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921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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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ic:law:20240921090000 [2024/09/19 19:24 Thu -0500] – [一、(加 2:15-21)] lyx | topic:law:20240921090000 [2026/01/23 03:48 Fri -0600] (目前版本) – 補充:保羅的意思⋯⋯新約信徒仍然要持守律法的敬拜時間規定⋯⋯但是遵守的方式要根據聖經律法的正確教導,而非一味按照猶太拉比傳統教導! wcm | ||
|---|---|---|---|
| 行 57: | 行 57: | ||
| ====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 | ==== 1、 誤以為「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就是「行律法」 ==== | ||
| - |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正如將「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基督耶穌」,都是在原文用語上的偏見和錯譯。 | + | * 將「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視同為「行律法」。 |
| + | * 正如將「耶穌基督的信心」,視同為「相信耶穌基督」,或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 ||
| + | * 以上的想法,都是「人們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而「不是耶穌基督的信心」,都是在原文用語上的偏見和錯譯。 | ||
| ====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 ==== 2、誤以為「因信得救」,包括在入門後,只要信而不需行為 ==== | ||
| 行 70: | 行 72: | ||
| =====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 | ===== 貳、《加拉太書》中容易造成外邦讀者錯解之處 ===== | ||
| - | ===== 一、當名詞「信心」與「耶穌、神」連用時,便出現改譯成動詞「相信」的錯誤 ===== | + | ===== 一、當名詞「信心」與「耶穌、神」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 |
| * 針對此錯誤的描述: | * 針對此錯誤的描述: | ||
| - | * 因為將「名詞」改譯作「動詞」,以致於連帶著要將「所有格」改譯作「受格」使用! | + | * 將「耶穌的」(所有格,以耶穌為主體),改譯作「對耶穌」(受格,耶穌為客體)。 |
| + | * 更進一步,將「信心(名詞)」改譯作「相信(動詞)」。 | ||
| - | ==== 「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神的信心」錯誤譯作「信服神」 ==== | + | ==== 「耶穌的信心」錯誤譯作「信耶穌」或「對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錯誤譯作「信服神」或「對神的信心」 ==== |
| * 當「所有格」修飾「名詞」成為「組合詞」時,其中的「名詞」不應轉變為「動詞」,且「所有格」不應理解為「受詞」,否則便是違反文法基本原則。 | * 當「所有格」修飾「名詞」成為「組合詞」時,其中的「名詞」不應轉變為「動詞」,且「所有格」不應理解為「受詞」,否則便是違反文法基本原則。 | ||
| - | * 譯文出錯的例子:「神的信心」、「耶穌的信心」、「信心的行為」之錯誤譯文: | + | * 譯文出錯的例子: |
| - | * 「神的信心」(可 11:22; 來 6: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服神」、「信靠神」; | + | * 「耶穌的信心」、「神的信心」、「信心的行為」之錯誤譯文: |
| - | * 「耶穌的信心」(加 2:16, 20; 3:22, 26),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耶穌」。 | + | * 「耶穌的信心」(加 2:16, 20; 3:22, 26),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耶穌」。 |
| - | * 「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 | + | * 「神的信心」(可 11:22; 來 6:1),不能如《和合本》錯誤譯作「信服神」、「信靠神」; |
| + | * 「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 | ||
| * 譯文正確的例子: | * 譯文正確的例子: | ||
| * (加 2: | * (加 2: | ||
| 行 91: | 行 95: | ||
| * (徒 15: | * (徒 15: | ||
| - | ===== 二、當名詞「工作、行為」與「律法」連用時,便出現改譯成動詞「遵行」的錯誤 ===== | + | ===== 二、當名詞「工作、行為」與「律法」連用時,便出現了篡改原文的翻譯錯誤 ===== |
| ====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 | ==== 「律法的工作/行為」錯誤譯作「行律法」 ==== | ||
| 行 115: | 行 119: | ||
| * 當相同的組合詞「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 | * 當相同的組合詞「信心的行為」(帖前 1:3; 帖後 1: | ||
| - | | + | |
| - | * 單數用詞「律法的工作/功用」(羅 2: |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之意** |
| - |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 + | |
| + | * 「律法的諸工作/行為」(工作是複數用詞)之意,指按著猶太傳統所認知的,用以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行為,以判別兩者身份的律法規定,如受割禮、受水洗、獻祭、守安息日、食物潔淨的事項。 | ||
| + | |||
| + | **「律法的工作/功用」單數用詞之意** | ||
| + | |||
| + | * 「律法的工作/功用」(工作是單數用詞)之意,(羅 2: | ||
| + | * 在(加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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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徒 15 章)和(來 7-10 章)中的割禮和獻祭,對外邦人而言已廢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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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由(徒 15 章)和(來 7-10 章)針對割禮和獻祭,兩大用以區分猶太人身份的事項上,已在外邦信徒身上被神和聖靈所暫停、消逝了。外邦人不再因這些律法的工作/行為,才被稱為神的選民,而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信實功用,外邦人被說服而相信、得救了。 | ||
