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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24 章(利 Lev 24:1-23)

LYX 主講

《利未記》架構、分段

總架構:ABCDCBA

  • A.(利 1-7)五種祭物;
    • a.(利 1-5)是神所吩咐要帶到神面前的,
    • b.(利 6-7)祭司當如何執行獻祭;
  • B.(利 8-10)祭司就職:亞倫被摩西按立,就職成為大祭司;
    • a.(利 8)吩咐亞倫如何執行祭司體系;
    • b.(利9-10)亞倫執行就職;
  • C.(利 11-15)潔淨條例;
    • a.(利 11)食物潔淨;
    • b.(利 12-14)大麻瘋;
    • c.(利 15)漏症;
  • D.(利 16-)贖罪日——中心點;
    • 神設立了利未記、獻祭條款,主要目的是要「對付罪」。
    • 「對付罪」必須要透過大祭司、羔羊來進行,這完全可由耶穌基督身上看出來。
  • C1.(利 17-20)另一段潔淨條例;
    • 一般的基督教不認為這一段是潔淨條例,而稱作為道德條例,或稱為聖別條例。實則此段和先前的潔淨條例是互相對稱的;
    • a.(利 17)「血」;
    • b.(利 18,20)「淫交」;
    • c.(利 19)「愛人如己」,如何對待鄰舍,包括外邦人;
  • B1.(利 21-22)祭司職任的要求;
    • a. (利 21:1-22:9)祭司身體聖別的要求;
    • b.(利 22:10-33)與祭司有關的其他要求;
  • A1.(利 23-27)「神賜的產業」;「產業」:土地、時間、人本身。
    • a.(利23-24)是以「時間」為產業的角度來談論;強調「吩咐以色列人」;
    • b.(利25-27)是談其他的產業;強調「吩咐以色列人」;

每段內結構:也是互相上下對稱

  • A. (利 1-7)及 A1.(利 23-27)——其中都是分為 a, b 兩段;
  • B. (利 8-10)及 B1.(利 21-22)——其中都是分為 a, b 兩段;
  • C. (利 11-15)及 C1.(利 17-20)——其中都是分為 a, b, c 三段;

  整體經文非常對稱,令人訝異!可確知為何要將《利未記》完完全全地獨立起來。

以摩西五經整體而言的架構

  • (出 19)-(民 10)——西乃律法相關;
  • 《利未記》是《摩西五經》的中心點;
  • 而(利 16)是《利未記》的中心點;

  表明了:神如何透過一個祭司,如何透過一個羔羊的血,祂要來整體地對付神最大的仇敵。

  從《創世記》開始,神創造了全世界和人類後,所遇的第一個問題。直到《利未記》,其主線沒有改變。

(利 24)內容

  (利 24)和(利 23)有相同的描寫法。

  (利 23) 「雅威曉諭摩西說,要吩咐以色列人」在(利 23:1, 9, 23-24, 33-34)共講四次,是ABBA架構,是「上下對稱」;

  以「雅威曉諭摩西說」為始,以「我是雅威你們的神」為末,作為分段:

  • (利 23)上下對稱兩段式結構——以「我是雅威你們的神」出現兩次,作為兩段結尾。
  • (利 24)也是上下對稱兩段式結構——以「我是雅威你們的神」出現一次,作為第二段結尾。

祭司例行工作內容中,為何要插入褻瀆聖名的事?

  每日要經理金燈台的燈,每安息日要更換陳設餅。

  令人訝異的是,為何在祭司例行工作說明中,要插入記載以色列婦人和外邦人結合所生的兒子咒詛聖名的事?

  《利未記》中出現了兩次意外狀況:

  一是(利 10)亞倫的兩個兒子獻上凡火,被雅威燒死。這看似突然,卻與上下文脈相關,是故意的安排。這是顯露出以人作為祭司的體系,肉身的祭司有其肉身的不足之處。

  同樣的,(利 24)當祭司每日、每安息日要在神面前服事時,突然有一個與外邦人結合生下的孩子,竟然褻瀆了雅威神。前面談到,這裏的經文使用的是「神吩咐以色列人……」而「不是吩咐祭司」——(利 21-22)才是要去吩咐祭司。這裏是神吩咐要以以色人去作每日及每安息日的事,實際上是藉由亞倫及後裔來作,這是故意的安排。亞倫祭司每日在神前事奉、經理燈,祭司是代表了以色列人在神前服事神。

  照理說,以色列人也應在神前每日都要戰戰競競地服事神,但是以色列人卻仍然犯了(利 10)的問題,就是肉體的問題。肉體的犯罪,使祭司的條例有所限制;同樣的,(利 24)祭司代表以色列人在神面前戰戰競競地服事神的時候,仍然有以色列人在外面犯了罪。人的肉體使神的一切美好律法受到了限制。不是神的律法不好,也不是神的制度不好,而都是在於人本身的問題。人無法從人的肉體中逃脫出來,無法勝過肉體。因此經文在此討論這個褻瀆神的人。

  神要全以色列人每日都要戰戰競競地,要勝過肉體私慾。

  (2)「清橄欖油」

  「清」表純淨,是第一道壓榨出的油,是最清澈的,現今也被用來直接食用的,最頂級的油。接下來再壓榨成為第二道、第三道油,其中雜質便加多。這第一道的油表示如同初熟之物。

  (3)「經理」這燈

  就是去管理、相似的動作是(6)「擺列」兩行,這是如同軍隊擺兵列陣。亞倫及其他祭司會輪流經理這燈,保持整天不滅,時常點著。

  「陳設餅」

  是被帶入到會幕中的祭物,但不是所有的祭物都能被帶入其中。

  「祭司」

  許多人視所有信徒都是祭司,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個信徒都能馬上達到成熟身量,成為能每日謹守服事的祭司。

  經文教導人,要如同大祭司每日在神前服事。

  「伊法十分之二」約 4.5 公斤(kg),共有十二個,共有 54 公斤(kg),是相當大的餅。而陳設桌並不太,約有 90 公分(cm)長,因此餅的擺放方式應是兩摞(堆),其高度約有 1 公尺(m)高,是極其突顯的。

  這餅表示生命的餅,要在神面前放置一週後,歸給祭司,作為他們的主食。54 公斤的餅要給祭司亞倫、兩個兒子和其家眷,量極多,若吃不完則要燒在壇上。

  (18, 21)「賠上」

  是和婦人的名字相關,本字和「和平」(Shalom)也相關。表示,要得到和平,必須付出代價。

  (8)「為」以色列人永遠的約。

  這字表示,祭司是代替以色列人在神面前服事。祭司所行的一切,成為永約的約,因此,獻祭條例、割禮、神的律法並不廢,都是永遠的約。若獻祭被廢,則我們無法到神面前。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經文本意是強調神的公義、而非表示神的殘忍。當人的行為造成損害,則必須付出代價賠償,這才合乎公平公義。人去損害了他人所擁有的,必須賠償,更何況是去損害了神的名,豈不更應當付出代價!


討論

為何(14)要全會眾打死他,但(17)又說,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會眾是執行刑罰的,並不是犯故意殺人罪。經文簡言,沒記過失殺人的情況。

(3)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該如何理解?

  LYH:以色列人能在神面前作祭司服事,是一種福氣、恩典。但為何現今的以色列人沒有這樣的恩典?因為他們背棄了神,如同其後所談的這位褻瀆神名的人。當主耶穌來到地上時,猶太人也是不斷悖逆,因此主說:「直等到他們稱頌那奉主名來的」,相信那時神也會再給他們恩典。

  我們身為外邦人,沒被安排作為祭司,但能按(賽 56:6-7)將祭物獻上給神。

我們身為外邦人,和以色列人有何差別?

  LYH:血統上不一樣,但是在基督裏被同拜一位神,蒙的救恩是一樣的,因為是真得救的人。在新約中,在聖靈裏不再論血統,而是論信心,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22)寄居的和本地,同歸一例。

TJD

  從《利未記》架構中了解,從人談到祭司當如何事奉神。祭司就職的要求,也同樣地要求以色列人比照辦理,等次有分,但主題不變。

  神吩咐摩西,摩西吩咐以色列人去行,構成了祭司、以色列人和神的關係。

  「爭鬥」(10)是極負面之字,曾用於可拉黨的叛變等記載中。「褻瀆」聖名,有刺透之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審判的原則,不論是以色列本地人,或是寄居的都要如此對待。

  由於以色列人得罪神,以致於無法在現今蒙福,得以在神面前有祭司服事。

  我們想要去蒙神所賜的福,但若以色列人沒有悔改、沒有被復興,則我們外邦人是依附於以色列人才得以獻祭,就更無法去體會利未記中所談的。


LYH

  以色列人成為迦南地的主人,他們就成為「本地人」,而其他來到此地的人就成為「寄居的」,但是他們都在以色列的營中,成為雅威的軍隊,他們要在其中行雅威的律法,要彰顯雅威的榮耀,去傳揚給尚未認識雅威的外邦人,好使他們能歸入到雅威名下。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本是由於婚姻的關係,得以進入到以色列的營中,但是他竟由於肉體的爭鬥,而說出褻瀆雅威聖名的話。這正如先前在祭司就職時,亞倫的兩個兒子在雅威面前獻上凡火,不守神的律法,不尊雅威的名為聖。

  以上這些告訴我們,人常常因著個人的想法,而不守神的律法,不尊雅威的名為聖。

  我們外邦人是野橄欖,是插枝接在以色列的橄欖樹上,得到其養份、福份。我們不可以像以色列人那樣忘記神的恩典,忘記神所給我們的本份。我們看現今的猶太人仍然在各地漂流,沒法恢復獻祭等制度,是因為他們仍然未悔改,未按照神的旨意行。

  神所定的節期、時間,是給我們的產業,我們是否有在其中去遵行?去得到這些真正的產業呢?

