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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rom:10.1-14.23_20160723

(羅馬書 10:1-4; 14:1-23)律法與基督

〖講章〗律法與基督 20160716 LYH

  基督是反律法的嗎?不是。是廢律法的嗎?不是(太5:17-18)。那麼,反律法的是誰?那是假先知(申13章)。廢律法的是誰?那是假基督(帖後2章)。把敵基督的當作基督,把律法當作洪水猛獸的,都是同出一源,都受了魔鬼的迷惑或欺騙的靈。因為魔鬼是反律法,又是廢律法的說謊者,也是一切說謊者的父(約8:44)。

  反律法與敵基督的陣營,它們提出的論點就是:

  • 一方面,抬高基督位格,使他成為至高的神格(從而發明「三一神觀」,「惟獨神才能救人或赦罪」,以及「他有資格另立更好律法」…等謬論),而不是道成肉身的人格(從而發明「神成了肉身」);
  • 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從而發明原罪遺傳或罪性遺傳,人得救稱義後仍是一個罪人);從而貶低神藉著基督耶穌和聖靈在人身上的工作果效(或否認人藉著聖靈能夠成全律法的義,成為完全人的可能性),進而發明「惟獨恩典論」,「惟獨信心論」,否認人當盡的責任或義務。

  總之,以上就是救恩論的兩大謬論。

  • 雅威律法是全備完全的(詩19:7),說律法是不完全的,便是說謊者。
  • 雅威的敬畏(據原文。和合譯:道理)潔淨,存立到永遠(詩19:9),說律法是暫時性的,便是說謊者。
  • 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羅7:12,14),說律法只是現世的,便是說謊者。
  • 保羅說「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法(羅7:22);說保羅不喜歡律法,喜歡福音的,就是說謊者。

〖羅馬書中的律法〗

一、律法的功用(諸作為)(羅 2:15,3:20)

  • 1.(羅 2:17-20)教導
  • 2.(羅 5:20)外添的,顯多過犯
  • 3.(羅 6:15,7:1-6)律法「下」(指作主、管人、約束、綑綁)[註1]
  • 4.(羅 7:7-13)知罪、知貪心…等

二、律法的性質

  • 1.(羅 7:12)是聖潔的,誡命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 2.(羅 7:14)是屬靈的,(羅 7:16)是善的。

三、律法的代表性

1.代表神自己,所以,與神為仇,就是不服神的律法,也不能服;不得神的喜歡(羅 8:7-8)。猶太人知法犯法是玷辱神,使神的名在外邦中因此受了褻瀆(羅 2;23-24)

2.是律法下的人審判的依據,因為是律法的實行者為義(羅 2:12,13),

3.是神的旨意,是分別美好的事;是使猶太人領外邦瞎子的路標、是光;是師父、是先生。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morphoosis(羅 2:18-20)。「成形、形狀、形象、外表、外貌」(提後3:5外貌)。

4.這與新約保羅傳統 paradosis 所傳給 paredooka 你們教導的「模範」tupos(羅 6:17)(《古希臘語漢語詞典》指打、敲;打擊或壓成的痕跡:戒指印章的印記;原型,模型,喻指類型,典範,形象,印象;學說的形態,體系,原則…等),就是保羅的福音(羅 2:16),有所重疊。

四、律法的局限性或產生矛盾

1.受肉體的局限

它受人肉體的局限,所以說,每一個肉體出於律法的諸作為、在神面前不被稱義(羅 3:20)。

2.理由

a.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羅 3:20b)

罪能透過律法叫諸般的貪心(或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在人肉體或肢體上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或說透過誡命誘殺了我)(羅 7:5, 8, 11)。

