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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隨基督》系列 10:「欲望、行為、罪惡」之我見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50707; 講論日期:20250712。

引用來源:

經文

《雅威本》 (林前 9:24-27)
1Co 9:24你們豈不知:「在賽場上奔跑的眾人,固然他們都奔跑,但只有一個拿得獎賞?」照樣,你們應當持續奔跑,好叫你們能抓住。
1Co 9:25但是凡參加競賽的,自我節制諸事,所以一方面,對他而言,是要拿得朽壞的冠冕,另一方面,我們是要不朽壞的冠冕。
1Co 9:26所以照樣,我奔跑不是如同無定向的;我鬥拳不是如同打空氣的,
1Co 9:27乃是不住地重擊我的身體,並驅使它做奴僕,惟恐我宣傳給別人,自己反不被選中。

這是使徒保羅對自己的要求,也成為了信徒們的榜樣。

然而,要能夠達到這樣的地步,似乎仍需要一些前提及預備工作。

以下,就此提出個人之所見,與各位一同互相勉勵。

(箴 4:23)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或作你要切切保守你心〕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根據妥拉律法之標準

「保守你心」是要根據什麼標準來保守呢?

查看本段上下文,開頭便強調「要留心聽我的言詞、側耳聽我的話語.都不可離你的眼目.要存記在你心中。」(箴 4:20-21),因為被要求「將父所教導的話語存記在心中」,為要使話語不被忘記,始終存記在心中,故必須「保守你心」!

(箴 4:21)「存記」H8104 שָׁמַר

(箴 4:23)「保守」H4929 מִשְׁמָר

(箴 4:20-27)經文及解析

(雅 1:14-15)說明「欲望」、「行為」、「罪」、「死亡」之關聯

經文(雅 1:14-15)

《雅威本》 (雅 1:14-15)
Jam 1:14然而各人持續被自己的慾願試探,而被牽引出來著,且被下餌誘惑著。
Jam 1:15隨後那慾願懷孕後,就生產出罪;然而那罪被完善後,就生出死。

慾願(私慾、欲望)

根據上述經文,必須完成其完整過程,最後才會生產出罪。

其過程中的「被自己的慾願試探」、「被牽引出來著,且被下餌誘惑著」、「隨後那慾願懷孕後」,以上過程為「懷孕、醞釀」,是指犯罪前的預備過程。

「生出罪」,是指「落實了犯罪行為」,就是「行出違背公義標準的行為」,換言之,就是「行了違背律法的行為」,如(約壹 3:4)所言:「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但若是有行惡的慾願(惡的念頭)卻沒有惡的行為,是否有罪?

有惡的念頭卻沒有惡的行為,根據上述經文,表示此人勝過了「慾願的試探」,沒有「被牽引出來著」,「被下餌誘惑著」也沒有成功,因此「那慾願並沒有懷孕」,也就不會「生出罪」。

當人看見婦女就動淫念,這人心裏已經犯罪了嗎?(太 5:28)

《雅威本》 (太 5:28)
Mat 5:28然而我現正告訴你們:『凡是蓄意貪戀地持續看著一個婦人者,他已經在他的那心中對她犯了姦淫。』

若根據《和合本》:由於譯文失真,誤導人偏離原文本意

若根據《雅威本》譯文:認定其有罪,原來是與第十誡有關聯

(出 20:17)第十誡經文

《雅威本》 (出 20:17)
Exo 20:17「不可慾求你鄰舍的房子,不可慾求你鄰舍的妻子,或他的奴僕、他的奴婢、他的牛、他的驢,或所有屬於你鄰舍的。」

用什麼樣的方式去看婦女,決定其是否有罪

如經文所言,「蓄意貪戀地持續看著一個婦人」,才算有罪,此處「蓄意貪戀地⋯⋯」便違犯了第十誡的規定!

反向推論:正常地看婦人,並沒有罪,因為這人並沒有「沒有蓄意貪戀地持續看」此一行為,因此不構成違背姦淫律法。

因此,同樣是「看」的行為,但不同方式的「看」,就決定了其或善或惡的不同性質!

