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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當遵守神的一切律法〉五、論律法的權威和強制力

  古代米索不達米亞的神話中,有兩位神明:一是Anu(至高神);一是Enlil(風暴神)。前者發佈律令,令人遵守。因它處於至高無上的神性,因此,服從是必須的,而且絕對強制,不容懷疑。Anu成為宇宙次序中權威的象徵。後者是因人不自動遵行,而要制定規則,懲罰不服從者。於是風暴的力量介入,成為強制力,也就是制裁之神,他執行諸神的決定,並在戰爭中引導他們。

  聖經雅威是至高神,天地主宰,是發佈律法者。摩西是宣佈與立約的中保;第二摩西中保、耶穌基督是立定新約與執行律法者。

  撒旦是破壞律法,更改、取代律法的不法者,或稱惡者、罪者、誹謗者、敵對者。牠的國度與神的國度互相敵對。引誘選民違背律法,聽牠的律法(罪的死的律法)。

  因此,律法的權威必須被加以擁護,所以,維護其權威的強制力更要比世俗律法嚴格執行。問題是執行者的素質。聖經中的判官位階等同神那樣高,是因為他/祂們掌握著極為重要的權限或權力(詩82篇)。其資格選定也是空前的超高標,新舊約都是一樣。誠實、不貪財、智慧、有神的靈充滿等等。

律法與道德

  相信遵守律法是一種道德義務。但是其間關係複雜,神的律法源於自然法或俗例習慣法嗎?自然法與實證法positive law或實存法(人為律法man-made Law)之間的關係與演變,都牽扯到宗教、道德層面上。

律法與宗教的分野

  早期人類無分東西方,律法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為它是起源於神,所以,律法、宗教、道德是三而一的。其後逐漸分開,先是宗教成分的稀少,其次是以希臘民主政體的興起為主的國家,以人定的法律取代神定的法律。雖然這種法律仍以道德成分為重,但是最後變成如今的法律,完全取代了宗教與道德的地位。

  這種種演變過程是緩慢的,其結果卻是驚人的。考其變更源頭,實是希臘、羅馬法律與希伯來律法之間的消長問題。

  希伯來人否認異教的多神或泛神論,神授律法,律法與道德成為同義詞。律法解釋權歸給祭司,君王是推行律法者,王命不能牴觸律法;先知是律法的維護者,針對祭司的解釋與王權的推行之偏差,加以指正者。因此,對於道德的觀念因是訴諸個人靈感與神靈的啟示,加深了信仰中非理性與神秘性。

  希臘式思想是相信宇宙有合理的次序,由理性研究得以確定,並了解法律的規範。雖然其早期也有神祕非理性成分存在,但最終演生出的是以人的理性律法為主。他希臘思想的趨向是「承認人類的法律,不論是否部分以神或準神為起源,在人類社會中都有自主的地位。」於是,律法與宗教逐漸分野。

不同民族中的律法與道德

  在希伯來人的觀念中,人類法律只有在和神律相符合時,才能受人遵行;相反的是希臘人認為人類法律很可能與道德法衝突,而公民依然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即使可能廢盡氣力才能勸國家改變法律以迎合道德。今日基督教派推崇道德律,也是出於相同的觀念,只是以神的律法為仿子而已。

律法與道德的分野

  由原先同一前提出發,卻延著不同或甚至相反的途徑發展。道德因沒有法定的約束力支撐,逐漸產生唯法是從。道德只是勸善功能性質,不具備必然存在的果效與義務時,它便自動退位。

  俗世法與教會的道德法事實上已經不分,道德變成唯心的,沒有絕對標準,可隨人而異,正如所謂的良心一樣。這就是教會世俗化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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