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註解〕(創 3:14-24)刑罰與結局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20718;
講解日期:20220723、20220806;
輸入:WCM; 編輯:WCM; 英文名:Genesis 3:14-24.
壹、經文結構分析
一、(創 3:9-19)雅威的審問與裁判
說明
二、(創 3:17-19)對男人的裁判
說明
三、(創 3:14-19)刑罰結構分析
說明
四、(創 3:20-24)雅威的最終處置
說明
五、比較(創 3:20~24)「最終處置」與(創 2:4~17)「塑造栽種」
| (3:20-24)逐出伊甸 | (2:4-17)設置伊甸 |
| 20 | 人稱呼他女人為夏娃因她成為眾生命的母親 | 7 | 神塑造人,吹生命的氣息,成為活的性命 |
| 21 | 神為那人與他女人製作皮外袍(園外) | 10-14 | 河流成為四源頭,帶來財富與榮美(園內;二人赤裸不以為羞恥) |
| 22 | 免他伸手,從那生命樹摘取吃,就永活 | 9 | 神使樹發芽作食物,生命樹在園中 |
| 23a | 神遣走他離開伊甸園 | 15a | 神栽種伊甸園子,安置那人在那裏 |
| 23b | 去服事那土地 | 8 | 安頓在伊甸的園中,好去服事它(5:無人服事土地,雅威塑造人) |
| 24 | 設置基路伯與轉動劍光,看守諸生命樹的道路。 | 15b | 要人去看守伊甸園 |
貳、經文寫作特點
一、對於三個對象著墨上的特點
1、對於蛇,起先牠的說話最長,以致神的審問中不與牠的對話,裁決時以牠說話作為審判。牠是活物中最狡猾,刑罰也甚於其他活物。引誘女人是為使女人成為牠的同黨,刑罰結果是與女人及其後裔永世為敵。
2、對於女人,起先她強出頭,說話取代男人,行動上也最大最多,甚至將男人拖下水,以致神的審問極簡短,裁決時將生育之福變成苦楚,且要服在男人之下。她看為美好、可羨慕、令人喜悅的(創 3:6),結局是愁苦、呻吟、苦楚、逃難的(創 3:16)。
3、對於男人,起先他都不說話,神審問時他答辯最長,以致神刑罰也最多最長。男人的原先責任在於「對地的制伏」(創 1:28),可吃園中果實(創 2:16),結局是地成受咒詛的,反而生荊棘和蒺藜,只吃田野青草(菜)。
4、三者的說話多寡、行動有無、刑罰關聯、都成為作者故意安排的情節,藉以強調出故事的真實性、緊湊性和嚴重性。
5、神在犯罪過程中都不說話,卻在犯罪後越說越多。
二、整體文章的變化模式
1、犯罪過程中,引誘用五節,實際犯罪用一節,罪後覺醒用二節,神的審問用五節,隨後裁罰用六節,最終處置用五節。由以上用詞的多寡就可知聖經著重的內容為何。此種寫作模式在以後五經內容或申命經典內容中,都是同樣模式:簡略犯罪行動,詳記犯罪前的因由和犯罪後的審判、刑罰、與處置。
2、(1-13 與 20-24 節)為散文記事文體,(14-19 節)變為押韻詩體。前者以對話和敘述呈現故事,後者只有神主權的宣告。
