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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702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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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702061000 [2024/07/05 11:44 Fri -0500] – 引用來源:FIXME wcmtopic:law:20240702061000 [2025/09/15 09:59 Mon -0500] (目前版本)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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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果如此,神又憑什麼審判始祖亞當?刑罰該隱?毀滅洪水時代的人,拯救挪亞一家人?神又如何審判所多瑪、俄摩拉二罪城?神怎麼指責基拉珥王亞比米勒? 若果如此,神又憑什麼審判始祖亞當?刑罰該隱?毀滅洪水時代的人,拯救挪亞一家人?神又如何審判所多瑪、俄摩拉二罪城?神怎麼指責基拉珥王亞比米勒?
  
-當知道,聖經稱為新舊約全書,因為神是以「盟約」的角度來立定律法的。立約是兩造雙方的事情,只有違約,神才依約實行處治,沒有立約,不是約民,與神應許、諸約、禮儀、法等無分;也與神兒子的名分、榮耀、列祖、基督等無關(羅 9:2-5; 弗 2:11-13)。+當知道,聖經稱為新舊約全書,因為神是以「盟約」的角度來立定律法的。立約是兩造雙方的事情,只有違約,神才依約實行處治,沒有立約,不是約民,與神應許、諸約、禮儀、法等無分;也與神兒子的名分、榮耀、列祖、基督等無關(羅 9:2-5; 弗 2:11-13)。
  
-亞當是神賜福的,稱之為「人/亞當」。人本是由塵土所造的,是神吹一口生氣在他鼻孔中的「活魂」(創 2:7),與一般活物毫無區別(創 2:19; 7:22; 6:18)。此名為「亞當」(創 5:2),是因人是按照神的樣式所造的(5:1),人與一般活物的區別在此。聖經中凡是神所命名的,都是神所賜福的,特別具有意義的。因此,人被父母命名,也是一樣。該隱與亞伯,只有長子該隱是「得/買」-我從雅威買得一個男子(創 4:1)。神造人,人生人,都具有生/造他者的形像和樣式(創 1:26-28; 9:6; 5:3 塞特)。也就是說,凡是人,都具有神所造的「神的形像」(雅 3:9)。只是人犯了罪,就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亞當是神賜福的,稱之為「人亞當」。人本是由塵土所造的,是神吹一口生氣在他鼻孔中的「活魂」(創 2:7),與一般活物毫無區別(創 2:19; 7:22; 6:18)。此名為「亞當」(創 5:2),是因人是按照神的樣式所造的(創 5:1),人與一般活物的區別在此。聖經中凡是神所命名的,都是神所賜福的,特別具有意義的。因此,人被父母命名,也是一樣。該隱與亞伯,只有長子該隱是「得買」----我從雅威買得一個男子(創 4:1)。神造人,人生人,都具有生造他者的形像和樣式(創 1:26-28; 9:6; 5:3 塞特)。也就是說,凡是人,都具有神所造的「神的形像」(雅 3:9)。只是人犯了罪,就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
  
-原先,神造的人都具有神的榮耀形像: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 11:7)。當始祖在樂園中,具有神的榮光,所以,赤身肉體不覺得羞恥(創 2:24)。但是犯罪之後,便失去了此種榮光,「二人眼睛明亮了,才知道自己赤身肉體」,然後才有遮羞的衣裳,並且開始聽見神的聲音而躲避神的面(創 3:7-8)。神一審問,知道他們已經知道自己是赤身肉體的,便詫異說「誰告訴你赤身肉體的?」,然後,才進一步推問「莫非你吃了禁果?」(3:9-11)。可見,赤身肉體本身,始祖是不知道的。是「眼開明亮了」的結果。而這種明亮是不好的,也就是說,眼睛開始「認識」自己是「羞恥」的,就是「赤身肉體」。由不會羞恥到會羞恥,是違約犯戒的結果。這死了,是指:已經失去神的榮光。因為神的榮光/形像是人的生命所繫。不羞恥是因「不知道」自己的赤身,因人本有神的形像和榮耀。+原先,神造的人都具有神的榮耀形像:男人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 11:7)。當始祖在樂園中,具有神的榮光,所以,赤身肉體不覺得羞恥(創 2:24)。但是犯罪之後,便失去了此種榮光,「二人眼睛明亮了,才知道自己赤身肉體」,然後才有遮羞的衣裳,並且開始聽見神的聲音而躲避神的面(創 3:7-8)。神一審問,知道他們已經知道自己是赤身肉體的,便詫異說「誰告訴你赤身肉體的?」,然後,才進一步推問「莫非你吃了禁果?」(創 3:9-11)。可見,赤身肉體本身,始祖是不知道的。是「眼開明亮了」的結果。而這種明亮是不好的,也就是說,眼睛開始「認識」自己是「羞恥」的,就是「赤身肉體」。由不會羞恥到會羞恥,是違約犯戒的結果。這死了,是指:已經失去神的榮光。因為神的榮光形像是人的生命所繫。不羞恥是因「不知道」自己的赤身,因人本有神的形像和榮耀。
  
