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2:歌羅西書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511; 初稿日期:20240301-20240420; 編修:WCM。
相關聖經經文原文直譯,請參考《雅威聖經譯本》。
壹、符合律法的救恩論(西 1:21-23)
一、先前的身份(西 1:21)
二、現在的身份(西 1:22a)
現在的身份(西 1:22a):
條件(西 1:23):
三、未來的身份(西 1:22b)
貳、保羅要求教會行事為人的準則,符合律法法則(公義與信實)
一、「行事為人」(G4043)περιπατέω 的要求、共四段
1、(西 1:10)配得起那主,凡事討主喜悅,各樣善的工作上結果、增長,以致凡事堅定不渝,並恆久寬容。
2、(西 2:6)當有的行事準則由(西 2:8-23)詳細闡述當防範的事宜。
3、(西 3:7)在其中行事為人過,由(西 3:5-17)詳細闡述應當為自己脫下先前的違律行為。
4、(西 4:5-6)為著福音,行事為人用智慧對待外人,愛惜著那時機,以溫雅氣度回答。
二、與律法的關係
1、行事為人的最終目的,成為有份於拈鬮的產業(西 1:12)
2、行事為人當要防範的事物(西 2:8-23)
A、哲學即虛空的欺騙(西 2:8 另譯)
a、「哲學」(G5385)φιλοσοφία philosophia
名詞「哲學」(G5385),《和合本》譯作「理學」; 《恢復本》《呂振中本》《思高本》都譯作「哲學」。 -原意:「愛智慧、愛知識」,也指「系統性鑽研、科學鑽研」,後指「哲學、理學」,新約經文僅此出現。
形容詞「哲學者」(G5386),僅出現於(徒 17:18),《和合本》譯作「學士」。
以上兩字都與保羅個人經歷有關,他生長於大數,是古代希臘羅馬(希羅)哲士群聚之地,因此他深知希臘羅馬哲學不能救人,但對於其推理模式,保羅並沒有否認其功效。按保羅書信內容評判,文章寫作模式多是希羅式推理,少有希伯來式的事蹟教導。
因此保羅反對的是關於希羅哲士諸多學理,但在外邦世界中,這些學理卻往往成為人們日常理解事物的媒介和根本。日後從奧古斯丁起,外邦基督徒大多按希羅思想模式來理解聖經。
b、哲學常引人陷入迷思,於真理之路無益
B、人的傳統、世界的基本原理(西 2:8)
a、「人的傳統」(G3862)παράδοσις paradosis
b、“κατα”按照那人們的傳統(教訓),“κατα”按照那世界的基本原理
正如「希羅哲學」是源於外邦人,「拉比傳統」則是源於猶太人,其所講述的內容都是律法執行中最細節的部份,因此(西 2:8)保羅連續使用兩個希臘文介詞“κατα”(kata)按照那人們的傳統(教訓),按照那世界的基本原理,用來表示「拉比傳統」反對基督。
保羅在此是指,對律法的解釋只能按著基督教導的原則,而不能按照猶太拉比教導,也不能透過希羅哲學來建造教會。
註:按希臘文原文字序安排,「哲學」意同「虛空的欺騙」,「人們的傳統」等同「世人的基本原理」。
C、(西 2:16)「所以,切勿再讓任何人,在節期或月朔或安息日的食物上、和在飲品上、或在某些方面上,審斷你們;」〔原文直譯〕
a、《和合本》失真,必須根據原文確定保羅所寫的本意
《和合本》譯文誤導讀者,以為造成他人論斷的原因是「諸節期與安息日」
據原文,造成他人論斷的原因是「在食物上、和在飲品上、或在某些方面上」,而非「節期、月朔、安息日」
(西 2:16)〔原文直譯分析〕
所以,切勿再讓任何人,
在[節期或月朔或安息日的]([內容]填入下方⋯⋯中)
