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雅威神的律例、典章、誡命和聖約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0305; 講解日期:20250628。
講解影片
前言
題目意義:雅威神的聖約,就是雅威神的律例、典章、誡命。
許多人廢棄律法,被天國看作是最小的(太 5:19)。
- (林後 4:2-4)
- |2Co 4:2 |反而我們為自己,已經拒絕那些可恥的隱祕事,不在狡猾中生活行動,也不混摻這神的道,但藉由真理的揭露,在這神面前把自己薦與每一個人的良知〔直譯:共同知識〕。||
- |2Co 4:3 |但假若我們的福音果真是已被蒙蔽了,在那些滅亡者身上,它是已被蒙蔽了。||
- |2Co 4:4 |在他裏面,這世代的這神弄瞎了不信之人的諸心思意圖,以致不能看見基督的榮光的福音的光照,(基督)他乃是這神的形像。||
- (林後 11:2-4)
- |2Co 11:2 |因為我以神的妒嫉來嫉妒你們,因我已親自把你們許配給唯一的丈夫,是貞潔的處女獻與基督。||
- |2Co 11:3 |然而我不住地擔心,唯恐像那蛇用牠的詭詐誘惑了夏娃,你們的心思離開那純一和貞潔,就是那向著基督的。||
- |2Co 11:4 |因為假若(現在)有人來宣講另一位耶穌,是我們未曾宣講的;或是你們(現在)領受另一個靈,是你們未曾領受的;或是另一種福音,就是你們未曾接受的;你們倒可以持續容忍得下。||
- (太 5, 6 章)神的旨意實現、律法實現
- (太 15:7-14)假冒為善者,以人的傳統廢棄了神的誡命,瞎眼領路。
- (太 13:13-15)因為這百姓油蒙了心、耳朵發沉、眼睛閉著⋯⋯。
經文
(創 26:1-5)而事情發生於,饑荒在那地,除了那先前的饑荒,就是在亞伯拉罕的諸日子還存有的(時候),而以撒走到亞比米勒,非利士王那裏,往基拉耳那裏去。而雅威向他顯現,且說:「不要下到埃及,當要定居在那地,就是我對你說的。當要寄居在這個地,且我要與你同在,且我要賜福你,因為我要賜這一全地給你和你的子嗣,且我必堅立那誓言,就是我向亞伯拉罕你父親起誓的。且我要加增你的後裔,像那諸天的眾星,且我必賜給你後裔這一全地,且那地的萬國要藉你子嗣為自己求福。因為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投以關注看守了我的典章、我的誡命、我的律例,和我的律法。」
壹、 雅威一切口中的話語(申 8:2-5):誡命與話語並提。遵命、敬畏雅威是主旨。
- 雅威的聲音:話語由聲音傳達,強調「耳提面命」。
- 雅威的典章:典章是審判的依據(出 21-23 章)。
- 雅威的誡命:誡命以十誡為主,約版中的「十言」。
- 雅威的律例:律例是律法刻寫在石上的(書 8:32),正如約書(出 24:3-7)。
- 雅威的律法:律法是妥拉,泛指一切教導、指教或指引。
外邦人也要守神的誡命、律例、典章
- Isa 56:6 還有那些與 雅威聯合的外邦人、要事奉他、要愛 雅威的名、要作他的僕人、就是凡守安息日不干犯、又持守他〔原文作我〕約的人.[註:「聯合」:即膠結黏合,即用於夫妻二人「聯合」成為一體。]
- Isa 56:7 我必領他們到我的聖山、使他們在禱告我的殿中喜樂.他們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壇上必蒙悅納.因我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
貳、摩西以前是否有神的律例典章?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180627。
〔本文章另有專文呈現,進行了部份修訂,詳見獨特的律法系列 8:摩西以前是否有神的律例典章? https://www.yhwhholy.org/bible/topic/law/20240702061000〕
一般人認為,律法是神藉著摩西在西乃山時,才開始頒布的。因為摩西之前,並無律法。因此,族長時代,就是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那時,是沒有律法的。所以,叫做「應許時代」,以致挪亞的洪水時代,也是無律法的。因為人類都是亞當的後代,那時還無閃、含、雅弗的子孫遍滿全地。
但是,如此說法,就是一種迷思,所行的,就是一種誤區,所有的言行舉止,都是隨各人的心所定、行各人眼中看為正的事,毫無普世價值與標準。因為,神沒有規定普世的律法準則。因此,各人任意而行。
若果如此,神有憑什麼審判始祖亞當?刑罰該隱?毀滅洪水時代的人,拯救挪亞一家人?神又如何審判所多瑪、俄摩拉二罪城?神怎麼指責基拉珥王亞比米勒?
