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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隨基督》系列 22:(太 18:1-20)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9)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60107; 講論日期:20260110。

引用來源:

前言

接續上一講《跟隨基督》系列 21:(太 16:21-17:27)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8)的內容,我們繼續從《馬太福音》(雅威聖會版譯文)的角度來了解,當我們成為了主耶穌的「門徒、學生」(G3101 μαθητής mathetes)之後,需要「學習」(G3129 μανθάνω manthano)的內容有哪些?也就是說,主耶穌對門徒所教導的內容是什麼?

《馬太福音》的段落

請參考《馬太福音》雅威聖會版結構分析

  • 全書標題:耶穌基督的種族特定著作(太 1:1)
  • 上款:耶穌的開始(太 1:2-4:11)
    • A、耶穌呼召和職事的開端(太 4:12-25) 【約翰下監後】
      • B、加利利山上教訓(太 5-7 章)     【講論集一】
        • C、在加利利的職事和被拒(太 8-9 章) 【外邦與猶太人的拒絕】
          • D、對十二徒的教訓(太 10:1-11:1) 【講論集二】
            • E、衝突與謀害(太 11:2-12:50)【商議除滅耶穌】
              • F、天國的比喻(太 13:1-53) 【講論集三】
            • E’、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太 13:54-17:27)【約翰被殺】
          • D’、對門徒的教訓(太 18:1-35)   【講論集四】
        • C’、上耶路撒冷中的職事與被拒、辯論(太 19:2-23:39)【祭司法利賽人希律黨的拒絕】
      • B’、橄欖山上教訓(太 24:1-26:1)     【講論集五】
    • A’、耶穌最終的職事:受難(太 26:2-27:61 ) 【基督受難】
  • 下款:耶穌的復活與遺命(太 27:62-28:20)

上講次綱要

【全卷層次段落】E’、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太 13:54-17:27)【約翰被殺】

【分段結構】(太 16:21-17:27)三次預言受害

  • A、(16:21-23)第一次預言受害,彼得攔阻
    • B、(16:24-28)否認自己,且讓他背起自己的木架,持續跟隨我
      • C、(17:1-9)山上,變貌,這裡真好
        • D、(17:10-13)第二次預言受害,以利亞先來人不驗識他
      • C’、(17:14-21)山下,治患癲癎症,不信又已被扭曲的世代
    • B’、(17:22-23)第三次預言受害,門徒極其受困擾
  • A’、(17:24-27)耶穌吩咐彼得從魚口銀繳稅

請參考《馬太福音》雅威聖會版結構分析


本講次內容

D’、對門徒的教訓(太 18:1-35)   【講論集四】

  • A、(18:1-5)當要使自己低微,接納這樣的一個小孩
    • B、(18:6-9)有禍啊!使相信歸入我者中的一個微小者跌倒
      • C、(18:10-14)不可輕視這些微小者中的一個
    • B’、(18:15-20)挽回弟兄中犯罪者(免得跌倒以致丟入那火的地獄裏)
  • A’、(18:21-35)從心中饒恕得罪我的那弟兄(重新接納)

(18:1-5)當要使自己低微,接納這樣的一個小孩

學習要點

  • 作門徒學習,要勇於發問。
  • 進入諸天之國的關鍵
    • 門徒詢問「在諸天之國裏是較大的?」耶穌答曰:「能進入諸天之國之人⋯⋯」。
    • 相同的對比說法,參(太 5:19-20)「遵行誡命且教導人遵行⋯⋯」、(太 7:21)「遵行我天父旨意者」。
  • 進入諸天之國的方法、三個要求、三個階段
    • (3)「要改變且成為如同小孩」
      • 人自己要先改變,要先願意改變,這樣才有機會進到下一步。
      • 小孩是有柔軟謙卑的內心,即「屬肉的心版」(林後 3:3),但大人經過社會化後,可能因此變成「剛硬的石心」(結 11:19-20)!
    • (4)「要使自已低微如小孩」。
      • 強調的是「成為低微」,即「謙卑」、「不驕傲、不自大」。
      • 不要誤解成「成為小孩般的無知、幼稚、愚蠢」。
      • 「小孩」的意義:
        • 註解書看法:
          • 克拉克:沒有追求世俗權利的野心之人;
          • 巴恩斯:缺乏野心、驕傲、傲慢、不剛硬的人
          • 加爾文:沒有受世界風俗習慣所影響的人;
          • 史密斯:純真的、天真無邪的人;
          • 科夫曼:謙卑的、無偏見的、樂於受教的、可愛的、易於信任他人的、無憂無慮的、純真的人。
        • 如同(林後 3:3)「屬肉的心版」。
        • 大人是經過「社會化」,小孩則是指「未社會化」之前的美好天性。
        • 對於「神的話語」,小孩是純粹樂意接受、相信的。但大人就容易考慮到個人的利益得失、這世界的接受程度、是否會受到別人反對等等因素,而影響大人對神的話語的接受程度,甚至於會顛倒是非!
    • (5)為主耶穌名的緣故,接納小孩般低微者,便是接納主耶穌。
      • 這要求門徒,對於信入主耶穌名之人,雖然他們的地位低微卑賤,仍然應當要接納他們,而不要離棄他們。
      • 若違反此點,便引出下文「使微小者跌倒」之罪!
      • 「接納」意指「不絆倒、不使之跌倒」。

