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601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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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601; 初稿日期:20240421; 編修:WCM。
壹、赦罪權柄的執行問題(可 2:1-17)
一、誰有能力去赦罪,除了神一位?(可 2:1-12)
1、今日解經家對於文士的質疑,所產生的看法
- A、《精讀本聖經註釋》
- 「但他們不明白耶穌與神同等這事實。」
- 「人子:舊約,為了顯現神獨特的屬性,在不同文章中使用不同的名字,新約也根據不同情況,使用基督、人子、耶穌、主等詞彙。
- B、《丁道爾聖經註釋》,兩種解釋
- 第一種「將耶穌這個人看作是與神同等的。」
- 第二種「將人子看作耶穌自選的頭銜⋯⋯我本身就具有這種赦罪的能力。」文士的反應顯出,他們理解耶穌位格有涉及自稱為神的嫌疑。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
- 「耶穌與神的關係可能極其獨特,這關係著真實,他的宣告就名正言順。耶穌的神性改為雙方衝突爭辯的焦點。」
- 「褻瀆神的,按摩西律法必被治死(利 24:15-16)。耶穌至終死於這樣的罪名(何 14:64)。」
- D、《新約引用舊約(上)》,本書詳列舊約先知與本段經文關聯如下:
- a、雅威神的赦罪權柄,關係到祂自我身份的表明,出現在第一次出埃及時(出 24:6-7),和《以賽亞書》的新出埃及(賽 43:25),參見(賽 44:22-24)。
- b、在次經文獻中都提到,唯有神才能赦罪(便西拉智訓 2:11; 詩篇米大示 17:3)。祭司彌賽亞也能赦罪,但事實上僅是宣告赦罪,乃至彌賽亞也只是從中代求神的赦免。
- c、舊約經文將罪與疾病密切關聯起來(申 28:27; 撒下 12:13; 詩 41:4; 107:17-18),故醫治與赦免密不可分(撒下 12:13; 代下 7:14; 詩 103:3; 賽 38:17; 57:18-19; 雅 5:15)。
- d、雅威賜下赦免是以色列從被擄得釋放的必要條件(賽 43:25),耶穌的宣告符合《馬可福音》的斷言,新出埃及已經從耶穌開始了。
- e、由(可 1:40-45)大痲瘋醫治事件,祭司只能察驗大痲瘋是否已潔淨,但耶穌卻能潔淨大痲瘋;文士只能辯論赦罪問題,但耶穌卻能實際赦罪與醫治,因此他將作為重建以色列與神開係的新核心而出現。
- f、「人子」一詞是《但以理書》(但 7 章)中那位有份於神的權柄,被高舉的人子。《但以理書》中彌賽亞人子,與《以賽亞書》中的新出埃及關聯起來,引喻雅威的赦罪延及拜偶像和瘸腿的以色列。
- 參照(可 1:23)「會堂裏有汙靈者」、(可 2:5)「有罪的癱子」,他們代表拜偶像和瘸腿的以色列。
2、評斷與依據
- A、前述前三個解經者都將本段的爭辯內容,推論出耶穌有神性、與神同等,因此以色列人不能接受此身份。《摩根解經叢書》也將耶穌自稱為人子,視為是虛己,放棄神子權柄與屬性,限制自己在人性範圍內。
- 上述的作者們最終目的,是推論耶穌是三位一體神,他擁有與父神同樣權柄去赦免人的罪。
- B、《新約引用舊約》的主編畢爾·卡森之論述,將耶穌等同於另一個摩西,要帶領新以色列人重出埃及,他擁有《但以理書》中那位人子彌賽亞的權柄。
- 按舊約律法和眾先知書的一貫記載,神的僕人能赦罪與醫治,透過此舉以證明他是神所差遣的工人
- C、筆者贊同卡森先生的論點,因經文上下的記載事蹟,正是證明以下內容:
- a、(可 1:40-45)醫治大痲瘋事蹟,《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將之列在醫治癱子之前,與呼召利未一事,成為了三件連續的事件,典同表明同一主題,即「他是那位律法中應許的另一位摩西(申 18:15-19)」。
- 聖經中首位去潔淨大麻瘋的人是摩西(民 12:10-15),但摩西不是取代亞倫的祭司,米利暗仍需關鎖七天才能領進來,即按照祭司察看的律法規定而行。
- 耶穌並非成為地上的祭司而取代他們的職權,而是天上的大祭司,使人的身與心都得潔淨來朝拜神。
- b、(可 2:13-17)耶穌呼召接納利未,與之同席共食,正如他伸手觸摸大痲瘋的身體,使之潔淨。(可 2:17)耶穌將罪與疾病,重新接納與醫治,再次關聯起來,證實他是履行那位人子彌賽亞的職份,這事是符合摩西律法規定的。
- 摩西律法對於願意服從至信仰的寄居者,在節期的供物上與之分享,參見(利 23:22; 25:6; 申 14:28-29; 16:11, 14; 26:11-13),表明神願意接納悔改的外人。
- 反之,法利賽人的文士如同奉割禮者,拒絕悔改入教者,不願與之共食,因他們錯解律法,視與悔改的罪人同食是汙穢的。
- c、(賽 40-43 章)神重新要赦免以色列人的罪孽,是透過祂所興起的僕人(賽 40:3-8; 41:1-16; 42:1-4),是經文一再重述,而在新約中被諸多經文引用
- 從其中已表明,被神興起者是有神靈臨在的人,非因他有神性,實因他是神揀選之人,(可 1:9-13)簡略介紹這位耶穌,是按律法潔淨,有聖靈降在其身上,在曠野受撒但試探而合格的完全人。
- 他就是律法頒布的終極成就者,是第二個亞當,因此他就是《但以理書》那位有權柄的人子。
- d、若褻瀆神是當治死的,耶穌因此褻瀆罪被殺,就符合宗教領袖的誣衊罪狀。
- 解釋聖經不能用惡人的控告詞,當作證據以證明耶穌是神,與神同等,否則耶穌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他豈能成為無瑕疵的祭物贖我們的罪?
