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702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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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ic:law:20240702061000 [2024/07/05 11:44 Fri -0500] – 引用來源:FIXME wcm | topic:law:20240702061000 [2025/09/15 09:59 Mon -0500]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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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39: | 行 39: | ||
| 若果如此,神又憑什麼審判始祖亞當?刑罰該隱?毀滅洪水時代的人,拯救挪亞一家人?神又如何審判所多瑪、俄摩拉二罪城?神怎麼指責基拉珥王亞比米勒? | 若果如此,神又憑什麼審判始祖亞當?刑罰該隱?毀滅洪水時代的人,拯救挪亞一家人?神又如何審判所多瑪、俄摩拉二罪城?神怎麼指責基拉珥王亞比米勒? | ||
| - | 當知道,聖經稱為新舊約全書,因為神是以「盟約」的角度來立定律法的。立約是兩造雙方的事情,只有違約,神才依約實行處治,沒有立約,不是約民,與神應許、諸約、禮儀、立法等無分;也與神兒子的名分、榮耀、列祖、基督等無關(羅 9:2-5; 弗 2: | + | 當知道,聖經稱為新舊約全書,因為神是以「盟約」的角度來立定律法的。立約是兩造雙方的事情,只有違約,神才依約實行處治,沒有立約,不是約民,與神應許、諸約、禮儀、律法等無分;也與神兒子的名分、榮耀、列祖、基督等無關(羅 9:2-5; 弗 2: |
| - | 亞當是神賜福的,稱之為「人/亞當」。人本是由塵土所造的,是神吹一口生氣在他鼻孔中的「活魂」(創 2: | + | 亞當是神賜福的,稱之為「人/亞當」。人本是由塵土所造的,是神吹一口生氣在他鼻孔中的「活魂」(創 2: |
| - | 原先,神造的人都具有神的榮耀形像: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 11: | + | 原先,神造的人都具有神的榮耀形像: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 11: |
| - | 人是先有神此種榮光形像,神才開始賜福、吩咐與賞賜(創 1:26-27, 28-29)。因為亞當是神的兒子(路 3: | + | 人是先有神此種榮光形像,神才開始賜福、吩咐與賞賜(創 1:26-27, 28-29)。因為亞當是神的兒子(路 3: |
| + | 人與神的關係是父、子,也是神王、子民的關係。正如,以色列人是神的長子/神的百姓,又持守我的約的人(賽 56: | ||
| - | 新約聖經的福音,就是指耶穌基督傳給外邦人「律法、典章」(賽 42:1-4; 太 12: | + | 新約聖經的福音,就是指耶穌基督傳給外邦人「律法、典章」(賽 42:1-4; 太 12: |
| + | 同樣,使徒保羅時代,奉割禮派的要更改保羅的福音,也就是要廢掉律法。準此言之,自始祖以後,歷代以來,古蛇就是假使徒、假先知,都是正如主所說的:外披羊皮、內實狼心,他們無律法行為,但是都奉主耶穌基督的名,行許多預言、奇事、異能,卻不遵守律法,這許多人都不為主所認識,因他們都是「違背律法的人/惡人」(太 7: | ||
| 那些不法者所建造的教會,都是無律法根基的,而只有建立在律法磐石根基的教會,才能永存(太 7: | 那些不法者所建造的教會,都是無律法根基的,而只有建立在律法磐石根基的教會,才能永存(太 7: | ||
| 行 81: | 行 83: | ||
| ===== 丁、雅威的律例:參見上文(甲、三)。 ===== | ===== 丁、雅威的律例:參見上文(甲、三)。 ===== | ||
| - | 一、律例就是「成文法」,因為原文 | + | 一、「律例」就是「成文法」,原文字源有「鉻刻」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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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律例」原文 G2706 חֹק choq(詳見 https:// | ||
| + | * 源自動詞,G2710 חָקַק | ||
| + | * TWOT - 728; 欽定本 - lawgiver 6, governor 2, decree 2, to grave 2, portray 2, law 1,printed 1, set 1, note 1, appoint; 19 1) | ||
| + | * 意「切入, 刻銘, 頒布」。 | ||
| + | * 另一字典解釋「鑿開、雕刻、誡命、記錄」。 | ||
| 二、就是銘刻於石板或金屬板上的文字,如亞述王國的楔形文,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等等,聖經用於:埃及祭司的「常俸」(創 47:22, 26),「向來的數目」(出 5: | 二、就是銘刻於石板或金屬板上的文字,如亞述王國的楔形文,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等等,聖經用於:埃及祭司的「常俸」(創 47:22, 26),「向來的數目」(出 5: | ||
| - | 三、但是,創世紀獨此一見,非常特別。難免令人起疑:似是後人所添加?LXXu 譯文與馬所拉本一樣。但英譯本 NET 有註解[註一]。 | + | 三、但是,《創世紀》獨此一見,非常特別。難免令人起疑:似是後人所添加?《LXX》譯文與《馬所拉本》一樣。但英譯本 NET 有註解[註一]。 |
| ===== 戊、雅威的律法:原文是「妥拉 torah」,意指「教導或指引」。 ===== | ===== 戊、雅威的律法:原文是「妥拉 torah」,意指「教導或指引」。 ===== | ||
