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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講解 8:最後交鋒(伯 22-25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712; 講論日期:20250719; 編修:WCM。
(伯 22-25 章)經文結構與大意
- 參考聖經譯文:《約伯記》原文直譯(雅威本譯文)
一、(伯 22 章)以利法第三次言論
1、(伯 22 章)總體結構
- A、(伯 22:2-11)事出有因,指控其非。
- B、(伯 22:12-20)論神作為,嚴加警告。
- A’、(伯 22:21-30)好言相勸,悔改是機。
2、(伯 22:2-11)結構:事出有因,指控其非
- A、(2-4)人之所行,不能令神有所增損,暗喻受罰必因其罪。
- B、(5-9)針對約伯之罪,逐一斥責(按律法原則的指控)。
- A’、(10-11)神按其罪,刑罰臨身。
3、(伯 22:12-20)結構:論神作為,嚴加警告
- A、(12)神高過萬有,無限崇高。
- B、(13-14)約伯說:神高高在上,注意不到惡人作為。
- C、(15-16)罪人所行,非期而死。
- B’、(17-18)惡人說:神不能報應他。
- A’、(19-20)義人見神使罪人抹去,因而歡喜。
4、(伯 22:21-30)結構:好言相勸,悔改是機
- A、(21-22)勸領受神律,締結和平之約。
- B、(23-26)棄珍寶者,得神為珍寶。
- A’、(27-30)勸向神祈求,必蒙搭救。
註:本段相當於是「新約福音的基本內容」,但遺憾的是,以利法只停留在基礎上,而未進展到「堅持行義、遵守神的話語、行神的律法,願意為此承受苦難」的階段,而此乃是《約伯記》要向我們啟示的。
5、(伯 22 章)經文特色與大意
A、首次提及義人的作為,卻極貶低善工的價值,只強調義人可免災禍的果報。
本章以利法似乎回應約伯在(伯 21 章)論惡人遭報的論點,首次提及義人的作為(伯 22:2-4, 19-20),然而所論述內容極其貶低人所行之善工的價值,只強調義人可以免災禍的果報。
B、律法的內容被強調
(伯 22:22)經文特提及「律法」一詞,然而絕大多數中譯本都未直接譯出,而是使用其他譯詞如「教訓、訓令、訓誨」等,有故意閃躲「律法」之嫌。僅《郭實臘新遺詔書和舊遺詔聖書》譯作「法」(全句:由其嘴者請接其法、以其言積心內。),是為忠於原文。
(伯 22:6-9)以利法對約伯的指控,其善惡標準與(申 14, 24 章)、(賽 58 章)、(王上 21 章)中的記載的「律法」原則相符。這些指控內容,並不符合約伯自訴的內容(伯 29:12-16),因此以利法形同作偽證、誣告約伯。
C、分段大意
首先,以利法以個人義行的價值來破題(伯 22:2-4),與第一、二輪的辯論開首語不同。
其次,詳列約伯違反律法(伯 22:5-9),是首次,也是回應約伯自義的攻擊。
再者,以神的公義作為(伯 22:10-20),對映約伯的論點「神不能干涉惡人行惡,也不關懷義人」,作出「必有現世報」的結論。
最終,以類同於福音信息般,勸戒約伯認罪悔改,神必垂聽所求而拯救之(伯 22:21-30)。
D、個別經文似與上下內容不連貫
a、(伯 22:8)反差描述
(伯 22:8)對比於(6 節)「窮人」、(7 節)「飢餓者」、(9 節)「無保護者」,(伯 22:8)反而指有能力者、尊貴者得其利益。
經文的反差描述,是作為指控約伯,容讓這事發生,而不出力阻止。約伯在(伯 31 章)中都逐一反駁之,他的義行也逐一說明。
b、(伯 22:18)
(伯 22:18)上半句,神似乎作了一件讓惡人得逞的事,下半句則直接引用(伯 21:16)約伯的話。
- 《巴恩斯註釋》:這是諷刺性的一段。
- 《康斯特布爾註釋》:認為惡人會暫時興盛,而約伯就是這些幸運兒中的一員。
以(17 節)與(18 節)連接來看,(18 節)可視為開端,當神賜福人時;(17 節)是惡人的回應。因此神給人好處,他們卻輕慢地蔑視神、反抗神,要求神離開。
(18 節)下半句借用約伯的話,以利法認為他可以做得更好。
E、(伯 22 章)全章內容都可視為反話
全章內容都可用反話來看,因此以利法在本章,是逐一列舉約伯的眾罪,以回應約伯說:朋友都未直言其罪在何處。
