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21 章(創 21:1-21)經文與講章心得分享
講解日期:20231202;
作 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31126;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1:1-21:21_1.
甲、回應
壹、架構分析
貳、神學觀點
一、為保全那屬靈的,成全那應許,就必須切除那屬肉的
1、以撒才是神應許之子:
2、靈生即是主所說的受他的「靈浸」(約 1:31-33;3:5-8)。
3、以撒對應以實瑪利:
4、猶太人受割禮,與外邦人未受割禮:都共同要盡諸般的義,即受約翰的「悔改的水洗」(太 3:15)。真正的悔改的心要與結好果子來相稱,也就是要有好行為(路 3:8-14)。這好行為的標準即是遵行神的律法(申 30:1-10)。
5、故使徒彼得說:「「你們應當悔改,並且你們各人應當要因著耶穌基督的名緣故受浸,為達成你們那眾罪的赦免,並且你們應當領受那聖靈的那恩賜(徒 2:38)。
二、那屬肉的仍得保守
三、「以撒」和「以實瑪利」在新約中對比
四、「恩典」與「律法」都需透過信心和聖靈去成全
參、經文註解
一、(創 21:1-7)以撒的出生
二、(創 21:8-14a)斷奶筵席
2、強調兩個孩子身分的差別
D、強調身分的意義
a、(加 4:2-31)保羅之解釋,區分婢女與主母
a、前者在(加 4:24)的「比方」allegopoumena(alleegopeoo),
但耶穌講的「比喻」parabolee,分四種解讀:
一是指「儀表、表樣、標準」,a comparison(太 24:32;可 3:23;來 9:9);
二是指「譬喻」,parable(太 13:3 等;可 4:2 等);
三是指「成語、諺語」,maxim, proverb(路 4:23;5:36;6:39)。
四是指「冒險之舉」,a venture, a risk(來 11:19)。(司徒雷登字典)。
原文字典指:預表、表樣、比喻、成語。
字源是 paraballoo(GK03346):兩相比較、靠近。HB05186,natah,意指「伸長、展開、轉去」(創 12:8)。
故比喻有由「字面義」,衍生出的「轉意」,轉變成另一層含意。此與 paroimia「謎語、曲調、譬喻」類似含意,但不盡相同,它雖深具教訓意義,卻非「明說」parreesia(約 16:29)。
靈意解經是透過聖靈啟示,把律法書或先知書中的奧秘之原意講明(林前 2:6-16;羅 16:25-26)。
啟示錄的奧秘天使,對約翰講解「奧秘」的原意(啟 1:20;17:7-18)。
b、舊約、新約均強調守住自己身分
b、後者在(弗 5:22-6:9)就是「按字面義」:有關家庭中肉身三種關係的教導。
c、肉身上的次序順從
3、子嗣的區別
4、亞伯拉罕的苦惱和撒拉的聲音(創 21:12)
A、夫妻主從關係的基礎是神
亞氏夫妻此時的主從關係的互換,即是基於撒拉聽從神的話,不再像她過去的錯誤(參見創 16:1-6);反之,丈夫因看重肉身關係的限制而心中苦惱,反而變成要聽從妻子的話。這就是說:家庭的頭身關係並非絕對,其主從關係只能是建立在「神定的次序」上的。保羅提到三種「頭身關係」:神是基督的頭、基督是男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林前 11:3)。違反此等次序,神有可使用「女先知」在教會中「出頭」盡功用。但女先知不可違反既有的「夫妻的頭身關係」,要再頭上有福權柄的記號:蒙上頭巾(林前 11:2-16)以示分別。
B、驅逐是殘忍、沒有愛嗎?(13)
a、屬肉的後代也可因受神嚴厲之愛的管教、悔改而歸回(申 30:1-10)。
b、趕出教會,交給 paradounai 撒但(林前 5:5-13),與在教會中受嚴厲對待(paideuometha 懲治)(林前 11:31-32),如同曠野中的管教(林前 10:11-13)。免得與世界一同定罪。正如保羅對待會中的人一樣「嚴懲不貸」:交給 paredooka」撒但,使他們受「嚴厲對待(paideuthoosin 責罰)」,就不再「謗瀆」了(提前 1:20)。
三、(創 21:14b-21)曠野裏的救恩
1、夏甲的號啕大哭(創 21:14b-16)
把童子抱在懷中的原意
由於伊斯蘭教在(創 22 章)中的經文,是把「以實瑪利」替換「以撒」,獻給雅威神。又在此處經文中以實瑪利只是「童子、抱在懷中」(21:18),依照和合譯本,就會給人一種「錯覺」,孩子真的不大,還需要母親的褓抱。但事實上,以實瑪利絕非「襁褓中的孩子」,而是已經是 16 歲以上的「少年人 na`ar」(13+3=16)。
原文「抱在懷中」的[抱]字,是「舉起或背負」nasa’」那少年人,「在懷中」,原文是 וְהַחֲזִיקִי אֶת-יָדֵךְ בּוֹ 直譯是「用妳的手抓緊著他」(21:18)。LXX 譯為「labe to paidion kai krateeson tee xeiri sou」(英譯:and take the child, and hold him in thine hand,)。
顯然,男孩雖已是「少年」,卻未曾有過「獨自與母親走曠野路」的經驗。在缺水下的人,是疲倦乏力的,需要母親背扶抓緊手。但經文似乎是被轉換成「以撒」那樣的「仍在襁褓中童子」,如伊斯蘭可蘭經所寫那樣「置換」。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解明此種曲節的「偷換概念」,甚為重要!
