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基督》系列 39:(太 26:62-27:10)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26)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60904;
講論日期:20260905。
引用來源:
前言
《馬太福音》的段落
本講次綱要
耶穌最終的職事:成就預言(太 26:1-27:26)
A、(26:1-13)節期中計殺受膏者耶穌
B、(26:14-16)猶大出賣
B’、(27:1-10)猶大結局
A’、(27:11-26)節期中計放猶大王耶穌
段落內容
C’、(太 26:57-75)羔羊受審不言語、彼得不認主
(57-61):略,請參閱上期內容。
(62-63)
(64-66)
(64)「那耶穌對他說:「(就是)你自己已說了。」
(64)「但是我告訴你們,從今起,你們將會看那人子正坐在那大能者的右邊,且他在那天上的雲中來到。」
「那人子正坐在那大能者的右邊」
「他在那天上的雲中來到」
新約對觀福音書中相關內容
(太 16:27)因為那人子在他的那父的那榮耀,同著他的那些使者中,將要來臨,且那時他將按照各人的那作為報應各人。
(太 24:30)而那時,那人子的那記號將被顯明在天上,且那時,地的萬族[支派]將捶胸痛苦,並將看見那人子在那天上的那些雲中正來臨,伴同著權能與大榮耀。
(可 13:26)而那時,他們將看見那人的那兒子來臨,在雲中伴同著大能力和榮耀。
(65)「那大祭司撕裂他的那外衣」
「撕裂外衣」一般是由於劇烈的情緒起伏而做的動作,常見於悲慟萬分而作(創 37:29, 34; 44:13),表示事態極為嚴重。
若是現任的大祭司和祭司,律法明令禁止撕裂衣服(利 10:6; 21:10)。
參(約 18:13, 24)這位可能是已卸任的前任大祭司亞那,他是現任大祭司該亞法的岳父,因此他撕裂外衣並不違反律法。
另有人認為,大祭司著聖衣時不可撕裂衣服,但著平常衣服時可以撕裂,但不是按常人由上往下撕裂,而是反方向由下往上撕裂。但此說應存疑,據(利 10:6)亞倫喪兩子時,摩西要求大祭司亞倫和兩位祭司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撕裂衣服,並沒有區分他們是穿著聖衣或穿著常服之時。
「他已褻瀆了,我們現在還有需要什麼見證人們嗎?看啊!如今你們已聽見這褻瀆話了。」
這大祭司認為耶穌「說褻瀆話」,以此來定罪耶穌應被治死,不再需要見證人的證詞。
「褻瀆」要治死的律法規定,基本包括「安息日、聖物(祭肉)、聖所、雅威的聖名」等內容。
(出 31:14)且你們要投以關注看守那安息,因為那對於你們是聖別的;那些褻瀆它的人,他必要被治死;因為凡是在其中作工的人,那(人)性命要從它百姓中間被剪除。
(利 19:5-8)且當你們獻平安祭牲歸雅威時⋯⋯而倘若牠的確在那第三天被食用,那是可憎嫌的,牠不蒙悅納。⋯⋯而吃牠的人要背負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雅威的聖物,且那人性命要從他民中被剪除。
(利 20:3)且我親自將我的臉敵對那人,且要從他的民中剪除他,因為他將他的後裔給了那摩洛,為要污穢我的聖所,且褻瀆我的聖名。
(利 Lev 21:21-23)凡是男人,就是殘疾在他身上的,從那祭司亞倫的後裔中的,他不可近前來呈獻雅威的火祭。殘疾在他身上的,他不可近前來呈獻他神的食物。⋯⋯(23)只是他不可進到那幔子,也不可靠近那祭壇,因為殘疾在他身上,他不可褻瀆我的聖所,因為我、雅威、是聖別他們的。』」
(利 22:2)「當要對亞倫和他的眾子講論,讓他們保守自己遠離[按TWOT譯;另按LXX譯作:專注於、獻殷勤於]以色列眾子的諸聖物,他們就不褻瀆我的聖名,就是它們是分別為聖歸我的。我、雅威。[^1](3)當要對他們說:『直到你們的諸世代,任何男人,就是從所有你們的後裔中,他近前來到那諸聖物,就是以色列眾子分別為聖歸雅威的,而他的污穢在他身上,而那性命就要從我面前被剪除。我、雅威。
(利 22:13)然而祭司的女兒,當她成為寡婦,或被逐出,且後裔沒有給她,且她回歸她父家,像她年輕時,她父親的食物她可吃;然而所有無關係者都不可吃它。(14)且男人,當他因誤犯吃了聖物,而他要加上它的五分之一在它上面,且他要把那聖物給那祭司。(15)而他們不可褻瀆以色列眾子的諸聖物,就是他們舉起歸雅威的。[^2](16)且在他們吃他們的諸聖物時,他們背負罪的罪果在他們身上,因我、雅威、是聖別他們的。』」
這大祭司認為,一個人只要說自己「是那基督,那神的兒子⋯⋯人子正坐在那大能者的右邊,且他在那天上的雲中來到。」承認了基督的身份,就是說了褻瀆話。
(66)然而他們回應說:「他正是該受處死。」
[^1]: [註利22:2 「遠離」:字根同於「拿細耳人」,即「要分別、區分」之意,即「要『遠離』清酒濃酒」(民 6:3)。近代的中譯本多譯作「謹慎處理」。] [「聖物」:上文提到所有「亞倫和他的眾子要吃⋯⋯要在聖處⋯⋯」(利 6:16)、「(平安祭)賜它們給那祭司亞倫和他的眾子⋯⋯」(利 7:34)、「要將那肉煮在會幕門口,並在那裏吃它與那餅」(利 8:31)、「素祭取來,並要在那壇旁無酵(地)吃它,因它是眾聖之聖⋯⋯你要在潔淨的地方吃那搖祭的胸與他舉祭的腿,你和同你一起的你的眾子與眾女都要吃,因為從以色列眾子的平安祭牲中,它們被賜給為你的例份和你眾子的例份。」(利 10:12-15)。]
[^2]: [註利22:15 「他們」:諸多中文譯本譯作「祭司」,會造成誤解。]
(67-68)
(69-75)在雞叫以先,彼得三次不認主
(69-70)第一次否認
(71-72)第二次否認
(73-74)第三次否認
(75)彼得想起主的預言,出去痛哭
B’、(太 27:1-10)猶大結局
(27:1-2)清晨時,眾祭司長和猶太公會長老,著手控告耶穌死罪,移交給總督彼拉多。
(3-10)那交付者猶大,見耶穌被定罪,棄所得三十銀錢,去上吊死了。
三隻羊
當人還沒有落入無法挽救的地步前,就算是有錯,仍要積極悔改回轉,仍有機會挽救,所以堅決不要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