-人是先有神此種榮光形像,神才開始賜福、吩咐與賞賜(創 1:26-27, 28-29)。因為亞當是神的兒子(路 3:38)。先有兒子的名分,後有兒子的福份與責任。 人與神的關係是父、子,也是神王、子民的關係。正如,以色列人是神的長子/神的百姓,又持守我的約的人(賽 56:6)。「必引領到我的聖山,在我的禱告的殿中喜樂、在我的壇上必悅納其所事奉的祭物」(7)。+人是先有神此種榮光形像,神才開始賜福、吩咐與賞賜(創 1:26-27, 28-29)。因為亞當是神的兒子(路 3:38)。先有兒子的名分,後有兒子的福份與責任。 
 +人與神的關係是父、子,也是神王、子民的關係。正如,以色列人是神的長子神的百姓,又持守我的約的人(賽 56:6)。「必引領到我的聖山,在我的禱告的殿中喜樂、在我的壇上必悅納其所事奉的祭物」(賽 56:7)。
  
-新約聖經的福音,就是指耶穌基督傳給外邦人「律法、典章」(賽 42:1-4; 太 12:16-20)。所以,耶穌基督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成全(太 5:17-18)。廢掉律法典章的不是他,而是猶太教的文士、法利賽人,他們守人的吩咐,廢掉神的誡命(太 15 章,可 7 章)。正如古蛇、撒但的差役:假使徒(林後 11:13-15)一樣。 同樣,使徒保羅時代,奉割禮派的要更改保羅的福音,也就是要廢掉律法。準此言之,自始祖以後,歷代以來,古蛇就是假使徒、假先知,都是正如主所說的:外披羊皮、內實狼心,他們無律法行為,但是都奉主耶穌基督的名,行許多預言、奇事、異能,卻不遵守律法,這許多人都不為主所認識,因他們都是「違背律法的人/惡人」(太 7:15-23)。+新約聖經的福音,就是指耶穌基督傳給外邦人「律法、典章」(賽 42:1-4; 太 12:16-20)。所以,耶穌基督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成全(太 5:17-18)。廢掉律法典章的不是他,而是猶太教的文士、法利賽人,他們守人的吩咐,廢掉神的誡命(太 15 章,可 7 章)。正如古蛇、撒但的差役:假使徒(林後 11:13-15)一樣。 
 +同樣,使徒保羅時代,奉割禮派的要更改保羅的福音,也就是要廢掉律法。準此言之,自始祖以後,歷代以來,古蛇就是假使徒、假先知,都是正如主所說的:外披羊皮、內實狼心,他們無律法行為,但是都奉主耶穌基督的名,行許多預言、奇事、異能,卻不遵守律法,這許多人都不為主所認識,因他們都是「違背律法的人惡人」(太 7:15-23)。
  
 那些不法者所建造的教會,都是無律法根基的,而只有建立在律法磐石根基的教會,才能永存(太 7:24-28)。正如保羅說的:教會的根基是基督(林前 3 章),而基督他所建立的教會,是以信耶穌是基督、神子的教會(太 16:18)、遵行律法(太 18:16-17; 申 17:6; 19:15; 民 35:30)為根基的。 那些不法者所建造的教會,都是無律法根基的,而只有建立在律法磐石根基的教會,才能永存(太 7:24-28)。正如保羅說的:教會的根基是基督(林前 3 章),而基督他所建立的教會,是以信耶穌是基督、神子的教會(太 16:18)、遵行律法(太 18:16-17; 申 17:6; 19:15; 民 35:30)為根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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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雅威的律例:參見上文(甲、三)。 ===== ===== 丁、雅威的律例:參見上文(甲、三)。 =====
  
