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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follow_christ:20251115090000

《跟隨基督》系列 18:(太 13:44-15:20)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5)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51112; 講論日期:20251115。

引用來源:

前言

接續上一講《跟隨基督》系列 17: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4)的內容,我們繼續從《馬太福音》的角度來了解,當我們成為了主耶穌的「門徒、學生」(G3101 μαθητής mathetes)之後,需要「學習」(G3129 μανθάνω manthano)的內容有哪些?也就是說,主耶穌對門徒所教導的內容是什麼?

《馬太福音》的段落

請參考《馬太福音》結構分析

  • 全書標題:耶穌基督的種族特定著作(太 1:1)
  • 上款:耶穌的開始(太 1:2-4:11)
    • A、耶穌呼召和職事的開端(太 4:12-25) 【約翰下監後】
      • B、加利利山上教訓(太 5-7 章)     【講論集一】
        • C、在加利利的職事和被拒(太 8-9 章) 【外邦與猶太人的拒絕】
          • D、對十二徒的教訓(太 10:1-11:1) 【講論集二】
            • E、衝突與謀害(太 11:2-12:50)【商議除滅耶穌】
              • F、天國的比喻(太 13:1-53) 【講論集三】
            • E’、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太 13:54-17:27)【約翰被殺】
          • D’、對門徒的教訓(太 18:1-19:1 )   【講論集四】
        • C’、上耶路撒冷中的職事與被拒、辯論(太 19:2-23:39)【祭司法利賽人希律黨的拒絕】
      • B’、橄欖山上教訓(太 24:1-26:1)     【講論集五】
    • A’、耶穌最終的職事:受難(太 26:2-27:61 ) 【基督受難】
  • 下款:耶穌的復活與遺命(太 27:62-28:20)

上一講的綱要

F、天國的比喻(太 13:1-53) 【講論集三】

(太 13:1-53)天國比喻結構:丁道爾聖經註釋

  • 引言性的比喻:撒種的比喻(1-9 節)
    • 插議:
      • 用比喻的目的(10-17 節)
      • 解明撒種的比喻(18-23 節)
      • 三個生長的比喻:
        • 稗子的比喻(24-30 節)
        • 芥菜種的比喻(31-32 節)
        • 麵酵的比喻(33 節)
    • 插議:
      • 用比喻的目的(34-35 節)
      • 解明稗子的比喻(36-43 節)
      • 另外三個比喻:
        • 藏寶的比喻(44 節)
        • 尋珠的比喻(45-46 節)
        • 撒網的比喻(47-50 節)
  • 結語性的比喻:家主取物比喻(51-53 節)文士受教作天國門徒、

〔註:(1-35 節)在海邊,(36-53 節)在屋內〕


本講次內容

(太 13:44-53)「另外三個比喻」

藏寶的比喻(44 節)、尋珠的比喻(45-46 節)

  • 諸天之國如同寶藏,或是寶珠,早已存在,只是被隱藏在地上某處。
  • 活在地上的人,需要去尋找,並需具備識別寶藏的能力、即鑒寶能力。
  • 無鑒寶能力之人,即不識貨者,雖見寶物卻視而不見,如同睜眼的瞎子般,不明白寶物的價值,自然也不會付代價購買取得。
  • 識貨者,找到了寶藏,需要有決心及行動,並且付出極大的代價,才能取得那地中的寶藏,即諸天之國。用地上的財產去交易置換,表示要不惜代價,付出一切,方能取得並擁有。
  • 此一投下自己財產而欲取得諸天之國的舉動,或稱為「天國投資」。
  • 世上大多數投資是欲取得地上投資標的物的大量回報,然而「天國投資」標的物卻不是地上之物,而是諸天之國,此為顯著特徵。

撒網的比喻(47-50 節)

  • 本比喻表示,並非所有族類都能進入諸天之國,而是要經過篩選。
    • 「那美好的」喻那義人被選出,得以進入諸天之國。
    • 「那壞的」(不可吃、無用的)喻那惡人,被丟入火中滅亡。
  • 「撒網的比喻」呼應「稗子的比喻」
    • 「搜聚那美好的(義人)⋯⋯把惡人們丟入那火爐裏」(太 13:48-50)
    • 類似於「當先將那些稗子搜聚〔收集〕,且將它們捆成一捆捆好去燒掉它們,然而那麥子當要收聚〔聚集〕入我的那倉裏。」(太 13:30)。

