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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eschatology:20230603_eschatology_s7_the_basis_and_criteria_of_judgment_human_responsibility_and_the_line_of_grace

終末論系列七:審判依據和準則、人的責任、與恩典的界線

講解日期:20230603; 初稿日期:20230528; 作者:林義鴻 LYH; 編修:WCM; 英文名:Eschatology Series 7: The Basis and Criteria of Judgment, Human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ine of Grace

經文

  • (結 18:30-32)《和合本》
    • Eze 18:30 所以主 雅威說、以色列家阿、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
    • Eze 18:31 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作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阿、你們何必死亡呢。
    • Eze 18:32 主 雅威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 (羅 1:32; 2:2, 6, 17)《雅威本》
Rom 1:32 這類人確知神義的要求〔或譯:法則〕,就是:凡實行這樣事的人,他們配當死亡。不但他們不斷的作,更對實行這些事者感到滿意。
Rom 2:2 但我們早已曉得:神的判決是按照真實對待實行這樣事的人。
Rom 2:6 祂將必按照他們的諸工作報應各人。
Rom 2:17 然而若你一直自稱為猶太人,並持續倚靠律法,又不斷以神為誇耀。
  • (雅 2:12)《雅威本》
Jam 2:12 你們應當持續怎樣講論,且怎樣行事,如同透過自由的律法,將要持續受審判。
  • (腓 2:12)《雅威本》
Phi 2:12 那麼,我親愛的!正如你們既常常聽從,不要只有在我的臨在時,反是如今在我的不同在時,也更加是懷著敬畏和戰競,當要持續努力作成你們自己的救恩之事。
  • 補充:(徒 23-24 章)《和合本》
    • Act 24:24 過了幾天、腓力斯和他夫人猶太的女子土西拉、一同來到、就叫了保羅來、聽他講論信基督耶穌的道。[原文:聽他關於那歸入基督耶穌的信心之事。]
    • Act 24:25 保羅講論『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腓力斯甚覺恐懼、說、你暫且去罷、等我得便再叫你來。
    • Act 24:26 腓力斯又指望保羅送他銀錢、所以屢次叫他來、和他談論。
    • ——保羅講論『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
    • ——腓力斯是想要銀錢

前言

  • 終末論的決戰稱為「終戰」,末日大審稱為「終審」。
  • 終末論是以終戰為主軸,以終審為終結,終戰必有終審。
  • 但是,最要緊的是,要依據(kata)「什麼」來判決?
    • 是依據「基督的福音」或稱「保羅的福音」(羅 2:16)?
    • 還是依據「神的律法」(雅 2:12)?
  • 這個問題若沒解決,那麼,就有兩種審判依據的看法:外邦人依據「福音」,以色列人依據「律法」。
  • 換言之,「有律法」的猶太人,依據律法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依據「保羅福音」審判?
  • 後者,依據(羅 2:12-16),成為保羅論述的關鍵經節。

本論

甲、終末審判的依據與準則——從(羅 1-2 章)說起

一、救恩建立在神公義審判的基礎上(羅 1:16-32)

1、福音:是神的大能,是「救」(羅 1:16)

對一切信者、先猶後希。

2、神的義是「信」(羅 1:17)

是本於信、至於信、義人因(神的)信得生(哈 2:4)[註一]。這是神的救恩福音。

3、審判

神的憤怒是對「人的不虔和不義」,即「以不義拘禁真實」(羅 1:18)。神的審判是因為「人的背約」。

4、神所驗知的事

已顯明在人中間(羅 1:19),人也驗知那神、卻不當神榮耀他、或感謝祂,反倒在其意見分辨上徒勞、無同達心被矇昏、自稱聰明者、卻變成蠢人(羅 1:20-22)。此為明知故犯。

5、人的蠢笨,受神的三種交付審判(羅 1:23-31)

如交付「撒但」(林前 5:5;提前 1:21):