參、經文詮釋
一、(創 3:14-15)對蛇的裁決
1、受咒詛的 ’arar(HB779)
受咒詛的 ’arar(HB779),被動分詞,出現於(創 3:14, 17; 4:11; 9:25; 27:29; 49:7)等六處。是希伯來文中六個都譯成咒詛中的一個。它與「祝福 barak(HB1288),或譯被稱頌的」意思相反,見(創 9:25-27; 12:3; 27:29)。故譯可為受咒罵的。
Brichto 解釋這詞:(用咒語)捆綁,靠著障礙、柵欄包圍,使人無力抵擋。因此(創 3:4)視為蛇與其他活物有隔閡,(創 3:17)人與地的豐富出產有隔閡,(創 4:11)該隱與地的生產有隔閡。
《TWOT》則以為本詞用法分三類:
a、刑罰宣布(創 3:14, 17; 4:11; 5:29)
b、恐嚇的話語(耶 11:3; 17:5; 瑪1:14)
c、律法的宣告(申 27:15-26; 28:6-19)
咒詛的起因,按聖經記載,都是人與神的關係破裂所造成,且多是在宗教性層面違約所造成,反而在神要求的社會責任,如愛鄰舍上無關。(申27章12種咒詛,都可視為違反神創造次序的罪行)
鄺炳釗針對受咒詛,提出:
a、蛇與地受咒詛,反而男與女未受咒詛(就直接性而言)。
b、咒與福相反(創 1:22, 28; 2:3),罪把萬有和人本要得的福轉成咒。
c、咒使人被摒棄在盟約之外,與神斷絕關係,故而最終人要被逐出伊甸園(他們間接成為受咒詛者)。
2、「甚於一切牲畜、野地活物」或「被隔離於一切牲畜、野地活物人外」?
經文當如何翻譯原文中的介詞 min?
a、《宏博聖經‧李保羅》:將 min 當作比較用詞,則「罪使牲畜、活物都受咒詛,但蛇受更重咒詛」。《和合譯本》、《呂振中譯本》也採用此說。
b、鄺炳釗:min 當區分用,指被隔離。此說的問題在於:無辜牲畜、活物受刑罰,與神的公義不符。《思高譯本》、《LXX譯本》也採用此說。
c、由(創 3:17)「地因男人受連累而成受咒詛的」,且由(羅 8:19-22)「受造物被置於徒勞無益之下,並非自願的」,因此萬有受連累在聖經中是正常的,十誡中神的追究責任也延續到後代,並非顯示神的不公義。
3、肚腹行走,終生吃土
4、安置仇恨在兩者之間(創 3:15)
a、表明人與蛇要世代為仇,是神所命定的,此刑罰制定後從未被廢棄,不像對女人和男人的刑罰,日後都有可免除的步驟方式。對蛇而言,牠的勾引誘惑是為造成人類成為和牠同類,但神卻命定牠永不能與人和睦相處,只有一方征服一方,因此人類要就是成為牠的俘虜,以牠(魔鬼)為父,要不然就是成為基督(神兒子)的族類,戰勝惡者。
b、神設立仇恨在兩者之間,耶穌也說他帶來仇恨在不同信仰者之間(太 10:34; 路12:51; 14:26),恨惡一切的(那些不遵守神律者)才能成為成為他的真門徒,兩者之間也無真和睦可言。
c、公義是經由反對、對抗一切違反神律法者而被彰顯。此句話對女人(教會)而言,給予盼望可以脫離她的咒詛。
5、何為「女人的後裔」和「蛇的後裔」?