食物上、
和在⋯⋯飲品上、
或在⋯⋯某些方面上,
審斷你們;
b、「食物」(G1035 βρῶσις)與「飲品」(G4213 πόσις)
「食物」與「飲品」二字在新約經文中同時相連出現僅有 2 次於(羅 14:17)和(西 2:16);在舊約《LXX》譯本中出現於(但 1:10)。
「食物」與「飲品」拆開而同在一節經文出現則在(約 6:55)。
(約 6:55)「因為我的那肉是真實的『食物』,而我的那血是真實的『飲品』。」
(羅 14:17)「因為神的國不是食物和飲品,乃是義,和諧並聖靈中的喜樂。」
「食物」和「飲品」內容也主要是指「祭物」,與遵行律法中的「公義、和睦、喜樂」相對比。
本節經文是指在神國裡如何討神喜悅的方式,不是獻上諸祭物,而是按律法中的義,和諧並聖靈中的喜樂去實行,才是真正的方式
《和合本》將「食物」和「飲品」譯作「吃喝」,也同樣會造成讀者誤解。
(羅 14 章)雖說是從日常的食物談起,因人認定所食用之物代表其是否潔淨能呈獻於神,因目的是為討神喜悅。但人的食物本就是與神的食物(祭物)標準一致,都是要求符合「潔淨律法」,只要符合律法對人的要求即可,若對此有過多要求,反而是要以所獻祭物為誇口。
(但 1:10)但以理不吃派定的飲食,因它們是祭拜後的肉,非因只要素食。
因此(西 2:16)本處經文的意思也指向諸節期、月朔、安息日的眾祭物。
《中文聖經啟導本》之註解將之視為「飲食方式」,其根據下節經文指稱它們是「將來要來的影兒」,這樣的看法過於輕忽文章的意涵。
(西 2:17)談到「影兒」,其用法同於(來 10:1)「律法是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都是指向「獻祭事宜是將來美事的影兒」,而非指飲食方式。
c、接續(西 2:11-15)所內容,談救恩的成全,是因著基督的割禮
經文在此好似突然論及獻祭事宜,實質上是接續(西 2:11-15)所內容所論述,信眾被塗抹債據,是因著基督的割禮,而非人手的割禮所成就的。
亦即保羅在此談及救恩的成全,引用猶太教三大入教禮儀要求「割禮、浸洗、獻祭」,其分別於
(西 2:11你們甚至在他裏面受了割禮,是非用人手所行的割禮,是在那屬肉的身體的脫下裡,就是那屬基督的割禮)對「割禮」、
(西 2:12你們既已在那浸裏和他一同埋葬了)對「受浸洗」、
(西 2:16切勿再讓任何人,在節期或月朔或安息日的食物上、或飲品上、或某些方面上,審斷你們)對「祭物」三方面,
逐一指明真實應驗且有果效的內容。
故在(西 2:17這些事是那將要來到的影兒)的「這些事」就不光是指(西 2:16)的「祭物(以食物及飲品表示)」,而更推及「割禮、浸洗、獻祭」三條件只在基督裏成全。
D、「甘願於自表謙卑和那眾天使的崇拜」(西 2:18)
a、(西 2:18-23)是論述「信眾日後得獎賞的方式」,與(西 2:8-17)論「何謂救恩憑據的源頭」,兩者有所不同。
b、得獎賞的方式,需要按律法法則的規範而行,沒有不勞而獲的,此為當時代的教會所認知的。基督的救恩是開了一扇進入神國的門,卻非保證入門者可以無價得償。因此信眾共同追求獎賞時,造成猶太教的嫉恨,引出錯誤的敬拜模式使人受迷惑,將自身貶低而抬高天使,是因人對肉體和靈體的錯誤觀點導致,《啟示錄》作者兩次要敬拜向他啟示的那天使,即是例證(啟 19:10; 22:8)。
c、此等迷惑造成人針對肉體需求上的克制,即(西 2:21)所說那些「不可觸摸、不可吃食、不可接觸」規條,它們不等同律法所規定的:「姦淫條款、食物潔淨條款、男女漏症條款」。
「不可觸摸」規條:指全然限制男女結合,「觸摸」一字按(林前 7:1)指男女性關係;