  • A、不虔的「更替取代」之罪(羅 1:23-27)
    • 偶像崇拜的情性混亂。
    • (羅 1:23)且曾以人類和飛禽和走獸和昆蟲朽壞的肖像樣式,『更替神那不朽壞的榮光』
    • (羅 1:25)這類人曾以虛假『更替神的真實』,且敬拜事奉那受造物,來取代造物主;祂是當讃美的,直到永世,阿們!
    • (羅 1:26)因這緣故,神交付他們進入可鄙視的邪情中,因為不但他們的女人『更替本性的功用,以致違反本性』
    • (羅 1:27)且男人也同樣『撇棄女人本性的功用』,對於彼此慾火中燒,男和男之間成就了那裸露羞恥的事,在他們自己身上應該回收他們欺哄的報應。
    • 「更替取代」之罪的實例:
      • 「三位一體神論」的信仰:把耶穌基督、聖靈,當作是至高神束敬拜。刻意描述耶穌是受生的,而非受造的,這便是按人意高抬耶穌的地位,即造神運動,即塑造偶像以取代至高神。
      • 用任何的受造物(人、事、物、靈)來取代至高神,即樹立偶像、塑造偶像。
  • B、不義的「不驗知」之罪(羅 1:28-31)
    • 21 種理性混亂。
  • 神的三種交付
    • (羅 1:24)所以神交付他們在他們心中的情慾裏,以致彼此之間他們的身體不斷地受玷辱的汙穢中。
    • (羅 1:26)因這緣故,神交付他們進入可鄙視的邪情中,因為不但他們的女人更替本性的功用,以致違反本性。
    • (羅 1:28)且正如他們在知識上不曾驗中那神,去擁有(祂),那神就交付他們進入不被驗中的心思,去作達不到神前的事。

6、這類人確知「神的律例」,卻仍呼朋引伴去做(羅 1:32)

  • 希臘文(G1345) δικαίωμα dikaiooma 在《LXX》中是譯自希伯來文(H2708) choq,中譯為「律例」;字源為(H2710) ˋchaqaq「雕刻、鑿開」。
  • 新約出現 10 次,都離不開神的律法範疇:
    • A、用於祭司(路 1:6;來 9:1;羅 2:26)
    • B、用於基督(羅 5:18)
    • C、用於父神(羅 1:32,5:16;啟 15:4)
    • D、用於聖徒(啟 19:8)
    • E、用於律法(羅 2:26,8:4)

二、神的審判依據(羅 2:1-16)

1、真理或真實(羅 2:2)

針對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2、各人的諸工作(羅 2:6-11)

先猶、後希。

3、保羅福音(羅 2:16)

