表明祂才是創造者和救贖者。人不可以越過神所定的日子,否則就是否認祂是雅威神,那萬有之主。因此誡命絕非人所能審判要不要守,人所能審斷的,是關乎自己的習性和認知。

  意見堅定(4135)命令語氣,現在被動式,出現於4:21 “滿心相信”本句由“充滿”+“負”所組成,主動為“豐富的成就”“完全的實行”提後4:5。被動為“完全地被建立”,用於事,譯為“確定”,提後4:17,路1:1。用於人,譯為“確信”羅4:21,14:5。(新約僅出現五次)。因此本詞由4:21及14:5比較,在4:21提到亞伯拉罕確信神的應許,但在此處,只提“自己的心思要確信”,所確信的非神的應許,神明確的誡命,而是各人對食物問題的認知而執行,不必受他人影響,在各自成長學習中,按自己所學得的堅持或改變,不要急於符合他人期許。

8〉

  本章所論食物問題,保羅不提獻祭或祭物相關用詞,故他所論的,不單在祭肉上,在洗手(馬可七章)、在宰殺方式,食用時機(猶太人的傳統解釋,非關律法明確命令,如無酵餅、羔羊等處理事上),在當代都可能成為外邦和猶太之間接納問題。他強調不要因個人在文化背景上的不同,以致生活習俗不同,就排拒他人的信心。由12-13章以善勝惡,惟愛常以為虧欠的教導,在14章中善惡再被提出。16節對“善”,20節的“惡”相對比。因此保羅延續12-13章的教導主題,對在教會內部所產生的非真理上的爭執,他處理上的方式,同樣以愛為中心的原則,以善勝惡。

9〉14:7-9

  每節都以gar:“因為”為起頭,以三個原因來說明第六節的凡事都是為主而行。(六節也同有三個“主”字,本段中也有三個“主”字出現)。當信徒因主的血而進入神國中,就不再是屬惡者所管轄,而是屬乎基督透過聖靈所管轄(此為五~八章主題),我們不是自己的主人,而是主的奴僕。因都是奴僕,就無權評論同是為奴的弟兄們,只能各自在主前討其喜悅,主按有否盡忠而定賞罰,而非按我們對他人的批評,以自顯為義來求得獎賞(此正為奉割禮者所為)。

10〉14:10

  “站在”神的審判臺前(3936)另出現於6:13,16,19;12:1;16:2。原“立於旁”引為“供獻”,“供某人支配”(及物),和“旁立”“就近”“伺候”(不及物),在本節中為不及物(未來關身語氣),有就近伺候意。14:12“將自己的賬交給神”在4:22神計算亞伯拉罕的賬,這裡同樣信徒在神面前受審查,一生的果效要顯露出來,使榮光歸於神。14:10-12重覆4-9節的主題,都是蒙恩為奴者所以不要論斷、藐視弟兄了。

11〉14:11

  引用賽45:23由賽45:18-25全段主題,論神才是大地的創造和治理者,並非偶像,祂要在地上居住,登上王位,統治祂所造的一切,惟獨祂公義者、拯救者,公義和能力在祂裏面,因此神定規萬膝要向祂跪拜,萬舌要向祂起誓。賽45:24-25論兩種人,一種是惹祂發怒的,必致蒙羞。一種是以色列的後裔(指一切信者)要被稱義且誇耀。這兩種人都要服在他公義和能力之下。故保羅以此為結論,信徒也要在神面前將自己的話交付,我們是惹他發怒呢,或成為他所喜悅的以色列族類,信徒當知如何處置食物問題,以同心承認神主權。14:10在神的審判臺,指我們受審。14:11-12在神面前交付自己的話,有當讚美事奉之意。事奉讚美本身是嚴謹的,不能隨意,故我們若非同心讚美事奉,就必成為惹祂發怒,受審的。

  引用以賽亞45:18-25,其中18-19節“說”(H559)/(H1696),“講”(H5046)原有“宣告”意。合計出現五次,強調神的說話。在21節“述說”(H5046),“陳明”(H5066原為“挨近”)“商議”(H3289原指提出一件經深思熟慮後下決定之意)“指明”(H8085,使役動詞:使聽見之意)“述說”(H5046)也以五個動詞表被呼召聚集者(即那餘民)也要因神的宣告和創造及作工,他們按神的行事方式去宣告並作工。故羅14:12“我們要將關於自己的話在神面前交出來”就是在神審判臺前的讃美和事奉。由太12:36-37耶穌的教導,每一人要因自己的話被審,若果定為義是因我們的事奉是蒙神悅納,但若定為有罪,是因我們的事奉是失敗的。對弟兄的建造上,若非出於愛,而只是知識上的分別,對弟兄不是幫輔,反是成為絆倒,故保羅要信徒知有所警惕,免得自以為是的熱心,成為受審緣故。對弟兄在食物上的認知,要本於律法的原意來持守,但為弟兄緣故,放棄當可食用之物,不會造成自身有何傷害,卻可幫助弟兄建立信心,這才是保羅的期許。

  

13 所以讓我們不可再持續審斷彼此;

  倒要寧可應當這樣審斷:不給弟兄放置絆腳的或跌人的物。

14 在主耶穌裡我既已被說服並深知: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

  除非有人算定某物是俗污的,對那人而言,就是俗污的。

15 因為若為著食物使你的弟兄持續憂愁,你就不再是按著愛生活行動。

  不可在你的食物上毀掉他,基督已為他死了。

16 所以不可使你們的善被譭謗。

17 因為神的國不是食物和飲品,乃是義與和諧並聖靈中的喜樂。

18 因為在這等事上服事基督的,對於神是喜悅的,又對於人是驗可。

 

19 所以這樣看來讓我們持續追逐和諧的事並彼此建造的事。

20 不可為了食物拆毀神的工程,

  一方面凡物是潔凈的,

  但另一方面在透過使人絆腳而吃的,對這人而言,卻是惡的。

21 這是優美的:不吃肉,也不喝酒,也不作任何使你弟兄持續碰倒之事。

22 你擁有信心,就當按著你自己(所評估的)在神的面前持續擁有著;

  有福的!在他持續驗可的事上,能不審斷他自己的人。

23 但假若因為自己分辨不明而吃的,就已受定罪,就是不是出於信心。

  凡不是出於信心的就是罪。

  14:13-2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以兩個結論式”所以”作為開首,都以表達當行的要求為其結論(都帶假設

語氣)。分析如下:

  14:13前提:不可彼此論斷。

  14:18發揮:1、不可在食物上毀掉兄弟 14:14-15

                 2、不可使你們的善被毀謗 14:16-18

  14:19前提:要追求和睦和彼此建造

  14:20-23 發揮:1、不可為食物拆毀神的工程 14:20-21

                       2、不是出於信心的就是罪 14:22-23

上下兩段中,相同或相似或對比的用詞如下:

13節 審斷22節 審斷

13節 彼此19節 彼此

13節 絆腳20節 絆腳 、21節 碰倒

14節 俗污20節 潔淨

15節 毀掉20節 拆毀

16節 善21節 優美

17節 神的國20節 神的工程 、22節 在神面前

18節 驗可22節 驗可

14節 被說服(深信)22-23節 信心

  十四章提出日子和食物兩個例子,作為彼此接納的實際內容,一般學者都能分辨

此處的守日問題,不是在講有關敬拜的時間,因為聖經有很明確論及此事,且第一世

紀教會都守安息日為敬拜日子。但對食物的分辨上,一般學者都因反律法主義,而對

相似問題,卻提出不同的處理角度,以致造成被教導者都以為食物潔與污的分別,被

保羅更改了,不再有潔污之分。但是由14節來看,對比20節的文意,則無一物是俗

污(14),凡物是潔淨(20),其後面的論點才是重點:食物是有俗污的(14),食物

會造成人絆腳。因此食物的區分是存在的,雖然保羅不是針對食物律法而談的。

12〉14:14

  “在主耶穌裏我被說服並深知”保羅強調他以下的結論,是按主耶穌的教訓而得的,是與耶穌的教訓相符,亦即與福音書所記載耶穌的教導相同。“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比較多1:15“對潔凈者而言,凡物都潔凈,但對染污穢和不信者而言,什麼都不潔凈。”保羅強調當人本身是潔凈的,相信神的,則凡物是潔凈,因他知神所命定潔凈標準而按此行事,即他是按律法潔凈條例之定規吃食,所食用是潔凈的食物。但當人失去信心,對神原先命定的律法加添或刪減,以符合自身自以為義或自我安慰時,則當他認為是潔凈的標準,神視他是成為俗污。

  比較提前4:3-5神創造萬物之初,祂分別一切視為潔凈,美好的,因萬物出於他,但當亞當始祖犯罪,自我審斷越過神的分別時(他視神禁戒之物如其他美物),他就成為俗污。然信徒不再像始祖,越過神的分別,對萬物就按神的分別而領受時,不要再受傳統認知所迷惑了。

13〉

   就猶太人特有歷史背景,而非五經律法定規的節日,如普洱節,聖殿被毀節,等等諸多節日,他們禁食,不飲,以追悼先祖的苦難,因此在飲食和日子的遵守與外邦信徒不同,彼此生活的限制上很大差異造成無法彼此接納。在羅、加、西、多、提前等經文,都是針對奉割禮派的猶太信徒過分嚴謹的食物禁忌,所帶給外邦教會困擾。故保羅在對外邦信徒教導時(此為其他猶太使徒們所未接觸的問題),是以人對食物額外的約束(越過律法書的規定),以祈求蒙神喜悅的自以為虔誠,為辯論主軸。然而今日基督教中,誤以為保羅是在討論律法的潔凈條例,而將神的律法視為已被停用,更是越過神的定規,將神的律法放鬆了。14:14及20兩節經文簡短,無法以此引論保羅是對律法的存廢問題的解答,也不當視為保羅是否認外邦信徒當如猶太信徒遵守食物條例,否則猶太和外邦就按不同標準在生活了,那麼如何使他們成為一體呢?這樣說法更破壞保羅在此所要追求的合一了。羅馬教會的問題,由一~十一章可知,不是外邦信徒自己起疑惑,而是有奉割禮者來到所引起的,奉割禮者是守食物條例,再加上傳統習俗的規矩。正如論稱義和得勝事上,奉割禮和外邦都在同一標準下受神呼召,拯救,不是按肉體。同樣在生活的標準,也是兩族同一準則,不能猶太人要守食物條例,外邦人就不用守律。故保羅在此不是論食物條例,而是同耶穌一樣論傳統風俗。

14〉14:16

  “你們的善”:“那美善的”本字原指美好的性質者而言,可用於人或食物,在功用或裨益上或在道德、價值上而言。在本處應指信徒合法的享受神賜的食物所帶來的喜樂、好處。既是神賜的美福,就不當成為被毀謗的對象,故為此原因,信徒自願放棄這美福,受約束以成全更大美福——基督身體的合一,是合宜的。

15〉14:17-18

  “食物和飲品”不指吃喝的動作,是指祭物本身,藉此表明對食物的態度要按服事角度來看,不應在吃喝事上堅持自己的權利或觀點。(比較西2:16,都是猶太信徒對自身傳統所帶來的種種約束)。神國不是以食物和飲品做為服事標的,如何按祭物原則引伸如何認定外邦世界中食物取用準則,其中原則是義,和諧,喜樂,達成此三項原則的服事才是神國所要的。但神的國和食物分別有關。保羅提出三樣義,和諧,喜樂,以界定何種事物與神國有關,每當任何事或物,涉及義,和諧,喜樂時,這此事或物就是我們當看重的。食物(或潔凈律)在神來看,是藉此分別選民,是顯明神的義的一件相當實際的方式,透過食物本身被分別,使領受者成為潔凈(即14節無一物是俗汙的,因它已透過自身被分別,使領受者知所食用是無污穢的)。11節中引用賽45:18-25中,強調神是義,故要跪拜祂面前,且是萬膝、萬舌同來跪拜、事奉,故表眾人的和諧。這樣的跪拜,事奉合乎神所悅納,帶給讚美者歡呼喜樂。因此義,和諧,喜樂,都與承認神才是大地的治理者有關。保羅以此提出我們當回應神的義,正如太3:15耶穌對施洗約翰說:“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就是遵守神所定行事準則,按律法行,以明顯神的義。信徒在神國中盡諸般的義,不在於取自外界食物時,如何自行認定符合潔淨,而是以在律法為標準的實踐面上,以謀求信徒之間的共識,這就是和諧的定義。

16〉14:17-20

  “神的國和神的工作”(合和本譯為神的工程,希臘文為(2041)即羅馬書常用的律法的“工作”)比較出32-34章亦用神的工作來指法版。神的工作指神在行事,祂要執行祂計劃,就透過基督建立神人的溝通橋梁,現在人因食物取代神的審判、治理權柄,更有使信心軟弱者失去盼望,以致毀滅,使神人交通管道被拆毀,是保羅最大擔憂。

  正如出32章以色列民在牛犢敬拜中,表現在食物的放縱,引致神忿怒。保羅同樣擔憂羅馬信徒在食物上因無知,加上他人的迷惑而跟隨,如西乃山下以色列民。這等模式引人絆倒,在使徒以後,同樣發生在教會中,使人對神聖別律法疑惑而自以為廢止,結果不再持守分別律,與不信的外邦人一樣,隨意食用不潔物,還自以為是剛強,是蒙神賜福,享受神所賜美福。

17〉14:20-21

  “就是他的罪”原文為20節“固然凡物都是潔凈,但有人透過使人跌倒之物而吃,對他而言這是惡的”。21節“這是優美的:不吃肉,也不喝酒,也不作任何使你弟兄碰倒事”。出現的“惡”和“優美”都是指人的行為而非指食物。“凡物都是潔凈”只是14節的簡單說法。“肉”(2907)新約中只用於本節和林前8:13指祭偶像後的肉類,雖它原在律法中被定為潔凈動物,可食用的,因弟兄緣故也不吃,是美好的行為。

18〉14:22

  “自己以為可行的事”(1381):直譯:“在他驗中的事上”本字出現於1:28;2:18;12:2都指人的察驗,藉試驗證明而接受之意。1:28不信者他們不驗中神。2:18猶太人能驗別那更有價值的事。12:2信者去察驗神的意旨是什麼。因此本節應指信徒在自身所行事上,經過試驗,是符合神意旨,而能不論斷自己的,他是有福的。

  “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原文直譯為“按著你自己擁有的信心,就當在神面前持續擁有”。“按著你自己”由12:3,6指人要適當評估自己的信心,且這信心也要在神面前被評估。故人自身經評估而擁有的信心,是指對整件事有合宜的認知,在不傷害弟兄和睦,且不落入惡者控訴中,所行出的信心行為,在神面前被神認可。

19〉14:23

  “有疑心”(1252):現在分詞關身語氣,亦出現於雅1:6:徒10:20。其他關身語氣,出現於太21:21;可11:23;羅4:20;猶22;雅2:4。本字在關身語氣中,指因分辨不明以致猶豫,疑惑。在本節中,信心軟弱者,在分辨食物上不能確知何者為正確時,而因他人緣故去吃這食物,亦即他不能分辨所食用之物是否可視為潔凈的,就去吃,如同14節以為污俗的還去吃,成為與鬼相交而被定罪了。

20〉

  由13:13提及三類當禁戒的,是與不信的外邦人,在宗教敬拜上所遵行的習俗有關,即食物、性欲、紛爭是他們拜偶像的行為和後果。在14章對信徒的告誡,就與食物、性事有關,且這種爭辯必致分裂。在林前保羅也將食、色、爭並提,是因外邦信徒在歸信之後,對這些事上受習俗影響深遠,而有各自不同看法,加上猶太人在這些事有其拉比的教導習俗,造成教會生活中諸多不能合一的阻礙。由徒十五章對祭物和性淫亂的特別提出,也與外邦信徒受偶像崇拜長久影響下的吩咐有關。因此在使徒時期,明顯他們所爭論的即與偶像崇拜下的食、色為主軸。因禁欲而在日子上有分別(14:5-6)在食物上有分別(14:2-3),都是出於同一因素。現今我們看到許多解經者在論本章的解釋,太多偏離主題,以為食物在律法上的分別,被保羅停用了,其因在於對律法定位不清,加上時代隔閡,背景不明下所犯下的錯誤。

第十五章

1我們這有大能者,有責任持續去背負無大能者的軟弱,而不取悅自己。

2我們各人都當持續取悅鄰舍,達到那美善,得以建造。

3因為基督也不取悅自己;

  倒正如所記:「辱罵你者的辱罵,都落在我身了。」

4因為凡從前預先所記下的,為成為我們的教導而被記下,

  為要透過堅定不渝和透過經上的鼓勵, 我們可以繼續持有那盼望。

5但願那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

  按著基督耶穌(為準則)賜給你們那在彼此間的相同意念。

6以致於在同一口中,你們能夠持續同心地榮耀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和父。

 

7所以你們應當持續彼此接納,

  如同基督也已接納我們一樣,以進入神的榮光中。

8因我說基督既已成為受割禮者的僕役,是爲了神的真實;

  要去證實眾列祖的諸應許。

9也為要外邦人因着憐憫去榮耀神,

  正如所記:「為這緣故我要在外邦中頌揚你,並要歌頌你的名。」

10 並且又說:「你們外邦人當同著祂的子民歡樂。」

11 並且又說:「萬國阿!你們當讃美主;願萬民都頌讃祂。」

12 並且又有以賽亞說:「將來必有耶西的根,就是那興起來治理列邦的,

  列邦都寄望與他。」

13 但願盼望的神,

  因著那堅信,將全備的喜樂與和諧充滿你們,

  因著那盼望,並因著聖靈的能力,達成那豐盈你們的事。

  

  15:1-13經文架構分析:

1、  擔代無能力者的軟弱

  訓戒:不取悅於己而取悅鄰舍,為要建造15:1-2

      榜樣:基督不取悅於己15:3a

      引証:基督應驗經上預言:承受辱罵,使我們有盼望15:3b-4

      祈願:求賜彼此相同意念,以致同口同心榮耀神15:5-6

2、  彼此接納

  訓戒:當持續彼此接納15:7a

  榜樣:基督接納我們,使外邦人榮耀神15:7b-9a

  引証:因基督緣故,外邦和猶裔同頌神15:9b-12

  祈願:求喜樂和平安充滿,以致成就豐盈教會15:13

  在經文引證上,都是為證實前面經文有關基督的作為和所造成的結果,首段中只

引詩69:9,再加以解釋其意義,次段引四處經文詩18:49(同撒下22:50)、申32:

43.、詩117:1、賽11:1、10而將解釋放在文前,其對映模式如下:

(A)3a基督不取悅於己(A)7b基督已接納我們

(B)3b經文引証(C)8-9a經文意義解釋(因為)

(C)4 經文意義解釋(因為) (B)9b-12經文引証

  在首段起首處1-3節連續用了三次”取悅”,在次段結束處13節連續用了三個介

詞片語”在….裡”(當憑藉用法,譯成”因著”)。因此在全段中其對稱性相當嚴謹。

1〉15:1

  “堅固的人”(1415):“大軍之能者”。1:4在大軍之能中顯明是神的兒子。4:21祂必有大軍之能且去作成。9:22播知祂的大軍之能。11:23因神存有大軍之能再重新接上他們。12:18若有大軍之能,要盡你們之力,與眾人尋求和諧(興泰)。形容詞作名詞用,對映之希伯來文(H2428):力量、軍隊、財富等意。本字常指戰爭中的大能者,能出營爭戰的。保羅對信心者有所期許,願他們像基督般在諸事上有所節制。例如13:13荒宴和醉酒,房事和邪蕩,紛爭和妒忌諸事以致如軍兵出去爭戰時,對自身權益有所限制。神的殿在今日就指向教會中的服事,基督為神的殿受辱,我們也當為教會中的肢體有所節制、受限,免得破壞神的軍隊戰力。故有責任去背負無大軍之能的軟弱者,而不為自己去求所喜悅的。

2〉15:2

  “使他得益處(18)”原意 “進入(達到)那善”。

  “建立德行”(3619) 原意“來到建造”意為“得以建造”

全句為“我們各人都要使鄰舍喜悅,達到那美善,得以建造(教會)”。

  “那善”指神律法實踐後的結果。“得以建造”指信心建立,以建造教會為基督那榮美的身體,進入神的榮光中(15:7)。

3〉15:3

  引用詩69:9“因你的殿的嫉恨吞吃我,並且責備你人的責備,都落在我身上”。亦為約2:17所引用(上半句),故本句是應驗在耶穌潔凈聖殿時,文士祭司等質問耶穌有何權柄去如此行,其意即指責耶穌怎能行此事。按當時外邦人之院,被祭司們濫用成兌換祭品之地,成為污穢之處,使來耶京敬拜的外邦人,身處不潔之所,也使神的名受羞辱。因此猶太人對耶穌的責備(辱罵),是他們污穢神的殿,還以為是高舉神,將外邦人貶低以高舉他們的身份。兌換之事原是當行的,但非在聖殿外邦人院,耶穌按聖殿是為神人交通管道而立的,其實踐在他的身體上,故潔凈聖殿,引致他受審時成為被攻擊的原因,正符合詩篇作者的原意。在詩69:8我的弟兄看我為外路人,我母的眾子看我為外邦人,他成為弟兄攻擊目標,是因他為神的真兒子們而受辱,正如詩69:10-12所言,他的克制己身,反成為笑柄,如此受苦非帶來世人的接納,反而帶來更多的辱罵和棄絕。保羅引此要我們學習基督,克制己身的權利,不是為求自身得榮,而是為求弟兄的好處。如同摩西在西乃山上為領受神的約而四十日禁食,而民在山下卻自立牛犢取代他,又吃又喝,然因摩西的中保式代求,才使民得以存留不被神滅絕。所以我們不吃不喝是為神,也為使弟兄不落入試探中,以保存弟兄在神的道上。

  由腓2:5-11,保羅解釋賽45:23萬膝跪拜,萬舌頌讚,是透過基督的苦難,而成就之。此正是羅15:1-13的基本論點。

  由羅14:21保羅更引伸出,不光在吃、喝事上,更重要在任何使人跌倒的事上,都秉此原則來對待弟兄。

4〉15:4

  “從前所寫的”(4270)由預先+寫(1125)組成,意:預寫,明繪於前。亦出現於加3:1“活畫”,弗3:3“以前略略寫過的”,猶4“自古被定”。本用於人貼告白於通衢,俾眾周知。在此指舊約聖經被記錄下來。

  “為要教訓我們寫的”原意:為成為我們的教訓而被寫的。以eis 表目的,達到某一目標,成為……。(15:1-13出現六次)“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原意:為要透過堅定不渝和透過經上的鼓勵。

  本節以(1125)為字根的三個字為強調聖經的功用,在於成為教導,鼓舞我們也藉此表明,保羅今日的吩咐和期許,都是源於神的話,並非空口說白話,而是透過聖經的認知而對信徒們教導,不是像猶太拉比的傳統教導,只是自我解釋,而蓋過經文的原意,過度延伸的吩咐和限制。

  “可以得著盼望”(1680+2192):配合前面的語助詞hina 構成結束句:「如此,我們可以繼續持守那盼望」。“持守”基本涵意為“有”,“擁有”。

  “透過堅定不渝和經上的鼓勵”。此句不易翻譯,有將堅定不渝和鼓勵都視為從聖經來的之意,因本節強調聖經的功用。但原文在這兩個詞前面都有一個「透過(籍著)」的字。按一般用法,將兩個詞分開看更好。當然能堅定不渝和得鼓勵都是從神來的,但這裡保羅的勉勵是我們藉著堅定不渝的信心和籍著聖經的安慰鼓勵,來持守住那盼望,就是神之榮光的盼望(5:2-4)。

  忍耐(5281):恒忍之性質或事務,出現於2:7;5:3.4;8:25;15:4.5。本詞在保羅書信中,常與盼望或喜樂同用。當信徒在各樣考驗、苦難中,他需要持續堅持下去,來面對諸難處,並因末日的盼望,使信徒滿懷喜樂地忍受苦難、事實上不僅是忍受,更是能勝過苦難。故本詞表達人因信堅定不渝的決心坦然面對問題。由15:5神是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故信徒是因神的本性和基督的典範效法(帖前1:3,帖後3:5)而當學得這美德。

5〉15:5

  直譯:但願那堅定不渝和鼓勵的神,賜給你們那按著耶穌基督(為準則)在彼此間相同意念。

  保羅以基督為模範和基準,教導門徒在行為上,效法基督。kata(按著),有以此為準則之意,門徒的同心是以基督為準,而非以某人為準,不是以有大軍之能者也不是以軟弱者的意念為準。

6〉15:6

  直譯:以致於在同一口中,你們同心地榮耀那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和父。“神和父”在本節中被強調,同一結構亦出現於林後1:3,弗1:3,彼前1:3。在這結構中,所強調的是事工上,就是父與子同心所成就的,而非在位格上。子在對關於父的榮光上所作的努力和犧牲,是我們榮耀神的榜樣。

“同心”3661(同+強烈的情緒所組成)表達情感上的一致。在使徒行傳中出現十次以外,僅在本處出現。由使徒行傳中用於在耶洛撒冷的信徒們的同心合意,也用在敵擋福音的猶太人上。故表達因情感一致而有同一行動之意。

7〉15:7

  我們彼此的接納(4355,同14:1,3)和基督接納我們。都是同一目標:為神的榮光。當基督接納我們,是在我們仍是軟弱,被罪所勝,他不嫌棄我們,仍為我們付出,這就成為我們的榜樣,我們也當接納弟兄,不因他是剛強才接納,也不是他的想法意念和我們一致才接納,而是在基督裏接納弟兄,接納的標準和方式就是按基督的標準和方式對待他的門徒。因這樣的接納都出於對神的信心,故也就成就神的榮光。

保羅在當代被割禮派所排拒,保羅為福音的真理,極力爭辯,不讓福音被遮掩,扭曲,對傳假福音者,一點不讓步,因他們不是真門徒。故彼此的接納基礎,不是無限延伸,而是有所限定。在羅馬書中,如其他書信,僅在對個人生活上的差異,傳統的認知不同,而要求信徒彼此接納,但越過福音真理,對神的話(律法和應許)有錯誤的解釋,保羅並不因要接納而隨便放棄他的原則。現今教會的接納上,常在解經上不同見解以致分裂。這樣的分裂,我們要一一細察,不能一概認定是好或壞。有些的分裂是好的,因真理被誤解且實行在教會中,使教會落入那惡者的圈套中,教會不能再被稱為教會,而是教派,不是神的教會了。但有些分裂是惡的,因所爭執的真理,雙方都錯了,或只是某一些執行的細節不同而已,以致分裂是辱了神的名。

8〉15:8-9

  “為要證實列祖的應許”基督成為受割禮者的僕役,是猶太人和外邦人同得益處。對猶太人而言,神所賜給的應許(成為列祖的應許),現被證實,列祖的期盼藉基督成就了他們要頌贊神。外邦人也因透過基督福音傳給他們,使外邦人也要頌贊神,故9-11節引用舊約眾先知預言,猶太和外邦合一頌讚神,今日教會就是應驗這一美事,保羅以此暗喻教會更當彼此接納同心同口歸榮光給神。

9〉15:9

  本節引用詩18:49(同撒下22:50)由詩18:43-45外邦人臣服在大衛統治之下。由撒下八章描寫大衛的功績,外邦人臣服是以進貢來表示,證明神的子民高於外邦人,因他們有按神律法忠心治理者大衛,神就高舉以色列民。保羅以此對外邦人要求應以能和以色列民同頌神為榮,因他們彰顯神的律法時,外邦人就要依從以色列人。由此更可暗喻外邦人更要依附猶太人較嚴謹的律法解釋,若這解釋未違背律法原意,在食物和日子上的謹守,外邦人當接納之。

10〉15:10

  本節引用申32:43。此為摩西之歌的結語。按全篇詩歌內容,神揀選以色列人,但以色列人不知感恩反而得罪神,神轉而向外邦人施恩,興起外邦人來懲罰、警戒以色列人,但外邦人亦因而高傲,神將伸冤、報應眾人。故外邦和猶太人都原是犯罪者,當神再次審判,救贖他的百姓時,外邦和主的百姓就同被拯救,一同歡呼。全篇詩歌正符合羅九~十一章的主題,現保羅於教會合一的問題中,以此詩歌向受信者勉勵,外邦人和猶太選民同心合一,原是神的計劃,得以共同歡呼,原是當行的。

11〉15:11

  本節引用詩117:1。本篇是逾越節詩集(113-118篇)中一篇。以讚美神的高超為主。由詩117:2“因他的堅愛向我們是何等堅定,且雅威的信實存到永遠”其中的“我們”是指以色列民,神既對猶太信徒大施堅愛,外邦選民要因此讚美神。保羅以為在使徒時代就是應驗神的應許,神已向猶太人施堅愛,外邦人因而得蔭福,就當為猶太信徒感謝神。

12〉15:12

  “耶西的根”就是基督,他必治理萬國,他才是地上的掌權者。列國必盼望於他,以此回應14:7-9基督是眾人的主,信徒們服在他權下,一同歡樂頌讚神,因他「以公義審判,以正直判斷。豺狼與綿羊同居,豹子與山羊羔同臥……這一切都不傷人不害物,因雅威的知識要充滿遍地……。」(賽11:1-10)。當信徒在地上所行的,就是預嚐未來國度中和諧生活,就更當同心合意建造彼此。

  本節引用賽11:1,10。其意義等同羅15:9所引之用意。都是指外邦人臣服在大衛(耶西之根)——基督治理下。由9-12節其意都指向外邦人要主動和猶太信徒合一,以求能同心讚美神奇妙救恩計劃。故外邦人要擔待猶太人。當列國仰望基督的統治,就將帶來喜樂和和諧。(神國存乎和諧、喜樂14:17)。故15:13保羅期願,神因外邦人的順服和能與猶太信徒合一,就將神國降下,基督按公義和典章治理時(賽11:2-9),必帶來喜樂和和諧。

13〉15:13

  “ 在那相信中”。“在那盼望中”。“在聖靈的能力中”。

三個en 介詞片語中,en的功用應是一致的。故可譯為“本於”,“因著”。全句譯文:「願那盼望的神,因著(你們的)信服,降全備的喜樂和和諧成全給你們,因著那盼望,並因著聖靈的能力,達成那滿溢你們的事。」 en在此可指媒介或原因,憑藉格表動詞動作被完成所憑藉的途徑,或使動作產生的最終原因。不論是媒介或原因,“信服”“盼望”“聖靈的能力”三詞並提,保羅強調三者之間的關聯性。正如其他書信所提及,相信帶來盼望,盼望的實現是靠藉聖靈的大能完成的。充滿你們的心,原意:為要達成那滿溢你們的事。由eis後接不定詞動詞,表一目的子句,如第八節“為要證實列祖的應許”。保羅在本段中最後禱告,期願信徒被喜樂和和諧所滿溢,所使用的雙重詞法,滿溢和成全(或充滿)其意相同。

14〉15:1-13

  本段保羅以基督為例證來勉勵信徒,按基督的模式彼此接納,互為肢體。15:14-21保羅則以自己為例證,他盡職忠心,使外邦人能信服福音,都出於他是基督的公僕。15:22-27再以馬其頓和亞該亞人的捐項為例證。這三項例證都是為使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合一的例證,都同出於愛所致。

7. 結論(羅 Rom 15:14-16:27)《羅馬書註釋2012》

E、結論 (十五14-十六27)

  1、保羅服事中心事項 (十五14-32)

  2、兩種問安 (十六1-16、21-24)

  3、兩種結束語 (十六17-20、25-27)

 

14然而,我的弟兄們!就是我自己關於你們的,我已被說服:

就是關於你們自己是滿有美善,被各樣的驗識充滿了,又能夠彼此勸誡。

15但我稍微大膽的寫信給你們,好像再次提醒你們,

  是透過從神所賜給我的恩典,

16為要我向外邦人作耶穌基督的公僕,作神的好信息之祭司職責,

  為使外邦人的供獻,能成為蒙悅納的,在聖靈中被分別為聖的。

17所以在與神有關的諸事上,我在基督耶穌裡有可誇口的。

18因為我不敢放膽說什麽事,只說基督藉著我所成就的事,

  就是藉著言語和行為,,

19  在神蹟奇事的大能中,在靈的大能中,使外邦人聽從。

  由此,我從耶路撒冷,直到以利里古一帶,已完滿了基督的福音。

20並且照樣我渴望不在基督的名被稱過的地方去傳好信息,

  免得我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

21卻是正如所記:

「未曾被傳告關乎他的,將必看見;未曾聽聞過的,將必洞察周詳。」

 

  15:14-32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14-29節是回應-8-16a所關注主題:保羅要到羅馬的目的,30-33節則添加

他個人的請求代禱。在15節寫信提醒的話,自然帶進16-21節其書信的目的:使他使

徒職責得以成就。然而在寫信時這執事被攔阻(22節),因而他再次表明他未來的行程

計畫(23-29節)。由此,本段就可清晰分為三個段落,都可視為他寫信的目的,架構

如下:

  前言:受信者是可以被期待的 15:14

A、書信目的1:使徒職責得以成就 15:15-21

B、書信目的2:使徒未來行程計畫 15:22-29

C、書信目的3:鼓勵受信者為他代禱 15:30-33

  15:14-21架構分析:

前言:保羅被教會說服15:14

1、 教會是滿有美善的

2、 教會是充滿各樣的驗識

3、 教會能夠彼此勸戒

寫信提醒: 15:15-16

1、 透過從神賜與的恩典而寫

2、 這恩典是使我做基督耶穌的公僕、福音的祭司

3、 使列邦所貢獻的蒙悅納、被聖別

所以誇口: 15:17-19

1、 基督藉保羅所成就的事

2、 藉言語和行為,在大能中使列邦聽從

3、 基督福音已完滿於耶路撒冷到以利里古

並且照樣: 15:20-21

  1、熱衷於未聽聞基督的地方傳福音

  2、不在別人根基上建造

  3、卻要印証經上預言:未曾聽聞的都將知曉

  在經文中保羅用了很多對比和對映的語法,14節”我自己”和”你們自己”,16

節”基督耶穌的公僕”和”神福音的祭司”,”蒙悅納”和”被聖別”,18節”言語

”和”行為”,19節”神蹟奇事的大能”和”靈的大能”,21節引証的經文本身也是

對映語法。

15〉15:14

  保羅被羅馬信徒說服(參14:14在基督裏被說服),以hoti 後帶子句三個動詞表被說服的內容。1.滿有良善2.充滿各樣的驗識3.能彼此勸戒。羅馬信徒所作出的,等同13節神所行的,也是保羅所教導的,指明神、工人、信徒三合一,神的榮光藉此彰顯出來。

  良善(19):在加5:22為聖靈所結出的九種果子之一。在弗5:9光所結出的三種果子之一。在帖後1:11信徒良善的美意為神所成全。因此本句是指信徒擁有良善這美德。正如神是良善的。(太19:17,羅12:2)

  勸誡(3560):在西3:16在各樣的智慧中彼此教導和勸戒。本字都用於信徒之間,未用在不信者身上,有督責、教導和提醒之意。

  在本節中信徒對人是良善,和14:14物原是無不潔的。在神的選召分別中,信徒和潔凈的食物,原是美好、良善,就當按其原有本性持續認定和彰顯,保羅認為羅馬教會是按他所教導而行,是以基督為榜樣的實踐。15:15保羅再次提醒他們原已有的美德,為要他們持守住這接納的心。

16〉15:15

  “提醒”(1878):再一次記憶起。新約僅出現這一次。是一客氣的語詞。羅馬教會不是保羅親自傳福音者所建立的教會。在全書中保羅對教會的勸勉和請求。都以委婉用詞表達,站在同是神的僕人,彼此激勵角度而論教會當有作為。“透過從神賜給我的美福(恩)”:同12:3是與愛相連,是用於家庭的分享之用詞表示他的提醒,是從神而來。

17〉15:16

  原文直譯:“為要我向外邦人作耶穌基督的公僕,作神的好信息的祭司職責,使外邦人的供獻能成為蒙悅納的,在聖靈中被分別為聖的。”

  Eis帶目的子句:為要我成為……,是提醒的內容。

  僕役(3011):執行公共責任或自費為公家服務的人,政府官員,公僕。亦出現於13:6,腓2:25,來1:7;8:2。新約中都帶有宗教目的之僕人。本處“耶穌基督的公僕”將基督等同眾人的主(14:9)。保羅是執行主人的奴僕。70士譯本常用作祭司的事奉工作(Dunn).Borth ,Cranfieldy 則認為指利未人工作, 作大祭司助手。僕役(2418)由聖+工 組合。行聖職、聖工。“神福音的聖工”新約僅出現這次,指從事某種神聖的工作,例如祭司的工作。中文版聖經都譯為“作祭司”,雖上下文和獻祭有關,但保羅不用祭司這名詞,而只是表達他所作的,是神聖工作,而非指他就是祭司。下句(4376+1484):外邦人的供獻。一般譯者以所有格作同位詞,外邦人就是所獻上的,是保羅的祭物。這樣的解釋是誤認賽66:18-21的原故。在賽66:20外邦人帶來供物,不是以人為供物,而是外邦人被視為分別出來的,等同主的民一樣,是似同供物被分別,而非就是供物。所強調的是外邦人不再被視為不潔,不得來神的殿供獻,而是被視同以色列人,所獻的供物,是聖別歸神。正如腓2:17“信心的祭物和供奉”,其意不是以信心為供物,而是出於信心所供獻出之物,就是羅15:26的捐項或對保羅的資助款項。因此本節不是說保羅是祭司,外邦信徒是祭物,而是保羅等同祭司服事般,服事外邦信徒,使外邦信徒所供獻的,在神面前蒙悅納,被分別為聖。意為保羅的職事,是教導外邦信徒明白神的恩和愛,使因受恩、愛而回饋在同是神子民的猶太信徒上,這是蒙神喜悅的,也是見證教會合一的方式。

18〉15:17

  “有可誇的”:(2746):名,陰,亦出現於3:27,其字根(2744)自誇,誇口.參見2:17。在3:27,保羅說“在那裡誇耀?絕無可誇“。人被稱義,非出於自己功勞,既是神和基督所應許和成就,人就無可誇口。但在本節保羅論自己有可誇之論,是指他的勞苦工作的果效,並非指稱義之事,故以下說外邦人因保羅的言語和作為,從耶路撒冷到以利里古完成基督的福音,這是他勞苦的果效,是他可誇的。在林前9:15,保羅亦提他誇耀之事,就是不使用使徒權柄,賴福音養生。在林後11:7-10誇他自己為例,勸勉信徒,為神的道,當盡己所能,以信和愛,同心建造。

  “論到神的事”:同句型僅出現來2:17;5:1。舊約七十七譯本則出現於出4:16;18:19;申31:27。新約中三次意思都是「在與神有關的諸事上」,由5:1,10:21,(pros)表關聯性, “關乎”or“緣由”。故指人和神的關係所涉及的一切事情,包括本節之前有關供奉及獻祭等事。

19〉15:18-19

  保羅傳福音正如大衛對外爭戰,目的都要將外邦人的供物,提到神前,使神得榮。大衛作王不單為以色列的獨立爭戰,更重要是宣揚神的名,使外邦人臣服,敬畏雅威神,保羅也是以神蹟奇事的大軍之能,愛的大軍之能,使外邦人聽從。保羅深知傳福音是與屬靈的那惡者爭戰,以重新奪回人的心,神透過他的言語和作為,更用大軍之能印證他所說的道,使所傳的福音成就,完滿了。

20〉15:20

  “立了志向”(5389):由 喜好+尊貴、組合而成。以為是尊榮而力求,亦暗示盡全力去完成某事。亦出現於帖前4:11,林後5:9。保羅將傳福音的聖工視為至高的榮耀,努力完成,不論他需付多大代價,也不停地驅策他自己。本節下半句“不在基督名被稱過的地方傳好信息,免得在別人的根基上建造”,只是更突顯他高貴的抱負而非否認他人的傳講之功勞或真假。

21〉15:21

  引用賽52:15。由五十二章13開始是有關雅威的僕人之預言,保羅解釋此預言所傳的有關彌賽亞的知識,要被傳開的事要應驗了,而他自己參與這事,是預言應驗過程中的一部份。這正是保羅一貫說法,他所作的,所傳講的,都有神藉眾先知所預言的,絕非他自己憑空幻想,或自認受啟超越舊約觀點。外邦人要聽聞神的好信息,是神所定的計劃策略,早在好幾佰年前就被啟示出來了,保羅自己只是盡忠職守,以此推薦他使徒身份。

  

22 因此我曾經多次被攔阻去到你們那裏。

23 但如今在這些區域中不再有(可傳講的)地方,

  而且多年來又有切慕到你們那裡。

24 當我可以旅行到西班牙時,因我寄望路過時能見到你們, 

  若先從你們得些滿足,然後從那裏蒙你們送行

25 但如今我要旅行到耶路撒冷,伺候聖徒們。

26 因為馬其頓和亞該亞人樂意湊集捐項,給耶路撒冷聖徒中的窮人。

27 因為他們樂意, 他們也是他們的債務人;

  因為若外邦人既一同分享他們屬靈的事物,

  就有義務在屬肉身的事物上服事他們。

28 所以我辦完了這事,將這果子蓋印封好交付他們,

  我將離開,經過你們往西班牙去。

29 而我已深知:我到你們那裡,必帶著基督福分的豐滿而去。

 

  15:22-29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強調時間的差異和地點轉換,將使徒的行程計畫作一概述如下:

A、過去以來一直被攬阻到羅馬15:22

  B、現在攔阻以除去15:23-24

 1、這些區域不再有可傳講之地(23a)

 2、自己又有切慕到羅馬的心意(23b)

 3、計畫到西班牙,可蒙教會補足、送行(24)

  B`、現在只剩下最後工作 15:25--28

 1、要去耶城伺候聖徒(25)

 2、 因馬其頓和亞該亞人捐助耶城窮人 (26-27)

 a、是樂意的,也是有義務的

  b、屬靈上有分享,屬肉上有義務事奉

  3、完成這事後將經羅馬往西班牙(28)

A`、過去到現在持續知道,到羅馬必帶著基督福分的完滿而去 15:29

  經文接續上一段相同語法,以對比和對映為主的手法,重複強調他,渴望到羅馬

的心願。用詞上的對映如下:(前後段落間)

22-23節 去(兩次) - 29節 去(兩次)

23 節 如今 - 25 節 如今

24 節 西班牙 - 28 節 西班牙

24 旅行-25旅行

  其他經文也多有對映或對比語法:26節捐項(名詞),27節分享(動詞),27節

有義務者(名詞)和有義務(動詞),屬肉和屬靈的對比。

22〉15:22

  “我因多次被攔阻”(和合本),原文直譯:“因此我多次被攔阻”。“因此”(不是“因為”)是說第十九節他傳好信息的工作,因這緣故被惡者攔阻。保羅指出屬靈爭戰中的艱難,是在於那惡者的多方阻攔,不願神的計劃被世人知道,故千方百計攻擊神的工人,阻礙他們的傳講。由1:13也同樣提及這事,是為證明他非空口說白話,不守信用的。中譯本無法讀出保羅的原意,不知被攔阻的原因何在。

23〉15:25-27

  本段常被引述,認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在地位上差別,猶太人在神國中高於外邦人,是因:一、猶太人先得著好信息和律法,且這兩樣也由他們傳出告知外邦人,在對好信息和律法的認識和解釋,他們高於外邦人,故地位也如祭司高於百姓般,他們也高過外邦人。二、保羅在多次書信中提及,外邦教會要供給猶太信徒的需要,正如百姓供給祭司一樣,故外邦人地位低於猶太人。

  由保羅的其他書信內容來看,這論點有所偏頗,其因:一、地位的分別在於治理,保羅只以工人和信徒之間而論治理關係,從未以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有治理關係。使徒、長老、監督等高於一般信徒,這些工人不是只有猶太人才可擔任。二、就耶穌自身教導門徒:“在前的要在後,在後的要在前”。(太19:30,20:16,路13:30)“家主從他庫裏拿出新舊的東西來”(太13:52)。成為治理者,或是在神國裡地位高的,不在乎他得好信息的先後,而是忠心問題。三、在本段中用詞:(2842)捐項,原指分享,其動詞(2841),一同有分,都強調分享,互通有無,常指出於愛而與他人(鄰舍、客旅、窮人等)分享所有的。供給(3008)(27節)指公眾服事或是可指祭司工作的服事,若是如此外邦人成為利未或祭司,猶太人成為神(參見15:16),故本節並無聖品的因素在內(而是指供應上要用服侍的心,就是作僕役服侍主的心)                於羅馬政府體制中,人民應服的某些義務性勞動而言,非用於一般下對上的奴僕服事。同樣(1247):伺候,服事(25節中譯:供給),和其名詞(1248)(31節中譯:捐項):職分,執事(亦出現於11:13;12:7)都不是用於下對上的奴僕服事。欠債,欠債者(3784,3781):原指有義務履行(亦出現於1:14,8:12)是以愛為基礎,盡當盡之義務,分享神所賞賜的,是主內一家的說法(13:8,15:1)因此以上用詞都無高舉猶太人一等之意。四、外邦的教會捐輸給耶路撒冷的窮人,窮人(4434),指肉體上的缺乏者,並無特定何人。外邦教會的組合,也非只有外邦人,也有很多猶太人,聖經從未以耶路撒冷教會高於其他地方教會,而認定在耶京的教會其權限高於外地。由徒十五章會議,其討論過程,只顯明真理是透過使徒和先知所傳講而定案,不是多數決,也不是雅各獨裁決議,故此在外地的猶太信徒和在耶京的猶太信徒同站一基準上:基督的好信息,除此以外,不再有差別了。

  反觀奉割禮者,在各地宣講肉體條例,是為要使外邦人如奴隸般被壓制在猶太人之下,這是保羅一再反抗的。在基督裡,就不再按肉體認識了。本段對猶太人而言一、就應許方面賽2:2-3;60:4-5 彌4:1-2萬民流歸之意,表明神對遵行祂話的以色列人之福,滿足應驗了。二、就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由林後9:13-14他們的回應是不只在財務上受助而感謝,更是在對神的榮耀上加增,信心上的鼓勵。

24〉15:28

  交付明白(和合本):(4972)原意:印上印封存。指用印以證明之。由約3:33那領受他的見證的人,蓋上印證明:神是真實的。故本節中保羅將這果子印上印,證明他的服事是眾人所托付的,且是眾人所喜悅的。由徒12:25保羅首次參與救濟時,并未用本字,在本節中,他特用本字,以表達他的慎重,免得這善工反成為他人攻擊的把柄。由林後8:19-20保羅確實擔憂發生這樣的事。救助窮人是按律法中愛的實踐最直接方式,由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後書、希伯來書,都提及此事,可證使徒時代,對律法的遵行是慎重的,藉此愛的實踐,表明主裡一家的精神,正是耶穌在世時對門徒的吩咐,要他們彼此相愛,證明神在他們中間。

25〉15:29

  基督福分的豐滿:一般中文譯本都將本句倒裝,而成“基督豐盛的祝福”,再次將所有格“福分”和間接受詞“豐滿”互換,此因無法了解保羅所強調的內涵所造成之錯誤。本句中,當所行的善工是符合神旨意時,他所蒙的福分是完滿成就的,意為基督福分的成就是保羅所要帶到羅馬教會的,就是1:11他要分賜屬靈的禮物。基督的福分,就是基督的福音,不是未信者需要而已,已信者也要在這福分中持續追求和堅持,以完滿成就這福分,保羅確實也如此作了。

  

30 弟兄們!我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並透過那靈的愛,

  鼓勵你們在為我向神禱告的事上,與我一同出賽爭戰。

31 使我在猶太地不信從的人中,可以得拯救,

  並使我的事奉於耶路撒冷眾聖徒面前,可以蒙悅納。

32 也使我透過神的旨意在喜樂中到你們那裏,可以與你們同得休息。

33 願平安的神與你們眾同在,阿門。

  15:30-33經文架構分析:

1、鼓勵教會為保羅代禱而與保羅一同戰爭 15:30

2、爭鬥目的:A、在猶太地不信者中得拯救15:31a

 B、在耶城聖徒面前得悅納15:31b

 C、到羅馬與教會與教會一同安歇15:32

3、祈願祝福 15:33

  本段落亦是以對映或對比法呈現,30節兩個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和那靈的愛;

31節猶太地不信者對比耶城眾聖徒;另31節是在耶路撒冷,32節是到羅馬,彼此呼應

。在爭戰的目的上,保羅用了兩個hina,卻用了三個假設語氣。兩個hina是31和32節

兩個不同地區的不同結果,在耶城爭戰是持續的,在羅馬爭戰是止息的。而31節兩個

假設語氣亦是對比的,前一個是用在不信者,後一個是指眾聖徒。

26〉15:30

  聖靈的愛:在5:5,8神的愛;8:35基督的愛。基督和聖靈是天上的保守者,大祭司,而保羅和羅馬信徒在地上如一般祭司來代求。靈的愛是指像神願為罪人付代價的愛,保羅就是這樣的愛來鼓動信徒,一同奮鬥,爭戰。

  透過(dia)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并透過(dia)那靈的愛:兩個透過是指這兩項是他的憑藉,是客觀上的意義,意即如同12:1“透過神的憐憫,我鼓勵你們”一樣,鼓勵的主體是保羅,神的憐憫,主耶穌基督,那靈的愛是媒介,此三樣無關乎神學論證,而是保羅一貫方式,表明神的旨意先前透過基督的犧牲,現今透過那靈的運行,將神的愛傳達於信者,故他也以此方式為原則,懇求羅馬信徒能和他同工,正如基督和那靈與神同工,一同奮鬥,勝過那惡者的百般阻擾。

  一同奮鬥(4865)和禱告(4335)同列,同樣在西4:12以巴弗的作為上。本句之意為“在禱告事上的爭勝”,或譯為“在眾禱告處的爭勝”,可指將禱告視為爭鬥競賽的場所。(此用法參徒16:13,16)。一同奮鬥指羅馬的競技比賽(如馬車比賽,而非奴隸的競技場),需要同心協力才能爭勝。(En) :在此可指地點或限定之事,由路6:12在神的禱告中,或在神的禱告處中,來禱告。惟由西4:12,弗1:16,出現相似用詞,以(epi)代替(en),也同有(huper)(為某人),都是指禱告的事。

27〉15:31

  對衆聖徒蒙悅納。這捐助不單是求神悅納而已,也要被捐助者和捐助者都能接受,故合一是雙方面的,不單在外邦地的教會要主動表達愛心,在耶京的信徒也要表達受資助後的感謝,使猶太和外邦信徒兩下成為一體,同為神國之民。(參林後8:15均平之意)。

28〉15:30-32

  在本段中保羅以重疊的介詞引出他最終的期許,30節dia…dia…en…pros,31節hina…apo…en…eis,32節hina en…pros…dia… 就空間哲學而言,可以圖表示之:

…→… (→)…→( )…( )→…(→)…→( )…(→ )…( )→ → …

其意:→通過(dia) ;(→ )在裡面(en); →()來到(pros);( )→離開(apo)。

  先由通過…再述說在某範疇之間的進出,最後又以通過…作結束。其間以兩個hina(為要)表目的,故全段落他期許信徒與他在禱告上同爭戰,透過屬天的幫助,能達成兩個目標,一是脫離不信從的猶太人和得信從的猶太人悅納。二,來到羅馬與信徒同得信息。

29〉15:33

  “平安的神”此類用法在15:5,13,都是同一型式,惟一般中文譯者都私自添加動詞“賜”,而將本是強調神的屬性,反而畫蛇添足,改成神的賞賜。在羅馬書中此類的翻譯比比皆是,神的信實、盼望、公義、忍耐、鼓勵,原是保羅所要強調的,因保羅也按此學習。神是怎樣神,基督就是怎樣的表現,使徒也同樣按基督的表現而學習,並且使徒也按同樣內容教導門徒去實踐。由5:3神榮光的盼望,是指神本身也有盼望,祂盼望所救贖的人,能得勝榮耀祂。雖在8:24人的盼望,是出於人尚帶肉體而有軟弱之故,不能以此而誤以為神有盼望,就會誤使人對神的認識之偏差,意即以為神也會落入像人的軟弱中。此種誤知,以致不敢直譯經文,此為邏輯偏差所致。保羅強調神的眾屬性,表明神和人原應有同心志。神的所是,是人得恩的源頭,也是人所要達到的學習目標,以神為標準,是聖經一貫的原則,避去這原則,人所追求的都是出自惡者在人心中自定的,不是神的,也不是神所要的。因此經文常有擬人化的字眼,表達神的諸情緒、感覺,當以正確態度明白而學習之。

第十六章

1我向你們舉薦我們的姊妹非比,

  她是堅革里教會的女執事,

2為要你們在主裡以合乎聖徒相稱方式接待她,

  並在任何她需要你們的事上,站立服侍她。

  因為她素來是眾人的幫助者,也是我的幫助者。

3請你們代我向百基拉和亞居拉問安!

  他們是在基督耶穌裡我的同工,

4這等人為我的性命不顧自己的頸項, 

  不單是我,連所有外邦人的教會都感謝他們。

5也代為問候在他們家中的教會。

代為問候我所親愛的以拜尼土,

  他是亞細亞歸基督的初熟果子。

6代為問候馬利亞,

  她曾為你們多多勞苦。

7代為問候安多尼古和猶尼亞,

  我的同族且與我一同坐監的,

  這等人是在使徒中有名望的,

  也是先於我在基督裡的。

8代為問候暗伯利,

  在主裡我所親愛的。

9代為問候耳巴努,

  在基督裡我們的同工,和士達古,我所親愛的。

10 代為問候亞比利, 

  在基督裡被驗可的, 

代為問候亞里斯多博家中的眾人。

11 代為問候希羅天,我的同族。

  代為問候拿其數家中在主裏的眾人。

12 代為問候土非拿和土富撒,

  在主裡勞苦的。

  代為問候彼息,

  那親愛的,她曾在主裡多多勞苦。

13 代為問候魯孚,

  在主裡蒙揀選的,和他的母親,她也是我的母親。

14 代為問候亞遜其都、弗勒干、赫米、八羅巴、赫馬,

  並同他們在一起的弟兄們。

15 代為問候非羅羅吉和猶尼亞,尼利亞和他的姊妹,

  並阿林巴及同他們在一起的眾聖徒。

16 你們要以聖潔的親吻彼此問安。基督的眾教會都向你們問

  16:1-27經文架構分析:

  經文本身用詞明顯區分成ABBA形式,在不考量經文有無後人私自添增下,文章

呈現讓人有些突兀,其要求代為問安和其服事同工們的問安,其間插入一段勸戒的話,

其目的只能從架構分析來了解保羅寫作的安排用意:

A、請求教會代為問安 16:1-16

  B、勸勉防備破壞者 16:17-20

A`、同工們向羅馬教會問安16:21-24

  B`、神能夠堅固教會16:25-27

李保羅先生提出另一種對映模式如下:

A、舉薦非比 16:1-2 

  B、問安 16:3-16

A`、提醒防避誘引人、背道的人16:17-20

  B`、代問安16:21-24

  C、最後頌讚 16:25-27

  其特點在於凸顯推薦非比對比教會中的假弟兄,而將最後一段25-27節視為一個

句子,是對神的一個頌讚。就用詞上26節”使眾列國知曉而達到信心的聽從”,正

呼應-5”在那眾列國中使人進入信心的聽從”,使整卷書前後一致。然而考量17-20

節和25-27節有更多對映和對比的用詞,列舉於下:

17-18節 紛爭斷裂、絆倒25節 堅固

19 節 聽從26節 聽從

20 節 平安的神27節 獨一全智的神

  將這兩段經文作為彼此對映,遠比將1-2節推薦非比,只提她的幫助一詞,難以

和17-20節作呼應。

  

  16:1-16經文架構分析:

  整體問安明顯區分成三種不同用詞,首尾未用”你們當問安”或”請你們問安”

第二人稱複數命令語氣過去式(本段出現16次),故架構如下:

1、舉薦非 16:1-2

  A、她的身分:姊妹,堅革里教會的女執事

  B、接待、服事她

  C、她的資格:是眾人的幫助者,也是保羅的幫助者

2、問安在羅馬的信徒 16:3-16a

 A、同工

 B、個人

 C、教會

3、其他眾教會向羅馬教會問安 16:16b

  整體問安對象,特別有六位女性,非比、百基拉、馬利亞、彼息、魯孚的母親、

尼利亞的姊妹、而問安對象有十二組的人員都被冠以不同的介紹詞,只有少數對象未

加以介紹或稱讚詞。

  在介紹詞中,雙數出現於聖徒(2、15)、同工(3、8)、同族(7、11),而親愛的

出現四次(5、8、9、12),特別的是勞苦出現三次(6、12『兩次』)。而”一同”字

根是最多使用的(七次)。

1〉16:1-2

  保羅先推薦一個女執事非比,請求羅馬教會協助她,協助之事未明說,而用“任何她需要你們的事”。協助的理由是她曾協助眾人,也是保羅的幫助者。此兩節成為16章3-16節,保羅要求代問候對象的標準。非比的行為是保羅所要褒獎的,3-16節問安的對象,他們的行為或工作果效也是保羅所要強調的。藉此,表明問安更有向他們學習的意思。

2〉16:3-16

  問安(782):第二人身複數,命令語氣,過去式,“你們要問安”。

  本字在羅馬常用書信中,其意指“你們要代我向……問安”,與21節問安:第三人稱單數,直說語氣,現在式,“他向……問安”意思不同。保羅要受信者代他向他所提名的對象問候,是保羅的問候,也是要教會向這些被提名問候,問候的用意,不光是表達關懷,而更大用意是學習這些人的勞苦。這個問安視同薦書,保羅舉薦眾同工,使他們的美德、果子,成為受信者的效法。就16章的內容,是延續14-15章接納的主題,16章強調要接納的是何種人,而要遠離不要與之相交的,是何種人。接納的對象,不在乎分別種族(猶太或外邦),而是被接納這是否是真弟兄姊妹,有信心的果子表現在外的,才是視為弟兄。而所要排斥的對象,保羅未指明何者,只提他們的各種錯誤,在神的福音和個人的行為上,信徒要學會分辨的智慧,才能離開這些人所帶來的迷惑。

3〉16:3-4

  “百基拉和亞局拉”,首位被提名問候者,表明他們是可貴的,夫妻同心同工,原即是好模範,也是信徒當追求的。他們為神的工人,將生命置之度外,更是信徒們要學習的。“在基督耶穌裡我的同工”,由使徒行傳中可知他們不光是與保羅同以織帳棚為生,更與保羅在福音上同勞苦,這種在屬肉需求和屬靈同工都能協助保羅,是保羅首要推薦原因。在福音上幫助、支持神的工人,不是財務供給即可,而是屬肉屬靈合一的支援更是工人的最大幫助。

4〉16:5

  “在他們家中的教會”:羅馬城內的基督徒,可能有幾個家庭聚會,教會的數目絕非一地一教會,經文本身為證。耶穌說只要有三、四個人聚會,他會與他們同在,教會是幾個人以上才成為教會,從無明確規定,然從保羅的用詞,重點是信徒教會敬拜神,有神的話和神的工人,就是一個教會。

  “所親愛的”(27):出現在5,8,9,12四次。由1:7羅馬信徒是神所愛的,11:28猶太人為列祖緣故是蒙愛的,12:19保羅稱呼羅馬信徒為親愛的。本字表達一種親密關係,神和信徒,保羅和羅馬信徒,其關係如同父子關係,雖然在肉身上保羅非親非故的,但因神福音緣故,使眾信者成一家人。此為羅12-16章保羅所強調的,因是一家人而有愛在其間,以致彼此配搭、接納、幫助、救濟。

5〉16:3-16;21-24

  本段問候中常用詞:同心(4904),同族(4773),勞苦(2872)各三次,親愛的四次。另幫助過保羅的非比,為保羅將生命置之度外的亞居拉夫婦,與保羅同坐監的安多尼古和猶尼亞,三個和保羅有密切關連的。在其中百基拉、亞居拉、馬利亞、安多尼古、猶尼亞、亞比利、希羅天和21節的提摩太、路求、耶孫、所西巴德,可確認為猶太信徒,另非比、百基拉、馬利亞、猶尼亞、土非拿、土富撒、彼息、魯孚的母親、猶利亞(15)、尼利亞的姊妹等十位是女人。由此可知保羅特將猶太和外邦,男和女信徒一同問候,表明教會的建立和組成,其勞心勞力者不分猶太和外邦,男和女,為主或為奴,此觀點參見加3:28-29。

6〉16:16

  “親吻”(5370):字根為 (5384):愛,親愛的。故本字原指愛的表示,親近的動作。此為近東一帶問安方式,非希臘、羅馬人的習俗。

  “聖別”(40):分別出來的,區別的。“彼此”(240):陽性,指弟兄間。

  由以上可知親吻是只用在男人之間,並無男女互親的紛亂可能。由帖前5:26同樣明確表明此事。就身體接觸而言,按律法潔凈條例,聖俗互染,故此事保羅要用“聖別”這詞,表示對外要區分,對內是一體的概念。

  

17 弟兄們!我勸你們:

  要持續注意提防那些越過你們所學的教導造成分裂和絆倒的人;

  你們也要離開他們。

18 因為這樣的人并非服事我們的主基督,乃是服事自己的肚腹;

  且透過花言巧語持續欺騙無邪者的心。

19 因為你們的聽從已經遍傳眾人,

  所以我因你們的緣故而不住的喜樂,

  但我願意你們能夠有智慧進入那善事,而不摻雜陷入那惡事。

20 平安的神將快快地把撒但踐踏在你們腳下。

  願我們主耶穌的恩典與與你們同在。

  16:17-20經文架構分析:

勸勉防備破壞者

1、去防備並當離開那些造成分裂和絆倒的人16:17

2、理由:A、這等人是服事己複,且花言巧語欺騙人 16:18

 B、你們的聽從遍傳眾人 16:19a

 C、要善事上聰明,惡事上無摻雜 16:19b

3、事實:神把撒但踐踏在教會腳下16:20a

4、祈願:主的恩同在16:20b

  保羅提出要防備的理由,經文用了兩個”因為”和一個”所以”,前兩個”因為”

是相對的,這些破壞者是與教會的德性不相信,因此不可容許他們在教會中,後面的”

所以”是作為前面對比後的結論,教會當有的智慧去分辨這等事。而在說完理由後以

和諧的神將有所作為,做本段的結語,”和諧”對比”製造分裂”(17節),前後呼應

7〉16:17

  “越過你們所學的教導”,由6:17信徒“被交付教導的模範”是他們當堅守的,然那攻擊者就要在信徒中造成分裂,絆倒這些人或是反對律法,持自由主見的人(kasemann)或是奮銳黨一類立場的人(Murray, Fitzmyer)或是腓3:18-19那些敵對福音的猶太人(李保羅),保羅未言明,只要信徒自己去注意(4648:仔細看目標、字源、標竿)留意分辨出他們的錯誤。“也要離開他們”不和他們來往交通。

8〉16:18

  “服事自己的肚腹”(2836):一指生產器官:子宮,一指滋養的器官:胃、腹。一指人體隱藏的,內部深處的。在此第二或第三種的意思都能成立。此字也讓人聯想創三章中引誘犯罪的蛇,以肚腹為代表。撒但的後裔和亞當的後裔之間的爭戰,不光在基督身上應驗,也同樣在眾信徒身上應驗。

  花言(5542):原指有益的話語,在此指表面上合適的預言。

  巧語(2129):原言美言、頌讃(見15:29),在此指阿諛、奉承的話。

保羅用這兩詞,正如那古蛇對夏娃說的話,聽似可行,實如毒藥,信徒如無分辨之力,就將如始祖犯罪,不堅守神的吩咐一樣。

9〉16:19

  “智慧”(4680):信徒要有智慧,正如16:27神是智慧的神。在善事有智慧,此善(18)應指律法的事,符合神律法的事上聰明,對惡事要純全無雜質(185)即為違反神律法的事,要不沾染,不被摻雜。由18-19節人的花言巧語是對比神的律法典章之明確。信徒是無邪不摻雜,如夏娃,但是有智慧的夏娃,才能匹配那不受欺騙的末後亞當。

10〉16:20

  “踐踏”(4937):搓在一起、壓擠、粉碎之意。這詞暗示創3:15神應許女人後裔對蛇的後裔的砸碎他的頭。基督已得勝踐踏那惡者,教會聽從、效法基督,有智慧,聖別,就能踐踏那惡者。

  

21我的同工提摩太向你們問安,

我的同族路求、耶孫和所西巴德也向你們問安。

22我這代筆寫信的德丟在主裡向你們問安。

23我的也是全教會的接待者該猶向你們問安。

24本城的司庫以拉都和弟兄夸圖向你們問安。

 

25那能堅固你們的,

  按照我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宣傳,

  並照著歷世歷代穩秘不宣的奧秘之啟示,

26  然而如今(這奧秘之啟示)透過眾先知的經書已經顯明出來,

  並按照神永恒的命令,

  要使眾列國知曉,而達到信心的聽從。

27願榮光透過耶穌基督,歸給那獨一全智的神,直到世世代代,阿們。

 

  16:21-24經文架構分析:

  由問安的名冊來分析,可分成兩組人,一組是保羅的工作團隊的人,一組是接待

保羅團隊的教會同工,由”問安”四次出現,帶六個不同人物:

A、保羅福音團隊同工

  1、我的同工:提摩太

  2、我的同族:路求、耶孫、所西巴德

  3、寫信者:德丟

B、教會同工

  1、接待者:該猶

  2、司庫:以拉都

  3、弟兄:括土

 

  16:25-27經文分析:

  此三節經文未使用主動詞,而用了四個分詞,一個不定詞(堅固),構成一段長

的頌榮辭。四分詞第一個為現在分詞(能夠),後三個為現在完成分詞和過去分詞(顯

明和知曉),在時間意義上明顯區分出來:

前言:神能夠持續堅固你們 25a

三依據:1、照著我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傳講25b

2、照著先時隱藏奧秘啟示如今卻藉先知書顯明25c

3、照著神永恆的詔命26a

二目的:1、使達到的信心聽從26b

2、使達到眾列邦知曉26c

一結果:藉耶穌基督榮耀歸與獨一全智的神。 27

  經文前後次序排列整齊,將神的作為(堅固教會)最終必有結果(神得著榮耀),

作為頌榮神,也作為羅馬書全卷文意的總結。

11〉16:25-27

  本段雷同11:33-36的頌詞。希臘文用字同是53字(16:27的των αιωνων      有異版無此二字,則全段為53字)。都以三的數字為主之用詞。

  一、κατα(按照)三次。我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宣傳,就是等同於歷世歷代穩秘不宣的奧秘之啔示,也等同神永恒的命令,透過眾先知的經書所顯明出來的。

這三個κατα不是三個啔示,也非三方面的啔示,而是同一啔示,同一目的。眾先知、基督、保羅的啔示與傳講,原是相通,自古迄今神的啔示是貫通,並無矛盾、衝突所在。希伯來聖經和希臘聖經,其啔示內容,遵行原則是一致的,并不受人種、身份、時間限制。

  二、三個分詞:能夠(1410字根為大軍之能),顯明出來(5319使發光、顯現),曉諭(1107:使知曉,播知(9:22,23))表明神的三個動作,有個別目的。a.堅固信徒:此字在1:11,保羅要分賜羅馬信徒某一樣屬靈禮物,就是16:25-26神的啔示是堅固人的禮物。神的話之講明,就是信徒堅固的根基,故保羅需當面和信徒傳講他所受啔示,藉此才更能彼此交通,清楚神的命令。b.奧秘已顯明:其後帶兩個ειs 表目的。神的心意既顯明,為使萬國知曉祂的啔示。c.曉諭萬國:使萬國進入(達到)信心的聽從。此正是保羅受差為使徒的目的(1:15)。

  三、三個間接受詞:獨一(3441)、智慧(4680)、神(2316)

  四、三個工人:保羅、基督、眾先知。

  五、δια(通過)兩次,一指眾先知,一指基督。神的完整啔示,由希伯來書1:1-2指明神透過這兩種來完整啔示祂的心意。在羅馬書中保羅善用基督所作所說的例子,再加上希伯來聖經所曾說過的話,印證保羅所教導的,是符合神啔示原則。

  六、本段是頌榮詩歌,和合譯本譯法,使人誤認為保羅在堅固信徒上的說明,而無法看出全段是一詩歌,呂振中譯法較為可取。

 

 

第45卷、《羅馬書》講解(錄音MP3)

《羅馬書》講解導讀(錄音MP3)

 

(羅01:01-01:18)《羅馬書》講解,2011-12-17,安息日

2011-12-17,安息日,(羅01:01-01:18)

