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601090000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topic:law:20240601090000 [2024/05/29 06:44 -0500 Wed. (11 個月前)] – wcm | topic:law:20240601090000 [2024/07/23 20:13 -0500 Tue. (9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wcm | ||
---|---|---|---|
行 1: | 行 1: | ||
- | ======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 ====== | + | ======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概論、赦罪權柄 |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601; 初稿日期:20240421; 編修:WCM。 |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601; 初稿日期:20240421; 編修:WCM。 | ||
+ | |||
+ | |||
+ | ===== 《馬可福音》中耶穌與法利賽、撒都該人的爭辯律法問題概述 ===== | ||
+ | |||
+ | ===== 壹、(可 2: | ||
+ | |||
+ | * 1、由(可 1: | ||
+ | * 2、與律法的關聯性:由因罪造成的疾病中,看見律法應許。 | ||
+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是神可以忽略律法的限制。 | ||
+ | |||
+ | ===== 貳、(可 2: | ||
+ | |||
+ | * 1、律法的相關規定:安息日的生火取食和作工的規條真義。 | ||
+ | * 2、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可以左右安息日律法的實行。 | ||
+ | * 3、與前段權柄的關聯:神所立的代言人,他才能真正解明律法真義。 | ||
+ | |||
+ | ===== 參、(可 7: | ||
+ | |||
+ | * 1、食物潔淨律法的本質:神親自指定作為區分選民與外邦人的記號(正如(創 1 章)人與動物的區別),與罪無關的規條,永遠長存。 | ||
+ | * 2、原文用詞的探討,成為解釋經文的必要性(可 7: | ||
+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廢掉潔淨律法,猶太外邦不再分別,不再有玷汙的事與物。 | ||
+ | |||
+ | ===== 肆、(可 10: | ||
+ | |||
+ | * 1、婚約的意義:神與選民的盟約,基督與教會的盟約。 | ||
+ | * 2、婚約中的次序:男有神的形像,女有男的榮耀,男女並不相等(林前 11:7)。 | ||
+ |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只能一夫一妻,女有神的形像,容許為自身考量而離婚。 | ||
+ | |||
+ | ===== 伍、(可 12: | ||
+ | |||
+ | * 1、律法規條頒布的背景與意義。((「叔娶寡嫂」也可能使用「兄終弟及」一詞描述。)) | ||
+ | * 2、撒都該人誤解的緣由。 | ||
+ | * 3、律法中帶應許或預表性的條文,如何實現? | ||
+ | |||
+ | ===== 陸、(可 12: | ||
+ | |||
+ | * 1、耶穌解釋的背景與真義。 | ||
+ | * 2、文士的理解背後的涵意(與祭祀的關係)(可 12 32-33)。((這文士的話,是《馬可福音》獨特的記載。)) | ||
+ | * 3、今日人們的誤解與耶穌的話之間的鴻溝:人說愛就成全律法,因而不再受律法約束,耶穌說因愛就須守全律法,違背律法不行耶穌教訓者他不承認這人。 | ||
+ | |||
+ | ===== 主論 ===== | ||
===== 壹、赦罪權柄的執行問題(可 2:1-17) ===== | ===== 壹、赦罪權柄的執行問題(可 2:1-17) ===== | ||
行 19: | 行 60: | ||
* 「褻瀆神的,按摩西律法必被治死(利 24: | * 「褻瀆神的,按摩西律法必被治死(利 24: | ||
* D、《新約引用舊約(上)》,本書詳列舊約先知與本段經文關聯如下: | * D、《新約引用舊約(上)》,本書詳列舊約先知與本段經文關聯如下: | ||
- | * a、雅威神的赦罪權柄,關係到祂自我身份的表明,出現在第一次出埃及時(出 24: | + | * a、雅威神的赦罪權柄,關係到祂自我身份的表明,出現在第一次出埃及時(出 24:6-7摩西取那血的一半,且盛在那些盆中,又那血的一半,他灑在那壇上。且他取那約的書卷,並朗讀在那百姓雙耳中。),和《以賽亞書》的新出埃及(賽 43:25惟有我,就是那為自己的緣故塗消你過犯的那一位;你的罪惡我也不再記念。),參見(賽 44: |
* b、在次經文獻中都提到,唯有神才能赦罪(便西拉智訓 2:11; 詩篇米大示 17: | * b、在次經文獻中都提到,唯有神才能赦罪(便西拉智訓 2:11; 詩篇米大示 17: | ||
* c、舊約經文將罪與疾病密切關聯起來(申 28:27; 撒下 12:13; 詩 41:4; 107: | * c、舊約經文將罪與疾病密切關聯起來(申 28:27; 撒下 12:13; 詩 41:4; 107: | ||
