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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講解 8:最後交鋒(伯 22-25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712; 講論日期:20250719; 編修:WCM。
(伯 22-25 章)經文結構與大意
一、(伯 22 章)以利法第三次言論
1、(伯 22 章)總體結構
- A、(伯 22:2-11)事出有因,指控其非。
- B、(伯 22:12-20)論神作為,嚴加警告。
- A’、(伯 22:21-23)好言相勸,悔改是機。
2、(伯 22:2-11)事出有因,指控其非 結構
- A、(2-4)人之所行,不能令神有所增損,暗喻受罰必因其罪。
- B、(5-9)約伯之罪逐一斥責(按律法原則的指控)。
- A’、(10-11)神按其罪,刑罰臨身。
3、(伯 22:12-20)論神作為,嚴加警告 結構
- A、(12)神高過萬有,無限崇高。
- B、(13-14)約伯說:神高高在上,注意不到惡人作為。
- C、(15-16)罪人所行,非期而死。
- B’、(17-18)惡人說:神不能報應他。
- A’、(19-20)義人見神使罪人抹去,因而歡喜。
4、(伯 22:21-30)好言相勸,悔改是機 結構
- A、(21-22)勸領受神律,締結和平之約。
- B、(23-26)棄珍寶者,得神為珍寶。
- A’、(27-30)勸向神祈求,必蒙搭救。
5、(伯 22 章)經文特色與大意
A、首次提及義人的作為,卻極貶低善工的價值,只強調義人可免災禍的果報。
本章以利法似乎回應約伯在(伯 21 章)論惡人遭報的論點,首次提及義人的作為(伯 22:2-4, 19-20),然而所論者極其貶低人所行之善工的價值,只強調義人可以免災禍的果報。
B、律法的內容被強調
(伯 22:22)經文特提及「律法」一詞,然而絕大多數中譯本都未直接譯出,而是使用其他譯詞如「教訓、訓令、訓誨」等,有故意閃躲「律法」之嫌。僅《郭實臘新遺詔書和舊遺詔聖書》譯作「法」(全句:由其嘴者請接其法、以其言積心內。),是為忠於原文。
(伯 22:6-9)以利法對約伯的指控,其善惡標準與(申 14, 24 章)、(賽 58 章)、(王上 21 章)中的記載的「律法」原則相符。這些指控內容,並不符合約伯自訴的內容(伯 29:12-16),因此以利法形同作偽證、誣告約伯。
C、
首先,以利法以個人義行的價值開始(伯 22:2-4),與第一、二輪的辯論開首語不同。
其次,詳列約伯違反律法(伯 22:5-9),是首次,也是回應約伯自義的攻擊。
再者,以神的公義作為(伯 22:10-20),對映約伯的論點「神不能干涉惡人行惡,也不關懷義人」,作出「必有現世報」的結論。
最終,以類同於福音信息般,勸戒約伯認罪悔改,神必垂聽所求而拯救之(伯 22:21-30)。
D、個別經文似與上下內容不連貫
a、(伯 22:8)反差描述
(伯 22:8)對比於(6 節)「窮人」、(7 節)「飢餓者」、(9 節)「無保護者」,(伯 22:8)反而指有能力者、尊貴者得其利益。
經文的反差描述,是作為指控約伯,容讓這事發生,而不出力阻止。約伯在(伯 31 章)中都逐一反駁之,他的義行也逐一說明。
b、(伯 22:18)
(伯 22:18)上半句,神似乎作了一件讓惡人得逞的事,下半句則直接引用(伯 21:16)約伯的話。
- 《巴恩斯註釋》:這是諷刺性的一段。