- 耶穌是代表神執行赦罪與審判工作,但舊約律法和先書早已記載,祭司、君王、先知都有此權柄,但有權柄者可以「被稱為神」,卻不是「那神」,而只是那神的僕人而已。
- 當代以色列人拒絕耶穌有赦罪權柄,非因他們不能看明他是神,而是拒絕他才是真正神所差遣的人。
二、耶穌只呼召罪人,不呼召義人?(可 2:13-17)
1、法利賽人主張隔離主義,與一切的汙穢、罪惡隔離以成聖,這包括物與人,因而洗手規矩和禁與外邦人或罪人同桌共食產生了。
- 按律法教導,與罪汙隔離是正確的,但是實際執行面上,法利賽人的要求卻往越過律法規範的本意,流於表面的虔誠,而與耶穌的律法解釋觀點有極大的差異。
- 因此,爭議點不是在於需不需要與罪汙隔絕,而是在於隔絕罪汙的方式、範疇,並是否適時給人回轉機會上,兩者產生極大差異。
2、文士對耶穌指空,他與不潔之人同食,是違背潔淨律法的。
- 耶穌的答辯是將「健壯者與軟弱者」與「義人和罪」作連結,他所定義的是「義人就是健壯的(或譯得勝的),罪人是軟弱的(或譯惡劣的、不幸的、有缺點的)」,就等同將罪人與義人之間的分界線重新劃分。
- 他不是呼召那自認健壯者、勝過誘惑的得勝者,而是呼召那因軟弱陷入不幸的人來跟從他,去學習如何成為真正能勝過今世諸般試驗的得勝者。此舉更是表達潔淨律法的更深意義。
3、耶穌的作法和觀點,是否符合律法與先知?
- A、按律法潔淨規定,大痲瘋和血漏兩種得潔淨過程,都需透過祭司代為獻罪祭,才得算為潔淨的。誤犯罪者也一樣。
- B、特別對大痲瘋者潔淨,祭司需抹血在他耳、大拇指處,抹油在他頭上,祭司就算是接觸到患者也不算是被汙染的(利 14:14, 18)。
- C、使罪人得赦、汙穢者得潔,都需經由祭司同在、接觸、代求,耶穌雖非為地上屬肉的祭司,卻是能潔淨大痲瘋的(可 2:40-44)、能潔淨血漏者(可 5:25-34),他行祭司所不能行的,是成全祭司職份的,他與罪人、不潔者同在,也不當算為是被沾汙的。
- 先知到犯罪的子民中去宣告雅威的話,與犯罪者同在一處,也不算為罪汙。
貳、安息日的爭議(可 2:23-3:6; 太 12:1-14; 路 6:1-11)
一、安息日禁止生火備食的律法規定——有關(可 2:23-28)爭議
1、(出 35:3; 民 15:32-36; 出 16:29)律法的本意
- A、(出 16:29)「祂在第六日賜你們兩天糧食,各人在第七天不可出去。」
- 曠野賜嗎哪,第七天停降,為要向雅威守安息日,因此要事先在第六天預備煮好(出 16:23)。此為安息日不可作勞碌工、不可生火備食之規定的由來,因雅威的恩典加倍給予,使選民得以休息,以敬拜雅威。
- B、(出 35:3)「在安息日中,在他一切住處不可生火。」
- 此為西乃山有關安息日律法五次規範中的最後一次,參(出 20:8-11; 23:10-12; 31:12-17; 34:21; 35:1-3),也是最為嚴格且明確的要求,意指為預備食物的動作(烤或煮)都被禁止了。
- 猶太拉比傳統將以上律法引申包含點燈、生電都被禁止。
- 然而由上下文所記載,先有金牛犢事件,後有建造會幕,兩者都與雅威崇拜有關,表明為專一敬拜神,要將一切為屬肉體之需要所作的工,都要放下,藉此表達對雅威神的專一服事,是此律例頒布的旨意。
- C、(民 15:32-36)「用石頭打死那撿集眾木柴者。」
- 由上下文記載推知,上文(民 15:22-31)論及誤犯者與擅敢行事者審判兩者刑罰的差異;下文(15:32-41)論及犯安息日者,與衣邊綴繸以思念遵行誡命兩件事,經文呈現上下對映(A-B-B’-A’)關係。
- 衣邊綴繸是為讓人不再輕易誤犯走偏,而撿集木柴以犯安息日者等同於擅敢行事者,因此,在安息日禁止生火之規定下,故意撿集柴火是擅敢行事褻瀆雅威。
2、法利賽人指責門徒掐食麥穗,作了安息日不容許的事,是否符合律法的本意?還是過度延伸律法所設下的束縛?
