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0305; 講解日期:20250628。
題目意義:雅威神的聖約,就是雅威神的律例、典章、誡命。
許多人廢棄律法,被天國看作是最小的(太 5:19)。
(創 26:1-5)而事情發生於,饑荒在那地,除了那先前的饑荒,就是在亞伯拉罕的諸日子還存有的(時候),而以撒走到亞比米勒,非利士王那裏,往基拉耳那裏去。而雅威向他顯現,且說:「不要下到埃及,當要定居在那地,就是我對你說的。當要寄居在這個地,且我要與你同在,且我要賜福你,因為我要賜這一全地給你和你的子嗣,且我必堅立那誓言,就是我向亞伯拉罕你父親起誓的。且我要加增你的後裔,像那諸天的眾星,且我必賜給你後裔這一全地,且那地的萬國要藉你子嗣為自己求福。因為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投以關注看守了我的典章、我的誡命、我的律例,和我的律法。」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180627。
〔本文章另有專文呈現,進行了部份修訂,詳見獨特的律法系列 8:摩西以前是否有神的律例典章? https://www.yhwhholy.org/bible/topic/law/20240702061000〕
一般人認為,律法是神藉著摩西在西乃山時,才開始頒布的。因為摩西之前,並無律法。因此,族長時代,就是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那時,是沒有律法的。所以,叫做「應許時代」,以致挪亞的洪水時代,也是無律法的。因為人類都是亞當的後代,那時還無閃、含、雅弗的子孫遍滿全地。
但是,如此說法,就是一種迷思,所行的,就是一種誤區,所有的言行舉止,都是隨各人的心所定、行各人眼中看為正的事,毫無普世價值與標準。因為,神沒有規定普世的律法準則。因此,各人任意而行。
若果如此,神有憑什麼審判始祖亞當?刑罰該隱?毀滅洪水時代的人,拯救挪亞一家人?神又如何審判所多瑪、俄摩拉二罪城?神怎麼指責基拉珥王亞比米勒?
當知道,聖經稱為新舊約全書,因為神是以「盟約」的角度來立定律法的。立約是兩造雙方的事情,只有違約,神才依約實行處治,沒有立約,不是約民,與神應許、諸約、禮儀、律法等無分;也與神兒子的名分、榮耀、列祖、基督等無關(羅 9:2-5; 弗 2:11-13)。
亞當是神賜福的,稱之為「人/亞當」。人本是由塵土所造的,是神吹一口生氣在他鼻孔中的「活魂」(創 2:7),與一般活物毫無區別(創 2:19; 7:22; 6:18)。此名為「亞當」(創 5:2),是因人是按照神的樣式所造的(創 5:1),人與一般活物的區別在此。聖經中凡是神所命名的,都是神所賜福的,特別具有意義的。因此,人被父母命名,也是一樣。該隱與亞伯,只有長子該隱是「得/買」—-我從雅威買得一個男子(創 4:1)。神造人,人生人,都具有生/造他者的形象和樣式(創 1:26-28; 9:6; 5:3 塞特)。也就是說,凡是人,都具有神所造的「神的形像」(雅 3:9)。只是人犯了罪,就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
原先,神造的人都具有神的榮耀形象:男人是神的形象和榮耀。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 11:7)。當始祖在樂園中,具有神的榮光,所以,赤身肉體不覺得羞恥(創 2:24)。但是犯罪之後,便失去了此種榮光,「二人眼睛明亮了,才知道自己赤身肉體」,然後才有遮羞的衣裳,並且開始聽見神的聲音而躲避神的面(創 3:7-8)。神一問,才知道他們已經知道自己是赤身肉體的,便詫異說「誰告訴你赤身肉體的?」,然後,才進一步推問「莫非你吃了禁果?」(創 3:9-11)。可見,赤身肉體本身,始祖是不知道的。是「眼開明亮了」的結果。而這種明亮是不好的,也就是說,眼睛開始「認識」自己是「羞恥」的,就是「赤身肉體」。由不羞恥到會羞恥,是違約犯戒的結果。這死了,是指:已經失去神的榮光。因為神的榮光/形象是人的生命所繫。不羞恥是因「不知道」自己的赤身,因人本有神的形象和榮耀。
人是先有神此種榮光形象,神才開始賜福、吩咐與賞賜(創 1:26-27,28-29)。因為亞當是神的兒子(路 3:38)。先有兒子的名分,後有兒子的福份與責任。
