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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神國與基督職事:三部曲——水浸、靈浸、火浸

── 信仰要道系列內容 ──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00724 安息日晚

基督完整的職事

  • A. 主耶穌在我們中間始終出入時:即從約翰施洗起,直到主離開我們被接上升的日子為止(徒 1:21-22)。
  • B. 他求父、差遣聖靈保惠師:即來到教會中內住、引導門徒,責備世人(約 14-16 章)。
  • C. 他的再臨,拯救一切等候他的聖徒(來 9:28),除滅一切仇敵,結束一切他的治理行動,把國交給父神(林前 15:25-28)。

此統稱為「基督完整的職事」。

福音主題:神國近了,你們當悔改!

  • *基督以傳講「神國統治」為目標,神國統治就是以「神的律法聖約」為根基(太 5-7 章)。因此,基督耶穌的職事,就是依照律法聖約來實現「雅威為王」的國度(太 4:17; 出 15:11-18; 詩 93-99 篇「雅威作王詩集」),此點是與施洗約翰一致的(太 3:2)。區別的是:約翰是最大的先知如以利亞與那基督、神子是耶穌(太 11:9-14; 太 16:13-20)。
  • *舊約以「大衛國度」為地上國度的代表;新約以「基督耶穌國度」(愛子國度)為代表。直到基督再臨作王,他把國交給父神,這就完成他的職事。(林前 15:26-28)。

神國的統治權柄

父賜子有兩種治理權柄:一是賜生命權,一是賜審判權(約 5:25-29)。

  • A. 賜生命權,就是重生(從上頭生),即是從水和聖靈生(約 3:3-8)。指水浸和靈浸(徒 1:5)。拯救那信者:成就「新約應許:水浸赦罪(寬容人的罪),靈浸律法入心」。「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就賜給他兒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約 5:26),這是父賜給他的權柄,因為「子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惟有看見父所作的、子纔能作.」(約 5:19, 30),所以,這樣的權柄,也是教會可以得到的。
  • B. 賜審判權,就是使死人復活、永遠審判:「時候到了,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生命的復活〕;作惡的,復活定罪〔定罪的復活〕。」(約 5:28-29)。指永生與永死(太 25:46)。「律法」是定善惡的標準,是審判的依據,因此主耶穌絕不是廢除律法,也是要求門徒遵守。

神國的審判原則

  • A. 神按著真實審判(羅 2:2):即是按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 2:6-11; 帖後 1:6-10);
  • B. 按照有無律法審判:即凡沒律法犯了罪的,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審判(羅 2:11),
  • C. 藉著基督耶穌審判:在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人隱密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 2:16);
  • D. 遵行者必審判不遵行者:遵行全律法的外邦人要審判那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羅 2:26-27)。
    • *此種審判原則證明「一信得救、永遠得救」論的荒謬絕倫。

這完整的職事

由他施浸的三部曲來完成:水浸、靈浸與火浸。[註一]

  • A. 水浸:這是耶穌降生出來傳道,直到他死之前,他所施行的水浸(約 3:22; 4:1)。意義:作主門徒——與基督同死、同埋葬(羅 6:3-5)。「從水……生」(約 3:5)。
  • B. 靈浸:這是基督升天坐在神的右邊,向父求差遣聖靈,內住門徒所施行的靈浸(約 14:16-17; 徒 2:1-4; 10:44-48; 19:1-7)。意義:作主見證人——與基督耶穌同活、同起來、同坐在天上(羅 6:8-10; 8:9-11; 弗 2:5-7)。
  • C. 火浸:這是基督再臨後的審判,對一切不信者所施行的火浸:永刑(太 3:10-12; 路 3:15-17; 啟 21:8)。這包括死人復活與永遠審判、第二次的死。

因此,這三種浸代表基督劃時代的作為。[註二]