| + | |||
| + | **「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在新約聖經中並未廢止!** | ||
| * 新約聖經未曾提說,有關「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等律法是被廢止的。 | * 新約聖經未曾提說,有關「安息日、食物潔淨律、受水洗」等律法是被廢止的。 | ||
| * 今日的人們,錯誤地認為(加 4:10; 西 2: | * 今日的人們,錯誤地認為(加 4:10; 西 2: | ||
| 行 214: | 行 231: | ||
| * 因此,「基本原理」並不等同於「律法」,否則保羅在文章中大可直接使用「律法」取代之。 | * 因此,「基本原理」並不等同於「律法」,否則保羅在文章中大可直接使用「律法」取代之。 | ||
| - | === e、「世界的基本原理」比較「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 === | + | === e、「那世界的基本原理」比較「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 === |
| * (加 4: | * (加 4: | ||
| * (加 4: | * (加 4: | ||
| - | * 保羅藉由兩相比較,「世界的基本原理」和「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在猶太和外邦中欺騙、轄制人,使之成為它們的奴隷。 | + | * 保羅藉由兩相比較,「那世界的基本原理」和「那些按本質不是神的」,在猶太和外邦中欺騙、轄制人,使之成為它們的奴隷。 |
| * (加 3: | * (加 3: | ||
| - | === f、對外邦人而言,「基本原理」即「原先偶像神明的敬拜模式」 === | + | === f、對外邦人而言,「那世界的基本原理」即「原先偶像神明的敬拜模式」 === |
| - | * 由(加 4: | + | * 由(加 4: |
| + | * **就上下文對比,對外邦人而言,「基本原理」即「原先偶像神明的敬拜模式」。** | ||
| + | * **故對外邦人而言,(加 4: | ||
| - | === (加 4: | + | === g、對猶太人而言,「那世界的基本原理」即「原先猶太拉比傳統的敬拜模式」,由(加 4: |
| 若將上下文對比擴大為(加 4: | 若將上下文對比擴大為(加 4: | ||
| 行 237: | 行 256: | ||
| * C’、(4: | * C’、(4: | ||
| - | 由結構對比,重歸基本原理,即接納猶太傳統教語,故(加 4:10)意為按猶太拉比傳統,在敬拜日子的宗教儀式。 | + | **關鍵要點** |
| + | |||
| + | * **由結構對比得知,「重歸那世界的基本原理」B、(加 4:9-10),即「接納猶太拉比的傳統教導」B’、(加 4: | ||
| + | * **對猶太人而言,「那世界的基本原理」即「原先猶太拉比傳統的敬拜模式」。** | ||
| + | * **故對猶太人而言,(加 4:10)的意義是指「按照猶太拉比傳統,與敬拜日子、月份、節期、年份相關的宗教儀式規定」。** | ||
| + | * **保羅並不是反對信徒去持守「律法中的敬拜日子、月份、節期、年份」,這些時間規定至今並沒有消失及改變,仍然要持守敬拜的時間相關規定!** | ||
| + | * **保羅的意思是,律法內容就是神的旨意,新約信徒仍然要持守律法的敬拜時間規定,例如守安息日、守節期等等,這才是合神旨意的敬拜!但是遵守的方式要根據聖經律法的正確教導,而非一味按照猶太拉比傳統教導!因為猶太拉比傳統中存在著許多不符合聖經律法的規定,是按人意所制定的,信徒不應按照這些不符合律法的方式去敬拜神。這些按人意所制定的內容,就是指「那世界的基本原理」。** | ||
| ==== B、「仔細觀察」(G3906)παρατηρέω paratereo ==== | ==== B、「仔細觀察」(G3906)παρατηρέω paratereo ==== | ||
| 行 254: | 行 279: | ||
|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加拉太書》 === | ||
| - |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而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 | * 對於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細節(筆者註:應指設立諸多傳統視同律法權限而言),保羅深知且深受其害。當他自己從這捆綁中得釋放,卻又見外邦信徒重入猶太派信徒網羅,其痛不可言喻。 |
| - |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 + | * 保羅未詳列那些日子、月、季節、年,身為猶太人,保羅並非反對規條,他反對的是外邦人以此為得救之道(筆者註:應指獻祭事宜而言)。 |
| ===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 === d、本字由「從旁」(G3844)和「觀察」(G5083)組合而成 === | ||
| 行 277: | 行 302: | ||
| ====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 | ==== 一、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的偏見 ==== | ||
| - | * 反對「基督的信心」或「基督的信實」的譯文——如《新約引用舊約》〈加拉太書〉作者 Mois es Silva 的看法——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卻枉顧新約明明記載「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的經文內容。 | + | * 反對「基督的信心」或「基督的信實」的譯文,是《新約引用舊約》〈加拉太書〉作者 Mois es Silva 的看法: |
| + | * 該作者認為,「信心」和「相信」只是用來描述「個人對神或基督的信心」,卻枉顧新約明明記載「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的經文內容。 | ||
| ====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 | ==== 二、認為「遵行律法者是罪人」的偏見 ==== | ||
| 行 288: | 行 314: | ||
| * (加 2: | * (加 2: | ||
| - | * (詩 143 篇)「不行公義者」是指「大衛的仇敵」(詩 143:3, 9, 12),反而大衛在神面前求救,使他行神旨意,引導在正直地。若人都是不義,大衛說:「按祢信實、按祢公義回應我」(詩 143: | + | * (詩 143 篇)「不行公義者」是指「大衛的仇敵」(詩 143:3, 9, 12),反而大衛在神面前求救,使他行神旨意,引導在正直之地。 |
| - | * 因此(加 2: | + | * 若人都是不義,大衛說:「按祢信實、按祢公義回應我」(詩 143:1),那麼難道大衛的禱告只是自討苦吃,成為神審判的對象嗎?這是不合理的假設! |
| + | * 因此(加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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