  人本身,人的心如同神的土地,也是神的產業。我們是否有去好好得著這些土地?

  燈的含意,是指人的心(箴 Pro 20:27)人的靈是雅威給人的燈,要常常點著,不能黑暗,如(路 Luk 12)主說的。要靠清橄欖油(指聖靈)才能使燈常常點著,聖靈和人的靈在一起,結合起來常常禱告,就是所燒的聖香,能達到神前。聖靈入到人裏,使人說出靈言(方言),這是嘴唇的果子,是在五旬節時初降的。五旬節就是要獻上新素祭,就是要得到聖靈,生出嘴唇的果子,獻給神。要省察自己是否有這樣的果子可以獻上。而住棚節時,主耶穌談到活水。

  耶穌基督得著榮耀後,升天求父,賜下聖靈給門徒。保羅說,用聖靈禱告,是我的靈禱告,這就是以靈言禱告,是嘴唇的果子獻給神。

  十二個餅

  餅是食物,耶穌基督是以遵行我天父旨意為食物,就是傳講出神的律法,向猶太人也向外邦人。在他疲乏時,世人都休息時,他不休息,仍極力地向撒瑪利亞人傳講出神的旨意。

  收割時,門徒當學習像耶穌基督那樣,趕緊將神的旨意傳講出去,這就成為永生的食物。但在此之前,人必須要先被聖靈充滿,也就是要常常點著燈,其中充滿油。在此黑暗世代,人當時常儆醒。要好好禱告,要好好與肉體爭戰,不容肉體睡覺,在黑夜裏禱告。沒有蒙垂聽前要堅持等候,如同打電話要等對方接,不要還沒接就掛斷。要除去燈灰,就是除去肉體情慾,要靠聖靈的幫助除去之,之後才能有陳設餅出來,才能有食物出來。

  之後要注意口舌話語的問題,如同《雅各書》要人勒住口舌。

  (14)為何聽見的人要按手在這罪人頭上?可能是作為見證,也可能是這些聽到的人受汙染,要如同按手在祭牲上的動作。「全會眾要打死他」,由全會眾來執行,表示極為重大。這裏的內容和《典章》(出 Exo 21-23)相關。

  「同歸一例」表示不論何人,都是同一個典章。

  「咒詛」本是辱罵。而「褻瀆」被後來的猶太人譯為「稱呼」,導致猶太人傳統上就不敢稱呼雅威神的名,去除了神名的母音,只記子音 YHWH。

  強調「雅威是你們的神」,表示這是「永遠的」——永遠的約,永遠的定例。這使我們滿有盼望,因為神是我們世世代代的神,並不限於一個世代。


(利 Lev 24:),20130821,三

  「褻瀆」原意

  1. 「刺穿」:陳設餅本意是「哈拿餅」,因中央有個洞

  2. 「指定」:指定名。而不敬之「咒詛」就是對指定名之咒。

  (利 24)是重要的連結線,點燈和陳設餅是接(出 25-30)立會幕之典章。咒神名是和十誡相關。……節期和(出)相關。而從時間方面,因要定時點燈,置陳設餅,均是時間相關。故和十誡、典章、節期相關。

  對混血兒之判決:以色列婦人之子也在以色列營中違神誡,如何處理之例。對於如約瑟娶了外邦女子,後代視為猶太人。但是對於只有母親是猶太人之子時,若他也在以色列營中,但違神誡,則和猶太人相同處置。

  (民 15)十探子後,神怒之,神諭至於死的罪,以犯安息日作為判例,加以區別不可赦之罪。干犯雅威的名字,和干犯安息日,都是死罪。

  Q:(利 Lev 24:7)淨乳香放……作為火祭。這是精簡說法,是否是為了重覆素祭內容?

  A:參(利 Lev 2)素祭部份燒獻,整體被稱為火祭。(利 24)中是吩咐關於每安息日要做的餅,也是素祭的部份,是補充(利 Lev 2)未說明的內容,其餘的規定應該沿用,因此便在(利 Lev 24)不贅述。

  Q:「作為記念」如何解釋?

  A:TJD:在《利未記》中「記念」都是和素祭相關,是取出少部份燒獻。而動物祭則不用「記念」這詞。

  以下是出現「記念」的經文:

  利 2:2 帶到亞倫子孫作祭司的那裡、祭司就要從細麵中取出一把來、並取些油、和所有的乳香、然後要把所取的這些作為紀念、燒在壇上、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利 2:9 祭司要從素祭中取出作為紀念的、燒在壇上、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利 2:16 祭司要把其中作為紀念的、就是一些軋了的禾穗子、和一些油並所有的乳香、都焚燒、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

  利 5:12 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利 6:15 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利 24:7 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民 5:26 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LYH:素祭,是土產,和到達應許之地相關。記念似乎也與此相關。

  WZM:記念,就延伸出需要「教導」的意味存在。也是「長久的記憶」,不能是短暫的記憶而遺忘。要能長久地記住,需要加以教導後代,才能傳承下去,因為人一生有限。也意味著「不是馬上實現,而是將來成就,是永遠的約」,這和主耶穌在逾越節晚餐擘餅時所說的內容相關,他也用「記念」來教導門徒,似乎也呼應此處。


利24章 點燈例陳設餅例與報復例 20130824 LYH

一、主旨

  1. 此章是祭司在時間上的分別,正如23章是以色列百姓對時間的分別。祭司要在每一個晚上經理這燈與每一個安息日經理這陳設餅;它同節期一樣,這是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後者與安息日一樣,又是常而永的約。

  2. 聖會節期之後,加上點燈與陳設的吩咐,特別在其後又加上一件案件與判例,是依據報復典章的標準。這是聖潔要求在先,公義典章隨後,以此二者構成雅威律法典章的基礎要件。聖會節期是指聖靈降臨充滿的情況,用純橄欖油點燈照亮上升不斷,是教會實際受聖靈充滿後,行出律法的義行,榮耀神。同樣基督是永生的食物(餅),他有永生的道,他差聖靈來使人活著,他的話意(話題)就是靈、就是生命(約6章)。褻瀆聖名的案件和判例,與神的聖潔、聖靈有關,案件與聖名有關,判例與聖靈在會中治理審判有涉;主禱文中首是尊父名為聖,後是父將聖靈給求祂的人(路11:2,13)。聖潔是目標,聖靈是達標的手段,尊神名為聖,神國(治理審判)的來到,神旨意能通行在地如天,一定要有聖靈的大能運行在神的會中,才能使神國臨到(路11:20)。

  3. 點燈是要選民取來材料給摩西,而由祭司亞倫來經理這燈;但陳設餅是要摩西取來、烘烤、擺上、放置等四個動作後,才由亞倫和他子孫來經理與享用。

  4. 褻瀆雅威聖名的案件與判例是依據報復典章,特別強調公義原則,不分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同歸一例。由此可見,聖會節期與公義審判,都是一體成形,不分彼此的律例(9節的分,原文HB2708)與典章(22節的例,HB4941)。

  5. 對於神的時間的尊重是要有聖會節期,是在『院中』獻火祭於壇上;但此章是祭司要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所行的(3);而褻瀆案件是在『營中』發生的,執行時要在營外(10,14)。這裡有神人兩種的居所;一在會幕中是神的住所,一在營中是人的居所,都要尊神的名為聖,不分處所(會幕軍營)、階級(祭司平民)、種族(猶太人外邦人)、性別(男女父母)。

  6. 祭司身為主僕人,在院子中服事百姓,為他們獻祭;但他們還要進入聖所,事奉雅威神,點燈與擺餅於雅威面前,讓雅威先享受滿足,然後才在聖處吃。正如耶穌對使徒說到有關的信仰(信心),就是白天在田裡工作完畢,晚上要為主人預備晚飯,束上帶子伺候主人,等主人吃喝完了,才可以吃喝。主人並不因此感謝他。(路17:5-10)。基督與教會在聖靈裡(在聖所)事奉就是如此,燈光是因有聖靈(清橄欖油)使基督(摩西)的教會(金燈臺)能發光,就是遵行律法的義,就是善工(好行為);擺上12餅(以色列12支派)作為神的食物,又放淨乳香在餅上,作為紀念,為雅威的火祭,為以色列人作永約。神每安息日要看到新餅陳設出來,基督與教會以遵行天父旨意為食物(約4:34),基督是永生的食物,他有永生的道(約6:27,68)。

