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615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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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615090000 [2024/06/07 18:32 -0500 Fri. (11 個月前)] – 移除 - 外部編輯 (Unknown date) 127.0.0.1 | topic:law:20240615090000 [2024/06/21 19:09 -0500 Fri. (10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二、安息日作工的律法規定——有關(可 3:1-6)爭議] ly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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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 | 行 1: | ||
+ | ======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4:馬可福音的律法論(2)安息日爭議 ====== | ||
+ |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615; 初稿日期:20240421; 編修: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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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貳、安息日的爭議(可 2:23-3:6; 太 12:1-14; 路 6:1-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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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安息日禁止生火備食的律法規定——有關(可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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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出 16:29; 35:3; 民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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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出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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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曠野時神賜嗎哪,但第七日停止降臨,目的是要人向雅威守安息日,不要在此日出去拾取嗎哪,因此要事先在第六天預備煮好隔日所需(出 16: | ||
+ | |||
+ | ==== B、(出 35: | ||
+ | |||
+ | * 此為西乃山有關安息日律法五次規範中的最後一次,參(出 20:8-11; 23:10-12; 31:12-17; 34:21; 35: | ||
+ | * 日後猶太拉比傳統將以上律法引申包含點燈、生電都被禁止,是過度引申解釋,造成束縛。 | ||
+ | * 然而由上下文所記載,先有金牛犢事件,後有建造會幕,兩者都與雅威崇拜有關,此段事蹟是表明為專一敬拜神,要將一切為屬肉體之需要所作的工,都要放下,藉此表達對雅威神的專一服事,是此律例頒布的旨意。 | ||
+ | * 今日外邦人探討此段經文含意時,往往忽略此律法的意義,眼光只轉向安息與釋放,卻忘了專一敬拜神的責任。在安息日求得安息與釋放,但未盡義務去敬拜雅威神,這人並未能得真正應許的安息。 | ||
+ | |||
+ | ==== C、(民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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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聖經上下文記載推知,上文(民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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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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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22-29)誤犯者處置 | ||
+ | * B、(30-31)擅敢行事者處置 | ||
+ | * B’、(32-36)犯安息日者處置 | ||
+ | * A’、(37-41)衣邊綴繸以思念遵行誡命 | ||