- 《科夫曼註釋》:將(伯 22:21-30)逐節指出,以利法是將一切罪名都加在約伯身上。
- (21 節)約伯不認識神;
- (22 節)拒絕神律法;
- (23 節)離棄神,活在不義中;
- (24 節)黃金是約伯貪財;
- (25 節)只愛財富不愛神;
- (26 節)不喜悅神;
- (27 節)不求告神、不還願;
- (28 節)身處黑暗中;
- (29 節)要被打倒;
- (30 節)約伯非無辜。
二、(伯 23-24 章)約伯第七次答辯
1、(伯 23-24 章)總體結構
- A、(伯 23:2-17)
- B、(伯 24:1-25)
2、(伯 23:2-17)結構
- A、(2)哀嘆:哀怨亦是反叛
- B、(3-7)在神前的陳明
- C、(8-9)神行事我不能知
- D、(10-12)神試驗,我謹守
- C’、(13-14)無一能轉移神意志
- B’、(15-16)在神前的驚惶
- A’、(17)哀嘆:雖有黑暗與迷濛
3、(伯 24:1-25)結構
- A、(1)提問:神為何不使義人知其時候?
- B、(2-11)惡人横行無忌 (搶奪、榨酒、牧養)
- C、(12)神充耳不聞
- B’、(13-24)黑暗之子當道 (搶奪、葡萄園、牧養)
- A’、(25)提問:誰使我言之無物?
4、(伯 24:2-11)結構:惡人得勢、窮人受苦
- A、(2-4)惡人的欺壓
- B、(5-8)受逼者的苦況
- A’、(9)惡人的欺壓
- B’、(10-11)受逼者的苦況
5、(伯 24:13-24)結構:惡人猖狂與遭報
- A、(13-17)叛光者不知光
- B、(18-20)分配之份受咒詛
- A’、(21-23)惡人自立興旺
- B’、(24)高升片刻就無存
6、經文特色與探討
A、對於經文本身內容的疑慮
早先的學者難以接受(伯 24 章)的內容是出於約伯的口。
(伯 24 章)的內容與用詞,有太多雷同於瑣法在(伯 20 章)的用詞,參(伯 20:5, 6, 7-9, 10, 19, 27, 28, 29),等同是約伯贊同瑣法對於惡人的描述。因此學者們將(伯 24 章)列入為瑣法所辯,而非約伯之言。
近代學者反對這種「醫生手術刀式」的解決方式,仍然接受原作者的編輯次序,放棄自我辨認的次序,承認照著字面意義來處理經文。
B、本次約伯的辯詞,他非直接反駁以利法的內容,而是以間接方式回應。
(伯 23 章)在他既不是對朋友,也不是對神的獨白中,表明神是難以捉摸,並無法左右祂的行事,以此表明他只有遵守神命定的試驗方式,即「謹守祂的道路、誡命」,且其驚慌是因神的難以捉模,而非以利法所說是因其犯罪所致(伯 22:10),因而反駁以利法的說法:他只需要認罪即可。
(伯 23:2-7 節)非指約伯能在神前求證清白。由(2 節)表明、他無論作何辯白,都被視同被背叛神的,且成為他極大重擔。
(伯 23:3-7)反面意指他難以找到神,無法從神面前得以逃脫,因神難遇(伯 23:8-9)。
(伯 23:13-17)在神命定之下,他只有恐懼戰兢行事,免遭黑暗滅絕。
C、(伯 24 章)等同(伯 21 章)對惡人昌盛的說法,再次回應惡人命運說。
中心信息是(伯 24:12),神似乎對受逼迫者的苦況不理會。
在最後一段內容上,也等同二友所論,惡人昌盛是短暫的,如浮萍在水面是無根的。
我們不能說,約伯反對惡人必遭報應的說法,只是此說法應在約伯身上有缺陷。
(伯 24:1, 12, 25)是解釋上的關鍵,時間是在於神決定的,而非三友所論之必在現世報應。
(伯 24:12)之「理會」一詞,也可解為「設定、導向、命定」之意。則意指神並未命定惡人的不當行為,其意是指義人受苦不是必然的,而是為要證顯惡人之罪,所以三友論「惡人之罪,以致遭受苦難」,並不能佐證約伯的苦難。
(伯 24:25)總結「義人常受欺壓,惡人常勝過義人,不虔者在最繁榮時也是悲慘」,若此論點有誤,才能證明約伯的言論是無物的。
三、(伯 25 章)比勒達第三次勸戒
1、(伯 25:1-6)總體結構
- A、(2)神的掌權與施行和諧
- B、(3)神的光生發
- C、(4)人無法與神比較
- B’、(5)月亮無發亮
- A’、(6)人如蛆如蟲
2、說明
A、比較他段內容
本章比勒達言詞與(伯 22:12-20)以利法之言,以及(伯 26:5-14)約伯之言比較,在用詞與意旨上都相似,都是以「神的偉大」為主題。
B、比勒達在此高舉神,並貶低人,其目的何在?