- 《康斯特布爾註釋》:認為惡人會暫時興盛,而約伯就是這些幸運兒中的一員。
以(17 節)與(18 節)連接來看,(18 節)可視為開端,當神賜福人時;(17 節)是惡人的回應。因此神給人好處,他們卻輕慢地蔑視神、反抗神,要求神離開。
(18 節)下半句借用約伯的話,以利法認為他可以做得更好。
E、(伯 22 章)全章內容都可視為反話
全章內容都可用反話來看,因此以利法在本章,是逐一列舉約伯的眾罪,以回應約伯說:朋友都未直言其罪在何處。
- 《科夫曼註釋》:將(伯 22:21-30)逐節指出,以利法是將一切罪名都加在約伯身上。
- (21 節)約伯不認識神;
- (22 節)拒絕神律法;
- (23 節)離棄神,活在不義中;
- (24 節)黃金是約伯貪財;
- (25 節)只愛財富不愛神;
- (26 節)不喜悅神;
- (27 節)不求告神、不還願;
- (28 節)身處黑暗中;
- (29 節)要被打倒;
- (30 節)約伯非無辜。
二、(伯 23-24 章)約伯第七次答辯
1、(伯 23-24 章)總體結構
- A、(伯 23:2-17)
- B、(伯 24:1-25)
2、(伯 23:2-17)結構
- A、(2)哀嘆:哀怨亦是反叛
- B、(3-7)在神前的陳明
- C、(8-9)神行事我不能知
- D、(10-12)神試驗,我謹守
- C’、(13-14)無一能轉移神意志
- B’、(15-16)在神前的驚惶
- A’、(17)哀嘆:雖有黑暗與迷濛
3、(伯 24:1-25)結構
- A、(1)提問:神為何不使義人知其時候?
- B、(2-11)惡人横行無忌 (搶奪、榨酒、牧養)
- C、(12)神充耳不聞
- B’、(13-24)黑暗之子當道 (搶奪、葡萄園、牧養)
- A’、(25)提問:誰使我言之無物?
4、(伯 24:2-11)結構:惡人得勢、窮人受苦
- A、(2-4)惡人的欺壓
- B、(5-8)受逼者的苦況
- A’、(9)惡人的欺壓
- B’、(10-11)受逼者的苦況
5、(伯 24:13-24)結構:惡人猖狂與遭報
- A、(13-17)叛光者不知光
- B、(18-20)分配之份受咒詛
- A’、(21-23)惡人自立興旺
- B’、(24)高升片刻就無存
6、經文特色與探討
A、對於經文本身內容的疑慮
早先的學者難以接受(伯 24 章)的內容是出於約伯的口。
(伯 24 章)的內容與用詞,有太多雷同於瑣法在(伯 20 章)的用詞,參(伯 20:5, 6, 7-9, 10, 19, 27, 28, 29),等同是約伯贊同瑣法對於惡人的描述。因此學者們將(伯 24 章)列入為瑣法所辯,而非約伯之言。
近代學者反對這種「醫生手術刀式」的解決方式,仍然接受原作者的編輯次序,放棄自我辨認的次序,承認照著字面意義來處理經文。
B、本次約伯的辯詞,他非直接反駁以利法的內容,而是以間接方式回應。
(伯 23 章)在他既不是對朋友,也不是對神的獨白中,表明神是難以捉摸,並無法左右祂的行事,以此表明他只有遵守神命定的試驗方式,即「謹守祂的道路、誡命」,因而反駁以利法的說法:他只需要認罪即可。
(伯 23:2-7 節)非指約伯能在神前求證清白。由(2 節)表明、他無論作何辯白,都被視同被背叛神的,且成為他極大重擔。
(伯 23:3-7)反面意指他難以找到神,無法從神面前得以逃脫,因神難遇(伯 23:8-9)。
(伯 23:13-17)在神命定之下,他只有恐懼戰兢行事,免遭黑暗滅絕。
C、(伯 24 章)等同(伯 21 章)對惡人昌盛的說法,再次回應惡人命運說。