(羅01:19-03:20)《羅馬書》講解,2011-12-31,安息日

2011-12-31,安息日,(羅01:19-03:20)

(羅03:21-04:25)《羅馬書》講解,2012-01-14,安息日

2012-01-14,安息日,(羅03:21-04:25)

(羅05:01-05:21)《羅馬書》講解,2012-01-28,安息日

2012-01-28,安息日,(羅05:01-05:21)

(羅06:01-07:25)《羅馬書》講解,2012-02-11,安息日

2012-02-11,安息日,(羅06:01-07:25)

(羅08:01-08:39)《羅馬書》講解,2012-02-25,安息日

2012-02-25,安息日,(羅08:01-08:39)

(羅09:01-10:21)《羅馬書》講解,2012-03-10,安息日

2012-03-10,安息日,(羅09:01-10:21)

(羅11:01-12:21)《羅馬書》講解,2012-03-24,安息日

2012-03-24,安息日,(羅11:01-12:21)

(羅13:01-15:13)《羅馬書》講解,2012-04-07,安息日

2012-04-07,安息日,(羅13:01-15:13)

第48卷、加拉太書

第48卷、加拉太書註釋

  保羅首次傳道路線,在當時加拉太省南部,由使徒行傳13-14章記載,四座羅馬時代的重鎮: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呂高尼的路司得、特庇和周圍地方(徒14:7)。這四座城同為羅馬政府的軍事要塞,安提阿和以哥念的商業發達,另兩城商業不發達。其中安提阿和路司得為羅馬殖民地,而成自由城,稅賦較輕。商業發達猶太人就多,故有猶太會堂,保羅進安提阿和以哥念的會堂講道,日後猶太人拒絕福音,就從這兩城出來挑唆外邦人,用石頭打保羅(徒14:19)……

0. 導論,加拉太書註釋2011

《加拉太書》註釋

YHs Lin

 

壹、導論

一、背景資料

A、歷史背景

  保羅首次傳道路線,在當時加拉太省南部,由《使徒行傳》13-14章記載,四座羅馬時代的重鎮: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呂高尼的路司得、特庇和周圍地方(徒 Act 14:7)。這四座城同為羅馬政府的軍事要塞,安提阿和以哥念的商業發達,另兩城商業不發達。其中安提阿和路司得為羅馬殖民地,而成自由城,稅賦較輕。商業發達猶太人就多,故有猶太會堂,保羅進安提阿和以哥念的會堂講道,日後猶太人拒絕福音,就從這兩城出來挑唆外邦人,用石頭打保羅(徒 Act 14:19)。

  首次傳道約在西元46-48年之間,羅馬皇帝為革老丟,是第四任皇帝,在位13年,當時帝國強盛,治安良好,宗教自由,以帝王為神的崇拜尚未普及平民百姓,一般大眾為多神信仰,道德低落,各城幾乎都有妓院,離婚普遍,都以經濟發展為追求目標。猶太信仰在當時普遍被視為較高級的宗教,外在道德要求高,而成為士紳,尊貴婦女好奇而慕道或加入猶太教。猶太人在當地擁有經濟、社會地位的優勢,摩西法律在堂會中傳講,外邦慕道者不陌生。(徒 Act 15:21)

  耶穌被釘十字架一般公認在西元30年,司提反被殺約在西元31或32年,保羅蒙召約在西元32或33年(加 Gal 1:15-16),首次上耶路撒冷約在34或35年(加 Gal 1:18),第二次到耶路撒冷約在45或46年(加 Gal 2:1),聽聞加拉太信徒離開基督福音約在48或53年(加 Gal 1:6),耶路撒冷首次使徒會議約在49年(徒 Act 15章),保羅第二次外出傳道約在西元50至53年(徒 Act 16-18:22)。

  教會初期由猶太人開始向外傳道,奉割禮的信徒是主要成員(徒 Act 10:45),司提反死後耶路撒冷教會大遭逼迫,分散的人往各處去傳道,對象仍然以已受割禮的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為限,直到哥尼流這位外邦人,只是猶太人的慕道者,尚未受割故當時稱為虔誠者或敬畏神者(徒 Act 10:1-2)。一直到安提阿有向說希利尼(即今希臘)話的猶太人傳講主耶穌,教會在安提阿興盛,巴拿巴和保羅一同到安提阿教會。公開且正式向外人傳道而相信的,是到巴拿巴和保羅首次出外傳道,在加拉太地區外邦人開始加入教會(徒 Act 13:48-49; 14:1,27)。

B、猶太傳統

二、字詞解釋

1、「行律法」與「律法的行為」的對比

  (加 Gal 2:16; 3:2)中,《和合本》中譯為「行律法」一詞,按照希臘原文直譯為「律法的行為」,眾多英譯本均直譯為“the works of the law”(KJV, ASV, RSV 等),指與神、與人相關的行為。非指律法本身的好惡、功德、能力,而是指人按照法規而觸及神和人權益的事。今世對此用詞的定義,排除對神的行為,而稱之為「法律的行為」。此用詞為保羅所特用,其他使徒書信都無出現,它與一般稱為「遵行法律」一詞的意義不同。

「遵行法律」之含意

  若就「遵行法律」而言,聖經上使用的動詞如下:

  • ⒈ 〈G4160〉:製作、實行、使成就。(太 Mat 5:19; 23:23; 路 Luk 2:27; 約 Joh 7:19; 羅 Rom 2:14; 10:5; 加 Gal 3:10; 5:3; 雅 Jam 2:12)。
  • ⒉ 〈G4137〉:使充滿、成全、應驗。(太 Mat 5:17; 約 Joh 15:35; 羅 Rom 13:8; 加 Gal 5:14)。
  • ⒊ 〈G1096〉:使產生、成全。(太 Mat 5:18)。
  • ⒋ 〈G5055〉:實行、實現、達成目標。 (路 Luk 2:39; 羅 Rom 2:27; 雅 Jam 2:8)。
  • ⒌ 〈G5442〉:護衛、防備。(徒 Act 7:53,21:24; 太 Mat 19:20; 可 Mar 10:20; 羅 Rom 2:26; 加 Gal 6:13)。
  • ⒍ 〈G5083〉:小心看守、謹慎。(徒 Act 15:5、24、21:25; 太 Mat 19:17; 可 Mar 2:9; 約 Joh 9:16; 約壹 1Jo 2:3,4)。
  • ⒎ 〈G4238〉:實行、練習、作。(羅 Rom 2:25)。
  • ⒏ 〈G2476〉:安置、立定。(羅 Rom 3:31)。
  • ⒐ 〈G378〉 :再充滿、補足。(加 Gal 6:2)。
  • ⒑ 〈G5530〉:使用。(提前 1Ti 1:8)。

  以上出現的經文都是正面、積極性的對律法的實現表述的,次數眾多,都與保羅使用“律法的行為”(羅 Rom 3:20; 2:15、27:28; 加 2:16; 3:2,5,10)僅10次,兩者間有很大的反差。

  另一相似卻意義相反的用詞:“律法的製作果效者”〈G4163〉(羅 Rom 2:13; 雅 Jam 1:25; 4:11)。當它出現時,都是正面的情況,帶出“被神稱義,在所行事上得福”之含意。

「律法的行為」之含意

  “律法的行為”之定義,是指按照律法所要求必要行的事,尤其是猶太子民藉此表明他們是與神立約的子民,並藉此維持與神的立約關係的那些行動。這此行動表現出來的,就是行割禮、行潔淨禮、遵守食物和其他潔淨條例、守安息日、上聖殿獻祭。這些行動在福音書中,耶穌都一一遵行,日後使徒們也都遵行。對保羅時代的多數猶太人而言,割禮和食物條例是成為判別是否與神立約關係的特別項目。《加拉太書》二章即以此為爭論焦點,猶太人對立約的先決條件:受割、行潔淨禮、獻祭、守安息日,此步驟逐一實現者才被視為立約的子民,是律法中外在表記的總和。這幾項律法行為的背後都有教導的功能,受割代表心和靈的割除那些污穢,屬肉的,表明要斷絕一切與神作對的天然力量,正如亞伯拉罕娶妾的行動。行潔淨禮,是透過水的遮蓋去除污穢的影響力,亦表明與舊傳統如埃及宗教的斷絕。獻祭則是透過祭物和禮物向神乞求恢復或維持立約關係,表明所獻上的代表自身的獻上,樂意成為神所使用的,或是表明先前達不到神的要求而悔恨,願意付代價重新有一次的機會,能成為神所喜納的對象。守安息日更代表生命的運轉是在乎於神,一生出入由神掌控,順服神的安排和計畫,表明與神的創造和救贖相連結。

  然而這些教導功能不能取代實現神的救恩和意願之最基本條件:信心。神的律法是標準和應許,也是神審判的唯一依據,但要達到標準,得著應許,所需要的是信心。就罪犯而言,他已達不到標準,再用律法的條規去教導和要求,他更無能為力,就是按獻祭條例去獻罪祭,他仍然沒有能力達到神的標準,根本問題還是無法解決。因此保羅知道問題的癥結出於肉體的誇耀,他提出基督的信心才是解決之道,這是全本聖經的中心點,由始祖亞當到保羅時代,只有對神的話所產生的信心,才是實現神的話的唯一方法。基督的信心就是將列代的見證者所見證的道路,按著帶有人肉體而卻能憑著靈行事為人,完全實行出來。福音的要件就在這裡,人是可以達到神的標準,就是透過基督的信心而相信神,神才樂意給予這等人一個全新的機會去實現祂的旨意。如果人只在律法的行為上作文章,單求律法行為的外在證明,就落入那惡者的計謀,仍是按肉體來行事,是無法討神喜悅的。不是這些律法行為不好,反而它們本意是良善、聖別、公義的,但是不是靠它們成為在神面前得以稱為義的,因為罪的根本問題還是沒對付。基督的信心是以愛為出發,為使神的創造物得以與神復合,這是神的義的終極目的,基督甘願放棄自己的權益而成罪祭,換取這世界一個再造的契機,每一個願意討得神給的契機者,就按著基督的信實成為他的信心的準則,相信神所預備的救恩而得救。因此這不是出於人,也不是出於肉來成就,而是出於信、出於靈。

  “律法的行為”沒有在舊約或法利賽派的拉比文獻中出現,但與此辭相等的希伯來文詞語則可見於死海古卷庫穆蘭文獻中。這些行為包含割禮、食物條例、也包括多方面的律法;而且寫下文獻者,將這些律例與在神面前的“義”的地位連接起來。因此“律法的行為”有律法主義的含義,作者將它用來描述猶太人用來追求神面前得以稱義的方法。因此“律法的行為”一方面是指律法本身教導的行為,另一方面也指人要律法所要求的行為去持守神的義,這兩個角度正是猶太人和日後無律法的外邦信徒所不能理解明白的。他們共同受到迷惑,以為唯有按“律法的行為”才被神稱義是唯一正路,這是奉割禮派所堅持的,在第二世紀後期則被外邦教會誤解為律法不是稱義的路。兩者都犯了被誤導的錯,中了撒旦的詭計,將神的話的焦點偏差所致。

  《羅馬書》(羅 Rom 2:13)“因為並非法律的聽見者在神面前為義,反是律法的製作果效者將被稱義。”(3:20)“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行為,將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因為罪的完全驗識是透過律法。”保羅的兩節經文就清楚的啟明猶太人和否認律法的外邦人他們的迷思,(2:13)是針對猶太人只以聽見律法為自傲,猶太人大多數並未遵行律法,而是有所選擇性的以某些外在律法行為為証,來高舉自己的義,自承為與神立約的族類,進而排斥一切未按他們的方式遵行律法的外邦人,也包含以信基督的外邦人在內,以為是不潔而拒絕與他們同桌共食。保羅提出他的理由:不是律法的聽見者……而是律法的製作果效者,不是知道律法,知道律法的教導內容,知道律法的諸項要求,就能得神稱義,反是在神審判的原則下,只有將律法教導內容,將律法的諸要求的工作成果呈現在神面前的,才能得神稱義。這一原則神從未改變,由亞當到基督耶穌都是同一標準,日後基督門徒更是一樣,絕非無律法的外邦三一神教者所稱,神改變祂的行事原則,而是神是信實不變,祂說的每一句話都是信實、公義。問題不在於神的話有何不足,而在於人本身的軟弱無能,保羅提出第二個緣由:每一個肉體,因是在亞當之下,每一人類就帶著肉體,憑著肉體就完全無法遵行律法所教導,更行不出律法的諸要求,那罪者就將它的罪的體驗透過律法的行為,臨到世人了。律法的教誨功能,反而成為撒但使用的工具,透過肉體的無能和私慾,使人體驗罪的果效了。因此保羅在這兩節中,對於律法的行為做出真實的定義,不是靠擁有“律法的行為”所帶出的教導,就可以稱義,這是對奉割禮者的指正。另一方面對今日蒙召的外邦信徒,則擁有“律法的行為”不是按肉體去製作其果效,當然不是在否認“律法的行為”的必要性,而是由羅馬書八章他指明一條正確製作果效的路。

  《羅馬書》(羅 Rom 2:14-15)“因為每當那沒擁有律法的外邦人,藉由本性去製作屬於律法的果效,他們雖沒擁有律法,律法對他們自己而言是存在的。這一類的人自己證顯律法的行為刻寫在他們的心裡,他們的良知一同作證,並且同時在推理上互相控告或做出辯護。”保羅在此提出外邦人良知的功能,等同“律法的行為”,正如“律法的行為”不等同律法本身,良知也不等同人內在律法,良知是去判別內在律法的工具,經由人我的控告或辯護,而行諸於外。內在的律法就是摩西律法的本意,神在創造人類就已立下,先知耶利米指出“雅威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加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的諸部份裡頭,寫在他們心上。我要做他們的神,他們要做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雅威。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因為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紀念他們的罪惡,這是雅威說的。”(耶 Jer 31:33-34),這話為希伯來書引用(來 Heb 8:8-12;10:16-17),神所立的新約,是放在人裡面的諸部份裡,就是人的良知、心思、心志、心情等部份,而不再是寫在石頭上。先知是就神的律法的認識來談新約,這新約臨到,不是將舊約的內容更改或廢棄,而是約的內容的驗識,理解方法改變了。這個改變是由神所差兩個見證者來完成,一是耶穌基督的救贖,一是聖靈的引導幫助,他們使約的實現有了完成的契機,藉由將罪的權勢有所限制,以及肉體軟弱的克服,神與人所立之約,可以從內向外,由屬靈開始使身體順服去完滿神的律法要求。彼得因而說:“這水所豫表的浸現在也拯救你們,不是屬肉身的污垢的清除,反是純善的良知對神之詢問(誓約)。”(彼前 1Pe 3:21),救恩的開始臨及個人,是由水的清潔為先,這個清潔不是外在身體的污垢清除,肉身的污垢非指肉身的軟弱,而是肉身因罪而不潔,故此句是指水洗非為除罪,而是人以清潔的良知,得以立誓向神詢問神的律法本意,也因而有不受阻礙去認識內在律法,不再是從前昧著良知,不行律法的要求。

  良知的功能即是“律法的行為”的功能,但是人的良知在未信者身上常是被污穢蒙蔽的,正如“律法的行為”在猶太人身上也常是被選擇性的實行。因此良知需要聖靈不斷指引、教導才能真正認識內在律法的本意,得著內在力量去實行,“律法的行為”也同樣需要基督的信心為根基,才能遵守律法而不落入肉體的枷鎖。(羅 Rom 3:26-28)“在神的克制中,因為先前所生發的諸罪不再追究,使祂的義展示出來。在現今時期裡,為祂的義展示出來緣故,歸致祂自己存有義,並稱義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所以誇口何在?絕無可誇!透過什麼律法呢?那諸行為的嗎?絕不!乃是透過信心的律法。因為我們堅決算定人藉著信被稱義,隔開了律法的行為。”保羅在本段中所論述的,不是得救後的信徒去行出神的義,而是人要如何入門成為基督門徒時,神的門檻為何。神的義被證明展示出來,是透過基督的信心,而非透過人的律法行為,用另一種角度來說,神的義就是律法所宣示的公義,不是因著律法的教導和要求,人就能夠實現這等公義以達到神的標準,而是透過如同基督的信心和規模而達成的,因此稱義是藉著信為唯一管道,而非外在的要求,教育所能及的。入門的門檻是信心,同樣行走在神國之路也是信心,基督的信心使他按律法公義要求而為我們付出贖價,神就算我們的賬是彌平的,而稱那本於基督的信而相信者為義,因而罪和罪罰一同被完結,使信者能再按著信心去持守神的義,就是律法所宣示的義。

  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在聖經中出現的經文如下:

(羅 Rom 8:4) 為要律法的義行可以被充滿在我們裡面,就是那不按著肉體而按著靈行事為人的人。
(羅 Rom 9:30) 那本不追逐義的外邦人抓住了義,就是那本於信的義。
(羅 Rom 9:31) 但以色列人追逐義的律法,進入未達到律法(的義)。
(羅 Rom 10:5) 那本於律法的義,那在它裡面製作出果效的人將要活著。
(羅 Rom 10:6-7) 而那本於信的義這樣說,「別在你的心裡說,誰將被升上天?這個就是要帶領基督下來。或誰將下到陰間?這個就是要帶領基督從死人中上來」

(腓 Phi 3:6) 按著熱忱我曾逼教會,按著律法裡的義我成為無可指摘的。
(腓 Phi 3:9) 而在他裡面我可以被發現沒有擁有屬於我自己的那本於律法的義,反是(擁有)透過基督的信心之義,就是那出於神基於信心的義。

  這兩個詞與常被誤解,如同律法的行為和基督的信心一樣。由(羅 Rom 8:4)明確告訴我們“律法的義行〈G1345〉”是必要的,是按著聖靈行事為人者所必要成就的。(羅 Rom 9:30,31)則將外邦人和以色列人之間的差異點指明出來,外邦人抓注義,是本於信心而得著,以色列人反而只追逐律法的行為,就是屬於義的律法所要求的,卻永未能達到律法所要求的義。(羅 Rom 10:5-9)〔其意義等同於(加 Gal 3:10-14)〕更進一步以《利未記》(利 Lev 18:5)和《申命記》(申 Deu 30:12-14)為引証,這兩處經文都是摩西律法書所啟示的,彼此之間不是敵對而是互補,這是明白保羅引用兩段經文的關鍵。若果如一般學者和讀者落入反律法主義思想中,則必然以為兩段經文是敵對的,而誤會保羅的用意。若以敵對方式來看兩段經文,則摩西律法似乎彼此矛盾,一方面神要人遵守律法,一方面卻視為神不合理的要求,是人類永遠達不到的要求。神豈是如此對待猶太人,賜下一個眾人都達不到的要求,卻說成是神的恩典?就連猶太人都不敢如此亵慢神,但今日在外邦世界卻充斥著這等思維。保羅卻以為兩者都是那信心的話,是出於同一位神應許之言,一方面祂應許能製作出神律法果效者,他將擁有神的生命而活著,另一方面祂應許如何去成為製作果效者的道路,就是基督。猶太人只看見第一個面向,而不斷透過肉體去成全這個應許,卻始終無法成就神的義。今日外邦信徒受迷惑,也只看見第二個面向,而單憑相信這位基督卻不去遵守律法,最終福音的果實仍歸於虛空,律法不彰,神的義落空了。由(腓 Phi 3:6, 9 )的對比,保羅以自身為例,說明猶太人錯誤的癥結,他原在猶太教中所行所做按律法裡的義,是無可指摘,但當他“因著耶穌基督的認識而處於高位之事”(原文直譯),他重新得以看明自身並未擁有律法的義。亦即原先自認擁有律法的義,在耶穌向他顯現啟示後,他才發現自己是罪魁,重新認識神的救恩而再次擁有出於信心的義(即是透過基督的信之義)。因此,律法的義不是按照猶太人以“律法行為”為準則來成就,而是按照信心,出於神的恩而得著。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是互補說明神的義的內容。一個是表達到神的義的準則,一個是表達到神的義的管道。

  (加 Gal 2:16)保羅連續使用三次“律法的行為”來強調稱義之路唯有透過耶穌基督的信心,第二句話:“我們也信入耶穌基督裡,為要我們可以出於基督的信心…被稱義了”說明我們的相信是聯結於基督的信心,是以基督的信心為源頭,而非自創另一種信心,因此(加 Gal 2:17-21)保羅說明,若果不以基督的信心為根源,想要自創一條稱義之路,以為基督的信心為本的路仍使我們自覺是罪人,慾求透過自身力量來得著神的稱義,這是“律法的行為”的蠱惑和煽動。律法的行為等同人想造出不同於基督的信心的相信模式,這種模式在猶太人中是透過律法的工作:教導和要求——即(加 Gal 2:21)透過律法,此語是限定省略用法,而非指全部律法的本意——而按肉體來完成神的義,在今世外邦人中聽聞福音者,則自以為單靠基督的死,不再依靈的心思意願來行出律法的公義、聖別,也可以得到神的稱義。這兩種偏差在今世的猶太人和外邦信徒中充斥,完全誤解保羅對基督的信心的用意。

  (加 Gal 3:2)保羅在將律法的諸行為和信心的聽從作對比,信心的聽從就是基督的信心另一種說明,由(加 Gal 3:1)“基督耶穌被釘十字架已公開告示在你們的眼前”,眼和聽的連接,表明基督的信心就是走到十字架上仍然相信神的義,當聽聞福音者的信心是這種相信,就要接受那靈。這是透過耶穌在世的應許,這靈要如耶穌對門徒的教導、指正一樣,在人的裡面做訓誨師,使人能透過聖靈明白律法本意,更有像耶穌的能力一樣,幫助人去得勝罪惡、肉體、撒旦計謀,使人從內發出力量來完成神的義。因此神的救恩不是按照律法主義的猶太人按律法諸行為來向神換取稱義,也不是按照反律法主義的外邦人按自己錯誤的信心來求得神稱義,卻不斷污名化神的義的中心:律法。(加 Gal 3:5)重複第二節的內容,來強調聖靈的供給和大能的施行,是要信徒學習亞伯拉罕。(加 Gal 3:6-16)引亞伯拉罕事蹟為例證,是按創世紀第十五章神對亞伯拉罕的對話而論,經由創世紀第十四章可以看明神向亞伯拉罕顯現和應許的原因,就是亞伯拉罕是按神的公義和堅愛,去拯救在所多瑪罪中的羅得,並按神聖別的要求對和平公義的至高神祭司獻上當獻的,又與所多瑪王完全隔離,他的一線一帶都不取。亞伯拉罕的信心在十四章已充分表現出來而被神驗可,正如基督所表現的義、愛和聖別,神才算他在雅威(神)裡的相信為義,因他的信心是符合神的要求。反觀創世紀第十七章神要求亞伯拉罕和其後裔行割禮,是因第十六章亞伯拉罕落入個人肉體能力的迷惑中,娶了夏甲生以實瑪利,這完全違背神應許他的原則,不是以信心按聖靈生出種子的,神的要求臨到來提醒他和他的後代子孫們,完成神的義不是靠肉體更不是靠那割禮為記來提醒,而是信心。因此“律法的行為”中的代表性:割禮,保羅才會說外邦人並不需要行割禮才算是亞伯拉罕信心的後裔,而是和亞伯拉罕位犯罪前一樣的信心擁有者耶穌基督,透過他的信心,才能被神算為義,被稱義者就更當以亞伯拉罕為戒,不可重蹈覆轍落入肉體裏。

  (加 Gal 3:10)“凡持續出於律法的諸行為者,都是在咒詛之下”,當亞伯拉罕因著神應許後裔必從他而出,這個應許卻成為亞伯拉罕的“律法行為”陷阱,以後他聽從妻子撒拉的聲音而憑肉體生子。可見原是美好、良善本意的應許,卻因人未持續堅持信心,它就成為一種要求,且是從女人而來的要求,正如亞當在伊甸園聽從女人的聲音而棄神的聲音,他屬肉的力量得勝他自己的意念,以致所作的不再是憑藉信而是憑藉律法的行為,他就存在於詛咒之下。無論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或是亞當屬肉的後裔,就是猶太人和外邦人,若都未能將律法的本意行出果效的,都是被詛咒的。在時間上、對象上,保羅所引用的經文適用上都未被限定,因此信主與否,信主前或後,神審判的標準都一樣,正如他所引用的“那義人出於信將必活著”(哈 Hab 2:4),也同樣無限定時間對象,聖經的啟示就清楚明白了,能持續堅持律法而遵行的,就是出於信心的義人。

  “律法的行為”就原文的用詞翻譯和意義,由“種籽新約神學詞典”卷一P.214-P.219中,它定義“行為”這詞為:工作、成就、物件、物質,由這詞的陽性名詞“作工者”通常是指某人做的某事,而其動詞“勞動,工作”和名詞“行為,工作”也有上述之意思。亦即“行為”本身,若受所帶的屬格名詞限定,則“律法的行為”意為律法本身作出諸項的行為,在保羅書信中他都用複數型,因此是“律法去做出諸項的行動”,正如這詞在七十士譯本中“神的行為(工作)”就指神的創造、守約、行神蹟、拯救、審判,新約中“主的工”(林前 1Co 16:10)或“基督的工”(太11:2)則指基督服事、講道的行為。至於“人的工作(行為)”出現於(林前 1Co 3:13-15),神是按個人的工作報應他(太 Mat 16:17、羅 Rom 2: 6、提後 2Ti 4:14、啟 Rev 2: 23 ; 22:12)。另一處(羅 Rom 9:11)原文為“諸行為”而非和合本所譯“人的行為”,是指“律法諸行為”的省略法,並非指人的諸行為。神既按人的工作行為做審判依據,救恩就不能離開人的諸行為,但不是人按律法諸行為所要去達成的,而是按信心和聖靈同在所行出的。

  “律法的行為”原是針對當代通曉律法的猶太人說的,對於外邦信徒在第一世紀時,他們也聽聞知道摩西律法的內容(徒 Act 15:21),因此對羅馬和加拉太教會而言,保羅的用詞,他們能夠明白,是按照律法的角度來闡明“律法的行為”的意義,他們不會誤認保羅是指律法本身,更不會以為保羅是在廢除律法,律法無效論。反觀只有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信徒增多後,在第二世紀開始,教會就誤解保羅的觀點,攻擊律法、反對律法的聲浪出現,早期外邦的主教或教父文獻中,就有很多出於反對猶太人以致反對律法的主張,在外邦教會中蔓延,迄今近兩千年中,律法早被攻擊得一文不值,當人看到這詞時,直接反應是律法無效論,實在被撒旦矇蔽心眼了。

  已犯罪者再多的律法行為也無法挽回其罪所帶來的結果,死臨到犯罪者,使之無法承受永恆的產業。但猶太人拉比為解決此難題,提出對價說,以行律法所吩咐的事來折抵所犯的錯,此為保羅所斥責的,唯有基督的信心付出的代價,才能挽回罪價,對入基督之門者而言,唯以同一信心面對神,救恩才臨及這樣的人。

  “出於律法的行為”:指源於(或屬於)律法的要求行為而行出的作為。,

2、律法之下:

  出現經文 希臘文 ὑπὸ νόμον 新約聖經出現於(羅 Rom 6:14-15; 林前 1Co 9:20 *4; 加 Gal 3:23; 4:4,5,21; 5:18; 雅 Jam 2:9)合計9節12次,(林前 1Co 9:20)出現4次。 ὑπὸ 介詞,若後接直接受格,表示從屬,依附之意,保羅的書信都用直接受格。 可譯為“在律法的權勢之下”,“在律法的指揮下”。若後接屬格,在雅各書則譯為“被律法……”,“由於律法”。

  試將各節直譯如下:

(羅 Rom 6:14) 因為罪將不能作主管轄你們;因為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美福之下。
(羅 Rom 6:15) 所以,如何呢?我們可以犯罪,因為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美福之下嗎?斷乎不能!
(林前 1Co 9:20)並且向猶太人,我就成為像猶太人一樣,為要賺得猶太人。向在律法之下的人,我如同在律法之下一樣,我原不是在律法之下,為要賺得在律法之下的人。
(加 Gal 3:23) 然而那信心臨到之,我們一直被圈住,監護在律法之下,直到那必將臨到的信心被顯露出來。
(加 Gal 4:4) 然而當時期的完滿臨到了,神就差遣祂的兒子,就是由婦人所生,就是在律法之下所生的,
(加 Gal 4:5) 為要可以贖出那在律法之下的人,好使我們可以得著義子的名份。
(加 Gal 4:21) 告訴我吧!你們這些願意留在律法之下的人,你們豈未聽見那律法嗎?
(加 Gal 5:18) 然而你們若藉著靈被引領,就不是在律法之下。
(雅 Jam 2:9) 然而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你們就犯了罪,被律法責備如同是犯法的人。

探討經文意義

《羅馬書》相關

  在《羅馬書》1至6章(羅 Rom 1-6)中,每每提及律法,都與罪相連,此律法是指成文律法,是外在刻寫,而非寫在內在心版上。就義人而言,成文律法的頒佈原非為著他們,而是為著犯罪的罪人,使罪人明白所違犯之罪的後果是極其為惡。因此保羅所說“在律法下”,其意等同於“罪作王”。當人們還存在今世,肉身仍然活著,有諸般限制如“今生的思慮、錢財的迷惑、私慾”,仍時刻如影随行在人們身旁,那惡者並不會因著人們已受浸歸於基督,就放棄攻擊人們,反倒是罪藉著律法在人們身上作成諸般的私慾,以致犯罪服在那“罪”(即那惡者)的權下。這並非指律法是在轄制人或是人被律法所控制,關於這一點,我們可由(羅 Rom 3:9)看出,人都是“在罪之下”。律法並不等同於罪,律法的功用是“罪的確知”(羅 Rom 3:20),亦即透過律法,我們才知道什麼是罪。對於持續犯罪的人,就是服在罪的轄制之下,讓罪透過律法來引誘人,殺死人,就如(羅 Rom 7:11)所說,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但是保羅說:“罪將不能作主管轄你們”,這話的意義即下句“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美福(和合本譯:恩典)之下”。此句的動詞為未來式,強調動詞的必然性,表示罪仍會在今世持續引誘、攻擊我們,但是它已不能再像從前一樣轄制我們,對我們掌權,因為我們是已經將和基督同釘十架,以致使罪的身體失效,故那“罪”已不能再持續奴役我們了(羅 Rom 6:6),如今已是美善作王掌權了(羅 Rom 5:21)。

  (羅 Rom 6:1, 15)兩節,保羅自己提出修辭疑問句,表明教會中已存有這種說法。保羅自己回答“萬萬不可”(和合本譯:斷乎不可)。他的中心論點是,“現在信徒的肢體要如何使用”。(羅 Rom 6:14, 15)這兩節分別是第一個問句的結論和第二個問句的開始,這兩節實際上就代表兩們問句的中心答案。問句的問題都與犯罪相連,因此答案也應該和對罪的處理相連。保羅以誰是主人,誰是奴僕,來表明我們今日應當如何使用我們的肢體。以前是罪作主人,現今是神作主人。以前是罪透過律法定罪了我們,現在神透過在基督裡的恩典釋放了我們。因此“在律法之下”,就是在“在罪的控訴中”。“在恩典之下”,就是“在基督寶血的代替之中,免除了罪的控訴”,正因如此,保羅才要信徒不要再虧負救恩的寶貴,免得又落入罪的制之下。

《哥林多前書》相關

  根據《哥林多前書》9章(林前 1Co 9),保羅以放棄自己身為使徒的權利,來教導哥林多教會,以能遵行神的旨意為賞報,視此為福音的真義。對眾弟兄的愛之付出,能成為從神而來的喜樂和榮耀的因由,故保羅在(林前 1Co 9:19-23)中,以自身為福音的緣故,放棄他的自由,就是放棄他應有的權利。為猶太和外邦福音被接受,而放棄他在基督裡的自由,使自己作了眾人的僕人。(林前 1Co 9:20)中出現三次“猶太人”,和四次“在律法之下”,乍看似乎是表示猶太人等同於在律法之下的人。猶太人聽受律法,卻不遵守律法的真義,也不能行出律法真正的要求,就是“公義和聖別”。但是保羅說:“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和合本),試問:“保羅是猶太人,又為何說不在律法以下呢?”,因此若說在律法下的人就是猶太人的話,就會前後矛盾。“在律法下”的意思,即“在罪之下,在因犯罪而被咒詛之中”。保羅他因基督已從罪下逃脫,不再被咒詛了,但是他的同胞們,他的肉身弟兄們仍處在罪的權勢之下,雖然他們有許多牛羊祭物和諸般潔淨禮,但仍無法使他們內在得到潔淨。為了要救他們,保羅仍如同在律法之下的猶太人一樣,上耶路撒冷去敬拜,仍然按照割禮的規定,對於有猶太血統的提摩太進行割禮,為了使他的猶太弟兄們認同他並未離棄外在刻寫的律法,並期望他們能明白神所賜的內在律法,是藉著基督已經寫在願相信之人的心版上,使他們能因信守全律法,不再被罪控訴。

  (林前 1Co 9:21)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如同沒有律法;不是沒有神的律法,乃是在基督的律法之內,為要我可以賺得沒有律法的人。 由本節的對比性,神的律法就是基督的律法。今日人多尊崇基督的律法,以為只有愛才是惟一誡命,完全忽略本節保羅的觀念。基督律法的內容就是神的律法,是那記在五經上的諸般誡命、律例、典章。但基督來到主要是就如何實行律法,使神的律法不落空。因此他以自兒守全律法(非因他是猶太人,就守猶太律法),使律法的最終極目標:神的形像的顯明,即神造人以祂的形像、樣式為目的(神的形像的意義即神的公義、聖潔、信實、堅愛),能透過愛神愛人來達成。也就是說:愛是實行律法的方法,但並非律法的內容。基督的拾己,即是透過這樣的愛,來成全律法達到律法的要求(弗 Eph 5:26-28)。 本節的基本出點,就是按基督愛的教導,保羅身體力行,對在律法控告下的猶裔和不知神公義律法的外邦人,本著愛去親近各樣人。他不是服在律法的控告下,也不是廢棄神的律法,反是要救拔一切無法達到神律法要求的人,因著信和聖靈的幫助,不再憑著外在的形式和祖宗傳統,也不再憑著肉體的力量或標誌,進到神前,成為神所喜悅的人。

  (林前 1Co 7:19)割禮不算什麼,未受割禮也不算什麼,只在乎神的誡命之看守。保羅在第七章論蒙召的背景,不論是已婚或未婚、自由人或奴隷、已受割或未受割,這些都不應成為來到神前的阻礙,蒙召後更不會是。然而神呼召的目的,就是對神誡命的看守。 “誡命”( ἐντολή ):在(羅 Rom 7:8-12)是與“律法”並列。在保羅的書信中共出現14次,比起“律法”出現116次,遠遠不及,但其意義是相同的。一般人以為“誡命”單單指“十誡”,對此說法,在新約中確有幾處是與十誡相連,但是在大多數經文中都是指五經中的諸條例,亦即等同於律法的範圍。 保羅強調“誡命的看守”,或譯“誡命的遵守”。 看守( τήρησις ):名詞,新約只出現在(徒 Act 4:3; 5:18; (林前 1Co 7:19)。 其字根為動詞( τηρέω ):謹防、嚴守、保存、遵守。 將神的誡命要好好看管,有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對誡命如同對待牛、羊、牲畜般地加以圍籬看守,以防被人破壞,亦即防止誡命被更改、加添。另一方面則要將誡命視如刀劍,要小心看管,免得去干犯、觸碰而受傷害,亦即不要違背、越過誡命的要求。

  因此,保羅對律法的態度,絶非視為可棄、無用,反而是要求蒙召後的信徒對律法、誡命的功用,應當謹慎地運用。由(提前 1Ti 1:8)“我們知道:那律法是美善的,假若有人合乎律法地使用它。”律法要成為對我們是有益的、美善的,在乎我們有否合乎律法地使用。保羅的意思不是說,怕違反律法,就將律法棄之一旁,不去運用。由(提前 1Ti 1:9-11)可以更清楚地明白保羅對律法使用之意,律法是為不法者設立的,就是經文以下13種違反律法的人和敵對健全的教訓者。故律法的設立是防止人去干犯神,阻擋神的救恩,更是要彰顯神榮耀的福音,是要使人習得義道,成為神看為是完全人、義人。

  當我們還是罪人時,律法只是讓我們更知道何為罪,證顯我們的罪。透過律法,罪就被顯大,其結局只有死亡。當我們越想按律法去遵守,就越落入肉體的引誘。猶太人因此以諸樣外在的形式要求,如割禮、獻祭等律法規定的潔淨、除罪條例,去求取神的認可,結果只在身體上得著果效,但內心仍無法潔淨除罪。新約的福音就是要讓猶太人明白,不能只光求外面的潔淨,裡面的汚穢不除仍是無效。不論是登山寶訓,是洗手潔淨上,耶穌的教導都清楚地指出這一點。以後保羅在外邦傳福音,所面對的敵擋也是這種從猶太人旳錯誤觀點,高舉外在潔淨除罪的律法要求,卻不知道神更大的恩是從裡面來對付罪和汚穢。因此保羅的書信中再三地說到,我們入神的門,得基督的救贖,不是靠我們的諸工作(行為),更不是透過律法的敎導和要求,就可以達成除罪的功效,惟有付出血,不是牛羊的血,透過大祭司耶穌基督,才能在神前求得真正的寬恕和新的開始和機會,也才能抵擋那惡者持續在我們身體的控告。

  (林前 1Co 9)的“律法之下”,由以上可知,並非指去遵行律法,因為由(徒 Act 25:8)“保羅分訴說:我從未干犯過猶太人的律法、或是聖殿、或是該撒。”當他對猶太人的控告如此辯訴時,可以證知他和基督同受一樣的誣告,以為他是更改律法之人,事實上,他和基督同是遵行律法之人,以神的誡命為使命,要猶太和外邦同得律法應許之福,因為福音是包含在律法之內,正如保羅所證實,律法並非與應許相對抭,律法本身不能使人得生,但藉由律法將眾人圈在罪下,使應許因著耶穌基督的信心,而賜給相信者(加 Gal 3:21-22)。律法是一切的準則,是非判斷的依據,這樣的標準是出於神,神的話永遠堅立,新舊約的行事為人之原則,並沒有更改或不同。無論是愛、捨己,律法書都已經記明,並非到了新約時代才講愛與捨己,因為只有愛和捨己,律法才能真正地在神的選民中實行出來。

  既然保羅一生都遵行律法,他不能說為了得著猶太人,就說去再次服從律法,因他早已是如此。因此他說“如同在律法之下”,即指猶太人自以為得潔淨,成為神子民的必要條件:即對聖殿的敬拜、行割、諸般洗濯禮和名樣分別之事。他因著基督的召示,得知這些外在潔淨,只是要人從中學得神的聖別之內涵,和神的之要求。只要不以這些為接納外邦人成為神選民的必要條件,那麼遵行這些規條就並非是惡的。故保羅願再次遵守這些規條,他不是受這些規條所捆綁,以為是得救之道,來排拒外邦信徒。當弟兄是軟弱無知,只能從旁等候、幫助,期待弟兄能從混亂的情緖中、根深蒂固的偏見中、不經檢驗先入為主的成見中出來,得以看見真理。在其他重大真理上,保羅和猶太人的意見是致的,例如獨一真神的敬拜,遵行律法的堅持,在這些根本點上能夠意見一致,就能持續交通,將更為真實的事實,是從神來的啟示,是符合律法原意的實珼,讓弟兄們明白,這就是本段保羅的意思。

《加拉太書》相關

  在《加拉太書》中,保羅所用“在律法下”的意義探討前,我們需要先了《加拉太書》和《羅馬書》同為保羅對救恩論最直接、重要的闡述,其間的關聯是相通的,並且《加拉太書》寫作所要對付的中心問題,是和(徒 Act 15)一樣,在時間、背景、用詞上都是一致,因此我們也需要先了解《使徒行傳》中,使徒會議的討論中心是什麼,而這些問題的産生,是由對律法的認知上的不同而來的,因此先去了解律法的真義,明白神的義,聖別的標準和目的何在也是必須先探討的。

  首先,保羅所面對的對象是外邦教會,因來自猶太教會中一些假弟兄、奉割禮派的攪擾,他要針對教會合一的基礎:即基督的信心,來說明合一的條件。比較雅各在雅各書中所面對的對象是猶太教會,對來自富人和窮人之間的衝突,基於社會經濟差異所導致的問題,如何在教會是一體的基礎,就是審判的準則是一致的——律法,來說明如何按照律法的教導,以愛心來實現在教會當中。因此保羅在遣詞用字上的意義、目的和方式,都與雅各略有不同。當我們去比較保羅書信和雅各書時,這方面的先決條件,就應當被考量進去,免得在相似的同詞上,卻誤以為是不同的教導,而誤解使徒的用意。(例如最常被引用的:“因信稱義”和“因行為稱義”之間的問題)。

  在(徒 Act 13-14)當時,保羅奉差和巴拿巴第一次出外旅行佈道,路加的用詞以“信”和“復浩”為保羅傳講主題,也是外邦眾教會反應上的用詞。因此外邦人信入神的國是因著基督的死和復活,他們信服神的話而成為蒙神視為潔淨的人。這和猶太信徒原先成見大不同,因此在(徒 Act 13-14)章之前,神要藉哥尼流事件先教導彼得明白(徒Act 12章),福音是按何種方式臨到外邦人,其判別的準則,與他原先自以為是的準則大不相同。因此當有些猶太信徒未得啟示和奉差,就自行在外邦中,教訓人按摩西的習俗受割禮,否則不能得救(徒 Act 15:1)。故眾所周知(徒 Act 15)的討論中心:“得救的條件是什麼?”也就是說,什麼樣的人才是神視為無罪、潔淨的、配得神所預備的救恩。當法利賽派的信徒起來說:“必須給他們行割禮,吩咐他們遵行摩西的律法。”其真正的內涵是說:“神立約的條件是人在身體上的記,和人在身體上的潔淨,才能承受這約的福分。”身體的潔淨,意思是按《利未記》中所記的諸般潔淨條件,這包含罪的潔淨、食物、日子、敬拜等方面的分別,但最要緊的是如何從罪中得潔淨方面為先決條件。因此這些法利賽派的信徒和當時的猶太拉比的教導是一致的,即當外邦人要成為選民,即被視為潔的人,就要透過三道程序才算是選民,因他們以為只有在肉身和猶太人一樣,才被接納是神約的賜福對象。這三道程序即在身體受割,到聖殿獻祭贖罪,在潔淨池中洗身。約翰在約但河的施洗過程中,就指出僅僅是外面的潔身是達不到神面前的,惟有先悔改認罪,明白受浸是在於透過基督耶穌的復活,對於神純善良知的尋求(彼前 1Pe 3:21),也就是透過水浸,我們已經同基督被埋葬,歸入死……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十,以致罪的身體失效,那罪不再持續奴役我們(羅 Rom 6:4-6)。身體的割禮,由神對亞伯拉罕的立約要求中,就能夠明白,受割的部位,以身體代表內心(先知們即以口、耳、心來代表),故保羅說:“那在隱密中的才是猶太人,是心的割禮,在靈中不是在字面上”(羅 Rom 2:29)。在獻祭贖罪潔淨上,《希伯來書》就讓我們更清楚它的意義。

  猶太人從使徒時代到今日,仍不能明白律法的真意,是因他們過度強調字面意思,為能貫徹字面上的遵守,就另外設立諸多傳統習俗,避免干犯到律法。這是我們都己知曉,但今日外邦信徒也犯同樣錯誤,以為律法的字面意是難守的,而單要去遵守律法的屬靈意義,都落入同樣的陷阱中,被那惡者以律法為工具來控告人心。事實上,律法的字面意和其屬靈屬天的意義是同樣重要的。對於律法正確的解釋,是要由神所揀選的工人,在各時代中闡明應如何實現律法的真意。耶穌基督對律法的講解,不是另立新法,因律法本身是完全的,不需要再加添什麼!耶穌不是新的立法者,而是一位忠實的解釋者,對律法加以正確的解釋,以對抗猶太傳統的錯誤解釋(猶太人這種解釋的出發點,是以人的熱忱為中心,以身體的分別為主軸)。耶穌本人遵守律法,也應許賜聖靈給門徒以加增門徒力量,使他們能明白並遵行律法的吩咐。耶穌一生的言行都帶出律法的真實和完全的意義。同樣保羅以基督為榜樣,對律法真意的闡述和堅持,也成為他書信中要求門徒效法的。

  律法的字面意和靈意,由十誡中第五誡“當教敬父母”的意義上,我們能夠了解。當保羅說:“當敬重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 Eph 6:2-3)。保羅就已在解釋律法的意義。為何十誡對人的要求,以孝敬父母為首要,因父母對子女的生、養、育三方面的恩惠,來代表生命的延續、傳承,子子孫孫代代相傳直到那個世代(和合本譯:直到永遠),這三方面的恩惠正是新舊約對於神向人所施恩典中,同樣的描寫。神的創造,乳養、教導,乃至救贖,就是生命的意義。生命不光只是用在世生活的長短來評價。能在世長壽,是第一層的福分,而能將生命不斷地傳續下去是第二層的福分,而就個人在末後日子能復活得賞賜,有永恆的生命存留,是第三層福分,因此守此誡命是帶應許的。從對父母的敬重,得知當對天父的畏懼、尊崇,所帶來的結果,就不只是今世的福分,而有更美好的盼望賜與。而且在世為人,首要在對源頭的尊重,就是對父母的尊重,才會對生命尊重。而生命的主所創造的這世界,充滿生命,在人類、動植物、大自然身上的生命意義,才會去尊重而不破壞。律法就是在界定如何在人類間,對動植物的管理,對大自然的現象,來謀取和諧的相處。因此從第五條誡命的意義上,我們可以看到神的計畫和恩典。神是不可見的,祂總是透過在世上的工人來傳達祂的旨意,父母就是人的第一位神的工人。對父母不知敬畏,等同於不知對神所差的使者尊重。當耶穌指責猶太人高舉對神的敬拜,而說當奉給父母的,已經作了供獻禮物,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太 Mat 15:5-6),是廢了神的誡命。因為猶太人當時對律法的解釋,已經因著遺傳(傳統)越過了神的誡命(太 Mat 15:3),是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可 Mar 7:8-9)。這樣的事,不只在洗手事件上,在安息日事件更是如此,那麼在割禮、獻祭、潔淨事上,耶穌死後,在門徒接納事上,他們祖宗的遺傳(即對律法的解釋上)成為了阻礙人來到神前的最大原因。這就是(徒 Act 15:10)彼得所說:“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

  對律法的正確解釋,成為了耶穌時代、使徒時代所要面臨的與解決的問題,同樣的,在今日我們信主的人,也是要去面臨如何解釋神的話。經文已經被啟示記錄完整了,但如何解釋才是關鍵點。解釋聖經不光要有神的靈同在印證,對經文有全面性的了解,才能去解釋片段的問題。摩西五經的記載,成為歷代先知們的依據,詩歌、智慧文學也以此為根基,他們都不能偏離五經律法書的準則,來告誡每一時代的人。在今日新約時代,也承續對律法書的解釋問題,在耶穌時代,各派學說林立,何者的詮釋才是正確的,這也是耶穌所面臨首先要解決的。日後使徒們的書信同樣在解釋律法,將律法實際意義,在每一種背景下,成為選民的行事準則。因此我們就必須再次瞭解律法書中的《利未記》,才能明暸使徒們所面臨的問題。

《出埃及記》相關

  神在出埃及記二十章(出20)頒布十條誡命,(出21)二十一章再提約書到(出24)二十四章止,約書的內容即是十誡的延伸法條,其如憲法和法律的關係。(出25)二十五章以下神先啟示會幕,到三十一章(出31),是為了三十二至三十四章(出32-34)山下以色列民背叛所預備。當誡命、律法頒布,神就早知人的問題,要去解決人的罪和不潔,會幕要先預備好來讓人有再次機會來到神前。來到會幕蒙恩,就要有先前的預備事物,故《利未記》就是為此而頒布,告知諸般來到神前應備事項。總括性來說,即罪和不潔的對付,使來到神前的人,能配得神的公義和聖潔,免得他們死亡。因此對於罪的定義、贖罪的方法、不潔的定義、潔淨的方式都是利未記所要指明的。罪和不潔是不一樣的,但當不潔淨的不去進行潔淨動作時,也成為了罪。因此在身體的保守和分別,就成為最明顯的分辨指標。猶太人對此解釋就著重在割禮、獻祭、潔身、守期等事項上,以此為判別此人能否來到神前,成為共同敬拜的同伴。《利未記》的頒布是給人一條能到神前的道路指標,它標示著惟有義人、完全人才能在神的榮光中存活。因此《利未記》首先記載五祭典來教導人,要認識罪的重性,更深的是它教導人看明對付罪,絶非單靠人的力量所能解決,因此它指明,要透過五祭典,向神祈求恩典,免得落入罪的權勢下,這就會使人産生期盼,有從神而來的恩,使人得以承受義。基督的來臨,即歷代眾義人們所盼望的,透過《利未記》,使人明白來到神前的,不是透過人的諸工作,也不是律法的諸行為,因為無論是人的努力、律法的教導功能,都無法使人從罪的權勢下脫離。正如以色列人有六十萬大軍,也無能力從法老權下得自由,出於人的力量,無法對抗那屬靈的惡勢力,只有從天而來的那位大君王,才能有能力帶領屬祂的子民,脫離壯士的拘禁。對付罪和不潔,就不能單強調《利未記》的字面意,它的更深教導,是使人在遵守這些字面規條時,有從天來的力量和權勢,去抵擋那惡者在人肉體上的攻擊。遵守字義規條是必須的,但若無從天來的啟示,人就不能明白遵守的要義。基督和聖靈就是從天而來的啟示,也是從天而來的權勢,將罪的勢力拘限,使人得以來到神前敬拜。猶太人從耶穌時代到今日,都不能明白救恩的真義,而陷於靠人自義,對如何面對罪和不潔時,只有按字面意去遵守,故一定要受割,行潔淨禮才能入門。我們明白這點,就能明白使徒們所要對付的。

  (徒 Act 15:7-11)記載彼得的辯論總結,他強調人得恩蒙神揀選,是出於人的相信,潔淨人的心、得救是藉著主耶穌的恩。信心和主的救贖才是潔淨的條件,不是割禮、獻祭、潔身。得到潔淨後,進到神面前者,雅各才吩咐四項與偶像不潔有關的吩咐,期望外邦信徒保守他們的清潔,不再被汚染。這四項吩咐是在接續(利16)章贖罪日條款之後,即節錄(利 Lev 17-18)的經文主題:禁止以色列先前按其可憎的惡俗(律例)去玷汚自己(利 Lev 18:30)。偶像的汚穢、姦淫、勒死的牲畜、血,這四項都是埃乃、迦南的偶像崇拜所犯的罪行。神在(利 Lev 16)透過大祭司的救贖潔淨選民,選民就當從諸般先前所犯的不潔中脫離出來,遵守神的律列典章,就應許"實行它們的人,他將要在其中活著"(利 Lev 18:5)。這節經文出現在(羅 Rom 10:5; 加 Gal 3:12)最常為人所錯解。保羅兩經文對這節應許,以(申 Deu 30:12,13)和(哈2:4)作對比。今日人在讀保羅書信時,因不了解(利 Lev 18:5)和(申 Deu 30:12-13)及(哈 Hab 2:4)之間的關係,也不了解保羅說這話時的背景,就以為保羅是在否定(利 Lev 18:5)的應許。

  當我們說《民數記》,《申民記》是由十誡、約書、潔淨律之後,藉著以色列民在曠野生活所遭遇的考驗和失敗,就因此再加上諸律例、典章,正符合保羅所說,律法是因過犯添上的。但神並不以為滿足,祂不斷在各項遭遇考驗中,要揀選出真正有信心的人。最大的考驗是在派十二探子去迦南地的事上,考驗出只有約書亞和迦勒才是有信心的。只有真正有信心的人,才能遵行這律法。所以摩西在(申 Deu 30)強調,只有選民歸向神(即新約的悔改),行心的割禮,好使自己盡心盡性愛雅威神,使自己可以存活。而能遵守神的話,看守這律法書所寫的誡命、律例,神就以(申 Deu 30:12-14)的話指明,惟有出於信才能遵守。(申 Deu 30)就是保羅馬書的基礎,(申 Deu 30)完全應驗在羅馬書所闡明的真理中。哈巴谷先知的話,其文意也是基於神的信實,義人因而得生。因此這兩處經文都不是否認(利 Lev 18:5)的應許,反而是指明一條活路,讓這應許得以應驗成全。並且保羅說這話的背景,正是前面我們所說猶太人的迷思,只以字意來遵守,未明瞭其真正教導用意,因此只單單強調人要去遵守律法,無能力驗知,沒有信心,這應許無法成就在一切憑肉體力量、憑傳統規條去遵守神的神聖律法之人的身上。這樣的迷思也普遍落在今日基督門徒身上。他們以為(羅 Rom 7)是保羅在得救之前的經歷,完全不顧保羅寫馬書的文章安排,不按前後文意而随意解釋保羅提此爭戰的意義。(羅 Rom 5-6)保羅已講明信徒透過浸,成為神的奴僕,就當來服事神,但(羅 Rom 7)就論及服事時所遭遇的難題,這個阻礙導致我們無能來服事神,遵行祂的律法,故(羅 Rom 8)就以聖靈和主基督的代禱、內住,因著門徒的忍耐等候,神的愛保守,在諸般考驗下因信得勝。故此對於保羅在屬靈的經歷錯解,就無法明暸(羅 Rom 10:5)的意義,也産生對於遵行律法的疑慮。若果這種迷思不能打破,事實上就不能明白救恩的真意,在神觀和律法的認知上,就産生了現今的謬思,以為耶穌若不是那位神,就無能救世上所有相信者,並且以為既然得救不是靠律法的諸功用,也非出於人的努力,在人得蒙救恩不被算為有罪後,也不需再遵行神的律法。更大的錯誤,以為日後再落入罪中,只要再求基督的血遮蓋赦免,就能重新得力,卻忘了《希伯來書》作者強調:“因為這是不可能做到的,當他們經歷一次地蒙光照,且嘗過那屬天的那禮物的滋味,並成為聖靈的分享者,且嘗過神的話語是美善和將來世代的眾能力,並且走入歧途之後,要再次重新去悔改。他們自己是把神的那兒子重釘十字架,並公然羞辱著。”(來 Heb 6:4-6)。如此謬解神的救恩,在神眼中如同那不信的猶太人,不明白神的義!

  (羅 Rom 1:17)神的義在這福音上正被揭露出來,出於信以致於信。 信心的義和律法的義,事實上是相同的。救恩是律法書上所應許,透過相信而臨及,是神按其應許守約成就在相信者身上,這是符合律法本身所要求,犯罪必須刑罰,惟有血流出才能彌平罪的傷害。基督的血是為此流出,正符合律法之義的要求。然而蒙恩者日後的審判也按同樣律法之義的要求,故只有堅持當初的信心,相信神是信實的信心,按神所頒律法而行,依靠神聖靈的同在,並依從聖靈的心思,就是按律法所教導的,以信心堅守到底者,這人就是得著神所稱為義者,此乃(羅 Rom 1:17)“出於信以致於信”之含意。入門是“出於信”,達致終點也是“信”。這信是由神而來,透過基督的信之印證,使願意接納這光的人,也按這信來承受一切。

猶太拉比傳統

  猶太拉比傳統,自主前第四世紀後,先知沉默,猶太人為持續在神的道上遵行,就産生了一批文士,透過對律法和先知的解釋,以應付當時所面臨各項遵守律法實際層面的問題,列如安息日,除酵的範圍、時機,潔身的時機和方式,種種生活上的實行面,都要有統一的作法。歷代以來這樣的解釋和實行細則,逐年加添,種種的束縛不斷累積,尤其在《利未記》的法條解釋和實施細則最為繁多,因為他們特別注重潔淨和分別之道,免得他們重蹈其祖宗偶像崇拜的惡果。然而只重視對神的敬拜和分別,社會公義和憐憫就漸被忽視,只強調對神敬虔的表現,藐視對人應盡的善,耶穌才會針對社會不公義再三評抨擊。因此猶太人對潔淨的要求,也成為他們和外邦人之間最大的區別。

  然而這樣的潔淨規條,對猶太人自己成為束縛,在食、衣、住方面受最真接的影響,這原非律法頒布的原意,但卻成為猶太人祖宗傳下來的重軛。不論是耶穌所說:“勞苦擔重擔的”(太 Mat 11:28),彼得所說:“祖宗所不能負的軛”(徒 Act 15:10),保羅所說:“奴僕的軛”(加 Gal 5:1),都是同指猶太人自傳統所承續的規條,都不是指律法本身。

  猶太接比傳統解釋聖經,和基督及使徒們解釋聖經,很明顯地在範圍、方式、角度上都不相同。但耶穌在世時曾說“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他們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人的肩上;但自己一個指頭也不肯動”(太 Mat 23:2-4)。耶穌明白指示門徒,當文士法利賽人的律法教導和詮釋,是符合聖經原意,門徒都當遵守。但是難擔的重擔是指何事?由(太 Mat 23:5-36)對於文士法利賽人的指責,我們可以總括來說,就是“傳統”!這傳統使人只看到律法對於人的外在要求,不能看到內在要求。由(太 Mat 23:23)將獻祭的禮物,擴大對比公義憐憫信實,就是最好的例證。一是律法明文規定要將收成的十分之一獻給神,拉比教導要凸顯人的敬虔,就連食物的調味料也當獻十分之一,這原出發點是善的,但卻成為人自誇的內容。然而,對於為何要獻十分之一的教導目的,鈶不去行。因為獻十分之一,是要供給那些專職的神職人員,並且每三年再獻十分之一給貧窮、孤寡者、寄居者,以彰顯神的公義憐憫信實。耶穌說:“這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離棄的”。若傳統的教導是好的,與人有益的,不造成他人重擔的,就都當遵守,但那律法真正教導的事項,更當堅守。

  傳統 <3862> (παράδοσις, εως, ἡ tradition),這詞出現於(太 Mat 15:2,3,6; 可 Mar 7:3,5,8,9,13; 加 Gal 1:14; 西 Col 2:8)意思都是針對潔淨事宜所談論的。另出現於(林前 1Co 11:2; 帖後2:15; 3:6)是指使徒所託付的教導。因此可知,潔淨層面的傳統教導,是猶太人最難突破,最難明白其意的。今日對於潔淨層面未曾參與、也未曾實行的外邦信徒,更難了解淨淨、分別的意義。猶太人被祖宗傳統所束縛,今日外邦信徒也同樣被歷代教導說:“不需遵守潔淨分別之律法所束縛。”都一樣不明白潔淨真義。潔淨是身和心的,猶太人只強調身體,外邦信徒只強調心靈,都只偏向單面。但一個健全人,身和心是無法分離的。律法的要求,是藉由外面可見的事物之分別,來警戒人內在的潔淨要求。不能只守外面諸般潔淨禮儀,卻放任人心的惡念、凶殺、姦淫、淫亂、偷盜、妄證、謗讟(太 Mat 15:19)。同樣不能只求人心的良善、聖潔、憐、虔誠,卻放任身體在諸般汚穢裡。身體所行的,會影響人的內心;內心所寄望的,也會要求身體順從實現。神藉律法的潔淨要求,使人明白潔淨的目的是身心健全,因神造人是按其形像、樣式,並且吹氣在人裡面,人的外體和心靈都是在彰顯神的榮光。

  耶穌和使徒們對聖經解釋的角度,由新約引證舊約經文的對比,可知他們不單按字面來應驗舊約的應許和要求,另一面也按舊約經文的教導內涵來引用,因此他們有時不是逐節逐字的套用,最明顯的例子是(羅 Rom 3:10-18),保羅將處聖經經節組合,且以聖經教導之意,自創用詞來表達,而形成這段長詞。更有以一處經節,引用全篇,或上下篇章的對比性,來說明其用意之解釋方法,例如(林後 2Co 9:9)引用(詩 Psa 112:9)其意要由(詩 Psa 111)和(詩 Psa 112)的對比性,來明白義人的行為和神的行為之相映結果。可見,耶穌和使徒們在解釋時,是按屬靈教導來說明,並不完全受限於字面意,當然字面意的基本意含也不能偏離。但是前面提及猶太拉比的聖經解釋,目的在顯明人的敬虔,因此他們在註解舊約時,就非常強調生活面。然而,因為“拉比”其意即“父親”,是聖經教導的父親;歷代拉比傳遞下來的各項儀式、規條、口傳,就被視同聖經,且更有強調,“口傳的教導,比記錄下來的教導(即今日的馬索拉版聖經),更為原始,其分量更大,更當遵行。”以致忽視律法書的真正教導,逐漸遠離神的恩典。

總結

  總結以上論述,可明白猶太傳統帶給使徒教會的衝擊何等大,就是耶穌也因猶太傳統以為基督只能是那位釋放他們政治上的自由,從羅馬政權下獨立的君王,正如馬加比王朝般,因需棄絶他,將他釘在十架上。耶穌所建立的教會,豈能避開它的老師所受的苦呢(太 Mat 10:24-25)!

比較(徒 Act 15)和《《加拉太書》》的相同用詞

  最後我們要比較《使徒行傳》十五章(徒 Act 15)和《《加拉太書》》的相同用詞,來證明它們的背景是一樣的。

經文用詞及Strong編碼 使徒行傳15章中出現經節 加拉太書中出現章節
受割禮 <4059> 15:1,5,24 2:3; 5:2,3; 6:12,13
猶太人 <2449> 15:1 1:22(猶太教 1:13,14)
教導 <1321> 15:1 1:12
外邦人 <1484> 15:3,7,12,14,17,19,23 1:16; 2:2,8,9,12,14,15; 3:8,14
律法 <3551> 15:5 2:16-6:13(31次)
相信 <4100> 15:5,7,11 2:7,16; 3:6,22
看明 <1492> 15:6 1:19; 2:7,14,16; 4:8,13; 6:11
福音 <2098> 15:7 1:6,7,11; 2:2,5,7,14
作見證 <3140> 15:8 5:15
(賜)聖靈 <4151> 15:8,28 3:2,3,5,14; 4:6,29; 5:5,16,17,18; 5:22,25; 6:1,8,18
信心 <4102> 15:9 1:23-6:10(22次)
試探 <3985> 15:10 6:1
軛 <2218> 15:10 5:1
負擔 <941> 15:10 5:10; 6:2,5,17
恩典 <5484> 15:11,40 1:3,6,15; 2:9,21; 5:4; 6:18
轉回 <1994> 15:19 4:9
定意,稱謂 <1380> 15:22,25,34 2:2,6,9; 6:3
擾亂 <5015> 15:24 1:7; 5:10
交付 <3860> 15:26,40 2:20
重擔 <922> 15:28 6:2

  詳加比較用詞相同的內容意義,我們就能看出加拉太人所面臨的問題,是和(徒 Act 15)一樣:得救入門需否由肉身的分別來判別?保羅在《加拉太書》並未直接提及眾使徒長老會議和其結論,其原因有二。由(徒 Act 16)保羅將會議結論帶到外邦眾教會(也包含加拉太地區),於是眾教會信心越發健壯,人數天天加增(徒 Act 16:5)。然而在(徒 Act 16:1-3),作者卻先記載有關提摩太受割之事。既然會議已定意“得救不是靠割禮”,保羅何需再 為提摩太行割禮?因為保羅深知會議結論並非是廢棄神律法條規,而是正確解釋割禮的真正用意,然而律法的規定仍是有效。保羅在(羅 Rom 2:25; 3:1-2)即說明,排除“得救條件說”之外,割禮仍是有益的。並且在對猶太未信者的見證上,及堅固猶太信徒的信心上,行割之事成為保羅一個重要證據,表明他並未違背猶太律法。然而奉割派事實上並未因(徒 Act 15)會議後就此烟消雲散,反而是由教會歷史中更加知道,此主張不斷地與希羅思想(希臘與羅馬思想)結合,再次反撲回來。他們透過對律法的熟悉和神奧般的解釋,加上有敬虔的外貌,很快又迷惑外邦信徒。保羅寫《加拉太書》時,據推測已在耶路撒冷會議之後2~3年,會議結論已被束諸高閣,光以會議結論,不足以駁到這些迷思,保羅才需以律法的頒布原意,從列祖的經歷中,重新指明神的心意,是要人以信心回應神,而非靠肉體能力去成全神的應許。再者,對神的啟示的明暸,只有透過神所差來的使者。因此《加拉太書》前兩章,保羅因述他蒙召為使徒的過程,與當初眾教會和使徒們認同他的改變、接納神人的啟示和同在的根據,證明他使徒職分已被公證,確立他職分的正當性,他的辯正才有所依據,這絶非是那些攪亂份子(加 Gal 1:7; 5:10),自認為“希圖誇耀肉體上的體面者”(加 Gal 6:12)所能比擬的。他身上背負者耶穌的烙印(加 Gal 6:17)随時随地有主同在的證據,證顯他的工作和教導是主所認可的,絶非這些假使者所能困擾、撼動的!

