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823; 講論日期:20250830; 編修:WCM。
(引約伯之言定罪之,作分段依據)
以利戶在發言的態度上,有連續四次被記載他「鼻氣發怒」。
經文顯示,出於為神維護祂的公義與公平,造成他的義怒。而他的立論根基在於(伯 33:12)「神比人多」。此「多」並非指數量多,而是在古希伯來文字彙定義上,指在力量或權威的豐富上增多。
一方面,他的觀點如瑣法在(伯 25:2-6)的發言內容:「神與人無法比較」;
另一方面,由「增多」此字詞,反擊約伯在(伯 9:17; 10:17)說「神無故增多他的傷痕」,且認定約伯對神發言,是「增多言辭攻擊神」(伯 34:37)。
就其出發點而言,是良善的,他發義怒也是勇敢的表現,但他論定:「約伯是有罪的」,卻是毫無根據的。
以利戶一再強調因自己年少,而他人是老邁,而他退讓、害怕(伯 32:6),因而他等候,直到他理解對方(伯 32:11-12)。
他能等候直到他們停止發言(伯 32:16),表示他能有充足耐性。
他自認能理解他們的對話內容,在於「靈在人裏面,全能者的氣息使人理解」(伯 32:8),表明他雖年少,但有神的靈同在,能理解、有智慧,反而年老者不見得有智慧、能理解(伯 32:9),暗指他們沒有神的靈同在。
然而被稱作「年老者」的以利法曾說過:「有靈在他面前掠過。」(伯 4:15),因「有話被偷竊給我,我耳奪得微聲細語。」(伯 4:12),表明以利法同樣自認有神的靈,也得神啟示。
雙方都自認為有神的靈同在,都得了神啟示,那麼,誰說的才是「真啟示」呢?
以利戶自言:「他的言語是正直,口中知識是潔淨」(伯 33:3),而認為約伯言:「他自身為潔淨無背叛,是無辜又無罪孽」時(伯 33:9),其實他不為義(伯 33:12)。
這種以自身才是潔淨、正直,而把他人的潔淨無辜視為是不符合事實,並且高抬身價,審判他人的態度,正是耶穌所說:「只見他人眼中之小刺,不見自己眼中之梁木。」的表現。
以利戶長篇大論,開始還請約伯告訴他、反駁他(伯 33:5),然而事實上,他的話沒完沒了地說了六章,其間未曾停下,好讓約伯答覆他。本書作者也不再按其所言,由約伯或全能者回應之。
在本書最終,神的審斷之內容中,也不曾提及以利戶。他似乎被作者遺忘了,其言論的價值不被評價。
就全書散文的記載(伯 1 章)、(伯 2 章)、(伯 42 章),約伯是完全又正直,神的敬畏者且遠離邪惡的。按約伯的話,這等人是真智慧之人,是遵行神道路(律法)的。他絕非自義,因神為他見證過。
三友的論證中,攻擊約伯犯罪,已由約伯證詞反駁,詳列他為義的諸可見行為。然而以利戶一再攻擊約伯有罪,不是真智慧。且約伯的話被引述時,他的引述不是越過事實,就是誤將約伯沒說過的話,強加於約伯身上。
(伯 32-37 章)這六章全部的內容中,以利戶都沒有引用律法法條或規矩,去指控約伯。他的言詞環繞兩個主題:「苦難的教育功能」和「神的創造與審判作為」,成為他為神公義的辯護內容。
這兩項主題成為他答覆約伯的質疑:「他為義卻受苦?」和「神為何不聽他禱告、不回應他所求?」
他以夢和天使兩媒介,表達神必然會回應他,但先決條件是約伯要認罪。這樣的立論,與三友的勸戒並無兩樣,只是將三友的依據,由傳統和理智,並已知的賞善罰惡律,進一步引向屬靈的開導和啟示。
對於事實:「義人受苦,是為了見證撒但的誣告」,並未給予答案,反而等同是撒但的幫兇,控告義人也犯罪,沒有一人在神前是完全的。
他談論「神的諸般作為以顯祂的偉大和智慧」,和「義人為何受苦」,兩者之間讓人感到文不對題。
對於神在創世的大能,與在世上對惡人作為的報應,他與三友都是相同的論述,也都讓人信服,但這並不能說明約伯為何必須受苦。
約伯向神詢問、祈求、申訴,乃至法庭提出訴訟,一再表明,他期待神回答他的疑問,解開他的疑惑,但他並非不願順服神,也並未直接控告神不義,然而以利戶卻引用他未曾說過的話,指責他不敬虔,是如作惡的、背叛的男人。
(伯 34:18)「豈可對君王說你無價值?對貴族說你邪惡?」以利戶認為,談公義必先談地位、身份,位份小的不能指責位份大的,那麼,公義便有分先後等次,而非一致與公平的。對位高者的尊重,並不等於不能批判為高者有疑慮的言行。
(伯 34:29)「祂安靜,誰定有罪?祂隱藏,誰觀察到祂?」以利戶認為,神不出言審判,誰能定人有罪?神隱藏祂心意,有誰能看明祂在現世的作為?那麼,誰就都不能按律法去審判人了!律法、通行於今世的法則,便都也不能代表神的心意了!則只有神才能去擊打惡人了(伯 34:26),只有當困苦者呼聲達到祂耳中時(伯 34:28),才會有公正的審判和刑罰,否則就是任由不虔人作王(伯 34:30)。因此,就算是義人面對不公不義時,也只能沉默接受,等候神怒,豈可向神抱怨、申訴呢?
