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729; 講論日期:20250816; 編修:WCM。
* (結 14:20)雖有挪亞、但以理、約伯在其中,這是主神的話語: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他們不能使兒女得救,他們只能因他們的義救自己的性命。
* (雅 5:11)看啊!我們一直以那些先前堅持過者為有福的;你們曾聽過約伯的那忍耐,你們也看見了主的那目標〔或譯:終局、總結〕:「那主是極慈悲的,和有側隱心的。」
都不明白神起初的用意與時機,也都向神抱怨、推辭,最終也明白神的旨意。
聖經論「人的義」分作三部份:
此三面向在(伯 29 章)中強調「對群體的責任」上。
(伯 29:11-17)約伯的義行善舉、(伯 29:21-25)約伯如神臨在,德高望重這兩段經文。
(伯 29:2-5)全能者同在是以「燈」、「光」、「照亮」和「密謀」(H5475)呈現。
「密謀」一字之《古希伯來詞彙》定義:「勸告、一群人為他人或一群人提供勸告的集會。」因此有「祕密、勸告、集會」等意思。(另見於伯 15:8;19:19我密友[原文:我密謀的男人])
在本處與「燈」、「光」並提,故有「教導、啟示」的含義。
對比(伯 29:21-25)約伯也在群體中成為「教導啟示者」。
(伯 29:6-10)神賜尊榮,與(伯29:18-20)約伯見證己得榮這兩段經文。前者言及,他的富裕和地位(由文章暗示此地位不是出於財富,而是約伯的教導言語);後者論到他本當與列祖同寢,且時日久遠長壽,身體強健。
以上所述的福,都符合(利 26 章)與(申 28 章)「遵守律法的應許福份」,即財富、多子多孫、健康、身份地位拔高。
「外袍」與「頭巾」是大祭司服的標準配備;「義」與「公平」並提,是眾詩人眼中之「神的形像」。
因此約伯自言,他昔日得諸般福份與尊榮,都是在證明他的一切行為是聖潔與公義。
經文(伯 30:9-15)以賤民對約伯的嘲弄,作為約伯從尊到卑反差的過程,呈現其現況的不合理,但又先以大篇幅的記載賤民本身的描述(伯 30:3-8),其目的有二:
首先,凸顯賤民的遭遇與處境,類同於作惡者遭神咒詛後的處境。由這等人來嘲弄義人,顯出約伯遭受何等不公的對待。
其次,詳記這等人的處境,表明約伯亦時刻關注低下階層蒙受苦難,悲慘無助的生活,證明他的義不是狹窄的應付明面上的弱勢者,而是廣泛關注他周遭一切受壓迫者。
約伯自述受辱過程(伯 30:9-15),以諸多隱喻詞呈現,表達他們戲弄約伯,將他當成獵物,又像大軍攻城(伯 30:13-15),使他無法逃脫,最終城破將他淹沒,以致約伯最後救贖的盼望,如雲消散。
首先,身體疾病的搏鬥(伯 30:16-18),以時間當主詞(眾日子、夜間),但事實上暗指「神」為執行者。
長時間的煎熬,更讓人沮喪消沉,如領口束頸般的難受。
[註]《昆蘭約伯記他爾根》將(伯 30:16-19)與(伯 30:11-15)結合,都以「複數主詞」描述約伯在社會中感受的敵意,以及受人們粗暴的對待。但筆者認為,按(伯 30:20-23)內容,應是約伯對神說的,不應改變主詞為複數。
其次,以神直接降大災難在約伯身上,又向約伯變心,不聽他禱告,又以大能力追逼,以風暴襲擊,直到死地(伯 30:20-23)。
(伯 30:24)的意義相當隱晦不明,各家翻譯和解釋也都不同。
聖經僅此處出現,字源按《古希伯來文詞彙》定義是「膨脹」,故指「墳墓上的一堆泥土」。
《KJV》譯作「墳墓」,《BDB》譯作「廢墟」,《格塞尼烏斯》譯作「禱告」。
以自己身肉體的苦與地位的轉換為題,結構如下:
這是一句隱喻,上句「變黑」(H6937)原指缺乏光而變暗,非指外在身體皮膚的黑,而是內在心裏缺乏光。