神藉著基督審判。

  • A、因為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也必在律法之外滅亡。而凡在律法之內犯了罪,也必透過律法受審判(羅 2:12)。
    • Ⓐ、同:犯罪同、滅亡或受審判同。
    • Ⓑ、異:「在律法之外」 ἀνόμως anomoos 與「律法之內」 ἐν νόμῳ en nomoo。
      • ἀνόμως anomoos 是副詞,而 ἄνομος anomos 是形容詞。
      • ἄνομος anomos(a無,nomos律法):
        • 司徒雷登指:1、無律法的,指未得律法者(林前 9:21);2、不法的、不義的(路 22:37;徒 2:23;帖後 2:8;提前 1:9;彼後 2:8)。
  • a、(林前 9:20-21),對於此有更清楚的劃分:『並且向猶太人,我就成為像猶太人一樣,為要賺得猶太人。向在律法之下的人,我如同在律法之下,我原不是在律法之下,為要賺得在律法之下的人。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如同沒有律法,我原不是沒有神的律法,乃在基督的律法裡,為要賺得沒有律法的人。』
  • b、保羅依這「律法」分出三種人:猶太人是「在律法下的人」;外邦人是「沒有律法的人」;我保羅是「在基督的律法裡的人」:在基督律法裡,等同「我原不是沒有神的律法」。也就是「基督徒」就是「在基督律法裡的人」。
  • c、所以,(加 6:2)所提的「基督的律法」,是對「屬靈的人」;而「全律法都包在愛鄰舍如己」此一句話(加 5:14)。好像跟愛神無關?因為,雅各也說這樣的話:經上說:『要愛鄰舍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王)的律法」才是好的(雅 2:8)。並且他所列出的律法,也都是跟鄰舍有關的律法而已(羅 2:10-11),正如主耶穌對少年財主所說的一樣(太 19:17-21):殺姦偷假、孝與愛鄰,就是變賣賙濟也是跟「人」有關。好像基督律法只是跟「人」有關的愛,而跟「神」本身無關?還是因為這是猶太人的通病?
  • d、因為,新約教訓似乎都是朝向:信「基督耶穌」,以及愛「人」(不分種族、性別、階級、文化)。故,信與愛、愛與靈連結(加 5:5-6;羅 5:5),基督與人連結(6:2),而這就是「福音核仁」了?
  • e、有這樣做的人,就是「全守律法」的人,就是(羅 2:13-29)所說的「律法的遵行者」,就是「行那律法的事」,就是那律法功用是刻寫的?
  • B、因為在神面前,那些律法的聽見者並非是義的,但是那些律法的遵行者才必被稱為義(羅 2:13):此節說明上文(羅 2:12),強調義,是「行」而非「聽」。由下文先提「外邦人」是「行」:
  • C、因為每當那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依本性可以去行那律法的事時候,他們雖沒有律法,對他們而言,律法是存在的。這類人在他們心中,自己持續顯示出,那律法的那工作〔或譯:功用〕是刻寫的,同時他們的共知〔或譯:是非之心、良知,意:對任何事分辨是非的自覺;下同〕一同見證,並且在那眾推理之中相互控告或甚至做出辯護(羅 2:14-15)。
  • D、就在神透過耶穌基督,按照我的好信息(所言),審判人眾隱密事的日子(羅 2:16)。此文總結上文,但是,問題就是出在此節上面:「我的好信息」是審判依據。
    • 基督:原指「神的受膏者」,即神所膏立的「萬有的主」、即審判活人和死人的主(徒 10:36,42)。
    • 啟示錄出現 26 次以上的「羔羊arnion」:一次是指「假先知」(13:11,19:20)
    • a. 多次與審判的「寶座」並提(5:7-8,13);或與「主神全能者」並提(21:22)。
    • b. 羔羊的忿怒(6:16),他們(坐寶座的和羔羊)忿怒的大日(6:17),即主神全能者的忿怒(11:18),七碗災即是對外邦獸國的忿怒發盡了(15:1)。
    • c. 羔羊的血或被殺的羔羊(5:6,12):得勝的羔羊掌七印。
    • d. 羔羊的妻(21:9): 羔羊為聖城的殿和燈(21:22-23)。
    • e. 羔羊的婚宴(19:9)。
    • f. 羔羊的生命冊(13:8)。
    • g. 羔羊的 12 使徒的名(21:14)。

三、外邦人要審判猶太人(2:17-29)

1、依據(羅 2:17-24)

  • A、那做外邦「瞎子」領路人、「蠢笨人」的師傅、「小孩子」的先生之猶太人,教導「別人」,卻不教導「自己」:知法犯法;指著律法「誇口」,卻犯律法,玷辱神。
  • B、此處,保羅舉出違犯三條律法:偷竊律、姦淫律、偶像律(21-22),以及「玷辱神的名」(23-24)。其犯行包括對神、對人、對物三方面。

2、依據(羅 2:25-29)

  • A、甚至對割禮和典籍,都只是被當作大人的「門面」而已,並非確實去「遵行」其中的真傳。以致遠遠落在沒割禮卻全守律法的「瞎子、蠢人、小孩」之後。而變成受其審判者,正如主耶穌所預言的(太 11:21;12:41,42)。
  • B、因為,依據(羅 2:27),若能「全守律法」,就要審判上文的猶太人。
  • C、那麼,究竟外邦人的「依本性」(可以去行那律法的事)、心中(自己持續顯示出,那律法的那功用是刻寫的)、共知(一同見證)、眾推理(相互控告或甚至做出辯護),以上是人「內在法庭」組成的要件,以及「全守律法」(羅 2:27)。附註二
    • 上文,都說外邦人守律法,但沒說他們守什麼「福音」。那麼,自然,外邦人守的律法,應該是跟猶太人當守、卻犯的律法是一樣的?否則,他們憑什麼來審判不守律法的猶太人?