二、架構

  架構以2數為主,以AB兩段式呈現,每段又分兩小段,形成AabBab式。

  後半段(13-23)是以3數為主,以ABC三段式呈現,分別是A(13-14)、B(15-22)、C(23)。 B(15-21) 又是以abc(15-16) abcba(17-21) 結構呈現。

  • A. 會幕內事奉特別條例(1-9) 雅威曉諭摩西說
    • a. 點燈例(1-4) 他們要取
    • b. 陳設例(5-9) 你要取
  • B. 軍營外審判特別判例(10-23)
    • a. 營中褻瀆案件(10-12)
    • b. 營外審判典章(13-23) 雅威曉諭摩西說

  13-23 又是以7數為主,架構是ABCDCBA首尾對應式,如下呈現

  • A.雅威吩咐以石頭打死褻瀆者(13-16a)
    • B.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b)
      • C.打死人的,打死牲畜的(17-18)
        • D.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19-20)
      • C.打死人的,打死牲畜的(21)
    • B.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
  • A.以色列人遵命以石頭打死褻瀆者(23)

  A-A吩咐對應遵行;B-B寄居的本地人重覆對應;C-C打死人序的重覆對應;

  D.也是重覆對應,是核心教訓,審判的公平正義就是等值、同酬的報復法。回應(出20章上)十誡,與(出20章下-23章)中典章的核心思想,按各人行為報應各人。

三、用詞

  以三數與二數為主。

  3次出現的有:經理(3,4,8擺)、行(6ab,7)、餅(5ab,7)、聖(9abc)、以色列婦人(10a,b,11)營(10,13,23)、褻瀆(11,16ab)、命(17,18ab)、必被治死(16,17,21)、亞當HB120(17,20,21);6次出現:人HB376(10ab,15a,b凡,17,19)、出(10,14,23)、外(3,13,23)。

  2與其倍數:2,6,12,。2數有見證的含意,2的倍數更是見證的見證。

  2次:清或純(2,7)、燈(2,4)、永遠的定例(3,9)、亞倫(3,9)、要取(2以色列人,5摩西)、精金(4燈臺,6乳香)、火祭(7,9)、怎樣…照樣(19,20)、償(18,21)、安息日(8ab)、打死(21ab)、牲畜(18,21)、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22)、雅威曉諭摩西說(1,13)。

  4次:常常(2,3,4,8)、雅威面前(3,4,6,8,)、名(11ab,16ab)、咒詛(11,14,15,23)、還(18,20abc)。吩咐摩西的四個動作(5-7)。

  8次:以色列的眾子(HB1121)。

四、釋義

  1-2. 雅威曉諭摩西說,要吩咐以色列人  

  第2節重覆出27:20,第3節重覆27:21。此處是會幕立起後,祭司最後進入聖所中服事的兩大要項內容,構成完整的一系列祭司事奉。

  「吩咐」HB6680  此詞特別,異於15節的曉諭…說,它首見於創2:16的禁果令。是用於上對下的命令,這是名詞誡命(HB4687)之字根動詞。誡命是契約用語(耶32:11;出24:12),它與律法並提同義(詩19:7-8)。因此,吩咐用於神對選民時,都是指律法上的約語,遵守神的吩咐是以守約施堅愛為基礎。聖約就是神人雙方的誓約,遵命者就是義人,依約蒙福同在永活著;違約就是罪人,依約咒詛遭棄死亡。此段會幕內的點燈例與陳設例這兩種永例特別著重,顯然是有其特意的。

  「他們要把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

  「橄欖」HB2132  橄欖樹是近東普遍有價值的樹。油是其主要的產物,以色列百姓在建造會幕時,獻上這種甘心祭中的一種(出25:6;35:8,20-29)。

  「搗碎」HB3795  是指用臼搗細橄欖子而出,浮游於水上的上品油。基督受苦方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來2:9-10;5:8-9),我們有當如是受苦,而得以完全純淨,成為被聖靈充滿的器皿,為主所使用。

  「清」HB2134  是指純淨、潔淨。首先搗碎的第一道油最清純,可做美食。第二道油已有肉夾雜其中,第三道油更是肉渣子雜在其中。聖經共計出現11次,用於橄欖油與香(出27:20;30:34);用於人的是,約伯的道理教訓(伯11:4),祈禱(16:17),本人清潔無過(8:6;33:9);孩童的行為是清潔正直(箴20:11)。因此,以物喻人,橄欖油與乳香都是指選民應是清潔正直的。

  亞4:2-6解釋七枝子的燈臺與灌油的燈盞,是象徵神的靈充滿神的教會。古人常見燈油揮發成氣體,則與風、靈同一字。因此以油喻聖靈,是非常適宜的。純淨喻指完全。聖靈是純淨的靈,與污靈對比(路12:13,24,26),身體潔淨的人要再潔淨裡面,不要像法利賽人(12:37-41),就是要有神的公義與神的愛在人裡面表現出來,作為裡面的光(12:41-42,35)。

  「使燈常常點著」  直譯:為了光照、為了使燈(火)上升不斷。此處使用兩個介係詞之前置詞(la,le),指出目的(為了),一是為了光照,一是為了『使燈火升上』(點著原文)不斷。前者強調點燈的照明作用,後者強調油煙不斷上升情況。黑暗中的會幕,因有油灌在金燈臺燈盞中,一經點燈便發光,照亮全部聖所,也方便祭司在其中行事。有說收拾(早上)與點燈(黃昏)之分別是,黃昏時從燔祭壇上取火點亮;但也有人認為4節的『常』字,表明這些燈是晝夜常亮的。其實從本段的經文直接來看,之所以有以上的一些歧異,是因為本段的記載方式,重在所強調的是時間限定(從黃昏直到早晨;當安息日時)、經理(3次)、常常(4次)、在雅威面前(4次)、永例(2次)永約(1次),至於其他細節便不加描述,由受命的人自己去斟酌行事。

  象徵解釋,亞倫指基督,油指聖靈,燈指教會(人的靈)。箴20:27說:人的靈是雅威的燈,鑒察人的心腹。基督差聖靈來到肯虛心順從的人身上,在人的靈裡賜給人說靈言的恩賜,好使人能向神發出燒香的禱告香氣來。燈光也指行出律法之光的善工義行(好行為)。所以,基督差聖靈來,教會切求聖靈,聖靈在五旬節降臨在門徒身上,他們都被聖靈充滿,得到聖靈所賜的這道禮物,就是用舌頭說出種話來,並且稱讚神的大作為;進而被聖靈充滿,對人講道說預言,使聽者心裡感動,悔改相信基督耶穌,受浸歸入基督名下(接受神的道),使徒教會被建立,實行使徒的教訓,彼此交接、團契分享、熱切地禱告,神將得救的人數天天家給他們(徒2章)。這就是點燈發光的靈意解。

  「燈」HB5216  指似小碗的容器,用以盛油與芯,可點燃和發光。

  「常常」HB8548  此詞4次出現(2,3,4,8)。意指連續不斷,用於所有格作形容詞,如常獻的燔祭(出29:42;28:6,10,15,23);常設的餅(民4:7);用於副詞,如亞倫的胸牌(出28:29-30);等候神(何12:6);盼望神(詩71:14);頌讚神的話(詩71:6);守祂的律法(119:44);尋求神的面(代上16:11);為王禱告(詩72:15),等等。此處是點燈,就是使燈火不斷地上升(點著原文);3,4節同此節,在點燈與收拾燈上共計出現3次,顯然,其強調意味濃厚。這是『長明燈』,(8節指陳設餅的擺設不斷)。我們若能考察遠古的宗教信仰,所謂『聖火』或『香火』,不分中西,各家屋內皆有祭台,”希臘人或羅馬人的屋內皆祭台有,祭台上常有燃著的媒塊及炭塊。屋主有使此火日夜長燃的宗教責任。此火若熄,則其屋人必有不幸。每晚將媒塊埋在灰燼中,以使緩燒而不滅;每晨早起,第一件事就是加添木柴使此火重新大燃。只在家族斷絕時,其火方熄。故在古人語言中,某族斷熄與某族之火斷熄,其義相等。”(参見古郎士的《古邦》19頁》。燃火的材料、方法、更新等等,都有一定的規矩。如燃新火的方法切忌以鐵敲石,必須取太陽火,或用某種木二塊盡力摩擦以發火(此即周禮的所謂『明火』及論語所謂『鑽燧改火』。)。此火是神聖的,等同神明,就是家神。崇祀簡單,最要者,祭台上永有燃著的炭。其炭若熄,其神則不存。