因此下句「集會中會呼求哭泣」,是指外在無人安慰其苦的反應,因此全句都指向於「無一人回應他因苦所發出的呼求、哭泣之聲」。
「怪獸」與「鴕鳥」二詞已無可考,指未知的動物。
「野狗」(H8565)與「怪獸」(H8577)同字根,都指未知動物。[註1]
由先知們所引用此兩種動物的情境可知,都是被神棄絕的生物,生活在無人之地,代表荒涼、被棄,這也是約伯的處境。
約伯最後的辯白,是向著神,以立約、自我咒詛的方式來呈現,用法庭訴訟的書面形式陳述,若他有罪,神當明確陳述其指控,否則,若神沉默不言,就證明他的清白。
「若⋯⋯則⋯⋯」的寫作方式,在本章(伯 31:7~34)出現 12 次,分別是在(伯 31: 7, 9, 13, 16, 19, 20, 21, 24, 25, 26, 29, 33)。
義人的自我辯白,都以所行的是未違反律法誡命為證,此證明也是義人按著神已顯明給人的智慧(律例典章內容),所證顯的內容。
神那未讓人知道、理解的智慧(如創造與救贖),非人所能干涉,也非人所能明瞭,但神的智慧啟示於人的,就在摩西的律法中,是明顯可知的。
因此約伯在(伯 28 章)談「智慧難尋覓」,在本章(伯 31 章)描述,他認為符合律法的義行,才是找到真智慧的途徑。
約伯自言其
都未犯罪,表明從裏到外,他都是清白,而非只是「唯心論」,也非外在的假冒為善。
約伯在本章也完全贊同「同態報復律」(編註:又名「同態復仇法」英文名 Revenge of the state、 the retaliation law、拉丁文 lex talionis),所種即所收,也願服在相等的刑罰下。
他都提及,其所行的,均未越過律法的教導,甚至更加嚴守律法教導的精神。
經文並非指犯罪者本身不受罰,而是強調其刑,禍及妻子。
| 「怪獸」H8577 תַּנִּין (坦獰) | 「水怪」H3882 לִוְיָתָן(利維坦) |
|---|---|
| 伯 7:12; 30:29 | 伯 3:8; 41:1 |
| 詩 74:13 | 詩 74:14 |
| 賽 27:1 | 賽 27:1 |
| 經文 | 水怪、利維坦H3882 | 怪獸、坦獰H8577 | 野狗H8565 | 鴕鳥H3284 | 曠野的獸H6728 | 豺狼、嗥叫悲音H338 | 咆哮的獸、胡狼H255 | 公山羊H8163 | 蛇H5715 | 拉哈伯、海怪H7294 |
|---|---|---|---|---|---|---|---|---|---|---|
| 伯 3:8 | ✔ | |||||||||
| 伯 7:12 | ✔ | |||||||||
| 伯 30:29 | ✔ | ✔ | ||||||||
| 伯 41:1 | ✔ | |||||||||
| 詩 74:13 | ✔ | |||||||||
| 詩 74:14 | ✔ | ✔ | ||||||||
| 詩 104:26 | ✔ | |||||||||
| 賽 13:21 | ✔ | ✔ | ✔ | ✔ | ||||||
| 賽 27:1 | ✔ | ✔ | ✔ | |||||||
| 賽 34:13 | ✔ | ✔ | ||||||||
| 賽 34:14 | ✔ | ✔ | ✔ | |||||||
| 賽 43:20 | ✔ | ✔ | ||||||||
| 賽 51:9 | ✔ | ✔ | ||||||||
| 耶 50:39 | ✔ | ✔ | ✔ | |||||||
| 耶 51:34 | ✔ | |||||||||
| 結 29:3 | ✔ | |||||||||
| 結 32:2 | ✔ | |||||||||
| 彌 1:8 | ✔ | ✔ |
註:「✔」表示使用該字。