-一、律例就是「成文法」,因為原文 02706 choq,動詞,02710 chaqaq {khaw-kak’}; TWOT - 728; 欽定本 - lawgiver 6, governor 2, decree 2, to grave 2, portray 2, law 1,printed 1, set 1, note 1, appoint; 19 1) 切入, 刻銘, 頒布+一、律例就是「成文法」,原文字源有「鉻刻」之意。 
 + 
 +  * 「律例」原文 G2706 חֹק choq(詳見 https://bible.fhl.net/new/s.php?N=1&k=02706) 
 +    * 源自動詞,G2710 חָקַק chaqaq {khaw-kak’}; (詳見 https://bible.fhl.net/new/s.php?N=1&k=02710) 
 +      * TWOT - 728; 欽定本 - lawgiver 6, governor 2, decree 2, to grave 2, portray 2, law 1,printed 1, set 1, note 1, appoint; 19 1)  
 +      * 意「切入, 刻銘, 頒布」。 
 +      * 另一字典解釋「鑿開、雕刻、誡命、記錄」。
  
 二、就是銘刻於石板或金屬板上的文字,如亞述王國的楔形文,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等等,聖經用於:埃及祭司的「常俸」(創 47:22, 26),「向來的數目」(出 5:14);與神的誡命、神眼中看為正的事並列(出 15:25-26),與神的法度/證詞並列(出 18:16),這都是在西乃山之前,摩西叫以色列人知道的「神的律例和法度」。陰性複數,五經都有出現此詞: 創 26:5; 出 12:14, 17, 43; 13:10; 27:21; 28:43; 29:9; 利 3:17; 7:36; 10:9; 16:29, 31, 34; 17:7; 18:3, 4, 5, 28, 30; 19:19, 37; 20:8, 22, 23; 23:14, 21, 31, 41; 24:3; 25:18; 26:3, 15, 43; 民 9:3, 12, 14ab; 10:8; 15:15ab, 18:23; 19:2, 10, 21; 27:11; 31:21; 35:29; 申 6:2; 8:11; 10:13; 11:1; 28:15, 45; 30:10, 16。 二、就是銘刻於石板或金屬板上的文字,如亞述王國的楔形文,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等等,聖經用於:埃及祭司的「常俸」(創 47:22, 26),「向來的數目」(出 5:14);與神的誡命、神眼中看為正的事並列(出 15:25-26),與神的法度/證詞並列(出 18:16),這都是在西乃山之前,摩西叫以色列人知道的「神的律例和法度」。陰性複數,五經都有出現此詞: 創 26:5; 出 12:14, 17, 43; 13:10; 27:21; 28:43; 29:9; 利 3:17; 7:36; 10:9; 16:29, 31, 34; 17:7; 18:3, 4, 5, 28, 30; 19:19, 37; 20:8, 22, 23; 23:14, 21, 31, 41; 24:3; 25:18; 26:3, 15, 43; 民 9:3, 12, 14ab; 10:8; 15:15ab, 18:23; 19:2, 10, 21; 27:11; 31:21; 35:29; 申 6:2; 8:11; 10:13; 11:1; 28:15, 45; 30:10, 16。
  
-三、但是,創世紀獨此一見,非常特別。難免令人起疑:似是後人所添加?LXXu 譯文與馬所拉本一樣。但英譯本 NET 有註解[註一]。+三、但是,創世紀獨此一見,非常特別。難免令人起疑:似是後人所添加?《LXX》譯文與馬所拉本一樣。但英譯本 NET 有註解[註一]。
  
 ===== 戊、雅威的律法:原文是「妥拉 torah」,意指「教導或指引」。 ===== ===== 戊、雅威的律法:原文是「妥拉 torah」,意指「教導或指引」。 =====
  
