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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mar:14.53-15.15_20170902

(馬可福音 14:53-15:15)講解

背景:先前耶路撒冷是由大希律所管轄,然而當他死後,便收歸羅馬政府管轄。羅馬政府給予猶太人有一部份的審判權,然而對於違背羅馬法律者,則由羅馬官員審理。這是耶穌受審當時之情況。

耶穌被定的罪分二部份,一是違反猶太人律法,自稱為基督;另一是立為王,違反羅馬叛亂罪。羅馬公民犯叛亂罪,不用十字架之酷刑,此酷刑耗時極長,一般約要二至三天才死亡,然而耶穌耗時不長,約六至八小時。

比較福音書間不同之記載要點。

審判時必須要先有見證者,但是耶穌卻是先被扣押,再當場找理由控告,這是不公正的審判。

(可 14:65)對耶穌的羞辱,原文使用了四個不定詞,這表示了是「猶太式的羞辱」。

不論是在祭司長前,或是彼拉多前,他們都找不到可以控告他的罪。

耶穌不回答諸問題,除了有關他身份之問題。

當大祭司以起誓的話,問他的身份時,他必須要回答,他是那位受膏者基督、是神的兒子,因為這是按照律法之規定。

為何當耶穌回答:「我是神的兒子、是基督。」為何大祭司就不再審查事實?而直接定罪?

按神的律法規定,必須要對證詞加以審查,然而大祭司卻不加以審查,這表示大祭司是違犯律法的!

彼拉多也是未按照羅馬法律,對耶穌的證詞加以審查,這也表明了他是違法的!

彼拉多定罪耶穌,並不是因為耶穌違犯了羅馬法律,而是他明白大祭司為了維護己身利益,因此送來審判;彼拉多也明白耶穌並沒犯該死的罪,但是為了要叫眾人喜歡,因此定耶穌為死罪。

為何因著「要叫眾人喜歡」便定耶穌定為死罪呢?

這是因為羅馬政府要求各地官員,要避免百姓動亂,並且要平定亂事,否則官員會因平亂不力而被革職。彼拉多因著要保證自己的官位穩定,避免百姓生亂,因此妥協,定耶穌為死罪。所以,彼拉多也是出於私利,而行此不公不義的惡事。

我在二十多年前,在聽聚會所之道理說到作基督徒會被人排斥,然而實際上卻見不到。後來因著堅持真理,便受到各方面的排斥,直到如今仍是。

猶太人的公會法庭,規定是相當嚴謹、公平的;羅馬的法庭也是相當公平的,但是即便如此,仍然配不上耶穌,他們仍然顯出了不公義!如今,對於真作為神兒子的人們,說句高傲的話,今世再公義的法庭也是配不上作神的兒子的我們。

對於辱罵耶穌之記載,(可 15:29)是類似於馬太(太 26, 27 章)。

對於「拆毀聖殿」,路加福音完全不提「拆毀聖殿」;據約翰福音所記(約 2:18-22),這是一個記號(神蹟),是猶太人自己拆毀,是因著猶太人自己的罪所導致。聖殿被拆,表示神不再與猶太人同在。至今猶太人自以為守神的律法,然而因著他們的罪,神並不同在。

比較福音書記載差異:

馬太福音及馬可福音兩者很類似,差異在於:一、混合審判及彼得三次不認主之內容。二、馬太福音記有彼拉多之妻子作夢一事。三、彼拉多行洗手動作,為要表明脫罪。

路加福音對於公會審判內容相當簡略,未記其中的細節過程。這可能是由於目標讀者是羅馬官員,並不需要太關心猶太人的公會細節。另外,內容也會令人感到在為羅馬官員彼拉多說話之傾向。

經文都表明,原本不相合的各方勢力,居然都在審判耶穌之事上,離奇地意見一致。

二千年來,也的確有些人從新約福音書中,可以確認耶穌是基督。而現今的許多人卻誤解了耶穌,以為他是違犯了神的律法,這樣的誤解,是相同於當時的猶太公會之看法。有多少人願意好好地察驗,耶穌到底有沒有違背神的律法?是否廢除了神的律法?

