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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隨基督》系列 7:聖經中的「順服」
聖經中關於「順服」的要求有哪些?
聖經中關於「順服」的要求出現在多個層面,涵蓋了信徒生活中不同的人際關係和責任。以下是主要的五個方面,並附上相關經文作為依據:
一、對至高神的順服
信徒被要求順服神的旨意和命令,具體內容包括誡命、律例、典章,及其相關教導,這是信仰的核心,其他的順服要求均不應與之牴觸。例如:
- (雅 4:7)「所以,你們務必順服那神,卻當要抵擋那魔鬼,而牠將必逃離你們。」
這節經文強調順服至高神是信徒生活的首要原則,並帶來屬靈的保護和力量。
- (羅 8:4)「為使律法上斷為義的事可以在我們身上被執行,就是那不按著肉體而按著靈生活行動的人。」
有了聖靈內住的人,並且順服聖靈而行的的人,可以使此人有能力去行出律法上定為公義的行為。
順服聖靈,就是順服基督、順服至高神,但三者有明顯的上下關係,不可視為等同!
「聖靈」不是至高神,而是神的愛子耶穌求至高神(父),然後才被差遣到世上,賜給信徒的(約 14:16-17),就是父因我(子)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約 14:26)。
由於以上差遣的過程,表明了上下位關係,因此聖靈又有以下特別的稱呼:
- 聖靈被稱為「神的靈」
- 「至高神所差遣的那靈」簡稱為「神的靈」。
- 不可理解成「是至高神本身的靈」。
- 聖靈被稱為「基督的靈」
- 「耶穌基督求至高神而差遣的那靈」簡稱為「基督的靈」。
- 不可理解成「是耶穌基督本身的靈」。
- 因此「神的愛子耶穌」既不是至高神,也不是那聖靈。
聖靈內住者是屬基督的人,持續受聖靈引領者才是神的眾子!
- (羅 8:9, 14)
- |Rom 8:9 |然而你們不是在肉體裏,乃是在靈裏,若果神的靈真是持續住在你們裏面。但若某人沒擁有基督的靈,這人就不是屬他的。||
- |Rom 8:14 |因為凡蒙神的靈持續引領的,這些人是神的眾子。||
「聖靈」在經文中又稱作「神的靈」、「基督的靈」,要正確理解其緣由,不應誤解之。
有「聖靈內住」的人,只能視為是「屬基督的人」(羅 8:9),這是基本資格,但若未做到「蒙神的靈持續引領的」,仍算不得是「神的眾子」!
因此,許多人雖有「聖靈內住」,算是入了基督信徒的門,卻「未持續聽從順服聖靈的引領」,仍然不算是神的眾子,因為所行的仍然處處違背至高神的旨意、誡命、律例、典章,殊為遺憾!
「聖靈內住」是成為屬基督之人的開始,基本上是憑著信心相信主的吩咐、父的應許,等候、祈求而得的「在聖靈受浸」(徒 1:4-5);
「蒙神的靈持續引領的」是在有了「聖靈內住」後,要求此人具體行出各樣符合神旨意及律法的美善行為。
因此,「聖靈內住」及「蒙神的靈持續引領的」兩者必須齊備,缺一不可!