乙、感想
壹、解經法的歧異
一、由加 4:22-31 的靈意解經,到弗 5:22-6:9 的字義解經。此種解經的判斷,是根據「比方」(加 4:24)的有無。基本的解經法應是「字義解經」,除非經文有意的引用和擴充性的解讀,否則少用靈意解經。至於所謂的「寓意」解經,因為斐羅的「三重的寓意解經法」已把聖經當作「文士的玩具」,是開日後私意解經的大門,舊約聖經列入「雅歌」為「正典」,即是一最大的例證。
二、由於新約聖經變成「外邦各基督教派所崇奉的唯一正典」,其地位高過「舊約聖經」的位階,以致形成解經上的曲解與偏差。基督教解經家由「寓意」、「靈意」,到「字義」解經,共計走過了一千多年的歷史,才恢復「正常的」解經路線。其因對原文聖經(兩希語文、和一些亞蘭文或波斯文)的藐視、疏忽或陌生所造成的普遍性的、斷崖式的「解讀」。其私意解經在華人世界中更是常見,大量使用西方學者的譯本的結果,就是「聖經原文解經的荒漠」。縱有聖靈的澆灌,也無濟於事。
貳、靈肉二分法的嚴重割裂
一、肉身身份被嚴重貶低
二、律法與恩典的割裂
參、婚姻律的再思
一、休妻問題
1、正妻提出的休妻問題:
撒拉的理由是合乎神的旨意的,即「使女之子不可與主母之子一同承受產業」(創 21:10),因此「理由充分」,反而使家長亞伯拉罕感到「為難」(21:11)。
解決方法是「得到神的指示」(21:12-14)。因為「神的吩咐」高過人的看法。
問題是,由於一般基督教已把此種情況,轉換為「信仰問題」,而非「婚姻律」問題。
2、使徒保羅也據此處經文提出「新約的真理與教導」(加 4:28-31),但他所著重的是神的教會「成員」的純正性,而非休妻問題。
3、但是,休妻問題仍然存在於今天的所謂的「基督教」中,即禁止離婚。
4、不過,使徒保羅對於離婚卻有「保羅條款」:
5、但是,東方人尤其是華裔,傳統的基督教徒認為離婚還是不妥的。
二、多妻問題
1、正妻撒拉當初提出娶妾的問題:
由於撒萊不孕,產生「繼承人」問題,他提議娶妾生子歸她的意見,正如中國古訓:「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亞氏接納此意,娶妾生子,卻因妾小看主母而產生「虐待」與「逃奴」、並如何解決法的問題(創 16 章)。
解決法仍是由「雅威使者」前來解決此種「家庭紛爭」的問題:回到你「主母」那裡,服在她手下(16:9)。
逃奴與逃妾的律法問題,在(申 23:15-16),以及(門 1:10-20)已有更深入的解析與方法,但因美國的「廢奴制度」影響全球各國,以致,不存在所謂「奴婢問題」,卻產生更多的、無法解決的後遺症問題。因為違背了律法。
2、亞氏的多妻妾問題:
聖經並未反對多妻妾,此位「信心之父」是當今基督教所推崇的「典範」,卻變成「名不符實」,因為基督教反對「多妻妾」,也等同反對他的「信心之父」,因為反對神聖的律法、典章中的「允許多妻妾」的條款(出 21:1-10;申 21:15)。
基督教已把所謂的「新約聖經」當作「唯一的尚方寶劍」,禁止所謂的「基督徒」多妻妾。
這種偏差悖逆,正好給那位「不法之人」準備大叛亂的舞台,直到主再來除滅他為止(帖後 2 章)。
3、亞氏夫妻一同把「明媒正娶」的妾與子趕出家門:
神並未因此而不眷顧「此對無助的孤寡」,因為他是你生的(創 21:13,17-21)。
不過,此處所要重視的不是作為「廢除多妻妾制」的理由,他只是解決「繼承權」的問題,與多妻妾無關。
如今的所謂一夫一妻制,就是在新約聖經,聖保羅所指導的,也不過是限制身為「長執」的人而已,因為他有教務要負責(提前 3:2-5;多 1:6)。其他人自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