罪透過那良善的(律法/誡命)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 7:13b)。

b.我與律法的屬性不同

罪能如此猖狂險惡,其理由是我與律法的屬性不同:律法屬性是屬靈的,我是屬肉體的、是已賣給罪了,是罪住在我肉體裡面作王(羅 7:14, 17-20; 5:21)。

c.善惡不兩立

造成天人兩隔的原因,是善惡不兩立:我喜歡神的律法(那是善的),願意為善。但罪或惡卻與我為敵(羅 7:15-23),正如我肉體的意思是與神為仇,因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 8:7)。

d.我裡面的人與我的肉體彼此對敵

在我這人的靈肉裡有內戰場,我裡面的人與我的肉體彼此對敵,因取向不同,使我人格分裂。前者喜歡神的律法(即我願意為善),後者與神為仇(即我不願意為惡卻去作惡)。

總之,是我的歸屬有問題

總之,這不是神的律法出問題,也不是我裡面的人(我的意願或意思)出問題。真正出問題的,是我的歸屬有問題,因我是屬肉體的,已經被賣給罪了,是罪作我的主。

3.矛盾點或困擾何在?

  • a.那原使人活的律法/誡命,反叫我死,或那良善的反叫我死嗎?
  • b.那使我得自由的律法,反而綑綁我;
  • c.那叫我稱義、得救的律法,反而定罪我;
  • d.那原叫人受到神賞賜、蒙恩的律法,反而惹動神憤怒,叫人受刑。

4.這一切的矛盾何在?

理由是那極惡的罪(撒但、罪死律法、肉體或肢體)與極善的義(神、神律法、我裡面的人或內裡心思、那靈)彼此對敵。所以說神的律法受了局限或產生矛盾。

【基督與律法】誰能救我脫離這死亡的身體?

脫開這種侷限,或解決此種困境的方法就是救贖論,以基督為救主。

  • 問題  誰能救我脫離這死亡的身體(羅 7:24; 8:11)?此等困境,保羅發出如此呼籲(羅 7:24a)。
    • 「這死亡的身體」定義:這身體行不出神的律法,不服從神的律法。
  • 解題  感謝神,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羅 7:24b)。
  • 結論  我一方面,以這心思意念服役於神的律法,我另一方面,以這肉體服役於罪的律法(羅 7:25b)。

今天,在新約時代的信徒,必須要繼續遵守神的律法嗎?必須要!

我心思當然繼續服役於神的律法,但我肉體必須脫離服役於罪律。這是無庸置疑的。若果說,從此就不再需要服役於神的律法,那絕非保羅此處教導的含意。

但要如何脫離罪律(等同使死亡的身體活過來),那就是此處救贖論的中心議題、

要如何脫離罪律(使死亡的身體活過來)?

解決辦法  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被(律法)定讞了(8:1)。

誰是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也就是蒙生命之靈律釋放的人,就是不依照肉體而依照靈生活的人,也就是意念著靈的人,也就是服神律法的人,是能夠服律法的人;也就是在靈裡,不在肉體裡的人;也就是神的靈內住,也就是死的身體又活過來的人。(羅 8:2-11)。[註2]

三點理由(羅 8:2-11)

理由是從(羅 8:2-11)三個「因為」所引出,分述如下:

a.因為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羅 8:2)因為生命之靈的律法,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們,使我們脫離罪和死的律法。
 

救贖者與綑綁者  生命的靈的律法,此與罪和死的(肉的)律法,都是有人格的,前者是釋放者;後者是綑綁者。

b.因為這律法的無能為力……(羅 8:3-4)
 
(羅 8:3-4)因為這律法的無能為力、在此種情況下、透過肉體、過去一直病弱不堪;
 

解決法有二:

  • 一是這神差遣了祂自己的兒子、以罪的肉體的模樣呈現;(這是道成肉身、成為罪人模樣法),被釘在木架上(生命樹與知識樹)。
  • 二是並且為了罪、定罪了這罪、以這肉體。(這是肉身除罪法,敗壞掌死權的就是魔鬼)