探討數處經文,指出保羅主要論述之要義

  以下我們以數處經文的探討,來指出保羅在書中主要論述之要義。

(加 Gal 1:1)

(加 Gal 1:1) 保羅,奉差遣者,不是因著眾人,也不是經由人,乃是經由耶穌基督和使他從眾死人中復起的父神。

  保羅一開始就強調所得的使徒職分,亦即他從天而得的啟示(那關乎神的救恩之事),是接從父神和主基督而來。一方面為使受信者清楚明白保羅是神特別差派的,所傳講的是神直接啟示之真理。另一方面也要表明,這樣的啟示真理,不是透過他人的教導,也不是經由人自己努力得來的,而是基督面對面啟示他的(加 Gal 1:12),設立他為神的使者。此正是他在《加拉太書》中所要闡明的,救恩絶非靠人的肉體力量去得到,也不是靠肉體力量去成全。外來的教導,只是知識,並未能帶來救贖力量。律法的教導,正如他人的教導,只是引導我們明白神義的要求,但若單靠肉體去遵守這樣教導,不能達到神義的要求,也就不能被神稱為義的。保羅要受信者重新思考當初所傳給他們的福音內容,由(徒 Act 13-14),我們已指明的復活和信心,才是得救的根據,這是出於聖靈的工作,而非律法的工作。既然是因靈入門,開始行走天路,也當藉著聖靈所掛念的,行在神公義的要求上,達成我們救恩的工作。這一切絶非在我們的肉體上有可誇之處,而是我們信服神的話,遵守祂所吩咐的一切命令,就是律法書上真正的教導意義。

(加 Gal 1:14)

(加 Gal 1:14) 又在猶太教中急信,超過在我本中的許多同輩,更是成為我祖宗的傳統規條之狂熱份子。

「祖宗的傳統規條」、「猶太教」

  “祖宗的傳統規條”,這詞在《歌羅西書》(西2:8)亦提及此用詞,比較兩書卷,我們現都與割禮、守節、潔淨等事上有關。這些正如我們已論及的猶太歷史有關,因而我們必須再次提及“猶太教”這詞的由來和意義、思想、和生活形態。

  • 猶太教 Ἰουδαϊσμῷ noun dative masculine singular proper from Ἰουδαϊσμός 〈G2454〉;
  • 猶太人Ἰουδαῖοι adjective normal nominative masculine plural no degree from Ἰουδαῖος 〈G2453〉 (加 Gal 2:13-15; 3:28);
  • 猶太式的 Ἰουδαϊκῶς adverb from Ἰουδαϊκῶς 〈G2452〉 (加 Gal 2:14);
  • 使之猶太化ἰουδαΐζειν verb infinitive present active from Ἰουδαΐζω 〈G2450〉 (加 Gal 2:14)。

  以上四詞在聖經中,僅在《加拉太書》中才全部一同出現,有名詞、副詞、形容詞、動詞四種詞類。

光啟出版社的《神學辭典》資料

  以下節錄光啟出版社的《神學辭典》中,對猶太教的思想與生活(P. 717): “猶太”一字用來代表以色列子民是或被充軍滅亡前後的事,那時才有“猶太人”的名稱出現(王下 125:25; 拉1:2; 尼13:24)。但此名詞都不是出自猶太人本身之口,而是外邦人自古以來就手這名稱來指雅各後代子孫,尤其是自充軍之後。回國的人被稱為猶太人(拉6:14; 尼13:23)。 猶太宗教生活:猶太人充軍前,對眾先知的勸告仍固執行惡,於是應驗先知預言,亡國充軍遠方,這殘酷打擊使他們痛定思痛,決心悔改。果然自今而後不敢重犯先祖之罪,遠避偶像崇拜。但也正因神的嚴懲之後,視神為高高在上,不可侵犯。另一方面為不再受外邦人誘惑再度步入歧途,自己築起一道藩籬,不與外人接觸,以保自己純真的宗教生活。

  遠在七十年後,當猶太人被逐出聖地而散居各地時,因固步自封,與人不同的奇特作風,自然招致許多誤解、譏諷、迫害。這種情形業未因時、空轉變而有所不同,時至現在人們仍然誤解和輕視。 因一次又一次受人迫害,而激起彌賽亞強烈願望,以民救星出現,重建以色列王國。在教義上,因神已高高在上,他們開始注意和強調天使的存在和作為,以致神的話、神的智慧被高舉。在這期間整理出舊約正經的書目,也出現一些充滿宗教熱忱的團體。

天道出版社的《聖經新辭典》資料

  以下節錄天道出版社的《聖經新辭典》中,猶太教(上册 P. 830-833)

定義

  猶太教是指猶太人的宗教信仰,有別於舊約的宗教信仰。其始於猶太人被擄至巴比倫之時,但對於主後70年耶路撒冷城被滅之前的時期,我們應把這名稱限於那些對舊約概念作出修改或擴充的成分。 猶太教的興起

  約西亞的改革在主前621年達到高峰,合法獻祭只限於耶路撒冷聖殿,以致許多人因時空隔閡,其信仰越來越與聖殿和獻祭無關。被擄期間不願回國者,若仍做猶太人,就須在宗教上作出修正,摩西律法:妥拉,就給他們一種可不依附聖所的觀點。按他們的解釋,妥拉不像一套法典,而是一套可以應用在生活每一範疇的原則。以斯拉被稱為猶太教之父,他所要推廣及執行的不是新的律法,而是遵守舊約律法的新方式。

  以後祭司派成為希臘化人士的領袖,都反對以斯拉政策。散居西面的僑民,愈來愈傾向希臘的思想方式。當祭司希臘化,聖殿崇拜成為一種責任,而非樂趣。昆蘭群體拒絶了聖殿,法利賽人卻高舉會堂,藉此敬拜神,並透過研讀妥拉來現神旨。法利賽人雖是少數群體,但他們的觀點廣被接納,以舊約聖經應用在回歸後的社會情況中,被視為最合理的做法,以致他們的觀點更普及化。

猶太教的教義

  基督與保羅跟他們主要敵人的衝突,都嚴格局限在某些範圍內。兩方面都接受同一套聖經(這與撒都該人不同)。基督與早期拉比有相似的教訓。猶太教的許多教義與教會初期信仰並無重大分別。

  猶太教的基礎在於以色列的存在和蒙召。對於皈信者,他們理解要透過割禮、洗禮、獻祭而得新生。 法利賽人認為,先知書是人在神的靈感動下,對妥拉所作的註釋。他們否定耶穌,並要求他行一個神蹟,主因是耶穌不是訴諸摩西的權威,而是訴諸自己從神所領受的權威。眾拉比高舉妥拉角色和價值,以致遵守妥拉成了以色列存在的原因和論據。研究和解釋妥拉與一些極古老的習俗(如洗手等),形成口頭妥拉,它與成文妥拉具有相同權威,因為他們以為後者若無前者便不能獲得正確理解。

  為保障成文誡命,便制訂新的法例,被稱為“替妥拉築防欄”。人若遵守這些新法例,便保證可以遵守基本誡命。最後,藉此類比方法,這些擴充了的法律給應用在生活的各個範疇和可能性中。 拉比對堅持遵守妥拉一定要有正確的動機,人應該本者以愛回應的心態來遵守它。這種系統必然強調在遵守妥拉時成功的程度,而非失敗,因此猶太教低估「有體面」的罪之可惡性,以及人無法完全按神旨意而行的軟弱,以致過分樂觀人性及罪的影响。

總結

  總結以下引述,我們可以明白,在《使徒行傳》九章(徒 Act 9)保羅如此急進,要謀害基督門徒的迫切心理。在當時保羅看來,基督門徒所傳講的“餘民”,是透過信和聖靈,與猶太教的基礎所定義的以色列人,是完全違背的,因此他成為祖宗規條的狂熱份子。法利賽人拉比註解,將律法視為得救門路,必須按諸般規條來確保律法不被干犯,以致成為捆綁。尤其在如何認定外邦皈歸是潔淨的,就按《利未記》為主題,將割禮、獻祭、潔淨禮、節期等等,統稱為潔淨律。然而這樣的觀念目信耶穌是基督的法利賽門徒帶到教會裡,鼓吹這種救恩論,正與保羅被啟示後所傳講的福音相反。因此如何正確明白潔淨律的意義和教導,是當按著其屬靈內涵和使徒先知教導的基礎上,而不是按猶太教拉比的傳統規條。猶太人已將割禮這具有深刻屬靈內涵的記號,變成追求的目標,誤認以為只要行割,就可以自動進入神的國。先知們早已意識到這種把手段顛倒成目的之現象,在右書中(耶 Jer 4:4; 9:26; 6:10; 結 Eze 44:7,9)寫明了,新約的保羅同樣了解這事的本質意義,因而才堅決反對外邦信徒必須受割一事,免得落入猶太教傳傳統的錯誤裡。(割禮、未受割等用詞,新約聖經中只出現在《約翰福音》,以及保羅和其同工的書信中,其他猶太使徒書信都未提及)。

3、自由:

出處與字頻

  • 希臘文名詞陰性新約出現11次,(羅 Rom 8:21; 林前 1Co 10:29; 林後 2Co 3:17; 加 Gal 2:4; 5:1,13 *2; 雅 Jam 1:25; 2:12; 彼前 1Pe 2:16; 彼後 2Pe 2:19)〔(加 Gal 5:13 *2)表示出現2次〕。
  • 形容詞出現23次(只列出羅、加兩書),(羅 Rom 6:20; 7:3; 加 Rom 3:28; 4:22,23,26,30,31)。
  • 動詞出現7次(羅 Rom 6:18,22; 8:2,21; 加 Gal 5:1)。

字義

  本詞的動名詞原指“使獲自由” 、“使釋放” 、“宣告無罪” 、“解除(罪名、債務) ”等意。他和今日世人所稱的“自由”含意大不同。古今社會對奴隸制度非常清楚,自由是與受束縛或為奴相反,這是新舊約中普遍的觀念。自由在保羅書信中是指從律法的控訴得釋放,所以也就從那綑綁的罪和罪的工價中得到自由——罪的工價(報酬)就是「死」。由羅馬書經文可證得:

(羅 Rom 6:14)因罪不能做主管轄你們,因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羅 Rom 6:18)且你們已被釋放脫離那罪,對於那義你們已作奴僕了。
(羅 Rom 6:20)因當你們從前是罪的奴僕,對於那義是不受約束的。
(羅 Rom 6:22)但如今你們已被釋放脫離那罪,而對於神成為奴僕了,你們就持續擁有 你們的果子而達到聖別,而那結局是永久的生命。
(羅 Rom 7:6) 但如今我們從律法中被釋放了,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死了,所以去服事是在靈的新樣中,而不是在字句的舊樣中。

  基督的拯救是為我們的罪過付出代價,來贖出我們脫離原先的主人:罪,這是神藉基督所做成的,相信者就從律法的控訴下得以開罪釋放,(羅 Rom 7:6)從律法中被釋放,不是指從今以後沒有律法,沒有律法作為行審判標準,而是按律法的行為所要求的軛,不再是重擔了。在基督裡這軛成為輕省的,因為聖靈和基督同為我們共同擔負。基督徒也從定罪的懼怕中釋放了,更從罪和死的權勢得釋放了。但是在基督裡的自由,絕非放縱的自由,亦即不是沒有律法的自由。基督徒是由罪奴更換成神的奴僕,基督的奴僕,他仍是不屬於自己的人,是主重價買來的,就律法而言,那無疑是他的地位。而他以後的行為,不當再按自己肉體發出,而是按信心發出,就是按他的主人基督的信心模式發出,以相稱於他的地位。

  今人多以律法下被釋放了,就認定我們不再受律法所轄管,律法與我們無關係了,不應再受任何律法行事的捆綁,這是完全脫離使徒的話。自由不僅為表面上不受節制,或在選擇上有自主權,更需脫離行為上的腐敗地位,心靈黑暗的誘惑,諸慾望的逼壓,以及心意的束縛,此為保羅在羅馬書七章所描述之爭戰。就正面而言,自由乃由於聖潔而得著,須具備實行公義的善意和能力,亦即按律法的聖和義行出果效者才是真自由者。

  (雅 Jam 1:25):“然而那詳細察看於這自由的全備之律法,並持續堅持的人,他不是成為一個健忘的聽道者,而是一個行為果效的製作者,這人在他的製作成果中必然有福。”雅各的觀點是律法帶來自由而非奴役,其原因在於人去將律法的成果實踐在他的生活中,就能脫去一切恥辱和惡毒的盈餘。反面而言在(雅 Jam 2:13)“正如你們應當怎樣說話並應當怎樣製作成果,就像將要透過自由的律法去受審判。”這律法成為審判依據,不因人在基督得自由就改變審判標準。能得自由是在乎更新的聖靈和信心,是基督福音的目的,神藉基督以毀滅罪之權能,促使人達到神的公義,而賜以新生命於人的靈命,得以持續保持在與神有父子之新關係中,不致偏離、破壞。因此真自由是不犯罪的自由,是不斷擁有神公義聖別的聖靈果子結出者,因此不可將此自由去為肉體製作出發基地,卻要憑著愛,彼此做奴僕。(約 Joh 8:34)“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不論是信主前或信主後,這個事實是無法改變,只要犯罪,就是信主者仍然落為罪僕。基督是叫人自由,真理帶來自由(約 Joh 8:32),他不光只對罪的勢力有所限制,更使人有對抗犯罪引誘的能力,那麼對罪下定義的律法,怎麼能廢棄呢?基督徒是擁有不在律法控訴下的自由,但不是活在沒有律法規範的世界。

  主後一世紀,初期教會是遵守神的誡命為得救之途徑,這種信念很明確:如果我們持續擁有神的義的生活型態,我們就與神和好了。但是日後信徒是受到不明白律法的教師們教導,罪的勢力實在太大了,以致我們無法在行為上配得起善的律法,再加上誤認為基督的死與律法無關,他不是為著律法而受死,而是單為世人受死的錯誤教導,尤其信主的猶太人不再在教會中領導,負責教導律法,這種論調成為外邦信眾所接受,將“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加 Gal 2:4)解釋成沒有律法約束的自由,不再受任何形式的捆綁。第二世紀伊便尼教派的興起,就是在外邦教會排斥律法的背景下產生的,但是物極必反,外邦教會廢棄律法,伊便尼教會則高舉律法,他們連保羅所說外邦人不需行割禮也是蒙救者的真理,被他們廢棄,重新拾取猶太奉割禮的旗幟,最終為外邦教會排拒在外,教會分裂成猶太和外邦兩個敵對組織。兩千年來律法和自由在教會眼中是分離、對抗的,高舉基督裡的自由者,就必排斥律法作為生活準則,他們看一切遵守律法者是自願為奴的。基督福音所帶來的真自由,早已淹沒許久了,所接受的是保羅所說的另一種福音,是奉割禮派所傳的假福音的另一種反面、極端的福音,在基督理得自由成為人放縱的自由,離開神的義越遠,信者成為律法控告下更大的罪人。

4、稱義和信心的關係:

「稱義」

  稱義:按聖經的定義,凡人按神所吩咐的一切話而行的,被稱為義人。而信心則是對神所吩咐的話明白而接受,並成為力量,願意行出神所認可的行為。因此稱義和相信,基本的立足點都同在於對神的吩咐的回應。在保羅對外邦人的信息中,他以稱義是取決於信心,而非律法的行為,許多人常誤以為保羅是提出一條和律法相違背的道路,使人不是透過律法,而是透過信心,被神稱為義。事實上,保羅的觀點一貫是摩西律法和眾先知的觀點,神是按人所行的報應人(羅 Rom 2:6)。信和律法的對比,事實上就是對於如何行出神所斷為義的行為,針對當代猶太人的錯誤傳統提出耶穌自身見證的方法,作為對比方式。保羅將猶太人的傳統方式稱之“律法的行為”,而耶穌自身見證的方法稱為“信心”。由新約一併出現稱義和相信(動詞)兩字的經文如下:

(徒 Act 13:38) 所以你們當知道,同仁、弟兄們:藉由這人罪的赦免被傳給你們,和在摩西的律法中你們不能被稱義的一切事上。
(徒 Act 13:39) 在這人裡,凡“相信”的人被“稱義”了。

(羅 Rom 3:22) 且神的義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進入每一“相信”者,因並沒有區別。
(羅 Rom 4:3) 因為經上說什麼?「亞伯拉罕他“相信”神,他就算定為義」。
(羅 Rom 4:5) 且對沒有工作的人而言,只“相信”於那稱義無敬畏者的,他的信心就被算定為義。
(羅 Rom 4:11) 且他領受了割禮的記號,就是在未受割時信心之義的印記,叫他做每一位透過未受割而“相信”者的父,以至於那被算定的事對他們而言是義的。
(羅 Rom 10:4) 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對於一切“相信”者都歸於義。
(羅 Rom 10:10) 因為心裡“相信”就歸於義,而口中宣認就歸於救恩。

(加 Gal 2:16) 且我們都已知道:人出於律法的諸行為不被稱義,除非經由耶穌基督的信心,我們也“相信” 歸入耶穌基督裡,為要我們可以出於基督的信心而非出於律法的諸行為被稱義了,因為一切的肉體出於律法的諸行為,他將不被稱義。
(加 Gal 3:6) 正如亞伯拉罕“相信”神,而他就被算定歸為義。

(提前 1Ti 3:16) 並且宣認這敬虔之事的奧秘是偉大的,就是:他在肉體中被顯現,在靈中被稱義,被天使看見,在外邦中被宣傳,在世界中被“相信”,在榮耀中被接去。
(雅 Jam 2:23) 且經上所說的被應驗:亞伯拉罕“相信”神,而就算定他歸為義,且他被稱為神的朋友。

在這十一處經文中,雅各所引用經文是同保羅在(羅 Rom 4:3)所引用,因此事實上信心和稱義在新約中只有十處,且只分布在五卷經書,除了提摩太前書的內容稍有所不同,使徒行傳、羅馬書、《加拉太書》三卷都是保羅對外邦教會的講詞,這外邦教會實際上就是羅馬和加拉太地區的教會。(徒 Act 13:38-39)是對加拉太地區第一所教會彼西底的安提阿所說,(徒 Act 13:16-41)的內容是《加拉太書》的略筆,也是《加拉太書》一章保羅當時所傳給教會的福音內容。因此羅馬書和《加拉太書》是新約中最強調信心和稱義關係的經卷,也是今日最被誤解的經卷。既然保羅是針對外邦人稱義的路提出他從耶穌所領受的啟示,因此信心的定義是由耶穌和亞伯拉罕二人來命題,對信心的正確明白其定義,才能明白保羅的觀點。

「亞伯拉罕的信心」

  在定義亞伯拉罕的信心之前,我們需了解舊約中「相信」和「義」一同出現的經文:

  (創 Gen 15:6; 撒上 1Sa 26:23; 王上 1Ki 3:6; 詩 Psa 40:10; 45:4; 119:138; 143:1; 箴 Pro 12:17; 賽 Isa 1:21,26; 16:5; 48:1; 59:14; 耶 Jer 4:2; 亞 Zec 8:8)。

  由經文的內容,對看(申 Deu 6:25; 9:4-6; 33:21)這三段經文,律法書中向我們提出“若我們照雅威我們的神所吩咐一切誡命,謹守遵行,義就歸我們了”(申 Deu 6:25)。神稱許人為義是當人是謹守遵行神的一切誡命,這和神因亞伯拉罕相信就稱他為義,彼此予盾嗎?同樣都是摩西五經,神的話不會有兩樣相反的應許。由(申 Deu 9:4-6)作者連提三次不是因你的義,神才將迦南地賜為產業,而是迦南國民的惡所致,至於以色列民也不是順民,常常違逆神,但因神對列祖的應許憐憫,要堅立與列祖所立的約,神才給予以色列民一個全新的契機,得以在迦南地上遵行神一切典章。由(申 Deu 33:21)”他施行雅威的義,和雅威與以色列所立的典章”,神的義就顯明在律法典章之中。神將以色列民帶進迦南地,等同外邦人進入基督裡,並非他們的義,而是相信神對列祖的應許,神就引領他們進入應許之地。同樣在迦南地是要依雅威的典章而行,顯明他們是配得神的義,否則神要逐出迦南美地,同樣的,外邦人進入基督裡也當遵照神一切誡命而行,否則被丟在黑暗之處,在那裡痛哭切齒了。因此保羅提出”神的義……出於信以至於信”(羅 Rom 1:17),是由信開端,由信終結,在入門之時因信神的應許得進入神國,在神國中憑信遵行神一切的吩咐,使神的義成為我們的義。

  亞伯拉罕的相信被稱義為義,由(創 Gen 15:1-6)可知,他原以為家中大馬色人以利謝將是他產業的繼承者,當神應許他的後裔要如天上眾星時,他相信神必使他得著親生之子,而非經由所認的義子。他相信神的應許之言,就等同他放棄以利以謝當他的後裔,他必從他的妻子撒拉得著親生子。這不能生育的婦人怎能生育呢?正如瑪麗亞童女生子,是從靈而生,撒拉的生出就等於同耶穌的生出,是出於神的應許和人的相信之結果,因此保羅說亞伯拉罕所相信的神,就是賦以死人生命,又稱為有的神。撒拉的身子等同已死之身,其子宮之死絕(羅 Rom 4:19),亞伯拉罕仍堅信他必生下應許之子。由夏甲生以實瑪莉的事實,不能生育的是撒拉問題,但是經上仍以亞伯拉罕的信心為主體,故此,他的相信不當是他憑肉體由妾來生出後裔,而是要由撒拉來生出。(創 Gen 16-17章)即告訴我們真正的信心是在於如何成就神的話。神應許眾多後裔,若由亞伯拉罕自身力量去成全,是有可能達成的,經文告訴我們日後從亞伯拉罕再生出六子(創 Gen 25:1-4),他們也都成為大族,如同以實瑪莉的後代,亞伯拉罕肉身所延續的子孫確實繁多,但這不是神所應許的那後裔,《加拉太書》即抓住這點來強調,信心就是憑靈生出後裔。這個信心不是由肉體來達成神的話,而是由神的大能來成就,但是成就本身是必然的。

  神的計畫必然要達成,他創造萬物的目的,不是為要進入審判被毀造的,而是要彰顯祂自己的榮耀。這榮耀就由律法書向我們說明,因此律法的功能是向世人啟明神榮耀的標準為何,要求世人都達到此標準,使神榮耀顯為大。由於神對亞伯拉罕的揀選和呼召,就是為要達到這個目的,他對亞伯拉罕應許後裔,也就是要延續拓大祂對亞伯拉罕的揀選目的,因此亞伯拉罕因信被稱義,其目的就是要顯明如何正確達成神的目標,而不是神的目標只在他相信之時就達成。正確達成神的計畫,在耶穌的信心表現中,也如此定義信心的本質為何。

「耶穌基督的信心」

「耶穌基督的信心」新約出現經文如下:

(羅 Rom 3:22) 且神的義經由基督耶穌的信心,進入每一相信者,因並沒有區別。
(羅 Rom 3:26) 在神的克制中,先前所犯罪的不再追究,在今時,使祂的義展示出來,以達到祂自己已存有義,並稱義那出於耶穌的信心者。

(加 Gal 2:16) ……人出於律法的諸行為不被稱義,除非經由耶穌基督的信心,我們也相信歸入耶穌基督裡,為要我們可以出於基督的信心,而非出於律法的諸行為被稱義了,…
(加 Gal 2:20) ……且如今我仍在肉身中活,是在神的兒子的信心裡活,就是先愛我,且為我先交付自己的那位。
(加 Gal 3:22) 但是那經書把萬有都圈在罪下,為要這應許出於基督耶穌的信心,可以被賜與那些相信者。

(弗 Eph 3:12) 在他裡面,經由他的信心,在自信中我們擁有坦然無懼和通路。
(腓 Phi 3:9) 且在他裡面,我被尋見沒有擁有我自己的那出於律法的義,反是經由基督的信之義,那本於信出於神的義。
(雅 Jam 2:1) ……你們當擁有榮耀的基督耶穌我們的主的那信心。
(啟 Rev 14:21) 這個就是聖徒的堅忍,那此謹慎看守著神的誡命和耶穌的信心者。
(來 Heb 12:2) 轉臉注視著那信心的開創者和完成者耶穌,他為了那擺在他前面的喜樂,堅持著羞辱的十字架而輕視它,他已坐在神寶座的右邊。

  這十處的經文都指出耶穌基督的信心,成為信徒信心的來源和模範,因著這等信心而被神稱義。不論是出於基督的信或是經由基督的信,這信心也成為我們信心的來源和媒介,由希伯來書清楚點明,基督耶穌是神所驗可的信心之開創和完成者,而他的驗證在於耶穌對於十字架的觀點。耶穌的信心是藉由十字架表現出來,他視十字架是如亞伯拉罕所認識的撒拉一樣,不生育是極大羞辱,但亞伯拉罕相信這羞辱經由神賦以生命,.必有復活大能顯出,耶穌也是如此,他生前不斷告誡門徒,第三天復活之事,就是他信心的表現。保羅在林前第一、二章就強調基督的十字架是他惟一高舉的,因這十字架成為神顯明能力和智慧的地方。十字架就代表在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的象徵,不是人的能力和意志表現,而是對神的真認識的信心表現,不是出於肉體而是經由靈來成事。

  相信神的話就被稱義,是因神對這人的信心已驗可了。創十五章的稱義之信心,在創十四章亞伯拉罕的行事中已表現出來,他說相信,絕非空口白話,因他早已因信而順福神的呼召,從吾珥到迦南一路走來,已證明他的信服不是虛假。保羅和雅各引用這句話,他們的觀點是一致的,信心不是律法行為,而是真實的行動。簡言之,律法行為是出於被動,是人被要求盡其義務,其因或是人犯罪需補償的行動或是人心思的律法所鼓動而呈現的作為。但是信心卻是出於人甘心樂意主動,回應神的恩典和應許,以源自神的啟示,吩咐在人內在接受後,順從聖靈驅使之動力,來滿足神的要求。前者的行動強調宗教敬儀、個人虔誠表現,後者則在乎對神的話之認識和考驗。

  信心不只是對某對象的存在接受這事實,魔鬼信神但不接受神的安排,耶穌信託神而接受十字架的安排。信徒不是相信基督存在或基督已作成那些事而被神稱義,經上以“出於基督之信的人”來界定何為相信之人,表明信徒被稱義,是神看他們等同基督,他們“在基督裡”,代表他們在基督的帶領下,以基督為元帥願意為之奮鬥,按著基督的信心的規模接受神的安排,雖然還未完成使命,神已先算定他們為義。信心是一種投入、參予,信入基督,代表參與基督的行動,以榮耀神的義為榮,不是高舉人的義,而是明白、接受、遵守神的義,這才是神稱許而以他為義的。

  新約未強調基督為信心的對象,而是信心的歸屬範圍,由(加 Gal 2:16; 腓 Phi 1:29)保羅都以介詞“歸入”來表達相信的歸屬,我們去相信而歸入基督哩,在他裡面被神稱義,而非相信基督這位對象,就被神稱義。學者反對以介詞來界定神學意義,但就新約卻明確以介詞分別其涵義的區別。對於神的相信,都以間接受格或介詞“在…上面”(意為以神為基),而對於基督的相信,除偶爾有用間接受格或介詞“在…上面”之外,更多的是以介詞“歸入”、“在…裡面”。因而經文更強調的是歸入基督,在基督裡,意為與基督的合一,受基督的保護。新約中惟以“hoti ”(就是)將信神和信基督的內容,加以區別。出現的經文為(帖前 1Th 4:14)信耶穌死而復活了;(約壹 1Jo 5:1)信耶穌是基督,出於神被生出;(約壹 1Jo 5:5)信耶穌是神的兒子。(來 Heb 11:6)到神面前者必須信祂存有且…;雅二19信神是一位。以受詞子句來做相信的內容,由前面三句,對於耶穌的相信三個事實,都是出神所成就的。對於基督的相信,由這三句話已經很清楚告訴,我們當相信神在耶穌這人身上所做的事為真,反觀對於神,由後兩句,神的存有和獨一性,都是對神位格的確定,這是我們信心的對象,也是基督的信心對象。〔P.S. 介詞“歸入”在(約 Joh 14:1)同時在神和耶穌身上,在該處作者所要強調的,是住處,安歇之地,信眾最終的歸屬,是終末的觀念。被造者最終要再回到神裡面,正如當初受造時是由神那裡出來。〕

三、《加拉太書》文章大意和結構分析

1、全卷經文大意

  猶太人是以民族而非個人的立場來解釋「得救」的。他們受到外邦明顯無情殘酷的排擠,故堅信他們是神特選和寵愛的族類,如此才能使自己更堅強而屹立不搖。在整個信仰的時代,使猶太人特別傑出,並使他們在到處流亡中仍團結為一體的,並非神學,而是宗教儀禮。日後基督教經由統一的信仰(不斷的定異端排他性)來尋求團結,猶太教則由統一的儀禮而得到團結。這儀禮最重要的是禮拜的律法,當會堂承繼聖殿的地位時,奉獻和祈禱就取代了犧牲祭物。較之禮拜大典更為繁重的,係淨身規矩或潔淨禮,就是行割禮和諸般沐浴規定。加拉大地區是首位明確有外邦人加入的教會,他們會面臨猶太儀禮的引誘而偏離保羅所傳的福音,就不足為奇。

  經文以保羅是基督和神所設立的使徒為開場白,和加拉太教會離開這位使徒所傳的福音為次,兩條主線作為前言。經文接著以保羅自身成為使徒的過程,和如何被驗證為外邦使徒的經過為主,結束於雅各、磯法、約翰向保羅、巴拿巴伸出團契的右手。接著以安提阿事件磯法和巴拿巴都對奉割禮者退讓,指責他們不依福音的真理正直而行,保羅開始闡述他的福音真理。這福音是以基督的信心為根本,而非律法諸行為所達成的,他先前放棄律法行為的得救觀,現在活在基督的信心裡。接著他以聖靈印證神的救恩臨到信徒,由信徒信心的聽從之經驗,正如亞伯拉罕被神稱義的例證。神的稱義條件是信心,而律法本身不是信心,信心使人領受神的應許。這應許如同遺命不可更改,以致亞伯拉罕憑信生出那後裔,就是基督,律法無權取消這個應許。接著保羅指出律法的功用是為教導人認明何為罪,並受律法管束,以待那有能力去對付罪的基督來到,信徒就可以因其信心被稱義,成為神的眾子,承受神的產業。然而在未成熟前,神的眾子仍受律法管束直到時候滿足,神的靈進入信徒心中,使信徒成熟,不再服於律法之下,是認識神的。筆觸再轉到加拉太信徒仍甘願為奴,接受猶太儀禮的誘惑,保羅擔憂先前勞苦都枉費了,重提首次傳福音給他們之時,加拉太人並未藐視他自身的軟弱反而是如神的使者接待,現在卻又因他人的熱忱而將保羅拒於門外。文章在重回有關律法的功能,以兩女人撒拉和夏甲,一為喻自由,屬天上聖城,應許承受產業的母親,一為喻為奴、屬地上現今聖城、源自肉體的母親之間的對立,成為兩約差異的說明,勉勵信徒認明自己是自由的女人的兒子,不要再受奴僕的軛挾制去受割禮,拒絕這酵的入侵,反是經由靈出自信心等候著,用愛和在靈裡的行為可以抗拒肉體的情慾,節出的靈果沒有律法反對。文章最後指出實際對人和自己應有行動中,表現出是實踐福音的真實,就是以愛實行律法的公義,這人不以肉體受割為誇耀,反以基督的十字架為榮,末了時再提使徒有耶穌印記為證作結束語。

2、文章結構分析

《加拉太書》整體三層架構

  經文以使徒權柄的建立和福音本質的釐正兩大主題,貫穿全書,以猶太拉筆寫作喜用的對比方式,用三層疊架為其架構,強調“二”的重複出現手法。

  • 1 第一層:開首語
    • 1.1. 使徒的設立由來和祈恩          1:1-5
    • 1.2. 福音被更改,受信者輕易背離       1:6-9
  • 2 第二層:正文
    • 2.1. 使徒和其福音的由來和驗證        1:10-2:14
    • 2.2. 福音的真實內容             2:15-6:10
  • 3 第三層:結束語
    • 3.1. 受割禮與基督十字架的對比        6:11-16
    • 3.2. 使徒的印記和祈恩            6:17-18

「第二層:正文」(1:10-6:10)結構分析

「第二層:正文」結構分析如下:

  • 2 第二層:正文
    • 2.1. 使徒和其福音的由來和驗證        1:10-2:14
      • 2.1.1. 引言:福音是經由基督耶穌的啟示而來    1:10-12
      • 2.1.2. 歷史驗證                 1:13-2:14
        • 2.1.2.1. 信主前:與猶太教的關係           1:13-14
        • 2.1.2.2. 信主後:與耶京教會使徒的關係        1:15-2:14
          • 2.1.2.2.1. 首次到耶京(與彼得、雅各接觸)      1:15-20
          • 2.1.2.2.2. 在敘利亞、基利家地區           1:21-24
          • 2.1.2.2.3. 二上耶京(與彼得、雅各、約翰接觸)    2:1-10
          • 2.1.2.2.4. 在安提阿                 2:11-14
    • 2.2. 福音的真實內容             2:15-6:10
      • 2.2.1. 引言:
        • 2.2.1.1. 稱義的途徑           2:15-17
        • 2.2.1.2. 稱義後的表現(保羅自身見證)  2:18-21
      • 2.2.2. 深論:
        • 2.2.2.1. 稱義的途徑           3:1-4:7
        • 2.2.2.2. 稱義後應有的表現        4:8-6:10

  正文中(2:14)是整個文章最關鍵點,他是(1:10-2:14)的高潮和尾聲;另一方面它也成為一個引介點,帶出(2:15-21)的解釋,再繼而以(2:15-21)做為《加拉太書》第二大段(2:15-6:10)的引言。

2.2. 「福音的真實內容」(2:15-6:10)結構分析

  分為二段,分別為「引言」、「深論」,每段各別分為二小段。

2.2.1. 「引言」(2:15-21)兩個主題

  做為「福音的真實內容」(2:15-6:10)整個大段落的「引言」(2:15-21),它可分項成為下文的兩個主題:

  • 2.2.1. 引言:

    • 2.2.1.1. 稱義的途徑            2:15-17

      (2:15-17)論稱義的途徑。指明人因基督的信心而非律法的諸行為被稱義。
      ⇒這就是(3:1-4:7)的主題

    • 2.2.1.2. 稱義後的表現(保羅自身見證)   2:18-21

      (2:18-21)論稱義後的實質表現。他指明人在基督裡被稱義後,應有的堅持,
      不要再作先前外邦罪人干犯律法。信者應按律法的教導,活出在基督裡的真自由。
      ⇒這就是(4:8-6:10)的主題。

  至於每一小段的文章結構分析,將由經文釋意中逐步說明,因為文章結構和文意是息息相連。

2.2.2. 「深論」(3:1-6:10)有兩段,各別分為三小段

  「深論」有兩大段,由經文本身亦都各別分成三小段。

  • 2.2.2. 深論:

    • 2.2.2.1. 稱義的途徑            3:1-4:7
      • 2.2.2.1.1. 基本信息:因信稱義、得生的應許     3:1-14
      • 2.2.2.1.2. 應許與其間的律法關係         3:15-29
      • 2.2.2.1.3. 應許與其後的實現           4:1-7
    • 2.2.2.2. 稱義後應有的表現         4:8-6:10
      • 2.2.2.2.1. 雙重的對比:信徒與保羅,為奴與自主   4:8-31
      • 2.2.2.2.2. 稱義後順從靈經由力行愛的信心來站穩  5:1-15
      • 2.2.2.2.3. 稱義後順從靈結靈果          5:16-6:10

  分段的根據是兩者都以“你們”為第一段的起首,同以加拉太人的作為為引,而後接著兩次以保羅自己說3:15、4:1、5:2、5:16每段各兩次出現(3:17只是補充3:15)來說明加拉太人這樣的作為與神的心思相違。

 

1. 釋意一(加 Gal 1:1-2:14)《加拉太書註釋2011》

 

《加拉太書》註釋2011、釋意一(加 Gal 1:1-2:14)

YHs Lin

 

四、經文釋意

1.1. 使徒的設立由來和祈恩(加 Gal 1:1-5)

1:1 保羅、使徒,不是源自人們也不是經由個人,而是經由耶穌、基督和神,使他(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的父。
1:2 和與我同在的眾弟兄們,(寫信)給加拉太的眾教會。
1:3 恩典歸於你們,並平安,源自神,我們的父和主、耶穌、基督
1:4 他(耶穌)給出自己,為著我們的眾罪,為要親自釋放我們,脫離這當今的邪惡世代,是按照神及我們的父的旨意。
1:5 榮耀歸於祂,直到這諸世代的諸世代,阿們。

  經文開宗明義指出保羅的職稱:使徒,是和耶穌的職稱:基督,以及神的職稱:父,是相連的。”源自”和”經由”:代表來源和媒介,他成為使徒都不是他人或本人所設立的,而是經由耶穌基督和神、父所設立,賦予他有使徒權柄。而使徒的職份就是要去宣傳基督的福音,因此第四節將福音的本質說出:”為罪釋放,脫離邪惡"。加拉太書的主題由這節經文已經表明了,使徒所傳講的福音是對付諸罪的轄制、控告,目的使相信者能脫離當今違背神公義、聖別的邪惡世代,使神的榮耀彰顯出來。

  保羅書信中,只有帖撒羅尼迦前書和腓立比書,未在書信的開頭強調保羅的使徒身分,帖前只在2:6提及,但是是用”比如基督的使徒們”方式來證明他們有權能去位居這尊貴身份,因此強調使徒職分與否,與保羅自身和受信教會的親密度有關。在保羅書信中只提到他接受馬其頓教會供給,就是帖撒羅尼迦和腓立比教會的供給,他們不只是保羅親傳福音建立的教會,也與保羅契合,憑著信心和愛心支持保羅的傳道工作,保羅的書信就不需去強調使徒的權柄。加拉太地區的眾較會雖也是保羅親傳建立的,但由文章中顯出當地教會未如馬其頓教會,堅持保羅的教導,反而離棄當初所接受的福音,聽從奉割禮派所教導的,更進一步與保羅隔離,保羅不得不再三強調他使徒的權柄,來佐證他所傳的福音的正確性。

  在使徒時代並無今日信徒人人一手聖經,福音真理單憑口傳而得知,保羅所傳福音也只透過口傳而非文字留下據證,因此從誰、信任誰,就決定所接受的是什麼。保羅的書信是一種不得不為的手段,在加拉太中他要藉此書信,重新拾回加拉太人對他的信任,因此,使徒職份是首要條件,唯有他自己去證明,他所得的使徒職份是經由耶穌設立的,不是出於人來按立,也不是出自身封立的,他才配得眾人的信託。

  在保羅書信中,他大多提到經由神的旨意而被按立為使徒,但在加拉太書反而強調是經由耶穌基督和神、父,這樣的強調顯出本段經文的特別之處:(1)強調不是源自眾人也不是經由個人,前者指教會其他使徒或有力人士來加冕設立,後者指他個人自封為使徒。(2)特別提到耶穌基督,由使徒行傳九章保羅蒙召是耶穌親自向他顯現、啟示,不是經由他人的傳講,因此他要特別提及耶穌。並且在前面先提到不是人來按立,相對的就是神所按立的,但是神的行事從未自身顯現,而是透過祂的使者,工人來傳達旨意,因此這裡就指出耶穌的身份是基督,是神人之間的中保,藉由這位基督來設立他的使徒是最合宜的事。(3)對神的介紹:使他從死人中復活的父,這代表神和基督的關係一方面是父子關係,而非神格關係,另一方面是使耶穌從死人中得以復活的,是創造者與被造者的關係。耶穌不是自己復活,不是他自己擁有生命大權,約翰福音中他自稱"我存有復活和生命"(約11:25),但是當他要使拉撒路復活時,經文記著:”耶穌舉起雙眼向上,並說:父阿,我感謝您,就是您已聽了我"(約11:41),耶穌能使人復活是神聽他的禱告,而非他自己能使人復活,賦人生命。在新約中不斷重複是神使他從死人中復活,代表神對耶穌的一生果效的悅納,正如拉撒路的為耶穌所愛,而耶穌為父神所愛(由在祂受浸和變貌山時的證詞得知)。由帖前4:16”那在基督裡的死人必將先復活”,表明復活是神的賞賜。

  在本段經文中父神和耶穌基督,保羅同以相同格式來介紹他們,都以所有格定冠詞帶出他們的作為。父是使基督死而復活,基督則給出自己代替我們的罪。在原文中也同樣用介詞片語”脫離死亡”和”脫離現今臨到的邪惡世代”來表達他們工作的目的物,這兩個脫離有相互補充之意。他們所做的有相同果效,復活就等同釋放。另一層面意義則有強調上下次序的區別,神作在基督身上,基督作在使徒身上,使徒也將這福音果效傳給信徒,則信徒順服聽從使徒,正如使徒聽基督的啟示,基督按父神旨意行事,這本是神所命定的。神先是基督的父(1:1),再是使徒的父(1:3、4),再是信徒的父(4:6),保羅強調這個次序,並且次序的傳遞是由”給予(或獻上)”而成就的,基督獻上自己,使徒同樣也為信徒們勞苦(4:11),救恩因愛而傳遞下去。基督耶穌的身分,第三節多加”主”來定位,這是保羅書信都會強調的,一方面是對信徒而言,基督是我們的主,他是一切恩典的開創者,也是信徒最終評比的模範。另一方面是對神而言,基督是祂所喜悅的典範,祂以”主、基督”的尊位賜與這位耶穌,表彰神的義之終極目標,在於凡被造的都要以他為本,顯出神的形象、樣式的內涵。保羅的思想中從沒有將耶穌基督提升到和神同位,反而他再三提出這位兒子最終也要服在父神之下,正如他自身的經歷,所作所為不是要提升自己到基督的層次、高位,而是完全服在主的權威下,雖然他稱我們是弟兄。

  開首語的強調用法,與全書的主題息息相關,一方面由1:10-12所帶出保羅的啟示,是經由耶穌基督而有的新教導,福音傳於外邦,所適用的準則,不同於猶太人。這準則不按猶太人的模式而得以承受救恩,絕非從人發明出來,是經由基督直接的啟示。另一方面表明救恩本身也不是因著人的努力和其所代表的價值,而是因著神本身,祂將天上的兒子帶到地上,而拯救地上的眾子。因此保羅在第3、5兩節的頌榮中,將恩典、平安、榮耀這三項以同樣格式表達出來。這三項不是由人而得著,而是以神為源頭臨到。然而保羅仍然有所區分,3節的恩典和平安臨到信徒,他同以神和基督為來源,但是榮耀是最終歸於父神,因此”父神”再本段中出現三次(1:1、3、5),是他所強調。(和合本將基督譯出三次,但原文第四節保羅用代名詞,因此實際只用兩次)。

  “代替我們的眾罪”:原文中的介詞,可表示站在上面以保護之,故一般譯”為了…”或”代替、代理"。”為要親自釋放我們”:原文中的動詞為關身態,意為拿走、釋放、放走。新約出現八次只有四次用關身態(另見徒7:34;23:27;26:17),徒26:17和加1:4用法雷同,都後接介詞”脫離”,表示救拔的場所。救恩的目的是要我們得以從當今已存在的邪惡世代脫離出來,眾罪和邪惡都代表人干犯神律法,因此經文實際意義為:神透過基督使相信者能不再犯罪,能遵行神的律法而不再被定罪了。這節的內容成為全書的關鍵,它強調”當今存在”的世代,一方面表示現在的世代是邪惡的,服在那惡者之下,一方面表示基督的釋放帶來將要來到的世代的盼望,人不只是活在今世而已,透過基督從死人中復活起,信徒也將同有相同經歷,不再受邪惡世代所轄制,因信行神律法者,將有分於來世。”邪惡的世代"對參弗2:2"這世界的世代",保羅對於今世的觀點,他以邪惡和世界來界定,”邪惡指劣的、不好的、有病的,按律法角度是罪惡、毀壞之意。”世界”原意指有秩序的社會,但在新約中它轉意為不按神所定的秩序,而以其他神明為秩序的社會。若以人類所存在的社會秩序為生活型態者,不論他身處何種環境,是標榜自由民主的資本社會,或是共產社會,都是遠離神的社會秩序,信徒都要從其中脫離出來。能脫離這邪惡,是由死而復活和捨己兩項工作所達成,這與猶太奉割禮派所強調透過律法諸行為(或譯:諸功用)相反,後者以肉體血脈為主體,而前者完全與血脈無關,因為這本是神的意願,而非出自人的意願。

1.2. 福音被更改,受信者輕易背離(加 Gal 1:6-9)

1:6 我不禁驚訝,你們怎能輕易地被轉移,離開那個在基督的恩典中呼召著你們的,而去歸附另一種福音,
1:7 這並不存在別的,無非是一些攪亂著你們的,且企圖著去轉變基督的福音。
1:8 但是,若即使是我們或是從天上來的使者,親傳福音給你們,越過我們已親傳給你們的,讓他成為被詛咒的吧!
1:9 正如我們曾預先說過的,現在我再次說,若有人親傳福音給你們,越過你們曾領受的,讓他成為被詛咒的吧!
1:10 因為,現在我是在說服人或是說服神呢?或者,我是尋求去取悅人呢?若我曾經取悅人,我從前就不是基督的僕役了。
1:11 因為,我要使你們認識,弟兄們!這福音,被我所宣傳的,它不是按照人(的意願),
1:12 因為,我不是從人而領受它,也沒有受(人)教導,反而是經由耶穌基督的啟示。

  本段經文結構:6節主文,7-9節說明,10-12節再說明,所共同構成一完整內容。7-9節的說明,以”不是…而是…正如…”,7節不是有別的福音,8節而是若有…,9節正如預言,而8和9節本身也是對稱結構,對於越過界的人,它要成為被詛咒的對象。都以條件句為起首,8節是第三類條件句,是有可能成為事實的假設,而9節是第一類條件句,指與事實相符的假設。8節的對象是使徒和天使,9節的對象是猶太奉割禮派的假使徒。越過”保羅先前親傳的”和”信徒曾領受的”,此”越過”的介詞,不只是有相異的意思,更強調超出範疇的含意,故有加增、添加的含意。假使徒所傳的,他們不是直接否認保羅所傳的福音,而是以為不夠,還需要在加增其他的。這一增添下去,就使原先的福音變質了,正如酵對於麵糰的功效,完全改變其本質。10-12節的再說明,以連續三個”因為”所構成,後面的作為前面的補充,都以”我”保羅為主詞。他將他先前傳給加拉太人的福音的由來、目的兩個層面說明清楚,先說傳福音的目的,不是說服人,也不是取悅人,而是說服神。再說傳福音的來源,不是從人領受,受人教導,而是經由基督的啟示而得著福音內容。這樣的說明,是要為他先前親傳的福音作保證,信徒所曾領受的福音是真實的。而10和11-12節在結構上也是相對映的,10節以四個主動詞:說服、尋求、取悅、存有,最後提出基督的僕役。11-12節也有四主動詞:使認識、存有、領受、受教導、帶出耶稣基督的啟示。前者提到人三次,後者則人出現兩次。8~9節和10節也有相似結構,前者以’’或者…若”,後者則為’’或者…或者…若”,則7-9節和10-12節被連結成一完整結構。

  6-7節以三個動詞來形容對保羅所傳福音的改變,’’轉移’’原意為轉換位置。”攪亂”:原指使某物參差不齊、擾動,有改變品質意。”轉變”原為更替轉換,指方向上的轉變。三個相似動詞表達對福音內容的位置、品質、方向三方面的更動。而其受詞分別為基督的恩典、基督的福音。恩典原指美善的事物,福音原為美好的信息,故它都指向對於基督所帶來美好事物的改變。對照5:2-4保羅稱此行動是從基督那裡失效,從恩典中墜落了,指明這些改變使基督所成就的行為無功效了。一個原是相信神救恩且已蒙基督贖放的信徒,因著他去行割禮,就使他的救恩無效!保羅再此提出一個確實的信息:蒙恩者不是必然永遠得救。當人被改變,不再單憑信心與神的救恩連結時,而要按著肉體所行的一切作為,在神來看等同一個未蒙恩者,是背棄神的約,神對他的處置和不信者一樣,並無區別。由此可知,對於真實福音的認識和持守,才是信徒救恩的保證,神是公義、信實,其審判原則不因人是否曾經嘗過天恩,就特別寬容這等人,反是更加嚴厲要求。

  基督的恩典、福音,使徒所親傳福音,以及神的旨意,這三項的結合而成為福音傳遞的唯一方程式,加拉太人歸于另一種福音,保羅說這種福音是不存在的,它們不是福音,反而帶來咒詛。只要在真實的福音添加任何一點出於肉體的行為,都使得福音的果效雲飛消散。保羅當初向加拉太人所傳福音的內容,可由徒13:17-41來明白,福音是針對罪的赦免的信息,當人在摩西的律法裡,從一切無能稱義的事上,在基督凡相信的就得稱義了。是人在被神稱為義的事無能為力時,基督的死而復活信息,使相信神也能在信者身上行此大能的人,也同樣被神算為是義的。此信心是針對人在律法所稱義的事上,重新得著能力,不再計算先前的過犯和肉體的冒犯,能行出神所喜悅的行為而言。奉割禮的更改福音,是添加肉體的行動來換取神的獎賞,然而因著信徒仍帶著肉身,肉體的力量能夠輕易的被鼓動起來,而陷入迷惑之中。

  8-9節也有三項可能去阻攔福音的傳遞,我們(使徒)、天使、有人(奉割派)三者都有可能與先前所傳的相異。保羅把自己也包括在裡面,他意有所指,就是其他使徒:雅各、彼得等人,也有可能失去原先的福音堅持,由二章他所提到安提阿事件可佐證。同樣的,若有天使以異象傳遞不同的福音,同樣也當引為戒之。那些非基督所設立的假使徒們,更有可能傳出異樣的福音,使基督信心的功效廢棄,使律法所期待的美善消失。先前所傳的,表明福音真實至今並未改變,這是神經由基督親自啟示,絕非經由天使傳開,也非以異象傳遞,是透過基督親自設立的眾使徒,直接啟示給他們而傳開。因此這啟示是明講而非暗諭,是攤在陽光下為世人、天使所檢視,也是一種”約”,既立定的約就不能更改,是人是天使都不能改變。保羅用”預先告訴”(九節)這動詞,表明他的福音有先見之能,如先知預言是神啟示的。比較使徒所得啟示和天使所傳的信息,保羅是按當時猶太人的觀點來論的。天使原是傳遞神的旨意,在當代則成為猶太人的保護者。他們尋求異象、神蹟以證實神的話,因為列祖都從神的使者得著諸應許。但是對於列祖的諸約,它們只接受神是向以色列立約,這約的對象只限於受割的猶太人,因此他們為血統熱心和堅持,以為是在守神的約。當這等偏差產生,就剛好與天使所代表的啟示成對比,啟示與血統是不相干的,由列祖所得的諸約過程中,顯明是人的信心才是神立約的因由,絕非是血統。由亞伯拉罕到以撒到雅各,是神的揀選和人的信心學習所組合成一系列應許,它不斷排除肉體血統關係。現在奉割派高舉血統,是達不到天使的異象,但是使徒所得的啟示卻比天使更高。3:19律法是經由天使被安置的,但是福音是經由神的兒子親自啟示的,由希伯來書2:2-4指出律法與救恩,天使與主之間的比較,在歌羅西二章、使徒行傳、都有相同背景。福音與律法都是出於神,原非相互牴觸,只是在眾使徒的眼中神特別將救恩啟示藉由耶蘇基督親傳給他們,這個比起天使所安置的律法更顯珍貴。福音是去成全律法(目標),律法則只應許福音(臨到),律法是開端和準則,福音則是完滿和實踐。沒有福音,律法只成擺飾、空談、神的義遙不可及,沒有律法的福音,則成放縱無軌的衝動、神的義被更易成免費的午餐。在保羅當代,他們擁有律法為基底,因此福音就成為更寶貴的禮物,但是在今日若無律法的認識,福音不知為何。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仍以猶太文學貫用七的方式來表達真理,基督的恩(一6)、基督的福音(一7)、基督的僕役(一10)、基督的啟示(一12)、基督的信心(二16)、基督的律法(六2)、基督的十字架(六12、14)七項。未提聖靈,而用”那靈”的間接受詞七次(三3、五5、16、18、25、25、六1),表示聖靈成為幫助者,它是憑藉用法。福音七次(一6、7、11、二2、5、7、14),傳福音七次(一8、8、9’11、16、23、四13)。信心二十二次,帶定冠詞七次(一23、三14、23、23、25、26、六10),無定冠詞十五次,恩典七次(一3、6、15、二9、21、五4、六18),基督的七項工作加上那靈的幫助,按著信心原則,就構成福音和恩典的內容。

  咒詛(8、9節):本字原指羊牛等祭品,必被殺而不能生,發誓見詛之意,相同意義的另一字根(GB2671)也出現在三10、13動詞兩次,名詞一次,共計七次,都有求神降罰於人之意。此用詞原為好意,表達對神誓言如祭品,永不更改,但保羅引用時已轉為負面用法,成為為神所厭惡而必然刑罰之意。更改福音內容者是出於肉體的行動,正如出於律法諸行為者一樣,都因其肉體的行動以致不能堅持律法書一切被記的,而去遵守它們,成為神必然刑罰的對象。基督為我們成為咒詛時,是他代替我們先前的過犯成為神刑罰的對象,使我們得以被神視為無罪的,能不再像先前一樣落入肉體轄制,以致我們可以藉著那信心領受那靈的應許。信者原是成為供品歸神的,但是若更改福音而廢棄律法,不行出神的義,則”咒詛”一語雙義就要應驗在傳不同福音者身上,接受不同於使徒的福音者,也難逃同樣的咒詛。

2.1. 使徒和其福音的由來和驗證(加 Gal 1:10-2:14)

2.1.1. 引言:福音是經由基督耶穌的啟示而來(加 Gal 1:10-12)

  1:10-12節以”因為”作連結詞,下一節都是在解釋上一節的內容。第十節的”現在”就是解釋第九節的”現在”,第九節以表明從前的預言和現在仍然在說的是一致的,則第十節的”現在”作為,仍然同樣堅持一樣作法。說服人和說服神的對比,是在強調他現在堅持一貫說法和作法,是對於神所給予的啟示的堅持,所以他要討神歡心而堅持,九節的詛咒就是不得神悅納的結果,因此他做神悅納的事,就是在說服神。另一方面”說服”這詞也可轉意為堅信某對象,因此當他行說服神的動作時,事實上也表明保羅堅信神當初託付給他的啟示,他成為一個欠債者,要不斷對外邦人傳福音以償他所欠之債。保羅自認是基督的僕役,就當尋求主人的喜悅。8節中,使徒和天使本當同為僕役,說同樣的話,然而正如神與人,使徒和天使之間若有差異,不同的喜愛、準則,保羅自知他只能擇一而終。真實福音與其他福音,以前得啟示的保羅與現在說話的保羅,得基督啟示的保羅與天使,神與人,由6-10節經文不斷做重複對比,這些原本當為合一的,現在若是有所不相合之處,則保羅堅信只有一是。

  1:11-12節經文內容又重回1:1節的主題,用詞上則由使徒改為福音,由此可知作者以為人與其信息是相合的。雖然所用介詞不同,但是文學格式是相同的。12節繼續補充11節的主題,以相似的兩個動詞:領受和受教導,對比基督的啟示。啟示的原意為將被掩蓋的揭露出來而明白其內涵,這等同是基督的教導。加拉太人受他人的教導而偏離基督對保羅的教導,一個是來自人,一個是來自基督,保羅透過這等對比,凸顯加拉太人的無知,被人所說服而不被基督說服,信靠的對象錯了。耶穌基督的啟示,新約出現於林前一7加一12彼前一7、13四13啟一1,六節經文,和合本除了加拉太和啟示錄譯為啟示,林前和彼前都譯為顯現。參照徒九、二二、二六章三次對於保羅當初所見的異象,是耶穌基督顯現而指示保羅當行的事,這件事不只在於保羅親自領受基督差他的使命,這次異象也成為他一生的職事和盼望。譯為啟示是強調真理的解明,譯為顯現則強調未來的盼望。基督的顯現就是真理得以透亮的時候,一切的虛假不再存留,因此能辨明真實,等同基督的臨在,約翰福音就以聖靈同在來代表基督同在,當日後門徒能明白基督在世的教導,就是透過聖靈開啟。保羅在加拉太三章以後強調聖靈,其意即基督的啟示也當在加拉太信徒裡面。

2.1.2. 歷史驗證(加 Gal 1:13-2:14)

1:13 因為,你們聽過從前我在猶太教中的行事為人,就是我曾經極力地逼迫神的教會,並且持續殘害她。
1:14 又在猶太教中取得成就,遠超乎我本族中的許多同輩們,更甚地是對於我祖宗傳統教條,我原是狂熱份子。
1:15 然而,當那位從我母腹中將我分別出來,並且經由祂的恩典呼召我的,
1:16 祂曾樂意將祂的兒子揭露在我裡面,為要我得以持續在眾外邦人中傳揚他,立即地,我未曾與肉和血(之人)商量,
1:17 也未曾上到耶路撒冷,來到那些先於我(作)使徒的,反是我往亞拉伯去,而後再回到大馬色。

  經文接續以”因為”或可譯為”事實上”來說明前段保羅如何得到基督的啟示的詳細經歷。由時間用詞可知保羅陳述的事蹟分段:1:13-14從前,1:15-17當…時候,1:18-20然後,1:21-24然後,2:1-10然後,2:11-14當…時候。這樣分段描述可成為兩大段的對映方式,第一段由1:13-17從前的事蹟引到當他蒙召得啟示的時候,第二段由1:18-2:14連續記載從前的事蹟引到當在安提阿有一辯證的時候。都先提說保羅先前的作法,再提真理顯明的時候,保羅自己行事方式。由第二大段所引出整個福音真意,對映第一大段他到亞拉伯的隱藏,可知到亞拉伯是與他日後所辯證福音真理相關聯。一次的異象不可能將全部的福音真理全部揭露出來,而是一個開端,將保羅先前所學習的重新思考、整頓,透過聖靈引導,將律法和先知的話作一靈解,看見神已啟示的話語所指向的正確目標,也就是1:13-14的保羅和重回大馬色的保羅,其改變的契機由來。

2.1.2.1. 信主前:與猶太教的關係(加 Gal 1:13-14)

  1:13-14節,首先他將猶太教(這用詞新約中僅出現於加拉太書兩次)與教會對比,它們都含有特定對象,因某種特質的教訓而有共同的信仰和生活型式。猶太教有按著人的教導方式而生活(2:14),教會則有基督的啟示而生活。猶太教等同11、12節所提到的”人”,相對的教會等同”基督耶穌的啟示”。教會中的信徒律法在心中有聖靈啟迪同在,明白神的律法,不需要人外在教導而要求。而猶太人則因猶太傳統教條要求,不斷按著各項禮儀要求而行,也形成一個群體壓力來要求他人照樣而行。當人身處傳統教導裡,他只能不斷接受人的教導,無法獨立思考,就不能明白基督的啟示。保羅的熱忱反而成為逼迫、殘害教會的動力,就是出於傳統教導所致,因為傳統本身會將與傳統不合的,定義為異端,這在二千年教會歷史中也不斷上演同樣戲碼。

     ”逼迫”這詞本為獵人追捕獵物之意。”殘害”這詞本為軍隊企圖圍攻某城以蕩平之,只出現在徒9:21和加1:13,23三次,都是用在保羅身上。“取得成就”原指切入森林,刻記號於樹皮,以示道路方向;並繼續前進,繼續深入;引申為繼續長進(參路2:52),或越來越壞(參提後2:16,3:9,13;羅13:12;新約僅此六處出現)(以上引自活泉解經),本用詞在喻意上對於人,指有進步,取得進展、成就、成功。對於時間,指流逝、(夜)已深(以上引自古典詞典)。以上這三個動詞都是過去未完成式,有過去時間不斷進行的用意,都以介詞片語“極力地”來形容它們的動作的強度。“狂熱份子”在路6:15,徒1:13和合本都譯為奮銳黨,在其他經文則有律法的熱心份子(徒21:20),神的熱心份子(徒22:3),靈的熱心份子(林前14:12),善工的熱心份子(多2:14)。無論是對於律法、神、靈、善工、祖宗傳統教訓,都使用這詞,則需看使用時機是正面或負面用法,才能決定這詞的意義。在本處明顯保羅是用負面意義來描寫他本身從前的迷失情形。保羅的熱忱是好的,只是用錯方向,但日後他為基督也同樣秉此同等熱忱至死方休。

2.1.2.2. 信主後:與耶京教會使徒的關係(加 Gal 1:15-2:14)
2.1.2.2.1. 首次到耶京(與彼得、雅各接觸)(加 Gal 1:15-20)

  1:15-17節,在15~16上半節的經文以三句話,帶三個介詞片語,來說明保羅如何改變。對比13下~14節的經文也同樣三句話,來記載保羅先前的錯誤。而在“我的本族”,“我的祖宗傳統教條”,“我的母親的腹中”也對比“神的教會”,“祂的恩典”,“祂的兒子”,三個對三個。因此,神的分別出來,呼召,揭露(其名詞即啓示)三動詞就成為蒙恩者所共有的經歷,也成為與先前所處的舊環境的分離力量。這樣的對比,神的兒子對比我的祖宗(原文為父親),樂意揭露啓示對比逼迫殘害,母腹對比猶太教本族,傳揚基督就對比祖宗傳統教條。保羅先前肉體、血統的力量對比神的能力。前後對比之間,為要強調這樣的改變,絕非出自保羅的意願、能力、期望。由創世紀的雅各一生的經歷,來比照保羅的經歷,同樣都在未出母腹之前神的選召已定,而出生之後都未能憑著信心而行,反而行出個各樣逼迫(以掃自己見證雅各對他的行為是一種逼迫),直到神再次啓示他們為止,他們才重回神的信實之中。神啓示的主要目的不在於針對保羅(或雅各)本人的得救,而在於對世人的恩典的傳揚上。雅各因著他的改變,帶出整個以色列族的救恩,保羅的改變,同樣的,救恩在外邦列國中被傳開了。因此,啓示的特殊經歷,並非每一個個體可以去模仿,而是出於神的計劃安排。基督向保羅顯現而傳遞救恩真理,只是一個獨立特殊事蹟,為要證明保羅能成為外邦使徒的資格。

  1:16-17節將耶京和亞拉伯對比,肉和血之人和其他使徒對比。亞拉伯是以色列東邊遙遠曠野的統稱,也就是舊約所稱西乃曠野,神的山的另一種說法。保羅是以摩西在西乃山得律法啓示,以利亞在何烈山得先知膏立啓示為喻,是神直接啓示他信息之地,與當時耶京是按傳統禮儀、規條之地作反差,他到亞拉伯目的就是要除去人的傳統,也要與其他使徒所領受的職事作分別。經文本身回應1:1和1:11-12所提及的人的教導和領受,保羅在此再一次證明他都一一排除這些了。他特意到亞拉伯去尋求神的直接教導,是因他必須有時間去針對傳統做分辨,釐清傳統的價值和其錯誤之處。他用肉和血兩詞來表達世人,正如約1:13從神生的不是出於血,也不是出於肉的意願,也不是出於人的意願,是血統和肉體的含意。這正是加拉太教會所面臨的問題所在,猶太傳統的根基,在保羅看來就是以血統和肉體為主。又提及其他使徒也不見,表示他所蒙的呼召不是來自他們。若要去確認這個呼召,按常人想法會和弟兄商量,則到耶京見其他使徒,並無可議之處。然而由徒9:10-19亞拿尼亞受差去按手接納,施洗歸入基督之事,他已從其他弟兄得著他異象的確認。因此,他到亞拉伯不是確認異象,而是傳統與啓示的分野,其他使徒只能認同他的職事,而非確認、補充他的職事。

  「商量」:新約中只出現在加拉太1:16和2:6兩次,都是直說語氣簡單過去式關身語態,因此這兩節的意義應是一致的,其原文意指額外擔負,附加某物給某人之意。1:16肉和血所加附在保羅的,2:6其他有名望者加附在保羅的,都被他排除了,因此他才將這兩類人排拒在外,為要直接面向基督的啓示。表明保羅何以能向外邦人宣講基督的福音,不是按著猶太傳統的血統和肉體,也不是按著猶太使徒的限制,他們只向猶太人宣講而不敢向外邦人傳福音。

  他不去見先作使徒,是時間點上的問題,而非真的不見。由後面他兩次到耶京事蹟,取得其他使徒認同,因此他是表明在他蒙光照後,在時間上有一事是急迫性的。比較耶穌受洗和蒙召後,首要之事是到曠野受試探,則保羅立即到亞拉伯也應是聖靈催逼的結果。保羅的蒙召經歷,如同馬太馬可兩福音書中的記載,將受洗和受試探相連,則到亞拉伯是等同耶穌受試驗之意,由徒九章保羅受水、靈二洗後,亦當受試驗以證明他是合格使徒,才能配受差遣去傳道。啓示的真偽和先前傳統錯誤的更正,雖是重要的,但是比照複製耶穌的經歷,更能證顯他所得啓示受差的正當性。同樣比對以色列人經紅海到曠野四十年,以驗證他們是否配得迦南產業的經歷,保羅並未提及此試驗的事蹟,反而以他重返大馬色為結語。由徒九章大馬色的信徒接納他,保護他的記載,經文說保羅在各會堂駁倒猶太人,宣傳證明耶穌是神的兒子、是基督,保羅的試驗結果已清楚交待,正如耶穌受試探後,也馬上記載他在猶大會堂見證神國福音一樣。

1:18 然後,過了三年,我才上到耶路撒冷去會晤而認識礎法,並且停留在他那裡十五天。
1:19 然而,另外的眾使徒我都沒有見到,除了雅各、主的弟兄。
1:20 而我現在寫給你們的(信),看哪!在那神的面前,我決無撒謊。
1:21 然後,我曾去到敘利亞和基利家的那地區。
1:22 而那時對於猶大的那些教會,即那在基督裡的,就外貌而言,我自始一直是沒被認識的。
1:23 只不過他們不時地聽見:那個從前不住地逼迫我們的,現在卻不住地傳揚那信心,就是從前他所不住地殘害的。

1:24 並且他們因我的緣故,就不住地榮耀那神。

    逼迫教會的保羅首次回答耶路撒冷,對參徒9:26-29,首次見面,教會因著害怕而拒絕接納保羅,若非巴拿巴拉住他(和合本譯成接待),保羅可能就此與耶京教會分道揚鑣,但是神不允許這事發生,因為猶太和外邦在主裡合一,是救恩的目的之一,顯明福音和律法是一體適用於兩族群。路加記載保羅和他們(和合本譯成門徒,然按文章用意應指使徒們)出入來往,然由保羅親自指出只有礎法和雅各兩位,其他的使徒並未與他交往。保羅提及首次見面的經過,為要證明他的呼召和啓示,不是從其他使徒得來的,甚至其他使徒仍未認識、面晤保羅,只有教會的兩大支柱彼得和雅各與他會面。由路加的記載更可得到理解,保羅主動要結交耶京教會,教會卻拒絕他,他更不可能從耶京教會中得到什麽教導,若有的話,也是由彼得這一方得著。由此可知,他也證明出他的啓示和彼得之間是相合的,停留雖僅十五天,交通後所帶出來的結果,由徒9:30他們保全了保羅,差遣他到大數,他的故鄉,這正是加1:21的記載。在大馬色與猶太人辯道,導致猶太人的殺機,來到耶路撒冷,保羅仍然放膽傳道,與說希臘話的猶太人辯駁,同樣遭到猶太人商議謀殺。這表明此時保羅所傳講的,不只是按著猶太使徒所傳的福音內容,而是更直接觸及猶太人最敏感,最緊要的信念,就是福音可以賜給外邦人,而不需按肉體和血統來限制,亦即不是成為猶太人也可以承受神的應許。這次短暫的訪問,一個逼迫者的悔改,所帶出來的結果,對照加1:22-24和徒9:31兩處經文,當保羅離開耶京到大數,就是21節他曾到敘利亞(大馬色)和基利家(大數)地區的描述。而猶太在基督裡的眾教會,就是使徒行傳所記猶太、加利利、撒瑪利亞各處的教會,因著保羅的改變,他們擁有平安,在主的敬畏上被建造和行走,在聖靈的安慰中增長(徒9:31),這等同24節“因我的緣故,就不住地榮耀神”。

  保羅所逼迫的對象,在1:13他用“神的教會”,而在1:23他用“那信心”。而由1:22教會是“在基督裡的”,因此經文所引出的觀點,神的教會也稱為基督的教會,他們的標誌是信心。在加拉太書中,保羅稱之為耶穌基督的信心(2:16,20;3:22)。一般多譯為信仰,和合本譯為真道,但在新約中,使徒們所強調的是信心,和合本至少23處的經文都被更譯成真道,使讀者無法明白聖經的用意,是以基督的信為本的救恩,人的信心是要和基督的信心一致,才是蒙救的信徒。

  1:16-19保羅用三個否定詞來表達他的啓示,與三個層面無關。16節沒有血、肉商量,17節也沒有上到耶路撒冷見使徒,19節沒有見過其他的使徒,最後20節他決沒有說謊。這三個“沒有”,強調出啓示絕非由人而來,也非受人教導而得。1:22-24則是強調在他尚未以使徒身份在各教會出現,也未建立起個人認識的關係,猶太教會因著他到訪彼得和雅各之後,重新接納他,為他緣故榮耀神。因此他成為外邦使徒的過程,是完全獨立在耶路撒冷使徒的權威之外。

  1:18“會晤而認識”,意為經由拜訪而取得資料,有探索、詢訪的意思。十五天的停留,可能保羅從彼得那裡得知耶穌言行的第一手資料,但是他未提此事,最可能的是這與他被差往外邦人中去傳福音,並未衝突。“過了三年”,是以保羅蒙光照悔改的日子為起算點,2:1“過了十四年”也是同樣的起算點。這是按舊約以色列人的習慣方式來記載,正如出埃及後的計算日子方式,都以出埃及後多少日子為記。這樣的記載目的在於不斷回憶救恩的起始,使人更加對施恩的神感恩。

  1:19“雅各、主的弟兄”:可3:31“耶穌的母親和弟兄”(路8:19,太12:46),約7:3“耶穌的弟兄”(徒1:14),以及林前9:5“主的弟兄”。這幾節經文都是特定對象,針對耶穌肉身的兄弟的稱呼,它與“在主裡的弟兄”不同,前者特指雅各、猶大等人,後者泛指信徒。雅各不是十二使徒,也從未被冠上使徒名稱,但是他被當時的猶太信徒擁立為教會領袖,是以長老身份治會。他不是使徒,按早期教會傳說,他成為耶京教會柱石後,未曾離開耶京去傳道。

  1:20“在神面前,我決無說謊”,保羅在羅9:1,林後11:31,提前2:7,都有相同的誓言。比較馬太5:33-37耶穌對起誓的教導,耶穌言中之意不是禁止人起誓,而是要說實話。在猶太人的習俗中,言中帶誓言,是表達這事的嚴重性,保羅在此起誓證明,他未從耶路撒冷的眾使徒身上,得著新啓示,因為他真的沒有與其他使徒接觸過。反對保羅的人,曲解保羅當初前往耶路撒冷的目的,因此他要用如此嚴重的語氣。“說謊”的字根同於2:4“假弟兄”的字根,故保羅是為凸顯這批假弟兄所傳的,才是虛假。

2.1.2.2.2. 在敘利亞、基利家地區(加 Gal 1:21-24)

(待續)

2.1.2.2.3. 二上耶京(與彼得、雅各、約翰接觸)(加 Gal 2:1-10)