「不可吃食」規條:指全然素食主義,如(羅 14 章)的食物問題;
「不可接觸」規條:指全然隔離的苦修思想,「接觸」一字廣泛上指一切親近的事。
更有可能指對神敬拜所產生的節制上,是更嚴格的肉體苦修主義。
d、然而今人解釋本處經文,仍以律法的潔淨條款為攻擊目標,廣開律法所限制用以保護選民的圍籬,以致男女交合、食物、教內教外區分,都一一被開放了,自以為凡事自由了、平等了,走向苦修的另一極端,一切不再被束縛了,肉體不再被限制了。
e、神帶何造人類有肉體,而天使只有靈體?能明白此事者,就能明白保羅所論述背後的真義。
3、以律法斷定先前的行事為人和日後行事為人準則(西 3:5-17)
A、就時間意涵
歌羅西教會信眾先前的行事為人(西 3:7)當要脫晫(西 3:8-9),而要穿上新人(西 3:10)。
「先前的行為」是(西 3:5, 8)所述內容,「得救後的行為」是(西 3:12-17)所述內容,此行事為人準則與律法規定內容如何連結,詳述如下。
B、用命令式表達
作者用七個命令詞語,含一個禁戒命令,在(西 3:5, 8, 9, 12, 15ab, 16)中,傳達他的要求。以下逐一詳述。
a、(西 3:5)
「淫亂」G4202、「不潔」G167、「情慾」G3806、「惡的渴望」G1939 + G2556、「貪婪」G4124,貪婪就是「偶像崇拜」G1495,律法相關意義說明。
ⓐ「淫亂」G4202 πορνεία porneia
ⓑ「不潔」G167 ἀκαθαρσία akatharsia
ⓒ「情慾」G3806 πάθος pathos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LSJ 中譯)指「痛苦、不幸」和「情感、激情」,在新約中常使用後者的意義。而前者的意義多以同字根詞(G3958)πάσχω paschoo 表達。
本字在新約僅出現 3 次,除(西 3:5)之外:
(羅 1:26)「神交付他們進入可鄙視的情慾(G3806)中」;
(帖前 4:4-5)「在聖潔和尊貴中支配自己的身軀⋯⋯而非在渴望(G1939)的激情(G3806)中支配。」(「渴望」即下一字 G1939)。
由以上文意可知,本字「情慾」指向邪惡層面上,然而希伯來文學中並無相對應的用詞。
相關的意涵可由(H8378) תַּאֲוָה ta’avah 「慾望、貪慾」來表達。
或由(H1320) בָּשָׂר basa「肉體、屬血氣的」來表達。
就律法條例式經文,並無此相關的誡命、律例,但其根本精神由始祖犯罪,和(創 6 章)隨意嫁娶,以及曠野中食肉的事件,表明出自肉體惡意的情慾,成為違反神旨意的主因。新約經文也傳達出相同意義,律法的教導目的也早已在《摩西五經》的故事中表明了。
ⓓ「惡的渴望」G1939 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 + G2556 κακός kakos -「渴望」與前字「情慾、激情」同時使用於(帖前 4:4-5)「在聖潔和尊貴中支配自己的身軀⋯⋯而非在渴望(G1939)的激情(G3806)中支配。」
ⓔ「貪婪」G4124 πλεονεξία pleonexia
ⓕ「偶像崇拜」G1495 εἰδωλολατρία eidoololatria
b、(西 3:8)
「憤怒」G3709、「生氣」G2372、「邪惡」G2549、「毀謗」G989、「無恥之言」G148,在律法中的教導說明。
ⓐ「憤怒」G3709 ὀργή orge
出於衝動的激怒。
希伯來文對應字有多個:
(H639) אַף ’aph 「鼻子」、
