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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贖罪日:論救贖的條件
feast:2026:20260921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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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贖罪日:論救贖的條件 ## 論證 ## 1、加爾文說(羅 3:20): - A、律法規定,行為的獎賞是按著律法而定的。(107)等同給了得獎賞的途徑。 - B、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而獲得義。(108)卻永遠得不到獎賞。 - C、義不是靠律法帶給我們的,因律法使我們知罪,定我們的罪。 - 等同神給了人希望,又斷了人成功的途徑。 - 加爾文等同在說:神是說謊的,因給了一個人永遠達不到的目標,好定罪祂所造的人。 - 這如同父親對兒子說:你每次考試都要 100 分,才是我兒子,否則就不是。 ## 2、審判法則:按行為,但若有贖價則可重來。 - A、(羅 3:1-20)是論外邦人,引用(詩 14 篇),而論猶太人則在(羅 2 章)。因此「沒有義人」是指外邦人。舊約義人的見證太多了。(羅 1 章)是定罪外邦人。 - B、(羅 2:26)是第三假設句,(羅 2:27)則是直述句。 - a、由(羅 2:26)「未受割者關注維護律法義的要求」,是極可能與事實相符,故外邦人去遵守律法,才是真割禮,才是與神立約的子民。 - b、由(羅 2:27)未受割者成全律法(行盡律法要求),才成為審判的依據去審判猶太人違犯律法,則外邦人行律法才符合神審判法則。 ## 3、唯有可贖的罪,基督的血才有功效 - A、(羅 3:21-31)是針對不知律法的外邦人,才需要隔開律法,否則外邦人犯罪都成明知故犯者,是沒有贖價的。 - a、(羅 3:22-23) - 「區別不存在」:是指神的義並不受「人是在成文律法內,或在成文律法外」的限制,因為都已犯罪了。 - b、(羅 3:25-26) - 對於「可贖的罪」,其祭牲的血才可帶進至聖所、灑在蔽罪蓋上。 - 「眾罪不追究」是因為付出了可贖的罪價。 - 「神的克制」由(羅 2:4)是為要引領人悔改,因此也是指可贖之罪。 - c、(羅 3:27-28) - 「信心的律法」和「律法的諸工作」相比較。 - (羅 2:13)「律法的聽見者」與「律法的遵行者」之間的區別。 ## 4、人完成諸工作與那悔改之事相稱(徒 26:20) - A、行為是有價值的,能與悔改之事結合,無論猶太或外邦。 - B、「律法的諸工作」可指律法的諸教導,也可指入猶太教所需的條件。保都不是指按律法要求行出的義行,否則神就是說謊的。 - C、「信心的律法」(羅 3:27) - a、(徒 24:14)保羅相信所有按照律法的事。 - b、(羅 3:31)透過信心堅固律法,而非使律法失效。 - c(羅 8:2)等同於「生命之靈的律法」。 ### 《羅馬書》中「律法的諸工作」,是指割禮、獻祭、守律法的聖別生活,入猶太教的三項要求。 - 1、(羅 2 章):律法的真割禮,不在於肉,而在於靈。 - 2、(羅 3-4 章):真挽回祭是耶穌的血,和耶穌的信心。 - 3、(羅 5-8):對付罪,在乎獻上肢體給義作奴僕,隨從聖靈的意願者才能守律法。 - 4、(羅 12-15 章):聖別的生活是以愛、接納為基礎。(羅 12:1 真祭物是自己的身體)。 ### 聖別生活的表現(羅 12-15 章) - 1、先決條件: - (羅 12:1-2)身體獻上。(羅 12:3-9)不要被這世代同化,而要心思更新變化。 - 2、真愛勝過惡:(羅 12:9-21)。 - 3、順服神排定的權柄:(羅 13:1-7)。 - 4、愛完滿律法:(羅 13:8-10)。 - 5、穿上基督,行在光中(羅 13:11-14)。 - 6、接納軟弱者,別爭辯諸意見:(羅 14:1-15:13)。 - a、日子:審斷這日強於那日(羅 14:5)。 - b、食物:吃百物與吃蔬菜(羅 14:2),不吃肉、不喝酒(羅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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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05:31 Wed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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