  「點著」HB5927  是原義上升的使役主動態,故指使…上升。後隨著燈,作為它的受詞,使燈火升。這種燈火上升就是如同燔祭的煙火上升一樣。所以,不但是光照,也有如同祭物一樣經火上升的意味在內。

  3. 此節重覆出27:21,只是少了亞倫的眾子。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  祭司事奉地點的改變,已由在外面的院子裡(獻祭的工作),轉移到聖所內。但不是在有約櫃的至聖所中,就是在有隔絕聖所與至聖所的第二層內幔之外邊,就是在第一層幔子內的聖所中。這是普通祭司事奉的地點,比較利10章的亞倫二子是擅自進入至聖所燒香。

  「法櫃」原文是「這見證」HB5715。「見證」  此詞字根是指『歸返、重覆、再作一次』的作見證,是出自名詞(見證人)的動詞。因此,見證本意的重覆性,就是由二數所代表的重覆作見證來表達此種意味。法版是兩塊也是此種含意。這與本章眾多以2數重覆出現的字眼,可以得到佐證。以此來看二次出現的詞,其意思就更深一層了。見證加上定冠詞這,指特定的見證。常用於相連的字,會幕(出38:21)、約櫃(25:22)。單獨使用就是指約櫃(出16:34;27:21;30:36;利16:13)。出16:34將『見證』放在前面法櫃裡(25:21),這兩塊法版記有十誡,十誡是聖約,所以這櫃稱作約板;十誡是律法,所以又稱法版;十誡分由兩塊板記載著,十誡是神的見證,所以便稱作證版。無論是約版、是法版、是證板,其用途,一方面,是指神為他自己信實守約所作的見證,另一方面,是指神為他兒子(基督)所作的見證,更是基督為神所作的見證。所以,無論是施恩座,是約櫃,都是預指他的受膏者(道成肉身住在人中間)之見證。新約福音就是指「基督耶穌的見證」(為基督作見證的原文,林前1:6;啟1:2,9;3:14;12L17;19:10ab,;20:4)。因此福音不是與律法切割,反而是延續,延續神與基督的見證。

  「幔子」  幔子的材質、建造、功用、位置、與聖所裡的燈臺陳設桌相對的位置等等,都記在出26:31-35。新約耶穌的身體是幔子所象徵的實體(來10:19;太27:51;可15:38;路23:45)。

  「經理」HB6186  字義是指按次序設定(放置、擺列),是謀算、安排、按次序擺列等名詞的動詞。常用於軍事經文中。由字義的安排而後的結果,就有比較之意味(賽40:18;詩40:5)。此處則指對於燈的擺放與照料。

  「亞倫」  此事是由大祭司亞倫在負責經理此燈,應可分派眾子去執行,所以,其他眾子不列入,應是指實際去執行的人。撒母耳小時候就是在睡覺時被叫醒的(撒上3章)。神的燈不滅,但雅威的言語寶貴,不增加默示。

  「從晚上到早晨」 從晚上,這是一日的開始。一日事奉的開始是點燈照亮,使燈火不斷上升。這與在會幕外的院子裡事奉(獻祭)是在白天不同,所以,祭司的事奉的時間次序是,先在聖所裡點燈、擺設餅於雅威面前的事,然後才是在百姓面前服事。其次序不可顛倒,以為白天在百姓面前服事完了,就可以交差了事,心情放鬆,可幹自己的事了。卻忘記這時正是開始在雅威面前服事的時間。基督耶穌白天醫病傳道,晚上警醒禱告,成為他服事的時間,他也對使徒說僕人不比主人大,僕人白天做完工後,還要侍候主人吃喝晚飯後,才可以吃喝(路17章);使徒保羅說他晝夜辛苦作工,不得休息,免得叫教會受累(帖前2:9;後3:8)。

  整個晚上要注意此事,應不能睡覺。若依亞倫蒙召已經83歲來說,實際執行的應是他的眾子。祭司事奉神是如此的辛苦,所附出的代價是如此大,所得的待遇當然要高,照理講,他的收入應該是最豐富的。不過,事實上祭司的怠職胡來,是史不絕書的,因為他們若不尊重雅威神,卻利用掌握既有的宗教權力地位,常會變成像以利二子那樣糟糕。

  4. 「收拾」  原文就是經理。此節又重覆3節的後半,只是多了金燈臺,少了時間。

  「金燈臺」  它的材質、製作、位置、功用等,都在出26:31-35。金燈臺是神榮耀(發光、聖潔無瑕疵)的教會(啟1:20);而臼個人侍奉來說,也是指教會使者(2:1,5)。基督(亞倫)掌管教會與使者(2:1),他在教會和使者中來往經理,,叫他的教會能時常發光,榮耀神。這是基督保守神的教會,使其完成神的旨意(弗5:25-27)。他愛教會為她捨己,要用化中的水使教會洗淨成聖,,我等主的門徒也要時時警醒小心,於黑暗掌權的世界中,經理這神的教會,使她不受世界污染。

  5-7 擺上陳設餅的人物、數量、方式、目的等,比照以弗得上的兩塊寶石(出28:9-12);5,7節同利2:1-9的內容。

  5. 「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  「你」是指摩西,不是以色列人。神此段吩咐他作四個動作,這是第一、第二個(取、烤)。第三是擺設、第四是給予。十二個餅是指以色列十二支派。

  「細麵」 HB5560,TWOT說,本字(來自亞喀得文salatu 『搗碎』) 意指研磨過的細麵,以小麥子粒磨成。是昂貴的奢侈品(結16:13;啟18:13),特別用於上賓(創18:6)。在出、民、利、三書中重覆出現它的用法(出29:2;6-8章;利2章)。選民的材質是上選的細麵,要成為上賓雅威的食物,作祂的享受與滿足。所以摩西要去拯救神的真正選民,就是與神立約的選民,就是雅威神向他們的列祖起誓立約過的,作為亞伯拉罕的真正子孫。教會的成員是這樣的細麵作成的,否則神不會接納。

  「烤成」 HB644,本意就是烤。用於烘烤麵包與糕餅類食物,用麵粉與油在火爐中作成,是希伯來人與鄰邦的主食。宮廷裡有膳長,如埃及膳長(創40:1)。如上文所說過的細麵,用於獻祭,它是素祭(利2章;6:14-23;23:13;16)、平安祭(7:12)的材料之一。必須經過火爐烤成,就是說摩西要帶領以色列選民,經過如火爐中的曠野熬煉,而願意信靠、聽從雅威一切的誡命律法(申8章)。新約教會正如基督耶穌要受試探之苦,而得以完全那樣,才能為神所享受使用(來2章,5章)。摩西要做這種一般婦女的工作(出16:23),不能由婦女來作此事,可見此事的分別用意。

  「十二個餅」 TWOT說,呂本指哈拉餅HB2471,現代本指厚餅。共計14次出現,是專門術語,指一種特別的餅,由細麵粉(利2:4)和油(利7:12;民6:15)作成。這餅一向被認為是有一些刺的洞為其特徵,原來是它的字根可能是由hala(刺透)而來。它的動詞意指衰弱生病(創48:1)。用於基督身上,是神使他壓傷、使他痛苦(賽53:10),卻成為醫治選民罪過傷害的良藥。此詞比較下文出現的褻瀆(naqab)或咒詛(輕微)之原意(刺透),彼此有對比反差的含意在內。以色列選民在雅威面前,是被神刺透、煎熬過的、完整的哈拉餅,其結局就是收在聖所,在神的安息日中,永遠長存;不可在雅威面前,反成刺透(傷害)、輕視神的污穢不全的異教食物,其結局就是公開處死。

  每個餅份量是(依法)「十分之二」,是常獻素祭的一倍(6:20)。

  十二  這是以色列支派的數目。代表全部以色列人(参8節以色列的眾子)。哈拉餅喻指選民,新約喻指完整的教會(林前5:7-8)。

  6. 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  十二是六的倍數,此處正是以數目擺上。

  「行」HB4635  字根同經理(HB686),所以是指按次序擺列的行伍。用於軍事上的戰線(撒上4:2);行伍、軍隊(撒上17:10)。此處用於陳設餅桌的擺設。彼此對照看來,神看以色列人如同軍隊的行伍,雅歌裡描述的佳偶,美如得撒,秀美如耶路撒冷,威武如展開旌旗的軍隊;如晨星發現,美如月亮,皎潔如日頭,威武如展開旌旗的軍隊(6:4,10)。選民就是雅威的軍隊(出12:41),一方面是純潔的雅威食物(無酵餅),另一方面是得勝敵軍雅威的軍隊(行伍)。

  「擺列」HB5414  字根是指安排、放置。摩西要作軍隊行伍的元帥,把以色列人當作雅威食物擺設好,也就是擺設好軍隊行伍以便出征,這是雙關語。

  「精金的桌上」 桌子,古代遊牧民族是以獸皮鋪地為桌,希伯來人也是遊牧民族,必定延續此習。此處不是獸皮鋪地,而是用木頭作成的桌子,這應是日後進入迦南地定居的生活方式之一(有桌椅)。它泛指吃東西的地方,更重在桌上的食物,與圍桌吃飯的分享之一家人(詩128章;林前19章)。精金的精HB2889 強調潔淨、純全,不怕苦難、困厄、引誘、試探的純金本色。