3、若答案是肯定的,為何⋯⋯

  • 若答案是肯定的,為何保羅卻把外邦人與猶太人都列入「照著我的福音所言」、在神藉著基督耶穌審判人隱密事的日子?
  • 也就是說「不認識神,和那不聽從我主福音的人」,都要受神的刑罰式的報應(帖後 1:8)。
  • 而這就是保羅所說的「依據真理或真實 ἀλήθειαν aleetheian」(羅 2:2),或「依據他的那些諸工作 τὰ ἔργα αὐτοῦ ta erga autou」(羅 2:6)。
  • 審判的依據既是福音,那麼,律法不是審判的依據,而是透過 dia 自由的律法,「行事為人的準則」(雅 2:12),是人當盡的責任。

乙、論人的責任與恩典的界線

一、人的良知、語言、行為,就是人的責任。恩典的界線也是人的責任。

  • 1、「那罪」與「人」,都有私慾。但「那罪」沒有肉體、沒有律法,牠就是死的。
  • 2、人的責任不能推給神,更不能推給那罪者魔鬼。因為人自己的私慾才是勾引人自己的最大仇敵。因此,人的言行要對審判的神以及自己的良知負責!所以,神要選民「盡行拋棄」一切所犯的過犯,「自作」一個新心和心靈,何必死亡呢?(結 18:31);使徒保羅要外邦信徒「戰戰兢兢做成自己的得救」(腓 2:12)。
  • 3、「肉體」是中性詞,人帶著肉體。肉體本質是軟弱的,故要吃喝拉撒睡。故有肉體裡私慾的引誘或迷惑。
    • A、雅各書道出此種景況(雅 1:13-14:4:1-4)。
    • B、彼得前書也說到這種問題(彼前 2:11)。
    • C、保羅書信也不斷提出這種更深刻的見解(羅 7:7-11):人今生被限制在此種軟弱裡,
      • 聖經成語叫做「在肉體裡」。
  • 4、「在肉體裡」此介詞片語,是與「在靈裡」相對(羅 8:9):
    • A、根據文脈,前者等同「屬肉體的」,或「肉體的意念、籌謀」,故與「那靈的意念、籌謀」相對(羅 8:5-8)。
    • B、但在(林後 10:2-4),在肉體裡,不是犯罪,而是雖在肉體裡行事,卻是不「依照肉體」行事。依照肉體,等同肉體的意念或籌謀,是屬肉體的,也等同是「賣給那罪的」。
    • C、律法是界限:
      • 「律法」nomos 原意是指「牧界」,是牧羊人所設定的羊圈,防止盜賊偷羊,與狼群偷襲。
      • 因此,律法原意是指保護界線或範圍,而私自離開牧界的羊,更是危險萬分。
      • 人的肉體帶著火熱不熄的情慾或私慾。撒但那罪者就必針對人性的此種點弱點,見縫插針,尋找突破口。
      • 並且,律法必設「罰則」,否則等同虛文,如同紙屋一般,包不住、也禁不住熱火燃燒。
      • 針對此種問題,保羅提出的方法就是「獻上 paristeemi 為奴的肢體」給那義、即神,進入聖別狀態(羅 6:19-21)。 意指把自己置於奴隸地位,完全任憑奴隸主神來差遣、管制、使用,否則,一切免談,對照自己過去失敗的經驗,即可證明此言不虛。

二、分辨這種關鍵詞,才會明白界線何在:相對

  • 1、「律法」是屬靈的,與「我」是屬肉體的相對。
  • 2、「律法是聖潔的」,與「那罪是惡極了」相對;律法誡命原是要使人得生命的,不是要來定我的罪的。除非我是犯罪、越過律法的界線或超出範圍。
  • 3、行為稱義,而非只是「因信稱義」。
  • 4、神的審判是依據我的行為,不只是依據我的心思而已。並且律法為何成為我行事為人的準則。這是雅各書教導我們的。