分別善惡的標準,出自於「雅威的妥拉律法」

  • 「惡人」即「違背律法的人」,又稱為「犯罪之人」(約壹 3:4)。
  • 「善人」或稱作「義人」,即「不被定為有罪之人」(詩 34:22)。
    • 「義人」有以下動作表現,據(詩 34 篇)內容:
      • 尊雅威為大、高舉神的名(詩 34:3);
      • 尋求雅威、仰望祂、向祂呼求、敬畏祂、投靠祂(詩 34:5-10, 15, 17, 22);
      • 看守舌頭遠離惡言,且嘴唇遠離詭詐的話(詩 34:13);
      • 離惡行善,尋求和平,並追求它(詩 34:14)。「離惡行善」即行為舉止不違背妥拉律法。

「義人」是否可能曾是「罪人」?

「義人就是完全無瑕疵的人」,然而基督教神學更進一步認為「義人不僅現在是完全人,過去也始終是完全人,未曾犯過任何錯誤」,這便進入了一個極大的誤區!

  此一誤區,具體表現出一個極端,就是基督教的神學看法,過份地貶低人類的可能性,使得「成為義人、完全人」變為不可能的事!

  另一方面,猶太教中的法利賽派人士,他們認可「人有可能成為義人」(不同於基督教神學看法),不過他們認為,義人一旦成為了稅吏和罪人,就不可能再有回轉改正的機會了!所以他們提出質疑:「為何你們的那老師(耶穌)與那些稅吏和罪人,持續一同用餐呢?」他們認為,稅吏和罪人是十惡不赦之徒,不應與之交往!

  然而耶穌回答:「有病的人才需要醫生。」(太 9:11-12)表示他們的確有病,但並非不治之症,也不是無可救藥,反而是可以醫治的,這比喻他們有罪,但仍然有機會可以回轉改正,只要他們願意求主醫治,主必能助他們痊癒,也就是得到救贖,罪得赦免,使他們最終成為義人,成為完全人。

以亞伯拉罕為例,他在成為完全人的過程中,是曾經犯過大錯的(不信靠神的罪),但他所犯的罪,是可以轉回改正的,是可以贖的、可以赦免的罪。他後來也真的改正了,就成了「完全人」。

  • (創 15 章)他先是因雅威應許的話而相信了,被神稱為義,時年約七十五歲。
  • (創 16 章)記載他憑人意、靠肉體去娶妾生子的行為,表明了他「不信神」,犯了錯誤,時年八十六歲。
  • (創 17 章)直到他九十九歲,神才再度向他顯現,要求他「你當要成為完全人」,這表示,先前他在被稱為義之後,行為變得不完全,出了錯誤,因此神要他改正。
  • (創 22 章)最終他藉由「獻上以撒」的行為,證明了他是「敬畏著神的」(創 22:12),並且「聽從我(神)的聲音」(創 22:18),表示他成為了「完全人」。

  妥拉律法中,之所以提供「贖罪祭、贖衍祭」,目的正是給那犯了可贖之罪的人,在行為改正之後,有補贖的機會。他們可以付出相應的代價,而重新成為「完全人」,得以在神面前站立得住,而不會因著之前所犯的罪過,而被神擊殺。

亞伯拉罕娶妾生子之進一步省思

(創 15:6)而(現在)他因著雅威(的話)相信了,而祂計算這事是義的歸他。
  • 以亞伯拉罕為例,他作了一件事,就是「他因著雅威的話而相信了」,這件事被雅威神算定是義的,他所作的是「一件好事、一個義行」,因此「這義」是歸屬於亞伯拉罕的,或可稱作是「亞伯拉罕的義」。
(創 17:1)而事情發生於,亞伯蘭是九十九歲之子,而雅威向亞伯蘭顯現,且向他說:「我、神、全能者。你當要常使自己行走在我面前,且當要成為完全人。
  • 他被神要求「當成為完全人」,表示先前所作的並不完全。

亞伯拉罕錯在哪裏呢?