* d、雅威賜下赦免是以色列從被擄得釋放的必要條件(賽 43: | * d、雅威賜下赦免是以色列從被擄得釋放的必要條件(賽 43: | ||
- | * e、由(可 1: | + | * e、由(可 1: |
* f、「人子」一詞是《但以理書》(但 7 章)中那位有份於神的權柄,被高舉的人子。《但以理書》中彌賽亞人子,與《以賽亞書》中的新出埃及關聯起來,引喻雅威的赦罪延及拜偶像和瘸腿的以色列。 | * f、「人子」一詞是《但以理書》(但 7 章)中那位有份於神的權柄,被高舉的人子。《但以理書》中彌賽亞人子,與《以賽亞書》中的新出埃及關聯起來,引喻雅威的赦罪延及拜偶像和瘸腿的以色列。 | ||
* 參照(可 1: | * 參照(可 1: | ||
行 30: | 行 71: | ||
* A、前述前三個解經者都將本段的爭辯內容,推論出耶穌有神性、與神同等,因此以色列人不能接受此身份。《摩根解經叢書》也將耶穌自稱為人子,視為是虛己,放棄神子權柄與屬性,限制自己在人性範圍內。 | * A、前述前三個解經者都將本段的爭辯內容,推論出耶穌有神性、與神同等,因此以色列人不能接受此身份。《摩根解經叢書》也將耶穌自稱為人子,視為是虛己,放棄神子權柄與屬性,限制自己在人性範圍內。 | ||
- | * 上述的作者們最終目的,是推論耶穌是三位一體神,他擁有與父神同樣權柄去赦免人的罪。 | + | * 上述的作者們最終目的,是推論耶穌是「三位一體神」,他擁有與父神同樣權柄去赦免人的罪。耶穌的「神人二性」成為神學家解經的利器了,新約經文中難以理解的,都可以用此方式解決。但「神人二性」非聖經用詞,而是神學家發明的,且此等解釋彼此矛盾,正常有理性思維者都可以逐一反駁,卻在外邦基督教裡迷惑許多信徒。((亞流派(阿里烏派)雖反對「三位一體論」,但卻贊同耶穌的「神人二性論」。)) |
* B、《新約引用舊約》的主編畢爾·卡森之論述,將耶穌等同於另一個摩西,要帶領新以色列人重出埃及,他擁有《但以理書》中那位人子彌賽亞的權柄。 | * B、《新約引用舊約》的主編畢爾·卡森之論述,將耶穌等同於另一個摩西,要帶領新以色列人重出埃及,他擁有《但以理書》中那位人子彌賽亞的權柄。 | ||
* 按舊約律法和眾先知書的一貫記載,神的僕人能赦罪與醫治,透過此舉以證明他是神所差遣的工人 | * 按舊約律法和眾先知書的一貫記載,神的僕人能赦罪與醫治,透過此舉以證明他是神所差遣的工人 | ||
- | * C、筆者贊同卡森先生的論點,因經文上下的記載事蹟,正是證明以下內容: | + | * C、筆者贊同卡森先生的論點,因經文上下的記載事蹟可以佐證之,且闡明以下內容: |
- | * a、(可 1: | + | * a、(可 1: |
* 聖經中首位去潔淨大麻瘋的人是摩西(民 12: | * 聖經中首位去潔淨大麻瘋的人是摩西(民 12: | ||
- | * 耶穌並非成為地上的祭司而取代他們的職權,而是天上的大祭司,使人的身與心都得潔淨來朝拜神。 | + | * 耶穌並非成為地上的祭司而取代他們的職權,而是天上的大祭司,使人的身與心都得潔淨來朝拜神,如同摩西可以為米利暗代禱而得醫治,但他非地上的祭司。 |
- | * b、(可 2: | + | * b、(可 2: |
- | * 摩西律法對於願意服從至信仰的寄居者,在節期的供物上與之分享,參見(利 23:22; 25:6; 申 14:28-29; 16:11, 14; 26: | + | * 摩西律法對於願意服從雅威信仰的寄居者,在節期的供物上與之分享,參見(利 23:22; 25:6; 申 14:28-29; 16:11, 14; 26: |
- | * 反之,法利賽人的文士如同奉割禮者,拒絕悔改入教者,不願與之共食,因他們錯解律法,視與悔改的罪人同食是汙穢的。 | + | * 反之,法利賽人的文士如同奉割禮者,拒絕外邦悔改入教者,不願與之共食,因他們錯解律法,視與悔改的罪人同食是汙穢的。註:這表示法利賽人的心是剛硬的。 |
- | * c、(賽 40-43 章)神重新要赦免以色列人的罪孽,是透過祂所興起的僕人(賽 40:3-8; 41:1-16; 42: | + | * c、(賽 40-43 章)神重新要赦免以色列人的罪孽,是透過祂所興起的僕人(賽 40:3-8; 41:1-16; 42: |
* 從其中已表明,被神興起者是有神靈臨在的人,非因他有神性,實因他是神揀選之人,(可 1: | * 從其中已表明,被神興起者是有神靈臨在的人,非因他有神性,實因他是神揀選之人,(可 1: | ||
- | * 他就是律法頒布的終極成就者,是第二個亞當,因此他就是《但以理書》那位有權柄的人子。 | + | * 他就是律法頒布的終極成就者,是第二個亞當,因此他就是《但以理書》那位有權柄的人子(但 7:13-14)。 |
* d、若褻瀆神是當治死的,耶穌因此褻瀆罪被殺,就符合宗教領袖的誣衊罪狀。 | * d、若褻瀆神是當治死的,耶穌因此褻瀆罪被殺,就符合宗教領袖的誣衊罪狀。 | ||
- | * 解釋聖經不能用惡人的控告詞,當作證據以證明耶穌是神,與神同等,否則耶穌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他豈能成為無瑕疵的祭物贖我們的罪? | + | * 解釋聖經不能用惡人的控告詞,當作證據以證明耶穌是神,與神同等,否則耶穌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他豈能成為無瑕疵的祭物贖我們的罪?此種辯論法,負負得正的模式,讓人啼笑不得,卻是多人在解經上的方式,說服許多無知者。 |
- | * 耶穌是代表神執行赦罪與審判工作,但舊約律法和先書早已記載,祭司、君王、先知都有此權柄,但有權柄者可以「被稱為神」,卻不是「那神」,而只是那神的僕人而已。 | + | * 耶穌是代表神執行赦罪與審判工作,但舊約律法和先書早已記載,祭司、君王、先知都有此權柄,但有權柄者可以「被稱為神」,卻不是「那神」,而只是那神的僕人而已。耶穌對癱子說赦免其罪,也不等同擁有權柄如神去赦罪,而是正如大祭司宣告赦罪,因耶穌也將此等權柄交給門徒,對他們說:「無論你們赦免誰的那些罪,他們就被赦免了;你們持續緊抓住誰的(那些罪),他們就被抓住了。」(約 20: |