目的或結果是:為叫律法的義被完滿了或實現了在我們上、就是這些不依照肉體,而是依照靈生活起居的人(羅 8:4)。(這是基督來的目的,要完滿律法的義和對象,釋放那因死的畏懼而一生為奴的人)。

就是這些不依照肉體,而是依照靈生活起居的人,等同律法的義被完滿了或實現了在我們上。等同被釋放的奴隸。回應8:2的生命的靈的律之釋放。真正釋放的含意就是律法的義被完滿了或實現了在我們上、就是依照靈生活起居的人,真正的脫離(罪與死的律)就是不依照肉體生活起居的人。 (律法的義對比律法的無能為力;依照肉體對比依照靈);

c.因為那些依照肉體的……(羅 8:5-11)

(羅 8:5-11)內容是說明上文依照肉體與依照那靈的彼此對抗;神靈內住心裡與那罪內住肉體的對比和結果。

 
(羅 8:5)因那些依照肉體的是思想肉體的事物;那些依照靈的是思想那靈的事物。
 

此節強調「依照 kata 等同思想、感受或決心或高昂的精神 phronousin」。

 
(羅 8:6)這肉體的那 phroneema(思想、意志、決心或高昂的精神)是死亡,這靈的那 phroneema 是生命、平安。
 
(羅 8:7)因這緣故,肉體的智謀 phroneema 是與神為敵,因為常常不服在神的律法次序,因也無能為力去服。
 

本節說明肉體的 phroneema(即「屬肉體的人」之原文)是死亡的原因,與神為仇,即因不服神律法和不能夠服律法。所以說死亡是犯罪(不服律法、不能服律法)的結局。這體現了死因是指離棄神的律法,結局是肉身的死亡。

 
(羅 8:8)那「在肉體裡的人」不得神的喜歡。
 

在肉體裡的人等同依照肉體生活行動、等同肉體的思想者,等同與神為仇,不服神律法與不能服的人。

 
(羅 8:9)但你們呢,不是在肉體裡,而是在靈裡;若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人若無基督的靈就不是屬於基督的。
 

「不在肉體裡」的反詞是「在靈裡」,由上文(羅 8:5-8)也就是依照靈生活行動、等同靈的思想、意志、感受者、等同與神和好,是服神律法,也是能夠服律法的人。

 
(羅 8: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裡面,一方面身體因罪是死的,另一方面靈因義是生命、
(羅 8:11)但若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的那靈,住在你們裡面,那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者,也必透過那靈,即祂內住在你們裡面的那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有生命。
 

由下文(羅 8:9b-11),是指神的靈(即基督的靈、即叫耶穌從死人裡起來的靈)內住,是屬基督的;是若基督在裡面,一方面,這身因罪是死的,另一方面,那靈因義是生活;那神(叫耶穌基督從死人裡復活的)也必透過內住在你們裡面的靈,叫你們死亡的身體生活起來。

(羅 7:24-8:11)是救恩論的中心主題「使死亡的身體活過來」。等同脫離罪律與死律。

一、信心與行為合一並行

茲列出相關經文,以《和合中文譯本》(簡稱和合本)與《雅威聖經譯本》(簡稱雅威本)譯文對照方式,說明原文本意。

(羅 10:4)
(和合本)因為律法的總結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雅威本)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對於一切堅信者都歸於義。

若「總結」是指不必遵守,那麼,保羅為何仍教導信徒遵守誡命,如十誡(弗6:1-2);為何他又說:「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 2:13);為何他說:「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羅 2:26);行律法稱義與因信稱義,彼此是否衝突?