「女人的後裔」
a、字面意:即她所生的下一代:該隱、亞伯、塞特。
b、延伸意:指全世界的人
c、象徵意:指基督
「蛇的後裔」
a、字面意:即服在牠之下的該隱(創 4:7),以魔鬼為父者(約 8:44)。
b、延伸意:「那罪」以(羅 5:17、20、21)為代表,並下文(羅 6, 7, 8 章)中多次出現。
c、象徵意:指撒但。
6、「壓碎」與「俯伏伺機而動」(和合本都譯作「傷」)
原文 shuwph(HB7779),另只出現於(伯 9:17)「折斷」;(詩 139:11)「遮蔽」。本字詞有多重解釋,其意難定,各譯本也多不同。
a、《BDB》使青腫、《TWOT》擠壓。
b、《聖經原文字典》使裂開、攫取、粉碎。
c、《LXX》以 τηρεω(GK5083)譯之,指看守、維護、防衛、提防等。
d、《武加大拉丁文譯本》以兩不同動詞譯之,參照上下文,以代替希伯來文。
ⅰ、首先用 conterere 壓碎,意指壓碎蛇頭,將希伯來文 shuwph 與 sha’aph Ⅱ(HB7602)聯想,指踐踏腳下(結 36:3; 摩 8:4)《和合本》譯作吞吃。此譯法由(詩 91:13; 路10:18-19; 羅 16:20)印證之。
ⅱ、其次用 insidiari 俯伏伺機而動,意指蛇的埋伏攻擊腳跟,將希伯來文與 sha’aph Ⅰ(HB7602)聯想,指渴望、熱切(賽 42:14; 耶 2:24)《和合本》譯作喘氣、垂涎。
e、中文譯法:《和合本》採用 ERV 版「傷」,《思高本》採用 Darby 版「打碎」和「傷害」。今日學者多採用Darby 版的譯法解釋之。
7、仇恨(HB342)(創 3:15)
聖經中出現五次(創 3:15; 民 35:21, 22; 結 25:15; 35:5)。經上使用本詞都在指一種無法被彌補以求和睦的關係,如以色列人和非利士人之間(結),或殺人者與被殺者之間(民)。
二、(創 3:16)對女人的裁決
1、必要加增
2、加增兩個項目
a、愁苦(HB6093)
來自動詞 ‘atsab(HB6087)指身心內外的痛苦。
本名詞有譯為憂愁和操勞兩面向,參(創 3:17; 5:29)。
《LXX》將本詞譯成複合式的雙詞 λυπη(GK3077)憂愁,與στεναγμοσ(GK4726)呻吟。指人內外的擔憂與勞苦。
無論男女在伊甸裡並無愁苦,犯罪後在伊甸外才有內外的擔憂與勞苦。
b、懷胎(HB232)
3、在苦楚中生育眾子
4、戀慕 teshuwqah(HB8669)
字根難定。本詞另只見於(創 4:7; 歌 7:10)。
a、《聖經原文字典》戀慕、慾望。指男女之間情感的渴望,也是多數譯本採用。
b、鄺炳釗:以(創 4:7)同句型,用罪與該隱的關係,則指轄制之意。全句表雙方互為爭奪管制權,在男女之間、罪與該隱之間。
c、《LXX》在(創 3:16)與(創 4:7)都以 αποστροφη(GK654.1)譯之,其意有二:
d、考慮下句的意義,以及神對女人的裁決,本句應以罪與審判的結果來決定其意義。意即女人在此刑罰中能服在神命定的次序下,以男人為她的保護者和為首者,這裁決就成為她的得恩之路。若女人不願聽從神命定的次序,這就成為她招來災禍的途徑。
5、管轄 mashal(HB4910)
三、(創 3:17-19)對男人的裁決
三個面向:
a、地受咒詛,以致男人需勞苦。
b、吃田野的青草,以致被視同一般活物的卑微。
c、歸回塵土,以致死亡臨到。
1、(創 3:17)
2、(創 3:18)
3、(創 3:19)
a、在鼻子的汗水中才得吃糧
汗水 ze‘ah(HB2188),聖經僅此出現,字源動詞未知。
相似於 yeza‘(HB3154),僅出現於(結 44:18)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
《LXX》以 ιδρωτι(GK2402)汗、汗水譯之。新約僅出現於(路 22:44)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