(H2534) חֵמָה chemah 「情緒上的火熱」、
(H3708) כַּעַס ka`ac 「惱怒」
(H2197)(H7109)(H2195)(H7108)等等。
[附註:在《LXX 七十士譯本》中也常用(G2372)θυμός thumos「怒氣、強烈的情緒」一字來翻譯上述希伯來文。]
本字在《LXX》譯文中出現處,及對應的希伯來文:
(創 49:6)「在他們的鼻氣(H639)中他們殺害人。」
(創 49:7)「他們的鼻氣(H639)因暴戾是可咒詛的,且他們的憤恨因殘忍而是可咒詛的。」
(詩 37:8)「當要從鼻氣(H639)中止住,且當要離棄憤怒(H2534),不要怒火中燒,以致作惡。」
ⓑ「生氣」G2372 θυμός thumos 「怒氣、強烈的情緒」
ⓒ「邪惡」G2549 κακία kakia
ⓓ「毀謗」G988 βλασφημία blaspheemia 陰性名詞
ⓔ「無恥之言」G148 αἰσχρολογία aischrologia 陰性名詞
源自 G150 + G3056 的組合:
《古希臘語漢語詞典》(LSJ 中譯)指「罵人的髒話」。
本字僅本處經文唯一出現。
同源字是(弗 5:4)「淫詞」原意「可恥的事」(G151)。
字源是(G153)αἰσχύνω 動詞「侮辱、羞辱」。
(G153)的希伯來文對應字是
c、(西 3:9)不可彼此說謊(G5574)
d、(西 3:12, 15, 16)四個要求
4、以智慧對待外人,愛惜時機(西 4:2-6)
A、本段落(西 4:2-6)可視為(西 3:18-4:1)的結語
B、舊約中的引證背景
a、按《新約引用舊約》下冊 1292 頁論述:愛惜時機(kairos + exogorazo),來自(但 2:8)「故意遲延」。
b、同上,「智慧」(sophia)與「奧祕」(mysterion)相連用法,僅出現在(但 2:20-23, 30)兩段經文。新約另見於(林前 2:1, 7; 西 2:2-3; 弗 3:3-10)
c、《新約引用舊約》認為保羅如何使用《但以理書》語言的問題仍不清楚。可能他使用這些用語,但沒有想到舊約聖經中的含義。
d、個人以為:(但 2 章)是針對外邦人如何窺知神的奧祕有關,需要透過合乎神的時機,且經由神所設立的智慧人,以其智慧洞察奧祕,使外邦人得知所見所聞的徵兆背後的奧祕意義。
C、(西 4:2-6)主要是面對不信者時,當有的行事為人的態度
詳注
一、(西 2:8)原文詮釋與問難
1、本節論述某位擄掠者,如何透過擄掠的方法:哲學與欺騙,以及根據何種學理:傳統(教導)和基本原理,擄掠外邦信眾。
2、基督教的學者都將本節內容與舊約律法相連,以為作者論述是針對舊約律法在新時代含義與應用的誤解。這似乎是一種錯誤的猶太教義,聚焦於律法而非基督。——引自《新約引用舊約》下冊,1280 頁,賴特 1994: Wright 1986:23-30。
3、世界的基本原理(即《和合本》的「世上小學」),許多學者將之歸諸於「諾斯底主義」(或稱靈知派、靈智派),然而諾斯底主義具有基督教色彩的文稿:《多瑪福音》(最新考古認為,成書於公元 200 年之前)、《腓利福音》(約公元第三世紀左右成書》,都晚於《歌羅西書》成書(約公元 60-61 年)。
二十世紀之前,有關諾斯底主義的資料,均來自於早期教父的著作,如愛任紐(130-202 年)、特土良(160-240 年)、希坡律陀(170-235 年),在著作中對抗視為異端者的諾斯底主義,是第二至三世紀的基督教主流之一,也晚於保羅寫作約有百年。因此將本節的「擄掠欺騙歌羅西教會者」,在解釋上推給諾斯底主義者,未免太過主見!
