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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講解 10:約伯的諺語〔下〕(伯 29-31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729; 講論日期:20250816; 編修:WCM。
前言
其他經卷提到的約伯
* (結 14:20)雖有挪亞、但以理、約伯在其中,這是主神的話語: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他們不能使兒女得救,他們只能因他們的義救自己的性命。
* (雅 5:11)看啊!我們一直以那些先前堅持過者為有福的;你們曾聽過約伯的那忍耐,你們也看見了主的那目標〔或譯:終局、總結〕:「那主是極慈悲的,和有側隱心的。」
比照摩西被呼召時的情境
都不明白神起初的用意與時機,也都向神抱怨、推辭,最終也明白神的旨意。
壹、(伯 29-31 章)經文結構
一、(伯 29 章)結構
1、(伯 29:2-25)昔日榮景回憶
- A、(伯 29:2-5)神的福份與同在
- B、(伯 29:6-10)神賜尊榮
- C、(伯 29:11-17)約伯的義行善舉
- B’、(伯 29:18-20)約伯見證己得榮
- A’、(伯 29:21-25)約伯如神臨在,德高望重
2、(伯 29:11-17)約伯義行善舉
- A、(伯 29:11)眾人見證約伯行義得福
- B、(伯 29:12-13)對弱者扶助
- C、(伯 29:14)約伯為義的
- B’、(伯 29:15-16)對弱者扶助
- A’、(伯 29:17)執行公義,對付不義者
二、(伯 30 章)結構
1、(伯 30:1-31)今日悲殘苦境
- A、(伯 30:1-15)卑賤者對約伯的鄙視、壓迫 (狗、音樂、無名之子)
- B、(伯 30:16-23)神對約伯的拋棄
- A’、(伯 30:24-31)約伯自述苦境 (狗、音樂、貧乏之子)
2、(伯 30:5-8)卑賤者的處境
- A、(伯 30:5a)從人群中被驅逐 (背部)
- B、(伯 30:5b)斥責他們如盜賊 (盜賊)
- C、(伯 30:6)定居溪坡、地洞、岩間
- C’、(伯 30:7)聚集樹叢、荊棘下
- B’、(伯 30:8a)沒有名字的眾子 (無名之輩)
- A’、(伯 30:8b)被鞭打逐出那地 (鞭打)
3、(伯 30:9-15)卑賤者對約伯的鄙視
- A、(伯 30:9)我成了他們的音樂(意:嘲笑對象)
- B、(伯 30:10)厭惡、遠離、唾沫在我臉
- C、(伯 30:11)鬆我弓弦、丟韁繩(意:擺脫束縛、隨意攻擊)
- D、(伯 30:12)後代興起取代我
- C’、(伯 30:13)毀我路途,從我災難中受益
- B’、(伯 30:14)如攻破城牆對待我
- A’、(伯 30:15)追逼我榮譽
4、(伯 30:16-23)神對約伯的抛棄
- A、(伯 30:16-18)身體受苦變形
- B、(伯 30:19)祂抛我入淤泥,成塵土、爐灰
- C、(伯 30:20)我呼求,祢不回應,我立起,祢卻自我辨別
- C’、(伯 30:21)祢變得殘忍,挾怨敵視我
- B’、(伯 30:22)祢舉我到風中,又在風中消融
- A’、(伯 30:23)神使之轉向死亡
5、(伯 30:27-31)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
- A、(伯 30:27)肚腹煮沸,困苦直面相遇
- B、(伯 30:28)變黑非日頭曬
- C、(伯 30:29)與怪獸、駝鳥為伴
- B’、(伯 30:30)皮膚變黑、骨頭燒焦