兩種水浸

  • A. 施洗約翰的水浸:悔改的浸(路 3:3; 徒 19:4),作約翰門徒。悔改就是認罪、歸回雅威神,從新立約。目的:信入耶穌,使罪得赦,結出律法的義果(路 3:8-14; 申 30:1-10)。
  • B. 耶穌和門徒的水浸:信入耶穌。即同死、同葬(徒 19:4b; 羅 6:3-4; 申 30:11-14),作基督徒。基督受約翰的水浸是「盡諸般的義」(太 3:13-15)[註三],門徒受基督的水浸是「歸入主耶穌基督的名裡」(徒 19:4-5),不是歸入某人的名裡(林前 1:13)。
    • a. 反對以「父子聖靈的名」即三一神名義施洗,因為並不是父,或是聖靈為人而死;反對用「點水禮與灑水禮」施洗,因為不符合「與基督耶穌同死與同埋葬」的含意。反對嬰兒洗,因為「原罪論」並非聖經本意,嬰兒無信心,父母的信心也不能代替,且耶穌和門徒並未曾為嬰兒施洗。
    • b. 反對「全身入水的活水派」:甚至一根頭髮都要弄濕,否則重洗的極端作法。也反對「獨一得救的教派」的「重洗」觀念和作法。更反對「一定要在「室外」的活水解讀法。
    • c. 反對「重洗派」:受浸不過是一種「見證」或「象徵」的說法。因為既是與基督同死,就必有「赦罪的功效」(徒2:38,22:16洗去你的罪)

惟一靈浸與靈飲

  • A. 靈浸:基督在聖靈裡的浸,歸入一個身體(徒 1:5; 11:16; 林前 12:13a),即領取聖靈的恩賜(徒 2:38; 10:45-46 說靈言; 19:6-7 說預言)。準備過教會生活。
    • a. 反對「一信就有聖靈」的說法。
    • b. 反對「一受洗就有聖靈」的說法。
    • c. 反對「說方(靈)言是地方方言」的說法。
    • d. 反對「說方(靈)言只是最小恩賜」的說法,贊成是「最基礎的恩賜」。
  • B. 靈飲:身體教會都飲於一位聖靈,得聖靈不同恩賜(林前 12:13b),在教會中彼此相愛、服事。順從聖靈的引導(羅 8:113-14),按照主的生活方式(約壹 2:6),遵行神一切生命的律例典章,活出律法的義(申 30:15-18; 羅 8:4)。
    • a. 反對「絕對的恩賜不同論——各人只能得到一種恩賜」的說法。
    • b. 反對「聚會中禁止會眾一同說方言」的說法和作法。
    • c. 反對「婦女禱告、講道不蒙頭」的說法和作法。
    • d. 反對「只要愛、不必恩賜」的極端說法。

三種火浸

  • A. 爭戰的火浸:喝那十字架的苦杯(太 20:22-23; 路 12:50)。把火丟在地上(路 12:49),是使一家人分裂的刀劍(路 12:51-53)。這種火不是末日的火浸,而是「信仰的爭戰之火」,直到末日才結束。
    • a. 無論教內教外都有爭戰,都有分裂與死亡,只是爭戰的對象不同而已,是針對屬撒但的集團(弗 6:10-12)。
    • b. 為主殉道是得勝,不是失敗(啟 2:26-28; 3:21; 15:2-3);膽怯、不信才是失敗(啟 21:8; 2:10-11)。
    • c. 神已經把這種得勝賜給我們教會(林前 15:54-57)。
  • B. 末日的火浸
    • a. 如同對所多瑪城(路 17:28-30)。
    • b. 是以天火[註四]滅盡一切敵對基督的勢力:即兩怪獸集團軍(林前 15:24-25; 啟 19:17-21; 20:7-10; 結 38-39 章; 但 7:9-12; 珥 3:1-16; 亞 12:1-9; 14:3, 12-15)。
  • C. 燒著永火的浸
    • 即第二次的死,丟入火湖(啟 2:11; 20:14; 21:8),即是永刑(太 25:41, 46)。
    • 這是公義的、永遠審判(來 6:2)、永遠沉淪(帖後 1:6-9)。
    • a. 撒但魔鬼、海獸那大罪人(帖後 2:3-8)和陸獸那位假先知(啟 19:20),
    • b. 以及一切膽怯、不信的,拜那獸和那獸像,在額上或在手上受了印記的(啟 14:9-11)。
    • c. 名字沒記載生命冊上的(啟 20:15)。即報應那加患難給聖徒、即不認識神和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帖後 1:6,8)。
    • d. 死亡和陰間(啟 14:9-12; 20-21 章; 林前 15:26-28, 51-57)。