4、根據原文,本節之「按照人的傳統,按照世界的基本原理,而不按照基督」,其中「人的傳統」和「世界的基本原理」是相對於「基督」,而「傳統」和「基本原理」應該是平行的,「人」和「世界(或譯世人)」也應是平行的。此兩種都出於人的東西,則與出於基督、啟示的東西相對立。因此「基本原理」一詞既非諾斯底主義,也非天使等被造之物,也非指如水、土、風、火等物質原素,而它可指最初步知識或原則。
5、(加 4:3)保羅用以指律法的功用如管家;(來 5:12)指神的聖言的開端,即(來 6:1)基督開端的話語;(彼後 3:10, 12)指物質原素,此與前述諸經文的用法不同,可排除在外。因此,由(加 4:3)和(來 5:12)兩段經文,本詞都指向信徒最初領受的教導內容,此與(西 2:8)的背景相同,都針對初信者易受迷惑的錯誤教導(西 2:8),或誤認的功用(加 4:3),或嬰孩不熟練義的話語(來 5:12)。因此傳統或基本原則都針對初信者而言、在教導上的偏差。
6、哲學與虛空的欺騙二詞是連在一起的,因為兩字共用一個定冠詞,表明是一件事。虛空的欺騙是形容哲學的,因此哲學才是保羅提出的問題所在。
7、「透過(δια dia)哲學」,表達它是一種通道、媒介,意指透過哲學思考模式去理解神救恩的實現,如同(林前 1:21-24)救恩非由神蹟也非由智慧,而是以基督釘在木架上實現。因此保羅在此是反對信徒光以希羅哲士的思考模式去接受、理解救恩。
8、「按照(κατα kata)傳統」,表達它是一種依據、根基,意指人按著傳統所教導的,用以解釋神的救恩途徑,由上下文脈可以指「割禮之約」,也可指「獻祭條例」——即(西 2:11)「割禮」,(西 2:16)「食物與飲品」。它們是律法的一部份,也是針對人來到神前承接救恩的屬肉條例,但保羅絕非指全部律法而言,這點也是今日外邦基督徒最易受欺騙、誤導的。
二、(西 2:16)原文詮釋與問難
1、由(西 2:11-13)論基督拯救的方法和內容,是在他裏面受割,是屬肉身體的脫下,在浸裏同埋葬,在他裏一同被復活,這復活是在饒恕一切過犯之後。(西 2:14-15)解釋饒恕過犯的方法和內容,是塗抹藉規條而攻擊我們的債據,這非指律法本身,因耶穌說,他來並非廢掉,乃是成全律法,因此是指我們不遵守律法被定罪的部份,且將之釘在木架上。此罪被釘死,即指空中的執政者和權勢,即靈界的邪惡力量(弗 6:12)被解除武裝,而遊街示眾使人看清它們的真面目。
2、本節是上述內容的總結,「勿再讓人審斷你們」並非是指某人批評,帶去做工,或替他們作主,而是根據律法規定,將他們排除,視為神的國民之外。——引自《丁道爾聖經註釋》歌羅西書 2 章。 由(西 2:14)所言,此先前違犯律法的債據,不能阻擋人到神面前的通路(而非指律法本身成為阻擋者),按基督的拯救不再落入奉割禮者的控告中。
3、然而今日一般認為這一節中,保羅假定的對手是猶太律法主義者,他們堅持照舊約的飲食律法和節期律法來評斷信眾。此觀點上半句是對的,對手是奉割禮派的猶太信徒,但下半句是過度簡化攻擊的內容。由前述內容是關乎拯救的依據,奉割禮者的依據是獻祭條款,他們要求信眾要依據獻祭律法的祭物,而非節期本身的,此由原文的所有格與間接受格間的差異,即可辨明之。
4、「食物和飲品」大多認為是飲食的方式,故讓人聯想到食物律法,且按(西 2:23)「苦待已身、克制情慾」相連,造成讓人以為保羅廢掉食物潔淨律法。解經若是不依經文前後的論述主題,而單單依據一節經文內容自行評斷與延伸,便是對本節錯誤解釋的主要原因。
(利 11 章)食物潔淨律是為分別聖民與外邦人(利 11:44-45),這些規定與苦待已身、克制情慾無關(律法視食肉飲酒為喜樂的象徵)。另有解經者以為,歌羅西教會信徒領受福音後不遵守食物與節期規矩,異端者批評論斷他們,信眾就轉而聽從之,故保羅提出警戒。然而耶路撒冷會議在西元 49 年議決,《歌羅西書》成書於西元 60-61 年,難道僅僅經過 12 年,保羅就會公然違背會議的決議嗎?
