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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講解 10:約伯的諺語〔下〕(伯 29-31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729; 講論日期:20250816; 編修:WCM。

前言

其他經卷提到的約伯

* (結 14:20)雖有挪亞、但以理、約伯在其中,這是主神的話語: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他們不能使兒女得救,他們只能因他們的義救自己的性命。

* (雅 5:11)看啊!我們一直以那些先前堅持過者為有福的;你們曾聽過約伯的那忍耐,你們也看見了主的那目標〔或譯:終局、總結〕:「那主是極慈悲的,和有側隱心的。」

比照摩西被呼召時的情境

都不明白神起初的用意與時機,也都向神抱怨、推辭,最終也明白神的旨意。

壹、(伯 29-31 章)經文結構

一、(伯 29 章)結構

1、(伯 29:2-25)昔日榮景回憶

2、(伯 29:11-17)約伯義行善舉

二、(伯 30 章)結構

1、(伯 30:1-31)今日悲殘苦境

2、(伯 30:5-8)卑賤者的處境

3、(伯 30:9-15)卑賤者對約伯的鄙視

4、(伯 30:16-23)神對約伯的抛棄

5、(伯 30:27-31)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

三、(伯 31 章)結構

1、(伯 31:1-40)誓言以表清白

2、(伯 31:7-34)諸項誓言

3、(伯 31:4-6)

4、(伯 31:35-37)

貳、經文意義

一、(伯 29 章)義人的榮景

1、人的義

聖經論「人的義」分作三部份:

此三面向在(伯 29 章)中強調「對群體的責任」上。

(伯 29:11-17)約伯的義行善舉、(伯 29:21-25)約伯如神臨在,德高望重這兩段經文。

2、全能者的同在、教導與啟示

(伯 29:2-5)全能者同在是以「燈」、「光」、「照亮」和「密謀」(H5475)呈現。

「密謀」(H5475)字義(伯 29:4)

「密謀」一字之《古希伯來詞彙》定義:「勸告、一群人為他人或一群人提供勸告的集會。」因此有「祕密、勸告、集會」等意思。(另見於伯 15:8;19:19我密友[原文:我密謀的男人])

在本處與「燈」、「光」並提,故有「教導、啟示」的含義。

對比(伯 29:21-25)約伯也在群體中成為「教導啟示者」。

3、在尊榮層面的描述

(伯 29:6-10)神賜尊榮,與(伯29:18-20)約伯見證己得榮這兩段經文。前者言及,他的富裕和地位(由文章暗示此地位不是出於財富,而是約伯的教導言語);後者論到他本當與列祖同寢,且時日久遠長壽,身體強健。

以上所述的福,都符合(利 26 章)與(申 28 章)「遵守律法的應許福份」,即財富、多子多孫、健康、身份地位拔高。

4、(伯 29:14)是本章的中心點

「外袍」與「頭巾」是大祭司服的標準配備;「義」與「公平」並提,是眾詩人眼中之「神的形像」。

因此約伯自言,他昔日得諸般福份與尊榮,都是在證明他的一切行為是聖潔與公義。

二、(伯 30 章)義人受辱

1、(伯 30:3-8)賤民本身的描述記載之目的

經文(伯 30:9-15)以賤民對約伯的嘲弄,作為約伯從尊到卑反差的過程,呈現其現況的不合理,但又先以大篇幅的記載賤民本身的描述(伯 30:3-8),其目的有二:

首先,凸顯賤民的遭遇與處境,類同於作惡者遭神咒詛後的處境。由這等人來嘲弄義人,顯出約伯遭受何等不公的對待。

其次,詳記這等人的處境,表明約伯亦時刻關注低下階層蒙受苦難,悲慘無助的生活,證明他的義不是狹窄的應付明面上的弱勢者,而是廣泛關注他周遭一切受壓迫者。

2、(伯 30:9-15)「自述受辱過程」之意義

約伯自述受辱過程(伯 30:9-15),以諸多隱喻詞呈現,表達他們戲弄約伯,將他當成獵物,又像大軍攻城(伯 30:13-15),使他無法逃脫,最終城破將他淹沒,以致約伯最後救贖的盼望,如雲消散。

3、(伯 30:16-23)「神拋棄約伯」的描述,代名詞由「祂」轉到「祢」,再轉回「祂」(24)

首先,身體疾病的搏鬥(伯 30:16-18),以時間當主詞(眾日子、夜間),但事實上暗指「神」為執行者。

長時間的煎熬,更讓人沮喪消沉,如領口束頸般的難受。

[註]《昆蘭約伯記他爾根》將(伯 30:16-19)與(伯 30:11-15)結合,都以「複數主詞」描述約伯在社會中感受的敵意,以及受人們粗暴的對待。但筆者認為,按(伯 30:20-23)內容,應是約伯對神說的,不應改變主詞為複數。

