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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follow_christ:20251129090000

《跟隨基督》系列 19:(太 15:1-20)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6)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51126; 講論日期:20251129。

引用來源:

前言

接續上一講《跟隨基督》系列 18: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5)的內容,我們繼續從《馬太福音》(雅威聖會版譯文)的角度來了解,當我們成為了主耶穌的「門徒、學生」(G3101 μαθητής mathetes)之後,需要「學習」(G3129 μανθάνω manthano)的內容有哪些?也就是說,主耶穌對門徒所教導的內容是什麼?

《馬太福音》的段落

請參考《馬太福音》雅威聖會版結構分析

  • 全書標題:耶穌基督的種族特定著作(太 1:1)
  • 上款:耶穌的開始(太 1:2-4:11)
    • A、耶穌呼召和職事的開端(太 4:12-25) 【約翰下監後】
      • B、加利利山上教訓(太 5-7 章)     【講論集一】
        • C、在加利利的職事和被拒(太 8-9 章) 【外邦與猶太人的拒絕】
          • D、對十二徒的教訓(太 10:1-11:1) 【講論集二】
            • E、衝突與謀害(太 11:2-12:50)【商議除滅耶穌】
              • F、天國的比喻(太 13:1-53) 【講論集三】
            • E’、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太 13:54-17:27)【約翰被殺】
          • D’、對門徒的教訓(太 18:1-19:1 )   【講論集四】
        • C’、上耶路撒冷中的職事與被拒、辯論(太 19:2-23:39)【祭司法利賽人希律黨的拒絕】
      • B’、橄欖山上教訓(太 24:1-26:1)     【講論集五】
    • A’、耶穌最終的職事:受難(太 26:2-27:61 ) 【基督受難】
  • 下款:耶穌的復活與遺命(太 27:62-28:20)

上一講的綱要

E’、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太 13:54-17:27)【約翰被殺】

(太 13:54-16:20)拒絕人子與認識基督

  • A、(13:54-58)在家鄉被拒絕為先知(按傳統、肉身)
    • B、(14:1-12)希律王殺施浸者約翰(政治上)
      • C、(14:13-21)給五千人吃飽
        • D、(14:22-36)履海面的信心
          • E、(15:1-20)汙穢之爭辯(以傳統廢掉律法)
        • D’、(15:21-29)迦南婦人的信心
      • C’、(15:30-39)給四千人吃飽
    • B’、(16:1-12)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來試探耶穌(宗教上)
  • A’、(16:13-20)在該撒利亞的腓立比被認識為基督(按真理、天父指示)

(太 13:54-58)家鄉人不信

(太 14:1-13)施浸者約翰被殺

(太 14:13-36)拜他是神子

(太 14:13-22)變餅給五千人:憐憫眾人、教導門徒

(太 14:23-34)風浪中就主:要有信心、不疑惑

(太 14:34-36)群眾認出他再聚集病人,因懇求而得醫治

(太 15:1-20)汙穢之爭辯(以傳統廢掉律法)

  • 基本前提:為要遵守神的妥拉律法。耶穌是要求人們守律法,也沒有廢掉食物潔淨律法!
  • 地點:革尼撒勒。
  • 控告者:從耶路撒冷來的文士和法利賽人
  • 控告內容:「為什麼緣故,你的那些門徒不斷違反那猶太公會長老的傳統教導呢?」(太 15:2)
    • 具體事由:(門徒)他們常常吃飯時,一直不洗那雙手。
  • 耶穌辯論要點:
    • 為什麼緣故你們也不斷違反那神的那誡命,由於你們的那傳統教導呢?
    • 舉出具體事例:不敬重父母,認為只要奉獻給神作為供品,就不必再給父母敬奉之物了。
    • 應驗先知以賽亞的預言(賽 29:13):『這一百姓用那些嘴唇不斷敬重我,然而他們的那心卻持續遠離我。然而他們持續徒然地敬拜我,當他們教導人們的眾誡命為眾教導之道。』(太 15:8-9)。
  • 耶穌強調教導:入於口的不汙穢那人,出於口的才汙穢那人。
    • 耶穌絕沒有廢除食物潔淨律法的規定,因此千萬不可誤信錯誤的解釋,說耶穌在此廢除了!耶穌和門徒仍然是持守食物潔淨律,包括一切來自外邦的基督跟從者們,也都是如此,並無不同!
  • 瞎眼領路者,喻指錯誤的教師們。
    • 誤信教導錯誤的教師們,這樣的學生也是瞎子,也會因此而誤入歧途,而落入坑中。「坑」喻指死亡。
  • (太 15:17)「凡是那入於口,前進到那肚腹裏,且被排泄到廁所。」
    • 那入於口的是指「可食之物」,是按照食物潔淨律法規定的種類,絕非「可憎之物」(利 11 章; 申 14 章)。
    • 「可憎之物」按律法規定不可入口(利 11 章; 申 14 章)。
  • (利 15:31)潔淨條例的目的:要避免人因此死亡!