(徒 15:30-31)他將此決議送給外邦教會,前述說法若被肯定豈非評定保羅是虛偽者嗎?他又如何指責奉割禮者是假冒為善呢?(徒 20:1-16)保羅回耶路撒冷,途中有外邦信徒同行,他們也應當同過除酵節,且同上耶路撒冷過五旬節。(林前 8 章)論禁食祭偶像之物,表明外邦人也遵守食物律法和耶路撒冷的決議,故食物與節期都被外邦教會所遵守。所以,上述「保羅廢掉食物潔淨律法」之解經說法,是完全悖離當代教會的實況。
5、獻祭條款是有兩個功用,一是作為立約的證據,如(創 15 章),一是作為立約者再犯了非至於死的罪,而重新取悅神的管道,耶穌的救贖也是同樣在兩階段中成全,因此基督的寶血和聖靈復活能力在新約中,成為更優越的盼望(來 7:19),祭祀條例成為美好事物的影兒(來 8:5; 10:10),那身體是屬基督的(西 2:17; 來 10:1b)。保羅在此的論點是和《希伯來書》作者相同,他不是說律法本身是影兒(但絕大多數解經者卻自以為是地認為律法本身是影兒,或認為是禮儀性的律法,其中包括食物和節期律),因此(西 2:18-23)的正確解釋,是解開爭論的關鍵。
三、(西 2:21)原文詮釋與問難
1、(西 2:18-23)論述主題是如何脫去屬肉的身體(西 2:11),去贏得天國的獎賞。在其中的迷惑和錯誤教導如何避開,保羅指出,無論是出於自身的,或出於人們的教育,都不可容許發生。
2、本段經文結構分析
說明
AA’:「奪去獎賞」對比「克制屬肉滿足是沒有價值」。
BB’:「這等人自吹自大,不持守那頭」對比「濫用規條成為敗壞。
CC’:「由於這頭,脫離世界的基本原理」對比「仍有服從規條」
3、世界的基本原理,由(西 2:8)是指傳統的偏差教導,在(西 2:8-17)是針對救恩入門的指導上的偏差,在(西 2:18-23)則是已入門者在得勝贏取獎賞的指導上的偏差。要理解保羅所說「世界基本原理與規條」是意指何物?要由結構分析中重覆提及的「自卑與蓄意崇拜」中推知。
4、「自表謙卑」(G5012):本字由「低微」(G5011)和「理智、智慧」(G5404)(原意横膈膜)所組成。
正面意為「謙恭」,負面意為「卑鄙」。新約出現 7 次,其中 5 次為正面意,指信徒的美德之一(徒 20:19; 弗 4:2; 腓 2:3; 西 3:12; 彼前 5:5);另兩次出現於(西 2:18,23),一般按上下文意解為負面意,因句型字首有「甘願」(G2309)一詞,它為現在分詞當動名詞,指「原由」,因此譯成「自表謙卑」。
5、(西 2:18)按原文字序,呈現 ABBA 結構(參 F.F. Bruce 的理解)
由 BB’ 對映,可指因著個人的異象經歷,而產生天使崇拜,而由 AA’ 對映,自表謙卑,實則自吹自大而欲教導其他信眾跟隨。他們按世界的原則而非按神的聖言(律法),教導人服從規條(G1379),就是摸、食、觸的禁條。此三用詞表身體的接觸,由重到輕(或譯:握住、品嘗、觸摸)的苦修主義,對於某些汙穢物質的禁令。
經文強調兩次「世界」(G2889)一字,表明苦修者是依據世界的準則,對於男女交媾(G681);食物或事物的品嘗、體驗(G1089);情感觸摸、人身傷害或接近某人(G2345),有所限制,但並非在論律法的分別或潔汙。
6、律法中的潔淨律(利 11-15 章)也規定,食物、皮膚接觸、男女交合等事項,但卻非禁止人食肉、擁抱、交合,而是在這些事上有所限制,用以保護選民成為聖潔,無關於禁慾與苦修。
反之,保羅談論這等人有屬肉的心思、身體的刻苦,是為要克制屬肉的滿足,然而律法絕非苦修主義,因這些是照人的教導,保羅反而按律法給出對應的正確教導,由(西 3:5, 9, 10, 14)經文,去治死地上肢體,脫去舊人,穿上新人,以愛聯繫的律法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