  • 他錯在於他按著自己的想法,靠著自己肉體的能力,努力去實現神對他的應許,即應許他有眾多後裔的話語(創 15:4-5)。他大概認為,不論手段如何,只要能生出兒子,就算是實現了神的應許。
  • (創 15:4)「從他的肚腹中出來的」的意思,從結局的記載得知,是指「正妻撒拉懷孕,生出兒子」(創 17:19, 21; 18:10, 14; 21:2)。
  • 具體而言,亞伯拉罕大概是這樣認為:既然長久以來妻子撒拉懷不了孕,這個難題他無力解決,但是其他方面有他能做到的,就是另闢蹊徑,繞道而行,可以再娶一個年輕健康的女人為妾,只要能從妾生出兒子來,目的就達到了,神的應許也就實現了、完成了。

原問題並沒有解決,而是另定替代方案,自我安慰。

  • 實際的問題依然存在,撒拉依舊無法懷孕,並沒有解決,只不過是繞道而行,達到了生兒子的目的而已,算是偷吃步,打擦邊球。但如此而生的兒子,是神原先的旨意嗎?並不是!
  • 所謂「人的想法」就是這樣!自以為聰明,是靠人自己的能力、努力,或稱作「靠人的肉體」去解決問題,而不是靠神的能力。
  • 實際上,問題依舊存在,撒拉依舊不孕,並沒有解決。「娶妾」等於是逃避問題,退而求其次,轉為以達到目的為目標,因此就設立一個「替代方案」,只要完成替代方案,便視為問題解決、目標達成。然而,最終所得的成果並不是原先設定的成果,而是後來新設之「替代方案」的成果,是替代的成果,嚴格說來相當於是一種「自我安慰」、「自欺欺人」的做法!
  • 當人遇到問題時,若只靠自己的聰明和能力去解決,而不是倚靠神的能力去解決,這就表示,這人並不絕對相信神能夠幫人解決難題。
  • 亞伯拉罕娶妾生子一事,表示他並不相信神有能力,使他年邁的妻撒拉可以懷孕生子,然而,神的旨意,祂所應許的「後裔」,卻是指著「你的妻子撒拉所生的」。
    • 也就是說,(創 15:4)「從你的肚腹中出來的」,其意思是「從撒拉所生的」。這或許是根據「一男人與他的女人黏附,且他們成為一個身體」(創 2:24)的角度來看,「你的肚腹」應理解作「你妻子的肚腹」,因為他們二人成為一個身體。因此並不是藉由「另一個女人的肚腹」來生子。

「惡人、罪人」是「不認識神」,也是「主所不認識的」

  • 「惡人、犯罪者」就是「不認識神」(羅 1:28; 林前 1:21; 15:34; 加 4:8)
  • 「惡人、犯罪者」也是「主所不認識的」(太 7:23; 25:12; 路 13:25)。
林前 15:34 應當真正地醒悟過來,而切勿再犯罪!因為有些人一直擁有神的無知。我對你們(這樣)說是為著羞愧。
  • 「有些人一直擁有神的無知」,這絕對是指在教會中的人而言的,有人的確不認識神!
  • 「這無知」是「與神有關係的內容」,因此是指「對於與神有關的內容,這些人是無知的」。

「對於與神有關的內容,這些人是無知的」之意義?

聯想到以下經文,有類似的句型用法:

(創 9:2)且你的害怕和你的畏懼將臨在那地的一切活物身上,與在諸天的一切飛鳥身上,與一切爬行在那地者身上,與在那海的一切魚類身上,牠們被交在你們手中。
  • 挪亞出方舟獻祭之後,地上的動物就擁有了人的懼怕。意思是:動物們擁有了與人有關的懼怕,是動物的懼怕,不是人所擁有的懼怕。

「雅威的敬畏」句型意義不同於「有些人擁有神的無知」

(詩 19:9)雅威的敬畏是潔淨的,立定到永遠;雅威的典章是真實的,全然顯為義。
  • 「雅威的敬畏」之意義,是指「雅威所擁有的敬畏」,即指「妥拉、律例、典章」的內容。

以下經文也談「不認識神的人」,但較不明確是教會成員

  • (羅 1:28)且正如他們在知識上不曾驗中那神,去擁有(祂),那神就交付他們進入不被驗中的心思,去作持續達不到神前的事。
  • (林前 1:21)因為由於在那神的那智慧中,這世界藉(其)那智慧未曾驗識神,那神已喜悅藉那宣傳的那愚拙,去救持續相信的人。
  • (加 4:8)但是一方面,那時你們雖然不曾認識神,對於那些按着本質從未是神的,作了奴隸;
  • (帖前 4:5)而非在情慾的激情中支配,也正如那些外邦人,即那不曾驗知那神者一樣;
  • (帖後 1:8)在火焰中,將施行報復於那些不曾驗知過神,和那些不持續聽從我們主耶穌的那福音的人。