中心信息是(伯 24:12),神似乎對受逼迫者的苦況不理會。
在最後一段內容上,也等同二友所論,惡人昌盛是短暫的,如浮萍在水面是無根的。
我們不能說,約伯反對惡人必遭報應的說法,只是此說法應在約伯身上有缺陷。
(伯 24:1, 12, 25)是解釋上的關鍵,時間是在於神決定的,而非三友所論之必在現世報應。
(伯 24:12)之「理會」一詞,也可解為「設定、導向、命定」之意。然而神並未命定惡人的不當行為,意指義人受苦不是必然的,而是為要證顯惡人之點,所以三友論「惡人之罪,以致遭受苦難」,並不能佐證約伯的苦難。
(伯 24:25)總結「義人常受欺壓,惡人常勝過義人,不虔者在最繁榮時也是悲慘」,若此論點有誤,才能證明約伯的言論是無理的。
三、(伯 25 章)比勒達第三次勸戒
1、(伯 25:1-6)總體結構
- A、(2)神的掌權與施行和諧
- B、(3)神的光生發
- C、(4)人無法與神比較
- B’、(5)月亮無發亮
- A’、(6)人如蛆如蟲
2、說明
A、比較他段內容
本章比勒達言詞與(伯 22:12-20)以利法之言,以及(伯 26:5-14)約伯之言比較,在用詞與意旨上都相似,都是以「神的偉大」為主題。
B、比勒達在此高舉神,並貶低人,其目的何在?
- a、言「神有其權柄和恐懼」,回應約伯在(伯 23:15-17)「神使之驚惶是必然的,因這本是神的本質」。
- 再言「神是製造和平者」,回應約伯(伯 21:9)言「惡人家是平安、遠離恐懼」,表明神才是世界秩序的維護者,暗喻祂必除去罪惡勢力,和平才會真實臨到,惡人平安只是一時。
- b、神的諸軍難數算,是神權柄與恐懼的具體呈現。
- 神的光何者不蒙照?是神施行和諧的方式。因此,(伯 25:3)只是(伯 25:2)的重述。
- c、(伯 25:4)「月亮與眾星蒙塵失光」、(伯 25:6)「人是蛆蟲」:
- 都在表明受造物不能向造物主說什麼,只能順服。
- d、(伯 24:4)「人不能是義的、清潔的」,是重述以利法(伯 22:2-4)的觀點。
- 人的勇力、智慧、行義、敬畏,都不能討得神喜悅,反面佐證「人無法達到神的義、神的聖潔」。
- 再次言「人在神前的價值是不可誇的,約伯的義與完全不能成為他向神爭辯的理由」。
C、最大爭議點:人行義是否能使神得益?得神喜悅?
以利法與比勒達都輕忽人本有神的形像與樣式,人可以達到原先神造人的目的:「彰顯神的榮耀形像。」
約伯與三友之間最大爭議點:「人行義是否能使神得益?得神喜悅?」這也是今日外邦基督徒在救恩論上,最大的爭議點。
貳、每章的主要疑難探討
一、(伯 22 章)
1、(伯 22:2-3)探討
A、「智慧者僅益於己」譯文差異
「智慧者僅益於己」有譯本譯作疑問句。
若將「自己」(原文「他」)譯作「神」,則(2-5a 節)共有七句疑問句,看似更符合文意。但因(2 節)下半句有一連接詞「ki」表「原因」、或「當某事情發生時」的連接詞(常譯作「那時、當⋯⋯時」),使全句中斷疑問。
「智者僅益於己?」或「智者能益於神?」不同譯法產生不同解釋。
a、個人贊同本句是肯定句,且「他」是指智者本身。
以利法之言指人的義和完全,不能使神有益,而人的智慧僅使自己得益。反意是,約伯當以智慧判別自我是罪汙的,而不能以自我的義行向神爭辯。
b、以利法和二友對律法的獎賞,只按字面意解釋,因此認定,律法的果效僅使人得益,卻不能使神得榮。
此觀念如同現今的主流基督教界,不斷強調「信徒無論如何行義,只能憑基督的血才能得救」的救恩論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