- A、法利賽人認定,門徒掐麥穗等同於收割莊稼,是安息日律法所不允許的,參(出 34:21)。
- 斐羅著《論摩西生平》2:22;《米示拿》〈論安息日〉7:2;《土西他》〈論安息日 9:17;《禧年書》2:25-33;以上猶太著作中都認定,掐麥穗是違背安息日、破壞聖約。
- B、《新約引用舊約》按(撒上 21:1-7)上下文內容解釋,書中結論:耶穌如大衛王,有神膏抹的權柄,透過《馬可福音》將安息日與醫治(可 3:1-6)聯繫起來,建立了耶穌擁有主權,帶來新律法的權柄。
- 以上說法意涵,耶穌有權不守安息日,如亞比米勒可以斷定,大衛的聖戰使命比《利未記》的律法更重要——(利 24:9)「陳設餅歸亞倫和他眾子」。
- 此種解釋也是今日絕大多數解經家的看法,即「他是安息日的主,他可以不受律法規條所約束。」
- C、筆者的看法及解釋
- a、律法特別對弱勢者的眷顧,規定田邊莊稼不可割盡,遺留在地的不可拾,不可摘盡葡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 19:9-10; 申 24:19-21);進鄰舍葡萄園可照需求吃足,進鄰舍莊稼可用手摘穗子(申 23:24-25)。
- 此類律法都為窮乏人留餘地,免得他們成為偷盜以致違背律法,此等作為是為記念「在埃及你曾是奴隷,而雅威神從那裏救贖了你。」因此,路邊掐麥穗發生,表明窮乏人並未受同胞眷顧,尤其是在安息日發生,更表明耶穌與門徒這個群體不被人接納和供給,以致受飢不得不掐麥止餓。
- b、律法未明言,安息日可否掐麥止飢,只是明訂不可用鐮刀割取莊稼,若按字面解釋,門徒並未直接違律,只是證顯法利賽人沒有憐愛弟兄之心,反是以此攻擊同胞。
- 因此耶穌取大衛食用陳設餅並未違律,一方面表明憐憫勝於審判(雅 2:13),另一方面耶穌有大衛受膏為王的類比權柄,他更可以直接解釋安息日律法,是為使人得安息而設立,而非單要束縛人,正如猶太著作說:「安息日是傳遞給你們的,而不是把你們交給安息日。」《出埃及記註釋》31:13-14。(文章上下文中是設立必須守安息日)。
- 所以問題不是要不要守息日,而是如何守安息日才是得神喜悅。
- c、耶穌教導門徒關於犯錯的弟兄處置原則,是先出於愛與憐憫而後才有審判,因此要審判他人之先,要先盡弟兄之愛,給予救助或規勸,而非馬上定罪,卻不願助人一手。
- 此舉才是安息日律法的本意,而非不斷擴大經文字面意,成為束縛人不能守真正的使人安息的安息日。
- d、(可 2:27-28)耶穌最終兩句話,不是成為放鬆安息日的依據。「安息日為人而存在,不是人為安息日」,因此安息日律法不是帶來捆綁和重擔,反而是為人的好處而設立的。但它不是成為人放鬆神約定的理由,不可視守安息日就是刻板的墨守成規。反之那放鬆者的結果,只求在安息日去幫助人,卻不願在這日崇拜神。
- 「那人子是安息日的主」,這不代表耶穌有絕對的權力去推翻安息日,不是他說可以就可以、他說不可以就不可以。若真是如此,耶穌將比雅威神更大、更有權柄,他可以隨意更改天父的誡命。或者有以為他的位格和工作都代表神,所以他可以更動安息日律法,若真如此,神可以隨意改變原先自己約定的事項,這神是虛謊的,它不是那位信實守約的神。經文反而是指出耶穌作為神所差遣的那位人子,他就有責任與權柄去維護神的約(安息日是約的記號),就要指正出安息日的精神,和如何達到真安息的途徑,而非竊取神的榮耀與地位,更改約的記號。
- 首句話「安息日為人而存在」是在表明安息日設立的目的,背後證明神是眷顧祂子民的,帶來那安息日的安息的應許(來 4:9),今日守安息日是表達對未來安息的切盼。
- 後句話「不是人為安息日」是表明耶穌是神差的那人子,他的解釋安息日才是真正帶來安息的安息日,也才是天父真正頒布安息日律法的真義。
二、安息日作工的律法規定——有關(可 3:1-6)爭議
1、安息日律法經文
- (出 20:9-10)六日要奴役,作你的工,第七日是安息,不可作任何工。