《約伯記》(伯 31:9-11)佐證

有惡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我若受迷惑、向婦人起淫念、在鄰舍的門外蹲伏」就是犯罪行為的描述,絕非「有念頭而無行為」!

對於「慾願、欲望」要正確看待,勿以偏概全

「蓄意貪戀地持續看著一個婦人」其受人的「生殖欲望、性欲」所試探、被其牽引、誘惑。當人接受了此誘惑,其原因是由於「貪戀」,如同夏娃接受了古蛇撒但的誘惑之情況,便是由於「貪戀」。

難道「生殖欲望、性欲」就是邪惡的嗎?

不!「生殖欲望、性欲」是神賜神給人,且命令人「要生養眾多、要充滿那地」(創 1:28)的必備條件。若無此「性欲」,何來「生養眾多」?

再舉一個例子,「食欲」是人生存下去的必備條件,「厭食症」便是失去了正常的食欲,得了此病之人,必然活得不好!

人類的其他欲望,也大多如此,本是神所賜福,是為了完成神的命令及吩咐而必備的條件。

「欲望」如「水」,因「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因此,「欲望」不能被簡單地視為「是邪惡的」!應視為是「中性的」。

因著欲望,行得好,便是善;因著欲望,行得不好,便是惡。若是一味地強調「去除欲望」,那麼便會「矯枉過正」,將現致人也無法正常地行出「善」!世上的一些異教思想,便是進入了此一誤區,吾人當慎之!

關鍵在於,是否「擁有行善的能力」?

當人「擁有行善的能力」,便能行出善的行為,便能行出符合神旨意的行為,也就是合乎妥拉規定的行為,又稱之為遵行律法。

反之,「沒有行善的能力」,便行不出善的行為,反而行出惡的行為,即違背神旨意的行為,也就是違背妥拉規定的行為,又稱之為違背律法。

「沒有行善的能力」之原因?

《雅威本》 (約 8:34)
Joh 8:34那耶穌回應他們(說):「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凡持續實行那罪的人,他一直是那罪的奴隸。

因為人持續犯罪(實行那罪),便成為了「那罪的奴僕」(約 8:34)。

從下文不難看出,「那罪」即指「那魔鬼(誹謗者)」,即所謂的惡者「撒但」。

《雅威本》 (約 8:44)
Joh 8:44你們一直是出自那父,就是那魔鬼(誹謗者),且你們一直想要行你們父的那諸慾願。那位從起初一直是一位殺人的,且從未站在那真實中,因為在他裏面一直沒存有真實。當他持續講論那謊言時,他出自他自己持續講論,因為他和他的那父一直是說謊者。

「那罪的奴隷」,此節採用「父子關係」描述,因此改稱為「魔鬼(誹謗者)之子孫」。

由於「成為了那罪(撒但)的奴僕,就是成了其子孫」,就必須聽從其父的指示。因受制於其父(主人)撒但之下,就必須要按照其父(主人)撒但的慾願(意思)去行,因此便行出惡的行為,而無力行出善的行為。

如何脫離「那罪的奴僕」身份?