- A’、(伯 30:31)琴瑟成悲音,樂器成哭聲
三、(伯 31 章)結構
1、(伯 31:1-40)誓言以表清白
- A、(伯 31:1-3)立約與咒詛(產業為標的物)
- B、(伯 31:4-6)挑戰:數點與稱量
- C、(伯 31:7-34)諸項誓言以表清白
- B’、(伯 31:35-37)挑戰:標記與步數
- A’、(伯 31:38-40)立約與咒詛(土地為標的物)
2、(伯 31:7-34)諸項誓言
- A、(伯 31:7-8)罪行顯露
- B、(伯 31:9-12)犯姦淫
- C、(伯 31:13-15)藐視僕婢
- D、(伯 31:16-18)苦待弱者、為富不仁(食)
- E、(伯 31:19-20)不助人暖(衣)
- F、(伯 31:21-23)攻擊孤兒,必自承神罰
- E’、(伯 31:24-25)貪愛資財
- D’、(伯 31:26-28)拜日、月,棄那神
- C’、(伯 31:29-30)懷恨、以口犯罪
- B’、(伯 31:31-32)吝嗇
- A’、(伯 31:33-34)假冒為善
3、(伯 31:4-6)
- A、(伯 31:4)神觀道路、數點步伐
- B、(伯 31:5)我若虛假、欺騙
- A’、(伯 31:6)神稱量、知我純正
4、(伯 31:35-37)
- A、(伯 31:35)我的訴狀,願全能者回答我
- B、(伯 31:36)我必將訴狀高舉作我冠冕
- A’、(伯 31:37)我眾腳步的數目必告訴祂
貳、經文意義
一、(伯 29 章)義人的榮景
1、人的義
聖經論「人的義」分作三部份:
- 在宗教上對神的責任,
- 在社會上對群體的責任,
- 在個人身體上謹守聖潔的責任。
此三面向在(伯 29 章)中強調「對群體的責任」上。
(伯 29:11-17)約伯的義行善舉、(伯 29:21-25)約伯如神臨在,德高望重這兩段經文。
- 前者(伯 29:11-17)重在為弱勢的眷顧和申冤,並執行公義;
- 後者(伯 29:21-25)重在對群體的教導、建議,和擇定行事準則、安慰。
2、全能者的同在、教導與啟示
(伯 29:2-5)全能者同在是以「燈」、「光」、「照亮」和「密謀」(H5475)呈現。
「密謀」(H5475)字義(伯 29:4)
「密謀」一字之《古希伯來詞彙》定義:「勸告、一群人為他人或一群人提供勸告的集會。」因此有「祕密、勸告、集會」等意思。(另見於伯 15:8;19:19我密友[原文:我密謀的男人])
在本處與「燈」、「光」並提,故有「教導、啟示」的含義。
對比(伯 29:21-25)約伯也在群體中成為「教導啟示者」。
3、在尊榮層面的描述
(伯 29:6-10)神賜尊榮,與(伯29:18-20)約伯見證己得榮這兩段經文。前者言及,他的富裕和地位(由文章暗示此地位不是出於財富,而是約伯的教導言語);後者論到他本當與列祖同寢,且時日久遠長壽,身體強健。
以上所述的福,都符合(利 26 章)與(申 28 章)「遵守律法的應許福份」,即財富、多子多孫、健康、身份地位拔高。
4、(伯 29:14)是本章的中心點
「外袍」與「頭巾」是大祭司服的標準配備;「義」與「公平」並提,是眾詩人眼中之「神的形像」。
因此約伯自言,他昔日得諸般福份與尊榮,都是在證明他的一切行為是聖潔與公義。
二、(伯 30 章)義人受辱
1、(伯 30:3-8)賤民本身的描述記載之目的
經文(伯 30:9-15)以賤民對約伯的嘲弄,作為約伯從尊到卑反差的過程,呈現其現況的不合理,但又先以大篇幅的記載賤民本身的描述(伯 30:3-8),其目的有二:
首先,凸顯賤民的遭遇與處境,類同於作惡者遭神咒詛後的處境。由這等人來嘲弄義人,顯出約伯遭受何等不公的對待。
其次,詳記這等人的處境,表明約伯亦時刻關注低下階層蒙受苦難,悲慘無助的生活,證明他的義不是狹窄的應付明面上的弱勢者,而是廣泛關注他周遭一切受壓迫者。