當知道,聖經稱為新舊約全書,因為神是以「盟約」的角度來立定律法的。立約是兩造雙方的事情,只有違約,神才依約實行處治,沒有立約,不是約民,與神應許、諸約、禮儀、律法等無分;也與神兒子的名分、榮耀、列祖、基督等無關(羅 9:2-5; 弗 2:11-13)。
亞當是神賜福的,稱之為「人/亞當」。人本是由塵土所造的,是神吹一口生氣在他鼻孔中的「活魂」(創 2:7),與一般活物毫無區別(創 2:19; 7:22; 6:18)。此名為「亞當」(創 5:2),是因人是按照神的樣式所造的(創 5:1),人與一般活物的區別在此。聖經中凡是神所命名的,都是神所賜福的,特別具有意義的。因此,人被父母命名,也是一樣。該隱與亞伯,只有長子該隱是「得/買」—-我從雅威買得一個男子(創 4:1)。神造人,人生人,都具有生/造他者的形象和樣式(創 1:26-28; 9:6; 5:3 塞特)。也就是說,凡是人,都具有神所造的「神的形像」(雅 3:9)。只是人犯了罪,就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
原先,神造的人都具有神的榮耀形象:男人是神的形象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 11:7)。當始祖在樂園中,具有神的榮光,所以,赤身肉體不覺得羞恥(創 2:24)。但是犯罪之後,便失去了此種榮光,「二人眼睛明亮了,才知道自己赤身肉體」,然後才有遮羞的衣裳,並且開始聽見神的聲音而躲避神的面(創 3:7-8)。神一問,才知道他們已經知道自己是赤身肉體的,便詫異說「誰告訴你赤身肉體的?」,然後,才進一步推問「莫非你吃了禁果?」(創 3:9-11)。可見,赤身肉體本身,始祖是不知道的。是「眼開明亮了」的結果。而這種明亮是不好的,也就是說,眼睛開始「認識」自己是「羞恥」的,就是「赤身肉體」。由不羞恥到會羞恥,是違約犯戒的結果。這死了,是指:已經失去神的榮光。因為神的榮光/形象是人的生命所繫。不羞恥是因「不知道」自己的赤身,因人本有神的形象和榮耀。
人是先有神此種榮光形象,神才開始賜福、吩咐與賞賜(創 1:26-27,28-29)。因為亞當是神的兒子(路 3:38)。先有兒子的名分,後有兒子的福份與責任。
人與神的關係是父、子,也是神王、子民的關係。正如,以色列人是神的長子/神的百姓,又持守我的約的人(賽 56:6)。「必引領到我的聖山,在我的禱告的殿中喜樂、在我的壇上必悅納其所事奉的祭物」(賽 56:7)。
新約聖經的福音,就是指耶穌基督傳給外邦人「律法、典章」(賽 42:1-4; 太 12:16-20)。所以,耶穌基督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成全(太 5:17-18)。廢掉律法典章的不是他,而是猶太教的文士、法利賽人,他們守人的吩咐,廢掉神的誡命(太 15 章; 可 7 章)。正如古蛇一樣。
同樣,使徒保羅時代,奉割禮派的要更改保羅的福音,也就是要廢掉律法。準此言之,自始祖以後,歷代以來,古蛇就是假使徒、假先知,都是正如主所說的:外披羊皮、內實狼心,他們無律法行為,但是都奉主耶穌基督的名,行許多預言、奇事、異能,卻不遵守律法,這許多人都不為主所認識,因他們都是「違背律法的人/惡人」(太 7:15-23)。那些不法者所建造的教會,都是無律法根基的,而只有建立在律法磐石根基的教會,才能永存(太 7:24-28)。正如保羅說的:教會的根基是基督(林前 3 章),而基督他所建立的教會,是以信耶穌是基督、神子的教會(太 16:18)遵行律法(太 18:16-17; 申 17:6; 19:15; 民 35:30)為根基的。
一、亞伯拉罕當時,已有神的律法(創 18:17-19 秉公行義/典章:26:5 吩咐、命令、律例、法度)。
因此,以撒、雅各才會知道要如何與神來往。亞伯拉罕知道要築壇獻祭以雅威的名求告(創 12:7-8; 13:4),正如塞特一樣(創 4:25-26),與挪亞築壇獻祭,知道分別潔淨的祭物相同(創 7:2-5; 8:20-21);他也知道要向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獻他所得的十一(14:20; 參 28:22 雅各的許願,申 14:22-29),也指著至高的神、天地的主宰雅威神起誓(14:22,參見申 6:13; 10:20)。這些敬拜侍奉神的律法,他早已行之多年。蒙召的選民,是神的兒女,神對他們立約,必定下如何來往的準則,這些準則就是「律法、誡命和典章」。
二、在曠野的瑪拉,神就設定律例典章(出 15:25)。
不過,約書亞也設定(書 24:25),應是重新立約。正如摩西對毀約的選民再次立約(申 10 章);對第二代人重新立約一樣(申 5:2-3 西乃山之約,29:1 摩押之約)。此約與列祖之約不同(申 5:2-3)。
三、毀約的選民被擄、歸國,仍是以恢復雅威律法為主軸,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即是證據。
「判例」是律法的先例:(創 1 章)至(出 19 章)的內容,就是(出 20 章)至(民 10 章)「律法」的判例。也就是習慣法,風俗習慣是稱為「慣例」,也就是「判例」。[註一]。一般指「不成文法」[註二],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摩西律法是「成文法」(律例,申 27 章; 書 8 章)。但是,神說亞伯拉罕遵守祂的「律例」(創 26:5)。
「律例」就是「成文法」,原文 02706 choq
- 《Strongs》02706 choq