「總結」的意思:使人可以因信他而歸於義、得著義。

(羅 3:20)
(和合本)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雅威本)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因為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

因行律法,原文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原文是「罪的確知是透過律法」。

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與肉體有關,治死肉體不是靠律法的功能或作為,而是靠聖靈(羅 8章),所以,不是靠著律法稱義,而是憑著信、藉著靈(加 5:5-6);

透過律法與罪的確知有關。罪(惡者魔鬼)與義(善者神)彼此對立,律法是屬神的,罪的確知是屬魔鬼的,為何屬神的律法成為罪的確知之「工具」(透過)?此事原由在(羅 7章)有分解。罪的確知與罪的律法類同,但與義的律法相反;「義的律法」出自(羅 7章; 9:31)(和合譯本:律法的義)。

(羅 14:14)
(和合本)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
(雅威本)在主耶穌裡我被說服並深知:無一物透過它自己是俗污的。除非有人算定某物是俗污的,對那人而言,就是俗污的。

若這種確信深知是指食物潔淨條例,那麼,神的律法為何說,有的食物是不潔淨的,有的是潔淨的(利 11章;申 14章);保羅卻說:「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保羅所憑藉的主耶穌確知深信,就必然與律法衝突、彼此矛盾。

保羅說他效法基督,而基督宣稱,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完滿和成全律法(太 5:17-18),甚至因此結論說:「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的一點一劃,又教導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太 5:19)。請問保羅有否效法基督,遵守律法和先知的教訓?他為何說:「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羅 3:31)
(和合本)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雅威本)所以,透過信心,我們使律法失效嗎?斷乎不能!反倒我們不斷堅固律法。

若因信是堅固律法,不是廢了律法(即斷不能發生因信廢了律法此事);那麼,保羅說:「律法的總結(telos)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和合本》」兩相比較之下,如此的譯文就會顯出矛盾,問題在於這 telos 譯成「總結」,其他知名譯本譯為「終極、終向、已終結了、已終止了」,都很容易被理解成帶有「結束、廢除」的意味。若 telos 表示「廢除、終結、終止、結束」,則與「不廢、堅固」的意思衝突。因此這 telos 譯作「終極目標、目的」更為恰當,因為不易引起誤解。

「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唯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此句與信心有關係。此處的信是指「信百物都可吃」,對比的是「信心軟弱的,只吃蔬菜」。

此種堅強的信與軟弱的信,若是指律法中的食物條例,那麼,律法是要人去行,不是要人去信(羅 14:5-6)。因為信是針對未發生的事(來 11:1)、是針對應許的話的信心。而神律法中的食物條例是誡命、是吩咐,不是應許。對應許要信,對吩咐要行。二者不可混淆不清。但二者是合一的,不是可分開的。

所以,亞伯拉罕是因著信(針對應許),蒙召的時候(針對呼召的吩咐),就遵命出去(來 11:8)。信與行合一,應許(賜迦南地)與吩咐並行。

「他因著信,就在應許地作客,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與那同蒙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來 11:9);對應許是信,在異地居住帳棚是行,有信必有行,反之,不信必不行。

「因著信,連撒拉自己雖過了生育的歲數,還能撒種(懷孕),因她以為那應許她的是可信的。」(來 11:11);因著信是應許,過生育期還能懷孕生子是完滿或實現此應許。

無論是遵命出去,是在異地居住帳棚,是懷孕生子,都是實現應許的必要行為。

因此,因行為稱義是因信稱義的成全和應驗(完滿),基督來成全或完滿律法,是因著信,遵守律法誡命。既是因信稱義,也是因行為稱義。

所以,他獻上以撒的行為,希伯來書說是因著信(稱義)(來 11:17),雅各書說是因行為稱義(雅 2:21)。

二、對神與對人有別

食物潔淨條例是針對選民個人對神的成聖的條例,保羅說的食物是針對鄰舍的愛之接納和擔代。

律法的食物潔淨條例是神對選民各人頒布的,目的是叫他們自己成聖,如神是聖的,才能與萬民有別來服事神。新約選民也要與萬民有別,首先由食物潔淨例開始實行,正如對亞當和挪亞一般(創 2:16-17; 9:1-5)。