+ | |||
+ | * 衣邊綴繸是為讓人不再輕易誤犯走偏,而撿集木柴以犯安息日者等同於擅敢行事者,因此,在安息日禁止生火之規定下,故意撿集柴火是擅敢行事褻瀆雅威的重罪。 | ||
+ | |||
+ | ==== 2、法利賽人指責門徒掐食麥穗,作了安息日不容許的事,是否符合律法的本意?還是過度延伸律法所設下的束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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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法利賽人認定,門徒掐麥穗等同於收割莊稼,是安息日律法所不允許的,參(出 34:21) ==== | ||
+ | |||
+ | * 斐羅著《論摩西生平》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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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新約引用舊約》對(撒上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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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撒上 21: | ||
+ | * 以上說法意涵,耶穌有權不守安息日,如亞希米勒可以斷定,大衛的聖戰使命比《利未記》的律法更重要——(利 24: | ||
+ | * 此種解釋也是今日絕大多數解經家的看法,即「他是安息日的主,他可以不受律法規條所約束。」 | ||
+ | |||
+ | ==== C、筆者的看法及解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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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進鄰舍莊稼地可用手摘穗子止飢,這是律法特別對弱勢者的眷顧 === | ||
+ | |||
+ | * 律法特別對弱勢者的眷顧,規定田邊莊稼不可割盡;遺留在地的不可拾;不可摘盡葡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 19:9-10; 申 24: | ||
+ | * 此類律法都為窮乏人留餘地,免得他們成為偷盜以致違反律法,此等作為是為記念「在埃及你曾是奴隷,而雅威神從那裏救贖了你。」因此,此次路邊掐麥穗發生,表明平日窮乏人並未受同胞眷顧,尤其是在安息日發生,更表明耶穌與門徒這個群體不被人接納和供給,以致受飢不得不掐麥止餓。 | ||
+ | |||
+ | === b、律法未明言,安息日可否掐麥止飢,只是明訂不可用鐮刀割取莊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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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律法「未說明安息日可否掐麥止飢」,但「明令不可用鐮刀割取莊稼」,表明此律法是為滿足臨時性的需要,與常規的安息日禁令不同。 | ||
+ | * 若按字面解釋,門徒並未直接違律,只是證顯法利賽人沒有憐愛弟兄之心,反是以此攻擊同胞。若按耶穌的解經用法,兩項律法有彼此衝突時,兩者取其輕。意即那一條律法更直接面臨現況需求,當以此條文執行為先。猶太人對此也才採相同原則,故而男孩第八日需行割禮時,遇到安息日也是行割,不算是違反安息日律法。亞希米勒的陳設餅與大衛飢餓三天,何者為重。同樣門徒飢餓掐麥,理應比照辦理。 | ||
+ | * 因此耶穌取大衛食用陳設餅並未違律,一方面表明憐憫勝於審判(雅 2: | ||
+ | * 所以經文呈現的問題不是要不要守息日,而是如何守安息日才是得神喜悅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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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要審判他人之先,要先盡弟兄之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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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耶穌教導門徒,關於犯錯的弟兄處置原則,是先出於愛與憐憫而後才有審判,因此要審判他人之先,要先盡弟兄之愛,給予救助或規勸,而非馬上定罪,卻不願助人一手。 | ||
+ | * 此舉才是安息日律法的本意,不只自己不做勞碌的工,一切僕婢牛驢也要休息,而非不斷擴大經文字面意,成為束縛人不能守真正的使人安息的安息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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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安息日為人而存在,不是人為安息日」之真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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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可 2: | ||
