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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贖罪日:論救贖的條件

論證

1、加爾文說(羅 3:20):

  • A、律法規定,行為的獎賞是按著律法而定的。(107)等同給了得獎賞的途徑。
  • B、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而獲得義。(108)卻永遠得不到獎賞。
  • C、義不是靠律法帶給我們的,因律法使我們知罪,定我們的罪。
    • 等同神給了人希望,又斷了人成功的途徑。
  • 加爾文等同在說:神是說謊的,因給了一個人永遠達不到的目標,好定罪祂所造的人。
  • 這如同父親對兒子說:你每次考試都要 100 分,才是我兒子,否則就不是。

2、審判法則:按行為,但若有贖價則可重來。

  • A、(羅 3:1-20)是論外邦人,引用(詩 14 篇),而論猶太人則在(羅 2 章)。因此「沒有義人」是指外邦人。舊約義人的見證太多了。(羅 1 章)是定罪外邦人。
  • B、(羅 2:26)是第三假設句,(羅 2:27)則是直述句。
    • a、由(羅 2:26)「未受割者關注維護律法義的要求」,是極可能與事實相符,故外邦人去遵守律法,才是真割禮,才是與神立約的子民。
    • b、由(羅 2:27)未受割者成全律法(行盡律法要求),才成為審判的依據去審判猶太人違犯律法,則外邦人行律法才符合神審判法則。

3、唯有可贖的罪,基督的血才有功效

  • A、(羅 3:21-31)是針對不知律法的外邦人,才需要隔開律法,否則外邦人犯罪都成明知故犯者,是沒有贖價的。
    • a、(羅 3:22-23)
      • 「區別不存在」:是指神的義並不受「人是在成文律法內,或在成文律法外」的限制,因為都已犯罪了。
    • b、(羅 3:25-26)
      • 對於「可贖的罪」,其祭牲的血才可帶進至聖所、灑在蔽罪蓋上。
      • 「眾罪不追究」是因為付出了可贖的罪價。
      • 「神的克制」由(羅 2:4)是為要引領人悔改,因此也是指可贖之罪。
    • c、(羅 3:27-28)
      • 「信心的律法」和「律法的諸工作」相比較。
      • (羅 2:13)「律法的聽見者」與「律法的遵行者」之間的區別。

4、人完成諸工作與那悔改之事相稱(徒 26:20)

  • A、行為是有價值的,能與悔改之事結合,無論猶太或外邦。
  • B、「律法的諸工作」可指律法的諸教導,也可指入猶太教所需的條件。保都不是指按律法要求行出的義行,否則神就是說謊的。
  • C、「信心的律法」(羅 3:27)
    • a、(徒 24:14)保羅相信所有按照律法的事。
    • b、(羅 3:31)透過信心堅固律法,而非使律法失效。
    • c(羅 8:2)等同於「生命之靈的律法」。

《羅馬書》中「律法的諸工作」,是指割禮、獻祭、守律法的聖別生活,入猶太教的三項要求。

  • 1、(羅 2 章):律法的真割禮,不在於肉,而在於靈。
  • 2、(羅 3-4 章):真挽回祭是耶穌的血,和耶穌的信心。
  • 3、(羅 5-8):對付罪,在乎獻上肢體給義作奴僕,隨從聖靈的意願者才能守律法。
  • 4、(羅 12-15 章):聖別的生活是以愛、接納為基礎。(羅 12:1 真祭物是自己的身體)。

聖別生活的表現(羅 12-15 章)

  • 1、先決條件:
    • (羅 12:1-2)身體獻上。(羅 12:3-9)不要被這世代同化,而要心思更新變化。
  • 2、真愛勝過惡:(羅 12:9-21)。
  • 3、順服神排定的權柄:(羅 13:1-7)。
  • 4、愛完滿律法:(羅 13:8-10)。
  • 5、穿上基督,行在光中(羅 13:11-14)。
  • 6、接納軟弱者,別爭辯諸意見:(羅 14:1-15:13)。
    • a、日子:審斷這日強於那日(羅 14:5)。
    • b、食物:吃百物與吃蔬菜(羅 14:2),不吃肉、不喝酒(羅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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