2:1 然後,經過十四年,我再次上到耶路撒冷,同著巴拿巴,並且帶著提多同行。
2:2 然而,我上去是按著啓示,並且我親自對他們陳說這福音,就是我在眾外邦人中所宣傳的,卻是私下地對著那些重要人物說的,免得我現在奔跑或是從前奔跑的,都成了虛空。
2:3 但是,提多,同我在一起的,原是希臘人,沒有被勉強去受割禮。
2:4 而是因著那些偷偷引進來的假弟兄們緣故,他們偷偷地進來,為要窺探我們的自由,就是我們在基督裡現在所擁有的,以致於他們將要壓制我們成奴僕。
2:5 對於他們,連一刻工夫我們也沒有在所臣服的事上退讓,為要這福音的真實能夠始終存留在你們面前。
2:6 然而,從那些算是重要人物們之處,他們從前曾是怎樣的人,對我而言都沒有造成什麽區別,神並不接納人的外貌,對我而言那些重要人物們,並未曾親自加增什麽,
2:7 但是相反地,當他們知曉:我一直以來被信託在未受割禮的福音上,正如彼得是在受割禮者的,
2:8 因為,那運行彼得去盡受割禮者的使徒職分的(神),也同樣運行我去盡眾外邦人的(使徒職分),
2:9 並且,當他們驗知那被賜給我的恩典,雅各和礎法和約翰,那些算是尊稱為柱石者,就對我和巴拿巴給出團契的右手,為要我們進到眾外邦人中,然而他們是進到受割禮者裡。
2:10 惟獨對於那些窮人們,期望我們能夠持續記念,這也是我一向竭力去作的事。

  本段文章1-2節為上耶路撒冷的主要目的是向教會陳說他在敘利亞和基利家的工作。3-6節第一個但是,帶出在耶京時保羅的堅持,提多雖是外邦信徒,並未在耶京受割禮,並未受其他使徒要求更正福音內容。7-9上半節第二個但是,帶出教會認同保羅使徒職分,正如彼得在受割禮的猶太人中的使徒職分。9下半~10節教會正式接納保羅和巴拿巴在外邦人中所傳講的,並且符合福音的實際義行,即按律法去救濟窮人。其文章結果對稱如下:

  • 1-2 上耶路撒冷陳明對外邦人的福音
  • 3-6 外邦人接受福音不需受割禮
  • 7-9上 教會看明保羅被賦予外邦人使徒職分
  • 9下~10 教會寄望外邦人和猶太人合一

  保羅在本段的描述中以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最大隔閡割禮,並未成為福音的阻礙,反而阻礙是來自假弟兄。對於福音的真意,在耶路撒冷的重要人物們並未加贈什麽,反而伸出團契的右手來證明保羅的福音,是出自神所賜下的。在他蒙啓示後十四年間,他未曾改變他的志向,甚至到寫書信的現在,仍然堅持他所得的啓示。由徒21:21保羅最後一次上耶路撒冷時所見證的,他還是信守這個啓示。然而他的堅持,日後卻被誤解成他是廢除律法,廢除割禮的人,路加為他辯駁,而在徒16:1-3提及他給提摩太行割禮,以證明他反對的只是外邦人信主不需受割禮,但是猶太人的後裔,他並未反對他們受割禮,日後在徒26:19保羅再次為自己作證他從未違背當初的啓示。由使徒行傳和加拉太書的內容比對,他們各自描寫的重點或有不同,但是在主體內容上是相合的。

  徒11:27-30透過亞迦布先知的話,保羅和巴拿巴帶著安提阿的捐款送到住在猶太的弟兄們,所面見的,在經文中以眾長老而非使徒們為記載,是因路加在此的重點是:在外邦的教會和在猶太的教會是合一的,而合一的見證是由財物共用、分享而來,這是透過教會長老執事來執行的,並未關乎福音真理的辯論,正如徒2:44-45首批在耶路撒冷信主者的行動。加2:1-2保羅則以另一種角度來描述這次的會面,他是按著啓示上耶路撒冷,所做的是以福音的內容為主的說明,取得教會重要人物的認同。亞迦布是經由聖靈來標記記號,路加並未記下這個記號的內容,但是在革老丟年間應驗大饑荒,眾人才集資救濟。保羅則以按著啓示上去,同樣啓示的內容也未記下,但是為著先前的啓示和奔走不落空,才向教會說明陳述。由以上的比較,在內容上似乎不同,但是實質意義和記載目的卻是一致的。加2:1-2若與徒十五比較,則有較大差異之處,首先用詞上兩段經文並無相似之處。徒十五章保羅是被指派而去,是出於教會安排,徒十一章先知透過聖靈的方式,是和加2:2按著啓示,同樣直接來自神。其次提多在徒十五和十一章都未被記載,但是他被假弟兄窺探要求行割禮之事,若發生在徒十五章的大會上,這在文章和事實驗證上是矛盾的。徒十五章是公開辯論福音內容,加2:2卻是私下說明的,更是無法相合。(“陳說”這詞在關身語氣中的含意為告訴、告知,它有把某物擺放在某人面前之意,這個動作常被誤解為公開宣言,但在希臘原文中,事實上並未強調公開的動作,而是強調內容上是擺明清楚)由以上三點可以清楚釐清徒十一和十五章兩個時間點上的區別,這樣區分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明白保羅在徒十三~十四章對外宣道并非個別教會(安提阿)的差派而已,而是保羅和巴拿巴在敘利亞和基利家的工作(徒九、十一章)得到耶路撒冷使徒的認同,而按著保羅自己所得啓示,對將外邦人宣道的職分,賦予保羅成為外邦人的使徒,徒十三章聖靈的差派只是符合眾使徒的認可。另一方面也能解釋加2:11-14保羅指責彼得和巴拿巴的目的。他們倆人若在徒15章大會議決之後,仍然不敢公開接納外邦信徒,而屈服於奉割禮者,則大會議決之事形成虛設,他們也不配被稱為使徒。但這是在徒十一章保羅上耶京,眾使徒私下認同之事,對全部教會尚未公開,則奉割禮派的氣焰仍高漲中,彼得和巴拿巴的屈服,只是他們個人未堅持而已,並未危及真理對外的宣道,教會仍是合一的。保羅的指責,是在凸顯這事應當由全教會一同公開認同外邦信徒不需受割禮,不應當只是工人們之間認可即可。

  2:2“陳說”是對比2:6“加增”,保羅將神給他的啓示,擺明在眾神僕面前,讓他們明瞭神的旨意,這些有名望的重要人物對於神的啓示,他們不能加增什麼真理。這個加增就是指在基督的救恩上再加上一個條件:受割禮。所代表的意義,是基督所完成的救贖,尚需要人的肉體力量來完成。受割禮代表人肉體力量,藉此來成全神的應許。不再是單憑信心相信神的話會成就,而是靠著人的力量表現。這個力量表現保羅稱之律法行為,而非遵行律法。(其間的差異在字詞解釋中已說明),正如亞伯拉罕生子以成全神的應訴,是如何生,才是要點。教會所生的即成神的兒子,要如何生出才算是神的,這是保羅時代所面臨的問題,同樣也是今日教會最大問題(救恩論的釐正)。以前那惡者會加增或刪減神的話來引誘夏娃,日後對教會也是同樣手段在迷惑信眾。保羅對啓示的堅持,教會也當釐清真理的界線而堅持。有的堅持可能落入傳統裡面而不知,因此將真理擺開逐一檢視,像保羅所做的,才能避免個人偏見。“算是重要人物”(6,9節)或“重要人物”(2,6下節)出現四次,和合本譯為有名望的。在希臘文中這詞不是一個敬重的意思,由6節上的原文意思,保羅不是在高舉耶路撒冷的眾神僕,好像他們高過保羅的職位,得到更高的啓示,事實上這詞的出現有貶低奉割禮派所高舉的,他們以為只有猶太的使徒在耶路撒冷的,才有權決定如何接納外邦信徒,保羅是外邦使徒在外邦地,不配被尊為重要人物,他的福音不是最後的栽決者。保羅使用這詞的目的,在告訴加拉太人,只有神所以為尊貴、看重的,才是應當敬重的對象,而決定點是在於對神的啓示的解明,而非出於地域、血統。“現在奔跑”和“從前奔跑”指明他不論是在敘利亞和基利家地區的傳道工作,或是在加拉太地區的辛勞。“奔跑”可指為逃命而跑或為自己性命而跑,但在這裡的用法是指為奪得獎賞的賽跑,如同在羅9:16林前9:245:7,26加5:7腓2:16來12:1的用法。

  2:3“被勉強受割禮”,2:14“勉強外邦人猶太化”,保羅將受割禮和猶太化兩詞並列,其含義相同。在提多事上彼得不勉強外邦人猶太化,但現在安提阿時卻要求猶太化,這等同當初向保羅伸出右手,現在反而縮回去了。割禮是立約的要求和條件,在全盤考量神與亞伯拉罕之約的過程,其事蹟由創十二、十五、十七章三處經文所記載,這三章也都將逐續出現在加拉太書中。亞伯拉罕之約和西乃之約之關係釐清是明白加拉太書和羅馬書兩卷最主要關鍵點。這兩約保羅在第四章將之比較,而其主要是由創十七章的割禮之約所引出的。因此明白創十五和十七章之間的差異點,就能明白保羅引用的用意。由下表將這兩約的關係列出

信心和恩典 過渡階段 肉體和罪的對付
亞伯拉罕之約 創十二章 創十五章 創十七章
西乃之約 出一~十四章 出十五~十八章 出十九~廿四章

  一般學者多以亞伯拉罕之約是神無條件的約,強調是神的祝福責任和保護義務,人的道德行為並不會從根本上影響神對他的祝福與保護。而西乃之約是有條件的約,只強調以色列人須負的義務,卻沒有對神有任何限制。因此他們以為兩約之間有著本質的差異,今日外邦人只承受亞伯拉罕之約,是新的約,神永遠保守相信者,一信得救永遠得救的思想由此而生。

     保羅在加拉太和羅馬書兩卷是以先有亞伯拉罕之約再有西乃之約,因此西乃之約不能取消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外邦人是因亞伯拉罕之約模式而與神立約,也就是籍基督的信心所立定的,如同亞伯拉罕當初一樣。保羅因此排除割禮之約,卻被外邦信徒以為也同樣排除西乃之約,而認定西乃律法與外邦人無關。這等人是按字面讀神的話,不能體會保羅是按靈來明白神的話。亞伯拉罕的立約過程有三段,正如西乃山之約的過程一樣,其最終目標是一致的,雖然在創世紀和出埃及記的經文描寫,似乎有所不同的強調法,但在實質意義上是沒有分別。在第一段過程中,神呼召亞伯拉罕和以色列人時,都不是因為他們有何特別功蹟,經文同樣以神主動呼召和拯救為主,亞伯拉罕和以色列人同樣只是憑信心仰望神的應許如何實現。而神應許的內容在兩者之間是相通的,對亞伯拉罕說的,同樣等同應許以色列出埃及時所說的(出6:8;13:5,11)。在第二段過程中,亞伯拉罕因信被神稱義,但是他仍向神尋求一個證明(創15:8),同樣在曠野前兩月個的路程中,以色列人尋求神隨時供應的證明(嗎哪、磐石出水),他們也憑信得勝亞瑪力人。在這個過渡階段,肉體和眼見需被對付已被顯明,亞伯拉罕憑肉體娶夏甲生子才有創十七章肉的割之約,同樣在曠野首站瑪拉水苦事件,神在那裡為他們設置律例典章,其實質內容即西乃之約。因此割禮是為對付亞伯拉罕肉體力量,西乃之約是為對付以色列人肉體私慾和罪的迷惑,保羅因而看明進入亞伯拉罕之約是出於信心和神的恩典,不是按著肉體力量的割禮,同樣的,他以為既從罪的權勢被移至義的裡面,就成為義奴,在信徒今生餘日中仍不可犯罪,而是當盡義奴的責任,獻上肢體交付在教導的模範中,就是進入西乃之約去對付肉體和眾罪。這個義奴不是憑個人意志、能力去遵守神的律法,而是同樣以信心和聖靈幫助來持守這約。因此信徒不能將兩約拆離,只要有亞氏之約就好了,事實上亞氏之約即西乃之約,雖有先後之別,正如神賜與人的恩亦按兩階段賞賜,但就履約的要求上,二約等同一約,不能分離。保羅所認定割禮之約是附加上去,為要提醒亞伯拉罕和其後代,不要再憑肉體來成全神的話。那麼西乃之約也是同樣為過犯添上,為要提醒選民不要憑眼見和肉體在今世行事為人,而是進入神的聖別、公義中來行事為人。割禮並未被廢,保羅只是堅持它不是得救的條件和通道,至於西乃之約更不可廢,若人不守律法誡命,那麼他們與神之間的聖約關係實際上也不存在了。(割禮等同西乃之約的祭司獻罪祭,都在靈裡被成全)。

  2:4“在基督耶穌裡所擁有的自由”(自由一詞參見字詞解釋),和合本未譯出“所擁有的”,保羅強調當在基督裡就擁有這自由,而這也成為假弟兄所窺探的,因為他們並沒有真正得着自由,仍受罪的轄制,才想要以肉體力量的代表割禮和律法的獻祭行為來要求那已得着真自由的人,跟他們一般去對付罪。

  2:5“福音的真實”。(和合本譯成真理)是與“假”弟兄對比,這等人以窺探手段,正如戰爭中派奸細去探軍情,假弟兄是撒但軍團的奸細,他們本不當公開行事,否則會被揪出,然而這等人非神國之人到神國之中,卻被以為是神國的人,不被視為奸細,豈非吊詭?保羅用這詞實有隱喻,指明耶路撒冷教會被這等人矇騙,如無知的小孩,歡喜接受與他相好的人,而未詳加區別。這等人所秉持的理由,神的律法是傳給猶太人,基督也是猶太人,成為猶太人才是神的選民,是由創十七章亞伯拉罕割禮之約而來(出12:43~49行割禮之約者才能吃逾越羔羊),外邦人不是猶太人,所以他不能領受神的救恩。這是對聖經解釋的問題,是保羅的解釋才對還是假弟兄所解釋才對,保羅才述諸使徒權柄和真實之道的辯明兩項,以解決這個問題。

  2:6“神不以貌取人”(和合本譯法)引自申10:17,由申10:16-18這一完整段落,我們才能了解保羅何以突然插入這句話。在申命記10:16先提要割除心裡的陽皮(即心的割禮),10:18後提神眷顧弱勢族群,前者即信心,後者即神的義,它們都不是按外貌而得神喜悅。外貌意同人的肉體,它包含血統、社會地位、個人才智、財富,這些不是神接納人的條件,而是有心的割禮者,單憑信心來到神前,行出神的義之人,才是神所接納的。保羅以此句話來對比那些算是有名望的重要人物,若果他們是神所接納的人,他們就不會在福音的事上退讓,明白心的割才是真割禮,因此他們就未曾在福音真實上加增什麼。保羅說這些算是重要人物與他並未造成什麼區別,“區別”這詞也出現在4:1,指兩者之間並未分別,是一樣的。這詞有貴重之意,保羅和這些人在神面前同是貴重的,因為他們的職分和工作事蹟在神來看是相同的。“以貌取人”對於加拉太人而言,保羅言中之意,神不是單取猶太人,也不是單取有名望的人,反而加拉太人以貌取人,看重奉割禮的猶太人,反而看輕保羅,看輕自已先前所得教導。

  2:3-6本段經文由三個“也沒有”3,5,6節所構成三層架構,沒有被勉強去受割,沒有容讓假弟兄的屈服,沒有增益什麼福音真實的內容,逐步加強保羅當初親傳的福音確實無誤。

  2:7-9“他們看見”、“他們驗知”,保羅用相似的兩字“知曉(看見一詞原文另一意義)”和“驗識”表達耶京重要人物對於保羅所擺上的福音真實,他們的反應。眾使徒和雅各長老能接納保羅對外邦人傳福音的內容,是在於同一個聖靈裡所運行的。“運行”這詞也出現在3:5,它與聖靈相連,在保羅其他書信中這運行的大能是透過聖靈(參林前12:6,11),加5:5-6聖靈和運行也一併出現。神的大能,神的道,都是透過聖靈運行在相信者身上,來成就神的工。眾神僕能接納一個新的福者工作方式,不是按著傳統解釋的方式,這是一個大突破。由福音書中耶穌和他揀選的十二使徒,都以猶太人為主的佈道工作,十二使徒是為以色列十二支派作見證而設立的,因此七節說彼得是受信託於受割禮者的福音上。現在神將福音對象擴大到外邦人,除了馬太28:19這節可疑的經文之外,在耶穌在世或復活四十日與門徒顯現同在期間,都未直接提及門徒也要向外邦人傳福音,在徒1:8耶穌最後交待之言,事實上“地極”只是地點而非指外邦人,徒2:39“一切在遠方的人”也同樣和徒1:8同含意,彼得一生之中只有因著神藉由異象向他啓示,傳福音給哥尼流一家之外,他在使徒行傳中,工作的對象都是猶太人。徒八章福音藉由腓利傳給撒瑪利亞人,彼得和約翰去到那裡,藉由聖靈降在撒瑪利亞信徒身上,印證神接納撒瑪利亞人了,他們也只是作見證此事的見證人,而非他們去傳福音給非猶太人。因此徒九章保羅蒙召後,主在異象中向亞拿尼亞啓示,日後保羅要向外邦人擔負主的名,這是新約首次清楚明白告知福音要向非猶太化的外邦人傳講。加2:7將福音工作區分成猶太人和外邦人,保羅不用猶太和外邦這樣詞句,而特用受割禮和未受割禮,是因要凸顯割禮所造成的隔閡。奉割禮派寄望以割禮將兩類人的區別打破,使外在的、身體上的差別能歸於一致,但是保羅看見神所要的是內在的、聖靈裡的一致,因這與進入神的國之後,將必面臨的爭戰攸關。爭戰的契機在於內在力量的改變,而非只在身體上的記號,身上的記號提醒是好的,有益的,但它不是得勝的憑據(如同經文匣、藍色衣繸帶子),更重要的是信心和聖靈引導,以顯明得勝不在人的能力,而是神的大能。保羅和彼得被分別成為不同族類的使徒,但是福音只有一種,使徒職分也只有一種,在本段經文中,“福音”和“使徒職分”只出現一次,而受割者三次,外邦人二次,未受割者一次,作者的意圖很清楚,福音和傳福音者,他們的來源是一致的,但對象卻是廣泛的,因此設立不同族類的使徒,是為將神的福音藉由不同恩賜的工人傳開,這個原則等同教會中不同恩賜者互相搭配一樣。

  2:9-10“賜給”和“給出”,賜給保羅的恩典和眾神僕給出團契的右手,作者故意用同一個字(希臘文同詞),它代表恩典和團契右手本應是相合的,而帶出同一個目的,福音在外邦人和受割禮者中傳開。神的恩典和教會的合一,是福音往外開展的主要動力。並且這兩項的第二項目的和證明是對窮人記念。這件事正與徒十一章保羅和巴拿巴帶捐款到耶京教會相符,且提出此事正應驗先知預知,當外邦人得著福音好處與記念猶太窮人彼此相併,就是舊約先知預言之外邦人得恩朝貢耶路撒冷(參賽五十六、六十六、亞八),這也正如羅十五章外邦人的捐項和他們屬靈的好處上有分相提併論。教會柱石們提出這兩件當關注的事,可見外邦人是否需受割禮並未被關注。這個結論和徒十五章所提出的四項也是相符,都是為著合一而要求在宗教上有一致作法。徒十五章四項要求都與潔淨有關,但排除猶太人以受割為潔淨的條件,在偶像、食物、情慾這幾方面的禁戒是與利未記的潔淨律法(利十一~廿)相連結,成為猶太和外邦共同遵行的準則。因此因著福音而分別自己的外邦人並記念猶太窮人兩件事,成為真信徒的標記。

2.1.2.2.4. 在安提阿(加 Gal 2:11-14)

  對於柱石們的名字,比較1:18-19,2:7-9的用詞和出現先後,與2:11-12的用法探討保羅用意。彼得是希臘(外邦)的名字,磯法是亞蘭文(猶太)的名字,在1:18,2:9,11,14以磯法為名,在2:7,8則以彼得為名,這樣的用法,是為強調當彼得這個外邦名成為受割禮的使徒,反觀在徒11:30保羅尚未改名前的猶太名掃羅,來到耶路撒冷時,他以掃羅這個猶太名成為未割禮的使徒。作者的目的在於不論猶太和外邦,只有一種使徒職分,傳一種福音,並無其他福音。福音並未受身體、名份、文化、血統、等等外在限制所拘束,能拘束人的只是人自願服在傳統錯誤教導裡。           1:18-19先提磯法,後提雅各,這時約在西元34或35年,福音剛從十二使徒向猶太、撒瑪利亞傳開,使徒們是教會的主幹,執事、長老尚未取代他們作領導者。         2:9先提雅各,後提磯法,這時約在西元45或46年,福音已在猶太族群中傳開,祭司利未人和法利賽人多有加入教會之中,由徒10:45奉割禮首次出現,徒11:1-3這等人竟可與使徒彼此爭辯,使徒權柄已漸敗落,雅各主的弟兄漸被這等人奉為共主,兩人角色變換。                                                                                     2:11-12最後提及二人之時,彼得已由領袖成為膽怯者,在教會中的權威全失,怕人而不怕神。彼得的退後,是否即是他已日漸失去真理的堅持呢,從新約福音書中,彼得常是從諸多錯誤中不斷被主更正而受磨煉,逐步看明神的旨意而才重新站起為主作見證,他已將年輕之時的衝動轉化成老成,由徒十五章耶京大會他首先站起來勇敢見證,猶太人和外邦人所蒙之恩是一樣的,不再是在安提阿的彼得。反觀保羅的例子是另一種成長方式,他所提出蒙恩到啓示完全清楚明白,是經歷一段不為人知的過程,之後他對福音真理的堅持,直步而行,永不退讓,也成為日後信徒受考驗之時的榜樣。

  此段經文在時間點上的重複強調,一方面表明神賜與保羅的啓示是明確、無可質疑,另一面對於加拉太人接受他人的傳講而改變,是違背神所賜的啓示,因而必須馬上再更正回來。此正如在安提阿事件中,保羅對彼得的指正,日後彼得也確實更正他自己。

2:11 然而,當磯法來到安提阿之時,我當面敵擋了他,因為他曾持續有可被責備之處。
2:12 因為在那幾位從雅各處來到之前,他素常與眾外邦人同吃飯,但當他們來到之時,他就曾持續避開並分別自己,為自己而懼怕那些屬割禮的人。
2:13 並且那些其餘的猶太人也因著他一同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因著他們的假冒為善,被一同牽引去了。
2:14 但是當我看見了:他們不依據那福音的真實持續正真而行,我當著眾人的面前問磯法,若你原是猶太人,尚照眾外邦人的方式而不照猶太人方式來生活,怎麼你仍勉強眾外邦人去猶太化呢?

  進入本段經文之前,需先明白使徒時代希羅文明對猶太人的影響。當羅馬統治整個地中海沿岸時,他們延續亞歷山大大帝的遺志,將希臘文明成為當代通行的最高原則,為在宗教、文化、社會等層面,都能夠希臘化。猶太人面臨這般強勢的文明,藉由軍事和政治力量強加在他們的身上,猶太人就試圖尋求如何能夠既保存自己的宗教和傳統,又能在希羅文明中不被排除而生存下來。這是兩條相互矛盾的原則之間尋找出路;希望在異族世界中生存和繁榮,又希望對猶太宗教和身份保持虔誠。約翰·巴克萊提供一個量度來評斷當時猶太人生存在希羅文明時,在民族同化尺度、文化適應尺度及社會融合尺度三方面的認識。在民族同化尺度上是以與非猶太人交往的親密度為主,割禮是否遵行為指標。在文化適應尺度是以能否通曉希臘語,知悉希臘文化為指標。社會融合尺度上是以對希臘語中所有便利之處的運用和學習程度,以上述作為解釋自身傳統,使之既能適應於優勢文化,又能保持猶太教的獨特性和與眾不同。其一端是走向猶太教的獨特性被完全湮沒,猶太傳統與優勢文化在本質上的趨同;在標尺的另一端則是運用優勢文化中的理性傳統之便利,來維護猶太宗教的至高價值和貶斥異族的生活方式。由這三個尺度來看使徒行傳和加拉太書,教會初期的猶太和外邦之間矛盾點,不論是在一同坐席、割禮,都是這時代的衝突下,猶太人如何重新詮釋律法的問題。

  將奉割禮派(大多是指法利賽和撒都該兩派別的人進入教會中)和保羅等人能通曉希臘語之人以及今日教會現況,三種人對於這三項尺度作比較,就可以明白新約啓示的主軸對今日信徒的意義和再思。在第一項尺度上,奉割派全然反對與非猶太人交往,並對割禮的堅持已成認同的惟一準則,由徒九~十章哥尼流事件和徒十五章耶京大會上可證知,日後他們仍不因大會結論而改變心志,持續在外邦地區的教會中迷惑信徒。保羅等人則由聖靈啓迪和福音本質的認識,而接納未受割的外邦信徒,一同坐席已是常態,不將未受割者視為不潔,而不是指與未割者一同食用不潔的食物。今日教會接受保羅、彼得的觀點不再以受割為神子民的依據,但是將不潔的定義完全改變,食物潔淨律被棄之一旁,不再有不潔之物的區分,信徒一同食用不潔之物,成為猶太人所鄙視而不願與之交往,外邦和猶太永不可能再合一的機會,這與使徒的觀點也完全不同。第二項尺度由徒2:8,11,6:1,9:29,11:20等處經文,已顯示這項尺度成為教會往外擴展的契機,反觀奉割禮者都是由耶路撒冷出來,他們以聖殿和傳統為重心,完全拒絕希臘文化,正如當時在耶路撒冷的猶太人,在認定舊約先知書卷是否為神聖之書時,完全排拒以希臘文所寫的次經和偽經,只高舉希伯來文和亞蘭文所寫的經卷,因此至今他們仍然排斥七十譯本的舊約聖經。反觀新約聖經都是以希臘文寫下,使徒們所引用舊約經文時,大多以七十譯本為主,他們通曉希臘語,知道希臘思潮中的理性思惟,不以傳統解釋為神的心意,重新考查眾先知和律法的本意,靈活解釋神的話,而不被字面意所拘束。因此新約希臘文的寫作,迄今仍被猶太人所抗拒,不以為有神的靈所啓示的。今日教會對於文化的觀點則是完全希羅化,只以理性為惟一準則,沒有聖靈的啓示,也否認聖靈的啓示,完全棄絕先知和律法的觀點,純猝知識性和邏輯辯證,以歷代以來的教會傳統取代猶太傳統,只是極端猶太化的反面而已。第三項尺度由加2:14“猶太化”這詞可顯明,奉割禮派要將外邦猶太化,成為他們最大目標。他們完全歧視、拒絕希羅社會,福音書中的奮銳黨人就是受這等人所鼓動,要以各種手段推翻外來政權和制度,由徒23:12-15他們欲殺保羅而後快,對於接納希羅思惟者,視如仇敵,因此雖是同在基督教會中,他們敵擋使徒如同敵擋羅馬人。眾使徒們則是被聖靈引導,正如在以色列亡國前的先知一樣,他們同樣體認神藉外邦人來管教以色列人,是因以色列人本身有不足之處。不是猶太人是神的選民,神就一定要保守他們的宗教和傳統禮儀,聖殿和猶太身份不是神的惟一選擇。外邦人的優點也成為使徒書信所使用到,他們善用理性思考不落入框架中,對於眾先知和律法的指導原則,延續先知觀點來闡明其真義,成就今日的新約聖經。今日教會雖延續相同思惟,但是因為擯棄律法為至高價值,自創標準以致無一致的準則,如同希臘哲士們各自建立新思想、新哲理,教派充斥,全然等同希羅化一般。因此歷代教會曾有多少人鼓吹,重回使徒時代,是因他們看見教會有太多不是聖經所啓示的東西,民無異象而放肆,但是又有多少人真正理解使徒時代,他們的思惟背後的意涵?

  就文章結構和用詞,作者以“當…來到時”在11和12節重複出現,指出彼得的出現和奉割禮者的出現是相似的,以相同的字詞來表現他們之間的關係,彼得原是受割禮的使徒,是引導他們的,但在安提阿所呈現的,反而是這些受割禮者在威嚇使徒。在11-12節中“來到”出現三次,12-13節“並且,也”同樣出三次。“來到”將磯法和受割禮者連在一起,“並且,也”將磯法和其餘者和巴拿巴連在一起。14節則用“但是”來引出保羅,他和前面出現的人物有截然不同之處,用“但是”切割彼此的關連,強調真實的堅持和屬人的顧忌是彼此衝突的。

  2:11保羅在此用詞,是以軍隊準備戰鬥時,立於敵人對面以抵抗的情境,來描寫安提阿事件的嚴重性,和2:9-10的大和解相反的事。在耶路撒冷眾人因保羅將真實陳明眾人,這真實使眾使徒折服而有親密的相交、共享,但在安提阿卻因磯法對真實的讓步,造成猶太人和外邦人分裂,猶太使徒和外邦使徒如仇敵般對立。“當面”,用詞同2:6神不以“外貌”接納,亦即保羅是和神一樣不以貌取人,反而磯法以貌取人。“面貌”出現在1:22,2:6,11三節中,其原意為人的臉、面,但是在猶太人的使用上,常為或強或弱的象徵用法,臉面通常被視為看的機能之所在地,指看見人表面的高低貴賤。1:22猶太眾教會對於保羅的臉面沒認識,一方面是指從未見過保羅,另一方面更強調他們對於保羅的啓示所呈現出來的作為,他們未曾經歷而認識他,只不過單單聽到一個罪人悔改,從逼迫者角色轉成維護者,就歸榮耀給神。2:6神是看人內在而不按人外在高低貴賤地位而評斷,祂的恩不分男女、主僕、猶太和外邦,不受限於肉身關係而悅納人。在本節中保羅直接當著磯法的臉面對質,他不顧念磯法的臉面問題,不因他是耶穌親立十二使徒的領袖,保羅所看見的磯法,是如當初彼得敵擋耶穌上耶京受難般,耶蘇視他如撒但而斥責之。“敵擋”在新約出現14次,都是善對立惡或惡對立善,何者為善以對立惡,則視上下文意而知。在弗6:13和雅4:7、彼前5:9都是指敵擋魔鬼,是以善對立惡,因此當磯法去抵擋福音的正路時,他在保羅眼中如同魔鬼。“他一直都有可被責備之處”:指磯法的行為是持續性的,不只一次而已。“可被責備之處”指被發現在幹某件不正當的事,是可以成為他人所評斷的。在約壹3:20,21對於窮兄弟不憐憫者,他們成為心是在行惡的,此處則是對外邦弟兄,也是心的問題,磯法的膽怯、害怕以致假冒為善,其心行惡了。行惡不只是有惡行被發現去幹犯律法之事,對於律法的善未能行出,更是行惡。未憐恤急需救濟的弟兄雖無惡行,卻在神前被責備。同樣彼得只不過是離開坐席不與外邦弟兄同吃,但在神面前是大大傷害祂福音的計畫。

  2:12有幾位從雅各那裡來到,他們是屬於受割者,保羅並未詳述這些人來到安提安的目的,只用兩個介詞片語“從雅各那裡”和“出於受割”,其兩個介詞的含意相同,都是指出處,雅各確實是奉割禮者猶太信徒的共主,在使徒行傳十五、廾一章中可看出。但是保羅並未用奉雅各差遣,以及他們來到之後的作為或言語,來記載他們的出現,他的目的在凸顯彼得的反應過當,所施加於彼得的用詞是強烈的,保羅在本節中三個主要動詞“退避”、“分別”、“同吃”都同過去未完成式語態,表明彼得的動作在過去那段時間內,持續有這些作為,反而這些奉割禮者沒說話也沒作為。彼得的“同吃”在徒11:3也同樣出現,當哥尼流一家受聖靈也受水洗後,彼得和這未受割禮之人一同吃飯。這詞在路15:2耶穌和悔改的罪人同吃,在徒10:41耶穌和門徒在他死而復活後同吃,在林前5:11保羅禁止和犯淫亂罪的人(七種罪行)同吃,因此“同吃”是指相交、接納、分享的含意。在此並未提及食物潔淨律法的問題,但是一般解經者都會以此而說彼得與未受割禮同吃,必是食用不潔淨的食物,因為徒十章的異象向他要求去吃污穢的食物,也不要以為不潔。這在解經上犯了一個嚴重錯誤,徒十章異象中那聲音三次這樣要求,彼得三次拒絕,後來彼得才自己說明這異象的含意:神指示我不可稱任何人為俗或不潔淨的(徒10:28)。彼得並未違反這個異象,也未吃俗物和不潔之物,當他和哥尼流同桌而食,應當理解哥尼流是虔誠人,其意為雖未受割禮,卻是遵行律法各項規定的外邦人,他更不可能食用不潔淨之物。並且奉割禮者的爭辯不是食不潔,而是和未受割禮者同吃,他們被視為不潔,不當與之同桌,正如保羅在林前5:11的用法,不與不潔、有罪之人相交。徒十、十一章和加二章是相同的福音問題,只是彼得當時能為自己辯護,但是他不能將未受割禮的外邦信徒,是神所施恩接納的潔淨者,這個真實堅持且傳達出去,以致才有加二章的事件發生。“退避”出現在徒20:20,27保羅對教會有益的沒有一樣避諱不說,神的旨意沒有避諱不傳給教會。來10:38“義人必出於信而活,他若退避,我心就不喜悅他。退避等同失信,其行為視同將神的道隱藏遮蓋住了,路加在對保羅的傳道精神評價時,正如對彼得的相反。“分別”這詞的意義等同徒19:9保羅因猶太人剛硬不信,在眾人面前毀謗福音正路,保羅就與他們分別,也叫門徒與他們劃清界線。吃食的事非指節期中的筵席,如逾越筵席,而是指一般生活吃食,就律法的分別條例,在吃食的種類上的分別,成為分別的實際作為。日後猶太人將此條例延伸解釋,不光在食物上的分別,更在同席者的分別。因此他們將未受割者一律視為不潔者,不與之同桌吃食,保羅所爭辯的不是食物的分別條例,在羅馬書中的問題也是如此。爭辯的對象是人而不是食物種類,未受割者既被神視為潔淨者而蒙恩,神在異象中也已向彼得啓示,猶太信使當接納外邦信徒也是潔淨者,不可再視為不潔,彼得如今分別自己,就等同再視未受割的信徒為不潔,再次分割基督的身體。然而今日外邦信徒若不遵守食物分別條例,也是將基督身體再次分成兩半,猶太和外邦永不可能成為一體。“懼怕那些出於割禮者”,彼得何以會懼怕,保羅並未直接說明,正如他也未記述奉割者的言行。耶穌在世多次對門徒教導,不要怕那殺身體的,而要怕那殺靈魂的(太10:26-28,路12:4-5),彼得應當聽到這教訓,但是現在他卻是膽怯了。不論是何理由,做為耶穌親選最親密的使徒,彼得後退了,再次淪入否認主的軟弱裡。

  2:13本節以同字根的“一同裝假”(動詞)和“假冒為善”(名詞),這兩詞來形容其餘的猶太信徒和巴拿巴,他們的作為是和彼得一樣。這詞原由神廟中的啓靈者在神靈附身時將神示答出來,後來用在雅典戲劇的演員念劇詞,扮演,再引喻人的作為、欺騙行為。在福音書中用於耶穌對文士法利賽人的身上,指責他們對神的律法解釋和實行,就如污靈附身的答示和演員的扮演。裝假和真實(2:14)是成對比,真實原指沒有遮蓋,使之掀開而讓人看明,彼得、巴拿巴卻反道而行。由提前4:2-3保羅同樣使用這假冒來指稱那些禁止嫁娶和戒葷者,他們成為禁慾主義,保羅卻以為是專注在欺騙的靈和污鬼的教訓,良知已被熱鐵烙麻木了一般。彼得和巴拿巴此時正是如此,落入撒但欺騙的靈中,已經無法用無虧的良知來驗識自己的行為。彼得的裝假的果效,正如加五章的麵酵之喻,教會其他弟兄受他影響而被一同牽引而去。“一同牽引去”正面用法在羅12:16,要伴同卑微的人,別自以為聰明。保羅之意是別自以為高人一等,看輕那些被視為卑微的人,反要和卑微者一同行走,因為卑微者可能是因遵行神的誡律以致貧窮而被看輕。負面用法在彼後3:17,被無律法者的欺騙一同帶去,而從自已堅固的地步上墜落。這是彼得自己親身的體會,他受奉割禮的牽引,也牽引其他的弟兄,都落入欺騙之中。彼得原有神異象中的啓示,理當堅固自己的信念,但是他未能將割禮之事視為屬靈的教導意義,以致受到欺騙而退避,自己也成為欺騙之人。巴拿巴在此事件中,雖不是禍首,但是他原是和保羅同工,向外邦人傳福音者,也一同到耶京同作見證,竟然也受影響而屈從這邪惡勢力,可見撒但的力量透過教會工人的無知,所造成的傷害,比它直接逼迫信者,所引起的傷害更大。

  2:14人的生活型態究竟和福音的真實有關?保羅在此節中以為勉強外邦人猶太化,按著猶太方式來生活,到底所指何事?一般學者都以為保羅是指彼得原不按摩西律法規定,和外邦人同桌共食,現在卻因奉割者來到,就重新去遵照摩西律法不與外邦人共食。這是不了解律法,也不明白猶太人對律法的解釋,所造成的錯誤。他們都以猶太人的律法行為,就等同律法的本身,而錯解保羅的意思。律法本身並未規定不得與外邦人同桌共食,保羅在林前十章的教導,指明若有人願意赴不信者筵席,若擺上的東西是符合律法潔淨的食物,只管吃不用問什麼話,除非有告知是獻過偶像的祭物,才不要食用。保羅在此指出外邦信徒的生活型態,在不違反律法規定下,既是活在眾未信者的社會中,不可能斷絕彼此往來,只要緊抓住神的聖潔就好。猶太人迄今極端保守派,仍和古時一樣,在各種場所絕不和外邦人同桌共食,嚴守古人傳統,將人和物同視為一,且視未受割者為不潔,此事前已說明。因此保羅在此即指彼得遵守傳統而未堅守神給他的啓示,看似遵守律法,實質是違背律法的公義,將已蒙神潔淨者視為不潔,只因未按猶太傳統解釋來生活,保羅才說他們是在勉強外邦人猶太化。猶太化不是指遵守摩西律法的生活型態,而是按猶太人對律法解釋的傳統生活型態,這樣的解釋由耶穌到保羅都不斷在更正他們錯誤所在,讀者若尚以為猶太傳統即是律法,犯了邏輯思惟的錯誤。

  “不正直地走向福音的真實”,就希臘文的意思可以這樣翻譯。“正直而行”,原指挺直身體朝前走,喻意公正地行,為人誠實。字根為直立和腳合成,“直立”在希臘哲學中常引指為人正直、公正,但在新約中很少出現,另在徒14:10,來12:13為形容詞,提後2:15為另一個組合字“按正意分解”。(由此用字可知使徒雖受希臘文化影響,但是基本上仍按希伯來文譯成的七十士本用詞為主,少用希臘哲學用詞,此與日後晚期教會教父書信的用詞,有極大的不同。)“真實”一般譯本所用“真理”,加拉太書出現於2:5,14;5:7三次,前兩次都和福音合用。此字原指事物被掩蓋而將之掀開使之明顯,因此福音的真實,即指福音啟示的顯明。彼得既已得神將此福音真實告知,豈能再將它遮蓋,不遵照此啓示而行呢!2:3“勉強受割禮”和本節“勉強猶太化”是異字同義詞,其主動詞勉強在時態、語氣上是一樣的,都以直說語氣現在式主動詞,後接不定詞動作為其受詞,6:12“勉強受割禮”再出現一次。勉強原有強制的用意,猶太化就是受割禮,就是去符合猶太傳統對律法的解釋,此舉與法利賽人吸引外邦人入教的要求是一樣的。使徒怎能法利賽化呢?耶穌對他們的錯誤一再指責,也要門徒千萬不可重蹈他們的錯誤,四福者都一再強調此事,可見得事實上教會初期已有法利賽化的趨勢,福音的真實將再被掩藏了。保羅看見眾同工的退避背後所代表的,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撒但的欺騙,裝假,是反對福音的真實。

  彼得的退避等同2:5“在所臣服的事上退讓”,亦等同1:10“尋求取悅人”。他只顧念人而未顧及福音的實現被扭曲了,若非保羅當面指正,彼得就可能不會在使徒大會中率先起來作見證,猶太和外邦合一之路就真的被掩住了。傳統和真實往往只是一線之隔,但是其背後卻是屬肉和屬靈的爭戰,加五章保羅的話,就是在顯明兩者間本質上的差異。

總結(加 Gal 1:1-2:14)

  總結1:1-2:14保羅以自身經歷作為他向加拉太人的說帖,他要向加拉太人說一事實,一個從猶太教中出來的人,是神救恩臨及的證明,反而加拉太人急於加入猶太教是離開神的救恩。離開猶太教必帶來逼迫,卻是成為基督福音的見證,反觀信徒重回猶太教,是可以免除逼迫,帶來他們的接納,但是是與基督福音無分了。雖是身體上的一小傷口,卻是神人隔離的大傷口,這個代價太高了,卻是加拉太人未能明白的。對於今日的信眾,雖無身體受割的迷思,但是在身體上的保持聖潔上,卻往往不以為意,不以為身體的聖潔和救恩有關。今日信徒所受迷思只是換了另一種型態而已,但是以身體為主的戰場卻未改變,神所喜悅的,不光在裡面是清潔、無虧欠,更在身體使用上也是潔淨、無污穢的,由本段經文所引發對於每一位讀者的,應是重新對自己身體檢視,那惡者在人的身上所施的傷口,是無形的,卻是充滿各樣污穢,而人仍然無知如加拉太人一般,其原因都同樣在於對神律法的無知所導致的。

 

2. 釋意二(加 Gal 2:15-2:21)《加拉太書註釋2011》

《加拉太書》註釋2011、釋意二(加 Gal 2:15-2:21)

YHs Lin

 

2.2.1. 引言(加 Gal 2:15-2:21)

2.2.1.1. 稱義的途徑(加 Gal 2:15-17)

2:15 我們就本性而言是猶太人,而不是屬乎眾外邦的罪人們。
2:16 並且我們早已知道,就是人屬乎律法的諸行為,就不被稱義,除非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而我們也已信入基督耶穌裡,為要我們能夠屬乎基督的信心而非屬乎律法的諸行為被稱義了。這就是一切的肉體屬乎律法的諸行為,他將不被稱義。
2:17 然而倘若我們在基督裡尋求著去被稱義時,我們就被顯明自己仍是罪人們,難道基督是罪的執事嗎?但願(這事)不被發生!

  就文章的主詞轉換,2:11-14“我”,2:15-17“我們”,2:18-21“我”,因此由“我”轉成“我們”,再轉成“我”,此為作者故意,藉此讀者能夠明白他的敘述內容的轉換。“我們”應指一切信主的猶太人,他對彼得的指責內容應止於2:14。2:15-17的內容,保羅不需對彼得再提此真實,彼得早已知道,只是他未堅持。文章的結構,15節省略主動詞而直述一件事實,16和17節同以分詞為開始的句子來說明這件事實,16節由分詞帶出兩個“就是”,其含意是相同的,15和17節則同以“罪人們”為結束,結構上對稱:

2:15 我們……不是……罪人們。
2:16 我們知道:就是……不被稱義,

                      除非……被稱義了

         就是……不被稱義
2:17 我們尋求被稱義時……而顯明是罪人們。

  由以上分析,可知保羅是以15節這件事實為中心,不斷在解釋這事實的內含為何。問題的癥結點是何謂“屬乎外邦人的罪人們”之意義的了解。而答案就在14節,因為2:15-17只是2:14的再補充,其結構亦是對稱:

2:14 2:15-17
你原是猶太人 我們本性是猶太人(2:15)
照眾外邦的方式來生活 在基督裡尋求著被稱義(2:17a)
怎麼還勉強眾外邦猶太化? 顯明自己仍是罪人?(2:17b)

  保羅的回答仍是按著2:14的話,屬乎外邦的罪人是猶太人長久以為的觀點,由福音書耶穌和法利賽人的辯論中,法利賽人以為耶穌和稅吏、罪人同在同食,那麼耶穌等同這些罪人。彼得就是落入法利賽人的傳統思考的陷阱中,保羅因此指明與外邦人同在同食,並不等同是外邦罪人。外邦人不知道律法,就不能遵守律法;不能遵守律法,就是罪人。屬乎外邦就是罪人,即表明外邦人是不明白律法,我們是猶太人,是明白知悉律法,也在追求律法的義(而非追求義的律法),並且也實際經歷基督的信心而被神稱義,現在卻要求外邦信徒按著律法的諸行為來滿足義的律法所要求的,這既是我們所經歷過而放棄的,怎能再要求外邦人在他們去尋求義時重新使他們落入先前罪人的狀態,我們就顯明自己是罪人,是使尋求義的外邦人落入罪中。保羅的文意由此可知,最重要的是文章結構的中心點:“除非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被稱義。”稱義的標準管道是當我們的信心是和基督的信心一致時,神以基督的信心為標準而檢視我們這些信入基督裡的人,祂就稱我們為義,事實上是計算我們為義(羅4:3)。此為加三~四章的主題,保羅持續去闡明,神是如何藉由律法的功能,來引導人進入信心的學習,以尋得神的稱義。

  2:15就經文而言,猶太人和罪人們同是名詞陽性複數作形容詞用,“本性”是間接受詞,“不屬乎外邦”是介詞片語,等同間接受詞用法,因此本節上下相對而得知保羅的用意。就“猶太人”是和“罪人”相對映,“生來就是”和“從外邦而出”相對映,可得知第一個含意,外邦人生來就是不知律法的罪人,而保羅和彼得他們一出生就受教於律法,不像外邦人不知律法的教導。但是由14節保羅當面指責彼得,是因彼得既知外邦信徒不是因受割禮,去獻罪祭而被神視為潔淨者,而是因基督的信心才成為被接納為弟兄。這等因主的血而潔淨的人,再被要求去受割以潔淨,就使主的血失效了,而且使外邦信徒跌倒、退後了,重新受肉體捆綁。傳這邪惡之道的人,保羅以為他們是為利而教之,正如法利賽人吸引人入教後,卻使人成為地獄之子。今日猶太人在肉身上達不到潔淨律法的要求,現又要求外邦信徒去按肉體而行,他們是外邦人的罪人,此為保羅第二個含意。

  2:16“屬乎律法的諸行為”出現三次,中間夾著“基督的信心”兩次,而兩次基督的信心再夾著“我們也已相信”,因此就經文而言,最中心點是“我們也已相信歸入基督耶穌裡”。律法的行為參見字詞解釋1,基督的信心參見字詞解釋4。我們也信入基督裡,神是按在基督裡而計算並稱我們為義,而如何是在基督裡,則是我們自身的相信。在介詞使用上,保羅將“外邦人”,“律法的諸行為”,“基督的信心”三項都使用相同介詞“屬於”或“出於”。此詞意有所指出身或條件之用意,也就是說這三項是三種歸屬範疇,人是屬乎何種範疇,才能被神稱義,因此這是入門條件,而非達至終點的過程條件,個人的相信是救恩的條件,雖然救恩是神所預備,其入門條件是在基督裡,但每一個體自身的相信,是得以在基督裡所必需的,這是人的責任,也是人應當堅持的,不能將這個也推給神,說是神賞賜的。人和一切的肉體是相同含意,保羅將未在基督裡的,都稱為肉體。肉體是與靈相對的,即是亞當的後裔,那按著律法是無法堅守神的約之人。這等人就是想要尋求律法的引導來親近神也無能為力。本節最後一句“一切的肉體屬乎律法的諸行為,他將不被稱義”,在本節的第一句保羅用現在式,最後一句用未來式,表示從現在到以後,都被否定了。參照詩143:2“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為義的”,詩人的仇敵逼迫他,不按公義對待他,所以他求神不要帶領他落入審判中,因為對他的審判不是公義的。這節經文的內涵和本節保羅的意思並不相同,但是有學者卻以為保羅是引用這節詩文。“稱義”在加2:16,17,3:8,11,24,5:4,“義”在加2:21,3:6,21,5:5,“義人”在加3:11。保羅將“屬乎信”和“屬乎律法”作對比,它們是“屬乎基督的信”和“屬乎律法的行為”的省略用法。這是文章寫作的限定省略方式,因此保羅不是將律法和信心作反比,而是基督的信心行為與按著律法教導功能的行為作對比。只有外在教導功能的,保羅稱之“銘刻在石版”,而信入基督裡的,有內在教導的,稱之“銘刻在肉心版”(林後3:3)。因此是出發點不一樣,雖尋求相同稱義,結果也是不一樣。

  2:17本節的含意是指信徒已信入基督裡,仍被視罪人,仍是不潔的,尚需透過律法的諸行為去行割、獻祭,則基督為罪的幫助者。這是對彼得行為的反問,若仍視外邦信徒為罪人,那麼基督的信被視為無功效,尚需律法的諸行為方為有效,則基督的死對於罪無定罪功效了。“尋找…發現”此用法出現在羅10:20太26:59-60林前4:2加2:17提後1:17啓9:6這六節,而羅10:20和加2:17更用分詞加直說語氣動詞來強調其動作的連貫性。尋找在基督裡被稱義,就等同信入基督被稱義,這是一件已發生的事實,神已和進入基督裡者和好,現在自己卻被視為罪人,是何謬論。

  在希臘文中,稱義的名詞和動詞,通常是法庭用語,它們涉及對某人宣判無罪和辯白的行動。在舊約中,公義牽涉彼此的關係,當彼此的關係是正常、良好的,某人被指為義的。關係的正常、良好則靠某人完成某項義務而言。這些用詞用在神身上時,祂被視為公義,是當神以公義管治(創18:25),祂的審判是真實和公義(詩19:9)。稱義和公義往往與神的拯救連繫,它們在不同情況下被譯成“拯救”、“義行”、“勝利”。如士5:11“公義的作為”,賽46:13“公義”和“救恩”相映。神的公義或稱義的行動,並非單單從法律層面來看,更重要的是神是以立約的觀點來說明。亞伯拉罕被稱為義,是因為他以信心回應神所提出的約,被引進個人與神的關係中(創15:6)。他的信心雖尚未行動以證實,但是神先認定在內在裡他與神的關係是良好的。因此才有進一步神與他的交往,將約的內容實踐出來(創17:1-8)的吩咐。當亞伯拉罕遵守這立約內容,神按此約而持續恩待他的後裔(創25:3-5)。因此人類的盼望,就是神仍按與亞伯拉罕立的約而持續接納和亞伯拉罕同樣信心的人,同樣模式來對待這等人,直等到這等人也行出亞伯拉罕遵守這約的內容。

  在新約中,稱義是由基督為罪人所付出血的代價而立下新約,帶給全人類一個契機,使外邦人和猶太人站在同一位置上,可以按著亞伯拉罕的模式得到義的結果。基督為人類的稱義而行出的救贖工作,應就約的角度和律法的角度兩方面來看。稱義本身是宣告為義,而非使之全然公義。人要成為真正的公義,是按其行為評斷的,基督和神並不能使人直接成為有義行的義人,祂是藉著聖靈引導、教化、幫助人去達到義的完全,人自身因其信心而願意對付肉體和肉體的私慾,使其行為終能在神面前是完全。律法在稱義的路上,它只有帶來教導功能和稱義的準則,若非神的幫助和基督的救贖,人無法因律法的教導就行出義來。因此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所要陳述的福音,都與人的肉體的因素相對比。人的肉體(一般學者喜用罪性,但這非新約經文所用的)常成為阻擋者,無論在稱義時,它常使人陷在律法的行為中,以為是得救之路。或在稱義之後,它常使人陷在肉體私慾中,不去遵行神的律法。福音是宣告對付罪的,而罪是透過肉體去違背律法,而律法本身是指出罪的定義,卻無法對付罪,也無能治死肉體。因而基督的信心使死而復活的大能能達於同樣相信者身上,一方面將信者從罪奴轉成神奴,另一方面它將聖靈賜與信者去對付肉體。因此保羅在本節最後提出疑問“基督是罪的僕役嗎?”之後,以期望句“但願不被發生!”為強調詞,表明這是與事實相反的。(新約中保羅共計用了十次這樣的形式)

  今日多數學者都強調稱義不在於宣告成為義,而在使之為義,即一種倫理品質,被稱義者保有義的常態,如同神的義。但是原文動詞在七十士譯本多處的意思,顯然是「宣告為義(等同判為無罪)」,而非使成為義;用在神的身上(羅3:4),這詞絕不可能有「使成為義」之意。(參與蔭坤羅馬書注釋卷壹P367)。另由司徒雷登注解這詞,他指出由koine 所用此字,並未有使之成為義之意。表明這詞在希臘文明中,明確指為申明為無罪,證之無過也。

2.2.1.2. 稱義後的表現(保羅自身見證)(加 Gal 2:18-21)

2:18 因為倘若我從前所拆毀的這些事物,現在我再建造,我就證明自己是違犯律法者。
2:19 因為我經由律法而向著律法死了,為要向著神我能夠存活了。向著基督我早已被同釘十字架了。
2:20 然而我現在存活著不再是我,乃是基督他活在我裡面。並且現今我在肉身裏存活著的,是為著神的兒子在信心裡活著,他先前愛我,並且為我,先前他交付自己。

2:21 我決不背棄神的恩典。因為倘若義是經由律法,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

  本段落以七句話為總結,以三個“因為”為因由,分析如下:

  • 1 因為倘若我從前拆……現在建,我是……違律者         2:18
  • 2 因為我……向著律法死……向著神活              2:19a
  • 3 我……早已同釘十字架                    2:19b
  • 4 我現在活……乃是基督活在我裡                2:20a
  • 5 我現今活……為著神的兒子在信心裡活,他愛我……為我捨命   2:20b
  • 6 我決不背棄……                       2:21a
  • 7 因為倘若義是經由律法,基督白死了。             2:21b

  本段落另以三為主的架構,先由三個“因為”構成大架構,而19節以下再分為三個中架構,19,20,21a三段。每一段除21節a外,又再分為三小段,19節由三小句組成,都有一個主動詞和間接受詞構成。20節由三個“然而”組成,分別譯成“然而”、“乃是”、“並且”,而在最後一個“然而”用了三個詞,“信心”、“神的兒子” 、“愛我且為我捨已”來說明活的意義。

  整體結構分析如下:

  • A 因為倘若我……
  • B 因為我
    • a
      • I …向著律法…
      • II …向著神…
      • III …向著基督…
    • b
      • I 然而我活著…
      • II 然而基督活著…
      • III 然而我活著…
        • i 在信心裡
        • ii 為著神的兒子
        • iii 他先前愛我,並且我先前他交付自己
    • c 我決不……
  • C 因為倘若義…

  18節的“因為”是接續解釋17節,19節的“因為”是補充18節,21節的“因為”則可視為全段的結語,也是對一~二章的結語。21節的“倘若”是對應18節的“倘若”,且21節的“經由律法”是對應19節的“經由律法”。19-20節“活”出現五次,而與死相關的用詞出現三個,“死”、“釘十字架”、“捨命”。基督和律法同樣與神都出現三次,神的兒子只一次就如信心一樣,成為焦點。

  本段經文以“我”為主詞,保羅用自身為例證,正如耶穌向猶太人辯道時,同以已身為例證,證明神所交付他的使命,他都遵照完成,保羅在本段也是如此。他先用拆毀與建造的對比,再用死與活的對比,律法與神的對比,肉身和信心的對比。這些對比顯然都是比喻式的,因此在理解保羅的用意時,應一併考量。由前段經文的主軸是律法的諸行為所帶出的問題,本段亦是在解釋同一問題,因此這些對比用詞的含意,仍應按其主軸來理解。若單取本段的一句話,或一節經文而未考量前後文意,則本段經文最容易為撒但迷惑的靈所欺騙,以為按律法遵行反而會使我們成為罪人。保羅既以基督的信心和律法的行為為對比,此對比也當是本段諸對比的含意。由2:16和2:19都以目的句“為要”帶出稱義和我活兩項結果,則其意義是相同。如何活,就解釋了稱義的意義,三章以下就是按相同模式來重述稱義和活的關係,只是二章用“我”保羅,三章用“你們”加拉太人,將二章的個人經歷擴展到加拉太人的經歷,作為保羅例證的擴大。

  2:18“拆毀”原指將某物解下,有兩種用法,一指解散,遣散而引伸為結束,推倒,廢除。一指解下牲口而引伸為歇腳,住宿。新約出現十七次,十五次指第一種用意,兩次(路9:12,19:7)指第二種用意。在第一種用意上新約作者用三個字與本字相對,第一個字“補滿”太5:17(和合本譯為成全),第二個字“留下”太24:2可13:2路21:6,第三個字“建造”太26:61,27:40可14:58,15:29加2:18。保羅在此的含意,由羅7:15“若我所不願意的,我去作,”有相同的意含。割禮、獻祭等律法的行為不足以能成為神稱義的媒介,保羅由一個法利賽人思想轉成基督的思想,他就將這一法利賽人的思想構架拆毀了,若果他再去重建這個構架,將不是神心意所繫的傳給世人,他實質是越過律法所教導的本意。“違犯律法”原指超越足跡,此用字常指喻越規矩之事,與一般通用的“罪”(達不到標的)是一體兩面。保羅用此字即表明他的行為是越過神所定規的法則,將律法的教導過分放大所犯的過錯,等同他重回法利賽人的模式。因此羅7:15的結論是“律法是優美的”,而本節則是“我是違犯律法的”,律法的諸行為是要引人到神面前,以信心的行為作為神悅納的因由。當人已因信稱義又再回到律法的諸行為,去重建得恩的管道,等同否認前已得恩的事實。然而保羅絕非指律法的諸行為是錯的,是當廢除的,割禮和獻祭、潔淨的洗滌這些律法行為本身就有教導用意,只是它們不能成為救恩入門的門檻而已。他要拆毀的是以律法行為作為入門門檻的,而非拆除律法行為,正如耶穌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要恢復其全部意義。

  2:19-21a本段落可對比羅7:1-6的內容,以死和活為喻來說明,因信稱義者應有的行為,18節是負面教導,則19-21a是正面教導。經由律法而向著律法死了,由羅7:1-6的引證內容,一個女人(等同信徒們是基督的女人)在律法規定下,其丈夫死亡才可脫離丈夫的管轄,否則她是淫婦。因此死亡是脫離律法束縛的惟一管道,基督所要迎娶的新婚即是透過與他同死的信徒,所以保羅說“向著基督我已同釘十字架,”罪的權勢不能再管轄先前犯罪的罪人,保羅在羅馬書上已說明,不論從那個角度而言,是罪的權勢或信徒本身,都因浸入基督裡被了結了。已死的人其先前的罪責就不再追究,不論神學或現今法律都一體適用,保羅說“經由律法而向著律法”死了,其意就是如此。羅7:4“透過基督的身體,對律法而言已被處死”此句與“透過律法,對律法而言我死了”是相同含意,基督的身體意同律法。按律法審判原則,罪的工價是死,犯罪者透過律法的審判是當被處死,基督以他的身體為罪價,替我們而死,等同我們在律法的審判下是已死的人。“為要向著神我可以存活了”由羅6:11“向著神在基督耶穌裡是活著”,也是相同含意。羅6:11上半句“向著罪也照樣算定自己是死的“也等同這裡”向著基督我已被同釘十字架了”。因此基督、基督的身體和律法、罪的使用上,保羅是以法庭審判來用,透過判決的結果顯出其媒介和根源。所以保羅是在陳述死的計算方式,而非死的方法(透過律法死)或死的範圍(在透過律法這方面死了)。因而20節同樣他在表達如何計算自己的活,是基督在我裡面的活,是在神兒子的信心裡活。不再為自己而活,同樣也不再憑肉體而活,基督如何對比我,神兒子的信心也同樣對比肉體。“被同釘十字架”:由太27:44可15:32約19:32是按字面意的用法,指那兩位強盜和耶穌同釘十字架。但由羅6:6和加2:19表達相同觀念“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十字架,以致罪的身體失效,那罪不再持續奴役我們”,所以我們可以成為神的奴僕,服在基督之下,為基督而活。由19節三個間接受詞“律法”、“神”、“基督”,一般而言直譯為“對……而言”,它可指媒介,也可指受格。若為受格所表達的基本觀念是個別權益,通常與人有關,若用在事物上則為關連用法,在本節中它也可作媒介(憑藉格)用,表達媒介或原由或方式,20節也出現兩個間接受詞,以介詞(在……裡)來表達方式的憑藉格,所以19節的用法可當媒介或原由的憑藉格,或是利益的間接受格。如何界定這三個詞的意義,由在本段落的用意上較趨向個別權益的用法,而非在強調方法論,可認定為受格用法。這三個詞事實上也是合一的,律法表達神的屬性,基督按律法彰顯神的形象,為著這三者的權益,保羅才認定自已是奴僕,並無自主權,只能接著他們所定規的準則去計算自己。20節“向著神的兒子在信心裡”。神的兒子和信心都是間接受詞,惟信心用介詞來表達為方式的憑藉格,神的兒子則是表個別權益受格,因此有“為了神的兒子的緣故以信心為方式來活”的意思。本句絕無法以受詞所有格來用,因為信心已被介詞所限定,不能指“信神的兒子”,反而同是間接受詞,也可指神的兒子就是信心,故可譯為“神的兒子的信心”。 在原文的形式上,神的兒子是所有格,在信和神的兒子之間故意插入“我活著”,使兩者成為對等的間接受詞,這個形式有兩種含意,一指神的兒子就是信心,即信心的內涵,標準就是神的兒子,而神的兒子的表現或其行為標準,就是下一句“他愛…他捨已”。另可指在信心裡就是在神的兒子之信心裡,將信心作為所有格神的兒子的受格,視為神兒子的信心,信心是成為其補述語,故下一句“他愛…他捨已。”是他信心的行動。

  若由前句“是基督在我裡面活”,則基督、信心、神的兒子這三個詞有同義詞的用意。19節的三個間接受詞表達權益,20節的三個間接受詞“我” 、“肉體” 、“信心”(神的兒子原文中保羅故意用所有格而在前面以間接受詞的定冠詞來代表它是作受格用法,以此使上下兩節都有三個間接受詞,而20節都帶介詞“在……裡”表示方式的憑藉格)則表達方式、方法,所以20節是陳述活的方式或範圍。

  死是用計算來表達,活則一方面如何計算活的實質物是誰,另一面也強調如何去活的方法。則活的兩方面意義就表達稱義的兩個層面,神以基督的信心為稱義標準,也以基督的信心被相信者證顯在遵行祂的律法上,而將義歸於相信者。這個道理是猶太和外邦未能明白的奧秘,現為使徒將此神的奧秘解明,這個內容就是福音的內容。

     神的兒子定義或他的行為是什麼,以相同定冠詞指出“他先前愛我,並且為我的關係,他先前交付自己”:保羅將愛和交付作為神兒子的行動。“交付”:此字有三種用意,在此應指政治或法庭術語,指遞交監管,因為“為我的關係”此介詞片語常用在法律用語中。保羅以法庭審判定罪的方式,表達基督的愛的實質行動,他代替我們被定罪受刑罰。這是獻祭條例中最主要的觀念,以牲畜之血代替獻祭者,使獻祭者仍有時日,在今世遵行神的律法以彰顯神的形像,否則神將視他為死人,雖活著,在神眼中是活死人。因有這取代的觀念,19-20節保羅才有現今活著不再是自己,而是這位死裡復活者在他裡面活,活出神的形像來。

  愛和信一同出現,在5:6,22再一次同時出現,都是以基督的信和愛為基礎,擴展到信徒身上也當有信和愛。因而信、愛是有標準的,而絕非常人所言無標準,隨個人表現而已。就法律審判一定有準則,基督是以符合此準則來愛我們,他絕非亂愛、濫愛,而是以約的角度來實踐。所以下一句“我決不背棄神的恩典”,即以約的觀點來說明,“背棄”:原指背信、廢約、背叛,可7:9廢棄神的誡命,路7:30廢棄神的旨意,提前5:12廢棄當初所許的願,來10:28廢棄摩西的律法,猶8廢棄統治權。以一個與大君王立約的角度,來闡述保羅自身得著恩典時,他不敢違犯這位大君王所頒給他的命令,這命令就是要他憑信心活出祂兒子的形象,若他不去或不能按祂兒子的模式在今世上活著,他就是背棄這位大君王的吩咐。“恩典”:新約多以此用詞來表達神和基督所施與世人的拯救。此字原指容貌上的美,漂亮(尤指神賜與人的美),也用在給別人或接受別人的恩惠、好意、愛護,在對於神的,則表為獻禮、禮物。本字的中性名詞常被誤譯成禮物或白白的賜與,因這中性詞是指神的賞賜,但是所謂白白的,無代價的賞賜,卻不是此字的用意。就希臘人的思想,神所賜與的好意,常與人對於神的獻禮相結合,它絕非無代價的含意。此字在七十士譯本所對映的希伯來文(音譯hen)中文可譯為:美善、喜悅、恩德,其字根意為上對下施忠誠之意,在舊約中常指神按著約而對選民施憐憫之意,亦受約的束縛而行的美善作為。而人對於他人,按律法的吩咐所帶出的美好結果,也稱為hen。因而恩典是表示神按著與基督所立的約,而對人有一期許他可以彰顯祂自己的形像時,所施與人的賞賜,助其在新的日子中,按基督所行的,回報於神。恩典是立約的結果所呈現出來的行動,每當人思及此恩典,就更當記起約的內容。

  21b本句話應由3:6,21;5:5義的計算、存有、等候三動詞來明白保羅的用意,因為本句話為條件句,但是第一句卻省略動詞,因而它實質含意一般多以“存有” 、“就是”來表示。無論是義的計算或存有或期望若是經由律法,即保羅前面所說律法的諸行為,那麼基督就確實白白的犧牲了。白白地:副詞,由名詞“禮物”,指不需代價而得的饋贈,而引伸出的含意,有白送的,徒然無益之意。羅3:24“藉祂的恩典,經由基督耶穌裡的贖放,白白地被稱義”,恩典和白白的一同出現,並非指它們的含意是一致的,前者是約的角度,指出約的內容和實踐是美善的,後者則是針對立約當時,世人未付代價卻可得著立約果效,就今日經濟用語是先享受後付費的含意。就本句話而言,“白白的”則是基督是代替付代價的角度,其結果是白送的,徒勞無益。對世人而言,稱義是未付代價,但是是由基督付出死亡為價,這絕非經由律法的諸行為所得著,否則人的律法行為可算上是自己付代價去換得稱義。保羅一再強調這種途徑是不存在於神的,不是說公平交易不存在,而是價值不相符。立約赦罪和稱義的價值是血、是生命,這是神自己立下的原則,是律法書向我們闡明的,神不能違背祂自己話,因此祂要向人取得相等價值來立約。律法的諸行為:割禮、潔淨、獻祭,其價值不是人自己,而是附屬於人的,它們只表明人的心在期許,卻不能做為等值去換得生命之約。因此神只能由律法的諸行為所預表的基督,去得著真價值。基督就是看明神的心意而一生離罪成無疵祭品,他信靠神(太27:43)而願意照父神的意願付出己命,以此所立下的新約,才是等值相配於神的恩。信徒得著立約的果效,使徒們一再指稱餘後的日子就是信徒付出代價的時候,藉此證明是配得神與之立約的,否則等同廢棄盟約。神不輕易與人立約,同樣神也不輕易廢約。立約是以信心起首,也當以信心的工作果效作為實踐約的內容的證據,信徒不是不需工作果效(即行為),這不光關係到得賞賜的問題,更是成為能入神國的條件。立約是雙方面的,中保不是單為一方,信徒不能只要神履約賜福,自己卻無履約遵守祂的命令。

  總結本段落經文的用意,由2:18和2:21b兩句話,都使用第二條件句,是與事實不符的假設句型,作為前後呼應。我(保羅)不是違犯律法者,同樣基督也不是白白地死了。若果基督當初對保羅的呼召啓示,揀選為外邦使徒,卻仍然讓保羅成為一個違犯律法,且鼓吹人忽視律法的真實教導之意義,基督誠然死得毫無價值,這是就保羅自身重新思想他的救恩經歷而言。當保羅提出自己救恩的價值,事實上就是在對加拉太人作一鑒鏡,若果加拉太人還想重回律法的諸行為中,以為它們是成全救恩的必要條件,他們就真的如同保羅所說:“從前拆毀,現在建造”,他們才是違犯律法者。

  外邦人去從事律法的諸行為,卻導致結果是違犯律法的,此結論是奉割者和外邦信徒未曾思想過的,因而外邦人當在得救之後,如何行才是相稱於基督的救恩?其中心價值何在?由2:19-21a中,保羅以第二個“因為”所帶出來的五句話,將保羅自己在得著救恩之後,他生命的中心價值和生活目標說出來,藉由他描述與律法和基督的關係上,當成一個得救者當有的生命價值和生活目標的範例。對於律法和基督,保羅在使用文字上很相似,都與死亡有關,“經由律法,向著律法他已死了”,“向著基督他已同釘十架了。”基督和律法帶給保羅的,都是一個完結,一個舊人的結束,因此不能解釋為律法對保羅不再有約束力,否則基督同樣也沒有約束力了。但保羅在用詞上仍有些許不同之處,“經由律法”代表律法成為管道,也就是律法成為審判標準,在這個標準底下,保羅是應當有罪而死,然而相對於基督,他已同釘十架,這代表保羅是該死的,但是是死在基督裡,是基督的十架所帶出的代死,因此是舊人的死,新人就能夠為著神而活。這兩種權益是併行的,律法的公義和基督的贖放,神所拯救的人,日後仍按這兩種權益而活,是要活出律法公義,也要活出基督救贖的價值,這個成為下段經文的中心論述。

 

3. 釋意三(加 Gal 3:1-4:7)《加拉太書註釋2011》

《加拉太書》註釋2011、釋意三(加 Gal 3:1-4:7)

YHs Lin

 

2.2.2. 深論(加 Gal 3:1-6:10)

2.2.2.1. 稱義的途徑(加 Gal 3:1-4:7)
2.2.2.1.1. 基本信息:因信稱義、得生的應許(加 Gal 3:1-14)

  (加 Gal 3:1-14)分成三小段,

  • 領受那靈的途徑:信心的聽從(加 Gal 3:1-5);
  • 亞伯拉罕的福將要臨到萬國(加 Gal 3:6-9);
  • 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贖出我們,使亞伯拉罕的福可以臨到萬國(加 Gal 3:10-14)。

2.2.2.1.1.1. 領受那靈的途徑:信心的聽從(加 Gal 3:1-5)

3:1 噢!無知的加拉太人哪!是那一位施魔咒蟲惑了你們呢?就在你們的眼前,耶穌基督已被釘十字架而被公告周知了。
3:2 惟獨這事我不禁的願意從你們來學習,是屬乎律法的諸行為,你們領受了那靈,或是屬乎信心的聽從呢?
3:3 你們仍是如此無知嗎?你們既是藉著靈開始,如今倒要藉著肉體成全嗎?
3:4 你們受過這麼多的苦,是徒然嗎?倘若真是徒然。
3:5 那麼,那位將那靈供應給你們,又在你們裡面運行諸大能的,是屬乎律法的諸行為,或是屬乎信心的聽從呢?

