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20 章(創 20:1-18)
講解日期:20231111;
作 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31105;
輸入編修:WCM;
英文名:Genesis 20:1-20:18.
壹、結構分析
(創 20:1-18)結構分析 2
說明
(創 20:1-18)結構分析 3(引自鄺炳釗)
貳、神學內容
1、救恩成全的必要條件:考驗
2、誤犯之罪與贖罪
A、亞比米勒是否為誤犯之罪?
a、誤信亞伯拉罕和撒拉的言語,二人都說只是兄妹關係,卻隱藏夫妻之實,故亞比米勒是被誘導犯罪。
b、因言語未盡清楚,導致他人犯罪,則此等人是否有罪?
c、瞎子本身因看不見而被人引路,卻不去分辨引路者是否為明眼人,因此他落入坑中,這是咎由自取。
d、領路的瞎子看不見,卻仍敢作引路人,表明他對自己可以成為他人的引路者充滿自信,這種自信的表現,正如亞伯拉罕心中也深信不疑,而說出了:「無疑的,這地並無神的懼怕,他們要因我妻而殺我。」(創 20:11)。
B、亞比米勒的贖罪方式
a、他對亞伯拉罕,一方面付出賠償,歸還原物(創 20:14),另一方面邀請亞伯拉罕同住,善待寄居者(創 20:15)。
b、對撒拉,付出一千銀子作為眼睛的遮蓋,是指還她清譽。
c、在日後律法對犯罪者的處置,誤犯罪的贖罪是需付出賠償才能得到和睦(即 shalom 「平安」),不論是對神(利 5-6 章)或是對人(出 21-22 章),都是相同法則。「和睦」原文即 shalom,常被譯作「平安」,是應當努力付出代價才能得到的和好狀態。
d、需由中保代求才能解除咒詛(創 20:17-18),正如誤犯者須到會幕獻贖罪祭,也必要經由祭司中保才能將血的代價呈獻到神前。
參、重要語詞意義
一、「夢」(H2472)
1、在此為首次出現,新舊約中常見神以夢作為指示祂旨意的方式,無論對選民還是對外邦人,都被相同啟示。但夢的呈現,有直接說話,指明意涵,更多是以夢境隱喻指示,需由解夢者解釋。
2、夢中的指示有的是關乎個人未來的處境,如約瑟自身的夢,膳長與酒政的夢;或個人未來當行的途徑,如雅各在哈蘭的夢(創 31:11-13);或群體未來的處境,如法老的夢(創 41:7-8);基甸的夢(士 7:13)。
3、夢中的指示絕非關乎如何解釋律法,反而若因夢而誤導人不遵守神律法者,按律當除滅之(申 13:1-5),因此,因夢或異象而自以為成為某教派的創始者,都當視同《申命記》該段所論的對象。
二、兄妹的定義
1、正如兄弟的定義,在聖經中不必然是平輩之間的稱呼,叔侄之間也可稱為兄弟;
也正如父子的定義,在聖經中不必然是上下一輩的稱呼,只要是直系血脈,相差許多輩分也可是父子關係,此稱謂簡化不能按中國習慣用法去認定。
2、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兄妹相稱,不能直接認定為同父異母關係,因按律法禁止其結婚(利 18:9)。
3、律法中的婚姻律是以男人為主體的界定,不得侵害以其他男人權利為基礎的婚姻律,其源頭即由(創 2 章)而來,女人是由男人而來,是屬於男人的權利,因這是神命定的。
三、「關閉子宮」(H6113)
1、此用法出現在(創 16:2; 20:18; 賽 66:9);另一動詞(H5462)亦指關閉子宮,出現在(撒上 1:5, 6)。
2、另有以「不孕」(H6135)指相同情境,出現在(創 11:30; 25:21; 29:31; 出 23:26; 申 7:14; 士 13:2, 3)等 11 處。
3、不能生育按聖經記載大多指向婦人,僅(申 7:14)也指男性不能生育。
4、本處不能生育是因亞比米勒犯了錯而造成,但婦人不能生育需一段時期才能驗知,故撒拉被奪去並非短暫時間,在古代至少要三、四個月以上才能判別王宮眾王妃的不孕現象。