新約的食物是對他人,恐怕叫他們跌倒,正如吃祭偶像物。都是指信心是對神、愛心是對他人。

聖潔與公義有別,正如它與愛心或良善不同一樣。聖潔是公義、良善的先決條件。因為沒有分別為聖的義不是正義,沒有分別為聖的愛不是聖愛或良善,反而是不義、仇恨或邪惡。世人的眼瞎使他們憑著猜測,而非依照神選民的信心和敬虔的真理的知識(多 1:1)。一般所謂的基督教徒也是如此,輕言律法已廢或更改,造成魚目混珠之憾事,我們明眼人不能像瞎子說瞎話,或瞎子領瞎子一同落入坑中。

觀念的轉變,需要不斷地宣導,耐心地等候

對加拿大前國防部長HELLYER聽證會的結語

美國國防政策是一切衝突的根源。

沒有一個國家強大到足以保護他的人民免於憎恨的傷害,而所有付出鄰國對鄰國、強權對強權的,都是一場枉然。二戰百萬青年都被無情地沖入下水道。唯一的希望就是和解,這將要求美國在態度上的轉變。

這將需要美國對新能源的起動與其他人類的合作,並建立我們共同維護的世界。青年人將加入遏制氣候變暖的隊伍中。創造一個和平持續的銀行系統;

並步入一個與我們星際鄰居和平共處的地球;簡單地講,我們須要成為靈性的生命,並找出世界主要宗教所共同追求的黃金法則;來自於過世的John Mark博士一位猶太籍美國心理學家,他是一位世界外星接觸者(他稱為體驗者》的採訪者,他的奇妙的書《通向宇宙的護照》結尾,雖然外星人並非神,但他們的行為卻帶著神性。外星接觸者一直宣稱這些外星人比我們更接近神,他們如同信使、守護神、天使,和與我們神性所在之間的橋梁媒介。(覺醒)。

以上感想:一個部長向世人宣導說有外星人,需要經過漫長時間至今才逐漸被人接受,這類似於向現今的教會說遵行律法才能得救的我們一樣,都要經過70年,才會逐漸被人所接受。

跟從基督的呼召

少年官財主的憂愁走了,他因財物太多而不能跟從主。他的永生盼望與他的信心不能相配。而耶穌的愛他,他所說的,你若要當完全人,遵守誡命與變賣所有去救濟窮人並跟從他的呼召,乃是遵守律法與信從基督合一的例證。

別想輕易更正老宗派

昨天本不想與我三子全家一同出遊,自己想出去傳福音。但轉念認為,或許有機會交談一些話,能更正他,所以就答應與我妻同去。沒想到最後到東石漁人碼頭去玩,之後,與他們一同進東石的海產店,他們仍然吃不潔食物,我雖未吃,但一直無法對他說任何有關食物潔淨條例的事,直到回家。

由此事可見,我的家人與我們(教會)是兩條路的人,聖俗立分。無法交集。我無法對他們說甚麼,甚至同桌時,也有沾然不潔的可能。這是我今天所感受到的、學到的一件事,那就是,別想(輕易)更正那些在老宗派裡的人,就是親人也是一樣。(20160721晨4:25記)。

附註

[註1.] 擔律法的擔子,或說放上遵守律法的義務,是由(徒 15:28; 啟 2:24b)「放上擔子」(baros)的用法,源自猶太教而來的。(羅 11:18)「托著」,(羅 15:1)「擔代」(bastazoo),是與(徒 15:10)「負(的軛)」,(徒 9:15)「宣揚(我的名)」同字根。保羅使用此語詞,是與(加 5:10)「擔罪」,(加 6:2)「你們各人的『重擔』(baros) 要互相『擔當』(bastazoo),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等用詞,都具有同樣的背景或語境。