本講次內容

(太 15:1-20)再論汙穢之爭辯(以傳統廢掉律法)

以結構的觀點來理解

  • A、(1-2)A、(1-2)法利賽人和文士攻擊,門徒違反傳統教導,不洗手而吃食
    • B、(3-6)以你們的傳統教導,作廢神的話語:敬奉神與敬奉父母之混淆取代
      • C、(7-8)以賽亞預言:百姓用嘴唇敬重我,心卻遠離我
        • D、(9)他們徒然敬拜我,當他們教導誡命為教導之道
      • C’、(10-11)耶穌說:入於口不汙穢人,出於口的(意指從心而出的)才汙穢人
    • B’、(12-14)他們是瞎子,瞎子的嚮導。瞎子引瞎子,兩人掉入坑
  • A’、(15-20)耶穌教導:不洗手吃飯的,不持續汙穢那人

「法利賽派的洗手」是何意?

《揭開法利賽教門面具》 —— 古希伯來文本《馬太福音》新知(1)〈第一部分、洗手的條例與法利賽人第一宗罪〉其中的〈二、洗手的規定〉寫道:

我從小是被這種拉比習俗教導的,我知道它不是來自於妥拉,在我告訴你它來自何處之前,我先給大家講一下洗手是什麼意思。它是法利賽人實行的一個特別儀式,從一隻滿足特定規格要求的特製水壺開始。你拿起這只水壺(順便一說,如果我拿起一根肥皂條,在手上搓搓倒上水,這不叫履行洗手的儀式),我必須用到水壺,做出特定的儀式:我要先把水澆到左手,然後把水澆到右手;然後再做一次,澆左手、澆右手;根據某些傳統,我還需要這樣做第三次,澆左手、澆右手,可仍然沒有完成法利賽人的洗手儀式。因為我還沒有履行這個儀式最重要的部分,它就是在澆水之後的稱頌詞。其希伯來文的稱頌詞翻譯成英文就是,“宇宙之王,我們讚美祢,祢用洗手的誡命使我們成為聖潔!”法利賽人每次吃麵包、坐下吃正餐時,都是這麼說的,洗完手就講這個稱頌詞。

我成長過程中每天都說這個稱頌詞,到了一個地步我就去問拉比說:“我們被要求一天說好幾次,請問是哪裡規定我們這樣去洗手的?這條關於洗手的誡命,是在妥拉中哪裡規定的呢?”

那個時候我已經開始研讀妥拉了,他們給我解答說,實際上妥拉裡面沒有這樣的規定,然而拉比們制定了猶太法令。根據拉比們自己的意願,他們有權柄制定法令,為妥拉增添新律法和人們必須遵行的規條,這些猶太法令在希伯來文被稱作Takanot。Takanot就是指拉比制定的那些法令,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從典型的例子來看這些Takanot,其中之一就是拉比制定的關於洗手的誡命。我問我的拉比:“好吧,既然拉比制定了這條洗手的法令,為什麼我們要為神命令我們這樣做而頌贊祂呢?”我的拉比解釋說,因為神給了拉比權柄去制定這些法令,並且通過順服拉比,你就等於間接順服了神。我又問道:“哪裡有說拉比被授權制定這些法令呢?”他說:“哦,快別問這麼多問題了!”我們晚一點再來瞭解它真實的來源是什麼,那會很令人震驚。

摘記要點

  • 1、「洗手」是一種「特定的儀式」,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 2、「洗手」儀式規定:要使用「特定的器具」(特製水壺)、按「特定的次序」澆水(先左後右)、要有「特定的次數」(二次或三次)、澆水後唸誦「特定的稱頌詞」。(若不符合規定,就不算是「洗手」。)
  • 3、實際上妥拉裡面沒有「洗手」這樣的規定,然而拉比們制定了猶太法令。根據拉比們自己的意願,認為神給他們有權柄去制定法令,這猶太法令在希伯來文被稱作 Takanot。
  • 4、強調拉比的權威,認為只要順服拉比,就等於間接順服了神。這等於是將「猶太法令」地位,高抬至等同於「神的妥拉律法」地位。

「洗手」的稱頌詞「祢用洗手的誡命使我們成為聖潔」,合理嗎?