2、(伯 30:9-15)「自述受辱過程」之意義
約伯自述受辱過程(伯 30:9-15),以諸多隱喻詞呈現,表達他們戲弄約伯,將他當成獵物,又像大軍攻城(伯 30:13-15),使他無法逃脫,最終城破將他淹沒,以致約伯最後救贖的盼望,如雲消散。
3、(伯 30:16-23)「神拋棄約伯」的描述,代名詞由「祂」轉到「祢」,再轉回「祂」(24)
首先,身體疾病的搏鬥(伯 30:16-18),以時間當主詞(眾日子、夜間),但事實上暗指「神」為執行者。
長時間的煎熬,更讓人沮喪消沉,如領口束頸般的難受。
[註]《昆蘭約伯記他爾根》將(伯 30:16-19)與(伯 30:11-15)結合,都以「複數主詞」描述約伯在社會中感受的敵意,以及受人們粗暴的對待。但筆者認為,按(伯 30:20-23)內容,應是約伯對神說的,不應改變主詞為複數。
其次,以神直接降大災難在約伯身上,又向約伯變心,不聽他禱告,又以大能力追逼,以風暴襲擊,直到死地(伯 30:20-23)。
4、(伯 30:24-31)約伯描寫自身的現況
(伯 30:24)的意義相當隱晦不明,各家翻譯和解釋也都不同。
「墳墓、廢墟」(H1164)字義(伯 30:24)
聖經僅此處出現,字源按《古希伯來文詞彙》定義是「膨脹」,故指「墳墓上的一堆泥土」。
《KJV》譯作「墳墓」,《BDB》譯作「廢墟」,《格塞尼烏斯》譯作「禱告」。
若將(伯 30:24-26)一起解釋,則意義如下:
- (伯 30:24)可視為一句引喻,指人未死之前,會因毀滅而哭泣呼求;
- (伯 30:25)指約伯也會為此等人哭泣、憂愁;
- (伯 30:26)反而是約伯期盼他人也能理解他的苦難,然而,臨到的卻是更多的擊打與失望。
(伯 30:27-31)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
經文結構
以自己身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為題,結構如下:
- A、(伯 30:27)肚腹煮沸,困苦直面相遇
- B、(伯 30:28)變黑非日頭曬
- C、(伯 30:29)與怪獸、駝鳥為伴
- B’、(伯 30:30)皮膚變黑、骨頭燒焦
- A’、(伯 30:31)琴瑟成悲音,樂器成哭聲
(伯 30:28)變黑,不是太陽曬的;我在那集會中起來呼求[或譯:哭泣]。
「變黑」(H6937)
這是一句隱喻,上句「變黑」(H6937)原指缺乏光而變暗,非指外在身體皮膚的黑,而是內在心裏缺乏光。
因此下句「集會中會呼求哭泣」,是指外在無人安慰其苦的反應,因此全句都指向於「無一人回應他因苦所發出的呼求、哭泣之聲」。
(伯 30:29)對那怪獸[海獸或陸獸],我成為兄弟,對那鴕鳥的眾女,我成為鄰舍。
「怪獸」與「鴕鳥」二詞已無可考,指未知的動物。
「怪獸」H8577 תַּנִּין 音譯 tanniyn(坦獰)
- 「怪獸、坦獰」H8577 תַּנִּין 音譯:tanniyn(坦獰);
- 詞類:名、陽;
- 字義:海中或陸上的怪獸;
- 有譯本作:大魚、海怪、龍、蛇、鯨。原詞大多譯成野狗,的確含義是海怪、大魚、鱷魚;或被稱為龍之有翅膀的幻想動物。
- 《和合本》本節譯作「野狗」。「野狗」(H8565)與「怪獸」(H8577)同字根,都指未知動物。
- 出現於(創 1:21; 出 7:9, 10, 12; 申 32:33; 尼 2:13; 伯 7:12; 30:29; 詩 74:13; 91:13; 148:7; 賽 27:1; 51:9; 耶 51:34; 結 29:3; 32:2)等共 16 處經文,是神所創造的,但在(伯 38-41 章)中沒有被引述到。
- 然而(伯 41:1)卻引述了另一個同類字「水怪、利維坦」H3882。(見備註1)