+ | * 「那人子是安息日的主」,這不代表耶穌有絕對的權力去推翻安息日,不是他說可以就可以、他說不可以就不可以。若真是如此,耶穌將比雅威神更大、更有權柄,他可以隨意更改天父的誡命。或者有以為他的位格和工作都代表神,所以他可以更動安息日律法,若真如此,神可以隨意改變原先自己約定的事項,這神是虛謊的,它不是那位信實守約的神。經文反而是指出耶穌作為神所差遣的那位人子,他就有責任與權柄去維護神的約(安息日是約的記號),就要指正出安息日的精神,和如何達到真安息的途徑,而非竊取神的榮耀與地位,更改約的記號。 | ||
+ | * 首句話「安息日為人而存在」是在表明安息日設立的目的:使人得安息,背後證明神是眷顧祂子民的,帶來那安息日的安息的應許(來 4: | ||
+ | * 後句話「不是人為安息日」是表明耶穌是神差的那人子,他的解釋安息日才是真正帶來安息的安息日,也才是天父真正頒布安息日律法的真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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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今日解經家們的解經盲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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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眾解經著作對本段經文的詮釋觀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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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新約背景註釋》季納 Craig S. Keener P.1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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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因為安息日是為人制定的,所以人在安息日應該有權去做他(認為)必須做的事 | ||
+ | * ②、耶穌引用聖經的例子,顯示因著飢餓,可以越過聖經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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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摩根解經叢卷·馬可福音》P.40-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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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遵守安息日的最終理由,乃是因安息日可以服事人類。⋯⋯唯有能夠服事人的需求,安息日才是神聖的。 | ||
+ | * ②、正如耶穌服事人,安息日也必須服事人。在安息日必須從事服事於人的工作。門徒在安息日飢餓,這是健康的、神聖的(肉身所需求的東西,基本上是神聖的),因此不應因為是安息日,而使他們得不到肉身所需要的東西。 | ||
+ | * ③、不管人認為應該分別出來崇拜神,並且不管安息日是七日的第一日,或七日的第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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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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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掐麥穗,等於收割莊稼,是安息日的律法所不允許的(出 34:21)。 | ||
+ | * ②、正如大衛有權柄和自由去吃陳設餅,又給跟從者吃;耶穌也有權柄和自由去允許他的門徒在安息日摘取食物。 | ||
+ | * ③、耶穌是安息日的主,因此有權柄允許他門徒在安息日作「不可作的事」(原文或譯「不合法的事」),和當年大衛的作法一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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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新約引用舊約》上冊 P.214-2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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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即妥拉和人子之間的關係:如果保護聖物的規條可以為了偉大的大衛及其跟隨者而擱置一旁,更何況為了《但以理書》中的彌賽亞人子的那些跟隨者! | ||
+ | * 人子擁有對安息日的至高權柄,而安息日無論如何都是為人類設立的。 | ||
+ | * 問題不在於安息日,而在於基督論。 | ||
