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uk_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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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uk_16 [2013/04/19 08:00 -0500 Fri. (12 年前)] – commentary:luk_17 更名為 commentary:luk_16 (對應章號) zm | commentary:luk_16 [2024/04/04 20:44 -0500 Thu. (14 個月前)]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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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耶穌對比喻的講解,需先界定所用的幾個詞的含意,才能辨明耶穌教導的真理。”不義的瑪門”、”朋友”、”忠信者”、”真實的”、別人的和他自己的”。 | 要理解耶穌對比喻的講解,需先界定所用的幾個詞的含意,才能辨明耶穌教導的真理。”不義的瑪門”、”朋友”、”忠信者”、”真實的”、別人的和他自己的”。 | ||
- | “瑪門”(G3126):僅出現於本段落三次(9、11、12節)和太6:24。這詞原指敘利亞地區所敬拜的財神之名,如中國的財神爺,後轉指財富。作者將他人的財物任意使用視為不義的瑪門,而由13節將神與外邦神明對照,誰才是生命財富的供給與維護者,亦或人生命的維護是靠財富還是神,正如耶穌所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神口中所出的一切話”(太四4)。不是錢財本身的性質是不義的,正如食物本身,而在乎人對錢財的依賴和使用是不義的。9節藉此不義錢財結交朋友,正是律法所定規對缺乏者的幫助,只是用反面說法而已。 | + | “瑪門”(G3126):僅出現於本段落三次(9、11、13節)和太6:24。這詞原指敘利亞地區所敬拜的財神之名,如中國的財神爺,後轉指財富。作者將他人的財物任意使用視為不義的瑪門,而由13節將神與外邦神明對照,誰才是生命財富的供給與維護者,亦或人生命的維護是靠財富還是神,正如耶穌所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神口中所出的一切話”(太四4)。不是錢財本身的性質是不義的,正如食物本身,而在乎人對錢財的依賴和使用是不義的。9節藉此不義錢財結交朋友,正是律法所定規對缺乏者的幫助,只是用反面說法而已。 |
“朋友”(G5384):耶穌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7:34),是比喻中被求告需要的朋友(11:5~8),耶穌對他的門徒自稱我的朋友(12:4)。由這三處經文將何謂朋友界定明白,是悔改的信眾、是能滿足弟兄彼此缺欠需要的幫助者、是引導走向正路的才是真正的朋友,我們所需結交的對象就是這種朋友。 | “朋友”(G5384):耶穌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7:34),是比喻中被求告需要的朋友(11:5~8),耶穌對他的門徒自稱我的朋友(12:4)。由這三處經文將何謂朋友界定明白,是悔改的信眾、是能滿足弟兄彼此缺欠需要的幫助者、是引導走向正路的才是真正的朋友,我們所需結交的對象就是這種朋友。 | ||
行 64: | 行 64: | ||
“真實的”(G228):它與”不義的”相對。正如”你們自己的”與”別人的”相對。11和12節在字的次序、用法、含意上是一重複語法,正如所使用的動詞”信託”和”給與”是相似意含。透過此重複句子強調信眾當為得着那真實的、屬你們自己的來奮鬥,就視今世所擁有的一切為暫時的(等同虛假的)、屬他人的、不值得為之留戀,反是有智慧的謀求真正的、永世的、有價值的事。 | “真實的”(G228):它與”不義的”相對。正如”你們自己的”與”別人的”相對。11和12節在字的次序、用法、含意上是一重複語法,正如所使用的動詞”信託”和”給與”是相似意含。透過此重複句子強調信眾當為得着那真實的、屬你們自己的來奮鬥,就視今世所擁有的一切為暫時的(等同虛假的)、屬他人的、不值得為之留戀,反是有智慧的謀求真正的、永世的、有價值的事。 | ||
- | 有論者將9節末句視為疑問句,進而否定今世財物能夠使人被帶到永存帳幕,全然否認財物有任何功效。這等思想市為否定人善工的價值,硬將經文肯定句扭轉成疑問句,在毫無經文版本佐證,亦無語意模擬兩可的狀況下,論者反律法主義的意圖被顯露了。 | + | 有論者將9節末句視為疑問句,進而否定今世財物能夠使人被帶到永存帳幕,全然否認財物有任何功效。這等思想是否定人善工的價值,硬將經文肯定句扭轉成疑問句,在毫無經文版本佐證,亦無語意模擬兩可的狀況下,論者反律法主義的意圖被顯露了。 |
13節最後教導將每一人都視為家奴般,只能服事一個主人。看似人可以自由愛、恨,能夠自己決定執着或藐視的對象,事實上每人都只是某一主人的奴隸,並無真正自主權來決定他的主人 (參見羅馬書)。若人自以為可以為自己來決定所要服事的對象時,他早已落在瑪門底下。本節以三句話組成,前後都指出人不能去服事兩種不同對象,中間才插入理由指出人的愛恨是無法並存,持續支持與輕慢是無法同時用在一個主人身上。經文不在強調人的選擇所要服事對象,而在指出一個奴隸只有一個主人,他不能想從兩個主人都討得好處。人的愛恨情仇最終在屬靈的爭戰上,並無真正能力來決定輸贏,反而只有認定自己是誰的奴隸,就當求忠信於主人,由主人來決定爭戰的結局。 | 13節最後教導將每一人都視為家奴般,只能服事一個主人。看似人可以自由愛、恨,能夠自己決定執着或藐視的對象,事實上每人都只是某一主人的奴隸,並無真正自主權來決定他的主人 (參見羅馬書)。若人自以為可以為自己來決定所要服事的對象時,他早已落在瑪門底下。本節以三句話組成,前後都指出人不能去服事兩種不同對象,中間才插入理由指出人的愛恨是無法並存,持續支持與輕慢是無法同時用在一個主人身上。經文不在強調人的選擇所要服事對象,而在指出一個奴隸只有一個主人,他不能想從兩個主人都討得好處。人的愛恨情仇最終在屬靈的爭戰上,並無真正能力來決定輸贏,反而只有認定自己是誰的奴隸,就當求忠信於主人,由主人來決定爭戰的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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