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foundation:20250301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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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4: | 行 14: | ||
===== 前言 ===== | ===== 前言 ===== | ||
- | 念及有人不懂得奉獻十一捐,也因為真耶穌教會(TJC)的問題,把「什一捐」變成只對人賙濟,而無對神的奉獻金額。此種問題必須解決,否則對神的愛仍然闕如。 | + | 念及有人不懂得奉獻什一捐,也因為真耶穌教會(TJC)的問題,把「什一捐」變成只對人賙濟,而無對神的奉獻金額。此種問題必須解決,否則對神的愛仍然闕如。 |
===== 緒論 ===== | ===== 緒論 ===== | ||
- | * 舊約五祭: | + | |
* 專對雅威父神的「燔祭」與「素祭」和平安祭物(這還包括給祭司的舉祭與弟兄分享的祭物),以及對人自己的罪咎的贖罪祭物和贖愆祭,包括獻祭的祭司(人物)、祭處(聖所)與祭牲(來 7-10 章),種種祭儀的更變,並非廢除,而是包含著有更新、更優美的意味與目的。 | * 專對雅威父神的「燔祭」與「素祭」和平安祭物(這還包括給祭司的舉祭與弟兄分享的祭物),以及對人自己的罪咎的贖罪祭物和贖愆祭,包括獻祭的祭司(人物)、祭處(聖所)與祭牲(來 7-10 章),種種祭儀的更變,並非廢除,而是包含著有更新、更優美的意味與目的。 | ||
- | | + | * **新約「信徒」或「聖徒」必須加以釐清其真理意涵,方不致「虧缺了」神的榮耀。** |
* 希伯來書中的獻祭真理,即是含涉其要道,參見(來 13: | * 希伯來書中的獻祭真理,即是含涉其要道,參見(來 13: | ||
- | * 文士對耶穌的問題與理解: | + | |
- | * 愛神愛人如己之道,比一切的燔祭和各樣的祭祀「豐盈」(可 12: | + | * 愛神、愛人如己之道,比一切的燔祭和各樣的祭祀「豐盈」(可 12: |
===== 主論 ===== | ===== 主論 ===== | ||
行 60: | 行 60: | ||
* 此祭司是「為外邦人」做基督耶穌的僕役,獻上靈祭物(彼前 2:5-9)。 | * 此祭司是「為外邦人」做基督耶穌的僕役,獻上靈祭物(彼前 2:5-9)。 | ||
* C、外邦人仍須供獻他們的祭物 | * C、外邦人仍須供獻他們的祭物 | ||
- | * a、對神新約祭司獻上十一捐:如使徒保羅和巴拿巴(林前 9:6-13; 10:18-22) | + | * a、對神新約祭司獻上什一捐:如使徒保羅和巴拿巴(林前 9:6-13; 10:18-22) |
* b、對猶太聖徒的賙濟:外邦人如對耶穌撒冷的窮人之賙濟(羅 15:25-26) | * b、對猶太聖徒的賙濟:外邦人如對耶穌撒冷的窮人之賙濟(羅 15:25-26) | ||
* c、外邦人對猶太人的虧欠與補滿(15: | * c、外邦人對猶太人的虧欠與補滿(15: | ||
行 104: | 行 104: | ||
* A、雅威應許他們不斷獻燔祭、燒素祭、時常辦理獻祭的事,不廢棄神的此聖約,與大衛之約並立(耶 33:17-26) | * A、雅威應許他們不斷獻燔祭、燒素祭、時常辦理獻祭的事,不廢棄神的此聖約,與大衛之約並立(耶 33:17-26) | ||
* B、廢棄此約,使他們被人藐視、看為下賤之因:不守神的誡命,瞻徇情面(瑪 2:1-9)。 | * B、廢棄此約,使他們被人藐視、看為下賤之因:不守神的誡命,瞻徇情面(瑪 2:1-9)。 | ||
- | * C、利未人被貶低之另一主因(結 | + | * C、利未人被貶低之另一主因(結 |
* 祭司利未人擅離職守,即當以色列人走迷時,離開雅威、隨從其偶像,必擔當己罪孽。撒督子孫堅守崗位,必親近、事奉、伺立在雅威面前獻上脂油與血。 | * 祭司利未人擅離職守,即當以色列人走迷時,離開雅威、隨從其偶像,必擔當己罪孽。撒督子孫堅守崗位,必親近、事奉、伺立在雅威面前獻上脂油與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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