不要為鬼被趕出而歡喜,要為名被記在天上而喜。


Q:關於「拆毀聖殿」一事,請再加以說明。

A:據(約 2:18-22)記載耶穌他所說有關拆毀聖殿之內容。這是基於他先前「潔淨聖殿」(約 2:13-17),由於猶太人汙穢了聖殿,主耶穌以此潔淨動作來表明他是為的兒子,是基督,這就是記號(神蹟)。

至於為何是「猶太人拆毀這殿」(約 2:19)?這是由於耶穌以他的身體為殿,他們殺耶穌便是他們在拆毀這殿。

(可 14:58)有人說:「我們聽見他說:『我要拆毀這人手所造的殿……』」

以上這話是「假見證」!不是事實。耶穌說的是:「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

新約時代,聖殿是有聖靈同在之人所組成。

現今的基督教派,也認定耶穌是不守神的律法,並以此為據,而也認為不再守神的律法。

Q:為何耶穌被帶到猶太公會,又要被帶到羅馬法庭上受審呢?

A:因為猶太人沒有殺人的權柄,需要羅馬法庭決定。

Q:(追問)為何司提反沒有被帶到羅馬法庭上就被打死?

A:(徒 7)他們並未按照羅馬法律規定而行,且大祭司尚未定罪時,眾人就瘋狂般地用石打死他。

司提反控告他們殺了施洗約翰及耶穌,雖然表面上是某些具體人士而行,但實質上是猶太眾人所支持而行。

Q:見某釋經書言,當時猶太人可以對某些重罪而判定死刑,例如拜偶像、姦淫、自立為王。另外過去的猶太人並未交出馬加比給羅馬官員,因為當時的猶太公會支持馬加比的革命,反觀耶穌不受猶太公會支持。

A:的確當時猶太公會有權定死罪,只報請羅馬政府即可執行死刑。然而為何他們不用石頭打死耶穌?因為他們並未找到證據。再者,他們在夜間審判犯人,這是違背公會自己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在版本上有不同,梵諦岡版本:是他們已決議,由於在夜間行不合法之審判,因此等到清早報請彼拉多。另一亞歷山大版本:他們預備……。

他們也是用計謀,希望透過羅馬人的手來處死耶穌,如此也可以在後來擺脫反對者們,而可將責任推給羅馬人。

初代許多殉道者們,多是由於政治上逼迫他們要敬拜皇帝為神,因此被殺。

Ken 回應:這些作假見證者們未受審判。這審判充滿了不法行為!

WZM 回應:

LYH 回應: 四個共同點:

  • 1、強押耶穌,卻沒有控告者。
  • 2、非法加以羞辱,損人名譽。
  • 3、沒有合理的證據,也不按神的律法程序,因此耶穌不予回答。
  • 4、當大祭司按照神的律法而問話時,耶穌才回答他。
    • 4.1、大祭司所問的,是把耶穌視為那當稱頌者(那神)的兒子,而不是把他視為那神。耶穌回答的,也不把自己當作是那權能者(那神),而是祂的兒子。然而現今信奉「三位一體」或是「獨一神論」者們,完全違背了耶穌的話!這樣的法庭,充滿謊言,就是撒但的幫兇,是撒但一國的人。

(提前 6:12)要持定信心,……在彼拉多面前,作美好的見證……。

(約 18:)彼拉多問:「你是猶太人的王嗎?」這問話有問題,因此耶穌反問:「是你自己說的,或是別人論我說的?」……耶穌說明:「我的國不屬這世界。」屬真理的人,就聽我的話。

對於「耶穌是神的兒子」一事,主耶穌早已在(約 5, 10 章)作了美好的見證,說明他是按律法而言(詩 82),的確神的兒子。

耶穌不是完全沉默不言,反而是對於神的律法加以申辯,作出美好的見證。

我們掌握了遵守律法的大原則,但不代表我們明白律法一切的內容,反而應當更加虛心地查考律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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