- | * 當代以色列人拒絕耶穌有赦罪權柄,非因他們不能看明他是神,而是拒絕他才是真正神所差遣的人。 | + | * 當代以色列人拒絕耶穌有赦罪權柄,非因他們不能看明他是神,而是拒絕他才是真正神所差遣的人。反觀:群眾看見後,就害怕且榮耀那神,即那位賜這樣的權柄給那些人的(太 9: |
+ | * e、「人子」一詞在舊約中最讓人印象深刻,除但以理書之外就是《以西結書》先知談的那位人子。自(結 2: | ||
+ | * f、「人子」一詞在福音中大都帶定冠詞,意指某一位特定人物,而非常人的通稱。有聖經學者以為不要過度看重定冠詞的含意,但若如此忽視經文的強調用意,若不限定「這一位特定的人子」,那麼耶穌所說:「< | ||
+ | |||
+ | * D、「權柄」這用詞,在(可 1: | ||
+ | * 此三項權柄是對觀福音書都記載的事,日後保羅以此做為耶穌救贖的主要功效:「赦罪、定罪撒但、成全律法」三件使命的內容。這就是耶穌受差降世為人的終極目的,也是他證明是神所差遣的記號。 | ||
+ | * 他將此權柄也交付教會,讓教會在世成為他的代言人,這才是神最終救恩的完成。 | ||
===== 二、耶穌只呼召罪人,不呼召義人?(可 2:13-17) ===== | ===== 二、耶穌只呼召罪人,不呼召義人?(可 2:13-17) ===== | ||
行 52: | 行 99: | ||
==== 1、法利賽人主張隔離主義,與一切的汙穢、罪惡隔離以成聖,這包括物與人,因而洗手規矩和禁與外邦人或罪人同桌共食產生了。 ==== | ==== 1、法利賽人主張隔離主義,與一切的汙穢、罪惡隔離以成聖,這包括物與人,因而洗手規矩和禁與外邦人或罪人同桌共食產生了。 ==== | ||
- | * 按律法教導,與罪汙隔離是正確的,但是實際執行面上,法利賽人的要求卻往越過律法規範的本意,流於表面的虔誠,而與耶穌的律法解釋觀點有極大的差異。 | + | * 按律法教導,與罪、汙隔離是正確的,但是實際執行面上,法利賽人的要求卻往越過律法規範的本意,流於表面的虔誠,而與耶穌的律法解釋觀點有極大的差異。 |
- | * 因此,爭議點不是在於需不需要與罪汙隔絕,而是在於隔絕罪汙的方式、範疇,並是否適時給人回轉機會上,兩者產生極大差異。 | + | * 因此,爭議點不是在於需不需要與罪汙隔絕,而是在於隔絕罪汙的方式、範疇,並是否適時給人回轉機會上,兩者產生極大差異。與罪、汙隔離是要讓人知恥,並非因而與被玷汙者全然隔絕(此即保羅在林前五章的本意),反是透過尋求潔淨之路,使對方再擁有重回神面前的能力,與神和好,才是律法的本意。 |
- | ==== 2、文士對耶穌指空,他與不潔之人同食,是違背潔淨律法的。 ==== | + | ==== 2、文士對耶穌指控,他與不潔之人同食,是違背潔淨律法的。 ==== |
- | * 耶穌的答辯是將「健壯者與軟弱者」與「義人和罪」作連結,他所定義的是「義人就是健壯的(或譯得勝的),罪人是軟弱的(或譯惡劣的、不幸的、有缺點的)」,就等同將罪人與義人之間的分界線重新劃分。 | + | * 耶穌的答辯是將「健壯者與軟弱者」與「義人和罪」作連結,他所定義的是「義人就是健壯的(或譯得勝的),罪人是軟弱的(或譯惡劣的、不幸的、有缺點的)」,就等同將罪人與義人之間的分界線重新劃分,是自義者還是悔恨者。 |
* 他不是呼召那自認健壯者、勝過誘惑的得勝者,而是呼召那因軟弱陷入不幸的人來跟從他,去學習如何成為真正能勝過今世諸般試驗的得勝者。此舉更是表達潔淨律法的更深意義。 | * 他不是呼召那自認健壯者、勝過誘惑的得勝者,而是呼召那因軟弱陷入不幸的人來跟從他,去學習如何成為真正能勝過今世諸般試驗的得勝者。此舉更是表達潔淨律法的更深意義。 | ||
行 64: | 行 111: | ||
* A、按律法潔淨規定,大痲瘋和血漏兩種得潔淨過程,都需透過祭司代為獻罪祭,才得算為潔淨的。誤犯罪者也一樣。 | * A、按律法潔淨規定,大痲瘋和血漏兩種得潔淨過程,都需透過祭司代為獻罪祭,才得算為潔淨的。誤犯罪者也一樣。 | ||
* B、特別對大痲瘋者潔淨,祭司需抹血在他耳、大拇指處,抹油在他頭上,祭司就算是接觸到患者也不算是被汙染的(利 14:14, 18)。 | * B、特別對大痲瘋者潔淨,祭司需抹血在他耳、大拇指處,抹油在他頭上,祭司就算是接觸到患者也不算是被汙染的(利 14:14, 18)。 | ||
- | * C、使罪人得赦、汙穢者得潔,都需經由祭司同在、接觸、代求,耶穌雖非為地上屬肉的祭司,卻是能潔淨大痲瘋的(可 2: | + | * C、使罪人得赦、汙穢者得潔,都需經由祭司同在、接觸、代求,耶穌雖非為地上屬肉的祭司,卻是能潔淨大痲瘋的(可 2: |
* 先知到犯罪的子民中去宣告雅威的話,與犯罪者同在一處,也不算為罪汙。 | * 先知到犯罪的子民中去宣告雅威的話,與犯罪者同在一處,也不算為罪汙。 | ||
- | + | | |
- | ===== 貳、安息日的爭議(可 2:23-3:6; 太 12:1-14; 路 6:1-11) ===== | + | |
- | + | ||
- | ===== 一、安息日禁止生火備食的律法規定——有關(可 2: | + | |
- | + | ||
- | ==== 1、(出 35:3; 民 15:32-36; 出 16: | + | |
- | + | ||
- | | + | |
- | * 曠野賜嗎哪,第七天停降,為要向雅威守安息日,因此要事先在第六天預備煮好(出 16: | + | |
- | * B、(出 35: | + | |
- | * 此為西乃山有關安息日律法五次規範中的最後一次,參(出 20:8-11; 23:10-12; 31:12-17; 34:21; 35: | + | |
- | * 猶太拉比傳統將以上律法引申包含點燈、生電都被禁止。 | + | |