由聖經三次提到汗水的場所,
首先亞當原先的工作(創 2:15)未提辛勞和痛苦,犯罪後為吃食而勞苦流汗。
其次祭司在神前伺奉,非身體上的勞動,而是以伺立、禱告的心面向神,不是受刑罰的服事。
最終耶穌為著神救贖的心意而付出身體,是為終止罪的轄制和刑罰。
此三者之間值得我們深思其意。
b、歸回塵土
神說:「吃的日子必要死。」就經文呈現違律的刑罰是一種死亡的過程,自始祖吃的時候就開始活在死亡陰影中,死亡的領域已進入世間,人的羞恥和逃避神的面,就是死亡的前奏。
死亡是罪的必然效應,(加 6:8)「那為肉體撒種者,將從肉體收朽壞。」死亡又是神的判決,其審判法則臨到每個人。此兩種表現是互補的,顯示死亡不只是肉體的經歷,更是神屬靈的公義審判。
直到歸回塵土,也表明違逆者在活著的日子,在死亡未完全臨到時,仍可為其罪懺悔,使後代可得救恩的機會,這也是後面經文特提神為他們製作皮衣的目的。
四、(創 3:20-24)雅威最後處置
1、(創 3:20)男人給他女人另取名
對本節的解釋有兩種不同觀點:
a、第一觀點:此次對女人的命名是針對(創 2:23)的補述,一般學者以為是插曲。
b、第二觀點:將此次命名視為(創 3:16)丈夫的管轄權的執行,而非另外插曲。
c、此兩種觀點,前者以為亞當是用信心來執行(創 3:15 )的應許,後者則以為亞當已自行評斷善惡,如神一樣有能力行其權柄。
d、取名的用詞「夏娃」與「生命」兩字,在發音上相似,正如蛇的「狡猾」與「咒詛」的發音相似,在使用文學的技巧上是一致的,因此作者的目的也應當相同。
e、(提前 2:14-15)保羅引用女人的刑罰,為要得以有被拯救的途徑。女人自身的信心、愛心、聖潔、自制,在此四面向之上堅持,而得以在生育上得救。
2、(創 3:21)製作皮的外袍,皮衣是否代表贖罪?
a、皮衣是延續(創 3:7, 10)的問題,要真正解釋問題本身,不是靠無花果葉(人的憑依)能解決,而是由神以動物皮毛製成外袍(神的恩賜)。
b、園內赤身不羞恥,神給予雲霧、流水供應;園外赤身為羞恥,土地不再效力,神給予皮衣保護。
c、至於此皮衣是否預表日後終極的救贖?
全本聖經無直接引用指明,或許與(創 4:15)神給該隱的記號有相同意義,在世上仍有保護,保護其餘無辜者不犯該隱的錯誤一樣,神給始祖二人的保護,也應是為後人著想。
取皮製袍是否是以動物的犧牲為代價?經文未明示此皮為何種動物,是生取還是死剝,因而預表日後終極的救贖是過度延伸了。
神的這一行動暗示,當人對自己過失負責時,神或將可以免除他們局部應得的報應,而施於保護。
3、(創 3:22)神最終評語
4、(創 3:23)遣離伊甸,去服事那土地
a、本節經文可視為(創 3:22)上半句的結果,即因他已自取為神,因此要被遣離,回到他原先所出之土地,故本節即執行神在(創 3:19)的刑罰。
b、「遣離」和「伸手」(創 3:22),原文是同一動詞。
前者是神刑罰的行動,是必然的結果。
後者是人私慾的行動,終為神所阻止。
c、「遣走」或可譯作「差遣」,表達神仍使用亞當去服事於土地,使地被開墾。
5、(創 3:24)逐出伊甸,以他者看守
肆、結語
一、咒詛能否被改變
a、
神對於蛇、女人、男人的裁決,在今日有願意成為以撒旦為父的,如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也有女人不願服在男人的管轄下,不以其男人為她的逃避處所;更多人自以為人定勝天,改變大自然環境為己任,破壞生態,在醫學、生物學等等面向上,以科技改變神給人的咒詛。
b、
人雖能改變神所裁示的法則,但聖經卻明示此等人終必要面臨神的刑罰,在今世大自然的反撲,總總報應也在今世上應驗,在末世永刑的刑罰也等待著處置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