對照妥拉律法的規定,此稱頌詞並不合理,因為由汙穢成為潔淨的期間,至少需要等到「過了黃昏」,也就是過了今天,直到隔天才得潔淨。因此,並不是「洗手」當下就能得潔淨。

  • (利 11:24-40)規定的原則是「若有人接觸不潔動物的死屍,他要汙穢直到那黃昏、並要洗衣服。」並不能單靠「洗手」就能消除汙穢,而需要等候至「晚上」。「晚上」是「一日的起點」,所以「不潔淨到晚上」表示「當日持續是汙穢的,直到隔日才解除」,還需要配合「洗衣服」才能得潔淨。
  • 對比於《利未記》後續其他的汙穢規定,這一段算是最輕微的,由汙穢直到潔淨的期間是最短的。至於其他的汙穢情況,不是要求更加繁瑣,就是由汙穢直到潔淨的期間更加地長久。

(太 15:3-6)以你們的傳統教導,作廢神的話語:敬奉神與敬奉父母之混淆、抵消

  • 「神的話語、誡命」的要求內容:
    • (4)要持續敬重父母、不可持續謾罵父母(違者死刑)。
    • ——「神的那誡命」(3)、「神的那話語」(6)是「同義詞」。
  • 「你們的那傳統教導」的內容:
    • (5-6)若將當給父母的作為敬奉神的供品,就將不必敬奉父母。
  • 錯誤在於:將「對神的事工」與「對人的事工」混為一談,並允許人利用「對神的事工」成果,去免除抵消免除「對人的事工」責任。
    • 當敬奉神的要給神,律法上的要求原則是「所得的十分之一」。實際上,對神的敬奉主要是對於祭司利未人的敬奉,使他們得到養生之物,並使敬拜神的事工得以延續。
    • 當敬奉父母的也當給父母,律法沒有明定數量。
    • 誡命律法對於「對神的事工」與「對人的事工」是分別規定其責任,並未規定前者成果可以抵消、減免後者的責任。
  • 「你們的那傳統教導」以人意制定抵消免除之規則
    • 「你們的那傳統教導」以人意制定抵消免除之規則,推測大概是基於「由於神大於人,若是只剩一份供品,只能獻給一方,兩者不可兼得之下,則優先去敬奉神」之觀念。
    • 此觀念看似高尚敬虔,然而卻成了「滿足不肖之徒慾念之工具」,使其可以此為藉口,而堂而皇之地減省掉對父母的敬奉支出,使自己少一分花費,而中飽私囊。
    • 他們並不是每次都窮到只剩一份供品,每次都只能選擇給神或給父母其中一方!他們足夠富有,但卻仍然擁護這樣的「傳統教導」,表明他們允許「心中的貪念」,也就是下文所提之「諸惡意念」(19)。
    • 若是實在因著個人的能力有限,處於窮乏之中,只夠滿足一方的需求,那麼筆者認為,在此兩難之際,也應當先看顧自己的父母,因為他們年老,的確需要這養生之物,否則將無以為繼。另一方面,父母能接受到的敬奉來源受限於其所生養的兒子;而神能接受的敬奉來源較多,有其他以色列人也能敬奉,因此少數人無力敬奉神,較不影響大局。
    • 此一對父母的敬奉,也是遵行天父的旨意,如新約保羅所言:
      • (提前 5:8)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

「要聽,且要理解」是耶穌所強調的!

  • 「理解」一字重覆出現。
    • (太 15:10)「你們應當持續聽,且不斷理解⋯⋯」
    • (太 15:16)「到如今你們還是不理解嗎?⋯⋯」。

(太 15:15-20)耶穌教導「是否俗汙那人」

  • 門徒求問:(太 15:15)門徒彼得問耶穌:「請向我們解釋這比喻。」
    • 「這比喻」參考(可 7:17)「這比喻」所指的是(可 7:15)「沒有一物⋯⋯從那人外面進入⋯⋯去玷汙他⋯⋯」,即指(太 15:11)「入口的不能汙穢人⋯⋯」。
  • 耶穌回答:(太 15:16-20)耶穌反問:「到如今你們還是不理解嗎?⋯⋯」

