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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job:job_c29v1_c31v40_202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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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講解 10:約伯的諺語〔下〕(伯 29-31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729; 講論日期:20250816; 編修:WCM。

壹、(伯 29-31 章)經文結構

一、(伯 29 章)結構

1、(伯 29:2-25)昔日榮景回憶

  • A、(伯 29:2-5)神的福份與同在
    • B、(伯 29:6-10)神賜尊榮
      • C、(伯 29:11-17)約伯的義行善舉
    • B’、(伯 29:18-20)約伯見證己得榮
  • A’、(伯 29:21-25)約伯如神臨在,德高望重

2、(伯 29:11-17)約伯義行善舉

  • A、(伯 29:11)眾人見證約伯行義得福
    • B、(伯 29:12-13)對弱者扶助
      • C、(伯 29:14)約伯為義的
    • B’、(伯 29:15-16)對弱者扶助
  • A’、(伯 29:17)執行公義,對付不義者

二、(伯 30 章)結構

1、(伯 30:1-31)今日悲殘苦境

  • A、(伯 30:1-15)卑賤者對約伯的鄙視、壓迫 (狗、音樂、無名之子)
    • B、(伯 30:16-23)神對約伯的拋棄
  • A’、(伯 30:24-31)約伯自述苦境 (狗、音樂、貧乏之子)

2、(伯 30:5-8)卑賤者的處境

  • A、(伯 30:5a)從人群中被驅逐 (背部)
    • B、(伯 30:5b)斥責他們如盜賊 (盜賊)
      • C、(伯 30:6)定居溪坡、地洞、岩間
      • C’、(伯 30:7)聚集樹叢、荊棘下
    • B’、(伯 30:8a)沒有名字的眾子 (無名之輩)
  • A’、(伯 30:8b)被鞭打逐出那地 (鞭打)

3、(伯 30:9-15)卑賤者對約伯的鄙視

  • A、(伯 30:9)我成了他們的音樂(意:嘲笑對象)
    • B、(伯 30:10)厭惡、遠離、唾沫在我臉
      • C、(伯 30:11)鬆我弓弦、丟韁繩(意:擺脫束縛、隨意攻擊)
        • D、(伯 30:12)後代興起取代我
      • C’、(伯 30:13)毀我路途,從我災難中受益
    • B’、(伯 30:14)如攻破城牆對待我
  • A’、(伯 30:15)追逼我榮譽

4、(伯 30:16-23)神對約伯的抛棄

  • A、(伯 30:16-18)身體受苦變形
    • B、(伯 30:19)祂抛我入淤泥,成塵土、爐灰
      • C、(伯 30:20)我呼求,祢不回應,我立起,祢卻自我辨別
      • C’、(伯 30:21)祢變得殘忍,挾怨敵視我
    • B’、(伯 30:22)祢舉我到風中,又在風中消融
  • A’、(伯 30:23)神使之轉向死亡

5、(伯 30:27-31)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

  • A、(伯 30:27)肚腹煮沸,困苦直面相遇
    • B、(伯 30:28)變黑非日頭曬
      • C、(伯 30:29)與怪獸、駝鳥為伴
    • B’、(伯 30:30)皮膚變黑、骨頭燒焦
  • A’、(伯 30:31)琴瑟成悲音,樂器成哭聲

三、(伯 31 章)結構

1、(伯 31:1-40)誓言以表清白

  • A、(伯 31:1-3)立約與咒詛(產業為標的物)
    • B、(伯 31:4-6)挑戰:數點與稱量
      • C、(伯 31:7-34)諸項誓言以表清白
    • B’、(伯 31:35-37)挑戰:標記與步數
  • A’、(伯 31:38-40)立約與咒詛(土地為標的物)

2、(伯 31:7-34)諸項誓言

  • A、(伯 31:7-8)罪行顯露
    • B、(伯 31:9-12)犯姦淫
      • C、(伯 31:13-15)藐視僕婢
        • D、(伯 31:16-18)苦待弱者、為富不仁(食)
          • E、(伯 31:19-20)不助人暖(衣)
            • F、(伯 31:21-23)攻擊孤兒,必自承神罰
          • E’、(伯 31:24-25)貪愛資財
        • D’、(伯 31:26-28)拜日、月,棄那神
      • C’、(伯 31:29-30)懷恨、以口犯罪
    • B’、(伯 31:31-32)吝嗇
  • A’、(伯 31:33-34)假冒為善

3、(伯 31:4-6)

  • A、(伯 31:4)神觀道路、數點步伐
    • B、(伯 31:5)我若虛假、欺騙
  • A’、(伯 31:6)神稱量、知我純正

貳、經文意義

一、(伯 29 章)義人的榮景

1、人的義

聖經論「人的義」分作三部份:

  • 在宗教上對神的責任,
  • 在社會上對群體的責任,
  • 在個人身體上謹守聖潔的責任。

此三面向在(伯 29 章)中強調「對群體的責任」上。

(伯 29:11-17)、(伯 29:21-25)兩段,前者重在為弱勢的眷顧和申冤,並執行公義;後者重在對群體的教導、建議,和擇定行事準則、安慰。

2、全能者的同在、教導與啟示

(伯 29:2-5)全能者同在是以「燈」、「光」、「照亮」和「密謀」(H5475)呈現。

「密謀」(H5475)字義(伯 29:4)

「密謀」一字之《古希伯來詞彙》定義:「勸告、一群人為他人或一群人提供勸告的集會。」因此有「祕密、勸告、集會」等意思。

在本處與「燈」、「光」並提,故有「教導、啟示」的含義。

對比(伯 29:21-25)約伯也在群體中成為「教導啟示者」。

3、在尊榮層面的描述

(伯 29:6-10)與(伯29:18-20)兩段。前者言及,他的富裕和地位(由文章暗示此地位不是出於財富,而是約伯的教導言語);後者論到他本當與列祖同寢,且時日久遠長壽,身體強健。

以上所述的福,都符合(利 26 章)與(申 28 章)「遵守律法的應許福份」,即財富、多子多孫、健康、身份地位拔高。

4、(伯 29:14)是本章的中心點

「外袍」與「頭巾」是大祭司服的標準配備;「義」與「公平」並提,是眾詩人眼中之「神的形像」。

因此約伯自言,他昔日得諸般福份與尊榮,都是在證明他的一切行為是聖潔與公義。

二、(伯 30 章)義人受辱

1、(伯 30:3-8)「賤民對約伯的嘲弄」記載之目的

經文以賤民對約伯的嘲弄,作為約伯從尊到卑反差的過程,呈現其現況的不合理,但又大篇幅的記載賤民本身的描述(伯 30:3-8),其目的有二:

首先,凸顯賤民的遭遇與處境,類同於作惡者遭神咒詛後的處境。由這等人來嘲弄義人,顯出約伯遭受何等不公的對待。

其次,詳記這等人的處境,表明約伯亦時刻關注低下階層蒙受苦難,悲慘無助的生活,證明他的義不是狹窄的應付明面上的弱勢者,而是廣泛關注他周遭一切受壓迫者。

2、(伯 30:9-15)「自述受辱過程」之意義

約伯自述受辱過程(伯 30:9-15),以諸多隱喻詞呈現,表達他們戲弄約伯,將他當成獵物,又像大軍攻城,使他無法逃脫,最終城破將他淹沒,以致約伯最後救贖的盼望,如雲消散。

3、(伯 30:16-23)「神拋棄約伯」的描述,代名詞由「祂」轉到「祢」,再轉回「祂」(24)

首先,身體疾病的搏鬥(伯 30:16-18),以時間當主詞(眾日子、夜間),但事實上暗指「神」為執行者。

長時間的煎熬,更讓人沮喪消沉,如領口束頸般的難受。

[註]《昆蘭約伯記他爾根》將(伯 30:16-19)與(伯 30:11-15)結合,都以「複數主詞」描述約伯在社會中感受的敵意,以及受人們粗暴的對待。但筆者認為,按(伯 30:20-23)內容,應是約伯對神說的,不應改變主詞為複數。

其次,以神直接降大災難在約伯身上,又向約伯變心,不聽他禱告,又以大能力追逼,以風暴襲擊,直到死地(伯 30:20-23)。

4、(伯 30:24-31)約伯描寫自身的現況

(伯 30:24)的意義相當隱晦不明,各家翻譯和解釋也都不同。

「廢墟」(H1164)字義(伯 30:24)

聖經僅此處出現,字源按《古希伯來文詞彙》定義是「膨脹」,故指「墳墓上的一堆泥土」。

《KJV》譯作「墳墓」,《BDB》譯作「廢墟」,《格塞尼烏斯》譯作「禱告」。

若將(伯 30:24-26)一起解釋,則意義如下:

  • (伯 30:24)可視為一句引喻,指人未死之前,會因毀滅而哭泣呼求;
  • (伯 30:25)指約伯也會為此等人哭泣、憂愁;
  • (伯 30:26)反而是約伯期盼他人也能理解他的苦難,然而,臨到的卻是更多的擊打與失望。

(伯 30:27-31)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

經文結構

再以自己身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為題,結構如下:

  • A、(伯 30:27)肚腹煮沸,困苦直面相遇
    • B、(伯 30:28)變黑非日頭曬
      • C、(伯 30:29)與怪獸、駝鳥為伴
    • B’、(伯 30:30)皮膚變黑、骨頭燒焦
  • A’、(伯 30:31)琴瑟成悲音,樂器成哭聲