- 字根動詞,02710 chaqaq {khaw-kak’}; TWOT - 728; 欽定本 - lawgiver 6, governor 2, decree 2, to grave 2, portray 2, law 1,printed 1, set 1, note 1, appoint; 19
- 切入, 刻銘, 頒布
- 1a) (Qal)
- 1a1) 切入 賽 22:16
- 1a2) 刻入或刻於…之上, 銘刻
- 1a3) 描摹, 標出 箴 8:27,29
- 1a4) (在石版上) 銘刻 (律法), 制定律法的喻意表達
- 1b) (Poel)
- 1b1) 制定律法, 頒令
- 1b2) 立法者, 制定律律者 (分詞)
- 1b3) 命令者的杖
- 1c) (Pual) 被制定的 箴 31:5
- 1d) (Hophal) 銘刻於(書中) 箴 31:5
就是銘刻於石板或金屬板上的文字,如亞述王國的楔形文,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等等,聖經用於:埃及祭司的「常俸」(創 47:22,26),「向來的數目」(出 5:14);與神的誡命、神眼中看為正的事並列(出 15:25-26),與神的法度/證詞並列(出 18:16),這都是在西乃山之前,摩西叫以色列人知道的「神的律例和法度」。陰性複數,五經都有出現此詞: (創 26:5; 出 12:14,17,43; 13:10; 27:21; 28:43; 29:9; 利 3:17; 7:36; 10:9; 16:29,31,34; 17:7; 18:3,4,5, 28,30; 19:19,37; 20:8,22,23; 23:14,21,31,41; 24:3; 25:18; 26:3,15,43; 民 9:3,12,14ab; 10:8; 15:15ab, 18:23; 19:2,10,21; 27:11; 31:21; 35:29; 申 6:2; 8:11; 10:13; 11:1; 28:15,45; 30:10,16)。
但是,創世紀獨此一見,非常特別。難免令人起疑:似是後人所添加?《LXX》譯文與《馬所拉本》一樣。但《英譯本 NET》有註解:
NET Notes (Gen 26:5)
- 14 sn My charge, my commandments, my statutes, and my laws. The language of this verse is clearly interpretive, for Abraham did not have all these laws. The terms are legal 法律上的、習慣法上的 designations 指定、(名稱等的)意義 for sections 劃分、組合部份 of the Mosaic law and presuppose 預定、以…為前提 the existence of the law. Some Rabbinic views 實際查證 actually conclude that Abraham had fulfilled the whole law before it was given (see m. Qiddushin 4:14).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this story could only have been written after the law was given (C. Westermann, Genesis, 2:424–25). But the simplest explanation is that the narrator 敘述者(traditionally taken to be Moses the Lawgiver) elaborated on(詳細地陳述) the simple report of Abraham’s obedience by using terms with which the Israelites were familiar 世所周知的、通俗的. In this way he depicts(描述) Abraham as the model of obedience to God’s commands, whose example Israel should follow.CSB Notes (Gen 26:5)
- a 26:5 Gn 22:18; Lv 18:30; Dt 11:
〔中譯文參考: 14 sn 我的訓誡、我的命令、我的律例、我的律法。此節經文的措辭顯然具有詮釋性質,因亞伯拉罕並未擁有全部律法。
這些術語是摩西律法各部分的法律性、慣例法上的指定名稱,其存在本身即預設了律法的存在。
某些拉比觀點實際查證後,甚至斷言亞伯拉罕在律法頒布前已完全遵守全律(參見《聖婚篇》4:14)。
亦有學者主張此故事必在律法頒布後方能成文(C. 韋斯特曼,《創世記》2:424–25)。
但最簡明的解釋是:敘述者(傳統認為是律法頒布者摩西)運用以色列人熟悉的世俗用語,對亞伯拉罕順服的簡要記載進行了詳盡闡述。
藉此他將亞伯拉罕塑造成順服神命令的典範,以色列人應效法其榜樣。CSB註釋(創世記26:5)
a 創 26:5; 22:18; 利 18:30; 申 11 章 〕
(創 26:5)「因為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投以關注看守了我的典章、我的誡命、我的律例,和我的律法。」
的確,句首使用「因為」G6118 `eqeb,此解釋,是作為日後選民當學習效法的榜樣、模式。原文意義如下:
- 06118 `eqeb
- 陽性名詞 1) 後果 1a) 後果 1b) 收獲, 獎賞 1c) (時間) 結束