- (出 23:12)六日要作你的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驢歇息,使婢女、寄居者恢復體力。
- (出 31:15)六日要作工,第七日是聖別安息的安息日,作工者必被治死。
- (出 34:21)六日你要勞碌做工,而在第七日你要止息,在那耕種與收割上,你要止息。
- (出 35:2-3)六日要執行工作,第七日屬你們的,是聖別安息的安息日,作工者要被治死。安息日中,在他所有住處不可生火。
2、猶太拉比教導,安息日不可治小病,但救命不計,或可為自衛而戰。
- 另外,安息日可否為病人禱告?法利賽人尚有爭議。
- 法利賽人要將耶穌定罪,已越過猶太人一般規定。——《新約聖經背景註釋》。
3、耶穌說:「安息日去行善或行惡,去救命或害命,哪樣是容許的?」
- 這與(申 30:15, 19)經文密切呼應,意指律法本身就提供選擇權,人應當明智地抉擇。
4、《出埃及記》安息日律法未規範醫治之事
- 由《出埃及記》安息日律法規定,可以總結出神禁止選民在安息日為自己養生所需去勞碌,也禁止他人為自己養生所需而代為勞碌。
- 然而醫治的範疇在律法中沒有規範,歷代拉比卻產生「可救致命的,不救不致命的」解釋。
- (太 12:11-12)特別加上猶太人會在安息日去救陷入坑中之牛羊牲畜,相比於在安息日不可治枯乾手之患者,凸顯他們判斷律法法則的荒謬。
5、治療枯乾手患者的象徵意義
- 治療枯乾手患者的象徵意義,類同於上文所述人子的含意。
- 由(申 30:15)三重米大示(猶大註釋),戴列特(J. D. M. Derrett)認為是逆轉(申 23:20, 32)之中無力之「手」的聖約咒詛——《新約引用舊約·上》P.219。
- 人子來到這世界,成為人,重新檢視律法的可行性,人若抉擇聽從他的聲音,並來黏附他,這是生命(申 30:20)。
- 耶穌命此枯乾手者伸手,他的手一伸出,就表明了他的信,他的信心就是揀選那生命,即那遵守律法而得的生命(申 30:19)。
6、耶穌是遵守安息日律法的,但今人卻心剛硬如同法利賽人,全然拒絕遵守安息日律法!
- 由連續兩個安息日事件,《對觀福音》作者共同傳達相同信息,耶穌是遵守安息日律法的。他與法利賽人間的爭執,在於針對安息日律法執行層面上的解釋,辯論「如何才是真正實行安息日律法的方式,才符合神頒布的真義?」
- 然而今日外邦信徒看也看不明白,讀也讀不清其意,心剛硬如同法利賽人,全然拒絕遵守安息日律法!耶穌若活在今日,他豈不會再怒氣環視外邦信徒呢?
- 眾多解經家極少看明此段經文,而下筆要讀者去遵守他們所解釋的耶穌安息日實行方針,這豈非宗教禮儀在束縛人嗎?
參、洗手吃食的律法爭議(可 7:1-23; 太 15:1-20)
一、各家說法對於本段經文的混亂解釋
1、《新約聖經背景註釋》Craig S. Keener 季納著
- A、將耶穌的話(可 7:14-15)按字面解釋,意即律法所強調潔與不潔的區分,只有象徵性的價值。
- 這區分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分野,耶穌開啟不同種族與文化者的同桌用餐、交誼。
- B、(可 7:16-19)耶穌說,食物不能真正影響一個人,⋯⋯他將(利 11 章)的戒律:豬、狗⋯⋯等都已潔淨可吃了。
2、《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Archibald T. Robertson 著
- (可 7:20)末句主詞是耶穌,學者認為「潔淨」這個分詞片語是後人或作者自己加上的,作為附加的說明:(他)潔淨所有的食物,或他宣告所有的食物都是潔淨的。(《信望愛網站》直譯也按此翻譯:(耶穌)潔淨所有食物。在其翻譯之下有附註亦可譯作:且出去到馬桶裏,潔淨所有食物嗎?)