——光是人的憤恨與發怒,並不能滿足神的義,還需要真正的啟示與理解神行事的法則和時機,對約伯是這樣,對以利戶何嘗不也一樣嗎?
以上是以利戶對約伯發言的態度,認為人不可以向神質問祂的作為。
神不必為我們負責(伯 33:13),正如陶匠與泥土,神不需為祂所作的一切去說明,也沒義務告訴我們,為何這樣對待我們。
神既然一次性將祂一切真理顯明了,就無需再做第二次(伯 33:14)。意指神藉所創造和已啟廸的話,將祂全知全能的心意,向受造物說明了,參(羅 1:19-20),又藉夢境向人警戒(伯 33:15-18),且藉身體病痛使人知道神的刑罰(伯 33:19-22),又有使者代求,使人復原得見光(伯 33:23-30)。
這一切的說明,只為了要約伯從旁觀察而承認他犯了罪,又扭曲正直(伯 33:27)。這樣的觀點正與約伯記全卷寫作目的相反,使義人受苦的意義被掩蓋了。聖經教導從不是要人只做一個順服的簡單人,反是要人從其信仰經歷中學得智慧,成為有能力去對抗惡者的欺騙的義人。
正如《康斯特布爾》對以利戶首次講論(伯 32-33 章)的結論:「不幸的是,正如許多好心的施恩者一樣,以利戶相信自己對約伯懷有善意,以致變得專横跋扈,令人難以忍受。」他和三友都犯了同樣的錯誤,約伯並非罪孽深重,他們的話對罪人有益,卻不能正確表明義人受苦的意義。
來自《康斯特布爾》的說明。
| 三友 | 以利戶 |
|---|---|
| 罪惡導致苦難 | 苦難導致罪惡 |
| 受苦是報應 | 苦難是保護 |
| 痛苦是懲罰 | 苦難是教育 |
| 約伯當要悔改 | 約伯應當學習(並認罪) |
| 約伯當要啟動復原 | 神已開始復原 |
三友對苦難的觀點是最初步的,不是錯誤,而是局限性範圍適用。
以利戶對苦難的觀點則是更進一步,以教導為目標,適用性更廣,對於敬虔的受召者有益,但仍是與約伯受苦的目標有異。
就全書給予第三種苦難意義,是與靈界爭戰有關的,是約伯自身的救恩與福報,更是作為神對那虛假的控告者撒但的審判。
新約基督的受苦,是立基於約伯的苦難,也更進一步完成神拯救他人的目標,既是耶穌自身的拯救,也是他的眾兄弟的拯救,更是審判魔鬼的見證。
有一大部份早期解經者認為,以利戶譴責約伯的自稱為義,是符合新約必要之「因信稱義」教義的論述,如《克拉克(Clarke)》。
《唐佑之》也贊同以利戶的勸戒是正面的,他逐一回答約伯的三個問題:
他的功能在於神顯現前的先驅者,去預備約伯的心,使他聆聽神的話,向神降服。
唐先生認為,約伯已有不合宜的反應,是錯誤的,他不應頑強地抗拒,而是應以順服態度,接受神的管教。
西方學者對原文的意思大多解讀為:
《吉爾的整本聖經詮釋》
這是比較客觀的解讀,他認為,「約伯是義人」是客觀的事實,由經文中不能否認的,且約伯從不說自己比神更公義,也沒有這樣想過。
只是約伯花更多時間堅持自己的正義,而不是神的正義。約伯雖沒有直接指責神對他不公,但結果卻讓人以為如此。
(筆者:事實上約伯對神的公義作為的論述,並未少於約伯對自身公義的辯護。)
《亨利的聖經完整註釋》
享利也說,三友對約伯評價是不公正的,約伯在神前確實是義人,而非只在他自己眼中是義人。但享利認為,以利戶有充份理由生氣,因他以「約伯談神時失去敬畏之心」為理由。以利戶作為調解人,既不參與任何一方,也同樣對雙方的錯誤和處理不當,感到不滿。
(筆者:事實上,以利戶已經是比三友更加偏激的攻擊約伯說:「約伯是行惡的」。)
更好的解讀是:
約伯的辯證是比三友,更被神所肯定(伯 42:7-8)。他不是自義,也沒有自認為義過於神。
三友的評論是錯的,以利戶的憤怒更是錯的,但以利戶就代表普羅大眾對義人的評價,即「沒有一個人是義人,只有基督和透過基督的人,才有義人」。對神的行事質疑就是對神不順服,這絕非聖經的教導,以利戶卻以此為把柄攻擊約伯。
作者在當代就提出普世的觀點:「沒有一人可以完全行出律法的義」,此觀點的錯誤正是以利戶的觀點,不但在猶太傳統裏如此的教導,日後也深深影響外邦世界的基督徒。
一個自認為是對神虔誠、敬畏的人,在聽完了以利戶的話之後,常常就會認同以利戶所說:「約伯自義過於神」,而同樣陷入他的錯誤中。也許這正是作者寫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