三、外邦人所欠的四種債

1、羅馬書上說有四種債

  • A、保羅傳福音債(羅 1:14);
  • B、依照聖靈的債(羅 8:12-14);
    • 求聖靈、聽從聖靈意思而行。
  • C、愛心的債(羅 13:8);
    • 弟兄彼此相愛。
  • D、外邦信徒還猶太聖徒的債(羅 15:27)。*知而不行,就要多受責打(路 12:47-48)。
    • 外邦信徒欠猶太人「福音的債」,要向他們傳真福音,要還這個債。

2、羅馬書中的三種審判

  • A、神審:神按各人行為報應各人;
  • B、藉著基督審:按照保羅福音神藉著基督審判人隱密事的日子;
  • C、外邦人審:本來未受割禮的若全守律法要審判有典籍和割禮卻是律法的干犯者(羅 2:3-11;12-16;17-29)。

3、 外邦信徒同有權利和義務的終審

結語

人的責任:由行為來表示負責,履行律法的擔子(羅 6-8 章)。

  • 一、當結出悔改的果子:如施洗約翰所指示的(太 2:8-10;21:31-32)。
  • 二、當交出租戶的果子:如主耶穌的園戶比喻(太 21:34)。
  • 三、當結出成聖的果子:如使徒保羅所教導的(羅 6:22)。

附註

註一、對「義人因信得生 2」乙文的回應

對「義人因信得生 2」乙文的回應 20180326 LYH

作者:林義鴻 LYH; 時間:20180326。

亞伯拉罕在因信稱義之後,是否仍然「因行為稱義」?

雅各書說:他獻上以撒的「行為」,這使他稱義(雅 2:21-24)。可見,因行為稱義是與因信義並行不悖的。

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弗 2:5-8 的得救『不是出於行為』,是指「外邦人未信主之前的行為」嗎?還是指「信主之後」的行為呢? 在羅馬書或加拉太書中,他只強調「沒有行為的信心」? 因信稱義,就是指:單靠信心,不必再靠行為?如果說,單靠信心,不必有「好行為」,那麼,請問:他在百歲時的信心(羅 4:19-22),是否帶著「行為」(創 18-20 章)。 加 5:13-14 的話,不是「廢話」。信主之後,靈肉相爭,若單靠信心,而無好行為的表現,這樣的人能夠得救嗎?

保羅說要結果子(羅 6:21-22,7:4-5),就是結出成聖的果子。即聖靈的果子(加 5:22-23)。這些果子,沒有「律法」加以禁止。因為,仁愛、喜樂…節制,正是神頒布律法的目的,律法當然不可能禁止。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設立的(提前 1:9-11)。請問:律法既然是為了「不聖潔和戀世俗的人」設立的,那麼,什麼是不聖潔和戀世俗的「標準或內含」?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羅 7:12),從新約聖經中,有關聖潔的標準或內含,並不需要重複提出來。因為,律法既然已經由摩西頒布了,就不要再頒布一次。耶穌基督來,他是傳真理和恩典的福音(約 1:17)。他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要「成全」(請去查原文註解),這成全律法,不但是耶穌個人的事,也是門徒每個人要去成全的事。。所以,耶穌教導門徒:信耶穌、跟從耶穌之後,更是要「遵守律法、也要教導人遵守律法」(太 5:19)。

關於和合本或英譯本:基督是律法的「結束(end)」。請問,此節經文的含意,是否應由上下文來斷定其本意?(羅 10:3-8)。保羅是否在教導「信徒不必再遵守律法」。如果真是如此,那麼,這就與他所引用的舊約經文(申 30:11-18)彼此矛盾。何況「結束」telos,原文不是結束,而是完成、目標。因為他來是要完成律法所「預言」的事,就是:「領下基督來(誰替我們上天取下來?)、領基督從死裡上來(誰替我們過海取了來?)(羅 10:6-7)。是「誰」『要領下來、領上來的」這些律法的話,都已由基督耶穌來成全了。既然完成了/應驗了,就不必再盼望另一位基督來了。所以,這不是說,所有的律法都已廢掉、都不必遵守,而是有關盼望基督來到的「救恩」的律法,我們既然得救稱義赦罪了,那些有關「獻祭贖罪的律法」就不必遵守了。因為那是有關「肉體」條例的律法(來 7:16)。希伯來書就是在闡明此種真理。羅馬書也是一樣。