3、《新約引用舊約·上》P.86
- 福音書作者將指出一項原則,最終明確支持廢除一切飲食律法(可 7:19b)。
- (太 15:11)的應用也導向一切食物都是潔淨的結論。
4、《丁道爾聖經註釋》柯勒著
- 耶穌這麼說,是要廢除禮儀上潔與不潔食物之間所有的區別。
5、《每日研經叢書》
- 耶穌所講的一切東西,在宗教的意識上並沒有清潔與不潔淨的之分。
- 食物的禁忌耶穌把整個思想宣告為無關宏旨的事。
二、個人見解
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
- 《馬太福音》和《馬可福音》作者都是遵守律法的猶太信徒,在其所記載事件中,論述的食物是指符合(利 11 章)和(申 14 章)的食物律法規定,而與今日外邦信徒重申認定的食物,根本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定義。將兩者混為一談,才是造成對耶穌言語誤解的根本原因。
- 法利賽人和耶穌爭辯的內容是:符合律法的食物,是否會因人手的不潔而受玷汙,亦即:手的不潔受玷汙是否會使神定為潔淨的食物(如牛羊肉等)成為不潔。但此段經文並非是要證明:「不潔之物」(如豬、兔、狗肉等)能成為潔淨的食物。
- 耶穌的門徒是以俗手(未洗之手)去吃那食物,耶穌並未否認之,但他否認法利賽人的看法。
- 耶穌認為,潔淨的人雖未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也不會使他自己成為汙穢。
- 潔淨的食物不因上述人的因素而改變成不潔淨的食物(反之亦然,不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禱告變成潔淨的食物),這是耶穌所堅持的,也是保羅在(林前 8-10 章)「獻過祭的食物」之觀點。會改變的因素是當人自身錯誤的念頭,堅持傳統(如猶太傳統或外邦傳統),才會使吃的人受影響。
- 此處的前提是「食物」乃指「符合潔淨律法之物才稱作食物」,此先決條件若設定錯誤,解釋上就不可能正確。若對文章的主要背景不講究,必然造成解釋時隨個人習性而認定經文意義。
2、(可 7:19)「潔淨著那一切的食物」原文探討
- A、首先「潔淨」一詞為現在主動分詞陽性單數主格。
* 此動詞按古希臘語漢語詞典,意為弄乾淨、淨化、洗淨、滌除血污。其抽象意義的名詞則有清瀉、排清、催吐之意。此處為分詞法,要視為動名詞用,則有抽象意義的名詞意涵。
- 就陽性單數主格而論,在(可 7:18-19)經文沒有其他詞的性數格與之相符,表示沒有對應的主詞。
- 參考其他經文,此句型與(徒 15:8-9)不同,在(徒 15:9)最後一句分詞片語和本處相似,略有差異,「潔淨」一詞為過去主動分詞陽性單數主格,由(徒 15:8)找到性數格相符的主格名詞為「神」,作為主詞(主語),故清楚指明是「神潔淨了他們的心」。
- 但是(可 7:18-19)沒有性數格相符的主格名詞,因此沒有明確的主詞,以致於今日的解經家產生不同的推論,或指這是《馬可福音》作者私自加上的結論詞,或是以耶穌說話者為主詞等等,然而更可能的是,原本就沒有主詞,是當作(可 7:18-19a)敘述內容的結語,用來表示其原因或時間。
- B、「分詞片語」是當作主詞動作的說明,即用以修飾主要動詞,因此「潔淨著那一切的食物」,是用來說明「由外面進入人裏面⋯⋯且出去到廁所裏」的動作,可譯作「因⋯⋯」或「同時⋯⋯」以表示其原因或時間。是用來補充描述主要動詞的情況,而不是獨立表達意義的子句。故而《信望愛網站》的經文直譯頁面上,附註:或譯作「因為它不是進入他的心,而是到肚子,且出去到馬桶裏,潔淨所有食物嗎?」本片語不再當作獨立子句,而是連於耶穌說話的內容裏,更符合原本經文用意。
3、就猶太傳統,對於從外面世界中沾染不潔,又無法直接判斷當下為不潔時,才有要求回到自家時要沐浴、洗手、上廁所三項每日必行的潔淨動作。
- 這些行為都為清除不明的汙穢沾染,耶穌引用他們傳統說法,上廁所既可排除一切可能被玷汙的食物,而使所食用的符合律法的食物成為潔淨,為何還要強制人必須要飯前洗手呢?律法只定規人若不潔,若為沾染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即可隔日為潔。猶太傳統自行加上洗手、上廁所的內規,是出自人的解釋與謹慎,卻成為約束人的教條。門徒都知這些規條,但當耶穌以此為比喻時,他們不明白,因他們已習以為常而不曾思考此等條規之間的矛盾。
- A、(可 7:18-19)應作疑問句,但常被人誤解為肯定句。
- 首先,由(可 7:18)開始的句子是以肯定回答的疑問句,直到(可 7:19)結束,都當以疑問句來讀(參照(太 15:16-17)句型用法,可以確定是疑問句),但是許多解經家常用肯定句來理解(可 7:19)內容,以致於誤解之。
- B、由(可 7:18-19)都用連接詞 ὅτι hoti(G3754)所帶的子句,作為「不明白」ἀσύνετος asunetos(G801)的受詞。
- 上下兩個 ὅτι 所帶出的子句是互補說明的。前句指出他們缺乏理解「從外而入的不玷汙那人」,下句指他們不理解「按猶太傳統說法,每日如廁潔淨那未知的汙穢物」。因此他們誤將(可 7:19)最後的分詞片語獨立起來,視為分割的句子,這將使耶穌的說明內容,成了畫蛇添足!
- (可 7:18)「不能玷汙他」就是(可 7:19)「潔淨(排清)一切的食物」。
4、若耶穌廢除食物律法,豈不真成了假冒為善?
- 當耶穌指責文士、法利賽人「因藉傳統而廢掉了神的話」(可 7:13; 太 15:6),而後對門徒解釋他的比喻(可 7:17)。
- 若果耶穌自己對食物律法的解釋,最終是按今日外邦解經家的看法,將食物律法全然廢除了,耶穌又站在什麼地位去批評文士、法利賽人呢?豈不更顯出他們眼中的耶穌才是假冒為善者嗎?