原理很簡單,「換個主人」就好了!就是成為「義的奴僕」。

《雅威本》 (羅 6:3-6)
Rom 6:3或你們豈不持續驗知:我們曾被浸入耶穌基督裏,是浸入他的死裏?
Rom 6:4所以,透過浸,我們已同他被埋葬,歸入死,為要基督怎樣透過父的榮光從死人中被復起,照樣我們也能夠在生命的新樣裏生活行動。
Rom 6:5因若在他死的樣式上,我們既已成為長在一起的,在復立上,我們更是將要如此。
Rom 6:6是當我們驗知這事之時,這事就是:我們的舊人已被同釘木架,以致那罪的身體失效,使我們不再持續奴僕服事那罪。 1)
《雅威本》 (羅 6:8-14)
Rom 6:8 但若我們已同基督死了,我們持續堅信:我們也將與他同活。
Rom 6:9 是因我們早已曉得:基督已從死人中復起後,他不再死,死不再做主管轄他。
Rom 6:10因為關於他死的事,對於那罪,他死僅有一次,然而關於他活的事,對於那神,他持續活著。 2)
Rom 6:11你們也照樣應該持續算定自己,一方面對於那罪是死的,另一面對於那神,在耶穌基督裏是活著。 3)
Rom 6:12所以,別再讓那罪在你們必死的身體中作王掌權,以至於去聽從它的眾私慾之事。 4)
Rom 6:13也別再獻上你們的眾肢體,給那罪做不義的兵器,卻要獻上自己給那神仿佛出於死人中活著,且獻上你們的肢體給那神做義的兵器。5)
Rom 6:14因為罪將不能做主管轄你們,因為你們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美福之下。

要「進入一切的真實(真理)」

《雅威本》 (約 16:13)
Joh 16:13然而當那一位來到時,就是那真實的靈,他將引你們的路進入一切的真實(另一古版本或譯:他在一切的真實中將引你們的路)。因為他不憑他自己講論,反是他正聽見什麼事就將講什麼,且他將對你們報告那正要來的事。6)

這是指「要求得聖靈內住」。

《雅威本》 (徒 1:4-5)
Act 1:4而當他一起聚集吃飯時,他吩咐他們不要從耶路撒冷被分離出去,卻要等候那父的應許,就是你們從我所聽到的,7)
Act 1:5因為一方面約翰用水施浸,另一方面你們將要用聖靈受浸,在這不多的日子之後。 8)

「要等候那父的應許⋯⋯你們將要用聖靈受浸」,就是得著五旬節聖靈降臨,如(徒 2 章)所述之聖靈。

《雅威本》 (羅 8:1-11)
Rom 8:1 這樣看來現今那些在耶穌基督裏的人,沒有一個判處的。
Rom 8:2 因為那生命之靈的律法在耶穌基督裏,已使你被釋放,脫離了那罪和死的律法。 9)
Rom 8:3 因為那律法的無能為力之事,在此狀況中透過那肉體,律法軟弱了。神就在罪的肉體之樣式中,差遣自己的兒子,而為了罪緣故在肉體中將那罪定罪了。 10)
Rom 8:4 為使律法上斷為義的事可以在我們身上被執行,就是那不按著肉體而按著靈生活行動的人。
Rom 8:5 因為按著肉體的人,常是圖謀於那肉體的事,而按著靈的人圖謀於那靈的事
Rom 8:6 因為那肉體的那智謀是死亡,而那靈的那智謀是生命和安泰。
Rom 8:7 因這緣故,那肉體的那智謀是與神為敵,因為常常不順服那神的律法次序,因為也一直無能為力去服。
Rom 8:8 且那些在肉體裏的人,常是無能為力使神喜悅。
Rom 8:9 然而你們不是在肉體裏,乃是在靈裏,若果神的靈真是持續住在你們裏面。但若某人沒擁有基督的靈,這人就不是屬他的。
Rom 8:10但若基督在你們裏面,一方面這身體因罪緣故是死的,另一方面那靈因義緣故是生命。
Rom 8:11但若那使耶穌從死人中復起者的那靈,持續住在你們裏面,那使耶穌基督從死人中復起者,透過祂持續內住在你們裏面的那靈,也將要賦予你們必死的身體有生命。
1) , 2) , 3) , 4) , 5) , 9) , 10)
[「那罪」:或譯「那罪者」,即「撒但、魔鬼」,而非某一罪行。]
6)
[「他將引你們的路進入一切的真實」為梵蒂岡抄本;「他在一切的真實中將引你們的路」為西乃抄本]
7)
[註徒1:4「一起聚集吃飯」代表著接納與親近。]
8)
[註徒1:5 耶穌的門徒不僅要受水浸,也要受聖靈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