註:關於聖靈內住、在聖靈裏施浸、受聖靈等內容,請在本站內參閱相關著作文章,有更加詳細的解說闡釋。
二、對教會工人的順服
教會成員(信徒)被要求順服神所設立的工人,這對於使教會能按次序運行,至關重要,因為教會領袖是被設立作為帶領者,有賴於成員們的順服配合,方能克盡領導之責,確保成員行走正道,不違主神旨意。例如:
- (來 13:17)
- |Heb 13:17 |你們務必持續信服你們的那些引導者,且當順服,因為他們為著你們的那靈魂持續儆醒,如同將要交帳一般,為要他們能夠歡歡喜喜地持續做這事,且不嘆息地做,因為這樣你們是無益的。||
信徒應當順服教會中的引導者、屬靈領袖,如牧者、教導者、監督者、年長的教導者,他們必須是真正擁有聖靈所賜能力的建造者(林前 12 章),承擔著引導和保護信徒靈魂的責任。
- (帖前 5:12-13)
- |1Th 5:12 |然而我們不住地懇求你們,弟兄們!要去感認那些在你們中間持續勞苦的,就是在主裏持續領導並勸戒你們的。||
- |1Th 5:13 |且要持續至極地在愛中,為他們工作的緣故敬重他們;你們應當持續彼此和睦。||
「在主裏持續領導並勸戒你們的」用以描述教會領袖的工作是「領導並勸戒你們」。「在主裏⋯⋯」表示是「在主的範圍內進行工作」,具體意思是指在不超出主旨意的範圍,也就是以主為榜樣,是按照及符合「主的旨意、教導、規定內容」來領導並勸戒信徒,這些內容也是等同於「天父的旨意、教導、妥拉(原意即教導)、律法、誡命、律例、典章⋯⋯等等」內容。
三、對父母的順服
子女被要求順服父母,這是神的誡命中對人的首要要求,是在應許中的首要的命令。例如:
- (出 20:12; 申 5:16)[第五條誡命]當要使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成為尊貴的,好使你的諸日子在那地上變長⋯⋯。
- (弗 6:1-3)「諸位孩子們啊!你們應當持續在主裏聽從你們的雙親,因為這個是義的。你應要持續敬重你的那父親和那母親,這是在應許中的首要的命令。為要你能夠成為興旺,並且你能夠在這地上存有長壽。」
這節經文指出順服父母是合乎至高神旨意的責任,是律法的具體要求,遵行之將得著福份。
四、對丈夫的順服
在婚姻關係中,妻子被要求順服丈夫,視丈夫為家庭的頭。例如:
- (弗 5:22-24)
- |Eph 5:22 |諸位妻子們啊!對諸位自己的丈夫們要像對這主一般。||
- |Eph 5:23 |因為丈夫是這妻子的頭,像這基督是這教會的頭,他是這身體的救主。||
- |Eph 5:24 |但是,像這教會持續服從這基督,諸位妻子們也這樣在每件事上持續服從丈夫們。||
這一要求將婚姻中的順服與信徒對基督的順服相提並論,凸顯其重要性。
五、對政府的順服
信徒應當順服地上掌權者,因為權柄最終來自至高神。例如:
- 羅馬書 13:1-7
- |Rom 13:1 |居高位有權者,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藉由神,且諸存有都是藉由神所排定的。||
- |Rom 13:2 |所以列陣對抗權柄者,就是站起來反對神的佈置;而反對者就為自己招得判決。||
- |Rom 13:3 |因為執政的不是要使善的工作者懼怕,乃是要使那惡者(懼怕)。你願意不懼怕那權柄嗎?你行善就可從它得讃許。||
- |Rom 13:4 |因為他作神的執事是為你達到那善。但若你行惡,就當懼怕;因為他不是徒然佩劍;因為他作神的執事是施行公義的,為使忿怒,臨到行惡者。||
- |Rom 13:5 |所以順服是必要的,不但因著那忿怒,也因著那良知〔直譯:共同知識〕(的緣故)。||
- |Rom 13:6 |因為爲了這緣故,你們也繳貢,因為他們是神的公僕,專責管理這事的。||
- |Rom 13:7 |你們要向各人還清所欠的,當繳貢的就給他繳貢;當納稅的就向他納稅;當敬畏的,就敬畏他;當尊敬的,就尊敬他。||
這段經文表明,在符合神公義的原則之下,順服政府而行善,是對至高神主權的認可,除非政府的要求明顯違背至高神的旨意,即誡命、律例、典章。
六、對主人的順服
這是「順服」的最基本定義,就是僕人或奴隷對其主人的服從。例如:
- (多 2:9)
- |Tit 2:9 |使奴隸們在凡事上持續順服自己的主人,是討人喜歡的,不可持續反駁/頂嘴,||
- (彼前 2:18)
- |1Pe 2:18 |做家僕的,當在完全的敬畏中順服主人,不只是那良善且寬容的,連那彎曲(乖僻)的也當(順服)。||
結語
人類社會自古以來就存在「主僕關係」,在符合聖經定義的規範下,「奴隷制度」本是合理的,且是有益於保持社會穩定的,有諸多好處。
然而,由於人類濫用奴隷制度,不按照聖經律法規定而行,其間充斥了人類的私慾及罪惡,以致於近代社會普遍視「奴隷制度」為罪惡之代表,以致於全然否定奴隷制度,實屬矯枉過正。
由此導致,現代人相當不熟悉,也不明白何謂「順服主人」,連帶地也就不明白,該如何在實際生活行動中,具體地做好「順服丈夫」、「順服教會工人」、「順服主耶穌」、「順服至高神、全能者」,聖經的教導便淪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