5、神的食物律法不會玷汙人,但人錯誤地解釋神的話,才是真正地玷汙人了!
- 由(可 7:15, 18, 20, 23)耶穌明明指出「從這人裏面出來的,是玷汙這人」,而非指「玷汙他人」,然而今日讀者往往理解為「玷汙他人」。
- 耶穌是說明(可 7:7-8)「將人的命令當作教材來教導;緊握人的傳統」,此等行為玷汙了他們自己。
- 神的食物律法不會玷汙人,但人錯誤地解釋神的話,才是真正地玷汙人了!
註 1、赦罪的條件(可 2:5)
- 祭司赦罪的條件是罪人獻上罪祭,耶穌赦罪的條件是看見信心的行動。
- 因此罪祭就代表人相信神言,所付出的代價(可 2:5)。
註 2、赦罪的意義(可 2:9)
- 赦罪的意義,是使人得以重新在神面前侍立服事,而癱子拾起褥子起來行走的意義,是患者能獨立去實行自身的律法責任(可 2:9)。
註 3、新舊難合(可 2:1-22)
- 「新舊難合」代表人對於律法條規的真義,無法以新靈新心去理解(正如前文的法利賽人),人子被差,為要重建神人交通的管道;因仍舊以愁苦看待救恩,以致還在禁食,而拒絕同享婚宴(可 2:1-22),等同拒絕基督的呼召與拯救(施浸者約翰的門徒在此等同法利賽人)。
註 4、(可 2:23-28)
- (可 2:23-28)大祭司有權柄因著愛而捨去他獨有的權益(吃陳設餅),這才是神設立安息日的真義。
- 神非人,並不像人那樣需要肉體的休息,第七日安息是給被造的人所預備的。因著愛,祂不求被造者先尊榮祂,反而是先給予安歇得力,享受神所創造的諸物,才按祂所吩咐的去生養眾多,管理全地。
- 律法的頒佈,是在施恩救贖人出埃及之後,因此才要求人遵行律法規則,所以是神先給予人、釋放人、使人得力之後才要求人遵守,而非只見律法規條而不見真愛。
- 反之,既得拯救者,豈能拋棄神的誡命而不守安息日呢?否則便是忘恩負義之輩,救恩於他無益了。
註 5、
- 安息日與食物潔淨,兩項作為選民與外邦人區別的記號,猶太人極其重視誡命的執行,以此為誇,證其為神的子民。
- 然而耶穌責備他們只有外貌上的敬虔,卻無實質的見證,都只重視外在的約束以顯其敬虔的外表,對律法的真意卻閃避不去追求。
- 今日外邦信徒卻被弄瞎心眼,看不見對神當有的敬畏,反而只褒獎人的眷愛,結果仍無美好的見證。
- 耶穌和眾使徒遵守兩項律法,非因他們是猶太選民,而因這是神的話語。
- 如何理解神的命令與實踐,才是福音書作者寫作的目的。
6、(可 2:1-12)結構分析
- A、(1-4)眾人聚集,四人抬癱子,拆屋頂,縋到耶穌那裏。
- B、(5)你的罪得赦了。
- C、(6-7)議論耶穌褻瀆;除了神,誰能赦罪?
- D、(8-9)他的靈發覺:他們議論,而問何者較易?
- C’、(10)人子在地上擁有權柄去赦罪。
- B’、(11)你起來,拿你的床墊,回到你家。
- A’、(12)癱子起來出去,眾人驚狂,歸榮耀於神。
說明
- 經文的中心以耶穌知法利賽人的證論所提出的比較問題,作為整段信息主題,但經文本身卻未給予答案,造成讀者疑惑難解。
- 然而耶穌的提問正是點出法利賽人的矛盾,他們既無赦罪權柄,又不能使人得醫治,卻去怪罪耶穌。因此,問題的答案就在於,當人承認人子耶穌擁有來自天父的給予的赦罪權柄,就會看見人子行出權柄的能力,醫治為癱子。
- 所以,整段信息藉法利賽人否認耶穌是神所差遣的人子,唯有信心者承認他的權柄,就看見神榮耀的彰顯,一切軟弱無力者必得醫治,見證人子受差的使命,就是對付罪與肉體的軟弱。
7、(可 7:18-19)
- (可 7:18-19)疑問句,表達耶穌訝異於門徒不理解(可 7:15)的比喻。
- 神所定的食物律,人依循而食用時,是不能玷汙他,就是(可 7:2)所言:「用俗手,即未清洗的手吃那食物」,是不會玷汙這人的。門徒何以不能理解此事呢?
- 若果耶穌的解釋是指他廢掉律法的食物條例,那就指門徒也當贊同食物不分潔與汙,他們不需要再來問耶穌的比喻。
- (可 7:15)的比喻是以物喻人,「從外進入人裏面的不能玷汙人」原指「食物」,卻被暗喻成「錯誤的傳統教導」,進入到人裏面。
- 若這人有良善的考量而非惡的考量(可 7:21),就不會受「錯誤的傳統教導」影響,而將神的誡命廢掉。
- 但若人接受「錯誤的傳統教導」,那麼出自惡的考量所產生的惡事,將玷汙這人(可 7:20-23)。
- 對於遵守律法的門徒而言,以上的比喻才是他們所不能理解的。
- 傳統所造成的錯誤,在在束縛著想要照神話語而行的人。門徒並非不理解食物潔淨律,而是輕忽了錯誤傳統所造成的後果,以致他們不理解耶穌的比喻。今日人們也大都不理解耶穌的講解,無法從全文中抓到重點:律法不因人的種種問題而改變啊!
