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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acts:23.1-23.35_20150912

(使徒行傳 23:1-35)猶太公會不行公義

猶太公會不行公義

審判必須要按照公義(利 19:35; 申 25:1-2)。

大祭司未經審判便吩咐人打保羅,實屬違法。

四十多人起誓殺人,至少犯了以下三誡:

  • 妄稱雅威的名起誓;
  • 作假見證;
  • 殺人。

「巡撫」原文意是軍事指揮官。

(23)關於護送保羅的軍兵人數。由於當時羅馬在耶路撒冷的駐軍數約一千,因此若是派兵四百七十,則恐影響駐防。因此較可能是步兵和長槍手是等同的,因此派兵二百七十。

良知

(徒 23:1)談到「良知」。本字未在舊約七十士譯本中出現。本字是保羅喜好使用的。

良知不在於取代律法,良知必須和律法結合,才是完整的審判。

據保羅說,良知無法除去貪心。而據(羅)能除貪心的必須靠聖靈。

[說明各辭典對良知之定義]

「粉飾的牆」(徒 23:3),出自(結 13:10-16),是針對那些口說平安的假先知。「粉飾的牆」在當時是由於牆由石頭堆疊起,其外抹上石灰,可以防雨,但是卻不防震,因此表示不穩固。這位大祭司後來被奮銳黨所殺,因為他傾向羅馬。

(5)保羅不認識此大祭司亞拿尼亞,可能是因為這次公會聚集,是私下的集會,有外邦人千夫長在場,因此未著大祭司服。本節中《和合本》漏譯了「因為」經上記著說……,表示保羅真的不識大祭司。

(6)「盼望死人復活」,保羅的意思是,死人復活是達成所有盼望內容的過程。

(8)撒都該人教派的觀念,認為神啟示只到他們創始人為止,其後再無啟示。類似的情況也同樣出現在很多教派中,但這並不合乎神的旨意。

(11)主來安慰保羅。「主」並非指「雅威」,據(徒 27:23)神的一位使者,就不是指神本身。

(12)「起誓殺保羅」表示他們為了殺保羅,而起誓將自己置於咒詛之下。

查不出罪,卻也不釋放

羅馬人看似遵守法律,但仍然不完全公義。千夫長不釋放保羅,而將之推給巡撫。彼拉多查不出耶穌的罪,但因怕猶太人而判耶穌死刑。因此,羅馬人的政治體制並不值得倚靠。

撒都該人和法利賽人之衝突

據說,撒都該人佔了公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全面掌控了敬拜和審判體系。法利賽人對日常生活律法的解釋較受歡迎,因此撒都該人採納之。但兩者對於死人復活、彌賽亞等相關內容的看法不同。

對比現今的教派,有教派認為是「前千禧年」,即現今就是神的國,他們類似於撒都該派。

公會之角色錯亂

公會本應作為審判法官,但卻轉變為控告方、原告,這是一種錯謬! 公會的審判不公。


律法與先知啟示之關係

撒都該人強調按字面解釋摩西五經、律法。他們自認為是律法解釋的權威,是無可取代的,因此並不完全認同先知書和詩篇中的解釋。

現今的天主教極為類似於撒都該派,因為他們自認為是聖經解釋的權威,雖然他們也口稱其他教派是弟兄,但仍堅持自己是解釋權威。

撒都該人的觀念

以(太 22:23-33)為例, 撒都該人他們以地上人的觀念來解釋復活後的情況,就造成了令人不解的情況。他們以此來否認復活之事和與其相關的天使之事。

撒都該人之所以如此,乃在於他們重視人的血統,因此需要強調生子立後。


當夜,主站在保羅身邊,說:「放心吧!……」。主的安慰將支持一切為主作見證的人。

律法絕不被廢,是我們必須要遵守的。

保羅為著盼望而犧牲一切,而我們呢?是否仍然緊抓世物而不願犧牲,不願為主付出?

保羅凡事都以遵守神的律法為依歸,而不似他人以「人的權威」為優先(提出他是:神的大祭司)。

語言和態度,也會影響內容。不可以自認為是替天行道,而不顧對方的身份地位。在你一切的言行上,絕不可「以惡報惡」。毀謗攻擊是為了毀滅對方,但這不是作見證的目的;作見證是為了要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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