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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講解 7:約伯第五、六次答辯(伯 18-21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623; 講論日期:20250705; 編修:WCM。

(伯 18-21 章)經文結構與大意

一、(伯 18 章)比勒達第二次勸戒、結構分析

1、(伯 18:1-21)總體結構

2、(伯 18:2-4)結構

3、(伯 18:5-21)結構

4、(伯 15 章)與(伯 18 章)比較

(伯 15:17-35)以利法之惡人報應論、(伯 18:5-21)比勒達言論。

摘錄康斯特布爾的說明如下表:

以利法 惡人遭遇 比勒達
15:22-23, 30 經歷黑暗 18:5-6, 18
15:30b, 32-33 像不健康的植物18:16
15:30, 34 被火燒毀 18:15
15:27-31 失去影響力 18:7, 15-16
15:21, 24 因痛苦而恐懼 18:11, 14
15:34 失去家園 18:6, 14-15
15:4, 13, 25-26反對或不認識神18:21
15:13 陷入困境 18:8-10

1、(伯 19:1-29)總體結構

2、(伯 19:6-12)結構

3、(伯 19:13-20)結構

4、(伯 19:21-29)結構

5、比較(伯 16 章)約伯先前言論

6、內容被音樂作品引用

三、(伯 20 章)瑣法第二次勸戒

1、(伯 20:1-29)總體結構

2、(伯 20:2-3)結構

3、(伯 20:4-29)結構

4、比較(伯 15, 18 章)以利法、比勒達之言論

本章瑣法之言,與(伯 15:17-35)以利法之言、(伯 18:5-21)比勒達之言相比,主題與關鍵字方面特點:

內容特點:

四、(伯 21 章)約伯第六次答辯

1、(伯 21:1-34)總體結構

①、五段式結構

②、六段式結構

2、(伯 21:2-6)結構

3、(伯 21:7-15)結構

4、(伯 21:16-21)結構

5、(伯 21:27-34)結構

貳、每章的主要疑難探討

一、(伯 18 章)

1、(伯 18:2-4)

比勒達認為約伯所言,原文意是「設置言語的陷阱」,並非中文《和合本》所譯之「尋索言語」!

其開首語的含義如下:

A、否認約伯的全新神學

他否認約伯的全新神學:「惡人不見得現世報,且神會攻擊義人。」

再者,神將義人交付給惡人,立義人為箭靶,若認同這等觀點,等同於陷入約伯所設的網羅中。

B、約伯視朋友如那不潔的牲畜

約伯稱朋友之舉是患難的安慰者(伯 16:2)、戲笑者(伯 17:2)、心離明智(伯 17:4),等同於視朋友如那不潔的牲畜,不應當往來。

C、誰的憤怒撕裂約伯?

約伯言,神憤怒撕裂他。

比勒達反說,是你自己的憤怒撕裂自己,你是自大到天地都為你而翻轉(伯 18:4)。暗喻罪人受罰的自然律,都因約伯而變。

註:新約經文中有(羅 8:19)「因為那受造物的渴望一直等候神的眾子的顯露⋯⋯。」這一段內容的確提及,受造物會因神的眾子而變動。

2、(伯 18:5-21)比勒達對律法的果報論

A、惡人必然滅亡乃自然律

「惡人滅亡」是一部必然的、嚴密的自然律法。

B、惡人的報應臨及自身、禍延家族子孫

惡人的商議是無益的,所行的成為網羅抓住他自己,報應不只臨及自身,也必禍延家族,子孫延續斷絕。

C、(伯 18:11-15)烏加列神話

外邦神明報復其背叛者,以追獵模式對待之,最終吞吃並滅其家族(帳棚)。

《聖經背景註釋》提到,(伯 18:13-15)有一些詞句難理解,故以烏加列文獻比較之。

《唐佑之註釋》、《丁道爾聖經註釋》也都略有提及。然而也有以比喻性言詞來解釋之:

註:事實上,猶太經典中,包括後來的新約經文,有包含此一概念,因此並不需要參考外邦人的神話內容。

D、比勒達所述的惡人結局,與猶太傳統所述相似

比勒達所述的惡人,可視為一個陷入網羅的野獸,其結局也往往符合猶太傳統對於惡人所受的咒詛和結果,兩者對惡人結局的敘述是相似的。因此,烏加列神話作為解釋,似乎不是必要,而是以猶太人的觀點來理解即可。

二、(伯 19 章)

1、約伯信心的突破(伯 19:23-27):相信會有辯護者,且會親自看見神。

A、「贖回者」(H1350)(伯 19:25)

「贖回」動詞

在本處經文是指,為約伯辯護,使他的義與無辜被證實,得神平反的那位辯護者。這與新約中,那位用自己的血為價,救贖蒙召者,兩者意義不同。

a、基督新教學者理解有誤

約伯不是如基督新教學者所期待,說出基督救贖與復活的先知啟示。

註:基督教的傳統說法,大多將約伯所說的「救贖我的」,視為與新約中的「救贖主」相同,即將兩者混為一談。

b、「末了他必站立在地上」(伯 19:25)

