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威聖會 聖經真理研究院

辨明真理、認真遵行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topic:foundation:20250412090000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前次修改
topic:foundation:20250412090000 [2025/04/07 19:31 -0500 Mon. (3 週前)] – [一、對「罪性」的誤解] lyhtopic:foundation:20250412090000 [2025/04/11 21:54 -0500 Fri. (3 週前)] (目前版本) wcm
行 22: 行 22:
 ==== 誤把「那罪」當作「罪性」 ==== ==== 誤把「那罪」當作「罪性」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段中提到:+〈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段中提到:
  
 > **(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 > **(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
行 30: 行 30:
 === 評論 === === 評論 ===
  
-(羅 7 章)的「那罪」是有位格的「擬人化」,一般被誤解為「罪性」:即「原罪遺傳說」。這是主後的奧古斯丁發的用詞,被基督教界認可、採用至今的。+(羅 7 章)的「那罪」是有位格的「擬人化」,一般被誤解為「罪性」:即「原罪遺傳說」。這是主後的奧古斯丁發的用詞,被基督教界認可、採用至今的。
  
 亞當犯罪,他的罪行會影響他的後代,這毋庸置疑,但是說「他的後裔都有『罪性』」,則是胡說八道,無的放矢! 亞當犯罪,他的罪行會影響他的後代,這毋庸置疑,但是說「他的後裔都有『罪性』」,則是胡說八道,無的放矢!
行 55: 行 55:
   * (雅 1:15)「而那罪」長成就生出死⋯⋯。   * (雅 1:15)「而那罪」長成就生出死⋯⋯。
     * 「那罪」如同嬰孩會「長大成熟」,在母胎中孕育成熟後,就會產出「死亡」之成果。     * 「那罪」如同嬰孩會「長大成熟」,在母胎中孕育成熟後,就會產出「死亡」之成果。
-  * (約壹 3:4)「每一作那罪的,就是作那違背律法那罪就是那違背律法⋯⋯」 +  * (約壹 3:4)「每一位持續製作那罪的他也製作那違背律法,那罪就是那違背律法」 
-    * 基督徒「那罪的事」就是「那違約犯罪的事」,如同本無罪的亞當一樣,因犯罪而滅亡、被逐出樂園,不得再「享受(吃)」那生命樹果!+    * **基督徒「那罪的事」就是「違背律法(違約犯罪的事」,如同本無罪的亞當一樣,因犯罪而滅亡、被逐出樂園,不得再「享受(吃)」那生命樹果!**
  
 ==== 《約翰壹書》的內容,是要我們罪得赦免之後,不要再犯罪,而要完全遵守神的誡命! ==== ==== 《約翰壹書》的內容,是要我們罪得赦免之後,不要再犯罪,而要完全遵守神的誡命! ====
行 88: 行 88:
 ==== 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 ==== ==== 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下一段「(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中提到:+〈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段落中提到:
  
 > **(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 > **(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
行 101: 行 101:
  