以下是耶穌認為,門徒應當有能力分辨出來的內容

  • A、(太 15:17)豈不分辨出:凡是那入於口,前進到那肚腹裏,且被排泄到廁所。
    • B、(太 15:18)然而那出於口的,正是出於那心,這個才持續俗汙那人。
    • B’、(太 15:19-20a)因為從那心裏持續出來,諸惡意念〔意見分辨、內在推論〕、兇殺、姦淫、淫亂、偷竊、假見證、毀謗。(20a)這一切一直是那持續俗汙那人的(事),
  • B’、(太 15:20b)然而那不洗手吃飯的,不持續俗汙那人。」

(太 15:19)「那持續俗汙的人」的具體原因

(太 15:19)因為從那心裏持續出來,諸惡意念〔意見分辨、內在推論〕、兇殺、姦淫、淫亂、偷竊、假見證、毀謗。(20a)這一切一直是那持續俗汙那人的(事)⋯⋯
  • 諸惡意念〔意見分辨、內在推論〕
    • 「『惡』意念」,指此一「意念」是違背神的旨意、神的命令、神的話,即違背了神的妥拉律法的意念,即為「惡意念」。
    • 例如,夏娃面對禁果時的意念。(創 3:6)「於是那女人看見:作為食物那樹是美好的;且對那雙眼它是可羨慕的,且那樹是令人喜悅的,使人有智慧;她就從它的果實中摘取,且吃了,且又給了她的男人⋯⋯」
  • 兇殺、姦淫、淫亂、偷竊、假見證、毀謗。
    • 例如該隱殺兄弟亞伯(創 4:8)。
    • 都是違背誡命(出 20 章)、違背律法的行為代表。
  • 可見,耶穌談論「持續俗汙那人」,是以「由心發出,違背律法之行動」為論點,這是耶穌關注教導的內容。

引申:教導他人違反誡命的「錯誤教導」,會致使教導者汙穢,也會使受教者汙穢,都成為瞎子,看不見正路,兩者一同掉入坑裏,如同惡者所栽種的稗子,最終將被連根拔除,以致滅亡!

  • (太 15:3-6)耶穌先前已經批判,法利賽人們是「你們也不斷違反那神的那誡命」(太 15:3),他們不斷教人要行「那傳統教導」,但其中有錯誤的內容,以致於實際所行的是「違背那神的那誡命」,具體例子是「違背了孝敬父母的誡命」!
  • 教人錯誤傳統的和受教的,都是「瞎子」。
    • (太 15:14)「他們一直是瞎子,眾瞎子的嚮導。然而倘若瞎子引導瞎子,兩人將掉入坑裏。」
  • 掉入坑中的,就是「被拔除的」,指滅亡。
    • (太 15:13)「不是我的那天上的父栽種的,將要被連根拔除。」

「洗手」與「潔淨」之進一步探討

若「洗手」並不能使汙穢者馬上成為潔淨,這有何意義?

  • 若此人原是汙穢的,洗手並不能使他馬上成為潔淨的,他仍是汙穢的,因此並不能改變什麼,也沒有必要。
  • 若此人原是潔淨的,洗手對他而言也不能改變什麼。但若他因此去定罪那不洗手的人,這就不單純了。

視「不洗手」為有罪之人,是屈枉正直人,是犯罪!

  • 若有人堅持要先「洗手」再吃飯,若僅是個人對神的謹守約定,不影響他人,原則上那是個人的決定與自由。
  • 然而若有人從個人的謹守,提高成為要求他人也要遵守的規定,並因此違反或廢除了神的誡命律法,那就不對了!
  • 若視別人未「洗手」就吃飯為有罪,那就是定罪原本無罪之人,這就成了「惡意念」導致的「惡行」,就是「違背律法的行為」,因為律法規定,不可屈枉正直人(出 23:2, 6; 申 16:19; 24:17; 27:19; 賽 8:3; 10:2; 29:21; 哀 3:35; 摩 5:12; 彌 3:9; 瑪 3:5)!
  • 按耶穌的教導,由於心中的惡意念,從口所出的,就會汙穢了那人,導致他犯罪!

汙穢的手去接觸「聖別的食物」,這有何意義?

(哈該書 2:11-14)

Hag 2:11 萬軍之 雅威如此說、你要向祭司問律法、

Hag 2:12 說、若有人用衣襟兜聖肉、這衣襟挨著餅、或湯、或酒、或油、或別的食物、便算為聖麼.祭司說、不算為聖。

Hag 2:13 哈該又說、若有人因摸死屍染了汙穢、然後挨著這些物的那一樣、這物算汙穢麼.祭司說、必算汙穢。[註該2:13 挨著這些物:指挨著上文的潔淨食物。]

Hag 2:14 於是哈該說、 雅威說、這民這國、在我面前也是如此.他們手下的各樣工作、都是如此.他們在壇上所獻的也是如此。
  • 這一段是針對「聖物」中的「食物」,也就是「聖別的食物」,這所指的是與「祭物」相關。若是汙穢的人接觸了「聖別的食物」,確實會使之成為汙穢。

汙穢的人若吃了「平安祭」祭物,律法明令要剪除此人!