- | * 然而由上下文所記載,先有金牛犢事件,後有建造會幕,兩者都與雅威崇拜有關,表明為專一敬拜神,要將一切為屬肉體之需要所作的工,都要放下,藉此表達對雅威神的專一服事,是此律例頒布的旨意。 | + | |
- | * C、(民 15: | + | |
- | * 由上下文記載推知,上文(民 15: | + | |
- | * 衣邊綴繸是為讓人不再輕易誤犯走偏,而撿集木柴以犯安息日者等同於擅敢行事者,因此,在安息日禁止生火之規定下,故意撿集柴火是擅敢行事褻瀆雅威。 | + | |
- | + | ||
- | ==== 2、法利賽人指責門徒掐食麥穗,作了安息日不容許的事,是否符合律法的本意?還是過度延伸律法所設下的束縛? ==== | + | |
- | + | ||
- | * A、法利賽人認定,門徒掐麥穗等同於收割莊稼,是安息日律法所不允許的,參(出 34: | + | |
- | * 斐羅著《論摩西生平》2: | + | |
- | * B、《新約引用舊約》按(撒上 21: | + | |
- | * 以上說法意涵,耶穌有權不守安息日,如亞比米勒可以斷定,大衛的聖戰使命比《利未記》的律法更重要——(利 24: | + | |
- | * 此種解釋也是今日絕大多數解經家的看法,即「他是安息日的主,他可以不受律法規條所約束。」 | + | |
- | * C、筆者的看法及解釋 | + | |
- | * a、律法特別對弱勢者的眷顧,規定田邊莊稼不可割盡,遺留在地的不可拾,不可摘盡葡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 19:9-10; 申 24: | + | |
- | * 此類律法都為窮乏人留餘地,免得他們成為偷盜以致違背律法,此等作為是為記念「在埃及你曾是奴隷,而雅威神從那裏救贖了你。」因此,路邊掐麥穗發生,表明窮乏人並未受同胞眷顧,尤其是在安息日發生,更表明耶穌與門徒這個群體不被人接納和供給,以致受飢不得不掐麥止餓。 | + | |
- | * b、律法未明言,安息日可否掐麥止飢,只是明訂不可用鐮刀割取莊稼,若按字面解釋,門徒並未直接違律,只是證顯法利賽人沒有憐愛弟兄之心,反是以此攻擊同胞。 | + | |
- | * 因此耶穌取大衛食用陳設餅並未違律,一方面表明憐憫勝於審判(雅 2: | + | |
- | * 所以問題不是要不要守息日,而是如何守安息日才是得神喜悅。 | + | |
- | * c、耶穌教導門徒關於犯錯的弟兄處置原則,是先出於愛與憐憫而後才有審判,因此要審判他人之先,要先盡弟兄之愛,給予救助或規勸,而非馬上定罪,卻不願助人一手。 | + | |
- | * 此舉才是安息日律法的本意,而非不斷擴大經文字面意,成為束縛人不能守真正的使人安息的安息日。 | + | |
- | * d、(可 2: | + | |
- | * 「那人子是安息日的主」,這不代表耶穌有絕對的權力去推翻安息日,不是他說可以就可以、他說不可以就不可以。若真是如此,耶穌將比雅威神更大、更有權柄,他可以隨意更改天父的誡命。或者有以為他的位格和工作都代表神,所以他可以更動安息日律法,若真如此,神可以隨意改變原先自己約定的事項,這神是虛謊的,它不是那位信實守約的神。經文反而是指出耶穌作為神所差遣的那位人子,他就有責任與權柄去維護神的約(安息日是約的記號),就要指正出安息日的精神,和如何達到真安息的途徑,而非竊取神的榮耀與地位,更改約的記號。 | + | |
- | * 首句話「安息日為人而存在」是在表明安息日設立的目的,背後證明神是眷顧祂子民的,帶來那安息日的安息的應許(來 4: | + | |
- | * 後句話「不是人為安息日」是表明耶穌是神差的那人子,他的解釋安息日才是真正帶來安息的安息日,也才是天父真正頒布安息日律法的真義。 | + | |
- | + | ||
- | ===== 二、安息日作工的律法規定——有關(可 3: | + | |
- | + | ||
- | ==== 1、安息日律法經文 ==== | + | |
- | + | ||
- | * (出 20: | + | |
- | * (出 23: | + | |
- | * (出 31: | + | |
- | * (出 34: | + | |
- | * (出 35: | + | |
- | + | ||
- | ==== 2、猶太拉比教導,安息日不可治小病,但救命不計,或可為自衛而戰。 ==== | + | |
- | + | ||
- | * 另外,安息日可否為病人禱告?法利賽人尚有爭議。 | + | |
- | * 法利賽人要將耶穌定罪,已越過猶太人一般規定。——《新約聖經背景註釋》。 | + | |
- | + | ||
- | ==== 3、耶穌說:「安息日去行善或行惡,去救命或害命,哪樣是容許的?」 ==== | + | |
- | + | ||
- | * 這與(申 30:15, 19)經文密切呼應,意指律法本身就提供選擇權,人應當明智地抉擇。 | + | |
- | + | ||
- | ==== 4、《出埃及記》安息日律法未規範醫治之事 ==== | + | |
- | + | ||
- | * 由《出埃及記》安息日律法規定,可以總結出神禁止選民在安息日為自己養生所需去勞碌,也禁止他人為自己養生所需而代為勞碌。 | + | |
- | * 然而醫治的範疇在律法中沒有規範,歷代拉比卻產生「可救致命的,不救不致命的」解釋。 | + | |
- | * (太 12: | + | |
- | + | ||
- | ==== 5、治療枯乾手患者的象徵意義 ==== | + | |
- | + | ||
- | * 治療枯乾手患者的象徵意義,類同於上文所述人子的含意。 | + | |
- | * 由(申 30: | + | |
- | * 人子來到這世界,成為人,重新檢視律法的可行性,人若抉擇聽從他的聲音,並來黏附他,這是生命(申 30: | + | |
- | * 耶穌命此枯乾手者伸手,他的手一伸出,就表明了他的信,他的信心就是揀選那生命,即那遵守律法而得的生命(申 30: | + | |