《羅馬書》與《加拉太書》同樣,都是與反對猶太教傳統(我祖宗的傳統)有關。新約書信事實上,是回到律法真理的正解,如耶穌基督更正猶太教錯誤的律法解讀傳統(是勞苦擔重擔的)(太 11:28),他教訓門徒要負他的軛(輕省容易的軛)(太 11:30)。正如神原初頒布的律法一樣,是清楚明白、人可遵行的話(申 29:29)。也正如(約一5:3)「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barus 重的)」,因為神所生的,憑著勝過世界的信心,就能遵守神的律法、誡命。」

無論是舊約的神,是新約的主耶穌,都是僕人的好主子,不會拿痛苦難當的軛放在他們身上,像法老與所羅門王晚年對待外邦奴僕,以及猶太教傳統對待非我族類或外邦人那樣,都是以難擔的擔子加在他們身上。若律法擔子與新約擔子不同,那是馬西安主義的翻版,我們當誓死對抗,絕不應妥協。

[註2.] 在基督耶穌裡的人,等同在靈裡,不在肉體裡,即神的靈內住者,是受聖靈引導、治死肉體和肉欲的人,與基督同受苦、同得榮的人(羅 8:13-17);即受神印記的人,是神所認識的所有物(即神的僕人)(啟 7:1-8; 提後 2:19; 弗 1:13-14)。

配特森指,畫十字是給自己打上烙印;封印(sphragis),就是古教會把洗禮與洗禮相關的塗油。正如他把洗禮的水當作羔羊的血那樣的功效,就是等同封印。但下文他又加上「洗禮責成人受難,補滿基督患難的欠缺」(此世君王帝王崇拜 P.131, 134-135頁)。這位天主教的改宗者,他把保羅個人的補滿基督患難的欠缺,說成是洗禮的責成人受難,好自圓其說。但就是不提聖靈的洗與遵守律法的義而因此受難。(講章全文完)


聽講簡記

聲稱律法已終結,不必守了

若有人根據(羅 10:4)來聲稱律法已經終結了,不必守了,這就是「馬西安主義」(或譯「馬克安主義」),是早被定為異端的,但卻在如今大行其道。

聲稱律法是不全備的

律法是完全的!若有人聲稱律法是不全備的,有瑕疵的,那就是說謊的!新約並沒有改變神的律法,而是改變的實行的方式。《希伯來書》所說明的就是此意,絕對不可誤解!

不服神的律法是與神為敵

若有人說:「我不能服神的律法。」那麼他就是神的仇敵!他也是神所不喜歡的!他們若有諸多神蹟奇事,但卻是不服神律法的,那麼他就是「假先知」!

知法犯法是玷辱神

猶太人知法犯法是玷辱神,使神的名在外邦中因此受了褻瀆(羅 2:23-24)。

信三位一體或獨一神論者,都認為耶穌是至高神,因為他們接受亞他拿修的說法,認為若耶穌不是那神,便不能赦人的罪。

對於以上論點,我只要用以下經節就能反駁,這也是耶穌的教導:

> (可 2:5-7)

Mar 2:5 耶穌見他們的信心、就對癱子說、小子、你的罪赦了。
Mar 2:6 有幾個文士坐在那裏、心裏議論說、
Mar 2:7 這個人為甚麼這樣說呢.他說僭妄的話了.除了 神以外、誰能赦罪呢。

亞他拿修的看法,等於是猶太人的傳統觀點。

回應、簡述 LYX

基督是律法的完成、實現、終極目標。

律法的諸工作、律法的諸功用並不是得救的方法,而是提供得救的標準,也是審判的標準。

律法代表神,代表神的旨意。

沒有律法的人指的是外邦人,是滅亡的人。神恩待猶太人,因此賜給他們律法,要求他們按律法行,也按律法審判。而為對外邦人沒有期望,所以他們本該直接滅亡,不必按律法審判。

(羅 6:17)道理的模範:原文是「教導的傳統系統」。這是保羅教導我們的,也是猶太的傳統。

人會犯罪,問題不在於神的律法,而在於那惡者與人自身的問題。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可由(羅7:25-8:11)得到回答。