成文律法在亞伯拉罕時代還未頒布,但這不能證明或否認:他那時沒有「律法」,至少,

  • 創 26:5 說:「…都因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聲音),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
  • 創 18:19 說:「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秉公行義』,使我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都成就了」。秉公行義就是遵守神所吩咐的「命令、律例、法度」。這都是在他「因信稱義」(創 15 章)「之後」發生的事。請你想一想;若連外邦人不遵行律法,都被神所審判、懲治(所多瑪二罪城、非利士王娶錯人妻)(創 19-20 章)。何況是神的選民?

你說:耶穌來成全了律法,所以,我們就不必再守律法了。是嗎?那麼,為何耶穌基督還在教導門徒要遵守律法?還在對少年的財主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 19:17)。他問什麼誡命,耶穌提出「只」有關對人的誡命,包括利未記 19 章的「愛人如己」的誡命。利 19 章不是只講「愛人如己」,他還包括其他誡命:例如,『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19:2)。請問,此處所說的聖潔,是否也是神的誡命?這聖潔的誡命是否要遵守?至於,聖潔的誡命是什麼,你應當清楚,因為,你不是一位不學無術,人云亦云的人物。你應有能力判斷:利 10-20 章中的聖潔標準條例。其中不斷重複的的就是「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這個主題。聖潔是對自己的,人若不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如何成為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 2:21)。

有關「守律法不能稱義」的問題

至於,有關「守律法不能稱義」的問題,請看羅 2: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也請看:我們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律法對他們是存在的。」(2:14 原文)註 1

有關深入探討原文翻譯的問題,目前與你無法溝通。但是,因為原文的中譯,有很多是誤譯的,我怕很多人也像你一樣被深深地誤導,成為一位「堅強的反對守律法得救」者。想當初,我因不懂原文,只看和合本。所以,對於羅 3:20 的錯誤譯文,非常堅持,結果造成『我們不必守律法的』錯誤根據。從而反對遵守「安息日」,因為,安息日其實是律法中的主要聖約條款。(至於律法與誡命的定義與分別,容後有機會再做討論)。

附註

註 1. 2:12

“沒有律法”(460),由下文在律法內的對比,應譯“在律法之外”。故這裡的“律法”是指成文律法,而非說外邦人沒有神的律法,而是他們沒有成文律法。反而是指因他們犯了罪,干犯神所賜在他們裡面的律法,也在“律法”之外滅亡,就是按他們裡面的律法審判而滅亡。 2:13 “律法的聽見者”和“律法的實行者”的對比。本段話參見雅 1:22-33。本節和 3:20 的翻譯,常使人不知所措,在本節中強調的是人實行律法所規定的被神稱義。3:20 則是律法的諸工作所教導出來,因人屬肉體的,故不能行出律法所規定的要求,以致不能被神稱義。彼此之間原無衝突,所強調的原是不同的對象。

此段進入最大的爭執點:律法審判:今律法只對猶太人,不對外邦人。

A.律法:12-13,14-15,都指成文律法,非口傳律法。與有無定冠詞無關。犯了罪雖沒聽過成文律法,也會滅亡;「不按律法滅亡」是誤譯,原意是:「也必在律法之外滅亡」,因神不以貌取人,不管你是誰。才顯出神的審判公平,只有一種標準:就是律法。不是在外因素,而是是否犯了罪。「律法以下」,原文是「律法之內」,對比上文「律法之外」(沒有律法)。加、羅 6:15「律法之下」與「恩典之下」對比。

B.12.14-15.指外邦人;13.指猶太人。外邦人犯罪,本性、良心不是律法,自己也不是律法,而是「律法對他們是存在的」。因這推翻 2:6 神的審判原則。外邦人沒有「成文律法」,但不見得沒有「律法」。由本性、良知和心思判斷等功能,證明他們有「內在律法」。但此三者不是律法,只是律法的僕役(功用或功能)。