- | + | ||
- | ==== 6、耶穌是遵守安息日律法的,但今人卻心剛硬如同法利賽人,全然拒絕遵守安息日律法! ==== | + | |
- | + | ||
- | * 由連續兩個安息日事件,《對觀福音》作者共同傳達相同信息,耶穌是遵守安息日律法的。他與法利賽人間的爭執,在於針對安息日律法執行層面上的解釋,辯論「如何才是真正實行安息日律法的方式,才符合神頒布的真義?」 | + | |
- | * 然而今日外邦信徒看也看不明白,讀也讀不清其意,心剛硬如同法利賽人,全然拒絕遵守安息日律法!耶穌若活在今日,他豈不會再怒氣環視外邦信徒呢? | + | |
- | * 眾多解經家極少看明此段經文,而下筆要讀者去遵守他們所解釋的耶穌安息日實行方針,這豈非宗教禮儀在束縛人嗎? | + | |
- | + | ||
- | + | ||
- | ===== 參、洗手吃食的律法爭議(可 7:1-23; 太 15:1-20) ===== | + | |
- | + | ||
- | ===== 一、各家說法對於本段經文的混亂解釋 ===== | + | |
- | + | ||
- | ==== 1、《新約聖經背景註釋》Craig S. Keener 季納著 ==== | + | |
- | + | ||
- | * A、將耶穌的話(可 7: | + | |
- | * 這區分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分野,耶穌開啟不同種族與文化者的同桌用餐、交誼。 | + | |
- | + | ||
- | * B、(可 7: | + | |
- | + | ||
- | ==== 2、《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Archibald T. Robertson 著 ==== | + | |
- | + | ||
- | * (可 7: | + | |
- | + | ||
- | + | ||
- | ==== 3、《新約引用舊約·上》P.86 ==== | + | |
- | + | ||
- | * 福音書作者將指出一項原則,最終明確支持廢除一切飲食律法(可 7: | + | |
- | * (太 15: | + | |
- | + | ||
- | ==== 4、《丁道爾聖經註釋》柯勒著 ==== | + | |
- | + | ||
- | * 耶穌這麼說,是要廢除禮儀上潔與不潔食物之間所有的區別。 | + | |
- | + | ||
- | ==== 5、《每日研經叢書》 ==== | + | |
- | + | ||
- | * 耶穌所講的一切東西,在宗教的意識上並沒有清潔與不潔淨的之分。 | + | |
- | * 食物的禁忌耶穌把整個思想宣告為無關宏旨的事。 | + | |
- | + | ||
- | ===== 二、個人見解 ===== | + | |
- | + | ||
- | ==== 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 ==== | + | |
- | + | ||
- | * 《馬太福音》和《馬可福音》作者都是遵守律法的猶太信徒,在其所記載事件中,論述的食物是指符合(利 11 章)和(申 14 章)的食物律法規定,而與今日外邦信徒重申認定的食物,根本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定義。將兩者混為一談,才是造成對耶穌言語誤解的根本原因。 | + | |
- | * 法利賽人和耶穌爭辯的內容是:符合律法的食物,是否會因人手的不潔而受玷汙,亦即:手的不潔受玷汙是否會使神定為潔淨的食物(如牛羊肉等)成為不潔。但此段經文並非是要證明:「不潔之物」(如豬、兔、狗肉等)能成為潔淨的食物。 | + | |
- | * 耶穌的門徒是以俗手(未洗之手)去吃那食物,耶穌並未否認之,但他否認法利賽人的看法。 | + | |
- | * 耶穌認為,潔淨的人雖未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也不會使他自己成為汙穢。 | + | |
- | * 潔淨的食物不因上述人的因素而改變成不潔淨的食物(反之亦然,不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禱告變成潔淨的食物),這是耶穌所堅持的,也是保羅在(林前 8-10 章)「獻過祭的食物」之觀點。會改變的因素是當人自身錯誤的念頭,堅持傳統(如猶太傳統或外邦傳統),才會使吃的人受影響。 | + | |
- | * 此處的前提是「食物」乃指「符合潔淨律法之物才稱作食物」,此先決條件若設定錯誤,解釋上就不可能正確。若對文章的主要背景不講究,必然造成解釋時隨個人習性而認定經文意義。 | + | |
- | + | ||
- | ==== 2、(可 7: | + | |
- | + | ||
- | * A、首先「潔淨」一詞為現在主動分詞陽性單數主格。 | + | |
- | * 此動詞按古希臘語漢語詞典,意為弄乾淨、淨化、洗淨、滌除血污。其抽象意義的名詞則有清瀉、排清、催吐之意。此處為分詞法,要視為動名詞用,則有抽象意義的名詞意涵。 | + | |
- | * 就陽性單數主格而論,在(可 7: | + | |
- | * 參考其他經文,此句型與(徒 15: | + | |
- | * 但是(可 7: | + | |
- | + | ||
- | * B、「分詞片語」是當作主詞動作的說明,即用以修飾主要動詞,因此「潔淨著那一切的食物」,是用來說明「由外面進入人裏面⋯⋯且出去到廁所裏」的動作,可譯作「因⋯⋯」或「同時⋯⋯」以表示其原因或時間。是用來補充描述主要動詞的情況,而不是獨立表達意義的子句。故而《信望愛網站》的經文直譯頁面上,附註:或譯作「因為它不是進入他的心,而是到肚子,且出去到馬桶裏,潔淨所有食物嗎?」本片語不再當作獨立子句,而是連於耶穌說話的內容裏,更符合原本經文用意。 | + | |