(太 18:6-9)有禍啊!使相信者中的微小者跌倒

經文結構

  • A、(6)使微小者跌倒,不如將磨盤掛他脖上,被沉海的深處
    • B、(7)有禍啊!那個人!因他緣故,那絆倒的事持續來到
  • A’、(8-9)使你跌倒要砍下它,殘廢進入那生命,強如健全被丟入世代的火中

學習要點

  • 上下文關聯
    • 上文(5)「為我的那名緣故⋯⋯這樣一個小孩」。
      • 下文(6)「持續相信歸入我裏面者中的微小者」。
    • 上文(5)「接納這樣一個小孩」,(後果)即持續接納主耶穌。
      • 下文(6)「使相信者中的微小者跌倒」,後果是「沉在那海的深處」,意指「滅亡」。
  • 如何處理「肢體使人跌倒」的方式?
    • 要捨棄肢體,顧及全體!
    • 「肢體」字面上是指「個人的肢體」;
    • 「肢體」也可能引申指「教會中的某成員」。
  • 「使跌倒、使絆倒」之真實意義:「使之違背律法、使之犯罪」
    • 字面意「使之站立不住」,或指「使之受害」。
    • 「肢體使人跌倒」也曾用於(太 5:28-30)「蓄意貪戀地持續看著一個婦人者⋯⋯」之教導中。
    • 基於此段之意,「使之跌倒」意指「使之違背律法、使之犯罪,導致滅亡」。

(太 18:10-14)不可輕視微小者

經文結構

  • A、(10-11)不可輕視微小者;因他們的天使在天上,時常覲見我父的臉面
    • B、(12a)若人有一百隻羊,且牠們之中一隻迷失了,你們以為怎樣呢?
      • C、(12b)他將撇下這九十九隻在那山上,前去不斷尋找那正迷失的
    • B’、(13)若他找到牠,耶穌說:他為牠比九十九隻沒有迷失的,更加高興
  • A’、(14)使這些微小者中的一個失喪了,這不是你們的父的意願

學習要點

  • 上下文關聯
    • 上文(10-11)微小者們也有「他們的那眾天使」,「覲見我天父的臉面」意指會將他們的情況向天父報告。
      • 下文(14)天父必不會坐視不管,因為這絕非你們天父的意願。
    • 上文(10-11)「我的那父⋯⋯那在諸天上者⋯⋯」;
      • 下文(14)「你們的父⋯⋯那在諸天上者⋯⋯」。
    • 上文(12)「百隻羊中的一隻⋯⋯迷失了」;
      • 下文(14)「微小者中的一個⋯⋯失喪了」;
      • 下文(15)「你的那弟兄犯罪了」。
    • 上文(13)「找到牠(迷失的羊)」;
      • 下文(15)「持續引導他知罪⋯⋯若他聽從了你⋯⋯賺得你的那弟兄」。
  • (10)主的命令:不可輕視這些微小者中的一個!
    • 上文(5)「接納這樣一個小孩」
  • (12)主的命令:要前去不斷尋找那正迷失的!
    • 對於原本是弟兄,但後來成了那跌倒的、犯罪的、違法的的人,要「不斷地去尋找、去挽回」!
    • 該如何地去挽回?由下一段說明。

(太 18:15-20)挽回犯罪者

經文結構

  • A、(15-17)憑兩或三個見證人挽回犯罪者
    • B、(18)你們捆綁在地的,已被捆綁在天,釋放在地的,已被釋放在天
  • A’、(19-20)兩人或三人為我的名被聚集,我在他們中間

學習要點

  • 上下文關聯
    • 本段承上文,談「該如何挽回弟兄中的跌倒者、犯罪者的處理原則」。
    • (15)你的那弟兄「犯罪了」。
  • 「逐步升級、逐步公開」的處理原則
    • 第一級:私下引導,使他知罪。
      • (15)「僅有你與他同在期間」即私下,無外人在場。
      • 這是在初步階段,有助於保全對方自尊心,給予其迅速回轉、船過水無痕的機會。
      • 若不聽從,則升級。
    • 第二級:還帶一或兩人伴同你去,可作為見證者。
      • (16)如此做的目的是「為要憑兩或三個見證人的口,可以使每句話立足」,表示可以作為未來公開審理的依據。
      • 若不聽從,則升級。
    • 第三級:告訴那教會,公開處理。
      • (17)若仍不聽從,則視他為外邦人和那稅吏一般,即視作犯罪者。
  • (18)「你們捆綁⋯⋯你們釋放⋯⋯」
    • 這是指著「教會的審判、定罪、釋放的權柄」而言的。
  • (19-20)「兩三人在地上合聲祈求⋯⋯為主的名聚集⋯⋯」
    • 這應是指著上文(18)教會聚集,為著處理犯罪、審判等事,一同祈求而言。
    • 這必是按著主耶穌的教導,是按著天父的誡命、律法而行的審判,是遵照天父旨意而行的,必然具有天父所賜的權柄,是必然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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