-一、亞伯拉罕當時,已有神的律法(創 18:17-19 秉公行義/典章26:5 吩咐、命令、律例、法度。因此,以撒、雅各才會知道要如何與神來往。亞伯拉罕知道要築壇獻祭、以雅威的名求告(創 12:7-8; 13:4),正如塞特一樣(創 4:25-26),與挪亞築壇獻祭,知道分別潔淨的祭物相同(創 7:2-5; 8:20-21);他也知道要向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獻他所得的十一(14:20),參見(28:22)「雅各的許願」(申 14:22-29),又指著至高的神、天地的主宰雅威神起誓(14:22,參見申 6:13; 10:20)。這些敬拜侍奉神的律法,他早已行之多年。蒙召的選民,是神的兒女,神對他們立約,必定下如何來往的準則,這些準則就是「律法、誡命和典章」。+一、亞伯拉罕當時,已有神的律法(創 18:17-19)「秉公行義典章」;(創 26:5)「吩咐、命令、律例、法度。因此,以撒、雅各才會知道要如何與神來往。 
 + 
 +  * (創 12:7-8; 13:4)亞伯拉罕知道要築壇獻祭、以雅威的名求告,正如塞特一樣(創 4:25-26),與挪亞築壇獻祭,知道分別潔淨的祭物相同(創 7:2-5; 8:20-21); 
 +  * (創 14:20)他也知道要向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獻他所得的十一,參見(創 28:22)「雅各的許願」; 
 +  * 創 14:22-29),又指著至高的神、天地的主宰雅威神起誓(創 14:22,參見申 6:13; 10:20)。 
 +  * 這些敬拜侍奉神的律法,他早已行之多年。 
 +  * 蒙召的選民,是神的兒女,神對他們立約,必定下如何來往的準則,這些準則就是「律法、誡命和典章」。
  
 二、在曠野的瑪拉,神就設定律例典章(出 15:25),在「汛的曠野」重提「安息日」(出 16 章)。 二、在曠野的瑪拉,神就設定律例典章(出 15:25),在「汛的曠野」重提「安息日」(出 16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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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一、NET Notes (Gen 26:5) ===== ===== 註一、NET Notes (Gen 26:5) =====
  
-14 sn My charge, my commandments, my statutes, and my laws. The language of this verse is clearly interpretive, for Abraham did not have all these laws. The terms are legal 法律上的、習慣法上的 designations 指定、(名稱等的)意義 for sections 劃分、組合部份 of the Mosaic law and presuppose 預定、以…為前提 the existence of the law. Some Rabbinic views 實際查證 actually conclude that Abraham had fulfilled the whole law before it was given (see m. Qiddushin 4:14).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this story could only have been written after the law was given (C. Westermann, Genesis, 2:424–25). But the simplest explanation is that the narrator 敘述者(traditionally taken to be Moses the Lawgiver) elaborated on(詳細地陳述) the simple report of Abraham’s obedience by using terms with which the Israelites were familiar 世所周知的、通俗的. In this way he depicts(描述) Abraham as the model of obedience to God’s commands, whose example Israel should follow. CSB Notes (Gen 26:5)+14 sn My charge, my commandments, my statutes, and my laws. The language of this verse is clearly interpretive, for Abraham did not have all these laws. \\ 
 +The terms are legal 法律上的、習慣法上的 designations 指定、(名稱等的)意義 for sections 劃分、組合部份 of the Mosaic law and presuppose 預定、以…為前提 the existence of the law. \\ 
 +Some Rabbinic views 實際查證 actually conclude that Abraham had fulfilled the whole law before it was given (see m. Qiddushin 4:14). \\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this story could only have been written after the law was given (C. Westermann, Genesis, 2:424–25). \\ 
 +But the simplest explanation is that the narrator 敘述者(traditionally taken to be Moses the Lawgiver) elaborated on(詳細地陳述) the simple report of Abraham’s obedience by using terms with which the Israelites were familiar 世所周知的、通俗的. \\ 
 +In this way he depicts(描述) Abraham as the model of obedience to God’s commands, whose example Israel should follow. CSB Notes (Gen 26:5)
  
 a 26:5 Gn 22:18; Lv 18:30; Dt 11: a 26:5 Gn 22:18; Lv 18:30; Dt 11:
  
