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foundation:20250412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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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foundation:20250412090000 [2025/04/07 19:31 -0500 Mon. (3 週前)] – [一、對「罪性」的誤解] lyh | topic:foundation:20250412090000 [2025/04/11 21:54 -0500 Fri. (3 週前)] (目前版本) – w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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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2: | 行 22: | ||
==== 誤把「那罪」當作「罪性」 ==== | ==== 誤把「那罪」當作「罪性」 ==== | ||
-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一段中提到: | +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段落中提到: |
> **(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 | > **(3)新約信徒再犯罪怎麼辦?** | ||
行 30: | 行 30: | ||
=== 評論 === | === 評論 === | ||
- | (羅 7 章)的「那罪」是有位格的「擬人化」,一般被誤解為「罪性」:即「原罪遺傳說」。這是主後的奧古斯丁發行的用詞,被基督教界認可、採用至今的。 | + | (羅 7 章)的「那罪」是有位格的「擬人化」,一般被誤解為「罪性」:即「原罪遺傳說」。這是主後的奧古斯丁發明的用詞,被基督教界認可、採用至今的。 |
亞當犯罪,他的罪行會影響他的後代,這毋庸置疑,但是說「他的後裔都有『罪性』」,則是胡說八道,無的放矢! | 亞當犯罪,他的罪行會影響他的後代,這毋庸置疑,但是說「他的後裔都有『罪性』」,則是胡說八道,無的放矢! | ||
行 55: | 行 55: | ||
* (雅 1: | * (雅 1: | ||
* 「那罪」如同嬰孩會「長大成熟」,在母胎中孕育成熟後,就會產出「死亡」之成果。 | * 「那罪」如同嬰孩會「長大成熟」,在母胎中孕育成熟後,就會產出「死亡」之成果。 | ||
- | * (約壹 3: | + | * (約壹 3: |
- | * 基督徒作「那罪的事」就是作「那違約犯罪的事」,如同本無罪的亞當一樣,因犯罪而滅亡、被逐出樂園,不得再「享受(吃)」那生命樹果! | + | |
==== 《約翰壹書》的內容,是要我們罪得赦免之後,不要再犯罪,而要完全遵守神的誡命! ==== | ==== 《約翰壹書》的內容,是要我們罪得赦免之後,不要再犯罪,而要完全遵守神的誡命! ==== | ||
行 88: | 行 88: | ||
==== 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 ==== | ==== 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 ==== | ||
-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下一段「(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中提到: | +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段落中提到: |
> **(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 | > **(4)新約把舊約廢掉了嗎?** | ||
行 101: | 行 101: | ||
* A、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羅 7: | * A、律法的功用不只是叫人「知罪」,更是叫人明白「那罪(魔鬼)」的可惡(羅 7: | ||
- | * B、膚淺的認識「律法的功用」(羅 2: | + | * B、膚淺的認識「律法的功用」(羅 2: |
+ | * C、未認清「西乃山之約」與「新約」的「區別」、「連結性」、「完整性」: | ||
+ | * a、「兩約的區別」是放在人心外面與內面的區別: | ||
+ | * 舊約是「律法」放在石版上,新約是「律法」放在心版上。 | ||
+ | * 律法沒有改變,改變是「石版」變為「心版」(林後3: | ||
+ | * 使用神的靈來進入人的內心、人的靈裡,使神的聖靈與人的靈一同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8: | ||
+ | * b、兩約的連結性與完整性: | ||
+ | * 由(約 1: | ||
+ | * c、神的律法的完全性、確實性、正直性、清潔性、永恆性、真實性以及「全然公義性」: | ||
+ | * 連詩人大衛都羨慕,於(詩 19: | ||
+ | * 「守著這些」就是守著神的律法、法度(見證)、訓詞、命令、敬畏(道理原文)、典章,均是同義詞。 | ||
+ | * 於(詩 19: | ||
+ | * 這「完全的道」,參見大衛的其他詩篇,如: | ||
+ | * (詩 101 篇):「**行完全的道、存完全的心、行為完全的(他要伺候我)**」;以及 | ||
+ | * (詩 119 篇):「**行為完全、遵行雅威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遵守他的法度(或見證)、一心尋求他的,這人便為有福。這人不做非義的事,但遵行祂的道。**」(1-3節)。 | ||
+ | * 我不知道「張某」是否讀懂(詩 19 篇)、(詩 101 篇),以及最為要緊的(詩 119 篇)的〈律法頌〉!? | ||
===== 二、誤解的原因:對「聖經原文」的無知 ===== | ===== 二、誤解的原因:對「聖經原文」的無知 ===== | ||
行 116: | 行 131: | ||
==== 1、對「日子」的錯解 ==== | ==== 1、對「日子」的錯解 ==== | ||
- | | + | 〈彌賽亞猶太教——退返西乃山〉乙文於「(4)一個釋經問題」段落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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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一個釋經問題**——原編號可能誤植,應改為(5) | ||
+ | > | ||
+ | > **彌賽亞猶太教文獻很喜歡引用下面一段經文,說這就是新約﹕[9]** | ||
+ | > | ||
+ | > **「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耶三十一33-34)** | ||
+ | > | ||
+ | > **誠然,這是舊約對新約最明顯的預言,但這情形還未應驗,而且這不是新約的定義。首先,這是神和「以色列家」立的,就是整個以色列家,不是個別的以色列人,也不是外邦人。我們還未看見以色列全家信主,故還未實現。其次,這事發生在「那些日子以後」。什麼是「那些日子」呢?若參考「當那些日子,……人必稱耶路撒冷為耶和華的寶座;萬國必到耶路撒冷,在耶和華立名的地方聚集。他們必不再隨從自己頑梗的惡心行事。……」(耶三16-18)我們可以非常清楚,這是預言將來彌賽亞作王的千禧年,因為我們未看見這樣的光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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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簡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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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她把新約的「那些日子以後」(耶 31: | ||
==== 2、對「得救」的誤解 ==== | ==== 2、對「得救」的誤解 ==== | ||