  3:1-5是雙重平行格式,以六個疑問句,一個假設句所組成,由無知、出於律法行為、出於信心聽從三個重複詞,將1-2和3-5的平行含意,重複強調。2,3,4節的第一個字“這事”、“這樣(如此)”、“這麼多”,都是同字根,1,5節的第一個字也是同字不同音。經文藉由重複來強調所要敘述的內容,在作者來看是何等難以讓人理解的無知。所提問的是先前信徒經歷的事實①領受那靈②受苦③神供應靈和施行大能,反問信徒是否否認。則現在的無知,以肉成全的事,是否將成事實。問題的癥結在於否認信心所成就的,無論是基督所作的,或是信徒先前所作的。靈出現三次,表明信徒屬靈經歷是充足的,卻仍然敵不過肉體的迷惑,律法的諸行為在肉體中所引起的迷惑是如此的大,就是擁有聖靈的信徒也無法避免。加拉太人的受迷如同以色列民在什亭的受迷(民廾五章),也如同亞伯拉罕在創十六章的受迷,雖然先有信而稱義的經歷,卻都因肉體力量抬頭而失敗。(什亭和亞伯拉罕都是由女人而來的迷惑,和創世紀亞當犯罪是由女人而來一樣,肉體的縱放和肉體力量的使用,在神來看是一樣的問題)。

  本段是保羅為真理闡明的開端,他首先指出屬靈的知識的必要性,做為真理人門,屬靈爭戰必須的裝備。要辯明福音要道,明白神救恩途徑,就必須按智慧來認識神在舊約所啓示的內容。聖靈原是助人明白神的話,但由加拉太人的經歷,擁有聖靈者不必然聽從聖靈的教導,他仍然會落入肉體的迷惑中,以致聖靈在人內裡的呼喊聲被淹沒了。當人不按律法的義和聖而行,他即為不潔,聖靈難以使人重返神前,除非這人心思再次轉向神的義和聖。聖靈只能在順服它的人身上動工,雖然信徒可能經歷過聖靈運行所展現的大能,如醫病、趕鬼、諸異能、或生命價值觀的改變等等,但是並不保證他日後所行的,是按聖靈的引導來行事為人;人們會以諸多世間的良善取代神所啓示律法的良善,最終對於神的聖別之事被扭曲成對各項禮儀敬拜上的表現,神賜與聖靈的目的被偏離,雖是從靈開始,保羅以為是以肉做終結。加拉太人的問題,事實上是二千年來基督門徒的問題,雖受惡者的迷惑卻仍以為自己是清明、儆醒的,既無屬靈的真知識,更離棄屬靈的大能在己身作工的可能,都因對於信心的聽從,從根本上已岔出。保羅重複“信的聽”,就是指出問題的所在,先前信徒尚依信心而聽,但是並未持續堅持,正如亞伯拉罕的經歷,由創十五至十七的記載表明了。因此在三~五章他會一再提及亞伯拉罕的事蹟為例證,由因信稱義、夏甲生子、割禮被設立,這三件事逐一提出其教導意義,就是要信徒能堅持信而聽的原則,這才是神所喜悅,也是惟一神所設下的道路。

  3:1“噢!無知的”此用法如同路24:25耶穌對他的門徒在復活的事上的指責,路加多了一個遲鈍(對於心而言)來形容門徒的反應。無知可指無心智,也可指故意違逆心智。“施魔咒蠱惑”其字根為邪惡的眼,在申28:54,56中出現,指以惡眼待之以招災難禍於人。本字在新約僅出現這次,但在古代宗教中常出現,指術士驅邪之事,後轉意為蠱惑、迷惑。在此有指為意圖得利而視之,對於柔弱無知者的貪圖。他們不是否認基督釘十字架的事實,而是質疑它所代表的含意。保羅是指責加拉太信徒不願意去思想、推理基督的拯救意義,因這等遲緩行動,才讓有心人有機可趁,將錯誤的道注入,為要取得他們的信任,以謀取利益。“被公告周知”,此字原指寫在前面,寫公告,另指將名字登記在案(尤指罪人等的名字,在古羅馬時特指公佈有死罪的人的名字)。在此與基督被釘十字架同用,則是等同福音書所記,耶穌被釘十字架時,在其上書寫其罪名之用意。就本節的含意,可視為一完整的疑問句,由“誰”所帶出的問句,這位以惡眼待信徒,使信徒的眼看不清耶穌的十字架,到底是誰?由一~二章可知保羅是指那批奉割禮之人,他們使基督的十字架含意被扭曲,基督所付出的代價尚不足以使神接納願意轉向祂的人。門徒受此蠱惑而未專注在耶穌基督身上,反而眼目轉向己身,要以肉去滿足律法的諸行為,以為神是按此接納他們。這種心態在許多宗教中出現,他們以為人去滿足所事奉的神明,祂所立下的禮儀敬拜模式,就取悅於神明,換得神明的賞賜。猶太法利賽人的想法,不是他們才獨有的,在基督門徒中二千年來也有許多受迷惑者,以禮儀等同救恩,靠聖禮得救的做法,充斥在許多教派之中。律法的行為:割禮、潔淨禮、獻祭禮,是法利賽人的禮儀,今日信認、水洗、聖餐也成為基督門徒的禮儀。禮儀敬拜本身不等同真理本身,它只是對真理在認識和敬拜層面上的表明,也藉此將真理的本意教導傳遞到下一代。禮儀本身就是規矩,但它不能取代真理、等同真理,而是附屬在真理之下,為真理所使用。

  3:2“學習”:“從……學習”出現在太11:29,24:32,加3:2,西1:7,來5:8,可13:28(同太11:29)。這詞並無問問題的意義,和合本的譯法易使人產生錯解。保羅以使徒身分,故意要向加拉太信徒(原是他的學生)學習,老師現在反成為學生,所學的單單一件事,這事是做老師的未曾經歷過的,就是領受那靈是由於律法的諸行為的結果嗎?還是和先前做老師的所領受是由於信心的聽的結果?

  由一節“當著你們的眼前”的意思,比較2:2“私下地”、2:11“當面”的意思,保羅是指當面、直接對加拉太信徒,這是指他先前傳福音給加拉太人時候,早已將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含義講明了,這位當老師的反而要求問於門徒,現在他們所領受的,竟是高過先生。“領受那靈”:此用法只出現在約7:39;14:17;20:22,徒2:33,38;8:15,17,19;10:47;19:2,林後11:4,加3:2,14。羅8:15,路9:39(路加此處為被動用法,指污鬼抓住人)。領受用過去式指曾己領受過,是加拉太信徒的經歷。由出現的次數和意義,使徒行傳七次是最完整表達這詞的用意。在每次新加入教會者都有領受聖靈做為見證,使教會中的人能按此見證而有生命的接納合一。保羅不是在說信就擁有那靈,而是信徒只憑信心向神祈求以領取聖靈(路11:9-13),這是每一信徒必經的過程,正如他要經歷從水而起的經歷一樣,是可知、可見、而非單單一種感覺或知覺。使徒就是以此指明加拉太的經歷是他們和使徒共同見證、經歷的,若只是信徒自身的感覺和信念,保羅如何指出這個經歷的真實性呢?“信心的聽”:由下列相似經文可以明白保羅的意思,約12:38:“主阿,誰相信我們所聽見之事”,此句同羅10:16,都引用賽53:1。羅10:17:“因此這信心是出於聽,而聽是經由基督的話”。帖前2:13:“……你們領受從我們而來所聽見的話,就是神的話而接受了,……這話也親自運行在你們這相信者裡面”。來4:2:“……但是所聽見的話無益於他們,他們不能藉由信心調和所聽見的”。信心的聽不是指聽從信仰,而是強調信心是藉由聽而建立,是指信徒當初聽從使徒的教導而相信,去向神祈求領取那靈的應許。

  3:1-2保羅言中之意,他曾親自參與聖靈臨到加拉太人的過程,這個經歷應是透過使徒按手賜與的,如今何以被加拉太人質疑。同樣在第四章他再提到聖靈臨及,呼叫阿爸父的經歷,這是眾教會所共有的經歷。如今這經歷卻不能成為信徒信心的根基,其原因在於聖靈所帶來的話語和啓示,人未去堅持和施行所導致,反而人要以肉身的經歷做可見的憑據,取代聖靈臨及的經歷。正如神蹟是外在、可見的果效,但人心的改變是內在、微見的,人常忽視之。加拉太人將信心的聽拋棄,而選擇肉體的工作果效,如見神蹟、受割禮、行祭禮等外在行為,是再次強調自己的眼見為憑。領受聖靈是為見證基督復活,此復活的工作保羅在此省略未提,表明加拉太人對於復活之事未在各人裡面生效,如同耶穌復活後十一使徒仍要憑眼見才相信。因此他們律法的諸行為成為他們眼見的證據。

  “信心的聽”保羅也使用另一個組合詞,他用“在下聽”即聽從、順從意,羅1:5:“爲了祂的名,在眾外邦中歸入信心的聽從”。羅16:26:“要使眾外邦知曉,歸入信心的聽從”。此信心的聽從由文章最前面和終結處重複出現,表達他寫羅馬書的宗旨。如何將信心的聽從表達清楚,由林後10:5“又擄掠一切心智,歸入基督的聽從”,和加拉太書3:22-27將信心等同基督是一樣的含意,信徒信心的聽從就是以基督對神的聽從為範本。聽從當動詞出現時,由徒6:7:“一大群祭司,他們聽從了這信心”,由該節上文,信心是和神的話相連的。這是惟一一次出現這樣用法,所強調的是祭司們聽從福音,因而用聽從的動詞,與加3:2,5的用意不同。另於帖後1:8“將刑罰加給不認識神和不聽從我們的主耶穌福音的人”,此用法和徒6:7是一樣。信心的聽是如此重要,所對映的是加拉太人的無知(即無心智,此心智即林後10:5的心智),因而他都重複兩次強調之,這也是他一貫的說法。

  3:3“開始……成全”,同樣筆法在腓1:6“那開始者在你們裡面,將成全善的行為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神是那開頭者,祂將在信徒身上動工,成全善工,但在本書中保羅也說信徒在效法神的工,正如約6:28-29眾人詢問耶穌當行什麽才是神的工,耶穌回答神的工就是使你們可以信入那位受差者。神在作工使信者歸入基督裡,有基督一樣的見證,而信這要作的工也是按基督的信心和基督合一,以信心成全這個見證。但是在加拉太人身上,我們卻看見他們不是以信心成全這善工,而是以肉體。“肉體”在加拉太書出現十八次,這詞原指肉、肌肉,也指人的肉身、軀體,但常轉意為肉慾、情慾。加2:20,4:13,14是指保羅的肉身,其餘十五次則都可轉指肉慾、肉體。人活著是帶著肉身,但是是靠神口中一切的話而活,因而不是為肉身而活,為滿足肉慾而活,更不是靠肉體的力量在活。律法就是在約束肉的行動,而福音就是告知約束肉的行動是可行的,肉慾是可以被管束,肉體力量可以被抑制,現在加拉太人反而回歸原點,想用肉體力量按律法的行為去贏得神的悅納,聖靈起先的聲音已被拋棄了。

  3:3“開始”:此字原指希臘獻祭時,從籃子取出大麥粉,表達開始獻祭。“成全”:原指完成,實現,履行,若與開始合用,則指行完祭禮之意。保羅用這組字套詞,有諷刺意味。他說稱義不是出於律法的諸行為,這包含獻祭的行為,但是加拉太人成為神的子民後,卻仍要以獻祭為代價得神稱義,因而他事實上指出真實的獻祭行為是正如羅12:1“獻上你們的身體,是活的、聖別的祭物”,而這樣獻上是由聖靈開始而經由信心的聽從來完成,而不是以肉體的力量來完成。身體是擺上給神的,但不是靠肉身能力來完成,這件事常是成為迷惑信眾,不能明白神的方式。

  3:4“受苦”這詞在原文原指遭遇好運或厄運,是中性用詞,但在新約四十二次中都指向受苦或忍受之意。最先用在耶穌身上,再用在使徒(林1:6),最後也用在信徒(腓1:29,帖前2:14,帖後1:5)。由徒14:22保羅的話中,教會在使徒離開後,苦難仍持續臨到加拉太教會。用“這麼多”來強調信眾所經歷的絕非一兩次的受逼迫,而是成為常態性。門徒既學習使徒,正如使徒學習主耶穌,在信心、愛心、盼望上以基督為榜樣,則基督所承受的苦,門徒必不可免。然而何以加拉太人有如此多的為主受苦經歷,仍會從真道上岔出呢?問題的答案應從1:10尋得,在當代猶太人普遍排斥外邦信徒,由行傳十~十五章可驗證,外邦信徒為求猶裔的接納,討其喜悅而受其迷惑,按肉體而行應是主因。故而本書開頭保羅會先提他自己不求人的歡心,事實上即指加拉太人在討人喜悅,是他們最大迷茫。

  3:5重複2節的內容,但在2節是以人領受的角度來論,而5節是以神供給的角度來談。聖靈如何臨到信徒的裡面,保羅以這兩個面向來說明,證明信徒確已曾經歷聖靈的臨到,而聖靈的臨到就是神悅納人的見證,由約翰福和使徒行傳兩卷經文即不斷重述這個事實。同樣在本節中也省略助主動詞,而在介紹神時用兩個分詞來形容神,藉此強調神本身的動作“供給”和“運行”兩方面。

     供給:與林後9:10的用法同,其名詞出現在腓1:19“基督之靈的供應”,指出神是賜與者、加給者,祂將那靈,就是基督的靈供給信徒,由腓1:19“得救是經由你們的祈求和耶穌基督之靈的供應”,再次回應路11:9-13祈求與聖靈的關係。無論是信徒初嘗救恩之時,祈求和供應聖靈是神施恩必然次序,在蒙恩後經歷各項考驗,祈求和得著聖靈供應,仍是相同拯救之路。

     運行:指一種活動,它引起作用,影響某人某事的果效,其字根意指活躍的、忙碌的、有效率的。其字根即行為、工作果效,故指運行表現能力與果效,常作描述神的作為的一個重要用詞(參腓2:13)。本字的其他延伸組合詞(名詞陰性、動詞、名詞中性)三個詞都常與能力合用出現:太14:2,可6:14,加3:5,弗3:20,西1:29六處與動詞合用,另與名詞合用為弗1:19,3:7,西1:29,帖後2:9,林前12:10。“能力”在希伯來文法中,含有天上之諸軍或諸權能意,在希臘語中常與軍隊的力量呈現有關。和合本多譯為異能、能力、權柄等,實際上可譯為大軍之能,“運行大能”即表達與撒旦爭戰,而撒旦同樣也運行它的大能在迷惑世人(帖後2:9)。神願意將靈供應並運行大能在信徒身上,是信徒有信心的聽所帶來的結果,而不是信徒有律法的諸行為的結果,這是加拉太人當初的經歷,保羅在5:6“經由親自不斷運行著愛的信心”反指稱信徒當有如此經歷者才能變得強大有力,由神的運行成為信徒的運行,才能成熟,防備那些攔阻者。

  3:2-5三次關乎靈的提問,保羅是依據“經驗法則”:信心和聖靈,此為撒旦最怕的,也是建造神的殿兩大支柱。撒旦要破壞它們,就要改以草木禾稭取代,憑肉體的看見、神蹟異能來取代信心的聽,以肉體的力量,來取代聖靈的大能運行。有關信心和聖靈的主題,保羅在以下經文將不斷提說此爭戰得勝要訣,這是實際他自身的經驗而成為教材。

2.2.2.1.1.2. 亞伯拉罕的福將要臨到萬國(加 Gal 3:6-9);

3:6 正如亞伯拉罕相信了神,對他而言他被計算了,歸入義裡。
3:7 那麼,你們應當驗知:那些屬乎信的人,他們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3:8 而聖經已預先看明:屬乎信,那神一貫地稱義外邦人;祂曾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將在你裡面蒙祝福。
3:9 這樣看來,那些屬乎信的人同著有信心的亞伯拉罕持續蒙祝福。

  本段經文結構延續上段(3:1-5)的雙重平行方式,它們可按下列兩種架構分析:

  • A  正如……   (6)     (6)A  正如(所記)…… 義
  • B  那麼……   (7)     (7)B  所以    …… 那些屬乎信心者
  • A* ……就是…… (8a)    (8)A’ 而經書預見 …… 稱義
  • B* ……就是…… (8b)    (9)B’ 這樣看來  …… 那些屬乎信心者
  • C  結論是……  (9)

  在第一種架構中,6-7是平行,8a-8b是平行,9是總結其文意。6-7節神算數亞伯拉罕為義是因其信心,同樣地以信心為本的人就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8節經書預先看見和神傳福音給亞伯拉罕是相同的含意。9節保羅做出對創世紀的注解,將以信心為本者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共同蒙福為結語。

  在第二種架構中,6和8都同引用創世紀的文意,7和9都是保羅的解釋。

  神出現兩次,亞伯拉罕出現四次,主動詞八個,扣掉敘述字句,則這四節主要論述在五個句子裡:3:6,3:7b,3:8b,3:8d,3:9。而3:8d蒙祝福,3:9再重複。因此3:9亦可視為本段的結語。

  保羅以創15:6為例證,這是在神直接啓示而應許“你肚腹出來的,才成為你的繼承者”。又再說“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嗎?…你的後裔將要如此”。亞伯拉罕相信神,就是以神的話必然成就為相信內容。相信是以某人所言所行的結果為對象,聖經從未強調信仰的是一個個體,即一般常見的信基督、信神,新舊約聖經所用詞句,不是以“信入”、“信基於”,“在…裡相信”,就是以“對於…相信”。亦即若不是以介詞帶出所信的對象,就是以間接受詞帶所信的對象,或是以子句帶出所信的事物、對象。它不強調所信的對象的存在性(僅出現在來11:6“因為來到神面前的人必須去相信:祂是存有並且祂成為尋求祂的人的賞報”),因對象存在這已是事實,反而是要相信這對象的言行。因此並非只相信誰,而是以誰為根基而建立起穩妥的支柱。在本段經文名詞信心三次,動詞相信一次,形容詞有信心的一次,這幾個詞都是在表明對於神說出的話的一種回應,神的話可以是直接啓示,也可以是寫下來的經典,更可以指神工人所見證的。對於加拉太人而言,是保羅所傳的福音,對於亞伯拉罕,則是神對他後裔的應許。現在保羅將這兩個不同的對象和內容,並列在一起,超越時空限制,而視為同是神的計算、判定,表明神行事準則從古到今永不改變,因這位不改變、可信的神,外邦人可以因著信心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和其信心之父同蒙福分。

  3:6“正如”這字可指3:1-5所論述的,加以延續其論點,所說的內容成為1-5節的例證。但這字也常指經書所記,或使徒曾說過的用法。2:7,5:21都可以指這兩方面的意思。由於所說的內容是創15:6經文,它更強調是按經書所記,表達這話的真實性。“被計算”這字在羅馬書出現19次為最多,尤其四章11次更是主題(其內容和本段主題一致)。這字原指商業記帳的點數、計算,而延伸為盤算、推斷、歸列。希伯來文所對映使用的動詞也有相似含意,和合本譯為“以此為”。因此這字可指經由計價數算,而盤算認定有對價價值之意。就希伯來文創15:6可直譯為“他在雅威裡建立支撐了,而祂就以此算計推定他為義”。相信的動作成為一個行為果效,信心在神而言不是一種思維,而是一種行動,一個回應盟約的行為。就本節文章結構是對稱的,“對神而言他相信了,對他而言他被計算了”。(參羅4:3)。“義”名詞陰性,可指公正、公義的性質或事物,出現在2:21,3:6,21,5:5。“義”原指經由審判而斷定為正當的性質或事物,所對映的希伯來文則是將某物弄直而成為標準的品行。因此“義”就是標準、標杆,神以亞伯拉罕為一切相信的標杆、準則,耶穌基督的信心也是如此,羅4:17“在他所相信的神面前,就是那位賦以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在的事物如同存在的神”。和合本譯為“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耶穌對神的相信內容,也是如此。

  3:7“屬乎信的人”:“屬乎”此介詞,用於人表示出身,用於事表示條件。在3:9前,本注釋多以“屬乎”譯之,本介詞原指從……出來,譯法可多意。可指脫離而出的,也可指出身於何,視使用者所要強調的而定。亦即這詞可表示出離的用意,也可表來源、媒介,亦可指為某團體中的一部份。屬乎信的人此介詞片語相似於羅3:26屬乎耶穌信心的人,保羅所以為的信心是指耶穌的信心,而非華人基督徒世界所錯譯“信耶穌”。屬乎信或出於信的用法,只出現在羅馬書(3:26,30;4:16:5:1;9:30,32;10:6;14:23)、加拉太書(2:16,20;3:2,5,7,8,9,11,12,22,24;5:5)、希伯來書(10:38)、雅各書(2:24)。尤其加拉太書三章九次最密集使用。出於“信心的聽”、“信心”、“信心的人”、“耶穌基督的信心”,這四項的意義是一致的。“子孫”:單數時指兒子,複數時指後裔。按希伯來習慣,謂人若有特別之性情,其人即為此性情之子。新約延用此習慣,而言神子,專指耶穌,而後亦用於信徒身上(羅8:19,加3:26)。就創15:3-6所用字眼第一個字為“產業的繼承者”,第二個字為“苗裔”,都是單數,因此保羅在3:16再次強調單數的“苗裔”,就是基督。然而與基督有同樣信心的人,也被視為與基督一樣同為亞伯拉罕的子孫(複數)。由此對照,“出於信心的人”就是“出於基督信心的人”,基督是“苗裔”,信眾是“後裔”。

  3:8“預先看明”:僅出現於徒2:31,加3:8。彼得用此字指大衛有先見之明,能預見基督復活之事。保羅在此則指摩西五經有預見外邦人被神稱義之事。事實上這兩處都指舊約律法和先知早已在宣講福音,福音不是在耶穌時代才被創造出來,早在律法和先知中被有信心者看見了。“聖經”在此被人格化,如一位先知在說話,也如同信心一樣在說話。“祂曾傳福音給”:主詞可指神,也可指聖經,就亞伯拉罕當時得著應許,這是從神而來,就現今保羅對加拉太人而引述,則它是指舊約聖經。所引述的內容為創12:3,在你裡面就是指亞伯拉罕的子孫,亦即屬乎信心的人。亞伯拉罕蒙召是爲了傳神的福音給萬民,正如神揀選挪亞一家一樣目的。當人對於神的話,確信支持到底的人,才能因像亚伯拉罕一樣遠離“異教地”,在地上為客旅,流蕩的遊牧生活,過著信心的盼望之生活樣式,不再留戀屬地的事。這人不被地產、家業所困住,兒嗣傳緒不以肉身而是屬靈後裔的應許而活著,遵神吩咐過聖潔的生活,不落入所多瑪罪中,不為活命下埃及。綜觀亞伯拉罕一生信心操練的寫照,正是教會信心的榜樣。保羅先重提創15:6再提創12:3,是讓讀者不斷回想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早先條件,與之比較最後在創十七章的割禮之約,目的就在表明原先所立約的條件比日後再立約的吩咐,更是重要。

  3:9本節原文以兩個間接接受詞“有信心的”和“亞伯拉罕”表達同位語,強調亞伯拉罕的信心和那些屬乎信心者,一同蒙福,其意指兩者是同一的,如父子關係。由6-7節未提誰是有信心的子孫,8節才指明外邦人是有信心的子孫,此話似針對猶太人的不信,只強調他們肉身關係。9節再做一總結,只要是屬乎信者,不分外邦和猶太,都能蒙福,是以亞伯拉罕的福分為本的。

  3:8-9用了兩個祝福的動詞,其字根是一樣的,同時使用這兩個動詞,出現在徒3:25-26也是提到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之事,是由彼得對猶太人的見證詞裡的。可見這福分是不分猶太和外邦,而蒙福的要求則為從惡中轉回(徒3:26)和出於信心。字根“福分”在加3:14再提及,將6-9節和10-14節兩段連接在一起。則8節在你裡面,到14節則為在耶穌基督裡,由亞伯拉罕轉到耶穌基督,而福分就臨到外邦人了,但是都強調經由信心方式得著的。

  3:6-7用了“正如”……“所以”,是一種有「因果」或「原則一應用」意味的比較。同樣出現在羅10:15-17:“正如所記:那傳善事的好信息者的腳蹤何等佳美!……所以信心是出於聽,而聽是經由基督的話。”亞伯拉罕是神所使用的原則,而信徒是應用這原則的承受者。由此我們可以更加確定神的行事準則在新舊約,在猶太外邦,都是一樣的,沒有時代論存在的依據,福音和律法原為一體,沒有舊約用律法對待猶太,新約用福音待外邦人的錯謬思想。

2.2.2.1.1.3. 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贖出我們,使亞伯拉罕的福可以臨到萬國(加 Gal 3:10-14)。

3.10 因無論誰是出於律法的諸行為,都是詛咒之下。因為早有被記下:這是在咒詛中的,就是凡是誰不能堅持在律法書中所有被記下的,而去遵行它們的人。
3.11 也就是:在律法中沒有一位在神面前被稱義,這是明顯的。就是:那義人出於信心將必活著。
3.12 然而律法(本身)不是出於信心,反是那遵行它們的人,將為自己在它們裡面活著。
3.13 基督買贖了我們,出於那律法的詛咒,當他為我們成為一個詛咒時。就是早有被記下:這 是在咒詛中的,凡是親自掛在木頭上的人。
3.14 為要使亞伯拉罕的福分能夠在耶穌基督裡歸於眾外邦,好叫這靈的應許我們可以經由那信心領取。

經文結構如下:

  • A   3:10a  因為……
  • B   3:10b  因為…… B1 就是……
  •    3:11a       B2 就是……
  •    3:11b       B3 就是……
  • C   3:12   然而……不是……而是……
  • A*  3:13a  基督
  • B*  3:13b    就是……
  •    3:14a       B1 爲要……
  •    3:14b       B2 為要(好叫)……

  3.10-11和3:13-14主架構是相似而對稱,對映出3:12的中心點。3.10兩個因為是相通的,後一個因為帶三個就是,來補充其原因。3:10b和13b都以聖經記下說為題,10和13都以咒詛為主題。3.11稱義和活著等同對應3.14福分和靈的應許。

  3.10b引自申27:26;而3.11a引自詩143:2,等同2:16最後一句;3.11b引自哈2:4; 而3.12引自利18:5;又3.13b引自申21:23。3.10經上記著說,是由3.10b-12這四句話組成。而3.13經上記著說,則只引用一處經文。因此3.10a因無論誰是出於(或譯:出自)律法的諸行為,都是詛咒之下,和3.13a基督買贖了我們,出於(或譯:出離)那律法的詛咒,是作者自身的解釋性的主論觀點相互對映,而3.14是以上所帶出的結論。

  在引用舊約經文上,作者並非完全套用七十士譯本用詞,而是有所修改,是版本的問題或是作者自身的解釋性修改,則難以分辨。

  3.11和3.12兩個“出於信心”彼此對稱,3.10“出於律法的諸行為”也對稱3.13“出於律法的咒詛”。因此“律法的諸行為”等同意為“律法的咒詛”。3.11“在神面前”是指在“神審判面前”的簡寫,同樣3.11“在律法中”也是“在律法書中”的簡寫。

  本段經文是本卷中最明確,卻是最容易造成誤解的內容,多少人以本段經文為題,而倡說不要再遵守律法。首先本段是以因為為開首,在說明3.9的內容,也就是接續上段經文所論述,出於信心的人,何以可以成為蒙福者。這其間的障礙就是律法的咒詛,而咒詛的原因是人未能堅持遵守律法。基督以自身為贖價,使相信者脫離這個咒詛,亦可言出於律法的咒詛原故,當基督成為一個咒詛時,他就買贖我們。買贖的目標或是買贖後的信徒當有何服事,非本段所論述,而只在論述買贖的模式。

  摩西五經告訴我們,當人按律法行為來到神面前,無論是割禮、獻罪祭,它們被執行出現時,所表徵的最原始狀態是人未持守住神的話。出於律法諸行為就等於不常堅持律法所記的。此由創十五章和創十七章來理解保羅的用意,當神以亞伯拉罕為義時,亞伯拉罕接著向神求應許的記號,獻祭成為神應許的記號,神顯現從中經過焚燒祭物而立下約來。求記號(神蹟)絕非出於信心,但神既已說出應許,祂以立約殺牲方式向亞伯拉罕保證後裔繁多。同樣當亞伯拉罕娶夏甲生子,也是絕非出於信心,但神爲教導他肉體力量不能成就神的義時,再以立下割禮之約為記,使他明白此割是割除心的污穢。故而律法書的諸行為責任執行,都根據這兩項記號,而為神所接受,但是神並非以此為滿足,而是以此期望執行律法的行為者能重返遵行之道(信心的行為)。若果以為執行律法諸行為即可達到神的要求,這是反道其行,更加印證自己是不遵行律法。

  3:10首句話以兩個“是”為動詞,則“出於律法的諸行為”就等同“在咒詛之下”。咒詛的含意在1:8,9已提及,它與祭牲有關,正如律法行為也常與獻祭有關。保羅在此所用咒詛的字根是禍害、毀滅、災難,原文是希臘司毀滅與復仇的女神。本字由在……之下和咒詛而成,一般指求神降罰於某人的咒語。保羅將這兩個截然不同的詞“律法行為”和“咒詛”視為相同,確實全然顛覆猶太人的觀點,他接著以下一句經文佐證他的觀點。“堅持”:由在……裡和停留組成,指恒久而持續不斷地保持同一狀態,亦出現在徒14:22希8:9。由希8:9是指神的約,因此凡律法書所記的,意同神的約。神的約不只是某一條文,某一誡命,或單指某一部份的經文。保羅將之全部包捨,故不可單稱十誡或所謂道德律法是約的內容,而排除其他潔淨和禮儀律法。本字所對映申27:26希伯來文的動詞(quwm),其意為由一倒下的位置將之立起,並且加以鞏固不會再倒下,因此有堅立不動搖之意。“遵行”:原指製作,使生發,引申為成就、實行、遵守,為新約常用之動詞。由第一句話和第二句話是相互補充的,則出於律法的諸行為亦等同不持守遵行律法書一切所記,反面而言,不是出於律法的諸行為,就是出於信心的,也就等同持守遵行律法書一切所記的。有信心者就是能持守遵行律法書一切所記,這才是亞伯拉罕的福分,也就是3:11b義人出於信心而活的意思。

  3:11“在律法中”即10節在律法書中。“在神面前”指在神那一面而言,意為被神斷定為…。本節的首句不只在詩143:2,相似出現於伯9:2,25:4,在羅3:20“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行為,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因為罪的認識是經由律法”。更加詳細指出本句的意思。本節的第二句和上句同以“就是”起首,是繼上句的說法再解釋,其意是互補性,亦即10b-11b三個“就是”是一整體的含意。前兩句話是負面意,而最後一句是正面意,則不被咒詛即稱義即活著之意。因此“義人”如何定義呢?由10b就是“能堅持在律法書中所有被記下的,而去遵行它們的人”。這個定義不只是保羅如此解釋,由舊約經典亦是如此定義。11b義人出於信心,就表明出於信心是義人得以符合10b的條件,信心就成為遵守律法的原因。這就符合12節所說,遵行律法者將在律法中活著,否則利18:5就成空話了。3.10b和3.11a的含意看似世人無一義人,這是許多解經者一再強調,但這非事實,新舊約聖經的記載,被稱為義人的有挪亞(創6:9)、約瑟(太1:19)、哥尼流(徒10:22)、羅得(彼後2:7)、耶穌基督(約12:1),因此保羅的文意並非一竿打翻一船人,好像世上沒有一人能真的遵行律法,這也是更多讀經者的誤解。

  3:12“律法不是出於(或譯:出自)信心”。本句話是指律法的審判原則,不是以人有無信心為判斷準則,而是人是否去遵行律法為判斷準則。這句話不是說遵行律法不需要信心,而是就得著應許的角度,律法本身不是源自人的信心而有的。律法要求完全遵守,完全順服,而非人只說有信心卻未去真實遵行就可滿足要求,就審判而言並無信心、恩典可言。本節經文相似於羅10:5,“那出於律法的,行出來的人必在它裡面活著”。這是神藉摩西所賜下的應許。一般學者多以為五經是要以色列人以行為得救,而新約是要外邦人以信心得救,好像神的作法改變了,先前神對以色列人太嚴厲了,現在神以慈愛對待外邦人,不再要求那麼嚴厲。事實上並非如此,信心之路是給普世的人,所以也是給舊約的以色列民的,同樣神的義的要求也是對普世的人,所以對於外邦人進入基督的國,也是有相同規範的。舊約的列祖蒙神喜悅,是因他們出於信而執行神的話,若果他們未能執行神的話,就是不信的,也就是違背律法的。當他們願意信靠順服時,縱然還有軟弱,但神仍加添力量給他們,使他們最終遵行神的話。新約時代神也是同樣對待外邦信徒,若只強調我們已信入基督裡,卻無信心去遵行神的律法,本節經文就成為審判他們的依據。今日有太多人受迷惑,以為只因相信耶穌是基督,就可以滿足神所有要求而得救進天堂,保羅在本段落中以本節為中心點,指出惟有滿足本節的要求,才是真正的活,才是神的拯救基準。將11b和12節對參,更可發現它們彼此是對稱的,"那義人"對稱"那遵行它們的人";"出於信心"對稱"在它們裡面";最後都活著。神無兩套拯救方式,神說出的話必然有效,既然所應許的是一樣的,先知哈巴谷只是在解釋如何可以遵行律法而活著,先知並非另創一條新路,正如基督的救贖,早在舊約已寫明的,耶穌只在成全舊約所宣告的救贖,而非更改律法的應許之路。

  3:13“贖買”原指從市場中買回、贖回。僅出現在加3:13,4:5弗5:16西4:5,在加拉太書用法是一樣的,對象為信徒,而弗、西兩處則同指光隂的贖買。此字和一般常用的救贖字眼不同,它較強調買的動作,而一般救贖則強調付代價的買。經文強調當基督成為一個詛咒時,就是他買贖我們的時候,這是一件歷史事件,不能更改的事實。“出於律法的詛咒”:這句話和10a“出於律法的諸行為,都是在詛咒之下”,是相似的,其意義也是相近的。出於律法的詛咒是指律法在咒詛未遵守它們的人,現在基督將之買出。也就是說按律法的諸行為的就是未遵守律法的,是被律法咒詛的,現在基督將之買出,使之重新有契機不再落入律法的咒詛之中,是能夠遵行律法的,不是只有律法的行為而已。13b詛咒就等同掛在木頭上的,申21:23明確指出掛木頭的是犯該死的罪,基督無犯死罪卻被掛在木頭上,成為一個詛咒,這代表原當掛在木頭的是我們。詛咒的希伯來文意為微不足道的,被看輕的。基督在十字架上由福音書上都指出無論是路過者、是祭司、文士、長老、是羅馬兵丁都譏誚他,連與他同釘的強盜也是譏誚他,他們看輕他不能自救,神也不願救他,在他死前連神都離棄他。基督的掛上就等同他買回,一物換一物,就神公義準則,這代價是相符的。牛、羊代價不足以買一個人的生命,割禮、潔淨禮也是這樣,只有付出真價時才能買回生命,因而牛、羊屬肉祭物只能潔淨人的身體,不能潔淨全人,而一個未全然潔淨者當然在神面前是站立不住。

  3:14本節以兩個“為要”表達目的的期望句做為相互對映說明,亞伯拉罕的福分等同那靈的應許。基督的買贖一方面應驗神對亞氏的賜福,一方面帶出真實福分成就的管道:靈的應許。保羅他不用"神的應許"這字詞,因這範圍太大,不知所言為何,而靈的應許由徒2:28“聖靈的恩賜”就是應許,是指降臨在信徒裡面的,一方面將基督的救恩帶到信眾身上(否則信眾不能說他已得著救贖),另一方面將基督成就救恩的信心能力也臨到信眾身上,成為信徒及時幫助,得以成全神的義。(這也是何以基督一人的生命代價能夠救贖世上眾人原因,而非基督是神才能救那麼多人)“那靈的應許”只出現在徒2:33、加3:14。弗1:13則為“所應許的聖靈”。就神的應許而言,可指聖靈本身成為一個物件被賜與,而靈的應許則指救恩成為物件而臨到信眾,其證據則透過說方言和讚美神為記號。領受聖靈和領受靈的應許有何不同?靈的應許是強調應許,它等同亞氏的福分,是屬靈的,也是靈所賜與的。領受聖靈則指領受神和基督所應許的。其間的差異只在強調出聖靈本身有自主性、工作性、而非只是一種知覺、感覺,是有確實可驗識的經歷。

2.2.2.1.2. 應許與其間的律法關係(加 Gal 3:15-29)

3:15 弟兄們!按著人(的常情)我說,即使是屬人的,已經被立定的遺命,沒有任何人能廢棄或是添加條款。
3:16 然而這諸應許是對於亞伯拉罕和他的一位苗裔被說出來的,它不是說,和眾苗裔,像是指著許多的,反是指著一個,和你的那一個苗裔,這位就是基督。
3:17 然而對於這事我說,由這神所早已預先被定規的約,那四百三十年以後所成立的律法,它不能取消而使那應許歸於無效。
3:18 因為倘若承繼產業是出乎律法,便不再是出乎應許;然而這神是經由應許早已賜給亞伯拉罕了。
3:19 那麼,這律法是何種呢?它是為眾過犯緣故而被增設,直等到這苗裔他可以來到時,這位就是早先被應許的,是先經由眾天使、在中保手裡被安排的。
3:20 然而這中保不是單為一位,而這神卻是一位。
3:21 那麼,這律法對抗那諸應許嗎?但願(這事)不被發生。因為倘若律法,一個有能力去工作得使人活了的,它被賜與,誠然這義貫是出於律法。
3:22 但是這聖經把萬有都曾圈住在罪之下,為要這應許出於耶穌基督的信心,可以被賜與那些堅信者。
3:23 然而這信心來到之前,在律法下我們都貫被圈住監護,直到這將來到的信心被揭露。
3:24 這樣看來,這律法先前到如今就成為我們童年的引導者,為要歸入基督裡,以致於我們出於信心可以被稱義。
3:25 然而這信心既已來到,我們就持續不再在童年的引導者之下。
3:26 因為你們眾人經由這信心在基督耶穌裡持續是神的眾子。
3:27 因為你們凡誰受浸歸入基督裡,你們曾是親自穿上了基督。
3:28 他不在猶太人中,也不在希臘人中;他不在奴隸中,也不在自主的中;他不在男性或女性中;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裡是一位。
3:29 然而倘若你們屬基督的,那麼你們持續是亞伯拉罕的一個苗裔,照著應許承繼產業者。

  本段經文結構,李保羅先生提出上下兩段ABCD和abcd方式的對映結構。3:15-16對稱3:17-29,以3:15和17兩節我說…,做為起首,並以3:16和29基督、苗裔是神應許的實現為結束。然而在3:17-24有關於律法的說明,他只將這些經文分成三個層面,而無對映關係。如此分析方式,並不能將本段的上下轉折說明清楚,保羅在本段中是相互呼應的方式,來說明律法和基督的關係,結構如下:

  • A  3:15-17    約與律法的關係
  • B  3:18-21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
  • B* 3:22-23      律法與信心的關係
  • A* 3:24-29    信心等同基督

  首段中約等同應許,不能被律法取消,次段中接續深論律法與應許的關係,第三段信心就是那應許的,它與律法的先後關係,末段這信心就是基督,是應驗應許的。

  3:15,17以人的約不能被後人所取消,同樣神的約也不能被後來的律法取消,使應許歸於無效,上下對映,而3:16同樣上下,指出只有一位苗裔,就是基督。

  3:18以“因為倘若”對映3:21b“因為倘若”,3:19,21a兩段同以“所以”帶出疑問句,互為補充對映,3:20兩個“然而”將中保和神對比。

  3:21b同3:18“出於律法”,表明義和承繼產業是同義的。3:22-23將律法和信心先後詳加說明,以“但是…為要”和“然而…直到”相似用意做對映。

  3:24“這樣看來”成為本段的總結,3:26-28三個因為做說明,3:29以結論式回應首段神應許的實現者,由基督拓展到一切堅信者身上。

  用詞的出現,亦可觀察到保羅的用意:

  • 3:15-17 約(二次)、應許(二次)、律法、基督。
  • 3:18-21 律法(五次)、應許(三次)、被應許的(動詞一次)。
  • 3:22-23 律法(ㄧ次)、信心(三次)、應許、基督。
  • 3:24-29 律法、信心(三次)、基督(六次)、應許。

  應許共出現七次,加動詞則八次,與基督也同樣出現八次。應許和律法兩詞在每一段落中都出現,因此本段可視為律法與應許的比較說明,將創世紀與出埃及記兩卷的時間點差異強調出來,也帶出基督與律法之間的時間點差異。

  在3:1-14保羅提出加拉太人先前所親身經歷和亞伯拉罕的經歷做比較,都是起先出於信被神稱義,而後又要靠肉體力量去成全神的應許。因此3:1-5加拉太人的經歷,3:6-9亞伯拉罕正面的經歷,3:10-14則暗指律法的諸行為如亞伯拉罕負面的經歷,不能成就神的義。在3:15-29第二大段中,保羅不再使用律法的諸行為這詞,改以直述“這律法”(帶定冠詞的律法3:19,21,24),是特指四百卅年後在西乃山所頒佈的律法。3:19指出頒佈的原因和過程,3:22-23則指出頒佈律法的目的和功能。保羅的用詞轉變是為將第一大段的經歷,轉換到以色列列祖的經歷,亦即亞伯拉罕的經歷也成為以色列人列祖的經歷。這樣對比出基督和信眾之間的經歷也是一致的。

  3:15“弟兄們”:這詞共出現九次,1:11;3:15;4:12,28,31;5:11,13;6:1,18。每次出現都是一個重要的提醒或是一個說明的開始。“按著人”,和弟兄們一同出現的,則為1:11和3:15兩處。在1:11是指人的意願,3:15則指人的常情,所要表達的含意不同,要由上下文意來判別。“被立定”:本字字根為主宰權、主權,另一含意為批准、生效,其名詞陽性即指主人,故本字有使生效、批准之意。另出現於林後2:8的「堅定不移」。在此指文件已經完成簽署,獲得批准,發生效力。本句另可譯為:“即便是一份已經生效的人的約書”(活泉解經)。“遺命”:此字謂甲方立約,乙方不能更易,而非指雙方立約,故譯“命意”,而轉為“遺命”。因遺命為死者一方面之言。耶穌在逾越晚餐時以血為約,即用此字。新約中出現33次,其中保羅書信9次,希伯來書17次為最多。猶太作者自幼熟悉希臘文字,普通所常用之遺命,藉此轉指神單獨所立之約,人無論遵聽與否,但不能稍更易之。然此用詞更指向乙方需按甲方所立下的內容去執行,無論是承受產業或是執行死者意願之事。因此本字字根為動詞“安排”,指根據意念安排,立下意向之意。一般學者多只強調遺命立下不可更易,因此指神的救恩是確立的,不因人的因素被棄置,故3:20“神是一位”就解為神的救恩是單方面的,被確立的,不因人是否遵照神的意願而行必然賜與。這樣解釋過度放大遺命的效果,而失去契約的精神。雖然聖經以此字來表達神人之約,但是既為約,就有要求和報酬。正如人的遺命也常有要求受贈者必要履行的義務,才能享受所得的贈物。故本字雖強調出發點是由神單方面而來的立約,正如古代大帝國對所附屬庸國所立之約,同樣有義務和權利兩方面,附庸者只能單方面承接並按約執行,否則必承受懲治。保羅在此處引常人所知悉的遺命,其用意只在強調不能更易,故他再加上不能廢棄或是添加條款的詞句。17節再以此比照神的約不能被律法所取消歸於無效,他的用意不在指律法無效論,而是律法的功能(即諸行為)是被限定的,不能無限上網,正如前面所論的,這正是奉割派問題所在,他們只高舉律法,卻未從律法本身看到應許的實現,是信心而非人的肉體力量。

  3:16保羅在這節中使用當時希臘哲士辯證的技巧,由一個用詞引申出其理論,這是熟悉希臘哲理者所貫用的方式。但他是直接以創13:25和17:7~8兩次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話中,找到證據。無論是馬索拉的希伯來文,或是七十士譯本的希臘文,這兩次用詞都是單數。並且保羅所用希臘文和七十士譯本一樣都帶定冠詞,來指稱某一特定對象。如此用意,在表明這位後裔所承受的應許是和其父亞伯拉罕一樣,由創25:2-5神再向以撒的應許內容比較,土地和後裔和萬國因你後裔得福,這三項都和其父一樣。以撒就成為預表基督,他所要的條件也和其父一樣,對於神的吩咐能因信而遵守聽從。比較羅9:4-8,保羅先說諸約、諸應許是以色列眾人的,再說肉身為以色列人並非全都屬以色列族的,只有那應許的兒女,才算定為後裔,因此真後裔是按應許生,就是以撒而非以實瑪利,雖然以實瑪利也受割,仍不是應許兒女,不能承受產業。所以保羅用此解釋基督原是神應許生下的,他就是那一位苗裔,是出於信心被認定的。反面意思則清楚指明按肉體而出,按受割而成以色列人的,不能成為苗裔,加拉太人去受割是無益於承繼應許。這一節經文就成為外邦人也因出於信心,被神認定如基督般為真後裔,當單數的苗裔由一位而成一群,此正符合希伯來人的觀點。在希伯來的數字使用有單數,雙數和複數的分別,而往往單數詞出現時,它可指一位,也可指一族群,保羅就是使用這方式而推論出外邦信眾和基督,都是出自同一信心而成同一族群。

  3:17“對於這事”是指16節要成為苗裔是經由應許而來的,就是基督這事,而非指15節人的遺命。雖然在文章文意上15和17節是相對稱的,但是保羅在此是強調16節應許而生的事,這個原則不會被以後頒佈的律法所取消。反面而言,律法只是更堅固神的應許,而非推翻應許。“預先被定規的”,由預先和批准組成的字,其字根批准正是3:16 “被立定”的字詞。本字新約僅此一次,為保羅所創,日後在拜占庭時期常用。經文由“預先”和“以後”作對比性,指出本節重點。“四百三十年”:是按出12:40的記法,保羅是強調出埃及後才產生的西乃律法,這律法才詳細規定人來到神前敬拜,必須有幾項必有的條件,受割、身體潔淨、祭牲這幾項律法的行為。因此這些規定不能成為日後外邦人的限制,否則神原先的應許就被限制住了。這些規定的產生由19-23節保羅才詳加解釋,在此他只將先後關係釐清。律法是否也是一個約呢?若是的話,何以不能後約使前約廢棄呢?正如希伯來書作者將新約與西乃之約比較,而指出先前之約漸舊漸衰而近於消失了(來8:13)。所以我們需要再次詳加比較神所立的諸約,是否彼此矛盾,真有後約蓋前約的事?這正是今日外邦信徒常被誤導的,對於來8:13的文意誤解,再加上對律法的功能不認識(外邦信徒大多從未生活在律法的環境中,就聖經的角度,是不認識律法的),造成對神的諸約一貫性的中心點,無法掌握住。

  諸約的範疇可從伊甸之始到使徒時代,透過諸多神僕寫下的啓示,都可算作約的內容,它等同神的話、吩咐、要求、應許、賜福,也就等同新舊聖經的範疇。然若就狹義而言,則有幾處記載是較明確提到立約的過程或用詞。由伊甸之約、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之約,亞倫之約,大衛之約,這幾件是較為基督徒所談論的,考察這些約的內容再比較希伯來書的新約,事實上我們發現立約中心點並無改變,就是神吩咐的人都當遵守,以榮耀神自己。諸約只不過是不斷加添神的吩咐,補充其意義,使之更加明確表達神吩咐的教導主軸。然而立約的對象卻是不斷在變換,限制,這正是諸約產生的原因。西乃之約和亞伯拉罕之約,在2:3已有提及它們之間的相關性是一致的,中心主旨都要人去聽從遵守神公義、聖別的要求,且非靠人自己的能力來完成約的內容。因此後約往往在人的因素限制人無法去守約時,神再次立約許下更多應許和門路,來幫助人去守約。當我們用這角度來看諸約時,就能明白希伯來作者的用意,由來8:10-12引耶31:33-34的內容,看出新約的用意只在將如何遵守律法,守全聖約的方式,由外轉向內,約的規定要求並無更替,只是中保由地上祭司轉為天上的,對象由猶太轉向世上一切相信者。保羅和希伯來書作者的觀點是一致的,正如神的話從無彼此矛盾,後話蓋前語的事(意即聖經從無啟示進化論的論述)。就啓示角度只是將亮光不斷顯明,光的本質未變,先前的啓示和以後的啓示也是相合的。保羅因而才說西乃律法不能取消、棄絕神原先所指明的:出於信心而成就應許的原則,律法諸行為不能成為日後外邦信眾的限制。當然保羅絕非在說律法的規定失效了,不需遵照律法而行,他只針對律法諸多教導功能的行為由基督來取代,亦即由基督所應許的聖靈來取代,聖靈由內向信眾教導,正是來8:10-12的意思,而教導的中心和目標、內容是一致的。

  “取消”:由無和批准組成的字,是這字根第三個字。另出現於太15:6、可7:13指傳統廢掉神的誠命。本字之前帶否定,再加上本字的字首“無”也是否定,是強調絕對不是。律法非傳統,它是神的話,神後面啓示的話,絕不取消前面已說出的話,這一準則是讀聖經者必須緊緊抓住的,否則就容易落入反律法主義者的欺騙中。“歸於無效”:由在下和閑懶組成,意指使之閑置、成為無用,使無效、廢除,另出現於加5:4、11兩處,新約27次,用在神的信實(羅3:3)、律法(羅3:31)、應許(羅4:14)、罪身(羅6:6)、人的智慧(林前2:6)、死亡(林前15:26)、榮光(林後3:7)、冤仇(弗2:15)等方面。

  總結本小段約與律法的關係,他們都出於神的話,應是彼此相通,啓示有先後,後者應當是更加堅固前者,而非使前者失效,這是聖經一貫精神,也是保羅辯論的精神所在。下一段就以“因為”和“倘若”接續,“因為”是在說明前段的理由,“倘若”則是提出理由的辯證方式。

  3:18以下的經文背景,接續17節,是指創15:8-21內容。由創15:6神因信稱義亞伯拉罕,創15:7神再應許將迦南地賜為他的產業。神將後裔和產業兩項先後應許給亞伯拉罕,他在第一項應許上因信而接受,但在第二項上卻提出在何事上得知得地為業呢?亦即他提出神應提供證據,因此神以祭物切分兩半的吩咐,表示祂的應許等同祂的立約(希伯來文動詞立約原意即切成兩半),並預言亞伯拉罕後裔要寄居埃及被苦待四百年後,再回到這地得著迦南地,這兩項說出的話成為神的證據。為何神要啓示預告400年的苦待,乃因神預知亞伯拉罕後裔日後對神的應許失去信心,本節的律法就是針對罪的,即罪刑,它如400年苦待。所以由此對應出,當亞伯拉罕不再因雅威的話而信,(不如創15:6的直接信神的應許)而要求眼見之時,在神來看是不信,故四百年苦待是回應他的不信,正如神稱他為義是回應他的信心。律法的產生不全然都是因著人的不信,而在此保羅是針對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而論,因而創十五的獻祭、創十七的割禮,都是因著不信產生的,正如430年後的律法(西乃山的)也是出於以民在曠野中的不信而頒佈的。18節內容即指先有創15:7神出於應許而賜與產業,後有創15:8-21當律法產生後,亞伯拉罕後裔也得著應許承繼產業。“賜給”:本動詞的名詞常譯為恩典(見2:21說明),動詞的原意指做使人高興的事,轉指開恩、愛護、寬恕,在新約中合和本譯為開恩:路7:21,43。釋放:徒3:14。交給:徒25:11。赦免:林後2:7,10西2:13。饒怒:林後12:13弗4:32西3:13。賜給:徒27:24羅8:32(開恩賜給:林前2:12)、加3:18腓2:9。在本節中神以應許產業當做使亞伯拉罕高興的事,是開恩給他。保羅在本節是以反面意義來倒敘神開恩,再以正面意義直敘神的開恩,正反兩面辯證方式是為強調事實的真象,藉此作為第一個理由,產業繼承不是出於律法而是出於應許,經由應許。出於(ek)和經由(dia)兩個不同介詞的出現,保羅在下面經文中“出於信心”22,24節,“經由信心”26節,同樣模式使用,他意指應許就是那信心,同樣地那信心就是基督。

  3:19首句話“是何種律法呢?”疑問詞後接陽性或陰性詞指:誰、那一個人?中性詞則為:什麼、為什麼、哪一個?在本節接陽性定冠詞(律法為陽性詞),故指那一種律法?次句話“為著眾犯罪之事的緣故,它被增設的”,是在說明律法被設立的理由或目的。“為…緣故”此用詞字根即來自恩典一詞,意為“有利於…”或“為…緣故”,可表原因如路7:47約13:12,或表明目的如多1:5,11猶16。此處應作目的解,是指律法被設立目的不在製造過犯,乃在於使過犯顯明,意即律法是界定功能性的,指出何為罪以及如何彌補罪的教導功能。由創15:8-21以色列人失信而受奴役乃在頒佈律法之前,而非頒律之後,則本文所指此種律法當指向獻祭,會幕崇拜而非指十誡、約書。從徒七章司提反的見證詞,39節先提列祖心中轉向埃及,41節他們造牛犢,拿祭物獻給那像,44節列祖才在曠野中有法櫃的帳幕,這樣的說法是按先有出卅二的背叛才有出三十五~四十章及利一~十章的獻祭條例作為贖罪。保羅雖以律法一詞取代諸行為,但他所談的中心思想並未偏離,所以這裡的律法絕非指所有的律法,而是特定的贖罪條例。這由希伯來書亦能明白,所謂屬肉的律法就是獻祭的律法,並且針對奉割和獻祭是相連的,贖罪條例中指出惟有行割者才能參與獻祭,外邦人只能旁觀而不能進到聖殿參與。雖然如此,惟從前後文中,保羅所強調的是律法的教導功能,童年的引導者角色出現,才是主軸,他並未深究探討律法的內容,所以我們也當注意,不需過度探究這裡所指的律法範圍,而當明白律法本身就是教導,這是它最大功能和目的。“過犯”:本字的陽性名詞出現於加2:18“違犯律法者”,強調越過的事實,由出卅二的記載,列祖以牛犢當成雅威神來拜它,並自訂節期,築壇獻祭,且由亞倫主祭,都是與神事後所頒佈的律法相似,但是在神看來他們是越過神所定的界線。除了以可見的取代那不可見的,違反十誡第二條,更重要的是他們做了神尚末吩咐他們的事,他們將自己視如神自訂敬拜條例,等同自己是神。這樣的罪犯在今日基督門徒中仍是常犯的,他們廢棄神的律法,以耶穌和使徒說過的話當作新律法,加以解釋而按已意遵行,完全不顧耶穌和使徒只是摩西律法的解釋者,而非新律法的設立者這一事實。當保羅在指責奉割派所犯的等同西乃山下列祖的罪一樣,越過神的話語而自立新標準時,今日又有多少人在立新標準呢?“被增置”:由在前和安置組成,其含意有兩種,一指加入、參加一既存團體或事物,其對映希伯來文即有此意。一指再或另安設某事物,亦符合希伯來用法。不論何種含意,本字都指原非存在於某團體或事物的,日後再行加入或添加之意。這是與應許作比較的。由3:15和17節保羅在用詞上很小心且詳加區別,人的約是不能廢棄或增添條款,神的約是不能取消或歸於無效。他不說神的約不能增添條款,因為西乃律法是增添條款,但是這事後增加的並不取消先前的應許。因此他不是說律法與神的約絲毫無分,而是增添條款不能改變原先立約原則,仍是憑信承受應許,只不過對罪人再開一扇門,先對付其罪,再賜給產業。西乃律法仍是神的約,只是加添對付、教導罪的認識,這有取代先前的。

  第三句話由“直等到…時候”作句首,表示有時間性限制。另見4:2,19。“來到”另見3:23,25。指律法的功能性(即教導性)在所應許的苗裔來到就即告成就。這由創15:9-10獻祭之約即已表明。會幕和獻祭條款是出於中保摩西的代求(出三十三~三十四章),為著補救人的缺失而設立,它需要另一中間人來執行。“經由眾天使”由徒7:38,53司提反的證詞,同是引用出19:19和申32:2的說法。“在中間人之手”:是希伯來文語法,新約僅此一次。“中間人”:原指兩造之間的調停、仲裁、斡旋者,在此特指法律記錄中的仲裁者或擔保人。在此是針對律法的頒佈而言,故應指摩西的角色而非亞倫(他是律法實行中的中保),由出卅二~卅四章清楚說明這個角色,再到利十六章時亞倫重演這身分,最終由基督來完滿應驗。“手”這詞是強調律法是透過摩西的手(利26:46)設立。神是聖的,犯罪者使自己與神隔絕,故必須中間人來彌補缺洞,第四句話強調設立的過程,由“設立”這動詞同樣出現在徒7:44針對帳幕的吩咐,而其名詞亦出現在徒7:53“所傳的”,可知保羅的觀點與當初受他逼迫的司提反竟是一致的,他們都指稱聖殿崇拜本身,不能取代神的應許。來8:6,9:15,12:24中保的意義,和提前2:5,都是贖價問題而存在的,因而同是針對獻祭律法而言。

  3:20就原文使用而言,中保不是為一位,而神是一位,同一用詞一位(和合本譯為一面和一位)第一個為所有格,第二個為主格,經文的目的在比較出一邊是人為多數的,另一邊是神只有一位。中保是為所有以色列人而設立,反而神是一位,衪永不改變,因而就神而言,此約是確立的。但是人卻是善變的,因此本節事實上暗指22節的事必然發生,聖經將萬有圈在罪之下,為要這應許出於耶穌基督的信心可以賜給眾相信者。保羅在本節中一方面表明神的不變對比出人的善變,另一方面他也隱喻中保因時候、功能的不同也會更替,因此神行事準則才是人當專注的,而非專注在神曾經用何種手段來滿足對人的要求。律法諸行為是多數的,顯出人的不足,它們不是神行事準則,因信而承受應許福分才是。中間人常被一般人視為雙方面而行調停,但由舊約的中保摩西或亞倫,他們事實上是只為一方,就是以色列人,而在神那一方,衪是透過天使,由19節將天使和中間人一同出現,符合在間約期間猶太人對摩西律法的觀點,他們認為神不可能與人直接交談,因此神先將律法交給天使,天使再交給摩西,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講。保羅提出這種觀點並非在貶低律法,事實上由羅八章信徒的禱告,他也指出這禱告,經由聖靈,再由基督向神代求,層層代轉達到神前。保羅何以再提出這樣觀點,是為凸顯應許是向一人說的,律法是向多數人說的;多數人都有過犯的事,為填滿這個缺憾而才增設律法行為,使原先對一人的應許,得以轉向多數人同得應許。

  3:21a首句話指出這樣神改變衪的行事準則嗎?神以律法的方式取代應許嗎?律法的方式是相反於應許嗎?這問題的提問方式,在保羅書信中13次(羅3:4,6,31;6:2,15;7:7,13;9:14;11:1,11,林前6:15,加2:17;3:21),所提問的按他先前的推論,似乎答案為肯定的,但是實際上是否定的。這樣的辯證法新約只有保羅才使用,經由似是實非的過程,推導出他所要指稱的內容。本句明顯律法不是對立於應許,律法的目的他已指出不是要改變應許內容,也不是改變應許的承受方式,只因為眾人的過犯阻礙人得著應許,律法是為教導人去對付自己的罪犯後,才可以憑信承受應許。

  總結本小段內容,經文將律法和應許比較,並非是要貶低律法,雖然它是給多數人的,經層層代轉達於人的,它的地位並非不及應許。保羅在別的地方都沒有這樣比較律法和應許,這一小段經文只在強調律法的功能是為彌補過犯所造成的失落,它不是取代應許,也不是對抗應許。應許是給亞伯拉罕,律法是給亞伯拉罕眾後裔,律法既不能取消也不能使應許失效,它是為使應許也能給眾後裔而設立的。

  3:21b經文之用意在指出律法雖不能叫人得生命,但它能引導人認識那叫人得生命的管道,就是信心。神藉中保摩西所傳的律法,本身並沒有給我們能力去遵行持守住神的要求,它只是指出一條神接納人的標準,人能否得著生機達到神的標準,不是出於律法所賦予的。律法本身沒有能力去作工,使來到它權下的人(即在律法之下)得著生機,它反而是在定罪人,因為人常是違犯律法,破壞律法,不願按律法所教導的而行。保羅提出第二個辯證,由“假若…誠然是…”模式來指出第二類條件句(假設與事實相反)的條件與結論。這句話正與2:21:“假若義是透過律法,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第一類條件句(假設與事實相符)的條件與結論,正相對映著。義是經由律法或出於律法,保羅的觀點是律法若是管道或源頭,使人達到義的要求,人就不需神的憐憫和呼召,人只要按已雕刻下來的律法,不需要神的啓示,人就可以滿足神的喜悅了。那麼基督的死是白白地,沒有必要,也沒有價值,救恩誠然是人的工作果效,罪和死的阻攔都不見了,但這非事實,在下節經文中,保羅就提出真實的經歷,來證明不能忽視罪的阻攔。

  3:22“聖經”:3:8,22,4:30。原指雕刻下來的,轉指書寫的內容,在新約中都以此字指舊約神聖的經卷。新約出現51次,在十三卷書信、四福音書中出現。(只有猶大書作者未使用,其他新約作者都使用過)。“圈住”:原指從四面八方全關在一起之意,可用在門窗、嘴眼、法庭、軍事行動上,喻指被局限、包括在…內。新約出現三次,路5:6將魚全然落在一個網裡,羅11:32則和本節意義相同,“神把眾人都圈在不信從中,特要憐憫眾人。”所用受詞有別,本節是指一切受造的萬有,羅馬書則用眾人。萬有在罪之下,即萬有在罪的權勢之下,保羅在此不光指人,更指一切受造的,正如羅8:19-22經文的思惟。“在…之下”此介詞出現十四次,若帶所有格表達“被…”,指示出一個具位格的動因,即一位動作執行者,1:11我、3:17律法、4:9神、5:15彼此。若帶直接受格表“在…之下,”說明動詞動作的範圍,3:10咒詛、3:22罪、3:23;4:4,5,21;5:18律法、3:25師傅、4:2管家、4:3世界初階原理。這六個詞作為保羅指稱信徒未得救恩之前,被拘束的範圍。比較羅3:9,19“全世界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則在罪之下即同於在神審判之下。聖經則等同摩西律法書,不只是獻祭律法,而是一切誠命、律例、典章的統稱。保羅在此的意思,不是指控世人必然犯罪,去違抗神的旨意,而是強調萬有因罪的臨到所帶來的審判:死亡,萬有不能掙脫。監禁在罪下,是指出人無力去開啓壓在頭頂之上的重擔,死亡和肉體的結合,代表罪的權勢臨到人。聖經(摩西律法)的首要效果是告知人自身的軟弱,死亡和肉體的壓力,當使人儆醒,專注在神的恩典,尋求那立約的神,與神和好。故下半節保羅提出聖經的功效是要使人經歷死而復活的信心。比較羅7:6“從律法中被釋放,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死了,所以去服事是在靈的新樣中”所謂出於耶穌的信心,就是指每一信眾者需有死在律法下,在基督裡復活的經歷。惟有經歷基督的死而復活,這堅信者才被賜與應許。本句話格式同羅3:22“神的義經由耶穌基督的信心歸於每一堅信者”,神的義就是那應許。21節律法被賜與,對比本節應許也被賜與,但是神的義不是經由律法,出於律法而得,反而應許等同神的義,是出於信心而賜與。由21-23節中信心、義、應許。這三詞對比3:12相同用詞將信心和律法比較,保羅的觀點是這三詞是一組群,有相同對映關係,擁有信心者就擁有神的義,也就擁有神的應許。

  如何定義“出於…”呢?這是加拉太和羅馬書中最常出現的介詞,在前面3:7已有概述此用法,在三章中可由另一種型式來說明。1、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行為)2,5,10節。2、出於律法的咒詛13節。3、出於律法18,21節。在這些經文中律法不是一個死的條規,被雕刻下來在旁備用而已,它成為一位有人格的工作者,它去作工帶出果效,它去詛咒那不持守在它裡面的人。但當介詞加在律法的諸工作、律法的咒詛、律法之前,就需看介詞的使用者是否有指定對象,在13節中律法的咒詛未指明對象,在2,5,10節直接指明是人們。若無指定對象,它可視為律法本身在作工,故咒詛的行為是律法本身的功能之一,正如祝福也是律法的功能。若有指定對象,它則要視為人聽從律法的工作去做出行為來,這就是“出於…”的意思。18,21節雖未明確指出有無指定對象,但是從律法本身和從人去聽從律法教導而行兩方面,都可以符合保羅的意思。出於律法可指律法本身範圍的工作效果,它表現在割禮、潔淨、獻祭上的吩咐上;也由23節以下律法被視為人位的童年導師、監護人、管家的身份,它表現是一個指導、教育、管束的功能。當人按律法的諸功能而行時,也稱之為出於律法。保羅如此再三比較律法與信心的差異點,都以人位的角度論兩者的功能和工作果效,好像兩者並無交集點,它們彼此出現的時間點好像是被錯開的,當信心來到時,律法就走開了。因此一般學者會將福音臨到時,就是律法被終止時,信眾不再需要遵守律法去搏得神的義。他們將律法和律法的諸工作視為一體,沒有分別清楚其間的差異,也就誤解保羅的用意。若按他們的觀點,加拉太五~六章律法的實際遵守意義的闡明,保羅就不需要說了。然而保羅事實上是在解釋如何遵守律法的,他指出一條和耶穌教導相同的道路,就是經由聖靈和愛來成全律法。因此惟有緊抓住“出於…”的用意,區別遵行律法和律法諸行為的差異,看明律法工作的面向,首在3:10它咒詛那不持守而遵行律法者,定他們為有罪。其次由首要工作內容所帶出的工作目的,就是神的應許,神的義,在羅3:21“律法證實神的義已顯明”。第三項在加3:23它圈住、看護百姓,等候信心來到。當了解律法是多面向的,也就當區別保羅所使用的字詞,它們的面向為何,正如有學者指出,惟有分別清楚保羅使用律法這詞的面向、範疇時,而非只以律法一詞就指稱所有律法面向時,才能明白保羅的意思。