- | + | ||
- | ==== 3、就猶太傳統,對於從外面世界中沾染不潔,又無法直接判斷當下為不潔時,才有要求回到自家時要沐浴、洗手、上廁所三項每日必行的潔淨動作。 ==== | + | |
- | + | ||
- | * 這些行為都為清除不明的汙穢沾染,耶穌引用他們傳統說法,上廁所既可排除一切可能被玷汙的食物,而使所食用的符合律法的食物成為潔淨,為何還要強制人必須要飯前洗手呢?律法只定規人若不潔,若為沾染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即可隔日為潔。猶太傳統自行加上洗手、上廁所的內規,是出自人的解釋與謹慎,卻成為約束人的教條。門徒都知這些規條,但當耶穌以此為比喻時,他們不明白,因他們已習以為常而不曾思考此等條規之間的矛盾。 | + | |
- | * A、(可 7: | + | |
- | * 首先,由(可 7: | + | |
- | + | ||
- | * B、由(可 7: | + | |
- | * 上下兩個 ὅτι 所帶出的子句是互補說明的。前句指出他們缺乏理解「從外而入的不玷汙那人」,下句指他們不理解「按猶太傳統說法,每日如廁潔淨那未知的汙穢物」。因此他們誤將(可 7: | + | |
- | * (可 7: | + | |
- | + | ||
- | ==== 4、若耶穌廢除食物律法,豈不真成了假冒為善? ==== | + | |
- | + | ||
- | * 當耶穌指責文士、法利賽人「因藉傳統而廢掉了神的話」(可 7:13; 太 15: | + | |
- | * 若果耶穌自己對食物律法的解釋,最終是按今日外邦解經家的看法,將食物律法全然廢除了,耶穌又站在什麼地位去批評文士、法利賽人呢?豈不更顯出他們眼中的耶穌才是假冒為善者嗎? | + | |
- | + | ||
- | ==== 5、神的食物律法不會玷汙人,但人錯誤地解釋神的話,才是真正地玷汙人了! ==== | + | |
- | + | ||
- | * 由(可 7:15, 18, 20, 23)耶穌明明指出「從這人裏面出來的,是玷汙這人」,而非指「玷汙他人」,然而今日讀者往往理解為「玷汙他人」。 | + | |
- | * 耶穌是說明(可 7: | + | |
- | * 神的食物律法不會玷汙人,但人錯誤地解釋神的話,才是真正地玷汙人了! | + | |
=== 註 1、赦罪的條件(可 2:5) === | === 註 1、赦罪的條件(可 2:5) === | ||
行 225: | 行 126: | ||
=== 註 3、新舊難合(可 2:1-22) === | === 註 3、新舊難合(可 2:1-22) === | ||
- | * 「新舊難合」代表人對於律法條規的真義,無法以新靈新心去理解(正如前文的法利賽人),人子被差,為要重建神人交通的管道;因仍舊以愁苦看待救恩,以致還在禁食,而拒絕同享婚宴(可 2: | + | * 「新舊難合」代表人對於律法條規的真義,無法以新靈新心去理解(正如前文的法利賽人),人子被差,為要重建神人交通的管道;因為仍舊以愁苦看待救恩,以致還在禁食,而拒絕同享婚宴(可 2: |
- | + | ||
- | === 註 4、(可 2:23-28) === | + | ==== 註 4、(可 2: |
- | + | ||
- | * (可 2: | + | |
- | * 神非人,並不像人那樣需要肉體的休息,第七日安息是給被造的人所預備的。因著愛,祂不求被造者先尊榮祂,反而是先給予安歇得力,享受神所創造的諸物,才按祂所吩咐的去生養眾多,管理全地。 | + | |
- | * 律法的頒佈,是在施恩救贖人出埃及之後,因此才要求人遵行律法規則,所以是神先給予人、釋放人、使人得力之後才要求人遵守,而非只見律法規條而不見真愛。 | + | |
- | * 反之,既得拯救者,豈能拋棄神的誡命而不守安息日呢?否則便是忘恩負義之輩,救恩於他無益了。 | + | |
- | + | ||
- | === 註 5、 === | + | |
- | + | ||
- | * 安息日與食物潔淨,兩項作為選民與外邦人區別的記號,猶太人極其重視誡命的執行,以此為誇,證其為神的子民。 | + | |
- | * 然而耶穌責備他們只有外貌上的敬虔,卻無實質的見證,都只重視外在的約束以顯其敬虔的外表,對律法的真意卻閃避不去追求。 | + | |
- | * 今日外邦信徒卻被弄瞎心眼,看不見對神當有的敬畏,反而只褒獎人的眷愛,結果仍無美好的見證。 | + | |
- | * 耶穌和眾使徒遵守兩項律法,非因他們是猶太選民,而因這是神的話語。 | + | |
- | * 如何理解神的命令與實踐,才是福音書作者寫作的目的。 | + | |
- | + | ||
- | ==== 6、(可 2: | + | |
* A、(1-4)眾人聚集,四人抬癱子,拆屋頂,縋到耶穌那裏。 | * A、(1-4)眾人聚集,四人抬癱子,拆屋頂,縋到耶穌那裏。 | ||
行 254: | 行 140: | ||
=== 說明 === | === 說明 === | ||
- | * 經文的中心以耶穌知法利賽人的證論所提出的比較問題,作為整段信息主題,但經文本身卻未給予答案,造成讀者疑惑難解。 | + | * 經文的中心以耶穌知道法利賽人的爭論而提出的比較問題,作為整段信息主題,但經文本身卻未給予答案,造成讀者疑惑難解。 |
* 然而耶穌的提問正是點出法利賽人的矛盾,他們既無赦罪權柄,又不能使人得醫治,卻去怪罪耶穌。因此,問題的答案就在於,當人承認人子耶穌擁有來自天父的給予的赦罪權柄,就會看見人子行出權柄的能力,醫治為癱子。 | * 然而耶穌的提問正是點出法利賽人的矛盾,他們既無赦罪權柄,又不能使人得醫治,卻去怪罪耶穌。因此,問題的答案就在於,當人承認人子耶穌擁有來自天父的給予的赦罪權柄,就會看見人子行出權柄的能力,醫治為癱子。 | ||