「末了」(H314)意為「末後的、在後面的」,可指較後的時間,也可指最後的時間。

「他必站立在地上」,或譯「他會在地上興起」,是指為約伯辯護的那位,終將存有,但非指約伯死後才存有。

「站立、興起」(H6965)意為「站立、設立」。可指在法庭上,以見證人身份起來作證。

c、這關係到洗清罪名的時間點

約伯認為,洗清罪名不是在他死後,而是在他還活著的時候。

B、約伯會親自見到神

a、「看見」

「看見」一詞用兩個不同的動詞:

b、約伯深信他能如先知看見

在約伯皮膚受毒瘡擊打(伯 2:7),如患大痲瘋者,是一不潔之人,他仍相信,他可如先知般看見神向他啟示、說明事由,且是在他肉體仍存活時。

c、親眼見祂非外(邦)人

這表明他是與神親近的關係,而非生疏、陌生的關係,而是如親人般彼此相見歡。

d、結局應驗本段經文

由本書的約局(伯 38-42 章)得知,應驗了本段經文中信心的宣告。

C、經文的翻譯使讀者最大的困擾

經文的翻譯使讀者最大的困擾是,將新約的救贖觀,放入到《約伯記》中,從而否認《約伯記》一再重覆的神學救贖觀,即「義人因信而活」。

(伯 19:26)「且他們擊打我皮膚之後,我仍會從我肉體中見到神。」此譯文與《和合本》譯文「我這皮肉滅絕之後、我必在肉體之外得見 神。」有相當大的差異,《和合本》譯文使人誤以為有復活的指望。[註:約伯仍然活著,並未死去。介詞 mi 不應譯作「在……外」,否則應該之前要有與「遠離」相關的動詞,故有些原文學者認為《和合本》譯文不真確。不能視為約伯有復活。]

義人因其義行(非因被稱義),而堅信神的應許果報必然實現,至終得到神的善報。

a、約伯將其無罪主張保存下來

(伯 19:23-24)約伯將其無罪主張,保存在書上,刻在磐石上,直到永遠,這是他為何可以發出(伯 19:25-27)內容的基礎。

b、約伯的救贖主、約伯的義行

經文最終證實,約伯的救贖主是至高神本身,而非是另一位從未被提及的彌賽亞。

神會平反約伯,是因其義行的見證和信心的堅持,絕非是某位的代贖成果。

約伯看見神,不是肉眼看見,而是先知啟示般的看見,表明他與神的關係才是親密的,神最終也以此證明他比三友有義。

三、(伯 20 章)瑣法的神學內容探討

1、惡人的歡樂是短暫的,他們的惡行造成自我毀滅,這是神命定給惡人的份。

a、生命是否短暫?

約伯只提到世人的生命是短暫的,但瑣法卻強調惡人的歡呼是短暫的,但聖經中的該隱似乎不是如此。

b、惡有惡報,但惡人卻常在?

(伯 21:8-11)惡人的名聲會消散,財富會賠光,生命力會滅亡,如像惡人會消失般,然而每一世代惡人卻常在。

c、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惡人的自我毀滅是真實的,但其審判卻常是緩慢的過程。

d、惡人是否會悔改?

瑣法的講論中,從未提及惡人可能悔改向善,似乎所犯之罪陷入無法得赦的地步。或許他以此攻擊約伯不再得神恩竉。

2、惡人得惡報,且是現世報(伯 20:15, 20-23)

a、今世助長世人貪財

在今世資本社會中,人透過資本運作貪得更多、更快,對於所貪得的財富也往往立即奢侈浪費。

b、惡人會因其惡行而良心不安、失去健康嗎?

現實生活中難尋見。

四、(伯 21 章)約伯第六次答辯

1、本章主題:惡人境遇

本章約伯未將答辯對象轉向神,反是單以三友一再重述惡人的境遇為主題,提出他個人觀點,其中有認同朋友的,也有異於朋友的。

2、釋經的角度會影響譯文及解釋

本章的論述,由於釋經者所站角度不同,而在譯文和解釋方向也有所不同。

3、惡人生前平安,卻又得神報應?

本章令人疑惑,惡人生前亨通、大享平安,未如朋友所論之必然遭報應,卻為何又強調,惡人命運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必然如燈熄滅,得神報應?

此兩截然不同的思惟相互衝擊,或許答案在(伯 21:23-26)「無論善惡,都一同躺在塵土上。」

死亡是公平的,善惡都在死亡中彌平,在約伯尚未得神答覆之時,他的觀點只能於此止步了。

4、「善惡報應論」世人難理解

作者或許在強調,若非神直接干預和啟示,世人無法理解:善惡報應論將如何在今世和來世中,得到真正公平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