   * A、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羅 7:12-19)。   * A、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羅 7:12-19)。
-  * B、膚淺的認識「律法的功用」(羅 2:15):只知其一、不其二!+  * B、膚淺的認識「律法的功用」(羅 2:15):只知其一、不其二!甚至因此完全否認新約教會不再需要「繼續遵守神的聖約律法」。 
 +  * C、未認清「西乃山之約」與「新約」的「區別」、「連結性」、「完整性」: 
 +    * a、「兩約的區別」是放在人心外面與內面的區別: 
 +      * 舊約是「律法」放在石版上,新約是「律法」放在心版上。 
 +      * 律法沒有改變,改變是「石版」變為「心版」(林後3:3); 
 +      * 使用神的靈來進入人的內心、人的靈裡,使神的聖靈與人的靈一同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8:16)。 
 +    * b、兩約的連結性與完整性: 
 +      * 由(約 1:16-17)的「恩上加恩」的恩典性,以及(林後 3:18)「榮上加榮」的榮耀性,足以證明新舊約是彼此連結、互補為一的啟示。 
 +    * c、神的律法的完全性、確實性、正直性、清潔性、永恆性、真實性以及「全然公義性」: 
 +      * 連詩人大衛都羨慕,於(詩 19:7-11)談到:「**神的神的律法、法度或見證、訓詞、命令、敬畏(被篡改譯作道理)、典章⋯⋯比極多精金可羨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況且你的僕人因此「受警戒」,守著「這些」(以上六項)就有大賞。**」 
 +        * 「守著這些」就是守著神的律法、法度(見證)、訓詞、命令、敬畏(道理原文)、典章,均是同義詞。 
 +      * 於(詩 19:12-13)又提到律法的糾錯能力,以及攔阻「僕人」不犯「自眾驕傲中(「任意妄為的罪」原文),不容他們「轄制我」(那罪會轄制人,正如保羅在(羅 7 章)中所論述的,上文所講解的),我便「完全」,「免犯大罪」。 
 +        * 這「完全的道」,參見大衛的其他詩篇,如: 
 +        * (詩 101 篇):「**行完全的道、存完全的心、行為完全的(他要伺候我)**」;以及 
 +        * (詩 119 篇):「**行為完全、遵行雅威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遵守他的法度(或見證)、一心尋求他的,這人便為有福。這人不做非義的事,但遵行祂的道。**」(1-3節)。 
 +      * 我不知道「張某」是否讀懂(詩 19 篇)、(詩 101 篇),以及最為要緊的(詩 119 篇)的〈律法頌〉!?
  
 ===== 二、誤解的原因:對「聖經原文」的無知 ===== ===== 二、誤解的原因:對「聖經原文」的無知 =====
行 116: 行 131:
 ==== 1、對「日子」的錯解 ==== ==== 1、對「日子」的錯解 ====
  
-  * 把新約的「那些日子以後」(耶 31:33-34),誤移至『千禧年國度的「彌賽亞作王的千禧年」的「當那些日子」(耶 3:16-18)。+〈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4)一個釋經問題」段落中提到: 
 + 
 +**(4)一個釋經問題**——原編號可能誤植,應改為(5) 
 +>  
 +> **彌賽亞猶太教文獻很喜歡引用下面一段經文,說這就是新約﹕[9]** 
 +>  
 +> **「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耶三十一33-34)** 
 +>  
 +> **誠然,這是舊約對新約最明顯的預言,但這情形還未應驗,而且這不是新約的定義。首先,這是神和「以色列家」立的,就是整個以色列家,不是個別的以色列人,也不是外邦人。我們還未看見以色列全家信主,故還未實現。其次,這事發生在「那些日子以後」。什麼是「那些日子」呢?若參考「當那些日子,……人必稱耶路撒冷為耶和華的寶座;萬國必到耶路撒冷,在耶和華立名的地方聚集。他們必不再隨從自己頑梗的惡心行事。……」(耶三16-18)我們可以非常清楚,這是預言將來彌賽亞作王的千禧年,因為我們未看見這樣的光景。** 
 + 
 +=== 簡述 === 
 + 
 +  * 她把新約的「那些日子以後」(耶 31:33-34),誤移至『千禧年國度的「彌賽亞作王的千禧年」的「當那些日子」(耶 3:16-18)。
  
 ==== 2、對「得救」的誤解 ==== ==== 2、對「得救」的誤解 ====
  
-  * 把第二、第三點的「得救的功夫(腓 2:12)和得救的智慧(提後 3:15)、身體的得贖(羅 8:23-24)」當作「第一點」(弗 2:5; 1:13)的結果論證。也認定「稱義和成聖」要分開,認為「沒有得救的確據」。+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A)救恩觀的錯誤 (一)不明白什麼是得救」段落中提到: 
 + 
 +**「得救」一詞在聖經中出現過很多次,有如下的意思﹕** 
 +>  
 +> **(1)指罪人瞬間出死入生的得救** 
 +>  
 +> **「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弗二5)「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弗一13)** 
 +>  
 +> **(2)指漸漸成聖,活出得救之人的樣子** 
 +>  
 +> **「就當恐懼戰兢做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二12)「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三15)** 
 +>  
 +> **(3)指將來身體得贖** 
 +>  
 +> **「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羅八23-24)** 
 +>  
 +> **★★★★★★上邊的第二和第三點,都是第一點的「得救」的結果,但不是說,人必須一直生活聖潔,毫無瑕疵; 污點,堅持到最後,才能算是得救。Rock的言論,是因為他分不開稱義和成聖,也沒有得救的確據。** 
 + 
 +=== 簡述 === 
 + 
 +  * 她把第二、第三點的「得救的功夫(腓 2:12)和得救的智慧(提後 3:15)、身體的得贖(羅 8:23-24)」當作「第一點」(弗 2:5; 1:13)的結果論證。 
 +  * 她也認定「稱義和成聖」要分開,認為「沒有得救的確據」。
  