  7. 直譯:你要給予安放淨乳香在這行伍上面,並且它(乳香)成為屬於這餅,作為紀念,屬於雅威的火祭。

  「淨」HB2134  同2節的「清」。無論是點燈用的橄欖油,或是放在陳設餅上的乳香,都必須是純淨的,沒有一點參雜異物。淨字與下文的紀念,在原文發音近似。

  「乳香」HB3828  字根是指白。從Boswellia 屬樹皮中流出的琥珀色樹脂,乾後滴狀的乳香變成白色的粉末。大部分的乳香出自示巴(耶6:20)。它是聖香成分之一(出30:34),素祭的一部分(利2:1);疑恨的速記不可用它(民5:15)。此處的乳香應是與素祭有關,因為都是加上乳香,作為紀念,火祭給雅威。既是淨乳香,味道必是極其馨香的。它要放在陳設餅行伍上,目的是作為紀念。

  「作為紀念」HB2143  名詞記念是動詞性名詞,具有動詞所有的意義。就是具有內在精神的活動(回億)和外在的行動(悔改遵行命令),與可聽見的說話形式(吟誦呼籲等)。因此作為紀念不單是心裡的故事而已,它表現於外在的行動方式更是要緊。這種紀念是屬於兩方面的:一方面,它是屬於這陳設餅的,另一方面,它是屬於雅威的火祭的。記念只出現於素祭中,屬於地裡出產的。這應與神救贖他們出埃及地,進入應許的迦南美地,並賜為產業等大作為有關,選民方有土地的出產,可以作為供物獻給神,此乃是與雅威和以色列人有永約之記念。此字也有教導與持續記念,不可忘記神恩約的用意在內。這種紀念是必須特別從素祭中取出的一部分,又要經火獻上的,才可稱為紀念(物)。

  「就是作為火祭歸給雅威」  直譯是屬於雅威的火祭。既是火祭,必然經火。問題是沒有提到要焚燒成香(HB6999)的字眼。何況那是燒在祭壇上的祭物,此處是會幕內的聖所,除了香壇可已經火之外。因此,『屬於雅威的火祭』此片語出現得非常特別或奇怪,不知何義?《聖經新釋》說 ”按照後期(猶太教?)的遺傳,這乳香乃是與油和酒一同焚燒。即當七天的末了,祭司從耶和華面前取陳設餅,吃了以後,便焚燒乳香。参考出25:30的註釋。”這可能也是依據下文(8-9節)的內容延伸出去的說法。

  8. 此節是特別加上去的規定,在素祭用途上特別的意義與目的。其義義與目的如下:

  「每安息日」  直譯:在(或當)這安息日中(時候)、在這安息日中。呂本:一安息日過一安息日。LXX在諸安息日的這諸日;NIV Sabbath after Sabbath;其它英譯本或中譯本幾乎都是每安息日。原文是重複兩次「當安息日的時候」,應有強調意味在內,如同本章的其他用詞重覆一樣。依據撒上21:6的記載,”除了從雅威面前被撤下的陳設餅,在這日為了擺設熱餅。”可知「在這日」應是指在這安息日,就是更換餅的時候,撤下舊餅擺上新餅。

  「常…永、約」 經文出現這種極力強調持續不斷、不變意味的三個字眼。這是非常少見的:常、永、約三詞連續出現。

  「永約」  首見於挪亞之約(創9:12,16);次見於亞伯拉罕之約(17:7),包括割禮之約(17:13);以撒與他後裔之約(17:19);以色列人安息日之約(出31:16);以色列人立平安的約作為永約,這就是新約(結37:26)。所以,永約包括新舊約一切的律例典章誡命。尤其是每安息日的陳設餅,那是永約(安息日)中的永約(常擺的陳設餅)與永例(祭司的分)。這處經文也透露出新約的信息,基督與教會的奧秘。

  「他要擺」HB6186  同3,4節的「經理、收拾」。他是指亞倫。預表基督。

  9. 要在聖處吃、在獻給雅威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此節同利2:10內容,只是加上一些強調用詞。

  「聖處」  這都是在院子裡,會幕門口,在祭壇旁,吃這聖餅(利10:12-13)。不是在聖所裡吃的。

  「至聖的」  直譯是眾聖之聖。此處聖字出現共計3次,自世俗中聖別出來的神人事地物,一概包括在內。

  「定例」HB2706  同「律例」一字,就是不變的命令,這也是祭司亞倫與子孫的「分」(利10:13)。

  依據撒上21章,太12章等記載,大衛逃難時所吃的聖餅就是此處的陳設餅。聖餅原是賜給任職祭司的分,卻可以因憐恤飢餓貧窮人而與他們分享,這是公義與慈愛兼備的律例。指示並非因此而改變安息日與聖餅的規矩與次序,既是永約與永例,是不因人時地事物而更變改易或廢除的,要更變的是人的『心』(憐恤或良善的原文是堅愛HB2617)。

  古邦一書又說,”祭祀時加木柴,繼之以希臘火酒、油、香塊、犧牲的脂油,皆所以維持並加烈聖火,亦飲食充養其神。神以食以享,乃興於座,而發光照耀於祭祀者。於是祭者的禱告乃開始。吃飯是宗教極好的儀注,神也與食。麵包的烤及食品的熟,皆由彼而成,故飯前飯後必禱(按古人每飯必祭,屢見左傳、禮記、論語)。”今人此習已失,卻仍存於我等基督教中,但仍有許多人不知其來源何在。不過,古人的所謂聖火是祭鬼不是祭真神雅威,是祭祖先死人,不是祭永活的神雅威,所以,自基督教興,各外邦異教皆聽見律法與福音的傳講,逐漸改變祖宗崇拜的惡習。卻又把敬拜雅威神的許多規矩加以更改或廢除,變成另一種宗教傳統,沿襲至今,所謂的『偽型』是也。其實,其基督精神、目標與內容,早已喪失殆盡。

  10-23 此段經文從表面看來,似乎是插入的。但若詳究其中內容要義,則會發現不是那麼簡單。其中涉及到許多重要的啟示與規矩,實與律法的完整性和實行的方法相關。對於律法的完整性之加強,就是它們把十誡和十誡實行的典章連繫在一起;它們也與點燈例、陳設餅例一同聯合為一體。對於律法與審判的實行之強調,就是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罰則時,要如何解決。更重的指示是寄居的與本地人同歸一例的再次確定。至於有關報復法的精神與實際執行面,是按照字面義解還是靈意解(精神),則是由此延伸出來的問題

  10-12是案件;13-22是判例;23是執行。

  10-12 案件的事由與收監(等待判處發落)

  10. 直譯:以色列婦人之一子(他是埃及人之一子)出去,在以色列之眾子中。他們在營中爭鬥,以色列婦人之一子與一以色列人。

  「以色列」  出現3次,「一子」也出現3次。以色列婦人之一子,就是指母親屬於以色列「人」,另外「人」HB376,是指男人。2次出現。

  「他是埃及人之一子」  他是埃及人之一子,就是父親是埃及人,母親是以色列人,這是混血兒。混血兒不是純種的以色列人,已有先例,就是約瑟的二子(瑪拿西與以法蓮),母親是埃及人,但父親是以色列人。此人則是父親不是,母親才是。這造成了所謂以色列人的判定問題了嗎?是的。到底如何判定,依照血統,無論是父或母不是以色列人時,是要依照父親還是母親?從前是依照父親,現在呢?可以依照母親嗎?由下文重覆出現在判例中的『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21)得知,不分種族(寄居本地的外邦人,與本地的以色列人),不分性別(父母),混血兒只要在以色列眾子中,其行事為人都要按照律法典章(同歸一例),按照各人的行為,作真實的審判,因為神是不以貌取人的(不偏待人)(羅2章)。

  「出去」HB3318  中譯閒遊。同14節的「帶到」。他出來,這表示他原來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就是混血兒的生活圈子,與『在以色列人中』的生活圈子不同。查此字出現在出2:11,摩西出去到他弟兄那裡去。摩西是埃及法老女兒的養子,生活在埃及人的王宮圈子裡,現在出去到以色列人的圈子裡。第一天看到一埃及人打希伯來人,就殺死那埃及人埋葬在沙裡;第二天又出去,看見兩個希伯來人在爭鬥(2:13,HB5327,同此處的爭鬥),就介入他們的紛爭審理中,沒想到受到排斥不打緊,連昨天的事件也暴露了(2:11-14)。從此展開他逃亡的生涯。此段記載類似摩西的經歷,都是使用同樣的字眼:出去,在以色列人中(希伯來人),爭鬥,審理等。只有一在埃及地,一在曠野地,以及褻瀆聖名之區別。