8、(可 2:1-22; 太 9:1-17; 路 5:17-39)
- 此為《對觀福音》首段完全相同的編輯內容,由醫治癱子、呼召利未(馬太),到禁食、新舊難合比喻為止,表明此為一完整信息。
- 將之連串其主旨,則對於神所差之人子的權柄認可,帶出一串相同主題:
- 得蒙赦罪與拯救在乎信心;
- 蒙召者是自知有罪、軟弱者而非自義者;
- 承受此救恩者需有新觀念、新思想。
- 藉由律法中關於赦罪、接納罪人、禁食等規定,引證耶穌就是神所設立的屬天大祭司,因此可謂之律法是為基督作見證的。
9、(可 2:23-3:6; 太 12:1-14; 路 6:1-11)
- 此為《對觀福音》次段完全相同的編輯內容。
- 兩次安息日衝突表明,猶太宗教領袖對於安息日律法的偏失,造成他們無法得著真正安息,也無法使人安息,且要殺害帶來真正安息的主。
- 三卷福音書後續編輯內容略為不同,但都透過暗示,表達福音(安息)將傳給外邦人。
- (太 12:18-21)「外邦人」;
- (可 3:7-8)「海邊、以土買、約但河對面、推羅、西頓」;
- (路 6:17)「推羅、西頓的海邊」。
- 以上這些用詞表明,海外的猶太人(隱含敬虔的外邦人),將得著真正的安息。
10、(可 7:1-30; 太 15:1-28)
- 將「洗手吃食爭議」與「迦南婦人的信心」連結,更是直接指明,猶太人對律法的錯解以致廢棄了神的誡命,將使救恩傳給有信心且自知卑微的外邦人。
- 因此,外邦人更當要比猶太人看重、明悉、遵守神的律法、誡命,方才不辜負耶穌的拯救。
WCM 批註
針對〈參、二、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內容
文中提到: 「耶穌的門徒是以俗手去吃那食物,耶穌並未否認,他否認的是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不會使人成為汙穢。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因素而改變成不潔淨的食物⋯⋯」
潔淨的食物,是否會因汙穢的人接觸,而導致成了汙穢的食物?我認為「會」!
據(該 2:12-13),若是被摸了死屍者接觸食物,食物會受汙穢。
- (該 2:12-13)經文:
- Hag 2:11 萬軍之 雅威如此說、你要向祭司問律法、
- Hag 2:12 說、若有人用衣襟兜聖肉、這衣襟挨著餅、或湯、或酒、或油、或別的食物、便算為聖麼.祭司說、不算為聖。
- Hag 2:13 哈該又說、若有人因摸死屍染了汙穢、然後挨著這些物的那一樣、這物算汙穢麼.祭司說、必算汙穢。[註該2:13 挨著這些物:指挨著上文的潔淨食物。]
- 摸死屍者得潔淨之規定:(民 19:11-13)「那觸摸死人的,任何人的屍體,而他要不潔淨七天。他自己要用它(紅母牛灰之水)潔淨自己,在那第三天與第七天時,他就潔淨了⋯⋯」
若食物是被染了其他汙穢的人摸了,是否也會受汙穢?
- 以上「摸了死屍染了汙穢」,應是一個例子,不限於此,對於染了其他汙穢者,應可比照應用。
- 據(利 15 章)不潔者所躺、所坐過之物,其身體,若潔淨者接觸到,都會使人不潔竹。
- 特別有關於患漏症者不潔者之手的經文(利 15:11-12),若他不洗手去摸了人或是其他器物,均會玷汙之。但這是特別針對漏症患者而言。
(可 7:2)「俗手(未洗過之手)」是否是汙穢的?我認為「不一定」!