- | * 所以,整段信息藉法利賽人否認耶穌是神所差遣的人子,唯有信心者承認他的權柄,就看見神榮耀的彰顯,一切軟弱無力者必得醫治,見證人子受差的使命,就是對付罪與肉體的軟弱。 | + | * 所以整段信息,藉法利賽人否認耶穌是神所差遣的人子,顯明唯有信心者承認他的權柄,就看見神榮耀的彰顯,一切軟弱無力者必得醫治。見證出人子受差的使命,就是對付罪與肉體的軟弱。 |
- | + | ||
- | ==== 7、(可 7:18-19) ==== | + | ==== 註 5、(可 2:1-22; 太 9:1-17; 路 5:17-39) ==== |
- | + | ||
- | | + | |
- | * 神所定的食物律,人依循而食用時,是不能玷汙他,就是(可 7: | + | |
- | * 若果耶穌的解釋是指他廢掉律法的食物條例,那就指門徒也當贊同食物不分潔與汙,他們不需要再來問耶穌的比喻。 | + | |
- | * (可 7: | + | |
- | * 若這人有良善的考量而非惡的考量(可 7: | + | |
- | * 但若人接受「錯誤的傳統教導」,那麼出自惡的考量所產生的惡事,將玷汙這人(可 7: | + | |
- | * 對於遵守律法的門徒而言,以上的比喻才是他們所不能理解的。 | + | |
- | * 傳統所造成的錯誤,在在束縛著想要照神話語而行的人。門徒並非不理解食物潔淨律,而是輕忽了錯誤傳統所造成的後果,以致他們不理解耶穌的比喻。今日人們也大都不理解耶穌的講解,無法從全文中抓到重點:律法不因人的種種問題而改變啊! | + | |
- | + | ||
- | ==== 8、(可 2:1-22; 太 9:1-17; 路 5:17-39) ==== | + | |
* 此為《對觀福音》首段完全相同的編輯內容,由醫治癱子、呼召利未(馬太),到禁食、新舊難合比喻為止,表明此為一完整信息。 | * 此為《對觀福音》首段完全相同的編輯內容,由醫治癱子、呼召利未(馬太),到禁食、新舊難合比喻為止,表明此為一完整信息。 | ||
行 277: | 行 152: | ||
* 承受此救恩者需有新觀念、新思想。 | * 承受此救恩者需有新觀念、新思想。 | ||
* 藉由律法中關於赦罪、接納罪人、禁食等規定,引證耶穌就是神所設立的屬天大祭司,因此可謂之律法是為基督作見證的。 | * 藉由律法中關於赦罪、接納罪人、禁食等規定,引證耶穌就是神所設立的屬天大祭司,因此可謂之律法是為基督作見證的。 | ||
- | + | ||
- | ==== 9、(可 2:23-3:6; 太 12:1-14; 路 6:1-11) ==== | + | |
- | + | ||
- | * 此為《對觀福音》次段完全相同的編輯內容。 | + | |
- | * 兩次安息日衝突表明,猶太宗教領袖對於安息日律法的偏失,造成他們無法得著真正安息,也無法使人安息,且要殺害帶來真正安息的主。 | + | |
- | * 三卷福音書後續編輯內容略為不同,但都透過暗示,表達福音(安息)將傳給外邦人。 | + | |
- | * (太 12: | + | |
- | * (可 3: | + | |
- | * (路 6: | + | |
- | * 以上這些用詞表明,海外的猶太人(隱含敬虔的外邦人),將得著真正的安息。 | + | |
- | + | ||
- | ==== 10、(可 7:1-30; 太 15:1-28) ==== | + | |
- | + | ||
- | * 將「洗手吃食爭議」與「迦南婦人的信心」連結,更是直接指明,猶太人對律法的錯解以致廢棄了神的誡命,將使救恩傳給有信心且自知卑微的外邦人。 | + | |
- | * 因此,外邦人更當要比猶太人看重、明悉、遵守神的律法、誡命,方才不辜負耶穌的拯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CM 批註 ===== | + | |
- | + | ||
- | ===== 針對〈參、二、1、新約福音並未更改舊約的潔淨律法〉內容 ===== | + | |
- | + | ||
- | > 文中提到: 「耶穌的門徒是以俗手去吃那食物,耶穌並未否認,他否認的是俗手去吃那潔淨食物不會使人成為汙穢。潔淨的食物不因人的因素而改變成不潔淨的食物⋯⋯」 | + | |
- | + | ||
- | ==== 潔淨的食物,是否會因汙穢的人接觸,而導致成了汙穢的食物?我認為「會」! ==== | + | |
- | + | ||
- | === 據(該 2: | + | |
- | + | ||
- | * (該 2: | + | |
- | * Hag 2:11 萬軍之 雅威如此說、你要向祭司問律法、 | + | |
- | * Hag 2:12 說、若有人用衣襟兜聖肉、這衣襟挨著餅、或湯、或酒、或油、或別的食物、便算為聖麼.祭司說、不算為聖。 | + | |
- | * Hag 2:13 哈該又說、若有人因摸死屍染了汙穢、然後挨著這些物的那一樣、這物算汙穢麼.祭司說、必算汙穢。[註該2: | + | |
- | * 摸死屍者得潔淨之規定:(民 19: | + | |
- | + | ||
- | === 若食物是被染了其他汙穢的人摸了,是否也會受汙穢? === | + | |
- | + | ||
- | * 以上「摸了死屍染了汙穢」,應是一個例子,不限於此,對於染了其他汙穢者,應可比照應用。 | + | |
- | * 據(利 15 章)不潔者所躺、所坐過之物,其身體,若潔淨者接觸到,都會使人不潔竹。 | + | |
- | * 特別有關於患漏症者不潔者之手的經文(利 15: | + | |
- | + | ||
- | ===== (可 7: | + | |
- | + | ||
- | 「俗手(未洗過之手)」不一定就是汙穢的。 | + | |
- | + | ||
- | * 一、若此人是潔淨的,並沒有汙穢,那麼他的手無論洗或不洗,都沒有汙穢。 | + | |
