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關於「順服」的要求出現在多個層面,涵蓋了信徒生活中不同的人際關係和責任。以下是主要的六個方面,並附上相關經文作為依據:
信徒被要求順服神的旨意和命令,具體內容包括誡命、律例、典章,及其相關教導,這是信仰的核心,其他的順服要求均不應與之牴觸。例如:
這節經文強調順服至高神是信徒生活的首要原則,並帶來屬靈的保護和力量。
有了聖靈內住的人,並且順服聖靈而行的的人,可以使此人有能力去行出律法上定為公義的行為。
「聖靈」不是至高神,而是神的愛子耶穌求至高神(父),然後才被差遣到世上,賜給信徒的(約 14:16-17),就是父因我(子)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約 14:26)。
由於以上差遣的過程,表明了上下位關係,因此聖靈又有以下特別的稱呼:
「聖靈」在經文中又稱作「神的靈」、「基督的靈」,要正確理解其緣由,不應誤解之。
有「聖靈內住」的人,只能視為是「屬基督的人」(羅 8:9),這是基本資格,但若未做到「蒙神的靈持續引領的」,仍算不得是「神的眾子」!
因此,許多人雖有「聖靈內住」,算是入了基督信徒的門,卻「未持續聽從順服聖靈的引領」,仍然不算是神的眾子,因為所行的仍然處處違背至高神的旨意、誡命、律例、典章,殊為遺憾!
「聖靈內住」是成為屬基督之人的開始,基本上是憑著信心相信主的吩咐、父的應許,等候、祈求而得的「在聖靈受浸」(徒 1:4-5);
「蒙神的靈持續引領的」是在有了「聖靈內住」後,要求此人具體行出各樣符合神旨意及律法的美善行為。
因此,「聖靈內住」及「蒙神的靈持續引領的」兩者必須齊備,缺一不可!
註:關於聖靈內住、在聖靈裏施浸、受聖靈等內容,請在本站內參閱相關著作文章,有更加詳細的解說闡釋。
教會成員(信徒)被要求順服神所設立的工人,這對於使教會能按次序運行,至關重要,因為教會領袖是被設立作為帶領者,有賴於成員們的順服配合,方能克盡領導之責,確保成員行走正道,不違主神旨意。例如:
信徒應當順服教會中的引導者、屬靈領袖,如牧者、教導者、監督者、年長的教導者,他們必須是真正擁有聖靈所賜能力的建造者(林前 12 章),承擔著引導和保護信徒靈魂的責任。
「在主裏持續領導並勸戒你們的」用以描述教會領袖的工作是「領導並勸戒你們」。「在主裏⋯⋯」表示是「在主的範圍內進行工作」,具體意思是指在不超出主旨意的範圍,也就是以主為榜樣,是按照及符合「主的旨意、教導、規定內容」來領導並勸戒信徒,這些內容也是等同於「天父的旨意、教導、妥拉(原意即教導)、律法、誡命、律例、典章⋯⋯等等」內容。
子女被要求順服父母,這是神的誡命中對人的首要要求,是在應許中的首要的命令。例如:
這節經文指出順服父母是合乎至高神旨意的責任,是律法的具體要求,遵行之將得著福份。
在婚姻關係中,妻子被要求順服丈夫,視丈夫為家庭的頭。例如:
這一要求將婚姻中的順服與信徒對基督的順服相提並論,凸顯其重要性。
信徒應當順服地上掌權者,因為權柄最終來自至高神。例如:
這段經文表明,在符合神公義的原則之下,順服政府而行善,是對至高神主權的認可,除非政府的要求明顯違背至高神的旨意,即誡命、律例、典章。
這是「順服」的最基本定義,就是僕人或奴隷對其主人的服從。例如:
人類社會自古以來就存在「主僕關係」,在符合聖經定義的規範下,「奴隷制度」本是合理的,且是有益於保持社會穩定的,有諸多好處。
然而,由於人類濫用奴隷制度,不按照聖經律法規定而行,其間充斥了人類的私慾及罪惡,以致於近代社會普遍視「奴隷制度」為罪惡之代表,以致於全然否定奴隷制度,實屬矯枉過正。
由此導致,現代人相當不熟悉,也不明白何謂「順服主人」,連帶地也就不明白,該如何在實際生活行動中,具體地做好「順服丈夫」、「順服教會工人」、「順服主耶穌」、「順服至高神、全能者」,聖經的教導便淪為空談!
「一、對至高神的順服」為最高原則,若其他層級的順服與之牴觸時,則為無效。
例如,若上位者要求下位者去做違背神旨意、律法的事,則下位者必須優先順服至高神,而非順服其他上位者。
若其他上位者所要求的,並未違反至高神的旨意、律法,雖然是屬於「彎曲(乖僻)的也當(順服)」(彼前 2:18),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