「鴕鳥」H3284 יַעֲנָה ya`anah
- 「鴕鳥」H3284 יַעֲנָה ya`anah
- 詞類:名、陰;
- 字義:不潔淨的鳥
- 貓頭鷹(owl),鴕鳥(ostrich),照字面翻譯為「貓頭鷹的女兒」
- 可能是一種絕種鳥類, 確切意義不明
- 字源:「鴕鳥」 G3283 יָעֵן ya`en
- 字義:鴕鳥(ostrich)
- 在禮儀上被視為不潔淨的動物 ( 哀 4:3 )
- 出現於(利 11:16; 申 14:15; 賽 34:13; 43:20)等共 8 處經文,是列在不潔鳥類中的。
「怪獸」(H8577)、「鴕鳥」(H3284)、「野狗」(H8565)交集經文
- 「怪獸」(H8577)、「鴕鳥」(H3284)並列:
- (伯 30:29)。
- 「野狗」(H8565)、「鴕鳥」(H3284)並列:
- (賽 34:13)與(賽 43:20)
「野狗」(H8565)與「怪獸」(H8577)同字根,都指未知動物。[註1]
由先知們所引用此兩種動物的情境可知,都是被神棄絕的生物,生活在無人之地,代表荒涼、被棄,這也是約伯的處境。
三、(伯 31 章)
1、特別的寫作方式
約伯最後的辯白,是向著神,以立約、自我咒詛的方式來呈現,用法庭訴訟的書面形式陳述,若他有罪,神當明確陳述其指控,否則,若神沉默不言,就證明他的清白。
「若⋯⋯則⋯⋯」的寫作方式,在本章(伯 31:7~34)出現 12 次,分別是在(伯 31: 7, 9, 13, 16, 19, 20, 21, 24, 25, 26, 29, 33)。
2、義人的自我辯白,以未違反律法誡命之行為為證
義人的自我辯白,都以所行的是未違反律法誡命為證,此證明也是義人按著神已顯明給人的智慧(律例典章內容),所證顯的內容。
神那未讓人知道、理解的智慧(如創造與救贖),非人所能干涉,也非人所能明瞭,但神的智慧啟示於人的,就在摩西的律法中,是明顯可知的。
因此約伯在(伯 28 章)談「智慧難尋覓」,在本章(伯 31 章)描述,他認為符合律法的義行,才是找到真智慧的途徑。
3、自言其從裏到外,都是清白未犯罪
約伯自言其
- 眼(伯 31:1, 7)、
- 步伐(伯 31:4, 7, 37)、
- 心(伯 31:7, 9, 27)、
- 手(伯 31:7, 21, 27)、
- 嘴(伯 31:30)、
- 胸(伯 30:33)
都未犯罪,表明從裏到外,他都是清白,而非只是「唯心論」,也非外在的假冒為善。
4、自言所行的,均未越過律法的教導,甚至更加嚴守
約伯在本章也完全贊同「同態報復律」(編註:又名「同態復仇法」英文名 Revenge of the state、 the retaliation law、拉丁文 lex talionis),所種即所收,也願服在相等的刑罰下。
- 在個人財富及宗教責任上(伯 31:24-28),
- 對卑微僕婢的權益,
- 乃至對土地的壓榨(伯 31:38-39),
他都提及,其所行的,均未越過律法的教導,甚至更加嚴守律法教導的精神。
5、約伯的報復律,是否超出摩西律法的規定?
A、(伯 31:9-10)己妻為人推磨,甚至被別的男人所姦。
- a、按(申 28:30)你聘定了妻子,卻是別人躺下交配她。
- b、按(申 28:17)你筐、你摶麵盆都受咒詛。
經文並非指犯罪者本身不受罰,而是強調其刑,禍及妻子。
B、(伯 31:1-3)因眼目情慾,就與神產業無份?
- a、「不幸」(H5235)
- 字根意為陌生,故指未知的、奇怪的、不尋常的懲罰,臨到作孽者身上。
- b、比較(箴 6:25-26)「召妓失去財富」,但通姦導致喪失生命。
- c、比較(太 5:28),都有「戀慕、極其專注,以達到目的」的含義。
- 經文意同犯姦淫罪,其當得刑罰是死刑。
C、(伯 31:34)因懼怕群眾和家族的壓力,不去發言,不出門口,就有了罪?