人與神的關係是父、子,也是神王、子民的關係。正如,以色列人是神的長子/神的百姓,又持守我的約的人(賽 56:6)。「必引領到我的聖山,在我的禱告的殿中喜樂、在我的壇上必悅納其所事奉的祭物」(賽 56:7)。
新約聖經的福音,就是指耶穌基督傳給外邦人「律法、典章」(賽 42:1-4; 太 12:16-20)。所以,耶穌基督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乃是要成全(太 5:17-18)。廢掉律法典章的不是他,而是猶太教的文士、法利賽人,他們守人的吩咐,廢掉神的誡命(太 15 章; 可 7 章)。正如古蛇一樣。
同樣,使徒保羅時代,奉割禮派的要更改保羅的福音,也就是要廢掉律法。準此言之,自始祖以後,歷代以來,古蛇就是假使徒、假先知,都是正如主所說的:外披羊皮、內實狼心,他們無律法行為,但是都奉主耶穌基督的名,行許多預言、奇事、異能,卻不遵守律法,這許多人都不為主所認識,因他們都是「違背律法的人/惡人」(太 7:15-23)。那些不法者所建造的教會,都是無律法根基的,而只有建立在律法磐石根基的教會,才能永存(太 7:24-28)。正如保羅說的:教會的根基是基督(林前 3 章),而基督他所建立的教會,是以信耶穌是基督、神子的教會(太 16:18)遵行律法(太 18:16-17; 申 17:6; 19:15; 民 35:30)為根基的。
因此,以撒、雅各才會知道要如何與神來往。亞伯拉罕知道要築壇獻祭以雅威的名求告(創 12:7-8; 13:4),正如塞特一樣(創 4:25-26),與挪亞築壇獻祭,知道分別潔淨的祭物相同(創 7:2-5; 8:20-21);他也知道要向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獻他所得的十一(14:20; 參 28:22 雅各的許願,申 14:22-29),也指著至高的神、天地的主宰雅威神起誓(14:22,參見申 6:13; 10:20)。這些敬拜侍奉神的律法,他早已行之多年。蒙召的選民,是神的兒女,神對他們立約,必定下如何來往的準則,這些準則就是「律法、誡命和典章」。
不過,約書亞也設定(書 24:25),應是重新立約。正如摩西對毀約的選民再次立約(申 10 章);對第二代人重新立約一樣(申 5:2-3 西乃山之約,29:1 摩押之約)。此約與列祖之約不同(申 5:2-3)。
「判例」是律法的先例:(創 1 章)至(出 19 章)的內容,就是(出 20 章)至(民 10 章)「律法」的判例。也就是習慣法,風俗習慣是稱為「慣例」,也就是「判例」。[註一]。一般指「不成文法」[註二],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摩西律法是「成文法」(律例,申 27 章; 書 8 章)。但是,神說亞伯拉罕遵守祂的「律例」(創 26:5)。
「律例」就是「成文法」,原文 02706 choq
就是銘刻於石板或金屬板上的文字,如亞述王國的楔形文,巴比倫帝國的「漢摩拉比法典」等等,聖經用於:埃及祭司的「常俸」(創 47:22,26),「向來的數目」(出 5:14);與神的誡命、神眼中看為正的事並列(出 15:25-26),與神的法度/證詞並列(出 18:16),這都是在西乃山之前,摩西叫以色列人知道的「神的律例和法度」。陰性複數,五經都有出現此詞: (創 26:5; 出 12:14,17,43; 13:10; 27:21; 28:43; 29:9; 利 3:17; 7:36; 10:9; 16:29,31,34; 17:7; 18:3,4,5, 28,30; 19:19,37; 20:8,22,23; 23:14,21,31,41; 24:3; 25:18; 26:3,15,43; 民 9:3,12,14ab; 10:8; 15:15ab, 18:23; 19:2,10,21; 27:11; 31:21; 35:29; 申 6:2; 8:11; 10:13; 11:1; 28:15,45; 30:10,16)。
但是,創世紀獨此一見,非常特別。難免令人起疑:似是後人所添加?《LXX》譯文與《馬所拉本》一樣。但《英譯本 NET》有註解:
NET Notes (Gen 26:5)
〔中譯文參考: 14 sn 我的訓誡、我的命令、我的律例、我的律法。此節經文的措辭顯然具有詮釋性質,因亞伯拉罕並未擁有全部律法。