C.律法的諸工作:律法以成文律法的標準來教導。律法沒講到抽煙,但律法教導在人內在教人,是有功用的,人內在有被刻劃律法的功用(?這內在被刻劃,是否就是自己?不是,自己若是律法,自己就是神,像佛教所說的心即佛)。標準一樣,因都是神所造的,都有神的形像:良知會判別/見證、人的推理(心思判斷、邏輯)都正常的話,都有律法準則。如殺人必死、姦淫必死、不孝必死,不敬神必死…等。因人內在知道有神,但拜錯神而已。(附註;良知因基督寶血洗淨而清潔了)。

D.保羅福音也是審判標準(16)。有審判,才有拯救,福音是能否達到神的標準。此處不是一般人所想的福音,是強調本書的內容,不是信不信基督而已。包括:1:16-2:16。


註二、論長髮為男人的羞辱,女人的榮耀

論長髮為男人的羞辱,女人的榮耀 20230531 LYH

作者:林義鴻 LYH; 時間:20230531。

本標題的論述目的是要針對「楊昱民」的乙文『男人若有長髮,便是他的羞辱』 https://www.seventhousand.net/zh-hant/node/2202 所作的反駁與批判:

楊文的偏激與污衊保羅書信,已非一般學者專家所能容忍,連一般信徒都會覺得「荒誕無經」。 根據保羅書信,使徒對於「外邦教會」的代表「哥林多教會」,他所寫的兩封哥林多前後書,就是對「外邦教會書信」的代表作之一。其中所顯露出來的血淚斑斑,愛心的濃厚,期盼的殷切,道盡了一位猶太人的保羅對所有外邦人的心聲與憂慮。

保羅的「本性論」在他的書信中,不斷重複出現。男女長短髮,便是依據「本性而論」(林前 11:14-15)。 本性phusis,GK05449,新約出現 14 次,11 次在保羅書信(羅 1:26;2:14,27;11:21,24abc;林前 11:14;加 2:15;弗 2:3),2 次在雅各書(雅 3:7ab),1 次在彼得書信(彼後 1:4)。可見保羅對本性的看重。

字義:

Phusis,此陰性名詞,在通用希臘文(Koinee)意指「性質,本性,原質,nature」,字根動詞phuoo,意指「生、生長」(路 8:6,8;來 12:15)。聖經原文字典指「本性、與生具來的性質、身材、氣量」,字根動詞phuoo,意指「生育、生長、產生、自然而然」。 古典希臘文:提出五種,但與此處經文(林前 11:14-15)有關的是第一種:原指「生長、生出」,如phusis galaktos(乳房中)產生乳汁,phusis trichoon長出鬚髮,以及「產生、誕生、出生、出身、家世,親生的父子兄弟。

聖經用法: 保羅在婦女蒙頭的吩咐與教訓上,把男女的區別,以使徒傳統為論述的基礎(11:2),由三種頭(3.男人頭:基督、女人頭:男人、基督頭:神);聚會崇拜時:禱告說預言(4-5),以榮辱觀作為主軸(6-15),引用創造的原因、目的,次序、男女關係(6-9);與天使(10), 主的安排(11-12);人「自己審查」(13),和訴諸「本性」(11:14-15),結語強調「無可辯駁」的普遍原則」(16)。 根據結構,11 章此段,跟 14:34-38 的「律法」是彼此對應緊連的,因此,使徒傳統和神的律法,就成為本段論述的神學依據。離開此兩大依據,枉論一切人的哲理和人的傳統、世界的小學(原理),不按照「基督」,就把人擄去(參見西 2:8,20-23)。楊文深具此種擄掠的性質。

一、神的律法與本性契合

1.根據羅 2:14-15,25-29 的論述,保羅把外邦人的本性、自己、良知、理性都是「律法的僕役」(律法的功能或功用),即外邦人有神賜予天生的「內在法庭、法律」,與猶太人賜給的「成文律法」一樣,都可以成為他們行事的準則。只是,因罪入世界,死臨到眾人,以至於,罪污染了人心與弱化良知的功能,改變人的本性,以及人本身的不負責任的蠢笨,造成對「神律法」的扭曲見解與悖逆,於是,有關對自己的「聖別要求:食物與潔淨條例」,和對神的聖別要求:崇拜節期」,和對人「聖別要求:婚律」的完全悖逆違犯(參見羅 1:18-32)。由今日基督教的基本教義、信經信條,即可觀知與驗證,他們就是缺乏這三方面的講究與認知。

