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基督》系列 19:(太 15:1-20)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6)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51126; 講論日期:20251129。
引用來源:
前言
《馬太福音》的段落
上一講的綱要
E’、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太 13:54-17:27)【約翰被殺】
(太 13:54-16:20)拒絕人子與認識基督
(太 13:54-58)家鄉人不信
(太 14:1-13)施浸者約翰被殺
(太 14:13-36)拜他是神子
(太 14:13-22)變餅給五千人:憐憫眾人、教導門徒
(太 14:23-34)風浪中就主:要有信心、不疑惑
(太 14:34-36)群眾認出他再聚集病人,因懇求而得醫治
(太 15:1-20)汙穢之爭辯(以傳統廢掉律法)
基本前提:為要遵守神的妥拉律法。耶穌是要求人們守律法,也沒有廢掉食物潔淨律法!
地點:革尼撒勒。
控告者:從耶路撒冷來的文士和法利賽人
控告內容:「為什麼緣故,你的那些門徒不斷違反那猶太公會長老的傳統教導呢?」(太 15:2)
耶穌辯論要點:
為什麼緣故你們也不斷違反那神的那誡命,由於你們的那傳統教導呢?
舉出具體事例:不敬重父母,認為只要奉獻給神作為供品,就不必再給父母敬奉之物了。
應驗先知以賽亞的預言(賽 29:13):『這一百姓用那些嘴唇不斷敬重我,然而他們的那心卻持續遠離我。然而他們持續徒然地敬拜我,當他們教導人們的眾誡命為眾教導之道。』(太 15:8-9)。
耶穌強調教導:入於口的不汙穢那人,出於口的才汙穢那人。
瞎眼領路者,喻指錯誤的教師們。
(太 15:17)「凡是那入於口,前進到那肚腹裏,且被排泄到廁所。」
(利 15:31)潔淨條例的目的:要避免人因此死亡!
本講次內容
(太 15:1-20)再論汙穢之爭辯(以傳統廢掉律法)
以結構的觀點來理解
「法利賽派的洗手」是何意?
據《揭開法利賽教門面具》 —— 古希伯來文本《馬太福音》新知(1)〈第一部分、洗手的條例與法利賽人第一宗罪〉其中的〈二、洗手的規定〉寫道:
我從小是被這種拉比習俗教導的,我知道它不是來自於妥拉,在我告訴你它來自何處之前,我先給大家講一下洗手是什麼意思。它是法利賽人實行的一個特別儀式,從一隻滿足特定規格要求的特製水壺開始。你拿起這只水壺(順便一說,如果我拿起一根肥皂條,在手上搓搓倒上水,這不叫履行洗手的儀式),我必須用到水壺,做出特定的儀式:我要先把水澆到左手,然後把水澆到右手;然後再做一次,澆左手、澆右手;根據某些傳統,我還需要這樣做第三次,澆左手、澆右手,可仍然沒有完成法利賽人的洗手儀式。因為我還沒有履行這個儀式最重要的部分,它就是在澆水之後的稱頌詞。其希伯來文的稱頌詞翻譯成英文就是,“宇宙之王,我們讚美祢,祢用洗手的誡命使我們成為聖潔!”法利賽人每次吃麵包、坐下吃正餐時,都是這麼說的,洗完手就講這個稱頌詞。
我成長過程中每天都說這個稱頌詞,到了一個地步我就去問拉比說:“我們被要求一天說好幾次,請問是哪裡規定我們這樣去洗手的?這條關於洗手的誡命,是在妥拉中哪裡規定的呢?”
那個時候我已經開始研讀妥拉了,他們給我解答說,實際上妥拉裡面沒有這樣的規定,然而拉比們制定了猶太法令。根據拉比們自己的意願,他們有權柄制定法令,為妥拉增添新律法和人們必須遵行的規條,這些猶太法令在希伯來文被稱作Takanot。Takanot就是指拉比制定的那些法令,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從典型的例子來看這些Takanot,其中之一就是拉比制定的關於洗手的誡命。我問我的拉比:“好吧,既然拉比制定了這條洗手的法令,為什麼我們要為神命令我們這樣做而頌贊祂呢?”我的拉比解釋說,因為神給了拉比權柄去制定這些法令,並且通過順服拉比,你就等於間接順服了神。我又問道:“哪裡有說拉比被授權制定這些法令呢?”他說:“哦,快別問這麼多問題了!”我們晚一點再來瞭解它真實的來源是什麼,那會很令人震驚。
摘記要點
1、「洗手」是一種「特定的儀式」,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2、「洗手」儀式規定:要使用「特定的器具」(特製水壺)、按「特定的次序」澆水(先左後右)、要有「特定的次數」(二次或三次)、澆水後唸誦「特定的稱頌詞」。(若不符合規定,就不算是「洗手」。)
3、實際上妥拉裡面沒有「洗手」這樣的規定,然而拉比們制定了猶太法令。根據拉比們自己的意願,認為神給他們有權柄去制定法令,這猶太法令在希伯來文被稱作 Takanot。
4、強調拉比的權威,認為只要順服拉比,就等於間接順服了神。這等於是將「猶太法令」地位,高抬至等同於「神的妥拉律法」地位。
「洗手」的稱頌詞「祢用洗手的誡命使我們成為聖潔」,合理嗎?