- 副詞 2) 結果, 因為
- 連接詞 3) 結果, 因為
- 類似用法:22:18; 民 14:24; 申 8:20; 7:12「果真」;撒下 12:6。
附註
註一、英國的判例法和習慣法
(引用網路公開資訊)
習慣法和判例法概念–簡單點說吧,判例法相對與制定法,是指依照法院判決而形成的有效力的判定,強調以往判決的影響力。習慣法相對於成文法(當然也是制定法),是獨立於制定法之外,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既非單純的道德規範也非單純的法律規範,習慣是有地域和環境條件限制下的規範勝過的准則,一般約定俗成。習慣並不一定都是習慣法,要有普遍性和一定約束力的才行 判例法是以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淵源,即以某個判例作為定罪量刑的審判方式和審理方式,大陸法為成文法(法典法),而習慣法是判例法的一種,但是就如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一樣,它具有判例法的一切特性,但是也與之不同,例如某些判例是以某國最高法的判例為主要指導的,而習慣,也許是鄉規民約,這些在很多國家都是不被認可的!所二者是一個特別與一般的關係。我國雖然不承認判例法作為我國的正是法律淵源,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在法律規則無法解決的前提下,法律原則(即,約定俗成的一般習慣)很有可能成為定案的依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一顆心團隊為您服務
習慣法與判例法的關係
註二、不成文法主要不僅指判例,還包括慣例。不成文法具有法律效力~
(引用網路公開資訊)
但是它並不具有國家意志性,所以不能成為法律規範 不成文法,一般來講,也就是些判決和判例 不能成為法律,這是因為,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只是適用法律的一項“工具”。法官還沒有“造法”的權力。法院的判決,僅僅對該案有法律效力,判決本身不能成為被適用的“法律”。 想要判決或案例成為法律規範,對法官的要求十分嚴格和苛刻,我國的法官在目前,也基本沒有這個能力。
簡要說來,即是如此 如果還想要繼續深究,還可以更加深入分析之。 阿烙 | 發佈於 2006-08-22
一般而言,法的淵源的種類主要包括()
- A. 制定法
- B. 判例法
- C. 習慣法
- D. 實體法
[全文完]
——
CCY 分享:
聖經使用許多篇幅,說明人應當遵守神的律法,但是不明白為何現今許多基督徒仍然不願意遵守。也曾經試圖向他們解釋守律法的重要性,但是他們不願意接受我所說的,或許,需要雅威神的開啟後,他們才能接受吧!
LYX 分享:
新約,內容乃出於舊約內容
- Eze 11:17 你當說、主 雅威如此說、我必從萬民中招聚你們、從分散的列國內聚集你們、又要將以色列地賜給你們。
- Eze 11:18 他們必到那裏、也必從其中除掉一切可憎可厭的物。
- Eze 11:19 我要使他們有合一的心、也要將新靈放在他們裏面、又從他們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他們肉心.
- Eze 11:20 使他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們的 神。
- Eze 36:25 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汙穢、棄掉一切的偶像。
- Eze 36:26 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裏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
新約經文中,有「新約」用詞,卻無「新約的內容」,因為當時讀者明白新約的內容。
- Luk 22:20 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是為你們流出來的。
- 1Co 11:25 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
- 2Co 3:6 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精意或作聖靈〕
- Heb 8:13 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
- Heb 9:1 原來前約有禮拜的條例、和屬世界的聖幕。
- Heb 9:15 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
- Heb 12:24 並新約的中保耶穌、以及所灑的血.這血所說的比亞伯的血所說的更美。
靈的一致性,七個「一」
- |Eph 4:3 |要在這和好的鍊子(或譯:繩索)中,竭力去守護這靈的一致景況。||
- |Eph 4:4 |就是一個身體,一個靈,正如你們也在你們的呼召的一個盼望中曾被召的一樣。||
- |Eph 4:5 |一位主,一個信,一個浸,||
- |Eph 4:6 |一位神、就是所有人的父,即那位在所有人之上,也貫乎所有人之中,又在所有人之內。||
這就是新約所要強調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