神不僅要救我們的靈魂,也要救我們的身體;若我們的身體不能遵守神的律法,若身體不能被拯救,則我們的靈魂也不能被救。

(羅 14:4)「凡物沒有不潔」,並不是指「凡物都可吃」。原文是「透過他本身,無一是俗汙的,除非人認為是俗汙的,對那人便是俗汙的。」

以上是由於伊甸園時,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但因人犯了罪,需要規定人的食物。

Ken心得:對於守律法,現今基督徒可能比文士法利賽人還不如!

我認為法利賽人也是守律法誡命的人,只是他們對於律法的理解有些不清楚,所以耶穌基督在十架上受難時向父說:「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但是現今的基督徒縱使知道律法,卻仍選擇不遵守。舉例來說:現在一些基督教派認為同性戀是可以接納的。這些明顯是違背律法的事情,他們也認為是沒問題的,因為他們會說:「基督是愛,而我們身為基督徒不應論斷別人……等等說法。」所以我認為,在守律法的事情上,現今許多基督徒比法利賽人還不如。

門徒的義(守律法的行為)要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耶穌對門徒說:「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大部份的基督徒,他們的義都勝不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結果他們卻去恥笑文士和法利賽人,何等荒謬!

KT心得:我覺得律法很難實行,因肉體有軟弱。

的確,若沒有聖靈的幫助引導,人靠自己的意志力要去勝過肉體,就會像保羅所講的:「這是何等地苦啊!」最後失敗的一定是我們,而不是肉體。

每當如此,我的情緒就會往負面的方向一直去,明知這樣不好,但卻沒辦法。

因此我們就更需要聖靈,才能在聖靈裏禱告。要向神祈求那位幫助者(聖靈)來到!

KT問: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之意義?

原文直譯:不可為虛妄的事,舉起神的名。

  • 不要以神的名,成為胡作非為的依據。
  • 不要把胡作非為說成是神的旨意。
  • 不是神差派,便不可聲稱是奉神的名而來,否則就是假先知。
  • 不可假傳聖旨、不可假借神的名義、不可打著神的名號,行不合真理之事、為非作歹。
  • 本誡並不是完全禁止人去使用神的名;本誡乃是禁止人把神的名用在錯的事上。
  • 在對的事上、合神旨意的事上,我們仍然需要使用、稱呼神的名。例如詩篇中常有「我們要稱頌神的名。」的內容,若我們不能稱呼神的名,那麼我們如何能稱頌神的名呢?
  • 當合乎真理的情況下,並未禁止適當地稱呼神的名。
  • 對於「雅威聖會」的稱呼,若有人誤解第三誡,便會有所質疑。
  • 不可打著神的名號去為非作歹,然而在合神旨意之事上,該稱神的名便當稱神的名,因為這是應當的。

和合本譯文有些問題,原文並不是直接寫為「妄稱神的名」。原文直譯:不可為虛妄的事,舉起神的名。

「舉起」的意思「指著某名號來起誓;奉某名號來行事」。

前三誡的關係

第三誡與第二誡有關,第二誡與第一誡有關。

  • 為何要強調第一誡「神的獨一的」?因為第二誡表明:有人會製造偶像,認為所造的也是神。
  • 製造偶像、製造神,那是不對的,是邪惡的事。若人把偶像當作是神,等於是在這邪惡的事上提及神的名。神是忌邪的神!因此神的名不可隨便提及。
  • 本第三誡(第三句話)結合第二誡(第二句話),「虛妄的事」相當於是「與偶像相關之諸事」。因此不可以把神的名用在一切與偶像相關的事上!
  • 凡一切的人事物,包括世上的名聲、榮譽等等,若這些也是虛妄之事,便也不能隨意便說是神的賜福。當世上人事物被高抬後,都有可能成為人們的偶像,成為虛妄之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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