- a、《巴恩斯》
- 他解釋本節:約伯未因懼怕而放棄他認為正確的事。
- 但另一種解釋更可取,即將本節視為一種咒詛,若約伯犯前面幾節經文所提罪行,這就是他所祈求和期待的懲罰。
- 因此本句話就指:「讓我在眾人面前蒙羞!讓家人的蔑視蒙羞!讓我保持沉默,永不露面。」
- 如此解釋是由(伯 31:33)「亞當隱瞞己罪,而延伸出約伯犯同樣問題」,那麼約伯自言,寧願被堵住嘴巴。
- 且(伯 31:34)是約伯自述清白的結語,呼應(伯 31:23)自己對神刑罰的無能為力,故若他犯了大罪,就當如此受辱。
- b、巴恩斯解釋
- 「因家族蔑視而驚恐」:若因懼怕他們而將罪藏匿於心,我必成為他們唾棄的對象。
- 「我沉默不語」:或譯作「讓我保持沉默,作為懲罰」。
- 「不出門」:指不被允許參與公共事務,此懲罰與罪行相稱。
- c、《巴恩斯》將另一種解釋詳細列出:
- 但另一派學者並不認同,其差別就在於(伯 31:33)與(伯 31:34)之間的因果,該如何界定。
- d、《信望愛 CBOL 計畫》
- 其解釋本小段,以面子問題為答案,約伯不因怕公開己罪導致別人指責,以致隱藏自己的罪惡。
- e、從所用句型看
- 按(伯 31:7-34)的句型,「若⋯⋯則⋯⋯」,則「(33)若⋯⋯(34)當⋯⋯以致⋯⋯」的句型,是符合本大段的寫作模式。
- 因此,巴恩斯所論的,將(34)當作其懲罰內容,確實符合上下文意。
- 反之,將(34)當作約伯的義行,在(29-30)中也有類似句型。但就整體文意來看,將(33-34)當作義行的見證,這是不合宜的,沒有人將「公開己罪」當作義行的。
備註
[註1]與獸相似的用字
「水怪」H3882 לִוְיָתָן,音譯 livyathan(利維坦)
- 「水怪」H3882 לִוְיָתָן,音譯 livyathan(利維坦);
- 詞類:名、陽;
- 字義:指某種能吞噬一切的水中怪獸。
- 有人譯作鱷魚。
- 出於(伯 3:8; 41:1; 詩 74:14; 104:26; 賽 27:1)。
兩字相近的出處
| 「怪獸」H8577 תַּנִּין (坦獰) | 「水怪」H3882 לִוְיָתָן(利維坦) |
|---|---|
| 伯 7:12; 30:29 | 伯 3:8; 41:1 |
| 詩 74:13 | 詩 74:14 |
| 賽 27:1 | 賽 27:1 |
常見怪獸類用字,經文出處列表
| 經文 | 水怪、利維坦H3882 | 怪獸、坦獰H8577 | 野狗H8565 | 鴕鳥H3284 | 曠野的獸H6728 | 豺狼、嗥叫悲音H338 | 咆哮的獸、胡狼H255 | 公山羊H8163 | 蛇H5715 | 拉哈伯、海怪H7294 |
|---|---|---|---|---|---|---|---|---|---|---|
| 伯 3:8 | ✔ | |||||||||
| 伯 7:12 | ✔ | |||||||||
| 伯 30:29 | ✔ | ✔ | ||||||||
| 伯 41:1 | ✔ | |||||||||
| 詩 74:13 | ✔ | |||||||||
| 詩 74:14 | ✔ | ✔ | ||||||||
| 詩 104:26 | ✔ | |||||||||
| 賽 13:21 | ✔ | ✔ | ✔ | ✔ | ||||||
| 賽 27:1 | ✔ | ✔ | ✔ | |||||||
| 賽 34:13 | ✔ | ✔ | ||||||||
| 賽 34:14 | ✔ | ✔ | ✔ | |||||||
| 賽 43:20 | ✔ | ✔ | ||||||||
| 賽 51:9 | ✔ | ✔ | ||||||||
| 耶 50:39 | ✔ | ✔ | ✔ | |||||||
| 耶 51:34 | ✔ | |||||||||
| 結 29:3 | ✔ | |||||||||
| 結 32:2 | ✔ | |||||||||
| 彌 1:8 | ✔ | ✔ |
註:「✔」表示使用該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