(伯 30:28)變黑,不是太陽曬的;我在那集會中起來呼求[或譯:哭泣]。

「變黑」(H6937)

這是一句隱喻,上句「變黑」(H6937)原指缺乏光而變暗,非指外在身體,而是內在心裏缺乏光。

因此下句「集會中會呼求哭泣」,是指外在無人安慰其苦的反應,因此都可指向於「無一人回應他因苦所發出的呼求哭泣之聲」。

(伯 30:29)對那怪獸[海獸或陸獸],我成為兄弟,對那鴕鳥的眾女,我成為鄰舍。

「怪獸」與「鴕鳥」二詞已無可考,指未知的動物。

「怪獸」H8577 תַּנִּין 音譯 tanniyn(坦獰)

  • 「怪獸、坦獰」H8577 תַּנִּין 音譯:tanniyn(坦獰);
    • 詞類:名、陽;
    • 字義:海中或陸上的怪獸;
    • 有譯本作:大魚、海怪、龍、蛇、鯨。原詞大多譯成野狗,的確含義是海怪、大魚、鱷魚;或被稱為龍之有翅膀的幻想動物。
    • 《和合本》本節譯作「野狗」。「野狗」(H8565)與「怪獸」(H8577)同字根,都指未知動物。
    • 出現於(創 1:21; 出 7:9, 10, 12; 申 32:33; 尼 2:13; 伯 7:12; 30:29; 詩 74:13; 91:13; 148:7; 賽 27:1; 51:9; 耶 51:34; 結 29:3; 32:2)等共 16 處經文,是神所創造的,但在(伯 38-41 章)中沒有被引述到。
    • 然而(伯 41:1)卻引述了另一個同類字「水怪、利維坦」H3882。

「水怪」H3882 לִוְיָתָן,音譯 livyathan(利維坦)

  • 「水怪」H3882 לִוְיָתָן,音譯 livyathan(利維坦);
    • 詞類:名、陽;
    • 字義:指某種能吞噬一切的水中怪獸。
    • 有人譯作鱷魚。
    • 出於(伯 3:8; 41:1; 詩 74:14; 104:26; 賽 27:1)。
兩字相近的出處
「怪獸」H8577 תַּנִּין (坦獰)「水怪」H3882 לִוְיָתָן(利維坦)
伯 7:12; 30:29 伯 3:8; 41:1
詩 74:13 詩 74:14
賽 27:1 賽 27:1

「鴕鳥」H3284 יַעֲנָה ya`anah

  • 「鴕鳥」H3284 יַעֲנָה ya`anah
    • 詞類:名、陰;
    • 字義:不潔淨的鳥
    • 貓頭鷹(owl),鴕鳥(ostrich),照字面翻譯為「貓頭鷹的女兒」
    • 可能是一種絕種鳥類, 確切意義不明
  • 字源:「鴕鳥」 G3283 יָעֵן ya`en
    • 字義:鴕鳥(ostrich)
      • 在禮儀上被視為不潔淨的動物 ( 哀 4:3 )
  • 出現於(利 11:16; 申 14:15; 賽 34:13; 43:20)等共 8 處經文,是列在不潔鳥類中的。

「怪獸」(H8577)、「鴕鳥」(H3284)、「野狗」(H8565)交集經文

  • 「怪獸」(H8577)、「鴕鳥」(H3284)並列:
    • (伯 30:29)。
  • 「野狗」(H8565)、「鴕鳥」(H3284)並列:
    • (賽 34:13)與(賽 43:20)

「野狗」(H8565)與「怪獸」(H8577)同字根,都指未知動物。

由先知們所引用此兩種動物的情境可知,都是被神棄絕的生物,生活在無人之地,代表荒涼、被棄,這也是約伯的處境。

常見怪獸類用字,經文出處列表

經文 水怪、利維坦H3882怪獸、坦獰H8577野狗H8565鴕鳥H3284曠野的獸H6728豺狼、嗥叫悲音H338咆哮的獸、胡狼H255公山羊H8163蛇H5715拉哈伯、海怪H7294
伯 3:8
伯 7:12
伯 30:29
伯 41:1
詩 74:13
詩 74:14
詩 104:26
賽 13:21
賽 27:1
賽 34:13
賽 34:14
賽 43:20
賽 51:9
耶 50:39
耶 51:34
結 29:3
結 32:2
彌 1:8

註:「✔」表示使用該字。

三、(伯 31 章)

1、特別的寫作方式

約伯最後的辯白,是向著神,以立約、自我咒詛的方式來呈現,用法庭訴訟的書面形式陳述,若他有罪,神當明確陳述其指控,否則,若神沉默不言,就證明他的清白。

「若⋯⋯則⋯⋯」的寫作方式,在本章出現 14 次,分別是在(伯 31:5, 7, 9, 13, 16, 19, 21, 24, 25, 26, 29, 33, 38, 29)。