+ | * ②、引用(撒上 21 章),只有當耶穌的使命和權柄至少與大衛平等時,類比才算有效,因此強調的是大衛角色,而非亞希米勒的決定。 | ||
+ | * ③、《馬可福音》的新出埃及中,耶穌透過赦罪來醫治(可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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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總結上述各家論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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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人比安息日重要,因此不再受安息日的律法所轄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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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比安息日重要,人肉身上的需求比安息日的規定更神聖,因此人可以按自身因素決定他當作的事,不再受安息日的律法所轄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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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門徒掐麥穗確實違背律法,但耶穌能決定門徒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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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門徒掐麥穗確實違背律法,正如大衛的受膏者身份,正類比耶穌是彌賽亞人子身份,他既然赦罪,就能決定門徒所行也是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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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基督有權重新頒布另一套新律法,定義善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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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安息日事件的爭執點不在於律法規定為何,也不在於如何認定律法的真義,而在於誰是基督,他就有權重新頒布另一套新律法,重新定規何者為義、可者為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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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評斷盲點與經文真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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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人的身體健康真的和安息日同為神聖的嗎?肉身的需求可以被拔高到與神的誡命相提並論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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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若答案是肯定的,何以耶穌受試探時,他不聽撒但的話,變石頭為餅充飢?甚至他都可以不需撒但來試探,直接自行變餅食用,免得受試探。 | ||
+ | * 同樣的,耶穌由醫治顯出他赦罪權柄,且他也可變餅給五千人和四千人食用,他難道沒有權柄變餅給門徒食用,免得法利賽人藉此攻擊、誣衊他呢? | ||
+ | * 若果身體的健康和安息日是同等重要,以色列人在曠野中神賜嗎哪的事上(出 16 章),神卻特別指出,以色列人在安息日出去收嗎哪,什麼也找不著。雅威對摩西說:「你們不肯守我的誡命和律法,要到幾時呢?」(出 16: | ||
+ | * 以上經文明確指出,安息日比人在安息日飢餓去求食更重要。門徒掐麥穗是臨時性的,並非為求食而不守安息日誡律。 | ||
+ | * 為了身體需求或健康而行諸般事宜,是為了服事人,然而安息日的規定,是要人專一敬拜服事神,關於服事的對象,何者較為重要還需要再講嗎?這些解經者能推論出這等錯謬結論,豈不正是撒但的試探再現! | ||
+ | |||
+ | === b、「祭司將陳設餅給予他人」之經文意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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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祭司將陳設餅給予他人,和門徒掐麥穗,都被認為是違反律法的,等於認為亞希米勒和耶穌,都是違背律法的。 | ||