-,此「因為」06118 `eqeb,此解釋,是作為日後選民當學的榜樣、模式。原文陽性名詞 1) 後果 1a) 後果 1b) 收獲, 獎賞 1c) (時間) 結束副詞 2) 結果, 因為連接詞 3) 結果, 因為類似用法:22:18; 民 14:24; 申 8:20; 7:12「果真」;撒下 12:6。+〔中譯文參考: 
 +14 sn 我訓誡、我的命令、我的律例、我的律法。此節經文的措辭顯然具有詮釋性質因亞伯拉罕並未擁有全部律法。\\ 
 +這些術語是摩西律法各部分的法律性、慣例法上的指定名稱,其存在本身即預設了律法的存在。\\ 
 +某些拉比觀點實際查證後,甚至斷言亞伯拉罕在律法頒布前已完全遵守全律(參見《聖婚篇》4:14)。\\ 
 +亦有學者主張故事必在律法頒布後方能成文(C. 韋斯特曼,《創世記》2:424–25)。\\ 
 +但最簡明的解釋是:敘述者(傳統認為是律法頒布者摩西)運用以色列人熟悉的世俗用語,對亞伯拉罕順服的簡要記載進行了詳盡闡述。\\ 
 +藉此他將亞伯拉罕塑造成順服神命令的典範,以色列人應效法其榜樣。CSB註釋(創世記26:5) 
 + 
 +a 創 26:5; 22:18; 利 18:30; 申 11 章 
 +〕 
 + 
 +(創 26:5)「因為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投以關注看守了我的典章、我的誡命、我的律例,和我的律法。 
 + 
 +的確,句首使用「因為」G6118 `eqeb,此解釋,是作為日後選民當學習效法的榜樣、模式。原文意義如下: 
 + 
 +  * 06118 `eqeb 
 +    * 陽性名詞 1) 後果 1a) 後果 1b) 收獲, 獎賞 1c) (時間) 結束 
 +    * 副詞 2) 結果, 因為 
 +    * 連接詞 3) 結果, 因為 
 +    * 類似用法:22:18; 民 14:24; 申 8:20; 7:12「果真」;撒下 12:6。
  
 ===== 註二、英国的判例法和习惯法 ===== ===== 註二、英国的判例法和习惯法 =====
  
-习惯法和判例法概念–简单点说吧,判例法相对与制定法,是指依照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有效力的判定,强调以往判决的影响力。习惯法相对于成文法(当然也是制定法),是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既非单纯的道德规范也非单纯的法律规范,习惯是有地域和环境条件限制下的规范胜过的准则,一般约定俗成。习惯并不一定都是习惯法,要有普遍性和一定约束力的才行 引用來源:FIXME+习惯法和判例法概念–简单点说吧,判例法相对与制定法,是指依照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有效力的判定,强调以往判决的影响力。习惯法相对于成文法(当然也是制定法),是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既非单纯的道德规范也非单纯的法律规范,习惯是有地域和环境条件限制下的规范胜过的准则,一般约定俗成。习惯并不一定都是习惯法,要有普遍性和一定约束力的才行 ——引用來源: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639086258414746060.html
  
-判例法是以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即以某个判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审判方式和审理方式,大陆法为成文法(法典法),而习惯法是判例法的一种,但是就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样,它具有判例法的一切特性,但是也与之不同,例如某些判例是以某国最高法的判例为主要指导的,而习惯,也许是乡规民约,这些在很多国家都是不被认可的!所二者是一个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我国的正是法律渊源,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法律原则(即,约定俗成的一般习惯)很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一颗心团队为您服务~ 引用來源: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02040423.html+判例法是以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即以某个判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审判方式和审理方式,大陆法为成文法(法典法),而习惯法是判例法的一种,但是就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样,它具有判例法的一切特性,但是也与之不同,例如某些判例是以某国最高法的判例为主要指导的,而习惯,也许是乡规民约,这些在很多国家都是不被认可的!所二者是一个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我国的正是法律渊源,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法律原则(即,约定俗成的一般习惯)很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一颗心团队为您服务~ ——引用來源: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02040423.html
  
 ===== 註三、习惯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 ===== 註三、习惯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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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说来,即是如此 如果还想要继续深究,还可以更加深入分析之。 阿烙 | 发布于 2006-08-22 简要说来,即是如此 如果还想要继续深究,还可以更加深入分析之。 阿烙 | 发布于 2006-08-22
  
-一般而言,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包括:+一般而言,中國之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  * A、制定法 +  * 制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主体,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的种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  * B判例法 +  * 习惯法,是指在一定地域或者社会群体中长期形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规范。习惯法在我国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地位。 
-  * C、习惯法 +  * 判例,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在判例法国家,判例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判例虽然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但对司法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 D、+  * 其他,包括政策、国际、道德规范、法理等。这些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引用來源:FIXME+——引用來源: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3122885969839108&wfr=spider&for=pc
  
 +台灣的法學簡明教材: https://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2Y11_3%E7%89%881%E5%88%B7_%E8%A9%A6%E9%96%B1_10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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