- a、言「神有其權柄和恐懼」,回應約伯在(伯 23:15-17)「神使之驚惶是必然的,因這本是神的本質」。
- 再言「神是製造和平者」,回應約伯(伯 21:9)言「惡人家是平安、遠離恐懼」,表明神才是世界秩序的維護者,暗喻祂必除去罪惡勢力,和平才會真實臨到,惡人平安只是一時。
- b、神的諸軍難數算,是神權柄與恐懼的具體呈現。
- 神的光何者不蒙照?是神施行和諧的方式。因此,(伯 25:3)只是(伯 25:2)的重述。
- c、(伯 25:4)「月亮與眾星蒙塵失光」、(伯 25:6)「人是蛆蟲」:
- 都在表明受造物不能向造物主說什麼,只能順服。
- d、(伯 24:4)「人不能是義的、清潔的」,是重述以利法(伯 22:2-4)的觀點。
- 人的勇力、智慧、行義、敬畏,都不能討得神喜悅,反面佐證「人無法達到神的義、神的聖潔」。
- 再次言「人在神前的價值是不可誇的,約伯的義與完全不能成為他向神爭辯的理由」。
C、最大爭議點:人行義是否能使神得益?得神喜悅?
以利法與比勒達都輕忽了,人本有神的形像與樣式,人可以達到原先神造人的目的:「彰顯神的榮耀形像。」
約伯與三友之間最大爭議點:「人行義是否能使神得益?得神喜悅?」這也是今日外邦基督徒在救恩論上,最大的爭議點。
貳、每章的主要疑難探討
一、(伯 22 章)
1、(伯 22:2-3)探討
A、「智慧者僅益於己」譯文差異
「智慧者僅益於己」有譯本譯作疑問句。
若將「自己」(原文「他」)譯作「神」,則(2-5a 節)共有七句疑問句,看似更符合文意。
但因(2 節)下半句有一連接詞「ki」表「原因」(解釋上文的原因理由)、或「當某事情發生時」的連接詞(常譯作「那時、當⋯⋯時」),使全句中斷疑問。(許多譯本省略了此連接詞「ki」,不譯出。)
「智者僅益於己?」或「智者豈能益於神?」不同譯法產生不同解釋。
a、個人贊同本句是肯定句,且「他」是指智者本身。
以利法之言指人的義和完全,不能使神有益,而人的智慧僅使自己得益。隱意是,約伯當以智慧判別自我是罪汙的,而不能以自我的義行向神爭辯。
b、以利法和二友對律法的獎賞,只按字面意解釋,因此認定,律法的果效僅使人得益,卻不能使神得榮。
此觀念如同現今的主流基督教界,不斷強調「信徒無論如何行義,在神面前仍是罪人,不因其義行和完全,討得神獎賞與拯救,只能憑基督的血才能得救」的救恩論一樣。
B、經文含義等同對比(伯 22:29-30)
經文含義等同對比(伯 22:29-30),強調人只有眼目謙遜才能得神拯救,反是強調自己的義行與完全,必為神降卑。
2、(伯 22:4)你的敬畏(H3374)
A、「敬畏」的含義,在《約伯記》中是什麼?