2.外邦人「本來」沒有猶太人的「割禮之約」(羅 2:27),但可以因福音的臨到,即新約的律法在心,使外邦人能夠「全守律法」,審判具有舊約條文與割禮的猶太人,卻加以違背者。

3.猶太人是神「原來的橄欖枝子」,但他們結不出橄欖果子,以致神不再愛惜,當然,更不會愛惜「你」(11:21),若你跟他們一樣「悖逆不信、不結當結的果子:公義聖別」。

4.外邦人是「天生的野橄欖,「逆性」接枝在「好橄欖」上:此處言及的逆性para phusin,對照「性混亂」的逆性(羅 1:26-27,希臘羅馬人的同性戀交),同是意指由逆性的反律法,轉變為「順性phusikeen」的「守全律法」。這就是保羅重複使用「逆性」此片語的用意。為何外邦人「按本性去行律法上的事」,以及「律法功用」顯出是刻寫的(羅 2:14-15)是因為已經「逆性接枝的結果」,而非天生如此。正如猶太人是「天生的」,不是「外邦的罪人」一樣(加 2:15)。保羅把天生的猶太人視為「義人」,天生的外邦人是「罪人」,是因為有「好的傳統」:列祖的蔭蔽,神的聖約。而後者,則是「不認識神的時候」,是給「那些本來phusei」不是神的做奴僕(加 4:8),也就是說,外邦人不認識雅威真神,對神的崇拜條例是按照「那些本來不是神」的律法,即那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羅 7:23-8:2)去崇拜獻祭的。因此,外邦教會對於「外邦神明所定的崇拜日子」,即所謂的「日子、月分、節期、年份」(加 4:10)是遵行不逾的(如曆法)。但這絕非是指神的聖節期,前後文脈(所謂世俗小學即是此類)即是針對外邦人從前的信仰景況而論的,保羅警戒他們勿如割禮派的,要重回「律法下」的守獻祭條例和肉體的割禮(加 4:21-31;5:1-4)。

5.保羅在林前 11:14 提到男女對長短髮的說詞:

A.照「正常」狀況,而非「反常」狀況論的。而反常就是以「違反律法」所作出的「逆性」的結果。

B.所謂逆性的男留長髮、女留短髮,就保羅觀點,那是「娼妓」的作風(林前 11:5-6),或做「孌童」的樣子(羅 1:26)。

C.就林前 11:7 言之,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以男人天生會長出長鬍鬚,女人不會,正如女人的性象徵一樣:有乳房和女生殖器。此為神天生的區別。故女人的母性天生溫柔體貼,男人的父性天生嚴厲粗壯(參見帖前 2:7,10-11)。

D.違反此天性,就是違反神命定的「次序」。即是保羅所說的「本是phusei」可怒之子(弗 2:3),依照弗 5:6,悖逆之子即是反對基督獻上的馨香的祭物,即淫亂、污穢和偶像崇拜(5:1-5)。

E.這種狀況,等同「獸類」一般,「本來phusei」都要被制伏的(雅 3:7,參見太 15:26-28 的「狗喻」)。因為人要依照「神的本性」行事為人,就要逃脫「那在這世界的,就是敗壞的私慾裡的之後,透過這些能夠成為「屬神本性的有分者」(彼後 1:4)。「這些」就是「由於祂那神性的能力,已將那所有事,即那關於生命和虔敬的事,贈送給我們,是透過那呼召我們者的完全知識,涉及屬他自己的〔另版本:透過〕榮耀和美德。透過這些,他已將那些有價值的,又極大的應許贈送給我們」(彼後 1:3-4)。因此,信實、美德、知識、自制、堅忍、虔敬、友愛與神的愛(1:5-7),才是進主基督永國的必備條件,可比較聖靈的美果(加 5:22-23),相輔相成。

二、使徒傳統

(參見雅威聖會網站發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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