+ | * 若真是如此,那麼法利賽人的控告便是真實的,而耶穌和門徒的行徑便是罪該萬死的,耶穌的解釋就成了強辯。那麼福音書就不是為耶穌辯駁的,反而是見證了耶穌本該按律法被定為有罪之人了。若是如此,耶穌怎能說他是執行律法,實現律法,遵行又教導誡命的呢(太 5: | ||
+ | * 亞希米勒有無違反律法給出陳設餅呢?《馬可福音》未再詳論,反而(太 12: | ||
+ | * 按(利 24: | ||
+ | * 這樣的規定,一方面因它代表永約,只能由祭司承接,以免被俗化,另一方面它也成為服事者的報酬,工人得工價。在缺乏糧食時,至少還有陳設餅可以成為祭司的生命糧。 | ||
+ | * (撒上 21 章)記載祭司手中竟然沒有俗餅(撒上 21:4, 6),表明掃羅疏忽了供給那些在會幕中服事者的日常需要,使祭司竟窮乏到這等地步。 | ||
+ | * 亞希米勒說:「少年人沒有親近婦人才可以給。」這就是對經文的解釋,他未將聖物俗化,而是透過實際現況需求,給予合宜的通融。 | ||
+ | |||
+ | == 耶穌在(太 12: | ||
+ | |||
+ | == ①、(太 12: | ||
+ | |||
+ | * 看似與安息日不可作工的規定牴觸,實質卻沒有。 | ||
+ | * 耶穌舉出此例證,表明律法本身已有規定,在某些情形之下,干犯聖物或安息日的規矩,並不算為有罪。亞希米勒的行為同樣不當被算為干犯聖物。 | ||
+ | == ②、(太 12: | ||
+ | |||
+ | * 猶太人接受有些事比遵守安息日更要緊,例如執行聖殿禮儀、男孩第八日受割、拯救生命、為保護家園而戰。 | ||
+ | * 當大衛說他們為執行任務,已三天潔淨自己(撒上 21: | ||
+ | * 耶穌的門徒因飢餓無法遵守安息日,容許他們掐麥穗,但並未生火,這是律法所允許的。 | ||
+ | * 什麼事比殿的服事更重要呢?下節經文就直接解明。(附加說明:眾解經者常將本節錯解為「耶穌比殿大」,因而導論出「耶穌有權更改安息日律法」。) | ||
+ | |||
+ | == ③、(太 12: | ||
+ | |||
+ | * 引自(何 6: | ||
+ | * 耶穌以先知之言,作為神頒布律法中敬拜條款與救濟條款的比較,為要表明何者為先,何者更為神所看重。 | ||
+ | * 法利賽人注重安息日條款中的約束,卻輕忽了弟兄為何無法遵守此規條的困難處,反觀亞希米勒看到了,他對於大衛和跟隨者在食物上的缺乏,便在不違反聖物原則的情況下,犧牲了自己的權益以滿足弟兄之缺乏,對此他並未犯罪。 | ||
+ | * 現在法利賽人責備耶穌門徒犯安息日的規定,此一責備的是屬於過份地擴大解釋經文意義。若果此擴大意義僅用以約束自己,那就還好,但若以此作為準則去要求他人,甚至去制裁他人,則非律法的原先目的。 | ||
+ | * 耶穌以此評斷門徒的行為,是未犯安息日誡律的,他們既未犯禁止生火烹食之律法,也沒有行勞碌的工,因此耶穌並不接受法利賽人越過律法真義的定罪。 | ||
+ | |||
+ | === c、受膏的人子也需按律法法則行事,證明他配得受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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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若果彌賽亞因有權柄,就可以隨意干犯律法,他就如舊約先知書所記的那位明亮之星(賽 14: | ||
+ | * 今人認定基督有權另制定新律法,等同於視耶穌為罪人了。 | ||
+ | * 耶穌引證大衛與亞希米勒事件,不是要自比為大衛王食用陳設餅無罪,而是自比為亞希米勒祭司職份,可以推論誡命的比較性問題,如何在不干犯律法的情況下,正確地實施誡律。 | ||
+ | * 因此爭執點不在於法利賽人是否接受耶穌是那位彌賽亞,而在於律法的真義是否被法利賽人接受,以此見證耶穌和法利賽人,何者才是真正擁有解釋律法的權柄。因此耶穌才說:「那人子是安息日的主」,表明只有他才是正確地理解了安息日律法的那人子,也是日後帶來那安息日的安息者(來 4:9)。 | ||
+ | |||
+ | ===== 二、安息日作工的律法規定——有關(可 3: | ||
+ | |||
+ | ==== 1、安息日律法經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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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 20: | ||
+ | * (出 23: | ||
+ | * (出 31: | ||
+ | * (出 34: | ||
+ | * (出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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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安息日治病算不算做工 ?==== | ||
+ | |||
+ | * 猶太拉比教導,安息日不可治小病,但救命不計,或可為自衛而戰。 | ||
+ | * 另外,安息日可否為病人禱告?法利賽人尚有爭議。 | ||
+ | * 法利賽人要將耶穌定罪,已越過猶太人一般規定。——《新約聖經背景註釋》。 | ||
+ | * 耶穌在此就認為對於來遵守安息日的病人,給予醫治並不算做工。甚至不能來遵守安息日的病人給予醫治,也不算是做工,正如他在安息日聚會後,醫治彼得的岳母。 | ||
+ | * 但對於醫療工作者,不能以此作為今日在安息日卻專門從事醫療工作者的理由,因為他們是將平常六日所做的工,沿續到第七日來做,所以他們在安息日繼續從事醫療工作,是違反安息日的誡命。 | ||
+ | * 另一方面,僅在安息日去從事醫療或救助人,而不去敬拜神的人,更是違背誡命的。不能以從事醫療救助,去作為拒絕敬拜神的理由。 | ||