  「在營裡」HB4264  指營房。當時以色列人在曠野紮營。各支派駐營拔營的方位(民1-2章)還未規劃清楚,可能是按照當時的生活習慣安營起行,所以,此位混血兒可能來到他所不熟悉的營中,造成宗教信仰、生活習慣上的言行衝突。

  「爭鬥」HB5327  此詞是以被動態出現。五經中只有5次使用,首見於出2:13(摩西說是打),次是出21:22(傷及孕婦例,打鬥),三是此處,四是民26:9(可拉黨,限於言語爭鬥),五是申25:11(傷及下體,打鬥)。包括言語上的爭鬥,與因此而引起的打鬥,所以有言語上(褻瀆聖名咒詛)的情事發生。

  「以色列婦人」HB3482  此詞是以色列人或以色列的子孫之陰性詞。共計出現3次(10節2次,11節1次),強調一位以色列的女性,尤其是在11節中。

  11. 「以色列婦人,這婦人之一子」(直譯)   這是第三次出現以色列婦人。特別指出「這婦人之一子」重複強調這兒子是這女人的,不是她男人的兒子。這意味著把她嫁給外邦人的父親有問題,所以下文會提其母親名字與其母親之父親的名字。

  「褻瀆」  HB5344,共計出現20次。此處共計3次(11,16ab)。只有此處才翻譯成褻瀆,其他17次都不是。查其本義有刺穿、開鑿,其次有指定、派定等含意。至於咒詛、辱罵,是否因為某人因此分辨出他人為惡的(Koehler)?或與刺穿、打穿並無關聯?TWOT說到西羅亞的銘文中,為『刺穿』,即挖鑿隧道。總之,此字與咒詛辱罵等含意比較沒關係,最多只是引申義。

  用於「指定」  創30:28(工價),民1:17、代上12:31,16:41,代下28:15,31:19,拉8:20(都與按名指定有關);賽62:2(新名的稱呼是雅威親口起的);結28:13(手鼓?應是與珠寶工作有關之專有名詞);摩6:1(列國之首被指定?)

  用於「刺穿」  都後接某人某物,如王下12:9(鑽洞)、王下18:21,賽36:6(刺穿手)、伯40:24,41:2(穿鼻)、哈3:14(頭);該1:6(破漏的囊)。等7處。

  由以上的用法分析,凡是與名字有關的此字,都是朝向指定(派定、起新名)之含意;而凡是與刺穿有關的此字,都是與人物作為其受詞。從無名字作其受詞。因此,此處必與指定、派定有關。此人對於此聖名加以主動的指定、分派,就命名而言,凡是有命名權者,就含帶著對所命名的對象有所有權與管理權。【或許此人指定分派雅威此名,等同他是命名雅威的所有權人。此等同把雅威當成一般受造物一樣的等次,正如埃及人對他們所拜的神明加以稱呼命名一樣】。所以,他是輕視,貶低造物主神的至高者之威榮。經文使用咒詛HB7043此詞(原意就是輕忽輕慢,微不足道),就是在補充解釋此處的含意。

  傳統的猶太人由此處經文發現,神的名不可隨便提說稱呼或直接稱呼,否則必遭罪譴。所以LXX的譯文就是『起名、直呼』eponomasas(11),『叫…名字、命名』onomazon、ononasai(16)。因此,他們對於雅威此名不再直呼出來,另用別詞稱呼,或用主Kurios代表,或用此處的那名(11)。從此,雅威此名不再被公開稱呼,以致於原音失傳,不能完全恢復原來的稱呼,只存四個子音字母YHWH。直到如今,我們使用『雅威』此種譯文,只是近似音,不是原音。其他譯文也都是如此。至於因錯誤的把母音加在子音上,變成的『耶和華』,這就更遠離原音了。不過,這種問題不大,耶穌此譯文,在近代的華人世界被通用,其實與原音約書亞已經不大相同。但是並不因此而被廢棄不用,反而變成神的名被稱呼,這就頭大了。對於這種謬誤之源頭,還是與此處的褻瀆本文的理解有關。其實,此處經文並非禁止人直呼神的名,而是以輕忽隨便的語態,或是因爭鬥造成彼此生氣怒罵對方,咒詛損傷對方祖宗八代,甚至連對方的神名也罵進去了;若是為了證實自己的清白,隨便在盛怒下以此名起誓發咒,都有可能。不過此處不是如此簡單,而是他真的咒罵了神的名,他才會被特別加以收監的。

  只是此詞的本意是刺穿,用於此處經文,刺傷聖名若與下文的身體刺傷一同思考的話,那麼,人身與神名都包括在此種刺穿的傷害賠償中,一同計較。不過,這是引申義多過本義的解釋法,只能讓讀者作参考。

  「這名」  此詞出現四次。11節2次,把雅威這名和母親的名並提。不直接說雅威,而以這名稱之,是尊重敬畏神之意,,以對比不尊重敬畏神,直呼其名(指定)。此處並非指稱呼雅威此神名有罪過,而是指定分派輕視妄用。查第三誡的『妄用』HB7723是指為虛空虛妄無用。用指任何實際上不存在、不真實、無價值的東西。如偶像之虛空無價值(詩24:4;26:4;31:6;耶18:15);假先知之言粉飾太平(哀2:14;結13:6-9)。對於雅威名的妄用,是指以雅威的名起假誓,也包括輕忽草率、隨便胡用。LXX指epi mataio『不經思考』。我想此犯者應是怒氣發作,不經思考的結果。

  「並且咒詛」HB7043  也出現四次(11,14,15,23)。本意是在於質地清、少,如供應上、速度上、環境上。字根常指降低其地位,也作咒詛的術語。此處就是指降低雅威此名的地位。

  「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示羅蜜此名字根是和平。底伯利此名是多言的。母名與祖父名都列出,以示其家教與應受的羞辱報應有關。

  但支派的但字就是審判的意思。和平的母親生出爭鬥的兒子,多言的祖父自當受羞辱的審判。

  12. 「收」  有兩種字根說法,一是HB3240(yanah),一是HB5117(nuah)。後者應較可取。TWOT說,HB5117(nuah)字根不僅是指缺乏移動,更是指被安置於一特定之處,帶有終結的弦外之音,或勝利、救恩之意在內。同意自是安息日的安息(含有缺乏活動之意,停止工作)。本詞是使役主動態,字根有二義,一為造成之因,一為允許之意。首先有放置之意(創2:15;19:16),次有允許休息,即不管他(創8:4停;42:33留下;士2:23留下),又有同盟用法(賽7:2)。此處是指安置他停放在看守所裡。

  「在監裡」HB4929,字根HB8104  意指投以極大的關注,也就是謹守。名詞陽性作守衛。此處作看守所、監牢(創40:3,4,7,10)。同民15:34收犯安息日者的監裡。此詞大量出現在尼希米記(8次),看守(城牆、城門),一班一班(利未人讚美稱謝)、聖殿的看守(其中的禮節)等。

  「要得雅威所指示的話」

  「要得」HB6567,此詞共計出現5次(但實際只能算3次,参TWOT),本義是指明/清楚(藉啟示,解釋或翻譯)。兩次同指指明或判定(利24:12;民15:34),一次指翻譯(尼8:8清清楚楚;参拉4:18的亞蘭文之明讀)。

  此詞用於神時,是要得神的口中的判語。所以,下文是「在雅威的口上」,就是等雅威親口判決。因為此人對於聖名的干犯(第三誡),似乎並無明文規定罰則,又史無前例,可作依循的依據,何人敢作出如此大不諱的事呢?。這就引申出一件極為有趣,也是頂重要的審判問題來了。就審判官而言,有一般地方判官(小事)和高級判官(難斷的事)的分別,如摩西採納葉特羅的主意(出18章)。此時就是一件難斷的大事,就必須把案件呈到摩西那裡,由摩西來求問神。所以神才是最高的審判官,而不是人。因此,當時雅威就曉諭了摩西。由此可見,律法是神定的,律法審判也是神作最後的審斷,所以雅各說,設立律法和審判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雅4:12)。今日教會的紛爭不斷,常是不分大小事件,一概綜攬在人自己身上,不願謙卑來到神前求問神,卻一直以人的聰明才智來做裁決,錯誤在所難免。但最重要的是對神越權,此等犯上是大不赦之罪。為何領導人不能也不願把最後的裁決權交還給神呢?難道神不能或不願理你們了嗎?若是後者的話,你們就實在悲哀啊!摩西的聰明才智會輸給你們嗎?但他遇到難斷的事,就是提到神前求解決,神也確實加以回答。