其次,以神直接降大災難在約伯身上,又向約伯變心,不聽他禱告,又以大能力追逼,以風暴襲擊,直到死地(伯 30:20-23)。

4、(伯 30:24-31)約伯描寫自身的現況

(伯 30:24)的意義相當隱晦不明,各家翻譯和解釋也都不同。

「墳墓、廢墟」(H1164)字義(伯 30:24)

聖經僅此處出現,字源按《古希伯來文詞彙》定義是「膨脹」,故指「墳墓上的一堆泥土」。

《KJV》譯作「墳墓」,《BDB》譯作「廢墟」,《格塞尼烏斯》譯作「禱告」。

若將(伯 30:24-26)一起解釋,則意義如下:

(伯 30:27-31)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

經文結構

以自己身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為題,結構如下:

(伯 30:28)變黑,不是太陽曬的;我在那集會中起來呼求[或譯:哭泣]。

「變黑」(H6937)

這是一句隱喻,上句「變黑」(H6937)原指缺乏光而變暗,非指外在身體皮膚的黑,而是內在心裏缺乏光。

因此下句「集會中會呼求哭泣」,是指外在無人安慰其苦的反應,因此全句都指向於「無一人回應他因苦所發出的呼求、哭泣之聲」。

(伯 30:29)對那怪獸[海獸或陸獸],我成為兄弟,對那鴕鳥的眾女,我成為鄰舍。

「怪獸」與「鴕鳥」二詞已無可考,指未知的動物。

「怪獸」H8577 תַּנִּין 音譯 tanniyn(坦獰)

「鴕鳥」H3284 יַעֲנָה ya`anah

「怪獸」(H8577)、「鴕鳥」(H3284)、「野狗」(H8565)交集經文

「野狗」(H8565)與「怪獸」(H8577)同字根,都指未知動物。[註1]

由先知們所引用此兩種動物的情境可知,都是被神棄絕的生物,生活在無人之地,代表荒涼、被棄,這也是約伯的處境。

三、(伯 31 章)

1、特別的寫作方式

約伯最後的辯白,是向著神,以立約、自我咒詛的方式來呈現,用法庭訴訟的書面形式陳述,若他有罪,神當明確陳述其指控,否則,若神沉默不言,就證明他的清白。

「若⋯⋯則⋯⋯」的寫作方式,在本章(伯 31:7~34)出現 12 次,分別是在(伯 31: 7, 9, 13, 16, 19, 20, 21, 24, 25, 26, 29, 33)。

2、義人的自我辯白,以未違反律法誡命之行為為證

義人的自我辯白,都以所行的是未違反律法誡命為證,此證明也是義人按著神已顯明給人的智慧(律例典章內容),所證顯的內容。

神那未讓人知道、理解的智慧(如創造與救贖),非人所能干涉,也非人所能明瞭,但神的智慧啟示於人的,就在摩西的律法中,是明顯可知的。

因此約伯在(伯 28 章)談「智慧難尋覓」,在本章(伯 31 章)描述,他認為符合律法的義行,才是找到真智慧的途徑。

3、自言其從裏到外,都是清白未犯罪

約伯自言其

都未犯罪,表明從裏到外,他都是清白,而非只是「唯心論」,也非外在的假冒為善。

4、自言所行的,均未越過律法的教導,甚至更加嚴守

約伯在本章也完全贊同「同態報復律」(編註:又名「同態復仇法」英文名 Revenge of the state、 the retaliation law、拉丁文 lex talionis),所種即所收,也願服在相等的刑罰下。

他都提及,其所行的,均未越過律法的教導,甚至更加嚴守律法教導的精神。

5、約伯的報復律,是否超出摩西律法的規定?

A、(伯 31:9-10)己妻為人推磨,甚至被別的男人所姦。

經文並非指犯罪者本身不受罰,而是強調其刑,禍及妻子。

B、(伯 31:1-3)因眼目情慾,就與神產業無份?

C、(伯 31:34)因懼怕群眾和家族的壓力,不去發言,不出門口,就有了罪?

備註

[註1]與獸相似的用字

「水怪」H3882 לִוְיָתָן,音譯 livyathan(利維坦)

兩字相近的出處

「怪獸」H8577 תַּנִּין (坦獰)「水怪」H3882 לִוְיָתָן(利維坦)
伯 7:12; 30:29 伯 3:8; 41:1
詩 74:13 詩 74:14
賽 27:1 賽 27:1

常見怪獸類用字,經文出處列表

經文 水怪、利維坦H3882怪獸、坦獰H8577野狗H8565鴕鳥H3284曠野的獸H6728豺狼、嗥叫悲音H338咆哮的獸、胡狼H255公山羊H8163蛇H5715拉哈伯、海怪H7294
伯 3:8
伯 7:12
伯 30:29
伯 41:1
詩 74:13
詩 74:14
詩 104:26
賽 13:21
賽 27:1
賽 34:13
賽 34:14
賽 43:20
賽 51:9
耶 50:39
耶 51:34
結 29:3
結 32:2
彌 1:8

註:「✔」表示使用該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