「認識那神、認識主耶穌」就是「接納、順服其教導而行」

(約 1:10-11)他先前一直存在於這世界裏,且這世界透過他生成了,而這世界未曾驗知[或譯:識別]他。他曾來到那自己的(地方),而那些自己的人未曾接待他[接待原文:收取置於旁邊]。
  • 《約翰福音》中許多例子表明,「認識⋯⋯」意指「接納、順服、照其教導而行」,這是在約翰長老的作品中的特色用法!
(約 8:19)於是他們對他說:「你的那父是在哪裏?」耶穌回應(說):「你們早先既不曉得我,也不曉得我的那父;倘若你們先前已曉得我,而你們就早已曉得我的那父。」
  • 「你們不認識我、也不認識我的父」,這絕對不是在談「神觀」!
  • 「倘若你們先前已曉得我,而你們就早已曉得我的那父。」,這是在談「你若遵守我所教導的道,也就是遵守父的道」,請參看下一段經文說明。
(約 8:55)你們未曾認識他.我卻認識他.我若說不認識他、我就是說謊的、像你們一樣、但我認識他、也遵守他的道。
  • 認識父的人,必然遵守父的道,就是遵守雅威的妥拉律法。
(約壹 4:8)那不愛人的不曾驗知那神[此處故意省略並強調:他不是早已出於那神被生了],因為那神是/存有愛。
  • 應按照「認識父(驗知神)」即「遵守父的道」的意思,來理解《約翰壹書》內容。
  • 「神的道」強調「愛人如己」,這原本就是出自於妥拉律法(利 19:17-18)!因此,福音與律法本是一脈相承的,律法對於基督徒而言,絕對不是「洪水猛獸」!

結語性的比喻:家主取物比喻(51-53 節)文士受教作天國門徒

(太 13:52)然而他告訴他們:「因此,每一個文士(受教)成為那諸天之國的門徒,正是好像一個人,即一家主,從他的那庫藏[寶藏]中不斷拿出新和舊物品。」
  • [註太13:52 「庫藏[寶藏]」:G2344即庫存、寶藏、珍寶、庫房,參(太 13:44, 52)。]

「文士」G1122 γραμματεύς

  • 指精通摩西律法(妥拉)與聖經典籍的解經者,足以成為律法教師之人。
  • 由於文士精通聖經律法內容,因此他們也會被諮詢有關聖經疑難問題,例如希律王詢問眾祭司長和那民間的文士們,基督當被生在何處?(太 2:4)。
  • (太 5:20)因為我一直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那義更多地超過那些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否則)你們絕不能進入那諸天之國裏。』
    • 《馬太福音》常有耶穌稱「那些文士和法利賽人」,表示他們成為一群體,其中「文士」是對律法提出解釋,制定遵行方法,是高級教導者的身份,而「法利賽人」是根據文士所制定的遵行方法,加以執行之人,這樣的人成為了猶太人中的一個派別。
  • 由於審理案件與解決難題時需仰賴精通律法者的見解,因此具有文士身份者也會被納入成為猶太公會的成員,參與審判工作。
  • 根據經文,文士在耶穌傳道過程中有以下的反應:
    • 心中認為耶穌說了「褻瀆的話」,嚴重違背了他們所認知的。
      • (太 9:2)耶穌告訴那癱瘓者:「你當持續放膽[原意:有勇氣、有信心;要剛強],孩子啊!你的那些罪正被釋放了。」(太 9:3)而看啊!那些文士中的幾位在他們自己裏面說:「這人現正說褻瀆的話。」
    • 向耶穌要求記號
      • (太 12:38)那些文士和法利賽人中有幾位回應他說:「老師,我們一直想要從你這裏看一個記號。」
      • 本節上文談到耶穌是「憑藉神的靈趕逐又瞎又啞的鬼」,但是法利賽人卻誣告耶穌是「憑藉鬼王別西卜趕鬼」談到「觀果知樹」之比喻,意指他們無法反駁耶穌的話,但不願意相信,還要求耶穌行記號來佐證
    • 及其門徒作對的,因經文記有他們前來控告耶穌的門徒
  • 眾法利賽人和文士們控告門徒不斷違反那猶太公會長老的傳統教導(太 15:2)