  13-14. 注意曉諭的先後次序,神先對領導人摩西說(13),然後由他曉諭選民(15),選民就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行了(23)。尊重神所定的次序,選民尊重摩西,摩西尊重神。這三種環節不可錯亂。神不會直接對百姓說話的,因為百姓不是神的代言人,今日很多人,自視甚高,自以為是神的獨特選民或工人,能夠直接聽見神說話(聲音、異夢、異象,讀經查經等),卻對於神行事的準則一概不理,對於神的律法無知又排斥亂解。這種人才是教會的亂源。自馬丁路德開始,新教的改革其實就是一團糟的亂局。『萬民祭司』的說詞本就是極大謊言,卻深入人心,造成轟動。無知之士蜂起雲湧,造成今日新教不斷分裂的根源。誰以致之?有人自以為能看明聖經,四處找人查經,卻是一位不靠聖靈,不願禱告的惡人,有人不知其底細,懷著熱忱查經的心,卻不知已陷入其迷惑而不自知。不知、不服神所定的治會次序,其後教會必定混亂內鬥,自相敗亡(路11:17)。查經書(律法)是好的,但常會犯了只信書不信人的錯誤(執行律法的次序的人),實際上這種人就是不信書的人,因為律法(書)是一種教導指引人的道路而已,不是目的本身;神也不是書,不是人,祂是靈,而且是藉著祂的靈,透過忠實的僕人來寫書,又立代理人(有神靈同在的先知教師等)來教導人去如何行書(律法),你光讀書是不行的。

  14. 此節是直接對摩西的指示,使他知道處理這案件;15-22是要他對以色列眾子的曉諭,含帶有教導訓勉警戒的意味在內,所以使用結構完整的書寫方式,已及加上處理此事的屬靈含義,要讓以色列人知道怎樣作之外,還能知道為何要這樣做。

  「把那咒詛聖名的人」   只有咒詛者被收監被帶出營外,對與他爭鬥者無收監也無指示。可見爭鬥難免,但不可過分。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4:26-27)。此犯者就是因生氣(爭鬥)而犯罪。至於含怒與留地步,都要避免,否則又會犯罪。可見新約是教導我們如何避免再犯罪的,因為,從以前的罪奴,要變成義奴,結出成聖的果子,就要制止自己的肢體去犯罪,免得重回老路,結局還是滅亡(羅6:19-23),否則會像這位混血兒一樣,雖然一同出埃及、過紅海、經曠野、到西乃山、親聞神聲音、親見神顯現。就是說,他是一位已蒙光照,嘗過天恩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卻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重新懊悔了(來6:4)。新約聖經教導警戒我們,凡是蒙了救恩又有聖靈的人,還是會因犯罪而滅亡的。就是口頭上犯了罪,也是不得赦免的。所以,要小心守衛你的心,免得你的口犯罪滅亡(箴4:23-24)。

  「帶到營外」  營是神的營,是聖潔的,不能有污穢存在(申23:14),死亡是汙穢不潔的,所以要帶出營外。

  「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  聽見的人原文是一切聽見的人,都有分,不能逃脫作見證與他有的證詞,因為他們是見證人。按手在他頭上  按手行動有如獻祭的人按手在犧牲的頭上(利1:5;3:2,7;4:4,15,24,29,33)。但此處不是指聯合(與犧牲),不是認罪、歸罪(利16:21),因為並無犯罪;不是委任代表(利8章),不是傳授責任,或與洗手行動同(申21:6)。而是表示一種見證的行動,是一種承認見證他們是聽見此人說過咒詛聖名的話。按HB5564,本意是靠,所以,可用於按手之禮。但也有支持的意思(摩5:19),也就是支持雅威的判語(15-16)。所以,一方面是見證所聽見的話,另一方面是支持雅威的判語。

  「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石刑是以色列人的刑罰方式,特別具有公開宣示教導警惕的意義在內。聖經有七次出現此刑,這是第一次。所以具有代表性,對於聖名的尊重是特別重要的。全會眾也是代表性的,不可能個個親自参與。

  15-23. 因言語爭鬥或打鬥而褻瀆咒詛聖名,此時判決也因褻瀆聖名而推及與打鬥傷亡有關的典章,因此,底下這段經文含帶有教導警戒的意味在內。

  15.「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原文字序與過去比較不同,它把『曉諭』HB1696放在『以色列人』的後面,『去說』HB559的前面;把命令法變成未完成式。直譯:對以色列眾子你要講(解)說(明)。這種講解說明由下文的長教導格式表明出來。

  按照希伯來文的文章格式看來,這如同典章的格式,卻是以三段式呈現(三次當),有七個連接詞(且),使用2數重覆對稱(見證),最後提出一個理由(因為),以三種名詞出現:

  • A.人人當(ki)…

  * a.咒詛他的神,且他得背負他的罪;(15b)   * b.且褻瀆雅威名的,他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他,全會眾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在他褻瀆這名時,就得被治死。(16)

  • B.且人當(ki)…

  * a.打死任何亞當的命,他必治死;(17)   * b.且打死牲畜的,他就得賠償,一命抵一命。(18)

  • C.且人當(ki)…

  * a.使在他的鄰舍身上殘疾的,如他所行的,照樣被行在他身上;傷抵傷、眼抵眼、手抵手,如他使在亞當裡殘疾,照樣使在他身上。(19-20)   * b.且打死牲畜的,他就得賠償牠(21a);   * c.且打死亞當的,他得死。(21b)

  一種典章是你們的,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都是。

  因為(ki)我、雅威、你們的神。(22)

  從以上的架構看來,它是依照上中下,分三等:傷神名、傷命、傷身。神名最尊,其次是生命,再次是身體。

  22節『因為,我雅威你們的神』,重覆對應15b『(咒詛)他的神』;既是他的神,也是全會眾的神,所以全會眾要維護他們的神的名,不分寄居的或是本地的,同一個典章制度。人的命是神給予的,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傷害神名的死與傷害人命的死,雖然都是死,但是死法不同,因為分量不同,所以嚴重性有別,必須全員到齊,一致行動,必用石頭丟死他。所以,這不同於亞當的人命,不是一命抵一命所能解決的問題,他得背負自己的罪責,他必被治死,是當作連畜生都不如的污穢東西,而被全員處以石刑的。

  考察石刑是有趣的,因為世上從無一個國家民族是用石刑的,通常是用火刑,如埃及或是兩河流域。漢摩拉比法典並不常見此種死行,而是火刑。為何要用石頭?因為要全會眾参與,只有使用普遍都有的石頭,這在迦南地遍地都是。凡是石刑的罪,都是與得罪神有關的,如拜偶像(利20:2),交鬼(20:27),干犯安息聖日(民15章),以及一切被認定是褻瀆神的大罪人等(王上21:13-14;代下10:18;徒7:58-59;太23:37)。

  C.段的b.c.重覆B.段的a.b.;

  22節的無論是寄居的或是本地的,重覆16節。

  「凡咒詛他的神,並且他得擔當他的罪」  凡字原文是人人,強調每一位男人。使用『他的神』,不用『這名』,好與『他的罪』對比。這意味著人與他的神之間,存在著不可跨越的鴻溝。人就是人,不是這位雅威神,人是雅威的子民,雅威既然稱為『他的神』,就不以為恥(來11:16)。反之,人以雅威作為他的神,就不當以雅威為恥,正如保羅不以福音為恥(羅1:16)。咒詛他的神就是辱罵、斥責、看輕他的神,不但以他的神為恥,還加上恥辱給祂。這比咒罵父母的死罪還要嚴重(出21:17)。

  「所以,並且他得擔當他的罪。」

  「擔當」HB5375,原文有三種不同的意義:『舉起』、『背負、攜帶、支持』與『拿、拿走』。本字根在烏加列文中作『舉、升』。一般與罪咎相連的背負(擔罪)與拿走(赦罪)卻是反義,所以不可能指『拿走』。反而是『拿起』比較適當。無論是拿起或背負都通。他的罪是與他的神對應,神是他的神,罪是他的罪。神原指大有權能者,是最值得尊崇的,罪原指不中的(的就是指神的尊榮、重量)。咒詛原指輕微或微不足道,降低神尊榮的地位。他的罪咎是不尊敬神,所以他要自己拿起或背負這罪的重擔,神不再背負他(参出19:4的背字,同一詞)。

  16. 「並且那褻瀆雅威名的」  此句對應上句『咒詛他的神』,咒詛就是褻瀆,他的神就是雅威名。此處使用褻瀆是與死罪相連,所以,擔當他的罪咎是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他。

  「必被治死,必用石頭砸死」  原文此二句都使用強調意味的重複用詞(不定詞獨立詞在本動詞之前),意指的確、誠然,就是確實該死。治死使用被動態,是必定被治死,不是主動自己去死。必用石頭砸死使用主動態,是全會眾主動砸死他。經文重覆使用被動主動兩種時態,兩次重覆語詞,重覆兩個致死的判語,正是極力強調他得擔的罪咎,與全會眾當作劊子手去執行所交代的任務。

  「全會眾、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執行此種任務的人是全體雅威的『會眾』(HB5712),就是指定的集會或會眾,是事先約好的集會。不分是寄居的外邦人或是本地的以色列人。經文不用外邦人或以色列人,只用地籍分別(本地的外地的),是因為這是全部都是神指定的會眾,既是神指定的會眾,就是神的百姓,所以不再分別種族性別階級。這是經文所要強調的,意有所指的,是以色列人這本地人,對於外邦寄居的,(就連與外邦通婚所生的人),只要他是雅威的會眾,他就得守同一個典章,敬拜同一位神(22)。這是新舊約一貫的律例典章啊!