  3:23“監護”:原指看守、保衛、字源為防衛兵、守護者。由在前和對看組成。這詞與另一監禁(徒22:19,名詞監獄,徒22:4)用意上有別,前者重在保護防備,後者重拘禁管束。在此是指將人保存在一種安定或安全的狀況中,另出現於林後11:32腓4:7彼前1:5,是正面意義的保護、保全,而非負面意義的拘留失去自由。本字就使用上是指士兵在城內看守防護,而非指軍隊在城外包圍的工事。字根為看守、防守兵。就22和23節,一是圈在罪下,一是圈在律法下,但是保羅在本節中他多加了本詞,則兩節的圈住的意義有所不同。圈在罪下是指受罪控訴,被罪勢轄制,帶來死亡;圈在律法下則為保護,受律法的看護,以等候拯救者的來到。神所頒佈的律法,是正面教導意義,而非負面管束而已,目的在指正人的錯誤,而非要人行錯誤之道。保護願意順服律法所教導的公義、聖別者,使其等候救恩臨及。因此舊約中遵行律法者,他們從律法中看到希望而仰望神,謙卑地祈求神應許滿足的日子,這正是馬太、路加福音書所記,在耶穌出生時有許多敬虔者在仰望神的救恩。律法非一凶惡之徒在拘管聽從它的人,而是一個堅強的守護者,在保守百姓免落入惡者的迷惑中,然而律法本身不是拯救者,前面保羅已一再說明此事,等候著那信心來到。它如人位般的出現,是指它帶來成全、應驗應許而言,並非在律法中的人都無信心,或未頒律法前的人沒有信心可言,而是指一位能將神應許的福分,完全充分的應驗出來,使以後的人能按相同模式去成全、應驗,擁有這應許福分。律法的監護功能在一正常行律者而言,它是保護看守,在一行惡違律而言,它是轄制控告。這信心被揭露,由3:24-29最後一段經文,明確的指出是基督,他的來到帶來神應許的滿足,但是保羅何以不在此直接記明基督,卻要在下一段才說明呢?由22節他先提耶穌基督的信心,本節又簡略為那信心,這樣的寫法是使讀者專注在信心的層面,因此在22節他指出被賜與的對象是那堅信者。他要將信眾的信心帶到與基督的信心相結合,這正是加拉太人所未明白而堅持的,他們的受迷惑,就是將信心由基督轉到律法的諸行為上,保羅才要糾正這樣的錯誤。

  總結本小段經文,律法雖然不能直接使人有能力去得著生機而活,但由於律法不同的功能的工作結果,在負面上它將萬有圈在罪下受其控告,是因人無信不能堅持律法,只能經由死亡而仰望那死而復活的基督的信心,帶來應許之福。在正面上它保護著在它之下的百姓,免受撒但的迷惑而偏離,使人期待那國度君王臨到,以得勝罪與死的權勢。因此律法不是取消失效應許,而是藉由它的功能使人仰望那應許成就者,將應許也成就在信眾裡。

  3:24“童年的引導者”:指照料學童的,訓練學童的,也指接送學童的奴隸。古希臘羅馬之富家,擇一忠信可靠之奴僕,以己子付托之,當未滿廿四歲前,其學術道德,及出入照顧等事,均責成於所付托者,故曰訓蒙師,如今家庭教師也。(司徒雷登),僅出現於林前4:15加3:24,25。由孩童和引領組成,為古代普遍的用詞,但非猶太的習俗。這位引導者是要將我們引入基督裡,以致於我們可以出於信心被稱為義。經文以“歸入…以致於”表達句子的“目的…結果是…”結構。前面律法成為童年導師其目的是引我們歸於基督,就是以基督為學習、效法的目標,而後結果所帶出的是我們可以和基督的信心一樣的信心堅持,以致被稱為義。本節在時態上強調過去已發生的事,對於現今這事仍是存在不變。由本節的結論它帶出三個後續的推論,保羅用三個“因為”(26,27,28)和三個“你們是”(26,28,29)來表達。惟25節他用連接詞,先將24節的結果帶出現在一個狀況:不再在童年的引導者之下。這句話又造成許多人誤解,以為律法的功能已經結束了,不再需要律法做教導,也就不再需要按律法的要求去遵行。這是誤以律法的教導功能被取代,就廢掉律法其他審判、制定規矩的功能。律法是多層功能的,保羅在此又是以比較性來論這信心和律法,就能被神稱義的角度,它們在幫助人的層面上,信心是勝過外在律法的。保羅明確指出律法的引導有三個層面,首先它指導那些年幼的學員,其次它督促學員的行為,最終它引導的時間是直到學員成熟,有自主能力,去分辨是非時,就由另一位更高明的引導者來帶領。前面已談及保羅為何不在這幾節經文中直接記基督的來到,而一再以信心當人位的來到。由24和25節,他同樣模式,以信心取代基督,但是歸入基督的目的,他也先提出。這樣的方式,保羅在強調信心才是達成神稱義的(非成義)途徑,耶穌的信心成為信眾的信心,信眾就歸入基督裡被稱義了。

  在3:24-4:9之間保羅以明喻比較法來說明,可以界定其特殊用詞的含意如下:

比喻 比较 含意
童年引導者(3:24)、託管者和管家(4:2)    等同 律法教導功能、律法的諸行為
孩童、奴隸(4:1,3我們)            等同 那信心(即基督)未來到前的猶太人。
你們做奴隸(4:8)               等同 那信心(即基督)未來到前未信主的外邦人。
後嗣(承繼產業者)(3:29,4:1,7)全業的主人 等同 那信心(即基督)來到後的猶太和外邦信眾。
產業(3:18)                 等同 管理、看守神的律法達成神的義。
這世界初階原理(4:3)             等同 律法的割禮,潔淨和贖罪條例,經由猶太傳統解釋的規矩。
養子的名份(4:5)                意為 經由立約收養而承繼產業者
神的兒子們(3:26)               意為 與基督同信心,基督為長兄者

  另在主詞的轉換上,(3:23-25)我們,(3:26-29)你們,(4:1-5)我們,(4:6-11)你們,保羅用詞上謹慎,我們指猶太信徒,你們指外邦信徒,基督福音是先給猶太人,再給外邦人,因此當保羅在敘述基督所完成的救贖,他都先以猶太人的經歷為記,再記外邦人也因而承受福分。因此(3:23-25)和(4:1-5)是猶太人得救的經歷,並非外邦信徒的經歷,(3:26-29)和(4:6-11)是外邦信徒現在的狀況。就正面的(3:26-29)是由猶太信徒的經歷再轉給外邦信徒直接承受,外邦信徒並未經歷這樣模式,由律法轉為信心的模式,外邦信徒是直接被告知律法和信心。就負面的(4:8-11)則是受奉割派的迷惑,而要轉回猶太的經歷。保羅透過兩者經歷的先後次序上的差異,比較現今出現在外邦信徒所犯的錯誤,是不必要的。

  3:25“這信心來到了”,比較(3:19)等那苗裔來到,(3:23)那信心來到之前,(4:4)這時期的滿足來到,保羅將應許的苗裔、信心、時期的滿足三個不同性質,藉由相同的動詞“來到”,表達他們是一體的。在人位、符合神性質需求、時間的三個方面,一併完成(來到)時,救恩才算全備。神的行事典範由這三方面的齊備,可以知悉衪的行事,何等奇妙,每當思想神的計謀,必會有(羅11:33-36)的贊詞在我們心中響起。現在猶太信徒不在律法訓蒙師之下,因著信心來到,我們被引到基督門下,他將如父般成為我們的模仿者(林前4:15-16)。本節是針對稱義的角度而論,並非針對成義的事而論。稱義只在入門時,被宣告為無罪責時;成義則在入門後行神義路直到神國,被神審判信眾所行為義,不再是只以基督的贖價為計價,而是以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3:26-28三個“因為”是為引進同一主張的不同結論點。這三個結論“你們是神的兒子們”、“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穿上基督”、“你們是一位”,前後都用現在式表示持續的狀態,而中間用過去式表示先前已有的經歷。保羅表明由於基督通過信心所帶給猶太信徒的福音應許,同樣經由外邦信徒受浸歸入和穿上基督,也同樣承受福音的好處,成為和猶太人一樣是神的眾子,是一位。(28節)連續用三個“不在…裡面”和二個“也不”,表示種族,階級、性別三類別被打破它們的區分,保羅所要陳述的是一個事實,猶太和外邦信眾的經歷已經合併為同一個經歷,受浸歸入和穿上成為共同的經歷,造成共同的事實。

  3:26“經由…在…裡”這句型在(3:19)對於律法的設立,是同一模式。經由眾天使在中間人的手裡,比較經由信心在基督耶穌裡,中間人是摩西,對比基督耶穌,眾天使對比信心。律法被立定安排和信眾被視為神子,都成為堅固不改變的事實。保羅是藉由律法永不廢棄的事實,來表明信眾成為神子也有同樣效果。“神子”這詞用來指稱信眾,在(太5:9)“締造和平的人被稱為神的兒子們”,(路20:35-36)“配得那世代又從死人中復活者…是神的兒子們”,(羅8:14)“蒙神的靈引領的,他們是神的兒子們”,(羅8:19) “等候神的兒子們的顯現”,(羅9:26)“將來就在那裡稱呼他們為活神的兒子們”,新約僅此六次指稱信徒,其餘都用在耶穌身上。舊約中指稱以色列人和神立約後,按神應許被稱為神的眾子。都是群體的指稱。現在外邦人可以稱為神的眾子,是和以色列人共同承受這稱號。單數神子只用於耶穌,神子和神眾子的區別,可由(來2:11-3:6)明白,耶穌是長兄,正如大祭司和一般祭司的區別(地位上而非性質上)。神的眾子是藉著神的兒子在信心裡而活(2:20),這說法類似(3:28)“在基督耶穌裡你們是一位”。一位出現於(16節)指苗裔,(20節)指神,現指信眾。只有那一位苗裔被應許諸應許,現在信眾進入基督裡,穿上基督,就被視同承受諸應許的,是和基督同為苗裔。神是一位,信眾也是一位,彼此立約就是永不改變。

  3:27“受浸歸入”此用法只另出現在(羅6:3)“受浸歸入基督”,(林前10:2)“受浸歸入摩西”。受浸的動詞、名詞,除四福章和行傳之外,只出現十七次,另相似詞洗滌出現在(來6:2,9:10)。因此受浸的由來和意義,應由福音書和行傳的背景來認識。浸的使用在耶穌時代,對於外邦歸信猶太教者,這個動作是必有的,它是源自舊約清潔條例的洗濯。當人沾染不潔時,在晚上前藉水洗濯身體和衣服,洗去污穢,也在獻祭時,祭司和獻者都要洗濯才能來到祭壇前。這個動作被猶太傳統解釋成為歸依者必要手續,和割禮、祭禮成為三大必行之入門儀式。

  由約翰開始將這浸由耶路撒冷殿前的浸池,移至約但河,耶穌也承續同樣的浸,日後使徒們也按耶穌教導延續對跟從的門徒施浸。施浸者給人施浸,在當代被視為收門徒的儀式,使徒施浸就表明受浸者成為使徒的效法者,正如當初使徒是基督的效法者。保羅在此特提此浸,與律法的諸行為中的浸比較,似乎矛盾。因他既稱律法的浸行為不能使人稱義(2:16),現在又稱基督的浸使人稱義,保羅在加拉太書僅提此一次,並未詳加說明,由本書卷中無法釐清此事,只能由(羅6:3-4)和(西2:12)略加比較。在這兩卷中,浸等同死亡,而非猶太人的潔淨觀點而已,它是信眾經歷基督死而復活的預表,代表重生的靈和水,是按施洗約翰和耶穌自己的見證。

  以色列人受浸歸入摩西成為與神立約的神子們,信眾同樣藉由受浸歸入基督而成神的眾子。就浸的行為它確實不能使人稱義,正如今日教會的施洗的行為,並不能使受洗者稱義,它和猶太人的洗濯功能一樣,只是針對身體的污穢而已。然而彼得進一步指稱信徒要去受浸是為以純善的良知向神祈求詢問(彼前3:21),這等同歸入死和基督一同埋葬後,從神那裡得著純善良知,新生命在受浸者裡面,而這一切的果效是由基督的血而成就的。因此嬰兒洗是無功效的,它是律法行為不能使人稱義,惟信心是按基督的信心規模而向神求重生者,他的浸是歸入基督,則穿上基督的人,身份改變才配得被神稱義的。

  “親自穿上基督”:這由(羅6:4-5)可指受浸後,為要與基督同復活的意思。是浸入基督,穿上基督而被稱義,而非被稱義後才浸入和穿上,保羅用“因為”即指此為稱義的原因理由。“穿上”新約中用以喻指身份的改變,它可指潔白光明的長衣(啟1:13; 15:6; 19:14),禮服(太22:11)、光明的兵器(羅13:12; 弗6:14; 帖前5:8)、新人(弗4:24; 西3:10)基督(羅13:14; 加3:27)。不朽壞、無死亡(林前15:53, 54)。在此保羅類比軍人就職或大祭司就職,都有相似的儀禮,軍人以歃血為盟,穿上軍裝為儀式,大祭司以水和血洗沾其身,穿上大祭司服就職,則受浸和穿,可視為信眾因信加入群體或歸於相應職分必然的行動。重生的靈洗在(4:6)才提及,則(3:26-29)和(4:6,7)是彼此呼應,都提及信徒先前的經歷是確定的,現在是配稱為兒子的。

  3:28一個在律法下的猶太男丁,每日禱告感謝神不使他成為外邦人、奴隸、女人這三種人,因這三種人不知,也不能去遵行律法的行為。外邦人不知律法,奴隸和女人受環境和自身的限制,無法去執行律法的諸行為。保羅指出不在這三種區別裡,現只在基督裡,就不再受限於律法的諸行為。律法的諸行為確實會因人的種族、階級、性別而有所區別,就以獻祭而言,聖殿敬拜除神職人員外,來敬拜的人就被分成三層,猶太男丁最近聖所,其外是女院,最外面則為外邦人院。日後猶太堂會的坐位也是按此區分三個區域。因著人肉身的生出背景不同,以致造成對於律法的諸行為的限制,往往使人產生對神真實的律法疏離感,要打破這些限制,不是用肉體方式使之一概平等,這是今世的自由平等的手段,卻非是出自神的手段。神的方法是由肉轉為靈,惟有以靈才能打破限制,故基督帶來聖靈的應許,使一切信眾不再受限於這三種屬肉的限制,都在基督裡為一,是同受相同救恩,不再被律法的諸行為限制。就經文文意,本節不是在談治理的平等,也非秩序先後的平等,過度解讀本節以供婦女、奴隸的解放運動之依據,是犯了越過之罪。同樣由前後文關係,它更非在說律法所定規的各種區別被打破,有關聖別律例所要求的分別,更不是本節的論述。

  在基督裡是一,對映苗裔是一,神是一,保羅的論證中心是這點,藉由都是一,這是神在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中所啓示,能承接應許的是按應許而生,而非按肉體所生。肉體所生有千萬,但按應許所生的只有一個,意為能符合神的旨意,達到神所悅納而承接應許的,只有一個,這一個就成日後世代承受者的範本。以撒是基督的範本,是憑信而生出;因基督是憑信死裡復活成為承受應許者。基督也就成為信眾的範本,我們是憑信歸在基督裡,這才是保羅所說的一。

  3:29保羅用假設詞“倘若”帶出本句,是第一類條件句,與事實相符的條件子句。屬基督即前節在基督耶穌裡是一的節略法,結果是亞伯拉罕的那位苗裔,是按著應許承繼產業們。保羅在此以單複數詞的變換,來引證信眾得以成為承繼產業,信眾在基督裡是一,就是屬基督的,就等同是那位苗裔,則承受產業是眾數而不是只有一個。由(16節)開始的論證,直到29節結束,這一位苗裔由一個成為一群,在神來看是一,並無分別。加拉太人若了解這福音的好處,就不會再要透由律法的諸行為,汲汲成為屬肉的以色列人以承受產業了。“屬基督的”:另出現於(林前3:23),相同句型“你們屬基督的,基督屬神的”都省略主動詞,表達事實的句法。另屬基督的在其他經文(只出現於保羅書信):(羅1:6; 林前1:12, 5:23; 林後10:7; 加5:23)。所有格的用意在此指所限定的名詞的歸屬權,這詞是對比在律法之下,故而信眾是在基督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成為苗裔。

  總結24-29節這小段經文,它們是對映15-17節,也是解釋16節一個苗裔的定義。基督是神的那位兒子,信眾則是神的眾子。基督是那位承繼產業者,信眾是眾承繼產業者。這個過程是經由信心在基督裡(26節),受浸歸入基督,穿上基督(27節),以致在基督是一。由18和21節兩個假設條件句所帶出的說明,律法的功用已被指明,那麼對信眾的假設條件句(29節),它形成一個挑戰,要讀者親自去認清他們是屬基督的事實,律法的諸工作不當再是約束他們的。

  整個第三章,保羅以創世紀十二、十三、十五章三次神對亞伯拉罕的對話應許為論辯中心,詳加比較和解釋舊約經文的原意,他的解釋法和猶太拉比的方式有所不同,一方面他強調字面意的應驗,另一方面由字面意所延伸的屬靈意義之應用原則,成為他論證的支持。因而保羅深深抓住舊約經文的靈意,以為這才是神所啓示的中心要點。由亞氏的信心到基督的信心再到信眾的信心,一脈相傳成為一,這不受血統、肉體、人意的拘限,以致聖靈的應許可以臨到一切相信者。應許是屬靈的,而非屬字據被刻下的,承受應許者也就按靈領受而非按肉領受,若將律法的諸行為視為在肉體上與亞氏連接的條件,就失去律法的教導功能的目標,也就偏離應許本身出於靈的事實。第四章接續第三章的論點,以創十六章為例證說明兩約的差異,以創廿一章為例證說明信眾去分別奉割者的必要性。

  在律法下這特定之詞,是針對猶太信徒而言,而非指外邦信徒也在律法之下。由它的出現九節之經文分析(羅6:14,15林前9:20加3:23,4:4,5,21,5:18雅2:9),排除雅2:9的屬格用法,其餘八節所用的直接受格,可視為一種猶太人的傳統常態情境。基督生為猶太人,他也在律法之下,他先救贖那在律法之下的猶太人,再將福者給外邦人,所以4:21外邦人願意成為屬肉猶太人,就是去執行律法諸行為而成的猶太人的,保羅以為他們是願意在律法之下的人。保羅在第三章的結論,清楚表明要成為承受神應許的後裔,不是成為屬肉的以色列人,而是成為屬靈的以色列人,是按著應許原則,而非血統、人意,也就是信心原則,而非律法的諸行為所能成就的。

 

2.2.2.1.3. 應許與其後的實現(加 Gal 4:1-7)

4:1 然而我不住地說到,無論多長的時間,那產業承繼者仍是孩童時,他毫無分別於奴隸,雖自始是一切(產業)的主人。
4:2 反而他仍是在眾託管者和管家們之下,直等到父親的預定時候。
4:3 同樣地,我們也是如此,當我們曾經還是孩童們時,在這世界的那些初階原理之下,我們曾經還是淪為奴僕的。
4:4 然而當時期的滿足一來到之時,神就差遣了祂的那位兒子,出於婦人所生成的,在律法之下所生成的,
4:5 為要這些在律法之下的人,他可以買贖出來,好叫這義子的名份我們可以領回。
4:6 也就是(說):你們現在是兒子們,神曾差遣祂的那位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中,呼叫著:阿爸!噢父啊!
4:7 這樣看來,你現在不再是奴隸,乃是一個兒子,而倘若是一個兒子,經由神也是一個產業承繼者。

  本段經文以三段上下對映式,即1-2例證,3-5由例證應用在猶太信徒身上,6-7申猶太信徒再延伸到外邦信徒,可由用詞的比較分析了解:

  • 4:1-2  產業承續者、孩童、奴隸、父親;兩個時間強調點;句型強調“沒有……反而……”。
  • 4:3-5  ————— 孩童、作奴隸;  兩個時間強調點;————————————; 神、兒子、差遣
  • 4:6-7  神、兒子、差遣、奴隸、父親; ———————;句型強調“沒有……反而……”; 產業承續者

  • (3-4節)對映(1-2節)的用詞:孩童、作奴隸、時間點。
  • (6-7節)對映(3-4節)的用詞:神、兒子、差遣。
  • (6-7節)對映(1-2節)的用詞:產業承繼者、奴隸、父親、句型強調。

  《李保羅先生著作》將本段分為上下兩段對映,分為(1-2節)和(3-7節),這種單純平行法的分析,未能將本段與3:24-29的分析相互對比。使徒保羅故意在3:24-4:7都以主詞「我們」再轉為「你們」的方式來告誡受信者,因此本段也同樣以類比方式,由一般通例轉為猶太信徒,再轉指外邦信徒。排除三段的對映用詞,則每一段都有獨特用詞:(1-2節)在眾託管者和管家們之下;(3-5節)在世界初階原理之下,在律法之下;(6-7節)兒子的靈;這三項正是經文所要強調的差異處。

  本段經文接續三章後段的比喻法,同樣套用一次而再次詳加論述說明,信眾今日不在律法下為奴,而是兒子了,是足以承繼產業的人,不需要再像孩童受轄制,身份已因神的兒子和祂兒子的靈的緣故而轉變了。三層疊架結構在本段經文出現,由一般通則適用於外邦界,應用在猶太信徒,再轉指外邦信眾現在的救恩事實。此類比法經由理性推理,向受信者陳明,他們所擁有的救恩不需要再像猶太人去重回老路,反而兒子的靈已臨他們中間,更成為他們是承繼產業的明證。

   4:1-2首先經文本身強調時間點“無論多長的時間”置於句首,“直到父親預定的時候”置於句尾,將這兩個時間用詞與3:23-25的時間用詞成互補,都是指相同意義。這裡所用的比喻,是以希羅文明(希臘、羅馬)常用的法律慣例,來強調時間是由父親決定的。孩童一般不晚於廿五歲之前,由父親正式宣告成為「產業的繼承人」,但在未正式宣告前,孩童無權支用家中的產業。

  「託管者」:一般是針對孤兒,在其未成年時,其產業信託於他人,代為管理者。如本處用意,或指眾多產業分散各地,由管理者管理,如(路 8:3; 太20:8)。

  「管家」:指管理家庭各項事務的奴隸或自由人,常指管理財產的經理,或管銀庫的人,惟在蒲紙文獻中未曾用以指照管未成年孩童的人。本節中保羅將此兩種人並列,新約僅此一次,他旨在強調:未達時期之時受管束的情境。至於比喻的細節之對映為何,則不是他所要說明的。

  「分別」:原指“攜帶某物”,當本字後接人物,則指“與……不同”,轉喻為“超過,優於,美好之事”。本處與加2:6; 林前15:41同指“差別”之意。

  意為:他雖貴為所有(產業)的主人,但在時候未到前,他所能使用旳權力受到限制,在這方面與奴隸並沒有差別,但並非指他的身份如奴隸。

   4:3-5首先經文以兩個“當……時候”和兩個“為要”貫串起本段經文。一方面它回應前面(1-2節)的時間轉換的強調法,另一方面他說明時間轉換後所帶出的結果。

  「我們還是孩童時」:非指年紀、心志上的幼稚,而在強調時候未到。

  「在世界的初階原理之下」:

  「初階原理」的字源為“一行,一線,一排”,可指軍隊的縱隊,建築的列柱,日晷的行列。本身字義則為“日晷的指針”,由指針投下的影子可知當時的時刻,轉指兩個層面,一指“最基本的組成要素”,如文字的字母、物質的元素;一指“基本原理”,如學問的切階、自然界的原理。

  在新約中(彼後 3:10,12)指物質元素。(加 4:3,9; 西 2:8,20; 來 5:12)指初階原理。比較後五節經文,都指向教導的功能,正如律法的諸行為中也有教導的功能。保羅在(加4:3; 西2:8)都加了“世界的“修飾詞來界定這個初階原理的範疇。在(西 2:8)中,它與哲理、空言和人的傳統教導並列;在(加4:2-5)它與託管者、管家、律法並列。由此可知,保羅是將人對律法的教導功能加以解釋,而形成對人的拘束的初級學問——它們有其初階功能,正如猶太傳統和希臘哲學,自有其存在價值——視之為世界的初階原理。

  「當我們還是孩童……我們就淪為奴隸的」:

  這是針對猶太人的承接西乃之約後的光景而論的。

  「淪為奴隸」指對產業無權支用,即對神的應許只有期盼而無成就之力。

  神透過所頒佈之神聖的、義的律法,向猶太人啟示祂所應許之公義的、堅愛的世界,可以臨到世人。這個願景透過列代諸先知的預告,神必有成就之時,因此保羅在此所指「淪為奴隸」,並非指律法是一惡僕在轄制神的子民,如似他們的光景淒涼,而是指如同(路2:25-38)所記,西面和亞拿二人對神的救恩長久期待,是一切盼望得救贖者的光景。此由(4節)保羅提到「時間的滿足」,它對比(1節)「在一切的時間上」,神就差遣祂的那位「兒子」。這「兒子」保羅用兩個「生發」的分詞來形容這兒子出現的場景。

  「出於婦人所生成的」:由(加4:21-23)兩個婦人所生出的,是指成為有肉身的人,只是一是按著肉體(加4:23),一是按著靈(加4:29)的差別。故保羅用這詞是在指「基督和我們一樣」,而非指基督有何神性。

  「在律法下所生成的」:是指基督仍按律法的規矩行事,正如(路2:22-39)所描述的,他的出生都照律法辦完一切事,他的「成全律法」就是「遵行律法一切所記」。

  這兩個「生成」,是在強調身為人子的耶穌都遵守了一切的律法,按律法的諸行為行盡了一切義務。他和他的弟兄同有血肉之軀,而非有特種身份和能力去遵行律法,才能配得買贖在律法之下的人。"在律法之下"第二次出現,它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意為「服在罪的轄制之下」,就是「在律法的諸行為引導之下,以『屬肉的』去行律法的要求」。基督是生成為「屬肉的」,但他是憑著靈、出於信心,由出生到死亡,都遵行律法之義的要求,最終以死敗壞那掌死權的,而釋放那些一生因死亡的懼怕而為罪奴的人(來  2:14-15)。

  保羅在本段比喻的意義,讓受信者再次思考兒子的意義。他未用罪和死亡來闡明我們和神的關係,故未如《羅馬書》以亞當和基督作比較方式。而單單談及兒子權利問題,他只強調時候的先後。當神預定的時候來到,基督成就救贖,就可以使世人由孩童轉成兒子。這「眾子成為兒子」,他用一特別用詞「義子的名份」,這詞只另外出現於(羅 8:15,23; 9:4; 弗1:5),這也是希羅文明法律常用詞,為通行之風俗,如(1-2節)。在當代人去領養他人之子,以備日後成為產業承繼者,如屋大維成為凱撒的義子,日後他以此名份承繼凱撒的帝位,日後的羅馬皇帝也都以此為例,要與凱撒家族聯上關係,才能名正言順地就職。保羅將神的那兒子基督,和信眾成為神的眾子,他以此字作為連結。眾信者原屬亞當的兒子,現透過基督以己身為價與神立下約書,使擁有基督信心者得以被神收養為兒子。這代表被收養者本身未行出任何可供收養者以為代價的,是白白收養的,以約為束。對比於「律法的諸行為」,是工價而非恩典。

  「基督是婦人所生」,「生在律法之下」,這兩個分詞形容子句,充份說明保羅的理論。《李保羅先生著作》依(4和5節)對稱結構,兩個「生發」對稱兩個「為要」,帶出「婦人所生」是指生為亞當之後裔,是一個真實的人,為要使我們得回兒子名份;「生在律法下」則實現所應許的,為要把律法下的人救贖出來。在(加4:1-7)中,基督是人,遵守律法一切要求,透過祂兒子的靈就是聖靈,進入我們心中,宣稱神為我們的父,這就是福音的過程。

  「領回」:這詞原指拿到,接受,常用於商業上,指得回報酬,收回欠款,也可指歸還財物。在(羅1:27; 西3:24)都有按其當得收回報償之意。按(路15:27)有失而復得之意,因而在本處中,我是領回我們曾經是神的兒子的名份,這名份在女人之下失去了(創3:1-6; 提後2:14),現在同樣從女人領回這名份。基督是一完整的人,因其成全律法和先知,使亞當之下女人的後裔,不再做罪奴,他不是以真神的身份去完成救贖,否則撒但必不服神的審判,他贖回弟兄的名份,代表弟兄們也同他是人,帶着肉身,也可以完成律法要求,稱呼神為父。

  4:6-7)神曾差遣祂兒子的靈,正如(4節)神曾差遣祂的兒子,這都是先前的動作,所帶出的結果為現在你們是兒子們。先有兒子和兒子的靈奉差來到,得回義子名份和內住其心中,才能呼叫阿爸!父!《中文和合本》譯法是錯誤的,使人誤以為先是兒子,神才差兒子的靈進入。這其間的差異,在於信徒本身是否曾親自領受經歷過兒子的靈。許多信眾自認為是神的兒子們,就必然有神的兒子的靈在裡面。經文明確指出,惟有擁有了兒子的靈,才是神的兒子們,因為救恩是經由聖靈,將祂兒子的救贖果效帶給相信者,若沒有兒子的靈,就沒有救贖。但是保羅兩次提到「神的差遣」,正如福音書和使徒行傳所記,先差基督,後差聖靈,兩者雖為了同一目的受差,但是明顯對信眾有不同領受方式。每一信徒都需要分次領受這兩位受差者,使徒們的經歷是如此,日後成為使徒的門徒之信眾也是如此。然而今日大多數信眾卻只有領受第一位受差者基督,學習、聽從基督的教導,但是從未親身領受第二位受差者聖靈,也從未從聖靈學習、聽從聖靈的教導。

  「呼叫着」:原文為單數詞,故指兒子的靈在呼叫,而非即指我們眾人在呼叫。(羅  8:14-16和羅8:26-27)指出是聖靈在我們裡面的代禱,而非我們的口在呼叫父,就證明我們是神的兒子們。由(加3:2-3)保羅已提及加拉太人曾經已領受聖靈,現在卻是迷失,以致於失去這經歷過的寶貴禮物,故保羅再重提從前的事實,如果信眾肯重回信心之道,這事實現在仍有效果。對照今日的信眾,大多從未有過聖靈臨及其心中的經歷,也就沒有聖靈代禱的事實,他們只是口頭上的基督徒,神尚未完全接納他們為兒子們。

  「呼叫着」:單數中性分詞,與中性名詞「靈」相一致,意為大聲喊叫,但含糊不清的,表示極力要使其渴望被人聽見之意,在此有呼求之意。聖靈為信眾向神呼求,正如(可14:36)耶穌向父神禱告時也用「阿爸!父!」所用的格式完全一樣。「阿爸」是亞蘭語,帶定冠詞的「父」是其希臘語的翻譯,此對於在巴勒斯坦地的猶太人,為其常用的格式,並無將猶太和外邦視為一體之用意。(羅 8:15)的用法,亦證明保羅也有此習慣用法。向父神的呼求,保羅以此結論,是兒子也是產業繼承者,經由神成為事實,表示神接納聖靈在人心中的呼求。神差祂兒子(基督)和兒子的靈(聖靈),是神在作工,當人接納這兩位被差者進入心中,則是人回應神的工,故保羅說,這一切都是透過神所完成的,更比對出人欲按律法的工作(行為)成為神後嗣的錯謬。兒子和後嗣的區別,保羅在本節中以單數的主詞、動詞用法,來強調靈的呼叫所造成的結果,每一位擁有聖靈在其心中呼求父的,就不再是罪奴,乃是兒子,是一成年者,足以承繼父神所應許的產業。

  由(加3:2)聖靈的經歷,再到(加4:7)重提此經歷,對於加拉太人棄此經歷作為神子的見證,令人為此感到驚訝!聖靈臨及人心,雖是神賜與救恩的管道和證據,然而由新約聖經,卻也見證着人常常是棄絕這一賞賜。當人雖有聖靈在心中,卻不願聽從他的教導,隨從己意而行,這非異數,反成為常例。保羅書信中常一再提醒受信者,要順從聖靈、要被聖靈充滿、滿有聖靈果子,可見這事非信眾輕易的功課。大多數人在此功課上失敗,或是隨從肉體私慾,或是只聽己意,都未能真正做到聽從聖靈的呼叫聲。保羅在(加  5:16-6:10)最後一段的教導,他再以聖靈為主題,教導加拉太人重新學習如何在靈裡行事為人,這才能避免他們再受人迷惑失去見證的惟一方法,因此擁有聖靈者不必然在將來就是通過考驗者,惟有在靈裡行事為人者,才真正配得神的國。

  4:1-7)神的兒子、神、兒子的靈這三個詞一同出現,共同完成信眾的救恩,極大多數解經學者必然套入三一神學裡,以為堅定了其神學基礎。然而經文反而是在強調二而一的神學,那兒子和那兒子的那靈,原文都以定冠詞來限定對象,聖靈和基督都成為神兒子,都以帶着“祂兒子”的方式出現,目的在於成為神所差遣的對象。基督與聖靈同處於被差的地位,其受差的使命是相同的,也都按神的旨願來成就神的救恩,兩者是二而一的。

  保羅並無三一神學觀點,在寫作的方式上,以三的模式來寫作是猶太拉比的習慣,因此經文中一再重覆此三層架構來加強其敘述內容。在本段中「神」出現三次,「神的作為」才是本段的中心點。聖靈和基督都成為工人,雖為兒子,卻是受差遣的,而非被高舉的,反而經由基督和聖靈的受差,被高舉的是信眾們,他們也被稱為兒子,與這兩位有相同的的地位,這才是經文的神學中心。

 

4. 釋意四(加 Gal 4:8-4:31)《加拉太書註釋2011》

 

《加拉太書》註釋2011、釋意四(加 Gal 4:8-4:31)

YHs Lin

 

 2.2.2.2.1. 雙重的對比:信徒與保羅,為奴與自主   4:8-31

 

【經文】

> 4:8 但是一方面,那時你們雖然不曾認識神,對於那些按着本質從未是神的,作了奴隸;

> 4:9 另一方面,如今你們已認識神,且更可說是蒙神所認識了,怎麼你們還再歸回在這些無力的和貧乏的初階原理上,情願再重新對於它們作奴隸呢?

> 4:10 你們親自等候諸日子、和諸月份、和諸節期、和諸年分的時機。

> 4:11 我不住地為你們害怕,或許我從前到如今在你們身上所勞苦的,都會枉費了。

 

【大綱】

  4:8-20的結構是以上下對映的方式,而每一大段則是三層架構,互相對比。(8-11)和(12-20)兩大段都各別由「過去的經歷」、「現在的光景」、「感嘆何以會有如此光景」,以此三個架構式來說明加拉太人所犯的錯誤。參照對映3:1-5的內容,所列舉的事項是以加拉太人對使徒真誠話語的反應。

  由主動詞所使用的時態,即可對比出作者的意圖,舉例如下:

* A (4:8) 過去直述動詞:先前作奴隸。(時間副詞:那時)

* B (4:9-10) 三個現在直述動詞:現在歸回、情願、等候時機。(時間副詞:如今)

* C (4:11) 現在直述動詞 + 現在完成動詞:我害怕……我先前至今的勞苦。

* D (4:12a) 現在命令詞 + 現在直述動詞:你們應當……我不住地請求

* A*(4:12b-15a) 五個過去直述動詞 + 現在完成動詞:先前未傷害過、我傳福音、未藐視、未唾棄、接待、你們早先知道。(時間形容詞:先前)

* B*(4:15b-19) 四個現在直述動詞 + 現在完成動詞:現在我作證、他們熱忱、想要、生產之苦、我已成為。(時間質詞:直到……之時)(插入一個過去式動詞:你們給予)

* C*(4:20) 過去未完成動詞 + 現在直述動詞:我原本願意、……我親自困窘為難。(時間副詞:現在)

 

  其中(4:12a)現在命令動詞「你們應當持續成為」是整段的中心點,也是保羅的期望。面對先前和現在不同光景,保羅感嘆不知如何處置,因而(12節)的第一句就成為他的決戰點。加拉太人要學習保羅的心志,能去考量他人的利益、互相接納,才是解決教會問題的關鍵所在。

 

  (11節)和(12節)明顯都以保羅為主詞,提及他為教會的擔憂和為難。

  (9-10節)和(15b-19節)則重在現在教會的行動和保羅現在的回應。

  (8節)和(12b-15a節)則指出過去既成的事實,都是因保羅先前傳福音給教會所帶出的結果。

 

【釋意】

  4:8-9是一彼此相反的事實之比較,一方面先前是怎樣的事實,但現在另一面的事實是怎樣。保羅在此比較前後教會所經歷的事實,本當是一相反的結果,然而實際上教會現在的光景如同先前的光景。先前不認識神時,給不是神的偶像、神明作奴隸,現在既已認識神了,仍然給初階原理作奴隸,教會好似從未由奴隸轉成兒子——(7節)的事實在教教會中並未真正存在過。在第一大段正文解明福音內涵後,保羅又重回教會的現況,正如 3:1-5教會在屬靈經歷上未堅持,而棄此見證;聖靈所帶給教會的,教會並未曾把握住。故而保羅再次以4:7節為基礎,質問教會如何看待己身是否為兒子,還是持續未被釋放,甘願為奴?

 

  4:8 「不認識神」:這樣的用詞另出現於(帖前4;5; 帖後1:8),等同於「外邦人,不聽從主耶穌的福音之人」。(加4:8)本節是針對加拉太教會中的外邦信徒說的,這裡的「認識」原指「看見而知道」,而(9節)的「認識神」則用另一詞,意為「經由經歷而體認明白」,一般多用於信眾身上。

  「按本質不是神的」:原文直譯為「就本性而言並不存在的眾神」。就外邦人而言,偶像、星象學、不知論者,都可以成為神,是為探究神的人類推想結果,是在尋求真神的過程中偏差出去的宗教體系。就(加4:3,9)所用的「世上的初階原理」,保羅廣泛地將這一切偏差體系都包含在內,故當「猶太教的律法諸行為」被引入歧途時,也被併入到這「初階原理」中。

  (8節)是作外邦神明的奴隸,(9節)是作律法諸行為的奴隸,,它們是類推而成的,「律法的諸行為」竟成外邦神明在奴役人,正如法老王以「督工」來管轄在埃及為奴的以色列民。法老不是親自轄制,而是藉由手下來管轄,同樣的,罪也不是親自轄制人,而是藉由律法的諸行為來轄制人。

  「本質」:另出現於2:15,《羅馬書》使用得最多計7次,其他經卷合計5次,原指生長、生出、出身、家世,亦指自然形成的性質,可用指動物的本能、萬物的原素、宇宙的運行等等,常為希臘哲士所用之詞。在本節中是指最原始的情況,亦即這些偶像、神明、星象、律法的諸行為,其原本形成之時,並不是要成為神的,而是在人誤用之後所造成的結果。保羅用此字,是讓人思想「律法的諸行為」之本質,原非是惡的,是因為奉割禮派的誤用,使加拉太人受迷,而成為如同轄制人的法老一般。

 

  4:9 「己認識神……已被神認識」:同以過去分詞「認識」來表達先前教會的經歷。「認識神」這種用法只另出現於(約17:3)「認識你獨一的真神」,(約壹4:6,7)「認識神」。另外,「不認識神」則出現於(林前1:21; 約壹4:8)。這是對於人主動地去經歷神的大能,而明白神的作為、準則而言。

  「被神認識」:新約中僅此處出現,所用的介詞(hupo)和「在律法下」的介詞一樣,只是後者為直接受格,前者為屬格,故「被神」可譯「由於神」。它意指「經由神的安排」——參考(加1:11)被我所宣傳,(加3:17)由神所預先立定——強調神的主動權,是神揀選人,而非人揀選神。保羅先提到人主動認識神,但他隨後加強說明這種認識,不如說是被神認識,神才是掌控者。人是神的奴僕,並無權改變其身份,雖說人可認識神,卻是在神主動許可下才得以認識的。

  類似的用法在(提後2:19)「主認識誰是屬祂的」,這句話是引自《七十士譯本LXX》(民16:5),當可拉黨叛逆時,摩西對可拉說:「雅威必指示誰是屬祂的」,(民 16:7)「雅威揀選誰,誰就為聖潔」。

  由本段經文,(加4:9b-10 )加拉太人的作為,等同於否認了神的認識、神的揀選。他們不以為自己是神使他們成為聖潔的,故而要藉由律法的諸行為去成為聖潔,對此,保羅以為他們是轉向了。先前他們是由不是神的轉向神,現在又再由神轉向那不是神的。

  「歸回」:原意是「改變位置」,可指「身體的轉動、心志的改變」。它和一般常用的「悔改」不同,在(徒3:19; 26:20)與「悔改」並用出現。而出現在(加1:6)「轉離」,是為同字根,但前綴的介詞不同。「歸回」一字在此可指身與心的一同轉向。加拉太人要再靠律法的諸行為成為神的兒子,等同於身心轉向另一神明。

  「無力的」:虛弱的、生病的、弱小的。「貧乏」:畏縮的、卑賤的、貧窮的。前一詞用於(來7:18)「先前的條例成為廢棄,因它自己的無力和無益」,後一詞出現於(加 2:10)「窮人」。這兩詞形容了「初階原理」,是指出它無力自救,亦無法救人,對於罪的勢力,它是無能為力。

 

  「初階原理」:比較它處經文,在此省略「世界的」修飾詞,一般學者解釋這詞的意義,多指世界所傳給信眾的學問,可指法利賽人的律法主義,或其他任何宗教哲學的教條與探索。他們認為這是由(加4:5)的「律法」相關,及(加4:8)「那些本質不是神的」有關,所得出的結論。然而,由(加4:10)和(西2:8,16)的用法,事實上都與「律法的諸行為」有關。保羅並不是說加拉太人重回外邦宗教,若是如此,便應視之如未信者,保羅便毋需寫信挽回他們了;也不是指「律法」本身,因為前已詳述。由下一節(10節)所用的動詞,可以明白保羅所指是何事。

 

  4:10 「等候時機」:由「在旁」和「看守」組成,指仔細察看、注意。出現於(可 3:2; 路6:7; 14:1; 20:20),都是用於針對耶穌的作為而做觀察。(徒9:24)是為了防止保羅逃離而在城門守候、把守。本詞有時用於歹意,但大多指審慎的態度。在本節中,後接四個時間的直接受詞,故譯為「等候時機」。

  「日子、月分、節期、年份」這四詞,保羅都只以複數詞,而無特定的修飾詞來詳列之,表明了時候的決定權並非在於人,而在於神。這些時候被神定為聖日,加拉太教會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正如今日的信眾一般。神定了諸時間而分別之,是有其原因、意義和目的,但教會卻像拜慣偶像似的,把真神當作物品偶像化那樣地敬拜,把神所定的聖日,視為神明,正如猶太人視律法(字句)為神明,只知守「安息日」,卻不知「安息」為何物;只知守節期,去固定的地點敬拜、獻上牛羊祭物、禮物,卻不知神是靈,敬拜的人當在靈裡和真實裡來敬拜父,結果便因為遵守聖日的守法、看法與主耶穌所言所行的有所不同,便視之為洪水猛獸,連耶穌所行的神蹟,也視為是靠邪靈鬼王所行,視耶穌為附魔者。因此,耶穌不是去更正他們日子的問題,而是更正他們在死守日子,卻不知守日子為何意。人子是安息日的主,人不是為安息日所設立,安息日乃是為人子所設立的。可見守聖日不是問題,是守法出了問題,加拉太信徒受奉割禮者影響,如同法利賽人的思想。在此節中,不是論安息日是好、是壞,而是如何守才是真門徒(有釋經者誤解為,是在論外邦信徒是否把守安息日當作他們身分的定義,此觀點是未就上下經文關聯涵義所造成)。

  同樣的守日子,在外邦異教亦多各有神明的紀念、敬拜日子,日後基督門徒受迷而更改聖日,亦受限於諸日上。當神在(民28-29章)定立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春、秋)、每年,按日期獻祭的律法時,日後猶太人便行事如儀,不敢違抗或改變,卻不知這些日子是與飲食、洗濯及獻祭等事有關,皆是命定到改革的日子為止(來9:10)。

  保羅所寫的意思,絕不是對於日子的廢掉或改變,因為除非是異教、是人定的日子,否則神定的日子絕不更改或廢掉,正如十誡中的安息日,豈可廢除?其他依七日安息之原則而定的各種聖會、聖節期,也是神所指定的時間,豈可改變!正如神所選定的選民,豈可隨意棄絕!神所選的祭司,豈可糊亂更換!改變的乃是不按神的心意去事奉的人選——聖天使、祭司、先知、教師、君王、人民、長老、判官、將領等等——神隨時可以更改人選,只要他不按神的旨意,即不按神的律法、典章行事。故對日子的拘守,對照(9節)「無力、貧乏的初階原理」說法,則是將神定的聖日等同於猶太教所拘守人的傳統敬拜體系。保羅將猶太人的傳統和當時外邦世界的異教相提並論,表明了若在基督來到後,還等候而切盼這些初階原理,即日、月、季、年等日子,則是如同外邦異教一樣,遠離了救恩真理!

  一般學者亦知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的細枝末節,而設立諸多傳統教導,並視為律法權威去持守;他們亦知保羅身為猶太人,並非反對這些規條;他所反對的乃是外邦人以為這些為得救之道。但對神的聖日他們放鬆了,走向另一極端,完全忽視了聖日的重要,以為與得救無關,就不必遵守諸聖日。保羅不是在談中庸之道,而是一條惟一正路,只是叉路太多了!猶太教已叉出偏離了福音真理,三一神教則又叉出另一條路徑,對於使徒的正道,過與不及都是走向滅亡!

 

  4:11  「我正害怕着你們」:比較(加2:12)彼得害怕奉割者,彼得怕被人指責而退席,也是怕他先前勞苦所得的地位被人攻擊。但保羅所害怕的,是怕他先前為教會的勞苦成果歸於空。這是保羅所感嘆的。神差他和巴拿巴千辛萬苦才將福音傳給加拉太地區的人,又受盡了猶太人利用羅馬官府所施的打壓,好不容易才得着一些成果獻給神,現在仍因猶太奉割者的攪擾而失去他們的救恩,他擔心最壞的情形已經呈現出來,教會已被引入猶太教中而不自知。雖然保羅和彼得同為其工作果效歸空而擔憂,但是明顯一個是為福音真理不彰而憂,一個卻是為自己而憂。

 

【經文】

4:12 你們應當持續成為像我一樣的,就是我也像你們一樣。弟兄們!我不住地請求你們,你們一點也沒有傷害過我。

4:13 而你們早先知道:為着這肉身的無力緣故,我先前親自傳福音給你們,

4;14 並且因著我這肉身,對於你們的試煉,你並未曾藐視,也未曾唾棄,反倒你們視如神的一位使者般接待了我,像基督耶穌一般。

4:15 那麼當日你們的福分在那裡呢?因為我給你們作見證:倘若有能力,就是你們的眼睛剜出來,你們也會給了我。

4:16 這樣看來,我已成為你們的仇敵,因為我對你們說真話,

4:17 他們熱忱地待你們不是好意的,反是他們一直想要把你們關在外面,為要你們可以熱忱待他們。

4:18 然而,在好時機中時常地親自熱忱對待,這是美好的,而不是單單在我臨到而與你們同在之時。

4:19 我的孩子們!我再次為你們經歷生產的陣痛,直等到這位可以被成形的基督在你們裡面之時,

4:20 然而我本願意馬上就臨到而與你們同在,而去改變我的口氣,因為我自己現在一直因你們(的景況)困窘為難。

 

   4:12  「就是」:《和合譯本》譯為「因為」,而絕大多數英譯文則為“for”,惟《朱寶薏譯本》省略這一連接詞。經文本身為對稱詞:

    你們應當像我,(就是)我也像你們;

    我請求你們,     你們未曾傷害過我。

    希臘原文用代名詞,呈現前後對應結構:我……  你們 ; 你們……  我

  保羅的要求對稱於他的請求;保羅像教會的,正如教會先前未傷害保羅的。由此對稱結構來了解,保羅要求教會要像他一般,所指的是教會要向保羅效法,去顧念弟兄的需求。由(13節)以下,他重提先前他來到加拉太地區傳福音時,身體軟弱有病,仍以福音為念,為當地人的救恩所行的努力,當地信徒看在眼中,未曾歧視、唾棄使徒,這就是保羅所說「教會未曾傷害過他」。

  保羅求教會,句子本身未說明在求什麼,則他的請求可視為上句的要求,亦即,原是要求教會,但又是請求教會。因此不只是在命令教會作什麼,更是以視為親密好友般的方式,請求教會作什麼。

  保羅也像教會,就是他以教會為念,以教會的利益為其最大考量,不曾傷害教會,正如教會在先前不曾傷害保羅。然而現在情況已完全改變,保羅和教會之間的隔閡已然存在,保羅卻未視教會為敵,仍舊是和先前一樣的心志,所以他要求、請求教會也當像他一樣。

  「應當成為」:命令語氣,現在式。出現在(林前 4:16; 11:1; 弗 5:1; 腓 3:17),都以「效法」為受詞,惟有本節以「像……一樣」為受詞。就意義上而言,兩者是相同的,但就語氣上而言,本節說法就更加柔軟。就本段(12-20節)中,保羅深深感嘆教會的處境,在(15,16,19-20節)三段中表露無遺。正如《加拉太書》全卷未見保羅對教會的讚美或高興之詞,在本段中更顯出他心中的迫切,急待教會改正他們的行為。

 

  4:13  「無力」:由「無」和「強壯」組成,名詞陰性,多譯為軟弱、有病。形容詞用法出現在(加4:9)。本詞用在保羅自身上,在(林後10-13)章有多次出現,它和「逼迫」常相連並用,尤其(林後12:7)那肉身的剌,明顯是指身上所遭受的逼迫以致軟弱無能對抗,他雖有神的權柄,但面對逼迫時並未使用權病去對抗各種張難、逼迫、困苦,反而如主耶穌一樣坦然面對,承受他人所加諸的苦難,因此軟弱不只在強調身體的疾病所造成的(雖在15節提到保羅的眼疾問題),而在於由(徒13-14)章所表示猶太人的逼迫所造成的結果。因此身體的無力是指面對猶太人的逼迫,他坦然承受而言。保羅在此強調己身的軟弱,但他卻能堅持信心完成福音工作,這絕非依靠肉體(加3:3)所達成。本節另一用意,就在凸顯教會現今面對奉剖派的壓力時,反而高舉肉身的強壯,以致屈從這些錯誤教導。

  由3章起首,強調非靠肉體成全神救恩,直到(加4:11)止,這一主軸一再提出。「為着肉身的無力」是對照下節「在我身上你們的試探」是一般人會藐視、唾棄的內容、對象,但在當初保羅的軟弱和教會的試探,他們都沒有輕看、拋棄。

  「為肉身的無力」:介詞「為着」在這裡當關聯性用,表原因。保羅不是為養病而來到加拉太地區傳福音,這是許多人誤解本處意義,而是在肉身無力的情狀下,他來到加拉太。

 

  4:14   「試煉」:這詞字根原指經試驗、嘗試以明辨之,在此為名詞陽性,指考驗,亦可指誘惑。動詞出現在(加6:1),應指引誘之意。由13和14節是針對當初使徒所受逼迫之事的考驗而言。

  「藐視」:原指眼視為低,「唾棄」:是以吐唾沬示其厭棄。此二詞為當代輕視人,拒絕人最強烈字眼,有學者以為當按字面解,當時有一習慣,凡見有殘病者,必吐唾液以防被傳染。然在此是強調保羅在逼迫中來到加拉太,並不理會猶太人的反對,教會也同樣態度面對由使徒所帶來的欺壓,他們反而欣然接待使徒們,視如神的使者,視如基督耶穌。如此尊貴般的對待保羅,以兩個「像……一樣」來形容,由(12)節亦出現兩次「像……一樣」,則其文學用意有異曲同工之妙。

  在(太10:40 ; 可9:37; 路9:48)耶穌說:「人接待你們,就是接待我,接待我,就是接待那差我來的。」保羅以耶穌的教導,對加拉太教會當初接待行為加以高舉,表明當初他們熱切接納使徒和其所傳信息,正如亞伯拉罕接待三使者一般,福分臨及他們是配得的。

  在(13-14)節中,保羅在用詞上以雙數、重複對稱法來表達。肉身的無力對稱於因著我肉身;藐視對稱於唾棄;神的使者對稱於基督耶穌。以上這三詞的對稱有如同義詞,成為見證的二元數(以二代表見證)。

 

  (加4:15)保羅接續上節,教會當初接待使徒的福分,現在何在?表示教會不再視接待使徒為福分,由下節得知,反而視如仇敵,保羅為此發出第二個感嘆,教會明明可以像亞伯拉罕一樣得着神的賜福,卻白白拋棄了。保羅最後提出當初教會對於他的需求何等關切,愛保羅勝過自己的身體。使徒的軟弱,無論是因自身的疾病、殘缺而顯致不榮耀,或是因面對逼迫時所導致的羞辱——在當時希羅文明中,被外邦人視為不潔、可恥的——但由(徒13-14)章首傳福音在加拉太時,因其信息成為廣大回響。但當猶太人結合外邦人再逼迫、趕逐、凌辱使徒,導致使徒只能一退再退,往各處去傳福音,門徒卻被喜樂和聖靈充滿,所以保羅自己作證,門徒當時的心志何等堅愛,若有能力的話,願意剜眼獻上。

  4;12-15  以先前使徒和教會相交的過程作為現況的反差對比,有學者誤以為保羅是在說保羅在得蒙啟示光照後離開猶太教,以此為勉勵來要求教會也當像他一樣不再受律法轄制。然而由(11)節保羅的勞苦,(13)節傳福音時身體的無力,保羅並不在談脫離律法,而是在論彼此接納的事。(加4:16)作為總結,指出現況與過去的差別對待之因,在於使徒說真話。

  「說真話」:現分詞法,真誠說話、說真話。另出現在(弗4:15)「在愛中說真話」。由(15)節門徒的態度,對映保羅的表現,說真話亦指態度而言,而非指保羅在述說真理。若果保羅以真理作為教導內容,視保羅為仇離的是那此假弟兄,但當保羅指出教會誤入歧途的真話,會傷及人的顏面、情感,一個不成熟的弟兄會因而反目成仇,這就是加拉太的情形。本節應是直述語氣,而非《和合譯本》的疑問句。「這樣看來」這一質詞,在新約中從未用在疑問句中,在加拉太書中出現於2:13; 3:9,24; 4:7,16計五次,都當作前述句子的總結之用。

 

  4:17以下經文動詞由過去轉到現在,保羅先提奉割者的態度,看似熱忱,實不懷好意。

  「好意」:副詞,原指美好、良善、合適地。本字的形容詞在(18)節出現兩次,( 6:9)出現一次,譯「美善的事」。副詞另出現於(5:7)。在希臘哲學中,本字常指高貴的、高尚的精神,是美德中一種,但在( 5:22)聖靈果子中未列出此字,在其他經卷中也從未使用這字當作成果。按律法所定規的美善行為,從未引用希臘哲理的美德,當作使徒教導之用,可見新約雖用希臘文寫成,但眾使徒並未按希羅思想當成神的話,成為準則。

  「關在外面」:另只出現於(羅3:27),本字由「出」和「閉」組成,意指「關在門外、排除在外、孤立」之意。在此是指阻攔教會與保羅的交通,使教會被孤立,求救無門。

  「熱忱」:本字字根為「煮沸、加熱」,喻指「情感激動」,用於正面如本處指「熱切關心某人求得他人的好處,或顯示喜愛」。在(18)節為被動態,指以熱心與愛心待人。此字在(17-18)節與「善事」、「美好的」都各出現三次——「善事」、「美好的」、「好意」是同一字根。保羅對於熱忱待人提出他的觀點,這也是今日信眾對於「熱心於教會事奉者」有相同的警戒效果。 首先他先提出對熱心者要有所選擇性,不是熱心者就是好事,而汲汲接納入教會中,卻未分辨他背後的動機。另一面指出若果對人熱忱,這是美好的,但應是持久性的,才能證顯是出於真愛,而非只在當面同在時,背後卻是心懷惡意。奉割者的熱忱應是真的,他們為着祖宗傳統忠心到底,來到加拉太地區親近門徒,是為宣揚他們的信念,因此只從外在熱忱並不能分別善惡。加拉太人因其熱忱就輕易接納他們,卻無智慧按神的話分辨他們所宣講的信息,更重要的在於他們的傳講是要將信眾孤立起來,好單為他們熱忱接待,卻排拒使徒。

 

  4:18    一般譯為「善事」,如何定義善事,以至我們可以在善事上熱忱待人呢?本詞原為「在美善的裡面」,可指態度,也可指事物、理想、目標。在新約中至少有十四處經文與行為組合為「善的行為」或「善工」,但也常用於指形容名聲、地位、職務等等方面的美好。古典用法中此片語有暗含地點、時間,指好時機、好場合。因此保羅非在談善意,而是說「在合適的場所、時候,親身去熱切接待他人是美善的事;在合適時機熱切對待人」。

  由耶穌在(太25:33-46)分別山羊和綿羊的比喻中所闡明,對於弟兄中一個最小的,在最及時的場合中適時幫助,就是作在主的身上。何為最小的?由耶穌在(太 5:19)指出就是「被人看輕的」。對照假弟兄和保羅,加拉太人看輕保羅而高舉奉割者,保羅才需在(加1:11-16)重提他的啟示由來,他本不應為教會所看輕的,但就是被教會看輕,也當按基督的教導,以真愛對待之。故本節下半句提到當保羅與教會同在時,教會熱切接納他,但當保羅一離開,教會的熱情不在了,轉向那攪擾他們的人身上,顯出教會是不成熟的,濫用他們的熱情,未按基督的教訓而行。

 

  4:19    由上述教會的光景,寧願被孤立於使徒之外,以熱情對待奉割者,作為屬靈之父的〔保羅〕,怎能不感嘆、憂傷、再經歷「生產陣痛」?!

  「生產陣痛」:新約僅在(加4:19, 27; 啟12:2)等三處出現。原指婦人受分娩的陣痛,也帶有難產的含義。(賽51:2)也用此字,《和合本》譯為「生養」,而(加 4:27)則是引用自(賽54:1)《和合本》譯為「經過產難的」。經文是保羅在經歷產難,而非教會;是生出前一刻的等候,而非胚胎在母腹中發育成為嬰兒的過程。對於本段經文如何譯法,分成兩種看法,一為「這位基督可以被成形在……」,此為大多數中、英譯本和學者所採用;另一為「這位可以被成形的基督在……」,此為KJV,NASV的譯法,指「基督被成形而生出」。類似的句型在(路 13:25; 21:24; 22:18; 羅 11:25; 加 3:19; 彼後1:19)。由(加 Gal 4:14)教會先前的接納情形,是符合常人的,基督已在信徒裡面,而由(加 Gal 4:20)保羅的口氣是極待盼望立即改變,所以本節是指基督被成形而生出的事實,再一次重返門徒裡面,恢復先前的美好狀態,而非指逐漸成胎。(加 3:3)聖靈已臨門徒,代表新造的人,是屬基督的。            (弗4:23-24)保羅在此用陣痛這詞,而不用一般生產、懷胎的詞,不可寬鬆解釋。經文未強調時候長短,但就成形這動詞,為簡單過去假設被動式,是強調一種狀態,而非過程!經文「再一次」、「直等到」,就表明以前已有了「成形」的事實,不是再次長久時間以待轉換之生出,而是由扭曲中再次轉過來。不在時間長短,而在乎這種狀態的臨到,故非指信眾如孩童需漸成熟——如(啟12:1-5)——保羅怕他自己徒然費工,基督徒然死了,才有本節的期望。

 

  4:20  「為難」:由「無」和「津路」組成,指「無路可走、迷津了、躊躇莫決的困窘」。另出現於(路24:4; 約13:22; 徒25:20; 林後4:8)。本節是在解釋上節保羅的痛苦所在,他知教會現在的難題,亟待他去恢復教會光景,故期望自己能馬上來到加拉太地區幫助他們,但事與願違!他用過去未完成式的「願意」,表示此行是不大可能實現的,所以他的陣痛仍在,這是他最大感嘆之處。

  4:19-20是對映4:12,然而是從另一角度來補充的。在時間用詞上,都是現在的情況的祈願。4:12是對教會的祈願,願意他們像保羅一樣心志,接納他而非視他為仇敵。 4:19-20則是保羅自己的期望,他自願再受苦痛以挽回教會的心,重新建造教會恢復原貌。

  本段經文以過去所擁有美好的經歷,對照現今的難題產生,其間的改變源由,保羅指明是出於他人的熱忱和教會自己未堅持所造成的。

 

【經文】

4:21 你們這些願意持續存在律法之下的人啊!應當告訴我,你們一直都沒有聽見那律法嗎?