5、在如此長期被奪的狀況下,雅威的應許將被阻攔,此事件發生在如此急迫時間點上,它考驗了亞伯拉罕和撒拉對神應許的信心,因此,神直接介入就成為了必然,以保證祂的計畫。否則神就不必要向非選民用夢啟示祂的心意。同樣的,在法老對約瑟的事上也是如此。
肆、經文信息詮釋
一、(創 20:1-2)故事背景
1、本章故事可與上段(創 18-19 章)相比較,有許多相同用詞、情節、時間、用詞、神刑罰、人代禱等等,兩主人翁(亞伯拉罕與羅得)之間也產生對比,其結局亦不相同。
2、本章撒拉被奪時,亞伯拉罕的反應,也可和(創 14 章)羅得被擄時的反應,兩相比較。
(創 14 章)亞伯拉罕的強壯,對比(創 20 章)亞伯拉罕的軟弱,在這兩處,他都是寄居身分,但差異在於前者他與幔利那亞摩利人有盟約,後者他與亞比米勒無盟約。
3、本章也和(創 21 章)成一完整故事,結構分析指出,兩章的中心信息是「以撒生出而成就神應許」,這信息也是本章的主要背景。
4、本章也可和(創 12 章)事蹟相比較,同樣有遷移、寄居、稱呼撒拉為妹、撒拉被娶走等等類似情節和用詞,但最終處理方式有別,在埃及時,他如同被逐出境,在基拉耳時他是先知,被邀請同住。
5、在(創 12 章)是遇飢荒離開應許地,在本章雖未記事由,但作為游牧民族,四處遷移是常態。身為寄居者常是弱勢的,亞伯拉罕的憂慮並未因埃及的經歷而消除,因此本章是神再次建立他信心的一次考驗。
二、(創 20:3-7)雅威與亞比米勒的對談
1、鄺炳釗引 Brueggemann(沃爾特·布魯格曼),將本段視為審訊形式
2、夢中啟示的目的
3、本段經文結構分析
(創 20:3-7)雅威警告與亞比米勒辯解結構分析
說明
* 因是一種法庭的審判證詞,所以呈現兩兩對應的見證模式
AA’:都提亞比米勒是要死亡。
BB’:指出兩人身分,女人是已嫁,男人是先知。
CC’:事情發生在撒拉未被玷汙。
DD’:神是公義審判的。
EE’:夫妻同心,對映神與亞比米勒同心。
4、「心正直、手無辜」
A、「正直」(H8537)
B、「無辜」(H5356)
來自動詞「傾空、清除」(H5352)的陽性名詞;
《BDB》譯「無罪、無辜」;
《Strongs》譯「清潔、純真」;
《TWOT》譯「無辜者、乾淨」,
《LXX》以(G1343)「正義、正直」譯之。
C、此組合詞表達意義
5、「他是先知,為你禱告,讓你存活」
A、「先知」(H5035)
由(創 20:7; 出 7:1)最初的用法可指「發言人、代言人」,與預言無關,但日後這詞演變成「說預言者」,而漸少被注意發言者的身分。
在本處,亞伯拉罕不是成為預言家,而是代言者身分,如同中保為人代禱。
本段經文若按後人讀法,神在夢中啟示亞比米勒,他才是先知身分,反而神在本事件中都未向亞伯拉罕說話,說他是先知則名不符實。
作者將兩人身分與實際經歷作一反差,亞伯拉罕因失去對神信賴保護之心,神未直接向他說話,亞比米勒雖受啟示,卻因他做了誤犯之罪,失去直接禱告的權柄。
B、為人代禱
本段經文開啟中保之職,連同(創 18 章)的論述,亞伯拉罕不光是信心之父,更是首位中保,其言語、思惟能與神交流,得神回應,實如大祭司之職。
經文未提雅威要亞伯拉罕為亞比米勒禱告,反而是對亞比米勒指出他是先知、代言人,可為他禱告。因此祭司中保職分非人自取,不能自言有從神得啟示,就自認為中保祭司,而是須要
神特別揀選,如日後亞倫一般。
基督也是如此成為天上大祭司,新約從未有神直接對耶穌說,要他成為中保,反而是透過使徒所得啟示,認他是神設立的天上大祭司。
三、外邦人的害怕(創 20:8)
A、時間用詞
B、「害怕」(H3372)、「畏懼」(H3374)
C、「神的畏懼」
出現於(出 20:20; 撒下 23:3; 代下 19:9; 尼 5:9, 15; 伯 4:6; 6:14; 15:4; 22:4; 28:28; 詩 5:7; 19:9; 34:11; 90:11; 111:10; 119:38; 箴 1:7, 29; 2:5; 8:13; 9:10; 10:27; 14:26, 27; 15:16, 33; 16:6; 19:23; 22:4; 23:17; 賽 11:2, 3; 33:6; 63:17; 耶 32:40);