對照妥拉律法的規定,此稱頌詞並不合理,因為由汙穢成為潔淨的期間,至少需要等到「過了黃昏」,也就是過了今天,直到隔天才得潔淨。因此,並不是「洗手」當下就能得潔淨。
(利 11:24-40)規定的原則是「若有人接觸不潔動物的死屍,他要汙穢直到那黃昏、並要洗衣服。」並不能單靠「洗手」就能消除汙穢,而需要等候至「晚上」。「晚上」是「一日的起點」,所以「不潔淨到晚上」表示「當日持續是汙穢的,直到隔日才解除」,還需要配合「洗衣服」才能得潔淨。
對比於《利未記》後續其他的汙穢規定,這一段算是最輕微的,由汙穢直到潔淨的期間是最短的。至於其他的汙穢情況,不是要求更加繁瑣,就是由汙穢直到潔淨的期間更加地長久。
(太 15:3-6)以你們的傳統教導,作廢神的話語:敬奉神與敬奉父母之混淆、抵消
「要聽,且要理解」是耶穌所強調的!
(太 15:15-20)耶穌教導「是否俗汙那人」
以下是耶穌認為,門徒應當有能力分辨出來的內容
(太 15:19)「那持續俗汙的人」的具體原因
(太 15:19)因為從那心裏持續出來,諸惡意念〔意見分辨、內在推論〕、兇殺、姦淫、淫亂、偷竊、假見證、毀謗。(20a)這一切一直是那持續俗汙那人的(事)⋯⋯
引申:教導他人違反誡命的「錯誤教導」,會致使教導者汙穢,也會使受教者汙穢,都成為瞎子,看不見正路,兩者一同掉入坑裏,如同惡者所栽種的稗子,最終將被連根拔除,以致滅亡!
「洗手」與「潔淨」之進一步探討
若「洗手」並不能使汙穢者馬上成為潔淨,這有何意義?
視「不洗手」為有罪之人,是屈枉正直人,是犯罪!
若有人堅持要先「洗手」再吃飯,若僅是個人對神的謹守約定,不影響他人,原則上那是個人的決定與自由。
然而若有人從個人的謹守,提高成為要求他人也要遵守的規定,並因此違反或廢除了神的誡命律法,那就不對了!
若視別人未「洗手」就吃飯為有罪,那就是定罪原本無罪之人,這就成了「惡意念」導致的「惡行」,就是「違背律法的行為」,因為律法規定,不可屈枉正直人(出 23:2, 6; 申 16:19; 24:17; 27:19; 賽 8:3; 10:2; 29:21; 哀 3:35; 摩 5:12; 彌 3:9; 瑪 3:5)!
按耶穌的教導,由於心中的惡意念,從口所出的,就會汙穢了那人,導致他犯罪!
汙穢的手去接觸「聖別的食物」,這有何意義?
(哈該書 2:11-14)
Hag 2:11 萬軍之 雅威如此說、你要向祭司問律法、
Hag 2:12 說、若有人用衣襟兜聖肉、這衣襟挨著餅、或湯、或酒、或油、或別的食物、便算為聖麼.祭司說、不算為聖。
Hag 2:13 哈該又說、若有人因摸死屍染了汙穢、然後挨著這些物的那一樣、這物算汙穢麼.祭司說、必算汙穢。[註該2:13 挨著這些物:指挨著上文的潔淨食物。]
Hag 2:14 於是哈該說、 雅威說、這民這國、在我面前也是如此.他們手下的各樣工作、都是如此.他們在壇上所獻的也是如此。
汙穢的人若吃了「平安祭」祭物,律法明令要剪除此人!
汙穢的人若吃了此「聖別的食物、祭物」,這應是指著「平安祭」而言。
如此「嚴格」,是由於這是「干犯聖物」,是「對於神的事工」。這不同於「對於人的事工」,因此不能混為一談。
根據「平安祭」的祭物會與眾人分享吃食的經文,其限制的規定(利 7:15-21)提及以上的情況。
(該 2:14)這一節說明了,這民這國,他們在神面前、在他們手下的各樣工作,以及他們獻祭方面,都是如此地汙染汙穢,惹神憤怒!
汙穢的手去接觸「一般的食物」並吃了,律法並沒有禁止。
「一般的食物」的定義
指符合妥拉律法中的食物潔淨律規定的種類,包括植物類、動物類(陸生、水生、空中飛禽),參(利 11 章;申 14 章)。
神賜予人類可以合法享用的動物種類,其中包括了可以作為祭物的種類,都被稱作是「潔淨的」,這是從「神賜予此種類可作為人食物」的角度而言,不是從「衛生、營養」的角度而言。
「不潔的、汙穢的」種類,並非指「不衛生的、不營養的」種類,而是指「不被賜予作為人的食物」而言。
染了汙穢的人,仍然有權利進食,律法沒有要求其禁食。
若吃了不潔之物,不論此人是潔淨或汙穢的,都是違反律法的!
「猶太傳統教導」的錯誤模式:未正確看待「有關於神的律法」與「有關於人的律法」
「猶太傳統教導」或稱「猶太法令」(Takanot),從本段經文中可以得知,其錯誤表現有以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