+ | * 安息日治病所造成與猶太人在遵行律法的解釋上衝突,新約福音書共五次: | ||
+ | * (可 3: | ||
+ | * (路 13: | ||
+ | * (路 14: | ||
+ | * (約 5: | ||
+ | * (約 9: | ||
+ | |||
+ | |||
+ | ==== 3、耶穌說:「安息日去行善或行惡,去救命或害命,哪樣是容許的?」 ==== | ||
+ | |||
+ | === (可 3: | ||
+ | |||
+ | * A、(1a)他再次進入了會堂 | ||
+ | * B、(1b)在那裏有一人已是枯乾了一隻手 | ||
+ | * C、(2)他們觀察他是否在安息日醫治他,為要能控告他 | ||
+ | * D、(3)他對有枯乾手的人說:持續起來到那中間 | ||
+ | * E、(4a)安息日去行善或行惡,去救命或害命,哪樣是合法的? | ||
+ | * D’、(4b)然而他們一直不作聲 | ||
+ | * C’、(5a)他帶著怒氣環視他們,為了他們心的頑固緣故 | ||
+ | * B’(5b)同情那人說:要伸出那手。他一伸出,手被復原了 | ||
+ | * A’、(6)法利賽人出去後,跟希律黨人商議,為要怎能殺害他 | ||
+ | |||
+ | * 中心信息與(申 30:15, 19)經文密切呼應,意指律法本身就提供選擇權,人應當明智地抉擇,耶穌也願意法利賽人有同樣明智去選擇符合神心意的。若果他們的心是清潔的,就能明白律法的真義,但由下文顯出他們的心是惡的,才會以此攻擊耶穌。 | ||
+ | |||
+ | ==== 4、《出埃及記》安息日律法未規範醫治之事 ==== | ||
+ | |||
+ | * 由《出埃及記》安息日律法規定,可以總結出神禁止選民在安息日為自己養生所需去勞碌,也禁止他人為自己養生所需而代為勞碌。 | ||
+ | * 然而醫治的範疇在律法中沒有規範,歷代拉比卻產生「可救致命的,不救不致命的」解釋,以致對於在安息日尋求幫助以得安息的人,法利賽人只會說卻不能做。 | ||
+ | * (太 12: | ||
+ | |||
+ | ==== 5、治療枯乾手患者的象徵意義 ==== | ||
+ | |||
+ | * 治療「枯乾手患者」的象徵意義,類同於上文所述「人子」的含意。 | ||
+ | * 由(申 30: | ||
+ | * 人子來到這世界,成為人,重新檢視律法的可行性,人若抉擇聽從他的聲音,並來黏附他,這是生命(申 30:20)。 | ||
+ | * 耶穌命此枯乾手者伸手,他的手一伸出,就表明了他的信,他的信心就是揀選那生命,即那遵守律法而得的生命(申 30:19)。 | ||
+ | |||
+ | ==== 6、耶穌是遵守安息日律法的,但今人卻心剛硬如同法利賽人,全然拒絕遵守安息日律法! ==== | ||
+ | |||
+ | * 由連續兩個安息日事件,《對觀福音》作者共同傳達相同信息,耶穌是遵守安息日律法的。他與法利賽人間的爭執,在於針對安息日律法執行層面上的解釋,辯論「如何才是真正實行安息日律法的方式,才符合神頒布的真義?」 | ||
+ | * 然而今日外邦信徒看也看不明白,讀也讀不清其意,心剛硬如同法利賽人,全然拒絕遵守安息日律法!耶穌若活在今日,他豈不會再怒氣環視外邦信徒呢? | ||
+ | * 眾多解經家極少看明此段經文,而繆論一大篇,筆下要讀者去遵守他們所錯謬解釋的耶穌安息日實行方針,這豈非宗教禮儀在束縛人嗎? | ||
+ | |||
+ | ===== 附註 ===== | ||
+ | |||
+ | ==== 註 1、(可 2:23-28) === | ||
+ | |||
+ | * (可 2: | ||
+ | * 神非人,並不像人那樣需要肉體的休息,第七日安息是給被造的人所預備的。因著愛,祂不求被造者先尊榮祂,反而是先給予安歇得力,享受神所創造的諸物,才按祂所吩咐的去生養眾多,管理全地。 | ||
+ | * 律法的頒佈,是在施恩救贖人出埃及之後,因此才要求人遵行律法規則,所以是神先給予人、釋放人、使人得力之後才要求人遵守,而非只見律法規條而不見真愛。 | ||
+ | * 反之,既得拯救者,豈能拋棄神的誡命而不守安息日呢?否則便是忘恩負義之輩,救恩於他無益了。 | ||
+ | | ||
+ | ==== 註 2、(可 2:23-3:6; 太 12:1-14; 路 6:1-11) ==== | ||
+ | |||
+ | * 此為《對觀福音》次段完全相同的編輯內容。 | ||
+ | * 兩次安息日衝突表明,猶太宗教領袖對於安息日律法的偏失,造成他們無法得著真正安息,也無法使人安息,且要殺害帶來真正安息的主。 | ||
+ | * 三卷福音書後續編輯內容略為不同,但都透過暗示,表達福音(安息)將傳給外邦人。 | ||
+ | * (太 12: | ||
+ | * (可 3: | ||
+ | * (路 6: | ||
+ | * 以上這些用詞表明,海外的猶太人與敬虔的外邦人,將得著真正的安息。 | ||
+ | |||
+ | ==== 註 3、 ==== | ||
+ | |||
+ | * 安息日與食物潔淨,兩項作為選民與外邦人區別的記號,猶太人極其重視誡命的執行,以此為誇,證其為神的子民。 | ||
+ | * 然而耶穌責備他們只有外貌上的敬虔,卻無實質的見證,都只重視外在的約束以顯其敬虔的外表,對律法的真意卻閃避不去追求。 | ||
+ | * 今日外邦信徒卻被弄瞎心眼,看不見對神當有的敬畏,反而只褒獎人的眷愛,結果仍無美好的見證。 | ||
+ | * 耶穌和眾使徒遵守兩項律法,非因他們是猶太選民,而因這是神的話語。 | ||
+ | * 如何理解神的命令與實踐,才是福音書作者寫作的目的。 | ||
+ | |||
+ | ==== 註 4、 ==== | ||
+ | |||
+ | * 安息日的誡命在新約中都未曾討論過正面的要求,意即在安息日信徒當要做什麼,而非只是不可做甚麼。 | ||
+ | * (出 20: | ||
+ | * (出 31: | ||
+ | * (申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