  • 汙穢的人若吃了此「聖別的食物、祭物」,這應是指著「平安祭」而言。
  • 如此「嚴格」,是由於這是「干犯聖物」,是「對於神的事工」。這不同於「對於人的事工」,因此不能混為一談。
  • 根據「平安祭」的祭物會與眾人分享吃食的經文,其限制的規定(利 7:15-21)提及以上的情況。
    • 1、吃的時間有限定,參(利 7:15-18)。
      • 「感謝祭」不可以超過當日被吃;
      • 「還願祭」或「甘願祭」不可以超過第二日被吃。
      • 若超過時間被人吃了,則獻祭者不蒙悅納,且吃的人要擔罪。
    • 2、吃的人有限定:必須是潔淨的人才能吃,若違反規定,其性命會被剪除,參(利 7:19-21)。
      • |Lev 7:19 |而那肉,就是它接觸到任何汙穢的,它不可被吃,它要用火焚盡;而那肉,所有潔淨者都可吃。||
      • |Lev 7:20 |且那人,就是吃歸雅威的平安祭牲的肉者,而他自身為汙穢的,而那人性命就要從他的民中被剪除。||
      • |Lev 7:21 |且那人當他接觸到任何汙穢,是人的汙穢,或被染為汙穢的牲畜,或任何汙穢的可憎物,而他吃了歸雅威的平安祭牲的肉,而那人性命就要從他的民中被剪除。』」||
  • (該 2:14)這一節說明了,這民這國,他們在神面前、在他們手下的各樣工作,以及他們獻祭方面,都是如此地汙染汙穢,惹神憤怒!

汙穢的手去接觸「一般的食物」並吃了,律法並沒有禁止。

「一般的食物」的定義

  • 指符合妥拉律法中的食物潔淨律規定的種類,包括植物類、動物類(陸生、水生、空中飛禽),參(利 11 章;申 14 章)。
  • 神賜予人類可以合法享用的動物種類,其中包括了可以作為祭物的種類,都被稱作是「潔淨的」,這是從「神賜予此種類可作為人食物」的角度而言,不是從「衛生、營養」的角度而言。
  • 「不潔的、汙穢的」種類,並非指「不衛生的、不營養的」種類,而是指「不被賜予作為人的食物」而言。

染了汙穢的人,仍然有權利進食,律法沒有要求其禁食。

  • 人難免會沾染汙穢,在等候潔淨的過程中,仍需要進食,只要吃的是正常合法的「一般的食物」,律法並沒有明確禁止規定,因此並沒有錯誤。
  • 另一方面,律法中有明確規定,汙穢的人不可以接觸「聖別的食物、平安祭物」,否則會導致這些食物被汙穢,必須被焚燒,且汙穢的人若吃這些食物,則必須被剪除!

若吃了不潔之物,不論此人是潔淨或汙穢的,都是違反律法的!

  • 若所吃的是不潔之物,那並不是合法的食物,而會使人成為汙穢的、可憎的(利 11 章)。
  • 不潔之物、汙穢的動物種類,並沒有任何方法或途徑可以使牠們因此成為合法食用的種類。(猶太人的「洗手」,其目的也並非要使不潔之物成為可食之物!)
  • 「洗手」不能使汙穢的人馬上成為潔淨。

「猶太傳統教導」的錯誤模式:未正確看待「有關於神的律法」與「有關於人的律法」

「猶太傳統教導」或稱「猶太法令」(Takanot),從本段經文中可以得知,其錯誤表現有以下的情況:

  • 重視「人對於神的敬奉」律法責任,認為可以因著做到了前者,而可以免除「人對於父母(人)的敬奉」律法責任。
    • 這相當於是「廢了孝敬父母的律法」。
  • 重視「汙穢之人接觸聖別食物」的規定(有關於神),而過度應用於「人們接觸一般食物」的情況(有關於人)。
    • 他們似乎是將「一般的食物」視同「聖別的食物、平安祭物」,因而深怕人們因為「俗汙」而去干犯了聖物,故制定出錯誤且不合理的「洗手」儀式規定,企圖避免干犯了神的「聖物」。
    • 這額外制定的法令,提高了對人的要求,超出了律法原本的要求,這相當於是「廢除了律法原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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