每一個文士(受教)成為那諸天之國的門徒

  • 「諸天之國的門徒」
    • 基本意義是「有關於諸天之國的門徒」。
    • 筆者認為「諸天之國的⋯⋯」這一所有格,應理解成「有關於諸天之國的⋯⋯」,大概是指與之有關的真理、解釋、得以進入的方法途徑等等內容,而不是「以諸天之國為教師」。
      • 若將此所有格「諸天之國的⋯⋯」視為「諸天之國所擁有的⋯⋯」,意指「以諸天之國為教師」,這便是視之為「主權所有格」的方式來解釋,這種方式筆者認為較不合理。
    • 筆者認為,這意指「學習有關於諸天之國道理的門徒」,而其教師是耶穌,因此相當於就是跟從耶穌,聽從耶穌所教導有關於諸天之國的一切真理,成為耶穌的門徒。
  • (太 8:19-20)曾記載有一位文士想要跟從耶穌,而耶穌對他說:「那些狐狸一直有洞穴,而那些空中的鳥一直有巢窩,然而那人子一直沒有那可以枕頭的地方。」從耶穌來看,並沒有直接拒絕他,只是向他指出,你所要跟從的「那人子(耶穌)」連枕頭的地方都沒,意味著若你想要跟從,就要有接下來必須要過著簡樸生活的心理準備,過去養尊處優生活環境便不再有了,你能接受得了嗎?

家主能不斷地從庫藏中取出新和舊的物品

  • 有學者解釋「取出新和舊的物品」,意指「取出豐富的物品」。
    • 筆者的體會是,其意不在於「時間上的新舊」,而在於由新或舊所代表的「各式各樣物品」。
  • 筆者個人想法:
    • 「取出舊物」可指「取出聖經中既有存在的真理內容」;
    • 「取出新物」可指「基於既有的真理內容,衍生而出的新解釋、新說法,也都是符合真理的內容」。

耶穌的教導內容,更是最好的例證

  • 耶穌就是榜樣,他談到「新舊難合的比喻」,正是談到這一方面,是關於聖經道理的新與舊的教導。
    • 耶穌就是在既有的聖經妥拉律法基礎上,使用許多新式的詮釋與應用。因此「取出新物舊物」,正可以耶穌為例證,他乃以身作則,方能以此教導人。
    • 文士受教成為諸天之國的門徒,這意味著此人因其熟悉聖經妥拉律法教導內容,又接受了耶穌對於妥拉律法的正確教導,所以能新與舊物品,能不斷地取出,使用之,或是與人分享。
  • 由此可知,這強調了熟悉聖經律法的重要性,也強調了猶太人所受的聖經基礎教育的重要性,對於我們出身外邦的信徒而言,更當勤勉於學習律法內容!

E’、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太 13:54-17:27)【約翰被殺】

(太 13:54-16:20)拒絕人子與認識基督

(太 13:54-58)家鄉人不信

  • 耶穌說:「一個先知一直沒有不受敬重的,除了在那家鄉和他的那家中之外。」(太 13:57; 可 6:4; 路 4:24; 約 4:44)。
    • 耶穌家鄉指其自小生長之地,即拿撒勒,位處加利利地,是偏遠之地,當地人瞧不起出自本地的先知,意味著他們敬重外地來的先知,特別是來自於有名望之地的先知。
    • 意思類似於中文俗語:「外來的和尚會唸經」、「外國的月亮比較圓」,崇洋媚外之心,古今並不罕見。
  • 他們拒絕耶穌意味著:
    • 本地人不識貨,缺鑒寶能力。呼應上文「藏寶的比喻、尋珠的比喻」。
    • 他們認為耶穌不是先知,不值得跟從學習。
  • 這種表現被稱作「他們的不信」
    • 耶穌沒在那裏行許多能力,因著他們的那不信緣故(太 13:58)。
    • 因不信而導致神的能力少在其中顯現。

(太 14:1-13)施浸者約翰被殺

  • 希律王以為耶穌是施浸者約翰復活了。
  • 因而下文交代了殺約翰的原因及過程。
    • 世上的希律王,殺了施浸者約翰,這是惡人殺害義人先知。
    • 約翰堅守先知職分,指責希律王奪人妻之罪,因而入獄。
    • 原本希律因懼怕群眾而不敢殺約翰,因群眾認為約翰是先知。這是為了確保自己的政治地位穩定。
    • 他的姘頭(兄弟腓利的那妻子希羅底)用計,指使女兒要求希律王送她禮物,就是約翰的項上人頭。
    • 最終希律為了那誓言,也因著同坐席者的緣故,便派人將約翰斬首了。