- | | +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A)救恩觀的錯誤 (一)不明白什麼是得救」段落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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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得救」一詞在聖經中出現過很多次,有如下的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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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指罪人瞬間出死入生的得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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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弗二5)「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弗一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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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指漸漸成聖,活出得救之人的樣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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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就當恐懼戰兢做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二12)「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三15)** | ||
+ | > | ||
+ | > **(3)指將來身體得贖** | ||
+ | > | ||
+ | > **「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羅八23-24)** | ||
+ | > | ||
+ | > **★★★★★★上邊的第二和第三點,都是第一點的「得救」的結果,但不是說,人必須一直生活聖潔,毫無瑕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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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簡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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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她把第二點、第三點的「得救的功夫(腓 2: | ||
+ | * 她也認定「稱義和成聖」要分開,認為「沒有得救的確據」。 | ||
==== 3、對於「故意犯罪就不得救」的胡解 ==== | ==== 3、對於「故意犯罪就不得救」的胡解 ==== | ||
- | | +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二)信主後「故意犯罪」就不得救了嗎?」段落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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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Rock說﹕「要持續不斷持守救恩,就是在日常生活活出神的話,遠離各樣惡行,……直到終點, ……〝已經得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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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她引用(雅 4:17; 約壹 1:8),來反駁 Rock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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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若如Rock所言,那麼,誰有得救盼望?沒有!是的,完全沒有!都完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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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她引用(羅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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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她接著引用Rock的「高論」,其中關於「故意犯罪」、「只要願意順服主帶領,就不會去 〝故意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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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於是Rock又提出高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只要願意順服主帶領,就不會去 〝故意犯罪〞〈犯罪有分故意與不小心非故意的〉,……你是〝故意犯罪〞還是〝不小心非故意犯罪〞呢?……聖經有說人若倚靠神帶領行出神的話上的義將要活著,因為依靠神帶領去行出神的話上的義就不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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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後引用保羅的經歷,提出她的論點,認為保羅的經歷是「故意犯罪」,以此反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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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首先,有誰從來沒有「故意犯罪」過?任何誠實的基督徒都會同意說﹕沒有。保羅也曾在羅馬書描寫他在罪中掙扎的情況﹕「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羅七15-24)在掙扎的情況中,失敗和跌倒一定有發生過,而且是「故意」,不是「無心之失」,因為他是經過掙扎。若如此,保羅也絕望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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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她判定 Rock 釋經的問題——完全不顧上下文,斷章取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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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她在本段最後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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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次,Rock可能讀過「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十26)一句子話,從而發明他的神學理論。這裏又一次顯示Rock釋經的問題——完全不顧上下文,斷章取義!(請見下面的解釋。)** | ||
===== 四、對於「得救的確據」的胡說 ===== | ===== 四、對於「得救的確據」的胡說 ===== | ||
-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三)沒有得救的確據」一段中提到: | +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三)沒有得救的確據」段落中提到: |
> **(三)沒有得救的確據** | > **(三)沒有得救的確據** | ||
行 146: | 行 214: | ||
===== 五、誤認為「人得救、重生、稱義是『瞬息間的事情』」 ===== | ===== 五、誤認為「人得救、重生、稱義是『瞬息間的事情』」 ===== | ||
-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一段中提到: | + | 她在〈評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 的信仰和釋經〉乙文,「(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段落中提到: |
> **(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 | > **(四)分不清得救和成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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