「敬畏」一字,在《約伯記》共出現 5 次。
- 1、(伯 4:6)以利法同樣質疑約伯的敬畏之價值;
- 2、(伯 6:14)約伯反駁,只有絕望者才離棄全能者的敬畏;
- 3、(伯 15:4)以利法再次指責,約伯廢棄敬畏。
- 4、(伯 22:4)「豈是出於你的敬畏,祂指正你?」
- 5、(伯 28:8)「我主的敬畏就是智慧,轉離惡就是聰明。」
a、(伯 28:28)「我主的敬畏就是智慧,轉離惡便是聰明」
由本節上下句子對映,「主的敬畏」即「轉離惡」,意指「遵守神的律例、典章」。
b、以利法三次指責約伯沒有遵守律法
以利法三輪言論都在指責,約伯事實上並沒有真正地去遵守神的律法。
(伯 22:4)同樣質疑約伯,豈是因約伯的敬畏,神指責、審判約伯?以利法認為,不是因為約伯的敬畏神、守律法、因而使神來指責及審判約伯。這就表示,他認為「約伯的敬畏」,並不是真正地遵守神的律法。
由(伯 22:5-9)列舉約伯諸罪行,用以反駁約伯的遵行律法。
c、如今基督教界的神學也如以利法般,說:「人不能守住全律法。」
就人必須遵守神律法的論述,以利法是贊同的,但他卻否定約伯的完全行義,如今基督教界的神學也如以利法般,說:「人不能守住全律法。」等同於否認約伯是真實存在的一位人物。
3、(伯 22:15-16)是以挪亞時代為例證嗎?
A、由用詞比較
a、「上古」(H5769)並無「永恆」之意
本字即(創 6:4)「『上古』英武有名的」、(創 6:3)「『永遠』住在他裏面」。
「上古」(H5769)此字詞意指「在過去未知的時間點,或未來未知的時間點」。
字根意為「隱藏」,故指「未知的時刻」,並無「永恆」之意。
b、其他所用的字眼都與挪亞事蹟無關
除了以上所用字詞之外,其他所使用的字眼都與挪亞事蹟無關,且意義上也不同。
「罪惡」(H205)(伯 22:15)「罪惡的男人」(原文直譯)一詞,全本聖經僅此處出現。
「罪惡」(H205)字根原指「將腰部力量用於虛榮或不正當的目的」,與(創 6:5)「那人在地上『罪惡』深重」(H7451)用字不同。
「罪惡」(H7451):字根指「功能失調、錯誤、邪惡或敗壞的事物」,故指「不好的、壞的、不幸的」。
「非合時的」:比較(創 6 章)「神明訂時候,是按其定期而滅罪人。」
「江河」:在(創 7 章)是由大深淵的泉源和諸天窗戶敝開,與「江河」無關,且「江河」一詞也未出現於挪亞的事蹟中。
B、經文意義
由以上可以明確知道,以利法之言是一種明喻,但並不是引用挪亞事蹟的套用。
經文意指約伯所行如歷代惡人所行,其結局都是必然被滅亡的,且是突然式的報應。
二、(伯 23 章)
1、(伯 23:2)「我手在我嘆息上沉重」
A、句型雷同(詩 32:4)祢手在我身上沉重。
此句指神重壓詩人,責罰詩人,使詩人難以承擔。
B、一般學者看法
一般學者大多贊同是如(詩 32:4)情境,約伯受神責罰甚重。
C、筆者看法
(伯 23:2)「如今我的哀告還算為悖逆.我的責罰比我的唉哼還重。」《和合本》
但因用詞上的差異,不是神的手,且不是「我的手比我的嘆息還重」《Darby 譯本》。
由上半句「我的哀怨是背叛」,指約伯承受不明之冤,被朋友指控他的辯白是反叛神的。
因此下半句是指「他承受嘆息太過沉重」,而非他受責罰太重的抱怨。
「嘆息」字意是「負擔過重而渴望休息之意」,故本句亦指「他無法得著休息」(從他的苦難上)。
2、(伯 23:3-7)約伯期望在神前得平反,事實上他反諷這期望無法達成。
A、經文意義
按經文意,期望在神那裏有公平審判,正直人可以與神理論,約伯就必然在審判中得以無罪逃脫。意指他就是正直人。
B、「祂固定的地方」(H8499)
字根意「堅固的支撐」,故可指基礎,也可指座位、座椅。聖經僅此處出現。
《LXX》譯作(G5056),意為「行政辦公室、稅關處、軍事基地等」。
因此,約伯期望他能來到一個明確是神行使權力的場所,可以當面向神陳明案件,而非神隱藏、不知世事,不管不理約伯的遭遇。
3、(伯 23:12-14)「我的律例」(H2706)
A、(H2706)譯文的問題
《和合本》對(H2706)的譯文:
- (伯 14:5)「他的界限」;
- (伯 14:13)「定日期」;
- (伯 23:12)「我需用的飲食」;
- (伯 23:14)「向我所定的」。
以上譯文,都不願如《詩篇》譯者那樣直譯作「律例」!