  「當他褻瀆這名時,他得被治死」  經文再次重複,上下對應強調。褻瀆使用單純主動不定詞附屬詞。

  17. 「並且人當打死任何亞當的命,他必被治死。」  比較典章出21:12,經文使用『任何(每一)亞當』此詞,表明亞當是『按照神的形像』受造的,直追挪亞出方舟時,雅威與他所立的約,禁止殺害人的原因(創9:6-7)。命原文就是呼吸、氣息。他必被治死重覆16節,但沒有石刑伺候。此節到21節重覆出21章的典章,這意味著,出20章第三誡,是與20章下的唯一真神崇拜,禁止的偶像,築壇獻祭,互相連結的;因為對神的敬拜是與前面三誡有關的(神的面、神的像,神的名),同樣對神的敬拜是第四誡(神的聖日),也是與典章(開始於七年釋奴例,結束於安息日七年安息年與節期)相關的。5-10誡插入其間,正與此處相同。所以此處不過是出20-23章之誡命典章的重複強調,意味著這是整體一致的律法觀,不容分割。

  18. 「打死牲口的命,他得賠償,一命抵一命。」  18a.比較典章出21:33-37,18b.比較出21:23b。

  19. 「並且人當在他的鄰舍中使有殘疾」

  「有殘疾」HB3971,共計出現21次,利未記有10次,8次集中在21-22章的祭司條款,用指祭司和祭物;此處有2次,用指人,其他11次,有7次用指人。因此,人與物皆通用。神所造的原是完整無瑕疵、無殘疾的。由於罪入世之後,才會生出殘疾的後代。利21章中生來殘疾的祭司,雖不能當祭司,但仍可吃聖物;對比利22章中生來健全的,卻因身體有污穢,若親近聖物,那人必在神面前剪除。此處,使人殘疾是破壞神的創造,所以,要受同酬報應。比較出21:18-27中的希伯來人身傷殘例,包括自由人的男女,非自由人的男女。在律法上依律平等處理,沒有區別。奴婢因傷殘而得自由。

  「他怎樣行的,照樣行在他身上」  此句在20節是「他怎樣在亞當裡使有殘疾,照樣使在他身上」。 再次使用亞當。但重覆19節。比較出埃及記的典章,此處明顯有解釋說明典章的精神或目的。『正如…照樣』顯明這是『同酬報復法』。比較耶穌基督在太7:12所說的:「所以,無論什麼是,你願意人怎樣對你行,你就照樣對人行,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事實上與此處所說的含意並無二致。他說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正是引用此處所說的話,再作進一步的『解釋』而已。他在5:38所引用的話,正是此處的話,只是他朝向積極正面的解釋角度,防止人在私底下作出與律法的同酬報復例相反的用意來。既然是解釋律法,公義與堅愛之堅絕不互相衝突,愛是手段不是目的,公義才是愛的目的。耶穌所講的愛,若偏離了公義,就不是在解釋律法,而是廢掉律法。同樣,此處的公義要求同酬報復例,並不在否定愛。否則,出20:6-7的『愛我和恨我』的對比,與『發慈愛和追討罪』的同酬報復並提,就是在證明愛與義彼此一致。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同出21:24。提出這種傷殘報復例,就是同酬或等值賠償,但實際實行時,也可用金錢賠償。只是怕有人倚勢財力雄厚,便以為一切都可用金錢解決,而胡作非為。那麼,律法是否公義就使人啟疑。因此,要達到律法的公義要求,就絕非倚靠律法本身,而是倚靠設立律法的神本身。信望與愛就是在此顯出其珍貴性來。至於照字面義行或照精義面行,就引申出許多爭端與問題來。這留待下文分解。

  22. 一個典章『是』屬於你們的,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的都『是』。  原文加上一個典章(同歸一例),正如其他律法(贖罪日、獻祭例、守逾越節等等),同歸一例,不分種族、性別、階級,只要是雅威的會眾。新約也是一樣,都是雅威的子民,都是神的教會,都當同守一樣的律法,同受一樣的律法審判,因為同有一位神,同受一位主的救贖,同一個靈,同一信、同一浸、同一盼望。原文使用2次『是』(HB1961,存在、生成或生效),2次是字的出現與雅威的字根一樣,所以,下文說,我、雅威(我存在)、你們的神。就把同一典章的存在,與我、雅威之存在,彼此映襯。典章永存正如雅威永存。不分何人何處何時何事,只要他是雅威選民,同一典章就該遵行不逾。

  「我雅威你們的神」,不只是你們這一代人的神,從前是你們祖宗的神,將來更是你們世世代代子孫的神。這就預示著神是活人的神,不是死人的神,是復活永生的神。因此,神的典章不是人的典章,不是現世功利化的典章,而是永生神的典章,是來世的,超越現世功利化的,是有永世盼望的典章。否則,人死了,被治死了,也就一了百了,毫無牽掛,因為死了什麼都沒了,沒有復活,今世的審判,又算什麼。典章又算什麼,人活著只為今世勞碌拼命,就是因犯死罪被治死了,永生與我何干,若雅威只是我們今世的神的話。

  23. 「摩西曉諭以色列人」   這是摩西遵命;祂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這是以色列人遵命。最後總結說,『以色列人就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行了』就是強調他們所做的,是完全依照神所定的次序去遵行的,神(雅威)、神人(中保)、人(百姓),三者同行。這是首次完全的遵命。

五、探索

  1. 探討實行典章時,是按字面義還是精義問題。其實,只要是在實行典章,字面義是絕對要先考慮到的層面。至於認定字面義絕對行不通時,那才考慮精義。不過,最會引起爭論的應就是『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了。我想,對於傷害者被挖眼拔牙,不可能補在受傷者身上(就是現在醫學發達也難以做得到吧?),既然不能,那麼,就不要挖眼拔牙了嗎?可用其他補償方式嗎?這算是字面義還是精義,有人說這是精義。我們不排除這種解釋法。不過因不能實際補回眼牙給受害者,傷害者難道就不該不能挖眼拔牙嗎?伊斯蘭教與古待基督教所使用的身體刑,被如今所謂的文明人視為野蠻,不符合他們所認定的律法精神。執法時難免會因人而有所偏差,但可以因此不行嗎?何況偏差與否,這是見人見智的說法。實際體刑,以警效尤,這是古代依循的法則。對於傷害者而言,第一層面就是要他賠還他所傷害的。今舉傷害孕婦,倒致流產的案件來說(出21:22-23),有兩種情況,一是胎兒沒事,賠償金額要照丈夫所要求,在審判處給付受罰;;一是胎兒有事(喪命或傷到身體),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若由下一案件來論,打壞奴婢的眼牙,是讓他自由,來『代替』他的眼牙(26-27),那麼,打傷自由人的眼牙,是否也可以使用『代替品』來代替吧?不過奴婢不同於自由人,是否可以朋比呢?我想最好還是回到代價等值的老問題,否則沒完沒了。我贊成體罰,但也贊成等值賠償,看情況而定。

  2.比較摩西律法與漢摩拉比法典是有趣的事:

  一個是神的律法、是農牧業法典,不但是今世的,也是來世的永遠審判,神權思想的法典;摩西說選民若遵守此典章,就是在萬民眼前的智慧聰明。萬民聽見這一切律例(當然是選民向他們講過的),必說:『這大國真是有智慧、有聰明』。神與人相近,和公義的典章,世上沒一大國比得上(申4:6-8)。

  一個是人的法典、是工商業法典,只是現世的,沒有來世的,人文主主義的法典。(参見巴比倫法的人本觀,于殿利著,三聯書店出版)。千百年來的所謂基督教,尤其是文藝復興後的基督教派,更是朝向希臘、羅馬、巴比倫化前進,啟示錄的中預言的那大巴比倫城,將快要實現。羅馬十二銅版法承襲自古代近東法,尤其是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巴比倫法是以地主為最高的地位,因為擁有土地,就享有獨立的經濟地位,成為享有全權的公民,也因此在政治和法律上,只有他們才享有獨立的人格與地位,其人格和尊嚴也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人稱作阿維魯(Awilum),就是他們才是”人“。其他王室僕從的穆什欽努和奴隸,在政治法律上沒有獨立的人格與地位,所以他們不是人,只是這人的財產。因此同態或同等報復法只限於這等是人的阿維魯中,其他人都不適用,所以,這就是人的法典與神選民的法典之最大區別,就是要成為神選民,那麼一切都是同歸一例,不是神選民的外人,就不能同享選民的權利與公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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