這些術語是摩西律法各部分的法律性、慣例法上的指定名稱,其存在本身即預設了律法的存在。
某些拉比觀點實際查證後,甚至斷言亞伯拉罕在律法頒布前已完全遵守全律(參見《聖婚篇》4:14)。
亦有學者主張此故事必在律法頒布後方能成文(C. 韋斯特曼,《創世記》2:424–25)。
但最簡明的解釋是:敘述者(傳統認為是律法頒布者摩西)運用以色列人熟悉的世俗用語,對亞伯拉罕順服的簡要記載進行了詳盡闡述。
藉此他將亞伯拉罕塑造成順服神命令的典範,以色列人應效法其榜樣。CSB註釋(創世記26:5)
a 創 26:5; 22:18; 利 18:30; 申 11 章 〕
(創 26:5)「因為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投以關注看守了我的典章、我的誡命、我的律例,和我的律法。」
的確,句首使用「因為」G6118 `eqeb,此解釋,是作為日後選民當學習效法的榜樣、模式。原文意義如下:
(引用網路公開資訊)
習慣法和判例法概念–簡單點說吧,判例法相對與制定法,是指依照法院判決而形成的有效力的判定,強調以往判決的影響力。習慣法相對於成文法(當然也是制定法),是獨立於制定法之外,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既非單純的道德規範也非單純的法律規範,習慣是有地域和環境條件限制下的規範勝過的准則,一般約定俗成。習慣並不一定都是習慣法,要有普遍性和一定約束力的才行 判例法是以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淵源,即以某個判例作為定罪量刑的審判方式和審理方式,大陸法為成文法(法典法),而習慣法是判例法的一種,但是就如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一樣,它具有判例法的一切特性,但是也與之不同,例如某些判例是以某國最高法的判例為主要指導的,而習慣,也許是鄉規民約,這些在很多國家都是不被認可的!所二者是一個特別與一般的關係。我國雖然不承認判例法作為我國的正是法律淵源,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在法律規則無法解決的前提下,法律原則(即,約定俗成的一般習慣)很有可能成為定案的依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一顆心團隊為您服務
習慣法與判例法的關係
(引用網路公開資訊)
但是它並不具有國家意志性,所以不能成為法律規範 不成文法,一般來講,也就是些判決和判例 不能成為法律,這是因為,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只是適用法律的一項“工具”。法官還沒有“造法”的權力。法院的判決,僅僅對該案有法律效力,判決本身不能成為被適用的“法律”。 想要判決或案例成為法律規範,對法官的要求十分嚴格和苛刻,我國的法官在目前,也基本沒有這個能力。
簡要說來,即是如此 如果還想要繼續深究,還可以更加深入分析之。 阿烙 | 發佈於 2006-08-22
一般而言,法的淵源的種類主要包括()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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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Y 分享:
聖經使用許多篇幅,說明人應當遵守神的律法,但是不明白為何現今許多基督徒仍然不願意遵守。也曾經試圖向他們解釋守律法的重要性,但是他們不願意接受我所說的,或許,需要雅威神的開啟後,他們才能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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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內容乃出於舊約內容
新約經文中,有「新約」用詞,卻無「新約的內容」,因為當時讀者明白新約的內容。
這就是新約所要強調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