2、義人的自我辯白,以未違反律法誡命之行為為證

義人的自我辯白,都以所行的是未違反律法誡命為證,此證明也是義人按著神已顯明給人的智慧(律例典章內容),所證顯的內容。

神那未讓人知道、理解的智慧(如創造與救贖),非人所能干涉,也非人所能明瞭,但神的智慧啟示於人的,就在摩西的律法中,是明顯可知的。

因此約伯在(伯 28 章)談「智慧難尋覓」,在本章(伯 31 章)描述,他認為符合律法的義行,才是找到真智慧的途徑。

3、自言其從裏到外,都是清白未犯罪

約伯自言其

  • 眼(伯 31:1, 7)、
  • 步伐(伯 31:4, 7, 37)、
  • 心(伯 31:7, 9, 27)、
  • 手(伯 31:7, 21, 27)、
  • 嘴(伯 31:30)、
  • 胸(伯 30:33)

都未犯罪,表明從裏到外,他都是清白,而非只是「唯心論」,也非外在的假冒為善。

4、自言所行的,均未越過律法的教導,甚至更加嚴守

約伯在本章也完全贊同「同態報復律」(編註:又名「同態復仇法」英文名 Revenge of the state、 the retaliation law、拉丁文 lex talionis),所種即所收,也願服在相等的刑罰下。

  • 在個人財富及宗教責任上(伯 31:24-28),
  • 對卑微僕婢的權益,
  • 乃至對土地的壓榨(伯 31:38-39),

他都提及,其所行的,均未越過律法的教導,甚至更加嚴守律法教導的精神。

5、約伯的報復律,是否超出摩西律法的規定?

A、(伯 31:9-10)己妻為人推磨,甚至被別的男人所姦。

  • a、按(申 28:30)你聘定了妻子,卻是別人躺下交配她。
  • b、按(申 28:17)你筐、你摶麵盆都受咒詛。

經文並非指犯罪者本身不受罰,而是強調其刑,禍及妻子。

B、(伯 31:1-3)因眼目情慾,就與神產業無份?

  • a、「不幸」(H5235)
    • 字根意為陌生,故指未知的、奇怪的、不尋常的懲罰,臨到作孽者身上。
  • b、比較(箴 6:25-26)「召妓失去財富」,但通姦導致喪失生命。
  • c、比較(太 5:28),都有「戀慕、極其專注,以達到目的」的含義。
    • 經文意同犯姦淫罪,其當得刑罰是死刑。

C、(伯 31:34)因懼怕群眾和家族的壓力,不去發言,就有了罪?

  • a、《巴恩斯》
    • 他解釋本節:約伯未因懼怕而放棄他認為正確的事。
    • 但另一種解釋更可取,即將本節視為一種咒詛,若約伯犯前面幾節經文所提罪行,這就是他所祈求和期待的懲罰。
      • 因此本句話就指:「讓我在眾人面前蒙羞!讓家人的蔑視蒙羞!讓我保持沉默,永不露面。」
    • 如此解釋是由(伯 31:33)「亞當隱瞞己罪,而延伸出約伯犯同樣問題」,那麼約伯自言,寧願被堵住嘴巴。
      • 且(伯 31:34)是約伯自述清白的結語,呼應(伯 31:23)自己對神刑罰的無能為力,故若他犯了大罪,就當如此受辱。
  • b、因家族蔑視而驚恐
    • 若因懼怕他們而將罪藏匿於心,我必成為他們唾棄的對象。
    • 「我沉默不語」:或譯作「讓我保持沉默,作為懲罰」。
    • 「不出門」:指不被允許參與公共事務,此懲罰與罪行相稱。
  • c、《巴恩斯》
    • 他將另一種解釋詳細列出,但另一派學者並不認同。其差別就在於(伯 31:33)與(伯 31:34)之間所因果,該如何界定。
  • d、《信望愛 CBOL 計畫》
    • 其解釋本小段,以面子問題為答案,約伯不因怕公開己罪導致別人指責,以致隱藏自己的罪惡。
  • e、從所用句型看
    • 按(伯 31:7-34)的句型,「若⋯⋯則⋯⋯」「(33)若⋯⋯(34)當⋯⋯以致⋯⋯」,是符合本大段的寫作模式。
    • 因此,巴恩斯所論的,將(34)當作其懲罰內容,確實符合上下文意。
    • 反之,將(34)當作約伯的義行,在(29-30)中也有類似句型。但就整體文意來看,將(33-34)當作義行的見證,這是不合宜的,沒有人將「公開己罪」當作義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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