- | * 我認為,跟從耶穌的門徒,他們就是這種情況。他們就算是用「俗手」取食物吃,也沒有造成汙穢。 | + | |
- | * 二、若此人先前沾染了汙穢,尚未完成潔淨工作,則他仍在汙穢當中,他的全身,包含他的手無論怎麼洗,仍是汙穢的。 | + | |
- | * 例如前述「摸了死屍」,且未完成潔淨程序,那麼他整個人是汙穢的,他就算是「洗手」,他的手仍是汙穢的。他在等候潔淨的過程中,總是要吃飯,不免要用手接觸食物,這汙穢僅限於他自己,沒有擴散,不影響他人,直等到他得潔淨,就不再有汙穢。但他接觸的食物,就不應給別人吃,因為是汙穢的,會使其他潔淨的人沾染汙穢。 | + | |
- | * 有的汙穢的潔淨要求是「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持續時間較短,要求動作較少,但也必須完成要求才算是潔淨。 | + | |
- | * 因此,對於汙穢不潔如何得潔淨,應該按照妥拉律法的指示,而不是按照猶太拉比所定的「沐浴、洗手、如廁」等律法之外的條規。 | + | |
- | + | ||
- | ===== 針對〈參、二、3、就猶太傳統,對於從外面世界中沾染不潔⋯⋯〉之看法 ===== | + | |
- | + | ||
- | > 文中提到: 「律法只定規人若不潔,若為沾染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即可隔日為潔。」 | + | |
- | + | ||
- | * 查(民 19: | + | |
- | + | ||
- | ===== 對於(可 7: | + | |
- | + | ||
- | ==== 從「懷疑沾染不潔」來看 ==== | + | |
- | + | ||
- | * 我提出從另一角度來解釋本段。我認為解釋本內容可以其中一個關鍵點來解釋,即此一猶太傳統是起因於人們「懷疑沾染不潔」,因為有這個前提,才需要後續的多個動作來確保除去那可能沾染到的不潔。 | + | |
- | * 這「懷疑沾染不潔」,是心思意念的層面,若僅是要求自己注意,是指戒慎恐懼,處處小心自己的行為舉止,出發點是好的。但若是處處用於審視他人,那就要注重事實,必須謹慎,要按確切的證據才能下判斷,不能隨意去懷疑別人不潔,一旦隨意懷疑別人不潔,就往往成了「誣告、毀謗、定義人為有罪」。 | + | |
- | * 我認為,很可能這就是文士、法利賽人們批評門徒飯前不洗手的背後原因,因為他們已經在心中斷定,門徒的手是不潔的,手是肢體之一,也意味著門徒全身是不潔的,因而說出以下論斷的話:「(幾位門徒)用俗手,就是用未清洗的(手)持續吃那食物。」(可 7: | + | |
- | * 他們所說出「定門徒為不潔的話語」,就是耶穌所說「那出於這人出來的眾物(出口的)」(可 7: | + | |
- | + | ||
- | ==== 吃下了經由汙穢的手所拿的食物,能靠如廁潔淨之嗎?此一猶太傳統教導合理嗎? ==== | + | |
- | + | ||
- | * 上廁所有潔淨功用,但能否解決以下問題:「若拿潔淨之食物的手真的是汙穢的,那麼吃下去的東西是否還能靠如廁來潔淨之?」 | + | |
- | * 猶太人的傳統說法,應該是三個動作都做才是能確保潔淨,而不是只有上廁所一個動作。 | + | |
- | + | ||
- | === 關鍵在於這人是否不潔,而不在乎這些動作是否能潔淨! === | + | |
- | + | ||
- | * 若門徒本身並無不潔,即使未洗手便取潔淨食物而吃,之後也會排出到廁所中,即使按照猶太拉比的傳統標準,仍然是潔淨的,並無不潔。 | + | |
- | * 在耶穌的帶領之下,他清楚知道門徒是否潔淨。但若門徒真有沾染不潔,耶穌並未廢除律法與先知,門徒應會按照律法規定去潔淨自己。只要猶太人的傳統教導沒有逾越律法與先知的教導,耶穌沒有理由去反對之。 | + | |
- | + | ||
- | === 「門徒本身並無不潔」是解釋本段的重要前提 === | + | |
- | + | ||
- | * 有一個重要前提是「門徒本身並無不潔」,因此門徒在吃食之前,無論是否有洗手,他們都是潔淨的,因此他們不洗手吃飯也沒有不潔。 | + | |
- | * 耶穌談到「排出到廁所」的事,其範圍僅僅在「上廁所」,是基於門徒是潔淨的,吃進去的也沒受玷汙,之後排出到廁所,也是潔淨的。 | + | |
- | * 因此,我們認為不應該將此擴展衍生成「排出到廁所」可以使吃下了受玷汙的食物得到潔淨。 | + | |
- | * 因此我認為,此處並不需要過份重視「排出到廁所」的功效如何,也不需要去額外思考衍生問題,例如是否能取代「沐浴、洗手」的功效? | + | |
- | + | ||
- | === 由本段看出猶太拉比傳統的對與錯 === | + | |
- | + | ||
- | * 實際上,潔淨的標準應來自於律法和先知,人的解釋和執行,也必須不違反律法和先知。此處文士、法利賽人主要的錯處在於「誣告毀謗、用惡意斷定人」,他們對於「追求潔淨」的出發點並沒有錯,但在執行、判斷人是否潔淨的做法上,是有瑕疵的。對於妥拉律法的意義,猶太拉比傳統教導常常發生「出發點正確、立意良好,但是做法錯誤」的情況,重複出現在福音書的記載中,也是耶穌不斷與他們發生衝突的根本原因。 | + | |
- | * 耶穌不斷地提出「正確的做法」,目的是更正他們的「錯誤做法」,但耶穌仍然支持他們的「正確的出發點、良好的立意」,也就是「為了更好地去遵行律法」。 | + | |
- | * 然而後代外邦的基督教會主流說法,卻誤解了耶穌所說所做的,竟然把「遵行律法」的前提給廢除了,實在可恨可悲! | + |
topic/law/20240601090000.1716983051.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5/29 06:44 -0500 Wed. (11 個月前) 由 w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