(太 14:13-36)拜他是神子

  • A、(13-14)藉船要暗自退到曠野,群眾跟隨,因憐憫醫治病人
    • B、(15-21)給五千人吃飽
      • C、(22-23)遣散群眾,上山暗自禱告
    • B’、(24-33)因信走海面
  • A’、(34-36)群眾認出他再聚集病人,因懇求而得醫治

(太 14:13-22)變餅給五千人

  • 耶穌聽見約翰被殺後,就暗暗地退回到曠野地方,即不停留在城鎮村莊中,即不在人們尋常的定居處出沒。這意味著遠離了一般人們起居地,表示遠離市井之地,而是去到人跡罕至的矌野地,隱藏起來。
  • 就算是去到曠野地,許多人還是不斷地跟隨耶穌。
  • 耶穌憐憫跟從者們,也教導門徒要供應人
    • 不僅治療群眾中的軟弱者,更要求門徒供應食物給跟從至曠野的人們。
    • 門徒們不知該如何供應群眾食物,耶穌變餅示範。

(太 14:23-34)風浪中就主

  • 耶穌特意要門徒們先上船到對岸,而他要獨自上山禱告。
  • 耶穌獨自行走於海面,要到門徒們那裏。
  • 門徒的船行不順;見耶穌行海面以為是幻影而驚懼,聽耶穌之聲而不怕。
  • 彼得因主的應許而行走海面,卻因那風而懼怕,以致下沉,求救。
  • 「小信的人!你為何疑惑呢?」(太 14:31)
    • 得神的能力,在於有信心、不疑惑。

(太 14:34-36)群眾認出他再聚集病人,因懇求而得醫治

  • 地點:革尼撒勒。
  • 當地人切求耶穌醫治,且得醫治。

(太 15:1-20)汙穢之爭辯(以傳統廢掉律法)

  • 基本前提:為要遵守神的妥拉律法。耶穌是要求人們守律法,也沒有廢掉食物潔淨律法!
  • 地點:革尼撒勒。
  • 控告者:從耶路撒冷來的文士和法利賽人
  • 控告內容:「為什麼緣故,你的那些門徒不斷違反那猶太公會長老的傳統教導呢?」(太 15:2)
    • 具體事由:(門徒)他們常常吃飯時,一直不洗那雙手。
  • 耶穌辯論要點:
    • 為什麼緣故你們也不斷違反那神的那誡命,由於你們的那傳統教導呢?
    • 舉出具體事例:不敬重父母,認為只要奉獻給神作為供品,就不必再給父母敬奉之物了。
    • 應驗先知以賽亞的預言(賽 29:13):『這一百姓用那些嘴唇不斷敬重我,然而他們的那心卻持續遠離我。然而他們持續徒然地敬拜我,當他們教導人們的眾誡命為眾教導之道。』(太 15:8-9)。
  • 耶穌強調教導:入於口的不汙穢那人,出於口的才汙穢那人。
    • 他呼叫那群眾來,對他們說:「你們應當持續聽,且不斷理解。那入於口的,不持續俗汙化[不聖別]那人,反而是那出於口的,這個才持續俗汙化[不聖別]那人。」(太 15:10-11)。
    • 耶穌絕沒有廢除食物潔淨律法的規定,因此千萬不可誤信錯誤的解釋,說耶穌在此廢除了!耶穌和門徒仍然是持守食物潔淨律,包括一切來自外邦的基督跟從者們,也都是如此,並無不同!
  • 瞎眼領路者,喻指錯誤的教師們。
    • 誤信教導錯誤的教師們,這樣的學生也是瞎子,也會因此而誤入歧途,而落入坑中。「坑」喻指死亡。
  • (太 15:17)「凡是那入於口,前進到那肚腹裏,且被排泄到廁所。」
    • 那入於口的是指「可食之物」,是按照食物潔淨律法規定的種類,絕非「可憎之物」(利 11 章; 申 14 章)。
    • 「可憎之物」按律法規定不可入口(利 11 章; 申 14 章)。
  • 潔淨條例的目的:要避免人因此死亡!
    • |Lev 15:31 |而你們要使以色列眾子從他們的汙穢中隔離,而他們就不會因他們的汙穢死亡,當他們汙穢我的帳幕時,就是在他們中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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