| - | 一、亞伯拉罕當時,已有神的律法(創 18:17-19 秉公行義/典章:26:5 吩咐、命令、律例、法度)。因此,以撒、雅各才會知道要如何與神來往。亞伯拉罕知道要築壇獻祭、以雅威的名求告(創 12:7-8; 13:4),正如塞特一樣(創 4: | + | 一、亞伯拉罕當時,已有神的律法(創 18:17-19)「秉公行義/典章」;(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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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創 12:7-8; 13:4)亞伯拉罕知道要築壇獻祭、以雅威的名求告,正如塞特一樣(創 4: | ||
| + | * (創 14:20)他也知道要向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獻他所得的十一,參見(創 28: | ||
| + | * (創 14: | ||
| + | * 這些敬拜侍奉神的律法,他早已行之多年。 | ||
| + | * 蒙召的選民,是神的兒女,神對他們立約,必定下如何來往的準則,這些準則就是「律法、誡命和典章」。 | ||
| 二、在曠野的瑪拉,神就設定律例典章(出 15: | 二、在曠野的瑪拉,神就設定律例典章(出 15: | ||
| 行 131: | 行 145: | ||
| ===== 註一、NET Notes (Gen 26:5) ===== | ===== 註一、NET Notes (Gen 26:5) ===== | ||
| - | 14 sn My charge, my commandments, | + | 14 sn My charge, my commandments, |
| + | The terms are legal 法律上的、習慣法上的 designations 指定、(名稱等的)意義 for sections 劃分、組合部份 of the Mosaic law and presuppose 預定、以…為前提 the existence of the law. \\ | ||
| + | Some Rabbinic views 實際查證 actually conclude that Abraham had fulfilled the whole law before it was given (see m. Qiddushin 4: | ||
| + |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this story could only have been written after the law was given (C. Westermann, Genesis, 2: | ||
| + | But the simplest explanation is that the narrator 敘述者(traditionally taken to be Moses the Lawgiver) elaborated on(詳細地陳述) the simple report of Abraham’s obedience by using terms with which the Israelites were familiar 世所周知的、通俗的. | ||
| + | In this way he depicts(描述) Abraham as the model of obedience to God’s commands, whose example Israel should follow. CSB Notes (Gen 26:5) | ||
| a 26:5 Gn 22:18; Lv 18:30; Dt 11: | a 26:5 Gn 22:18; Lv 18:30; Dt 11: | ||
| - | 的確,此種「因為」06118 `eqeb,此種解釋,是作為日後選民當學校的榜樣、模式。原文,陽性名詞 1) 後果 1a) 後果 1b) 收獲, 獎賞 1c) (時間) 結束;副詞 2) 結果, 因為;連接詞 3) 結果, 因為。類似用法:22: | + | 〔中譯文參考: |
| + | 14 sn 我的訓誡、我的命令、我的律例、我的律法。此節經文的措辭顯然具有詮釋性質,因亞伯拉罕並未擁有全部律法。\\ | ||
| + | 這些術語是摩西律法各部分的法律性、慣例法上的指定名稱,其存在本身即預設了律法的存在。\\ | ||
| + | 某些拉比觀點實際查證後,甚至斷言亞伯拉罕在律法頒布前已完全遵守全律(參見《聖婚篇》4: | ||
| + | 亦有學者主張此故事必在律法頒布後方能成文(C. 韋斯特曼,《創世記》2: | ||
| + | 但最簡明的解釋是:敘述者(傳統認為是律法頒布者摩西)運用以色列人熟悉的世俗用語,對亞伯拉罕順服的簡要記載進行了詳盡闡述。\\ | ||
| + | 藉此他將亞伯拉罕塑造成順服神命令的典範,以色列人應效法其榜樣。CSB註釋(創世記26: | ||
| + | |||
| + | a 創 26:5; 22:18; 利 18:30; 申 11 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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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創 26:5)「因為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投以關注看守了我的典章、我的誡命、我的律例,和我的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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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的確,句首使用「因為」G6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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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6118 `eqeb | ||
| + | * 陽性名詞 1) 後果 1a) 後果 1b) 收獲, 獎賞 1c) (時間) 結束 | ||