B、(H2706)「律例」之意
(H2706)「律例」字根意為「將分離之人們連結在一起的習俗、約定成俗之意」,可指「法則、特定時間、功能、職責」。律例就是將這些法則刻寫下來的產物,故有譯成「習慣、法令、界限、到期、戒律」等。
C、(伯 23:12)「誡命」對應「言語」,「不離棄」對應「珍藏過於我的律例」。
本節意指「約伯不會違背神所命定給他的法則」,而非如《和合本》所譯「看重過於我需用的飲食」。
「珍藏」(H6845):意指「隱藏某物以防被發現」,引申為「尊重、珍惜」。
故約伯「珍惜神的誡命,過於他自己界定的法則」,意即「以神的律例作為個人的準則,而非以自我判斷的習慣法則為個人的準則」。或是指「超過自己當得的份」。
D、(伯 23:13)「祂在一之中」
有人譯作「祂是獨一無二的」,一般解經家認為意指「祂心志已定」,
但《吉爾(Gill)》引用《武加大譯本》譯作「因祂孤身一人」,本句翻譯「在⋯⋯之中」可視為多餘,而讀成「祂是獨一的」。
本節在於強調「神的獨一的、無人能與之商議而轉移祂的意志」。
接續上節含意,則是指神律不可改,律法是神內在欲願(欲望)的內容,祂按此渴望行事於地上。
E、(伯 23:14)「祂完成我的律例」
a、有人認為,將律例視為當得的份
《巴恩斯》譯作「祂成就了為我預定的的事」,將律例視為當得的份。
b、神成就約伯現今的景況
若接續上節「祂性命渴望」,則本句可指「神成就約伯現今的景況」,這個就是「約伯的律例、約伯當得的份」。
下句「這樣的事」指「神為人預備安置的諸苦難」,不在少數。
F、(伯 23:12-14)總結
(12-14 節)可總結,約伯接受神的安排,如同接受神的誡命、律法,因這在神是必然會成就的。
這意指,苦難的來源如同誡命的來源,是來自於神的命定,約伯無法違抗,但他驚慌、懼怕(伯 23:15-16),卻又堅持他不會因而滅絕(伯 23:17)。
二、(伯 24 章)
1、(伯 24:1)譯文與含義探討
A、少數譯作肯定句,多數譯作疑問句
首先,除了《和合本》和《KJV》將上半句譯成「肯定句」之外,幾乎其他所有中英文譯本,將上下兩句譯成「疑問句」。
B、譯文的主要差異:「隱藏」(H6845)的譯法
譯文的主要差異在於上半句的主要動詞「隱藏」(H6845)的譯法。
本詞為被動完成第3人稱複數,應直譯作「它們被隱藏」。
- 中譯本
- 《和合本》譯作「既定期罰惡」;
- 《思高本》譯作「劃定一期限」;
- 《呂振中本》譯作「將罰惡日期貯藏著」;
- 英譯本(差異也很大)
- 《ESV》譯作「遵守審判時間」;
- 《KJV》譯作「隱藏時間」;
- 《ASV》譯作「預定時間」;
- 《Darby》譯作「珍惜時間」。
C、《LXX》譯文特點
《LXX》僅譯出本節上半句,且是幾乎是直譯「為何時候不被主隱藏?」
D、「時間被隱藏」全本聖經僅此處出現
相似用法僅(伯 15:20)「年數被隱藏」,一般解釋「時間是註定」。
若按此解釋,則本節是疑問「神沒有註定時間」。
若接下文,是質疑:惡人按其所作所為,為何神不立即按定期刑罰之?且那些知神律法者,也不能看見神定期罰惡嗎?
本句成為解釋本章關鍵,若未明其意,必然產生認定本章為三友的論述,而非出自約伯之口。
以利法一再說:「惡人今生必受罰,義人將得賞。」約伯在整體爭論中,一直拒絕以上觀點,由本節他提出,神並未設定固定的時間來審判人的行為,且義人們也不能推知其定期。
按此說法,反觀新約提及「末日審判的時間」,為何今人一再質疑神推遲其審判世界的時間,也是有異曲同工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