 ==== 3、對於「故意犯罪就不得救」的胡解 ==== ==== 3、對於「故意犯罪就不得救」的胡解 ====
  
-  * A、她引用(雅 4:17; 約壹 1:8),反駁 Rock,誰有得救盼望?沒有!是的,完全沒有!都完蛋了!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二)信主後「故意犯罪」就不得救了嗎?」段落中提到: 
-  B、引用(羅 7:15-24)保羅的經歷:反駁(羅七 15-24)在掙扎的情況中,失敗和跌倒一定有發生過,而且「故意」,不是「無心之失」,因為他是經過掙扎。若如此,保羅也絕望了。』 + 
-  * C、Rock 釋經的問題——完全不顧上下文,斷章取義!(請見下面的解釋。)+**Rock說﹕「要持續不斷持守救恩,就是在日常生活活出神的話,遠離各樣惡行,……直到終點, ……〝已經得救〞。」** 
 + 
 +=== A、她引用(雅 4:17; 約壹 1:8),反駁 Rock === 
 + 
 +> 若如Rock所言,那麼,誰有得救盼望?沒有!是的,完全沒有!都完蛋了! 
 + 
 +=== B、引用(羅 7:15-24)保羅的經歷,來反駁 Rock === 
 + 
 +她接著引用Rock的「高論」,其中關於「故意犯罪」、「只要願意順服主帶領,就不會去 〝故意犯罪〞」 
 + 
 +> **於是Rock又提出高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只要願意順服主帶領,就不會去 〝故意犯罪〞〈犯罪有分故意與不小心非故意的〉,……你是〝故意犯罪〞還是〝不小心非故意犯罪〞呢?……聖經有說人若倚靠神帶領行出神的話上的義將要活著,因為依靠神帶領去行出神的話上的義就不犯罪。」** 
 + 
 +然後引用保羅的經歷,提出她的論點,認為保羅的經歷是「故意犯罪」,以此反駁 Rock 的說法: 
 + 
 +> **首先,有誰從來沒有「故意犯罪」過?任何誠實的基督徒都會同意說﹕沒有。保羅也曾在羅馬書描寫他在罪中掙扎的情況﹕「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羅七15-24)在掙扎的情況中,失敗和跌倒一定有發生過,而且「故意」,不是「無心之失」,因為他是經過掙扎。若如此,保羅也絕望了。*
 + 
 +=== C、她判定 Rock 釋經的問題——完全不顧上下文,斷章取義! === 
 + 
 +她在本段最後說: 
 + 
 +> **其次,Rock可能讀過「因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十26)一句子話,從而發明他的神學理論。這裏又一次顯示Rock釋經的問題——完全不顧上下文,斷章取義!(請見下面的解釋。)**
  
 ===== 四、對於「得救的確據」的胡說 ===== ===== 四、對於「得救的確據」的胡說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三)沒有得救的確據」段中提到:+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三)沒有得救的確據」段中提到:
  
 > **(三)沒有得救的確據** > **(三)沒有得救的確據**
行 146: 行 214:
 ===== 五、誤認為「人得救、重生、稱義是『瞬息間的事情』」 ===== ===== 五、誤認為「人得救、重生、稱義是『瞬息間的事情』」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段中提到:+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段中提到:
  
 > **(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 > **(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
topic/foundation/20250412090000.1744072318.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5/04/07 19:31 -0500 Mon. (3 週前) 由 lyh

Donate Powered by PHP Valid HTML5 Valid CSS Driven by Doku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