4:22 因為早有被記下:亞伯拉罕擁有兩個兒子,一位是出於婢女,一位是出於自由的婦人。

4:23 但是一則那位出於婢女的,係按着肉體被生出,另一則那位出於自由的婦人者,係經由應許(被生出)。

4:24 這些事是被用作寓意着,因為這兩婦人是兩個盟約,其中一女一則是從西乃山而來,所生出的成為奴隸,關於這女的,她是夏甲。

4:25 而這夏甲就是在阿拉伯的西乃山,而她相當於現今的耶路撒冷,因為她同着她的兒女們作奴隸。

4:26 另一則這位在上的耶路撒冷,她是自由的,關於這女的,她是我們的母親。

4:27 因為早有被記下:你當被激起喜樂!不能生育的,那雖然沒有生產過的;你當高聲而歡呼!那雖然沒有經歷生產陣痛的。因為這孤獨女的兒女們,比那擁有丈夫者的兒女們更多。

4:28 而你們呢!弟兄們,按着以撒,你們是應許的兒女們,

4:29 但是那時,這按着肉體被生出的怎樣曾不住的逼迫那按着靈被生出的,照樣如今也如此。

4:30 現在這聖經說什麼呢?你當趕出那婢女和她的兒子,因為那婢女的兒子絕不可與這自由婦人的兒子一同承繼產業。

4:31 所以!弟兄們,我們不是婢女的兒女們,反是自由婦人的兒女們。

 

  在本段中,經文充滿對比、重複的方式,就結樣分析亦是上下重複。《李保羅先生著作》以歷史事實和屬靈意義作為上下兩段結構分野,4:21-23和4:24-31,而(24-31)之間再對映兩方兒女的對比和關係分作兩段,4:24-28和4:29-31。這兩小段再分成三層架構,每一小段都由彼此對比或關係、回應經文、結語,三個論點所構成。他以4:24寓意一詞作為分段基礎,將(24)節以下都作寓意範圍而成屬靈意義,但在(23)節本身,保羅即用肉體和應許兩對比詞在解釋(22)節的屬靈意義,所用寓意一詞是按(23)節意再擴大延伸而已。若以經文本身用詞出現的重複性來分段,應是作者的意思,試分析如下:

21:律法…… 律法……

22:早有被記下……                 27:早有被記下……

23:但是一則…肉體…一則…應許 28:弟兄們…應許

24:……因為……一則                29:但是……肉體……靈

25:一則……而……                   30:但是

26:而……自由的                     31:弟兄們……自由婦人

 

  經文明確分為兩段重複,由(21)節兩次律法的使用,就將對比性顯出。「早有被記下」接續為兩大段之開頭分野。(21)節的疑問法,在(30)節出現。(26)節「我們的母親,她是自由的」,對稱於(31)節「我們是自由婦人的兒女。(23)節「應許」重複出現於(28)節。(22)和(23)節互為補充,(28)和(31)節也互為補充。(24-25)和(26)節互為對比,(29)和(30)節也互為對比。

 

一、律法的諸行為者不明白律法真意(21)

二、引證《創世記》作說明           (22)

  1、兩女以不同方式生子        (23)

  2、兩女即為兩約對比           (24-26)

三、引證《以賽亞書》為說明        (27)

  1、事實共同的身份是……       (28、31)

  2、然而靈肉仍在相爭            (29-30)

 

就對比性的用詞,兩方的對比如下,可分成三層疊架:

A.出於婢女的(22a)            出於自由的婦人的(22b)

  B.按着肉體生出的(23a)        按着應許生出的(23b)

    C.生出為奴,作奴隸(24-25)    自由的(26)

    C.有丈夫的(27)           孤獨的(27)

  B.按肉體生出的(29a)         按着靈生出的(29a)

A.婢女的兒女(30-31)           自由婦人的兒女(30-31)

 

  將本段的文意作對比列表,可說明如下:

      在律法下的                                那律法真意的

1、夏甲——婢女(為奴);奉割者 1、撒拉——自由之婦人;保羅

2、以實瑪利——按肉生出             2、以撒——按靈生出

3、西乃之約——因諸行為為價       3、亞氏之約——因信應許

4、在地的耶京——猶太教             4、在上的耶京——基督教會

5、它的兒女——行割者                5、它的兒女——擁有基督信心者

      出於律法諸行稱義                        出於信心稱義

 

  4:8-31  保羅帶出三種關係的比較,都在時間點上前後所形成不同情況作為他所要指出的差異。(8-11)是加拉太信眾對於神的關係,從前不認識神,作偶像奴僕,現在認識神,還想作律法諸行為的奴僕。(12-20)是加拉太信眾對保羅的關係,從前熱忱接待在軟弱中傳福音的保羅,現在因保羅說真話成為仇敵,熱忱轉向攪擾者。(21-31)從前夏甲與撒拉生子之爭,喻指現在奉割者與保羅之爭。

  (4:21-31)是接續上段加拉太人對兩種不同工人的態度,保羅透過聖經事件為喻,而喻指他和奉割者之爭,正是應驗聖經所記,加拉太人要學習亞伯拉罕,聽從神藉撒拉之口所作決定,趕出屬肉的牽掛,現在也要趕出奉割者。

 

  4:21   接續(3:23-4:20)有關主詞「你們」和「我們」的差異,一是加拉太外邦信眾,一是猶太使徒,在(21-31)節中也是如此區分。本節明顯指出你們和我之間的對話,你們加拉太人願意仍然存在律法之下,但你們原非在律法之下,由4:20節保羅自己也願意與加拉太人馬上同在,但事實上卻未能如願,文意上的轉換,作為比較,其意即在指出此願意不應成為事實,因這實在並不符合律法書所記的真理。在律法之下是接續先前的說明,加拉太人對律法的教導尚未能真實理解,所以保羅故意題說「沒有聽見律法嗎?」,不是真的沒聽過律法,而是不明白律法在說什麼,今日信眾未嘗不是同樣情況。由保羅所所引用的例證為創十六;二十一兩章內容,則律法一詞是泛指摩西五經而言,它用定冠詞來指稱。

  「在律法之下」出現於保羅書信11次,都未帶定冠詞,因此兩種的範圍有所區別,正如前面所指出「在律法之下」是指律法諸行,而「那律法」則為更大範疇,不只是贖罪條款以成為神子民的內容,而是律法頒佈的真義,它成為神的彰顯,也帶出福音信息,所以創16; 21章的事件,不只是歷史事件,而是印證福音的,指出神的心意。由本段內容更可證出,保羅反對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人對律法錯知誤行的結果,律法說出的神的準則,也說出應許所要達到的準則,但它本身不是達到準則的管道和背後動力(信心和聖靈)。

 

  4:22-23 引自(創 Gen 16)夏甲生以實瑪利和(創21章)撒拉生以撒兩段,由 3:8引(創12:2-3),3:6引(創15:6),3:16引(創17:19),以及割禮是(創17章)主題,4:30引(創21:10)。由(加 3~4)章都逐次地在解釋律法書之本意或真義,所以解明新約福音必先依據舊約律法書,且必須先信律法書,方能信福音書。(約 5:46-47)給耶穌作見證的就是這律法書(約5:39)。而(加4:24-25)西乃山引自(出 19)章,律法頒佈地點,也是律法諸行為首次啟示之地點。4:23節,以肉和應許來區分亞伯拉罕二子由來的分別,是對《創世記》的解釋,也是補充4:22二子的身份。(22)節是以外在身份的不同作區分,(23)節是以屬靈身份的不同作區分。

  按着肉體生出,包含兩方面意思,一指肉身健全、按人生理的自然現象而生;另一隱指亞伯拉罕憑血氣未等候神,屬情慾的籌算而生。

  經由應許而生,一指非按肉身能力的生出,因撒拉己過了生育時期,經上未言神使她恢復青春,而是按先前的話眷顧撒拉,她就懷孕生子,其方式雷同哈拿、參孫之母、耶穌肉身之母瑪利亞。另一指亞伯拉罕憑信心相信神必使從撒拉生子之事應驗。因此保羅的解釋是以亞伯拉罕的信心和行動為主解,而不在於撒拉。意為亞伯拉罕等同喻指加拉太信眾,對於何者才是神應許的當有所分別,同樣對何者才是承繼神所賜產業的,也要區分而有所行動。信眾不只要明白保羅第一層比喻內容:他們是按着以撒的方式是應許的兒女,也當明白保羅第二層比喻內容:夏甲和撒拉就是喻指奉剖者和保羅。

 

  4:24   「寓意」:由「另一個」和「發言」組成,意為「換言之、打比喻說、說出為了表達除字面意義之外設計或編製的話,也就是以一比方作為另一個比喻的依據」。這是猶太拉比在解釋舊約律法書時常用的手法。保羅在當時有名的拉比希拉之下學習,對此方式自然熟悉,但是更重要的是,他有聖靈同在,所以他的解釋是如同耶穌一樣,都以屬天的角度之應驗來說明律法真義。因此夏甲和撒拉的身份,以及其所生之子的喻指對象,是第一層含意。而由此第一層含意再進入另一層比喻屬地和屬上的耶京的對應關係,最後一層是加拉太人和保羅以及奉割者所對應於這比喻的身份含意。第一層含意是兩約的差別,一生為奴,一生為自由。西乃之約在以色列人於山上未犯罪之前,贖罪和潔淨條款尚未在神啟示摩西的律法之中,神以十誡、約書、會幕三大主題啟示祂要如何居住在以色列人當中。然而(出32)章以色列民因摩西滯留在山上未回,就自訂節期、製造神明、自獻禮物,日後神才啟示獻祭條例以供贖罪之路,潔淨條件以供來到神前當有的聖別要求。保羅提及西乃山是指律法諸行為而言,與(徒7:30,38)司提反所使用的含意是相同。在司提反的見證詞中,就在指責猶太人以獻祭為一切重心,未能看見神所設立的基督來到,以致殺了這義人,在當時猶太人就以為他在蹧踐聖所和律法,所指的就是聖殿崇拜和律法諸般行為。

  「盟約」:在(加3:15-17)已提及,在那裡盟約是指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而四百三十年的律法並未用盟約來界定。但在本處,應許和律法同被視為盟約,同是不可更改、取消的,但是有所差別。若按律法西乃之約而行的,就是以獻祭和其他屬肉條例為工價的,所得着的終歸於罪奴,因為他們錯將牛羊禮物視為得救代價,並不真正遵行律法的字面背後教導真理,越是獻牛羊之祭,越是證明他們犯罪才需獻祭,無法脫離罪的轄制。

 

  4:25   「西乃」:叢林、荊棘之地。「阿拉伯」:不毛之地。都是指荒野之地。「做奴隸」:(加4:3,9)世界的初階原理,就是指現今的耶路撒冷,意為以牛羊獻祭為敬拜的行為。「相當於」:原意為同立於一排,地位一致。是(加4:3)初階原理之進一步的引用,在(加4:3)是用希臘說法(即套用希臘哲理用法來說明律法的諸行為),在本處則為希伯來聖經的說法,獻祭即律法行為,即耶京的含意。經文未提亞氏之約,因在(加 3:17)己說過,兩約即「諸行為之約」與「信心之約」。

  就經文(23)和(24-26)節句型結構,都以「一方面是…另一方面則是…」的方式來表達。(23)節先將兩子生出的由來,藉此方式以強調他們之間的區別。(24-25)節先將注意力轉向夏甲,凸顯她身份的雙重意義。先提她來自西乃山,再提她就是西乃山。在(24)節「一女」原文為代名詞陰性單數主格,可指盟約,即盟約中的一個,若從後面所述及她的生育為奴,則是指夏甲。故經文透過如此方式,引出夏甲即西乃之約。在(25)節再次提在阿拉伯的西乃山,則強調出這約本身貧瘠,如耶京的事奉敬拜模式亦為不足。經文不在否認西乃之約的事實和果效,而在強調更美的亞氏之約所帶來的果效。經文也不在辯論兩約之間條款內容的更動,而是立約的條件和方式不同。保羅只在凸顯屬肉的屬靈的、屬應許的上面有所區別,帶出的果效一為奴,一為自由。是奴是自由,是針對罪的權勢而論,在第五章保羅再詳加解釋,現在他辯說的目的,只在使受信者明白自身立約方式不是按西乃的方式,而是按亞伯拉罕的方式,其結果也就不是繼繼續為奴,而是自由的。

  耶就的敬拜的不足,並不是保羅因此否定她的價值,當(徒21:26)他自己獻上潔淨禮物時,表明耶京的崇拜有其功效,正如(來9:13)能使人聖別以致身體潔淨。但此祭禮不能使人脫離罪權的不足之處,才是他強力指明的,外邦信眾若果迷失以致聽從奉割者,再以律法行為作為得救途徑,是他最大擔憂。他指出耶京仍陷在為奴狀態,是因獛太人人仍未看到這基督,只為聖殿崇拜熱忱,未得基督救贖。

  (加4:26)接續(24)節的「一方面是……另一方面則是……」結構,指出另一盟約性質。保羅用「在上的」、「自由的」兩形容詞來對比「現今的」、「作奴僕」。「在上的」:是一方位指示的刮詞,新約9次,除了(約2:7; 來12:15)兩處,其餘都代表在天上,神所在之處(約 8:23; 11:41; 徒2:19; 腓3:14; 西3:1,2),此為猶太人常用方式,在舊約中一再使用同一方式。此將地上現今的和在上的作比較,如(來8~9)章將天上帳幕與地上聖所對比一樣。保羅的思想是與希伯來書作者一致的,不在說廢掉聖殿崇拜,更不是在說廢掉律法的約束,這對猶太人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的!保羅只在強調屬天的崇拜如何才能達到。

  「自由」:已在字詞解釋 3詳加說明,在本段中出現於(加4:22,23,26,30,31)五次,作奴隸只出現於(24,25)兩次。次數出現的差異,更加凸顯這詞才是保羅所關注的地方。本節後半句,句型同(24)節最後一句,但經文不用(24)節的方式直接指出她是撒拉,而說她是我們的母親。

  「母親」:首次出現於(加1:15)「從母親的肚腹中被分別出來」,保羅在此即將神的分別、揀選,等同於神的應許。每一信眾都是神應許之子,就是從母腹中已被分別出來的,有分於天上會幕的敬拜。保羅將以撒、基督和每一信眾都放在同一天秤上,不再按肉體區別,而是按着靈成為神的眾子。

  第一個對比在(23)節中肉體和應許之子,第二個對比在(24-26)節中現今的和在上的耶路撒冷,就是兩個不同源頭。由第一個對比的含意,保羅推演出它們背後第二層對比,就是源頭不一樣。在地的原是在天的影子,要成為那實體的引介,為實體作見證,在實體未來到前,影子的功效仍在,但有屬天智慧者知道在影子中敬拜,不是在乎這屬肉、屬物的,而在乎那屬靈、屬應許的,他們不住期望實體的來到。但在《使徒行傳》中告訴我們,福音傳開後,猶太的祭司、撒都該派的人多加入教會。同樣,法利賽派的人也進到教會當中,他們卻仍未能拋開先前傳統的錯誤,以致被歸類為奉割禮者,多次出來阻攔福音傳給外邦人。保羅為要釐清這一事實,在《加拉太書》和其他經卷中,不斷地與他們這些人爭戰、辯駁。本段經文是套用摩西律法最經典的一處,他的解經方式和內涵,成為今日教會最大瑰寶。

 

  4:27    引自(賽54:1),保羅將先知的解釋套用在一切蒙恩者身上。以賽亞先知是以 (創16-21)章為背景,正如保羅在(22)節所引述,有相同背景。先知在(賽 54)章將撒拉的困境套用在受困不得安慰者身上,他是由(賽49章)神的僕人受苦必得恩,和(賽 51章)追求公義者必得救恩,都以眾海島喻指一切外邦信眾,因神的救恩臨及而一同歡呼。撒拉未能生育造成她的地位被藐視,正如先知視當代以色列民的處境,他們也成為列邦所欺壓、看輕。現在神已應許這位救主來到(賽53)章,先知告知眾民將可扭轉其地位,重新得着神的憐愛。先知將撒拉和亞伯拉罕的關係延伸成選民和造他的神之間的關係,保羅再套用在加拉太教會和神的關係,反而猶太奉割者成為那逼迫者、列邦。加拉太教會在奉割者眼中如撒拉未生子,無可見的證據來誇口,正如夏甲恥笑撒拉,撒拉的苦惱也成為信眾的迷惑所在。保羅引用律法《創世記》和先知《以賽亞書》為佐證,信眾必如撒拉歡笑,因他們必得應許,不是按着肉,而是按着靈。生子多代表女人的榮耀,先知將此生子得榮,引伸為產業擴張(賽54;2-3),因此經文重點不在人數上的多產,而在產業的得着。真實的產業,在(賽54:11-14)指的是天上居所,正如(啟21章)同樣描述。而(賽54:15-17)對於攻擊、逼迫者的末後處境,必定為有罪,此正是保羅在(加 4:29-30)所提的。因此(加4:29)是對映(賽54:11-14)何為真實的產業。(加 4:29-30)是對映(賽54:15-17)對逼迫者的處置。

  (賽54:1)本身為詩體,上下對映,而用詞則以三為基本,因此三個命令詞,正如三個名詞,其所指的都一樣,重複堆砌而已,不需逐字解釋其對映信眾之關聯處。由(26)節在上耶京是我們的母親,在本節也末直接提名撒拉,是為讓讀者對婦人有更深一層的了解,她是被雅威僕人所救贖的“後裔”,所以28節他帶出其結論。

 

  4:28    在版本上,本書採用古抄本作“你們”,而非和合譯本採用之版本“我們”。在加拉太書中保羅在稱呼受信者為弟兄,其後接“你們”的名詞代名詞有四次,1:11;4:12,28;5:13,若接“我們”則以動詞的主格如4:31僅此一次。可見“弟兄們”必指加拉太信眾,保羅在指“你們”的狀況為何,至於用動詞主格為我們,作後接詞,因是作總結之下所帶出的情況,這個“我們”可指一切信眾,包含猶太和外邦。(4:31-5:1)。“按著以撒”:當憑藉用,即以以撒的模式,比照以撒的方式。馮蔭坤先生未將這介詞片語當憑藉用,反而錯將所有格的“應許”當憑藉格,所譯出的結果如同和合譯本。“應許的兒女”出現在羅9:8,都各加上定冠詞,但其意義並無差異。若要強調是憑藉應許作兒女,應當如加3:29的格式“按著應許的承繼產業者”。未帶定冠詞的應許之所有格,出現在羅9:9“應許的話”。保羅現在強調加拉太信眾所處的狀態就是應許的兒女,就是應驗那位以撒,也將遭遇以撒所面臨的處境。“應許”:3:14,16,17,18,21,22,29;4:23,28九節計十次。是除希伯來書外,出現最多的經卷。本字原指法律上的傳票或執政的通告,轉指一種許諾、保證之意。在希伯來文中並無此用詞,而是以說出的話即成保證、應許。故在希伯來文明中,話即約、即許諾,故信實是必然的,神是信實即在此。對於信眾亦因神的話而承受話中的約、應許,保羅在本段中,應許等同盟約,只是一個約是按肉而成,一個是按靈而成。按肉而成的終將被逐出,因其約只為影子,並非實體。應許必然相對應於相信,因信心是由話而來,我們是應許的兒女,即等同我們是相信神話語的兒女,而非那在肉體上受割的兒女。

 

  4:29引用創21:9,將希伯來文嘲笑(和合譯本為戲笑),七十士譯本則譯為孩子般的戲弄,保羅另按猶太傳統解經觀點,解為逼迫。保羅未蒙啓示光照前,極力逼迫教會(1:13,23),現在他知道同一批人也持續在逼迫,只是手段改變了而已。他以類比方式對於奉割禮在加拉太地區所行的迷惑、攪擾工作,等同以實瑪利對以撒所做的,在常人眼中看似小孩般的玩耍,無什麼緊要,不需要大驚小怪,不必在意;但是正如撒拉看到它背後的意義,保羅也同樣看見了,他不是以屬肉的來審視行割之事為小事,而是按屬靈眼光看見背後是那迷惑人的計謀。

 

  4:30引用創21:10,用撒拉的話作為上節的回應。就寓意法本節有兩種含意,一是加拉太信眾和奉割者不可共同承繼產業,當將他們分離。一是加拉太信眾當如亞伯拉罕,以家長身分逐出奉割者。一方面信眾是自由婦人之子,另一方面信眾又是主子,當執行主人的權柄,為教會的緣故,趕出那些迷惑眾人的假使徒。在神眼中只有一種後裔,就是對他話語有真實信心的回應者,是按著聖靈被生成的,像以撒一樣,至於那些假後裔,是以人意進入的,自以為是後裔,卻無聖靈為憑據,又無信心去遵行神一切的吩咐。當這批人說律法是人無法遵守的,就證顯他們是婢女的兒子,仍在罪中為奴,不以神榮耀為念。又有說福音與律法是不能並存的,在福音面前,律法必然消先,就證顯他們至今仍不明白何為福音,更談不上他們與神有何關係。這些婢女之子,所事奉的是異教神明,背離神約的聖愛,確為真自由之子所當斷絕往來的,不可同負一軛。

  若有人引用耶穌稗子撒在麥田的比喻,不用去區別真假果實,屆時神自會區分審判,寬容美德被高舉,以致何為真道未能顯明。保羅在加拉太書所面臨的是,加拉太人幾近否認他為使徒,也否認他當初所傳講的福音,倘若保羅不去更正加拉太人的錯誤,我們就不明白律法行為和遵行律法有何區別。直到今日,對於律法諸行為和遵行律法的不同,在絕大多數基督門裡的人都不能分辨,事實上撒但的迷惑已深入人心,使人失去分辨能力,人非無知而是愚昧,自以為愛就勝過全律法,愛神就可以隨自己意思做事,不再以律法的公義,聖別為約束,他們是另一類的奉割者,怎能不將他們趕出去呢!

 

  4:31   “所以”,當作結論詞,加拉太書僅使用於此。“使女的兒女”,對比28節“應許的兒女”,格式相同,使女當所有格使用,而不能當憑藉用。“不是…而是…”,在前面經文已一再使用這格式,然而在此結論語中,有再強調的用意,它比23和24-26的“一方面是…另一方面則是”更為果斷,保羅在本段末句話,再將自由與為奴作為對比,正如28節的事實。

  歷史是不斷在重演,古人所經歷過的事,同樣也必應驗在後人身上。保羅用寓意法來解經,但他的立足點是將五經視為事實,而非一種虛構的史話,在既有事實上才能不斷延伸、應驗。這是對神的話正確解釋必有的條件,若否定神的話是常存、活的,而成為會過去的、失效的,在應用保羅的解經方式上,必然造成偏差、錯解。他以以撒為引,在3:16指基督,在4:28指外邦信眾,可見保羅深深抓住經文的主軸,認明神所說的背後真理。不再只按字面意來成就,而是按聖靈教導來解釋。何為靈,何為肉,保羅在五章中再向讀者解明,惟有清楚分別靈肉的定義,他成為自由之子才有意義。

 

 

 

5. 釋意五(加 Gal 5:1-5:15)《加拉太書註釋2011》

 

2.2.2.2.2. 稱義後順從靈經由力行愛的信心來站穩  5:1-15

 

【經文】

5.1 為著這份自由,基督釋放了我們,所以你們應當堅定站住,並且勿再被奴役的          軛挾制。

5.2 看哪!我保羅不住的告訴你們:倘若你們再受割陽皮,基督對你們就毫無益處          了。

5.3 而我再次對於任何一位要被割陽皮的人作見證:他是欠債者,去遵行全部的律          法。

5.4 你們這些在律法中堅持被稱義的人,是從基督那裡隔絕了,你們從恩典中墜落          了。

5.5 因為我們藉著靈,出於信,熱切等候義的盼望。

5.6 因為在基督耶穌裏,既不是割禮有什麼可成為強壯有力,也不是未受割禮,惟          有經由親自不斷運行著愛的信心(才有)。

5.7 你們向來美好地奔跑著,是誰攔阻了你們不被真實說服呢?

5.8 這種勸誘不是出於那召你們的。

5.9 一小點麵酵能使全團生麵發酵起來。

5.10我先前至今深信你們在主裏:你們將不會存著任何別樣的意念,然而那不斷攪         擾你們的人,他將必擔受那刑罰,不論他是誰。

5.11至於我呢,弟兄們,倘若我還持續宣傳割禮,我還受什麼逼迫呢?這樣,那十         字架的障礙從先前到如今都被廢除失效了。

5.12我巴不得那些不斷攪亂你們的人,也將自己閹割。

5.13因為你們為自由蒙召了,弟兄們!不單單沒有讓這自由藉著肉體成為出發基             地,反要經由愛心,你們應當不住地彼此服事。

5.14因為這全部的律法早已被成全於一句話裡,在這個:你當不住的愛你的憐舍,         如同你自己。

5.15但倘若你們彼此持續相咬相吞,你們當專注小心,不要被彼此消耗殆盡。

 

【釋意】

  本段論自由的真諦,是以三層架構,每層對比呈現之方式,並且前後對映之文筆,逐步闡明。保羅將爭論點重回一~二章受割的事,以“軛”為喻,以“自由”和四章串聯,接續同一論點:如何看待自己為已得釋放的自由人。在用詞上,每一層有以相同字眼串起,試分析其結構如下:

前題:基督已釋放我們,應當堅定持守(5:1)

深論:自由與割禮的關係      (5:2-15)   每小段鑰字

一、 第一層對比論述        (5:2-6)

  A. 反面論述:從被割陽皮來看  (5:2-4)  被割陽皮(2,3)

  B. 正面論述:從信心來看    (5:5-6)  信心(5,6)

二、第二層對比論述        (5:7-12)

  A. 反面論述:對加拉人的信任  (5:7-10a) 相信(7,10a)

  B. 正面論述:對攪擾者的咒詛  (5:10b-12) 攪擾、攪亂(10b,12)

三、第三層對比論述        (5:13-15)  彼此(13,15)

  A. 正面論述:經由愛彼此服事  (5:13-14) 愛(13,14)

  B. 負面論述:互吞咬彼此耗盡  (5:15)

  “自由”:名詞出現在5:1,13(兩次),“使自由”:動詞出現在5:1(或譯:釋放)。第一節的命令語氣動詞“應當堅定持守”,對映第十五節命命語氣動詞“應當專注小心”。第十三節“要服事”對映第十四節“要愛”。第一節“所以”和第十三節“這樣”,是同義詞,都成為推論結果,在6:10再合併使用做為整大段的總結句,全新約經文僅此一次使用此類型。在第二層架構中,保羅也將自己加入對比中,使自己和那些攪擾者成對比。在第一層架構中,則以“你們”和“我們”代名詞的出現(2,5)作對比。靈(5)和肉(13)對比在首末互映,由下段(5:16-26)中再詳加解釋。第5,6兩節的因為和第13,14兩節的因為,前組帶出信心,後組帶出愛,若將第二層架構視為插入說明的,則此兩組“因為”都在解釋自由的真義,文章含意就前後連貫了。

  5:1    “這自由”:原文置於句首強調之,是當間接受格用,表利益,即為了這份自由,基督完成其釋放的動作。婢女之子自然成為奴者,自由人之子則生為自由人。我們既按以撒,那應許承受者而成自由婦之子,為此目的,基督才受差來完成這份應許,使自由可以臨到。保羅重題這歷史事件,在11節再提“十字架”,讓讀者再確認所得著自由的代價,基督已付出了,不需讀者再為得自由重新付代價,也就是說,受信者再如何行出律法諸行為的補贖,也不能改變事實,反而是在貶低基督的代價,以為不足挽回罪價,欲以已來取代之,等同他在否認神經由基督所救贖的功效,也就否認保羅在徒十三章對加拉太人傳福音的中心信息:藉由這人,罪的赦免被傳告於你們。

  “堅定站住”:原為站立,喻指堅定、維持不動、穩住。對於被釋放得自由之事,應當確信,持定不被改變的立場。加位太人太易容受人煽動,以致對已得著的無法確信,他們一再想要藉由外在動作的可見性,去確定他們的救恩,以致想藉由律法行為作為憑據。對照今日基督門徒,反而從未對自己是否已有救恩的憑據,有所質疑和確認,並未按聖經所示水、血、靈這三樣見證,在己身審視,輕易相信他人所傳告的,只在心中相信,進到水中受浸就完成救恩了,既未對罪有何認識,更無得聖靈的憑據以對付肉體,怎能確信自己是蒙恩者呢?保羅說別再被奴役之輓挾制,此軛由新約聖經中出現六次分析,四次都以猶太傳統教導為喻,太11:29,30 徒15:10 加5:1,而提前6:1指為奴的實際身份,啓6:5則指軛的形狀。耶穌的教導(太11:29,30)、彼得的斷定(徒15:10)、都和保羅所面臨的問題一樣。猶太傳統對於律法解釋,有些是正確的,但有些是出於人意,反而成為重擔、阻擋人來到神前按律法生活行事,從主耶穌直到保羅時期,這樣的爭辯從未止息,這也是後人對此事件評為不同派別的律法觀。都在對如何實行律法作權威式的解釋,而非在對律法的廢棄作說明,這是今日讀者必須釐清的事實。耶穌和彼得以及保羅,都對猶太割禮的律法行為作出正確見解,這些律法行為挾制人的身體和內心,使人無法得著自由去遵行神的律法。

  自由不是指毫無絆羈,而是針對傳統錯誤教導不受其纏累,這是保羅提出的第一層意義。保羅在羅8:15說:並非領受奴役的靈,再次進入懼怕中。加拉太人反而如同領受奴役的靈,讓猶太傳統所帶來的懼怕之心,挾制住他們的心,不能自由來到神面前求得及時幫助。

  5:2-4    首先保羅以親臨現場作見證的語氣,在2,3兩節以相同格式,指出他作證的內容:再受割,基督無效益了,以及他是欠全律法的債。“我、保羅”此格式同樣出現在林後10:1、門19,類同“我親手(寫的)、保羅”林前16:21、西4:18、帖後3:17。指出保羅是現在臨在,由1:13指出他先前逼迫教會,1:14對於祖宗傳統的狂熱,1:15神從母腹中分別,1:16啓示和交託使命,直到2:18割禮已被拆毀,奴役之軛已除去,所以他現在可以作此見證。由弗3:1、帖前2:8以相同形式說出一種宣誓詞,是為起誓見證常用模式。

  5:2    作證的第一句話,以第三類條件句為開首,指出倘若這可能成為事實一發生,將造成極大傷害,他將基督和割禮並列,兩種截然不同的得救條件,加拉太人要選擇那一邊。選擇割禮,基督將對他們而言是無濟於事,不能幫助他們,也無任何功效了。人只能選邊站,不能兩邊都好,因為兩種得益的方法,彼此無法協調、相容、且終至成為仇敵。“毫無益處”:太27:24 可5:26 林前13:3,指對某人毫無幫助,以下經文保羅再解釋此“無益”等同欠債(3節)、隔絕、墬落(4節)。

  在救恩的路上,過與不及兩類型常常不自覺的顯露出來,各教派都提出他們得救的門檻,福音派常是不及的類型,多只強調人心中的相信為惟一條件,以人論為主的模式取代神揀選的證據,否認聖靈的工作。另一面靈恩派強調聖靈的能力,卻忽略人理性的探討。加拉太人和哥林多人應正是這兩極端的樣版。聖靈工作被加拉太人忽視,只要看見外在行動,看見可見的證據,正如猶太人求神贖的心態,保羅最終只能以如此嚴厲的話待之。

  5:3“欠債者”:指欠他人債務,有義務去執行償還責任。經文後帶“去製作全律法”當其償還之義務。“全律法”:雅2:10“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已有全部的罪責”,保羅的觀點是和雅各相同,故此,雅2:9“以貌取人便是犯罪”,保羅意指外邦人去行割禮等同按外貌行事,是犯罪的(加6:12)。保羅在此並非否認去行全律法的必要性,而是針對外邦人仍按肉體為得救依據,欠債者等同犯罪者,由太6:12耶穌所教禱詞,免我們的債,即免我們的罪責。因此經文意為未曾受割者要以受割為救恩條件,他是犯罪,虧欠律法當盡的罪責。摩西律法以割禮和祭禮為贖罪條件,在基督未來之前,它們是成為信心的記號,表達來到神前求恩者的離罪求赦行動,現基督已將得赦之路打開,永遠的祭物和永遠的割除,已由基督和聖靈來成全,保羅由二章開始到這裡,仍然再強調唯有此信心和憑靈之路,沒有肉體之路。全律法在5:14再提一次,愛是製作全律法的網領(太22:40),可見得製作、實行全律法是美好,必然的,但不是以犯罪的心去還罪債,意即不以肉體之力去實行全律法,否則就是干犯全律法。

  割禮既為律法贖罪條款的必要條件之一,凡自願接受割禮者,他就簽了合約要按律法贖罪方式去奉獻罪祭,牛羊之血取代基督,割禮取代聖靈之浸,他已採納另一種稱義方法。就律法贖罪條款,犯一罪就獻一次祭物,保羅以為受割禮者就當按全律法的罪責來計算其罪價,因此他的罪債永難付清,他永遠是欠債者。

  5:4    “在律法中被稱義”:出現在徒13:38,保羅首次在彼西底的安提阿所傳講的信息,就是指律法贖罪的管道:獻祭,也就是律法的諸行為中被稱義。保羅由第四節的證詞,作出最後(也是第三句)的判語,是與基督隔絕了,無關係了。“隔絕”出現在3:17,5:11,在使用本詞,由羅7:2,6的用法,指脫離、隔絕之意,這等人與基督完全斷絕關係。“在恩典上墜落了”:加拉太人先前接受保羅的福音,也經歷聖靈同在,他們是真信徒,按今日而言,是已得救的基督徒,怎麼會再失去恩典呢,一信就永遠得救怎麼與此經文相符呢?當原罪論和永救觀在西方世界出現,正是人對舊有美好正確傳統的開始離棄,原先教會尚存律法定罪的觀念,但在時代潮流中被淹沒了,律法完全被否認其價值,以行為做為報應的原則被丟棄,過度高舉人的信心,以致連神都要被它約束,好似神不得不救這批人。不只在本處經文清楚指出,在來6:4-8都指明墜落論是真實的,因神必按公義審判,不分猶太和外邦,更不分信眾與未信者。彼後3:17“免得被無律法者的欺騙一同牽引去了,從屬乎自己的堅固地步上墜落”,猶太奉割者看似行律法,實是無律法者,不按律法真意而行,更何況今日許多反律法者,不以律法為生活依循者,迷惑信眾,保羅和彼得所處的境遇,就今日而言更加嶮峻。

  5:6-7    本小段以兩個“因為”作說明理由,事實上也是指出與前小段相反的道路。信心之路才是自由之民當行的。經文提及信、愛、望三詞,再加上靈和義,動詞則以等候和成為強壯,事實上就等同與魔爭戰的裝備,將真正面對抗戰時,能強壯以對的道路寫出。用詞上與林前十三章有諸多相同之處,兩教會的問題相似,指導原則亦同。本小段亦指出守全律法的最佳方法,而非去靠律法去割禮,它是守不全律法的,因背後是靠肉體在誇口。

  “藉著靈”:間接受格當憑藉格,亦可譯為“順著靈”,是指對聖靈的順從,在3:3;5:5,16,18,25(兩次);6:1,共七次間接受格都應指聖靈的引導,而非指人的靈。

  “義的盼望”:新約僅此一次,其他相似詞如救恩的盼望(徒27:20、帖前5:8)、神榮耀的盼望(羅5:2)、呼召的盼望(弗1:18)、福音的盼望(西1:23)、榮耀的盼望(西1:27)、美好的盼望(帖後2:16、來7:19)、永生的盼望(多1:2、3:7)。本詞句與審判有關,是信眾得救稱義後,尚有一末日審判等著信徒,是按公義的審判。由上下經文一再出現的受審字眼,保羅在此表明要免去將來的懲罰,惟有走在正道上,這樣的勸勉在其他經卷中也一再出現。信徒不可自恃已蒙稱義,卻仍按屬肉行事,雖然貴為律法諸行為這等神律之事,仍無法逃罪。本節經文亦提醒信眾,神的救恩是以義為中心,以堅愛為手段,義和愛同用所有格(義的盼望、愛的信心),表達屬性、性質的說明,兩者的合併才是神所喜悅的。“熱切等候”:羅8:19,23,25 林前1:7 腓3:20 來9:28新約其他六處出處,都以神的兒子或眾子為等候對象,這表示本動詞是一種期望有神榮耀身份的臨到,可指基督,亦可指信眾自身身份的改換之時。若以復活而言,就是基督再臨時,使配得榮耀復活者與他同在、掌權之時。“順著靈憑著信”:這樣的說法,在新約中林後4:13“信心的靈”,腓1:27“在同一靈同一魂裡持定,共同奮鬥於福音的信心”,帖後2:13“在真理的信心和聖靈的聖別中達到救恩”,信與靈兩者並列使用,或者分開描述,都為同樣目的,它們是神國得勝的惟一管道。

  “運行著愛”:保羅在此強調愛是可以運作、成為有功效的,對比肉體的代表:割禮。它使人變得強壯,有力量去面對攻擊。保羅要讓教會眼光注視焦點由割禮轉向實際可能的道路上,他才說是否有無受割,都無使人變得剛強,他不是說割禮一無是處,仿佛是可廢的。他在羅2:25“因為你若實行律法,割禮是益處”,益處這詞即5:2的同字。因此這裡所指稱運行著愛,就是遵行律法,而非無律法的濫愛。當人真認識律法所教導的,不只是外在諸多要求,它更指出一個福音,一個聲音、信息,就是藉由愛來遵行律法要求,而非被逼不得不去行,像奴僕般的卑下,反是它指出人可以像神的眾子般,對父神之愛的回應,去聽從父神的指示而遵行,這才是運作愛的意思。經由運作愛的信心使人變成強壯,對照6:15同句型,這等同就是一個新造的,就是基督裡的新人(林後5:17),亦同新亞當的族類,不是按著屬肉來面對撒但,而是順著靈得勝引誘,如同耶穌一般。

  5:7-10a    本小段指出保羅對加拉太人仍然有信心,他們可以被挽回的,因為問題的根源不是由他們中間出來,而是外面進入的 。他用兩個比喻來表示,一為賽跑中,外人干擾中斷賽程,一為麵團,加入酵而改變麵團的性質。都指向是某位假先知來到,迷惑信眾,如古代的以色列王國時代,受假先知迷惑,不知已偏離神旨意,反而還以為為神大發熱心,必蒙神眷愛。

  用詞上他以“相信”的字根出現三次,七節“被說服”、八節“勸誘”、十節“深信”,來連接上一段信心之路。門徒和保羅在信心之路的表現上,有如此截然不同的表現,由10b-12小段更加明顯其差異處。門徒易於受干擾,毫無防衛之心,那惡者才能藉由它的僕人去迷惑眾人,因此一方面保羅是指出外在的干擾因素,另一面也點出教會內在無分辯、阻攔的能力問題,雖然他們心思不會隨意去意念。真理、呼召者、主,這三詞出現,其含意是互補的,都指向屬天的,正與屬地的截斷者、勸誘者、罪酵,作對比。

  5:7“奔跑”,由2:2保羅自己的奔跑比較門徒們的奔跑,都是為得著神所賞賜的冠冕而努力。賽跑有其路徑、規則,正如人生過程也有當遵守的規律,保羅對於外邦信眾,引用他們所熟悉的希臘兢賽,在賽跑中若有人去阻礙比賽,是何等大的罪過。“攔阻”:原意有擺放障礙物、阻擋去路,恰與1:14“取得成就”同字根不同前導詞,“取得成就”有清除路障、作先頭部隊之意。保羅原在猶太教中是作先峰部隊,清除反對猶太傳統者,當他改變身份後,他看到這些奉割派所作的,正是他先前所行的,他才更加確信這批人的主張,是阻斷人來到基督那裡,反而引人回到猶太傳統裡。“被真理說服”:相似用法在羅2:8“對於出於抗爭且不信服真理,反是被不義說服的人”,約13:19“我們是出於真理,且在祂面前我們將說服我們的心。”“說服”:出現在1:10保羅自身使命上,他不斷重述自己的經歷,來對比出這批人的錯誤是可預見的。真理(或真實)是一件客觀的事實,人能否面對事實而接受,有兩方面的阻礙,一為自身的缺陷,或無知或眷戀今世的一切貪婪,但保羅在此更強調來自外面的影響,他稱之為“那勸誘”,這詞的字根同“說服”,表達一種主動煽誘以勸服他人的意思。門徒對真理因他人的勸誘而不願跟從,反而跟從勸誘者的虛偽,保羅要教會省思這點。

  5:8    “那呼召你們的”:保羅喜用這詞來表達神對祂所揀選的族類,有所特別的施恩和期許,這詞等同舊約對以色列民的揀選,不是出於行為而是因著神的堅愛,然而也引出神種種的期徒。保羅在羅8:30 林前7:15 加5:13 弗4:1 西3:15 帖前4:7帖後2:14 提前6:12,這幾卷經文中指明呼召者有其呼召的目的,且被呼召者應按呼召者的期許達成目標,而付出行動以完成之。在加拉太書中,保羅再兩方面的對比,一為反面,神不是為使信眾不被真理說服而來呼召信眾,一為正面,在5:13神是為信眾的自由而呼召之。因此何為自由,就是能信從真理,按真理而行,才是真自由。加拉太人放縱他們肉體出頭,那不是自由,而是反自由,重新被罪藉肉體轄制自己。在對真理的理解上,人人皆可指責他人是異端,當他人是與自己的認識不同時。自保羅時代迄今,有多少被指為異端的,可見異端判別是必然存在,不能因這是攻擊人的,就閃避、忌諱不語,好似自己清高般。重要的在於自己有無神的真理做判別的依據,像保羅一樣,他清楚神呼召的目的,因而與此呼召的目的有礙的,就是異端,這樣的勸誘不是出於神,而是那說謊者。將呼召本身内容增添或簡化,是人常犯的錯誤,前已述及,但將呼召目的遮蓋的,使神藉律法說出祂的公義和聖別的期許被淹沒,這等人比那將呼召的門弄寬或緊縮者,罪更大。奉割禮者的行為,不光在入門事上,使人混消,更使人失去行走在正路之上,製造無數的岐路。

  5:9    麵酵的比喻在耶穌的教導上占有很大的警惕作用,保羅在林前五章也用在那自高自大的人身上,自以為有足夠辨識,比他人有更大容納者身上。酵被隱指錯誤的教訓,由耶穌說法利賽人的酵或希律的酵可比擬。酵的擴散、滲透能力,是常人所熟知,且當它已使全團發起時,已無法挽回。保羅在此指教會尚有機會去除酵,正如在四章應當逐出那屬肉者,否則當屬肉者成熟時,他也要來分享產業,屆時就無法阻止了。加拉太人受迷而付諸行動的,應尚在少數,教會應當馬上除酵,而非等候。奉割者的教導,應屬乎加添性質,且加添的是屬肉的行動,再進一步將該行動視為規範、條件、非此不可,這在教會歷史中常常發生。相對的,刪減的動作反不為人所注意,以致福音的門成為廣大的門,在今日若有人提出反省的,都被打入律法主義者,這才是今日教會可悲之處。

  5:10a    保羅在此對於教會有如此信心,相信他們在將來必有正確的意念,這是因為保羅確信是出於神的選召,就終必歸與神。雖然加拉太教會目前仍有其他不同的意念,但他仍然堅持去說服教會,直到他們接納真理。“意念”一詞在羅15:5 腓2:2,4:2都指要同心而言,意為保羅信任教會終不會背棄他,反而會與他同心。“在主裡深信”:羅14:14“在主耶穌裡我被說服而深知” 腓2:24“在主裡我深信…” 帖後3:4“在主裡我深信你們…”。這是保羅喜用的格式,表達他被說服不是肉體被說服,而是在屬靈裡因著主所給予的信心,而被說服去相信目前的困境終必克服,他必得坦然之路,在他和他的門徒之間,有一致的意念和行動。

  5:10b-12    前段保羅正面信任教會是被攪擾的,非主動生發異心,本段他則對主動去攪擾的發出詛咒,他以這人(原文在七節和十節為單數詞,在十二節則為多數詞,想必這些人非大數目)和他自己作比較,擔受審判和受逼迫是兩種不同狀況,去顯出其間的本質不同。最終他用與七節同字根的字“自閹”表達這等人截斷他人正路,正是截斷自己在神面前的福分。

  5:10b    “攪擾者”:在1:7保羅即用這詞來稱呼這批人。他未指明是那些人,但由文章前後就是那奉割者。“擔受”:背負、擔當之意,在此指應得報償或應承受之責任,此用法如6:5,8的意思。本詞亦用於擔負十字架(路14:27 約19:17)、或指代替他人承當責任(太8:17擔當疾病,羅十五擔當無能力的軟弱者),如6:2。保羅在此公義審判原則,重提神必照各人行為報應各人(羅2:6),無論這攪擾者是真弟兄還是假弟兄,都必承受神對他的審判。

  5:11    經文突然轉向保羅自己,若他仍像先前一樣在宣傳割禮,其意是指他現在容許人去宣傳割禮。本節的句型和結構確實不同於一般用法,有學者指出保羅是帶著激動的情緒說出這話,然而我們可以說,保羅故意使用不同的句法,為要凸顯他所遭遇的不公。那攪擾者尚未得著神的報應,教會也未逐出他們,反而說真話傳真理者,持續受攻擊、逼迫。“仍然…仍然…”,本句為第一條件句與事實相符,他若仍在傳割禮,為何他還在受逼迫?結束句為修辭問句,將條件句變成疑問句,使得原先應與事實相符的事,成為疑問。這疑問就帶出他受逼迫不是他傳割禮,反面而言他若傳割禮,他就不受逼迫。所以結論就是若保羅也像奉割者一樣按照猶太傳統去傳割禮,十字架(此字原指木樁,其形狀或為T形,或為十形,亦有簡化為I形)的障礙早已被移除廢掉了。“障礙”:是接續七節的賽跑比喻,故七~十二節是在同一比喻中。“十字架的障礙”:是指他不按傳統教導傳講信息,反而以為傳統是有誤的,就造成猶太人的追逼、阻擋,這成為基督福音的障礙。十字架在羅馬時代是羞辱和苦難的記號,一個羅馬籍的人,犯死罪也不用十字架為刑,但一個賤民若有反叛羅馬的意圖,必以十字架為刑。因此十字架就成為反抗既有權威的記號,耶穌要門徒擔起自己的十字架來跟從他,一方面是指將來必受的苦難,另一方面卻是現在就面臨來自四周傳統的攻擊,各樣辱罵、恥笑隨時臨到,因為跟隨耶穌者,就代表他要放棄傳統,放棄世人以為寶貴的,這包含親情、財富,更包含先前的教導,他才能從主那裡得著新啓示、新產業、新親情。無論十字架是造成障礙的原因,或是十字架本身就是障礙,保羅關注的是在於他當初受人逼迫而傳十字架的道,現在這些逼迫他的人反被加拉太教會接納,加拉太教會以為接納這種人,就可以免除障礙和逼迫,使基督福音更廣傳了,他為此以自身為證,廣傳基督福音是藉十字架的能力,意為不在乎人的智慧和能力,而在乎神自己。神選了一個突破傳統的拯救之路,必經的苦難和阻攔不能免除,若保羅像這批人一樣宣傳傳統,他就無十字架記號在身上,他也不是神所揀選的使徒。

  5:12    “閹割”在古典用法若為關身語氣時,可指捶打自己的胸膛,表衰悼之意,則這詞可指保羅祈望這批人自己能為他們所任的事表示悔改,但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本節經文另一含意,在告訴加拉太教會,不要期望奉割者放棄他們的錯誤,反而應當有壯士斷腕,如除酵般與之分離。

  "巴不得"由上節保羅反諷語氣,現在他轉為祈望語氣,表達願成就而未成就的願望,另出現在林前4:8、林後11:1,啓3:15。本字字根同5:3“負債者”,是動詞“欠債或應還債”的不定過去式第二種形式,意為“我應該…”。保羅希望發生這些攪亂者自己閹割自己的事,然而迄今並未發生。“閹割”:字詞由“離”和“切斷”組成,和5:7“攔阻”同有相同字根“切斷”。那些截斷信眾之路的,保羅亟待他們也截斷自己。此截斷是針對肉體的,然而事實上罪無法用肉體的切割來斷絕,而是只有在十字架上才能除去罪(5:24,6:14)。就“閹割”而言,賽五十六章指出太監雖如枯樹,仍能得神恩重得新生命,現在保羅對奉割禮者反而期望他們如太監不能得入神殿。太監出於神因信而蒙恩(徒8:26-39),奉割者則出於自義而閹割以求神恩。正如四章所引證,撒拉未能生育反蒙恩生出應許者,現在卻有人反要自割不生育以求恩典。由上節保羅十字架障礙的失效,和奉割者肉體能力的閹割,原非同等、相似的,但在奉割者的眼裡卻被視同為一類,他們以為藉由自割可以除去障礙,來到神前,但在保羅眼中,他們是自割與神恩斷絕,十字架的障礙阻攔在他們面前。

  本句話亦為反話的祈使句,這等人不可能切斷自己,切斷與加拉太教會的關係,雖這是保羅所祈望的,反而造成加拉太教會和保羅的分離。保羅對加拉太人有信心可以改正,但對於這批攪亂者他無此信心,由此對比中,讓我們思量救恩是有限制的,神救那願意自救的人,至於那些棄絕救恩者,神無法救他們,也不願救他們。

  “攪亂”原指使混亂,常用於干擾、阻攔某事成就,用於政治事件可指叛亂如徒17:6,21:38。在徒17:6-8中攪亂和攪擾(10節)一同出現,正如本段的用法。

  5:13-15本小段也自成一個對稱結構:

A. 期望別讓自由成為肉體的出發基地。(13a)

  B.    反要經由愛彼此服事(13b)

  B’.    律法成全於愛人如己(14)

A’. 期望別相吞相咬(15)

  本小段是對映於2-6節,再詳加解釋得自由的目的。在1節中以自由置句首,間接受格,在13節“你們”置句首,自由則接在其後,多了一個介詞“在上面epi”,自由亦用間接受格,則介詞之含意為表示目的之用法,為了自由緣故,因此它的用法等同1節“為了這份自由”你們蒙召了。“因為”這連接詞不只作承接上文繼續陳述而已,主要是將七一十二節被插入的經文所打斷的主題,重新接回去,13和14節都用“因為”,是對映5和6節的用法,持續作說明理由之用法,都是正面表述得自由後應有的表現行為。5-6節強調等候時應如何面對現今的挑戰,得以剛強的方法,13-14節則以另一面對於弟兄們之間,如何同心連結,成為軍隊,互補互助的方法。首先他以負面表述其禁令,省略主動詞,是延續上句“為自由蒙召”的內容,蒙召得自由,不是為讓這自由成為因著肉體的緣故而作出發點。“出發基地”:出現於羅7:8,11 林後5:11,11:12 提前5:14,可指出發的港口、基地,亦可指資源,如作戰用的財物、船只等。常用於戰爭之述語。在本節中,可指自由成為放縱肉體的出發點,也可指自由成為放縱肉體的背後資源。由後面“互相服事”的對比,是成為奴僕般的服事,反而失去自由,因此這自由的使用是有所限定的,而非無限應用,以致放縱。律法本身就是在限定一個自由人如何不可逾矩,律法不是束縛而是像一個老師去管教幼童,這是三~四章保羅所題及的,現在他將律法最主要的實行管道說出,等同耶穌的說法(太22:39)。“經由愛而彼此服事”,不是以愛心為動機或出發點,這是今人常錯誤認知所在。而是以愛為管道,媒介、即愛的表現作為彼此服事的方法。正如5:6運行愛的信心方可成為健壯者。律法的規則是一定的、死板板的、不可更替,但是藉由愛的運作,使律法的真義:公義與聖別,得以實現在每一信眾的生活中。

  將13節和1節再次并排來看,就罪的權勢而言,基督已將信眾完全贖出成為對於罪債是自由人,他們不再受罪軛所轄,也不再受律法諸行為的傳統所轄,信眾對此有權使用他的自由權去阻止它們再來轄軛。但就神的主權而言,信眾反成為奴僕,他們當聽從神的命令吩咐,就是律法的真義,信眾不再是自由人,不是屬乎自已的人,也就不能為所欲為地放縱自已,乃要為他的真正主人而活,並要以愛服事別人。以上在羅馬書六、十四章有詳細解說,保羅在此只是提出綱要。

  5:14    “成全”:原指使充滿,用在不及物之事,指執行、完成、實現(本節之用法),或指預言之應驗(福音大多數之用法)。最有名的經文,太5:17 “我來非為使之失效,乃要成全",耶穌不是要使律法和先知失去它們的效用,仍是要執行,實現律法和先知的教導。與本節相似經文,羅13:8“因愛他人的,他已完成了律法”,所用動詞時態和本處一樣,為現在完成式,表達從過去的事實,持續到現在仍然存在。愛是成全律法這個事實,自古迄今仍未改變。但經文的意思不是和合本所譯“包在…之內”,它使人誤解律法只剩下愛,有愛就足夠了。保羅是使用猶太拉比的解經法,和耶穌回答文士求問誠命何為最大的,耶穌的解釋也相同用法,將誠命、律法作提綱闕領式的注解。因此經文的意思在於愛是實踐律法的管道、途徑,也是律法被實行出來後的一種狀態。律法不等同愛,律法反是在要求去愛,因為神是透過愛而頒佈律法,使被造者在神所以為榮美,良善之事上,去將神的形像彰顯。受造者因承受這愛,而回報以愛,去愛神的其他受造者,就是保羅所說“彼此服事”。所引用經文為利19:18,詳加比較利末記十九章,本節經文可視為該章文本結構的中心點,由此中心點向外擴展,可看出經文要求為公義,這是其中心思想,而為達成公義,是經由分別、聖潔來實踐,因而在對神、對人、對物的區別是必要的,但要實踐區別,卻是由內在開始,因此愛人如自己,是由內向外的步驟,意為當人先認清自己,明白自己所有都是從神賜與的,人才能真正愛自己,這種愛是看重神的恩的表現,律法也才要求將這種愛往外展開,視他人亦從神受造得恩,愛人就等同將愛神的表徵顯出。

  5:15    “咬”:舊約經文多指蛇咬;“吞”:指貪婪地吃。林後11:20“有人來吞吃”,是指放從縱肉體之意。因此咬吞的動作,即為肉體為基地所發出的行為,亦為5:16“肉體的私慾”。吞咬的比喻,是以蛇的貪婪為喻,在律法書中以此咬,喻指借債之利息所壓搾情形(申23:19-20,出22:25,利25:36-37),由此可知保羅是借用律法所禁止弟兄之間的取利息之例,來說明弟兄之間的爭權奪利,是違反律法要求以愛相待的誡命,這批假弟兄要阻斷教會與使徒之間的交往,目的就在奪權得利,保羅才以律法教導之例證反駁他們。當他們高舉律法行為時,事實是在作違背律法的行為,保羅要求教會當要小心、仔細的察看,不要彼此被耗盡了。“消耗殆盡”:可指用掉了,浪費了,例如長睡消耗時光,也可指殺死、毀滅之意。路9:54 帖後2:8即指毀滅之意,在本處可指浪費、耗損,是針對自由而言。從神所得的自由,不當用在弟兄之間的爭門,這是浪費神藉基督所付代價。也可指毀滅,當信眾不遵行神律法的要求,反以仇恨相待,落入肉體行為之中,按神的公義審判,豈能逃罪。

  本段所指稱的自由,是由四章撒拉為自由婦人而來,其意非今日所言生而自由的政治口號,而在強調撒拉和夏甲之爭,代表憑信堅守應許者和按肉體力量成全者之間的爭鬥,自由的使用,是為要實踐神心意所在,保羅因而指出信、愛、望三種內在動力,藉由順從聖靈,使律法中心:公義,得以顯明。自由絕非等同放縱、無律法,而是去遵行律法的自由,反之未得真救贖者,他們無法擁有遵行律法的自由,因為仍在罪下,使他們雖願遵照律法所顯明的諸善,還是最終落在肉體之中。反律法主義者,雖相信基督救贖之功,卻不明白神贖的目的,是要人不再違反律法,而非將律法丟棄,像似失去控告者,就不能作證指罪。新約不在貶低律法的功能,而在藉由基督去成全律法,神已將這自由賜於相信者,信眾就當以加拉太人為戒,勿聽從攪擾者的聲音,以致失去這自由,再犯律法。

6. 釋意六(加 Gal 5:16-6:18)《加拉太書註釋2011》

 

2.2.2.2.3. 稱義後順從靈結靈果  5:16-6:10

  

【經文】

5.16然而我繼續說,你們應當持續藉著靈生活行動,而絕不可成就肉體的私慾。

5.17因為這肉體,它不住的起私慾敵對那靈,然而那靈也對抗這肉體,因為兩者彼此持續不斷的對立,以致那倘若你們所願意於兩者的事,你們不能一直持續地作。

5.18然而假若你們持續被靈引導,就不是在律法之下。

5.19而這肉體的諸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它們就是淫亂、不潔、妄作非為、

5.20偶像崇拜、行邪術、諸仇恨、爭兢、妒忌、眾激怒、諸爭私利、眾離間分立、諸派別、

5.21眾嫉妒、眾醉酒、眾荒宴、以及和這些是相似的眾事,我現今對你們預告的事,正如我從前預先說過:這些持續實踐這樣事的人將不能承繼神國為產業。

5.22然而那靈的果實就是愛、喜樂、和平、延長怒氣、慈善、好意、信心、

5.23溫柔、自制、沒有律法反對這樣事。

5.24而這些屬基督耶穌的人,他們已將那肉體同著各樣的惡情和私慾釘十架了。

5.25假若我們持續藉著靈活著,我們也可以持續藉著靈循序而行。

5.26不要讓我們持續成為好虛榮者,彼此叫喊挑戰著,互相嫉妒著。

 

【釋意】

  本段經文明顯成上下對比方式對稱結構:  主要用詞

A順從聖靈生活行動,就不在律法之下 (16-18) 靈(四次)、肉(三次)

  B肉體行為,其結局不能承繼神國  (19-21)  肉

  B’聖靈果子,沒有律法反對      (22-24)  靈

A’順從聖靈活著,就可以循序而行   (25-26)  靈(二次)、肉

  就否定詞的使用上,也呈現對比式出現:

A“不是在律法之下”,對映B’“沒有律法反對這樣事”。

B“不能承繼神國”,  對映A’“不要成為好虛榮者”。(都與榮耀有關)

16節加強否定假設“絕不可成就肉體私慾”,相對於17節禁止假設“若所願意的,卻不能作”。

  用詞上也重複、上下對比:

17節靈肉對抗,23節沒有律法對抗這樣的事。

16節肉體私慾,23節肉體私慾

21節實行這樣事的人,24節屬基督耶穌的人。

26節的用法和內容,和15節相同,都以“彼此”兩次,指出負面行為,使1-15和16-26互成補充,連續其中心論述,如何使用自由。在本段中雖無使用“自由”這詞,但藉由幾個動詞:生活行動(16節)、實踐(21節)、循序而行(25節),這三詞都有自由行動的含意,表達人如何使用其自由而抉擇其行動模式的生活。

  5:16-18,像5:13-15一樣,本段自身也有一上下對稱的結構:

A 主動:憑靈生活行事→絕不成就肉體的私慾 (5:16)

  B 肉體對抗那靈                                (5:17a)

  B’  那靈對抗肉體→不讓人作任何事          (5:17b)

A’ 被動:被靈引領→就不在律法之下              (5:18)

  前段提出律法的美善是經由愛來完成,本段則提出要經由靈來成事,這兩項在5:5-6已有上下對映式提出,憑靈和經由力行著愛,它們之間互相呼應者。前段“律法”是指“那全律法”,是特定用法,帶定冠詞,“全部的”也包含在定冠詞裡,新約僅此一次,它與本段在“律法”之下的律法是有差別的。“在律法之下”是加拉太人書最後一次出現,延續前面用法,是指按律法諸行為所轄制的行為,在本段中它等同肉體私慾,也等同5:19肉體的諸行為。因此成全全律法是一回事,在律法之下則成放縱肉體,又是另一回事。

  本段靈肉相爭,是針對已相信得恩者而言,非對教會以外之人談論,因此相爭的主題是在於能否遵行律法為中心。肉體有兩種含意,前面已題及,在本段中不在強調要以肉體去成為遵行律法的力量,而在於肉體本身發出的行為,成為阻攔遵行律法的力量,是由5:13肉體的出發基地所延伸出來的問題。保羅所提出的解決問題方法,強調人對聖靈的順從,而非人去操控靈以得勝肉。先提人主動應當順從靈,後提人在被靈引領的狀態下,結局就產生了,因此人的主動不在於成為爭戰的元帥,而是主動聽從主帥指導,在屬靈爭戰上,這是得勝的關鍵,尤其在對付諸肉體行為時,人的意志力常是無用武之力,只有來到聖靈之前,藉靈禱告才能得及時的幫助。(羅8:26)

  5:16    “我說”:說這用詞在希臘語中有演說、說理的意思,加拉太書出現九次,六次是保羅在說理1:9;3:15,17;4:1;5:2,16,神說3:16,聖經說4:30,加拉太人說4:21。本次是最後演講的內容,一直延續到6:10結束。“生活行動”:原指人隨意四處走動,喻指人的作息、行事。在徒21:21 林前3:3 弗4:1 西1:10等處有相同用法。在此為現在命令語氣,是5:16-6:10七個命令語氣的第一個,後六個組成一組連續命令之吩咐,而本詞則帶出另一組吩咐,成為前後呼應。“成就”:過去假設語氣,前面帶加強否定詞,表達完全禁制的動作。本字意為完成、實現、執行、履行、達到等用法,本卷僅此一次,在羅2:27“行盡律法”,雅2:8“實現至尊的律法”,兩處經文都用於正面意義,人可以去成就律法、實行律法,而不當去執行肉體的私慾。因此律法和肉體私慾是相對抗的,而絕非相等,這是許多解經者所犯的錯誤。“私慾”:原指一種強烈的渴望,正面意是一種渴望、追求,負面意是一種貪戀、情慾、性慾,在本處及5:24都是負面表徵。其動詞出現在下節,因本字眼基本上無特定好或壞的含義,要視作者使用意圖及上下文意而定,這正是本段保羅選用這詞的目的。人可以按其正面渴望去順從靈而行出律法果效,也可以按其負面私慾去順從肉體以致違反律法,這原是自由抉擇的含意,人人都要為其行為負責,因神將此抉擇權力再次交付人手中,他不能再推辭責任。當人尚在罪的權下,人確實無權去抗罪的壓制,救恩就是使人脫離罪的權力,再次擁有自主權以決定其行為,審判是從神的家開始,就在於此。下節的起慾望,首先用在肉體上,因此可譯為"肉體起私慾去對抗那靈",而下半句省略主動詞,則當延用本動詞來指那靈渴望去對抗肉體,表達彼此都有主動慾望去對抗。對照羅七章保羅的描寫,在那裡他添加自己加入戰局,首先他想用自己去對抗肉體,當他知道自己再大的慾願也無法敵擋肉體的力量,他才知道轉向順從靈的心思,那靈是有其意願、心思,可以引導人去對抗肉體的力量。

  “肉體的私慾”:出現在弗2:3 彼前2:11 彼後2:18 約壹2:16,可見眾使徒都知道所面臨的問題所在。舊約中以民11:4為最明顯的例證,百姓因肉起貪慾造成神大大忿怒,這事在猶太人中是一大警惕,先知和聖卷都ㄧ再提起這事,保羅在林前10:6亦以此為鑑戒。然而保羅是擴大食肉的貪慾含意,而在19-21節中用十五個字來解釋,他是按摩西五經中律法的例證為基礎,而非按希臘哲學思想來定義。

  5:17    “對立”:由反對和安置組成,有敵對、仇視之意,新約八次只出現在保羅同工團的書信中。在本處可當關身語態,表達兩者如軍隊對恃般,將進行一場殊死戰。“兩者”:原為“這些事”,在此指靈和肉,故譯為兩者,本節最後一句這詞當受詞用,在原文中它夾於兩個假設語氣動詞“願意”和“製作”中間。它可以這兩動詞的任一個,作其受詞,故可指“你們所願意於兩者的事”,也可指“你們所願意的事,你們不能作這些事”。他用禁止假設句,現在式動詞則為禁止一個已經開始並進行中的動作。這個意思即我們可能願意從事這兩者之間任何一方的事,且已進行這樣的事,但是另一方會從中阻攔我們的動作。因此最吊詭的在於這兩者好似有主動權,又好似它們是被動產生的。因此決定權又落在我們的手中,所以在上節中保羅先提出要主動去順著靈,意為我們要將決定權交給那靈,而非交給肉體,雖然有爭鬥對抗會在我們自身上產生,但是能持續堅持被靈引導者,就有得勝契機了。

  在這段爭戰的探討中,一般都引用羅七章來作說明,假設信眾和保羅一樣,所願意的是討神喜悅的生活。因此推論出若用律法(將它等同肉體)來引導人在生活上向善,就註定失敗,反之若受聖靈引導,就不會有這場掙扎的失敗。一般解經者都將肉體視為肉體的力量,就等同律法外在要求,這犯了文意上的錯誤。一方面保羅故意用“兩者”這個代名詞前後出現,表達人可能願意美善的,也可能願意私慾的放縱,這在實際個人屬靈爭戰上,才是真實的,而非每一信眾都必然只喜悅良善的。另一方面由下面保羅說明肉體的行為,它不是指要按肉體力量去尋得美善之事,而是肉體本身就是一種引誘,是違反律法的,因此肉體絕非指律法要求,更非指行律法必會造成生命敗壞。兩種力量的拉扯下,一是要使人們去遵行律法討神喜悅,一是使我們放縱肉體私慾,滿足肉體以致違反律法,以致我們可能什麼都不能作,也可能是指我們所作的都會有阻攔產生,這才是保羅要告訴教會的。因此我們的決定就成為我們應負的責任,若為善得賞,或為惡得懲,在這審判事上我們反而沒有自由決定,我們的自由只在開始的抉擇,但保羅先將此抉擇末後帶出的結果告訴了。

  5:18    接續上節的禁止假設句,在本節保羅用第一類與事實相符的條件句,第一個動詞用現在式表持續性的動作,被動態表是被靈引導,下半句的動詞則用未來式表必然有其結果產生。相似的句子在羅4:14“因凡蒙神的靈引領的,他們就是神的眾子”。將此句與本節結合,就等同重述4:5的情況。不在律法下即不在為奴狀態下,也就是不在律法的諸行為的轄制下,我們可以享用這自由,活出神喜悅的生活方式。由靈肉的對抗,現在為靈和律法諸行為的對抗,這又重回3:2的情況,信心之耳(意:信心的聽從)與律法之工作,在靈的引導下,不再困擾信眾了。

  保羅在此只提正面的引導,結局是不在律法之下,對比提後3:6-7“被諸般的私慾引導,雖時常學習,而終久不能達於真理的真認識”。真理的真認識就相對於在律法之下,真實的完全認識是在描述一個遵行律法者的認識,他對那真實的(就是律法)經過驗證而了解,因此在律法之下的描述,就等同對那真實的無知和愚昧,只見律法的字句,未見律法的真義。

  5:19-21和22-24兩段經文之間,有一平行的格式(參李保羅先生著作,略加修正):

  5:19-21                    5:22-24

a.標題 肉體的行為    (5:19)      那靈的果實          (5:22)

b.詳例 十五項        (5:19b-21a) 九項                 (5:22b-23)

c.種類 實行這樣事的人(21b)    屬基督耶穌的人   (24a)

d.結局 不能承繼神國  (21b)     將肉體釘十字架了(24b)

  另形容詞“這樣的事”在21和23節重複相對,雖然23節的這樣的事末指明何種性別,有學者以為應當陽性使用,而成“這樣的人”,用以和21節“行這樣事的人”作結構相對稱。這樣說法,一方面使兩個帶定冠詞的人21和24節失去對焦,另一方面也使兩種詳例之事,故意以“這樣的事”作總稱而彼此相對,失去對焦。因此仍應視它為中性或陰性使用,則文章對稱平行結構更明顯。另肉體在首尾兩節(19,24)出現,更成為對稱點,也是保羅在本段中所要終結的對象。兩平行結構的目的,不只是在比較不同的表徵和結局,透過最後一句話,才是作者所期許的目標,將肉體和其惡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這等人是和基督走在同一條路了。

  5:19    “顯而易見”:字根原指發光,可見的,引為明顯的、公開的,顯耀的。保羅何以說肉體的行為是明顯公開的,在他例舉十五項中,有近半數都是在人內心裡,他人無法知道,因此他是針對個人而言,每個人都可以各別去查明這些行為,因為它們都在聖靈裡被判明,在律法中有教導。“肉體的諸行為”:以肉體為主體在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和作為,與“那靈的果實”即以那靈為主帥所引導之生命表現相反。都是含主動意的行動,正如保羅同用相同格式的“律法的諸行為”:以律法為主體在要求具體的作為,而不是以人為主體的遵行律法。肉體不等同律法,就保羅使用肉體這詞,和律法並列之時,是指罪在肉體裡引誘去干犯律法,律法是指證何為罪,然而肉體卻是罪的溫床。肉體的行為和律法也非完全相等,律法行為是外在行為要求,以成為人自高自義的憑證,肉體行為則是違反律法要求,以滿足肉體需求。雖然在神面前都不能成為義,都是在高舉人的肉體,但在實際作為上,一個是想要行出律法而不可得,一個則是根本上就在對抗律法,蔑視律法、踐踏律法。

  所詳舉十五項應分為三類,正對映靈果九項也是三類。靈果九項分三類,每類三項,正好符合以愛、望、信三樣為主軸,這三樣都在類別的第一位置。延長怒氣,在舊約中等同摩西向神為民求赦罪時(出34:6),求神再給百姓一次機會,能再期待百姓長大成熟,成為神的真子民。因此這詞在和合譯本中多譯為忍耐,在西1:11-12忍耐是為得基業,在來6:12信心和忍耐是承受應許的管道,在彼前3:20在神的忍耐上等候那些不信從的人,彼後3:15把我們主的忍耐算計為救恩。這詞由以上用法也成為盼望的代表。肉體的行為三類,第一類為對神敬拜有關的罪行,淫亂、不潔、妄作非為、偶像崇拜、行邪術。第二類為對人有關的罪行,諸仇恨、爭兢、妒忌、諸激怒、諸爭利、諸離間分立、諸派別、諸嫉妒。第三類為對自己身體有關的罪行,眾醉酒、眾荒宴。是按律法罪行嚴重性而逐項分類,而非按希臘思想來對外邦信徒的說明,保羅是在解釋律法對罪的定義,而非在說希臘哲理,以下逐項說明:

  “淫亂”:就希臘語而言是指賣淫或與娼妓苟合,就律法而言泛指一切非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除了與有婚姻關係的男女發生關係之姦淫罪之外,都可稱之淫亂罪。在律法和先知書中更以此罪指百姓對迦南神明的崇拜,在新約時代,外邦世界的神廟裡,娼妓賣淫或與廟妓行淫,被視為敬拜神的行為,可因而得祝福或生育眾多的象徵。故此用詞是異教崇拜的象徵(以不是神的當作神的行為)。

  “污穢”:原指無和潔淨組成,不潔,在律法上是針對個人身體沾染各種不符合律法的物,可指食物,身體排出之物(含女人經血、男人精液、大小排泄物、血液等)、皮虞病變,詳見利十一~十五章。它不是指道德上的不潔,聖經從來就無此用法。身體的不潔,由徒十五章公會會議決議四項,其中食血和勒死牲畜兩項即指不潔之意,此事也是在異教崇拜中習以為常。本字在新約出現十次,除帖前2:3是指心意上的,其餘九次都是身體上的。

  “妄作非為”:一種放肆、魯莽的行為,在新約中常指身體的淫蕩、亦為異教中淫行。以上三項者是針對身體的放縱、濫用。也都是在希羅世界中神明崇拜裡常有的事。

  “偶像崇拜”:由偶像和敬拜組成,新約出現四次,都特指外邦人的罪行。

  “行邪術”:原指以藥物治病,後演變為由廟公壟斷操縱。保羅和啓示錄作者特用此字與偶像崇拜結合,在古代藥物的知識成為隱密的、神奇的,以致和神明結合。也常有獨占藥物知識以謀取利益。此藥物和人的情慾、慾望有相似用法,藉此成為犯罪媒介。

  “諸仇恨”:指敵意或怨恨,用眾數詞,帶出以下七種罪行,本字可總括對人罪行的代表是與愛相對之詞。本字在新約六次,有兩次特指與神為仇(羅8:7 雅4:4),在弗2:15,16亦可指針對神人之間的冤仇,因此此字只在路23:12和本處用指人和人的仇恨。律法的殺人罪,耶穌解釋根源在於恨意(太五),保羅同樣以本字作為罪污的根源,而產生以下七種罪行。

  “爭競”:本字正面指競賽、比賽、但新約九次都是負面意,指鬥爭、爭論、糾紛、不合、內訌,在希臘宗教中有糾紛女神,為異教世界特徵之一。

  “妒忌”:本字正面可指內在的火熱、熱心,新約至少五處如此用法,但有十二處都指負面的,是為一已之私而有的熱情。本字的動詞出現在加4:17,18熱忱,可指好意也可指惡意。

  “眾激怒”:原指人的心靈、精神、勇氣,轉指人強烈的情慾,可指為正面的快樂,但在新約十八次都指受激後的爆怒情緒。舊約中常以此詞象徵神傾倒的烈怒,啓十四~十九章延用此用法。在出卅二章中神和摩西一同發怒,即用此字。聖經不是禁止人生氣、發怒,若為罪為義所發的義怒是符合神的心意,但若為肉體被激動而發怒,就常常做出非理性的行為,以致干犯律法,傷害他人,此為保羅在此之用意。

  ‘“諸爭私利”:本字字源原指“為薪酬而受雇於人”,在希臘用法可指因不公平待遇而爭取權利或為已爭職位之意,在新約中七次都指以自私自利的爭吵用法。此八詞以首尾相補充,仇恨和嫉妒一組,其餘兩兩一對對映,爭兢和妒忌,激怒和爭吵,離間和派別。

  “諸離間分立”:由一分為二和叛離組成,另出現於羅16:17。指斷開一條分為兩條,立場分裂、不和之意。

  “諸派別”:字源為選擇,轉指教門、黨派,如徒5:17撒都該黨、徒15:5法利賽黨。

  “諸嫉妒”:對別人的好運懷抱著嫉妒、怨恨,或出於嫉妒而吝惜或拒絕。活泉出版社的新約希臘文解經中,將此字和妒忌作比較,則本字有看人有而自己沒有,便竭力使別人也沒有的行為,而妒忌則指奮力為自己追求別人有而自己沒有的東西,屬於私利而已。

  “眾醉酒”:指多次狂飲,和“眾荒宴”一并出現於羅13:13。此二詞常在羅馬酒神的慶典中出現,為放縱無度,帶邪淫的狂歡縱飲之宴樂。在羅馬文明中,貴族常舉行宴會,由上午食飲直到日落,嗜慾放縱,反面而言,這等人不會顧念鄰舍需求,食物成為他的神,最終傷害自己。

  以上諸詞,雖以外邦社會常有的現象為徵兆,實際背後是以律法所教導的分別、愛、節制、分享等等做為判斷的依據,指證肉體行為就是違反律法的行為,做為外邦信眾的警戒。

  5:21    “相似的眾事”:這詞表明保羅所列舉的十五項不是全部,而是例證而已,正如靈果九項一樣,他提出兩方面的明顯差異之例證,只是要成為信眾判別的學習,仍有許多不同的惡行和善果,尚待信眾自己去分辨和察驗。從對神、他人、自己三個角度來察驗肉體行為,就是按律法教導的做一種希臘思惟的分類,這是對外邦信眾如何入門律法意義的教導。猶太人自身從小以背誦律法方式來教導他們,但對外邦信眾保羅不能以此方式來教導,由他的書信,都有相似結構,在後段文章中,以律法為基礎的教訓,他不用逐條律法解釋方式,而是經過整理、分析,針對各教會的情況,所作的指導原則。在本卷中五~六章的內容,要去理解保羅的著作思惟,也只有以此方式才是洞察經文的關鍵之處。