由神學點出其意,即「神的法則、神的律法」。亞伯拉罕以為當地人沒有神的法則,人不按神的法則行事、不敬畏神。然而本節卻指明,外邦人雖無雅威直接啟示的律法法則,但其內裏仍有神的畏懼,正如保羅所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依本性可以去行那律法的事。」(羅 2:14),正由亞比米勒和他臣僕驗證之。
四、(創 20:9-13)譴責與辯解
1、經文結構分析
(創 20:9-13)亞比米勒譴責與亞伯拉罕辯解結構分析
說明
2、亞比米勒三問亞伯拉罕
亞比米勒三問亞伯拉罕,主要在於(創 20:9)「你帶來大罪」的譴責,這是很嚴重的指責。
「你不可做的,你做在我身上」,此言成為訴訟的控告詞,犯罪的源頭來自亞伯拉罕,若坐實這控告,一切罪責要由亞伯拉罕承擔。
亞伯拉罕的辯護就非常重要,他的理由若不能推翻亞比米勒的控訴,審判刑罰就歸於亞伯拉罕身上。
3、「得罪」(H2398)
原指未射中目標,原為射箭時用繩量未擊中的距離,因此指在一定的範疇規矩中,未達到此規範。
《BDB》譯「錯過、出差錯、犯罪」;
《Strongs》譯「錯過、犯罪、過失」;
《TWOT》譯「不中的、迷失、犯罪」。
然而本詞若為強調語氣則有「承擔罪過、得潔淨、獻贖罪祭」之意。
在(創 20:6, 9)都以普通語氣出現後帶受詞,故譯「得罪某人」(不定詞附屬形+介系詞+代名詞)。
a、神說:「免得你得罪我。」亞比米勒說:「我得罪你什麼?」然而亞比米勒既未得罪神,也未得罪亞伯拉罕,他都按當時規範行事,故言心正手潔。
b、但他終究是取走了他人的妻子,因此就違反婚姻律。耶穌曾說:「娶他人離棄的妻子,二人都犯姦淫罪。」(太 19:9),因此亞比米勒仍是有罪的。
4、亞伯拉罕的辯辭
A、以三個層面為自己辯解
a、他認為外邦人不會按神的律法法則行事,沒有神的畏懼(創 20:11)。
b、他將實際夫妻關係指明,既是兄妹,也是夫妻(創 20:12)。
c、他訴諸神的呼召的現況,成為飄流寄居者的窘境,而自謀解決方案。
B、亞伯拉罕稱呼妻子為妹子,有罪嗎?
有學者以為亞伯拉罕是推卸責任,將之推卸給基拉耳人、神、撒拉。
他們比較亞比米勒在神前的辯解,認為他的解釋事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保護手段。
但筆者認為:亞伯拉罕確實沒有犯罪。
若按耶穌的說法,他引誘人犯罪,只說了一半的事實,等於沒說。但是神並未追究他的責任,因他是保護自己的弱勢者,如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他們的謊言不被察罪,神好似容許這般特殊情境,對弱勢者的保護並未違反公義法則。
亞伯拉罕證詞的中心思想是:他是因神呼召而成為寄居者,他要保持寄居者的身分就需靈巧的對應所處環境。既要保有呼召而非如羅得成為定居(所多瑪)者,智慧的處置是理所當然。
按經文的安排,亞比米勒無話可駁,只能接受亞伯拉罕的辯解,正如神接受亞比米勒的辯解,而給予處置,亞比米勒也是需按神的吩咐去賠還。
五、(創 20:14-18)終局處置:恢復名聲和生育
1、歸還原物和支付賠禮(創 20:14)
* A、按《約書》(出 22:1-17)因犯罪而補贖以求得和睦之規定,原侵害之人,物需歸還原主,尚需加倍賠償。此非外邦人的義行,而是按神的法則行事,才能赦罪。
2、允許寄居者成為定居者(創 20:15)
3、「一千銀子買一頂頭紗」(創 20:16)
4、禱告與醫治(創 20:17-18)
A、此為符合(約壹 5:16; 雅 5:13-16)為不至於死的罪代禱。
B、亞伯拉罕此舉動也可視為,他將亞比米勒視同弟兄,彼此可以和睦同居。
C、藉由醫治亞比米勒家的不育,帶進下一章撒拉的生育,本事件就可以暗示何以撒拉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在於亞伯拉罕自身信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