附註

[註一] 靈,pneuma,字義指「風、氣」。因此,水浸、靈浸、火浸三種浸,若以自然界言之,水、風、火三者,彼此作用、互為連結。波浪是因大風吹在海水上而生,火災因風勢增強更旺。水、火受風的影響深遠。同理,水浸、靈浸並提──四福音書皆提到耶穌受水浸和靈浸,參見(林前 10:1)「雲下、海中」──或從水與從靈生(約 3:5)。神以洪水和大火當作刑具(路 17:27-29)。神造世界,是用他的話與他的靈,而話與靈相通(創 2:2-3; 詩 33:6)。神的話又如火(申 5:26),選民過紅海時,雲柱與火柱相連,大東風與海並提(出 12:21-24)。

[註二] 舊約雖有此三種浸的記載,但是真正去加以施行和實現的,只有在他接受他的洗,盡諸般的義,又從父領受聖靈,父為他見證——這是我的愛子、我喜悅在他裡面(太 3:13-17; 可 1:9-11; 路 3:21-22; 約 1:29-34)。他接續施洗約翰的職事(水浸、天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之後,被聖靈引導,去接受魔鬼的試探,得勝之後,他才開始傳道於加利利,直到他在猶大地的耶穌撒冷受難、復活、顯現、升天為止。這是四福音書共有信息。 使徒行傳和書信記載基督升天後,應許聖靈並於五旬節差遣聖靈降臨,開始新約的教會時代。使徒們接續基督的職事,繼續在地上為福音做美好的見證,直到基督再臨、顯現:拯救一切等候他的人(來 9:28);要在他眾聖徒的身上得榮耀,又在一切信的人身上顯為希奇的那日子(帖後 1:10),用火除滅一切仇敵,把國交與父神(林前 15:24-28)。

[註三] 基督受浸的理由探討,參考如下:

(太 3:15)〔雅威譯本〕:“然而那耶穌回應對他說:「現在就當這樣吧!Ἄφες ἄρτι, 因為它這樣對我們而言一直是合宜的 ἀφίησιν,去完成/使充滿、完整的義。」那時,他就允許了 ἀφίησιν 他。”

「允許,容許」:允許是放棄、放任、打發的衍生義。另譯:現在就讓我這樣做/他就讓他這樣做。

女人聚會時,若不蒙頭,是不「合宜的」(林前 11:15)。淫亂、一切污穢、或是貪婪,不可提起,方合聖徒「體統」(弗 5:3),這都是跟遵行律法有關的義。去完成/使充滿、完整的義,這是律法的要求(羅 8:4)。

問題:耶穌受洗只是做榜樣,因為他沒罪?

  • A:以主僕觀念言之,不必受洗,但既然從女人生的是你(以利亞)最大,我以人角度來說,他還不是神子,所以耶穌要受浸。
  • B:婦人所生的,都不潔淨(伯 14:1-4; 15:14-16; 25:4-6)
  • C:(路 2:22)律法滿了潔淨的日子,婦女生子不潔淨。母子都不潔。否則,不必 33 天之後才去聖殿潔淨裡。
  • D:耶穌自稱他沒罪,何意?
  • C:他母腹中就有了罪(詩 53 篇)
  • D:律法有贖罪祭,耶穌到底是否有罪?照律法規定去行,就是無罪的義人。不是說,沒犯過罪的人才是義人。
  • B:以律法角度言之,值得商榷。

[註四] 天火,是指非出於地上的火。也非一般意義的火。聖經以「口中的劍」,或「口中的氣」描述之。口中的劍(啟 19:15, 21; 1:16),劍即火(啟 11:5),即天火(啟 20:9),即口中的氣(帖後 2:8「氣」原文作「那靈」too pneumati,與「降臨的顯現/榮光」並提;賽 11:4「口中的杖」與「嘴裡的氣」並提)。劍、火、靈,三者互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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