「俗手(未洗過之手)」不一定就是汙穢的。
- 一、若此人是潔淨的,並沒有汙穢,那麼他的手無論洗或不洗,都沒有汙穢。
- 我認為,跟從耶穌的門徒,他們就是這種情況。他們就算是用「俗手」取食物吃,也沒有造成汙穢。
- 二、若此人先前沾染了汙穢,尚未完成潔淨工作,則他仍在汙穢當中,他的全身,包含他的手無論怎麼洗,仍是汙穢的。
- 例如前述「摸了死屍」,且未完成潔淨程序,那麼他整個人是汙穢的,他就算是「洗手」,他的手仍是汙穢的。他在等候潔淨的過程中,總是要吃飯,不免要用手接觸食物,這汙穢僅限於他自己,沒有擴散,不影響他人,直等到他得潔淨,就不再有汙穢。但他接觸的食物,就不應給別人吃,因為是汙穢的,會使其他潔淨的人沾染汙穢。
- 有的汙穢的潔淨要求是「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持續時間較短,要求動作較少,但也必須完成要求才算是潔淨。
- 因此,對於汙穢不潔如何得潔淨,應該按照妥拉律法的指示,而不是按照猶太拉比所定的「沐浴、洗手、如廁」等律法之外的條規。
針對〈參、二、3、就猶太傳統,對於從外面世界中沾染不潔⋯⋯〉之看法
文中提到: 「律法只定規人若不潔,若為沾染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即可隔日為潔。」
- 查(民 19:11-13)「摸死屍」之汙穢,亦屬沾染的不潔,會有七日的不潔。因此作者所述僅為部份事實,並不周全。
對於(可 7:1-20)的解釋
從「懷疑沾染不潔」來看
- 我提出從另一角度來解釋本段。我認為解釋本內容可以其中一個關鍵點來解釋,即此一猶太傳統是起因於人們「懷疑沾染不潔」,因為有這個前提,才需要後續的多個動作來確保除去那可能沾染到的不潔。
- 這「懷疑沾染不潔」,是心思意念的層面,若僅是要求自己注意,是指戒慎恐懼,處處小心自己的行為舉止,出發點是好的。但若是處處用於審視他人,那就要注重事實,必須謹慎,要按確切的證據才能下判斷,不能隨意去懷疑別人不潔,一旦隨意懷疑別人不潔,就往往成了「誣告、毀謗、定義人為有罪」。
- 我認為,很可能這就是文士、法利賽人們批評門徒飯前不洗手的背後原因,因為他們已經在心中斷定,門徒的手是不潔的,手是肢體之一,也意味著門徒全身是不潔的,因而說出以下論斷的話:「(幾位門徒)用俗手,就是用未清洗的(手)持續吃那食物。」(可 7:2)。這是肯定句,不是疑問句,表示說話者已經斷定,而不僅僅是「懷疑」。若僅是懷疑,還未構成誣告毀謗。
- 他們所說出「定門徒為不潔的話語」,就是耶穌所說「那出於這人出來的眾物(出口的)」(可 7:20),這樣的話語,正是會汙穢那說出此語的「這人」,因這人的內在本是汙穢的,才會認定那不洗手的門徒是汙穢的,然而他並沒有舉出門徒不潔的證據,因此這是不實的指控,換言之,就是「誣告、毀謗」,這正會汙染了誣告者自己。
吃下了經由汙穢的手所拿的食物,能靠如廁潔淨之嗎?此一猶太傳統教導合理嗎?
- 上廁所有潔淨功用,但能否解決以下問題:「若拿潔淨之食物的手真的是汙穢的,那麼吃下去的東西是否還能靠如廁來潔淨之?」
- 猶太人的傳統說法,應該是三個動作都做才是能確保潔淨,而不是只有上廁所一個動作。
關鍵在於這人是否不潔,而不在乎這些動作是否能潔淨!
- 若門徒本身並無不潔,即使未洗手便取潔淨食物而吃,之後也會排出到廁所中,即使按照猶太拉比的傳統標準,仍然是潔淨的,並無不潔。
- 在耶穌的帶領之下,他清楚知道門徒是否潔淨。但若門徒真有沾染不潔,耶穌並未廢除律法與先知,門徒應會按照律法規定去潔淨自己。只要猶太人的傳統教導沒有逾越律法與先知的教導,耶穌沒有理由去反對之。
「門徒本身並無不潔」是解釋本段的重要前提
- 有一個重要前提是「門徒本身並無不潔」,因此門徒在吃食之前,無論是否有洗手,他們都是潔淨的,因此他們不洗手吃飯也沒有不潔。
- 耶穌談到「排出到廁所」的事,其範圍僅僅在「上廁所」,是基於門徒是潔淨的,吃進去的也沒受玷汙,之後排出到廁所,也是潔淨的。
- 因此,我們認為不應該將此擴展衍生成「排出到廁所」可以使吃下了受玷汙的食物得到潔淨。
- 因此我認為,此處並不需要過份重視「排出到廁所」的功效如何,也不需要去額外思考衍生問題,例如是否能取代「沐浴、洗手」的功效?
由本段看出猶太拉比傳統的對與錯
- 實際上,潔淨的標準應來自於律法和先知,人的解釋和執行,也必須不違反律法和先知。此處文士、法利賽人主要的錯處在於「誣告毀謗、用惡意斷定人」,他們對於「追求潔淨」的出發點並沒有錯,但在執行、判斷人是否潔淨的做法上,是有瑕疵的。對於妥拉律法的意義,猶太拉比傳統教導常常發生「出發點正確、立意良好,但是做法錯誤」的情況,重複出現在福音書的記載中,也是耶穌不斷與他們發生衝突的根本原因。
- 耶穌不斷地提出「正確的做法」,目的是更正他們的「錯誤做法」,但耶穌仍然支持他們的「正確的出發點、良好的立意」,也就是「為了更好地去遵行律法」。
- 然而後代外邦的基督教會主流說法,卻誤解了耶穌所說所做的,竟然把「遵行律法」的前提給廢除了,實在可恨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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