  本節後一句,保羅好似一位先知說預言,他用兩個說預言的詞,一個是現在式,後一個是過去式,這樣用法正如舊約先知的說話模式,事先的預言和事後的告誡都是一致的內容,保羅不只以使徒身份臨到加拉太地區,當他教導信眾時,如同先知在說話,現在只是應驗他先知說話的內容。他故意提及他的先知說話,是為著教會忽視他的教導,正如古代以色列民忽視眾先知的預言和告誡一樣,他不厭其煩再說一遍:“持續實踐這樣事的人,將不能承繼神國為產業”。承繼為業出現在4:30,只有真實應許之子才能承繼,為奴之子不能承繼,他將實行肉體行為視同為奴之子,可見入門是因信憑應許成為自由之子,但是這並非表示他就必然行出自由之子的行為,此致最終承繼產業。只有那順從那靈,藉著那靈以愛力行的信心,才使自由之子不落入肉體行為。用未來式,有學者以為保羅不是在說永遠得救論,而此為只是一種必然性,他們認為被揀選者必不會有這些肉體行為,反之若有這些行為,他們必非神所揀選者。這種個人偏見,先入為主,將宗教理論置於神的話之上,而來讀神的話,啓示不會臨到這樣的人。保羅用未來式,就有未來的意味,雖為蒙召被稱義者,若不儆醒、謹慎,最終仍被神所棄,這在耶穌的比喻中一再出現,保羅和耶穌一樣的思惟,沒有一信就永必得救的觀念,只有堅持相信神的話,並持續走在其正路上的,才爲主所認識。

  “持續實踐”:現在分詞帶定冠詞當動名詞用,表達漸進的動作,因此保羅所列舉之行為不全然按律法審判是必死的罪,反而絕大多數是可以赦免的罪,但是更重要的在於人是否持續落在這種罪污之中,終究無法自拔。

  “神的國”:保羅的著作中有八卷書信共計14次(一般以為保羅著作計十三卷),次數不算太多,但主要經卷都有題及,雖不像福音書那樣頻繁,但其思想是一致的。基督將入神國之門打開了,猶太和外邦都可以因信入門,但是入門後的道路行走到終點之前,神國有許多的爭戰、挑戰,也有許多必然的篩選,因此神國這詞,可指入門之時,也指行路之中,更指向終點,看作者所要論述何在而定,在本處明顯是指向終點。加拉太人已入門了(3:3),卻被攪擾者迷惑以為還未入門,現在保羅在四章之前已清楚,告知他們的身份,現在重要的是,入門後的路要如何走,才能走至終點,在本節之前他在說明叉路的判別,下節他說明正路的亮光何在。

  5:22    “那靈的果實”:保羅著作十三卷書信中,只有本卷未提“聖”字,他不說“聖徒”,也不用“聖靈”,可知這是他故意的。對於加拉太人所犯的錯誤何等嚴重,以致他的信顯出何等的沉重和利害(林後10:10)。他只以帶冠詞的靈來指稱聖靈,靈果新約僅此一次,等同“成聖的果實”(羅6:22),“善果”(羅15:28)、“光明的果實”(弗5:9)、“義的果實”(腓1:11,雅3:18)、“平安的果實”(來12:11)。這種用法也是延用先知書的方式,只是先知用果實指正面行為,也用果實指負面行為,但在新約中大多數指正面意義,只有在少數福音書中的比喻,指壞的果實。保羅用那靈果實對比肉體行為,靈肉相爭,果實即行為。

  “愛”:新約使用愛的詞只用希臘文中的兩個字,一個即本處,另一個羅12:10“愛弟兄”。都是名詞、陰性。“愛弟兄”的動詞有親吻的含意,舊約的親吻都以這詞譯之。“愛”這詞在舊約包含情愛、喜愛、敬愛等含意,並不分神人或親子、夫妻之間的愛,七十士譯本都以這詞譯之。絕大多數學者都以這詞是理性之愛,而“愛弟兄”則指情感之愛以區分之,但在新約中神對人的愛,這兩詞者都使用,同樣人對神的愛也都被使用(參約16:27父愛你們,林前人不愛主)。因此不管這兩詞的差異多大,但經上要求和說明的,不是只要有理性的愛,而輕忽情感的愛,無論對象是神、是夫妻、父母、兒女、弟兄、眾人,既是出乎理性也是情感投入的愛。

  “喜樂”字根來自動詞“歡娛、愉快”,同字根而演化出同為名詞、陰性之詞“恩典”,都是在描述處在愉快、高興的狀態,所呈現出來不同的表現,“喜樂”是針對愉快的直接感受,而恩典則是由愉快而演變對其來源的呈現是美善、溫馨、佳美的事物。在羅14:17、帖前1:6“聖靈的喜樂”,以聖靈來描述、限制喜樂的種類或來源。保羅書信中使用20次本字詞,表達在神國中的愉快心境。若以愛為本組句首,則此喜樂是處在愛中而呈現出愉快的行動,這種行動會有感染力,使四周之人感受美善的氛圍。

  “和平”本詞在希臘語中多指太平、和睦,無戰事或紛爭之事,喻指寧靜、安寧之意,七十士譯本將舊約中的“平安”(shalown)都以此字譯之。“平安”在希伯來文化中,是指經過付代價彌補缺憾或損失而和好如初,可用於神人之間,也用在人與人之間締結和平。因此這詞有表達一種興盛、福祉的含意,不只是消極的彌平戰事,更帶有和諧、康泰的狀況。

  “延長怒氣”:由長的和激怒組合而成,恰與5:20的“激怒”相反。基本意思為對於被激怒要慢慢反應,表達耐性,忍受邪惡攻擊,轉有忍耐等候以求解脫和報仇。這詞不是對不義之事姑息,而是對公義有信心必能彰顯,而有盼望等候時機來到時,得以改變不義的狀況。新約使用14次,兩次用於神(羅9:22 彼前3:20),一次用於主(提前一16),餘都成為眾使徒對教會的教訓要求。在舊約中對映之詞,基本含意是長的,有延長、拉長意,轉指有耐性的、常經憂患的,出現15次,除了箴言14:29,15:18,16:32 傳道書7:8之外,都是用於神,也都以出34:6為範本,提及神的寬容忍耐人的不義。要理解這词,必須了解出卅四章的背景,由出卅二章以色列民的背叛,才有出卅四章摩西的代求,對照加拉太人對使徒的作為,就等同在西乃山下等候摩西的以色列人,因不見摩西就自訂節期、祭司、獻祭、自設雅威神像,加拉太人的轉變同出一轍。保羅提用這詞是最恰好之詞。他對加拉太人的苦口婆心,正是實踐這詞的良證。

  “慈善”:字源原指有用的,有效力的,有助益的,轉指成功、助益。用於人品上指善良、正直、用指神則為慈善、仁慈。新約十次有六次用於神,三次用於教訓要求。在舊約中有一常用詞“美善”(towb),其動、名、形容詞總計超過六百次,七十士譯本用希臘語翻譯時,用了好幾個字翻譯之,其中本字詞和下一個字“好意”都是其中之一。七十士譯本在詩14:3;37:3的行“善”就使用本字,表達道德上的善、美好。

  “好意”:字源原指好的、高尚的、善良的,轉指有德行的、有益的。用於人品上指好意善意。新約只出現四次(羅15:14,弗5:9,帖後1:11),未用於神。本字和上一詞,都指出於有益於人的行為,若以“延長怒氣”為本組之首,則帶出不因人的惡受激,反能以美善待之,以期帶來更大的回報,正如耶穌所言,要愛你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5:44)、彼得說:不要以惡報思,以辱罵還辱罵,倒要祝福(彼前3:9)。保羅自己也是見證他按此教訓所行的:被人咒罵,我們就祝福、被人逼迫、我們就忍受,被人譭謗、我們就勸解。(林前4:12-13)。

  “信心”:本詞為本書卷第21次出現,最後一次在6:10指信心的家人,當主詞限定用,因此本詞的出現,可視為前面20次使用含意的總結。本字名詞在一般解經者中,誤將名詞和動詞視為相同含義,因此信心成為動詞,而單指人對神及基督的信靠。聖經將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和人的“信心”一併出現,此用法是延用舊約五經的方式,神的信實已被驗證,人所學習和依據的範本即在此,因此神要求人的信心,是按祂的本性的彰顯,不論是對神對人都同樣標準。當子民學習神的信實而產生支撐的力量,就動詞而言相信就等同堅定支撐,對神所言為信實的,將之堅立堅固不動搖。就名詞而言信心就等同所堅定的成為見證,可靠的事實,是受托而負責任,因此信心是代表責任觀念,對於神或人所給予的都一樣。就希臘文明,這詞用在商業上表信用、信譽,用在訂立盟約上表可證,證據。因此信心不是心裡的感動,也不只是情感的投入,而是堅定的說服,是以實際行動為證說服神或人的保證。

  “溫柔”:七十士譯本對照之希伯來文,有因刻苦自己而達到謙卑、溫柔的結果,在古典希臘文中,本字毫無懦弱無能之意,而是剛柔合一的性格:在適當之時,對適當之人,因適當之因,以適當之方式表達憤怒。新約中特指面對苦難、反對、逆境時一種堅持的態度,以期改正問題。在林前4:21它和刑杖相對,表達保羅因愛刻苦自己不願傷害信眾,以期他們的改正,免受刑罰,在本卷6:1對過犯之人以溫柔的靈矯正,其意義相同。在林後10:1,弗4:2,西3:12都和“卑微”相列,在提前6:11接在“恒忍”之後。因此本詞可成為信心的行動之表徵。

  “自制”,本詞基本上是對人的身體的自我管理,字源為權力、控制,轉指能克制自己,針對飲食、性事上的克制。新約動、名、形容詞共出現七次,它不等同禁慾,但強調能適當約束自己以完成某些特別時機時所需之任務。本詞正與肉體行為的最後兩項相反。

  5:23    “沒有律法反對這樣事”,律法本身有禁制的行為,也有要求行出公義、美善、堅愛的行為,保羅在此是指順從聖靈而行的,不會去行出違背律法的行為,因此若言人是順從聖靈而行,就必由律法來判別之,有聖靈果子的,就是履行律法的,反之行出違反律法的,他是落在肉體行為。神頒佈律法,西乃之約,不只是在禁制人的行為而存有,相較於神對亞位拉罕應許之約,律法的層面更廣,所啓示的福分更大,所對付的面向更深入。應許之約只是入神國之門,西乃之約是在神國中行走的準則規範,更是引導走向神國終點的明燈,這正是神藉耶穌對律法真義的重新啓明,也藉聖靈內住信眾,行出符合律法期許的工作果效。神的形象樣式在基督裡,基督的形像樣式,藉聖靈在信眾行出聖別、公義的律法中再次印證出來。

  5:24    保羅提出第二個判別,相較於第一個判別:律法,第二個判別在個人經歷裡。順從聖靈者即屬耶穌基督者,但是他是否有過真實經歷釘十字架,將肉體和其情緒、慾望釘十字架,這在乎個人在價值觀上的轉換。若一位信眾其對生命價值無法由今生轉向永生,他雖蒙召得恩,但其生活重心仍在今世,這人並無釘十字架的經歷,他尚未真正屬於耶穌基督的人。

  “惡情”:原指人的情緒,其字根原指苦難,後轉指災殃,惡慾,在此指負面意思,和私慾一同合用,另出現於西3:5 帖前4:5,表達人內在的需求。三處經文都指向濫用身體,使身體蒙辱、不潔,因此指違反聖別條例的行為。一個重生者原應當謹慎保守自己的身體,不去沾染污穢的事和物,但實際生活中,人的肉體會被鼓動其情緒和慾望,以滿足肉體之慾,此時如何去克服此肉體之慾,奉割者提出割禮,一是它是與神立約的記號,與救恩相連,二是它在身體上立記號,能提醒人除去肉體行為。但是保羅反對此說法,在5:6他指出割禮和救恩無關,並且他指出惟有藉著靈、出於信心,堅持義的盼望才能除去肉體之慾的鼓動,而非藉由身體立記號來提醒。

  相較於5:13肉體的犯罪基地,保羅在此處明確指出就是肉體的情緒和慾望,保羅用過去式的釘十字架,表示這種勝過引誘、迷惑的事,是可以發生,且已經發生,重要的在於能否持續堅持下去,不再受其蠱惑。

  5:25-26正如16-18節先用禁止假設句,再接第一類與事實相符的條件句,在本段則在25節先用第一類與事實相符的條件句,在26節再接禁止假設句。就文章結構兩小段是正好相對稱。25節本身也是用交叉式排列法,原文字序為“我們活”“ 藉著靈”“ 藉著靈”“我們循序而行”。26節則用“彼此”兩次作連續性說明,與1-15節的結束點相呼應。

  5:25    接續上節的死亡,本節則說活著,等同羅6:4-5與基督同死,也將與基督同活。同死同活是每位信眾必然的經歷,但是保羅在此不是以受浸等同將肉體釘十字架,從水中上來者就是藉靈而活的。受浸者就是受聖靈,無聖經明確經文的證據,反而更明確的經文是我們要去祈求聖靈的臨到,因此本段經文與受浸無關,也與受聖靈無關,由上下文意這是指22-23節的事情,是可以成為事實的。我們若順從聖靈而活,就有靈果結出,就是指在順從聖靈所指示的次序而行。“循序而行”:本字與“初階原理”(4:3,9)同字根,現在假設主動,表持續和靈同行,隨著靈一起向前走,此用法在6:16再次出現。保羅認為我們可以與靈同行,是基於我們順從聖靈而活的條件所造成的事實。比較4:3,9的含意,這裡是長大成熟者的行動,他不再是幼童只能服在教師的引導,就是那些仍按律法諸行為而行的人,而是真正認識律法,且能遵行律法的人。他也不是仍在門口逗留的人,似入未入,似出未出的人,而是走在正路上的人,能和聖靈同行,就是與基督同行的人。這樣的事不是光用一個相信,就會自然發生的。若無親身走上十字架的路,聖靈不會與之同行。保羅的福音神學裡,滿是如此要求和命令,因這是按律法必然當有的事,否則何來公義,聖靈豈會同滿身污穢卻自己以為清潔者同行。

  5:26    三句話,逐步加重其意思,這三句話也可指奉割禮者對保羅的表現,因此這三個禁止,亦有防備假弟兄的行為含意。以下三詞新約只此處出現,“好虛榮”:本形容詞由虛空的和榮耀組成,指自負的、自誇的,亦有期望虛榮的含意。腓二3“虛浮的榮耀”是本詞的名詞。“叫喊挑戰”:原指對某人呼叫、叫喊,關身語氣則指叫喊著挑戰,叫陣,對照5:20“激怒”有相似的含意。“妒嫉”:是5:21“嫉妒”的動詞,因此這末兩詞和肉體的行為是一致的,保羅特別提出這兩種行為,是好虛榮者特有的表現,意味著會去向人叫陣,私下嫉妒他人所有,他是一位好虛榮者,也就是與神國榮耀無分者。

  本段落靈肉對立的描寫,是以人的身體為戰場,其戰事的方式,保羅只一個動詞“對立”而無多餘描述,將雙方的關係清楚指明,並無中間路線,亦無可協調的方法,只能有一方得勝,此戰事才會平息。他將兩邊的狀態壁壘分明,受信者自身都可以分辨其差異之處,沒有混淆之地。最後的勉勵雖指出得勝之道,但也指出落入失敗的可能,對加拉太人他似乎有信心可以挽回他們,重返憑靈因信的路上,但是似乎總有但書。十字架的路,最終是自己要擔起的,雖有他人可以幫助相扶持,但最終仍按自己的工作果效在神面前受審,因此接下來後一段經文6:1-10,他仍以靈肉相爭為主題,而前後對映構成本大段的教導。他要持續說明靈肉之戰,真實的經歷,藉此教導受信者如何經歷得勝。

 

【經文】

6.1 弟兄們!又倘若一人被陷在某種過犯中,你們這些屬靈人,應當持續在溫柔的靈裡徹底使這樣的人恢復原狀,你注意自己,不要你也被引誘了。

6.2 你們應當持續背負彼此的重擔,而如此,你們將全然實現基督的律法。

6.3 因為倘若有人什麼都不是,卻自以為是什麼,他是欺騙自己。

6.4 然而各人應當持續察驗自己的行為,而那時,他將擁有那引以為榮之處,是單單對他自己而不是對別人。

6.5 因為各人應當持續背負屬乎自己的擔子。

6.6 然而那受教於這道的人,應當持續與那施教者在一切美好事物上一同分享。

6.7 別被誤導了,神不可以嗤之以鼻,因為倘若一人撒種什麼,也將收成這個。

6.8 就是:那為自己的肉體撒種者,他將從肉體收成朽壞,然而那為那靈撒種者,他將從那靈收成永生。

6.9 然而當我們行美善事時,總不可灰心,因為當我們不鬆懈時,到了它自己的時候,我們將收成。

6.10所以為此,當我們仍擁有時候,就讓我們持續向眾人成就好事,且向那些信心的家人更要這樣。

 

【釋意】

  本段落的結構分析,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簡單以1-5互相擔當重擔,6-10供給一切需用,兩段式對映。李保羅先生1-5勸人者,6-8被勸者,互相對映,而6-11和5:14-26同為靈慾之爭作對映。雖然本段確實為兩段對映方式,但其文章結構則以三為其架構,各帶兩個“因為”作連接式說明,其完整結構如下:

A. 對屬靈人的第一層指導(1-6):鑰字背負(2,5)

  1. 狀況1:被陷入陷井時,當使之恢復原狀(1-2)

  2. 理由1:人無自誇之處,故當先察驗自己(3-4)

  3. 理由2:人有自己擔子,卻當分享美善(5-6)

B. 對屬靈人的第二層指導(7-10):鑰字收成(7,8,9)

  1. 狀況2:別被迷惑(7a)

  2. 理由1:撒什麼,必收什麼(7b-9a)

  3. 理由2:趁時致力行善,將可收成美善(9b-10)

  第一小段中,他都以相似文章結構,將三層架構接連起來:在第一層和第二層之間,以“若”… “而如此”…(1-2)和“若”…“而那時”…(3-4),作為對稱結構而連接。在第二層和第三層之間以“因為”…“然而”…,重複在3-4和5-6之間,作為連接。而第一層和第三層連接,則用背負一詞,做為文章的對比。在本小段中,他也不斷在第一層架構裡面做對比式的分析,都以自己和他人做對比,他人可指陷在罪過中之人,在誇耀時的對象,施受教時的施教者。

  第二小段中,神和人的對比,肉和靈的對比,善與好的對映。收成一詞將第二層和第三層的文意接合。

  第一小段以被動動詞為開始(被陷)和(被引誘),第二小段也以被動動詞(被誤導)和(被輕慢)開始。結束時都以美好的事(6,10節)同做受詞。

  第一小段用“一個人”(1節),第二小段也用“一個人”(7節),都後接一個“自己”。第一小段用12個動詞,其中2個假設詞氣都在1節,5個命令語氣,5個直說語氣(其中兩個未來式2,4節)。第二小段用10個動詞,其中3個假設詞氣,1個命令語氣,6個直說語氣(其中四個未來式)。

  就文意而言,第一小段以他人受迷惑而陷在過犯中,如何使他導正的靈肉戰爭,這時他人的經歷成為自己省察的鏡子。第二小段則以自己受迷惑而陷入肉體中,要防堵這事只有不鬆懈、不喪膽、堅持致力行善以對抗之。兩段都延續五章靈肉相抗的主題。

  6:1-6    本段經文將“自己”四次“屬自己”一次和“彼此”、“各人”兩次,“別人”。以及“一人”各有五個,再加上6節受教者和施教者對比,則各有六個對象的對比,作者將個人和群體之間的關係,逐一說明當行之道。經文中五個命令動詞再加上一個禁止假設句,共六個命令詞,成為對律法實踐的教導,由此可知保羅是在說明實現律法時當有的儆醒態度和個人責任。基督的律法,是本段的中心,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句子。新約僅此一次,相似的句子在羅10:4“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它可指基督所解釋的律法真義,也指向基督是完滿律法的標準、模範。也就是說,當信眾按基督所行的去對神、對人、對自己而行,就等同是聖靈所引導出來的果實,也等於實踐律法的真義。

  6:1    “被陷”:由預先和抓住組成,意為預先下手,此字在可14:8,瑪利亞把香膏預先澆在耶穌身上,耶穌視她如先知般膏他,等同預言他的死。在林前11:21,乃指人貪口腹之慾,速取食物食之,保羅責之是為己餐先食,非為主的晚餐。在本處則指罪過纏人,仿佛急取人而食之。在古典希臘文中,是指先拿到,先抓到,在本處為被動態,故為被陷住。“過犯”:由超越和落下組成,加拉太書只出現這次,在描述干犯律法的用詞中,本字和罪是最常使用的兩詞,若律法本身是標的,則罪的意思是射不中標的,達不到標準,而過犯則是越過標準,是越軌的行為,在舊約中這詞多指背叛或錯失,即指人的意念越過律法的規範以致造成墜落、失敗。“恢復原狀”:由“遍及”和“剛剛好、完善的”組成。意為使有條理、秩序,使恢復,修理,用於醫療指使脫臼的四肢復位。在新約中用於補網(太4:21)、安排妥當(羅9:22來10:5),譯為完成、成全則在太21:16、路6:40、林前1:10,林後13:11、來13:21、彼前5:10。在此處應指修復到完全的地步,徹底恢復原狀意。“溫柔的靈”:和林前4:21相同,是指人的靈,而非聖靈,溫柔是靈的果實第八項,當人按那靈指導所結出的果效,就可以成為實際靈肉爭戰的工具。

  本句是第三類條件句,有可能是事實的假設子句,帶出命令句以對付其狀況。保羅在此的用法和雅5:19-20、約15:16相同,是指在靈肉爭戰中,對失足、跌倒者及時的攙扶,使之重新站立。屬靈人的用法,只在林前2:15和本處,正如林前二~四章和加6:1-6之間,有許多用詞是相同的,可以推測在加拉太書中保羅所謂屬靈人,是針對教會中的領導份子,是工人的,而非一般信眾。保羅何以提溫柔的靈中去修整人所犯的過錯,在提後2:25-26有更清楚的指示。面對違反律法者,在溫柔中適度適時的教導和管教,以期待神賜給他們悔改,去認識真理,這需要對神對人有信心,才能行此挽回,這話也正應用在保羅對加拉太人身上。

  第二句話,由對別人轉向對自己,“引誘”:其名詞在4:14出現,由上句以陷入陷井,被罪抓住,本句自己被誘也可能同樣落入陷井中。因此在看他人失敗時,更當反觀自己,所以保羅用“注意自己”:觀望、直視、以探知真象般對待自己,免得自己內在肉體的蠱動被挑起。本禁止假設句,用過去式,表示禁止一個動作的開始,就是指試誘的動作不可以讓它發生,要極力防堵,必要時要逃避試誘的臨到,這對現今資訊傳播快速,情色被除罪化,美食被極度推崇的時代,要想保守自己免落入肉體的行為,惟有持續不斷的看自己,才能避免之。

  6:2    “重擔”:正面用法指力量、權勢,出現於林後4:17 帖前2:6,負面用法指痛苦、苦難、出現於太20:12 徒15:28 啟2:24和本處,此重擔是指格外加上的,而非指自身當盡的責任,因此彼此重擔去背負,就是一種愛的行動,愛人如已的行動。羅15:1"有大軍之能者,有責任去背負無大軍之能的軟弱者",意指原非自己的責任,現在卻視為自己當負的責任,就是愛的意義,因此本處雖用彼此重擔,未指明何人,但由上節的文意引至此,他更指向在對付肉體的引誘上,任何人都可能被抓住而有苦擔臨身,這原非必要的,但現已發生就當面對之,且是以群體之力去克服,而非單靠個人之力。在對付罪的攻擊,打的是團體戰,而非遊擊戰,是以基督身體的而非個別肢體去面對。

  “也如此”:在4:3“我們也這樣”,4:29“現今也照樣”,這是一句推理的用法,帶出未來式的實現,這並非表示是已經實現基督律法,而是它成為實現基督律法的開端。基督的律法在林前9:21“不是沒有神的律法,反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保羅指此律法是實現神救恩的律法,能拯救外邦人,也能拯救軟弱的人。因此,保羅的“基督律法”就是以愛為管道去實踐律法所應許的拯救,這個拯救在本處是針對落在過犯的信眾,透過教會中的彼此顧念而被拯救。信眾入門時藉基督的信心而蒙拯救脫離罪的權勢,當信眾在行走天路中,也同樣需教會以基督的律法再次挽回迷失者,從過犯中得以拯救恢復在正路上。

  “全然實現”:由“重覆”和“成全”組成,“成全”在5:14中就與律法相連,本字有加強成全的意思。靈肉爭戰的目的在於成全律法,而成全律法之路在於愛心和信心,本段落未用“愛”字,反在結束時提及“信心”。基督的律法不等同“愛”,新約經文並無基督的律法就是愛,這樣說法。在本節中所推理而出全然實現基督的律法,不只在強調愛,更在基於信眾的信心,才能使迷失者被拉回原路,4:10保羅的信心才是他相信教會是可以被挽回的,基於此信念他才付諸行動寫信給教會。同樣的推理在林前二11“除了那人的靈,誰知道那人的事?也如此,除了神的靈,也沒有人知道神的事”,在林前該處兩次使用相同的現在完成式“知道”,因此上下句的知道是完全相等,在本處保羅則上句用現在命令式,下句用未來直說式,所表達的類推法,在強調若是持續負擔,就會成全,相反的,如果中斷了,成全之事也沒有了。因此成全律法不是一次兩次的事,不是基督成全律法,我們就可以不用去成全律法,更不是基督成全律法,我們就坐享其成即可。就1-2節經文,若以命令句為分段,則此兩節是包含三個句子,1a,1b,2節三句話是相互補充,由對於某人的行動,到對於自己的省察,最終彼此間的互助,這完整循環模式,其結果才是全然實現基督的律法。

  “彼此的重擔要背負”,保羅在此用特殊的方式來表達相互關係,他不用“彼此要背負重擔”,而強調個人單方向的行動,就1-2節的經文這個強調重點是一致的,都是以剛強者如何幫助軟弱者的角度來論,正如羅十四章的用法。然而保羅的意思不光在此,由5:13“彼此服事”,則背負的行動好似單方面的,但是誰會落入陷阱呢?一定是別人,是初信者,是教會中的小子嗎?如此這句“彼此的重擔要背負”,更好的意思正如和合本所譯“各人的重擔要相互擔當”。保羅的用法正如摩西律法所教導的原則,五經中摩西在山上為以色列民和亞瑪力人(代表肉體)爭戰時,經上記著說,摩西的手發沉,此即重擔的動詞之意,那時戶珥和亞倫就扶著他的手,意同本節的背負彼此重擔。另在摩西律法中提到,若見弟兄的牛羊迷路,總要牽回交給弟兄,若見弟兄的牛、驢跌倒在路上,總要幫助他拉起來。(申22:1-4)。在約書中對仇敵的牛羊更是當如此行(出23:4-5)。人不知自己的牲畜何時走失或跌倒,正如人不知自己能否永不倒跌一樣,彼此服事、幫補才是實現律法公義的道路,雖則當先由自己做起。

  6:3-4    本段是補充上一段,而以“因為…然而…”,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說明。作者好似玩文字遊戲,兩節的第一個主動詞“以為”和“察驗”是相似詞卻意義不同。“自己”三次,“有人”、“各人”、“別人”各一次。四節的結構和二節相同,“應當持續…而這時,將…”也有推論用法。文章的對象,先由自己開始,再轉為各人,終於自己和別人的比較。三節的句型則用第一類條件句,表與事實相符的事情,和一節的第三類條件句相對映。

  6:3    本節希臘文是一文字的對稱相比,構成格言式,“有什麼”和“什麼都沒有”對比,“存有”的動詞用不定詞和分詞相對稱。英文欽定版譯為“因若有人以為他自己是什麼,當他什麼都沒有時,他欺騙他自己。”朱寶惠譯本為“其實無所有,人若自以為有,就是自欺了。”本節的用法和2:6上半句相同,"以為"對比"有名望者","有什麼"對比"是怎樣","什麼都沒有"對比"都沒有",因此要界定本節保羅到底在針對何事說的,可由2:6的內容對映出來。“自以為是什麼”,就是指自認自己是高過他人的,是重要人物,可以教導人,是剛強者,但是事實上他是名過其實,如同5:26好虛榮的。在二章中教會有名望者本當行出作為柱石角色,對抗奉割者,但是他們卻退縮了,失去神托付給他們的責任,對自己的工作沒有盡職,這是自欺的行為。因此6:3-4是針對教會領導份子發出的警語,他們若是屬靈人,就應當有實際作為來見證他們的職分,因此下節省察自己的工作,就可指教會長執當盡其職而言。

  本節比較林前3:18“誰也不要欺騙自己,若有人在你們中間自以為在這世代中有智慧,他就應當成為愚拙的,為要他成為智慧的”。由林前3:4-9保羅將眾神的工人都不算什麼,他們只不過神的工具,為建造教會而存在,故他推論出自以為有智慧者,應當愚拙,這和本節的推論相似。兩段經文所使用的比喻,都用了農作物收成的比喻,也都說察驗和誇口(林前3:13,21),兩者所要說明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教會中的運作,是如軍隊的運作,是為爭戰而存在,就無自誇可言。在爭戰中,每一位肢體都當發揮功能,證明其存在價值,若誇大其口,終必歸於無有,爭戰中也都考驗各人是否符合其職,否則自欺只會害人誤已。“欺騙”:由心思和欺騙組成,欺騙人心,由心所發生幻想的欺騙、新約僅此一次,另名詞出現在多1:10“欺哄人者”。保羅何以提此自欺的行為?人何以會把自己的心思導向歧途呢?在靈肉爭戰中,自己以為是有擔當的,了不起的,但在實戰時卻發現自己什麼也無法可恃,若非有同伴,人早就渝為罪奴。但是人卻是善忘的,當西線無戰事時,就自滿以為可以對抗肉體、罪惡,而高傲待人。保羅提此事是屬靈爭戰的常例,能幫助弟兄的人,未必能抵擋靈肉爭戰的苦惱。若果持續自欺,將陷入愚妄中,如那些拜慣偶像者一樣,良知就軟弱而污穢了。以賽亞44:18-20就是描寫這等自欺者的愚妄,同一棵樹一部分在火中燒,在炭火上烤餅,烤肉,剩下的卻作成偶像而叩拜之,他們是心中昏迷而偏邪。信眾本當在神國裡有清明的心思,然而實際上卻有很多信眾是自欺者,他們對真理無知,以致將真理擺在其眼前,仍然愚昧不能分辨,因為他們都犯了本節的事實。

  6:4    “察驗自己的行為”:察驗是指如火試金,以辨優劣真偽,然當其將受試驗之時,在試驗它的人而言,以為其物必大有可取者存在。因此,察驗自己的行為,就是在靈肉爭戰中,能顯出自已工作果效是有聖靈果實的。行為一詞是同律法的“行為”,原指工作果效。保羅不是在說察驗者的生活是“行為”即同“律法行為”,此犯了文意上的過度聯想。保羅用連接詞“然而”,是與前節相反的結果,若人能火煉出美善的行為,他確實是擁有可引以為榮之處,這個與前節所說的自欺是完全相反的。人的自以為和人的省察自己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省察自己不是為自誇,而是為在爭戰上裝備自己。

  察驗結果是有引以為榮之處,這是美好的,但僅限於自己而不是對他人,正如箴12:14“人因口所結的果子,必飽得美福,人手所作的,必報應於他”,這是律法公義原則。保羅提此律法原則,是針對各人的工作和行為來判別,每人都要經歷靈肉爭戰,也都按其成果得償報,但是擁有可誇是為自己而非對別人,意即自己擁有美善果效是為自己得救工夫而作的,不是為向他人誇耀,否則就不是聖靈所結的果實。“察驗自己”:也出現在林前11:28,林後13:5,前者用於逾越晚筵時,食用主的餅杯,有無不配地行為(意指對弟兄有無彼此眷顧),免得吃喝自己的罪。後者用於察驗自己所行的,是否符合使徒所教導的,免得使徒來到時,也帶來審判。因此這三個“察驗自己”,都與審判有關,人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無法為別人負任,這是保羅的意思,惟有察驗自己者,才能避免落入自欺的情況,也才是能去挽回弟兄者。

  6:5-6    本段保羅再進一步闡明爭戰時,如何分工合作,他先提分工,各人背負自己的擔子,再提合作,應當分享一切美善的事物。這兩者是相對的,也是相稱的,背負和分享成為爭戰時的戰術運用,再次以群體戰力的建立為描述重點。

  6:5    “背負屬自己的擔子”:擔子這詞有兩種用法,一指當盡的責任,如軍隊的行囊,船隻當承載的貨物,另一面他也可指一種沉重的負荷,如子宮裏的嬰兒對母體是負荷。本詞在舊約的使用也是兩方面,一是所交付任務,如利未人抬會幕的物品,是其責任,先知受神默示說預言,亦是先知的責任,另一是擔子、重擔,摩西以為管理百姓是重擔(申1:12),驢壓臥在重馱之下(出23:5)。保羅用這詞應是采用第一個含意,指當盡的職責,被交付的責任。和6:2的重擔比較,雖有學者以為這兩詞用法並無分別,但是就本段的文意,保羅使用不同用詞,使用的時機不同,對象不同,其目的也應不同。擔子雖然在福音書中指猶太傳統律法解釋所要求於人的,它成為重馱使人對於遵守律法,反造成負面效果,律法不彰,人心畏懼遠離律法。但在本處它反指按律法中人當行的本分,這是神交付律法時的要求,也是人對神立約之恩當有回報的責任。保羅不需詳述此擔子為何,它不是指屬人的家庭責任,也不是指今日工商社會中的公民責任,更非在論日常工作上的責任,由上下文路指明是屬靈的,對於神、教會的責任。整段經文都是在談論如何對付靈肉爭戰上軟弱的事,因此6:2等同6:6的分享是以合作的角度在說的,而本節卻是以6:1,4的注意自己和察驗自己的角度,針對每一個體當承擔的責任而論的。若果責任和分擔兩者混為一談,就不能明白爭戰的關鍵點,在於每人都當穿上軍裝,如保羅在以弗所書、腓立比書、帖撒羅尼迦前書所說的,而後再各按其職分工合作,正如保羅在林前、以弗所、所說各盡其職、建立基督身體。

  保羅在本段中不是在論生活救濟的事,雖然6:6是包含生活上所需的美善之物,他的焦點仍在靈肉相爭上,擔子或有不同,各人責任不可免,最終每一人都將在審判之日向神交賬,無論有無他人相挺、扶助,神仍按各人行為報應他,因此在此爭戰上保羅才再三回到個人當有的職責上,當人背起自己的擔子,才能再去背起別人的擔子。

  6:6     “分享”:這詞是希臘化的用詞,舊約無對映用詞,此為希臘社會公民共同參與市政所延伸出來的用語。它不能解為供給這完全與希臘用詞相違背之含意。在動詞的意義,有平分,得以有分,共同享用之意。保羅在此是以話語的受教者當主動去分享,而非施教者用美善的話去與受教者相交。“分享”是希臘文明中常用的,舉凡夫妻之間、商業行為、廟會、奧秘會等都用此字。舊約雖無此對映字詞,但在律法書中有相似含意,在守安息日的規定,都以此日是使牛驢歇息,奴婢、寄居者舒暢的時候,另在守各節期時,要與兒女、僕婢、利未人同歡樂,而每三年一次以十分之一分給利未人、寄居的、孤兒寡婦,得以飽足(申5:14,12:12,26:12)。保羅在本處特別針對受教與施教的關係,提出他的規矩,雖有學者難以從其他經文找到類似說法,而否認保羅在此處的用意,是針對施教者的財務分享,但是就本節文意最直接的認識不能排除有此含意。由(加6:1-5)的內容,我們已推論出被視為屬靈人,又能使違反律法者重新恢復正道上,又有可引以為榮的行為,這等人應是教會的領導份子。他們若果能注意自己,不淪為自欺者,反而省察自己、負起責任,這等人是有資格承受他人對他的敬重和分享。

  “話語的受教導者”:相似用法在(路1:4)“話語確實的受教導”,(林前14:19)“用我的心思說五句話語,以教導別人,強過用舌音說萬句話語。”可見行,在保羅所建立的教會中,以話語作教導的事是常態的,雖然在這裡未提全職服事的用詞,但按律法而言,與教導神律法的神職人員共同分享一切美物是理所當然。然而分享一事又如何與靈肉爭戰有關?保羅用“分享”這詞將兩種人結合在一起,正如他在《腓立比書》不斷重複這詞,表明教會和使徒的同工,在福音、生活供應、苦難等方面,他們都一同有分,成為在馬其頓美好的見證,因此保羅同樣對加拉太人有期許,教會內部的同工合作,才能在爭戰上站立得住。

  “美好的事物”:形容詞,另出現於(加6:10),其名詞在(加5:22)“好意”。本形容詞除(林前、彼後、約壹、約貳、猶大書,啟示錄)未出現之外——(猶、啟兩書另出現本字根的名詞和動詞),新約中其餘的各經卷都出現過此一美好用詞。在舊約中相對應的詞亦常被使用,其譯法多種,可指實際上、經濟上、物質上的好,也指抽象上、性質上的美好,更用在宗教上的善。在本處未特定屬那一層面上的,且以“一切”來指稱,故應包含上述所有的內含用意。

  6:7-10    前段經文以他人被陷入泥沼中的情況為起首,本段則以自身被誤導、受迷惑為起首,引用《民數記》十二探子回來報告所探查迦南地的情形,引起百姓紛亂、失信的事蹟,來討論靈肉相爭的另一層挑戰。

  (7-8)以三種對比“被誤導”和"被輕視“;"肉體”和“那靈”;“朽壞”和“永生”為主論。

  (9-10)以三種對映“美善”和“善”;“製作”和“力行”;“喪膽”和“鬆懈”為主論。

  經文的論述仍以個人的責任為主軸,不能以被迷惑為搪塞理由,所提出的第一個原因,是神律法的審判原則,第二個原因則是信新原則,而其結束時都提行善。

  6:7a    “別被誤導”:現在被動命令動詞,出現於(林前 6:9; 15:33; 雅 1:16)。若為過去被動假設動詞,出現在(路21:8)。本詞原指使飄蕩,般隻偏離航路,為希臘航海中的術語,後轉指引向錯誤、引入歧途,也喻指感到困惑、不知所措。在被動態中,指經由他人的迷惑、誤導。若指自欺,則出現在(約壹1:8),用主動詞接“自己”作受詞。然而大多數解經者都將此句話按諺語式解為“不要自欺”,而成關身語態,大多數的中文聖經釋本都犯了此錯誤。保羅的提醒是按加拉太人被奉割者所誤導,以致引入歧途為背景,再次要求不可落入此錯謬。信眾太容易聽信錯誤的信息,對於真理反而沒有辨識能力。耶穌擔憂門徒受迷惑,保羅也同樣擔憂外邦信徒被誤導,這似乎是小孩子的通病,教會未成熟時常犯的。

  “嗤之以鼻”:新約僅此一次,在舊約中相應詞“藐視”很常用,民 14:11; 申 31:20都指十二探子的事件。本字字根“鼻”,以鼻吐氣的動作,中外都視為輕慢、蔑視的行為。在十二探子回來報告時,群眾聽從十探子的惡信息,以致失去信心,正如本處受誤導一般,對神的應許嗤之以鼻;反之保羅切望信眾能聽保羅之言,如那二探子的信心之言,不看肉體而專注在神的應許,憑信堅持以面對亞衲人的民強城固,必能克服得勝。靈肉之戰,不論是畏戰而逃如加拉太中要去受割者,或是願聽保羅之言,不以肉體為憑靠,都不會平息爭戰,保羅在此鼓勵教會不如坦然面對爭戰,不要受迷而逃,神先前既已召喚施恩,就不當藐視祂的作為。在曠野的以色列人因此次藐視神,都倒斃在途中,未能得入應許之地,保羅此處用法如同(林前10章)以古事為鑑戒,人企圖躲避神的律法,從未能得逞,以下經文即再論述之。

 

(6:7b-9a)本段經文亦成上下對比結構:

(7b):人撒種什麼,也將收成什麼。(第一類條件句:與事實相符)

(8a):為自己肉體撒種者,將從肉體收朽壞。

(8b):為那靈撒種者,將從那靈收永生。

(9a)當我們行善時,總不可灰心。(禁止假設句:現在式,禁止一個已經開始並進行中的動作)

 

  (8)節的“就是”是接續(7b)的主題而重複詳說,(8)的“因為”對比(9a)的“然而”,一個是通例,另一個則是針對教會的勉勵。所以保羅在本段的目的,不是只在述說一個審判原則,而更要從此原則中,成為對教會的期勉。既明白撒種和收獲的道理,就更當堅持行善撒好種,因行善是靈肉之爭,能行善是順從靈,反之肉體禁止人行善!此“善”‘和(10)節的“美好”都是以律法審查為準則,故此“行善”即“行律法”之意。

 

  6:7b    “撒種”和“栽種”此兩種農業行為是聖經常用的比喻法。“撒種”在新約的八卷經文中出現,“栽種”則只出現在四卷經文中(太,可,路,林前)。“撒種”的用法更強調其收成的結果,故“收成”一詞也與“撒種”同出現在八卷經文中。舊約中兩詞併用的比喻出現於(伯 4:8; 詩 126:5; 箴22:8; 傳11:4; 耶12:13; 何8:7; 10:12-13; 彌 6:15)。本節是在解釋上一句對神輕慢者的結果,而與(6)節的內容並無真接關聯。保羅看重的是人對神的態度為何,當人以什麼態度面對神,也會什麼態度面對神的工人,不是說對工人慷慨捐輸,就必然收成美善,而在於對神的應許有無信心堅持,則才會正確與神的工人分享,否則是與假弟兄分享。

  就撒種和收成兩者之間是否為必然結果,新舊約聖經使用上都有兩種方式:一是撒和收是對等的,如本處;一是撒和收是不對等的,如耶穌的撒種比喻。在不對等的說法中,都與人違背神心意有關,而在對等的說法中,則以神公義審判有關。摩西五經中雖無此比喻用法,但由先知書和聖卷的使用,可知他們是引用律法原則作延伸解釋;保羅是先知,他也同樣引用之。

 

  6:8    另直譯為“那撒入自己肉體者,出自肉體,將收成朽壞;然而那撒入那靈者出自那靈,將收成永生。”經文重點在於撒入何種範疇中,不在於種子的問題。此如同耶穌撒種的比喻(太13; 可4; 路8)章,問題出在田地的性質。自己的肉體即行割禮的行為,是失去信心,受迷惑聽從惡信息的行為。

  “朽壞”:原指衰敗、毀滅,亦指死亡,轉指道德上的敗壞、邪惡。保羅在此是指何種含意,由上下對比,它和永生相對,應着重於神國的福分而言。本節經文就成為否定一信得永生的說法,也非只是一種道德勸說的論述。比較耶穌的比喻,撒入好土的,等同於撒入那靈的,就是能敵擋惡者吞食,有信心立下深根,排除肉體慾望、世上思慮、錢財迷惑的人,才是收成永生的人。在末日審判中,是行為論,而非內心論!有信心無行為,等同於惡意犯罪,人不能為自己行為脫罪,贖罪價已沒有了。

  比較5:2-6“靈”與“割”的對立,本段落則為“靈”與"肉"的對立,保羅藉此再次將“割禮就是肉體行為”這一點特別強調出來。在靈肉爭戰上,聽從奉割者的要求而工作的行為,就是為自己肉體撒種,是受迷惑以致輕慢神的應許。

  “永生”:新約四十三次,但保羅書信只出現十次,其中四次在羅馬書。就認識論而言,(約17:3)“認識祢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祢所差遣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另參(約壹5:20)。就時間論而言,它是永世的生命,表達長遠不間斷的時間,這是新約最常使用的。就應許而言,永生即神的道(提前6:12; 多1:2)。

 

  6:9a    “行善總不可灰心”:“灰心”字根“惡的”,與“善”相反。相似用法在帖後 3:13。“灰心”指“困苦不堪、萎靡不振,轉指喪膽、絕望”。《活泉解經》譯為“行善時,不要向惡屈服”。然而由下節經文,保羅是在指堅持行善之意,譯為“灰心”較符合上下文意。

  “製作那善事”(原文直譯)和下節“成就那好事”,由(羅2:6-13)行善者即行律法者,才是被稱義者。人被造本當行善,遵行神所交付的命令,是罪讓人偏離這條行善之路,現既由基督贖回者,更當按未被罪轄制的狀態,不當再受肉體私慾迷惑而聽從去行惡,反當順從聖靈治死肉體,致力行善,遵守神的誡命,不可灰心和鬆懈,這才是保羅期許教會的。由(加6:9-10)和(加5:13-15)比較,都在論實行律法的方法,一則以愛,一則以善相對待。

 

  6:9b-10    最後保羅強調時候或時機。行善的時候或機會不是時常有的,這表示對眾人或對弟兄行善事,是需要在最合適的時機,以最合適的方式來行出符合律法美善的事。

  “在屬自己的時候”(原文直譯):參(提前2:6; 6:15; 多1:3),若指“時機”,可譯為“適當的時候”,若指“最終成就”,則可譯為“到了它自己的時候”。本句話是在解釋為何行善事不可灰心,對於要成就神所定的美善應許而言,時候並不是久遠的,好似永無達成之日;而是必有收成之時來臨。所以當不鬆懈時、在我們不可預期之時,它就成就了。“鬆懈”:原指“鬆脫、釋放、解除,用於弓弦鬆弛。被動態則指“疲倦、變虛弱”之意。新約只以被動態出現,(太9:35; 15:32; 可8:3)指“困乏”,(來12:3,5)和本處則指“鬆懈、疲倦”之意。

  就現代術語,可指繃緊神經、專注於行善之事。由此可知,行善不是隨手可得、容易作成之事。保羅將它列在靈肉爭戰之下,要去對弟兄和眾人行善絕非易事。在(來 12:3-5)中,作者將與罪惡相爭之事和被主管教之事,都要求不可鬆弛待之,和本處保羅的用意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一種爭戰,不論是在自己裡面善惡交戰,或在教會中對惡者的抵擋,不鬆懈是必然條件。

 

  6:10    保羅在此以重複詞“所以”兩個作為總結,可指(加6:7-10)的段落,也可指(加6:1-10)的論述。

  “成就”:此詞是“行為(工作)”的動詞,指作工以產生果效,在此為現在關身假設語氣,故可譯為“讓我們持續致力成就那好事”。(羅2:10)“行出那美善的人”,(徒 10:35)“那敬畏祂,行出公義者,都是祂所接納的”。成就善事和行出公義(合乎律法),此為使徒共同的體認,為神所悅納之事。  

  “眾人”和“信心的家人”:當保羅在比較信主的弟兄和外人時,在其他經卷也有同樣類似用法。“眾人”:若無特定對象,就按上下文意而斷,就(加2:14)是指在安提阿教會眾弟兄而言,但在本處,它與“信心的家人”比較,它應指教外的人。“信心的家人”:新約僅此一次,保羅用此詞,應與(加6:16)“神的以色列人”相關,他故意指出猶太和外邦信眾是一家人,是按信心和靈連結的。“信心的家人”一詞不只在指有相同信仰者,更在強調是因信而成家人,而非按肉體成家人的對比,此又重回本書信的主題。“更要這樣”:這字是“非常地、極度地”的最高級用法,含有“等別地、主要地”含意。因此行善對象分等級,是按律法原則而行的。律法將家人、親屬、同族人、寄居者、外族人逐一分級,愛的力量是逐步往外擴散,正如(帖前3:10)“彼此相愛和對眾人的愛”。行善先由內再向外,是聖經一貫原則,對外人的行善更需謹慎,需有智慧的付出,免得反而被人利用這善去行惡。

 

 

【經文】

 

6:11 請看!用何等大的字呢?藉由我親手寫給你們的。

6:12 無論是誰企圖在肉體上粉飾外貌,這種人不斷地勉強你們去受割,僅僅為要對於基督的十字架,他們可以不受逼迫。

6:13 因為這些受割者自己也不持續關注護衞律法,反是企圖使你們去受割,為要在你們的肉體上,他們可以誇口。

6:14 然而誇口(別的),但願它不發生在我身上,除非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字架上,經中基督,對我而言,世界早已被釘十字架了,對於世界而言我也如此。

6:15 因為既不是割禮是什麼,也不是未受割禮是什麼,惟有全新的創造(才是)。

6:16 且無論是誰,將依這個準則循序而行的,願平安加給他們,和憐憫,也加給神的以色列民身上。

6:17 剩下的時光裡,不再讓任何對我造成苦惱,因為我在我的身體裡持續背負耶穌的那些烙印。

6:18 願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恩典,與你們的靈同在,弟兄們!阿們。

 

  本段結構亦為上下對稱平行結構,帶出中心論點(加6:14),而(加6:18)問安語,則為全卷劃下句點,簡短卻明確的禱詞,與全卷保羅和加拉太教會的關係相符。

 

  6:11 保羅手寫的文字

    6:12 無論是誰……為要免受逼迫

      6:13 因為也不是……反是……

        6:14 對我,世界已被釘十架,對世界,我也被釘十架。

      6:15 因為也不是……也不是……反是……

    6:16 無論是誰……願平安、憐憫加給……

  6:17 保羅身上的烙印

 

  經文結構如此完整對稱,如同詩體般,主要的動詞和名詞,除割禮外,都出現兩次:企圖(12, 13)、肉體(12, 13),十字架(12,14)、誇口(13, 14)、世界(14 兩次)。

  十字架和釘十字架,名詞和動詞在加拉太書各出現三次,但在本段落中集中出現三次,作為文章結語的中心論述,此十字架是相對於人的肉體,而割禮是在肉體上粉飾外貌以誇口,釘十字架就是將肉體釘死,才帶出全新的創造,沒有十字架就沒有新人,也沒有神的以色列民。

  保羅在本段用詞的使用,是依據(利21:16-24)祭司身體有殘疾者,不得進殿事奉的背景下,他自己身有殘缺、眼疾、腰駝、腳瘸,是古代教父對保羅的描述,卻成為神所使用的使徒,反襯那些奉割者在肉體上着墨、裝飾,卻成為攪擾者,仍活在舊的創造裡。

 

  6:11    對照(加4:13)保羅身體有殘疾,他故意在本節中以特大的文字做記號,證顯他自身肉體的不健全。由(林後10:10)保羅的書信嚴厲、強硬有力,但是其貌不揚,體弱多病。因此有以為按保羅自述(林後11:23-27)所受創傷,他不可能在身體上完好健壯。字體的大當然有提醒、強調的作用,作為文章結束的使用,使受信者更加注意他所要作的總結內容。然而和下節在肉體上使之體面、好看作比較,它更凸顯保羅的眼疾手殘的含意。

  “何等的大呢”:字根為“多麼大、多麼強”,出現在(西2:1; 雅3:5)。本字為疑問代名詞,作為感嘆詞用,如(來7:4)。他在本節提及他的手,在(17)節提及他身體上的烙記,就祭司服事的律法規定,保羅確實不能在聖殿供職,但現在神卻使用他在基督的殿,即那屬靈的殿中事奉神,其因由在(14)節。本節的用法,在(帖後 3:17; 門 1:19)出現,都有作記號的意思。“寫”和“文字”是同字根,一為動詞;一為名詞,此重覆用法在(路6:6-7; 23:38; 約5:46-47),都指書寫文書而言。雖然“文字”一詞和(羅 2:27,29)“儀文”,(林後3:6,7)“字句”同一詞,但是在本處文意不是與聖靈作比較,反而是與肉體相比較;保羅的書信是見證,肉體割禮不是見證。

 

  6:12-13    同樣格式“企圖……為要……”重複語法,對映出粉飾肉體和以肉體誇口是同義詞。

  “粉飾外貌”:新約僅次一次,由“美好”和“外貌”組成,意指使外表好看、體面。古今中外對於只求表面上的美好,都予以貶低,追求外貌屬虛浮的行為。同樣,在針對女子的外貌裝飾上,(提前2:9;3:3)保羅和彼得的觀點一致。保羅將奉割者在律法行為上的實行,視為如女子般地裝飾自己,好似在誇耀自己的浮華美麗,但事實上卻是在引誘男人犯罪。

  “勉強”:有兩方面的用法,一指逼迫、強迫;另一指證明……必然如此。因此奉割者一方面是奴役人的,使外邦信眾以受割為受奴役的記號;另一方面他們也以受割是向神證明他們是神的子民,必須做成此事來引誘外邦信眾。在面對外邦信眾時,必然以粉飾之女的面態去引誘,但是實際上他們如淫亂之婦鈎引人犯罪,使人服在罪中受奴,保羅此言如(箴7:7-23)。

  下句話“不受逼迫”,重回(加5:11)的內容。在此觸及兩種不同的思維:

  一、奉割派可說是教會中的妥協派,他們以為若教會推行割禮,將和猶太人的觀點符合,就不會承受猶太人的反對和逼迫。他們的理由也很充足,割禮是摩西律法明文規定的,若在肉身上和猶太人相同,就不會被猶太人所排斥。

  二、但是保羅代表教會中的保守派,認為要成為選民不在於肉身上的記號,而在於聖靈裡的合一,若偏離此真理,就失去選民的意義。因此,且僅為追求屬肉的合一而放棄神啟示的真理,是違背神選召外邦信眾的見證目的,因而雖被猶太人排擠、逼迫,也以為配得的。

  雖然這兩種分別,在今日基督門下亦為人所知,且多自認學得保羅的堅信,進而排斥一切與自己所認知的道理,才有今日藉由不斷定他人為異端的信條,而凝聚成今日的三一神教。起初外邦教會是受逼者,但日後外邦教會成為逼迫者,不只針對猶太人,凡一切與它不同教條者,都極端殘酷排擠、壓迫。因此,今日針對保羅在本段落的理解和應用,就不當只按本節含意而行。由(13)節的說明才是要點,保羅界定奉割者是不遵守律法的。

  “關注護衞”:本字原指“警衞人員警醒不眠地看守”,轉指“維護、遵守”。此詞和律法書中要求選民“極力護衞看守律法”的用語,是相同意義。本節和(羅2:26)都共同用這詞,指遵守律法的含意,這兩節經文也是今日反律法主義的解經者必然忽視的,至多他們以為就是要遵守律法也無人能全守律法,以偏概全地否認聖經明文啟示。何者才是保羅所定罪為奉割者呢?就是不遵守律法者!這等人最喜悅他人和自己一樣,以肉體為誇口,而非以聖靈內在的割除為榮耀,因為他們全然否認律法,就認為不需要再遵守律法,也就以為日後不需受律法審判。

  比較(羅2:26-27),對於強求字句律法者,就是不遵守律法,因他們不願來到基督這裡,由(加3:23)被圈在律法之下,是為等候那真實者來到,但若只停留在等候,就失去律法教導的目標——基督。律法本有教導之意,但若僅注重字面意,而失去聖靈啟迪,他便不是在遵守律法,而是自義。文士法利賽人進到施洗約翰面前,是由於約翰有從神來的啟示,否則真心悔改又何必來到約但河?因而他們接受約翰教導、悔改、行出律法的義和愛,證顯他們的悔改是真實的。如今約翰已進到耶穌基督面前,也同是因為耶穌擁有從神來之更大、更明確的啟示和目標。約翰的悔改、愛,是預備接受耶穌更完整拯救之路——十字架拾己之路——只有走在這條路上,才有可能去全守律法,成為像神一樣的完全(太5:48)。現在受割者將律法諸行為當成目標,而失去達到目標的條件——信心——他們既沒有信心去持守神的話,也就沒有信心去關注護衞律法。

  “在你們的肉體上去誇口”:參(林前1:29)“一切的肉體在神面前不能誇口”,(林後 11;18)“既有許多人按着肉體誇口,我也將自誇”,(腓3:3)“我們是受割者,就是藉着神的靈敬拜事奉,並且在基督耶穌裡誇口,而不信靠肉體者”。經文比對可知,在肉體誇口就等同以受割為誇口,他們因律法規定而按律法行為去受割,這等人被保羅評定為不遵守律法,由此更可證明“有律法的行為,不等同於遵守律法/行律法”。保羅在此處延續前面的說法,他不在強調運用肉體的力量去遵守律法的觀點,而在於強調肉體本身就成為奉割者所誇口的,參見(加5:16-26)。要對抗之,只有藉着靈、順從靈,且保羅再提另一對抗利器——十字架。

 

  6:14    “在耶穌基督的十字加上誇口”:相關含意應參酌(林前1-2)章的說法,除此之外,新約未有相似說法。在《哥林多前書》中,十字架和肉體的智慧、能力相比;在本卷中,十字架和肉體的割禮相比。十字架和割陽皮有非常相似之處,都是藉由刀劍鍥入身體,一則代表身體的死亡,一則在屬靈含意上也是代表肉體的死亡。前者是羞辱的記號,後者是蒙恩的記號。十字架是外邦不信者強加上去的,割禮是神要求選民的。若按猶太傳統教導,兩者是天和地的差別,但按使徒們的解釋,卻是推翻傳統教導,扭轉彼此的意義——肉體的割成為屬地的,是人的私意;反而十字架成為屬靈的。並非猶太人都忽視永生,而單注重今生,但是在如何持守律法旳觀點上,猶太人以擁抱肉體所能達成的為寶貴,因此他們強調個人責任,和外在規範的一致性。反觀自耶穌承續施洗約翰,直到眾使徒的見證,對於持守律法最大阻礙不是外來的,而是自身的問題。肉體本身並無可誇耀,惟有憑信心順從聖靈的教導和幫助,視今生所有不過是為永生所預備的,因此走上十字架的道路已成為每位尋求永生者所必然要經歷的。若果在今生仍得肉體諸般成就,在財富、情感、名望等事上得着滿足,這人不是在走十字架的路,而是在走奉割者的路。他們沒有逼迫,也沒有十字架的難題!保羅在本節下半句,讀者們都朗朗上口,然而知易行難,有太多捨不得的事物,上不了十字架。考究保羅一身,由富家子弟,顯赫出身,名門之後,少年得志,直到為基督而撇棄今世人們看為珍貴的。他失去屬肉家庭而建立屬靈家庭,他無男女之情而轉托在工人和教會之熱情,他亦失去肉體的健康、平順生活,卻贏得神國度的獎賞。他與這世代的秩序——“世界”一詞的希臘文原意。——完全脫軌,走在另一條常人不願走的路,卻是在主基督所說的窄路上了。

  就文章結構而言,本節突然轉到保羅自身的見證,將他自己和奉割者併排比較,使讀者重回(加4:12-20)的內容;再者,十字架的問題也重回(加3:1-5)的內容;而就本段(加6:11-17)的內容,在(11, 14, 17)節,文章的前、中、後三次都以“我”為主詞,這樣的安排,更可凸顯作者的意圖。在他要作結束的論證時,將整個辯論主題兩大段(加3:1-4:7)以及(加4:8-6:10),藉由本小段的中心點作為教導。保羅自己就是福音的執行者,也就是效法基督的典範。外邦信眾無法見到基督耶穌,但是藉由使徒保羅,他們可以看見另一個活的基督,在他們眼前持續為神作見證。

 

  6:15    上半句是和(加5:6)的句型相同,則“新的創造”等同於“運行愛的信心”——“創造”為名詞陰性,不是陽性,所以是指創造的事物,而非創造的人)。保羅並不是在說“結果”,意思不是如《和合本》所譯“新造的人”,而是在說“過程”,即如何走在十字架的路上,如何持守律法的方法——就在於“新的創造”這一方式。就文章而言,(15)節是 接續(13)節的“因為”,繼續說明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時的反應為何。(13)節指出奉割者閃避受逼迫,是因他們不遵守律法;(14)節插入保羅自身的見證——他已為基督 受逼迫,是已釘在十字架上;(15)節他再指出,能為基督的十字架承受逼迫,不在乎有否受割,而在乎新的創造。

  “新的創造”:出現在(林後5:17),而“創造新人”則在(弗2:15; 4:24)。後者在強調透過基督所達成的結果,是與舊人、亞當作對比,成為神的形像代言人。但是比較(林後5章)和《加拉太書》本處的經文,可發現都在強調如何與基督聯結、合一,而非已因基督而成就的事。由(林後5:17)最後一個動詞更可證明此事:“他們早已成為新的”,此為現在完成主動詞,表明新的創造由過去到現在都是存在的動作,是這些人主動去成就的,因此新的創造不在強調基督去創造,而是“在基督裡的人在創造”。因此我們可以明白,基督造出新人,而新人在基督的創造原則下,他們持續去創造一個符合神形像的自己,這個創造就是和基督的創造有相同的模式——透過運行愛的信心。明白此種創造的信眾,不會將基督等同於父神來看待,因為創造的出發點都由父神而來,基督是神所創造的首位,基督再按照神的創造,去創造新人,而新人再按照基督的創造,去創造出基督的其他弟兄們。在這過程中,肉體被排除在外,因而肉體上的割禮也與新的創造無關。

  “創造”:名詞陰性,故可指創造的事、創造的動作,也可指創造的物、生靈、萬物、世界、宇宙。由下節“藉由此準則而循序行動”,保羅自己已解釋此創造是一個行動,而非結果、結束。“創造”即同“救贖”,在摩西五經中不斷被重述。神的創造和救贖,在新約中從基督身上也都被印證了,但是只有神才被冠上造物主的稱號(彼前4;19),“所以那按着信實創造的神之旨意受苦難者,讓他們在善行中交託他們的生命”。彼得的觀點和保羅是相符的,在十字架的苦難上,只有連接上這位創造者,而成為新創造,生命的付出就成為有價值的。

 

  6:16    “準則”:原指界限、範圍,是由棍、線板、量尺所引申而來的意思,而後被使用專指規定之章程,及正式之報告等事而言。前者的意思在(林後10:13,15.16)使用之,而後者則為本處的含意——(林後10)章亦有隱含後者之意。“依此準則循序而行的”,由(加5:15)相同用法,亦可譯為“與此準則同行的”,此準則即那靈,也就是新創造,也就是運行愛的信心,這些用法互相補充說明一個遵行律法的人,他與肉體的行為、工作果效,絕然無關!這等人是與12節在肉體上粉飾者是相對的,因此保羅在用詞上故意使用相似卻意義不同的詞,來表達他們之間的區別。

  下半句將平安和憐憫併用,成為祝福詞,此方式也出現在(提前1:2; 提後1:2; 約貳 1:3; 猶1:2)四處經文,但是這四處經文都是問安詞,保羅卻將它使用在本處,而未使用於對加拉太人的問安上。在(加1:3)的問安和本處的用法比較,保羅對於能按其教導準則而行的人,有更大的祝福。

  “憐憫”:這希臘詞是《七十士譯本LXX》翻譯舊約希伯來文“堅愛”的字,就希臘詞的含意,是指對他人處境的同情,感同身受的意思。就希伯來語的含意,則由同情再延伸到因為立約關係而對其施行拯救的意思。因此,平安和憐憫都是針對處在受苦難者所需要的,他們為神的道承受世人、撒但、猶太宗教、羅馬政權所建構的逼害網絡轄制之下,從神而來的平安和憐愛是最大安慰。

  “神的以色列民”:就新約中單單用“以色列”這詞出現,都是特指猶太人而言,並不包括外邦眾民,不論是屬肉或屬靈的含意,都是如此。外邦人不被稱為以色列人,聖經也無屬靈以色列人的用語。就本節而言,外邦人是和神的以色列民分屬兩個團體,以連接詞“和”作為祝福的對象的擴展。希臘文連接詞“和”,基本上是將兩個不同節個體併列,但是又不是完全等同的意思,或有相互輔助說明的含意。如“掃羅又名保羅”,此兩名字是不同的,但又指相同一位人稱,故對連接詞的含意要按文路來決定,不能以此詞即“就是”而解之,否則就強加文意在經文未強調的事上。就本節“他們”是指接受書信的外邦信眾,按新創造的原則而行的人,“神的以色列人”則指猶太信徒。然而就保羅使用全聖經僅此一次的方式,神的以色列人和信心的家人,這兩個獨特的用法,保羅應在強調,惟有憑信行愛者,才是神家的人,而非在肉體相同而成一家人。尤其是猶太人,神不是以他們受割、有律法行為就視之為以色列人。根據(羅9-11)章,保羅的論證,只有信心的猶太人才是神的以色列民,因此在本書信結束前,他再次強調這一論點,事實上是給外邦信眾的一個警示,若要在肉體上成為猶太人,在神來看他們不是真以色列人。

 

  6:17    “剩下的時光裡”:字根為剩餘的、其他的。在本處帶定冠詞的副詞用法,指剩下的那些時光、從今以後。另出現在(弗6:10)。

  “不要讓任何人導致我困擾”。“困擾”:名詞,其動詞在(加4:11)“勞苦”。此字指苦惱、打擊、疲倦等意。該詞與(加1:7; 5:10)的“攪擾”一詞的含意不同。“導致困擾”出現於(太26:10; 可14:6; 路11:7; 18:5)等四處,都指使人難為、困煩之意。

  這些傳假神道者,去攪擾教會,造成教會紛亂,在保羅眼中等同是製造對他的打擊,這是因他視教會如自己的兒女。教會發生問題,就是工人的責任,在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的書信《哥林多後書》中,有許多用詞和《加拉太書》相同,可以說都是受奉割者的混亂所導致的。比較兩書的語氣,在《哥林多後書》有更多的急切,而在《加拉太書》中,反而保羅是冷靜對待。困擾似乎已造成,因為加拉太人中已有人去受割了,因此他只能期望不再受這等人困擾,他為基督所承受的勞苦、逼迫,已成了他的記號,此記號已烙在他身上了,沒有人能再次去烙記了。

  “耶穌的烙印”:新約僅此一次,《司徒雷登字典》解釋此用詞說:按古代的官兵和奴隸,多有標印於其面部或手上,以表明兵屬何長官、奴屬何主人。當時亦有罪犯用此印記,表明所犯何罪。又有自願烙印者,表明對於神明犧牲己身,以祈得神之護佑。保羅引用此字是何用意?有以為係基督之奴僕與罪犯,然而觀本章節上下文意並不相合,或者保羅用此假神道之俗例,藉烙印之譬喻,以示其已獻身於基督,作為其為基督所受勞苦之證據,亦即為基督衞護之印記,故他人毋再相擾害,不然本節所用之“因為”其文意便不通達了。故此,耶穌的烙印即基督的十字架,保羅已將此十字架作為他為主勞苦的憑證,這個證據已公開宣示了,如(加3:1)基督的十字架,他人不能再困擾他了,保羅自己的見證已擺上,這事實無人能推翻。

  加拉太人受迷惑,基督的十字架被公告周知之事,仍會被遮掩,是因他們失去神話語的真信心;保羅最後引用自己的見證,重回(加1)章他自己的經歷見證,以此凸顯受迷惑者的無知和跌倒,是何等讓人嘆息!

 

  6:18    本結束語相同於(門1:25),而“恩典和受信者的靈同在”,亦於(提後 4:22)被提及。比較(加1:3; 6:16,18)此三節經文,保羅的結束祝福詞有其特別用意。平安和恩典原先是一併提及的,在(加6;16)中,平安和憐愛結合,而給了按準則而行的人,在最後句尾中,只有“恩典和受信者的靈同在”。在《加拉太書》中,僅有6章,共149節經文,但肉體和靈各出現了18次,此為新約聖經最為獨特的對比法,故而結尾語將受信者的靈提出,是再次將靈肉的對比教導作為總結。

 

  加拉太書的辯論主題是:何者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成為後裔的條件為何?然而保羅繼此主題所要教導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才是決定這一切果效的?雖然信心很重要,也出現22次,但是聖靈論才是中心。神差遣基督成為救恩的完成者,但是將救恩套用在信眾的身上,使之發功效的,是神所差的聖靈(加 4:4,6)。這兩種差遣所代表的兩個特徵——“信”和“靈”。

  在(加3:11)“出於信心而活着”,在(加5:25)“藉此靈而活着”,它們共同成為今日信眾活在基督裡的兩種必然條件。如何活,在2:14,19,20; 3:11,12; 5:25六節經文中,總共出現九次,這告訴了讀者——以生命更新的角度,在聖靈裡活着。尤其在(加 4:6)“兒子的靈進到我們裡面”,才是救恩成全信眾的中心點,信眾才得以成為基督在今世活着的模樣,效法基督的生活,使律法也成全在信眾身上。

第58卷、《希伯來書》註釋講解

總論:

(希伯來書)總論、架構分析

 

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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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卷、《啟示錄》註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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