| + | * 副詞 2) 結果, 因為 | ||
| + | * 連接詞 3) 結果, 因為 | ||
| + | * 類似用法:22: | ||
| ===== 註二、英国的判例法和习惯法 ===== | ===== 註二、英国的判例法和习惯法 ===== | ||
| - | 习惯法和判例法概念–简单点说吧,判例法相对与制定法,是指依照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有效力的判定,强调以往判决的影响力。习惯法相对于成文法(当然也是制定法),是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既非单纯的道德规范也非单纯的法律规范,习惯是有地域和环境条件限制下的规范胜过的准则,一般约定俗成。习惯并不一定都是习惯法,要有普遍性和一定约束力的才行 引用來源:FIXME | + | 习惯法和判例法概念–简单点说吧,判例法相对与制定法,是指依照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有效力的判定,强调以往判决的影响力。习惯法相对于成文法(当然也是制定法),是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既非单纯的道德规范也非单纯的法律规范,习惯是有地域和环境条件限制下的规范胜过的准则,一般约定俗成。习惯并不一定都是习惯法,要有普遍性和一定约束力的才行 |
| - | 判例法是以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即以某个判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审判方式和审理方式,大陆法为成文法(法典法),而习惯法是判例法的一种,但是就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样,它具有判例法的一切特性,但是也与之不同,例如某些判例是以某国最高法的判例为主要指导的,而习惯,也许是乡规民约,这些在很多国家都是不被认可的!所二者是一个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我国的正是法律渊源,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法律原则(即,约定俗成的一般习惯)很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一颗心团队为您服务~ 引用來源: https:%%//%%zhidao.baidu.com/ | + | 判例法是以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即以某个判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审判方式和审理方式,大陆法为成文法(法典法),而习惯法是判例法的一种,但是就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样,它具有判例法的一切特性,但是也与之不同,例如某些判例是以某国最高法的判例为主要指导的,而习惯,也许是乡规民约,这些在很多国家都是不被认可的!所二者是一个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我国的正是法律渊源,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法律原则(即,约定俗成的一般习惯)很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一颗心团队为您服务~ |
| ===== 註三、习惯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 | ===== 註三、习惯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 | ||
| 行 151: | 行 189: | ||
| 简要说来,即是如此 如果还想要继续深究,还可以更加深入分析之。 阿烙 | 发布于 2006-08-22 | 简要说来,即是如此 如果还想要继续深究,还可以更加深入分析之。 阿烙 | 发布于 2006-08-22 | ||
| - | 一般而言,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包括: | + | 一般而言,中國之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
| - | * A、制定法 | + | * 制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主体,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的种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
| - | * B、判例法 | + | * 习惯法,是指在一定地域或者社会群体中长期形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规范。习惯法在我国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地位。 |
| - | * C、习惯法 | + | * 判例,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在判例法国家,判例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判例虽然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 - | * D、实体法 | + | * 其他,包括政策、国际法、道德规范、法理等。这些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
| - | 引用來源:FIXME | + | ——引用來源: |
| + | 台灣的法學簡明教材: http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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